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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 政 发 2015 34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慈 善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4 61 号 ) 精 神, 加 快 推 进 全 省 慈 善 事 业 发 展, 现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 一 工 作 目 标 坚 持 政 府 推 动 社 会 实 施 公 众 参 与 专 业 运 作, 鼓 励 支 持 与 完 善 监 管 并 重, 推 动 慈 善 事 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到 2020 年, 慈 善 法 规 政 策 体 系 健 全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协 调 顺 畅, 培 育 和 监 管 制 度 全 面 确 立, 慈 善 活 动 专 业 规 范, 慈 善 行 为 自 主 高 效, 慈 善 信 息 公 开 透 明, 慈 善 理 念 深 入 人 心, 组 织 化 专 业 化 多 元 化 的 现 代 慈 善 事 业 发 展 格 局 基 本 形 成, 实 现 县 ( 市 区 )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慈 善 组 织 全 覆 盖, 全 省 注 册 志 愿 者 人 数 突 破 600 万 人 二 加 快 培 育 和 发 展 现 代 慈 善 组 织 ( 一 ) 完 善 慈 善 组 织 网 络 体 系 大 力 发 展 各 类 扶 贫 赈 灾 扶 老 助 残 恤 幼 济 困 助 学 助 医 文 化 环 保 等 领 域 的 慈 善 组 织, 形 成 覆 盖 城 乡 布 局 合 理 的 现 代 慈 善 组 织 发 展 格 局 推 进 慈 善 组 织 直 接 登 记, 培 育 和 壮 大 基 层 社 区 类 慈 善 组 织, 推 动 慈 善 组 织 向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覆 盖 支 持 慈 善 组 织 孵 化 基 地 建 设, 充 分 运 用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公 益 创 投 等 多 种 形 式, 为 慈 善 组 织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和 能 力 建 设 服 务 促 进 各 类 慈 善 组 织 分 工 合 作 优 势 互 补, 鼓 励 资 金 募 集 能 力 强 的 慈 善 组 织 发 展 成 为 资 助 型 慈 善 组 织, 引 导 筹 募 资 金 能 力 弱 的 慈 善 组 织 侧 重 从 事 专 业 化 服 务 ( 二 ) 建 设 基 层 慈 善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以 慈 善 超 市 建 设 为 重 点, 搭 建 城 乡 基 层 公 益 慈 善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积 极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鼓 励 各 类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托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站 ) 邮 政 便 民 服 务 站 现 有 商 业 网 点 等 设 施 举 办 慈 善 超 市 到 2020 年, 实 现 每 个 县 ( 市 ) 有 2 个 以 上 每 个 市 辖 区 有 4 个 以 上 服 务 功 能 较 为 完 善 的 慈 善 超 市 推 动 慈 善 超 市 转 型, 拓 展 慈 善 超 市 多 元 化 服 务, 鼓 励 和 引 导 其 成 为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依 托 慈 善 超 市, 扩 大 经 常 3

性 社 会 捐 助 工 作 站 ( 点 ) 覆 盖 范 围, 引 导 城 乡 居 民 积 极 捐 赠 家 庭 闲 置 物 品, 支 持 实 施 旧 衣 物 捐 赠 回 收 利 用 等 项 目 ( 三 ) 增 强 慈 善 组 织 自 主 发 展 能 力 推 进 政 社 分 开, 确 保 慈 善 组 织 按 照 章 程 有 序 运 作 推 进 慈 善 组 织 规 范 化 建 设, 完 善 慈 善 组 织 现 代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制 度 和 决 策 机 构 议 事 规 则,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和 内 部 审 计, 增 强 自 我 管 理 自 主 发 展 能 力 积 极 探 索 培 育 网 络 慈 善 社 会 企 业 等 新 的 慈 善 形 态, 引 导 和 规 范 其 健 康 发 展 三 鼓 励 和 支 持 开 展 慈 善 活 动 ( 一 ) 重 点 开 展 扶 贫 济 困 慈 善 救 助 活 动 以 各 类 社 会 救 助 对 象 为 重 点, 鼓 励 各 类 社 会 主 体 通 过 成 立 慈 善 组 织 设 立 冠 名 基 金 和 项 目 参 与 捐 款 捐 物 提 供 公 益 慈 善 服 务 等 多 种 形 式 为 困 难 群 众 献 爱 心 加 大 慈 善 资 源 向 农 村 贫 困 地 区 和 城 乡 低 收 入 群 体 的 倾 斜 力 度, 重 点 解 决 好 特 困 供 养 对 象 优 抚 对 象 城 乡 低 保 对 象 孤 困 儿 童 贫 困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等 特 殊 困 难 群 体 的 实 际 生 活 困 难 倡 导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公 益 性 医 疗 教 育 养 老 残 障 康 复 文 化 体 育 等 方 面 的 机 构 和 设 施, 为 慈 善 事 业 提 供 更 多 的 资 金 支 持 和 服 务 载 体 ( 二 ) 推 动 慈 善 活 动 和 项 目 创 新 发 展 以 社 会 需 求 为 导 向, 探 索 实 行 慈 善 项 目 化 管 理, 提 高 项 目 化 运 作 水 平 创 新 慈 善 募 捐 形 式, 灵 活 运 用 慈 善 义 演 义 卖 义 展 等 各 类 筹 募 方 式, 探 索 实 行 捐 赠 知 识 产 权 技 术 股 权 有 价 证 券 等 新 型 捐 赠 方 式 发 挥 网 络 捐 赠 技 术 优 势, 借 助 移 动 信 息 网 络 和 各 类 即 时 通 讯 软 件, 方 便 群 众 开 展 慈 善 活 动 在 法 律 框 架 内, 积 极 稳 妥 发 展 互 联 网 + 慈 善, 探 索 慈 善 网 络 化 虚 拟 化 发 展 路 径 鼓 励 发 展 慈 善 信 托, 倡 导 金 融 机 构 根 据 慈 善 事 业 特 点 和 需 求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方 式, 开 展 小 额 公 益 性 贷 款 服 务 允 许 慈 善 组 织 遵 循 合 法 安 全 有 效 的 原 则, 通 过 举 办 实 体 和 从 事 合 法 的 经 营 性 投 资 性 活 动, 实 现 慈 善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三 ) 发 展 志 愿 服 务 加 快 构 建 志 愿 服 务 体 系, 推 广 和 普 及 志 愿 者 注 册 制 度 培 训 制 度 服 务 时 间 记 录 制 度 激 励 回 馈 制 度, 动 员 社 会 公 众 积 极 参 与 志 愿 服 务, 提 高 志 愿 服 务 的 规 范 化 专 业 化 水 平 进 一 步 拓 宽 志 愿 服 务 渠 道, 鼓 励 大 学 生 利 用 所 学 知 识 服 务 社 会, 推 动 党 员 干 部 职 工 群 众 进 社 区 注 册 成 为 志 愿 者 注 重 发 挥 社 会 工 作 者 专 业 特 长, 推 广 社 工 + 志 愿 者 的 运 作 模 式, 实 现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常 态 化, 力 争 志 愿 者 每 人 每 年 志 愿 服 务 时 间 平 均 达 24 小 时 以 上 ( 四 ) 建 立 慈 善 救 助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建 立 民 政 部 门 与 其 他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4

的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加 强 民 政 部 门 与 慈 善 组 织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之 间 的 衔 接, 形 成 社 会 救 助 和 慈 善 资 源 的 有 效 对 接, 避 免 多 头 捐 助 重 复 施 救 对 经 过 社 会 救 助 后 仍 需 要 帮 扶 的 救 助 对 象, 民 政 部 门 要 及 时 提 供 转 介 服 务, 通 过 慈 善 组 织 提 供 救 助 或 专 业 服 务 建 立 重 大 灾 害 事 故 应 急 协 调 机 制, 引 导 慈 善 组 织 等 社 会 力 量 有 序 开 展 募 捐 和 参 与 救 助 社 会 救 助 信 息 和 慈 善 资 源 信 息 应 同 时 向 审 计 等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开 放 ( 五 ) 落 实 减 免 税 政 策 落 实 企 业 和 个 人 公 益 性 捐 赠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以 内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个 人 通 过 社 会 团 体 国 家 机 关 向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支 出,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准 予 在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慈 善 组 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切 实 惠 及 符 合 条 件 的 慈 善 组 织 对 境 外 向 依 法 设 立 的 我 省 慈 善 组 织 无 偿 捐 赠 的 直 接 用 于 慈 善 事 业 的 物 资, 在 有 关 法 律 及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享 受 进 口 税 收 优 惠 有 关 部 门 要 大 力 宣 传 慈 善 捐 赠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六 ) 加 大 社 会 支 持 力 度 鼓 励 新 闻 媒 体 出 版 机 构 公 证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单 位 支 持 慈 善 事 业 发 展, 鼓 励 其 对 涉 及 慈 善 组 织 的 收 费 实 行 优 惠 或 减 免 倡 导 金 融 机 构 根 据 慈 善 事 业 的 特 点 和 需 求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方 式, 探 索 金 融 资 本 支 持 慈 善 事 业 发 展 的 政 策 渠 道 支 持 慈 善 组 织 为 慈 善 对 象 购 买 保 险 产 品, 鼓 励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捐 助 慈 善 事 业 会 展 场 所 体 育 场 馆 公 园 商 场 广 场 机 场 车 站 等 单 位 应 当 为 慈 善 活 动 提 供 便 利, 并 减 免 相 关 费 用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支 持 协 助 开 展 慈 善 活 动 慈 善 组 织 用 电 用 水 用 气 等 与 居 民 用 户 实 行 同 价 四 提 高 慈 善 事 业 公 信 力 ( 一 ) 规 范 慈 善 募 捐 活 动 坚 持 公 开 透 明 原 则, 逐 步 建 立 慈 善 募 捐 全 过 程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具 有 公 募 资 格 的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其 宗 旨 在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事 先 制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捐 方 案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时, 要 有 显 著 标 识, 对 接 收 捐 赠 款 物 的 种 类 数 量 等 如 实 记 录, 及 时 向 捐 赠 人 开 具 省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监 制 的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票 据 不 具 有 公 募 资 格 的 组 织 开 展 慈 善 募 捐 活 动 的, 必 须 与 具 有 公 募 资 格 的 慈 善 组 织 联 合 开 展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及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电 信 运 营 商, 应 当 对 利 用 其 平 台 发 起 募 捐 活 动 的 慈 善 组 织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验 证, 包 括 查 验 登 记 证 书 募 捐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慈 善 组 织 不 得 接 受 附 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组 织 章 程 条 件 的 捐 赠, 不 得 接 受 附 加 对 捐 赠 人 构 成 利 益 回 报 条 件 等 不 符 合 慈 善 宗 旨 的 捐 赠 5

