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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尋 找 原 住 民 族 之 文 化 與 正 義 : 從 法 律 扶 助 案 件 談 原 住 民 族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會 議 論 文 草 稿, 未 經 許 可 請 勿 擅 自 引 用 我 們 的 家 庭 沒 有 病 : 原 住 民 家 庭 功 能 的 另 類 思 考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性 別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林 津 如 在 這 篇 文 章 裡, 我 以 法 扶 基 金 會 對 於 這 個 座 談 會 的 設 計, 以 及 十 九 個 向 法 扶 基 金 會 申 請 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分 析 為 基 礎, 來 探 討 漢 人 社 會 如 何 看 待 原 住 民 家 庭, 以 及 求 助 的 原 住 民 家 庭 可 能 有 怎 樣 的 福 利 需 求 這 篇 文 章 的 重 點, 放 在 我 們 如 何 問 關 於 原 住 民 家 庭 的 問 題, 並 參 照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提 出 幾 個 可 供 參 考 的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由 於 我 沒 有 針 對 這 些 個 案 直 接 做 訪 談, 我 對 她 們 的 狀 況 的 詮 釋 與 理 解, 有 時 候 是 建 立 於 我 的 田 野 經 驗, 有 時 候 是 建 基 於 相 關 文 獻 的 閱 讀, 因 此 難 免 有 不 夠 週 全 之 處, 還 希 望 未 來 能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來 從 事 更 深 入 的 訪 談 我 必 須 強 調, 法 扶 的 十 九 個 個 案, 以 及 我 採 用 到 我 田 野 經 驗 裡 的 一 些 觀 察, 都 只 是 原 住 民 族 家 庭 中 的 一 部 份, 他 們 反 映 出 處 於 台 灣 社 會 底 層 的 真 實 處 境, 但 他 們 不 能 用 以 代 表 所 有 的 原 住 民 家 庭 1

問 題 的 提 出 當 我 拿 到 這 些 申 訴 個 案 的 簡 述 時, 我 看 到 遺 棄 離 婚 分 居 再 婚 婚 外 情 家 庭 暴 力, 似 是 不 斷 出 現 的 主 要 議 題 但 再 仔 細 一 想, 這 些 問 題 也 同 樣 不 斷 地 出 現 在 漢 人 家 庭 當 中, 並 不 特 別 只 是 原 住 民 家 庭 之 議 題 而 已 如 果 這 些 議 題 出 現 在 漢 人 家 庭 當 中, 我 們 會 不 會 覺 得 它 是 個 問 題, 需 要 開 個 座 談 會 去 處 理? 或 者, 當 我 們 把 座 談 會 的 場 次 設 定 為 原 住 民 家 庭 功 能 的 提 昇, 主 辦 單 位 到 底 希 望 我 從 這 裡 面 看 出 什 麼 原 住 民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呢? 不 同 於 上 面 的 二 場 研 討 主 題, 一 場 談 工 作 權 另 一 場 談 財 產 權, 談 到 原 住 民 家 庭 關 係 的 時 候, 家 庭 功 能 取 代 了 權 利 為 什 麼 到 了 第 三 場 我 們 不 去 反 思 漢 人 的 婚 嫁 律 法 如 何 越 界 規 範 了 原 住 民 的 家 庭 生 活, 也 不 是 去 思 考 社 會 福 利 與 社 會 支 援 的 社 會 權 如 何 被 申 張, 而 是 談 家 庭 功 能 的 提 昇? 