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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民 國 04 年 第 2 次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對 象 條 件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04 年 第 2 次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自 04 年 4 月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8 時 起 至 04 年 4 月 6 日 星 期 四 下 午 5 時 止 一 般 資 格 及 專 長 資 格 申 請 服 替 代 請 查 閱 附 件 其 餘 詳 細 內 容 請 至 內 政 政 署 網 站 公 告 查 詢 http://www.nca.gov.tw/web/pg_news.php?id=76 或 電 洽 本 所 民 政 課 鍾 小 姐 200308 轉

民 國 04 年 第 2 次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對 象 條 件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對 象 : 一 一 般 資 格 : 凡 民 國 69 年 次 至 82 年 次 出 生 尚 未 接 獲 徵 集 令 之 男, 且 未 具 限 制 條 件 所 列 情 形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 具 僑 民 身 分 男, 居 住 尚 未 屆 滿 年, 於 核 定 服 一 般 替 代 後, 得 填 具 自 願 提 前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切 結 書, 俟 徵 兵 處 理 後 徵 集 服 83 年 月 日 以 後 出 生 之 男, 仍 得 依 規 定 以 家 庭 宗 教 因 素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二 專 長 資 格 :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長 資 格 擇 一 條 件 提 出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且 限 以 單 一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項 目 及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並 依 順 序 甄 選 : 取 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合 於 別 機 關 指 定 之 專 長 證 照 者 2 取 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給 合 於 別 機 關 指 定 之 專 長 證 照 者 3 具 備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需 用 機 關 指 定 之 歷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者 歷 類 科 系 所, 以 現 行 教 育 統 計 處 公 布 之 科 系 代 碼 分 類 為 準 ; 但 以 國 外 歷 條 件 申 請 者 不 適 用

三 限 制 條 件 : 申 請 男 須 無 緩 徵 或 延 期 徵 集 等 事 故 應 屆 畢 業 男 緩 徵 原 因 或 延 期 徵 集 事 故 能 於 04 年 2 月 3 日 前 消 滅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 但 別 機 關 另 訂 有 緩 徵 消 滅 時 限 者, 從 其 規 定 2 大 專 程 度 以 上 男 具 預 備 軍 士 官 資 格 者, 於 申 請 時 切 結 俟 經 徵 服 一 般 替 代 後 即 放 棄 預 備 軍 士 官 資 格 3 男 須 無 各 類 別 需 用 機 關 所 定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不 予 許 可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或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但 少 年 犯 罪 過 失 犯 或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而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一 般 專 長 資 格 申 請 期 間 : 自 04 年 4 月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8 時 起 至 04 年 4 月 6 日 星 期 四 下 午 5 時 止 三 名 額 及 專 長 資 格 申 請 條 件 相 關 明 細 如 下 : 一 國 內 及 大 陸 地 區 歷 男 以 國 家 考 試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證 照 或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一 覽 表 如 附 表 二 國 外 歷 男 以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一 覽 表 如 附 表 2

四 申 請 區 分 要 件 及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區 分 要 件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注 意 事 項 一 般 資 格 符 合 基 本 及 限 制 條 件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或 簽 名 專 長 資 格 符 合 基 本 特 定 限 制 條 件 及 第 三 項 表 列 專 長 證 照 條 件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或 簽 名 申 請 別 之 專 長 證 照 25 元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請 先 填 妥 收 件 人 地 址 及 姓 名 專 長 資 格 申 請 須 先 至 內 政 政 署 網 站 http://www.nca.gov.tw 一 般 替 代 申 請 作 業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選 服 別 項 目 機 關 附 記 : 一 專 長 一 般 資 格 : 代 理 申 請 須 委 託 成 年 家 屬 行 之 ; 代 理 人 應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或 簽 名 申 請 人 委 託 書 及 戶 口 名 簿 二 專 長 資 格 : 一 以 國 外 歷 申 請 者, 應 檢 附 經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辦 事 處 驗 證 之 畢 業 歷 證 明 文 件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後 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並 附 中 文 譯 本 二 選 服 外 交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教 育 服 務 駐 外 單 位 男 須 加 填 出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三 選 服 內 政 政 署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幹 男 須 填 寫 同 意 選 服 管 理 幹 切 結 書 四 請 攜 帶 證 照 或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查 驗 國 外 歷 須 經 驗 證, 繳 交 影 本 ; 申 請 資 料 送 件 後 恕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五 申 請 程 序 及 受 理 機 關 單 位 : 一 一 般 資 格 名 額 程 序 及 受 理 機 關 單 位 : 錄 取 名 額 :6,200 名 ; 依 募 兵 制 實 施 期 程, 得 酌 予 增 額 錄 取 ; 但 國 外 歷 以 專 長 資 格 申 請 未 中 籤 或 資 格 不 符 改 列 一 般 資 格 抽 籤 者, 由 本 政 署 辦 理, 其 錄 取 比 例 與 國 內 歷 一 般 資 格 相 同 2 申 請 程 序 : 單 純 以 一 般 資 格 申 請 男, 於 公 告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逕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政 主 管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寫 一 般 替 代 申 請 書 3 一 般 資 格 抽 籤 : 申 請 人 數 逾 公 告 錄 取 名 額 時, 於 04 年 6 月 5 日,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按 內 政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產 生 名 冊 統 一 或 分 區 域 辦 理 抽 籤 ; 如 申 請 人 數 未 逾 公 告 名 額 時, 全 額 錄 取 二 專 長 資 格 : 錄 取 名 額 :2,736 名 ; 專 長 資 格 錄 取 後 如 有 餘 額, 外 加 併 入 一 般 資 格 2 申 請 程 序 及 受 理 機 關 : 專 長 資 格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須 先 至 內 政 政 署 網 站 http://www.nca.gov.tw 一 般 替 代 申 請 作 業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選 服 別 項 目 機 關 別 項 目 機 關 一 經 選 定 送 出 系 統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另 得 依 意 願 備 選 一 般 資 格 但 已 判 定 替 代 體 位 者 除 外 : 國 內 歷 男 :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後, 持 相 關 專 長 證 明 文 件 及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公 所 留 存 寄 發 核 定 通 知 書 於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之 上 班 時 間 至 戶 籍 地 公 所 辦 理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公 所 政 人 員 至 政 署 網 站 列 印 一 般 替 代 申 請 書 並 查 驗 相 關 專 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由 男 簽 章 後, 由 男 將 相 關 資 料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04 年 4 月 6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內 政 政 署 5407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光 明 路 2 號 始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2 大 陸 地 區 歷 男 : 以 大 陸 地 區 歷 條 件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採 認, 並 於 04 年 4 月 6 日 前 將 採 認 通 過 後 之 歷 證 件 影 本 註 明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章 併 同 申 請 書 以 掛 號 郵 寄 內 政 政 署, 其 錄 取 名 額 與 國 內 歷 男 併 計 ; 已 返 國 並 經 徵 兵 檢 查 者, 應 先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辦 理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3 國 外 歷 男 : 以 國 外 歷 條 件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亦 應 於 04 年 4 月 6 日 前 將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歷 證 件 附 中 文 譯 本 併 申 請 書 以 掛 號 郵 寄 內 政 政 署 歷 證 件 收 件 後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留 備 份 ; 已 返 國 並 經 徵 兵 檢 查 者, 應 先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辦 理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3 申 請 男 應 依 申 請 所 填 資 料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審 核 請 謹 慎 審 視 所 附 文 件, 收 件 後 不 另 行 通 知 4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及 抽 籤 : 依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辦 法 第 20 條 規 定, 專 長 資 格 甄 選 錄 取 順 序, 以 國 家 考 試 證 照 0 優 先 甄 選 錄 取, 有 餘 額 時, 再 以 中 央 證 照 20 納 入 甄 選, 如 再 有 餘 額, 再 以 具 備 經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需 用 機 關 指 定 之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順 序 3 32 33 納 入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申 請 人 數 逾 錄 取 後 之 餘 額 時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5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抽 籤 : 依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辦 法 第 20 條 第 2 項 規 定, 由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需 用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代 表 辦 理 抽 籤 時 間 :04 年 5 月 5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9 時 起 2 抽 籤 地 點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光 明 路 號 3 為 提 升 替 代 國 外 地 區 服 勤 效 能, 外 交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教 育 教 育 服 務 駐 外 單 位 酌 予 錄 取 備 取 名 額 6 選 服 外 交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教 育 服 務 駐 外 單 位 之 男, 須 加 填 男 出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 選 服 內 政 政 署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幹 男, 須 加 填 自 願 選 服 管 理 幹 切 結 書 如 對 申 請 一 般 替 代 有 疑 問, 可 電 洽 民 政 課 承 辦 人 鍾 小 姐 06-200308 轉

