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ilar documents
林萬億 建構以家庭為中心 社區為基礎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而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在承擔如排山倒海 者專家 及各地方政府社會局 處 的反 而來的壓力時 心中倍感無奈 保護兒童 對 其理由如下 首先 檢舉通報獎金制 本是社會工作者不可推卸的職責 然礙於 度會引發社區鄰里間的不信任 瞭解家暴 有限的人力 實無

谢 参 线

56

<4D F736F F D20A661B0ECAE74B2A7AABAA4A4B0EAB941A7F8B0F2C2A6B1D0A87C2E646F63>

北京大学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

嶺南地區的大開發時期始於宋代 當時 由於陸上絲路無法通行 朝廷特別注重南方 海上貿易發展 於廣州設 市舶司 管理 來華朝貢和貿易的蕃舶 北宋滅亡後 南宋 定都江左 大量北方漢人被迫逃往南方 有 朝廷官宦家眷沿贛江南下 或越過南嶺 定 居南雄地區 或沿北江直下廣州 在珠江三 角洲地區開基立業 繁衍後代

Microsoft Word - 10¥~Äy°t°¸®a®xªA°È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domestic crim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 94 89) (Washington Post) ( )

非暴力的公共政治:香港经验与中国模式

语篇中指代词的分布规律与心理机制*

第二章:蘇維埃的政體與身體

Microsoft Word - 146專題-12 陳振盛.李麗雲.doc

Microsoft Word - CMRO ????

语篇中指代词的分布规律与心理机制*

引言

untitled


59 1 MSLQ 2. MSLQ 2. 1 被 试 Kuhl 1987 Corno & Kanfer 1993 D rnyei % 111 commitment control strategies 37% 65 21% % metac

邱 貴 玲 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ernment also provides national childcare system to empower French women to work outside of the

4 Peter Hall Kathy Pain %

Microsoft Word - wck.doc

グローバル補助金奨学生留学先 2018 年 07 月 25 日現在 年度留学先教育機関 / 研究機関国重点分野 平成 26 年度 Th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Australia 疾病予防と治療 平成 26 年度 Faculty of Dentistry, Univers

Ansell Gash ~ ~ Rhodes ~ H. Haken 20 90

结构性失位问题

2010, spring, v12, n1

「永續發展」議題.PDF


Microsoft Word - 編者序_0_

Microsoft Word - 文 献 综 述.doc

Microsoft Word - CCSA 第三屆論文研討會手冊

28 () ( 3) % % % :1 1:2 ( ) % 13.6% 16.2% 14.9% 15.3% () 2 () 3 (%)

<4D F736F F D2039AAC0B0CFB7D3C555BB50A46BA9CAB7D3C555AACC>

Decade of the Brain 1 Century of the Brain 2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1970 MRI MRI 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fmri

HK_Christian_Poverty

中華管理評論國際學報‧第 卷‧第 期

我們的家庭沒有病:原住民「家庭功能」的另類思考

Chap3Chinese

1988 Demo & Acock 1988 Demo & Acock Richard & Cynthia % 1996 Feigelman

234 Y Keyboard

小組工作定義 (Lee, 1999)

% %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001柯正峰.PDF

66 近 代 中 國 婦 女 史 研 究 第 22 期 生 長 發 育 和 功 能, 成 為 臺 灣 教 育 史 上 一 個 新 的 現 象 以 女 性 生 殖 生 理 掛 帥 的 課 文, 描 述 性 器 則 詳 女 略 男 詳 內 略 外 詳 構 造 略 機 制, 說 明 保 健 則 著 重 清

當前台灣制憲修憲問題之試析─以中華民國憲法之病理病徵為中心

黃月圓.doc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concept-culture.doc

生 活 法 强 调 通 过 设 计 复 制 具 体 语 言 使 用 环 境 的 考 试 来 达 到 测 试 真 实 性 比 如 要 考 查 学 生 的 口 语 能 力, 教 师 就 需 要 设 计 一 个 仿 真 的 语 言 运 用 实 景, 如 给 同 学 或 老 师 打 电 话 到 超 市 购

<4D F736F F D203438A46BA9CAC65BC249AABAAAC0B0CFB0FCA46BBEC7B2DFA1D0A548B9C5B871BFA4A175A46BA448A57CA975A176A874A643C1BFAE79ACB0A8D2>

GDP IEA,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GDP PPP GDP

2

a&b 1995b: Degree of tokenism 7 8 Arnstein, b: planning GilbertSpecht1977: 1

Vygotsky的中介讀寫教學模式

全医通会员手册

,,,,,, (William Parish) , 2865, : (1966 ) 20,,, 20, :,, :,, (Destratification) (Parish,1984 :84-120), 1983 (N = 1774) (Xie &Lin, 1986) 19

CV

Microsoft Word - 98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Microsoft Word - 簡章.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尊 敬 的 客 户 : 欢 迎 您 ( 指 被 保 险 人, 以 下 简 称 您 ) 加 入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都 会 人 寿 )MetHealth 360 健 康 呵 护 管 理 服 务 计 划 MetHealth 360 健 康

Microsoft Word - &#12300_&#39321_&#28207_&#22899_&#24615_&#24863_&#24773_&#29983_&#27963_&#21450_&#33287_&#20276_&#20406_&#38364_&#20418_&#12301_&#35519_&#26597_&#22577_&#21578_.doc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美 國 加 州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考 察 報 告 考 察 團 員 名 單 服 務 機 關 姓 名 職 稱 內 政 部 郭 彩 榕 組 長 基 隆 市 政 府 ( 社 會 處 ) 施

3邢敏華-顧玉山--教育.indd

共 同 学 习 资 助 者 和 受 助 者 的 协 同 调 研 资 助 之 道 (GrantCraft) 项 目 介 绍 资 助 之 道 (GrantCraft) 是 由 美 国 福 特 基 金 会 于 2001 年 开 始 编 写 的 供 资 助 方 使 用 的 系 列 实 用 手 册 在 过 去

《根於生態、生計、文化的「和平婦女」行動研究》網上版

<B0EAA467A4CEA4BDA640AA76B27A4E6F2E31332E706466>

全医通会员手册

7P4 33

Haven of Hope Chrristian Service_inside_final.indd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手 冊 目 錄 社 會 局 簡 介 社 會 救 助 服 務

. STEM OER STEM 600 STEM CCSS STEM CCSS STEM ISTE Indiana Department of STEM Education 2013 STEM STEM STEM STEM STEM 10 STEM 2017 S

MEMO

(Microsoft Word - \254F\251\262\273P\254F\265\246-\245x\306W\253e\302\244\255p\265e.docx)

C J. C. Caldwell 訛 輯 輥 訛 輰 輥 Victor Nee 1 輥 輱 訛 ~

循證為本(敘事研究)實踐經驗分享 * 生命智庫計劃


(Microsoft Word - \245\307\270o\244\300\252R60\250B\306J_0913\252\251_\301c\305\351\252\251.doc)

<4D F736F F D DBEC7AED5B0D1BB50AAC0B0CFC0E7B379AABAB27ABDD7BB50B9EAB0C8BDD7AD7A2D484B2DABA2A6F2A4E5C46D2E646F6378>

2013 / EVA A B C A B C 4 C 5-6 A B C C C C

主权之争和国家权力下渗

<4D F736F F D DBED4B2A4A9D2A9DBA5CDB8EAB054A7B9BEE3AAA92DB3D5A468AF5A2E646F63>

,020 HRM HRM HRM 20

城市家庭的经济压力:社会脉动、自我支持与政策环境

穨D03-02c-Annex.PDF

Microsoft Word - Wu suk yan.doc

Microsoft Word - xb 范 围

穨abc

<4D F736F F D B479C3B8A578C657A8ADA4C0AA6BB0F2C2A6B1D0A87CAABAB9EAB54DADB1BBAA2DA7EBBD5A E646F63>

content

第一章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A B A B S + V + Pt or Complement + Num-MP + O a b SVO c 2 9 * 10 * X Y

穨抗戰前後國民政府國民營劃分原則與公營化台灣日資

1 2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Ethnology Chinese folk/popular religion Richard Madsen, Morality and 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 pp.130~1

11-...R.D...S...D |......

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于我们所划分出的十个社会阶层,以及对于当前社会是否存在社会阶层,部分学者和理论家们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这也是正常现象,要判断哪一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需要用数据资料来加以验证

Transcription: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工 作 指 引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編 印 實 踐 大 學 承 辦 彭 淑 華 趙 善 如 總 校 閱

總 校 閱 彭 淑 華 學 歷 : 美 國 凱 斯 西 儲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博 士 現 職 :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趙 善 如 學 歷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所 博 士 現 職 :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教 授 作 者 介 紹 ( 依 章 次 排 列 ) 彭 淑 華 學 歷 : 美 國 凱 斯 西 儲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博 士 現 職 :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張 淑 慧 學 歷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現 職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信 託 慈 善 基 金 會 兒 少 暨 家 庭 研 究 中 心 執 行 長 林 沂 儒 學 歷 : 靜 宜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學 系 現 職 :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土 城 社 福 中 心 社 工 督 導 黃 淑 惠 學 歷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現 職 :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區 發 展 與 婦 女 福 利 科 科 長 游 美 貴 學 歷 : 英 國 肯 特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博 士 現 職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陳 冠 臻 學 歷 : 靜 宜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學 系 現 職 :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築 親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員

范 盛 翔 學 歷 : 玄 奘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現 職 :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社 會 工 作 員 吳 欣 穎 學 歷 : 國 防 大 學 心 理 及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現 職 :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築 親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員 林 佩 儒 學 歷 : 文 化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系 現 職 :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築 親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員 陳 巧 芳 學 歷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現 職 :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築 親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員 沈 玲 巧 學 歷 :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現 職 :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築 親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員 呂 立 中 學 歷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現 職 :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築 親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員 童 芳 婷 學 歷 : 亞 洲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現 職 :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築 親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員 陳 尹 雪 學 歷 : 靜 宜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學 系 碩 士 班 現 職 :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築 親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員 林 曉 昱 學 歷 : 佛 光 大 學 社 會 學 所 現 職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陳 玉 娟 學 歷 :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系 社 工 組 現 職 : 屏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東 港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督 導 編 輯 黃 詩 喬 學 歷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幼 兒 及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現 職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學 會 執 行 秘 書

目 錄 壹 理 念 篇 第 一 章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之 發 展 與 理 念 ---------------------------------------------------1 第 一 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之 發 展 --------------------------------------------------------1 第 二 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之 理 論 基 礎 -------------------------------------------------6 第 三 節 結 論 -----------------------------------------------------------------------------------14 貳 中 心 籌 備 篇 第 二 章 社 區 認 識 與 問 題 分 析 -----------------------------------------------------------------17 第 一 節 人 文 環 境 分 析 ----------------------------------------------------------------------18 第 二 節 物 理 環 境 分 析 ----------------------------------------------------------------------23 第 三 節 家 庭 服 務 需 求 分 析 ----------------------------------------------------------------25 第 四 節 社 區 資 源 盤 點 與 合 作 -------------------------------------------------------------30 第 五 節 結 論 -----------------------------------------------------------------------------------33 第 三 章 中 心 營 運 規 劃 ---------------------------------------------------------------------------35 第 一 節 服 務 規 劃 理 念 ----------------------------------------------------------------------35 第 二 節 規 劃 建 議 與 參 考 -------------------------------------------------------------------37 第 三 節 空 間 規 劃 與 發 展 -------------------------------------------------------------------46 第 四 節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研 擬 技 巧 ---------------------------------------------------------48 第 五 節 績 效 評 估 ----------------------------------------------------------------------------51 第 六 節 結 論 ----------------------------------------------------------------------------------53 參 中 心 運 作 篇 第 四 章 社 區 資 源 與 網 絡 建 構 -----------------------------------------------------------------55 第 一 節 結 合 與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55 第 二 節 籌 畫 與 舉 辦 資 源 網 絡 會 議 ------------------------------------------------------59 第 三 節 跨 網 絡 合 作 機 制 與 模 式 ---------------------------------------------------------63

第 四 節 結 論 -----------------------------------------------------------------------------------65 第 五 章 志 工 的 管 理 與 運 用 ---------------------------------------------------------------------67 第 一 節 志 工 召 募 及 任 務 編 組 -------------------------------------------------------------67 第 二 節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69 第 三 節 志 工 管 理 -----------------------------------------------------------------------------71 第 四 節 結 論 -----------------------------------------------------------------------------------76 第 六 章 專 業 支 持 與 督 導 機 制 ----------------------------------------------------------------77 第 一 節 專 業 支 持 -----------------------------------------------------------------------------77 第 二 節 督 導 系 統 建 置 ----------------------------------------------------------------------83 第 三 節 結 論 -----------------------------------------------------------------------------------87 肆 專 業 介 入 篇 第 七 章 理 論 與 社 會 工 作 介 入 策 略 與 方 法 -------------------------------------------------89 第 一 節 理 論 與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89 第 二 節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91 第 三 節 介 入 家 庭 的 理 論 觀 點 ------------------------------------------------------------92 第 四 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介 入 社 區 的 理 論 觀 點 ----------------------------------99 第 五 節 結 論 ---------------------------------------------------------------------------------103 第 八 章 個 案 服 務 -------------------------------------------------------------------------------109 第 一 節 諮 詢 服 務 與 轉 介 -----------------------------------------------------------------109 第 二 節 開 案 指 標 轉 介 指 標 結 案 指 標 及 個 案 服 務 流 程 --------------------111 第 三 節 社 工 員 訪 視 服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114 第 四 節 個 案 工 作 的 跨 專 業 合 作 -------------------------------------------------------118 第 五 節 實 務 案 例 --------------------------------------------------------------------------120 第 六 節 社 工 督 導 於 個 案 工 作 的 角 色 任 務 與 知 能 ---------------------------------134 第 七 節 結 論 --------------------------------------------------------------------------------137

