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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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1 号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者 风 险 问 卷 调 查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 个 人 版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风 险 揭 示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1 号 ( 契 约 型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113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2 号 ( 公 司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指 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3 号 ( 合 伙 协 议 必 备 条 款 指 引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4 号 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引 中 基 协 负 责 人 就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答 记 者 问 中 基 协 负 责 人 就 落 实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相 关 问 题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3 一 国 家 法 律 1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一 号 公 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根 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修 正 : 六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作 出 修 改, 删 去 第 十 七 条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活 动, 保 护 投 资 人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资 本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公 开 或 者 非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 本 法 未 规 定 的,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托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三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2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其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收 益 和 承 担 风 险, 通 过 非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收 益 分 配 和 风 险 承 担 由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第 四 条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第 五 条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务 由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其 出 资 为 限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但 基 金 合 同 依 照 本 法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第 六 条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第 七 条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第 八 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第 九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恪 尽 职 守,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应 当 遵 守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防 范 和 控 制 风 险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3

6 第 十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成 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 进 行 行 业 自 律, 协 调 行 业 关 系, 提 供 行 业 服 务, 促 进 行 业 发 展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照 授 权 履 行 职 责 第 二 章 基 金 管 理 人 第 十 二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担 任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者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核 准 的 其 他 机 构 担 任 第 十 三 条 设 立 管 理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并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 一 ) 有 符 合 本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章 程 ; ( 二 )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一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必 须 为 实 缴 货 币 资 本 ; ( 三 ) 主 要 股 东 应 当 具 有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或 者 管 理 金 融 机 构 的 良 好 业 绩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社 会 信 誉, 资 产 规 模 达 到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标 准, 最 近 三 年 没 有 违 法 记 录 ; ( 四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 ( 五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备 相 应 的 任 职 条 件 ; ( 六 )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与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设 施 ; ( 七 ) 有 良 好 的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的 内 部 稽 核 监 控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设 立 申 请 4

7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 不 予 批 准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变 更 持 有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变 更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变 更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报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 不 予 批 准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 ( 一 ) 因 犯 有 贪 污 贿 赂 渎 职 侵 犯 财 产 罪 或 者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被 判 处 刑 罚 的 ; ( 二 ) 对 所 任 职 的 公 司 企 业 因 经 营 不 善 破 产 清 算 或 者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厂 长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自 该 公 司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终 结 或 者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逾 五 年 的 ; ( 三 ) 个 人 所 负 债 务 数 额 较 大, 到 期 未 清 偿 的 ; ( 四 ) 因 违 法 行 为 被 开 除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他 机 构 的 从 业 人 员 和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 五 ) 因 违 法 行 为 被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或 者 被 取 消 资 格 的 律 师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验 证 机 构 的 从 业 人 员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人 员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从 事 基 金 业 务 的 其 他 人 员 第 十 六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熟 悉 证 券 投 资 方 面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与 其 所 任 职 务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历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还 应 当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第 十 七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其 本 人 配 偶 利 害 关 系 人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应 当 事 先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报, 并 不 得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5

8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前 款 规 定 人 员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申 报 登 记 审 查 处 置 等 管 理 制 度,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任 何 职 务, 不 得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第 十 九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 二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三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四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五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六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七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 八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九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十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十 一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十 二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二 十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二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三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人 牟 取 利 6

9 益 ; ( 四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五 )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六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七 ) 玩 忽 职 守,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良 好 的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明 确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责 权 限,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运 作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实 行 专 业 人 士 持 股 计 划, 建 立 长 效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行 使 权 利 或 者 履 行 职 责 时,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从 管 理 基 金 的 报 酬 中 计 提 风 险 准 备 金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法 违 规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等 原 因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可 以 优 先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予 以 赔 偿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及 时 履 行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义 务, 并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虚 假 出 资 或 者 抽 逃 出 资 ; ( 二 ) 未 依 法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决 议 擅 自 干 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经 营 活 动 ; ( 三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或 者 他 人 牟 取 利 益, 损 害 基 7

10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 四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有 前 款 行 为 或 者 股 东 不 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视 情 节 责 令 其 转 让 所 持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权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按 照 要 求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转 让 所 持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权 前,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限 制 有 关 股 东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法 违 规, 或 者 其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稽 核 监 控 和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或 者 其 行 为 严 重 危 及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稳 健 运 行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区 别 情 形, 对 其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限 制 业 务 活 动, 责 令 暂 停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业 务 ; ( 二 ) 限 制 分 配 红 利, 限 制 向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支 付 报 酬 提 供 福 利 ; ( 三 ) 限 制 转 让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在 固 有 财 产 上 设 定 其 他 权 利 ; ( 四 ) 责 令 更 换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限 制 其 权 利 ; ( 五 ) 责 令 有 关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或 者 限 制 有 关 股 东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整 改 后,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报 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经 验 收,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的, 应 当 自 验 收 完 毕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解 除 对 其 采 取 的 有 关 措 施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能 勤 勉 尽 责,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者 重 大 风 险 的,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责 令 更 换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法 经 营 或 者 出 现 重 大 风 险, 8

11 严 重 危 害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指 定 其 他 机 构 托 管 接 管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者 撤 销 等 监 管 措 施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被 依 法 指 定 托 管 接 管 或 者 清 算 期 间, 或 者 出 现 重 大 风 险 时,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可 以 对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通 知 出 境 管 理 机 关 依 法 阻 止 其 出 境 ; ( 二 ) 申 请 司 法 机 关 禁 止 其 转 移 转 让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财 产, 或 者 在 财 产 上 设 定 其 他 权 利 第 二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 一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 二 )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 三 )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在 六 个 月 内 选 任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前,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第 三 十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规 范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9

12 国 务 院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本 章 的 原 则 制 定 第 三 章 基 金 托 管 人 第 三 十 二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担 任 商 业 银 行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第 三 十 三 条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净 资 产 和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 二 ) 设 有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 三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专 职 人 员 达 到 法 定 人 数 ; ( 四 ) 有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条 件 ; ( 五 ) 有 安 全 高 效 的 清 算 交 割 系 统 ; ( 六 )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设 施 ; ( 七 ) 有 完 善 的 内 部 稽 核 监 控 制 度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专 门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本 法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专 门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第 三 十 五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为 同 一 机 构, 不 得 相 互 出 资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第 三 十 六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0

13 ( 一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三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四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五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 六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七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 八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 九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十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十 一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三 十 七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第 三 十 九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再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或 者 未 能 勤 勉 尽 责, 在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时 存 在 重 大 失 误 的,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其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或 者 其 行 为 严 重 影 响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稳 健 运 行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11

14 管 理 机 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区 别 情 形, 对 其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限 制 业 务 活 动, 责 令 暂 停 办 理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 二 ) 责 令 更 换 负 有 责 任 的 专 门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托 管 人 整 改 后,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报 告 ; 经 验 收,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的, 应 当 自 验 收 完 毕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解 除 对 其 采 取 的 有 关 措 施 第 四 十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取 消 其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 一 ) 连 续 三 年 没 有 开 展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 ( 二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 ( 三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 一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 二 )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 三 )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二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在 六 个 月 内 选 任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前,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第 四 十 三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12

15 第 四 章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和 组 织 第 四 十 四 条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约 定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第 四 十 五 条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封 闭 式 开 放 式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采 用 封 闭 式 运 作 方 式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封 闭 式 基 金 ),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固 定 不 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得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方 式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开 放 式 基 金 ),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不 固 定, 基 金 份 额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场 所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的 基 金 采 用 其 他 运 作 方 式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交 易 申 购 赎 回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行 规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二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三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四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七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涉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情 况, 有 权 查 阅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账 簿 等 财 务 资 料 第 四 十 七 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决 定 基 金 扩 募 或 者 延 长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 13

16 ( 二 ) 决 定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或 者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三 ) 决 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 四 ) 决 定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五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四 十 八 条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二 ) 提 请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 三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活 动 ; ( 四 ) 提 请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五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前 款 规 定 的 日 常 机 构,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人 员 组 成 ; 其 议 事 规 则, 由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第 四 十 九 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及 其 日 常 机 构 不 得 直 接 参 与 或 者 干 涉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第 五 章 基 金 的 公 开 募 集 第 五 十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注 册 未 经 注 册, 不 得 公 开 或 者 变 相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前 款 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包 括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募 集 资 金 向 特 定 对 象 募 集 资 金 累 计 超 过 二 百 人,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第 五 十 一 条 注 册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由 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申 请 报 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草 案 ; 14

17 (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草 案 ; ( 五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 六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第 五 十 二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募 集 基 金 的 目 的 和 基 金 名 称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 ( 四 ) 封 闭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和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或 者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 ( 五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期 价 格 和 费 用 的 原 则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 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 ( 八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交 易 申 购 赎 回 的 程 序 时 间 地 点 费 用 计 算 方 式, 以 及 给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 ( 十 一 )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 ( 十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 (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 ( 十 四 ) 基 金 募 集 未 达 到 法 定 要 求 的 处 理 方 式 ; ( 十 五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 ( 十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 十 七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的 准 予 注 册 文 件 名 称 和 注 册 日 期 ; 15

18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 三 )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日 期 价 格 费 用 和 期 限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方 式 发 售 机 构 及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 六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及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 ( 八 ) 风 险 警 示 内 容 ; ( 九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五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注 册 申 请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注 册 或 者 不 予 注 册 的 决 定,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 不 予 注 册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第 五 十 五 条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注 册 后, 方 可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三 日 前 公 布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前 款 规 定 的 文 件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对 基 金 募 集 所 进 行 的 宣 传 推 介 活 动,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得 有 本 法 第 七 十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第 五 十 七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准 予 注 册 文 件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进 行 基 金 募 集 超 过 六 个 月 开 始 募 集, 原 注 册 的 事 项 未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的, 应 当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发 生 实 质 性 变 化 的,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重 新 提 交 注 册 申 请 基 金 募 集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准 予 注 册 的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16

19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五 十 八 条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封 闭 式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达 到 准 予 注 册 规 模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开 放 式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超 过 准 予 注 册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予 以 公 告 第 五 十 九 条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第 六 十 条 投 资 人 交 纳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款 项 时,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本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不 能 满 足 本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 一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 二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三 十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交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第 六 章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申 购 与 赎 回 第 六 十 一 条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申 请,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审 核 同 意 的, 双 方 应 当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第 六 十 二 条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 ( 二 )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为 五 年 以 上 ; ( 三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低 于 二 亿 元 人 民 币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一 千 人 ; 17

20 ( 五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六 十 三 条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第 六 十 四 条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 一 ) 不 再 具 备 本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 ( 二 )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规 则 规 定 的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六 十 五 条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登 记,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第 六 十 六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第 六 十 七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时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是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二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消 失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8

21 第 六 十 八 条 开 放 式 基 金 应 当 保 持 足 够 的 现 金 或 者 政 府 债 券, 以 备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基 金 财 产 中 应 当 保 持 的 现 金 或 者 政 府 债 券 的 具 体 比 例,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第 六 十 九 条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依 据 申 购 赎 回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加 减 有 关 费 用 计 算 第 七 十 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赔 偿 第 七 章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投 资 与 信 息 披 露 第 七 十 一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除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当 采 用 资 产 组 合 的 方 式 资 产 组 合 的 具 体 方 式 和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七 十 二 条 基 金 财 产 应 当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债 券 ; ( 二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第 七 十 三 条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一 ) 承 销 证 券 ; ( 二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三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四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五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19

22 ( 六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符 合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第 七 十 四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第 七 十 五 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确 保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在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时 间 内 披 露,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第 七 十 六 条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 三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 六 )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产 组 合 季 度 报 告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及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七 ) 临 时 报 告 ;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专 门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重 大 人 事 变 动 ; ( 十 )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 十 一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应 予 披 露 的 其 他 信 息 20

23 第 七 十 七 条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 二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 三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四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 五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八 章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第 七 十 八 条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基 金 可 以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或 者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第 七 十 九 条 封 闭 式 基 金 扩 募 或 者 延 长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 一 ) 基 金 运 营 业 绩 良 好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近 二 年 内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 四 ) 本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八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一 )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而 未 延 期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八 十 一 条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21

24 进 行 清 算 清 算 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相 关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组 成 清 算 组 作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并 公 告 第 八 十 二 条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第 九 章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利 行 使 第 八 十 三 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的, 由 该 日 常 机 构 召 集 ; 该 日 常 机 构 未 召 集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开 的,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八 十 四 条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 议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第 八 十 五 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也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等 方 式 召 开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第 八 十 六 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方 可 召 开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款 规 定 比 例 的, 召 22

25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方 可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就 审 议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通 过 ; 但 是, 转 换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第 十 章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第 八 十 七 条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应 当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合 格 投 资 者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二 百 人 前 款 所 称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指 达 到 规 定 资 产 规 模 或 者 收 入 水 平, 并 且 具 备 相 应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其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金 额 不 低 于 规 定 限 额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第 八 十 八 条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第 八 十 九 条 担 任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报 送 基 本 情 况 第 九 十 条 未 经 登 记,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字 样 或 者 近 似 名 称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 但 是,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九 十 一 条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不 得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之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通 过 报 刊 电 台 电 视 台 互 联 网 等 公 众 传 播 媒 体 或 者 讲 座 23

26 报 告 会 分 析 会 等 方 式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宣 传 推 介 第 九 十 二 条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应 当 制 定 并 签 订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 ( 三 ) 基 金 的 出 资 方 式 数 额 和 认 缴 期 限 ; (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限 制 ; ( 五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 ( 六 ) 基 金 承 担 的 有 关 费 用 ; ( 七 ) 基 金 信 息 提 供 的 内 容 方 式 ;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让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 ( 九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 ( 十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 ( 十 一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的,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第 八 十 八 条 第 九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第 九 十 三 条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可 以 由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并 在 基 金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其 债 务 时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前 款 规 定 的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其 基 金 合 同 还 应 载 明 : ( 一 )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住 所 ; ( 二 )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除 名 条 件 和 更 换 程 序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增 加 退 出 的 条 件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责 任 ; ( 四 )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转 换 程 序 24

27 第 九 十 四 条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募 集 完 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备 案 对 募 集 的 资 金 总 额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的 基 金,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财 产 的 证 券 投 资, 包 括 买 卖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第 九 十 五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基 金 信 息 第 九 十 六 条 专 门 从 事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股 东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经 营 期 限 管 理 的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等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可 以 从 事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第 十 一 章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第 九 十 七 条 从 事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销 售 销 售 支 付 份 额 登 记 估 值 投 资 顾 问 评 价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服 务 等 基 金 服 务 业 务 的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第 九 十 八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向 投 资 人 充 分 揭 示 投 资 风 险, 并 根 据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销 售 不 同 风 险 等 级 的 基 金 产 品 第 九 十 九 条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的 划 付, 确 保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安 全 及 时 划 付 第 一 百 条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基 金 份 额 独 立 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机 构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自 有 财 产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机 构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破 产 或 者 清 算 时,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基 金 份 额 不 属 于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者 清 算 财 产 非 因 投 资 人 本 身 的 债 务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不 得 查 封 冻 结 扣 划 或 者 强 制 执 行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基 金 份 额 25

28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机 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确 保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安 全 独 立,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任 何 形 式 挪 用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基 金 份 额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委 托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的 份 额 登 记 核 算 估 值 投 资 顾 问 等 事 项,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委 托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的 核 算 估 值 复 核 等 事 项,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不 因 委 托 而 免 除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以 电 子 介 质 登 记 的 数 据, 是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利 归 属 的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份 额 出 质 的, 质 权 自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出 质 登 记 时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登 记 数 据, 并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称 身 份 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 数 据 备 份 至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机 构 其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二 十 年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保 证 登 记 数 据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得 隐 匿 伪 造 篡 改 或 者 毁 损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服 务, 应 当 具 有 合 理 的 依 据, 对 其 服 务 能 力 和 经 营 业 绩 进 行 如 实 陈 述,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承 诺 或 者 保 证 投 资 收 益, 不 得 损 害 服 务 对 象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按 照 依 法 制 定 的 业 务 规 则 开 展 基 金 评 价 业 务, 禁 止 误 导 投 资 人, 防 范 可 能 发 生 的 利 益 冲 突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符 合 规 定 的 要 求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要 求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该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相 关 资 料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委 托, 为 有 关 基 金 业 务 活 动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审 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26

29 报 告 等 文 件, 应 当 勤 勉 尽 责, 对 所 依 据 的 文 件 资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核 查 和 验 证 其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他 人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与 委 托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勤 勉 尽 责 恪 尽 职 守, 建 立 应 急 等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灾 难 备 份 系 统, 不 得 泄 露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相 关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第 十 二 章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的 自 律 性 组 织, 是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加 入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可 以 加 入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的 权 力 机 构 为 全 体 会 员 组 成 的 会 员 大 会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设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成 员 依 章 程 的 规 定 由 选 举 产 生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由 会 员 大 会 制 定, 并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教 育 和 组 织 会 员 遵 守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 二 ) 依 法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反 映 会 员 的 建 议 和 要 求 ; ( 三 ) 制 定 和 实 施 行 业 自 律 规 则, 监 督 检 查 会 员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执 业 行 为, 对 违 反 自 律 规 则 和 协 会 章 程 的,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 四 ) 制 定 行 业 执 业 标 准 和 业 务 规 范, 组 织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的 从 业 考 试 资 质 管 理 和 业 务 培 训 ; ( 五 ) 提 供 会 员 服 务, 组 织 行 业 交 流, 推 动 行 业 创 新, 开 展 行 业 宣 传 和 投 资 人 教 育 活 动 ; 27

30 ( 六 ) 对 会 员 之 间 会 员 与 客 户 之 间 发 生 的 基 金 业 务 纠 纷 进 行 调 解 ; ( 七 ) 依 法 办 理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登 记 备 案 ; ( 八 ) 协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十 三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制 定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活 动 监 督 管 理 的 规 章 规 则, 并 行 使 审 批 核 准 或 者 注 册 权 ; ( 二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 ( 三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他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对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并 予 以 公 告 ; ( 四 ) 制 定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的 资 格 标 准 和 行 为 准 则, 并 监 督 实 施 ; ( 五 )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信 息 的 披 露 情 况 ; ( 六 ) 指 导 和 监 督 基 金 行 业 协 会 的 活 动 ;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并 要 求 其 报 送 有 关 的 业 务 资 料 ; ( 二 ) 进 入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场 所 调 查 取 证 ; ( 三 ) 询 问 当 事 人 和 与 被 调 查 事 件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求 其 对 与 被 调 查 事 件 有 关 的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 ( 四 ) 查 阅 复 制 与 被 调 查 事 件 有 关 的 财 产 权 登 记 通 讯 记 录 等 资 料 ; ( 五 ) 查 阅 复 制 当 事 人 和 与 被 调 查 事 件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证 券 交 易 记 录 登 记 过 户 记 录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 对 可 能 被 转 移 隐 匿 或 者 毁 损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可 以 予 以 封 存 ; 28

31 ( 六 ) 查 询 当 事 人 和 与 被 调 查 事 件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和 银 行 账 户 ; 对 有 证 据 证 明 已 经 或 者 可 能 转 移 或 者 隐 匿 违 法 资 金 证 券 等 涉 案 财 产 或 者 隐 匿 伪 造 毁 损 重 要 证 据 的,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冻 结 或 者 查 封 ; ( 七 ) 在 调 查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内 幕 交 易 等 重 大 证 券 违 法 行 为 时,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限 制 被 调 查 事 件 当 事 人 的 证 券 买 卖, 但 限 制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个 交 易 日 ; 案 情 复 杂 的, 可 以 延 长 十 五 个 交 易 日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进 行 调 查 或 者 检 查 时,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并 应 当 出 示 合 法 证 件 ; 对 调 查 或 者 检 查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依 法 办 事, 公 正 廉 洁, 接 受 监 督,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牟 取 私 利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时, 被 调 查 检 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配 合,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和 隐 瞒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应 当 将 案 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或 者 离 职 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得 在 被 监 管 的 机 构 中 担 任 职 务 第 十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或 者 未 经 核 准 从 事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由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予 以 取 缔 或 者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29

32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一 百 万 元 的,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擅 自 变 更 持 有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十 万 元 的,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专 门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未 按 照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申 报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专 门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一 百 万 元 的,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别 管 理 或 者 分 账 保 管, 责 令 改 正,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30

33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有 本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一 百 万 元 的,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上 述 行 为 的, 还 应 当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但 是,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一 百 万 元 的,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基 金 或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未 经 核 准, 擅 自 从 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责 令 停 止,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一 百 万 元 的,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相 互 出 资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擅 自 公 开 或 者 变 相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责 令 停 止, 返 还 所 募 资 金 和 加 计 的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所 募 资 金 金 额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百 分 之 五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动 用 募 集 的 资 金 的, 责 令 返 还,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五 十 万 元 的,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31

34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本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五 项 和 第 七 项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或 者 违 反 本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前 款 行 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但 是,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本 法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六 项 规 定 行 为 的, 除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外,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不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或 者 披 露 的 信 息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经 登 记, 使 用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字 样 或 者 近 似 名 称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一 百 万 元 的,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募 集 完 毕, 基 金 管 理 32

35 人 未 备 案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之 外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非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或 者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一 百 万 元 的,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擅 自 从 事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的 基 金 服 务 业 务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三 十 万 元 的,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未 向 投 资 人 充 分 揭 示 投 资 风 险 并 误 导 其 购 买 与 其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不 相 当 的 基 金 产 品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其 停 止 基 金 服 务 业 务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机 构 未 按 照 规 定 划 付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其 停 止 基 金 服 务 业 务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挪 用 基 金 销 售 结 算 资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一 百 万 元 的,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33

36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未 妥 善 保 存 或 者 备 份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数 据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其 停 止 基 金 服 务 业 务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隐 匿 伪 造 篡 改 毁 损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数 据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并 责 令 其 停 止 基 金 服 务 业 务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机 构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开 展 投 资 顾 问 基 金 评 价 服 务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其 停 止 基 金 服 务 业 务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服 务 机 构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资 料, 或 者 提 供 的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资 料 虚 假 有 重 大 遗 漏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未 勤 勉 尽 责, 所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业 务 收 入,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相 关 业 务 许 可, 并 处 业 务 收 入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未 建 立 应 急 等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灾 难 备 份 系 统, 或 者 泄 露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相 关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其 停 止 基 金 服 务 业 务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撤 销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并 34

37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给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拒 绝 阻 碍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使 监 督 检 查 调 查 职 权 未 使 用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的,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的 措 施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和 缴 纳 罚 款 罚 金, 其 财 产 不 足 以 同 时 支 付 时, 先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的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和 缴 纳 的 罚 款 罚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依 法 收 缴 的 罚 款 罚 金 和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应 当 全 部 上 缴 国 库 第 十 五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募 集 投 资 境 外 证 券 的 基 金, 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在 境 内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35

38 准,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公 开 或 者 非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以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为 目 的 设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资 产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普 通 合 伙 人 管 理 的, 其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本 法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36

39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40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105 号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51 次 主 席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 肖 钢 2014 年 8 月 21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活 动, 保 护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基 金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投 资 基 金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包 括 买 卖 股 票 股 权 债 券 期 货 期 权 基 金 份 额 及 投 资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标 的 非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以 进 行 投 资 活 动 为 目 的 设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资 产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普 通 合 伙 人 管 理 的, 其 登 记 备 案 资 金 募 集 和 投 资 运 作 适 用 本 办 法 38

