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應用外語系(科)組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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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提 案 103 年 10 月 8 日 主 旨 有 關 本 校 應 用 外 語 系 相 關 法 規 修 訂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1.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組 織 要 點 2.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主 任 推 薦 要 點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要 點 4.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5.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要 點 6.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7.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8.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9.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遴 選 教 學 獎 候 選 人 要 點 10.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評 量 準 則 11.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研 究 暨 實 務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12.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1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與 獎 勵 要 點 14.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專 業 口 譯 教 室 管 理 使 用 辦 法 15.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影 印 機 管 理 及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辦 法 經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附 附 件 一 : 有 關 本 校 應 用 外 語 系 相 關 法 規 如 附 件 件 提 案 單 位 : 應 用 外 語 系

2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組 織 要 點 93 年 3 月 29 日 系 ( 科 )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93 年 5 月 31 日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4 年 12 月 29 日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7 年 6 月 10 日 96-2 第 3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3 年 6 月 19 日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健 全 組 織 運 作 及 系 務 推 動, 訂 定 本 組 織 要 點 二 本 系 含 學 院 部 二 年 制 ( 日 間 部 ) 四 年 制 ( 日 間 部 ) 附 設 專 科 部 五 年 制 ( 日 間 部 )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二 年 制 ( 夜 間 部 ), 由 全 系 教 師 助 教 職 員 與 學 生 組 成, 置 系 ( 科 )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系 務 三 本 系 設 系 ( 科 ) 務 會 議, 為 本 系 最 高 決 策 會 議, 由 全 系 專 任 教 師 助 教 與 職 員 組 成, 審 議 本 系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及 其 他 有 關 系 ( 科 ) 事 務 四 系 ( 科 ) 務 會 議 開 議 時, 以 系 ( 科 ) 主 任 為 主 席,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系 ( 科 ) 務 會 議 應 有 前 條 所 載 成 員 二 分 之 ㄧ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出 席 人 數 二 分 之 ㄧ 以 上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但 若 有 重 要 事 項 必 須 以 特 定 方 式 處 理 時, 則 訂 定 相 關 要 點 或 辦 法 依 法 行 政 之 五 本 系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設 置 下 列 委 員, 擬 定 及 辦 理 有 關 授 權 事 宜 ( 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由 本 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為 遴 選 委 員, 負 責 本 系 教 師 聘 任 送 審 升 等 解 聘 停 聘 不 績 聘 學 術 論 著 研 究 發 明 國 內 外 進 修 重 大 獎 懲 及 延 長 服 務 之 初 審 工 作, 其 設 置 要 點 另 訂 之 ( 二 ) 課 程 委 員 會 : 本 會 置 委 員 11 至 15 人, 其 中 教 師 代 表 7 名 校 外 學 界 業 界 代 表 至 少 1 名 學 生 代 表 至 少 1 名, 所 系 ( 科 )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兼 主 任 委 員,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負 責 本 所 系 ( 科 ) 專 業 必 修 及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之 規 劃 定 期 檢 討 必 選 修 課 程 之 配 當 課 程 架 構 與 課 程 流 程 之 編 撰 及 課 程 中 英 文 概 述 之 審 議 其 他 與 課 程 教 學 有 關 事 宜 之 審 議, 其 設 置 要 點 另 訂 之 ( 三 )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中 選 出 委 員 五 至 七 人, 系 ( 科 )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負 責 班 導 師 安 排 學 生 各 項 獎 學 金 申 請 獎 懲 申 訴 案 件 及 社 團 活 動 輔 導 等 相 關 事 務, 其 設 置 要 點 另 訂 之 ( 四 ) 經 費 委 員 會 :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中 選 出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系 ( 科 )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負 責 擬 定 各 項 資 本 設 備 教 學 訓 輔 及 圖 書 經 費 之 預 算 編 審 與 支 用 等 相 關 事 務 ( 五 ) 校 友 委 員 會 :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中 選 出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系 ( 科 )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負 責 校 友 通 訊 募 款 及 聯 繫 活 動 等 相 關 事 務 ( 六 ) 入 學 甄 選 小 組 :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中 選 出 委 員 五 人, 系 ( 科 )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負 責 訂 定 系 ( 科 ) 新 生 入 學 甄 試 項 目 錄 取 方 式 錄 取 名 額 及 相 關 事 項,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 七 )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 由 本 系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擔 任, 系 ( 科 )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負 責 推 動 學 術 研 究 及 交 流,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圖 書 期 刊 薦 購 之 規 劃 等 研 究 相 關 事 務 遇 有 必 要 時 召 開 會 議 六 各 項 委 員 會 之 任 期 為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由 系 ( 科 ) 主 任 於 每 一 學 年 結 束 前, 召 開 系 ( 科 ) 務 會 議 選 舉 之 七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 ( )102-2 第 6 次 系 務 會 議 提 出 修 訂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組 織 要 點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組 織 要 點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一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以 下 簡 稱 本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為 健 全 組 織 運 作 及 系 務 推 動, 訂 定 本 組 織 要 點 系 ), 為 健 全 組 織 運 作 及 系 務 推 動, 訂 定 本 組 織 要 點 二 制 二 至 二 至 修 正 為 制

4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主 任 推 薦 要 點 93 年 6 月 14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96 年 5 月 21 日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6 月 19 日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科 )), 為 尊 重 學 術 自 由 及 增 進 專 業 自 主 之 精 神, 依 據 本 校 系 主 任 及 所 長 推 薦 準 則, 訂 定 本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系 ( 科 ) 主 任 之 產 生, 由 系 ( 科 ) 務 會 議 就 本 系 ( 科 ) 專 任 之 專 業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教 師 採 票 選 方 式 至 少 推 舉 兩 位 人 選, 報 請 校 長 擇 一 聘 任 之 三 前 條 所 稱 專 任 之 專 業 教 授 副 教 授, 係 指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在 其 學 士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中 曾 畢 業 於 本 系 ( 科 ) 之 相 關 系 所 者 ; 相 關 系 所 之 認 定 有 爭 議 時, 由 本 系 ( 科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初 審, 再 送 系 ( 科 ) 務 會 議 決 議 四 本 系 ( 科 ) 主 任 之 推 選, 由 全 系 ( 科 ) 專 任 教 師, 至 少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人 數 出 席, 出 席 人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以 無 記 名 方 式, 推 選 之 五 本 系 ( 科 ) 主 任 以 三 年 為 一 任, 得 連 任 一 次 ; 系 ( 科 ) 主 任 連 任 時, 應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出 席 人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聘 之 六 本 系 ( 科 ) 主 任 應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兩 個 月 前 召 開 系 ( 科 ) 務 會 議, 辦 理 系 ( 科 ) 主 任 推 選 事 宜 七 本 系 ( 科 ) 主 任 去 職 分 任 期 屆 滿, 不 擬 連 任 或 未 獲 連 任 主 動 辭 職 其 他 原 因 等 其 他 原 因 去 職 除 去 法 定 原 因 外, 須 經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人 數 連 署, 並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人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議 決, 始 得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之 八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院 長 核 備,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 103 年 6 月 19 日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暨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主 任 推 薦 要 點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科 )) 二 本 系 ( 科 ) 主 任 之 產 生, 由 系 ( 科 ) 務 會 議 就 本 系 ( 科 ) 專 任 之 專 業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教 師 採 票 選 方 式 至 少 推 舉 兩 位 人 選, 報 請 校 長 擇 一 聘 任 之 八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院 長 核 備,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暨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主 任 推 薦 要 點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科 )) 二 本 系 ( 科 ) 主 任 之 產 生, 由 系 ( 科 ) 務 會 議 就 本 系 ( 科 ) 專 任 之 專 業 副 教 授 ( 含 ) 以 上 教 師 採 票 選 方 式 推 舉 人 選, 報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八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修 正 : 推 舉 人 選, 報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修 正 為 至 少 推 舉 兩 位 人 選, 報 請 校 長 擇 一 聘 任 之 新 增 : 報 請 院 長 核 備

