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3 月 10 日 2014 年 第 4 期 总 第 35 期 栏 目 及 目 录 主 编 : 戴 益 聪 责 编 : 周 蓉 承 办 部 门 : 法 律 合 规 部 顾 问 机 构 :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其 他 板 块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2 月 19 日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3 月 起 正 式 上 线 运 行 国 务 院 同 意 建 立 不 动 产 登 记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2 月 28 日 参 考 说 明 本 资 讯 速 递 摘 取 近 期 最 新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调 整 情 况, 供 各 部 门 各 企 业 参 考 相 关 内 容 由 法 律 合 规 部 整 理 编 辑 及 评 论,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常 备 顾 问 咨 询 金 融 板 块 保 监 会 发 布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比 例 监 管 的 通 知 >,2 月 19 日 证 监 会 发 布 证 券 交 易 数 据 交 换 协 议 等 三 项 行 业 标 准,2 月 10 日 温 州 市 民 间 融 资 管 理 条 例 及 实 施 细 则 3 月 1 日 合 刊 说 明 因 春 节 长 假, 将 35 期 36 期 法 律 合 规 资 讯 速 递 合 刊 发 布, 特 此 说 明 PE 板 块 基 金 业 协 会 : 私 募 基 金 须 4 月 30 日 前 登 记 否 则 不 得 投 资 发 审 会 重 启 在 即 IPO 政 策 恐 调 整 以 上 市 为 目 标 对 赌 获 法 院 认 可 PE 获 无 风 险 兜 底 回 报 1
其 他 板 块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2 月 19 日 近 日, 国 务 院 正 式 印 发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部 署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实 施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内 容 提 示 方 案 提 出, 要 进 一 步 放 松 对 市 场 主 体 准 入 的 管 制, 降 低 准 入 门 槛, 增 强 经 济 发 展 内 生 动 力 方 案 从 五 个 方 面 提 出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改 革 措 施 : 一 是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由 公 司 股 东 ( 发 起 人 ) 自 主 约 定 认 缴 出 资 额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期 限 等, 并 对 缴 纳 出 资 情 况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二 是 放 宽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条 件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特 定 行 业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另 有 规 定 外 1, 取 消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 不 再 限 制 公 司 设 立 时 股 东 ( 发 起 人 ) 的 首 次 出 资 比 例 和 缴 足 出 资 的 期 限 公 司 登 记 无 需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三 是 将 企 业 年 检 制 度 改 为 年 度 报 告 公 示 制 度,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可 查 询 四 是 简 化 市 场 主 体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登 记 手 续, 由 地 方 政 府 具 体 规 定 条 件 五 是 推 行 电 子 营 业 执 照 和 全 程 电 子 化 登 记 管 理 方 案 同 时 提 出, 要 调 动 各 方 面 积 极 性, 加 强 市 场 主 体 监 管 一 是 构 建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体 系, 完 善 信 息 公 示 制 度, 以 企 业 法 人 国 家 信 息 资 源 库 为 基 础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将 企 业 登 记 备 案 监 管 年 度 报 告 资 质 资 格 等 信 息 通 过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予 以 公 示 二 是 大 力 推 进 企 业 诚 信 制 度 建 设, 完 善 信 用 约 束 机 制, 将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市 场 主 体 向 社 会 公 布, 使 其 一 处 违 法 处 处 受 限 三 是 行 政 机 关 配 合 司 法 机 关 强 化 司 法 救 济, 保 护 市 场 主 体 民 事 权 利 ; 强 化 刑 事 惩 治, 依 法 惩 处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的 犯 罪 行 为 四 是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机 构 等 社 会 1 根 据 方 案, 暂 不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的 行 业 :1. 采 取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商 业 银 行 ;3. 外 资 银 行 ;4.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5. 信 托 公 司 ;6. 财 务 公 司 ;7.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8. 汽 车 金 融 公 司 ;9. 消 费 金 融 公 司 ;10. 货 币 经 纪 公 司 ;11. 村 镇 银 行 ;12. 贷 款 公 司 ;13.