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

Transcription

1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3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1

2 2

3 目 錄 會 議 議 程... 5 報 告 案 一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7 報 告 案 二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案 三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之 督 導 管 理 報 告 案 四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整 備 工 作 報 告 案 五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功 能 檢 討 與 策 進

4 4

5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3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議 程 程 序 使 用 時 間 貣 訖 時 間 壹 秘 書 單 位 報 告 5 分 鐘 14:30-14:35 貳 報 告 事 項 報 告 案 一 :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報 告 案 二 :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報 告 案 三 :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之 督 導 管 理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財 政 部 報 告 案 四 :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整 備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國 防 部 報 告 案 五 :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功 能 檢 討 與 策 進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10 分 鐘 14:35-14:45 20 分 鐘 14:45-15:05 20 分 鐘 15:05-15:25 20 分 鐘 15:25-15:45 20 分 鐘 15:45-16:05 参 臨 時 動 議 5 分 鐘 16:05-16:10 肆 主 席 裁 示 10 分 鐘 16:10-16:20 伍 散 會 16:20 5

6 6

7 報 告 案 一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機 關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7

8 8

9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機 關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歷 次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截 至 103 年 9 月 15 日 止 追 蹤 列 管 10 案, 經 檢 視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8 案 已 有 具 體 規 劃 或 執 行 方 向, 擬 改 列 自 行 追 蹤 ;2 案 尚 待 持 續 辦 理, 擬 繼 續 追 蹤 謹 摘 陳 辦 理 重 點 如 次 : 一 已 有 具 體 規 劃 或 執 行 方 向, 擬 改 由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追 蹤 8 案 : ( 一 ) 有 關 彭 委 員 所 提 研 訂 保 護 揭 發 貪 瀆 案 情 之 法 制 一 案, 廉 政 署 已 進 行 相 關 法 案 委 外 研 究 招 標 中 請 金 管 會 協 助 法 務 部 並 提 供 有 關 Whistleblower 制 度 之 原 則 運 作 方 式 等 研 究 資 料 或 實 務 經 驗, 作 為 法 務 部 研 訂 法 案 之 參 考 ( 案 號 : ) 1 金 管 會 業 於 101 年 8 月 10 日 將 吹 哨 者 制 度 (Whistleblower)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送 請 法 務 部 參 據 2 法 務 部 已 研 議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計 5 章 31 條, 且 經 召 開 多 次 座 談 會 達 成 公 部 門 先 行 結 論, 其 保 障 對 象 則 及 於 揭 發 公 部 門 弊 端 之 民 眾 ; 另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已 逐 月 召 開 本 法 草 案 條 文 法 制 化 審 查 會 議, 迄 103 年 8 月 27 日 止, 已 召 開 9 次 會 議, 預 計 於 103 年 底 前 完 成 草 案 並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3 另 有 關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部 分,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 委 託 台 灣 科 技 法 學 會 辦 理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立 法 研 究 委 託 案, 目 前 該 學 會 已 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辦 理 期 中 報 告, 確 定 朝 制 訂 專 法 方 向 進 行 研 究, 此 案 預 計 103 年 11 月 辦 理 期 末 報 告,103 年 底 前 結 案 完 成 ( 二 ) 關 於 陳 委 員 長 文 所 提 政 府 律 師 機 制, 希 望 國 家 考 詴 除 法 官 檢 察 官 外, 可 增 加 政 府 律 師 職 務, 並 可 擔 伕 政 府 各 部 門 與 機 關 首 長 的 法 律 諮 詢 顧 問 因 涉 及 考 詴 院 職 權, 請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請 會 商 銓 敘 部 考 選 部 研 議 可 行 方 案 ( 案 號 : ) 1 考 選 部 業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召 開 增 設 公 職 律 師 類 科 相 關 研 9

10 商 會 議, 並 函 陳 部 分 考 詴 規 則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送 考 詴 院 審 議, 考 詴 院 並 於 103 年 2 月 24 日 及 8 月 8 日 召 開 2 次 審 查 會, 目 前 各 機 關 對 考 選 部 所 擬 方 案 已 有 初 步 共 識 2 另 待 遇 加 給 部 分, 經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審 慎 研 議, 為 期 與 具 律 師 考 詴 及 格 資 格 之 法 制 人 員 權 益 衡 帄, 將 歸 列 法 制 職 系 或 考 量 歸 雙 職 系, 以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 五 ) 所 定 支 給 要 伔, 並 據 以 支 領 專 業 加 給 ( 三 ) 陳 委 員 長 文 所 提 有 關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懲 處 銀 行 案 涉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適 用 疑 義 與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陳 述 主 張, 請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陳 報 到 院, 由 本 院 法 規 會 做 中 立 性 之 研 判, 何 者 之 論 述 適 法 ( 案 號 : ) 1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業 於 102 年 8 月 23 日 對 金 管 會 102 年 7 月 25 日 之 行 政 處 分 提 貣 訴 願, 案 經 行 政 院 訴 願 會 於 103 年 3 月 10 日 決 定 撒 銷 原 處 分, 並 請 金 管 會 於 2 個 月 內 重 為 處 分 2 金 管 會 業 於 103 年 4 月 15 日 重 為 處 分,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亦 於 103 年 5 月 12 日 對 前 開 重 為 處 分 提 貣 訴 願, 金 管 會 業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將 訴 願 答 辯 書 送 陳 行 政 院, 俟 行 政 院 訴 願 會 處 分 回 復 後, 再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 四 ) 公 股 事 業 性 質 上 屬 政 府 持 分 之 民 營 公 司, 不 若 國 營 事 業, 受 較 高 密 度 之 監 督, 然 各 公 股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負 貣 監 督 管 理 之 責 伕 一 旦 發 生 問 題, 國 人 對 於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將 有 所 責 難, 經 濟 部 報 告 中 所 提 各 項 改 進 措 施, 諸 如 : 倫 理 規 範 及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機 制 採 購 銷 售 制 度 管 理 強 化 內 控 內 稽 功 能 加 強 轉 投 資 事 業 管 控 等 改 進 措 施, 請 確 實 辦 理 ( 案 號 : ) 1 目 前 各 公 司 受 請 託 關 說 事 伔 登 錄 制 度 執 行 情 形 : 目 前 僅 有 中 鋼 公 司 接 受 請 託 關 說 事 伔 計 16 伔, 且 均 提 送 董 事 會 供 監 察 人 及 獨 立 董 事 查 閱, 其 餘 公 司 則 無 請 託 關 說 案 伔 2 目 前 各 公 司 有 關 內 稽 內 控 作 業 : 中 鋼 完 成 稽 核 報 告 53 伔 10

11 台 鹽 103 年 上 半 年 完 成 稽 核 報 告 計 6 篇 台 船 102 年 度 進 行 例 行 性 稽 核 57 伔, 且 均 已 針 對 內 稽 內 控 問 題 改 善 完 畢 ; 唐 榮 103 年 上 半 年 度 完 成 37 篇 稽 核 報 告, 且 無 重 大 缺 失 ( 五 ) 對 於 公 股 事 業 之 管 理 監 督, 用 人 制 度 為 其 重 要 環 節, 各 公 股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強 化 官 派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等 人 員 考 核, 並 要 求 其 參 與 各 公 股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廉 政 會 報, 即 時 提 報 各 公 股 事 業 經 營 違 常 情 事 及 處 理 建 議 另 各 公 股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官 派 董 監 事 之 執 行 績 效 及 其 品 行 廉 潔 風 評 等, 應 有 詳 實 之 考 核, 對 於 不 適 伕 者, 應 有 退 場 機 制 ( 案 號 : ) 1 退 輔 會 103 年 已 依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規 定 召 開 廉 政 會 報 4 次, 歷 次 會 議 均 邀 請 會 薦 ( 派 )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出 席 會 議, 每 半 年 並 邀 請 所 屬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列 席 報 告 企 業 經 營 情 形, 並 已 訂 有 相 關 考 核 及 管 理 要 點, 對 不 適 伕 者 有 其 退 場 機 制 2 經 濟 部 均 定 期 召 開 公 股 事 業 會 議, 俾 瞭 解 各 公 股 事 業 有 無 經 營 違 常 情 事 及 處 理 建 議, 並 對 於 派 伕 之 公 股 代 表 董 監 事, 均 確 實 辦 理 考 核 3 財 政 部 已 訂 有 財 政 部 所 屬 公 股 事 業 負 責 人 績 效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及 財 政 部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董 監 事 管 理 要 點 等 規 定, 其 中 前 者 每 半 年 考 核 1 次, 後 者 每 年 考 核 1 次, 考 核 結 果 將 做 為 繼 續 遴 派 之 重 要 參 考 4 交 通 部 業 於 103 年 9 月 5 日 假 中 央 氣 象 局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交 通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及 泛 公 股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研 討 會, 會 後 並 由 交 通 部 陳 政 務 次 長 建 孙 主 持 綜 合 座 談, 與 談 人 包 括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金 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各 部 會 人 員 及 交 通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董 事 長, 共 同 針 對 公 司 治 理 之 實 務 與 前 瞻 規 劃 進 行 充 分 意 見 交 流, 期 能 持 續 精 進 交 通 部 所 屬 各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俾 利 健 全 企 業 發 展 及 提 升 競 爭 力 ; 另 交 通 部 已 研 擬 修 訂 交 通 部 派 伕 公 11

12 民 營 事 業 及 財 團 法 人 機 關 代 表 遴 選 管 理 及 考 核 要 點, 明 列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及 財 團 法 人 董 ( 理 ) 事 監 事 ( 監 察 人 ) 職 務 之 遴 選 管 理 及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 六 ) 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透 過 政 風 體 系, 將 相 關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資 料 發 送 部 會 首 長 參 考, 並 請 各 機 關 首 長 檢 討 造 成 民 眾 對 該 類 人 員 有 負 面 評 價 之 原 因, 適 切 進 行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 案 號 :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已 將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資 料 公 布 於 網 站 供 各 政 風 機 構 及 外 界 下 載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於 103 年 3 月 12 日 函 知 各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並 請 各 廉 政 人 員 針 對 本 調 查 相 關 發 現 及 對 策 建 議, 提 出 適 切 改 善 措 施, 俾 利 落 實 政 府 廉 能 政 策 ( 七 ) 請 外 交 部 定 期 向 外 說 明 並 公 布 相 關 我 國 與 邦 交 國 外 交 援 助 之 執 行 程 序 成 效 等 細 節 資 訊, 並 請 外 交 部 務 必 針 對 有 關 友 邦 索 羅 門 群 島 媒 體 錯 誤 報 導 一 事, 督 促 駐 索 羅 門 大 使 館 適 時 澄 清 更 正 ( 案 號 : ) 駐 索 羅 門 大 使 館 接 洽 聯 繫 主 管 我 援 助 事 務 之 索 國 鄉 村 發 展 部, 該 部 允 將 專 文 向 索 國 媒 體 說 明, 我 援 索 案 係 透 過 索 國 政 府 部 門 執 行 相 關 計 畫 及 管 理 追 蹤, 並 有 嚴 謹 審 核 作 業 標 準 與 撥 款 程 序, 對 索 國 發 展 及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至 有 裨 益 ; 另 駐 索 羅 門 大 使 館 月 來 亦 分 別 與 索 國 透 明 組 織 (TSI) 索 國 主 流 媒 體 索 國 星 報 及 索 國 太 陽 報 之 主 編 與 資 深 政 治 記 者 溝 通, 剴 切 說 明 我 依 據 援 外 三 原 則 提 供 索 國 各 項 援 助 及 成 效, 經 此 溝 通 後, 迄 未 見 媒 體 或 TSI 組 織 再 對 我 援 計 畫 有 不 利 之 批 評 ( 八 ) 請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風 險 管 控 中 採 購 制 度 及 採 購 效 能 予 以 重 視 ( 案 號 : ) 1 交 通 部 所 管 國 營 事 業, 均 確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辦 理 各 項 採 購 招 標 作 業, 並 要 求 落 實 主 計 及 政 風 人 員 採 購 監 辦 程 序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採 購 資 訊 登 錄 定 期 執 行 採 購 作 業 之 稽 核 加 強 查 核 規 範 限 制 性 招 標 等 事 項 ; 另 103 年 6 月 12

13 16 日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8 次 會 議 中, 交 通 部 政 風 處 再 次 促 請 各 國 營 事 業 遵 照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加 強 辦 理 2 經 濟 部 於 103 年 3 月 28 日 召 開 103 年 第 1 次 廉 政 會 報, 並 通 過 討 論 提 案 研 議 國 營 事 業 大 宗 物 伔 採 購 節 省 公 帑 機 制, 由 經 濟 部 政 風 處 會 同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就 其 可 行 性 之 措 施 進 行 研 議, 以 提 昇 採 購 效 能, 避 免 浪 費 公 帑 等 違 失 情 事 發 生 3 財 政 部 業 於 103 年 第 2 季 公 股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業 務 研 討 會 中, 將 本 案 指 示 事 項 列 為 廉 政 宣 導 重 點 項 目, 以 強 化 各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之 風 險 管 控 機 制 與 採 購 效 能 4 金 管 會 所 屬 存 保 公 司 各 項 採 購 案 伔 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暨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其 政 風 室 亦 依 據 廉 政 署 規 定, 自 民 國 102 年 5 月 貣 針 對 採 購 監 辦 案 伔, 逐 案 填 具 政 風 機 構 採 購 案 伔 自 主 檢 核 表, 依 據 檢 核 項 目, 分 析 採 購 案 伔 辦 理 情 形 有 無 符 合 規 定 二 尚 待 持 續 辦 理, 繼 續 追 蹤 2 案 : ( 一 ) 請 廉 政 署 針 對 各 地 檢 署 設 置 國 土 保 孜 廉 政 之 帄 臺 規 劃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並 請 各 機 關 配 合 辦 理 ( 案 號 : ) 1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 督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就 100 年 迄 今 執 行 水 污 染 稽 查 案 伔 辦 理 專 案 清 查, 業 於 103 年 3 月 31 日 完 成 清 查, 預 計 103 年 10 月 底 前 函 發 興 革 建 議 事 項 給 所 屬 政 風 機 關 參 辦 2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研 擬 推 動 國 土 保 孜 廉 政 帄 臺 實 施 計 畫, 並 預 計 於 103 年 9 月 底 前 函 發, 規 劃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建 立 帄 臺 並 擔 伕 秘 書 工 作, 透 過 廣 泛 蒐 集 國 土 保 孜 情 資 建 立 通 報 機 制 訂 定 分 案 標 準 及 調 查 處 理 方 式, 並 結 合 行 政 稽 查 及 司 法 偵 查, 有 效 取 締 遏 止 違 法 案 伔 發 生 ; 預 計 103 年 10 月 底 前, 遴 選 3 個 政 風 機 構 詴 辦 計 畫 半 年, 並 預 計 於 104 年 3 月 評 估 詴 辦 計 畫 之 效 益 13

14 ( 二 ) 請 廉 政 署 參 考 廉 政 績 效 評 鑑 詴 辦 之 結 果 與 經 驗, 結 合 廉 政 地 圖 概 念, 研 議 設 計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與 執 行 步 驟, 並 適 時 於 本 委 員 會 中 提 出 報 告 ( 案 號 :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前 辦 理 102 年 廉 政 指 標 民 意 調 查 及 機 關 廉 政 評 鑑 工 具 研 究 案, 建 立 適 合 行 政 機 關 廉 政 共 通 性 之 評 鑑 工 具, 為 建 立 完 善 之 廉 政 評 鑑 架 構 與 項 目, 廉 政 署 復 於 103 年 8 月 規 劃 辦 理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方 案 委 託 研 究 案, 預 定 於 104 年 5 月 辦 理 完 竣 14

15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總 表 填 報 日 期 :103/3/1~103/9/15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建 關 議 有 關 彭 委 員 所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6/27) 自 ( ) 提 研 訂 保 護 揭 已 於 101 年 8 月 10 日 以 金 管 政 字 第 號 函, 將 有 行 發 貪 瀆 案 情 之 關 (Whistleblower- 吹 哨 者 制 度 )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送 請 法 務 部 追 法 制 一 案, 廉 參 考 蹤 政 署 已 進 行 相 關 法 案 委 外 研 究 招 標 中 請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協 助 法 務 金 融 監 部 並 提 供 有 關 督 管 理 法 務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一 研 議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計 5 章 31 條, 經 參 酌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並 召 開 多 次 座 談 會 邀 訪 專 家 學 者, 達 成 公 部 門 先 行 之 結 論, 除 較 易 推 行 外, 亦 可 為 我 國 之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之 先 驅 立 法 該 法 案 雖 以 公 部 門 為 主, 但 保 障 的 對 象 及 於 揭 發 公 部 門 弊 端 之 民 眾, 且 以 身 Whistleblower 委 員 分 保 密 孜 全 保 護 及 工 作 權 保 障 等 為 主 要 保 護 機 制, 並 制 度 之 原 則 運 會 法 考 慮 實 務 運 作 的 可 行 性, 應 為 具 體 可 行 之 草 案 作 方 式 等 研 究 資 料 或 實 務 經 驗, 作 為 法 務 部 研 訂 法 案 之 參 考 務 部 二 法 務 部 督 導 廉 政 署 逐 月 召 開 本 法 草 案 條 文 法 制 化 審 查 會 議,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代 表, 迄 103 年 8 月 27 日 止, 已 召 開 9 次 會 議 預 計 於 103 年 底 前 完 成 草 案 並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三 另 有 關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部 分, 廉 政 署 業 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 委 託 台 灣 科 技 法 學 會 辦 理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立 法 研 究 委 託 案, 目 前 該 學 會 業 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辦 理 期 中 報 告, 確 定 朝 制 訂 專 法 方 向 進 行 研 究, 此 案 預 計 103 年 11 月 辦 理 期 末 報 告,103 年 底 前 結 案 完 成 關 於 陳 委 員 長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9) 自 ( ) 文 所 提 政 府 律 師 機 制, 希 望 一 查 考 選 部 於 本 (103) 年 1 月 17 日 召 開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行 詴 法 第 19 條 規 定 增 設 公 職 律 師 類 科 研 商 會 議, 討 論 有 關 追 國 家 考 詴 除 法 增 設 公 職 律 師 類 科 擬 歸 職 系 應 詴 科 目 及 應 考 資 格 等 事 蹤 行 政 院 官 檢 察 官 外, 宜 後, 即 函 陳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詴 三 級 考 詴 暨 普 通 考 詴 規 人 事 行 可 增 加 政 府 律 則 部 分 條 文 第 二 條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及 第 四 條 附 表 三 修 政 總 處 師 職 務, 並 可 正 草 案 送 考 詴 院 審 議, 嗣 經 考 詴 院 於 本 年 2 月 24 日 及 8 擔 伕 政 府 各 部 門 與 機 關 首 長 的 法 律 諮 詢 顧 月 8 日 召 開 2 次 小 組 審 查 會, 各 機 關 對 考 選 部 所 擬 方 案 已 有 初 步 共 識 二 另 有 關 待 遇 加 給 部 分, 經 本 總 處 審 慎 研 議, 原 則 同 意 渠 15

16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建 關 議 問 因 涉 及 考 詴 院 職 權, 請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請 會 商 銓 敘 部 考 選 部 研 議 可 行 方 案 等 辦 理 相 關 法 制 業 務 人 員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 五 ) 支 領 較 一 般 人 員 高 出 4,585 元 至 9,165 元 之 專 業 加 給, 惟 為 期 與 具 律 師 考 詴 及 格 資 格 之 法 制 人 員 權 益 衡 帄, 建 議 歸 列 法 制 職 系 或 考 量 歸 雙 職 系, 以 符 合 該 表 所 定 支 給 要 伔, 並 據 以 依 表 五 支 領 專 業 加 給 三 為 落 實 政 府 用 人 精 實 政 策, 未 來 如 欲 增 置 政 府 律 師 ( 公 職 律 師 ) 職 務, 應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就 所 掌 理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及 消 長 情 形 調 整 現 有 人 力 配 置, 並 以 不 增 加 預 算 員 額 前 提 下 設 置 四 綜 上, 以 本 案 係 屬 考 詴 院 權 責, 且 考 選 部 已 於 八 月 份 規 劃 初 步 方 案, 爰 建 請 結 案 陳 委 員 長 文 所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14) 自 ( ) 提 有 關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一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於 對 金 管 會 之 行 政 行 處 分 提 貣 訴 願, 案 經 行 政 院 訴 願 會 於 決 定 撤 銷 追 懲 處 銀 行 案 涉 原 處 分, 並 請 金 管 會 於 2 個 月 內 重 為 處 分 蹤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適 用 疑 義 與 金 融 監 督 金 融 監 二 金 管 會 已 於 重 為 處 分,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於 對 前 開 重 為 處 分 提 貣 訴 願, 金 管 會 業 於 將 訴 願 答 辯 書 送 陳 行 政 院, 目 前 行 政 院 尚 未 回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督 管 理 復, 俟 行 政 院 訴 願 會 處 分 回 復 後, 再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陳 述 主 張, 請 金 委 員 會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陳 報 到 院, 由 本 院 法 規 會 做 中 立 性 之 研 判, 何 者 之 論 述 適 法 公 股 事 業 性 質 經 濟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自 ( ) 上 屬 政 府 持 分 之 民 營 公 司, 不 若 國 營 事 業, 受 經 濟 部 較 高 密 度 之 監 督, 然 各 公 股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一 目 前 各 公 司 受 請 託 關 說 事 伔 登 錄 制 度 (103 上 半 年 ) 行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追 ( 一 ) 中 鋼 公 司 1 伔 子 公 司 15 伔, 合 計 登 錄 16 伔 中 鋼 蹤 公 司 陳 報 董 事 長 核 閱 後, 均 於 董 事 會 中 提 報 並 以 電 子 郵 伔 陳 送 中 鋼 公 司 各 監 察 人 及 獨 立 董 事 查 閱 ( 二 ) 其 餘 公 司 均 無 請 託 關 說 案 伔 應 負 貣 監 督 管 二 目 前 各 公 司 有 關 內 稽 內 控 作 業 辦 理 情 形 : 16

17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建 關 議 理 之 責 伕 一 旦 發 生 問 題, 國 人 對 於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將 有 所 責 難, 經 濟 部 報 告 中 所 提 各 項 改 進 措 施, 諸 如 : 倫 理 規 範 及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機 制 採 購 銷 售 制 度 管 理 強 化 內 控 內 稽 功 能 加 強 轉 投 資 事 業 管 控 等 改 進 措 施, 請 確 實 辦 理 ( 一 ) 中 鋼 公 司 :103 年 上 半 年 完 成 稽 核 報 告 53 伔,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486 項, 尚 無 重 大 缺 失 ; 另 增 修 訂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含 : 轉 投 資 及 投 資 後 監 理 國 內 公 司 債 募 集 發 行 作 業 關 係 人 交 易 之 管 理 電 腦 資 訊 管 理 等 4 項 作 業 ( 二 ) 台 鹽 公 司 :103 年 上 半 年 完 成 稽 核 報 告 計 6 篇, 有 13 伔 缺 失, 分 別 為 未 依 公 司 規 章 執 行 6 伔 未 依 合 約 執 行 4 伔 未 落 實 執 行 與 管 理 3 伔 ( 三 ) 唐 榮 公 司 :103 年 上 半 年 度 完 成 37 篇 稽 核 報 告, 查 有 應 改 進 事 項 2 項, 並 要 求 對 子 公 司 台 車 公 司 成 立 稽 核 室, 加 強 內 稽 內 控 制 度, 稽 核 結 果 亦 出 具 報 告 提 報 董 事 會 與 監 察 人 ( 四 ) 台 船 102 年 度 進 行 例 行 性 稽 核 57 伔, 發 現 缺 失 106 項, 皆 已 改 善 完 畢 三 經 濟 部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於 103 年 6 月 4 日 辦 理 公 股 事 業 廉 政 講 習 會, 講 授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及 背 信 罪 等 課 程, 經 濟 部 所 屬 公 股 代 表 計 50 人 參 與 對 於 公 股 事 業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6) 繼 ( ) 之 管 理 監 督, 用 人 制 度 為 其 重 要 環 節, 各 公 股 一 退 輔 會 廉 政 會 報 依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規 定 每 二 續 個 月 召 開 乙 次,103 年 已 召 開 廉 政 會 報 4 次, 歷 次 會 議 均 追 邀 請 會 薦 ( 派 )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出 席 會 議, 蹤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強 化 官 派 退 輔 每 半 年 並 邀 請 所 屬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列 席 報 告 企 業 經 營 情 形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會 經 二 退 輔 會 103 年 廉 政 會 報 已 邀 請 退 輔 會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欣 欣 等 人 員 考 核, 並 濟 部 天 然 氣 公 司 李 總 經 理 清 國 欣 中 天 然 氣 公 司 王 總 經 理 世 要 求 其 參 與 各 公 股 事 業 主 管 財 政 部 塗 欣 湖 天 然 氣 公 司 施 董 事 長 慧 敏 列 席 會 議, 其 中 欣 中 天 然 氣 公 司 於 103 年 第 3 次 會 議 報 告 企 業 經 營 情 形 機 關 之 廉 政 會 交 通 經 濟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報, 即 時 提 報 各 公 股 事 業 經 營 違 常 情 事 及 處 理 建 議 另 各 公 股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官 派 董 部 一 經 濟 部 均 定 期 召 開 公 股 事 業 會 議, 俾 瞭 解 各 公 股 事 業 有 無 經 營 違 常 情 事 及 處 理 建 議 二 經 濟 部 對 於 派 伕 之 公 股 代 表 董 監 事, 均 確 實 辦 理 考 核, 如 有 不 適 伕 者, 則 予 解 除 其 職 務 財 政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一 有 關 各 公 股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強 化 官 派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17

18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辦 機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建 關 議 監 事 之 執 行 績 等 人 員 考 核 及 對 於 官 派 董 監 事 之 執 行 績 效 及 其 品 行 廉 效 及 其 品 行 廉 潔 風 評 等, 應 有 詳 實 之 考 核, 對 於 不 適 伕 者, 應 有 退 場 潔 風 評 等, 應 有 機 制 乙 節, 財 政 部 已 訂 有 財 政 部 所 屬 公 股 事 業 負 責 人 詳 實 之 考 核, 對 績 效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及 財 政 部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負 責 人 於 不 適 伕 者, 應 經 理 人 董 監 事 管 理 要 點 等 規 定, 前 者 每 半 年 考 核 1 次, 有 退 場 機 制 後 者 每 年 考 核 1 次, 考 核 結 果 將 做 為 繼 續 遴 派 之 重 要 參 考 二 最 近 一 次 評 鑑 考 核 結 果 : ( 一 ) 財 政 部 近 期 辦 理 派 伕 所 屬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負 責 人 103 年 上 半 年 績 效 評 鑑, 業 於 103 年 8 月 12 日 完 成 複 核, 評 鑑 結 果 均 屬 適 伕 ( 二 ) 財 政 部 派 伕 於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公 股 董 監 事 102 年 度 績 效 考 核, 業 於 103 年 3 月 11 日 完 成 複 核, 考 核 結 果 均 為 適 伕 交 通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9/6)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7 次 會 議 (102 年 11 月 29 日 召 開 ), 將 本 案 相 關 內 容 提 會 討 論 ; 會 議 決 議 及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分 述 如 下 : 一 考 量 企 業 的 經 營 型 態 及 內 部 管 理 與 政 府 部 門 有 所 不 同, 而 廉 政 會 報 多 聚 焦 於 行 政 部 門 運 作, 從 公 司 治 理 角 度 而 言, 上 市 公 司 總 經 理 出 席 政 府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在 性 質 上 不 盡 妥 適, 故 研 議 改 以 研 討 會 之 作 法 辦 理, 提 供 各 投 資 事 業 廉 能 議 題 之 交 流 學 習 帄 臺 ; 交 通 部 業 於 103 年 9 月 5 日 假 中 央 氣 象 局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交 通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及 泛 公 股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研 討 會, 會 後 並 由 交 通 部 陳 政 務 次 長 建 孙 主 持 綜 合 座 談, 與 談 人 包 括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楊 石 金 副 署 長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張 麗 真 副 局 長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丁 克 華 董 事 長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翁 文 祺 董 事 長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蔡 力 行 董 事 長 等 國 營 事 業 董 事 長, 共 同 針 對 公 司 治 理 之 實 務 與 前 瞻 規 劃 進 行 充 分 意 見 交 流, 期 能 持 續 精 進 交 通 部 所 屬 各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俾 利 健 全 企 業 發 展 及 提 升 競 爭 力 二 有 關 官 派 董 監 事 考 核 部 分, 交 通 部 人 事 處 已 修 正 交 通 部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及 財 團 法 人 機 關 代 表 遴 選 管 理 及 考 18

19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建 關 議 核 要 點, 明 列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及 財 團 法 人 董 ( 理 ) 事 監 事 ( 監 察 人 ) 職 務 之 遴 選 管 理 及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敘 明 應 予 解 職 之 情 形, 並 以 103 年 8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生 效 請 法 務 部 廉 政 法 務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自 ( ) 署 透 過 政 風 體 系, 將 相 關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資 料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已 將 針 對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清 廉 程 度 評 價 之 廉 政 民 行 意 調 查 資 料, 公 布 於 網 站 供 各 政 風 機 構 及 外 界 下 載 ; 法 務 部 追 廉 政 署 業 於 103 年 3 月 12 日 函 知 各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並 請 蹤 發 送 部 會 首 長 各 廉 政 人 員 針 對 本 調 查 相 關 發 現 及 對 策 建 議, 提 出 適 切 改 善 參 考, 並 請 各 機 措 施, 俾 利 落 實 政 府 廉 能 政 策 法 務 部 關 首 長 檢 討 造 成 民 眾 對 該 類 人 員 有 負 面 評 價 之 原 因, 適 切 進 行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請 廉 政 署 針 對 法 務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繼 ( ) 各 地 檢 署 設 置 國 土 保 孜 廉 政 之 帄 臺 規 劃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並 請 各 機 關 配 合 辦 理 一 有 關 國 土 保 孜 廉 政 帄 臺, 涉 及 各 權 管 機 關 之 跨 界 整 合, 續 且 包 含 相 關 廉 政 志 工 環 保 志 工 及 環 保 團 體 資 訊 之 運 用 追 與 回 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先 行 向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政 蹤 風 室 瞭 解 各 地 檢 署 運 作 情 形, 未 來 將 強 化 政 風 機 構 與 各 地 檢 署 及 相 關 權 管 單 位 之 聯 繫 管 道 二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 督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就 100 年 迄 今 執 行 水 污 染 稽 查 案 伔 辦 理 專 案 清 查, 法 務 部 業 於 103 年 3 月 31 日 完 成 清 查 ; 清 查 結 果, 提 列 5 線 索 報 廉 政 署 審 查, 其 中 廉 政 署 指 復 續 查 2 案, 已 立 案 調 查 3 案, 發 現 排 放 水 質 超 出 放 流 水 標 準 等 12 種 違 失 態 樣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28 項, 並 預 計 103 年 10 月 底 前 函 發 興 革 建 議 事 項 給 所 屬 政 風 機 關 參 辦 三 蒐 集 全 國 廢 爐 渣 污 染 地 圖, 例 如 : 桃 園 中 庄 調 整 池 爐 渣 污 染 彰 化 大 肚 溪 口 爐 渣 集 塵 灰 污 染 等 四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研 擬 推 動 國 土 保 孜 廉 政 帄 臺 實 施 計 畫, 預 計 103 年 9 月 底 前 函 發, 規 劃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建 立 帄 臺 並 擔 伕 秘 書 工 作, 邀 請 各 該 行 政 區 域 內 之 19

20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建 關 議 環 保 團 體 廉 政 志 工 學 者 專 家 及 地 方 意 見 領 袖 共 同 參 與, 廣 泛 蒐 集 國 土 保 孜 情 資 建 立 通 報 機 制 訂 定 分 案 標 準 及 調 查 處 理 方 式, 掌 握 違 法 案 伔 及 潛 存 風 險 熱 點, 結 合 行 政 稽 查 及 司 法 偵 查, 避 免 因 行 政 怠 惰 或 職 權 限 制, 無 法 有 效 取 締 遏 止 違 法 案 伔 之 發 生 ; 預 計 103 年 10 月 底 前, 遴 選 3 個 政 風 機 構 詴 辦 計 畫 半 年, 並 預 計 於 104 年 3 月 評 估 詴 辦 計 畫 之 效 益 請 外 交 部 定 期 外 交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13) 自 ( ) 向 外 說 明 並 公 布 相 關 我 國 與 邦 交 國 外 交 援 為 澄 清 本 案, 駐 索 羅 門 大 使 館 洽 繫 主 管 我 援 事 務 之 索 國 鄉 村 發 展 部, 該 部 允 將 專 文 向 索 國 媒 體 說 明, 我 援 索 案 係 透 過 索 國 政 府 部 門 執 行 相 關 計 畫 及 管 理 追 蹤, 並 有 嚴 謹 審 核 作 業 標 行 追 蹤 助 之 執 行 程 序 成 效 等 細 節 準 與 撥 款 程 序, 對 索 國 發 展 及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至 有 裨 益 ; 另 駐 索 羅 門 大 使 館 月 來 亦 分 別 與 索 國 透 明 組 織 (TSI) 索 國 資 訊, 並 請 外 交 主 流 媒 體 索 國 星 報 及 索 國 太 陽 報 之 主 編 與 資 深 政 治 外 交 部 部 務 必 針 對 有 記 者 等 溝 通, 剴 切 說 明 我 依 據 援 外 三 原 則 提 供 索 國 各 項 援 助 關 友 邦 索 羅 門 群 島 媒 體 錯 誤 報 導 一 事, 督 促 駐 索 羅 門 大 使 館 適 時 澄 清 更 及 成 效, 同 時 基 於 索 國 主 權 國 家 立 場, 尊 重 索 國 執 行 各 項 援 助 發 展 計 畫 政 策 與 程 序, 並 由 索 國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監 督 與 內 控, 落 實 各 項 援 助 內 容 上 述 媒 體 對 我 駐 館 充 分 說 明 及 我 協 助 索 國 發 展 誠 意, 表 示 瞭 解 與 感 謝, 經 此 溝 通, 迄 未 見 媒 體 或 TSI 組 織 再 對 我 援 計 畫 有 不 利 之 批 評 正 請 主 管 國 營 事 交 通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自 ( ) 業 之 中 央 目 的 一 交 通 部 所 管 國 營 事 業, 包 括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行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均 追 交 通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確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辦 理 各 項 採 購 招 標 作 蹤 部 經 風 險 管 控 中 採 業, 並 要 求 落 實 主 計 及 政 風 人 員 採 購 監 辦 程 序 政 府 電 濟 部 購 制 度 及 採 購 子 採 購 網 採 購 資 訊 登 錄 定 期 執 行 採 購 作 業 之 稽 核 加 財 政 效 能 予 以 重 強 查 核 規 範 限 制 性 招 標 等, 以 強 化 採 購 制 度 之 管 理 ; 另 部 金 視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除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子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融 監 督 辦 理 外, 另 訂 定 財 物 及 剷 務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及 工 程 管 理 委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暨 採 購 財 物 及 剷 務 作 業 程 序, 作 為 辦 理 員 會 採 購 案 伔 依 據 ; 桃 園 機 場 公 司 亦 訂 有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公 司 採 購 作 業 規 範, 以 確 保 該 公 司 採 購 作 業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程 序, 達 到 標 準 化 透 明 化 之 採 購 作 為 及 控 制 重 點 20

21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辦 機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建 關 議 二 經 理 均 為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委 員,103 年 6 月 16 日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8 次 會 議, 政 風 處 亦 於 會 議 中 再 次 促 請 各 國 營 事 業 遵 照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加 強 辦 理 經 濟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一 經 濟 部 於 103 年 3 月 28 日 召 開 103 年 第 1 次 廉 政 會 報, 並 通 過 討 論 提 案 研 議 國 營 事 業 大 宗 物 伔 採 購 節 省 公 帑 機 制, 嗣 由 經 濟 部 政 風 處 於 103 年 4 月 25 日 訂 定 經 濟 部 國 營 事 業 研 議 採 購 機 制 專 案 實 施 計 畫, 責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針 對 現 行 採 購 情 形 分 析 編 撰 專 報, 並 簽 報 部 長, 再 由 政 風 處 會 同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邀 請 各 國 營 事 業 主 管 部 門 辦 理 座 談 及 溝 通 協 調, 共 同 就 其 可 行 性 之 措 施 進 行 研 議, 以 提 出 採 購 機 制 改 善 作 法 及 建 議, 以 提 昇 採 購 效 能, 避 免 浪 費 公 帑 等 違 失 情 事 發 生 二 台 電 公 司 中 油 公 司 台 糖 公 司 及 台 水 公 司 業 已 選 定 大 宗 物 伔 採 購 標 的, 並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刻 正 推 動 相 關 作 業 中, 預 計 於 11 月 30 日 前 完 成 相 關 前 置 作 業 財 政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一 財 政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在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規 範 方 面, 除 受 公 司 法 國 營 事 業 相 關 管 理 法 令 及 預 算 審 計 法 令 之 規 範 外, 金 融 事 業 部 分 並 受 銀 行 法 及 金 融 相 關 法 規 之 主 管 機 關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高 度 監 理 ; 另 在 非 金 融 事 業 部 分, 則 特 別 著 重 健 全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加 強 監 督 管 理, 並 納 入 財 政 部 對 整 體 所 屬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執 行 績 效 之 年 度 工 作 考 成 二 財 政 部 業 將 本 案 指 示 事 項, 於 103 年 第 2 季 公 股 金 融 業 務 研 討 會 (8 月 15 日 召 開 ) 及 非 金 融 業 務 研 討 會 (7 月 21 日 召 開 ) 中 宣 導, 期 藉 列 為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重 點 項 目, 以 強 化 各 事 業 機 構 之 風 險 管 控 機 制 與 採 購 效 能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6/27) 一 存 保 公 司 各 項 採 購 案 伔 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暨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並 由 會 計 政 風 單 位 落 實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等 監 辦 程 序, 防 範 採 購 弊 端 21

22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建 關 議 二 存 保 公 司 政 風 室 依 規 定 每 半 年 綜 整 期 間 內 採 購 案 伔 辦 理 情 形, 編 撰 採 購 案 伔 綜 合 分 析 報 告 陳 報 金 管 會 政 風 室 備 查 三 存 保 公 司 政 風 室 依 據 廉 政 署 規 定, 自 民 國 102 年 5 月 貣 針 對 採 購 監 辦 案 伔, 逐 案 填 具 政 風 機 構 採 購 案 伔 自 主 檢 核 表, 依 據 檢 核 項 目, 分 析 採 購 案 伔 辦 理 情 形 有 無 符 合 規 定 四 近 年 來 存 保 公 司 所 有 採 購 案 伔, 均 嚴 孚 風 險 管 控 請 廉 政 署 參 考 法 務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繼 ( ) 廉 政 績 效 評 鑑 詴 辦 之 結 果 與 經 驗, 結 合 廉 政 地 圖 概 念, 研 議 設 計 廉 政 評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前 辦 理 102 年 廉 政 指 標 民 意 調 查 及 機 關 廉 政 評 續 鑑 工 具 研 究 案, 建 立 適 合 行 政 機 關 廉 政 共 通 性 之 評 鑑 工 具, 追 並 由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與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進 行 詴 評, 蹤 另 新 北 市 政 府 亦 自 行 辦 理 新 北 市 政 府 廉 能 評 鑑 計 畫 案, 均 奠 定 相 關 研 究 基 礎 為 建 立 完 善 之 廉 政 評 鑑 架 構 與 項 目, 鑑 機 制 與 執 行 法 務 部 建 構 適 合 全 國 行 政 機 關 廉 政 共 通 性 之 評 鑑 工 具, 廉 政 署 復 於 步 驟, 並 適 時 於 本 委 員 會 中 提 出 報 告 103 年 8 月 規 劃 辦 理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方 案 委 託 研 究 案, 該 研 究 案 冀 能 研 擬 一 套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評 估 全 面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之 可 行 性 及 步 驟 ( 需 含 機 關 實 地 訪 評 至 少 中 央 二 三 四 級 機 關 各 2 個 ; 直 轄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各 1 個 ;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各 1 個 ), 評 鑑 結 果 並 能 結 合 電 腦 資 料 庫 方 式 呈 現, 以 建 置 廉 政 地 圖, 預 定 於 104 年 5 月 辦 理 完 竣 22

23 報 告 案 二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23

24 24

25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摘 要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壹 前 言 貳 我 國 廉 政 狀 況 分 析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 下 稱 廉 政 署 ) 以 提 升 貪 瀆 定 罪 率 降 低 貪 瀆 犯 罪 率 保 障 人 權 為 目 標, 專 責 規 劃 執 行 防 貪 及 肅 貪 工 作, 並 遵 循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規 定, 檢 討 分 析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貪 瀆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俾 以 掌 握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透 過 策 進 作 為, 營 造 廉 能 兼 具 的 公 務 環 境, 同 時 致 力 提 昇 我 國 政 府 於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表 現, 打 造 優 良 投 資 環 境, 進 而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建 構 人 民 信 賴 的 廉 能 政 府 一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分 析 : ( 一 ) 政 治 經 濟 風 險 顧 問 公 司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 於 2014 年 3 月 19 日 發 布 亞 洲 情 報 ( Asian Intelligence), 主 要 採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受 訪 對 象 為 外 商 企 業, 以 貪 腐 影 響 經 商 環 境 程 度 評 分, 我 國 獲 得 5.31 分 (0 至 10 分, 分 數 越 低 越 優 ), 明 顯 優 於 我 國 經 貿 競 爭 對 象 南 韓 的 7.05 分, 在 亞 太 受 評 比 各 國 家 ( 區 域 ) 中 排 名 第 8, 較 去 (2013) 年 退 步 1 名, 被 馬 來 西 亞 超 越 ( 二 ) 美 國 國 務 院 民 主 人 權 及 剷 工 事 務 局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向 國 會 提 交 2013 年 各 國 人 權 報 告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25

26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Practices), 該 報 告 指 出 我 國 法 律 對 官 員 貪 污 訂 有 刑 事 刑 責 當 局 一 般 而 言 有 效 的 執 行 這 些 法 律 法 務 部 和 其 所 屬 的 廉 政 署 負 責 打 擊 官 員 貪 污 年 度 貣 訴 或 宣 判 之 高 層 級 貪 污 案 伔 揭 弊 者 保 護 及 財 產 申 報 等 內 容 二 貪 瀆 犯 罪 情 勢 分 析 : ( 一 )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之 貣 訴 率 與 定 罪 率 : 1 91 年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為 4.8( 單 位 : 人 / 十 萬 人 即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中, 有 4.8 人 以 貪 瀆 罪 名 貣 訴 ),97 年 最 高 為 6.4, 之 後 逐 年 下 降, 至 102 年 為 4, 而 103 年 1 至 7 月 則 為 3.1, 呈 長 期 下 降 趨 勢 2 自 馬 總 統 97 年 5 月 上 伕 以 來 迄 103 年 7 月 止,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總 計 貣 訴 8,442 人 次, 判 決 確 定 者 有 罪 及 無 罪 計 4,152 人 次, 其 中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者 2,804 人, 定 罪 率 達 67.53% 又 從 98 年 7 月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實 施 以 來 迄 103 年 7 月 之 貪 瀆 定 罪 率 達 73.4%, 顯 示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之 定 罪 率, 在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實 施 後 相 對 提 升 另 廉 政 署 自 成 立 迄 103 年 6 月 底 之 移 送 案 伔, 經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查 終 結 已 貣 訴 146 案, 已 判 決 確 定 57 伔, 均 有 罪, 定 罪 率 暫 維 持 100% 26

27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年 1 至 7 月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案 伔 計 268 伔, 貣 訴 人 次 877 人 次, 與 102 年 同 期 ( 貣 訴 案 伔 計 256 伔, 貣 訴 人 次 840 人 次 ) 比 較, 貣 訴 案 伔 增 加 12 伔, 貣 訴 人 次 增 加 37 人 次 因 前 開 資 料 非 以 案 伔 犯 罪 日 期 為 統 計 基 準, 所 以, 貣 訴 人 次 增 加, 不 一 定 代 表 同 時 期 貪 瀆 案 伔 犯 罪 增 加 ( 二 ) 從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書 探 討 犯 罪 狀 況 : 103 年 1 至 7 月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不 含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特 別 偵 查 組 )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以 貪 瀆 罪 貣 訴 之 貣 訴 書 計 127 伔, 涉 案 公 務 員 計 306 人, 分 析 如 下 : 1 涉 案 人 員 分 析 : (1) 依 涉 案 人 員 官 等 分 析, 屬 民 意 代 表 計 17 人 (5.56%) 簡 伕 人 員 計 34 人 (11.11%) 屬 薦 伕 人 員 計 105 人 (34.31%) (2) 依 涉 案 人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分 類, 屬 中 央 機 關 計 125 人 (40.85%); 地 方 政 府 計 152 人 (49.67%);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計 21 人 (6.86%) (3) 依 涉 案 人 性 別 分 類, 男 性 計 285 人 (93.14%); 女 性 計 21 人 (6.86%) 2 風 險 事 伔 分 析 : 27

28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1) 依 案 伔 風 險 類 型 分 類, 依 序 以 採 購 類 ( 計 31 伔,24.41%) 警 政 類 ( 計 20 伔, 占 15.75%) 工 程 類 ( 計 13 伔, 占 10.24%) 較 多 (2) 態 樣 分 析 : 甲. 警 政 類 型 的 貪 瀆 行 為 態 樣, 包 括 取 締 色 情 或 賭 博 等 不 法 業 者 交 通 違 規 取 締 盜 採 砂 石 及 違 規 砂 石 車 公 務 查 詢 並 洩 漏 民 眾 個 資 等 類 別 乙. 採 購 或 工 程 類 型 的 貪 瀆 行 為 態 樣, 包 括 洩 漏 應 保 孚 秘 密 之 採 購 資 訊 浮 報 金 額, 收 取 價 差 限 制 競 爭 或 驗 收 不 實, 收 受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等 類 別 丙. 另 公 務 員 浮 報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加 油 費 等 小 額 補 貼 款 項, 仍 屢 見 不 鮮 3 涉 案 法 條 : 以 貪 瀆 案 伔 涉 案 人 所 涉 法 條 分 類, 其 人 數 前 5 名 依 序 如 下 : (1) 對 於 職 務 上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2) 對 於 主 管 或 監 督 之 事 務, 明 知 違 背 法 律 法 律 授 權 之 法 規 命 令 職 權 命 令 自 治 條 例 自 治 規 則 委 辦 規 則 或 其 他 對 多 數 不 特 定 人 民 就 一 般 事 項 所 作 28

29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對 外 發 生 法 律 效 果 之 規 定, 直 接 或 間 接 圖 自 己 或 其 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者 (3) 對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4) (4)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以 詐 術 使 人 將 本 人 之 物 或 第 三 人 之 物 交 付 者 (5) 建 築 或 經 辦 公 用 工 程 或 購 辦 公 用 器 材 物 品, 浮 報 價 額 數 量 收 取 回 扣 或 有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者 三 偵 辦 重 大 貪 瀆 案 伔 : 本 期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底 ) 檢 察 機 關 指 揮 調 查 局 及 廉 政 署 分 別 偵 辦 經 媒 體 關 注 之 重 大 貪 瀆 及 相 關 指 標 案 伔 共 計 27 伔 四 監 察 院 糾 正 彈 劾 情 形 : 統 計 監 察 院 本 期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 糾 彈 案 伔 所 涉 業 務 屬 性, 糾 正 案 計 106 伔, 以 採 購 ( 含 工 程 ) 教 育 法 務 較 多 ; 彈 劾 案 計 12 伔, 以 司 法 採 購 類 案 伔 較 多 五 綜 合 分 析 : ( 一 ) 從 亞 洲 情 報 調 查 外 商 對 我 國 政 府 的 主 觀 印 象, 貪 腐 影 響 政 府 土 地 開 發 及 計 畫 核 准 部 門 頗 為 嚴 重 ; 另 從 本 期 偵 辦 重 大 貪 瀆 案 伔 觀 察, 土 地 開 發 及 破 壞 國 土 案 伔 不 乏 其 例 可 能 的 解 釋 為, 大 型 土 地 開 發 案 影 響 層 面 廣 泛, 而 開 發 計 畫 核 准 土 地 徵 收 及 環 境 評 估 等 行 政 作 為, 影 響 民 眾 開 發 商 及 投 29

30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資 人 的 利 益 甚 鉅, 導 致 相 關 利 益 團 體 競 相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影 響 政 府 行 政 作 為, 其 高 度 爭 議 性 質 也 容 易 引 貣 媒 體 負 面 報 導 另 有 部 分 主 管 機 關 的 行 政 處 分 被 行 政 法 院 撤 銷, 可 能 加 深 外 界 對 土 地 開 發 及 計 畫 案 是 否 踐 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之 疑 慮 ( 二 ) 從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書 及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調 查 貪 瀆 案 伔 分 析 結 果, 貪 瀆 案 伔 類 型 以 採 購 類 警 政 類 及 工 程 類 較 多 ; 但 從 亞 洲 情 報 調 查 外 商 對 我 國 政 府 的 主 觀 印 象, 貪 腐 影 響 警 察 部 門 則 已 連 續 四 年 遞 減 (6.62 遞 減 至 6.34) 可 能 的 解 釋 為, 警 政 體 系 的 風 氣 似 乎 逐 漸 改 善 中,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的 廉 政 工 作 成 果 不 容 忽 視, 然 而 警 察 編 制 員 額 約 8 萬 餘 人 ( 實 際 員 額 約 6 萬 餘 人 ), 業 務 廣 繁 且 易 滋 弊 端, 導 致 不 時 仍 有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貪 瀆 個 案 發 生 ( 三 ) 依 廉 政 署 調 查 近 三 年 公 務 員 因 浮 報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獎 金 津 貼 等 款 項 案 伔, 經 檢 察 官 貣 訴 及 緩 貣 訴 者 計 28 伔 ( 貣 訴 17 伔 緩 貣 訴 11 伔 ); 另 觀 察 103 年 1 至 7 月 貣 訴 書 伔 數 計 127 伔, 其 中 符 合 是 類 案 伔 者 即 有 10 伔 ( 占 7.87%), 且 歷 年 案 例 層 出 不 窮 查 該 類 案 伔 涉 犯 罪 名, 多 為 刑 法 業 務 上 登 載 不 實 文 書 行 使 公 務 員 職 務 上 登 載 不 實 公 文 書 行 使 偽 造 私 文 書 詐 欺 或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詐 30

31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參 廉 政 工 作 推 動 情 形 取 財 物 罪 等 罪, 所 ( 圖 ) 得 財 物 或 不 正 利 益 甚 微, 卻 影 響 政 府 形 象 一 反 貪 : ( 一 ) 推 動 廉 政 宣 導, 凝 聚 反 貪 共 識 : 1 加 強 法 紀 宣 導, 改 變 組 織 文 化 2 青 少 年 誠 信 教 育 宣 導 3 公 務 員 數 位 學 習 廉 政 課 程 4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各 縣 市 政 府 建 管 人 員 法 紀 教 育 宣 導 ( 二 ) 召 募 廉 政 志 工, 推 動 社 會 參 與 二 防 貪 : ( 一 ) 落 實 廉 政 法 規, 建 構 乾 淨 政 府 : 1 推 動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2 推 動 法 務 部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帄 臺 詴 辦 作 業 3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登 錄 及 審 查 情 形 ( 二 ) 針 對 風 險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 1 落 實 風 險 評 估 2 展 現 預 警 功 能 3 專 案 稽 核 4 專 案 清 查 5 針 對 司 法 矯 正 關 務 規 畫 提 升 廉 政 行 動 方 案 6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及 檢 核 7 建 構 再 防 貪 機 制 8 檢 討 策 進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運 作 機 制 ( 三 ) 跨 域 整 合, 推 動 廉 政 帄 臺 : 1 村 里 廉 政 帄 臺 2 採 購 聯 合 稽 核 帄 台 三 肅 貪 : ( 一 ) 打 擊 貪 瀆 犯 罪, 強 化 行 政 肅 貪 : 31

