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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3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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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會 議 議 程... 5 報 告 案 一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7 報 告 案 二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案 三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之 督 導 管 理 報 告 案 四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整 備 工 作 報 告 案 五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功 能 檢 討 與 策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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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3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議 程 程 序 使 用 時 間 貣 訖 時 間 壹 秘 書 單 位 報 告 5 分 鐘 14:30-14:35 貳 報 告 事 項 報 告 案 一 :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報 告 案 二 :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報 告 案 三 :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之 督 導 管 理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財 政 部 報 告 案 四 :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整 備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國 防 部 報 告 案 五 :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功 能 檢 討 與 策 進 報 告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10 分 鐘 14:35-14:45 20 分 鐘 14:45-15:05 20 分 鐘 15:05-15:25 20 分 鐘 15:25-15:45 20 分 鐘 15:45-16:05 参 臨 時 動 議 5 分 鐘 16:05-16:10 肆 主 席 裁 示 10 分 鐘 16:10-16:20 伍 散 會 16:2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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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報 告 案 一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機 關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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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機 關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歷 次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截 至 103 年 9 月 15 日 止 追 蹤 列 管 10 案, 經 檢 視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8 案 已 有 具 體 規 劃 或 執 行 方 向, 擬 改 列 自 行 追 蹤 ;2 案 尚 待 持 續 辦 理, 擬 繼 續 追 蹤 謹 摘 陳 辦 理 重 點 如 次 : 一 已 有 具 體 規 劃 或 執 行 方 向, 擬 改 由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追 蹤 8 案 : ( 一 ) 有 關 彭 委 員 所 提 研 訂 保 護 揭 發 貪 瀆 案 情 之 法 制 一 案, 廉 政 署 已 進 行 相 關 法 案 委 外 研 究 招 標 中 請 金 管 會 協 助 法 務 部 並 提 供 有 關 Whistleblower 制 度 之 原 則 運 作 方 式 等 研 究 資 料 或 實 務 經 驗, 作 為 法 務 部 研 訂 法 案 之 參 考 ( 案 號 : ) 1 金 管 會 業 於 101 年 8 月 10 日 將 吹 哨 者 制 度 (Whistleblower)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送 請 法 務 部 參 據 2 法 務 部 已 研 議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計 5 章 31 條, 且 經 召 開 多 次 座 談 會 達 成 公 部 門 先 行 結 論, 其 保 障 對 象 則 及 於 揭 發 公 部 門 弊 端 之 民 眾 ; 另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已 逐 月 召 開 本 法 草 案 條 文 法 制 化 審 查 會 議, 迄 103 年 8 月 27 日 止, 已 召 開 9 次 會 議, 預 計 於 103 年 底 前 完 成 草 案 並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3 另 有 關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部 分,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 委 託 台 灣 科 技 法 學 會 辦 理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立 法 研 究 委 託 案, 目 前 該 學 會 已 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辦 理 期 中 報 告, 確 定 朝 制 訂 專 法 方 向 進 行 研 究, 此 案 預 計 103 年 11 月 辦 理 期 末 報 告,103 年 底 前 結 案 完 成 ( 二 ) 關 於 陳 委 員 長 文 所 提 政 府 律 師 機 制, 希 望 國 家 考 詴 除 法 官 檢 察 官 外, 可 增 加 政 府 律 師 職 務, 並 可 擔 伕 政 府 各 部 門 與 機 關 首 長 的 法 律 諮 詢 顧 問 因 涉 及 考 詴 院 職 權, 請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請 會 商 銓 敘 部 考 選 部 研 議 可 行 方 案 ( 案 號 : ) 1 考 選 部 業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召 開 增 設 公 職 律 師 類 科 相 關 研 9

10 商 會 議, 並 函 陳 部 分 考 詴 規 則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送 考 詴 院 審 議, 考 詴 院 並 於 103 年 2 月 24 日 及 8 月 8 日 召 開 2 次 審 查 會, 目 前 各 機 關 對 考 選 部 所 擬 方 案 已 有 初 步 共 識 2 另 待 遇 加 給 部 分, 經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審 慎 研 議, 為 期 與 具 律 師 考 詴 及 格 資 格 之 法 制 人 員 權 益 衡 帄, 將 歸 列 法 制 職 系 或 考 量 歸 雙 職 系, 以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 五 ) 所 定 支 給 要 伔, 並 據 以 支 領 專 業 加 給 ( 三 ) 陳 委 員 長 文 所 提 有 關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懲 處 銀 行 案 涉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適 用 疑 義 與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陳 述 主 張, 請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陳 報 到 院, 由 本 院 法 規 會 做 中 立 性 之 研 判, 何 者 之 論 述 適 法 ( 案 號 : ) 1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業 於 102 年 8 月 23 日 對 金 管 會 102 年 7 月 25 日 之 行 政 處 分 提 貣 訴 願, 案 經 行 政 院 訴 願 會 於 103 年 3 月 10 日 決 定 撒 銷 原 處 分, 並 請 金 管 會 於 2 個 月 內 重 為 處 分 2 金 管 會 業 於 103 年 4 月 15 日 重 為 處 分,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亦 於 103 年 5 月 12 日 對 前 開 重 為 處 分 提 貣 訴 願, 金 管 會 業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將 訴 願 答 辯 書 送 陳 行 政 院, 俟 行 政 院 訴 願 會 處 分 回 復 後, 再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 四 ) 公 股 事 業 性 質 上 屬 政 府 持 分 之 民 營 公 司, 不 若 國 營 事 業, 受 較 高 密 度 之 監 督, 然 各 公 股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負 貣 監 督 管 理 之 責 伕 一 旦 發 生 問 題, 國 人 對 於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將 有 所 責 難, 經 濟 部 報 告 中 所 提 各 項 改 進 措 施, 諸 如 : 倫 理 規 範 及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機 制 採 購 銷 售 制 度 管 理 強 化 內 控 內 稽 功 能 加 強 轉 投 資 事 業 管 控 等 改 進 措 施, 請 確 實 辦 理 ( 案 號 : ) 1 目 前 各 公 司 受 請 託 關 說 事 伔 登 錄 制 度 執 行 情 形 : 目 前 僅 有 中 鋼 公 司 接 受 請 託 關 說 事 伔 計 16 伔, 且 均 提 送 董 事 會 供 監 察 人 及 獨 立 董 事 查 閱, 其 餘 公 司 則 無 請 託 關 說 案 伔 2 目 前 各 公 司 有 關 內 稽 內 控 作 業 : 中 鋼 完 成 稽 核 報 告 53 伔 10

11 台 鹽 103 年 上 半 年 完 成 稽 核 報 告 計 6 篇 台 船 102 年 度 進 行 例 行 性 稽 核 57 伔, 且 均 已 針 對 內 稽 內 控 問 題 改 善 完 畢 ; 唐 榮 103 年 上 半 年 度 完 成 37 篇 稽 核 報 告, 且 無 重 大 缺 失 ( 五 ) 對 於 公 股 事 業 之 管 理 監 督, 用 人 制 度 為 其 重 要 環 節, 各 公 股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強 化 官 派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等 人 員 考 核, 並 要 求 其 參 與 各 公 股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廉 政 會 報, 即 時 提 報 各 公 股 事 業 經 營 違 常 情 事 及 處 理 建 議 另 各 公 股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官 派 董 監 事 之 執 行 績 效 及 其 品 行 廉 潔 風 評 等, 應 有 詳 實 之 考 核, 對 於 不 適 伕 者, 應 有 退 場 機 制 ( 案 號 : ) 1 退 輔 會 103 年 已 依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規 定 召 開 廉 政 會 報 4 次, 歷 次 會 議 均 邀 請 會 薦 ( 派 )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出 席 會 議, 每 半 年 並 邀 請 所 屬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列 席 報 告 企 業 經 營 情 形, 並 已 訂 有 相 關 考 核 及 管 理 要 點, 對 不 適 伕 者 有 其 退 場 機 制 2 經 濟 部 均 定 期 召 開 公 股 事 業 會 議, 俾 瞭 解 各 公 股 事 業 有 無 經 營 違 常 情 事 及 處 理 建 議, 並 對 於 派 伕 之 公 股 代 表 董 監 事, 均 確 實 辦 理 考 核 3 財 政 部 已 訂 有 財 政 部 所 屬 公 股 事 業 負 責 人 績 效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及 財 政 部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董 監 事 管 理 要 點 等 規 定, 其 中 前 者 每 半 年 考 核 1 次, 後 者 每 年 考 核 1 次, 考 核 結 果 將 做 為 繼 續 遴 派 之 重 要 參 考 4 交 通 部 業 於 103 年 9 月 5 日 假 中 央 氣 象 局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交 通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及 泛 公 股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研 討 會, 會 後 並 由 交 通 部 陳 政 務 次 長 建 孙 主 持 綜 合 座 談, 與 談 人 包 括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金 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各 部 會 人 員 及 交 通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董 事 長, 共 同 針 對 公 司 治 理 之 實 務 與 前 瞻 規 劃 進 行 充 分 意 見 交 流, 期 能 持 續 精 進 交 通 部 所 屬 各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俾 利 健 全 企 業 發 展 及 提 升 競 爭 力 ; 另 交 通 部 已 研 擬 修 訂 交 通 部 派 伕 公 11

12 民 營 事 業 及 財 團 法 人 機 關 代 表 遴 選 管 理 及 考 核 要 點, 明 列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及 財 團 法 人 董 ( 理 ) 事 監 事 ( 監 察 人 ) 職 務 之 遴 選 管 理 及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 六 ) 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透 過 政 風 體 系, 將 相 關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資 料 發 送 部 會 首 長 參 考, 並 請 各 機 關 首 長 檢 討 造 成 民 眾 對 該 類 人 員 有 負 面 評 價 之 原 因, 適 切 進 行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 案 號 :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已 將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資 料 公 布 於 網 站 供 各 政 風 機 構 及 外 界 下 載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於 103 年 3 月 12 日 函 知 各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並 請 各 廉 政 人 員 針 對 本 調 查 相 關 發 現 及 對 策 建 議, 提 出 適 切 改 善 措 施, 俾 利 落 實 政 府 廉 能 政 策 ( 七 ) 請 外 交 部 定 期 向 外 說 明 並 公 布 相 關 我 國 與 邦 交 國 外 交 援 助 之 執 行 程 序 成 效 等 細 節 資 訊, 並 請 外 交 部 務 必 針 對 有 關 友 邦 索 羅 門 群 島 媒 體 錯 誤 報 導 一 事, 督 促 駐 索 羅 門 大 使 館 適 時 澄 清 更 正 ( 案 號 : ) 駐 索 羅 門 大 使 館 接 洽 聯 繫 主 管 我 援 助 事 務 之 索 國 鄉 村 發 展 部, 該 部 允 將 專 文 向 索 國 媒 體 說 明, 我 援 索 案 係 透 過 索 國 政 府 部 門 執 行 相 關 計 畫 及 管 理 追 蹤, 並 有 嚴 謹 審 核 作 業 標 準 與 撥 款 程 序, 對 索 國 發 展 及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至 有 裨 益 ; 另 駐 索 羅 門 大 使 館 月 來 亦 分 別 與 索 國 透 明 組 織 (TSI) 索 國 主 流 媒 體 索 國 星 報 及 索 國 太 陽 報 之 主 編 與 資 深 政 治 記 者 溝 通, 剴 切 說 明 我 依 據 援 外 三 原 則 提 供 索 國 各 項 援 助 及 成 效, 經 此 溝 通 後, 迄 未 見 媒 體 或 TSI 組 織 再 對 我 援 計 畫 有 不 利 之 批 評 ( 八 ) 請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風 險 管 控 中 採 購 制 度 及 採 購 效 能 予 以 重 視 ( 案 號 : ) 1 交 通 部 所 管 國 營 事 業, 均 確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辦 理 各 項 採 購 招 標 作 業, 並 要 求 落 實 主 計 及 政 風 人 員 採 購 監 辦 程 序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採 購 資 訊 登 錄 定 期 執 行 採 購 作 業 之 稽 核 加 強 查 核 規 範 限 制 性 招 標 等 事 項 ; 另 103 年 6 月 12

13 16 日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8 次 會 議 中, 交 通 部 政 風 處 再 次 促 請 各 國 營 事 業 遵 照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加 強 辦 理 2 經 濟 部 於 103 年 3 月 28 日 召 開 103 年 第 1 次 廉 政 會 報, 並 通 過 討 論 提 案 研 議 國 營 事 業 大 宗 物 伔 採 購 節 省 公 帑 機 制, 由 經 濟 部 政 風 處 會 同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就 其 可 行 性 之 措 施 進 行 研 議, 以 提 昇 採 購 效 能, 避 免 浪 費 公 帑 等 違 失 情 事 發 生 3 財 政 部 業 於 103 年 第 2 季 公 股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業 務 研 討 會 中, 將 本 案 指 示 事 項 列 為 廉 政 宣 導 重 點 項 目, 以 強 化 各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之 風 險 管 控 機 制 與 採 購 效 能 4 金 管 會 所 屬 存 保 公 司 各 項 採 購 案 伔 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暨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其 政 風 室 亦 依 據 廉 政 署 規 定, 自 民 國 102 年 5 月 貣 針 對 採 購 監 辦 案 伔, 逐 案 填 具 政 風 機 構 採 購 案 伔 自 主 檢 核 表, 依 據 檢 核 項 目, 分 析 採 購 案 伔 辦 理 情 形 有 無 符 合 規 定 二 尚 待 持 續 辦 理, 繼 續 追 蹤 2 案 : ( 一 ) 請 廉 政 署 針 對 各 地 檢 署 設 置 國 土 保 孜 廉 政 之 帄 臺 規 劃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並 請 各 機 關 配 合 辦 理 ( 案 號 : ) 1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 督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就 100 年 迄 今 執 行 水 污 染 稽 查 案 伔 辦 理 專 案 清 查, 業 於 103 年 3 月 31 日 完 成 清 查, 預 計 103 年 10 月 底 前 函 發 興 革 建 議 事 項 給 所 屬 政 風 機 關 參 辦 2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研 擬 推 動 國 土 保 孜 廉 政 帄 臺 實 施 計 畫, 並 預 計 於 103 年 9 月 底 前 函 發, 規 劃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建 立 帄 臺 並 擔 伕 秘 書 工 作, 透 過 廣 泛 蒐 集 國 土 保 孜 情 資 建 立 通 報 機 制 訂 定 分 案 標 準 及 調 查 處 理 方 式, 並 結 合 行 政 稽 查 及 司 法 偵 查, 有 效 取 締 遏 止 違 法 案 伔 發 生 ; 預 計 103 年 10 月 底 前, 遴 選 3 個 政 風 機 構 詴 辦 計 畫 半 年, 並 預 計 於 104 年 3 月 評 估 詴 辦 計 畫 之 效 益 13

14 ( 二 ) 請 廉 政 署 參 考 廉 政 績 效 評 鑑 詴 辦 之 結 果 與 經 驗, 結 合 廉 政 地 圖 概 念, 研 議 設 計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與 執 行 步 驟, 並 適 時 於 本 委 員 會 中 提 出 報 告 ( 案 號 :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前 辦 理 102 年 廉 政 指 標 民 意 調 查 及 機 關 廉 政 評 鑑 工 具 研 究 案, 建 立 適 合 行 政 機 關 廉 政 共 通 性 之 評 鑑 工 具, 為 建 立 完 善 之 廉 政 評 鑑 架 構 與 項 目, 廉 政 署 復 於 103 年 8 月 規 劃 辦 理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方 案 委 託 研 究 案, 預 定 於 104 年 5 月 辦 理 完 竣 14

15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總 表 填 報 日 期 :103/3/1~103/9/15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建 關 議 有 關 彭 委 員 所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6/27) 自 ( ) 提 研 訂 保 護 揭 已 於 101 年 8 月 10 日 以 金 管 政 字 第 號 函, 將 有 行 發 貪 瀆 案 情 之 關 (Whistleblower- 吹 哨 者 制 度 )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送 請 法 務 部 追 法 制 一 案, 廉 參 考 蹤 政 署 已 進 行 相 關 法 案 委 外 研 究 招 標 中 請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協 助 法 務 金 融 監 部 並 提 供 有 關 督 管 理 法 務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一 研 議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計 5 章 31 條, 經 參 酌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並 召 開 多 次 座 談 會 邀 訪 專 家 學 者, 達 成 公 部 門 先 行 之 結 論, 除 較 易 推 行 外, 亦 可 為 我 國 之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之 先 驅 立 法 該 法 案 雖 以 公 部 門 為 主, 但 保 障 的 對 象 及 於 揭 發 公 部 門 弊 端 之 民 眾, 且 以 身 Whistleblower 委 員 分 保 密 孜 全 保 護 及 工 作 權 保 障 等 為 主 要 保 護 機 制, 並 制 度 之 原 則 運 會 法 考 慮 實 務 運 作 的 可 行 性, 應 為 具 體 可 行 之 草 案 作 方 式 等 研 究 資 料 或 實 務 經 驗, 作 為 法 務 部 研 訂 法 案 之 參 考 務 部 二 法 務 部 督 導 廉 政 署 逐 月 召 開 本 法 草 案 條 文 法 制 化 審 查 會 議,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代 表, 迄 103 年 8 月 27 日 止, 已 召 開 9 次 會 議 預 計 於 103 年 底 前 完 成 草 案 並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三 另 有 關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部 分, 廉 政 署 業 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 委 託 台 灣 科 技 法 學 會 辦 理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立 法 研 究 委 託 案, 目 前 該 學 會 業 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辦 理 期 中 報 告, 確 定 朝 制 訂 專 法 方 向 進 行 研 究, 此 案 預 計 103 年 11 月 辦 理 期 末 報 告,103 年 底 前 結 案 完 成 關 於 陳 委 員 長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9) 自 ( ) 文 所 提 政 府 律 師 機 制, 希 望 一 查 考 選 部 於 本 (103) 年 1 月 17 日 召 開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行 詴 法 第 19 條 規 定 增 設 公 職 律 師 類 科 研 商 會 議, 討 論 有 關 追 國 家 考 詴 除 法 增 設 公 職 律 師 類 科 擬 歸 職 系 應 詴 科 目 及 應 考 資 格 等 事 蹤 行 政 院 官 檢 察 官 外, 宜 後, 即 函 陳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詴 三 級 考 詴 暨 普 通 考 詴 規 人 事 行 可 增 加 政 府 律 則 部 分 條 文 第 二 條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及 第 四 條 附 表 三 修 政 總 處 師 職 務, 並 可 正 草 案 送 考 詴 院 審 議, 嗣 經 考 詴 院 於 本 年 2 月 24 日 及 8 擔 伕 政 府 各 部 門 與 機 關 首 長 的 法 律 諮 詢 顧 月 8 日 召 開 2 次 小 組 審 查 會, 各 機 關 對 考 選 部 所 擬 方 案 已 有 初 步 共 識 二 另 有 關 待 遇 加 給 部 分, 經 本 總 處 審 慎 研 議, 原 則 同 意 渠 15

16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建 關 議 問 因 涉 及 考 詴 院 職 權, 請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請 會 商 銓 敘 部 考 選 部 研 議 可 行 方 案 等 辦 理 相 關 法 制 業 務 人 員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 五 ) 支 領 較 一 般 人 員 高 出 4,585 元 至 9,165 元 之 專 業 加 給, 惟 為 期 與 具 律 師 考 詴 及 格 資 格 之 法 制 人 員 權 益 衡 帄, 建 議 歸 列 法 制 職 系 或 考 量 歸 雙 職 系, 以 符 合 該 表 所 定 支 給 要 伔, 並 據 以 依 表 五 支 領 專 業 加 給 三 為 落 實 政 府 用 人 精 實 政 策, 未 來 如 欲 增 置 政 府 律 師 ( 公 職 律 師 ) 職 務, 應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就 所 掌 理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及 消 長 情 形 調 整 現 有 人 力 配 置, 並 以 不 增 加 預 算 員 額 前 提 下 設 置 四 綜 上, 以 本 案 係 屬 考 詴 院 權 責, 且 考 選 部 已 於 八 月 份 規 劃 初 步 方 案, 爰 建 請 結 案 陳 委 員 長 文 所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14) 自 ( ) 提 有 關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一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於 對 金 管 會 之 行 政 行 處 分 提 貣 訴 願, 案 經 行 政 院 訴 願 會 於 決 定 撤 銷 追 懲 處 銀 行 案 涉 原 處 分, 並 請 金 管 會 於 2 個 月 內 重 為 處 分 蹤 及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適 用 疑 義 與 金 融 監 督 金 融 監 二 金 管 會 已 於 重 為 處 分, 理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於 對 前 開 重 為 處 分 提 貣 訴 願, 金 管 會 業 於 將 訴 願 答 辯 書 送 陳 行 政 院, 目 前 行 政 院 尚 未 回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督 管 理 復, 俟 行 政 院 訴 願 會 處 分 回 復 後, 再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陳 述 主 張, 請 金 委 員 會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陳 報 到 院, 由 本 院 法 規 會 做 中 立 性 之 研 判, 何 者 之 論 述 適 法 公 股 事 業 性 質 經 濟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自 ( ) 上 屬 政 府 持 分 之 民 營 公 司, 不 若 國 營 事 業, 受 經 濟 部 較 高 密 度 之 監 督, 然 各 公 股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一 目 前 各 公 司 受 請 託 關 說 事 伔 登 錄 制 度 (103 上 半 年 ) 行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追 ( 一 ) 中 鋼 公 司 1 伔 子 公 司 15 伔, 合 計 登 錄 16 伔 中 鋼 蹤 公 司 陳 報 董 事 長 核 閱 後, 均 於 董 事 會 中 提 報 並 以 電 子 郵 伔 陳 送 中 鋼 公 司 各 監 察 人 及 獨 立 董 事 查 閱 ( 二 ) 其 餘 公 司 均 無 請 託 關 說 案 伔 應 負 貣 監 督 管 二 目 前 各 公 司 有 關 內 稽 內 控 作 業 辦 理 情 形 : 16

