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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6 第 8 期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标 准 化 体 系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总 体 要 求 : 围 绕 科 学 发 展 富 民 兴 渝 总 任 务, 推 动 实 施 标 准 化 战 略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需 求 引 领 创 新 驱 动 协 同 推 进 包 容 开 放 基 本 原 则, 以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为 动 力, 以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为 主 线, 正 确 处 理 政 府 和 市 场 的 关 系, 建 立 完 善 标 准 化 体 制 机 制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支 撑 地 方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具 有 重 庆 特 色 的 标 准 化 体 系, 新 增 国 际 标 准 20 项, 累 计 达 到 50 项 ; 新 增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800 项, 累 计 达 到 2066 项 ; 新 增 地 方 标 准 500 项, 累 计 达 到 1266 项 ; 公 开 企 业 产 品 和 服 务 标 准 10000 项, 培 育 社 会 团 体 标 准 400 项 ; 新 增 各 级 各 类 标 准 化 试 点 示 范 项 目 200 个 主 要 任 务 : 优 化 完 善 标 准 体 系 推 动 标 准 有 效 实 施 强 化 标 准 监 督 提 升 标 准 化 服 务 能 力 提 高 标 准 国 际 化 水 平 重 点 工 作 : 实 施 标 准 化 + 创 新 驱 动 实 施 标 准 化 + 先 进 制 造 实 施 标 准 化 + 新 型 城 镇 化 实 施 标 准 化 + 现 代 农 业 实 施 标 准 化 + 现 代 服 务 业 实 施 标 准 化 + 生 态 文 明 实 施 标 准 化 + 公 共 服 务 保 障 措 施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和 统 筹 协 调 健 全 标 准 化 法 规 体 系 完 善 标 准 化 投 入 机 制 强 化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加 大 标 准 化 宣 传 力 度

第 8 期 ( 总 第 771 期 ) 5 月 16 日 出 版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1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4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主 城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7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推 进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11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解 决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问 题 意 见 的 通 知

13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17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贯 彻 实 施 重 庆 市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19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标 准 化 体 系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25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市 属 国 有 重 点 企 业 功 能 界 定 与 分 类 的 通 知 28 文 件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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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渝 府 发 2016 12 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2016 6 号 ) 和 重 庆 市 查 处 违 法 建 筑 若 干 规 定 (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82 号 ),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统 一 思 想, 切 实 推 进 全 市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市 政 府 令 第 282 号 文 件 施 行 以 来, 我 市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取 得 了 较 好 成 效, 特 别 是 主 城 区 新 增 违 法 建 筑 得 到 有 效 遏 制,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不 断 消 减 但 主 城 区 以 外 区 县 ( 自 治 县 )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还 存 在 缺 乏 统 一 调 度 安 排 工 作 体 制 不 健 全 机 制 不 完 善 职 责 不 明 确 等 问 题, 整 治 效 果 参 差 不 齐 因 此, 有 必 要 将 主 城 区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体 制 机 制 和 经 验 向 其 他 区 县 ( 自 治 县 ) 推 广, 形 成 全 市 统 一 指 挥 协 调 配 合 快 速 反 应 高 效 处 置 的 工 作 格 局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要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切 实 将 实 际 行 动 统 一 到 市 政 府 的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扎 实 有 效 开 展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推 动 市 政 府 令 第 282 号 文 件 全 面 深 入 施 行 并 取 得 更 大 成 效 二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和 责 任 落 实, 建 立 健 全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机 制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要 从 区 县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三 个 层 面 进 一 步 强 化 对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责 任 落 实, 建 立 健 全 整 治 工 作 机 制, 上 下 联 动, 形 成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合 力 ( 一 ) 建 立 健 全 区 县 ( 自 治 县 )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机 制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对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的 主 体 责 任, 没 有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指 挥 部 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应 成 立 由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负 责 人 任 指 挥 长 的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区 县 指 挥 部 ), 已 成 立 的 区 县 指 挥 部 要 进 一 步 增 强 力 量, 完 善 机 制, 提 升 效 能 区 县 指 挥 部 要 在 市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指 挥 部 统 一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指 挥 调 度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区 县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区 县 指 挥 办 ) 要 配 备 专 职 负 责 人 主 抓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并 从 综 合 执 法 规 划 国 土 房 管 等 部 门 抽 调 专 人 集 中 办 公, 切 实 保 障 区 县 指 挥 办 实 体 化 运 转 区 县 指 挥 办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计 划, 安 排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对 乡 镇 ( 街 道 ) 整 治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督 促 检 查 和 考 核, 组 织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在 建 1

违 法 建 筑 的 消 除 和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成 片 集 中 整 治 工 作 区 县 指 挥 办 应 设 立 统 一 的 违 法 建 筑 举 报 受 理 电 话,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二 ) 落 实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责 任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是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的 直 接 责 任 单 位 ;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各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要 进 一 步 落 实 机 构 和 工 作 人 员, 组 织 村 民 委 员 会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等 基 层 组 织 和 单 位 开 展 对 违 法 建 筑 的 巡 查 等 工 作 ; 协 助 综 合 执 法 规 划 国 土 等 执 法 部 门 开 展 违 法 建 筑 的 认 定 查 处 工 作 ; 对 在 建 违 法 建 筑 及 时 予 以 制 止 和 拆 除 ; 对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制 定 五 年 整 治 计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报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村 民 委 员 会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等 基 层 组 织 和 单 位 要 建 立 基 层 巡 查 网 络, 负 责 本 区 域 内 违 法 建 筑 的 巡 查 发 现 劝 阻 报 告 工 作, 并 配 合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相 关 工 作 三 建 立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确 保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全 面 开 展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要 立 足 长 效 管 理, 建 立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落 实 工 作 举 措, 确 保 市 政 府 令 第 282 号 文 件 的 全 面 贯 彻 实 施 和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的 全 面 开 展 ( 一 ) 建 立 年 初 有 任 务 安 排 过 程 有 督 促 检 查 年 终 有 统 一 考 核 的 工 作 机 制 市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指 挥 办 ) 要 统 筹 全 市 五 年 整 治 计 划, 制 定 全 市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 按 照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向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下 达 整 治 任 务, 对 区 县 ( 自 治 县 ) 整 治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督 促 检 查 和 考 核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对 乡 镇 ( 街 道 ) 乡 镇 ( 街 道 ) 对 村 ( 社 区 ) 也 要 建 立 相 应 的 计 划 任 务 制 定 安 排 考 核 制 度, 层 层 分 解 落 实 任 务, 确 保 在 建 违 法 建 筑 得 到 有 效 遏 制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逐 年 递 减 区 县 指 挥 办 应 加 大 对 乡 镇 ( 街 道 ) 整 治 工 作 的 日 常 检 查, 对 工 作 不 力 的 乡 镇 ( 街 道 ) 进 行 督 查 督 办, 并 将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纳 入 年 终 考 核 各 乡 镇 ( 街 道 ) 要 将 村 民 委 员 会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履 职 情 况 纳 入 考 核 范 畴, 与 经 费 划 拨 评 优 评 先 等 挂 钩 ( 二 ) 建 立 在 建 违 法 建 筑 快 速 发 现 处 置 机 制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要 通 过 健 全 基 层 巡 查 网 络 设 立 公 开 举 报 电 话 采 用 无 人 机 航 拍 等 新 技 术 加 大 对 在 建 违 法 建 筑 的 快 速 发 现 力 度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要 负 责 对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开 展 日 常 巡 查,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以 外 的 城 区 范 围 开 展 日 常 巡 查, 村 民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以 外 的 农 村 地 区 开 展 日 常 巡 查 ; 巡 查 中 应 建 立 巡 查 日 志, 做 好 巡 查 记 录, 对 发 现 的 在 建 违 法 建 筑 及 时 劝 阻 并 及 时 向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和 区 县 指 挥 办 报 告 发 现 在 建 违 法 建 筑 后, 区 县 指 挥 办 应 及 时 会 同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派 员 到 现 场 进 行 快 速 核 查 认 定, 并 由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组 织 力 量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消 除 ( 三 ) 建 立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集 中 成 片 整 治 机 制 主 城 区 以 外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要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开 展 全 面 调 查 清 理, 摸 清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底 数, 制 定 城 市 建 成 区 违 法 建 筑 五 年 整 治 计 划 主 城 各 区 在 已 完 成 调 查 清 理 的 基 础 上, 要 加 强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数 量 动 态 管 理, 并 对 城 市 建 成 区 违 法 建 筑 五 年 整 治 计 划 进 行 修 订 完 善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要 按 照 五 年 整 治 计 划 制 定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原 则 上 以 居 住 小 区 村 ( 社 区 ) 片 区 为 基 本 单 元 进 行 制 定 区 县 指 挥 办 要 加 强 对 集 中 成 片 整 治 工 作 的 面 上 统 筹, 组 织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根 据 下 达 的 年 度 整 治 任 务, 制 定 按 月 按 季 度 推 进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对 重 点 难 点 区 域, 区 县 指 挥 办 要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集 中 优 势 力 量 开 展 集 中 成 片 整 治 工 作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牵 头 组 织 综 合 执 法 规 划 国 土 房 管 公 安 公 证 等 部 门 及 村 民 委 员 会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等 单 位, 通 过 集 中 开 展 入 户 调 查 同 步 测 量 统 一 公 示 集 中 约 谈 和 文 书 核 发 等 工 作, 对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实 施 集 中 成 片 整 治 要 切 实 做 好 违 法 建 筑 拆 除 后 的 环 境 整 治 工 作, 进 一 步 凸 显 整 治 效 果 要 建 立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对 已 经 整 治 完 毕 的 居 住 小 区 村 ( 社 区 ) 片 区, 交 由 所 在 地 乡 2

