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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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6 个 月 更 新 一 次, 并 于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45 日 内 公 告,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2 重 要 提 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2015 年 12 月 21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许 可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 可 升 可 跌, 亦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 回 其 原 本 投 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政 治 因 素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担 保 风 险 本 基 金 到 期 期 间 操 作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特 定 风 险 和 未 知 价 风 险 等 等, 并 请 关 注 不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低 风 险 品 种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本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人 投 资 本 基 金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2

3 则,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保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3

4 目 录 一 绪 言... 5 二 释 义... 6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 基 金 的 保 本 十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障 机 制 十 一 基 金 的 投 资 十 二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三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四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十 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六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七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八 风 险 揭 示 十 九 保 本 期 的 到 期 二 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二 十 一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二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二 十 四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五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六 备 查 文 件

5 一 绪 言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5

6 二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并 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6

7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指 导 意 见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公 布 并 施 行 的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2 担 保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7

8 保 证 23 保 本 义 务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期 (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除 外 )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的 机 构 24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指 依 据 指 导 意 见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担 保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由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为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各 保 本 期 涉 及 的 保 本 保 障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25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6 销 售 机 构 : 指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7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8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9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8

9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0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3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4 保 本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一 般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或 此 后 各 保 本 期 公 告 的 保 本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提 前 到 期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公 告 的 保 本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提 前 到 期 日 止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基 金 合 同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保 本 期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期 35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 指 本 基 金 在 每 一 保 本 期 内 所 设 置 的 该 保 本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在 运 作 期 间,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15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预 设 目 标 收 益 率, 则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36 到 期 期 间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的 时 间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9

10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前 公 告 指 定 37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到 期 日 即 指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在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即 当 期 保 本 期 开 始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相 应 对 应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指 达 到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之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日 (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38 过 渡 期 : 指 到 期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至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为 过 渡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内 只 可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不 开 放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39 过 渡 期 申 购 :: 指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按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投 资 金 额 确 认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40 到 期 操 作 : 指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指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以 及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10

11 42 保 本 金 额 :(1)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包 括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和 募 集 期 间 的 认 购 利 息 ); (2)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转 入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3)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43 保 本 :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44 折 算 日 : 指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各 保 本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45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在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46 保 证 合 同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签 署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47 持 有 到 期 :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认 购 本 基 金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11

12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及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前 述 基 金 份 额 (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指 折 算 后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至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及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48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47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 指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 否 则,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48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 指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期 间 默 认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9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50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51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52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53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54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55 业 务 规 则 : 指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12

13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56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7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8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59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0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61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2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3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4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65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13

14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6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68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69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70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71 其 他 14

15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星 河 发 展 中 心 大 厦 酒 店 01:419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春 风 设 立 日 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万 元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结 构 及 持 股 比 例 :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平 安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8, %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7,500 25% 三 亚 盈 湾 旅 业 有 限 公 司 4, % 合 计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任 何 受 处 罚 记 录 客 服 电 话 : ( 免 长 途 话 费 ) ( 二 ) 主 要 成 员 情 况 1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1) 董 事 会 成 员 15

16 罗 春 风 : 董 事 长, 博 士, 高 级 经 济 师 1966 年 生 曾 任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国 际 部 干 部,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平 安 人 寿 广 州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平 安 人 寿 总 公 司 人 事 行 政 部 / 培 训 部 总 经 理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品 牌 宣 传 部 总 经 理 平 安 人 寿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任 总 经 理, 兼 任 深 圳 平 安 大 华 汇 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姚 波 先 生, 董 事, 硕 士,1971 年 生, 中 国 香 港 曾 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 养 老 金 咨 询 分 析 员 Guardian Life Ins.Co ( 美 国 ) 助 理 精 算 师 Swiss Re ( 美 国 ) 精 算 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 港 ) 精 算 师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精 算 师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务, 现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首 席 财 务 官 兼 总 精 算 师 陈 敬 达 先 生, 董 事, 硕 士,1948 年 生, 新 加 坡 曾 任 香 港 罗 兵 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 新 鸿 基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DBS 唯 高 达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副 总 经 理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执 行 委 员 会 执 行 顾 问, 现 任 集 团 投 资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郑 强 : 硕 士,1971 年 生 曾 任 南 京 化 学 工 业 集 团 技 术 员 安 阳 日 化 厂 车 间 副 主 任 天 津 汉 高 洗 涤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企 管 部 部 长 太 和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咨 询 总 监 正 略 钧 策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咨 询 总 监 与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咨 询 业 务 华 东 区 负 责 人 韬 睿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咨 询 总 监 美 世 咨 询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合 伙 人, 现 任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中 心 薪 酬 规 划 部 高 级 经 理 王 世 荣 先 生, 董 事, 学 士,1950 年 生, 新 加 坡 曾 任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机 构 ( 银 行 ) 部 业 务 高 级 经 理 ; 新 加 坡 贴 现 公 司 ( 大 华 银 行 的 子 公 司 ) 总 经 理 ;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政 府 证 券 及 债 券 部 第 一 副 总 裁 ;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黄 金 及 期 货 部 和 外 汇 资 金 服 务 部 高 级 副 总 裁 ;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银 行 业 务 执 行 副 总 裁 ; 大 华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环 球 金 融 与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高 级 执 行 副 总 裁 16

17 张 文 杰 先 生, 董 事, 学 士,1964 年 生, 新 加 坡 现 任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及 首 席 执 行 长, 新 加 坡 投 资 管 理 协 会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历 任 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资 公 司 特 别 投 资 部 门 首 席 投 资 员,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合 经 理, 国 际 股 票 和 全 球 科 技 团 队 主 管 曹 勇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博 士,1954 年 生, 新 加 坡 曾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经 济 研 究 所 发 展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 澳 大 利 亚 工 业 研 究 院 研 究 员 ;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南 洋 商 学 院 讲 师,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亚 洲 商 业 与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中 国 经 济 研 究 部 研 究 主 任 ;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南 洋 商 学 院, 管 理 经 济 学 硕 士 项 目 副 主 任 ;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亚 洲 商 业 与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南 洋 商 学 院 副 院 长 ;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南 洋 商 学 院 副 教 授 现 任 南 京 大 学 特 聘 教 授 ; 瑞 丰 生 物 科 技 ( 新 加 坡 上 市 企 业 ) 独 立 董 事 刘 茂 山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学 士,1935 年 生 曾 任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部 干 部 学 校 干 部 ; 中 央 林 业 部 人 事 司 干 部 ;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学 系 政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兼 支 部 书 记 ;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学 系 副 主 任 主 任 ; 南 开 大 学 风 险 管 理 与 保 险 学 系 系 主 任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指 导 专 家 郑 学 定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硕 士,1963 年 生 曾 任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系 教 师 ; 深 圳 市 财 政 局 会 计 处 公 务 员 ; 深 圳 市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秘 书 长 ; 深 圳 天 健 信 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现 任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深 圳 分 所 合 伙 人 黄 士 林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学 士,1954 年 生 现 任 广 东 圣 天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席 合 伙 人 兼 主 任 律 师,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律 师 学 院 副 理 事 长, 兼 职 教 授 历 任 国 家 劳 动 人 事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深 圳 法 学 研 究 服 务 中 心 主 任 兼 深 圳 市 振 昌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2) 监 事 会 成 员 张 云 平 : 监 事 长, 学 士 曾 任 河 北 财 经 学 院 财 政 系 教 师 河 北 省 税 务 局 河 北 税 务 学 校 教 师 深 圳 市 义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职 员 深 圳 市 招 信 金 融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部 职 员 中 国 平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赔 部 室 主 任 / 部 门 负 责 人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17

18 规 部 专 业 合 规 负 责 人, 现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冯 方 女 士, 监 事, 硕 士,1975 年 生, 新 加 坡 曾 任 职 于 淡 马 锡 控 股 和 其 旗 下 的 富 敦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以 及 新 加 坡 毕 盛 资 产 公 司 鼎 崴 资 本 管 理 公 司 于 2013 年 加 入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现 任 区 域 总 办 公 室 主 管 毛 晴 峰 先 生, 监 事, 硕 士,1986 年 生 曾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岗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岗 郭 晶 女 士, 监 事, 硕 士,1979 年 生 曾 任 广 东 溢 达 集 团 研 发 总 监 助 理 侨 鑫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岗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岗 (3) 公 司 高 管 罗 春 风,1966 年 生, 毕 业 于 东 北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曾 任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国 际 部 干 部,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平 安 人 寿 广 州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平 安 人 寿 总 公 司 人 事 行 政 部 / 培 训 部 总 经 理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品 牌 宣 传 部 总 经 理 平 安 人 寿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任 总 经 理, 兼 任 深 圳 平 安 大 华 汇 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林 婉 文 女 士,1969 年 生, 毕 业 于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拥 有 学 士 和 荣 誉 学 位, 新 加 坡 籍 曾 任 新 加 坡 国 防 部 职 员, 大 华 银 行 集 团 助 理 经 理 电 子 渠 道 负 责 人 个 人 金 融 部 投 资 产 品 销 售 主 管 大 华 银 行 集 团 行 长 助 理,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业 务 开 发 主 管, 高 级 董 事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汪 涛 先 生,1976 年 生, 毕 业 于 谢 菲 尔 德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曾 任 上 海 市 赛 宁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营 销 负 责 人 汇 丰 银 行 销 售 主 管 新 加 坡 华 侨 银 行 个 人 业 务 部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新 加 坡 华 侨 银 行 结 构 性 产 品 开 发 部 门 负 责 人 宁 波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宁 波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宁 波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深 圳 平 安 大 华 汇 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4) 督 察 长 18

