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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炎君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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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 保 保 护 - 关 于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欧 洲 联 盟 指 导 方 针 ENSURING PROTECTION - EUROPEAN UNION GUIDELINES ON HUMAN RIGHTS DEFENDERS ( 一 ) 目 的 (1)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提 供 支 援, 长 久 以 来 一 向 是 欧 盟 的 人 权 对 外 关 系 政 策 本 政 策 方 针 之 目 的 为 加 强 欧 盟 对 此 一 问 题 的 行 动 提 供 一 些 实 际 的 建 议 本 指 导 方 针 可 以 用 于 同 第 三 国 一 切 阶 层 的 接 触 以 及 多 边 人 权 论 坛 之 时, 以 支 援 及 加 强 欧 盟 一 向 提 倡 与 鼓 励 维 护 人 权 权 利 的 政 策 本 指 导 方 针 也 规 定 欧 盟 可 以 替 身 处 危 险 中 之 人 权 维 护 者 出 面 干 涉 并 提 出 实 际 方 法 来 支 援 与 协 助 人 权 维 护 者 本 指 导 方 针 的 一 个 重 要 成 份 就 是 支 持 联 合 国 人 权 理 事 会 之 特 别 程 序, 包 括 联 合 国 关 于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特 别 代 表 人 以 及 适 当 之 地 区 性 机 制 以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本 指 导 方 针 将 协 助 各 欧 盟 使 团 ( 各 欧 盟 会 员 国 之 大 使 馆 与 领 事 馆 以 及 欧 盟 委 员 会 代 表 团 ) 同 人 权 维 护 者 进 行 联 系 本 指 导 方 针 除 了 强 调 最 大 之 目 的 为 特 别 关 切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外, 也 要 尽 力 全 面 加 强 欧 盟 之 人 权 政 策 ( 二 ) 定 义 (2) 为 了 为 本 指 导 方 针 之 人 权 维 护 者 作 出 定 义, 联 合 国 关 于 个 人, 社 会 团 体 与 机 构 促 进 及 保 护 全 球 承 认 之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权 利 与 责 任 之 宣 言 之 实 施 段 落 第 一 段 ( 参 看 附 件 一 ) 中 说 明 了 下 列 原 则 : 每 一 个 人 都 有 个 人 的 或 是 同 其 他 人 联 合 的 一 种 权 利, 可 以 在 国 家 级 和 国 际 级 促 进 及 争 取 保 护 与 实 现 各 种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主 权 (3) 人 权 维 护 者 就 是 以 个 人, 社 会 团 体 与 机 构 来 促 进 及 保 护 全 球 承 认 之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权 利 与 责 任 的 一 些 人 人 权 维 护 者 寻 求 促 进 与 保 护 各 种 民 权 与 政 治 权 利 ; 也 促 进 与 保 护 并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与 文 化 之 各 种 权 利 人 权 维 护 者 也 促 进 与 保 护 例 如 本 土 性 社 团 等 团 体 成 员 之 各 种 权 利 本 定 义 不 包 括 那 些 施 行 或 宣 扬 暴 力 之 个 人 或 团 体 第 1 页
2 ( 三 ) 总 论 (4) 欧 盟 支 持 关 于 个 人, 社 会 团 体 与 机 构 促 进 及 保 护 全 球 承 认 之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权 利 与 责 任 之 宣 言 虽 然 促 进 与 保 护 人 权 之 主 要 责 任 在 于 各 个 国 家, 但 是 欧 盟 承 认 所 有 之 个 人, 社 会 团 体 与 机 构 都 和 进 一 步 促 进 人 权 的 理 想 息 息 相 关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各 种 行 为 包 括 : - 提 出 违 反 人 权 之 书 面 文 件 ; - 透 过 提 供 法 律, 心 理, 医 药 或 其 他 之 支 援 形 式 为 违 反 人 权 之 受 害 者 寻 求 各 种 补 救 方 法 ; 并 且 - 对 有 系 统 而 不 断 违 反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但 可 以 逍 遥 法 外 不 受 惩 罚 之 恶 行 进 行 讨 伐 (5)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工 作 经 常 涉 及 对 于 政 府 政 策 与 行 动 之 抨 击 但 是, 各 政 府 都 不 应 该 将 此 种 情 形 当 作 坏 事 对 政 府 政 策 和 行 动 容 许 独 立 思 考 和 自 由 辩 论 乃 是 基 本 原 则, 而 且 历 经 考 验 证 明 是 进 一 步 提 高 保 护 人 权 的 方 式 人 权 维 护 者 能 够 协 助 政 府 促 进 与 保 护 人 权 他 们 在 咨 询 过 程 中 可 以 担 任 许 多 重 要 角 色 以 协 助 草 拟 有 关 立 法 案 件 及 协 助 制 定 各 种 关 于 人 权 的 国 家 计 划 与 策 略 这 种 角 色 也 应 该 予 以 承 认 和 支 持 (6) 欧 盟 承 认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各 种 行 动 在 近 年 来 已 经 变 得 更 加 受 到 重 视 他 们 越 来 越 要 出 来 确 保 对 违 反 人 权 的 受 害 者 给 予 更 多 的 保 护 但 是, 达 到 此 一 进 展 的 代 价 甚 大 : 人 权 维 护 者 自 己 本 身 已 经 逐 渐 变 成 攻 击 目 标, 在 许 多 国 家 内, 他 们 的 各 种 权 利 都 被 侵 犯 欧 盟 认 为 : 让 人 权 维 护 者 得 以 确 保 安 全 和 维 护 权 利 乃 是 重 要 之 事 因 此, 在 接 触 到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问 题 时 必 须 要 应 用 一 种 定 性 的 观 点 ( 四 ) 运 作 之 指 导 方 针 (7) 本 指 导 方 针 之 运 作 部 分 就 是 要 根 据 共 同 外 交 及 安 全 政 策 的 条 文 找 出 在 第 三 国 内 有 效 进 行 促 进 与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第 2 页
