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試 名 額 公 告 日 期...6 捌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通 知......6 玖 錄 取 與 報 到 說 明...6 拾 成 績 複 查 與 申 訴...7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7 拾 貳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列 印 或 購 買 辦 法...7 附 錄 一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8 附 表 一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9 附 表 二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 副 表 )...10 附 表 三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考 志 願 序...11 附 表 四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及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單...12 附 表 五 繳 費 方 式...13 附 表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14 附 表 七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及 通 訊 地 址...15 附 表 八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代 行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16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可 就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面 試 等 二 項 中 選 擇 報 考 一 項 或 跨 考 二 項 項 目 重 要 日 期 備 註 網 路 簡 章 公 告 發 售 簡 章 即 日 起 即 日 起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http://105.feu.edu.tw/page2/d07.html 報 名 日 期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發 放 成 績 單 日 期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複 查 日 期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現 場 分 發 日 期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錄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選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8 月 2 日 ~105 年 8 月 4 日 現 場 報 名 :105 年 8 月 2 日 ~105 年 8 月 5 日 上 午 10 點 選 考 面 試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8 月 2 日 ~105 年 8 月 26 日 現 場 報 名 :105 年 8 月 2 日 ~105 年 8 月 26 日 105 年 8 月 5 日 中 午 12:30 105 年 8 月 5 日 下 午 1:30 105 年 8 月 5 日 下 午 2:00 105 年 8 月 5 日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教 務 處 公 告 面 試 項 目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105 年 8 月 11 日 http://105.feu.edu.tw/page2/d07.html 面 試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8 月 2 日 ~105 年 8 月 26 日 假 日 不 受 理 面 試 日 期 面 試 寄 發 成 績 單 日 期 面 試 成 績 複 查 日 期 105 年 8 月 30 日 105 年 9 月 1 日 105 年 9 月 5 日 中 午 12 時 截 止 面 試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9 月 5 日 下 午 5 時 面 試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9 月 6 日 起 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 學 院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機 械 工 程 系 46 自 動 化 控 制 系 37 材 料 與 能 源 工 程 系 材 料 應 用 組 10 工 程 材 料 與 能 源 工 程 系 車 輛 能 源 動 力 組 10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系 31 電 機 工 程 系 41 電 子 與 光 電 應 用 工 程 系 36 工 業 設 計 系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組 25 工 業 設 計 系 10 設 計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與 管 理 系 50 學 院 創 新 設 計 與 創 業 管 理 系 25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與 管 理 系 50 資 訊 管 理 系 管 理 應 用 組 25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生 活 組 24 商 管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39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系 32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發 展 管 理 系 15 餐 飲 管 理 系 70 餐 飲 管 理 系 廚 藝 組 49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系 休 閒 產 業 組 29 餐 旅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系 健 康 促 進 組 15 休 閒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40 學 院 旅 遊 事 業 管 理 系 旅 遊 經 營 組 20 旅 遊 事 業 管 理 系 旅 館 管 理 組 25 觀 光 英 語 系 20 1. 考 生 可 就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面 試 等 二 項 中 選 擇 報 考 一 項 或 跨 考 二 項 備 註 2. 選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考 生 滿 分 為 100 分 3. 選 考 面 試 之 考 生 滿 分 為 100 分 4.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2