( 二 ) 规 范 使 用 捐 赠 款 物 慈 善 组 织 应 将 募 得 款 物 按 照 协 议 或 承 诺, 及 时 用 于 相 关 慈 善 项 目, 除 不 可 抗 力 或 捐 赠 人 同 意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误 未 经 捐 赠 人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款 物 用 途 捐 赠 人 有 权 查 阅 捐 赠 使 用 情 况 和 受 益 人 信 息, 对 违 反 捐 赠 人 捐 赠 意 愿 或 者 捐 赠 协 议 的, 捐 赠 人 有 权 要 求 慈 善 组 织 及 时 改 正 ( 三 ) 强 化 慈 善 信 息 公 开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组 织 章 程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证 书 号 码 负 责 人 信 息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开 展 募 捐 接 受 捐 赠 捐 赠 款 物 使 用 慈 善 项 目 实 施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行 政 工 作 经 费 和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等 情 况, 以 及 依 法 应 当 公 开 的 其 他 信 息 信 息 公 开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于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个 人 隐 私 商 业 秘 密 等 依 法 不 予 公 开 的 信 息, 捐 赠 人 或 受 益 人 与 慈 善 组 织 协 议 约 定 不 得 公 开 的 信 息, 不 得 公 开 慈 善 组 织 应 及 时 公 开 款 物 募 集 慈 善 项 目 运 作 受 赠 款 物 的 使 用 情 况, 募 捐 和 慈 善 项 目 运 作 周 期 大 于 6 个 月 的, 应 当 每 3 个 月 向 社 会 公 开 一 次, 募 捐 活 动 和 慈 善 项 目 运 作 结 束 后 3 个 月 内 应 全 面 公 开 慈 善 组 织 应 通 过 自 身 官 方 网 站 和 浙 江 阳 光 慈 善 网 进 行 信 息 发 布, 及 时 回 应 捐 赠 人 及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询 问, 并 对 其 公 开 信 息 和 答 复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五 加 强 慈 善 事 业 监 督 管 理 ( 一 ) 强 化 政 府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民 政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慈 善 组 织 年 检 制 度 和 评 估 制 度 围 绕 慈 善 组 织 募 捐 活 动 财 产 管 理 和 使 用 信 息 公 开 等 内 容, 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重 大 慈 善 项 目 专 项 检 查 制 度 慈 善 组 织 及 其 负 责 人 信 用 记 录 制 度, 及 时 公 布 相 关 信 息 并 依 法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财 政 税 务 部 门 要 依 法 对 慈 善 组 织 的 财 务 会 计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和 使 用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统 一 票 据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审 计 部 门 根 据 法 定 要 求 开 展 审 计 监 督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要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慈 善 组 织 和 慈 善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二 ) 提 高 慈 善 行 业 自 律 能 力 建 立 慈 善 领 域 联 合 型 行 业 型 组 织, 发 挥 慈 善 领 域 行 业 自 律 功 能 建 立 健 全 行 业 标 准 和 行 为 准 则, 增 强 行 业 自 我 约 束 管 理 监 督 能 力 建 立 慈 善 组 织 评 估 机 制, 完 善 慈 善 组 织 评 估 规 程 和 评 估 指 标, 逐 步 推 行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对 慈 善 组 织 开 展 评 估 相 关 部 门 要 将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参 考 依 据 ( 三 )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监 督 作 用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发 现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在 慈 善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可 以 向 该 组 织 或 个 人 所 属 的 慈 善 领 域 联 合 型 行 业 性 组 织 投 诉, 或 向 民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举 报 相 关 行 业 组 织 要 依 据 行 业 自 律 规 则 和 职 责 范 围, 6

及 时 协 调 处 理 投 诉 事 宜, 相 关 部 门 要 及 时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属 实 的 要 依 法 查 处 捐 赠 人 对 慈 善 组 织 其 他 受 赠 主 体 和 受 益 人 使 用 捐 赠 财 产 持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民 政 部 门 投 诉 举 报, 也 可 以 依 法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支 持 新 闻 媒 体 对 慈 善 违 法 违 规 及 不 良 现 象 和 行 为 进 行 曝 光, 充 分 发 挥 舆 论 监 督 作 用 ( 四 ) 建 立 健 全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对 慈 善 组 织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谁 登 记 谁 管 理 的 原 则, 由 批 准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并 对 慈 善 组 织 或 其 负 责 人 的 负 面 信 用 记 录 予 以 曝 光 对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实 施 的 与 慈 善 相 关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属 地 管 辖 的 原 则, 由 所 在 地 的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对 网 络 慈 善 违 法 行 为, 由 发 起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住 所 地 的 民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对 政 府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敷 衍 塞 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要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六 强 化 慈 善 事 业 发 展 的 组 织 保 障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重 视 和 支 持 慈 善 事 业 发 展, 将 发 展 慈 善 事 业 列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加 强 慈 善 与 社 会 救 助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衔 接 建 立 政 府 主 导 民 政 牵 头 部 门 支 持 社 会 参 与 的 慈 善 事 业 促 进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及 时 解 决 慈 善 事 业 发 展 中 遇 到 的 突 出 困 难 和 问 题 进 一 步 落 实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慈 善 事 业 促 进 工 作 职 能, 切 实 做 好 保 障 工 作 ( 二 ) 完 善 慈 善 表 彰 奖 励 制 度 定 期 开 展 浙 江 慈 善 奖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对 为 慈 善 事 业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的 个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予 以 表 彰 省 民 政 厅 要 根 据 慈 善 事 业 发 展 情 况, 及 时 修 订 完 善 浙 江 慈 善 奖 评 选 表 彰 办 法, 组 织 实 施 好 评 选 表 彰 工 作 对 为 慈 善 事 业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个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要 优 先 为 其 提 供 政 策 资 金 支 持 或 服 务, 对 生 活 遭 遇 困 难 的 个 人 或 家 庭, 优 先 提 供 救 助 和 帮 扶 鼓 励 将 公 民 参 与 慈 善 活 动 情 况 作 为 升 学 考 核 选 拔 录 用 给 予 奖 励 优 惠 的 依 据 ( 三 ) 推 进 慈 善 工 作 队 伍 职 业 化 建 设 依 托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慈 善 组 织, 加 快 培 养 慈 善 事 业 发 展 急 需 的 理 论 研 究 高 级 管 理 项 目 实 施 专 业 服 务 和 宣 传 推 广 等 各 类 专 业 人 才 大 力 开 展 慈 善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培 训, 提 高 其 专 业 素 养 和 技 能 水 平 健 全 慈 善 工 作 者 激 励 机 制, 探 索 建 立 慈 善 从 业 人 员 职 称 评 定 制 度, 进 一 步 优 化 慈 善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服 务, 提 高 从 业 吸 引 力 ( 四 ) 营 造 良 好 慈 善 氛 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要 发 挥 带 头 示 范 作 用, 广 泛 动 员 干 部 职 工 7

积 极 参 与 各 类 慈 善 活 动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优 势, 动 员 社 会 公 众 支 持 参 与 慈 善 活 动 鼓 励 各 类 企 业 和 有 条 件 的 宗 教 团 体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慈 善 活 动 加 快 推 进 慈 善 文 化 进 社 区 进 机 关 进 学 校, 形 成 人 人 可 慈 善 人 人 做 慈 善 的 良 好 氛 围 加 大 慈 善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力 度, 加 强 对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等 的 慈 善 法 律 意 识 培 养, 优 化 慈 善 事 业 法 治 环 境, 构 建 起 依 法 理 性 有 序 的 慈 善 生 态 本 意 见 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 实 行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1 月 12 日 ()*+,-./0&1 浙 政 办 发 2015 105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2001 年 以 来, 各 地 扎 实 推 进 公 益 林 建 设, 不 断 加 大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积 极 创 新 建 设 和 管 护 机 制, 目 前 全 省 省 级 以 上 公 益 林 建 设 面 积 已 达 4535 68 万 亩 ( 其 中 2015 年 新 增 省 级 公 益 林 516 89 万 亩 ), 有 力 促 进 了 森 林 浙 江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各 市 县 ( 市 区 ) 公 益 林 建 设 任 务, 落 实 建 设 和 管 护 措 施,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各 市 县 ( 市 区 ) 省 级 以 上 公 益 林 建 设 规 模 予 以 公 布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浙 江 省 公 益 林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此 次 公 布 的 建 设 规 模, 层 层 落 实 建 设 任 务, 切 实 抓 好 公 益 林 建 设 保 护 和 管 理 各 项 工 作, 确 保 公 益 林 建 设 规 模 和 质 量 附 件 : 省 级 以 上 公 益 林 建 设 规 模 分 解 表 8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10 月 17 日