3 监 控, 报 告, 以 及 评 估 (8) 欧 盟 的 各 使 团 团 长 都 已 经 受 到 请 求, 要 他 们 对 派 遣 国 之 人 权 情 况 提 供 定 期 报 告 议 会 人 权 工 作 小 组 (COHOM) 最 近 已 经 批 准 了 实 情 报 告 的 大 纲 以 便 进 行 这 项 任 务 各 使 团 在 提 出 这 种 实 情 报 告 时 也 应 该 特 别 说 明 在 他 们 的 报 告 中 之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情 况, 要 特 别 指 出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发 出 的 任 何 威 胁 或 是 攻 击 行 为 在 这 方 面, 使 团 团 长 们 应 该 知 道 : 制 度 上 的 框 架 对 于 人 权 维 护 者 是 否 能 够 在 安 全 情 况 下 进 行 工 作 是 主 要 的 问 题 国 家 在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或 其 他 有 关 措 施 之 问 题 上 所 采 取 的 保 护 人 们 之 行 动, 例 如 : 防 止 遭 受 任 何 暴 力, 威 胁 报 复, 实 际 上 或 法 律 上 的 敌 对 性 歧 视, 压 力 或 其 后 果 是 令 人 权 维 护 者 无 法 合 法 行 使 任 何 联 合 国 关 于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宣 言 中 之 权 利 的 任 何 任 意 施 加 的 行 动, 都 和 制 度 上 的 框 架 有 关 各 使 团 团 长 在 受 到 呼 吁 时, 应 该 向 COHOM 提 出 建 议 要 求 欧 盟 采 取 可 能 之 行 动, 包 括 对 威 胁 与 攻 击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事 提 出 谴 责, 也 要 在 人 权 维 护 者 处 于 立 即 或 严 重 危 险 情 况 时 提 出 行 动 方 针 及 公 开 声 明 各 使 团 团 长 也 应 该 在 他 们 的 报 告 中 汇 报 欧 盟 各 种 行 动 的 效 力 如 何 (9) 各 使 团 团 长 的 报 告 及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例 如 来 自 负 责 人 权 维 护 者 事 务 之 秘 书 长 特 别 代 表, 联 合 国 特 别 报 告 处 与 条 约 机 构 以 及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各 种 报 告 书 和 建 议 事 项, 均 能 够 使 COHOM 和 其 他 有 关 工 作 组 认 识 到 呼 吁 欧 盟 采 取 行 动 的 情 况 并 决 定 将 采 取 的 行 动, 或 者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向 PSC / 议 会 提 出 建 议 采 取 此 种 行 动 各 欧 盟 使 团 在 支 援 与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时 的 任 务 (10) 在 许 多 第 三 国 内, 各 欧 盟 使 团 ( 欧 盟 会 员 国 之 大 使 馆 和 欧 洲 委 员 会 之 代 表 团 ) 是 欧 盟 以 及 欧 盟 会 员 国 同 当 地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间 的 主 要 接 触 面 因 此, 他 们 在 欧 盟 向 人 权 维 护 者 落 实 政 策 时 负 担 着 重 要 使 命 因 此, 欧 盟 各 使 团 应 该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设 法 采 用 一 种 公 开 的 积 极 政 策 他 们 应 该 同 时 知 道 在 某 些 案 件 欧 盟 的 行 动 可 能 会 导 致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威 胁 或 是 打 击 因 此, 他 们 应 该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和 人 权 维 护 者 商 议 有 关 可 能 即 将 采 取 的 行 动 之 问 题 欧 盟 各 使 团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 第 3 页
4 - 密 切 协 调 及 分 享 关 于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信 息, 包 括 身 处 险 地 者 ; - 同 人 权 维 护 者 保 持 适 当 联 系, 包 括 在 使 团 接 待 他 们 以 及 访 问 他 们 的 工 作 地 区 ; 为 达 到 此 目 的, 在 分 担 任 务 的 基 础 上 在 需 要 时 可 以 考 虑 任 命 明 确 的 联 络 官 员 ; -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透 过 利 用 适 当 之 宣 传, 访 问, 或 邀 请 之 方 式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作 出 明 显 可 见 之 赞 誉 ; -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出 席 及 观 查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审 判 在 和 第 三 国 的 关 系 方 面 以 及 多 边 论 坛 时 提 高 对 于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尊 重 态 度 (11) 欧 盟 的 目 标 是 要 影 响 第 三 国 让 他 们 尽 到 责 任 尊 重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各 种 权 利 并 保 护 他 们 不 受 来 自 非 国 家 之 行 动 者 的 打 击 与 威 胁 欧 盟 在 同 第 三 国 接 触 时, 将 在 认 为 有 需 要 时 表 示 需 要 一 切 国 家 都 坚 守 及 遵 照 有 关 之 国 际 规 范 及 标 准, 特 别 是 联 合 国 宣 言 全 面 的 目 标 应 该 是 创 造 出 一 种 人 权 维 护 者 可 以 自 由 运 转 的 环 境 欧 盟 将 公 开 宣 扬 欧 盟 之 此 种 目 标 乃 是 其 整 体 人 权 政 策 的 一 部 分, 并 将 强 调 这 对 于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重 要 性 支 援 这 些 目 标 的 各 种 行 动 将 包 括 : - 在 理 事 会 主 席,CFSP 之 高 级 代 表 人, 或 是 欧 盟 特 别 代 表 人 及 特 使, 或 是 欧 洲 委 员 会 前 往 进 行 国 家 访 问 时, 作 为 他 们 访 问 第 三 国 之 整 体 以 及 一 部 分 之 行 动, 他 们 将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包 括 同 人 权 维 护 者 举 行 会 谈 并 对 个 别 之 案 件 提 出 问 题 ; - 欧 盟 和 第 三 国 与 地 区 性 组 织 之 间 政 治 对 话 中 的 人 权 部 分, 将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包 括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境 遇 欧 盟 将 强 调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以 及 其 工 作 的 支 持, 并 在 需 要 时 对 个 别 令 人 关 切 的 案 件 提 出 询 问 ; - 以 类 似 联 合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联 合 国 大 会 的 主 要 观 点 同 其 他 理 念 一 致 的 国 家 密 切 合 作 ; - 对 现 有 之 地 区 性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保 护 机 制 促 使 其 强 化, 例 如 将 焦 点 对 准 于 非 洲 人 权 与 民 权 委 员 会 以 及 美 洲 之 间 人 权 委 员 会 内 的 人 权 维 护 者 特 别 小 组, 以 及 在 没 有 适 当 机 制 之 地 区 设 立 适 当 之 机 制 第 4 页
