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5 次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9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地 點 : 行 政 院 第 一 會 議 室 主 席 : 吳 院 長 敦 義 記 錄 : 法 務 部 政 風 司 陳 佩 瑩 出 ( 列 ) 席 人 員 : 陳 副 召 集 人 冲 曾 執 行 長 勇 夫 高 委 員 思 博 林 委 員 中 森 江 委 員 宜 樺 ( 簡 次 長 太 郎 代 ) 楊 委 員 進 添 高 委 員 華 柱 ( 趙 副 部 長 世 璋 代 ) 李 委 員 述 德 ( 曾 次 長 銘 宗 代 ) 吳 委 員 清 基 ( 王 處 長 敬 前 代 ) 施 委 員 顏 祥 ( 周 主 秘 作 姍 代 ) 毛 委 員 治 國 ( 陳 次 長 威 仁 代 ) 吳 委 員 泰 成 朱 委 員 景 鵬 范 委 員 良 銹 陳 委 員 裕 璋 彭 委 員 芸 ( 劉 委 員 崇 堅 代 ) 陳 委 員 長 文 高 委 員 希 均 余 委 員 致 力 陳 副 秘 書 長 慶 財 賴 主 任 委 員 幸 媛 ( 劉 副 主 委 德 勳 代 ) 石 主 計 長 素 梅 江 局 長 啟 臣 ( 許 副 局 長 秋 煌 代 ) 陳 主 任 委 員 德 新 邱 主 任 鎮 臺 ( 嚴 副 主 任 皙 苓 代 ) 蘇 組 長 永 富 ( 劉 參 議 維 哲 代 ) 李 組 長 鐵 民 黃 組 長 志 聰 吳 組 長 水 源 廖 組 長 耀 宗 劉 組 長 奕 權 ( 徐 參 議 良 鎮 代 ) 壹 主 席 致 詞 : 陳 副 院 長 兼 副 召 集 人 各 位 委 員 各 與 會 機 關 首 長 各 位 同 仁, 大 家 好 : 非 常 感 謝 陳 委 員 長 文 高 委 員 希 均 余 委 員 致 力 及 各 位 首 長 出 席 今 天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5 次 委 員 會 議 6 月 初, 有 多 位 警 察 出 入 黑 道 經 營 的 場 所, 引 起 全 民 對 警 察 風 紀 的 關 注 與 重 視 ; 7 月 中, 司 法 官 有 數 人 涉 嫌 集 體 收 賄 情 事, 讓 國 人 對 於 政 府 推 動 廉 政 的 決 心 引 起 質 疑, 今 天 要 再 一 次 向 大 家 鄭 重 的 報 告, 清 廉 是 我 們 對 人 民 不 變 的 承 諾, 政 府 推 動 1
廉 能 政 治, 一 定 要 具 體 落 實, 我 們 會 以 實 際 的 行 動 與 作 為, 讓 國 人 同 胞 看 到 大 家 努 力 的 成 績 總 統 在 7 月 20 日 下 午 正 式 宣 布 我 國 將 設 立 廉 政 署, 這 不 光 只 是 成 立 一 個 肅 貪 防 貪 的 專 責 機 關, 也 是 彰 顯 我 們 建 立 一 個 乾 淨 政 府 的 堅 定 決 心, 不 是 只 有 首 長 本 身 清 廉, 還 要 讓 清 廉 成 為 每 一 個 公 務 員 心 中 的 核 心 倫 理 價 值, 是 不 能 違 反 與 踐 踏 的 基 本 原 則 與 紅 線, 也 不 容 許 少 數 貪 瀆 的 官 員 讓 所 有 公 務 員 蒙 羞, 讓 中 央 地 方 各 級 政 府 的 形 象 遭 受 腐 蝕, 也 讓 公 權 力 被 國 人 質 疑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目 的 是 要 統 籌 廉 政 的 政 策 端 正 政 治 風 氣 促 進 廉 能 政 治 的 政 策 帄 臺, 然 而 廉 政 署 成 立 後,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及 定 位 如 何 與 廉 政 署 來 連 結, 發 揮 整 體 廉 政 的 效 能, 也 應 該 加 以 檢 討, 這 一 點 請 法 務 部 深 入 研 議 在 下 一 次 廉 政 委 員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我 們 