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試 題 評 析 第 一 題 : 本 題 為 空 中 大 學 99 年 期 末 考 試 題, 許 南 雄 教 授 著 作 之 內 文 屬 於 比 較 人 事 制 度 議 題, 其 他 類 似 問 題 尚 包 括 : 落 後 地 區 (Undevelopment) 國 家 之 人 事 制 度 開 發 (Developed) 國 家 之 人 事 制 度 第 二 題 : 本 題 為 97 年 高 考 二 級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研 究 試 題 第 一 題 98 年 高 考 二 級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研 究 試 題 第 三 題 98 年 高 考 三 級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試 題 第 二 題, 為 彭 錦 鵬 老 師 之 命 題, 各 國 文 官 制 度 包 含 以 職 涯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體 系, 是 以 人 為 核 心, 及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體 系 則 以 職 位 為 核 心 1980 年 代 以 來,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國 家 的 文 官 制 度 逐 漸 從 以 職 業 ( 涯 )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制 度, 轉 變 成 為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管 理 制 度 第 三 題 : 本 題 為 彭 錦 鵬 老 師 之 命 題, 高 級 文 官 團 制 度 是 近 年 來 在 高 考 及 相 關 特 考 必 考 的 題 目, 相 關 內 容 散 見 於 彭 錦 鵬 許 南 雄 黃 一 峰 江 明 修 等 學 者 之 論 著, 不 可 忽 略 相 關 內 容 亦 已 彙 集 於 本 班 教 材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補 充 資 料 B4 第 四 題 : 本 題 為 許 南 雄 老 師 之 命 題, 內 容 見 於 其 著 作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商 鼎 數 位 一 一 般 而 言, 相 較 於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人 事 制 度 有 何 特 性? 就 人 事 制 度 而 言, 我 國 是 否 屬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理 由 為 何?(25 分 ) 開 發 中 (Developing) 國 家, 係 指 農 業 型 發 展 為 工 業 型 之 過 渡 階 段 國 家 體 制, 一 則 受 傳 統 社 會 環 境 之 遺 習 所 影 響, 再 則 復 受 各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行 政 發 展 之 衝 擊, 新 舊 雜 處, 具 有 異 質 性 ; 其 人 事 制 度 具 有 之 特 性 及 我 國 是 否 屬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許 南 雄,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空 中 大 學, 99 年 8 月 初 版,P.261-262) ( 一 ) 開 發 中 國 家 人 事 制 度 之 特 性 : 1. 權 位 取 向 (status-oriented): 政 務 官 以 官 品 權 勢 為 尚, 事 務 官 亦 熱 衷 爭 取 權 益 地 位, 如 所 謂 階 梯 地 位 (ScaIar-status) 即 此 一 例 2. 親 屬 主 義 (Principle of family): 人 事 任 用 以 親 信 因 素 為 優 先 考 慮, 是 傳 統 社 會 用 人 行 政 的 主 要 法 則 之 一, 以 現 代 開 發 中 國 家 而 言, 此 等 崇 尚 親 屬 與 寵 信 之 現 象 仍 屬 可 見 引 申 為 特 權 主 義, 即 用 人 標 準 因 人 而 異, 受 特 權 威 勢 左 右, 使 客 觀 人 事 法 制 因 之 變 質, 故 開 發 中 國 家 人 事 體 制 人 情 恩 惠 與 人 事 法 制 相 互 並 存 3. 