6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要 點 (100/04/26)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10/26)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5/14)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103/1/8)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3/1/9)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校 系 務 會 議 會 議 審 議 (103/2/19)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應 用 外 語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學 術 與 實 務 經 驗 兼 備 之 人 才, 及 增 進 學 校 與 企 業 的 互 動 關 係, 使 人 才 培 育 更 能 符 合 產 業 界 需 求, 依 據 本 校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系 為 推 動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有 關 工 作, 應 成 立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系 主 任 兼 任 之,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本 系 四 技 三 四 年 級 二 技 一 二 年 級 班 級 導 師 與 相 關 教 師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處 代 表 一 人, 業 界 代 表 至 少 一 人 擔 任 三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之 實 施, 由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選 定 國 內 優 秀 業 者, 且 與 本 系 教 學 內 容 相 關 之 公 民 營 企 業 機 構 為 實 習 單 位, 由 本 校 與 業 者 簽 訂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合 約 書 ( 如 附 件 一 ), 經 雙 方 協 商 後, 安 排 學 生 前 往 實 習 學 生 前 往 校 外 實 習, 應 使 業 界 了 解 校 外 實 習 係 為 校 內 課 程 之 延 伸, 安 排 學 生 實 習 工 作 應 顧 及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銜 接 四 開 設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應 於 每 年 四 月 或 九 月 中 旬 前 公 告 次 學 期 或 寒 暑 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之 科 目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擔 任 實 習 任 課 教 師 之 名 單 及 相 關 實 習 資 訊, 以 供 學 生 選 課, 並 應 於 實 習 開 始 前 召 集 學 生 舉 辦 行 前 座 談 會, 將 有 關 實 習 規 定 及 生 活 作 息 等 注 意 事 項 詳 細 說 明, 俾 讓 實 習 學 生 瞭 解 並 遵 循 五 本 系 日 間 部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於 五 專 五 年 級 四 技 二 ~ 四 年 級 二 技 一 ~ 二 年 級 實 施 部 分 時 間 校 外 實 習 時, 依 合 作 廠 商 需 求 區 分 : ( 一 ) 課 程 與 校 外 實 習 至 少 為 期 4.5 個 月, 學 期 實 習 課 程 以 選 修 為 原 則 (103 學 年 度 起 增 列 為 必 修 ), 實 習 每 學 期 總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45 小 時, 學 期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最 多 可 取 得 該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2 學 分,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名 稱 與 學 分 數 依 系 辦 公 告 為 準 ( 二 ) 寒 暑 期 實 習 : 暑 期 實 習 課 程 以 選 修 為 原 則 (103 學 年 度 起 增 列 為 必 修 ), 實 習 總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160 小 時, 且 須 在 同 一 機 構 連 續 實 習 4 週 以 上,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最 多 可 取 得 新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2 學 分 ( 修 習 320 小 時 ); 寒 假 實 習 總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50 小 時, 且 須 在 同 一 機 構 連 續 實 習 至 少 十 天 ( 含 ) 以 上,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最 多 可 取 得 新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1 學 分 (50 小 時 ( 含 ) 以 上 ),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名 稱 與 學 分 數 依 系 辦 公 告 為 準 ( 三 ) 五 專 五 年 級 四 技 二 ~ 四 年 級 二 技 一 ~ 二 年 級 實 施, 依 合 作 廠 商 需 求 實 施 一 學 期 至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實 習 時 數 每 學 分 不 得 低 於 2~4 小 時 / 週, 至 少 為 期 4.5 個 月, 且 學 生 應 部 分 時 間 於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學 期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得 該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至 多 4 學 分, 寒 暑 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以 選 修 為 原 則 (103 學 年 度 起 增 列 為 必 修 ), 課 程 名 稱 與 學 分 數 依 系 辦 公 告 為 準 ( 四 )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修 畢 多 種 外 語 實 習 課 程, 得 採 計 學 分 上 限 為 9 學 分 ( 五 ) 外 語 實 習 課 程, 實 習 單 位 除 與 外 語 相 關 外, 亦 可 採 商 業 類 廠 商 六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接 受 實 習 單 位 之 指 導 員 們 及 主 管 共 同 輔 導, 每 學 期 應 依 規 定 完 成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書 ( 如 附 件 二 ), 並 繳 交 給 輔 導 老 師 評 分, 並 應 接 受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之 指 揮 監 督, 以 利 主 管 完 成 校 外 實 習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三 ) 七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應 與 業 者 成 立 學 生 實 習 輔 導 小 組, 其 成 員 由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暨 業 者 人 事 部 門 或 相 關 部 門 代 表 共 同 組 成, 協 助 學 生 處 理 生 活 環 境 及 工 作 適 應 問 題, 除

7 定 期 召 開 協 調 會 外, 並 視 狀 況 隨 時 集 會 八 學 生 實 習 輔 導 小 組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與 任 課 教 師 共 同 訂 定 確 實 有 效 之 實 習 內 容, 並 與 學 生 配 合 依 進 度 實 際 執 行 ( 二 ) 定 期 召 開 協 調 會, 宣 佈 管 理 事 項 及 瞭 解 學 生 實 習 狀 況, 以 利 學 校 教 學 與 企 業 訓 練 的 配 合 ( 三 ) 實 習 期 間 由 本 系 指 定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負 責 指 導 與 考 核, 並 研 究 改 進 校 外 實 習 之 訓 練 課 程 ( 四 ) 負 責 監 督 學 生 實 習 與 生 活 管 理, 如 遇 情 節 重 大 情 事, 學 生 實 習 輔 導 小 組 應 與 本 校 聯 繫 集 會 議 定, 提 前 終 止 實 習, 並 通 知 本 校 及 監 護 人 處 理 ( 五 ) 隨 時 紓 解 學 生 實 務 作 業 上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輔 導 學 生 各 項 安 全 操 作, 防 止 實 習 時 發 生 意 外 ( 六 ) 協 助 安 排 學 生 實 習 之 食 宿 及 交 通 問 題 ( 七 ) 其 他 有 關 實 習 合 作 協 調 事 項 九 開 課 之 所 系 ( 科 ) 中 心 主 任 及 任 課 教 師 應 輔 導 的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為 本 系 專 任 老 師,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應 定 期 赴 學 生 實 習 場 所 訪 視, 協 助 解 決 學 生 適 應 問 題, 並 檢 討 改 進 校 外 實 習 制 度, 訪 視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四 ) 另 訂 之 ( 二 ) 訂 定 確 實 有 效 的 實 習 內 容, 並 負 責 實 習 的 實 際 推 動 ( 三 ) 任 課 教 師 如 發 現 實 習 單 位 不 適 合 學 生 時, 應 重 新 尋 找 實 習 單 位, 其 已 實 習 時 數 不 予 承 認 ( 四 )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視 同 一 般 正 式 課 程 上 課, 實 習 期 間 學 生 請 假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向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請 假 核 准, 並 於 一 週 內 向 實 習 任 課 教 師 報 備 由 學 校 核 准 之 公 假, 依 校 方 核 准 文 件 向 實 習 單 位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五 ) 學 生 實 習 與 生 活 管 理, 如 遇 到 情 節 重 大 之 事 情, 學 生 實 習 輔 導 小 組 須 與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聯 繫 集 會 議 定, 提 前 終 止 實 習, 並 通 知 本 校 及 家 長 處 理 十 學 生 在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必 須 撰 寫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 如 附 件 二 ): ( 一 ) 實 習 過 程 中 須 定 期 撰 寫 工 作 報 告 / 心 得 報 告, 並 於 實 習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撰 寫 完 整 之 實 習 報 告, 分 別 送 請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及 任 課 教 師 評 閱 ( 二 ) 實 習 單 位 及 任 課 教 師 應 對 實 習 報 告 中 所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學 生 充 份 溝 通 及 說 明, 並 作 成 結 論 十 一 校 外 實 習 成 績 計 算 由 任 課 教 師 和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共 同 核 計, 其 中 任 課 教 師 考 核 成 績 佔 50%,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考 核 成 績 佔 50% 學 生 非 經 核 可 不 得 中 斷 實 習, 否 則 實 習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計 算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之 開 課 學 生 選 課 及 成 績 處 理, 均 依 本 校 的 修 課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系 與 業 界 校 外 實 習 遴 選 程 序 如 下 : ( 一 ) 由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遴 選 國 內 深 具 學 生 實 習 價 值, 願 提 供 具 體 訓 練 計 畫 之 實 習 業 者 ( 二 ) 必 要 時 由 本 系 邀 請 業 者 蒞 校 參 觀 及 舉 行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說 明 會 ( 三 ) 由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輔 導 學 生 參 加 計 劃 ( 四 ) 由 本 校 與 業 者 簽 訂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合 約 書 十 三 為 加 強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生 活 安 全 之 保 障,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得 配 合 本 校 學 務 處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規 範, 並 協 調 業 者 辦 理 學 生 實 習 相 關 保 險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 合 約 編 號 : 北 商 應 外 實 習 字 第 號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National Taipei College of Business Department of Applied Foreign Languages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合 約 書 甲 方 : 乙 方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9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合 約 書 立 合 約 書 人 : ( 合 作 單 位 )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 本 校 )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為 提 供 實 習 產 學 合 作 經 驗, 增 進 學 生 職 場 實 務 經 驗, 建 立 實 務 經 驗 與 教 學 相 結 合 之 管 道, 培 養 學 生 職 業 就 業 技 能 ; 給 予 學 生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體 驗 以 增 加 未 來 就 業 競 爭 力 以 及, 培 育 多 元 化 外 語 專 業 人 才, 推 展 校 外 實 習 教 學 與 實 務 訓 練 之 互 惠 原 則, 雙 方 協 議 訂 定 下 列 事 項, 共 同 遵 循 一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職 掌 : 1. 乙 方 應 用 外 語 系 負 責 聯 繫 協 調 實 習 有 關 事 項 及 安 排 學 生 實 習 單 位, 並 指 派 輔 導 教 師 負 責 指 導 學 生 專 業 實 務 實 習 2. 甲 方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工 作 單 位 分 配 報 到 訓 練 及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二 實 習 期 限 : 自 * 年 * 月 * 日 起 至 * 年 * 月 * 日 止 三 實 習 方 式 : 1. 實 習 課 程 名 稱 : 外 語 實 習 2. 實 習 名 額 :* 人 3. 每 日 實 習 時 數 : 每 日 * 小 時 ( 每 週 * 次, 共 計 * 週,* 小 時 ) 按 勞 基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乙 方 提 供 五 專 二 技 四 技 學 生 至 甲 方 實 習 四 專 業 實 務 實 習 工 作 項 目 : 1. 由 甲 方 視 公 司 需 要 規 劃 與 安 排 工 作 2. 安 排 不 影 響 學 生 健 康 及 安 全 的 工 作, 不 涉 及 招 生, 催 繳 費 用 之 工 作 五 實 習 報 到 : 1. 乙 方 於 實 習 前 一 週 將 實 習 學 生 名 單 及 報 到 資 料 寄 達 甲 方 2. 甲 方 於 學 生 報 到 時, 應 即 給 予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並 派 專 人 指 導 六 保 險 : 1. 由 乙 方 辦 理 學 生 意 外 保 險 2. 甲 方 於 學 生 到 職 日 當 日 辦 理 勞 健 保 加 保, 投 保 薪 資 依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規 定 辦 理 七 實 習 生 輔 導 : 1. 實 習 期 間 每 位 學 生 均 由 甲 方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擔 任 指 導 老 師, 督 導 實 務 實 習 工 作 內 容 及 進 行 技 能 指 導 工 作 2. 實 習 期 間 乙 方 定 期 安 排 輔 導 老 師 赴 甲 方 訪 視 實 習 學 生, 負 責 專 業 實 務 實 習 輔 導 溝 通 聯 繫 工 作 3. 乙 方 負 責 約 束 所 指 派 之 實 習 學 生, 並 確 實 遵 守 甲 方 所 排 之 實 習 單 位 工 作 及 作 息 規 定

