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3年第2次申請草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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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 國 13 年 第 2 次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對 象 條 件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草 案 一 對 象 條 件 : 一 基 本 條 件 : 凡 民 國 82 年 次 含 以 前 出 生 尚 未 接 獲 徵 集 令 之 男, 且 未 具 限 制 條 件 所 列 情 形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 但 68 年 次 含 以 前 出 生 男 以 專 長 資 格 限 以 第 一 時 段 入 營 之 別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 具 僑 民 身 分 男, 居 住 尚 未 屆 滿 1 年, 於 核 定 服 一 般 替 代 後, 得 填 具 自 願 提 前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切 結 書, 俟 徵 兵 處 理 後 徵 集 服 8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之 男, 仍 得 依 規 定 以 家 庭 宗 教 因 素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二 特 定 條 件 : 男 符 合 前 揭 基 本 條 件,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條 件 分 別 申 請 : 1 宗 教 因 素 : 因 信 仰 宗 教 達 2 年 以 上, 且 心 理 狀 態 已 不 適 服 常 備 兵 者, 得 以 宗 教 因 素 提 出 申 請 2 家 庭 因 素 : 男 家 屬 均 屬 6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患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重 大 傷 病 ; 男 育 有 子 女 或 配 偶 懷 孕 6 個 月 以 上 ; 男 家 屬 患 有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 男 父 母 或 配 偶 患 有 重 大 傷 病, 或 家 屬 2 人 以 上 患 有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或 重 大 傷 病 ; 男 父 母 配 偶 或 兄 弟 姊 妹 服 兵 期 間, 因 死 亡 或 傷 殘, 有 撫 卹 事 實 3 專 長 資 格 :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長 資 格 擇 一 時 段 提 出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且 限 以 單 一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項 目 及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並 依 順 序 甄 選 : 1 取 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合 於 別 機 關 指 定 之 專 長 證 照 2 取 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給 合 於 別 機 關 指 定 之 專 長 證 照 3 具 備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需 用 機 關 指 定 之 學 歷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者 學 歷 學 類 科 系 所, 以 現 行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公 布 之 科 系 代 碼 分 類 為 準 ; 但 以 國 外 學 歷 條 件 申 請 者 不 適 用 4 志 工 資 格 : 自 志 願 服 務 法 公 布 施 行 日 9 年 1 月 2 日 起, 從 事 志 願 服 務 相 關 項 目 工 作 滿 1 年 且 服 務 時 數 達 15 時 以 上, 具 有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書 及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之 男, 得 申 請 服 該 相 關 類 別 一 般 替 代 三 限 制 條 件 : 1 申 請 男 須 無 緩 徵 或 延 期 徵 集 等 事 故 應 屆 畢 業 男 緩 徵 原 因 或 延 期 徵 集 事 故 能 於 14 年 1 月 31 日 前 消 滅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 但 別 機 關 另 訂 有 緩 徵 消 滅 時 限 者, 從 其 規 定 2 大 專 程 度 以 上 男 具 預 備 軍 士 官 資 格 者, 於 申 請 時 切 結 俟 經 徵 服 一 般 替 代 後 即 放 棄 預 備 軍 士 官 資 格 3 男 須 無 各 類 別 需 用 機 關 所 定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不 予 許 可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或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但 少 年 犯 罪 過 失 犯 或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而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專 長 志 工 一 般 資 格 申 請 期 間 : 自 13 年 4 月 1 日 星 期 二 上 午 8 時 起 至 13 年 4 月 15 日 星 期 二 下 午 5 時 止 三 申 請 程 序 及 受 理 機 關 單 位 : 一 家 庭 宗 教 因 素, 於 徵 集 入 營 前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政 主 管 單 位 辦 理 申 請 1

2 二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 1 錄 取 名 額 :3,633 名 詳 如 附 表 1; 專 長 資 格 錄 取 後 如 有 餘 額, 外 加 併 入 一 般 資 格 2 申 請 程 序 及 受 理 機 關 :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須 先 至 內 政 部 政 署 網 站 一 般 替 代 申 請 作 業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選 服 時 段 別 機 關 時 段 別 項 目 機 關 一 經 選 定 送 出 系 統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另 得 依 意 願 備 選 一 般 資 格 但 已 判 定 替 代 體 位 者 除 外 : 1 國 內 學 歷 男 :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後, 持 相 關 專 長 證 明 文 件 及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公 所 留 存 寄 發 核 定 通 知 書 於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之 上 班 時 間 至 戶 籍 地 公 所 辦 理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公 所 政 人 員 至 政 署 網 站 列 印 一 般 替 代 申 請 書 並 查 驗 相 關 專 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由 男 簽 章 後, 由 男 將 相 關 資 料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13 年 4 月 15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內 政 部 政 署 5471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光 明 路 21 號 始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2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男 : 以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條 件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採 認, 並 於 13 年 4 月 15 日 前 將 採 認 通 過 後 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註 明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章 併 同 申 請 書 以 掛 號 郵 寄 內 政 部 政 署, 其 錄 取 員 額 與 國 內 學 歷 男 併 計 ; 已 返 國 並 經 徵 兵 檢 查 者, 應 先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辦 理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3 國 外 學 歷 男 : 以 國 外 學 歷 條 件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亦 應 於 13 年 4 月 15 日 前 將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學 歷 證 件 附 中 文 譯 本 併 申 請 書 以 掛 號 郵 寄 內 政 部 政 署 學 歷 證 件 收 件 後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留 備 份 ; 已 返 國 並 經 徵 兵 檢 查 者, 應 先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辦 理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3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及 抽 籤 : 依 本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專 長 資 格 甄 選 錄 取 順 序, 以 國 家 考 試 證 照 1 優 先 甄 選 錄 取, 有 餘 額 時, 再 以 中 央 證 照 2 納 入 甄 選, 如 再 有 餘 額, 再 以 具 備 經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需 用 機 關 指 定 之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順 序 納 入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申 請 人 數 逾 錄 取 後 之 餘 額 時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4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抽 籤 : 依 本 辦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由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需 用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代 表 辦 理 1 第 一 時 段 抽 籤 :13 年 5 月 16 日 上 午 9 時 起, 地 點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光 明 路 1 號 2 第 二 時 段 抽 籤 :13 年 5 月 3 日 上 午 9 時 起, 地 點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光 明 2

