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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好 孕 當 頭 - 代 理 孕 母 的 正 當 性 與 合 法 性 作 者 : 周 樺 國 立 蘭 陽 女 中 高 一 8 班 林 若 慈 國 立 蘭 陽 女 中 高 一 8 班 康 力 蘊 國 立 蘭 陽 女 中 高 一 8 班 指 導 老 師 : 李 健 浩 老 師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現 今 社 會 中 隨 著 醫 療 進 步 許 多 人 而 檢 查 出 一 些 特 殊 的 疾 病, 例 如 不 孕 症, 不 孕 的 症 狀 或 許 會 造 成 許 多 人 的 困 擾, 為 了 解 決 這 些 症 狀 所 以 也 研 發 了 應 對 的 解 決 方 法, 例 如 : 試 管 嬰 兒 代 理 孕 母 等 儘 管 在 台 灣 試 管 嬰 兒 已 經 合 法 化, 但 仍 有 許 多 人 在 台 提 倡 代 理 孕 母 合 法 化 代 理 孕 母 牽 扯 到 社 會 上 許 多 的 倫 理 道 德 制 度 的 必 需 性 以 及 個 人 內 心 觀 感, 既 然 幾 個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已 明 訂 法 律 代 理 孕 母 合 法 化, 而 且 現 代 人 晚 婚 飲 食 習 慣 亦 會 導 致 不 孕, 那 麼 台 灣 是 否 已 必 要 到 制 定 完 善 法 律 來 規 劃 代 理 孕 母 法 律 的 可 行 性? 但 基 於 那 些 深 受 不 孕 之 苦 卻 又 殷 切 渴 望 孩 子 的 夫 妻, 仍 願 意 想 冒 險 試 試 來 擁 有 自 己 的 小 孩 台 灣 每 十 對 夫 妻, 就 有 1 至 2 對 不 孕, 美 國 全 國 家 庭 普 查 報 告 顯 示,15 至 44 歲 的 女 性 族 群, 不 孕 的 比 率 由 1988 年 的 8% 上 升 至 1995 年 的 10%, 也 就 是 由 460 萬 人 增 加 到 620 萬 人 ( 李 淑 玲 2005) 即 使 現 代 社 會 不 婚 傾 向 或 者 不 想 生 孩 子 的 比 率 有 增 加 之 方 向, 但 是 大 部 份 的 人 仍 然 認 為 男 婚 女 嫁 生 兒 育 女 是 人 生 必 經 的 道 路, 傳 宗 接 代 留 下 血 脈 等 等 觀 念, 似 乎 仍 深 植 於 亞 洲 甚 至 全 世 界 人 我 認 為 在 談 論 代 理 孕 母 合 法 化 之 前, 應 該 深 思 當 我 們 想 要 小 孩 卻 無 法 得 之 時, 這 個 觀 念 是 不 是 源 自 於 舊 時 代 父 權 體 制 而 產 生 的? 如 果 真 的 合 法 化 了, 現 代 社 會 是 否 會 因 體 制 或 個 人 想 法 的 不 完 善 而 無 法 鞏 固 新 興 女 性 主 義? 種 種 因 素 是 不 是 會 影 響 到 代 理 孕 母 所 生 下 的 小 孩 被 歧 視 被 視 為 必 須 產 下 的 物 品? 代 理 孕 母 並 非 皆 是, 只 是 在 眾 多 優 點 的 背 後, 所 衍 生 出 的 更 多 才 是 我 們 必 須 去 深 思 探 討 的 整 體 而 言, 本 研 究 動 機 可 歸 納 為 下 列 4 項 : 1. 探 討 是 否 同 意 代 理 孕 母 合 法 化 2. 倫 理 道 德 與 法 律 醫 學 上 的 關 連 3. 身 分 認 同 的 影 響 4. 探 討 參 與 者 在 此 過 程 中 的 立 場 與 想 法 二 研 究 目 的 基 於 上 述 的 研 究 動 機, 本 研 究 小 組 歸 納 出 下 列 的 研 究 目 的 : 1. 依 教 育 的 程 度 不 同 觀 察 是 否 也 對 代 理 孕 母 的 認 同 度 有 相 對 的 影 響 2. 了 解 不 同 年 齡 層 的 價 值 觀 是 否 影 響 對 於 代 理 孕 母 的 看 法 3. 分 析 了 解 女 性 對 於 代 理 孕 母 的 接 受 度 三 研 究 方 法 因 研 究 題 目 限 制, 訪 問 地 點 皆 採 取 於 較 多 婦 女 聚 集 的 地 方 例 如 超 市 家 樂 福 百 貨 公 司 等, 不 過 這 類 題 目 於 宜 蘭 訪 問 困 難 度 又 提 高, 諸 多 35 歲 以 上 婦 女 接 受 訪 問 意 願 1

