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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 银 施 罗 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二 〇 〇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2 目 录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2 二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3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核 查... 4 四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5 五 划 款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8 六 交 易 安 排... 9 七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的 资 金 清 算 八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十 一 信 息 披 露 十 二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和 档 案 的 保 存 十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告 十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十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十 六 禁 止 行 为 十 七 违 约 责 任 十 八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法 律 十 九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二 十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和 终 止 二 十 一 其 他 事 项

3 交 银 施 罗 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鉴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拟 募 集 发 行 交 银 施 罗 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银 行,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鉴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拟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为 明 确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特 制 订 本 协 议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交 通 银 行 大 厦 二 层 ( 裙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交 银 金 融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红 兵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 传 真 : 成 立 日 期 :2005 年 8 月 4 日 注 册 资 本 :2 亿 元 人 民 币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路 甲 23 号 2

4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明 生 成 立 日 期 :1979 年 2 月 23 日 组 织 形 式 :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 亿 元 人 民 币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发 (1979)056 号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人 民 币 存 款 贷 款 结 算 业 务 ; 居 民 储 蓄 业 务 ; 信 托 贷 款 投 资 业 务 ; 金 融 租 赁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投 资 ; 在 境 内 外 发 行 或 代 理 发 行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贸 易 非 贸 易 结 算 ; 外 币 票 据 贴 现 ; 外 汇 放 款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及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境 内 外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及 外 币 票 据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保 管 箱 业 务 ; 征 信 调 查 咨 询 服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社 保 基 金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 信 托 资 产 托 管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投 资 连 接 保 险 产 品 的 托 管 ; 收 支 账 户 的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QFII)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二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本 协 议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以 下 称 简 称 暂 行 规 定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交 银 施 罗 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经 协 商 一 致, 3

5 签 订 本 协 议 除 非 本 协 议 另 有 明 确 定 义, 基 金 合 同 中 定 义 的 术 语 在 用 于 本 托 管 协 议 时 应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 若 有 抵 触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并 依 其 条 款 解 释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财 产 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六 个 月 之 后 开 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过 失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2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财 产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灭 失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4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监 督 方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四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法 持 有 并 安 全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2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对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4 对 于 因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申 ( 认 )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5

7 (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验 资 完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基 金 财 产 接 收 报 告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以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其 他 规 定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6

8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使 用 的 规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五 )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2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六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责 任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7

9 ( 七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如 上 述 合 同 只 有 一 份 正 本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取 得,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保 管 五 划 款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人 员 的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预 留 印 鉴 和 授 权 人 签 字 样 本,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 以 下 称 授 权 通 知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的 人 员 名 单, 注 明 相 应 的 交 易 权 限, 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有 权 发 送 人 员 身 份 的 方 法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授 权 通 知 当 日 以 回 函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其 内 容 不 得 向 授 权 人 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泄 露 ( 二 ) 划 款 指 令 的 内 容 划 款 指 令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支 付 的 指 令 ( 三 ) 划 款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划 款 指 令 由 授 权 通 知 确 定 的 有 权 发 送 人 ( 以 下 称 被 授 权 人 ) 代 表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其 它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确 认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授 权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法 确 认 指 令 有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划 款 指 令 对 于 被 授 权 人 发 出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8