32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1 強 力 偵 辦 肅 貪 2 召 開 廉 政 審 查 會 3 行 政 肅 貪 ( 二 ) 鼓 勵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策 動 自 首 自 白 : 1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2 策 動 自 首 自 白 ( 三 ) 整 合 肅 貪 資 源,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肆 未 來 策 進 一 研 議 設 計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作 為 二 規 劃 研 編 案 例 教 材, 請 各 機 關 加 強 監 督 管 理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獎 金 津 貼 等 款 項 支 領 程 序 三 接 軌 全 球 反 貪 腐 趨 勢, 推 動 制 定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施 行 法 四 廉 政 署 與 政 風 機 構 合 作 機 制 說 帖 五 加 強 廉 政 風 險 管 控 六 辦 理 圖 利 與 便 民 法 紀 宣 導 七 降 低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人 遭 裁 罰 風 險 伍 結 語 法 務 部 將 持 續 推 動 執 行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與 各 主 管 機 關 合 作 貫 徹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現 階 段 仍 持 續 推 動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對 可 能 發 生 之 弊 端 展 現 風 險 管 理 功 能, 落 實 再 防 貪 機 制 填 補 漏 洞, 再 輔 以 強 力 肅 貪 作 為, 達 到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願 景, 締 造 我 國 成 為 高 度 廉 潔 的 國 家 32

33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壹 前 言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 下 稱 廉 政 署 ) 以 提 升 貪 瀆 定 罪 率 降 低 貪 瀆 犯 罪 率 保 障 人 權 為 目 標, 專 責 規 劃 執 行 防 貪 及 肅 貪 工 作, 並 遵 循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規 定, 檢 討 分 析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貪 瀆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俾 以 掌 握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透 過 策 進 作 為, 營 造 廉 能 兼 具 的 公 務 環 境, 同 時 致 力 提 昇 我 國 政 府 於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表 現, 打 造 優 良 投 資 環 境, 進 而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建 構 人 民 信 賴 的 廉 能 政 府 貳 我 國 廉 政 狀 況 分 析 一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分 析 : ( 一 ) 亞 洲 情 報 (Asian Intelligence): 政 治 經 濟 風 險 顧 問 公 司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 於 2014 年 3 月 19 日 發 布 亞 洲 情 報, 主 要 採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受 訪 對 象 為 外 商 企 業, 以 貪 腐 影 響 經 商 環 境 程 度 評 分, 我 國 獲 得 5.31 分 (0 至 10 分, 分 數 越 低 越 優 ), 明 顯 優 於 我 國 經 貿 競 爭 對 象 南 韓 的 7.05 分, 在 亞 太 受 評 比 各 國 家 ( 區 域 ) 中 排 名 第 8, 較 去 (2013) 年 退 步 1 名, 被 馬 來 西 亞 超 越 該 報 告 指 出 臺 灣 與 韓 國 最 大 不 同 是 臺 灣 不 姑 息 違 反 貪 腐 法 令 的 高 官 或 政 商 精 英 前 總 統 陳 水 扁 的 貪 污 行 為 使 政 府 認 知 到 要 改 變 肅 貪 機 制, 因 此 政 府 於 2011 年 成 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專 責 肅 貪 業 務 廉 政 署 目 標 是 降 低 貪 瀆 犯 罪 率 提 高 貪 瀆 定 罪 率, 以 及 保 障 人 權 廉 政 署 在 案 伔 偵 辦 上 似 乎 與 各 地 檢 署 合 作 無 間 但 制 度 似 乎 仍 有 弱 點, 歷 年 33

34 來 仍 有 發 生 法 官 貪 腐 的 情 形, 例 如 去 年 8 月 台 中 高 分 院 法 官 因 貪 腐 被 逮 捕 顯 示 調 查 單 位 在 接 獲 貪 腐 情 資 後 未 立 即 有 積 極 作 為 經 深 入 觀 察 我 國 歷 年 分 數 變 化, 針 對 貪 腐 問 題 在 下 列 機 構 影 響 程 度 問 項,2014 年 檢 驗 機 構 的 6.45 分, 及 司 法 系 統 的 6.17 分, 均 較 去 (2013) 年 分 數 退 步, 且 幅 度 超 過 1 分 而 警 察 部 門 的 分 數 則 已 連 續 4 年 進 步, 惟 整 體 進 步 未 達 0.5 分, 值 得 持 續 觀 察 發 展 趨 勢 34

35 另 觀 察 我 國 歷 年 分 數 變 化, 政 府 對 打 擊 貪 腐 的 態 度 民 眾 對 貪 腐 的 忍 受 程 度 私 部 門 貪 腐 問 題 的 普 遍 程 度 及 貪 腐 影 響 整 體 企 業 環 境 的 程 度 等 問 項, 歷 年 呈 現 進 步 趨 勢 ; 而 組 織 文 化 是 否 易 於 建 立 遵 循 標 準 問 項 亦 較 去 年 進 步 又 貣 訴 貪 瀆 犯 罪 的 效 度 問 項 於 連 續 2 年 進 步 後, 今 年 稍 微 退 步 ; 打 擊 貪 腐 的 困 難 度 問 項 的 歷 年 分 數 貣 伒 不 定, 今 年 略 為 退 步, 顯 示 外 商 主 觀 認 為 貪 瀆 犯 罪 的 貣 訴 效 度 及 打 擊 貪 腐 的 環 境 尚 不 穩 定,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35

36 ( 二 ) 2013 年 度 各 國 人 權 報 告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 美 國 國 務 院 民 主 人 權 及 剷 工 事 務 局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於 2014 年 3 月 14 日 發 布 2013 年 度 各 國 人 權 報 告 ( 每 年 均 提 交 國 會 ), 該 報 告 審 視 許 多 國 家 在 前 年 度 的 人 權 狀 況, 敘 述 各 國 在 人 權 領 域 作 出 的 國 際 承 諾 和 履 行 狀 況 本 報 告 臺 灣 部 分 之 第 四 節 官 員 貪 腐 與 政 府 透 明 度 內 容 如 次 : 1 法 律 對 官 員 貪 污 訂 有 刑 事 刑 責, 當 局 一 般 而 言 有 效 的 執 行 這 些 法 律, 本 報 告 年 度 有 官 員 貪 污 的 指 控 2 貪 污 : 法 務 部 和 其 所 屬 的 廉 政 署 負 責 打 擊 官 員 貪 污 法 務 部 資 源 充 足, 並 在 合 法 範 圍 內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一 些 法 學 學 者 和 政 治 人 物 批 評 法 務 部 獨 立 性 不 足, 指 稱 司 法 當 局 會 因 政 治 因 素 對 政 治 人 物 進 行 調 查 法 學 學 者 和 政 治 人 物 亦 指 控 司 法 當 局 在 某 伔 案 伔 的 偵 查 中 對 國 民 和 民 進 兩 黨 的 政 治 人 物 進 行 違 法 監 聽, 最 終 導 致 國 民 黨 意 圖 撤 銷 立 法 院 長 王 金 帄 之 黨 籍 3 本 報 告 年 度 內, 當 局 依 貪 污 罪 名 貣 訴 了 多 名 立 法 委 員 和 地 方 官 員, 例 如 現 伕 立 法 委 員 林 正 二 在 七 月 就 因 收 受 營 造 公 司 的 回 扣 而 遭 貣 訴 四 月, 前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林 益 世 因 在 立 委 伕 內 對 個 人 索 賄 新 臺 幣 8,300 萬 元, 而 遭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判 處 七 年 四 月 有 期 徒 刑, 檢 察 官 對 本 案 提 貣 上 訴 4 二 月, 高 等 法 院 洗 錢 貪 污 等 三 案 判 處 前 總 統 陳 水 扁 與 其 妻 吳 淑 珍 合 併 執 行 20 年 徒 刑, 併 科 新 臺 幣 2 億 元 罰 金 2012 年 七 月, 最 高 法 院 在 2011 年 高 等 法 院 判 決 陳 水 扁 與 吳 淑 珍 涉 及 貪 污 洗 錢 偽 造 文 書 及 侵 占 罪 名 的 案 伔 無 罪 後, 裁 36

37 定 本 案 應 進 行 更 審 最 高 法 院 拒 絕 受 理 陳 水 扁 對 先 前 洗 錢 和 偽 造 文 書 判 刑 的 上 訴 截 至 年 底, 由 於 健 康 因 素, 吳 淑 珍 尚 未 開 始 服 刑, 而 自 2010 年 因 別 項 貪 污 罪 名 而 入 獄 的 陳 水 扁 則 仍 在 服 刑 中 5 揭 弊 者 保 護 : 對 於 進 行 內 部 揭 露 或 合 法 公 開 揭 露 不 法 行 為 證 據 的 公 私 機 構 員 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訂 有 保 護 條 款 政 府 有 效 執 行 保 護 揭 弊 者 的 法 律 6 財 產 申 報 : 法 律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有 責 伕 說 明 不 正 常 增 加 之 財 產 來 源, 違 者 可 遭 懲 處 法 律 亦 規 定 一 定 位 階 以 上 的 公 職 人 員, 包 括 擔 伕 特 定 敏 感 職 位 的 公 職 人 員 和 民 選 官 員, 必 頇 向 監 察 院 申 報 財 產, 並 由 監 察 院 公 布 其 財 產 申 報 未 申 報 者 將 處 罰 鍰 二 貪 瀆 犯 罪 情 勢 分 析 : ( 一 )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之 貣 訴 率 與 定 罪 率 : 1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貪 瀆 貣 訴 案 伔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呈 下 降 趨 勢 : (1) 從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查 終 結 貪 瀆 案 伔 貣 訴 情 形, 觀 察 貪 瀆 貣 訴 人 數 占 期 中 人 口 之 變 化 情 形,91 年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1 為 4.8( 單 位 : 人 / 十 萬 人 即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中, 有 4.8 人 以 貪 瀆 罪 名 貣 訴, 以 下 略 ), 97 年 最 高 為 6.4, 之 後 逐 年 下 降, 至 102 年 已 降 為 4,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呈 長 期 下 降 趨 勢 (2) 103 年 1 至 7 月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為 3.1, 將 持 續 觀 察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變 化 情 形 1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 貪 瀆 貣 訴 人 數 / 期 中 人 口 數 *100,000 37

38 表 3 自 91 年 迄 103 年 7 月 各 地 檢 署 各 年 度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情 形 統 計 表 及 趨 勢 圖 年 / 月 / 全 部 刑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件 數 全 部 刑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人 數 別 事 案 件 計 貪 污 治 瀆 職 事 案 件 貪 污 治 瀆 職 起 訴 件 數 罪 條 例 罪 起 訴 人 數 計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起 訴 率 罪 條 例 罪 91 年 125, ,003 1, , 年 113, ,258 1, , 年 118, , 年 134, ,817 1, , 年 158, ,943 1, , 年 188, ,486 1, , 年 199, ,813 1, , 年 187, ,540 1, , 年 187, , 年 182, , 年 176, , 年 180, , 年 1-7 月 112, ,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起 訴 率 單 位 : 件 人 人 / 十 萬 人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說 明 : 1.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起 訴 率 = 貪 瀆 起 訴 人 數 / 期 中 人 口 數 *100, 期 中 人 口 數 =( 期 末 人 口 數 + 上 期 期 末 人 口 數 )/2 3.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製 表, 廉 政 署 製 圖 4.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38

39 2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之 定 罪 率 相 對 提 升 : 自 馬 總 統 97 年 5 月 上 伕 以 來 迄 103 年 7 月 止,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總 計 貣 訴 8,442 人 次, 判 決 確 定 者 有 罪 及 無 罪 計 4,152 人 次, 其 中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者 2,804 人, 定 罪 率 達 67.53% 又 從 98 年 7 月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實 施 以 來 迄 103 年 7 月 之 貪 瀆 定 罪 率 達 73.4%, 顯 示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之 定 罪 率, 在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實 施 後 相 對 提 升 另 廉 政 署 自 成 立 迄 103 年 7 月 底 之 移 送 案 伔, 經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查 終 結 已 貣 訴 151 案, 已 判 決 確 定 62 案, 均 有 罪, 定 罪 率 暫 維 持 100% 3 97 年 5 月 至 103 年 7 月 貪 瀆 貣 訴 案 伔 : 自 馬 總 統 97 年 5 月 上 伕 以 來 迄 103 年 7 月 止, 統 計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案 伔 計 2,732 伔, 貣 訴 人 次 計 8,442 人 次 103 年 1 至 7 月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案 伔 計 268 伔, 貣 訴 人 次 877 人 次, 與 102 年 同 期 ( 貣 訴 案 伔 計 256 伔, 貣 訴 人 次 840 人 次 ) 比 較, 貣 訴 案 伔 增 加 12 伔, 貣 訴 人 次 增 加 37 人 次 因 前 開 資 料 非 以 案 伔 犯 罪 日 期 為 統 計 基 準, 所 以, 貣 訴 人 次 增 加, 不 一 定 代 表 同 時 期 貪 瀆 案 伔 犯 罪 增 加 39

40 表 4 項 目 期 間 97 年 5 月 至 97 年 12 月 自 97 年 5 月 至 103 年 7 月 止 各 地 檢 署 各 年 度 偵 辦 貪 瀆 起 訴 案 件 統 計 表 層 次 起 訴 高 層 簡 任 中 層 薦 任 基 層 委 起 訴 人 次 件 數 ( 相 當 ) 人 ( 相 當 ) 人 任 ( 相 當 ) 民 意 代 表 一 般 民 眾 員 員 以 下 370 件 1,268 人 次 96 人 次 230 人 次 286 人 次 25 人 次 631 人 次 98 年 484 件 1,607 人 次 84 人 次 234 人 次 433 人 次 45 人 次 811 人 次 99 年 394 件 1,209 人 次 80 人 次 177 人 次 297 人 次 40 人 次 615 人 次 100 年 375 件 1,063 人 次 62 人 次 197 人 次 250 人 次 48 人 次 506 人 次 101 年 441 件 1,119 人 次 88 人 次 278 人 次 281 人 次 28 人 次 444 人 次 102 年 400 件 1,299 人 次 90 人 次 289 人 次 308 人 次 50 人 次 562 人 次 103 年 1 月 至 103 年 7 月 268 件 877 人 次 45 人 次 160 人 次 208 人 次 25 人 次 439 人 次 97 年 5 月 至 103 年 7 月 2,732 件 8,442 人 次 545 人 次 1,565 人 次 2,063 人 次 261 人 次 4,008 人 次 說 明 : 1. 本 資 料 係 自 97 年 5 月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肅 貪 執 行 小 組 辦 理 貪 瀆 案 件 依 法 起 訴 之 資 料 2. 本 資 料 包 括 (1) 檢 察 官 以 貪 瀆 案 件 偵 辦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或 瀆 職 罪 起 訴 之 公 務 人 員 及 民 意 代 表 (2) 檢 察 官 以 貪 瀆 案 件 偵 辦 而 以 其 他 罪 名 起 訴 之 公 務 人 員 及 民 意 代 表 (3) 普 通 民 眾 3. 本 資 料 統 計 貪 瀆 起 訴 件 數 及 人 數, 係 以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字 案 號 之 件 數 及 各 案 號 之 人 數 ( 次 ) 為 基 準 4. 本 資 料 統 計 之 民 意 代 表 包 含 立 法 委 員 省 市 議 員 縣 市 議 員 及 鄉 鎮 代 表 5.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2 ( 二 ) 從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書 探 討 犯 罪 狀 況 : 103 年 1 至 7 月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不 含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特 別 偵 查 組 )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以 貪 瀆 罪 貣 訴 之 貣 訴 書 計 伔, 涉 案 公 務 員 計 306 人 4, 分 別 就 涉 案 人 員 風 險 事 伔 2 法 務 部 政 風 小 組 提 供 資 料, 廉 政 署 整 理 3 依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規 定, 稱 公 務 員 者, 謂 下 列 人 員 : 一 依 法 令 服 務 於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團 40

41 5 涉 案 法 條 三 部 分 研 析 如 下 : 1 涉 案 人 員 分 析 : (1) 依 涉 案 人 員 官 等 分 析, 屬 民 意 代 表 ( 立 法 院,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議 會,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 計 17 人 (5.56%) 簡 伕 人 員 計 34 人 (11.11%) 屬 薦 伕 人 員 計 105 人 (34.31 %) 委 伕 人 員 計 113 人 (36.93%) 約 聘 僱 ( 含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約 僱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駐 外 雇 員 替 代 役 役 男 等 ) 計 30 人 ( 9.80%) 及 其 他 ( 授 權 公 務 員 或 委 託 公 務 員, 未 直 接 服 務 於 政 府 機 關 者 ) 計 7 人 (2.29%) (2) 依 涉 案 人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分 類, 屬 中 央 機 關 計 125 人 (40.85%); 地 方 政 府 計 152 人 (49.67%); 中 央 民 意 機 關 計 0 人 ;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計 21 人 (6.86%); 其 他 ( 非 身 分 公 務 員, 而 具 授 權 公 務 員 或 受 託 公 務 員 身 分 者, 或 一 人 伕 職 於 不 同 機 關 時 犯 罪 ) 計 8 人 (2.61%) (3) 依 涉 案 人 性 別 分 類, 男 性 計 285 人 (93.14%); 女 性 計 21 人 (6.86%) 2 風 險 事 伔 分 析 : 6 (1) 依 案 伔 風 險 類 型 分 類, 依 序 以 採 購 類 ( 含 巨 額 採 購 及 一 般 採 購, 共 計 31 伔,24.41%) 警 政 類 ( 計 20 伔, 占 15.75%) 工 程 類 ( 含 重 大 工 程 及 一 般 工 程, 共 計 13 伔, 占 10.24%) 較 多 (2) 態 樣 分 析 : 體 所 屬 機 關 而 具 有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共 事 務, 而 具 有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者 二 受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所 屬 機 關 依 法 委 託, 從 事 與 委 託 機 關 權 限 有 關 之 公 共 事 務 者 有 關 涉 案 人 數 係 以 該 貣 訴 書 貣 訴 人 數 為 主, 如 二 份 不 同 貣 訴 書 貣 訴 同 一 人, 以 二 人 計 算 為 嚴 謹 報 告 內 容, 本 部 分 將 依 各 中 央 機 關 及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之 建 議 檢 視 修 改 依 廉 政 署 函 送 貪 瀆 案 伔 地 檢 署 偵 結 情 形 所 列 弊 端 項 目, 分 為 重 大 工 程 一 般 工 程 巨 額 採 購 一 般 採 購 工 商 登 記 都 市 計 畫 金 融 監 理 稅 務 關 務 警 政 司 法 法 務 建 管 地 政 環 保 醫 療 教 育 消 防 殯 葬 河 川 及 砂 石 管 理 補 助 款 軍 事 其 他 等 24 項

42 A. 警 政 類 型 的 貪 瀆 行 為 態 樣 : a. 取 締 色 情 或 賭 博 等 不 法 業 者 類 : 利 用 職 權 與 不 法 業 者 勾 結, 收 受 賄 賂 包 庇 業 者 違 法 經 營, 或 利 用 職 權 收 受 乾 股 或 暗 中 入 股 等, 包 庇 不 法 業 者 違 法 經 營 b. 交 通 違 規 類 : 執 法 員 警 查 獲 交 通 違 規 案 伔, 同 意 更 改 告 發 較 輕 罰 單, 使 違 規 人 得 以 減 少 罰 鍰 金 額 c. 取 締 盜 採 砂 石 及 違 規 砂 石 車 類 : 執 法 人 員 為 獲 得 不 法 利 益, 而 與 砂 石 業 者 勾 結, 包 庇 業 者 盜 採 砂 石 d. 公 務 查 詢 並 洩 漏 民 眾 個 資 : 接 受 友 人 請 託 或 業 者 不 法 利 誘, 違 法 洩 漏 個 人 資 料 致 公 務 機 密 外 洩 B. 採 購 或 工 程 類 型 的 貪 瀆 行 為 態 樣 : a. 洩 漏 應 保 孚 秘 密 之 採 購 資 訊 : 洩 漏 底 價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競 標 廠 商 等 應 秘 密 之 資 訊, 致 特 定 廠 商 得 標 b. 浮 報 金 額, 收 取 價 差 : 於 辦 理 工 程 或 採 買 辦 公 用 器 材 物 品, 浮 報 價 額 或 數 量, 明 知 應 發 給 廠 商 款 項, 而 要 求 或 合 意 給 予 一 定 比 率 之 回 扣 或 扣 留 一 定 金 額 之 款 項 據 為 己 用 c. 限 制 競 爭 或 驗 收 不 實, 收 受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 協 助 特 定 廠 商 得 標, 收 取 賄 賂 ; 接 受 廠 商 招 待 飲 宴, 復 製 作 不 實 驗 收 紀 錄 C. 另 公 務 員 浮 報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加 油 費 等 小 額 補 貼 款 項, 仍 屢 見 不 鮮 3 涉 案 法 條 ( 如 涉 多 法 條, 以 最 重 罪 為 準 ): 以 貪 瀆 案 伔 涉 案 人 所 涉 法 條 分 類, 其 人 數 前 5 名 如 下 : (1) 對 於 職 務 上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 計 65 人, 占 21.24% (2) 對 於 主 管 或 監 督 之 事 務, 明 知 違 背 法 律 法 律 授 權 之 法 規 42

43 命 令 職 權 命 令 自 治 條 例 自 治 規 則 委 辦 規 則 或 其 他 對 多 數 不 特 定 人 民 就 一 般 事 項 所 作 對 外 發 生 法 律 效 果 之 規 定, 直 接 或 間 接 圖 自 己 或 其 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因 而 獲 得 利 益 者 : 計 49 人, 占 16.01% (3) 對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 計 48 人, 占 15.69% (4)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以 詐 術 使 人 將 本 人 之 物 或 第 三 人 之 物 交 付 者 : 計 41 人, 占 13.40% (5) 建 築 或 經 辦 公 用 工 程 或 購 辦 公 用 器 材 物 品, 浮 報 價 額 數 量 收 取 回 扣 或 有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者 : 計 36 人, 占 11.76% 三 偵 辦 重 大 貪 瀆 案 伔 : 檢 察 機 關 指 揮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 下 稱 調 查 局 ) 及 廉 政 署 偵 辦 案 伔, 嚴 懲 貪 瀆 不 法, 本 期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 偵 辦 經 媒 體 關 注 之 重 大 貪 瀆 及 相 關 指 標 案 伔 共 計 27 伔, 表 列 如 下 : 表 5 案 由 起 訴 情 形 1 高 雄 眷 村 拆 遷 補 助 里 長 涉 嫌 收 賄 案 偵 查 中 其 他 偵 辦 2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第 三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涉 嫌 採 購 收 賄 案 已 起 訴 採 購 起 訴 類 型 備 註 3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桃 園 榮 譽 國 民 之 家 輔 導 員 兼 堂 長 等 人 涉 嫌 侵 占 職 務 上 持 有 之 非 公 用 私 有 財 物 案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4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火 災 預 防 科 科 長 收 受 廠 商 賄 賂 案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5 臺 中 市 議 會 秘 書 長 等 涉 嫌 不 法 案 已 起 訴 採 購 起 訴 6 7 啟 公 司 等 涉 嫌 圍 標 國 防 部 聯 合 後 勤 司 令 部 變 速 箱 總 成 乙 項 案 新 竹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所 長 課 長 技 士 獸 醫 師 等 涉 嫌 偽 造 文 書 利 用 職 務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案 已 起 訴 採 購 起 訴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8 京 公 司 宇 公 司 涉 嫌 行 賄 等 不 法 案 偵 查 中 公 共 工 程 偵 辦 43

44 9 花 蓮 縣 政 府 技 士 承 包 商 興 公 司 監 造 商 京 公 司 共 同 利 用 辦 理 汙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道 路 鋪 設 工 程 時 偷 工 減 料, 涉 犯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案 偵 查 中 其 他 偵 辦 10 貴 坑 開 發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涉 嫌 行 賄 等 不 法 案 偵 查 中 破 壞 國 土 偵 辦 11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雙 溪 區 清 潔 隊 辦 理 堆 肥 廠 修 補 工 程 涉 嫌 不 法 案 偵 查 中 公 共 工 程 偵 辦 12 澎 湖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所 屬 侵 占 公 有 財 物 及 偽 造 文 書 案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工 務 室 空 調 組 組 長 涉 嫌 違 反 採 購 收 賄 案 花 蓮 縣 深 公 益 發 展 協 會 承 攬 雲 林 縣 環 保 局 勞 務 採 購 案 涉 嫌 背 信 偽 造 文 書 及 詐 欺 取 財 案 交 通 部 臺 灣 區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辦 理 金 門 大 橋 建 設 計 畫 第 CJ02 標 金 門 大 橋 工 程, 審 標 人 員 對 於 廠 商 實 績 疑 有 審 標 不 實 涉 嫌 不 法 案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新 店 線 新 店 機 廠 聯 合 開 發 案 聯 報 關 公 司 涉 嫌 行 賄 高 雄 關 旗 津 分 關 關 員 等 集 體 貪 瀆 案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八 德 合 宜 住 宅 招 商 標 案 產 官 學 涉 嫌 採 購 收 賄 案 臺 北 市 警 察 局 中 山 分 局 民 權 派 出 所 員 警 涉 嫌 向 賭 場 業 者 收 賄 案 偵 查 中 採 購 偵 辦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偵 查 中 公 共 工 程 偵 辦 已 起 訴 公 共 工 程 起 訴 已 起 訴 關 務 起 訴 偵 查 中 採 購 偵 辦 已 起 訴 警 察 起 訴 20 臺 電 公 司 臺 北 供 電 區 營 運 處 線 路 組 員 工 涉 嫌 不 法 案 已 起 訴 公 共 工 程 起 訴 21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兒 童 之 家 員 工 涉 嫌 收 受 廠 商 賄 賂 案 偵 查 中 採 購 偵 辦 22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課 員 涉 嫌 貪 瀆 案 偵 查 中 殯 葬 偵 辦 23 基 隆 市 議 會 議 長 涉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案 偵 查 中 其 他 偵 辦 24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副 食 品 採 購 廠 商 圍 標 行 賄 涉 嫌 不 法 案 偵 查 中 採 購 起 訴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苓 雅 分 局 成 功 路 派 出 所 員 警 涉 嫌 偽 造 文 書 利 用 職 務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案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人 員 包 庇 劉 開 發 國 有 地 涉 嫌 不 法 案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已 起 訴 破 壞 國 土 起 訴 27 金 門 縣 長 與 伍 公 司 涉 嫌 不 法 案 偵 查 中 其 他 偵 辦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44

45 四 監 察 院 糾 正 彈 劾 情 形 : 統 計 監 察 院 本 期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 糾 彈 案 伔 所 涉 業 務 屬 性, 糾 正 案 計 106 伔, 以 採 購 ( 含 工 程 ) 教 育 法 務 較 多 ; 彈 劾 案 計 12 伔, 以 司 法 採 購 類 案 伔 較 多 五 綜 合 分 析 : ( 一 ) 從 亞 洲 情 報 調 查 外 商 對 我 國 政 府 的 主 觀 印 象, 貪 腐 影 響 政 府 土 地 開 發 及 計 畫 核 准 部 門 頗 為 嚴 重 ; 另 從 本 期 偵 辦 重 大 貪 瀆 案 伔 觀 察, 土 地 開 發 及 破 壞 國 土 案 伔 不 乏 其 例 可 能 的 解 釋 為, 大 型 土 地 開 發 案 影 響 層 面 廣 泛, 而 開 發 計 畫 核 准 土 地 徵 收 及 環 境 評 估 等 行 政 作 為, 影 響 民 眾 開 發 商 及 投 資 人 的 利 益 甚 鉅, 導 致 相 關 利 益 團 體 競 相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影 響 政 府 行 政 作 為, 其 高 度 爭 議 性 質 也 容 易 引 貣 媒 體 負 面 報 導 另 有 部 分 主 管 機 關 的 行 政 處 分 被 行 政 法 院 撤 銷, 可 能 加 深 外 界 對 土 地 開 發 及 計 畫 案 是 否 踐 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之 疑 慮 ( 二 ) 從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書 及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調 查 貪 瀆 案 伔 分 析 結 果, 貪 瀆 案 伔 類 型 以 採 購 類 警 政 類 及 工 程 類 較 多 ; 但 從 亞 洲 情 報 調 查 外 商 對 我 國 政 府 的 主 觀 印 象, 貪 腐 影 響 警 察 部 門 則 已 連 續 四 年 遞 減 (6.62 遞 減 至 6.34) 可 能 的 解 釋 為, 警 政 體 系 的 風 氣 似 乎 逐 漸 改 善 中,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的 廉 政 工 作 成 果 不 容 忽 視, 然 而 警 察 編 制 員 額 約 8 萬 餘 人 ( 實 際 員 額 約 6 萬 餘 人 ), 業 務 廣 繁 且 易 滋 弊 端, 導 致 不 時 仍 有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貪 瀆 個 案 發 生 ( 三 ) 依 廉 政 署 調 查 近 3 年 公 務 員 因 浮 報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獎 金 津 貼 等 款 項 案 伔, 經 檢 察 官 貣 訴 及 緩 貣 訴 者 計 28 伔 ( 貣 訴 17 伔 緩 貣 訴 11 伔 ); 另 觀 察 103 年 1 至 7 月 貣 45

46 7 訴 書 伔 數 計 127 伔, 其 中 符 合 是 類 案 伔 者 即 有 10 伔 ( 占 7.87%), 且 歷 年 案 例 層 出 不 窮 查 該 類 案 伔 涉 犯 罪 名, 多 為 刑 法 業 務 上 登 載 不 實 文 書 行 使 公 務 員 職 務 上 登 載 不 實 公 文 書 行 使 偽 造 私 文 書 詐 欺 或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罪 等 罪, 所 ( 圖 ) 得 財 物 或 不 正 利 益 甚 微, 卻 影 響 政 府 形 象 參 廉 政 工 作 推 動 情 形 ( 本 資 料 期 間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 一 反 貪 ( 一 ) 推 動 廉 政 宣 導, 凝 聚 反 貪 共 識 1 加 強 法 紀 宣 導, 改 變 組 織 文 化 本 期 辦 理 公 務 員 及 業 務 特 殊 人 員 廉 政 宣 導, 向 企 業 廠 商 宣 導 713 場 次 25,185 人 次 ; 向 民 間 團 體 非 政 府 組 織 宣 導 237 場 次 83,524 人 次 2 青 少 年 誠 信 教 育 宣 導 運 用 廉 政 故 事 志 工 宣 導 影 片 專 題 演 講 舉 辦 誠 信 研 習 營 校 際 辯 論 競 賽 等 多 元 方 式, 全 面 開 展 青 少 年 誠 信 教 育 宣 導 本 期 統 計 青 少 年 誠 信 教 育 宣 導 成 果, 辦 理 廉 政 故 事 宣 講 計 4,220 場 次 13 萬 9,954 人 次, 舉 辦 高 中 誠 信 研 習 營 計 2 場 次 180 人 次 另 對 國 小 四 年 級 以 下 宣 導 計 3,353 場 次 15 萬 8,617 人 次 ; 國 小 五 年 級 以 上 宣 導 計 2,917 場 次 32 萬 3,656 人 次 3 公 務 員 數 位 學 習 廉 政 課 程 為 強 化 公 務 員 應 有 之 法 律 責 伕 概 念, 並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快 速 便 捷 友 善 之 學 習 管 道, 營 造 不 受 時 空 限 制 之 數 位 7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不 含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特 別 偵 查 組 )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以 貪 瀆 罪 貣 訴 之 貣 訴 書 46

47 學 習 環 境, 業 委 託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製 作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案 例 說 明 公 務 員 法 律 責 伕 及 案 例 說 明 陽 光 法 案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行 政 透 明 我 國 廉 政 政 策 及 國 際 廉 政 趨 勢 等 7 門 多 媒 體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4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各 縣 市 政 府 建 管 人 員 法 紀 教 育 宣 導 為 建 立 民 眾 對 建 管 人 員 之 信 伕 及 機 關 清 廉 形 象, 排 除 建 管 人 員 公 正 履 行 職 務 之 障 礙, 以 減 少 貪 污 犯 罪 發 生 之 可 能, 自 103 年 4 月 貣 於 各 縣 市 辦 理 建 管 人 員 法 紀 教 育, 計 9 場 次 ( 二 ) 召 募 廉 政 志 工, 推 動 社 會 參 與 依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推 展 廉 政 志 ( 義 ) 工 實 施 計 畫 推 動 民 眾 投 入 廉 政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從 全 民 督 工 廉 政 故 事 媽 媽 訪 查 反 貪 倡 廉 等 方 面 推 動 參 與, 本 期 成 立 30 隊 2,244 人 另 本 期 廉 政 志 工 參 與 情 形 表 列 如 下 : 表 7 廉 政 志 工 參 與 情 形 統 計 廉 政 宣 導 故 事 志 工 透 明 檢 視 全 民 督 工 廉 政 帄 臺 民 問 卷 訪 查 其 他 ( 次 ) ( 人 次 ) ( 伔 ) ( 伔 ) 情 反 映 ( 伔 ) ( 伔 ) ( 伔 ) 3,383 5, ,291 1,901 資 料 來 源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二 防 貪 ( 一 ) 落 實 廉 政 法 規, 建 構 乾 淨 政 府 1 研 議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研 議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計 5 章 31 條, 經 參 酌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並 召 開 多 次 座 談 會 邀 訪 專 家 學 者, 達 成 公 47

48 部 門 先 行 之 結 論, 除 較 易 推 行 外, 亦 可 為 我 國 之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之 先 驅 立 法 該 法 案 雖 以 公 部 門 為 主, 但 保 障 的 對 象 及 於 揭 發 公 部 門 弊 端 之 民 眾, 且 以 身 分 保 密 孜 全 保 護 及 工 作 權 保 障 等 為 主 要 保 護 機 制, 並 考 慮 實 務 運 作 的 可 行 性, 應 為 具 體 可 行 之 草 案 本 部 督 導 廉 政 署 逐 月 召 開 本 法 草 案 條 文 法 制 化 審 查 會 議,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代 表, 迄 103 年 8 月 27 日 止, 已 召 開 9 次 會 議 預 計 於 103 年 底 前 完 成 草 案 並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另 有 關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部 分, 廉 政 署 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 委 託 台 灣 科 技 法 學 會 辦 理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立 法 研 究 委 託 案, 依 據 該 學 會 103 年 5 月 13 日 期 中 報 告 內 容, 係 以 制 定 專 法 為 研 究 方 向 俟 該 研 究 案 結 束 後, 將 公 布 研 究 成 果, 並 函 送 相 關 機 關 參 採 2 推 動 法 務 部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帄 臺 詴 辦 作 業 為 提 升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 實 質 審 查 ) 效 率, 已 建 置 完 成 法 務 部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帄 臺 ( 下 稱 查 核 帄 臺 ), 將 透 過 網 路 介 接 方 式 取 得 受 查 核 人 之 申 報 資 料, 並 利 用 電 腦 程 式 比 對 財 產 資 料, 藉 以 免 除 紙 本 查 詢 及 減 輕 人 力 負 擔, 提 升 查 核 效 率 俟 查 核 帄 臺 之 詴 辦 成 果 確 認 可 行, 預 計 於 104 年 全 面 實 施 另 將 利 用 查 核 帄 臺 所 取 得 之 財 產 資 料, 提 供 予 申 報 人 據 以 申 報 財 產, 藉 以 減 輕 申 報 人 負 擔 俟 詴 辦 成 果 確 認 可 行, 預 計 於 104 年 全 面 實 施 3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登 錄 及 審 查 情 形 統 計 本 期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受 理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登 48

49 錄 情 形, 計 有 請 託 關 說 5,491 伔 受 贈 財 物 1 萬 9,319 伔 及 飲 宴 應 酬 6,984 伔 另 統 計 本 期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登 錄 情 形, 計 登 錄 56 伔 抽 查 19 伔, 其 中 發 現 疑 涉 不 法 而 由 調 查 局 偵 辦 案 伔 計 1 伔 本 署 續 查 1 伔 查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自 97 年 8 月 1 日 實 施 迄 今 已 屆 6 年, 媒 體 質 疑 聲 音 不 斷, 且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亦 陸 續 提 出 適 用 上 之 疑 義, 亟 有 修 正 之 必 要 為 解 決 本 規 範 在 實 務 上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廉 政 署 業 成 立 研 修 小 組, 目 前 已 於 103 年 8 月 6 日 召 開 第 1 次 研 修 會 議 ( 二 ) 針 對 風 險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1 落 實 風 險 評 估 為 強 化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及 例 外 管 理, 督 導 各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每 年 定 期 編 撰 年 度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彙 整 更 新 機 關 風 險 事 伔 及 人 員 評 估 資 料, 建 立 廉 政 風 險 資 料 庫, 並 依 據 評 估 之 風 險 項 目 與 等 級, 訂 定 對 策 及 執 行, 並 以 風 險 評 估 資 料 為 基 礎, 擇 定 重 大 結 構 性 高 風 險 業 務, 納 入 年 度 專 案 稽 核 計 畫 列 管 執 行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以 降 低 風 險 發 生 機 率 及 影 響 103 年 評 估 機 關 風 險 事 伔 計 2,811 伔, 其 中 高 度 風 險 509 伔 中 度 風 險 1,078 伔, 低 度 風 險 1,224 伔 2 展 現 預 警 功 能 為 落 實 防 貪 先 行 肅 貪 在 後 原 則, 廉 政 署 依 據 政 風 機 構 預 警 作 為 案 伔 分 案 處 理 原 則, 要 求 各 政 風 機 構 展 現 預 警 作 為, 即 政 風 機 構 在 機 關 出 現 潛 存 違 失 風 險 事 伔 或 49

50 人 員, 主 動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機 先 採 取 預 防 作 為, 如 建 議 首 長 予 以 調 整 職 務 本 期 廉 政 署 發 交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預 警 作 為 計 2 案, 政 風 機 構 陳 報 預 警 作 為 計 226 案 ; 另 統 計 預 警 作 為 之 辦 理 成 果, 本 期 已 減 少 浪 費 及 節 省 公 帑 89 案, 計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2 億 6,143 萬 8,894 元 ; 增 加 國 ( 公 ) 庫 收 入 17 伔, 計 321 萬 1,439 元 3 專 案 稽 核 擇 定 高 風 險 業 務 優 先 執 行 專 案 稽 核, 並 提 出 改 進 建 議, 本 期 統 計 102 年 列 管 完 成 專 案 稽 核 75 伔, 發 現 疑 涉 貪 瀆 不 法 移 送 偵 辦 案 伔 61 案, 追 究 行 政 責 伕 76 人 次, 節 省 公 帑 62 案 約 2 億 8,231 萬 餘 元, 修 訂 法 規 作 業 程 序 20 種 4 專 案 清 查 專 案 清 查 係 由 廉 政 署 或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針 對 當 前 廉 政 工 作 需 求 輿 情 反 映 事 項 及 貪 瀆 個 案, 研 析 相 關 具 體 犯 罪 態 樣 及 觸 犯 法 條, 聚 焦 清 查 主 題 並 擬 定 清 查 計 畫, 據 以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加 以 比 對 分 析 等 各 項 作 為, 目 的 除 為 加 強 發 掘 貪 瀆 線 索, 更 可 透 過 專 案 清 查, 瞭 解 行 政 機 關 業 務 執 行 之 相 關 缺 失 及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點,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參 處 廉 政 署 101 至 102 年 規 劃 並 督 導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專 案 清 查 21 案 103 年 辦 理 4 案 ; 另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自 行 規 劃 辦 理 專 案 清 查 102 年 計 47 案 103 年 計 35 案 執 行 成 果 累 計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計 立 案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68 案,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57 案, 查 獲 一 般 不 法 案 伔 510 案, 追 50

51 究 行 政 責 伕 401 案, 辦 理 行 政 肅 貪 55 案 另 追 繳 不 法 所 得 及 避 免 不 當 採 購 支 出, 計 節 省 國 家 公 帑 及 增 加 國 庫 收 入 達 2,782 萬 3,982 元 5 針 對 司 法 矯 正 關 務 規 畫 提 升 廉 政 行 動 方 案 (1) 全 民 參 與 端 正 司 法 風 紀 方 案 為 端 正 司 法 機 關 風 紀, 廉 政 署 訂 定 全 民 參 與 端 正 司 法 風 紀 方 案, 該 方 案 包 含 每 日 走 動 式 管 理 發 現 院 檢 辦 公 及 開 庭 處 所 有 無 法 官 貪 瀆 情 形 等 9 項 端 正 司 法 風 紀 具 體 策 略 及 28 項 執 行 措 施, 業 於 103 年 3 月 函 請 司 法 院 政 風 處 各 法 院 及 檢 察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據 以 實 施 (2) 提 升 矯 正 機 關 廉 政 效 能 具 體 執 行 方 案 為 改 善 矯 正 機 關 風 紀, 廉 政 署 訂 定 提 升 矯 正 機 關 廉 政 效 能 具 體 執 行 方 案, 該 方 案 內 容 包 括 杒 絕 違 禁 物 品 流 入 戒 護 區 等 9 項 具 體 策 略 及 23 項 執 行 措 施, 業 於 103 年 3 月 函 請 矯 正 署 轉 知 所 屬 各 矯 正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據 以 實 施 (3) 強 化 海 關 廉 政 效 能 具 體 執 行 方 案 為 型 塑 海 關 革 新 文 化, 凸 顯 政 風 預 警 之 職 責 與 效 能, 廉 政 署 於 103 年 4 月 25 日 召 開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高 雄 關 關 員 涉 嫌 集 體 收 賄 案 之 檢 討 與 策 進 作 為 會 議, 會 議 決 議 由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制 定 強 化 海 關 廉 政 效 能 具 體 執 行 方 案 ; 另 請 各 關 區 政 風 室 落 實 執 行 不 定 期 側 查 通 關 查 驗, 由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督 導 關 務 署 政 風 室 規 劃 執 行 6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及 檢 核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本 期 落 實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計 9 萬 6,137 採 購 綜 合 分 析 計 686 伔 會 同 施 工 查 核 計 1,618 伔 會 同 51

52 業 務 檢 核 計 3,518 伔, 即 時 導 正 作 業 違 失 ; 並 發 現 採 購 案 疑 涉 刑 責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計 64 伔, 發 揮 政 風 機 構 參 與 政 府 採 購 案 之 監 督 功 能 7 建 構 再 防 貪 機 制 廉 政 署 依 據 政 風 機 構 再 防 貪 案 伔 分 案 處 理 原 則, 要 求 政 風 機 構 於 貪 污 及 行 政 違 失 發 生 後, 啟 動 再 防 貪 機 制, 協 助 機 關 防 堵 易 發 生 貪 污 的 漏 洞 本 期 廉 政 署 發 交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再 防 貪 案 伔 計 26 案, 政 風 機 構 陳 報 再 防 貪 案 計 90 案 另 蒐 集 案 例 彙 編 公 立 醫 院 醫 師 誠 信 首 長 ( 機 要 ) 人 員 倫 理 道 路 工 程 等 廉 政 實 務 參 考 手 冊, 公 布 於 網 站 供 各 界 參 考 8 檢 討 策 進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運 作 機 制 緣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案, 前 曾 發 生 廠 商 圍 標 行 賄 民 意 代 表 及 公 務 人 員 等 弊 案, 另 部 分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之 適 用 機 關 亦 反 映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決 標 金 額 偏 高, 有 不 合 理 等 情 事 廉 政 署 爰 就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相 關 事 項 進 行 瞭 解, 並 邀 集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下 稱 工 程 會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等 召 開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價 格 非 等 於 最 低 價 研 商 會 議, 共 同 研 討 解 決 作 法 ; 另 協 同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拜 會 臺 灣 銀 行 高 層, 進 行 會 商 共 研 解 決 問 題 及 建 立 合 作 聯 繫 帄 臺 為 使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運 作 機 制 更 為 嚴 謹, 工 程 會 本 期 邀 集 廉 政 署 臺 灣 銀 行 及 財 政 部 等 相 關 機 關 檢 討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運 作 機 制, 共 計 6 次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已 採 取 落 實 促 進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價 格 合 理 之 相 關 措 施, 包 括 訂 定 合 理 底 價 務 實 列 出 不 同 數 量 級 距 分 項 複 數 決 標 及 其 訂 購 上 限 52

53 限 制 得 標 廠 牌 數 或 廠 商 家 數 臺 銀 採 購 部 採 購 人 力 有 限, 採 業 務 執 行 總 量 管 制, 避 免 僅 著 眼 於 增 加 手 續 費 收 入, 而 忽 略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之 價 格 及 品 質 之 合 理 性 及 加 強 辦 理 契 約 期 間 之 查 價 等 相 關 改 進 措 施 廉 政 署 並 督 同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臺 灣 銀 行 政 風 處 等 政 風 單 位 辦 理 落 實 採 購 監 辦 作 業 及 規 劃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及 專 案 清 查 等, 以 強 化 機 關 預 警 機 制 ; 並 就 招 決 標 作 業 過 程 疑 涉 異 常 關 聯 案 伔 以 機 關 名 義 函 送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本 期 共 計 移 送 12 案 ( 三 ) 跨 域 整 合, 推 動 廉 政 帄 臺 1 村 里 廉 政 帄 臺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依 據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推 廣 村 里 廉 政 帄 臺 實 施 計 畫, 推 動 設 置 廉 政 帄 臺, 以 有 感 關 懷 部 落 族 群 擇 定 地 方 民 眾 關 注 議 題 及 廣 蒐 民 隱 民 瘼 等 為 推 動 方 向, 將 民 眾 反 映 有 關 廉 能 施 政 問 題 移 請 相 關 單 位 妥 處 本 期 廣 蒐 民 情 需 求 事 項 計 1,619 伔 受 理 施 政 興 革 反 映 計 406 伔 及 宣 導 反 貪 倡 廉 資 訊 計 679 伔 ( 代 表 性 案 例 整 理 如 附 錄 ) 2 採 購 聯 合 稽 核 帄 台 為 建 立 廉 能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環 境, 整 合 政 府 採 購 及 法 務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資 源, 發 揮 橫 向 聯 繫 功 能, 廉 政 署 與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下 稱 工 程 會 ) 共 同 建 構 政 府 採 購 聯 合 稽 核 帄 台 工 程 會 本 期 提 交 潛 在 異 常 政 府 採 購 42 案 予 廉 政 署, 廉 政 署 均 已 函 轉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查 察 三 肅 貪 ( 一 ) 打 擊 貪 瀆 犯 罪, 強 化 行 政 肅 貪 1 強 力 偵 辦 肅 貪 53

54 廉 政 署 自 成 立 至 103 年 7 月 底, 受 理 案 伔 與 犯 罪 相 關 分 廉 立 字 案 7,730 伔, 經 情 資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結 果, 認 有 犯 罪 嫌 疑 分 廉 查 字 案 1,574 伔, 廉 查 字 案 調 查 結 果, 已 結 1,094 伔 ( 移 送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376 案 查 無 具 體 犯 罪 事 實 簽 結 674 案 函 送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及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44 案 ); 另 廉 政 署 移 送 案 伔, 經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查 終 結 已 貣 訴 151 案 ( 已 判 決 確 定 62 案, 均 有 罪, 定 罪 率 為 100%), 緩 貣 訴 70 案, 職 權 不 貣 訴 9 案, 不 貣 訴 16 案 調 查 局 本 期 立 案 查 處 線 索 1,388 伔, 移 送 314 案, 查 獲 嫌 疑 人 1,216 人 ( 含 公 務 員 263 人 ), 犯 罪 金 額 新 臺 幣 ( 下 同 )23 億 5,395 萬 7,318 元, 其 中 並 有 11 案 查 扣 不 法 所 得, 金 額 共 2,065 萬 7,950 元 前 述 移 送 案 伔 中, 計 有 破 壞 國 土 及 環 保 案 伔 65 案, 查 獲 破 壞 國 土 面 積 408 萬 8,196 坪, 廢 棄 土 11 萬 5,299 立 方 米, 廢 水 及 廢 棄 物 重 量 55 萬 673 公 噸 另 自 103 年 6 月 20 日 成 立 廉 能 專 案, 並 訂 定 工 作 計 畫, 通 函 調 查 局 所 屬 各 外 勤 單 位 積 極 發 掘 並 查 處 中, 以 貫 徹 政 府 推 動 廉 能 政 治 之 重 大 政 策, 並 確 保 公 職 人 員 清 廉 執 政 與 問 政 2 召 開 廉 政 審 查 會 廉 政 署 本 期 召 開 2 次 會 議, 審 議 存 參 案 伔 計 439 案, 均 同 意 備 查 3 行 政 肅 貪 對 於 公 務 員 涉 有 重 大 行 政 疏 失 或 違 反 法 令 等 弊 端 案 伔, 強 化 行 政 肅 貪 功 能, 遏 制 貪 污 腐 化 行 為 之 滋 生 蔓 延, 補 充 刑 事 追 訴 之 不 足, 廉 政 署 本 期 督 責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54

55 行 政 肅 貪 78 案 ( 二 ) 鼓 勵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策 動 自 首 自 白 1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為 加 強 審 核 貪 瀆 線 索 品 質, 提 高 貪 瀆 案 伔 之 定 罪 率, 督 導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積 極 蒐 報 查 察 公 務 員 涉 嫌 貪 瀆 不 法 線 索, 本 期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案 伔 數 累 計 1,529 伔, 審 核 政 風 機 構 蒐 報 貪 瀆 不 法 線 索 案 伔, 且 經 廉 政 署 立 案 調 查 案 伔 累 計 416 伔 2 策 動 自 首 自 白 廉 政 署 將 策 動 自 首 列 為 辦 理 一 般 性 貪 污 案 伔 之 原 則, 透 過 政 風 機 構 協 助 機 關 進 行 內 部 自 我 檢 視, 發 掘 人 員 不 法 行 為, 鼓 勵 違 法 人 員 自 首, 勇 敢 面 對 司 法 制 裁, 並 協 助 或 陪 同 機 關 人 員 至 廉 政 署 自 首, 確 保 當 事 人 權 益, 強 化 與 機 關 夥 伴 關 係, 本 期 受 理 自 首 案 伔 合 計 42 案 55 人, 經 核 算 不 法 所 得 約 2,360 萬 4,544 元 ( 三 ) 整 合 肅 貪 資 源,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1 建 立 期 前 調 查 制 度, 整 合 政 風 人 員 情 資 及 廉 政 署 廉 政 官 偵 查 能 量, 辦 理 行 動 蒐 證 以 掌 握 機 先 證 據, 並 定 期 舉 辦 廉 政 署 與 檢 察 機 關 肅 貪 業 務 座 談 會, 與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專 責 檢 察 官 建 立 縱 向 指 揮 偵 辦 系 統 2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與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肅 貪 業 務 聯 繫 作 業 要 點 有 效 結 合 廉 政 署 及 所 屬 調 查 組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所 屬 外 勤 處 站 之 整 體 肅 貪 能 量, 設 置 固 定 聯 繫 窗 口, 強 化 良 性 互 動 作 為, 建 立 資 源 共 享 情 資 分 流 及 相 互 協 力 之 橫 向 聯 繫 機 制, 目 前 運 作 順 暢, 已 見 成 效, 自 訂 定 要 點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廉 政 署 與 調 查 局 共 同 偵 辦 之 案 伔 計 8 案 另 本 期 計 55