形 式 主 義 (formalism) 與 功 能 變 異 (functional overlapping or heterogeneous): 此 係 文 化 背 景 對 人 事 制 度 影 響 的 轉 型 期 現 象, 即 人 事 法 制 的 表 裡 未 盡 一 致, 而 體 制 與 功 能 亦 不 盡 聯 貫 每 見 文 官 的 身 分 品 位 與 工 作 職 務 不 盡 相 稱, 法 制 的 實 效 亦 多 變 質 現 代 開 發 中 國 家 雖 亦 訂 頒 許 多 人 事 法 令 或 強 調 以 功 績 制 為 依 歸, 但 功 能 不 彰, 形 式 重 於 實 質 4. 政 治 衝 激 (politics penetrating administration): 文 官 法 制 受 政 治 因 素 影 響, 所 謂 政 治 化 人 事 體 制, 現 代 各 先 進 國 家 亦 不 能 避 免 但 開 發 國 家 政 治 責 任 觀 念 與 法 治 行 政 體 制 較 為 明 確, 政 治 與 行 政 的 權 責 體 制 畢 竟 各 有 分 際 而 開 發 中 國 家, 政 治 與 行 政 仍 受 官 僚 體 制 與 形 式 主 義 影 響, 事 務 官 體 制 多 受 政 治 勢 力 干 預, 所 謂 行 政 中 立 制 功 績 體 制 均 帶 政 治 化 色 彩 ; 泛 政 治 化 黑 官 問 題 官 僚 腐 化 均 明 顯 實 例 5. 人 力 素 質 不 足 (Shortage of trained or Skilled Personnel): 落 後 地 區 與 開 發 中 國 家 常 任 文 官 均 缺 乏 有 效 培 育 訓 練, 致 人 力 素 質 不 足 以 勝 任 專 業 化 行 政 工 作, 尤 其 專 門 科 技 人 力 更 形 短 缺, 或 雖 有 專 業 科 技 人 力, 亦 未 必 能 有 效 運 用 此 一 問 題 除 影 響 行 政 效 能 外, 亦 阻 礙 專 業 行 政 之 確 立, 此 為 人 事 機 關 苦 於 規 劃 人 才 培 育 而 仍 難 盡 實 效 之 緣 故, 為 開 發 中 國 家 人 事 制 度 一 大 缺 口 6. 管 理 功 能 落 差 (shortage managerial function):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行 政 管 理 權 責 多 欠 明 確, 諸 多 冗 員 庸 吏 充 斥, 人 事 制 度 所 面 臨 的 是 行 政 管 理 與 人 事 管 理 的 有 效 人 力 ( 適 用 人 才 ) 之 阻 塞 或 短 缺, 甚 至 人 事 機 關 之 人 事 主 管 與 人 事 人 員 之 專 業 化 管 理 知 識 技 術 能 力 亦 多 不 足, 這 是 人 缺 其 才 而 難 盡 人 才, 為 人 力 管 理 的 一 大 難 題 每 見 各 機 關 組 織 員 額 膨 脹, 影 響 人 事 經 費 預 算 ( 致 使 待 遇 改 善 受 到 牽 制 ), 而 適 才 適 所 之 行 政 人 才 管 理 人 才 與 專 業 人 力 則 又 不 足, 此 一 矛 盾 現 象 說 明 人 力 供 需 及 其 有 效 培 育 運 用 之 管 理 方 式 有 其 失 當 之 處, 亦 即 人 事 管 理 功 能 未 能 實 際 彰 顯 -- 1 --
( 二 ) 我 國 屬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理 由 如 下 : 1. 以 上 各 項 內 容 皆 屬 一 般 開 發 中 國 家 人 事 制 度 特 性, 其 中 多 有 與 我 國 人 事 制 度 相 胳 合 者, 亦 說 明 我 國 仍 處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地 區 之 印 證 2. 現 今 各 國 中, 除 少 數 國 家 屬 開 發 國 家 ( 經 濟 社 會 法 制 生 活 品 質 各 方 面 優 越 型 ) 之 外, 其 餘 一 百 餘 國 均 可 歸 列 開 發 中 國 家, 故 上 述 人 事 制 度 的 特 性, 可 以 說 是 一 般 非 先 進 (non-advanced) 國 家 之 人 事 制 度 共 通 性 特 徵 3. 