這 是 不 是 暗 示 著, 我 們 對 於 家 庭 的 想 像, 仍 然 停 留 在 私 領 域 的 層 次, 仍 然 期 待 一 個 能 夠 維 持 正 常 功 能 運 作 的 家 庭, 不 切 實 際 地 期 待 著 和 諧 的 簡 單 的 沒 有 衝 突 的 沒 有 離 婚 沒 有 同 居 沒 有 婚 外 情 沒 有 複 雜 家 庭 關 係 的 家 庭, 就 能 夠 根 本 地 解 決 了 原 住 民 族 的 所 有 問 題 換 句 話 說, 主 辦 單 位 的 場 次 安 排, 隱 隱 地 反 應 著 整 個 台 灣 漢 人 社 會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與 正 義 的 期 待, 也 就 是, 在 公 領 域 方 面, 就 業 權 也 好 財 產 權 也 好, 都 可 以 由 權 利 的 角 度 切 入, 還 給 原 住 民 族 正 義 但 是 在 私 領 域 方 面, 是 無 權 利 可 談 的, 彷 彿 只 要 原 住 民 家 庭 遵 守 漢 人 中 產 階 級 的 道 德 規 範, 只 要 家 庭 功 能 提 昇, 就 可 以 解 決 所 決 所 有 公 私 領 域 的 議 題 我 必 須 強 調 這 樣 的 思 考 是 有 問 題 的, 我 們 在 談 論 家 庭 功 能 的 時 候 往 往 帶 著 都 市 中 產 階 級 核 心 家 庭 的 標 準 家 庭 形 式 在 衡 量 其 他 人 是 否 符 合 這 樣 的 規 矩 它 預 設 著 異 性 戀 一 個 丈 夫 一 個 妻 子 有 一 至 二 個 小 孩 的 家 庭, 每 個 小 孩 上 安 親 班, 英 文 課 家 裡 老 人 有 菲 藉 監 護 工 照 顧, 小 孩 由 母 親 教 導, 安 安 穩 穩 的 完 成 學 業, 攀 上 專 業 的 領 域, 取 得 穩 定 的 工 作, 這 才 是 功 能 正 常 的 家 庭 只 要 不 是 這 樣 的 家 庭 形 式, 就 有 著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的 貶 抑 意 味, 因 此 它 需 要 提 昇 在 漢 人 社 會 裡, 也 是 有 著 許 多 被 標 籤 為 功 能 不 彰 的 家 庭, 中 輟 生 的 家 庭 單 親 的 家 庭 離 婚 的 家 庭 再 婚 的 家 庭, 只 因 它 們 不 符 合 中 產 階 級 的 道 德 規 範, 也 常 常 被 污 名 化 女 性 常 常 被 認 為 她 們 得 為 家 庭 的 功 能 不 彰 而 負 責, 往 往 是 第 一 個 被 指 責 的 對 象 這 樣 的 正 常 家 庭 功 能 的 想 像, 本 身 也 有 著 強 烈 的 階 級 預 設 如 果 沒 有 相 當 的 經 濟 能 力, 就 很 難 能 維 持, 不 論 是 漢 人 和 原 住 民 都 一 樣 試 想 : 如 果 所 謂 正 常 運 作 的 中 產 階 級 家 庭 男 主 人 突 然 被 裁 員, 收 入 中 斷, 這 樣 的 家 庭 關 係 會 有 什 麼 改 變? 首 先, 男 主 人 可 能 在 家 鬰 鬰 寡 歡, 菲 藉 家 務 工 作 者 被 辭 退, 女 主 人 外 出 工 作 求 取 一 份 薪 水, 孩 子 不 能 上 安 親 班, 為 照 顧 年 邁 的 祖 母 而 請 假 次 數 增 加, 家 人 壓 力 劇 增, 家 庭 關 係 緊 張, 丈 夫 開 始 對 妻 子 拳 腳 相 向, 孩 子 馬 上 變 成 2

目 睹 暴 力 兒 童, 學 業 成 績 下 滑, 這 整 個 家 庭 很 快 地 就 會 被 視 為 是 功 能 不 彰 的 家 庭 不 僅 如 此, 家 庭 功 能 正 常 的 想 像, 也 是 有 著 族 群 的 預 設, 即 使 目 前 也 有 愈 來 愈 多 原 住 民 家 庭 過 著 標 準 的 功 能 正 常 的 家 庭 生 活, 但 是 為 什 麼 每 想 到 原 住 民 家 庭 的 時 候, 漢 人 往 往 以 偏 概 全 地, 以 最 負 向 的 圖 像 當 作 原 住 民 家 庭 的 整 體 來 呈 現? 所 以 在 我 進 入 這 個 主 題 之 前, 我 覺 得 非 常 有 必 要 去 強 調 這 樣 家 庭 功 能 提 問 背 後 的 性 別 階 級 與 族 群 之 預 設 也 因 此, 這 篇 文 章 要 談 的 不 是 要 如 何 提 昇 原 住 民 家 庭 的 功 能, 因 為 提 昇 家 庭 功 能 的 說 法 是 值 得 質 疑 的, 它 本 身 預 設 著 現 代 的 西 化 的 性 別 化 的 漢 人 中 產 階 級 的 家 庭 想 像, 而 且 是 沒 有 相 當 經 濟 基 礎 就 沒 有 辦 法 達 成 的 家 庭 想 像 ; 同 時 它 本 身 也 預 設 著 一 個 難 以 達 成 的, 長 期 的 一 夫 一 妻 異 性 戀 體 制 有 婚 姻 經 驗 的 人 大 概 都 知 道 要 長 久 維 持 沒 有 外 遇 的 專 一 關 係 有 多 難 而 即 使 原 住 民 家 庭 達 成 了 這 樣 的 家 庭 形 式, 可 能 還 有 人 會 質 疑 : 原 住 民 為 什 麼 漢 化 成 這 樣? 