第 九 章 團 體 工 作 --------------------------------------------------------------------------------139 第 一 節 團 體 工 作 辦 理 時 機 --------------------------------------------------------------139 第 二 節 團 體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140 第 三 節 團 體 領 導 者 與 協 同 領 導 者 之 能 力 與 配 搭 ---------------------------------143 第 四 節 團 體 績 效 評 估 --------------------------------------------------------------------147 第 五 節 經 驗 分 享 --------------------------------------------------------------------------149 第 六 節 社 工 督 導 於 團 體 工 作 的 角 色 任 務 與 知 能 ---------------------------------152 第 七 節 實 務 案 例 --------------------------------------------------------------------------153 第 八 節 結 論 ---------------------------------------------------------------------------------162 第 十 章 社 區 工 作 --------------------------------------------------------------------------------163 第 一 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之 社 區 工 作 概 念 ---------------------------------------163 第 二 節 社 區 工 作 的 範 圍 與 特 性 --------------------------------------------------------164 第 三 節 社 區 工 作 的 實 務 流 程 -----------------------------------------------------------165 第 四 節 社 區 工 作 與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68 第 五 節 結 論 ---------------------------------------------------------------------------------178 第 十 一 章 方 案 設 計 與 管 理 -------------------------------------------------------------------179 第 一 節 方 案 設 計 基 本 概 念 --------------------------------------------------------------179 第 二 節 方 案 設 計 的 要 素 -----------------------------------------------------------------181 第 三 節 需 求 評 估 與 目 標 設 定 -----------------------------------------------------------182 第 四 節 績 效 評 估 ---------------------------------------------------------------------------185 第 五 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方 案 規 劃 類 型 -------------------------------------------185 第 六 節 結 論 ---------------------------------------------------------------------------------192 第 十 二 章 中 心 空 間 使 用 與 經 營 ------------------------------------------------------------195 第 一 節 空 間 規 畫 與 設 計 -----------------------------------------------------------------195 第 二 節 空 間 管 理 之 重 要 性 --------------------------------------------------------------202 第 三 節 空 間 經 營 方 法 --------------------------------------------------------------------204 第 四 節 空 間 活 化 ---------------------------------------------------------------------------207

第 五 節 結 論 --------------------------------------------------------------------------------210 附 錄 附 錄 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機 構 拜 訪 紀 錄 表 --------------------------------------211 附 錄 二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聯 繫 會 報 問 卷 -----------------------------------------212 附 錄 三 內 政 部 志 工 倫 理 守 則 ---------------------------------------------------------213 附 錄 四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關 懷 諮 詢 服 務 紀 錄 表 -------------------------------214 附 錄 五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接 案 評 估 表 --------------------------------------------215 附 錄 六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後 續 追 蹤 服 務 紀 錄 表 -------------------------------216 附 錄 七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結 案 評 估 表 --------------------------------------------217 附 錄 八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個 案 轉 介 表 --------------------------------------------218 附 錄 九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個 案 接 案 單 --------------------------------------------220 附 錄 十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團 體 紀 錄 評 估 表 -------------------------------------221 附 錄 十 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團 體 / 方 案 成 果 報 告 表 ---------------------------222 附 錄 十 二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方 案 / 活 動 成 果 紀 錄 表 ---------------------------224 附 錄 十 三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方 案 / 活 動 成 果 紀 錄 表 ---------------------------226 附 錄 十 四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假 日 值 班 日 誌 -------------------------------------228 附 錄 十 五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書 ----------------------------------229 附 錄 十 六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台 工 作 須 知 ----------------------------------231

第 一 章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之 發 展 與 理 念 彭 淑 華 民 國 93 年 10 月 18 日 行 政 院 社 會 福 利 推 動 委 員 會 第 8 次 會 議 通 過 家 庭 政 策, 主 要 政 策 目 標 在 支 持 家 庭 穩 定 家 庭 協 助 家 庭 解 決 問 題 及 滿 足 家 庭 需 求 政 策 目 標 包 括 保 障 家 庭 經 濟 安 全 增 進 性 別 平 等 支 持 家 庭 照 顧 能 力, 分 擔 家 庭 照 顧 責 任 預 防 並 協 助 家 庭 解 決 家 庭 成 員 的 問 題 及 促 進 社 會 包 容 其 中 於 預 防 並 協 助 家 庭 解 決 家 庭 成 員 的 問 題 此 項 目 標 中, 建 立 以 社 區 ( 或 區 域 ) 為 範 圍 的 家 庭 支 持 ( 服 務 ) 中 心, 預 防 與 協 助 處 理 家 庭 危 機 為 具 體 政 策 內 容 之 一 民 國 96 年 起,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 原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 開 始 研 議 推 動 國 內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之 建 構 與 發 展, 提 出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之 建 構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系 統 實 驗 計 畫 ( 民 國 98 年 至 100 年 ), 運 用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14 個 縣 市 政 府 設 置 19 個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近 便 性 連 續 性 多 元 化 及 整 合 性 的 福 利 服 務 民 國 101 年 至 103 年, 賡 續 推 動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三 年 實 驗 計 畫 共 擇 定 9 個 縣 市 政 府, 設 置 14 處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第 一 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之 發 展 家 庭 為 社 會 的 基 本 單 位, 然 而 隨 著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台 灣 家 庭 型 態 亦 日 趨 多 元, 各 種 家 庭 樣 貌 如 隔 代 單 親 新 住 民 近 貧 等 家 庭 類 型 增 加, 家 庭 的 脆 弱 性 與 易 受 傷 害 性 亦 相 對 增 加, 需 要 更 多 福 利 支 持 系 統 協 助, 以 維 持 家 庭 功 能 的 正 常 運 作 然 而 現 代 家 庭 又 往 往 無 法 自 外 於 其 所 處 社 會 情 境, 無 論 是 家 庭 中 之 成 員 為 婦 女 兒 童 少 年 年 長 者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除 受 到 個 別 成 員 個 別 家 庭 之 影 響 外, 鄰 里 社 區 與 文 化 脈 絡 對 其 問 題 成 因 與 處 遇 也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因 此,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福 利 服 務 網 絡 之 建 制 更 顯 得 重 要 1

台 灣 地 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近 期 之 發 展 共 分 二 階 段, 以 下 分 述 之 : 壹 民 國 98 年 至 100 年 : 建 構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系 統 計 畫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 原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 自 民 國 98 年 起, 開 始 進 行 建 構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系 統 計 畫, 規 劃 輔 導 全 國 15 個 縣 市 政 府 設 置 21 個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並 充 實 社 工 專 業 人 員 與 督 導, 協 助 服 務 區 域 內 有 需 求 之 家 庭, 經 由 個 案 團 體 輔 導, 與 社 區 工 作 等 方 式, 提 供 相 關 支 持 及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 民 國 99 年 起, 持 續 進 行 此 項 計 畫, 並 輔 導 全 國 14 縣 市 政 府 設 置 19 個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另 協 助 已 設 置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之 持 續 運 作 期 待 依 各 地 區 特 色 與 需 求 之 不 同, 建 立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適 合 在 地 環 境 的 服 務 模 式, 提 供 近 便 性 連 續 性 多 元 化 及 整 合 性 的 福 利 服 務 ; 建 置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的 單 一 窗 口 統 籌 並 充 實 地 方 社 工 專 業 人 力 提 供 服 務 建 構 區 域 網 絡 並 整 合 資 源 以 提 供 整 合 性 的 服 務 上 述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設 立 之 目 的 主 要 著 眼 於 現 行 家 庭 服 務 偏 重 個 別 人 口 群, 並 因 應 近 年 各 種 新 興 議 題 產 生, 如 弱 勢 家 庭 型 態 日 趨 增 加, 福 利 需 求 多 樣 化 偏 遠 地 區 福 利 據 點 不 足 資 源 輸 送 太 過 分 散 與 片 段 等, 依 據 家 庭 政 策 以 及 相 關 社 會 福 利 會 議 之 決 議, 利 用 社 政 部 門 既 有 服 務 據 點 及 可 供 運 用 的 空 間, 以 家 庭 為 主 軸 且 單 一 窗 口 之 多 元 服 務 理 念, 結 合 社 政 勞 政 民 政 教 育 原 住 民 衛 生 等 資 源 推 廣 辦 理, 以 期 協 助 多 元 家 庭 成 員 順 利 的 適 應 與 發 展 在 此 服 務 原 則 下, 服 務 提 供 者 必 須 擁 有 下 列 4 項 能 力 : 一 能 清 楚 知 悉 在 家 庭 文 化 中 重 要 的 問 題 以 及 求 助 行 為 等 知 識 ; 二 專 業 的 準 備 - 即 意 識 到 自 己 可 能 存 有 的 偏 見 學 習 適 切 的 語 言 能 力 與 技 巧 ; 三 具 有 文 化 關 聯 及 多 元 世 界 觀 點 的 比 較 分 析 能 力 ; 四 適 當 的 介 入 與 干 預 - 與 案 主 工 作 所 應 具 備 的 文 化 敏 感 度 能 力 等 (Pithouse, Lindsell, & Cheung, 1998; 彭 淑 華,2011)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以 社 區 化 為 原 則, 整 合 目 前 以 人 口 群 劃 分 依 據 的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規 劃 符 合 家 庭 需 求 之 福 利 服 務, 以 達 服 務 輸 送 的 有 效 性 及 普 遍 性 綜 2

合 性 區 域 性 的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其 基 礎 重 點 在 於 培 養 一 個 具 支 持 性 的 居 住 社 區, 形 塑 一 種 居 民 集 體 的 責 任 以 保 護 個 別 人 口 群, 加 強 社 區 服 務 基 層 結 構, 使 個 別 服 務 資 源 連 結, 以 家 庭 整 體 性 服 務 整 合 性 連 貫 性 持 續 性 近 便 性 為 提 供 服 務 設 計 之 理 念, 在 提 供 服 務 的 立 即 性 上 有 其 優 勢, 有 助 於 福 利 服 務 的 輸 送 因 此, 其 服 務 特 質 包 括 : 一 以 整 體 家 庭 為 服 務 的 焦 點 ; 二 增 強 家 庭 的 功 能 以 及 預 防 家 庭 解 組 與 失 功 能 ; 三 結 合 社 區 鄰 里 資 源, 共 同 關 懷 與 協 助 社 區 中 的 家 庭 貳 民 國 101 年 至 103 年 : 社 區 型 兒 少 及 其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 系 統 ) 計 畫 在 原 有 建 構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系 統 計 畫 三 年 實 驗 計 畫 ( 民 國 98 至 100 年 ) 結 束 後,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賡 續 原 有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設 立 之 精 神 與 原 則, 於 民 國 101 年 擇 定 9 個 地 方 政 府, 包 括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臺 南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基 隆 市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設 置 共 14 處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規 劃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設 置 社 區 型 兒 少 及 其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 系 統 ), 期 就 近 提 供 家 庭 相 關 支 持 性 補 充 性 及 預 防 性 之 服 務 措 施 民 國 101 年 至 103 年 推 動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三 年 實 驗 計 畫 有 下 列 幾 項 特 色 : 一 營 運 方 式 :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辦 理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或 公 私 協 營 方 式 辦 理 二 營 運 據 點 : 優 先 運 用 現 有 近 便 性 高 適 合 之 公 有 建 築 空 間 之 1 至 3 樓 設 置 中 心 或 據 點 三 服 務 對 象 : ( 一 ) 以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 含 隔 代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原 住 民 家 庭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受 刑 人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等 ) 為 優 先 ( 二 ) 有 托 育 需 求 之 一 般 家 庭 四 營 運 原 則 : ( 一 ) 以 社 區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為 中 心 : 1. 中 心 的 營 運 發 展 服 務 目 標 的 設 定 及 服 務 策 略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均 立 基 於 當 地 兒 少 及 其 家 庭 的 需 求 評 估 3

2. 服 務 空 間 設 計 及 服 務 輸 送 方 式 對 社 區 內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而 言, 是 近 便 友 善 接 納 及 開 放 的 3. 主 動 延 展 服 務 觸 角, 維 繫 及 穩 定 與 社 區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的 友 好 關 係 ( 二 ) 包 容 多 元 文 化 : 中 心 的 營 運 發 展 服 務 目 標 的 設 定 服 務 策 略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應 認 同 及 尊 重 不 同 族 群 的 家 庭, 包 括 其 母 語 文 化 民 情 風 俗 及 傳 統 價 值 觀 念 等 ( 三 ) 建 立 顧 客 導 向 的 績 效 管 理 機 制 : 1. 以 社 區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為 服 務 顧 客, 建 立 顧 客 管 理 資 料 庫 2. 建 立 服 務 方 案 品 質 控 管 及 服 務 成 效 評 估 指 標 五 服 務 項 目 : ( 一 ) 應 辦 項 目 : 包 括 個 案 工 作 預 防 性 服 務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進 入 社 會 救 助 系 統 社 會 資 源 網 絡 之 建 置 及 培 力 等 ( 二 ) 其 他 項 目 : 包 括 建 立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臨 托 及 照 顧 服 務 外 展 服 務 及 其 他 與 兒 少 福 利 有 關 之 特 色 服 務 ( 依 當 地 社 區 需 求 或 特 色 自 行 規 劃 之 服 務 ) 在 上 述 服 務 原 則 下, 共 擇 定 9 個 縣 市 政 府, 包 括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臺 南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基 隆 市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設 置 共 14 處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其 中 12 個 中 心 為 公 設 公 營,2 個 中 心 為 公 設 民 營 ( 彭 淑 華 趙 善 如 黃 詩 喬,2013) 參 民 國 104 年 至 106 年 : 補 助 建 置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 含 單 親 中 心 轉 型 ) 競 爭 型 計 畫 民 國 104 年 起,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持 續 規 劃 補 助 各 縣 市 推 展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業 務, 並 積 極 結 合 輔 導 團 隊, 協 助 各 縣 市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轉 型 成 為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民 國 104 至 106 年 的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競 爭 型 計 畫 有 幾 項 規 劃 面 之 實 施 原 則, 列 舉 如 下 : 一 營 運 方 式 :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辦 理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或 公 私 協 營 等 方 式 辦 理 4

