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項 目 工 作 滿 年 且 服 務 時 數 達 50 小 時 以 上, 具 有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書 及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之 男, 得 申 請 服 該 相 關 類 別 一 般 替 代 三 限 制 條 件 : 申 請 男 須 無 緩 徵 或 延 期 徵 集 等 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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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 政 部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04 年 2 月 24 日 發 文 字 號 : 內 授 甄 字 第 號 公 告 主 旨 : 公 告 民 國 04 年 第 2 次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對 象 條 件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依 據 : 定 一 替 代 實 施 條 例 二 志 願 服 務 法 三 替 代 實 施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四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辦 法 五 一 般 替 代 男 訓 練 服 勤 管 理 辦 法 公 告 事 項 : 一 對 象 條 件 : 一 基 本 條 件 : 凡 民 國 69 年 次 至 82 年 次 出 生 尚 未 接 獲 徵 集 令 之 男, 且 未 具 限 制 條 件 所 列 情 形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 具 僑 民 身 分 男, 居 住 尚 未 屆 滿 年, 於 核 定 服 一 般 替 代 後, 得 填 具 自 願 提 前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切 結 書, 俟 徵 兵 處 理 後 徵 集 服 83 年 月 日 以 後 出 生 之 男, 仍 得 依 規 定 以 家 庭 宗 教 因 素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二 特 定 條 件 : 男 符 合 前 揭 基 本 條 件,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條 件 分 別 申 請 : 宗 教 因 素 : 因 信 仰 宗 教 達 2 年 以 上, 且 心 理 狀 態 已 不 適 服 常 備 兵 者, 得 以 宗 教 因 素 提 出 申 請 2 家 庭 因 素 : 男 家 屬 均 屬 60 歲 以 上 未 滿 8 歲 患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重 大 傷 病 ; 男 育 有 子 女 或 配 偶 懷 孕 6 個 月 以 上 ; 男 家 屬 患 有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 男 父 母 或 配 偶 患 有 重 大 傷 病, 或 家 屬 2 人 以 上 患 有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或 重 大 傷 病 ; 男 父 母 配 偶 或 兄 弟 姊 妹 服 兵 期 間, 因 死 亡 或 傷 殘, 有 撫 卹 事 實 3 專 長 資 格 :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長 資 格 擇 一 條 件 提 出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且 限 以 單 一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項 目 及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並 依 順 序 甄 選 : 取 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合 於 別 機 關 指 定 之 專 長 證 照 者 2 取 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給 合 於 別 機 關 指 定 之 專 長 證 照 者 3 具 備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需 用 機 關 指 定 之 學 歷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者 學 歷 學 類 科 系 所, 以 現 行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公 布 之 科 系 代 碼 分 類 為 準 ; 但 以 國 外 學 歷 條 件 申 請 者 不 適 用 4 志 工 資 格 : 自 志 願 服 務 法 公 布 施 行 日 90 年 月 20 日 起, 從 事 志 願 服 務

2 相 關 項 目 工 作 滿 年 且 服 務 時 數 達 50 小 時 以 上, 具 有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書 及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之 男, 得 申 請 服 該 相 關 類 別 一 般 替 代 三 限 制 條 件 : 申 請 男 須 無 緩 徵 或 延 期 徵 集 等 事 故 應 屆 畢 業 男 緩 徵 原 因 或 延 期 徵 集 事 故 能 於 04 年 2 月 3 日 前 消 滅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 但 別 機 關 另 訂 有 緩 徵 消 滅 時 限 者, 從 其 規 定 2 大 專 程 度 以 上 男 具 預 備 軍 士 官 資 格 者, 於 申 請 時 切 結 俟 經 徵 服 一 般 替 代 後 即 放 棄 預 備 軍 士 官 資 格 3 男 須 無 各 類 別 需 用 機 關 所 定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不 予 許 可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或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但 少 年 犯 罪 過 失 犯 或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而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專 長 志 工 一 般 資 格 申 請 期 間 : 自 04 年 4 月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8 時 起 至 04 年 4 月 6 日 星 期 四 下 午 5 時 止 三 申 請 程 序 及 受 理 機 關 單 位 : 一 家 庭 宗 教 因 素 : 於 徵 集 入 營 前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政 主 管 單 位 辦 理 申 請 二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 錄 取 名 額 :2,736 名 ; 專 長 資 格 錄 取 後 如 有 餘 額, 外 加 併 入 一 般 資 格 2 申 請 程 序 及 受 理 機 關 :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須 先 至 內 政 部 政 署 網 站 一 般 替 代 申 請 作 業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選 服 別 項 目 機 關 別 項 目 機 關 一 經 選 定 送 出 系 統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另 得 依 意 願 備 選 一 般 資 格 但 已 判 定 替 代 體 位 者 除 外 : 國 內 學 歷 男 :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後, 持 相 關 專 長 證 明 文 件 及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公 所 留 存 寄 發 核 定 通 知 書 於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之 上 班 時 間 至 戶 籍 地 公 所 辦 理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公 所 政 人 員 至 政 署 網 站 列 印 一 般 替 代 申 請 書 並 查 驗 相 關 專 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由 男 簽 章 後, 由 男 將 相 關 資 料 於 截 止 申 請 日 04 年 4 月 6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內 政 部 政 署 5407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光 明 路 2 號 始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2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男 : 以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條 件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採 認, 並 於 04 年 4 月 6 日 前 將 採 認 通 過 後 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註 明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章 併 同 申 請 書 以 掛 號 郵 寄 內 政 部 政 署, 其 錄 取 名 額 與 國 內 學 歷 男 併 計 ; 已 返 國 並 經 徵 兵 檢 查 者, 應 先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辦 理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3 國 外 學 歷 男 : 以 國 外 學 歷 條 件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亦 應 於 04 年 4 月 6 日 前 將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學 歷 證 件 附 中 文 譯 本 併 申 請 書 以 掛 號 郵 寄 內 政 部 政 署 學 歷 證 件 收 件 後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留 備 份 ; 已 返 國 並 經 徵 兵 檢 查 者, 應 先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辦 理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3 申 請 男 應 依 申 請 所 填 資 料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審 核 請 謹 慎 審 視 所 附 2