附 件 省 级 以 上 公 益 林 建 设 规 模 分 解 表 统 计 公 益 林 其 中 单 位 总 面 积 2012 年 2015 年 公 布 面 积 新 增 面 积 浙 江 省 45356797 40187881 5168916 杭 州 市 7070759 6014250 1056509 江 干 区 4006 4006 拱 墅 11119 11119 西 湖 区 97471 97471 滨 江 2101 2101 萧 山 区 200084 200084 余 杭 120554 120554 富 阳 区 754804 635615 119189 桐 庐 1054946 745874 309072 淳 安 县 2408341 2111045 297296 建 德 1297014 1001668 295346 临 安 市 1120319 1084713 35606 宁 波 市 2191732 2191732 江 北 区 19633 19633 镇 海 5072 5072 北 仑 区 145152 145152 鄞 州 区 296076 296076 余 姚 市 290698 290698 慈 溪 41278 41278 奉 化 市 476922 476922 宁 海 485467 485467 象 山 县 431434 431434 温 州 市 4950339 4255051 695288 鹿 城 区 104161 77636 26525 龙 湾 7186 7186 瓯 海 区 110201 110201 乐 清 市 204519 204519 洞 头 区 37076 37076 单 位 : 亩 其 中 统 计 公 益 林 单 位 总 面 积 2012 年 2015 年 公 布 面 积 新 增 面 积 瑞 安 市 334600 326302 8298 永 嘉 1310419 988028 322391 文 成 县 704992 602608 102384 平 阳 374271 315309 58962 泰 顺 县 1292762 1167005 125757 苍 南 县 470152 419181 50971 湖 州 市 1218831 1200402 18429 吴 兴 区 168447 168447 德 清 县 125416 115075 10341 长 兴 293215 293215 安 吉 县 631753 623665 8088 嘉 兴 市 85713 85713 南 湖 区 9342 9342 秀 洲 区 6614 6614 嘉 善 县 3135 3135 平 湖 市 6151 6151 海 盐 县 28097 28097 海 宁 25463 25463 桐 乡 市 6911 6911 绍 兴 市 2554426 2496720 57706 越 城 区 126600 106452 20148 柯 桥 209370 229518-20148 上 虞 区 220711 220711 诸 暨 688219 640010 48209 嵊 州 市 900999 900999 新 昌 县 408527 399030 9497 金 华 市 4878499 4167957 710542 婺 城 区 770373 547698 222675 金 东 区 131870 128531 3339 9

统 计 公 益 林 其 中 单 位 总 面 积 2012 年 2015 年 公 布 面 积 新 增 面 积 兰 溪 市 349614 349614 东 阳 661298 661298 义 乌 市 240279 240279 永 康 市 445151 385411 59740 浦 江 县 505472 470366 35106 武 义 841488 698477 143011 磐 安 县 932954 686283 246671 衢 州 市 4698595 3664224 1034371 柯 城 区 210629 210629 衢 江 区 979902 748658 231244 龙 游 县 585460 283392 302068 江 市 1001186 805361 195825 常 山 县 609551 481259 128292 开 化 县 1311867 1134925 176942 舟 山 市 764536 764536 定 海 284943 284943 普 陀 区 260922 260922 岱 山 158151 158151 嵊 泗 县 60520 60520 台 州 市 4157789 3713996 443793 椒 江 区 43015 43015 统 计 公 益 林 其 中 单 位 总 面 积 2012 年 2015 年 公 布 面 积 新 增 面 积 黄 岩 区 589283 589283 路 桥 区 15000 15000 临 海 市 753026 753026 温 岭 市 120125 120125 玉 环 县 134300 134300 天 台 923532 664045 259487 仙 居 县 1219306 1035000 184306 三 门 县 360202 360202 丽 水 市 12785578 11633300 1152278 莲 都 区 1028496 1028496 龙 泉 市 1714727 1624616 90111 青 田 2142735 1761992 380743 云 和 县 804247 799010 5237 庆 元 1410763 1273179 137584 缙 云 县 1006263 970811 35452 遂 昌 2236477 1951121 285356 松 阳 县 956338 932047 24291 景 宁 县 1485532 1292028 193504 注 :1. 2012 年 公 布 面 积 是 指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省 级 以 上 公 益 林 建 设 规 模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2 107 号 ) 公 布 的 省 级 以 上 公 益 林 建 设 规 模 2. 由 于 行 政 区 划 调 整,2015 年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20148 亩 省 级 公 益 林 划 归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管 理 #23$%& 浙 政 办 发 2015 106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保 障 食 用 油 战 略 安 全, 促 进 山 区 农 民 增 收, 满 足 居 民 健 康 消 费 需 求, 根 据 国 务 10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木 本 油 料 产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4 68 号 ) 精 神,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就 加 快 推 进 木 本 油 料 产 业 提 升 发 展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总 体 要 求 以 绿 水 青 山 就 是 金 山 银 山 发 展 理 念 为 导 向, 以 保 障 食 用 油 战 略 安 全 促 进 山 区 农 民 增 收 满 足 居 民 健 康 消 费 需 求 为 基 本 目 标, 按 照 因 地 制 宜 科 学 布 局, 适 度 规 模 集 约 经 营, 市 场 导 向 政 府 扶 持 的 原 则, 加 强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提 高 精 深 加 工 水 平, 扶 持 壮 大 现 代 经 营 主 体, 做 大 做 强 品 牌, 推 进 全 产 业 链 建 设, 推 动 木 本 油 料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到 2020 年, 力 争 建 成 10 个 以 上 油 茶 山 核 桃 香 榧 等 木 本 油 料 县 域 产 业 集 群, 全 省 木 本 油 料 种 植 面 积 达 460 万 亩 以 上, 年 产 木 本 食 用 油 6 万 吨 以 上, 综 合 产 值 超 过 100 亿 元 二 主 要 任 务 ( 一 ) 加 强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围 绕 建 设 一 批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品 种 优 良 经 营 集 约 管 理 精 细 生 产 标 准 化 的 高 效 生 态 木 本 油 料 生 产 基 地 的 目 标, 加 强 木 本 油 料 生 产 基 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实 施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工 程 和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增 强 高 产 木 本 油 料 稳 产 能 力 ; 扩 大 油 茶 山 核 桃 香 榧 等 乡 土 优 势 品 种 发 展 规 模, 引 导 存 量 较 大 的 低 产 低 效 林 更 新 改 造,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适 生 新 品 种 发 展, 优 化 木 本 油 料 布 局 结 构 ; 加 强 良 种 选 育, 加 大 良 种 采 穗 圃 和 育 苗 基 地 建 设 力 度, 加 快 建 立 定 点 采 穗 定 点 育 苗 定 点 生 产 定 向 供 应, 品 系 清 楚 种 源 清 楚 销 售 去 向 清 楚 的 木 本 油 料 种 苗 育 繁 推 机 制, 扩 大 良 种 壮 苗 生 产 供 应 ; 大 力 推 广 应 用 标 准 化 生 产, 确 保 茶 油 品 质 ; 大 力 推 广 应 用 适 合 山 地 作 业 的 农 机 具 和 设 施 装 备, 加 快 机 器 换 人,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 二 ) 提 升 精 深 加 工 和 流 通 水 平 按 照 标 准 化 多 样 化 层 次 化 的 思 路, 深 入 推 进 木 本 油 料 食 用 医 药 保 健 和 工 业 应 用 等 功 能 开 发, 大 力 研 发 和 推 广 精 深 加 工 产 品, 优 化 产 品 结 构, 提 高 产 品 附 加 值 和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水 平 支 持 木 本 油 料 生 产 企 业 优 化 改 造 生 产 设 施 设 备 大 力 推 进 标 准 化 生 产, 制 订 完 善 木 本 油 料 主 要 品 种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和 全 过 程 标 准 体 系, 加 强 木 本 油 料 质 量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加 快 建 立 木 本 油 料 生 产 经 营 诚 信 机 制, 引 导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严 格 按 标 准 生 产, 提 高 质 量 安 全 管 控 水 平, 确 保 产 品 绿 色 健 康 安 全 环 保 规 范 木 本 食 用 油 包 装 标 识 管 理,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知 情 权 和 选 择 权 提 升 巩 固 传 统 实 体 专 业 市 场, 建 设 物 流 配 送 集 聚 中 心, 发 展 电 子 商 务 和 大 宗 林 产 品 现 货 电 子 交 易, 进 一 步 完 善 线 上 线 下 融 合 型 营 销 体 系, 提 高 流 通 效 率 ( 三 ) 加 快 全 产 业 链 建 设 以 木 本 油 料 产 业 重 点 县 为 依 托, 通 过 创 新 经 营 机 制, 集 聚 生 产 要 素, 推 介 文 化 品 牌, 延 伸 产 业 链 条, 推 动 木 本 油 料 种 植 加 工 流 通 旅 游 观 光 等 11