5 支 持 联 合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之 特 别 程 序, 包 括 关 于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特 别 代 表 人 (12) 欧 盟 承 认, 联 合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之 特 别 程 序 ( 特 别 报 告 处, 特 别 代 表 人, 独 立 专 家 与 工 作 组 ) 因 为 具 有 独 立 性 与 公 正 性 ; 在 全 世 界 人 权 维 护 者 受 到 侵 犯 时 即 采 取 行 动 及 谴 责 ; 以 及 负 责 前 往 各 国 进 行 各 种 访 问 ; 均 对 于 国 际 间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艰 巨 任 务 极 为 重 要 虽 然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特 别 代 表 人 在 这 方 面 负 有 特 殊 责 任, 但 是 其 他 特 别 程 序 的 使 命 也 同 人 权 维 护 者 有 关 欧 盟 支 持 特 别 程 序 的 各 种 行 动 将 包 括 : - 鼓 励 各 国 作 为 一 项 原 则 而 接 受 由 联 合 国 特 别 程 序 提 出 要 求 的 各 种 国 家 访 问 ; - 透 过 欧 盟 各 外 交 使 团 促 进 由 当 地 人 权 社 团 及 人 权 维 护 者 使 用 联 合 国 的 各 种 主 题 机 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推 动 在 主 题 机 制 及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间 建 立 联 系 和 交 换 信 息 ; - 因 为 特 别 程 序 在 没 有 适 当 资 源 之 情 况 下 无 法 完 成 其 使 命, 所 以 欧 盟 各 会 员 国 将 支 持 从 总 预 算 中 拨 出 足 够 的 款 项 给 人 权 高 级 专 员 办 公 室 包 括 透 过 发 展 政 策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给 予 实 际 支 援 (13) 欧 洲 共 同 体 及 成 员 国 的 各 项 计 划 之 目 标 均 在 于 协 助 发 展 民 主 程 序 与 机 构, 而 且 在 开 发 中 国 家 内 提 高 与 保 护 人 权 乃 是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广 泛 性 实 际 支 持 与 协 助 这 些 可 以 包 括, 但 是 不 一 定 限 于, 会 员 国 的 各 种 发 展 合 作 计 划 实 际 的 支 持 可 以 包 括 下 列 方 式 : - 欧 洲 共 同 体 及 会 员 国 的 双 边 人 权 与 民 主 化 计 划 应 该 进 一 步 考 虑 协 助 发 展 各 种 民 主 程 序 与 机 构 的 需 要 ; 并 且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促 进 与 保 护 人 权, 尤 其 是 透 过 各 种 活 动 以 扩 充 能 力 及 促 进 公 众 觉 悟 来 支 持 维 护 人 权 者 ; - 鼓 励 及 支 持 根 据 巴 黎 原 则 设 立 和 运 作 全 国 性 促 进 与 保 护 人 权 之 组 织 ; 包 括 : 全 国 人 权 协 会, 冤 情 调 查 专 员 办 公 室, 以 及 人 权 委 员 会 ; - 包 括 由 推 动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会 议 来 协 助 设 立 国 家 级 之 人 权 维 护 者 网 络 ; 第 5 页
6 - 设 法 确 保 在 第 三 国 之 人 权 维 护 者 能 够 接 近 各 种 来 自 外 国 的 资 源, 包 括 财 务 资 源 ; - 确 保 各 种 人 权 教 育 计 划 尤 其 可 以 宣 扬 关 于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联 合 国 宣 言 各 种 理 事 会 工 作 组 之 任 务 (14) COHOM 将 根 据 其 使 命 同 其 他 有 关 之 议 会 工 作 组 密 切 合 作, 并 不 断 对 关 于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政 策 方 针 之 执 行 与 后 续 行 动 进 行 再 审 查 这 将 包 括 : - 促 进 将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问 题 整 合 到 有 关 之 欧 盟 政 策 与 行 动 内 ; - 承 诺 在 适 当 间 隔 期 间 后 再 审 查 政 策 方 针 之 执 行 情 况 ; - 继 续 调 查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同 联 合 国 及 其 他 国 际 与 地 区 性 机 制 合 作 以 找 出 更 多 方 法 支 持 人 权 维 护 者 - 透 过 PSC 和 COREPER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每 一 年 度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报 告, 说 明 执 行 政 策 方 针 之 进 展 情 形 第 6 页
7 附 件 之 附 件 之 附 件 一 关 于 个 人, 团 体, 与 社 会 机 构 促 进 与 维 护 世 界 承 认 之 人 权 及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权 利 与 责 任 之 宣 言 本 大 会, 重 申 遵 守 联 合 国 宪 章 之 目 标 与 原 则 以 促 进 与 保 护 全 世 界 所 有 国 家 之 所 有 人 们 一 切 人 权 及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重 要 性, 也 重 申 将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2 以 及 国 际 人 权 盟 约 在 国 际 上 努 力 宣 扬, 作 为 促 进 全 世 界 尊 重 与 遵 守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基 本 原 理 之 重 要 性 ; 以 及 在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和 地 区 层 级 被 采 用 之 其 他 人 权 书 面 文 件 之 重 要 性, 强 调 国 际 社 会 之 全 体 成 员 将 联 合 一 致 及 个 别 地 完 成 其 神 圣 使 命 - 促 进 与 鼓 励 尊 敬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 一 切 人 类 毫 无 任 何 差 别, 不 分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语 言, 宗 教, 政 治 或 其 他 意 见, 国 籍 或 社 会 出 身, 财 产,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份 之 差 异 ; 也 重 申 根 据 联 合 国 宪 章 达 到 国 际 合 作 以 完 成 此 一 任 务 之 特 殊 重 要 性, 承 认 为 了 有 效 消 除 一 切 违 反 众 人 及 个 人 之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事 ; 包 括 关 于 大 众 性, 明 目 张 胆 地, 或 有 系 统 地 违 反 人 权 行 动 - 例 如 由 种 族 隔 离, 各 种 形 式 的 种 族 歧 视, 殖 民 主 义, 外 国 统 治 或 占 领, 侵 略 或 威 胁 到 国 家 主 权, 国 家 统 一 或 领 土 完 整, 以 及 从 拒 绝 到 承 认 人 们 之 自 决 权 及 一 切 人 民 对 其 财 富 与 天 然 资 源 行 使 完 整 主 权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国 际 合 作 以 及 个 人, 各 种 团 体 与 协 会 所 贡 献 的 有 价 值 之 工 作, 都 居 于 重 要 角 色, 承 认 国 家 和 平 与 安 全 和 享 有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间 的 关 系, 但 是 注 意 到 即 使 没 有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也 不 能 以 此 为 借 口 而 不 尊 重 人 权, 第 7 页
