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發 言 單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以 利 辨 識 ) 會 議 場 次 104 年 05 月 25 日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33 點 姓 名 張 守 一 服 務 單 位 護 家 盟 ( 台 灣 宗 教 團 體 愛 護 家 庭 大 聯 盟 ) 職 稱 秘 書 長 民 間 團 體 意 見 一 多 元 家 庭 類 別 諸 多, 本 意 見 總 結 的 主 題 雖 同 時 提 到 同 居 關 係 法 制 化, 但 是 回 應 等 內 容 完 全 針 對 同 志 家 庭, 既 未 能 提 出 同 居 關 係 內 容, 也 對 於 多 元 家 庭 的 其 他 類 別 包 括 單 親 有 子 嗣 失 婚 無 子 嗣 父 母 雙 亡 未 成 年 孤 兒 獨 居 未 婚 成 家 多 偶 家 屬 等 等, 竟 完 全 未 能 著 墨 性 平 處 徵 集 的 意 見 主 要 放 在 同 性 成 家 議 題, 已 經 失 去 多 元 家 庭 主 題 平 衡 與 廣 泛 焦 點 二 依 據 民 法 多 人 家 屬, 同 志 有 權 利 成 家, 也 有 法 制 的 基 礎, 但 是 給 予 同 志 關 係 法 制 化 的 內 涵 是 另 一 個 層 面 問 題, 牽 涉 到 的 是 與 現 行 民 法 架 構 的 男 女 夫 妻 關 係 以 及 由 此 締 造 的 親 屬 關 係 是 否 牴 觸 或 排 擠 第 一, 目 前 研 究 可 以 發 現, 同 志 關 係 的 家 庭 訴 求 與 異 性 夫 妻 關 係 的 訴 求 並 不 一 樣, 異 性 夫 妻 建 造 的 親 屬 關 係 1. 要 生 兒 育 女 生 養 教 育 屬 於 自 己 子 女 2. 讓 子 女 在 完 整 家 庭 成 長 下, 有 完 整 人 格 發 展 充 滿 愛 安 全 感 與 信 賴 3. 強 調 家 庭 核 心 價 值, 包 括 父 母 及 未 來 子 女 成 年 成 家, 作 為 夫 妻 成 立 家 庭, 就 應 該 互 相 負 責 對 家 盡 職 忠 於 對 方 4. 由 姻 親 親 屬 等 網 絡 建 造 起 來 的 的 人 倫 關 係 經 營 5. 傳 統 的 社 會 倫 理 道 德 的 規 範 及 延 續, 包 括 輩 分 親 屬 關 係 網 絡 正 常 性 關 係 教 育 6. 傳 承 親 族 血 脈 與 家 教 第 二, 同 志 的 人 格 權 應 該 給 予 高 度 的 尊 重 與 包 容, 但 是 同 志 的 性 行 為 屬 於 非 常 態 性, 具 有 感 染 性, 研 究 數 據 指 出, 會 促 使 青 少 年 嘗 試 不 1
正 常 的 性 行 為, 建 造 不 正 當 的 性 伴 侶 關 係, 不 僅 不 值 得 公 開 宣 揚, 更 應 該 立 法 予 以 規 範, 何 況 允 許 同 志 關 係 法 制 化 等 同 於 肯 定 並 認 可 同 性 間 的 性 行 為 合 理 合 法 性, 這 是 一 個 錯 誤 的 誘 導, 不 應 當 由 國 家 層 級 予 以 規 範 第 三, 兩 公 約 及 CEDAW 儘 管 尊 重 同 志 的 存 在, 但 是 由 尊 重 到 立 法, 並 無 強 制 的 規 範, 聯 合 國 並 也 做 出 相 關 的 會 議 共 識 及 文 件, 任 何 國 家 仍 保 有 對 於 婚 約 內 容 的 自 主 權, 同 時 肯 定 同 志 在 一 起 的 權 利, 卻 對 同 志 婚 姻 做 出 並 非 人 權 的 決 議, 請 主 事 者 在 尊 重 法 令 精 神 的 同 時, 不 能 逾 越 法 令 賦 予 的 權 責 限 制 第 四, 因 此, 站 在 1. 反 對 改 變 婚 姻 的 本 質 性 定 義, 不 應 該 受 到 由 不 良 性 行 為 建 造 起 來 的 伴 侶 關 係, 衝 擊 傳 統 一 夫 一 妻 的 婚 姻 定 義 2. 維 護 傳 統 家 庭 倫 理 關 係, 要 能 生 兒 育 女, 生 養 教 育 自 己 的 下 一 代, 締 造 親 屬 正 常 關 係 網 絡 3. 反 對 同 性 的 性 行 為 擴 散, 影 響 下 一 代 對 於 正 常 性 關 係 的 認 知 理 解 4. 堅 持 傳 統 家 庭 父 母 的 價 值 觀 感 受 與 家 族 尊 嚴, 以 及 養 育 並 教 育 子 女 應 該 走 正 常 性 關 係 的 權 益 是 人 權 5. 任 何 未 成 年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有 免 於 被 誤 導 性 關 係 的 權 益 與 人 權 等 理 由, 堅 持 反 對 同 志 佔 用 傳 統 一 夫 一 妻 關 係 建 立 的 民 法 關 係 網 2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發 言 單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以 利 辨 識 ) 會 議 場 次 104 年 05 月 25 日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34 點 姓 名 張 守 一 服 務 單 位 護 家 盟 ( 台 灣 宗 教 團 體 愛 護 家 庭 大 聯 盟 ) 職 稱 秘 書 長 針 對 本 議 題 之 意 見 如 下 一 主 張 性 別 認 同 屬 於 人 權, 個 人 傾 向 應 該 受 到 尊 重 這 都 是 合 理 的 但 是 1. 由 人 權 尊 重 到 不 必 摘 除 器 官 就 給 予 性 別 變 更 登 記, 卻 無 一 定 的 關 係, 乃 是 邏 輯 脈 絡 上 的 跳 躍 例 如, 有 人 自 認 是 一 隻 貓, 應 該 有 人 權 以 及 應 該 受 到 尊 重, 但 是 否 能 夠 根 據 此 自 認 則 予 以 登 記? 問 題 答 案 應 該 明 顯 2. 同 時 兩 公 約 及 CEDAW 也 並 無 強 制 的 規 範, 任 何 國 家 仍 保 有 對 於 內 政 的 自 主 權, 請 性 平 處 等 主 事 者 在 尊 重 兩 公 約 及 CEDAW 法 令 精 神 的 同 時, 不 能 逾 越 法 令 的 權 責 限 制 3. 