瞭 解 建 立 清 廉 乾 淨 的 政 府, 需 要 長 期 的 實 踐, 絕 對 不 是 短 時 間 就 能 克 竟 全 功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還 有 很 長 的 路 要 走, 廉 政 的 落 實 需 要 不 斷 的 反 省 與 改 進, 希 望 在 政 府 部 門 服 務 的 每 一 位 工 作 夥 伴, 都 能 經 常 反 省 本 身 的 作 為, 是 否 禁 得 起 外 界 公 開 的 檢 驗, 只 有 不 斷 的 反 躬 自 省 與 檢 討 改 進, 我 們 的 清 廉 才 能 贏 得 人 民 的 信 賴 肅 貪 防 貪, 需 建 立 制 度, 並 型 塑 國 民 道 德 的 教 育, 才 能 使 有 公 權 力 的 人, 因 自 身 的 誠 意 正 心 修 身 而 不 想 貪 ; 因 制 度 上 有 互 相 制 衡 的 機 制 而 不 能 貪 ; 因 有 嚴 刑 峻 罰 與 道 德 規 範 而 不 敢 貪 除 讓 制 度 的 建 構 使 貪 字 無 所 施 展 外, 我 們 也 要 加 強 道 德 教 育 與 法 律 嚴 格 的 執 行, 多 提 供 一 些 因 貪 瀆 所 造 成 血 淋 淋 下 場 的 實 例, 以 作 為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與 公 民 教 育 時 之 教 2
材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規 定 1 個 月 開 會 一 次, 似 乎 過 於 頻 繁, 而 6 個 月 開 會 一 次 又 間 隔 太 長, 請 曾 部 長 研 議 適 當 的 機 制, 例 如 有 重 大 的 貪 瀆 案 件 被 破 獲, 重 大 的 廉 能 法 制 ( 如 成 立 廉 政 署 ), 應 該 先 提 到 廉 政 委 員 會 進 行 報 告 或 討 論 我 們 應 多 藉 重 社 會 碩 望 之 士 提 供 智 慧, 讓 決 策 更 周 全 可 行 以 下 請 依 既 定 程 序 進 行, 謝 謝 貳 報 告 事 項 一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提 歷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陳 委 員 長 文 : 本 人 提 出 企 業 反 貪 腐 納 入 兩 岸 協 商 議 題, 是 希 望 兩 岸 能 夠 把 反 貪 腐 視 為 一 個 議 題, 兩 岸 經 貿 協 商 不 單 只 談 論 雙 方 的 利 益, 也 應 談 共 同 的 公 義 在 兩 岸 交 流 的 過 程 中, 經 貿 的 交 流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塊, 然 而 經 貿 交 流 過 程 中 雙 方 可 能 會 涉 及 到 反 貪 腐 的 議 題, 應 使 兩 岸 的 人 民 瞭 解 反 貪 腐 的 重 要 性 ; 再 則, 此 課 題 是 由 我 方 提 出, 可 顯 示 出 台 灣 對 此 議 題 的 重 視 建 議 主 席 責 成 相 關 部 會, 儘 速 提 出 一 些 意 見 決 定 : ( 一 ) 准 予 備 查 ( 二 ) 制 訂 不 違 背 職 務 行 賄 罪, 是 我 們 推 動 廉 政 的 一 個 重 要 指 標, 相 關 法 案 現 已 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請 法 務 部 積 極 協 調 立 法 院 儘 速 完 成 立 法 3