19 肖 宇 鹏 先 生, 督 察 长, 学 士,1970 年 生 曾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江 西 证 监 局 主 任 科 员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专 员 办 证 券 公 司 风 险 处 置 一 处 副 处 长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2 基 金 经 理 孙 健 先 生, 投 资 总 监, 硕 士,1975 年 生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太 平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货 币 基 金 经 理,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银 华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1 年 9 月 加 入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公 司, 任 投 资 研 究 部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现 担 任 平 安 大 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平 安 大 华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平 安 大 华 日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经 理 基 金 经 理 平 安 大 华 新 鑫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平 安 大 华 智 慧 中 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大 华 鑫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平 安 大 华 鑫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3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 副 总 经 理 林 婉 文 女 士, 基 金 经 理 孙 健 先 生 林 婉 文 女 士,1969 年 生, 毕 业 于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拥 有 学 士 和 荣 誉 学 位, 新 加 坡 籍 曾 任 新 加 坡 国 防 部 职 员, 大 华 银 行 集 团 助 理 经 理 电 子 渠 道 负 责 人 个 人 金 融 部 投 资 产 品 销 售 主 管 大 华 银 行 集 团 行 长 助 理, 大 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业 务 开 发 主 管, 高 级 董 事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孙 健 先 生, 投 资 总 监, 硕 士,1975 年 生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太 平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货 币 基 金 经 理,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银 华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1 年 9 月 加 入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公 司, 任 投 资 研 究 部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现 担 任 平 安 大 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平 安 大 华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平 安 大 华 日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经 理 基 金 经 理 平 安 大 华 新 鑫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平 安 大 华 智 慧 中 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平 安 大 华 鑫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平 安 大 华 鑫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胡 昆 明 先 生, 基 金 经 理, 硕 士,1970 年 生 曾 任 巨 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行 业 研 究 经 19

20 理 2009 年 加 入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公 司, 任 投 资 研 究 部 行 业 研 究 员, 现 担 任 平 安 大 华 行 业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0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1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3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20

21 16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3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4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5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7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的 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21

22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行 为 的 发 生 ; 4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 5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合 法 有 效 经 营,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严 密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1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1)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2)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 (3) 实 现 公 司 稳 健 持 续 发 展, 维 护 股 东 权 益 ; (5) 促 进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恪 守 职 业 操 守, 正 直 诚 信, 廉 洁 自 律, 勤 勉 尽 责 ; (6) 保 护 公 司 最 重 要 的 资 本 : 公 司 声 誉 22

23 2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的 原 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并 普 遍 适 用 于 公 司 每 一 位 职 员 ; (2)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公 司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3)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设 置 的 各 部 门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 (4)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5)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应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6)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7)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力 争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8)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自 有 资 产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基 金 投 资 研 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 估 等 部 门 和 岗 位, 应 当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3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度 体 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完 备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23

24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制 度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责 任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业 务 操 作 手 册, 是 各 项 具 体 业 务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运 行 办 法, 是 对 业 务 各 个 细 节 流 程 进 行 的 描 述 和 约 束 它 们 的 制 订 修 改 实 施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公 司 重 视 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结 合 业 务 的 发 展 法 规 及 监 管 环 境 的 变 化 以 及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不 断 检 讨 和 增 强 公 司 制 度 的 完 备 性 有 效 性 4 关 于 授 权 研 究 投 资 交 易 等 方 面 的 控 制 点 (1) 授 权 制 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活 动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项 经 济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2) 公 司 研 究 业 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客 观,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形 成 科 学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24

25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保 持 畅 通 的 交 流 渠 道 ;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不 断 提 高 研 究 水 平 (3)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 对 于 投 资 结 果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4) 交 易 业 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应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集 中 交 易 室 应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核 对 和 存 档 保 管 ; 同 时 应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交 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5)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对 于 不 同 基 金 不 同 客 户 独 立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通 过 复 核 制 度 凭 证 制 度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完 整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核 算 同 时 还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制 度, 确 保 档 案 真 实 完 整 (6)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公 司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组 织 审 核 和 发 25

26 布 工 作, 以 此 加 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 对, 使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同 时 加 强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 (7) 监 察 稽 核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报 告 建 议 职 能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董 事 会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并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公 司 明 确 了 监 察 稽 核 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严 格 制 订 了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 律 监 察 稽 核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促 使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规 范 运 行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追 究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5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声 明 书 (1)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 (2)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26

27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银 行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号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李 爱 华 托 管 部 门 信 息 披 露 联 系 人 : 王 永 民 客 服 电 话 :95566 传 真 :(010)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设 立 于 1998 年, 现 有 员 工 110 余 人, 大 部 分 员 工 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 证 券 基 金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60%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外 分 行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 一 对 多 一 对 一 ) 社 保 基 金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信 托 计 划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股 权 基 金 私 募 基 金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增 值 服 务, 27

28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 托 管 银 行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307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其 中 境 内 基 金 282 只,QDII 基 金 25 只,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债 券 型 混 合 型 货 币 型 指 数 型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 列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坚 持 规 范 运 作 稳 健 经 营 的 原 则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包 括 风 险 识 别,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程 序 设 计 与 制 度 建 设, 风 险 检 视, 工 作 程 序 与 制 度 的 执 行, 工 作 程 序 与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的 内 部 监 督 稽 核 以 及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后 评 价 2007 年 起,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3 年, 中 国 银 行 同 时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28

29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29

30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星 河 发 展 中 心 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春 风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王 源 网 址 : 2 代 销 机 构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增 加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二 ) 登 记 机 构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星 河 发 展 中 心 大 厦 酒 店 01:419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星 河 发 展 中 心 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春 风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张 平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 广 东 仁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23 楼 30

31 负 责 人 : 杨 少 南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律 师 : 段 善 武 陈 福 平 联 系 人 : 段 善 武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02 号 企 业 天 地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02 号 企 业 天 地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021) 传 真 电 话 :(021)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曹 翠 丽 边 晓 红 联 系 人 : 边 晓 红 31

32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5 年 12 月 21 日 证 监 许 可 [2015]2997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二 ) 基 金 类 型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 五 ) 基 金 保 本 期 及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一 般 为 3 年, 在 每 一 保 本 期 内 均 设 置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在 运 作 期 间,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则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同 时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首 个 保 本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为 18%, 此 后 每 个 保 本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期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32

33 ( 六 ) 基 金 的 认 购 1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认 购 程 序 : 投 资 者 在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提 出 开 立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和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的 申 请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立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已 经 开 立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可 免 予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3 认 购 方 式 及 确 认 : (1)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2)T 日 的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对 于 T 日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认 购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情 况 但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3)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4)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5) 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为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投 资 人 已 支 付 的 认 购 金 额 本 金 退 还 投 资 人 4 基 金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1) 投 资 人 认 购 前,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2)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对 单 一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33

34 (2) 认 购 最 低 限 额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除 发 售 公 告 另 有 规 定, 投 资 人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追 加 认 购 每 次 最 低 金 额 50 元 ;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以 上 金 额 含 认 购 费 ) 5 认 购 款 项 的 退 还 :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确 认 为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无 效 申 请 部 分 对 应 的 认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请 投 资 者 参 阅 本 基 金 发 售 公 告 6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金 额 (M)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元 1.00% 1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60% 500 万 元 M<1000 万 元 0.20% M 1000 万 元 每 笔 1000 元 投 资 人 重 复 认 购, 须 按 每 笔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7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数 额 的 计 算 (1) 本 基 金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归 入 投 资 人 认 购 金 额 中,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资 金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的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该 部 分 份 额 享 受 免 除 认 购 费 的 优 惠 (2)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元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其 中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对 于 10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认 购,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绝 对 数 额 的 认 购 费 金 34

35 额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中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认 购 份 额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认 购 费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资 产 举 例 如 下 : 例 一 : 假 定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1+1.00%)=9,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9,900.99=99.01 元 认 购 份 额 =(9, )/1.00=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对 应 认 购 费 率 为 1.00%,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可 得 到 9, 份 基 金 份 额 ( 含 利 息 折 份 额 部 分 ) 例 二 : 假 定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 =9,999,000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 元 认 购 份 额 =(9,999, )/1.00=9,999,150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对 应 认 购 费 率 为 1,000 元,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可 得 到 9,999,15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含 利 息 折 份 额 部 分 ) ( 七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如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账 户, 由 利 息 所 转 的 份 额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八 )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本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期 结 束 后,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计 算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管 理 35