附 表 一 國 內 及 大 陸 地 區 歷 以 國 家 考 試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證 照 或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一 覽 表 別 社 會 警 察 矯 正 機 關 勤 務 需 用 機 關 衛 生 福 利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名 額 230 小 計 230 法 務 矯 正 署 00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證 照 0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考 試 及 格 者 社 會 工 作 師 司 法 特 考 三 等 監 獄 官 四 等 監 所 管 理 員 考 試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醫 事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者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及 格 者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證 照 20 具 勞 動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資 訊 電 子 水 電 機 械 餐 飲 廚 藝 廚 師 等 乙 級 技 術 士 以 上 含 證 照 者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30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社 會 工 作 類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類 老 年 服 務 類 兒 童 保 育 類 前 教 育 類 民 族 發 展 與 社 會 工 作 系 32 取 得 士 位 並 合 於 3 列 舉 條 件 之 ㄧ 者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類 社 會 類 特 殊 教 育 類 護 理 類 復 健 醫 類 34 取 得 士 位 並 合 於 33 列 舉 條 件 之 ㄧ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試 3 司 法 特 考 三 等 監 獄 官 四 等 監 所 管 理 員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警 察 交 通 助 理 警 察 安 全 維 護 小 計 00 內 政 警 政 署 3 3 小 計 6 3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位 警 政 類 者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一 般 法 律 類 其 他 法 律 類 語 言 類 公 共 行 政 類 機 械 工 程 類 電 資 工 程 類 33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位 其 他 各 類 者 34 取 得 士 位 各 類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徵 選 3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位 警 政 類 者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一 般 法 律 類 其 他 法 律 類 語 言 類 公 共 行 政 類 33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位 其 他 各 類 者 34 取 得 士 位 各 類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徵 選 6

消 防 內 政 消 防 署 200 消 防 設 備 師 醫 師 護 理 師 律 師 建 築 師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化 工 程 技 師 林 業 技 師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警 察 特 考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資 訊 處 理 電 子 工 程 化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衛 生 技 術 機 械 工 程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計 監 造 暫 行 執 業 證 書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裝 置 檢 修 暫 行 職 業 證 具 交 通 核 發 之 汽 車 構 造 講 師 者 具 甲 種 電 匠 同 等 資 格 考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具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核 發 之 毒 性 化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證 照 者 取 得 士 以 上 位, 並 具 有 救 護 技 術 員 管 理 要 點 所 訂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EMT- 以 上 資 格 者 3 警 察 特 考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錄 取 者 32 取 得 博 碩 士 以 上 位 各 類 者 及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者 : 醫 類 護 理 類 消 防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小 計 200 司 法 行 政 司 法 院 40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司 法 官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公 設 辯 護 人 行 政 執 行 官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司 法 事 務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等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3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公 設 辯 護 人 行 政 執 行 官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司 法 事 務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等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且 曾 任 司 法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職 員 約 聘 人 員 職 務 代 理 人 或 擔 任 志 工 滿 年, 服 務 時 數 達 50 小 時 以 上, 領 有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32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公 設 辯 護 人 行 政 執 行 官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司 法 事 務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等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小 計 40 文 化 服 務 法 制 文 化 0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司 法 事 務 官 或 檢 察 事 務 官 或 法 制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7