基 於 現 代 化 與 創 新 化 要 求, 多 數 開 發 中 國 家 仍 強 調 人 事 制 度 邁 向 功 績 制 專 業 制 績 效 化 與 民 主 化, 其 指 標 是 明 確 的, 但 欠 缺 的 是 環 境 財 經 教 育 人 力 素 質 及 方 法 的 配 合 張 老 師,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100 年 課 程 總 復 習 講 義 ( 第 一 次 ), 第 32 題 二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國 家 文 官 制 度 經 過 三 十 年 演 變,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職 涯 為 基 礎 (career-based) 和 職 位 為 基 礎 (position-based) 兩 大 類 別, 請 評 述 這 兩 大 類 別 文 官 制 度 的 主 要 異 同 之 處 (25 分 ) 以 職 涯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體 系, 是 以 人 為 核 心 ;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體 系, 則 以 職 位 為 核 心 此 一 分 類 最 主 要 的 差 別 是 在 於 管 理 甄 募 和 任 命 的 過 程 上 有 所 不 同 1980 年 代 以 來,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國 家 的 文 官 制 度 逐 漸 從 以 職 業 ( 涯 )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制 度, 轉 變 成 為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管 理 制 度,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彭 錦 鵬, 全 球 競 爭 下 的 高 級 文 官 新 制 構 想, 考 銓 季 刊 第 42 期,94 年 4 月 ) ( 一 ) 職 涯 為 基 礎 (Career-based) 之 意 涵 : 1. 以 職 涯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體 系 在 分 權 部 分, 是 引 進 目 標 管 理 的 制 度, 而 對 於 甄 募 升 遷 和 訓 練 則 採 行 集 權 的 作 法 2. 以 職 涯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制 度 ( 職 業 文 官 制 度 ): 公 務 員 在 工 作 生 涯 開 始 之 際 就 進 入 政 府 服 務, 且 終 身 為 公 務 員 最 初 進 入 公 務 部 門 是 透 過 教 育 資 格 或 是 文 官 初 任 考 試 ; 升 遷 是 基 於 個 人 的 職 等 體 系, 而 非 基 於 職 位 3. 以 職 涯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體 系, 在 文 官 篩 選 方 面, 早 在 大 學 畢 業 的 職 涯 初 期 就 進 行, 而 且 透 過 競 爭 性 考 試 這 種 文 官 體 系, 注 重 高 級 文 官 的 發 展 和 生 涯, 以 便 培 養 他 們 能 夠 擔 當 高 階 主 管 的 職 位, 因 此 對 於 高 級 文 官 的 管 理, 經 常 採 用 中 央 集 權 的 方 式, 並 且 具 有 清 楚 的 職 涯 歷 程 政 府 扮 演 強 力 介 入 的 角 色, 從 高 級 文 官 的 最 初 培 養 階 段 開 始, 不 論 是 考 試 訓 練, 或 生 涯 管 理 等 等 人 事 行 政 的 環 節, 都 是 由 中 央 政 府 統 一 管 理 最 著 名 例 子 是 法 國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Ecole Nationaled Administration, ENA) 制 度, 從 1945 年 以 來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就 扮 演 了 培 養 法 國 行 政 精 英, 乃 至 於 政 治 菁 英 和 經 濟 菁 英 的 關 鍵 性 角 色 ( 二 ) 職 位 為 基 礎 (Position-based) 之 意 涵 : 1.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體 系 則 在 人 員 的 任 用 權 升 遷 和 訓 練 方 面 採 用 部 會 分 權 的 作 法 但 是 相 對 的,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體 系 則 在 任 用 標 準 人 才 庫 的 建 立 以 及 跨 部 會 的 人 員 資 料 庫 方 面 採 用 中 央 統 籌 的 方 式 2.