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14.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15. 证 券 公 司 ; 16. 期 货 公 司 ;17.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18. 保 险 公 司 ;19. 保 险 专 业 代 理 机 构 保 险 经 纪 人 ;20. 外 资 保 险 公 司 ;21. 直 销 企 业 ;22.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企 业 ;23.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24. 劳 务 派 遣 企 业 ;25. 典 当 行 ;26.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27.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2
组 织 的 监 督 作 用 五 是 强 化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健 全 企 业 自 我 管 理 机 制 六 是 加 强 市 场 主 体 经 营 行 为 监 管, 各 职 能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强 化 部 门 间 协 调 配 合 解 读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主 持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部 署 推 进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改 革 主 要 包 括 五 项 内 容 :( 一 ) 放 宽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条 件 ;( 二 ) 将 企 业 年 检 制 度 改 为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 三 ) 放 宽 市 场 主 体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登 记 条 件 ;( 四 ) 推 进 企 业 诚 信 制 度 建 设 ;( 五 ) 推 进 注 册 资 本 由 实 缴 登 记 制 改 为 认 缴 登 记 制 2013 年 12 月 28 日, 作 为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的 一 部 分,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对 公 司 法 进 行 修 改,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此 次 公 司 法 修 改 将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五 项 改 革 中 的 第 一 项 和 第 五 项 内 容 体 现 在 法 律 层 面, 主 要 修 改 内 容 包 括 :( 一 ) 部 分 废 除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制 度 ;( 二 ) 部 分 取 消 注 册 资 本 首 次 出 资 额 缴 纳 期 限 货 币 出 资 最 低 比 例 限 制 ;( 三 ) 废 除 验 资 制 度 ;( 四 ) 工 商 登 记 范 围 变 更, 不 再 包 括 实 收 资 本 和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此 次, 国 务 院 正 式 印 发 方 案, 部 署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实 施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要 求 做 好 各 项 配 套 改 革 的 同 时 要 调 动 各 方 面 积 极 性, 加 强 市 场 主 体 监 管 下 面 将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的 对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的 影 响 逐 一 进 行 解 读 : 对 公 司 股 东 的 影 响 通 过 部 分 取 消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制 度 和 验 资 制 度, 取 消 注 册 资 本 首 次 出 资 额 缴 纳 期 限 货 币 出 资 最 低 比 例 限 制, 精 简 公 司 登 记 事 项, 发 起 人 设 立 公 司 的 成 本 大 幅 减 少, 并 且 享 有 更 大 自 主 权 来 决 定 出 资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但 是, 在 实 行 章 程 自 治 时, 发 起 人 最 好 根 据 拟 设 立 公 司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规 模 大 小 合 理 确 定 注 册 资 本 数 额, 安 排 出 资 期 限 与 出 资 方 式 一 来, 股 东 应 当 按 照 章 程 约 定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出 资, 否 则 便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二 来, 即 便 未 违 反 章 程 的 约 定, 股 东 是 否 实 际 缴 纳 出 资 也 将 影 响 到 股 东 权 利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红 权 新 股 发 行 优 先 认 购 权 ) 的 行 使 最 后, 如 果 公 司 章 程 确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数 额 与 公 司 将 要 从 事 业 务 的 经 营 风 险 显 著 不 匹 配, 当 公 司 资 不 抵 债 时, 存 在 被 裁 判 机 关 认 定 为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逃 避 债 务, 严 重 损 害 公 司 债 权 人 利 益 而 要 求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风 险 对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影 响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制 度, 是 指 法 律 根 据 公 司 的 类 型 和 业 务 范 围 对 公 司 设 立 时 注 3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所 