10 八 實 習 考 核 : 1. 實 習 期 間 由 乙 方 輔 導 老 師 及 甲 方 主 管 共 同 評 核 實 習 成 績 於 實 習 期 滿 前 函 寄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成 績 考 評 表 至 乙 方 應 用 外 語 系 2. 學 生 表 現 或 經 甲 方 認 有 不 適 用 者, 由 甲 方 知 會 乙 方 應 用 外 語 系 處 理, 經 輔 導 未 改 善 者, 得 以 退 訓 處 分 3. 甲 乙 雙 方 不 定 期 協 調 檢 討 實 習 各 項 措 施, 期 使 校 外 實 習 更 臻 完 善 4. 實 習 結 束 後, 由 乙 方 視 需 要 向 甲 方 申 請 開 具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證 明 書 九 保 密 協 定 : 為 顧 及 甲 方 之 業 務 機 密, 乙 方 之 實 習 學 生 及 輔 導 老 師 因 參 加 本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所 知 悉 甲 方 之 業 務 機 密, 無 論 於 實 習 期 間 或 實 習 終 了 後, 均 不 得 洩 漏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或 自 行 加 以 使 用, 亦 不 得 將 實 習 內 容 揭 露 轉 述 或 公 開 發 表 若 洩 露 則 實 習 生 及 其 家 長 須 負 賠 償 責 任 乙 方 並 應 協 助 甲 方 相 關 損 害 賠 償 程 序 之 進 行 或 相 關 文 件 之 提 供 十 實 習 薪 資 : 1. 薪 資 以 時 薪 計,* 元 2. 薪 資 以 匯 款 匯 入 台 灣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戶 名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401 專 戶 帳 號 : , 由 乙 方 發 給 乙 方 實 習 學 生 十 一 附 則 1. 基 於 實 習 之 性 質, 乙 方 實 習 學 生 不 得 主 動 要 求 薪 酬 有 關 薪 資 福 利 請 假 管 理 之 規 定 悉 依 照 甲 方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乙 方 實 習 學 生 於 實 習 期 滿 時, 應 依 甲 方 之 離 職 作 業 程 序 辦 妥 離 職, 繳 回 自 甲 方 領 得 或 因 勞 僱 關 係 由 甲 方 代 為 申 請 之 所 有 證 件 執 照 十 二 其 他 有 關 實 習 合 作 未 盡 事 宜, 甲 乙 雙 方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協 議 後, 另 訂 之 十 三 本 合 約 書 一 式 三 份, 由 甲 方 乙 方 及 乙 方 教 務 組 各 執 一 份 存 照, 以 資 信 守 立 合 約 書 人 : 甲 方 : 代 表 人 : ( 簽 章 ) 職 稱 : 電 話 : - 地 址 : 乙 方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代 表 人 : ( 簽 章 ) 電 話 :(02) , 地 址 : 台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六 藝 樓 應 用 外 語 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11 十 五 校 外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題 目 系 別 學 生 姓 名 撰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末 報 告 格 式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作 業 規 範 1. 封 面 : 包 括 題 目 姓 名 學 號 指 導 老 師 及 實 習 期 間 等, 請 參 考 封 面 格 式 如 后 2. 誌 謝 詞 : 感 謝 企 業 實 習 單 位 及 主 管 同 仁 之 協 助 及 老 師 之 指 導, 亦 可 感 謝 家 人 朋 友 之 支 持, 內 容 力 求 簡 單 扼 要, 以 不 超 過 一 頁 為 原 則 3. 摘 要 : 摘 要 應 簡 明 扼 要, 以 不 超 過 一 頁 為 原 則 4. 目 錄 : 包 括 摘 要 各 章 節 之 標 題 附 錄 文 獻 及 所 在 頁 數 並 應 依 次 編 排 5. 報 告 正 文 內 容 包 括 實 習 目 標 工 作 內 容 所 學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術 實 習 成 果 及 貢 獻 結 論 建 議 事 項 學 習 心 得 等 6. 參 考 文 獻 撰 寫 報 告, 如 有 參 照 一 些 中 英 文 書 目 及 文 獻 得 在 內 文 句 段, 加 註 標 記 及 序 號, 並 按 此 序 號 於 參 考 文 獻 內, 依 作 者 姓 氏 書 目 技 術 資 料 期 刊 名 稱 出 版 年 次 版 序 及 頁 碼 等 次 序 編 寫 7. 附 錄 依 實 際 需 要 可 增 加 附 錄 * 實 習 報 告 均 應 裝 訂 成 冊, 分 送 本 校 課 程 負 責 老 師 及 公 司 / 廠 區 技 術 教 師 共 同 評 閱 另 需 以 米 色 卡 紙 裝 訂 封 頁 ( 需 製 作 書 背, 範 例 如 下 ), 並 交 一 份 至 本 系 ( 科 ) 存 檔 1. 紙 張 : 白 色,A4 大 小 2. 字 體 : 中 文 以 12 號 楷 書, 英 文 以 12 號 Times New Roman 打 字, 必 須 用 1.5 行 距, 字 體 顏 色 為 黑 色, 留 白 邊 界 : 左 邊 3 公 分, 上 下 及 右 邊 各 2 公 分, 各 頁 正 下 方 應 置 中 註 明 頁 數 3. 圖 表 : 必 須 用 儀 器 或 電 腦 軟 體 繪 製 或 用 照 片, 依 序 用 號 碼 編 示, 圖 之 下 方 必 須 附 寫 圖 示 說 明 表 格 亦 須 使 用 電 腦 繪 製, 依 序 編 列 序 號, 並 於 表 格 正 上 方 加 註 說 明 九 4. 書 背 範 例 : 附 件 二

12 ( 封 面 參 考 範 例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末 報 告 題 目 列 實 習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指 導 老 師 : 學 生 : 學 號 姓 名 實 習 學 校 單 位 : 系 實 習 公 司 企 業 公 司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校 外 實 習 評 分 表 實 習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班 級 實 習 起 迄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實 習 總 時 數 共 小 時 實 習 單 位 名 稱 / 部 門 實 習 單 位 地 點 / 地 址 實 習 成 績 評 估 類 別 相 當 優 良 良 好 普 通 需 再 努 力 不 佳 附 件 三 學 習 意 願 工 作 配 合 度 工 作 成 效 溝 通 應 對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出 席 率 (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填 寫 )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評 語 實 習 單 位 蓋 章 蓋 章 處 總 分 通 過, 分 未 通 過, 分 附 件 四

14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 教 師 訪 視 紀 錄 表 實 習 單 位 名 稱 公 司 實 習 部 門 課 / 單 位 實 習 單 位 地 點 接 待 人 員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班 級 四 技 年 班 二 技 五 專 訪 視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與 工 作 表 現 說 明 : EX: 1. 工 作 環 境 整 潔 安 全, 公 司 輔 導 人 員 熱 心 指 導 學 習, 與 公 司 同 仁 相 處 融 洽 2. 認 真 努 力 工 作, 如 果 有 不 懂 之 處 會 主 動 詢 問 輔 導 員 或 單 位 主 管, 工 作 表 現 深 得 主 管 讚 賞 實 習 機 構 對 學 生 表 現 評 語 說 明 : EX: 1. 認 真 學 習 敬 業 樂 群 任 勞 任 怨 樂 觀 積 極 2. 表 現 尚 可 偶 有 散 漫 情 形 學 習 態 度 稍 欠 積 極 學 生 反 應 意 見 : EX: 1. 很 滿 意 公 司 的 工 作 環 境 福 利 與 升 遷 制 度 2. 公 司 輔 導 員 很 熱 心 指 導 訪 視 教 師 評 語 及 建 議 事 項 : EX: 1. 公 司 對 於 學 生 的 實 習 規 劃 很 有 系 統, 主 管 與 輔 導 員 皆 能 熱 心 指 導 學 生 實 習 2. 建 議 : 公 司 可 以 提 出 需 要 實 習 生 解 決 的 產 品 生 產 技 術 問 題, 訓 練 學 生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說 明 : 1. 請 詳 實 填 寫 訪 視 記 錄, 以 備 實 習 輔 導 及 課 程 改 進 參 考, 並 供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審 查 之 用 2. 訪 視 單 位 得 依 實 習 部 門 或 實 習 人 員 之 差 異, 每 部 門 或 每 人 填 寫 一 張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 代 表 ): ( 簽 章 ) 訪 視 教 師 : ( 簽 章 ) 系 主 任 : ( 簽 章 )