( 三 ) 有 關 兩 岸 協 商 議 題 中 納 入 企 業 反 貪 腐 議 題 一 案, 請 法 務 部 先 行 整 合 相 關 財 經 部 會 的 意 見, 研 擬 適 當 的 議 題, 再 送 請 陸 委 會 評 估 納 入 兩 岸 協 商 的 適 當 時 機 ( 四 ) 就 兩 岸 互 動 交 流 之 歷 程 發 展, 過 去 要 討 論 反 貪 腐 議 題 時 機 並 未 出 現, 然 近 年 來 海 基 會 與 海 協 會 在 雙 方 政 府 的 授 權 之 下 已 經 簽 署 了 多 項 協 議, 其 中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協 議 已 發 揮 一 定 的 功 效, 例 如 遣 返 一 些 重 要 的 通 緝 犯, 在 這 方 面 兩 岸 已 經 走 出 有 價 值 的 一 步, 當 然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中 也 包 括 打 擊 貪 污 在 內 ( 五 )ECFA 簽 署 後 兩 岸 經 貿 的 關 係 將 更 趨 緊 密, 未 來 兩 岸 的 反 貪 腐 如 能 進 一 步 合 作, 一 定 可 以 更 健 全 兩 岸 的 經 貿 關 係, 使 雙 方 的 投 資 都 獲 得 保 障, 而 這 一 個 協 商 討 論 的 時 機 似 乎 逐 漸 浮 現 請 法 務 部 先 行 整 合 相 關 財 經 部 會 的 意 見, 研 議 如 何 以 台 灣 反 貪 腐 的 經 驗, 建 立 兩 岸 共 同 合 作 防 堵 貪 污 橫 行 的 架 構, 並 與 陸 委 會 洽 商 可 行 方 案 後, 再 授 權 給 海 基 會 與 海 協 會 進 行 磋 商 二 內 政 部 提 報 警 察 人 員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交 往 規 定 研 訂 情 形 報 告 陳 長 文 委 員 :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開 會 時, 發 生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局 長 出 入 不 當 場 所 引 發 的 爭 議, 財 政 部 對 該 局 長 僅 做 記 過 處 分, 並 無 職 務 調 整, 後 我 寫 了 一 篇 文 章, 認 該 局 長 再 涉 入 其 他 爭 議 的 可 能 性 仍 然 很 大, 財 政 部 立 刻 做 了 讓 局 長 去 職 的 決 定 警 政 署 報 告 會 議 資 料 第 31 頁 的 危 機 處 理, 提 到 對 於 涉 案 員 警 記 過 處 分, 本 人 可 瞭 解 其 長 官 因 督 導 不 周 而 記 過 之 情 況 4
, 但 警 界 資 深 同 仁 涉 足 不 當 場 合, 並 發 生 不 當 行 為 舉 止, 該 如 何 懲 處? 就 民 間 企 業 的 懲 處 機 制, 大 都 面 臨 一 個 問 題, 記 過 離 職 或 是 撤 職 的 標 準 為 何? 又 如, 以 這 幾 天 法 院 對 我 們 總 統 府 前 副 秘 書 長 的 判 決 為 例, 何 以 能 從 10 幾 年 的 刑 期 改 判 成 7 個 月? 這 又 顯 示 出 何 種 效 果? 這 實 涉 長 期 以 來 官 場 文 化 的 層 次, 政 府 真 正 要 肅 貪, 要 整 頓 官 箴, 就 要 讓 想 貪 的 人 不 敢 去 做 貪 腐 的 事, 故 而 我 們 可 從 對 涉 案 者 懲 處 的 輕 重 看 出 反 貪 腐 執 行 的 重 視 程 度, 然 警 政 署 的 報 告 從 字 裡 行 間, 不 覺 得 長 官 們 真 正 用 心 在 談 這 個 事 情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王 署 長 卓 鈞 : 向 委 員 補 充 說 明, 相 關 人 員 的 處 分 包 含 職 務 調 整, 在 報 告 中 並 沒 有 完 全 寫 出 來 本 報 告 提 到 交 通 隊 長 林 偵 三 隊 長 林 戴 等 3 個 人 各 記 一 大 過, 另 相 關 人 等 均 有 調 整 職 務, 亦 有 辦 理 退 休 者 決 定 : ( 一 ) 洽 悉 ( 二 ) 近 期 因 台 中 市 治 安 情 事, 引 發 警 察 風 紀 問 題, 嚴 重 影 響 民 眾 對 於 警 察 人 員 的 信 賴, 然 而 警 察 人 員 因 辦 案 需 要, 必 須 接 觸 各 式 各 類 的 人 物, 出 入 一 些 不 良 的 場 所, 對 於 行 為 分 寸 拿 捏, 確 實 需 要 一 個 行 為 準 則, 以 供 警 察 人 員 辦 案 時 依 循 警 政 署 能 兼 顧 維 護 治 安 的 需 要 與 回 應 社 會 風 氣 要 求 的 期 待, 很 快 訂 定 警 察 人 員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規 定, 這 也 是 展 現 我 們 端 肅 警 紀 的 決 心 ( 三 ) 為 確 實 檢 討 革 新 警 紀, 警 政 署 除 加 強 教 育 宣 導, 使 同 仁 瞭 解 此 一 規 定 外, 有 關 策 進 作 為 的 執 行 成 效, 請 警 政 署 5