镇 ( 街 道 ) 纳 入 日 常 监 管 并 巩 固 整 治 成 果 ( 四 ) 建 立 台 账 管 理 和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要 对 在 建 违 法 建 筑 和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建 立 区 县 乡 镇 ( 街 道 ) 两 级 工 作 台 账 在 建 违 法 建 筑 工 作 台 账 要 求 按 日 更 新 逐 级 上 报 至 市 指 挥 办, 实 现 对 在 建 违 法 建 筑 案 件 从 发 现 制 止 到 消 除 全 过 程 跟 踪 管 理 ;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工 作 台 账 要 对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分 小 区 分 户 进 行 台 账 登 记, 按 处 置 程 序 进 行 取 证 公 告 处 罚 执 行 全 过 程 跟 踪 并 及 时 更 新, 按 月 逐 级 上 报 至 市 指 挥 办 市 指 挥 办 区 县 指 挥 办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有 关 台 账 进 行 抽 查, 并 依 据 台 账 对 区 县 ( 自 治 县 ) 乡 镇 ( 街 道 ) 整 治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按 月 进 行 通 报 ( 五 ) 建 立 挂 牌 督 办 制 度 市 指 挥 办 要 督 促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加 大 违 法 建 筑 查 处 力 度, 对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社 会 影 响 恶 劣 的 违 法 建 筑 案 件 进 行 挂 牌 督 办, 明 确 办 结 时 限 和 要 求, 并 将 挂 牌 督 办 案 件 的 整 治 情 况 作 为 对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年 终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区 县 指 挥 办 要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每 年 确 定 一 批 区 县 级 挂 牌 督 办 案 件 下 达 给 乡 镇 ( 街 道 ), 狠 抓 督 促 落 实, 达 到 拆 除 一 处 震 慑 一 片 的 效 果 ( 六 ) 建 立 约 谈 制 度 市 区 县 ( 自 治 县 ) 要 分 级 分 条 块 建 立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约 谈 制 度 对 整 治 工 作 滞 后 的 区 县 ( 自 治 县 ) 或 乡 镇 ( 街 道 ) 有 关 责 任 人 实 行 分 级 约 谈 其 中, 对 整 治 工 作 滞 后 的 区 县 ( 自 治 县 ), 由 市 政 府 领 导 同 志 对 其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负 责 人 进 行 约 谈 ; 对 整 治 工 作 滞 后 的 乡 镇 ( 街 道 ), 由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负 责 人 对 其 政 府 ( 办 事 处 )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负 责 人 进 行 约 谈 对 涉 及 修 建 违 法 建 筑 的 党 政 机 关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由 市 指 挥 办 区 县 指 挥 办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分 条 块 组 织 约 谈 ( 七 ) 建 立 限 制 审 批 机 制 对 连 续 两 年 在 整 治 工 作 年 度 目 标 考 核 中 位 居 末 位 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和 乡 镇 ( 街 道 ), 经 督 办 仍 未 整 改 的, 暂 停 审 批 该 区 域 的 土 地 供 应, 暂 停 审 批 该 区 域 的 城 乡 规 划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建 设 单 位 多 次 修 建 违 法 建 筑 且 拒 不 改 正 的, 或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下 属 物 业 公 司 未 履 行 对 违 法 建 筑 发 现 劝 阻 报 告 义 务 并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经 督 办 仍 未 有 效 整 改 的, 可 依 法 限 制 相 关 手 续 办 理 ( 八 ) 落 实 行 政 问 责 机 制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要 建 立 完 善 行 政 问 责 机 制, 督 促 本 行 政 区 域 各 级 各 部 门 切 实 履 职, 全 力 做 好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对 在 建 违 法 建 筑 未 及 时 有 效 遏 制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集 中 成 片 整 治 工 作 推 进 不 力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由 市 指 挥 办 区 县 指 挥 办 会 同 本 级 政 府 督 查 部 门 进 行 督 查 督 办, 涉 嫌 违 纪 违 法 的 移 交 监 察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依 纪 依 法 处 理 四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营 造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良 好 氛 围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要 把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作 为 一 项 民 心 工 作, 从 群 众 诉 求 政 府 作 为 和 社 会 评 价 等 方 面, 组 织 各 类 新 闻 媒 体 宣 传 报 道 整 治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舆 论 监 督 引 导 作 用, 对 典 型 案 例 进 行 曝 光, 对 重 大 的 强 拆 行 动 进 行 宣 传 造 势 要 加 大 违 法 建 筑 整 治 工 作 社 会 宣 传 力 度,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市 举 报 投 诉 中 心 电 话 和 区 县 ( 自 治 县 ) 乡 镇 ( 街 道 ) 举 报 电 话, 推 动 永 久 性 宣 传 牌 进 小 区 进 楼 栋, 营 造 人 人 参 与 全 社 会 共 同 整 治 违 法 建 筑 的 浓 厚 氛 围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3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渝 府 发 2016 14 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主 城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改 等 规 划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渝 府 发 2008 118 号 ) 实 施 以 来, 较 好 地 规 范 了 我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以 下 简 称 控 规 ) 修 改 工 作, 对 维 护 城 乡 规 划 的 权 威 性 和 规 划 管 理 的 严 肃 性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结 合 近 几 年 执 行 情 况,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重 庆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为 努 力 提 高 规 划 科 学 化 水 平, 强 化 规 划 的 刚 性, 简 化 办 事 程 序, 提 高 控 规 修 改 效 率,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主 城 区 控 规 修 改 管 理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严 格 限 制 控 规 修 改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要 努 力 提 高 控 规 编 制 与 修 改 的 科 学 性, 按 照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和 五 大 功 能 区 域 发 展 战 略 的 要 求, 主 动 优 化 完 善 控 规 控 规 修 改 要 有 利 于 完 善 城 市 功 能 优 化 空 间 布 局 健 全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加 强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支 撑 提 升 城 市 品 质 注 重 城 市 设 计 传 承 城 市 文 脉 突 出 美 丽 山 水 城 市 特 色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修 改 控 规 ( 一 ) 通 过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 以 下 简 称 招 拍 挂 ) 获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对 控 规 确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总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和 总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等 强 制 性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因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修 改 实 施 城 市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等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修 改 控 规, 以 及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特 殊 原 因 致 使 控 规 无 法 实 施 确 需 修 改, 且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不 需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重 新 出 让 的, 应 当 经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市 土 地 主 管 部 门 及 两 江 新 区 管 委 会 或 主 城 各 区 政 府 共 同 研 究, 再 依 法 进 行 控 规 修 改 ; 否 则, 应 先 由 土 地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方 可 依 法 进 行 控 规 修 改, 修 改 方 案 经 批 准 后 再 依 法 对 土 地 使 用 权 重 新 通 过 招 拍 挂 出 让 ( 二 ) 严 格 限 制 对 绿 地 与 广 场 用 地 的 修 改, 已 实 施 的 公 园 绿 地 不 得 修 改 ( 三 ) 严 格 限 制 对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工 业 物 流 仓 储 公 用 设 施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等 用 地 的 调 减 ( 四 ) 严 格 限 制 对 居 住 及 商 业 商 务 用 地 的 调 增, 并 严 格 控 制 其 调 增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总 规 模 二 控 规 修 改 的 类 型 控 规 修 改 分 为 强 制 性 内 容 修 改 和 一 般 技 术 性 内 容 修 改 4

( 一 ) 强 制 性 内 容 修 改 修 改 经 批 准 的 控 规 中 确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公 用 设 施 和 其 他 强 制 性 内 容, 以 及 纳 入 招 拍 挂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条 件 函 中 确 定 的 强 制 性 内 容, 应 按 控 规 强 制 性 内 容 修 改 程 序 办 理 ( 二 ) 一 般 技 术 性 内 容 修 改 修 改 内 容 不 涉 及 经 批 准 的 控 规 中 确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增 加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减 少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公 用 设 施 和 其 他 强 制 性 内 容 的, 不 涉 及 招 拍 挂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条 件 函 中 确 定 的 强 制 性 内 容 的, 按 一 般 技 术 性 内 容 修 改 程 序 办 理 ( 三 ) 虽 涉 及 强 制 性 内 容 但 不 涉 及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按 控 规 一 般 技 术 性 内 容 修 改 程 序 办 理 1. 在 土 地 出 让 或 划 拨 前 (1) 根 据 专 项 论 证 已 批 准 的 专 业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增 加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公 共 安 全 设 施 和 公 园 绿 地 或 优 化 其 空 间 布 局 的 ; (2) 经 论 证,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优 化 居 住 用 地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用 地 布 局, 但 不 改 变 各 类 土 地 用 途 用 地 面 积 及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的 ; (3) 经 论 证,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合 理 调 整 商 住 混 合 用 地 或 住 商 混 合 用 地 的 商 住 比 例, 但 不 改 变 主 导 用 地 性 质, 且 不 增 加 总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的 ; (4) 拟 按 划 拨 方 式 供 应 行 政 办 公 教 育 科 研 文 化 体 育 医 疗 卫 生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时, 根 据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并 满 足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修 改 控 规 的 ; (5) 根 据 专 项 论 证 或 已 批 准 的 专 业 规 划, 修 改 城 市 道 路 轨 道 市 政 管 线 等 规 划 导 致 用 地 边 界 及 规 划 指 标 相 应 修 改 的 ; (6) 经 专 项 论 证, 或 市 政 府 已 批 准 的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需 对 控 规 进 行 修 改 的 ( 包 含 因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修 改 导 致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变 化 的 ); (7) 根 据 土 地 权 属 修 正 用 地 边 界 的 ; (8) 经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属 规 划 编 制 失 误 的 2. 