比 起 35 歲 以 下 年 輕 人 訪 問 意 願 較 低, 因 此 現 場 訪 問 大 多 針 對 較 年 輕 的 族 群 至 於 年 紀 較 高 的 族 群, 皆 由 班 級 同 學 帶 回 給 家 裡 母 親 填 寫 為 了 達 到 上 述 的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小 組 採 用 下 列 的 研 究 方 法 : 1. 發 放 問 卷 2. 統 計 資 料 3. 文 獻 探 討 4. 詢 問 師 長 5. 網 路 資 料 其 中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如 下 所 示 : 親 愛 的 受 訪 者 您 好 : 我 們 是 蘭 陽 女 中 的 學 生, 基 於 課 程 需 要, 現 正 進 行 代 理 孕 母 的 合 法 性 與 正 當 性 的 調 查, 非 常 需 要 您 的 協 助, 本 問 卷 純 供 課 堂 教 學 使 用, 保 證 不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或 移 作 其 他 用 途, 耽 誤 您 寶 貴 時 間, 十 分 感 謝 國 立 蘭 陽 女 中 小 論 文 研 究 小 組 指 導 教 師 : 李 健 浩 研 究 學 生 : 周 樺 林 若 慈 康 力 蘊 敬 上 一 基 本 資 料 1. 15~25 歲 26~35 歲 36~50 歲 50 歲 以 上 2. 是 否 已 婚 是 否 3. 學 歷 國 中 以 下 高 中 職 ( 包 含 專 科 ) 大 專 職 以 上 二 同 意 程 度 請 針 對 以 下 各 題 的 文 字 敍 述, 按 照 個 人 感 受 勾 選 答 案, 其 中 5 表 示 同 意 程 度 最 高, 然 後 依 數 字 大 5 4 3 2 1 小 逐 漸 遞 減,1 表 示 同 意 程 度 最 低 1. 您 認 為 現 今 的 社 會 需 要 代 理 孕 母 2. 您 認 為 代 理 孕 母 能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3. 假 如 你 有 先 天 上 的 不 孕, 又 渴 望 得 子, 願 意 請 代 理 孕 母 替 你 生 下 孩 子 4. 假 如 代 理 孕 母 合 法, 您 認 為 是 一 個 不 合 人 性 的 制 度 2

5. 代 理 孕 母 所 生 的 小 孩, 您 會 真 正 的 視 如 己 出 6. 假 如 您 的 小 孩 為 代 理 孕 母 所 生, 您 願 意 告 訴 他 人 7. 假 如 您 的 小 孩 為 代 理 孕 母 所 生, 您 願 意 告 訴 小 孩 8. 您 是 否 願 意 您 的 子 女 未 來 成 為 代 理 孕 母 9. 如 果 您 的 親 友 需 要, 您 願 意 成 為 代 理 孕 母 10. 是 否 同 意 代 理 孕 母 合 法 化 四 研 究 限 制 因 題 目 限 制, 受 訪 對 象 僅 侷 限 於 女 性 我 們 選 擇 於 下 午 四 點 至 五 點 間, 大 多 為 婦 女 準 備 食 材 回 家 煮 飯 與 接 送 小 孩 回 家, 或 者 上 班 族 女 性 下 班 的 時 間 而 地 點 選 擇 在 菜 市 場 附 近 屈 臣 氏 全 聯 等 較 多 女 性 會 聚 集 之 地 尤 其 超 市 選 擇 的 區 域 更 特 別 選 於 靠 近 學 校 的 店 家, 既 有 媽 媽 帶 著 小 孩 來 採 購, 還 有 年 輕 的 大 學 生 或 是 上 班 族 因 地 點 靠 近 方 便 而 選 擇 附 近 超 市 與 超 商 五 研 究 大 綱 本 研 究 架 構 圖 壹 前 言 貳 正 文 叁 結 論 肆 引 註 資 料 一 研 究 動 機 二 研 究 目 的 三 研 究 方 法 四 研 究 限 制 五 研 究 大 綱 一 文 獻 探 討 1. 