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碩士入學考試簡章.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碩士入學考試簡章.doc"

Transcription

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 內 政 部 101 年 1 月 17 日 內 授 警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校 址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網 址 聯 絡 電 話 轉 傳 真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2 目 錄 壹 招 生 重 要 期 程 摘 要 1 貳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2 參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事 項 2 肆 報 考 資 格 2 伍 修 業 年 限 4 陸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5 柒 報 名 手 續 12 捌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表 15 玖 初 試 放 榜 17 拾 體 格 檢 查 17 拾 壹 口 試 標 準 21 拾 貳 身 家 調 查 21 拾 參 成 績 計 算 與 初 試 錄 取 標 準 21 拾 肆 複 試 放 榜 23 拾 伍 入 學 報 到 23 拾 陸 成 績 複 查 23 拾 柒 補 修 規 定 24 拾 捌 研 究 生 待 遇 25 拾 玖 附 註 26 貳 拾 申 訴 方 式 27 貳 拾 壹 注 意 事 項 27 附 錄 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年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28 附 錄 二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規 定 事 項.29 附 錄 三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身 家 調 查 辦 法 32 附 錄 四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須 知 33 附 錄 五 警 察 官 之 任 官 資 格 規 定 警 察 特 考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35 附 錄 六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37 附 錄 七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38

3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重 要 期 程 摘 要 項 目 日 期 考 生 上 網 報 名 年 3 月 1 日 9 時 至 年 3 月 8 日 1 7 時 止 繳 件 及 繳 費 期 間 ( 寄 發 或 送 警 察 機 關 ) 101 年 3 月 1 日 至 101 年 3 月 9 日 警 察 機 關 初 審 101 年 3 月 1 日 至 101 年 3 月 16 日 警 察 機 關 彙 送 應 考 人 資 料 101 年 3 月 10 日 至 101 年 3 月 16 日 寄 發 准 考 證 年 4 月 1 3 日 ( 暫 定 ) 招 生 考 試 ( 筆 試 ) 101 年 4 月 21 日 至 101 年 4 月 22 日 初 試 放 榜 年 5 月 3 1 日 ( 暫 定 ) 寄 發 初 試 錄 取 通 知 年 5 月 3 1 日 ( 暫 定 ) 複 試 年 6 月 2 2 日 ( 暫 定 ) 複 試 放 榜 年 7 月 4 日 ( 暫 定 ) 新 生 入 學 報 到 及 預 備 教 育 年 8 月 2 0 日 ( 暫 定 ) - 1 -

4 貳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自 101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1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17 時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參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考 生 請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二 以 網 路 報 名 毋 須 購 買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件, 請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選 擇 本 次 考 試 類 別, 再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進 行 報 名,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附 錄 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年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機 關 服 務 之 現 職 人 員 :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送 交 服 務 機 關 收 轉 本 校 ( 二 ) 其 餘 人 員 : 直 接 掛 號 郵 寄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肆 報 考 資 格 : 應 考 人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一 身 分 及 服 務 年 資 ( 一 ) 一 般 生 ( 在 職 生 以 外 之 人 員, 以 下 簡 稱 一 般 生 ; 現 職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矯 正 機 關 人 員 未 經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而 報 考 者, 依 一 般 生 之 資 格 處 理, 惟 仍 須 依 一 般 生 之 報 名 程 序 辦 理 ):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符 合 本 簡 章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者 2. 限 報 考 全 時 生 ( 二 ) 在 職 生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或 警 察 特 考 及 格 人 員 經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訓 練 結 業, 且 現 職 為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矯 正 機 關 公 職 人 員 者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或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者, 一 律 以 取 得 該 二 校 學 位 後 計 算 其 報 考 服 務 年 限 ( 同 時 具 有 該 二 校 學 歷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計 算 ), 其 服 務 年 限 ( 算 至 101 年 7 月 31 日 止 ) 規 定 如 下 : 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學 士 班 畢 業, 具 公 務 員 任 用 資 格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二 年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專 修 科 畢 業, 具 公 務 員 任 用 資 格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四 年 3.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及 專 科 警 員 進 修 班 畢 業, 具 公 務 - 2 -

5 員 任 用 資 格, 具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二 年 ; 具 專 科 學 歷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四 年 ( 進 修 班 進 修 前 後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 4.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甲 種 警 員 班 畢 業, 以 一 般 大 學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五 年 5. 具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經 錄 取 警 察 特 考 訓 練 及 格 而 分 發 在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矯 正 機 關 服 務 之 人 員,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二 年 ; 專 科 學 歷 者 須 服 公 職 滿 四 年 ( 三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士 班 及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正 期 組 在 學 生, 不 得 以 一 般 生 資 格 報 考 ; 如 錄 取 後 發 現 違 反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四 ) 具 有 本 校 各 系 所 碩 博 士 班 之 學 籍 ( 含 在 學 與 休 學 )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一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其 報 考 資 格, 如 已 經 錄 取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五 ) 現 職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人 員 未 滿 本 項 考 試 服 務 公 職 之 年 限 而 報 考 一 般 生 者, 應 事 前 報 經 服 務 機 關 核 准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規 定,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最 多 二 年 ( 六 ) 現 職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人 員 事 前 未 經 報 准 以 留 職 停 薪 方 式 進 修 者, 錄 取 後 不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二 學 歷 ( 一 )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其 他 有 關 之 條 件 者 ( 二 ) 具 有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其 他 有 關 之 條 件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係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規 定 事 項 ) 三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等 機 關 及 一 般 公 務 機 關 服 務 之 現 職 人 員 須 : ( 一 ) 最 近 2 年 ( 年 ) 年 終 考 績 ( 成 ) 一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 二 ) 無 貪 瀆 違 法 案 件 尚 在 法 院 審 理 中 ( 三 ) 自 9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未 因 案 停 職 未 曾 因 違 法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罪 ( 不 以 判 決 確 定 為 必 要 ) 或 受 懲 戒 處 分 ; 未 曾 因 工 作 受 記 一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或 因 違 反 品 操 風 紀 規 定 而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 四 ) 有 關 工 作 與 品 操 所 受 之 處 分, 以 違 反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0 年 10 月 - 3 -

6 14 日 警 署 督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實 施 規 定 之 工 作 風 紀 與 品 操 風 紀 規 定 而 受 處 分 者 屬 之 四 應 考 人 或 參 加 考 試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報 名 後 至 入 學 報 到 前, 違 反 前 揭 所 列 之 規 定 者, 撤 銷 考 試 或 入 學 資 格 ; 入 學 後 發 布 處 分 命 令 者, 亦 同 ( 所 屬 機 關 應 分 別 依 隸 屬 將 該 項 處 分 函 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並 副 知 本 校 ) 五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機 關 服 務 之 現 職 人 員 100 年 常 年 訓 練 個 人 學 科 術 科 各 科 之 任 一 項 測 驗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准 報 考 六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矯 正 機 關 服 務 之 現 職 人 員 因 公 殘 廢, 持 有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者, 同 意 報 考 七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之 相 關 規 定 ( 一 )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不 得 以 在 職 身 分 報 考 本 校 各 類 考 試 ( 二 ) 基 於 政 府 應 積 極 營 造 有 利 生 育 養 育 教 育 環 境, 並 推 動 國 家 與 社 會 承 擔 嬰 幼 兒 照 顧 責 任, 有 關 應 考 資 格 年 資 考 績 獎 懲 採 計 部 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復 職 後 之 年 資 考 績 獎 懲 得 溯 前 採 計 ( 參 酌 行 政 院 96 年 2 月 15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伍 修 業 年 限 :2 年 至 4 年 ; 但 一 般 全 時 生 修 業 年 限 為 3 年 至 4 年 - 4 -

7 陸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在 職 全 時 生 一 般 全 時 生 及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分 別 報 名 及 錄 取 所 別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所 組 別 警 察 行 政 組 警 察 法 學 組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同 等 學 力 備 註 在 職 全 時 生 3 名 在 職 全 時 生 3 名 一 般 全 時 生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5 名 10 名 ( 含 甄 試 一 般 全 時 生 名 額 至 多 8 名 ) 3 名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各 科 所 佔 成 績 比 例 如 下 : 警 察 學 及 警 察 行 政 : 佔 30% 警 察 法 學 : 佔 30% 警 察 政 策 與 犯 罪 預 防 : 佔 20% 同 等 學 力 者 須 加 考 統 計 學 一 科 佔 總 成 績 20%, 各 科 佔 總 成 績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各 科 所 佔 成 績 比 例 如 下 : 行 政 法 : 佔 25% 警 察 法 學 : 佔 30%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 佔 25% 同 等 學 力 者 須 加 考 統 計 學 一 科 本 組 研 究 生 於 入 學 後 須 擇 一 選 修 德 日 法 之 專 業 語 文 - 5 -

8 所 別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組 別 偵 查 科 學 組 刑 事 司 法 組 在 職 全 時 生 4 名 在 職 全 時 生 3 名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同 等 學 力 一 般 全 時 生 1 名 一 般 全 時 生 1 名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4 名 ( 含 甄 試 名 額 至 多 2 名 )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3 名 ( 含 甄 試 名 額 至 多 2 名 )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犯 罪 偵 查 學 刑 事 鑑 識 概 論 計 算 機 及 通 訊 概 論 同 等 學 力 者 須 加 考 統 計 學 一 科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犯 罪 偵 查 學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心 理 學 同 等 學 力 者 須 加 考 統 計 學 一 科 備 註 - 6 -

9 所 別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在 職 全 時 生 3 名 在 職 全 時 生 7 名 一 般 全 時 生 4 名 一 般 全 時 生 1 名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9 名 ( 含 甄 試 名 額 至 多 3 名 )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3 名 ( 含 甄 試 名 額 至 多 2 名 )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各 科 所 佔 成 績 比 例 如 下 : 犯 罪 學 : 佔 30% 刑 事 政 策 : 佔 25% 社 會 學 : 佔 25%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各 科 所 佔 成 績 比 例 如 下 : 火 災 科 學 ( 含 火 災 學 工 程 統 計 ): 佔 30%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與 檢 查 : 佔 20% 消 防 實 務 ( 含 消 防 戰 術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與 鑑 識 ) : 佔 30% 同 等 學 力 備 註 同 等 學 力 及 非 法 學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須 加 考 犯 罪 統 計 與 資 料 分 析 一 科 一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提 供 足 以 證 明 畢 業 時 所 取 得 之 學 位 為 法 學 學 士 之 文 件, 若 未 提 供 者, 則 須 加 考 犯 罪 統 計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如 與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即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同 等 學 力 及 非 理 工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須 加 考 微 積 分 一 科 一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提 供 足 以 證 明 畢 業 時 所 取 得 之 學 位 為 理 工 學 士 之 文 件, 若 未 提 供 者, 則 須 加 考 微 積 分 二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如 與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即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7 -

10 所 別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所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在 職 全 時 生 7 名 在 職 全 時 生 5 名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全 時 生 3 名 一 般 全 時 生 3 名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7 名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6 名 ( 含 甄 試 名 額 至 多 3 名 )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科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各 科 所 佔 成 績 比 例 如 下 : 刑 事 鑑 識 : 佔 40% 現 場 及 證 物 處 理 : 佔 20% 自 然 科 學 : 佔 20%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計 算 機 概 論 ( 含 程 式 設 計 資 料 結 構 )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含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資 訊 管 理 導 論 ) 電 腦 犯 罪 與 資 訊 安 全 同 等 學 力 同 等 學 力 者 須 加 考 統 計 學 一 科 備 註 - 8 -

11 所 別 水 上 警 察 研 究 所 組 別 海 洋 法 制 組 海 洋 科 技 組 招 生 名 額 全 時 生 ( 含 在 職 生 及 一 般 生 )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2 名 4 名 ( 含 甄 試 名 額 至 多 2 名 ) 全 時 生 ( 含 在 職 生 及 一 般 生 )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2 名 4 名 ( 含 甄 試 名 額 至 多 2 名 ) 考 試 科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同 等 學 力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海 巡 法 規 國 際 海 洋 法 同 等 學 力 者 須 加 考 專 業 英 文 一 科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數 學 (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 輪 機 學 船 藝 學 海 洋 學 ) 同 等 學 力 者 須 加 考 專 業 英 文 一 科 備 註 - 9 -

12 所 別 交 通 管 理 研 究 所 行 政 管 理 研 究 所 在 職 全 時 生 3 名 在 職 全 時 生 2 名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全 時 生 3 名 一 般 全 時 生 3 名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4 名 ( 含 甄 試 名 額 至 多 2 名 )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4 名 ( 含 甄 試 名 額 至 多 2 名 )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科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制 交 通 統 計 道 路 交 通 法 規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各 科 所 佔 成 績 比 例 如 下 : 警 察 組 織 : 佔 30% 警 察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佔 30% 公 共 政 策 : 佔 20% 同 等 學 力 同 等 學 力 者 須 加 考 行 政 學 一 科 備 註

13 所 別 外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組 別 外 事 組 國 境 組 在 職 全 時 生 3 名 在 職 全 時 生 1 名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同 等 學 力 備 註 一 般 全 時 生 1 名 一 般 全 時 生 1 名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6 名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8 名 ( 含 甄 試 名 額 至 多 5 名 )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10% 國 文 佔 總 成 績 90%, 各 科 所 佔 成 績 比 例 如 下 : 專 業 英 文 : 佔 25% 外 事 警 察 法 規 與 實 務 : 佔 35% 國 際 法 與 國 際 關 係 : 佔 30% 佔 總 成 績 10% 國 文 佔 總 成 績 90%, 各 科 所 佔 成 績 比 例 如 下 : 專 業 英 文 : 佔 20% 國 境 安 全 與 管 理 : 佔 35% 國 境 執 法 : 佔 35% 同 等 學 力 者 須 加 考 國 際 公 法 一 科 1. 甄 試 名 額 內 含 國 防 部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專 案 名 額 2 名 2. 專 案 名 額 如 該 機 關 無 人 報 考 或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其 名 額 即 從 缺, 不 予 流 用

14 所 別 公 共 安 全 研 究 所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在 職 全 時 生 2 名 在 職 全 時 生 3 名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全 時 生 2 名 一 般 全 時 生 6 名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9 名 ( 含 甄 試 名 額 至 多 6 名 )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6 名 考 試 科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同 等 學 力 備 註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情 報 學 ( 含 各 國 安 全 制 度 )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法 令 政 治 學 同 等 學 力 者 須 加 考 法 學 緒 論 一 科 1. 甄 試 名 額 內 含 國 家 安 全 局 專 案 名 額 1 名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專 案 名 額 1 名 國 防 部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專 案 名 額 1 名 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專 案 名 額 1 名 2. 專 案 名 額 如 各 該 機 關 無 人 報 考 或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其 名 額 即 從 缺, 不 予 流 用 佔 總 成 績 20%, 國 文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80%, 警 察 法 學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行 政 法 民 法 柒 報 名 手 續 一 一 般 生 考 生 應 檢 具 下 列 各 相 關 表 件, 於 繳 件 期 間 內 (101 年 3 月 9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 直 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 地 址 :33304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務 處 ) 缺 少 書 表 證 件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本 校 不 予 受 理, 其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一 ) 應 考 人 請 詳 閱 本 招 生 簡 章 後, 再 進 行 報 名 及 繳 款 等 程 序,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利