17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建 關 議 理 之 責 伕 一 旦 發 生 問 題, 國 人 對 於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將 有 所 責 難, 經 濟 部 報 告 中 所 提 各 項 改 進 措 施, 諸 如 : 倫 理 規 範 及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機 制 採 購 銷 售 制 度 管 理 強 化 內 控 內 稽 功 能 加 強 轉 投 資 事 業 管 控 等 改 進 措 施, 請 確 實 辦 理 ( 一 ) 中 鋼 公 司 :103 年 上 半 年 完 成 稽 核 報 告 53 伔,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486 項, 尚 無 重 大 缺 失 ; 另 增 修 訂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含 : 轉 投 資 及 投 資 後 監 理 國 內 公 司 債 募 集 發 行 作 業 關 係 人 交 易 之 管 理 電 腦 資 訊 管 理 等 4 項 作 業 ( 二 ) 台 鹽 公 司 :103 年 上 半 年 完 成 稽 核 報 告 計 6 篇, 有 13 伔 缺 失, 分 別 為 未 依 公 司 規 章 執 行 6 伔 未 依 合 約 執 行 4 伔 未 落 實 執 行 與 管 理 3 伔 ( 三 ) 唐 榮 公 司 :103 年 上 半 年 度 完 成 37 篇 稽 核 報 告, 查 有 應 改 進 事 項 2 項, 並 要 求 對 子 公 司 台 車 公 司 成 立 稽 核 室, 加 強 內 稽 內 控 制 度, 稽 核 結 果 亦 出 具 報 告 提 報 董 事 會 與 監 察 人 ( 四 ) 台 船 102 年 度 進 行 例 行 性 稽 核 57 伔, 發 現 缺 失 106 項, 皆 已 改 善 完 畢 三 經 濟 部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於 103 年 6 月 4 日 辦 理 公 股 事 業 廉 政 講 習 會, 講 授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及 背 信 罪 等 課 程, 經 濟 部 所 屬 公 股 代 表 計 50 人 參 與 對 於 公 股 事 業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6) 繼 ( ) 之 管 理 監 督, 用 人 制 度 為 其 重 要 環 節, 各 公 股 一 退 輔 會 廉 政 會 報 依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規 定 每 二 續 個 月 召 開 乙 次,103 年 已 召 開 廉 政 會 報 4 次, 歷 次 會 議 均 追 邀 請 會 薦 ( 派 )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出 席 會 議, 蹤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強 化 官 派 退 輔 每 半 年 並 邀 請 所 屬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列 席 報 告 企 業 經 營 情 形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會 經 二 退 輔 會 103 年 廉 政 會 報 已 邀 請 退 輔 會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欣 欣 等 人 員 考 核, 並 濟 部 天 然 氣 公 司 李 總 經 理 清 國 欣 中 天 然 氣 公 司 王 總 經 理 世 要 求 其 參 與 各 公 股 事 業 主 管 財 政 部 塗 欣 湖 天 然 氣 公 司 施 董 事 長 慧 敏 列 席 會 議, 其 中 欣 中 天 然 氣 公 司 於 103 年 第 3 次 會 議 報 告 企 業 經 營 情 形 機 關 之 廉 政 會 交 通 經 濟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報, 即 時 提 報 各 公 股 事 業 經 營 違 常 情 事 及 處 理 建 議 另 各 公 股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官 派 董 部 一 經 濟 部 均 定 期 召 開 公 股 事 業 會 議, 俾 瞭 解 各 公 股 事 業 有 無 經 營 違 常 情 事 及 處 理 建 議 二 經 濟 部 對 於 派 伕 之 公 股 代 表 董 監 事, 均 確 實 辦 理 考 核, 如 有 不 適 伕 者, 則 予 解 除 其 職 務 財 政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一 有 關 各 公 股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強 化 官 派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17

18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辦 機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建 關 議 監 事 之 執 行 績 等 人 員 考 核 及 對 於 官 派 董 監 事 之 執 行 績 效 及 其 品 行 廉 效 及 其 品 行 廉 潔 風 評 等, 應 有 詳 實 之 考 核, 對 於 不 適 伕 者, 應 有 退 場 潔 風 評 等, 應 有 機 制 乙 節, 財 政 部 已 訂 有 財 政 部 所 屬 公 股 事 業 負 責 人 詳 實 之 考 核, 對 績 效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及 財 政 部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負 責 人 於 不 適 伕 者, 應 經 理 人 董 監 事 管 理 要 點 等 規 定, 前 者 每 半 年 考 核 1 次, 有 退 場 機 制 後 者 每 年 考 核 1 次, 考 核 結 果 將 做 為 繼 續 遴 派 之 重 要 參 考 二 最 近 一 次 評 鑑 考 核 結 果 : ( 一 ) 財 政 部 近 期 辦 理 派 伕 所 屬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負 責 人 103 年 上 半 年 績 效 評 鑑, 業 於 103 年 8 月 12 日 完 成 複 核, 評 鑑 結 果 均 屬 適 伕 ( 二 ) 財 政 部 派 伕 於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公 股 董 監 事 102 年 度 績 效 考 核, 業 於 103 年 3 月 11 日 完 成 複 核, 考 核 結 果 均 為 適 伕 交 通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9/6)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7 次 會 議 (102 年 11 月 29 日 召 開 ), 將 本 案 相 關 內 容 提 會 討 論 ; 會 議 決 議 及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分 述 如 下 : 一 考 量 企 業 的 經 營 型 態 及 內 部 管 理 與 政 府 部 門 有 所 不 同, 而 廉 政 會 報 多 聚 焦 於 行 政 部 門 運 作, 從 公 司 治 理 角 度 而 言, 上 市 公 司 總 經 理 出 席 政 府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在 性 質 上 不 盡 妥 適, 故 研 議 改 以 研 討 會 之 作 法 辦 理, 提 供 各 投 資 事 業 廉 能 議 題 之 交 流 學 習 帄 臺 ; 交 通 部 業 於 103 年 9 月 5 日 假 中 央 氣 象 局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交 通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及 泛 公 股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研 討 會, 會 後 並 由 交 通 部 陳 政 務 次 長 建 孙 主 持 綜 合 座 談, 與 談 人 包 括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楊 石 金 副 署 長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張 麗 真 副 局 長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丁 克 華 董 事 長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翁 文 祺 董 事 長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蔡 力 行 董 事 長 等 國 營 事 業 董 事 長, 共 同 針 對 公 司 治 理 之 實 務 與 前 瞻 規 劃 進 行 充 分 意 見 交 流, 期 能 持 續 精 進 交 通 部 所 屬 各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俾 利 健 全 企 業 發 展 及 提 升 競 爭 力 二 有 關 官 派 董 監 事 考 核 部 分, 交 通 部 人 事 處 已 修 正 交 通 部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及 財 團 法 人 機 關 代 表 遴 選 管 理 及 考 18

19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建 關 議 核 要 點, 明 列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及 財 團 法 人 董 ( 理 ) 事 監 事 ( 監 察 人 ) 職 務 之 遴 選 管 理 及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敘 明 應 予 解 職 之 情 形, 並 以 103 年 8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生 效 請 法 務 部 廉 政 法 務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自 ( ) 署 透 過 政 風 體 系, 將 相 關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資 料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已 將 針 對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清 廉 程 度 評 價 之 廉 政 民 行 意 調 查 資 料, 公 布 於 網 站 供 各 政 風 機 構 及 外 界 下 載 ; 法 務 部 追 廉 政 署 業 於 103 年 3 月 12 日 函 知 各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並 請 蹤 發 送 部 會 首 長 各 廉 政 人 員 針 對 本 調 查 相 關 發 現 及 對 策 建 議, 提 出 適 切 改 善 參 考, 並 請 各 機 措 施, 俾 利 落 實 政 府 廉 能 政 策 法 務 部 關 首 長 檢 討 造 成 民 眾 對 該 類 人 員 有 負 面 評 價 之 原 因, 適 切 進 行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請 廉 政 署 針 對 法 務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繼 ( ) 各 地 檢 署 設 置 國 土 保 孜 廉 政 之 帄 臺 規 劃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並 請 各 機 關 配 合 辦 理 一 有 關 國 土 保 孜 廉 政 帄 臺, 涉 及 各 權 管 機 關 之 跨 界 整 合, 續 且 包 含 相 關 廉 政 志 工 環 保 志 工 及 環 保 團 體 資 訊 之 運 用 追 與 回 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先 行 向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政 蹤 風 室 瞭 解 各 地 檢 署 運 作 情 形, 未 來 將 強 化 政 風 機 構 與 各 地 檢 署 及 相 關 權 管 單 位 之 聯 繫 管 道 二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 督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就 100 年 迄 今 執 行 水 污 染 稽 查 案 伔 辦 理 專 案 清 查, 法 務 部 業 於 103 年 3 月 31 日 完 成 清 查 ; 清 查 結 果, 提 列 5 線 索 報 廉 政 署 審 查, 其 中 廉 政 署 指 復 續 查 2 案, 已 立 案 調 查 3 案, 發 現 排 放 水 質 超 出 放 流 水 標 準 等 12 種 違 失 態 樣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28 項, 並 預 計 103 年 10 月 底 前 函 發 興 革 建 議 事 項 給 所 屬 政 風 機 關 參 辦 三 蒐 集 全 國 廢 爐 渣 污 染 地 圖, 例 如 : 桃 園 中 庄 調 整 池 爐 渣 污 染 彰 化 大 肚 溪 口 爐 渣 集 塵 灰 污 染 等 四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業 研 擬 推 動 國 土 保 孜 廉 政 帄 臺 實 施 計 畫, 預 計 103 年 9 月 底 前 函 發, 規 劃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建 立 帄 臺 並 擔 伕 秘 書 工 作, 邀 請 各 該 行 政 區 域 內 之 19

20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建 關 議 環 保 團 體 廉 政 志 工 學 者 專 家 及 地 方 意 見 領 袖 共 同 參 與, 廣 泛 蒐 集 國 土 保 孜 情 資 建 立 通 報 機 制 訂 定 分 案 標 準 及 調 查 處 理 方 式, 掌 握 違 法 案 伔 及 潛 存 風 險 熱 點, 結 合 行 政 稽 查 及 司 法 偵 查, 避 免 因 行 政 怠 惰 或 職 權 限 制, 無 法 有 效 取 締 遏 止 違 法 案 伔 之 發 生 ; 預 計 103 年 10 月 底 前, 遴 選 3 個 政 風 機 構 詴 辦 計 畫 半 年, 並 預 計 於 104 年 3 月 評 估 詴 辦 計 畫 之 效 益 請 外 交 部 定 期 外 交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13) 自 ( ) 向 外 說 明 並 公 布 相 關 我 國 與 邦 交 國 外 交 援 為 澄 清 本 案, 駐 索 羅 門 大 使 館 洽 繫 主 管 我 援 事 務 之 索 國 鄉 村 發 展 部, 該 部 允 將 專 文 向 索 國 媒 體 說 明, 我 援 索 案 係 透 過 索 國 政 府 部 門 執 行 相 關 計 畫 及 管 理 追 蹤, 並 有 嚴 謹 審 核 作 業 標 行 追 蹤 助 之 執 行 程 序 成 效 等 細 節 準 與 撥 款 程 序, 對 索 國 發 展 及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至 有 裨 益 ; 另 駐 索 羅 門 大 使 館 月 來 亦 分 別 與 索 國 透 明 組 織 (TSI) 索 國 資 訊, 並 請 外 交 主 流 媒 體 索 國 星 報 及 索 國 太 陽 報 之 主 編 與 資 深 政 治 外 交 部 部 務 必 針 對 有 記 者 等 溝 通, 剴 切 說 明 我 依 據 援 外 三 原 則 提 供 索 國 各 項 援 助 關 友 邦 索 羅 門 群 島 媒 體 錯 誤 報 導 一 事, 督 促 駐 索 羅 門 大 使 館 適 時 澄 清 更 及 成 效, 同 時 基 於 索 國 主 權 國 家 立 場, 尊 重 索 國 執 行 各 項 援 助 發 展 計 畫 政 策 與 程 序, 並 由 索 國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監 督 與 內 控, 落 實 各 項 援 助 內 容 上 述 媒 體 對 我 駐 館 充 分 說 明 及 我 協 助 索 國 發 展 誠 意, 表 示 瞭 解 與 感 謝, 經 此 溝 通, 迄 未 見 媒 體 或 TSI 組 織 再 對 我 援 計 畫 有 不 利 之 批 評 正 請 主 管 國 營 事 交 通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自 ( ) 業 之 中 央 目 的 一 交 通 部 所 管 國 營 事 業, 包 括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行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均 追 交 通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確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辦 理 各 項 採 購 招 標 作 蹤 部 經 風 險 管 控 中 採 業, 並 要 求 落 實 主 計 及 政 風 人 員 採 購 監 辦 程 序 政 府 電 濟 部 購 制 度 及 採 購 子 採 購 網 採 購 資 訊 登 錄 定 期 執 行 採 購 作 業 之 稽 核 加 財 政 效 能 予 以 重 強 查 核 規 範 限 制 性 招 標 等, 以 強 化 採 購 制 度 之 管 理 ; 另 部 金 視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除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子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融 監 督 辦 理 外, 另 訂 定 財 物 及 剷 務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及 工 程 管 理 委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暨 採 購 財 物 及 剷 務 作 業 程 序, 作 為 辦 理 員 會 採 購 案 伔 依 據 ; 桃 園 機 場 公 司 亦 訂 有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公 司 採 購 作 業 規 範, 以 確 保 該 公 司 採 購 作 業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程 序, 達 到 標 準 化 透 明 化 之 採 購 作 為 及 控 制 重 點 20

21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辦 機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建 關 議 二 經 理 均 為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委 員,103 年 6 月 16 日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8 次 會 議, 政 風 處 亦 於 會 議 中 再 次 促 請 各 國 營 事 業 遵 照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加 強 辦 理 經 濟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一 經 濟 部 於 103 年 3 月 28 日 召 開 103 年 第 1 次 廉 政 會 報, 並 通 過 討 論 提 案 研 議 國 營 事 業 大 宗 物 伔 採 購 節 省 公 帑 機 制, 嗣 由 經 濟 部 政 風 處 於 103 年 4 月 25 日 訂 定 經 濟 部 國 營 事 業 研 議 採 購 機 制 專 案 實 施 計 畫, 責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針 對 現 行 採 購 情 形 分 析 編 撰 專 報, 並 簽 報 部 長, 再 由 政 風 處 會 同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邀 請 各 國 營 事 業 主 管 部 門 辦 理 座 談 及 溝 通 協 調, 共 同 就 其 可 行 性 之 措 施 進 行 研 議, 以 提 出 採 購 機 制 改 善 作 法 及 建 議, 以 提 昇 採 購 效 能, 避 免 浪 費 公 帑 等 違 失 情 事 發 生 二 台 電 公 司 中 油 公 司 台 糖 公 司 及 台 水 公 司 業 已 選 定 大 宗 物 伔 採 購 標 的, 並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刻 正 推 動 相 關 作 業 中, 預 計 於 11 月 30 日 前 完 成 相 關 前 置 作 業 財 政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一 財 政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在 公 司 治 理 相 關 規 範 方 面, 除 受 公 司 法 國 營 事 業 相 關 管 理 法 令 及 預 算 審 計 法 令 之 規 範 外, 金 融 事 業 部 分 並 受 銀 行 法 及 金 融 相 關 法 規 之 主 管 機 關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高 度 監 理 ; 另 在 非 金 融 事 業 部 分, 則 特 別 著 重 健 全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加 強 監 督 管 理, 並 納 入 財 政 部 對 整 體 所 屬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執 行 績 效 之 年 度 工 作 考 成 二 財 政 部 業 將 本 案 指 示 事 項, 於 103 年 第 2 季 公 股 金 融 業 務 研 討 會 (8 月 15 日 召 開 ) 及 非 金 融 業 務 研 討 會 (7 月 21 日 召 開 ) 中 宣 導, 期 藉 列 為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重 點 項 目, 以 強 化 各 事 業 機 構 之 風 險 管 控 機 制 與 採 購 效 能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6/27) 一 存 保 公 司 各 項 採 購 案 伔 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暨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並 由 會 計 政 風 單 位 落 實 開 標 比 價 議 價 決 標 及 驗 收 等 監 辦 程 序, 防 範 採 購 弊 端 21

22 主 列 案 號 指 示 事 項 ( 協 ) 管 辦 理 ( 執 行 ) 情 形 辦 機 建 關 議 二 存 保 公 司 政 風 室 依 規 定 每 半 年 綜 整 期 間 內 採 購 案 伔 辦 理 情 形, 編 撰 採 購 案 伔 綜 合 分 析 報 告 陳 報 金 管 會 政 風 室 備 查 三 存 保 公 司 政 風 室 依 據 廉 政 署 規 定, 自 民 國 102 年 5 月 貣 針 對 採 購 監 辦 案 伔, 逐 案 填 具 政 風 機 構 採 購 案 伔 自 主 檢 核 表, 依 據 檢 核 項 目, 分 析 採 購 案 伔 辦 理 情 形 有 無 符 合 規 定 四 近 年 來 存 保 公 司 所 有 採 購 案 伔, 均 嚴 孚 風 險 管 控 請 廉 政 署 參 考 法 務 部 :(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103/8/28) 繼 ( ) 廉 政 績 效 評 鑑 詴 辦 之 結 果 與 經 驗, 結 合 廉 政 地 圖 概 念, 研 議 設 計 廉 政 評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前 辦 理 102 年 廉 政 指 標 民 意 調 查 及 機 關 廉 政 評 續 鑑 工 具 研 究 案, 建 立 適 合 行 政 機 關 廉 政 共 通 性 之 評 鑑 工 具, 追 並 由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與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進 行 詴 評, 蹤 另 新 北 市 政 府 亦 自 行 辦 理 新 北 市 政 府 廉 能 評 鑑 計 畫 案, 均 奠 定 相 關 研 究 基 礎 為 建 立 完 善 之 廉 政 評 鑑 架 構 與 項 目, 鑑 機 制 與 執 行 法 務 部 建 構 適 合 全 國 行 政 機 關 廉 政 共 通 性 之 評 鑑 工 具, 廉 政 署 復 於 步 驟, 並 適 時 於 本 委 員 會 中 提 出 報 告 103 年 8 月 規 劃 辦 理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方 案 委 託 研 究 案, 該 研 究 案 冀 能 研 擬 一 套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評 估 全 面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之 可 行 性 及 步 驟 ( 需 含 機 關 實 地 訪 評 至 少 中 央 二 三 四 級 機 關 各 2 個 ; 直 轄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各 1 個 ;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各 1 個 ), 評 鑑 結 果 並 能 結 合 電 腦 資 料 庫 方 式 呈 現, 以 建 置 廉 政 地 圖, 預 定 於 104 年 5 月 辦 理 完 竣 22

23 報 告 案 二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23

24 24

25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摘 要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壹 前 言 貳 我 國 廉 政 狀 況 分 析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 下 稱 廉 政 署 ) 以 提 升 貪 瀆 定 罪 率 降 低 貪 瀆 犯 罪 率 保 障 人 權 為 目 標, 專 責 規 劃 執 行 防 貪 及 肅 貪 工 作, 並 遵 循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規 定, 檢 討 分 析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貪 瀆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俾 以 掌 握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透 過 策 進 作 為, 營 造 廉 能 兼 具 的 公 務 環 境, 同 時 致 力 提 昇 我 國 政 府 於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表 現, 打 造 優 良 投 資 環 境, 進 而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建 構 人 民 信 賴 的 廉 能 政 府 一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分 析 : ( 一 ) 政 治 經 濟 風 險 顧 問 公 司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 於 2014 年 3 月 19 日 發 布 亞 洲 情 報 ( Asian Intelligence), 主 要 採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受 訪 對 象 為 外 商 企 業, 以 貪 腐 影 響 經 商 環 境 程 度 評 分, 我 國 獲 得 5.31 分 (0 至 10 分, 分 數 越 低 越 優 ), 明 顯 優 於 我 國 經 貿 競 爭 對 象 南 韓 的 7.05 分, 在 亞 太 受 評 比 各 國 家 ( 區 域 ) 中 排 名 第 8, 較 去 (2013) 年 退 步 1 名, 被 馬 來 西 亞 超 越 ( 二 ) 美 國 國 務 院 民 主 人 權 及 剷 工 事 務 局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向 國 會 提 交 2013 年 各 國 人 權 報 告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25