請 勿 任 意 將 法 令 擴 大 解 釋, 邏 輯 跳 躍 或 曲 解, 持 之 予 以 強 制 行 政 機 關 必 須 服 從, 或 假 借 自 己 的 任 意 解 釋, 或 拿 著 部 份 未 經 充 分 討 論 的 建 議, 經 由 權 變 的 行 政 命 令 或 解 除 限 制 等 手 段, 進 行 違 法 的 舉 措 二 從 自 己 性 別 認 同 與 主 張, 到 性 別 的 客 觀 認 定, 再 到 政 府 登 記, 可 以 看 出 至 少 有 三 個 內 容 兩 個 層 次, 需 要 合 理 的 檢 視 其 一, 性 別 認 同 的 問 題 本 質, 其 二, 如 何 認 定? 其 三, 登 記 是 否 合 理? 第 一 二 的 內 容, 請 詳 閱 附 件 第 三 個 是 登 記 問 題, 目 前 內 政 部 對 於 性 別 的 登 記 採 取 認 定 的 依 據 是 客 觀 上 的 器 官 辨 識 與 出 生 登 記, 與 目 前 的 心 理 性 別 並 非 站 在 同 一 個 邏 輯 脈 絡 上, 同 時 心 理 的 性 別 是 游 移 的 主 觀 的, 如 何 能 拿 到 國 家 層 級 全 民 普 遍 性 影 響 括 及 全 球 的 客 觀 性 登 記 上 來? 三 心 理 或 社 會 性 別, 本 身 就 具 有 一 定 的 爭 議 性, 因 為 心 理 性 別 往 往 只 是 存 在 在 頭 腦 內 的 一 種 感 受 判 斷 對 號 入 座, 常 常 有 頭 腦 上 的 愚 弄 或 誤 解, 3
不 僅 內 容 沒 有 客 觀 的 依 據 常 常 游 移 屬 於 疾 病 等 等, 何 以 可 以 拿 來 與 客 觀 生 理 器 官 上 的 性 別 放 在 同 一 個 尺 度 上, 強 制 要 求 以 器 官 作 為 性 別 依 據 的 內 政 部, 應 該 予 以 開 放 登 記? 既 不 合 邏 輯, 也 不 合 理 四 基 本 上, 本 問 題 屬 於 對 於 性 別 的 基 本 認 定, 牽 涉 到 國 家 憲 法, 憲 法 第 七 條 對 於 性 別 很 清 楚 的 定 義 是 男 女, 如 何 逾 越 這 個 脈 絡, 尚 需 要 大 法 官 的 認 定 五 在 此 主 張, 應 該 給 予 跨 性 別 者 協 助, 給 予 變 更 器 官 的 健 保 給 付, 這 才 是 真 正 符 合 跨 性 別 族 群 特 質 本 身 需 要 與 個 人 權 益 的 作 法 六 附 件 本 聯 盟 在 內 政 部 變 更 性 別 會 議 的 發 言 內 容 : 第 一, 本 案 屬 於 立 法 方 向, 應 該 由 政 治 性 立 法 來 解 決, 不 應 該 由 行 政 命 令 處 置 第 二, 本 議 題 有 基 本 上 的 重 大 瑕 疵, 恐 有 違 憲 之 虞, 程 序 上 有 幾 方 面 必 須 先 釐 清 : 本 議 題 在 根 本 上 是 對 性 別 重 新 定 義, 企 圖 加 入 承 認 心 理 或 社 會 性 別 的 內 容, 這 一 點 至 關 重 要 重 新 定 義 性 別 有 幾 個 方 面 : 其 一, 此 處 由 內 政 部 主 導 的 變 更 性 別 內 容, 已 經 違 反 目 前 憲 法 第 七 條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條 文 僅 止 於 男 女 兩 性, 有 立 即 且 現 行 就 違 憲 之 虞, 必 須 釐 清 雖 然 登 記 仍 然 在 男 女 兩 性, 但 是 已 經 實 質 改 變 了 內 容 與 定 義, 包 括 遛 鳥 女 士 無 鳥 男 士 的 身 份 證 登 記 出 現, 已 經 實 質 改 變 男 女 兩 性 的 定 義 我 們 不 能 用 望 文 生 義 的 方 式 來 解 釋 或 看 待 男 女 兩 性 登 記, 必 須 用 實 質 的 內 容 來 檢 視, 不 要 落 入 本 文 第 二 點 所 謂 的 概 念 性 思 考 的 盲 點, 概 念 會 扭 曲 並 違 背 客 觀 的 事 實 其 二, 本 議 題 動 用 憲 法 內 容 也 應 非 內 政 部 位 階 所 能 處 理 這 已 經 牽 涉 國 家 根 本 大 法 問 題, 必 須 優 先 處 理 其 三, 變 更 性 別 定 義 並 非 世 界 性 所 公 認, 能 夠 加 入 心 理 或 社 會 性 別 即 使 有 學 術 上 部 份 學 者 所 主 張, 既 不 能 違 反 人 類 根 本 性 的 自 然 天 性 與 器 官 的 客 觀 辨 識 存 在, 目 前 也 有 許 多 的 爭 議 4
因 此 針 對 上 述 意 見 的 結 論 是 : 一, 有 爭 議 的 內 容 不 宜 作 為 立 法 或 行 政 命 令 的 依 據 ; 二, 硬 要 加 入 心 理 或 社 會 性 別, 不 僅 違 反 或 放 棄 以 客 觀 器 官 作 為 性 別 的 依 據 ; 違 反 人 性 的 根 植 基 礎 與 世 界 公 認 的 性 別 公 信 力, 也 未 必 能 獲 得 全 民 的 認 同, 必 須 先 獲 得 社 會 大 眾 的 認 同 ; 三, 即 便 性 別 認 同 的 病 態 屬 於 個 人 的 人 權, 也 與 性 別 登 記 沒 有 直 接 的 必 然 關 聯, 國 家 行 政 考 量 必 須 統 一 用 一 個 一 體 適 用 的 標 準 去 辦 理 登 記 這 與 殘 障 者 無 需 強 迫 其 他 的 族 群 一 體 適 用 殘 障 或 非 殘 障 分 類 一 樣 四, 學 術 上 的 探 討 也 應 該 先 行 釐 清, 性 別 議 題 起 於 學 術 上, 存 有 爭 議, 基 本 上 至 少 必 須 先 獲 得 學 術 上 的 認 可, 獲 致 具 有 說 服 性 及 公 信 力 的 依 據 五, 即 使 學 術 有 依 據, 也 必 須 宣 導 民 眾 認 可 及 接 受, 如 果 人 民 無 法 接 受, 就 是 政 治 問 題, 必 須 尋 求 政 治 上 的 突 破 六, 最 核 心 的 是, 不 能 違 背 憲 法 現 有 顯 而 易 見 的 文 字 內 容, 必 須 先 行 釐 清 七, 我 們 所 有 在 此 參 與 立 法 的 與 會 者 都 要 為 人 類 歷 史 台 灣 社 會 穩 定 憲 法 精 神 人 民 託 付, 負 起 一 切 責 任 第 三, 存 在 腦 袋 中 的 概 念 性 思 考 往 往 具 有 誤 導 性 質, 參 與 立 法 者 都 需 要 注 意 : 跨 性 別 者 基 本 上 幾 乎 是 需 要 將 器 官 摘 除 而 後 快, 摘 除 了 才 能 弭 平 內 心 的 性 別 不 安, 這 完 全 有 精 神 醫 學 上 的 確 鑿 證 據, 如 今 不 需 要 器 官 摘 除 就 得 以 獲 得 戶 籍 變 更 登 記, 難 道 就 得 以 弭 平 性 別 不 安? 這 有 何 心 理 學 或 精 神 醫 學 上 的 依 據? 一 方 面, 這 必 須 先 行 說 清 楚, 必 須 要 有 客 觀 的 醫 學 根 據 其 次, 這 其 中 的 理 由 很 多 會 牽 涉 假 性 概 念 的 誤 用 我 替 本 鎮 不 刮 鬍 子 的 刮 鬍 子 是 羅 素 的 弔 詭 悖 論, 當 替 自 己 刮 鬍 子 時 就 產 生 矛 盾, 拿 或 不 拿 刮 鬍 刀 都 變 成 概 念 上 無 解 的 左 右 為 難 這 屬 於 腦 袋 中 概 念 上 的 無 解, 現 實 卻 輕 而 易 舉 可 以 解 決, 要 不 要 刮 看 需 要 就 去 做, 絲 毫 沒 有 難 題 因 此 腦 袋 中 的 概 念 性 思 考 往 往 會 欺 騙 我 們, 包 括 人 權 自 由 平 等 廢 死 用 概 念 上 思 考 及 推 論, 似 乎 都 是 重 要 的 人 民 權 利, 似 乎 都 想 去 爭 取 達 成, 缺 乏 內 容 與 實 質 步 驟 的 內 容, 5