全 产 业 链 发 展 大 力 发 展 林 下 经 济, 推 广 立 体 种 植 生 态 循 环 等 一 亩 山 万 元 钱 高 效 复 合 经 营 模 式, 引 导 茶 叶 板 栗 等 经 济 林 基 地 套 种 薄 壳 山 核 桃 香 榧 等 木 本 油 料 树 种, 推 进 山 核 桃 香 榧 林 下 生 态 化 经 营, 促 进 生 态 与 经 济 共 赢 发 展 挖 掘 传 统 产 业 乡 镇 ( 村 ) 的 历 史 文 化, 规 划 建 设 与 木 本 油 料 乡 土 特 色 品 种 相 关 的 建 设 与 经 营 项 目, 发 展 生 产 体 验 休 闲 观 光 养 生 健 体 文 化 创 意 乡 村 民 宿 电 子 商 务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培 育 木 本 油 料 产 业 特 色 小 镇 ( 村 ) ( 四 ) 大 力 培 育 现 代 经 营 主 体 围 绕 做 大 做 强 木 本 油 料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支 持 木 本 油 料 精 深 加 工 企 业 通 过 兼 并 收 购 联 合 重 组 及 合 资 合 作 等 方 式, 整 合 中 小 木 本 油 料 加 工 企 业, 扩 大 经 营 规 模, 增 强 市 场 竞 争 力 和 产 业 带 动 力 鼓 励 专 业 大 户 家 庭 林 场 和 农 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开 展 股 份 制 改 造, 培 育 新 型 经 营 主 体, 推 动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鼓 励 企 业 与 以 林 农 为 主 体 的 经 营 组 织 开 展 股 份 合 作, 形 成 利 益 共 同 体, 共 享 增 产 增 值 红 利 ( 五 ) 做 大 做 强 木 本 油 料 品 牌 按 照 政 府 引 导 市 场 主 导 的 原 则, 通 过 注 册 证 明 商 标 集 体 商 标 以 及 开 展 公 共 营 销 在 主 流 媒 体 公 益 宣 传 等 品 牌 推 广 活 动 等 途 径, 着 力 培 育 区 域 公 共 品 牌, 大 力 推 进 品 牌 整 合 塑 造, 形 成 一 个 公 共 品 牌 一 套 管 理 制 度 一 套 标 准 体 系 多 个 经 营 主 体 和 产 品 的 品 牌 经 营 格 局, 发 挥 品 牌 集 聚 效 应 通 过 公 益 广 告 科 普 读 物 等 形 式, 加 强 木 本 食 用 油 营 养 健 康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普 及, 引 导 居 民 科 学 健 康 消 费, 扩 大 木 本 食 用 油 的 市 场 影 响 力 三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地 特 别 是 木 本 油 料 主 产 区 要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把 发 展 木 本 油 料 产 业 作 为 保 障 国 家 食 用 油 战 略 安 全 发 展 山 区 经 济 促 进 农 民 增 收 的 重 要 举 措 来 抓, 科 学 规 划, 出 台 有 力 的 政 策 措 施, 加 大 力 度 推 进 木 本 油 料 产 业 提 升 发 展 林 业 部 门 要 牵 头 做 好 具 体 实 施 计 划 制 订 产 业 指 导 技 术 服 务 等 工 作 ; 发 展 改 革 科 技 财 政 国 土 资 源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农 业 商 务 市 场 监 管 金 融 和 扶 贫 等 部 门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出 台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合 力 支 持 木 本 油 料 产 业 提 升 发 展 ( 二 ) 加 大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加 大 财 政 资 金 投 入 力 度, 重 点 支 持 良 种 推 广 低 产 低 效 林 改 造 抚 育 管 护 设 施 提 升 生 态 复 合 经 营 科 技 示 范 公 共 品 牌 建 设 等 关 键 环 节 加 大 资 金 整 合 力 度, 推 进 木 本 油 料 重 点 县 全 产 业 链 建 设, 重 点 向 淳 安 等 26 县 倾 斜 加 大 政 策 性 金 融 扶 持 力 度,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模 式, 通 过 丰 富 贷 款 种 类 方 式 规 范 贷 款 贴 息 试 点 专 项 产 业 保 险 等, 多 方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投 入, 借 力 助 推 产 业 发 展 ( 三 ) 强 化 科 技 支 撑 继 续 发 挥 大 专 院 校 和 科 研 机 构 的 作 用, 督 促 和 引 导 公 益 性 科 12

研 单 位 服 务 产 业 发 展 积 极 推 进 科 技 创 新 市 场 化, 引 导 企 业 成 为 技 术 创 新 决 策 研 发 投 入 科 研 组 织 和 成 果 转 化 的 主 体, 打 造 以 技 术 创 新 推 广 市 场 拓 展 和 龙 头 带 动 为 特 征 的 产 业 孵 化 器 培 育 和 推 广 具 有 适 宜 发 展 区 域 差 异 比 较 优 势 的 新 品 种 新 技 术 新 模 式 新 产 品, 重 点 加 强 良 种 选 育 栽 培 种 植 病 虫 害 防 治 加 工 机 械 林 产 品 精 深 加 工 储 藏 保 鲜 等 先 进 实 用 技 术 的 研 究 和 开 发, 推 动 生 产 技 术 进 步 和 产 业 升 级, 提 升 主 导 产 品 的 传 统 特 色 优 势 和 市 场 竞 争 优 势, 实 现 产 品 高 附 加 值 和 高 收 益 加 强 科 技 推 广 服 务 与 技 术 培 训 支 撑, 不 断 提 高 农 民 生 产 技 术 水 平 ( 四 ) 严 格 市 场 监 管 加 强 对 木 本 油 料 原 料 生 产 加 工 储 存 流 通 销 售 等 环 节 的 监 管, 开 展 小 型 榨 油 作 坊 整 治 改 造 提 升 统 一 工 商 登 记,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标 准, 强 化 产 地 准 出 管 理 和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送 检 抽 检 公 示 和 责 任 追 溯 制 度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侵 权 等 违 法 行 为, 严 禁 不 合 格 产 品 进 入 市 场, 切 实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引 导 经 营 主 体 建 立 产 业 联 盟 和 产 业 协 会, 开 展 行 业 协 调 行 业 自 律 行 业 服 务, 防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恶 性 竞 争, 优 化 市 场 环 境 本 意 见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油 料 产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09 68 号 ) 同 时 废 止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10 月 23 日 456789:;&1 浙 政 办 发 2015 107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深 入 推 进 收 费 清 理 改 革, 实 行 普 遍 性 降 费,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工 作 要 求,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取 消 转 出 免 征 一 批 省 级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取 13

消 转 出 免 征 一 批 省 级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清 理 后 省 级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见 附 件 1) 对 取 消 免 征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拖 延 或 者 拒 绝 执 行, 不 得 以 其 他 名 目 或 擅 自 转 为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方 式 变 相 继 续 收 费 ( 一 ) 取 消 7 项 省 级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包 括 : 公 安 部 门 的 非 机 动 车 补 牌 证 费 杭 州 机 场 控 制 区 通 行 证 工 本 费,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的 旅 客 港 务 费,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的 独 生 子 女 病 残 儿 鉴 定 费, 新 闻 出 版 部 门 的 印 刷 经 营 许 可 证 工 本 费 等 5 项 收 费 ; 已 经 明 确 执 行 期 限 的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的 船 闸 过 闸 费 ( 限 于 政 府 投 资 的 船 闸 ), 水 利 部 门 的 船 舶 过 闸 费 ( 限 于 政 府 投 资 的 船 闸 ) 等 2 项 收 费, 在 执 行 期 满 后 取 消 ( 二 ) 将 6 项 属 于 资 源 补 偿 类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转 为 国 有 资 源 ( 资 产 )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不 再 作 为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管 理 包 括 : 建 设 部 门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维 护 管 理 费 ( 同 时 根 据 浙 江 省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的 规 定, 更 名 为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费 ) 城 市 易 地 绿 化 补 偿 费,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的 公 路 路 产 赔 ( 补 ) 偿 费, 水 利 部 门 的 占 用 水 域 补 偿 费 滩 涂 围 垦 资 源 使 用 费, 海 洋 与 渔 业 部 门 的 渔 业 资 源 赔 偿 费 ( 三 ) 清 理 后 保 留 的 省 级 设 立 的 3 项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对 小 微 企 业 实 行 免 征 包 括 :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的 货 物 港 务 费 引 航 移 泊 费 和 四 自 航 道 收 费 ( 限 于 政 府 投 资 ), 其 中 以 船 舶 吨 位 为 征 收 依 据 的 免 征 范 围 参 照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对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船 舶 港 务 费 等 三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财 办 税 2015 14 号 ) 规 定 执 行, 即 对 100 总 吨 以 下 的 内 河 船 和 500 总 吨 以 下 海 船 予 以 免 征 二 降 低 一 批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征 收 标 准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对 2 项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5 项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降 低 征 收 标 准 包 括 :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和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等 2 项 政 府 性 基 金 按 规 定 标 准 的 80% 征 收 ; 水 利 部 门 的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的 船 舶 及 船 用 产 品 设 施 检 验 费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的 药 品 检 验 费 质 监 部 门 的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过 程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等 4 项 收 费 按 规 定 标 准 的 80% 征 收 ; 质 监 部 门 的 住 宿 餐 饮 业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收 费 按 规 定 标 准 的 50% 征 收 三 研 究 完 善 我 省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征 管 制 度 根 据 营 改 增 和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等 推 进 情 况, 相 应 调 整 完 善 我 省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征 管 制 度, 进 一 步 营 造 公 平 市 场 环 境 具 体 调 整 完 善 措 施 由 省 财 政 厅 会 同 省 地 税 局 另 行 研 究 制 定,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后 执 行 14