36 人 应 在 10 日 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认 购 款 项 的 验 资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36

37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37

38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8

39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但 申 请 经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的 不 得 撤 销 ;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除 指 定 赎 回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即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和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持 有 期 应 从 下 一 保 本 期 开 始 重 新 计 算 ; 5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则 变 更 后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按 照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对 于 由 本 基 金 转 入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其 持 有 期 将 从 原 份 额 取 得 之 日 起 连 续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定 1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本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当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投 资 者 还 应 遵 循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2 直 销 网 点 单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20,000 元 ; 已 在 直 销 网 点 有 该 基 金 认 购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其 他 销 售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3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每 次 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0 39

4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50 份 的,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申 请 赎 回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调 整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7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8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40

41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六 )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和 赎 回 费 1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在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内,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M) 申 购 费 率 M<100 万 元 1.20% 41

42 1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80% 500 万 元 M<1000 万 元 0.30% M 1000 万 元 每 笔 1000 元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转 型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的 5%,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2 赎 回 费 用 1)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年 限 ( 年 ) N <1 2.00% 1 N <2 1.50% 2 N <3 1.00% N 3 0 上 表 中 的 年 指 的 是 365 个 自 然 日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0 日 的 投 资 人, 将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大 于 30 日 ( 含 ) 但 少 于 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 个 月 ( 含 ) 但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6 个 月 ( 含 ) 的 投 资 人,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对 于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2)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转 型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42

43 活 动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对 投 资 人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和 转 换 费 率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和 价 格 1 申 购 和 赎 回 数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1)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2)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如 有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的 赎 回 安 排 按 本 基 金 到 期 保 本 条 款 执 行 2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申 购 总 金 额 = 申 请 总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总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 购,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总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用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总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 购,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用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总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四 : 在 保 本 期 内,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非 网 上 交 易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申 购 费 率 为 1.2%,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总 金 额 =40,000 元 净 申 购 金 额 =40,000/(1+1.2%)=39, 元 申 购 费 用 =40,000-39, = 元 申 购 份 额 =(40, )/1.040=38,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非 网 上 交 易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38, 份 基 金 份 额 3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43

44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费 用 例 六 : 某 投 资 者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赎 回 持 有 的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为 30 日,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2.0%,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费 用 = 10, % = 元 赎 回 金 额 = 10, = 元 即 : 投 资 者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为 30 日,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2.0%,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元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的 赎 回 安 排 按 本 基 金 到 期 保 本 条 款 执 行 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本 基 金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44

45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3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6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7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保 本 期 的 到 期 中 约 定 的 情 况,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含 转 换 出 业 务 ) 45

46 8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确 认 并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46

47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刊 登 公 告 或 者 通 知 销 售 机 构 代 为 告 知 等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47

48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将 提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十 八 ) 其 他 业 务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 定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并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48

49 九 基 金 的 保 本 一 保 本 条 款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指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以 及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保 本 金 额 :(1)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包 括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和 募 集 期 间 的 认 购 利 息 );(2)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转 入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3)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保 本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一 般 每 三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期 49

50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之 后 各 保 本 期 自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若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但 在 保 本 期 内,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则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的 第 20 个 工 作 日 当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 提 前 到 期 日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 的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二 保 本 案 例 若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该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期 到 期, 认 购 费 率 为 1.0% 假 定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元, 持 有 期 间 基 金 累 积 分 红 0.04 元 / 基 金 份 额 则, 认 购 份 额 为 : 认 购 净 金 额 =100,000/(1+1.0%)=99,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99,009.90= 元 认 购 份 额 =(100, )/1.00=99, 份 1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保 本 金 额 =99, =100, 元 可 赎 回 金 额 =99, =89, 元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99, =3, 元 可 赎 回 金 额 + 保 本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89, ,960.80=93, 元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保 本 金 额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保 本 金 额 ( 扣 除 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96, 元 ( 即 : 100, ,960.80=96,049.20) 其 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付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为 50

51 6, 元 ( 即 :100, (89, ,960.80)=6,931.29) 2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保 本 金 额 =99, =100, 元 可 赎 回 金 额 =99, =148, 元 保 本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019.90=3, 元 可 赎 回 金 额 +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152, 元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保 本 金 额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可 赎 回 金 额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148, 元 三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一 般 为 3 年, 在 每 一 保 本 期 内 均 设 置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在 运 作 期 间,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则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同 时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首 个 保 本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为 18%, 此 后 每 个 保 本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2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对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而 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2) 对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的 保 本 期 而 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指 折 算 后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四 部 分 第 二 条 第 1 款 第 (3) 项 第 二 段 约 定 未 获 得 可 享 51

52 受 保 本 条 款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除 外 3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在 保 本 期 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情 形 ; (5) 在 保 本 期 内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不 同 意 承 担 保 证 或 偿 付 责 任 的 ; (6)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的 ; (7)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少 ; 52

53 十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障 机 制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担 保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由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保 证 一 担 保 人 担 保 范 围 及 担 保 额 度 ( 一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各 保 本 期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以 及 保 本 保 障 的 额 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各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按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确 定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各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范 围 为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二 ) 担 保 人 基 本 情 况 53

54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1 担 保 人 名 称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在 本 部 分 简 称 为 中 投 保 ) 2 住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3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4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炎 勋 5 成 立 日 期 1993 年 12 月 4 日 6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注 册 资 本 45 亿 元 人 民 币 8 经 营 范 围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信 用 证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债 券 担 保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投 标 担 保 预 付 款 担 保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尾 付 款 如 约 偿 付 担 保 等 履 约 担 保 业 务, 与 担 保 业 务 有 关 的 融 资 咨 询 财 务 顾 问 等 中 介 服 务,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投 资 及 投 资 相 关 的 策 划 咨 询 ; 资 产 受 托 管 理 ;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 人 员 培 训 ; 新 技 术 新 54

55 产 品 的 开 发 生 产 和 产 品 销 售 ; 仓 储 服 务 ; 组 织 主 办 会 议 及 交 流 活 动 上 述 范 围 涉 及 国 家 专 项 规 定 管 理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9 其 他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投 保 ) 的 前 身 为 中 国 经 济 技 术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特 例 试 办,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 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成 立 的 国 内 首 家 以 信 用 担 保 为 主 要 业 务 的 全 国 性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中 投 保 由 财 政 部 和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共 同 发 起 组 建, 初 始 注 册 资 本 金 5 亿 元,2000 年 中 投 保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6.65 亿 元 2006 年,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中 投 保 整 体 并 入 国 家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30 亿 元 2010 年 9 月 2 日, 中 投 保 通 过 引 进 知 名 投 资 者 的 方 式, 从 国 有 法 人 独 资 的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为 中 外 合 资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并 通 过 向 投 资 人 增 发 注 册 资 本, 将 中 投 保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增 至 亿 元, 后 经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于 2012 年 8 月 6 日 将 注 册 资 本 金 增 至 45 亿 元 人 民 币 2013 年, 公 司 分 别 获 得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给 予 的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 二 担 保 人 对 外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况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的 信 用 及 担 保 业 务 主 要 有 : 1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业 务 ; 2 物 流 金 融 及 信 用 解 决 方 案, 产 品 已 涵 盖 汽 车 钢 材 化 肥 进 口 医 疗 设 备 等 相 关 领 域 ; 3 金 融 产 品 增 级 及 担 保 业 务, 承 保 的 产 品 主 要 有 保 本 基 金 准 市 政 债 年 金 企 业 债 集 合 信 托 集 合 公 司 债 等 ; 4 建 设 工 程 担 保, 主 要 包 括 投 标 保 证 履 约 保 证 业 主 支 付 保 证 付 款 保 证 55

56 维 修 保 证 供 货 保 证 完 工 保 证 等 ; 5 政 府 采 购 招 投 标 担 保 及 世 界 银 行 节 能 融 资 担 保 ; 6 财 产 保 全 担 保, 已 在 全 国 26 个 省 市 建 立 了 代 理 机 构 ; 7 房 地 产 ( 含 工 业 地 产 商 业 地 产 ) 结 构 型 融 资 过 桥 融 资 及 收 购 交 易 履 约 保 证 等 业 务 2014 年 9 月, 中 投 保 对 外 担 保 的 在 保 余 额 为 1147 亿 元 截 至 2014 年 10 月 初, 中 投 保 为 22 只 基 金 提 供 担 保, 实 际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金 额 合 计 亿 元 人 民 币 ( 三 ) 保 证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担 保 人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上 述 保 证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保 证 合 同 的 具 体 内 容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担 保 人 的 保 证 责 任 以 保 证 合 同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保 证 基 金 合 同 中 相 关 内 容 的 约 定 与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相 符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于 此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其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 向 担 保 人 通 知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并 办 理 相 关 的 手 续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以 及 代 收 相 关 款 项 等 ) 保 证 合 同 中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保 证 合 同 为 准 保 证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保 证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保 证 合 同 的 承 认 接 受 和 同 意 1.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56