3 路 1 號 3 為 提 升 替 代 國 外 地 區 服 勤 效 能, 外 交 部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酌 予 錄 取 備 取 員 額 5 徵 集 入 營 分 發 服 :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依 核 定 之 時 段 別 項 目 機 關 及 籤 號 順 序, 按 機 關 需 求 分 梯 次 徵 集 入 營 服 ; 但 選 服 體 育 之 男 依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造 送 入 營 名 冊 辦 理 1 第 一 時 段 :13 年 7~12 月 2 第 二 時 段 :14 年 1~ 6 月 6 選 服 外 交 部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教 育 服 務 駐 外 單 位 之 男, 須 加 填 男 出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 選 服 內 政 部 政 署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幹 部 男, 須 加 填 自 願 選 服 管 理 幹 部 切 結 書 三 一 般 資 格 名 額 程 序 及 受 理 機 關 單 位 : 1 錄 取 員 額 :2, 名 ; 依 募 兵 制 實 施 期 程, 得 酌 予 增 額 錄 取 2 申 請 程 序 : 單 純 以 一 般 資 格 申 請 男, 於 公 告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逕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政 主 管 單 位 申 請 填 寫 一 般 替 代 申 請 書 3 一 般 資 格 抽 籤 : 申 請 人 數 逾 公 告 錄 取 員 額 時, 於 13 年 6 月 13 日 前,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資 格 抽 籤 ; 如 申 請 人 數 未 逾 公 告 員 額 時, 逕 予 錄 取 4 入 營 順 序 時 間 及 別 : 自 13 年 6 月 至 14 年 2 月, 依 申 請 先 後 順 序 徵 集 入 營 服, 但 68 年 次 含 以 前 出 生 之 男, 得 不 受 順 序 限 制,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指 定 梯 次 入 營 ; 服 之 別, 於 基 礎 訓 練 期 間, 依 各 該 梯 次 別 機 關 所 列 教 育 及 民 間 專 長 甄 選 ; 未 獲 甄 選 錄 取 者, 統 一 參 加 梯 次 別 需 用 機 關 不 足 數 抽 籤 分 發 四 以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依 本 條 例 第 5 條 第 4 項 規 定, 經 前 科 查 核 未 具 所 列 限 制 條 件 者, 始 予 核 定 服 一 般 替 代 四 名 額 及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申 請 條 件 : 一 國 內 及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男 以 國 家 考 試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證 照 或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一 覽 表 如 附 表 1 二 國 外 學 歷 男 以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一 覽 表 如 附 表 2 五 男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不 予 許 可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或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如 附 表 3 六 申 請 區 分 要 件 及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區 分 要 件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附 記 一 般 資 格 專 長 資 格 符 合 基 本 及 限 制 條 件 符 合 基 本 特 定 限 制 條 件 及 第 四 項 所 列 專 長 證 照 條 件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申 請 別 之 專 長 證 照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3 一 專 長 志 工 一 般 資 格 : 代 理 申 請 須 委 託 成 年 家 屬 行 之 ; 代 理 人 應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申 請 人 委 託 書 及 戶 口 名 簿 二 專 長 資 格 : 一 以 國 外 學 歷 申 請 者, 應 檢 附 經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辦 事 處 驗 證 之 畢 業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後 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並 附 中 文 譯 本

4 志 工 資 格 符 合 基 本 特 定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二 選 服 外 交 部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限 制 條 件 及 志 工 章 申 請 別 之 志 工 資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教 育 服 務 資 格 申 請 服 一 般 格 證 明 書 志 願 服 務 績 駐 外 單 位 男 須 加 填 出 效 證 明 書 及 志 願 服 務 紀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替 代 規 定 錄 冊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三 選 服 內 政 部 政 署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幹 部 男 須 填 寫 同 意 選 服 管 理 幹 部 切 結 書 四 請 攜 帶 證 照 或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查 驗, 繳 交 影 本 國 外 學 歷 須 經 驗 證 ; 申 請 資 料 送 件 後 恕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七 現 行 常 備 體 位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期 為 1 年 又 15 天 ;8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之 男, 以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期 為 4 個 月, 以 宗 教 因 素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期 為 4 個 月 又 5 天 ; 實 際 服 期 間, 依 兵 法 及 行 政 院 核 定 期 為 準 八 以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申 請 者, 限 選 擇 與 所 具 條 件 相 符 之 單 一 別 及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並 依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辦 法 第 2 條 及 本 公 告 別 需 用 機 關 所 列 專 長 條 件 順 序 甄 選 ; 如 申 請 人 數 超 出 該 別 公 告 員 額 時, 依 順 序 甄 選 抽 籤 決 定 之 九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後, 得 於 抽 籤 7 日 含 前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切 結 申 請 撤 回, 並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逕 予 核 處, 於 下 次 申 請 期 間 尚 未 接 獲 徵 集 令 時, 得 再 依 意 願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十 男 申 請 經 核 定 服 一 般 替 代 後, 於 接 獲 徵 集 令 前, 得 依 意 願 切 結 放 棄 服 一 般 替 代 資 格, 並 依 兵 法 規 定 徵 服 應 服 之 兵, 且 爾 後 不 得 再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 如 接 獲 徵 集 令 後 未 依 指 定 時 間 報 到, 依 替 代 實 施 條 例 第 55 條 之 1 規 定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究 辦 十 一 一 般 替 代 男 之 徵 集 作 業 事 項, 除 依 本 公 告 規 定 外, 並 準 用 徵 兵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因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而 於 應 徵 服 之 梯 次 已 無 原 核 定 別 或 需 用 機 關 需 求 者, 由 主 管 機 關 考 量 其 專 長 改 以 其 他 別 或 需 用 機 關 分 發 服 十 二 經 核 定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復 因 案 服 刑 或 繼 續 升 學 或 延 長 修 業 具 緩 徵 原 因, 無 法 於 14 年 1 月 31 日 前 消 滅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廢 止 撤 銷 本 次 服 一 般 替 代 資 格 副 知 內 政 部 政 署, 俟 原 因 消 滅 後 得 再 依 意 願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十 三 以 指 定 國 家 考 試 或 中 央 證 照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應 於 13 年 4 月 25 日 含 前 取 得 有 效 之 證 照 ; 惟 該 項 考 試 毋 須 再 經 實 習 或 實 務 訓 練 者 如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等, 同 意 以 准 考 證 併 同 合 格 錄 取 成 績 單 參 加 該 別 甄 選 另 以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需 用 機 關 指 定 之 學 歷 條 件 申 請 者, 於 申 請 期 間 尚 未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得 以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記 載 之 就 讀 科 系 所 名 稱 提 出 申 請, 並 於 核 定 後 下 達 徵 集 令 前, 由 戶 籍 地 公 所 查 驗 畢 業 證 書 ; 其 因 退 休 學 未 能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撤 銷 本 次 服 一 般 替 代 資 格 並 副 知 內 政 部 政 署 十 四 以 大 陸 地 區 國 外 學 歷 條 件 申 請 經 核 定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至 遲 於 入 營 梯 次 前 2 個 月 返 國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俟 體 位 判 定 後 依 籤 號 順 序 分 梯 次 徵 集 服 ; 逾 本 次 申 請 返 國 最 後 期 限 14 年 1 月 31 日 未 歸 者, 撤 銷 本 次 服 一 般 替 代 資 格, 爾 後 得 再 依 意 願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十 五 替 代 男 派 駐 國 外 地 域 加 給 支 給 標 準 表 如 附 表 4 十 六 英 語 檢 測 對 照 表 如 附 表 5 十 七 有 關 一 般 替 代 各 別 勤 務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項, 請 至 本 部 政 署 網 站 替 代 園 地 項 下 查 閱 4