10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经 撤 销 或 更 改 对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的 授 权, 并 已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且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回 函 确 认 的, 则 对 于 此 后 该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发 送 的 指 令, 或 超 权 限 发 送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若 划 款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才 发 现 的, 托 管 人 仍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并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限 和 交 易 权 限 内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发 送 人 应 按 照 其 授 权 权 限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后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不 得 延 误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时,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违 法 违 规 的, 不 予 执 行,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同 业 市 场 国 债 交 易 通 知 单 加 盖 印 章 后 传 真 给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故 意 或 过 失 致 使 本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四 ) 被 授 权 人 的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换 被 授 权 人 员 或 改 变 被 授 权 人 员 的 权 限, 必 须 提 前 至 少 一 个 交 易 日, 使 用 加 密 传 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由 授 权 人 签 字 和 盖 章 的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同 时 电 话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变 更 通 知 当 日 将 回 函 书 面 传 真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电 话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授 权 通 知 内 容 的 修 改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托 管 人 回 函 确 认 之 时 起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后 三 日 内 将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的 正 本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六 交 易 安 排 ( 一 ) 选 择 代 理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1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选 择 代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选 择 的 标 准 是 : (1) 资 历 雄 厚, 信 誉 良 好 ; (2)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经 营 行 为 规 范, 最 近 一 年 未 发 生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而 受 到 9

11 有 关 管 理 机 关 的 处 罚 ; (3) 内 部 管 理 规 范 严 格, 具 备 健 全 的 内 控 制 度, 并 能 满 足 基 金 运 作 高 度 保 密 的 要 求 ; (4) 具 备 基 金 运 作 所 需 的 高 效 安 全 的 通 讯 条 件, 交 易 设 施 满 足 基 金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需 要 ; (5) 具 有 较 强 的 全 方 位 金 融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有 较 好 的 研 究 能 力 和 行 业 分 析 能 力, 能 及 时 全 面 地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关 于 宏 观 行 业 及 市 场 走 向 的 报 告 及 丰 富 全 面 的 信 息 服 务 ; 能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特 定 要 求, 提 供 专 门 研 究 报 告, 具 有 开 发 量 化 投 资 组 合 模 型 的 能 力 ; 能 积 极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业 务 的 开 展 投 资 信 息 的 交 流 以 及 其 他 方 面 业 务 的 开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务 和 支 持 2 选 择 代 理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以 上 标 准 以 及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 有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进 行 考 察 后 确 定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选 择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被 选 择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并 在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中 披 露 有 关 内 容 ( 二 ) 证 券 交 易 的 资 金 清 算 与 交 割 1 资 金 划 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无 误 后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不 得 延 误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有 违 法 违 规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予 执 行, 并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其 变 更 或 撤 销 相 关 指 令,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上 述 通 知 后 仍 未 变 更 或 撤 销 相 关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不 予 执 行,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 结 算 方 式 支 付 结 算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可 使 用 汇 兑 汇 票 支 票 本 票 和 电 子 支 付 平 台 等 10

12 3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清 算 因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发 生 的 所 有 交 易 的 清 算 交 割, 全 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办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的 清 算 交 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及 清 算 代 理 银 行 办 理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 错 在 清 算 上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赔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而 造 成 基 金 投 资 清 算 困 难 和 风 险 的, 托 管 人 发 现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决, 托 管 人 应 给 予 必 要 的 配 合,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三 ) 交 易 记 录 资 金 和 证 券 账 目 的 对 账 对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目, 由 相 关 各 方 每 日 对 账 一 次, 确 保 相 关 各 方 账 账 相 符 对 基 金 证 券 账 目, 由 相 关 各 方 每 周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终 了 时 进 行 对 账 对 实 物 券 账 目, 每 月 月 末 相 关 各 方 进 行 账 实 核 对 ( 四 ) 基 金 融 资 本 基 金 可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七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的 资 金 清 算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与 登 记 方 式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由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和 登 记,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接 收 并 确 认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以 及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划 付 赎 回 款 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15:00 之 前 将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11

