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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描 繪 台 灣 身 分 法 基 礎 教 育 的 實 然 面 貌 ~ 若 干 重 要 發 現 及 其 初 步 討 論 * 劉 宏 恩 一 前 言 台 灣 的 法 學 教 育 與 法 學 研 究, 多 年 來 都 偏 重 於 書 本 中 的 法 律 (law in books) 的 探 討, 比 較 重 視 實 定 法 的 條 文 註 釋, 而 較 不 重 視 法 律 執 行 及 法 律 機 制 運 作 的 實 際 過 程 與 結 果 等 事 實 運 作 中 的 法 律 (law in action) 歷 年 來, 在 許 許 多 多 立 法 修 正 或 司 法 改 革 當 中, 常 常 有 眾 多 法 律 人 參 與 意 見, 但 泰 半 都 是 屬 於 翻 譯 引 介 外 國 立 法 例 或 依 據 個 人 觀 察 提 出 直 觀 式 的 建 議 的 作 法, 很 少 奠 基 於 台 灣 現 實 狀 況 及 需 要 的 實 證 資 料 或 數 據 令 論 者 不 時 質 疑 是 否 它 們 真 能 符 合 台 灣 的 需 求 解 決 台 灣 的 問 題 1 無 獨 有 偶, 近 十 年 來 不 斷 有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的 呼 聲 2, 部 份 論 者 沿 用 這 種 尋 找 他 山 之 石 的 習 慣, 提 出 外 國 模 式 ( 如 美 國 法 學 院 模 式 ) 做 為 我 國 法 學 教 育 設 計 的 藍 圖 ; 也 有 部 份 論 者, 依 照 自 己 個 人 的 教 學 經 驗, 提 出 直 觀 式 的 建 議 但 是, 究 竟 台 灣 真 實 的 法 學 教 育 現 況, 例 如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學 生 的 學 習 狀 況 以 及 學 生 就 業 後 對 於 在 學 教 育 的 評 價, 是 如 何 呢? 多 年 來 始 終 欠 缺 大 規 模 或 有 系 統 性 的 瞭 解, 於 是 學 者 分 別 依 據 自 己 喜 歡 的 他 山 之 石 或 個 人 觀 察 各 自 表 述, 卻 欠 缺 相 同 的 事 實 基 礎 和 討 論 對 象 ~ 在 我 們 說 要 改 革 法 學 教 育 之 前, 是 否 應 該 先 弄 清 楚 需 要 被 改 革 的 那 個 法 學 教 育 的 現 況 是 如 何 呢? 如 果 不 清 楚, 我 們 怎 麼 確 定 要 改 什 麼 要 如 何 去 改 呢? 法 學 教 育 的 改 革, 應 該 不 僅 僅 只 是 學 制 ( 例 如 學 士 前 學 士 後 ) 的 變 更 而 已, 也 不 僅 僅 涉 及 課 目 或 學 分 數 的 變 動 即 使 學 者 及 官 員 們 集 思 廣 益, 最 後 真 的 能 在 會 議 桌 或 紙 上 設 計 出 一 套 良 好 的 學 制 及 學 分 課 目, 但 是 現 實 上 教 師 及 學 生 因 為 時 間 能 力 教 材 或 習 慣, 並 沒 有 辦 法 達 成 課 程 設 計 的 目 的, 而 且 學 * 1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教 授, 美 國 史 丹 福 大 學 法 律 學 博 士 本 文 為 教 育 部 提 昇 大 學 基 礎 教 育 計 畫 法 律 人 法 意 識 之 建 構 ~ 台 灣 法 學 基 礎 教 育 現 況 之 檢 討 與 前 瞻 (H004, 總 主 持 人 : 陳 惠 馨 教 授 ) 的 身 分 法 子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之 一 部 份 筆 者 雖 為 本 篇 報 告 的 撰 稿 人, 但 所 使 用 的 研 究 資 料 及 相 關 構 想, 是 此 一 子 計 畫 歷 年 來 的 主 持 人 李 玲 玲 教 授 陳 惠 馨 教 授 施 慧 玲 教 授 及 研 究 助 理 群 共 同 辛 苦 所 得, 謹 此 說 明 劉 紹 樑, 法 律 移 植 與 社 會 變 遷 -- 從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談 起, 律 師 通 訊, 第 175 期,1994 年 4 月, 頁 7; 林 端, 司 法 社 會 學 對 台 灣 司 法 改 革 的 意 義, 全 國 律 師,3 卷 8 期,1999 年 8 月, 頁 21 另 可 參 見 蘇 永 欽, 司 法 改 革 的 再 改 革,1998 年 請 參 考 陳 惠 馨, 法 學 專 業 教 育 改 革 的 理 念, 月 旦 法 學,119 期,2005 年 4 月, 頁 151 1

2 生 畢 業 就 業 後, 亦 覺 得 學 校 所 教 的 法 律 跟 專 業 工 作 上 的 需 求 脫 節, 那 麼 這 個 會 議 桌 或 紙 上 設 計 出 的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究 竟 能 有 多 少 成 效 呢? 老 師 的 教 學 方 式 教 材 內 容 學 生 的 學 習 經 驗 和 感 想 畢 業 學 生 就 業 後 對 大 學 法 學 教 育 的 回 憶 與 反 省, 這 些 問 題 看 似 枝 節 瑣 碎, 不 像 學 制 變 革 或 學 分 課 目 設 計 那 麼 偉 大, 也 是 近 年 來 向 由 學 者 ( 教 師 ) 主 導 的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的 討 論 中 比 較 忽 略 的 部 份, 但 是 它 們 都 是 最 直 接 影 響 法 學 教 育 的 實 施 和 成 效 的 重 要 因 素 陳 惠 馨 教 授 主 持 的 法 律 人 法 意 識 之 建 構 ~ 台 灣 法 學 基 礎 教 育 現 況 之 檢 討 與 前 瞻 計 畫, 因 此 希 望 利 用 前 後 四 年 的 時 間, 蒐 集 大 學 基 礎 科 目 教 學 的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實 證 調 查 或 訪 談, 來 填 補 國 內 相 關 討 論 中 比 較 空 白 的 此 一 部 份, 並 進 而 希 望 在 事 實 基 礎 上 提 出 檢 討 與 建 言 本 文 是 前 述 計 畫 中 的 身 分 法 子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的 一 小 部 份 而 本 文 的 目 的 主 要 有 兩 點 : 一 分 享 研 究 構 想 研 究 設 計 及 研 究 執 行 的 相 關 經 驗, 供 其 他 研 究 者 參 考, 希 望 本 計 畫 的 暫 時 結 束 並 不 是 類 似 研 究 的 句 點, 反 而 能 夠 做 為 日 後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參 考 或 拋 磚 石 由 於 本 計 畫 許 多 部 份 是 屬 於 探 索 性 研 究 (exploratory research) 的 性 質 3, 很 多 嘗 試 都 是 在 自 行 摸 索 中 進 行, 因 此 希 望 本 文 的 分 享 能 讓 其 他 研 究 者 省 略 一 些 摸 索 的 步 驟 二 分 享 重 要 的 研 究 發 現, 讓 讀 者 瞭 解 現 行 身 分 法 教 學 的 若 干 實 況, 並 提 出 初 步 討 論, 做 為 日 後 大 學 身 分 法 基 礎 教 育 改 進 的 參 考 由 於 本 項 子 計 畫 四 年 來 累 積 的 資 料 量 非 常 大, 各 項 調 查 結 果 報 表 和 訪 談 紀 錄 總 計 在 三 十 萬 字 以 上, 因 此 這 裡 的 研 究 發 現 只 是 其 中 一 部 份, 並 且 勢 必 需 要 經 過 研 究 者 的 篩 選 和 詮 釋 但 行 文 上, 本 文 在 每 個 主 題 和 段 落 中, 將 先 呈 現 研 究 所 得 的 事 實 性 資 料, 然 後 才 做 討 論 和 詮 釋, 保 留 讀 者 做 其 他 討 論 和 詮 釋 的 可 能 性 4 以 下, 首 先 從 本 項 子 計 畫 的 研 究 設 計 及 其 特 色, 還 有 研 究 執 行 的 實 施 經 驗 談 起 3 4 關 於 探 索 性 研 究 (exploratory research) 在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及 研 究 過 程 當 中 的 性 質 及 功 能, 請 參 見 RANJIT KUMAR, RESEARCH METHODOLOGY 10 (1999, London: Sage). 至 於 原 始 資 料 包 括 哪 些 內 容 本 文 呈 現 的 主 題 和 研 究 發 現 可 能 是 如 何 形 成 或 篩 選 的, 讀 者 可 從 本 項 子 計 畫 施 慧 玲 教 授 的 報 告 親 屬 法 教 學 的 現 在 與 未 來 看 到 摘 要, 也 歡 迎 讀 者 提 供 交 互 主 觀 (intersubjectivity) 的 驗 證 或 批 評 2

3 5 二 本 計 畫 的 研 究 設 計 及 特 色 本 項 子 計 畫 的 研 究 設 計, 其 所 採 取 的 資 料 蒐 集 的 方 法, 並 非 單 純 的 量 化 方 法 (quantitative method), 也 不 是 全 然 的 質 化 方 法 (qualitative method), 而 是 企 圖 採 用 兼 具 質 化 與 量 化 的 的 多 元 方 法 (multimethod) 來 蒐 集 資 料 6 研 究 設 計 上, 希 望 一 方 面 藉 由 量 化 的 問 卷 統 計 來 測 量 變 項 ( 如 各 校 或 不 同 老 師 之 間 是 否 有 不 同 ) 描 繪 整 體 的 趨 向 或 概 貌 ( 如 大 部 分 學 生... ); 另 一 方 面, 則 藉 由 深 度 訪 談 或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來 挖 掘 這 些 所 謂 變 項 間 的 關 係 或 趨 向 / 概 貌 背 後 的 如 何 (how) 以 及 為 何 (why) 的 問 題, 以 彌 補 量 化 研 究 可 能 在 深 度 意 義 探 討 受 研 究 者 個 體 差 異 和 問 題 具 體 脈 絡 (contexts) 上, 通 常 會 有 所 不 足 的 缺 憾 7 本 研 究 進 行 的 第 一 年 (2001 年 9 月 ~2002 年 8 月 ), 除 了 針 對 各 校 身 分 法 課 程 及 教 師 簡 歷 等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主 要 是 針 對 國 內 民 法 親 屬 繼 承 的 授 課 老 師 做 問 卷 調 查 及 訪 談, 希 望 從 教 師 觀 點 瞭 解 其 授 課 內 容 授 課 方 式 及 教 學 狀 況 該 年 總 共 回 收 21 份 問 卷 訪 談 19 位 教 師 ( 接 受 問 卷 跟 接 受 訪 談 的 教 師 部 份 有 重 8 複 ) 全 國 各 大 學 當 時 的 身 分 法 授 課 教 師, 總 計 有 70% 左 右 都 接 受 了 本 計 畫 的 問 卷 調 查 或 訪 談 9 第 二 年 (2002 年 9 月 ~2003 年 8 月 ), 本 研 究 針 對 在 校 學 生 的 部 份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及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探 求 學 生 觀 點 的 身 分 法 授 課 內 容 授 課 方 式 及 教 學 狀 況 誠 如 之 前 所 述, 學 生 的 學 習 經 驗 似 乎 是 以 往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比 較 欠 缺 資 料 和 討 論 的 部 份, 本 計 畫 一 方 面 希 望 能 夠 填 補 這 個 空 白, 另 一 方 面 也 希 望 能 拿 第 二 年 所 得 的 資 料 跟 第 一 年 的 教 師 觀 點 互 相 比 對, 探 索 一 些 例 如 老 師 覺 得 自 己 教 得 很 深 入 的 部 份, 學 生 是 否 真 的 認 為 很 深 入 老 師 以 為 不 錯 的 授 課 方 法 律 人 法 意 識 之 建 構 ~ 台 灣 法 學 基 礎 教 育 現 況 之 檢 討 與 前 瞻 總 計 畫 底 下, 依 據 法 學 基 礎 教 育 科 目, 共 計 分 為 法 學 緒 論 法 制 史 法 理 學 憲 法 行 政 法 財 產 法 身 分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社 會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11 項 子 計 畫 本 文 以 下 所 討 論 的 研 究 設 計 及 特 色, 雖 然 是 針 對 身 分 法 子 計 畫, 但 其 實 11 項 子 計 畫 都 有 類 似 的 構 想 和 特 色, 而 且 各 子 計 畫 的 研 究 者 彼 此 之 間 經 常 開 會 交 流 詳 情 可 參 見 總 計 畫 網 頁 : 可 參 考 胡 幼 慧, 多 元 方 法 : 三 角 交 叉 檢 視 法, 收 錄 於 胡 幼 慧 主 編, 質 性 研 究 : 理 論 方 法 及 本 土 女 性 研 究 實 例,2000 年, 頁 271 量 化 研 究 ( 例 如 問 卷 ) 中 所 欲 測 量 的 變 項, 往 往 只 是 研 究 者 自 己 事 先 能 夠 設 想 到 的 變 項, 但 是 研 究 者 通 常 並 不 能 夠 事 先 掌 握 預 想 到 被 研 究 者 全 部 可 能 的 變 項 或 處 境, 因 此 所 設 計 出 來 的 問 卷 往 往 只 能 問 到 研 究 者 原 先 自 己 知 道 的 變 項 和 問 題, 其 研 究 發 現 在 廣 度 上 已 然 可 能 有 所 欠 缺 ; 更 何 況, 量 化 研 究 的 變 項 往 往 是 去 脈 絡 化 (decontextualized) 的 特 徵 或 意 見, 例 如 男 性 / 女 性 同 意 / 不 同 意 T 大 學 /F 大 學, 其 所 得 的 資 料 在 深 度 和 意 義 的 探 尋 上 往 往 不 足 舉 例 來 講 : 同 樣 答 同 意 的 人, 每 個 人 同 意 的 理 由 都 相 同 嗎? 他 是 如 何 形 成 這 樣 的 立 場 的? 在 哪 些 情 境 下, 他 有 可 能 從 同 意 轉 為 不 同 意? 量 化 的 測 量 不 太 容 易 深 入 挖 掘 這 些 比 較 深 入 的 如 何 (how) 及 為 何 (why) 的 問 題 可 參 見 Lieberson 著, 陳 孟 君 譯, 量 化 的 反 思 : 重 探 社 會 研 究 的 邏 輯,1996 年 此 處 之 所 以 強 調 當 時 的 身 分 法 授 課 教 師 是 因 為 : 在 本 計 畫 進 行 的 短 短 四 年 內, 國 內 身 分 法 師 資 的 人 數 和 結 構 就 有 一 些 變 化, 詳 細 討 論 請 參 見 三 之 ( 二 ) 部 份 針 對 教 師 的 問 卷 題 目 及 訪 談 題 綱 請 參 見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3