當 成 一 種 概 念 去 追 求, 都 會 引 發 誤 區 矛 盾 衝 突 或 後 遺 症, 等 於 追 求 一 個 虛 空, 必 須 拿 到 現 實 情 境 去 檢 視, 否 則 禁 不 起 現 實 考 驗 例 如 同 性 戀 要 求 婚 姻 人 權, 但 是 現 實 上 同 樣 類 別 的 非 常 態 性 的 性 行 為 有 58 種, 包 括 戀 童 婚 姻 亂 倫 婚 姻 戀 物 婚 姻 人 獸 婚 姻 等 等, 不 僅 連 人 權 都 談 不 上, 有 些 甚 至 是 不 允 許 碰 觸 的 禁 忌 ( 例 如 亂 倫 ) 另 外 不 在 非 常 態 類 別 中 的 小 三 小 王 婚 姻 會 沒 有 人 權 嗎? 會 更 不 自 然 嗎? 我 們 社 會 給 他 們 了 嗎? 因 此 拿 單 一 一 種 非 常 態 性 的 性 行 為 要 求 給 予 人 權, 是 不 能 適 用 在 普 遍 性 的 人 權 議 題 上 的 因 此 性 行 為 不 能 作 為 人 權 唯 一 合 理 的 理 由, 推 翻 了 同 性 戀 族 群 用 人 權 做 主 張 的 合 理 性, 但 是 同 志 團 體 卻 一 再 使 用 人 權 概 念 誤 導 人 民 的 認 知 同 樣 的, 任 何 概 念 性 思 考 必 須 拿 現 實 或 同 類 案 例 去 做 分 析, 才 能 得 出 適 宜 的 立 法 依 據 今 天 討 論 的 變 更 性 別 議 題, 也 必 須 要 小 心 翼 翼, 不 要 落 入 概 念 性 思 考 的 誤 區 概 念, 是 亂 象 與 雜 多 中 歸 納 出 的 共 相, 有 三 方 面 功 能, 一 是 用 簡 化 與 歸 類 的 概 念 作 為 認 知 的 功 能 ; 二 是 做 為 溝 通 之 用, 用 簡 易 概 念 溝 通 複 雜 內 容 ; 三 是 作 為 一 種 追 求 的 方 向, 例 如 價 值 體 系 概 念 思 考 的 誤 用, 是 將 概 念 作 為 一 種 追 求 的 標 的 或 目 的, 例 如 追 求 國 家 安 全, 沒 有 實 質 內 容, 就 是 把 國 家 安 全 概 念 化, 結 果 做 出 竊 聽 暗 殺 培 植 游 擊 隊 打 擊 政 府 或 顛 覆 國 家 等 等 非 人 性 的 做 為, 一 旦 東 窗 事 發 被 犧 牲, 當 事 人 還 會 以 為 自 己 是 為 了 國 家 安 全 犧 牲 的 愛 國 主 義 者, 不 僅 不 知 在 犯 罪, 甚 至 不 知 道 問 題 所 在, 還 沾 沾 自 喜 因 此, 我 們 要 注 意 的 是 概 念 性 的 混 亂, 有 多 方 面 需 要 釐 清 : 首 先 變 更 性 別 是 需 要 或 想 要, 必 須 釐 清 : 目 前 陰 陽 人 部 份 比 較 沒 有 爭 議, 他 們 也 都 安 於 國 家 賦 予 的 登 記 方 式, 因 此 性 別 變 更 登 記 問 題, 對 於 陰 陽 人, 護 家 盟 不 做 相 提 並 論 的 討 論 唯 一 要 討 論 的 是 跨 性 別 者 transgender 其 一, 跨 性 別 者 角 色 扮 演 與 性 別 登 記 有 何 必 然 的 連 結 或 因 果 必 然 性 嗎? 跨 性 別 者 屬 於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或 不 安, 受 困 於 器 官 與 氣 質 上 的 差 異, 是 內 在 的 不 安, 並 非 受 困 於 外 在 性 別 登 記 上 的 困 擾, 出 示 性 別 登 記 的 性 別, 根 本 上 與 性 別 角 色 扮 演 未 必 有 必 然 關 聯 在 大 部 分 的 生 活 6
中, 跨 性 別 者 通 常 會 享 受 角 色 扮 演 引 起 他 人 異 樣 眼 光 時 獲 得 另 類 滿 足, 其 中 也 包 括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的 場 域 其 次, 性 別 登 記 是 全 民 的 一 種 辨 識 規 範, 人 倫 之 間 的 一 種 男 女 之 防 的 辨 識 需 要, 牽 涉 人 倫 關 係 的 往 來, 是 否 屬 於 個 人 可 以 決 定 的? 其 三, 既 然 牽 涉 全 民 的 人 倫 關 係 穩 定, 每 一 位 的 人 權 都 包 含 其 中, 個 人 人 權 傷 害 人 倫 或 他 人 的 人 權, 是 否 可 以 屬 於 個 人 的 人 權? 其 四, 跨 性 別 的 死 亡 率 與 性 別 登 記 看 不 出 有 因 果 關 係, 多 數 都 是 個 人 的 性 格 特 質 與 選 擇 性 角 色, 所 遭 遇 的 社 會 性 問 題, 導 致 對 自 我 的 否 定, 因 此 造 成 自 戕, 這 與 性 別 登 記 有 何 關 聯? 其 五, 跨 性 別 者 一 律 都 希 望 獲 得 戶 政 登 記 的 改 變 嗎? 有 何 依 據? 不 能 根 據 少 數 人 的 一 廂 情 願 想 法 作 為 立 法 依 據, 包 括 內 政 部 丁 守 中 委 員 認 為 的 給 予 登 記 的 方 便 而 來 立 法 行 政 命 令, 必 須 有 客 觀 的 調 查 與 統 計 資 料 作 為 佐 證 其 六, 少 數 跨 性 別 者 推 動 免 摘 除 器 官 即 可 進 行 性 別 變 更 登 記 的 要 求, 既 然 並 非 其 族 類 的 心 理 真 正 需 求, 其 動 機 引 人 疑 慮, 真 正 的 跨 性 別 者 基 本 上 希 望 摘 除 器 官 才 是 他 的 真 正 權 益, 不 想 摘 除 的 人, 有 諸 多 問 題 引 人 疑 慮, 一 是 變 更 國 家 對 於 性 別 的 定 義, 企 圖 改 變 人 倫 問 題 ; 二 是 同 性 戀 者 的 婚 姻 權 恐 怕 會 藉 以 暗 渡 陳 倉 ; 三 是 不 想 摘 除 器 官 的 假 性 跨 性 別 者 的 心 態 是 什 麼? 