做 的 要 求, 其 目 的 在 于 保 护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但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发 现, 对 于 大 多 数 的 公 司,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制 度 不 仅 不 能 有 效 保 障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反 而 容 易 导 致 债 权 人 片 面 看 重 注 册 资 本 而 轻 视 对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的 调 查, 从 而 陷 入 资 本 信 用 的 陷 阱 然 而, 本 次 改 革 并 不 代 表 我 国 完 全 废 除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制 度 对 于 关 涉 国 计 民 生 的 重 要 领 域,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仍 然 对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最 低 限 额 作 出 了 规 定 本 次 改 革 部 分 取 消 对 公 司 资 本 的 严 格 限 制, 将 引 导 公 司 债 权 人 由 关 注 资 本 信 用 而 转 向 资 产 信 用 资 本 信 用 之 下, 债 权 人 关 注 的 主 要 是 公 司 的 资 本 规 模 等 静 态 的 表 面 事 实 和 资 本 是 否 真 实 出 资 是 否 抽 逃 等 简 单 事 实 ; 而 在 资 产 信 用 之 下, 债 权 人 则 要 对 公 司 包 括 资 本 信 息 在 内 的 所 有 信 息 实 时 追 踪, 包 括 资 产 结 构 信 息 资 产 流 动 信 息 资 产 的 状 态 信 息 等 然 而, 资 产 信 用 得 以 实 现 的 前 提 是 公 司 信 息 公 开 服 务 体 系 的 建 立 资 本 信 用 向 资 产 信 用 的 转 向 需 要 时 间, 公 司 信 息 公 开 服 务 体 系 的 建 立 也 绝 非 一 日 之 功, 在 公 司 法 取 消 对 资 本 的 限 制 而 其 他 债 权 人 保 障 制 度 尚 未 完 全 建 立 的 期 间, 为 保 障 交 易 安 全, 债 权 人 可 能 需 要 公 司 提 供 相 应 的 增 加 公 司 信 用 的 措 施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3 月 起 正 式 上 线 运 行 2 月 26 日,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通 报, 近 期 已 对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涉 及 的 四 部 配 套 部 门 规 章 全 部 完 成 修 改 同 时, 已 进 入 调 试 阶 段 的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也 将 随 即 将 启 用 的 新 版 营 业 执 照 一 起, 于 3 月 1 日 同 步 上 线 运 行 此 次 修 改 的 四 部 规 章 分 别 是 :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根 据 即 将 于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新 修 订 的 公 司 法, 此 次 修 改 取 消 了 企 业 法 人 注 册 资 金 最 低 限 额 的 规 定 据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法 规 司 司 长 姜 天 波 介 绍, 此 次 修 改 删 去 了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第 十 四 条 中 的 生 产 性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金 不 得 少 于 30 万 元, 以 批 发 业 务 为 主 的 商 业 性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金 不 得 少 于 50 万 元, 以 零 售 业 务 为 主 的 商 业 性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金 不 得 少 于 30 万 元, 咨 询 服 务 性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金 不 得 少 于 10 万 元, 其 他 企 业 法 人 的 注 册 资 金 不 得 少 于 3 万 元 的 规 定 同 时, 取 消 了 企 业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按 照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中 关 于 简 化 企 业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登 记 手 续, 由 地 方 政 府 具 体 规 定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条 件 的 要 求, 删 去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住 所 和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包 括 产 权 证 明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房 屋 租 赁 的 期 限 必 须 在 4
一 年 以 上 的 规 定 公 众 将 通 过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gsxt.saic.gov.cn) 上 网 查 询 到 全 国 各 地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金 法 人 有 无 违 法 记 录 等 情 况 据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企 业 注 册 局 局 长 周 石 平 介 绍, 现 阶 段, 暂 时 不 会 推 出 全 国 范 围 内 统 一 的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主 要 由 各 省 级 工 商 部 门 建 立 省 ( 区 市 ) 内 统 一 的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国 务 院 同 意 建 立 不 动 产 登 记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2 月 28 日 2 月 28 