二 營 運 據 點 : ( 一 ) 優 先 運 用 現 有 近 便 性 高 交 通 便 利 合 宜 之 公 有 建 築 空 間 之 1 至 3 樓 設 置 家 庭 中 心 ( 據 點 ) ( 二 ) 2. 據 點 選 擇 應 考 量 普 及 性, 以 一 行 政 區 ( 或 警 察 分 局 轄 區 ) 或 人 口 數 以 20 萬 人 為 上 限 (30 分 鐘 能 到 達 ) 等 原 則, 並 考 量 地 理 區 域 生 活 圈 及 地 方 特 定 等 因 素, 規 劃 服 務 據 點 之 設 置 與 服 務 區 域 三 人 力 配 置 : ( 一 ) 以 區 域 人 口 數 及 區 域 範 圍 為 主 要 考 量, 其 次 是 案 量 與 區 域 特 性 原 則 上, 建 議 以 4 萬 人 口 配 置 1 位 社 工 員, 區 域 範 圍 以 交 通 工 具 30 分 鐘 以 內 到 達 為 原 則 ( 二 ) 每 位 社 工 員 平 均 在 案 量 約 為 40~45 案 ( 需 積 極 且 持 續 協 助 個 案 約 10 案 長 期 性 個 案 之 定 期 訪 視 案 約 10 案 一 般 案 件 約 20~25 案 ) ( 三 ) 為 維 持 中 心 之 運 作, 每 家 庭 中 心 專 業 人 力 至 少 應 包 括 1 名 督 導 4 位 社 工 人 員 及 1 位 行 政 社 工 助 理 ( 或 保 母 人 員 ) 四 服 務 對 象 : 以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為 優 先, 並 負 責 一 般 家 庭 社 區 福 利 諮 詢 福 利 宣 導 及 普 及 性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五 服 務 理 念 : ( 一 ) 服 務 方 向 與 定 位 : 落 實 兒 少 為 重 家 庭 為 核 心 社 區 為 基 礎 之 宗 旨 包 括 : 1. 建 構 兒 童 少 年 為 先 的 整 合 性 家 庭 服 務 體 系 2. 強 調 家 庭 系 統 與 整 體 功 能 評 估 3. 建 構 社 區 支 持 網 絡, 導 入 公 私 協 力 經 營 4. 方 案 與 個 案 服 務 並 重 的 專 業 服 務 架 構 ( 二 ) 服 務 目 標 : 結 合 政 府 民 間 團 體 與 社 區, 營 造 更 積 極 預 防 的 整 合 性 家 庭 服 務 體 系, 推 動 初 ( 次 ) 級 支 持 性 服 務, 減 少 三 級 替 代 性 福 利 ( 三 ) 指 導 原 則 : 近 便 性 整 合 性 多 元 性 去 標 籤 5

六 服 務 主 軸 : ( 一 ) 服 務 內 容 : 包 括 個 案 工 作 ; 預 防 性 服 務 ;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家 庭 成 員 及 兒 童 少 年 進 入 社 會 救 助 系 統 ; 社 會 資 源 網 絡 之 建 置 及 培 力 ( 二 ) 核 心 業 務 參 考 項 目 : 包 括 弱 勢 家 庭 福 利 諮 詢 及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 社 區 及 一 般 福 利 宣 導 預 防 服 務 方 案 ;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功 能 型 中 心 併 入, 轉 型 為 家 庭 中 心 ); 單 親 家 庭 個 案 管 理 與 福 利 服 務 ; 高 風 險 關 懷 輔 導 處 遇 服 務 ; 未 婚 懷 孕 處 遇 服 務 ; 親 職 教 育 推 廣 ; 社 區 網 絡 經 營 與 社 會 資 源 開 發 ;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 及 早 療 通 報 個 管 轉 介 服 務 中 心 ( 早 療 社 區 據 點 ) 等 ( 三 ) 輔 助 業 務 參 考 項 目 : 包 括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少 年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課 業 輔 導 ; 收 出 養 服 務 ( 含 媒 合 追 蹤 及 法 院 交 查 ); 監 護 權 訪 視 ; 家 事 商 談 服 務 ; 司 法 轉 向 ( 介 ); 結 束 安 置 ( 離 院 自 立 ) 少 年 追 蹤 輔 導 等 ( 四 ) 其 他 項 目 : 包 括 外 展 服 務 或 其 他 區 域 特 色 服 務 等 七 營 運 經 費 來 源 : 包 括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地 方 政 府 自 籌 經 費 等 第 二 節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之 理 論 基 礎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為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福 利 體 系, 在 此 核 心 理 念 下, 主 要 呈 現 之 理 論 基 礎 環 繞 在 四 大 面 向 :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之 服 務 (family-centered service)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之 服 務 (community-based service) 社 區 協 同 合 作 (community collaboration) 及 單 一 窗 口 的 服 務 (one-stop service) 壹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之 服 務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之 服 務 強 調 幾 個 重 點 : 一 以 整 體 家 庭 為 服 務 的 核 心 二 視 家 庭 為 一 個 服 務 單 位, 服 務 內 涵 包 括 家 庭 的 功 能 運 作 型 態 溝 通 模 式 各 次 系 統 的 互 動 等 6

三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情 感 連 結 是 重 要 的, 也 是 必 須 積 極 維 繫 的 因 此 家 庭 內 個 別 成 員 的 個 別 需 求 亦 是 工 作 的 重 點 四 服 務 介 入 與 處 遇 必 須 包 括 整 體 家 庭 以 及 特 定 之 個 別 成 員 五 工 作 方 法 是 綜 融 取 向 的, 亦 即 因 應 家 庭 及 家 中 成 員 之 需 求, 綜 合 運 用 個 案 團 體 及 社 區 等 工 作 方 法 六 關 心 層 次 除 個 人 及 家 庭 外, 尚 擴 及 與 較 大 環 境 或 社 區 之 間 的 互 動 七 為 所 有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領 域 的 基 礎 理 念 在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之 服 務 理 論 概 念 下, 對 兒 童 與 少 年 的 服 務 最 常 被 併 在 家 庭 的 服 務 範 疇 下, 因 此 香 港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的 服 務 方 向 為 以 兒 童 為 重 家 庭 為 本 社 區 為 基 礎 (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行 政 學 系 顧 問 團,2010) 台 灣 於 民 國 98 至 100 年 推 動 的 建 構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系 統 三 年 實 驗 計 畫 民 國 101 至 103 年 賡 續 推 動 的 社 區 型 兒 少 及 其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中 心 ( 系 統 ) 計 畫, 主 責 單 位 即 為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 民 國 102 年 7 月 起 更 名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 民 國 101 年 起 的 三 年 實 驗 計 畫 更 強 調 兒 童 少 年 為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的 主 要 工 作 對 象, 在 此 脈 1 絡 底 下,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之 兒 童 福 利 (family-centered child welfare practice) 概 念 性 架 構 包 括 四 個 理 論 觀 點 ( 參 見 圖 一 架 構 圖 )(Pecora, Whittaker, Maluccio, 1992; 彭 淑 華,2005): 一 生 態 觀 點 (Ecological perspective) 主 要 在 瞭 解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之 間 的 關 係, 同 時 分 析 在 特 定 環 境 脈 絡 下, 人 類 行 為 及 其 社 會 功 能 的 運 作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服 務 應 注 重 兒 童 家 庭 與 其 外 在 生 活 環 境 之 間 的 交 流 互 動, 同 時 亦 應 考 量 快 速 社 會 變 遷 對 於 家 庭 的 衝 擊, 如 貧 窮 壓 力 情 境 等, 積 極 建 構 一 個 強 而 有 力 的 支 持 網 協 助 兒 童 在 家 庭 中 健 全 地 成 長 二 能 力 觀 點 (Competence perspective) 強 調 如 何 運 用 實 務 方 法 與 策 略 增 進 兒 童 雙 親 及 家 庭 之 功 能 能 力 此 名 詞 在 此 採 較 廣 義 定 義, 包 括 : ( 一 ) 個 人 之 能 力 : 如 潛 能 限 制 特 質 及 技 巧 等 ; ( 二 ) 個 人 之 動 機 : 如 興 趣 期 待 信 念 及 慾 望 等 ; 1 西 方 文 獻 論 及 兒 童 部 份, 主 要 指 未 滿 18 歲 者, 等 同 於 臺 灣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7

( 三 ) 個 人 所 處 環 境 的 特 質 : 如 社 會 網 絡 環 境 需 求 及 機 會 等 因 此, 社 會 工 作 者 對 於 兒 童 及 家 庭 的 協 助 面 向 是 多 元 的, 不 僅 在 於 技 巧 ( 如 親 職 技 巧 情 緒 管 理 技 巧 ) 的 教 導, 亦 包 括 諮 商 輔 導 倡 導 兒 童 權 益 及 資 源 運 用 等 三 發 展 觀 點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 提 供 一 個 參 考 架 構 以 瞭 解 人 類 在 其 家 庭 以 及 與 家 庭 互 動 之 環 境 脈 絡 下, 個 人 之 成 長 與 功 能 相 關 的 發 展 議 題 包 括 : ( 一 ) 全 人 發 展 的 各 個 階 段 及 各 階 段 應 完 成 之 職 務 ; ( 二 ) 家 庭 發 展 之 生 命 週 期 ; ( 三 ) 組 合 式 家 庭 的 不 同 生 命 週 期 ; ( 四 ) 家 庭 例 行 活 動 或 儀 式 行 為 ; 文 化 種 族 及 性 別 的 相 對 影 響 性 ; ( 五 ) 家 庭 功 能 ( 如 凝 聚 力 適 應 性 溝 通 力 及 角 色 執 行 ) 等 藉 由 對 發 展 觀 點 的 瞭 解, 並 兼 顧 不 同 的 家 庭 及 社 會 情 境 脈 絡, 社 會 工 作 者 協 助 家 庭 關 注 各 個 不 同 生 命 週 期 階 段 兒 童 之 成 長 需 求, 並 提 供 適 切 溫 暖 且 支 持 性 的 照 顧 環 境, 以 避 免 兒 童 遭 受 早 期 剝 奪 或 經 歷 其 他 負 向 的 成 長 經 驗 四 長 遠 規 劃 觀 點 (Permanency planning perspective) 長 遠 規 劃 之 理 念 環 繞 在 一 個 核 心 信 念 : 所 有 兒 童 仍 宜 居 住 於 穩 定 長 久 的 家 庭 至 於 此 種 穩 定 長 久 的 家 庭 可 能 是 讓 兒 童 繼 續 在 原 有 家 庭 環 境 成 長 ; 或 協 助 歷 經 家 外 安 置 的 兒 童, 盡 早 返 回 原 先 之 原 生 家 庭 或 親 屬 家 庭, 或 者 出 養 至 收 養 家 庭 非 不 得 已, 避 免 讓 兒 童 留 置 在 福 利 系 統 內, 如 寄 養 或 機 構 安 置 雖 然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主 要 提 供 初 級 預 防 性 服 務, 然 而 上 述 長 遠 規 劃 之 理 念 與 實 務 作 法 仍 是 工 作 者 必 須 具 備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應 瞭 解 兒 童 仍 以 成 長 於 原 生 家 庭 或 成 長 於 家 庭 式 環 境 為 其 最 佳 選 擇, 因 此, 與 照 顧 者 關 係 的 穩 定 與 持 續 是 有 助 於 兒 童 的 成 長 與 正 向 的 發 展 功 能 兒 童 福 利 領 域 的 工 作 應 盡 可 能 提 供 各 種 支 持 與 維 繫 家 庭 服 務 方 案, 讓 兒 童 能 夠 穩 定 成 長 於 原 有 的 家 庭 環 境 中, 接 受 持 續 性 的 照 顧 環 境 如 果 因 家 庭 特 殊 事 故, 如 主 要 照 顧 者 重 病 死 亡 入 獄 服 刑 離 家 ; 兒 童 被 棄 養 等 待 出 養 等, 或 8