3 文 件, 收 件 後 不 另 行 通 知 4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及 抽 籤 : 依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辦 法 第 20 條 規 定, 專 長 資 格 甄 選 錄 取 順 序, 以 國 家 考 試 證 照 0 優 先 甄 選 錄 取, 有 餘 額 時, 再 以 中 央 證 照 20 納 入 甄 選, 如 再 有 餘 額, 再 以 具 備 經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需 用 機 關 指 定 之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順 序 納 入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申 請 人 數 逾 錄 取 後 之 餘 額 時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5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抽 籤 : 依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辦 法 第 20 條 第 2 項 規 定, 由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需 用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代 表 辦 理 抽 籤 時 間 :04 年 5 月 5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9 時 起 2 抽 籤 地 點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光 明 路 號 3 為 提 升 替 代 國 外 地 區 服 勤 效 能, 外 交 部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教 育 部 教 育 服 務 駐 外 單 位 酌 予 錄 取 備 取 名 額 6 徵 集 入 營 分 發 服 :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於 04 年 7 月 至 同 年 2 月, 依 核 定 之 別 項 目 機 關 及 籤 號 順 序, 按 機 關 需 求 分 梯 次 徵 集 入 營 服 ; 但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服 務 派 赴 海 外 服 勤 男, 入 營 時 程 依 該 會 預 定 時 間 辦 理 不 受 前 項 入 營 期 間 限 制 ; 另 選 服 體 育 之 男, 依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造 送 入 營 名 冊 辦 理 7 選 服 外 交 部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教 育 服 務 駐 外 單 位 之 男, 須 加 填 男 出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 選 服 內 政 部 政 署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幹 部 男, 須 加 填 自 願 選 服 管 理 幹 部 切 結 書 三 一 般 資 格 名 額 程 序 及 受 理 機 關 單 位 : 錄 取 名 額 :6,200 名 ; 依 募 兵 制 實 施 期 程, 得 酌 予 增 額 錄 取 ; 但 國 外 學 歷 以 專 長 資 格 申 請 未 中 籤 或 資 格 不 符 改 列 一 般 資 格 抽 籤 者, 由 本 部 政 署 辦 理, 其 錄 取 比 例 與 國 內 學 歷 一 般 資 格 相 同 2 申 請 程 序 : 單 純 以 一 般 資 格 申 請 男, 於 公 告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逕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政 主 管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寫 一 般 替 代 申 請 書 3 一 般 資 格 抽 籤 : 申 請 人 數 逾 公 告 錄 取 名 額 時, 於 04 年 6 月 5 日,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按 內 政 部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產 生 名 冊 統 一 或 分 區 域 辦 理 抽 籤 ; 如 申 請 人 數 未 逾 公 告 名 額 時, 全 額 錄 取 4 入 營 順 序 時 間 及 別 : 自 04 年 6 月 至 04 年 2 月, 依 申 請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分 梯 次 徵 集 入 營 服, 但 69 年 次 出 生 之 男, 得 不 受 順 序 限 制,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指 定 梯 次 入 營 ; 服 之 別, 於 基 礎 訓 練 期 間, 依 各 該 梯 次 別 機 關 所 列 教 育 及 民 間 專 長 甄 選 ; 未 獲 甄 選 錄 取 者, 統 一 參 加 梯 次 別 需 用 機 關 不 足 數 抽 籤 分 發 四 經 核 定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依 替 代 實 施 條 例 第 5 條 第 4 項 規 定, 經 前 科 查 核 未 具 所 列 限 制 條 件 者, 始 予 核 定 服 一 般 替 代 五 名 額 及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申 請 條 件 相 關 明 細 如 下 : 一 國 內 及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男 以 國 家 考 試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證 照 或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一 覽 表 如 附 表 3

4 二 國 外 學 歷 男 以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一 覽 表 如 附 表 2 六 男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不 予 許 可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或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如 附 表 3 七 申 請 區 分 要 件 及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區 分 要 件 應 備 證 明 文 件 附 記 符 合 基 本 及 限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一 專 長 志 工 一 般 資 格 : 一 般 資 格 制 條 件 證 印 章 或 簽 名 符 合 基 本 特 定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限 制 條 件 及 第 印 章 或 簽 名 申 二 專 長 資 格 : 專 長 資 格 五 項 表 列 專 長 請 別 之 專 長 證 照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證 照 條 件 志 工 資 格 符 合 基 本 特 定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限 制 條 件 及 志 印 章 或 簽 名 申 工 資 格 申 請 服 請 別 之 志 工 資 格 證 明 書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一 般 替 代 規 證 明 書 及 志 願 服 務 紀 定 錄 冊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代 理 申 請 須 委 託 成 年 家 屬 行 之 ; 代 理 人 應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或 簽 名 申 請 人 委 託 書 及 戶 口 名 簿 一 以 國 外 學 歷 申 請 者, 應 檢 附 經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辦 事 處 驗 證 之 畢 業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後 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並 附 中 文 譯 本 二 選 服 外 交 部 外 交 駐 外 單 位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教 育 服 務 駐 外 單 位 男 須 加 填 出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三 選 服 內 政 部 政 署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幹 部 男 須 填 寫 同 意 選 服 管 理 幹 部 切 結 書 四 請 攜 帶 證 照 或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查 驗 國 外 學 歷 須 經 驗 證, 繳 交 影 本 ; 申 請 資 料 送 件 後 恕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八 現 行 常 備 體 位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期 為 年 又 5 天 家 庭 因 素 年 ; 83 年 月 日 以 後 出 生 之 男, 以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期 為 4 個 月 ; 以 宗 教 因 素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期 為 4 個 月 又 5 天 ; 實 際 服 期 間, 依 兵 法 及 行 政 院 核 定 期 為 準 九 以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申 請 者, 限 選 擇 與 所 具 條 件 相 符 之 單 一 別 及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並 依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辦 法 第 20 條 及 本 公 告 別 需 用 機 關 所 列 專 長 條 件 順 序 甄 選 ; 如 申 請 人 數 超 出 該 別 公 告 名 額 時, 依 順 序 甄 選 抽 籤 決 定 之 十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後, 得 於 抽 籤 7 日 含 前 向 戶 籍 地 公 所 切 結 申 請 撤 回, 並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逕 予 核 處, 於 下 次 申 請 期 間 尚 未 接 獲 徵 集 令 時, 得 再 依 意 願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十 一 經 核 定 服 一 般 替 代 後, 於 接 獲 徵 集 令 前, 得 依 其 意 願 切 結 放 棄 服 一 般 替 代 資 格, 並 依 兵 法 規 定 徵 服 應 服 之 兵, 且 爾 後 不 得 再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 如 接 獲 徵 集 令 後 未 依 指 定 時 間 報 到, 依 替 代 實 施 條 例 第 55 條 之 規 定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究 辦 十 二 一 般 替 代 男 之 徵 集 作 業 事 項, 除 依 本 公 告 規 定 外, 並 準 用 徵 兵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專 長 志 工 資 格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因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或 延 長 修 業, 而 於 應 徵 服 之 梯 次 已 無 原 核 定 別 或 需 用 機 關 需 求 者, 由 主 管 機 關 考 量 其 專 長 改 以 其 他 別 或 需 用 機 關 分 發 服 ; 但 內 政 部 政 署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幹 部 除 外 十 三 經 核 定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於 04 年 2 月 3 日 後 因 案 判 刑 或 就 學 具 緩 徵 原 因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廢 止 撤 銷 本 次 服 一 般 替 代 資 格 副 知 內 政 部 政 署, 俟 原 因 消 滅 後 得 再 依 意 願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4

5 十 四 以 指 定 國 家 考 試 或 中 央 證 照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應 於 04 年 4 月 24 日 含 前 取 得 有 效 之 證 照 ; 惟 該 項 考 試 毋 須 再 經 實 習 或 實 務 訓 練 者 如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等, 同 意 以 准 考 證 併 同 合 格 錄 取 成 績 單 參 加 該 別 甄 選 另 以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需 用 機 關 指 定 之 學 歷 條 件 申 請 者, 於 申 請 期 間 尚 未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得 以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記 載 之 就 讀 科 系 所 名 稱 提 出 申 請, 並 於 核 定 後 下 達 徵 集 令 前, 由 戶 籍 地 公 所 查 驗 畢 業 證 書 ; 其 因 退 休 學 未 能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撤 銷 本 次 服 一 般 替 代 資 格 並 副 知 內 政 部 政 署 十 五 以 大 陸 地 區 國 外 學 歷 條 件 申 請 經 核 定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男, 至 遲 於 入 營 梯 次 前 2 個 月 返 國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俟 體 位 判 定 後 依 籤 號 順 序 分 梯 次 徵 集 服 ; 逾 本 次 申 請 返 國 最 後 期 限 04 年 2 月 3 日 未 歸 者, 撤 銷 本 次 服 一 般 替 代 資 格, 爾 後 得 再 依 意 願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十 六 替 代 男 派 駐 國 外 地 域 加 給 支 給 標 準 表 如 附 表 4 十 七 英 語 檢 測 對 照 表 如 附 表 5 十 八 文 化 部 04 年 專 長 資 格 服 替 代 文 化 獎 項 甄 選 條 件 如 附 表 6 十 九 各 需 用 機 關 別 專 長 資 格 條 件 諮 詢 電 話 一 覽 表 如 附 表 7 二 十 有 關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請 洽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學 歷 資 訊 網 洽 詢, 聯 絡 電 話 網 址 : 二 十 一 有 關 一 般 替 代 各 別 勤 務 內 容 及 相 關 事 項, 請 至 本 部 政 署 網 站 替 代 園 地 項 下 查 詢 5