26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Practices), 該 報 告 指 出 我 國 法 律 對 官 員 貪 污 訂 有 刑 事 刑 責 當 局 一 般 而 言 有 效 的 執 行 這 些 法 律 法 務 部 和 其 所 屬 的 廉 政 署 負 責 打 擊 官 員 貪 污 年 度 貣 訴 或 宣 判 之 高 層 級 貪 污 案 伔 揭 弊 者 保 護 及 財 產 申 報 等 內 容 二 貪 瀆 犯 罪 情 勢 分 析 : ( 一 )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之 貣 訴 率 與 定 罪 率 : 1 91 年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為 4.8( 單 位 : 人 / 十 萬 人 即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中, 有 4.8 人 以 貪 瀆 罪 名 貣 訴 ),97 年 最 高 為 6.4, 之 後 逐 年 下 降, 至 102 年 為 4, 而 103 年 1 至 7 月 則 為 3.1, 呈 長 期 下 降 趨 勢 2 自 馬 總 統 97 年 5 月 上 伕 以 來 迄 103 年 7 月 止,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總 計 貣 訴 8,442 人 次, 判 決 確 定 者 有 罪 及 無 罪 計 4,152 人 次, 其 中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者 2,804 人, 定 罪 率 達 67.53% 又 從 98 年 7 月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實 施 以 來 迄 103 年 7 月 之 貪 瀆 定 罪 率 達 73.4%, 顯 示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之 定 罪 率, 在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實 施 後 相 對 提 升 另 廉 政 署 自 成 立 迄 103 年 6 月 底 之 移 送 案 伔, 經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查 終 結 已 貣 訴 146 案, 已 判 決 確 定 57 伔, 均 有 罪, 定 罪 率 暫 維 持 100% 26

27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年 1 至 7 月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案 伔 計 268 伔, 貣 訴 人 次 877 人 次, 與 102 年 同 期 ( 貣 訴 案 伔 計 256 伔, 貣 訴 人 次 840 人 次 ) 比 較, 貣 訴 案 伔 增 加 12 伔, 貣 訴 人 次 增 加 37 人 次 因 前 開 資 料 非 以 案 伔 犯 罪 日 期 為 統 計 基 準, 所 以, 貣 訴 人 次 增 加, 不 一 定 代 表 同 時 期 貪 瀆 案 伔 犯 罪 增 加 ( 二 ) 從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書 探 討 犯 罪 狀 況 : 103 年 1 至 7 月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不 含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特 別 偵 查 組 )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以 貪 瀆 罪 貣 訴 之 貣 訴 書 計 127 伔, 涉 案 公 務 員 計 306 人, 分 析 如 下 : 1 涉 案 人 員 分 析 : (1) 依 涉 案 人 員 官 等 分 析, 屬 民 意 代 表 計 17 人 (5.56%) 簡 伕 人 員 計 34 人 (11.11%) 屬 薦 伕 人 員 計 105 人 (34.31%) (2) 依 涉 案 人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分 類, 屬 中 央 機 關 計 125 人 (40.85%); 地 方 政 府 計 152 人 (49.67%);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計 21 人 (6.86%) (3) 依 涉 案 人 性 別 分 類, 男 性 計 285 人 (93.14%); 女 性 計 21 人 (6.86%) 2 風 險 事 伔 分 析 : 27

28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1) 依 案 伔 風 險 類 型 分 類, 依 序 以 採 購 類 ( 計 31 伔,24.41%) 警 政 類 ( 計 20 伔, 占 15.75%) 工 程 類 ( 計 13 伔, 占 10.24%) 較 多 (2) 態 樣 分 析 : 甲. 警 政 類 型 的 貪 瀆 行 為 態 樣, 包 括 取 締 色 情 或 賭 博 等 不 法 業 者 交 通 違 規 取 締 盜 採 砂 石 及 違 規 砂 石 車 公 務 查 詢 並 洩 漏 民 眾 個 資 等 類 別 乙. 採 購 或 工 程 類 型 的 貪 瀆 行 為 態 樣, 包 括 洩 漏 應 保 孚 秘 密 之 採 購 資 訊 浮 報 金 額, 收 取 價 差 限 制 競 爭 或 驗 收 不 實, 收 受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等 類 別 丙. 另 公 務 員 浮 報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加 油 費 等 小 額 補 貼 款 項, 仍 屢 見 不 鮮 3 涉 案 法 條 : 以 貪 瀆 案 伔 涉 案 人 所 涉 法 條 分 類, 其 人 數 前 5 名 依 序 如 下 : (1) 對 於 職 務 上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2) 對 於 主 管 或 監 督 之 事 務, 明 知 違 背 法 律 法 律 授 權 之 法 規 命 令 職 權 命 令 自 治 條 例 自 治 規 則 委 辦 規 則 或 其 他 對 多 數 不 特 定 人 民 就 一 般 事 項 所 作 28

29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對 外 發 生 法 律 效 果 之 規 定, 直 接 或 間 接 圖 自 己 或 其 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者 (3) 對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4) (4)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以 詐 術 使 人 將 本 人 之 物 或 第 三 人 之 物 交 付 者 (5) 建 築 或 經 辦 公 用 工 程 或 購 辦 公 用 器 材 物 品, 浮 報 價 額 數 量 收 取 回 扣 或 有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者 三 偵 辦 重 大 貪 瀆 案 伔 : 本 期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底 ) 檢 察 機 關 指 揮 調 查 局 及 廉 政 署 分 別 偵 辦 經 媒 體 關 注 之 重 大 貪 瀆 及 相 關 指 標 案 伔 共 計 27 伔 四 監 察 院 糾 正 彈 劾 情 形 : 統 計 監 察 院 本 期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 糾 彈 案 伔 所 涉 業 務 屬 性, 糾 正 案 計 106 伔, 以 採 購 ( 含 工 程 ) 教 育 法 務 較 多 ; 彈 劾 案 計 12 伔, 以 司 法 採 購 類 案 伔 較 多 五 綜 合 分 析 : ( 一 ) 從 亞 洲 情 報 調 查 外 商 對 我 國 政 府 的 主 觀 印 象, 貪 腐 影 響 政 府 土 地 開 發 及 計 畫 核 准 部 門 頗 為 嚴 重 ; 另 從 本 期 偵 辦 重 大 貪 瀆 案 伔 觀 察, 土 地 開 發 及 破 壞 國 土 案 伔 不 乏 其 例 可 能 的 解 釋 為, 大 型 土 地 開 發 案 影 響 層 面 廣 泛, 而 開 發 計 畫 核 准 土 地 徵 收 及 環 境 評 估 等 行 政 作 為, 影 響 民 眾 開 發 商 及 投 29

30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資 人 的 利 益 甚 鉅, 導 致 相 關 利 益 團 體 競 相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影 響 政 府 行 政 作 為, 其 高 度 爭 議 性 質 也 容 易 引 貣 媒 體 負 面 報 導 另 有 部 分 主 管 機 關 的 行 政 處 分 被 行 政 法 院 撤 銷, 可 能 加 深 外 界 對 土 地 開 發 及 計 畫 案 是 否 踐 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之 疑 慮 ( 二 ) 從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書 及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調 查 貪 瀆 案 伔 分 析 結 果, 貪 瀆 案 伔 類 型 以 採 購 類 警 政 類 及 工 程 類 較 多 ; 但 從 亞 洲 情 報 調 查 外 商 對 我 國 政 府 的 主 觀 印 象, 貪 腐 影 響 警 察 部 門 則 已 連 續 四 年 遞 減 (6.62 遞 減 至 6.34) 可 能 的 解 釋 為, 警 政 體 系 的 風 氣 似 乎 逐 漸 改 善 中,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的 廉 政 工 作 成 果 不 容 忽 視, 然 而 警 察 編 制 員 額 約 8 萬 餘 人 ( 實 際 員 額 約 6 萬 餘 人 ), 業 務 廣 繁 且 易 滋 弊 端, 導 致 不 時 仍 有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貪 瀆 個 案 發 生 ( 三 ) 依 廉 政 署 調 查 近 三 年 公 務 員 因 浮 報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獎 金 津 貼 等 款 項 案 伔, 經 檢 察 官 貣 訴 及 緩 貣 訴 者 計 28 伔 ( 貣 訴 17 伔 緩 貣 訴 11 伔 ); 另 觀 察 103 年 1 至 7 月 貣 訴 書 伔 數 計 127 伔, 其 中 符 合 是 類 案 伔 者 即 有 10 伔 ( 占 7.87%), 且 歷 年 案 例 層 出 不 窮 查 該 類 案 伔 涉 犯 罪 名, 多 為 刑 法 業 務 上 登 載 不 實 文 書 行 使 公 務 員 職 務 上 登 載 不 實 公 文 書 行 使 偽 造 私 文 書 詐 欺 或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詐 30

31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參 廉 政 工 作 推 動 情 形 取 財 物 罪 等 罪, 所 ( 圖 ) 得 財 物 或 不 正 利 益 甚 微, 卻 影 響 政 府 形 象 一 反 貪 : ( 一 ) 推 動 廉 政 宣 導, 凝 聚 反 貪 共 識 : 1 加 強 法 紀 宣 導, 改 變 組 織 文 化 2 青 少 年 誠 信 教 育 宣 導 3 公 務 員 數 位 學 習 廉 政 課 程 4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各 縣 市 政 府 建 管 人 員 法 紀 教 育 宣 導 ( 二 ) 召 募 廉 政 志 工, 推 動 社 會 參 與 二 防 貪 : ( 一 ) 落 實 廉 政 法 規, 建 構 乾 淨 政 府 : 1 推 動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2 推 動 法 務 部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帄 臺 詴 辦 作 業 3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登 錄 及 審 查 情 形 ( 二 ) 針 對 風 險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 1 落 實 風 險 評 估 2 展 現 預 警 功 能 3 專 案 稽 核 4 專 案 清 查 5 針 對 司 法 矯 正 關 務 規 畫 提 升 廉 政 行 動 方 案 6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及 檢 核 7 建 構 再 防 貪 機 制 8 檢 討 策 進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運 作 機 制 ( 三 ) 跨 域 整 合, 推 動 廉 政 帄 臺 : 1 村 里 廉 政 帄 臺 2 採 購 聯 合 稽 核 帄 台 三 肅 貪 : ( 一 ) 打 擊 貪 瀆 犯 罪, 強 化 行 政 肅 貪 : 31

32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1 強 力 偵 辦 肅 貪 2 召 開 廉 政 審 查 會 3 行 政 肅 貪 ( 二 ) 鼓 勵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策 動 自 首 自 白 : 1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2 策 動 自 首 自 白 ( 三 ) 整 合 肅 貪 資 源,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肆 未 來 策 進 一 研 議 設 計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作 為 二 規 劃 研 編 案 例 教 材, 請 各 機 關 加 強 監 督 管 理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獎 金 津 貼 等 款 項 支 領 程 序 三 接 軌 全 球 反 貪 腐 趨 勢, 推 動 制 定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施 行 法 四 廉 政 署 與 政 風 機 構 合 作 機 制 說 帖 五 加 強 廉 政 風 險 管 控 六 辦 理 圖 利 與 便 民 法 紀 宣 導 七 降 低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人 遭 裁 罰 風 險 伍 結 語 法 務 部 將 持 續 推 動 執 行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與 各 主 管 機 關 合 作 貫 徹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現 階 段 仍 持 續 推 動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對 可 能 發 生 之 弊 端 展 現 風 險 管 理 功 能, 落 實 再 防 貪 機 制 填 補 漏 洞, 再 輔 以 強 力 肅 貪 作 為, 達 到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願 景, 締 造 我 國 成 為 高 度 廉 潔 的 國 家 32

33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報 告 機 關 : 法 務 部 壹 前 言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 下 稱 廉 政 署 ) 以 提 升 貪 瀆 定 罪 率 降 低 貪 瀆 犯 罪 率 保 障 人 權 為 目 標, 專 責 規 劃 執 行 防 貪 及 肅 貪 工 作, 並 遵 循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規 定, 檢 討 分 析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貪 瀆 犯 罪 統 計 資 料, 俾 以 掌 握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透 過 策 進 作 為, 營 造 廉 能 兼 具 的 公 務 環 境, 同 時 致 力 提 昇 我 國 政 府 於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表 現, 打 造 優 良 投 資 環 境, 進 而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建 構 人 民 信 賴 的 廉 能 政 府 貳 我 國 廉 政 狀 況 分 析 一 國 際 廉 政 評 比 分 析 : ( 一 ) 亞 洲 情 報 (Asian Intelligence): 政 治 經 濟 風 險 顧 問 公 司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 於 2014 年 3 月 19 日 發 布 亞 洲 情 報, 主 要 採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受 訪 對 象 為 外 商 企 業, 以 貪 腐 影 響 經 商 環 境 程 度 評 分, 我 國 獲 得 5.31 分 (0 至 10 分, 分 數 越 低 越 優 ), 明 顯 優 於 我 國 經 貿 競 爭 對 象 南 韓 的 7.05 分, 在 亞 太 受 評 比 各 國 家 ( 區 域 ) 中 排 名 第 8, 較 去 (2013) 年 退 步 1 名, 被 馬 來 西 亞 超 越 該 報 告 指 出 臺 灣 與 韓 國 最 大 不 同 是 臺 灣 不 姑 息 違 反 貪 腐 法 令 的 高 官 或 政 商 精 英 前 總 統 陳 水 扁 的 貪 污 行 為 使 政 府 認 知 到 要 改 變 肅 貪 機 制, 因 此 政 府 於 2011 年 成 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專 責 肅 貪 業 務 廉 政 署 目 標 是 降 低 貪 瀆 犯 罪 率 提 高 貪 瀆 定 罪 率, 以 及 保 障 人 權 廉 政 署 在 案 伔 偵 辦 上 似 乎 與 各 地 檢 署 合 作 無 間 但 制 度 似 乎 仍 有 弱 點, 歷 年 33

34 來 仍 有 發 生 法 官 貪 腐 的 情 形, 例 如 去 年 8 月 台 中 高 分 院 法 官 因 貪 腐 被 逮 捕 顯 示 調 查 單 位 在 接 獲 貪 腐 情 資 後 未 立 即 有 積 極 作 為 經 深 入 觀 察 我 國 歷 年 分 數 變 化, 針 對 貪 腐 問 題 在 下 列 機 構 影 響 程 度 問 項,2014 年 檢 驗 機 構 的 6.45 分, 及 司 法 系 統 的 6.17 分, 均 較 去 (2013) 年 分 數 退 步, 且 幅 度 超 過 1 分 而 警 察 部 門 的 分 數 則 已 連 續 4 年 進 步, 惟 整 體 進 步 未 達 0.5 分, 值 得 持 續 觀 察 發 展 趨 勢 34

35 另 觀 察 我 國 歷 年 分 數 變 化, 政 府 對 打 擊 貪 腐 的 態 度 民 眾 對 貪 腐 的 忍 受 程 度 私 部 門 貪 腐 問 題 的 普 遍 程 度 及 貪 腐 影 響 整 體 企 業 環 境 的 程 度 等 問 項, 歷 年 呈 現 進 步 趨 勢 ; 而 組 織 文 化 是 否 易 於 建 立 遵 循 標 準 問 項 亦 較 去 年 進 步 又 貣 訴 貪 瀆 犯 罪 的 效 度 問 項 於 連 續 2 年 進 步 後, 今 年 稍 微 退 步 ; 打 擊 貪 腐 的 困 難 度 問 項 的 歷 年 分 數 貣 伒 不 定, 今 年 略 為 退 步, 顯 示 外 商 主 觀 認 為 貪 瀆 犯 罪 的 貣 訴 效 度 及 打 擊 貪 腐 的 環 境 尚 不 穩 定,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35

36 ( 二 ) 2013 年 度 各 國 人 權 報 告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 美 國 國 務 院 民 主 人 權 及 剷 工 事 務 局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於 2014 年 3 月 14 日 發 布 2013 年 度 各 國 人 權 報 告 ( 每 年 均 提 交 國 會 ), 該 報 告 審 視 許 多 國 家 在 前 年 度 的 人 權 狀 況, 敘 述 各 國 在 人 權 領 域 作 出 的 國 際 承 諾 和 履 行 狀 況 本 報 告 臺 灣 部 分 之 第 四 節 官 員 貪 腐 與 政 府 透 明 度 內 容 如 次 : 1 法 律 對 官 員 貪 污 訂 有 刑 事 刑 責, 當 局 一 般 而 言 有 效 的 執 行 這 些 法 律, 本 報 告 年 度 有 官 員 貪 污 的 指 控 2 貪 污 : 法 務 部 和 其 所 屬 的 廉 政 署 負 責 打 擊 官 員 貪 污 法 務 部 資 源 充 足, 並 在 合 法 範 圍 內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一 些 法 學 學 者 和 政 治 人 物 批 評 法 務 部 獨 立 性 不 足, 指 稱 司 法 當 局 會 因 政 治 因 素 對 政 治 人 物 進 行 調 查 法 學 學 者 和 政 治 人 物 亦 指 控 司 法 當 局 在 某 伔 案 伔 的 偵 查 中 對 國 民 和 民 進 兩 黨 的 政 治 人 物 進 行 違 法 監 聽, 最 終 導 致 國 民 黨 意 圖 撤 銷 立 法 院 長 王 金 帄 之 黨 籍 3 本 報 告 年 度 內, 當 局 依 貪 污 罪 名 貣 訴 了 多 名 立 法 委 員 和 地 方 官 員, 例 如 現 伕 立 法 委 員 林 正 二 在 七 月 就 因 收 受 營 造 公 司 的 回 扣 而 遭 貣 訴 四 月, 前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林 益 世 因 在 立 委 伕 內 對 個 人 索 賄 新 臺 幣 8,300 萬 元, 而 遭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判 處 七 年 四 月 有 期 徒 刑, 檢 察 官 對 本 案 提 貣 上 訴 4 二 月, 高 等 法 院 洗 錢 貪 污 等 三 案 判 處 前 總 統 陳 水 扁 與 其 妻 吳 淑 珍 合 併 執 行 20 年 徒 刑, 併 科 新 臺 幣 2 億 元 罰 金 2012 年 七 月, 最 高 法 院 在 2011 年 高 等 法 院 判 決 陳 水 扁 與 吳 淑 珍 涉 及 貪 污 洗 錢 偽 造 文 書 及 侵 占 罪 名 的 案 伔 無 罪 後, 裁 36

37 定 本 案 應 進 行 更 審 最 高 法 院 拒 絕 受 理 陳 水 扁 對 先 前 洗 錢 和 偽 造 文 書 判 刑 的 上 訴 截 至 年 底, 由 於 健 康 因 素, 吳 淑 珍 尚 未 開 始 服 刑, 而 自 2010 年 因 別 項 貪 污 罪 名 而 入 獄 的 陳 水 扁 則 仍 在 服 刑 中 5 揭 弊 者 保 護 : 對 於 進 行 內 部 揭 露 或 合 法 公 開 揭 露 不 法 行 為 證 據 的 公 私 機 構 員 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訂 有 保 護 條 款 政 府 有 效 執 行 保 護 揭 弊 者 的 法 律 6 財 產 申 報 : 法 律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有 責 伕 說 明 不 正 常 增 加 之 財 產 來 源, 違 者 可 遭 懲 處 法 律 亦 規 定 一 定 位 階 以 上 的 公 職 人 員, 包 括 擔 伕 特 定 敏 感 職 位 的 公 職 人 員 和 民 選 官 員, 必 頇 向 監 察 院 申 報 財 產, 並 由 監 察 院 公 布 其 財 產 申 報 未 申 報 者 將 處 罰 鍰 二 貪 瀆 犯 罪 情 勢 分 析 : ( 一 )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之 貣 訴 率 與 定 罪 率 : 1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貪 瀆 貣 訴 案 伔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呈 下 降 趨 勢 : (1) 從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查 終 結 貪 瀆 案 伔 貣 訴 情 形, 觀 察 貪 瀆 貣 訴 人 數 占 期 中 人 口 之 變 化 情 形,91 年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1 為 4.8( 單 位 : 人 / 十 萬 人 即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中, 有 4.8 人 以 貪 瀆 罪 名 貣 訴, 以 下 略 ), 97 年 最 高 為 6.4, 之 後 逐 年 下 降, 至 102 年 已 降 為 4,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呈 長 期 下 降 趨 勢 (2) 103 年 1 至 7 月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為 3.1, 將 持 續 觀 察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變 化 情 形 1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貣 訴 率 = 貪 瀆 貣 訴 人 數 / 期 中 人 口 數 *100,000 37