代 理 孕 母 的 定 義 2. 代 理 孕 母 所 衍 生 的 刑 法 3. 目 前 代 理 孕 母 已 合 法 化 的 國 家 二 問 卷 分 析 1.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2. 所 有 受 訪 者 對 各 之 看 法 3. 不 同 類 別 受 訪 者 對 各 的 看 法 一 研 究 發 現 二 相 關 建 議 三 研 究 心 得 3

貳 正 文 一 文 獻 探 討 1. 代 理 孕 母 的 定 義 : 代 理 孕 母 為 不 孕 夫 妻 之 妻 子, 因 為 先 天 性 無 子 宮 後 天 性 因 病 摘 除 子 宮 或 者 因 為 其 他 原 因 不 適 合 懷 孕, 所 以 需 要 婚 姻 關 係 外 的 第 三 者, 擔 負 起 懷 孕 的 重 責 大 任, 並 且 實 現 不 孕 夫 妻 想 生 子 的 願 望, 雙 方 並 約 定 懷 孕 的 女 性 對 產 下 的 嬰 兒 必 須 放 棄 親 權, 而 由 當 事 人 的 男 性 一 方 扶 養 2. 代 理 孕 母 所 衍 生 之 刑 法 : 刑 法 第 288 條 ( 自 行 或 聽 從 墮 胎 罪 ) 懷 胎 婦 女 服 藥 或 以 他 法 墮 胎 者, 處 六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一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刑 法 第 294 條 ( 違 背 義 務 之 遺 棄 罪 ) 對 於 無 自 救 力 之 人, 依 法 令 或 契 約 應 扶 助 養 育 或 保 護, 而 遺 棄 之, 或 不 為 其 生 存 所 必 要 之 扶 助 養 育 或 保 護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致 重 傷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代 理 孕 母 與 不 孕 夫 婦 之 間 的 代 孕 契 約, 應 可 構 成 刑 法 第 294 條 因 契 約 關 係 所 生 之 保 護 義 務, 所 以 代 理 孕 母 於 生 產 後, 於 尚 未 將 所 代 孕 之 子 女 交 於 委 託 代 孕 夫 婦 之 前, 對 該 子 女 負 有 保 護 義 務 因 此 若 有 故 意 遺 棄 所 代 孕 之 子 女 而 該 當 於 遺 棄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時, 自 應 負 刑 法 第 294 條 之 違 背 義 務 之 遺 棄 罪 罪 責 ( 參 考 自 聯 晟 法 律 網 知 識 ) 代 理 孕 母 之 立 法, 在 國 內 尚 屬 爭 議 性 甚 高 議 題, 民 事 上 的 爭 議 尤 多, 其 間 涉 及 倫 理 心 理 甚 至 宗 教 等 層 次, 已 非 單 純 透 過 立 法 即 可 解 決 3. 目 前 代 理 孕 母 已 合 法 化 的 國 家 : 亞 洲 地 區 : 除 了 韓 國 泰 國 香 港 等 國 開 放 代 理 孕 母 制 度, 限 制 非 商 業 仲 介 行 為, 其 他 國 家 包 括 中 國 日 本 新 加 坡 等 都 禁 止 代 孕 制 度 歐 洲 地 區 : 英 國 在 1985 年 制 定 了 代 孕 法 (Surrogacy Arrangement Act) 及 1990 年 的 人 類 生 殖 與 胚 胎 法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美 洲 地 區 : 美 國 對 於 代 理 孕 母 的 政 策 每 一 州 不 盡 相 同, 全 美 只 有 幾 州 同 意 代 理 孕 母 之 制 度, 其 中 以 德 州 及 加 州 最 具 代 表 性 ( 參 考 自 奇 摩 知 識 ) 二 問 卷 分 析 1.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本 次 問 卷 訪 談 共 發 出 75 份, 回 收 75 份, 剔 除 無 效 問 卷 6 份, 有 效 回 收 率 為 92%, 依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之 不 同, 其 分 配 情 況 如 下 : A. 不 同 年 齡 層 受 訪 人 數 分 配 4