一 點 都 沒 有 原 住 民 自 己 的 特 色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為 什 麼 我 們 還 要 去 期 待 一 個 正 常 功 能 運 作 的 家 庭 關 係 呢? 除 此 之 外, 許 多 人 也 會 用 雙 重 標 準 來 看 待 原 住 民 家 庭 他 們 常 說 原 住 民 家 庭 關 係 混 亂, 在 原 鄉 的 混 合 式 家 庭 裡, 父 或 母 到 外 地 工 作, 家 裡 同 住 著 四 五 個 小 孩, 可 能 是 堂 表 兄 弟 姐 妹 也 可 能 是 繼 親 子 女, 由 年 長 的 外 婆 或 奶 奶 照 顧, 有 時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叔 叔 阿 姨 姑 姑 舅 舅 來 來 去 去, 婚 姻 狀 況 不 穩 定, 有 時 帶 人 回 來 同 居, 生 下 幼 兒 之 後, 就 不 知 影 蹤 或 者 有 的 家 庭, 在 家 中 青 壯 年 人 口 有 時 失 業 有 時 外 出 就 業 的 情 況 下, 由 青 少 女 或 青 少 年 擔 起 照 顧 生 病 的 奶 奶 住 院 的 媽 媽 喝 酒 的 爸 爸 斷 肢 的 叔 叔 身 心 障 礙 的 阿 姨 的 責 任 在 這 樣 的 家 庭 裡, 離 婚 再 婚 同 居 酗 酒 家 庭 暴 力 不 斷 的 重 演, 有 時 候 再 加 上 職 災 之 後 的 病 殘, 或 者 老 年 之 後 的 疾 病, 或 者 失 業 與 家 暴 之 後 的 身 心 創 傷, 妳 怎 麼 能 睜 眼 說 瞎 話, 說 原 住 民 的 家 庭 沒 有 問 題? 首 先, 比 較 一 個 漢 人 社 會 的 混 合 家 庭 形 式, 也 常 有 著 混 亂 的 家 庭 關 係, 就 拿 我 某 一 個 台 大 畢 業 的 朋 友 家 庭 來 說 好 了 她 娘 家 從 事 傳 統 生 意, 店 面 在 家 裡 由 父 親 掌 權, 母 親 管 家 庭, 奶 奶 老 病, 大 女 兒 嫁 給 台 商, 已 婚 沒 有 工 作, 常 帶 著 二 個 孩 子 住 在 娘 家, 二 女 兒 在 台 北 工 作, 實 際 上 與 男 友 同 居, 懷 孕 之 後 閃 電 結 婚, 兒 子 結 婚 以 後 住 到 媳 婦 附 近, 很 少 回 家, 育 有 二 個 孩 子 在 最 近 兒 子 因 為 外 遇 與 妻 子 離 婚 之 後, 一 個 孩 子 交 給 大 姐 養 育, 另 一 個 寄 放 在 褓 母 家 如 果 妳 住 在 這 個 擴 展 家 庭 中, 妳 也 會 看 到 : 三 四 個 不 同 父 母 的 孩 子 一 個 生 病 的 奶 奶 複 雜 的 婆 媳 紛 爭 成 年 的 兒 子 女 兒 來 來 去 去 有 時 候 同 居 有 時 候 搞 外 遇 有 的 時 候 就 業 有 的 時 候 處 於 被 裁 員 的 邊 緣 你 說, 這 樣 的 家 庭 關 係 混 不 混 亂? 你 倒 說 說 看 我 們 要 怎 麼 去 提 昇 這 樣 的 家 庭 功 能? 3

所 以 在 我 進 入 這 個 主 題 之 前, 我 覺 得 非 常 有 必 要 去 強 調 這 樣 提 問 背 後 的 性 別 階 級 與 族 群 之 預 設, 以 及 許 多 漢 人 看 待 原 住 民 家 庭 的 雙 重 標 準 原 住 民 族 家 庭 常 常 被 以 未 經 反 思 的 漢 人 中 產 階 級 標 準 被 不 公 平 地 評 價 原 住 民 家 庭 不 比 漢 人 家 庭 病 態 或 者 功 能 不 完 全, 它 和 漢 人 家 庭 一 樣 正 常 也 一 樣 不 正 常, 但 是 主 流 社 會 的 歧 視, 往 往 只 選 擇 性 地 去 呈 現 原 住 民 家 庭 的 樣 貌, 而 後 以 最 負 面 的 或 最 需 要 幫 助 的 刻 板 印 象 呈 現, 這 樣 的 過 程, 往 往 複 製 了 族 群 歧 視, 使 得 原 住 民 族 家 庭 再 度 受 到 污 名 化 原 住 民 和 漢 人 家 庭 之 間 的 差 別, 許 多 時 候 可 能 只 是 族 群 歧 視 下 的 幻 影 而 已 就 統 計 上 看 來, 原 住 民 人 口 的 婚 姻 狀 況 也 不 比 漢 人 正 常 或 不 正 常 與 全 國 統 計 相 比, 有 偶 的 原 住 民 女 