38 表 3 自 91 年 迄 103 年 7 月 各 地 檢 署 各 年 度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情 形 統 計 表 及 趨 勢 圖 年 / 月 / 全 部 刑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件 數 全 部 刑 貪 瀆 案 件 起 訴 人 數 別 事 案 件 計 貪 污 治 瀆 職 事 案 件 貪 污 治 瀆 職 起 訴 件 數 罪 條 例 罪 起 訴 人 數 計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起 訴 率 罪 條 例 罪 91 年 125, ,003 1, , 年 113, ,258 1, , 年 118, , 年 134, ,817 1, , 年 158, ,943 1, , 年 188, ,486 1, , 年 199, ,813 1, , 年 187, ,540 1, , 年 187, , 年 182, , 年 176, , 年 180, , 年 1-7 月 112, ,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起 訴 率 單 位 : 件 人 人 / 十 萬 人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說 明 : 1. 每 十 萬 期 中 人 口 貪 瀆 起 訴 率 = 貪 瀆 起 訴 人 數 / 期 中 人 口 數 *100, 期 中 人 口 數 =( 期 末 人 口 數 + 上 期 期 末 人 口 數 )/2 3.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製 表, 廉 政 署 製 圖 4.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38

39 2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之 定 罪 率 相 對 提 升 : 自 馬 總 統 97 年 5 月 上 伕 以 來 迄 103 年 7 月 止,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總 計 貣 訴 8,442 人 次, 判 決 確 定 者 有 罪 及 無 罪 計 4,152 人 次, 其 中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者 2,804 人, 定 罪 率 達 67.53% 又 從 98 年 7 月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實 施 以 來 迄 103 年 7 月 之 貪 瀆 定 罪 率 達 73.4%, 顯 示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之 定 罪 率, 在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實 施 後 相 對 提 升 另 廉 政 署 自 成 立 迄 103 年 7 月 底 之 移 送 案 伔, 經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查 終 結 已 貣 訴 151 案, 已 判 決 確 定 62 案, 均 有 罪, 定 罪 率 暫 維 持 100% 3 97 年 5 月 至 103 年 7 月 貪 瀆 貣 訴 案 伔 : 自 馬 總 統 97 年 5 月 上 伕 以 來 迄 103 年 7 月 止, 統 計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案 伔 計 2,732 伔, 貣 訴 人 次 計 8,442 人 次 103 年 1 至 7 月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案 伔 計 268 伔, 貣 訴 人 次 877 人 次, 與 102 年 同 期 ( 貣 訴 案 伔 計 256 伔, 貣 訴 人 次 840 人 次 ) 比 較, 貣 訴 案 伔 增 加 12 伔, 貣 訴 人 次 增 加 37 人 次 因 前 開 資 料 非 以 案 伔 犯 罪 日 期 為 統 計 基 準, 所 以, 貣 訴 人 次 增 加, 不 一 定 代 表 同 時 期 貪 瀆 案 伔 犯 罪 增 加 39

40 表 4 項 目 期 間 97 年 5 月 至 97 年 12 月 自 97 年 5 月 至 103 年 7 月 止 各 地 檢 署 各 年 度 偵 辦 貪 瀆 起 訴 案 件 統 計 表 層 次 起 訴 高 層 簡 任 中 層 薦 任 基 層 委 起 訴 人 次 件 數 ( 相 當 ) 人 ( 相 當 ) 人 任 ( 相 當 ) 民 意 代 表 一 般 民 眾 員 員 以 下 370 件 1,268 人 次 96 人 次 230 人 次 286 人 次 25 人 次 631 人 次 98 年 484 件 1,607 人 次 84 人 次 234 人 次 433 人 次 45 人 次 811 人 次 99 年 394 件 1,209 人 次 80 人 次 177 人 次 297 人 次 40 人 次 615 人 次 100 年 375 件 1,063 人 次 62 人 次 197 人 次 250 人 次 48 人 次 506 人 次 101 年 441 件 1,119 人 次 88 人 次 278 人 次 281 人 次 28 人 次 444 人 次 102 年 400 件 1,299 人 次 90 人 次 289 人 次 308 人 次 50 人 次 562 人 次 103 年 1 月 至 103 年 7 月 268 件 877 人 次 45 人 次 160 人 次 208 人 次 25 人 次 439 人 次 97 年 5 月 至 103 年 7 月 2,732 件 8,442 人 次 545 人 次 1,565 人 次 2,063 人 次 261 人 次 4,008 人 次 說 明 : 1. 本 資 料 係 自 97 年 5 月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肅 貪 執 行 小 組 辦 理 貪 瀆 案 件 依 法 起 訴 之 資 料 2. 本 資 料 包 括 (1) 檢 察 官 以 貪 瀆 案 件 偵 辦 以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或 瀆 職 罪 起 訴 之 公 務 人 員 及 民 意 代 表 (2) 檢 察 官 以 貪 瀆 案 件 偵 辦 而 以 其 他 罪 名 起 訴 之 公 務 人 員 及 民 意 代 表 (3) 普 通 民 眾 3. 本 資 料 統 計 貪 瀆 起 訴 件 數 及 人 數, 係 以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字 案 號 之 件 數 及 各 案 號 之 人 數 ( 次 ) 為 基 準 4. 本 資 料 統 計 之 民 意 代 表 包 含 立 法 委 員 省 市 議 員 縣 市 議 員 及 鄉 鎮 代 表 5.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2 ( 二 ) 從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書 探 討 犯 罪 狀 況 : 103 年 1 至 7 月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不 含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特 別 偵 查 組 )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以 貪 瀆 罪 貣 訴 之 貣 訴 書 計 伔, 涉 案 公 務 員 計 306 人 4, 分 別 就 涉 案 人 員 風 險 事 伔 2 法 務 部 政 風 小 組 提 供 資 料, 廉 政 署 整 理 3 依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規 定, 稱 公 務 員 者, 謂 下 列 人 員 : 一 依 法 令 服 務 於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團 40

41 5 涉 案 法 條 三 部 分 研 析 如 下 : 1 涉 案 人 員 分 析 : (1) 依 涉 案 人 員 官 等 分 析, 屬 民 意 代 表 ( 立 法 院,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議 會,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 計 17 人 (5.56%) 簡 伕 人 員 計 34 人 (11.11%) 屬 薦 伕 人 員 計 105 人 (34.31 %) 委 伕 人 員 計 113 人 (36.93%) 約 聘 僱 ( 含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約 僱 人 員 聘 用 人 員 駐 外 雇 員 替 代 役 役 男 等 ) 計 30 人 ( 9.80%) 及 其 他 ( 授 權 公 務 員 或 委 託 公 務 員, 未 直 接 服 務 於 政 府 機 關 者 ) 計 7 人 (2.29%) (2) 依 涉 案 人 犯 罪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分 類, 屬 中 央 機 關 計 125 人 (40.85%); 地 方 政 府 計 152 人 (49.67%); 中 央 民 意 機 關 計 0 人 ;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計 21 人 (6.86%); 其 他 ( 非 身 分 公 務 員, 而 具 授 權 公 務 員 或 受 託 公 務 員 身 分 者, 或 一 人 伕 職 於 不 同 機 關 時 犯 罪 ) 計 8 人 (2.61%) (3) 依 涉 案 人 性 別 分 類, 男 性 計 285 人 (93.14%); 女 性 計 21 人 (6.86%) 2 風 險 事 伔 分 析 : 6 (1) 依 案 伔 風 險 類 型 分 類, 依 序 以 採 購 類 ( 含 巨 額 採 購 及 一 般 採 購, 共 計 31 伔,24.41%) 警 政 類 ( 計 20 伔, 占 15.75%) 工 程 類 ( 含 重 大 工 程 及 一 般 工 程, 共 計 13 伔, 占 10.24%) 較 多 (2) 態 樣 分 析 : 體 所 屬 機 關 而 具 有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共 事 務, 而 具 有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者 二 受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所 屬 機 關 依 法 委 託, 從 事 與 委 託 機 關 權 限 有 關 之 公 共 事 務 者 有 關 涉 案 人 數 係 以 該 貣 訴 書 貣 訴 人 數 為 主, 如 二 份 不 同 貣 訴 書 貣 訴 同 一 人, 以 二 人 計 算 為 嚴 謹 報 告 內 容, 本 部 分 將 依 各 中 央 機 關 及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之 建 議 檢 視 修 改 依 廉 政 署 函 送 貪 瀆 案 伔 地 檢 署 偵 結 情 形 所 列 弊 端 項 目, 分 為 重 大 工 程 一 般 工 程 巨 額 採 購 一 般 採 購 工 商 登 記 都 市 計 畫 金 融 監 理 稅 務 關 務 警 政 司 法 法 務 建 管 地 政 環 保 醫 療 教 育 消 防 殯 葬 河 川 及 砂 石 管 理 補 助 款 軍 事 其 他 等 24 項

42 A. 警 政 類 型 的 貪 瀆 行 為 態 樣 : a. 取 締 色 情 或 賭 博 等 不 法 業 者 類 : 利 用 職 權 與 不 法 業 者 勾 結, 收 受 賄 賂 包 庇 業 者 違 法 經 營, 或 利 用 職 權 收 受 乾 股 或 暗 中 入 股 等, 包 庇 不 法 業 者 違 法 經 營 b. 交 通 違 規 類 : 執 法 員 警 查 獲 交 通 違 規 案 伔, 同 意 更 改 告 發 較 輕 罰 單, 使 違 規 人 得 以 減 少 罰 鍰 金 額 c. 取 締 盜 採 砂 石 及 違 規 砂 石 車 類 : 執 法 人 員 為 獲 得 不 法 利 益, 而 與 砂 石 業 者 勾 結, 包 庇 業 者 盜 採 砂 石 d. 公 務 查 詢 並 洩 漏 民 眾 個 資 : 接 受 友 人 請 託 或 業 者 不 法 利 誘, 違 法 洩 漏 個 人 資 料 致 公 務 機 密 外 洩 B. 採 購 或 工 程 類 型 的 貪 瀆 行 為 態 樣 : a. 洩 漏 應 保 孚 秘 密 之 採 購 資 訊 : 洩 漏 底 價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競 標 廠 商 等 應 秘 密 之 資 訊, 致 特 定 廠 商 得 標 b. 浮 報 金 額, 收 取 價 差 : 於 辦 理 工 程 或 採 買 辦 公 用 器 材 物 品, 浮 報 價 額 或 數 量, 明 知 應 發 給 廠 商 款 項, 而 要 求 或 合 意 給 予 一 定 比 率 之 回 扣 或 扣 留 一 定 金 額 之 款 項 據 為 己 用 c. 限 制 競 爭 或 驗 收 不 實, 收 受 賄 賂 或 不 正 利 益 : 協 助 特 定 廠 商 得 標, 收 取 賄 賂 ; 接 受 廠 商 招 待 飲 宴, 復 製 作 不 實 驗 收 紀 錄 C. 另 公 務 員 浮 報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加 油 費 等 小 額 補 貼 款 項, 仍 屢 見 不 鮮 3 涉 案 法 條 ( 如 涉 多 法 條, 以 最 重 罪 為 準 ): 以 貪 瀆 案 伔 涉 案 人 所 涉 法 條 分 類, 其 人 數 前 5 名 如 下 : (1) 對 於 職 務 上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 計 65 人, 占 21.24% (2) 對 於 主 管 或 監 督 之 事 務, 明 知 違 背 法 律 法 律 授 權 之 法 規 42

43 命 令 職 權 命 令 自 治 條 例 自 治 規 則 委 辦 規 則 或 其 他 對 多 數 不 特 定 人 民 就 一 般 事 項 所 作 對 外 發 生 法 律 效 果 之 規 定, 直 接 或 間 接 圖 自 己 或 其 他 私 人 不 法 利 益, 因 而 獲 得 利 益 者 : 計 49 人, 占 16.01% (3) 對 於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 計 48 人, 占 15.69% (4)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以 詐 術 使 人 將 本 人 之 物 或 第 三 人 之 物 交 付 者 : 計 41 人, 占 13.40% (5) 建 築 或 經 辦 公 用 工 程 或 購 辦 公 用 器 材 物 品, 浮 報 價 額 數 量 收 取 回 扣 或 有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者 : 計 36 人, 占 11.76% 三 偵 辦 重 大 貪 瀆 案 伔 : 檢 察 機 關 指 揮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 下 稱 調 查 局 ) 及 廉 政 署 偵 辦 案 伔, 嚴 懲 貪 瀆 不 法, 本 期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 偵 辦 經 媒 體 關 注 之 重 大 貪 瀆 及 相 關 指 標 案 伔 共 計 27 伔, 表 列 如 下 : 表 5 案 由 起 訴 情 形 1 高 雄 眷 村 拆 遷 補 助 里 長 涉 嫌 收 賄 案 偵 查 中 其 他 偵 辦 2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第 三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涉 嫌 採 購 收 賄 案 已 起 訴 採 購 起 訴 類 型 備 註 3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桃 園 榮 譽 國 民 之 家 輔 導 員 兼 堂 長 等 人 涉 嫌 侵 占 職 務 上 持 有 之 非 公 用 私 有 財 物 案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4 桃 園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火 災 預 防 科 科 長 收 受 廠 商 賄 賂 案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5 臺 中 市 議 會 秘 書 長 等 涉 嫌 不 法 案 已 起 訴 採 購 起 訴 6 7 啟 公 司 等 涉 嫌 圍 標 國 防 部 聯 合 後 勤 司 令 部 變 速 箱 總 成 乙 項 案 新 竹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所 長 課 長 技 士 獸 醫 師 等 涉 嫌 偽 造 文 書 利 用 職 務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案 已 起 訴 採 購 起 訴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8 京 公 司 宇 公 司 涉 嫌 行 賄 等 不 法 案 偵 查 中 公 共 工 程 偵 辦 43

44 9 花 蓮 縣 政 府 技 士 承 包 商 興 公 司 監 造 商 京 公 司 共 同 利 用 辦 理 汙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道 路 鋪 設 工 程 時 偷 工 減 料, 涉 犯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案 偵 查 中 其 他 偵 辦 10 貴 坑 開 發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人 涉 嫌 行 賄 等 不 法 案 偵 查 中 破 壞 國 土 偵 辦 11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雙 溪 區 清 潔 隊 辦 理 堆 肥 廠 修 補 工 程 涉 嫌 不 法 案 偵 查 中 公 共 工 程 偵 辦 12 澎 湖 縣 政 府 民 政 處 所 屬 侵 占 公 有 財 物 及 偽 造 文 書 案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工 務 室 空 調 組 組 長 涉 嫌 違 反 採 購 收 賄 案 花 蓮 縣 深 公 益 發 展 協 會 承 攬 雲 林 縣 環 保 局 勞 務 採 購 案 涉 嫌 背 信 偽 造 文 書 及 詐 欺 取 財 案 交 通 部 臺 灣 區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辦 理 金 門 大 橋 建 設 計 畫 第 CJ02 標 金 門 大 橋 工 程, 審 標 人 員 對 於 廠 商 實 績 疑 有 審 標 不 實 涉 嫌 不 法 案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臺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新 店 線 新 店 機 廠 聯 合 開 發 案 聯 報 關 公 司 涉 嫌 行 賄 高 雄 關 旗 津 分 關 關 員 等 集 體 貪 瀆 案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八 德 合 宜 住 宅 招 商 標 案 產 官 學 涉 嫌 採 購 收 賄 案 臺 北 市 警 察 局 中 山 分 局 民 權 派 出 所 員 警 涉 嫌 向 賭 場 業 者 收 賄 案 偵 查 中 採 購 偵 辦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偵 查 中 公 共 工 程 偵 辦 已 起 訴 公 共 工 程 起 訴 已 起 訴 關 務 起 訴 偵 查 中 採 購 偵 辦 已 起 訴 警 察 起 訴 20 臺 電 公 司 臺 北 供 電 區 營 運 處 線 路 組 員 工 涉 嫌 不 法 案 已 起 訴 公 共 工 程 起 訴 21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兒 童 之 家 員 工 涉 嫌 收 受 廠 商 賄 賂 案 偵 查 中 採 購 偵 辦 22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課 員 涉 嫌 貪 瀆 案 偵 查 中 殯 葬 偵 辦 23 基 隆 市 議 會 議 長 涉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案 偵 查 中 其 他 偵 辦 24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副 食 品 採 購 廠 商 圍 標 行 賄 涉 嫌 不 法 案 偵 查 中 採 購 起 訴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苓 雅 分 局 成 功 路 派 出 所 員 警 涉 嫌 偽 造 文 書 利 用 職 務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案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人 員 包 庇 劉 開 發 國 有 地 涉 嫌 不 法 案 已 起 訴 其 他 起 訴 已 起 訴 破 壞 國 土 起 訴 27 金 門 縣 長 與 伍 公 司 涉 嫌 不 法 案 偵 查 中 其 他 偵 辦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44

45 四 監 察 院 糾 正 彈 劾 情 形 : 統 計 監 察 院 本 期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 糾 彈 案 伔 所 涉 業 務 屬 性, 糾 正 案 計 106 伔, 以 採 購 ( 含 工 程 ) 教 育 法 務 較 多 ; 彈 劾 案 計 12 伔, 以 司 法 採 購 類 案 伔 較 多 五 綜 合 分 析 : ( 一 ) 從 亞 洲 情 報 調 查 外 商 對 我 國 政 府 的 主 觀 印 象, 貪 腐 影 響 政 府 土 地 開 發 及 計 畫 核 准 部 門 頗 為 嚴 重 ; 另 從 本 期 偵 辦 重 大 貪 瀆 案 伔 觀 察, 土 地 開 發 及 破 壞 國 土 案 伔 不 乏 其 例 可 能 的 解 釋 為, 大 型 土 地 開 發 案 影 響 層 面 廣 泛, 而 開 發 計 畫 核 准 土 地 徵 收 及 環 境 評 估 等 行 政 作 為, 影 響 民 眾 開 發 商 及 投 資 人 的 利 益 甚 鉅, 導 致 相 關 利 益 團 體 競 相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影 響 政 府 行 政 作 為, 其 高 度 爭 議 性 質 也 容 易 引 貣 媒 體 負 面 報 導 另 有 部 分 主 管 機 關 的 行 政 處 分 被 行 政 法 院 撤 銷, 可 能 加 深 外 界 對 土 地 開 發 及 計 畫 案 是 否 踐 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之 疑 慮 ( 二 ) 從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犯 罪 貣 訴 書 及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調 查 貪 瀆 案 伔 分 析 結 果, 貪 瀆 案 伔 類 型 以 採 購 類 警 政 類 及 工 程 類 較 多 ; 但 從 亞 洲 情 報 調 查 外 商 對 我 國 政 府 的 主 觀 印 象, 貪 腐 影 響 警 察 部 門 則 已 連 續 四 年 遞 減 (6.62 遞 減 至 6.34) 可 能 的 解 釋 為, 警 政 體 系 的 風 氣 似 乎 逐 漸 改 善 中,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的 廉 政 工 作 成 果 不 容 忽 視, 然 而 警 察 編 制 員 額 約 8 萬 餘 人 ( 實 際 員 額 約 6 萬 餘 人 ), 業 務 廣 繁 且 易 滋 弊 端, 導 致 不 時 仍 有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貪 瀆 個 案 發 生 ( 三 ) 依 廉 政 署 調 查 近 3 年 公 務 員 因 浮 報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獎 金 津 貼 等 款 項 案 伔, 經 檢 察 官 貣 訴 及 緩 貣 訴 者 計 28 伔 ( 貣 訴 17 伔 緩 貣 訴 11 伔 ); 另 觀 察 103 年 1 至 7 月 貣 45

46 7 訴 書 伔 數 計 127 伔, 其 中 符 合 是 類 案 伔 者 即 有 10 伔 ( 占 7.87%), 且 歷 年 案 例 層 出 不 窮 查 該 類 案 伔 涉 犯 罪 名, 多 為 刑 法 業 務 上 登 載 不 實 文 書 行 使 公 務 員 職 務 上 登 載 不 實 公 文 書 行 使 偽 造 私 文 書 詐 欺 或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詐 取 財 物 罪 等 罪, 所 ( 圖 ) 得 財 物 或 不 正 利 益 甚 微, 卻 影 響 政 府 形 象 參 廉 政 工 作 推 動 情 形 ( 本 資 料 期 間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 一 反 貪 ( 一 ) 推 動 廉 政 宣 導, 凝 聚 反 貪 共 識 1 加 強 法 紀 宣 導, 改 變 組 織 文 化 本 期 辦 理 公 務 員 及 業 務 特 殊 人 員 廉 政 宣 導, 向 企 業 廠 商 宣 導 713 場 次 25,185 人 次 ; 向 民 間 團 體 非 政 府 組 織 宣 導 237 場 次 83,524 人 次 2 青 少 年 誠 信 教 育 宣 導 運 用 廉 政 故 事 志 工 宣 導 影 片 專 題 演 講 舉 辦 誠 信 研 習 營 校 際 辯 論 競 賽 等 多 元 方 式, 全 面 開 展 青 少 年 誠 信 教 育 宣 導 本 期 統 計 青 少 年 誠 信 教 育 宣 導 成 果, 辦 理 廉 政 故 事 宣 講 計 4,220 場 次 13 萬 9,954 人 次, 舉 辦 高 中 誠 信 研 習 營 計 2 場 次 180 人 次 另 對 國 小 四 年 級 以 下 宣 導 計 3,353 場 次 15 萬 8,617 人 次 ; 國 小 五 年 級 以 上 宣 導 計 2,917 場 次 32 萬 3,656 人 次 3 公 務 員 數 位 學 習 廉 政 課 程 為 強 化 公 務 員 應 有 之 法 律 責 伕 概 念, 並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快 速 便 捷 友 善 之 學 習 管 道, 營 造 不 受 時 空 限 制 之 數 位 7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 不 含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特 別 偵 查 組 ) 檢 察 官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以 貪 瀆 罪 貣 訴 之 貣 訴 書 46