因 家 庭 照 顧 能 力, 如 因 經 濟 困 難 隔 代 教 養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藥 酒 癮 患 者 等 致 影 響 兒 童 被 適 當 照 顧 時, 二 三 級 預 防 領 域 的 直 接 工 作 者, 如 高 風 險 家 庭 社 工 或 保 護 性 社 工 常 需 評 估 將 兒 童 予 以 家 外 安 置 的 可 能 性 當 兒 童 原 有 安 置 原 因 消 失, 返 回 社 區 中 原 生 家 庭 時, 區 域 性 社 會 工 作 者 可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協 助 與 支 持 家 庭 照 顧 兒 童 生 態 觀 點 能 力 觀 點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的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長 遠 規 劃 觀 點 發 展 觀 點 圖 1-1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之 兒 童 福 利 實 務 整 合 性 架 構 (Pecora, Whittaker, Maluccio, 1992, 1992:36) 雖 然 如 上 述,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之 服 務 對 象 以 兒 童 與 少 年 為 主 體, 主 要 是 因 有 關 未 成 年 的 事 務 仍 必 須 回 到 家 庭 此 一 系 統, 故 兒 童 與 少 年 絕 對 是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的 服 務 對 象 至 於 家 庭 中 的 其 他 個 別 成 員 有 其 個 別 需 求, 如 身 心 障 礙 者 長 者 等,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員 可 視 其 需 求 提 供 諮 詢 或 資 訊 服 務, 或 可 轉 至 身 障 個 管 或 老 人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等 提 供 更 具 體 之 服 務 貳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之 服 務 與 家 庭 工 作 必 然 無 法 忽 略 家 庭 所 處 的 外 在 情 境 脈 絡 對 家 庭 的 影 響, 以 及 家 庭 與 外 在 環 境 交 互 運 作 下 產 生 的 改 變 與 調 適 Bronfenbrenner 的 生 態 理 論 架 構 即 指 出, 個 人 與 家 庭 的 行 為 樣 貌 與 問 題 特 質 其 實 受 外 在 多 重 環 境 的 影 響, 而 此 多 重 環 境 依 與 個 人 及 家 庭 的 空 間 與 社 會 距 離, 分 成 一 層 套 一 層 的 多 重 系 統, 亦 即 每 一 個 較 內 層 系 統 存 在 於 另 一 個 較 外 層 的 系 統 中, 就 像 俄 羅 斯 娃 娃 (Russian dolls) 一 般, 由 最 內 一 層 至 最 外 一 層 可 分 四 個 層 次 : 微 視 系 統 (microsystem) 居 間 系 統 9

(mesosystem) 外 部 系 統 (exosystem) 及 鉅 視 系 統 (macrosystem), 說 明 如 下 ( 馮 燕,1997; 林 萬 億,2010): 一 微 視 系 統 : 主 要 指 與 個 人 關 係 最 密 切, 影 響 最 深 遠 的 互 動 系 統, 家 庭 系 統 即 是 個 人 交 流 互 動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初 級 單 位 二 居 間 系 統 : 主 要 指 各 系 統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如 個 人 及 家 庭 系 統 和 學 校 系 統 之 關 係 即 是 經 由 與 不 同 系 統 的 互 動, 兒 童 或 其 父 母 接 觸 真 實 的 外 在 社 會 情 境, 這 樣 的 接 觸 有 優 勢, 亦 可 能 有 劣 勢, 當 兩 個 或 數 個 微 視 系 統 在 價 值 信 念 或 行 事 風 格 產 生 差 異 時, 就 會 形 成 個 體 適 應 的 問 題 若 個 人 或 家 庭 之 各 微 視 系 統 間 的 連 結 愈 正 向, 愈 具 互 補 性, 也 愈 可 以 促 進 個 人 及 其 家 庭 之 發 展 三 外 部 系 統 : 主 要 指 個 人 雖 未 直 接 參 與, 但 對 於 個 人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影 響, 如 父 母 的 職 業 場 域 社 區 組 織 與 服 務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系 統 等 四 鉅 視 系 統 : 主 要 指 形 塑 微 視 系 統 居 間 系 統 及 外 部 系 統 之 意 識 型 態 制 度 或 文 化 價 值 鉅 視 系 統 為 個 人 或 家 庭 設 立 了 可 被 接 受 的 價 值 信 念 或 行 為 規 範, 大 至 政 策 法 令 之 制 定, 小 至 日 常 生 活 的 言 行 態 度 等 皆 是 社 工 人 員 在 與 家 庭 工 作 時, 不 能 忽 略 家 庭 的 需 求 除 了 個 別 家 庭 的 因 素 外, 還 需 要 將 與 家 庭 有 關 之 環 境 脈 絡, 自 微 視 層 面 的 個 人 與 家 庭 同 儕 學 校 等 較 直 接 互 動 的 系 統, 考 量 到 相 關 系 統 間 的 運 作 外 部 的 社 區 或 職 場 等, 再 到 整 體 社 會 大 環 境 均 需 納 入 考 量 因 此,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具 有 生 態 系 統 的 思 維 既 然 社 會 工 作 的 評 估 處 遇 必 須 考 量 家 庭 與 其 外 部 環 境 間 的 關 連 性, 那 麼 如 何 連 結 家 庭 所 處 的 社 區 環 境, 透 過 社 區 環 境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幫 助 家 庭 獲 得 所 需 資 源, 進 而 降 低 家 庭 的 危 險 因 子, 增 加 家 庭 的 保 護 因 子 是 重 要 的 因 此,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的 社 工 人 員 另 外 一 項 重 要 工 作 包 括 與 社 區 工 作 社 區 的 瞭 解 與 分 析 資 源 的 盤 點 與 整 合 社 區 重 要 人 士 或 團 體 的 連 結 等 皆 是 區 域 型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的 重 要 任 務 在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服 務 下, 改 變 家 庭 所 處 外 在 環 境, 或 進 而 提 供 家 庭 在 地 性 與 近 便 性 之 支 持 關 懷, 讓 家 庭 在 友 善 且 支 持 性 的 社 區 環 境 中 獲 得 更 多 積 極 正 向 的 改 變 能 量 10

參 社 區 協 同 合 作 Konrad(1996) 指 出, 協 同 合 作 此 名 詞 有 二 種 意 涵, 一 般 常 用 的 概 念 為 源 自 拉 丁 語 系 的 協 同 工 作 (working together) 之 意 ; 至 於 在 人 群 服 務 組 織 及 組 織 間 的 關 係 上, 協 同 合 作 有 更 特 定 的 意 涵, 即 組 織 間 之 組 織 結 構 和 過 程 之 正 式 連 結 ( 引 自 Scott,2005; 彭 淑 華 范 書 菁,2007) Black(1998:5)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協 同 合 作 有 二 種 涵 義 : 一 協 同 合 作 是 由 數 個 機 構 或 組 織 做 成 一 個 正 式 支 援 承 諾, 經 由 共 同 工 作 以 完 成 共 同 任 務 的 過 程 協 同 合 作 需 要 參 與 成 員 能 承 諾 參 與 決 策 及 資 源 配 置, 以 回 應 成 員 間 共 同 認 定 之 需 求 二 協 同 合 作 是 一 個 動 態 過 程, 透 過 不 同 的 團 體 或 具 自 主 權 的 行 動 者 ( 如 組 織 或 個 人 ) 聯 合 行 動, 解 決 共 同 認 定 的 問 題, 或 達 到 共 同 的 目 標 以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推 動 之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為 例, 在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概 念 下, 強 調 社 區 協 同 合 作, 亦 即 協 同 合 作 的 面 向 包 含 跨 專 業 及 跨 組 織 二 部 份, 說 明 如 下 : 一 在 跨 專 業 部 份,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雖 是 以 社 工 服 務 為 主 體, 然 因 著 案 家 的 需 求, 專 業 服 務 體 系 可 能 包 括 衛 生 醫 療 教 育 勞 政 警 政 戶 政 司 法 等 專 業 二 在 跨 組 織 或 團 體 部 份, 在 專 業 脈 絡 下, 不 僅 可 能 跨 各 種 專 業 隸 屬 的 組 織 體 系, 即 使 在 社 政 部 門 內, 因 著 案 家 的 經 濟 風 險 程 度 及 服 務 群 體 屬 性 等, 而 會 包 含 需 要 救 助 身 心 障 礙 老 人 婦 女 兒 少 等 科 室 的 共 同 合 作 另 外, 社 區 中 的 志 願 團 體, 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教 會 或 寺 廟 等, 或 關 鍵 人 物 如 里 鄰 長 理 事 長 等 亦 是 協 力 合 作 之 對 象 綜 上, 協 同 合 作 是 存 在 於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間 或 組 織 間, 基 於 案 主 之 需 求 或 共 同 設 定 之 目 標, 願 意 承 諾 分 享 決 策 資 源, 進 而 發 展 新 的 服 務 方 案, 共 同 擬 訂 執 行 與 評 估, 以 提 供 需 求 者 更 佳 之 服 務, 但 又 能 保 有 各 專 業 或 各 組 織 之 獨 立 自 主 性 協 同 合 作 屬 於 連 續 光 譜 之 一 環, 由 非 正 式 互 動 到 正 式 的 互 動 系 列 光 譜 中, 單 位 或 機 構 間 之 關 係 起 於 合 作 (cooperation)( 如 非 正 式 的 資 訊 交 換 ), 協 調 (coordination)( 如 正 式 協 議 的 發 展 ) 到 協 同 合 作, 至 整 合 (integration), 11

形 成 另 一 新 組 織 結 構 (Konrad, 1996, 引 自 Scott,2005; 彭 淑 華 范 書 菁,2007) 落 實 協 同 合 作 需 要 成 員 間 具 有 共 識 與 積 極 投 入 良 好 及 平 等 的 溝 通, 以 及 過 程 中 任 務 目 的 角 色 明 確, 如 此 協 同 合 作 才 能 真 正 具 有 效 力 承 諾 與 溝 通 對 於 協 同 合 作 的 落 實 以 及 效 能 之 發 揮 居 於 關 鍵 位 置, 這 也 是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在 社 區 協 力 部 份, 應 積 極 努 力 之 處 肆 單 一 窗 口 的 服 務 因 應 服 務 個 案 問 題 的 多 樣 化 以 及 服 務 群 體 對 於 服 務 品 質 的 期 待, 社 會 工 作 愈 來 愈 走 向 專 精 制 度, 許 多 服 務 方 案 亦 應 運 而 生 社 會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不 僅 是 公 部 門 系 統, 民 間 非 營 利 營 利 部 門 也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相 關 的 法 規 制 度 不 斷 修 改 與 增 訂, 因 此, 增 進 服 務 使 用 的 便 利 性 與 服 務 本 身 的 整 合 性, 提 供 有 需 求 民 眾 一 個 單 一 窗 口 的 服 務 已 是 必 要 的 一 種 作 為 單 一 窗 口 的 服 務 又 稱 為 一 次 式 服 務, 或 統 一 窗 口 制, 放 在 人 群 服 務 的 工 作 中, 係 指 能 讓 使 用 者 一 次 得 到 所 需 的 服 務 有 時, 滿 足 使 用 者 的 全 部 需 求, 比 只 做 好 自 己 的 工 作 來 得 重 要 以 家 庭 暴 力 領 域 為 例, 美 國 聖 地 牙 哥 市 成 立 了 美 國 第 一 個 專 門 服 務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及 其 子 女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中 心, 稱 為 聖 地 牙 哥 家 庭 司 法 中 心 (San Diego Family Justice Center) 在 該 中 心 中, 共 有 超 過 25 個 機 構 齊 聚, 提 供 有 需 求 之 婦 女 男 士 兒 童 及 家 庭 整 合 式 之 法 律 社 會 及 醫 療 服 務 家 庭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只 要 到 一 個 地 方, 亦 即 家 庭 司 法 中 心, 即 可 與 權 益 的 維 護 者 討 論 獲 得 保 護 令 規 劃 他 們 的 安 全 與 警 察 討 論 與 檢 察 官 會 面 得 到 醫 療 協 助, 並 得 到 關 於 庇 護 安 置 的 資 訊 (San Diego Family Justice Center,2014/7/24) 對 於 受 害 者 及 其 子 女 而 言, 不 必 奔 波 於 各 個 不 同 機 構, 不 必 重 述 自 己 受 暴 經 驗, 且 能 迅 速 得 到 跨 專 業 整 合 式 服 務, 讓 受 害 者 及 其 子 女 在 最 短 時 間 安 全 安 心, 避 免 服 務 的 片 段 不 連 續 資 源 重 複 或 不 足 還 有 因 為 服 務 使 用 的 可 近 性 限 制, 而 中 斷 服 務 台 灣 推 動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其 中 一 個 理 念 亦 在 希 望 朝 向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的 方 向 努 力, 期 待 能 成 為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的 整 合 平 台, 讓 有 需 求 的 個 人 及 其 家 庭 12

能 在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內, 得 到 所 需 之 服 務, 避 免 四 處 碰 壁 求 助 無 門 然 而, 要 能 做 到 如 上 所 述 聖 地 牙 哥 家 庭 司 法 中 心 的 規 模 與 方 式, 包 括 跨 專 業 跨 組 織 的 協 同 合 作 整 合 式 服 務 恐 不 容 易 但 在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的 理 念 下, 各 中 心 仍 可 視 人 力 與 資 源 的 到 位 程 度, 而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包 括 : 一 單 一 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模 式 服 務 提 供 之 設 立 位 址 主 要 即 是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服 務 區 域 居 民 在 地 性 近 便 性 整 合 性 之 單 一 窗 口 基 本 上, 兒 童 少 年 及 其 家 庭 之 預 防 性 服 務 應 是 該 中 心 之 服 務 對 象, 至 於 其 他 人 口 群 體 則 依 中 心 規 模 及 配 置, 可 由 中 心 接 案 進 行 後 續 協 助, 或 經 由 轉 介, 讓 有 需 求 之 民 眾 能 經 由 此 單 一 窗 口 之 協 助 下, 連 結 適 當 資 源 目 前 各 縣 市 中, 宜 蘭 縣 築 親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羅 東 站 即 接 近 此 種 服 務 模 式 二 分 立 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模 式 服 務 提 供 之 設 立 位 址 採 多 中 心 並 存 方 式, 如 包 括 區 域 型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早 療 中 心 婦 女 中 心 或 托 嬰 中 心 等 各 自 有 隸 屬 行 政 科 室, 但 也 各 自 獨 立 運 作 雖 然 各 中 心 獨 立, 且 常 常 是 由 不 同 民 間 團 體 經 營, 但 民 眾 需 求 仍 可 依 其 屬 性, 在 中 心 內 直 接 獲 得 協 助 目 前 各 縣 市 中, 嘉 義 市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即 接 近 此 種 服 務 模 式 三 整 合 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模 式 於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內, 整 合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業 務, 有 時 又 被 稱 為 小 社 會 局 模 式, 即 一 個 中 心 內 並 存 多 種 社 政 業 務 如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包 括 保 護 性 業 務 國 民 年 金 社 會 救 助 或 社 區 關 懷 等 業 務, 各 自 有 隸 屬 行 政 科 室, 但 整 合 於 同 一 個 區 域 性 中 心 內 優 點 是 民 眾 可 依 其 問 題 屬 性 或 需 求 內 容, 在 中 心 內 直 接 獲 得 協 助 目 前 各 縣 市 中, 屏 東 縣 臺 南 市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即 接 近 此 種 服 務 模 式 四 全 方 位 服 務 模 式 如 同 聖 地 牙 哥 家 庭 司 法 中 心 般, 提 供 跨 專 業 跨 服 務 領 域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但 因 社 會 服 務 的 面 向 甚 廣, 尤 其 是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的 服 務 對 象 是 零 拒 絕, 個 案 無 上 限, 要 達 到 完 全 全 方 位 的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可 能 性 很 低 目 前 台 灣 地 13