於 一 年 後 提 出 檢 討 ( 四 ) 剛 才 陳 委 員 所 指 教 的 狀 況 是 語 重 心 長, 本 案 對 於 警 察 同 仁 處 置, 高 階 局 長 因 監 督 不 周 而 記 過 降 調 職 務 已 是 相 當 份 量 的 處 分, 將 來 不 論 警 察 或 其 他 公 務 部 門 同 仁, 越 高 階 主 管, 越 要 能 夠 端 肅 自 己 的 言 行, 同 時 遇 類 似 風 紀 案 件 時, 須 採 取 霹 靂 手 段, 壯 士 斷 腕, 立 即 處 置, 這 點 請 各 部 會 ( 機 關 ) 首 長 作 為 未 來 處 置 的 參 考 三 內 政 部 提 報 精 進 移 民 廉 政 具 體 作 為, 提 昇 國 家 形 象 報 告 陳 委 員 長 文 : 本 報 告 內 容 移 民 署 提 出 該 署 成 立 時 人 員 來 源 中 部 分 人 員 的 風 紀 問 題, 對 渠 等 人 員 雖 有 涉 案 之 嫌, 但 尚 非 有 罪, 建 議 人 事 行 政 局 對 此 等 情 事 能 予 重 視 有 些 公 務 員 的 風 紀 問 題, 是 根 本 性 而 非 過 失 的 問 題, 過 去 處 分 上 似 有 輕 率, 宜 考 量 渠 等 是 否 適 合 原 職, 如 未 妥 適 處 理, 機 關 恐 需 用 2 倍 或 3 倍 人 力 或 時 間 去 監 督 考 核 這 批 人, 此 情 形 對 機 關 之 影 響 力 不 容 忽 視 高 委 員 希 均 : 自 外 國 人 或 大 陸 人 抵 達 台 灣 國 門 踏 進 機 場 或 辦 通 關 手 續 起, 我 們 即 可 做 好 提 升 國 家 形 象 的 工 作 我 曾 撰 文 提 過, 台 灣 的 民 主 政 治 是 大 陸 人 感 到 最 不 可 思 議 的 事 情, 這 是 我 們 的 民 主 政 治 ( 包 括 海 關 人 員 的 服 務 態 度 ) 的 成 就 與 台 灣 的 軟 實 力 建 議 移 民 署 對 於 外 國 人 來 台 或 辦 理 移 民, 特 別 是 大 陸 同 胞 與 華 僑 時, 態 度 一 定 要 客 氣, 給 他 一 定 的 尊 重 而 不 是 給 他 們 有 負 面 的 感 覺, 這 對 提 升 國 家 形 象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環 余 委 員 致 力 : 6
幾 年 前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執 行 長 提 及 到 印 尼 及 台 灣 訪 視 之 經 驗, 他 從 機 場 海 關 人 員 的 態 度 觀 察, 因 台 灣 海 關 人 員 的 親 切 態 度, 讓 他 覺 得 台 灣 提 倡 廉 政 反 貪 腐 會 比 印 尼 更 有 希 望, 提 升 國 家 形 象 就 是 從 那 一 刻 開 始 本 報 告 提 到 移 民 署 人 力 素 質 問 題, 建 議 政 府 對 此 應 有 整 體 性 結 構 性 的 思 考, 例 如 機 關 內 有 風 紀 風 險 疑 慮 人 員, 不 宜 使 其 久 任 該 職, 應 有 調 整, 以 避 免 發 生 貪 瀆 事 件, 此 乃 屬 政 府 機 關 行 政 肅 貪 或 防 貪 之 機 制, 應 擴 大 推 動 另 國 家 對 於 常 任 文 官 保 護 是 否 過 當? 