15 ( 二 )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後, 請 再 檢 查 是 否 正 確, 若 因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有 誤 造 成 作 業 上 之 失 誤,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三 )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後, 若 未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規 定 之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續 報 名 動 作, 視 同 報 名 無 效 ( 四 ) 確 認 資 料 送 出 後, 請 務 必 列 印 所 有 表 件, 並 持 劃 撥 單 前 往 郵 局 劃 撥 後, 檢 具 報 名 表 件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 五 ) 一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所 組 別 ( 六 ) 應 繳 表 件 資 料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以 迴 紋 針 裝 訂, 放 入 A4 格 式 之 資 料 袋, 並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黏 貼 於 資 料 袋 上, 俾 便 抽 閱 審 查 1. 准 考 證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請 貼 妥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2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彩 色 相 片 (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須 與 報 名 表 相 片 同 一 式, 自 行 列 印 者 請 用 相 片 紙 列 印 ) 2. 報 名 表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請 貼 妥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2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彩 色 相 片 ( 須 與 准 考 證 相 片 同 式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個 人 資 料 請 務 必 詳 加 檢 查 確 認 3. 學 歷 證 件 :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影 本,A4 格 式 );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以 學 生 證 影 本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章 戳 報 名 ( 七 ) 通 訊 地 址 應 填 寫 於 101 年 9 月 1 日 前 可 聯 絡 之 地 址, 以 便 寄 發 相 關 通 知, 如 填 寫 不 清 ( 實 ) 或 地 址 變 更 而 無 法 寄 達 者,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如 變 更 時, 請 聯 繫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更 正 ( 八 )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515 元 ( 內 含 劃 撥 手 續 費 15 元 ), 請 持 劃 撥 單 ( 本 校 帳 號 : , 戶 名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及 報 名 表 至 郵 局 劃 撥 ( 繳 費 時 間 至 101 年 3 月 9 日 止 ), 並 請 經 辦 郵 局 於 報 名 表 上 蓋 郵 戳 章, 以 資 證 明 繳 費, 劃 撥 收 據 自 行 保 存, 未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費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不 得 應 考 ( 九 ) 報 名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請 自 報 名 截 止 日 起 算 1 個 月 內 檢 具 劃 撥 收 據 及 蓋 有 郵 戳 之 報 名 表 申 請 退 費, 逾 期 不 受 理 ( 退 費 須 扣 除 郵 政 劃 撥 購 買 匯 票 手 續 費 及 退 費 所 需 郵 資 ) 二 警 察 消 防 及 海 巡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考 生 應 先 檢 具 下 列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於 繳 件 期 間 內 (101 年 3 月 9 日 前 ) 送 服 務 機 關 初 審, 合 格 後 由 服 務 機 關 轉 送 本 校 ( 請 各 機 關 於 101 年 3 月 16 日 前 函 送 相 關 資 料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 缺 少 書 表 證 件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16 格 者, 本 校 不 予 受 理, 其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一 ) 應 考 人 請 詳 閱 本 招 生 簡 章 後, 再 進 行 報 名 及 繳 款 等 程 序,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利 ( 二 )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後, 請 再 檢 查 是 否 正 確, 若 因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有 誤 造 成 作 業 上 之 失 誤,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三 )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後, 若 未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規 定 之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續 報 名 動 作, 視 同 報 名 無 效 ( 四 ) 確 認 資 料 送 出 後, 請 務 必 列 印 所 有 表 件, 並 持 劃 撥 單 前 往 郵 局 劃 撥 後, 檢 具 報 名 表 件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 五 ) 一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所 組 別 ( 六 ) 應 繳 表 件 資 料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以 迴 紋 針 裝 訂, 放 入 A4 格 式 之 資 料 袋, 並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黏 貼 於 資 料 袋 上, 俾 便 抽 閱 審 查 1. 准 考 證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請 貼 妥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2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彩 色 相 片 (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須 與 報 名 表 相 片 同 一 式, 自 行 列 印 者 請 用 相 片 紙 列 印 ) 2. 報 名 表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請 貼 妥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2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彩 色 相 片 ( 須 與 准 考 證 相 片 同 式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個 人 資 料 請 務 必 詳 加 檢 查 確 認 ; 服 務 機 關 初 審 部 分, 應 考 人 勿 填, 由 服 務 機 關 審 核 簽 章 3.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核 准 報 考 之 同 意 書 4. 學 歷 證 件 :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影 本,A4 格 式 ) 5.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之 合 格 實 授 銓 敘 函 及 99 年 考 績 通 知 書 ( 影 本, A4 格 式 ) ( 七 ) 通 訊 地 址 應 填 寫 於 101 年 9 月 1 日 前 可 聯 絡 之 地 址, 以 便 寄 發 相 關 通 知, 如 填 寫 不 清 ( 實 ) 或 地 址 變 更 而 無 法 寄 達 者,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如 變 更 時, 請 聯 繫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更 正 ( 八 )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515 元 ( 內 含 劃 撥 手 續 費 15 元 ), 請 持 劃 撥 單 ( 本 校 帳 號 : , 戶 名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及 報 名 表 至 郵 局 劃 撥 ( 繳 費 時 間 至 101 年 3 月 9 日 止 ), 並 請 經 辦 郵 局 於 報 名 表 上 蓋 郵 戳 章, 以 資 證 明 繳 費, 劃 撥 收 據 自 行 保 存, 未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費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不 得 應 考 ( 九 ) 報 名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請 自 報 名 截 止 日 起 算 1 個 月 內 檢 具 劃 撥

17 收 據 及 蓋 有 郵 戳 之 報 名 表 申 請 退 費, 逾 期 不 受 理 ( 退 費 須 扣 除 郵 政 劃 撥 購 買 匯 票 手 續 費 及 退 費 所 需 郵 資 ) 附 註 :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等 機 關 所 屬 現 職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人 員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者, 由 其 服 務 機 關 依 簡 章 所 訂 資 格 審 核, 於 101 年 3 月 16 日 前, 繕 造 報 名 人 員 名 冊 一 份 併 同 考 生 報 名 書 表, 函 送 本 校 並 副 知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或 海 巡 署 服 務 機 關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本 校 不 辦 理 複 審, 各 該 單 位 請 檢 附 已 劃 撥 繳 費 ( 加 蓋 繳 費 郵 局 郵 戳 ) 之 報 名 表 正 本, 造 冊 送 本 校 辦 理 退 費 ; 並 請 各 機 關 自 行 以 書 面 通 知 初 審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本 校 不 另 行 通 知 現 服 務 於 移 民 安 全 情 治 矯 正 社 會 等 公 務 機 關 之 人 員 報 考, 除 繳 交 各 種 文 件 外, 仍 須 檢 附 服 務 機 關 核 准 報 考 之 證 明 文 件 ( 未 檢 附 同 意 書 者 以 一 般 全 時 生 論 ), 用 掛 號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報 名 報 名 文 件 無 論 參 加 考 試 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師 範 大 學 或 師 範 學 院 公 費 畢 業 生 於 錄 取 註 冊 時, 應 繳 驗 服 務 期 滿 或 展 緩 服 務 或 償 還 公 費 證 明, 否 則 註 銷 入 學 資 格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應 考 者, 應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者, 除 繳 驗 該 證 件 外, 另 須 檢 附 中 文 翻 譯 本 ; 且 該 學 歷 證 件 及 中 文 翻 譯 本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否 則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准 考 證 預 定 101 年 4 月 13 日 寄 發, 考 生 如 於 101 年 4 月 18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資 格 不 符 之 通 知 者, 請 逕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查 詢 ( ) 捌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表 一 初 試 ( 一 ) 筆 試 地 點 : 本 校 (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 ( 二 ) 筆 試 日 期 時 間 與 科 目 :

18 時 間 日 期 08:10-08: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101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預 備 上 午 08:30 / 10:1 0 第 一 節 警 察 學 及 警 察 行 政 / 行 政 法 ( 警 政 ) 犯 罪 偵 查 學 ( 刑 事 ) 犯 罪 學 ( 犯 防 ) 火 災 科 學 ( 消 防 ) 現 場 及 證 物 處 理 ( 鑑 識 ) 電 腦 犯 罪 與 資 訊 安 全 ( 資 訊 ) 海 巡 法 規 /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 水 上 )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制 ( 交 通 ) 警 察 組 織 ( 行 管 ) 外 事 警 察 法 規 與 實 務 ( 外 事 外 事 組 ) 國 境 安 全 與 管 理 ( 外 事 國 境 組 ) 情 報 學 ( 安 全 ) 行 政 法 ( 法 律 ) 第 四 節 警 察 法 學 ( 警 政 ) 計 算 機 及 通 訊 概 論 / 心 理 學 ( 刑 事 ) 社 會 學 ( 犯 防 ) 消 防 實 務 ( 消 防 ) 自 然 科 學 ( 鑑 識 ) 計 算 機 概 論 ( 資 訊 ) 道 路 交 通 法 規 ( 交 通 ) 警 察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行 管 ) 政 治 學 ( 安 全 ) 警 察 法 學 ( 法 律 ) 10:10-10:40 10:40 / 12:20 第 二 節 12:20 14:00 國 文 預 備 第 五 節 午 休 及 預 備 英 文 專 業 英 文 ( 外 事 ) 下 午 14:00 / 15:40 備 註 第 三 節 警 察 政 策 與 犯 罪 預 防 /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 警 政 ) 刑 事 鑑 識 概 論 /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 刑 事 ) 刑 事 政 策 ( 犯 防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與 檢 查 ( 消 防 ) 刑 事 鑑 識 ( 鑑 識 )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資 訊 ) 國 際 海 洋 法 / 數 學 ( 水 上 ) 交 通 統 計 ( 交 通 ) 公 共 政 策 ( 行 管 ) 國 際 法 與 國 際 關 係 ( 外 事 外 事 組 ) 國 境 執 法 ( 外 事 國 境 組 )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法 令 ( 安 全 )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 法 律 ) 第 六 節 民 法 ( 法 律 ) 同 等 學 力 加 考 科 目 : 統 計 學 ( 警 政 刑 事 資 訊 ) 犯 罪 統 計 與 資 料 分 析 ( 犯 防 ) 微 積 分 ( 消 防 ) 專 業 英 文 ( 水 上 ) 行 政 學 ( 行 管 ) 國 際 公 法 ( 外 事 國 境 組 ) 法 學 緒 論 ( 安 全 ) 4 月 22 日 下 午 14 時 00 分 至 15 時 40 分 之 筆 試 科 目, 係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與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 含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非 理 工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非 法 學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 之 加 考 科 目, 其 餘 考 生 不 必 參 加 考 試 預 備 開 始 終 止 均 以 鐘 ( 鈴 ) 聲 為 準

19 二 複 試 ( 一 ) 複 試 日 期 : 預 定 101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舉 行, 但 實 際 日 期 應 以 本 校 書 面 通 知 為 準, 凡 經 初 試 錄 取 考 生 應 參 加 複 試, 未 參 加 複 試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二 ) 複 試 項 目 : 含 口 試 與 體 格 檢 查 二 項 口 試 : 所 有 初 試 錄 取 考 生 均 須 參 加 體 格 檢 查 : 所 有 初 試 錄 取 考 生 依 第 拾 點 規 定 參 加 複 試 體 格 檢 查, 及 繳 交 指 定 醫 院 完 成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備 註 : 現 職 服 務 於 國 家 安 全 局 法 務 部 暨 所 屬 單 位 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或 警 察 特 考 及 格 人 員 經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訓 練 結 業 者, 比 照 現 職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矯 正 機 關 人 員 之 規 定 辦 理 複 試 事 宜 ( 三 ) 複 試 地 點 : 本 校 (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大 崗 村 樹 人 路 56 號 ) 玖 初 試 放 榜 一 日 期 : 預 定 101 年 5 月 31 日 榜 示, 但 實 際 日 期 仍 應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二 公 布 方 式 :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校 門 口 公 告, 並 寄 發 個 別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拾 體 格 檢 查 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或 警 察 特 考 及 格 人 員 經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訓 練 結 業, 且 現 職 為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矯 正 機 關 公 職 人 員 : ( 一 )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 胸 部 X 光 ( 胸 部 X 光 異 常 疑 似 肺 結 核 者 須 做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檢 查 ) 肝 功 能 (GOT GPT) 檢 查, 詳 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矯 正 人 員 指 定 醫 院 體 檢 表 ( 二 ) 初 試 錄 取 考 生 應 攜 帶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體 檢 表, 至 指 定 醫 院 (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 其 中 一 所 接 受 體 格 檢 查 ( 費 用 由 錄 取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並 於 複 試 當 日 繳 交 本 校 審 核 ( 三 ) 初 試 錄 取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視 體 檢 結 果 是 否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本 校 將 就 複 試 當 日 繳 交 之 體 檢 表 進 行 審 查, 並 以 當 日 審 查 結 果 為 準, 事 後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複 檢, 有 關 體 格 檢 查 規 定 如 下 :