醫 療 文 化 行 政 圍 棋 專 長 文 化 獎 項 衛 生 福 利 小 計 5 5 0 40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之 一 般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新 聞 行 政 文 化 行 政 博 物 館 管 理 技 藝 工 業 設 計 視 聽 製 作 等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本 別 經 錄 取 後, 文 化 得 依 專 長 指 定 服 勤 單 位 處 所 66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行 政 考 試 及 格 者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3 服 前 經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豫 劇 團 國 樂 團 國 光 劇 團 公 開 甄 選 錄 取 者 經 報 文 化 核 可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藝 術 行 政 類 都 市 規 劃 類 及 博 物 館 類 美 術 類 美 術 工 藝 類 表 演 藝 術 類 視 覺 藝 術 類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類 產 品 設 計 類 綜 合 設 計 類 一 般 大 眾 傳 播 類 廣 播 電 視 類 古 蹟 藝 術 修 護 系 音 樂 類 建 築 類 翻 譯 類 外 國 語 文 類 區 域 研 究 類 圖 書 館 系 數 位 圖 書 資 訊 系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研 究 所 數 位 出 版 與 典 藏 數 位 習 研 究 所 文 化 產 業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取 得 職 業 或 中 華 民 國 圍 棋 協 會 核 發 之 業 餘 七 段 以 上 圍 棋 士 圍 棋 段 位 證 3 榮 獲 文 化 類 別 電 影 電 視 廣 播 音 樂 文 藝 術 工 藝 等 之 國 際 性 競 賽 A 級 第 級 或 列 舉 等 同 於 國 際 性 競 賽 A 級 第 級 及 文 化 及 所 屬 機 關 構 舉 辦 之 重 要 獎 項 得 獎 者 如 附 表 6 32 榮 獲 文 化 類 別 電 影 電 視 廣 播 音 樂 文 藝 術 工 藝 等 之 國 際 性 競 賽 B 級 第 2 級 或 列 舉 等 同 於 國 際 性 競 賽 B 級 第 2 級 之 得 獎 者 如 附 表 6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醫 系 中 醫 系 牙 醫 系 者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類 醫 技 術 及 檢 驗 類 公 共 衛 生 類 醫 管 類 藥 系 護 理 系 物 理 治 療 系 職 能 治 療 系 呼 吸 治 療 系 食 品 科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系 法 律 系 33 取 得 碩 士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類 公 共 衛 生 類 醫 管 類 藥 系 護 理 系 法 律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小 計 66 8

環 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40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具 下 列 合 格 證 書 33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環 保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環 境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環 境 檢 驗 土 木 工 程 化 工 程 天 文 氣 象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或 自 然 保 育 職 系 考 試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化 工 程 技 師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農 藝 技 師 園 藝 技 師 林 業 技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項 以 上 者 : 甲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甲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技 術 員 甲 級 毒 性 化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環 保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環 境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環 境 檢 驗 土 木 工 程 化 工 程 天 文 氣 象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或 自 然 保 育 職 系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位 者 :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類 僅 限 生 態 與 環 境 教 育 系 環 境 教 育 與 資 源 研 究 所 環 境 教 育 及 管 理 研 究 所 公 共 衛 生 類 生 態 類 地 球 科 類 大 氣 科 類 海 洋 科 類 土 木 工 程 類 環 境 工 程 類 河 海 工 程 類 化 工 程 類 農 業 技 術 類 林 業 類 環 境 資 源 類 環 境 防 災 類 環 境 科 類 其 他 環 境 保 護 類 33 取 得 碩 士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33 順 序 甄 選 環 保 水 利 維 護 小 計 40 經 濟 水 利 署 90 小 計 90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具 勞 動 行 政 院 3 取 得 博 士 位 者 之 一 者 : 土 木 水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利 水 資 源 工 程 營 建 生 物 機 電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之 測 量 工 程 資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環 境 種 考 試 土 木 工 程 職 系 工 地 政 水 汙 大 地 測 量 建 築 結 構 地 質 土 木 水 利 大 地 空 汙 項 目 乙 級 含 地 球 科 測 量 建 築 環 境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照 32 取 得 碩 士 位 並 合 於 3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農 業 工 程 河 海 水 土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保 持 機 械 電 力 控 32 順 序 甄 選 制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地 質 地 球 科 法 制 行 政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測 量 技 師 建 築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電 子 工 程 技 師 資 訊 技 師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律 師 9

觀 光 服 務 交 通 觀 光 局 20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或 專 技 普 考 或 特 種 考 試 觀 光 導 遊 領 隊 外 交 僑 務 新 聞 土 木 水 利 結 構 建 築 都 市 計 畫 電 機 資 訊 林 業 園 藝 農 藝 水 土 保 持 環 境 等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位 之 一 者 : 森 林 環 保 觀 光 休 閒 土 木 工 程 類 外 國 語 文 系 所 電 子 與 資 訊 工 程 系 所 等 科 系 畢 業 日 全 本 科 大 阪 小 計 20 具 國 民 小 教 師 證 備 註 : 約 於 04 年 7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6 月 30 日 前 消 滅 教 育 服 務 教 育 服 務 中 韓 華 國 語 文 中 韓 生 國 物 中 韓 數 國 韓 自 國 然 及 電 數 腦 小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務 委 員 會 2 2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語 文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生 物 科 國 民 中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習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教 師 證 者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數 科 國 民 中 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者 具 國 民 小 教 師 證 0

