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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海 大 人 字 2007 117 号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二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为 全 面 落 实 国 家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制 改 革 和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切 实 做 好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人 事 部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国 人 部 2006 70 号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实 施 意 见 ( 国 人 部 发 2006 7 号 ) 和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人 部 发 2007 59 号 ) 以 及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人 2007 4 号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一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原 则 ( 一 ) 科 学 设 岗, 合 理 调 控 坚 持 从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的 需 要 出 发, 兼 顾 各 类 人 员 结 构 现 状, 合 理 确 定 岗 位 总 量 ( 二 ) 优 化 结 构, 精 干 高 效 根 据 岗 位 设 置 分 类 分 级 体 系, 以 教 师 队 伍 为 主 体, 优 化 各 类 人 员 结 构 比 例,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资 源, 提 高 用 人 质 量 与 用 人 效 益 ( 三 ) 总 量 控 制, 统 筹 兼 顾 岗 位 设 置 要 确 保 教 学 和 科 研 的 需 要, 优 先 保 证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和 重 点 实 验 室 的 发 展 和 建 设, 同 时 对 基 础 学 科 急 需 发 展 的 薄 弱 学 科 进 行 重 点 扶 植, 做 到 突 出 重 点, 兼 顾 一 般 1

( 四 ) 按 岗 聘 用, 规 范 管 理 以 岗 位 设 置 为 基 础, 通 过 定 编 定 岗 定 责, 深 化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人 才 遴 选 评 价 激 励 与 保 障 机 制, 加 强 规 范 管 理 二 岗 位 总 量 与 结 构 比 例 ( 一 ) 岗 位 总 量 根 据 上 级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和 我 校 现 有 教 职 工 人 员 总 数, 结 合 学 校 十 一 五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确 定 我 校 岗 位 设 置 总 量 学 校 根 据 核 定 的 各 单 位 编 制 和 工 作 需 要 情 况, 确 定 其 岗 位 数 量 ( 二 ) 岗 位 类 别 岗 位 分 为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三 类 学 校 可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经 上 级 批 准 设 置 特 设 岗 位, 用 于 聘 用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等 特 殊 需 要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是 指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设 置 要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和 人 才 成 长 的 规 律, 要 符 合 学 校 学 科 建 设 和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实 际, 要 有 利 于 提 高 学 校 办 学 质 量 和 办 学 水 平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教 师 岗 位 和 非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教 师 岗 位 是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主 体 教 师 岗 位 是 指 具 有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职 责 和 相 应 能 力 水 平 及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包 括 专 任 教 师 岗 位 和 专 职 辅 导 员 岗 位 非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是 指 辅 助 教 育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或 辅 助 服 务,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主 要 包 括 图 书 档 案 出 版 编 辑 工 程 技 术 实 验 技 术 会 计 ( 审 计 ) 卫 生 技 术 和 幼 儿 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2. 管 理 岗 位 是 指 在 学 校 学 院 以 及 其 他 内 设 机 构 中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或 管 理 任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的 设 置 要 有 利 于 增 强 学 校 运 转 效 能, 有 利 于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有 利 于 提 升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3.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是 指 为 满 足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和 日 常 运 行 等 需 要,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等 职 责 的 工 作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设 置 要 有 利 于 提 高 操 作 维 护 技 能, 有 利 于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2

( 三 ) 岗 位 名 称 1.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12 个 等 级, 包 括 正 高 级 岗 位 副 高 级 岗 位 ( 以 上 统 称 高 级 岗 位 ) 中 级 岗 位 和 初 级 岗 位 其 中 正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称 为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教 授 四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的 一 至 四 级 ; 副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称 为 副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副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副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的 五 至 七 级 ; 中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称 为 讲 师 一 级 岗 位 讲 师 二 级 岗 位 讲 师 三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的 八 至 十 级 ; 初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称 为 助 教 一 级 岗 位 助 教 二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的 十 一 级 和 十 二 级 2. 非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参 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条 例, 根 据 专 业 水 平 地 位 和 作 用, 分 设 不 同 等 级 正 高 级 非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名 称 为 正 高 职 务 ( 引 号 中 为 具 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名 称, 下 同 ) 一 级 岗 位 正 高 职 务 二 级 岗 位 正 高 职 务 三 级 岗 位 正 高 职 务 四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的 一 至 四 级 ; 副 高 级 非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名 称 为 副 高 职 务 一 级 岗 位 副 高 职 务 二 级 岗 位 副 高 职 务 三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五 至 七 级 ; 中 级 非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名 称 为 中 级 职 务 一 级 岗 位 中 级 职 务 二 级 岗 位 中 级 职 务 三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八 至 十 级 ; 初 级 非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名 称 为 初 级 职 务 一 级 岗 位 初 级 职 务 二 级 岗 位 员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十 一 至 十 三 级 3. 管 理 岗 位 分 为 八 个 等 级 现 行 厅 级 正 职 厅 级 副 职 处 级 正 职 处 级 副 职 科 级 正 职 ( 主 任 科 员 ) 科 级 副 职 ( 副 主 任 科 员 ) 科 员 办 事 员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三 至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4.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包 括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我 校 只 设 置 技 术 工 岗 位 技 术 工 岗 位 分 为 五 个 等 级, 即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分 别 对 应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一 至 五 级 工 勤 3