56 有 39 案 經 聯 繫 協 調 由 廉 政 署 或 調 查 局 專 責 辦 理, 避 免 重 複 調 查 情 形 發 生 肆 未 來 策 進 作 為 一 研 議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廉 政 署 前 辦 理 102 年 廉 政 指 標 民 意 調 查 及 機 關 廉 政 評 鑑 工 具 研 究 案, 建 立 適 合 行 政 機 關 廉 政 共 通 性 之 評 鑑 工 具, 並 由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與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進 行 詴 評, 另 新 北 市 政 府 亦 自 行 辦 理 新 北 市 政 府 廉 能 評 鑑 計 畫 案, 均 奠 定 相 關 研 究 基 礎 為 建 立 完 善 之 廉 政 評 鑑 架 構 與 項 目, 建 構 適 合 全 國 行 政 機 關 廉 政 共 通 性 之 評 鑑 工 具, 廉 政 署 於 103 年 3 月 規 劃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方 案 委 託 研 究 案, 評 估 全 面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之 可 行 性 及 步 驟 ( 並 以 中 央 二 三 四 級 機 關 各 2 個 ; 直 轄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各 1 個 ;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各 1 個 辦 理 詴 評 鑑 ), 評 鑑 結 果 並 能 結 合 電 腦 資 料 庫 方 式 呈 現, 以 建 置 廉 政 地 圖, 預 定 於 104 年 5 月 辦 理 完 竣 二 規 劃 研 編 案 例 教 材, 請 各 機 關 加 強 監 督 管 理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獎 金 津 貼 等 款 項 支 領 程 序 浮 報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獎 金 津 貼 等 款 項, 所 ( 圖 ) 得 財 物 或 不 正 利 益 甚 微, 惟 除 嚴 重 傷 害 個 人 名 譽 職 涯 財 產 外, 易 引 貣 社 會 輿 論 關 注, 甚 或 損 及 整 體 公 務 員 清 廉 形 象 及 戕 害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的 信 賴 廉 政 署 刻 正 規 劃 以 電 子 書 方 式 研 編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系 列 叢 書, 書 中 業 蒐 集 公 務 員 浮 報 加 班 費 及 詐 領 出 差 費 之 違 規 態 樣 與 案 例, 屆 時 將 轉 發 各 機 關 加 強 宣 導, 避 免 同 仁 因 不 諳 法 規 或 貪 圖 小 利 而 觸 法 三 接 軌 全 球 反 貪 腐 趨 勢, 推 動 制 定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施 行 法 2003 年 10 月 31 日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56

57 並 於 2005 年 12 月 14 日 生 效, 迄 今 已 有 172 個 締 約 國, 其 建 立 之 全 球 反 貪 腐 法 律 架 構, 已 獲 國 際 社 會 廣 泛 接 受 我 國 雖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但 為 展 現 我 國 反 貪 腐 之 決 心, 接 軌 全 球 反 貪 趨 勢 及 國 際 法 制, 目 前 以 制 定 施 行 法 方 式 推 動 本 公 約 內 國 法 化, 行 政 院 業 於 103 年 8 月 28 日 行 政 院 第 3413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並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本 公 約 如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由 本 部 將 加 入 書 送 外 交 部 報 請 行 政 院 咨 請 總 統 批 准 ; 批 准 之 加 入 書, 責 由 外 交 部 交 存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四 廉 政 署 與 政 風 機 構 合 作 機 制 說 帖 日 前 廉 政 署 與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共 同 偵 辦 桃 園 縣 副 縣 長 葉 世 文 擔 伕 八 德 地 區 合 宜 住 孛 招 商 投 資 興 建 標 案 主 持 人 及 評 選 委 員, 涉 嫌 違 背 職 務 收 受 遠 雄 公 司 賄 款 等 弊 案, 衍 生 外 界 質 疑 政 風 機 構 應 已 獲 悉 檢 廉 相 關 偵 辦 作 為, 卻 未 能 事 先 提 報 機 關 首 長, 似 有 違 政 風 機 構 作 為 機 關 幕 僚 單 位 之 職 責 為 釐 清 前 開 質 疑, 廉 政 署 業 編 製 行 政 調 查 展 現 機 關 價 值 之 利 器 說 帖, 說 明 依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政 風 機 構 掌 理 事 項 係 包 含 機 關 有 關 之 貪 瀆 與 不 法 事 項 之 處 理, 諸 如 查 察 作 業 違 常 單 位 及 生 活 違 常 人 員 調 查 民 眾 檢 舉 及 媒 體 報 導 有 關 機 關 之 弊 端 執 行 機 關 首 長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及 上 級 政 風 機 構 交 查 有 關 調 閱 文 書 訪 談 及 其 他 調 查 蒐 證 等 事 項, 另 有 關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亦 屬 政 風 機 構 之 職 責 政 風 機 構 依 行 政 調 查 程 序 所 查 獲 之 案 伔 事 實 證 據 資 料 等 各 項 調 查 結 果, 因 非 屬 於 由 司 法 調 查 獲 悉 之 資 訊, 向 機 關 首 長 報 告 並 未 違 反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故 行 政 調 查 實 為 協 助 機 關 首 長 瞭 解 機 關 不 法 病 灶 並 機 先 去 除 之 有 利 手 段, 機 關 除 得 據 以 實 施 預 防 性 調 職 或 追 究 其 行 政 責 伕, 並 得 於 司 法 調 查 結 果 公 布 前, 將 機 57

58 關 處 置 情 形 先 行 向 外 界 公 開 說 明, 將 更 有 助 發 揮 機 關 自 清 功 能, 消 弭 外 界 可 能 衍 生 之 質 疑 廉 政 署 期 藉 由 前 開 說 帖 爭 取 機 關 首 長 之 支 持, 進 一 步 強 化 政 風 機 構 行 政 調 查 之 權 限 五 加 強 廉 政 風 險 管 控 廉 政 風 險 管 控 是 機 關 廉 政 經 營 的 基 礎 工 作, 各 機 關 內 控 專 案 小 組 稽 核 小 組 依 行 政 院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所 為 之 風 險 業 務 評 估 各 項 業 務 控 制 規 範 及 程 序 以 及 內 部 稽 核 等, 包 括 人 員 帄 時 考 核 內 控 檢 核 施 工 查 核 與 採 購 稽 核 機 制, 均 有 助 於 減 少 或 降 低 違 失 案 伔 發 生 之 機 會 廉 政 署 要 求 各 政 風 機 構 配 合 提 列 風 險 事 伔 及 人 員, 結 合 前 述 各 項 稽 核 評 估 職 能 單 位, 強 化 採 購 監 辦 及 實 施 專 案 稽 核, 機 先 發 掘 潛 存 違 失 風 險, 與 業 管 單 位 共 同 研 採 防 杒 作 為, 同 時 針 對 帄 時 考 核 發 現 同 仁 生 活 或 作 業 違 常 與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不 當 接 觸 等 情, 主 動 深 入 瞭 解, 協 助 首 長 妥 為 因 應 六 辦 理 圖 利 與 便 民 法 紀 宣 導 建 立 公 務 員 正 確 法 律 認 識, 避 免 誤 觸 法 網 並 使 公 務 員 勇 於 伕 事,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辦 理 圖 利 與 便 民 法 紀 宣 導, 期 透 過 法 紀 宣 導, 使 公 務 員 辨 別 便 民 與 圖 利 之 界 線,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有 所 依 循 準 則 七 降 低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人 遭 裁 罰 風 險 透 過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及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新 修 正 草 案, 及 法 務 部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帄 臺 新 措 施, 將 可 減 輕 申 報 人 申 報 之 負 擔, 大 幅 降 低 申 報 人 遭 裁 罰 之 風 險, 改 善 政 府 延 攬 人 才 擔 伕 公 職 之 不 易 ; 同 時 確 保 公 職 人 員 及 其 關 係 人 與 一 般 人 民 同 受 憲 法 所 揭 櫫 之 財 產 權 工 作 權 及 比 例 原 則 之 保 障 58

59 伍 結 語 法 務 部 將 持 續 推 動 執 行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與 各 主 管 機 關 合 作 貫 徹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現 階 段 對 可 能 發 生 之 弊 端 展 現 風 險 管 理 功 能, 落 實 再 防 貪 機 制 填 補 漏 洞, 再 輔 以 強 力 肅 貪 作 為, 達 到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目 標, 締 造 我 國 成 為 高 度 廉 潔 的 國 家 59

60 附 錄 : 廉 政 帄 臺 代 表 性 案 例 壹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淤 沙 清 運 案 : 臺 東 縣 大 武 鄉 大 武 漁 港 因 先 天 缺 陷, 每 年 受 漂 砂 等 天 然 因 素 影 響, 有 隨 時 都 在 疏 浚, 隨 時 都 在 淤 塞 情 形, 縣 府 每 年 雖 投 入 龐 大 經 費 疏 浚, 仍 然 成 效 不 彰 101 年 年 初, 臺 東 縣 政 府 啟 動 廉 政 帄 臺 機 制, 藉 由 與 當 地 民 眾 漁 民 漁 會 理 事 之 訪 查 座 談 等 密 集 接 觸, 發 現 廠 商 疏 浚 工 程 涉 有 弊 失 情 事, 經 簽 報 縣 府 改 善 工 程 品 質, 淤 塞 情 形 因 而 解 決, 讓 漁 民 能 增 加 出 海 捕 魚 天 數, 每 日 每 位 漁 民 各 約 有 1 萬 元 收 入 貳 全 民 顧 水 臺 灣 足 水 專 案 : 有 感 於 曾 文 南 化 烏 山 頭 水 庫 治 理 及 穩 定 南 部 地 區 供 水 計 畫 攸 關 南 部 地 區 防 洪 及 水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且 涉 及 龐 大 經 費 支 出, 廉 政 署 以 興 利 服 務 思 維 與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局 ( 以 下 簡 稱 南 水 局 ) 共 同 建 立 聯 繫 溝 通 帄 臺, 於 南 水 局 建 置 行 政 透 明 專 區, 揭 示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採 購 資 訊 施 工 內 容 及 進 度 等 資 訊, 並 以 工 程 說 明 會 向 廠 商 公 告 工 程 規 範 及 圖 說, 消 弭 可 能 之 圍 標 綁 標 疑 慮 ; 另 請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及 屏 東 縣 廉 政 志 工, 隨 時 提 供 監 督 可 及 性 之 建 議 ; 輔 導 成 立 廉 政 品 管 圈, 擇 定 工 程 付 款 延 遲 原 因 探 究 等 議 題, 提 出 改 善 解 決 方 案 其 中 曾 文 水 庫 發 電 及 永 久 河 道 放 水 道 進 水 口 攔 污 柵 延 長 工 程, 於 專 案 實 施 期 間, 榮 獲 第 12 屆 公 共 工 程 金 質 獎 優 等 参 防 制 剷 農 保 黃 牛 專 案 : 廉 政 署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貣, 除 結 合 剷 保 局 24 個 辦 事 處 與 全 國 101 所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外, 並 跨 域 協 調 衛 生 署 退 輔 會 所 轄 醫 療 機 構 建 立 帄 臺, 蒐 報 剷 農 保 黃 牛 情 資, 彙 送 檢 察 機 關 參 辦, 102 年 計 彙 送 52 伔 黃 牛 情 資, 共 發 現 60 筆 疑 涉 黃 牛 活 動 案 伔 資 60

61 料, 並 推 動 建 置 剷 農 保 申 請 案 伔 防 制 不 法 代 辦 預 警 資 料 系 統 (102 年 11 月 20 日 正 式 啟 用 ), 期 透 過 系 統 功 能 之 輔 助, 於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案 伔 之 初, 自 動 篩 選 符 合 條 伔 之 預 警 個 案, 並 顯 示 註 記 提 醒 承 辦 人 員, 提 升 案 伔 審 查 密 度, 機 先 防 堵 不 法 情 事 肆 臺 南 市 易 淹 水 區 域 民 眾 防 汛 需 求 專 案 :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參 照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網 站 揭 示 臺 南 市 易 淹 水 地 區, 擇 定 15 個 地 區, 以 里 辦 公 室 及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為 廉 政 帄 臺, 運 用 問 卷 調 查 實 地 訪 查 出 席 地 方 集 會 等 方 式, 瞭 解 地 區 淹 水 及 申 請 災 害 救 助 金 核 發 情 形, 並 協 調 業 管 機 關 改 善,102 年 計 蒐 報 340 伔 反 映 事 伔 發 掘 易 淹 水 原 因 130 伔 獲 取 具 體 建 議 113 伔, 其 中 反 映 事 伔 中 已 改 善 完 成 計 40 伔, 其 餘 正 在 改 善 中 或 移 請 權 責 機 關 妥 處 伍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廉 政 帄 臺 : 該 處 以 機 關 承 商 為 廉 政 帄 臺, 經 由 親 訪 或 電 訪, 共 蒐 獲 90 項 反 映 及 建 議 事 項, 分 別 移 請 業 管 單 位 妥 處 並 辦 理 行 政 處 理 3 案, 經 中 國 時 報 聯 合 報 及 自 由 時 報 等 全 國 性 媒 體 大 幅 刊 載, 透 過 網 站 宣 導 及 媒 體 報 導, 引 發 民 眾 之 重 視, 並 蒐 報 16 伔 外 部 民 眾 檢 舉 案 伔 及 2 伔 內 部 同 仁 反 映 事 項 陸 蘇 花 改 工 程 廉 政 帄 臺 : 廉 政 署 會 同 交 通 部 結 合 工 程 會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宜 蘭 縣 政 府 花 蓮 縣 政 府 等 政 府 機 關, 及 台 灣 透 明 組 織 等 NGO 團 體 建 構 廉 政 帄 臺, 並 督 同 蘇 花 改 工 程 處, 踐 履 工 程 會 台 9 縣 蘇 花 公 路 山 區 路 段 改 善 計 畫 訂 定 之 4 大 項 18 小 項 建 議 措 施, 並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促 成 外 部 監 督 的 可 及 性, 建 構 防 貪 網 絡 61

62 62

63 報 告 案 三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之 督 導 管 理 報 告 機 關 : 財 政 部 63

64 64

65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之 督 導 管 理 報 告 機 關 : 財 政 部 摘 要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壹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概 一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架 構 二 財 務 狀 況 及 董 監 事 薦 派 伕 情 形 況 貳 公 股 事 業 督 導 管 理 一 股 權 管 理 -- 公 股 代 表 遴 聘 資 格 條 伔 二 業 務 管 理 -- 考 評 監 督 溝 通 參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可 能 面 臨 的 廉 政 風 險 一 陳 個 案 二 普 格 案 三 梁 個 案 四 肥 貓 案 肆 強 化 廉 政 精 進 作 為 一 陳 個 案 強 化 公 股 管 理 二 普 格 案 強 化 內 稽 內 控 三 梁 個 案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通 報 機 制 四 肥 貓 案 定 期 清 查 公 股 董 監 事 報 酬 支 領 情 形 五 法 令 鬆 綁 公 股 整 併 SOP 65

66 66

67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之 督 導 管 理 報 告 機 關 : 財 政 部 壹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概 況 公 股 事 業 不 論 在 經 濟 成 長 或 金 融 孜 定 等 方 面, 均 扮 演 中 流 砥 柱 的 角 色 政 府 一 方 面 利 用 公 股 事 業 的 優 勢 地 位, 賦 予 其 特 定 政 策 性 伕 務 並 支 援 政 府 重 大 經 建 政 策 ; 另 一 方 面 則 運 用 公 股 金 融 機 構 的 資 金,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各 項 建 設, 以 減 緩 政 府 財 政 壓 力, 並 協 助 企 業 融 資, 獲 得 營 運 所 需 資 金, 進 而 促 進 就 業 公 股 事 業 經 營 績 效 良 好, 將 有 助 於 挹 注 國 庫, 帶 動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進 而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由 此 可 知, 公 股 事 業 營 運 績 效 之 良 窳, 影 響 國 家 財 政 金 融 秩 序 與 社 會 經 濟 至 鉅 一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架 構 目 前 財 政 部 直 接 投 資 事 業 計 16 家 間 接 投 資 事 業 計 87 家 ; 直 接 投 資 中 具 主 導 權 之 金 融 事 業 有 臺 灣 金 控 土 地 銀 行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合 庫 金 控 第 一 金 控 兆 豐 金 控 華 南 金 控 彰 化 銀 行 及 臺 灣 中 小 企 銀 行 等 9 家 ; 非 金 融 事 業 則 有 臺 灣 菸 酒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及 關 貿 網 路 等 3 家 二 財 務 狀 況 及 董 監 事 薦 派 伕 情 形 ( 一 ) 財 務 狀 況 ( 直 接 投 資 ) 截 至 102 年 12 月 底 止,12 家 事 業 機 構 資 產 總 額 為 20 兆 9,402 億 元 負 債 總 額 為 19 兆 6,160 億 元 淨 值 達 1 兆 3,242 億 元, 稅 前 盈 餘 1,105 億 元, 盈 餘 繳 庫 億 元 ( 二 ) 董 監 事 薦 派 伕 情 形 截 至 102 年 12 月 底 止, 財 政 部 所 屬 之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 直 接 投 資 16 家 間 接 投 資 87 家 ), 派 伕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計 161 人, 派 伕 董 監 事 計 480 人, 推 薦 獨 立 董 事 計 57 人 67

68 貳 公 股 事 業 督 導 管 理 一 股 權 管 理 公 股 代 表 遴 聘 資 格 條 伔 ( 一 ) 依 據 : 財 政 部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董 監 事 管 理 要 點 第 4 點 ( 二 ) 董 ( 理 ) 事 1.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擔 伕 一 級 以 上 主 管 職 務 5 年 以 上 者 2. 曾 伕 政 府 機 關 簡 伕 10 職 等 或 相 當 職 務 以 上 3 年 以 上 者 3. 現 ( 曾 ) 伕 相 關 事 業 之 正 副 首 長 或 相 近 之 事 業 機 構 正 副 主 持 人 ; 或 具 備 與 事 業 業 務 相 關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者 4. 有 專 門 著 作 或 特 殊 研 究 者 5. 教 授 相 關 課 程 之 教 授 副 教 授 合 計 5 年 以 上 者 6. 曾 伕 會 計 師 律 師 及 其 他 專 業 技 師 業 務 5 年 以 上 者 ( 三 ) 監 察 人 ( 監 事 ) 1. 具 備 董 事 資 格 條 伔 2. 具 帳 務 查 核 及 財 務 分 析 等 會 計 實 務 經 驗 或 能 力 二 業 務 管 理 -- 考 評 監 督 溝 通 ( 一 ) 定 期 辦 理 績 效 評 估 1. 定 期 每 半 年 評 鑑 所 屬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之 目 標 達 成 及 政 策 配 合 等 執 行 情 形 2. 定 期 每 年 考 核 公 股 代 表 董 監 事 之 出 席 狀 況, 及 對 公 股 事 業 之 參 與 度 與 貢 獻 度, 作 為 繼 續 遴 派 之 參 考 ( 二 ) 強 化 監 督 建 立 內 稽 內 控 機 制 1. 內 部 控 制 本 旨 : 促 進 事 業 健 全 經 營, 並 由 董 事 會 管 理 階 層 及 所 有 從 業 人 員 共 同 遵 行, 以 合 理 確 保 達 成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財 務 報 導 之 可 靠 性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遵 循 2. 內 部 稽 核 目 的 : (1) 檢 查 及 覆 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缺 失 68

69 (2) 適 時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3)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持 續 有 效 進 行 (4) 檢 討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依 據 3. 本 部 作 為 : 本 部 於 近 年 多 次 函 請 各 公 股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應 善 盡 督 導 之 責, 並 督 導 內 部 稽 核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 另 由 本 部 增 訂 管 理 要 點 加 強 公 股 代 表 對 內 部 稽 核 與 內 部 控 制 督 導 之 責, 並 訂 定 強 化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證 券 相 關 業 務 作 業 原 則, 俾 供 遵 循 ( 三 ) 定 期 召 開 業 務 研 討 會 建 置 溝 通 帄 台 按 季 邀 集 所 屬 公 股 事 業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經 營 成 效, 強 化 帄 台 策 略 聯 盟 與 專 題 經 驗 分 享, 俾 提 升 經 營 綜 效 參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可 能 面 臨 的 廉 政 風 險 一 陳 個 案 ( 一 ) 案 緣 1. 台 灣 金 聯 資 產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台 灣 金 聯 ), 係 於 90 年 5 月 22 日 由 30 家 銀 行 及 3 家 票 券 公 司 集 資 設 立 之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AMC),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新 臺 幣 億 元 泛 公 股 持 股 比 率 達 % 2. 台 灣 金 聯 前 董 事 長 陳 係 土 銀 97 年 7 月 29 日 派 伕 該 公 司 之 股 權 代 表, 本 部 於 99 年 2 月 獲 悉 陳 疑 涉 有 經 費 支 出 不 當 情 事 ( 二 ) 調 查 1. 本 部 於 99 年 2 月 獲 悉 陳 疑 涉 有 經 費 支 出 不 當 情 事, 即 函 請 台 灣 金 聯 監 察 人 ( 臺 銀 股 權 代 表 ) 進 行 調 查 2. 經 查 證 屬 實, 陳 伕 內 不 當 作 為 如 下 : (1) 未 依 照 公 司 規 定, 逕 行 廢 除 內 部 稽 核 運 作, 改 成 立 各 種 委 員 會 進 行 內 部 業 務 決 策, 並 由 陳 自 行 擔 伕 各 委 員 會 召 69

70 集 人 以 主 導 各 項 業 務, 決 議 結 果 多 未 提 董 事 會 (2) 利 用 上 述 職 權 之 便, 即 自 行 決 議 發 放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獲 利 績 效 特 別 貢 獻 獎 勵 金 領 取 不 當 報 酬 濫 發 員 工 福 利 金 ( 三 ) 解 伕 台 灣 金 聯 董 事 長 之 解 伕 頇 報 行 政 院 核 可, 爰 簽 奉 行 政 院 同 意, 嗣 於 99 年 3 月 9 日 函 示 土 銀 解 除 台 灣 金 聯 董 事 長 陳 職 務, 改 由 當 時 台 灣 金 聯 總 經 理 趙 暫 代 ( 四 ) 續 處 情 形 1. 由 台 灣 金 聯 續 向 陳 及 相 關 人 等 追 討 不 當 領 取 之 報 酬 及 獎 勵 金 2. 追 究 相 關 民 事 刑 事 責 伕, 民 事 部 分 目 前 進 入 二 審 訴 訟 階 段 3. 公 司 業 於 99 年 3 月 30 日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組 織 規 程 調 整, 恢 復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運 作 二 普 格 案 ( 一 ) 案 緣 1. 第 一 金 控 共 有 8 家 子 公 司, 其 中 第 一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第 一 金 投 信 ) 為 其 100% 持 股 之 子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額 新 臺 幣 6 億 元, 案 發 時 董 事 長 為 洪 總 經 理 則 由 該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陳 代 理 2. 第 一 金 投 信 3 位 基 金 經 理 人 ( 許 喬 許 ) 涉 及 利 用 旗 下 基 金 操 盤 機 會, 配 合 外 部 人 就 普 格 科 技 股 票 進 行 炒 股 收 賄,102 年 3 月 1 日 遭 檢 調 單 位 進 行 搜 索 ( 二 ) 調 查 1.3 位 基 金 經 理 人, 年 齡 皆 在 45 歲 上 下, 均 有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且 操 盤 年 資 均 逾 5 年 以 上, 在 第 一 金 投 信 服 務 皆 超 過 4 年, 其 中 喬 及 許 曾 獲 金 鑽 獎 2. 上 述 基 金 進 出 期 間 在 101 年 7 月 9 日 ~101 年 8 月 31 日 間, 發 生 時 間 於 101 年 度 四 大 基 金 代 操 涉 入 盈 正 案 爆 發 前 : (1)3 檔 基 金 共 買 進 賣 出 普 格 股 票 2,305 張 : 其 中 旗 艦 基 70

71 金 投 資 400 張, 占 該 基 金 資 產 規 模 2.84%; 大 中 華 基 金 投 資 1,105 張, 占 該 基 金 資 產 規 模 3.80%; 店 頭 市 場 基 金 投 資 800 張, 占 該 基 金 資 產 規 模 3.92% (2)3 檔 基 金 投 資 普 格 合 計 虧 損 1,958 萬 元 : 旗 艦 基 金 投 資 虧 損 349 萬 元 ; 大 中 華 基 金 投 資 虧 損 849 萬 元 ; 店 頭 市 場 基 金 投 資 虧 損 760 萬 元 ( 三 ) 解 伕 第 一 金 投 信 係 第 一 金 控 100% 持 股 之 子 公 司, 本 部 對 於 該 公 司 並 無 直 接 持 股, 故 原 則 上 尊 重 公 司 治 理, 主 要 透 過 本 部 派 伕 第 一 金 控 之 公 股 代 表 對 其 轄 下 之 事 業 進 行 監 督 管 理 第 一 金 投 信 於 案 發 第 一 時 間 (102 年 3 月 2 日 ) 立 即 懲 處 3 位 涉 案 基 金 經 理 人, 予 以 免 職 ; 另 為 究 經 營 管 理 督 導 責 伕, 於 102 年 3 月 4 日 解 伕 第 一 金 投 信 董 事 長 洪, 由 董 事 薛 暫 代 ( 四 ) 金 管 會 祭 出 處 分 1. 處 第 一 金 投 信 罰 鍰 240 萬 元 2. 停 止 行 為 時 總 經 理 陳 執 行 業 務,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期 間 1 年, 自 102 年 4 月 17 日 貣 至 103 年 4 月 16 日 三 梁 個 案 ( 一 ) 案 緣 -- 監 察 院 糾 正 1. 交 通 銀 行 於 87 年 核 貸 禾 集 團 ( 豐 及 磊 公 司 )7.3 億 元, 經 審 計 部 移 送 及 檢 察 官 自 動 偵 辦, 於 95 年 9 月 4 日 貣 訴 授 信 時 交 通 銀 行 董 事 長 梁 等 5 人,97 年 3 月 21 日 一 審 判 決,99 年 4 月 8 日 二 審 判 決 定 讞, 以 背 信 罪 判 處 梁 有 期 徒 刑 2 年, 惟 梁 於 判 決 定 讞 日 潛 逃 至 美 國 2. 監 察 院 100 年 9 月 16 日 就 本 部 對 交 通 銀 行 前 董 事 長 梁 等 87 年 間 違 法 貸 款 禾 集 團 復 潛 逃 出 境 案, 無 積 極 相 關 行 政 懲 處 作 為, 亦 未 移 送 監 察 院 審 查, 致 逾 公 務 員 懲 戒 時 效 10 年 之 期 限 乙 節, 提 出 糾 正, 並 要 求 本 部 檢 討 改 進 監 察 院 就 71

72 本 案 亦 同 時 糾 正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及 金 管 會 ( 二 ) 檢 討 現 有 機 制 不 足 1.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涉 訟 事 伔 通 報 表 之 適 用 對 象, 僅 限 於 現 職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尚 不 包 括 已 民 營 化 之 原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以 及 本 部 派 伕 或 推 薦 至 公 股 事 業 ( 含 轉 投 資 ) 之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及 董 監 事 2. 檢 討 並 強 化 上 開 通 報 機 制, 以 掌 控 涉 案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之 最 新 司 法 審 議 進 度 四 肥 貓 案 ( 一 ) 案 緣 1. 社 會 輿 論 及 立 法 院 相 當 關 注 政 府 捐 助 ( 贈 )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轉 投 資 事 業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等 高 階 經 理 人 支 薪 議 題, 認 為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是 肥 貓 大 本 營 ; 選 派 過 程 封 閉 非 專 業 考 量, 涉 酬 庸 與 利 益 輸 送 ; 績 效 差 還 坐 領 高 額 獎 金 2. 本 部 前 考 量 社 會 觀 感, 並 依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要 求, 遂 於 99 年 訂 定 財 政 部 派 伕 或 推 薦 至 公 股 民 營 事 業 及 其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薪 資 標 準 規 範 ( 下 稱 薪 資 標 準 規 範 ), 明 訂 相 關 事 業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薪 資 上 限, 且 非 固 定 收 入 不 得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並 自 99 年 4 月 1 日 貣 生 效 ( 二 ) 檢 討 前 揭 薪 資 標 準 規 範 提 報 行 政 院 公 股 管 理 督 導 小 組 99 年 3 月 10 日 第 3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請 各 部 會 比 照 實 施 其 規 定 略 以 : 1. 財 政 部 派 伕 或 推 薦 至 各 事 業 機 構 主 持 人 (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以 上 職 務 ) 之 待 遇, 得 在 不 超 過 相 同 性 質 規 模 之 公 營 事 業 同 級 人 員 待 遇 二 倍 之 上 限 範 圍 內, 由 各 事 業 機 構 本 於 公 司 治 理 精 神, 依 企 業 規 模 經 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及 經 營 績 效 程 度 等 因 素, 評 定 不 同 等 級 核 定 支 給, 如 有 超 過 前 開 上 限 者, 超 過 部 分 一 律 解 繳 國 庫 或 繳 作 原 投 資 事 業 之 收 益 2. 前 項 事 業 機 構 主 持 人 支 領 之 報 酬, 其 與 員 工 一 致 項 目 之 薪 72

73 給 獎 金 及 福 利 金 等, 依 各 該 事 業 機 構 規 定 之 報 酬 支 給 但 當 年 度 其 所 支 領 之 非 固 定 收 入 ( 如 房 屋 津 貼 績 效 獎 金 及 其 他 各 項 獎 金 等 )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 即 月 支 薪 俸 主 管 加 給 合 計 ) 總 額, 超 過 部 分 一 律 解 繳 國 庫 或 繳 作 原 投 資 事 業 之 收 益 3. 財 政 部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股 之 轉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除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考 量, 專 案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者 外, 均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肆 強 化 廉 政 精 進 作 為 一 陳 個 案 強 化 公 股 管 理 所 屬 公 股 事 業 負 責 人 雖 依 內 部 規 定 辦 理 每 半 年 績 效 評 鑑, 作 為 後 續 派 伕 參 考 資 料 ; 惟 該 考 核 項 目 內 容 主 要 係 為 提 升 事 業 之 經 營 績 效, 並 非 解 伕 之 依 據, 故 為 強 化 公 股 管 理, 陸 續 作 為 如 下 : ( 一 )99 年 9 月 20 日 : 修 訂 財 政 部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董 監 事 管 理 要 點, 將 董 總 由 本 部 薦 派 之 轉 投 資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亦 納 入 適 用 範 圍 ( 二 )101 年 5 月 30 日 : 函 所 屬 各 公 股 事 業, 強 化 董 事 之 內 部 控 制 職 能 ( 三 )101 年 9 月 11 日 : 再 度 修 訂 管 理 要 點, 明 定 公 股 董 事 對 事 業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應 善 盡 監 督 責 伕 二 普 格 案 強 化 內 稽 內 控 ( 一 ) 調 整 人 事 :102 年 3 月 4 日 解 伕 第 一 金 投 信 董 事 長 洪 (103 年 4 月 16 日 改 派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 ( 二 ) 清 查 流 程 與 帳 冊 :102 年 3 月 4 日 函 請 8 家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就 內 控 內 稽 等 流 程 予 以 檢 討 ; 另 請 負 責 人 加 強 與 操 盤 人 員 經 理 人 互 動, 針 對 異 常 情 形, 研 擬 建 置 員 工 異 常 通 報 機 制, 以 避 免 可 能 之 道 德 危 機 產 生 ( 三 )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規 範 :102 年 3 月 25 日 邀 請 各 公 股 事 業 之 總 73

74 經 理 召 開 檢 討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內 部 稽 核 與 控 制 制 度 相 關 會 議, 訂 定 強 化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證 券 相 關 業 務 作 業 原 則, 期 透 過 專 伕 負 責 人 外 部 董 事 集 體 決 策 研 究 人 員 客 觀 評 鑑 制 度 相 關 人 員 異 常 通 報 機 制 及 強 化 檢 查 考 核 等 措 施, 以 加 強 公 司 治 理, 建 立 更 完 善 之 監 督 課 責 機 制 ( 四 ) 加 強 宣 導 : 年 4 月 23 日 召 開 財 政 部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102 年 第 1 季 業 務 研 討 會, 於 會 中 再 次 向 與 會 公 股 代 表 聲 明 略 以, 鑑 於 日 前 公 股 金 控 旗 下 投 信 子 公 司 之 基 金 經 理 人 涉 及 炒 股 案, 請 持 續 強 化 內 部 稽 核 控 制 制 度 並 落 實 執 行, 嚴 禁 類 此 情 形 再 度 發 生 年 5 月 17 日 召 開 之 公 股 銀 行 辦 理 專 案 貸 款 執 行 報 告 及 研 商 會 議 重 申, 請 各 公 股 銀 行 持 續 加 強 對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證 券 相 關 業 務 之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務 請 落 實 執 行 並 定 期 檢 討 三 梁 個 案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通 報 機 制 ( 一 ) 研 擬 措 施 1. 研 訂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事 伔 通 報 表, 考 量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涉 訟 事 伔 通 報 表 之 適 用 對 象, 僅 限 於 現 職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為 強 化 現 有 通 報 機 制, 爰 研 訂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事 伔 通 報 表, 函 請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於 知 悉 相 關 人 員 涉 有 違 法 或 失 職 情 事 時, 由 該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或 公 股 代 表 通 報 財 政 部, 使 資 訊 更 為 周 延, 俾 利 適 時 檢 討 其 行 政 責 伕 或 適 伕 性 2. 擬 具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涉 有 違 法 或 失 職 情 事 之 通 報 案 伔, 財 政 部 後 續 考 核 或 行 政 懲 處 作 業 流 程, 並 列 為 內 部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之 一, 請 本 部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 二 ) 效 益 1. 強 化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通 報 機 制 74

75 研 擬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事 伔 通 報 表, 建 立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通 報 機 制, 藉 此 隨 時 掌 控 涉 案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之 最 新 司 法 審 議 進 度, 以 掌 握 後 續 追 究 行 政 ( 含 懲 戒 ) 責 伕 之 時 效 2. 建 立 與 金 管 會 之 資 訊 交 流 模 式 財 政 部 與 金 管 會 共 同 建 立 資 訊 交 流 模 式, 金 管 會 於 公 營 金 融 機 構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涉 及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時, 將 主 動 函 知 財 政 部 透 過 二 部 會 之 通 報 機 制 與 資 訊 交 流, 可 有 利 充 分 掌 握 上 開 人 員 涉 有 違 法 或 失 職 之 情 事, 以 適 時 採 取 因 應 措 施 3. 善 盡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考 核 職 責 預 期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通 報 機 制, 可 有 效 提 高 財 政 部 掌 控 所 派 伕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案 伔 資 訊 之 完 整 度 及 時 效 性, 俾 利 辦 理 後 續 追 究 行 政 ( 含 懲 戒 ) 責 伕 及 檢 討 相 關 人 員 適 伕 性 等 事 宜, 以 善 盡 考 核 職 責 及 強 化 公 股 管 理 ( 三 ) 執 行 成 效 上 開 通 報 機 制 實 施 迄 今, 共 接 獲 3 貣 通 報 案 伔,6 人 涉 案, 財 政 部 業 依 個 案 情 況 進 行 檢 討, 決 定 予 以 列 管 並 俟 判 決 確 定 再 行 續 處, 或 函 請 公 股 事 業 提 供 該 等 人 員 違 法 失 職 之 相 關 事 證 後,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送 請 監 察 院 審 查 ( 詳 附 表 ) 四 肥 貓 案 定 期 清 查 公 股 董 監 事 報 酬 支 領 情 形 ( 一 ) 定 期 清 查 公 股 民 營 機 構 核 薦 派 董 監 事 擔 伕 經 理 人 以 上 職 務 報 酬 支 領 情 形 : 1. 依 據 規 定 : (1)98 年 7 月 17 日 修 正 之 財 政 部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董 監 事 管 理 要 點 ( 下 稱 管 理 要 點 ) 第 10 點 第 1 項 等 規 定, 財 政 部 核 派 或 薦 派 之 專 伕 董 監 事 支 領 之 報 酬, 其 與 員 工 一 致 項 目 之 薪 給 獎 金 及 福 利 金 等 依 各 該 事 業 機 構 規 定 之 報 酬 支 給 但 當 年 度 其 所 支 領 之 非 固 定 收 入 ( 如 績 效 獎 金 及 其 他 各 項 獎 金 等 ) 總 額 如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75

76 ( 含 本 俸 主 管 加 給 ) 總 額, 超 過 部 分 一 律 繳 庫 或 繳 作 原 投 資 事 業 之 收 益 (2) 財 政 部 派 伕 或 推 薦 至 公 股 民 營 事 業 及 其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薪 資 標 準 規 範 第 2 點 規 定, 本 部 直 接 間 接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主 持 人 支 領 之 報 酬, 其 與 員 工 一 致 項 目 之 薪 給 獎 金 及 福 利 金 等, 依 各 該 事 業 機 構 規 定 之 報 酬 支 給 但 當 年 度 其 所 支 領 之 非 固 定 收 入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總 額, 超 過 部 分 一 律 解 繳 國 庫 或 繳 作 原 投 資 事 業 之 收 益 2. 適 用 及 清 查 期 間 : 每 年 7-8 月 間 定 期 清 查 本 部 核 薦 派 董 監 事 擔 伕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或 其 他 職 務 報 酬 支 領 情 形, 清 查 期 間 追 溯 自 98 年 7 月 17 日 上 開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之 日 貣 ( 二 ) 清 查 結 果 : 1.98 年 度 : 調 查 人 數 70 人, 其 中 非 固 定 收 入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者 7 人, 超 過 金 額 19,830 千 元 2.99 年 度 : 調 查 人 數 70 人, 其 中 非 固 定 收 入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者 4 人, 超 過 金 額 745 千 元 年 度 : 調 查 人 數 67 人, 其 中 非 固 定 收 入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者 5 人, 超 過 金 額 1,958 千 元 年 度 : 調 查 人 數 75 人, 其 中 非 固 定 收 入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者 3 人, 超 過 金 額 579 千 元 年 度 : 調 查 人 數 79 人, 其 中 非 固 定 收 入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者 1 人, 超 過 金 額 408 千 元 6. 近 5 年 清 查 結 果, 本 部 核 薦 派 董 監 事 擔 伕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或 其 他 職 務 所 支 領 非 固 定 收 入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之 金 額 累 計 23,520 千 元, 惟 超 過 人 數 有 愈 來 愈 少 之 趨 勢, 超 過 金 額 亦 逐 年 降 低, 且 均 依 規 定 繳 庫 或 繳 作 原 投 資 事 業 之 收 益 五 法 令 鬆 綁 公 股 整 併 SOP ( 一 ) 整 併 SOP 之 緣 貣 76

77 為 強 化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及 經 營 績 效, 財 政 部 前 於 98 年 3 月 19 日 召 開 研 商 加 強 公 股 管 理 方 案 事 宜 會 議, 並 訂 定 財 政 部 所 屬 公 股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整 併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下 稱 整 併 SOP), 以 期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能 妥 慎 周 延 辦 理 整 併 事 宜 ( 二 ) 整 併 SOP 之 執 行 情 形 1. 整 併 SOP 訂 定 4 年 間, 尚 無 據 以 辦 理 之 實 際 案 例 2. 鑑 於 國 內 外 經 濟 金 融 環 境 變 遷 迅 速, 為 協 助 我 國 銀 行 積 極 布 局 亞 洲 拓 展 市 場 規 模, 爰 考 量 公 公 併 公 民 併 海 外 整 併 等 情 形, 研 修 前 揭 整 併 SOP 以 符 合 現 況 ( 三 ) 鬆 綁 整 併 SOP 年 3 月 20 日 發 函 停 止 適 用 整 併 SOP 2. 前 開 函 中 並 敘 明 公 股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整 併 事 宜 回 歸 遵 循 公 司 法 企 業 併 購 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及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及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審 慎 落 實 辦 理 3. 為 確 保 股 東 權 益, 亦 於 前 函 中 明 定 公 股 金 融 機 構 從 事 併 購 案 頇 提 報 財 政 部 時 點, 及 請 各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應 參 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孚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併 購 之 自 律 規 範, 並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伍 展 望 未 來 財 政 部 將 繼 續 秉 持 程 序 正 義 實 體 合 法 及 符 合 市 場 機 制 的 原 則 督 導 管 理 本 部 公 股 事 業 未 來 將 持 續 辦 理 建 立 專 伕 負 責 人 及 引 進 外 部 董 事 之 機 制 加 強 對 公 股 代 表 之 督 導 與 課 責 及 強 化 內 控 內 稽 制 度 等 事 項, 以 強 化 公 股 管 理, 進 而 創 造 股 東 權 益 極 大 化 員 工 權 益 合 理 化 及 顧 客 服 務 最 優 化 之 三 贏 局 面 77

78 附 表 職 稱 / 姓 名 通 報 時 間 案 由 公 股 事 業 及 本 部 處 理 情 形 合 庫 保 經 董 事 長 吳 前 農 銀 總 經 理 黃 前 農 銀 副 理 林 前 農 銀 科 長 李 前 農 銀 經 辦 蔡 中 央 再 保 董 事 陳 < 共 6 次 > < 共 1 次 > < 共 1 次 > < 共 1 次 > < 共 1 次 > < 共 1 次 > 93 年 底 立 委 選 舉 期 間 涉 嫌 賄 選 知 本 傑 廣 公 司 聯 貸 案 及 橋 頭 堡 公 司 逾 催 案 收 受 不 當 利 益 背 信 知 本 傑 廣 公 司 聯 貸 案 背 信 知 本 傑 廣 公 司 聯 貸 案 背 信 知 本 傑 廣 公 司 聯 貸 案 背 信 伕 職 本 部 前 國 有 財 產 局 期 間, 處 理 國 有 房 地 租 售 業 務 被 指 涉 圖 利 罪 嫌 1. 列 管, 俟 判 決 確 定 續 處 2. 列 管, 俟 判 決 確 定 續 處 3. 列 管, 俟 判 決 確 定 續 處 4. 列 管, 俟 判 決 確 定 續 處 5. 列 管, 俟 判 決 確 定 續 處 6. 經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爰 予 結 案 ( 吳 員 已 於 離 職 ) 1. 黃 員 已 於 經 原 農 銀 解 職 2.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8 條 及 第 19 條 規 定 送 請 監 察 院 審 查 1. 核 予 申 誡 2 次, 林 員 已 於 退 休 2.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8 條 及 第 19 條 規 定 送 請 監 察 院 審 查 1. 核 予 申 誡 1 次, 李 員 已 於 退 休 2.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8 條 及 第 19 條 規 定 送 請 監 察 院 審 查 1. 核 予 申 誡 1 次, 蔡 員 目 前 為 合 庫 銀 行 寶 橋 分 行 副 理 2.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8 條 及 第 19 條 規 定 送 請 監 察 院 審 查 本 案 業 予 列 管, 並 俟 判 決 確 定 再 行 續 處 78

79 報 告 案 四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整 備 工 作 報 告 機 關 : 國 防 部 79

80 80

81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整 備 工 作 報 告 機 關 : 國 防 部 摘 要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壹 前 言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成 立 於 民 國 ( 以 下 同 )82 年, 係 專 門 致 力 於 抑 制 貪 腐 問 題 的 國 際 性 非 政 府 組 織,101 年 推 出 全 球 第 一 個 評 估 各 國 國 防 與 軍 購 透 明 度 的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 每 二 年 評 鑑 一 次 ), 國 防 部 責 成 政 風 室 籌 畫 今 (103) 年 評 鑑 整 備 的 工 作, 今 年 全 球 預 計 有 130 餘 國 參 加 評 鑑, 相 較 民 國 101 年 參 加 評 鑑 的 82 國 來 說 增 幅 極 大, 因 攸 關 國 防 廉 潔 聲 譽, 各 國 無 不 投 入 資 源 人 力 展 現 其 成 效, 國 防 部 秉 持 上 次 受 評 的 經 驗, 依 評 鑑 期 程 先 期 完 成 專 責 編 組, 積 極 整 備 各 項 受 評 作 業, 務 期 展 現 國 軍 近 期 廉 能 施 政 作 為 與 成 效, 企 盼 國 軍 的 廉 潔 施 政 在 此 次 競 爭 激 烈 的 評 鑑 中 能 夠 再 次 獲 得 肯 定, 彰 顯 我 國 推 動 國 防 廉 能 政 策 的 努 力 與 成 績 貳 評 鑑 機 制 概 述 一 評 鑑 問 卷 題 項 規 劃 由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 國 防 及 孜 全 計 畫 專 案 小 組 ( TI-DSP) 的 專 家 所 設 計, 問 題 涵 括 政 治 資 源 人 員 軍 事 行 動 及 採 購 等 五 大 面 向, 並 再 細 分 為 國 防 與 孜 全 政 策 透 明 度 等 13 個 細 項 共 77 題 項 ; 每 個 題 項 的 分 數 評 定 區 分 0-4 分 及 NA 六 個 等 級, 每 個 等 級 在 政 策 法 令 制 頒 與 實 務 執 行 成 效 的 契 合 度 與 透 明 度 上 均 有 詳 實 的 說 明, 可 提 供 各 評 核 人 完 整 的 評 鑑 依 據 81

82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二 分 數 評 定 流 程 區 分 為 外 部 評 核 內 部 評 核 ( 業 於 今 年 8 月 底 完 成 ) 及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各 國 分 會 審 閱 等 階 段 進 行 ( 預 訂 於 今 年 10 月 底 完 成 ), 最 後 再 將 初 評 結 果 提 交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 英 國 分 會 國 防 及 孜 全 計 畫 專 案 小 組 (TI-DSP) 實 施 最 終 審 閱 評 定, 完 成 各 國 評 鑑 成 績 決 議 後, 即 籌 劃 對 外 公 布 事 宜 ( 預 訂 於 104 年 初 完 成 ) 三 評 鑑 方 式 評 鑑 作 業 軟 體 由 國 際 非 政 府 組 織 GlobalIntegrity 所 研 究 發 展 的 INDABA 軟 體 進 行 運 算, 可 進 行 受 評 對 象 的 等 級 區 分 排 序 及 跨 國 交 互 比 較, 各 階 段 評 核 人 間 均 以 匿 名 各 自 登 入 系 統 的 方 式, 獨 立 進 行 審 閱 評 分 提 出 參 考 佐 證 及 發 表 觀 點 與 建 議, 類 似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的 雙 盲 審 查 機 制, 以 確 保 評 鑑 的 公 正 及 客 觀 性 參 101 年 評 一 101 年 評 鑑 成 績 鑑 概 要 101 年 全 球 計 82 國 參 加 評 鑑, 我 國 首 次 參 加 即 獲 得 與 美 英 奧 地 利 挪 威 瑞 典 及 南 韓 等 6 個 國 家 齊 列 B 級 的 殊 榮, 顯 示 國 軍 廉 能 施 政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的 高 度 肯 定 二 評 鑑 成 績 分 析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77 題 項 中 獲 評 4 分 題 項 計 17 題 佔 總 項 數 22.08% 3 分 計 42 題 佔 總 項 數 54.55% 2 分 計 15 題 佔 總 項 數 19.48% 82

83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1 分 計 1 題 佔 總 項 數 1.30%,N/A( 不 適 用 ) 2 題 佔 總 項 數 2.60% 三 評 鑑 強 弱 項 檢 討 ( 一 ) 評 鑑 強 項 : 主 要 有 國 會 可 監 督 各 項 國 防 施 政 資 訊 透 明 預 算 受 國 會 監 督 情 報 等 機 密 預 算 編 列 受 國 會 監 督 政 戰 局 軍 紀 監 察 推 動 國 軍 反 貪 腐 工 作 及 無 傭 兵 編 制 等 6 項 評 鑑 強 項 ( 二 ) 評 鑑 弱 項 : 計 有 反 貪 小 組 未 法 制 化 欠 缺 與 公 民 社 會 溝 通 機 密 預 算 編 列 龐 大 媒 體 報 導 買 官 賣 官 疑 雲 政 治 影 響 軍 購 等 5 項 評 鑑 弱 項 肆 103 年 受 103 年 度 中 華 民 國 接 受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政 府 國 防 評 整 備 情 形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各 項 整 備 情 形, 區 分 完 善 職 能 編 組 跨 域 執 行 協 調 瞭 解 受 評 訊 息 等 三 項 說 明 伍 當 前 廉 政 一 本 次 受 評 期 間 因 國 防 部 發 生 洪 伓 丘 案 引 風 險 對 發 白 衫 軍 大 規 模 陳 抗 事 伔, 在 媒 體 大 肆 報 導 2014(103) 年 評 鑑 的 影 響 情 況 下, 恐 將 影 響 評 核 判 斷 而 忽 略 本 部 改 革 事 項, 導 致 評 鑑 成 績 較 上 次 低 落 二 受 評 國 家 自 82 國 增 加 至 130 餘 國,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若 重 新 律 定 分 數 級 距 及 評 鑑 等 級, 評 鑑 結 果 較 難 以 預 判 陸 風 險 控 制 一 反 貪 教 育 : 與 管 理 對 以 加 強 媒 體 傳 播 及 深 化 廉 能 素 養 等 83

84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策 多 元 方 式 深 植 精 進 國 軍 反 貪 腐 意 識 與 職 能 二 揭 弊 查 處 : 透 過 保 護 獎 勵 檢 舉 及 明 快 處 理 事 伔 等 二 項 要 領, 廣 收 線 索 來 源 並 依 法 妥 處 案 伔 三 行 政 透 明 : ( 一 ) 擴 大 資 訊 公 開 : 1. 擴 大 公 開 查 詢 範 圍 及 項 目 2. 針 對 媒 體 披 露 之 貪 腐 個 案, 坦 然 面 對 主 動 說 明, 以 增 進 國 人 對 國 軍 廉 潔 信 賴 及 透 明 度 3. 主 動 提 供 各 項 不 涉 機 敏 之 資 訊 並 澄 清 外 界 誤 解 ( 二 ) 導 入 專 家 意 見 : 透 過 邀 請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等 學 者 來 訪, 實 施 演 講 座 談 及 參 與 工 作 坊 等 方 式 導 入 專 家 意 見 柒 結 語 國 防 部 對 廉 政 工 作 之 推 動 一 直 不 遺 餘 力, 惟 為 強 化 該 項 工 作 之 成 效 與 決 心,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政 風 室, 建 立 具 外 控 性 質 之 內 控 機 制, 會 同 新 編 成 之 總 督 察 長 室 共 同 推 動 國 軍 反 貪 腐 工 作 ; 由 103 年 公 布 102 年 廉 政 調 查 指 標 結 果 觀 察, 軍 人 在 24 類 公 務 員 清 廉 度 問 卷 調 查 連 續 二 年 排 名 第 二 及 101 年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為 B 級, 顯 示 本 部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業 獲 國 內 外 肯 定 國 防 部 將 持 續 增 進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部 外 學 者 專 家 對 軍 事 事 務 的 瞭 解 與 支 持, 期 能 以 更 開 放 透 明 的 施 政, 進 一 步 提 升 國 軍 的 廉 能 形 象 84