20 1. 肝 功 能 (GOT GPT) 異 常, 指 數 超 過 正 常 值 5 倍 以 上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肝 功 能 檢 查 (GOT GPT) 報 告, 須 請 醫 院 註 記 正 常 值 範 圍 2. 肺 結 核 檢 查 : 胸 部 X 光 檢 查 異 常, 肺 結 核 經 痰 塗 片 陽 性 反 應 者, 須 依 醫 生 指 示 接 受 治 療, 於 入 學 或 報 到 時 檢 附 治 療 後 經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胸 腔 科 感 染 科 或 結 核 專 科 醫 師 開 立 之 診 斷 書, 證 明 肺 結 核 無 傳 染 之 虞, 始 可 入 學 接 受 教 育 或 訓 練, 並 須 每 3 個 月 定 期 追 蹤 檢 查 並 繳 驗 報 告 至 入 學 後 當 事 人 如 需 辦 理 休 學 接 受 後 續 治 療 者, 則 依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 四 ) 初 試 錄 取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體 檢 表, 其 檢 查 日 期 僅 限 本 校 複 試 日 前 90 日 以 內 為 有 效 ; 各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時 間 及 體 檢 表 完 成 日 數 不 一, 請 考 生 自 行 掌 握 時 間, 以 符 時 限 ( 五 ) 體 格 檢 查 為 考 試 程 序 之 ㄧ, 未 於 本 校 複 試 當 日 繳 交 指 定 醫 院 體 檢 表 或 檢 查 項 目 不 齊 全 者, 視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不 予 錄 取 二 其 他 人 員 ( 一 ) 體 格 檢 查 :( 凡 體 檢 有 任 何 一 項 不 合 格 之 考 生, 均 不 予 錄 取, 報 名 前 請 慎 重 考 慮, 以 免 蒙 受 損 失 ) 1.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除 身 高 體 格 指 標 值 (BMI) 以 本 校 複 試 當 日 檢 查 為 準 外, 其 餘 項 目 須 持 複 試 通 知 所 附 之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體 檢 表 至 指 定 醫 院 (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 檢 查, 並 於 複 試 當 日 繳 交 本 校 驗 核, 事 後 不 得 辦 理 複 檢 其 至 任 何 醫 院 複 檢 證 明 者 亦 不 受 理 2. 凡 考 生 體 檢 項 目 經 體 檢 醫 院 檢 查 合 格, 但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體 檢 組 複 試 當 日 實 施 複 審 ( 現 場 重 測 ) 為 不 合 格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3. 凡 未 依 規 定 項 目 接 受 本 校 體 格 檢 查 或 未 至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不 完 全 欠 缺 檢 查 結 果 經 本 校 審 查 不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者, 均 視 為 體 檢 不 合 格 4. 肺 結 核 檢 查 : 胸 部 X 光 檢 查 異 常, 肺 結 核 經 痰 塗 片 陽 性 反 應 者, 須 依 醫 生 指 示 接 受 治 療, 於 入 學 或 報 到 時 檢 附 治 療 後 經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胸 腔 科 感 染 科 或 結 核 專 科 醫 師 開 立 之 診 斷 書, 證 明 肺 結 核 無 傳 染 之 虞, 始 可 入 學 接 受 教 育 或 訓 練, 並 須 每 3 個 月 定 期 追 蹤 檢 查 並 繳 驗 報 告 至 入 學 後 當 事 人 如 需 辦 理 休 學 接 受 後 續 治 療 者, 則 依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 其 他 法 定 傳 染 病 準 用 肺 結 核 之 相 關 規 定 ) 5.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檢 不 合 格 :

21 檢 查 地 點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複 試 日 在 本 校 實 施 檢 查 項 目 須 至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項 目 身 體 格 指 標 值 (BMI) 男 性 未 達 公 分 ( 赤 足 ) 女 性 未 達 公 分 ( 赤 足 ) 高 原 住 民 男 性 未 達 公 分 ( 赤 足 ) 原 住 民 女 性 未 達 公 分 ( 赤 足 ) 男 體 格 指 標 值 (BMI): 未 達 18.0 或 超 過 28.0 女 體 格 指 標 值 (BMI): 未 達 17.0 或 超 過 26.0 體 格 指 標 值 計 算 公 式 : 體 重 ( 公 斤,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 除 以 身 高 ( 公 尺,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 平 方 BMI 值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 以 本 校 複 試 日 檢 查 為 準, 事 後 不 得 辦 理 複 檢 其 他 醫 院 檢 查 或 複 檢 證 明 者 亦 不 受 理 2. 考 生 未 接 受 本 校 體 格 檢 查 或 檢 查 項 目 不 完 全 者, 均 認 定 為 不 合 格 任 一 眼 裸 視 未 達 0.5 者, 但 矯 正 視 力 達 1.0 者 不 1. 本 校 複 試 當 視 力 在 此 限 日, 考 生 必 須 於 複 試 結 束 前 繳 辨 色 力 辨 色 力 異 常 ( 含 色 盲 色 弱 ) 交 左 列 本 校 指 收 縮 壓 超 過 140 毫 米 水 銀 柱 或 舒 張 壓 超 過 90 毫 定 醫 院 檢 查 完 血 壓 米 水 銀 柱 成 之 體 檢 表, 事 先 天 性 心 臟 病 及 心 血 管 疾 病 心 臟 瓣 膜 疾 病 動 靜 脈 疾 病 後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複 檢 2.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心 血 指 定 醫 院 聽 診 檢 查 如 有 心 臟 雜 音 者, 請 進 一 步 做 體 檢 表, 其 檢 查 管 心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確 認, 並 請 醫 師 判 定 有 無 上 述 心 日 期 僅 限 本 校 血 管 之 疾 病, 複 試 時 應 繳 交 檢 查 報 告, 本 校 依 檢 查 結 果 審 查, 如 有 上 述 任 一 心 血 管 之 疾 病 為 體 檢 複 試 日 前 90 日 以 內 為 有 效 不 合 格 耳 聾 重 聽 或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TSH Free T4 檢 測 異 常 ) 聽 力 ( 音 叉 ) 檢 查 不 正 常 者, 請 以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確 認, 複 試 時 一 併 繳 驗 檢 查 報 告, 如 未 矯 正 之 優 耳 鼻 咽 喉 耳 ( 較 好 耳 ) 聽 力 閾 值 超 過 70 分 貝 為 體 檢 不 合 格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請 指 定 醫 院 註 記 (TSH FreeT4) 檢 查 報 告 值 及 其 正 常 值 範 圍, 並 請 醫 師 判 定 有 無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胸 部 X 光 檢 查 氣 胸 者 或 嚴 重 氣 喘 者 肝 功 能 檢 查 肝 功 能 異 常 指 數 超 過 正 常 值 5 倍 以 上 者 (GOT GPT) 肝 功 能 檢 查 (GOT.GPT) 報 告, 須 請 醫 院 註 記 正 常 值 範 圍

22 檢 查 地 點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四 其 兩 手 手 指 不 健 全, 不 能 伸 曲 握 自 如 兩 手 手 臂 不 健 全, 不 能 伸 曲 自 如, 伸 臂 繞 環 不 正 常, 不 能 做 伏 地 挺 身 ( 女 生 免 試 ) 肢 兩 腳 不 健 全, 蹲 下 起 立 不 正 常 兩 腿 腳 趾 不 健 全, 腳 掌 不 正 常, 無 法 原 地 起 跳 自 如 患 有 精 神 病 ( 如 精 神 分 裂 症 躁 鬱 症 及 腦 傷 引 起 之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患 ) 或 癲 癇 者 其 他 重 症 疾 病, 尚 未 治 癒, 經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決 議 認 不 堪 接 受 本 校 教 育 訓 練 者, 為 體 檢 不 他 合 格 有 幫 派 色 情 等 不 雅 之 紋 身 或 刺 青 者 但 已 清 除 者, 或 原 住 民 基 於 傳 統 禮 俗 及 現 役 退 除 役 軍 人 基 於 忠 貞 象 徵 而 有 紋 身 或 刺 青 之 圖 騰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體 檢 注 意 事 項 1. 其 他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含 本 校 檢 查 項 目 及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項 目 本 校 檢 查 項 目 ( 身 高 體 格 指 標 值 (BMI)) 於 複 試 日 在 本 校 實 施 檢 查, 另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項 目 詳 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其 他 人 員 指 定 醫 院 體 檢 表, 請 初 試 錄 取 考 生 攜 帶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體 檢 表, 至 指 定 醫 院 (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 其 中 一 所 接 受 體 格 檢 查 (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 並 於 複 試 當 日 繳 交 本 校 審 核 2.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體 檢 表, 其 檢 查 日 期 僅 限 本 校 複 試 日 前 90 日 以 內 為 有 效 ; 各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時 間 及 體 檢 表 完 成 日 數 不 一, 請 考 生 自 行 掌 握 時 間, 以 符 時 限 3.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視 體 檢 結 果 是 否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本 校 將 就 複 試 當 日 考 生 繳 交 之 體 檢 表 審 查, 並 以 當 日 審 查 結 果 為 準, 事 後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複 檢 4. 初 試 錄 取 考 生 應 按 照 本 校 複 試 通 知 規 定 之 時 間, 親 自 攜 帶 2 吋 相 片 1 張 身 分 證 正 本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通 知 及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完 成 之 體 檢 表 等 各 項 規 定 證 件 參 加 體 檢 ( 複 試 當 天 辦 理 身 高 體 格 指 標 值 (BMI) 測 量 審 查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完 成 之 體 檢 表 ) 未 攜 帶 各 項 規 定 證 件 或 逾 時 者, 取 消 複 試 資 格

23 三 就 學 期 間 如 發 現 有 癲 癇 精 神 病 或 其 他 疾 病,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決 議 認 不 堪 接 受 本 校 教 育 者, 均 予 退 學 拾 壹 口 試 標 準 口 試 時 發 現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不 合 格 : 一 口 吃 或 口 齒 不 清 者 二 常 識 貧 乏 或 對 警 察 專 業 觀 念 偏 差 者 三 反 應 遲 鈍 或 其 他 不 適 宜 從 事 警 政 消 防 海 巡 矯 正 移 民 事 務 工 作 工 作 者 拾 貳 身 家 調 查 一 凡 非 現 職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矯 正 機 關 人 員 者, 經 初 試 錄 取 者,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身 家 調 查 辦 法 ( 附 錄 三 ) 規 定 均 須 接 受 身 家 調 查 二 如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有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身 家 調 查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有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十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身 家 調 查 為 不 合 格 三 身 家 調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拾 參 成 績 計 算 與 初 試 錄 取 標 準 一 成 績 計 算 ( 一 ) 各 項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 二 ) 各 項 成 績 ( 含 總 成 績 ) 之 計 算, 均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二 錄 取 標 準 ( 一 ) 依 成 績 計 算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則 以 專 業 科 目 之 總 分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專 業 科 目 之 總 分 亦 相 同 時, 則 按 專 業 科 目 分 數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其 專 業 科 目 評 比 分 數 高 低 之 優 先 順 序 為 :

24 所 別 / 組 別 排 序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所 警 察 行 政 組 1. 警 察 學 及 警 察 行 政 2. 警 察 法 學 3. 警 察 政 策 與 犯 罪 預 防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所 警 察 法 學 組 1. 警 察 法 學 2. 行 政 法 3.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偵 查 科 學 組 1. 犯 罪 偵 查 學 2. 刑 事 鑑 識 概 論 3. 計 算 機 及 通 訊 概 論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1. 犯 罪 偵 查 學 2. 刑 法 及 刑 事 3. 心 理 學 刑 事 司 法 組 訴 訟 法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1. 犯 罪 學 2. 刑 事 政 策 3. 社 會 學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1. 火 災 科 學 2. 消 防 實 務 3.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與 檢 查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所 1. 刑 事 鑑 識 2. 現 場 及 證 物 3. 自 然 科 學 處 理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3. 電 腦 犯 罪 與 資 訊 安 全 水 上 警 察 研 究 所 1. 國 際 海 洋 法 2. 海 巡 法 規 海 洋 法 制 組 水 上 警 察 研 究 所 海 洋 科 技 組 1. 數 學 2.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交 通 管 理 研 究 所 1. 交 通 工 程 與 2. 交 通 統 計 3. 道 路 交 通 法 規 管 制 行 政 管 理 研 究 所 1. 警 察 組 織 2. 警 察 人 力 資 3. 公 共 政 策 源 管 理 外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1. 外 事 警 察 法 2. 國 際 法 與 國 3. 專 業 英 文 外 事 組 規 與 實 務 際 關 係 外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1. 國 境 安 全 與 2. 國 境 執 法 3. 專 業 英 文 國 境 組 管 理 公 共 安 全 研 究 所 1. 情 報 學 2. 國 家 安 全 情 3. 政 治 學 報 法 令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1. 警 察 法 學 2.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3. 行 政 法 4. 民 法 ( 二 ) 考 生 如 有 任 一 科 目 成 績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即 使 總 分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均 不 予 錄 取 ( 三 ) 報 考 行 政 管 理 研 究 所 者, 英 文 科 未 達 該 科 成 績 排 序 後 二 分 之 一 考 生 之 平 均 則 不 予 錄 取 依 該 科 全 體 到 考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均 取 為 整 數 ( 小 數 點 以 下 只 捨 不 入 )

25 ( 四 ) 加 考 科 目 及 格 標 準 : 加 考 科 目 各 科 成 績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其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及 格 後 再 按 本 簡 章 第 拾 參 成 績 計 算 與 初 試 錄 取 標 準 之 規 定 錄 取 加 考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拾 肆 複 試 放 榜 一 日 期 : 預 定 101 年 7 月 4 日, 但 實 際 日 期 仍 應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二 公 布 方 式 :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校 門 口 公 告, 並 寄 發 個 別 通 知 拾 伍 入 學 報 到 一 入 學 日 期 : 預 定 101 年 8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報 到 入 學 ( 實 際 時 間 以 錄 取 通 知 所 載 日 期 為 準 )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如 未 列 備 取 生 者, 不 予 遞 補 二 預 備 教 育 : 未 經 本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畢 業 之 全 時 研 究 生 經 錄 取 後, 應 參 加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無 正 當 理 由 未 參 加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但 以 專 案 名 額 錄 取 者 及 外 籍 生 除 外 三 遞 補 作 業 : 至 101 年 8 月 31 日 止, 一 律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與 電 話 確 認 四 繳 驗 證 件 : 考 生 經 錄 取 者, 辦 理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正 本 繳 驗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或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確 認 後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拾 陸 成 績 複 查 一 時 間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10 日 內 為 限,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手 續 :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具 並 列 印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但 缺 考 一 科 以 上 者 不 得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 郵 票 不 收, 請 寄 郵 政 匯 票, 兌 款 郵 局 : 桃 園 郵 局, 受 款 人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附 貼 足 郵 票 之 回 件 信 封 乙 個,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複 查 小 組 收 三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筆 試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人 員 閱 卷 人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四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26 五 榜 示 公 告 之 日 起 7 日 內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站 列 印 六 同 一 科 目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七 如 未 按 上 述 各 點 辦 理 申 請 複 查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拾 柒 補 修 規 定 一 全 時 進 修 生 ( 一 ) 未 曾 接 受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養 成 教 育 之 一 般 生, 均 應 接 受 幹 部 先 修 教 育 ; 且 學 術 科 成 績 須 及 格, 始 准 畢 業 ( 二 ) 未 曾 接 受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養 成 教 育 之 在 職 生, 均 應 接 受 幹 部 教 育 ; 且 學 術 科 成 績 須 及 格, 始 准 畢 業 ( 三 ) 幹 部 先 修 教 育 及 幹 部 教 育 之 內 容, 由 各 研 究 所 依 教 育 計 畫 實 施 二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未 曾 接 受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養 成 教 育 之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應 補 修 本 校 必 修 科 目 及 各 研 究 所 教 育 計 畫 所 訂 之 課 程 應 補 修 之 本 校 必 修 科 目 如 下 : ( 一 )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1 警 察 學, 但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除 外 2 警 察 法 規, 但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與 水 上 警 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除 外 3 柔 道 ( 或 摔 角 ) (1) 柔 道 修 習 二 年 曾 修 習 警 專 柔 道 課 程 者, 畢 業 時 需 達 初 段 ; 未 曾 修 習 柔 道 課 程 者, 畢 業 時 需 達 一 級, 並 依 本 校 學 生 晉 級 相 關 規 定 晉 級 (2) 摔 角 修 習 二 年 畢 業 時 需 達 九 等, 並 依 本 校 學 生 晉 階 相 關 規 定 晉 階 (3) 考 生 之 身 體 健 康 狀 態 必 須 可 以 接 受 本 校 之 體 技 教 育, 如 有 無 法 接 受 本 校 各 項 體 技 訓 練 中 之 一 項 一 學 期 以 上 之 情 形 者, 入 學 後 經 發 現 或 入 學 後 發 生 無 法 接 受 訓 練 之 情 形 者, 得 處 予 退 學 處 分 或 由 學 生 自 行 申 請 休 學 或 轉 學