四 规 范 强 制 垄 断 性 涉 企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对 政 府 定 价 的 涉 企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实 行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并 予 以 公 布 ( 省 级 政 府 定 价 的 涉 企 经 营 服 务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见 附 件 2) 切 实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降 低 和 不 再 收 取 部 分 涉 企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对 未 纳 入 国 家 省 级 政 府 定 价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的 涉 企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特 别 是 与 行 政 审 批 相 关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中 介 收 费, 要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严 禁 借 助 行 政 权 力 垄 断 经 营 强 制 服 务 强 行 收 费 五 严 格 规 范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涉 企 收 费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部 署,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行 政 机 关 脱 钩, 促 进 其 规 范 发 展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制 定 和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应 当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通 过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履 行 或 代 行 政 府 职 能 时 收 取 的 费 用 应 作 为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管 理,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收 取 涉 企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应 遵 循 自 愿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不 得 强 制 服 务 和 强 制 收 费, 收 费 标 准 应 向 社 会 公 示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捐 赠 要 坚 持 自 愿 和 无 偿 的 原 则, 与 捐 赠 人 订 立 捐 赠 合 同, 禁 止 强 行 或 者 变 相 摊 派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不 得 强 制 企 业 付 费 参 加 各 类 会 议 培 训 展 览 考 核 评 比 表 彰 出 国 考 察 和 强 制 订 购 刊 物 等 六 做 好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常 态 化 公 开 工 作 各 地 各 部 门 应 结 合 职 责 分 工, 对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推 行 常 态 化 公 开, 确 保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时 效 性 财 政 发 展 改 革 经 信 民 政 物 价 等 部 门 应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加 强 对 收 费 公 开 公 示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七 取 消 免 征 降 低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后,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依 法 履 行 管 理 职 能 所 需 相 关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予 以 保 障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深 入 推 进 收 费 清 理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抓 好 工 作 落 实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各 自 职 责 开 展 收 费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浙 江 省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严 肃 查 处 附 件 :1 浙 江 省 省 级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2 浙 江 省 省 级 政 府 定 价 的 涉 企 经 营 服 务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10 月 23 日 15

附 件 1 浙 江 省 省 级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序 号 部 门 收 费 项 目 政 策 依 据 备 注 16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住 宿 费 ( 城 市 学 校 ) 浙 教 计 2006 124 号 浙 教 计 2007 72 号 浙 教 计 2010 15 号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体 检 费 浙 价 费 2014 49 号 教 育 1 2 3 公 安 戒 毒 人 员 戒 毒 费 浙 财 综 字 2005 65 号 浙 价 费 2006 17 号 人 力 社 保 职 工 伤 残 医 务 劳 动 鉴 定 费 浙 价 费 2001 159 号 医 疗 保 险 IC 卡 遗 失 补 发 工 本 费 浙 价 费 2001 273 号 浙 价 费 2004 230 号 4 5 货 物 港 务 费 浙 价 费 1994 69 号 浙 价 费 2004 334 号 浙 价 费 2005 199 号 引 航 移 泊 费 浙 价 费 1994 69 号 船 闸 过 闸 费 ( 限 于 政 府 投 资 的 船 闸 ) 浙 政 办 函 2009 49 号 浙 政 办 函 2011 16 号 浙 财 综 2011 62 6 7 交 通 运 输 8 号 浙 财 综 2013 114 号 到 期 自 动 取 消 四 自 航 道 收 费 ( 限 于 政 府 投 浙 政 办 发 2004 105 号 浙 政 办 函 2005 15 号 浙 政 发 2008 66 9 资 ) 号 浙 政 办 函 2009 49 号 10 水 利 船 舶 过 闸 费 ( 限 于 政 府 投 资 的 船 2012 16 号 浙 价 费 2001 335 号 浙 价 费 2008 109 号 闸 ) 浙 财 综 2012 119 号 到 期 自 动 取 消 11 文 化 借 书 证 遗 失 补 证 工 本 费 浙 财 综 字 2005 72 号 农 产 品 及 药 肥 测 试 鉴 定 费 浙 价 费 1998 404 号 农 产 品 及 药 肥 试 验 推 广 费 浙 价 费 1998 404 号 农 科 院 12 13 14 各 有 关 部 门 评 审 推 荐 费 浙 价 费 1997 108 号 浙 价 费 2002 229 号 注 :1 本 收 费 目 录 指 我 省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我 省 执 行 的 国 家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以 国 家 公 布 的 目 录 为 准 2 省 以 下 设 立 以 及 省 级 部 门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擅 自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一 律 取 消 3 标 注 号 的 收 费 项 目, 对 小 微 企 业 免 予 征 收

附 件 2 浙 江 省 省 级 政 府 定 价 的 涉 企 经 营 服 务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序 号 收 费 项 目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依 据 收 费 文 件 收 费 范 围 和 对 象 执 收 单 位 具 备 资 质 的 气 象 服 务 机 构 委 托 服 务 单 位 2008 267 号 浙 价 服 2013 83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浙 江 省 气 象 条 例 浙 江 省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和 应 急 办 法 部 分 气 象 专 业 1 服 务 收 费 省 气 象 局 具 备 资 质 的 节 能 评 估 机 构 浙 价 服 2013 84 号 委 托 服 务 单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浙 江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办 法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2 节 能 评 估 收 费 省 建 设 厅 具 备 资 质 的 节 能 评 估 机 构 浙 价 服 2013 250 号 委 托 服 务 单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浙 江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办 法 省 经 信 委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收 费 3 具 备 资 质 的 测 绘 机 构 4 房 产 测 绘 收 费 省 建 设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房 产 测 绘 管 理 办 法 浙 价 服 2013 86 号 委 托 服 务 单 位 具 备 资 质 的 城 乡 编 制 单 位 或 规 划 咨 询 机 构 浙 价 服 2013 256 号 委 托 服 务 单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5018093) 浙 江 省 城 市 建 筑 工 程 日 照 分 析 技 术 规 程 (DB33 / 10502008) 日 照 分 析 服 务 5 收 费 省 建 设 厅 17

浙 价 服 2009 84 号 委 托 服 务 单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办 法 具 备 资 质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省 建 设 厅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收 费 省 发 改 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浙 价 服 2003 112 号 委 托 服 务 单 位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省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收 费 7 浙 价 服 2013 242 号 委 托 服 务 单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浙 江 省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矿 业 权 交 易 服 8 务 收 费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委 托 服 务 单 位 经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2013 254 2013 264 号 浙 价 服 2013 241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浙 江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省 安 监 局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部 分 安 全 生 产 评 价 和 检 测 服 务 收 费 9 具 备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检 测 机 构 冲 压 设 备 安 全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进 出 口 企 业 2013 130 2013 131 号 浙 价 服 2014 52 号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清 理 规 范 进 出 口 环 节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电 2012 230 号 ) 浙 江 省 定 价 目 录 提 供 查 验 和 电 子 口 岸 服 务 的 单 位 收 费 公 路 业 主 单 位 6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杭 州 宁 波 海 关 18 口 岸 查 验 和 电 10 子 口 岸 服 务 运 输 企 业 及 社 会 车 辆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有 关 收 取 车 辆 通 行 费 的 复 文 件 11 车 辆 通 行 费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收 费 公 路 管 理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收 费 公 路 管 理 办 法

$ 8 <9 =&1 浙 政 办 发 2015 109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浙 江 省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11 月 4 日 浙 江 省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权 力 清 单 管 理, 加 强 对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保 障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和 服 务 型 政 府,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政 府 部 门 行 政 权 力, 是 指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行 使 的, 对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的 行 政 职 权 ( 以 下 简 称 为 行 政 权 力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权 力 清 单 包 括 行 政 权 力 的 权 力 名 称 权 力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实 施 主 体 运 行 流 程 等 内 容 第 三 条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依 法 行 政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在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公 布 权 力 清 单, 依 法 行 使 纳 入 权 力 清 单 的 行 政 权 力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权 责 一 致 的 原 则, 在 行 使 权 力 清 单 所 列 行 政 权 力 的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构 建 职 责 体 系,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第 四 条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统 筹 负 责 同 级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的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职 权 清 理 审 核 确 认 清 单 编 制 动 态 管 理 等 工 作, 经 同 级 政 府 授 权 调 整 并 公 布 权 19