此 點 宜 有 整 體 性 考 量 並 檢 討 整 個 國 家 的 文 官 體 制 人 事 行 政 吳 局 長 泰 成 : 陳 委 員 余 委 員 都 提 到 有 關 移 撥 移 民 署 人 力 素 質 及 風 紀 問 題, 補 充 說 明, 第 一, 此 為 整 個 人 力 移 撥 的 過 程 的 結 果, 建 議 移 民 署 加 強 人 員 考 核, 嚴 重 情 形 就 要 淘 汰 ; 第 二, 就 是 訓 練, 建 議 各 機 關 應 加 強 訓 練 及 風 紀 的 要 求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謝 署 長 立 功 : 謝 謝 各 位 委 員 關 心 移 民 署 人 力 問 題, 本 報 告 僅 就 業 務 面 臚 列 各 種 現 象, 並 非 表 示 此 情 形 很 多, 本 署 會 參 考 吳 局 長 建 議 加 強 考 核, 必 要 時 將 會 有 淘 汰 的 機 制 就 提 升 國 際 形 象 的 部 分, 雖 硬 體 部 分 仍 持 續 補 強 中, 不 足 處 則 加 強 軟 體 ( 服 務 態 度 ) 部 分, 對 入 關 外 國 人 的 服 務 態 度, 本 署 均 有 要 求, 未 來 會 更 加 強 化 決 定 : ( 一 ) 洽 悉 ( 二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是 國 家 邊 防 的 第 一 線, 也 是 國 家 門 面 的 7
代 表, 移 民 署 做 的 好 不 好, 深 刻 影 響 國 家 形 象 的 好 壞 ( 三 ) 近 年 大 陸 外 籍 新 娘 與 外 籍 勞 工 人 數 日 漸 增 加, 移 民 署 在 相 關 面 談 作 業 查 緝 工 作 收 容 遣 返 及 證 照 查 驗 等 易 發 生 弊 端 的 業 務, 應 持 續 改 革, 加 強 風 紀 控 管, 防 範 不 法 弊 端 發 生 此 外, 移 民 署 廉 政 工 作 不 只 是 防 弊 防 貪, 應 該 有 更 積 極 的 態 度 提 供 優 質 的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國 家 形 象 ( 四 ) 對 於 委 員 提 到 移 民 署 人 力 素 質 與 風 紀 問 題, 以 我 服 務 公 職 之 經 驗, 業 體 認 到 人 力 調 度 與 適 才 適 所 之 重 要 性 有 些 人 也 許 在 某 工 作 會 犯 錯, 換 到 其 他 工 作 可 能 就 很 出 色 ; 甚 至 過 去 犯 錯 者, 因 換 了 工 作 也 可 放 下 屠 刀, 立 地 成 佛, 有 很 優 秀 的 表 現 國 家 文 官 體 制 對 常 任 文 官 及 司 法 官 的 保 障, 是 希 望 因 有 保 障 而 能 挺 直 腰 桿 不 畏 權 勢, 但 負 面 影 響 就 是 對 於 某 些 知 法 玩 法 者, 似 乎 很 難 繩 之 以 法 就 人 事 調 整 之 準 則, 只 要 適 才 適 用, 木 頭 都 可 以 有 用 處, 不 適 才 適 用, 黃 金 都 糟 蹋 對 於 有 風 紀 疑 慮 者, 長 官 宜 予 適 當 調 整 其 職 務, 除 考 量 專 長 外, 至 少 宜 調 整 到 沒 有 犯 貪 瀆 或 犯 罪 之 虞 之 職 務 而 上 級 主 管 考 核 下 級 主 管 時, 如 發 現 該 主 管 屬 下 有 風 紀 之 虞 者, 卻 任 其 位 居 該 職 並 委 以 重 任, 這 時 上 級 主 管 就 應 該 要 考 量, 該 下 級 主 管 與 屬 下 間 是 否 有 不 當 關 聯? 因 此, 人 事 的 調 動 需 要 嚴 謹 與 細 膩 的 處 理, 這 也 是 委 員 提 醒 我 們 首 長 應 注 意 的 地 方 ( 五 ) 另 移 民 署 推 動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更 新 再 造 工 作, 此 涉 及 未 來 陸 客 自 由 行 政 策 的 推 動, 相 關 軟 硬 體 配 置 宜 加 緊 進 行, 8