27 4 射 擊 (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除 外 ) 修 習 二 年, 進 度 與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相 同, 畢 業 合 格 標 準 須 達 二 等 射 手 5 綜 合 逮 捕 術 修 習 一 學 期, 進 度 與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相 同 6 前 述 3 至 5 項 之 科 目, 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體 技 考 核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體 技 教 學 實 施 規 範 及 本 校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各 所 必 修 科 目 1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所 : 警 察 勤 務 2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 犯 罪 偵 查 學 3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 犯 罪 學 4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 緊 急 救 護 技 術 ( 取 得 EMT1 證 照, 且 在 有 效 期 限 者 免 修 ) 5 水 上 警 察 研 究 所 : 海 巡 法 規 ( 三 ) 前 述 應 補 修 之 學 科, 應 至 本 校 學 士 班 補 修 拾 捌 研 究 生 待 遇 一 在 學 期 間 全 時 研 究 生 ( 含 在 職 生 及 一 般 生 ) 應 在 校 食 宿, 接 受 本 校 生 活 管 理 ; 一 般 全 時 生 及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應 繳 交 學 雜 費 ( 學 分 費 雜 費 材 料 費 等 ), 並 自 行 負 擔 伙 食 費 二 研 究 生 在 學 期 間 佔 缺 帶 職 帶 薪 者, 寒 暑 假 應 返 回 原 服 務 單 位 工 作, 倘 因 特 殊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須 利 用 寒 暑 假 研 究, 由 研 究 生 逕 向 服 務 單 位 請 假 三 研 究 生 畢 業 時, 依 下 列 程 序 分 發 工 作 ( 一 ) 警 察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 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畢 業 者, 均 返 回 原 服 務 機 關 任 職 2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現 任 警 ( 隊 ) 員 巡 佐 等 同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及 現 職 為 行 政 技 術 職 務 人 員, 畢 業 時 由 警 政 署 予 以 分 發 巡 官 等 序 列 職 務 但 未 具 巡 官 任 用 資 格 者, 仍 返 回 原 服 務 機 關 任 職 ( 二 ) 消 防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返 回 原 服 務 機 關 任 職, 不 另 分 發 ; 現 任 小 隊

28 長 隊 員 等 同 職 級 職 務 人 員, 依 法 取 得 消 防 分 隊 長 或 相 當 職 務 之 任 官 資 格, 並 由 服 務 機 關 擇 優 陞 任 ( 三 ) 非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所 屬 人 員 考 取 水 上 警 察 研 究 所 者, 於 畢 業 後,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不 負 責 分 發 ; 另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所 屬 人 員 考 取 者, 畢 業 後 回 任 原 職 缺 ( 四 ) 非 屬 前 三 款 之 各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返 回 原 服 務 機 關 任 職 ( 五 ) 一 般 全 時 生 不 予 分 發, 畢 業 後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 學 歷 ) 四 服 務 年 限 : 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服 務 年 限 及 教 育 費 用 賠 償 辦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五 在 職 之 全 時 研 究 生 第 三 年 起 不 支 給 公 費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修 業 期 間 不 支 給 公 費, 並 須 繳 交 學 雜 費 ( 學 分 費 雜 費 材 料 費 等 ) 六 未 役 一 般 生 在 學 期 間 經 警 察 特 考 及 格 者, 畢 業 後 得 檢 具 當 事 人 相 關 證 件, 以 警 察 專 長 類 別,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申 請 服 警 察 替 代 役 拾 玖 附 註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是 否 列 備 取 生,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本 校 研 究 所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三 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或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未 接 受 過 警 察 教 育 之 一 般 生, 僅 得 報 名 一 般 全 時 生 考 試, 不 得 報 名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考 試 ; 但 現 職 司 法 情 治 鑑 識 人 員 (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者 ) 取 得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書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考 生 報 名 時 請 就 在 職 全 時 生 一 般 全 時 生 或 部 分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生 選 填 一 種 應 試 五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簡 章 規 定 招 生 考 試 或 行 政 處 分 有 疑 義, 以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時, 可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六 入 學 後 如 因 入 學 前 之 違 法 行 為 經 停 職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或 因 違 反 品 操 風 紀 規 定 而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應 即 退 學 七 入 學 後, 發 現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報 考 相 關 證 件 或 招 生 考 試 有 舞 弊 行 為, 經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應 予 退 學 前 述 情 形 於 畢 業 後 發 現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銷 畢 業 證 書,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八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事 項 並 得 參 照 公 務

29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及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矯 正 機 關 訓 練 進 修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拾 申 訴 方 式 一 考 生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之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服 務 機 關 通 知 初 審 審 查 不 合 格 之 日 起 7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服 務 機 關 提 起 複 審 二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或 其 他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本 校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日 起 20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 二 )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不 予 受 理 : 1. 申 訴 書 件 不 齊 全, 經 限 期 補 正 而 逾 期 不 補 正 者 2. 逾 申 訴 期 限 者 ( 三 )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由 本 校 於 受 理 後 1 個 月 內 正 式 函 復 申 訴 人, 必 要 時 得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應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貳 拾 壹 注 意 事 項 一 碩 士 班 一 般 全 時 生 畢 業 後,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但 不 分 發 任 職, 如 有 擔 任 警 察 職 務 意 願 者, 必 須 自 行 參 加 警 察 特 考 及 格 後, 再 向 各 用 人 機 關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或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 申 請 任 用 二 警 察 官 之 任 官 資 格 規 定 及 警 察 特 考 之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請 自 行 參 閱 附 錄 五 三 如 法 令 有 修 正 時, 則 以 最 新 法 令 規 定 為 主

30 附 錄 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年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網 路 報 名 所 需 設 備 :Pentium 以 上 等 級 之 電 腦 可 連 接 Internet 之 網 路 連 線 連 結 可 列 印 A4 紙 張 之 印 表 機 ( 請 盡 量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軟 體 :IE6.0 以 上 版 本 之 瀏 覽 器 Adobe Reader 開 始 請 詳 細 閱 讀 招 生 簡 章, 符 合 資 格 始 得 報 名 進 入 本 系 統 進 入 本 次 考 試 類 別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頁 注 意 事 項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准 考 證 報 名 表 繳 費 單 及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等 報 名 表 件, 請 將 本 頁 PDF 文 件 全 數 列 印 點 選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請 詳 實 填 寫 所 有 基 本 資 料, 並 謹 記 個 人 密 碼, 日 後 使 用 本 系 統 各 項 功 能 列 印 本 頁 PDF 文 件 若 有 特 殊 字 無 法 列 印 時, 待 文 件 印 出 後, 以 紅 筆 人 工 填 寫 準 備 下 列 報 名 表 件 及 證 件 :1. 於 准 考 證 請 貼 妥 2 吋 彩 色 相 片 ; 2. 報 名 表 請 黏 貼 相 片 ( 與 准 考 證 相 片 同 式 )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4.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書 ;5.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之 合 格 實 授 銓 敘 函 影 本 ;6.99 年 年 終 考 績 通 知 書 影 本 ;7.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於 A4 格 式 之 資 料 袋 上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至 郵 局 臨 櫃 劃 撥 繳 費, 並 請 郵 局 承 辦 人 在 報 名 表 上 蓋 郵 戳 證 明 已 繳 費, 將 所 有 報 名 表 件 及 證 件 裝 入 貼 有 報 名 專 用 封 面 之 A4 格 式 之 資 料 袋 內, 寄 送 ( 一 般 生 ) 或 送 繳 所 屬 服 務 機 關 轉 送 本 校 ( 在 職 生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務 必 於 101 年 3 月 8 日 17 時 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於 101 年 3 月 9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及 送 繳 作 業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1 附 錄 二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規 定 事 項 壹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教 育 部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條 文 節 錄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32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標 準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八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貳 加 考 專 業 或 專 門 科 目 : 一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所 加 考 統 計 學 二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加 考 統 計 學 三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加 考 犯 罪 統 計 與 資 料 分 析 四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加 考 微 積 分 五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加 考 統 計 學 六 水 上 警 察 研 究 所 加 考 專 業 英 文 七 行 政 管 理 研 究 所 加 考 行 政 學

33 八 外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國 境 組 加 考 國 際 公 法 九 公 共 安 全 研 究 所 加 考 法 學 緒 論 參 錄 取 標 準 :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或 依 簡 章 規 定 應 加 考 者 之 加 考 專 業 或 專 門 科 目 各 科 成 績 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然 後 再 按 本 簡 章 第 拾 參 成 績 計 算 與 初 試 錄 取 標 準 之 規 定 錄 取 加 考 之 專 業 或 專 門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肆 其 他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事 宜, 悉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34 附 錄 三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身 家 調 查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1 月 26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號 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警 字 第 號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警 察 教 育 條 例 第 五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係 指 參 加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各 校 ) 之 招 生 考 試, 經 初 試 ( 筆 試 ) 合 格 人 員 第 三 條 身 家 調 查 項 目 如 下 : 一 刑 案 紀 錄 資 料 二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資 料 三 曾 服 公 職 受 懲 戒 或 行 政 懲 處 紀 錄 四 國 籍 戶 籍 資 料 五 學 歷 資 料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資 料 七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八 其 他 品 德 及 忠 誠 資 料 第 四 條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各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有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十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其 身 家 調 查 為 不 合 格 前 項 結 果, 各 校 應 以 書 面 載 明 理 由, 通 知 當 事 人 ; 當 事 人 如 有 不 服,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依 訴 願 法 提 起 訴 願 第 五 條 各 校 身 家 調 查 程 序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但 曾 經 各 校 實 施 身 家 調 查 合 格 之 現 職 人 員, 得 免 實 施 : 一 各 校 填 製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身 家 調 查 表, 送 請 戶 籍 地 警 察 局 查 註, 或 請 警 勤 區 員 警 實 地 調 查 ; 必 要 時 得 函 請 畢 業 學 校 代 查 在 校 操 行 資 料 二 錄 取 人 員 為 後 備 軍 人, 得 函 請 戶 籍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後 備 司 令 部 ; 為 現 役 軍 人, 得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函 請 國 防 部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查 詢 軍 中 安 全 調 查 資 料 三 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複 查 刑 案 素 行 資 料 四 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或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複 查 忠 誠 資 料 第 六 條 身 家 調 查, 應 於 複 試 前 辦 理 完 竣 第 七 條 身 家 調 查 表, 由 各 校 訂 定 之, 並 報 請 上 級 機 關 備 查 第 八 條 入 學 後 經 發 現 有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十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並 提 請 各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不 合 格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前 項 結 果, 各 校 應 以 書 面 載 明 理 由, 通 知 當 事 人 ; 當 事 人 如 有 不 服,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依 訴 願 法 提 起 訴 願 第 九 條 身 家 調 查 資 料,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依 機 密 件 處 理 及 保 管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5 附 錄 四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須 知 93 年 11 月 16 日 核 准 95 年 12 月 1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考 生 遺 失 准 考 證, 在 第 一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前 二 十 分 鐘 可 至 試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未 帶 准 考 證 入 試 者, 經 監 考 人 員 核 對 報 名 表, 驗 明 確 為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後, 除 非 准 考 證 能 在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送 到, 否 則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十 分, 同 時 核 對 身 分 所 須 時 間 不 另 延 長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考 生 不 得 先 行 進 入 試 場, 亦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 如 呼 叫 器 傳 呼 器 或 行 動 電 話 等 ) 進 入 試 場, 違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二 十 分, 至 該 科 零 分 為 止, 不 聽 制 止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遲 到 超 過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強 行 進 入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已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出 場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二 條 考 生 應 按 照 編 定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並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准 考 證 上 身 體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三 條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考 桌 桌 面, 以 便 查 驗, 違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一 分 第 四 條 試 卷 ( 卡 ) 考 桌 及 准 考 證 三 ( 四 ) 者 之 號 碼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在 場 監 考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自 行 發 現 錯 誤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十 分 經 在 場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錯 誤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二 十 分 考 生 自 行 更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五 條 考 生 除 應 試 規 定 可 使 用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及 計 算 工 具 等 物 品 入 座,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六 條 若 無 特 別 規 定, 考 試 試 卷 限 用 藍 或 黑 色 之 墨 水 筆 繕 寫, 試 卡 用 2B 軟 心 黑 色 鉛 筆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或 試 卡 不 予 計 分 第 七 條 考 試 題 目, 除 印 刷 不 明 得 於 發 題 後 十 分 鐘 內 舉 手 發 問 外, 其 他 概 不 得 發 問, 違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二 分 第 八 條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九 條