不 同 年 齡 層 受 訪 者 人 數 分 配 圖 未 填 答, 1, 1% 50 歲 以 上, 5, 7% 由 左 圖 可 知, 受 訪 者 已 15~25 歲 居 多,34 人 佔 51%;36~50 歲 有 22 人 佔 32%;26~35 歲 6 人 佔 9%; 則 50 歲 以 上 最 少, 5 人 佔 7% 36~50 歲, 22, 32% 15~25 歲, 34, 51% 26~35 歲, 6, 9% B. 是 否 已 婚 受 訪 者 人 數 分 配 否, 37, 54% 是 否 已 婚 受 訪 人 數 分 配 圖 未 填 答, 2, 3% 是, 29, 43% 由 左 圖 可 知, 未 婚 人 數 居 多, 有 37 人 佔 54%; 已 婚 人 數 有 29 人 佔 43%; 其 中 未 填 答 人 數 2 人 佔 3% C. 不 同 學 歷 受 訪 者 分 配 5

不 同 學 歷 受 訪 者 人 數 分 配 圖 由 左 圖 可 知, 其 中 學 歷 以 高 中 職 ( 包 含 專 科 ) 人 數 居 大 專 職 以 上, 12, 18% 國 中 以 下, 12, 18% 多, 有 44 佔 64%; 大 專 生 以 上 有 12 人 佔 18%; 國 中 以 下 有 12 人 佔 18% 高 中 職 ( 包 含 專 科 ), 44, 64% 2. 所 有 受 訪 者 對 各 之 看 法 所 有 受 訪 者 對 各 之 看 法 5 4 3 2 1 1 2 3 4 5 6 7 8 9 10 平 均 數 2.53 2.40 2.68 3.00 3.31 2.19 2.29 1.87 1.76 2.63 由 上 圖 可 知, 受 訪 者 對 各 沒 有 趨 於 同 意 者 ( 平 均 高 於 3.5 以 上 ) 不 同 意 的 題 目 由 高 至 低, 分 別 有 9 如 果 你 的 親 友 需 要, 你 願 意 成 為 代 理 孕 母 (1.76) 最 不 同 意, 8 你 是 否 願 意 您 的 子 女 未 來 成 為 代 理 孕 母 (1.87) 不 同 意 度 次 之, 再 來 是 6 假 如 您 的 小 孩 為 代 理 孕 母 所 生, 你 願 意 告 訴 他 人 (2.19), 其 餘 問 題 7 假 如 您 的 小 孩 為 代 理 孕 母 所 生, 你 願 意 告 訴 你 的 小 孩 (2.29) 2 您 認 為 代 理 孕 母 能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皆 為 不 同 意 的 題 目 受 訪 者 對 其 他 ( 1 3 4 5 10) 則 呈 中 立 意 見 3. 不 同 類 別 受 訪 者 對 各 的 看 法 6

A. 不 同 年 齡 層 對 各 程 度 平 均 數 不 同 年 齡 層 對 各 程 度 平 均 數 5 4 3 2 1 1 2 3 4 5 6 7 8 9 10 15~25 歲 2.88 2.56 2.74 2.94 3.44 2.35 2.56 2.03 1.76 2.76 26~35 歲 3.50 3.50 4.50 2.83 4.50 2.67 2.83 2.17 2.33 4.33 36~50 歲 1.95 2.00 2.36 3.32 2.91 1.95 1.91 1.64 1.64 2.14 50 歲 以 上 1.80 2.00 1.80 2.60 2.80 1.80 1.80 1.60 1.80 2.20 從 上 圖 可 知, 不 同 年 齡 層 受 訪 者 針 對 3 假 如 你 有 先 天 上 的 不 孕, 又 渴 望 得 子, 願 意 