5 附 表 1 一 國 內 及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男 以 國 家 考 試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證 照 或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一 覽 表 別 社 會 需 用 機 關 計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入 營 時 段 名 額 括 弧 為 備 取 名 額 一 二 23 1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證 照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考 試 及 格 社 會 工 作 師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證 照 23 1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學 類 科 系 以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現 行 公 布 為 準, 學 類 括 弧 為 指 定 系 所 限 制 具 特 殊 教 育 教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社 會 工 師 證 作 學 類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學 類 老 年 服 務 具 行 政 院 勞 工 學 類 兒 童 保 育 學 類 學 前 教 育 學 類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民 族 發 展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保 母 技 術 士 證 32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1 列 舉 條 件 之 ㄧ 照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學 類 社 會 學 類 特 殊 教 育 學 類 護 理 學 類 復 健 醫 學 學 類 會 計 學 纇 34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3 列 舉 條 件 之 ㄧ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試 警 察 矯 正 機 關 勤 務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計 2 1 司 法 特 考 三 等 監 獄 官 四 等 監 所 管 理 員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醫 事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及 格 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資 訊 電 子 水 電 機 械 餐 飲 廚 藝 廚 師 等 乙 級 以 上 含 技 術 士 證 照 2 1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司 法 特 考 三 等 監 獄 官 四 等 監 所 管 理 員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32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各 學 類 33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試 消 防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2 1 消 防 設 備 師 醫 師 護 理 師 律 師 建 築 師 土 木 工 程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林 業 技 師 警 察 特 考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資 訊 處 理 電 子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衛 生 技 術 機 械 工 程 等 考 試 及 格 具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核 發 之 消 防 設 備 師 證 書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計 監 造 暫 行 執 業 證 書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裝 置 檢 修 暫 行 職 業 證 書 具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汽 車 構 造 講 師 具 甲 種 電 匠 考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具 環 保 署 核 發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證 照 具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專 業 證 照 31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救 護 技 術 員 管 理 要 點 所 訂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EMT-1 以 上 資 格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會 計 學 類 統 計 學 類 公 共 行 政 學 類 一 般 法 律 學 類 其 他 法 律 學 類 化 學 學 類 地 球 科 學 學 類 物 理 學 類 大 氣 科 學 學 類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醫 學 學 類 護 理 學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資 格 規 定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計 2 1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分 機 646 5

6 司 法 行 政 司 法 院 5 5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三 等 考 試 司 法 官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公 設 辯 護 人 行 政 執 行 官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司 法 事 務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等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計 5 5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分 機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公 設 辯 護 人 行 政 執 行 官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司 法 事 務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等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且 曾 任 司 法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職 員 約 聘 人 員 職 務 代 理 人 或 擔 任 志 工 滿 1 年, 服 務 時 數 達 15 時 以 上, 領 有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書 32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公 設 辯 護 人 行 政 執 行 官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司 法 事 務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等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學 位 以 上 之 一 者 : 一 般 法 律 學 類 專 業 法 律 學 類 其 他 法 律 學 類, 且 曾 任 司 法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職 員 約 聘 人 員 職 務 代 理 人 或 擔 任 志 工 滿 1 年, 服 務 時 數 達 15 時 以 上, 領 有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書 34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學 位 以 上 之 一 者 : 一 般 法 律 學 類 專 業 法 律 學 類 其 他 法 律 學 類 35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一 般 法 律 學 類 專 業 法 律 學 類 其 他 法 律 學 類, 且 曾 任 司 法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職 員 約 聘 人 員 職 務 代 理 人 或 擔 任 志 工 滿 1 年, 服 務 時 數 達 15 時 以 上, 領 有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書 36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一 般 法 律 學 類 專 業 法 律 學 類 其 他 法 律 學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試 文 化 服 務 法 制 文 化 行 政 文 化 部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司 法 事 務 官 或 檢 察 事 務 官 或 法 制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新 聞 行 政 文 化 行 政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計 5 5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取 得 職 業 圍 棋 士 圍 棋 段 位 證 書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建 築 工 程 學 系 古 蹟 建 築 維 護 系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文 化 產 業 學 系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學 系 34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法 律 學 系 35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翻 譯 學 類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英 語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德 語 語 文 學 系 德 國 語 文 學 系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36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圖 書 館 學 系 數 位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數 位 出 版 與 典 藏 數 位 學 習 研 究 所 順 序 甄 選 本 別 經 錄 取 後, 由 文 化 部 統 一 分 發 至 指 定 服 勤 處 所 6