4 式, 學 生 是 否 真 的 喜 歡 之 類 的 教 學 實 施 的 問 題 本 年 度 中, 問 卷 調 查 部 份 總 計 從 國 內 12 所 大 學 法 律 系 回 收 了 608 份 問 卷, 問 卷 填 答 的 對 象 為 各 該 法 律 系 大 三 及 大 四 學 生 10 至 於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部 份, 總 共 舉 行 了 三 場, 每 場 次 6 人, 總 計 訪 談 了 18 位 大 學 法 律 系 在 學 學 生 11 第 三 年 (2003 年 9 月 ~2004 年 8 月 ), 本 計 畫 的 研 究 對 象 為 法 律 系 畢 業 的 專 業 工 作 人 士, 訪 談 的 對 象 是 大 學 畢 業 四 年 以 上, 目 前 (1) 從 事 一 般 專 業 工 作 的 人 士, 或 (2) 從 事 一 般 法 律 專 業 工 作 的 人 士, 含 法 官 律 師, 或 (3) 主 要 擔 任 家 事 法 領 域 工 作 的 法 官 及 律 師 由 於 針 對 各 校 畢 業 校 友 施 行 問 卷, 在 聯 絡 及 名 單 取 得 等 施 行 技 術 上 較 為 困 難, 且 他 們 接 受 調 查 的 配 合 度 可 能 也 較 低, 所 以 本 年 度 的 研 究 僅 採 取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的 方 式 此 外, 為 了 避 免 訪 談 時 太 過 針 對 特 定 專 業 領 域 的 人 士, 導 致 所 得 資 料 僅 僅 偏 向 於 特 定 領 域 工 作 者 的 理 念 及 經 驗, 並 希 望 比 較 不 同 專 業 工 作 者 是 否 會 有 不 同 看 法, 本 研 究 在 篩 選 及 邀 請 訪 談 對 象 時, 分 別 邀 請 了 目 前 從 事 不 同 領 域 工 作 的 人 士, 希 望 比 較 廣 泛 地 蒐 集 法 律 系 畢 業 後 各 領 域 的 工 作 者 對 於 大 學 身 分 法 教 育 的 回 憶 經 驗 進 一 步 言, 也 希 望 設 法 瞭 解 此 等 教 育 對 他 們 的 影 響, 以 及 他 們 在 就 業 後 對 於 從 前 所 受 教 育 的 評 價, 還 有 他 們 對 身 分 法 教 學 應 有 內 容 的 看 法 研 究 設 計 上, 在 前 兩 年 調 查 教 師 觀 點 及 經 驗 及 在 校 學 生 的 觀 點 及 經 驗 之 後, 本 計 畫 第 三 年 之 所 以 希 望 探 討 就 業 後 的 法 律 人 的 觀 點 及 經 驗, 是 因 為 就 業 後 的 法 律 人, 可 能 會 藉 由 自 己 在 生 活 及 專 業 工 作 上 的 需 求 及 經 驗, 更 加 體 會 從 前 所 受 大 學 法 學 教 育 的 優 缺 點, 並 基 於 自 己 的 體 驗 和 反 省 提 出 建 議 這 極 可 能 是 仍 在 學 校 裡 或 學 術 圈 子 中 的 學 生 及 老 師 未 必 能 夠 體 會 及 提 出 的 第 三 年 當 中, 總 共 舉 辦 了 七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總 計 訪 談 了 31 位 法 律 系 畢 業 的 專 業 工 作 者 12 除 了 請 他 們 提 供 個 人 經 驗 及 看 法, 後 四 場 並 特 別 增 加 了 一 個 大 意 為 假 設 由 您 教 授 身 分 法, 你 會 如 何 具 體 設 計 及 安 排 課 程 內 容 的 問 題, 希 望 能 為 本 計 畫 蒐 集 到 更 多 可 能 的 資 訊 與 更 具 體 的 建 議 13 第 四 年 (2004 年 9 月 ~2005 年 8 月 ), 本 計 畫 一 方 面 針 對 前 三 年 所 蒐 集 到 的 資 料 做 歸 納 總 結, 另 一 方 面 則 再 次 廣 泛 邀 請 國 內 各 大 學 的 身 分 法 教 師 進 行 座 談 表 面 上 看 起 來, 本 年 度 的 六 場 教 師 座 談 跟 第 一 年 的 教 師 訪 談, 在 座 談 對 象 及 目 的 任 務 上 似 有 重 複, 但 事 實 上 有 幾 個 重 要 的 不 同 : 首 先, 依 照 本 計 畫 的 原 始 構 想, 是 希 望 跟 國 內 各 大 學 身 分 法 教 師 分 享 前 三 年 的 研 究 發 現, 然 後 再 從 各 個 教 師 們 那 邊 得 到 意 見 回 饋 或 引 發 他 們 更 多 的 想 法 和 這 12 所 大 學 包 括 哪 些 學 校, 以 及 各 校 的 問 卷 回 收 數 量 及 問 卷 題 目, 請 參 見 附 件 三 這 18 位 同 學 是 透 過 徵 求 志 願 者 及 立 意 取 樣 (purposive sampling) 的 方 式 尋 得, 分 別 來 自 政 大 台 北 大 世 新 玄 奘 東 海 銘 傳 中 正 7 所 學 校, 其 中 有 4 位 是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餘 皆 為 大 學 部 學 生 訪 談 題 綱 請 參 見 附 件 四 訪 談 對 象 是 透 過 立 意 取 樣 (purposive sampling) 及 滾 雪 球 方 式 (snowball sampling) 尋 得 計 畫 第 三 年 的 訪 談 題 綱, 請 參 見 附 件 五 4

5 教 學 改 革 建 議, 因 此, 在 進 行 座 談 之 前, 便 事 先 將 前 三 年 的 研 究 成 果 摘 要 提 供 給 每 位 教 師 14, 以 尋 求 這 個 彼 此 互 動 和 互 相 回 饋 的 可 能 性 這 跟 第 一 年 是 單 向 式 地 向 教 師 進 行 經 驗 調 查 及 意 見 蒐 集, 並 不 相 同 15 其 次, 本 年 度 的 教 師 座 談 尋 求 更 多 關 於 如 何 確 立 身 分 法 教 學 的 目 的, 且 為 達 此 等 目 的 未 來 應 如 何 進 行 教 學 改 革 的 討 論, 並 希 望 具 體 討 論 身 分 法 教 學 應 有 的 核 心 課 程 內 容, 且 提 出 一 些 應 如 何 考 量 學 生 觀 點 的 議 題 這 些 都 是 第 一 年 訪 談 時 並 未 探 索 或 未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的 問 題 第 三, 是 國 內 身 分 法 教 學 最 近 一 個 值 得 注 意 的 現 象 ( 本 文 稍 後 並 將 以 專 節 進 行 討 論 ): 在 第 一 年 的 訪 談 之 後, 短 短 三 年 間 國 內 新 增 至 少 6 位 任 教 身 分 法 的 年 輕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佔 目 前 國 內 身 分 法 師 資 的 20% 左 右 18, 但 他 們 都 是 本 計 畫 第 一 年 時 並 未 有 機 會 調 查 及 訪 談 的 對 象 在 第 四 年 時 邀 請 這 些 教 師 參 與 座 談 討 論, 蒐 集 他 們 的 經 驗 和 意 見, 將 可 以 補 充 第 一 年 的 研 究 所 未 及 的 部 份 以 上 是 本 項 子 計 畫 四 年 來 的 研 究 設 計, 其 背 後 的 研 究 邏 輯 和 構 想 但 是 構 想 是 否 完 全 獲 得 實 現, 以 及 本 研 究 可 能 有 的 若 干 侷 限 性, 也 十 分 值 得 進 一 步 探 討 受 限 於 篇 幅, 筆 者 日 後 將 另 以 專 文 提 出 三 重 要 研 究 發 現 及 討 論 ( 一 ) 身 分 法 基 礎 課 程 概 述 由 於 民 法 親 屬 民 法 繼 承 是 各 大 學 法 律 系 的 必 修 課 程, 因 此 所 有 大 學 法 律 系 皆 開 設 有 身 分 法 基 礎 課 程, 除 台 大 政 大 等 少 部 份 學 校 之 外, 其 餘 各 大 學 皆 將 民 法 親 屬 民 法 繼 承 分 別 開 設 在 每 一 學 年 的 上 下 學 期, 每 學 期 各 2 學 分 台 大 是 從 92 學 年 度 開 始, 將 民 法 親 屬 繼 承 合 併 為 民 法 身 分 法 一 個 課 目, 用 一 整 學 期 4 學 分 將 其 上 完, 所 以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跟 其 他 學 校 相 同 政 大 目 前 也 沒 有 區 分 民 法 親 屬 民 法 繼 承 兩 個 課 目 名 稱, 而 是 合 稱 身 分 法, 為 一 學 請 參 見 本 項 子 計 畫 施 慧 玲 教 授 的 報 告 親 屬 法 教 學 的 現 在 與 未 來 但 是 這 個 原 始 構 想 後 來 可 能 沒 有 完 全 實 現, 因 為 部 份 參 與 座 談 的 教 師 或 許 過 於 忙 碌, 並 沒 有 真 的 閱 讀 本 計 畫 所 提 供 的 前 三 年 成 果 摘 要 第 四 年 座 談 題 綱, 請 參 考 附 件 六 另 可 比 較 其 與 附 件 二 的 不 同 此 外, 值 得 略 提 的 是 : 第 一 年 訪 談 時, 或 許 是 由 於 部 份 受 訪 教 師 並 不 習 慣 接 受 訪 談, 也 或 許 是 因 為 本 計 畫 才 剛 開 始 進 行 嘗 試, 有 部 份 訪 談 並 無 法 真 正 深 入, 所 獲 得 的 資 訊 比 較 不 充 分 也 因 此, 第 四 年 邀 請 一 些 與 第 一 年 重 複 的 教 師 進 行 座 談, 也 有 補 強 第 一 年 所 獲 資 訊 不 足 的 附 帶 作 用 請 參 見 本 項 子 計 畫 施 慧 玲 教 授 的 報 告 親 屬 法 教 學 的 現 在 與 未 來 所 列 出 的 各 校 身 分 法 師 資 一 覽 表 其 中 共 列 出 32 門 親 屬 繼 承 課 程, 但 其 中 有 4 門 是 同 一 位 教 師 同 時 在 兩 校 開 課, 所 以 實 際 上 列 出 的 教 師 人 數 為 28 位 5