6 附 表 一 國 內 及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以 國 家 考 試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證 照 或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一 覽 表 別 社 會 警 察 矯 正 機 關 勤 務 需 用 機 關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名 額 230 小 計 230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00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證 照 0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社 會 行 政 考 試 及 格 者 社 會 工 作 師 司 法 特 考 三 等 監 獄 官 四 等 監 所 管 理 員 考 試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醫 事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者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及 格 者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證 照 20 具 勞 動 部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資 訊 電 子 水 電 機 械 餐 飲 廚 藝 廚 師 等 乙 級 技 術 士 以 上 含 證 照 者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30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學 類 老 年 服 務 學 類 兒 童 保 育 學 類 學 前 教 育 學 類 民 族 發 展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32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 列 舉 條 件 之 ㄧ 者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學 類 社 會 學 類 特 殊 教 育 學 類 護 理 學 類 復 健 醫 學 學 類 34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3 列 舉 條 件 之 ㄧ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試 3 司 法 特 考 三 等 監 獄 官 四 等 監 所 管 理 員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警 察 交 通 助 理 警 察 安 全 維 護 小 計 00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3 3 小 計 6 3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警 政 學 類 者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一 般 法 律 學 類 其 他 法 律 學 類 語 言 學 類 公 共 行 政 學 類 機 械 工 程 學 類 電 資 工 程 學 類 33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其 他 各 學 類 者 34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徵 選 3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警 政 學 類 者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一 般 法 律 學 類 其 他 法 律 學 類 語 言 學 類 公 共 行 政 學 類 33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其 他 各 學 類 者 34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徵 選 6

7 消 防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200 消 防 設 備 師 醫 師 護 理 師 律 師 建 築 師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林 業 技 師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警 察 特 考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資 訊 處 理 電 子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衛 生 技 術 機 械 工 程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具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計 監 造 暫 行 執 業 證 書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裝 置 檢 修 暫 行 職 業 證 具 交 通 部 核 發 之 汽 車 構 造 講 師 者 具 甲 種 電 匠 同 等 資 格 考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具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核 發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證 照 者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具 有 救 護 技 術 員 管 理 要 點 所 訂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EMT- 以 上 資 格 者 3 警 察 特 考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錄 取 者 32 取 得 博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及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 醫 學 學 類 護 理 學 類 消 防 學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小 計 200 司 法 行 政 司 法 院 40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司 法 官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公 設 辯 護 人 行 政 執 行 官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司 法 事 務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等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3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公 設 辯 護 人 行 政 執 行 官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司 法 事 務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等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且 曾 任 司 法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職 員 約 聘 人 員 職 務 代 理 人 或 擔 任 志 工 滿 年, 服 務 時 數 達 50 小 時 以 上, 領 有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32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公 設 辯 護 人 行 政 執 行 官 公 證 人 觀 護 人 司 法 事 務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等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小 計 40 文 化 服 務 法 制 文 化 部 0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司 法 事 務 官 或 檢 察 事 務 官 或 法 制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律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7

8 醫 療 文 化 行 政 圍 棋 專 長 文 化 獎 項 衛 生 福 利 部 小 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之 一 般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新 聞 行 政 文 化 行 政 博 物 館 管 理 技 藝 工 業 設 計 視 聽 製 作 等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本 別 經 錄 取 後, 文 化 部 得 依 專 長 指 定 服 勤 單 位 處 所 66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行 政 考 試 及 格 者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3 服 前 經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豫 劇 團 國 樂 團 國 光 劇 團 公 開 甄 選 錄 取 者 經 報 文 化 部 核 可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藝 術 行 政 學 類 都 市 規 劃 學 類 及 博 物 館 學 類 美 術 學 類 美 術 工 藝 學 類 表 演 藝 術 學 類 視 覺 藝 術 學 類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學 類 產 品 設 計 學 類 綜 合 設 計 學 類 一 般 大 眾 傳 播 學 類 廣 播 電 視 學 類 古 蹟 藝 術 修 護 學 系 音 樂 學 類 建 築 學 類 翻 譯 學 類 外 國 語 文 學 類 區 域 研 究 學 類 圖 書 館 學 系 數 位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數 位 出 版 與 典 藏 數 位 學 習 研 究 所 文 化 產 業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取 得 職 業 或 中 華 民 國 圍 棋 協 會 核 發 之 業 餘 七 段 以 上 圍 棋 士 圍 棋 段 位 證 3 榮 獲 文 化 類 別 電 影 電 視 廣 播 音 樂 文 學 藝 術 工 藝 等 之 國 際 性 競 賽 A 級 第 級 或 列 舉 等 同 於 國 際 性 競 賽 A 級 第 級 及 文 化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構 舉 辦 之 重 要 獎 項 得 獎 者 如 附 表 6 32 榮 獲 文 化 類 別 電 影 電 視 廣 播 音 樂 文 學 藝 術 工 藝 等 之 國 際 性 競 賽 B 級 第 2 級 或 列 舉 等 同 於 國 際 性 競 賽 B 級 第 2 級 之 得 獎 者 如 附 表 6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醫 學 系 中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者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學 類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醫 管 學 類 藥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物 理 治 療 系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呼 吸 治 療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33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學 類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醫 管 學 類 藥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小 計 66 8

9 環 保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40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具 下 列 合 格 證 書 33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環 保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環 境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環 境 檢 驗 土 木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天 文 氣 象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或 自 然 保 育 職 系 考 試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農 藝 技 師 園 藝 技 師 林 業 技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項 以 上 者 : 甲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甲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技 術 員 甲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環 保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環 境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環 境 檢 驗 土 木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天 文 氣 象 農 業 技 術 林 業 技 術 或 自 然 保 育 職 系 考 試 正 額 筆 試 錄 取 尚 未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者 :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僅 限 生 態 與 環 境 教 育 學 系 環 境 教 育 與 資 源 研 究 所 環 境 教 育 及 管 理 研 究 所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生 態 學 類 地 球 科 學 學 類 大 氣 科 學 學 類 海 洋 科 學 學 類 土 木 工 程 學 類 環 境 工 程 學 類 河 海 工 程 學 類 化 學 工 程 學 類 農 業 技 術 學 類 林 業 學 類 環 境 資 源 學 類 環 境 防 災 學 類 環 境 科 學 學 類 其 他 環 境 保 護 學 類 33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環 保 水 利 維 護 小 計 40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90 小 計 90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具 勞 動 部 行 政 院 3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之 一 者 : 土 木 水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利 水 資 源 工 程 營 建 生 物 機 電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之 測 量 工 程 資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環 境 種 考 試 土 木 工 程 職 系 工 地 政 水 汙 大 地 測 量 建 築 結 構 地 質 土 木 水 利 大 地 空 汙 項 目 乙 級 含 地 球 科 學 測 量 建 築 環 境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照 32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農 業 工 程 河 海 水 土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 保 持 機 械 電 力 控 32 順 序 甄 選 制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地 質 地 球 科 學 法 制 行 政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測 量 技 師 建 築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電 子 工 程 技 師 資 訊 技 師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律 師 9