15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要 點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應 用 外 語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學 術 與 實 務 經 驗 兼 備 之 人 才, 及 增 進 學 校 與 企 業 的 互 動 關 係, 使 人 才 培 育 更 能 符 合 產 業 界 需 求, 依 據 本 校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應 用 外 語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學 術 與 實 務 經 驗 兼 備 之 人 才, 及 增 進 學 校 與 企 業 的 互 動 關 係, 使 人 才 培 育 更 能 符 合 產 業 界 需 求, 依 據 本 校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6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94/12/29)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依 據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第 2 3 條 之 規 定, 設 立 本 所 系 ( 科 ) 課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二 本 會 置 委 員 11 至 15 人, 其 中 本 所 系 科 教 師 7 名 校 外 學 界 ( 業 界 ) 代 表 至 少 1 名 學 生 代 表 至 少 1 名, 所 系 ( 科 )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兼 主 任 委 員,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委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開 會 時 校 外 委 員 得 核 實 支 給 出 席 費 三 本 會 之 主 要 職 掌 如 下 : ( 一 ) 本 所 系 ( 科 ) 專 業 必 修 及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 二 ) 定 期 檢 討 必 選 修 課 程 之 配 當 ( 三 ) 課 程 架 構 與 課 程 流 程 之 編 撰 開 課 計 劃 書 及 課 程 中 英 文 概 述 之 審 議 ( 四 ) 其 他 與 課 程 有 關 事 宜 之 審 議 四 本 會 主 任 委 員 任 期 以 配 合 所 系 ( 科 ) 主 任 身 分 之 任 期 為 準, 其 餘 委 員 之 任 期 為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五 本 會 每 學 年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加 開 會 議 六 本 會 開 會 時 由 主 任 委 員 擔 任 任 主 席, 主 任 委 員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擔 任 之 七 本 會 必 須 二 分 之 ㄧ( 含 ) 委 員 親 自 出 席 始 可 開 議, 出 席 委 員 超 過 二 分 之 ㄧ 同 意 始 可 決 議 八 本 要 點 經 所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經 院 課 委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九 本 要 點 經 所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經 院 課 委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並 送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十 本 要 點 經 所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並 送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新 增 : 經 院 課 委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刪 除 :, 並 送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17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要 點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修 訂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本 校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課 程 委 員 修 訂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修 訂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程 委 員 修 訂 通 過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審 議 通 過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課 程 委 員 修 訂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目 的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提 升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加 強 其 就 業 競 爭 力, 並 帶 動 學 生 學 習 外 語 之 風 氣, 特 定 訂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實 施 對 象 : 本 系 日 間 部 五 專 部 二 技 部 四 技 部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二 專 部 二 技 部 之 學 生 三 檢 定 標 準 : 本 系 日 夜 間 部 各 系 學 生 應 通 過 本 校 訂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始 得 畢 業 ( 各 年 度 各 學 制 畢 業 門 檻 詳 見 如 附 件 ) 四 實 施 方 式 : ( 一 ) 日 間 部 五 專 : 五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前 通 過 上 列 其 中 一 項 檢 定 考 試, 並 將 通 過 之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及 影 本 ) 於 五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第 15 週 前 送 至 本 校 該 系 辦 公 室 登 錄, 以 作 為 該 項 外 語 能 力 鑑 定 通 過 之 評 定 依 據 ( 二 ) 日 間 部 二 技 :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前 通 過 上 列 其 中 一 項 檢 定 考 試, 並 將 通 過 之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及 影 本 ) 於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第 15 週 前 送 至 本 校 該 系 辦 公 室 登 錄, 以 作 為 該 項 外 語 能 力 鑑 定 通 過 之 評 定 依 據 ( 三 ) 日 間 部 四 技 : 四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前 通 過 上 列 其 中 一 項 檢 定 考 試, 並 將 通 過 之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及 影 本 ) 於 四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第 15 週 前 送 至 本 校 該 系 辦 公 室 登 錄, 以 作 為 該 項 外 語 能 力 鑑 定 通 過 之 評 定 依 據 ( 四 ) 進 修 推 廣 部 二 專 : 應 屆 畢 業 前 一 學 年 第 2 學 期 前 通 過 上 列 其 中 一 項 檢 定 考 試, 並 將 通 過 之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及 影 本 ) 於 應 屆 畢 業 前 一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15 週 前 送 至 本 校 該 系 辦 公 室 登 錄, 以 作 為 該 項 外 語 能 力 鑑 定 通 過 之 評 定 依 據 ( 五 ) 進 修 推 廣 部 二 技 : 應 屆 畢 業 前 一 學 年 第 2 學 期 前 通 過 上 列 其 中 一 項 檢 定 考 試, 並 將 通 過 之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及 影 本 ) 於 應 屆 畢 業 前 一 學 年 第 2 學 期 第 15 週 前 送 至 本 校 該 系 辦 公 室 登 錄, 以 作 為 該 項 外 語 能 力 鑑 定 通 過 之 評 定 依 據 ( 六 ) 日 間 部 五 專 三 年 級 及 四 技 部 三 年 級 修 習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前 ( 第 二 階 段 選 課 前 ) 已 取 得 畢 業 門 檻 之 學 生, 檢 附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及 影 本 ), 得 辦 理 抵 免 課 程 五 輔 導 措 施 : ( 一 ) 本 系 學 生 如 未 能 於 規 定 期 限 通 過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者, 應 於 五 年 級 ( 日 間 部 五 專 ) 二 年 級 ( 日 間 部 二 技 ) 四 年 級 ( 日 間 部 四 技 ) 三 年 級 ( 進 修 推 廣 部 二 專 二 技 ) 必 修 習 4 學 分 每 週 4 小 時 之 進 階 英 語 聽 說 及 進 階 英 語 讀 寫 課 程, 以 密 集 方 式 加 強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並 通 過 課 堂 測 驗 後 始 得 畢 業 惟 該 學 分 並 不 列 計 為 畢 業 實 得 學 分 數 ( 二 ) 有 關 進 階 英 語 聽 說 及 進 階 英 語 讀 寫 課 程 之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費 支 付 標 準,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日 西 法 德 等 第 二 外 語, 請 任 課 老 師 調 整 授 課 模 式, 以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外 語 證 照 為 教 學 目 標 之 一, 並 於 授 課 大 綱 內 註 明 七 本 要 點 於 100 年 起 實 施, 並 於 各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註 明 本 校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八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院 課 委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核 備 及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8 97 年 入 學 五 專 二 技 四 技 畢 業 門 檻 :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 複 試 ) 或 TOEFL(paper version 500/computer version 173/iBT 61) 或 TOEIC(700) IELTS(5.0) 任 何 一 種 測 驗 配 套 措 施 : 於 畢 業 前 未 取 得 者, 必 需 加 修 進 階 英 語 聽 講 及 進 階 英 語 讀 寫 共 四 學 分 四 小 時, 始 得 畢 業 已 畢 業 98 年 入 學 五 專 二 技 四 技 畢 業 門 檻 :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 複 試 ) 或 TOEFL(paper version 500/computer version 173/iBT 61) 或 TOEIC(700) IELTS(5.0) 任 何 一 種 測 驗 配 套 措 施 : 於 畢 業 前 未 取 得 者, 必 需 加 修 進 階 英 語 聽 講 及 進 階 英 語 讀 寫 共 四 學 分 四 小 時, 始 得 畢 業 已 畢 業 99 年 五 專 二 技 四 技 已 畢 業 99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學 生 應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 複 試 ) 或 TOEFL(paper version 500/computer version 173/IBT 61) 或 TOEIC(700) 或 IELTS(5.0) 任 何 一 種 測 驗, 於 畢 業 前 未 通 過 者, 應 於 畢 業 當 年 度 ( 五 專 五 年 級 ) 修 習 進 階 英 語 聽 講 及 進 階 英 語 讀 寫 等 兩 門 課 程, 共 四 學 分 四 小 時, 並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後 始 得 畢 業 100 年 入 學 學 部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檢 定 類 別 五 專 部 二 技 部 四 技 部 二 專 部 二 技 部 GEPT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初 試 中 高 級 初 試 中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初 試 TOEFL 托 福 紙 筆 TOEFL CBT 托 福 電 腦 TOEFL ibt 網 路 托 福 TOEIC 多 益 ( 聽 讀 測 驗 ) IELTS 雅 思 日 文 檢 定 JLPT N3 N3 N3 N3 N3 西 班 牙 文 檢 定 DELE A1 A2 A2 A1 A2 法 文 檢 定 DELF-DALF A1 A2 A2 A1 A2 德 文 檢 定 Start Deutsch A1 A2 A2 A1 A2 99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學 生 應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或 TOEFL(paper version 550/computer version 213/iBT 80) 或 TOEIC(750) 或 IELTS(6.0) 任 何 一 種 測 驗, 於 畢 業 前 未 通 過 者, 應 於 畢 業 當 年 度 ( 四 技 四 年 級 ) 修 習 進 階 英 語 聽 講 及 進 階 英 語 讀 寫 共 四 學 分 四 小 時, 並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後 始 得 畢 業

19 101 入 學 學 部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檢 定 類 別 五 專 部 二 技 部 四 技 部 二 專 部 二 技 部 GEPT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複 試 中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初 試 TOEFL ibt 網 路 托 福 TOEIC 多 益 ( 聽 讀 測 驗 ) IELTS 雅 思 日 文 檢 定 JLPT N3 N3 N3 N3 N3 西 班 牙 文 檢 定 DELE A1 A2 A2 A1 A2 法 文 檢 定 DELF-DALF A1 A2 A2 A1 A2 德 文 檢 定 Start Deutsch A1 A2 A2 A1 A2 102 入 學 學 部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檢 定 類 別 五 專 部 二 技 部 四 技 部 二 專 部 二 技 部 GEPT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複 試 中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初 試 TOEFL ibt 網 路 托 福 TOEIC 多 益 ( 聽 讀 測 驗 ) IELTS 雅 思 BULATS 劍 橋 博 思 / 60 日 文 檢 定 JLPT N3 N3 N3 N3 N3 西 班 牙 文 檢 定 DELE A1 A2 A2 A1 A2 法 文 檢 定 DELF-DALF A1 A2 A2 A1 A2 德 文 檢 定 Start Deutsch A1 A2 A2 A1 A2 103 入 學 學 部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檢 定 類 別 五 專 部 二 技 部 四 技 部 二 專 部 二 技 部 GEPT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複 試 中 級 複 試 中 高 級 初 試 TOEFL ibt 網 路 托 福 TOEIC 多 益 ( 聽 讀 測 驗 ) IELTS 雅 思 BULATS 劍 橋 博 思 / 60 日 文 檢 定 JLPT N3 N3 N3 N3 N3 西 班 牙 文 檢 定 DELE A1 A2 A2 A1 A2 法 文 檢 定 DELF-DALF A1 A2 A2 A1 A2 德 文 檢 定 Start Deutsch A1 A2 A2 A1 A2