6 年 的 課, 但 仍 然 是 用 上 下 兩 個 學 期 各 2 學 分 的 方 式 進 行, 而 且 授 課 內 容 也 是 以 上 學 期 教 親 屬 下 學 期 教 繼 承 為 原 則 此 外, 有 部 份 學 校 的 法 研 所 碩 乙 組 或 類 似 的 學 士 後 法 律 研 究 所, 會 將 民 法 親 屬 繼 承 合 併 為 同 一 課 目 身 分 法 或 民 法 親 屬 繼 承, 且 將 其 精 簡 為 一 學 期 總 共 3 學 分 的 課 19 ; 但 由 於 本 計 畫 研 究 的 主 題 是 一 般 法 律 系 大 學 部 的 基 礎 教 育 課 程, 所 以 此 處 暫 時 不 做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蒐 集 或 討 論 在 身 分 法 的 特 別 法 方 面 ( 僅 以 大 學 部 課 程 為 討 論 對 象 ), 若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等 家 事 法 實 務 上 最 常 適 用 的 法 律 為 例,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四 年 於 座 談 時 調 查 所 得 的 資 料,21 位 參 與 座 談 或 調 查 的 身 分 法 教 師 當 中, 僅 有 3 位 表 示 曾 開 設 此 類 特 別 法 課 程, 屬 於 相 當 少 數 20 上 課 教 材 方 面, 依 據 第 一 年 對 教 師 的 問 卷 和 訪 談 第 二 年 對 學 生 的 問 卷 和 訪 談 以 及 第 四 年 的 教 師 座 談 和 調 查, 大 部 分 身 分 法 課 程 是 採 用 戴 炎 輝 戴 東 雄 合 著 或 是 陳 棋 炎 黃 宗 樂 郭 振 恭 三 人 合 著 這 兩 本 教 科 書 的 其 中 一 本 至 於 實 例 練 習 部 份, 較 常 被 提 到 的 是 戴 東 雄 所 著 的 實 例 解 說 ( 二 ) 身 分 法 師 資 的 特 色 及 近 年 來 的 變 化 身 分 法 的 師 資, 在 學 歷 方 面,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一 年 時 所 做 的 調 查 21,60% 左 右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至 於 學 歷 取 得 國 方 面, 在 台 灣 取 得 學 位 的 約 佔 50%; 留 學 德 國 日 本 等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的, 約 佔 30%; 而 留 學 英 美 的, 合 計 約 佔 20% 至 於 性 別 方 面, 剛 好 為 一 比 一, 男 性 女 性 教 師 各 佔 一 半 此 外, 根 據 第 一 年 的 訪 談 研 究, 若 是 將 學 位 論 文 專 攻 的 領 域 納 入 討 論, 則 19 位 接 受 訪 談 的 教 師 當 中, 有 6 位 表 示 是 因 為 偶 然 的 因 素 而 教 授 親 屬 法 22, 其 原 本 的 專 長 並 非 身 分 法, 佔 接 受 訪 談 的 教 師 的 約 三 分 之 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以 上 所 呈 現 的 數 據 是 計 畫 第 一 年 所 得 的 資 料, 但 是 其 後 的 短 短 三 年 之 間, 有 部 份 教 師 退 休 或 不 再 開 課, 而 且 有 相 當 多 的 年 輕 專 任 教 師 是 集 中 在 這 三 年 內 取 得 學 位, 而 開 始 任 教 身 分 法 課 程 若 是 依 據 本 計 畫 第 四 年 時 所 做 的 整 理 來 加 以 統 計 23,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的 教 師 其 比 例 已 超 過 70%, 而 且 留 學 英 美 兩 國 的 教 師 其 比 例 大 幅 增 加 到 36%, 留 學 德 國 日 本 等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的 教 師 佔 39%, 在 台 灣 取 得 學 位 的 教 師 則 只 佔 25% 三 年 間 的 變 化 相 當 大 尤 其, 若 是 將 例 如 : 交 大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有 部 份 大 學 的 社 會 工 作 系 可 能 開 設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實 務 之 類 的 課 程, 但 並 非 本 文 所 論 述 的 大 學 法 律 系 基 礎 教 育 的 範 圍 當 時 調 查 整 理 的 範 圍 為 在 國 內 27 所 學 校 開 授 身 分 法 的 24 位 教 師 ( 有 3 位 重 複 在 兩 校 開 課 ) 例 如, 第 一 年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編 號 16 的 教 師, 他 說 : 親 屬 法 不 是 我 的 專 攻, 因 為 學 校 的 教 親 屬 法 的 老 師 太 少, 我 才 教 請 參 見 本 項 子 計 畫 施 慧 玲 教 授 的 報 告 親 屬 法 教 學 的 現 在 與 未 來 所 列 出 的 各 校 身 分 法 師 資 一 覽 表 6

7 男 女 教 師 的 比 例 做 一 統 計, 女 性 教 師 已 經 迅 速 超 越 男 性 教 師 的 比 例, 目 前 全 部 身 分 法 教 師 中 的 61% 皆 為 女 性 教 師 以 上 的 變 化, 我 們 若 是 再 做 進 一 步 分 析, 可 以 發 現 : 過 去 三 年 內 至 少 有 6 位 新 開 始 任 教 身 分 法 的 教 師, 他 們 都 是 剛 剛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而 且 跟 以 往 的 師 資 特 色 相 當 不 同 的 地 方 在 於 : 除 了 其 中 1 位 留 學 德 國, 其 餘 5 位 全 部 都 是 從 美 國 或 英 國 取 得 學 位 ( 美 國 3 位, 英 國 2 位 ) 同 樣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在 性 別 方 面, 除 了 其 中 1 位 以 外, 其 餘 5 位 新 返 國 任 教 身 分 法 課 程 的 教 師, 全 部 都 是 女 性 在 學 位 論 文 的 專 攻 領 域 方 面, 上 述 6 位 中 有 4 位 的 博 士 論 文 主 題 為 婚 姻 法 或 家 事 法 (family law), 與 身 分 法 直 接 相 關 ;1 位 的 主 題 為 老 人 福 利 及 其 安 養 照 顧, 與 家 事 法 間 接 相 關 ; 只 有 1 位 的 論 文 主 題 可 能 跟 家 事 法 較 無 關 聯 此 外,6 人 中 至 少 有 5 人 的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是 採 取 跨 領 域 研 究 取 向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 例 如 : 法 律 社 會 學 法 律 人 類 學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社 會 福 利 法 初 步 討 論 : 上 述 新 進 身 分 法 師 資 的 特 色, 跟 之 前 的 身 分 法 師 資 背 景, 看 得 出 來 有 許 多 不 同, 這 些 不 同 是 否 可 能 會 對 台 灣 的 身 分 法 教 學 及 研 究 帶 來 影 響, 還 有, 未 來 幾 年 的 新 進 師 資 是 否 也 會 持 續 同 一 趨 勢, 很 值 得 進 一 步 觀 察 與 注 意 本 文 以 下 想 要 進 一 步 討 論 的, 是 女 性 師 資 在 身 分 法 師 資 當 中 越 來 越 居 多 數 的 趨 勢 其 實, 身 分 法 師 資 當 中, 女 性 教 師 的 比 例 相 對 其 他 法 律 領 域 為 高, 是 在 第 一 年 研 究 蒐 集 的 資 料 中, 便 可 以 發 現 的 誠 如 之 前 所 述, 第 一 年 的 資 料 當 時 已 經 顯 示 : 身 分 法 師 資 當 中 有 一 半 都 是 女 性 教 師 ; 但 是 當 時 全 國 各 大 學 法 律 系 的 各 個 領 域 的 全 部 老 師 當 中, 女 性 教 師 仍 然 居 於 少 數, 比 例 上 遠 低 於 一 半 24 我 們 若 是 再 看 第 四 年 蒐 集 的 資 料, 女 性 身 分 法 教 師 已 經 佔 全 部 身 分 法 教 師 的 61%; 但 是 截 至 同 一 時 間, 我 們 若 以 法 律 系 教 師 人 數 較 多 的 台 大 政 大 台 北 大 三 所 學 校 來 看, 台 大 法 律 系 的 全 部 教 師 當 中, 僅 18.4% 是 女 性, 政 大 法 律 系 僅 14.3% 教 師 是 女 性, 台 北 大 法 律 學 院 ( 三 系 合 計 ) 則 僅 30% 教 師 是 女 性 25 但 國 內 身 分 法 師 資 有 高 達 61% 皆 為 女 性 教 師, 相 對 於 國 內 法 律 系 的 所 有 教 師 的 性 別 比 例 分 布, 身 分 法 領 域 的 女 性 教 師 比 例 有 特 別 突 出 的 現 象, 很 值 得 進 一 步 討 論 首 先 第 一 點 值 得 討 論 的 是 : 這 個 女 性 教 師 比 例 迅 速 成 長 的 現 象, 是 只 有 在 身 分 法 領 域 比 較 突 出, 還 是 在 法 律 系 其 他 科 目 領 域 也 有 相 同 的 現 象? 倘 若 其 他 法 律 領 域 的 女 性 師 資 比 例, 雖 然 也 略 有 增 加, 但 增 加 的 幅 度 並 沒 有 像 身 分 法 領 域 這 麼 明 顯 而 迅 速 26, 那 為 什 麼 女 性 身 分 法 教 師 的 增 加 會 特 別 明 顯 而 迅 速? 近 幾 十 年 來 台 灣 社 會 迅 速 變 遷, 男 女 平 權 意 識 較 為 提 升, 而 民 國 二 十 年 開 始 具 體 數 據 還 需 要 跟 陳 惠 馨 教 授 主 持 的 總 計 畫 確 認 以 上 三 校 數 據, 是 依 據 2005 年 7 月 6 日 為 止, 這 三 所 大 學 法 律 系 或 法 律 學 院 網 頁 所 公 布 的 專 任 教 師 名 單 及 個 人 資 料, 由 筆 者 計 算 所 得 具 體 數 據 還 需 要 跟 陳 惠 馨 教 授 主 持 的 總 計 畫 以 及 其 他 十 個 法 律 領 域 的 子 計 畫 共 同 確 認 7