8 重 申 一 切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均 为 世 界 性 的, 不 能 分 割 的, 相 互 依 赖 的, 相 互 关 联 的 ; 应 该 以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方 式 加 以 提 高 及 实 现, 对 于 实 现 每 一 种 权 利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不 能 有 歧 视, 强 调 促 进 及 保 护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最 大 责 任 和 义 务 是 在 于 国 家, 承 认 个 人, 团 体 与 协 会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层 级 促 进 尊 敬 及 加 强 认 识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时 的 权 利 及 责 任, 特 此 宣 言 : 第 一 条 每 一 个 人 均 单 独 地 或 同 其 他 人 共 同 拥 有 一 种 权 利, 在 国 家 及 国 际 层 级 促 进 及 努 力 于 保 护 并 实 现 各 种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第 二 条 1. 每 一 个 国 家 都 有 一 项 首 要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 就 是 要 保 护, 促 进, 和 实 现 一 切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尤 其 是 要 采 用 必 需 的 步 骤 为 一 切 在 社 会, 经 济, 政 治, 和 其 他 方 面 以 及 为 确 保 在 其 管 辖 之 下 一 切 人 民, 在 个 人 或 同 其 他 人 共 同 的 情 况 下, 能 够 享 受 一 切 此 类 的 实 际 权 利 与 自 主 权 之 事, 创 造 所 需 的 各 种 条 件 2. 每 一 个 国 家 均 应 该 采 用 各 种 可 能 必 需 的 立 法, 行 政, 以 及 其 他 步 骤 以 确 保 在 本 宣 言 内 所 述 及 之 各 种 权 利 与 自 主 权 均 能 有 效 地 获 得 保 证 第 三 条 在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方 面 和 联 合 国 宪 章 以 及 和 其 他 国 际 义 务 一 致 的 国 内 法 律 乃 是 据 以 实 现 和 享 受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司 法 框 架 ; 在 此 一 框 架 内, 在 本 宣 言 内 所 提 及 之 一 切 为 促 进, 保 护, 和 有 效 实 现 此 类 权 利 与 自 主 权 之 行 动 均 应 该 付 诸 实 施 第 8 页
9 第 四 条 本 宣 言 内 一 切 内 容 均 不 得 被 解 释 为 削 弱 或 抵 触 联 合 国 宪 章 之 目 的 与 原 则, 或 是 解 释 为 对 于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2, 国 际 人 权 盟 约 以 及 使 用 在 这 方 面 的 其 他 国 际 书 面 文 件 与 承 诺 之 条 文 有 所 限 制 与 贬 损 第 五 条 为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目 的, 每 一 个 人 均 有 权 利, 单 独 地 或 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在 国 内 及 国 际 层 级 : (1) 和 平 地 集 会 或 聚 集 ; (2) 成 立, 加 入, 及 出 席 非 政 府 之 组 织, 协 会, 或 团 体 ; (3) 同 非 政 府 或 政 府 之 间 的 组 织 进 行 联 系 第 六 条 每 一 个 人 均 有 权 利, 单 独 地 或 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 (1) 知 道, 寻 求, 取 得, 接 受, 以 及 保 存 有 关 一 切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的 信 息 ; 包 括 可 以 获 得 这 些 权 利 与 自 主 权 在 国 内 立 法, 司 法, 或 行 政 系 统 内 如 何 得 以 生 效 的 信 息 ; (2) 根 据 人 权 及 其 他 可 适 用 的 国 际 书 面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条 件, 自 由 地 向 他 人 出 版, 透 露, 或 散 布 有 关 一 切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观 点, 信 息 与 知 识 ; (3) 研 究, 讨 论, 构 成, 及 保 存 在 法 律 和 实 践 两 方 面 对 于 一 切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遵 守 情 况 ; 并 且 透 过 这 些 及 其 他 适 当 之 手 段 引 起 公 众 对 此 类 事 务 之 关 注 第 9 页
10 第 七 条 每 一 个 人 都 有 权 利, 单 独 地 或 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发 展 及 研 讨 新 的 人 权 观 念 与 原 则 以 及 主 张 接 受 这 些 新 事 务 第 八 条 1. 每 一 个 人 都 有 权 利, 单 独 地 或 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能 够 在 无 差 别 的 基 础 上 有 效 地 加 入 自 己 国 家 的 政 府 并 管 理 公 众 事 务 2. 这 方 面 尤 其 是 包 括 有 权 利, 单 独 地 或 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向 各 种 政 府 机 构 与 管 理 当 局 及 组 织 提 出 有 关 公 共 事 务 之 批 评, 提 出 改 善 政 府 功 能 之 建 议, 并 对 政 府 任 何 可 能 阻 碍 促 进, 保 护, 及 实 现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工 作 提 请 政 府 注 意 第 九 条 1. 在 行 使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时, 包 括 在 本 宣 言 内 所 述 之 促 进 及 保 护 人 权, 每 一 个 人 均 有 权 利, 单 独 地 或 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从 一 种 有 效 的 补 救 办 法 受 益 并 在 这 些 权 利 遭 受 侵 犯 时 受 到 保 护 2. 在 这 方 面, 任 何 人 在 权 利 或 自 主 权 涉 嫌 遭 受 侵 犯 时 有 权 利, 由 其 本 人 或 透 过 经 法 律 授 权 的 代 表 人, 在 一 个 公 开 审 讯 时 向 一 个 独 立, 公 正 而 有 能 力 的 司 法 或 其 他 依 法 设 立 的 权 威 单 位 提 出 申 诉 并 将 此 项 申 诉 迅 速 加 以 审 查 ; 并 在 该 人 之 权 利 或 自 主 权 已 经 受 到 侵 犯 之 时 由 此 一 权 威 单 位 取 得 一 项 决 定, 根 据 法 律, 提 供 赔 偿, 包 括 任 何 应 得 的 补 偿 以 及 执 行 该 最 后 决 定 及 裁 决, 一 切 均 不 得 无 故 拖 延 3. 在 同 一 方 面, 每 一 个 人 均 有 权, 单 独 地 或 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特 别 是 : 第 10 页