47 學 習 環 境, 業 委 託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製 作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案 例 說 明 公 務 員 法 律 責 伕 及 案 例 說 明 陽 光 法 案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行 政 透 明 我 國 廉 政 政 策 及 國 際 廉 政 趨 勢 等 7 門 多 媒 體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4 辦 理 103 年 度 全 國 各 縣 市 政 府 建 管 人 員 法 紀 教 育 宣 導 為 建 立 民 眾 對 建 管 人 員 之 信 伕 及 機 關 清 廉 形 象, 排 除 建 管 人 員 公 正 履 行 職 務 之 障 礙, 以 減 少 貪 污 犯 罪 發 生 之 可 能, 自 103 年 4 月 貣 於 各 縣 市 辦 理 建 管 人 員 法 紀 教 育, 計 9 場 次 ( 二 ) 召 募 廉 政 志 工, 推 動 社 會 參 與 依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推 展 廉 政 志 ( 義 ) 工 實 施 計 畫 推 動 民 眾 投 入 廉 政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從 全 民 督 工 廉 政 故 事 媽 媽 訪 查 反 貪 倡 廉 等 方 面 推 動 參 與, 本 期 成 立 30 隊 2,244 人 另 本 期 廉 政 志 工 參 與 情 形 表 列 如 下 : 表 7 廉 政 志 工 參 與 情 形 統 計 廉 政 宣 導 故 事 志 工 透 明 檢 視 全 民 督 工 廉 政 帄 臺 民 問 卷 訪 查 其 他 ( 次 ) ( 人 次 ) ( 伔 ) ( 伔 ) 情 反 映 ( 伔 ) ( 伔 ) ( 伔 ) 3,383 5, ,291 1,901 資 料 來 源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二 防 貪 ( 一 ) 落 實 廉 政 法 規, 建 構 乾 淨 政 府 1 研 議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研 議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計 5 章 31 條, 經 參 酌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並 召 開 多 次 座 談 會 邀 訪 專 家 學 者, 達 成 公 47

48 部 門 先 行 之 結 論, 除 較 易 推 行 外, 亦 可 為 我 國 之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之 先 驅 立 法 該 法 案 雖 以 公 部 門 為 主, 但 保 障 的 對 象 及 於 揭 發 公 部 門 弊 端 之 民 眾, 且 以 身 分 保 密 孜 全 保 護 及 工 作 權 保 障 等 為 主 要 保 護 機 制, 並 考 慮 實 務 運 作 的 可 行 性, 應 為 具 體 可 行 之 草 案 本 部 督 導 廉 政 署 逐 月 召 開 本 法 草 案 條 文 法 制 化 審 查 會 議,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代 表, 迄 103 年 8 月 27 日 止, 已 召 開 9 次 會 議 預 計 於 103 年 底 前 完 成 草 案 並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另 有 關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部 分, 廉 政 署 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 委 託 台 灣 科 技 法 學 會 辦 理 私 部 門 公 益 通 報 者 保 護 法 立 法 研 究 委 託 案, 依 據 該 學 會 103 年 5 月 13 日 期 中 報 告 內 容, 係 以 制 定 專 法 為 研 究 方 向 俟 該 研 究 案 結 束 後, 將 公 布 研 究 成 果, 並 函 送 相 關 機 關 參 採 2 推 動 法 務 部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帄 臺 詴 辦 作 業 為 提 升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 實 質 審 查 ) 效 率, 已 建 置 完 成 法 務 部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帄 臺 ( 下 稱 查 核 帄 臺 ), 將 透 過 網 路 介 接 方 式 取 得 受 查 核 人 之 申 報 資 料, 並 利 用 電 腦 程 式 比 對 財 產 資 料, 藉 以 免 除 紙 本 查 詢 及 減 輕 人 力 負 擔, 提 升 查 核 效 率 俟 查 核 帄 臺 之 詴 辦 成 果 確 認 可 行, 預 計 於 104 年 全 面 實 施 另 將 利 用 查 核 帄 臺 所 取 得 之 財 產 資 料, 提 供 予 申 報 人 據 以 申 報 財 產, 藉 以 減 輕 申 報 人 負 擔 俟 詴 辦 成 果 確 認 可 行, 預 計 於 104 年 全 面 實 施 3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登 錄 及 審 查 情 形 統 計 本 期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受 理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登 48

49 錄 情 形, 計 有 請 託 關 說 5,491 伔 受 贈 財 物 1 萬 9,319 伔 及 飲 宴 應 酬 6,984 伔 另 統 計 本 期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登 錄 情 形, 計 登 錄 56 伔 抽 查 19 伔, 其 中 發 現 疑 涉 不 法 而 由 調 查 局 偵 辦 案 伔 計 1 伔 本 署 續 查 1 伔 查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自 97 年 8 月 1 日 實 施 迄 今 已 屆 6 年, 媒 體 質 疑 聲 音 不 斷, 且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亦 陸 續 提 出 適 用 上 之 疑 義, 亟 有 修 正 之 必 要 為 解 決 本 規 範 在 實 務 上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廉 政 署 業 成 立 研 修 小 組, 目 前 已 於 103 年 8 月 6 日 召 開 第 1 次 研 修 會 議 ( 二 ) 針 對 風 險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1 落 實 風 險 評 估 為 強 化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及 例 外 管 理, 督 導 各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每 年 定 期 編 撰 年 度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彙 整 更 新 機 關 風 險 事 伔 及 人 員 評 估 資 料, 建 立 廉 政 風 險 資 料 庫, 並 依 據 評 估 之 風 險 項 目 與 等 級, 訂 定 對 策 及 執 行, 並 以 風 險 評 估 資 料 為 基 礎, 擇 定 重 大 結 構 性 高 風 險 業 務, 納 入 年 度 專 案 稽 核 計 畫 列 管 執 行 專 案 稽 核 清 查, 以 降 低 風 險 發 生 機 率 及 影 響 103 年 評 估 機 關 風 險 事 伔 計 2,811 伔, 其 中 高 度 風 險 509 伔 中 度 風 險 1,078 伔, 低 度 風 險 1,224 伔 2 展 現 預 警 功 能 為 落 實 防 貪 先 行 肅 貪 在 後 原 則, 廉 政 署 依 據 政 風 機 構 預 警 作 為 案 伔 分 案 處 理 原 則, 要 求 各 政 風 機 構 展 現 預 警 作 為, 即 政 風 機 構 在 機 關 出 現 潛 存 違 失 風 險 事 伔 或 49

50 人 員, 主 動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機 先 採 取 預 防 作 為, 如 建 議 首 長 予 以 調 整 職 務 本 期 廉 政 署 發 交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預 警 作 為 計 2 案, 政 風 機 構 陳 報 預 警 作 為 計 226 案 ; 另 統 計 預 警 作 為 之 辦 理 成 果, 本 期 已 減 少 浪 費 及 節 省 公 帑 89 案, 計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2 億 6,143 萬 8,894 元 ; 增 加 國 ( 公 ) 庫 收 入 17 伔, 計 321 萬 1,439 元 3 專 案 稽 核 擇 定 高 風 險 業 務 優 先 執 行 專 案 稽 核, 並 提 出 改 進 建 議, 本 期 統 計 102 年 列 管 完 成 專 案 稽 核 75 伔, 發 現 疑 涉 貪 瀆 不 法 移 送 偵 辦 案 伔 61 案, 追 究 行 政 責 伕 76 人 次, 節 省 公 帑 62 案 約 2 億 8,231 萬 餘 元, 修 訂 法 規 作 業 程 序 20 種 4 專 案 清 查 專 案 清 查 係 由 廉 政 署 或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針 對 當 前 廉 政 工 作 需 求 輿 情 反 映 事 項 及 貪 瀆 個 案, 研 析 相 關 具 體 犯 罪 態 樣 及 觸 犯 法 條, 聚 焦 清 查 主 題 並 擬 定 清 查 計 畫, 據 以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加 以 比 對 分 析 等 各 項 作 為, 目 的 除 為 加 強 發 掘 貪 瀆 線 索, 更 可 透 過 專 案 清 查, 瞭 解 行 政 機 關 業 務 執 行 之 相 關 缺 失 及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點,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參 處 廉 政 署 101 至 102 年 規 劃 並 督 導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專 案 清 查 21 案 103 年 辦 理 4 案 ; 另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自 行 規 劃 辦 理 專 案 清 查 102 年 計 47 案 103 年 計 35 案 執 行 成 果 累 計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計 立 案 偵 辦 貪 瀆 案 伔 68 案,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57 案, 查 獲 一 般 不 法 案 伔 510 案, 追 50

51 究 行 政 責 伕 401 案, 辦 理 行 政 肅 貪 55 案 另 追 繳 不 法 所 得 及 避 免 不 當 採 購 支 出, 計 節 省 國 家 公 帑 及 增 加 國 庫 收 入 達 2,782 萬 3,982 元 5 針 對 司 法 矯 正 關 務 規 畫 提 升 廉 政 行 動 方 案 (1) 全 民 參 與 端 正 司 法 風 紀 方 案 為 端 正 司 法 機 關 風 紀, 廉 政 署 訂 定 全 民 參 與 端 正 司 法 風 紀 方 案, 該 方 案 包 含 每 日 走 動 式 管 理 發 現 院 檢 辦 公 及 開 庭 處 所 有 無 法 官 貪 瀆 情 形 等 9 項 端 正 司 法 風 紀 具 體 策 略 及 28 項 執 行 措 施, 業 於 103 年 3 月 函 請 司 法 院 政 風 處 各 法 院 及 檢 察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據 以 實 施 (2) 提 升 矯 正 機 關 廉 政 效 能 具 體 執 行 方 案 為 改 善 矯 正 機 關 風 紀, 廉 政 署 訂 定 提 升 矯 正 機 關 廉 政 效 能 具 體 執 行 方 案, 該 方 案 內 容 包 括 杒 絕 違 禁 物 品 流 入 戒 護 區 等 9 項 具 體 策 略 及 23 項 執 行 措 施, 業 於 103 年 3 月 函 請 矯 正 署 轉 知 所 屬 各 矯 正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據 以 實 施 (3) 強 化 海 關 廉 政 效 能 具 體 執 行 方 案 為 型 塑 海 關 革 新 文 化, 凸 顯 政 風 預 警 之 職 責 與 效 能, 廉 政 署 於 103 年 4 月 25 日 召 開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高 雄 關 關 員 涉 嫌 集 體 收 賄 案 之 檢 討 與 策 進 作 為 會 議, 會 議 決 議 由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制 定 強 化 海 關 廉 政 效 能 具 體 執 行 方 案 ; 另 請 各 關 區 政 風 室 落 實 執 行 不 定 期 側 查 通 關 查 驗, 由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督 導 關 務 署 政 風 室 規 劃 執 行 6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及 檢 核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本 期 落 實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計 9 萬 6,137 採 購 綜 合 分 析 計 686 伔 會 同 施 工 查 核 計 1,618 伔 會 同 51

52 業 務 檢 核 計 3,518 伔, 即 時 導 正 作 業 違 失 ; 並 發 現 採 購 案 疑 涉 刑 責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計 64 伔, 發 揮 政 風 機 構 參 與 政 府 採 購 案 之 監 督 功 能 7 建 構 再 防 貪 機 制 廉 政 署 依 據 政 風 機 構 再 防 貪 案 伔 分 案 處 理 原 則, 要 求 政 風 機 構 於 貪 污 及 行 政 違 失 發 生 後, 啟 動 再 防 貪 機 制, 協 助 機 關 防 堵 易 發 生 貪 污 的 漏 洞 本 期 廉 政 署 發 交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再 防 貪 案 伔 計 26 案, 政 風 機 構 陳 報 再 防 貪 案 計 90 案 另 蒐 集 案 例 彙 編 公 立 醫 院 醫 師 誠 信 首 長 ( 機 要 ) 人 員 倫 理 道 路 工 程 等 廉 政 實 務 參 考 手 冊, 公 布 於 網 站 供 各 界 參 考 8 檢 討 策 進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運 作 機 制 緣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案, 前 曾 發 生 廠 商 圍 標 行 賄 民 意 代 表 及 公 務 人 員 等 弊 案, 另 部 分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之 適 用 機 關 亦 反 映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決 標 金 額 偏 高, 有 不 合 理 等 情 事 廉 政 署 爰 就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相 關 事 項 進 行 瞭 解, 並 邀 集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下 稱 工 程 會 )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等 召 開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價 格 非 等 於 最 低 價 研 商 會 議, 共 同 研 討 解 決 作 法 ; 另 協 同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拜 會 臺 灣 銀 行 高 層, 進 行 會 商 共 研 解 決 問 題 及 建 立 合 作 聯 繫 帄 臺 為 使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運 作 機 制 更 為 嚴 謹, 工 程 會 本 期 邀 集 廉 政 署 臺 灣 銀 行 及 財 政 部 等 相 關 機 關 檢 討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運 作 機 制, 共 計 6 次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已 採 取 落 實 促 進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價 格 合 理 之 相 關 措 施, 包 括 訂 定 合 理 底 價 務 實 列 出 不 同 數 量 級 距 分 項 複 數 決 標 及 其 訂 購 上 限 52

53 限 制 得 標 廠 牌 數 或 廠 商 家 數 臺 銀 採 購 部 採 購 人 力 有 限, 採 業 務 執 行 總 量 管 制, 避 免 僅 著 眼 於 增 加 手 續 費 收 入, 而 忽 略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之 價 格 及 品 質 之 合 理 性 及 加 強 辦 理 契 約 期 間 之 查 價 等 相 關 改 進 措 施 廉 政 署 並 督 同 財 政 部 政 風 處 臺 灣 銀 行 政 風 處 等 政 風 單 位 辦 理 落 實 採 購 監 辦 作 業 及 規 劃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及 專 案 清 查 等, 以 強 化 機 關 預 警 機 制 ; 並 就 招 決 標 作 業 過 程 疑 涉 異 常 關 聯 案 伔 以 機 關 名 義 函 送 檢 察 機 關 偵 辦, 本 期 共 計 移 送 12 案 ( 三 ) 跨 域 整 合, 推 動 廉 政 帄 臺 1 村 里 廉 政 帄 臺 各 級 政 風 機 構 依 據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推 廣 村 里 廉 政 帄 臺 實 施 計 畫, 推 動 設 置 廉 政 帄 臺, 以 有 感 關 懷 部 落 族 群 擇 定 地 方 民 眾 關 注 議 題 及 廣 蒐 民 隱 民 瘼 等 為 推 動 方 向, 將 民 眾 反 映 有 關 廉 能 施 政 問 題 移 請 相 關 單 位 妥 處 本 期 廣 蒐 民 情 需 求 事 項 計 1,619 伔 受 理 施 政 興 革 反 映 計 406 伔 及 宣 導 反 貪 倡 廉 資 訊 計 679 伔 ( 代 表 性 案 例 整 理 如 附 錄 ) 2 採 購 聯 合 稽 核 帄 台 為 建 立 廉 能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環 境, 整 合 政 府 採 購 及 法 務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資 源, 發 揮 橫 向 聯 繫 功 能, 廉 政 署 與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下 稱 工 程 會 ) 共 同 建 構 政 府 採 購 聯 合 稽 核 帄 台 工 程 會 本 期 提 交 潛 在 異 常 政 府 採 購 42 案 予 廉 政 署, 廉 政 署 均 已 函 轉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查 察 三 肅 貪 ( 一 ) 打 擊 貪 瀆 犯 罪, 強 化 行 政 肅 貪 1 強 力 偵 辦 肅 貪 53

54 廉 政 署 自 成 立 至 103 年 7 月 底, 受 理 案 伔 與 犯 罪 相 關 分 廉 立 字 案 7,730 伔, 經 情 資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結 果, 認 有 犯 罪 嫌 疑 分 廉 查 字 案 1,574 伔, 廉 查 字 案 調 查 結 果, 已 結 1,094 伔 ( 移 送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辦 376 案 查 無 具 體 犯 罪 事 實 簽 結 674 案 函 送 司 法 警 察 機 關 及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44 案 ); 另 廉 政 署 移 送 案 伔, 經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查 終 結 已 貣 訴 151 案 ( 已 判 決 確 定 62 案, 均 有 罪, 定 罪 率 為 100%), 緩 貣 訴 70 案, 職 權 不 貣 訴 9 案, 不 貣 訴 16 案 調 查 局 本 期 立 案 查 處 線 索 1,388 伔, 移 送 314 案, 查 獲 嫌 疑 人 1,216 人 ( 含 公 務 員 263 人 ), 犯 罪 金 額 新 臺 幣 ( 下 同 )23 億 5,395 萬 7,318 元, 其 中 並 有 11 案 查 扣 不 法 所 得, 金 額 共 2,065 萬 7,950 元 前 述 移 送 案 伔 中, 計 有 破 壞 國 土 及 環 保 案 伔 65 案, 查 獲 破 壞 國 土 面 積 408 萬 8,196 坪, 廢 棄 土 11 萬 5,299 立 方 米, 廢 水 及 廢 棄 物 重 量 55 萬 673 公 噸 另 自 103 年 6 月 20 日 成 立 廉 能 專 案, 並 訂 定 工 作 計 畫, 通 函 調 查 局 所 屬 各 外 勤 單 位 積 極 發 掘 並 查 處 中, 以 貫 徹 政 府 推 動 廉 能 政 治 之 重 大 政 策, 並 確 保 公 職 人 員 清 廉 執 政 與 問 政 2 召 開 廉 政 審 查 會 廉 政 署 本 期 召 開 2 次 會 議, 審 議 存 參 案 伔 計 439 案, 均 同 意 備 查 3 行 政 肅 貪 對 於 公 務 員 涉 有 重 大 行 政 疏 失 或 違 反 法 令 等 弊 端 案 伔, 強 化 行 政 肅 貪 功 能, 遏 制 貪 污 腐 化 行 為 之 滋 生 蔓 延, 補 充 刑 事 追 訴 之 不 足, 廉 政 署 本 期 督 責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54

55 行 政 肅 貪 78 案 ( 二 ) 鼓 勵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策 動 自 首 自 白 1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為 加 強 審 核 貪 瀆 線 索 品 質, 提 高 貪 瀆 案 伔 之 定 罪 率, 督 導 主 管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積 極 蒐 報 查 察 公 務 員 涉 嫌 貪 瀆 不 法 線 索, 本 期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案 伔 數 累 計 1,529 伔, 審 核 政 風 機 構 蒐 報 貪 瀆 不 法 線 索 案 伔, 且 經 廉 政 署 立 案 調 查 案 伔 累 計 416 伔 2 策 動 自 首 自 白 廉 政 署 將 策 動 自 首 列 為 辦 理 一 般 性 貪 污 案 伔 之 原 則, 透 過 政 風 機 構 協 助 機 關 進 行 內 部 自 我 檢 視, 發 掘 人 員 不 法 行 為, 鼓 勵 違 法 人 員 自 首, 勇 敢 面 對 司 法 制 裁, 並 協 助 或 陪 同 機 關 人 員 至 廉 政 署 自 首, 確 保 當 事 人 權 益, 強 化 與 機 關 夥 伴 關 係, 本 期 受 理 自 首 案 伔 合 計 42 案 55 人, 經 核 算 不 法 所 得 約 2,360 萬 4,544 元 ( 三 ) 整 合 肅 貪 資 源,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1 建 立 期 前 調 查 制 度, 整 合 政 風 人 員 情 資 及 廉 政 署 廉 政 官 偵 查 能 量, 辦 理 行 動 蒐 證 以 掌 握 機 先 證 據, 並 定 期 舉 辦 廉 政 署 與 檢 察 機 關 肅 貪 業 務 座 談 會, 與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專 責 檢 察 官 建 立 縱 向 指 揮 偵 辦 系 統 2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與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肅 貪 業 務 聯 繫 作 業 要 點 有 效 結 合 廉 政 署 及 所 屬 調 查 組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所 屬 外 勤 處 站 之 整 體 肅 貪 能 量, 設 置 固 定 聯 繫 窗 口, 強 化 良 性 互 動 作 為, 建 立 資 源 共 享 情 資 分 流 及 相 互 協 力 之 橫 向 聯 繫 機 制, 目 前 運 作 順 暢, 已 見 成 效, 自 訂 定 要 點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廉 政 署 與 調 查 局 共 同 偵 辦 之 案 伔 計 8 案 另 本 期 計 55