41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适 用 本 办 法,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有 关 规 定 对 上 述 机 构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另 有 规 定 的, 适 用 其 规 定 第 三 条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公 平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第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 管 理 运 用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恪 尽 职 守,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义 务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第 五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本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对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设 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和 发 行 私 募 基 金 不 设 行 政 审 批, 允 许 各 类 发 行 主 体 在 依 法 合 规 的 基 础 上, 向 累 计 不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数 量 的 投 资 者 发 行 私 募 基 金 建 立 健 全 私 募 基 金 发 行 监 管 制 度, 切 实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以 私 募 基 金 为 名 的 各 类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建 立 促 进 经 营 机 构 规 范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自 律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的 统 一 监 测 系 统 第 六 条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本 办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业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对 私 募 基 金 业 开 展 行 业 自 律, 协 调 行 业 关 系, 提 供 行 业 服 务, 促 进 行 业 发 展 第 二 章 登 记 备 案 第 七 条..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向 基 金 业 协 39

42 会 申 请 登 记, 报 送 以 下 基 本 信 息 : ( 一 ) 工 商 登 记 和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复 印 件 ; ( 二 )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 ( 三 ) 主 要 股 东 或 者 合 伙 人 名 单 ; ( 四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信 息 ; ( 五 )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材 料 齐 备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网 站 公 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单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结 登 记 手 续 第 八 条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完 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报 送 以 下 基 本 信 息 : ( 一 )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及 根 据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注 明 的 基 金 类 别 ; ( 二 ) 基 金 合 同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资 金 募 集 过 程 中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应 当 报 送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公 司 合 伙 等 企 业 形 式 设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还 应 当 报 送 工 商 登 记 和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复 印 件 ; ( 三 ) 采 取 委 托 管 理 方 式 的, 应 当 报 送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委 托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还 应 当 报 送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在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材 料 齐 备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网 站 公 告 私 募 基 金 名 单 及 其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私 募 基 金 办 结 备 案 手 续 第 九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第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普 通 合 伙 人 应 当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及 时 注 销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并 通 过 网 站 公 告 40

43 第 三 章 合 格 投 资 者 第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应 当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人 数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司 法 合 伙 企 业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定 数 量 投 资 者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的, 受 让 人 应 当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且 基 金 份 额 受 让 后 投 资 者 人 数 应 当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指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投 资 于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且 符 合 下 列 相 关 标 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 一 )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的 单 位 ; ( 二 )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或 者 最 近 三 年 个 人 年 均 收 入 不 低 于 50 万 元 的 个 人 前 款 所 称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产 品 期 货 权 益 等 第 十 三 条 下 列 投 资 者 视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 ( 一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基 金, 慈 善 基 金 等 社 会 公 益 基 金 ; ( 二 ) 依 法 设 立 并 在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投 资 计 划 ; ( 三 ) 投 资 于 所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以 合 伙 企 业 契 约 等 非 法 人 形 式, 通 过 汇 集 多 数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投 资 于 私 募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穿 透 核 查 最 终 投 资 者 是 否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并 合 并 计 算 投 资 者 人 数 但 是, 符 合 本 条 第 ( 一 ) ( 二 ) ( 四 )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者 投 资 私 募 基 金 的, 不 再 穿 透 核 查 最 终 投 资 者 是 否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和 合 并 计 算 投 资 者 人 数 41

44 第 四 章 资 金 募 集 第 十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之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通 过 报 刊 电 台 电 视 互 联 网 等 公 众 传 播 媒 体 或 者 讲 座 报 告 会 分 析 会 和 布 告 传 单 手 机 短 信 微 信 博 客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宣 传 推 介 第 十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向 投 资 者 承 诺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承 诺 最 低 收 益 第 十 六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销 售 私 募 基 金 的, 应 当 采 取 问 卷 调 查 等 方 式, 对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由 投 资 者 书 面 承 诺 符 合 合 格 投 资 者 条 件 ; 应 当 制 作 风 险 揭 示 书, 由 投 资 者 签 字 确 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私 募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前 款 规 定 的 评 估 确 认 等 措 施 投 资 者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能 力 问 卷 及 风 险 揭 示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由 基 金 业 协 会 按 照 不 同 类 别 私 募 基 金 的 特 点 制 定 第 十 七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销 售 或 者 委 托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私 募 基 金, 应 当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私 募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级, 向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相 匹 配 的 投 资 者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第 十 八 条 投 资 者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能 力 问 卷, 如 实 承 诺 资 产 或 者 收 入 情 况,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填 写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承 诺 文 件 的,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投 资 者 应 当 确 保 投 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不 得 非 法 汇 集 他 人 资 金 投 资 私 募 基 金 第 五 章 投 资 运 作 第 二 十 条.. 募 集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应 当 制 定 并 签 订 基 金 合 同 公 司 章 程 或 42

45 者 合 伙 协 议 ( 以 下 统 称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符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第 九 十 三 条 第 九 十 四 条 规 定 募 集 其 他 种 类 私 募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参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第 九 十 三 条 第 九 十 四 条 规 定,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相 关 事 宜 第 二 十 一 条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私 募 基 金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私 募 基 金 不 进 行 托 管 的,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保 障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制 度 措 施 和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第 二 十 二 条 同 一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不 同 类 别 私 募 基 金 的, 应 当 坚 持 专 业 化 管 理 原 则 ; 管 理 可 能 导 致 利 益 输 送 或 者 利 益 冲 突 的 不 同 私 募 基 金 的, 应 当 建 立 防 范 利 益 输 送 和 利 益 冲 突 的 机 制 第 二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不 得 有 以 下 行 为 : ( 一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投 资 活 动 ; ( 二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三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本 人 或 者 投 资 者 以 外 的 人 牟 取 利 益,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 ( 四 )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五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六 )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投 资 活 动 ; ( 七 ) 玩 忽 职 守,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八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交 易 活 动 ; ( 九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二 十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如 实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负 债 投 资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和 业 43

46 绩 报 酬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情 况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其 他 重 大 信 息, 不 得 隐 瞒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由 基 金 业 协 会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及 时 填 报 并 定 期 更 新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有 关 信 息 所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和 杠 杆 运 用 情 况, 保 证 所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发 生 重 大 事 项 的,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4 个 月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送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和 所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年 度 投 资 运 作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交 易 和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记 录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清 算 终 止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10 年 第 六 章 行 业 自 律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建 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对 外 披 露 第 二 十 八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建 立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和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的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定 期 汇 总 分 析 私 募 基 金 情 况, 及 时 提 供 私 募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第 二 十 九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制 定 和 实 施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自 律 规 则, 监 督 检 查 会 员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执 业 行 为 会 员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本 办 法 规 定 和 基 金 业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采 取 自 律 管 理 措 施, 并 通 过 网 站 公 开 相 关 违 法 违 规 信 息 会 员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及 44

47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三 十 条 纠 纷 调 解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受 理 投 资 者 投 诉, 进 行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法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监 测 和 检 查, 依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规 定 采 取 有 关 措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记 入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诚 信 档 案 数 据 库 ;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 用 状 况, 实 施 差 异 化 监 管 第 三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对 其 采 取 责 令 改 正 监 管 谈 话 出 具 警 示 函 公 开 谴 责 等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第 八 章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特 别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是 指 主 要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创 业 企 业 普 通 股 或 者 依 法 可 转 换 为 普 通 股 的 优 先 股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权 益 的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第 三 十 五 条 鼓 励 和 引 导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创 业 早 期 的 小 微 企 业 享 受 国 家 财 政 税 收 扶 持 政 策 的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其 投 资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基 金 备 案 投 资 情 况 报 告 要 求 和 会 员 管 理 等 环 节, 对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采 取 区 别 于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的 差 异 化 45

48 行 业 自 律, 并 提 供 差 异 化 会 员 服 务 第 三 十 七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对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在 投 资 方 向 检 查 等 环 节, 采 取 区 别 于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的 差 异 化 监 督 管 理 ; 在 账 户 开 立 发 行 交 易 和 投 资 退 出 等 方 面, 为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提 供 便 利 服 务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四 条 至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至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以 及 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七 项 和 第 九 项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八 项 行 为 的, 按 照 证 券 法 和 期 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他 私 募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依 法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第 四 十 条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按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46

49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50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中 央 编 办 关 于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基 金 ), 系 指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投 资 基 金, 包 括 资 产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普 通 合 伙 人 管 理 的 以 投 资 活 动 为 目 的 设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第 三 条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及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对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第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提 供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和 备 案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信 息, 保 证 所 提 供 文 件 和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第 二 章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第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手 续 并 申 请 成 为 基 金 业 协 会 会 员 第 六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登 记, 应 当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如 实 填 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 息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基 本 信 息 管 理 基 金 基 本 信 息 第 七 条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不 完 备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48

51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要 求 及 时 补 正 申 请 登 记 期 间,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基 金 业 协 会 并 变 更 申 请 登 记 内 容 第 八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采 取 约 谈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现 场 检 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相 关 专 业 协 会 征 询 意 见 等 方 式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第 九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完 备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自 收 齐 登 记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通 过 网 站 公 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结 登 记 手 续 网 站 公 示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登 记 时 间 住 所 联 系 方 式 主 要 负 责 人 等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基 本 诚 信 信 息 公 示 信 息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管 理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第 十 条 经 登 记 后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及 时 注 销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第 三 章 基 金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完 毕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进 行 备 案, 并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注 明 基 金 类 别, 如 实 填 报 基 金 名 称 资 本 规 模 投 资 者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以 下 统 称 基 金 合 同 ) 等 基 本 信 息 公 司 型 基 金 自 聘 管 理 团 队 管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该 公 司 型 基 金 在 作 为 基 金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同 时, 还 需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第 十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材 料 不 完 备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要 求 及 时 补 正 第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材 料 完 备 且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自 收 齐 备 案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通 过 网 站 公 示 私 募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私 募 基 金 办 结 备 案 手 续 网 站 公 示 的 私 募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私 募 基 金 49

52 的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备 案 时 间 主 要 投 资 领 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基 本 信 息 第 十 四 条 经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可 以 申 请 开 立 证 券 相 关 账 户 第 四 章 人 员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送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及 变 更 信 息 第 十 六 条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专 业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认 定 为 具 有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 一 ) 通 过 基 金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 ( 二 ) 最 近 三 年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业 务 ; ( 三 ) 基 金 业 协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七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诚 实 守 信, 最 近 三 年 没 有 重 大 失 信 记 录, 未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前 款 所 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委 派 代 表 ) 合 规 风 控 负 责 人 以 及 实 际 履 行 上 述 职 务 的 其 他 人 员 第 十 八 条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定 期 参 加 基 金 业 协 会 或 其 认 可 机 构 组 织 的 执 业 培 训 第 五 章 信 息 报 送 第 十 九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基 金 规 模 单 位 净 值 投 资 者 数 量 等 第 二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等 非 证 券 类 私 募 基 金 的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认 缴 规 模 实 缴 规 模 投 资 者 数 量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等 50

53 第 二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每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基 金 等 基 本 信 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每 年 度 四 月 底 之 前,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填 报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受 托 管 理 享 受 国 家 财 税 政 策 扶 持 的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报 送 所 受 托 管 理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微 企 业 情 况 及 社 会 经 济 贡 献 情 况 等 报 告 第 二 十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生 以 下 重 大 事 项 的,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 ( 一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生 变 更 ; (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发 生 变 更 ; ( 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立 或 者 合 并 ; ( 四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 五 )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 六 ) 可 能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运 行 期 间, 发 生 以 下 重 大 事 项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 ( 一 ) 基 金 合 同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二 ) 投 资 者 数 量 超 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三 ) 基 金 发 生 清 盘 或 清 算 ; ( 四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 ( 五 ) 对 基 金 持 续 运 行 投 资 者 利 益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件 第 二 十 四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每 季 度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业 人 员 及 私 募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51

54 第 六 章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类 型 设 立 相 关 专 业 委 员 会, 实 施 差 别 化 的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实 施 非 现 场 检 查 和 现 场 检 查,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配 合 检 查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建 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诚 信 档 案, 跟 踪 记 录 其 诚 信 信 息 第 二 十 八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接 受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的 投 诉, 可 以 对 投 诉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并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对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纠 纷 进 行 调 解,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视 情 节 轻 重 可 以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警 告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暂 停 受 理 基 金 备 案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等 措 施,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采 取 警 告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取 消 从 业 资 格 等 措 施,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情 节 严 重 的, 移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理 : ( 一 ) 违 反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 ( 二 )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基 金 备 案 及 其 他 信 息 报 送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和 信 息,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 ( 三 )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填 报 业 务 数 据 或 者 进 行 信 息 更 新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责 令 改 正 ; 一 年 累 计 两 次 以 上 未 按 时 填 报 业 务 数 据 进 行 信 息 更 新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对 主 要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警 告 措 施, 情 节 严 重 的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52

55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2 月 7 日 起 施 行, 由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53

56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规 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活 动,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自 律 规 则,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和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 规 定 的 具 有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同 一 私 募 基 金 存 在 多 个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时, 应 在 相 关 协 议 中 约 定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和 责 任 义 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代 为 披 露 信 息 的, 不 得 免 除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法 定 应 承 担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第 三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 以 下 统 称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第 四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第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通 过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指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备 份 平 台 报 送 信 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往 业 绩 以 及 私 募 基 金 运 行 情 况 将 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备 份 平 台 报 送 的 数 据 为 准 54

57 第 六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指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备 份 平 台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第 七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投 资 者 及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对 所 获 取 的 私 募 基 金 非 公 开 披 露 的 全 部 信 息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隐 私 等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对 外 披 露 第 八 条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依 据 本 办 法 对 私 募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活 动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九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的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合 同 ; (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宣 传 推 介 文 件 ; ( 三 ) 基 金 销 售 协 议 中 的 主 要 权 利 义 务 条 款 ( 如 有 ); (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情 况 ; ( 五 ) 基 金 的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 ( 六 )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分 配 情 况 ; ( 七 )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和 业 绩 报 酬 安 排 ; ( 八 )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 ( 九 ) 涉 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影 响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其 他 重 大 信 息 第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进 行 托 管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私 募 基 金 55

58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的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确 认 第 十 一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不 得 存 在 以 下 行 为 : ( 一 ) 公 开 披 露 或 者 变 相 公 开 披 露 ; ( 二 )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 三 ) 对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 四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五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 六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 七 ) 采 用 不 具 有 可 比 性 公 平 性 准 确 性 权 威 性 的 数 据 来 源 和 方 法 进 行 业 绩 比 较, 任 意 使 用 业 绩 最 佳 规 模 最 大 等 相 关 措 辞 ;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十 二 条 向 境 内 投 资 者 募 集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应 当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应 当 尽 量 采 用 简 明 易 懂 的 语 言 进 行 表 述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时,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第 三 章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的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如 招 募 说 明 书 ) 内 容 应 当 如 实 披 露 基 金 产 品 的 基 本 信 息, 与 基 金 合 同 保 持 一 致 如 有 不 一 致, 应 当 向 投 资 者 特 别 说 明 第 十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应 当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 如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如 下 信 息 : 56

59 ( 一 ) 基 金 的 基 本 信 息 :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架 构 ( 是 否 为 母 子 基 金 是 否 有 平 行 基 金 )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注 册 地 ( 如 有 ) 基 金 募 集 规 模 最 低 认 缴 出 资 额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封 闭 式 开 放 式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限 基 金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有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 主 要 经 营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组 织 形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登 记 备 案 情 况 ; ( 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信 息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方 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有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等 ; ( 四 )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 应 载 明 基 金 首 轮 交 割 日 以 及 最 后 交 割 日 事 项 ( 如 有 ); ( 五 ) 基 金 估 值 政 策 程 序 和 定 价 模 式 ; (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 出 资 方 式 收 益 分 配 和 亏 损 分 担 方 式 管 理 费 标 准 及 计 提 方 式 基 金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基 金 业 务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提 交 制 度 等 ; ( 七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安 排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诚 信 情 况 说 明 ; ( 九 )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章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五 条 基 金 合 同 中 应 当 明 确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披 露 频 度 披 露 方 式 披 露 责 任 以 及 信 息 披 露 渠 道 等 事 项 第 十 六 条 私 募 基 金 运 行 期 间,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以 及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等 信 息 单 只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规 模 金 额 达 到 5000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当 持 续 在 每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57

60 第 十 七 条 私 募 基 金 运 行 期 间,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4 个 月 以 内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以 下 信 息 : ( 一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 二 ) 基 金 的 财 务 情 况 ; ( 三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和 运 用 杠 杆 情 况 ; ( 四 )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包 括 实 缴 出 资 额 未 缴 出 资 额 以 及 报 告 期 末 所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等 ; ( 五 ) 投 资 收 益 分 配 和 损 失 承 担 情 况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取 得 的 管 理 费 和 业 绩 报 酬, 包 括 计 提 基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支 付 方 式 ; ( 七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第 十 八 条 发 生 以 下 重 大 事 项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时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 ( 一 ) 基 金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组 织 形 式 发 生 变 更 的 ; ( 二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三 )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的 ; ( 四 ) 管 理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委 派 代 表 )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更 的 ; ( 五 ) 触 及 基 金 止 损 线 或 预 警 线 的 ; ( 六 ) 管 理 费 率 托 管 费 率 发 生 变 化 的 ; ( 七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 ( 八 ) 基 金 触 发 巨 额 赎 回 的 ; ( 九 ) 基 金 存 续 期 变 更 或 展 期 的 ; ( 十 ) 基 金 发 生 清 盘 或 清 算 的 ; ( 十 一 ) 发 生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的 ; ( 十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管 人 员 涉 嫌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58

61 正 在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或 自 律 管 理 部 门 调 查 的 ; ( 十 三 ) 涉 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 ( 十 四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五 章 信 息 披 露 的 事 务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并 按 要 求 在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中 上 传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制 度 文 件 第 二 十 条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事 项 : ( 一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披 露 频 度 披 露 方 式 披 露 责 任 以 及 信 息 披 露 渠 道 等 事 项 ; ( 二 )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的 档 案 管 理 ; ( 三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部 门 流 程 渠 道 应 急 预 案 及 责 任 ; ( 四 ) 未 按 规 定 披 露 信 息 的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对 违 反 规 定 人 员 的 处 理 措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清 算 终 止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10 年 第 六 章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定 期 发 布 行 业 信 息 披 露 指 引, 指 导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做 好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对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的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现 场 和 非 现 场 自 律 检 查,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二 十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未 在 基 金 合 同 59

62 约 定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的, 基 金 备 案 过 程 中 由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责 令 改 正 第 二 十 五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六 条 至 第 十 八 条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向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投 诉 或 举 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要 求 其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采 取 谈 话 提 醒 书 面 警 示 要 求 参 加 强 制 培 训 行 业 内 谴 责 加 入 黑 名 单 等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至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要 求 其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采 取 谈 话 提 醒 书 面 警 示 要 求 参 加 强 制 培 训 行 业 内 谴 责 加 入 黑 名 单 等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存 在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七 ) 所 述 行 为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公 开 谴 责 暂 停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撤 销 管 理 人 登 记 或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等 纪 律 处 分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采 取 要 求 参 加 强 制 培 训 行 业 内 谴 责 加 入 黑 名 单 公 开 谴 责 认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暂 停 或 取 消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等 纪 律 处 分,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情 节 严 重 的, 移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一 年 之 内 两 次 被 采 取 谈 话 提 醒 书 面 警 示 要 求 限 期 改 正 等 纪 律 处 分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对 其 采 取 加 入 黑 名 单 公 开 谴 责 等 纪 律 处 分 ; 在 两 年 之 内 两 次 被 采 取 加 入 黑 名 单 公 开 谴 责 等 纪 律 处 分 的, 由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移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60

63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以 上 以 内, 包 括 本 数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关 于 发 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经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其 中,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的 具 体 实 施 安 排, 另 行 通 知 特 此 通 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二 〇 一 六 年 二 月 四 日 61

64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1 号 ( 适 用 于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使 用 说 明 1 本 指 引 适 用 于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本 指 引 作 为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和 格 式 要 求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参 照 本 指 引 对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编 制 披 露 信 息 表 3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报 告 包 括 月 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月 度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4 个 月 内 完 成,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发 布 上 一 年 度 报 告 4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保 证 本 报 告 披 露 的 信 息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5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外, 月 报 季 报 年 报 应 通 过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指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进 行 发 布,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进 行 查 询 62

65 附 表 1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月 报 表 1 基 金 概 况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基 金 编 号 基 金 类 型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截 止 日 2 净 值 月 报 估 值 日 期 份 额 净 值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注 : 1 份 额 净 值, 是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的 净 资 产 价 值, 等 于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减 去 总 负 债 后 的 余 额 再 除 以 基 金 全 部 发 行 的 单 位 份 额 总 数 2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成 立 后 累 计 份 额 分 红 金 额 3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在 某 一 基 金 估 值 时 点 上, 按 照 公 允 价 格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总 市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余 额, 该 余 额 是 基 金 单 位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63

66 附 表 2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季 度 报 表 1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信 息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编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有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策 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有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2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选 填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 选 填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选 填 ) 当 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注 : 净 值 增 长 率 =( 期 末 累 计 净 值 - 期 初 累 计 净 值 )/ 期 初 累 计 净 值 当 季 净 值 增 长 率 =( 本 季 度 末 累 计 净 值 - 上 季 度 末 累 计 净 值 )/ 上 季 度 末 累 计 净 值 64

67 3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至 ( 元 ) 单 位 : 元 本 期 已 实 现 收 益 本 期 利 润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期 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4.1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金 额 单 位 : 元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权 益 投 资 1 其 中 : 普 通 股... 存 托 凭 证 2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3 其 中 :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65

68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其 中 : 远 期 4 期 货 期 权 权 证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6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合 计 4.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金 额 单 位 : 元 序 号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B 农 林 牧 渔 业 采 矿 业 66

69 序 号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制 造 业 电 力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建 筑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金 融 业 房 地 产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教 育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综 合 合 计 67

70 5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 份 报 告 期 期 初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总 申 购 份 额 减 :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总 赎 回 份 额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拆 分 变 动 份 额 ( 份 额 减 少 以 - 填 列 ) 报 告 期 期 末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6 管 理 人 报 告 ( 如 报 告 期 内 高 管 基 金 经 理 及 其 关 联 基 金 经 验 基 金 运 作 遵 规 守 信 情 况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和 业 绩 表 现 对 宏 观 经 济 证 券 市 场 及 其 行 业 走 势 展 望 内 部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基 金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和 运 用 杠 杆 情 况 投 资 收 益 分 配 和 损 失 承 担 情 况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非 标 准 审 计 报 告 所 涉 相 关 事 项 对 本 基 金 持 有 人 数 或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预 警 情 形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等 ) 68

71 附 表 3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年 度 报 表 1 基 金 产 品 概 况 1.1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编 号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1.2 基 金 产 品 说 明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策 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有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69

72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姓 名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传 真 注 册 地 址 办 公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1.4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项 目 名 称 办 公 地 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外 包 机 构 70