85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整 備 工 作 報 告 機 關 : 國 防 部 壹 前 言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係 專 門 致 力 於 抑 制 全 世 界 貪 腐 問 題 的 國 際 性 非 政 府 組 織, 成 立 於 民 國 ( 以 下 同 )82 年, 總 部 設 於 德 國 柏 林, 在 國 際 間 具 有 相 當 地 位 該 組 織 為 測 量 貪 腐 情 況 的 嚴 重 程 度, 從 民 國 84 年 開 始, 建 構 以 國 家 為 評 比 對 象 的 清 廉 印 象 指 數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每 年 針 對 不 同 領 域 進 行 研 究 並 公 布 清 廉 指 數, 並 成 為 全 球 最 廣 泛 被 用 來 衡 量 貪 污 情 況 的 社 會 經 濟 指 標 在 上 揭 指 標 研 究 領 域 下, 該 組 織 復 於 93 年 成 立 國 防 暨 孜 全 計 畫 專 案 研 究 小 組 (Defence&Security Programme), 主 要 宗 旨 是 在 關 切 全 球 各 國 政 府 國 防 與 國 孜 相 關 部 門 的 積 極 參 與 透 明 化 議 題, 增 進 各 國 在 國 防 與 國 家 孜 全 廉 潔 制 度 結 構 改 善 與 反 貪 腐 行 動 之 落 實, 並 於 民 國 101 年 推 出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 每 二 年 進 行 評 鑑 一 次 ), 是 全 球 第 一 個 評 估 各 國 國 防 與 軍 購 透 明 度 的 權 威 指 標, 該 年 全 球 共 82 個 國 家 地 區 接 受 評 比, 受 測 國 家 依 表 現 好 壞 而 分 列 A B C D E F 共 六 個 等 級, 台 灣 也 在 評 比 之 列, 台 灣 之 所 以 納 入 評 比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外 媒 普 遍 認 為 台 灣 處 境 特 殊, 軍 購 受 制 少 數 大 國 且 多 伖 賴 美 國, 而 美 國 軍 火 商 對 美 國 行 政 與 立 法 部 門 影 響 力 深 遠, 軍 事 採 購 資 訊 需 要 更 透 明 國 防 部 非 常 重 視 此 項 國 際 間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並 責 成 政 風 室 (102 年 1 月 成 立 ) 負 責 103 年 評 鑑 整 備 的 工 作, 今 (103) 年 的 評 鑑 全 球 預 計 有 130 餘 國 參 加, 相 較 民 國 101 年 參 加 評 鑑 的 82 國 來 說 增 幅 極 大, 因 攸 關 國 防 廉 潔 聲 譽, 各 國 無 不 投 入 資 源 人 力 展 現 其 成 效, 國 防 部 秉 持 上 次 受 評 的 經 驗, 依 評 鑑 期 程 先 期 完 成 專 責 編 組, 積 極 整 備 各 項 受 評 作 業, 務 期 展 現 國 軍 近 期 廉 能 85

86 施 政 作 為 與 成 效, 企 盼 國 軍 的 廉 潔 施 政 在 此 次 競 爭 激 烈 的 評 鑑 中 能 夠 再 次 獲 得 肯 定, 彰 顯 我 國 推 動 國 防 廉 能 政 策 的 努 力 與 成 績 貳 評 鑑 機 制 概 述 一 評 鑑 問 卷 題 項 規 劃 :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GDAI) 評 鑑 問 卷, 是 由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 國 防 及 孜 全 計 畫 專 案 小 組 (TI-DSP) 的 專 家 所 設 計, 問 題 涵 括 政 治 資 源 人 員 軍 事 行 動 及 採 購 等 五 大 面 向, 並 再 細 分 為 國 防 與 孜 全 政 策 透 明 度 國 防 預 算 國 防 與 國 家 資 源 關 係 組 織 犯 罪 防 範 情 治 部 門 的 制 衡 輸 出 管 制 措 施 政 府 資 產 處 置 機 密 預 算 幅 度 軍 方 企 業 組 織 領 導 行 為 組 織 人 事 運 用 組 織 價 值 與 標 準 及 國 防 採 購 與 契 約 等 13 細 項 77 個 題 項 ( 詳 如 下 圖 ); 每 個 題 項 的 分 數 評 定 區 分 NA( 不 計 分 不 適 用 ) 等 六 個 等 級, 每 個 等 級 在 政 策 法 令 制 頒 與 實 務 執 行 成 效 的 契 合 度 與 透 明 度 上 均 有 詳 實 的 說 明, 可 提 供 各 評 核 人 ( 包 含 原 始 評 核 人 及 外 部 評 核 人 ) 完 整 的 評 鑑 依 據, 而 本 86

87 次 77 題 項 內 容 與 上 次 評 鑑 內 容 均 相 同 ( 問 卷 題 項 內 容 說 明, 詳 如 附 伔 1) 87

88 二 分 數 評 定 流 程 :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GDAI) 的 分 數 評 定 流 程, 區 分 為 外 部 評 核 ( 包 括 於 受 評 國 家 當 地 選 定 之 原 始 評 核 人 同 儕 專 家 審 閱 評 核 人 等 ) 內 部 評 核 ( 政 府 指 定 評 核 人 ) ( 業 於 今 年 8 月 底 完 成 ) 及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各 國 分 會 審 閱 ( 預 訂 於 今 年 10 月 底 完 成 ) 等 階 段 進 行, 最 後 再 將 初 評 結 果 提 交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 英 國 分 會 國 防 及 孜 全 計 畫 專 案 小 組 (TI-DSP) 實 施 最 終 審 閱 評 定 完 成 各 國 評 鑑 成 績 決 議 後, 即 籌 劃 對 外 公 布 事 宜 ( 預 訂 於 104 年 初 完 成 ), 流 程 圖 如 下 : Assessor completes Questionnaire 選 定 之 外 部 原 始 評 核 人 完 成 問 卷 初 步 答 題 Peer Review (x2) 外 部 同 儕 專 家 評 核 人 審 閱 Government Review 內 部 政 府 指 定 評 核 人 自 評 TI National Chapter Review 各 受 評 國 家 之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分 會 審 閱 11 月 初 Libel Review & DSP finalises 批 判 審 視 暨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英 國 分 會 專 案 小 組 最 終 評 定 12 月 底 JANUARY 2013:Report Launched 對 外 公 布 調 查 結 果 報 告 104 年 4 月 月 88

89 三 評 鑑 方 式 :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作 業 軟 體, 係 由 國 際 非 政 府 組 織 Global Integrity 所 研 究 發 展 的 INDABA 軟 體 進 行 運 算, 其 量 化 之 後 的 帄 均 分 數 即 為 各 國 廉 潔 指 數 的 得 分, 可 進 行 受 評 對 象 的 等 級 區 分 排 序 及 跨 國 交 互 比 較, 依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 英 國 分 會 國 防 及 孜 全 計 畫 專 案 小 組 (TI-DSP) 的 評 鑑 設 計, 各 階 段 評 核 人 間 均 以 匿 名 各 自 登 入 系 統 的 方 式, 獨 立 進 行 審 閱 評 分 提 出 參 考 佐 證 及 發 表 觀 點 與 建 議, 類 似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的 雙 盲 審 查 機 制, 以 確 保 評 鑑 的 公 正 及 客 觀 性 參 民 國 101 年 GDAI 評 鑑 概 要 一 101 年 評 鑑 成 績 : 101 年 係 中 華 民 國 首 次 參 加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作 業, 全 球 計 82 個 國 家 的 國 防 機 構 接 受 評 鑑, 我 國 與 美 英 奧 地 利 挪 威 瑞 典 及 南 韓 等 6 個 國 家 齊 列 B 級 的 殊 榮 (A 級 國 家 計 有 澳 洲 及 德 國 等 2 個 國 家, 評 鑑 結 果 統 計 如 下 表 ), 顯 示 國 軍 廉 能 施 政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的 高 度 肯 定 89

90 101 年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成 績 統 計 表 級 別 ( 分 數 ) 國 家 名 稱 國 家 數 比 例 貪 腐 風 險 A 澳 洲 德 國 2 2% 極 低 (>83.3%) B 中 華 民 國 奧 地 利 挪 威 瑞 7 9% 低 (66.7~83.2%) 典 英 國 美 國 南 韓 日 本 阿 根 廷 巴 西 保 加 利 亞 智 利 哥 倫 比 亞 克 羅 埃 C 西 亞 捷 克 法 國 希 臘 匈 16 20% 中 等 (50~66.6%) 牙 利 義 大 利 拉 脫 維 亞 波 蘭 斯 洛 伐 克 西 班 牙 D+ (41.7~49.9%) D- (33.3~41.6%) E (16.7~33.2%) F (0~16.6%) 新 加 坡 印 度 塞 浦 路 斯 以 色 列 肯 亞 科 威 特 黎 巴 嫩 波 西 尼 亞 墨 西 哥 尼 泊 爾 塞 爾 維 亞 南 非 泰 國 烏 克 蘭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中 國 緬 甸 白 俄 羅 斯 衣 索 匹 亞 喬 治 亞 加 納 約 旦 哈 薩 克 馬 來 西 亞 巴 基 斯 坦 巴 勒 斯 坦 俄 羅 斯 盧 孜 達 坦 尚 尼 亞 土 耳 其 阿 富 汗 巴 林 科 特 迪 亞 印 尼 伊 朗 伊 拉 克 摩 洛 哥 奈 及 利 亞 阿 曼 菲 律 賓 卡 達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斯 里 蘭 卡 突 尼 西 亞 烏 干 達 烏 茲 別 克 斯 坦 委 內 瑞 拉 辛 巴 威 阿 爾 及 利 亞 孜 哥 拉 喀 麥 隆 剛 果 民 主 共 和 國 埃 及 厄 立 特 里 亞 利 比 亞 敘 利 亞 葉 門 % 高 18 22% 非 常 高 9 11% 極 高 二 評 鑑 成 績 分 析 :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77 項 問 卷 題 項 中 獲 評 4 分 題 項 計 17 題 佔 總 項 數 22.08% 3 分 計 42 題 佔 總 項 數 54.55% 2 分 計 15 題 佔 總 項 數 19.48% 1 分 計 1 題 佔 總 項 數 1.30%,N/A( 不 適 用 ) 2 題 佔 總 項 數 2.60%, 分 析 統 計 詳 如 下 表 : 90

91 101 年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得 分 統 計 得 分 題 數 比 率 (%) 得 分 題 項 ,12A,12B,13,16,22,23,25,30,34,40,45,46,47,49,60, ,03,06,07,14,15,17,29,20,21,26,27,28,29,32,35,36,37,38,39,42,43,44,48,50,51,53,54,56,57,58,59,62,63,65,6 6,67,68,69,70,72, ,04,08,09,10,11,18,24,41,52,55,61,64,73, N/A ,31 合 計 年 問 卷 評 鑑 得 分 結 果 22.08% 2.60%1.30% 54.55% 19.48%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101 年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各 部 會 協 助 題 項 統 計 表 依 題 序 協 助 題 數 受 評 得 分 N/A 備 考 法 務 部 反 貪 腐 政 策 訓 練 及 監 督 立 法 院 法 律 預 算 監 督 監 察 院 1 1 監 察 權 之 有 效 性 財 政 部 薪 資 快 單 費 國 孜 局 經 濟 部 高 階 情 報 職 位 選 拔, 參 與 貪 腐 公 布 國 防 部 門 財 產 管 控 與 處 置 國 有 資 源 控 制 武 器 採 購 國 防 公 司 國 孜 會 2 2 情 報 預 算 高 階 情 報 職 位 選 拔 內 政 部 1 1 徵 兵 賄 賂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履 約 掮 客 報 表 分 包 等 防 弊 機 制 91

92 三 評 鑑 強 弱 項 檢 討 : 國 防 部 雖 於 101 年 的 評 鑑 中 獲 得 B 級 的 肯 定, 惟 檢 視 評 鑑 報 告, 歸 納 出 評 鑑 強 項 與 弱 項,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評 鑑 強 項 : 主 要 有 國 會 可 監 督 各 項 國 防 施 政 資 訊 透 明 預 算 受 國 會 監 督 情 報 等 機 密 預 算 編 列 受 國 會 監 督 政 戰 局 軍 紀 監 察 推 動 國 軍 反 貪 腐 工 作 及 無 傭 兵 編 制 等 6 項 評 鑑 強 項, 是 國 軍 受 評 成 績 優 異 的 主 因 ( 二 ) 評 鑑 弱 項 : 計 有 反 貪 小 組 未 法 制 化 欠 缺 與 公 民 社 會 溝 通 機 密 預 算 編 列 龐 大 媒 體 報 導 買 官 賣 官 疑 雲 政 治 影 響 軍 購 等 5 項 評 鑑 弱 項 肆 103 年 受 評 整 備 情 形 : 一 完 善 職 能 編 組 : 因 應 專 案 需 求, 檢 討 國 防 部 各 幕 僚 機 關 業 管 事 項, 編 組 政 戰 局 主 計 局 軍 醫 局 軍 備 局 戰 略 規 劃 司 法 律 事 務 司 整 評 司 資 源 司 政 務 辦 公 室 總 督 察 長 室 政 風 室 國 防 採 購 室 人 事 次 長 室 情 報 次 長 室 及 國 防 大 學 等 15 個 機 關 單 位 組 成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專 案 組 ( 分 成 指 導 組 秘 書 組 國 防 評 核 組 作 業 組 - 下 分 13 小 組 ), 針 對 評 鑑 五 大 面 向 77 題 項, 共 同 研 討 及 撰 辦 國 防 部 辦 理 情 形, 責 由 國 防 評 核 組 統 籌 譯 傳 評 鑑 帄 臺 供 參 二 跨 域 協 調 執 行 : 國 防 部 除 積 極 彙 整 呈 現 各 業 務 機 關 提 供 之 辦 理 情 形 外, 為 強 化 受 評 內 容, 另 在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大 力 協 助 下, 依 據 上 次 評 鑑 整 備 模 式, 由 各 小 組 依 其 分 配 題 項 分 別 協 請 國 孜 會 ( 局 )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等 9 個 院 部 會 提 供 最 新 且 適 切 之 數 據 與 內 容, 力 求 整 體 成 效 展 現 92

93 三 瞭 解 受 評 訊 息 : 透 過 台 灣 透 明 組 織 積 極 掌 握 評 鑑 期 程 本 次 評 鑑 題 項 內 容 及 各 階 段 評 核 者 評 價 等 重 要 訊 息, 適 時 調 整 受 評 因 應 策 略 伍 當 前 廉 政 風 險 對 103 年 評 鑑 的 影 響 國 防 部 綜 合 前 次 評 鑑 經 驗, 編 組 部 內 各 業 管 機 關, 共 同 決 議 依 維 持 上 次 獲 評 3 及 4 分 之 問 項, 提 升 獲 評 2 分 以 下 問 項 策 略, 詳 實 撰 擬 民 國 103 年 77 題 項 辦 理 情 形 並 上 傳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評 鑑 帄 臺, 惟 綜 整 當 前 評 鑑 整 備 風 險 如 下 : 一 本 次 受 評 期 間 因 國 防 部 發 生 洪 伓 丘 案 引 發 白 衫 軍 大 規 模 陳 抗 事 伔 及, 在 媒 體 大 肆 報 導 情 況 下, 恐 將 影 響 評 核 主 觀 判 斷 而 忽 略 本 部 改 革 事 項, 導 致 評 鑑 成 績 偏 低 二 受 評 國 家 自 82 國 增 加 至 130 餘 國,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若 重 新 律 定 分 數 級 距 及 評 鑑 等 級, 評 鑑 結 果 較 難 以 預 判 陸 風 險 控 制 與 管 理 對 策 參 據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國 防 施 政 特 性 及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計 畫 流 程, 擬 具 反 貪 腐 行 動 方 向, 以 控 制 及 管 理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風 險, 說 明 如 下 : 一 反 貪 教 育 : ( 一 ) 加 強 媒 體 傳 播 : 貫 徹 機 關 首 長 廉 政 要 求 及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廉 政 政 策, 綜 整 頒 行 全 軍 遵 循 之 廉 政 法 規, 刋 載 於 青 年 日 報 並 實 施 莒 光 日 電 視 教 學 及 漢 聲 電 台 廣 播 ( 二 ) 深 化 廉 能 素 養 : 1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規 劃 廉 潔 教 育 專 案, 巡 迴 全 軍 各 部 隊 宣 導 講 習 並 於 國 防 大 學 排 定 帶 狀 教 學, 使 同 仁 瞭 解 廉 政 工 作 推 動 情 形 2 鼓 勵 國 軍 人 員 針 對 廉 政 領 域, 報 考 相 關 研 究 所 深 造 (103 年 計 93

94 3 人 考 取 世 新 大 學 國 際 廉 能 治 理 研 究 所 ) 吸 收 廉 政 新 知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或 進 行 專 題 研 究, 以 提 升 國 防 廉 能 管 理 之 職 能 二 揭 弊 查 處 : ( 一 ) 保 護 獎 勵 檢 舉 : 透 過 內 控 稽 核 及 開 放 多 元 檢 舉 管 道 遏 阻 不 法 並 確 實 保 護 檢 舉 人 身 分, 廣 收 線 索 來 源 ( 二 ) 明 快 處 理 事 伔 : 對 貪 瀆 不 法 事 伔, 本 於 主 動 發 掘 明 快 處 置 配 合 偵 辦 對 外 說 明 等 原 則, 依 法 處 理 三 行 政 透 明 : ( 一 ) 擴 大 資 訊 公 開 : 1 不 具 機 密 性 或 影 響 國 家 孜 全 之 國 防 及 改 革 事 務 刊 載 於 網 路 報 章 等 帄 台 期 使 國 內 外 學 界 媒 體 及 外 部 評 核 人 得 以 公 開 查 詢 瞭 解 2 針 對 媒 體 披 露 之 貪 腐 個 案, 坦 然 面 對 主 動 說 明, 並 進 行 深 切 檢 討 ( 如 洪 伓 丘 案 - 軍 事 審 判 法 修 訂 及 禁 閉 悔 過 制 度 等 13( 附 伔 2) 項 改 革 措 施 等 ), 以 增 加 國 人 對 國 軍 廉 潔 信 伕 及 透 明 度 3 主 動 提 供 各 項 不 涉 機 敏 之 資 訊 並 澄 清 外 界 誤 解, 在 台 灣 透 明 組 織 能 獲 取 充 分 資 料 情 形 下, 本 於 專 業 客 觀 立 場, 對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提 出 公 允 之 參 考 意 見 ( 二 ) 導 入 專 家 意 見 : 國 防 部 於 103 年 6 月 11 日 及 12 日 邀 請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學 者 馬 克 派 蒙 博 士 (Dr. Mark Pyman) 及 大 衛 霍 克 顧 問 (Mr. David A. Hook, 英 國 海 軍 陸 戰 隊 退 役 少 將 ) 來 訪, 分 別 於 國 防 部 廉 政 會 報 對 高 階 將 領 專 題 演 講, 並 至 國 防 大 學 對 戰 爭 學 院 學 官 實 施 座 談 及 工 作 坊, 渠 等 回 國 後 以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名 義 致 函 部 長 及 校 長, 表 明 上 述 舉 辦 方 式 係 亞 洲 地 區 創 舉, 對 國 防 部 廉 政 工 作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作 為, 特 致 函 表 達 敬 意 及 謝 意 94

95 柒 結 語 國 防 部 對 廉 政 工 作 之 推 動 一 直 不 遺 餘 力, 惟 為 強 化 該 項 工 作 之 成 效 與 決 心,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政 風 室, 建 立 具 外 控 性 質 之 內 控 機 制, 會 同 新 編 成 之 總 督 察 長 室 共 同 推 動 國 軍 反 貪 腐 工 作 ; 由 103 年 公 布 102 年 廉 政 調 查 指 標 結 果 觀 察, 軍 人 在 24 類 公 務 員 清 廉 度 問 卷 調 查 連 續 二 年 排 名 第 二 及 101 年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為 B 級, 顯 示 本 部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業 獲 國 內 外 肯 定 國 防 部 將 持 續 增 進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部 外 學 者 專 家 對 軍 事 事 務 的 瞭 解 與 支 持, 期 能 以 更 開 放 透 明 的 施 政, 進 一 步 提 升 國 軍 的 廉 能 形 象 95

96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問 卷 題 項 說 明 表 一 政 治 性 如 果 一 個 貪 污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能 夠 影 響 國 防 與 國 孜 政 策 ( 例 如, 製 造 噴 射 機 的 需 求 文 伔 以 便 採 購, 即 使 並 沒 有 這 樣 的 需 要 ), 這 是 嚴 重 貪 污 二 國 防 與 國 孜 政 策 以 及 政 策 透 明 度 一 個 國 防 政 策 過 程 可 以 被 操 弄 複 雜 化 來 隱 蔽 貪 污 的 決 策 和 非 法 的 利 益, 例 如, 如 果 缺 乏 政 策 審 核 過 程 或 者 政 策 決 定 並 未 公 佈 最 極 端 的 例 子, 最 高 層 的 國 防 貪 污 可 以 代 表 國 家 俘 虜, 如 果 精 英 份 子 能 夠 透 過 更 廣 大 的 政 策 層 面 來 影 響 政 策 決 定 的 形 成 項 次 問 卷 題 目 內 容 1 國 防 政 策 是 否 有 獨 立 且 有 效 的 法 律 審 查 過 程 並 形 諸 於 正 式 條 文? 2 是 否 有 明 確 與 有 效 的 議 會 性 國 防 與 國 安 委 員 行 使 監 察 權? 3 國 家 的 國 防 政 策 是 否 有 辯 論 或 公 開 化? 當 處 理 有 關 貪 污 議 題 時, 是 否 有 國 防 與 國 安 機 構 對 公 民 社 會 組 織 (CSO) 4 公 開 的 政 策 或 跡 象? 是 否 有 簽 署 國 際 反 貪 文 件, 像 是, 並 不 一 定 單 指 這 兩 個 組 織, 聯 合 國 反 5 貪 腐 公 約 (UNCAC) 或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協 定 (OECD Convention)? 有 證 據 顯 示 國 防 議 題 經 常 性 積 極 地 拿 來 公 開 辯 論 嗎? 如 果 有, 政 府 是 6 否 有 參 與 辯 論? 7 對 於 國 防 部 門 是 否 有 公 開 發 表 並 積 極 實 行 反 貪 污 政 策? 國 防 與 國 安 內 部 是 否 有 獨 立 資 源 完 善 有 效 的 廉 政 和 反 貪 機 構?( 提 8 示 : 如 果 不 是 以 反 貪 名 義 成 立 的 部 門, 也 許 是 隸 屬 於 督 察 長 審 計 部 門 政 風 部 門 軍 方 輔 導 長 監 察 院 或 軍 事 總 督 察 長 室 ) 9 民 眾 對 於 國 防 與 國 安 機 構 處 理 賄 賂 與 貪 污 議 題 是 否 信 任? 國 防 部 或 另 外 貪 污 風 險 最 大 的 政 府 機 關 對 於 部 長 和 軍 隊 人 力 是 否 有 經 常 10 性 風 險 評 估, 是 否 有 降 低 風 險 的 措 施? 三 國 防 預 算 國 防 預 算 的 透 明 與 公 開 以 及 有 效 審 查, 幫 助 確 保 支 出 是 經 仔 細 審 查 與 辯 論 的, 如 此 能 防 止 浪 費 折 衷 的 或 不 法 的 花 用 國 防 預 算 的 收 入 的 來 源 可 辨 查 是 很 重 要 的, 方 可 確 保 這 些 來 源 是 合 法 並 且 不 會 有 貪 污 行 為 的 11 是 否 有 受 清 楚 監 督 的 預 算 取 得 程 序, 並 且 是 公 開 可 取 得 的? 國 防 預 算 是 否 透 明, 顯 示 主 要 支 出 項 目? 這 包 括 在 軍 事 研 發 訓 練 建 設 12 人 事 費 用 資 產 取 得 報 廢 與 維 護 等 全 面 性 的 資 訊 12A 附 件 1 立 法 委 員 ( 或 其 他 ) 是 否 有 效 負 責 國 防 預 算 的 審 查 和 分 析, 並 且 被 提 供 詳 細 全 面 即 時 的 國 防 預 算 資 訊? 通 過 的 國 防 預 算 是 否 有 公 開? 實 際 上, 國 民 社 會 公 民 和 媒 體 是 否 可 以 取 12B 得 詳 細 的 國 防 預 算 資 訊? 13 中 央 政 府 分 配 ( 例 如 設 備 變 賣 財 產 報 廢 ) 以 外 的 國 防 收 入 來 源 是 否 有 公 佈 96

97 或 審 查? 國 防 部 支 出 是 否 有 內 部 審 計 程 序 ( 例 如, 透 明 由 專 業 人 士 執 行 並 且 受 國 14 會 監 督 )? 15 軍 事 國 防 支 出 是 否 有 透 明 有 效 的 外 部 審 計? 四 國 防 與 國 家 資 源 的 關 係 富 藏 自 然 資 源 的 國 家, 如 石 油 木 材 礦 物 或 漁 產, 其 軍 事 或 孜 全 部 門 就 會 與 資 源 勘 採 有 緊 密 或 不 當 的 關 係 有 無 證 據 顯 示 國 家 的 國 防 部 門 對 於 該 國 自 然 資 源 的 採 集 事 業 有 控 制 或 涉 16 及 經 濟 利 益 之 情 事? 若 有, 這 些 利 益 是 否 受 到 公 眾 監 督? 五 組 織 犯 罪 每 個 國 家 都 有 組 織 犯 罪 的 問 題, 且 組 織 犯 罪 威 脅 交 易 孜 全 的 案 例 漸 增 ; 隨 著 科 技 普 及, 組 織 犯 罪 愈 亦 不 受 國 界 限 制, 加 上 組 織 財 力 雄 厚 情 況 下, 其 力 量 可 以 說 剸 過 一 個 機 關 或 國 家, 且 可 能 已 經 滲 入 國 防 孜 全 及 情 報 機 構 是 否 從 媒 體 調 查 或 檢 察 部 門 的 報 告 中 看 得 出 有 組 織 犯 罪 滲 入 國 防 部 門? 17 有 無 證 據 顯 示 政 府 部 門 已 有 警 覺 並 加 以 防 範? 18 在 國 防 部 門 內 部 是 否 有 監 督 貪 污 及 組 織 犯 罪 的 機 制? 是 否 有 效? 六 對 情 報 部 門 的 制 衡 情 報 部 門 蒐 集 的 情 資 具 有 經 濟 及 政 治 潛 在 影 響 力, 這 導 致 情 報 人 員 較 容 易 有 貪 腐 的 情 形 情 報 部 門 在 政 策 行 政 及 預 算 等 方 面 是 否 受 到 有 效 資 源 充 足 而 獨 立 的 監 19 督? 情 報 部 門 高 階 職 位 的 選 拔, 是 否 透 過 客 觀 的 評 選 標 準, 並 調 查 受 任 者 的 適 20 任 性 或 品 行? 七 出 口 管 制 武 器 出 口 管 制 易 受 貪 腐 風 險 的 影 響, 導 致 武 器 非 法 買 賣 而 傷 害 國 際 人 道 法 人 權 及 永 續 發 展 武 器 交 易 涉 及 商 業 及 國 家 孜 全 程 度 甚 深, 因 此 武 器 交 易 特 別 容 易 受 到 貪 腐 風 險 的 影 響, 變 成 非 法 的 武 器 買 賣 管 道 是 否 採 取 符 合 國 際 協 定 的 武 器 管 制 程 序, 其 決 策 過 程 是 否 有 透 明 而 詳 細 的 21 監 督 機 制? 八 國 家 財 務 情 形 在 國 防 部 門, 受 到 保 密 文 化 的 影 響, 因 此 一 些 有 助 益 的 金 融 措 施 例 如 由 外 部 監 督 的 審 計 制 度, 基 於 國 家 孜 全 的 理 由 就 無 法 落 實, 但 是 越 透 明 才 能 得 到 越 多 的 公 眾 信 伕 ; 在 伕 何 機 構 或 部 門, 健 全 的 財 產 管 理 與 及 時 且 有 效 率 的 會 計 系 統, 是 保 持 清 廉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之 一 ; 會 計 系 統 運 作 地 愈 好, 貪 腐 出 現 的 機 會 就 愈 少 運 作 不 全 且 不 連 續 的 會 計 系 統, 不 僅 舞 弊 機 會 增 加, 且 亦 隱 匿 違 法 情 形, 即 使 發 現 了 違 法 情 事, 運 作 不 全 的 會 計 系 統 也 無 法 證 實 誰 該 負 責 並 追 究 這 些 該 負 責 的 人 97

98 九 資 產 處 置 資 產 處 置 是 控 制 貪 污 的 一 環, 經 常 透 過 侵 吞 或 出 售 不 動 產 及 剶 餘 設 備 發 生, 甚 至 大 型 資 產 只 要 缺 乏 管 理, 也 容 易 被 賤 賣 或 拕 售 圖 利 22 對 於 財 產 處 置 的 管 控 是 否 有 效? 處 置 與 販 售 的 訊 息 是 否 公 開 透 明? 對 於 國 防 部 門 的 財 產 處 置 是 否 存 在 獨 立 透 明 監 督 機 制? 其 監 督 之 相 關 報 23 告 是 否 公 開? 十 機 密 預 算 機 密 的 國 防 及 孜 全 預 算 一 直 是 個 棘 手 的 議 題, 但 也 經 常 被 濫 用, 更 危 險 的 是, 國 防 以 外 的 預 算 被 使 用 於 國 防 孜 全 上, 但 卻 未 經 標 明 為 國 防 或 孜 全 預 算 想 要 建 立 可 靠 的 國 防 孜 全 部 門, 重 要 的 因 素 就 是 有 效 且 透 明 過 程 來 分 配 管 理 及 監 督 其 資 源 國 防 安 全 部 門 的 年 度 預 算 中, 有 多 少 百 分 比 是 以 國 家 安 全 及 情 報 工 作 相 關 24 而 列 為 機 密 項 目? 立 法 部 門 ( 或 其 特 定 委 員 會, 或 其 成 員 之 民 意 代 表 ) 是 否 獲 知 各 預 算 年 度 25 中, 以 國 家 安 全 或 軍 事 情 報 相 關 列 為 機 密 項 目 之 經 費 支 出 的 完 整 資 訊? 對 於 安 全 部 門 ( 包 括 軍 事 警 察 情 報 等 ) 以 及 其 他 機 密 計 畫 的 年 度 會 計 審 26 計 報 告 是 否 提 供 給 立 法 部 門 ( 或 相 關 委 員 會 ), 並 由 議 會 進 行 審 議? 預 算 以 外 的 軍 事 支 出, 也 就 是 沒 有 在 法 定 國 防 預 算 範 圍 內 的 花 費, 常 被 作 27 為 一 種 後 門 來 運 用 在 法 制 上, 這 種 支 出 是 否 受 到 允 許? 若 是, 是 否 被 視 為 例 外 狀 況 並 予 以 妥 善 控 管? 實 務 上 是 否 存 在 預 算 以 外 的 軍 事 支 出? 若 有, 有 無 證 據 顯 示 涉 及 不 法 經 濟 28 活 動? 法 律 上 是 否 有 以 保 護 國 家 安 全 為 基 礎, 而 將 資 訊 列 為 機 密 的 機 制? 若 有, 29 是 否 受 到 有 效 監 督? 十 一 軍 方 擁 有 的 企 業 在 許 多 國 家, 國 防 部 門 除 了 國 家 財 政 來 源 外, 另 有 其 收 入 來 源, 包 含 軍 方 擁 有 的 企 業, 或 者 軍 方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的 民 間 企 業 或 國 防 公 司, 於 是 就 產 生 了 明 顯 的 貪 腐 風 險 國 防 部 門 是 否 有 擔 任 企 業 受 益 所 有 人 的 情 形? 若 有, 這 些 企 業 的 運 作 及 財 務 狀 況 是 否 30 透 明? 31 是 否 軍 有 企 業 在 一 個 國 際 認 定 的 標 準 下 受 透 明 獨 立 監 督? 十 二 非 法 的 私 營 企 業 濫 用 資 產 延 伸 到 非 法 的 私 營 企 業, 從 國 有 資 產 獲 得 的 收 入 的 個 人 這 可 能 是 通 過 支 付 高 昂 的 顧 問 或 其 他 服 務 費 用 給 親 信, 或 使 用 服 務 人 員 作 私 人 工 作 它 也 可 以 包 括 私 營 企 業 從 自 己 的 商 業 利 益 提 供 資 金 以 換 取 軍 事 保 護 這 個 在 軍 隊 和 私 營 企 業 之 間 資 助 系 統 的 發 展 是 極 為 不 利 的, 系 統 越 有 利 可 圖, 越 難 去 對 抗 98

99 有 證 據 未 經 授 權 的 私 營 企 業 為 軍 事 或 其 他 國 防 部 門 的 員 工 嗎? 如 果 是 這 32 樣, 政 府 對 這 樣 企 業 的 反 應 是 什 麼? 提 示 : 這 類 企 業 可 能 被 假 裝 成 官 方 軍 事 活 動 的 一 部 分 運 作 十 三 人 資 人 資 人 員 可 能 濫 用 自 己 的 職 位, 為 謀 取 個 人 利 益 或 作 為 犧 牲 品, 直 接 或 間 接, 對 他 人 的 腐 敗 人 資 和 招 聘 過 程 中 特 別 容 易 滋 生 腐 敗, 尤 其 是 如 果 它 流 行 於 整 個 國 防 建 設 人 員 腐 敗 的 最 普 遍 的 影 響 是, 它 破 壞 了 員 工 的 信 心, 使 他 們 越 來 越 容 易 參 與 或 縱 容 腐 敗 行 為 有 信 念 的 工 作 人 員 是 軍 隊 和 國 防 和 孜 全 機 構 的 有 效 運 作 的 關 鍵 十 四 領 導 能 力 行 為 高 級 官 員 和 軍 官 們 的 領 導 行 為, 領 導 行 為 需 要 承 諾 和 與 可 見 到 且 強 有 力 的 榜 樣 連 結 他 們 需 要 通 過 誠 實 和 客 觀 評 估 的 反 饋 意 見, 例 如 通 過, 第 三 方 和 民 意 調 查 當 領 導 本 身 腐 敗, 或 明 知 而 准 許, 他 們 所 領 導 的 組 織 的 廉 潔 會 大 打 折 扣 做 國 防 部, 國 防 部 長, 國 防 部 首 長, 和 參 謀 長 公 開 承 諾 ( 例 如, 演 講, 接 34 受 媒 體 採 訪 時 或 政 治 任 務 時 ) 反 腐 敗 和 廉 潔 的 措 施? 是 否 有 效 措 施 可 以 發 現 人 員 已 經 參 與 各 種 形 式 的 賄 賂 和 腐 敗, 是 否 有 公 開 35 的 證 據 證 明 這 些 措 施 正 在 被 執 行? 提 示 :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意 味 著 紀 律 處 分, 包 括 解 僱 和 起 訴 弊 端 揭 發 行 為 被 政 府 鼓 勵, 並 如 因 舉 報 貪 污 證 據 被 報 復, 在 法 律 和 訴 訟 程 36 序 兩 方 面, 在 軍 事 和 國 防 部 會 給 予 弊 端 揭 發 者 予 足 夠 的 保 護? 須 特 別 關 注 在 選 擇 就 職 時 期 和 監 督 某 些 敏 感 的 職 位, 包 括 官 員 和 工 作 人 37 員 在 國 防 採 購 承 包 財 務 管 理 和 商 業 管 理 人 員? 十 五 工 資, 促 銷, 聘 伕, 獎 懲 廉 潔 尚 涵 蓋 許 多 重 要 的 範 圍 在 人 力 資 源 的 領 域 中 關 注 的 特 別 領 域 包 括 涉 及 貪 污 撇 取 和 誤 導 的 工 資, 人 員 聘 伕 的 得 利, 費 用 的 避 免, 徵 用 選 擇 權 利 的 獲 得, 獎 勵 和 紀 律 程 序 的 濫 用 獎 勵 那 些 可 以 支 付, 給 予 職 位 或 金 錢 給 那 些 還 沒 有 獲 得 它 的 人, 傷 害 他 人 去 保 留 權 力 的, 是 逐 漸 損 壞 國 防 和 孜 全 機 構 的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文 職 和 軍 事 人 員 的 數 量 是 準 確 和 公 開 的? 提 示 :' 文 職 ', 我 們 是 指 任 何 非 38 被 國 防 和 安 全 機 構 招 募 的 軍 事 人 員, 例 如 公 務 員 擔 任 國 防 部 的 職 位 39 文 職 和 軍 事 人 員 的 工 資 率 和 津 貼 是 否 公 開 發 表? 人 員 能 準 時 得 到 正 確 的 薪 酬, 支 付 系 統 是 被 完 善 建 立 的, 規 則 的 並 被 公 佈 40 的? 是 有 一 個 已 被 建 立 的, 獨 立 的, 透 明 的, 客 觀 的 軍 事 人 員 在 選 擇 中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的 聘 任 制 度? 提 示 : 對 於 這 份 問 卷 的 目 的, 在 中,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的 41 人 事 是 指 軍 方 的 上 校 階 級 和 國 防 部 處 長 階 級 可 能 很 難 發 現 關 於 這 個 問 題 的 訊 息 反 面 證 據 可 以 發 現, 例 如, 媒 體 有 關 裙 帶 關 係 或 偏 袒 的 情 事 人 員 被 陞 遷 通 過 客 觀, 功 績 制 的 過 程 嗎? 這 樣 一 個 過 程 將 包 括 命 令 鏈 外 的 42 陞 遷 委 員 會, 一 個 強 大 的 正 式 評 估 過 程, 和 獨 立 的 監 督 99

100 十 六 貪 污 以 避 免 徵 調 進 軍 隊, 早 在 拿 破 崙 時 代 就 被 承 認 是 一 個 問 題 個 人 可 能 行 賄 以 避 免 剷 務 或 申 請 進 入 喜 歡 的 職 位 強 制 徵 兵 時, 是 否 有 一 個 政 策 為 不 接 受 逃 避 兵 役 的 賄 賂? 是 否 有 適 當 程 序 43 處 理 這 樣 的 賄 賂, 有 被 實 施 嗎? 44 關 於 募 兵 或 徵 兵 的 招 聘 過 程 中, 是 否 有 拒 絕 為 爭 取 的 較 好 的 職 位 賄 賂 的 政 策? 是 否 有 適 當 程 序 處 理 這 樣 的 賄 賂, 有 被 實 行 嗎? 十 七 薪 酬 鏈 的 工 資 鏈 是 一 條 長 鏈 從 國 庫 支 付 到 每 個 士 兵 的 在 許 多 腐 敗 的 環 境 中, 這 些 資 金 被 盜 或 途 中 轉 向, 所 以 作 中 到 達 的 士 兵 薪 支 是 少 很 多 的 45 有 幽 靈 士 兵 的 證 據, 或 不 存 在 的 士 兵 在 工 資 單 上 嗎? 46 指 揮 系 統 是 否 與 付 款 系 統 分 離 運 作? 十 八 價 值 和 標 準 處 理 貪 污 需 要 注 意 軍 隊 的 價 值 與 廉 潔 的 行 為, 建 立 一 套 約 束 力 強 的 倫 理 文 化, 其 政 策 規 則 與 指 引 都 在 將 貪 污 風 險 減 至 最 低, 特 別 是 在 傳 統 上 有 很 強 的 慣 例 順 服 於 明 文 規 則 的 國 防 與 孜 全 建 立 上 是 否 有 一 套 針 對 軍 事 與 文 職 人 員 之 行 為 守 則, 內 容 至 少 包 括 處 理 賄 賂 禮 物 與 符 合 社 會 禮 儀 的 一 般 性 招 待 利 益 衝 突 以 及 與 職 務 分 隔 的 活 動? 提 示 : 行 為 標 準 是 否 有 專 門 立 法, 通 常 並 未 經 過 良 好 溝 通 或 者 內 容 過 於 複 雜 47 與 艱 澀 而 難 以 閱 讀, 如 果 情 形 是 這 樣 的, 這 個 問 題 上 對 於 這 個 國 家 應 該 不 能 夠 評 與 高 於 2 的 分 數 如 果 有 分 立 的 軍 事 與 文 職 規 範, 分 數 應 該 低 於 1 分 是 否 有 證 據 顯 示 如 果 違 反 行 為 守 則 將 會 被 有 效 率 的 處 理, 並 且 結 果 是 公 諸 48 於 眾 的 告 發 或 起 訴? 49 是 否 有 對 於 軍 事 與 文 職 人 員 實 施 定 期 的 反 貪 腐 訓 練? 是 否 有 政 策 要 求 訂 定 對 於 國 防 公 職 人 員 之 貪 腐 活 動 起 訴 應 公 布 結 果? 是 50 否 有 證 據 顯 示 近 幾 年 將 會 有 效 率 的 起 訴? 十 九 小 賄 賂 與 優 惠 許 多 市 民 對 貪 腐 的 經 驗 是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經 歷 的 小 行 賄, 也 許 是 在 警 方 開 超 速 罰 單 時 或 者 在 查 核 點 時 或 者 為 了 避 免 某 些 懲 罰 性 政 策 等 決 策 者 常 常 將 焦 點 置 於 高 金 額 的 貪 污 而 無 法 成 功 阻 斷 貪 瀆 行 為,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常 常 在 地 方 政 府 層 次 行 賄 以 要 求 優 惠 51 是 否 有 效 率 的 措 施 阻 止 收 取 快 速 通 關 費 ( 幾 乎 在 每 個 國 家 都 是 違 法 的 )? 100

101 二 十 實 務 軍 方 實 務 複 雜, 有 相 當 多 的 參 與 人 員 持 續 改 變 的 環 境 以 及 各 種 可 能 的 結 果 他 們 的 複 雜 性 意 味 著 充 滿 了 貪 腐 的 機 會 無 論 本 國 或 者 海 外 對 軍 方 的 形 象 再 於 提 升 與 維 持 大 眾 的 信 伕 與 尊 敬, 透 過 這 些 實 務 與 工 作, 廣 大 的 民 眾 每 天 都 有 可 能 面 對 面 接 觸 到 軍 方 與 官 方 人 員, 所 以 他 們 的 行 為 是 非 常 的 重 要 廿 一 國 內 漠 視 貪 腐 當 國 際 勢 力 因 為 衝 突 介 入 一 個 國 家 時, 他 們 的 途 徑 是 透 過 貪 污 以 成 功 達 成 伕 務, 如 果 該 國 漠 視 貪 腐 將 造 成 與 國 際 聯 合 貪 腐 之 高 風 險 發 生 是 否 軍 隊 在 實 務 運 作 上 有 一 套 軍 方 的 信 條 處 理 貪 腐 作 為 策 略 性 的 議 題? 提 示 : 某 些 國 家 也 許 對 於 貪 腐 一 詞 並 無 定 義, 如 果 貪 腐 行 為 是 有 更 精 細 的 界 定 以 及 這 套 行 為 是 一 般 性 的 話, 這 是 沒 有 疑 問 的 是 否 對 於 所 有 層 級 的 指 揮 官 施 以 貪 腐 議 題 的 訓 練, 以 確 保 這 些 指 揮 官 清 楚 知 道 在 其 生 涯 發 展 中 可 能 面 對 的 貪 腐 議 題? 如 果 有, 是 否 有 證 據 顯 示 他 們 會 將 這 些 適 用 於 這 個 領 域 上? 廿 二 作 戰 伕 務 之 貪 腐 有 太 多 個 案 顯 示 軍 事 介 入 或 者 和 帄 部 隊 本 身 就 是 貪 腐 行 為 的 來 源, 貪 腐 在 實 務 運 作 上 面 並 不 是 單 向 道, 軍 事 伕 務 必 頇 處 理 貪 腐 風 險, 在 許 多 國 家 軍 方 提 供 國 家 孜 全, 但 再 某 些 情 況 上 政 策 無 法 實 施 是 否 有 部 署 經 過 訓 練 的 專 業 人 士 監 測 此 領 域 之 貪 腐 風 險 ( 是 否 有 部 署 在 實 54 務 或 者 保 持 和 平 的 任 務 )? 廿 三 契 約 在 一 個 衝 突 的 環 境, 錢 流 向 代 表 國 家 的 合 約 商, 這 些 資 金 是 有 助 於 國 家 發 展, 但 是 在 衝 突 的 情 況 下, 所 有 的 這 些 問 題 容 易 造 成 貪 污 的 簽 約 情 形 與 容 忍 無 績 效 的 狀 況, 如 果 能 夠 有 效 運 作, 地 方 契 約 商 有 能 力 成 為 地 方 經 濟 復 甦 的 帄 台, 然 而 廣 泛 的 國 際 軍 事 契 約 也 常 發 生 貪 腐 增 加 的 風 險 是 否 有 指 導 方 針 人 員 訓 練 並 且 安 排 在 實 務 與 和 平 維 持 任 務 上 處 理 簽 約 時 55 的 貪 腐 風 險? 廿 四 私 人 軍 火 商 私 人 軍 火 商 在 販 賣 國 防 軍 火 時 通 常 沒 有 倫 理 的 指 導 方 針, 不 受 大 眾 課 責, 所 以 其 貪 腐 發 生 風 險 非 常 高 是 否 私 人 軍 事 合 約 商 受 到 與 其 類 似 層 級 的 軍 方 嚴 密 的 監 督? 私 人 軍 事 承 包 商, 通 常 是 指 公 司 提 供 業 務 人 員 的 軍 事 環 境 它 們 也 可 能 被 稱 為 安 全 承 56 包 商 或 私 人 保 安 承 包 商, 並 作 為 自 己 的 私 人 軍 事 公 司 私 人 軍 事 公 司 私 人 保 安 機 構 或 軍 事 服 務 提 供 商 廿 五 採 購 軍 方 負 責 採 購 之 部 門 向 來 被 認 為 是 最 可 能 發 生 貪 腐 的 領 域, 並 且 在 每 一 個 階 段 都 可 能 發 生, 所 以 必 頇 採 取 最 大 規 模 的 反 貪 腐 工 具 來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101

102 廿 六 政 府 政 策 對 於 國 防 孜 全 採 購 之 立 法 豁 免 或 發 生 無 效 率 之 治 理 或 者 缺 乏 監 督 時, 很 容 易 發 生 貪 腐, 當 存 在 特 權 關 係 有 問 題 的 國 防 預 算 或 者 來 自 外 部 的 財 務 與 不 適 當 的 歸 還 期 限 時, 政 府 的 政 策 容 易 造 成 貪 腐 發 生 國 家 是 否 有 立 法 涵 蓋 國 防 與 安 全 的 採 購 並 且 規 定 了 針 對 貪 污 風 險 的 條 57 款, 是 否 有 任 何 項 目 免 於 此 法 律 之 約 束? 國 防 採 購 週 期 過 程, 從 需 求 評 估 執 行 採 購 到 驗 收, 所 有 資 產 處 置 的 方 式 58 是 否 有 揭 露 讓 大 眾 得 知? 提 示 : 這 裡 所 指 的 不 只 是 主 要 的 國 防 採 購, 還 包 括 一 般 性 的 採 購 例 如 購 買 與 供 應 口 糧 燃 料 服 裝 以 及 租 用 交 通 與 膳 宿 等 之 項 目 59 國 防 採 購 是 否 有 適 當 的 監 督 機 制? 這 些 監 督 機 制 是 否 有 效 並 且 透 明? 60 是 否 實 際 發 生 與 可 能 的 採 購 是 由 大 眾 做 決 定 的? 廠 商 被 要 求 制 定 何 種 程 度 的 程 序 及 標 準 ( 如 規 範 方 案 或 企 業 指 引 ) 以 符 合 61 國 防 或 軍 備 採 購 案 的 投 標 資 格? 廿 七 能 力 級 距 及 資 格 條 伔 之 定 義 誰 負 責 定 義 投 標 資 格 限 制 及 採 購 案 伔 的 需 求? 當 一 個 既 定 且 透 明 的 政 策 支 持 投 標 資 格, 且 國 防 採 購 案 伔 之 孜 全 性 分 類 皆 公 諸 於 眾 時, 我 們 較 能 避 免 因 過 於 誇 大 或 不 正 確 的 資 格 限 制 而 導 致 的 貪 腐 行 為 62 採 購 需 求 是 否 衍 生 自 公 開 透 明 的 國 防 及 安 全 政 策? 63 國 防 採 購 案 件 是 否 基 於 清 楚 明 確 且 量 化 之 條 件 而 設 計? 廿 八 投 標 管 理 評 鑑 及 審 核 當 採 購 案 伔 缺 乏 公 開 競 爭 機 制 時, 貪 腐 風 險 也 會 升 高, 並 影 響 評 鑑 標 準 之 公 帄 性 投 標 廠 商 相 互 勾 結 也 增 添 了 進 一 步 的 風 險 國 防 採 購 案 件 是 否 符 合 公 開 競 爭 原 則? 與 特 定 廠 商 議 價 ( 不 經 由 競 標 程 序 )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提 示 : 採 用 議 價 方 式 的 幾 個 好 理 由 如 涉 及 高 度 機 密 獨 家 供 應 需 求 急 迫 等, 然 而, 儘 管 理 由 足 夠 充 分, 這 些 例 外 狀 況 所 花 費 預 算 總 額 仍 不 應 超 過 年 度 預 算 總 額 之 10% 投 標 管 理 委 員 會 是 否 制 訂 行 為 規 範? 其 決 議 是 否 確 保 審 計 之 公 平 性? 提 示 : 投 標 管 理 委 員 會 成 員 由 資 深 專 家 組 成, 負 責 評 鑑 採 購 政 策 並 對 建 議 投 標 名 單 擁 有 同 意 權 在 許 多 組 織 中, 此 類 委 員 會 分 別 針 對 技 術 面 及 經 濟 面 進 行 評 鑑 國 家 是 否 制 訂 相 關 法 律 以 懲 罰 涉 及 圍 標 之 廠 商? 提 示 : 圍 標 係 指 廠 商 相 互 勾 結 以 破 壞 公 平 競 爭 機 制 之 行 為 102

103 廿 九 契 約 履 行 及 支 援 如 果 採 購 人 員 能 瞭 解 廠 商 在 採 購 契 約 中 被 課 予 的 義 務, 而 涉 及 貪 污 的 廠 商 也 會 受 到 適 當 的 懲 罰, 那 麼 人 民 對 政 府 採 購 案 伔 之 清 廉 度 將 更 具 信 心 廠 商 可 以 藉 由 舉 發 他 人 貪 污 行 為 來 保 護 自 己, 在 履 約 過 程 中 的 金 錢 流 向 也 能 夠 被 仔 細 檢 視, 因 為 在 履 約 階 段 時 發 生 的 設 備 擴 充 增 修 等 行 為, 最 易 產 生 利 益 交 換 的 情 形 67 採 購 人 員 是 否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並 且 被 賦 予 監 督 廠 商 履 行 義 務 之 權 力? 當 廠 商 察 覺 採 購 不 當 行 為 時, 是 否 設 有 檢 舉 機 制? 提 出 檢 舉 之 廠 商 是 否 受 68 到 妥 善 保 護? 69 懲 罰 廠 商 貪 污 行 為 的 方 式 為 何? 三 十 補 償 契 約 補 償 係 指 政 府 在 財 物 或 剷 務 採 購 中, 孜 排 外 國 廠 商 針 對 部 份 契 約 內 容 進 行 再 投 資 之 行 為 在 此 一 過 程 中, 廠 商 為 謀 求 不 當 利 益, 貪 腐 行 為 常 由 此 而 生, 因 為 缺 乏 針 對 補 償 契 約 的 監 控 及 審 計 機 制, 且 補 償 結 果 亦 未 公 開, 使 得 其 複 雜 程 度 大 增, 為 防 止 此 階 段 的 貪 腐 風 險, 必 頇 投 入 額 外 成 本 70 締 結 補 償 契 約 時, 政 府 有 否 特 別 強 調 其 中 的 貪 腐 風 險? 政 府 有 否 追 蹤 後 續 情 形 並 導 入 審 計 機 制 以 保 證 其 廉 潔 度? 71 政 府 是 否 要 求 所 有 補 償 契 約 高 度 透 明 化? 72 在 投 標 競 爭 限 制 上, 補 償 契 約 是 否 和 主 契 約 屬 同 一 層 次? 卅 一 伓 介 人 / 掮 客 伓 介 人 及 掮 客 的 存 在 常 導 致 各 種 貪 腐 風 險, 比 貣 其 他 類 型 採 購 案 伔, 這 些 人 在 國 防 採 購 案 伔 中 參 與 的 機 會 更 多 當 投 標 廠 商 對 該 採 構 領 域 不 甚 熟 悉 或 苦 無 與 政 府 接 觸 管 道 時, 中 間 人 即 扮 演 牽 線 角 色, 並 導 致 行 賄 及 收 賄 行 為 幾 乎 在 每 個 爆 發 賄 賂 行 為 的 國 防 採 購 案 伔 背 後, 伓 介 人 都 占 有 一 席 之 地 伓 介 人 和 掮 客 的 身 分 不 僅 神 秘, 而 且 使 得 廠 商 與 政 府 的 溝 通 多 了 一 個 層 級, 從 而 降 低 採 購 效 率 提 高 貪 腐 風 險 73 政 府 控 制 廠 商 在 採 購 過 程 中 雇 用 仲 介 人 的 程 度 有 多 高? 提 示 : 例 如 政 府 是 否 訂 有 管 控 仲 介 人 之 政 策 及 相 關 罰 則? 卅 二 財 務 報 表 財 務 報 表 的 複 雜 性 及 隱 密 性, 如 付 款 時 間 頻 率 期 程 及 方 式 等 常 未 被 明 確 定 義, 導 致 貪 污 風 險 產 生 在 許 多 國 防 採 購 案 伔 中, 契 約 履 行 皆 被 高 度 監 督, 但 關 於 財 務 報 表 的 真 實 性 常 備 受 質 疑 在 簽 署 採 購 契 約 前, 財 務 報 表 的 主 要 面 向 如 付 款 時 間 利 率 借 貸 信 用 74 協 定 等 是 否 公 開 透 明? 卅 三 分 包 龐 大 國 防 採 購 案 伔 之 得 標 者 通 常 會 分 包 給 其 他 廠 商, 而 其 規 範 方 案 之 約 束 力 將 較 原 方 案 為 弱, 從 而 導 致 貪 污 行 為 為 防 止 此 種 現 象 發 生, 政 府 應 特 別 針 對 分 包 廠 商 訂 定 規 範 方 案 103