57 (1)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 即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为 :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募 集 期 间 的 认 购 利 息 及 认 购 费 用 之 和 (2)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以 及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前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部 分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且 担 保 人 在 本 基 金 项 下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4)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保 证 合 同 所 指 保 本 期 即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为 3 年,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但 在 保 本 期 内,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则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的 第 20 个 工 作 日 当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则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为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日, 该 提 前 到 期 日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且 不 得 晚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公 历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 如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其 中,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指 按 照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的 比 率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保 本 周 期 内 单 位 57

58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1)/1 100%; 保 本 期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为 18% 2.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3.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担 保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4. 除 外 责 任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发 生 时, 担 保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因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在 保 本 期 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情 形 ; (5) 在 保 本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就 加 重 的 部 分 担 保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58

59 (8)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9)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与 担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相 关 风 险 控 制 流 程, 且 未 征 得 保 证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即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或 其 他 市 场 创 新 投 资 工 具 ( 期 权 等 ) 的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其 与 担 保 人 签 订 的 风 险 监 控 协 议 ( 编 号 :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或 监 管 要 求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的 ; (10)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不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则 担 保 人 的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解 除 5.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于 此 同 意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其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 向 担 保 人 索 偿 的 权 利 并 办 理 相 关 的 手 续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及 代 收 相 关 款 项 等 ) 如 果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信 息 ) (2)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59

60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3)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4) 如 果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章 争 议 的 处 理 约 定,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追 偿 的,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6. 追 偿 权 追 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按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代 偿 款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而 支 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为 代 偿 追 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调 查 取 证 费 诉 讼 费 保 全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公 证 费 差 旅 费 抵 押 物 或 质 押 物 的 处 置 费 等 60

61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 担 保 人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 还 款 时 间 还 款 方 式, 并 按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担 保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及 其 他 费 用, 并 赔 偿 给 担 保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上 述 保 证 合 同 的 全 文 详 见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附 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上 述 保 证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担 保 人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双 方 签 署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各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情 况 和 届 时 签 署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披 露 各 保 本 期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全 文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提 供 担 保 或 担 任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四 ) 担 保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担 保 收 取 的 担 保 费 用 从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担 保 费 用 的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担 保 费 的 年 费 率 为 0.24% ( 千 分 之 二 点 四 零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日 应 付 的 担 保 费 按 前 一 日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4%( 千 分 之 二 点 四 零 ) 的 年 费 率 计 算,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每 日 担 保 费 =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24% 当 年 天 数 担 保 费 计 算 期 间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保 本 期 61

62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起 始 日 及 终 止 日 均 应 计 入 期 间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五 ) 影 响 担 保 人 担 保 能 力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处 理 保 本 期 内,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形 的,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持 续 监 督 在 确 信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形 下 及 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等 在 确 信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决 定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就 更 换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转 型 等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上 述 通 知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 六 )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1) 更 换 担 保 人 1 保 本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程 序 1) 提 名 新 任 担 保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的 新 任 担 保 人 必 须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1)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担 任 基 金 担 保 人 的 资 质 和 条 件 ;(2)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2) 决 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62

63 形 成 决 议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约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表 决 通 过 3)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新 任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4)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在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任 担 保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6) 交 接 原 担 保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原 担 保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期 内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担 保 人 办 理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的 交 接 手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担 保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保 本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在 新 任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当 期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担 保 人, 由 更 换 后 的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保 证 责 任, 此 项 担 保 人 更 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3 本 基 金 变 更 担 保 人 的, 应 当 另 行 与 担 保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2)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1 保 本 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程 序 1) 提 名 63

64 新 任 担 保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的 新 任 担 保 人 必 须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1)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担 任 基 金 担 保 人 的 资 质 和 条 件 ;(2)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2) 决 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决 议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约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表 决 通 过 3)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新 任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4)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在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任 担 保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6) 交 接 原 担 保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原 担 保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期 内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担 保 人 办 理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的 交 接 手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担 保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保 本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在 新 任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2 当 期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由 更 换 后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提 供 保 本, 此 项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事 项 无 需 64

65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3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3)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1 保 本 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程 序 1) 提 名 新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下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的 新 任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必 须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1)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担 任 基 金 担 保 人 的 资 质 和 条 件 ;(2)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2) 决 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决 议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约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表 决 通 过 3)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4) 保 本 保 障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与 新 担 保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并 将 该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之 日 起 生 效 在 新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原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本 保 障 义 务 65

66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2 当 期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并 另 行 确 定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此 项 变 更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3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应 当 另 行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七 )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对 保 证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任 的 履 行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如 果 符 合 本 章 第 ( 一 ) 条 第 2 款 下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保 本 差 额, 并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保 本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信 息 )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后 66

67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未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及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章 争 议 的 处 理 约 定,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追 偿 的,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各 保 本 期 涉 及 的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事 宜 或 者 保 本 义 务 人 履 行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确 定,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 八 ) 担 保 人 的 免 责 除 本 章 第 ( 二 ) 条 第 2 项 保 证 合 同 主 要 内 容 中 除 外 责 任 所 列 明 的 免 责 情 形 保 本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情 形 以 及 未 来 新 签 署 并 公 告 的 保 证 合 同 所 列 明 的 免 责 情 形 外, 担 保 人 不 得 免 除 担 保 责 任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各 保 本 期,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免 责 情 形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67

68 十 一 基 金 的 投 资 本 基 金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如 下 : 一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以 本 金 安 全 为 目 标, 通 过 有 效 的 组 合 管 理,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长 和 保 本 期 收 益 的 最 大 化 二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权 证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对 象 主 要 分 为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其 中 稳 健 资 产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中 期 票 据 次 级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国 债 期 货 现 金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风 险 资 产 为 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本 基 金 按 照 CPPI 和 TIPP 策 略 对 各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其 中, 股 票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债 券 国 债 期 货 银 行 存 款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内 投 资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投 资 风 68

69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三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一 层 为 基 金 在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之 间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另 一 层 为 稳 健 资 产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策 略 1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Insurance, 以 下 简 记 为 CPPI ) 和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以 下 简 记 为 TIPP ), 建 立 和 运 用 严 格 的 动 态 资 产 数 量 模 型,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以 保 证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时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目 标,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1)CPPI 投 资 策 略 1) 策 略 介 绍 遵 循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原 理,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证 券 市 场 的 波 动 组 合 的 安 全 垫 ( 即 基 金 净 资 产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额 ) 的 大 小 动 态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通 过 对 稳 健 资 产 的 投 资 实 现 保 本 期 到 期 时 保 本 金 额 的 安 全, 通 过 对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寻 求 保 本 期 间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本 基 金 对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资 产 配 置 具 体 可 分 为 以 下 四 步 : 第 一 步 : 确 定 稳 健 资 产 的 最 低 配 置 比 例 根 据 保 本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本 值 为 保 本 金 额 的 100%) 和 合 理 的 贴 现 率 ( 初 期 以 三 年 期 金 融 债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为 贴 现 率 ), 设 定 当 期 应 持 有 的 稳 健 资 产 的 最 低 配 置 数 量 和 比 例, 即 投 资 组 合 的 价 值 底 线 P t PV r T t P P e r r P 其 中 : t 为 当 期 稳 健 资 产 现 值, P r 为 保 本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最 低 目 标 价 值,r 为 贴 现 率,T 为 到 期 时 间,t 为 当 前 时 间 数 额 第 二 步 : 计 算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垫 (Cushion), 即 投 资 组 合 净 值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69

70 C t V t P t 其 中 : C t 为 组 合 安 全 垫, V t 为 当 期 投 资 组 合 净 值 第 三 步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的 最 高 配 置 比 例 根 据 组 合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资 产 风 险 特 性, 决 定 安 全 垫 的 放 大 倍 数 风 险 乘 数, 然 后 根 据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乘 数 计 算 当 期 可 持 有 的 风 险 资 产 的 最 高 配 置 比 例,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稳 健 资 产 E t mc t m V t P t 其 中 : E t 为 当 期 持 有 的 风 险 资 产 上 限,m 为 放 大 倍 数 其 中 放 大 倍 数 主 要 根 据 当 期 股 票 市 场 的 估 值 情 况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水 平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因 素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第 四 步 : 动 态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根 据 安 全 垫 水 平 市 场 估 值 情 况, 并 结 合 市 场 实 际 运 行 态 势 制 定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在 保 本 基 础 上 的 增 值 2) 放 大 倍 数 的 调 整 范 围 根 据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基 金 按 照 安 全 垫 以 一 定 倍 数 放 大 后 的 额 度 用 于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该 乘 数 越 大 基 金 资 产 波 动 越 大, 从 而 基 金 的 风 险 水 平 越 高, 从 而 基 金 实 现 保 本 目 标 的 不 确 定 性 也 越 高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股 票 市 场 中 长 期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决 定 放 大 倍 数 的 调 整, 在 股 市 持 续 震 荡 时 适 当 缩 小 放 大 倍 数, 当 市 场 情 况 较 为 乐 观 的 情 况 下, 可 适 当 增 大 放 大 倍 数, 以 在 牛 市 持 有 相 对 较 多 权 益 类 资 产, 在 熊 市 中 持 有 相 对 较 多 稳 健 资 产, 充 分 捕 获 市 场 波 动 机 会, 提 高 组 合 收 益 水 平 在 实 际 投 资 管 理 中, 本 基 金 对 风 险 乘 数 设 定 区 间 为 [0,5] 3) 资 产 组 合 比 例 的 调 整 频 度 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中, 安 全 垫 的 放 大 倍 数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是 保 持 恒 定 的 在 放 大 倍 数 恒 定,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市 值 不 断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就 需 要 对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70