區 尚 未 能 發 展 出 此 種 全 方 位 服 務 模 式 的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第 三 節 結 論 建 立 以 社 區 ( 或 區 域 ) 為 範 圍 的 家 庭 支 持 ( 服 務 ) 中 心, 預 防 與 協 助 處 理 家 庭 危 機 為 民 國 93 年 行 政 院 通 過 的 家 庭 政 策 之 具 體 政 策 內 容 之 一 民 國 98 年 及 101 年 分 別 推 動 之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三 年 實 驗 計 畫 即 在 此 政 策 脈 絡 下, 朝 向 建 構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福 利 體 系 努 力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基 本 上 是 以 區 域 性 的 概 念 設 置, 故 在 近 便 性 上 為 首 要 原 則 近 便 性 反 映 在 區 域 時 間 服 務 方 式 的 近 便 性 在 服 務 區 域 方 面, 應 考 量 服 務 區 域 的 範 圍, 目 前 各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主 要 以 行 政 區 為 基 準, 亦 有 行 政 單 位 學 者 專 家 提 出 生 活 圈 警 察 分 局 的 區 域 概 念, 此 部 分 亦 可 參 照 縣 市 政 府 意 見 加 以 規 劃 在 開 放 時 間 方 面, 目 前 各 中 心 的 開 放 時 間 以 一 般 正 常 時 間 為 主, 為 讓 民 眾 在 使 用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的 障 礙 減 少, 特 別 是 都 會 區, 雙 薪 及 單 親 家 庭 較 多 區 域, 開 放 假 日 或 晚 上 時 段 是 可 考 慮 的 在 服 務 方 式 方 面, 加 強 外 展 服 務 社 區 支 持 活 動 等 亦 是 增 加 近 便 性 的 可 行 途 徑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對 於 社 區 資 源 的 掌 握 與 平 台 建 制 應 扮 演 更 積 極 角 色, 因 此, 整 合 資 源 系 統, 避 免 資 源 重 疊 或 不 足, 需 同 步 建 立 跨 科 室 跨 專 業 體 系 之 協 同 合 作 以 及 服 務 的 單 一 窗 口, 才 能 解 決 存 在 社 會 福 利 體 系 中, 服 務 不 連 續 不 可 及 支 離 破 碎 資 源 不 到 位 或 資 源 重 疊 等 弊 病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由 於 肩 負 一 級 關 懷 二 級 輔 導 責 任, 必 然 面 對 社 區 中 各 種 多 元 服 務 對 象, 包 括 不 同 家 庭 型 態 不 同 族 群 家 庭 或 不 同 議 題 與 需 求 之 家 庭,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應 具 多 元 文 化 與 處 遇 多 元 問 題 之 敏 感 度 與 經 驗 而 當 區 域 性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成 為 社 區 中 的 福 利 7-11 各 種 預 防 性 及 補 充 性 需 求 之 補 給 站 時, 福 利 烙 印 或 標 籤 化 的 印 象 也 自 然 褪 去 綜 述, 在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之 理 念 下,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之 理 論 基 礎 主 要 環 繞 在 四 大 面 向 : 以 家 庭 為 核 心 之 服 務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之 服 14

務 社 區 協 同 合 作 及 單 一 窗 口 的 服 務 經 由 上 述 核 心 概 念, 不 僅 回 應 家 庭 政 策 中 之 預 防 並 協 助 家 庭 解 決 家 庭 成 員 的 問 題, 同 時 建 構 一 個 整 合 的 在 地 的 預 防 的 多 元 的 去 標 籤 的 福 利 支 持 體 系 在 此 原 則 下, 讓 直 接 服 務 能 更 深 入 社 區 中 的 家 庭, 並 能 結 合 社 區 力 量 共 同 關 懷 支 持 區 域 內 的 家 庭 需 求 者, 形 成 社 區 內 家 庭 的 支 持 福 利 網 參 考 書 目 林 萬 億 (2010) 建 構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體 系 社 區 發 展 季 刊,129 期,20-51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行 政 學 系 顧 問 團 (2010) 建 構 有 效 家 庭 服 務 :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模 式 實 施 情 況 檢 討 香 港 : 社 會 福 利 署 馮 燕 (1997) 托 育 服 務 生 態 觀 點 的 分 析 台 北 : 巨 流 彭 淑 華 (2005) 以 家 庭 處 遇 為 基 礎 的 兒 童 保 護 工 作 之 檢 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期 刊, 第 9 期, 頁 31-56 彭 淑 華 (2011) 建 構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系 統 實 驗 計 畫 北 區 中 心 巡 迴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委 託 報 告 彭 淑 華 范 書 菁 (2007) 台 灣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之 公 私 部 門 協 同 關 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期 刊, 第 11 期, 頁 21-47 彭 淑 華 趙 善 如 黃 詩 喬 (2013)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服 務 模 式 建 構 與 行 動 研 究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委 託 研 究 Pithouse, A., Lindsell, S. & Cheung, M. (1998). Family support and family center services: Issues, research and evaluation in the UK, USA and Hong Kong. England: Ashgate. Black, J. (1998). Interagency child welfare practice: Collaboration in service of children and familie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 California Social Work Education Center. 15

Pecora, P. J., Whittaker, J. K., Maluccio, A. N. (1992). The child welfare challenge: Policy, practice, and research. New York: Aldine De Gruyter. San Diego Family Justice Center(2014). San Diego Family Justice Center. 網 址 : http://www.sandiego.gov/sandiegofamilyjusticecenter/ 瀏 覽 日 期 :2014 年 7 月 24 日 Scott, D. (2005). Inter-organisational collaboration in family-centred practice: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 and action. Australian Social Work, 58(2):132-141. 16

第 二 章 社 區 認 識 與 問 題 分 析 張 淑 慧 個 體 行 為 與 外 在 之 社 區 環 境 文 化 人 際 關 係 等 互 動 影 響,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將 人 與 環 境 同 時 視 為 主 體, 社 會 工 作 強 調 人 在 情 境 中, 人 與 情 境 的 交 錯 也 正 是 個 案 與 環 境 空 間 的 關 係 社 區 是 連 結 個 人 家 庭 與 社 會 的 重 要 生 活 場 域,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中 心 ) 是 架 構 在 社 區 中 的 人 與 環 境 上, 關 注 個 案 及 其 家 庭 在 社 區 的 健 康 和 支 持 網 絡 發 展 而 且 面 對 公 民 意 識 的 覺 醒, 社 會 福 利 由 過 去 的 由 上 而 下 (top-down) 轉 變 為 由 下 而 上 (bottom-up), 結 合 中 央 地 方 政 府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提 供 服 務, 透 過 宣 導 與 資 源 互 換 溝 通 協 商 等 方 式, 以 達 互 助 合 作 及 厚 植 社 會 資 本 (Tendler, 1997) 推 動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首 先 是 要 了 解 社 區, 社 區 是 什 麼, 必 須 熟 悉 它 的 人 文 歷 史 環 境 及 社 區 的 需 求, 同 時 也 要 了 解 社 區 中 弱 勢 家 庭 的 需 求, 清 楚 知 道 什 麼 服 務 是 真 正 被 社 區 及 家 庭 所 需 要 同 時 透 過 調 查 以 了 解 社 區 內 或 社 區 外 現 有 與 潛 在 的 各 類 資 源, 這 些 資 源 有 助 於 用 來 協 助 社 區 解 決 問 題 或 滿 足 其 需 求, 盤 點 資 源 內 容 包 括 機 構 和 服 務 組 織 的 資 訊 服 務 項 目 及 使 用 資 格 要 件 等, 和 對 於 將 來 的 個 案 復 歸 社 區 的 支 援 網 絡 建 構 方 式 社 區 認 識 與 問 題 分 析 應 由 縣 ( 市 ) 分 區 ( 服 務 區 ) 至 行 政 區 等 考 量 著 手, 藉 層 次 性 的 中 心 和 社 區 組 織 的 夥 伴 關 係 連 結 社 區 資 源 網 絡 強 化 社 會 資 本, 提 出 預 警 式 的 問 題 解 決 策 略 以 及 社 區 資 源 的 投 入, 提 出 相 關 服 務 議 題 提 升 居 民 參 與 及 社 區 關 懷 的 行 動, 提 供 立 即 性 預 防 性 發 展 性 的 社 區 支 持 系 統, 穩 定 並 維 繫 家 庭 功 能 之 完 整, 實 質 改 善 個 案 及 家 庭 生 活 品 質, 同 時 也 增 進 居 民 共 同 解 決 社 區 問 題 之 能 力 17

第 一 節 人 文 環 境 分 析 分 析 是 評 估 的 重 要 歷 程, 也 是 決 策 的 歷 程,Bartlett(1970) 認 為 專 業 分 析 是 專 業 知 識 價 值 與 策 略 間 的 橋 樑 分 析 可 了 解 案 主 需 求 參 與 度 服 務 發 展, 及 其 他 多 元 因 素 ( 如 種 族 文 化 ) 瞭 解 行 為 隱 藏 的 目 的 系 統 間 的 互 動 及 案 主 系 統 內 的 助 阻 力 及 資 源 尤 其 在 社 區 中 有 它 自 己 獨 特 的 需 求 和 資 產, 也 當 有 當 地 的 文 化 和 社 會 結 構, 社 區 分 析 將 幫 助 決 策 者 對 社 區 有 更 深 的 理 解 社 區 分 析 主 要 在 蒐 集 社 區 居 民 的 人 口 及 其 成 分 住 房 狀 況 就 業 情 況 地 理 環 境 及 交 通 狀 況 社 區 的 基 礎 設 施 及 資 源 狀 況 社 會 服 務 社 區 的 歷 史 經 濟 政 治 文 化 傳 統 及 價 值 觀 念 等 同 時 了 解 社 區 居 民 及 團 體 的 關 係 與 權 力 結 構, 並 進 行 社 區 資 源 盤 點, 了 解 社 區 組 織 資 源 問 題 與 發 展 方 向, 評 估 對 方 發 展 與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確 認 可 用 資 源 以 提 供 有 關 社 區 相 關 問 題 及 需 求 全 貌, 掌 握 居 民 的 變 異 性 及 一 致 性 壹 資 料 來 源 社 區 問 題 及 需 求 分 析 包 括 人 文 物 理 及 問 題 需 求 等 部 份, 分 析 資 料 來 源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一 次 級 資 料 相 關 公 部 門 統 計 資 料 需 求 的 社 會 指 標 研 究 報 告 會 議 資 料 媒 體 內 容 分 析 以 及 現 有 機 構 服 務 的 統 計 資 料 等 這 些 資 料 大 部 分 可 以 在 政 府 網 站 或 社 區 網 站 搜 尋 到 二 深 度 訪 談 拜 會 訪 談 個 案 家 庭 成 員 及 社 區 關 鍵 人 物 ( 如 當 地 鄉 鎮 村 里 長 分 局 或 派 出 所 主 管 校 長 或 學 校 主 任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理 事 長 非 營 利 組 織 當 地 工 作 者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神 職 人 員 社 規 師 獅 子 會 或 扶 輪 社 等 商 業 團 體 沒 有 職 稱 的 人, 但 別 人 確 定 為 社 區 領 袖 業 主 或 當 地 大 型 企 業 CEO) 18

訪 談 的 方 式 可 以 個 人 或 團 體 進 行,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地 方 和 情 況 進 行, 在 樹 下 泡 茶 在 咖 啡 館 隨 意 交 談 甚 至 是 進 行 結 構 性 正 式 訪 談, 對 一 些 精 心 挑 選 的 關 鍵 人 物 訪 問 相 同 的 具 體 問 題 三 焦 點 會 議 或 團 體 邀 集 社 區 相 關 團 體 資 源 與 人 士, 聚 焦 在 社 區 支 持 網 絡 會 議 邀 請 需 要 找 到 合 適 的 人, 並 說 服 他 們 同 意 出 席, 以 及 選 擇 適 當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並 提 出 具 吸 引 力 的 議 題 四 景 觀 觀 察 或 參 與 觀 察 定 點 定 時 對 特 定 地 點 進 行 指 標 性 的 物 理 及 人 文 景 觀 觀 察, 這 是 了 解 社 區 的 最 好 方 式, 可 以 觀 察 到 各 類 物 理 特 性, 居 民 在 不 同 的 街 區 和 環 境 之 間 的 相 互 作 用 交 通 量 商 業 活 動 人 們 如 何 使 用 各 種 設 施 和 空 間 五 社 區 需 求 調 查 實 施 具 信 度 和 效 度 之 問 卷 調 查,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這 有 書 面 或 口 頭 的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調 查 通 常 是 隨 機 抽 取 的 樣 本, 可 以 郵 寄 電 話 訪 談 或 面 訪 六 資 源 盤 點 分 析 目 前 已 有 的 教 育 警 政 社 政 衛 政 民 政 文 化 農 業 社 區 規 劃 非 營 利 組 織 等 單 位 及 其 服 務 項 目 貳 資 料 蒐 集 原 則 在 社 區 工 作 的 每 一 次 接 觸 都 有 可 能 導 致 更 多 的 接 觸, 蒐 集 社 區 問 題 及 需 求 前, 最 重 要 的 事 情 是 與 社 區 成 員 建 立 關 係, 獲 得 社 區 的 支 持, 以 確 保 可 以 得 到 需 要 的 資 訊, 來 完 成 社 區 需 求 評 估 以 下 列 舉 幾 個 蒐 集 資 料 的 基 本 原 則 : 一 開 放 的 心 以 開 放 的 心 態 和 傾 聽 接 納 的 態 度 面 對 社 區 的 各 種 資 訊 及 人 物, 仔 細 觀 察 詳 實 記 筆 記, 可 以 在 以 後 使 用 這 些 資 訊 來 產 生 新 的 問 題 或 幫 助 回 答 中 19