請 代 理 孕 母 替 你 生 下 孩 子 有 最 明 顯 差 距 (26~35 歲 受 訪 者 高 於 其 他 年 齡 層 受 訪 者 ), 其 次 10 是 否 同 意 代 理 孕 母 合 法 化 (26~35 歲 受 訪 者 高 於 其 他 年 齡 層 受 訪 者 ), 接 著 為 1 您 認 為 現 今 的 社 會 需 要 代 理 孕 母 及 5 代 理 孕 母 所 生 的 小 孩, 您 會 真 正 的 視 如 己 出 (26~35 歲 受 訪 者 高 於 其 他 年 齡 層 受 訪 者 ), 不 同 年 齡 層 在 其 他 則 無 明 顯 差 距 推 論 : 針 對 3 假 如 你 有 先 天 上 的 不 孕, 又 渴 望 得 子, 願 意 請 代 理 孕 母 替 你 生 下 孩 子 26~35 歲 受 訪 者 因 為 價 值 觀 上 的 不 同, 大 多 認 為 與 其 不 生 小 孩 或 是 尋 求 其 它 管 道, 也 不 願 意 請 代 理 孕 母 替 自 己 生 下 小 孩 B. 是 否 已 婚 對 各 程 度 平 均 數 7

是 否 已 婚 對 各 程 度 平 均 數 5.00 4.00 3.00 2.00 1.00 1 2 3 4 5 6 7 8 9 10 是 2.07 2.17 2.52 3.17 3.00 1.97 1.97 1.72 1.76 2.38 否 2.92 2.59 2.84 2.86 3.49 2.32 2.57 2.00 1.78 2.81 從 上 圖 可 知, 是 否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針 對 1 您 認 為 現 今 的 社 會 需 要 代 理 孕 母 有 明 顯 差 距 ( 未 婚 高 於 已 婚 ), 其 次 是 7 假 如 您 的 小 孩 為 代 理 孕 母 所 生, 您 願 意 告 訴 小 孩 ( 未 婚 高 於 已 婚 ), 接 著 為 5 代 理 孕 母 所 生 的 小 孩, 您 會 真 正 的 視 如 己 出 ( 未 婚 高 於 已 婚 ), 是 否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在 其 他 則 無 明 顯 差 距 推 論 : 針 對 1 您 認 為 現 今 的 社 會 需 要 代 理 孕 母 未 婚 的 受 訪 者 可 能 大 部 分 都 還 未 有 小 孩, 以 至 於 沒 有 經 歷 過 懷 孕 生 產 的 過 程, 所 以 認 為 社 會 需 要 代 理 孕 母 C. 不 同 學 歷 對 各 程 度 平 均 數 不 同 學 歷 對 各 程 度 平 均 數 5.00 4.00 3.00 2.00 1.00 1 2 3 4 5 6 7 8 9 10 國 中 以 下 1.50 1.83 1.67 3.08 2.67 1.75 2.17 1.42 1.25 1.75 高 中 職 ( 包 含 專 科 ) 2.66 2.36 2.86 3.07 3.32 2.27 2.18 2.00 1.82 2.70 大 專 職 以 上 3.08 3.08 3.00 2.67 3.92 2.33 2.83 1.83 2.09 3.25 從 上 圖 可 知, 不 同 學 歷 受 訪 者 針 對 1 您 認 為 現 今 的 社 會 需 要 代 理 孕 母 有 明 顯 8

差 距 ( 大 專 職 以 上 受 訪 者 高 於 其 他 學 歷 受 訪 者 ), 其 次 是 10 是 否 同 意 代 理 孕 母 合 法 化 ( 大 專 職 以 上 受 訪 者 高 於 其 他 學 歷 受 訪 者 ), 接 著 是 3 假 如 你 有 先 天 上 的 不 孕, 卻 又 渴 望 得 子, 願 意 請 代 理 孕 母 替 你 生 下 孩 子 ( 大 專 職 以 上 受 訪 者 高 於 其 他 學 歷 受 訪 者 ), 不 同 學 歷 受 訪 者 在 其 他 上 無 明 顯 差 距 推 論 : 針 對 1 您 認 為 現 今 的 社 會 需 要 代 理 孕 母 大 專 職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人 數 與 