性 比 率 較 全 國 多 約 5%, 而 未 婚 約 少 於 全 國 未 婚 人 口 5% 原 住 民 女 性 離 婚 率 低 於 全 國 1%, 原 民 男 性 則 0.5% 就 統 計 上 來 說, 原 住 民 族 的 離 婚 率 明 顯 低 於 漢 人 家 庭, 實 在 沒 有 理 由 以 漢 人 社 會 的 標 準 來 污 名 化 原 住 民 族 的 婚 姻 狀 況 表 一 2001 年 台 閩 地 區 人 口 與 原 住 民 人 口 之 婚 姻 狀 況, 以 性 別 族 群 及 婚 姻 狀 況 分 2001 年 現 住 人 口 合 計 未 婚 有 偶 離 婚 喪 偶 Total Single Married Divorced Widowed 婚 姻 狀 況 100.00 台 閩 地 區 原 住 民 台 閩 地 區 原 住 民 台 閩 地 區 原 住 民 台 閩 地 區 原 住 民 男 100.00 37.41 38.9 56.01 55.1 4.30 3.8 2.29 2.2 女 100.00 30.38 25.6 56.27 62.0 4.77 3.7 8.59 8.7 表 格 整 理 自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現 住 人 口 婚 姻 狀 況 http://www.moi.gov.tw/stat/index.asp (2005.1.10) 及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原 住 民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統 計 http://www.apc.gov.tw/official/govinfo/number/number.aspx (2005.1.10.) 如 果 不 談 家 庭 功 能, 那 要 談 什 麼 呢? 到 底 有 什 麼 樣 的 議 題, 是 特 別 相 關 於 原 住 民 族 的 家 庭 呢? 在 這 篇 文 章 中, 我 只 談 一 小 部 份 的 原 住 民 家 庭, 也 就 是 來 到 法 扶 救 助 的 個 案, 以 及 在 社 區 裡 我 所 看 見 的 類 似 情 形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 有 更 多 運 作 良 好 的 原 住 民 家 庭 並 不 在 目 前 的 討 論 之 內, 有 待 未 來 更 多 的 研 究 投 入 以 求 了 解 這 些 家 庭 如 何 能 夠 在 困 頓 中 成 長 就 目 前 這 些 特 殊 個 案 而 言, 我 不 再 思 考 家 庭 功 能 的 提 昇, 而 是 思 考 國 家 社 會 能 為 這 些 需 要 幫 助 的 家 庭 提 供 怎 麼 樣 的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 也 就 是 從 家 庭 的 角 度 來 思 考 原 住 民 族 的 社 會 福 利 措 施 應 該 有 那 些 內 涵, 而 不 是 去 提 昇 連 漢 人 都 難 以 做 到 的 家 庭 功 能 我 將 會 探 討 在 這 十 九 個 個 案 中 反 應 出 怎 樣 的 需 求, 我 們 有 怎 麼 樣 的 解 釋? 從 社 會 學 的 觀 點, 我 們 能 做 些 什 麼? 4

法 扶 個 案 的 分 析 向 法 律 扶 助 社 求 助 的 十 九 個 個 案 中, 有 九 案 是 離 婚 的 相 關 訴 訟 ( 含 離 婚 監 護 權 或 子 女 探 視 權 扶 養 費 等 項 目 ), 五 案 為 婚 姻 終 止 之 後 的 子 女 監 護 權 收 養 關 係 的 終 止 或 確 認, 二 案 為 假 結 婚 訴 請 否 定 婚 姻 關 係, 三 案 為 家 暴 保 護 令 之 請 求 與 抗 告 這 樣 的 分 類 代 表 著 什 麼 意 思 呢? 我 將 這 些 案 件 大 致 分 為 以 下 三 類 來 討 論 1. 假 結 婚 無 效 之 訴 訟 : 依 照 我 之 前 的 田 野 經 驗 顯 示, 人 蛇 集 團 往 往 有 計 劃 地 以 曚 騙 的 手 法, 要 求 有 經 濟 需 求 的 原 住 民 離 婚, 或 挑 選 原 住 民 社 區 裡 殘 障 或 弱 智 對 象 下 手, 趁 其 行 為 能 力 之 限 制, 要 求 原 民 男 子 或 女 子 成 為 假 結 婚 真 賣 淫 的 人 頭 戶, 以 引 進 大 陸 女 子 來 台 從 事 性 服 務 業 因 此, 原 住 民 男 子 或 女 子 得 到 免 費 大 陸 行 程 一 趟, 在 人 蛇 集 團 的 要 求 下 進 行 結 婚 事 宜, 而 後 取 得 四 萬 元 酬 金, 回 台 之 後 往 往 只 再 見 過 先 生 或 妻 子 一 面, 其 大 陸 配 偶 即 不 知 去 向 這 樣 的 婚 姻 身 分, 往 往 會 讓 原 住 民 男 性 或 女 性 在 以 後 形 成 申 請 殘 障 或 低 收 入 戶 扶 助 的 困 難, 故 而 有 訴 請 離 婚 之 需 求 存 在 2. 