技 能 岗 位 ( 四 )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占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的 74% 左 右 ( 其 中 教 师 岗 位 为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的 55% 以 上 ), 管 理 岗 位 为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的 18% 左 右 按 照 后 勤 社 会 化 改 革 方 向, 逐 步 减 少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比 例 ( 五 ) 岗 位 等 级 结 构 比 例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正 高 副 高 中 级 初 级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目 标 为 2..3..4..1 专 业 技 术 正 高 级 岗 位 中,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目 标 为 1.9..3.1..5.0; 副 高 级 岗 位 中,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2..4..4; 中 级 岗 位 中,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3..4..3; 初 级 岗 位 中,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5..5 首 次 聘 任 时, 以 现 有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为 基 数,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按 1..3..6 的 比 例 聘 用,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按 2..4..4 的 比 例 聘 用,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按 3..4..3 的 比 例 聘 用,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按 5..5 的 比 例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岗 位 是 国 家 专 设 的 特 级 岗 位,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部 署 进 行 教 师 岗 位 是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主 体,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岗 位 的 比 例 适 当 向 教 师 倾 斜 2. 管 理 岗 位 六 级 以 上 职 员 岗 位 控 制 在 管 理 岗 位 总 量 的 35% 以 内,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按 1..2 设 置 四 级 以 上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职 员 职 数, 按 核 定 的 校 级 领 导 职 数 确 定 不 担 任 校 级 领 导 的 四 级 以 上 职 员 职 数,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由 教 育 部 批 准 确 定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的 功 能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特 点, 学 校 设 置 管 理 和 专 业 技 术 兼 职 岗 位 这 类 岗 位 是 指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要 求 的 管 理 岗 位 上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并 可 同 时 承 担 部 分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岗 位 ( 简 称 双 肩 挑 岗 位 ) 对 经 批 准 同 时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管 理 岗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应 按 其 4

执 行 的 岗 位 工 资 系 列, 占 相 应 的 岗 位 职 数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担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执 行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的, 原 则 上 应 以 五 级 以 上 职 员 为 主 按 照 高 校 职 员 制 度 改 革 的 精 神, 今 后 应 进 一 步 严 格 控 制 双 肩 挑 岗 位 的 数 量 和 比 例 3.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技 术 岗 位 的 总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一 般 为 35% 左 右, 一 级 和 二 级 技 术 工 岗 位 总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控 制 在 5% 左 右 三 岗 位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 一 ) 学 校 各 类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是 : 遵 守 国 家 的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和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具 备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学 历 ( 学 位 ) 能 力 或 技 能 要 求 以 及 岗 位 所 需 的 其 他 基 本 条 件 ( 二 ) 学 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等 级 岗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参 照 现 行 的 党 政 管 理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规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要 求 和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着 眼 于 妥 善 处 理 教 职 工 业 绩 与 资 历 教 学 科 研 与 学 科 建 设 个 人 发 展 与 团 队 建 设 以 及 学 校 现 有 工 作 人 员 平 稳 过 渡 与 教 职 工 队 伍 长 远 建 设 需 要 等 关 系, 按 照 不 低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要 求, 分 别 制 定 各 类 各 级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四 岗 位 聘 用 和 管 理 ( 一 ) 岗 位 聘 用 1. 学 校 在 教 育 部 核 定 的 岗 位 总 量 和 结 构 比 例 内,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等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兼 顾 各 类 人 员 结 构 现 状, 合 理 制 定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按 照 公 开 招 聘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用 的 原 则 开 展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确 保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2.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岗 位 人 员 的 聘 用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管 理 岗 位 四 级 以 上 职 员 的 聘 用 工 作,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5