中 小 華 語 泰 文 國 清 萊 高 中 國 文 泰 資 北 訊 清 萊 中 小 泰 及 北 高 清 中 萊 數 國 泰 高 北 中 清 英 萊 文 馬 來 數 西 亞 中 4 7 8 3 5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3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育 類 限 語 文 教 育 系 華 語 文 教 語 文 習 領 域 系 國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系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國 文 教 碩 士 臺 灣 華 語 教 研 究 所 中 國 證 語 文 類 限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國 具 國 民 小 教 師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32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並 具 有 教 育 證 對 外 華 語 教 能 力 證 書 者 : 綜 合 教 育 類 限 教 育 系 比 較 教 育 系 國 民 教 育 系 課 程 與 教 研 究 所 習 與 教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系 中 國 語 文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除 外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綜 合 教 育 類 限 教 育 系 比 較 教 育 系 國 民 教 育 系 課 程 與 教 研 究 所 習 與 教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系 中 國 語 文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國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除 外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順 序 甄 選 具 中 等 校 電 腦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教 育 科 技 計 算 機 概 類 電 算 機 一 般 類 網 路 類 電 算 機 應 論 資 料 處 理 科 用 類 教 師 證 32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教 育 科 技 類 電 算 機 一 般 類 網 路 類 電 算 機 應 用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數 科 國 民 中 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者 育 類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數 暨 資 訊 教 育 系 數 教 育 系 數 教 碩 士 數 類 32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類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數 暨 資 訊 教 育 系 數 教 育 系 數 教 碩 士 數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英 文 科 國 民 中 語 文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教 師 證 者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數 科 國 民 中 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者 育 類 限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系 外 語 教 系 - 英 語 為 主 外 國 語 文 類 限 英 語 為 主 相 關 科 系 翻 譯 類 限 翻 譯 系 英 語 組 口 筆 譯 研 究 所 英 語 組 32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類 限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系 外 語 教 系 - 英 語 為 主 外 國 語 文 類 限 英 語 為 主 相 關 科 系 翻 譯 類 限 翻 譯 系 英 語 組 口 筆 譯 研 究 所 英 語 組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馬 來 物 西 理 亞 中 巴 拿 馬 中 小 華 語 文 及 日 大 本 阪 東 京 全 科 橫 濱 5 4 3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物 理 科 國 民 中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習 領 域 物 理 專 長 教 師 證 者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3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並 輔 修 西 班 牙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文 或 通 過 西 班 牙 文 初 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於 語 文 習 領 域 DELE A 程 度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類 限 語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文 教 育 系 華 語 文 教 系 國 文 教 證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系 國 文 教 碩 具 國 民 小 教 師 士 臺 灣 華 語 教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類 限 證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國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32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並 輔 修 西 班 牙 文 或 通 過 西 班 牙 文 初 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於 DELE A 程 度, 以 及 具 有 教 育 對 外 華 語 教 能 力 證 書 者 : 綜 合 教 育 類 限 教 育 系 比 較 教 育 系 國 民 教 育 系 課 程 與 教 研 究 所 習 與 教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系 中 國 語 文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除 外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並 具 有 教 育 對 外 華 語 教 能 力 證 書 者 : 外 國 語 文 類 限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類 限 語 文 教 育 系 華 語 文 教 系 國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系 國 文 教 碩 士 臺 灣 華 語 教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類 限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國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35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並 具 有 教 育 對 外 華 語 教 能 力 證 書 者 : 綜 合 教 育 類 限 教 育 系 比 較 教 育 系 國 民 教 育 系 課 程 與 教 研 究 所 習 與 教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系 中 國 語 文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除 外 36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綜 合 教 育 類 限 教 育 系 比 較 教 育 系 國 民 教 育 系 課 程 與 教 研 究 所 習 與 教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系 中 國 語 文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除 外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33 具 國 民 小 教 師 證 34 35 36 順 序 甄 選 備 註 : 約 於 05 年 3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2 月 3 日 前 消 滅 2

日 中 本 東 數 京 橫 濱 數 菲 律 賓 菲 資 律 訊 賓 華 菲 語 律 文 賓 2 4 3 4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數 科 國 民 中 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者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數 科 國 民 中 育 類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數 暨 資 訊 數 習 領 域 教 育 系 數 教 育 系 數 教 碩 士 教 師 證 者 數 類 32 取 得 士 位 並 合 於 3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具 中 等 校 電 腦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教 育 科 技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料 處 理 科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語 文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國 民 小 教 師 證 類 電 算 機 一 般 類 網 路 類 電 算 機 應 用 類 32 取 得 士 位 並 合 於 3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類 限 語 文 教 育 系 華 語 文 教 系 國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系 國 文 教 碩 士 臺 灣 華 語 教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類 限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國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32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並 具 有 教 育 對 外 華 語 教 能 力 證 書 者 : 綜 合 教 育 類 限 教 育 系 比 較 教 育 系 國 民 教 育 系 課 程 與 教 研 究 所 習 與 教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系 中 國 語 文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除 外 外 國 語 文 類 限 應 用 外 語 系 - 英 語 為 主 應 用 外 國 語 文 系 - 英 語 為 主 西 洋 語 文 系 - 英 語 為 主 英 國 語 文 系 英 語 系 英 文 系 英 美 語 文 系 應 用 英 文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綜 合 教 育 類 限 教 育 系 比 較 教 育 系 國 民 教 育 系 課 程 與 教 研 究 所 習 與 教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系 中 國 語 文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系 除 外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外 國 語 文 類 限 應 用 外 語 系 - 英 語 為 主 應 用 外 國 語 文 系 - 英 語 為 主 西 洋 語 文 系 - 英 語 為 主 英 國 語 文 系 英 語 系 英 文 系 英 美 語 文 系 應 用 英 文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翻 譯 類 限 翻 譯 系 英 語 組 口 筆 譯 研 究 所 英 語 組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小 計 06 3