離 婚 同 居 子 女 監 護 權 之 訴 訟 : 在 這 些 民 事 訴 訟 中, 大 致 還 可 以 區 分 出 二 種 模 式 : 一 是 結 婚 之 後, 或 是 與 丈 夫 分 居 後, 先 生 居 無 定 所, 無 法 連 絡, 也 無 法 履 行 夫 妻 義 務, 無 撫 養 子 女, 而 要 求 離 婚 並 取 得 子 女 監 護 權 或 子 女 撫 養 費 二 是 無 結 婚 之 名, 但 有 同 居 之 事 實 並 育 有 子 女, 故 而 在 同 居 關 係 結 束 以 後, 要 求 提 供 子 女 的 扶 養 費 或 者 是 在 同 居 人 消 失 之 後, 要 求 收 養 其 子 女, 以 負 起 撫 養 責 任 ; 或 者 在 婚 姻 關 係 結 束 之 後, 要 求 取 消 其 前 婚 生 子 女 既 有 的 收 養 關 係 簡 而 言 之, 這 類 的 訴 訟 案 件 皆 是 在 法 律 的 層 次, 處 理 男 女 之 同 居 或 婚 姻 關 係 結 束 之 後 的 子 女 監 護 子 女 撫 養 費 或 子 女 撫 養 權 當 事 人 可 能 在 不 同 的 社 會 情 境 之 下 需 要 撫 養 費 或 者 行 使 親 職 時 ( 如 辦 戶 口 需 要 身 份 証 但 是 無 法 取 得 ), 無 可 奈 何 之 情 況 下, 才 會 訴 諸 法 律 途 徑 我 在 田 野 過 程 中 曾 伴 隨 社 工 員 或 教 會 的 人 為 社 區 裡 的 家 庭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社 區 裡 有 不 少 家 庭 都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的 標 準, 但 往 往 都 在 不 同 的 公 部 門 間 被 踢 來 踢 去, 最 後 常 限 於 某 些 資 格 的 無 法 取 得, 而 沒 有 辦 法 取 得 低 收 入 戶 的 資 格 例 如, 肢 障 的 阿 松 在 假 結 婚 之 後 配 偶 失 蹤 無 法 得 到 補 助, 即 使 他 有 個 在 鄉 公 所 工 作 的 姐 姐 熟 知 各 種 行 政 程 序, 面 對 這 樣 的 情 形 也 無 能 為 力 相 似 的 無 助 感 也 可 以 在 施 束 鍾 從 事 的 台 北 縣 都 市 原 住 民 的 田 野 研 究 中 發 現 不 識 字 的 阿 珍 為 了 幫 女 兒 報 戶 口, 請 人 去 辦 離 婚 卻 被 騙 三 萬 元 ; 欲 替 女 兒 辦 身 份 證 被 要 求 與 前 夫 A 同 行, 我 說 幹 嘛, 我 就 已 經 跟 他 離 婚 了 啊 幹 嘛, 後 來 才 知 由 女 兒 本 人 去 辦 也 可 以 如 今 要 辦 低 收 入 戶, 又 因 子 女 監 護 權 在 A 那 而 不 符 規 定, 必 須 其 本 人 親 自 前 往 東 部 某 地 院 向 A 提 起 否 認 親 權 之 訴 面 對 這 些 繁 文 縟 節 她 常 感 到 : 我 聽 不 懂 他 / 她 們 講 什 麼, 蠻 深 奧 的 加 上 平 日 得 工 5

作 又 無 人 伴 隨 前 往, 對 於 必 須 與 公 部 門 接 洽 的 事 她 總 是 一 拖 再 拖 ( 施 束 鍾, 2002:93-94) 由 此 推 論, 許 多 對 於 離 婚 與 子 女 監 護 權 的 要 求, 其 實 是 行 使 親 權 時 在 公 部 門 受 到 阻 礙, 才 會 求 助 於 法 扶, 要 求 正 名 但 是 這 個 與 公 部 門 接 觸 的 過 程 其 實 非 常 的 不 容 易 我 曾 在 社 區 裡 看 到 不 少 人 急 需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但 往 往 缺 少 必 要 的 証 明 或 者 沒 有 子 女 的 監 護 權, 而 沒 有 辦 法 取 得 需 要 的 補 助 倒 是 展 望 會 與 醫 院 的 社 工 員 只 要 依 照 某 些 