其 他 學 歷 受 訪 者 有 明 顯 差 距, 其 原 因 推 測 因 為 接 受 教 育 的 程 度, 造 成 對 醫 學 認 知 上 的 不 同, 且 因 為 較 早 以 前 的 人 無 法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讀 到 較 高 的 學 歷, 所 以 傳 統 的 觀 念 也 是 早 成 明 顯 差 距 的 原 因 之 一 叁 結 論 一 研 究 發 現 基 於 上 述 的 文 獻 探 討 及 問 卷 分 析, 本 研 究 主 要 發 現 分 述 如 下 : 1. 現 代 人 仍 對 於 代 理 孕 母 的 實 際 定 義 不 甚 了 解 2. 縱 使 醫 療 科 技 發 展 已 臻 成 熟, 台 灣 還 沒 準 備 好 規 劃 以 及 接 受 此 制 度 3. 年 輕 一 代 的 觀 念 已 漸 趨 改 變, 有 朝 一 日 代 理 孕 母 的 制 度 或 許 能 真 正 在 台 實 現 二 相 關 建 議 針 對 上 述 的 研 究 發 現, 本 研 究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 1. 利 用 媒 體 報 章 雜 誌 與 政 府 合 作, 將 代 理 孕 母 實 際 定 義 與 理 念 推 廣 至 每 一 角 落 的 人 2. 如 是 真 的 制 定 明 法 來 規 劃 代 理 孕 母, 不 管 是 贊 成 的 人 或 是 反 對, 都 必 須 自 問 以 及 相 當 明 白 內 心 倫 理 道 德 的 立 場 與 想 法 三 研 究 心 得 經 過 這 次 的 研 究 發 覺 其 實 現 今 的 社 會 對 於 代 理 孕 母 的 接 受 度 並 不 高, 有 些 年 齡 較 大 的 受 訪 者 或 許 因 為 傳 統 觀 念, 造 成 了 對 代 理 孕 母 的 認 知 與 接 受 度 都 不 是 很 高, 但 是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代 理 孕 母 的 技 術 已 經 漸 進 成 熟, 未 來 也 會 有 更 多 個 國 家 將 合 法 化, 面 對 全 球 社 會 的 一 股 風 潮, 傳 統 觀 念 是 否 會 與 現 今 社 會 的 需 求 相 符 仍 是 值 得 探 討 的 不 只 是 老 一 輩 的 長 者 傳 統 觀 念 無 法 接 受, 就 算 是 較 年 輕 者 在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是 不 是 也 相 當 清 楚 代 理 孕 母 的 定 義 以 及 此 名 詞 背 後 牽 扯 到 的 複 雜, 不 管 是 法 律 宗 教 醫 療 道 德 種 種 方 面, 都 是 我 們 必 須 去 省 思 的 經 過 這 次 的 撰 寫, 我 們 也 更 進 一 步 的 明 白 代 理 孕 母 的 定 義, 以 及 想 關 的 倫 理 議 題 9

肆 引 註 資 料 尹 裕 君 林 麗 英 盧 小 玨 王 曼 溪 鄒 海 月 許 凰 珠 (2008) 護 理 倫 理 概 論 ( 三 版 ) 台 北 市 : 華 杏 出 版 社 立 法 院 全 球 資 訊 網 李 淑 玲 (2005) 代 理 孕 母 之 倫 理 分 析 : 代 孕 契 約 可 行 性 探 討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哲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桃 樂 絲. 庫 姆 森 (Dorothy Koomson)(2009) 晚 安, 美 人 台 北 市 : 三 采 出 版 社 黃 媺 綾 (2005) 我 國 代 理 孕 母 政 策 形 成 之 發 展 與 爭 議 私 立 南 華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聯 晟 法 律 網 知 識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