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海 底 管 理 局 ISBA/18/FC/2/Rev.1 财 务 委 员 会 Distr.: General 18 June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第 十 八 届 会 议 2012 年 7 月 16 日 至 27 日 牙 买 加 金 斯 敦 关 于 签 署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约 所 涉 经 费 问 题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1. 在 2011 年 召 开 的 最 后 一 次 会 议 上, 财 务 委 员 会 请 秘 书 长 提 供 一 份 报 告, 详 细 说 明 国 际 海 底 管 理 局 参 加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 工 作 的 费 用 和 益 处 本 报 告 为 响 应 这 一 要 求,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了 一 份 有 关 管 理 局 在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中 的 地 位 的 审 查 报 告 以 及 关 于 签 署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约 的 费 用 和 益 处 的 摘 要 因 本 报 告 所 列 理 由, 建 议 管 理 局 签 署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约, 并 在 2013-2014 财 政 期 中 编 列 用 于 这 一 目 的 的 经 费 2. 提 出 这 一 请 求 的 背 景 是, 在 2011 年 召 开 的 委 员 会 最 后 一 次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获 悉, 最 近 才 了 解 到 的 情 形 是,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未 将 管 理 局 视 为 共 同 制 度 的 参 与 者, 因 为 管 理 局 没 有 签 署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约, 尽 管 它 已 采 取 参 加 共 同 制 度 的 所 有 其 他 必 要 步 骤, 并 有 资 格 签 署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约 3.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所 采 取 立 场 的 后 果 对 管 理 局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产 生 一 定 负 面 影 响, 致 使 管 理 局 无 法 推 动 为 工 作 人 员 建 立 诸 如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和 生 活 津 贴 等 一 些 基 本 的 服 务 条 件 的 进 程, 也 无 法 有 效 地 利 用 组 织 间 协 定 和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流 动 和 职 业 发 展 机 制, 以 及 联 合 检 查 组 的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益 处 从 本 质 上 讲, 虽 然 法 律 状 况 仍 含 混 不 清, 但 实 际 情 况 是, 除 非 管 理 局 签 署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约, 否 则, 它 在 形 成 共 同 制 度 的 政 策 中 就 没 有 发 言 权, 尽 管 事 实 上 它 一 直 致 力 于 实 行 这 些 政 策 220612 220612 *1237783S*
一. 管 理 局 的 地 位 4. 管 理 局 自 1996 年 成 立 以 来, 除 了 未 签 署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约 外, 已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步 骤 参 与 共 同 制 度 这 符 合 缔 约 国 公 开 表 示 的 政 策, 即 管 理 局 应 采 用 联 合 国 的 共 同 标 准 5. 管 理 局 是 根 据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设 立 的 它 既 不 是 联 合 国 的 一 个 专 门 机 构, 也 不 是 一 个 具 有 与 诸 如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 原 子 能 机 构 ) 等 专 门 机 构 相 同 地 位 的 组 织, 而 是 一 个 自 主 的 国 际 组 织 ( 见 联 合 国 大 会 1994 年 12 月 6 日 第 49/28 号 和 1995 年 12 月 5 日 第 50/23 号 决 议 ) 认 识 到 这 一 状 况, 管 理 局 大 会 在 其 1996 年 第 二 届 会 议 续 会 上 决 定, 管 理 局 应 争 取 联 合 国 观 察 员 地 位, 并 请 管 理 局 秘 书 长 与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就 管 理 局 和 联 合 国 之 间 的 关 系 协 定 进 行 谈 判 ( 见 ISBA/A/13 和 Corr.1) 联 合 国 大 会 当 年 提 出 了 并 行 的 要 求 ( 见 第 51/34 号 决 议 ) 6. 联 合 国 大 会 1996 年 10 月 24 日 第 51/6 号 决 议 给 予 管 理 局 观 察 员 地 位 1997 年 缔 结 了 与 联 合 国 的 关 系 协 定, 由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和 管 理 局 秘 书 长 于 1997 年 3 月 14 日 在 纽 约 签 署, 在 得 到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管 理 局 大 会 核 准 前, 关 系 协 定 签 署 后 暂 时 适 用 关 于 联 合 国 和 国 际 海 底 管 理 局 之 间 关 系 的 协 定 于 1997 年 3 月 27 日 获 管 理 局 大 会 第 45 次 会 议 核 准 协 定 于 1997 年 11 月 26 日 获 联 合 国 大 会 核 准, 并 于 该 日 生 效 ( 第 52/27 号 决 议 ) 7. 