10 觀 光 服 務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或 專 技 普 考 或 特 種 考 試 觀 光 導 遊 領 隊 外 交 僑 務 新 聞 土 木 水 利 結 構 建 築 都 市 計 畫 電 機 資 訊 林 業 園 藝 農 藝 水 土 保 持 環 境 等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森 林 環 保 觀 光 休 閒 土 木 工 程 學 類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所 電 子 與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所 等 科 系 畢 業 日 全 本 科 大 阪 小 計 20 具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備 註 : 約 於 04 年 7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6 月 30 日 前 消 滅 教 育 服 務 教 育 服 務 中 學 韓 華 國 語 文 中 學 韓 生 國 物 中 學 韓 數 國 學 韓 自 國 然 及 電 學 數 腦 學 小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務 委 員 會 2 2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生 物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教 師 證 者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者 具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0

11 中 小 學 華 語 泰 文 國 清 萊 高 中 國 文 泰 資 北 訊 清 萊 中 小 學 泰 及 北 高 清 中 萊 數 學 國 泰 高 北 中 清 英 萊 文 馬 學 來 數 西 學 亞 中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育 學 類 限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學 系 國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臺 灣 華 語 教 學 研 究 所 中 國 證 語 文 學 類 限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具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並 具 有 教 育 部 證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具 中 等 學 校 電 腦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教 育 科 技 學 計 算 機 概 類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電 算 機 應 論 資 料 處 理 科 用 學 類 教 師 證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教 育 科 技 學 類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電 算 機 應 用 學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者 育 學 類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數 學 學 類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數 學 學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英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教 師 證 者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者 育 學 類 限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外 語 教 學 系 - 英 語 為 主 外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英 語 為 主 相 關 科 系 翻 譯 學 類 限 翻 譯 學 系 英 語 組 口 筆 譯 研 究 所 英 語 組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限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外 語 教 學 系 - 英 語 為 主 外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英 語 為 主 相 關 科 系 翻 譯 學 類 限 翻 譯 學 系 英 語 組 口 筆 譯 研 究 所 英 語 組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12 馬 學 來 物 西 理 亞 中 巴 拿 馬 中 小 學 華 語 文 及 日 大 本 阪 東 京 全 科 橫 濱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物 理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物 理 專 長 教 師 證 者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並 輔 修 西 班 牙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文 或 通 過 西 班 牙 文 初 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於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DELE A 程 度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限 語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文 教 育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系 國 文 教 證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國 文 教 學 碩 具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士 臺 灣 華 語 教 學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證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並 輔 修 西 班 牙 文 或 通 過 西 班 牙 文 初 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於 DELE A 程 度, 以 及 具 有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並 具 有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者 : 外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限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系 國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臺 灣 華 語 教 學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35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並 具 有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36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具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順 序 甄 選 備 註 : 約 於 05 年 3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2 月 3 日 前 消 滅 2

13 日 中 本 學 東 數 京 學 橫 濱 數 菲 學 律 賓 菲 資 律 訊 賓 華 菲 語 律 文 賓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者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育 學 類 數 理 教 育 研 究 所 數 學 暨 資 訊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教 師 證 者 數 學 學 類 32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具 中 等 學 校 電 腦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教 育 科 技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料 處 理 科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類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電 算 機 應 用 學 類 32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限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學 系 國 文 教 育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臺 灣 華 語 教 學 研 究 所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與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並 具 有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證 書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外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應 用 外 語 系 - 英 語 為 主 應 用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 英 語 為 主 西 洋 語 文 學 系 - 英 語 為 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學 系 英 文 學 系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英 文 學 系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學 系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國 民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學 習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初 等 教 育 學 系 中 國 語 文 學 類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華 語 語 文 化 學 系 數 位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除 外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外 國 語 文 學 類 限 應 用 外 語 系 - 英 語 為 主 應 用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 英 語 為 主 西 洋 語 文 學 系 - 英 語 為 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學 系 英 文 學 系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英 文 學 系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翻 譯 學 類 限 翻 譯 學 系 英 語 組 口 筆 譯 研 究 所 英 語 組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小 計 06 3

14 教 育 服 務 一 選 服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服 務 之 男 須 加 填 出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經 完 成 基 礎 訓 練 及 專 業 訓 練 後, 依 勤 務 需 求 派 駐 國 外 服 勤 二 派 赴 海 外 服 勤 男 除 輔 助 教 學 及 教 育 行 政 業 務 外, 尚 需 協 助 駐 外 館 處 及 僑 校 辦 理 各 項 文 教 活 動 及 行 政 庶 務 工 作, 並 協 助 僑 務 委 員 會 辦 理 僑 教 相 關 工 作, 爰 以 具 教 學 服 務 熱 忱 且 個 性 獨 立 者 為 佳 ; 另 罹 患 慢 性 疾 病 需 定 期 就 醫 者, 因 海 外 各 地 醫 療 條 件 不 一, 建 議 不 宜 選 服 三 派 赴 海 外 服 勤 時 間 緩 徵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致 無 法 依 本 會 安 排 之 梯 次 徵 集 入 營 者, 專 長 不 予 保 留, 將 轉 一 般 資 格 替 代 : 一 韓 國 地 區 約 於 04 年 7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6 月 30 日 前 消 滅 二 泰 國 清 萊 地 區 約 於 04 年 9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7 月 3 日 前 消 滅 三 馬 來 西 亞 地 區 約 於 04 年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9 月 30 日 前 消 滅 四 巴 拿 馬 地 區 約 於 05 年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2 月 5 日 前 消 滅 五 日 本 東 京 橫 濱 地 區 約 於 05 年 3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2 月 3 日 前 消 滅 ; 大 阪 地 區 則 分 別 約 於 04 年 7 月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6 月 30 日 前 消 滅 及 05 年 3 月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2 月 3 日 前 消 滅 入 營 六 菲 律 賓 地 區 約 於 05 年 4 月 入 營, 其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04 年 2 月 3 日 前 消 滅 山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具 國 民 小 學 3 具 國 民 小 學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由 師 資 培 育 大 地 考 試 教 育 行 政 及 格 且 教 師 證 學 發 給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鄉 具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者 者 學 校 或 相 當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輔 35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心 理 學 類 社 會 學 類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助 試 以 上 考 試 教 育 行 政 33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所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教 考 試 及 格 且 具 國 民 小 學 34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所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學 教 師 證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特 殊 教 育 與 輔 助 教 學 教 育 部 順 序 甄 試 護 理 師 物 理 治 療 具 特 殊 教 育 3 具 特 殊 教 育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由 師 資 培 育 大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職 教 師 證 者 學 發 給 修 畢 特 殊 教 育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能 治 療 師 心 理 師 者 聽 力 師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特 殊 教 育 學 類 心 理 學 類 社 會 學 類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所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34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35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36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試 4