日 中 国 政 府 网 公 开 发 布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同 意 建 立 不 动 产 登 记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批 复 国 务 院 同 意 建 立 由 国 土 资 源 部 牵 头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联 席 会 议 不 刻 制 印 章, 不 正 式 行 文,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为 建 立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职 责 整 合 后 的 协 调 配 合,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建 立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工 作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协 调 解 决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制 度 建 立 和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研 究 提 出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制 度 建 立 的 工 作 思 路 和 政 策 建 议 ; 协 调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工 作 的 宣 传 和 舆 论 引 导 ; 协 调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制 度 体 系 技 术 规 范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等 重 要 问 题 ; 研 究 不 动 产 登 记 条 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起 草 修 订 ; 统 筹 协 调 对 地 方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工 作 的 监 督 指 导 等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由 国 土 资 源 部 中 央 编 办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农 业 部 税 务 总 局 林 业 局 法 制 办 海 洋 局 等 9 个 部 门 组 成, 国 土 资 源 部 为 联 席 会 议 牵 头 单 位 国 土 资 源 部 部 长 担 任 联 席 会 议 召 集 人, 分 管 负 责 人 担 任 副 召 集 人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国 土 资 源 部, 承 担 联 席 会 议 日 常 工 作, 督 促 落 实 联 席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联 席 会 议 设 联 络 员, 由 各 成 员 单 位 有 关 司 局 负 责 人 担 任 联 席 会 议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由 召 集 人 或 副 召 集 人 主 持 成 员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提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建 议 研 究 具 体 事 项 时,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邀 请 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参 加 会 议 联 席 会 议 以 会 议 纪 要 形 式 明 确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经 与 会 部 门 和 单 位 同 意 后 印 发 有 关 方 面 并 抄 报 国 务 院, 重 大 事 项 由 联 席 会 议 牵 头 单 位 按 程 序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金 融 板 块 : 保 监 会 发 布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比 例 监 管 的 通 知 5
2 月 19 日 2 月 19 日, 中 国 保 监 会 发 布 中 国 保 监 会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比 例 监 管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14 13 号,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系 统 整 合 了 现 行 监 管 比 例 政 策, 建 立 了 以 保 险 资 产 分 类 为 基 础, 多 层 次 比 例 监 管 为 手 段, 差 异 化 监 管 为 补 充,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为 保 障 的 比 例 监 管 新 体 系 内 容 提 示 通 知 根 据 资 产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将 保 险 资 金 各 种 运 用 形 式 整 合 为 流 动 性 资 产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权 益 类 资 产 不 动 产 类 资 产 和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等 五 个 大 类 资 产 通 知 规 定 了 三 类 比 例, 不 同 比 例 实 行 差 异 化 监 管 一 是 监 管 比 例, 投 资 权 益 类 资 产 不 动 产 类 资 产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境 外 投 资 的 账 面 余 额 占 保 险 公 司 上 季 末 总 资 产 的 监 管 比 例 分 别 不 高 于 30% 30% 25% 15%, 投 资 流 动 性 资 产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无 监 管 比 例 限 制 投 资 单 一 上 述 资 产 的 监 管 比 例 均 不 高 于 保 险 公 司 上 季 末 总 资 产 的 5%, 投 资 单 一 法 人 主 体 余 额 的 监 管 比 例 不 高 于 保 险 公 司 上 季 末 总 资 产 的 20% 二 是 监 测 比 例, 针 对 流 动 性 状 况 融 资 规 模 和 各 类 别 资 产 