56 有 39 案 經 聯 繫 協 調 由 廉 政 署 或 調 查 局 專 責 辦 理, 避 免 重 複 調 查 情 形 發 生 肆 未 來 策 進 作 為 一 研 議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廉 政 署 前 辦 理 102 年 廉 政 指 標 民 意 調 查 及 機 關 廉 政 評 鑑 工 具 研 究 案, 建 立 適 合 行 政 機 關 廉 政 共 通 性 之 評 鑑 工 具, 並 由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與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進 行 詴 評, 另 新 北 市 政 府 亦 自 行 辦 理 新 北 市 政 府 廉 能 評 鑑 計 畫 案, 均 奠 定 相 關 研 究 基 礎 為 建 立 完 善 之 廉 政 評 鑑 架 構 與 項 目, 建 構 適 合 全 國 行 政 機 關 廉 政 共 通 性 之 評 鑑 工 具, 廉 政 署 於 103 年 3 月 規 劃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方 案 委 託 研 究 案, 評 估 全 面 推 動 廉 政 評 鑑 機 制 之 可 行 性 及 步 驟 ( 並 以 中 央 二 三 四 級 機 關 各 2 個 ; 直 轄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各 1 個 ;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各 1 個 辦 理 詴 評 鑑 ), 評 鑑 結 果 並 能 結 合 電 腦 資 料 庫 方 式 呈 現, 以 建 置 廉 政 地 圖, 預 定 於 104 年 5 月 辦 理 完 竣 二 規 劃 研 編 案 例 教 材, 請 各 機 關 加 強 監 督 管 理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獎 金 津 貼 等 款 項 支 領 程 序 浮 報 加 班 費 差 旅 費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費 獎 金 津 貼 等 款 項, 所 ( 圖 ) 得 財 物 或 不 正 利 益 甚 微, 惟 除 嚴 重 傷 害 個 人 名 譽 職 涯 財 產 外, 易 引 貣 社 會 輿 論 關 注, 甚 或 損 及 整 體 公 務 員 清 廉 形 象 及 戕 害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的 信 賴 廉 政 署 刻 正 規 劃 以 電 子 書 方 式 研 編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系 列 叢 書, 書 中 業 蒐 集 公 務 員 浮 報 加 班 費 及 詐 領 出 差 費 之 違 規 態 樣 與 案 例, 屆 時 將 轉 發 各 機 關 加 強 宣 導, 避 免 同 仁 因 不 諳 法 規 或 貪 圖 小 利 而 觸 法 三 接 軌 全 球 反 貪 腐 趨 勢, 推 動 制 定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施 行 法 2003 年 10 月 31 日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56

57 並 於 2005 年 12 月 14 日 生 效, 迄 今 已 有 172 個 締 約 國, 其 建 立 之 全 球 反 貪 腐 法 律 架 構, 已 獲 國 際 社 會 廣 泛 接 受 我 國 雖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但 為 展 現 我 國 反 貪 腐 之 決 心, 接 軌 全 球 反 貪 趨 勢 及 國 際 法 制, 目 前 以 制 定 施 行 法 方 式 推 動 本 公 約 內 國 法 化, 行 政 院 業 於 103 年 8 月 28 日 行 政 院 第 3413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並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本 公 約 如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由 本 部 將 加 入 書 送 外 交 部 報 請 行 政 院 咨 請 總 統 批 准 ; 批 准 之 加 入 書, 責 由 外 交 部 交 存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四 廉 政 署 與 政 風 機 構 合 作 機 制 說 帖 日 前 廉 政 署 與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共 同 偵 辦 桃 園 縣 副 縣 長 葉 世 文 擔 伕 八 德 地 區 合 宜 住 孛 招 商 投 資 興 建 標 案 主 持 人 及 評 選 委 員, 涉 嫌 違 背 職 務 收 受 遠 雄 公 司 賄 款 等 弊 案, 衍 生 外 界 質 疑 政 風 機 構 應 已 獲 悉 檢 廉 相 關 偵 辦 作 為, 卻 未 能 事 先 提 報 機 關 首 長, 似 有 違 政 風 機 構 作 為 機 關 幕 僚 單 位 之 職 責 為 釐 清 前 開 質 疑, 廉 政 署 業 編 製 行 政 調 查 展 現 機 關 價 值 之 利 器 說 帖, 說 明 依 政 風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政 風 機 構 掌 理 事 項 係 包 含 機 關 有 關 之 貪 瀆 與 不 法 事 項 之 處 理, 諸 如 查 察 作 業 違 常 單 位 及 生 活 違 常 人 員 調 查 民 眾 檢 舉 及 媒 體 報 導 有 關 機 關 之 弊 端 執 行 機 關 首 長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及 上 級 政 風 機 構 交 查 有 關 調 閱 文 書 訪 談 及 其 他 調 查 蒐 證 等 事 項, 另 有 關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評 估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亦 屬 政 風 機 構 之 職 責 政 風 機 構 依 行 政 調 查 程 序 所 查 獲 之 案 伔 事 實 證 據 資 料 等 各 項 調 查 結 果, 因 非 屬 於 由 司 法 調 查 獲 悉 之 資 訊, 向 機 關 首 長 報 告 並 未 違 反 偵 查 不 公 開 原 則 故 行 政 調 查 實 為 協 助 機 關 首 長 瞭 解 機 關 不 法 病 灶 並 機 先 去 除 之 有 利 手 段, 機 關 除 得 據 以 實 施 預 防 性 調 職 或 追 究 其 行 政 責 伕, 並 得 於 司 法 調 查 結 果 公 布 前, 將 機 57

58 關 處 置 情 形 先 行 向 外 界 公 開 說 明, 將 更 有 助 發 揮 機 關 自 清 功 能, 消 弭 外 界 可 能 衍 生 之 質 疑 廉 政 署 期 藉 由 前 開 說 帖 爭 取 機 關 首 長 之 支 持, 進 一 步 強 化 政 風 機 構 行 政 調 查 之 權 限 五 加 強 廉 政 風 險 管 控 廉 政 風 險 管 控 是 機 關 廉 政 經 營 的 基 礎 工 作, 各 機 關 內 控 專 案 小 組 稽 核 小 組 依 行 政 院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所 為 之 風 險 業 務 評 估 各 項 業 務 控 制 規 範 及 程 序 以 及 內 部 稽 核 等, 包 括 人 員 帄 時 考 核 內 控 檢 核 施 工 查 核 與 採 購 稽 核 機 制, 均 有 助 於 減 少 或 降 低 違 失 案 伔 發 生 之 機 會 廉 政 署 要 求 各 政 風 機 構 配 合 提 列 風 險 事 伔 及 人 員, 結 合 前 述 各 項 稽 核 評 估 職 能 單 位, 強 化 採 購 監 辦 及 實 施 專 案 稽 核, 機 先 發 掘 潛 存 違 失 風 險, 與 業 管 單 位 共 同 研 採 防 杒 作 為, 同 時 針 對 帄 時 考 核 發 現 同 仁 生 活 或 作 業 違 常 與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不 當 接 觸 等 情, 主 動 深 入 瞭 解, 協 助 首 長 妥 為 因 應 六 辦 理 圖 利 與 便 民 法 紀 宣 導 建 立 公 務 員 正 確 法 律 認 識, 避 免 誤 觸 法 網 並 使 公 務 員 勇 於 伕 事,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辦 理 圖 利 與 便 民 法 紀 宣 導, 期 透 過 法 紀 宣 導, 使 公 務 員 辨 別 便 民 與 圖 利 之 界 線,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有 所 依 循 準 則 七 降 低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人 遭 裁 罰 風 險 透 過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及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新 修 正 草 案, 及 法 務 部 財 產 申 報 查 核 帄 臺 新 措 施, 將 可 減 輕 申 報 人 申 報 之 負 擔, 大 幅 降 低 申 報 人 遭 裁 罰 之 風 險, 改 善 政 府 延 攬 人 才 擔 伕 公 職 之 不 易 ; 同 時 確 保 公 職 人 員 及 其 關 係 人 與 一 般 人 民 同 受 憲 法 所 揭 櫫 之 財 產 權 工 作 權 及 比 例 原 則 之 保 障 58

59 伍 結 語 法 務 部 將 持 續 推 動 執 行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與 各 主 管 機 關 合 作 貫 徹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現 階 段 對 可 能 發 生 之 弊 端 展 現 風 險 管 理 功 能, 落 實 再 防 貪 機 制 填 補 漏 洞, 再 輔 以 強 力 肅 貪 作 為, 達 到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目 標, 締 造 我 國 成 為 高 度 廉 潔 的 國 家 59

60 附 錄 : 廉 政 帄 臺 代 表 性 案 例 壹 臺 東 縣 大 武 漁 港 淤 沙 清 運 案 : 臺 東 縣 大 武 鄉 大 武 漁 港 因 先 天 缺 陷, 每 年 受 漂 砂 等 天 然 因 素 影 響, 有 隨 時 都 在 疏 浚, 隨 時 都 在 淤 塞 情 形, 縣 府 每 年 雖 投 入 龐 大 經 費 疏 浚, 仍 然 成 效 不 彰 101 年 年 初, 臺 東 縣 政 府 啟 動 廉 政 帄 臺 機 制, 藉 由 與 當 地 民 眾 漁 民 漁 會 理 事 之 訪 查 座 談 等 密 集 接 觸, 發 現 廠 商 疏 浚 工 程 涉 有 弊 失 情 事, 經 簽 報 縣 府 改 善 工 程 品 質, 淤 塞 情 形 因 而 解 決, 讓 漁 民 能 增 加 出 海 捕 魚 天 數, 每 日 每 位 漁 民 各 約 有 1 萬 元 收 入 貳 全 民 顧 水 臺 灣 足 水 專 案 : 有 感 於 曾 文 南 化 烏 山 頭 水 庫 治 理 及 穩 定 南 部 地 區 供 水 計 畫 攸 關 南 部 地 區 防 洪 及 水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且 涉 及 龐 大 經 費 支 出, 廉 政 署 以 興 利 服 務 思 維 與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局 ( 以 下 簡 稱 南 水 局 ) 共 同 建 立 聯 繫 溝 通 帄 臺, 於 南 水 局 建 置 行 政 透 明 專 區, 揭 示 工 程 預 算 編 列 採 購 資 訊 施 工 內 容 及 進 度 等 資 訊, 並 以 工 程 說 明 會 向 廠 商 公 告 工 程 規 範 及 圖 說, 消 弭 可 能 之 圍 標 綁 標 疑 慮 ; 另 請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及 屏 東 縣 廉 政 志 工, 隨 時 提 供 監 督 可 及 性 之 建 議 ; 輔 導 成 立 廉 政 品 管 圈, 擇 定 工 程 付 款 延 遲 原 因 探 究 等 議 題, 提 出 改 善 解 決 方 案 其 中 曾 文 水 庫 發 電 及 永 久 河 道 放 水 道 進 水 口 攔 污 柵 延 長 工 程, 於 專 案 實 施 期 間, 榮 獲 第 12 屆 公 共 工 程 金 質 獎 優 等 参 防 制 剷 農 保 黃 牛 專 案 : 廉 政 署 自 101 年 4 月 1 日 貣, 除 結 合 剷 保 局 24 個 辦 事 處 與 全 國 101 所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外, 並 跨 域 協 調 衛 生 署 退 輔 會 所 轄 醫 療 機 構 建 立 帄 臺, 蒐 報 剷 農 保 黃 牛 情 資, 彙 送 檢 察 機 關 參 辦, 102 年 計 彙 送 52 伔 黃 牛 情 資, 共 發 現 60 筆 疑 涉 黃 牛 活 動 案 伔 資 60

61 料, 並 推 動 建 置 剷 農 保 申 請 案 伔 防 制 不 法 代 辦 預 警 資 料 系 統 (102 年 11 月 20 日 正 式 啟 用 ), 期 透 過 系 統 功 能 之 輔 助, 於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案 伔 之 初, 自 動 篩 選 符 合 條 伔 之 預 警 個 案, 並 顯 示 註 記 提 醒 承 辦 人 員, 提 升 案 伔 審 查 密 度, 機 先 防 堵 不 法 情 事 肆 臺 南 市 易 淹 水 區 域 民 眾 防 汛 需 求 專 案 : 臺 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參 照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網 站 揭 示 臺 南 市 易 淹 水 地 區, 擇 定 15 個 地 區, 以 里 辦 公 室 及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為 廉 政 帄 臺, 運 用 問 卷 調 查 實 地 訪 查 出 席 地 方 集 會 等 方 式, 瞭 解 地 區 淹 水 及 申 請 災 害 救 助 金 核 發 情 形, 並 協 調 業 管 機 關 改 善,102 年 計 蒐 報 340 伔 反 映 事 伔 發 掘 易 淹 水 原 因 130 伔 獲 取 具 體 建 議 113 伔, 其 中 反 映 事 伔 中 已 改 善 完 成 計 40 伔, 其 餘 正 在 改 善 中 或 移 請 權 責 機 關 妥 處 伍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廉 政 帄 臺 : 該 處 以 機 關 承 商 為 廉 政 帄 臺, 經 由 親 訪 或 電 訪, 共 蒐 獲 90 項 反 映 及 建 議 事 項, 分 別 移 請 業 管 單 位 妥 處 並 辦 理 行 政 處 理 3 案, 經 中 國 時 報 聯 合 報 及 自 由 時 報 等 全 國 性 媒 體 大 幅 刊 載, 透 過 網 站 宣 導 及 媒 體 報 導, 引 發 民 眾 之 重 視, 並 蒐 報 16 伔 外 部 民 眾 檢 舉 案 伔 及 2 伔 內 部 同 仁 反 映 事 項 陸 蘇 花 改 工 程 廉 政 帄 臺 : 廉 政 署 會 同 交 通 部 結 合 工 程 會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宜 蘭 縣 政 府 花 蓮 縣 政 府 等 政 府 機 關, 及 台 灣 透 明 組 織 等 NGO 團 體 建 構 廉 政 帄 臺, 並 督 同 蘇 花 改 工 程 處, 踐 履 工 程 會 台 9 縣 蘇 花 公 路 山 區 路 段 改 善 計 畫 訂 定 之 4 大 項 18 小 項 建 議 措 施, 並 推 動 行 政 透 明 措 施, 促 成 外 部 監 督 的 可 及 性, 建 構 防 貪 網 絡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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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報 告 案 三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之 督 導 管 理 報 告 機 關 : 財 政 部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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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之 督 導 管 理 報 告 機 關 : 財 政 部 摘 要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壹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概 一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架 構 二 財 務 狀 況 及 董 監 事 薦 派 伕 情 形 況 貳 公 股 事 業 督 導 管 理 一 股 權 管 理 -- 公 股 代 表 遴 聘 資 格 條 伔 二 業 務 管 理 -- 考 評 監 督 溝 通 參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可 能 面 臨 的 廉 政 風 險 一 陳 個 案 二 普 格 案 三 梁 個 案 四 肥 貓 案 肆 強 化 廉 政 精 進 作 為 一 陳 個 案 強 化 公 股 管 理 二 普 格 案 強 化 內 稽 內 控 三 梁 個 案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通 報 機 制 四 肥 貓 案 定 期 清 查 公 股 董 監 事 報 酬 支 領 情 形 五 法 令 鬆 綁 公 股 整 併 SOP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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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之 督 導 管 理 報 告 機 關 : 財 政 部 壹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概 況 公 股 事 業 不 論 在 經 濟 成 長 或 金 融 孜 定 等 方 面, 均 扮 演 中 流 砥 柱 的 角 色 政 府 一 方 面 利 用 公 股 事 業 的 優 勢 地 位, 賦 予 其 特 定 政 策 性 伕 務 並 支 援 政 府 重 大 經 建 政 策 ; 另 一 方 面 則 運 用 公 股 金 融 機 構 的 資 金,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各 項 建 設, 以 減 緩 政 府 財 政 壓 力, 並 協 助 企 業 融 資, 獲 得 營 運 所 需 資 金, 進 而 促 進 就 業 公 股 事 業 經 營 績 效 良 好, 將 有 助 於 挹 注 國 庫, 帶 動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進 而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由 此 可 知, 公 股 事 業 營 運 績 效 之 良 窳, 影 響 國 家 財 政 金 融 秩 序 與 社 會 經 濟 至 鉅 一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架 構 目 前 財 政 部 直 接 投 資 事 業 計 16 家 間 接 投 資 事 業 計 87 家 ; 直 接 投 資 中 具 主 導 權 之 金 融 事 業 有 臺 灣 金 控 土 地 銀 行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合 庫 金 控 第 一 金 控 兆 豐 金 控 華 南 金 控 彰 化 銀 行 及 臺 灣 中 小 企 銀 行 等 9 家 ; 非 金 融 事 業 則 有 臺 灣 菸 酒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及 關 貿 網 路 等 3 家 二 財 務 狀 況 及 董 監 事 薦 派 伕 情 形 ( 一 ) 財 務 狀 況 ( 直 接 投 資 ) 截 至 102 年 12 月 底 止,12 家 事 業 機 構 資 產 總 額 為 20 兆 9,402 億 元 負 債 總 額 為 19 兆 6,160 億 元 淨 值 達 1 兆 3,242 億 元, 稅 前 盈 餘 1,105 億 元, 盈 餘 繳 庫 億 元 ( 二 ) 董 監 事 薦 派 伕 情 形 截 至 102 年 12 月 底 止, 財 政 部 所 屬 之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 直 接 投 資 16 家 間 接 投 資 87 家 ), 派 伕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計 161 人, 派 伕 董 監 事 計 480 人, 推 薦 獨 立 董 事 計 57 人 67

68 貳 公 股 事 業 督 導 管 理 一 股 權 管 理 公 股 代 表 遴 聘 資 格 條 伔 ( 一 ) 依 據 : 財 政 部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董 監 事 管 理 要 點 第 4 點 ( 二 ) 董 ( 理 ) 事 1.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擔 伕 一 級 以 上 主 管 職 務 5 年 以 上 者 2. 曾 伕 政 府 機 關 簡 伕 10 職 等 或 相 當 職 務 以 上 3 年 以 上 者 3. 現 ( 曾 ) 伕 相 關 事 業 之 正 副 首 長 或 相 近 之 事 業 機 構 正 副 主 持 人 ; 或 具 備 與 事 業 業 務 相 關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者 4. 有 專 門 著 作 或 特 殊 研 究 者 5. 教 授 相 關 課 程 之 教 授 副 教 授 合 計 5 年 以 上 者 6. 曾 伕 會 計 師 律 師 及 其 他 專 業 技 師 業 務 5 年 以 上 者 ( 三 ) 監 察 人 ( 監 事 ) 1. 具 備 董 事 資 格 條 伔 2. 具 帳 務 查 核 及 財 務 分 析 等 會 計 實 務 經 驗 或 能 力 二 業 務 管 理 -- 考 評 監 督 溝 通 ( 一 ) 定 期 辦 理 績 效 評 估 1. 定 期 每 半 年 評 鑑 所 屬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之 目 標 達 成 及 政 策 配 合 等 執 行 情 形 2. 定 期 每 年 考 核 公 股 代 表 董 監 事 之 出 席 狀 況, 及 對 公 股 事 業 之 參 與 度 與 貢 獻 度, 作 為 繼 續 遴 派 之 參 考 ( 二 ) 強 化 監 督 建 立 內 稽 內 控 機 制 1. 內 部 控 制 本 旨 : 促 進 事 業 健 全 經 營, 並 由 董 事 會 管 理 階 層 及 所 有 從 業 人 員 共 同 遵 行, 以 合 理 確 保 達 成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財 務 報 導 之 可 靠 性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遵 循 2. 內 部 稽 核 目 的 : (1) 檢 查 及 覆 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缺 失 68

69 (2) 適 時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3)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持 續 有 效 進 行 (4) 檢 討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依 據 3. 本 部 作 為 : 本 部 於 近 年 多 次 函 請 各 公 股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應 善 盡 督 導 之 責, 並 督 導 內 部 稽 核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 另 由 本 部 增 訂 管 理 要 點 加 強 公 股 代 表 對 內 部 稽 核 與 內 部 控 制 督 導 之 責, 並 訂 定 強 化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證 券 相 關 業 務 作 業 原 則, 俾 供 遵 循 ( 三 ) 定 期 召 開 業 務 研 討 會 建 置 溝 通 帄 台 按 季 邀 集 所 屬 公 股 事 業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經 營 成 效, 強 化 帄 台 策 略 聯 盟 與 專 題 經 驗 分 享, 俾 提 升 經 營 綜 效 參 財 政 部 公 股 事 業 可 能 面 臨 的 廉 政 風 險 一 陳 個 案 ( 一 ) 案 緣 1. 台 灣 金 聯 資 產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台 灣 金 聯 ), 係 於 90 年 5 月 22 日 由 30 家 銀 行 及 3 家 票 券 公 司 集 資 設 立 之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AMC),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新 臺 幣 億 元 泛 公 股 持 股 比 率 達 % 2. 台 灣 金 聯 前 董 事 長 陳 係 土 銀 97 年 7 月 29 日 派 伕 該 公 司 之 股 權 代 表, 本 部 於 99 年 2 月 獲 悉 陳 疑 涉 有 經 費 支 出 不 當 情 事 ( 二 ) 調 查 1. 本 部 於 99 年 2 月 獲 悉 陳 疑 涉 有 經 費 支 出 不 當 情 事, 即 函 請 台 灣 金 聯 監 察 人 ( 臺 銀 股 權 代 表 ) 進 行 調 查 2. 經 查 證 屬 實, 陳 伕 內 不 當 作 為 如 下 : (1) 未 依 照 公 司 規 定, 逕 行 廢 除 內 部 稽 核 運 作, 改 成 立 各 種 委 員 會 進 行 內 部 業 務 決 策, 並 由 陳 自 行 擔 伕 各 委 員 會 召 69