參 報 考 資 格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三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高 中 辦 理 學 校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四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五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六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七 自 學 進 修 學 歷 ( 力 )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職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書 者 八 大 陸 來 台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九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歷 ( 力 ) 資 格 參 加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修 習 同 一 類 別 專 業 課 程 時 數 達 60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四 )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 五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2. 修 滿 四 年 級 以 上 年 級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六 )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普 考 之 乙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 七 )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 八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技 術 士 ( 九 ) 年 滿 22 歲 且 修 習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累 積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4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 十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40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3
( 十 一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十 二 )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十 三 )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在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或 曾 在 學 校 機 關 主 辦 之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3 個 月 以 上 結 業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 受 訓 時 間 均 自 畢 ( 結 ) 業 後 起 算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考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3. 自 學 進 修 學 歷 ( 力 )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書 者 4.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歷 ( 力 ) 證 明 書 者 5. 師 範 學 校 ( 包 括 特 別 師 範 科 ) 畢 業 者 6.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及 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預 備 學 生 班 及 空 軍 幼 年 學 生 班 畢 業,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7.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 包 括 在 台 依 法 退 伍 復 員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軍 人 以 及 在 台 假 退 ( 除 ) 役 軍 官 暨 曾 在 營 服 役 滿 5 年 以 上 之 停 ( 除 ) 役 士 兵 ) 及 在 營 官 兵 ( 需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參 加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國 防 部 所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2)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歷 ( 力 )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3)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8.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9.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10. 大 陸 來 台 設 籍,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經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者 ( 十 四 ) 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肄 業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2.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成 績 單 者 高 級 中 學 肄 業 考 生 符 合 前 項 1 2 款 規 定 者 或 符 合 第 3 款 規 定 滿 1 年 者 註 : 高 級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不 得 報 名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日 期 : 1. 選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日 期 (1)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8 月 2 日 ~105 年 8 月 4 日 (2) 現 場 報 名 :105 年 8 月 2 日 ~105 年 8 月 5 日 上 午 10 點 4
2. 選 考 面 試 日 期 (1)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8 月 2 日 ~105 年 8 月 26 日 (2) 現 場 報 名 :105 年 8 月 2 日 ~105 年 8 月 26 日 二 報 名 方 式 : 1. 通 訊 報 名 : 將 報 名 資 格 表 件 及 報 名 費 以 匯 票 或 ATM 轉 帳, 並 按 規 定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內 ( 信 封 封 面 格 式 如 附 表 七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74448 台 南 市 新 市 區 中 華 路 49 號,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不 予 受 理 2. 現 場 報 名 : 欲 現 場 報 名 者, 每 日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十 一 時 卅 分, 下 午 一 時 卅 分 至 四 時, 至 現 場 報 名 處 (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辦 理 報 名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參 佰 元 整, 查 驗 資 格 符 合 後, 當 場 核 發 准 考 證 三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參 佰 元 整 (1) 通 訊 報 名 : a. 郵 局 匯 票 : 收 款 人 戶 名 請 填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b. ATM 轉 帳 : 銀 行 代 號 為 007, 帳 號 為 60150639605, 請 提 供 轉 出 存 摺 帳 號 後 5 碼 填 寫 於 附 表 五, 以 利 對 帳 (2) 現 場 報 名 者 可 以 現 金 或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3) 凡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繳 費 時, 持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等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報 名 費 全 免 2. 