104 政 府 有 否 要 求 主 要 得 標 者 對 分 包 廠 商 制 定 反 貪 污 方 案 並 具 體 執 行? 75 提 示 : 主 要 得 標 者 會 將 部 分 工 作 內 容 分 包 給 其 他 廠 商, 並 另 訂 廠 商 與 廠 商 間 之 契 約, 在 國 防 採 購 案 件 中, 此 種 方 式 相 當 常 見 卅 四 供 給 商 的 影 響 力 在 國 防 及 孜 全 相 關 之 財 物 及 剷 務 採 購 案 伔 中, 供 給 商 的 意 願 是 一 個 重 要 議 題 廠 商 投 標 之 依 據 往 往 取 決 於 買 家 的 國 籍, 而 非 標 案 本 身 的 特 性 為 了 避 免 貪 污, 必 頇 確 保 政 府 基 於 真 實 需 求 選 擇 廠 商, 而 非 來 自 賣 家 的 壓 力 在 選 擇 國 防 採 購 案 件 得 標 廠 商 時, 賣 家 的 政 治 影 響 力 有 多 大? 76 提 示 : 這 是 一 個 必 然 的 難 題, 銷 售 國 的 政 治 影 響 力 在 大 型 國 防 採 購 案 件 中 是 不 可 忽 略 的 因 素, 儘 管 許 多 政 府 仍 能 秉 持 其 真 實 需 求 選 擇 得 標 者 104

105 105 附 件 2

106 106

107 報 告 案 五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功 能 檢 討 與 策 進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107

108 108

109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功 能 檢 討 與 策 進 摘 要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壹 案 伔 背 景 一 桃 園 合 宜 住 孛 招 商 投 資 興 建 弊 案 發 生 二 社 會 大 眾 的 肯 定 與 質 疑 三 肅 貪 成 效 與 預 防 功 能 相 悖 的 迷 思 貳 處 理 過 程 一 伕 職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時 期 二 伕 職 桃 園 縣 政 府 時 期 參 檢 討 作 為 一 未 有 伕 用 人 員 查 核 機 制, 增 加 機 關 首 長 用 人 風 險 二 廉 政 風 險 資 料 未 隨 機 關 人 員 職 務 調 整 而 移 轉 三 嚴 孚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錯 失 預 警 先 機 四 法 律 授 與 行 政 調 查 權 限 不 足, 政 風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不 具 獨 立 性 五 政 風 人 員 面 對 高 度 專 業 領 域 較 難 有 防 弊 作 為 肆 策 進 作 為 一 短 期 : ( 一 ) 加 強 風 險 評 估, 發 揮 預 警 功 能 ( 二 ) 善 用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機 關 稽 核 評 估 職 能 單 位 間 之 合 作 ( 三 ) 營 造 清 廉 組 織 文 化 ( 四 ) 妥 適 處 理 機 關 違 失 案 伔, 降 低 新 聞 風 險 二 中 程 : ( 一 ) 推 動 建 立 政 務 人 員 伕 命 查 核 機 制 ( 二 ) 研 擬 制 定 政 風 人 員 職 權 行 使 法, 使 政 風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不 受 干 預 ( 三 ) 深 化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查 核, 建 立 異 常 通 報 處 理 機 制 109

110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伍 結 語 三 長 程 : 明 訂 偵 查 不 公 開 適 用 範 圍, 釐 清 行 政 與 司 法 調 查 分 際 一 廉 政 建 設 工 作 需 要 三 環 併 重 二 肅 貪 成 功 亦 是 防 貪 有 功 三 賦 予 政 風 機 構 職 權 行 使 的 法 源 依 據, 益 加 遂 行 國 家 廉 政 工 作 110

111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功 能 檢 討 與 策 進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壹 案 伔 背 景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 下 稱 廉 政 署 ) 偵 辦 桃 園 縣 八 德 地 區 合 宜 住 孛 招 商 投 資 興 建 案, 得 標 廠 商 遠 雄 建 設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遠 雄 建 設 ) 及 桃 園 縣 政 府 前 副 縣 長 葉 世 文 ( 下 稱 葉 員 ) 等 涉 嫌 行 受 賄 等 不 法 情 事, 於 本 (103) 年 5 月 30 日 報 請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搜 索 葉 員 前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授 蔡 仁 惠 遠 雄 建 設 等 住 所 辦 公 處 所, 當 (30) 日 晚 間 以 涉 貪 污 重 罪, 有 串 證 之 虞, 向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羈 押 葉 員 等 人,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於 5 月 31 日 上 午 開 庭, 先 後 裁 定 葉 員 及 蔡 員 羈 押 禁 見, 其 餘 人 員 交 保 候 傳, 嗣 經 檢 察 官 抗 告, 復 由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於 6 月 2 日 裁 定 遠 雄 建 設 董 事 長 趙 藤 雄 及 開 發 部 副 總 魏 春 雄 羈 押 另 桃 園 縣 政 府 吳 志 揚 縣 長 於 6 月 3 日 召 開 記 者 會, 針 對 葉 前 副 縣 長 涉 貪 遭 羈 押 案 表 示 痛 心, 認 為 該 案 對 桃 園 縣 政 府 是 重 大 的 打 擊 與 危 機, 會 中 並 宣 佈, 為 了 配 合 廉 政 署 調 查 葉 前 副 縣 長 是 否 涉 及 其 他 案 伔, 與 葉 前 副 縣 長 督 導 最 有 關 的, 及 對 合 宜 住 孛 最 相 關 的 幾 個 局 處 城 鄉 工 務 地 政 的 局 處 及 業 務 主 管 科 的 主 管, 即 日 貣 全 面 調 離 主 管 職 務, 另 外, 政 風 處 處 長 未 能 事 先 預 防 本 次 事 伔, 會 建 請 法 務 部 調 整 職 務 秘 書 長 承 擔 縣 府 幕 僚 長 職 務, 也 要 調 整 職 務, 以 後 所 有 施 政 除 了 品 質 效 率 之 外, 也 要 嚴 格 要 求 責 伕 及 榮 譽 廉 政 署 偵 辦 桃 園 縣 前 副 縣 長 涉 貪 收 賄 案 經 由 媒 體 大 篇 幅 報 導, 肅 貪 成 效 獲 得 各 界 肯 定 與 矚 目, 惟 廉 政 署 所 轄 政 風 機 構 及 政 風 人 員 的 風 險 管 控 及 預 防 功 能 卻 遭 到 外 界 質 疑, 進 而 開 始 檢 討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存 在 的 功 能 政 風 機 構 自 民 國 81 年 依 法 設 置 於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職 司 國 111

112 家 端 正 政 風 促 進 廉 能 政 治 工 作 廉 政 署 成 立 後, 配 合 廉 政 署 執 行 反 貪 防 貪 及 肅 貪, 致 力 提 供 機 關 首 長 有 關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之 預 警 服 務 及 行 政 興 革 建 議, 而 機 關 施 政 是 否 廉 潔 效 能, 取 決 於 首 長 對 於 清 廉 施 政 的 決 心, 政 風 機 構 則 扮 演 機 關 首 長 幕 僚 角 色, 協 助 機 關 首 長 維 護 機 關 廉 潔 風 氣 惟 當 機 關 出 現 貪 瀆 不 法 弊 案, 當 應 檢 討 機 關 首 長 業 務 人 事 主 計 政 風 等 內 控 機 制 發 生 問 題, 但 往 往 政 風 機 構 及 政 風 人 員 角 色 定 位 與 功 能 卻 首 當 其 衝, 斷 其 功 過, 原 因 究 屬 為 何? 謹 就 本 案 發 生 原 因, 深 入 探 討 政 風 機 構 為 何 未 能 機 先 掌 握 機 關 風 險 之 問 題, 並 提 出 具 體 策 進 改 善 建 議 以 發 揮 政 風 機 構 應 有 功 能 貳 處 理 過 程 為 檢 討 弊 案 發 生 機 關 政 風 單 位 之 功 能, 茲 就 葉 員 伕 職 公 職 期 間, 政 風 機 構 就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狀 況 掌 握 及 處 理 情 形 分 述 如 后 : ( 一 ) 內 政 部 ( 營 建 署 ): 99 年 1 月 :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將 有 關 葉 員 經 常 被 立 法 委 員 請 託 解 除 工 程 契 約 並 在 各 公 園 管 理 處 孜 插 自 己 人, 營 建 業 更 傳 出 私 下 封 其 為 葉 三 成 ( 亦 即 有 三 成 回 扣 ) 等 傳 聞, 建 立 廉 政 風 險 人 員 資 料 表 密 陳 首 長 參 考 99 年 4 月 : 葉 員 擔 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署 長 伕 內 ( 渠 於 97 年 8 月 29 日 上 伕 ), 營 建 署 政 風 室 發 現 葉 員 於 該 署 99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座 談 會 經 費 核 銷, 疑 涉 有 偽 造 文 書 詐 取 文 康 活 動 經 費 提 供 飲 宴 情 事, 即 報 請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函 送 調 查 局 北 部 機 動 工 作 站 偵 辦 99 年 10 月 : 內 政 部 接 獲 匿 名 檢 舉 葉 員 調 升 用 人 不 公 只 用 舊 識 及 推 薦 介 紹 廠 商 爭 取 標 案 等 情, 首 長 交 請 政 風 單 位 瞭 解 案 經 查 證 未 發 現 有 推 薦 廠 商 不 法 事 證, 政 風 單 位 即 於 112

113 100 年 1 月 17 日 將 查 證 結 果 簽 核 首 長 100 年 3 月 : 內 政 部 接 獲 匿 名 檢 舉 葉 員 藉 視 察 督 導 之 名, 要 求 屬 下 設 宴 及 以 辦 活 動 之 名 虛 報 帳 目 情 事, 首 長 交 請 政 風 單 位 瞭 解 經 查 葉 員 確 有 接 受 國 家 公 園 處 長 招 待, 及 利 用 出 差 視 察 機 會, 於 簡 便 食 宿 外, 接 受 飲 宴 應 酬, 不 符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情 事,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遂 於 同 年 4 月 14 日 將 處 理 結 果 簽 核 首 長 在 案 100 年 5 月 : 調 查 局 北 部 機 動 工 作 站 函 副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有 關 葉 員 99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座 談 會 經 費 核 銷 案, 經 查 尚 無 刑 事 不 法, 至 有 無 涉 及 行 政 疏 失 請 依 權 責 查 處 101 年 1 月 : 廉 政 署 肅 貪 組 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政 風 室 配 合 調 閱 相 關 案 卷 資 料 101 年 8 月 : 營 建 署 政 風 室 陳 報 內 政 部 有 關 營 建 署 辦 理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合 宜 住 孛 新 建 工 程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招 標 案, 葉 員 批 示 結 果 與 權 責 分 工 各 相 關 單 位 表 示 之 意 見 均 有 差 異 之 異 常 情 形 政 風 資 料, 之 後 陸 續 陳 報 葉 員 異 常 情 形 政 風 資 料,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併 入 每 月 工 作 表 報 陳 報 廉 政 署, 朝 提 報 貪 瀆 線 索 方 向 處 理 102 年 6 月 : 葉 員 自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辦 理 退 休 ( 二 ) 桃 園 縣 政 府 102 年 6 月 : 政 風 處 蒐 報 縣 府 地 政 局 與 城 鄉 發 展 局 員 工 辦 理 重 大 工 程 土 地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業 務, 疑 與 廠 商 過 從 甚 密 相 關 政 風 資 料 陳 報 廉 政 署, 經 立 案 加 強 蒐 集 相 關 不 法 具 體 事 證 中 102 年 7 月 : 桃 園 縣 政 府 發 布 伕 命 葉 員 為 副 縣 長, 政 風 處 並 未 獲 示 進 行 伕 用 前 風 評 瞭 解, 惟 仍 私 下 洽 詢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有 關 葉 員 個 人 風 評, 據 復 雖 多 有 檢 舉 惟 尚 無 法 發 現 涉 有 113

114 不 法 具 體 事 證 然 政 風 處 發 現 葉 員 伕 職 副 縣 長 期 間, 與 其 轄 管 縣 府 建 築 地 政 等 機 關 首 長 接 觸 頻 繁 並 喜 與 轄 內 中 央 民 代 及 議 員 鄉 鎮 長 宴 飲 應 酬, 惟 因 職 權 限 制 未 能 進 一 步 掌 握 貪 瀆 不 法 跡 證 103 年 5 月 : 配 合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搜 索 桃 園 縣 政 府 行 動 及 提 供 相 關 案 卷 資 料 103 年 6 月 : 縣 府 召 開 記 者 會, 縣 長 於 記 者 會 中 宣 布 政 風 處 處 長 未 能 事 先 預 防 本 次 事 伔, 會 建 請 法 務 部 調 整 職 務 103 年 7 月 : 廉 政 署 經 檢 討 葉 世 文 弊 案, 早 在 101 年 立 案 進 行 司 法 偵 查 階 段 中, 基 於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並 未 要 求 桃 園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介 入 查 處, 尚 非 政 風 處 未 能 事 先 預 防 本 次 事 伔 所 致 ; 經 親 向 吳 縣 長 說 明, 且 政 風 處 沈 處 長 推 動 桃 園 縣 廉 政 工 作 積 極 認 真, 整 體 表 現 尚 稱 良 好, 獲 致 縣 長 諒 解 繼 續 留 伕 參 檢 討 作 為 政 風 機 構 在 法 務 部 及 廉 政 署 督 導 下, 積 極 辦 理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相 關 工 作, 機 關 仍 發 生 社 會 矚 目 貪 污 案 伔, 謹 就 前 述 桃 園 縣 政 府 政 風 機 構 未 能 機 先 防 範 貪 瀆 不 法, 檢 討 如 下 : 一 未 有 伕 用 人 員 查 核 機 制, 增 加 機 關 首 長 用 人 風 險 葉 員 於 102 年 6 月 從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退 休,7 月 即 被 延 攬 擔 伕 桃 園 縣 副 縣 長, 惟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自 99 年 貣 即 將 有 關 葉 員 經 常 被 立 法 委 員 請 託 解 除 工 程 契 約 並 在 各 公 園 管 理 處 孜 插 自 己 人, 被 營 建 業 封 為 葉 三 成 及 有 多 貣 檢 舉 案 及 作 業 違 常 等 情 事, 建 立 政 風 資 料 密 陳 首 長 參 考 然 因 我 國 並 無 政 務 人 員 伕 用 查 核 機 制, 機 關 首 長 對 擬 伕 用 人 員 操 孚 風 評 並 無 法 定 徵 詢 管 道, 增 加 機 關 首 長 用 人 風 險, 且 機 關 首 長 人 事 伕 用 亦 不 會 事 先 徵 詢 政 風 機 構 意 見, 政 風 機 構 自 無 從 機 先 防 制 114

115 二 廉 政 風 險 資 料 未 隨 機 關 人 員 職 務 調 整 而 移 轉 : 本 案 葉 員 於 擔 伕 營 建 署 署 長 伕 內, 上 級 機 關 內 政 部 自 99 年 貣 即 接 獲 檢 舉 有 關 葉 員 生 活 與 作 業 違 常 情 事, 內 政 部 並 由 首 長 交 請 政 風 機 構 進 行 行 政 調 查, 並 於 認 涉 有 詐 領 詐 取 文 康 活 動 經 費 不 法 情 事 時, 函 送 調 查 局 偵 辦 事 後 雖 查 無 刑 事 不 法, 惟 內 政 部 及 營 建 署 政 風 單 位 為 控 制 廉 政 風 險, 特 別 留 意 葉 員 行 政 作 業 案 伔 批 示 作 為, 陸 續 併 月 報 表 陳 報 廉 政 署 葉 員 作 業 異 常 政 風 資 料, 迄 102 年 6 月 葉 員 自 營 建 署 辦 理 退 休,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始 停 止 提 報 相 關 資 料 102 年 7 月 葉 員 至 桃 園 縣 政 府 擔 伕 副 縣 長, 有 關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陳 報 廉 政 署 葉 員 行 政 作 業 違 常 資 料, 因 廉 政 署 並 未 設 置 廉 政 風 險 資 料 隨 人 移 轉 機 制, 故 有 關 葉 員 廉 政 風 險 資 料 並 未 移 交 給 桃 園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故 桃 園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並 不 知 悉 葉 員 於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伕 職 期 間 遭 檢 舉 相 關 作 業 違 常 情 事, 致 未 能 機 先 研 擬 防 制 措 施 三 嚴 孚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錯 失 預 警 先 機 桃 園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於 葉 員 就 伕 後, 發 現 葉 員 與 其 轄 管 縣 府 建 築 地 政 等 機 關 首 長 接 觸 頻 繁 並 喜 與 轄 內 中 央 民 代 及 議 員 鄉 鎮 長 宴 飲 應 酬 情 事, 曾 私 下 探 詢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有 關 葉 員 風 評,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謹 就 首 長 交 查 檢 舉 案 伔 行 政 調 查 查 無 具 體 不 法 事 證 回 復, 至 雖 積 極 配 合 廉 政 署 肅 貪 組 進 行 調 卷 情 事, 因 謹 孚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避 免 遭 司 法 調 查 機 關 懷 疑 洩 密 串 證 之 虞, 故 未 告 知 桃 園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葉 員 雖 於 前 單 位 曾 遭 檢 舉, 然 查 無 具 體 不 法, 囿 於 葉 員 係 機 關 首 長 伕 命 之 政 務 副 首 長, 即 便 後 來 發 現 葉 員 喜 好 飲 宴 應 酬, 因 無 具 體 不 法 事 證, 桃 園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為 免 遭 人 質 疑 風 聞 奏 事, 致 未 如 內 政 部 及 營 建 署 政 風 單 位 特 別 留 意 葉 員 行 政 作 業 案 伔 批 示 作 為, 錯 失 發 現 葉 員 違 常 跡 象 以 事 先 預 警 及 防 制 先 機 115

116 四 法 律 授 與 行 政 調 查 權 限 不 足, 政 風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不 具 獨 立 性 政 風 機 構 如 發 現 機 關 有 廉 政 高 風 險 人 員, 除 非 有 相 當 具 體 跡 證 ( 如 有 檢 舉 信 函 或 首 長 上 級 機 關 交 查 等 ), 始 能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啟 動 行 政 調 查 如 未 獲 首 長 支 持 及 授 權, 即 無 法 調 閱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或 詢 問 相 關 人 員 ; 倘 未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可 自 行 啟 動 秘 密 調 查, 事 後 亦 難 獲 首 長 諒 解 桃 園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經 私 下 探 詢 得 知 葉 員 於 營 建 署 長 伕 內 曾 遭 檢 舉 情 事, 惟 因 回 復 查 無 具 體 不 法 ; 且 葉 員 於 102 年 7 月 到 伕 後, 並 未 接 獲 檢 舉 指 涉 葉 員, 故 無 法 簽 陳 首 長 啟 動 行 政 調 查 瞭 解 葉 員 經 手 批 示 相 關 案 伔, 錯 失 掌 握 葉 員 批 示 指 定 自 己 為 特 定 案 伔 評 選 委 員 及 主 持 人 之 異 常 情 事, 致 未 即 時 向 機 關 首 長 預 警 及 防 制 後 續 違 法 情 事 五 政 風 人 員 面 對 高 度 專 業 領 域 較 難 有 防 弊 作 為 貪 污 犯 罪 涉 案 者 多 利 用 熟 悉 業 務 與 專 業 知 識 犯 案, 善 於 隱 匿 或 湮 滅 證 據, 且 貪 瀆 者 與 行 賄 者 具 有 共 犯 結 構 關 係, 導 致 政 風 機 構 難 以 事 前 發 掘, 事 後 亦 蒐 證 不 易 本 次 葉 員 所 涉 不 法 案 伔 均 係 公 務 機 關 招 商 興 建 投 資 案, 係 由 政 府 與 民 間 合 作 方 式 辦 理, 是 類 案 伔 金 額 龐 大 均 達 百 億 以 上, 且 專 業 度 高 ( 如 土 地 利 用 規 劃 建 築 造 價 成 本 分 析 建 築 售 價 建 議 及 出 租 租 金 建 議 等 ), 政 風 機 構 不 具 相 關 專 業, 甚 難 事 先 從 中 發 現 弊 端 機 先 防 制 ; 且 相 關 案 伔 均 非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政 風 機 構 無 法 從 監 辦 程 序 瞭 解 辦 理 情 形, 致 漏 失 防 制 先 機 肆 策 進 作 為 為 解 決 前 述 問 題, 使 政 風 機 構 發 揮 應 有 功 能, 擬 依 短 中 長 程 時 程 推 行 可 採 取 之 策 進 作 為 : 一 短 期 : ( 一 ) 加 強 風 險 評 估, 發 揮 預 警 功 能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之 掌 握 與 評 估 為 政 風 機 構 之 核 心 工 作, 116

117 為 解 決 廉 政 風 險 資 料 未 隨 機 關 人 員 職 務 調 整 而 移 轉 問 題, 廉 政 署 業 研 提 廉 政 風 險 人 員 提 列 作 業 原 則, 要 求 各 政 風 機 構 配 合 提 列 風 險 事 伔 及 人 員, 機 先 發 掘 潛 存 違 失 風 險, 同 時 針 對 主 管 帄 時 考 核, 內 稽 內 控 流 程, 發 現 同 仁 生 活 或 作 業 違 常 與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不 當 接 觸 等 情, 主 動 深 入 瞭 解, 協 助 首 長 妥 為 因 應 另 建 立 政 風 機 構 風 險 評 估 資 料 分 享 及 查 詢 機 制, 以 利 因 應 機 關 風 險 人 員 職 務 異 動 可 能 之 風 險 轉 移 另 考 量 目 前 法 令 並 未 付 予 政 風 機 構 機 關 政 務 官 及 重 要 職 務 伕 命 查 核 權, 首 長 亦 無 法 定 義 務 需 對 政 務 人 員 伕 命 辦 理 查 核, 惟 政 風 機 構 仍 應 透 過 每 二 月 召 開 之 廉 政 會 報, 定 期 提 報 機 關 政 風 情 勢 分 析 報 告, 必 要 或 緊 急 突 發 政 風 狀 況, 隨 時 反 映, 機 先 處 理, 提 供 首 長 有 效 瞭 解 機 關 政 風 狀 況, 並 適 時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 二 ) 善 用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機 關 稽 核 評 估 職 能 單 位 間 之 合 作 政 風 機 構 依 法 監 辦 採 購, 但 於 標 案 成 立 前 之 政 策 規 劃 及 非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之 促 參 及 土 地 開 發 案 伔, 較 少 介 入 瞭 解 之 機 會 中 央 政 府 自 100 年 2 月 貣 推 動 機 關 內 控 制 度, 要 求 各 機 關 成 立 內 控 專 案 小 組 及 各 具 稽 核 評 估 職 能 單 位, 如 管 考 資 孜 稽 核 採 購 稽 核 施 工 查 核 人 事 考 核 內 部 審 核 事 務 管 理 檢 核 等, 應 協 力 合 作 廉 政 署 將 責 成 各 政 風 機 構, 結 合 機 關 內 控 制 度, 深 化 與 相 關 稽 核 單 位 之 資 訊 交 換 與 防 貪 合 作, 以 補 政 風 人 力 專 業 及 資 訊 之 不 足, 同 時 建 議 機 關 首 長 善 用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請 各 稽 核 評 估 職 能 單 位 提 報 稽 核 發 現 之 缺 失 及 異 常, 由 政 風 機 構 實 施 專 案 稽 核, 機 先 妥 處 可 能 的 風 險, 必 要 時 於 廉 政 會 報 下 設 專 案 小 組, 邀 集 機 關 內 外 專 業 人 員 深 入 研 析 個 案 防 弊 作 為, 以 減 少 或 降 低 違 失 案 伔 發 生 之 機 會 ( 三 ) 營 造 清 廉 組 織 文 化 117

118 為 避 免 發 生 重 大 弊 案 對 機 關 清 廉 形 象 有 更 大 的 傷 害, 各 政 風 機 構 應 做 好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秘 書 工 作, 加 強 辦 理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等 法 紀 宣 導, 要 求 機 關 內 高 階 主 管 以 身 作 則, 使 同 仁 恪 遵 文 官 核 心 價 值, 培 育 機 關 廉 潔 風 氣 ( 四 ) 妥 適 處 理 機 關 違 失 案 伔, 降 低 新 聞 風 險 於 機 關 發 生 弊 案 時, 檢 調 廉 政 機 關 恪 遵 檢 察 警 察 暨 調 查 機 關 偵 查 刑 事 案 伔 新 聞 處 理 注 意 要 點 妥 慎 處 理 新 聞 事 伔 外, 政 風 機 構 應 協 助 機 關 首 長 本 主 動 發 掘 明 快 處 置 配 合 偵 辦 對 外 說 明 處 理 原 則, 由 新 聞 發 言 人 就 機 關 對 涉 案 人 員 行 政 處 理 情 形 因 應 預 防 措 施 與 如 何 配 合 偵 辦 等 作 為 主 動 同 步 發 布 新 聞, 如 屬 機 關 首 長 指 示 政 風 機 構 移 送 者 尤 應 向 媒 體 說 明, 以 彰 顯 首 長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之 決 心, 控 制 新 聞 風 險, 降 低 對 機 關 形 象 之 傷 害 二 中 程 : ( 一 ) 推 動 建 立 政 務 人 員 伕 命 查 核 機 制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伕 用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各 機 關 伕 用 公 務 人 員 之 品 德 及 忠 誠, 各 機 關 應 於 伕 用 前 辦 理 查 核 必 要 時, 得 洽 請 有 關 機 關 協 助 辦 理 其 涉 及 國 家 孜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者, 得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惟 該 法 並 不 適 用 於 政 務 人 員 目 前 政 務 人 員 法 草 案 也 列 有 伕 命 前 之 品 德 及 忠 誠 查 核 規 定, 且 建 立 政 務 人 員 伕 命 查 核 機 制 已 列 入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執 行 措 施 之 一, 有 必 要 加 速 通 過, 未 來 不 論 由 何 機 關 負 責 查 核 業 務, 均 可 提 供 機 關 首 長 對 擬 伕 用 政 務 人 員 操 孚 風 評 徵 詢 管 道, 並 課 以 法 定 義 務, 降 低 用 人 風 險 ( 二 ) 研 擬 制 定 政 風 人 員 職 權 行 使 法, 使 政 風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不 受 干 預 為 確 保 政 風 機 構 及 政 風 人 員 獨 立 客 觀 執 行 職 務, 應 儘 速 研 議 制 定 政 風 人 員 職 權 行 使 法, 一 方 面 用 以 律 定 政 風 人 員 執 行 行 政 調 查 之 規 範 與 權 責, 包 括 調 閱 文 伔 118

119 資 訊 訪 談 現 勘 等, 使 政 風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不 受 干 預 一 方 面 也 為 執 行 品 德 查 察 及 資 料 通 報 取 得 合 法 權 力, 同 時 也 期 藉 由 該 法 釐 清 行 政 調 查 與 司 法 機 關 刑 事 調 查 之 界 線, 避 免 因 法 律 定 位 及 爭 議 使 政 風 人 員 陷 於 違 法 ( 三 ) 深 化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查 核, 建 立 異 常 通 報 處 理 機 制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中 央 部 會 及 各 縣 市 應 成 立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針 對 採 購 工 程 進 行 例 行 性 稽 查, 若 干 政 風 機 構 亦 依 首 長 指 示 擔 伕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副 召 集 人 或 執 行 秘 書,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依 法 具 稽 核 調 卷 的 職 權, 對 於 瞭 解 標 辦 過 程 有 無 重 大 異 常 有 所 助 益 又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成 員 多 屬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可 自 專 業 角 度 察 覺 問 題, 惟 政 風 機 構 甚 少 受 指 派 參 與 廉 政 署 應 與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共 同 探 討, 於 法 令 架 構 下, 建 立 政 風 機 構 參 與 機 制, 並 律 定 風 險 資 訊 提 列 交 換 與 處 理 準 則 值 得 關 注 的 是,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未 必 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等 法 令 以 公 私 協 力 模 式 興 辦 之 公 共 建 設 甚 多, 該 等 公 共 建 設 政 風 機 構 囿 於 人 力 職 掌 少 有 參 與, 本 案 發 生 後, 廉 政 署 業 已 發 貣 重 大 工 程 採 購 執 行 情 形 專 案 清 查 計 畫 ( 正 本 專 案 ) 將 之 列 入 清 查 對 象, 期 發 掘 潛 存 風 險 機 先 妥 處, 惟 就 體 制 面 言, 相 對 於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之 工 程, 其 監 督 機 制 薄 弱, 風 險 較 高, 似 更 有 必 要 邀 集 相 關 權 管 部 門, 對 於 此 類 案 伔 研 議 建 立 查 核 異 常 通 報 機 制 三 長 程 : 明 訂 偵 查 不 公 開 適 用 範 圍, 釐 清 行 政 與 司 法 調 查 分 際 : 偵 查 不 公 開 為 刑 事 偵 辦 的 基 本 原 則, 惟 其 適 用 範 圍 是 否 應 無 限 上 綱, 使 行 政 預 防 作 為 均 因 為 避 免 妨 礙 司 法 偵 查 而 停 擺, 仍 有 深 入 探 究 之 必 要, 宜 廣 泛 蒐 集 國 外 立 法 例 及 實 務 運 作 之 事 例, 從 不 同 觀 點, 建 構 其 嚴 謹 的 要 伔, 必 要 時 以 修 法 119

120 或 函 釋 方 式, 明 確 釐 清 行 政 與 司 法 調 查 分 際, 以 避 免 政 府 防 貪 不 力 政 風 機 構 洩 密 或 肅 貪 單 位 養 案 之 質 疑 伍 結 語 廉 政 署 偵 辦 桃 園 縣 前 副 縣 長 涉 貪 收 賄 案, 肅 貪 成 效 獲 得 各 界 肯 定 與 矚 目, 惟 政 風 機 構 預 防 功 能, 卻 遭 到 外 界 質 疑 肅 貪 成 功 而 防 貪 破 功, 顯 示 民 眾 對 政 風 機 構 之 期 待 與 政 風 機 構 之 實 際 職 能 有 相 當 落 差, 貪 是 千 古 不 滅 的 根 性, 樹 大 必 有 枯 枝, 必 頇 不 斷 的 修 枝 剪 葉, 廉 政 體 系 的 反 貪 防 貪 肅 貪 並 重, 才 能 有 效 降 低 貪 瀆 犯 罪 率 ; 觀 諸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整 體 廉 政 架 構 體 系, 是 由 反 貪 防 貪 肅 貪 三 環 一 體 連 結 循 環 構 成, 反 貪 防 貪 是 基 礎 工 程, 肅 貪 是 嚇 阻 貪 污 的 手 段 工 具, 對 整 體 廉 政 體 系 而 言, 亦 是 防 貪 工 作 重 要 的 一 環, 故 肅 貪 成 功 亦 是 防 貪 有 功 政 風 機 構 職 司 國 家 端 正 政 風 促 進 廉 能 政 治 工 作, 基 於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整 體 功 能, 當 應 要 求 善 盡 扮 演 機 關 首 長 幕 僚 角 色, 協 助 機 關 首 長 維 護 機 關 廉 潔 風 氣, 惟 因 未 有 職 權 行 使 法 源 依 據, 有 別 於 其 他 審 計 監 察 單 位, 致 功 能 發 揮 有 限, 企 盼 依 前 述 短 中 長 期 計 畫 陸 續 建 構 相 關 體 制, 賦 予 政 風 機 構 應 有 的 權 責, 使 其 能 發 揮 效 能, 有 效 遂 行 國 家 廉 政 工 作, 樹 立 機 關 廉 潔 風 氣 120

121 附 錄 : 政 風 機 構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第 1 條 政 風 機 構 之 設 置 及 其 人 員 之 管 理, 依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第 2 條 本 條 例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法 務 部 全 國 政 風 業 務, 由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規 劃 協 調 及 指 揮 監 督 第 3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政 風 機 構, 指 中 央 與 地 方 機 關 ( 構 )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掌 理 政 風 業 務 之 機 構 本 條 例 所 稱 政 風 人 員, 指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負 責 政 風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及 政 風 機 構 編 制 內 辦 理 政 風 業 務 之 人 員 第 4 條 政 風 機 構 掌 理 事 項 如 下 : 一 廉 政 之 宣 導 及 社 會 參 與 二 廉 政 法 令 預 防 措 施 之 擬 訂 推 動 及 執 行 三 廉 政 興 革 建 議 之 擬 訂 協 調 及 推 動 四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及 廉 政 倫 理 相 關 業 務 五 機 關 有 關 之 貪 瀆 與 不 法 事 項 之 處 理 六 對 於 具 有 貪 瀆 風 險 業 務 之 清 查 七 機 關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之 處 理 及 協 調 八 機 關 孜 全 維 護 之 處 理 及 協 調 九 其 他 有 關 政 風 事 項 第 5 條 各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之 設 置, 依 各 該 機 關 之 層 級 業 務 屬 性 組 織 編 制 及 政 風 業 務 需 求 等 因 素 定 之 ; 其 設 置 標 準, 由 主 管 機 關 擬 訂,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各 機 關 未 達 設 置 政 風 機 構 之 標 準 者, 政 風 業 務 得 置 專 責 政 風 人 員 辦 理, 其 職 稱 為 政 風 員, 視 同 政 風 機 構 前 項 未 置 專 責 政 風 人 員 者, 政 風 業 務 由 上 級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委 託 各 該 機 關 就 本 機 關 內 遴 薦 適 當 人 員, 循 政 風 系 統 指 派 兼 伕 或 兼 辦 第 6 條 政 風 機 構 之 名 稱 為 處 室 ; 並 得 視 業 務 之 繁 簡, 下 設 次 級 單 位 辦 事 政 風 處 置 處 長, 必 要 時 得 置 副 處 長 ; 政 風 室 置 主 伕 第 7 條 政 風 人 員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依 各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或 所 適 用 之 職 務 列 等 表 規 定 辦 理 第 8 條 各 機 關 政 風 人 員 之 伕 免 遷 調 考 績 ( 成 ) 帄 時 考 核 及 獎 懲, 分 別 適 用 有 關 法 規 ; 其 權 責 作 業 程 序 及 相 關 管 理 事 項 等 規 定,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9 條 各 機 關 政 風 人 員 或 經 指 派 兼 伕 或 兼 辦 政 風 業 務 人 員 應 秉 承 機 關 長 官 之 命,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業 務, 並 兼 受 上 級 政 風 機 構 之 指 揮 監 督 第 10 條 民 意 機 關 軍 事 機 關 及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不 適 用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國 防 部 設 政 風 機 構,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不 設 政 風 機 構 之 軍 事 機 關 及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其 防 制 貪 瀆 不 法 業 務, 得 由 其 上 級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統 籌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由 法 務 部 會 同 銓 敘 部 定 之 第 12 條 本 條 例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121

122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3 次 委 員 會 議 提 案 單 案 由 : 修 正 我 國 旋 轉 門 條 款 (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與 其 他 相 關 規 範 ),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林 委 員 志 潔 說 明 : 一 公 務 員 代 表 國 家 行 使 公 權 力, 進 行 公 共 資 源 之 分 配 管 理 與 輸 送, 當 其 決 定 或 裁 量 涉 及 自 身 或 關 係 人 之 利 益 時, 應 如 何 予 以 規 範, 使 人 民 不 質 疑 公 務 體 系 之 廉 能 公 正, 乃 政 府 推 動 廉 政 政 策 之 重 要 項 目 二 與 公 務 員 利 益 衝 突 規 範 相 關 之 法 令 甚 多, 惟 其 中 關 於 公 務 員 離 職 後 就 業 限 制 規 定 的 旋 轉 門 條 款, 不 僅 在 我 國 法 制 論 述 上 起 步 較 晚, 法 令 規 範 也 顯 不 周 全 過 去 雖 曾 有 立 委 提 案 修 正 9 次, 考 試 院 與 銓 敘 部 提 案 修 正 2 次, 另 有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提 案 3 次, 顯 見 我 國 旋 轉 門 條 款 之 修 正 已 經 不 可 避 免, 但 相 關 提 案 卻 均 在 立 院 中 無 疾 而 終, 未 能 付 諸 正 式 表 決 立 法, 致 使 我 國 之 公 務 員 重 要 利 益 衝 突 規 範 法 規, 呈 現 嚴 重 缺 漏, 實 有 儘 速 檢 討 必 要 三 相 關 修 法 提 議 與 理 由 論 述, 請 見 附 件 文 章

123 * ** * **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87

124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ӄϸ Չ ۓ ϐό ى Ǵ ӭਢ ٯ ᅪ ਢ ଶ੮ ܭ ᡏ Ꮴ όȑ ȑଆນ ϩ໘ࢤǵ٣ჴ ـ Ϧ໒ᆶ ዴǴ ҁў кѧ୯ ҥ ٯݤ Ǵа Չ ݤ ϐό ى Ǵ Զග ٮ অ ࡌݤ Ǵය ӧ ך ୯ ӛ ᗌ ޑ ၸำύଅ ρϐκƕ [ᜢᗖ ]ǺϦ ᚆᙍࡕϐ൩ ज़ ڋ ǵճ ፂ ᗉǵ ᙯߐచ ൦ȃࠉ ཇ ݽ ౩ᇄఋᙽߞన ġ 屒Έ ㆸ䁢㘖ᶾ ῤ炻 傥㱣䎮㚜㗗 㚱 攳䘤 䘤 ℙ 徥㯪䘬 䚖㧁炻 ⒉ẋ堐 埴ἧ 㪲 炻屈屔 ℙ屯㸸䘬 惵ˣ䭉䎮 廠復炻䔞 㰢 塩慷 傥䈥㴱冒幓 奒 䙲㗪炻ㅱ ᾳṣ 䙲伖㕤 ℙ 䙲 ᶳ炻 ᶨ㖎 㛒傥徜性 䙲堅䨩炻 ἧ㮹䛦岒䔹 埴ḳ 㬋冯 䎮 炻旵Ỷ 㓧 䘬ᾉả炻㓭 䙲堅䨩徜性㗗 㚱 ℙ㚵 侭 天䘬㚵 ΐ䎮夷䭬炻Ṏ㗗㓧 㓧㓧䫾䘬慵 天枭䚖 ᶨˤ ⒉ 䙲堅䨩 栆 冯䚠斄㱽Ẍ䓂 炻 屒㰉㱣伒㡅ἳ 伒夷䭬 䙲䁢ᶵ㱽 䙲炻埴䁢Ṣ 埴䁢Ὢ忽側㱽Ẍ ᶵ㱽埴䁢烊侴 借Ṣ⒉ 䙲堅䨩徜性㱽 夷䭬 借Ṣ⒉ 借㗪 䙲堅䨩埴䁢炻娚 䙲 㱽 䙲炻ᶼ 借Ṣ⒉ 埴䁢 ᶵẍ忽側㱽Ẍ䁢旸ˤ ⒉暊借 ℵ 㤕䘬旸 Ṏ䁢 䙲堅䨩徜性 ᶨ䧖 ン炻 夷䭬 ⒉暊借 㤕埴䁢炻ᶵ婾怑䓐䭬 㥳ㆸ天ẞ ᶵ䚠 炻ᶼ䃉㱽䁢 徘Ḵ侭 㵝味炻 暊借 䙲 㖻ẍ 㱽ㇳ㭝 梦炻 Ṣ 暋ẍ 奢炻 㬌 䈡 慵天侴㚱 ẍ夷䭬旸 妶婾 天ˤ ⒉暊借 䘬 㤕旸 夷䭬 媪 ˬ㕳廱攨㡅㫦炷Revolving Door炸 炻 㗗 ⒉ 瀸借 炻 枰䚠昼ᶨ㭝夷 䘬㗪攻炻ㇵ ẍ忚ℍ冯 㑼ả 借㗪 岒 䚠 䚠役䘬䥩Ṣ㨇㥳 㤕炷䈡 借 䤩㬊炸 忚灖Ṍ瀮ˣẋ瀲䫱䈡 㳣 ˣ灖䁢 炷䈡 灖䁢䤩㬊炸炻 澵 㬊㕤 ⒉ ảℵ 㤕䘬㗪攻ἄ 旸 炻Ṏ 䈡 借 Ʉ88Ʉ

125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䈡 灖䁢䤩㬊炻 ⒉䳸㜇 冯㓧 攻䘬䈡 㱽瀦斄Ὢ 炻 枰 㑼ả 借䘬㨇㚫 䞍〱䘬ḳ 㔯ẞᾅ 䦀 炷戻㓵悐炻2008烉1烊喯朄 炻 2010烉1炸ˤ ⒉ 㕳廱攨㡅㫦㖍㻠 慵夾炻ょṵ嗽㕤 崟㬍 昶㭝炻㛔㔯 䞼䨞 忶䦳 炻 㔯䌣忚埴 栏炻䘤䎦 䣦㚫䥹 柀➇墉炻ᶵ婾㗗㓧㱣 ˣ䣦㚫 㱽 炻㚱斄暊借 䙲堅䨩徜性⓷柴䘬㔯䌣炻冯 Ṿ婚柴䚠㭼炻㔠慷庫 炻Ṏ仢 㰢䘬ᾳ㟰䞼䨞ˤㆹ 晾 㕳廱攨㡅㫦䘬䚠斄夷 炻Ữ ᶲ䇕嬘ᶵ㕟炻 ᾳ㟰晾㚱悐 䴻 㱽䦳 炻悐 㚱 橼 炻 Ṏ㚱悐 㼃 ᾳ㟰䁢湹㔠炻 侴㛒塓 䘤ˤ㛔㔯䁢㱽 攨 䫔ᶨ䭯炻 㕳廱攨㡅㫦㚱䲣䴙 㚱 㰢 ẍ 嫱 㜸Ỹ嫱䘬㔯䌣炻ⶴ㛃傥 䢂 䌱炻 䘤㛒Ἦ㚜 㱽 侭 㬌嬘柴 慵夾ˤ 㛔㔯䞼䨞㕡㱽 㰢ᾳ㟰䞼䨞冯㭼庫㱽䞼䨞㕡㱽炻 㰢䞼䨞屯㕁 吸普㕡 Ὢ德忶 㱽昊㱽 屯㕁㩊䳊䲣䴙 塩 㚠㞍娊 傥炻ẍˬ ⒉㚵 㱽䫔 㡅 ᶨ 䁢斄挝 ˣˬℓ Ḽ ᶨ㚰ᶨ㖍军ᶨ ᶨ Ḵ㚰ᶱ ᶨ㖍 䁢㛇攻炻 䳸㝄 15 䫮屯㕁炷妰 10 㟰 㰢炸ˤ㛔㔯怠㑯 9 㟰䁢䞼㜸慵溆炷 ᶨ㟰㜿忼 㟰䁢䯉㖻 㰢炸炻ᶨ㕡朊忁ṃ㟰ẞ䨩栗ㆹ 䩳㱽 㥳ㆸ天ẞ䘬⓷柴炻Ṏ 忁ṃ㟰ẞ 㚦䁢 橼 䘬䛦 䞂䚖㟰ẞ炻 㕤㓧 㨇㥳炷 侫娎昊炸䘬 妿䞼䨞㟰 㚦 塓 ẍ䁢䴻 㟰ἳ侴妶婾䞼䨞侭炻㓭㛔㔯娵䁢 㚱ẋ堐 ˤ军㕤㭼庫㱽䞼䨞悐 炻 忚 炷 炸伶 ˣ劙 ˣ ˣ㖍㛔ˣ楁㷗ˣ㕘 䫱 ῤㆹ ῇ掉炻 㛔㔯㭼庫㱽䞼䨞Ὢ庼 㰢䞼䨞ẍ 㜸㕳廱攨㡅㫦 夷 炻㓭怠㑯ṳ䳡 姕妰庫 ⶖ䔘 ẋ堐 伶 ˣ劙 㖍㛔䫱 3 䩳㱽ἳẍὃ 侫ˤ 䇘㬌炻㛔㔯 ṳ䳡ㆹ 㕳廱攨㡅㫦 䩳㱽㱧朑 㬟㫉ᾖ㱽 嬘䇰㛔炻ℵ 忚ℍ 㱽昊 䎮䦳 䘬 9 ᾳ 㰢 ẍ㔜䎮 ḳ 冯䎮䓙炻㬠䲵䚠斄䇕溆炻 ℍ㭼庫㱽䘬 奨溆炻妶婾䎦埴㕳廱攨㡅㫦夷 ᶵ嵛冯⓷柴炻慵㕘䚩 ᾖ㱽 嬘炻㛇傥 ㆹ 䙲堅䨩徜性 㚱 䙲炻ἧ䓊 Ṣㇵ Ṍ㳩ᶵ 㕳廱攨㡅㫦 Ὗ旸炻 㤕 䱦劙Ṣ 傥 㕤ảḳ 䘤 攟䘬 㗪炻Ṏ傥㜄䳽ᶵ䔞䘬㓧⓮ 䙲廠復炻忼 傥㕥㓧䘬䚖㧁炻 檀 䪞䇕 ˤ1 1 ẍ㕳廱攨㡅㫦䡢 䃉㱽 ℐ㜄䳽ᶵ䔞㓧⓮ 䙲廠復炻枰栏 䓊䓇 ⒉ 䙲堅䨩 䧖ね 炻惵 㱽㾮借伒䫱 䚠斄惵 㕥 ẍ旚䭬炻 傥 ℐ㜄䳽烊侴䚖 㚱斄 ⒉ 䙲堅䨩 屒㰉㱣伒㡅ἳ 伒冯 借Ṣ⒉ 䙲堅䨩徜性㱽炻 㚱庫 㔯䌣妶婾炻 Ʉ89Ʉ

126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ຯȃ ר ఋᙽߞన ᇳġ Ιȃҳ ݲ ଔ ㆹ 㚦䘤䓇 崟忽 㕳廱攨㡅㫦 㱽ᾳ㟰 䔹Ụ㟰ἳ炻㮹 炷ẍᶳ 炸ℓ Ḵ 㚦㚱厠惺 岋 檀Ⰼ ⒉廱ả伶 厠惺 ˣṌ忂悐暣ᾉ 攟徨ẹ 廱ả 伶 AT&T 冢 炻 㶭㣻 㟰 䘤 ⓮ 䳸 䪗䫱炻 ⒉暊借 徨ẹ 廱ả㮹䆇ḳ㤕 䓇 䙲廠復䘬䇕嬘炻 农 䙲呁 慵 炻䣦㚫廧婾嫩 䃞ˤ㚱揺㕤㬌炻 䩳㱽 ⒉䦳 Ṣˣ㜿㽩㯜䫱 㟰ᾖ㬋 ⒉㚵 㱽炻㕤ℓ Ḽ 炻 妪 ⒉㚵 㱽䫔 㡅 ᶨ夷 ˬ ⒉㕤 暊借 ᶱ ℏ炻ᶵ 㑼ả冯 暊借 Ḽ ℏ 借 䚜 䚠斄 䆇 ḳ㤕吋ḳˣ䚋 Ṣˣ䴻䎮ˣ 埴㤕 偉㜙 栏⓷ 烊 妪娚㱽䫔Ḵ Ḵ㡅 ᶨ䘬 ḳ优夷 ˬ暊借 ⒉忽 㛔㱽 䫔 㡅 ᶨ侭炻嗽ℑ ẍᶳ㚱㛇 炻 Ἕ䥹㕘冢 ᶨ䘦叔 ẍᶳ优慹ˤ䉗 枭 伒侭炻 䙲㰺㓞 ˤ ℐ悐 ᶨ悐ᶵ傥㰺㓞㗪炻徥 柵 ˤ㬌枭䩳㱽 㖐 旚㬊 ⒉冯䆇 ḳ㤕攻 ㆸ 䙲廠復䵚䴉炻 ㆹ ⒉ 埴㓧ΐ䎮冯㚵 夷䭬炷㞗ᶱ ˣ ˣ㚡䐆㲘ˣ よ 炻2009烉27-50炸ˤ 䃞侴炻昌侫娎昊㚦 㕤Ḵ ᶫ ᶫ㚰ᶱ 㖍ˣᶱ ᶨ㖍 ℓ㚰ᶱ㖍冱彎ᶱ 婯㚫炻怨普䚠斄柀➇䘬 侭ˣ 䫱ℙ 冯㚫妶婾 炷㞗ᶱ ˣ ˣ㚡䐆 㲘ˣ よ 炻2009烉44-47炸炻䩳㱽昊 埴㓧㨇斄Ṏ㚦 㫉 㟰ᾖ㱽ˤ栗夳 妪ˬ㕳 廱攨㡅㫦 㕥彬Ṳ炻 侭ˣ ˣ䓊㤕䓴ˣ廧婾ẍ ⒉䫱炻 㬌嬘婾䓂 炻 墺属ᶵᶨ炻娵䁢娚夷 昌 枧 ⒉㪲䙲 炻Ṏ旣䣁 䥩悐攨攻Ṣㇵ䘬㳩 炻ḇ䓊 䓇夷性㱽㡅 ね 炻㚜忈ㆸ㱽 娵ḳ䓐㱽 暋䫱⓷柴炻㛒傥 ℐ忼 旚 㓧⓮攻 ᶵ䔞 䙲廠復 䚖䘬炻㔜橼侴妨屈朊姽 㕤㬋朊ˤ ᶲ 䭉㨇斄 叿ㇳ䞼嬘ᾖ妪ᶲ徘Ḵ㱽炻役㛇 憅 伒ᾖ㱽 天 攳 倥 㚫烊 奨㕳廱攨㡅㫦 䞼䨞㔯䌣冯㟰ἳ庫 炻憅 㕳廱攨㡅㫦㶙ℍ 㜸侭 Ⱄ 㔠炻侫 娎昊晾㚦 攳䞼妶㚫炻䚠斄 ỵṏ㚦䞼嬘ᾖ㱽炻役 㛒夳忚 炻ℵ侭炻 㕤㛔㔯䭯 炻㓭 ẍ㕳廱攨㡅㫦 妶婾䁢 ˤ Ʉ90Ʉ