在 土 地 出 让 或 划 拨 后 (1) 同 一 个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范 围 内, 涉 及 多 个 居 住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 地 块, 在 总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不 增 加 商 住 比 例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各 地 块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和 建 筑 密 度 进 行 统 筹 平 衡 的 ( 含 平 衡 后 单 个 地 块 土 地 用 途 发 生 变 化 的 ); (2) 同 一 个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范 围 内, 在 不 改 变 各 类 用 地 面 积 用 途 且 满 足 相 应 规 范 的 条 件 下, 对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公 园 绿 地 的 位 置 进 行 优 化 修 改 的 ; (3)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对 城 市 道 路 轨 道 市 政 管 线 等 规 划 的 线 型 标 高 用 地 位 置 及 范 围 或 对 公 用 设 施 进 行 修 改 的 ; (4) 经 论 证, 在 不 增 加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不 影 响 安 全 交 通 通 行 地 下 管 线 铺 设 及 满 足 景 观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在 空 中 和 地 下 增 加 过 街 建 ( 构 ) 筑 物 的 ; (5) 对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各 类 用 途 用 地 的 边 界 进 行 修 正 的 三 严 格 执 行 控 规 修 改 程 序 ( 一 ) 强 制 性 内 容 修 改 程 序 1. 申 请 主 城 各 区 政 府 申 请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用 地 进 行 控 规 修 改 的, 向 市 政 府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申 请 中 应 说 明 控 规 修 改 的 理 由 诉 求, 并 提 交 控 规 修 改 初 步 方 案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单 位 认 为 需 要 修 改 控 规 的, 应 当 向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政 府 提 出 书 面 建 议, 由 区 政 府 组 织 论 证 后 按 照 前 述 要 求 提 出 修 改 申 请 市 级 有 关 平 台 公 司 申 请 对 所 储 备 土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用 地 进 行 控 规 修 改 的, 应 征 求 储 备 土 地 所 在 地 区 政 府 意 见 后, 直 接 由 市 级 平 台 公 司 向 市 政 府 提 出 修 改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要 求 按 照 前 款 执 行 两 江 新 区 管 委 会 申 请 对 其 直 管 区 域 内 用 地 进 行 控 规 修 改 的, 参 照 上 述 材 料 要 求, 可 直 接 向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修 改 申 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5

市 政 府 确 定 需 要 对 控 规 进 行 修 改 的, 由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办 理 2. 办 理 市 政 府 批 转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的,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对 控 规 修 改 的 必 要 性 进 行 论 证 论 证 结 论 为 不 必 要 修 改 的,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市 政 府, 并 终 止 该 控 规 修 改 论 证 结 论 为 有 必 要 修 改 的,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将 必 要 性 论 证 意 见 报 告 市 政 府, 市 政 府 批 准 同 意 后, 再 组 织 编 制 控 规 修 改 方 案, 经 审 查 公 示 征 求 意 见 后 报 市 政 府 审 批 必 要 时, 可 将 必 要 性 论 证 意 见 和 控 规 修 改 方 案 一 并 报 市 政 府 审 批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控 规 修 改 论 证 工 作, 控 规 修 改 申 请 单 位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修 改 所 涉 及 范 围 的 土 地 权 属 证 明 材 料 ; 按 照 区 内 各 类 用 地 布 局 合 理 开 发 建 设 及 居 住 人 口 总 量 控 制 的 原 则, 对 拟 修 改 控 规 范 围 或 相 邻 控 规 范 围 的 用 地 布 局 建 筑 总 量 进 行 总 体 平 衡 后, 提 交 控 规 修 改 初 步 方 案 ; 若 涉 及 建 设 用 地 增 减 平 衡 的, 应 同 步 提 交 建 设 用 地 平 衡 方 案 ; 其 他 必 要 性 论 证 材 料 ( 二 ) 一 般 技 术 性 内 容 修 改 程 序 1. 申 请 由 控 规 修 改 申 请 单 位 向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修 改 申 请, 也 可 由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主 动 进 行 修 改 2. 办 理 一 般 技 术 性 内 容 修 改 由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论 证 审 查 征 求 意 见 批 准, 并 定 期 向 市 政 府 报 告 备 案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控 规 修 改 论 证 工 作, 控 规 修 改 申 请 单 位 应 提 交 修 改 所 涉 及 范 围 的 土 地 权 属 证 明 材 料 ( 三 ) 公 示 及 公 布 修 改 控 规 强 制 性 内 容 的, 在 报 送 审 批 前, 应 当 将 控 规 修 改 方 案 向 社 会 公 示, 征 求 公 众 和 利 害 关 系 人 意 见,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0 日 修 改 控 规 一 般 技 术 性 内 容 涉 及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7 日 控 规 修 改 方 案 报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控 规 修 改 成 果 四 加 强 控 规 修 改 论 证 工 作 ( 一 )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控 规 修 改 论 证 ( 二 ) 控 规 修 改 论 证 中 应 当 加 强 专 家 咨 询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工 作 ( 三 ) 控 规 修 改 论 证 中 应 当 遵 循 产 城 融 合 职 住 平 衡 原 则, 同 步 加 强 城 市 空 间 形 态 研 究, 落 实 城 市 设 计 要 求 ( 四 ) 控 规 修 改 论 证 中 应 当 加 强 对 城 市 管 线 的 研 究, 涉 及 地 下 市 政 管 线 调 整 的, 一 并 纳 入 控 规 修 改 内 容 ( 五 ) 控 规 修 改 论 证 中 应 当 加 强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论 证, 并 将 审 定 的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论 证 的 相 关 要 求 一 并 纳 入 控 规 进 行 控 制 修 改 控 规 时,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同 步 进 行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论 证 : 1. 因 土 地 用 途 调 整 或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增 加, 居 住 商 业 商 务 用 地 及 其 混 合 用 地 总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增 量 超 过 10 万 平 方 米 且 容 积 率 增 幅 超 过 50% 的 ; 2. 单 个 居 住 用 地 地 块 容 积 率 7, 单 个 商 业 商 务 地 块 容 积 率 10 的 ; 3. 轨 道 停 车 场 车 辆 段 和 公 交 站 场 以 及 其 他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上 新 增 上 盖 物 业 开 发 的 ; 4. 新 增 大 型 场 馆 和 交 通 换 乘 枢 纽 的 ; 5. 交 通 敏 感 区 域 或 其 他 有 必 要 进 行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的 修 改 控 规 时, 居 住 商 业 商 务 用 地 及 其 混 合 用 地 总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增 量 超 过 10 万 平 方 米 但 容 积 率 增 幅 未 超 过 50% 的, 控 规 修 改 方 案 应 作 交 通 专 篇, 可 不 单 独 进 行 交 通 影 响 论 证 审 查 五 加 强 对 违 反 控 规 行 为 的 查 处 ( 一 ) 对 不 符 合 控 规 要 求 进 行 建 设 的 建 ( 构 ) 筑 物, 应 当 依 法 没 收 或 拆 除 ( 二 )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在 规 划 设 计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规 划 编 制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依 法 停 止 受 理 其 承 接 的 规 划 编 制 方 案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的 报 建, 并 纳 入 诚 信 管 理 六 相 关 要 求 ( 下 转 第 24 页 ) 6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渝 府 办 发 2016 62 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推 进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推 进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推 进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为 推 进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资 源 整 合 利 用, 提 升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综 合 水 平,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74 号 )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总 体 要 求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市 委 市 政 府 决 策 部 署, 以 保 障 群 众 基 本 文 化 权 益 为 根 本, 以 现 有 建 设 成 果 为 基 础, 以 强 化 资 源 整 合 创 新 管 理 机 制 提 升 服 务 效 能 为 重 点, 因 地 制 宜 推 进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把 政 府 主 导 与 社 会 参 与 结 合 起 来, 把 服 务 群 众 同 教 育 引 导 群 众 结 合 起 来, 把 满 足 需 求 同 提 高 素 养 结 合 起 来, 促 进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标 准 化 均 等 化, 使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得 到 全 面 加 强 和 提 升 到 2020 年, 全 市 乡 镇 ( 街 道 ) 和 村 ( 社 区 ) 普 遍 建 成 集 宣 传 文 化 党 员 教 育 科 学 普 及 普 法 教 育 体 育 健 身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资 源 充 足 设 备 齐 全 服 务 规 范 保 障 有 力 群 众 满 意 度 较 高 的 基 层 综 合 性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和 场 所, 基 层 文 化 队 伍 进 一 步 培 育 壮 大,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更 加 完 善,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效 能 明 显 提 升, 推 动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成 为 文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阵 地 服 务 群 众 的 重 要 载 体 联 系 群 众 的 贴 心 纽 带, 为 我 市 全 面 建 成 农 村 半 小 时 和 城 镇 十 五 分 钟 文 化 服 务 圈 提 供 重 要 支 撑 7

二 工 作 内 容 ( 一 ) 摸 清 底 数 做 好 规 划 1. 开 展 基 础 调 查 一 是 按 照 2015 年 年 底 全 市 行 政 区 划, 对 在 用 的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村 ( 社 区 ) 文 化 室 ( 含 农 家 书 屋 ) 等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进 行 全 面 调 查 重 点 调 查 建 设 地 点 建 筑 面 积 功 能 布 局 人 员 编 制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人 口 服 务 半 径 服 务 效 果 等 情 况 二 是 调 查 自 2005 年 以 来 因 撤 乡 并 镇 和 撤 村 建 社 等, 造 成 闲 置 的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和 村 ( 社 区 ) 文 化 室 乡 镇 政 府 和 村 ( 社 区 ) 办 公 室 中 小 学 房 产 重 点 调 查 建 设 地 点 建 筑 面 积 功 能 布 局 资 产 处 置 等 情 况 2. 编 制 建 设 规 划 以 区 县 ( 自 治 县 ) 为 单 位, 按 照 均 衡 配 置 规 模 适 当 经 济 适 用 高 效 便 捷 的 要 求, 衔 接 本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以 及 全 市 街 道 ( 社 区 ) 综 合 服 务 规 划 重 庆 主 城 区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布 局 规 划 等 专 项 规 划, 按 照 重 庆 市 城 乡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规 划 标 准 有 关 要 求, 制 定 本 地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规 划, 服 务 半 径 可 不 受 乡 镇 ( 街 道 ) 行 政 区 划 范 围 限 制, 努 力 实 现 对 常 住 人 口 全 覆 盖 3. 把 握 建 设 原 则 政 府 承 担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大 力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现 有 设 施 能 满 足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需 求 的, 一 律 不 再 进 行 改 扩 建 或 新 建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布 局, 原 则 上 以 撤 并 乡 镇 和 城 市 新 区 等 为 重 点, 同 时 以 贴 近 群 众 为 目 标 合 理 调 整 现 有 布 局 ; 村 ( 社 区 )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布 局, 原 则 上 以 常 住 人 口 多 的 自 然 村 农 民 新 村 移 民 新 村 高 山 生 态 扶 贫 搬 迁 集 中 安 置 点 少 数 民 族 特 色 村 寨 ( 镇 ) 农 民 工 聚 居 区 城 市 公 租 房 居 住 区 居 民 小 区 为 重 点, 主 要 采 取 盘 活 存 量 调 整 置 换 集 中 利 用 等 方 式 设 置 ( 二 ) 明 确 建 设 服 务 标 准 1. 场 地 设 置 标 准 每 个 乡 镇 ( 街 道 ) 应 按 照 乡 镇 综 合 文 化 站 建 设 标 准, 建 设 至 少 1 个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每 个 村 ( 社 区 ) 应 建 设 至 少 1 个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具 备 文 体 活 动 多 功 能 培 训 书 刊 阅 览 等 基 本 功 能, 有 条 件 的 可 增 加 广 播 展 览 等 功 能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应 按 照 人 口 规 模 和 服 务 半 径, 因 地 制 宜 建 设 文 体 广 场 宣 传 栏 ( 含 阅 报 栏 电 子 阅 报 屏 和 公 益 广 告 牌 ), 简 易 戏 台 舞 台 等 2. 设 备 配 置 标 准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设 备 配 置 按 照 乡 镇 综 合 文 化 站 建 设 标 准 执 行 村 ( 社 区 )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设 备 配 置 原 则 上 应 达 到 四 个 一 ( 一 套 群 众 文 化 器 材 一 套 广 场 音 响 器 材 一 套 广 播 影 视 器 材 一 套 体 育 设 施 器 材 ) 3.