13 ( 二 )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的 资 金 清 算 1 认 购 在 认 购 截 止 日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认 购 之 日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该 基 金 验 资 专 户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并 向 存 放 认 购 资 金 的 银 行 下 达 划 款 指 令, 将 认 购 款 项 划 向 该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基 金 认 购 款 项 后 应 立 即 将 资 金 到 账 凭 证 加 密 传 真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双 方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2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1) 基 金 的 申 购 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的 赎 回 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始 办 理 (2) T 日, 投 资 者 进 行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进 行 核 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双 方 盖 章 确 认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 公 告 的 形 式 传 真 至 相 关 媒 体,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同 时 根 据 基 金 日 收 益 对 投 资 者 的 份 额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增 和 调 减 (3) T+1 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及 转 换 份 额, 更 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据 库 ; 并 将 确 认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数 据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确 认 数 据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4)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登 )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了 的 TA 基 金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间 的 资 金 清 算 遵 循 净 额 清 算 净 额 交 收 的 原 则, 即 按 照 托 管 帐 户 应 收 资 金 ( 包 括 申 购 资 金 及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款 ) 与 托 管 账 户 应 付 额 ( 含 赎 回 资 金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款 及 转 换 费 ) 的 差 额 来 确 定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收 额 或 净 应 付 额, 以 此 确 定 资 金 交 收 额 (5) 中 登 将 申 购 等 托 管 账 户 应 收 款 在 T+2 日 16:00 前 从 TA 基 金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划 往 基 金 的 托 管 账 户, 托 管 人 在 资 金 到 账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12

14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行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行 可 按 销 售 机 构 明 细 根 据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赎 回 转 换 等 托 管 账 户 应 付 款 在 T+1 日 13:00 前 划 往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资 金 清 算 账 户 或 T+2 日 11:00 前 划 往 TA 基 金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托 管 人 在 资 金 划 出 后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八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价 值 本 基 金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暂 行 规 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最 近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签 名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布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3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依 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和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等 资 产 4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或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或 损 失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13

15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前, 本 基 金 暂 不 投 资 于 交 易 所 债 券 本 基 金 目 前 投 资 工 具 的 估 值 方 法 如 下 : 1) 基 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按 银 行 实 际 协 议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2)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协 议 ( 封 闭 式 回 购 ) 以 成 本 列 示, 按 商 定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3) 基 金 持 有 的 附 息 债 券 采 用 折 溢 价 摊 销 后 的 成 本 列 示, 按 票 面 利 率 计 提 应 收 利 息 ; 4) 基 金 持 有 的 贴 现 债 券 采 用 购 入 成 本 和 内 含 利 息 列 示, 按 购 入 移 动 成 本 和 到 期 兑 付 面 值 之 间 的 收 益, 在 剩 余 期 限 内 每 日 计 提 应 收 利 息 ; 5)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断 式 回 购 以 协 议 成 本 列 示,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回 购 期 间 对 涉 及 的 金 融 资 产 根 据 其 资 产 的 性 质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回 购 期 满 时, 若 双 方 都 能 履 约, 则 按 协 议 进 行 交 割 若 融 资 业 务 到 期 无 法 履 约, 则 继 续 持 有 现 金 资 产, 实 际 持 有 的 相 关 资 产 按 其 性 质 进 行 估 值 (2)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即 使 存 在 上 述 情 况, 管 理 人 若 采 用 上 述 (1)-(5) 规 定 的 方 法 为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了 估 值, 仍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3)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价 格,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即 影 子 定 价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其 中,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 (4) 采 用 本 估 值 方 法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波 动 带 来 的 影 响 : 1) 适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时, 各 估 值 对 象 的 溢 折 价 利 息 收 入 按 剩 余 期 限 摊 销 平 均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14

16 2) 适 用 影 子 定 价 法 对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调 整 时, 调 整 差 额 于 当 日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可 能 产 生 相 应 的 波 动 (5)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6)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如 有 变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前 在 指 定 的 媒 体 公 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7)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 3)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本 基 金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基 金 日 收 益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当 基 金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日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以 内 或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已 经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公 告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15

17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按 照 差 错 发 生 的 具 体 情 况,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重 新 协 商 确 定 处 理 原 则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有 权 向 相 关 责 任 方 追 偿 ( 三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账 和 对 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以 16

1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四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日 内 完 成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对 报 表 盖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5 日 内 立 即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1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17