15 中 輟 生 教 育 與 輔 導 45 小 計 30 諮 商 心 理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具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3 具 公 民 專 長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健 康 專 長 之 中 等 學 校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者 或 由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發 給 修 畢 公 民 專 長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健 康 專 長 之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32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教 育 學 門 限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普 通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教 育 行 政 學 類 教 育 科 技 學 類 其 他 教 育 學 類 2 社 會 學 類 3 心 理 學 類 4 公 共 行 政 學 類 5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6 兒 童 保 育 學 類 33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34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合 於 32 列 舉 條 件 之 一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經 錄 取 本 別 之 男, 以 分 發 山 地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中 心 學 校 師 資 缺 乏 區 國 民 中 小 學 與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擔 任 輔 助 教 學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中 輟 生 通 報 復 學 輔 導 或 偏 遠 國 中 小 學 輔 助 教 學 工 作 亞 國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文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馬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證 來 西 亞 英 文 越 南 馬 4 來 西 西 亞 數 學 教 越 2 馬 育 南 來 部 西 亞 化 駐 學 外 越 單 2 馬 南 位 來 西 亞 物 理 馬 來 西 亞 生 物 馬 來 西 亞 美 術 馬 來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英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數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化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化 學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物 理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物 理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生 物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教 師 證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美 術 科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美 術 專 長 教 師 證 5

16 國 文 印 尼 公 民 印 尼 英 文 印 尼 化 學 印 尼 物 理 印 尼 生 物 印 尼 小 計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教 師 證, 需 具 備 5 年 以 上 教 師 經 歷, 檢 具 歷 任 任 職 證 明 書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公 民 科 國 民 中 學 社 會 領 域 教 師 證, 需 具 備 5 年 以 上 教 師 經 歷, 檢 具 歷 任 任 職 證 明 書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英 文 科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教 師 證, 需 具 備 5 年 以 上 教 師 經 歷, 檢 具 歷 任 任 職 證 明 書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化 學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化 學 專 長 教 師 證, 需 具 備 5 年 以 上 教 師 經 歷, 檢 具 歷 任 任 職 證 明 書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物 理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物 理 專 長 教 師 證, 需 具 備 5 年 以 上 教 師 經 歷, 檢 具 歷 任 任 職 證 明 書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生 物 科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教 師 證, 需 具 備 5 年 以 上 教 師 經 歷, 檢 具 歷 任 任 職 證 明 書 一 選 服 教 育 部 駐 外 單 位 教 育 服 務 之 男 須 加 填 出 國 服 勤 切 結 書, 經 完 成 基 礎 訓 練 及 專 業 訓 練 後, 依 勤 務 需 求 派 駐 國 外 服 勤 二 派 赴 海 外 服 勤 時 間, 於 申 請 之 年 7 月 徵 集 入 營, 故 緩 徵 原 因 應 於 6 月 30 日 前 消 滅 緩 徵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致 未 能 於 指 定 梯 次 徵 集 入 營 者, 專 長 資 格 不 予 保 留, 將 併 教 育 部 一 般 教 育 替 代 三 教 育 部 駐 外 單 位 列 備 取 的 名 額 若 未 能 遞 補 派 赴 海 外, 將 併 教 育 部 一 般 教 育 替 代 6

17 外 交 農 藝 外 交 部 駐 外 單 位 8 3 園 藝 6 5 農 藝 技 師 3 取 得 農 藝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農 藝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3 取 得 一 般 農 業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限 大 學 為 農 藝 學 系 及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畢 業 者,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一 般 農 業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限 大 學 為 農 藝 學 系 及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畢 業 者,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5 取 得 農 藝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農 藝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37 取 得 一 般 農 業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一 般 農 業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一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二 以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申 請 者, 申 請 時 請 併 附 校 方 核 定 之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證 明 文 件 如 研 究 論 文 或 畢 業 小 論 文 園 藝 技 師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園 藝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農 園 生 產 學 系 園 藝 暨 景 觀 學 系 園 藝 作 物 組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園 藝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農 園 生 產 學 系 園 藝 暨 景 觀 學 系 園 藝 作 物 組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園 藝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農 園 生 產 學 系 園 藝 暨 景 觀 學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園 藝 園 藝 暨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農 園 生 產 學 系 園 藝 暨 景 觀 學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備 註 : 一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二 以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申 請 者, 申 請 時 請 併 附 校 方 核 定 之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證 明 文 件 如 研 究 論 文 或 畢 業 小 論 文 7

18 農 業 機 械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農 業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系 35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車 輛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車 輛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37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車 輛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車 輛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水 生 生 物 科 學 系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漁 業 科 學 研 究 所 水 產 資 源 與 養 殖 研 究 所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水 生 生 物 科 學 系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漁 業 科 學 研 究 所 水 產 資 源 與 養 殖 研 究 所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水 生 生 物 科 學 系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水 產 養 殖 學 系 水 生 生 物 科 學 系 水 產 生 物 技 術 學 系 35 取 得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學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學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7 取 得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學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漁 業 生 產 與 管 理 學 系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一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二 以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申 請 者, 申 請 時 請 併 附 校 方 核 定 之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證 明 文 件 如 研 究 論 文 或 畢 業 小 論 文 水 產 養 殖 6 2 水 產 養 殖 技 師 8

19 畜 牧 3 吉 醫 納 學 法 索 駐 布 派 2 2 畜 牧 技 師 3 取 得 畜 牧 學 類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畜 牧 學 類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3 取 得 畜 牧 學 類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畜 牧 學 類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一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二 以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學 系 申 請 者, 申 請 時 請 併 附 校 方 核 定 之 個 人 研 究 領 域 證 明 文 件 如 研 究 論 文 或 畢 業 小 論 文 醫 師 3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醫 美 學 普 林 西 駐 比 聖 多 派 派 史 醫 瓦 學 濟 蘭 駐 吐 醫 瓦 學 魯 派 駐 牙 吉 醫 納 法 索 駐 布 派 醫 師 3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醫 師 3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醫 師 3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牙 醫 師 3 取 得 牙 醫 科 學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牙 醫 科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醫 檢 派 索 駐 布 吉 納 法 2 醫 事 檢 驗 師 3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3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9

20 醫 檢 派 駐 史 瓦 濟 蘭 公 共 衛 生 派 駐 聖 多 美 普 林 西 比 護 理 派 駐 聖 多 美 普 林 西 比 獸 醫 醫 事 檢 驗 師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護 理 師 或 助 產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且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3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所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所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流 行 病 學 與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限 大 學 為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畢 業,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限 大 學 為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畢 業,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35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護 理 學 系 臨 床 護 理 社 區 護 理 護 理 助 產 臨 床 暨 社 區 護 理,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護 理 學 系 臨 床 護 理 社 區 護 理 護 理 助 產 臨 床 暨 社 區 護 理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護 理 學 系 助 產 系 護 理 管 理 系 腎 臟 照 護 系 護 理 技 術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護 理 學 系 助 產 系 護 理 管 理 系 腎 臟 照 護 系 護 理 技 術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獸 醫 師 3 取 得 獸 醫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獸 醫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3 取 得 獸 醫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獸 醫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20

21 資 訊 管 理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9 3 資 訊 技 師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技 術 學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技 術 學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系 統 設 計 學 類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5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技 術 學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學 系 36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技 術 學 系 電 腦 應 用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科 學 學 系 資 訊 科 技 與 應 用 學 系 37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系 統 設 計 學 類 38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電 算 機 一 般 學 類 網 路 學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學 系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土 木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地 理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學 系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土 木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地 理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學 系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土 木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地 理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學 系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應 用 空 間 資 訊 系 土 木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地 理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2