等 制 定 风 险 预 警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出 监 测 比 例 的, 应 当 规 定 履 行 相 关 报 告 或 披 露 义 务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列 入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三 是 内 控 比 例, 制 定 投 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比 例, 经 董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授 权 机 构 审 定 后 向 保 监 会 报 告 保 监 会 有 关 负 责 人 称, 此 次 调 整 与 改 革 的 总 体 考 虑 是, 兼 顾 监 管 需 要 与 市 场 实 际, 明 确 监 管 与 市 场 的 权 责 范 围, 建 立 以 保 险 资 产 分 类 为 基 础, 多 层 次 比 例 监 管 为 手 段, 差 异 化 监 管 为 补 充,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为 保 障 的 比 例 监 管 体 系 解 读 此 前,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证 券 基 金 和 股 票 的 比 例 合 计 为 不 超 过 该 保 险 公 司 上 季 度 末 总 资 产 的 25%, 可 见 险 资 投 资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还 有 很 大 的 可 提 升 空 间 证 监 会 发 布 证 券 交 易 数 据 交 换 协 议 等 三 项 行 业 标 准 2 月 10 日 为 了 促 进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规 范 发 展, 中 国 证 监 会 正 式 发 布 证 券 交 易 数 据 交 换 协 议 证 券 交 易 数 据 交 换 编 解 码 协 议 和 证 券 期 货 业 非 公 开 募 集 产 品 编 码 及 管 理 规 范 等 三 项 金 融 行 业 标 准 证 券 交 易 数 据 交 换 协 议 提 供 了 市 场 参 与 者 内 部 系 统 与 其 他 市 场 参 与 者 协 议 转 换 接 口 的 连 接 标 准, 以 及 市 场 参 与 者 内 部 系 统 通 过 开 放 接 口 与 证 券 交 易 6
所 间 的 连 接 标 准 协 议 适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市 场 参 与 者 和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间 的 业 务 数 据 交 换 标 准 的 实 施 将 优 化 市 场 接 口 协 议, 提 高 全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数 据 交 换 规 范 性 水 平, 增 强 证 券 交 易 数 据 交 换 接 口 的 灵 活 性, 从 而 提 高 全 市 场 的 数 据 交 换 效 率 证 券 交 易 数 据 交 换 编 解 码 协 议 提 供 了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与 市 场 参 与 者 系 统 之 间 使 用 金 融 信 息 交 换 协 议 (FIX 协 议 ) 或 证 券 交 易 数 据 交 换 协 议 (STEP 协 议 ) 时, 对 传 输 数 据 的 编 码 解 码 和 会 话 传 输 等 内 容 的 规 范 标 准 针 对 我 国 证 券 业 市 场 的 具 体 的 业 务 和 特 点, 降 低 了 STEP 消 息 的 尺 寸, 适 用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市 场 参 与 者 等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的 交 易 数 据 交 换 编 解 码 标 准 的 实 施 将 提 高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技 术 标 准 的 国 际 化 水 平, 提 升 市 场 数 据 交 换 编 解 码 的 效 率, 使 得 我 国 在 FIX/STEP 等 国 际 标 准 的 应 用 等 方 面 处 于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证 券 期 货 业 非 公 开 募 集 产 品 编 码 及 管 理 规 范 规 定 了 证 券 期 货 业 非 公 开 募 集 产 品 的 编 码 规 则 编 码 分 配 与 管 理 原 则 编 码 细 则 制 订 要 求 以 及 代 理 分 配 机 构 管 理 规 范 规 范 适 用 于 证 券 期 货 业 非 公 开 募 集 产 品 编 码 的 分 配 管 理 过 程 标 准 的 实 施 将 适 应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发 展 的 需 要, 统 一 规 范 非 公 开 募 集 产 品 的 核 心 编 码 规 则, 避 免 市 场 上 无 序 编 码 造 成 的 编 码 混 乱 和 资 源 浪 费, 降 低 了 市 场 成 本, 提 高 了 市 场 效 率 温 州 市 民 间 融 资 管 理 条 例 及 实 施 细 则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温 州 市 民 间 融 资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及 温 州 市 民 间 融 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将 于 3 月 1 日 起 正 式 实 施 作 为 全 国 首 部 金 融 地 方 性 法 规, 它 的 实 施 备 受 各 界 关 注 ; 条 例 和 实 施 细 则 的 实 施, 将 促 进 温 州 民 间 借 贷 逐 步 走 向 规 范 化 阳 光 化 内 容 提 示 与 解 读 2011 年, 温 州 爆 发 局 部 金 融 风 波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温 州 中 心 支 行 曾 做 过 一 份 关 于 温 州 民 间 借 贷 的 调 查 调 查 显 示 : 温 州 约 有 89% 的 家 庭 和 个 人, 以 及 接 近 60% 的 企 业 都 参 与 了 民 间 借 贷, 融 资 总 额 大 约 在 1100 亿 元 涉 及 面 之 广, 数 额 之 巨 大, 令 民 间 借 贷 成 为 社 会 关 注 的 焦 点 问 题 规 范 发 展 民 间 融 资, 也 因 此 成 为 温 州 金 融 综 合 改 革 十 二 条 任 务 之 首 2012 年 3 月 28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设 立 温 州 市 金 融 综 合 改 革 试 验 区, 确 定 金 改 12 项 主 要 任 务 2013 年 11 月 22 日, 浙 江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了 条 例 条 例 的 一 大 突 破 是, 允 许 企 业 自 行 进 行 两 种 定 向 私 募 融 资 : 定 向 债 券 融 资 和 定 向 集 合 资 金, 7