教 育 服 務 一 選 服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服 務 之 男 須 加 填 出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經 完 成 基 礎 訓 練 及 專 業 訓 練 後, 依 勤 務 需 求 派 駐 國 外 服 勤 二 派 赴 海 外 服 勤 男 除 輔 助 教 及 教 育 行 政 業 務 外, 尚 需 協 助 駐 外 館 處 及 僑 校 辦 理 各 項 文 教 活 動 及 行 政 庶 務 工 作, 並 協 助 僑 務 委 員 會 辦 理 僑 教 相 關 工 作, 爰 以 具 教 服 務 熱 忱 且 個 性 獨 立 者 為 佳 ; 另 罹 患 慢 性 疾 病 需 定 期 就 醫 者, 因 海 外 各 地 醫 療 條 件 不 一, 建 議 不 宜 選 服 三 派 赴 海 外 服 勤 時 間 緩 徵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致 無 法 依 本 會 安 排 之 梯 次 徵 集 入 營 者, 專 長 不 予 保 留, 將 轉 一 般 資 格 替 代 : 一 韓 國 地 區 約 於 04 年 7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6 月 30 日 前 消 滅 二 泰 國 清 萊 地 區 約 於 04 年 9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7 月 3 日 前 消 滅 三 馬 來 西 亞 地 區 約 於 04 年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9 月 30 日 前 消 滅 四 巴 拿 馬 地 區 約 於 05 年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2 月 5 日 前 消 滅 五 日 本 東 京 橫 濱 地 區 約 於 05 年 3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2 月 3 日 前 消 滅 ; 大 阪 地 區 則 分 別 約 於 04 年 7 月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6 月 30 日 前 消 滅 及 05 年 3 月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2 月 3 日 前 消 滅 入 營 六 菲 律 賓 地 區 約 於 05 年 4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2 月 3 日 前 消 滅 山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具 國 民 小 3 具 國 民 小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由 師 資 培 育 大 地 考 試 教 育 行 政 及 格 且 教 師 證 發 給 修 畢 國 民 小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鄉 具 國 民 小 教 師 證 者 者 校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位 之 一 者 : 綜 合 教 育 類 輔 35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心 理 類 社 會 類 社 會 工 作 類 助 試 以 上 考 試 教 育 行 政 33 取 得 碩 士 位 並 合 於 32 所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教 考 試 及 格 且 具 國 民 小 34 取 得 士 位 並 合 於 32 所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教 師 證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33 特 殊 教 育 與 輔 助 教 教 育 30 34 順 序 甄 試 護 理 師 物 理 治 療 具 特 殊 教 育 3 具 特 殊 教 育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由 師 資 培 育 大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職 教 師 證 者 發 給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能 治 療 師 心 理 師 者 聽 力 師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位 之 一 者 : 特 殊 教 育 類 心 理 類 社 會 類 社 會 工 作 類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位 並 合 於 32 所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34 取 得 博 士 位 各 類 者 35 取 得 碩 士 位 各 類 者 36 取 得 士 位 各 類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33 34 35 36 順 序 甄 試 4

中 輟 生 教 育 與 輔 導 45 小 計 30 諮 商 心 理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具 中 等 校 教 師 證 3 具 公 民 專 長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健 康 專 長 之 中 等 校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者 或 由 師 資 培 育 大 發 給 修 畢 公 民 專 長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健 康 專 長 之 中 等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位 之 一 者 : 教 育 門 限 綜 合 教 育 類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類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類 教 育 行 政 類 教 育 科 技 類 其 他 教 育 類 2 社 會 類 3 心 理 類 4 公 共 行 政 類 5 社 會 工 作 類 6 兒 童 保 育 類 33 取 得 碩 士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34 取 得 士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經 錄 取 本 別 之 男, 以 分 發 山 地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中 心 校 師 資 缺 乏 區 國 民 中 小 與 特 殊 教 育 校, 擔 任 輔 助 教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中 輟 生 通 報 復 輔 導 或 偏 遠 國 中 小 輔 助 教 工 作 亞 國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國 文 文 科 國 民 中 語 文 習 馬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證 來 西 亞 英 文 越 南 馬 4 來 西 西 亞 數 教 越 2 馬 育 南 來 西 亞 化 駐 外 越 單 2 馬 南 位 來 西 亞 物 理 馬 來 西 亞 生 物 馬 來 西 亞 美 術 馬 來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英 文 科 國 民 中 語 文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數 科 國 民 中 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化 科 國 民 中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習 領 域 化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物 理 科 國 民 中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習 領 域 物 理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生 物 科 國 民 中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習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美 術 科 國 民 中 藝 術 與 人 文 習 領 域 美 術 專 長 教 師 證 5

國 文 印 尼 公 民 印 尼 英 文 印 尼 化 印 尼 物 理 印 尼 生 物 印 尼 小 計 2 2 20 3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語 文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證, 需 具 備 5 年 以 上 教 師 經 歷, 檢 具 歷 任 任 職 證 明 書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公 民 科 國 民 中 社 會 領 域 教 師 證, 需 具 備 5 年 以 上 教 師 經 歷, 檢 具 歷 任 任 職 證 明 書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英 文 科 國 民 中 語 文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教 師 證, 需 具 備 5 年 以 上 教 師 經 歷, 檢 具 歷 任 任 職 證 明 書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化 科 國 民 中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習 領 域 化 專 長 教 師 證, 需 具 備 5 年 以 上 教 師 經 歷, 檢 具 歷 任 任 職 證 明 書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物 理 科 國 民 中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習 領 域 物 理 專 長 教 師 證, 需 具 備 5 年 以 上 教 師 經 歷, 檢 具 歷 任 任 職 證 明 書 具 高 級 中 等 校 生 物 科 國 民 中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習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教 師 證, 需 具 備 5 年 以 上 教 師 經 歷, 檢 具 歷 任 任 職 證 明 書 一 選 服 教 育 駐 外 單 位 教 育 服 務 之 男 須 加 填 出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經 完 成 基 礎 訓 練 及 專 業 訓 練 後, 依 勤 務 需 求 派 駐 國 外 服 勤 二 派 赴 海 外 服 勤 時 間, 於 申 請 之 年 7 月 徵 集 入 營, 故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6 月 30 日 前 消 滅 緩 徵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致 未 能 於 指 定 梯 次 徵 集 入 營 者, 專 長 資 格 不 予 保 留, 將 併 教 育 一 般 教 育 替 代 三 教 育 駐 外 單 位 列 備 取 的 名 額 若 未 能 遞 補 派 赴 海 外, 將 併 教 育 一 般 教 育 替 代 6