2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要 點 一 目 的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提 升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加 強 其 就 業 競 爭 力, 並 帶 動 學 生 學 習 外 語 之 風 氣, 特 定 訂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八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院 課 委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核 備 及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續 送 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目 的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提 升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加 強 其 就 業 競 爭 力, 並 帶 動 學 生 學 習 外 語 之 風 氣, 特 定 訂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八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續 送 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新 增 : 經 院 課 委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核 備 及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刪 除 :, 續 送 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21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95/06/15)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950703) 核 定 實 施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行 政 會 議 (981224) 修 正 通 過 (99/03/25)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990420) 核 定 實 施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建 立 完 善 的 內 部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以 增 進 辦 學 績 效 及 校 務 行 政 效 率, 達 成 技 職 教 育 目 標,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分 為 校 級 及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 包 括 附 設 學 校, 以 下 同 ) 與 教 學 單 位 二 個 層 級, 各 層 級 分 設 評 鑑 委 員 會 各 層 級 評 鑑 委 員 會 之 評 鑑 項 目, 包 括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校 務 行 政 及 學 生 參 與 等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應 接 受 評 鑑 之 單 位 包 括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與 教 學 單 位 第 四 條 校 評 鑑 委 員 會, 由 副 校 長 ( 兼 召 集 人 )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各 學 群 教 授 代 表 計 四 人, 另 由 校 長 聘 請 校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三 至 五 人 為 遴 聘 委 員 組 成 執 行 校 級 評 鑑 並 審 議 各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及 教 學 單 位 級 評 鑑 結 果 校 級 評 鑑 於 部 訂 技 術 學 院 評 鑑 或 專 案 評 鑑 前 實 施 評 鑑 一 次 第 五 條 各 應 受 評 單 位 評 鑑 委 員 會, 由 各 該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 兼 召 集 人 )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評 鑑 委 員 會 組 成 及 實 施 要 點 由 各 單 位 另 訂 之 第 六 條 各 應 受 評 單 位 於 部 訂 技 術 學 院 評 鑑 或 專 案 評 鑑 前 一 年 內 實 施 自 我 評 鑑 一 次, 並 將 評 鑑 結 果 送 校 評 鑑 委 員 會 審 議 第 七 條 評 鑑 結 果 於 校 內 公 布, 評 鑑 資 料 做 為 中 長 程 資 源 規 劃 調 整 之 參 考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22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100/06/21)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6 月 22 日 奉 校 長 核 定 於 100 學 年 度 施 行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為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工 作,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第 三 條 規 定, 設 立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設 置 要 點 二 本 會 於 每 學 年 上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設 置 完 成, 系 ( 科 )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並 代 表 本 會 出 席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本 會 推 選 本 系 ( 科 ) 專 任 教 師 四 人 組 成 之, 必 要 時 得 聘 專 家 學 者 及 有 關 人 士 為 小 組 委 員 出 席 討 論 系 ( 科 ) 主 任 因 故 應 迴 避 招 生 工 作, 則 由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本 會 應 推 選 本 會 委 員 一 人 為 教 師 代 表, 出 席 依 規 定 應 有 教 師 代 表 參 加 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三 本 會 委 員 任 期 一 學 年, 以 學 年 度 為 期 限, 連 選 得 連 任, 至 多 三 年 為 限 並 設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本 系 ( 科 ) 助 教 擔 任 委 員 執 行 職 務 時, 遇 有 親 人 參 與 本 系 推 甄 考 試 者, 須 自 行 迴 避 四 本 會 掌 理 事 項 為 : ( 一 ) 訂 定 系 ( 科 )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推 薦 條 件 甄 試 項 目 篩 選 標 準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錄 取 方 式 錄 取 名 單 及 相 關 事 項 等 ( 二 ) 擬 定 各 項 甄 選 報 名 資 格 及 甄 試 內 容 ( 三 ) 擬 定 各 項 甄 選 之 甄 試 項 目 評 分 方 式 ( 四 ) 擬 定 各 項 甄 選 資 料 評 審 相 關 規 定 ( 五 ) 主 持 或 推 薦 本 系 教 師 參 與 各 項 甄 試 試 務 工 作 ( 六 ) 其 他 有 關 甄 選 試 務 之 擬 定 事 宜 以 上 事 項 由 召 集 人 提 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五 本 會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方 可 開 議 六 本 會 各 項 名 單 不 得 對 外 公 佈, 委 員 於 任 期 內 亦 不 得 就 甄 試 相 關 事 宜 對 外 發 言 或 接 受 訪 問 七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八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為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工 作,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第 三 條 規 定, 設 立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設 置 要 點 八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為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工 作,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第 三 條 規 定, 設 立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設 置 要 點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2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93 年 6 月 14 系 ( 科 )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95 年 1 月 11 日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科 依 據 本 校 系 ( 科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準 備, 組 織 本 系 ( 科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二 本 委 員 會 設 委 員 五 至 九 人 組 成 之, 系 ( 科 )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具 備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資 格 者 為 遴 選 委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 必 要 時 得 延 聘 相 關 領 域 之 校 內 外 教 授 若 干 名 為 委 員, 於 開 會 時, 外 聘 委 員 得 核 實 支 給 出 席 費 三 本 委 員 會 以 系 ( 科 ) 主 任 為 主 任 委 員, 設 幹 事 一 人, 遴 派 系 ( 科 ) 內 行 政 人 員, 負 責 本 會 會 議 紀 錄 之 整 理 及 有 關 文 牘 事 項 四 本 委 員 會 職 掌 為 審 議 教 師 之 聘 任 送 審 升 等 學 術 論 著 研 究 發 明 國 內 外 進 修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重 大 獎 懲 及 延 長 服 務 等 事 項 五 本 委 員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ㄧ 以 上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但 教 師 之 聘 任 升 等 不 續 聘 停 聘 解 聘 等 重 大 獎 懲 等 重 要 事 項, 須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委 員 公 出 或 請 假, 不 得 委 由 他 人 代 理 ; 遇 有 關 本 人 或 涉 及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案 件 提 會 評 審 時, 應 自 行 主 動 迴 避 六 本 委 員 會 視 評 審 案 件 實 際 需 要, 得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七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遇 有 意 要 時 得 臨 時 召 開 之 八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院 教 評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教 評 會 議 核 備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九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過 經 院 教 評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教 評 會 議 核 備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九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新 增 : 經 院 教 評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教 評 會 議 核 備 後

24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遴 選 教 學 獎 候 選 人 要 點 101 年 02 月 13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系 教 評 會 議 新 訂 通 過 101 年 2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教 評 會 議 備 查 通 過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教 學 獎 遴 選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之 二 候 選 人 之 基 本 條 件 如 下, 產 生 方 式 由 本 系 教 師 自 我 推 薦 或 相 互 推 薦 ( 一 ) 本 校 任 教 滿 三 年 以 上, 未 有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留 職 留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之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均 具 教 學 獎 候 選 人 資 格 ( 二 ) 前 三 學 年 度 所 授 課 程 均 依 規 定 編 制 課 程 大 綱 並 上 網 ( 三 ) 前 三 學 年 度 所 授 課 程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期 成 績 ( 四 ) 前 三 學 年 度 各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總 平 均 達 3.5 分 ( 含 ) 以 上 且 無 未 達 3 分 之 課 程 三 本 系 以 遴 選 1 名 教 學 優 良 獎 候 選 人 為 原 則 四 本 系 教 學 獎 候 選 人 應 檢 附 近 3 年 內 教 學 相 關 資 料 ( 如 課 程 大 綱 教 學 進 度 教 學 講 義 教 學 成 果 教 材 研 發 成 果 新 開 發 課 程 教 材 編 撰 教 科 專 書 著 作 等 )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及 其 他 特 殊 績 優 表 現 相 關 等 佐 證 資 料 參 與 遴 選, 其 評 量 項 目 及 計 分 比 例 如 下, 並 填 具 本 系 遴 選 教 學 獎 候 選 人 評 分 表 ( 如 附 件 一 ) 資 料, 檢 送 本 系 教 評 會 初 審 : ( 一 ) 教 學 理 念 (15%): 包 含 教 師 個 人 教 學 理 念 教 學 方 法 論 述 及 成 果 等 項 目 1. 相 關 教 學 論 文 ( 研 討 會 或 期 刊 論 文 ) 2. 教 學 專 題 報 告 或 書 籍 3.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與 效 能 的 特 色 教 學 方 法 或 多 元 評 量 方 式 4. 其 他 相 關 具 體 說 明 個 人 教 學 理 念 與 方 法 之 論 述 5. 對 教 學 科 目 或 所 習 學 科 ( 門 ) 有 專 精 研 究 且 其 研 究 成 果 確 能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之 表 現 ( 二 ) 歷 年 教 學 成 果 (30%): 包 含 提 升 教 學 知 能 之 努 力 與 心 得 教 學 服 務 與 教 務 行 政 單 位 配 合 度 等 項 目 1. 參 與 相 關 教 學 講 座 或 研 討 會 ( 含 學 年 度 - 學 期 活 動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時 數 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2. 取 得 相 關 教 學 課 程 之 專 業 證 照 3.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4. 其 他 能 自 我 提 昇 教 學 能 力 方 向 的 作 法 ( 如 : 微 型 教 學 分 析 個 別 教 學 諮 詢 教 師 成 長 社 群 教 學 觀 摩 等 ) 5. 培 訓 教 學 助 理 (TA) 之 情 形 與 成 果 6. 對 學 習 困 難 學 生 之 輔 導 情 形 或 措 施 7 關 懷 期 中 預 警 學 生 8. 配 合 承 辦 教 務 行 政 單 位 相 關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協 助 執 行 9. 協 助 定 期 更 新 教 師 個 人 技 專 資 料 庫 ( 含 學 術 研 究 專 業 證 照 教 學 服 務 行 政 服 務 等 數 項 ) 10. 教 師 教 學 榮 譽 11. 指 導 學 生 競 賽 專 題 及 其 輔 導 榮 譽 事 蹟 12. 熱 心 教 學 活 動 課 業 輔 導 與 教 學 評 量 等 工 作, 有 具 體 周 詳 之 記 錄 並 著 有 績 效 表 現