22 農 企 管 行 銷 企 業 管 理 3 3 取 得 農 業 經 濟 及 推 廣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農 業 經 濟 及 推 廣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3 取 得 農 業 經 濟 及 推 廣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農 業 經 濟 及 推 廣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者 35 取 得 行 銷 與 流 通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6 取 得 行 銷 與 流 通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7 取 得 行 銷 與 流 通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8 取 得 行 銷 與 流 通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企 業 管 理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企 業 管 理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3 取 得 企 業 管 理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4 取 得 企 業 管 理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外 交 工 業 設 計 外 交 部 駐 外 單 位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技 術 系 限 主 修 為 工 業 設 計,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技 術 系 限 主 修 為 工 業 設 計,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技 術 系 限 主 修 為 工 業 設 計,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工 商 業 設 計 技 術 系 限 主 修 為 工 業 設 計, 申 請 時 須 併 附 系 所 開 立 之 主 修 課 程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22

23 外 交 營 養 2 植 物 保 護 4 昆 蟲 經 濟 西 班 牙 語 4 法 語 2 營 養 師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營 養 醫 學 研 究 所 營 養 與 保 健 科 技 研 究 所 營 養 科 學 系 醫 學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學 系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學 系 營 養 保 健 科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營 養 醫 學 研 究 所 營 養 與 保 健 科 技 研 究 所 營 養 科 學 系 醫 學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學 系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學 系 營 養 保 健 科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營 養 科 學 系 醫 學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學 系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學 系 營 養 保 健 科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營 養 科 學 系 醫 學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科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學 系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學 系 營 養 保 健 科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植 物 保 護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植 物 保 護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3 取 得 植 物 保 護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植 物 保 護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昆 蟲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昆 蟲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3 取 得 昆 蟲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昆 蟲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經 濟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農 業 經 濟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經 濟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農 業 經 濟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經 濟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農 業 經 濟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經 濟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系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農 業 經 濟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 並 通 過 DELE 西 語 檢 定 B2 以 上 程 度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 並 通 過 DELE 西 語 檢 定 B 程 度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3 取 得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4 取 得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 並 通 過 DELF/DALF 法 語 檢 定 B2 以 上 程 度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 並 通 過 DELF/DALF 法 語 檢 定 B 程 度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3 取 得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4 取 得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23

24 生 命 科 學 外 交 部 駐 外 單 位 土 壤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生 物 科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究 所 植 物 科 學 研 究 所 植 物 學 系 熱 帶 植 物 科 學 研 究 所 生 態 學 系 生 態 學 與 演 化 生 物 學 研 究 所 生 物 型 態 學 研 究 所 生 態 暨 演 化 生 物 學 研 究 所 生 命 科 學 院 不 分 系 植 物 保 護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一 者 : 生 物 科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究 所 植 物 科 學 研 究 所 植 物 學 系 熱 帶 植 物 科 學 研 究 所 生 態 學 系 生 態 學 與 演 化 生 物 學 研 究 所 生 物 型 態 學 研 究 所 生 態 暨 演 化 生 物 學 研 究 所 生 命 科 學 院 不 分 系 植 物 保 護 學 系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生 物 科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植 物 學 系 生 態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院 不 分 系 植 物 保 護 學 系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生 物 科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植 物 學 系 生 態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院 不 分 系 植 物 保 護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農 業 化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農 業 化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3 取 得 農 業 化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農 業 化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外 交 觀 光 3 取 得 觀 光 休 閒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2 取 得 觀 光 休 閒 學 類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 33 取 得 觀 光 休 閒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者 :; 並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之 同 等 測 驗 者 申 請 時 需 併 附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34 取 得 觀 光 休 閒 學 類 學 士 學 位 者 :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小 計 體 育 儲 備 選 手 類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射 箭 羽 球 4 射 擊 2 3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24

25 體 育 專 業 人 員 類 體 操 2 籃 球 0 橄 欖 球 3 排 球 26 手 球 6 足 球 25 棒 球 55 運 動 科 學 6 3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正 取 證 明 32 取 得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發 男 國 家 代 表 隊 儲 備 選 手 備 取 證 明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成 績 排 名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科 系 博 士 學 位, 且 研 究 領 域 為 競 技 運 動 及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者 申 請 時 須 附 畢 業 論 文 前 三 章 :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之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研 究 所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及 運 動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學 類 運 動 科 技 學 類 及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學 類 32 取 得 下 列 科 系 碩 士 學 位, 且 研 究 領 域 為 競 技 運 動 及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者 申 請 時 須 附 畢 業 論 文 前 三 章 :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之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研 究 所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及 運 動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學 類 運 動 科 技 學 類 及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學 類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抽 籤 決 定 25

26 體 育 行 政 運 防 動 護 傷 害 8 9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地 方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或 四 等 體 育 行 政 類 科 及 格 證 運 動 防 護 員 證 3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者 :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之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研 究 所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及 運 動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學 類 運 動 科 技 學 類 及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學 類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學 位 者 :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之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研 究 所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及 運 動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學 類 運 動 科 技 學 類 及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學 類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者 :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學 類 之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與 休 閒 教 育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及 運 動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學 類 運 動 科 技 學 類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學 類 及 其 他 民 生 類 之 運 動 藝 術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抽 籤 決 定 3 運 動 保 健 系 或 相 關 學 系 學 士 以 上 畢 業, 並 具 有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600 小 時 以 上 之 實 習 或 服 務 經 驗 者 其 他 類 物 理 治 療 運 動 資 訊 運 動 傳 播 機 電 8 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物 理 治 療 師 考 試 及 格 證 3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者 : 電 算 機 應 用 學 類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學 位 者 : 電 算 機 應 用 學 類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者 : 電 算 機 應 用 學 類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學 類 之 運 動 資 訊 與 傳 播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抽 籤 決 定 3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者 : 一 般 大 眾 傳 播 學 類 及 新 聞 學 類 32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學 位 者 : 一 般 大 眾 傳 播 學 類 及 新 聞 學 類 33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者 : 一 般 大 眾 傳 播 學 類 及 新 聞 學 類 運 動 休 閒 及 休 閒 管 理 學 類 之 運 動 資 訊 與 傳 播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抽 籤 決 定 3 取 得 下 列 碩 士 學 位 者 : 電 力 與 能 源 研 究 所 電 能 與 控 制 工 程 研 究 所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研 究 所 機 電 自 動 化 研 究 所 自 動 化 科 技 研 究 所 32 取 得 下 列 學 士 學 位 者 : 電 機 與 控 制 工 程 學 系 自 動 化 控 制 工 程 系 電 機 動 力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電 力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與 能 源 科 技 系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機 電 科 技 學 系 自 動 化 及 控 制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3 32 順 序 甄 選 ; 同 一 順 位 依 抽 籤 決 定 計 小 200 一 男 參 加 前 開 各 類 甄 選, 僅 得 擇 一 資 格 報 名 二 依 學 歷 或 經 歷 資 格 申 請 甄 選 男 依 其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止, 並 應 依 申 請 類 別 檢 附 在 學 證 明 實 習 證 明 服 務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畢 業 論 文 前 三 章 或 參 賽 證 明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三 上 述 畢 業 論 文 前 三 章 須 附 口 試 委 員 簽 名 頁 26