循 序 漸 進 辦 理 開 放 陸 客 自 由 行 是 大 勢 所 趨 之 政 策, 但 尚 有 部 分 待 解 決 之 課 題, 需 要 穩 紮 穩 打 步 步 為 營, 包 括 警 政 署 移 民 署 等 對 於 未 來 開 放 陸 客 自 由 行 後, 相 關 國 安 與 配 套 措 施, 都 需 要 嚴 密 瞭 解 與 掌 握 移 民 署 應 藉 助 科 學 儀 器, 不 僅 要 嚴 密 管 理 出 入 境 作 業, 也 要 兼 顧 通 關 快 速 與 便 利 的 服 務 簡 報 提 到 更 新 機 場 港 口 查 驗 設 施 部 分, 因 涉 及 經 費, 還 要 進 一 步 循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四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報 加 強 企 業 反 貪 腐 及 透 明 化 暨 重 大 爭 議 案 件 檢 討 與 改 進 報 告 經 濟 部 周 主 任 秘 書 作 姍 : 簡 報 資 料 建 請 相 關 部 會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中, 有 3 項 經 濟 部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其 中 請 本 部 將 實 質 負 責 人 納 入 於 公 司 法 列 入 規 範 部 分, 本 部 前 已 提 公 司 法 第 23 條 之 1 修 正 草 案 報 院 有 案, 在 本 (99) 年 4 月 20 日 尹 政 委 主 持 審 查 時, 因 相 關 部 會 對 修 正 條 文 尚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經 決 議 此 修 正 條 文 暫 不 納 入 修 法 考 量 關 於 檢 視 董 監 事 股 票 質 押 問 題, 適 時 修 正 相 關 規 定 部 分, 因 為 質 押 非 所 有 權 移 轉, 實 務 上 一 般 董 監 事 股 票 質 押 屬 個 人 理 財 行 為, 董 事 股 票 質 押 至 一 定 比 率 是 否 即 解 除 董 監 事 職 務, 因 質 押 與 所 有 權 移 轉 概 念 不 同, 對 此 本 部 建 議 要 再 審 慎 研 議 至 有 關 企 業 誠 信 手 冊 部 分, 本 部 會 配 合 在 8 月 底 以 前 完 成 決 定 : ( 一 ) 洽 悉 ( 二 ) 二 次 金 改 弊 案 及 過 去 幾 年 所 發 生 重 大 企 業 掏 空 或 企 業 貪 9
腐 案 件, 不 僅 影 響 企 業 本 身, 也 傷 害 一 般 民 眾 股 東 的 權 利, 更 影 響 經 濟 發 展, 對 國 家 社 會 形 象 產 生 重 大 損 害 我 們 應 該 體 認, 解 決 企 業 貪 腐 問 題, 唯 有 公 私 部 門 通 力 合 作 共 同 創 造 免 於 貪 腐 的 環 境, 方 能 澈 底 改 善 國 內 政 治 及 社 會 風 氣, 促 進 廉 能 政 治 及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 三 ) 推 動 企 業 反 貪 腐 工 作, 不 是 一 蹴 可 幾, 需 要 多 方 位 及 持 續 性 的 推 動, 充 分 結 合 媒 體 公 民 社 會, 及 企 業 的 力 量, 以 建 立 企 業 反 貪 的 風 氣 ; 請 金 管 會 就 所 提 出 的 各 項 工 作 持 續 加 強 推 動, 也 請 相 關 部 會 配 合 辦 理 五 法 務 部 提 報 各 部 會 設 置 政 府 律 師 制 度 之 具 體 推 動 事 項 報 告 陳 委 員 長 文 : 本 人 提 議 設 置 政 府 律 師, 主 要 希 望 能 為 政 府 機 關, 尤 其 是 首 長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起 初 尚 無 代 表 政 府 機 關 出 庭 訴 訟 功 能, 法 務 部 能 予 增 列, 本 人 予 以 支 持 政 府 律 師 概 念 似 乎 容 易 讓 人 誤 解, 然 此 非 一 般 民 間 的 律 師 目 前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或 律 師 法, 公 務 員 尚 不 能 代 表 政 府 出 庭 訴 訟, 法 務 部 能 就 這 部 分 加 以 考 量, 敬 表 同 意 就 諮 詢 功 能 言, 很 多 實 例 顯 示 政 府 機 關 內, 特 別 是 與 民 眾 接 觸 頻 繁 的 機 關, 感 覺 上 是 相 當 官 僚 與 不 便 民, 然 對 公 務 員 言 便 民 的 另 一 面, 可 能 就 會 涉 及 圖 利, 致 使 政 府 機 關 公 務 人 不 敢 勇 於 任 事 雖 然 部 會 現 有 的 法 制 人 員, 可 擔 任 法 律 諮 詢 幕 僚 角 色, 然 而 部 會 設 置 政 府 律 師, 或 是 讓 公 務 員 也 能 具 有 律 師 資 格, 使 其 提 供 機 關 首 長 決 策 時 的 法 律 諮 詢, 讓 首 長 得 決 策 不 會 瞻 前 顧 後, 不 會 擔 心 是 否 有 圖 利 的 疑 慮, 而 努 力 為 民 服 務 10