程 序, 就 能 有 效 地 幫 他 們 取 得 相 關 單 位 補 助 在 這 個 層 次 上, 社 會 福 利 確 實 落 後 於 既 有 的 民 間 組 織, 要 國 家 能 負 起 相 關 福 利 服 務 的 輸 送, 則 需 要 建 立 起 單 一 窗 口 的 服 務 系 統, 甚 至 可 以 考 慮 與 法 扶 建 立 起 民 事 訴 訟 的 合 作 管 道, 才 有 可 能 有 效 發 揮 其 功 能 另 外 許 多 離 婚 與 撫 養 費 的 訴 訟, 則 是 離 婚 或 分 居 之 後 的 婦 女, 針 對 有 外 遇 或 去 向 不 明 的 先 生 或 同 居 人 所 提 出 的 這 些 婦 女 本 身 均 處 於 收 入 不 滿 一 萬 元 或 者 無 收 入 的 狀 況 其 先 生 或 同 居 人 或 者 有 外 遇 或 者 有 家 暴 行 為, 不 再 提 供 任 何 經 濟 收 入 而 致 婦 女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提 起 離 婚 個 案 中, 只 有 一 名 男 子 處 於 相 似 的 情 形 : 妻 子 在 他 離 鄉 工 作 時 有 外 遇, 且 不 知 去 向 他 要 求 提 出 離 婚 及 否 定 婚 生 子 女 的 訴 訟 當 事 人 與 關 係 人, 可 能 在 分 居 之 中, 或 在 另 一 段 新 的 關 係 之 中, 或 消 失 無 影 踪, 或 者 是 家 暴 施 暴 者 持 續 騷 擾 當 事 人 這 類 的 訴 訟 者 看 來 仍 有 相 當 的 情 緒, 想 要 藉 由 法 律 的 判 決 或 者 經 濟 上 的 支 持 為 其 婚 外 情 或 者 婚 姻 暴 力 行 為 做 個 明 確 的 交 待 或 者 賠 償 簡 言 之, 求 助 者 訴 諸 法 律 途 徑, 可 能 是 因 為 當 事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需 要 有 急 迫 的 金 錢 需 求 必 須 申 請 社 會 福 利 扶 助 或 者 在 行 使 親 權 時 遇 到 阻 礙 才 會 走 向 這 一 途 但 是 也 有 些 時 候, 法 律 也 可 能 成 為 在 分 手 中 的 男 女 雙 方 互 相 傷 害 的 過 程 中 的 一 個 工 具, 例 如, 離 婚 的 雙 方 搶 奪 子 女 的 監 護 權, 或 者 指 控 對 方 家 暴 的 一 方, 也 有 可 能 是 家 暴 的 加 害 者, 而 彼 此 互 告 或 控 告 這 些 在 底 層 的 原 住 民 家 庭 需 求 為 何, 我 們 能 夠 為 他 們 提 供 怎 樣 的 福 利 服 務? 在 社 會 福 利 的 層 次, 我 已 說 明 了, 單 一 窗 口 建 立 的 重 要 性 對 於 離 婚 訴 訟 與 關 係 的 生 變, 或 許 我 們 可 以 提 供 對 此 有 需 求 的 人 更 多 心 理 與 法 律 諮 詢 的 服 務 甚 至 也 應 建 立 對 於 家 庭 關 係 生 變 婦 女 之 急 難 救 助 的 管 道 3. 家 庭 暴 力 之 相 關 議 題 :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是 跨 越 族 群 與 階 級 的 現 象, 台 灣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實 施 家 暴 防 治 法 以 來, 已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婦 女 懂 得 用 申 請 保 護 令 來 保 護 自 己 但 是 少 數 族 裔 婦 女 或 者 同 性 戀 者, 不 論 是 外 藉 配 偶 原 住 民 或 者 是 同 志, 可 能 會 受 制 於 社 會 的 歧 視, 承 受 更 大 的 社 會 壓 力, 而 隱 藏 或 不 願 向 外 求 助, 傾 向 於 自 己 面 對 家 庭 暴 力 ( 中 國 時 報 論 壇,2003/06/25) 台 灣 既 有 的 研 究 也 指 出, 由 於 警 察 的 歧 視 與 漠 不 關 心, 6