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乡 镇 ( 街 道 ) 和 村 ( 社 区 )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重 庆 市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实 施 标 准 (2015 2020 年 ) 规 定 配 备, 同 时 可 通 过 区 县 乡 镇 两 级 购 买 服 务 调 剂 等 方 式 配 备 文 化 体 育 志 愿 者, 解 决 人 员 不 足 问 题 有 条 件 的, 可 设 立 文 化 管 理 员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等 鼓 励 村 ( 社 区 ) 干 部 当 地 优 秀 人 才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毕 业 生 大 学 生 村 官 志 愿 者 等 从 事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4. 服 务 实 施 标 准 认 真 落 实 重 庆 市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实 施 标 准 (2015 2020 年 ) 注 重 面 向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农 村 留 守 儿 童 留 守 妇 女 留 守 老 人 残 疾 人 及 特 殊 困 难 群 众 提 供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充 分 挖 掘 当 地 特 色 文 化 和 少 数 民 族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资 源, 努 力 打 造 一 地 一 品 特 色 文 化 品 牌, 争 取 培 育 成 群 众 喜 爱 的 优 秀 公 共 文 化 产 品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可 按 照 国 家 颁 布 的 有 关 评 估 标 准 及 相 关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业 务 规 范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规 范 和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绩 效 评 价 规 范, 进 一 步 完 善 服 务 机 制 ( 三 ) 加 强 统 筹 做 好 整 合 1. 利 用 闲 置 场 地 本 着 不 求 所 有, 但 求 所 用 的 原 则 落 实 场 地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重 在 完 善 和 补 缺 村 ( 社 区 )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主 要 依 托 村 ( 社 区 )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城 乡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文 化 活 动 室 农 家 书 屋 闲 置 中 小 学 校 舍 闲 置 乡 镇 政 府 资 产 和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公 共 服 务 配 套 设 施 农 村 文 化 中 心 户 ( 大 院 ) 农 家 乐 等 建 设 8

2. 全 面 整 合 设 备 在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党 组 织 的 统 筹 下, 发 挥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的 终 端 平 台 优 势, 充 分 整 合 利 用 宣 传 文 化 党 员 教 育 科 学 普 及 普 法 教 育 体 育 健 身 等 设 备 资 源 3. 充 分 整 合 功 能 推 动 党 员 干 部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网 络 服 务 群 众 工 作 信 息 系 统 基 层 体 育 健 身 工 程 市 民 学 校 科 普 活 动 站 职 工 书 屋 乡 村 学 校 少 年 宫 妇 女 之 家 家 长 学 校 梦 想 课 堂 道 德 讲 堂 等 功 能 与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功 能 深 度 融 合, 提 供 综 合 性 服 务 4. 有 效 整 合 内 容 以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为 依 托, 推 动 文 化 信 息 资 源 共 建 共 享, 提 供 数 字 图 书 馆 数 字 文 化 馆 和 数 字 博 物 馆 等 公 共 数 字 文 化 服 务 一 是 推 进 广 播 电 视 户 户 通, 提 供 应 急 广 播 广 播 电 视 器 材 设 备 维 修 农 村 数 字 电 影 放 映 等 服 务, 整 合 有 线 电 视 服 务 站 公 共 文 化 资 源 二 是 以 区 县 ( 自 治 县 ) 为 单 位, 以 总 分 馆 制 的 形 式, 在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文 化 馆 图 书 馆 分 馆, 有 条 件 的 可 建 设 博 物 馆 分 馆 在 村 ( 社 区 )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基 层 服 务 点, 推 进 区 域 内 文 化 艺 术 资 源 和 公 共 图 书 资 源 共 建 共 享 和 一 体 化 服 务 三 是 整 合 农 家 书 屋 资 源, 与 农 村 中 小 学 图 书 馆 共 建 共 享, 设 立 公 共 图 书 馆 服 务 体 系 基 层 服 务 点, 纳 入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和 使 用 ( 四 ) 丰 富 文 化 服 务 内 容 1. 提 供 基 本 服 务 依 据 重 庆 市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实 施 标 准 (2015 2020 年 ), 重 点 围 绕 读 书 看 报 收 听 广 播 观 看 电 视 观 赏 电 影 送 文 艺 演 出 等 开 展 基 本 服 务 项 目, 为 老 年 人 未 成 年 人 残 疾 人 农 民 工 和 农 村 留 守 妇 女 儿 童 等 群 体 提 供 有 针 对 性 的 文 化 服 务, 提 高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的 活 动 内 容 的 实 效 2.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采 取 政 策 解 读 专 题 报 告 百 姓 论 坛 等 多 种 方 式, 宣 传 新 时 期 党 和 国 家 的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及 惠 民 政 策 利 用 宣 传 栏 展 示 墙 文 化 课 堂 道 德 讲 堂 及 网 络 平 台 等 方 式, 举 办 道 德 模 范 展 览 展 示 巡 讲 巡 演 活 动, 培 养 群 众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和 高 尚 的 道 德 情 操 利 用 当 地 特 色 历 史 文 化 资 源, 加 强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传 承 保 护 和 民 间 文 化 艺 术 之 乡 创 建, 开 展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展 示 民 族 歌 舞 传 统 体 育 比 赛 等 民 族 民 俗 活 动, 打 造 基 层 特 色 文 化 品 牌 积 极 开 展 艺 术 普 及 全 民 阅 读 法 治 文 化 教 育 科 学 普 及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技 能 和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等, 传 播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提 高 群 众 综 合 素 质 3. 群 众 文 体 活 动 依 托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支 持 群 众 兴 办 读 书 社 书 画 社 乡 村 文 艺 俱 乐 部 结 合 中 华 传 统 节 日 重 要 节 假 日 和 重 大 节 庆 活 动 等, 通 过 组 织 开 展 读 书 征 文 文 艺 演 出 经 典 诵 读 书 画 摄 影 比 赛 体 育 健 身 竞 赛 等 文 体 活 动 加 强 对 广 场 舞 等 群 众 文 体 活 动 的 引 导, 推 进 广 场 文 化 健 康 规 范 有 序 发 展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群 团 组 织 要 以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为 载 体, 开 展 职 工 文 化 交 流 青 少 年 课 外 实 践 和 妇 女 讲 习 所 培 训 等 丰 富 多 彩 的 文 体 活 动 ( 五 ) 鼓 励 推 出 创 新 服 务 1. 创 新 服 务 方 式 进 一 步 完 善 免 费 开 放 机 制, 健 全 基 本 服 务 项 目 数 量, 实 行 错 时 开 放 根 据 群 众 文 化 需 求, 依 托 重 庆 市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物 联 网 平 台, 科 学 设 置 菜 单, 采 取 订 单 服 务 方 式, 实 现 供 需 有 效 对 接 广 泛 开 展 流 动 文 化 服 务, 把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成 流 动 服 务 点, 积 极 开 展 文 化 进 社 区 进 农 村 及 区 域 文 化 互 动 交 流 等 活 动 2. 创 新 传 播 手 段 充 分 发 挥 互 联 网 等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优 势, 利 用 公 共 数 字 文 化 项 目 和 资 源, 为 基 层 群 众 提 供 数 字 阅 读 文 化 娱 乐 公 共 信 息 和 技 能 培 训 等 服 务, 进 一 步 推 动 中 国 文 化 网 络 电 视 进 村 入 户 入 站 3. 创 新 管 理 机 制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在 推 进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中 承 担 主 体 责 任 ; 宣 传 文 化 部 门 要 发 挥 牵 头 作 用, 加 强 协 调 指 导,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建 设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机 构 要 加 强 业 务 指 导, 共 同 推 动 工 作 落 实 结 合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标 准 化 建 设, 重 点 围 绕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的 功 能 定 位 运 行 方 式 服 务 规 范 人 员 管 理 经 费 投 入 绩 效 考 核 奖 惩 措 施 等 重 点 环 节,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机 制 工 作 机 制 和 考 核 机 制 建 立 村 ( 社 区 )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由 区 县 ( 自 治 县 ) 统 筹 规 划, 乡 镇 ( 街 道 ) 组 织 推 进, 村 ( 社 区 ) 自 我 管 理 的 工 作 机 制 鼓 励 群 众 参 与 村 ( 社 区 ) 综 合 性 文 化 中 心 的 建 设 管 理, 健 全 民 意 表 达 机 制, 依 托 社 区 居 民 代 表 会 议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和 村 民 小 组 会 议 等,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民 主 协 商, 对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发 展 的 重 要 事 项, 充 分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建 议, 保 证 过 程 公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9

开 透 明,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4. 创 新 运 营 方 式 鼓 励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通 过 直 接 投 资 赞 助 活 动 捐 助 设 备 资 助 项 目 提 供 产 品 和 服 务, 采 取 公 益 创 投 公 益 众 筹 等 方 式 参 与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管 理 探 索 开 展 社 会 化 运 营 试 点, 通 过 委 托 或 招 投 标 等 方 式 吸 引 有 实 力 的 社 会 组 织 和 企 业 参 与 基 层 文 化 设 施 运 营 三 实 施 步 骤 ( 一 )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要 结 合 农 村 社 区 建 设 扶 贫 开 发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市 民 学 校 建 设 等 工 作, 于 5 月 底 前 完 成 本 地 实 施 方 案 及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并 报 市 文 化 委 备 案 ( 二 ) 先 试 点 再 铺 开 上 半 年, 在 五 大 功 能 区 域 各 选 择 2 个 区 县 ( 自 治 县 ) 先 行 试 点, 其 他 区 县 ( 自 治 县 ) 也 可 选 择 有 条 件 的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进 行 试 点 下 半 年 在 全 市 整 体 推 进,2019 年 年 底 基 本 建 成, 2020 年 组 织 验 收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投 入 保 障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要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相 关 标 准, 将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所 需 资 金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中 央 和 市 级 财 政 通 过 转 移 支 付 对 贫 困 地 区 民 族 地 区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设 备 购 置 和 运 行 资 金 予 以 补 助, 同 时 对 考 评 优 良 的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予 以 奖 励 发 挥 政 府 投 入 的 带 动 作 用,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支 持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落 实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 二 ) 考 核 保 障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要 把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纳 入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考 核 指 标 各 级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动 态 监 测 和 绩 效 评 价 机 制, 对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督 查, 及 时 发 现 并 解 决 问 题, 总 结 推 广 先 进 经 验 建 立 群 众 满 意 度 测 评 机 制, 引 入 第 三 方 机 构 开 展 测 评, 增 强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的 针 对 性 科 学 性 和 实 效 性 ( 三 ) 管 理 保 障 全 市 各 级 宣 传 文 化 部 门 要 发 挥 牵 头 作 用,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配 合, 密 切 协 作, 加 强 对 基 层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的 协 调 指 导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要 加 强 对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日 常 管 理 建 立 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由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规 划,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组 织 实 施, 村 ( 社 区 ) 自 我 管 理 的 工 作 机 制 1 0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渝 府 办 发 2016 63 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解 决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问 题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解 决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问 题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96 号,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全 面 解 决 我 市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问 题,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高 度 重 