標 準 信 封 :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須 繳 交 一 個 小 信 封 寄 發 准 考 證 專 用, 在 附 表 七 虛 線 下 方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免 貼 郵 資 3. 報 名 表 正 表 : 正 表 如 附 表 一, 請 親 筆 填 寫, 並 黏 貼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4. 報 名 表 副 表 : 副 表 及 准 考 證 如 附 表 二, 請 親 筆 填 寫, 並 黏 貼 與 正 表 相 同 之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式 二 張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 於 副 表 及 准 考 證 上 5. 報 考 志 願 序 : 以 考 生 所 填 寫 報 考 志 願 序 附 表 三 6.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及 學 業 畢 業 成 績 單 附 表 四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有 關 畢 業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乙 份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應 繳 本 簡 章 報 名 資 格 之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規 定 之 證 明 影 印 本 (2) 學 業 成 績 單 : 繳 交 高 中 ( 職 )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至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共 六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並 黏 貼 於, 隨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繳 交 7.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或 其 他 加 分 資 料.. 等 等 ), 報 名 兩 個 系 要 準 備 兩 份 書 面 資 料 8. 每 位 考 生 報 名 時, 最 多 可 以 報 名 二 個 系 別 9. 已 錄 取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甄 審 日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入 學 資 格 放 棄 聲 明 書 ( 未 錄 取 者 免 繳 ) 注 意 事 項 : 1. 前 項 文 件 須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或 長 尾 夾 夾 妥, 通 訊 報 名 者 請 平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如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送 件 前 請 再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較 為 妥 當 2. 畢 業 證 書 或 其 他 學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及 須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影 印 本,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錄 取 與 5
否 概 不 退 還 伍 資 格 審 查 本 校 對 已 寄 達 之 通 訊 報 名 者 先 行 資 格 審 查, 資 格 審 查 若 有 表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報 考 規 定 者, 不 得 報 名, 退 件 通 知 最 晚 將 於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通 知 考 生,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選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不 另 舉 行 考 試 二 選 考 面 試 者 : ( 一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8 月 30 日 ( 二 ) 面 試 地 點 : 各 系 柒 面 試 名 額 公 告 日 期 1. 面 試 項 目 之 招 生 名 額 若 有 缺 額 錄 取, 其 名 額 得 流 用 至 該 系 組 面 試 項 目 時 補 足 錄 取 缺 額 2. 面 試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公 告 日 期 105 年 8 月 11 日 於 本 校 網 站 ( 網 址 :http://105.feu.edu.tw/page2/d07.html) 捌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及 通 知 一 選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考 生 為 100 分 二 選 考 面 試 之 考 生 為 100 分 三 若 總 成 績 同 分 則 以 書 面 審 查 科 目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再 同 分, 則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四 選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考 生 成 績 單 於 105 年 8 月 5 日 中 午 12 時 30 分 於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體 育 館 發 放 成 績 單 五 選 考 面 試 之 考 生 寄 發 成 績 於 105 年 9 月 1 日 玖 錄 取 與 報 到 說 明 一 選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考 生 現 場 分 發 :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科 目 缺 考 者, 不 予 分 發 錄 取 2. 報 考 各 系 之 考 生 達 該 院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直 至 招 生 額 滿 為 止 3. 各 系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4.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時 間 :105 年 8 月 5 日 下 午 2:00 起 5.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地 點 : 本 校 體 育 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以 現 場 公 告 為 準 ( 二 ) 考 生 須 憑 身 分 證 正 本 辦 理 報 到, 若 是 考 生 本 人 因 故 未 能 參 加 現 場 分 發, 可 填 寫 附 表 八 之 委 託 書, 請 他 人 代 為 現 場 分 發 ( 三 ) 已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四 技 二 專 之 各 類 聯 合 甄 選 登 記 分 發 及 他 校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自 行 辦 理 之 甄 試 或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報 到 者, 於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或 填 寫 切 結 書,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 四 ) 已 接 受 分 發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改 分 發 ( 五 ) 成 績 達 到 登 記 分 發 標 準, 不 表 示 一 定 能 被 錄 取 二 選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考 生 報 到 : 1. 分 發 後 之 錄 取 生 須 現 場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報 到 完 成 後 領 取 新 生 註 冊 單 及 相 關 資 料 2. 未 依 規 定 報 到 者, 其 缺 額 回 流 至 分 發 現 場 ;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6