外 交 農 藝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8 3 園 藝 6 5 農 藝 技 師 3 取 得 農 藝 系 碩 士 以 上 位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農 藝 系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3 取 得 一 般 農 業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限 大 為 農 藝 系 及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畢 業 者,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大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一 般 農 業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限 大 為 農 藝 系 及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畢 業 者,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大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5 取 得 農 藝 系 士 位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農 藝 系 士 位 者 37 取 得 一 般 農 業 類 士 位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一 般 農 業 類 士 位 者 備 註 : 一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35 36 37 38 順 序 甄 選 二 以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申 請 者, 申 請 時 請 併 附 校 方 核 定 之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證 明 文 件 如 研 究 論 文 或 畢 業 小 論 文 園 藝 技 師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園 藝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系 農 園 生 產 系 園 藝 暨 景 觀 系 園 藝 作 物 組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園 藝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系 農 園 生 產 系 園 藝 暨 景 觀 系 園 藝 作 物 組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園 藝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系 農 園 生 產 系 園 藝 暨 景 觀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園 藝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系 農 園 生 產 系 園 藝 暨 景 觀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備 註 : 一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二 以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申 請 者, 申 請 時 請 併 附 校 方 核 定 之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證 明 文 件 如 研 究 論 文 或 畢 業 小 論 文 7

農 業 機 械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系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系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系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系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系 35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車 輛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車 輛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系 37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車 輛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車 輛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35 36 37 38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水 產 養 殖 系 水 生 生 物 科 系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系 漁 業 科 研 究 所 水 產 資 源 與 養 殖 研 究 所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水 產 養 殖 系 水 生 生 物 科 系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系 漁 業 科 研 究 所 水 產 資 源 與 養 殖 研 究 所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水 產 養 殖 系 水 生 生 物 科 系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水 產 養 殖 系 水 生 生 物 科 系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系 35 取 得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7 取 得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士 位 者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士 位 者 備 註 : 一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35 36 37 38 順 序 甄 選 二 以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申 請 者, 申 請 時 請 併 附 校 方 核 定 之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證 明 文 件 如 研 究 論 文 或 畢 業 小 論 文 水 產 養 殖 6 2 水 產 養 殖 技 師 8

畜 牧 3 吉 醫 納 法 索 駐 布 派 2 2 畜 牧 技 師 3 取 得 畜 牧 類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碩 士 以 上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畜 牧 類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3 取 得 畜 牧 類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畜 牧 類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士 位 者 備 註 : 一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二 以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系 申 請 者, 申 請 時 請 併 附 校 方 核 定 之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證 明 文 件 如 研 究 論 文 或 畢 業 小 論 文 醫 師 3 取 得 醫 系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系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醫 美 普 林 西 駐 比 聖 多 派 派 史 醫 瓦 濟 蘭 駐 吐 醫 瓦 魯 派 駐 牙 吉 醫 納 法 索 駐 布 派 2 2 3 2 2 2 醫 師 3 取 得 醫 系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系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醫 師 3 取 得 醫 系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系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醫 師 3 取 得 醫 系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系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牙 醫 師 3 取 得 牙 醫 科 系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牙 醫 科 系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醫 檢 派 索 駐 布 吉 納 法 2 醫 事 檢 驗 師 3 取 得 醫 技 術 及 檢 驗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技 術 及 檢 驗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3 取 得 醫 技 術 及 檢 驗 類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醫 技 術 及 檢 驗 類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9

醫 檢 派 駐 史 瓦 濟 蘭 公 共 衛 生 派 駐 聖 多 美 普 林 西 比 護 理 派 駐 聖 多 美 普 林 西 比 2 2 2 獸 醫 醫 事 檢 驗 師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護 理 師 或 助 產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且 具 士 以 上 位 者 3 取 得 醫 技 術 及 檢 驗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技 術 及 檢 驗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3 取 得 醫 技 術 及 檢 驗 類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醫 技 術 及 檢 驗 類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系 流 行 病 研 究 所 預 防 醫 研 究 所 流 行 病 與 預 防 醫 研 究 所,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系 流 行 病 研 究 所 預 防 醫 研 究 所 流 行 病 與 預 防 醫 研 究 所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類 限 大 為 公 共 衛 生 系 畢 業,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大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衛 生 教 育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類 限 大 為 公 共 衛 生 系 畢 業,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大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衛 生 教 育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系 35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系 衛 生 教 育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系 衛 生 教 育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35 36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護 理 系 臨 床 護 理 社 區 護 理 護 理 助 產 臨 床 暨 社 區 護 理,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護 理 系 臨 床 護 理 社 區 護 理 護 理 助 產 臨 床 暨 社 區 護 理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護 理 系 助 產 系 護 理 管 理 系 腎 臟 照 護 系 護 理 技 術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護 理 系 助 產 系 護 理 管 理 系 腎 臟 照 護 系 護 理 技 術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獸 醫 師 3 取 得 獸 醫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獸 醫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3 取 得 獸 醫 類 士 位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獸 醫 類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20