25 ( 三 ) 教 材 與 教 學 內 容 (20%): 相 關 教 學 準 備 與 教 材 製 作 等 項 目 ( 請 提 供 三 年 內 開 設 之 代 表 性 課 程 檔 案 ) 1.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 教 學 理 念 計 畫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授 課 大 綱 教 學 方 法 評 量 網 路 課 程 開 設 教 材 講 義 選 取 輔 助 教 具 應 用 e-portfolio 等 ) 2. 教 材 講 義 編 撰 或 教 科 書 專 書 出 版 3. 網 路 教 學 教 材 或 教 學 媒 體 ( 軟 體 ) 製 作 ( 投 影 片 錄 影 帶 DVD 等 ) 4. 其 他 相 關 教 學 準 備 或 教 材 製 作 之 具 體 成 果 5. 配 合 教 學 需 要, 能 精 進 或 自 行 開 發 教 材 教 法, 或 善 用 教 具 教 學 輔 助 等 媒 體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並 有 具 體 成 效 表 現 6. 善 用 數 位 資 源 或 教 學 平 台 增 進 教 學 成 效, 包 括 開 發 遠 距 課 程 或 數 位 學 習 網 路 教 學 ( 四 )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與 改 進 方 式 (20%): 包 含 有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教 學 改 進 之 相 關 作 為 教 學 改 進 計 畫 與 實 施 等 項 目 1.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成 績 : 參 考 前 一 學 年, 上 下 學 期 末 學 校 所 進 行 之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 含 日 間 部 與 夜 間 部 任 課 科 目 ), 就 填 答 比 率 超 過 修 課 人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 含 ), 且 超 過 十 ( 含 ) 人 填 答 按 每 位 專 任 教 師 平 均 得 分 乘 以 配 分 比 例 計 算 之 2.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之 學 生 其 他 回 饋 3.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之 質 量 化 意 見 綜 合 分 析 或 省 思 4.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之 運 用 情 形, 或 進 行 教 學 改 進 計 畫 與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 五 ) 其 他 特 殊 績 優 表 現 與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15%): 其 他 特 殊 績 優 表 現 及 其 他 教 學 方 面 1. 獲 校 內 外 相 關 教 學 補 助 或 獎 勵 ( 如 : 國 科 會 計 畫 教 育 部 計 畫 教 育 部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政 府 機 關 核 准 通 過 之 相 關 補 助 計 畫 等 ) 2. 指 導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之 發 表 情 形 或 榮 譽 事 蹟 ( 學 生 獲 獎 記 錄 ) 3. 教 學 潛 力 或 成 效 ( 如 任 教 學 科 新 知 之 提 供 學 生 相 關 能 力 之 培 養 學 生 人 文 關 懷 素 養 之 培 養 提 升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或 讀 書 風 氣 等 ) 4. 其 他 與 增 進 教 學 績 效 有 關 之 具 體 成 效 表 現 五 本 系 教 評 會 負 責 教 學 優 良 獎 遴 選 初 審, 候 選 人 應 於 系 教 評 會 開 會 前 3 日, 備 齊 審 查 資 料 送 本 系 彙 整 六 經 本 系 教 評 會 遴 選 初 審 評 定 為 教 學 優 良 獎 候 選 人 並 檢 具 教 學 獎 服 務 單 位 推 薦 表 ( 如 附 件 二 ), 送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續 送 校 教 評 會 辦 理 教 學 傑 出 獎 遴 選, 配 合 學 校 受 理 推 薦 日 截 止 前 (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結 束 前 一 個 月 ) 繳 交, 資 料 不 全 或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本 要 點 經 系 教 評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經 院 教 評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教 評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6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遴 選 教 學 獎 候 選 人 評 分 表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本 校 服 務 年 資 評 比 項 目 內 容 ( 一 ) 教 學 理 念 (15%)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計 年 月 曾 獲 本 獎 是 否 具 體 陳 述 (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評 分 ( 二 ) 歷 年 教 學 成 果 (30%) ( 三 ) 教 材 與 教 學 內 容 (20%) ( 四 )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與 改 進 方 式 (20%) ( 五 ) 其 他 特 殊 績 優 表 現 與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15%) 總 評 分 ( 民 國 年 月 日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系 ( 科 ) 教 評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27 系 教 評 委 員 備 註 :1. 本 獎 項 受 評 期 間 為 三 學 年, 評 量 項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另 檢 具 教 學 獎 服 務 單 位 推 薦 表 ( 如 附 件 二 )

28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學 年 度 教 學 獎 服 務 單 位 推 薦 表 壹 被 推 薦 人 基 本 資 料 教 師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本 校 服 務 年 資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計 年 月 貳 推 薦 理 由 ( 請 勾 選 適 當 選 項 ) 熱 心 教 學 活 動 課 業 輔 導 與 教 學 評 量 等 工 作, 有 具 體 周 詳 之 記 錄 並 著 有 績 效 者 配 合 教 學 需 要, 能 精 進 或 自 行 開 發 教 材 教 法, 或 善 用 教 具 教 學 輔 助 等 媒 體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並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善 用 數 位 資 源 或 教 學 平 台 增 進 教 學 成 效, 包 括 開 發 遠 距 課 程 或 數 位 學 習 網 路 教 學 對 教 學 科 目 或 所 習 學 科 ( 門 ) 有 專 精 研 究 且 其 研 究 成 果 確 能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者 說 明 其 他 與 增 進 教 學 績 效 有 關 之 具 體 成 效 者 參 推 薦 程 序 候 選 人 經 單 位 ( 系 ) 級 會 議 決 議 推 薦, 會 議 名 稱 : ( 請 檢 附 會 議 紀 錄 ) 肆 綜 合 推 薦 意 見 ( 務 請 具 體 詳 實 )

29 推 薦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推 薦 單 位 章 :

30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遴 選 教 學 獎 語 系 遴 選 教 學 獎 候 選 人 要 點 候 選 人 要 點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教 學 獎 遴 選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之 七 本 要 點 經 系 教 評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經 院 教 評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教 評 會 議 核 備 後, 續 提 校 教 評 會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君 修 訂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教 學 獎 遴 選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之 七 本 要 點 經 系 教 評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續 提 校 教 評 會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新 增 : 經 院 教 評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教 評 會 議 核 備 後 刪 除 :, 續 提 校 教 評 會 備 查 後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31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評 量 準 則 (97/06/20)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訂 定 審 議 (97/09/19)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根 據 (97 年 12 月 )97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教 評 會 議 修 正 ( 研 究 部 分 單 獨 抽 出 備 查 )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主 旨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評 量 教 師 研 究 結 果, 作 為 教 師 研 究 考 核 與 升 等 之 依 據, 以 與 學 術 界 審 核 標 準 一 致, 特 訂 定 本 系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評 量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第 二 條 ( 研 究 著 作 評 分 標 準 ) 評 量 範 圍 為 教 師 五 年 內 之 研 究 著 作, 研 究 著 作 之 評 分 共 分 為 五 級 : ( 一 ) 頂 級 : 發 表 於 各 學 科 專 業 領 域 中, 具 有 嚴 謹 審 稿 制 度, 被 公 認 為 高 水 準 之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的 論 文, 評 分 50 分 本 系 頂 級 學 術 期 刊 名 單 另 訂 之 ( 二 ) A 級 : 發 表 於 各 學 科 專 業 領 域 中, 被 認 為 具 優 良 評 等, 或 發 表 於 SSCI SCI TSSCI, 或 具 嚴 謹 審 稿 制 度 之 國 內 外 知 名 期 刊 之 期 刊 論 文, 評 分 30 分 援 用 之 SSCI SCI TSSCI 期 刊 目 錄 得 為 評 量 年 度 回 溯 五 年 任 一 年 SSCI SCI TSSCI 以 外 之 期 刊, 教 師 應 證 明 其 審 稿 嚴 謹 及 知 名 程 度 本 系 A 級 學 術 期 刊 名 單 另 訂 之 ( 三 ) B 級 : 發 表 於 設 有 匿 名 評 審 制 度 的 期 刊 或 專 書 上 之 學 術 論 文, 評 分 20 分 ( 四 ) C 級 : 發 表 於 有 匿 名 評 審 制 度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學 術 論 文 國 科 會 計 畫 結 案 報 告 政 府 及 相 關 機 構 委 託 之 產 學 合 作 案 結 案 報 告 或 單 件 金 額 超 過 二 十 萬 之 產 學 合 作 案 結 案 報 告, 評 分 15 分 ( 五 ) D 級 : 發 表 於 學 術 性 期 刊 之 學 術 或 實 務 性 論 文 或 翻 譯 作 品, 以 及 其 他 產 學 合 作 案 結 案 報 告, 評 分 10 分 ( 六 ) 學 術 專 書 論 著, 經 正 式 出 版 發 行, 附 有 二 位 ( 含 ) 以 上 審 查 人 雙 向 匿 名 審 查 通 過 證 明 者, 比 照 A 級 期 刊 ; 學 術 專 書 論 著, 經 正 式 出 版 發 行 比 照 B 級 期 刊, 系 教 評 會 並 得 酌 予 加 權 計 算, 最 多 乘 以 1.5 倍 該 著 作 若 有 共 同 學 者, 第 一 作 者 ( 或 主 要 貢 獻 作 者 ) 之 分 數 為 2/(N+1), 第 二 作 者 以 後 作 者 其 分 數 計 算 公 式 為 1/N, 乘 以 單 獨 發 表 之 評 分, 其 中 N 為 該 著 作 作 者 總 人 數 ( 七 ) 同 一 作 者 若 重 複 發 表 於 不 同 等 級, 僅 能 擇 優 記 分, 不 能 重 複 計 算 第 三 條 ( 升 等 基 本 條 件 ) 擬 提 著 作 升 等 之 教 師, 須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以 申 請 升 等 前 七 年 之 著 作, 填 寫 研 究 成 果 自 我 評 量 表 ( 附 件 三 ), 並 達 70 分 以 上, 方 可 提 出 著 作 升 等 第 四 條 ( 升 等 代 表 作 等 級 ) 以 研 究 著 作 申 請 升 等 者, 代 表 作 應 為 B 級 ( 含 ) 以 上 著 作 第 五 條 本 準 則 未 規 定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第 六 條 本 準 則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院 教 評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教 評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2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自 我 評 量 發 表 刊 物 發 表 所 屬 著 作 研 究 著 作 得 ( 研 討 會 或 委 託 單 位 ) 年 份 級 別 人 數 分 申 請 人 簽 名 所 有 著 填 表 日 期 作 總 分