8 施 行 的 民 法 親 屬 編 及 繼 承 編 的 規 定, 因 為 包 含 許 多 傳 統 倫 理 及 家 庭 生 活 模 式 的 舊 有 價 值 觀, 相 對 於 民 法 財 產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領 域, 有 特 別 多 明 顯 違 反 男 女 平 等 的 規 定 27, 也 因 此 容 易 讓 女 性 法 律 人 格 外 注 意 進 而 希 望 投 入 研 究 或 改 革, 這 應 該 女 性 身 分 法 師 資 比 例 較 高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因 事 實 上, 不 僅 身 分 法 的 教 師 有 這 個 現 象, 在 主 要 從 事 家 事 法 實 務 的 律 師 及 法 官 當 中, 似 乎 也 是 以 女 性 佔 較 多 數 28 近 十 年 來 許 多 身 分 法 的 修 訂, 也 經 常 是 婦 女 團 體 和 女 性 立 委 大 力 推 動 29 這 些 都 是 其 他 法 律 科 目 領 域, 比 較 沒 有 看 到 的 現 象 我 們 若 再 回 頭 看 前 述 的 5 位 近 三 年 內 開 始 任 教 的 女 性 身 分 法 教 師, 她 們 5 位 當 中 至 少 有 3 位 的 研 究 專 長 包 括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feminism jurisprudence) 或 性 別 研 究 (gender studies), 或 許 可 資 佐 證 第 二 點 值 得 討 論 的 是 : 此 一 女 性 身 分 法 師 資 增 加 居 全 部 身 分 法 師 資 的 多 數 的 現 象, 對 國 內 的 身 分 法 教 育, 甚 至 法 律 系 整 體 的 基 礎 法 學 教 育, 可 能 會 有 什 麼 影 響? 首 先, 從 很 多 角 度 來 看, 女 性 教 師 的 增 加 是 相 當 值 得 肯 定 的 現 象 一 方 面 國 內 法 律 系 的 全 部 教 師 當 中, 女 性 教 師 的 比 例 明 顯 較 低, 但 近 年 來 法 律 系 的 學 生 當 中, 女 學 生 人 數 已 漸 漸 超 越 男 學 生, 跟 目 前 的 教 師 性 別 比 例 形 成 對 比 以 台 大 法 律 系 為 例, 自 從 1989 年 開 始, 女 學 生 的 人 數 皆 超 過 男 學 生 30 ; 台 北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 三 系 合 計 ) 目 前 的 在 校 學 生 也 是 如 此, 女 學 生 多 於 男 學 生 31 如 果 說 大 學 基 礎 教 育 不 僅 只 是 知 識 的 灌 輸 和 訓 練, 也 包 括 生 活 和 身 教 的 陶 冶, 以 及 未 來 人 生 規 畫 的 引 領 的 話, 女 學 生 愈 來 愈 多, 卻 欠 缺 足 夠 可 夠 她 們 參 考 的 角 色 模 範 (role model), 的 確 可 能 是 一 個 教 育 過 程 和 教 育 機 會 上 的 缺 憾 有 更 多 女 性 教 師 投 入 法 律 系 教 學, 可 以 逐 漸 彌 補 這 個 缺 憾 此 外, 身 分 法 領 域 的 確 有 許 多 問 題 不 能 離 開 兩 性 關 係 來 思 考, 例 如 社 會 中 的 性 別 結 構 及 社 會 觀 念 裡 的 性 別 角 色 等 問 題 目 前 親 屬 法 雖 然 已 經 做 過 多 次 修 正, 但 許 多 配 套 措 施 和 法 規 運 作 實 務 和 執 行 ( 例 如 司 法 者 執 法 者 的 觀 念 或 態 度 ) 都 亟 待 研 究 與 檢 討 若 有 更 多 女 性 教 師 投 入 這 塊 領 域 的 研 究 及 教 學, 應 可 平 衡 過 去 比 較 偏 重 男 性 角 度 的 思 考, 在 教 學 上 帶 給 學 生 許 多 思 考 上 的 刺 激, 並 為 這 個 領 域 的 立 法 修 法 及 相 關 研 究 注 入 不 同 觀 點 的 思 維 不 過, 越 來 越 多 女 性 教 師 集 中 投 入 在 身 分 法 這 個 領 域, 是 否 也 會 有 些 ( 未 來 例 如 : 民 國 85 年 修 法 前 的 民 法 , 民 國 87 年 修 法 前 的 民 法 , 民 國 91 年 修 法 前 的 夫 妻 財 產 制, 都 是 很 明 顯 違 反 男 女 平 等 的 條 文 在 筆 者 2002 年 所 做 的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訪 談 研 究 當 中, 也 有 相 當 多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 男 性 女 性 皆 有 ) 曾 經 表 示 : 相 對 於 男 性, 女 性 比 較 喜 歡 擔 任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可 資 參 照 請 參 見 Hung-En Liu, Custody Decisions in Social and Cultural Contexts: In-Depth and Focus Group Interviews with Nineteen Judges in Taiwan, 17 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 225 (2004). 可 參 見 尤 美 女, 臺 灣 婦 女 運 動 與 民 法 親 屬 編 之 修 正, 萬 國 法 律,90 期,1996 年 12 月, 頁 4; 楊 芳 婉, 民 法 親 屬 編 夫 妻 財 產 制 修 正 之 回 顧 與 前 瞻, 律 師 雜 誌,257 期,2001 年 2 月, 頁 15 王 泰 升,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院 史,2002 年, 頁 100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學 士 班 各 系 在 學 學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visited 2005 年 7 月 6 日 ), 8

9 可 能 的 ) 隱 憂 呢? 如 果 越 來 越 多 女 性 法 律 人 有 志 攻 讀 法 律 博 士 學 位, 希 望 投 入 法 律 系 的 教 學 與 研 究, 但 大 多 數 都 集 中 在 身 分 法 這 個 同 一 領 域 使 身 分 法 的 大 部 分 教 師 皆 為 女 性, 在 此 同 時, 其 他 法 律 科 目 領 域 的 女 性 教 師 卻 繼 續 居 於 少 數 或 甚 至 極 少 數, 這 樣 是 否 會 有 些 可 能 的 負 面 效 應?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本 文 提 出 一 個 粗 淺 的 想 法 : 未 來, 我 們 應 該 注 意 避 免 讓 法 律 系 的 學 生 其 他 教 師 或 甚 至 這 個 社 會 形 成 一 種 刻 板 印 象, 認 為 家 事 法 主 要 就 只 有 女 性 在 關 心 身 分 法 本 來 就 是 給 女 老 師 來 教 就 好 尤 其 傳 統 男 性 為 中 心 的 思 考 模 式, 原 本 就 傾 向 於 將 女 性 的 角 色 和 家 綁 在 一 起, 認 為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家 務 事 由 女 性 處 理 倘 若 這 樣 的 刻 板 印 象 和 角 色 連 結, 到 了 法 律 系 有 可 能 隱 藏 性 地 存 在, 轉 化 為 關 於 家 事 法 的 科 目, 由 女 性 教 學 研 究 的 話, 長 遠 來 看, 對 於 男 女 平 等 的 社 會 建 構 可 能 反 而 會 不 利 32 是 不 是 我 們 也 應 該 鼓 勵 更 多 男 學 生 男 學 者, 讓 他 們 覺 得 身 分 法 和 家 事 法 的 事 也 是 他 們 切 身 的 事, 並 不 只 是 女 性 的 事 33? 或 許, 身 分 法 基 礎 教 育 應 該 設 法 讓 更 多 男 學 生 對 身 分 法 產 生 興 趣 並 形 成 性 別 平 等 的 意 識, 以 培 養 出 一 些 可 能 在 未 來 投 入 身 分 法 領 域 的 較 具 性 別 意 識 的 男 性 教 師? 是 否, 我 們 也 有 可 能 鼓 勵 現 在 的 女 學 生 們 ( 未 來 可 能 的 女 性 教 師 ) 在 各 個 不 同 的 法 律 領 域 都 能 嶄 露 頭 角 未 必 都 要 太 過 集 中 在 身 分 法 這 個 領 域 上, 讓 其 他 法 律 領 域 的 教 學 研 究 也 能 注 入 更 多 女 性 視 野? ( 三 ) 老 師 觀 點 vs. 學 生 觀 點 本 計 畫 幾 個 有 趣 的 研 究 發 現, 跟 老 師 觀 點 與 學 生 觀 點 的 對 比 有 關, 以 下 分 別 介 紹, 並 略 加 討 論 1. 上 課 到 底 有 沒 有 講 實 例? 在 第 一 年 對 教 師 的 問 卷 調 查 當 中, 曾 經 詢 問 授 課 時 是 否 會 介 紹 實 際 案 例 或 討 論 相 關 時 事, 當 時 接 受 調 查 的 21 位 身 分 法 教 師,100% 都 給 與 肯 定 的 答 案 到 了 第 四 年 進 行 教 師 座 談 及 調 查,21 位 參 與 的 教 師 當 中, 除 了 1 位 答 實 例 是 筆 者 2002 年 所 做 的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訪 談 研 究 當 中, 已 然 發 現 類 似 的 現 象 許 多 男 性 法 官 都 說 自 己 傾 向 於 在 當 事 人 離 婚 後, 將 小 孩 子 判 由 母 親 監 護, 但 是 當 問 他 們 為 什 麼 的 時 候, 有 好 幾 位 都 答 覆 說 : 小 孩 子 本 來 就 應 該 給 媽 媽 照 顧 啊 女 性 天 生 比 較 適 合 照 顧 小 孩 甚 至 有 部 份 女 性 法 官 也 是 如 此 表 示 在 這 種 理 由 和 思 考 邏 輯 之 下, 有 更 多 母 親 在 離 婚 後 取 得 子 女 監 護, 這 真 的 是 女 性 或 男 女 平 等 的 勝 利 嗎? 還 是 這 是 傳 統 性 別 角 色 及 刻 板 印 象 的 進 一 步 深 化?See Liu, supra note 28; Hung-En Liu, Postdivorce Single-Mother Families in Difficulties and the Need to Reform the Current Policy: Reflections on Two Empirical Socio-Legal Studies of Taiwanese Child Custody Law, 月 旦 民 商 法 雜 誌, 第 5 期,2004 年 9 月 在 第 三 年 的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當 中, 也 曾 有 受 訪 者 E1( 女 性 ) 提 出 這 一 點, 她 說 : 師 資 方 面, 我 希 望 有 多 一 點 男 性 可 以 加 入, 因 為 很 多 人 都 認 為 身 分 法 都 是 女 性 教, 所 以 才 會 這 樣 教 但 是 如 果 是 男 生 來 教, 他 們 才 不 會 說 我 們 是 故 意 強 調 女 權 主 義 9

10 在 考 試 時 考,1 位 未 回 答 之 外, 其 他 全 部 的 教 師 也 都 表 示 會 在 上 課 的 時 候 講 實 例 針 對 教 師 所 做 的 調 查 與 訪 談, 第 四 年 跟 第 一 年 所 獲 得 的 結 果, 其 實 彼 此 相 當 一 致 但 是, 計 畫 第 二 年 針 對 學 生 所 做 的 調 查, 其 結 果 卻 相 當 不 同 當 被 問 到 親 屬 法 老 師 在 授 課 時 是 否 有 的 複 選 題 目 時 34, 僅 有 50% 的 學 生 選 擇 老 師 會 以 時 事 作 為 案 例 並 且, 在 同 一 年 以 學 生 為 參 與 對 象 的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中, 也 有 多 位 學 生 抱 怨 老 師 上 課 幾 乎 都 是 在 講 法 條 或 念 課 本, 並 沒 有 生 活 化 的 實 例, 譬 如 R 大 學 的 A4 同 學 說 : L 老 師 的 上 課 方 法 最 傳 統, 但 是 對 學 生 而 言 可 能 最 不 能 接 受,L 老 師 上 課 就 是 解 釋 法 條, 按 照 順 序 一 條 條 講 下 去, 也 沒 有 討 論... 因 為 這 樣 我 上 得 很 沒 有 興 趣 跟 A4 同 學 修 同 一 位 老 師 的 課 的 A3 也 說 : L 老 師 的 上 法 真 的 很 古 板, 每 個 人 都 要 帶 一 本 六 法 全 書, 然 後 一 條 條 講, 這 種 逐 條 釋 義 的 方 式, 根 本 不 知 道 重 點 所 在... 讓 人 實 在 很 不 想 念 同 一 所 大 學 的 B5 同 學, 在 談 到 一 位 H 老 師 時, 他 說 : H 老 師 他 上 課 就 是 用 念 的 方 式, 他 都 在 念 戴 東 雄 老 師 那 一 本 書 就 是 把 那 本 書 當 作 講 稿... 最 大 的 問 題 在 於 沒 有 補 充 具 體 的 案 例,... 讓 學 生 讀 起 來 索 然 無 味, 覺 得 身 分 法 不 關 我 的 事 另 一 所 S 大 學 的 #5 同 學 也 說 : 身 分 親 屬 繼 承 應 該 是 很 生 活 化 的 東 西, 可 是 我 以 前 在 大 二 的 時 候 覺 得 沒 那 麼 生 活 化, 因 為 老 師 在 上 面 都 純 粹 在 講 法 條 再 對 比 計 畫 第 三 年, 針 對 已 就 業 的 法 律 系 畢 業 生 所 做 的 記 錄, 也 可 以 看 到 有 非 常 多 受 訪 者, 在 未 經 任 何 提 示 的 情 況 下, 於 回 憶 從 前 的 大 學 身 分 法 課 程 時, 自 行 提 出 從 前 所 受 的 大 學 身 分 法 教 育 欠 缺 介 紹 實 際 案 例 之 類 的 經 驗 35 事 實 上, 大 多 數 的 第 三 年 受 訪 者, 在 被 詢 問 未 來 身 分 法 教 育 應 如 何 改 進 時, 都 明 白 建 議 上 課 時 應 該 增 加 更 多 現 實 發 生 的 實 際 案 例 36 為 什 麼 幾 乎 所 有 的 老 師 都 覺 得 自 己 上 課 時 有 講 述 實 例, 但 學 生 以 及 畢 業 校 友 中, 卻 有 那 麼 多 人 並 未 有 同 樣 的 感 受 或 回 憶 呢? 一 個 合 理 的 解 釋 是 : 在 老 師 和 學 生 ( 及 校 友 ) 之 間, 對 於 實 例 或 實 際 案 例 的 定 義 和 期 待, 彼 此 之 間 的 認 定 並 不 完 全 相 同 很 多 老 師 或 許 以 為 : 只 要 講 請 參 見 附 件 三 ( 第 二 年 針 對 學 生 的 問 卷 ) 第 七 題 例 如 第 三 年 訪 談 的 法 律 系 畢 業 的 專 業 工 作 人 士 :C1 C2 C3 C4 C5 C6 B2 B4 A1 A3 A4 A5 D3, 都 對 自 己 從 前 所 受 的 身 分 法 教 育 有 類 似 回 憶 請 參 見 本 文 後 面 關 於 過 來 人 的 觀 點 的 討 論 10