127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Πȃᐣ ও ݲ ඪਰ ל Ϸ ݙ ও ޟݲ ጥᄚᇄҳ ޟݲ 䣦㚫 䓴晾娵䁢 ⒉㚵 㱽炷ᶳ䧙㛔㱽炸䫔 㡅 ᶨ䘬夷 㚱 天 炻 ỮṎ䳃䳃 ㅱᾖ㬋炻ẍ䫎 㗪ẋ䑘 䘤 暨天ˤ昌㚱䚠斄ᾖ㱽 嬘 炻灅㱽 ⒉ 侫娎昊Ṏ㚦 㫉 㟰ᾖ㬋炻ょ 㛒傥 ㆸ灅㱽䦳 烊 䇕嬘 嗽 天䁢旸 㛇炷Ḵ濜 ᶱ濜炸烊䤩㬊 㕡 炷借 䤩㬊 䈡 灖䁢㳣 䤩㬊 ḳ 㞍姙 炸烊 ㅚ 炷瀫灥堅䨩 灥 㭼瀃 炸烊嗽优䘬㕡 炷灖㓧优 ḳ 优炸 昌娚㡅㫦䫱ˤ2 ⒉暊借 㤕旸 夷 炻 枧暊借 ⒉ ⶍἄ㪲䓂懭炻 㚱 㫚䵕 嬟 䙲徜性䱦䤆炻 㬟㫉ᾖ㱽 㟰ね 䚳 㱽㡅㔯 ᶵ 䙲 攻 堉 䘬忶䦳炻 ỽ傥忼ㆸ㛔㡅䩳㱽䚖䘬 ᶵ忶 Ὕ ⒉㪲䙲炻 Ⱄ暋柴炻勚 㬟㫉 ᾖ㱽 㟰㔜䎮㬠䲵 ᶳ烉 炷ᶨ炸䩳㱽 ⒉ 㟰ᾖ㬋妰 9 㫉炻 天シ夳䁢烉1ˣ㓦 㕤㓧 Ṣ⒉ 㓧 㳦 偉ẋ堐 旸 炻娵䁢㓧 Ṣ⒉ả㛇䞕ˣ借 㛒 ᾅ晄炻ㅱ怑 檮䴩烊侴 偉ẋ堐悐 䁢ἧ㓧 㚱㓰忚䓐 㤕䴻䆇Ṣ⒉㑼ả 偉ẋ堐炻ẍ 䴻䆇 㓰ˤ2ˣ㒜 ả借䭬 旸 炻 㚱㒜 㕤 㚱ḳ㤕 橼ˣ廱 屯 岰 慹㚫ˣ Ṿ㱽Ṣ 橼䫱 炻侴ᶵ 旸㕤䆇 ḳ㤕炻旚㜄 ⒉ 愔 ね ˤ3ˣ ˬ借 䚜 䚠斄 娵 冯ˬ栏⓷ 借䧙㖻㕤夷性 ⓷柴ˤ4ˣℤ 䈡 借 䤩㬊冯䈡 埴䁢䤩㬊㕡 ˤ5ˣ㒜 ⒉ 䭬 ˤ 6ˣ ḳ 枸 ˤ 炷Ḵ炸侫娎昊 戻㓵悐ὅ㪲屔 㟰ᾖ㬋妰 2 㫉炻 嬘 旸 㕡 䓙䈡 借 䤩 㬊炻ᾖ㬋䁢䈡 灖䁢䤩㬊㕡 炻ẍℤ栏ㅚ㱽ᾅ晄Ṣ㮹ⶍἄ㪲炻 ⒉暊借 军㮹攻ẩ㤕届䌣 攟炻ᶼ 㓔 㚱 䱦Ṣㇵ忚ℍ㓧 㨇斄㚵 慵㓰傥ˤ䃞侴炻娚ᾖ㬋勱㟰㕤灅㱽昊䚠斄 ⒉㚫 㞍㗪炻悐 灅㱽 ⒉娵 䁢㓡ẍ䈡 灖䁢䤩㬊㕡 ᾖ㬋㡅㔯忶㕤 尉炻䃉㱽忼ㆸ 㡅㔯 㫚夷䭬 䚖䘬炻 㛒䌚㓗 炻ᶼ娵䁢䈡 灖䁢䤩㬊冯 㡅㔯 傥夷䭬ᾅ晄 㱽灥 澵䚠 炻 䃉㚧ẋ 妨炻侴㛒 ㆸ䩳㱽䦳 ˤ 2 娛教旬抬 1烉㬟㫉ᾖ㱽 㟰䇰㛔 㔜堐ˤ Ʉ91Ʉ

128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炷ᶱ炸 Ṿ 3 㫉 䁢烉1ˣ戻㓵悐 ὃ㛅慶 ⓮䇰㛔炻昌 屉 㱽Ṣ䲵ℍ旸 䭬 炻 旸 借 䧙ˤ2ˣ埴㓧昊 復侫娎昊 嬘ᾖ㬋䇰㛔炻 嬘 旸 㕡 䓙借 䤩㬊ᾖ㬋䁢埴䁢䤩㬊炻旸 㤕 㳥侴朆旸 ᾳṣ暊 借 ả借 炻ἧ䓊 Ṍ㳩炻 ⒉ⶍἄ㪲 Ὕ 庫 烊 嬘 ᶱ ˣ Ḽ 旸 炻ᾖ㬋䁢Ḵ ˣḼ 旸 ˤ3ˣ㱽 悐 復侫娎昊 嬘ᾖ㬋䇰 㛔炻 ᾖ㬋䭬 㒜 㕤㱽Ṣ 橼炻侴ᶵ 旸㕤䆇 ḳ㤕炻㚜 㕤 䙲 屉 㱽Ṣ 䚠斄Ṣ㮹 橼ˤ㚱斄埴㓧昊 嬘䇰㛔炻䴻侫娎昊娵䁢Ḵ 廱婧 旸 旸忶䞕炻侴㛒Ḱ 䲵烊侴㱽 悐䇰㛔炻侫娎昊娵䁢昌㛒䴻埴㓧昊㟠廱 炻 㛒妋㰢ˬ借 䚜 䚠斄 佑⓷柴炻㚜 Ṿᶵ䡢 㱽 㤪 炻 Ṏᶵ ˤ 冒㬟㫉ᾖ㱽 㟰䇰㛔 ᶲ徘 㜸炻 夳䣦㚫 䓴 娵䁢㕳廱攨㡅㫦 ᾖ㬋 Ⱄ ᶵ 性 嵐 炻ょ忚ℍ䩳㱽昊䦳 䘬 㫉 㟰䳸㝄炻 㔯䌣 䚳 䩳㱽昊㱽 ⒉㚫㰢嬘ᾅ䔁 復昊㚫嗽䎮ˣṌ 㱽 㱽 ⒉㚫 㞍炻 㰢嬘ṌẀ源 ⓮䫱 䛤炻 㛒 ㆸ䩳㱽䦳 炻晾䃉㱽 䞍 晃 䁢ỽ炻Ữ䴻忶 ṵ㮓䃉忚 炻 媪 䩳㱽 ㅱᶵ䁢忶ˤ ȃ౪ ఋᙽߞన ϞϚ ġ ⒉㕳廱攨㡅㫦冒 妪 㕥ẍἮ ᶫ 炻㬟䴻䩳㱽昊ˣ 䭉㨇斄ˣ 䓴 䓊㤕䓴 㕡䇕嬘冯 㟰ᾖ㬋炻 㛒傥 ㆸᾖ㱽䦳 炻 夳 㫚䵕嬟 㱽䙲冯 Ὕ 㪲䙲䲦吃䓂㶙炻䃉㱽庽㖻 堉溆烊ょ㱽 夷 枰冯㗪ᾙ忚炻枰䫎 㗪䨢䑘 嬲怟慵埴㩊夾 婧㔜㕡 媪列㱽炻㓭㛔㔯吸普冒㛔㱽䫔 㡅 ᶨ 妪 㕥ẍἮ忚ℍ 㱽 䦳 㟰ἳ 9 㟰炻㔜䎮 㜸 㗈 ⓷柴烊 㟰ἳ 㔠慷ᶵ 炻㛒傥 ℐ栗䣢䎦埴夷 ᶵ嵛炻㛔㔯 䩳㱽ἳ 姕妰炻ᾦ 慵㕘䚩 ㆹ 㕳廱攨㡅㫦ˤ Ιȃ ր ᄂᜌᢎᄆ ㆹ ᶲ晾䘤䓇姙 忽 㕳廱攨㡅㫦 㟰ἳ 䔹Ụᾳ㟰炻Ữ姙 䁢䯉㖻 Ʉ92Ʉ

129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㰢ˣᶵ炷䶑炸崟姜嗽 ˣ 橼 㛒塓 曚炻 ᾳ㟰ḳ 㛒 攳 庫ᶵ㖶䡢炻 㬌 忚ℍ 㱽 䦳 ḳ 庫㖶䡢 㟰ἳ忚埴妶婾炻 䁢烉㭟 㟰ˣ湫 㟰ˣ㜿 㟰ˣ嫅 㟰ˣ㠩 㟰ˣ 㟰ˣ 㟰ˣ柷 㟰冯 㟰䫱 9 㟰ˤ䴻㔜䎮 㟰 ḳ ˣ䇕溆ˣ崟姜 㰢䎮䓙 炻3 天䇕溆普 㕤ˬ㗗 冯借 䚜 䚠斄 ˣˬ暊借㗪溆 娵 ˣˬ借䧙 娵 ˣˬ㗗 忽ㅚ ˣ ˬ 奨㗗 㚱㓭シ 䫱炻ẍᶳ 徘 ˤ 薥ύ薦厂ҽ凲 䡯㔠䡳杗Ҿῆ 槇ġ ὅ戻㓵悐 慳 佑 ˬ借 䚜 䚠斄 炻4 Ὢ 烉1ˣ瀸借 㚵 㨇斄䁢 娚 䆇瀫ḳ㤕 䚖䘬ḳ㤕 䭉㨇斄炻ᶼ 借 娚䆇瀫ḳ㤕 㚱䚋䜋 䭉瀲 㪲屔Ṣ ⒉炻Ṏ 娚䆇瀫ḳ㤕 䚖䘬ḳ㤕 䭉㨇斄ℏ 䳂䚜 ㈧彎䚠斄㤕 ỵ ㈧彎Ṣ ⒉ˣ 䭉 䭉炻㙐娚㨇斄 瀉攟ˣ 椾攟 椾攟烊 䳂 㕡㓧 Ṏ ˤ2ˣ 瀸借 㚵 㨇斄冯䆇瀫ḳ㤕㚱䆇 炷㈧彎㛔㨇斄 Ⱄ㨇斄 ⶍ䦳炸 岤㤕 斄 Ὢ炷 䞼妪夷㟤ˣ 䓐瀌䓛婳 晃 屟炸 ㈧彎Ṣ⒉ 䳂 䭉Ṣ⒉炷 䧙 䳂 䭉Ṣ⒉Ὢ 䳂䚜 ㈧彎䚠斄㤕 ỵ 䭉 䭉炻㙐娚㨇斄 瀉 攟ˣ 椾攟 椾攟炸ˤ 㟰炷䫔ᶨ䧖 佑炸 炻ᶨˣḴ 㱽昊 娵䁢 Ḵ㫉㑼ả埴㓧昊堃䓇 会炷ᶳ䧙堃䓇会炸 会攟炻 侭㛇攻炻屈屔䜋 㤕 ⶍね 䘬屯㕁 䁢㗪攻 怈 屯㕁ἂ 炻䃉䚠斄屯㕁 Ỹ烊 侭㛇攻炻 䜋 㤕 䭬 ᶵ 喍㓧嗽炻 㛒㚱䚋 䜋ˣ䭉䎮喍⓮ 䚠斄㤕 烊 侴娵䁢 Ḵ㫉㑼ả 会攟㛇攻炻 ᶾ 䓇䈑慓 偉ấ㚱旸 炷ᶳ䧙ᶾ 炸炷 ḳ喍⑩㩊槿ˣ慓䗪 㛸墥忈 䓇䈑㈨埻䫱䆇 ḳ㤕炸 䃉䚋䜋 䭉䎮 㪲屔ˤ 侫 嗽 㕤 会攟ㅱ㚱ḴṢẍᶲ炻 晾 㚱䜋 㤕 䭬 炻ょ 㬌䚠Ḻẋ䎮借 Ⱄ ン炻 䔞 ᶨ 会攟婳 㗪ㅱὪ䓙 ẋ䎮㈡教 㔯 䵄䎮㤕 炻 朆ℐ䃞䃉㤕 䜋 ね ˤ㛔㟰 㰢徽ẍ 䫔ᶨ㫉 㑼ả 会攟㛇攻䜋 㤕 ⶍ䘬屯㕁ἂ 炻 䫔Ḵ㫉㑼ả 会攟㛇攻 㤕 䜋 䭬 ᶵ 喍㓧嗽炻婾㕟 㛒䚋䜋ˣ䭉䎮喍⓮ 䚠斄㤕 炻侴娵䁢㛒冯借 䚜 3 婳 教旬抬 2烉㕳廱攨㡅㫦䚠斄㟰ἳ 㔜堐ˤ 4 戻㓵悐ℓ Ḽ ᶫ㚰Ḵ 㖍炷ℓ Ḽ炸冢 㱽Ḵ 䫔ᶨᶱᶱḴ ℓᶱ嘇 慳婒㖶䫔Ḵ枭 䫔炷Ḵ炸㫦ˤ Ʉ93Ʉ

130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䚠斄炻Ụ ᶵ䓂 ˤ 㛔㟰 戻㓵悐㛒忚ᶨ㬍婒㖶 ⒉暊借 㚵 㨇斄炻㗗 枰㕤 ⒉暊借 ㆸ䁢䲣䇕䆇 ḳ㤕 䚖䘬ḳ㤕 䭉㨇斄ˤ晾䃞堃䓇会㕤 录ả 会攟借 炷ḅ ᶱ ᶨ㚰攻炸 ㇵㆸ䁢ᶾ 䭉㨇斄炷ḅ ℕ ᶨ㚰Ḵ ℕ 㖍炸炻ᶨˣḴ 㱽昊ṵ偗 堃䓇会䁢ᶾ 䭉㨇斄炻 夳㱽昊 㛒 ⒉暊借 㚵 㨇斄䨞䪇ỽ㗪ㆸ䁢䲣䇕䆇 ḳ㤕 䭉㨇斄ˤ 䃞侴炻 柷 㟰炷䫔ᶨ䧖 佑炸 炻冢 昊㚦㕤 㰢 徘娚㟰 㞍 炻㩊 娊戻㓵悐 䳸㝄炻娚悐娵䁢澴厗潘圵 偉偉ấ㚱旸 炷ᶳ䧙 厗慹 炸㕤ḅ ᶨ Ḵ㚰 㖍ㆸ䩳炻 柷 ả屉㓧悐悐攟 炻㓭 㑼ả屉㓧悐 悐攟ảℏ炻 厗慹 䃉䚋䜋ˣ䭉䎮 㪲屔炻Ṏ䃉䆇 ˣ 岤 㤕 斄Ὢ炻侴 徽娵 厗慹 冯柷 㑼ả屉㓧悐悐攟借 䃉䚜 䚠斄ˤ 㬌Ụ 娵䁢劍 㚵 㨇斄㕤 ⒉暊借 ㇵㆸ䁢䆇 ḳ㤕 䚖䘬ḳ㤕 䭉㨇斄炻 䃉䚋䜋ˣ䭉䎮㪲 屔炻侴㛒冯借 䚜 䚠斄炻冯 徘 㟰昊㕡 夳妋䞃䚦ˤ 㱽昊徽ẍ戻㓵悐 央䳸㝄炻娵 厗慹 柷 冒屉㓧悐悐攟 ả ㆸ䩳侴娵䁢冯 悐攟借 䃉䚜 䚠斄炻㬌夳妋Ụ 䦵 䌯㕟ˤὅˬ嬘柴䵚䴉炷Issue Network炸奨溆 炻 5 冯侭 䥩悐攨攻䘬䵚䴉忚 炷move in and out of the networks炸炻 晾ᶵᶨ 傥 㝸㕡㟰炻Ữ 啱䓙ⶍἄ廱 Ṍ 屯妲ˤ 妨 炻㓧 ⒉ 㓧 ⶍἄ 炻ⷞ叿 䅇䞍䘬㈨埻䞍嬀炷know-how炸廱军䥩悐攨ⶍ ἄ炻 㕘䘬ⶍἄ䑘 䥩悐攨 ㅱẀ 㓧 悐攨ả借㛇攻䘬㱽Ẍ夷䪈 届 䌣㈨埻炷㞗ᶱ ˣ ˣ㚡䐆㲘ˣ よ 炻2007烉9-10炸ˤ 㧋 炻㕳廱攨㡅㫦 䘬䩳㱽シ㖐 性 ⒉暊借 ㄹ 冯 ả借㨇斄 斄Ὢ炻ᶵ䔞 Ἦⶏ 䥩 炻 䓐 䞍 屯妲 ả借 䆇 ḳ㤕 ḳᶵ㬋䪞䇕炻 啱ẍ旚䭬 ⒉㕤 借 㛇攻枸䁢 䥩媨暊借 嶗炻侴冯䆇 ḳ㤕 戌䳸䁢䵲 䥩Ṣ斄Ὢ炻䓊䓇 䙲堅 5 H. Heclo炷1978炸㗗㚨㖑忳䓐嬘柴䵚䴉䘬㤪 冯伶 埴㓧䘬揝ᶱ奺䚠㭼庫䘬㓧㱣 侭ˤ Heclo 㕤䵕嬟 佑䘬䩳 炻晾㈧娵㝸ṃ嬘柴ᶲ䡢 揝ᶱ奺䵚䴉炻Ữ 㔠 ℙ嬘 柴 ᶵ 忁䧖 攱 䘬 炷closed circles of control炸炻侴㗗 㓧源䲣䴙ˣ 㚫ˣ埴 㓧䲣䴙䫱㬋 䳬 䳸㥳 炻 ㆸᶨ䧖朆㬋 䘬ˣ墯暄䘬嬘柴䵚䴉 ン炻忁㗗攳㓦 䘬炻晐㗪ᶵ㕟㚱㕘䘬埴 侭 ℍ炻Ữ 㚱徨 侭炻 军㕤 ㆸᶨᾳ嬘柴䵚䴉炷 㖴㲘炻 2000烉221炸ˤ Ʉ94Ʉ

131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䨩 䙲廠復䫱ね ˤ 㬌炻ᶲ徘戻㓵悐 央䳸㝄炻 傥婒㖶 厗慹 柷 ả屉㓧悐悐攟 ㇵㆸ䩳炻㓭 ảℏ 厗慹 䃉䚋䭉 㪲屔炻 ᶵ傥 ℐ 暊借 㛒ㄹ啱 借 斄Ὢ 䞍屯妲䁢ᶵ䔞埴䁢媨 ˤℵ侭炻㩊 崟 姜䎮䓙 厗慹 Ὢ㕤 屉㓧悐悐攟ảℏ炷 ả 炸ẍ屉㓧悐ḅ Ḵ㚰ᶱ ᶨ㖍炷ḅ 炸冢屉嫱炷 炸 䫔ᶨᶫḼℓ ᶫ嘇 㟠Ⅾ姕䩳炻㓭娚 晃ㆸ䩳㖍㛇晾 ả屉㓧悐悐攟 炻Ṏ暋媪 㕤ảℏ 㕤娚 㟠Ⅾ姕䩳䃉 ảỽ䚋䭉㪲屔ˤ 㟰炷䫔Ḵ䧖 佑炸 炻 ả倗 Ẍ悐炷ᶳ䧙倗 悐炻䎦 旵䶐䁢倗 Ẍ悐炸䆇䓊ⶍ䦳会炷ᶳ䧙䆇ⶍ会炸䫔ᶨ䳬ᶲ㟉 䳬攟炻屈屔䜋彎 䆇ⶍ会ⶍ䦳 埴㓧ˣ ˣ妪䲬ˣⰍ䲬㤕 炻徨ẵ 㕤佴㖍忚ℍ㲘ᶨ 䫱普 㑼 ả 䴻䎮炻 晃屈屔冯䆇ⶍ会㈧彎妪䲬ˣ ᾅ 㑍枸Ẁ㫦㤕 借 炻㱽昊娵䁢 Ḵ枭㤕 ℏ 㖶栗䚜 䚠斄侴忽 㕳廱攨㡅㫦ˤ㛔㟰庫䃉䇕嬘炻 㰢 㕤 ỽ媪ˬ冯借 借䚜 䚠斄 ὃ 侫 婒㖶炻昌慵䓛ᶲ徘戻㓵悐 慳 佑 炻Ṏ婒㖶㕳廱攨㡅㫦 䩳㱽䚖䘬炻 天 㕤性 ⒉ 䓐 㚵 㕤 借 㨇 㚫炻䳗䧵㖍 廱㤕 屯䓊炻㕤ả借䆇 ḳ㤕 炻 ả 借㗪 䭉忻 㨇㚫炻媨 ᶵ䔞 䙲 Ṿ䪞䇕侭䃉㱽ṓ㚱 ὧ 炻㗗㬌夷 㕤旚 炻晾 㝸䦳 ᶲ旸 ⒉ ⶍἄ㪲炻䃞娚㡅夷 朆㮓䃉姕旸ˣℐ朊 䤩㬊暊ˣ徨借 ⒉䫔Ḵ 㫉 㤕炻 Ὢ 㤕㤕 ℏ ˣᶨ 㛇攻ℏ暊徨借 Ṣ⒉䁢旸 炻劍 㤕㤕 ℏ 冯暊ˣ徨借 借㤕 䃉䚜 䚠斄烊 Ὢ 暊ˣ徨借Ḽ ḳ冯暊ˣ徨借 㚵 借㤕 䚜 䚠斄 ḳ 侭炻 朆㱽 ᶵ姙烊 ⒉暊徨借 㑼 ả 借ỵ 朆吋ḳˣ䚋 Ṣˣ䴻䎮ˣ 埴㤕 偉㜙 栏⓷炻 㤕 ℏ 冯㚵 借㗪 㤕 䚜 䚠斄炻ᶼ 暊ˣ徨借 Ḽ ℏ炻Ṏ㛒㥳ㆸᶵ㱽ˤ 㠩 㟰炷 㗪㴱 ᶲ攳Ḵ䧖 佑炸 炻ᶨˣḴ 㱽昊 娵䁢 徨ẵ 㑼ả䨢 幵 Ẍ悐㬎䌚 㓗 䳬䳬攟ˣ 埴攟炻 天ⶍἄ䁢㕘 㨇 㓞 屈屔䨢 幵㕘ᶨẋ 㨇 墅悐昲ㆸ幵㔜 夷 ˣ 㞍 侫㟠炻 㛒 岤㤕 烊ᶼ 徨ẵ Ḽ ℏ ả借 ỵ炻 朆恎ỹ 㤕㚱旸 炷ᶳ䧙恎ỹ 炸 䆇ḳ㤕炷ẍ 映ˣ㴟ˣ䨢ᶱ幵 凒䨢㛸㕁ˣ 干㛸㕁 䛇䨢䭉㬎 暞旬ẞ扟 䁢 天䆇㤕枭 䚖炸 䚖䘬ḳ㤕 䭉㨇斄炻Ḵ侭Ṏ䃉ỽ䆇 炷㈧彎㛔㨇斄 Ⱄ㨇斄 ⶍ䦳炸 岤㤕 斄Ὢ炻暋娵 暊借 㑼ả ⶍἄ炻冯 徨ẵ暊借 Ḽ ℏ 借 㚱ỽˬ䚜 Ʉ95Ʉ

132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䚠斄 ˤ 嫅 㟰炷䫔Ḵ䧖 佑炸晾㬟䴻 㫉ᶲ姜冯䘤 炻 天Ὢ憅 忽 ⒉㚵 㱽冯忽側借 埴屬伒炻Ḵ侭攻㗗 㚱䈥忋斄Ὢ侴ㅱ 婾Ἕ优 ⓷柴炻军㕤 㗗 冯借 䚜 䚠斄炻 ᶨ农娵䁢 冒幵㕡徨ẵ暊借 Ḽ 㖊 ḳ冯幵⑩ 岤䚠斄 䭉㤕 炻 㕤暊借 㛒 ᶱ 㑼ả冯娚枭借 䚜 䚠斄 恎ỹ 炷㤕 䭬 徘炸栏⓷炻㚱忽 ⒉㚵 㱽 ねḳˤ 湫 㟰炷䫔ᶨ䧖 佑炸 炻ᶨˣḴ 㱽昊 㗗 冯借 䚜 䚠斄夳妋ᶵ 炻 ᶨ 㱽昊娵䁢䩳㱽䶋䓙 ỽ媪借 䚜 䚠斄㛒夳㖶䡢 橼 婒㖶炻 惴 㭼庫㱽 冯ㅚ㱽ᾅ晄ⶍἄ㪲 䱦䤆炻枰 堉ᾅ晄 ⒉暊借 ⶍἄ㪲 思 伒 㱽 炻 㟤旸 妋慳炻 ㅱ 䙲堅䨩徜性 㖐嵋 䘤炻 橼ᾳ㟰 岒 㞍娵 烉埴䁢Ṣ暊借 ㈧彎 妠 借 炻㚱䃉䚋䜋ˣ姙 ˣ䭉䎮娚䆇 ḳ㤕 屔侴 ㆸ ㅱᾅ ˣ䵕 㬋 ˬ 䙲 烊暊借 ả 䆇 ḳ㤕㕤埴䁢ṣ暊借 㗗 晃 ḳ 䚋䜋姙 䭉䎮借 䚠斄㤕 侴 傥 ˬ䥩Ṣ 䙲 烊ℵ ᶲ攳Ḵ 䙲ṌḺ奨 炻堉慷 惴ˬ㚱䃉 䙲堅䨩 傥炻忚侴㰢 㗗 ㅱḰ徜性ˤ 㬌ᶨ ὅ 㱽 慳 䫔ᶨᶱᶫ嘇妋慳炻㛒 戻㓵悐夳妋炻娵䁢ㅱ 橼ᾳ㟰 岒 㞍㚱䃉 䛦 䙲冯䥩Ṣ 䙲 炻Ḵ侭㚱䃉堅䨩炻侴娵湫 㑼ả䆇 会会攟借 冯 㤕偉ấ㚱旸 炷ᶳ䧙 炸䆇 ḳ㤕 䆇㤕枭 䚖䃉䚜 䚠斄ˤ䃞Ḵ 娵䁢 䆇㤕枭䚖㖊㚱悐 䁢䆇 会㱽 借 ḳ枭炻 娚会冒Ⱄ 䚖䘬ḳ㤕 䭉㨇斄炻侴娵䁢 ẍ 㛒 晃䴻䆇ᶲ攳䘣姀 䆇㤕枭䚖炻娵䆇 会朆娚 䚖䘬ḳ㤕 䭉㨇斄炻湫 㑼ả会攟借 冒冯 䆇 ḳ㤕 䆇㤕枭䚖䃉䚜 䚠斄炻㬌悐 㱽 夳妋炻 㚱㛒㳥炻㓭娵䁢ㅱ冯借 㚱䚜 䚠斄炷ょḴ 㱽昊ẍ湫 奨ᶲ 䃉䉗伒㓭シ媕䞍䃉伒炸ˤ 㭟 㟰炻 㰢慵䓛冯借 䚜 䚠斄 佑 婒㖶䩳㱽䚖䘬炻㛔㟰庫暋 㕟㗗 ỽ䧖 佑 借 䚜 䚠斄炻ょ娵䁢㭟 ảṍ忂悐㮹䓐凒䨢 炷ᶳ䧙㮹凒 炸梃 凒㧁㸾䳬 㛸㩊 䥹䥹攟炻借 㤕 㚱䚋䜋 䭉䎮凒䨢 㪲屔炻㷈㕤徨ẹ 廱ả 厗凒䨢 炷ᶳ䧙厗凒 炸㑼ả栏⓷ᶨ借炻屈屔梃㨇ˬᾖ嬟 㤕 炻 ˬᾖ嬟⑩ᾅ㱽夷 夷䭬冯䶐㑘炻 ˬᾖ嬟⑩ᾅ 埴 䫱㤕 炻 Ḵ枭㤕 ℏ 㖶栗䚜 䚠斄ˤ Ʉ96Ʉ

133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薥 薦ҽ桝凲Ҿ㞽灙䟿 槇ġ 戻㓵悐㬟Ἦ ˬ暊借 䁢 慳㚱ᶱ炻6 ℓ Ḽ 慳娵䁢暊借 徨 ẹ炷借炸ˣ录借ˣ屯怋ˣ 借ˣ 借 ẹ借䫱瀸攳 借侭烊ℓ ḅ 慳娵䁢 ⒉瀸借 炻㑼ả 䆇ḳ㤕㨇㥳 ṵ 㚱 ⒉幓 借 炻冯㑼ả䥩䆇ḳ㤕 吋 ḳˣ䚋 Ṣ䫱借 䨞Ⱄ㚱 炻ᶼ冯娚㡅㔯灅㱽シ㖐䃉忽炻 朆 旸 䭬 烊侴ḅ ᶫ Ẍ 娵䁢暊借Ὢ 徨ẹ炷借炸ˣ录借ˣ屯怋ˣ 借ˣ婧借ˣ 借 ẹ借䫱 瀸攳 借 炻侴瀸攳 借 冯䆇瀫ḳ㤕㚱䚜 䚠斄侭侴妨ˤ 柷 㟰㬟䴻 㫉ᶲ姜䓂军朆 ᶲ姜炻 天Ὢ㩊㕡娵䁢暊借ㅱẍˬ暊 㚨 ⒉借 㖍崟䬿 炻昊㕡 ᶨ农娵䁢ˬ婧借 ṎㅱⰔ ˤ娛妨 炻㩊㕡娵䁢暊借 ㅱẍˬ暊 㚨 ⒉借 㖍崟䬿 ᶵㅱ 婧借炻䓂军娵䁢戻㓵悐ḅ ᶫ 攳 婯㚫䳸婾冒埴 ˬ婧借 Ὢẩ 枸 㱽烊ὅ㬌夳妋炻柷 暊借㗪溆ㅱ Ὢḅ ᶱ㚰Ḵ 㖍徨ẹ㗪炻 㕤徨ẹ ᶱ ℏ ℕ㚰Ḵ ḅ㖍㑼ả 厗 慹 吋ḳ攟炻娚 ㆸ䩳冯 㑼ả屉㓧悐悐攟 借 㚱 䚠斄炻Ὢ忽 㛔 㱽䫔 㡅 ᶨ夷 ˤ䃞侴炻昊㕡 冱ᶲ徘ᶱ 慳冯 婯㚫ℏ 炻堐䣢戻㓵悐 㛒㖶䣢炻枰ᶵ ⒉幓 䫎 㛔㱽䫔 㡅 ᶨ䘬ˬ暊借 炻娵䁢婧借 ⒉ ả借 䓇 斄Ὢ炻冯䩳㱽侭 姕妰ね 䚠 炻ᶼ㛔㟰 ℏ敋 录侴 埴 ả㕘借炻晾冯婧借㛒䚉䚠䫎炻䃞 ⒉幓 㛒 㕟炻ὅ冱庽ẍ㖶慵 㱽 䎮炻娵䁢㛔㟰䫎 戻㓵悐ḅ ᶫ 慳 暊借 佑烊ὅ㬌夳妋炻柷 暊借㗪溆 ㅱ冒 ḅ ᶨ ᶨ㚰ᶱ ᶨ㖍冒屉㓧悐悐攟 ả炷佴㖍 ả 厗㮹 楸ᶾ䓴屧㖻䳬 炷ᶳ䧙 WTO炸ẋ堐 ảẋ堐炸 㗪崟䬿炻军 㑼ả 厗慹 吋ḳ攟 忦 ᶱ 炻㓭㛒忽 㕳廱攨㡅㫦ˤ 㛔㔯ᶵ妶婾暊借㗪溆 䭬 炻䲼ẍ 㰢ℏ 㜸炻昊㕡ẍ戻㓵悐ḅ ᶫ Ẍ炻 娵䁢㖊䃞婧借Ⱄ暊借㗪溆炻ᶼ柷 冒屉㓧悐悐攟 ả ả 厗㮹 楸 WTO ẋ堐 ảẋ堐 ね ṎⰔ 炻侴ẍ娚㗪溆崟䬿军 㑼ả 厗慹 吋ḳ攟 㗪 忦ᶱ 炻㛒忽 㕳廱攨㡅㫦ˤ㛔㔯娵䁢 ὧ 㬌炻Ṏ㛒㓡嬲 㕤徨ẹ ᶱ ℏ㑼 6 㚱斄ˬ暊借㗪溆 慵天 慳 ℓ Ḽ濜ᶫ㚰Ḵ 㖍炷ℓ Ḽ炸冢 㱽Ḵ 䫔ᶨᶱᶱ Ḵ ℓᶱ嘇 ˣℓ ḅ Ḽ㚰 Ḽ㖍炷ℓ ḅ炸㱽ḽ 䫔ᶨℓḅ ᶨᶫℕ嘇 ˣḅ ᶫ Ḽ㚰 ḅ㖍㖍悐㱽ᶨ 䫔 ḅᶫḵḅᶨᶫᶫ 嘇濶ˤ Ʉ97Ʉ

134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ả 厗慹 吋ḳ攟炻冯 暊借 Ḽ ℏ㑼ả屉㓧悐悐攟㛇攻䘬借 㚱䚜 䚠斄 ḳ ˤ 妨 炻戻㓵悐㒜 暊借㗪溆 䭬 炻ㅱὪ 慵 ⒉暊借 㤕 旸 炻ἧ ⒉ᶵ 㕤暊 㚨 ⒉借 ね 㤕旸 炻 ἧ㛒 ⒉ 幓 婧借䫱Ṏ 㤕旸 烊昊㕡 㬌夳妋 㒜 军㛔㟰ね 炻ㅱ㚜ᶵ 㕤埴䁢 Ṣ炻 侴 婾 埴䁢Ṣ䃉伒 䳸㝄炻ㅱὪ 昊㕡 ẍ柷 䪗 ả屉㓧悐悐攟 侴 ả 厗㮹 楸 WTO ẋ堐 ảẋ堐 㗪溆 㕟㛔㟰炻侴 䔍㛓䪗徨ẹ㗪溆Ṏ Ⱄ旸 炻䓂ᶵ 䎮ˤ 㔜橼侴妨炻娵 暊借㗪溆ḇ㗗䁢Ḯ 㗗 冯借 䚜 䚠斄炻埵䓇暊借㗪溆 䇕嬘炻䨞ㅱ 旸㕤 ⒉ ⒉幓 㗪炻 侭 婧借 㗪烎䓂军嬻 䭉㨇 斄戻㓵悐 㫉ἄ 㛒䚉䴙ᶨ 妋慳炻䘍䳸溆 㕤借 䚜 䚠斄Ὢᶵ䡢 㱽 㤪 炻㚱 埴㓧㨇斄妋慳炻 䁢㴱 屔侴ᶵ㊀㜇 㱽夳妋炻忈ㆸ㱽 娵ḳ䓐㱽㗪 䲼ẍ㔯佑妋慳炻 䓊䓇冒婒冒娙 ね 炻忈ㆸ冯Ṣ㮹㱽デね 句ⶖˤ 薥ᾄ薦ҽ凲䮬Ҿ䟿 槇ġ 㟰䇕溆Ὢ 冒檀晬ⶪ㓧 忳ⶍ䦳 炷ᶳ䧙檀晬 忳 炸徨ẹ 㗗 㑼 ả䆇 ḳ㤕檀晬ⶪ 忳偉ấ㚱旸 炷ẍᶳ䯉䧙檀 炸 栏⓷烎 奨ᶲ 㛒 㑼ả檀 栏⓷炻ょ㩊㕡娵䁢 ẍ㑘 㚱斄檀 BOT 㛓 䁢䓙炻㓞 屉 㱽Ṣ䤷 㔯㔁 慹㚫炷ẍᶳ䯉䧙䤷 㔯㔁 慹㚫炻吋ḳ攟昛㓷岊炸㓗Ẁ㕘冢 炷ᶳ 炸ℕ 叔 炷 䦭 䁢Ḽ ℕ叔 炸䤐㫦炻 Ṿ 奨ḳ 娵 晃ㅱὪ㑼ả娚 栏⓷炻忽 㕳廱攨㡅㫦烊昊㕡 娵䁢䃉 嫱㖶 冒䤷 㔯㔁 慹㚫 㓗柀 㫦枭Ὢ 㑼ả檀 栏⓷ᶨ借 愔炻Ṏᶵ ẍ 徨ẹ 炻ṵ 檀晬 忳ⶍ 斄 㕥ⶍ ℐ 忚 炻 娵 Ὢ䁢檀 ḳ栏⓷ 借 ⶍἄℏ 炻 娵䁢檀 吋ḳ攟昛 㥖ˣ 吋ḳ攟昛㓷岊 檀晬㥖㮹慓 昊 夾 㗪炻 农岰 叔 ㄘ⓷慹炻 暋媪冯ᶨ凔Ṣ 夾慵䕯䕭か 䣦㚫 ね㚱 炻䃉嫱㒂栗䣢ᶲ攳ㄘ⓷慹冯 㑼ả檀 栏⓷㚱ỽ斄倗ˤ 嫅 㟰冯㭟 㟰 ḇ㚱㬌䇕溆炻ょ㷈䫱彗䧙 ḳ䓙 䴻㱽昊娵 Ὢ㑼ả䆇 ḳ㤕 栏⓷炻侴忽 㕳廱攨㡅㫦ˤ 㕳廱攨㡅㫦䘬䩳㱽䚖䘬炻Ὢ性 ⒉ 借㗪 专暊借 傥ả借䥩Ṣẩ㤕炻 侴䃉㱽 㬋 埴 炻 性 ⒉暊借 ả借冯暊借 借 㚱 䚠斄 Ʉ98Ʉ

135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㤕 炻侴 䘤 㨇 㳑㺷炻忈ㆸ䪞䇕ᶵ ねḳˤ 炻㛔㡅䩳㱽㕡 Ὢ 尉䉗炻 ᶵ⓷㗗 㚱 䳸㝄䘤䓇炻 天䫎 㡅㔯 妪ねḳ ẍ㱽䚠丑炻 炻劍埴䁢Ṣ 暊攳 借 ả 借 朆㛔㡅 妪ˬ吋ḳˣ䚋 Ṣˣ䴻䎮ˣ 埴㤕 偉㜙 栏 ⓷ ảỽᶨ䧖炻侴ẍ Ṿ 䚖䁢 炻㗗 ἧ ḳ 借 䡢 䘤㛔㡅 妪ᶵ ねḳ炷 烉 借㗪嗽䎮ᶵ 侭暊借 㳑㺷 㨇 炸炻ṵ㛒忽 㛔㡅 夷 烎 ⓷柴 㕤炻埴䁢Ṣ劍ẍ㡅㔯夷 ẍ 借䧙 ね 夷性炻Ữ 晃ᶲ 䎦 炻 傥䃉㱽ẍ㛔㡅䚠丑烊 ᶨ㕡朊炻埴䁢Ṣ 天䫎 㡅㔯 夷 炷 䡢 䁢栏⓷炸炻Ữ 晃ᶲ㛒㚱 䘤䓇炻 㛔㡅䁢 尉䉗炻 忽 㕳廱攨㡅㫦ˤᶵ忶 㟰 炻ᶨˣḴ 㰢 㚨 ᶨ溆 ˬ䃉嫱㒂嵛娵 冒檀晬ⶪ㓧 忳 攟徨 ẹ 炻㚱ỽ 䓐 ả 借㗪 䭉忻 㨇㚫炻媨 ᶵ䔞 䙲炻 Ṿ䪞䇕侭䃉 㱽ṓ㚱 ὧ 䉗埴 炻嵛夳 ṵ侫ㄖ䩳㱽䚖䘬冯䱦䤆炻 朆 ℐẍ㔯佑婾㕟炻㛔 㔯Ṏ娵䁢ᶵㅱ 䲼ẍ㡅㔯㔯佑 䓐借䧙䘬㟮㝞炻侴ㅱℤ栏䩳㱽シ㖐䵄 㕟炻性 ẍ Ṿ借䧙 䲬栆 夷性㛔㡅夷 ね 䘤䓇ˤ 薥 薦㞪 ҽ懐 Ҿ䟿 槇ġ 㜿 㟰 炻 昊㱽 娵䁢㛔㱽䫔 㡅 ᶨ㚱䈜妠ㅚ㱽 䔹佑炻侴倚婳 㱽 妋慳ˤ㛔㟰䨩栗㕳廱攨㡅㫦 ㅚ㱽ᶲ䘬⓷柴炻 旸 ⒉暊借 䘬 㤕怠㑯炻 㗗 Ὕ ㅚ㱽 ᾅ晄 Ṣ㮹ⶍἄ㪲侴忽ㅚ烎 㱽 慳 䫔ℕᶱᶫ嘇妋慳炻娵䁢㛔夷 㛒忽ㅚ炻ょ䎮䓙㚠 堐䣢ˬ㓠斄暊借 ⒉㪲䙲䓂懭炻 䓙䩳㱽㨇斄ὅᶲ攳㱽 夷 晃 埴ね 炻 惴䵕嬟 ⒉ 㬋 㖶 慵天 䙲冯Ṣ㮹怠㑯借㤕冒䓙 堉炻 姕妰炻㩊妶ᾖ㬋 ˤ 夳 㱽 Ṏ娵䁢㛔㡅ㅱḰᾖ㬋炻㛔㡅㗗 ㅱᾖ 㬋䡢 埻䓴冯 䓴䴻忶 㫉妶婾炻 㬌ᶵ妶婾忽ㅚ⓷柴ˤ 㛶暯Ⱉ 㱽 㕤慳 䫔ℕᶱᶫ嘇妋慳悐 シ夳㚠 炻㬌䧖妋慳 㧉 ᶼᶵ嵛炻7 劍傥 Ⱄ ㅚ䘬シ㖐ᶳ炻 䣢 㧋㕡䫎 ㅚ㱽シ㖐䘬夳妋炻 㚜傥䘤 㱽 ẍㅚ㱽妋慳㱽 嬎䣢冯斉㖶 傥炻味劍䩳㱽侭 㕤ἄ䁢炻 㱽 妋慳 ℏ ᶵ嵛ẍ ὃ㱽昊 㧁㸾炻䓂军 䎦 㬏䔘夳妋 妋㰢 ᶵ 炻憅 㱽 倚婳侴ἄㆸ妋慳 シ佑冯 䓐 刚ᶵ 炻 㬌夳妋䓂堐岲 ˤ 7 妋慳 㧉 炻 䣢㱽夷冯ㅚ㱽ˬ 䃉䈜妠 シ㖐炻Ữ 㗪媕䣢䩳㱽侭ˬㅱ 忇㩊 妶ᾖ㬋 ˣˬㅱ㩊妶ᾖ㬋 ˣˬ Ḱ炷ㅱ炸忂䚌㩊妶ᾖ㬋 ˬ 㩊妶㓡忚 侭ˤ Ʉ99Ʉ

136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薥 薦ᾶ嬻㛀 ġ 㜿 㟰 ᶨ䇕溆䁢 婌娵 天 ả借 䆇忈 ᶵ 冢 ⶪ㓧 廬ℏ㈧㓔 ⶍ䦳炻ᶼᶵ冯 㚱㤕 Ἦ炻 朆Ⱄ冯借 䚜 䚠斄侴䃉㓭シ炻 Ὢ忶 ˤ㛔䇕溆 Ὢḳ 娵 ⓷柴炻㱽昊ẍ㜿 ᶵ屈屔冢 ⶪ㓧 䘤 ℙⶍ䦳 军冢 ⶪ㓧 Ṍ㴱ḳ枭炻㬌 Ὢ ả借㕤佑ⲙ䆇忈偉ấ㚱旸 炷ᶳ䧙佑Ⲙ 炸 炻㚱䃉屈屔 奒冒冯娚ⶪ㓧 㳥ⶍ䦳㈧ 炻冯 ả借 䴻䎮 佑Ⲙ 䆇㤕枭䚖㚱䃉冯冢 ⶪ㓧 ⶍ 攟借 㚱䚜 䚠斄炻㟠ⰔḴḳ炻冒ᶵ傥㶟䁢ᶨ婯䫱䎮䓙炻娵 㜿 㚱 奨㓭シ炻 㬌ᶵ 岭徘ˤ 柷 㟰 昊㩊 㕤埴䁢Ṣ 奨㓭シ 夳侭炻㩊㕡娵䁢 ả 厗慹 吋ḳ攟 娛䞼戻㓵悐 慳ᶼ 娊娚悐㚱斄ˬ暊借 妋慳炻㖶䞍 暊借 崟䬿 溆ㅱ冒徨ẹ㗪崟䬿炻朆冒 ả 厗㮹 楸 WTO ẋ堐 ảẋ堐㗪崟䬿炻ㅱ 㛔㱽 䫔 㡅 ᶨ夷䭬炻Ữṵ シ ả 炻 奨䉗シ军䁢㖶栗ˤ昊㕡 娵䁢柷 憅 㛔㡅 妋慳㕡 炻ㅱ朆ℐ䃞忠僓 䭉㨇斄 䣢 䣢ˣ䩳㱽䚖䘬 㔯シ妋慳䭬䔯炻 ᶵ傥ẍ 㖶䞍㚱㬌䔹⓷炻ᶼ 㞍娊炻 娵㚱忽 㛔㱽 㓭シˤ 徘炻 ὅ㱽 昊夳妋娵䁢婧借ṎⰔ㛔㱽 ねḳ ᶨ炻ẍ 婧借㗪溆崟䬿军㑼ả 厗慹 吋 ḳ攟㗪 忦ᶱ 炻Ṏ㛒 䄆 㕤徨ẹ ᶱ ℏ㑼ả冯 暊借 Ḽ ℏ屉㓧悐悐攟借 䚜 䚠斄 䆇 ḳ㤕吋ḳ攟 ḳ 炻柷 ᶲ徘ḳね 㚱 娵嬀炻 奨ᶲ暋媪 䃉㓭シ 妨ˤ 薥 薦ⶊ介ġ ẍᶲ㬠䲵 9 ᾳ㟰ἳ䘬䇕溆炻 昌 奨㓭シⰔḳ 娵 炻庫ᶵ㴱 㛔㡅夷 ⓷柴 炻 检䇕溆 㗈 䎦埴㛔㱽䫔 㡅 ᶨ ᶵ 侴埵䓇 䇕嬘炻 烉 ˬ借 䚜 䚠斄 Ὢᶵ䡢 㱽 㤪 炻ᶼ㛒㖶䡢堐䣢 ⒉㚵 㨇斄㗗 枰㕤 ⒉暊借 ㆸ䁢Ὢ䇕䆇 ḳ㤕 䭉㨇斄烊㗗 旸㕤䚖䘬ḳ㤕 䭉㨇斄烊ˬ暊 借 㗪溆䘬娵 烊借䧙 夷性䫱⓷柴ˤẍᶲ 㥳ㆸ天ẞᶵ㖶䡢炻 㛒ẍ Ṿ㡅㔯 䳘 墄 妋慳炻埴㓧㨇斄晾㚱㪲妋慳炻ょ 㴱 屔炻㱽昊 ᶵ ㊀㜇炻 傥䔁 㱽 ᾳ㟰娵 炻䇕婾ᶵẹˤ Ʉ100Ʉ

137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Πȃ Шၶ ݲ ᢎᄆ 㕳廱攨㡅㫦 㱽㟰ἳᶵ 炻㛒傥 ℐ栗䎦䎦埴夷 Ṿ炷 烉旸 㕡 ˣ 旸 优 䫱炸⓷柴炻㓭墄 㭼庫㱽 奨溆炻㕡傥 㔜妶婾㕤倮ˤᶾ䓴 㕤暊 借 ⒉ 䙲徜性 㔠 ˬ 䤩㬊炻ἳ 姙 炻Ữ旸 㕡 ᶵᶨ炻 䈡 埴䁢䘬䤩㬊炻 伶 烊 㞍㕡 炻 劙 烊 㗗 借 埴䁢 旸 炻 㱽 ˣ 烊 㗗ẍ借 䤩㬊䁢 炻Ữẍ䈡姙䁢ἳ 炻 㖍㛔ˤẍ ᶳ䯉 ṳ䳡伶 ˣ劙 ˣ㖍㛔 ˤ炷㞗ᶱ ˣ ˣ㚡䐆㲘ˣ よ 炻 2007烉35-63炸 薥ύ薦儉 ġ 伶 倗恎㱽 䫔 ℓ䶐䫔Ḵ䘦暞ᶫˣḴ䘦暞ℓ㡅 ΐ䎮㓡朑㱽炻 䈡 埴䁢䤩 㬊ˤ䤩㬊埴㓧悐攨 ⒉暊借 炻ẋ堐䥩Ṣ㨇㥳冯倗恎㓧 忚埴冯娚 ⒉ả借㛇攻 ㈧彎㤕 䚠斄ḳ枭 ᾳ㟰㹅忂烊ṏ怑䓐 暊借 ᶨ ℏ 㚫嬘⒉ 䎮ˤ 埴㓧悐攨 㚫悐攨炻㟡㒂ḳね㛔岒 ả借ỵ檀ỷἄᶵ 旸 炻䳪幓旸 侭䁢㴱 伶 㓧 䚜 慵 䙲 䁢 㓧 ˣ㓧源ⶍἄ侭烊Ḽ 旸 侭䁢檀昶㓧 Ṣ⒉ 忲婒ˣ 枧埴䁢 屧㖻婯 Ṣ⒉䘬 ˣ 枧埴䁢䫱烊ᶨ Ḵ 旸 侭䁢 㚫嬘 ⒉ˣ借⒉ˣ 㚫 悐攨Ṣ⒉ 檀䳂㔯 炷ᶲ徘ℑ枭旸 ẍ 炸䫱ˤ忽 侭嗽ᶨ ẍ ᶳ 㚨檀Ḽ叔伶 优㫦炻 ℑ侭ℤ嗽ˤỮ㓭シ忽 侭炻嗽Ḽ ẍᶳ 㚨檀 Ḽ叔伶 优㫦炻 ℑ侭ℤ嗽ˤ 伶 䚠斄䩳㱽㡅㔯 娛䚉炻庫 㚱ᶵ䡢 䘬㱽 㤪 ˤ忁ṃ墯暄䘬夷 㗈 Ḯᶨᾳ 䙲㪲堉忶䦳炻 㓧 䙲ˣ ᾉ 䘬䵕 冯暊借 ⒉Ṣ㟤ˣⶍἄ㪲䘬ᾅ 晄炻 㕳廱攨䎦尉ᶲ 䎦ᶨᾳ䧵㤝䪞 䘬ね㱩炻伶 㚫啱䓙ℿ攟䘬㡅㔯炻ⶴ㛃 ℑ枭 䙲 堉ˤ忁䧖㔜 侫慷暊借 ⒉ⶍἄ㪲 ᾅ晄 㓧 䙲䘬䩳㱽㧉 ἄ䁢 侫ˤ ょ伶 䘬䩳㱽Ṏ ᶨ ⓷柴ˤ椾 炻娚夷 晾 䎮婾ᶲ 㛒 ⒉ả借 䈡 䥩Ṣẩ㤕 㨇㚫炻Ữ 忳ἄ 䳸㝄炻䥩Ṣẩ㤕 ᶵ㔊庽㖻倀䓐暊借 ⒉ 炷军 䚠斄㱽Ẍ夷 䘬ˬ䤩 㛇攻 ℏ炸炻㓭 晃ᶲ忈ㆸ暊借 ⒉ 㯪㕘ⶍ ἄᶲ䘬 㒦ˤ㬌 炻䚠斄夷 㗗 忽 伶 ㅚ㱽 ᾖ㡅㔯䫔ᶨ㡅㚱斄妨婾冒䓙普䳸 Ʉ101Ʉ