71 在 实 际 应 用 中, 如 果 要 保 持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的 恒 定, 则 需 要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市 值 的 变 化 随 时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但 是, 这 将 给 基 金 带 来 较 高 的 交 易 费 用 和 冲 击 成 本 本 基 金 为 降 低 资 产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可 能 造 成 的 交 易 费 用 与 冲 击 成 本, 将 设 立 调 整 阀 值 ( 即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变 化 所 能 接 受 的 容 忍 值 ), 根 据 调 整 阀 值 来 确 定 调 整 的 最 佳 时 点, 以 降 低 交 易 费 用 调 整 阀 值 的 大 小 将 根 据 风 险 资 产 的 质 量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现 有 组 合 预 期 波 动 率 的 大 小 等 来 具 体 设 定 当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损 益 接 近 调 整 阀 值 时, 进 行 资 产 组 合 比 例 的 相 应 调 整 (1)TIPP 投 资 策 略 当 保 本 期 间 基 金 资 产 上 涨 时, 投 资 者 的 需 求 不 仅 是 保 证 本 金 的 安 全, 而 且 还 要 求 将 基 金 的 收 益 能 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锁 定, 使 期 末 得 到 的 回 报 回 避 其 后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因 此, 在 CPPI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引 入 TIPP 策 略 TIPP 的 投 资 策 略 是 改 进 CPPI 中 安 全 底 线 的 调 整 方 式, 当 投 资 组 合 的 价 值 上 升 时, 安 全 底 线 随 着 收 益 水 平 进 行 调 整, 即 每 当 收 益 率 达 到 一 定 的 比 率, 则 将 安 全 底 线 相 应 提 高 一 定 的 比 例 这 样 无 论 以 后 市 场 如 何 变 化, 当 前 投 资 者 所 获 的 部 分 收 益 在 期 末 都 能 得 到 保 证 TIPP 在 操 作 上 大 致 与 CPPI 相 同, 唯 一 不 同 的 是 动 态 调 整 安 全 底 线, 并 且 这 种 调 整 一 般 只 在 投 资 组 合 是 盈 利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TIPP 策 略 相 比 CPPI 策 略 可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的 额 度 相 应 减 少, 因 此 多 头 行 情 期 间 获 取 潜 在 收 益 的 能 力 会 有 所 降 低 总 体 来 说,TIPP 策 略 是 一 种 较 CPPI 更 为 保 守 的 策 略 2 稳 健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宏 观 环 境 分 析 和 微 观 市 场 定 价 分 析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债 券 资 产 的 投 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和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1)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1) 组 合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基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特 点, 本 基 金 构 建 组 合 久 期 与 基 金 保 本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组 合, 以 保 证 组 合 收 益 的 稳 定 性, 有 效 控 制 债 券 利 率 风 险, 保 证 本 基 金 的 稳 健 资 产 组 合 收 益 的 稳 定 性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的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投 资 将 根 据 不 同 期 限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71

72 变 动 情 况, 在 长 期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型 哑 铃 型 或 梯 型 策 略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以 期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调 整 的 过 程 中 获 得 较 好 收 益 具 体 久 期 目 标 的 确 定 将 视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方 向 而 定, 例 如 在 预 计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可 能 变 的 更 加 陡 峭 时, 不 久 的 将 来 长 期 债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 长 期 利 率 的 上 升 而 下 跌, 短 期 债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 短 期 利 率 的 下 降 而 上 涨, 因 此 可 制 定 适 量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的 目 标, 增 加 对 短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同 时 减 少 对 长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在 目 标 久 期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对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及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的 管 理, 以 使 得 组 合 的 各 种 风 险 在 控 制 范 围 之 内 2)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不 同 债 券 资 产 类 品 种 收 益 与 风 险 的 估 计 和 判 断, 通 过 分 析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相 对 收 益 和 风 险 因 素, 确 定 不 同 债 券 种 类 的 配 置 比 例 主 要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未 来 的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环 境 研 究 和 预 测, 利 差 变 动 情 况 市 场 容 量 信 用 等 级 情 况 和 流 动 性 情 况 等 通 过 情 景 分 析 的 方 法, 判 断 各 个 债 券 类 属 的 预 期 持 有 期 回 报, 在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之 间 进 行 配 置 在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层 面 上, 本 基 金 根 据 市 场 和 类 属 资 产 的 信 用 水 平, 在 判 断 各 类 属 的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与 国 债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应 具 有 的 合 理 利 差 水 平 基 础 上,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交 易 所 国 债 交 易 所 企 业 债 银 行 间 国 债 银 行 间 金 融 债 等 子 市 场 结 合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市 场 容 量 信 用 等 级 和 流 动 性 特 点, 在 目 标 久 期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运 用 修 正 的 均 值 - 方 差 等 模 型,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类 属 资 产 进 行 最 优 化 配 置 和 调 整, 确 定 类 属 资 产 的 最 优 权 重 (2)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在 个 券 选 择 过 程 中,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定 位 情 况 和 个 券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情 况, 综 合 判 断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最 匹 配 的 品 种, 构 建 具 体 的 个 券 组 合 1) 信 用 债 投 资 策 略 在 信 用 债 的 选 择 方 面,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行 业 经 济 周 期 发 行 主 体 内 外 部 评 级 和 市 场 利 差 分 析 等 判 断, 并 结 合 税 收 差 异 和 信 用 风 险 溢 价 综 合 判 断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72

73 加 强 对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等 品 种 的 投 资, 通 过 对 信 用 利 差 的 分 析 和 管 理,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本 基 金 还 将 利 用 目 前 的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投 资 市 场 的 利 差 不 同, 密 切 关 注 两 市 场 之 间 的 利 差 波 动 情 况, 积 极 寻 找 跨 市 场 中 现 券 和 回 购 操 作 的 套 利 机 会 2)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资 产 特 性 即 包 含 一 个 看 涨 期 权 和 无 风 险 债 券 资 产,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分 析 过 程 可 将 其 拆 分 成 债 券 和 与 其 相 对 应 的 看 涨 期 权 所 构 建 的 投 资 组 合, 以 控 制 资 产 组 合 下 行 风 险 当 基 础 股 票 价 格 远 低 于 转 股 价 时, 本 基 金 可 选 择 将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到 期, 享 受 债 券 本 息 收 益 ; 当 基 础 股 票 价 格 远 高 于 转 股 价 时, 本 基 金 可 选 择 将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换 为 股 票, 然 后 卖 出 股 票, 享 受 股 票 差 价 收 益 因 此, 在 此 策 略 下, 投 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下 行 风 险 可 控, 上 行 可 享 受 投 资 收 益 在 具 体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将 综 合 分 析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股 性 特 征 债 性 特 征 流 动 性 摊 薄 率 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采 用 Black-Scholes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和 二 叉 树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 具 评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选 择 其 中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发 行 条 款 相 对 优 惠 流 动 性 良 好, 并 且 其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优 良 具 有 较 好 盈 利 能 力 或 成 长 前 景 股 性 活 跃 并 具 有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品 种,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 持 有, 根 据 内 含 收 益 率 折 溢 价 比 率 久 期 凸 性 等 因 素 构 建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获 取 稳 健 的 投 资 回 报 此 外, 通 过 分 析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相 对 价 值, 通 过 对 标 的 转 债 股 性 与 债 性 的 合 理 定 价, 力 求 选 择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来 构 建 本 基 金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组 合 3)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深 入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市 场 利 率 发 行 条 款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提 前 偿 还 率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基 本 面 因 素,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 的 现 金 流 过 程, 辅 助 采 用 蒙 特 卡 罗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并 结 合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类 资 产 的 市 场 特 点, 进 行 此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4)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73