11 述 國 家 考 試 考 題 的 實 例 題, 或 是 討 論 學 者 所 寫 的 實 例 演 習 書 籍 當 中 的 習 題, 就 是 代 表 已 經 跟 學 生 討 論 實 例 37 但 是 如 果 我 們 從 第 二 年 和 第 三 年 的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的 資 料 來 看, 許 多 學 生 和 畢 業 校 友 所 一 再 強 調 的 是 生 活 上 的 實 際 案 例 社 會 上 真 正 發 生 的 例 子 一 位 已 經 擔 任 法 官 多 年 的 受 訪 者 F1 甚 至 強 烈 表 示 : Ζ 老 師 的 實 例 研 究 的 那 些 實 例 題 都 是 騙 人 的 實 例 題 應 該 用 社 會 真 正 發 生 的, 不 要 老 是 用 老 師 自 己 想 出 來 的 實 例 題 另 一 位 目 前 在 政 府 機 關 服 務 的 受 訪 者 A4 也 提 供 了 自 己 的 想 法 和 親 身 經 驗 : 如 Ζ 老 師 的 民 法 親 屬 實 例 問 題 解 說 仍 是 針 對 考 試 那 是 樣 板 式 的 我 [ 念 研 究 所 時 ] 參 加 法 律 服 務 社,... 看 大 學 部 的 學 弟 妹 跟 當 事 人 回 答 問 題,... 他 很 會 唸 書, 法 條 也 馬 上 就 翻 到 了, 可 是 他 們 對 問 題 解 決 的 方 式 會 很 死 板, 就 很 像 實 例 演 習 裡 樣 板 式 的 回 答,... 根 本 沒 有 回 答 到 當 事 人 想 要 的 東 西 此 一 研 究 發 現 很 值 得 所 有 身 分 法 的 教 師 參 考 與 省 思 實 例 題 未 必 等 於 實 際 案 例 38 如 果 許 多 所 謂 的 實 例 題 是 為 了 考 試 而 設 計 出 來 的, 甚 至 是 老 師 預 先 想 好 希 望 考 的 爭 點 和 法 條, 然 後 才 倒 推 回 去 拼 湊 出 的 虛 擬 事 實, 那 麼, 它 們 雖 然 具 有 讓 學 生 熟 悉 法 條 的 解 釋 適 用 和 涵 攝 的 功 能, 但 是 對 於 學 生 學 習 身 分 法 的 興 趣 和 他 們 將 所 學 實 際 應 用 於 生 活 及 未 來 工 作 的 能 力, 也 有 可 能 產 生 負 面 的 影 響 例 如, 第 三 年 的 受 訪 者 D3 提 到, 她 原 本 覺 得 身 分 法 牽 涉 家 庭, 跟 自 己 的 生 活 應 該 很 有 關 係, 但 是 沒 想 到 實 際 修 習 身 分 法 之 後, 反 而 覺 得 身 分 法 離 她 更 遙 遠, 相 當 失 望 : 自 己 上 了 法 律 系, 知 道 大 學 會 上 親 屬 繼 承, 就 很 期 待... 但 是 老 師 上 課 是 針 對 法 條 法 律 爭 議, 已 經 與 我 的 實 際 生 活 有 落 差... 所 以 大 學 身 分 法 教 育 對 我 來 說... 是 讓 我 認 知 到 法 律 真 的 離 我 很 遠 第 四 年 的 教 師 座 談 當 中, 也 有 部 份 教 師 指 出 : 身 分 法 教 學 裡, 應 該 加 入 更 多 社 會 上 實 際 發 生 的 例 子 法 院 的 真 實 案 例, 很 值 得 吾 人 參 考 2. 考 試 結 果 應 該 至 少 讓 我 們 知 道 是 怎 麼 死 的 身 分 法 課 程 學 習 成 果 的 評 量, 依 據 第 一 年 教 師 問 卷 和 第 四 年 的 座 談 及 調 查, 幾 乎 所 有 的 老 師 都 會 舉 行 筆 試 (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都 考 者 佔 大 多 數, 少 數 只 考 期 末 考 ) 但 是, 究 竟 考 完 之 後 是 如 何 閱 卷? 閱 卷 完 之 後 是 否 會 跟 學 生 們 逐 題 檢 討 或 在 第 四 年 的 教 師 座 談 及 調 查 中, 我 們 也 的 確 看 到 許 多 老 師 在 被 問 到 自 己 教 學 中 使 用 的 實 例 時, 他 們 直 覺 的 回 答 就 是 這 種 實 例 習 題 或 實 例 考 題 式 的 實 例 在 第 一 年 的 教 師 訪 談 當 中,#24 教 師 也 曾 提 出 類 似 意 見 11

12 上 課 討 論? 很 可 惜, 在 第 一 年 和 第 四 年 的 調 查 及 訪 談 當 中, 本 計 畫 都 沒 有 特 別 向 老 師 詢 問 這 個 問 題 39 但 是 第 二 年 的 在 校 學 生 焦 點 座 談, 曾 有 幾 位 學 生 非 常 熱 烈 地 提 出 討 論 譬 如,R 大 學 的 A4 同 學 說 : 其 實 對 學 生 來 說 最 困 擾 的 地 方 是, 你 根 本 不 知 道 答 案 應 該 寫 哪 一 個 見 解, 寫 哪 個 比 較 好... 我 搞 不 清 楚 為 什 麼 某 一 份 考 卷 分 數 會 比 較 高, 我 很 想 建 議 老 師 們, 在 考 卷 改 完 之 後, 能 不 能 把 其 中 最 高 分 的 兩 三 份 考 卷 印 給 大 家 看, 老 師 也 可 以 說 明 一 下 為 什 麼 這 樣 寫 可 以 得 最 高 分 跟 他 同 時 接 受 訪 談 另 一 所 大 學 的 A2 同 學 呼 應 表 示 : 有 時 是 相 反, 覺 得 答 得 不 怎 麼 樣, 分 數 卻 很 高 教 授 應 該 要 公 開 心 證,... 至 少 可 以 讓 大 家 看 一 看 分 數 高 的 考 卷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大 部 分 的 教 授 不 太 願 意 發 考 卷 回 來, 並 說 明 一 下 改 題 標 準... 如 果 我 們 只 是 拿 到 一 個 分 數, 對 我 們 而 言, 那 個 數 字 根 本 沒 有 意 義 A4 隨 即 插 嘴 說 : 至 少 讓 我 們 知 道 是 怎 麼 死 的, 引 發 在 場 許 多 學 生 的 共 鳴 我 國 目 前 的 律 師 司 法 官 考 試, 幾 乎 仍 然 全 部 採 取 申 論 題 命 題 與 人 工 閱 卷 的 方 式, 關 於 評 分 標 準 是 否 一 致 是 否 會 有 獨 門 考 題 或 必 須 符 合 某 家 學 說 的 問 題, 一 直 飽 受 爭 議, 也 是 許 許 多 多 考 生 和 大 學 法 律 系 學 生 耳 語 中 經 常 在 討 論 的 話 題 40 國 家 考 試 的 作 業 方 式 或 許 不 是 每 位 身 分 法 教 師 有 能 力 立 即 去 影 響 的, 但 是, 是 否 至 少 在 大 學 基 礎 科 目 的 教 學 階 段, 我 們 可 以 設 法 讓 學 生 瞭 解 期 中 期 末 考 的 評 分 標 準, 讓 學 生 們 真 的 知 道 自 己 哪 裡 沒 學 好 或 沒 寫 好, 進 而 知 道 他 們 該 如 何 改 進 呢? 41 ( 三 ) 過 來 人 的 觀 點 本 計 畫 第 三 年, 針 對 目 前 從 事 專 業 工 作 的 法 律 系 畢 業 生 進 行 訪 談, 結 果 發 現 許 多 受 訪 者 都 提 出 了 類 似 的 看 法 和 建 議 尤 其, 高 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在 研 究 者 未 給 予 任 何 提 示 僅 單 純 請 求 他 們 針 對 過 去 所 受 的 身 分 法 教 育 提 出 反 省 與 建 議 時, 強 調 應 該 加 入 更 多 社 會 生 活 中 發 生 的 實 際 案 例 到 民 法 親 屬 繼 承 的 課 程 中 而 且, 提 出 這 樣 想 法 的 受 訪 者 的 工 作 背 景 相 當 多 元, 他 們 所 從 事 的 工 作 並 但 第 四 年 座 談 及 調 查 的 #12 教 師 曾 經 主 動 提 及 : 自 己 閱 卷 後 會 與 學 生 討 論 這 方 面 的 實 證 研 究, 包 括 命 題 流 程 閱 卷 流 程 評 分 結 果, 還 有 針 對 實 際 考 題 的 分 析 法 律 系 教 授 意 見 的 蒐 集 考 生 意 見 的 蒐 集... 等,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曾 經 委 託 陳 惠 馨 教 授 提 出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十 分 值 得 參 考 詳 情 請 參 見 考 選 部 編 印, 司 法 官 律 師 考 試 試 題 相 關 問 題 分 析 專 案 研 究 報 告,2002 年 12 月 當 然, 這 個 問 題 可 能 牽 涉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班 級 人 數 過 多, 因 此 教 師 難 以 向 班 上 的 同 學 詳 細 解 說 各 種 答 題 上 的 寫 法 和 得 分 失 分 因 素, 但 究 竟 具 體 的 原 因 為 何, 還 有 待 日 後 進 一 步 向 教 師 們 做 調 查 或 訪 談 附 帶 一 提 : 第 四 年 座 談 或 調 查 的 教 師 當 中, 有 相 當 多 位 都 表 示 授 課 時 間 不 足 ( 請 參 見 註 52), 也 至 少 有 #2 #4 #15 #19 等 教 師 表 示 班 級 人 數 過 多 12