33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教 師 研 究 成 ( 科 )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評 量 準 則 果 評 量 準 則 第 一 條 ( 主 旨 )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評 量 教 師 研 究 結 果, 作 為 教 師 研 究 考 核 與 升 等 之 依 據, 以 與 學 術 界 審 核 標 準 一 致, 特 訂 定 本 系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評 量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第 六 條 本 準 則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院 教 評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教 評 會 議 核 備 後 再 送 校 教 評 會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一 條 ( 主 旨 )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評 量 教 師 研 究 結 果, 作 為 教 師 研 究 考 核 與 升 等 之 依 據, 以 與 學 術 界 審 核 標 準 一 致, 特 訂 定 本 系 教 師 研 究 成 果 評 量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第 六 條 本 準 則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再 送 校 教 評 會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新 增 : 經 院 教 評 會 核 備 續 送 校 教 評 會 議 核 備 後 刪 除 : 再 送 校 教 評 會 備 查 後

34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研 究 暨 實 務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應 用 外 語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 ) 年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應 用 外 語 系 為 因 應 未 來 產 業 界 所 需 要 的 應 用 外 語 人 才 及 增 進 本 校 在 外 語 人 才 培 育 推 廣 服 務 與 研 究 之 整 合 能 力, 特 依 據 本 校 任 務 編 組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與 裁 撤 要 點 之 規 定, 設 置 外 語 研 究 暨 實 務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第 二 條 本 中 心 任 務 如 下 : 一 接 受 政 府 與 民 間 委 託 辦 理 相 關 外 語 之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二 結 合 研 究 與 教 學, 培 育 外 語 人 才 三 策 劃 國 內 外 跨 領 域 或 跨 校 之 國 際 外 語 人 才 研 究 教 學 暨 產 官 學 合 作 四 舉 ( 協 ) 辦 各 項 外 語 相 關 講 座 研 討 會 座 談 會 教 育 訓 練 觀 摩 與 展 覽 等 活 動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本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並 推 動 中 心 業 務, 由 系 主 任 推 薦 本 系 相 關 領 域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報 請 校 長 聘 兼 之 本 中 心 依 業 務 需 要, 得 聘 用 專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等 若 干 人, 由 中 心 主 任 依 相 關 規 定 報 請 校 長 進 用 之, 以 襄 助 主 任 辦 理 中 心 業 務 本 中 心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津 貼 及 酬 勞, 專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薪 資 比 照 國 科 會 或 教 育 部 專 案 計 畫 助 理 給 薪 標 準 發 給 本 中 心 因 推 展 業 務 之 需 要, 得 聘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諮 詢 委 員, 由 中 心 主 任 推 薦, 報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第 七 條 成 立 初 期 將 中 心 設 置 於 六 藝 樓 應 用 外 語 系 辦 公 室 第 八 條 本 中 心 所 需 各 項 經 費 以 自 給 自 足 為 原 則, 並 依 本 校 建 教 合 作 管 理 費 分 配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比 例 提 存 管 理 費, 其 收 支 程 序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未 明 訂 之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一 〇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5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研 究 暨 實 務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研 究 暨 實 務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第 一 一 條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第 一 二 條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以 下 簡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應 用 外 語 系 為 因 應 未 來 產 業 界 所 需 要 的 應 用 外 語 人 才 及 增 進 本 校 在 外 語 人 才 培 育 推 廣 服 務 與 研 究 之 整 合 能 力, 特 依 據 本 校 任 務 編 組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與 裁 撤 要 點 之 規 定, 設 置 外 語 研 究 暨 實 務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稱 本 校 ) 應 用 外 語 系 為 因 應 未 來 產 業 界 所 需 要 的 應 用 外 語 人 才 及 增 進 本 校 在 外 語 人 才 培 育 推 廣 服 務 與 研 究 之 整 合 能 力, 特 依 據 本 校 任 務 編 組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與 裁 撤 要 點 之 規 定, 設 置 外 語 研 究 暨 實 務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36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98 年 3 月 3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應 用 外 語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98 年 3 月 4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應 用 外 語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應 用 外 語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100 年 10 月 2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應 用 外 語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11 月 0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應 用 外 語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0 年 11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應 用 外 語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1 年 04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應 用 外 語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2 年 12 月 1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應 用 外 語 系 務 課 程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2 年 12 月 26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應 用 外 語 系 務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本 課 程 定 位 為 畢 業 專 題 其 宗 旨 係 提 供 本 系 ( 科 ) 學 生 於 畢 業 之 前, 透 過 專 題 製 作, 統 整 所 學, 以 呈 現 具 體 學 習 成 果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在 日 間 大 學 部 ( 二 技 四 技 ) 為 英 文 專 題 製 作 ; 在 進 修 推 廣 部 ( 二 技 ) 日 間 專 科 部 ( 五 專 ) 為 專 題 製 作 三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上 課 期 間 分 別 為 : 日 二 技 ( 二 上 ) 日 四 技 ( 三 下 ) 夜 二 技 ( 二 上 ) 五 專 ( 五 上 ) 四 專 題 型 式 可 為 學 術 研 究 個 案 分 析 實 務 運 作 情 境 展 演 或 其 他 相 關 作 品 之 製 作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 二 技 四 技 ) 英 文 專 題 製 作 以 英 文 進 行 並 撰 寫 書 面 專 題 報 告, 檢 附 中 文 摘 要 ; 進 修 推 廣 部 ( 二 技 ) 日 間 專 科 部 ( 五 專 ) 專 題 製 作 以 英 文 為 主 進 行, 撰 寫 書 面 專 題 報 告, 若 以 中 文 撰 寫, 需 檢 附 英 文 摘 要, 若 以 英 文 撰 寫, 需 檢 附 中 文 摘 要 五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日 間 大 學 部 ( 二 技 四 技 ) 每 組 以 五 ~ 七 人 為 原 則 ( 若 需 增 加 人 數, 另 提 出 申 請 ), 進 修 推 廣 部 ( 二 技 ) 日 間 專 科 部 ( 五 專 ) 每 組 以 六 ~ 八 人 為 原 則 每 組 延 請 一 位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為 主, 亦 可 延 請 本 系 兼 任 教 師 或 他 系 專 任 教 師 為 輔, 為 該 組 之 授 課 教 師 各 班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擬 授 課 教 師 名 單 ( 含 擬 指 導 課 程 題 目 領 域 ), 應 於 專 題 製 作 前 一 學 期, 期 中 考 後 二 週 排 定 並 公 告 六 各 班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學 生, 應 於 擬 授 課 名 單 公 布 後 二 週 內 完 成 分 組, 並 於 期 末 考 前 二 週 準 備 該 組 組 員 名 單 及 研 究 方 向, 向 系 上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擬 授 課 師 簽 核 (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 七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成 果 應 以 書 面 及 影 音 資 料 呈 現, 並 應 於 公 開 展 演 ( 本 系 辦 理 畢 業 發 表 競 賽 為 主 ) 及 展 示 後, 交 由 系 辦 公 室 保 存 至 少 五 年 並 大 學 部 每 組 以 五 ~ 七 人 為 原 則 ( 若 需 增 加 人 數, 另 提 出 申 請 ) 八 專 題 製 作 之 評 分, 由 各 組 指 導 老 師 會 商 評 分 標 準 後 自 行 給 分, 但 如 各 組 分 數 差 距 過 大, 得 透 過 協 商 以 適 當 調 整 學 期 成 績 九 本 辦 法 經 本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7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實 施 作 業 說 明 一 本 系 將 於 * 月 ** 日 至 ** 日 請 同 學 針 對 下 學 期 之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分 組 並 決 定 實 務 專 題 製 作 之 指 導 教 師 二 在 此 之 前, 將 請 老 師 填 寫 指 導 題 目 領 域, 故 請 老 師 於 * 月 * 日 前 將 此 回 條 繳 給 系 辦 公 室 助 理, 以 利 作 業 三 換 算 授 課 鐘 點 公 式 各 所 系 科 得 開 設 專 題 課 程, 其 時 數 每 週 以 二 至 四 小 時 為 限, 每 位 任 課 教 師 其 授 課 鐘 點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專 題 課 程 每 週 時 數 乘 以 三 再 除 以 專 題 組 數 再 乘 以 每 位 教 師 授 課 組 數 專 題 課 程 每 週 時 數 *3/ 專 題 組 數 * 授 課 組 數 = 換 算 授 課 鐘 點 舉 例 如 下 : 每 週 二 小 時 專 題 課 程, 若 該 班 分 10 組 每 組 4-5 人 則 每 帶 一 組 : (2*3/10)=0.6 小 時 若 A 老 師 帶 3 組 則 計 :0.6*3=1.8 小 時 ( 學 校 表 示 時 數 將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四 後 附 應 用 外 語 系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供 老 師 參 考 教 師 : 學 年 度 應 用 外 語 系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指 導 題 目 領 域 調 查 表 學 制 課 程 上 課 期 間 指 導 題 目 領 域 特 別 要 求 ( 如 : 耐 操 耐 磨 ) 二 技 英 文 專 題 製 作 二 上