力 清 单 各 级 政 府 法 制 部 门 负 责 同 级 政 府 部 门 行 政 权 力 的 合 法 性 审 查 工 作 各 级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牵 头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与 权 力 清 单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衔 接, 优 化 行 政 审 批 流 程 各 级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行 政 权 力 的 监 察 工 作, 对 权 力 清 单 涉 及 的 廉 政 风 险 点 实 施 监 控, 对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实 施 责 任 追 究 各 级 政 府 办 公 室 ( 厅 ) 负 责 依 托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推 进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信 息 化 平 台 建 设 和 管 理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的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 省 级 政 府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本 系 统 权 力 清 单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本 系 统 统 一 规 范 的 权 力 清 单 基 本 目 录 各 级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以 有 利 于 工 作 开 展 为 原 则, 对 上 述 部 门 的 职 责 分 工 进 行 必 要 调 整 第 五 条 浙 江 省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库 依 托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建 立, 是 全 省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管 理 发 布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和 行 政 权 力 信 息 的 统 一 平 台, 是 实 现 行 政 权 力 网 上 运 行 的 基 础 数 据 库 第 六 条 纳 入 浙 江 省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库 管 理 的 行 政 权 力 信 息 包 括 基 本 信 息 和 运 行 信 息 两 类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权 力 名 称 基 本 编 码 权 力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等 内 容 ; 运 行 信 息 包 括 实 施 主 体 收 费 依 据 和 标 准 办 理 机 构 办 理 时 限 办 理 地 点 联 系 电 话 监 督 方 式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运 行 流 程 服 务 表 格 等 内 容 第 七 条 浙 江 省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库 分 为 基 本 目 录 库 和 权 力 运 行 库 行 政 权 力 的 基 本 信 息 纳 入 基 本 目 录 库 管 理, 不 同 地 区 层 级 政 府 部 门 行 使 的 同 一 项 行 政 权 力, 在 基 本 目 录 库 中 列 为 一 个 条 目, 赋 予 统 一 的 基 本 编 码 全 省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实 际 行 使 的 行 政 权 力 信 息 纳 入 权 力 运 行 库 管 理,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在 权 力 运 行 库 中 的 行 政 权 力 基 本 信 息 必 须 从 基 本 目 录 库 下 载,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信 息 由 政 府 部 门 自 主 梳 理 入 库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的 权 力 清 单 和 浙 江 省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库 通 过 技 术 手 段 实 现 自 动 关 联 第 八 条 浙 江 省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库 信 息 系 统 由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负 责 建 设 管 理 ; 省 编 委 办 负 责 浙 江 省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库 基 本 目 录 库 的 维 护 管 理 ;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负 责 浙 江 省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库 权 力 运 行 库 的 维 护 管 理 第 九 条 权 力 清 单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在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上 对 权 力 清 单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 20

( 一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新 设 行 政 权 力 的 ; ( 二 ) 行 政 权 力 设 定 依 据 失 效 废 止 或 更 改 的 ; ( 三 ) 行 政 权 力 因 机 构 职 能 变 动 调 整 的 ; ( 四 )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信 息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的 ; ( 五 ) 其 他 应 当 予 以 调 整 的 情 形 第 十 条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 一 ) ( 二 ) 项 情 况 的, 由 相 应 的 省 级 政 府 部 门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公 布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省 编 委 办 提 出 调 整 本 系 统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的 申 请, 并 提 交 需 调 整 行 政 权 力 所 涉 及 的 本 系 统 各 级 有 关 部 门 名 录 ; 限 于 特 定 区 域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设 定 的 行 政 权 力, 由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公 布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省 级 政 府 部 门 提 出 调 整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的 申 请, 省 级 政 府 部 门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初 审 ( 如 无 对 应 省 级 政 府 部 门, 由 当 地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承 担 初 审 职 责 ), 初 审 同 意 的, 报 省 编 委 办 审 核 省 编 委 办 于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同 步 征 询 省 法 制 办 合 法 性 审 查 意 见, 省 法 制 办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省 编 委 办 根 据 合 法 性 审 查 意 见,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调 整 的 决 定, 同 意 调 整 的,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生 效 之 日 通 过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对 各 级 有 关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为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的, 各 环 节 的 时 限 均 缩 短 为 2 个 工 作 日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 三 ) 项 情 况 的, 由 调 整 后 实 施 权 力 的 政 府 部 门 于 职 能 变 动 文 件 下 达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就 本 部 门 需 调 整 的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向 同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审 核 同 意 的, 通 过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同 步 调 整 相 关 单 位 的 权 力 清 单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 四 ) 项 情 况 的,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自 行 在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上 对 权 力 清 单 相 关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信 息 内 容 进 行 更 改, 并 报 告 同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未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时 限 提 出 申 请 或 调 整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的, 同 级 或 上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法 制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牵 头 部 门 可 以 提 出 督 促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政 府 部 门 行 政 权 力 委 托 下 放 或 实 行 市 县 ( 市 区 ) 属 地 管 理 的, 由 下 放 行 政 权 力 的 政 府 部 门 向 同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提 出 调 整 申 请, 由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征 询 同 级 法 制 部 门 合 法 性 审 查 意 见, 法 制 部 门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根 据 合 法 性 审 查 意 见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请 同 级 政 府 审 核, 政 府 批 准 同 意 的,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通 过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调 整 上 下 级 政 府 部 门 的 权 力 清 单 承 接 委 托 下 放 或 属 地 管 理 行 政 权 力 的 21

政 府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做 好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信 息 内 容 的 更 改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应 当 每 月 汇 总 同 级 政 府 部 门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的 变 动 情 况, 于 下 月 初 通 过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向 社 会 公 布 上 月 同 级 政 府 部 门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变 动 明 细 表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情 况 的 评 估 和 监 督 检 查, 定 期 开 展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清 理 工 作, 对 不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不 符 合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要 求 或 社 会 公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第 十 四 条 政 府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1 月 底 前, 向 同 级 政 府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报 送 上 年 度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情 况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行 政 监 察 法 制 监 督 的 基 本 情 况, 检 查 考 核 情 况, 影 响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的 主 要 因 素, 以 及 同 级 政 府 要 求 报 告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五 条 政 府 部 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同 级 政 府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监 察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 一 ) 未 依 法 行 使 权 力 清 单 确 定 的 行 政 权 力 的 ; ( 二 ) 在 权 力 清 单 之 外 违 法 设 定 或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的 ; ( 三 ) 变 相 行 使 已 取 消 转 移 下 放 的 行 政 权 力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时 限 提 出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调 整 申 请 的 ; ( 五 ) 未 公 布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或 未 按 运 行 流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的 ; ( 六 ) 未 按 规 定 维 护 管 理 本 部 门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信 息 的 ; ( 七 ) 未 按 规 定 报 送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情 况 年 度 报 告 的 ; ( 八 ) 其 他 违 反 行 政 权 力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十 六 条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政 府 部 门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行 为 的, 可 以 向 同 级 政 府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监 察 部 门 举 报 ; 接 到 举 报 的 政 府 或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和 权 限, 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情 况 调 查, 举 报 情 况 属 实 的, 提 请 有 权 处 理 的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进 行 问 责 对 实 名 举 报 的, 应 当 于 调 查 处 理 完 成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举 报 人 书 面 告 知 处 理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列 入 党 委 工 作 机 构 序 列 但 依 法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实 行 权 力 清 单 管 理 单 位 的 权 力 清 单 管 理 工 作,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30 日 后 施 行 22

4> 8?@8 AB& 浙 政 办 发 2015 110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就 深 化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总 体 要 求 继 续 深 化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工 作,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增 强 市 场 活 力 和 社 会 创 造 力 ; 进 一 步 明 确 各 地 各 部 门 权 责 界 限, 加 快 形 成 边 界 清 晰 分 工 合 理 权 责 统 一 运 转 高 效 法 治 保 障 的 政 府 职 责 体 系, 推 进 政 府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努 力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和 服 务 型 政 府 二 工 作 内 容 ( 一 ) 推 进 权 力 清 单 瘦 身 和 责 任 清 单 强 身 做 好 权 力 清 单 瘦 身 工 作 按 照 职 权 法 定 原 则, 没 有 法 定 依 据 的 行 政 权 力 应 予 取 消 对 于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行 政 权 力, 在 报 请 国 家 层 面 研 究 解 决 相 关 设 定 依 据 问 题 的 同 时, 积 极 争 取 我 省 先 行 先 试 的 政 策 支 持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积 极 探 索 在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下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和 运 行 方 式 的 创 新 对 国 家 省 已 明 确 取 消 和 下 放 的 权 力 事 项,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认 真 做 好 衔 接 工 作, 避 免 出 现 管 理 真 空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下 级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组 织 开 展 相 关 培 训 服 务, 确 保 简 政 放 权 的 各 项 举 措 执 行 到 位 对 由 基 层 管 理 更 加 方 便 有 效 的 经 济 社 会 领 域 权 力 事 项,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应 由 省 级 部 门 行 使 的 之 外, 在 充 分 考 虑 地 方 承 接 能 力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便 民 高 效 原 则, 实 行 市 县 政 府 属 地 管 理 做 好 责 任 清 单 强 身 工 作 围 绕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确 定 的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和 工 作 重 点, 突 出 解 决 基 层 和 广 大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问 题, 结 合 部 门 职 责 和 工 作 实 际, 提 出 年 度 重 点 工 作 目 标, 经 同 级 政 府 审 定 后, 列 入 部 门 责 任 清 单 对 外 公 布 年 中 根 据 新 的 任 务 要 求, 由 部 门 对 工 作 目 标 进 行 修 订, 报 同 级 政 府 核 准 各 级 政 府 办 公 室 ( 厅 ) 负 责 组 织 对 部 门 工 作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抽 查, 并 围 绕 重 点 工 作 的 完 成 情 况 23