11 (1) 对 于 个 别 官 员 与 政 府 机 构 之 侵 犯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政 策 及 行 动, 以 陈 情 书 或 其 他 适 当 方 式, 向 有 能 力 的 国 内 司 法, 行 政, 或 立 法 当 局 或 任 何 其 他 由 国 家 法 律 系 统 所 提 供 的 有 能 力 的 权 威 单 位 提 出 申 诉 ; 此 等 单 位 应 该 对 此 项 申 诉 作 出 决 定, 不 得 无 故 拖 延 ; (2) 参 加 各 种 公 开 审 讯, 诉 讼, 以 及 审 判 ; 以 便 对 于 此 等 法 律 过 程 是 否 遵 照 国 家 法 律 及 可 适 用 之 国 际 义 务 与 承 诺 而 提 出 意 见 ; (3) 提 出 及 提 供 专 业 性 之 合 格 的 法 律 援 助 或 其 他 有 关 建 议 和 协 助 以 维 护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4. 在 同 一 方 面, 根 据 可 适 用 的 国 际 书 面 文 件 及 程 序, 每 一 个 人 均 有 权, 单 独 地 或 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不 受 阻 碍 地 前 往 各 种 对 于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事 务 具 有 一 般 或 特 别 能 力 可 加 以 接 受 及 考 虑 联 系 之 国 际 机 构 5. 国 家 应 该 作 出 一 种 快 速 而 公 平 的 调 查 ; 或 是 确 保 在 国 家 管 辖 下 之 任 何 地 域 若 有 合 理 的 原 因 可 以 认 为 已 经 发 生 侵 犯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情 况 时, 将 展 开 调 查 第 十 条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以 行 动 方 式 或 在 需 要 行 动 时 以 不 采 取 行 动 之 方 式, 参 与 侵 犯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事 ;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因 为 拒 绝 此 等 参 与 而 遭 受 惩 罚 或 任 何 种 类 的 不 利 行 动 第 十 一 条 每 一 个 人 均 有 权, 单 独 地 或 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依 法 从 事 自 己 的 职 业 或 专 业 每 一 个 可 以 因 为 其 本 人 之 专 业 而 影 响 到 人 类 尊 严 或 其 他 人 之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的 人, 应 该 尊 重 该 等 权 利 与 自 主 权 并 遵 守 有 关 之 国 家 及 国 际 职 业 标 准 以 及 专 业 行 为 或 道 德 规 范 第 十 二 条 1. 每 一 个 人 均 有 权, 单 独 地 或 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参 与 反 对 侵 犯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的 各 种 和 平 行 动 第 11 页
12 2. 国 家 应 该 采 取 一 切 必 需 之 措 施 以 确 保 由 有 能 力 的 权 威 单 位 为 每 一 个 人, 单 独 地 或 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提 供 保 护 以 免 因 为 其 合 法 行 使 各 种 在 本 宣 言 内 所 述 之 权 利 而 遭 受 任 何 侵 犯, 威 胁, 报 复, 实 际 上 或 法 律 上 的 敌 对 性 歧 视, 压 力, 或 任 何 任 意 施 加 的 行 动 3. 在 这 方 面, 每 一 个 人 均 有 权, 单 独 地 或 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在 透 过 和 平 之 方 式, 行 为 及 行 动 而 反 对 或 对 抗 各 种 因 国 家 之 消 极 作 为 而 造 成 之 侵 犯 人 权 或 基 本 自 主 权, 及 反 对 或 对 抗 那 些 侵 袭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团 体 或 个 人 时, 在 国 家 法 律 下 应 该 受 到 有 效 保 护 第 十 三 条 每 一 个 人 均 有 权, 单 独 地 或 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以 透 过 和 平 方 式, 依 据 本 宣 言 第 三 条, 为 表 达 其 促 进 及 保 护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目 的, 可 以 要 求, 接 受, 以 及 利 用 各 种 资 源 第 十 四 条 1. 国 家 有 责 任 采 取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或 其 他 之 各 种 适 当 措 施 以 促 进 其 管 辖 下 之 所 有 人 们 了 解 他 们 在 民 权,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以 及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各 种 权 利 2. 该 等 措 施 应 包 括, 特 别 是 : (1) 可 以 出 版 及 可 以 广 泛 获 得 各 种 国 家 法 律 与 规 章, 以 及 适 用 之 基 本 国 际 人 权 文 件 ; (2) 可 以 完 全 而 平 等 地 得 到 各 种 关 于 人 权 之 国 际 文 件, 包 括 由 国 家 向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 国 家 为 签 约 之 一 方 ) 所 设 立 的 机 构 所 提 出 的 定 期 报 告, 讨 论 记 录 概 要, 以 及 这 些 机 构 之 正 式 报 告 3. 国 家 应 在 适 当 之 时 确 保 及 支 持 在 所 有 管 辖 之 地 域 成 立 与 发 展 进 一 步 促 进 保 护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独 立 性 国 家 机 构 ; 不 论 是 伸 冤 专 员, 人 权 委 员 会, 或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之 国 家 机 构 均 可 以 第 12 页