三 選 考 面 試 之 考 生 電 腦 分 發 : 1. 本 校 逕 按 其 選 填 就 讀 志 願 序 ( 如 附 表 三 ), 就 選 考 面 試 之 系 組 招 生 名 額 內, 以 分 發 錄 取 系 組 2. 面 試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9 月 5 日 下 午 5 時 前 (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http://105.feu.edu.tw/page2/d07.html) 3. 面 試 錄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9 月 6 日 起 4. 面 試 若 為 零 分, 則 不 予 分 發 錄 取 5. 面 試 錄 取 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報 到 完 成 後 領 取 新 生 註 冊 單 及 相 關 資 料 拾 成 績 複 查 與 申 訴 一 選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考 生 收 到 成 績 單 如 自 認 某 科 成 績 有 疑 問 時, 於 105 年 8 月 5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前 申 請 複 查 二 選 考 面 試 之 考 生 如 自 認 成 績 有 疑 問 時, 於 105 年 9 月 5 日 中 午 12 時 前 申 請 複 查 三 成 績 複 查 與 申 訴 辦 法 如 下 : 1. 成 績 複 查 : (1) 向 本 校 試 務 中 心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複 查 費 用 ( 每 科 50 元 ), 試 務 中 心 會 現 場 幫 考 生 複 查 (2)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就 某 科 成 績 核 計 或 漏 閱 提 出 複 查, 筆 試 科 目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2. 申 訴 : 若 考 生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放 榜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書 面 提 出, 由 教 務 處 通 知 委 員 會 依 簡 章 及 相 關 規 定 並 會 同 相 關 系 所 處 理 後 逕 予 答 覆 ; 必 要 時 得 簽 請 校 長 組 成 專 案 處 理 小 組, 經 討 論 後 予 以 函 覆 拾 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華 裔 學 生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得 以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各 高 職 部 學 生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辦 理 報 名 二 如 有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或 隱 瞞 報 考 身 份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發 覺 者, 應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三 新 生 因 重 病 住 院 持 有 醫 院 證 明 書 或 因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 錄 取 後 接 獲 入 伍 通 知 書 者 ) 及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者, 得 於 註 冊 前, 依 本 校 規 定 檢 具 有 關 證 件, 經 向 本 校 申 請 核 准 准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年, 或 至 所 服 兵 役 期 滿 為 限 四 參 加 考 試 之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五 義 務 役 軍 人 須 出 具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 現 役 軍 人 須 於 105 年 9 月 1 日 前 退 伍 者 ), 始 准 報 考 拾 貳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列 印 或 購 買 辦 法 本 簡 章 可 由 本 校 網 站 免 費 直 接 列 印 網 址 http://www.feu.edu.tw 1
附 錄 一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1. 搭 乘 火 車 : 由 台 南 火 車 站 至 新 市 火 車 站 約 十 二 分 鐘, 新 市 火 車 站 至 本 校 步 行 約 五 分 鐘 2. 搭 乘 高 鐵 : 由 高 鐵 台 南 站 搭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約 三 十 分 鐘 3. 搭 乘 興 南 客 運 : 由 台 南 經 台 一 線 省 道 至 新 市 火 車 站 約 四 十 分 鐘, 新 市 火 車 站 至 本 校 步 行 約 五 分 鐘 4. 開 車 經 由 高 速 公 路 :( 南 下 ) 過 新 市 收 費 站, 接 八 號 東 西 快 速 道 路, 由 新 市 匝 道 下 經 台 一 線 至 本 校 約 三 分 鐘 ( 北 上 ) 由 永 康 交 流 道 往 新 市 方 向, 經 台 一 線 省 道 至 本 校 約 十 分 鐘 5. 開 車 經 由 台 一 線 省 道 : 由 台 南 火 車 站 至 本 校 約 四 十 分 鐘 6. 搭 乘 飛 機 : 由 台 南 機 場 搭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約 三 十 分 鐘 2
附 表 一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請 黏 貼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報 考 身 份 高 職 生 綜 高 生 高 中 畢 業 滿 一 年 其 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E-mail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准 考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學 歷 ( 力 ) 民 國 年 月 高 職 ( 高 中 ) 科 畢 業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條 第 款 規 定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選 考 項 目 ( 請 勾 選 1~2 項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 考 生 請 參 考 P.2 之 選 考 項 目 招 生 名 額 表 慎 選 報 考 項 目 ) 繳 驗 證 件 畢 業 證 書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 選 考 書 審 資 料 審 查 者 ) 學 業 成 績 : 核 驗 程 序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 負 責 人 蓋 章 ) ( 一 ) 證 件 檢 驗 ( 二 ) 繳 費 ( 三 ) 編 號 登 記 ( 四 ) 准 考 證 號 碼 蓋 章 ( 五 ) 複 核 1.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親 筆 填 寫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2. 本 人 願 意 遵 守 單 獨 招 生 所 訂 定 之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暨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3. 本 人 確 已 詳 讀 招 生 簡 章 錄 取 後 若 報 考 資 格 或 所 繳 之 學 歷 證 件 與 規 定 之 一 般 資 格 限 考 資 格 不 符 時, 則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4. 本 人 保 證 未 至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甄 審 或 日 夜 間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錄 取 校 報 到 註 冊, 違 者 同 意 被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章 : 3