73 2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及 利 润 分 配 情 况 2.1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期 间 数 据 和 指 标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本 期 已 实 现 收 益 本 期 利 润 期 末 数 据 和 指 标 2015 年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基 金 份 额 利 润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期 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累 计 期 末 指 标 2015 年 末 2014 年 末 2013 年 末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2.2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选 填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 选 填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选 填 ) 当 年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注 : 净 值 增 长 率 =( 期 末 累 计 净 值 - 期 初 累 计 净 值 )/ 期 初 累 计 净 值 当 年 净 值 增 长 率 =( 本 年 度 末 累 计 净 值 - 上 年 度 末 累 计 净 值 )/ 上 年 度 末 累 计 净 值 71

74 2.3 过 去 三 年 基 金 的 利 润 分 配 情 况 年 度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分 红 数 现 金 形 式 发 放 总 额 再 投 资 形 式 发 放 总 额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合 计 备 注 3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 份 报 告 期 期 初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总 申 购 份 额 减 :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总 赎 回 份 额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拆 分 变 动 份 额 ( 份 额 减 少 以 - 填 列 ) 报 告 期 期 末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4 管 理 人 说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 如 报 告 期 内 高 管 基 金 经 理 及 其 关 联 基 金 经 验 基 金 运 作 遵 规 守 信 情 况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和 业 绩 表 现 对 宏 观 经 济 证 券 市 场 及 其 行 业 走 势 展 望 内 部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基 金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和 运 用 杠 杆 情 况 投 资 收 益 分 配 和 损 失 承 担 情 况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非 标 准 审 计 报 告 所 涉 相 关 事 项 对 本 基 金 持 有 人 数 或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预 警 情 形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等 ) 72

75 5 托 管 人 报 告 5.1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规 守 信 情 况 声 明 托 管 人 对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遵 规 守 信 净 值 计 算 利 润 分 配 等 情 况 的 说 明 见 托 管 人 对 本 年 度 报 告 中 财 务 信 息 等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发 表 意 73

76 6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6.1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资 产 本 期 末 上 年 度 末 资 产 : 银 行 存 款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其 中 : 股 票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贵 金 属 投 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74

77 应 收 申 购 款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其 他 资 产 资 产 总 计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本 期 末 上 年 度 末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应 付 证 券 清 算 款 应 付 赎 回 款 应 付 管 理 人 报 酬 应 付 托 管 费 应 付 销 售 服 务 费 应 付 交 易 费 用 应 交 税 费 应 付 利 息 75

78 应 付 利 润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其 他 负 债 负 债 合 计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6.2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本 期 至 上 年 度 可 比 期 间 至 一 收 入 1. 利 息 收 入 其 中 :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76

79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收 入... 其 他 利 息 收 入 2.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填 列 ) 其 中 : 股 票 投 资 收 益...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贵 金 属 投 资 收 益... 衍 生 工 具 收 益... 股 利 收 益 3.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以 - 填 列 ) 4. 汇 兑 收 益 ( 损 失 以 - 填 列 ) 5. 其 他 收 入 ( 损 失 以 - 填 列 ) 减 : 二 费 用 1. 管 理 人 报 酬 2. 托 管 费 3. 销 售 服 务 费 77

80 4. 外 包 服 务 费 5. 交 易 费 用 6. 利 息 支 出 其 中 :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支 出 7. 其 他 费 用 三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四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6.3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本 期 至 实 收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 基 金 净 值 ) 二 本 期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基 金 净 值 变 动 数 ( 本 期 利 润 ) 三 本 期 基 金 份 额 交 易 产 生 的 基 金 净 值 变 动 数 ( 净 值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78

81 其 中 :1. 基 金 申 购 款 2. 基 金 赎 回 款 四 本 期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利 润 产 生 的 基 金 净 值 变 动 ( 净 值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五 期 末 所 有 者 权 益 ( 基 金 净 值 ) 项 目 上 年 度 可 比 期 间 至 实 收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 基 金 净 值 ) 二 本 期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基 金 净 值 变 动 数 ( 本 期 利 润 ) 三 本 期 基 金 份 额 交 易 产 生 的 基 金 净 值 变 动 数 ( 净 值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其 中 :1. 基 金 申 购 款 2. 基 金 赎 回 款 四 本 期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利 润 产 生 的 基 金 净 值 变 动 ( 净 值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五 期 末 所 有 者 权 益 ( 基 金 净 值 ) 79

82 7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7.1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金 额 单 位 : 元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1 权 益 投 资 其 中 : 普 通 股 存 托 凭 证 2 基 金 投 资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其 中 :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其 中 : 远 期 期 货 期 权 权 证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6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合 计 80

83 7.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金 额 单 位 : 元 序 号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农 林 牧 渔 业 采 矿 业 制 造 业 电 力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建 筑 业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金 融 业 房 地 产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教 育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综 合 合 计 81

84 附 表 4 重 大 事 项 临 时 报 告 序 号 公 告 事 项 1 基 金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组 织 形 式 发 生 变 更 2 投 资 标 的 和 投 资 策 略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3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4 管 理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委 派 代 表 )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更 5 触 及 基 金 止 损 线 或 预 警 线 6 管 理 费 率 托 管 费 率 发 生 变 化 7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8 基 金 触 发 巨 额 赎 回 的 9 基 金 存 续 期 变 更 或 展 期 10 基 金 发 生 清 盘 或 清 算 11 发 生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管 人 员 涉 嫌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正 在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或 自 律 管 理 部 门 调 查 涉 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14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82

85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引 导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促 进 合 法 合 规 诚 信 经 营, 提 高 风 险 防 范 能 力, 推 动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规 范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保 证 各 项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实 现 经 营 目 标,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对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评 价 和 管 理 的 制 度 安 排 组 织 体 系 和 控 制 措 施 第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指 引 的 要 求, 结 合 自 身 的 具 体 情 况,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明 确 内 部 控 制 职 责,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强 化 内 部 控 制 保 障, 持 续 开 展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和 监 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对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经 营 层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承 担 责 任 第 二 章 目 标 和 原 则 第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总 体 目 标 是 : ( 一 ) 保 证 遵 守 私 募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规 则 ( 二 ) 防 范 经 营 风 险,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三 ) 保 障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四 ) 确 保 私 募 基 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83

86 第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覆 盖 包 括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 盖 资 金 募 集 投 资 研 究 投 资 运 作 运 营 保 障 和 信 息 披 露 等 主 要 环 节 ( 二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组 织 结 构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约 ( 三 ) 执 行 有 效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四 ) 独 立 性 原 则 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其 他 财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五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控 制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内 部 控 制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规 模 和 员 工 人 数 等 方 面 相 匹 配, 契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 六 ) 适 时 性 原 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并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经 营 战 略 方 针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同 步 适 时 修 改 或 完 善 第 三 章 基 本 要 求 第 六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与 实 施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要 素 : ( 一 ) 内 部 环 境 :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治 理 结 构 组 织 结 构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和 员 工 道 德 素 质 等, 内 部 环 境 是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二 ) 风 险 评 估 : 及 时 识 别 系 统 分 析 经 营 活 动 中 与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相 关 的 风 险, 合 理 确 定 风 险 应 对 策 略 ( 三 ) 控 制 活 动 :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采 用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将 风 险 控 制 在 可 承 受 范 围 之 内 ( 四 ) 信 息 与 沟 通 : 及 时 准 确 地 收 集 传 递 与 内 部 控 制 相 关 的 信 息, 84

87 确 保 信 息 在 内 部 企 业 与 外 部 之 间 进 行 有 效 沟 通 ( 五 ) 内 部 监 督 : 对 内 部 控 制 建 设 与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周 期 性 监 督 检 查,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或 因 业 务 变 化 导 致 内 控 需 求 有 变 化 的, 应 当 及 时 加 以 改 进 更 新 第 七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的 理 念 和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的 意 识, 培 养 从 业 人 员 的 合 规 与 风 险 意 识, 营 造 合 规 经 营 的 制 度 文 化 环 境, 保 证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恪 尽 职 守 第 八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遵 循 专 业 化 运 营 原 则, 主 营 业 务 清 晰, 不 得 兼 营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无 关 或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其 他 业 务 第 九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健 全 治 理 结 构, 防 范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风 险,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第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结 构 应 当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建 立 必 要 的 防 火 墙 制 度 与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各 部 门 有 合 理 及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第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确 保 工 作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具 备 至 少 2 名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第 十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设 置 负 责 合 规 风 控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合 规 风 控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独 立 地 履 行 对 内 部 控 制 监 督 检 查 评 价 报 告 和 建 议 的 职 能, 对 因 失 职 渎 职 导 致 内 部 控 制 失 效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科 学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和 分 析,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第 十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科 学 严 谨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利 用 部 门 分 设 岗 位 分 设 外 包 托 管 等 方 式 实 现 业 务 流 程 的 控 制 第 十 五 条 授 权 控 制 应 当 贯 穿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募 集 投 资 研 究 85

88 投 资 运 作 运 营 保 障 和 信 息 披 露 等 主 要 环 节 的 始 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授 权 标 准 和 程 序,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募 集 私 募 基 金 的, 应 设 置 有 效 机 制, 切 实 保 障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安 全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合 格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制 度 第 十 七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募 集 的, 应 当 委 托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成 为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 会 员 的 机 构 募 集 私 募 基 金, 并 制 定 募 集 机 构 遴 选 制 度, 切 实 保 障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安 全 ; 确 保 私 募 基 金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以 及 不 变 相 进 行 公 募 第 十 八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的 财 产 分 离 制 度,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之 间 不 同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之 间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和 其 他 财 产 之 间 要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第 十 九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机 制, 防 范 管 理 的 各 私 募 基 金 之 间 的 利 益 输 送 和 利 益 冲 突, 公 平 对 待 管 理 的 各 私 募 基 金,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第 二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投 资 业 务 控 制, 保 证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 制 等 要 求 第 二 十 一 条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私 募 基 金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建 立 健 全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遴 选 制 度, 切 实 保 障 资 金 安 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私 募 基 金 不 进 行 托 管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建 立 保 障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制 度 措 施 和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第 二 十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展 业 务 外 包 应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及 制 度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审 慎 经 营 原 则 制 定 其 业 务 外 包 实 施 规 划, 确 定 与 其 经 营 水 平 相 适 宜 的 外 包 活 动 范 围 86

89 第 二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建 立 健 全 外 包 业 务 控 制, 并 至 少 每 年 开 展 一 次 全 面 的 外 包 业 务 风 险 评 估 在 开 展 业 务 外 包 的 各 个 阶 段, 关 注 外 包 机 构 是 否 存 在 与 外 包 服 务 相 冲 突 的 业 务, 以 及 外 包 机 构 是 否 采 取 有 效 的 隔 离 措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承 担 信 息 技 术 和 会 计 核 算 等 职 能 的,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信 息 系 统 和 会 计 系 统, 保 证 信 息 技 术 和 会 计 核 算 等 的 顺 利 运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保 证 向 投 资 者 监 管 机 构 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及 时 性,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第 二 十 六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保 存 私 募 基 金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及 相 关 资 料, 确 保 信 息 的 完 整 连 续 准 确 和 可 追 溯, 保 存 期 限 自 私 募 基 金 清 算 终 止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10 年 第 二 十 七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监 督 及 评 价, 排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存 在 缺 陷 及 实 施 中 是 否 存 在 问 题, 并 及 时 予 以 改 进, 确 保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第 四 章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及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第 二 十 九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指 引 要 求 制 定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并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填 报 及 上 传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三 十 条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按 照 相 关 自 律 规 则,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人 员 内 部 控 制 业 务 活 动 及 信 息 披 露 等 合 规 情 况 进 行 业 务 检 查, 业 务 检 查 可 87

90 通 过 现 场 或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应 予 以 配 合 第 三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本 指 引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或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导 致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自 律 规 则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主 要 负 责 人 采 取 书 面 警 示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等 措 施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指 引 由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指 引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关 于 发 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的 通 知 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现 正 式 对 外 发 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本 指 引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特 此 通 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二 〇 一 六 年 二 月 一 日 88

91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基 金 ) 的 募 集 行 为, 促 进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保 护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已 成 为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会 员 的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募 集 机 构 )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的 行 为 适 用 本 办 法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的 机 构 可 以 自 行 募 集 其 设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已 成 为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会 员 的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可 以 受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委 托 募 集 私 募 基 金 其 他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不 得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活 动 本 办 法 所 称 募 集 行 为 包 含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权 益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 权 益 ) 认 / 申 购 ( 认 缴 ) 赎 回 ( 退 出 ) 等 活 动 第 三 条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就 其 参 与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业 务 的 环 节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包 括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募 集 服 务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机 构 提 供 支 付 结 算 服 务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监 督 份 额 登 记 等 与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业 务 相 关 服 务 的 机 构 前 述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业 务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包 含 原 89

92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自 律 规 则,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应 当 参 加 后 续 执 业 培 训 第 五 条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对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活 动 实 施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六 条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履 行 说 明 义 务 反 洗 钱 义 务 等 相 关 义 务, 承 担 特 定 对 象 确 定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审 查 私 募 基 金 推 介 及 合 格 投 资 者 确 认 等 相 关 责 任 募 集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侵 占 基 金 财 产 和 客 户 资 金 利 用 私 募 基 金 相 关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进 行 交 易 等 违 法 活 动 第 七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履 行 受 托 人 义 务, 承 担 基 金 合 同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 以 下 统 称 基 金 合 同 ) 的 受 托 责 任 委 托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募 集 私 募 基 金 的, 不 得 因 委 托 募 集 免 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承 担 的 责 任 第 八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募 集 私 募 基 金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协 议, 并 将 协 议 中 关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权 利 义 务 划 分 以 及 其 他 涉 及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部 分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的 附 件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负 责 向 投 资 者 说 明 相 关 内 容 基 金 销 售 协 议 与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附 件 的 关 于 基 金 销 售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基 金 合 同 附 件 为 准 第 九 条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不 得 为 规 避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募 集 以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或 其 收 益 权 为 投 资 标 的 的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将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或 其 收 益 权 进 行 非 法 拆 分 转 让, 变 相 突 破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确 保 投 资 者 已 知 悉 私 募 基 金 转 让 的 条 件 投 资 者 应 当 以 书 面 方 式 承 诺 其 为 自 己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非 法 拆 分 转 让 为 目 的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90

93 第 十 条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对 投 资 者 的 商 业 秘 密 及 个 人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规 则 另 有 规 定 的, 不 得 对 外 披 露 第 十 一 条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以 及 其 他 与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业 务 相 关 的 记 录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清 算 终 止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10 年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机 构 或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开 立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用 于 统 一 归 集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收 益 给 付 赎 回 款 项 以 及 分 配 基 金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等, 确 保 资 金 原 路 返 还 本 办 法 所 称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是 指 由 募 集 机 构 归 集 的, 在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或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之 间 划 转 的 往 来 资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从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划 出, 到 达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或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之 前, 属 于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财 产 第 十 三 条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与 监 督 机 构 签 署 账 户 监 督 协 议, 明 确 对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的 控 制 权 责 任 划 分 及 保 障 资 金 划 转 安 全 的 条 款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账 户 监 督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实 施 有 效 监 督, 承 担 保 障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划 转 安 全 的 连 带 责 任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在 同 一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过 程 中 同 时 作 为 募 集 机 构 与 监 督 机 构 符 合 前 述 情 形 的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完 备 的 防 火 墙 制 度,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本 办 法 所 称 监 督 机 构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成 为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会 员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送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及 其 监 督 机 构 信 息 第 十 四 条 涉 及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开 立 使 用 的 机 构 不 得 91

94 将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归 入 其 自 有 财 产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任 何 形 式 挪 用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支 付 机 构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破 产 或 者 清 算 时,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不 属 于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者 清 算 财 产 第 十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程 序 : ( 一 ) 特 定 对 象 确 定 ; ( 二 )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匹 配 ; ( 三 ) 基 金 风 险 揭 示 ; ( 四 ) 合 格 投 资 者 确 认 ; ( 五 ) 投 资 冷 静 期 ; ( 六 ) 回 访 确 认 第 三 章 特 定 对 象 的 确 定 第 十 六 条 募 集 机 构 仅 可 以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公 开 宣 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品 牌 发 展 战 略 投 资 策 略 管 理 团 队 高 管 信 息 以 及 由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公 示 的 已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的 基 本 信 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前 述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十 七 条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向 特 定 对 象 宣 传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未 经 特 定 对 象 确 定 程 序,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宣 传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第 十 八 条 在 向 投 资 者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之 前,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问 卷 调 查 等 方 式 履 行 特 定 对 象 确 定 程 序, 对 投 资 者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投 资 者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承 诺 其 符 合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投 资 者 的 评 估 结 果 有 效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年 募 集 机 构 逾 期 再 次 向 投 资 者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时, 需 重 新 进 行 投 资 者 风 险 评 估 同 一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者 持 有 期 间 超 过 3 年 的, 无 需 再 次 进 行 投 资 者 风 险 评 估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可 主 动 申 请 对 自 身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92

95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第 十 九 条 募 集 机 构 应 建 立 科 学 有 效 的 投 资 者 问 卷 调 查 评 估 方 法, 确 保 问 卷 结 果 与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相 匹 配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在 投 资 者 自 愿 的 前 提 下 获 取 投 资 者 问 卷 调 查 信 息 问 卷 调 查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 一 ) 投 资 者 基 本 信 息, 其 中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身 份 信 息 年 龄 学 历 职 业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工 商 登 记 中 的 必 备 信 息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 ( 二 ) 财 务 状 况, 其 中 个 人 投 资 者 财 务 状 况 包 括 金 融 资 产 状 况 最 近 三 年 个 人 年 均 收 入 收 入 中 可 用 于 金 融 投 资 的 比 例 等 信 息 ; 机 构 投 资 者 财 务 状 况 包 括 净 资 产 状 况 等 信 息 ; ( 三 ) 投 资 知 识, 包 括 金 融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市 场 和 产 品 情 况 对 私 募 基 金 风 险 的 了 解 程 度 参 加 专 业 培 训 情 况 等 信 息 ; ( 四 ) 投 资 经 验, 包 括 投 资 期 限 实 际 投 资 产 品 类 型 投 资 金 融 产 品 的 数 量 参 与 投 资 的 金 融 市 场 情 况 等 ; ( 五 ) 风 险 偏 好, 包 括 投 资 目 的 风 险 厌 恶 程 度 计 划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出 现 波 动 时 的 焦 虑 状 态 等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问 卷 调 查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 个 人 版 ) 详 见 附 件 一 第 二 十 条 募 集 机 构 通 过 互 联 网 媒 介 在 线 向 投 资 者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之 前, 应 当 设 置 在 线 特 定 对 象 确 定 程 序, 投 资 者 应 承 诺 其 符 合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前 述 在 线 特 定 对 象 确 定 程 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投 资 者 如 实 填 报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及 联 系 方 式 ; ( 二 ) 募 集 机 构 应 通 过 验 证 码 等 有 效 方 式 核 实 用 户 的 注 册 信 息 ; ( 三 ) 投 资 者 阅 读 并 同 意 募 集 机 构 的 网 络 服 务 协 议 ; ( 四 ) 投 资 者 阅 读 并 主 动 确 认 其 自 身 符 合 私 募 办 法 第 三 章 关 于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规 定 ; 93

96 ( 五 ) 投 资 者 在 线 填 报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的 问 卷 调 查 ; ( 六 ) 募 集 机 构 根 据 问 卷 调 查 及 其 评 估 方 法 在 线 确 认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第 四 章 私 募 基 金 推 介 第 二 十 一 条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私 募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级, 建 立 科 学 有 效 的 私 募 基 金 风 险 评 级 标 准 和 方 法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的 风 险 类 型 和 评 级 结 果, 向 投 资 者 推 介 与 其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相 匹 配 的 私 募 基 金 第 二 十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推 介 材 料 应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作 并 使 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私 募 基 金 推 介 材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募 集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使 用 推 介 材 料 向 特 定 对 象 宣 传 推 介 外, 其 他 任 何 机 构 或 个 人 不 得 使 用 更 改 变 相 使 用 私 募 基 金 推 介 材 料 第 二 十 三 条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合 理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揭 示 投 资 风 险, 确 保 推 介 材 料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清 晰 醒 目 私 募 基 金 推 介 材 料 内 容 应 与 基 金 合 同 主 要 内 容 一 致, 不 得 有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如 有 不 一 致 的, 应 当 向 投 资 者 特 别 说 明 私 募 基 金 推 介 材 料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私 募 基 金 的 名 称 和 基 金 类 型 ; (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编 码 基 金 管 理 团 队 等 基 本 信 息 ; ( 三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私 募 基 金 公 示 信 息 ( 含 相 关 诚 信 信 息 ); ( 四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 如 无, 应 以 显 著 字 体 特 别 标 注 ) 其 他 服 务 提 供 商 ( 如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保 管 机 构 等 ), 是 否 聘 用 投 资 顾 问 等 ; 94

97 ( 五 ) 私 募 基 金 的 外 包 情 况 ; ( 六 )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限 制 概 况 ; ( 七 ) 私 募 基 金 收 益 与 风 险 的 匹 配 情 况 ; ( 八 ) 私 募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 ( 九 )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及 其 监 督 机 构 信 息 ; ( 十 ) 投 资 者 承 担 的 主 要 费 用 及 费 率, 投 资 者 的 重 要 权 利 ( 如 认 购 赎 回 转 让 等 限 制 时 间 和 要 求 等 ); ( 十 一 ) 私 募 基 金 承 担 的 主 要 费 用 及 费 率 ; ( 十 二 )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方 式 及 频 率 ; ( 十 三 ) 明 确 指 出 该 文 件 不 得 转 载 或 给 第 三 方 传 阅 ; ( 十 四 ) 私 募 基 金 采 取 合 伙 企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组 织 形 式 的, 应 当 明 确 说 明 入 伙 ( 股 ) 协 议 不 能 替 代 合 伙 协 议 或 公 司 章 程 说 明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或 公 司 法, 合 伙 协 议 公 司 章 程 依 法 应 当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股 东 协 商 一 致,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申 请 设 立 合 伙 企 业 公 司 或 变 更 合 伙 人 股 东 的, 并 应 当 向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履 行 申 请 设 立 及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 十 五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二 十 四 条 募 集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时, 禁 止 有 以 下 行 为 : ( 一 ) 公 开 推 介 或 者 变 相 公 开 推 介 ; ( 二 ) 推 介 材 料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 三 ) 以 任 何 方 式 承 诺 投 资 者 资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以 任 何 方 式 承 诺 投 资 者 最 低 收 益, 包 括 宣 传 预 期 收 益 预 计 收 益 预 测 投 资 业 绩 等 相 关 内 容 ; ( 四 ) 夸 大 或 者 片 面 推 介 基 金, 违 规 使 用 安 全 保 证 承 诺 保 险 避 险 有 保 障 高 收 益 无 风 险 等 可 能 误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风 险 判 断 的 措 辞 ; 95