13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有 责 任 促 进 与 促 成 在 所 有 各 级 教 育 单 位 教 授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知 识, 并 确 保 一 切 负 责 律 师, 执 法 人 员, 军 方 人 员, 以 及 公 务 人 员 之 培 训 工 作 者 要 将 适 当 之 人 权 课 题 列 入 教 授 之 课 程 中 第 十 六 条 个 人, 非 政 府 组 织, 以 及 各 有 关 机 构 均 有 重 要 责 任 必 须 尽 力 透 过 当 地 之 教 育, 培 训, 和 研 究 使 公 众 对 于 一 切 同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有 关 之 问 题 有 更 多 之 认 识, 并 进 一 步 特 别 在 各 国 之 间, 各 民 族 及 宗 教 团 体 之 间, 加 强 了 解, 容 忍, 和 平, 以 及 友 善 之 关 系 ; 也 要 考 虑 到 进 行 上 述 活 动 的 这 些 社 团 与 社 区 之 各 种 不 同 背 景 第 十 七 条 在 实 施 本 宣 言 内 所 提 及 之 各 种 权 利 与 自 由 时, 每 一 个 人, 单 独 地 或 同 其 他 人 共 同 地, 应 该 只 受 到 下 列 各 种 限 制 之 规 范 : 即 只 受 根 据 可 实 施 的 国 际 义 务 以 及 由 法 律 专 门 为 保 护 承 认 与 尊 重 他 人 之 各 种 权 利 与 自 由 以 及 达 到 在 一 个 民 主 社 会 之 有 关 道 德, 公 共 秩 序, 以 及 一 般 福 利 之 目 的 所 定 出 之 各 种 限 制 之 规 范 第 十 八 条 1. 每 一 个 人 对 于 社 区 以 及 在 社 区 内 均 有 各 种 义 务 ; 人 们 可 能 可 以 在 社 区 自 由 与 完 全 地 发 展 其 个 性 2. 个 人, 团 体,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都 有 一 项 重 要 角 色 与 责 任 以 保 障 民 主, 促 进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并 尽 力 促 进 与 推 动 民 主 之 社 会, 机 构, 及 各 种 程 序 第 13 页
14 3. 个 人, 团 体,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也 都 有 一 项 重 要 角 色 与 责 任 以 在 适 当 时 尽 力 促 进 每 一 个 人 都 有 权 利 遵 循 一 种 社 会 及 国 际 规 则 ; 即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以 及 其 他 人 权 文 件 内 所 定 出 之 权 利 与 自 由 均 能 够 全 部 实 现 第 十 九 条 在 本 宣 言 内 之 任 何 内 容 均 不 得 被 解 释 为 暗 示 任 何 个 人, 团 体, 社 会 组 织, 或 任 何 国 家 有 权 利 进 行 其 目 的 在 破 坏 本 宣 言 内 所 提 及 之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任 何 活 动 或 任 何 行 为 第 二 十 条 在 本 宣 言 内 之 任 何 内 容 均 不 得 被 解 释 为 允 许 国 家 支 持 及 促 进 个 人, 个 人 之 团 体, 机 构, 或 非 政 府 组 织 之 同 联 合 国 宪 章 条 文 规 定 相 反 之 行 为 第 14 页
15 附 件 之 附 件 之 附 件 二 有 关 之 各 种 国 际 书 面 文 件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关 于 民 权 及 政 治 权 利 之 国 际 盟 约 - 关 于 经 济, 社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之 国 际 盟 约 - 关 于 反 酷 刑 及 其 他 残 酷, 无 人 性 或 有 辱 人 格 之 待 遇 与 惩 罚 之 公 约 - 关 于 儿 童 权 利 之 公 约 - 关 于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之 公 约 - 关 于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之 公 约 - 关 于 人 权 及 其 各 种 协 议 以 及 欧 洲 人 权 法 庭 有 关 之 个 案 法 律 之 欧 洲 公 约 - 欧 洲 社 会 宪 章 / 欧 洲 社 会 宪 章 修 订 本 - 关 于 人 权 与 人 民 权 利 之 非 洲 宪 章 - 关 于 人 权 之 美 洲 公 约 - 关 于 保 护 战 争 受 害 人 及 其 协 议 以 及 在 武 装 冲 突 时 可 适 用 之 人 道 主 义 标 准 惯 例 之 各 种 日 内 瓦 协 定 第 15 页
16 年 关 于 难 民 身 份 之 协 定 及 其 1967 年 之 议 定 书 -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之 罗 马 法 令 - 关 于 个 人, 团 体, 及 社 会 组 织 促 进 与 保 护 全 世 界 承 认 之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主 权 之 权 利 与 责 任 之 宣 言 第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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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 台灣人權報告
一 九 九 六 年 台 灣 人 權 報 告 Human Rights Report of Taiwan 1996 前 言 在 過 去 的 這 一 年 中, 台 灣 社 會 有 了 極 大 的 變 化, 包 括 過 去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所 一 再 爭 取 的 言 論 自 由 結 社 自 由 住 民 自 決 的 權 利 等 等, 都 隨 著 政 治 開 放 的 腳 步 一 一 實 現, 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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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节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概 述 1. 投 资 银 行 的 含 义 [ 熟 悉 ]: 等 第 1 章 证 劵 经 营 机 构 的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1) 狭 义 的 就 是 指 某 些 资 本 市 场 活 动, 着 重 指 一 级 市 场 上 的 承 销 并 购 和 融 资 活 动 的 财 务 顾 问 (2) 广 义 的 包 括 公 司 融 资 并 购 顾 问 股 票 和 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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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 1