74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于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积 极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与 判 断, 并 充 分 考 虑 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以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具 体 而 言, 本 基 金 的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套 期 保 值 时 机 选 择 策 略 期 货 合 约 选 择 和 头 寸 选 择 策 略 展 期 策 略 保 证 金 管 理 策 略 流 动 性 管 理 策 略 等 本 基 金 在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将 审 慎 地 获 取 相 应 的 超 额 收 益, 通 过 国 债 期 货 对 债 券 的 多 头 替 代 和 稳 健 资 产 仓 位 的 增 加, 以 及 国 债 期 货 与 债 券 的 多 空 比 例 调 整, 获 取 组 合 的 稳 定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针 对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制 订 严 格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确 保 研 究 分 析 投 资 决 策 交 易 执 行 及 风 险 控 制 各 环 节 的 独 立 运 作, 并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职 责 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并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3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1)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原 则 : 通 过 选 择 高 流 动 性 股 票, 保 证 组 合 的 高 流 动 性 ; 通 过 筛 选 成 长 估 值 合 理 的 股 票, 保 证 组 合 的 收 益 性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组 合 投 资, 降 低 个 股 风 险 与 集 中 性 风 险 在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时, 积 极 挖 掘 和 利 用 市 场 中 可 行 的 投 资 机 会,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其 中, 优 势 主 题 策 略 和 成 长 精 选 策 略 是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中 的 两 个 主 要 策 略, 在 基 于 自 上 而 下 的 优 势 主 题 分 析 框 架 下, 精 选 未 来 具 有 高 成 长 速 度 广 阔 成 长 空 间 较 好 成 长 模 式 并 且 成 长 估 值 相 对 合 理 的 个 股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四 投 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内 投 资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投 资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2)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74

75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6) 本 基 金 持 有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不 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7) 本 基 金 参 与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75

76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40%; 本 基 金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18) 本 基 金 每 日 所 持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19)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20)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76

77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五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每 个 保 本 期 起 始 日 的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保 本 期 为 三 年,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在 目 前 国 内 金 融 市 场 环 境 下,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类 似 于 保 本 定 息 产 品, 因 此, 本 基 金 以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可 以 合 理 的 衡 量 本 基 金 保 本 的 有 效 性, 能 够 使 投 资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调 整 或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和 一 般 混 合 基 金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时, 基 金 的 投 资 适 用 如 下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到 期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持 现 金 形 式,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到 期 期 间 ( 除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和 过 渡 期 内 应 免 收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77

78 托 管 费 78

79 若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则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适 用 如 下 : 一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股 票 市 场 债 券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的 分 析, 力 求 把 握 在 不 同 行 情 中 可 行 的 投 资 机 会,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二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定 期 存 款 等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三 投 资 策 略 1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经 济 周 期 情 况 政 策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趋 势 的 综 合 分 析, 结 合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形 成 对 不 同 市 场 周 期 的 预 测 和 判 断, 进 行 积 极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确 定 组 合 中 股 票 债 券 现 金 等 资 产 之 间 的 投 资 比 例 本 基 金 通 过 平 安 大 华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评 价 体 系 ( TAES )(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 系 统 化 管 理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平 安 大 华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评 价 体 系 (TAES) 分 析 因 素 具 体 包 括 : 宏 观 经 济 因 素 政 府 政 策 因 素 盈 利 因 素 估 值 因 素 流 动 性 因 素 和 行 为 因 素 六 个 方 面, 并 将 各 子 因 素 的 细 分 指 标 划 分 为 先 行 指 标 同 步 指 标 和 预 警 指 标 三 类 79

80 本 基 金 严 谨 衡 量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特 征, 评 估 股 票 市 场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在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不 同 时 期 或 预 期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如 下 : (1) 预 期 股 票 市 场 将 趋 势 上 涨, 或 整 体 股 票 市 场 处 于 低 估 值 的 安 全 区 域,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高 仓 位 配 置 股 票 资 产, 低 配 或 者 少 配 债 券 资 产, 以 增 加 获 取 股 票 市 场 潜 在 收 益 的 可 能 性 (2) 股 票 市 场 处 于 震 荡 阶 段 方 向 不 明 确 时, 本 基 金 将 动 态 调 整 股 票 资 产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以 波 段 操 作 策 略 为 主 重 点 选 择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或 因 市 场 情 绪 变 化 而 大 幅 下 跌 的 行 业 中 的 优 质 个 股 进 行 波 段 操 作, 追 求 投 资 组 合 的 正 阿 尔 法 收 益 (3) 预 期 股 票 市 场 将 趋 势 下 跌, 或 整 体 股 票 市 场 处 于 高 估 值 的 风 险 区 域, 本 基 金 将 及 时 降 低 股 票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最 低 可 至 股 票 资 产 最 低 比 例 同 时 适 度 增 加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避 免 或 减 少 可 能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潜 在 的 资 本 损 失 2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采 用 成 长 与 价 值 动 态 均 衡 投 资 (GVDBI) 策 略 : 在 看 多 后 市 的 前 提 下, 主 要 从 成 长 股 票 中 构 建 基 金 组 合, 追 求 获 得 更 多 超 额 收 益 ; 反 之, 看 空 后 市 则 主 要 从 价 值 股 票 中 构 建 基 金 组 合, 追 求 投 资 正 回 报 ; 调 整 行 情 中, 根 据 市 场 多 空 双 方 力 量 强 弱 和 持 续 时 间, 采 用 灵 活 权 重 调 整 策 略, 平 衡 基 金 组 合 的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3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债 券 品 种 包 括 国 债 中 期 票 据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政 府 机 构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 包 括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定 期 存 款 等 银 行 存 款 等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金 融 市 场 环 境 及 利 率 走 势,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积 极 选 择 和 配 置 债 券 资 产 本 基 金 在 具 体 债 券 组 合 构 建 时, 以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和 久 期 策 略 为 主, 以 品 种 选 择 策 略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和 债 券 置 换 策 略 为 辅, 在 控 制 利 率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以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构 建 能 获 取 长 期 稳 定 收 益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组 合 (1)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80

81 首 先 根 据 对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的 预 测, 分 析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趋 势, 重 点 关 注 利 率 趋 势 变 化 通 过 全 面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货 币 政 策 与 财 政 政 策 物 价 水 平 变 化 趋 势 等 因 素, 对 利 率 走 势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2)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在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层 次, 根 据 市 场 和 类 属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在 判 断 各 类 属 的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与 交 易 活 跃 的 国 家 信 用 等 级 短 期 券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应 具 有 的 合 理 利 差 水 平 基 础 上,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交 易 所 国 债 交 易 所 企 业 债 银 行 间 国 债 银 行 间 金 融 债 等 子 市 场 结 合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市 场 容 量 信 用 等 级 和 流 动 性 特 点, 在 此 基 础 上 运 用 修 正 的 均 值 - 方 差 等 模 型, 对 投 资 组 合 类 属 资 产 进 行 最 优 化 配 置 和 调 整, 确 定 类 属 资 产 的 最 优 权 重 (3) 久 期 策 略 根 据 对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的 预 判, 对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和 持 仓 结 构 制 定 相 应 的 调 整 方 案, 以 降 低 可 能 的 利 率 变 化 给 组 合 带 来 的 损 失 具 体 久 期 目 标 的 确 定 将 视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方 向 而 定, 例 如 在 预 计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可 能 变 的 更 加 陡 峭 时, 不 久 的 将 来 长 期 债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 长 期 利 率 的 上 升 而 下 跌, 短 期 债 券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由 于 短 期 利 率 的 下 降 而 上 涨, 因 此 可 制 定 适 量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的 目 标, 增 加 对 短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同 时 减 少 对 长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在 上 述 基 础 上 利 用 债 券 定 价 技 术,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选 择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获 取 超 额 的 投 资 收 益 4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权 证 的 投 资 作 为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的 辅 助 手 段 根 据 权 证 对 应 公 司 基 本 面 研 究 成 果 确 定 权 证 的 合 理 估 值, 发 现 市 场 对 股 票 权 证 的 非 理 性 定 价 ; 利 用 权 证 衍 生 工 具 的 特 性, 通 过 权 证 与 证 券 的 组 合 投 资, 来 达 到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目 的 5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秉 持 稳 健 投 资 原 则,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分 析 收 益 率 利 差 分 析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等 积 81

82 极 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较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以 期 获 得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回 报 6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机 和 数 量 的 决 策 建 立 在 对 证 券 市 场 总 体 行 情 的 判 断 和 组 合 风 险 收 益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因 素 政 策 及 法 规 因 素 和 资 本 市 场 因 素, 结 合 定 性 和 定 量 方 法, 确 定 投 资 时 机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结 合 股 票 投 资 的 总 体 规 模,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限 定 和 要 求, 确 定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投 资 比 例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 作 用, 以 达 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 目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前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管 理 的 相 关 事 项,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管 理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制 度,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期 货 投 资 管 理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以 符 合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要 求 的 变 化 7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于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积 极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与 判 断, 并 充 分 考 虑 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以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具 体 而 言, 本 基 金 的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套 期 保 值 时 机 选 择 策 略 期 货 合 约 选 择 和 头 寸 选 择 策 略 展 期 策 略 保 证 金 管 理 策 略 流 动 性 管 理 策 略 等 本 基 金 在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将 审 慎 地 获 取 相 应 的 超 额 收 益, 通 过 国 债 期 货 对 债 券 的 多 头 替 代 和 稳 健 资 产 仓 位 的 增 加, 以 及 国 债 期 货 与 债 82