98 ( 五 ) 使 用 欲 购 从 速 申 购 良 机 等 片 面 强 调 集 中 营 销 时 间 限 制 的 措 辞 ; ( 六 ) 推 介 或 片 面 节 选 少 于 6 个 月 的 过 往 整 体 业 绩 或 过 往 基 金 产 品 业 绩 ; ( 七 ) 登 载 个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 八 ) 采 用 不 具 有 可 比 性 公 平 性 准 确 性 权 威 性 的 数 据 来 源 和 方 法 进 行 业 绩 比 较, 任 意 使 用 业 绩 最 佳 规 模 最 大 等 相 关 措 辞 ; ( 九 ) 恶 意 贬 低 同 行 ; ( 十 ) 允 许 非 本 机 构 雇 佣 的 人 员 进 行 私 募 基 金 推 介 ; ( 十 一 ) 推 介 非 本 机 构 设 立 或 负 责 募 集 的 私 募 基 金 ; ( 十 二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二 十 五 条 募 集 机 构 不 得 通 过 下 列 媒 介 渠 道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 ( 一 ) 公 开 出 版 资 料 ; ( 二 )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的 宣 传 单 布 告 手 册 信 函 传 真 ; ( 三 ) 海 报 户 外 广 告 ; ( 四 ) 电 视 电 影 电 台 及 其 他 音 像 等 公 共 传 播 媒 体 ; ( 五 ) 公 共 门 户 网 站 链 接 广 告 博 客 等 ; ( 六 ) 未 设 置 特 定 对 象 确 定 程 序 的 募 集 机 构 官 方 网 站 微 信 朋 友 圈 等 互 联 网 媒 介 ; ( 七 ) 未 设 置 特 定 对 象 确 定 程 序 的 讲 座 报 告 会 分 析 会 ; ( 八 ) 未 设 置 特 定 对 象 确 定 程 序 的 电 话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通 讯 媒 介 ; ( 九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96

99 第 五 章 合 格 投 资 者 确 认 及 基 金 合 同 签 署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投 资 者 签 署 基 金 合 同 之 前,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向 投 资 者 说 明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说 明 投 资 冷 静 期 回 访 确 认 等 程 序 性 安 排 以 及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权 利, 重 点 揭 示 私 募 基 金 风 险, 并 与 投 资 者 签 署 风 险 揭 示 书 风 险 揭 示 书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私 募 基 金 的 特 殊 风 险,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合 同 指 引 不 一 致 所 涉 风 险 基 金 未 托 管 所 涉 风 险 基 金 委 托 募 集 所 涉 风 险 外 包 事 项 所 涉 风 险 聘 请 投 资 顾 问 所 涉 风 险 未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备 案 的 风 险 等 ; ( 二 ) 私 募 基 金 的 一 般 风 险, 包 括 资 金 损 失 风 险 基 金 运 营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募 集 失 败 风 险 投 资 标 的 的 风 险 税 收 风 险 等 ; ( 三 )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合 同 中 投 资 者 权 益 相 关 重 要 条 款 的 逐 项 确 认, 包 括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费 用 及 税 收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等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风 险 揭 示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详 见 附 件 二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完 成 私 募 基 金 风 险 揭 示 后,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要 求 投 资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产 证 明 文 件 或 收 入 证 明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合 理 审 慎 地 审 查 投 资 者 是 否 符 合 私 募 基 金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依 法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并 确 保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人 数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公 司 法 合 伙 企 业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定 数 量 第 二 十 八 条 根 据 私 募 办 法, 私 募 基 金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指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投 资 于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且 符 合 下 列 相 关 标 准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 ( 一 )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的 机 构 ; ( 二 )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或 者 最 近 三 年 个 人 年 均 收 入 不 低 于 50 万 97

100 元 的 个 人 前 款 所 称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产 品 期 货 权 益 等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方 应 当 在 完 成 合 格 投 资 者 确 认 程 序 后 签 署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约 定 给 投 资 者 设 置 不 少 于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投 资 冷 静 期, 募 集 机 构 在 投 资 冷 静 期 内 不 得 主 动 联 系 投 资 者 ( 一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约 定, 投 资 冷 静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签 署 完 毕 且 投 资 者 交 纳 认 购 基 金 的 款 项 后 起 算 ; ( 二 )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等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冷 静 期 的 约 定 可 以 参 照 前 款 对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相 关 要 求, 也 可 以 自 行 约 定 第 三 十 条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在 投 资 冷 静 期 满 后, 指 令 本 机 构 从 事 基 金 销 售 推 介 业 务 以 外 的 人 员 以 录 音 电 话 电 邮 信 函 等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投 资 回 访 回 访 过 程 不 得 出 现 诱 导 性 陈 述 募 集 机 构 在 投 资 冷 静 期 内 进 行 的 回 访 确 认 无 效 回 访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确 认 受 访 人 是 否 为 投 资 者 本 人 或 机 构 ; ( 二 ) 确 认 投 资 者 是 否 为 自 己 购 买 了 该 基 金 产 品 以 及 投 资 者 是 否 按 照 要 求 亲 笔 签 名 或 盖 章 ; ( 三 ) 确 认 投 资 者 是 否 已 经 阅 读 并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和 风 险 揭 示 的 内 容 ; ( 四 ) 确 认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及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是 否 与 所 投 资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相 匹 配 ; ( 五 ) 确 认 投 资 者 是 否 知 悉 投 资 者 承 担 的 主 要 费 用 及 费 率, 投 资 者 的 重 要 权 利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方 式 及 频 率 ; ( 六 ) 确 认 投 资 者 是 否 知 悉 未 来 可 能 承 担 投 资 损 失 ; 98

101 ( 七 ) 确 认 投 资 者 是 否 知 悉 投 资 冷 静 期 的 起 算 时 间 期 间 以 及 享 有 的 权 利 ; ( 八 ) 确 认 投 资 者 是 否 知 悉 纠 纷 解 决 安 排 第 三 十 一 条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约 定,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机 构 回 访 确 认 成 功 前 有 权 解 除 基 金 合 同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时,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退 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认 购 款 项 未 经 回 访 确 认 成 功, 投 资 者 交 纳 的 认 购 基 金 款 项 不 得 由 募 集 账 户 划 转 到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或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投 资 运 作 投 资 者 交 纳 的 认 购 基 金 款 项 第 三 十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属 于 以 下 情 形 的, 可 以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至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至 第 三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 ( 一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基 金, 慈 善 基 金 等 社 会 公 益 基 金 ; ( 二 ) 依 法 设 立 并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 ( 三 ) 受 国 务 院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监 管 的 金 融 产 品 ; ( 四 ) 投 资 于 所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 ( 五 )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为 专 业 投 资 机 构 的, 可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第 六 章 自 律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自 律 规 则, 对 会 员 及 登 记 机 构 的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合 规 性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现 场 和 非 现 场 自 律 检 查, 会 员 及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三 十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未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募 集 私 募 基 金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不 予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业 务 99

102 第 三 十 五 条 募 集 机 构 在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业 务 过 程 中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至 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七 条 至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至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募 集 机 构 采 取 要 求 限 期 改 正 行 业 内 谴 责 加 入 黑 名 单 公 开 谴 责 暂 停 受 理 或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撤 销 管 理 人 登 记 等 纪 律 处 分 ; 对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采 取 要 求 参 加 强 制 培 训 行 业 内 谴 责 加 入 黑 名 单 公 开 谴 责 认 定 为 不 适 当 人 选 暂 停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取 消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等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十 六 条 募 集 机 构 在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业 务 过 程 中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至 第 三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募 集 机 构 采 取 暂 停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业 务 不 予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业 务 等 措 施 第 三 十 七 条 募 集 机 构 在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业 务 过 程 中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募 集 机 构 采 取 加 入 黑 名 单 公 开 谴 责 撤 销 管 理 人 登 记 等 纪 律 处 分 ; 对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采 取 行 业 内 谴 责 加 入 黑 名 单 公 开 谴 责 取 消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等 纪 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移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募 集 机 构 在 一 年 之 内 两 次 被 采 取 谈 话 提 醒 书 面 警 示 要 求 限 期 改 正 等 纪 律 处 分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对 其 采 取 加 入 黑 名 单 公 开 谴 责 等 纪 律 处 分 ; 在 两 年 之 内 两 次 被 采 取 加 入 黑 名 单 公 开 谴 责 等 纪 律 处 分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采 取 撤 销 管 理 人 登 记 等 纪 律 处 分, 并 移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的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就 其 参 与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业 务 的 环 节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采 取 相 关 自 律 措 施 第 四 十 条 投 资 者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向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投 诉 或 举 报 募 集 机 构 100

103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违 规 募 集 行 为 第 四 十 一 条 募 集 机 构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因 募 集 过 程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采 取 相 关 纪 律 处 分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第 四 十 二 条 募 集 机 构 基 金 业 务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涉 嫌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移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 起 实 施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关 于 发 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研 究 制 订 了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并 经 协 会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 起 施 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鼓 励 募 集 机 构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实 施 回 访 制 度, 正 式 实 施 时 间 在 评 估 相 关 实 施 效 果 后 另 行 通 知 特 此 通 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101

104 附 件 1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者 风 险 问 卷 调 查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 个 人 版 ) [ 格 式 示 例 如 下, 问 卷 调 查 须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投 资 者 姓 名 : 填 写 日 期 : 风 险 提 示 :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需 承 担 各 类 风 险, 本 金 可 能 遭 受 损 失 同 时,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还 要 考 虑 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类 投 资 风 险 您 在 基 金 认 购 过 程 中 应 当 注 意 核 对 自 己 的 风 险 识 别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选 择 与 自 己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匹 配 的 私 募 基 金 以 下 一 系 列 问 题 可 在 您 选 择 合 适 的 私 募 基 金 前, 协 助 评 估 您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财 方 式 及 投 资 目 标 请 签 字 承 诺 您 是 为 自 己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请 签 字 确 认 您 符 合 以 下 何 种 合 格 投 资 者 财 务 条 件 : 符 合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产 品 期 货 权 益 等 ) 符 合 最 近 三 年 个 人 年 均 收 入 不 低 于 50 万 元 问 卷 调 查 应 至 少 涵 盖 以 下 几 方 面 : 一 基 本 信 息, 包 含 身 份 信 息 联 系 方 式 年 龄 ( 了 解 客 户 对 收 入 的 需 102

105 要 和 投 资 期 限 ) 学 历 ( 了 解 客 户 的 专 业 背 景 ) 职 业 ( 了 解 客 户 的 职 业 背 景 ) 等 样 题 : 1 您 的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2 您 的 年 龄 介 于 A 岁 B 岁 C 岁 D 高 于 65 岁 3 你 的 学 历 A 高 中 及 以 下 B 中 专 或 大 专 C 本 科 D 硕 士 及 以 上 4 您 的 职 业 为 A 无 固 定 职 业 B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C 一 般 企 事 业 单 位 员 工 D 金 融 行 业 一 般 从 业 人 员 二 财 务 状 况 ( 了 解 金 融 资 产 状 况 最 近 三 年 个 人 年 均 收 入 收 入 中 可 用 于 金 融 投 资 的 比 例 等 信 息 ) 样 题 : 1 您 的 家 庭 可 支 配 年 收 入 为 ( 折 合 人 民 币 )? A 50 万 元 以 下 103

106 B 万 元 C 万 元 D 万 元 E 1000 万 元 以 上 2 在 您 每 年 的 家 庭 可 支 配 收 入 中, 可 用 于 金 融 投 资 ( 储 蓄 存 款 除 外 ) 的 比 例 为? A 小 于 10% B 10% 至 25% C 25% 至 50% D 大 于 50% 三 投 资 知 识 ( 了 解 客 户 对 于 金 融 投 资 知 识 的 掌 握, 如 由 专 业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金 融 知 识 的 培 训 及 相 关 测 评, 通 过 测 评 的 可 认 为 客 户 为 该 类 投 资 的 专 业 投 资 者 ) 及 投 资 经 验 ( 了 解 客 户 对 于 各 类 投 资 的 参 与 情 况, 如 客 户 曾 投 资 经 历 10 年 以 上, 或 投 资 过 期 权 私 募 基 金 等 高 风 险 产 品, 同 时 了 解 客 户 的 风 险 偏 好 ) 样 题 : 1 您 的 投 资 知 识 可 描 述 为 : A. 有 限 : 基 本 没 有 金 融 产 品 方 面 的 知 识 B. 一 般 : 对 金 融 产 品 及 其 相 关 风 险 具 有 基 本 的 知 识 和 理 解 C. 丰 富 : 对 金 融 产 品 及 其 相 关 风 险 具 有 丰 富 的 知 识 和 理 解 2 您 的 投 资 经 验 可 描 述 为 : A 除 银 行 储 蓄 外, 基 本 没 有 其 他 投 资 经 验 B 购 买 过 债 券 保 险 等 理 财 产 品 C 参 与 过 股 票 基 金 等 产 品 的 交 易 D 参 与 过 权 证 期 货 期 权 等 产 品 的 交 易 104

107 3 您 有 多 少 年 投 资 基 金 股 票 信 托 私 募 证 券 或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等 风 险 投 资 品 的 经 验? A 没 有 经 验 B 少 于 2 年 C 2 至 5 年 D 5 至 10 年 E 10 年 以 上 四 投 资 目 标 ( 了 解 客 户 的 投 资 需 求 及 对 投 资 收 益 成 长 性 的 要 求 ) 样 题 : 1 您 计 划 的 投 资 期 限 是 多 久? A 1 年 以 下 B 1 至 3 年 C 3 至 5 年 D 5 年 以 上 2 您 的 投 资 目 的 是? A 资 产 保 值 B 资 产 稳 健 增 长 C 资 产 迅 速 增 长 五 风 险 偏 好 ( 了 解 客 户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包 括 年 龄 财 务 状 况 投 资 知 识 投 资 经 验 愿 意 接 受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目 标 等 及 风 险 偏 好 ) 样 题 : 1 以 下 哪 项 描 述 最 符 合 您 的 投 资 态 度? A 厌 恶 风 险, 不 希 望 本 金 损 失, 希 望 获 得 稳 定 回 报 B 保 守 投 资, 不 希 望 本 金 损 失, 愿 意 承 担 一 定 幅 度 的 收 益 波 动 105

108 C 寻 求 资 金 的 较 高 收 益 和 成 长 性, 愿 意 为 此 承 担 有 限 本 金 损 失 D 希 望 赚 取 高 回 报, 愿 意 为 此 承 担 较 大 本 金 损 失 2 假 设 有 两 种 投 资 : 投 资 A 预 期 获 得 10% 的 收 益, 可 能 承 担 的 损 失 非 常 小 ; 投 资 B 预 期 获 得 30% 的 收 益, 但 可 能 承 担 较 大 亏 损 您 会 怎 么 支 配 您 的 投 资 : A 全 部 投 资 于 收 益 较 小 且 风 险 较 小 的 A B 同 时 投 资 于 A 和 B, 但 大 部 分 资 金 投 资 于 收 益 较 小 且 风 险 较 小 的 A C 同 时 投 资 于 A 和 B, 但 大 部 分 资 金 投 资 于 收 益 较 大 且 风 险 较 大 的 B D 全 部 投 资 于 收 益 较 大 且 风 险 较 大 的 B 3. 您 认 为 自 己 能 承 受 的 最 大 投 资 损 失 是 多 少? A. 10% 以 内 B. 10%-30% C. 30%-50% D. 超 过 50% [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能 力 分 为 保 守 型 稳 健 型, 平 衡 型, 成 长 型 进 取 型 等 五 大 类, 对 应 分 值 表 由 机 构 自 行 制 定 ] 投 资 者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确 认 书 :( 募 集 机 构 填 写 ) 以 上 问 题 的 总 分 为 100 分, 根 据 您 所 选 择 的 问 题 答 案, 您 对 投 资 风 险 的 整 体 承 受 程 度 及 您 的 风 险 偏 好 总 得 分 为 : 分 根 据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评 分 表 的 评 价, 您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为 :xx( 机 构 根 据 评 级 方 式 自 己 填 写 ), 适 合 您 的 基 金 产 品 评 级 为 xx( 机 构 根 据 评 级 方 式 自 己 填 写 ) 声 明 : 本 人 已 如 实 填 写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风 险 问 卷 调 查 ( 个 人 版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 并 了 解 了 自 己 的 风 险 承 受 类 型 和 适 合 购 买 的 产 品 类 型. 106

109 投 资 者 签 字 : 日 期 : 经 办 员 签 字 : 日 期 : 募 集 机 构 ( 盖 章 ): 日 期 : 107

110 附 件 2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风 险 揭 示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 格 式 示 例 如 下, 风 险 揭 示 书 须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尊 敬 的 投 资 者 : 投 资 有 风 险 当 您 / 贵 机 构 认 购 或 申 购 私 募 基 金 时, 可 能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但 同 时 也 面 临 着 投 资 风 险 您 / 贵 机 构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之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风 险 揭 示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 以 下 统 称 基 金 合 同 ), 充 分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认 真 考 虑 基 金 存 在 的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并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管 理 人 [ 具 体 机 构 名 称 ] 及 投 资 者 分 别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风 险 揭 示 及 声 明 :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 一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在 募 集 资 金 前 已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取 得 管 理 人 登 记 编 码 (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投 资 者 声 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 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在 投 资 者 签 署 基 金 合 同 前 已 ( 或 已 委 托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向 投 资 者 揭 示 了 相 关 风 险 ; 已 经 了 解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偏 好 风 险 认 知 能 力 和 承 受 能 力 ; 已 向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说 明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说 108

111 明 投 资 冷 静 期 回 访 确 认 的 制 度 安 排 以 及 投 资 者 的 权 利 ( 四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按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不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二 风 险 揭 示 ( 一 ) 特 殊 风 险 揭 示 [ 具 体 风 险 应 由 管 理 人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的 特 殊 性 阐 明 ] 若 存 在 以 下 事 项, 应 特 别 揭 示 风 险 : 1 基 金 合 同 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合 同 指 引 不 一 致 所 涉 风 险 ; 2 私 募 基 金 未 托 管 所 涉 风 险 ; 3 私 募 基 金 委 托 募 集 所 涉 风 险 4 私 募 基 金 外 包 事 项 所 涉 风 险 ; 5 私 募 基 金 聘 请 投 资 顾 问 所 涉 风 险 ; 6 私 募 基 金 未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所 涉 风 险 ( 二 ) 一 般 风 险 揭 示 1 资 金 损 失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认 购 资 金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也 不 保 证 一 定 盈 利 及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属 于 [ 相 应 评 级 水 平 ] 风 险 投 资 品 种, 适 合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承 受 能 力 [ 相 应 评 级 水 平 ]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2 基 金 运 营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由 基 金 财 产 及 投 资 者 承 担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知 晓 投 资 运 营 的 相 关 风 险,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资 者 自 担 109

112 3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预 计 存 续 期 限 为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 ] 起 至 [ 存 续 期 限 ]( 包 括 延 长 期 ( 如 有 )) 结 束 并 清 算 完 毕 为 止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资 金 不 能 退 出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根 据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提 前 结 束 或 延 期 结 束, 投 资 者 可 能 因 此 面 临 委 托 资 金 不 能 按 期 退 出 等 风 险 4 募 集 失 败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成 立 需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可 能 存 在 不 能 满 足 成 立 条 件 从 而 无 法 成 立 的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 ( 一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 二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确 认 基 金 无 法 成 立 ) 后 三 十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交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5 投 资 标 的 风 险 ( 适 用 于 股 权 类 )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值 取 决 于 投 资 对 象 的 经 营 状 况, 原 股 东 对 所 投 资 企 业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相 关 市 场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财 政 税 收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经 济 周 期 的 变 化 以 及 区 域 市 场 竞 争 格 局 的 变 化 等 都 可 能 影 响 所 投 资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进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值 6 税 收 风 险 契 约 性 基 金 所 适 用 的 税 收 征 管 法 律 法 规 可 能 会 由 于 国 家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调 整 而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收 益 也 可 能 因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调 整 而 受 到 影 响 7 其 他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法 律 与 政 策 风 险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110

113 三 投 资 者 声 明 作 为 该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本 人 / 机 构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谨 慎 评 估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愿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该 私 募 基 金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本 人 / 机 构 做 出 以 下 陈 述 和 声 明, 并 确 认 (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在 每 段 段 尾 内 签 名,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本 页 尾 页 盖 章, 加 盖 骑 缝 章 )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和 正 确 : 1 本 人 / 机 构 已 仔 细 阅 读 私 募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和 其 他 文 件, 充 分 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本 私 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愿 意 承 担 由 上 述 风 险 引 致 的 全 部 后 果 2 本 人 / 机 构 知 晓,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相 关 机 构 不 应 当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状 况 作 出 任 何 承 诺 或 担 保 3 本 人 / 机 构 已 通 过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官 方 网 站 ( 查 询 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并 将 于 本 私 募 基 金 完 成 备 案 后 查 实 其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的 相 关 信 息 与 打 款 账 户 信 息 的 一 致 性 4 在 购 买 本 私 募 基 金 前, 本 人 / 机 构 已 符 合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并 已 按 照 募 集 机 构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5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的 所 有 内 容,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的 法 律 责 任 6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第 章 第 节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所 有 内 容,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的 法 律 责 任 7 本 人 / 机 构 知 晓, 投 资 冷 静 期 及 回 访 确 认 的 制 度 安 排 以 及 在 此 期 间 的 权 利 8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第 章 第 节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所 有 内 容,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的 法 律 责 任 111

114 9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第 章 第 节 私 募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10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第 章 第 节 争 议 的 处 理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11 本 人 / 机 构 知 晓,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12 本 人 / 机 构 承 诺 本 次 投 资 行 为 是 为 本 人 / 机 构 购 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13 本 人 / 机 构 承 诺 不 以 非 法 拆 分 转 让 为 目 的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不 会 突 破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将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或 其 收 益 权 进 行 非 法 拆 分 转 让 基 金 投 资 者 ( 自 然 人 签 字 或 机 构 盖 章 ): 日 期 : 经 办 员 ( 签 字 ): 日 期 : 募 集 机 构 ( 盖 章 ): 日 期 : 112

115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1 号 ( 契 约 型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办 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契 约 形 式 募 集 设 立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指 引 制 定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契 约 形 式 募 集 设 立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和 其 他 类 型 投 资 基 金 应 当 参 考 本 指 引 制 定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第 三 条 基 金 合 同 的 名 称 中 须 标 识 私 募 基 金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字 样 第 四 条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当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公 平 原 则 订 立 基 金 合 同,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第 五 条 基 金 合 同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内 容 或 误 导 性 陈 述 第 六 条 私 募 基 金 进 行 托 管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投 资 者 三 方 应 当 根 据 本 指 引 要 求 共 同 签 订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不 托 管 的, 应 当 根 据 本 指 引 要 求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保 障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制 度 措 施 保 管 机 制 和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第 七 条 对 于 本 指 引 有 明 确 要 求 的, 基 金 合 同 中 应 当 载 明 本 指 引 规 定 的 相 关 内 容 在 不 违 反 基 金 法 私 募 办 法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约 定 本 指 引 规 定 内 容 之 外 的 事 项 本 指 引 某 些 具 体 要 求 对 当 事 人 确 不 适 用 的, 当 事 人 可 对 相 应 内 容 做 出 合 理 调 整 113