办 事 效 率 和 服 务 水 平 等, 开 展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制 量 化 考 核 评 价 结 合 简 政 放 权, 清 理 部 门 内 部 管 理 事 项, 完 善 工 作 内 容,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突 出 不 同 层 级 的 政 府 部 门 履 职 重 点, 及 时 理 顺 工 作 中 新 出 现 的 职 责 交 叉 问 题 对 需 要 多 个 部 门 管 理 或 协 同 配 合 的 事 项, 建 立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明 确 部 门 职 责 边 界, 补 充 完 善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的 职 责 分 工 围 绕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建 立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清 单 ( 二 ) 推 动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全 面 覆 盖 为 加 强 基 层 政 权 建 设 提 升 社 会 治 理 能 力, 打 通 制 度 建 设 的 最 后 一 纳 米, 按 照 权 责 统 一 原 则, 理 顺 乡 镇 ( 街 道 ) 与 县 级 部 门 村 ( 社 区 ) 关 系, 规 范 乡 镇 ( 街 道 ) 行 政 权 力, 明 确 责 任 事 项, 编 制 并 公 布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实 现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全 面 覆 盖 依 法 赋 予 乡 镇 ( 街 道 ) 履 行 职 责 必 要 的 职 权, 对 直 接 面 向 群 众 和 企 业 由 乡 镇 ( 街 道 ) 管 理 更 为 方 便 有 效 的 各 类 事 项, 下 放 到 乡 镇 ( 街 道 ), 做 到 权 随 责 走 探 索 建 设 乡 镇 ( 街 道 ) 综 治 工 作 市 场 监 管 综 合 执 法 便 民 服 务 等 4 个 平 台, 提 升 乡 镇 ( 街 道 ) 协 调 统 筹 能 力 各 地 要 积 极 推 进 高 新 区 经 济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产 业 集 聚 区 等 功 能 区 管 理 机 构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优 化 功 能 区 机 构 和 权 力 运 行, 改 善 发 展 环 境,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方 便 行 政 相 对 人 办 事 ( 三 ) 实 行 部 门 职 责 精 细 化 管 理 和 行 政 权 力 动 态 调 整 围 绕 优 化 政 府 职 责 体 系,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职 责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责 任 清 单 数 据 库, 推 进 部 门 职 责 精 细 化 管 理 制 定 实 施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与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有 序 衔 接 机 制 部 门 行 权 履 职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清 单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违 法 违 规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加 强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合 法 性 审 查, 将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实 施 执 行 情 况 纳 入 法 治 政 府 考 核, 依 托 省 委 省 政 府 的 巡 视 审 计 督 查 制 度, 积 极 开 展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定 期 督 查 工 作, 确 保 清 单 管 理 的 严 肃 性 时 效 性 规 范 性 科 学 性 ( 四 ) 加 强 简 政 放 权 的 整 体 性 协 同 性 建 设 加 强 部 门 之 间 上 下 级 政 府 之 间 的 会 商 联 动, 做 到 左 右 衔 接 上 下 对 接, 确 保 改 革 的 整 体 性 协 同 性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按 照 权 责 统 一 原 则, 做 到 权 力 与 责 任 同 步 转 移 或 下 放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要 将 下 放 的 权 力 事 项 纳 入 本 部 门 的 权 力 清 单, 健 全 工 作 制 度, 完 善 工 作 流 程, 确 保 下 放 的 权 力 事 项 接 得 住 管 得 好, 切 实 担 负 起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的 责 任 对 于 部 门 间 相 互 关 联 的 行 政 权 力, 各 部 门 在 提 出 本 部 门 权 力 调 整 意 见 时, 要 提 出 本 权 力 涉 及 部 门 的 同 步 调 整 方 案, 尽 可 能 保 持 行 政 权 力 的 同 步 清 理 转 移 和 下 放, 防 止 简 政 放 权 碎 片 化 对 于 技 术 要 求 高 专 业 性 强 的 权 力 事 项, 下 放 前 要 征 求 承 接 部 门 的 意 见, 避 免 因 承 接 能 力 不 足 产 生 监 管 真 空 问 题 对 各 24

部 门 已 经 下 放 的 权 力 事 项, 要 及 时 跟 踪 承 接 和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对 下 级 部 门 暂 时 缺 乏 承 接 能 力 的 应 予 以 收 回 ( 五 ) 推 进 行 政 权 力 网 上 运 行 和 信 息 共 享 加 强 全 省 各 级 权 力 清 单 的 比 对 衔 接, 及 时 做 好 行 政 权 力 信 息 梳 理, 依 托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形 成 统 一 规 范 上 下 衔 接 的 行 政 权 力 网 上 运 行 体 系 建 立 行 政 权 力 管 理 系 统, 整 合 线 上 线 下 资 源, 加 强 对 行 政 权 力 网 上 运 行 情 况 的 大 数 据 统 计 和 分 析, 提 高 行 政 管 理 绩 效 在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上 开 辟 专 栏, 启 动 群 众 点 菜 机 制, 向 社 会 征 集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的 意 见 建 议, 鼓 励 和 引 导 全 社 会 参 与 政 府 改 革, 推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将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信 息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及 时 上 网 公 开 加 快 整 合 部 门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数 据 资 源 开 放 共 享 互 联 互 通, 打 破 信 息 孤 岛, 充 分 运 用 大 数 据, 建 立 和 完 善 互 联 网 + 的 监 管 模 式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明 确 规 定 外, 对 申 请 立 项 新 建 的 部 门 信 息 系 统, 凡 未 明 确 部 门 间 信 息 共 享 需 求 的, 不 予 审 批 ; 对 在 建 的 部 门 信 息 系 统, 凡 不 能 与 其 他 部 门 互 联 共 享 信 息 的, 不 得 通 过 验 收 推 进 乡 镇 ( 街 道 ) 村 ( 社 区 ) 网 上 服 务 站 建 设, 实 现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系 统 向 基 层 延 伸 建 立 全 省 统 一 的 电 子 监 察 系 统, 对 全 省 网 上 运 行 的 权 力 事 项 进 行 全 流 程 监 督, 提 高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绩 效 ( 六 ) 切 实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简 政 放 权 要 求, 结 合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及 时 修 改 完 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加 强 审 批 后 监 管 工 作, 明 确 监 管 重 点, 做 到 谁 审 批 谁 监 管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按 照 该 管 的 事 情 要 管 住 管 好 的 要 求, 细 化 监 管 措 施 和 流 程 标 准, 增 强 监 管 制 度 的 针 对 性 可 操 作 性 和 实 效 性 建 立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随 机 选 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的 双 随 机 抽 查 机 制, 合 理 确 定 随 机 抽 查 的 比 例 和 频 次, 规 范 部 门 自 由 裁 量 权 推 进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着 力 解 决 基 层 多 头 执 法 执 法 缺 位 并 存 的 问 题 和 基 层 政 府 社 会 管 理 权 责 不 匹 配 的 问 题 推 进 统 一 投 诉 举 报 平 台 建 设, 规 范 职 能 部 门 处 理 投 诉 程 序, 强 化 外 部 监 督, 形 成 统 一 受 理 按 责 转 办 限 时 办 结 统 一 督 办 统 一 考 核 行 政 问 责 的 业 务 闭 环, 推 动 行 政 综 合 执 法 管 理 流 程 的 优 化 再 造 建 立 健 全 联 合 执 法 协 调 指 挥 机 制, 推 进 部 门 间 的 联 合 执 法, 强 化 执 法 统 筹 协 调, 形 成 执 法 合 力, 切 实 解 决 不 作 为 慢 作 为 乱 作 为 执 法 不 严 推 诿 扯 皮 等 问 题,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效 率 三 工 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地 各 部 门 思 想 上 要 高 度 重 视, 认 真 领 会 深 化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并 与 其 他 政 府 改 革 工 作 相 结 合, 抓 细 抓 实, 有 序 推 进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明 确 任 务 分 工, 细 化 工 作 举 措,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确 25