再 加 上 文 化 的 自 尊, 原 住 民 婦 女 在 面 臨 家 暴 時, 傾 向 於 不 向 警 方 求 助 ( 黃 淑 鈴 等 人,2001) 但 是, 在 法 扶 的 個 案 中, 有 八 個 求 助 者 曾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並 有 五 個 個 案 曾 申 請 保 護 令, 顯 然 仍 有 不 少 原 住 民 婦 女 願 意 以 國 家 公 權 力 的 介 入, 來 處 理 家 暴 問 題, 這 樣 的 情 形 如 何 與 之 前 的 研 究 對 話, 需 要 更 多 的 實 際 訪 談 才 能 推 論 主 流 女 性 主 義 者 傾 向 於 以 男 性 對 於 女 性 的 武 力 控 制 來 詮 釋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對 於 行 使 暴 力 的 男 性 予 以 嚴 厲 的 譴 責, 學 習 諮 商 輔 導 的 女 性 主 義 學 者 米 爾 斯 則 批 評 道, 她 們 往 往 忽 略 了 暴 力 的 根 源 不 是 暴 力, 而 是 羞 辱 感, 家 暴 的 男 性 加 害 者 也 同 時 是 受 害 者 (Mills, 2003, 黃 煜 文 譯,2004:116) 澳 洲 原 住 民 女 性 源 自 於 不 同 的 文 化 與 理 論 傳 承, 但 也 持 相 似 的 看 法, 她 們 認 為 白 人 女 性 主 義 者 忽 略 了 族 群 歧 視 之 下 的 男 性, 也 受 到 深 深 的 族 群 壓 迫 而 產 生 暴 力 行 為 暴 力 加 害 者 不 應 該 被 視 為 罪 犯 以 強 制 監 禁 的 方 式 關 在 監 獄 中, 而 應 以 社 區 及 文 化 重 建 為 目 標, 整 合 不 同 層 及 的 政 府 及 民 間 組 織 來 建 構 出 新 的 處 遇 辦 法 (ACSSA, 2004) 夏 曉 鵑 也 認 為 在 鄉 村 地 區 的 外 籍 配 偶, 因 為 有 著 社 區 力 量 的 共 同 介 入, 的 確 對 於 家 暴 有 抑 止 的 作 用 (2003) 這 些 聲 音 乃 來 自 於 第 一 線 工 作 者 的 觀 察, 更 加 貼 近 家 暴 之 加 害 人 與 受 害 人 的 親 身 經 驗 與 情 感 需 求, 應 可 以 作 為 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社 工 員 與 社 區 工 作 者 之 參 考 但 有 許 多 的 白 人 學 者 往 往 誤 將 原 住 民 對 於 文 化 重 建 的 需 求, 解 釋 為 以 傳 統 之 名 實 行 暴 力 侵 害 的 男 性 加 害 人 脫 罪 (Larsen and Petersen, 2001) 我 認 為 這 樣 的 說 法, 並 沒 有 真 正 聽 到 原 住 民 族 對 於 外 來 論 述 介 入 文 化 生 活 的 抗 拒 但 在 此 同 時, 我 也 認 為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菁 英 在 思 考 文 化 重 建 的 同 時, 也 必 須 考 量 到 原 住 民 族 內 部 的 性 別 與 階 級 的 權 力 差 異, 才 能 在 顧 及 弱 勢 的 情 況 下 帶 領 族 人 共 同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生 存 如 何 包 含 容 納 這 些 人 的 聲 音 在 重 建 的 文 化 關 係 中, 必 然 是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重 建 的 過 程 中 的 重 要 課 題 結 語 美 國 的 原 住 民 學 者 Stauss 認 為, 談 再 多 的 原 住 民 族 的 社 會 問 題 或 家 庭 問 題 並 沒 有 辦 法 真 的 對 原 住 民 族 有 任 何 的 正 向 幫 助 唯 有 不 斷 地 以 正 向 的 文 化 價 值 來 肯 定 原 住 民 的 生 命 經 驗, 重 拾 文 化 中 既 有 的 愛 與 尊 重 性 別 關 係 的 互 補 與 互 助 重 建 原 住 民 族 的 世 界 觀, 尋 回 自 己 的 力 量 與 找 到 自 己 的 位 置 當 原 住 民 族 的 文 化 價 值 得 到 該 有 的 尊 重 的 時 候, 他 們 就 能 得 到 心 靈 的 慰 藉, 從 創 傷 中 復 原, 回 復 和 諧 的 家 庭 關 係 (1995) 原 住 民 家 庭 裡 有 多 元 的 關 係, 也 有 著 性 別 與 階 級 的 差 異, 他 們 因 著 在 漢 人 社 會 中 所 受 到 殊 異 的 性 別 階 級 與 族 群 歧 視, 而 有 著 非 常 不 同 的 家 庭 經 驗 或 許 原 住 民 族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需 要 更 多 人 的 扶 持, 或 許 不 少 原 住 民 族 的 家 庭 在 漢 人 社 會 中 受 到 傷 害, 但 是 原 住 民 族 的 家 庭 沒 有 病, 病 得 最 重 的 應 該 是 對 於 自 己 種 族 中 心 思 考 缺 乏 醒 思 在 各 個 不 同 層 次 上 造 成 原 住 民 族 生 存 壓 迫 的 台 灣 漢 人 7