根 据 该 协 定 的 条 款 ( 第 11 条 ), 为 了 统 一 国 际 性 雇 用 标 准, 联 合 国 和 管 理 局 同 意 在 可 行 范 围 内, 适 用 共 同 的 人 事 标 准 方 法 和 安 排, 以 避 免 雇 用 条 件 上 的 不 合 理 差 别 和 便 利 人 员 交 换, 以 便 从 他 们 的 服 务 中 获 得 最 大 的 利 益 该 条 的 用 语 与 联 合 国 同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约 和 议 事 规 则 附 件 (ICSC/1/Rev.1) 提 及 的 诸 如 万 国 邮 政 联 盟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工 业 发 展 组 织 等 被 视 为 共 同 制 度 的 一 部 分 的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的 关 系 协 定 中 的 用 语 类 似 8. 根 据 最 初 的 理 解, 管 理 局 虽 然 是 一 个 自 主 的 国 际 组 织, 但 对 其 工 作 人 员 适 用 联 合 国 及 其 专 门 机 构 的 薪 金 津 贴 及 其 他 服 务 条 件 的 共 同 制 度 因 此, 管 理 局 大 会 1996 年 8 月 29 日 第 39 次 会 议 确 认, 在 核 准 其 自 己 的 财 务 条 例 和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之 前, 管 理 局 应 适 用 联 合 国 的 财 务 条 例 和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此 同 时, 管 理 局 大 会 要 求 其 秘 书 长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申 请 加 入 联 合 国 合 办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基 金, 并 按 照 联 合 国 合 办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基 金 条 例 第 3 条 (c) 款 的 规 定, 与 养 恤 基 金 委 员 会 秘 书 缔 结 一 份 有 关 管 理 局 加 入 养 恤 基 金 的 协 定 9. 按 照 管 理 局 大 会 的 要 求,1997 年 初 采 取 了 必 要 的 步 骤 申 请 加 入 联 合 国 合 办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基 金, 并 于 1998 年 6 月 18 日 根 据 基 金 的 条 例, 签 署 了 这 样 一 个 协 定 同 日, 管 理 局 和 联 合 国 也 签 署 了 一 项 特 殊 协 定, 对 有 关 指 控 养 恤 基 金 条 例 没 有 得 2
到 遵 守 的 管 理 局 工 作 人 员 的 投 诉, 将 联 合 国 行 政 法 庭 管 辖 权 扩 展 至 管 理 局 此 举 完 成 了 管 理 局 成 为 养 恤 基 金 成 员 的 必 要 行 政 步 骤 10. 2001 年 7 月 10 日, 管 理 局 大 会 第 79 次 会 议 核 准 了 国 际 海 底 管 理 局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该 条 例 与 联 合 国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完 全 一 致 2001 年 11 月, 按 照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管 理 局 秘 书 长 颁 布 了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该 细 则 后 被 修 订, 并 不 时 重 新 颁 布 而 且, 正 如 管 理 局 和 联 合 国 之 间 的 关 系 协 定 所 预 计 的 那 样, 管 理 局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条 例 11.2 规 定, 联 合 国 行 政 法 庭 ( 现 为 联 合 国 上 诉 法 庭 ), 在 该 法 庭 规 约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审 理 管 理 局 工 作 人 员 提 出 的 指 称 其 聘 用 条 款, 包 括 所 有 相 关 的 条 例 和 细 则 未 得 到 遵 守 的 投 诉 并 做 出 判 决 11. 2000 年, 又 如 管 理 局 和 联 合 国 之 间 的 关 系 协 定 所 设 想 的 那 样, 管 理 局 申 请 加 入 实 行 联 合 国 共 同 工 资 和 津 贴 制 度 的 组 织 之 间 工 作 人 员 调 动 借 调 和 借 用 的 机 构 间 协 定 2001 年 2 月 26 日, 管 理 局 成 为 机 构 间 协 定 缔 约 方 二.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12.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存 在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规 范 和 协 调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的 服 务 条 件 联 合 国 大 会 1974 年 12 月 18 日 第 3357(XXIX) 号 决 议 核 准 的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约 第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委 员 会 应 对 联 合 国 和 参 加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并 接 受 本 规 约 的 专 门 机 构 和 其 他 国 际 组 织 履 行 其 职 能 13. 据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解 释, 共 同 制 度 一 词 是 联 合 国 薪 金 津 贴 及 其 他 服 务 条 件 共 同 制 度 的 简 写 形 式 共 同 制 度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防 止 各 组 织 在 征 聘 员 工 方 面 进 行 竞 争 并 促 进 人 员 交 流 其 起 源 可 以 追 溯 到 联 合 国 和 各 专 门 机 构 之 间 缔 结 的 关 系 协 定 虽 然 这 些 协 定 的 措 辞 不 一, 但 其 中 大 多 数 都 有 大 意 如 下 的 用 语, 即 各 方 同 意 制 定 共 同 的 人 事 标 准 方 法 和 安 排, 以 避 免 就 业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方 面 的 差 异, 避 免 征 聘 人 员 中 的 竞 争 并 促 进 人 员 交 流 14.