保 各 项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 二 ) 强 化 协 调 配 合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做 好 深 化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工 作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要 发 挥 牵 头 协 调 作 用, 统 筹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牵 头 部 门 要 做 好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与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的 衔 接, 提 高 行 政 审 批 绩 效 监 察 部 门 要 发 挥 监 督 监 察 职 能, 强 化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督 促 各 部 门 梳 理 追 责 依 据, 明 确 追 责 情 形, 加 强 行 政 问 责 各 市 县 ( 市 区 ) 政 府 要 做 好 乡 镇 ( 街 道 ) 和 功 能 区 的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梳 理 和 公 布 运 行 工 作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管 理 机 构 要 按 照 工 作 职 责, 做 好 行 政 权 力 管 理 系 统 的 运 行 管 理 和 深 化 提 升 工 作 ( 三 ) 严 格 监 督 检 查 各 地 要 将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的 管 理 运 行 纳 入 政 府 督 查 范 围, 向 社 会 公 布 举 报 投 诉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等,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重 点 对 不 按 权 力 清 单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不 按 责 任 清 单 规 范 履 职 不 及 时 调 整 清 单 内 容 等 行 为 进 行 检 查 督 促, 开 展 责 任 追 究, 切 实 做 到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 四 )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充 分 利 用 各 类 媒 体 广 泛 宣 传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及 时 准 确 发 布 改 革 信 息 和 法 规 政 策 解 读,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创 新 社 会 参 与 机 制, 拓 宽 公 众 参 与 渠 道, 凝 聚 各 方 共 识, 营 造 良 好 氛 围, 不 断 增 强 制 度 的 执 行 力 和 公 信 力 附 件 : 深 化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工 作 职 责 分 工 和 时 间 进 度 安 排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11 月 5 日 附 件 深 化 权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工 作 职 责 分 工 和 时 间 进 度 安 排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2015 暂 予 保 留 行 政 权 力 清 理 省 编 委 办 省 法 制 办 年 12 月 底 前 完 成 ( 涉 1 工 作 会 同 省 级 部 门 及 法 律 法 规 立 改 废 释 的,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推 进 ) 乡 镇 ( 街 道 ) 和 功 能 区 权 2 力 清 单 责 任 清 单 梳 理 公 各 市 县 ( 市 区 ) 政 2016 布 工 作 府, 省 编 委 办 年 一 季 度 完 成 26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会 同 编 委 办 发 改 委 省 财 政 厅 省 监 察 厅 协 同 性 工 作 省 审 改 办 持 续 实 施 启 动 本 年 度 权 力 清 单 责 3 任 清 单 实 施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加 强 简 政 放 权 的 整 体 性 4 推 进 行 政 权 力 网 上 运 行 5 和 信 息 共 享 工 作 将 年 度 重 点 工 作 目 标 列 6 入 责 任 清 单 修 订 完 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7 制 度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会 同 省 级 部 门 各 市 县 ( 市 区 ) 政 府,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省 编 委 办 会 同 省 级 部 门 各 市 县 ( 市 区 ) 政 府, 省 编 委 办 会 同 省 级 部 门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完 成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取 得 阶 段 性 成 果,2016 年 底 前 完 成 2016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2016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8 编 制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清 单 各 市 县 ( 市 区 ) 政 府, 2016 省 发 改 委 省 编 委 办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9 建 立 责 任 清 单 数 据 库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省 编 2016 委 办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10 建 立 健 全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各 市 县 ( 市 区 ) 政 2016 府, 省 监 察 厅 年 3 月 底 前 完 成 CDE F# &1 浙 政 办 发 2015 113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根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三 名 工 程 的 若 干 意 见 ( 浙 政 发 2013 58 号 ) 精 神, 省 三 名 工 程 建 设 联 席 会 议 遴 选 了 杭 州 海 康 威 视 数 字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31 家 企 业 为 我 省 第 二 批 三 名 培 育 试 点 企 业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企 业 名 单 予 以 公 布 实 施 三 名 工 程 是 我 省 推 进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组 合 拳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是 增 强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能 力 提 升 企 业 国 际 竞 争 力 提 高 经 济 增 长 质 量 和 效 益 的 重 大 举 措 第 二 批 三 27

名 培 育 试 点 企 业 要 制 订 符 合 企 业 实 际 的 具 体 培 育 方 案, 明 确 技 术 创 新 管 理 创 新 制 造 方 式 创 新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等 具 体 目 标 以 及 相 配 套 的 措 施, 努 力 成 为 综 合 创 新 的 典 型 迈 向 中 高 端 发 展 的 标 杆 以 及 行 业 发 展 的 龙 头, 进 一 步 在 全 省 发 挥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各 地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要 在 对 第 一 批 试 点 企 业 培 育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完 善 的 基 础 上, 统 筹 部 署 第 二 批 试 点 企 业 培 育 工 作, 切 实 加 强 政 策 扶 持 指 导 服 务 和 过 程 管 理, 推 进 培 育 工 作 迈 上 新 台 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5 年 11 月 12 日 浙 江 省 第 二 批 三 名 培 育 试 点 企 业 名 单 杭 州 海 康 威 视 数 字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西 子 奥 的 斯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杭 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东 南 网 架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奥 克 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得 力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中 哲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申 洲 针 织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大 丰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森 马 服 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仪 电 器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久 立 特 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诺 力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华 集 团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加 西 贝 拉 压 缩 机 有 限 公 司 美 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生 辉 照 明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菲 达 环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新 和 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8

中 国 绍 兴 黄 酒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宝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今 飞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尖 峰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通 天 星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舟 山 中 远 船 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华 海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银 轮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利 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众 益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省 物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省 铁 路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G H I 2016 年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继 续 实 行 免 费 赠 阅 读 者 可 通 过 下 列 途 径 获 取 : 一 登 录 网 站 查 阅 电 子 版 本 可 在 省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首 页 点 击 政 府 公 报 ( 或 登 录 网 址 :http:/ / zfgb. zj. gov. cn) 查 阅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二 申 请 免 费 赠 阅 读 者 可 向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室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审 核 同 意 后 予 以 免 费 赠 阅 申 请 免 费 赠 阅 的 个 人 须 在 12 月 20 日 前, 将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赠 阅 事 由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以 及 详 细 地 址 等 情 况 函 告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室, 以 便 统 一 提 供 邮 局 代 发 单 位 申 请 免 费 赠 阅,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室 通 信 地 址 : 省 行 政 中 心 1 号 楼, 邮 编 :310025 12 月 20 日 以 后, 需 要 的 读 者 可 到 各 取 阅 点 免 费 取 阅 三 自 行 取 阅 点 免 费 获 取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自 行 取 阅 点 附 后 也 可 以 直 接 到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室 发 行 部 取 阅, 地 址 : 杭 州 市 金 祝 南 路 2 号 省 行 政 中 心 9 号 楼 北 楼 1 楼, 电 话 :0571-87052465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室 2015 年 10 月 16 日 29

JKLMN 省 级 取 阅 点 : 浙 江 省 图 书 馆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73 号 ) 浙 江 省 档 案 馆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6 号 ) 浙 江 省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委 员 会 ( 杭 州 市 天 目 山 路 226 号 ) 浙 江 省 地 税 局 直 属 一 分 局 ( 杭 州 市 体 环 二 路 1 号 ) 浙 江 省 工 商 局 注 册 大 厅 ( 杭 州 市 莫 干 山 路 77 号 ) 浙 江 省 外 文 书 店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36 号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室 发 行 部 ( 杭 州 市 金 祝 南 路 2 号 省 行 政 中 心 9 号 楼 北 楼 1 楼 ) 杭 州 市 : 杭 州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18 号 ) 杭 州 市 市 民 之 家 ( 杭 州 市 新 业 路 311 号 ) 杭 州 市 图 书 馆 专 题 文 献 部 (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58 号 市 民 中 心 G 楼 ) 宁 波 市 : 宁 波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宁 波 市 宁 穿 路 1901 号 ) 宁 波 市 图 书 馆 ( 宁 波 市 永 丰 路 35 号 ) 温 州 市 : 温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政 府 信 息 查 阅 点 ( 温 州 市 惠 民 路 光 明 桥 东 首 ) 温 州 市 图 书 馆 ( 温 州 市 府 西 路 85 号 ) 湖 州 市 : 湖 州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湖 州 市 红 旗 路 99 号 6 楼 ) 湖 州 市 档 案 馆 ( 湖 州 市 仁 皇 山 路 666 号 行 政 中 心 5 号 楼 ) 湖 州 市 图 书 馆 ( 湖 州 市 龙 王 山 路 728 号 ) 湖 州 市 浙 北 高 速 客 运 中 心 ( 湖 州 市 二 环 西 路 1988 号 ) 嘉 兴 市 : 嘉 兴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 嘉 兴 市 广 场 路 350 号 ) 嘉 兴 市 图 书 馆 ( 嘉 兴 市 海 盐 塘 路 339 号 ) 30

绍 兴 市 : 绍 兴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绍 兴 市 惠 利 街 20 号 ) 绍 兴 市 图 书 馆 ( 绍 兴 市 洋 江 西 路 530 号 ) 金 华 市 : 金 华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金 华 市 李 渔 路 801 号 ) 金 华 市 图 书 馆 3 楼 阅 览 室 ( 金 华 市 永 康 街 288 号 ) 衢 州 市 : 衢 州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衢 州 市 花 园 东 大 道 169 号 ) 衢 州 市 图 书 馆 阅 览 室 ( 衢 州 市 三 衢 路 319 号 ) 舟 山 市 : 舟 山 市 审 批 办 证 中 心 ( 舟 山 市 新 城 海 天 大 道 681 号 ) 舟 山 市 图 书 馆 ( 舟 山 市 环 城 西 路 98 号 ) 舟 山 市 图 书 馆 ( 新 馆 )( 舟 山 市 新 城 海 天 大 道 610 号 海 洋 文 化 艺 术 中 心 ) 舟 山 市 普 舵 区 东 港 图 书 馆 ( 舟 山 市 海 华 路 589 号 ) 台 州 市 : 台 州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台 州 市 爱 华 路 18 号 新 台 州 大 厦 4 楼 ) 台 州 市 图 书 馆 ( 台 州 市 和 谐 路 168 号 市 政 府 西 侧 ) 丽 水 市 : 丽 水 市 城 市 规 划 展 览 馆 ( 丽 水 市 大 猷 街 32 号 ) 丽 水 市 政 府 行 政 审 批 中 心 ( 丽 水 市 花 园 路 1 号 ) 丽 水 市 遂 昌 县 石 练 镇 人 民 政 府 ( 遂 昌 县 石 练 镇 练 西 东 路 1 号 ) 各 县 ( 市 区 ) 自 行 取 阅 点 : 设 在 档 案 馆 图 书 馆 31

( 总 第 1100 期 ) 12 月 4 日 出 版 主 管 主 办 单 位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地 址 : 省 行 政 中 心 1 号 楼 联 系 电 话 :(0571)87053687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CN33-1354 / D 网 址 :http:/ / zfgb. zj. gov. cn 印 刷 单 位 : 浙 江 省 委 办 公 厅 文 印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