38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39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與 獎 勵 要 點 97 年 3 月 4 日 96-2 第 1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通 過 草 案 (100/01/13)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4 次 系 ( 科 ) 學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03/08)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點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獎 勵 優 良 導 師, 提 昇 輔 導 品 質, 依 據 本 校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與 獎 勵 辦 法 第 四 條, 特 訂 定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與 獎 勵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第 二 點 本 項 遴 選 每 學 年 舉 辦 乙 次, 其 遴 選 項 目 包 含 優 良 導 師 獎 及 傑 出 導 師 獎 二 級 第 三 點 凡 在 本 系 擔 任 導 師 滿 二 年 以 上, 且 當 學 年 未 有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留 職 留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之 導 師, 均 得 為 優 良 導 師 獎 候 選 人, 並 由 本 系 ( 科 ) 學 務 會 議 依 校 定 名 額 選 出 本 系 優 良 導 師 第 四 點 優 良 導 師 獎 得 獎 者 由 本 校 頒 予 獎 狀 並 公 開 表 揚 同 一 導 師 參 選 優 良 導 師 獎 之 次 數 不 限 第 五 點 本 系 之 優 良 導 師 均 得 受 推 薦 為 當 學 年 本 校 傑 出 導 師 獎 候 選 人 第 六 點 本 系 優 良 導 師 獎 評 選 項 目 包 含 : 輔 導 學 生 班 級 經 營 成 效 協 助 學 務 工 作 推 展 與 學 生 輔 導 成 效, 及 具 體 優 良 表 現 其 計 分 方 式 依 本 系 優 良 導 師 獎 評 選 計 分 表 ( 如 附 件 一 ) 辦 理 第 七 點 本 系 ( 科 ) 學 務 會 議 負 責 優 良 導 師 之 遴 選 初 審, 候 選 人 應 於 系 ( 科 ) 學 務 會 議 開 會 前 3 日, 備 齊 審 查 資 料 送 本 系 彙 整 第 八 點 經 系 ( 科 ) 學 務 會 議 遴 選 初 審 評 定 為 優 良 導 師 者, 送 系 ( 科 )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續 送 校 級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辦 理 傑 出 導 師 獎 遴 選 第 九 點 本 要 點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續 提 校 級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0 導 師 姓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優 良 導 師 獎 評 選 計 分 表 評 選 項 目 內 容 一 二 三 輔 導 學 生 班 級 經 營 成 效 (60%) 協 助 學 務 工 作 推 展 與 學 生 輔 導 成 效 (30%)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及 其 他 (10%) 評 選 年 度 擔 任 導 師 學 制 班 級 : 如 說 明 一 1. 如 說 明 二 1. 教 師 提 出 說 明 1. 教 師 具 體 說 明 ( 條 列 式 ) 擔 任 本 校 導 師 年 資 : 教 師 自 評 評 比 分 數 評 比 總 分 附 件 一 系 ( 科 ) 學 務 會 議 評 比 評 比 分 數 評 比 總 分 說 明 一 輔 導 學 生 班 級 經 營 成 效 佔 總 成 績 之 60%, 班 導 師 針 對 該 班 導 生 進 行 之 輔 導 與 其 職 責 如 下 說 明 : 1. 發 揮 諮 詢 啟 迪 引 導 預 防 轉 介 之 功 能, 並 為 導 生 與 學 校 重 要 之 溝 通 橋 樑 2. 了 解 導 生 個 人 性 向 興 趣 特 長 學 習 態 度 及 家 庭 環 境, 視 導 生 實 際 情 形, 密 切 聯 繫 其 家 長 並 依 據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考 評 辦 法 之 規 定, 按 時 考 評 並 繳 交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3. 宣 導 校 規 及 各 項 法 令, 以 及 轉 達 導 生 對 學 校 之 合 理 建 議 事 項 及 開 導 學 生 觀 念 4. 出 席 並 輔 導 受 輔 導 學 生 之 集 會 及 其 他 有 關 團 體 活 動 等, 列 席 有 關 導 生 懲 戒 之 獎 懲 委 員 會 及 有 關 學 務 之 其 他 會 議 5. 善 盡 告 知 學 生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之 責, 或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之 推 薦 6. 依 導 生 個 別 差 異, 輔 導 選 課 課 外 活 動 性 向 發 展 課 業 學 習 人 際 關 係 就 業 升 學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宜 必 要 時 得 請 學 生 輔 導 單 位 施 予 心 理 輔 導 7. 報 請 學 生 事 務 處 ( 組 ) 獎 懲 有 優 良 事 蹟 或 嚴 重 過 錯 之 導 生 8. 輔 導 學 生 基 本 技 能 認 證, 使 其 順 利 畢 業, 並 協 助 學 生 就 學 安 全, 以 及 學 生 生 涯 發 展 輔 導 9. 輔 導 學 生 製 作 生 涯 歷 程 檔 案, 或 輔 導 學 生 基 本 技 能 認 證 10.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說 明 二 協 助 學 務 工 作 推 展 與 學 生 輔 導 成 效 佔 總 成 績 之 30%, 評 比 內 容 如 下 : 1. 出 席 全 校 導 師 會 議 與 導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討 會 及 各 項 輔 導 研 習 座 談 活 動 個 案 會 議 等 2. 擔 任 學 生 事 務 工 作 相 關 委 員 會 擔 任 委 員 並 出 席 相 關 會 議 3. 協 助 班 級 學 生 召 開 班 會 或 自 治 教 育 活 動, 參 與 週 會 與 學 校 重 大 活 動 4. 協 助 進 行 賃 居 生 訪 視 5. 運 用 學 務 處 各 項 資 源 推 動 團 體 心 理 測 驗 班 級 輔 導 人 權 法 制 教 育 春 暉 防 毒 教 育 憂 慮 與 自 我 傷 害 防 治 健 康 管 理 教 育 社 團 活 動 與 社 會 服 務 活 動 6. 宣 導 並 推 薦 學 生 參 與 各 項 輔 導 活 動 ; 轉 介 特 殊 個 案 或 與 學 輔 中 心 輔 導 人 員 協 同 輔 導 7. 對 班 級 整 潔 比 賽 學 生 缺 曠 積 極 輔 導 8. 熱 心 參 與 導 師 相 關 活 動 並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學 務 處 年 度 學 習 活 動 9. 參 與 導 師 相 關 會 議 學 務 相 關 活 動 10. 班 級 活 動 及 學 務 政 策 參 與 度

41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北 商 業 大 學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優 良 導 師 遴 選 優 與 獎 良 勵 要 導 點 師 遴 選 與 獎 勵 要 點

42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專 業 口 譯 教 室 管 理 使 用 辦 法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教 室 之 設 立 以 支 援 外 語 教 學 和 學 習 為 目 的, 為 使 全 校 師 生 能 夠 有 效 運 用 該 教 室 資 源, 並 維 護 其 內 部 相 關 設 備,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使 用 者 務 必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如 有 違 背, 一 律 由 使 用 者 自 行 負 責 第 三 條 使 用 規 則 一 為 避 免 食 物 殘 渣 及 飲 料 等 損 壞 機 件 設 備, 嚴 禁 攜 帶 任 何 食 物 和 飲 料 入 內, 嚴 禁 吸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和 檳 榔 等 二 每 次 上 課 前 請 班 代 至 系 辦 借 鑰 匙, 並 清 點 器 材, 如 有 遺 失 或 故 障, 請 通 知 系 辦 處 理 課 程 結 束 後, 請 務 必 將 鑰 匙 歸 還 三 設 備 操 作 概 由 教 師 負 責, 禁 止 學 生 擅 自 操 作 不 得 擅 自 更 動 線 路 及 設 備 功 能 設 定, 且 不 得 私 自 架 設 其 他 設 備 四 為 使 本 校 全 體 師 生 皆 能 享 受 到 優 質 的 教 學 和 學 習 環 境, 請 授 課 教 師 於 使 用 後 務 必 督 導 班 代 或 服 務 組 長 等 清 理 垃 圾 關 窗 鎖 門, 檢 視 無 誤, 始 得 離 開 五 請 愛 惜 教 室 內 桌 椅 及 各 種 設 備 等 公 物, 不 得 擅 自 搬 動 破 壞 塗 鴉 寫 字 或 刻 字 等 如 係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造 成 損 壞,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外, 並 由 校 規 議 處 六 授 課 教 師 務 必 要 求 學 生 遵 守 教 室 使 用 規 則, 無 法 配 合 者, 該 學 期 不 再 出 借 七 個 人 物 品 請 妥 善 保 管, 本 系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第 四 條 借 用 手 續 一 申 請 人 應 於 使 用 前 三 天, 填 具 教 室 借 用 申 請 表,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核 後 始 得 使 用 二 如 須 取 消 或 改 期 請 事 先 通 知 本 系 第 五 條 授 課 教 師 應 參 加 本 系 每 學 期 初 所 舉 辦 之 口 譯 教 室 設 備 使 用 說 明 會, 並 確 實 遵 照 操 作 手 冊 使 用 各 項 設 備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3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專 業 口 譯 教 室 管 理 使 用 辦 法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專 業 口 譯 教 室 管 理 使 用 辦 法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44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影 印 機 管 理 及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98 年 6 月 17 日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有 效 進 行 辦 公 室 影 印 機 控 管, 達 到 節 省 資 源 及 經 費 之 目 的,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系 行 政 人 員 影 印 需 於 影 印 登 記 簿 登 記 影 印 時 間 影 印 內 容 及 張 數 三 本 系 專 任 老 師 每 學 期 影 印 張 數 上 限 為 800 張, 兼 任 老 師 上 限 為 200 張 本 系 於 每 學 期 初 發 放 點 數, 點 數 用 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增 加 點 數 若 學 期 結 束 後 仍 有 剩 餘 點 數, 得 挪 用 至 下 一 學 期 繼 續 使 用 四 教 師 若 需 影 印 大 量 文 件, 請 送 交 教 務 處 出 版 組 影 印 五 本 注 意 事 項 經 系 務 會 議 審 定 後 公 佈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3/6/19)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系 ( 科 )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備 註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 北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修 訂 為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商 業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影 印 機 外 語 系 影 印 機 管 理 及 使 用 注 管 理 及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意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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