13 不 一 定 都 會 應 用 到 身 分 法, 但 是 他 們 對 這 一 點 的 想 法 相 當 一 致 42 如 果 是 目 前 從 事 身 分 法 相 關 工 作 的 受 訪 者 ( 如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或 家 事 案 件 律 師 ), 則 幾 乎 都 還 會 進 一 步 表 示 實 際 工 作 後 發 現 大 學 所 教 的 非 常 不 夠 用 或 以 前 所 學 跟 工 作 上 所 見 ( 或 實 務 運 作 ) 有 非 常 大 的 落 差 有 12 位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在 研 究 者 未 給 予 任 何 提 示 的 情 況 下, 也 不 約 而 同 的 自 行 提 到 : 希 望 在 大 學 的 身 分 法 教 育 或 法 律 系 整 體 課 程 安 排 當 中, 能 夠 提 供 心 理 學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學 兩 性 關 係 相 關 的 訓 練 或 基 礎 知 識, 因 為 在 他 們 畢 業 工 作 後, 發 現 這 些 其 他 領 域 的 知 識 對 於 身 分 法 的 應 用 非 常 重 要 如 果 分 析 這 12 位 受 訪 者 的 背 景 和 他 們 如 此 表 示 的 理 由, 可 以 發 現 : 他 們 絕 大 多 數 ( 有 10 位 ) 目 前 或 過 去 從 事 與 身 分 法 相 關 的 法 律 專 業 工 作, 因 此 讓 他 們 親 身 體 驗 到, 家 事 案 件 的 訴 訟 過 程 或 協 議 過 程 中, 許 多 問 題 並 不 是 法 律 條 文 的 問 題, 而 是 人 關 係 和 心 理 上 的 感 受 或 需 求 的 問 題 43 至 少 有 5 位 目 前 或 曾 經 處 理 家 事 案 件 的 法 官 或 律 師 的 受 訪 者, 並 且 特 別 強 調 : 大 學 身 分 法 教 育 應 該 設 法 加 入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以 及 非 訟 事 件 法 和 民 事 訴 訟 法 當 中 關 於 家 事 案 件 的 特 別 程 序 規 定 44 他 們 表 示 : 這 些 特 別 法 或 特 別 的 程 序 規 定, 從 前 在 大 學 的 時 候 並 沒 有 教, 但 在 家 事 案 件 中, 事 實 上 很 多 民 法 親 屬 編 條 文 或 一 般 的 程 序 規 定 早 已 被 這 些 特 別 規 定 排 除 適 用, 但 許 多 法 律 人 卻 根 本 不 清 楚 這 5 位 以 外 的 另 一 位 受 訪 者 ( 律 師 ) 甚 至 提 到 : 就 連 家 事 法 庭 的 法 官 也 有 人 不 知 道 這 些 特 別 規 定, 因 此 做 出 錯 誤 判 決 45 初 步 討 論 : 我 們 若 是 比 較 第 二 年 跟 第 三 年 的 訪 談 研 究 結 果, 其 實 可 以 看 出 幾 個 有 趣 的 差 異 首 先, 雖 然 接 受 訪 談 的 在 校 學 生 當 中, 也 有 多 人 提 到 老 師 在 上 課 時 應 該 更 常 舉 出 生 活 實 際 案 例, 但 是 已 經 就 業 後 的 法 律 系 畢 業 生, 顯 然 有 更 高 的 比 例 的 人 提 出 這 一 點 從 他 們 自 己 的 一 些 發 言, 或 許 可 以 解 釋 為 什 麼 : 已 經 踏 出 校 門 實 際 從 事 法 律 專 業 工 作 的 受 訪 者, 他 們 更 能 夠 體 會 理 論 與 實 務, 或 者 說 法 條 與 社 會 實 況 / 社 會 需 要 之 間 的 落 差 ; 但 是 仍 然 待 在 學 校 裡 面 的 學 子, 他 們 對 於 實 務 或 社 會 實 況 社 會 需 要 如 何, 並 沒 有 什 麼 體 會, 因 此 主 要 關 心 的 是 課 程 內 容 是 否 能 讓 他 們 覺 得 跟 生 活 有 關 聯 能 讓 他 們 覺 得 比 較 感 興 趣 提 出 類 似 這 樣 的 看 法 的 第 三 年 受 訪 者, 包 括 D1 D3 E3 E4 E1 F4 F1 F2 F3 C3 C5 C6 C4 C2 C1 B2 A1 A3 A4 A5 筆 者 在 2002 年 所 做 的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訪 談 研 究 當 中, 也 有 相 當 多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有 同 樣 的 體 會 和 意 見 See Liu, supra note 28. 提 出 類 似 這 樣 的 看 法 的 第 三 年 受 訪 者, 包 括 G3 G1 C1 F3 C6 這 是 第 三 年 受 訪 者 C4 分 享 的 一 個 親 身 經 驗 事 實 上, 筆 者 在 2002 年 所 做 的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訪 談 研 究 當 中, 也 曾 發 現 : 有 好 幾 位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只 熟 悉 民 法 親 屬 編 或 民 事 訴 訟 法 一 般 程 序 的 條 文, 但 是 對 於 在 效 力 上 應 該 優 先 適 用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人 事 程 序 及 非 訟 事 件 法 的 特 別 規 定, 他 們 顯 得 非 常 陌 生 這 其 實 很 容 易 解 釋 : 他 們 從 前 在 學 校 沒 有 學 過 甚 至 根 本 不 知 道 有 特 別 規 定 存 在, 而 國 家 考 試 不 考, 補 習 班 當 然 也 不 會 教, 那 他 們 如 何 會 熟 悉 呢? See Liu, supra note

14 此 外, 第 二 年 受 訪 的 學 生 當 中, 也 沒 有 任 何 學 生 提 到 身 分 法 的 課 程 設 計 當 中, 應 該 加 入 心 理 學 社 會 學 或 社 會 工 作 等 領 域 的 介 紹 同 樣 的, 也 沒 有 人 提 到 特 別 法 或 特 別 程 序 的 規 定 的 問 題 一 方 面, 這 可 能 跟 前 段 所 說 的 理 由 相 同, 仍 在 學 校 裡 面 的 他 們, 並 沒 有 辦 法 體 會 ( 甚 至 無 從 知 悉 ) 這 些 知 識 或 特 別 規 定 在 家 事 法 實 務 上 的 重 要 性 另 一 方 面, 任 教 身 分 法 的 老 師 們, 自 己 是 不 是 也 都 清 楚 知 道, 可 能 也 值 得 探 究, 因 為 老 師 顯 然 沒 有 辦 法 教 給 學 生 連 他 自 己 都 不 知 道 的 東 西 46 而 另 外 一 個 可 能 的 原 因 是 : 已 經 從 事 法 律 專 業 工 作 的 受 訪 者, 可 能 由 於 自 己 畢 業 後, 在 工 作 或 生 活 上 的 需 要, 回 過 頭 來 覺 得 學 校 當 初 實 在 應 該 要 教 這 些 東 西 ; 但 是 站 在 許 多 在 校 學 生 的 立 場, 他 們 或 許 不 希 望 有 更 多 的 課 程 內 容 期 末 考 要 考 更 多 的 東 西 吧? 本 文 認 為 : 目 前 的 身 分 法 課 程 的 時 數, 是 否 足 以 承 載 更 多 特 別 法 或 跨 領 域 知 識 的 內 容, 的 確 有 現 實 上 必 須 考 量 的 困 難 但 教 師 們 是 否 至 少 應 該 在 課 堂 上 跟 學 生 們 略 為 提 到 這 些 部 份, 讓 學 生 們 有 可 能 知 道 它 們 的 存 在, 未 來 有 機 會 的 話 再 去 選 修 或 自 行 查 考 相 關 資 料 47? 另 一 方 面, 本 文 在 三 之 ( 一 ) 曾 經 指 出 : 目 前 國 內 各 大 學 法 律 系, 大 多 沒 有 開 設 身 分 法 特 別 法 的 課 程, 未 來 應 考 慮 補 充 這 樣 的 師 資 及 課 程, 甚 至 考 慮 邀 請 有 家 事 法 實 務 經 驗 的 人 士 參 與 授 課 或 至 課 堂 演 講 至 於 民 事 訴 訟 法 中 的 人 事 程 序 及 非 訟 事 件 法, 誠 如 第 一 年 訪 談 時 某 位 老 師 所 指 出 的 : 教 身 分 法 的 老 師 通 常 完 全 不 提 程 序 的 部 份, 而 教 民 事 訴 訟 法 的 老 師 通 常 也 來 不 及 教 到 人 事 程 序 的 部 份, 於 是 學 生 兩 頭 落 空, 根 本 不 知 道 兩 者 間 的 連 結 和 應 如 何 運 用 48 這 或 許 是 身 分 法 教 師 應 該 設 法 跟 訴 訟 法 老 師 共 同 合 作, 例 如 另 外 合 開 實 例 演 習 或 實 例 研 究 課 程, 來 加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 四 ) 課 程 的 目 標 及 課 程 設 計 關 於 課 程 目 標 的 討 論 上, 國 家 考 試 的 重 要 性 在 第 一 年 到 第 四 年 的 訪 談 調 查 及 座 談 當 中, 都 經 常 出 現 雖 然 有 許 多 教 師 表 示 : 大 學 基 礎 教 育 並 非 為 國 家 考 試 做 準 備, 所 以 並 不 會 特 別 針 對 國 家 考 試 的 需 要 來 進 行 教 學 但 是, 也 有 其 他 教 師 表 示 : 畢 竟 學 生 們 有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的 需 求, 甚 至 多 少 是 因 為 身 分 法 為 國 考 的 必 考 科 目 而 願 意 研 讀 身 分 法, 因 此 教 學 時 在 法 條 解 釋 學 說 及 實 務 見 解 的 介 紹 上 會 注 意 國 考 的 題 目 和 趨 勢 在 校 的 法 律 系 學 生, 於 大 二 ( 或 大 三 ) 修 習 民 法 親 屬 繼 承 課 程 時, 是 否 真 的 會 以 國 家 考 試 為 主 要 考 量 呢? 身 分 法 在 國 家 考 試 的 民 法 科 目 當 中, 佔 四 分 之 一 分 數, 比 重 相 當 高, 是 否 為 學 生 們 願 意 研 讀 身 分 法 的 重 要 動 機? 本 計 畫 第 二 年 針 對 第 一 年 訪 談 的 #33 教 師 也 提 出 了 這 樣 的 觀 察 第 一 年 訪 談 的 #33 #7 教 師, 第 四 年 座 談 的 #1 #3 #4 #5 教 師, 曾 提 到 類 似 的 作 法 或 想 法 這 是 第 一 年 訪 談 的 #18 教 師 提 出 的 觀 察 此 外, 第 三 年 訪 談 的 受 訪 者 E4( 法 官 ) 也 提 出 相 同 的 觀 察 14

15 在 校 學 生 的 問 卷 當 中, 曾 經 詢 問 : 下 列 哪 些 因 素 會 使 你 更 用 心 於 學 習 身 分 法? 在 七 個 可 複 選 的 選 項 當 中 49, 依 據 所 回 收 的 608 份 問 卷 的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 最 多 數 學 生 選 擇 的 是 授 課 品 質 優 良 (62% 學 生 選 擇 ), 次 多 數 的 是 授 課 老 師 的 教 學 態 度 認 真 (58% 學 生 選 擇 ), 第 三 多 數 則 為 自 己 對 於 親 屬 法 的 學 習 慾 望 高 (50% 學 生 選 擇 ) 至 於 親 屬 法 在 國 家 考 試 或 研 究 所 考 試 所 佔 的 出 題 比 重 高, 則 僅 有 41% 的 學 生 覺 得 它 是 會 使 他 們 更 用 心 學 習 身 分 法 的 因 素 50 上 述 的 調 查 結 果 或 許 值 得 身 分 法 教 師 參 考 事 實 上, 大 部 分 學 生 未 必 像 我 們 所 想 像 的 那 般 功 利 若 是 跟 教 師 的 認 真 教 學 以 及 他 們 的 學 習 興 趣 相 比, 國 考 其 實 是 比 較 次 要 的 因 素 而 且, 除 了 法 條 的 講 解 和 註 釋, 許 多 受 訪 學 生 一 方 面 希 望 增 加 更 多 實 際 案 例 的 討 論, 另 一 方 面 則 希 望 教 師 多 介 紹 法 條 背 後 的 立 法 目 的 和 價 值 理 念, 甚 至 從 比 較 上 位 的 體 系 或 基 本 原 理 來 討 論 51, 否 則 各 項 法 條 的 適 用 要 件 解 釋 和 爭 議, 對 他 們 來 說 往 往 只 是 瑣 瑣 碎 碎 的 知 其 然 而 不 知 所 以 然 ~ 借 用 第 二 年 受 訪 者 S4 的 話 來 說, 結 果 他 們 只 好 硬 背 前 段 所 提 到 的 部 份 學 生 的 意 見, 其 實 跟 相 當 多 已 畢 業 工 作 甚 或 通 過 國 考 的 過 來 人 的 看 法 一 致 例 如, 第 三 年 的 受 訪 者 C6( 律 師 ) 他 說 : 大 學 身 分 法 基 礎 課 程... 不 需 要 單 純 流 於 國 考 的 取 向 老 實 講, 如 果 念 這 科 只 是 單 純 為 了 準 備 國 考 的 話, 其 實 國 考 的 東 西 按 照 補 習 班 的 教 法, 一 個 月 就 可 以 教 完 了, 那 不 需 要 花 到 一 個 學 期, 浪 費 這 麼 多 時 間 擔 任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的 受 訪 者 C1 也 說 : 你 有 對 一 些 法 律 的 概 念 之 後, 其 實 你 再 研 讀 國 家 考 試 的 題 目 也 不 是 說 這 麼 困 難, 所 以 沒 有 必 要 就 針 對 國 家 考 試 來 上 這 些 課 程 我 想 這 會 抹 煞 [ 未 來 ] 從 事 審 判 時 所 應 思 考 的 一 些 基 本 問 題 因 為 你 單 純 把 它 偏 重 於 技 術 層 面 的, 就 是 說 國 家 考 試 這 個 題 目 要 怎 麼 作 答 要 怎 麼 去 演 練, 這 樣 反 而 會 忽 略 掉 其 實 我 們 工 作 不 是 說 只 是 法 條 的 演 繹 而 已, 重 要 的 是 你 要 懂 得 它 實 際 上 精 神 內 涵 在 什 麼 地 方, 你 可 以 把 這 法 條 做 比 較 好 的 運 用 法 官 E2 在 另 一 場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中, 所 表 示 的 意 見 與 C1 上 面 所 講 的 不 謀 而 合 : 法 律 條 文 對 我 們 而 言 不 是 問 題, 但 如 何 針 對 個 案 將 其 處 理 到 對 當 事 人 是 妥 當 的,... 是 在 我 們 法 律 [ 教 育 ] 的 養 成 過 程 最 欠 缺 的 部 份 我 們 很 容 易 學 會 法 律 的 技 術 面, 但 其 法 律 背 後 的 目 的 在 所 有 基 礎 的 學 習 過 程 裡 其 實 都 沒 有 請 參 見 附 件 三 的 第 六 題 這 樣 的 選 擇 排 序, 在 全 部 調 查 的 12 所 學 校 當 中, 各 校 分 別 統 計 的 結 果 也 都 相 當 一 致 第 二 年 受 訪 學 生 A1 S4 S3 S2 S6 都 曾 提 出 類 似 的 意 見 15