行 3. 教 师 岗 位 二 级 和 三 级 由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评 聘 ; 教 师 岗 位 四 级 以 下 由 各 单 位 按 照 学 校 的 统 一 要 求, 在 限 定 的 岗 位 数 内 组 织 评 聘 4. 管 理 岗 位 五 级 以 下 专 职 辅 导 员 非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由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评 聘 5. 评 聘 的 基 本 程 序 : 公 布 岗 位 名 称 岗 位 数 量 岗 位 职 责 任 职 条 件 ; 个 人 申 请 ; 资 格 审 查 ; 专 家 评 议 ;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公 布 聘 用 决 定 等 6. 教 师 岗 位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为 合 理 配 置 教 师 资 源, 鼓 励 教 师 各 尽 所 能 各 显 所 长, 专 注 于 各 自 的 工 作 领 域, 根 据 岗 位 任 务 和 性 质, 教 师 高 级 岗 位 ( 教 授 三 级 以 上 岗 位 除 外 ) 分 为 教 学 型 教 学 研 究 型 和 研 究 教 学 型 三 类 其 中, 教 学 型 岗 位 主 要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教 学 研 究 型 和 研 究 教 学 型 岗 位 承 担 教 学 科 研 双 重 任 务 教 学 型 岗 位 在 专 业 建 设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课 程 建 设 等 方 面 应 有 明 确 要 求 7. 学 校 聘 用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类 岗 位 上 任 职 根 据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特 点,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同 时 任 职 的, 应 按 照 从 严 控 制 规 范 管 理 的 原 则, 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批 准 确 定 对 经 批 准 同 时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管 理 岗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按 其 执 行 的 岗 位 工 资 系 列, 占 相 应 的 岗 位 职 数 管 理 人 员 评 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执 行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的, 原 则 上 以 五 级 以 上 职 员 为 主 8. 根 据 教 育 部 规 定, 专 职 辅 导 员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管 理, 并 可 根 据 其 条 件 参 与 相 应 的 职 员 职 级 评 定 9. 为 鼓 励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学 校 对 有 真 才 实 学 业 绩 显 著 贡 献 突 出 者, 可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职 数 内 按 有 关 规 定 破 格 聘 用 10. 新 进 的 毕 业 生 在 试 用 期 满 后, 管 理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相 应 的 岗 位 等 级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岗 位 条 件 要 求 确 定 岗 位 等 级 ;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通 过 初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后, 可 确 定 为 工 勤 技 能 技 术 工 五 级 岗 位 11. 出 国 人 员 在 学 校 批 准 的 期 限 内 保 留 其 岗 位, 逾 期 未 归 者 予 以 6

辞 退 12. 在 首 次 聘 任 时, 超 编 单 位 暂 以 现 有 在 编 教 职 工 数, 缺 编 单 位 以 新 核 定 的 编 制 数 为 基 础 核 定 岗 位 总 量 超 编 单 位 应 根 据 学 校 核 定 的 编 制 数 和 内 部 结 构 比 例, 通 过 自 然 减 员 调 出 解 聘 低 聘 等 方 式, 逐 步 达 到 规 定 的 岗 位 总 量 和 结 构 比 例 13. 为 妥 善 处 理 好 岗 位 聘 任 与 已 实 施 的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工 资 套 改 工 作 相 互 衔 接 的 关 系, 现 有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在 首 次 聘 任 时, 按 照 不 低 于 现 聘 职 务 或 岗 位 等 级 的 原 则 进 行 聘 任 聘 期 结 束, 经 考 核 仍 无 法 达 到 相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将 在 下 一 聘 期 中 予 以 低 聘, 直 至 解 聘 14. 学 校 高 度 重 视 并 妥 善 处 理 首 次 聘 任 过 程 中 的 聘 余 人 员,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待 岗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和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教 职 工 离 岗 退 养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执 行 ( 二 ) 聘 期 管 理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各 类 岗 位 特 点, 采 取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合 同 的 聘 用 方 式, 与 受 聘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受 聘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条 件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聘 用 合 同 变 更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条 件 以 及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内 调 整 岗 位 的, 应 当 对 聘 用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作 出 相 应 变 更 ( 三 ) 岗 位 考 核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前, 学 校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考 核 聘 用 人 员 的 履 职 情 况, 及 时 做 出 续 聘 岗 位 调 整 或 解 聘 的 决 定 岗 位 考 核 应 坚 持 以 年 度 考 核 与 聘 期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重 点 考 核 受 聘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况 1. 考 核 种 类 及 主 要 内 容 考 核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聘 用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进 展 或 绩 效 聘 期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聘 用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况 2. 考 核 结 果 使 用 考 核 结 果 分 别 为 优 秀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三 个 等 级 7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记 入 档 案, 作 为 岗 位 异 动 奖 惩 工 资 晋 升 和 聘 期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 四 ) 人 事 争 议 受 聘 人 员 与 学 校 因 聘 用 考 核 转 岗 以 及 合 同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终 止 和 续 订 等 问 题 上 发 生 争 议 时, 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调 解 仲 裁 或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人 事 争 议 处 理 办 法 按 照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人 事 争 议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执 行 五 组 织 实 施 ( 一 )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与 聘 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校 各 类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与 聘 任 工 作, 对 学 校 和 各 单 位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二 ) 学 校 岗 位 聘 任 委 员 会, 负 责 学 校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的 评 议 ( 三 ) 所 在 单 位 ( 学 科 )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任 委 员 会, 按 照 学 校 的 统 一 要 求,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六 附 则 ( 一 ) 本 办 法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发 生 变 化 时,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按 上 级 文 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学 校 原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 二 ) 本 办 法 中 所 述 的 以 上, 均 包 含 本 数 在 内 ( 三 )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 四 )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发 : 全 校 各 单 位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主 题 词 :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党 委 校 长 办 公 室 印 制 人 : 孙 艳 2007 年 12 月 27 日 印 校 对 人 : 王 哲 强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