7 醫 療 環 保 衛 生 福 利 部 8 2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行 政 考 試 及 格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計 8 2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5 5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環 保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新 聞 環 境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環 境 檢 驗 土 木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天 文 氣 象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或 自 然 保 育 職 系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資 訊 技 師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工 業 工 程 技 師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農 藝 技 師 園 藝 技 師 林 業 技 師 或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具 下 列 合 格 證 書 3 項 以 上 者 : 甲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甲 級 事 業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甲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技 術 員 甲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31 取 得 醫 學 系 中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護 理 學 系 藥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系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呼 吸 治 療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醫 管 學 類 心 理 學 類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33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護 理 學 系 藥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醫 管 學 類 心 理 學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環 保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新 聞 環 境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環 境 檢 驗 土 木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天 文 氣 象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或 自 然 保 育 職 系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大 眾 傳 播 學 類 新 聞 學 類 法 律 學 類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限 生 態 與 環 境 教 育 學 系 環 境 教 育 與 資 源 研 究 所 環 境 教 育 及 管 理 研 究 所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生 態 學 類 地 球 科 學 學 類 大 氣 科 學 學 類 海 洋 科 學 學 類 土 木 工 程 學 類 環 境 工 程 學 類 河 海 工 程 學 類 水 利 / 海 洋 工 程 學 類 都 市 規 劃 學 類 水 土 保 持 學 類 農 業 技 術 學 類 林 業 學 類 環 境 資 源 學 類 環 境 防 災 學 類 環 境 科 學 學 類 生 化 學 類 其 他 環 境 保 護 學 類 33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計 5 5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分 機

8 環 保 水 利 維 護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9 42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具 行 政 院 勞 工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河 海 工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委 員 會 核 發 程 學 系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水 利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之 測 量 工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類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土 木 程 地 籍 項 目 32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一 般 法 律 學 類 工 程 職 系 土 木 水 乙 級 含 以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河 海 工 程 學 利 大 地 測 量 上 技 術 士 證 系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水 利 工 程 建 築 環 境 農 業 照 與 資 源 保 育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類 工 程 河 海 水 土 34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一 般 法 律 學 類 保 持 機 械 電 力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控 制 電 子 工 程 順 序 甄 試 資 訊 地 質 地 球 科 學 法 制 行 政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測 量 技 師 建 築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電 子 工 程 技 師 資 訊 技 師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律 師 計 9 42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觀 光 服 務 交 通 部 光 局 觀 2 2 公 務 人 員 普 考 或 專 技 普 考 或 特 種 考 試 觀 光 導 遊 領 隊 外 交 僑 務 新 聞 土 木 水 利 結 構 建 築 都 市 計 畫 電 機 資 訊 林 業 園 藝 農 藝 水 土 保 持 地 政 士 估 價 師 環 境 等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動 物 植 物 生 物 生 命 科 學 森 林 環 保 觀 光 與 休 閒 護 理 醫 療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所 園 藝 學 系 獸 醫 學 系 電 子 與 資 訊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類 都 巿 規 劃 學 類 其 他 建 築 及 都 市 規 劃 學 類 等 畢 業 計 2 2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分 機 8817 科 日 本 華 大 語 阪 文 為 全 主 1 1 具 國 民 學 教 師 證 教 育 服 務 韓 學 國 華 首 語 爾 文 中 僑 務 委 員 會 2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證 學 韓 華 國 語 首 文 爾 2 具 國 民 學 教 師 證 8

9 韓 學 國 數 首 學 爾 中 韓 學 國 數 釜 學 山 韓 學 國 化 首 學 爾 中 中 韓 學 國 生 釜 物 山 韓 學 國 電 釜 腦 山 中 中 學 華 語 文 泰 北 高 中 國 文 泰 北 資 訊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具 國 民 學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化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化 學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生 物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中 等 學 校 電 腦 計 算 機 概 論 科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國 民 學 教 師 證 具 中 等 學 校 電 腦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料 處 理 科 教 師 證 31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且 具 有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優 先 服 教 育 服 務 證 明 書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限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系 國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臺 灣 華 語 教 學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並 具 有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試 31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且 具 有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優 先 服 教 育 服 務 證 明 書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教 育 科 技 學 類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電 算 機 應 用 學 類 33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試 9

10 泰 北 國 高 中 數 學 高 中 泰 英 北 文 日 中 本 學 東 數 京 學 橫 濱 中 日 學 本 英 東 文 京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英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英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教 師 證 31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且 具 有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優 先 服 教 育 服 務 證 明 書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數 學 學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試 31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且 具 有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優 先 服 教 育 服 務 證 明 書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限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外 語 教 學 系 - 英 語 為 主 外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英 語 為 主 相 關 科 系 翻 譯 學 類 限 翻 譯 學 系 英 語 組 口 筆 譯 研 究 所 英 語 組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試 1

11 巴 拿 馬 中 學 華 語 文 4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國 民 學 教 師 證 31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並 輔 修 西 班 牙 文 或 通 過 西 班 牙 文 初 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於 DELE A1 程 度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限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系 國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臺 灣 華 語 教 學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並 輔 修 西 班 牙 文 或 通 過 西 班 牙 文 初 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於 DELE A1 程 度, 以 及 具 有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並 具 有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者 : 外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限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系 國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臺 灣 華 語 教 學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35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並 具 有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36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11

12 菲 律 賓 華 語 文 菲 數 律 學 賓 菲 律 賓 資 訊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國 民 學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具 中 等 學 校 電 腦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料 處 理 科 教 師 證 計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且 具 有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優 先 服 教 育 服 務 證 明 書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限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系 國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臺 灣 華 語 教 學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並 具 有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外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應 用 外 語 系 - 英 語 為 主 應 用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 英 語 為 主 西 洋 語 文 學 系 - 英 語 為 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學 系 英 文 學 系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英 文 學 系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35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外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應 用 外 語 系 - 英 語 為 主 應 用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 英 語 為 主 西 洋 語 文 學 系 - 英 語 為 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學 系 英 文 學 系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英 文 學 系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翻 譯 學 類 限 翻 譯 學 系 英 語 組 口 筆 譯 研 究 所 英 語 組 順 序 甄 選 31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且 具 有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優 先 服 教 育 服 務 證 明 書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數 學 學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1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且 具 有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優 先 服 教 育 服 務 證 明 書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教 育 科 技 學 類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電 算 機 應 用 學 類 33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3 順 序 甄 選 一 選 服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服 務 之 男 須 加 填 出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經 完 成 基 礎 訓 練 及 專 業 訓 練 後, 依 勤 務 需 求 派 駐 國 外 服 勤 二 派 赴 海 外 服 勤 男 除 輔 助 教 學 及 教 育 行 政 業 務 外, 尚 需 協 助 駐 外 館 處 及 僑 校 辦 理 各 項 文 教 活 動 及 行 政 庶 務 工 作, 並 協 助 僑 務 委 員 會 辦 理 僑 教 相 關 工 作, 爰 以 具 教 學 服 務 熱 忱 且 個 性 獨 立 者 為 佳 ; 另 罹 患 慢 性 疾 病 需 定 期 就 醫 者, 因 海 外 各 地 醫 療 條 件 不 一, 建 議 不 宜 選 服 三 派 赴 海 外 服 勤 時 間 緩 徵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致 無 法 依 本 會 安 排 之 梯 次 徵 集 入 營 者, 專 長 資 格 不 予 保 留 : 一 第 一 時 段 : 大 阪 及 韓 國 地 區 於 申 請 之 年 7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13 年 6 月 3 日 前 消 滅 ; 泰 北 地 區 於 申 請 之 年 9 月 入 營,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13 年 8 月 31 日 前 消 滅 二 第 二 時 段 : 巴 拿 馬 地 區 於 申 請 次 年 1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13 年 12 月 15 日 前 消 滅 ; 日 本 地 區 於 申 請 次 年 3 月 入 營 ; 菲 律 賓 地 區 於 申 請 次 年 4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14 年 1 月 31 日 前 消 滅 12