16 受 訪 者 B1 針 對 法 律 背 後 的 原 理 和 精 神 為 什 麼 重 要, 提 出 相 當 有 意 思 的 見 解 : 到 現 在 將 近 十 年 的 時 間, 法 條 都 不 知 道 改 過 幾 次 了... 到 最 後 能 夠 掌 握 這 些 法 條 的 東 西, 反 而 比 較 是 上 位 階 的 概 念, 可 是 這 些 反 而 是 我 們 當 初 [ 上 課 ]... 比 較 欠 缺 的 那 反 而 變 成 又 要 改 的 時 候, 我 們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改, 只 知 道 說 現 在 改 成 這 個 樣 子 本 文 認 為 : 未 來 的 身 分 法 教 學, 應 該 考 量 以 上 受 訪 學 生 及 畢 業 校 友 的 建 議, 加 強 介 紹 法 律 背 後 的 基 本 原 理 立 法 目 的 和 價 值 衡 量 但 是, 另 一 方 面, 法 條 註 釋 的 部 份, 恐 怕 仍 然 不 可 能 偏 廢 ; 因 為 畢 竟, 對 於 法 律 條 文 的 基 本 理 解, 也 是 學 生 能 夠 做 進 一 步 的 思 考 和 討 論 的 基 礎 因 此 教 學 時 數 上 的 限 制, 必 須 納 入 考 量 依 據 計 畫 第 四 年 的 調 查, 有 六 成 的 身 分 法 教 師 認 為 時 間 不 足 是 身 分 法 教 學 運 作 上 的 阻 礙 之 一 52 不 過, 其 中 有 部 份 教 師 表 示 : 其 實 主 要 是 親 屬 法 的 時 數 不 足, 繼 承 法 則 較 無 問 題 53 若 是 考 量 民 法 親 屬 編 的 條 文 遠 多 於 繼 承 編 條 文 的 數 目 54, 而 且 親 屬 法 教 科 書 的 頁 數 皆 較 繼 承 法 的 教 科 書 多 出 很 多 55, 目 前 絕 大 部 份 大 學 將 親 屬 繼 承 分 為 兩 門 課, 且 學 分 數 皆 為 一 學 期 2 學 分 的 作 法, 可 能 在 時 數 分 配 上 有 欠 平 衡 台 大 及 政 大 將 其 合 併 為 一 門 課, 總 學 分 數 雖 然 不 變, 但 教 師 可 自 行 調 配 親 屬 及 繼 承 的 授 課 週 數, 應 該 是 比 較 有 彈 性 的 作 法, 並 且 比 較 能 確 保 學 生 的 親 屬 繼 承 都 是 修 習 同 一 位 老 師 的 課, 在 觀 念 理 論 及 進 度 上 比 較 一 貫 目 前 已 有 很 多 老 師 會 自 行 利 用 每 學 年 下 學 期 的 繼 承 課 的 時 間, 在 前 幾 週 仍 然 延 續 上 學 期 未 結 束 的 親 屬 課 程, 是 一 種 變 通 的 作 法, 但 容 易 發 生 上 學 期 修 別 班 親 屬 課 的 學 生, 下 學 期 重 複 上 到 相 同 部 份 的 情 形 未 來 或 許 應 該 考 慮 台 大 及 政 大 的 作 法, 將 兩 門 課 合 併 為 一 門 課 56 四 結 語 法 學 教 育 的 主 體, 應 該 包 括 教 師 也 包 括 學 生, 但 在 以 往 有 關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的 討 論 中, 學 生 觀 點 似 乎 很 少 被 呈 現 出 來, 畢 業 校 友 的 過 往 學 習 經 驗 也 很 少 被 有 系 統 地 訪 查 本 計 畫 在 這 四 年 來 的 嘗 試, 一 方 面 希 望 為 目 前 的 法 學 教 表 示 此 類 意 見 的 教 師 為 : 第 四 年 參 與 座 談 或 調 查 的 #1 #2 #4 #5 #7 #10 #11 #13 #15 #16 #18 #19 #20 例 如 第 四 年 參 與 的 教 師 #1 #20 此 外, 第 一 年 訪 談 的 教 師 #33.4 也 分 享 了 類 似 經 驗 民 法 親 屬 編 的 條 文 是 從 民 法 967 到 1137, 民 法 繼 承 編 的 條 文 則 僅 從 民 法 1138 到 1225 例 如, 戴 炎 輝 戴 東 雄 二 人 合 著 的 親 屬 法 教 科 書 頁 數 約 663 頁 (2002 年 版, 含 別 冊 ); 但 繼 承 法 則 僅 348 頁 (2003 年 版 ), 頁 數 相 差 很 多 事 實 上 民 法 親 屬 繼 承 的 若 干 部 份, 彼 此 有 密 切 關 係, 合 併 為 同 一 門 課 由 同 一 位 老 師 來 上, 有 其 合 理 性 例 如 : 親 屬 法 中 的 夫 妻 財 產 制, 跟 繼 承 法 上 配 偶 繼 承 的 情 形, 就 可 能 很 有 關 連 16

17 育 改 革, 提 供 更 多 實 然 面 的 參 考 資 料 ; 另 一 方 面, 或 許 也 為 這 一 代 法 律 人 的 法 學 教 育 經 驗 和 教 學 方 式, 留 下 一 個 日 後 可 供 考 察 的 歷 史 記 錄 當 然, 許 多 的 嘗 試 有 其 不 夠 成 熟 的 地 方, 但 確 實 也 發 現 了 一 些 有 趣 的 現 象, 並 藉 由 從 下 而 上 (bottom-up) 的 研 究 方 式 提 出 了 一 些 問 題, 讓 我 們 除 了 看 到 法 律 看 到 制 度 或 學 分 課 目, 也 真 正 看 到 了 許 多 法 律 人 的 經 驗 想 法 和 生 命 經 歷 此 外, 許 許 多 多 平 時 各 自 在 自 己 崗 位 並 不 清 楚 其 他 教 師 是 如 何 教 學 的 的 身 分 法 教 師, 因 為 本 計 畫 而 有 一 些 互 相 交 流 討 論 的 機 會 本 文 深 切 希 望 : 未 來 還 能 有 更 多 類 似 的 調 查 研 究, 為 台 灣 基 礎 法 律 教 育 的 實 施 現 況 做 出 更 清 楚 的 描 繪, 讓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不 僅 只 是 外 國 經 驗 的 他 山 之 石 的 問 題, 也 不 僅 只 是 會 議 桌 上 的 結 論, 而 是 有 更 多 的 事 實 資 料 做 為 討 論 基 礎 能 看 到 更 多 身 為 教 學 主 體 的 人 的 想 法 和 真 實 經 驗 17

18 附 件 一 計 畫 第 一 年 : 對 身 分 法 授 課 教 師 之 問 卷 題 目 老 師, 你 好, 這 是 一 份 有 關 法 律 人 法 意 識 的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很 希 望 獲 得 您 的 大 力 支 持 與 協 助, 以 下 將 問 您 幾 個 問 題, 希 望 您 撥 冗 回 答, 非 常 謝 謝 您!! 一 請 問 您 的 最 高 學 歷 是?( 並 請 告 知 學 校 以 及 系 所 名 稱 ) 1. 博 士 校 名 : 2. 碩 士 校 名 : 3. 學 士 校 名 : 4. 其 他 校 名 : 二 請 問 老 師 的 最 高 學 歷 學 位 論 文 名 稱 是?( 若 為 原 文 請 附 中 文 譯 名 ) 附 註 : 若 老 師 無 論 文, 則 不 用 回 答, 可 跳 答 第 三 題 三 請 問 老 師 的 最 高 學 歷 取 得 國 是 1. 本 國 2. 美 國 3. 德 國 4. 日 本 5. 其 他 四 請 問 老 師 在 從 事 教 學 工 作 之 前 是 否 有 從 事 其 他 職 業? 1. 從 未 從 事 其 他 專 職 2. 曾 經 從 事 其 他 專 職 ( 請 概 述 職 業 內 容 ), 但 現 已 專 任 教 職 : 3. 現 仍 從 事 其 他 專 職 ( 請 概 述 其 內 容 ), 並 兼 任 教 職 : 五 請 問 老 師 目 前 所 開 課 程 有 幾 種, 並 請 寫 出 其 名 稱? 1. 只 有 一 種 2. 二 到 三 種 3. 四 到 五 種 4. 五 種 以 上 六 請 問 老 師 一 週 總 授 課 時 數 為 幾 小 時? 1. 一 小 時 2. 二 到 五 小 時 3. 六 到 八 小 時 4. 九 到 十 小 時 5. 十 小 時 以 上 七 請 問 老 師 上 課 有 無 授 課 大 綱? 1. 學 期 初 以 口 頭 向 修 課 同 學 說 明 2. 學 期 初 分 發 簡 單 書 面 向 修 課 同 學 說 明 18

19 3. 學 期 初 以 網 路 方 式 向 修 課 同 學 說 明 4. 學 期 初 以 網 路 方 式 向 修 課 同 學 說 明 並 印 發 書 面 以 供 參 考 5. 沒 有 授 課 大 綱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八 請 問 老 師 上 課 的 主 要 參 考 著 1. 中 文 教 科 書 ( 請 寫 出 作 者 書 名 ): 2. 外 文 教 科 書 ( 請 寫 出 語 文 種 類 ): 3. 中 文 期 刊 雜 誌 ( 請 寫 出 名 稱 ): 4. 外 文 期 刊 雜 誌 ( 請 寫 出 名 稱 ): 5. 中 文 論 文 集 ( 請 寫 出 名 稱 ): 九 請 問 老 師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為 何? 1. 筆 試 為 主, 只 有 考 期 末 考 ; 課 堂 發 問 為 輔 2. 筆 試 為 主, 有 期 中 考 和 期 末 考 ; 課 堂 發 問 為 輔 3. 筆 試 為 主, 有 期 中 期 末 考 ; 及 定 期 幾 篇 課 程 書 面 報 告 ; 課 堂 發 問 為 輔 4. 以 課 堂 發 問 討 論 為 主 ; 筆 試 為 輔 5. 以 課 堂 發 問 討 論 為 主 ; 課 後 繳 交 書 面 報 告 ; 不 舉 行 筆 試 6. 其 他 ( 請 寫 明 ): 十 請 問 老 師 主 要 授 課 方 式 是 1. 由 老 師 講 授 為 主, 同 學 發 問 為 輔 2. 由 老 師 講 授 數 週 後, 由 同 學 分 組 上 台 報 告 3. 由 老 師 講 授 為 主, 並 隨 機 抽 問 同 學 課 程 內 容 4. 分 發 討 論 提 綱, 由 同 學 分 組 上 台 報 告, 老 師 予 以 評 論 5. 不 分 發 討 論 提 綱, 但 指 定 教 材, 由 同 學 輪 流 上 台 接 受 老 師 質 詢 及 輔 導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十 一 請 問 老 師 教 學 目 標 何 在?( 本 題 可 複 選 ) 1. 使 同 學 對 該 科 具 備 全 盤 性 的 簡 單 認 識 2. 使 同 學 對 該 科 之 重 要 爭 點 有 所 瞭 解 3. 使 同 學 對 該 科 產 生 興 趣 即 可 4. 其 他 ( 請 說 明 ): 十 二 請 問 老 師 上 課 除 了 使 用 本 國 相 關 教 材 外, 還 參 考 哪 些 國 家 之 資 料? 原 因 為 何? 十 三 請 問 老 師 所 設 定 之 教 學 目 標 與 學 生 之 理 解 是 否 一 致? 你 是 否 會 在 課 程 上 與 學 生 討 論 國 家 考 試 的 問 題? 19