36 第 十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 卡 )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有 頂 替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除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及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外, 代 考 生 如 係 在 校 學 生, 即 行 函 請 其 就 讀 之 學 校 陳 報 教 育 部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如 為 各 機 關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函 其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予 以 處 分, 如 有 涉 及 違 法 情 事, 則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依 法 懲 辦, 此 法 律 責 任 亦 適 用 於 其 他 人 員 第 十 一 條 試 卷 ( 卡 ) 不 得 污 損 折 疊 捲 角 撕 裂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題 無 關 之 符 號 或 文 字, 亦 不 得 擅 自 拆 開 彌 封,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或 試 卡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二 條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試 卷 ( 卡 ) 內, 寫 在 試 題 紙 上 或 卷 面 上 或 不 照 試 題 上 所 規 定 之 符 號 及 位 置 作 答 或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改 正 擦 拭 後 模 糊 不 清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三 條 試 題 必 須 連 同 試 卷 ( 卡 )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四 條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前,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試 卷 ( 卡 ) 連 同 試 題 交 給 監 考 人 員, 不 得 中 途 更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每 節 考 試 終 了 鈴 ( 鐘 ) 響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將 試 卷 自 行 摺 妥, 靜 待 監 考 人 員 收 卷 ( 卡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二 分, 不 聽 制 止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五 條 每 節 考 試 繳 卷 時, 應 請 監 考 人 員 在 准 考 證 上 蓋 章 試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及 高 聲 喧 嘩, 違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十 分, 不 聽 制 止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得 宣 讀 答 案 或 用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作 答,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經 勸 告 不 理 者, 即 勒 令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如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作 弊 或 有 威 脅 監 考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並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依 法 懲 辦 第 十 八 條 如 發 現 非 因 考 生 原 因 試 卷 ( 卡 )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如 有 其 他 舞 弊 行 為 為 本 須 知 未 列 舉 者,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37 附 錄 五 一 警 察 官 之 任 官 資 格 規 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節 錄 ) 第 十 條 初 任 警 察 官 之 年 齡, 不 得 超 過 左 列 規 定 : 一 警 佐 四 十 歲 二 警 正 四 十 五 歲 三 警 監 五 十 歲 升 官 等 任 用 者, 不 受 前 項 限 制 第 十 條 之 一 第 六 條 人 員 經 查 核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 一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二 曾 服 公 職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受 免 職 處 分 或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受 撤 職 處 分 或 其 他 違 法 犯 紀 行 為 依 法 予 以 免 職 處 分 三 曾 列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四 曾 犯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八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七 月 一 日 刑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第 二 百 六 十 七 條 第 三 百 五 十 條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五 依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被 羈 押 或 通 緝 中 六 曾 經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臺 灣 警 察 學 校 軍 事 院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七 依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為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警 察 官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其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俸 給 及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查 核 結 果 之 處 理,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警 察 官 之 任 官 資 格 如 左 : 一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者 二 曾 任 警 察 官, 經 依 法 升 官 等 任 用 者 三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曾 任 警 察 官, 依 法 銓 敘 合 格 者 警 察 官 之 任 用, 除 具 備 前 項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外, 職 務 等 階 最 高 列 警 正 三 階 以 上, 應 經 警 察 大 學 或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或 訓 練 合 格 ; 職 務 等 階 最 高 列 警 正 四 階 以 下, 應 經 警 察 大 學 警 官 學 校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或 警 察 學 校 畢 業 或 訓 練 合 格 二 警 察 特 考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9 月 21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節 錄 ) 第 八 條 本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一 身 高 : 男 性 不 及 一 六 五. 公 分, 女 性 不 及 一 六 O. 公 分 者 但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男 性 不 及 一 五 八. 公 分, 女 性 不 及 一 五 五. 公 分 二 體 格 指 標 : 男 性 不 及 十 八. 或 超 過 二 十 八. ; 女 性 不 及 十 七. 或 超 過 二 十 六. 其 計 算 方 法 為 體 重 ( 公 斤 ) 除 以 身 高 ( 公 尺 ) 平 方 並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一 位,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三 視 力 : 各 眼 裸 視 未 達 O. 二 者 但 矯 正 視 力 達 一.O 者 不 在 此 限

38 四 聽 力 : 矯 正 後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九 O 分 貝 者 五 辨 色 力 : 色 盲 或 刑 事 鑑 識 人 員 色 弱 者 六 血 壓 : 收 縮 壓 持 續 超 過 一 四 毫 米 水 銀 柱 (mm.hg), 舒 張 壓 持 續 超 過 九 十 五 毫 米 水 銀 柱 (mm.hg) 者 七 單 手 拇 指 食 指 或 其 他 三 手 指 中 有 二 手 指 以 上 缺 失 或 不 能 伸 曲 張 握 自 如 者 八 手 臂 不 能 伸 曲 自 如 或 兩 手 伸 臂 不 能 環 繞 正 常 者 九 雙 下 肢 明 顯 不 能 蹲 下 起 立 或 原 地 起 跳 明 顯 不 能 自 如 者 十 有 幫 派 色 情 等 不 雅 之 紋 身 或 刺 青 者 但 已 清 除 者, 或 原 住 民 基 於 傳 統 禮 俗 及 現 役 退 除 役 軍 人 基 於 忠 貞 象 徵 而 有 紋 身 或 刺 青 之 圖 騰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一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十 二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者 十 三 其 他 重 症 疾 患, 無 法 治 癒,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者

39 附 錄 六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40 附 錄 七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98 78 ( ) 98 ( ) ( ) ( ) 25 ( 73 1 1 ) ( ) 98 122 25 94 24 216 49 265 1 98 4 6 9 98 4 17 http://exam.cpu.edu.tw/ncpu 2 ( ) 310 ( 300 10 ) ( ) 160 ( 150 10 ) ( ) 150 10 160 ( ) ( 98 4 18 ) ( ) ( ) ( ) 3

More information

104消佐19-1招生簡章

104消佐19-1招生簡章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4 年 消 佐 班 第 19 期 第 1 類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訂 定 之 消 佐 班 第 19 期 第 1 類 甄 試 簡 則 校 址 33304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大 崗 里 樹 人 路 56 號 網 址 http://www.cpu.edu.tw 聯 絡 電 話 03-3273315 03-3282321 轉 4135 1996(

More information

97大學部771招生簡章

97大學部771招生簡章 97 77 ( ) 97 ( ) ( ) ( ) 25 ( 72 1 1 ) ( ) 97 146 23 117 28 263 51 314 1 97 4 08 9 97 4 18 http://exam.cpu.edu.tw/ncpu 2 ( ) 310 ( 300 10 ) ( ) 160 ( 150 10 ) ( ) 150 10 160 ( ) ( 97 4 18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9DBA5CDA475A740A4E2A5552DBA61BC77BEE3B27A>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9DBA5CDA475A740A4E2A5552DBA61BC77BEE3B27A>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34 期 正 期 學 生 組 招 生 簡 章 一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招 生 辦 法 經 教 育 部 101 年 2 月 1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10015035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二 本 簡 章 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4 年 1 月 22 日 警 署 教 字 第 1040050386 號 函 核 定 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4D3331B4C1A5BFB4C1BEC7A5CDB2D5A9DBA5CDC2B2B3B92DAED6A97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4D3331B4C1A5BFB4C1BEC7A5CDB2D5A9DBA5CDC2B2B3B92DAED6A9772E646F63>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31 期 正 期 學 生 組 招 生 簡 章 一 本 年 度 專 科 警 員 班 招 生 辦 法 經 教 育 部 101 年 2 月 1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10015035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二 本 簡 章 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1 年 2 月 17 日 警 署 教 字 第 1010046100 號 函 核 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4D3332B4C1A5BFB4C1BEC7A5CDB2D5A9DBA5CDC2B2B3B92DAED6A97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4D3332B4C1A5BFB4C1BEC7A5CDB2D5A9DBA5CDC2B2B3B92DAED6A9772E646F63>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32 期 正 期 學 生 組 招 生 簡 章 一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招 生 辦 法 經 教 育 部 101 年 2 月 1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1010015035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二 本 簡 章 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2 年 1 月 30 日 警 署 教 字 第 1020049680 號 函 核 定 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30323135B14D3330B4C1A5BFB4C1BEC7A5CDB2D5A9DBA5CDC2B2B3B92DAED6A977AA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30323135B14D3330B4C1A5BFB4C1BEC7A5CDB2D5A9DBA5CDC2B2B3B92DAED6A977AAA92E646F63>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30 期 正 期 學 生 組 招 生 簡 章 一 本 年 度 專 科 警 員 班 招 生 辦 法 經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4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9023091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二 本 簡 章 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0 年 2 月 14 日 警 署 教 字 第 1000077285 號 函 核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老年健檢常見異常簡介.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老年健檢常見異常簡介.ppt 老 年 健 康 檢 查 常 見 異 常 之 簡 介 老 年 醫 學 部 陸 鳳 屏 醫 師 2008.8.23 今 日 內 容 視 聽 力 異 常 肥 胖 三 高 :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高 血 脂 尿 酸 與 痛 風 其 他 健 檢 常 見 異 常 視 聽 力 異 常 為 何 要 篩 檢 視 力 及 聽 力? 視 聽 力 異 常 在 老 年 人 相 當 常 見, 但 不 是 正 常 老 化 過

More information

100 1 100 5 23 100 6 15 100 7 15 24 100 7 15 4 100 7 15 100 6 15 100 7 19 9 4 1 100 7 24 100 7 27 100 7 29 100 8 1 8 5 100 8 10

100 1 100 5 23 100 6 15 100 7 15 24 100 7 15 4 100 7 15 100 6 15 100 7 19 9 4 1 100 7 24 100 7 27 100 7 29 100 8 1 8 5 100 8 10 100 1 100 5 23 100 6 15 100 7 15 24 100 7 15 4 100 7 15 100 6 15 100 7 19 9 4 1 100 7 24 100 7 27 100 7 29 100 8 1 8 5 100 8 10 http://actweb.ukn.edu.tw/webexam/frmlogin.aspx http://www.admission.ukn.edu.tw

More information

... 29 ( )... 30... 30... 30... 31... 32... 33... 34... 34... 34... 35

... 29 ( )... 30... 30... 30... 31... 32... 33... 34... 34... 34... 35 ... 1... 1... 1... 2 94... 2... 4... 4... 4... 5... 6... 6... 7... 7... 8... 8... 9... 10... 11... 12... 13... 13... 16... 20 ( )... 21... 21... 22... 23... 25... 26... 28 ... 29 ( )... 30... 30... 30...

More information

國人之健康行為初探

國人之健康行為初探 1 1 (95%) 5% 12-19 (10.3%)65 (13.7%) 16.9% 6.5% 5.5%4.5% 1 1 3.7 % 12-19 65 (6.2%11.8%) 12.1% 1.6% 1 1 2 4.3 % 7.8% 0.8%20-39 40-64 (6%) ( 1 2) 21.1% () 39.2%3.3% 1 2 3.7% 4.2%5.0% 7% 6.5%1.0% 3 2 46.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ABCD2B7F8C9E4B0B2C8ABC9EAB1A8CFB5CDB3C8EDBCFEB2D9D7F7CBB5C3F7323030393132303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ABCD2B7F8C9E4B0B2C8ABC9EAB1A8CFB5CDB3C8EDBCFEB2D9D7F7CBB5C3F732303039313230392E646F63> 国 家 辐 射 安 全 申 报 系 统 用 户 使 用 说 明 书 版 本 :V1.0-1 - 目 录 目 录...2 1. 国 家 辐 射 安 全 申 报 系 统 功 能 简 介...4 2. 用 户 办 事 指 南...6 2.1. 工 作 内 容 指 南...6 2.2. 许 可 证 变 更 延 续 注 销...7 2.3. 生 产 厂 家 销 售 放 射 源...8 2.4. 普 通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中 医 护 理 学 ( 学 位 课 程 )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护 理 学 院 第 二 章 阴 阳 五 行 教 学 目 标 1. 掌 握 阴 阳 学 说 的 基 本 内 容 2. 掌 握 五 行 学 说 的 基 本 内 容 3. 熟 悉 阴 阳 学 说 在 中 医 护 理 学 中 的 应 用 4. 熟 悉 五 行 学 说 在 护 理 学 中 的 应 用 阴 阳 学 说 中 国 古 代 哲 学

More information

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附 件 1 妇 幼 保 健 健 康 教 育 基 本 信 息 第 一 部 分 儿 童 保 健 基 本 信 息 一 新 生 儿 期 保 健 基 本 信 息 1. 新 生 儿 出 生 时 体 重 一 般 为 2500 克 ~4000 克, 低 于 2500 克 为 低 体 重 儿, 高 于 4000 克 为 巨 大 儿 身 长 一 般 约 50 厘 米 2. 新 生 儿 满 月 时, 体 重 增 加 600

More information

平成27年度特定健康診査集合契約について.pwd

平成27年度特定健康診査集合契約について.pwd 9( ) - 1 (1) (2) 2 (1) (2) 3 (1) (2) 4 (1) (2) 5 (1) (2) 6 (1) (2) 7 (1) (2) 8 1006 (1) (2) 9 2010kg (1) (2) 10 13021 (1) (2) 11 11 (1) (2) 12 (1) (2) 13 13kg (1) (2) 14 (1) (2) (3) 15 23 (1) (2) 16 33

More information

一 引 言... 3 1.1 目 的... 3 1.2 内 容... 3 1.3 系 统 软 件 插 件 配 置... 3 二 系 统 介 绍... 3 2.1 系 统 主 要 功 能... 3 2.2 系 统 角 色 权 限... 3 2.3 申 请 流 程 说 明... 4 三 企 业 申 请

一 引 言... 3 1.1 目 的... 3 1.2 内 容... 3 1.3 系 统 软 件 插 件 配 置... 3 二 系 统 介 绍... 3 2.1 系 统 主 要 功 能... 3 2.2 系 统 角 色 权 限... 3 2.3 申 请 流 程 说 明... 4 三 企 业 申 请 河 南 省 建 设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推 广 系 统 操 作 手 册 V1.0 2016 年 3 月 一 引 言... 3 1.1 目 的... 3 1.2 内 容... 3 1.3 系 统 软 件 插 件 配 置... 3 二 系 统 介 绍... 3 2.1 系 统 主 要 功 能... 3 2.2 系 统 角 色 权 限... 3 2.3 申 请 流 程 说 明... 4 三 企 业 申

More information

广 东 省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品 牌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 惠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_ 电 子 商 务 专 业 ) 目 录 一 建 设 目 标... 4 ( 一 ) 总 体 目 标... 4 ( 二 ) 具 体 目 标... 4 二 实 施 方 案... 5 项 目 一 全 面

广 东 省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品 牌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 惠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_ 电 子 商 务 专 业 ) 目 录 一 建 设 目 标... 4 ( 一 ) 总 体 目 标... 4 ( 二 ) 具 体 目 标... 4 二 实 施 方 案... 5 项 目 一 全 面 惠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电 子 商 务 品 牌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惠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2016 年 7 月 1 / 32 广 东 省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品 牌 专 业 建 设 方 案 ( 惠 州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_ 电 子 商 务 专 业 ) 目 录 一 建 设 目 标... 4 ( 一 ) 总 体 目 标... 4 ( 二 ) 具 体 目 标... 4 二