116 和 变 动, 但 管 理 人 应 在 风 险 揭 示 书 中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特 别 揭 示, 并 在 基 金 合 同 报 送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时 出 具 书 面 说 明 第 二 章 基 金 合 同 正 文 第 一 节 前 言 第 八 条 基 金 合 同 应 订 明 订 立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依 据 和 原 则 第 二 节 释 义 明 第 九 条 应 对 基 金 合 同 中 具 有 特 定 法 律 含 义 的 词 汇 作 出 明 确 的 解 释 和 说 第 三 节 声 明 与 承 诺 第 十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声 明 与 承 诺, 并 用 加 粗 字 体 在 合 同 中 列 明,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在 募 集 资 金 前 已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列 明 管 理 人 登 记 编 码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投 资 者 进 一 步 声 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已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揭 示 了 相 关 风 险 ; 已 经 了 解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偏 好 风 险 认 知 能 力 和 承 受 能 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按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不 对 基 金 活 动 的 盈 利 性 和 最 低 收 益 作 出 承 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诺 按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并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声 明 其 为 符 合 私 募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保 证 114

117 财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已 充 分 理 解 本 合 同 条 款, 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了 解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承 诺 其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偏 好 投 资 限 制 财 产 收 入 情 况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基 本 情 况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合 法, 不 存 在 任 何 重 大 遗 漏 或 误 导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如 发 生 任 何 实 质 性 变 更,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募 集 机 构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知 晓,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相 关 机 构 不 应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状 况 做 出 任 何 承 诺 或 担 保 第 四 节 私 募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1) 私 募 基 金 的 名 称 ; (2) 私 募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具 体 载 明 封 闭 式 开 放 式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 (3) 私 募 基 金 的 计 划 募 集 总 额 ( 如 有 ); (4)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范 围 ; (5) 私 募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限 ; (6)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募 集 面 值 ; (7) 私 募 基 金 的 结 构 化 安 排 ( 如 有 ); (8) 私 募 基 金 的 托 管 事 项 ( 如 有 ); (9) 私 募 基 金 的 外 包 事 项, 订 明 外 包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的 外 包 业 务 登 记 编 码 ( 如 有 ); (10) 其 他 需 要 订 明 的 内 容 第 五 节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第 十 二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机 构 募 集 对 象 募 集 方 式 募 集 期 限 ; 115

118 (2) 私 募 基 金 的 认 购 事 项, 包 括 私 募 基 金 合 格 投 资 者 人 数 上 限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初 始 认 购 资 金 的 管 理 及 利 息 处 理 方 式 等 ; (3)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金 额 付 款 期 限 等 ; (4)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投 资 冷 静 期 回 访 确 认 等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客 户 的 资 金 存 放 于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订 明 账 户 开 户 行 账 户 名 称 账 户 号 码 监 督 机 构 等 第 六 节 私 募 基 金 的 成 立 与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成 立 的 有 关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签 署 的 方 式 ; (2) 私 募 基 金 成 立 的 条 件 ; (3)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第 十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合 同 中 应 约 定 私 募 基 金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完 成 备 案 后 方 可 进 行 投 资 运 作 第 七 节 私 募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让 第 十 六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和 赎 回 私 募 基 金 的 有 关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方 式 价 格 程 序 确 认 及 办 理 机 构 等 ;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限 制 投 资 者 在 私 募 基 金 存 续 期 开 放 日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的, 首 次 购 买 金 额 应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不 含 认 / 申 购 费 ) 且 116

119 符 合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已 持 有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在 资 产 存 续 期 开 放 日 追 加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除 外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高 于 100 万 元 时, 可 以 选 择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后 持 有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得 低 于 100 万 元, 投 资 者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100 万 元 的, 必 须 选 择 一 次 性 赎 回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没 有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持 有 份 额 的,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份 额 做 全 部 赎 回 处 理 私 募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列 明 的 投 资 者 可 不 适 用 本 项 (4)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 (5)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6)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 (7)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第 十 七 条 基 金 合 同 中 可 以 约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之 间,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向 其 他 合 格 投 资 者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的 方 式 程 序 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相 关 职 责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须 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要 求 进 行 份 额 登 记 转 让 期 间 及 转 让 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数 量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法 定 人 数 第 八 节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第 十 八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姓 名 / 名 称 住 所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等 信 息 投 资 者 基 本 情 况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签 署 页 列 示 第 十 九 条 说 明 私 募 基 金 应 当 设 定 为 均 等 份 额 除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每 份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条 根 据 私 募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独 立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二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获 得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费 用 及 117

120 业 绩 报 酬 ( 如 有 ); ( 三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四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制 止 ; ( 五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护 投 资 者 权 益,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范 围 内,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规 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总 规 模 单 个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申 购 金 额 每 次 申 购 金 额 及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总 金 额 限 制 等 ) 进 行 调 整 ; ( 六 ) 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私 募 基 金 与 其 他 第 三 方 签 署 基 金 投 资 相 关 协 议 文 件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根 据 私 募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履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二 )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履 行 受 托 人 义 务,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三 ) 制 作 调 查 问 卷, 对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 ( 四 ) 制 作 风 险 揭 示 书, 向 投 资 者 充 分 揭 示 相 关 风 险 ; ( 五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能 力 的 人 员 进 行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六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与 其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分 别 投 资 ; ( 七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本 人 或 者 投 资 者 以 外 的 人 牟 118

121 取 利 益,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 ( 八 ) 自 行 担 任 或 者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委 托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时, 对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 九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接 受 投 资 者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十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托 管 人 提 供 非 证 券 类 资 产 凭 证 或 股 权 证 明 ( 包 括 股 东 名 册 和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权 利 证 明 文 件 ) 等 重 要 文 件 ( 如 有 ); ( 十 一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私 募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十 二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并 向 投 资 者 报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三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信 息 披 露, 揭 示 私 募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情 况, 包 括 编 制 和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 十 四 ) 确 定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交 易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法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 十 五 )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计 划 或 意 向 等,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十 六 ) 保 存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活 动 的 全 部 会 计 资 料, 并 妥 善 保 存 有 关 的 合 同 交 易 记 录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自 私 募 基 金 清 算 终 止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10 年 ; ( 十 七 ) 公 平 对 待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财 产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十 八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私 募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收 益 ; ( 十 九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19

122 ( 二 十 ) 建 立 并 保 存 投 资 者 名 册 ; ( 二 十 一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并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第 二 十 二 条 存 在 两 个 以 上 ( 含 两 个 ) 管 理 人 共 同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的, 所 有 管 理 人 对 投 资 者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责 任 划 分 由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约 定, 合 同 未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清 的, 各 管 理 人 按 过 错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用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投 资 顾 问 的, 应 当 通 过 投 资 顾 问 协 议 明 确 约 定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因 委 托 而 免 去 其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投 资 顾 问 的 条 件 和 遴 选 程 序,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基 金 合 同 中 已 订 明 投 资 顾 问 的, 应 列 明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投 资 顾 问 对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影 响 的 情 况 私 募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请 聘 用 更 换 投 资 顾 问 或 调 整 投 资 顾 问 报 酬 的, 应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同 意 第 二 十 四 条 根 据 私 募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获 得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费 用 ; ( 二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监 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对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 三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依 法 保 管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第 二 十 五 条 根 据 私 募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120

123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三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四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外, 不 得 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五 ) 按 规 定 开 立 和 注 销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可 以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本 项 义 务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不 托 管 的,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本 项 义 务 ); ( 六 ) 复 核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七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八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复 核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私 募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并 定 期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 九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的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 十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妥 善 保 存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合 同 协 议 凭 证 等 文 件 资 料 ; ( 十 一 ) 公 平 对 待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财 产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十 二 )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外,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本 基 金 的 有 关 信 息 ; ( 十 三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保 存 期 限, 保 存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活 动 的 全 部 会 计 资 料, 并 妥 善 保 存 有 关 的 合 同 交 易 记 录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十 四 ) 监 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121

124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 十 五 ) 按 照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第 二 十 六 条 根 据 私 募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明 投 资 者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取 得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二 ) 取 得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三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 四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参 加 或 申 请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行 使 相 关 职 权 ; ( 五 ) 监 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投 资 管 理 及 托 管 义 务 的 情 况 ; ( 六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获 得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 ( 七 )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导 致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权 得 到 赔 偿 第 二 十 七 条 根 据 私 募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明 投 资 者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投 资 资 金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 ( 二 ) 接 受 合 格 投 资 者 确 认 程 序, 如 实 填 写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如 实 承 诺 资 产 或 者 收 入 情 况,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承 诺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 ( 三 ) 以 合 伙 企 业 契 约 等 非 法 人 形 式 汇 集 多 数 投 资 者 资 金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投 资 于 私 募 基 金 的, 应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充 分 披 露 上 述 情 况 及 最 终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但 符 合 私 募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除 外 ; ( 四 ) 认 真 阅 读 并 签 署 风 险 揭 示 书 ; ( 五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缴 纳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承 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122

125 ( 六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基 金 的 投 资 损 失 ; ( 七 )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机 构 提 供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信 息 资 料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配 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募 集 机 构 的 尽 职 调 查 与 反 洗 钱 工 作 ; ( 八 )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计 划 或 意 向 等 ; ( 九 )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干 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 ( 十 )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投 资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第 九 节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及 日 常 机 构 第 二 十 八 条 列 明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情 形, 并 订 明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情 形 : ( 一 ) 决 定 延 长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 ( 二 ) 决 定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或 者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三 ) 决 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 四 ) 决 定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五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针 对 前 款 所 列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致 表 示 同 意 的, 可 以 不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直 接 作 出 决 议, 并 由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决 议 文 件 上 签 名 盖 章 第 二 十 九 条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二 ) 提 请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 三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活 动 ; 123

126 ( 四 ) 提 请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五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三 十 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应 当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的 人 员 构 成 和 更 换 程 序 应 由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根 据 基 金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及 / 或 日 常 机 构 的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 二 )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 ( 三 )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也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等 方 式 召 开 ); ( 四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 五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表 决 方 式 程 序 ; ( 六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三 十 二 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及 其 日 常 机 构 不 得 直 接 参 与 或 者 干 涉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第 十 节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第 三 十 三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各 项 事 宜 说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可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应 当 与 有 关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并 订 明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名 称 外 包 业 务 登 记 编 码 代 为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权 限 和 职 责 等 第 三 十 四 条 订 明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同 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份 额 登 记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数 据 的 备 份 124

127 第 十 一 节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第 三 十 五 条 说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投 资 目 标 ; ( 二 ) 投 资 范 围 ; ( 三 ) 投 资 策 略 ; ( 四 ) 投 资 限 制, 订 明 按 照 私 募 办 法 自 律 规 则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禁 止 或 限 制 的 投 资 事 项 ; ( 五 ) 对 于 基 金 合 同 交 易 行 为 中 存 在 的 或 可 能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进 行 说 明 ;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有 ); ( 七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及 其 他 场 外 证 券 业 务 的 情 况 ( 如 有 ) 第 三 十 六 条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指 定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经 理 或 投 资 关 键 人 士, 订 明 投 资 经 理 或 投 资 关 键 人 士 的 基 本 情 况 变 更 条 件 和 程 序 第 三 十 七 条 私 募 基 金 采 用 结 构 化 安 排 的, 不 得 违 背 利 益 共 享, 风 险 共 担 基 本 原 则, 直 接 或 间 接 对 结 构 化 私 募 基 金 的 持 有 人 提 供 保 本 保 收 益 安 排 第 十 二 节 私 募 基 金 的 财 产 第 三 十 八 条 订 明 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1. 说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并 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2. 说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125

128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3. 说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用 托 管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4. 说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擅 自 将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抵 押 质 押 担 保 或 设 定 任 何 形 式 的 优 先 权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权 利 5. 说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不 属 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非 因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主 张 其 债 权 人 对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上 述 债 权 人 对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主 张 权 利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明 确 告 知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 二 )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的 持 有 人 名 称 应 当 符 合 证 券 期 货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开 立 的 上 述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机 构 和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三 ) 私 募 基 金 未 托 管 的, 应 当 在 本 节 明 确 保 障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制 度 措 施 和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第 十 三 节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第 三 十 九 条 参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管 理 相 关 126

129 规 定, 具 体 订 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选 择 证 券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的 程 序 ( 如 需 要 ); ( 二 )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 ( 三 ) 资 金 证 券 账 目 及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 ( 四 )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资 金 清 算 ; ( 五 )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应 当 具 体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收 付 的 投 资 指 令 的 事 项 : ( 一 ) 交 易 清 算 授 权 ; ( 二 ) 投 资 指 令 的 内 容 ; ( 三 ) 投 资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时 间 与 程 序 ; ( 四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暂 缓 拒 绝 执 行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 ( 五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 ( 六 )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的 程 序 ; ( 七 ) 指 令 的 保 管 ; ( 八 ) 相 关 的 责 任 第 十 四 节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和 会 计 核 算 第 四 十 一 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相 关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估 值 目 的 ; ( 二 ) 估 值 时 间 ; ( 三 ) 估 值 方 法 ; ( 四 ) 估 值 对 象 ; ( 五 ) 估 值 程 序 ; 127

130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 八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 ( 九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参 照 现 行 政 策 或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并 订 明 以 下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会 计 年 度 记 账 本 位 币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等 事 项 ; ( 二 ) 私 募 基 金 应 独 立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私 募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第 十 五 节 私 募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四 十 三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费 用 的 有 关 事 项 : ( 一 )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运 作 过 程 中, 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的 费 用 种 类 费 率 费 率 的 调 整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与 支 付 方 式 等 ; ( 二 ) 订 明 可 列 入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费 用 的 项 目,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得 列 入 私 募 基 金 的 费 用 ; ( 三 )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约 定,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的 管 理 情 况 提 取 适 当 的 业 绩 报 酬 ; ( 四 ) 订 明 业 绩 报 酬 ( 如 有 ) 的 计 提 原 则 和 计 算 及 支 付 方 法 ; ( 五 ) 为 基 金 募 集 运 营 审 计 法 律 顾 问 投 资 顾 问 等 提 供 服 务 的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从 基 金 中 列 支 相 应 服 务 费 ; 128

131 ( 六 ) 其 他 费 用 的 计 提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法 排 第 四 十 四 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规 定, 订 明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缴 税 安 第 十 六 节 私 募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第 四 十 五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政 策 依 据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并 订 明 有 关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包 括 订 明 收 益 分 配 的 基 准 次 数 比 例 时 间 等 ; ( 二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通 知 ; ( 三 ) 收 益 分 配 的 执 行 方 式 第 十 七 节 信 息 披 露 与 报 告 第 四 十 六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信 息 的 种 类 内 容 频 率 和 方 式 等 有 关 事 项 第 四 十 七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如 实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 一 ) 基 金 投 资 情 况 ; ( 二 )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 ( 三 ) 投 资 收 益 分 配 ; ( 四 )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和 业 绩 报 酬 ( 如 有 ); ( 五 )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关 联 交 易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其 他 重 大 信 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十 八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应 向 投 资 者 报 告 经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129

132 人 复 核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第 四 十 九 条 订 明 全 体 份 额 持 有 人 同 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进 行 备 份 第 十 八 节 风 险 揭 示 第 五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单 独 编 制 风 险 揭 示 书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并 谨 慎 评 估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并 做 出 自 愿 承 担 风 险 的 陈 述 和 声 明 第 五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向 投 资 者 说 明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须 重 点 揭 示 管 理 人 在 管 理 运 用 或 处 分 财 产 过 程 中, 私 募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的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私 募 基 金 的 特 殊 风 险,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合 同 指 引 不 一 致 所 涉 风 险 基 金 未 托 管 所 涉 风 险 基 金 委 托 募 集 所 涉 风 险 外 包 事 项 所 涉 风 险 聘 请 投 资 顾 问 所 涉 风 险 未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备 案 的 风 险 等 ; ( 二 ) 私 募 基 金 的 一 般 风 险, 包 括 资 金 损 失 风 险 基 金 运 营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募 集 失 败 风 险 投 资 标 的 的 风 险 税 收 风 险 等 第 十 九 节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变 更 解 除 与 终 止 第 五 十 二 条 说 明 基 金 合 同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投 资 者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第 五 十 三 条 说 明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限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限 可 为 不 定 期 或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期 限 第 五 十 四 条 说 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条 件 程 序 等 ( 一 ) 需 要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重 要 内 容 的, 可 由 全 体 投 资 者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130

133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变 更 ; 或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或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变 更 ( 二 ) 订 明 基 金 合 同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要 求 及 时 向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第 五 十 五 条 订 明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的 情 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投 资 者 的 解 除 权 第 五 十 六 条 订 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而 未 延 期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第 二 十 节 私 募 基 金 的 清 算 第 五 十 七 条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有 关 事 项 : ( 一 )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1.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说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组 成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2.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说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二 )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程 序 ( 三 ) 订 明 清 算 费 用 的 来 源 和 支 付 方 式 ( 四 )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后, 按 私 募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计 划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合 同 131

134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五 )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的 告 知 安 排 ( 六 )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说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10 年 以 上 第 五 十 八 条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相 关 账 户 的 注 销 订 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后, 当 事 人 在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相 关 账 户 注 销 中 的 职 责 及 相 应 的 办 理 程 序 第 二 十 一 节 违 约 责 任 第 五 十 九 条 订 明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承 担 的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合 同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第 二 十 二 节 争 议 的 处 理 第 六 十 条 订 明 发 生 纠 纷 时, 当 事 人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予 以 解 决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事 后 达 成 的 书 面 仲 裁 条 款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三 节 其 他 事 项 第 六 十 一 条 订 明 基 金 合 同 需 要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指 引 由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指 引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 起 施 行 132

135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2 号 ( 公 司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指 引 ) 一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司 法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办 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指 引 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形 式 募 集 设 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指 引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章 程 中 应 当 载 明 本 指 引 规 定 的 必 备 条 款, 本 指 引 必 备 条 款 未 尽 事 宜, 可 以 参 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1 号 的 相 关 内 容 投 资 者 签 署 的 公 司 章 程 应 当 满 足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公 司 章 程 的 法 定 基 本 要 求 三 本 指 引 所 称 公 司 型 基 金 是 指 投 资 者 依 据 公 司 法, 通 过 出 资 形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公 司 法 人 实 体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由 公 司 自 行 或 者 通 过 委 托 专 门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机 构 进 行 管 理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型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既 是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者 又 是 公 司 股 东,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行 使 相 应 权 利 承 担 相 应 义 务 和 责 任 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在 公 司 章 程 首 页 用 加 粗 字 体 进 行 如 下 声 明 与 承 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在 募 集 资 金 前 已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列 明 管 理 人 登 记 编 码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投 资 者 进 一 步 声 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已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揭 示 了 相 关 风 险 ; 已 经 了 解 私 募 基 金 133

136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偏 好 风 险 认 知 能 力 和 承 受 能 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按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不 对 基 金 活 动 的 盈 利 性 和 最 低 收 益 作 出 承 诺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声 明 其 为 符 合 私 募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保 证 财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已 充 分 理 解 本 合 同 条 款, 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了 解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承 诺 其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偏 好 投 资 限 制 财 产 收 入 情 况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基 本 情 况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合 法, 不 存 在 任 何 重 大 遗 漏 或 误 导 五 公 司 型 基 金 的 章 程 应 当 具 备 如 下 条 款 : ( 一 ) 基 本 情 况 章 程 应 列 明 公 司 的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的 名 称 住 所 注 册 资 本 存 续 期 限 经 营 范 围 ( 应 含 有 基 金 管 理 投 资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权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等 能 体 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性 质 的 字 样 )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等, 同 时 可 以 对 变 更 该 等 信 息 的 条 件 作 出 说 明 ( 二 ) 股 东 出 资 章 程 应 列 明 股 东 的 出 资 方 式 数 额 比 例 和 缴 付 期 限 ( 三 ) 股 东 的 权 利 义 务 章 程 应 列 明 股 东 的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及 股 东 行 使 知 情 权 的 具 体 方 式 ( 四 ) 入 股 退 股 及 转 让 章 程 应 列 明 股 东 增 资 减 资 入 股 退 股 及 股 权 转 让 的 条 件 及 程 序 ( 五 ) 股 东 ( 大 ) 会 章 程 应 列 明 股 东 ( 大 ) 会 的 职 权 召 集 程 序 及 议 事 规 则 等 ( 六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章 程 应 列 明 董 事 会 或 执 行 董 事 监 事 ( 会 )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产 生 办 法 职 权 召 集 程 序 任 期 及 议 事 规 则 等 ( 七 ) 投 资 事 项 章 程 应 列 明 本 公 司 型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134

137 投 资 运 作 方 式 投 资 限 制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关 联 方 认 定 标 准 及 对 关 联 方 投 资 的 回 避 制 度 投 资 后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持 续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防 范 投 资 退 出 等 ( 八 ) 管 理 方 式 公 司 型 基 金 可 以 采 取 自 我 管 理, 也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管 理 采 取 自 我 管 理 方 式 的, 章 程 中 应 当 明 确 管 理 架 构 和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采 取 委 托 管 理 方 式 的, 章 程 中 应 当 明 确 管 理 人 的 名 称, 并 列 名 管 理 人 的 权 限 及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和 支 付 方 式 ( 九 ) 托 管 事 项 公 司 财 产 进 行 托 管 的, 应 在 章 程 中 明 确 托 管 机 构 的 名 称 或 明 确 全 体 股 东 在 托 管 事 宜 上 对 董 事 会 / 执 行 董 事 的 授 权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挑 选 托 管 人 签 署 托 管 协 议 等 ( 十 )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不 托 管 的, 应 在 章 程 中 明 确 约 定 本 公 司 型 基 金 不 进 行 托 管, 并 明 确 保 障 投 资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制 度 措 施 和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十 一 ) 利 润 分 配 及 亏 损 分 担 章 程 应 列 明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和 亏 损 分 担 原 则 及 执 行 方 式 ( 十 二 ) 税 务 承 担 章 程 应 列 明 公 司 的 税 务 承 担 事 项 ( 十 三 ) 费 用 和 支 出 章 程 应 列 明 公 司 承 担 的 有 关 费 用 ( 包 括 税 费 ) 受 托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机 构 报 酬 的 标 准 及 计 提 方 式 ( 十 四 )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章 程 应 对 公 司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作 出 规 定, 包 括 记 账 会 计 年 度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公 司 年 度 投 资 运 作 基 本 情 况 及 重 大 事 件 报 告 的 编 制 与 提 交 查 阅 会 计 账 簿 的 条 件 等 ( 十 五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章 程 应 对 本 公 司 型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方 式 频 度 等 内 容 作 出 规 定 ( 十 六 ) 终 止 解 散 及 清 算 章 程 应 列 明 公 司 的 终 止 解 散 事 由 及 清 算 程 序 ( 十 七 ) 章 程 的 修 订 章 程 应 列 明 章 程 的 修 订 事 由 及 程 序 135

138 ( 十 八 ) 一 致 性 章 程 应 明 确 规 定 当 章 程 的 内 容 与 股 东 之 间 的 出 资 协 议 或 其 他 文 件 内 容 相 冲 突 的, 以 章 程 为 准 若 章 程 有 多 个 版 本 且 内 容 相 冲 突 的, 以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版 本 为 准 ( 十 九 ) 份 额 信 息 备 份 订 明 全 体 股 东 同 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份 额 登 记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公 司 股 东 ) 数 据 的 备 份 ( 二 十 ) 报 送 披 露 信 息 订 明 全 体 股 东 同 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进 行 备 份 六 本 指 引 由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 起 施 行 136