视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工 作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问 题, 并 将 此 作 为 加 快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构 建 新 型 户 籍 制 度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意 见 要 求 必 须 坚 持 依 法 办 理 区 别 情 况 综 合 配 套 三 大 原 则, 对 不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未 办 理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未 办 理 收 养 手 续 被 宣 告 失 踪 或 者 宣 告 死 亡 农 村 地 区 因 婚 嫁 被 注 销 原 籍 户 口 户 口 迁 移 证 件 遗 失 或 者 超 过 有 效 期 限 我 国 公 民 与 外 国 人 或 无 国 籍 人 非 婚 生 育 其 他 情 况 等 8 种 不 同 原 因 造 成 的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问 题 分 别 提 出 了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意 见 特 别 强 调 禁 止 设 立 不 符 合 户 口 登 记 规 定 的 任 何 前 置 条 件, 切 实 保 障 每 个 公 民 依 法 登 记 一 个 常 住 户 口 的 基 本 权 利, 努 力 实 现 户 口 和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准 确 性 唯 一 性 权 威 性 的 目 标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充 分 认 识 做 好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切 实 把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意 见 上 来, 把 解 决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问 题 作 为 服 务 和 保 障 民 生 深 化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任 务 抓 紧 抓 好 抓 出 成 效 二 进 一 步 明 确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按 照 意 见 规 定, 在 着 力 解 决 8 类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将 以 下 6 种 情 况 一 并 纳 入 办 理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范 围 ( 一 )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 明 确 抚 养 监 护 关 系 的 非 婚 生 子 女, 本 人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可 以 凭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 书 非 婚 生 育 说 明, 申 请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 二 ) 在 国 外 生 育 的 子 女, 可 以 凭 出 生 证 明 护 照 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行 证 结 婚 证 或 非 婚 生 育 说 明 居 民 户 口 簿, 申 请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非 婚 生 育 子 女 申 请 随 父 落 户 的, 需 提 供 亲 子 鉴 定 证 明 ( 三 ) 因 母 亲 信 息 无 法 核 定 等 原 因 无 法 补 办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无 户 口 人 员, 本 人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可 以 凭 具 有 资 质 的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亲 子 鉴 定 证 明 父 母 一 方 居 民 户 口 簿 结 婚 证 或 非 婚 生 育 说 明, 申 请 登 1 1

记 常 住 户 口 ( 四 )1999 年 4 月 1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法 的 决 定 施 行 后, 本 市 公 民 私 自 捡 养 的 弃 婴 ( 儿 童 ) 未 满 14 周 岁 的, 应 送 交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抚 养, 凭 弃 婴 ( 儿 童 ) 入 院 登 记 表 弃 婴 捡 拾 证 明 等 材 料, 在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集 体 户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 已 满 14 周 岁 的, 经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核 实, 在 捡 养 人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与 户 主 关 系 登 记 为 非 亲 属 ( 五 ) 由 民 政 部 门 救 助 安 置 在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但 无 法 查 明 身 份 ( 户 籍 ) 信 息 的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由 负 责 接 收 安 置 的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凭 市 或 区 县 ( 自 治 县 )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安 置 手 续,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核 实 后 在 福 利 机 构 登 记 集 体 户 口 ( 六 ) 被 注 销 户 口 的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凭 释 放 证 明 在 户 口 注 销 地 恢 复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户 口 注 销 地 无 落 户 条 件 的, 可 在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或 愿 意 收 留 的 亲 属 户 口 所 在 地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三 严 格 落 实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提 高 思 想 认 识, 细 化 政 策 措 施, 明 确 工 作 要 求 市 公 安 局 作 为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与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沟 通 协 调, 切 实 做 好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工 作 市 民 政 局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要 按 要 求 修 订 流 浪 乞 讨 救 助 计 划 生 育 相 关 政 策 市 司 法 局 要 加 强 对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的 管 理, 提 高 司 法 鉴 定 公 信 力 市 教 委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要 做 好 政 策 衔 接, 保 障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后 接 受 教 育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等 合 法 权 益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要 严 格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出 台 实 施 办 法 ( 二 ) 认 真 核 查 办 理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要 开 展 摸 底 调 查, 掌 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无 户 口 人 员 底 数 及 有 关 情 况 公 安 机 关 要 规 范 受 理 审 批 程 序, 及 时 办 理 无 户 口 人 员 户 口 登 记 ; 加 强 对 无 户 口 人 员 人 像 指 纹 等 信 息 的 核 查 比 对, 确 保 身 份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户 口 的 唯 一 性 ; 对 登 记 材 料 要 逐 一 建 档, 严 查 借 机 办 理 假 户 口 等 违 法 行 为 ; 每 月 定 期 将 无 户 口 人 员 户 口 登 记 情 况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 三 )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充 分 阐 释 解 决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问 题 的 重 要 意 义, 准 确 解 读 依 法 为 无 户 口 人 员 解 决 登 记 户 口 问 题 的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广 泛 宣 传 登 记 户 口 既 是 公 民 的 权 利 又 是 公 民 的 义 务, 积 极 引 导 无 户 口 人 员 主 动 申 请 办 理 户 口 登 记 ( 四 ) 强 化 责 任 落 实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认 真 开 展 政 策 文 件 梳 理 清 理, 对 不 符 合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该 修 改 的 及 时 修 改, 该 废 止 的 坚 决 废 止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沟 通 协 调,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共 同 解 决 工 作 推 进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要 进 一 步 细 化 分 解 任 务, 落 实 责 任 分 工, 加 强 督 导 检 查, 坚 决 杜 绝 不 作 为 慢 作 为 乱 作 为 现 象, 对 责 任 不 落 实 工 作 不 力 的, 依 法 依 规 严 肃 追 究 责 任 凡 以 前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通 知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执 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4 月 26 日 1 2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渝 府 办 发 2016 66 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重 庆 市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工 作 要 点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4 月 27 日 重 庆 市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工 作 要 点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6 8 号 ) 要 求, 现 就 全 市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工 作 制 定 以 下 工 作 要 点 一 推 进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 一 ) 促 进 人 口 合 理 分 布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统 筹 协 调 完 善 配 套 政 策, 创 新 人 口 管 理, 推 动 有 能 力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和 生 活 的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及 其 他 常 住 人 口 落 户 城 镇 ; 推 动 落 实 引 导 渝 东 北 生 态 涵 养 发 展 区 和 渝 东 南 生 态 保 护 发 展 区 人 口 向 城 市 发 展 新 区 与 都 市 功 能 拓 展 区 有 序 转 移 的 工 作 方 案, 抓 好 两 个 生 态 区 人 口 减 载, 强 化 城 市 发 展 新 区 与 都 市 功 能 拓 展 区 人 口 承 载 能 力 建 设, 推 动 各 功 能 区 人 口 合 理 分 布 ( 牵 头 单 位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公 安 局 ) ( 二 ) 研 究 制 定 我 市 居 住 证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为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提 供 精 细 化 服 务, 扩 大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覆 盖 面 ( 牵 头 单 位 : 市 公 安 局 ) ( 三 ) 推 动 统 一 城 乡 户 口 登 记 研 究 制 定 重 庆 市 进 一 步 推 进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户 口 迁 移 登 记 实 施 办 法 按 照 与 统 一 城 乡 户 口 登 记 相 适 应 的 要 求, 逐 步 取 消 与 户 口 性 质 挂 钩 的 政 策 标 准 设 置, 包 括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集 体 财 产 和 收 益 分 配 权 征 地 安 置 社 会 保 险 城 乡 低 保 三 属 定 期 抚 恤 计 生 奖 励 扶 助 等 ( 牵 头 单 位 : 市 公 安 局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市 农 委 市 民 政 局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 四 ) 结 合 新 型 城 镇 化 推 进 高 山 生 态 扶 贫 搬 迁 创 新 投 融 资 模 式, 力 争 全 年 完 成 8 万 建 卡 贫 困 人 口 搬 迁 在 县 城 小 城 镇 或 工 业 园 区 附 近 建 设 搬 迁 集 中 安 置 区, 推 进 转 移 就 业 贫 困 人 口 在 城 镇 落 户 ( 牵 头 单 位 : 1 3

市 农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 ( 五 ) 着 力 解 决 高 校 毕 业 生 农 村 转 移 劳 动 力 和 其 他 重 点 人 群 就 业 问 题, 全 年 新 增 城 镇 就 业 60 万 人 ( 牵 头 单 位 :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 ( 六 ) 建 立 完 善 购 租 并 举 的 住 房 制 度, 大 力 发 展 住 房 租 赁 市 场, 鼓 励 以 住 房 租 赁 为 主 营 业 务 的 企 业 发 展, 推 动 住 房 租 赁 规 模 化 专 业 化 ( 牵 头 单 位 :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 ( 七 ) 改 革 土 地 房 屋 征 收 住 房 安 置 制 度, 全 面 推 行 货 币 化 安 置, 鼓 励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购 买 商 品 房 进 行 安 置, 逐 步 做 到 征 收 无 过 渡 无 周 转 安 置 ( 牵 头 单 位 :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 ( 八 ) 改 进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提 取 使 用 和 监 管 机 制, 逐 步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纳 入 住 房 公 积 金 建 制 范 围, 通 过 贷 款 资 产 证 券 化 贴 息 贷 款 等 多 种 方 式 满 足 贷 款 需 求 ( 牵 头 单 位 :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 ( 九 ) 扎 实 推 进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和 公 租 房 建 设 实 施 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 303 万 平 方 米 3.7 万 户, 积 极 争 取 国 开 行 市 分 行 农 发 行 市 分 行 棚 改 专 项 贷 款 基 本 建 成 公 租 房 300 万 平 方 米, 积 极 完 善 配 套 设 施, 提 高 居 住 舒 适 度 及 便 利 性 (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乡 建 委 ) 二 优 化 城 市 空 间 布 局 ( 一 ) 推 进 成 渝 城 市 群 建 设 落 实 国 家 成 渝 城 市 群 发 展 规 划, 务 实 推 进 成 渝 城 市 群 一 体 化 发 展, 按 照 川 渝 两 省 市 合 作 备 忘 录 要 求, 会 商 四 川 省 提 出 川 渝 合 作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继 续 推 进 一 批 重 大 合 作 事 项 和 项 目 协 调 推 进 2016 2017 年 度 渝 广 ( 安 ) 合 作 事 项 和 项 目 ( 牵 头 单 位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 二 ) 优 化 市 域 城 镇 空 间 体 系 推 进 实 施 大 都 市 区 规 划, 推 动 都 市 功 能 核 心 区 都 市 功 能 拓 展 区 和 城 市 发 展 新 区 一 体 化 发 展 和 互 联 互 通 促 进 渝 东 北 生 态 涵 养 发 展 区 渝 东 南 生 态 保 护 发 展 区 城 镇 群 特 色 发 展, 完 善 渝 东 北 生 态 涵 养 发 展 区 渝 东 南 生 态 保 护 发 展 区 城 镇 群 规 划, 统 筹 安 排 空 间 布 局 和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明 确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差 异 化 规 划 指 引 ( 牵 头 单 位 : 市 规 划 局 ) ( 三 ) 推 动 城 乡 规 划 全 覆 盖 完 成 除 远 郊 区 县 ( 自 治 县 ) 村 规 划 以 外 的 各 项 规 划 编 制 任 务 ( 牵 头 单 位 : 市 规 划 局 ) ( 四 ) 培 育 发 展 一 批 特 色 小 镇 ( 特 色 街 区 ) 因 地 制 宜 创 新 机 制, 创 建 一 批 特 色 鲜 明 产 城 融 合 惠 及 群 众 的 新 型 小 镇 ( 特 色 街 区 ) 确 定 一 批 市 级 特 色 小 镇 ( 特 色 街 区 ) 创 建 名 单 和 培 育 名 单 加 快 推 进 全 国 重 点 镇 和 市 级 中 心 镇 建 设 积 极 推 进 特 色 小 镇 ( 特 色 街 区 ) 投 融 资 模 式 创 新 ( 牵 头 单 位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城 乡 建 委 ) ( 五 ) 推 进 十 大 商 务 集 聚 区 建 设 新 开 工 面 积 480 万 平 方 米, 完 成 建 设 面 积 370 万 平 方 米 (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乡 建 委 ) ( 六 ) 提 升 智 慧 城 市 水 平 优 化 国 家 级 互 联 网 骨 干 直 连 点 网 络 架 构, 进 一 步 巩 固 重 庆 信 息 集 散 中 心 和 国 家 级 通 信 交 换 枢 纽 地 位 启 动 光 网? 