27 管 理 幹 部 內 政 部 政 署 650 小 計 650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及 格 者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具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EMT- 以 上 資 格 且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具 中 華 民 國 勞 動 部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餐 飲 廚 藝 廚 師 類 技 術 士 乙 級 以 上 證 照 者 3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32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33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34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各 學 類 者 35 高 中 職 畢 業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資 格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申 請 政 署 公 共 行 政 男 均 須 加 填 選 任 管 理 幹 部 同 意 書, 經 核 定 服 本 別 後 須 接 受 幹 部 訓 練, 合 格 後 擔 任 管 理 幹 部 ; 未 合 格 者 擔 任 勤 務 男 2 前 揭 男 服 勤 處 所 均 為 內 政 部 政 署 替 代 訓 練 班 駐 地 : 臺 中 成 功 嶺 主 唱 電 吉 他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公 共 行 政 替 代 公 益 大 使 團 西 洋 弦 樂 5 內 西 政 洋 部 管 樂 5 政 署 聲 樂 主 唱 平 道 面 具 設 製 計 作 及 2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動 畫 製 作 2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攝 影 後 製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舞 臺 導 演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27

28 舞 臺 監 督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演 員 魔 術 特 雜 技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流 行 舞 蹈 含 各 4 類 3 經 公 開 甄 試 並 取 得 政 署 核 發 優 先 服 公 共 行 政 證 明 小 計 35 公 共 行 政 心 理 輔 導 署 本 部 南 投 縣 保 一 總 隊 臺 北 市 內 政 部 政 署 2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3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學 類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限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心 理 學 系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生 死 教 育 與 輔 導 研 究 所 32 取 得 3 列 舉 碩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33 取 得 3 列 舉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34 取 得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3 取 得 下 列 博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 心 理 學 類 社 會 工 作 學 類 限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限 教 育 心 理 學 系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生 死 教 育 與 輔 導 研 究 所 32 取 得 3 列 舉 碩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33 取 得 3 列 舉 學 士 學 位 之 一 者 34 取 得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者, 按 順 序 甄 選 小 計 3 合 計

29 附 表 2 二 國 外 學 歷 男 以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條 件 申 請 單 一 別 單 一 需 用 機 關 一 覽 表 別 機 關 名 額 學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公 共 行 政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9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3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者 備 註 :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條 件 者, 按 3,32 順 序 甄 選 教 育 服 務 教 育 部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英 語 系 國 家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以 國 外 學 歷 條 件 服 教 育 部 教 育 服 務 之 男, 分 發 山 地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師 資 缺 乏 區 國 中 小 學 及 英 語 資 源 中 心 學 校, 擔 任 輔 助 教 學 協 助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偏 遠 國 中 小 學 英 語 教 學 相 關 活 動 推 廣 工 作 文 化 服 務 文 化 部 2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觀 光 服 務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5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醫 療 衛 生 福 利 部 2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醫 學 學 類 公 共 衛 生 學 類 藥 學 學 類 復 健 醫 學 學 類 營 養 學 類 護 理 學 類 醫 學 技 術 及 檢 驗 學 類 牙 醫 學 類 醫 管 學 類 食 品 科 技 學 系 畢 業 者 環 保 水 利 維 護 外 交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外 交 部 國 內 單 位 3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20 3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合 計

30 附 表 3 男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不 予 許 可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或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男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不 予 許 可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或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審 議 一 覽 表. 曾 犯 殺 人 罪 搶 奪 強 盜 罪 恐 嚇 及 擄 人 勒 贖 罪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妨 害 風 化 罪 公 共 危 險 罪 竊 盜 罪 者 一 各 類 別 男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2. 曾 犯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懲 治 走 私 條 確 定 不 予 許 可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條 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者 件 3. 曾 依 檢 肅 流 氓 條 例 裁 定 應 為 交 付 感 訓 處 分 確 定 者 二 各 類 別 申 請 男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別 需 用 機 關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限 制 服 一 般 替 代 類 別 條 件 社 會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曾 犯 瀆 職 罪 妨 害 公 務 罪 妨 害 秩 序 罪 偽 證 及 誣 告 罪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妨 害 婚 姻 及 家 庭 罪 賭 博 罪 傷 害 罪 遺 棄 罪 妨 害 自 由 罪 妨 害 名 譽 及 信 用 罪 侵 占 罪 詐 欺 背 信 及 重 利 罪 贓 物 罪 毀 棄 損 壞 罪 者 2. 曾 犯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洗 錢 防 制 法 懲 治 盜 匪 條 例 之 罪 者 3. 曾 犯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者 消 防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曾 犯 侵 占 罪 者 司 法 行 政 司 法 院 曾 犯 偽 證 及 誣 告 罪 傷 害 罪 者 文 化 服 務 文 化 部 曾 犯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者 醫 療 環 保 衛 生 福 利 部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曾 犯 瀆 職 罪 偽 證 及 誣 告 罪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傷 害 墳 墓 屍 體 罪 鴉 片 罪 傷 害 罪 妨 害 秘 密 罪 侵 占 罪 詐 欺 背 信 及 重 利 罪 毀 棄 損 壞 罪 者 曾 犯 妨 害 公 務 罪 妨 害 秩 序 罪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傷 害 罪 侵 占 罪 詐 欺 背 信 及 重 利 罪 賭 博 罪 毀 棄 損 壞 罪 者 觀 光 服 務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服 務 教 育 部 外 交 外 交 部 公 共 行 政 內 政 部 政 署 曾 犯 妨 害 公 務 罪 妨 害 秩 序 罪 賭 博 罪 傷 害 罪 遺 棄 罪 詐 欺 背 信 及 重 利 罪 毀 棄 損 壞 罪 者. 曾 犯 瀆 職 罪 妨 害 公 務 罪 妨 害 秩 序 罪 妨 害 婚 姻 及 家 庭 罪 賭 博 罪 傷 害 罪 妨 害 自 由 罪 者 2. 曾 犯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之 罪 者 3. 曾 因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期 徒 刑 且 入 監 執 行 者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妨 害 國 交 罪 瀆 職 罪 妨 害 公 務 罪 妨 害 秩 序 罪 偽 證 及 誣 告 罪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鴉 片 罪 賭 博 罪 傷 害 罪 妨 害 名 譽 及 信 用 罪 侵 占 罪 詐 欺 背 信 及 重 利 罪 毀 棄 損 壞 罪 者. 曾 犯 妨 害 秘 密 罪 瀆 職 罪 者 2. 曾 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罪 3.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及 有 刑 案 紀 錄 者 30

31 附 表 4 替 代 男 派 駐 國 外 地 域 加 給 支 給 標 準 表 區 分 月 支 標 準 國 第 一 級 賴 比 瑞 亞 布 吉 納 法 索 查 德 甘 比 亞 聖 多 美 普 林 西 比 海 地 一 般 男 20,300 元 第 二 級 巴 布 紐 新 幾 內 亞 索 羅 門 群 島 聖 文 森 馬 紹 爾 群 島 馬 拉 威 吐 瓦 魯 吉 里 巴 斯 諾 魯 一 般 男 8,550 元 外 第 三 級 史 瓦 濟 蘭 塞 內 加 爾 帛 琉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尼 加 拉 瓜 貝 里 斯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多 米 尼 克 格 瑞 那 達 薩 爾 瓦 多 越 南 聖 露 西 亞 日 本 一 般 男 6,800 元 第 四 級 韓 國 菲 律 賓 泰 國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斐 濟 巴 林 巴 拿 馬 哥 斯 大 黎 加 瓜 地 馬 拉 多 明 尼 加 厄 瓜 多 巴 拉 圭 宏 都 拉 斯 一 般 男 5,050 元 3