139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3 号 ( 合 伙 协 议 必 备 条 款 指 引 ) 一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合 伙 企 业 法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办 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指 引 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有 限 合 伙 形 式 募 集 设 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指 引 制 定 有 限 合 伙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合 伙 协 议 ) 合 伙 协 议 中 应 当 载 明 本 指 引 规 定 的 必 备 条 款, 本 指 引 必 备 条 款 未 尽 事 宜, 可 以 参 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1 号 的 相 关 内 容 协 议 当 事 人 订 立 的 合 伙 协 议 应 当 满 足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合 伙 协 议 的 法 定 基 本 要 求 三 本 指 引 所 称 合 伙 型 基 金 是 指 投 资 者 依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成 立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合 伙 企 业 ), 由 普 通 合 伙 人 对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具 体 负 责 投 资 运 作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在 合 伙 协 议 首 页 用 加 粗 字 体 进 行 如 下 声 明 与 承 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在 募 集 资 金 前 已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列 明 管 理 人 登 记 编 码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投 资 者 进 一 步 声 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已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揭 示 了 相 关 风 险 ; 已 经 了 解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偏 好 风 险 认 知 能 力 和 承 受 能 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按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不 对 基 金 活 动 的 盈 137

140 利 性 和 最 低 收 益 作 出 承 诺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声 明 其 为 符 合 私 募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保 证 财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已 充 分 理 解 本 合 同 条 款, 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了 解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承 诺 其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偏 好 投 资 限 制 财 产 收 入 情 况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基 本 情 况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合 法, 不 存 在 任 何 重 大 遗 漏 或 误 导 五 合 伙 型 基 金 的 合 伙 协 议 应 当 具 备 如 下 条 款 :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如 下 信 息, 同 时 可 以 对 变 更 该 等 信 息 的 条 件 作 出 说 明 : 1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 标 明 合 伙 企 业 字 样 ); 2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地 址 ; 3 合 伙 目 的 和 合 伙 经 营 范 围 ( 应 含 有 基 金 管 理 投 资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权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等 能 体 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性 质 的 字 样 ); 4 合 伙 期 限 ( 二 ) 合 伙 人 及 其 出 资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普 通 合 伙 人 和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住 所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数 额 出 资 比 例 和 缴 付 期 限, 同 时 可 以 对 合 伙 人 相 关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时 应 履 行 的 程 序 作 出 说 明 ( 三 ) 合 伙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有 限 合 伙 人 与 普 通 合 伙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 四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合 伙 协 议 应 约 定 由 普 通 合 伙 人 担 任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有 权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管 理 运 用 和 处 置, 并 接 受 其 他 普 通 合 伙 人 和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监 督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及 选 择 程 序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的 权 限 及 违 约 处 理 办 法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的 除 名 条 件 和 更 换 程 序, 同 时 可 以 对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执 行 事 138

141 务 的 报 酬 ( 包 括 绩 效 分 成 ) 及 报 酬 提 取 方 式 利 益 冲 突 及 关 联 交 易 等 事 项 做 出 约 定 ( 五 ) 有 限 合 伙 人 有 限 合 伙 人 不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不 得 对 外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但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下 列 行 为, 不 视 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 1 参 与 决 定 普 通 合 伙 人 入 伙 退 伙 ; 2 对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提 出 建 议 ; 3 参 与 选 择 承 办 合 伙 企 业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4 获 取 经 审 计 的 合 伙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5 对 涉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情 况, 查 阅 合 伙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账 簿 等 财 务 资 料 ; 6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向 有 责 任 的 合 伙 人 主 张 权 利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 7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怠 于 行 使 权 利 时, 督 促 其 行 使 权 利 或 者 为 了 合 伙 企 业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提 起 诉 讼 ; 8 依 法 为 合 伙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合 伙 协 议 可 以 对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权 限 及 违 约 处 理 办 法 做 出 约 定, 但 是 不 得 做 出 有 限 合 伙 人 以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方 式, 参 与 或 变 相 参 与 超 出 前 款 规 定 的 八 种 不 视 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行 为 的 约 定 ( 六 ) 合 伙 人 会 议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合 伙 人 会 议 的 召 开 条 件 程 序 及 表 决 方 式 等 内 容 ( 七 ) 管 理 方 式 合 伙 型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可 以 是 合 伙 企 业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也 可 以 委 托 给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合 伙 协 议 中 应 明 确 管 理 人 和 管 理 方 式, 并 列 明 管 理 人 的 权 限 及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和 支 付 方 式 ( 八 ) 托 管 事 项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进 行 托 管 的, 应 在 合 伙 协 议 中 明 确 托 管 机 构 的 名 称 或 明 确 全 体 合 伙 人 在 托 管 事 宜 上 对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挑 选 托 管 人 签 署 托 管 协 议 等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不 托 管 的, 应 在 合 伙 协 议 中 明 确 约 定 本 合 伙 型 基 金 不 进 行 托 管, 并 明 确 保 障 投 资 139

142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制 度 措 施 和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九 ) 入 伙 退 伙 合 伙 权 益 转 让 和 身 份 转 变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合 伙 人 入 伙 退 伙 合 伙 权 益 转 让 的 条 件 程 序 及 相 关 责 任, 及 有 限 合 伙 人 和 普 通 合 伙 人 相 互 转 变 程 序 ( 十 ) 投 资 事 项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本 合 伙 型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运 作 方 式 投 资 限 制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关 联 方 认 定 标 准 及 关 联 方 投 资 的 回 避 制 度, 以 及 投 资 后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持 续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防 范 投 资 退 出 所 投 资 标 的 担 保 措 施 举 债 及 担 保 限 制 等 作 出 约 定 ( 十 一 ) 利 润 分 配 及 亏 损 分 担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与 合 伙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 及 亏 损 分 担 方 式 有 关 的 事 项, 具 体 可 以 包 括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及 顺 序 利 润 分 配 方 式 亏 损 分 担 原 则 及 顺 序 等 ( 十 二 ) 税 务 承 担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合 伙 企 业 的 税 务 承 担 事 项 ( 十 三 ) 费 用 和 支 出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与 合 伙 企 业 费 用 的 核 算 和 支 付 有 关 的 事 项, 具 体 可 以 包 括 合 伙 企 业 费 用 的 计 提 原 则 承 担 费 用 的 范 围 计 算 及 支 付 方 式 应 由 普 通 合 伙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等 ( 十 四 )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合 伙 协 议 应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记 账 会 计 年 度 审 计 年 度 报 告 查 阅 会 计 账 簿 的 条 件 等 事 项 作 出 约 定 ( 十 五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合 伙 协 议 应 对 本 合 伙 型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方 式 频 度 等 内 容 作 出 约 定 ( 十 六 ) 终 止 解 散 与 清 算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合 伙 企 业 终 止 解 散 与 清 算 有 关 的 事 项, 具 体 可 以 包 括 合 伙 企 业 终 止 解 散 的 条 件 清 算 程 序 清 算 人 及 任 命 条 件 清 偿 及 分 配 等 ( 十 七 ) 合 伙 协 议 的 修 订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协 议 的 修 订 事 由 及 程 序 ( 十 八 ) 争 议 解 决 合 伙 协 议 应 列 明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 十 九 ) 一 致 性 合 伙 协 议 应 明 确 规 定 当 合 伙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合 伙 人 之 间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文 件 内 容 相 冲 突 的, 以 合 伙 协 议 为 准 若 合 伙 协 议 有 多 个 版 140

143 本 且 内 容 相 冲 突 的, 以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版 本 为 准 ( 二 十 ) 份 额 信 息 备 份 订 明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份 额 登 记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全 体 合 伙 人 ) 数 据 的 备 份 ( 二 十 一 ) 报 送 披 露 信 息 订 明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进 行 备 份 六 本 指 引 由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 起 施 行 关 于 发 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的 通 知 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经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1 号 ( 契 约 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2 号 ( 公 司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指 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指 引 3 号 ( 合 伙 协 议 必 备 条 款 指 引 ) 上 述 指 引 自 二 〇 一 六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通 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141

144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中 基 协 发 号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中 央 编 办 相 关 通 知 要 求,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 自 2014 年 2 月 7 日 起 正 式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和 自 律 管 理 工 作 两 年 来,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制 度 得 到 行 业 和 社 会 的 广 泛 认 同,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发 展 迅 速, 初 步 形 成 了 以 信 息 披 露 为 核 心, 诚 实 信 用 为 基 础 的 自 律 监 管 体 制 一 段 时 间 以 来,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存 在 的 问 题 倍 受 社 会 各 界 和 监 管 机 构 关 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数 量 众 多 鱼 龙 混 杂 良 莠 不 齐, 一 些 机 构 滥 用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非 法 自 我 增 信, 一 些 机 构 合 规 运 作 和 信 息 报 告 意 识 淡 薄, 一 些 机 构 甚 至 从 事 公 开 募 集 内 幕 交 易 以 私 募 基 金 为 名 的 非 法 集 资 等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从 上 述 问 题 和 两 年 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的 工 作 实 践 出 发, 为 切 实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督 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受 托 人 义 务, 促 进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现 就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相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关 于 取 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鉴 于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已 基 本 建 成, 为 加 强 对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的 社 会 监 督, 实 现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的 有 效 动 态 管 理,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不 再 出 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电 子 证 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此 前 发 放 的 纸 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书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电 子 证 明 不 再 作 为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证 明 文 件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142

145 行 办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以 通 过 协 会 官 方 网 站 公 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结 登 记 手 续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 案 最 新 情 况, 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示 平 台 ( 和 私 募 汇 手 机 APP 客 户 端 公 示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的 实 时 基 本 情 况 为 准 社 会 公 众 和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上 述 两 个 官 方 渠 道 查 询 相 关 信 息 二 关 于 加 强 信 息 报 送 的 相 关 要 求 ( 一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为 实 现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效 监 管, 督 促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展 业, 及 时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及 时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提 出 以 下 要 求 : 1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新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办 结 登 记 手 续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仍 未 备 案 首 只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注 销 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2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已 登 记 满 12 个 月 且 尚 未 备 案 首 只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前 仍 未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注 销 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3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已 登 记 不 满 12 个 月 且 尚 未 备 案 首 只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2016 年 8 月 1 日 前 仍 未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注 销 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被 注 销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因 真 实 业 务 需 要, 可 按 要 求 重 新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请 机 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以 在 官 方 网 站 公 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该 申 请 机 构 再 次 办 结 登 记 手 续 (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报 送 义 务 按 照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143

146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及 时 履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管 理 的 私 募 基 金 的 季 度 年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报 送 更 新 等 信 息 报 送 义 务 1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按 照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时 履 行 季 度 年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报 送 更 新 义 务 的,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相 应 整 改 要 求 之 前,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暂 停 受 理 该 机 构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申 请 2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时 履 行 季 度 年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报 送 更 新 义 务 累 计 达 2 次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其 列 入 异 常 机 构 名 单, 并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示 平 台 ( 对 外 公 示 一 旦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异 常 机 构 公 示, 即 使 整 改 完 毕, 至 少 6 个 月 后 才 能 恢 复 正 常 机 构 公 示 状 态 3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被 列 入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公 示 名 单 的,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相 应 整 改 要 求 之 前,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暂 停 受 理 该 机 构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申 请 同 时,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其 列 入 异 常 机 构 名 单, 并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示 平 台 ( 对 外 公 示 一 旦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异 常 机 构 公 示, 即 使 整 改 完 毕, 至 少 6 个 月 后 才 能 恢 复 正 常 机 构 公 示 状 态 新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的 机 构 被 列 入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公 示 名 单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不 予 登 记 ( 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时 提 交 经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第 21 条 规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每 年 度 四 月 底 之 前,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填 报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1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经 审 144

147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的,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相 应 整 改 要 求 之 前,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暂 停 受 理 该 机 构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申 请 同 时,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其 列 入 异 常 机 构 名 单, 并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示 平 台 ( cn) 对 外 公 示 一 旦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异 常 机 构 公 示, 即 使 整 改 完 毕, 至 少 6 个 月 后 才 能 恢 复 正 常 机 构 公 示 状 态 2 新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的 机 构 成 立 满 一 年 但 未 提 交 经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不 予 登 记 三 关 于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相 关 要 求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新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生 部 分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需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提 交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法 律 意 见 书 对 申 请 机 构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工 商 登 记 情 况 专 业 化 经 营 情 况 股 权 结 构 实 际 控 制 人 关 联 方 及 分 支 机 构 情 况 运 营 基 本 设 施 和 条 件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外 包 情 况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高 管 人 员 资 质 情 况 等 逐 项 发 表 结 论 性 意 见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具 体 适 用 情 形 如 下 : ( 一 )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新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机 构, 需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提 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必 备 申 请 材 料 对 于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前 已 提 交 申 请 但 尚 未 办 结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机 构, 应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提 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已 登 记 且 尚 未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首 次 申 请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之 前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补 提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 三 ) 已 登 记 且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视 具 体 情 形 要 求 其 补 提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 四 )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变 更 控 股 股 东 变 更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等 重 大 事 项 或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审 慎 认 定 的 其 145

148 他 重 大 事 项 的, 应 提 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引, 详 见 附 件 四 关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管 人 员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相 关 要 求 从 事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的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高 管 人 员 ( 包 括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委 派 代 表 )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合 规 \ 风 控 负 责 人 等 ) 均 应 当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从 事 非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的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2 名 高 管 人 员 应 当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委 派 代 表 ) 合 规 \ 风 控 负 责 人 应 当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规 \ 风 控 负 责 人 不 得 从 事 投 资 业 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管 人 员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 一 ) 通 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考 试 科 目 含 科 目 一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及 科 目 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础 知 识 根 据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关 于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中 基 协 字 [2015]112 号 ), 符 合 相 关 考 试 成 绩 认 可 规 定 情 形 的, 可 视 为 通 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 二 ) 最 近 三 年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业 务 并 符 合 相 关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此 类 情 形 主 要 指 最 近 三 年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业 务, 且 管 理 资 产 年 均 规 模 1000 万 元 以 上 ( 三 ) 已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银 行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并 符 合 相 关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 或 者 通 过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资 产 评 估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等 金 融 相 关 资 格 考 试 并 符 合 相 关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 四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资 格 认 定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拟 通 过 上 述 第 ( 二 ) ( 三 ) 情 形 的 认 定 方 式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管 人 员, 还 应 通 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一 基 金 法 律 法 146

149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考 试, 方 可 认 定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已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及 关 于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每 年 度 完 成 15 学 时 的 后 续 培 训 方 可 维 持 其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自 查 相 关 高 管 人 员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情 况, 并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提 交 高 管 人 员 资 格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申 请, 以 完 成 整 改 逾 期 仍 未 整 改 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暂 停 受 理 该 机 构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申 请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申 请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持 续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示 平 台 ( 对 外 公 示 该 机 构 相 关 高 管 人 员 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相 关 情 况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已 发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解 释 与 本 公 告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公 告 为 准 特 此 公 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二 〇 一 六 年 二 月 五 日 147

150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引 申 请 机 构 向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应 当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聘 请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依 照 本 指 引 出 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公 示 信 息 中 列 明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经 办 执 业 律 师 信 息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一 按 照 本 指 引, 经 办 执 业 律 师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勤 勉 尽 责,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尽 职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对 本 指 引 规 定 的 内 容 发 表 明 确 的 法 律 意 见,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并 留 存,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地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保 证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及 重 大 遗 漏 二 法 律 意 见 书 应 当 由 两 名 执 业 律 师 签 名, 加 盖 律 师 事 务 所 印 章, 并 签 署 日 期 用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签 署 日 期 应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前 的 一 个 月 内 法 律 意 见 书 报 送 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修 改 其 提 交 的 私 募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 若 确 需 补 充 或 更 正, 经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同 意, 应 由 原 经 办 执 业 律 师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另 行 出 具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三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结 论 应 当 明 晰, 不 得 使 用 基 本 符 合 条 件 等 含 糊 措 辞 对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事 项, 或 已 勤 勉 尽 责 仍 不 能 对 其 法 律 性 质 或 其 合 法 性 作 出 准 确 判 断 的 事 项,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应 发 表 保 留 意 见, 并 说 明 相 应 的 理 由 148

151 四 经 办 执 业 律 师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在 充 分 尽 职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就 下 述 内 容 逐 项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并 就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申 请 是 否 符 合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相 关 要 求 发 表 整 体 结 论 性 意 见 不 存 在 下 列 事 项 的, 也 应 明 确 说 明 若 引 用 或 使 用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结 论 性 意 见 的 应 当 独 立 对 其 真 实 性 进 行 核 查 ( 一 ) 申 请 机 构 是 否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 二 ) 申 请 机 构 的 工 商 登 记 文 件 所 记 载 的 经 营 范 围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申 请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经 营 范 围 中 是 否 含 有 基 金 管 理 投 资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权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等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属 性 密 切 相 关 字 样 ; 以 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中 是 否 含 有 私 募 相 关 字 样 ( 三 ) 申 请 机 构 是 否 符 合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22 条 专 业 化 经 营 原 则, 说 明 申 请 机 构 主 营 业 务 是 否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申 请 机 构 的 工 商 经 营 范 围 或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中, 是 否 兼 营 可 能 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存 在 冲 突 的 业 务 是 否 兼 营 与 投 资 管 理 的 买 方 业 务 存 在 冲 突 的 业 务 是 否 兼 营 其 他 非 金 融 业 务 ( 四 ) 申 请 机 构 股 东 的 股 权 结 构 情 况 申 请 机 构 是 否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境 外 股 东, 若 有, 请 说 明 穿 透 后 其 境 外 股 东 是 否 符 合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 五 ) 申 请 机 构 是 否 具 有 实 际 控 制 人 ; 若 有, 请 说 明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身 份 或 工 商 注 册 信 息, 以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与 申 请 机 构 的 控 制 关 系, 并 说 明 实 际 控 制 人 能 够 对 机 构 起 到 的 实 际 支 配 作 用 ( 六 ) 申 请 机 构 是 否 存 在 子 公 司 ( 持 股 5% 以 上 的 金 融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及 持 股 20% 以 上 的 其 他 企 业 ) 分 支 机 构 和 其 他 关 联 方 ( 受 同 一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金 融 企 业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若 有, 请 说 明 情 况 及 其 子 公 司 关 联 方 是 否 已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149

152 ( 七 ) 申 请 机 构 是 否 按 规 定 具 有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所 需 的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场 所 资 本 金 等 企 业 运 营 基 本 设 施 和 条 件 ( 八 ) 申 请 机 构 是 否 已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已 经 根 据 其 拟 申 请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类 型 建 立 了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制 度, 包 括 ( 视 具 体 业 务 类 型 而 定 ) 运 营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机 构 内 部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防 范 内 幕 交 易 利 益 冲 突 的 投 资 交 易 制 度 合 格 投 资 者 风 险 揭 示 制 度 合 格 投 资 者 内 部 审 核 流 程 及 相 关 制 度 私 募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募 集 相 关 规 范 制 度 以 及 ( 适 用 于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 的 公 平 交 易 制 度 从 业 人 员 买 卖 证 券 申 报 制 度 等 配 套 管 理 制 度 ( 九 ) 申 请 机 构 是 否 与 其 他 机 构 签 署 基 金 外 包 服 务 协 议, 并 说 明 其 外 包 服 务 协 议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潜 在 风 险 ( 十 ) 申 请 机 构 的 高 管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高 管 岗 位 设 置 是 否 符 合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要 求 高 管 人 员 包 括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委 派 代 表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 如 有 ) 和 合 规 \ 风 控 负 责 人 等 ( 十 一 ) 申 请 机 构 是 否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采 取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 申 请 机 构 及 其 高 管 人 员 是 否 受 到 行 业 协 会 的 纪 律 处 分 ; 是 否 在 资 本 市 场 诚 信 数 据 库 中 存 在 负 面 信 息 ; 是 否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是 否 被 列 入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的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名 录 ; 是 否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上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等 ( 十 二 ) 申 请 机 构 最 近 三 年 涉 诉 或 仲 裁 的 情 况 ( 十 三 ) 申 请 机 构 向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提 交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十 四 ) 经 办 执 业 律 师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认 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五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申 请 变 更 控 股 股 东 变 更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等 重 大 事 项 或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审 慎 认 定 的 其 150

153 他 重 大 事 项, 需 向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提 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的 相 关 事 项 逐 项 明 确 发 表 结 论 性 意 见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要 求 参 见 上 述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相 关 要 求 151

154 中 基 协 负 责 人 就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答 记 者 问 问 : 今 年 2 月 7 日 是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 正 式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两 周 年, 两 年 来 我 国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的 整 体 情 况 如 何? 答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中 央 编 办 相 关 通 知 要 求,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按 照 受 托 登 记 自 律 管 理 职 责, 自 2014 年 2 月 7 日 起 正 式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和 自 律 管 理 工 作 两 年 来,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和 自 律 管 理 制 度 得 到 行 业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认 同,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发 展 迅 速 截 至 2016 年 1 月 底, 已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家, 已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只, 认 缴 规 模 5.34 万 亿 元, 实 缴 规 模 4.29 万 亿 元,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的 从 业 人 员 万 人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是 我 国 财 富 管 理 行 业 的 新 生 力 量, 满 足 居 民 多 元 化 投 融 资 需 要, 管 理 着 大 量 社 会 财 富, 投 资 未 来 投 资 创 新, 为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长 期 资 本 形 成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和 国 家 创 新 创 业 战 略 提 供 了 重 要 支 持 私 募 基 金 是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服 务 的 行 业 信 托 关 系 是 私 募 基 金 赖 以 存 在 发 展 的 基 础 法 律 关 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专 业 勤 勉 的 受 托 人 义 务, 即 所 谓 受 人 之 托, 代 人 理 财 与 此 互 为 表 里, 合 格 投 资 者 制 度 和 非 公 开 募 集 要 求 是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的 另 一 重 要 基 石 私 募 基 金 应 当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特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且 其 投 资 于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不 得 超 过 法 定 人 数 ;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机 构 和 投 资 者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合 格 投 资 者 确 认 程 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向 投 资 者 承 诺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152