13 山 地 鄉 學 校 輔 助 教 學 12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教 育 行 政 考 試 及 格 且 具 國 民 學 教 師 證 具 國 民 學 教 31 具 國 民 學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由 師 資 培 師 證 育 大 學 發 給 修 畢 國 民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心 理 學 類 社 會 學 類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33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4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試 特 殊 教 育 與 輔 助 教 學 教 育 部 3 2 護 理 師 物 理 治 療 具 特 殊 教 育 教 31 具 特 殊 教 育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由 師 資 培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師 證 育 大 學 發 給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職 能 治 療 師 心 理 育 證 明 書 師 聽 力 師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特 殊 教 育 學 類 心 理 學 類 社 會 學 類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33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4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試 教 育 服 務 中 輟 生 教 育 與 輔 導 計 16 7 諮 商 心 理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具 中 等 學 校 教 31 具 公 民 專 長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健 康 專 長 師 證 之 中 等 學 校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由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發 給 修 畢 公 民 專 長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健 康 專 長 之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教 育 學 門 限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教 育 行 政 學 類 教 育 科 技 學 類 其 他 教 育 學 類 社 會 學 類 心 理 學 類 公 共 行 政 學 類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兒 童 保 育 學 類 33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4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經 錄 取 本 別 之 男, 以 分 發 山 地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中 心 學 校 師 資 缺 乏 區 國 民 中 學 與 特 殊 教 育 來 國 學 校, 擔 任 輔 助 教 學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中 輟 生 通 報 復 學 輔 導 或 偏 遠 國 中 學 輔 助 教 學 工 作 西 文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亞 校 國 文 科 國 印 民 中 學 語 文 越 尼 4 學 習 領 域 國 南 教 文 專 長 教 師 馬 育 證 部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馬 來 英 駐 校 英 文 科 國 西 文 外 民 中 學 語 文 2 亞 單 學 習 領 域 英 位 語 專 長 教 師 數 證 馬 來 學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西 校 數 學 科 國 印 亞 3 民 中 學 數 學 尼 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13

14 物 來 理 西 亞 印 尼 馬 印 尼 化 學 越 南 生 物 印 尼 社 會 越 南 藝 文 越 南 普 通 科 印 尼 計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物 理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物 理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化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化 學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生 物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國 民 中 學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公 民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音 樂 科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國 民 學 教 師 證, 且 具 有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物 理 學 類 化 學 學 類 地 球 科 學 學 類 其 他 自 然 科 學 學 類 生 物 學 類 生 物 科 技 學 類 2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一 選 服 教 育 部 駐 外 單 位 教 育 服 務 之 男 須 加 填 出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經 完 成 基 礎 訓 練 及 專 業 訓 練 後, 依 勤 務 需 求 派 駐 國 外 服 勤 二 派 赴 海 外 服 勤 時 間, 於 申 請 之 年 7 月 徵 集 入 營, 故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6 月 3 日 前 消 滅 緩 徵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致 未 能 於 指 定 梯 次 徵 集 入 營 者, 專 長 資 格 不 予 保 留 14

15 外 交 農 藝 外 交 部 駐 外 單 位 8 3 園 藝 12 4 農 藝 技 師 31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農 藝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農 藝 學 系 33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一 般 農 業 學 類 限 大 學 為 農 藝 學 系 及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畢 業,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一 般 農 業 學 類 限 大 學 為 農 藝 學 系 及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畢 業,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5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農 藝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農 藝 學 系 37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一 般 農 業 學 類,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一 般 農 業 學 類 備 註 : 一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二 以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申 請 者, 申 請 時 應 併 附 校 方 核 定 之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證 明 文 件 如 研 究 論 文 或 畢 業 論 文 園 藝 技 師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園 藝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農 園 生 產 學 系 園 藝 暨 景 觀 學 系 園 藝 作 物 組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園 藝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農 園 生 產 學 系 園 藝 暨 景 觀 學 系 園 藝 作 物 組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園 藝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農 園 生 產 學 系 園 藝 暨 景 觀 學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園 藝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農 園 生 產 學 系 園 藝 暨 景 觀 學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備 註 : 一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二 以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申 請 者, 申 請 時 請 併 附 校 方 核 定 之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證 明 文 件 如 研 究 論 文 或 畢 業 論 文 15

16 農 業 機 械 3 1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系 35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車 輛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車 輛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37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車 輛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車 輛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水 利 工 程 1 1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限 主 修 為 水 利 工 程,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限 主 修 為 水 利 工 程,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研 究 所 土 木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系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研 究 所 土 木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系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35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37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土 木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系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者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土 木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系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16

17 納 法 索 水 產 養 殖 4 1 畜 牧 2 1 醫 學 駐 布 吉 派 2 1 水 產 養 殖 技 師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水 生 生 物 科 學 系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漁 業 科 學 研 究 所 水 產 資 源 與 養 殖 研 究 所,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水 生 生 物 科 學 系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漁 業 科 學 研 究 所 水 產 資 源 與 養 殖 研 究 所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水 生 生 物 科 學 系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水 生 生 物 科 學 系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35 取 得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學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學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7 取 得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學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學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備 註 : 一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二 以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申 請 者, 申 請 時 請 併 附 校 方 核 定 之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證 明 文 件 如 研 究 論 文 或 畢 業 論 文 畜 牧 技 師 31 取 得 畜 牧 學 類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畜 牧 學 類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3 取 得 畜 牧 學 類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畜 牧 學 類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備 註 : 一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二 以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申 請 者, 申 請 時 請 併 附 校 方 核 定 之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證 明 文 件 如 研 究 論 文 或 畢 業 論 文 醫 師 31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普 林 西 比 醫 學 駐 聖 多 美 派 3 1 醫 師 31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17