資 訊 管 理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9 3 資 訊 技 師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系 資 訊 科 系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與 應 用 系 資 訊 科 與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技 術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科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系 資 訊 科 系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與 應 用 系 資 訊 科 與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技 術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科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電 算 機 一 般 類 網 路 類 系 統 設 計 類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電 算 機 一 般 類 網 路 類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5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系 資 訊 科 系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與 應 用 系 資 訊 科 與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技 術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科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系 36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系 資 訊 科 系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與 應 用 系 資 訊 科 與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技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技 術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科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系 37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電 算 機 一 般 類 網 路 類 系 統 設 計 類 38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電 算 機 一 般 類 網 路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35 36 37 38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系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系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系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土 木 與 空 間 資 訊 系 地 理 系 土 木 工 程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系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系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系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土 木 與 空 間 資 訊 系 地 理 系 土 木 工 程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系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系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系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土 木 與 空 間 資 訊 系 地 理 系 土 木 工 程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系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系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系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土 木 與 空 間 資 訊 系 地 理 系 土 木 工 程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2

農 企 管 行 銷 企 業 管 理 3 3 取 得 農 業 經 濟 及 推 廣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農 業 經 濟 及 推 廣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3 取 得 農 業 經 濟 及 推 廣 類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農 業 經 濟 及 推 廣 類 士 位 者 35 取 得 行 銷 與 流 通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行 銷 與 流 通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7 取 得 行 銷 與 流 通 類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行 銷 與 流 通 類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35 36 37 38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企 業 管 理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企 業 管 理 類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3 取 得 企 業 管 理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4 取 得 企 業 管 理 類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外 交 工 業 設 計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技 術 系 限 主 修 為 工 業 設 計,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技 術 系 限 主 修 為 工 業 設 計,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技 術 系 限 主 修 為 工 業 設 計,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技 術 系 限 主 修 為 工 業 設 計,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22

外 交 營 養 2 植 物 保 護 4 昆 蟲 經 濟 西 班 牙 語 4 法 語 2 營 養 師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營 養 醫 研 究 所 營 養 與 保 健 科 技 研 究 所 營 養 科 系 醫 營 養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系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系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系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系 營 養 保 健 科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營 養 醫 研 究 所 營 養 與 保 健 科 技 研 究 所 營 養 科 系 醫 營 養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系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系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系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系 營 養 保 健 科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營 養 科 系 醫 營 養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系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系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系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系 營 養 保 健 科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營 養 科 系 醫 營 養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系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系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系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系 營 養 保 健 科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植 物 保 護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植 物 保 護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3 取 得 植 物 保 護 類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植 物 保 護 類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昆 蟲 系 碩 士 以 上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昆 蟲 系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3 取 得 昆 蟲 系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昆 蟲 系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經 濟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產 業 經 濟 系 農 業 經 濟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經 濟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產 業 經 濟 系 農 業 經 濟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經 濟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產 業 經 濟 系 農 業 經 濟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經 濟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產 業 經 濟 系 農 業 經 濟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士 以 上 位 各 類 者 ; 並 通 過 DELE 西 語 檢 定 B2 以 上 程 度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士 以 上 位 各 類 者 ; 並 通 過 DELE 西 語 檢 定 B 程 度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3 取 得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4 取 得 西 班 牙 語 文 系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士 以 上 位 各 類 者 ; 並 通 過 DELF/DALF 法 語 檢 定 B2 以 上 程 度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士 以 上 位 各 類 者 ; 並 通 過 DELF/DALF 法 語 檢 定 B 程 度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3 取 得 法 國 語 文 系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4 取 得 法 國 語 文 系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23

生 命 科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土 壤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生 物 科 系 生 命 科 系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究 所 植 物 科 研 究 所 植 物 系 熱 帶 植 物 科 研 究 所 生 態 系 生 態 與 演 化 生 物 研 究 所 生 物 型 態 研 究 所 生 態 暨 演 化 生 物 研 究 所 生 命 科 院 不 分 系 植 物 保 護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位 之 一 者 : 生 物 科 系 生 命 科 系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究 所 植 物 科 研 究 所 植 物 系 熱 帶 植 物 科 研 究 所 生 態 系 生 態 與 演 化 生 物 研 究 所 生 物 型 態 研 究 所 生 態 暨 演 化 生 物 研 究 所 生 命 科 院 不 分 系 植 物 保 護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生 物 科 系 生 命 科 系 植 物 系 生 態 系 生 命 科 院 不 分 系 植 物 保 護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之 一 者 : 生 物 科 系 生 命 科 系 植 物 系 生 態 系 生 命 科 院 不 分 系 植 物 保 護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農 業 化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農 業 化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3 取 得 農 業 化 類 士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農 業 化 類 士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外 交 觀 光 3 取 得 觀 光 休 閒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觀 光 休 閒 類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 33 取 得 觀 光 休 閒 類 士 位 者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觀 光 休 閒 類 士 位 者 :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小 計 80 47 體 育 儲 備 選 手 類 教 育 體 育 署 射 箭 羽 球 4 射 擊 2 3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24

體 育 專 業 人 員 類 體 操 2 籃 球 0 橄 欖 球 3 排 球 26 手 球 6 足 球 25 棒 球 55 運 動 科 6 3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科 系 博 士 位, 且 研 究 領 域 為 競 技 運 動 及 自 然 科 領 域 者 申 請 時 須 附 畢 業 論 文 前 三 章 :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類 之 體 育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研 究 所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系 及 運 動 系 競 技 運 動 類 運 動 科 技 類 及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類 32 取 得 下 列 科 系 碩 士 位, 且 研 究 領 域 為 競 技 運 動 及 自 然 科 領 域 者 申 請 時 須 附 畢 業 論 文 前 三 章 :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類 之 體 育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研 究 所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系 及 運 動 系 競 技 運 動 類 運 動 科 技 類 及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抽 籤 決 定 25