心 營 運 過 程 的 問 題 二 多 元 蒐 集 人 們 的 講 話, 思 想 和 行 動 並 不 總 是 理 性 的 看 法, 並 不 一 定 真 實 反 映, 有 時 呈 現 社 區 人 士 的 想 法, 或 是 他 們 認 為 自 己 知 道 些 什 麼 此 外, 有 些 人 可 能 會 為 自 己 的 目 的 或 他 們 所 看 到 的 更 大 的 利 益 問 題, 而 故 意 誇 大 或 貶 低 特 定 現 象 所 以 可 以 從 許 多 別 的 來 源 來 蒐 集 資 訊, 重 覆 驗 證 三 觀 察 的 干 預 性 觀 察 的 行 為, 可 能 會 改 變 人 們 的 行 為, 如 果 社 區 居 民 知 道 正 在 被 觀 察, 社 區 成 員 可 能 會 嘗 試 出 現 不 同 的 行 為, 這 些 行 為 是 他 們 希 望 被 看 到 的, 而 不 是 真 實 情 境 因 此 在 觀 察 時, 盡 量 不 要 做 任 何 干 預 行 為, 盡 可 能 不 引 人 注 目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要 藉 由 社 區 蹲 點 的 參 與 觀 察, 獲 得 信 任 和 洞 察 力 四 在 地 資 訊 網 的 建 構 閱 讀 當 地 的 報 紙, 聽 當 地 的 廣 播, 收 看 當 地 的 第 四 台, 在 廟 宇 老 人 會 超 市 農 會 或 美 容 院 聽 閒 聊, 可 以 蒐 集 很 多 關 於 社 區 內 部 的 訊 息 即 使 是 社 區 塗 鴉 都 可 能 是 一 個 有 價 值 的 關 於 社 會 問 題 的 資 訊 來 源 五 滾 雪 球 式 的 接 觸 意 見 領 袖 或 當 地 經 濟 性 團 體 通 常 有 社 區 的 意 見 領 袖 和 組 織 的 清 單, 以 及 社 區 組 織 的 聯 繫 窗 口, 訪 談 後 可 要 求 給 幾 個 建 議 名 冊, 以 滾 雪 球 方 式 持 續 蒐 集 資 訊 參 人 文 環 境 分 析 內 容 社 區 人 文 環 境 分 析 以 社 區 人 口 調 查 歷 史 文 化 經 濟 政 治 為 主 體, 其 內 容 包 括 : 一 社 區 人 口 統 計 ( 一 ) 社 區 總 戶 數 鄰 數 人 口 數 ( 二 ) 人 口 聚 落 分 布 圖 20

( 三 ) 近 10 年 人 口 數 趨 勢 ( 四 ) 性 別 ( 五 ) 職 業 及 收 入 ( 六 ) 教 育 程 度 ( 七 ) 婚 姻 狀 況 ( 八 ) 家 庭 型 態 ( 九 ) 社 區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人 口 分 布 1. 種 族 ( 原 住 民 新 移 民 ) 家 庭 / 人 口 2. 身 心 障 礙 家 庭 / 人 口 3.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 人 口 4. 高 風 險 家 庭 / 人 口 5. 單 親 家 庭 / 人 口 6.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人 口 7. 隔 代 家 庭 / 人 口 二 社 區 的 歷 史 文 化 與 宗 教 沒 有 理 解 社 區 歷 史 的 動 態 就 推 動 社 區 工 作, 可 能 導 致 干 預 失 敗, 因 此 了 解 歷 史 活 動 和 文 化 談 話 是 頗 重 要 的 要 了 解 誰 最 早 來 這 地 區? 多 久 以 前 就 已 經 存 在 了 一 些 組 織 社 區 集 體 行 為? 文 化 議 題? 人 們 怎 麼 開 始 居 住 工 作 宗 教 行 動 聚 會 等, 可 能 從 舊 報 紙 文 章 中 尋 找 歷 史 脈 絡, 也 許 可 以 跟 一 些 耆 老 聊 聊 過 去 的 衝 突 或 事 件 的 訊 息 三 社 區 的 政 治 政 治 氣 候 文 化 和 關 係 脈 絡 影 響 著 社 區 的 發 展 與 工 作 限 制, 社 區 動 力 有 時 被 政 治 權 力 所 決 定 了 解 誰 擁 有 權 力, 權 力 掮 客 是 誰, 究 竟 是 誰 影 響 政 策, 以 及 社 區 主 導 者, 社 會 和 政 治 輿 論 為 何, 是 對 整 體 社 區 的 認 識 基 礎 了 解 當 地 政 治 的 結 構 和 運 作 方 式, 了 解 村 里 長 和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理 事 長 的 關 係, 認 識 鄉 鎮 市 機 關 代 表 會 農 會 水 利 會 及 相 關 團 體, 訪 談 這 些 組 織 領 袖, 聽 聽 最 近 的 政 治 爭 論 和 決 策, 了 解 彼 此 的 動 力 了 解 何 者 為 社 區 權 力 擁 有 者 影 響 人 物 或 社 區 領 袖? 以 及 他 們 所 能 動 員 的 人 力 物 力 與 影 響 力 有 多 少? 21

四 社 區 的 體 系 是 指 社 區 內 個 人 團 體 之 間 的 互 動, 以 及 由 此 延 伸 出 來 的 關 係 社 區 中 存 在 許 多 的 群 體 和 組 織, 其 在 社 區 生 活 中 有 相 對 信 譽 和 重 要 性, 可 以 傳 達 有 價 值 的 線 索, 幫 助 釐 清 社 區 的 假 設 和 態 度 所 以 要 了 解 個 人 及 團 體 特 性, 然 後 歸 納 分 類 成 不 同 的 體 系, 或 按 功 能, 或 按 性 質 目 標 信 念 組 成 擁 有 的 資 源 及 其 來 源 期 望 其 他 如 體 系 在 社 區 事 務 上 的 活 躍 程 度 發 展 階 段 組 織 風 格 核 心 領 袖 人 物 的 個 人 風 格 目 的 是 認 識 社 區 居 民 及 團 體 的 關 係 與 權 力 結 構, 掌 握 其 取 向 和 行 事 的 動 機, 確 認 其 在 可 執 行 的 角 色 及 參 與 程 度 社 區 的 體 系 可 以 歸 納 為 三 種 類 型 (Homel & Homel, 2012): 1. 領 導 體 系 : 其 成 員 主 要 是 政 治 社 會 或 商 界 領 袖 ; 2. 草 根 體 系 : 其 成 員 主 要 是 目 標 社 區 的 居 民 志 願 組 織 教 會 社 區 基 層 組 織 ; 3. 專 家 體 系 : 其 成 員 來 自 直 接 服 務 的 地 方 政 府 營 利 性 非 營 利 性 機 構 五 社 區 的 經 濟 經 濟 往 往 影 響 社 區 中 家 庭 的 穩 定 性, 有 一 些 問 題, 可 以 幫 助 了 解 社 區 的 經 濟 基 礎 和 情 況 : 社 區 的 稅 基 是 什 麼? 主 要 雇 主 是 誰? 社 區 是 否 有 一 個 特 定 的 業 務 或 商 業 / 工 業 類 為 基 礎 的 工 作 嗎? 有 規 模 較 大 的 公 司, 總 部 設 在 別 處? 是 否 有 企 業 總 部 設 在 社 區? 有 空 間 是 空 的, 或 者 佔 用? 是 否 用 移 工? 是 否 有 新 的 經 濟 發 展 社 會 議 題 和 經 濟 新 作 為? 失 業 率? 六 社 會 結 構 這 可 能 是 最 困 難 的 部 份, 因 為 它 集 成 了 大 部 分 已 經 討 論 的 議 題, 也 是 訪 談 中 人 們 可 能 會 忽 略 的 重 要 部 分 對 種 族 階 級 經 濟 等 議 題, 以 及 對 特 定 群 體 的 不 信 任 或 歧 視, 可 能 被 會 被 輕 輕 帶 過, 或 從 未 提 及, 需 要 詳 細 的 觀 察 和 敏 感 度, 以 獲 得 真 正 社 會 結 構 的 意 義 22

第 二 節 物 理 環 境 分 析 社 區 物 理 環 境 建 構 出 居 民 空 間 的 本 能 需 求, 如 地 盤 觀 念, 也 形 成 社 區 空 間 需 求, 如 相 對 空 間 的 需 求 社 區 的 物 理 和 社 會 特 徵 之 間 有 重 疊, 空 間 影 響 資 源 分 配 與 干 擾, 人 口 密 度 過 高 或 過 低 的 空 間 都 可 能 讓 初 級 關 係 無 法 行 使, 為 了 適 應 複 雜 的 社 會 而 讓 次 級 關 係 支 配 社 區 的 互 動 及 資 源, 負 荷 過 度 的 環 境 空 間 也 會 形 成 不 適 應 的 反 應, 如 忽 視 不 理 會 不 重 要 的 接 觸 與 訊 息 阻 擋 新 資 訊 的 途 徑 拒 絕 參 與 外 來 的 資 訊 或 活 動 逃 避 過 強 的 外 在 資 源 介 入, 甚 至 在 社 區 往 來 時 都 是 外 歸 因, 缺 乏 社 會 公 民 責 任 感 物 理 環 境 分 析 是 一 種 社 區 處 遇 的 方 法, 了 解 區 域 內 的 生 活 型 態, 觀 察 區 域 內 的 環 境 ( 街 道 住 屋 類 型 等 ), 分 析 容 易 造 成 社 會 排 擠 的 因 素, 針 對 這 些 弊 因, 結 合 並 利 用 社 區 人 力 物 力 資 源, 預 防 區 域 內 的 不 公 平 歧 視 或 社 會 問 題 社 區 的 物 理 特 性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壹 建 築 房 屋 和 其 他 建 築 物 的 狀 況 房 屋 的 型 態? 屋 齡 狀 況? 建 築 物 一 般 狀 況 是 良 好, 還 是 骯 髒 破 敗 破 舊 的 房 舍? 違 章 建 築 分 布? 房 舍 建 築 是 密 集 或 遠 離 他 人? 有 歷 史 意 義 的 建 築 物? 公 共 空 間 的 無 障 礙 措 施? 了 解 更 多 有 關 建 築 爭 議? 有 反 對 意 見 嗎? 是 如 何 解 決 呢? 社 區 是 否 提 供 誘 因 給 開 發 商 發 展 社 區 新 風 貌, 為 什 麼 呢? 社 區 建 築 新 發 展 的 區 域 在 哪 裡? 是 否 要 取 代 現 有 的 住 宅? 或 有 新 的 經 濟 誘 因? 低 收 入 家 庭 或 弱 勢 家 庭 多 住 在 哪 裡? 有 社 會 住 宅 嗎? 知 道 哪 些 服 務 人 口 群 住 在 哪 些 街 道 或 區 域, 可 以 幫 助 中 心 招 募 潛 在 的 參 與 者, 或 決 定 在 哪 裡 辦 活 動 貳 商 業 區 及 設 施 是 否 有 的 分 布? 客 流 量 和 商 業 領 域 的 活 動? 是 否 有 便 利 超 商 速 食 或 大 型 連 鎖 店? 電 影 院 網 咖 各 種 餐 館, 以 及 其 他 可 娛 樂 的 地 方? 公 共 場 所 室 內 或 室 外 的 廣 場, 人 們 可 以 坐 著 聊 天 的 商 業 地 區 和 建 築 物? 大 多 數 社 區 成 員 在 居 住 區 23

步 行 到 商 店 距 離?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時 距? 參 工 業 區 及 設 施 社 區 有 什 麼 樣 的 行 業 對 家 庭 產 生 影 響? 有 很 多 噪 音, 空 氣 或 水 的 污 染 對 環 境 產 生 影 響? 空 氣 是 相 當 清 新 乾 淨, 或 有 煙 霧? 或 者 是 有 工 業 或 其 他 難 聞 的 氣 味? 工 業 區 是 否 靠 近 住 宅 區? 哪 類 族 群 住 在 這 附 近? 是 否 有 一 些 社 會 倡 議 或 組 織 在 努 力 改 善 工 業 設 施 或 環 境? 肆 基 礎 建 設 街 道 分 布 情 形, 是 幾 米 道 路? 大 多 數 街 道 在 住 宅 和 商 業 區 嗎? 有 人 行 道 嗎? 自 行 車 道? 交 通 屏 障 是 否 種 植 樹 木 草 帶? 居 民 生 活 所 需 的 交 通 道 路 足 夠 嗎? 是 否 有 保 障 行 人 安 全 的 橫 跨 繁 忙 公 路 和 鐵 路 軌 道 的 步 行 橋?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無 障 礙 環 境 或 公 共 交 通 設 施? 公 共 電 話 分 布? 手 機 訊 息 接 收 情 形? 家 庭 上 網 率 如 何? 電 腦 或 智 慧 型 手 機 擁 有 及 使 用 情 形? 伍 地 形 社 區 的 地 形 景 觀, 丘 陵 平 原 河 流 小 溪 湖 泊 池 塘 溝 渠 海 濱, 是 否 有 一 個 主 要 且 明 顯 的 自 然 組 成 部 分? 哪 類 族 群 住 在 什 麼 地 方? 河 流, 湖 泊 或 其 他 水 體 乾 淨 嗎? 主 要 用 途 是 灌 溉 還 是 工 業 娛 樂 ( 划 船, 游 泳, 釣 魚 )? 陸 綠 地 空 間 有 遍 布 社 區 的 開 放 空 間, 或 者 是 局 限 於 一 個 或 幾 個 區 域? 有 多 少 廢 棄 或 半 荒 廢 空 地? 社 區 是 否 給 人 的 印 象 是 綠 色 大 量 的 樹 木 和 花 草, 還 是 主 要 是 混 凝 土 或 堆 積 廢 物? 24