第 四, 立 法 上 有 問 題 : 目 前 不 管 是 針 對 法 律 或 行 政 命 令, 都 屬 於 立 法 的 工 作, 必 須 審 慎 : 一, 跨 性 別 者 屬 於 心 理 疾 病 可 以 了 無 疑 義, 何 以 病 態 必 須 成 為 全 民 接 受 的 常 態? 而 且 這 類 的 人 數 站 全 民 的 比 例 非 常 非 常 低, 何 以 非 常 態 及 少 數 人 的 登 記 方 式, 必 須 通 用 到 全 民 都 一 體 適 用? 例 如 一 棟 兩 千 三 百 人 的 社 區, 卻 有 23 人 ( 依 據 百 萬 分 之 一 的 機 率 ) 要 養 狗, 則 全 體 都 必 須 否 決 原 先 訂 定 的 不 准 養 狗 的 定 義, 這 樣 合 理 嗎? 二, 除 非 進 行 特 殊 立 法, 區 隔 一 般 民 眾 的 區 域, 否 則 影 響 是 全 面 的, 特 殊 對 待 的 解 決 方 式, 例 如 身 份 證 護 照 健 保 卡 等 身 份 證 明 必 須 雙 欄 位, 同 時 戶 籍 謄 本 必 須 永 久 註 記 三, 器 官 的 性 別 屬 於 客 觀 的 依 據, 如 果 心 理 或 社 會 性 別 想 要 成 為 性 7
別 依 據, 則 不 應 該 侵 犯 目 前 的 戶 籍 登 記 制 度 四,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用 左 手 寫 字 需 要 立 法 保 障 嗎? 跨 性 別 者 主 要 是 角 色 認 同 及 扮 演, 屬 於 身 份 上 的 非 常 態 性, 與 身 份 欄 位 無 關, 何 以 需 要 立 法 配 合 欄 位 登 記 作 為 一 種 維 護 人 權 的 象 徵 或 保 障? 這 裡 面 的 思 考 誤 區 嚴 重 五, 某 單 一 一 位 立 法 委 員 的 意 見, 並 非 全 民 共 識, 有 無 必 要 作 為 行 政 機 關 勞 師 動 眾 予 以 附 和? 全 民 共 識 在 哪? 單 一 立 委 不 能 代 表 全 民 六, 立 法 變 更 的 國 際 上 接 軌 問 題 : 我 們 國 民 拿 了 與 器 官 不 同 的 分 份 證, 如 在 國 際 上 引 起 騷 動, 台 灣 的 國 家 尊 嚴 何 在? 其 他 並 未 有 同 樣 制 度 的 國 家, 對 於 一 個 這 麼 基 本 的 東 西, 台 灣 卻 凸 槌, 他 國 將 如 何 看 待 台 灣? 七, 身 份 證 等 證 件 雙 欄 位 登 記 採 取 辦 法 : 目 前 男 變 女 或 女 變 男 可 以 用 MTF(male to female)ftm(female to male), 如 果 加 上 未 摘 除 器 官, 則 必 須 增 加 organ remained (OR) 器 官 保 留 的 字 樣, 以 利 於 其 他 未 變 性 國 家 有 所 依 循 與 亦 即 護 照 在 性 別 欄 位 增 加 :MTF,OR(male to female,organ remained)mtf,or(female to male,organ remained) 或 者 是 ORMTF(organ remained male to female), 以 及 ORMTF(organ remained female to male) 不 應 造 成 其 他 未 變 更 性 別 國 家 的 反 彈 或 錯 愕, 有 人 認 為 外 表 看 不 出 來 即 可, 不 必 特 別 處 理, 那 是 非 常 危 險 的 一 種 欺 瞞 行 為, 會 造 成 國 際 大 事 八, 建 議 : 衛 福 部 參 與, 可 以 予 以 健 保 處 理 器 官 摘 除 的 健 保 給 付, 以 及 心 理 輔 導 機 制 的 健 保 給 付 除 了 週 邊 人 士 的 證 明, 甚 至 可 以 試 辦 性 質 的 跨 性 別 生 活 方 式 輔 導 並 且 有 基 本 觀 察 以 及 流 程 的 年 限 九, 用 立 法 方 式 施 行, 非 行 政 命 令 便 宜 處 理 第 五, 跨 性 別 者 屬 於 病 態 的 問 題, 必 須 要 有 輔 導 改 正 期 : 目 前 包 括 DSM-5 ICD10( 附 註 ) 等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即 使 DSM-5 將 transgender 跨 性 別 者 的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改 8
為 dysphoria 性 別 不 安 症 ( 或 焦 躁 症 ), 都 仍 然 將 跨 性 別 者 放 在 疾 病 手 冊 當 中, 顯 然 並 未 去 疾 病 化, 尤 其 DSM-5 仍 然 將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跨 性 別 者 百 分 之 百 當 成 疾 病 同 時, 精 神 科 醫 師 已 經 證 實, 許 多 跨 性 別 者 對 於 改 變 性 別 包 括 手 術 以 及 登 記, 都 只 是 心 理 上 的 問 題, 不 但 經 過 輔 導 可 以 改 善, 同 時 真 正 改 變 後 的 後 悔 率 極 高, 因 後 悔 所 造 成 的 自 殺 率 極 高, 上 次 會 議 也 有 精 神 醫 師 以 實 例 證 實 輔 導 的 有 效 性, 顯 然 跨 性 別 者 應 該 需 要 輔 導 期, 如 果 沒 有 輔 導 期 就 任 憑 其 得 以 隨 一 時 的 情 緒 做 決 定, 並 非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及 負 責 的 政 策 所 應 該 的 作 為, 我 們 在 此 討 論 的 人 都 要 負 責 如 果 說 這 是 當 事 人 的 權 益, 他 人 無 從 置 喙, 則 這 也 正 就 是 概 念 思 考 的 誤 用 至 於 輔 導 的 內 容 與 流 程, 必 須 有 公 信 力, 包 括 精 神 醫 師 與 諮 商 心 理 師 都 有 參 與, 必 須 有 客 觀 的 評 估 流 程 與 依 據, 所 有 的 流 程 與 評 估 必 須 要 獲 得 普 遍 的 專 業 認 同 第 六, 針 對 內 政 部 提 出 性 別 變 更 認 定 之 申 請 及 登 記 處 理 原 則 草 案 中, 不 摘 除 器 官 者 所 持 國 內 醫 療 機 構 兩 位 精 神 科 專 業 醫 師 評 估 鑑 定 之 診 斷 書 就 能 認 定 變 更 的 依 據, 在 此 必 須 先 行 釐 清 及 需 要 專 業 說 明 的 是 : 一 目 前 審 議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的 組 成 人 數 雖 然 達 到 21 人 到 23 人, 但 是 針 對 不 摘 除 者 的 依 據, 目 前 與 委 員 有 關 的, 除 了 婚 姻 與 子 女 問 題 動 用 到 倫 理 委 員, 剩 下 的 則 是 精 神 科 醫 師, 且 過 度 仰 賴, 其 他 委 員 究 竟 何 用? 