无 线 重 庆 建 设, 扩 大 光 纤 及 4G 网 络 覆 盖 范 围 探 索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免 费 WiFi 新 模 式 继 续 深 入 推 进 三 网 融 合 ( 牵 头 单 位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市 经 济 信 息 委 市 文 化 委 ) 三 提 升 城 市 功 能 ( 一 ) 加 快 推 进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续 建 轨 道 交 通 三 号 线 北 延 伸 段 环 线 四 号 线 一 期 五 号 线 一 期 和 十 号 线 一 期 等 共 计 150 公 里, 启 动 建 设 九 号 线 一 期 六 号 线 支 线 二 期 和 十 号 线 二 期 等 共 计 63 公 里, 建 成 通 车 轨 道 交 通 三 号 线 北 延 伸 段 碧 津 至 举 人 坝 线 路, 全 市 轨 道 交 通 通 车 总 里 程 达 到 212 公 里 (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乡 建 委 ) ( 二 ) 加 快 主 城 区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优 化 街 区 路 网 结 构, 建 设 快 速 路 主 次 干 道 和 支 路 级 配 合 理 的 道 路 网 络 系 统 按 照 缓 解 交 通 拥 堵 支 撑 城 市 发 展 的 总 体 思 路, 建 设 718 公 里 城 市 道 路, 打 通 37 公 里 城 市 断 头 路, 推 进 内 外 环 跨 江 大 桥 穿 山 隧 道 建 设, 促 进 各 板 块 快 速 通 联 (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乡 建 委 市 规 划 局 ) ( 三 ) 加 强 生 活 垃 圾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城 镇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达 到 90% 以 上, 城 市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达 92% 以 上 ( 牵 头 单 位 : 市 市 政 委 ) 1 4

( 四 ) 空 气 质 量 有 所 提 升 主 城 区 空 气 质 量 优 良 天 数 力 争 达 到 300 天,PM2.5 年 均 浓 度 控 制 在 60 微 克 / 立 方 米 以 内 ( 牵 头 单 位 : 市 环 保 局 ) ( 五 ) 推 进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五 大 工 程 建 设 继 续 深 入 推 进 生 态 修 复 建 设 工 程 绿 道 绿 廊 建 设 工 程 公 园 绿 地 建 设 工 程 园 林 景 观 建 设 工 程 数 字 园 林 管 理 工 程 等 五 大 工 程, 全 年 新 建 城 市 绿 地 1000 万 平 方 米 全 市 新 增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200 万 平 方 米, 新 增 海 绵 型 绿 地 面 积 100 万 平 方 米 新 建 城 市 公 园 8 个 社 区 公 园 15 个 推 进 创 建 国 家 园 林 县 城 和 园 林 城 镇 工 作 ( 牵 头 单 位 : 市 园 林 局 ) ( 六 ) 加 强 道 路 桥 梁 及 照 明 系 统 的 维 护 管 理 确 保 市 政 设 施 综 合 完 好 率 达 到 96% 以 上 ; 新 建 改 建 路 灯 2 万 盏, 照 明 设 施 亮 灯 率 设 施 设 备 完 好 率 分 别 达 到 98% 和 96% 以 上 确 保 城 市 桥 梁 隧 道 等 结 构 设 施 安 全 可 控 运 行 ( 牵 头 单 位 : 市 市 政 委 ) ( 七 ) 倡 导 绿 色 建 筑 实 施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示 范 项 目 200 万 平 方 米, 培 育 示 范 基 地 10 个 着 力 发 展 绿 色 建 筑, 实 施 既 有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150 万 平 方 米 推 广 钢 结 构 建 筑 (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乡 建 委 ) ( 八 ) 实 施 城 市 地 下 管 网 改 造 工 程 全 面 落 实 凡 建 有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的 地 段, 各 类 管 线 必 须 入 廊 的 工 作 要 求, 在 全 市 的 城 市 新 区 各 类 园 区 成 片 旧 城 改 造 开 发 区 等 区 域, 启 动 5 个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试 点 项 目, 高 标 准 规 划, 高 水 平 建 设 (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乡 建 委 市 规 划 局 市 经 济 信 息 委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 四 以 城 带 乡 促 进 城 乡 一 体 发 展 ( 一 ) 推 进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推 动 落 实 重 庆 市 推 进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配 置 机 制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研 究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清 单, 明 确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保 障 内 容 和 标 准 ( 牵 头 单 位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 二 ) 推 动 城 乡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改 革 试 点 探 索 城 乡 一 体 区 域 协 调 的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体 制 机 制, 制 定 城 乡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支 持 和 规 范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完 善 政 府 购 买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机 制 鼓 励 普 惠 性 幼 儿 园 发 展, 完 善 学 前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推 行 免 费 中 职 教 育, 扩 大 五 年 一 贯 制 3+4 中 高 职 衔 接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试 点 范 围 ( 牵 头 单 位 : 市 教 委 ) ( 三 ) 完 善 统 筹 城 乡 社 保 制 度 体 系 完 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深 化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完 善 城 乡 居 民 医 保 市 级 统 筹 办 法 扩 大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范 围, 适 度 提 高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水 平 探 索 预 防 补 偿 康 复 相 结 合 的 工 伤 保 险 政 策 体 系 扩 大 参 保 缴 费 覆 盖 面, 推 进 全 民 参 保 登 记, 实 现 全 市 全 覆 盖 ( 牵 头 单 位 :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 ( 四 ) 缩 小 城 乡 居 民 就 医 差 异 提 高 基 层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进 一 步 研 究 完 善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实 施 乡 镇 卫 生 院 分 级 管 理, 促 进 不 同 等 级 规 模 乡 镇 卫 生 院 协 同 发 展 推 动 区 县 ( 自 治 县 ) 建 立 医 疗 联 合 体, 实 施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首 诊 制 度 试 点, 逐 步 完 善 相 应 的 转 诊 标 准 和 规 范 ( 牵 头 单 位 :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五 完 善 新 型 城 镇 化 体 制 机 制 ( 一 ) 深 化 地 票 制 度 改 革 挖 掘 地 票 功 能, 做 好 地 票 使 用 监 管, 力 争 交 易 地 票 2.5 万 亩 左 右 做 好 重 庆 市 地 票 管 理 办 法 的 宣 传 培 训, 配 套 制 订 相 关 规 则 ( 牵 头 单 位 :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 ( 二 ) 全 面 推 进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强 化 建 设 用 地 总 量 和 单 位 地 耗 约 束 性 指 标 管 理, 加 强 标 准 控 制 和 节 地 评 价 以 完 善 城 市 功 能 为 方 向 推 进 城 镇 低 效 用 地 盘 活 再 利 用 制 定 工 业 用 地 供 应 管 理 办 法, 探 索 实 行 工 业 用 地 租 让 弹 性 年 期 和 分 期 供 地 制 度, 完 善 工 业 用 地 价 租 均 衡 调 节 机 制 和 供 后 监 管 制 度 推 动 存 量 工 业 用 地 盘 活 利 用, 试 点 城 镇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再 开 发 ( 牵 头 单 位 :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 ( 三 ) 深 化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量 化 确 权 改 革 深 化 农 村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工 作 推 进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发 展 农 业 产 业 化 经 营 试 点 维 护 进 城 落 户 农 民 土 地 承 包 权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集 体 收 益 分 配 权, 支 持 引 导 其 依 法 自 愿 有 偿 转 让 上 述 权 益 ( 牵 头 单 位 : 市 农 委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 ( 四 ) 出 台 农 村 产 权 流 转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完 善 农 村 产 权 流 转 交 易 市 场 服 务 体 系, 探 索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指 标 等 新 交 易 品 种 ( 牵 头 单 位 :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 ( 五 ) 深 化 PPP 改 革 试 点 建 立 健 全 区 县 ( 自 治 县 )PPP 投 融 资 模 式 试 点 机 制 启 动 区 县 ( 自 治 县 ) PPP 项 目 库 编 制 推 动 一 批 高 速 公 路 轨 道 及 市 郊 铁 路 水 利 设 施 等 PPP 项 目 落 地 ( 牵 头 单 位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 六 ) 强 化 金 融 支 持 鼓 励 国 开 行 市 分 行 农 发 行 市 分 行 创 新 信 贷 模 式 和 产 品, 针 对 新 型 城 镇 化 项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1 5

目 设 计 差 别 化 融 资 模 式 与 偿 债 机 制 争 取 专 项 建 设 基 金 定 向 支 持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特 色 小 城 镇 功 能 提 升 等 引 导 商 业 银 行 开 发 面 向 新 型 城 镇 化 的 金 融 服 务 和 产 品 鼓 励 公 共 基 金 保 险 资 金 等 参 与 具 有 稳 定 收 益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建 设 和 运 营 用 好 用 活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中 期 票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等 各 类 直 接 融 资 工 具, 扩 大 直 接 融 资 加 大 存 量 政 府 债 务 置 换 力 度, 进 一 步 优 化 债 务 结 构, 减 轻 偿 债 压 力 创 新 投 融 资 机 制, 扩 大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规 模 ( 牵 头 单 位 : 市 金 融 办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财 政 局 人 行 重 庆 营 管 部 ) 六 开 展 试 点 示 范 ( 一 ) 开 展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综 合 试 点 在 有 序 推 进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市 民 化 改 革 创 新 城 镇 化 投 融 资 机 制 健 全 城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机 制 健 全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机 制 推 动 新 型 城 市 建 设 等 方 面 加 大 探 索 力 度, 实 现 重 点 突 破 推 动 大 足 区 綦 江 区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试 点 工 作 有 序 展 开 各 试 点 区 要 制 定 实 施 年 度 推 进 计 划, 明 确 年 度 任 务, 建 立 健 全 试 点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 牵 头 单 位 : 主 城 各 区 政 府 大 足 区 政 府 綦 江 区 政 府 ) ( 二 ) 开 展 建 制 镇 示 范 试 点 指 导 万 州 区 龙 沙 镇 渝 北 区 统 景 镇 开 展 建 制 镇 示 范 试 点, 重 点 围 绕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体 制 机 制 农 村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体 制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投 融 资 体 制 机 制 乡 村 社 会 治 理 机 制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和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等 领 域 探 索 创 新, 将 两 镇 打 造 成 连 接 城 乡 经 济 发 展 服 务 完 善 特 色 鲜 明 带 动 周 边 的 区 域 性 示 范 建 制 镇 ( 牵 头 单 位 : 市 财 政 局 ) ( 三 ) 开 展 农 村 集 体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入 市 试 点 全 面 推 进 大 足 区 农 村 集 体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入 市 改 革, 在 租 赁 入 股 等 方 面 拓 展 入 市 交 易 的 方 式 和 途 径 ( 牵 头 单 位 :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 ( 四 ) 统 筹 推 进 多 规 合 一 试 点 规 范 多 规 合 一 