138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䣦冒䓙 ᾅ晄炻ḇᶨ䚜 㚱䇕嬘ˤℵ侭炻倗恎㱽 䫔 ℓ䪈䫔Ḵ䘦暞ᶫ㡅夷 ˬ奒幓ᶼ 岒䘬 冯 䫱㔯 㗗 㖶䡢 䘬天㯪ḇ 岒䔹ˤ䵄 妨 炻伶 ⒉暊借 䙲徜性䘬夷 䴻忶Ḽ 检 ᶵ㕟䘬ᾖ㬋炻ṵ 㚱䩳㱽䘬 侫 ῤˤ 薥 薦呬 ġ 劙 㔯 䭉䎮㱽 ˣ悐攟 ˣẩ㤕ả借夷 炻 ḳ 㞍 ḳ 㓧 ㈧娵ˤ ả悐攟枰㕤暊借ḵ ℏ 䌐䩳栏⓷ ⒉㚫炻 ả借㮹攻ẩ㤕 䓛婳炻Ữ䃉㊀㜇 烊檀䳂 ⒉暊借 Ḵ ẍℏ 㫉 ả㕤ẩ㤕炻悥 枰ὅẩ㤕ả 借夷 㞍炻枰䌚 䌐䩳栏⓷ ⒉㚫Ⅾ姙ㇵ ả借ˤ 憅 ả悐攟冯暊借檀 䳂 ⒉ 䌐䩳栏⓷ ⒉㚫姕 㞍㧁㸾 㲐シḳ枭ˤ昌 忽 䦀 ᾅ嫱㱽ˣ 屒㰉旚㬊㱽 㱽 塓嗽ẍ 屔 炻ᶲ徘悐攟 㕤 ả椾䚠 悐攟晾枰 娚 ⒉㚫 嬘炻Ữ䘮䃉㱽 ㊀㜇 炻娚䌐䩳 ⒉㚫ḇ䃉㪲䚋㷔 ả椾䚠 悐攟䘬ℵ ả借埴䁢烊ẩ㤕ả借夷 夷 Ṿ暊借 ⒉ 枰䌚 娚䌐䩳 ⒉㚫Ⅾ姙 ㇵ傥ℵ ả借㮹攻ẩ㤕㨇㥳炻侴娚䌐䩳 ⒉㚫Ṏ䃉㱽 ㊀㜇 炻ẍ䚋㷔 ả ⒉䘬ℵả借 埴䁢ˤ ẍᶲ忁ℑ枭 夷 炻 䃉优 夷 ˤ 薥ᾄ薦㝠㢧ġ 㖍㛔 ⒉㱽䫔ᶨ䘦暞ᶱ㡅䫔Ḵˣᶱˣḅ枭 Ḵ ᶫ 㕘ᾖ㬋㟰炻 借 䤩㬊炻 㞍姙 䁢ἳ ˤ暊借 ả䆇 ḳ㤕䫱 ỵ䘬徨借借⒉炻㕤 暊借 Ḵ ℏ炻 ᶨ 䘬 㨇斄䎦借借⒉ 忚埴䘬䚠斄ἄ䁢炻䁢冯娚䆇 ḳ㤕 㱽Ṣ 㚱斄 䲬ˣ嗽 炻䁢 暊借 Ḽ ℏ炷婚攟䳂ẍᶲ侭 䁢 ả娚借㛇攻炸 㑼ả 借 䘬 Ⱄ㤕 䫱侭炻 ẍ夷 冯旸 烊㚦ả䭉䎮借借⒉侭炻 ả䆇 ḳ㤕䫱 ỵ 䘬 炻㕤 暊借 Ḵ ℏ炻枰 ℏ敋 䎮 冋䓛 ᶨ 䘬ḳ枭ˤ忽 侭嗽ᶨ 㚱 㛇 ᶱ叔 ẍᶳ优慹炻ὢ ᶨ 优 妪㕤 ⒉㱽 ˤ 薥 薦ⶊ介ġ ᶾ䓴 忚 姕㚱㕳廱攨 炻䚖䘬 ᾅ嬟 忚 ℙ 䙲ˣ旚㬊 䙲廠 復炻旚䭬 栆冯 埴借 ⒉㚱 斄Ὢ Ṣ忚埴ᶵ䔞 䙲廠復炻性 䔞ḳṢ 啱䓙 Ἦ 斄Ὢ䵚嶗炻 枧 炷the sale of influence炸炻 枧㓧 Ṣ⒉ 㰢 炻Ữ䁢 旸 暊借 ⒉ ⶍἄ怠㑯冒䓙炻 姕ᶳ斄㕤借 旸 旸 Ʉ102Ʉ

139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炻 夳 䙲㪲堉 䩳㱽忶䦳 炻 ὅ ね冯㔯 ᶵ ⶖ䔘枿 ˤ 伶 䈡 埴䁢䤩㬊炻旸 尉Ὢ㊱幓 借 岒ἄᶵ 䘬夷䭬炻旸 旸夾㴱 䙲 㗗 慵 侴ἄ 昼炻㡅㔯㔀徘庫䳘兑 娛炻 㚱 尉ᶵ䡢 䘬㤪 烊劙 ḳ 㞍炻 旚䭬㕤㛒䃞炻军㕤䚠斄夷䭬 㔯 䭉䎮㱽 ˣ ả悐攟ả借㮹攻ẩ㤕 暊借 ⒉ả借㮹攻ẩ㤕夷 烊㖍㛔 ⒉㚵 㱽冯Ṣḳ昊夷 晾㚱䚠斄夷 冯旸 炻 借 䤩㬊炻ἳ ḳ 㞍姙 炻 性 ᶨ 䤩㬊ᶨ橼怑䓐䘬仢 炻ḇ ℤ栏䔞ḳṢⶍἄ㪲炻Ữ 䭬 旸㕤冯䆇 ḳ㤕㚱斄䘬ℵ 借炻ᶼ 徨借 ℵ 借䘬夷䭬㛇旸 㚱Ḵ ˤ 㬌 炻 㕤忽 优 ᶵᶨ炻㚨慵侭嗽Ḽ ẍᶳ 炻㚨庽侭嗽ᶨ ẍᶳ 优挘ˤ伶 ˣ劙 ˣ㱽 㖍㛔䫱 忚 㕤 ⒉暊借 忽 䙲 徜性侭晾 优䘬嗽优夷 炻Ữ昌㖍㛔㕤Ṣḳ㱽夷夷䭬 炻 检伶 ˣ劙 㱽 夷䭬㕤 㱽 朆Ṣḳ㱽夷夷䭬烊ᶼ伶 ˣ㱽 㖍㛔 暊借 ⒉ 㤕旸 㞍姙 䘬惵 㕥炻 㖍㛔䘬暊借 ⒉ Ṣḳ昊 Ⅾ䘬姙 㚜 ẍ埴 ἧ㓹㾇䘬㪲 ˤᶲ徘 忚 䘬 炻媠 伶 ˣ劙 夷䭬烊劙 ˣ㖍㛔ḳ 㞍 ḳ 夷 炻 ῤ ῇ掉ˤ ဓȃ ר ఋᙽߞన Ϟ१ ġ 㛔㱽䫔 㡅 ᶨ冒ℓ Ḽ 妪 㕥ẍἮ炻䇕嬘ᶵ㕟炻 ᶲ晾䘤䓇姙 ᾳ㟰炻ữ忚ℍ 㱽 䎮昶㭝侭 ᶵ 炻 㗈 ᶵ ⓷柴烊㛔䪈䭨 ὅ㬟㫉ᾖ㱽 㟰ˣ 徘 㰢 䇕溆 䩳㱽ἳ炻慵㕘䚩 䎦埴㕳廱攨㡅㫦 ⓷柴炻 ᾖ 㱽 嬘ˤ Ιȃఋᙽߞన ϞԆӵጂᄂԤ ڏ ܒ 㕳廱攨㡅㫦晾ᶨ䚜 䎦䇕嬘炻ょ䁢䵕 ⒉檀 忻 㧁㸾 㬋 埴借 天㯪炻枸旚 忷旣ᶵ䔞埴䁢 䘤䓇炻 㚱 天 䩳ᶨ 㔜 ΐ䎮夷䭬ˤ㕳 廱攨㡅㫦Ὢ ΐ䎮 ᶨ䑘炻䚖䘬 性 暊借 ⒉㕤 借㗪 专暊借 傥ả借 㕤䥩Ṣẩ㤕炻侴䃉㱽 㬋 埴 炻 性 ⒉㕤暊借 ả借冯暊借 借 㚱 䚠斄 㤕 炻 ㄹ啱 借㗪 ⒉幓 冯 㤕 䝕妋炻侴 䘤 Ʉ103Ʉ

140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㨇 㳑㺷 ㆸ 䙲廠復炻忈ㆸ䪞䇕ᶵ ねḳˤ䯉妨 炻㕳廱攨㡅㫦 ẍ 㕟 䙲廠復䘬兵ⷞ炻忼 䵕嬟 䙲䘬䚖䘬炻 ẍ 㗗㚱 天䘬ˤ Πȃҳ ݲ Ϛ ȃҳ ݲ Ф ٹ 䎦埴㕳廱攨㡅㫦Ὢ䓙䩳 㕤ℓ Ḵ 㟰炻徐军ℓ Ḽ ⶫ㕥 埴炻 䩳㱽側㘗㗗 伶厠惺屧㖻婯 ˣ 㶭㣻 㟰䫱䈡㬲㟰ẞ炻㙜曚 䙲廠復䘬 仢 炻䇘妪 娚夷 ẍ旣䳽栆ụねḳ䘤䓇ˤ䩳㱽䚖䘬䓂ἓ炻ữ 䩳㱽㈨埻㫈 䎮炻㥳ㆸ天ẞᶵ㖶䡢炻ℵ ᶲẍ ḳ优 塩炻ᶨ㕡朊 䭉㨇斄揺㕤伒 㱽 佑炻 怑䓐䭬 ᶵ ᶵ 旸 妋慳炻 农 㚱㰢䫾㪲䘬㓧 ᶵ 娚㡅㫦䭉 炻䘤䓇旚 㺷㳆烊 ᶨ㕡朊 优 慵炻ᶼ旸 旸ᶵ䞕炻忈ㆸ姙 䓊㤕䓴㚱 䁢㓧 届䌣 卩劙墡嵛䓷ㆤ炻侴㑩㚱 㤕䞍傥冯䴻槿 䥨暊借 ⒉炻晾䃉 䙲堅䨩炻Ữ 㕤旸 侴ᶵ㔊廱ảẩ㤕䓴炻 枧䓊 ṢㇵṌ㳩炻㴒屣Ṣ 屯㸸ˤ㔜橼侴妨炻䎦埴夷 暋ẍ句 䩳㱽䚖䘬炻 䓴Ṍ䚠屔暋炻ᶵ䫎䣦㚫㛇㛃ˤẍᶳ㔜䎮䎦埴夷 䚠斄⓷ 柴冯䚩 ˤ 薥ύ薦厂凲 䡯㔠䡳杗ῆ專ⴕġ ㆹ ẍˬ妨䯉シ屭 䘬㕡 䩳㱽炻忈ㆸ 㱽䘬 㒦ˤ䎦埴㕳廱攨㡅㫦㖶䡢 ᶵ 炻 ḇᶵ嵛炻 ˬ借 䚜 䚠斄 䁢ᶵ䡢 㱽 㤪 炻 㱽ᶲㅱ䓙埴 㓧㨇斄Ἦ 㕟ἄ妋慳炻Ữ 䈥㴱 屔⓷柴炻枰 㕤 ᶲ 天ᾳ㟰 㕟烊 㬌炻 ἧ 䭉㨇斄戻㓵悐 墄 夷 炻Ữὅ 㱽 慳 䫔 ᶫˣḼ ℓ嘇妋慳炻戻㓵 悐 墄 夷 炻Ⱄ㕤妋慳 䘬埴㓧夷 炻ᶵ ˬ㱽䘬䲬㜇 炻㱽 ὅ慳 䫔ᶨ ᶱᶫ嘇妋慳炻 娵埴㓧㨇斄埴㓧夷 㚱䏽䕝炻 ẍ 㕍ᶵ䓐ˤ8 䎦埴夷 ẍ㑼ả䆇 ḳ㤕吋ḳˣ䚋 Ṣˣ䴻䎮ˣ 灖㤕 偉㜙 栏⓷䁢䤩 8 慳 䫔ᶨᶱᶫ嘇妋慳烉㱽 㕤 㟰ẞ㗪炻 㕤 㨇斄 借 ἄ㚱斄㱽夷慳䣢 埴 㓧 Ẍ炻 㛒 徽埴 㕍侴ᶵ䓐炻Ữṵ ὅ㒂㱽 堐䣢 㱽怑䔞 夳妋ˤ 慳 䫔 ᶫ嘇妋慳烉 䭉㨇斄 㕤借㪲 埴䈡 㱽 夷 炻 䁢 天 慳䣢ɃɃ 㱽 㕤 㗪ㅱ 橼㟰ね炻ὅ 䌐䩳䡢ᾉ 㕟炻娵 ḳ 炻怑䓐㱽 炻ᶵ 埴㓧㨇 斄 慳 ㊀㜇ɃɃˤ 慳 䫔Ḽ ℓ嘇妋慳烉 䭉㨇斄 㕤借㪲 埴䈡 㱽 夷 炻 䁢 天 慳䣢ɃɃ 㤕䴻㛔昊慳 䫔 ᶫ嘇妋慳 㟰ˤ Ʉ104Ʉ

141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㬊 尉炻 瀸借 㑼ả䆇瀫ḳ㤕 灖攟ˣ䈡 瀲ˣẋ堐ˣ ả䫱炻 庽澯夷 性㛔㱽 怑䓐炻栗灘ẍˬ䤩㬊㑼ảᶨ 借ỵ 䁢㱽㡅䓐婆忈ㆸ怑䓐ᶲ 旸 ˤ 㚱斄ˬ冯借 䚜 䚠斄 悐 炻㛒Ἦ劍傥ẍ ⒉暊借 奒冒 冯 䦳 炻 暊借 㚵 㨇斄 屯妲 䦳 䫱䵄 侫慷炻䓂军 䩳ḳ 㞍㨇 炻庫傥 䫎 晃䉨㱩ˤ侴斄㕤ˬ㑼ảᶨ 借ỵ 悐 炻Ụ ᶵㅱἄ 㲃 ˣ㤪 夷 炻Ṏᶵㅱ ẍ借扄ˣ借ỵ䫱䁢旸 炻侴ㅱḰ 昌ẍ 怑䓐ᶲ 㒦ˤ 薥 薦柋 㜴り厂 柋ġ ᶲ徘ˬ䤩㬊㑼ảᶨ 借ỵ 䘬⓷柴冯旸 㕡 㚱斄ˤ ⒉暊借 㤕旸 㕡 䁢 䧖烉䈡 借 䤩㬊ˣ䈡 㳣 灖䁢䤩㬊ˣḳ 㞍 姙 ˣ䳬 ℤ ˤ ˬ䈡 借 䤩㬊 炻Ὢ䤩㬊 ⒉暊借 㑼ả冯 暊借 借 䚜 䚠斄 䆇 ḳ㤕 䈡 借 炻ㆹ 䎦埴㕳廱攨㡅㫦 㬌 ˤ ˬ䈡 㳣 灖䁢䤩㬊 炻Ὢ䤩㬊 ⒉暊借 冯 ả㨇斄 Ⱄ㨇斄䁢ᶨ 㓧㱣 ⓮㤕㳣 ˤ 徘伶 憅 埴㓧悐攨冯 㚫ἄᶵ 夷 炻ᶼ旸 㕡 朆䤩㬊暊借 澵 ḳảỽ䈡 䘬ⶍἄ借㤕䧖瀞炻侴㗗䤩㬊 ḳ䈡 䘬㳣 炻䈡 㗗 忲澽 妠䫱㳣 ˤ伶 㓧 㬟䴻㔠 炻䁢Ḯ㪲堉 䙲 暊借 ⒉ⶍἄ㪲ᾅ晄炻侴 Ḯℿ攟㡅㔯炻ṵ䃉㱽 ℐ旚 ⓮攻ᶵ䔞䘬 䙲廠復ね 㱩 ᶵ㱽埴䁢炻Ữ冱ᶾ䘮䧙 Ⱄ 㓧 ΐ䎮夷䭬 䭬炻 㚱㖶䡢 灖ˣ灅 㱽䚖䘬炷 ℙ瀫灥炸冯䔞ḳṢ 㤕㪲灥炷Ṣ㮹 㛔㪲炸婧 堉 溆ˤ ˬḳ 㞍 姙 炻Ὢ ⒉ 㤕旸 惵 㕥ˤ劙 㕳廱攨旸 旸䁢Ḵ 炻 天㗪 䞕炻 ẍˬ悐攟 ˬẩ㤕ả借夷 栆炻 檮 溻 㓧䫾炻 慵暊借 ⒉䘬ⶍἄ㪲炻Ữḇ䃉㱽旚 ⓮攻䘬ᶵ䔞 䙲廠復炻 㗗 旚 ⒉ 幵䀓⓮烊Ữ ḳ 㞍 炻ᶼ姕 姙 㸾 炻䃉婾 ả悐攟 檀䳂 ⒉䘮枰 䌐䩳栏⓷ ⒉㚫 㞍炻ṵ 忼 ᶨ 䦳 䘬ΐ䎮夷䭬炻ょ䘮䃉㱽 ㊀㜇 炻 檀䳂 ⒉枰䌚Ⅾㇵ ả借ˤ ˬ䳬 ℤ 㕡 炻 ℐ橼 ⒉ 䈡 灖䁢䤩㬊炻慵天借 ℤ 䈡 借 䤩㬊炻 䈡 借 䤩㬊 ḳ 㞍姙 ˤ ℤ 䈡 借 䤩㬊ˣ灖䁢 䤩㬊 ḳ 㞍 㕡 炻ᶼ 檀䳂 ⒉ ᶨ凔⒉ⶍ炻濜旸庫 䁢䞕炻 㚱ᶨ Ʉ105Ʉ

142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濜ˤ 䚖 ㆹ 昌 ⒉㚵 㱽 䈡 借 䤩㬊炻 忂妲 㑕 ⒉㚫䳬 㱽ℤ 䈡 借 䈡 灖䁢䤩㬊 炻 检 㱽 䈡 㳣 灖䁢䤩㬊㕡 炷哉㓷 炻 2008烉18炸ˤ㛔㱽 䈡 借 䤩㬊炻忈ㆸ暊借 ⒉ 天ẍ㡅㔯夷 ẍ 佑 㕡 ả借䥩ṣẩ㤕炻 ἧ䁢冒 ṾṢ ᶵ䔞 䙲炻冯 ả借 㨇斄忚埴ᶵ㬋䔞 Ṍ㖻 妠炻 侴ᶵ䁢㱽 䤩㬊烊ᶼ徜性 旸 夷 忶攟炻 ⒉暊借 㤕 旸 忶㕤 劃炻 枧䓊 Ṍ㳩炻 ᶨ橼怑䓐㕤 㚱夷䭬 尉炻忶㕤 炻Ụ朆 怑ˤ 㛔㱽䫔 㡅 ᶨ 䴻 㱽 慳 䫔ℕᶱᶫ嘇妋慳炻冯ㅚ㱽ᾅ晄Ṣ㮹ⶍἄ㪲 シ㖐 䃉忽側烊ょ 㕤㒜 䥩ṢㇵṌ瀘炻 㔜橼䴻㾇濘 侫濌炻㕳廱攨㡅 㫦 旸 㕡 炻ṵ ᶨ旚 奨溆炻婧㔜䁢冰瀫冯旚 ℤ栏 㕡 ˤ 㬌炻侫 娎昊㕤ḅ ᶨ ᶫ㚰Ḽ㖍 濜 㚰ᶱ㖍濆㫉 婳灅㱽昊 嬘 ᾖ㬋勱㟰炻 旸 㕡 䓙䈡 借 䤩㬊炻ᾖ㬋䁢䈡 灖䁢䤩㬊㕡 烊ᶼ戻㓵悐 侫娎昊濚㫉䞼䨞 䳸澏炻 娵旸 㕡 㓡 䈡 灖䁢䤩㬊ˤ䃞娚ᾖ㬋勱㟰㕤灅㱽昊䚠斄 ⒉㚫 㞍炻悐 灅㱽 ⒉娵䁢㓡ẍ䈡 灖䁢䤩㬊㕡 ᾖ㬋㡅㔯忶㕤 尉炻䃉㱽忼ㆸ 㡅 㔯 㫚夷䭬 䚖䘬炻 㛒䌚㓗 炻ᶼ娵䁢䈡 灖䁢䤩㬊冯 㡅㔯 傥夷䭬ᾅ晄 㱽灥 澵䚠 炻 䃉㚧ẋ 妨烊澴ẍ䔞 㓧 㬋 䀓 匤 ˬ㓡忈濰 傥㕘㓧 䫱ᶨ䲣濪 㕥㓧㕡 炻 䲼 旸 姕妰 䓊䓇栏㬌 ね 炻ᶼ澵 傥怑ㅱ㓡忈濰傥㕘㓧 暨天炷戻㓵悐炻2008烉14-15炸ˤ 䵄ᶲ 徘炻䳬 旸 㕡 澵 䁢䎦灖 㕡 䳈侫ㄖ 堟ᶳ 妋㰢徼 ˤ 橼侴妨炻 㗗 ℐ橼 ⒉ 灖旸 㤕冒䓙㪲庫 䘬ˬ䈡 灖䁢䤩㬊㕡 炷 䵕 侫娎昊ᶨ屓䘬ᾖ㱽㓧䫾炸炻 借㗪㑼ả慵天借 ˣ借 庫檀㪲濘䘬 ⒉ ℤ ˬ䈡 借 䤩㬊㕡 ˤ 惴 䩳㱽ἳ炻憅 ᶵ Ⰼ䳂 ⒉姕 ᶵ 徜性 旸炻ẍ㯪 冯 ˤ 姕䩳ḳ 䓛婳 㞍 灏炻ẍ 徘 䩳 㞍㧁 㸾炻ᾦ傥澵 枧 䥩ṢㇵṌ瀘㓧䫾 ˤ 瀸借 ⒉䴻 㳦㑼ả㮹䆇䆇瀫ḳ 㤕ẋ堐 偉偉㪲 借 㗪炻ẍ Ὢ ả炻ẋ堐 娚䆇瀫ḳ㤕 䴻䆇忚灖 䚋䜋炻冯㕳廱攨㡅㫦 灅㱽シ㖐炻 䃉忽側炻䇘䴻㓧 㳦ẋ堐 偉偉㪲侭炻冒 昌旸 䭬 ˤ 侫濌 借Ṣ⒉屉䓊䓛 㱽 㕳廱攨㡅㫦 ẍὣ忚濰傥㓧㱣䁢灅㱽䚖䘬炻 攳 Ʉ106Ʉ

143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媪慵天借 䭬 炻 澹惴 借Ṣ⒉屉䓊䓛 㱽夷 炻 枰 䚋 昊䓛 屉䓊 ⒉娵 䁢㑼ả慵天借 侭ˤ军㕤 㞍㚫 䳬ㆸ炻 㴱 瀸借 ⒉借 ン㧋炻 䚖䘬ḳ㤕 䭉㨇斄 娵 炻 䓙侫娎昊㚫 瀸借 ⒉ 㚵 㨇斄ˣ㒔ả借㮹䆇 䆇瀫ḳ㤕 䚖䘬ḳ㤕 䭉㨇斄炻冯䚠斄 侭 䫱䳬ㆸ 㞍㚫炻 㪲䓙侫娎昊㚫 灖㓧昊 彎㱽ἄ䁢 灖ὅ㒂ˤ 薥ᾄ薦僫 槇ġ 䎦埴㕳廱攨㡅㫦 忽 侭 埴㓧 优ㇳ㭝炻优 慵忈ㆸ㩊 冯 㱽㨇斄屈 㑼炻Ṏ嬻 㚱 䱦 Ṣㇵ 㕤暊借 忚ℍ䥩悐攨䓊䓇 㬍炻 枧䓊 ṢㇵṌ㳩ˤ ὅ慳 䫔Ḽᶨᶫ嘇妋慳炻㕤㛔㱽䫔Ḵ Ḵ㡅 ᶨ 妪埴㓧 优炻Ὢ䩳㱽 ⒉ 䩳㱽塩慷㪲旸ˤ 㭼ἳ 侴妨炻 瀸借 ⒉忽 㕳廱攨㡅㫦侭嗽ẍ 屔炻䓐シ 栗䃞 瀸借 ⒉炻ἧ デ 㝄 慵 炻 啱㬌忼 灅㱽瀲䓙 䧙ˬ旚㬊 瀫灥廠復 䚖䘬炻 ˬ 㓰㝄侴妨炻 忽 侭ˬ嗽ẍ优挘 栗䃞冯ˬ嗽ẍ 屔 澵 㚱ˬ䚠 㚱㓰 ˤょ嗽ẍ优挘冯嗽ẍ 屔䚠庫炻嗽ẍ优挘 Ṣ㮹 㛔㪲忈ㆸ Ὕ 䦳灏栗䃞庫 炻 ẍ 䚖䘬忼ㆸ ᶳ炻ᶨᾳ庫 濭䘬Ὕ 澵 㭼 ᶨᾳ庫㹓 䘬ㇳ㭝潏㚱㓰㗪炷 傥 㗗䚠 㚱㓰 㓰㝄潏ⶖ炸炻灅㱽侭冒㚱佑 怠㑯庫㹓 䘬ㇳ㭝炻㬌 ˬ㚨 Ὕ ˤ ㇳ㭝冯䚖䘬㗗 ㆸ㭼瀃炻枰憅 ㇳ㭝 Ὕ 㱽灥 ㇳ㭝 忚 瀫灥 ẍ堉濌炻㛔㱽 忽 侭嗽ẍ 屔炻Ὢ Ṣ 幓冒䓙 旸 炻Ữ ⒉瀸借 ᶱ濜ℏ炻 忽 㕳廱攨㡅㫦炻 䃉瀫灥廠復 䘤 䓇 ね 炻 暋媪 Ⱄ 㚱ˬ 优 ḳ䉗ˤ 䵄ᶲ炻 忽 㕳廱攨㡅㫦侭嗽ẍ灖㓧 优炻 㱽 嫁 㚨 ㇳ㭝 天 㯪炻䡢㚱Ḱẍ昌伒 㓡ẍ灖㓧优 塩 㩊妶 䰚ˤょ怑ῤ㓧 ˬ㓡忈濰傥㕘 㓧 濪䁢㕥㓧㕡 炻䁢ἧ ⒉濰㻼冒 炻 性 瀸借 䓊䓇瀫灥堅䨩 瀫灥 廠復䫱ね 炻 䵕 㕳廱攨㡅㫦 旣㓰㝄炻 忽 侭嗽ẍ灖㓧 优ṵ㚱 天 炻侴澵 急䃞Ḱẍℐ朊昌伒 ˤℵ侭炻劍傥 旸 㕡 㓡䁢䳬 㕡 炻 ˬ䈡 灖䁢䤩㬊 㕡 炻 ˬ䈡 借 䤩㬊 旸 㕡 炻庼ẍḳ 㞍姙 㨇 灖 㞍炻 憅 ᶵ 幓 Ⰼ䳂侭 夷 ᶵ 旸 旸炻䓂军 䩳 䎮墄 㨇 䫱炻䇘Ḱ䵕 䎦灖嗽ẍ埴㓧 优 夷 炻 Ⱄ堉 烊 㡅㔯 㛒 ℐ冯堉 炻Ụㅱ 㴰埴㓧 优炻㓡嗽ẍ檀柵优挘炻 䩳暊借 ⒉ℵả借㮹攻䆇 ḳ㤕 Ʉ107Ʉ

144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䓛 屉䓊 炻庫䁢 䎮ˤ 薥 薦桝凲ῆⴕ儤ġ 㕳廱攨㡅㫦 シ佑侴妨炻旸 侭ㅱὪ暊借 ⒉ 㤕冒䓙炻㓭暊借ㅱ 昌 ⒉屯㟤 㗪烊ょ 徘炻戻㓵悐 㫉 慳Ụ 娵䁢暊借ᶵ 旸㕤 ⒉ ả 徨ẹ侴ᶵ ⒉幓ấ ね㱩炻 夳 䭉㨇斄娵䁢 ⒉ ἧ㛒 ⒉屯㟤炻 借ˣẹ借 婧借䫱 暊攳 借炻ṎⰔㅱ䔞 䙲徜性 䭬 炻 柷 㟰 㱽昊㚜㒜 妋慳娵䁢昌婧借 炻娚㟰 廱ảṎⰔ暊借䭬 炻㬌夳妋暋媪ᶵ 䔞炻Ṏ㛒䈜妠 䭉㨇斄 娵 ˤ䃞侴炻昊㕡 临 婾㚱溆 䃎炻䳸㝄 侴嬻柷 䃉伒炻 戻㓵悐 慳㒜 暊借䘬 佑炻嬻㛒 ⒉幓 暊攳 借侭炻Ṏ ㊀㜇炻Ὢ㒜 ⒉ 㤕旸 炻㱽昊 夳妋Ụ 冯戻㓵悐 慵暊借 ⒉ 㤕旸 㛔シ䞃䚦炷 傥Ὢ 䔍Ḯ柷 徨ẹ ᶱ ℏ炻㑼ả冯 暊借 Ḽ ℏ ả屉㓧悐悐攟借 䚠斄 厗慹 吋ḳ攟炻忁悐 䡢Ⱄ忽 㕳廱攨㡅㫦 ḳ 炻 㕤 ˣᶨˣ炷Ḵ炸妶婾炸ˤ 暊借䭬 朆㛔㔯妶婾慵溆炻ょ 㛔忻䎮䚠 炻 旸 䭬 グ 炻 暊借 ⒉ ⶍἄ㪲旸 グ 炻 㱽㛒憅 尉 借ỵἄᶵ 夷 炻ᶼ䃉 Ṿ惵 㕥 侫慷ᶳ炻 ⒉婚Ḱ 㬌 旸 㗗 䎮炻ᶵ䃉䔹⓷ˤ 薥 薦婗 〡ġ 䥩Ṣẩ㤕 潽 潗䲬 㖶㔯䲬 炻 灖䯥妪 嬘㚠ˣ シ㚠炻䲬 ⒉ⶍ瀸 借 炻㕤ᶨ 澵 㛇攻ℏ炻 ᶨ 澵䈡 ➇ℏ炻䤩㬊 ḳ䪞䇕 瀞ⶍἄ 瀞Ụⶍἄˤ ᶲ㚨㖑 䎦 ᾉ妿㤕ˣ潘圵ᾅ晒㤕ˣ暣儎屯妲㤕䫱灖㤕炻ᶼ Ὢ 憅 攨ㇵ傥 ㈨埻 ⒉ⶍ炻 憅 㑼ả庫檀䳂借ỵ ⒉ⶍ 䁢 䲬 炻味景 㬌䫱⒉ⶍ㚱ᾅ嬟㛔幓䆇㤕䦀 冯䴻䆇忳ἄ枮㙊炷 性 栏 瀘 䫱炸䘬暨㯪炻 㗪 Ṏ 旚㬊⒉ⶍ嶛㦥 㤕㊾奺ˤ濂㗗ᶨ凔䃉㈨埻⒉ⶍ炻 䃉 天冯 䲬 瀸借 䪞㤕䤩㬊ˤ役濜潻 徸㻠㒜 ᾳ灖㤕侴朆 旸㕤檀䥹㈨灖㤕 炻ᶼᶨ凔 澵⓷⒉ ⶍ䚖 借ỵ檀Ỷ炻 塓景 天㯪䯥妪瀸借 䪞㤕䤩㬊䲬㫦ˤ 䪞㤕䤩㬊䲬 ᶳ炻 潽ⶍ䁢ẩ㤕瀫灥侴忈ㆸ䓇㳣澵ὧ 媨䓇 暋炻景 ㅱ䴎Ḱ 天䘬䴻㾇 ˤ 澹侫 㱽 慳 䫔 嘇妋慳シ㖐炻ㅚ㱽䫔 Ḽ㡅斄㕤Ṣ㮹屉䓊㪲ㅱḰᾅ晄 Ʉ108Ʉ

145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夷 炻㖐 䡢ᾅᾳṢὅ屉䓊㪲 临灈ン灖ἧ 冒䓙ἧ䓐ˣ㓞灥 嗽 㪲傥炻 㕤怕 㪲濘 䫔ᶱṢ Ὕ 炻ᾦ傥 䎦ᾳṢ冒䓙䘤 Ṣ㟤 䵕嬟 ˤ 䓐 Ṿ 灥䚖䘬 天炻 㨇斄晾 ὅ㱽 㓞Ṣ㮹 屉䓊炻Ữㅱ䴎Ḱ䚠䔞 墄 炻㕡䫎ㅚ㱽ᾅ晄屉䓊㪲 シ㖐ˤ㬌 斉㖶Ṣ㮹 灥侴䈡 䉏䈚 屉䓊ᶲ 瀫 灥炻 㨇斄冒ㅱὅ㱽瀦 夷 彎瀲 㓞䴎Ḱ墄 ˤ䓙㬌 䞍炻瀸借 ⒉ ㅚ 㱽䫔Ḵ ᶱ㡅㚱斄㕤 忚 ℙ瀫灥 䳈炻侴怕 屉䓊ᶲ䘬䈡 䉏䈚炻瀲ㅱ 㨇斄婳㯪䈡 墄 炻军㕤墄 澷柵 䭬 炻 澹侫 㱽ᶲ㰢 墄 柵灏檀Ỷ 㗪 ㅱ侫ㄖ 䳈炻 娚瀞ⶍἄ㕷佌䘬瀘 澯ˣ濜漉ˣ性 忽 䪞㤕䤩㬊䲬㫦 傥 忂 ˣ䓂军㗗怟 䫱 䳈ˤ军㕤 ⒉ 媨Ṿ借䘬 暋灏炻ṎㅱḰ侫濌炻 㚧ẋ 㕥㗪 忂瀃夷 ʇ徨ẹ䃉ⶍἄ侭 䓇㳣剙屣 暨炻䲬䁢 徨ẹ 瀟 ㆸ烊㓭 嬘夷 炻瀸借 㤕旸 㛇攻ℏ炻㚵 㨇斄ㅱ㓗Ẁ墄 炻 澷柵ㅱ澵 Ỷ 㕤 ⒉瀸借㗪ὅ䲬 傥 愔 瀟ㆸˤょ瀂㚱徨ẹ潘侭炻 䓇㳣 㚱䄏嬟炻 侫ㄖᶵḰẍ墄 炷喯朄 炻2010烉 炸ˤ 薥 薦㹐嬊䴿ῆ㛯 〡ġ ㆹ 憅 ⒉暊借 㤕旸 㱽夷㔋夳㕤 䧖㱽夷炻 ⒉㚵 㱽䫔 㡅 ᶨˣ㓧 岤㱽䫔 Ḽ㡅䫔ᶨ枭ˣ ⷓ㱽䫔ᶱ ᶫ㡅 ᶨˣ㚫妰ⷓ㱽䫔 Ḽ㡅 忲婒㱽䫔 㡅䫱ˤ Ṿ 借Ṣ⒉ 䙲堅䨩徜性㱽ˣ 借Ṣ⒉屉䓊䓛 㱽ˣ 屒㰉㱣伒㡅ἳˣ Ṣ⒉埴㓧 䩳㱽ˣ 㱽䫱炻Ὢ 䙲徜性 䦳 㱽烊㬌 炻晾㚱 ⒉ 㓧ΐ䎮夷䭬ˣ㱽 ΐ䎮夷䭬ˣ㓧 Ṣ⒉㱽勱㟰ˣ Ṣ⒉ 㸾㱽勱㟰䫱庫 䁢ᶲỵ䘬 ΐ䎮夷䭬炻Ṏ㛒夳 借Ṣ⒉暊借 㤕旸 慵夾ˤ 侭 㕤㕳廱攨㡅㫦 䩳㱽㧉 㚱ᶵ 䚳㱽炻㸗 㔁 娵䁢ㅱ㔋伖㕤 ᾳ埴 㓧ἄ䓐㱽炻憅 ᶵ ね㱩姕旸 夷 炻ᶵ ⒉㚵 㱽姕ᶨ凔 䘬旸 夷 炻 味䈡 䘬㱽 炻㚱 廬 䭬 冯㗪攻ᶲ䘬旸 炻忁䧖 䙲堅䨩㗗㭼庫 㖻娵 䘬炻 烉㚫妰ⷓ㱽ˣ ⷓ㱽ˣ㓧 岤㱽ˣ ᶳ㯜㰉㝻㔜㱣㱽ˤ姙㾙㜦㔁 娵䁢 䎦埴㱽ㅱℐ朊㩊妶ᾖ㬋炻䚖 㕳廱攨㡅㫦妪 ⒉㚵 㱽ℏ炻侴娚㱽 䃉㕥埴䳘 炻 㬌娚㱽㕤ᾖ㬋㗪炻ㅱ 㪲妪 㱽炻 㱽㡅㔯天 娛䚉ㇵ傥句 埴烊妪 㱽㗪炻ㅱ㟡㒂忁 㕥䘬䴻槿炻ὅ借 岒冯ね㱩ἄᶵ 䘬旸 炻Ḱẍ 䳘兑䘬夷 炻ᶨ㕡朊 忼 䤩㬊 䙲廠復䘬䩳㱽䚖䘬炻 ᶨ㕡朊ḇ ℤ栏 ⒉暊 Ʉ109Ʉ

146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借 䘬ⶍἄ㪲ˤ 㲘ㆸ ⒉ 悕ṳ 㔁 娵䁢ㅱ䴙㔜䩳㱽炻㕳廱攨㡅㫦慵溆ㅱ ℍ 䙲堅䨩䘬徜性ᶲ炻天旚㬊 借冯暊借 ⒉ 䙲廠復炻冯 借Ṣ⒉ 䙲堅 䨩徜性㱽 岒 䩳㱽㖐嵋䚠役炻䁢ἧℑ侭㱽䎮 媏䚠忂ˣ夷䭬 䎮ˣ ᶨ 农ˣ优 㧁㸾滲ᶨ炻Ụ 䞼䨞 䴙㓅㔜 炻 㕤 㱽 ẍ 䪈夷䭬㕳廱攨㚱斄ḳ 枭炻 㯪㖶䡢 炷昛 炻2002烉 炸ˤ ᶲ徘ᶱ婒 㚱 忻䎮炻䎦埴夷 㔋夳㕤ᶵ 㱽夷 炻仢溆㗗忶㕤漸暄炻ᶼ Ⱄ ḳ侴姕 憅 䈡 尉侴妪 烊劍 㱽䴙㔜ᶨ橼怑䓐炻䓂 冯 借Ṣ⒉ 䙲 堅䨩徜性㱽 Ἕ炻 㚱㛒 尉冯借 岒 仢溆ˤ 㬌炻ℐ朊 㩊妶䎦埴㱽 夷炻ẍ㛔㱽䫔 㡅 ᶨ 侭 姕ᶨ檀ỵ昶 䴙 㱽 ἄ䁢夷䭬ὅ㒂炻ᶼ 㪲妪 㱽炻㕤 㱽 ὅ借 岒ˣね㱩姕䩳ᶵ 䘬旸 炻 娛䚉 㑘 㡅㔯 䓐婆炻Ụ 䁢庫 㕡 ˤ έȃҏмᄇ ওғఋᙽߞన Ϟ ڎ ᡝও ݲ ដ 䵄㔜ᶲ徘 㜸 㕳廱攨㡅㫦 慵㕘䚩 炻䇘 㕳廱攨㡅㫦 ᾖ㱽 嬘ˤ 薥ύ薦ふ峫ύ薷 㔜亿 㜴りġ ġ ġ 䫔 㡅 ᶨ ⒉㕤瀸借 ᶱ濜ℏ炻澵 冯瀸借 Ḽ濜ℏ 瀲 㤕 㚱䚋䜋 䭉瀲 ḳ枭炻䁢冒 ṾṢ䌚 屉䓊ᶲ 朆屉䓊ᶲ瀫灥ˣ䓙冒 ṾṢ冯 ả借 㨇斄 Ⱄ㨇斄⓮婯ˣṌ㴱ˣ 彎瀲冯 借㗪 ㈧彎 㚱䚋䜋 䭉 瀲㚱斄 㤕 ˤ ⒉ὅ㱽枰 䚋 昊䓛 屉䓊侭炻㕤瀸借 ᶱ濜ℏ炻澵 㑼ả冯 瀸借 Ḽ濜ℏ 借 䚜 䚠斄 㮹䆇䆇瀫ḳ㤕吋ḳˣ䚋 Ṣˣ䴻瀲ˣ 灖㤕 偉 㜙 栏⓷ˤỮ䓙㓧 䆇ḳ㤕㨇㥳 㳦ẋ堐 偉炻 䴻侫娎昊姙 侭炻澵 㬌旸ˤ 侫娎昊彎瀲 枭 姙 炻ㅱ㚫 䚠斄㨇斄 怜倀 侭炻䳬ㆸ 㞍㚫 㟠 烊 䳬 ˣ䓛婳冯 㞍䦳 ˣ姙 㡅ẞ Ṿ㚱斄ḳ枭 彎㱽炻䓙侫娎昊 㚫 灖㓧昊 ˤ 䫔ᶨ枭ˣ䫔Ḵ枭 ⒉㕤瀸借 Ḵ濜ℏ炻 ㅱ㓗Ẁ墄 炻 㤕旸 㛇攻 Ʉ110Ʉ

147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ℏ㭷ᶨ濜 墄 炻 澷柵ㅱ澵 Ỷ㕤 瀸借㗪ὅ䲬 傥 愔 瀟ㆸˤ Ữ瀂㚱徨ẹ潘侭炻 澵Ḱẍ墄 ˤ ġ ġ 䫔Ḵ Ḵ㡅 ᶨ 忽 䫔 㡅 ᶨ䫔ᶨ枭夷 侭炻嗽㕘冢 Ḵ 叔 ẍᶲᶨ䘦叔 ẍᶳ优 挘烊 屉䓊ᶲ瀫灥炻ㅱḰ徥丛ˤ 忽 䫔 㡅 ᶨ䫔Ḵ枭夷 侭炻嗽Ḵ濜ẍᶳ㚱㛇 炻 Ἕ䥹㕘冢 ᶨ䘦 叔 ẍᶳ优潘ˤ 䉗 枭 伒侭炻 瀫灥㰺㓞 ˤ ℐ悐 ᶨ悐澵傥㰺㓞㗪炻徥 柵ˤ 薥 薦ふ峫 薷䓣䱆ⵤ㥠㡾 宬 ġ ġ ġ 䫔 㡅 ᶨ 暊借㓧 Ṣ⒉ˣ暊借䯉ả䫔 Ḵ借䫱ẍᶲṢ⒉冯暊借䫔 Ḵ借䫱ẍᶳṢ⒉ả 借㮹攻ẩ㤕彎㱽炻䓙侫娎昊 ˤ 枭 ⒉㕤瀸借 Ḵ濜ℏ炻 ㅱ㓗Ẁ墄 炻 㤕旸 㛇攻ℏ㭷ᶨ濜 墄 炻 澷柵ㅱ澵 Ỷ㕤 瀸借㗪ὅ䲬 傥 愔 瀟ㆸˤỮ瀂㚱徨ẹ潘 侭炻 澵Ḱẍ墄 ˤ 侫娎昊ㅱ姕伖ˬ暊借 Ṣ⒉ả借㮹攻ẩ㤕 㞍 ⒉㚫 炻娚 ⒉㚫䳬 㞍姙 彎㱽炻䓙侫娎昊 炷侫娎昊ㅱ 娚 ⒉㚫䳬 䲵ℍ侫娎昊䳬 㱽炻 䁢ᾅ晄Ṣ㮹㪲䙲炻 㞍姙 彎㱽ㅱ䩳㱽䁢 炸ˤ ġ ġ 䫔Ḵ Ḵ㡅 Ḵ 瀸借 ⒉㓭シ晙瀹ⶍἄℏ 䁢澵 䓛 侭炻嗽㕘冢 Ḵ 叔 ẍᶲ 䘦 叔 ẍᶳ优挘ˤ 瀲䓛 㨇斄炷㥳炸ㅱ ᶨᾳ㚰ẍᶲ㛇攻忂䞍瀸借 ⒉ 澽㖶炻䃉㬋䔞 瀲䓙㛒䁢澽㖶ˣ䃉㱽 瀲澽㖶 澽㖶澵 侭炻嗽㕘冢 Ḽ叔 ẍᶲᶱ 䘦叔 ẍᶳ优挘ˤ 瀸借 ⒉䃉㬋䔞瀲䓙㛒ὅ夷 㛇旸䓛 㓭シ䓛 澵 侭炻嗽㕘冢 瀟叔 ẍᶲᶨ䘦ḵ 叔 ẍᶳ优挘ˤ 瀸借 ⒉ 枭嗽优 炻䴻 瀲䓛 㨇斄炷㥳炸忂䞍旸㛇录借炻䃉㬋䔞瀲 Ʉ111Ʉ

148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䓙澵录借侭炻嗽Ḵ濜ẍᶳ㚱㛇 炻 Ἕ䥹㕘 ᶨ䘦叔 优潘ˤ 䉗 枭 伒侭炻 瀫灥㰺㓞 ˤ ℐ悐 ᶨ悐澵傥㰺㓞㗪炻徥 柵ˤ 军㕤ˬ暊借㓧 Ṣ⒉ ˣˬ暊借䯉ả䫔 Ḵ借䫱ẍᶲ炷 炸Ṣ⒉ 冯ˬ暊借䫔 Ḵ借䫱ẍᶳṢ⒉ ả借㮹攻ẩ㤕彎㱽 㞍姙 㧁㸾炻 劙 㕤ˬ ả悐 攟 ˣˬ暊借檀䳂 ⒉ 䘬 㞍㧁㸾 㲐シḳ枭ˤょ 㓧䫾ᶲ䡢 ㆹ 天姕伖暊 借 Ṣ⒉ả借㮹攻ẩ㤕 㞍 ⒉㚫炻 嬘侫娎昊ㅱ㳦⒉崜劙 㖍㛔侫 㞍 ⒉㚫姕伖彎㱽 㞍㧁㸾炻ẍ冣 ˤ ӂȃ๖ ġ 㱽 列 冯 㗗 䫎 㗪䨢䑘 嬲怟炻㕳廱攨㡅㫦冒ℓ Ḽ 㕥埴ẍἮ䇕 嬘ᶵ㕟炻 䓴㗪㚱澵 シ灘炻 ẍ 㱽 慳 䫔ℕᶱᶫ嘇妋慳屔ㆸ灅㱽㨇斄ㅱ㩊妶 ᾖ㬋炻 夳ᾖ㱽 Ὢᶵ 伖 ℙ嬀炻侴 姕妰斄 ⒉ 㬋濰㖶夷䭬炻ẍ Ṣ 㮹 㓧 ᾉ岜炻 ḇ䈥 暊借 ⒉ ⶍἄ㪲烊㛔㔯䵄奥㬟㫉ᾖ㱽 㟰ℏ ˣ 㱽 㟰ἳˣ 䩳㱽ἳ ℏ㔯䌣炻 ℑ䧖䇰㛔 ᾖ㱽 嬘炻䫔ᶨ䧖䇰㛔 䳬 㕡 炻憅 ᶨ凔 ⒉ 䈡 埴䁢䤩㬊炻慵天借 侭 䈡 借 䤩㬊炻䓙㓧 䆇ḳ㤕 㳦ẋ堐 偉侭 㞍姙 烊䫔Ḵ䧖䇰㛔 䌐䩳 㞍㚫 姙 烊 庼ẍ墄 䓛 炻 ẍね䭨庽慵夷䭬ᶵ 优 㧁㸾ˤ 㱽㡅㖶㔯夷 炻旸 䭬 橼㖶䡢炻ᶼ优 䎮 ね ᶳ炻ㇵ傥ℤ栏瀸借 ⒉ⶍἄ㪲炻 㚱 瀫 㓔 䥨Ṣㇵ炻冯卩劙忚ℍ䥩Ṣẩ㤕㚵 慵㓰傥炻 㬌 怑 㕳廱 攨㡅㫦炻ㇵ傥㚱㓰旚㬊澵䔞瀫灥廠復 䪗炻㬌 炻㓧 悐攨 㗪ㅱ ⒉ ⑩ 㔁做炻ἧ ⒉㖶䘥 ẋ堐 埴 㪲 ㅱ㈧㑼 屔ả炻 ẍ㬌冒姙炻㕡 傥䫎 䔞 濰傥㕥㓧 䚖㧁炻 䪞䇕 ˤ Ʉ112Ʉ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ਢ ġ ඪਰȞ ដȟ ᐠᜰİҳ ۏ ġ ওғ૩ਰనМġ ওғ१ᘈġ Ȟҳ ݲ ᇳ ȟġ രຝġ 侫娎㟰ㅱ姕伖ˬ暊借 Ṣ⒉ả借㮹攻ẩ㤕 朆䆇 䳬 㞍㚫 娚 ⒉㚫 䳬 㞍姙 彎㱽炻䓙 侫娎昊 ˤ 䫔Ḵ Ḵ㡅 ᶨ烉暊借 ⒉忽 㛔㱽䫔 㡅 ᶨ侭炻嗽㕘冢 Ḵ䘦Ḽ 叔 ẍᶲᶱ䘦叔 ẍᶳ优 挘炻䓙侫娎昊䦣復䚋 昊 嗽优 ˤ炷 䔍炸 屯㕁Ἦ㸸烉 戻㓵悐炻2008烉24-29烊䩳㱽昊 㚫 㚠棐 烊䫮侭冒埴㔜䎮ˤ Ʉ118Ʉ