體 育 行 政 運 防 動 護 傷 害 8 9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地 方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或 四 等 體 育 行 政 類 科 及 格 證 運 動 防 護 員 證 3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位 者 :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類 之 體 育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研 究 所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系 及 運 動 系 競 技 運 動 類 運 動 科 技 類 及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類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位 者 :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類 之 體 育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研 究 所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系 及 運 動 系 競 技 運 動 類 運 動 科 技 類 及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類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者 :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類 之 體 育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系 及 運 動 系 競 技 運 動 類 運 動 科 技 類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類 及 其 他 民 生 類 之 運 動 藝 術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抽 籤 決 定 3 運 動 保 健 系 或 相 關 系 士 以 上 畢 業, 並 具 有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600 小 時 以 上 之 實 習 或 服 務 經 驗 者 其 他 類 物 理 治 療 運 動 資 訊 運 動 傳 播 機 電 8 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物 理 治 療 師 考 試 及 格 證 3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位 者 : 電 算 機 應 用 類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位 者 : 電 算 機 應 用 類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者 : 電 算 機 應 用 類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類 之 運 動 資 訊 與 傳 播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抽 籤 決 定 3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位 者 : 一 般 大 眾 傳 播 類 及 新 聞 類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位 者 : 一 般 大 眾 傳 播 類 及 新 聞 類 33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者 : 一 般 大 眾 傳 播 類 及 新 聞 類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類 之 運 動 資 訊 與 傳 播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抽 籤 決 定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位 者 : 電 力 與 能 源 研 究 所 電 能 與 控 制 工 程 研 究 所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研 究 所 機 電 自 動 化 研 究 所 自 動 化 科 技 研 究 所 32 取 得 下 列 士 位 者 : 電 機 與 控 制 工 程 系 自 動 化 控 制 工 程 系 電 機 動 力 工 程 系 電 機 電 力 工 程 系 電 機 與 能 源 科 技 系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系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系 機 電 科 技 系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抽 籤 決 定 計 小 200 一 男 參 加 前 開 各 類 甄 選, 僅 得 擇 一 資 格 報 名 二 依 歷 或 經 歷 資 格 申 請 甄 選 男 依 其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止, 並 應 依 申 請 類 別 檢 附 在 證 明 實 習 證 明 服 務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畢 業 論 文 前 三 章 或 參 賽 證 明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三 上 述 畢 業 論 文 前 三 章 須 附 口 試 委 員 簽 名 頁 26

管 理 幹 內 政 政 署 650 小 計 650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及 格 者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具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EMT- 以 上 資 格 且 大 以 上 畢 業 具 中 華 民 國 勞 動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餐 飲 廚 藝 廚 師 類 技 術 士 乙 級 以 上 證 照 者 3 取 得 博 士 位 各 類 者 32 取 得 碩 士 位 各 類 者 33 取 得 士 位 各 類 者 34 取 得 副 士 位 各 類 者 35 高 中 職 畢 業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33 34 35 順 序 甄 選 申 請 政 署 公 共 行 政 男 均 須 加 填 選 任 管 理 幹 同 意 書, 經 核 定 服 本 別 後 須 接 受 幹 訓 練, 合 格 後 擔 任 管 理 幹 ; 未 合 格 者 擔 任 勤 務 男 2 前 揭 男 服 勤 處 所 均 為 內 政 政 署 替 代 訓 練 班 駐 地 : 臺 中 成 功 嶺 主 唱 電 吉 他 2 2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公 共 行 政 替 代 公 益 大 使 團 西 洋 弦 樂 5 內 西 政 洋 管 樂 5 政 署 聲 樂 主 唱 平 道 面 具 設 製 計 作 及 2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動 畫 製 作 2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攝 影 後 製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舞 臺 導 演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27

舞 臺 監 督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演 員 魔 術 特 雜 技 4 4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流 行 舞 蹈 含 各 4 類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小 計 35 公 共 行 政 心 理 輔 導 署 本 南 投 縣 保 一 總 隊 臺 北 市 內 政 政 署 2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3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類 社 會 工 作 類 限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系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醫 社 會 與 社 會 工 作 系 醫 社 會 與 社 會 工 作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綜 合 教 育 類 限 教 育 心 理 系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系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系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生 死 教 育 與 輔 導 研 究 所 32 取 得 3 列 舉 碩 士 位 之 一 者 33 取 得 3 列 舉 士 位 之 一 者 34 取 得 犯 罪 防 治 系 碩 士 以 上 歷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類 社 會 工 作 類 限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系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醫 社 會 與 社 會 工 作 系 醫 社 會 與 社 會 工 作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綜 合 教 育 類 限 教 育 心 理 系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系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系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生 死 教 育 與 輔 導 研 究 所 32 取 得 3 列 舉 碩 士 位 之 一 者 33 取 得 3 列 舉 士 位 之 一 者 34 取 得 犯 罪 防 治 系 碩 士 以 上 歷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者, 按 3 32 33 34 順 序 甄 選 小 計 3 合 計 2236 28

附 表 2 二 國 外 歷 男 以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一 覽 表 別 機 關 名 額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公 共 行 政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9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位 者 3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畢 業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32 順 序 甄 選 教 育 服 務 教 育 27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英 語 系 國 家 大 以 上 畢 業 者 以 國 外 歷 條 件 服 教 育 教 育 服 務 之 男, 分 發 山 地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師 資 缺 乏 區 國 中 小 及 英 語 資 源 中 心 校, 擔 任 輔 助 教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偏 遠 國 中 小 英 語 教 相 關 活 動 推 廣 工 作 文 化 服 務 文 化 2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以 上 畢 業 者 觀 光 服 務 交 通 觀 光 局 5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以 上 畢 業 者 醫 療 衛 生 福 利 2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以 上 醫 類 公 共 衛 生 類 藥 類 復 健 醫 類 營 養 類 護 理 類 醫 技 術 及 檢 驗 類 牙 醫 類 醫 管 類 食 品 科 技 系 畢 業 者 環 保 水 利 維 護 外 交 經 濟 水 利 署 外 交 國 內 單 位 3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以 上 畢 業 者 2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以 上 畢 業 者 合 計 500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