试 点 管 理, 形 成 改 革 合 力 整 合 现 有 各 类 试 点, 确 定 一 批 区 县 ( 自 治 县 ) 深 入 开 展 多 规 合 一 综 合 试 点 ( 牵 头 单 位 : 市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 ( 五 ) 推 进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试 点 推 动 悦 来 新 城 和 万 州 区 璧 山 区 秀 山 县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试 点, 积 极 推 行 低 影 响 开 发 建 设 模 式, 建 设 渗 滞 蓄 净 用 排 相 结 合 的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设 施 (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乡 建 委 ) ( 六 ) 开 展 支 持 农 民 工 等 人 员 返 乡 创 业 试 点 推 进 开 县 綦 江 区 开 展 国 家 支 持 农 民 工 等 人 员 返 乡 创 业 试 点, 探 索 鼓 励 返 乡 创 业 的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创 业 生 态 环 境 ( 牵 头 单 位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 上 接 第 18 页 ) 十 加 强 标 准 化 法 治 建 设 推 进 制 定 重 庆 市 标 准 化 条 例 和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 市 质 监 局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负 责 ) 十 一 加 强 标 准 化 工 作 经 费 保 障 各 有 关 部 门 按 现 有 经 费 管 理 体 制 统 筹 安 排 标 准 化 工 作 经 费 探 索 建 立 市 场 化 多 元 化 经 费 投 入 机 制, 鼓 励 引 导 社 会 各 界 加 大 投 入 ( 市 财 政 局 牵 头,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 十 二 加 大 宣 传 工 作 力 度 继 续 推 行 标 准 化 工 程 师 制 度, 有 条 件 的 院 校 增 设 标 准 化 专 业 和 课 程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开 展 对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精 神 的 宣 传 解 读 加 强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信 息 联 动 共 享 机 制 建 设, 加 强 对 标 准 化 重 大 政 策 和 重 点 工 作 的 普 及 性 宣 传, 加 大 重 要 标 准 宣 传 贯 彻 力 度,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 ( 市 质 监 局 牵 头 负 责 ) 市 标 准 化 协 调 推 进 部 门 联 席 会 议 各 成 员 单 位 于 12 月 底 前 将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报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 设 在 市 质 监 局 ) 1 6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渝 府 办 发 2016 67 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贯 彻 实 施 重 庆 市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贯 彻 实 施 重 庆 市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行 动 计 划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4 月 29 日 贯 彻 实 施 重 庆 市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行 动 计 划 为 贯 彻 实 施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贯 彻 实 施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方 案 行 动 计 划 (2015 )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67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强 制 性 标 准 整 合 精 简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6 3 号 ) 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渝 府 发 2015 50 号 ), 协 同 有 序 推 进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确 保 今 年 各 项 改 革 任 务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落 到 实 处, 制 定 本 行 动 计 划 一 加 强 标 准 供 给 推 动 实 施 标 准 化 + 战 略 行 动, 积 极 开 展 科 技 标 准 产 业 同 步 发 展 促 进 行 动, 支 持 和 鼓 励 我 市 单 轨 交 通 钢 结 构 内 河 船 舶 制 造 等 优 势 产 业 参 与 标 准 制 修 订, 推 动 先 进 技 术 专 利 转 化 为 标 准, 推 动 实 施 6+1 支 柱 产 业 和 十 大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先 进 技 术 标 准 结 合 我 市 自 然 条 件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的 特 殊 技 术 要 求, 加 强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鼓 励 企 业 制 定 高 于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的 企 业 标 准 ( 市 经 济 信 息 委 市 科 委 市 城 乡 建 委 市 农 委 市 质 监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环 保 局 市 规 划 局 等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各 区 县 政 府 配 合 ) 二 开 展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清 理 评 估 制 定 出 台 重 庆 市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整 合 精 简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开 展 现 行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以 及 已 经 立 项 正 在 制 定 过 程 中 的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计 划 项 目 的 清 理 评 估 1 7

根 据 整 合 精 简 工 作 需 要, 成 立 有 关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行 业 协 会 和 技 术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业 组, 对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进 行 评 估, 提 出 废 止 转 化 整 合 修 订 或 继 续 有 效 的 建 议, 经 市 标 准 化 协 调 推 进 部 门 联 席 会 议 审 议 后 报 市 政 府 审 定 其 中,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整 合 精 简 结 论 按 现 有 模 式 上 报, 并 将 结 果 报 送 市 标 准 化 协 调 推 进 部 门 联 席 会 议 在 整 合 精 简 工 作 期 间,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5 13 号 ) 已 明 确 按 照 或 暂 时 按 照 现 有 模 式 管 理 的 领 域 外, 停 止 新 的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 市 质 监 局 牵 头, 市 城 乡 建 委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委 市 农 委 市 环 保 局 市 规 划 局 等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 三 开 展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复 审 和 维 护 更 新 对 现 行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开 展 集 中 复 审 和 修 订, 完 成 标 龄 超 过 5 年 的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废 止 转 化 修 订 或 继 续 有 效 的 清 理 评 估 推 动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从 立 项 到 复 审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将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周 期 控 制 在 2 年 以 内 公 开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文 本 ( 市 质 监 局 牵 头,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 四 培 育 发 展 团 体 标 准 探 索 研 究 制 定 团 体 标 准 管 理 规 范 引 导 旅 游 餐 饮 装 饰 等 行 业 制 定 团 体 标 准, 供 市 场 自 愿 选 择, 增 加 标 准 有 效 供 给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企 业 联 盟 等 作 用, 推 动 建 立 团 体 标 准 的 评 价 和 监 督 机 制, 促 进 团 体 标 准 规 范 有 序 发 展 ( 市 质 监 局 牵 头,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委 市 科 委 市 商 委 市 民 政 局 市 旅 游 局 市 规 划 局 等 部 门 和 各 区 县 政 府 配 合 ) 五 加 强 企 业 标 准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引 导 企 业 通 过 产 品 和 服 务 标 准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公 开 执 行 标 准, 加 强 对 公 开 标 准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鼓 励 标 准 化 专 业 机 构 标 准 化 技 术 组 织 行 业 协 会 等 开 展 企 业 公 开 标 准 的 比 对 评 价 服 务, 探 索 推 行 标 准 领 跑 者 制 度, 公 布 企 业 标 准 排 行 榜 ( 市 质 监 局 牵 头,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区 县 政 府 配 合 ) 六 逐 步 提 高 标 准 国 际 化 水 平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和 产 业 技 术 联 盟 大 中 型 企 业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标 准 化 活 动, 在 优 势 领 域 组 织 参 与 国 际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服 务 我 市 企 业 和 产 业 走 出 去 加 强 一 带 一 路 和 长 江 经 济 带 沿 线 国 家 地 区 标 准 研 究 加 强 国 际 标 准 文 献 服 务 工 作, 加 大 国 际 标 准 跟 踪 评 估 和 转 化 力 度 加 强 对 主 要 经 济 体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变 化 趋 势 的 研 究, 强 化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应 对, 免 费 向 社 会 发 放 TBT( 技 术 贸 易 壁 垒 ) 通 报 ( 市 质 监 局 牵 头,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委 市 外 经 贸 委 等 部 门 和 各 区 县 政 府 配 合 ) 七 加 强 标 准 实 施 与 监 督 强 化 标 准 与 法 律 政 策 的 衔 接, 严 格 实 施 能 耗 环 保 安 全 和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减 少 无 效 和 低 端 供 给 加 大 依 据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和 行 政 执 法 的 力 度,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发 布 重 要 标 准, 同 步 出 台 标 准 实 施 方 案 和 释 义 建 立 标 准 实 施 信 息 反 馈 机 制, 开 展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效 果 评 价, 探 索 建 立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统 计 分 析 报 告 制 度 完 善 标 准 化 试 点 示 范 机 制, 强 化 绩 效 考 核, 提 高 标 准 化 试 点 示 范 项 目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加 强 标 准 的 培 训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推 动 发 展 标 准 化 服 务 业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委 市 城 乡 建 委 市 农 委 市 环 保 局 市 质 监 局 市 安 监 局 等 部 门, 各 区 县 政 府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 认 真 落 实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加 强 节 能 标 准 化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渝 府 办 发 2015 125 号 ) 要 求, 推 动 工 业 能 效 能 源 建 筑 交 通 运 输 流 通 公 共 机 构 农 业 领 域 节 能 标 准 化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强 制 性 节 能 标 准, 实 施 节 能 标 准 化 示 范 工 程, 加 强 节 能 标 准 实 施 的 监 督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委 市 科 委 市 城 乡 建 委 市 交 委 市 农 委 市 商 委 市 环 保 局 市 质 监 局 市 机 关 事 务 局 市 煤 管 局 等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 八 加 强 市 级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管 理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成 立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高 标 委 会 委 员 的 广 泛 性 代 表 性, 确 保 标 准 制 定 的 科 学 性 公 正 性 发 挥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在 标 准 制 定 复 审 维 护 实 施 评 估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支 撑 作 用 强 化 监 督 考 核, 建 立 完 善 退 出 机 制 ( 市 质 监 局 牵 头,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 九 加 快 国 家 技 术 标 准 创 新 基 地 筹 建 创 新 标 准 化 运 行 机 制 和 服 务 模 式, 打 造 长 江 经 济 带 上 游 标 准 创 新 服 务 平 台 和 创 新 成 果 孵 化 器 争 取 建 设 国 家 级 标 准 验 证 检 测 点 ( 市 质 监 局 牵 头,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 ( 下 转 第 16 页 ) 1 8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渝 府 办 发 2016 69 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标 准 化 体 系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彻 执 行 重 庆 市 标 准 化 体 系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2016 2020 年 )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4 月 29 日 重 庆 市 标 准 化 体 系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2016 2020 年 ) 标 准 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技 术 支 撑, 是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基 础 性 制 度 加 强 标 准 化 工 作, 对 深 入 实 施 五 大 功 能 区 域 发 展 战 略, 进 一 步 提 高 发 展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助 推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为 