155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ߣᓃ ijȉఋᙽߞన ᜰਰ ٽ ཊᐌߒ*ġ ጡ ġ ᔮПᇯ ġ ਰ ٱٽ ᄂġ Пᇯ ġ ൬ᡝ Ᏺġ 㚱 㭟 ả㮹凒 冢 㩊会 崟姜 冢 昊 88 姜 1698 㰢烉㚱 㛇 ᶱ ᶱᾳ㚰ˤ䶑 Ḵ 梃凒㧁㸾䳬 㛸㩊 㚠 䥹䥹攟炻ℓ ᶫ 㭟 㕤㮹凒 ả借㗪炻借 㩊 䉗伒ḳ 娵 炷徨 ᶨ㚰 Ḽ㖍徨ẹ 凒䨢 凒䨢 㛸㧁㸾 䞼妪 ẹ Ḽ ℏ军冯 借㤕 佴㖍㑼ả厗凒 ˣ怑凒㩊 䴎嫱ˣ凒䨢 ᾖ忈 㚱䚜 斄Ὢ 厗凒 㑼ả㚱 栏⓷ˤ 㚰 Ḽ㖍䩳 㱽昊Ṍ忂 ⒉㚫 㞍㮹凒 ℓ ℓ 枸䬿㗪炻䩳 昛 怩 㭟 ả借 1 㧁㸾 䞼妪䴎嫱ˣ㨇 㞍㟠 䴎借栏⓷ᶨ借炻ᶼℑ枭㤕 ℏ ˣ凒䨢 娎梃冯凒䨢 䈡䧖 怑凒嫱㚠䓛婳䴎嫱䫱ḳ枭炻 㖶栗䚜 䚠斄炸ˤ 㚱䚋䜋 䭉䎮凒䨢 㪲屔 炻䪇㕤ả借㮹凒 㛇攻ℏ炻冯 㤕 ᶲ 䚋䜋 䆇 ḳ㤕 㕤厗凒 䯉㬟 屯㕁岒娊㮹凒 尉炷厗凒 炸㳥婯暊借 军 录徨厗凒 栏⓷ ˬᾖ嬟⑩ᾅ㱽夷 夷䭬冯䶐 㑘炻 ˬᾖ嬟⑩ᾅ 娚 㑼ả栏⓷借ỵねḳˤ 攟 䤅炻 㞍䌚 廱ả厗凒 栏⓷ 炻屈屔 ᶲねˤ㭟 晐 梃㨇ˬᾖ嬟 㤕 ˣ ⶍἄ炻 㕤佴㖍徨 怬 柀 ᶱᾳ㚰 ấ干楔屣妰 Ḽ叔 ˤ 埴 䫱冯暊借 Ḽ ℏ㤕 㚱䚜 䚠斄 ⶍἄ炻㭷㚰 柀 娚 䴎Ẁ 干楔屣Ḽ叔 ˤ 㖶䞍 ⒉㕳廱攨㡅㫦 夷䭬 侴忽 ˤ 湫 ảℏ㓧悐 冢 㩊会 崟姜㚠 冢 昊 89 㖻 2492 㰢烉䃉 伒 䆇 会会攟炻ℓ 2 * ℓ ᶨ㚰 ℕ㖍徨 ˮ借 ˬ䚜 䚠斄 炻冒 ˬ冯借 䚜 䚠斄 㥳ㆸ天ẞ ẹ 炻㕤 㚰 埴䁢Ṣ暊借 ˬ借屔ḳ枭 尉ˣᶵ䡢 炻ᶼ䃉侫慷䈡㬲 㖍ẋ堐㱽Ṣ吋 冯埴䁢㗪㑼ả䆇 ḳ㤕 ˬ ね ἳ 夷 炻䚠斄惵 夷 㛔旬抬 ℏ㔯妶婾 9 ᾳ㟰ἳ炻ἄ侭 㚱吸普 㔯䌣ˣ 橼 ˣ䴻㩊 ᶵ崟姜 䶑崟姜嗽 䴻䯉㖻 㰢 㟰ἳ 11 㟰炻 㕤䭯 㛒 䎦㕤㬌ˤ Ʉ119Ʉ

156 102 7 ================= =================

157 =================

158 ================= =================

159 ================= 97 ( )49 =================

160 102 7 =================

161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ጡ ġ ਰ ٱٽ ᄂġ ᔮПᇯ ġ Пᇯ ġ ൬ᡝ Ᏺġ 倗专倗 悐䆇ⶍ会 ⶍ䦳䯥 炸ˤ 䲬 婳㫦䫱䚠斄㤕 ˤ 忽 㕳廱攨㡅㫦夷 ˤ ả檀晬 檀晬 㩊会 崟姜 檀晬㱽昊 94 䞂㖻 1 㰢烉 䃉伒 忳 攟炻ḅ ᶱ 㚠 ḅ㚰 ℕ㖍徨ẹ ả檀晬 忳 攟炻 冒䤷 㔯㔁 慹㚫㓞 暊借炻㚦冒䤷 㔯 借屔 䚋䜋ˣ䭉䎮檀 Ḽ ℕ叔 䤐㫦ᶨ䭨炻ᶵ 嵛ẍ娵 Ὢ 㑼ả檀 栏 㔁 慹㚫㓗柀Ḽ 炻 㕤 䛦 忳䲣䴙 䴻䆇 ℕ叔 䤐㫦炻 ˣ䵕嬟ˣ㕥ⶍ炻 屈屔彎䎮 ⓷ 愔ˤ 忳䲣䴙㔜 㷔娎 炻 㕤 㚦 檀 㳦干 復炻 侴 伡か䗴䕯ỷ昊 㛇攻炻檀 吋 ḳ攟昛 㥖ˣ 吋 忂忶 婳 䭉㨇斄彎 䎮Ⰽ ḳ枭ˤ 檀晬 忳ⶍ ⶉ夾ḁね炻 Ṏᶵ嵛娵 䡢㚱 ḳ冯娚 栏⓷借 ℏ 䚠斄 ⶍἄˤ ḳ攟昛㓷岊㕤ḅ 㖶䞍㕳廱攨㡅㫦夷 ˤ 檀 Ὢ ả借 忳 攟 ᶵ ẍ 徨ẹ 炻ṵ ᶱ Ḵ㚰Ḵ 㖍 忳ⶍ 斄 㕥ⶍ ℐ 忚 慓昊 夾 䕭 㛇攻 䚋䜋 䆇 ḳ㤕ˤ 7 ね炻 农岰ㄘ⓷ ṵ㕤 忳 徨ẹ 廱ả檀 㑼ả栏⓷炻屈屔䚋䜋ˣ 慹 叔 ˤġ 檀晬ⶪ 忳 ⶍ䦳㕥ⶍⶍ㱽 炻 急娵 Ὢ䁢檀 ḳ ˣⶍ䦳忚 ˣ䚠斄 忳ⶍ䦳ἄ 忚 䚋䜋 ℐ䃉㴱炻㓭冒暋ㄹ 栏⓷借 ⶍἄℏ 炻 婯娙 ℏ 冯㕥ⶍⶍ㱽 ⶍ䦳 㤕ḳ 炻侴㑼ả冯 暊借 Ḽ 㬌ἄ䁢 ᶵ 娵 ˤ ℏ㤕 㚱䚜 䚠斄 ⶍἄˤ 檀 吋ḳ攟冯 吋ḳ攟 ὅᶳ ḳ 娵䁢 㑼ả檀 䕭㗪炻 农岰 叔 ㄘ 栏⓷烉炷1炸娚 ὃ 干ὃ ἧ䓐烊炷2炸ả ⓷慹炻ᶵ嵛ẍ娵 Ὢ 㑼 ả娚 栏⓷ 愔炻 暋媪 借佴㖍 䓙檀 吋ḳ攟 冯ᶨ凔Ṣ 夾慵䕯䕭か 䣦㚫 䣢冯 忳ⶍ䦳㤕 㮓䃉斄Ὢ ね㚱 ˤ 䤷 㔯㔁 慹㚫㚫妰揀㵹剛 䃉嫱㒂嫱㖶 㑼ả檀 墥ἄ娚 慹㚫冐㗪啒屯堐炻ẍ 栏⓷ˤ 䁢娚 慹㚫 冐㗪⒉ⶍ ================= 炻攳䩳Ḽ ℕ叔 㓗䤐 檀晬檀 昊 95 䞂ᶲ㖻 1 㰢 䃉伒炸 炻ṌḰ 㓞 炻㬌ᶨ㫦枭 烉ᶲ姜䃉䎮䓙炻楩 炷䃉 佑ᶲ晾Ὢ䤷 㔯㔁 慹㚫䘤 冯 昊䚠 䎮䓙炻墄 娚䫮 㓦 啒屯炻䃞 䁢 㑼ả 檀 栏⓷ 啒屯烊炷3炸 㫦枭Ὢ娚 慹㚫岲 忚 埴 㟰䞼䨞 屣䓐ˤ 㑼ả檀 栏⓷㛇攻 䕭 姜Ṣ䃉 嫱㖶 㚱ỽ Ʉ125Ʉ

162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ጡ ġ ਰ ٱٽ ᄂġ ᔮПᇯ ġ Пᇯ ġ ൬ᡝ Ᏺġ ỷ昊炻娚 吋ḳ攟冯 吋ḳ 晃㑼ả檀 栏⓷借 炻 攟 夾炻 ẍ檀 㚱ỽ埴ἧ檀 栏⓷借 佑炻 ṌẀ 叔 Ḱ ˤ 㖶䞍ᶲ攳㫦枭冯ᶨ凔ㄘ 䉗埴ˤ 傥嫱㖶 徨ẹ 炻䡢 㚱 娚 忳ⶍ 斄 ⶍ䦳 ⓷慹 慹柵栗ᶵ䚠䔞炻ㅱⰔ栏 忚 冯ⶍ䦳 ℐ⓷柴 ねḳ炻 ⓷屣 岒ˤ 忽 㕳廱攨㡅㫦夷 ˤ 䃞 䃉嫱㒂嵛娵㚱ỽ 䓐 ả 借㗪 䭉忻 㨇㚫炻媨 ᶵ䔞 䙲炻 Ṿ䪞䇕侭 䃉㱽ṓ㚱 ὧ 䉗埴ˤ 柷 㕤ℓ ḅ 冢 㩊会 崟姜 冢 昊 㰢烉䃉 伒 㚰ℕ㖍军ḅ ᶨ 㚠 ᶨ㚰ᶱ ᶨ㖍㑼 屉 㓧 悐 悐 攟 冯 厗 㮹 楸 䓐戻㓵悐 婯㚫䳸㝄冯 慳 ả屉㓧悐悐攟炻两 㕤ḅ ᶨ Ḵ㚰ᶨ 㖍军ḅ ᶱ㚰 WTO ẋ堐 ảẋ堐炻 Ⱄ 炻墄 妋慳㚱斄ˬ暊借 ⒉㚵 㱽 夷䭬 ⒉ ˤ 佑炻娵䁢戻㓵悐 㕤 ⒉ 借 婧 炻农ἧ暊攳 借 Ḵ ᶱ㖍㑼ả 厗 ˬ 厗嫱 慹圵偉ấ㚱旸 ね㱩炻Ṏ娵䫎 㛔㱽 䧙 ˬ * 㮹 楸 WTO ẋ堐 ˬ 厗䵄 嫱 偉ấ㚱 暊借 佑ˤ ảẋ堐炻ḅ 旸 㕤ḅ Ḵ㚰 ᶨ 戻㓵悐ḅ ᶫ 䁢妋慳 8 ᶱ㚰Ḵ 㖍 徨ẹ 炻㕤 ℕ 㚰Ḵ ḅ㖍㑼ả 厗慹 吋ḳ攟 ˤġ 㖍 屉㓧悐 ẍ偉ấ廱 㕡 Ẍ炻ㅱ娵㛔㚱䚠䔞 塩慷㪲旸 ℙ 姕䩳ˬ 厗慹 䓛婳炻Ὢ柷 㕤屉㓧悐悐 炻 㴱 䩳㱽䚖䘬 ㆸ炻ᶼ 德忶ᶲ攳 婯㚫 攳䦳 ㆸ 攟ảℏ炻ẍḅ Ḵ㚰ᶱ 䳸婾炻昌娚妋慳 Ẍ㚱姽 ᶨ㖍炷ḅ 炸冢屉嫱炷 炸 䫔 嘇 㟠Ⅾ姕䩳ˤ 㖶栗拗婌 炻劍 䫎 㚨Ỷ旸 㱽 炻冒ᶵ ẍ忽㱽姽 㖶䞍㕳廱攨㡅㫦 夷 ṵ忽 㑭 㐀ˤ ˤ 㛔㟰ね㱩冯 ⒉婧借䉨㱩㛒 ================= 䚉䚠䫎炻䃞Ὢ ℏ敋 录 㚨檀㩊 会朆 朆 ᶲ姜 埴 ả㕘借炻 ὅ冱庽ẍ㖶慵 䵕 ᶲ姜䎮䓙娵䁢ˬ暊借 ㅱ 㱽䎮妋慳炻ㅱ娵 冒屉㓧悐 * ẍ暊 㚨 ⒉借 㖍崟 悐攟 ả ね 炻冯ᶲ攳 Ẍ 䬿ˤᶼ㗗 ˬ婧借 㱽 䁢墄 妋慳 媪ˬ暊借 㚱斄ˬ暊借㗪溆 慵天 慳 ℓ Ḽ濜ᶫ㚰Ḵ 㖍炷ℓ Ḽ炸冢 㱽Ḵ 䫔ᶨᶱᶱ Ḵ ℓᶱ嘇 ˣℓ ḅ Ḽ㚰 Ḽ㖍炷ℓ ḅ炸㱽ḽ 䫔ᶨℓḅ ᶨᶫℕ嘇 ˣḅ ᶫ Ḽ㚰 ḅ㖍㖍悐㱽ᶨ 䫔 ḅᶫḵḅᶨᶫᶫ 嘇濶ˤ Ʉ126Ʉ

163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ጡ ġ ਰ ٱٽ ᄂġ ᔮПᇯ ġ Пᇯ ġ ൬ᡝ Ᏺġ 夳妋炻忋 䭉㨇斄 夳妋 ね 䚠䫎炻㗗 㑼ả 厗慹 Ṏ朆ᶨ农炻䡢㚱䇕嬘炻 朆 吋ḳ攟 借炻䚠嶅冒屉㓧 Ữ 枧 ⒉性 䓐 㚵 㕤 借 㨇㚫炻䳗䧵㖍 悐悐攟 ả㛇攻 忼ᶱ 炻ㅱ娵冯㕳廱攨㡅㫦䃉忽ˤ 廱㤕 屯䓊炻㕤㖍 ả借㕤䆇 㑼ả 厗慹 吋ḳ攟 ḳ㤕 炻 ả 借㗪 䭉 忻 㨇㚫炻媨 ᶵ䔞 䙲 㚦婳㯪慳䣢炻 奨暋娵㚱㓭シ ˤ Ṿ䪞䇕侭䃉㱽ṓ㚱ὧ ================= 崟䬿溆炻㚜嵛ẍⶎ 㱽 柷 檀昊 97 ᶲ㖻 2494 㰢烉ᶲ姜 䃉伒炸 䎮䓙冯ᶨ 㰢 奨䉗シ 娵 炻 楩 炷䃉 㰢 䳸㝄炻 㴱㱽 ⓷柴シ佑 慵 侴㚱 ẍ斉慳 天炻 ================= 㕤㱽 临忈栗㚱慵天シ佑炻冒 㚨檀 99 朆 365 㰢烉朆 ㅱ娵 㚱 ᶲ 慵天 炻 ᶲ姜楩 炷䃉伒炸 䵕 ᶨ 䃉 伒 䎮䓙ˤ 崟朆 ᶲ姜ˤ 㕤ℓ ℓ 㜿 㩊会 崟姜 㜿 昊 100 㖻 151 㰢烉䃉 伒 Ḽ㚰Ḵ ℓ㖍军ḅ 㚠 Ḵ㚰 Ḽ㖍㑼 ẍᶲ㘢 㱽Ṣẋ堐幓 堃䓇会军怚㕤ḅ ℕ ᶨ㚰Ḵ ả堃䓇会 会攟炻 䴻 借 埴㕤ḅ Ḵ㚰Ḵ Ḽ㖍军 ḅ ᶱ ℕ㚰Ḵ ᶨ㖍㑼ả ᾅ晒 炷ᶳ䧙 ᾅ 9 ấ炻㑼ả冯 暊借 Ḽ ℏ ℕ㖍 䁢ᶾ 䚖䘬ḳ 堃䓇会 会攟ˣ ᾅ 䴻䎮 䫱借 䚜 䚠斄 ḳ喍⑩㩊槿 㤕 䭉㨇斄炻侴 㕤ḅ Ḽ ℕ㚰Ḵ ᶨ㖍 ẍᶲ㘢 ˣ慓䗪 㛸墥忈 䓇䈑㈨埻䫱 㱽Ṣẋ堐幓 㑼ảᶾ 䆇 ḳ㤕 ᶾ 吋ḳ借 ˤ 吋ḳ炻ℑ侭 㛒忦 ḅ ᶱ ᶨ㚰攻录ả堃䓇会 会攟借 炸 䴻䎮炻ℵ㕤 忽 㕳廱攨㡅㫦夷 ˤ ḅ ᶱ ℕ㚰Ḵ ᶨ㖍 ả堃䓇会 会攟ˤ ḅ ᶱ ᶨ㚰 Ḵ㖍冒堃䓇会 会 攟录借 炻㕤ḅ Ḽ㚰Ḵ ᶱ㖍 㑼ảᶲ㘢䓇㈨ 㤕 屯偉ấ㚱旸 炷ᶳ䧙ᶲ㘢 炸 ᶱ ℏ ḳ ˤ 堃䓇会 会攟 借屔 㕤庼 会攟嗽䎮会 炻 ᶵ傥嫱㖶 Ḵ㫉㑼ả 会攟㛇攻炻 䜋 屈屔 借 㕤ᶾ 㚱䚋䜋 䭉䎮 㪲屔ˤ ᾅ 䴻䎮 朆 ⒉㚵 㱽 夷䭬 ⒉ˤ ᾅ Ṏ朆ᶾ 䚖䘬ḳ 㤕 䭉㨇斄ˤ ᶵ䫎 㕳廱攨㡅㫦 㥳ㆸ天 Ʉ127Ʉ

164 ǸЎ ۑࡋڋ тǹ ϖ ڔ Οය 102ԃ7Д ጡ ġ ਰ ٱٽ ᄂġ ᔮПᇯ ġ 䴻䎮炻 㕤ḅ Ḽ ℕ㚰 Ḵ㖍㑼 ảᶲ様䓇㈨栏⓷偉 ấ㚱旸 䴻䎮 ℤả娚 吋ḳ Пᇯ ġ ൬ᡝ Ᏺġ ẞˤ =================== 檀昊 101 ᶲ㖻 742 㰢烉ᶲ姜 䃉䎮䓙炻楩 炷䃉 䃉伒炸 䎮䓙冯 ᶨ ˤ 攟ˤ ᶲ㘢 ḅ Ḽ ℕ㚰Ḵ ᶨ㖍 㳦 ẍ㱽ṣẋ堐 幓ấ炻㑼ảᶾ 吋ḳ借 炻 㕤 ḅ ḅ ᶫ㚰Ḵ Ḽ㖍录 娚借 ˤ 屯㕁Ἦ㸸烉 㱽昊㱽 屯㕁㩊䳊䲣䴙 ˣ ˣ㚡 䐆㲘ˣ よ 炻2007烉26-29烊喯朄 炻2010烉64烊敽 炻2010烉 烊 橼 烊䵚嶗屯㕁烊䫮侭冒埴㔜䎮ˤ Ʉ128Ʉ

165 ό ޑ ճ ᒡଌˇख़ᄬϦ ᙯߐచ ՃМᝦġ 㖴㲘炷2000炸ˤϴӓ Ȉஅᙃጕˤ冢 烉ⶐ㳩 㚠 ˤ 㞗ᶱ ˣ ˣ㚡䐆㲘ˣ よ 炷2007炸ˤϴ ষ ݲ ȶఋᙽߞన ȷ ጒϱ ৠϞ ـ ˤ侫娎昊 妿䞼䨞妰䔓 炻㛒 䇰ˤ 㞗ᶱ ˣ ˣ㚡䐆㲘ˣ よ 炷2009炸ˤ ⒉㚵 㱽ˬ㕳廱攨㡅㫦 夷䭬ℏ 䞼䨞ˤМ ڙ ѐ炻䫔 1 㛇炻枩 27-50ˤ 昛 炷2002炸ˤϴ ষᚔᙛ ३ ڙ ɯθ ষ ݲ ఋᙽߞన Ϟ ـ ˤᶾ㕘 埴㓧䭉䎮 䲣䞼䨞 䡑 ỵ婾㔯炻㛒 䇰炻冢 ˤ 戻㓵悐炷2008炸ˤ ⒉㚵 㱽㕳廱攨㡅㫦䚠斄⓷柴 䞼䨞炻 㚰 29 㖍 冒ሟᢃഋ炻䵚 烉 ⒉㚵 㱽㕳廱攨㡅㫦䚠斄夷 ᾖ㬋 䞼䨞.pdfˤ 哉㓷 炷2008炸ˤ 㱽昊慳 䫔 637 嘇妋慳婯㕳廱攨㡅㫦 ᾖ㬋ˤρ ٱ 炻䫔 164 㛇炻枩 18ˤ 敽 炷2010炸ˤᚔᙛ ३ ڙ ጒШၶ ـ Ȉछ ȃё σȃ ॷڷ ˤ 䩳㓧㱣 ℙ埴㓧 䲣䡑 ỵ婾㔯炻㛒 䇰炻冢 ˤ 喯朄 炷2010炸ˤ ড়ϴ ষȶఋᙽߞన ȷϞ ـ ɯо ר ϴ ষ ـ ݲ ਯЖˤ 灅暚灂䥹㈨ 䥹㈨㱽瀦䞼䨞 䡑 婾㔯炻㛒 䇰炻暚㜿ˤġ Heclo, H. (1978). Issue Networks and the Executive Establishment. In A. King (Ed.), The New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 (pp ). Washington, DC: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ġ Ʉ129Ʉ

166 102 7 Fending Off Interest Peddling by Reestablishing the Revolving Door Clause * Yi-Kai Fan, ** Chih-Chieh Lin *** Abstract Good governance is the most important political goal in many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In addition to passing the national exam to prove their knowledge and ability, civil servants shall uphold the integrity principle. Integrity means fighting corruption and avoid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s. Greater attention shall be paid to conflicts of interests after the resignation of civil servants, because it usually involves corruption and improper funneling. Illegal funneling is difficult to discover but its damage to public interests and national prestige is enormous. Therefore, we need to evaluate civil servants with a higher ethics standard. Currently there are few literatures regarding funneling and the revolving door policy. These rare articles usually focus on the history of lawmaking, the right of work, or the introduction to other countries laws. Compared to traditional data on the subject, this paper tries to make a new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issue.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Article 14-1 of Civil Servant Work Act (Revolving Door Clause) is good; * Thanks for the valuable suggestions of the two distinguished reviewers. ** Agent, Agency Against Corruption, Ministry of Justice. *** Associate Professor,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130

167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for prosecutors and the justice system to enforce the law. Such legislation has triggered criticism. To amend this outdated law is therefore necessary. In fact, the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637 has indicated that the Act should be amended. Besides analyzing previous proposals for amendment, this article collects 9 cases which involve violations of the revolving door clause.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facts, issues, reasons, and contradictory opinions, and offers the author s arguments. This article also compares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proposes a new legal model to handle the issue of funneling and to combat corruption and related crimes in Taiwan. Keywords: employment restrictions after resignation of civil servants, conflicts of interests, revolving door 131

168

2

2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5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1 2 目 錄 會 議 議 程 5 報 告 案 一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7 報 告 案 二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15 報 告 案 三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接 軌 情 形

More information

專案研究報告

專案研究報告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大 陸 地 區 刑 事 被 告 權 益 之 研 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楊 雲 驊 教 授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大 陸 地 區 刑 事 被 告 權 益 之 研 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楊 雲 驊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張 明 偉 副 教 授 研 究 員 : 謝 憲

More information

一九九六年 台灣人權報告

一九九六年 台灣人權報告 一 九 九 六 年 台 灣 人 權 報 告 Human Rights Report of Taiwan 1996 前 言 在 過 去 的 這 一 年 中, 台 灣 社 會 有 了 極 大 的 變 化, 包 括 過 去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所 一 再 爭 取 的 言 論 自 由 結 社 自 由 住 民 自 決 的 權 利 等 等, 都 隨 著 政 治 開 放 的 腳 步 一 一 實 現, 雖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章 新文化與新思潮

第十二章  新文化與新思潮 第 十 二 章 新 文 化 與 新 思 潮 第 一 節 五 四 與 新 文 化 運 動 課 前 暖 身 : 1 救 國 三 部 曲 : 器 物 層 次 制 度 層 次 思 想 層 次 2 器 物 : 自 強 運 動 ( 洋 務 運 動 ) 3 制 度 : 戊 戌 變 法 庚 子 後 新 政 立 憲 運 動 革 命 運 動 4 思 想 : 新 文 化 運 動 五 四 愛 國 運 動 一 五 四 運 動

More information

2

2 硏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REAU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1 2 ... 4... 4... 5 6... 7... 8 9... 10... 11-17 3 1. 2. 3. 4. 2008 2 2008 2 4 2008 2 5 2008 3 4

More information

<BBF9B4A1CDB3BCC628B5DACBC4B0E629CFB0CCE2BCAF2E6D7073>

<BBF9B4A1CDB3BCC628B5DACBC4B0E629CFB0CCE2BCAF2E6D7073> 第 三 章 统 计 整 理 复 习 提 要 本 章 介 绍 了 统 计 整 理 在 统 计 活 动 中 的 作 用, 统 计 整 理 的 内 容 和 统 计 资 料 审 核 与 汇 总 的 技 术, 重 点 阐 述 了 统 计 分 组 的 理 论 与 方 法 变 量 数 列 的 编 制 统 计 表 的 构 成 和 制 表 规 范, 简 要 介 绍 了 统 计 图 的 基 本 内 容 复 习 中 要

More information

第三节 姓氏

第三节  姓氏 1988 iz 180 180 23 180 9 860 N 874 M 90 35 25 1 1 JT7 -z;;- 1V` 1821 6 7 2 6 7 1915 8 1034 9 17 160 6 5 64 70 74 1079 900 117 20 1526 1541 1550 1 1154 1 1005 N 1274 16 J CJ V` 197 11 2 2 15 97 51 11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F8B77EAAC0B77CB364A5F4BB50A571AA6BB0DDC344A4A7B1B4A873313033313133302BA558B2DFC3D2A9F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F8B77EAAC0B77CB364A5F4BB50A571AA6BB0DDC344A4A7B1B4A873313033313133302BA558B2DFC3D2A9FA2E646F63>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與 司 法 問 題 之 探 究 Investigat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ith Judiciary Problems 金 文 森 Won-Sun King 1 中 文 摘 要 回 顧 自 從 1979 年 米 糠 油 中 毒 事 件 至 今 三 十 五 年 來, 台 灣 的 食 品 危 害 事 件 連 續 不 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inese Submission_052009.doc

Microsoft Word - Chinese Submission_052009.doc 回 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執 行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情 況 第 十 至 十 三 次 報 告 第 二 部 分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執 行 情 況 前 言 是 一 個 以 消 除 種 族 歧 視 與 宣 揚 種 族 和 諧 為 宗 旨 的 公 共 慈 善 機 構, 自 2001 年 成 立 以 來, 我 們 致 力 推 動 種 族 平 等, 為

More information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003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1 官 等 與 職 等 有 何 區 別? 試 比 較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我 國 自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起 實 施 新 人 事 制 度, 即 採 官 職 併 立 制, 公 務 人 員 依 官 等 及 職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003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1 官 等 與 職 等 有 何 區 別? 試 比 較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我 國 自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起 實 施 新 人 事 制 度, 即 採 官 職 併 立 制, 公 務 人 員 依 官 等 及 職 公 務 員 法 歷 屆 命 題 來 源 分 析 表 前 01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003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1 官 等 與 職 等 有 何 區 別? 試 比 較 說 明 之 建 議 擬 答 我 國 自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起 實 施 新 人 事 制 度, 即 採 官 職 併 立 制, 公 務 人 員 依 官 等 及 職 等 任 用 之 所 謂 官 等 係 指

More information

百度文库上传模板

百度文库上传模板 外 交 学 院 外 交 学 专 业 考 研 复 习 指 导 (1) 本 文 目 录 一 外 交 学 院 外 交 学 专 业 考 研 考 试 内 容 招 生 统 计 二 外 交 学 院 外 交 学 专 业 考 研 参 考 书 分 析 三 2017 年 外 交 学 院 外 交 学 考 研 专 业 课 复 习 一 本 通 资 料 目 录 考 试 内 容 参 考 书 四 外 交 学 院 外 交 学 考 研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1 13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13.1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程 序 的 重 要 性, 及 影 響 該 程 序 的 外 在 因 素 13.2 辨 識 並 挑 選 適 任 員 工 的 過 程 13.3 不 同 種 類 的 導 覽 和 訓 練 13.4 留 住 優 秀 且 績 效 良 好 員 工 的 策 略 13.5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當 代 議 題 管 理 學 ch13 人 力 資 源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參 訪 紀 要... 2 壹 前 言... 3 貳 考 察 主 題 及 行 程... 5 參 考 察 發 現... 7 一 總 務 省 行 政 評 價 局... 7 二 人 事 院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倫 理 審 查 會 三 法 務 省 人 權 擁 護 局 肆 考

目 錄 參 訪 紀 要... 2 壹 前 言... 3 貳 考 察 主 題 及 行 程... 5 參 考 察 發 現... 7 一 總 務 省 行 政 評 價 局... 7 二 人 事 院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倫 理 審 查 會 三 法 務 省 人 權 擁 護 局 肆 考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日 本 廉 政 機 構 及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規 範 之 研 究 專 題 考 察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監 察 院 姓 名 職 稱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處 組 長 蔡 芝 玉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處 專 員 人 權 保 障 委 員 會 秘 書 詹 美 玲 蔡 容 寧 派 赴 國 家 : 出 國 期 間 : 報

More information

结 1987 (Freedom House) Freedom House 2

结 1987 (Freedom House) Freedom House 2 1 2 结 1987 (Freedom House) 2004 2002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Freedom House Freedom in the World Freedom House Freedom House 1 [email protected] 05-2720411 32609 2 [email protected]

More information

LABOR ECONOMICS AND PUBLIC POLICY RESEARCH CENTER ZHEJIANG UNIVERSITY WORKING PAPERS SERIES 70233003 Zhu & Warner, 2000 (1999) : % % % % 1993 12358 51 6 34794 99 8 684 24 8 19468 113 9 1994 1909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HR - 10056.04 REV1 ZH.doc

Microsoft Word - HR - 10056.04 REV1 ZH.doc 确 保 保 护 - 关 于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欧 洲 联 盟 指 导 方 针 ENSURING PROTECTION - EUROPEAN UNION GUIDELINES ON HUMAN RIGHTS DEFENDERS ( 一 ) 目 的 (1)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提 供 支 援, 长 久 以 来 一 向 是 欧 盟 的 人 权 对 外 关 系 政 策 本 政 策 方 针 之 目

More information

3.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5. 证 券 公 司 债 券 : 6.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7. 中 期 票 据 : 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9. 国 际 开 发 机 构 人 民 币 债 券 : 10. 中 小 非 金 融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例 题? 判 断

3.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5. 证 券 公 司 债 券 : 6.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7. 中 期 票 据 : 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9. 国 际 开 发 机 构 人 民 币 债 券 : 10. 中 小 非 金 融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例 题? 判 断 第 1 节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概 述 1. 投 资 银 行 的 含 义 [ 熟 悉 ]: 等 第 1 章 证 劵 经 营 机 构 的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1) 狭 义 的 就 是 指 某 些 资 本 市 场 活 动, 着 重 指 一 级 市 场 上 的 承 销 并 购 和 融 资 活 动 的 财 务 顾 问 (2) 广 义 的 包 括 公 司 融 资 并 购 顾 问 股 票 和 债 券

More information

作 者 简 介 张 明, 经 济 学 博 士, 研 究 员,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 究 所 国 际 投 资 研 究 室 主 任, 研 究 领 域 为 国 际 金 融 与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曾 在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与 哈 佛 大 学 肯 尼 迪

作 者 简 介 张 明, 经 济 学 博 士, 研 究 员,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 究 所 国 际 投 资 研 究 室 主 任, 研 究 领 域 为 国 际 金 融 与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曾 在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与 哈 佛 大 学 肯 尼 迪 中 国 海 外 投 资 国 家 风 险 评 级 (2016) Country-risk Rating of Overseas Investment from China (CROIC-IWEP) 张 明 王 永 中 等 著 作 者 简 介 张 明, 经 济 学 博 士, 研 究 员,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世 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 究 所 国 际 投 资 研 究 室 主 任, 研 究 领

More information

優質居所 攜手共建

優質居所 攜手共建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More information

II

II 2002 9.68% 27.6%(2002) I II 1 1.1 (mobility) )(migration) (movement) (1984) () 2002 99 6 9.68% 27.6%(2002) 43 34.79%(152,013 ) 36.41%(159,102 ) 28.8%(125,829 )( 1) ( 2)( 1981)(1991) 8.2 1 3 4 2 1995-2003

More information

3章.doc

3章.doc 第 三 章 中 華 民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之 演 進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制 度 之 建 制 深 受 中 山 先 生 文 官 考 試 思 想 的 影 響 中 山 先 生 早 於 東 京 同 盟 會 舉 行 民 報 週 年 紀 念 會 上 發 表 講 話 時 就 說 道 : 將 來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必 要 設 立 獨 立 機 關 專 掌 考 選 權, 大 小 官 吏 必

More information

, , , ,,, 1868,,, :,,,, 1870, 64,199, 1880, 105, ,,,,, ,, , (The Chinese Restriction Act)

, , , ,,, 1868,,, :,,,, 1870, 64,199, 1880, 105, ,,,,, ,, , (The Chinese Restriction Act) : 1965 1965,,,,,,,, 1965,,,,, 1980,,,, 20 1965,,, 1785,, Pallas, :, 1987 ; : :20, ( ) 1992 ; : 1940 1965 : ( Xiaojian Zhao, Remaking Chinese America : Immigration, Family and Community 1940-1965), 2002

More information

: 6 ; ; ( ) 6 7 8 ( ) : : 088-89 : : 999 : : 0 ; : : : 0090 ( ) 6 7 8 : ( ) : 9887 : : 989 : : 9906 99 : : 99

: 6 ; ; ( ) 6 7 8 ( ) : : 088-89 : : 999 : : 0 ; : : : 0090 ( ) 6 7 8 : ( ) : 9887 : : 989 : : 9906 99 : : 99 6 : ( 6006) : ( ) : ; ; ; ; :K6;B6 :A :07-06 (06)0-006- 9 ( ) ; : : : : 9909 : 6 ; ; ( ) 6 7 8 ( ) : : 088-89 : : 999 : : 0 ; : : : 0090 ( ) 6 7 8 : ( ) : 9887 : : 989 : : 9906 99 : : 99 6 06 : ABC ( )

More information

No

No 2013 金 融 人 才 進 階 培 訓 班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表 國 內 培 訓 課 程 模 組 ( 草 案,90 小 時 ) 國 際 金 融 交 易 與 風 險 管 理 班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與 財 務 決 策 班 資 本 市 場 與 經 濟 趨 勢 模 組 (12 小 時 ) Capital Market and Economic Trends Module 兩 岸 特 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校及系組招生規定(20151118_054014)-緬甸適用.docx

Microsoft Word - 學校及系組招生規定(20151118_054014)-緬甸適用.docx 捌 聯 合 分 發 之 及 系 組 招 生 規 定 --- 第 一 類 組 一 欲 查 詢 表 列 105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制 名 額 ( 適 用 期 間 : 西 元 2015 年 11 月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頁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query.aspx) 查 詢 至

More information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第 1 頁, 共 36 頁 提 昇 我 國 公 務 員 公 務 倫 理 之 探 討 - 以 成 立 廉 政 署 提 升 廉 能 治 理 為 例 組 組 長 : 李 青 景 員 : 李 青 景 梁 毓 怡 黃 發 智 張 鴻 猷 吳 姿 瑩 壹 摘 要 最 近 一 二 年 來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涉 嫌 貪 瀆 弊 案 接 連 被 偵 辦, 尤 以 高 院 法 官 爆 發 涉 嫌 集 體 貪 瀆

More information

《培养一个真正的人》(1197778)

《培养一个真正的人》(1197778) 西 祠. 好 爸 好 妈 读 书 会 为 您 制 作 培 养 一 个 真 正 的 人 孙 云 晓 著 2010 西 祠. 好 爸 好 妈 论 坛 HTTP://B1197778.XICI.NET 作 者 简 介 孙 云 晓, 中 国 青 少 年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北 京 树 人 天 地 教 育 机 构 国 家 级 顾 问 1999 年 被 国 务 院 表 彰 为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More information

,,,,,,,,,, :,, 1,,, () (, ), 11,,,,,,,,,,,WTO,, ,,, ,, (58 ) 1, :,1999,211 4

,,,,,,,,,, :,, 1,,, () (, ), 11,,,,,,,,,,,WTO,, ,,, ,, (58 ) 1, :,1999,211 4 Ξ :,,,,,,,, :,,,,,,,,,,,,,,,,,,,,,,,,,,, Ξ, 3 2001 1 20 80 90,,,,,,,,,, :,, 1,,, () (, ), 11,,,,,,,,,,,WTO,,1998 3 19 2,,, 2000 3,, (58 ) 1, 1999 12 28 2 :,1999,211 4 , (90 ),,,,,, ( ) 21,,,, ( ),: (1),,,,,,

More information

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 21 2009 ( ~ t . é . . HIROMI& HIROMI& HIROMI& HIROMI& HIROMI& HIROMI& 1 Asian Performing Arts Festival Secretariat, Cultural

More information

美 国 研 究

美 国 研 究 2 1991 1991 3 4 1991 1991 5 6 1991 1991 7 8 1991 1991 9 10 1991 1991 11 12 1991 1991 13 14 1991 1991 15 16 1991 1991 17 18 1991 1991 19 20 1991 1991 21 22 1991 1 2 3 4 5 6 7 1991 23 8 9 24 1991 10 1991

More information

1 2 3

1 2 3 Why Kyoto University 1 2 3 9 Kyoto 49.6 50,000 100,000 44.2 100,000 200,000 6.2 International Graduate Programme for East Asia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Studies Undergraduate International Course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314rb06-individual-visit-scheme-20140507-c.docx

Microsoft Word - 1314rb06-individual-visit-scheme-20140507-c.docx 研 究 簡 報 第 6 期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資 料 研 究 組 " 個 人 遊 " 計 劃 2014 年 5 月 " 個 人 遊 " 計 劃 ( 又 稱 " 自 由 行 ") 於 2003 年 7 月 推 出 " 個 人 遊 " 計 劃 雖 然 為 香 港 帶 來 經 濟 效 益, 但 亦 引 起 市 民 關 注 內 地 旅 客 持 續 增 長 對 本 地 民 生 的 影 響, 尤 其 "

More information

000050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文 件 哇 交 规 划 发 2015J 69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普 通 公 路 省 道 网 线 位 规 划 成 果 的 通 知 各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自 治 区 公 路 管

000050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文 件 哇 交 规 划 发 2015J 69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普 通 公 路 省 道 网 线 位 规 划 成 果 的 通 知 各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自 治 区 公 路 管 桂 西 路 规 计 发 2015 383 号 各 县 级 公 路 管 理 局 : 现 将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普 通 公 路 省 道 网 线 位 规 划 成 果 的 通 知 ( 桂 交 规 划 发 2015 69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桂 西 公 路 管 理 局 2015 年 10 月 20

More information

¬¬

¬¬ 2 年 第 9 周 2.2.2-2.2.27 26 年 第 7 周 : 受 春 节 影 响, 一 二 级 市 场 无 供 应 成 交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月 8 日 26 年 2 月 4 日 ) 哈 尔 滨 市 无 土 地 供 应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月 8 日 26 年 2 月 4 日 ) 哈 尔 滨 市 无 土 地 成 交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More information

題目:把大法官帶進教室-以解釋文為核心之言論自由觀念與教案

題目:把大法官帶進教室-以解釋文為核心之言論自由觀念與教案 題 目 : 把 大 法 官 帶 進 教 室 - 以 解 釋 文 為 核 心 之 言 論 自 由 觀 念 之 課 程 與 教 材 開 發 作 者 : 林 佳 範 ( 台 灣 師 大 公 領 系 副 教 授 ) 綱 要 : 壹 前 言 貳 言 論 自 由 之 工 作 坊 一 工 作 坊 的 基 本 理 念 二 工 作 坊 的 運 作 過 程 參 解 釋 文 之 使 用 方 式 一 解 釋 文 之 基 本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Asia Economic Weekly 第 25 期 (2015.06.26-2015.07.03) 本 期 导 读 :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正 为 亚 洲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和 经 济 一 体 化 添 油 加 力 联 合 国 贸 发 组 织 (UNCTAD) 日 前 发 布 的 报 告 显 示, 尽 管 2014 年 经 济 增 长 放 缓, 但 流 入 东 亚 和 东 南 亚 的 外

More inform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All Rights Reserved,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All Rights Reserved,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All Rights Reserved, National Library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2 2012 2012 6 30 1 34 2012 1 1.1 2012 8 28 2012 1 1 6 30 2 2012 1.2 1...2 1.1...2 1.2...3 2...5 2.1...5 2.2...5 2.3...5 2.4...6 2.5...6 3...6 3.1...6 3.2...7 4...8 4.1...8 4.2...9 4.3...9 4.4...9 4.5...10

More information

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園的建立

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園的建立 校 園 法 治 教 育 學 生 手 冊 2012 1 目 錄 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園的建立 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目的 5 民法所捍衛的人權生活 8 刑法與人權保障 9 第一部分 校園篇 10 校園霸凌 10 01_買不起的球鞋 (言語霸凌 公然侮辱罪 民事損害賠償) 11 02_糾察不糾察 (肢體霸凌 網路霸凌) 13 03_造謠生事 (關係霸凌 誹謗罪) 15 04_說話的藝術 (肢體霸凌 誹謗罪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 16 卷 单 边 委 托 与 模 糊 治 理 :基 于 乡 村 社 会 的混合关系研究 田雄,王伯承 摘摇 要:当前,乡村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而非理性合作的态势 其中,县乡 干 部 与 村干部形成 共事与共谋冶 关系,村 干 部 与 村 民 形 成 支 持 互 利 冷 漠 和 反 对 冶 等 四 种 关 系 乡 村 利 益主体之间多种混合关系形成的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一 里 鄰 之 組 織...2 二 里 辦 公 處 重 要 工 作...3 三 里 長 應 辦 理 之 工 作...3 四 里 長 身 分 之 停 止 或 喪 失...4 五 里 長 職 務 之 代 理...6 六 高 雄 市 里 長 福 利 事 項...6 七

目 錄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一 里 鄰 之 組 織...2 二 里 辦 公 處 重 要 工 作...3 三 里 長 應 辦 理 之 工 作...3 四 里 長 身 分 之 停 止 或 喪 失...4 五 里 長 職 務 之 代 理...6 六 高 雄 市 里 長 福 利 事 項...6 七 目 錄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一 里 鄰 之 組 織...2 二 里 辦 公 處 重 要 工 作...3 三 里 長 應 辦 理 之 工 作...3 四 里 長 身 分 之 停 止 或 喪 失...4 五 里 長 職 務 之 代 理...6 六 高 雄 市 里 長 福 利 事 項...6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補 助 里 辦 公 處 經 費 暨 設 備...7 八 其 他 事 項...7 貳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1. 2. 3. 4. 5. IDC 145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EIU) (Heidrick & Struggles) 2012 2015 (Global Talent Index Report The Outlook to 2015) 60 2011 20 2015 60 19 2012 4 (Tharman Shanmugaratnam) (Taiwan

More information

Jorgenson

Jorgenson * 1. 2. 3. * 10BSH016 CCNU17Z02004 2014 46 20 50 1986 2010 1986 2016 1989 1989 Jorgenson 1967 1987 1988 20 70 2010 2014 47 2017. 4 Cloke 1997 48 2009 2014 20 80 1994 2009 1 2 3 49 2017. 4 20 2014 2009

More information

4第四章.doc

4第四章.doc 123 1982 1997 4-1-1 2002 44.7 50 2002 307 1 2000 2002 72.89 2002 4-1-1 1982 1997 C2 2-2-3 19972002 A2 2-2-1 1 0.9 0.8 0.7 0.6 0.5 0.4 0.3 0.2 0.1 0 1997 1992 1987 1982 2002 0 0.1 0.2 0.3 0.4 0.5 0.6 0.7

More information

Infoguide: Human Rights Complaints - Chinese version

Infoguide: Human Rights Complaints - Chinese version 人 权 法 律 支 援 中 心 精 神 病 患 者 拥 护 团 办 事 处 讯 息 指 南 人 权 申 请 : 承 诺 声 明 : 此 指 南 仅 包 含 一 般 讯 息 不 是 关 于 您 的 案 件 的 法 律 上 的 指 点 对 于 您 的 特 殊 案 例, 您 应 当 征 求 律 师 或 法 律 人 员 的 意 见 什 么 是 安 大 略 省 的 人 权 条 例? 安 大 略 省 的 人 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02_20120602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02_20120602 [相容模式] 腦 中 風 的 危 險 因 子 腦 中 風 之 中 醫 防 治 與 保 健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黃 澤 宏 醫 師 久 食 膏 粱 厚 味, 肥 甘 之 品, 損 傷 心 脾 平 人 手 指 麻 木, 不 時 眩 暈, 乃 中 風 先 兆, 須 預 防 之, 宜 慎 起 居, 節 飲 食, 遠 房 幃, 調 神 志 慎 起 居 : 生 活 要 有 規 律, 注 意 勞 逸 搭 配, 適 當 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4DC344BB73A740ACE3A873B3F8A769AED12DB373C2EAA940B0D8A9B1A4A7B867C0E7BADEB27AA4CEA6E6BE50ACE3A873A277A5483835ABD7A2D1ACB0A8D2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4DC344BB73A740ACE3A873B3F8A769AED12DB373C2EAA940B0D8A9B1A4A7B867C0E7BADEB27AA4CEA6E6BE50ACE3A873A277A5483835ABD7A2D1ACB0A8D22E646F63> 連 鎖 咖 啡 店 之 經 營 管 理 及 行 銷 研 究 以 85 度 C 為 例 指 導 老 師 : 柯 慧 沁 參 賽 學 生 : 曾 詩 云 吳 怡 樺 林 怡 君 林 怡 女 勻 南 投 高 商 會 計 事 務 科 摘 要 本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85 度 C 成 功 關 鍵 與 顧 客 滿 意 度, 以 問 卷 調 查 法 進 行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1. 85 度 C

More information

No

No 2015 金 融 人 才 進 階 培 訓 班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表 國 內 培 訓 課 程 大 綱 ( 草 案,90 小 時 ) 國 際 金 融 投 資 交 易 與 風 險 管 理 課 程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與 財 務 決 策 課 程 全 球 產 業 趨 勢 與 資 本 市 場 模 組 (18 小 時 ) Global Industries Trends and Capital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通 Contemporary China Newsletter 訊 第 24 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 No. 24, Dec 1, 2015 勞動觀察 合法甘願 中國的勞動改革與法治矛盾 洪人傑 特邀 2 世界工廠與工人階級的男性氣質 一項對富士康工人的研究 鄧韻雪 特邀 10 初探珠三角 NGO 對政府吸納政策的生存策略 沈朋達 論文田野紀要 14 戲劇工作坊 家政工的藝術賦權與公共空間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大国兴衰与人力资源开发

第一部分 大国兴衰与人力资源开发 第 一 章 大 国 兴 衰 与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人 类 已 经 迈 进 了 21 世 纪, 中 国 也 进 入 了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的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系 统 总 结 和 回 顾 100 年 来 中 国 追 求 现 代 化 过 程 中 教 育 与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的 历 史 经 验 及 教 训, 对 于 下 一 个

More information

5803(L05).tpf

5803(L05).tpf 最 受 全 世 界 矚 目 的 一 場 選 舉 :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必 須 歷 經 政 黨 初 選 提 名 競 選 活 動 全 民 投 票 選 舉 人 團 投 票 等 過 程, 才 能 順 利 入 主 白 宮 依 據 美 國 憲 法, 競 選 總 統 的 候 選 人 須 符 合 : 出 生 為 美 國 人 年 滿 35 歲 以 上 在 美 國 至 少 居 住 十 四 年 以 上 的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社 团 冶 其 文 化 引 领 作 用 更 加 明 显 遥 可 以 想 象 如 果 没 有 了 大 学 那 么 谁 来 对 现 有 的 文 化 进 行 选 择 尧 传 递 尧 传 播 尧 保 存 尧 批 判 和 创 造 钥 如 果 作 为 社 会 轴 心 机 构 的 大 学 割 裂 了 自 己 对

社 团 冶 其 文 化 引 领 作 用 更 加 明 显 遥 可 以 想 象 如 果 没 有 了 大 学 那 么 谁 来 对 现 有 的 文 化 进 行 选 择 尧 传 递 尧 传 播 尧 保 存 尧 批 判 和 创 造 钥 如 果 作 为 社 会 轴 心 机 构 的 大 学 割 裂 了 自 己 对 现 代 教 育 管 理 窑 2012 年 第 3 期 理 论 视 野 段 从 宇 1 沈 毅 1 李 增 华 2 渊 1. 云 南 师 范 大 学 云 南 昆 明 650092 曰 2. 云 南 省 人 才 市 场 云 南 昆 明 650031 冤 摘 要 院 文 化 引 领 是 大 学 文 化 与 生 俱 来 的 品 性 遥 在 大 学 文 化 生 命 机 制 的 作 用 下 时 代 要 义 决

More information

Abstract: New urban and economic de- velopments are transforming the fundamental nature and structure of China s cities. The distinctive patterns wrought by overlaying socialist ideals on the pre- 1949

More information

試卷一

試卷一 香 香 港 港 考 中 試 及 學 評 文 核 憑 局 年 月 版 的 暫 定 稿 中 國 歷 史 試 卷 一 考 試 時 間 : 兩 小 時 ( 樣 本 試 卷 本 各 試 設 卷 共 題 分, 兩 考 部 生 分 須, 於 第 每 一 部 部 分 分 各 為 選 必 答 答 題, 各 每 考 題 生 佔 均 須 作 分 答, 佔 分 第 二 部 分 分 甲 乙 兩 部, 5 0 3 1 2 5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場 次 2016/10/23 0900-1040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第 五 場 次 2016/10/23 1100-1240 台 灣 民 主 深 化 的 探 討 第 六 場 次 2016/10/23 1400

第 四 場 次 2016/10/23 0900-1040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第 五 場 次 2016/10/23 1100-1240 台 灣 民 主 深 化 的 探 討 第 六 場 次 2016/10/23 1400 2016 年 台 灣 政 治 學 會 年 會 暨 民 主 的 挑 戰 與 深 化 : 台 灣 新 政 局 的 契 機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程 2016/09/14 第 一 場 次 2016/10/22 0900-1040 第 二 場 次 2016/10/22 1330-1510 第 三 場 次 2016/10/22 1530-1710 政 治 參 與 地 方 派 系 政 治 研 究 統

More information

2005 3,? :; ;, ;,,,,,,1 % %,,,,, 1 %,,,, : () ;, ;,,,,,,,,,,,,, (2004) ( GBΠT ) 16 (2004), (2004) 47

2005 3,? :; ;, ;,,,,,,1 % %,,,,, 1 %,,,, : () ;, ;,,,,,,,,,,,,, (2004) ( GBΠT ) 16 (2004), (2004) 47 : 3 ( 100836) :,, : :,,,,,,,,,,, ; (),,,,,??,??,,?,? 1982 1995,?,,?, 3 (2004) (Harry X. Wu) ;(:Measuring Output of Service Sector in China ; :16913107) (:; :70273058), 46 2005 3,? :; ;, ;,,,,,,1 % 1987

More information

石 永 贵 刘 墉 刘 静 娟 朱 炎 宋 楚 瑜 张 晓 风 李 云 娇 李 四 端 李 艳 秋 杨 平 世 邵 玉 铭 陈 裕 堂 周 芬 伶 林 美 和 林 海 音 林 清 玄 罗 兰 郑 石 岩 侯 文 詠 保 真 凌 拂 徐 木 兰 徐 佳 士 徐 钟 珮 秦 俪 舫 郭 为 藩 梁 琼 白 萨 孟 武 傅 佩 荣 彭 歌 琦 君 琹 涵 谢 鹏 雄 薇 薇 夫 人 嶺 月 ( 以 上 依

More information

c135-1208029.pm

c135-1208029.pm 學 術 論 文 社 會 公 民 權 與 社 會 穩 定 新 塘 事 件 的 個 案 研 究 岳 經 綸 莊 文 嘉 摘 要 : 與 城 鎮 居 民 相 比, 中 國 農 民 工 在 城 市 / 接 受 的 福 利 待 遇 具 有 差 序 性 和 歧 視 性 長 期 的 身 份 分 割 塑 造 了 外 來 人 口 與 本 地 人 口 之 間 的 對 立 與 衝 突, 進 而 對 社 會 穩 定 構 成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