18 史 醫 瓦 學 濟 蘭 駐 派 吉 牙 納 醫 法 索 駐 布 派 醫 師 31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牙 醫 師 31 取 得 牙 醫 科 學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牙 醫 科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醫 檢 駐 布 吉 納 法 索 派 醫 檢 駐 史 瓦 濟 蘭 派 公 共 衛 生 駐 聖 多 美 普 林 西 比 派 醫 事 檢 驗 師 31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3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醫 事 檢 驗 師 31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3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所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所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限 大 學 為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畢 業,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限 大 學 為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畢 業,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35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順 序 甄 選 18

19 資 訊 管 理 農 企 管 行 銷 資 訊 技 師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技 術 學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技 術 學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技 術 學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技 術 學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學 系 35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系 統 設 計 學 類,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系 統 設 計 學 類 37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順 序 甄 選 31 取 得 農 業 經 濟 及 推 廣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農 業 經 濟 及 推 廣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3 取 得 農 業 經 濟 及 推 廣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農 業 經 濟 及 推 廣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35 取 得 行 銷 與 流 通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行 銷 與 流 通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7 取 得 行 銷 與 流 通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行 銷 與 流 通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順 序 甄 選 19

20 企 業 管 理 工 業 設 計 營 養 1 1 植 物 保 護 取 得 企 業 管 理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企 業 管 理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3 取 得 企 業 管 理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企 業 管 理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技 術 系 限 主 修 為 工 業 設 計,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技 術 系 限 主 修 為 工 業 設 計,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技 術 系 限 主 修 為 工 業 設 計,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技 術 系 限 主 修 為 工 業 設 計,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營 養 師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營 養 醫 學 研 究 所 營 養 與 保 健 科 技 研 究 所 營 養 科 學 系 醫 學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學 系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學 系 營 養 保 健 科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營 養 醫 學 研 究 所 營 養 與 保 健 科 技 研 究 所 營 養 科 學 系 醫 學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學 系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學 系 營 養 保 健 科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營 養 科 學 系 醫 學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學 系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學 系 營 養 保 健 科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營 養 科 學 系 醫 學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學 系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學 系 營 養 保 健 科 學 系 31 取 得 植 物 保 護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植 物 保 護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3 取 得 植 物 保 護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植 物 保 護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2

21 昆 蟲 2 1 經 濟 1 1 西 班 牙 語 8 3 法 語 取 得 昆 蟲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昆 蟲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3 取 得 昆 蟲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昆 蟲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經 濟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農 業 經 濟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經 濟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農 業 經 濟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經 濟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農 業 經 濟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經 濟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農 業 經 濟 學 系 31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並 通 過 DELE 西 語 檢 定 B2 以 上 程 度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並 通 過 DELE 西 語 檢 定 B1 程 度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3 取 得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4 取 得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31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並 通 過 DELF/DALF 法 語 檢 定 B2 以 上 程 度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並 通 過 DELF/DALF 法 語 檢 定 B1 程 度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3 取 得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4 取 得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21

22 生 命 科 學 1 1 土 壤 1 1 再 生 能 源 1 1 觀 光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生 物 科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究 所 植 物 科 學 研 究 所 植 物 學 系 熱 帶 植 物 科 學 研 究 所 生 態 學 系 生 態 學 與 演 化 生 物 學 研 究 所 生 物 型 態 學 研 究 所 生 態 暨 演 化 生 物 學 研 究 所 植 物 保 護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生 物 科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究 所 植 物 科 學 研 究 所 植 物 學 系 熱 帶 植 物 科 學 研 究 所 生 態 學 系 生 態 學 與 演 化 生 物 學 研 究 所 生 物 型 態 學 研 究 所 生 態 暨 演 化 生 物 學 研 究 所 植 物 保 護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生 物 科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植 物 學 系 生 態 學 系 植 物 保 護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生 物 科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植 物 學 系 生 態 學 系 植 物 保 護 學 系 31 取 得 農 業 化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農 業 化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3 取 得 農 業 化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農 業 化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31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能 源 應 用 工 程 系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學 系 光 電 暨 能 源 工 程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能 源 應 用 工 程 系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學 系 光 電 暨 能 源 工 程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能 源 應 用 工 程 系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學 系 光 電 暨 能 源 工 程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能 源 應 用 工 程 系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學 系 光 電 暨 能 源 工 程 學 系 順 序 甄 選 31 取 得 觀 光 休 閒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觀 光 休 閒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3 取 得 觀 光 休 閒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觀 光 休 閒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計 89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或 分 機

23 儲 備 選 手 一 選 服 外 交 部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之 男 須 加 填 出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經 完 成 基 礎 訓 練 及 專 業 訓 練 後, 依 勤 務 需 求 派 駐 國 外 服 勤 二 英 檢 成 績 對 照 表 請 參 照 附 件 5 三 本 別 項 目 酌 予 增 加 備 取 員 額 如 括 弧 人 數, 併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梯 次 入 營, 入 營 後 正 取 如 有 缺 額 即 由 備 取 依 序 遞 補 ; 未 能 遞 補 之 備 取 人 員 則 改 列 一 般 資 格, 於 當 梯 次 參 加 其 他 別 機 關 甄 選 分 發 四 除 聖 多 美 普 林 西 比 及 史 瓦 濟 蘭 之 醫 學 醫 檢 公 共 衛 生 及 吐 瓦 魯 資 訊 管 理 專 長 男 外, 其 他 男 之 勤 務 及 生 活 管 理 由 外 交 部 委 託 國 際 合 作 發 展 基 金 會 辦 理 五 派 赴 海 外 服 勤 時 間, 於 申 請 之 年 8 月 徵 集 入 營, 故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7 月 31 日 前 消 滅 緩 徵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致 未 能 於 指 定 梯 次 徵 集 入 營 者, 專 長 資 格 不 予 保 留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證 明 書 體 育 運 動 科 學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7 31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應 用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運 動 器 材 科 技 研 究 所 運 動 保 健 科 學 研 究 所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競 技 與 教 練 科 學 研 究 所 運 動 教 練 研 究 所 教 練 科 學 研 究 所 運 動 技 術 研 究 所 運 動 健 康 科 學 系 所 運 動 與 健 康 促 進 系 所 競 技 運 動 學 系 所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所 運 動 技 術 研 究 所 體 育 學 系 所 32 取 得 體 育 或 醫 學 系 所 博 士 學 位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應 用 運 動 科 學 研 究 所 運 動 器 材 科 技 研 究 所 運 動 保 健 科 學 研 究 所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競 技 與 教 練 科 學 研 究 所 運 動 教 練 研 究 所 教 練 科 學 研 究 所 運 動 技 術 研 究 所 運 動 健 康 科 學 系 所 運 動 與 健 康 促 進 系 所 競 技 運 動 學 系 所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所 運 動 技 術 研 究 所 體 育 學 系 所 34 取 得 體 育 或 醫 學 系 所 碩 士 學 位 23