建 議 法 務 部 負 起 責 任, 訓 練 適 合 擔 任 法 律 諮 詢 的 幕 僚 人 員 余 委 員 致 力 : 本 案 具 有 重 要 功 能 性, 建 議 於 報 告 內 多 著 墨 設 置 政 府 律 師 與 廉 政 之 間 的 關 連 決 定 : ( 一 ) 洽 悉 ( 二 ) 法 務 部 在 本 項 簡 報 當 中 提 列 的 具 體 推 動 方 向 : 一 法 規 的 鬆 綁 二 強 化 在 職 訓 練 三 汰 舊 換 新, 都 是 正 確 的 方 向, 請 法 務 部 按 既 定 規 劃 推 動 參 臨 時 動 議 法 務 部 提 案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執 行 成 效 與 檢 討 決 定 : ( 一 ) 本 案 洽 悉 ( 二 )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是 陽 光 法 案 的 一 部 分, 亦 為 公 務 員 行 為 基 本 準 則, 希 望 各 位 機 關 首 長 能 以 身 作 則, 要 求 各 單 位 人 員 加 以 遵 守 ( 三 ) 本 次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的 修 正, 增 訂 規 範 公 務 員 涉 足 不 妥 當 場 所 或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之 互 動 規 定, 可 說 是 警 察 人 員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規 定 的 配 套, 全 體 公 務 員 應 謹 記 在 心, 確 實 遵 行 請 法 務 部 加 強 宣 導, 也 應 定 期 公 布 各 機 關 的 執 行 成 效 陳 委 員 長 文 : 關 於 設 置 廉 政 署, 個 人 認 為 最 適 合 設 在 監 察 院, 然 總 統 已 經 宣 布 在 法 務 部 下 設 廉 政 署, 在 此 仍 表 示 肯 定 院 長 致 詞 時 曾 11
提 到 有 關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與 未 來 廉 政 署 之 關 係, 建 議 本 廉 政 委 員 會 應 予 持 續, 並 強 化 與 廉 政 署 之 間 的 關 係, 或 使 其 扮 演 更 有 組 織 性 的 整 合 與 協 調 功 能, 請 法 務 部 詳 予 規 劃, 俾 利 廉 政 工 作 的 落 實 余 委 員 致 力 : 今 年 5 月 2 日 自 由 時 報 刊 登 索 國 NGO 抨 擊 馬 政 府 助 長 貪 腐 一 則 新 聞, 此 NGO 會 長 (Bob Pollard) 一 直 認 為 我 國 的 金 援 對 於 索 國 的 貪 腐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雖 經 台 灣 透 明 組 織 向 其 說 明 馬 政 府 新 的 外 交 作 為, 惟 其 依 然 非 常 關 切 此 議 題 索 國 下 個 月 要 舉 行 大 選, 該 NGO 與 我 們 聯 繫 希 望 能 夠 不 要 再 有 類 似 情 形 發 生, 經 說 明 後 現 也 出 現 對 台 灣 較 有 正 面 的 言 語 NGO 組 織 尤 其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的 chapters, 在 國 際 上 的 會 議 發 言 是 有 擴 散 影 響 的 效 果, 請 外 交 部 在 這 個 方 