二 十 年 目 睹 之 怪 现 状 清 吴 沃 尧 (1866 1910) 著 吴 氏 原 字 茧 人 后 改 趼 人 广 东 南 海 人 因 居 佛 山 故 笔 名 我 佛 山 人 出 身 世 宦 之 家 因 家 道 中 落 20 多 岁 去 上 海 谋 生 后 客 居 山 东 又 远 游 日 本 1904 年 任 美 国 人 办 的 楚 报 主 笔 后 辞 职 返 沪 参 加 反 华 工 禁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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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2017 65 14% Aged Society 2011 65 10% 2025 65 20% Super Aged Society 25 8 7 75-150 2-4 1982 United Nations Vienna 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on Ageing Independence Participation Care Self-fulfill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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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出版者 : 布鲁金斯 - 波恩 (Brookings-Bern) 境内流离失所问题项目出版地 :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 NW 马萨诸塞大街 1775 邮政编码 :20036 电话 :(202)797-6186 传真 :(202)797-6003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网址 :www.brookings.edu/idp The IASC Operational
(Microsoft Word - [ 9 ] \262\304\244C\263\271.doc)
,2002;,2005) (GAO,,2002:6),Shim(2001),1999;Haanes (Van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導 向 及 本 核 研 心 究 能 首 先 力 陞 採 遷 文 制 獻 度 分 的 析 作 法 法, 和 瞭 經 解 驗 美 國, 其 次 加 拿 分 大 別 及 透 英 過 國 問 等 卷 先 調 進 查 國 及 家 焦 對 點 於 團 建 體 立 訪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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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似 狂 犬 病 動 物 抓 咬 傷 臨 床 處 置 指 引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2015 年 1 月 13 日 1 一 傷 口 清 潔 : 立 即 及 徹 底 的 以 肥 皂 及 大 量 水 清 洗 沖 洗 傷 口 15 分 鐘, 再 以 優 碘 或 70% 酒 精 消 毒 二 傷 口 處 理 : ( 一 ) 如 果 可 能 的 話, 避 免 縫 合 傷 口, 如 須 縫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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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探 討 第 一 節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概 論 壹 CSR 的 意 義 及 演 進 一 CSR 概 念 的 濫 觴 與 演 進 CSR 一 詞 源 起 於 美 國, 導 因 於 當 初 許 多 美 國 企 業 表 達 意 願 去 承 擔 原 屬 於 政 府 必 須 擔 負 的 社 會 責 任 ( 例 如 教 育 及 醫 療 等 ), 而 確 實 也 有
目 錄 參 訪 紀 要... 2 壹 前 言... 3 貳 考 察 主 題 及 行 程... 5 參 考 察 發 現... 7 一 總 務 省 行 政 評 價 局... 7 二 人 事 院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倫 理 審 查 會 三 法 務 省 人 權 擁 護 局 肆 考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日 本 廉 政 機 構 及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規 範 之 研 究 專 題 考 察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監 察 院 姓 名 職 稱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處 組 長 蔡 芝 玉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處 專 員 人 權 保 障 委 員 會 秘 書 詹 美 玲 蔡 容 寧 派 赴 國 家 : 出 國 期 間 : 報
時 間 :2014 年 10 月 25 日 ( 六 )~10 月 27 日 ( 一 ) 地 點 : 台 北 福 華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2014 法律扶助國際論壇會議實錄 發行人 林春榮 總編輯 陳為祥 副總編輯 謝幸伶 主編 葉瓊瑜 編輯 鄭佩芬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 189 號 5 樓 電話 (02)2322-5255 傳真 (02)2322-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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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邦 行 爲 守 則 確 保 永 續 發 展 的 未 來 核 心 價 値 的 實 踐 二 O 一 三 年 六 月 執 行 長 的 話 親 愛 的 杜 邦 同 仁 們 : 幾 個 世 紀 以 來, 杜 邦 員 工 一 直 利 用 以 市 場 為 導 向 的 科 學 在 這 個 變 幻 莫 測 的 世 界 中 作 出 業 績 雖 然 我 們 公 司 和 世 界 都 在 不 斷 進 步 和 發 展, 但
2004 2005 1 30 2004 1 2 3 4 1 2004 3 4 7 10 15 17 19 31 33 36 55 2 2004 1 NINGBO MARINE COMPANY LIMITED NBMC 2 3 202 0574 87356271 0574 87355051 [email protected] 4 202 315020 http//www.nbmc.com.cn [email protected]
杜邦行为守则
确 保 将 来 可 持 续 发 展 践 行 我 们 的 核 心 价 值 观 二 O 一 三 年 六 月 杜 邦 首 席 执 行 官 致 辞 亲 爱 的 杜 邦 同 事 : 几 个 世 纪 以 来, 杜 邦 员 工 一 直 利 用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的 科 学 在 这 个 变 幻 莫 测 的 世 界 中 作 出 业 绩 虽 然 我 们 的 公 司 和 世 界 都 在 不 断 进 步 和 发 展,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三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5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346 12 12 347-2015 348 12 1325 1949 1977 1951 1967 1979 1999 1989 2000 5 25 2000 349 2106 2122 2013 350 12 1325 189 2122 1 2122(2013) 30 2 351 30 3 4 5 6 18 7 18(1) 18(1)(b) 20 90 30 30 1325(2000)1820(2008)