这 将 大 大 缓 解 温 州 民 营 企 业 融 资 难 问 题 打 开 融 资 大 门 的 同 时, 条 例 加 强 了 对 民 间 借 贷 的 监 管 条 例 规 定, 单 笔 借 款 金 额 三 百 万 元 以 上 的 累 计 借 款 余 额 一 千 万 元 以 上 的 出 借 人 累 计 三 十 人 以 上 的, 都 要 求 强 制 备 案 通 过 备 案, 官 方 可 以 掌 握 大 额 民 间 借 贷 情 况, 对 社 会 民 间 融 资 总 体 流 量 有 了 了 解, 从 而 引 导 民 间 资 金 流 向 真 正 有 资 金 需 求 的 实 业,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此 外, 一 旦 发 生 借 贷 纠 纷, 可 以 作 为 判 断 其 借 贷 合 法 性 的 重 要 依 据, 进 一 步 降 低 借 贷 风 险 条 例 很 注 重 对 投 资 者 的 保 护, 建 立 了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 条 例 规 定 定 向 债 券 发 行 企 业 应 当 与 定 向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制 定 定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约 定 持 有 人 通 过 定 向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行 使 权 利 的 范 围 程 序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对 投 资 人 来 说, 通 过 会 议 规 则, 可 以 知 晓 资 金 流 向, 一 旦 发 现 问 题, 可 以 提 出 纠 正 建 议, 提 高 风 险 防 控 能 力 2 月 14 日, 温 州 市 经 浙 江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授 权, 制 定 并 发 布 温 州 市 民 间 融 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一 周 内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实 施 细 则 在 三 类 民 间 融 资 服 务 主 体 的 设 立 和 业 务 范 围 民 间 借 贷 内 涵 界 定 等 方 面 作 了 进 一 步 补 充 和 完 善, 对 有 关 民 间 借 贷 的 内 涵 定 义 作 了 进 一 步 的 细 化 充 实 通 过 广 泛 征 询 意 见 及 修 改, 最 后 经 温 州 市 政 府 讨 论 通 过, 实 施 细 则 将 与 母 法 温 州 市 民 间 融 资 管 理 条 例 一 并 实 施 PE 板 块 : 基 金 业 协 会 : 私 募 基 金 须 4 月 30 日 前 登 记 否 则 不 得 投 资 2014 年 3 月 7 日, 证 监 会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新 闻 发 言 人 邓 舸 发 布 了 关 于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一 关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必 须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的 问 题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有 关 规 定, 所 有 私 募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均 应 当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报 送 基 本 情 况 ;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完 毕, 均 应 当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法 律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登 记 私 募 基 金 未 备 案 等 情 形, 作 出 了 处 罚 性 规 定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纳 入 中 国 证 监 会 监 管 后, 证 监 会 正 在 制 定 包 括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在 内 的 统 一 监 管 法 规 按 照 统 一 公 平 的 原 则, 各 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均 应 当 到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备 案 否 则, 不 得 从 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目 前, 基 金 业 协 会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已 经 建 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信 息 共 享 和 定 期 报 告 机 制 已 设 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4 月 底 以 前 按 照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到 基 金 业 协 会 完 成 登 记 8