20 十 四 親 屬 法 近 年 來 修 正 頻 繁, 請 問 老 師 在 講 授 時, 如 何 介 紹 與 說 明? 十 五 請 問 老 師 授 課 是 否 會 注 意 與 親 屬 法 相 關 之 實 際 案 例, 或 是 討 論 相 關 時 事? 並 另 請 說 明 理 由 十 六 請 問 老 師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面 臨 哪 些 困 境? 該 困 境 下 老 師 認 為 有 關 單 位 該 如 何 配 合 改 善 與 克 服 ( 例 如 授 課 時 數 學 生 人 數 多 寡 等 )? 十 七 請 老 師 就 上 課 大 綱 進 行 說 明 十 八 請 問 老 師 上 課 除 了 教 民 法 親 屬 編 的 內 容 外, 是 否 也 教 非 訟 事 件 法 或 民 事 訴 訟 法 之 人 事 訴 訟 程 序? 若 有, 時 數 約 為 多 少? 十 九 請 問 老 師 對 於 目 前 國 家 考 試 的 身 份 法 之 考 試 方 向 是 否 滿 意 ( 附 上 近 年 國 家 考 試 身 份 法 試 題 )? 20

21 附 件 二 計 畫 第 一 年 : 對 身 分 法 授 課 教 師 之 訪 談 題 綱 一 有 關 各 教 授 親 屬 法 科 目 的 老 師 如 何 進 入 此 一 學 科 教 學 的 經 驗 二 在 親 屬 法 的 教 學 的 進 行 方 式 三 親 屬 法 的 教 學 跟 其 他 科 目 的 不 同 之 處 四 教 學 的 困 境 五 身 分 法 的 現 況 與 發 展 的 趨 勢 六 教 學 跟 國 家 考 試 的 關 係 與 對 國 家 考 試 的 看 法 21

22 附 件 三 計 畫 第 二 年 : 對 法 律 系 在 學 學 生 之 問 卷 題 目 一 請 問 你 的 親 屬 法 老 師 所 指 定 的 教 材 為 那 一 本?( 單 選 ) 1. 陳 棋 炎, 黃 宗 樂, 郭 振 恭 合 著 之 民 法 親 屬 新 論 2. 戴 炎 輝 戴 東 雄 合 著 的 中 國 親 屬 法 3. 戴 東 雄 親 屬 法 實 例 解 說 4. 老 師 個 人 講 義, 教 授 姓 名 : 5. 其 他 : 二 你 在 研 讀 親 屬 法 的 時 候, 除 上 述 教 科 書 外, 還 參 考 那 些 其 他 書 或 資 料?( 請 擇 最 重 要 的 三 種 ) 三 親 屬 法 與 其 他 法 領 域 ( 公 法 民 法 刑 法 科 技 法 ) 的 課 程 相 較 下, 那 一 種 與 社 會 生 活 較 為 接 近?( 單 選 ) 1. 親 屬 法 與 社 會 生 活 較 為 接 近 2. 其 他 法 領 域 與 社 會 生 活 較 為 接 近 3. 親 屬 法 與 其 他 法 領 域 並 無 不 同 4. 兩 者 都 不 接 近 四 學 習 親 屬 法, 是 否 比 其 學 習 他 法 領 域 ( 公 法 民 法 刑 法 科 技 法 ), 更 為 容 易?( 單 選 ) 1. 親 屬 法 比 較 容 易 學 習 2. 其 他 法 領 域 比 較 容 易 學 習 3. 兩 者 都 容 易, 請 簡 述 理 由 : 4. 兩 者 都 不 容 易, 請 簡 述 理 由 : 五 在 下 列 課 程 內 容 中, (1) 親 屬 法 的 立 法 原 則 (9) 親 權 (2) 親 屬 規 範 通 則 (10) 監 護 (3) 結 婚 的 要 件 與 效 力 (11) 扶 養 (4) 婚 姻 之 普 通 效 力 (12) 家 (5) 夫 妻 財 產 制 (13) 親 屬 會 議 (6) 離 婚 的 原 因 與 效 果 (14) 其 他 (7) 婚 生 子 女 與 非 婚 生 子 女 (8) 收 養 A. 學 校 課 程 中 有 教 授 之 部 分 為 ( 可 複 選 ): B. 老 師 於 上 課 中 講 述 最 多 的 部 分 為 ( 請 選 三 項 ): C. 你 最 感 興 趣 的 部 分 為 ( 請 選 三 項 ): D. 你 最 感 困 難 的 部 分 為 ( 請 選 三 項 ): 22

23 六 請 問 下 列 那 些 因 素 會 使 你 更 用 心 於 學 習 身 分 法?( 請 選 三 項 ) 1. 親 屬 法 在 國 家 考 試 或 研 究 所 考 試 所 佔 的 出 題 比 重 高 2. 授 課 老 師 在 法 律 界 的 影 響 力 大 3. 授 課 老 師 的 給 分 標 準 嚴 格 4. 授 課 老 師 的 教 學 態 度 認 真 5. 自 己 對 於 親 屬 法 的 學 習 慾 望 高 6. 授 課 品 質 優 良 7. 師 生 互 動 關 係 好 8. 其 他 : 七 請 問 你 的 親 屬 法 老 師 在 授 課 時 是 否 有 下 列 之 特 徵?( 複 選 ) 1. 常 講 甲 說 乙 說 之 學 說 爭 議 問 題 2. 會 強 調 國 家 考 試 的 重 點 3. 整 學 期 只 講 了 一 部 分 4. 常 講 其 留 學 國 ( 例 如, 美 日 德 英 法 ) 的 學 說 5. 會 以 時 事 作 為 案 例 6. 常 提 及 法 院 的 判 決 7. 會 比 較 新 舊 法 的 差 異 8. 會 提 到 法 律 草 案 八 你 是 否 曾 聽 說 某 某 老 師 在 國 家 考 試 中 會 出 親 屬 法 考 題?( 單 選 ) 1. 是 ( 請 續 答 九 ) 2. 不 是 ( 不 用 續 答 九 ) 九 請 問 你 從 那 裡 得 知?( 複 選 ) 1. 從 考 試 院 公 布 得 知 2. 從 補 習 班 的 資 訊 中 得 知 3. 老 師 上 課 中 所 說 4. 同 學 間 的 口 耳 相 傳 5. 其 他 : 23

24 各 校 有 效 問 卷 份 數 一 覽 表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總 問 卷 數 男 性 問 卷 數 女 性 問 卷 數 備 註 01 中 原 大 學 銘 傳 大 學 文 化 大 學 東 吳 大 學 東 海 大 學 台 北 大 學 台 灣 大 學 份 未 填 基 本 資 料 08 中 正 大 學 世 新 大 學 政 治 大 學 輔 仁 大 學 問 卷 測 試 對 象 為 大 三 學 生 12 玄 奘 大 學 問 卷 測 試 對 象 為 大 三 學 生 問 卷 總 份 數 :608 份 各 校 回 收 之 有 效 問 卷 均 已 達 需 測 試 問 卷 之 份 數 下 限 24

25 附 件 四 計 畫 第 二 年 : 對 法 律 系 在 學 學 生 之 訪 談 題 綱 一 請 問 你 當 初 是 以 何 種 方 式 學 習 身 分 法 ( 包 含 親 屬 繼 承 兩 部 分 )? 課 堂 教 學 的 情 形 又 是 如 何? 其 中 你 覺 得 最 困 難 的 部 分 是 那 裡? 二 請 問 你 覺 得 身 分 法 與 其 他 法 律 領 域 ( 例 如 公 法 刑 法 財 產 法 科 技 法 ) 的 課 和 相 較 下, 在 教 學 或 學 習 上 是 否 有 什 麼 不 同 的 地 方? 三 請 問 你 在 學 習 過 身 分 法 後, 對 於 家 庭 中 的 財 產 與 身 分 關 係, 是 否 有 不 同 的 認 知 與 感 受? 四 前 一 陣 子, 社 會 新 聞 中 有 一 則 四 個 女 兒 告 母 親 偽 造 文 書 的 案 件 ( 母 親 偽 造 女 兒 放 棄 遺 產 繼 承 權 的 同 意 書, 將 先 生 的 遺 產 留 給 惟 一 的 兒 子 ), 你 對 這 則 新 聞 有 什 麼 看 法? 25

26 附 件 五 計 畫 第 三 年 : 對 畢 業 後 的 法 律 專 業 工 作 人 士 之 訪 談 題 綱 前 三 場 一 大 學 身 分 法 教 育 對 您 的 工 作 及 ( 或 ) 生 活 有 何 關 聯 或 影 響? 二 當 年 上 身 分 法 時, 有 哪 些 基 礎 概 念 對 你 有 影 響? 為 什 麼? 如 果 可 以 再 上 一 次 大 學 身 分 法 基 礎 課 程, 您 會 有 什 麼 期 待 ( 課 程 設 計 師 資 教 材 評 分 等 )? 三 大 學 身 分 法 基 礎 教 育 中 是 否 讓 你 具 備 自 我 學 習 能 力 去 學 習 新 的 法 律 知 識? 四 您 認 為 我 國 身 分 法 規 範 與 社 會 發 展 之 關 聯 性 與 互 動 程 度 為 何? 後 四 場 一 大 學 身 分 法 基 礎 教 育 對 您 最 大 的 影 響 為 何? 二 如 果 可 以 再 上 一 次 大 學 身 分 法 基 礎 課 程, 您 個 人 希 望 會 有 什 麼 內 容? 三 就 整 體 教 育 體 制 來 看, 您 對 大 學 身 分 法 基 礎 教 育 有 何 修 正 建 議 ( 教 科 書 師 資 教 學 內 容 考 試 方 式 身 分 法 基 礎 教 育 與 國 考 之 關 係 身 分 法 基 礎 教 育 之 實 用 性 等 )? 四 假 設 有 機 會 讓 您 編 排 身 分 法 教 科 書 或 是 親 自 教 授 身 分 法, 您 對 於 教 學 內 涵 以 及 比 重 之 安 排, 例 如 基 礎 概 念 法 條 建 構 或 是 實 例 連 結 以 及 時 間 之 分 配 有 如 何 之 構 想? 26

27 附 件 六 計 畫 第 四 年 : 與 身 分 法 教 師 的 座 談 題 綱 第 一 題 : 基 本 資 料 一 年 資 ( 一 ) 任 教 法 律 科 目 ( 法 律 系 \ 支 援 外 系 科 目 名 稱 ) ( 二 ) 任 教 民 法 親 屬 繼 承 ( 三 ) 任 教 身 分 法 特 別 法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 ( 四 ) 任 教 身 分 法 相 關 科 目 ( 民 事 訴 訟 法 民 法 女 性 主 義 法 學 ) 二 個 人 專 長 學 科 與 身 分 法 之 關 聯 三 留 學 國 與 博 士 ( 升 等 ) 論 文 主 題 四 其 他 第 二 題 : 身 分 法 教 學 目 的 一 基 本 知 識 ( 法 條 之 了 解 法 條 之 適 用 ) 二 應 用 知 能 ( 實 際 案 例 之 解 答 訴 訟 進 行 ) 三 國 家 考 試 四 法 律 意 識 ( 法 律 或 身 分 法 的 基 本 價 值 : 正 義 平 等 弱 者 保 護 息 紛 止 爭 ) 五 其 他 第 三 題 : 身 分 法 教 學 方 法 一 最 能 達 成 教 學 目 的 之 方 法 ( 授 課 討 論 師 生 互 動 辯 論 參 訪 ) 二 教 學 方 法 運 作 上 之 阻 礙 與 改 進 方 式 三 目 前 使 用 的 教 學 方 法 ( 比 較 : 曾 經 使 用 的 教 學 方 法 自 己 求 學 或 留 學 時 的 受 教 方 法 ) 第 四 題 : 身 分 法 教 學 內 涵 一 身 分 法 核 心 課 程 之 內 涵 排 列 ( 民 法 親 屬 繼 承 相 關 特 別 法 之 主 題 比 重 ) 二 立 法 原 則 與 法 制 發 展 方 向 三 大 法 官 解 釋 四 實 例 演 習 五 國 家 考 試 考 題 分 析 六 其 他 第 五 題 : 學 生 評 量 一 學 生 如 何 看 待 身 分 法 課 程 ( 營 養 科 目 容 易 自 己 念 且 國 家 考 試 好 拿 分 無 聊 ) 二 學 生 與 老 師 之 互 動 學 習 效 果 ( 應 有 之 互 動 關 係 學 生 反 應 對 教 師 之 影 響 ) 三 最 能 促 成 教 學 目 的 ( 最 有 效 ) 的 評 量 方 法 ( 筆 試 口 試 口 頭 報 告 書 面 報 告 ) 四 各 種 評 量 方 法 的 優 缺 點 互 補 或 改 善 第 六 題 : 身 分 法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 簡 述 具 體 事 件 之 感 受 與 建 議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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