柒 環 境 不 良 指 標 一 不 文 明 符 號 : 是 否 有 哪 個 地 區 的 牆 壁 或 設 施 常 遭 塗 鴉 或 破 壞? 入 夜 的 燈 光 非 常 暗? 社 區 中 有 許 多 未 受 到 社 區 居 民 利 用 的 死 角? 有 遊 民 聚 集 的 空 屋 或 空 地? 二 藏 匿 性 : 有 人 活 動 時, 有 視 覺 死 角 擋 住 視 線, 社 區 居 民 不 容 易 看 到? 空 間 設 施 物 或 植 栽 太 密 太 高, 會 遮 擋 住 視 線? 常 有 陌 生 人 出 沒 或 使 用 此 地 點 空 間? 常 聚 集 一 些 複 雜 份 子? 第 三 節 家 庭 服 務 需 求 分 析 Mckillip(1987) 認 為 需 求 是 一 種 相 對 價 值, 是 某 些 群 體 相 較 於 他 人, 未 能 接 近 其 必 須 要 擁 有 之 物 質 或 服 務 才 可 能 達 到 基 本 生 活 滿 足 狀 態 時, 福 利 服 務 與 問 題 解 決 有 落 差, 需 求 隨 之 產 生 需 求 未 能 滿 足, 個 案 或 家 庭 將 處 在 危 機 狀 況 或 威 脅 其 健 康 與 安 全 ; 所 以 定 義 需 求 必 須 要 考 慮 個 案 或 家 庭 所 處 的 社 會 情 境 服 務 工 作 的 推 展 乃 以 家 庭 整 體 需 求 為 依 歸, 故 須 對 家 庭 需 求 有 所 瞭 解, 方 能 掌 握 服 務 工 作 的 重 點 與 方 向 服 務 人 口 分 析 會 從 家 庭 開 始, 接 著 去 分 析 處 於 風 險 狀 態 的 族 群 或 家 庭, 再 接 著 是 分 析 案 主 群 體, 是 符 合 中 心 服 務 資 格 要 件 的 個 人 或 家 庭 在 評 估 家 庭 需 求 時, 要 接 受 現 有 資 料 會 比 完 全 沒 有 資 料 好 的 實 際 狀 態, 有 時 也 可 以 運 用 替 代 性 指 標, 間 接 測 量 需 求 如 要 評 估 日 間 托 育 需 求 數, 就 從 就 業 婦 女 家 中 有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之 家 庭 數 及 百 分 比 單 親 家 庭 的 數 量 或 百 分 比 收 入 低 於 貧 窮 線 的 家 庭 數 及 百 分 比 等 替 代 性 指 標 切 入, 進 行 分 析, 也 能 了 解 社 區 日 間 托 育 需 求 性 蒐 集 資 料 的 方 法 仍 可 以 個 案 訪 談 社 區 拜 會 訪 談 問 卷 調 查 實 地 觀 察 次 級 資 料 社 會 指 標 ( 如 治 安 教 育 文 化 衛 生 福 利 環 保 等 ) 機 構 服 務 統 計 資 料 ( 如 個 案 家 庭 統 計 ) 會 議 ( 里 民 大 會 公 聽 會 座 談 會 等 ) 等 方 式 蒐 集 資 料, 據 以 界 定 問 題 與 評 量 需 求 25

壹 問 題 需 求 常 見 的 迷 思 一 中 心 營 運 及 方 案 設 計 勿 基 於 情 感 訴 求, 最 好 是 基 於 對 資 料 有 明 確 分 析 以 及 了 解 需 求 發 展 歷 程 而 來 二 常 見 的 需 求 分 析 方 式 所 形 成 的 現 象 ( 一 ) 中 心 營 運 及 方 案 通 常 過 於 偏 向 組 織 生 存 方 案 的 持 續 及 擴 展 ( 二 ) 將 潛 在 或 現 有 的 服 務 對 象 歸 屬 在 某 種 特 定 的 服 務 類 別 ( 三 ) 案 主 與 服 務 方 案 的 制 約 反 應 ( 四 ) 帶 著 答 案 找 問 題 需 求 ( 五 ) 認 為 擁 有 足 夠 資 源 就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需 求 三 認 定 家 庭 所 處 的 社 會 情 境 社 會 情 境 是 指 一 個 社 會 事 實, 根 據 事 實 資 料 來 說 明 某 種 社 會 現 象, 例 如 : 多 少 家 庭 處 在 這 種 情 境 中? 居 住 在 哪 裡? 範 例 : 社 區 有 10%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平 均 每 月 收 入 低 於 二 萬 元 這 是 一 項 社 會 事 實, 這 個 社 會 事 實 說 明 某 種 現 象, 這 種 現 象 是 一 種 獨 立 不 具 好 壞 不 受 生 活 足 夠 與 否 等 價 值 詮 釋 的 評 斷 貳 將 家 庭 所 處 的 社 會 情 境 轉 為 問 題 的 方 法 一 運 用 一 些 基 準 去 衡 量 : 例 如 : 四 口 人 之 家 庭 平 均 每 月 收 入 水 準 低 於 政 府 所 規 定 的 貧 窮 線 所 用 的 基 準 包 括 政 府 規 定 的 標 準 家 庭 人 口 數 二 某 種 情 境 已 被 證 實 或 認 定 是 不 健 康 的 情 境 : 例 如 : 低 收 入 家 庭 與 罹 病 率 有 高 相 關 低 收 入 家 庭 與 嬰 兒 死 亡 率 有 高 相 關 低 收 入 家 庭 與 低 家 庭 功 能 相 關 低 收 入 家 庭 子 女 與 犯 罪 率 有 高 相 關 三 社 會 產 生 哪 些 問 題? ( 一 ) 有 此 問 題 社 會 需 付 出 哪 些 成 本? ( 二 ) 對 社 會 成 員 產 生 哪 些 安 全 與 健 康 的 威 脅? ( 三 ) 對 社 區 發 展 產 生 什 麼 威 脅? 四 對 個 人 產 生 哪 些 問 題? ( 一 ) 個 人 最 基 本 的 生 活 需 求 是 否 受 到 阻 礙? ( 二 ) 個 人 是 否 遭 受 歧 視 或 剝 削? 26

( 三 ) 是 否 無 法 社 會 參 與? 參 確 定 服 務 群 及 問 題 一 界 定 有 關 的 名 詞 : 明 確 說 明 對 問 題 的 定 義, 例 如 單 親 家 庭 可 能 包 含 因 喪 偶 離 婚 未 婚 生 子 分 居 配 偶 服 刑 精 神 疾 病 遭 配 偶 遺 棄 等 而 形 成 之 單 親 家 庭 等 二 有 哪 些 因 素 造 成 該 社 會 問 題? ( 一 ) 生 理 與 環 境 因 素 ( 二 ) 行 為 因 素 ( 三 ) 社 會 因 素 ( 四 ) 心 理 因 素 ( 五 ) 經 濟 因 素 三 問 題 的 規 模 程 度 和 分 布 狀 況 為 何 : ( 一 ) 人 數 的 估 計 ( 二 ) 問 題 情 境 的 分 布 ( 三 ) 問 題 影 響 程 度 四 該 問 題 是 否 需 要 考 慮 性 別 與 族 群 文 化 差 異 的 因 素 ( 一 ) 性 別 族 群 文 化 是 兩 大 顯 學 ( 二 ) 處 遇 方 式 是 否 對 不 同 性 別 與 族 群 者 會 產 生 不 同 影 響 肆 瞭 解 社 區 家 庭 及 案 主 需 求 一 需 求 的 評 估 類 型 Bradshaw(1972) 將 福 利 需 求 的 評 估 方 式 分 為 四 類 : 27

表 2-1 福 利 需 求 的 評 估 需 求 類 型 定 義 來 源 優 點 缺 點 規 範 性 需 求 ( normative needs) 1. 由 學 者 專 業 人 員 行 政 人 員 依 據 某 些 標 準 而 犯 定 的 需 求 2. 以 現 存 的 某 些 標 準 或 常 模 來 界 定 需 求 3. 標 準 通 常 來 自 慣 例 權 威 或 一 般 客 觀 約 定 成 俗 1. 易 受 知 識 技 術 價 值 等 改 變 影 響 2. 易 否 定 少 數 需 求 共 識 感 覺 性 需 求 (felt needs) 1. 目 標 群 體 對 於 需 求 的 看 法 或 感 覺 2. 透 過 有 需 要 的 人 來 界 定 3. 人 們 透 過 想 像 及 感 受, 來 覺 知 自 己 有 何 種 需 求 及 需 求 程 度 真 實 1. 易 高 估 或 低 估 2. 沒 有 絕 對 標 準, 因 人 而 異 3. 容 易 誘 導 需 求 產 生 表 達 性 需 求 ( expressed needs) 1. 由 感 覺 性 需 求 延 伸 而 來, 將 個 人 的 感 覺 或 認 知 轉 化 成 實 際 行 動 要 求 需 求 被 滿 足 2. 透 過 有 需 要 的 人 真 正 尋 求 得 到 服 務 來 界 定 將 感 受 轉 換 成 實 際 行 動, 明 確 程 度 高 1. 有 時 缺 乏 服 務 2. 有 些 人 不 認 為 自 己 有 需 求 3. 無 法 全 面 評 量 社 區 整 體 需 求 3. 以 滿 足 與 否 或 是 滿 足 程 度 來 定 義 比 較 性 需 求 (comparativ 1. 根 據 個 人 或 團 體 與 其 他 個 人 或 團 體 相 比 較 而 衍 生 出 來 的 需 求 重 視 公 平 性 議 有 時 資 源 會 過 度 集 中 e needs) 2. 相 對 性 需 求 (relative need) 3. 以 相 似 的 區 域 或 人 口 群 作 為 比 較, 評 量 兩 者 間 所 得 到 服 務 的 差 距 題 資 料 來 源 :Brandshaw(1972). The Concept of Social Needs. New Society 30(3), 640-650. 二 社 區 分 析 類 型 對 社 區 服 務 人 口 要 規 劃 方 案 時, 也 要 做 社 區 分 析, 一 般 而 言 社 區 分 析 依 據 服 務 人 口 問 題 的 種 類, 而 有 不 同 的 分 析 類 型 包 括 以 下 要 素 分 析 : 28

( 一 ) 發 展 性 問 題 : 趨 勢 分 析 需 求 分 析 SWOT 分 析 ( 二 ) 應 變 性 問 題 : 變 化 分 析 衝 擊 分 析 ( 三 ) 解 決 性 問 題 : 原 因 分 析 限 制 分 析 ( 四 ) 執 行 性 問 題 : 障 礙 分 析 結 構 分 析 三 家 庭 需 求 類 型 一 般 而 言, 家 庭 服 務 約 有 四 種 需 求 : 具 體 工 具 性 支 持 ; 資 訊 知 識 和 技 能 ; 情 緒 支 持 ; 親 密 維 繫 支 持 ( 一 ) 具 體 工 具 性 支 持 : 如 家 務 協 助 喘 息 服 務 社 區 照 顧 等 ( 二 ) 資 訊 知 識 和 技 能 : 生 活 技 能 家 務 整 理 技 能 親 職 技 能 等 ( 三 ) 情 緒 支 持 : 情 感 支 持 同 儕 分 享 團 體 社 區 支 持 等 ( 四 ) 親 密 維 繫 支 持 : 親 子 活 動 隔 代 教 養 方 案 等 四 家 庭 評 估 的 三 角 架 構 : ( 一 ) 成 員 的 發 展 需 求 : 自 我 照 顧 技 巧 社 會 表 達 家 庭 與 社 會 關 係 身 分 認 同 情 緒 與 行 為 發 展 教 育 ( 二 ) 扶 養 關 係 與 能 力 : 保 證 安 全 情 緒 溫 暖 刺 激 引 導 與 界 線 穩 定 ( 三 ) 家 庭 與 環 境 因 素 : 家 庭 歷 史 與 功 能 擴 大 家 庭 住 宅 就 業 所 得 家 庭 的 社 會 整 合 社 區 資 源 五 家 庭 評 估 項 目 ( 一 ) 家 庭 生 活 史 : 健 康 史 生 活 事 件 史 照 顧 史 ( 二 ) 家 庭 成 員 及 家 庭 類 型 : 稱 謂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職 業 宗 教 家 系 圖 ( 同 住 生 活 圈 ) 主 要 照 顧 者 / 主 要 決 策 者 ( 三 ) 家 庭 發 展 : 家 庭 發 展 階 段 家 庭 是 否 能 滿 足 此 階 段 需 求 ( 四 ) 家 庭 生 態 : 家 庭 與 鄰 里 親 戚 間 互 動 家 庭 與 社 區 關 係 ( 活 動 參 與 ) ( 五 ) 家 庭 結 構 : 角 色 ( 互 補 彈 性 ) 權 力 ( 掌 權 決 策 ) 溝 通 價 值 觀 居 住 環 境 結 構 ( 居 家 內 外 環 境 安 全 ) ( 六 ) 家 庭 功 能 : 情 感 社 會 化 生 育 經 濟 ( 收 入 / 照 顧 費 用 ) 健 29