32 附 表 5 英 語 檢 測 對 照 表 劍 橋 大 學 英 劍 橋 大 學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全 民 英 檢 GEPT CEF 語 言 托 福 能 力 參 考 TOEFL 指 標 多 益 測 驗 TOEIC IELTS Main Suite BULATS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口 試 ibt 聽 讀 說 寫 Key English Test KET ALTE Level 50 S-+ 初 級 A2 基 礎 級 Waystage 29 以 上 350 以 上 60 以 上 3 以 上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ALTE Level 2 95 S-2 中 級 B 進 階 級 Threshold 47 以 上 550 以 上 240 以 上 4 以 上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ALTE Level S-2+ 中 高 級 B2 高 階 級 Vantage 7 以 上 750 以 上 30 以 上 5.5 以 上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ALTE Level 4 35 S-3 以 上 高 級 C 流 利 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83 以 上 880 以 上 400 以 上 6.5 以 上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ALTE Level 優 級 C2 精 通 級 Mastery 09 以 上 950 以 上 7.5 以 上 註 : 一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須 同 時 具 備 標 準 或 電 腦 測 驗 及 口 說 測 驗 二 托 福 測 驗 TOEFL 僅 採 認 新 式 ibt 測 驗 成 績 三 多 益 測 驗 TOEIC 須 同 時 具 備 聽 讀 及 說 寫 成 績 32

33 附 表 6 文 化 部 04 年 專 長 資 格 服 替 代 文 化 獎 項 甄 選 條 件 一 文 化 類 獎 項 類 別 級 別 獎 項 名 稱 工 藝 A 義 大 利 法 恩 札 當 代 國 際 陶 藝 獎 日 本 美 濃 國 際 陶 藝 競 賽 韓 國 京 畿 道 世 界 陶 藝 雙 年 展 德 國 哈 瑙 國 際 銀 器 三 年 展 德 國 慕 尼 黑 Schmuck 特 展 日 本 金 澤 國 際 玻 璃 展 義 大 利 瓦 奇 里 納 獎 - 國 際 當 代 織 品 / 纖 維 藝 術 競 賽 德 國 慕 尼 黑 Talente 特 展 德 國 巴 伐 利 亞 美 術 工 藝 新 秀 獎 韓 國 清 州 國 際 工 藝 雙 年 展 日 本 石 川 國 際 漆 展 B 西 班 牙 亞 拉 岡 國 際 當 代 陶 藝 獎 德 國 Jutta Cuny-Franz 獎 從 洛 桑 到 北 京 - 國 際 纖 維 藝 術 雙 年 展 電 影 A 法 國 坎 城 影 展 義 大 利 威 尼 斯 影 展 德 國 柏 林 影 展 美 國 影 藝 學 院 影 展 美 國 紐 約 影 展 美 國 日 舞 影 展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影 展 荷 蘭 鹿 特 丹 影 展 荷 蘭 阿 姆 斯 特 丹 紀 錄 片 影 展 瑞 士 盧 卡 諾 影 展 西 班 牙 聖 沙 巴 士 提 安 影 展 日 本 東 京 影 展 日 本 山 形 紀 錄 片 影 展 韓 國 釜 山 影 展 法 國 安 錫 動 畫 影 展 捷 克 卡 羅 威 瓦 利 影 展 俄 羅 斯 莫 斯 科 影 展 巴 西 聖 保 羅 影 展 義 大 利 羅 馬 國 際 影 展 希 臘 鐵 撒 隆 尼 卡 影 展 美 國 SIGGRAPH 動 畫 影 展 美 國 翠 貝 卡 影 展 B2 美 國 舊 金 山 影 展 澳 洲 雪 梨 影 展 澳 洲 墨 爾 本 影 展 加 拿 大 溫 哥 華 影 展 英 國 愛 丁 堡 影 展 義 大 利 都 靈 影 展 加 拿 大 蒙 特 婁 影 展 英 國 倫 敦 影 展 印 度 國 際 影 展 瑞 典 哥 特 堡 國 際 影 展 上 海 國 際 電 影 節 德 國 曼 漢 姆 影 展 法 國 南 特 影 展 美 國 芝 加 哥 影 展 新 加 坡 影 展 比 利 時 根 特 影 展 法 國 克 萊 蒙 費 宏 短 片 影 展 以 色 列 海 法 國 際 影 展 香 港 亞 洲 電 影 大 獎 香 港 國 際 電 影 節 日 本 福 岡 影 展 美 國 紐 約 瑪 格 雷 麗 特 影 展 美 國 西 雅 圖 影 展 美 國 夏 威 夷 影 展 美 國 舊 金 山 同 性 戀 影 展 比 利 時 獨 立 國 際 影 展 德 國 漢 堡 影 展 瑞 士 佛 瑞 堡 影 展 法 國 克 勒 泰 依 女 性 影 展 奧 地 利 維 也 納 影 展 亞 太 影 展 韓 國 全 州 國 際 影 展 美 國 電 影 協 會 影 展 法 國 馬 賽 紀 錄 片 影 展 南 非 德 班 國 際 影 展 泰 國 曼 谷 世 界 影 展 阿 根 廷 布 宜 諾 斯 艾 利 斯 國 際 獨 立 影 展 瑞 士 真 實 國 際 紀 錄 片 影 展 泰 國 普 吉 島 影 展 以 色 列 耶 路 撒 冷 影 展 以 色 列 臺 拉 維 夫 國 際 紀 錄 片 影 展 澳 洲 阿 德 雷 得 國 際 影 展 比 利 時 布 魯 塞 爾 國 際 奇 幻 影 展 匈 牙 利 布 達 佩 斯 鐵 達 尼 國 際 影 展 德 國 萊 比 錫 國 際 紀 錄 片 暨 動 畫 片 影 展 挪 威 奧 斯 陸 南 方 影 展 波 蘭 烏 茲 國 際 電 影 展 美 國 銀 紀 錄 片 國 際 影 展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Reel 亞 洲 國 際 影 展 電 視 A 美 國 艾 美 獎 Emmy Awards 美 國 金 球 獎 Golden Globe Awards 美 國 紐 約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節 大 獎 New York Festival Awards 英 國 學 術 電 視 獎 British Academy Television Awards 上 海 電 視 節 白 玉 蘭 獎 法 國 坎 城 企 業 媒 體 暨 電 視 獎 Cannes Corporate Media & TV Awards 法 國 安 錫 國 際 動 畫 影 展 Festival International du Film d Animation d Annecy 韓 國 首 爾 電 視 劇 大 獎 Seoul International Drama Awards 新 加 坡 亞 洲 電 視 獎 東 京 電 視 劇 獎 等 國 際 性 電 視 相 關 獎 項 B2 美 國 黃 金 時 段 艾 美 獎 美 國 尖 叫 獎 美 國 編 劇 工 會 獎 全 美 民 選 獎 美 國 尼 克 頻 道 兒 童 票 選 獎 美 國 導 演 工 會 獎 美 國 青 少 年 票 選 獎 新 加 坡 紅 星 大 獎 亞 洲 彩 虹 獎 電 視 頒 獎 禮 中 國 華 鼎 獎 上 海 電 視 節 白 玉 蘭 獎 日 本 戲 劇 學 院 獎 日 本 民 間 放 送 聯 盟 獎 最 佳 電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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