附 表 二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 副 表 )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請 黏 貼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報 考 身 份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E-mail 高 職 生 綜 高 生 高 中 畢 業 滿 一 年 其 他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親 筆 填 寫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章 :... 選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日 期 時 間 項 目 12:30 發 放 成 績 單 13:30 前 成 績 複 查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准 考 證 105 年 8 月 5 日 選 考 面 試 日 期 / 時 間 14:00~ 現 場 分 發 現 場 分 發 後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及 領 取 註 冊 資 料 項 目 請 黏 貼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05 年 8 月 11 日 公 告 面 試 項 目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105 年 8 月 30 日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9 月 1 日 面 試 寄 發 成 績 單 105 年 9 月 5 日 中 午 12 時 截 止 面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9 月 5 日 下 午 5 時 前 面 試 放 榜 105 年 9 月 6 日 起 面 試 錄 取 報 到 姓 名 : 報 考 身 份 : 准 考 證 號 碼 : 4
附 表 三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考 志 願 序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 報 考 志 願 序 :( 最 多 填 選 2 個 系, 請 於 填 寫 順 序 ) 工 程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電 子 與 光 電 應 用 工 程 系 材 料 與 能 源 工 程 系 材 料 應 用 組 自 動 化 控 制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材 料 與 能 源 工 程 系 車 輛 能 源 動 力 組 設 計 學 院 工 業 設 計 系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與 管 理 系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與 管 理 系 工 業 設 計 系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組 創 新 設 計 與 創 業 管 理 系 商 管 學 院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管 理 應 用 組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發 展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生 活 組 餐 旅 休 閒 學 院 餐 飲 管 理 系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系 休 閒 產 業 組 旅 遊 事 業 管 理 系 旅 遊 經 營 組 餐 飲 管 理 系 廚 藝 組 觀 光 英 語 系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系 健 康 促 進 組 旅 遊 事 業 管 理 系 旅 館 管 理 組 5
附 表 四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及 學 業 成 績 單 ( 請 浮 貼 ) 專 科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6
附 表 五 繳 費 方 式 請 擇 一 勾 選 郵 政 匯 票 至 本 校 繳 費 ATM 轉 帳 本 校 轉 帳 資 料 如 下 :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 帳 號 :60150639605 報 名 費 300 元 請 提 供 您 轉 帳 帳 號 後 5 碼 請 將 轉 帳 證 明 或 是 交 易 明 細 自 行 存 留 備 查 繳 費 方 式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本 校 註 冊 組 06-5979566#7011 7
附 表 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查 詢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勾 選 複 查 科 目 處 理 結 果 ( 本 欄 由 本 校 填 寫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本 申 請 表 複 查 科,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計 新 台 幣 元 注 意 事 項 : 一 准 考 證 號 碼 要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查 詢 編 號 及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二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複 查 科 別 名 稱 請 書 寫 清 楚 複 查 費 用 每 科 50 元, 於 複 查 申 請 時 以 現 金 繳 交 三 選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之 考 生 收 到 成 績 單 如 自 認 某 科 成 績 有 疑 問 時, 於 105 年 8 月 5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前 申 請 複 查 四 選 考 面 試 之 考 生 如 自 認 成 績 有 疑 問 時, 於 105 年 9 月 5 日 中 午 12 時 前 申 請 複 查 五 電 話 :(06)5979566#7011 8
附 表 七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及 通 訊 地 址 74448 台 南 市 新 市 區 中 華 路 49 號 檢 附 資 料 ( 請 勾 選 ) 報 名 表 高 中 職 歷 年 成 績 單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報 名 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文 件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姓 名 : 地 址 : 寄 發 准 考 證 用, 請 填 寫 確 實 地 址 ( 郵 遞 區 號 ) 君 啟 9
附 表 八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代 行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代 行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 報 名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茲 委 託 代 行 登 記 分 發, 所 登 記 之 志 願 等 資 料 若 因 此 遭 致 權 益 受 損, 委 託 人 願 一 切 責 任, 敬 請 准 予 辦 理 代 行 登 記 分 發 此 致 105 學 年 度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報 名 考 生 姓 名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 代 分 發 人 ):(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通 訊 地 址 : 被 委 託 人 電 話 : ( ) 與 委 託 人 關 係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