24 體 育 行 政 物 理 治 療 16 8 運 害 動 防 傷 護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體 育 行 政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物 理 治 療 師 考 試 及 格 31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研 究 所 體 育 研 究 所 運 動 與 健 康 管 理 研 究 所 國 際 體 育 事 務 研 究 所 體 育 學 系 所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所 休 閒 運 動 與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所 體 育 與 健 康 與 休 閒 學 系 所 體 育 推 廣 學 系 所 適 應 體 育 學 系 所 運 動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學 系 所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所 體 育 管 理 學 系 所 休 閒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所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研 究 所 體 育 研 究 所 運 動 與 健 康 管 理 研 究 所 國 際 體 育 事 務 研 究 所 體 育 學 系 所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所 休 閒 運 動 與 健 康 管 理 學 系 所 體 育 與 健 康 與 休 閒 學 系 所 體 育 推 廣 學 系 所 適 應 體 育 學 系 所 運 動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學 系 所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所 體 育 管 理 學 系 所 休 閒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所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具 運 動 傷 害 防 31 運 動 保 健 系 或 相 關 學 系 學 士 以 上 畢 護 員 證 書 業, 並 具 有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6 時 以 上 之 實 習 或 服 務 經 驗 資 訊 2 31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所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系 所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學 系 所 資 訊 軟 體 學 系 所 軟 體 工 程 學 系 所 資 訊 系 統 與 應 用 研 究 所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所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所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所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學 系 所 資 訊 科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所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所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所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系 所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學 系 所 資 訊 軟 體 學 系 所 軟 體 工 程 學 系 所 資 訊 系 統 與 應 用 研 究 所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所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所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所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學 系 所 資 訊 科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所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所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24

25 其 他 計 1 具 帆 船 運 動 專 長 且 有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核 發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書 2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最 近 2 年 連 續 參 加 極 地 運 動 獲 前 4 名 32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核 發 帆 船 A 級 教 練 證 33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帆 船 協 會 核 發 B 級 教 練 證, 且 曾 經 參 加 最 近 一 屆 全 國 運 動 會 或 本 署 12 年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帆 船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運 動 競 賽 34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帆 船 協 會 核 發 C 級 教 練 證, 且 曾 經 參 加 最 近 一 屆 全 國 運 動 會 或 本 署 12 年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帆 船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運 動 競 賽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幹 部 一 男 參 加 前 開 各 類 甄 選, 僅 得 擇 一 資 格 報 名 二 依 學 歷 或 經 歷 資 格 申 請 甄 選 男 依 其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止, 並 應 依 申 請 類 別 檢 附 在 學 證 明 實 習 證 明 服 務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內 政 部 政 署 計 9 3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及 格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具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EMT-1 以 上 資 格 且 具 大 學 以 上 學 位 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餐 飲 廚 藝 廚 師 類 技 術 士 乙 級 以 上 證 照 9 3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32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33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34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35 高 中 職 畢 業 順 序 甄 選 一 申 請 政 署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幹 部 男 均 須 加 填 選 任 管 理 幹 部 同 意 書, 經 核 定 服 本 別 後 須 接 受 幹 部 訓 練, 合 格 後 擔 任 管 理 幹 部 ; 未 合 格 者 擔 任 勤 務 男 二 前 揭 男 服 勤 處 所 均 為 內 政 部 政 署 替 代 訓 練 班 駐 地 : 臺 中 成 功 嶺 替 代 公 益 大 使 團 主 唱 2 電 吉 他 2 爵 士 鼓 內 1 政 貝 部 士 1 鍵 政 盤 署 1 道 平 具 面 製 設 計 1 作 及 31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31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31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31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31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31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動 畫 製 作 1 31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25

26 攝 影 後 製 舞 臺 導 演 舞 臺 監 督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31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31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演 員 4 4 魔 術 1 特 雜 技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31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31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流 行 蹈 含 各 類 舞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書 心 理 輔 導 計 2 15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署 本 部 南 投 縣 保 一 總 隊 臺 北 市 內 政 部 政 署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31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學 類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限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32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1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3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1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4 取 得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1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學 類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限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32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1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3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1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4 取 得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5 取 得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順 序 甄 選 26

27 保 四 總 隊 彰 化 縣 保 五 總 隊 高 雄 市 1 1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31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學 類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限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32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1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3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1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4 取 得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5 取 得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順 序 甄 選 31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學 類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限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32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1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3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1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34 取 得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5 取 得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順 序 甄 選 計 3 4 本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 男 選 服 本 別 經 錄 取 後 分 別 派 駐 於 內 政 部 政 署 南 投 縣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保 安 警 察 第 一 總 隊 臺 北 市 第 四 總 隊 彰 化 縣 第 五 總 隊 高 雄 市 協 助 辦 理 替 代 男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合 計 2,537 1,96 附 表 2 二 國 外 學 歷 男 以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一 覽 表 別 需 用 機 關 入 營 時 段 名 額 公 共 行 政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9 教 育 服 務 一 二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3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3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1,32 順 序 甄 選 教 育 部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英 語 系 國 家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以 國 外 學 歷 條 件 服 教 育 部 教 育 服 務 之 男, 分 發 山 地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師 資 缺 乏 區 國 中 學 及 英 語 資 源 中 心 學 校, 擔 任 輔 助 教 學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偏 遠 國 中 學 英 語 教 學 相 關 活 動 推 廣 工 作 文 化 服 務 文 化 部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觀 光 服 務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醫 療 衛 生 福 利 部 2 3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醫 學 學 類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藥 學 學 類 復 健 醫 學 學 類 營 養 學 類 護 理 學 類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牙 醫 學 類 醫 管 學 類 食 品 科 技 學 系 畢 業 27