並 未 指 名, 且 功 能 未 能 全 面 有 效 用, 反 而 其 中 有 不 對 等 的 委 員, 未 能 平 衡 包 括 所 謂 變 性 者 性 別 團 體 等 二 專 業 醫 師 的 認 定 辦 法 有 何 依 據? 哪 種 認 定 或 調 查 方 法? 確 實 的 事 證 如 何?( 而 非 僅 僅 根 據 當 事 人 的 主 觀 意 見, 例 如 六 個 月 的 堅 持 ) 家 族 或 環 境 因 素 的 背 景 有 無 調 查? 三 請 提 出 具 體 專 業 且 具 有 說 服 性 的 根 據, 而 非 理 由 或 意 見 四 必 須 有 專 業 的 流 程 及 內 容, 且 立 法 不 能 說 丟 給 什 麼 專 業 人 員 而 不 問 詳 細 的 方 法 及 內 容 即 可, 這 樣 是 立 法 者 不 負 責 任 的 作 法 我 們 必 須 詳 細 的 詢 問 具 有 關 鍵 決 定 地 位 的 精 神 科 醫 師, 究 竟 有 沒 有 有 效 客 觀 專 業 的 評 估 機 制, 否 則 就 是 所 托 非 人, 不 能 夠 據 以 作 為 決 定 變 更 的 依 據, 要 另 外 尋 求 其 他 的 機 制 單 位 或 9
專 業 人 員 亦 即 可 以 包 括 : 性 生 理 醫 學 精 神 醫 學 心 理 學 腦 神 經 醫 學 (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 的 專 家 五 必 須 有 生 理 上 造 成 的 心 理 性 別 根 據 : 所 謂 性 別 異 化 必 須 在 客 觀 上 的 證 據, 至 少 應 該 包 括 : 腦 部 結 構 染 色 體 性 腺 荷 爾 蒙 或 內 分 泌 等, 我 們 要 求 應 該 在 性 別 變 更 認 定 之 申 請 及 登 記 處 理 原 則 草 案 中 予 以 週 延 增 加 我 們 堅 決 反 對 性 別 登 記 可 以 採 取 單 一 的 心 理 性 別 或 社 會 性 別 性 別 變 更 必 須 有 足 夠 客 觀 上 證 據 能 夠 證 實 跨 性 別 者 的 心 理 變 更 性 別 必 須 在 生 理 上 具 有 客 觀 性 依 據, 反 對 單 一 用 心 理 性 別 進 行 性 別 登 記 目 前 對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資 料 並 不 少, 是 可 以 達 成 尋 求 客 觀 依 據 的 基 本 上, 性 別 登 記 屬 於 國 家 法 制 的 一 個 環 節, 必 須 考 量 全 體 的 適 用 以 及 觀 感, 並 非 少 數 人 的 需 求 就 必 須 更 改 全 體 適 用 的 範 圍, 客 觀 登 記 與 性 別 主 觀 需 求 是 兩 碼 事, 強 制 變 成 單 一 登 記 是 一 個 錯 誤 的 認 知 依 據 開 會 現 場 醫 學 專 家 的 說 法, 真 正 的 性 別 混 淆 者, 他 會 希 望 生 理 性 別 與 心 理 別 一 致, 這 是 符 合 當 事 人 的 幸 福 感 與 權 益, 因 此 真 正 的 跨 性 別 者 會 希 望 摘 除 並 重 建 性 器 官, 這 反 而 是 人 權 對 於 自 認 心 理 性 別 與 生 理 上 產 生 異 化, 雖 然 內 在 任 何 思 想 具 有 自 由 的 性 質, 屬 於 人 權, 但 是 公 開 登 記 並 非 可 以 是 人 權 的 衍 伸 範 圍, 人 權 無 法 逾 越 全 民 共 同 的 秩 序 與 規 範, 否 則 許 多 法 律 將 失 去 依 據 因 此 判 斷 延 請 單 位 是 否 應 該 包 括 : 性 生 理 醫 學 精 神 醫 學 心 理 學 腦 神 經 醫 學 (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 等 第 七, 針 對 性 別 變 更 審 議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中 的 委 員 問 題 : 所 謂 的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性 別 或 人 權 相 關 團 體 代 表 如 何 產 生? 確 切 的 選 擇 人 選 是 如 何 認 定 的? 必 須 有 詳 細 的 說 明 第 八,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的 後 遺 症 資 料 彙 整 對 於 開 放 這 類 登 記 的 後 遺 症, 有 無 解 決 辦 法? 如 果 沒 有, 立 法 就 需 要 審 慎, 必 須 完 全 獲 得 解 決, 才 能 確 實 立 法 ( 行 政 命 令 ) 同 時 其 他 的 釐 清, 包 括 憲 法 輔 導 公 信 力 也 必 須 一 併 解 決 第 九, 本 聯 盟 再 次 重 申 : 1. 人 權 主 張 不 能 延 伸 到 國 家 範 圍 的 性 別 登 記 領 域 : 主 張 性 別 問 題 是 人 權 者, 主 要 10
依 據 是 基 於 性 別 認 同 具 有 內 在 心 理 因 素, 心 理 的 認 定 具 有 個 人 主 觀 意 識 的 權 利, 這 一 點 並 不 否 定, 但 是 依 據 性 別 自 主 權 來 作 為 國 家 的 客 觀 登 記 依 據, 卻 是 個 錯 誤 判 斷 與 錯 誤 邏 輯 連 結 實 際 上 性 別 是 否 有 人 權 還 有 爭 議, 如 果 以 器 官 來 說 就 不 存 在 人 權, 例 如 強 調 我 們 的 性 器 官 有 人 權, 如 同 主 張 我 們 的 手 臂 或 大 腿 有 人 權, 這 有 意 義 嗎? 如 果 說 內 心 具 有 心 理 性 別, 則 可 以 尊 重, 並 容 許 發 生 心 理 的 毛 病, 至 於 這 是 否 屬 於 人 權? 