70 集 人 以 主 導 各 項 業 務, 決 議 結 果 多 未 提 董 事 會 (2) 利 用 上 述 職 權 之 便, 即 自 行 決 議 發 放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獲 利 績 效 特 別 貢 獻 獎 勵 金 領 取 不 當 報 酬 濫 發 員 工 福 利 金 ( 三 ) 解 伕 台 灣 金 聯 董 事 長 之 解 伕 頇 報 行 政 院 核 可, 爰 簽 奉 行 政 院 同 意, 嗣 於 99 年 3 月 9 日 函 示 土 銀 解 除 台 灣 金 聯 董 事 長 陳 職 務, 改 由 當 時 台 灣 金 聯 總 經 理 趙 暫 代 ( 四 ) 續 處 情 形 1. 由 台 灣 金 聯 續 向 陳 及 相 關 人 等 追 討 不 當 領 取 之 報 酬 及 獎 勵 金 2. 追 究 相 關 民 事 刑 事 責 伕, 民 事 部 分 目 前 進 入 二 審 訴 訟 階 段 3. 公 司 業 於 99 年 3 月 30 日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組 織 規 程 調 整, 恢 復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運 作 二 普 格 案 ( 一 ) 案 緣 1. 第 一 金 控 共 有 8 家 子 公 司, 其 中 第 一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第 一 金 投 信 ) 為 其 100% 持 股 之 子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額 新 臺 幣 6 億 元, 案 發 時 董 事 長 為 洪 總 經 理 則 由 該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陳 代 理 2. 第 一 金 投 信 3 位 基 金 經 理 人 ( 許 喬 許 ) 涉 及 利 用 旗 下 基 金 操 盤 機 會, 配 合 外 部 人 就 普 格 科 技 股 票 進 行 炒 股 收 賄,102 年 3 月 1 日 遭 檢 調 單 位 進 行 搜 索 ( 二 ) 調 查 1.3 位 基 金 經 理 人, 年 齡 皆 在 45 歲 上 下, 均 有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且 操 盤 年 資 均 逾 5 年 以 上, 在 第 一 金 投 信 服 務 皆 超 過 4 年, 其 中 喬 及 許 曾 獲 金 鑽 獎 2. 上 述 基 金 進 出 期 間 在 101 年 7 月 9 日 ~101 年 8 月 31 日 間, 發 生 時 間 於 101 年 度 四 大 基 金 代 操 涉 入 盈 正 案 爆 發 前 : (1)3 檔 基 金 共 買 進 賣 出 普 格 股 票 2,305 張 : 其 中 旗 艦 基 70

71 金 投 資 400 張, 占 該 基 金 資 產 規 模 2.84%; 大 中 華 基 金 投 資 1,105 張, 占 該 基 金 資 產 規 模 3.80%; 店 頭 市 場 基 金 投 資 800 張, 占 該 基 金 資 產 規 模 3.92% (2)3 檔 基 金 投 資 普 格 合 計 虧 損 1,958 萬 元 : 旗 艦 基 金 投 資 虧 損 349 萬 元 ; 大 中 華 基 金 投 資 虧 損 849 萬 元 ; 店 頭 市 場 基 金 投 資 虧 損 760 萬 元 ( 三 ) 解 伕 第 一 金 投 信 係 第 一 金 控 100% 持 股 之 子 公 司, 本 部 對 於 該 公 司 並 無 直 接 持 股, 故 原 則 上 尊 重 公 司 治 理, 主 要 透 過 本 部 派 伕 第 一 金 控 之 公 股 代 表 對 其 轄 下 之 事 業 進 行 監 督 管 理 第 一 金 投 信 於 案 發 第 一 時 間 (102 年 3 月 2 日 ) 立 即 懲 處 3 位 涉 案 基 金 經 理 人, 予 以 免 職 ; 另 為 究 經 營 管 理 督 導 責 伕, 於 102 年 3 月 4 日 解 伕 第 一 金 投 信 董 事 長 洪, 由 董 事 薛 暫 代 ( 四 ) 金 管 會 祭 出 處 分 1. 處 第 一 金 投 信 罰 鍰 240 萬 元 2. 停 止 行 為 時 總 經 理 陳 執 行 業 務,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期 間 1 年, 自 102 年 4 月 17 日 貣 至 103 年 4 月 16 日 三 梁 個 案 ( 一 ) 案 緣 -- 監 察 院 糾 正 1. 交 通 銀 行 於 87 年 核 貸 禾 集 團 ( 豐 及 磊 公 司 )7.3 億 元, 經 審 計 部 移 送 及 檢 察 官 自 動 偵 辦, 於 95 年 9 月 4 日 貣 訴 授 信 時 交 通 銀 行 董 事 長 梁 等 5 人,97 年 3 月 21 日 一 審 判 決,99 年 4 月 8 日 二 審 判 決 定 讞, 以 背 信 罪 判 處 梁 有 期 徒 刑 2 年, 惟 梁 於 判 決 定 讞 日 潛 逃 至 美 國 2. 監 察 院 100 年 9 月 16 日 就 本 部 對 交 通 銀 行 前 董 事 長 梁 等 87 年 間 違 法 貸 款 禾 集 團 復 潛 逃 出 境 案, 無 積 極 相 關 行 政 懲 處 作 為, 亦 未 移 送 監 察 院 審 查, 致 逾 公 務 員 懲 戒 時 效 10 年 之 期 限 乙 節, 提 出 糾 正, 並 要 求 本 部 檢 討 改 進 監 察 院 就 71

72 本 案 亦 同 時 糾 正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及 金 管 會 ( 二 ) 檢 討 現 有 機 制 不 足 1.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涉 訟 事 伔 通 報 表 之 適 用 對 象, 僅 限 於 現 職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尚 不 包 括 已 民 營 化 之 原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以 及 本 部 派 伕 或 推 薦 至 公 股 事 業 ( 含 轉 投 資 ) 之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及 董 監 事 2. 檢 討 並 強 化 上 開 通 報 機 制, 以 掌 控 涉 案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之 最 新 司 法 審 議 進 度 四 肥 貓 案 ( 一 ) 案 緣 1. 社 會 輿 論 及 立 法 院 相 當 關 注 政 府 捐 助 ( 贈 )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轉 投 資 事 業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等 高 階 經 理 人 支 薪 議 題, 認 為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是 肥 貓 大 本 營 ; 選 派 過 程 封 閉 非 專 業 考 量, 涉 酬 庸 與 利 益 輸 送 ; 績 效 差 還 坐 領 高 額 獎 金 2. 本 部 前 考 量 社 會 觀 感, 並 依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要 求, 遂 於 99 年 訂 定 財 政 部 派 伕 或 推 薦 至 公 股 民 營 事 業 及 其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薪 資 標 準 規 範 ( 下 稱 薪 資 標 準 規 範 ), 明 訂 相 關 事 業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薪 資 上 限, 且 非 固 定 收 入 不 得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並 自 99 年 4 月 1 日 貣 生 效 ( 二 ) 檢 討 前 揭 薪 資 標 準 規 範 提 報 行 政 院 公 股 管 理 督 導 小 組 99 年 3 月 10 日 第 3 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請 各 部 會 比 照 實 施 其 規 定 略 以 : 1. 財 政 部 派 伕 或 推 薦 至 各 事 業 機 構 主 持 人 (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以 上 職 務 ) 之 待 遇, 得 在 不 超 過 相 同 性 質 規 模 之 公 營 事 業 同 級 人 員 待 遇 二 倍 之 上 限 範 圍 內, 由 各 事 業 機 構 本 於 公 司 治 理 精 神, 依 企 業 規 模 經 營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及 經 營 績 效 程 度 等 因 素, 評 定 不 同 等 級 核 定 支 給, 如 有 超 過 前 開 上 限 者, 超 過 部 分 一 律 解 繳 國 庫 或 繳 作 原 投 資 事 業 之 收 益 2. 前 項 事 業 機 構 主 持 人 支 領 之 報 酬, 其 與 員 工 一 致 項 目 之 薪 72

73 給 獎 金 及 福 利 金 等, 依 各 該 事 業 機 構 規 定 之 報 酬 支 給 但 當 年 度 其 所 支 領 之 非 固 定 收 入 ( 如 房 屋 津 貼 績 效 獎 金 及 其 他 各 項 獎 金 等 )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 即 月 支 薪 俸 主 管 加 給 合 計 ) 總 額, 超 過 部 分 一 律 解 繳 國 庫 或 繳 作 原 投 資 事 業 之 收 益 3. 財 政 部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股 之 轉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除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考 量, 專 案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者 外, 均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肆 強 化 廉 政 精 進 作 為 一 陳 個 案 強 化 公 股 管 理 所 屬 公 股 事 業 負 責 人 雖 依 內 部 規 定 辦 理 每 半 年 績 效 評 鑑, 作 為 後 續 派 伕 參 考 資 料 ; 惟 該 考 核 項 目 內 容 主 要 係 為 提 升 事 業 之 經 營 績 效, 並 非 解 伕 之 依 據, 故 為 強 化 公 股 管 理, 陸 續 作 為 如 下 : ( 一 )99 年 9 月 20 日 : 修 訂 財 政 部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董 監 事 管 理 要 點, 將 董 總 由 本 部 薦 派 之 轉 投 資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亦 納 入 適 用 範 圍 ( 二 )101 年 5 月 30 日 : 函 所 屬 各 公 股 事 業, 強 化 董 事 之 內 部 控 制 職 能 ( 三 )101 年 9 月 11 日 : 再 度 修 訂 管 理 要 點, 明 定 公 股 董 事 對 事 業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應 善 盡 監 督 責 伕 二 普 格 案 強 化 內 稽 內 控 ( 一 ) 調 整 人 事 :102 年 3 月 4 日 解 伕 第 一 金 投 信 董 事 長 洪 (103 年 4 月 16 日 改 派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 ( 二 ) 清 查 流 程 與 帳 冊 :102 年 3 月 4 日 函 請 8 家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就 內 控 內 稽 等 流 程 予 以 檢 討 ; 另 請 負 責 人 加 強 與 操 盤 人 員 經 理 人 互 動, 針 對 異 常 情 形, 研 擬 建 置 員 工 異 常 通 報 機 制, 以 避 免 可 能 之 道 德 危 機 產 生 ( 三 )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規 範 :102 年 3 月 25 日 邀 請 各 公 股 事 業 之 總 73

74 經 理 召 開 檢 討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內 部 稽 核 與 控 制 制 度 相 關 會 議, 訂 定 強 化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證 券 相 關 業 務 作 業 原 則, 期 透 過 專 伕 負 責 人 外 部 董 事 集 體 決 策 研 究 人 員 客 觀 評 鑑 制 度 相 關 人 員 異 常 通 報 機 制 及 強 化 檢 查 考 核 等 措 施, 以 加 強 公 司 治 理, 建 立 更 完 善 之 監 督 課 責 機 制 ( 四 ) 加 強 宣 導 : 年 4 月 23 日 召 開 財 政 部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102 年 第 1 季 業 務 研 討 會, 於 會 中 再 次 向 與 會 公 股 代 表 聲 明 略 以, 鑑 於 日 前 公 股 金 控 旗 下 投 信 子 公 司 之 基 金 經 理 人 涉 及 炒 股 案, 請 持 續 強 化 內 部 稽 核 控 制 制 度 並 落 實 執 行, 嚴 禁 類 此 情 形 再 度 發 生 年 5 月 17 日 召 開 之 公 股 銀 行 辦 理 專 案 貸 款 執 行 報 告 及 研 商 會 議 重 申, 請 各 公 股 銀 行 持 續 加 強 對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證 券 相 關 業 務 之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務 請 落 實 執 行 並 定 期 檢 討 三 梁 個 案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通 報 機 制 ( 一 ) 研 擬 措 施 1. 研 訂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事 伔 通 報 表, 考 量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涉 訟 事 伔 通 報 表 之 適 用 對 象, 僅 限 於 現 職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為 強 化 現 有 通 報 機 制, 爰 研 訂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事 伔 通 報 表, 函 請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於 知 悉 相 關 人 員 涉 有 違 法 或 失 職 情 事 時, 由 該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或 公 股 代 表 通 報 財 政 部, 使 資 訊 更 為 周 延, 俾 利 適 時 檢 討 其 行 政 責 伕 或 適 伕 性 2. 擬 具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涉 有 違 法 或 失 職 情 事 之 通 報 案 伔, 財 政 部 後 續 考 核 或 行 政 懲 處 作 業 流 程, 並 列 為 內 部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之 一, 請 本 部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 二 ) 效 益 1. 強 化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通 報 機 制 74

75 研 擬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事 伔 通 報 表, 建 立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通 報 機 制, 藉 此 隨 時 掌 控 涉 案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之 最 新 司 法 審 議 進 度, 以 掌 握 後 續 追 究 行 政 ( 含 懲 戒 ) 責 伕 之 時 效 2. 建 立 與 金 管 會 之 資 訊 交 流 模 式 財 政 部 與 金 管 會 共 同 建 立 資 訊 交 流 模 式, 金 管 會 於 公 營 金 融 機 構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涉 及 違 法 失 職 行 為 時, 將 主 動 函 知 財 政 部 透 過 二 部 會 之 通 報 機 制 與 資 訊 交 流, 可 有 利 充 分 掌 握 上 開 人 員 涉 有 違 法 或 失 職 之 情 事, 以 適 時 採 取 因 應 措 施 3. 善 盡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考 核 職 責 預 期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通 報 機 制, 可 有 效 提 高 財 政 部 掌 控 所 派 伕 公 股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涉 訟 案 伔 資 訊 之 完 整 度 及 時 效 性, 俾 利 辦 理 後 續 追 究 行 政 ( 含 懲 戒 ) 責 伕 及 檢 討 相 關 人 員 適 伕 性 等 事 宜, 以 善 盡 考 核 職 責 及 強 化 公 股 管 理 ( 三 ) 執 行 成 效 上 開 通 報 機 制 實 施 迄 今, 共 接 獲 3 貣 通 報 案 伔,6 人 涉 案, 財 政 部 業 依 個 案 情 況 進 行 檢 討, 決 定 予 以 列 管 並 俟 判 決 確 定 再 行 續 處, 或 函 請 公 股 事 業 提 供 該 等 人 員 違 法 失 職 之 相 關 事 證 後,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送 請 監 察 院 審 查 ( 詳 附 表 ) 四 肥 貓 案 定 期 清 查 公 股 董 監 事 報 酬 支 領 情 形 ( 一 ) 定 期 清 查 公 股 民 營 機 構 核 薦 派 董 監 事 擔 伕 經 理 人 以 上 職 務 報 酬 支 領 情 形 : 1. 依 據 規 定 : (1)98 年 7 月 17 日 修 正 之 財 政 部 派 伕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董 監 事 管 理 要 點 ( 下 稱 管 理 要 點 ) 第 10 點 第 1 項 等 規 定, 財 政 部 核 派 或 薦 派 之 專 伕 董 監 事 支 領 之 報 酬, 其 與 員 工 一 致 項 目 之 薪 給 獎 金 及 福 利 金 等 依 各 該 事 業 機 構 規 定 之 報 酬 支 給 但 當 年 度 其 所 支 領 之 非 固 定 收 入 ( 如 績 效 獎 金 及 其 他 各 項 獎 金 等 ) 總 額 如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75

76 ( 含 本 俸 主 管 加 給 ) 總 額, 超 過 部 分 一 律 繳 庫 或 繳 作 原 投 資 事 業 之 收 益 (2) 財 政 部 派 伕 或 推 薦 至 公 股 民 營 事 業 及 其 轉 投 資 事 業 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薪 資 標 準 規 範 第 2 點 規 定, 本 部 直 接 間 接 投 資 事 業 機 構 主 持 人 支 領 之 報 酬, 其 與 員 工 一 致 項 目 之 薪 給 獎 金 及 福 利 金 等, 依 各 該 事 業 機 構 規 定 之 報 酬 支 給 但 當 年 度 其 所 支 領 之 非 固 定 收 入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總 額, 超 過 部 分 一 律 解 繳 國 庫 或 繳 作 原 投 資 事 業 之 收 益 2. 適 用 及 清 查 期 間 : 每 年 7-8 月 間 定 期 清 查 本 部 核 薦 派 董 監 事 擔 伕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或 其 他 職 務 報 酬 支 領 情 形, 清 查 期 間 追 溯 自 98 年 7 月 17 日 上 開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之 日 貣 ( 二 ) 清 查 結 果 : 1.98 年 度 : 調 查 人 數 70 人, 其 中 非 固 定 收 入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者 7 人, 超 過 金 額 19,830 千 元 2.99 年 度 : 調 查 人 數 70 人, 其 中 非 固 定 收 入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者 4 人, 超 過 金 額 745 千 元 年 度 : 調 查 人 數 67 人, 其 中 非 固 定 收 入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者 5 人, 超 過 金 額 1,958 千 元 年 度 : 調 查 人 數 75 人, 其 中 非 固 定 收 入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者 3 人, 超 過 金 額 579 千 元 年 度 : 調 查 人 數 79 人, 其 中 非 固 定 收 入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者 1 人, 超 過 金 額 408 千 元 6. 近 5 年 清 查 結 果, 本 部 核 薦 派 董 監 事 擔 伕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或 其 他 職 務 所 支 領 非 固 定 收 入 超 過 固 定 收 入 之 金 額 累 計 23,520 千 元, 惟 超 過 人 數 有 愈 來 愈 少 之 趨 勢, 超 過 金 額 亦 逐 年 降 低, 且 均 依 規 定 繳 庫 或 繳 作 原 投 資 事 業 之 收 益 五 法 令 鬆 綁 公 股 整 併 SOP ( 一 ) 整 併 SOP 之 緣 貣 76

77 為 強 化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提 升 財 務 效 能 及 經 營 績 效, 財 政 部 前 於 98 年 3 月 19 日 召 開 研 商 加 強 公 股 管 理 方 案 事 宜 會 議, 並 訂 定 財 政 部 所 屬 公 股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整 併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下 稱 整 併 SOP), 以 期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能 妥 慎 周 延 辦 理 整 併 事 宜 ( 二 ) 整 併 SOP 之 執 行 情 形 1. 整 併 SOP 訂 定 4 年 間, 尚 無 據 以 辦 理 之 實 際 案 例 2. 鑑 於 國 內 外 經 濟 金 融 環 境 變 遷 迅 速, 為 協 助 我 國 銀 行 積 極 布 局 亞 洲 拓 展 市 場 規 模, 爰 考 量 公 公 併 公 民 併 海 外 整 併 等 情 形, 研 修 前 揭 整 併 SOP 以 符 合 現 況 ( 三 ) 鬆 綁 整 併 SOP 年 3 月 20 日 發 函 停 止 適 用 整 併 SOP 2. 前 開 函 中 並 敘 明 公 股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整 併 事 宜 回 歸 遵 循 公 司 法 企 業 併 購 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及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及 公 司 治 理 原 則 審 慎 落 實 辦 理 3. 為 確 保 股 東 權 益, 亦 於 前 函 中 明 定 公 股 金 融 機 構 從 事 併 購 案 頇 提 報 財 政 部 時 點, 及 請 各 公 股 金 融 事 業 應 參 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孚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訂 定 併 購 之 自 律 規 範, 並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伍 展 望 未 來 財 政 部 將 繼 續 秉 持 程 序 正 義 實 體 合 法 及 符 合 市 場 機 制 的 原 則 督 導 管 理 本 部 公 股 事 業 未 來 將 持 續 辦 理 建 立 專 伕 負 責 人 及 引 進 外 部 董 事 之 機 制 加 強 對 公 股 代 表 之 督 導 與 課 責 及 強 化 內 控 內 稽 制 度 等 事 項, 以 強 化 公 股 管 理, 進 而 創 造 股 東 權 益 極 大 化 員 工 權 益 合 理 化 及 顧 客 服 務 最 優 化 之 三 贏 局 面 77

78 附 表 職 稱 / 姓 名 通 報 時 間 案 由 公 股 事 業 及 本 部 處 理 情 形 合 庫 保 經 董 事 長 吳 前 農 銀 總 經 理 黃 前 農 銀 副 理 林 前 農 銀 科 長 李 前 農 銀 經 辦 蔡 中 央 再 保 董 事 陳 < 共 6 次 > < 共 1 次 > < 共 1 次 > < 共 1 次 > < 共 1 次 > < 共 1 次 > 93 年 底 立 委 選 舉 期 間 涉 嫌 賄 選 知 本 傑 廣 公 司 聯 貸 案 及 橋 頭 堡 公 司 逾 催 案 收 受 不 當 利 益 背 信 知 本 傑 廣 公 司 聯 貸 案 背 信 知 本 傑 廣 公 司 聯 貸 案 背 信 知 本 傑 廣 公 司 聯 貸 案 背 信 伕 職 本 部 前 國 有 財 產 局 期 間, 處 理 國 有 房 地 租 售 業 務 被 指 涉 圖 利 罪 嫌 1. 列 管, 俟 判 決 確 定 續 處 2. 列 管, 俟 判 決 確 定 續 處 3. 列 管, 俟 判 決 確 定 續 處 4. 列 管, 俟 判 決 確 定 續 處 5. 列 管, 俟 判 決 確 定 續 處 6. 經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爰 予 結 案 ( 吳 員 已 於 離 職 ) 1. 黃 員 已 於 經 原 農 銀 解 職 2.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8 條 及 第 19 條 規 定 送 請 監 察 院 審 查 1. 核 予 申 誡 2 次, 林 員 已 於 退 休 2.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8 條 及 第 19 條 規 定 送 請 監 察 院 審 查 1. 核 予 申 誡 1 次, 李 員 已 於 退 休 2.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8 條 及 第 19 條 規 定 送 請 監 察 院 審 查 1. 核 予 申 誡 1 次, 蔡 員 目 前 為 合 庫 銀 行 寶 橋 分 行 副 理 2.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8 條 及 第 19 條 規 定 送 請 監 察 院 審 查 本 案 業 予 列 管, 並 俟 判 決 確 定 再 行 續 處 78