83 券 的 多 空 比 例 调 整, 获 取 组 合 的 稳 定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针 对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制 订 严 格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确 保 研 究 分 析 投 资 决 策 交 易 执 行 及 风 险 控 制 各 环 节 的 独 立 运 作, 并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职 责 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并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四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0%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50% 五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六 投 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6)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3

84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15)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遵 循 以 下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 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即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84

85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6)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7)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18)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9)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遵 循 以 下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 1) 该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2) 该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3) 该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4) 该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20)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清 算 估 值 交 收 等 事 宜 另 行 具 体 协 商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之 日 起 开 始 85

86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十 二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86

87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十 三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二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权 证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87

88 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三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88

89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4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按 成 本 估 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7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89

90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四 估 值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0

91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91

92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4)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七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92

93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93

94 十 四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保 本 期 内, 本 基 金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如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则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变 更 后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94

95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七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的 修 改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若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至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的 修 改, 投 资 人 对 该 基 金 不 同 的 交 易 账 户 可 设 置 不 同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投 资 人 同 一 日 多 次 申 报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变 更 的,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最 终 确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以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为 准 十 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 金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7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95

96 1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2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1.2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此 项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96

97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期 间 ( 除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和 过 渡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免 收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9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2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申 购 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章 (2) 赎 回 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章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六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97

98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3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十 七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98

99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保 证 合 同 (1)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2)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4) 保 证 合 同 作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附 件, 并 随 基 金 合 同 一 同 公 告 99

100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及 保 证 合 同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2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5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6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100

10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7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101

102 行 政 处 罚,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4)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 (26)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 (27) 变 更 担 保 人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28)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8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10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需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102

103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11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12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1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十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103

104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 八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 1 不 可 抗 力 ; 2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3 出 现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情 况 ; 4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十 八 风 险 揭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保 本 基 金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104

105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因 拆 分 封 转 开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不 会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或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以 1 元 初 始 面 值 开 展 基 金 募 集 或 因 拆 分 封 转 开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至 1 元 初 始 面 值 或 1 元 附 近,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 可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须 了 解 并 承 受 以 下 风 险 :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政 治 因 素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将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 政 策 风 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行 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 成 影 响 105

106 3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债 券 回 购,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和 货 币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的 影 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管 理 能 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5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二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因 此,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四 )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五 )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1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采 用 CPPI 和 TIPP 策 略 在 理 论 上 可 以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的, 但 其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假 定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安 全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比 例 能 106

107 够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作 出 适 时 的 连 续 的 调 整, 在 现 实 投 资 过 程 中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或 市 场 急 速 下 跌 这 两 方 面 的 原 因 影 响 到 CPPI 和 TIPP 策 略 的 保 本 功 能, 由 此 产 生 的 风 险 为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的 风 险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须 在 到 期 期 间 内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将 其 所 有 或 部 分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赎 回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在 到 期 期 间 内 作 出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将 无 法 在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开 始 日 前 或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的 期 间 内 变 现 或 进 行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变 更 后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六 ) 担 保 风 险 本 基 金 引 入 担 保 机 制, 但 可 能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保 本 期 到 期 而 不 能 偿 付 本 金, 产 生 担 保 风 险 这 些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内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而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同 时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也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在 保 本 期 内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经 营 风 险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资 产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偿 付 能 力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七 ) 本 基 金 到 期 期 间 操 作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须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作 出 选 择, 将 其 所 有 或 部 分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赎 回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下 一 保 本 期 或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非 保 本 债 券 型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的 到 期 期 间 内 作 出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安 排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变 更 后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若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由 于 在 下 一 保 本 期 开 始 前 的 过 渡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暂 停 办 理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转 换 出 业 务, 因 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在 过 渡 期 内 无 法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或 无 法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107

108 ( 八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特 定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 础 资 产 或 指 数, 其 评 价 主 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 资 产 的 价 格 与 价 格 波 动 的 预 期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是 市 场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差 风 险 保 证 金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具 体 为 : (1)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变 动 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的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是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最 主 要 的 风 险 (2)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3) 基 差 风 险 是 指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和 指 数 价 格 之 间 的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以 及 不 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之 间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期 现 价 差 风 险 (4) 保 证 金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 措 资 金 满 足 建 立 或 者 维 持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头 寸 所 要 求 的 保 证 金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5)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违 约 而 产 生 损 失 的 风 险 (6)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 完 善,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 错 或 者 疏 漏, 或 者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等 原 因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此 外, 由 于 衍 生 品 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 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 为 剧 烈, 并 且 其 定 价 相 当 复 杂, 不 适 当 的 估 值 也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 九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 础 资 产 或 指 数, 其 评 价 主 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 资 产 的 价 格 与 价 格 波 动 的 预 期 投 资 于 衍 生 品 需 承 受 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由 于 衍 生 品 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 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 为 剧 烈, 有 时 候 比 投 资 标 的 资 产 要 承 担 更 高 的 风 险 并 且 由 于 衍 生 品 定 价 相 当 复 杂, 不 适 当 的 估 值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的 微 小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者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可 能 给 投 资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 十 ) 未 知 价 风 险 108

109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届 时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方 式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申 请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出 业 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可 能 受 证 券 市 场 影 响 有 所 波 动, 产 生 未 知 价 风 险 ( 十 一 ) 其 他 风 险 1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在 制 度 建 设 人 员 配 备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的 不 完 善 产 生 的 风 险 ; 3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如 内 幕 交 易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4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十 九 保 本 期 的 到 期 一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该 保 本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如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则 本 基 金 将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109

110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同 时, 变 更 后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投 资 及 基 金 费 率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上 述 变 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公 告, 并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说 明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二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保 本 期 到 期 操 作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并 提 前 公 告 1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期 间 为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3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3 个 工 作 日 ) 在 到 期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做 出 如 下 保 本 期 到 期 操 作 选 择 : (1)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 (2) 将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参 见 业 务 规 则 中 关 于 基 金 转 换 的 相 关 规 定 ); (3)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上 述 (1) (2) 到 期 选 择, 且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的 公 告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 无 需 支 付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申 购 费 用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总 和 超 过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保 本 额 度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先 按 照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担 保 110

111 额 度 或 保 本 额 度 确 定 本 基 金 在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总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照 比 例 确 认 的 原 则 确 认 每 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确 认 方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 (4)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上 述 (1) (2) 到 期 选 择, 且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的 公 告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无 需 支 付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1 中 的 四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也 可 以 选 择 部 分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3 基 金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采 取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赎 回 价 格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4 基 金 管 理 人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上 述 1 中 (3) (4) 到 期 操 作 的 日 期 为 到 期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5 在 到 期 期 间,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6 在 到 期 期 间 ( 除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自 行 承 担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至 实 际 操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7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期 间 应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持 现 金 形 式, 在 到 期 期 间 ( 除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免 收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三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111

112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其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认 购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2 募 集 期 认 购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及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期 间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其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所 对 应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的 ( 在 过 渡 期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承 担 责 任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四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方 案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1 过 渡 期 到 期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至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为 过 渡 期, 112

113 最 长 不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过 渡 期 的 具 体 起 止 日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届 时 公 告 2 过 渡 期 申 购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按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投 资 金 额 确 认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1)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保 本 责 任 的 最 高 金 额,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方 案 详 见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2) 过 渡 期 申 购 采 取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过 渡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3)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具 体 费 率 在 届 时 的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示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由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4)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具 体 费 率 日 期 时 间 场 所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提 前 公 告 过 渡 期 内,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在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将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本 基 金 在 该 日 暂 停 办 理 过 渡 期 申 购 业 务 过 渡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持 现 金 形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免 收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5) 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其 持 有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日 ( 含 113

114 该 日 ) 期 间 的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6)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超 过 或 可 能 超 过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 额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开 放 过 渡 期 申 购 3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基 金 资 产 的 形 成 (1)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在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按 其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确 认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2)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按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投 资 金 额 确 认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4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为 折 算 日 对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将 以 折 算 日 的 基 金 估 值 为 基 础,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具 体 折 算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保 本 期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进 行 公 告 5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运 作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开 始 日,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运 114

115 作 从 上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经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适 用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仍 使 用 原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自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开 始 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需 要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暂 停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届 时 公 告 五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的 形 成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若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而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从 到 期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日 起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则 按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作 为 转 入 变 更 后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转 入 金 额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六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公 告 1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存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操 作 及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前 的 过 渡 期 申 购 等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2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115

116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告 相 关 规 则 3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对 到 期 时 间 和 到 期 处 理 安 排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七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1 如 果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信 息 )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116

11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如 果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章 争 议 的 处 理 约 定,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追 偿 的,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3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之 后 的 各 保 本 期 的 赔 付 操 作 细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117

118 二 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二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118

119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若 遇 基 金 持 有 的 有 价 证 券 出 现 长 期 休 市 停 牌 或 其 他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形 除 外 四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五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119

120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120

121 二 十 一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选 择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121

122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122

123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23

124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24

125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125

126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126

127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127

128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保 本 范 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要 求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的 权 利 ; (10)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交 易 及 业 务 规 则 ; (10)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要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以 及 不 时 的 更 新 和 补 充,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11)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28