當 然 也 有 得 爭 議 了 關 鍵 是 不 能 用 人 權 的 虛 假 理 由 來 強 制 要 求 行 政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什 麼 其 次, 內 在 的 自 我 心 理 認 定 性 別 與 客 觀 上 的 國 家 依 據 器 官 做 登 記 之 間, 並 不 具 有 必 然 的 延 續 性, 性 別 內 容 交 集 少, 因 此 對 行 政 單 位 並 無 強 制 性 採 取 單 一 的 方 式 進 行, 因 為 個 人 的 主 觀 與 客 觀 都 同 時 存 在, 並 非 單 一 性 的 性 別, 過 去 器 官 摘 除 並 需 要 重 建, 才 使 得 生 理 與 心 理 狀 態 合 一, 這 才 真 正 合 乎 當 事 人 權 益, 也 是 真 正 的 跨 性 別 者 的 內 在 需 要, 否 則 性 別 將 使 一 般 假 性 跨 性 別 者 兒 戲 的 方 式, 恣 意 戲 耍 法 令 變 性 的 目 的 是 要 符 合 生 理 與 心 理 的 一 致, 也 當 然 具 有 一 生 一 次 的 特 質, 可 是 如 果 過 度 強 調 心 理 性, 還 認 為 是 人 權, 則 心 理 會 變 動, 一 個 人 一 生 是 否 可 以 恣 意 在 性 別 上 變 來 變 去? 如 同 改 名 一 樣 2. 生 理 性 別 與 心 理 性 別 一 起 納 入 同 一 個 客 觀 登 記 的 考 量 依 據 或 量 尺, 乃 是 邏 輯 上 嚴 重 謬 誤 : 目 前 性 別 研 究 將 性 別 分 為 生 理 心 理 與 社 會 等 三 個 範 圍, 實 際 上, 這 三 個 領 域 是 各 自 分 開 的 不 同 範 圍, 生 理 與 社 會 的 性 別 ( 包 括 性 別 角 色 ) 比 較 不 具 模 糊 爭 議, 心 理 上 的 性 別 則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問 題, 屬 於 疾 病 的 範 圍 ( 目 前 國 際 上 尚 未 被 去 病 化 ), 正 常 人 的 陰 陽 自 性 揉 合 一 身 和 平 相 處, 不 會 且 不 知 道 如 何 去 區 隔 什 麼 是 屬 於 男 生 或 屬 於 女 生 的, 跨 性 別 者 才 會 去 自 己 區 隔 哪 些 屬 於 男 女 陰 陽 雌 雄, 例 如 黑 色 手 機 在 正 常 人 來 看 是 中 性 的, 也 不 會 刻 意 去 劃 分, 但 在 跨 性 別 者 卻 有 男 女 之 分, 這 是 心 理 問 題 心 理 的 疾 病 問 題, 卻 成 為 國 家 登 記 的 依 據, 豈 不 荒 謬 很 多 跨 性 別 者 器 官 摘 除 與 重 建 後, 發 現 真 正 成 為 另 一 性 並 非 如 預 期, 因 此 大 部 分 都 會 後 悔, 如 同 我 們 一 般 人 想 要 擁 有 物 品, 未 能 獲 得 前 則 予 以 美 化 並 期 待, 等 到 獲 得 後, 未 幾 就 發 覺 不 特 別 並 予 以 棄 置 這 是 心 理 上 的 問 題, 應 該 先 要 予 以 相 當 時 間 的 輔 導, 因 此 變 性 也 應 該 要 有 一 定 的 時 程, 而 非 僅 僅 申 請 六 個 月 後 即 予 以 按 照 個 人 堅 持, 而 予 以 變 更, 在 此 強 烈 要 求 免 摘 除 的 性 別 登 記 必 須 有 專 業 身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或 說 治 療 至 少 若 干 年 以 上, 建 立 多 重 科 學 性 的 評 鑑 量 尺 3. 嚴 防 自 稱 跨 性 別 者 擾 亂 社 會 : 透 過 性 器 官 摘 除 與 重 建 達 到 生 理 與 心 理 性 別 合 一, 乃 是 跨 性 別 者 解 決 生 理 與 心 理 異 化 的 歸 途, 因 此 原 先 的 行 政 命 令 並 無 問 題, 11
符 合 跨 性 別 者 的 生 理 與 心 理 合 一 的 需 求 如 今 有 人 主 張 依 據 心 理 作 為 登 記, 其 中 不 僅 問 題 叢 生, 且 疑 有 詐 很 多 屬 於 假 性 或 偽 裝, 有 的 是 對 自 己 的 性 別 不 滿 意, 或 覺 得 自 己 不 特 別, 或 藉 扮 演 跨 性 別 角 色 以 獲 取 社 會 利 益 等 等, 想 變 成 另 外 一 性 往 往 並 非 先 天 生 理 上 與 靈 魂 上 的 異 化 錯 亂, 靈 魂 從 來 就 不 會 錯 因 此 反 對 草 率 的 進 行 性 別 登 記, 予 人 有 可 趁 之 機 我 們 強 烈 認 為, 目 前 主 張 免 摘 除 器 官 即 予 以 變 更 登 記 的 人, 基 本 上 並 非 真 正 的 跨 性 別 者, 因 為 心 因 性 性 別 障 礙 者 基 本 上 厭 棄 生 殖 器 官, 不 太 可 能 去 主 張 保 留 器 官 做 變 性 登 記, 這 是 違 反 真 正 的 變 性 者 的 內 心 需 要, 違 反 跨 性 別 科 學 與 判 斷 如 何 防 止 這 類 事 件 發 生, 應 該 建 立 嚴 格 且 科 學 的 審 查 機 制 當 然 如 果 隨 意 簡 化, 則 未 來 同 性 戀 者 結 婚 就 不 必 修 改 民 法 972 條 了 4. 性 別 變 更 不 能 脫 離 醫 療 與 科 學 上 的 判 斷, 而 非 政 治 或 政 策 問 題 : 所 有 跨 性 別 者 都 非 性 器 官 上 有 問 題, 老 天 生 下 來 的 性 器 官 基 本 上 都 沒 生 錯, 是 心 理 才 搞 錯 了 性 別 問 題 雖 然 性 別 認 同 確 實 具 有 性 別 異 化 的 現 象, 但 這 是 心 理 上 的 問 題, 目 前 科 學 上 的 大 腦 結 構 內 分 泌 賀 爾 蒙 等 等 都 無 法 證 明 性 別 錯 植 具 有 先 天 上 的 依 據 如 果 要 予 以 變 更, 必 須 要 尋 求 專 業 領 域, 性 別 變 更 不 能 脫 離 醫 療 與 科 學 上 的 判 斷, 而 非 政 治 或 政 策 問 題 5. 公 共 秩 序 如 何 維 護? 性 別 乃 是 器 官 加 上 性 慾 上 的 分 別, 大 自 然 生 養 我 們 的 身 體, 客 觀 性 別 並 未 違 反 這 個 規 律, 我 們 目 前 性 別 的 登 記 採 取 以 外 表 客 觀 生 理 上 作 為 依 據, 其 中 也 含 有 內 在 性 慾 的 範 圍, 這 是 人 倫 之 間 的 一 個 互 動 依 據, 男 女 之 防 的 倫 理 道 德 基 礎, 因 此 任 何 公 共 場 所 不 容 許 性 器 官 暴 露 與 混 亂, 乃 是 社 會 秩 序 的 基 礎 否 則 未 來 女 湯 跑 來 露 鳥 女 士, 豈 不 天 下 大 亂 只 要 涉 及 人 群 雜 處 或 眾 人 共 處 一 室 且 具 有 親 暱 接 觸 的 情 況 及 可 能 性, 男 女 之 防 就 不 得 不 謹 慎, 這 是 人 倫 基 本 要 求 與 基 本 常 識 另 外, 國 際 上 的 接 軌 也 必 須 考 量, 在 我 國 可 以 男 身 女 性 別, 是 否 可 以 混 入 其 他 國 家 而 相 安 無 事? 