155 者 承 诺 最 低 收 益 投 资 者 则 按 其 出 资 份 额 及 合 同 约 定 分 享 投 资 收 益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即 所 谓 买 者 自 负, 卖 者 有 责 在 依 法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秉 承 自 律 服 务 创 新 宗 旨, 奉 行 积 极 主 义, 致 力 于 推 动 行 业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优 化 私 募 行 业 发 展 环 境, 提 升 行 业 形 象 和 公 众 影 响 力 一 是 建 立 健 全 私 募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规 则 和 标 准, 通 过 登 记 备 案 分 类 公 示 自 律 检 查 纪 律 处 分 黑 名 单 信 息 共 享 等 制 度 措 施, 不 断 完 善 事 中 事 后 自 律 监 管 机 制, 强 化 行 业 信 息 收 集 统 计 分 析 和 风 险 监 测 ; 二 是 提 升 针 对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的 服 务 水 平, 营 造 行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生 态 环 境 主 动 与 相 关 部 委 和 地 方 政 府 沟 通, 推 动 私 募 基 金 监 管 税 收 工 商 市 场 参 与 和 退 出 等 重 点 环 节 的 顶 层 制 度 设 计, 支 持 行 业 托 管 和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发 展, 组 织 形 式 多 样 的 业 务 培 训, 借 助 现 代 媒 体 和 行 业 力 量 扎 实 开 展 形 式 丰 富 的 投 资 者 教 育 三 是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面 对 行 业 法 律 法 规 缺 位 的 现 实, 把 自 律 自 治 挺 在 法 律 和 监 管 前 面, 树 立 高 于 法 律 和 监 管 要 求 的 行 业 信 用 体 系 风 险 约 束 体 系 和 从 业 道 德 规 范, 积 极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以 私 募 基 金 为 名 的 各 类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问 : 一 段 时 间 以 来, 涉 及 私 募 基 金 的 各 种 问 题 和 风 险 事 件 时 有 发 生,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如 何 看 待 这 种 情 况? 答 : 两 年 以 来, 在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快 速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的 各 种 问 题 和 风 险 也 不 断 凸 显, 不 容 忽 视 这 些 问 题 对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形 象 和 声 誉 造 成 了 恶 劣 的 社 会 影 响, 危 及 私 募 行 业 的 长 远 发 展 和 全 局 利 益 一 是 滥 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非 法 自 我 增 信, 甚 至 从 事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在 官 方 网 站 及 公 开 场 合 多 次 强 调,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不 是 行 政 许 可, 协 会 对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不 做 实 质 性 事 前 审 查 但 有 些 机 构 利 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身 份 纸 质 证 书 或 电 子 证 明, 故 意 夸 153

156 大 歪 曲 宣 传, 误 导 投 资 者 以 达 到 非 法 自 我 增 信 目 的 有 的 挂 羊 头 卖 狗 肉, 借 此 从 事 P2P 民 间 借 贷 担 保 等 非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有 的 借 私 募 基 金 之 名 从 事 非 法 集 资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还 有 的 倒 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身 份, 非 法 代 办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这 些 行 为 严 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行 业 整 体 利 益, 严 重 悖 离 了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统 计 监 测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的 制 度 设 计 初 衷 二 是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鱼 龙 混 杂 良 莠 不 齐 目 前, 已 登 记 但 尚 未 备 案 基 金 的 机 构 数 量 占 已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69%, 其 中 部 分 机 构 长 期 未 实 质 性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甚 至 根 本 没 有 展 业 意 愿 ; 有 些 机 构 不 具 备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场 所 资 本 金 等 企 业 运 营 的 基 本 设 施 和 条 件 ; 有 些 机 构 内 部 管 理 混 乱, 缺 乏 有 效 健 全 的 内 控 制 度 ; 有 些 从 业 人 员 自 律 意 识 不 强, 不 具 备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三 是 有 些 机 构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合 规 意 识 缺 乏, 没 有 按 规 定 持 续 履 行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尽 管 机 构 在 申 请 时 已 书 面 承 诺 其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将 按 要 求 持 续 向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送 季 度 年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但 为 数 不 少 的 机 构 存 在 不 如 实 填 报 信 息, 不 如 实 登 记 多 地 注 册 的 多 个 关 联 机 构 或 分 支 机 构, 未 按 要 求 更 新 报 送 信 息 的 情 况, 甚 至 长 期 失 联 四 是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运 作 有 些 机 构 公 开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承 诺 保 本 保 收 益, 向 非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 有 些 机 构 不 能 勤 勉 尽 责, 因 投 资 失 败 而 跑 路 ; 更 有 甚 者, 借 私 募 基 金 名 义 搞 非 法 集 资, 从 事 利 益 输 送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市 场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问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出 台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有 哪 些 主 要 考 虑? 答 : 为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于 2 月 5 日 对 外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154

157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从 取 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加 强 信 息 报 送 法 律 意 见 书 高 管 人 员 资 质 要 求 等 四 个 方 面 加 强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相 关 事 项, 督 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恪 尽 职 守, 切 实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专 业 勤 勉 的 受 托 人 义 务, 促 进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下 一 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秉 承 自 律 服 务 创 新 的 宗 旨, 凝 聚 行 业 力 量, 抓 紧 修 订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尽 快 颁 布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与 必 备 条 款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事 投 资 顾 问 服 务 托 管 外 包 等 系 列 行 业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和 指 引, 不 断 完 善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的 规 则 体 制, 营 造 规 范 诚 信 创 新 的 私 募 行 业 发 展 环 境, 推 动 我 国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为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做 出 积 极 贡 献 问 : 公 告 取 消 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是 否 会 影 响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开 展 业 务? 答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取 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不 会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开 展 业 务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首 先,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公 示 是 法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信 息 载 体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以 通 过 协 会 官 方 网 站 公 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结 登 记 手 续 取 消 线 下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有 利 于 引 导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广 大 投 资 者 私 募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和 社 会 各 界 更 充 分 有 效 地 利 用 协 会 官 方 网 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示 平 台 ( ) 和 私 募 汇 手 机 APP 终 端 进 行 相 关 实 时 信 息 查 询, 缩 短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 息 传 播 路 径, 减 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合 规 信 息 不 对 称, 进 一 步 增 强 信 息 公 示 效 应 第 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持 续 动 态 更 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基 本 公 示 信 息, 并 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诚 信 合 规 信 息 进 行 特 别 提 示 和 分 类 公 示 协 会 155

158 此 前 发 放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纸 质 登 记 证 书 和 电 子 证 明 无 法 实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信 息 的 动 态 管 理 和 更 新 第 三, 协 会 此 前 发 放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纸 质 登 记 证 书 和 电 子 证 明 是 主 要 用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相 关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帐 户 及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的 证 明 材 料, 并 无 法 律 效 力 日 前,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部 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控 中 心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中 证 机 构 间 报 价 系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机 构 建 立 直 接 的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更 加 便 利 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业 务 申 请 下 一 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根 据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业 务 需 要,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逐 步 完 善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基 础 数 据 联 网 查 询 体 系 第 四, 取 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证 明 和 纸 质 证 书 有 利 于 正 本 清 源, 打 击 部 分 机 构 非 法 自 我 增 信 的 做 法 一 段 时 间 以 来, 一 些 利 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身 份 纸 质 证 书 或 电 子 证 明, 故 意 夸 大 歪 曲 宣 传, 严 重 误 导 投 资 者, 造 成 了 恶 劣 的 社 会 影 响 取 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有 利 于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回 归 行 业 统 计 监 测 自 律 管 理 的 制 度 设 计 初 衷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重 申 : 此 前 已 出 具 的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电 子 证 明 纸 质 证 书 和 相 关 公 示 信 息 仅 表 明,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履 行 相 关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不 作 为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其 提 交 的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全 部 的 法 律 责 任 问 : 公 告 提 出 加 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及 时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要 求, 有 哪 些 主 要 考 虑? 答 : 近 年 来 私 募 基 金 发 展 迅 速, 出 现 了 一 些 鱼 龙 混 杂 良 莠 不 齐 的 突 出 问 题 一 是 大 量 机 构 盲 目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截 至 目 前, 已 登 记 但 156

159 未 展 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数 量 超 过 1.7 万 家, 占 已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总 量 的 69% 这 些 未 展 业 的 私 募 机 构 中, 部 分 在 准 备 业 务 中, 但 另 外 一 些 机 构 实 际 并 无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意 愿 二 是 一 些 机 构 缺 乏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的 专 业 能 力, 许 多 机 构 正 在 开 展 非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甚 至 从 事 投 行 P2P 众 筹 等 与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业 务, 允 许 这 些 机 构 长 期 登 记 为 管 理 人, 既 有 悖 于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统 计 监 测 的 制 度 设 计 初 衷, 也 占 用 了 有 限 的 自 律 监 管 资 源 三 是 大 量 未 展 业 机 构 的 存 在 严 重 影 响 了 私 募 行 业 统 计 监 测 工 作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未 展 业 机 构 大 多 数 不 能 严 格 遵 守 持 续 报 告 义 务, 占 用 了 协 会 大 量 的 统 计 监 测 资 源, 造 成 了 行 业 统 计 数 据 的 严 重 失 真 公 告 提 出 的 相 关 展 业 宽 限 期 方 案 合 法 合 情 合 理 根 据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第 68 条, 公 司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6 个 月 未 开 业 的, 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6 个 月 以 上 的, 可 以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参 照 上 述 法 规 要 求,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从 实 际 角 度 出 发, 务 实 地 对 公 告 后 新 登 记 已 登 记 满 12 个 月 且 尚 未 备 案 首 只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已 登 记 不 满 12 个 月 且 尚 未 备 案 首 只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等 三 类 情 况, 差 异 化 地 设 置 了 展 业 宽 限 期 针 对 宽 限 期 之 后 仍 未 展 业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注 销 其 管 理 人 登 记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特 别 提 醒 : 申 请 机 构 应 当 在 确 有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时, 按 规 定 履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申 请, 切 勿 盲 目 跟 风 问 : 公 告 重 申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报 送 义 务, 有 哪 些 主 要 考 虑? 答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持 续 报 送 信 息 是 实 现 行 业 自 律 监 管 的 重 要 基 础 性 措 施 之 一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制 度 实 施 两 年 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信 息 持 续 报 告 制 度 存 在 不 适 应, 履 行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自 觉 性 和 合 规 意 识 普 遍 不 强, 导 致 私 募 行 业 整 体 统 计 数 据 不 完 整 不 持 续 甚 至 失 真 157

160 公 司 法 第 165 条 明 确 规 定,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并 依 法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根 据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企 业 应 该 按 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按 时 通 过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报 送 企 业 信 息 企 业 公 示 信 息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弄 虚 作 假 未 公 示 年 度 报 告 或 相 关 责 令 信 息 的,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 满 三 年 未 依 照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公 示 义 务 的,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并 通 过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向 社 会 公 示 被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的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三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其 他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为 贯 彻 落 实 公 司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加 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严 格 履 行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季 度 年 度 及 财 务 报 告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等 相 应 信 息 报 送 整 改 要 求 之 前,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暂 停 受 理 该 机 构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申 请 对 于 累 计 两 次 未 更 新 履 行 信 息 报 送 义 务 者, 将 其 列 入 异 常 机 构 名 单 为 响 应 近 期 国 家 各 部 委 建 立 的 联 合 惩 戒 机 制, 对 违 法 失 信 当 事 人 实 施 联 动 约 束 和 惩 戒, 运 用 信 息 公 示 信 息 共 享 联 合 约 束 等 手 段, 实 现 让 失 信 者 一 处 失 信, 处 处 受 限 的 诚 信 约 束, 针 对 被 列 入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公 示 名 单 的 机 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采 取 了 不 予 登 记 暂 停 受 理 该 机 构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申 请 列 入 异 常 机 构 名 单 等 配 套 措 施, 以 儆 效 尤 问 : 公 告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有 哪 些 主 要 考 虑? 答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引 入 法 律 中 介 机 构 的 尽 职 调 查, 是 对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制 度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发 展, 有 利 于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守 法 合 规 经 营, 防 止 登 记 申 请 机 构 的 道 德 风 险 外 溢 一 方 面, 目 前 大 量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的 机 构 欠 缺 诚 信 约 束, 提 交 158

161 申 请 材 料 不 真 实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办 理 登 记 面 临 较 高 道 德 风 险 前 期, 协 会 的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不 做 事 前 的 实 质 性 审 查,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高 度 依 赖 于 申 请 机 构 的 自 身 承 诺 实 际 中, 私 募 申 请 机 构 材 料 中 大 量 存 在 瞒 报 漏 报 甚 至 虚 假 陈 述 的 情 况 在 我 国 全 社 会 诚 信 体 系 尚 未 健 全 的 现 状 下, 这 种 做 法 很 难 真 正 实 现 对 申 请 机 构 的 诚 信 约 束, 甚 至 滋 长 了 一 些 不 法 机 构 铤 而 走 险, 不 断 测 试 协 会 登 记 工 作 的 底 线, 造 成 后 续 自 律 管 理 行 政 监 管 和 司 法 办 案 上 的 被 动 和 无 奈 另 一 方 面, 引 入 法 律 中 介 机 构 的 监 督 和 约 束, 本 身 就 是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的 重 要 力 量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持 牌 的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提 供 者, 独 立 性 高, 法 律 合 规 意 识 强 请 专 业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申 请 进 行 第 三 方 尽 职 调 查,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书, 可 提 高 申 请 机 构 的 违 规 登 记 成 本 和 社 会 诚 信 约 束, 有 助 提 升 申 请 材 料 信 息 质 量 和 合 规 性, 提 高 协 会 登 记 办 理 工 作 效 能 问 : 公 告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管 人 员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做 出 了 要 求, 有 哪 些 主 要 考 虑? 答 :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的 高 管 人 员 是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的 精 英, 也 是 主 要 的 自 律 监 管 对 象 和 服 务 对 象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高 管 人 员 的 专 业 能 力 职 业 操 守 和 诚 信 记 录 决 定 了 私 募 行 业 是 否 可 以 健 康 规 范 发 展 完 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管 人 员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要 求 和 持 续 诚 信 记 录, 加 强 高 管 人 员 的 自 我 利 益 约 束 诚 信 约 束 和 自 律 约 束, 有 利 于 制 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利 益 输 送 和 道 德 风 险 实 践 中,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管 人 员 已 纳 入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体 系, 而 私 募 股 权 创 业 投 资 和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的 高 管 人 员 长 期 未 能 纳 入 有 效 资 质 管 理 在 欠 缺 法 律 规 制 的 现 状 下, 一 些 机 构 的 高 管 人 员 缺 乏 必 要 的 职 业 道 德 合 规 意 识 和 专 业 能 力, 私 募 股 权 创 业 投 资 和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成 为 被 从 事 非 法 集 资 的 犯 罪 分 子 利 用 的 高 发 领 域 在 目 前 形 势 下, 针 对 私 募 基 159

162 金 管 理 人 高 管 人 员 作 出 适 度 的 符 合 监 管 实 际 的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安 排, 具 有 现 实 的 紧 迫 性 和 必 要 性 公 告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管 人 员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要 求 有 以 下 特 点 : 一 是 公 告 针 对 从 事 非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管 人 员 资 质 要 求 作 出 了 差 异 化 安 排 二 是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规 \ 风 控 负 责 人 不 得 从 事 投 资 业 务 三 是 修 改 完 善 了 以 认 定 方 式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方 式, 扩 大 了 受 认 可 的 其 他 专 业 资 格 考 试 范 围, 但 增 列 了 通 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一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考 试 的 附 加 要 求 四 是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管 人 员 每 年 度 完 成 15 学 时 的 后 续 执 业 培 训 下 一 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抓 紧 建 立 和 完 善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诚 信 管 理 体 系, 优 化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安 排, 增 加 适 应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考 试 科 目, 提 供 形 式 多 样 的 从 业 人 员 持 续 培 训 和 服 务, 加 强 和 完 善 我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人 才 储 备 160

163 中 基 协 负 责 人 就 落 实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相 关 问 题 自 2016 年 2 月 5 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公 告 ) 以 来,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高 度 关 注, 反 响 热 烈, 普 遍 支 持 和 认 同 协 会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的 相 关 措 施 与 此 同 时, 各 财 经 媒 体 和 微 信 微 博 等 自 媒 体 纷 纷 对 公 告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各 类 分 析 与 解 读, 证 券 公 司 律 师 事 务 所 也 推 出 了 配 套 的 中 介 服 务 我 协 会 注 意 到, 有 些 观 点 和 中 介 机 构 的 做 法 与 公 告 的 内 容 和 精 神 存 在 偏 差, 协 会 热 线 咨 询 电 话 ( ) 官 方 微 信 咨 询 平 台 和 电 邮 咨 询 系 统 里 也 收 集 到 一 些 确 需 向 行 业 机 构 进 一 步 解 释 说 明 的 问 题 为 此, 我 协 会 负 责 人 就 落 实 公 告 相 关 问 题 回 答 了 记 者 的 提 问 问 : 公 告 发 布 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是 否 暂 停 了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答 : 公 告 发 布 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仍 继 续 依 法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请 机 构 正 常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登 记 流 程 登 记 时 限 均 保 持 不 变 公 告 的 出 台 旨 在 督 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恪 尽 职 守, 切 实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专 业 勤 勉 的 受 托 人 义 务, 促 进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是 私 募 基 金 自 律 管 理 的 第 一 步, 但 绝 不 是 一 备 了 之 完 成 登 记 手 续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持 续 履 行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按 要 求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向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更 新 季 度 年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等 义 务, 主 动 接 受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自 律 管 理 针 对 未 按 要 求 及 时 申 请 产 品 备 案 报 161

164 送 更 新 季 度 年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暂 停 受 理 该 机 构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申 请, 或 者 视 具 体 情 形 将 其 列 入 异 常 机 构 名 单 并 在 协 会 网 站 进 行 公 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申 请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理 性 全 面 持 续 地 理 解 和 落 实 公 告 中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的 系 列 配 套 措 施, 切 实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受 托 人 义 务, 避 免 断 章 取 义 草 率 行 事 希 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申 请 机 构 珍 惜 自 身 商 誉 和 行 业 诚 信 记 录, 正 确 认 识 和 理 解 公 告 的 系 列 配 套 措 施 和 我 国 私 募 基 金 自 律 管 理 体 系, 避 免 因 临 时 抱 佛 脚 似 的 草 率 登 记 备 案, 不 顾 及 登 记 备 案 的 程 序 性 和 实 体 性 要 求, 给 自 身 经 营 带 来 后 续 不 利 影 响, 甚 至 引 发 与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争 拗 和 纠 纷 问 : 公 告 发 布 后, 一 些 券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纷 纷 推 出 所 谓 保 壳 卖 壳 等 一 条 龙 服 务,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如 何 评 价? 答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是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生 态 系 统 和 产 业 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私 募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法 律 会 计 行 政 服 务 和 外 包 业 务 等 专 业 化 服 务 有 利 于 提 升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的 专 业 服 务 能 力 和 合 规 运 作 水 平, 各 方 相 互 依 存 互 为 制 衡 协 同 发 展, 形 成 市 场 化 的 道 德 约 束 和 优 胜 劣 汰 机 制 基 金 业 协 会 重 视 基 金 行 业 各 类 服 务 主 体 的 发 展, 支 持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色 化 差 异 化 发 展, 形 成 良 好 的 行 业 生 态 但 是,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在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服 务 业 务 时, 应 当 对 私 募 行 业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告 的 内 涵 有 充 分 理 解 和 正 确 认 识 首 先, 私 募 基 金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相 关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规 则, 秉 承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行 为 规 范, 恪 尽 勤 勉 尽 责 的 社 会 责 任,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合 规 独 立 客 观 专 业 公 正 的 私 募 基 金 中 介 服 务 第 二, 私 募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合 作, 应 注 意 162

165 各 类 主 体 的 法 律 关 系 职 责 范 围 和 法 律 风 险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共 同 受 托 职 责,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可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的 份 额 登 记 核 算 估 值 等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不 因 委 托 而 免 除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委 托, 为 有 关 基 金 业 务 活 动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审 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等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他 人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与 委 托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无 论 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是 证 券 公 司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各 方 都 应 当 高 度 珍 视 自 身 商 誉 和 信 用 记 录, 审 慎 选 择 业 务 合 作 对 象, 审 慎 评 估 合 作 对 象 的 资 质 以 及 业 务 开 展 中 的 合 规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代 理 人 道 德 风 险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的 潜 在 风 险, 做 好 后 续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和 责 任 安 排, 避 免 相 关 风 险 外 溢 或 损 害 自 身 机 构 对 方 机 构 或 者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应 避 免 一 哄 而 上, 盲 目 发 展 业 务, 切 不 可 对 面 临 的 法 律 风 险 道 德 风 险 合 规 风 险 视 而 不 见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持 续 关 注 私 募 基 金 相 关 参 与 主 体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并 适 时 开 展 自 律 检 查 和 核 查 工 作 第 三,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是 我 国 财 富 管 理 行 业 的 新 生 力 量, 健 康 发 展 离 不 开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的 支 持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呼 吁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公 司 等 中 介 机 构, 秉 承 公 平 竞 争 合 理 收 费 原 则, 制 定 各 自 合 理 公 允 的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统 筹 规 划 本 机 构 私 募 服 务 业 务 发 展 模 式,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关 于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的 各 项 要 求, 审 慎 专 业 勤 勉 尽 责 地 提 供 各 项 私 募 基 金 中 介 服 务 问 : 可 否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事 宜 提 供 进 一 步 说 明? 答 :( 一 ) 关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模 板 问 题 目 前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无 统 一 官 方 法 律 意 见 书 模 板, 请 163

166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的 执 业 律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按 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引 以 及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的 填 报 要 求, 结 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具 相 关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关 于 对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核 查 问 题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法 律 意 见 书, 引 入 专 业 法 律 中 介 机 构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是 对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制 度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发 展, 同 时 也 是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事 中 自 律 检 查 事 后 自 律 处 分 的 重 要 基 础 和 依 据 对 于 公 告 发 布 前 已 登 记 且 有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视 具 体 情 形 个 案 要 求 其 补 提 法 律 意 见 书 除 此 种 情 形 以 外, 法 律 意 见 书 将 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登 记 部 分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以 及 公 告 发 布 前 已 登 记 但 无 管 理 规 模 的 机 构 首 次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的 必 备 重 要 内 容 包 括 法 律 意 见 书 在 内 的 申 请 材 料 经 核 查 通 过 后, 申 请 机 构 才 可 完 成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或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或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备 案 等 相 关 业 务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核 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并 视 情 况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或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的 反 馈 意 见 中 提 出 进 一 步 的 询 问, 要 求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或 出 具 相 关 法 律 意 见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核 查 包 括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列 事 项 在 内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及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等 内 容 的 过 程 中,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采 取 约 谈 高 管 人 员 现 场 检 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相 关 专 业 协 会 征 询 意 见 等 方 式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 三 ) 关 于 可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及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质 问 题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相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可 就 中 国 法 律 事 项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中 国 执 业 律 师, 均 可 受 聘 按 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引 的 要 求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自 愿 选 择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164

167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司 法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41 号 )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鼓 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1 内 部 管 理 规 范,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执 业 水 准 高, 社 会 信 誉 良 好 ; 2 有 二 十 名 以 上 执 业 律 师, 其 中 五 名 以 上 曾 从 事 过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 3 已 经 办 理 有 效 的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 4 最 近 两 年 未 因 违 法 执 业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司 法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41 号 )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鼓 励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并 且 最 近 两 年 未 因 违 法 执 业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律 师 参 与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1 最 近 三 年 从 事 过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 2 最 近 三 年 连 续 执 业, 且 拟 与 其 共 同 承 办 业 务 的 律 师 最 近 3 年 从 事 过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 3 最 近 三 年 连 续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领 域 的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者 接 受 过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的 行 业 培 训 问 : 公 告 发 布 后, 较 多 私 募 机 构 咨 询 顾 问 产 品 备 案 事 项,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对 此 有 何 回 应? 答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产 品 投 资 顾 问 方 式 开 展 业 务 的 阳 光 私 募 模 式, 是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发 展 初 期 出 现 的 一 种 做 法 目 前,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正 在 抓 紧 研 究 制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事 投 资 顾 问 服 务 的 相 关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考 虑 到 在 法 律 和 实 际 运 作 中, 在 相 关 管 理 机 构 已 完 成 资 管 产 品 备 案 或 审 批 程 序 后, 各 类 形 式 的 顾 问 管 理 型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是 否 在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备 案, 不 会 影 响 该 产 品 的 正 常 投 资 运 作, 为 保 证 公 告 相 关 要 求 的 有 165