12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暂 不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增 设 日 常 机 构, 日 常 机 构 的 设 立 与 运 作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进 行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但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除 外 ; (6)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7)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但 在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本 基 金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执 行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8) 保 本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但 因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除 外 ; 129

130 (9)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在 保 本 期 届 满 时 本 基 金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以 及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10)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1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3)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4)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变 更 或 增 加 收 费 方 式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130

131 (5) 保 本 期 届 满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执 行 ; (6) 保 本 期 届 满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执 行 ; (7) 某 一 个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8)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9)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 人 或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低 于 5000 万 元,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131

132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32

133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133

134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134

135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基 金 总 份 额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本 基 金 可 采 用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等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向 其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授 权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表 决,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135

136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 表 决 136

13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137

138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138

139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三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139

140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若 遇 基 金 持 有 的 有 价 证 券 出 现 长 期 休 市 停 牌 或 其 他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形 除 外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140

141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及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但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 金 管 理 人 二 十 二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141

142 名 称 :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星 河 发 展 中 心 大 厦 酒 店 01:419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春 风 设 立 日 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万 元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住 所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成 立 时 间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整 经 营 范 围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142

143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建 立 相 关 的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1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 围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 (1) 本 基 金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保 本 期, 投 资 范 围 为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权 证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对 象 主 要 分 为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其 中 稳 健 资 产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型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国 债 期 货 银 行 存 款 中 期 票 据 现 金 等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次 级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风 险 资 产 为 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本 基 金 按 照 CPPI 和 TIPP 策 略 对 各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其 中, 股 票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债 券 银 行 存 款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2) 本 基 金 在 到 期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时, 基 金 的 投 资 适 用 如 下 约 定 : 143

14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到 期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内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持 现 金 形 式 (3) 若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国 债 期 货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股 指 期 货 定 期 存 款 等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2 对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保 本 期,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期 内 投 资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投 资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2)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4

145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6) 本 基 金 持 有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不 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7) 本 基 金 参 与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40%; 本 基 金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18) 本 基 金 每 日 所 持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19)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20)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145

146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若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变 更 为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则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7)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46

147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15)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遵 循 以 下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 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即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6)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7)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147

148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18)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9)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遵 循 以 下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 1) 该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2) 该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3) 该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4) 该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20)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清 算 估 值 交 收 等 事 宜 另 行 具 体 协 商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转 型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复 核 148

149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 一 ) ( 二 )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149

150 3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四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和 入 账 1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确 认 金 额 相 一 致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2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收 取 申 购 款,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150

151 3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四 ) 基 金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的 账 户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 户 变 更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五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及 其 他 投 资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2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使 用 的 规 定 5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六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151

152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责 任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 3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3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152

153 5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6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 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 行 分 配 7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8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1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53

154 2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4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提 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 管 费 给 予 补 偿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一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 容 之 外,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二 )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 议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154

155 2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3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4 发 生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二 十 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客 户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1 免 费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2 免 费 管 理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 3 免 费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服 务 ; 4 免 费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注 销 账 户 业 务 ; 5 承 担 投 资 人 账 户 信 息 保 密 二 基 金 分 红 服 务 1 免 费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红 利 再 投 资 服 务 ; 2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红 利 划 付 三 对 账 单 及 邮 寄 服 务 1 免 费 为 投 资 人 邮 寄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凭 证 和 账 户 查 询 密 码 ; 2 免 费 定 期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书 面 或 电 子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未 收 到 客 户 关 于 不 需 要 对 账 单 寄 送 的 明 确 表 示 下, 将 按 照 上 述 规 则 寄 送 对 账 单 客 户 可 根 据 个 人 需 要, 通 过 平 安 大 华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或 者 平 安 大 华 网 站 取 消 或 者 恢 复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 4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邮 寄 服 务 原 则 上 采 取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对 邮 寄 材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 泄 露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害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5 免 费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证 明 四 基 金 间 转 换 服 务 155

156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业 务 规 则 及 转 换 费 率 在 基 金 转 换 公 告 中 列 明 五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代 销 网 点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通 过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定 期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该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另 行 公 告 六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信 箱, 投 资 人 可 以 实 现 在 线 咨 询 投 诉 建 议 和 寻 求 各 种 帮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提 供 了 基 金 公 告 投 资 资 讯 理 财 刊 物 基 金 常 识 等 各 种 信 息, 投 资 人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使 用 习 惯 非 常 方 便 的 自 行 查 询 或 信 息 定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将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对 账 单 寄 送 方 式 或 频 率 设 置 修 改 查 询 密 码 等 服 务 公 司 网 址 : 电 子 信 箱 七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CALL-CENTER)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24 小 时 交 易 情 况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座 席 每 个 交 易 日 9:00-17:00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客 服 电 话 : ( 免 长 途 话 费 ) 直 销 电 话 : 直 销 传 真 : 八 投 诉 受 理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以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提 所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156

157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以 及 时 回 复 为 处 理 原 则,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2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对 投 资 人 的 投 诉 做 出 回 复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当 日 进 行 回 复 九 网 上 开 户 与 交 易 服 务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适 用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二 十 四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二 十 五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二 十 六 备 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 件 ( 二 )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157

158 ( 七 )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158

159 附 件 :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鉴 于 :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 保 人 在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特 订 立 平 安 大 华 安 心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 担 保 人 就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本 合 同 中, 如 无 特 别 标 注, 保 本 期 或 当 期 保 本 期 即 指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保 证 合 同 为 准 保 证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保 证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保 证 合 同 的 承 认 接 受 和 同 意 除 非 本 保 证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本 保 证 合 同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释 义 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一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 即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为 :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2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159

160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购 或 转 换 入, 以 及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且 担 保 人 在 本 基 金 项 下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4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保 证 合 同 所 指 保 本 期 即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除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外,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为 3 年,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但 在 保 本 期 内,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则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达 到 或 超 过 保 本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的 第 20 个 工 作 日 当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则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为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日, 该 提 前 到 期 日 距 离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且 不 得 晚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公 历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 如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其 中,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指 按 照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的 比 率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保 本 周 期 内 单 位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1)/1 100%; 保 本 期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为 18% 二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三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本 担 保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四 除 外 责 任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发 生 时, 担 保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160

161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因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在 保 本 期 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在 保 本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8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9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与 担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相 关 风 险 控 制 流 程, 且 未 征 得 担 保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即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或 其 他 市 场 创 新 投 资 工 具 ( 期 权 等 ) 的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其 与 担 保 人 签 订 的 风 险 监 控 协 议 ( 编 号 :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或 监 管 要 求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的 ; 10.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不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则 担 保 人 的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解 除 五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于 此 同 意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其 代 理 人 代 为 行 使 向 担 保 人 索 偿 的 权 利 并 办 理 相 关 的 手 续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及 代 收 相 关 款 项 等 ) 如 果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161

162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2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3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4 如 果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约 定,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追 偿 的,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六 追 偿 权 追 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按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代 偿 款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为 代 偿 追 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调 查 取 证 费 通 讯 费 诉 讼 费 仲 裁 费 保 全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公 证 费 差 旅 费 抵 押 物 或 质 押 物 的 处 置 费 等 162

163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 担 保 人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 还 款 时 间 还 款 方 式, 并 按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担 保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及 其 他 费 用, 并 赔 偿 给 担 保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七 担 保 费 的 支 付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2 担 保 费 支 付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按 本 条 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担 保 人 于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3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 担 保 费 计 算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4 1/ 当 年 天 数 担 保 费 计 算 期 间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起 始 日 及 终 止 日 均 应 计 入 期 间 八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保 证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发 生 争 议 时,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且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九 关 于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等 投 资 产 品 的 投 资 程 序 及 投 资 风 险 的 确 认 双 方 确 认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双 方 签 订 的 风 险 监 控 协 议 ( 编 号 : ), 知 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履 行 通 知 担 保 人 与 担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具 体 的 风 险 监 控 流 程, 并 取 得 担 保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后,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或 其 他 市 场 创 新 投 资 工 具 ( 期 权 等 ) 担 保 人 确 认 理 解 前 述 投 资 的 程 序 设 计 的 必 要 性, 以 及 该 等 投 资 标 的 的 特 点 和 各 种 风 险, 认 可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该 等 投 163

164 资 标 的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并 对 该 等 投 资 给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已 作 出 充 分 评 估 在 此 基 础 上, 担 保 人 进 一 步 确 认, 担 保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已 经 充 分 考 虑 到 了 本 基 金 投 资 该 等 投 资 标 的 的 相 关 风 险, 并 承 诺 经 担 保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进 行 的 该 等 投 资 标 的 的 投 资 所 发 生 的 投 资 金 额 损 失 不 影 响 其 保 证 责 任 的 履 行 十 其 他 条 款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保 证 合 同 2 本 保 证 合 同 自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后 成 立,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3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本 合 同 终 止 4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另 行 签 署 合 同 ( 以 下 无 正 文 ) 164

1

1 ( 更 新 ) ( 二 〇 一 六 年 第 一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8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20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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