參 考 文 獻 ACSSA, 2004 Family Violence and Sexual Assault in Indigenous Communities: Walking the Talk, in Briefing, No.4. P1-31. Australian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Sexual Assault. Larsen, Ann-Claire and Petersen, Alan. 2001. Rethinking Responses to Domestic Violence in Australian Indigenous Communities In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and Family Law 23(2):121-134. Mills, Linda, G. 2003,Insult to Injury: Rethinking Responses to Intimate Abus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錯 的 是 我 們, 不 是 我 : 家 暴 的 動 力 關 係, 黃 煜 文 譯,2004, 台 北 : 商 周 出 版 Roschelle, Anne R.2002 Gender, Family Structure, and Social Strucutre: Racial Ethnic Famil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Revisioning Gender, pp311-340. (ed.) by Myra Marx Ferree, Judith Lorber and Beth Hess. London: Sage. Stauss, Joseph (Jay) H. 1995. Reframing and Refocusing American Indian Family Strengths In American Families: Issues in Race and Ethnicity, (ed.) by Cardell K. Jacobson. New York and London: Garland Publishing Inc. 行 政 院 主 計 處,2001, 人 力 資 源 重 要 指 標 於 人 力 資 源 統 計 年 報 http://www.dgbas.gov.tw/census~n/four/ht44711.htm, (2005.1.10.) 行 政 院 原 民 會,2001, 原 住 民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統 計 http://www.apc.gov.tw/official/govinfo/number/number.aspx (2005.1.10.) 王 增 勇, 2001, 建 構 以 部 落 為 主 體 的 原 住 民 家 庭 暴 力 防 制 體 系 -- 加 拿 大 經 驗,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8:49+51-71 夏 曉 鵑,2003, 是 誰 殺 了 外 籍 新 娘, 婦 女 新 知 電 子 報,29 期,2003.1.3. http://enews.url.com.tw/archiveread.asp?scheid=16399 (2005.1.11) 黃 淑 玲 林 方 皓 吳 佩 玲 (2001) 都 市 原 住 民 婚 暴 狀 況 及 社 工 處 預 初 探 以 台 北 市 某 社 區 為 例 本 土 心 理 學 研 究,15:113-157 施 束 鍾 2002 擺 渡 人 生 -- 從 優 勢 觀 點 看 都 市 原 住 民 單 親 婦 女 的 生 活 世 界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