推 动 实 施 标 准 化 战 略, 加 快 完 善 标 准 化 体 系, 提 升 我 市 标 准 化 总 体 水 平,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标 准 化 体 系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89 号 ) 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渝 府 发 2015 50 号 ) 精 神,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认 真 落 实 市 第 四 次 党 代 会 和 市 委 四 届 五 次 六 次 七 次 八 次 全 会 的 决 策 部 署, 围 绕 科 学 发 展 富 民 兴 渝 总 任 务, 推 动 实 施 标 准 化 战 略, 以 深 化 标 准 化 工 作 改 革 为 动 力, 以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为 主 线, 正 确 处 理 政 府 和 市 场 的 关 系, 建 立 完 善 标 准 化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新 型 标 准 体 系, 强 化 标 准 实 施 与 监 督, 夯 实 标 准 化 技 术 基 础, 增 强 标 准 化 服 务 能 力, 充 分 发 挥 标 准 化 + 效 应, 推 动 创 新 发 展 协 调 发 展 绿 色 发 展 开 放 发 展 共 享 发 展, 为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提 供 重 要 技 术 支 撑 ( 二 ) 基 本 原 则 1 9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抓 住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日 益 增 长 的 标 准 需 求 与 标 准 有 效 供 给 相 对 不 足 之 间 的 矛 盾, 加 快 推 进 标 准 化 的 结 构 性 改 革, 着 力 解 决 标 准 缺 失 老 化 滞 后 交 叉 重 复 矛 盾 等 问 题, 提 高 标 准 供 给 质 量 和 水 平, 增 加 标 准 的 有 效 供 给, 服 务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坚 持 需 求 引 领 围 绕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社 会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重 大 部 署, 合 理 规 划 标 准 化 体 系 布 局, 科 学 确 定 发 展 重 点 领 域, 满 足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社 会 治 理 创 新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文 化 繁 荣 发 展 保 障 改 善 民 生 和 内 陆 开 放 合 作 的 需 要 坚 持 创 新 驱 动 以 科 技 创 新 为 动 力, 推 进 科 技 研 发 标 准 研 制 和 产 业 发 展 一 体 化, 提 升 标 准 技 术 水 平, 发 挥 标 准 引 领 作 用 以 管 理 创 新 为 抓 手, 完 善 标 准 化 法 制 体 制 和 机 制, 强 化 标 准 实 施 监 督 和 服 务, 提 高 标 准 化 效 益 坚 持 协 同 推 进 坚 持 放 开 管 理 服 务 相 结 合, 发 挥 市 场 对 标 准 化 资 源 配 置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激 发 市 场 主 体 活 力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调 动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积 极 性, 加 强 顶 层 设 计 和 统 筹 管 理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作 用, 形 成 标 准 化 共 治 新 格 局 坚 持 包 容 开 放 坚 持 各 类 各 层 级 标 准 协 调 发 展, 提 高 标 准 制 定 实 施 与 监 督 的 系 统 性 和 协 调 性 加 强 标 准 与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措 施 的 衔 接 配 套, 发 挥 标 准 化 对 新 型 工 业 化 信 息 化 城 镇 化 农 业 现 代 化 支 撑 作 用 坚 持 与 国 际 接 轨, 统 筹 引 进 来 与 走 出 去, 提 高 我 市 标 准 国 际 化 水 平 ( 三 ) 发 展 目 标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支 撑 地 方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具 有 重 庆 特 色 的 标 准 化 体 系 新 增 国 际 标 准 20 项, 累 计 达 到 50 项 ; 新 增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800 项, 累 计 达 到 2066 项 ; 新 增 地 方 标 准 500 项, 累 计 达 到 1266 项 ; 公 开 企 业 产 品 和 服 务 标 准 10000 项, 培 育 社 会 团 体 标 准 400 项 ; 新 增 各 级 各 类 标 准 化 试 点 示 范 项 目 200 个 标 准 体 系 更 加 健 全 政 府 主 导 制 定 的 标 准 与 市 场 自 主 制 定 的 标 准 协 同 发 展 协 调 配 套, 强 制 性 标 准 守 底 线 推 荐 性 标 准 保 基 本 企 业 标 准 强 质 量 的 作 用 充 分 发 挥, 基 本 满 足 经 济 建 设 社 会 治 理 生 态 文 明 文 化 发 展 以 及 政 府 管 理 的 需 求 标 准 化 整 体 水 平 明 显 提 升 鼓 励 企 业 应 用 具 有 市 场 竞 争 力 高 于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企 业 内 控 标 准,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提 高 重 庆 产 品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培 育 一 批 研 制 先 进 标 准 的 知 名 企 业 力 争 我 市 支 柱 优 势 和 特 色 产 业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进 入 全 国 先 进 行 列, 全 市 标 准 化 总 体 水 平 达 到 内 陆 领 先 水 平 标 准 化 效 益 充 分 显 现 农 业 标 准 化 生 产 覆 盖 区 域 稳 步 扩 大, 农 业 标 准 化 生 产 普 及 率 超 过 30% 主 要 高 耗 能 行 业 和 终 端 用 能 产 品 实 现 节 能 标 准 全 覆 盖, 主 要 工 业 产 品 的 标 准 达 到 国 际 标 准 水 平 各 类 标 准 得 到 有 效 实 施, 经 济 社 会 品 牌 生 态 等 综 合 效 益 显 著 提 升, 标 准 化 支 撑 国 家 重 要 现 代 制 造 业 基 地 西 部 创 新 中 心 和 内 陆 开 放 高 地 建 设 作 用 显 著 增 强 标 准 化 发 展 基 础 进 一 步 夯 实 优 化 标 准 化 协 调 机 制, 加 强 顶 层 设 计 和 统 筹 管 理 推 进 国 家 技 术 标 准 创 新 基 地 ( 重 庆 ) 建 设 争 取 设 立 国 家 级 标 准 验 证 检 验 检 测 点 3 个 以 上, 发 展 壮 大 一 批 专 业 水 平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强 的 标 准 化 科 研 机 构 加 强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建 设 与 管 理 组 建 标 准 化 专 家 库, 逐 步 充 实 标 准 化 从 业 人 员 数 量 培 育 发 展 标 准 化 服 务 业, 标 准 化 服 务 能 力 进 一 步 提 升 二 主 要 任 务 ( 一 ) 优 化 完 善 标 准 体 系 深 化 标 准 体 系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主 导 制 定 的 标 准 和 市 场 自 主 制 定 的 标 准 共 同 构 成 的 新 型 标 准 体 系 加 强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严 格 依 法 制 定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推 动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向 政 府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公 益 类 标 准 过 渡, 制 定 满 足 地 方 自 然 条 件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的 特 殊 技 术 要 求 的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积 极 稳 妥 培 育 和 发 展 团 体 标 准, 加 强 对 团 体 标 准 的 规 范 引 导 和 监 督 改 革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备 案 制 度, 建 立 企 业 产 品 和 服 务 标 准 自 我 声 明 公 开 和 监 督 制 度, 探 索 标 准 领 跑 者 制 度, 落 实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完 善 标 准 制 定 程 序 广 泛 听 取 各 方 意 见, 提 高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保 证 标 准 技 术 指 标 的 科 学 性 和 公 正 性 优 化 标 准 审 批 流 程, 落 实 标 准 复 审 要 求,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周 期 不 超 过 2 年, 及 时 复 审 和 修 订 标 龄 超 过 5 年 的 地 方 标 准, 加 快 标 准 更 新 速 度 落 实 各 部 门 在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 的 责 任, 强 化 对 标 准 立 项 审 批 发 布 和 复 审 等 过 程 的 监 督 和 考 核 加 强 标 准 验 证 能 力 建 设, 培 育 一 批 标 准 验 证 检 20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高 标 准 技 术 指 标 的 先 进 性 准 确 性 和 可 靠 性 加 强 标 准 与 科 技 融 合 将 重 要 标 准 的 研 制 列 入 科 技 计 划 支 持 范 围, 将 标 准 作 为 相 关 科 研 项 目 的 重 要 考 核 指 标 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依 据, 应 用 科 技 报 告 制 度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向 标 准 转 化 加 强 专 利 与 标 准 相 结 合, 促 进 标 准 合 理 采 用 新 技 术 提 高 军 民 标 准 通 用 化 水 平 鼓 励 企 业 制 定 严 于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企 业 标 准, 将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关 键 技 术 纳 入 企 业 标 准, 促 进 技 术 创 新 标 准 研 制 和 产 业 化 协 调 发 展 ( 二 ) 推 动 标 准 有 效 实 施 完 善 标 准 实 施 推 进 机 制 发 布 重 要 地 方 标 准, 同 步 出 台 标 准 实 施 方 案 和 释 义, 组 织 好 标 准 宣 传 和 贯 彻 工 作 按 照 标 准 谁 制 定 谁 解 释 谁 负 责 原 则, 规 范 标 准 解 释 权 限 管 理, 健 全 标 准 解 释 机 制 完 善 标 准 化 试 点 示 范 机 制, 规 范 建 设 管 理 运 行, 强 化 绩 效 考 核, 提 高 项 目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建 立 完 善 标 准 化 统 计 制 度, 探 索 将 企 业 的 标 准 研 发 经 费 纳 入 R&D 经 费 的 指 标 统 计, 研 究 将 能 反 映 产 业 发 展 水 平 的 企 业 标 准 化 统 计 指 标 列 入 法 定 的 企 业 年 度 统 计 报 表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鼓 励 采 购 符 合 标 准 技 术 领 先 的 自 主 创 新 产 品 充 分 发 挥 企 业 在 标 准 实 施 中 的 作 用 发 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推 动 标 准 实 施 的 关 键 作 用, 推 动 标 准 在 研 发 设 计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服 务 等 全 过 程 的 实 施 应 用 促 进 企 业 依 据 标 准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规 范 和 诚 信 经 营, 使 标 准 为 企 业 全 员 所 掌 握 所 遵 守 所 运 用 行 业 组 织 科 研 机 构 和 学 术 团 体 以 及 相 关 标 准 化 专 业 组 织 积 极 利 用 自 身 有 利 条 件, 推 动 标 准 实 施 强 化 政 府 在 标 准 实 施 中 的 作 用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在 制 定 政 策 措 施 时 积 极 引 用 标 准, 应 用 标 准 开 展 宏 观 调 控 产 业 推 进 行 业 管 理 市 场 准 入 和 质 量 监 管 运 用 行 业 准 入 生 产 许 可 合 格 评 定 / 认 证 认 可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抽 查 等 手 段, 促 进 标 准 实 施, 并 通 过 认 证 认 可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的 采 信 和 应 用, 定 性 或 定 量 评 价 标 准 实 施 效 果 推 动 开 展 标 准 实 施 效 果 评 价, 促 进 标 准 有 效 实 施 运 用 标 准 化 手 段 规 范 自 身 管 理,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效 能 ( 三 ) 强 化 标 准 监 督 建 立 标 准 分 类 监 督 机 制 健 全 以 行 政 管 理 和 行 政 执 法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机 制, 强 化 依 据 标 准 监 管, 保 证 强 制 性 标 准 得 到 严 格 执 行 建 立 完 善 标 准 符 合 性 检 测 监 督 抽 查 认 证 等 推 荐 性 标 准 监 督 机 制, 强 化 推 荐 性 标 准 制 定 主 体 的 实 施 责 任 建 立 以 团 体 自 律 和 政 府 必 要 规 范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团 体 标 准 监 督 机 制, 发 挥 市 场 对 团 体 标 准 的 优 胜 劣 汰 作 用 建 立 企 业 产 品 和 服 务 标 准 自 我 声 明 公 开 的 监 督 机 制, 保 障 公 开 内 容 真 实 有 效, 符 合 强 制 性 标 准 要 求 建 立 标 准 实 施 的 监 督 和 评 估 制 度 市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重 要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开 展 标 准 实 施 效 果 评 价 各 级 政 府 各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重 要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 完 善 标 准 实 施 信 息 反 馈 渠 道, 强 化 反 馈 信 息 的 分 类 处 理 加 强 标 准 对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进 步 有 效 性 和 贡 献 度 的 评 估 和 研 究 加 强 标 准 实 施 的 社 会 监 督 健 全 公 众 参 与 标 准 监 督 的 激 励 机 制, 进 一 步 畅 通 标 准 化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充 分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社 会 组 织 和 消 费 者 对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督 作 用, 营 造 公 平 竞 争 优 胜 劣 汰 的 市 场 环 境 加 强 社 会 宣 传 教 育, 强 化 标 准 意 识, 调 动 社 会 公 众 积 极 性, 共 同 监 督 标 准 实 施 ( 四 ) 提 升 标 准 化 服 务 能 力 加 快 培 育 标 准 化 服 务 机 构 以 国 家 技 术 标 准 创 新 基 地 ( 重 庆 ) 为 基 础, 建 成 长 江 上 游 地 区 的 标 准 创 新 孵 化 平 台 标 准 技 术 服 务 公 共 平 台 和 标 准 化 人 才 培 养 平 台 推 动 标 准 化 服 务 提 供 主 体 和 方 式 的 多 元 化 支 持 各 类 标 准 化 科 研 机 构 开 展 标 准 化 理 论 方 法 规 划 政 策 研 究, 提 升 标 准 化 科 研 水 平 加 快 标 准 化 科 研 机 构 改 革, 激 发 科 研 人 员 创 新 活 力, 提 升 服 务 产 业 和 企 业 能 力, 鼓 励 标 准 化 科 研 人 员 与 企 业 技 术 人 员 相 互 交 流 完 善 标 准 化 服 务 体 系 拓 展 标 准 研 发 服 务, 加 强 国 内 外 相 关 标 准 分 析 研 究 关 键 技 术 指 标 试 验 验 证 标 准 实 施 咨 询 服 务, 围 绕 企 业 和 政 府 需 求 制 定 标 准 化 解 决 方 案 加 强 标 准 信 息 收 集 整 理 分 析 和 应 用, 加 速 标 准 大 数 据 应 用 普 及, 推 动 发 展 标 准 服 务 业 加 大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力 度, 为 小 微 企 业 免 费 提 供 标 准 化 管 理 指 导 技 能 培 训 等 服 务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