More information

李 老 他 自 己 却 老 是 自 称 科 员, 老 说 我 李 科 员 怎 样 怎 样, 倒 好 像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他 夸 耀 的 什 么 官 衔 一 样 他 是 我 们 这 个 衙 门 里 资 格 最 老 的 科 员, 他 自 己 却 说 是 这 个 衙 门 里 最 没 有 出 息 的

李 老 他 自 己 却 老 是 自 称 科 员, 老 说 我 李 科 员 怎 样 怎 样, 倒 好 像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他 夸 耀 的 什 么 官 衔 一 样 他 是 我 们 这 个 衙 门 里 资 格 最 老 的 科 员, 他 自 己 却 说 是 这 个 衙 门 里 最 没 有 出 息 的 ------------ PDF 小 说 下 载 网 - PDF 下 载 网 http://www.pdfxz.com ------------ 夜 谭 十 记 作 者 : 马 识 途 姜 文 导 演 电 影 让 子 弹 飞 的 原 著 小 说, 让 子 弹 飞 系 改 变 自 本 书 的 盗 官 记 一 节 第 一 部 分 第 1 节 :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1)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不

More information

廉政课堂

廉政课堂 廉 政 课 堂 第 72 课 宜 昌 市 夷 陵 区 工 商 局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宜 昌 市 夷 陵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二 0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本 期 导 读 勤 廉 采 风 区 工 商 局 商 标 发 展 工 作 建 议 获 评 全 区 建 我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示 范 区 金 点 子 凡 人 良 言 郭 勇 谢 青 严 政 汪 润 潇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版 權 所 有 亞 潮 潛 水 http://subtidal.divers.com.tw 前 言 奇 妙 的 寶 藏 生 命 的 肇 始 有 趣 的 共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海 綿 動 物 海 綿 腔 腸 動 物 珊 瑚 水 母 水 螅 海 葵 環 節 動 物 旋 毛 管 蟲 扁 形 動 物 扁 蟲 軟 體 動 物 貝 類 章 魚 烏 賊 芋 螺 海 麒 麟 節 肢 動 物 藤 壺 清 潔 蝦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社会革命和社会改革

2014年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社会革命和社会改革 2014 年 吉 林 省 招 募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计 划 实 施 公 告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等 11 部 门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吉 人 社 联 字 2014 22 号 ) 精 神, 决 定 从 即 日 起 部 署 吉 林 省 2014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More information

朝陽科技大學八十八學年度招考碩士班簡章目錄

朝陽科技大學八十八學年度招考碩士班簡章目錄 24 24 1 1,400 2,400 27 2 3 (042332-3000 ( 7092~7094 http://www.cyut.edu.tw/~finance 18 28 (100 ( (40 (30% ( ( ( ( ( ( 1. 2. 3. 4. (30% ( 4 70 3. 70 4 (042332-3000 ( 7062~7063 http://www.ba.cyut.edu.tw

More information

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 01 03 MY FREET CIS C100 M100 Y25 K25 My Freet 05 外 翻 足 85% 扁 平 足 5% 高 弓 足 9% 正 常 足 1% 07 09 11 13 15 17 19 21 25 27 29 31 33 網 路 購 物 / 網 拍 8% 菜 市 場 / 夜 市 / 路 邊 攤 4% 一 單 路 面 ( 非 連 鎖 ) 鞋 店

More information

2 Stradivarius

2 Stradivarius 4.26.2001 1 2 Stradivarius 3 4 5 6 308 44 7 8 27 9 10 11 12 13 G.P.T.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1201-兩岸健康食品-4王慧英_臺灣健康食品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1201-兩岸健康食品-4王慧英_臺灣健康食品 1 台 灣 健 康 食 品 制 度 與 管 理 簡 介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2010 年 12 月 1 日 2 報 告 大 綱 健 康 食 品 定 義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有 關 管 理 機 關 及 職 責 健 康 食 品 之 主 要 管 理 制 度 健 康 食 品 定 義 3 4 健 康 食 品 定 義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 本 法 所 稱 健 康 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101.docx

Microsoft Word - 3101.docx 104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3101 頁 次 :8-1 等 別 :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

More information

学 卫 与 健 单 元 1 人 体 概 述 一 人 体 的 基 本 形 态 人 的 长 发 育 从 受 精 卵 开 始, 受 精 卵 通 过 细 胞 分 裂 和 分 化, 最 终 一 步 步 地 形 成 组 织 器 官 及 系 统, 而 各 系 统 组 合 成 为 一 个 统 一 协 调 的 整 体

学 卫 与 健 单 元 1 人 体 概 述 一 人 体 的 基 本 形 态 人 的 长 发 育 从 受 精 卵 开 始, 受 精 卵 通 过 细 胞 分 裂 和 分 化, 最 终 一 步 步 地 形 成 组 织 器 官 及 系 统, 而 各 系 统 组 合 成 为 一 个 统 一 协 调 的 整 体 第 2章 学 理 解 剖 及 育 因 学 习 目 标 1. 了 解 人 体 2. 熟 悉 运 动 系 统 呼 吸 系 统 循 环 系 统 消 化 系 统 泌 尿 系 统 神 经 系 统 感 觉 系 统 内 分 泌 系 统 皮 肤 免 疫 系 统 等 相 关 知 识 3. 掌 握 学 各 系 统 的 健 方 法 因 关 键 词 运 动 系 统 呼 吸 系 统 循 环 系 统 消 化 系 统 泌 尿 系

More information

.... 1....2..3....4...6...7...8..10. 11...14..15...16..17.19

.... 1....2..3....4...6...7...8..10. 11...14..15...16..17.19 V1.0 2003/08/24 1 .... 1....2..3....4...6...7...8..10. 11...14..15...16..17.19 - 4 4 3 3 3 1 ( ) 3 ( ) 4 4 3 4 7/28~7/31 7/287/297/30 7/314 7/28 7/31 18:00 Web 18:00 2 2 1. ( ) 3/20~3/24 2 ( ) 92 3 92

More information

2011/9/26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線 上 申 請 平 台 現 況 報 告 3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線 上 申 請 平 台 現 況 報 告 60000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第 一 類 觀 光 1706 人 26161 人 50780 人 郵 輪 0 144 人 0 自 由 行 297

2011/9/26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線 上 申 請 平 台 現 況 報 告 3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線 上 申 請 平 台 現 況 報 告 60000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第 一 類 觀 光 1706 人 26161 人 50780 人 郵 輪 0 144 人 0 自 由 行 297 2011/9/26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金 馬 澎 地 區 短 期 入 臺 線 上 申 請 平 台 說 明 會 簡 報 人 : 凌 網 科 技 羅 興 中 1 簡 報 大 綱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線 上 申 請 平 台 現 況 報 告 導 入 線 上 申 辦 四 大 步 驟 建 議 準 備 的 資 訊 環 境 2 1 2011/9/26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線 上 申 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2.doc

Microsoft Word - 12.doc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苏 教 人 师 2016 12 号 关 于 做 好 苏 州 市 2016 年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区 教 育 局 (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 市 有 关 局 ( 公 司 ), 各 有 关 学 校 : 根 据 市 职 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工 作 部 署, 为 进 一 步 认 真 落

More information

一 如 何 登 陆 系 统? 1. 浏 览 器 设 置 建 议 用 户 使 用 360 浏 览 器 的 极 速 模 式, 或 者 使 用 IE8 及 以 上 版 本 的 浏 览 器 访 问 系 统 请 参 照 以 下 方 式 设 置 360 浏 览 器 的 极 速 模 式 访 问 系 统 : IE8

一 如 何 登 陆 系 统? 1. 浏 览 器 设 置 建 议 用 户 使 用 360 浏 览 器 的 极 速 模 式, 或 者 使 用 IE8 及 以 上 版 本 的 浏 览 器 访 问 系 统 请 参 照 以 下 方 式 设 置 360 浏 览 器 的 极 速 模 式 访 问 系 统 : IE8 2016 版 人 员 注 册 系 统 单 位 端 操 作 手 册 目 录 一 如 何 登 陆 系 统?... 2 二 注 册 申 报 流 程 说 明... 7 三 如 何 新 建 注 册 申 报?... 7 四 如 何 对 创 建 的 注 册 申 报 单 进 行 支 付?... 11 五 支 付 后 如 何 打 印 申 报 单?... 12 六 如 何 查 看 注 册 申 报 的 审 核 情 况?...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年3期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105年3期封面.doc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 北 郵 局 許 可 證 第 521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第 3 期 法 規 類 目 錄 社 政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影 音 資 料 處 理 利 用 要 點 並 溯 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生 效 2 地 政 廢 止 臺 北 市 士 林 官 邸 北 側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抵 價 地 抽

More information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學 科 中 心 學 校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主 持 人 : 呂 淑 美 校 長 指 導 單 位 教 育 部 及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執 行 單 位 國 立 新 竹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執 行 期 間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V-1 壹 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06\245\301\257\350\247\275\244H\250\306\252A\260\310\302\262\260T .doc)

(Microsoft Word - 10306\245\301\257\350\247\275\244H\250\306\252A\260\310\302\262\260T .doc)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人 事 室 編 製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tion and Communication unications 人 員 異 動 職 務 異 動 103.05.28 本 局 飛 航 標 準 組 簡 任 技

More information

「以共同照護模式為基礎的糖尿病人疾病管理實驗計畫《

「以共同照護模式為基礎的糖尿病人疾病管理實驗計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高 血 壓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1 95.01.01 實 施 第 一 版 ( 西 醫 基 層 適 用 ) 96.01.01 修 訂 第 二 版 ( 醫 療 院 所 適 用 ) 97.01.01 修 訂 第 三 版 ( 醫 療 院 所 適 用 ) 99.01.01 修 訂 第 四 版 ( 醫 療 院 所 適 用 ) 101.01.01 修 訂 第 五 版 ( 醫 療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學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開 會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1 時 20 分 開 會 地 點 : 三 民 校 區 昌 明 樓 一 樓 學 務 長 室 出 席 者 : 詳 如 簽 到 表 主 席 : 李 學 務 長 宏 仁 記 錄 : 羅 鳳 梧 壹 主

More information

義 守 大 學 100 年 度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成 效 報 告 表 填 表 日 期 :100 年 5 月 18 日 填 表 人 : 孫 淑 芬 工 作 目 標 2-4: 促 進 適 性 揚 才 與 自 我 實 現 工 作 項 目 編 號 29: 提 升 學 生 職 涯 規 劃 能

義 守 大 學 100 年 度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成 效 報 告 表 填 表 日 期 :100 年 5 月 18 日 填 表 人 : 孫 淑 芬 工 作 目 標 2-4: 促 進 適 性 揚 才 與 自 我 實 現 工 作 項 目 編 號 29: 提 升 學 生 職 涯 規 劃 能 3-6 國 考 講 座 成 果 報 告 書 ( 目 錄 ) 項 目 名 稱 PDF 之 頁 數 1 100.05.11 第 一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2 2 100.11.16 第 二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3 3 101.05.02 第 一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4 4 101.10.24 第 二 梯 次 國 家 考 試 講 座 7 5 102.05.29 第 一 梯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08 12 20 35 846 44 2 2008 2008 49 4 2008 50 6 2008 2012 2008 51 8 2008 52 14 2008 174 18 2008 175 19 2008 176 20 GDP GDP 2008 177 21 2008 178 28 2008 178~206 30 2006 2020 2008 33 32 1 2008 11 21 22 2008

More information

1 0 0 100 2 16 100 3 7 9 100 3 29 4 24 100 3 29 100 3 7 100 4 6 9 4 1 100 4 7 100 4 10 100 4 20 100 4 25 100 4 27 100 5 3

1 0 0 100 2 16 100 3 7 9 100 3 29 4 24 100 3 29 100 3 7 100 4 6 9 4 1 100 4 7 100 4 10 100 4 20 100 4 25 100 4 27 100 5 3 1 0 0 100 2 16 100 3 7 9 100 3 29 4 24 100 3 29 100 3 7 100 4 6 9 4 1 100 4 7 100 4 10 100 4 20 100 4 25 100 4 27 100 5 3 http://actweb.ukn.edu.tw/webexam/frmlogin.aspx http://www.admission.ukn.edu.tw

More information

医 药 论 坛 关 注 并 发 症 细 致 更 密 集 感 觉 神 经 分 工 很 细, 有 感 觉 温 度 的 神 经 末 梢 ( 感 觉 冷 的 还 是 热 的 ) 有 感 觉 触 觉 的 神 经 末 梢 ( 感 觉 物 体 是 软 的 还 是 硬 的 是 固 体 还 是 液 体 是 粗 糙 的

医 药 论 坛 关 注 并 发 症 细 致 更 密 集 感 觉 神 经 分 工 很 细, 有 感 觉 温 度 的 神 经 末 梢 ( 感 觉 冷 的 还 是 热 的 ) 有 感 觉 触 觉 的 神 经 末 梢 ( 感 觉 物 体 是 软 的 还 是 硬 的 是 固 体 还 是 液 体 是 粗 糙 的 专 家 解 读 糖 尿 病 神 经 病 变 文 / 北 京 博 爱 医 院 内 分 泌 科 主 任 医 师 于 棉 荣 病 例 张 阿 姨,56 岁, 患 2 型 糖 尿 病 16 年, 双 下 肢 无 力 麻 木, 伴 有 痛 觉 过 敏, 任 何 轻 微 的 触 摸 ( 如 衣 被 床 单 等 的 碰 触 ) 均 诱 发 剧 痛, 足 部 疼 痛 夜 间 加 重, 严 重 影 响 了 她 的 食

More information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科 別 及 需 用 名 額 : 計 7 科, 共

More information

老年健檢常見異常簡介

老年健檢常見異常簡介 老 年 見 異 理 老 年 2009.02.16 力 異 糖 尿 見 異 力 異 力 力 力 異 老 年 見 不 老 異 老 年 老 年 異 療 惡 力 異 見 異 ( 老 ) 糖 尿 年 力 異 見 : 異 塞 : 裂 神 年 神 力 力 量 數 (BMI, (kg)/ (kg)/ (m) 2 ) BMI < 18.5 18.5 BMI BMI 24 24 BMI BMI 27 度 27 BMI

More information

人教版小学三年级作文教案及范文

人教版小学三年级作文教案及范文 人 教 版 小 学 三 年 级 作 文 教 案 及 范 文 开 心 粽 子 PDF 制 作 三 年 级 ( 上 册 ) 第 一 单 元 : 我 的 课 余 生 活 ( 写 事 ) 二 说 一 说 一 出 示 范 文 谈 写 法 1 欣 赏 范 文, 说 说 什 么 地 方 写 得 好? 2 课 余 生 活 中 发 生 的 事 很 多, 抓 住 其 中 印 象 最 深 的 一 次 写 3 人 物 多,

More information

2006/9 51 A B C E T T

2006/9 51 A B C E T T MY HEALTH T B 50 Uni-President 2006/9 2006/9 51 A B C E T T MY HEALTH 52 Uni-President 2006/9 MY HEALTH 300 2~3 35 54 Uni-President 2006/9 MY HEALTH GOT 47 GPT 70 GOT GPT GOT GPT Owen@mail.pec.com.tw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招生說明會ppt_101.11.24

Microsoft PowerPoint - 招生說明會ppt_101.11.24 跨 領 域 全 方 位 主 講 者 - 林 三 欽 教 授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院 長 兼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主 任 研 究 領 域 : 行 政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訴 願 法 與 行 政 訴 訟 法 經 歷 : 法 務 部 行 政 程 序 法 研 修 小 組 委 員 行 政 院 訴 願 法 研 修 小 組 委 員 內 政 部 訴 願 會 委 員 公 務 員 保 障 暨 培

More information

雇 主 使 前 項 之 勞 工, 從 事 本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及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工 作, 應 實 施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前 二 條 及 前 項 之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應 參 照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雇 主 使 前 項 之 勞 工, 從 事 本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及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工 作, 應 實 施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前 二 條 及 前 項 之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應 參 照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女 性 勞 工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實 施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 指 對 於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所 採 取 之 措 施, 包 括 危

More information

_ ( ) 2

_ ( ) 2 2008 2 26 1 2008 2 26 2008 2 26 1 31 _ ( ) 2 2008 2 26 30 : guantianwangkan@gmail.com YAHOO Gmail HotmailGmail 1 16 http://main.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313971.shtml PDF Adobe Reader http://www.newhua.com/soft/2696.htm

More information

01.... 5

01.... 5 981... 1 Q.1. Q.04.01... 1 Q.2. Q.04.02... 1 Q.3. Q.04.03... 1 Q.4. Q.02.02.... 1 Q.5. 1 Q.03.02... 2 Q.6. 97 98 Q.09.01... 2 Q.7. 98 1 2 Q.09.02... 3 Q.8. 1 2 Q.06.03... 3 Q.9. Q.03.04... 3 Q.10. 14 Q.01.10...