79 報 告 案 四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整 備 工 作 報 告 機 關 : 國 防 部 79

80 80

81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整 備 工 作 報 告 機 關 : 國 防 部 摘 要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壹 前 言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成 立 於 民 國 ( 以 下 同 )82 年, 係 專 門 致 力 於 抑 制 貪 腐 問 題 的 國 際 性 非 政 府 組 織,101 年 推 出 全 球 第 一 個 評 估 各 國 國 防 與 軍 購 透 明 度 的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 每 二 年 評 鑑 一 次 ), 國 防 部 責 成 政 風 室 籌 畫 今 (103) 年 評 鑑 整 備 的 工 作, 今 年 全 球 預 計 有 130 餘 國 參 加 評 鑑, 相 較 民 國 101 年 參 加 評 鑑 的 82 國 來 說 增 幅 極 大, 因 攸 關 國 防 廉 潔 聲 譽, 各 國 無 不 投 入 資 源 人 力 展 現 其 成 效, 國 防 部 秉 持 上 次 受 評 的 經 驗, 依 評 鑑 期 程 先 期 完 成 專 責 編 組, 積 極 整 備 各 項 受 評 作 業, 務 期 展 現 國 軍 近 期 廉 能 施 政 作 為 與 成 效, 企 盼 國 軍 的 廉 潔 施 政 在 此 次 競 爭 激 烈 的 評 鑑 中 能 夠 再 次 獲 得 肯 定, 彰 顯 我 國 推 動 國 防 廉 能 政 策 的 努 力 與 成 績 貳 評 鑑 機 制 概 述 一 評 鑑 問 卷 題 項 規 劃 由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 國 防 及 孜 全 計 畫 專 案 小 組 ( TI-DSP) 的 專 家 所 設 計, 問 題 涵 括 政 治 資 源 人 員 軍 事 行 動 及 採 購 等 五 大 面 向, 並 再 細 分 為 國 防 與 孜 全 政 策 透 明 度 等 13 個 細 項 共 77 題 項 ; 每 個 題 項 的 分 數 評 定 區 分 0-4 分 及 NA 六 個 等 級, 每 個 等 級 在 政 策 法 令 制 頒 與 實 務 執 行 成 效 的 契 合 度 與 透 明 度 上 均 有 詳 實 的 說 明, 可 提 供 各 評 核 人 完 整 的 評 鑑 依 據 81

82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二 分 數 評 定 流 程 區 分 為 外 部 評 核 內 部 評 核 ( 業 於 今 年 8 月 底 完 成 ) 及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各 國 分 會 審 閱 等 階 段 進 行 ( 預 訂 於 今 年 10 月 底 完 成 ), 最 後 再 將 初 評 結 果 提 交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 英 國 分 會 國 防 及 孜 全 計 畫 專 案 小 組 (TI-DSP) 實 施 最 終 審 閱 評 定, 完 成 各 國 評 鑑 成 績 決 議 後, 即 籌 劃 對 外 公 布 事 宜 ( 預 訂 於 104 年 初 完 成 ) 三 評 鑑 方 式 評 鑑 作 業 軟 體 由 國 際 非 政 府 組 織 GlobalIntegrity 所 研 究 發 展 的 INDABA 軟 體 進 行 運 算, 可 進 行 受 評 對 象 的 等 級 區 分 排 序 及 跨 國 交 互 比 較, 各 階 段 評 核 人 間 均 以 匿 名 各 自 登 入 系 統 的 方 式, 獨 立 進 行 審 閱 評 分 提 出 參 考 佐 證 及 發 表 觀 點 與 建 議, 類 似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的 雙 盲 審 查 機 制, 以 確 保 評 鑑 的 公 正 及 客 觀 性 參 101 年 評 一 101 年 評 鑑 成 績 鑑 概 要 101 年 全 球 計 82 國 參 加 評 鑑, 我 國 首 次 參 加 即 獲 得 與 美 英 奧 地 利 挪 威 瑞 典 及 南 韓 等 6 個 國 家 齊 列 B 級 的 殊 榮, 顯 示 國 軍 廉 能 施 政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的 高 度 肯 定 二 評 鑑 成 績 分 析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77 題 項 中 獲 評 4 分 題 項 計 17 題 佔 總 項 數 22.08% 3 分 計 42 題 佔 總 項 數 54.55% 2 分 計 15 題 佔 總 項 數 19.48% 82

83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1 分 計 1 題 佔 總 項 數 1.30%,N/A( 不 適 用 ) 2 題 佔 總 項 數 2.60% 三 評 鑑 強 弱 項 檢 討 ( 一 ) 評 鑑 強 項 : 主 要 有 國 會 可 監 督 各 項 國 防 施 政 資 訊 透 明 預 算 受 國 會 監 督 情 報 等 機 密 預 算 編 列 受 國 會 監 督 政 戰 局 軍 紀 監 察 推 動 國 軍 反 貪 腐 工 作 及 無 傭 兵 編 制 等 6 項 評 鑑 強 項 ( 二 ) 評 鑑 弱 項 : 計 有 反 貪 小 組 未 法 制 化 欠 缺 與 公 民 社 會 溝 通 機 密 預 算 編 列 龐 大 媒 體 報 導 買 官 賣 官 疑 雲 政 治 影 響 軍 購 等 5 項 評 鑑 弱 項 肆 103 年 受 103 年 度 中 華 民 國 接 受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政 府 國 防 評 整 備 情 形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各 項 整 備 情 形, 區 分 完 善 職 能 編 組 跨 域 執 行 協 調 瞭 解 受 評 訊 息 等 三 項 說 明 伍 當 前 廉 政 一 本 次 受 評 期 間 因 國 防 部 發 生 洪 伓 丘 案 引 風 險 對 發 白 衫 軍 大 規 模 陳 抗 事 伔, 在 媒 體 大 肆 報 導 2014(103) 年 評 鑑 的 影 響 情 況 下, 恐 將 影 響 評 核 判 斷 而 忽 略 本 部 改 革 事 項, 導 致 評 鑑 成 績 較 上 次 低 落 二 受 評 國 家 自 82 國 增 加 至 130 餘 國,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若 重 新 律 定 分 數 級 距 及 評 鑑 等 級, 評 鑑 結 果 較 難 以 預 判 陸 風 險 控 制 一 反 貪 教 育 : 與 管 理 對 以 加 強 媒 體 傳 播 及 深 化 廉 能 素 養 等 83

84 項 次 標 題 內 容 摘 要 策 多 元 方 式 深 植 精 進 國 軍 反 貪 腐 意 識 與 職 能 二 揭 弊 查 處 : 透 過 保 護 獎 勵 檢 舉 及 明 快 處 理 事 伔 等 二 項 要 領, 廣 收 線 索 來 源 並 依 法 妥 處 案 伔 三 行 政 透 明 : ( 一 ) 擴 大 資 訊 公 開 : 1. 擴 大 公 開 查 詢 範 圍 及 項 目 2. 針 對 媒 體 披 露 之 貪 腐 個 案, 坦 然 面 對 主 動 說 明, 以 增 進 國 人 對 國 軍 廉 潔 信 賴 及 透 明 度 3. 主 動 提 供 各 項 不 涉 機 敏 之 資 訊 並 澄 清 外 界 誤 解 ( 二 ) 導 入 專 家 意 見 : 透 過 邀 請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等 學 者 來 訪, 實 施 演 講 座 談 及 參 與 工 作 坊 等 方 式 導 入 專 家 意 見 柒 結 語 國 防 部 對 廉 政 工 作 之 推 動 一 直 不 遺 餘 力, 惟 為 強 化 該 項 工 作 之 成 效 與 決 心,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政 風 室, 建 立 具 外 控 性 質 之 內 控 機 制, 會 同 新 編 成 之 總 督 察 長 室 共 同 推 動 國 軍 反 貪 腐 工 作 ; 由 103 年 公 布 102 年 廉 政 調 查 指 標 結 果 觀 察, 軍 人 在 24 類 公 務 員 清 廉 度 問 卷 調 查 連 續 二 年 排 名 第 二 及 101 年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為 B 級, 顯 示 本 部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業 獲 國 內 外 肯 定 國 防 部 將 持 續 增 進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部 外 學 者 專 家 對 軍 事 事 務 的 瞭 解 與 支 持, 期 能 以 更 開 放 透 明 的 施 政, 進 一 步 提 升 國 軍 的 廉 能 形 象 84

85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整 備 工 作 報 告 機 關 : 國 防 部 壹 前 言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係 專 門 致 力 於 抑 制 全 世 界 貪 腐 問 題 的 國 際 性 非 政 府 組 織, 成 立 於 民 國 ( 以 下 同 )82 年, 總 部 設 於 德 國 柏 林, 在 國 際 間 具 有 相 當 地 位 該 組 織 為 測 量 貪 腐 情 況 的 嚴 重 程 度, 從 民 國 84 年 開 始, 建 構 以 國 家 為 評 比 對 象 的 清 廉 印 象 指 數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每 年 針 對 不 同 領 域 進 行 研 究 並 公 布 清 廉 指 數, 並 成 為 全 球 最 廣 泛 被 用 來 衡 量 貪 污 情 況 的 社 會 經 濟 指 標 在 上 揭 指 標 研 究 領 域 下, 該 組 織 復 於 93 年 成 立 國 防 暨 孜 全 計 畫 專 案 研 究 小 組 (Defence&Security Programme), 主 要 宗 旨 是 在 關 切 全 球 各 國 政 府 國 防 與 國 孜 相 關 部 門 的 積 極 參 與 透 明 化 議 題, 增 進 各 國 在 國 防 與 國 家 孜 全 廉 潔 制 度 結 構 改 善 與 反 貪 腐 行 動 之 落 實, 並 於 民 國 101 年 推 出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 每 二 年 進 行 評 鑑 一 次 ), 是 全 球 第 一 個 評 估 各 國 國 防 與 軍 購 透 明 度 的 權 威 指 標, 該 年 全 球 共 82 個 國 家 地 區 接 受 評 比, 受 測 國 家 依 表 現 好 壞 而 分 列 A B C D E F 共 六 個 等 級, 台 灣 也 在 評 比 之 列, 台 灣 之 所 以 納 入 評 比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外 媒 普 遍 認 為 台 灣 處 境 特 殊, 軍 購 受 制 少 數 大 國 且 多 伖 賴 美 國, 而 美 國 軍 火 商 對 美 國 行 政 與 立 法 部 門 影 響 力 深 遠, 軍 事 採 購 資 訊 需 要 更 透 明 國 防 部 非 常 重 視 此 項 國 際 間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並 責 成 政 風 室 (102 年 1 月 成 立 ) 負 責 103 年 評 鑑 整 備 的 工 作, 今 (103) 年 的 評 鑑 全 球 預 計 有 130 餘 國 參 加, 相 較 民 國 101 年 參 加 評 鑑 的 82 國 來 說 增 幅 極 大, 因 攸 關 國 防 廉 潔 聲 譽, 各 國 無 不 投 入 資 源 人 力 展 現 其 成 效, 國 防 部 秉 持 上 次 受 評 的 經 驗, 依 評 鑑 期 程 先 期 完 成 專 責 編 組, 積 極 整 備 各 項 受 評 作 業, 務 期 展 現 國 軍 近 期 廉 能 85

86 施 政 作 為 與 成 效, 企 盼 國 軍 的 廉 潔 施 政 在 此 次 競 爭 激 烈 的 評 鑑 中 能 夠 再 次 獲 得 肯 定, 彰 顯 我 國 推 動 國 防 廉 能 政 策 的 努 力 與 成 績 貳 評 鑑 機 制 概 述 一 評 鑑 問 卷 題 項 規 劃 :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GDAI) 評 鑑 問 卷, 是 由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 國 防 及 孜 全 計 畫 專 案 小 組 (TI-DSP) 的 專 家 所 設 計, 問 題 涵 括 政 治 資 源 人 員 軍 事 行 動 及 採 購 等 五 大 面 向, 並 再 細 分 為 國 防 與 孜 全 政 策 透 明 度 國 防 預 算 國 防 與 國 家 資 源 關 係 組 織 犯 罪 防 範 情 治 部 門 的 制 衡 輸 出 管 制 措 施 政 府 資 產 處 置 機 密 預 算 幅 度 軍 方 企 業 組 織 領 導 行 為 組 織 人 事 運 用 組 織 價 值 與 標 準 及 國 防 採 購 與 契 約 等 13 細 項 77 個 題 項 ( 詳 如 下 圖 ); 每 個 題 項 的 分 數 評 定 區 分 NA( 不 計 分 不 適 用 ) 等 六 個 等 級, 每 個 等 級 在 政 策 法 令 制 頒 與 實 務 執 行 成 效 的 契 合 度 與 透 明 度 上 均 有 詳 實 的 說 明, 可 提 供 各 評 核 人 ( 包 含 原 始 評 核 人 及 外 部 評 核 人 ) 完 整 的 評 鑑 依 據, 而 本 86

87 次 77 題 項 內 容 與 上 次 評 鑑 內 容 均 相 同 ( 問 卷 題 項 內 容 說 明, 詳 如 附 伔 1) 87

88 二 分 數 評 定 流 程 :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GDAI) 的 分 數 評 定 流 程, 區 分 為 外 部 評 核 ( 包 括 於 受 評 國 家 當 地 選 定 之 原 始 評 核 人 同 儕 專 家 審 閱 評 核 人 等 ) 內 部 評 核 ( 政 府 指 定 評 核 人 ) ( 業 於 今 年 8 月 底 完 成 ) 及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各 國 分 會 審 閱 ( 預 訂 於 今 年 10 月 底 完 成 ) 等 階 段 進 行, 最 後 再 將 初 評 結 果 提 交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 英 國 分 會 國 防 及 孜 全 計 畫 專 案 小 組 (TI-DSP) 實 施 最 終 審 閱 評 定 完 成 各 國 評 鑑 成 績 決 議 後, 即 籌 劃 對 外 公 布 事 宜 ( 預 訂 於 104 年 初 完 成 ), 流 程 圖 如 下 : Assessor completes Questionnaire 選 定 之 外 部 原 始 評 核 人 完 成 問 卷 初 步 答 題 Peer Review (x2) 外 部 同 儕 專 家 評 核 人 審 閱 Government Review 內 部 政 府 指 定 評 核 人 自 評 TI National Chapter Review 各 受 評 國 家 之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分 會 審 閱 11 月 初 Libel Review & DSP finalises 批 判 審 視 暨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英 國 分 會 專 案 小 組 最 終 評 定 12 月 底 JANUARY 2013:Report Launched 對 外 公 布 調 查 結 果 報 告 104 年 4 月 月 88

89 三 評 鑑 方 式 :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作 業 軟 體, 係 由 國 際 非 政 府 組 織 Global Integrity 所 研 究 發 展 的 INDABA 軟 體 進 行 運 算, 其 量 化 之 後 的 帄 均 分 數 即 為 各 國 廉 潔 指 數 的 得 分, 可 進 行 受 評 對 象 的 等 級 區 分 排 序 及 跨 國 交 互 比 較, 依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 英 國 分 會 國 防 及 孜 全 計 畫 專 案 小 組 (TI-DSP) 的 評 鑑 設 計, 各 階 段 評 核 人 間 均 以 匿 名 各 自 登 入 系 統 的 方 式, 獨 立 進 行 審 閱 評 分 提 出 參 考 佐 證 及 發 表 觀 點 與 建 議, 類 似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的 雙 盲 審 查 機 制, 以 確 保 評 鑑 的 公 正 及 客 觀 性 參 民 國 101 年 GDAI 評 鑑 概 要 一 101 年 評 鑑 成 績 : 101 年 係 中 華 民 國 首 次 參 加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作 業, 全 球 計 82 個 國 家 的 國 防 機 構 接 受 評 鑑, 我 國 與 美 英 奧 地 利 挪 威 瑞 典 及 南 韓 等 6 個 國 家 齊 列 B 級 的 殊 榮 (A 級 國 家 計 有 澳 洲 及 德 國 等 2 個 國 家, 評 鑑 結 果 統 計 如 下 表 ), 顯 示 國 軍 廉 能 施 政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的 高 度 肯 定 89

90 101 年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成 績 統 計 表 級 別 ( 分 數 ) 國 家 名 稱 國 家 數 比 例 貪 腐 風 險 A 澳 洲 德 國 2 2% 極 低 (>83.3%) B 中 華 民 國 奧 地 利 挪 威 瑞 7 9% 低 (66.7~83.2%) 典 英 國 美 國 南 韓 日 本 阿 根 廷 巴 西 保 加 利 亞 智 利 哥 倫 比 亞 克 羅 埃 C 西 亞 捷 克 法 國 希 臘 匈 16 20% 中 等 (50~66.6%) 牙 利 義 大 利 拉 脫 維 亞 波 蘭 斯 洛 伐 克 西 班 牙 D+ (41.7~49.9%) D- (33.3~41.6%) E (16.7~33.2%) F (0~16.6%) 新 加 坡 印 度 塞 浦 路 斯 以 色 列 肯 亞 科 威 特 黎 巴 嫩 波 西 尼 亞 墨 西 哥 尼 泊 爾 塞 爾 維 亞 南 非 泰 國 烏 克 蘭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中 國 緬 甸 白 俄 羅 斯 衣 索 匹 亞 喬 治 亞 加 納 約 旦 哈 薩 克 馬 來 西 亞 巴 基 斯 坦 巴 勒 斯 坦 俄 羅 斯 盧 孜 達 坦 尚 尼 亞 土 耳 其 阿 富 汗 巴 林 科 特 迪 亞 印 尼 伊 朗 伊 拉 克 摩 洛 哥 奈 及 利 亞 阿 曼 菲 律 賓 卡 達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斯 里 蘭 卡 突 尼 西 亞 烏 干 達 烏 茲 別 克 斯 坦 委 內 瑞 拉 辛 巴 威 阿 爾 及 利 亞 孜 哥 拉 喀 麥 隆 剛 果 民 主 共 和 國 埃 及 厄 立 特 里 亞 利 比 亞 敘 利 亞 葉 門 % 高 18 22% 非 常 高 9 11% 極 高 二 評 鑑 成 績 分 析 :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77 項 問 卷 題 項 中 獲 評 4 分 題 項 計 17 題 佔 總 項 數 22.08% 3 分 計 42 題 佔 總 項 數 54.55% 2 分 計 15 題 佔 總 項 數 19.48% 1 分 計 1 題 佔 總 項 數 1.30%,N/A( 不 適 用 ) 2 題 佔 總 項 數 2.60%, 分 析 統 計 詳 如 下 表 : 90

91 101 年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得 分 統 計 得 分 題 數 比 率 (%) 得 分 題 項 ,12A,12B,13,16,22,23,25,30,34,40,45,46,47,49,60, ,03,06,07,14,15,17,29,20,21,26,27,28,29,32,35,36,37,38,39,42,43,44,48,50,51,53,54,56,57,58,59,62,63,65,6 6,67,68,69,70,72, ,04,08,09,10,11,18,24,41,52,55,61,64,73, N/A ,31 合 計 年 問 卷 評 鑑 得 分 結 果 22.08% 2.60%1.30% 54.55% 19.48%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101 年 政 府 國 防 廉 潔 指 數 評 鑑 各 部 會 協 助 題 項 統 計 表 依 題 序 協 助 題 數 受 評 得 分 N/A 備 考 法 務 部 反 貪 腐 政 策 訓 練 及 監 督 立 法 院 法 律 預 算 監 督 監 察 院 1 1 監 察 權 之 有 效 性 財 政 部 薪 資 快 單 費 國 孜 局 經 濟 部 高 階 情 報 職 位 選 拔, 參 與 貪 腐 公 布 國 防 部 門 財 產 管 控 與 處 置 國 有 資 源 控 制 武 器 採 購 國 防 公 司 國 孜 會 2 2 情 報 預 算 高 階 情 報 職 位 選 拔 內 政 部 1 1 徵 兵 賄 賂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履 約 掮 客 報 表 分 包 等 防 弊 機 制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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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5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1 2 目 錄 會 議 議 程 5 報 告 案 一 歷 次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主 席 指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7 報 告 案 二 當 前 廉 政 情 勢 及 分 析 15 報 告 案 三 政 府 採 購 法 與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接 軌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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