都 必 須 考 量 是 否 需 要 在 護 照 上 做 特 別 之 登 記? 必 須 予 以 考 量 6. 身 份 證 及 戶 籍 登 記 應 予 兩 個 不 同 欄 位 註 明 : 生 理 與 心 理 性 別 乃 是 兩 個 不 同 領 域 的 概 念, 邏 輯 上 不 同, 已 如 前 述, 單 一 戶 政 性 別 登 記 欄 位 並 不 能 完 整 表 達 這 個 特 性, 而 且 也 不 容 單 一 簡 化, 如 果 非 得 變 性, 護 家 盟 主 張 必 須 在 身 份 證 以 及 戶 籍 登 記 上 都 予 以 兩 個 不 同 欄 位 予 以 註 明, 且 戶 籍 登 記 必 須 終 身 不 銷 毀 例 如 註 記 生 理 12
及 心 理 性 別, 這 才 不 會 將 邏 輯 混 為 一 談, 讓 人 難 以 適 從 ( 例 如 男 女 湯 的 管 制, 戀 愛 對 象 等 等 ) 但 是 這 項 登 記 謹 限 於 變 性 者, 不 適 用 全 體 國 民, 沒 有 性 別 問 題 者, 沒 有 義 務 配 合 登 記 兩 個 欄 位, 以 免 在 國 際 上 遭 受 歧 視 第 十, 重 申 針 對 不 用 摘 除 並 重 建 性 器 官 即 可 登 記 的 意 見 : 1. 必 須 有 生 理 上 造 成 的 心 理 性 別 根 據 : 性 別 變 更 必 須 有 足 夠 客 觀 上 證 據 能 夠 證 實 跨 性 別 者 的 心 理 變 更 性 別 必 須 在 生 理 上 具 有 客 觀 性 依 據, 反 對 單 一 用 心 理 性 別 進 行 性 別 登 記 目 前 對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資 料 並 不 少, 是 可 以 達 成 尋 求 客 觀 依 據 的 基 本 上, 性 別 登 記 屬 於 國 家 法 制 的 一 個 環 節, 必 須 考 量 全 體 的 適 用 以 及 觀 感, 並 非 少 數 人 的 需 求 就 必 須 更 改 全 體 適 用 的 範 圍, 客 觀 登 記 與 性 別 主 觀 需 求 是 兩 碼 事, 強 制 變 成 單 一 登 記 是 一 個 錯 誤 的 認 知 依 據 開 會 現 場 醫 學 專 家 的 說 法, 真 正 的 性 別 混 淆 者, 他 會 希 望 生 理 性 別 與 心 理 別 一 致, 這 是 符 合 當 事 人 的 幸 福 感 與 權 益, 因 此 真 正 的 跨 性 別 者 會 希 望 摘 除 並 重 建 性 器 官, 這 反 而 是 人 權 對 於 自 認 心 理 性 別 與 生 理 上 產 生 異 化, 雖 然 內 在 任 何 思 想 具 有 自 由 的 性 質, 屬 於 人 權, 但 是 公 開 登 記 並 非 可 以 是 人 權 的 衍 伸 範 圍, 人 權 無 法 逾 越 全 民 共 同 的 秩 序 與 規 範, 否 則 許 多 法 律 將 失 去 依 據 所 謂 性 別 異 化 必 須 在 客 觀 上 的 證 據, 至 少 應 該 包 括 : 腦 部 結 構 染 色 體 性 腺 荷 爾 蒙 或 內 分 泌 等, 我 們 要 求 應 該 在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中 予 以 週 延 增 加 我 們 堅 決 反 對 性 別 登 記 可 以 採 取 單 一 的 心 理 性 別 因 此 判 斷 延 請 單 位 是 否 應 該 包 括 : 性 生 理 醫 學 精 神 醫 學 心 理 學 腦 神 經 醫 學 (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 等 2. 即 使 用 心 理 性 別 登 記, 也 必 須 在 身 份 證 以 及 護 照 欄 位 上 另 行 註 記 : 目 前 因 為 涉 及 廣 大 的 人 民 全 體 利 益, 以 及 出 國 護 照 的 身 份 辨 識 必 須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因 此 即 使 我 國 的 變 性 登 記 可 以 採 取 器 官 保 留 的 異 化 性 別, 其 他 國 家 未 必 能 夠 適 應, 我 國 國 內 的 民 眾 也 無 法 適 應, 第 一 次 發 言 的 內 容 也 很 清 楚 的 說 明, 這 會 影 響 社 會 秩 序, 因 此 堅 持 必 須 在 身 份 證 明 以 及 護 照 欄 位 都 必 須 予 以 強 制 性 的 註 記 目 前 男 變 女 或 女 變 男 可 以 用 MTF(male to female) MTF(female to male), 如 果 加 上 未 摘 除 器 官, 則 必 須 增 加 organ remained(or) 器 官 保 留 的 字 樣, 以 利 於 其 他 未 變 性 國 家 有 所 依 循 與 亦 即 護 照 在 性 別 欄 位 增 加 :MTF,OR (male to female,organ remained)mtf,or(female to male,organ remained) 或 者 是 ORMTF(organ remained male to female), 以 及 ORMTF(organ remained female to male), 以 面 造 成 其 他 未 變 更 性 別 國 家 的 反 彈 或 錯 愕, 現 場 有 人 認 為 外 表 看 不 出 來 即 可, 不 必 特 別 處 理, 那 是 非 常 危 險 的 一 種 欺 瞞 行 為, 會 造 成 國 際 大 事 3. 強 烈 要 求, 必 須 在 下 一 次 會 議 中, 邀 請 相 關 的 學 者 或 專 家 蒞 會 說 明, 並 在 未 來 邀 請 相 關 這 方 面 專 家 參 與 檢 視, 並 非 精 神 科 醫 師 單 方 面 的 心 理 認 定 4. 只 要 涉 及 同 性 婚 姻, 未 變 更 前 恐 涉 及 同 性 婚 姻, 則 務 必 杜 絕, 或 駁 回 變 更 申 請, 或 訴 請 離 婚 或 婚 姻 無 效, 若 變 更 後 涉 及 同 性 婚 姻, 則 婚 姻 無 效 5. 年 齡 考 量 以 及 子 女 利 益 考 量 : 除 了 贊 同 依 循 現 場 戴 老 師 的 建 議, 採 取 意 識 清 楚 的 年 齡, 用 個 案 的 方 式 進 行 評 估, 未 必 需 要 一 刀 切 一 個 年 齡, 同 時 建 議, 請 再 行 加 上 若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須 俟 未 成 年 子 女 成 年 的 年 齡 限 制 至 於 子 女 的 利 益, 則 應 該 由 第 一 次 發 言 建 議 設 置 的 倫 理 委 員 予 以 考 量, 必 須 了 解 子 女 的 利 益 等 等, 最 好 是 沒 有 子 女 的 情 況 下 才 允 許 變 更 13