手 续 对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提 供 各 项 服 务 ; 对 于 未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采 取 相 应 监 管 措 施 二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也 须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的 问 题 根 据 中 央 编 办 关 于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 中 央 编 办 发 2013 22 号 ) 和 近 期 中 央 编 办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职 责 问 题 意 见 的 函, 证 监 会 负 责 包 括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在 内 的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的 监 管 工 作 因 此,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 包 括 以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等 形 式 设 立 的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 也 应 当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业 协 会 指 出,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否 则, 不 得 从 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基 金 业 协 会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已 建 立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共 享 和 定 期 报 告 机 制 已 设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4 月 30 日 以 前 履 行 申 请 登 记 手 续 基 金 业 协 会 发 起 的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于 2 月 7 日 启 动 截 至 2 月 26 日, 已 经 累 计 有 499 家 机 构 在 线 申 请 系 统 注 册 用 户 名, 其 中 130 家 已 完 成 网 上 填 报 并 提 交 登 记 申 请 发 审 会 重 启 在 即 IPO 政 策 恐 调 整 根 据 2 月 21 日 证 监 会 新 闻 发 言 人 邓 舸 在 回 答 记 者 提 问 时 的 表 述, 证 监 会 发 审 会 还 将 按 照 之 前 宣 布 的 进 度, 预 计 到 3 月 份 才 会 重 新 开 始 接 收 新 的 IPO 申 报 材 料 的 受 理 申 请 IPO 重 启 以 来,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不 确 定 性 因 素 有 增 无 减 伴 随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的 推 进, 监 管 层 正 在 进 行 监 管 转 型 简 政 放 权, 与 此 同 时 还 面 临 机 构 调 整 和 人 事 变 更 2 月 21 日, 证 监 会 内 设 机 构 职 能 调 整 方 案 终 于 正 式 公 布 按 照 功 能 监 管 和 一 事 一 管 的 原 则, 对 发 行 上 市 机 构 基 金 和 期 货 等 部 门 予 以 整 合 同 时 增 设 债 券 私 募 创 新 业 务 和 打 非 等 部 门, 并 调 整 部 分 部 门 职 责, 以 期 解 决 监 管 真 空 和 监 管 重 复 等 问 题 其 中, 发 行 监 管 部 和 创 业 板 发 行 监 管 部, 将 合 并 为 发 行 监 管 部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一 部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二 部 合 并 为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 期 货 监 管 一 部 期 货 监 管 二 部 合 并 为 期 货 监 管 部 ; 机 构 监 管 部 基 金 监 管 部 合 并 为 证 券 基 金 机 构 监 管 部 新 设 的 四 个 部 门 是 公 司 债 券 监 管 部 创 新 业 务 监 管 部 私 募 基 金 监 管 部 和 打 击 非 法 证 券 期 货 活 动 局 ( 清 理 整 顿 各 类 交 易 场 所 办 公 室 ) 9
虽 然 发 言 人 邓 舸 称, 此 次 调 整 总 体 保 持 编 制 总 数 不 变 部 门 总 数 不 变 与 相 关 部 门 关 系 不 变, 同 时 将 妥 善 做 好 相 关 部 门 的 人 员 配 备 等 工 作, 力 争 尽 早 到 位 确 保 监 管 工 作 无 缝 衔 接, 但 是 这 仍 然 为 政 策 连 续 性 增 加 了 不 确 定 因 素 目 前, 首 批 48 家 IPO 企 业 已 经 完 成 发 行 上 市, 接 下 来 3 月 份 预 计 会 有 发 审 会 召 开 不 过, 新 申 报 企 业 与 已 在 排 队 企 业 相 比 孰 先 孰 后, 还 存 在 争 议 截 至 2 月 20 日, 沪 深 交 易 所 排 队 企 业 仍 有 694 家 ( 包 括 中 止 审 核 企 业 ) 据 证 监 会 透 露, 已 经 通 过 发 审 会 的 企 业 除 个 别 企 业 外, 均 拟 补 报 2013 年 年 报, 预 计 到 3 月 份 发 行 ; 目 前 在 审 的 首 发 企 业, 均 需 按 规 定 补 充 提 交 预 披 露 材 料 和 2013 年 年 报, 并 履 行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意 见 的 要 求 后, 方 可 进 入 审 核 程 序, 预 计 3 月 份 召 开 首 发 企 业 发 审 会 而 对 于 新 申 报 企 业 何 时 启 动 审 核, 证 监 会 并 未 给 出 详 细 时 间 表 只 是 在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当 中 作 了 规 定, 要 求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申 报 稿 正 式 受 理 后, 即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披 露 ; 证 监 会 自 受 理 证 券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核 准 中 止 审 核 终 止 审 核 不 予 核 准 的 决 定 证 监 会 新 闻 发 言 人 邓 舸 介 绍,2014 年 以 来, 证 监 会 未 接 到 新 的 IPO 申 报 材 料 受 理 申 请 业 内 人 士 预 计,IPO 零 申 报 的 状 况 可 能 一 直 持 续 到 3 月 份, 现 有 的 近 700 家 排 队 企 业 被 部 分 消 化 后, 准 备 上 市 但 还 没 有 递 交 材 料 的 企 业 才 会 行 动 起 来 证 监 会 数 据 显 示, 截 至 2 月 20 日, 目 前 正 处 于 上 市 排 队 进 程 的 企 业 中, 上 交 所 有 173 家, 深 交 所 ( 不 含 创 业 板 ) 有 285 家 ; 在 创 业 板 发 审 委 上, 排 队 的 企 业 有 236 家 总 的 来 看, 目 前 仍 有 694 家 企 业 正 在 排 队 等 待 IPO 以 上 市 为 目 标 对 赌 获 法 院 认 可 PE 获 