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没 有 正 式 的 成 员 地 位 ; 那 些 承 诺 实 行 共 同 制 度 的 组 织, 经 以 下 方 式 参 加 和 促 进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书 面 签 署 其 规 约 并 向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及 相 关 机 构, 其 中 包 括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 行 政 首 长 理 事 会 ) 秘 书 处 和 联 合 检 查 组 缴 纳 会 费 这 些 费 用 是 在 各 参 加 组 织 之 间 按 比 例 分 摊 的 也 需 要 为 参 加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培 训 方 案 和 工 作 组 编 列 经 费 15. 参 加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另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是 通 过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安 全 和 安 保 部 的 协 调, 获 得 安 全 管 理 服 务 管 理 局 将 有 权 享 受 它 由 于 在 共 同 制 度 内 的 地 位 不 确 定 而 目 前 没 有 从 中 受 益 的 下 列 服 务 : 危 机 管 理 安 排 ; 参 与 安 保 管 理 小 组 ( 为 3
确 定 工 作 地 点 的 类 别 以 及 调 动 和 艰 苦 补 贴 提 供 信 息 ) 搬 迁 / 疏 散 安 排 方 面 的 考 虑 参 与 应 急 通 信 系 统 医 疗 后 送 安 全 培 训 和 信 息 16. 管 理 局 2013-2014 财 政 期 的 参 加 费 用 估 计 数 见 本 文 件 附 件 三. 建 议 17. 请 财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有 关 管 理 局 对 参 加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的 立 场 请 委 员 会 : (a) 建 议 理 事 会 和 大 会 要 求 秘 书 长 代 表 管 理 局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签 署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规 约, 自 2013 年 生 效 ; (b) 根 据 本 文 件 附 件 所 列 费 用 估 计 数, 在 2013-2014 年 财 政 期 中 为 参 加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费 用 编 列 经 费 4
附 件 2013-2014 年 国 际 海 底 管 理 局 的 缴 款 ( 千 美 元 ) 机 构 对 联 合 国 机 构 的 说 明 缴 款 计 算 方 法 2013 年 2014 年 共 计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其 任 务 是 规 范 并 协 调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内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条 件 9.0 9.0 18.0 联 合 检 查 组 联 合 国 系 统 唯 一 的 独 立 外 部 监 督 机 构, 任 务 是 进 行 全 系 统 的 评 价 检 查 和 调 查 7.0 7.0 14.0 行 政 首 长 理 事 会 秘 书 处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理 事 会 ( 行 政 首 长 理 事 会 ) 负 责 保 持 对 联 合 国 所 面 临 的 当 前 政 治 问 题 和 关 切 的 最 新 情 况 的 了 解 此 外, 它 还 按 提 交 报 告 的 机 构 的 建 议 代 表 系 统 核 准 有 关 政 策 说 明 3.0 3.0 6.0 联 合 国 安 保 管 理 安 全 和 安 保 部 负 责 安 保 管 理 系 统 的 领 导 能 力 业 务 支 助 和 监 督, 确 保 工 作 人 员 和 合 格 的 受 扶 养 人 的 最 大 安 全, 促 使 以 最 安 全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开 展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方 案 和 活 动 最 低 缴 款 =75 000 美 元 37.5 37.5 75.0 联 合 国 关 爱 方 案 使 联 合 国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家 庭 受 益 的 联 合 国 全 系 统 范 围 内 工 作 场 所 艾 滋 病 毒 方 案 国 际 海 底 管 理 局 ( 海 管 局 ) 工 作 人 员 与 所 有 联 合 国 组 织 的 工 作 人 员 之 比 1.0 1.0 2.0 双 轨 职 业 与 工 作 人 员 流 动 双 轨 职 业 与 工 作 人 员 流 动 是 联 合 国 系 统 和 伙 伴 组 织 支 持 的 一 个 方 案 其 目 的 是 协 助 全 球 流 动 家 庭 适 应 新 的 工 作 地 点, 并 帮 助 外 籍 配 偶 / 伴 侣 寻 找 工 作 和 保 持 其 职 业 生 涯 海 管 局 专 业 人 员 与 所 有 联 合 国 组 织 的 专 业 人 员 之 比 0.5 0.5 1.0 与 联 合 国 项 目 有 关 的 差 旅 费 由 海 管 局 承 担 50.0 50.0 100.0 采 用 公 共 部 门 会 计 准 则 的 分 摊 费 用 国 际 公 共 部 门 会 计 准 则 ( 公 共 部 门 会 计 准 则 ) 工 作 队 国 际 海 底 管 理 局 ( 海 管 局 ) 工 作 人 员 与 所 有 联 合 国 组 织 的 工 作 人 员 之 比 7.5 7.5 15.0 115.5 115.5 231.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