康 照 護 ( 七 ) 家 庭 壓 力 : 特 殊 生 活 事 件 主 要 照 顧 者 壓 力 源 及 壓 力 反 應 狀 況 個 案 壓 力 源 及 壓 力 反 應 狀 況 家 庭 因 應 壓 力 情 形 ( 八 ) 家 庭 資 源 : 內 在 ( 財 力 精 神 醫 療 情 感 資 訊 結 構 ) 外 在 ( 社 會 文 化 宗 教 經 濟 教 育 環 境 醫 療 ) 第 四 節 社 區 資 源 盤 點 與 合 作 中 心 以 社 區 為 場 域, 不 能 忽 略 社 區 的 資 源 以 社 會 資 本 概 念 來 經 營 社 區, Lin(2000:4) 將 社 會 資 本 定 義 為 一 種 存 在 社 區 網 絡 的 資 源, 工 作 者 透 過 社 區 工 作 而 取 得 或 使 用 這 資 源 社 區 資 源 包 括 有 形 資 源 和 無 形 資 源, 有 形 資 源 涵 蓋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等 常 見 之 資 源, 無 形 資 源 包 括 社 會 關 係 合 作 組 織 社 會 信 任 規 範 支 持 網 絡 文 化 融 合 知 識 技 能 等, 這 些 資 源 都 是 需 要 用 心 經 營, 家 庭 成 員 及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度 越 高, 對 中 心 的 信 任 度 也 越 高, 社 區 連 結 才 能 產 生, 也 能 提 升 社 會 資 本 將 家 庭 的 需 求 與 社 區 服 務 結 合 是 建 構 社 區 資 源 網 絡 的 核 心, 在 建 構 資 源 網 絡 前 可 先 思 考 下 列 問 題 : 1. 家 庭 需 求 議 題 是 否 是 社 區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如 果 不 是, 要 如 何 引 發 社 區 關 心? 可 以 有 哪 些 方 式 或 計 畫 來 持 續 讓 社 區 參 與 投 入? 2. 社 區 中 現 在 有 哪 些 資 源 是 可 運 用 的? 這 些 資 源 主 要 是 投 注 在 哪 些 活 動 或 服 務 上? 服 務 或 活 動 的 方 式 服 務 方 案 種 類 與 服 務 內 容 為 何? 這 些 資 源 是 怎 麼 被 挖 掘 的? 掌 握 資 源 者 的 動 機 與 期 望 為 何? 3. 社 區 現 有 資 源 如 何 聯 繫 與 整 合? 有 沒 有 資 源 重 複 與 浪 費 的 現 象? 4. 推 動 支 持 網 絡 需 要 哪 些 社 區 資 源? 資 源 的 性 質 與 類 別 是 什 麼? 5. 推 動 支 持 網 絡 所 需 要 的 社 區 資 源 可 能 彼 此 相 互 配 合 嗎? 誰 可 以 來 幫 助 建 構 資 源 或 帶 領 資 源? 是 否 有 良 好 的 溝 通 管 道 及 網 絡? 有 什 麼 困 難? 30

壹 社 區 資 源 盤 點 社 區 資 源 包 括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組 織 和 關 係 人 力 資 源 : 指 社 區 中 的 人, 及 其 所 擁 有 的 知 識 經 驗 與 技 術 等 ; 物 力 資 源 : 社 區 之 天 然 文 化 資 產 與 人 工 物 質 ; 財 力 資 源 : 指 社 區 及 居 民 所 擁 有 的 財 物 金 錢 ; 組 織 資 源 : 指 社 區 內 之 公 私 立 組 織 團 體, 以 及 這 些 組 織 團 體 所 能 提 供 的 教 育 方 案 與 服 務 等 ; 關 係 資 源 : 指 組 織 中 之 個 人 或 團 體 所 具 有 的 人 際 關 係 或 社 會 關 係 所 形 成 的 資 源 蒐 集 確 認 盤 點 與 歸 納 整 理 可 運 用 之 社 區 人 力 財 力 與 物 力 資 源, 評 估 對 方 發 展 與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與 資 源, 分 析 這 些 資 源 與 社 區 居 民 及 團 體 的 關 係 與 權 力 結 構, 並 建 立 社 會 資 源 手 冊 人 才 資 料 庫, 主 動 發 掘 人 才, 鼓 勵 社 區 參 與 依 上 述, 一 般 而 言, 社 區 資 源 盤 點 包 括 ( 一 ) 機 構 組 織 : 如 政 府 組 織 宗 教 社 福 文 化 醫 療 衛 生 經 濟 等 ;( 二 ) 社 區 組 織 : 如 助 人 組 織 社 會 運 動 組 織 商 會 和 其 他 服 務 俱 樂 部 社 區 同 好 會 非 正 式 群 體 或 以 社 區 發 展 為 目 標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等 ;( 三 ) 社 區 空 間 及 公 共 設 施 : 如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村 里 集 會 所 社 區 游 泳 池 運 動 場 廣 場 禮 堂 田 徑 場 體 育 場 館 和 學 校 等 ;( 四 ) 交 通 設 施 : 如 公 車 站 自 行 車 道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等 ;( 五 ) 人 力 資 源 : 如 文 史 工 作 者 藝 術 工 作 者 志 工 團 體 退 休 長 者 團 體 媽 媽 教 室 等 ) 除 了 組 織 及 人 力 盤 點, 也 要 進 行 相 關 方 案 盤 點, 蒐 集 各 組 織 對 服 務 人 口 群 及 社 區 提 供 的 既 有 方 案 資 源, 包 含 福 利 服 務 與 活 動 方 案 類 型 對 象 內 容 數 量 與 成 效 人 力 及 方 案 成 本 等, 了 解 社 區 組 織 資 源 問 題 與 發 展 方 向, 評 估 對 方 發 展 與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以 找 尋 服 務 缺 口, 或 是 尋 求 服 務 合 作 夥 伴 貳 社 區 合 作 一 合 作 原 因 假 設 : ( 一 ) 與 社 區 相 關 組 織 合 作, 多 是 基 於 幾 種 假 設 (Rosenbaum, 2002): 家 庭 及 社 區 問 題 是 複 雜 的, 要 求 不 斷 創 新 全 面 的 解 決 方 案, 不 同 夥 伴 群 體 的 理 念 相 互 激 盪, 更 適 合 發 展 創 意 ( 二 ) 夥 伴 關 係 組 織 比 個 別 機 構 更 能 準 確 地 識 別 社 區 的 目 標 問 題 31

( 三 ) 多 元 干 預 措 施 比 單 一 干 預 更 有 效, 從 個 人 家 庭 同 儕 管 委 會, 社 區 機 構 和 政 府 切 入, 將 影 響 效 率 最 大 化 ( 四 ) 多 個 機 構 有 不 同 的 組 織 文 化 和 服 務, 夥 伴 成 員 引 進 更 多 的 服 務 資 源 來 解 決 問 題 二 合 作 理 念 ( 一 ) 平 等 合 作 的 夥 伴 關 係 在 關 係 的 運 作 上, 有 心 參 與 家 庭 服 務 工 作 的 居 民 是 與 中 心 人 員 一 起 工 作, 而 不 是 為 中 心 工 作, 社 區 活 動 並 不 限 定 由 中 心 來 引 導, 但 他 們 需 要 中 心 的 溝 通 支 持 與 協 調, 彼 此 之 間 是 彼 此 平 等 合 作 的 夥 伴 ( 二 ) 互 賴 誠 信 的 團 隊 工 作 社 區 工 作 需 要 權 力 的 行 使, 應 用 合 法 權 力 知 識 和 資 源, 往 往 會 引 發 爭 議 合 作 關 係 協 調 一 個 可 達 成 的 共 同 目 標, 使 中 心 和 居 民 的 生 活 形 成 一 個 生 命 共 同 體, 各 參 與 者 彼 此 間 必 須 建 立 一 種 公 開 溝 通 對 話 的 機 制, 以 誠 信 為 基 礎 進 行 溝 通, 讓 居 民 或 社 區 團 體 確 認 其 使 命, 主 動 參 與 動 員 組 織 團 體 的 行 動 與 活 動, 累 積 信 任 與 社 會 資 本 ( 三 ) 目 標 導 向 的 社 區 願 景 願 景 是 一 種 理 想 與 未 來 的 目 標, 合 作 關 係 應 致 力 發 展 明 確 而 清 楚 的 共 同 願 景 激 發 社 區 自 主 性 意 識 催 化 居 民 自 發 性 參 與 鼓 勵 社 區 團 體 及 組 織 發 展 知 識 宣 導 及 技 能 訓 練 模 式 建 設 軟 硬 體 設 備 召 開 聯 繫 會 議 編 撰 社 區 手 冊 並 輔 導 社 區 通 報 機 制, 藉 由 關 懷 扶 助 環 境 改 善 等 工 作 協 助 建 構 社 區 願 景 ( 四 ) 多 方 得 利 的 合 作 成 果 就 方 案 成 效 而 言, 可 活 化 地 方 社 區 組 織, 增 加 社 區 組 織 責 任, 減 少 分 散 和 重 複 的 服 務, 建 立 公 部 門 和 私 部 門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間 的 聯 繫, 提 高 公 眾 意 識 及 參 與, 衍 生 的 人 力 及 物 力 資 源 能 節 省 政 府 的 財 務 負 擔, 正 向 經 驗 使 居 民 對 社 區 支 持 網 絡 有 合 作 與 支 持 的 態 度, 其 影 響 力 的 擴 散 可 以 促 進 預 期 目 標 的 達 成 32

第 五 節 結 論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可 近 性 無 烙 印 的 服 務, 對 社 區 內 的 兒 童 少 年 及 家 庭 而 言, 具 近 便 友 善 接 納 及 開 放 等 特 性 中 心 與 社 區 是 相 輔 相 成 的 夥 伴 關 係, 結 合 居 民 力 量 來 延 展 服 務 觸 角, 提 供 普 及 性 服 務 ; 同 時 強 化 社 區 的 社 會 鍵 功 能, 建 構 兒 童 少 年 為 先 的 整 合 性 家 庭 服 務 體 系, 建 立 社 區 安 全 網 絡 因 此 中 心 營 運 發 展 服 務 目 標 設 定 及 服 務 策 略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均 立 基 於 當 地 兒 童 少 年 及 其 家 庭 的 需 求 評 估, 再 擴 及 家 庭 整 體 功 能 或 個 別 成 員 相 關 議 題 整 體 而 言, 社 區 分 析 與 盤 點 不 會 只 有 一 次, 也 不 是 只 針 對 單 一 社 區 進 行 分 析 隨 著 產 業 移 動 人 口 轉 變 新 建 築 和 社 區 發 展 經 濟 及 社 會 和 政 治 條 件 的 變 化, 社 區 不 斷 自 我 重 塑, 社 區 組 織 不 斷 變 化, 中 心 決 策 必 須 跟 上 這 些 變 化, 也 必 須 定 期 更 新 社 區 分 析 與 盤 點 同 時 在 營 運 規 劃 上, 中 心 必 須 分 層 分 析, 先 敘 明 縣 ( 市 ) 狀 況 及 家 庭 問 題 需 求, 再 來 陳 述 分 區 ( 服 務 區 ) 狀 況 及 家 庭 問 題 需 求, 甚 至 如 果 服 務 區 跨 數 個 行 政 區, 也 應 一 一 分 析 各 行 政 區 的 需 求 及 家 庭 問 題 等, 藉 層 次 性 的 縣 ( 市 ) 中 心 和 服 務 區 的 社 區 問 題 及 家 庭 需 求 評 估, 找 到 可 動 員 的 資 產, 包 括 具 有 價 值 技 能 的 人 才 和 經 驗 豐 富 的 公 民, 以 溝 通 及 誠 信 為 基 礎,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在 資 源 交 換 之 合 作 過 程, 鞏 固 現 有 的 社 區 網 絡 關 係, 建 立 新 的 社 區 資 源 體 系 和 支 持 網 絡, 以 解 決 家 庭 在 社 區 中 的 需 求 參 考 書 目 陳 淑 珍 楊 麗 鈴 (2002) 運 用 卡 加 立 家 庭 評 估 模 式 於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的 經 驗 高 雄 護 理 雜 誌,19:1/2, 74-86 Bartlett, H. (1970). The common base of social work practice. Washington, DC: NASW Press. Bradshaw, J. (1972). Taxonomy of social needs. In G. McClachen(Ed.) Problems and progress in medical care(7th Series). London: Nuffield Procincal Hospital Unit. Brandshaw, J. (1972). The concept of social needs. New Society, 30(3), 640-650. 33

Homel, R. & Homel, P. (2012). Implementing crime prevention: Good governance and a science of implementation, in Welsh, B. & Farrington, D.(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n crime preven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in, N. (2000). Social capital: A theory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action. UK: Cambridge Uni. Press. McKillip, J. (1987). Need analysis for the human services and education. Newbury Park, CL: SAGE Publications, Inc. Rosenbaum, D.P. (2002). Evaluating multi-agency anti-crime partnerships: Theory, design, and measurement issues, in Nick Tilly(ed.) Edited by crime prevention studies, vol. 14, 171-225. Tendler, J. (1997). Good government in the tropics. Baltimore and London: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