More information

針灸治療頭痛301例分析

針灸治療頭痛301例分析 乾 眼 症 病 例 報 告 曹 永 昌 台 北 市 中 興 醫 院 中 醫 科 主 任 台 北 市 中 醫 師 公 會 常 務 理 事 摘 要 三 現 病 史 以 辨 證 論 治 法 取 杞 菊 地 黃 丸 滋 腎 明 目 湯 黃 蓮 解 毒 丸 加 減, 於 一 個 月 內 治 療 病 史 四 年 之 乾 眼 症 病 例 的 成 功 案 例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彭 吉 性 別 : 男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設 定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系 統 入 口... 4 三 操 作 步 驟... 4 ( 一 ) 第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設 定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系 統 入 口... 4 三 操 作 步 驟... 4 ( 一 ) 第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More information

第 1 頁, 共 5 頁 知 識 下 載 專 區 輕 鬆 學 習 三 分 鐘 掌 握 管 理 新 知 見 全 文 >> 電 子 雜 誌 超 體 驗 讓 征 戰 全 球 的 企 業 家, 隨 時 隨 地 與 世 界 接 軌 見 全 文 >> 全 球 企 業 打 造 接 班 猛 將 作 者 : 吳 韻 儀 出 處 : 天 下 雜 誌 第 402 期 2008/07/30 出 刊 儘 管 因 為 景 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體檢衛教手冊.doc

Microsoft Word - 體檢衛教手冊.doc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衛 教 手 冊 編 輯 大 意 為 健 全 及 落 實 本 校 健 康 管 理 與 促 進 工 作, 並 更 進 一 步 了 解 和 照 顧 學 生 之 健 康, 依 據 學 校 衛 生 法 規 定, 學 生 進 入 本 校 就 學 時 需 做 健 康 檢 查, 使 能 早 期 發 現 體 格 上 之 缺 點 並 作 進 一 步 的 治 療, 以 營

More information

華梵大學

華梵大學 1 0 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103 年 9 月 30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校 址 :22301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一 號 電 話 :02-26632102 轉 2210-2212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傳 真 :02-26633763 網 址 : http://www.hfu.edu.tw/index.php

More information

1. 2. 3. & 4. 5. 6. 7. A B C A1 A2 B1 B2 2.1 / 2.2 2.3 [ ] 1 2 3 4 5 5 5 , A B C internet 1. 2. 3. 5 20 % % 1 2 3 4 5 3.3 1 2 3 4 A 15% B C D E 199 199 199 199 199 199 1 2 3 4 5 6 7 8 9 10

More information

正義的陰影-盧正案(2010年9月修正版)

正義的陰影-盧正案(2010年9月修正版) 1997~2010 1997.12.18 1997.12.18 1998.01.12 1998.01.16 1998.01.17 1998.01.18 1998.01.21 B 1998.01.22 1998.03.05 1998.03.11 1998.05.11 1998.05.14 1999.04.22 2000.03.16 2000.07.03 2000.07.04 2000.07.05 2002201097

More information

2016健康生活第一期

2016健康生活第一期 卷首 想 念 徐智慧 常常会无端地想念一些人 想起一些人时 总感觉自己的生命是切成一段段的 每一段都 和一些人联在一起 没有这些人 生命似乎也就苍白贫乏 没有着 落 但也不单是朋友 一些不是朋友而不得不与他们发生联系的 人 甚至一些憎恨的人 也常常要想起他们 所以 生命便可以分 解成这样 一些被你所爱的人分去了 一些被你恨的人分去了 一 些被你无所谓爱或恨的人分去了 你的生命被这三种人分解去了 你在漫长的岁月里想念他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4A4A6D1A67EAF65AF66BB50AB4FB0B75F4250373430325FB2C431A6B8B8C9A552B8EAAEC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4A4A6D1A67EAF65AF66BB50AB4FB0B75F4250373430325FB2C431A6B8B8C9A552B8EAAEC62E646F63> 澎 湖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第 二 次 面 授 補 充 資 料 (p1-154) 科 目 : 中 老 年 疾 病 與 保 健 班 級 :BP7402 面 授 教 室 :103 面 授 教 師 : 曾 俊 銓 面 授 日 期 ( 週 日 1640-1830):3/25 4/8( 交 第 1 次 作 業 ) 5/13( 交 第 2 次 作 業 ) 6/3 位 置 (p: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4H\305\351\244Q\244j\250t\262\316.doc)

(Microsoft Word - \244H\305\351\244Q\244j\250t\262\316.doc) 人 體 十 大 系 統 神 經 系 統 生 活 活 動 告 訴 我 們, 夏 天, 在 炎 熱 的 日 光 下, 水 溝 裏 水 的 溫 度 可 升 高 到 攝 氏 40 至 50 度, 而 我 們 在 運 動 時, 身 體 溫 度 還 是 在 攝 氏 37 度 左 右, 可 是 時 候 會 大 量 出 汗 冬 天, 北 方 的 嚴 寒 可 達 到 攝 氏 零 下 30 度 左 右, 但 是 人 的

More information

學 習 目 標 1. 了 解 有 計 畫 的 運 動 之 前, 實 施 身 體 檢 查 的 重 要 性 2. 了 解 熱 身 與 緩 和 運 動 可 以 預 防 運 動 傷 害 3. 了 解 包 紮 護 具 裝 備 與 場 地 器 材 的 維 護, 可 以 避 免 傷 害 發 生 4. 了 解 食

學 習 目 標 1. 了 解 有 計 畫 的 運 動 之 前, 實 施 身 體 檢 查 的 重 要 性 2. 了 解 熱 身 與 緩 和 運 動 可 以 預 防 運 動 傷 害 3. 了 解 包 紮 護 具 裝 備 與 場 地 器 材 的 維 護, 可 以 避 免 傷 害 發 生 4. 了 解 食 Chapter 03 運動傷害的預防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體育概論 孫苑梅 編著 身體檢查 熱身與緩和運動 運動安全防護 場地器材環境和衛生安全管理 基礎肌力訓練 學 習 目 標 1. 了 解 有 計 畫 的 運 動 之 前, 實 施 身 體 檢 查 的 重 要 性 2. 了 解 熱 身 與 緩 和 運 動 可 以 預 防 運 動 傷 害 3. 了 解 包 紮 護 具 裝 備 與

More information

Book1.xls

Book1.xls Adobe 经 销 商 名 单 省 份 公 司 名 称 电 话 地 址 北 京 北 京 三 原 电 脑 制 板 服 务 中 心 010-64171027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外 新 中 街 7 号 305 室 北 京 北 京 比 特 瑞 旺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010-62648899-106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118 号 知 春 大 厦 A 座 5 层 北 京

More information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摘 要 生 理 期 開 始 到 年 期 結 束 之 中, 有 很 多 女 性 會 面 對 自 己 不 同 的 困 擾, 而 男 性 們 對 於 女 性 的 生 理 期 更 是 充 滿 了 許 多 的 疑 惑 與 誤 解 本 實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摘 要 生 理 期 開 始 到 年 期 結 束 之 中, 有 很 多 女 性 會 面 對 自 己 不 同 的 困 擾, 而 男 性 們 對 於 女 性 的 生 理 期 更 是 充 滿 了 許 多 的 疑 惑 與 誤 解 本 實 金 門 地 區 第 56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別 : 動 物 與 醫 學 學 科 組 別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組 作 品 名 稱 :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關 鍵 詞 : 金 門 青 少 年 生 理 期 問 卷 調 查 編 號 : 指 點 迷 經 論 述 金 門 青 少 年 對 生 理 期 的 認 知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A67EABD7A445A67EA440B365BDD2B57BBBE2B0ECBBB4ABD7BB7BAABEA55CAFE0AFCAB76CA4A7ADD3A44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0A67EABD7A445A67EA440B365BDD2B57BBBE2B0ECBBB4ABD7BB7BAABEA55CAFE0AFCAB76CA4A7ADD3A4482E646F63> 第 二 篇 個 人 領 域 食 衣 住 行 食 編 製 者 : 徐 京 華 學 習 領 域 : 社 會 綜 合 適 用 年 級 : 國 中 七 八 九 年 級 本 篇 共 分 三 個 單 元 : 單 元 一 臺 灣 美 食 巡 禮 單 元 二 大 廚 的 秘 笈 單 元 三 歡 喜 秀 廚 藝 每 篇 皆 包 括 課 文 學 習 單 教 學 指 引 等 三 個 部 分 本 篇 摘 要 : 臺 灣 地

More information

: 2 A B C D E ( ) 1 2 3 4 5 6 140 Hg / 90 Hg 50% 1/3 2-3 3-5 10 7.0mmol/L 2 11.1mmol/L 5.72mmol/L 1.70mmol/L (BMI) = (cm) 105 = (kg) / (m) 2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KDFCClient_manual.doc

Microsoft Word - KDFCClient_manual.doc 长 城 证 券 财 富 通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V3.0 帮 助 手 册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目 录 系 统 介 绍... 4 欢 迎 使 用 财 富 通... 4 从 登 录 开 始... 5 系 统 主 界 面... 7 股 票 交 易... 7 证 券 买 入... 7 证 券 卖 出... 8 委 托 撤 单... 9 对 买 对 卖... 11 权 证 行 权...

More information

Enrolment

Enrolment 網 上 登 記 EN 1. 我 可 否 透 過 醫 健 通 ( 資 助 ) 系 統 參 加 醫 療 劵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 或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你 可 透 過 醫 健 通 ( 資 助 ) 系 統 登 記 加 入 醫 療 劵 計 劃 (www.hcv.gov.hk )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www.chp.gov.hk) 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www.pcdirectory.gov.hk)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ii 2 Adobe Illustrator 9.0 1 3 4 Adobe Illustrator 9.0 1 5 6 Adobe Illustrator 9.0 1 7 8 Adobe Illustrator 9.0 1 9 10 Adobe Illustrator 9.0 1 11 12 Adobe Illustrator 9.0 1 13 14 Adobe Illustrator 9.0

More information

睿恒智晟江苏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管理软件操作手册

睿恒智晟江苏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管理软件操作手册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电 子 化 评 审 平 台 软 件 编 制 :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日 期 :2016-5 1 目 录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电 子 化 评 审 平 台 软 件... 1 1 概 述... 3 1.1 阅 读 对 象... 3 1.2 惯 用 标 志... 3 1.3 客 户 端 要 求...

More information

スライド 1

スライド 1 日 本 精 密 体 检 / 赏 樱 之 旅 感 受 美 丽 日 本 春 天 气 息, 体 验 日 本 先 端 体 检 奢 华 旅 行 关 于 日 本 精 密 体 检 / 赏 樱 之 旅 的 行 程 4 天 3 夜 日 程 主 要 行 程 早 午 晩 交 通 導 遊 酒 店 第 一 天 机 场 接 机 椿 山 庄 酒 店 入 住 休 息 霓 虹 医 疗 直 通 车 人 员 前 往 酒 店, 详 细 说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140A15D33A15EA571AA6BB07CA54FA140A440A142AD71A977A175A571AA6BB07CBFEEBFEFABDFAE76A142B1D0B1C2A142B0C6B1D0B1C2A142A755B27AB1D0B1C2C2E0A5F4AA6BB07CAA6BA978BC66AC64BFECAA6BA1762E646F63>

<4D F736F F D A140A15D33A15EA571AA6BB07CA54FA140A440A142AD71A977A175A571AA6BB07CBFEEBFEFABDFAE76A142B1D0B1C2A142B0C6B1D0B1C2A142A755B27AB1D0B1C2C2E0A5F4AA6BB07CAA6BA978BC66AC64BFECAA6BA1762E646F63> 司 法 院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院 台 人 四 字 第 1000001531 號 訂 定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審 查 辦 法 附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轉 任 法 院 法 官 審 查 辦 法 院 長 賴 浩 敏 司 法 院 遴 選 律 師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More information

<453A5CBFC6BCBCBED6B7A2CEC45C323031365CCEC2CAD0BFC6B7A2A1B232303136A1B333BAC520B9D8D3DABFAAD5B932303136C4EAB6C8CAD0BFC6D1A7BCBCCAF5BDB1C9EAB1A8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53A5CBFC6BCBCBED6B7A2CEC45C323031365CCEC2CAD0BFC6B7A2A1B232303136A1B333BAC520B9D8D3DABFAAD5B932303136C4EAB6C8CAD0BFC6D1A7BCBCCAF5BDB1C9EAB1A8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温 市 科 发 2016 3 号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科 技 局,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了 做 好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申 报 工 作, 根 据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 市 政 府 第 153 号