无 风 险 兜 底 回 报 以 上 市 为 目 标 PE 与 目 标 企 业 间 的 对 赌, 其 法 律 效 力 首 次 在 国 内 的 法 院 判 例 中 受 到 认 可 中 国 法 院 网 1 月 26 日 消 息 显 示,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的 北 京 某 投 资 中 心 诉 曹 某 某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一 案 在 这 起 案 件 中, 北 京 一 中 院 依 法 判 决 对 赌 失 败 的 被 投 资 企 业 实 际 控 制 人 给 付 投 资 中 心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相 应 的 利 息 损 失 目 前 来 看, 这 是 国 内 第 一 起 PE 与 被 投 资 企 业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上 市 作 为 对 赌 目 标 的 案 件, 法 院 认 可 了 该 对 赌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不 仅 如 此, 法 院 也 承 认 了 在 被 投 企 业 上 市 失 败 后,PE 可 以 固 定 收 益 的 回 报, 这 等 于 承 认 了 企 业 之 间 的 借 贷 行 为 是 有 效 的 从 这 个 角 度 来 说,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还 有 值 得 商 榷 的 10
空 间 首 例 以 上 市 为 对 赌 目 标 在 上 述 案 件 中, 曹 某 某 为 某 生 物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目 标 公 司 ) 实 际 控 制 人 大 股 东, 以 首 次 上 市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为 业 绩 目 标 向 某 投 资 中 心 等 PE 进 行 融 资 该 投 资 中 心 投 资 入 股 后, 由 于 目 标 公 司 的 IPO 目 标 无 法 实 现, 各 方 签 署 退 股 协 议, 约 定 曹 某 某 于 协 议 起 订 之 日 起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年 化 6% 的 溢 价 回 购 该 投 资 中 心 所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股 份 到 期 后, 曹 某 某 未 依 约 履 行 回 购 义 务, 投 资 中 心 起 诉 至 北 京 一 中 院 北 京 一 中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各 方 当 事 人 签 订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等 均 系 真 实 意 思 表 达, 不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应 属 合 法 有 效 目 标 公 司 无 法 按 照 预 期 获 准 合 格 IPO, 曹 某 某 有 义 务 按 照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收 购 投 资 中 心 所 持 有 的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曹 某 某 未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支 付 股 权 转 让 款, 构 成 违 约, 还 应 当 赔 偿 利 息 损 失 北 京 一 中 院 依 法 判 决 曹 某 某 给 付 投 资 中 心 股 权 转 让 款 5135.4 万 元 及 相 应 的 利 息 损 失 在 这 一 判 例 中, 除 了 以 上 市 作 为 对 赌 目 标 少 见 外,PE 获 得 无 风 险 兜 底 回 报 也 值 得 关 注 因 为 法 律 对 企 业 之 间 的 放 贷 行 为 并 不 支 持,PE 获 得 6% 的 固 定 收 益 回 报 已 经 类 似 于 一 种 借 贷,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的 司 法 解 释 支 撑, 或 者 最 高 院 给 出 更 有 效 的 判 例 承 认 对 赌 第 三 例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上 述 判 决 是 目 前 国 内 第 三 起 PE 对 赌 受 到 认 可 的 案 例 2013 年 1 月, 最 高 法 院 对 海 富 投 资 诉 甘 肃 世 恒 案 做 出 终 审 判 决, 认 定 海 富 投 资 与 被 投 资 公 司 甘 肃 世 恒 之 间 的 对 赌 无 效, 但 与 甘 肃 世 恒 大 股 东 香 港 迪 亚 公 司 之 间 的 对 赌 协 议 合 法 有 效 在 这 起 案 例 中, 海 富 投 资 现 金 出 资 2000 万 元 投 资 甘 肃 世 恒, 占 甘 肃 世 恒 增 资 后 注 册 资 本 的 3.85%, 并 签 署 对 赌 协 议 约 定 : 如 果 2008 年, 甘 肃 世 恒 净 利 润 低 于 3000 万 元, 海 富 投 资 有 权 要 求 甘 肃 世 恒 予 以 补 偿, 如 果 甘 肃 世 恒 未 履 行 补 偿, 海 富 投 资 有 权 要 求 香 港 迪 亚 ( 甘 肃 世 恒 的 母 公 司 ) 履 行 补 偿 义 务 最 高 法 院 判 决 认 为, 甘 肃 世 恒 对 海 富 投 资 做 出 补 偿 的 条 款 损 害 了 甘 肃 世 恒 利 益 和 债 权 人 利 益, 应 属 无 效, 但 担 保 条 款 ( 迪 亚 公 司 对 于 海 富 投 资 的 补 偿 承 诺 ) 并 不 损 害 甘 肃 世 恒 及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合 法 有 效 上 述 判 例 基 本 明 确,PE 与 被 投 企 业 之 间 的 对 赌 是 无 效 的, 但 与 被 投 企 业 大 股 东 之 间 的 对 赌 有 效 11
今 年 1 月,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也 审 理 了 一 起 类 似 案 件 2011 年 6 月, 深 圳 某 PE 公 司, 以 溢 价 增 资 方 式 向 武 汉 一 家 高 分 子 材 料 制 造 公 司 投 入 5000 余 万 元, 该 PE 同 时 与 公 司 大 股 东 卢 某 签 订 一 份 补 充 协 议, 约 定 后 者 实 现 净 利 润 应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若 未 完 成 应 由 高 科 公 司 按 相 应 计 算 公 式 对 基 金 公 司 予 以 补 偿 法 院 也 认 定 了 补 充 协 议 即 对 赌 协 议 的 有 效 性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