面 多 加 留 意 外 交 部 侯 次 長 清 山 : 謝 謝 余 委 員 的 指 教, 事 實 上 我 們 過 去 對 索 國 有 很 多 援 助 計 畫,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會 長 所 提, 可 能 是 先 前 的 狀 況 從 2008 年 5 月 20 日 馬 總 統 就 職 後, 本 部 對 於 執 行 任 何 涉 外 合 作 計 畫, 均 依 照 總 統 所 指 示 的 目 的 正 當 執 行 有 效 及 程 序 合 法 三 個 原 則 辦 理 目 前 執 行 的 計 畫, 都 是 在 有 一 定 成 果 及 評 估 後, 才 會 規 劃 有 下 一 個 計 畫, 絕 對 不 會 再 有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所 提 過 去 的 情 形 發 生, 當 然 我 們 也 會 加 強 跟 這 些 國 際 組 織 來 聯 繫 並 說 明 現 在 我 們 的 作 法 曾 執 行 長 勇 夫 : 外 界 認 為 馬 總 統 就 職 以 來, 貪 瀆 的 案 件 較 以 往 多, 未 來 本 部 統 計 時 會 註 明 犯 罪 時 間 點, 這 些 案 件 偵 辦 其 實 是 總 統 就 職 以 前 發 生, 為 讓 國 內 國 外 的 人 瞭 解, 資 料 整 理 後 將 提 供 給 外 交 部 12
參 考, 適 時 對 外 說 明 廉 政 署 設 置 於 法 務 部 下, 主 要 的 理 由, 因 目 前 體 制 檢 察 官 為 犯 罪 偵 查 之 主 體, 完 全 主 導 案 件 偵 辦, 未 來 廉 政 署 辦 案 主 體 仍 然 是 檢 察 官, 法 務 部 會 充 分 尊 重 檢 察 官 行 使 職 權 高 委 員 希 均 : 為 什 麼 我 們 的 長 官 作 任 何 決 定 都 很 艱 困, 似 乎 少 數 的 反 對 幾 乎 就 推 翻 原 先 的 政 策, 建 議 各 部 會 應 增 加 更 多 公 共 政 策 溝 通 與 說 明 的 時 間, 廉 只 是 起 碼 的 條 件, 把 事 情 做 好 就 要 不 斷 溝 通 建 立 共 識 建 議 院 長 副 院 長 或 部 會 首 長, 每 2 至 3 個 月 就 一 個 重 要 觀 念 來 溝 通, 然 後 再 推 動 政 策 就 容 易 了 陳 副 召 集 人 冲 : 關 於 陳 委 員 提 到 未 來 廉 政 署 與 廉 政 委 員 會 之 間 的 一 些 互 動, 牽 涉 到 將 來 廉 政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請 曾 執 行 長 規 劃 廉 政 署 時 特 別 列 入 考 量 今 天 報 紙 媒 體 提 到 雲 林 台 塑 事 件, 引 起 地 方 與 中 央 之 爭 議, 本 次 事 件 涉 及 工 廠 輔 導 管 理 法 公 害 糾 紛 處 理 法 及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此 三 法 對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和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權 限 非 常 清 楚, 按 照 這 法 律 規 定, 屬 地 方 權 限 者 地 方 應 即 處 理, 而 非 到 行 政 陳 情 又 如 依 公 害 糾 紛 處 理 法, 要 成 立 疏 處 小 組 進 行 後 續 處 置, 當 然 每 一 個 人 有 不 同 的 政 治 考 量, 因 此 造 成 媒 體 解 讀 為 互 嗆 剛 才 高 委 員 提 到 有 一 些 觀 念 要 溝 通, 其 實 大 家 如 都 按 法 律 依 法 行 政 處 理, 問 題 會 簡 單 很 多 今 天 非 常 謝 謝 各 位 參 與, 會 議 到 這 裡 結 束, 散 會, 謝 謝 大 家 伍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10 分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