More information

Medical NOte

Medical NOte ( 一 ) 冠 心 病 警 惕 夺 人 性 命 的 头 号 杀 手 冠 心 病 的 危 害 早 在 2 000 多 年 前, 我 国 第 一 部 医 学 经 典 黄 帝 内 经 就 已 有 对 冠 心 病 心 绞 痛 心 肌 梗 死 临 床 特 征 的 描 述 那 时 不 叫 心 绞 痛, 而 叫 真 心 痛 此 病 严 重 时 死 得 很 快, 可 以 朝 发 夕 死 或 夕 发 朝 死 这 种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2C4A4BBB3B920ADB9AB7EBDC3A5CDA4CEB0EAA5C1C0E7BE6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2C4A4BBB3B920ADB9AB7EBDC3A5CDA4CEB0EAA5C1C0E7BE692E646F63> 食 衛 生 及 國 民 營 養 169 第 六 章 食 衛 生 及 國 民 營 養 第 一 節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近 年 來 工 商 發 達 國 民 經 濟 條 件 生 活 質 日 益 提 昇, 工 業 化 的 社 會 環 境, 飲 食 習 慣 的 改 變 造 成 外 食 人 口 與 日 俱 增, 隨 著 消 費 層 次 的 提 高, 吃 由 充 飢 而 成 為 一 種 享 受, 要 求 可

More information

2015春诸暨市公告.doc

2015春诸暨市公告.doc 诸 暨 市 2015 年 春 季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公 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教 育 部 关 于 开 展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师 函 2011 6 号 ) 和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江 省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1A7D4B1CAD6B2E1323031312D372D3331CEDED0DEB6A9D7AA706466B0E6B1BE32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1A7D4B1CAD6B2E1323031312D372D3331CEDED0DEB6A9D7AA706466B0E6B1BE322E646F63> 理 财 教 育 网 AFP 资 格 认 证 网 络 教 育 学 员 手 册 现 代 国 际 金 融 理 财 标 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授 权 北 京 当 代 金 融 培 训 有 限 公 司 主 办 目 录 一 报 名 前 的 准 备 工 作...3 1.1 了 解 报 名 及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的 条 件...3 1.2 网 络 教 育 相 关 介 绍 ( 培 训 费 培 训 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one.Help.student 305.doc

Microsoft Word - Done.Help.student 305.doc 清 华 教 育 在 线 THEOL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学 生 用 户 使 用 手 册 清 华 大 学 教 育 技 术 研 究 所 版 权 所 有 2012 年 02 月 目 录 第 1 章 学 籍 信 息 2 1.1 查 看 学 籍 信 息 2 1.2 修 改 学 籍 信 息 2 第 2 章 本 学 期 课 表 5 第 3 章 学 生 选 课 6 3.1 登 录 6 3.2 查 看 选 课 信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06 2006 291.7 ( 2.9 288.8 ) 1.9 65.5 2006 2005 40% 2006 2006 11 30 4497 905 20 < > 2917 2006 1. 06 21173 64995 218 2. 06 3,447,524 9,343,550 1,216,506 2,365,798 48,572 23,726 3. 06 1109 8275 44 8160

More information

关键信息

关键信息 南 海 区 自 然 人 一 门 式 政 务 服 务 改 革 项 目 支 撑 系 统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政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深 圳 市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1 关 键 信 息 项 目 信 息 项 目 编 号 : NHZJ20160041G0030 项 目 名 称 : 包

More information

response_mostunwanted_060611_prepared

response_mostunwanted_060611_prepared 查 阅 危 险 罪 犯 通 缉 名 单 扒 窃 犯 保 罗 / 同 伙 莎 莉 偷 窃 扒 窃 该 犯 罪 团 伙 采 用 老 式 手 法 从 口 袋 和 手 提 包 中 扒 窃 钱 夹 和 移 动 设 备, 而 且 往 往 在 光 天 化 日 之 下 猖 狂 作 案 犯 罪 成 员 主 要 出 没 于 人 群 聚 集 的 体 育 赛 事 和 音 乐 会 他 们 相 互 配 合 作 案, 莎 莉 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6F2B1D0BEC7A874BF57A9DBC2B2B3B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A6F2B1D0BEC7A874BF57A9DBC2B2B3B92E646F63> 德 智 能 仁 104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院 佛 教 學 系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3 月 17 日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院 佛 教 學 系 招 生 入 學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校 址 :223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1 號 電 話 :02-26632102 轉 2230~2232(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網 址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附件: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国 培 学 习 平 台 学 员 操 作 指 南 目 录 一 学 员 如 何 完 成 培 训... 1 二 学 员 评 分 标 准... 1 三 学 员 平 台 操 作... 2 1. 平 台 登 陆... 2 2. 个 人 空 间 概 览... 3 3. 完 善 个 人 信 息... 4 4. 学 习 进 度 查 询... 5 5. 课 程 学 习... 6 6. 参 加

More information

民 國 04 年 第 2 次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對 象 條 件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對 象 : 一 一 般 資 格 : 凡 民 國 69 年 次 至 82 年 次 出 生 尚 未 接 獲 徵 集 令 之 男, 且 未 具 限 制 條 件 所 列 情

民 國 04 年 第 2 次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對 象 條 件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對 象 : 一 一 般 資 格 : 凡 民 國 69 年 次 至 82 年 次 出 生 尚 未 接 獲 徵 集 令 之 男, 且 未 具 限 制 條 件 所 列 情 民 國 04 年 第 2 次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之 對 象 條 件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04 年 第 2 次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自 04 年 4 月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8 時 起 至 04 年 4 月 6 日 星 期 四 下 午 5 時 止 一 般 資 格 及 專 長 資 格 申 請 服 替 代 請 查 閱 附 件 其 餘 詳 細 內 容 請 至 內 政 政

More information

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韩 城 市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专 业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国 家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示 范 校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工 业 与 民 用 专 业 项 目 组 编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一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程 建 设 的 现 状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More information

類別

類別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院 附 設 醫 院 北 護 分 院 健 康 檢 查 中 心 簡 介 一 般 性 健 康 檢 查 功 能 性 健 康 檢 查 套 餐 癌 症 篩 檢 中 老 年 健 康 檢 查 問 題 解 答 預 約 報 名 健 康 檢 查 中 心 簡 介 中 心 主 任 的 話 - 本 院 提 供 溫 馨 親 切 人 性 化 的 健 康 檢 查 服 務, 由 各 專 科 主 治 醫 師

More information

计算机与电信(二十七).doc

计算机与电信(二十七).doc ISDN... ISDN... ATM...... 3... (INTERNET)... INTEMET... INTERNET......... IE................................. ... 2002...... PC.................. 9............ OSS/BSS......... 100%............ 0.11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6DA878AAA2A142A878B577A4C6A142A878C0F9A16EA848C071BEB9A97820A878AD57BDD6A448AAB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6DA878AAA2A142A878B577A4C6A142A878C0F9A16EA848C071BEB9A97820A878AD57BDD6A448AABE2E646F63> 肝 炎 肝 硬 化 肝 癌 沈 默 器 官 肝 苦 誰 人 知 桃 園 廖 桂 聲 中 醫 診 所 院 長 廖 桂 聲 記 者 李 叔 霖 / 專 題 報 導 台 灣 新 生 報 案 例 1: 42 歲 男 性, 證 券 業,100.12.20 初 診 主 訴 :100.12.17 健 檢 發 現 肝 指 數 (ALT) 偏 高, 約 1000+ HBV carrier 平 時 工 作 壓 力 大,

More information

預防保健與癌症篩檢常見問答集-醫院篇990208

預防保健與癌症篩檢常見問答集-醫院篇990208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問 答 集 目 錄 101/08/13 壹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一 般 性 問 題 (8 題 )... 2 貳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常 見 一 般 性 問 題 (10 題 )... 4 參 各 項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問 題 一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常 見 問 題 (17 題 )... 7 二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常 見 問 題 (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國文試題-定稿.doc

Microsoft Word - 102國文試題-定稿.doc 1. 下 列 關 於 書 信 的 說 明, 哪 一 個 選 項 最 適 當? (A) 雙 鯉 尺 素 雁 足 鸞 箋 玉 札 都 可 指 稱 書 信 (B) 結 尾 問 候 語 對 於 師 長 宜 用 即 問 近 好 (C) 如 晤 是 用 於 長 輩 的 提 稱 語 (D) 電 子 郵 件 無 須 在 意 用 語, 快 速 簡 潔 即 可 2. 下 列 關 於 中 的 通 同 字 對 照, 哪 一

More information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答 汇 总 1. 私 募 基 金 的 概 念? 私 募 基 金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投 资 基 金, 包 括 契 约 型 基 金 资 产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普 通 合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答 汇 总 1. 私 募 基 金 的 概 念? 私 募 基 金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投 资 基 金, 包 括 契 约 型 基 金 资 产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普 通 合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常 见 问 答 汇 总 ( 目 录 ) 1. 私 募 基 金 的 概 念?... 2 2.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方 式?... 2 3. 私 募 基 金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界 定?... 2 4. 私 募 基 金 是 否 能 够 保 底 保 收 益?... 3 5. 私 募 基 金 是 否 必 须 托 管?... 3 6.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More information

ADOBE PHOTOSHOP ALBUM STARTER EDITION Nokia Photoshop Album Starter Edition 3.0 Adobe Photo Downloader Nokia Suite Photoshop Album Starter

ADOBE PHOTOSHOP ALBUM STARTER EDITION Nokia Photoshop Album Starter Edition 3.0 Adobe Photo Downloader Nokia Suite Photoshop Album Starter 1 Adobe Photoshop Album Starter Edition 3.0 Adobe Photoshop Album Starter Edition 3.0 Photoshop Album Starter Edition 3.0 USB Photoshop Album Starter Edition 3.0 Photoshop Album Starter Edition 3.0 3 Photoshop

More information

大连源康体检中心

大连源康体检中心 团 体 健 康 检 查 统 计 报 告 [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 体 检 团 体 :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团 体 编 号 : 000288 体 检 日 期 : 2014.12.6-2014.12.30 编 制 日 期 : 2015.1.6 打 印 日 期 : 2015.1.6 大 连 源 康 体 检 中 心 编 制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华 乐 街 澳 景 园 19 号 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A443A9A1ACECBEC7A576ACE3B051B77CBDD7A4E5B6B0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A443A9A1ACECBEC7A576ACE3B051B77CBDD7A4E5B6B02E646F63> 第七屆科學史研討會彙刊 臺北 中央研究院科學史委員會 2007 143-168 被污名化的腎 近代 腎虧 意象的出現與轉變 徐志豪 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生 摘要 腎虧 在現今許多人的心目中蘊含了兩種意象 第一是 腎虧 等 於 腎臟病 第二 腎虧 是由於性行為過度所導致 等於是一種 性 功能障礙 而且多數情形特指男性而言 今日依然有不少人認為男性 縱 慾過度 將導致 腎虧 再加上不少報刊雜誌 廣告

More information

一學就會,空間醫學實修大全

一學就會,空間醫學實修大全 郭 氏 觀 舌 與 養 生 臨 床 養 生 案 例 參 考 郭 志 辰 / 著 良 辰 文 化 事 業 出 版 觀 舌 與 本 草 圖 譜 一 舌 尖 診 斷 與 用 藥 一.1 舌 尖 尖 舌 苔 2 郭 氏 觀 舌 與 養 生 I. 舌 上 焦 養 生 參 考 1-1 舌 尖 尖 舌 舌 尖 尖 舌 苔 就 像 桃 形 一 樣, 稱 為 桃 形 舌 苔, 主 要 是 任 脈 到 督 脈 能 量

More information

内 容 : 1. 阿 尔 兹 海 默 病 2. 帕 金 森 病 3. 脑 中 风 4. 冠 心 病 5. 糖 尿 病 6. 高 血 压 7. 预 防 跌 倒

内 容 : 1. 阿 尔 兹 海 默 病 2. 帕 金 森 病 3. 脑 中 风 4. 冠 心 病 5. 糖 尿 病 6. 高 血 压 7. 预 防 跌 倒 老 年 重 点 慢 性 病 常 识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制 作 内 容 : 1. 阿 尔 兹 海 默 病 2. 帕 金 森 病 3. 脑 中 风 4. 冠 心 病 5. 糖 尿 病 6. 高 血 压 7. 预 防 跌 倒 戒 烟 限 酒 + 适 量 运 动 + 家 庭 和 睦 + 心 态 宁 静 祝 您 健 康 长 寿! 声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北 京 市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与 监 管 平 台 数 字 身 份 认 证 锁 使 用 手 册 北 京 华 瑞 实 创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06 月 感 谢 您 选 择 北 京 市 工 程 建 设 发 包 承 包 交 易 中 心 的 epass3000 型 数 字 身 份 认 证 锁 为 了 您 能 安 全 正 确 地 使 用 数 字 身 份 认 证 锁,

More information

兒童可以節食減肥嗎?

兒童可以節食減肥嗎? 兒 童 健 康 體 位 飲 食 篇 戴 德 森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謝 玲 芝 營 養 師 101.07.27 兒 童 可 以 節 食 減 肥 嗎? 兒 童 正 值 發 育 期, 需 要 適 量 的 蛋 白 質 鈣 質 和 熱 量 的 供 應, 不 正 確 的 節 食 方 法, 會 導 致 營 養 攝 取 不 均 衡, 影 響 到 生 長 發 育, 或 是 因 為 熱

More information

毘盧精舍 皇穹陵 pass the torch 傳承期刊 大師父開示 善為至寶 一生用之不盡 心作良田 百世耕之有餘 募集各種血型 請帶相片身分證來捐血喔! 毘盧精舍 皇穹陵紀念花園 ~ 捐血公益活動 ~ 日期 :8 月 18 日 ( 星期日 ) 時間 : 早上 9:00~16:00 凡捐血者贈送

毘盧精舍 皇穹陵 pass the torch 傳承期刊 大師父開示 善為至寶 一生用之不盡 心作良田 百世耕之有餘 募集各種血型 請帶相片身分證來捐血喔! 毘盧精舍 皇穹陵紀念花園 ~ 捐血公益活動 ~ 日期 :8 月 18 日 ( 星期日 ) 時間 : 早上 9:00~16:00 凡捐血者贈送 7 第 期 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出刊 w w w. a t m a n. c o m. t w 回甘 中國飲食文化中最特別的味覺形容詞 人工香料無法 到達的境界 雖然說苦盡自然甘來 但是 想起被雜物淹沒 在牆角的那罐老菜脯 有一種莞爾在心中升起... 專欄 / 心情故事 最思慕的所在! 人生 落入凡塵方知難 苦多樂少不得還 但願得一清淨地 歡樂無極不須還 毘盧精舍 皇穹陵紀念花園 55145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