28 環 保 水 利 維 護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外 交 外 交 部 國 內 單 位 2 3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合 計 附 表 3 男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不 予 許 可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或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男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不 予 許 可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或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審 議 一 覽 表 1. 曾 犯 殺 人 罪 搶 奪 強 盜 罪 恐 嚇 及 擄 人 勒 贖 罪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妨 害 風 化 一 各 類 別 男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公 共 危 險 罪 竊 盜 罪 罪 確 定 不 予 許 可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2. 曾 犯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條 件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3. 曾 依 檢 肅 流 氓 條 例 裁 定 應 為 交 付 感 訓 處 分 確 定 二 各 類 別 申 請 男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社 會 別 需 用 機 關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消 防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曾 犯 侵 占 罪 司 法 行 政 司 法 院 曾 犯 偽 證 及 誣 告 罪 傷 害 罪 文 化 服 務 文 化 部 曾 犯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1. 曾 犯 瀆 職 罪 妨 害 公 務 罪 妨 害 秩 序 罪 偽 證 及 誣 告 罪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妨 害 婚 姻 及 家 庭 罪 賭 博 罪 傷 害 罪 遺 棄 罪 妨 害 自 由 罪 妨 害 名 譽 及 信 用 罪 侵 占 罪 詐 欺 背 信 及 重 利 罪 贓 物 罪 毀 棄 損 壞 罪 2. 曾 犯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洗 錢 防 制 法 懲 治 盜 匪 條 例 之 罪 3. 曾 犯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醫 療 衛 生 福 利 部 曾 犯 瀆 職 罪 偽 證 及 誣 告 罪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傷 害 墳 墓 屍 體 罪 鴉 片 罪 傷 害 罪 妨 害 秘 密 罪 侵 占 罪 詐 欺 背 信 及 重 利 罪 毀 棄 損 壞 罪 環 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曾 犯 妨 害 公 務 罪 妨 害 秩 序 罪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傷 害 罪 侵 占 罪 詐 欺 背 信 及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重 利 罪 賭 博 罪 毀 棄 損 壞 罪 觀 光 服 務 曾 犯 妨 害 公 務 罪 妨 害 秩 序 罪 賭 博 罪 傷 害 罪 遺 棄 罪 詐 欺 背 信 及 重 利 罪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毀 棄 損 壞 罪 教 育 服 務 僑 務 委 員 會 1. 曾 犯 瀆 職 罪 妨 害 公 務 罪 妨 害 秩 序 罪 妨 害 婚 姻 及 家 庭 罪 賭 博 罪 傷 害 罪 妨 害 自 由 罪 教 育 部 2. 曾 犯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之 罪 3. 曾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期 徒 刑 且 入 監 執 行 外 交 外 交 部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妨 害 國 交 罪 瀆 職 罪 妨 害 公 務 罪 妨 害 秩 序 罪 偽 證 及 誣 告 罪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鴉 片 罪 賭 博 罪 傷 害 罪 妨 害 名 譽 及 信 用 罪 侵 占 罪 詐 欺 背 信 及 重 利 罪 毀 棄 損 壞 罪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 曾 犯 妨 害 秘 密 罪 瀆 職 罪 公 共 行 政 2. 曾 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罪 內 政 部 政 署 3.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及 有 刑 案 紀 錄 28

29 附 表 4 替 代 男 派 駐 國 外 地 域 加 給 支 給 標 準 表 區 分 月 支 標 準 國 第 一 級 賴 比 瑞 亞 布 吉 納 法 索 查 德 甘 比 亞 聖 多 美 普 林 西 比 海 地 一 般 男 2,3 元 第 二 級 巴 布 紐 新 幾 內 亞 索 羅 門 群 島 聖 文 森 馬 紹 爾 群 島 馬 拉 威 吐 瓦 魯 吉 里 巴 斯 諾 魯 一 般 男 18,55 元 外 第 三 級 史 瓦 濟 蘭 塞 內 加 爾 帛 琉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尼 加 拉 瓜 貝 里 斯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多 米 尼 克 格 瑞 那 達 薩 爾 瓦 多 越 南 聖 露 西 亞 日 本 一 般 男 16,8 元 第 四 級 韓 國 菲 律 賓 泰 國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斐 濟 巴 林 巴 拿 馬 哥 斯 大 黎 加 瓜 地 馬 拉 多 明 尼 加 厄 瓜 多 巴 拉 圭 宏 都 拉 斯 一 般 男 15,5 元 附 表 5 英 語 檢 測 對 照 表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全 民 英 檢 GEPT CEF 語 言 能 力 托 福 參 考 指 標 TOEFL 多 益 測 驗 TOEIC IELTS 三 項 筆 試 口 試 ibt 聽 讀 說 寫 總 分 Key English Test ALTE Level 1 KET 15 S-1+ 初 級 Preliminary English ALTE Level 2 Test PET 195 S-2 中 級 A2 基 礎 級 Waystage B1 進 階 級 Threshold 29 以 上 35 以 上 16 以 上 3 以 上 47 以 上 55 以 上 24 以 上 4 以 上 First Certificate in ALTE Level 3 24 S-2+ 中 高 級 English FCE B2 高 階 級 Vantage 71 以 上 75 以 上 31 以 上 5.5 以 上 Certificate Advanced CAE in English ALTE Level S-3 以 高 級 上 C1 流 利 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83 以 上 88 以 上 4 以 上 6.5 以 上 29

30 Certificate Proficiency English CPE of in ALTE Level 優 級 C2 精 通 級 Mastery 19 以 上 95 以 上 7.5 以 上 註 : 一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須 同 時 具 備 標 準 或 電 腦 測 驗 及 口 說 測 驗 二 托 福 測 驗 TOEFL 僅 採 認 新 式 ibt 測 驗 成 績 三 多 益 測 驗 TOEIC 須 同 時 具 備 聽 讀 及 說 寫 成 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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