MEMO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9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Bulletin /mg/l /mg/l /mg/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1 2005 6 Bulletin The State of Environment in China in 2004 Bulletin /mg/l /mg/l /mg/l 2004 4.7 0.078 2.82 61.4 2003 4.3 0.071 2.86 57.8 12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05 6 Bulletin /mg/l/mg/l /mg/l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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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5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1 2 目 錄 會 議 議 程 5 報 告 案 一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7 報 告 案 二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15 報 告 案 三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接 軌 情 形
,, [8 ] (p. 666),, [8 ] (p. 544), (1643 ), 30,,,,,,,,,,,,,,,,,,,,,,,, [9 ] (),, [8 ] (p. 306),,, [8 ] (p. 1052),, [8 ] (p. 1070),,,,, (1640 ),, [10 ]
2010 1 (219 ) THE NORTHERN FORUM No11, 2010 Total No1219 (, 100871) [ ],,,,,,,,,, [ ] ; ; [] I206 [] A [] 1000-3541 (2010) 01-0065 - 06,, :, : :,,, : :,,,,, :, :,,, [1 ] (),,, (, ),,,,,,,, (1634 ),,,,,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二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1956 7 24 1960 9 50 60 70 140 1958 67 91.93 1982 142 1958 37 1979 84 3 1990 96 3O 85 1986 85 1955 35 38 1947 1993 8 8 1 1947 4 10 2 1949 4 10 3 1950 9 1951 4 4 1956 1 5 5 1960 1962 6 1964 1967 7 1973 1979
Microsoft Word - Chinese Submission_052009.doc
回 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執 行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情 況 第 十 至 十 三 次 報 告 第 二 部 分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執 行 情 況 前 言 是 一 個 以 消 除 種 族 歧 視 與 宣 揚 種 族 和 諧 為 宗 旨 的 公 共 慈 善 機 構, 自 2001 年 成 立 以 來, 我 們 致 力 推 動 種 族 平 等, 為
105年3月政風月刊
蠻 幹 手 段 逼 房 客 搬 遷, 房 東 招 來 刑 責! P2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程 序 瑕 疵, 有 罪 成 無 罪? P5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公 務 倫 理 的 法 治 趨 勢 P8 反 詐 騙 宣 導 租 屋 族 小 心! 國 際 租 屋 詐 騙 入 侵 臺 灣 P11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我 的 電 腦 被 綁 架 了 P13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Microsoft PowerPoint - 2基因隱私與歧視.ppt
基 因 隱 私 與 歧 視 序 說 醫 學 診 斷 之 好 處 是 及 早 發 現 及 早 治 療, 以 避 免 錯 過 治 療 的 最 佳 時 機, 或 改 變 自 己 的 生 活 習 慣 來 降 低 疾 病 的 發 生 機 率 相 關 親 屬 也 可 以 預 先 認 識 疾 病 的 發 生 及 其 嚴 重 性, 而 規 劃 自 己 的 人 生 基 因 診 斷 : 藉 由 檢 驗 多 項 具 有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草 稿 致 省 級 管 理 單 位 之 推 薦 書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All rights reserved 序 言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間, 擬 定 傳 統 中 醫 執 業 之 基 礎 文 件 由 臨 床 經 驗 豐 富 之 中 醫 師 教 育 者 及
第 三 章 商 標 權 壹 商 標 法 簡 介 貳 商 標 權 之 成 立 參 商 標 註 冊 審 查 肆 商 標 權 與 時 效 伍 商 標 權 之 異 議 與 評 定 陸 其 他 種 類 之 商 標 柒 合 法 使 用 他 人 商 標 捌 侵 害 商 標 權 之 責 任 第 三 章 專 利 權
智 慧 財 產 權 概 論 與 法 律 基 礎 目 錄 概 說 壹 法 律 與 權 利 貳 財 產 權 與 人 格 權 參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定 義 第 一 章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法 律 壹 法 律 類 型 與 權 利 保 護 貳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權 利 保 護 類 型 第 二 章 著 作 權 壹 著 作 權 簡 介 貳 著 作 權 之 成 立 參 著 作 權 與 著 作 權 人
108班第10組小論文全文_2011_.doc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好 孕 當 頭 - 代 理 孕 母 的 正 當 性 與 合 法 性 作 者 : 周 樺 國 立 蘭 陽 女 中 高 一 8 班 林 若 慈 國 立 蘭 陽 女 中 高 一 8 班 康 力 蘊 國 立 蘭 陽 女 中 高 一 8 班 指 導 老 師 : 李 健 浩 老 師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現 今 社 會 中 隨 著 醫 療 進 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