168 效 实 施,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 即 2016 年 2 月 5 日 ) 起,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暂 不 办 理 新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顾 问 管 理 型 基 金 作 为 其 管 理 的 首 只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备 案 申 请, 以 及 已 登 记 且 尚 未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顾 问 管 理 型 基 金 作 为 其 管 理 的 首 只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备 案 申 请 待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正 式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事 投 资 顾 问 服 务 的 相 关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将 其 管 理 的 相 关 顾 问 管 理 型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再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补 充 备 案 在 公 告 发 布 之 前 已 登 记 并 已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继 续 申 请 备 案 其 管 理 的 顾 问 管 理 型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问 : 如 何 报 考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答 :( 一 ) 关 于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安 排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包 含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和 预 约 式 考 试,2016 年 度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计 划 安 排 见 下 表 项 目 考 试 名 称 考 试 时 间 报 名 时 间 考 试 地 点 预 约 式 考 试 第 1 次 2016 年 3 月 19 日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2016 年 3 月 8 日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预 约 式 考 试 第 2 次 2016 年 5 月 21 日 2016 年 4 月 18 日 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考 试 预 约 式 考 试 预 约 式 考 试 第 3 次 2016 年 7 月 16 日 2016 年 6 月 13 日 至 2016 年 7 月 5 日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预 约 式 考 试 第 4 次 2016 年 12 月 17 日 2016 年 11 月 7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166

169 项 目 考 试 名 称 考 试 时 间 报 名 时 间 考 试 地 点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第 1 次 2016 年 4 月 23 日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 日 北 京 天 津 石 家 庄 太 原 呼 和 浩 特 沈 阳 长 春 哈 尔 滨 上 海 南 京 杭 州 合 肥 蚌 埠 福 州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第 2 次 2016 年 9 月 24 日 2016 年 7 月 25 日 至 2016 年 8 月 30 日 南 昌 济 南 郑 州 武 汉 长 沙 广 州 南 宁 海 口 考 试 重 庆 成 都 贵 阳 昆 明 全 国 统 一 西 安 兰 州 西 宁 银 川 考 试 乌 鲁 木 齐 大 连 青 岛 宁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第 3 次 2016 年 11 月 26 日 2016 年 9 月 19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 波 厦 门 深 圳 佛 山 苏 州 汕 头 宜 昌 衡 阳 徐 州 淮 安 赣 州 金 华 温 州 泉 州 拉 萨 等 48 个 城 市 上 述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计 划 可 能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具 体 报 名 时 间 考 试 时 间 和 考 试 地 点 以 当 期 考 试 公 告 为 准, 考 生 可 通 过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栏 目 考 试 平 台 查 阅 考 试 信 息 ( 二 )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方 式 采 取 网 上 报 名 方 式, 考 生 可 通 过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官 网 提 供 的 报 名 链 接 进 行 报 名, 也 可 直 接 登 录 报 名 网 站 ( baoming.amac.org.cn:10080) 按 照 要 求 报 名 我 会 从 未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为 防 止 假 冒 网 站 截 留 和 窃 取 考 生 个 人 信 息, 请 务 必 不 要 通 过 其 他 网 站 的 链 接 进 入 报 名 网 页 的 方 式 进 行 报 名 ( 三 )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及 教 材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已 于 2015 年 7 月 对 外 发 布 了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详 情 请 参 阅 协 会 官 网 ( org.cn) 的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栏 目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唯 一 指 定 教 材 为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组 编 2015 年 6 月 出 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下 册 ), 167

170 由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出 版 教 材 购 买 网 址 链 接 yuyue/readme/book.html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从 未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或 个 人 编 写 出 版 考 试 辅 导 教 材, 也 不 举 办 考 前 培 训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列 举 了 考 试 常 见 问 题 及 解 答, 请 考 生 登 录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查 询 ; 考 生 也 可 通 过 考 试 报 名 在 线 客 服 咨 询 相 关 问 题 ; 或 者 拨 打 人 工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特 别 提 示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从 不 发 布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考 题 和 答 案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为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资 格 考 试, 泄 露 考 题 和 答 案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问 : 公 告 发 布 之 前 已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管 人 员 若 已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是 否 还 需 要 参 加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一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考 试? 答 : 公 告 发 布 之 前 已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管 人 员 若 已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应 当 按 照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及 关 于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中 基 协 字 [2015]112 号 ) 的 要 求, 每 年 度 完 成 15 学 时 的 面 授 或 者 远 程 学 习 形 式 的 后 续 培 训, 并 按 要 求 接 受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请 相 关 高 管 人 员 持 续 关 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发 布 的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的 计 划 和 相 关 安 排 168

171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为 了 加 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自 律 管 理 工 作, 基 金 业 协 会 从 本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具 体 情 况 通 知 如 下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被 认 定 为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 通 过 在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预 留 的 电 话 无 法 取 得 联 系, 同 时 协 会 以 电 子 邮 件 短 信 形 式 通 知 机 构 在 限 定 时 间 内 未 获 回 复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时, 协 会 通 过 网 站 发 布 失 联 公 告 催 促 相 关 机 构 主 动 与 协 会 联 系, 公 告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仍 未 与 协 会 联 系 的, 认 定 为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针 对 上 述 机 构,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官 方 网 站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类 公 示 栏 目 中 予 以 公 示 同 时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示 信 息 的 将 失 联 ( 异 常 ) 情 况 予 以 列 示 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三 个 月 之 内 主 动 与 协 会 联 系 并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并 说 明 情 况 的, 经 研 究 同 意, 可 将 其 从 失 联 ( 异 常 ) 机 构 名 单 中 移 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列 入 失 联 ( 异 常 ) 名 单 三 个 月 之 内 未 主 动 与 协 会 联 系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按 照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纪 律 处 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等 法 规 及 自 律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采 取 后 续 的 自 律 措 施, 将 失 联 ( 异 常 ) 情 况 记 入 相 关 机 构 诚 信 档 案, 并 报 告 证 监 会 特 此 通 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169

172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 一 ) 一 外 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是 否 纳 入 登 记 备 案 范 围? 答 复 : 境 内 注 册 设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手 续 境 外 注 册 设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暂 不 纳 入 登 记 范 围 二 自 然 人 是 否 能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答 复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担 任 自 然 人 不 能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实 缴 资 本 未 到 位 的 机 构 能 否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答 复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适 当 资 本, 以 能 够 支 持 其 基 本 运 营 四 私 募 基 金 是 否 可 以 承 诺 保 底 保 收 益? 答 复 : 私 募 基 金 不 得 违 规 承 诺 保 底 保 收 益 基 金 业 协 会 正 在 制 定 私 募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规 范 五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是 否 必 须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如 不 登 记 有 何 后 果? 答 复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否 则, 不 得 从 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基 金 业 协 会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已 建 立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共 享 和 定 期 报 告 机 制 已 设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4 月 30 日 以 前 履 行 申 请 登 记 手 续 对 于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提 供 各 项 服 务 1 注 : 问 题 解 答 与 最 新 政 策 不 符 的, 以 最 新 政 策 为 准 170

173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二 一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认 定 标 准 是 什 么? 答 : 目 前 证 监 会 正 在 制 定 合 格 投 资 者 认 定 标 准 在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出 台 之 前, 协 会 建 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 (1)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2) 具 备 相 应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 (3) 投 资 于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二 没 有 管 理 过 基 金 的 机 构 可 否 在 协 会 登 记? 答 : 协 会 优 先 登 记 有 管 理 基 金 经 验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的 申 请 对 于 没 有 管 理 过 基 金 的 申 请 机 构, 协 会 除 核 对 其 是 否 如 实 填 报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机 构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管 人 员 的 诚 信 信 息 外, 还 将 通 过 约 谈 高 管 人 员 实 地 核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核 查 对 于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此 类 机 构, 协 会 予 以 办 理 登 记 : 一 是 高 管 人 员 具 有 相 应 的 投 资 管 理 从 业 经 历 ; 二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具 备 适 当 资 本, 以 能 够 支 持 其 基 本 运 营 ; 三 是 机 构 具 备 满 足 业 务 运 营 需 要 的 场 所 设 施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三 问 : 经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募 集 设 立 新 的 私 募 基 金, 在 适 用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时, 针 对 合 伙 企 业 契 约 等 非 法 人 形 式 的 投 资 者 类 型, 是 否 需 要 穿 透 核 查 最 终 投 资 者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并 合 并 计 算 投 资 者 数 量? 答 : 目 前, 证 监 会 正 在 制 定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现 阶 段, 基 金 业 协 会 建 议, 私 募 基 金 合 格 投 资 者 数 量 累 计 不 超 过 200 人, 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形 式 设 立 的, 投 资 者 人 数 累 计 不 超 过 50 人 投 资 者 应 当 符 合 协 会 关 于 合 格 投 资 者 建 议 标 准 : 171

174 (1)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2) 具 备 相 应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 (3) 投 资 于 单 只 私 募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对 于 合 伙 企 业 契 约 等 非 法 人 形 式 的 投 资 者, 应 当 穿 透 核 查 最 终 投 资 者 是 否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并 合 并 计 算 投 资 者 数 量 但 是, 依 法 设 立 并 经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集 合 投 资 计 划, 视 为 单 一 合 格 投 资 者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四 问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 证 监 会 公 告 [2009]3 号 ) 关 于 基 金 经 理 静 默 期 的 要 求 是 否 适 用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答 : 是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 证 监 会 公 告 [2009]3 号 ) 中 第 三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公 司 不 得 聘 用 从 其 他 公 司 离 任 未 满 3 个 月 的 基 金 经 理 从 事 投 资 研 究 交 易 等 相 关 业 务 根 据 该 规 定,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就 职 的 公 募 基 金 公 司, 需 要 有 3 个 月 的 静 默 期, 在 这 3 个 月 内 该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在 其 它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研 究 交 易 等 相 关 业 务 为 维 护 行 业 的 公 平 公 正, 统 一 监 管 标 准, 对 从 公 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离 职, 转 而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就 职 的 基 金 经 理 实 行 同 样 3 个 月 的 静 默 期 要 求, 并 在 私 募 管 理 人 登 记 环 节 予 以 落 实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五 问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后 变 更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的, 应 当 在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什 么 手 续? 答 :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以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相 关 规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变 更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的, 属 于 重 大 事 项 变 172

175 更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向 投 资 者 如 实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披 露 相 关 变 更 情 况 或 获 得 投 资 者 认 可 对 上 述 事 项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具 体 报 送 方 式 为 : 将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变 更 报 告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发 送 至 协 会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并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依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进 行 核 对 办 理 基 金 业 协 会 强 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明 只 是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完 登 记 手 续 给 予 事 实 确 认, 不 意 味 着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行 牌 照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其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对 于 利 用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不 当 增 信 或 从 事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处 理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六 问 :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取 得 方 式? 答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第 九 条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规 定,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相 关 规 定, 现 进 一 步 明 确 取 得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相 关 安 排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认 定 为 具 有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 一 ) 通 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 ( 二 ) 最 近 三 年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业 务 ; 此 类 情 形 主 要 指 最 近 三 年 从 事 相 关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且 管 理 资 产 年 均 规 模 1000 万 元 以 上 ; 或 者 最 近 三 年 在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及 其 监 管 的 金 融 机 构 工 作 ( 三 ) 基 金 业 协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此 类 情 形 主 要 指 已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或 者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173

176 相 关 资 格 ; 或 者 已 取 得 境 内 外 基 金 或 资 产 管 理 基 金 销 售 等 相 关 从 业 资 格 等 属 于 ( 二 ) ( 三 ) 情 形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应 提 交 相 应 证 明 资 料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的 问 题 解 答 七 问 : 开 展 民 间 借 贷 小 额 理 财 众 筹 等 业 务 的 机 构, 同 时 开 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如 何 进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答 : 根 据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关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的 要 求, 对 于 兼 营 民 间 借 贷 民 间 融 资 配 资 业 务 小 额 理 财 小 额 借 贷 P2P/P2B 众 筹 保 理 担 保 房 地 产 开 发 交 易 平 台 等 业 务 的 申 请 机 构, 这 些 业 务 与 私 募 基 金 的 属 性 相 冲 突, 容 易 误 导 投 资 者 为 防 范 风 险,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对 从 事 与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相 冲 突 的 上 述 机 构 将 不 予 登 记 上 述 机 构 可 以 设 立 专 门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机 构 后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经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机 构 在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同 时 也 从 事 上 述 非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应 当 相 应 建 立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同 时, 为 落 实 暂 行 办 法 关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化 管 理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称 和 经 营 范 围 中 应 当 包 含 基 金 管 理 投 资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权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等 相 关 字 样, 对 于 名 称 和 经 营 范 围 中 不 含 基 金 管 理 投 资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权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等 相 关 字 样 的 机 构,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不 予 登 记 已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下 一 步 协 会 将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问 : 从 事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的 的 高 管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经 理 有 何 资 质 要 求? 答 :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从 事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174

177 务 的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取 得 方 式 已 在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 六 ) 中 进 行 了 解 答 对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次 申 请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格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变 更 为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从 事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类 型 等 申 请 从 事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的, 其 从 事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的 高 管 人 员 和 基 金 经 理 应 当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已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自 查 从 事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的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下 一 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按 照 基 金 法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资 质 管 理 和 业 务 培 训, 要 求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整 改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八 问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基 本 要 求 有 哪 些? 答 : 从 已 提 交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情 况 看, 总 体 上 发 挥 了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的 尽 职 调 查 和 中 介 制 衡 作 用 但 也 存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缺 乏 尽 职 调 查 过 程 描 述 和 判 断 依 据 多 份 法 律 意 见 书 内 容 雷 同 简 单 发 表 结 论 性 意 见 未 核 实 申 请 机 构 系 统 填 报 信 息 等 问 题 现 就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一 般 性 要 求 说 明 如 下 : 一 参 照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的 相 关 要 求,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内 容 应 当 包 含 完 整 的 尽 职 调 查 过 程 描 述, 对 有 关 事 实 法 律 问 题 作 出 认 定 和 判 断 的 适 当 证 据 和 理 由 二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应 当 按 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175

178 书 指 引, 就 各 具 体 事 项 逐 项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并 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申 请 是 否 符 合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相 关 要 求 发 表 整 体 结 论 性 意 见 三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陈 述 文 字 应 当 逻 辑 严 密, 论 证 充 分, 所 涉 指 代 主 体 名 称 出 具 的 专 业 法 律 意 见 内 容 具 体 明 确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涉 内 容 应 当 与 申 请 机 构 在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填 报 的 信 息 保 持 一 致, 若 系 统 填 报 信 息 与 尽 职 调 查 情 况 不 一 致 的, 应 当 做 出 特 别 说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不 得 瞒 报 信 息, 应 当 确 保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及 重 大 遗 漏 四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应 当 参 照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采 取 合 理 的 方 式 和 手 段, 获 取 适 当 的 证 据 材 料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可 采 取 的 尽 职 调 查 查 验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审 阅 书 面 材 料 实 地 核 查 人 员 访 谈 互 联 网 及 数 据 库 搜 索 外 部 访 谈 及 向 行 政 司 法 机 关 具 有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询 证 等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应 当 制 作 并 保 存 相 关 尽 职 调 查 的 工 作 记 录 及 工 作 底 稿 五 法 律 意 见 书 应 当 包 含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的 承 诺 信 息 示 例 :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依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等 规 定 及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者 存 在 的 事 实, 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核 查 验 证, 保 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认 定 的 事 实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所 发 表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合 法 准 确,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本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同 意 将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相 关 机 构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或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必 备 的 法 定 文 件, 随 其 他 在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填 报 的 信 息 一 同 上 报, 并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六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的 签 字 签 章 齐 全, 出 具 日 期 清 晰 明 确 法 律 意 见 书 及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中 律 师 事 务 所 176

179 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重 要 情 况 说 明 出 具 的 确 认 函, 均 需 加 盖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章 及 骑 缝 章, 列 明 经 办 律 师 的 姓 名 及 其 执 业 证 件 号 码 并 由 经 办 律 师 签 署 七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应 当 恪 尽 职 守, 勤 勉 尽 责 地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申 请 机 构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引,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地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相 关 要 求, 充 分 配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工 作, 如 实 提 供 律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所 需 的 全 部 信 息 和 材 料 问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应 当 符 合 哪 些 资 质 要 求? 答 :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人 就 落 实 公 告 相 关 问 题 答 记 者 问 已 明 确, 凡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可 就 中 国 法 律 事 项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中 国 执 业 律 师, 均 可 受 聘 按 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引 的 要 求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鼓 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符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资 质 要 求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执 业 律 师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章 程, 作 为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申 请 成 为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会 员, 但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未 就 律 师 事 务 所 入 会 作 出 强 制 性 要 求 问 :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如 何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答 :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经 办 律 师 在 对 申 请 机 构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时, 应 当 核 查 和 验 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一 申 请 机 构 是 否 已 制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引 第 四 条 第 ( 八 ) 项 所 提 及 的 完 整 的 涉 及 机 构 运 营 关 键 环 节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177

180 制 度 ; 二 判 断 相 关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符 合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指 引 的 规 定 ; 三 评 估 上 述 制 度 是 否 具 备 有 效 执 行 的 现 实 基 础 和 条 件 例 如, 相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是 否 与 机 构 现 有 组 织 架 构 和 人 员 配 置 相 匹 配, 是 否 满 足 机 构 运 营 的 实 际 需 求 等 考 虑 到 我 国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为 支 持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色 化 差 异 化 发 展, 保 障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鼓 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合 自 身 经 营 实 际 情 况, 通 过 选 择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外 包 服 务 机 构 的 专 业 外 包 服 务, 实 现 本 机 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目 标, 降 低 运 营 成 本, 提 升 核 心 竞 争 力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九 问 :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2016 年 2 月 5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通 过 资 格 认 定 委 员 会 认 定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需 要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答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含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向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资 格 认 定 委 员 会 申 请 认 定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一 从 事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 含 创 业 投 资 )6 年 及 以 上, 且 参 与 并 成 功 退 出 至 少 两 个 项 目 ; 二 担 任 过 上 市 公 司 或 实 收 资 本 不 低 于 10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且 从 业 12 年 及 以 上 ; 三 从 事 经 济 社 会 管 理 工 作 12 年 及 以 上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四 在 大 专 院 校 研 究 机 构 从 事 经 济 金 融 等 相 关 专 业 教 学 研 究 12 年 及 178

181 以 上, 并 获 得 教 授 或 研 究 员 职 称 的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机 构 或 个 人 向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个 人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书 ; ( 二 )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 ; ( 三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1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一 的, 需 提 交 参 与 项 目 成 功 退 出 证 明 和 两 份 行 业 知 名 人 士 署 名 的 推 荐 信, 推 荐 信 中 应 附 有 推 荐 人 职 务 及 联 系 方 式 ; 2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二 的, 需 提 交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相 关 证 明 和 两 份 行 业 知 名 人 士 署 名 的 推 荐 信, 推 荐 信 中 应 附 有 推 荐 人 职 务 及 联 系 方 式 ; 3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三 的, 需 提 交 有 关 组 织 部 门 出 具 的 任 职 证 明 ; 4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四 的, 需 要 提 交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和 两 份 行 业 知 名 人 士 署 名 的 推 荐 信, 推 荐 信 中 应 附 有 推 荐 人 职 务 及 联 系 方 式 资 格 认 定 委 员 会 构 成 及 工 作 机 制 : 资 格 认 定 委 员 会 由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理 事 ( 不 含 非 会 员 理 事 ) 监 事 及 私 募 基 金 相 关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构 成 每 次 从 上 述 委 员 中 随 机 抽 取 七 人 组 成 认 定 小 组, 小 组 成 员 对 申 请 资 格 认 定 的 人 员 以 简 单 多 数 原 则 表 决 参 与 资 格 认 定 的 表 决 人 推 荐 人 及 资 格 认 定 结 果 将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的 从 业 人 员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示 上 述 申 请 资 格 认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报 送 协 会 私 募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专 用 邮 箱, 邮 箱 地 址 :[email protected] 问 :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只 需 通 过 科 目 一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考 试 可 以 申 请 认 定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需 要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答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通 过 科 目 一 考 试 的, 可 以 申 请 认 定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179

182 一 最 近 三 年 从 事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业 务, 且 管 理 资 产 年 均 规 模 1000 万 元 以 上 ; 二 已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 不 含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科 目 )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银 行 从 业 资 格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等 金 融 相 关 资 格 考 试, 或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资 产 评 估 师 资 格, 或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机 构 或 个 人 向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的 托 管 部 门 ) 或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最 近 三 年 的 资 产 管 理 规 模 证 明, 或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或 证 明 上 述 申 请 资 格 认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以 电 子 版 的 形 式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资 格 认 定 文 件 上 传 端 口 报 送 问 :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含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通 过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哪 些 科 目 可 以 认 定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答 : 一 根 据 关 于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中 基 协 字 [2012]112 号 ) 的 规 定, 已 于 2015 年 12 月 份 之 前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科 目 考 试 的, 需 再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科 目 一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考 试, 方 可 向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申 请 注 册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二 已 于 2015 年 12 月 份 之 前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证 券 市 场 基 础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考 试, 或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基 础 和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考 试 的, 均 可 直 接 向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申 请 注 册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问 : 不 符 合 上 述 三 项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如 何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答 : 参 加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统 一 组 织 的 科 目 一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与 业 务 规 范 科 目 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础 知 识 和 科 目 三 股 权 180

183 投 资 基 金 基 础 知 识 (2016 年 9 月 份 推 出 ) 参 加 考 试 的 人 员 通 过 科 目 一 和 科 目 二 考 试, 或 通 过 科 目 一 和 科 目 三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的, 均 可 申 请 注 册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181

184 附 件 私 募 基 金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登 记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曾 用 名 民 族 籍 贯 照 片 (1 寸 ) 国 籍 户 籍 所 在 地 出 生 地 政 治 面 貌 最 高 学 历 及 学 位 职 称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身 份 证 明 号 码 婚 姻 状 况 健 康 状 况 手 机 联 系 电 话 办 公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地 址 持 有 的 各 种 护 照 ( 通 行 证 ) 号 码 颁 发 国 家 ( 地 区 ) 182

185 学 习 简 历 ( 从 大 学 开 始 填 写 ) 起 止 时 间 学 习 院 校 学 历 及 学 位 证 明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工 作 履 历 起 止 时 间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证 明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183

186 个 人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 研 究 成 果 申 请 人 所 在 机 构 意 见.. 本 单 位 已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了 审 查 核 实, 材 料 内 容 真 实 可 靠, 不 存 在 虚 假 隐 瞒 或 遗 漏 等 事 项 申 请 人 所 在 机 构 盖 章 年 月 日.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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