19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依 据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将 本 基 金 的 净 收 益 根 据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量 按 比 例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分 配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有 关 费 用 等 项 目 后 得 出 的 余 额 收 益 分 配 应 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中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的 规 定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每 日 分 配 按 月 支 付 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十 一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保 密 义 务 除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以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有 关 信 息 均 应 恪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任 何 信 息,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不 得 在 其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先 行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但 是,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1) 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 息 被 披 露 泄 露 或 公 开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或 中 国 证 18

20 监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的 命 令 决 定 所 做 出 的 信 息 披 露 或 公 开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职 责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的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拟 定 并 公 布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定 期 报 告 临 时 报 告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等 公 告 文 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基 金 年 报, 经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方 可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的 公 告, 必 须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之 一 种 报 刊 或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其 他 媒 体 发 布,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还 可 以 同 时 通 过 其 他 媒 体 发 布, 但 是 其 他 公 开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十 二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和 档 案 的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完 整 保 存 各 自 的 记 录 基 金 业 务 活 动 的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基 金 账 册 交 易 记 录 财 务 报 表 和 重 要 合 同 等,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变 更 后,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接 任 人 接 收 基 金 的 有 关 文 件 十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基 金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报 19

21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并 抄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告 说 明 该 年 度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是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可 以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2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代 表 10% 以 上 ( 含 5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六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3)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4)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核 准 方 可 出 任,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方 可 退 任 (5)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核 准 后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资 产 托 管 的 交 接 手 续,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新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后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20

22 上 公 告 (6)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代 表 10% 以 上 ( 含 5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六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3)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4)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方 可 出 任,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方 可 退 任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资 产 管 理 的 交 接 手 续,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资 产 总 值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新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21

23 (6)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7)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应 按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交 银 施 罗 德 的 字 样 十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3%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0.33%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付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1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22

24 H 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营 销 广 告 费 促 销 活 动 费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4 由 于 本 基 金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规 模 随 时 可 变, 当 本 基 金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或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5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6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包 括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十 六 禁 止 行 为 1 基 金 法 第 二 十 条 禁 止 的 任 一 行 为 2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身 和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3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经 营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基 金 法 规 规 定 的 方 式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不 得 对 他 人 泄 露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常 指 令 不 得 拖 延 和 拒 绝 执 行 5 除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动 用 或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6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行 政 上 财 务 上 互 相 独 立,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相 互 兼 职 23

25 7 基 金 合 同 投 资 限 制 中 禁 止 投 资 的 行 为 8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十 七 违 约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基 金 法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章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2) 在 没 有 故 意 或 过 失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而 投 资 或 不 投 资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3)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且 在 本 协 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法 律 变 化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它 突 发 事 件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约, 另 一 方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尽 力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违 约 行 为 虽 已 发 生, 但 本 托 管 协 议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十 八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法 律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争 议 时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按 仲 裁 裁 决 决 定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 24

26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十 九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1 本 协 议 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盖 章 以 及 相 关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生 效 日 起 至 下 列 第 二 十 条 第 2 款 发 生 时 止 2 本 协 议 一 式 6 份,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各 执 2 份,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有 关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各 1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二 十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和 终 止 1 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必 要 的 核 准 或 备 案 手 续 后 生 效 2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3)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4) 发 生 基 金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二 十 一 其 他 事 项 除 本 协 议 中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本 协 议 中 的 用 语 定 义 参 见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当 事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协 商 办 理 25

27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交 银 施 罗 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签 字 页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盖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签 订 地 签 订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 签 订 地 点 : 中 国 北 京 签 订 日 : 二 〇 〇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26

目 录 投 资 者 篇 一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与 使 用... 1 二 证 券 账 户 查 询 业 务... 11 三 证 券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13 四 证 券 账 户 注 销... 17 五 休 眠 账 户 业 务 和 不 合 格 账 户 业 务... 19 六 证 券 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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