6. 增 加 撤 銷 性 別 變 更 的 條 文 : 當 發 生 有 1. 任 何 有 虛 假 不 實 2. 為 了 同 性 婚 姻 為 目 的 3. 行 政 判 斷 的 瑕 疵 4. 被 發 現 有 不 符 合 變 更 性 別 程 序 與 內 容 的 情 事 時, 則 強 制 撤 銷 其 性 別 變 更 之 登 記 7. 訴 請 法 院 作 為 認 定 單 位 由 法 院 擔 任 最 後 仲 裁 者 有 其 必 要 性, 需 要 藉 由 法 官 的 公 信 力 檢 視 流 程 正 當 性, 做 成 最 後 決 定, 得 以 因 為 流 程 及 要 件 不 完 整, 要 求 退 回 審 議 或 加 以 複 診 等 程 序 8. 協 助 評 估 期 : 依 據 醫 學 代 表 的 實 務 經 驗, 變 性 者 的 認 知 會 變 異, 往 往 後 悔, 實 際 上 應 該 需 要 予 以 輔 導, 為 了 避 免 輔 導 字 眼 產 生 歧 異, 建 議 修 改 為 協 助 評 估, 建 議 在 原 先 第 一 版 作 業 要 點 草 案 中 有 其 性 別 認 同 與 生 理 性 別 不 同 長 達 三 年 的 項 目 中, 增 加 三 年 期 間 從 申 請 作 業 開 始 計 算, 同 時 必 須 予 以 ( 每 三 個 月, 此 詳 細 內 容 可 在 細 則 中 訂 定 ) 進 行 相 關 單 位 之 協 助 評 估 9.. 變 性 登 記 之 回 轉 或 說 恢 復, 本 人 在 現 場 所 表 達 : 可 以 考 慮 兩 次, 但 必 須 再 行 研 議, 此 建 議, 在 此 先 行 收 回, 仍 認 同 原 先 內 政 部 的 規 劃 10. 贊 成 現 場 的 建 議, 在 未 能 完 成 立 法 前, 之 前 2008 年 的 行 政 命 令 暫 時 不 予 以 撤 銷, 此 時 除 了 真 正 需 要 變 性 者 可 以 採 取 生 理 與 心 理 一 致 的 變 性 手 術, 其 他 不 想 進 行 手 術 者, 應 該 等 待 立 法 完 備, 期 間 並 未 傷 及 權 益 附 件 一 不 摘 除 性 器 官 即 可 登 記 變 性 可 能 造 成 後 遺 症 : 1. 法 務 部 : 不 摘 除 性 器 官 者, 以 心 理 性 別 變 更 生 理 性 別, 生 理 上 兩 位 男 性 或 兩 位 女 性 結 婚, 牴 觸 民 法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關 係? 且 形 成 實 際 上 的 同 性 婚 姻, 2. 性 別 變 更 者 應 以 何 種 性 別 角 色 參 與 運 動 競 賽?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 產 生 登 記 與 生 理 性 別 不 同, 體 育 競 賽 公 平 性 問 題? 3. 矯 正 機 關 及 收 容 場 所 安 置 問 題 : 性 別 變 更 收 容 人 入 男 監 ( 收 容 所 ) 或 女 監 ( 收 容 所 )?( 法 務 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不 摘 除 性 器 官 者 依 其 法 定 性 別 分 配 於 各 該 監 所 之 隔 離 處 所 ( 男 性 變 女 性 未 摘 除 性 器 官, 關 在 女 監, 不 會 跟 其 他 女 人 犯 關 在 一 起, 因 為 具 有 男 性 生 理 特 徵, 是 關 在 女 監 的 隔 離 處 所, 男 監 部 分 也 相 同 ) 4. 學 校 宿 舍 管 理 問 題 : 性 別 變 更 者 應 住 男 宿 舍 或 女 宿 舍?( 教 育 部 ): 原 男 性 不 摘 除 性 器 官 變 為 女 性, 身 分 登 記 為 女 生, 學 校 將 依 其 法 定 性 別 其 分 配 到 女 生 宿 舍, 是 否 顧 及 其 他 同 住 女 性 之 意 願, 亦 可 能 造 成 學 生 家 長 之 疑 慮 5. 各 校 宜 提 供 性 別 友 善 空 間, 如 性 別 友 善 廁 所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變 性 跨 性 別 人 口 稀 少 僅 數 百 人, 應 納 入 無 障 礙 廁 所 共 用 6. 調 戲 異 性 者 所 謂 異 性 如 何 定 義? 變 性 男 進 入 女 廁, 變 性 女 進 入 男 廁, 是 否 對 現 場 女 性 / 男 性 構 成 性 騷 擾?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 7. 司 法 警 察 官 或 司 法 警 察 逮 捕 被 告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執 行 拘 提 羈 押 時, 搜 索 身 體 面 對 變 性 人 究 竟 要 派 男 警 或 女 警 執 行 搜 身 工 作? 如 何 執 行 搜 身 工 作? 8. 選 舉 投 票 人 及 國 家 考 試 應 試 人 外 貌 核 對 有 無 困 難? 對 性 別 變 更 者 體 能 檢 14
測 之 標 準 為 何? 9. 變 性 員 工 生 理 假 產 假 等 認 定 困 難? 10. 選 舉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及 婦 女 當 選 人 之 決 定 方 式, 對 於 性 別 變 更 者 之 認 定 為 何?(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 11. 變 性 男 進 入 女 湯 / 女 廁, 變 性 女 進 入 男 湯 / 男 廁, 是 否 對 現 場 女 性 / 男 性 構 成 性 騷 擾? ( 交 通 部 ) 12. 性 別 變 更 者 之 緊 急 救 治 資 料 : 性 別 變 更 者 發 生 意 外, 醫 院 要 怎 樣 在 短 時 間 內, 給 予 適 當 之 救 治?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