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制 度 ( 職 位 文 官 制 度 ): 強 調 對 於 每 一 個 職 位 都 要 找 到 最 適 當 的 人 選, 不 論 這 種 挑 選 的 方 法 是 採 用 對 外 開 放 內 部 升 遷, 或 者 是 平 調 職 位 文 官 制 度 提 供 更 為 開 放 的 用 人 管 道, 外 補 的 情 況 因 此 比 較 普 遍 ( 三 ) 職 涯 為 基 礎 與 職 位 為 基 礎 之 主 要 相 同 之 處 : 不 論 OECD 國 家 採 用 何 種 文 官 制 度, 將 各 階 層 的 職 位 開 放 出 來 競 爭 的 情 況 已 經 變 得 相 當 普 遍 1. 原 則 上 所 有 政 府 階 層 的 職 位 都 開 放 競 爭 的 國 家 包 括 :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丹 麥 芬 蘭 匈 牙 利 紐 西 蘭 瑞 士 斯 洛 伐 克 2. 只 有 最 高 階 的 職 位 由 政 府 任 命 以 外, 原 則 上 也 都 開 放 職 位 競 爭 的 國 家 包 括 : 澳 大 利 亞 加 拿 大 義 大 利 挪 威 瑞 典 3. 高 階 和 中 階 的 職 位 部 分 開 放 競 爭 的 國 家 包 括 : 英 國 韓 國 盧 森 堡 韓 國 最 近 也 開 放 高 級 文 官 部 分 名 額 給 來 自 私 部 門 的 人 員 ( 四 ) 職 涯 為 基 礎 與 職 位 為 基 礎 之 主 要 相 異 之 處 : 最 主 要 的 差 別 是 在 於 管 理 甄 募 和 任 命 的 過 程 上 有 所 不 同 ( 如 -- 2 --
上 述 ( 一 ) ( 二 )) 1. 職 涯 制 的 國 家 : (1) 一 般 採 用 相 當 多 的 資 源 在 訓 練 和 發 展 高 級 文 官, 以 便 讓 他 們 能 擔 當 最 高 階 的 行 政 主 管 職 位, 而 對 於 高 階 文 官 的 管 理, 通 常 也 都 採 用 中 央 集 權 的 方 式, 且 提 供 明 確 的 生 涯 發 展 路 徑 為 了 提 高 高 級 文 官 的 競 爭 力, 將 會 逐 漸 增 加 固 定 任 期 或 契 約 績 效 評 量 開 放 外 補 人 才 的 作 法 (2) 職 涯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體 系, 能 建 立 一 個 和 諧 的 文 官 制 度, 使 高 級 主 管 能 夠 有 相 同 的 文 化, 能 夠 打 破 政 府 組 織 的 疆 界 而 一 起 工 作, 並 有 利 於 內 部 人 事 的 流 動 但 此 種 文 官 制 度 的 缺 點 則 是 缺 乏 對 於 高 階 職 位 的 競 爭 性, 比 較 偏 向 所 謂 通 才 技 能 的 重 視, 同 時 因 為 職 涯 歷 程 裡 比 較 封 閉 的 特 性, 而 使 得 高 階 文 官 最 後 和 整 個 社 會 的 距 離 越 來 越 遠, 甚 至 於 無 法 達 到 社 會 預 期 他 們 提 供 的 服 務 2. 職 位 制 的 國 家 : (1) 高 級 文 官 的 甄 募 工 作 是 採 用 出 缺 職 位 公 開 競 爭 徵 才 的 方 式, 向 內 部 人 才 和 外 部 人 才 進 行 公 開 對 於 個 別 的 職 位 而 言, 候 選 人 必 須 進 行 特 定 知 識 和 技 能 的 競 爭 雖 然 內 部 升 遷 仍 有 可 能, 但 基 本 上 仍 然 要 依 賴 績 效 評 估, 而 不 是 依 賴 年 資 的 長 短 高 級 主 管 的 管 理, 通 常 採 用 部 會 分 權 的 方 式 進 行 職 位 制 國 家 比 較 強 調 職 位 的 競 爭, 但 為 了 也 能 夠 同 時 留 住 人 才, 因 此 便 必 須 增 加 職 業 生 涯 的 吸 引 力, 並 提 供 在 職 訓 練 (2)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體 系, 最 大 優 點 是 能 產 生 比 較 多 的 候 選 人, 也 就 是 候 選 人 能 夠 擁 有 專 才 的 技 能, 並 且 能 夠 促 進 競 爭 文 化 的 更 新 以 及 整 個 文 官 體 系 的 適 應 調 整 不 過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體 系, 可 能 會 造 成 在 任 命 和 升 遷 方 面, 未 能 基 於 功 績 制 的 原 則 因 此, 這 種 文 官 體 系 就 需 要 在 程 序 規 定 方 面 比 較 嚴 格, 以 便 預 防 任 用 私 人 如 果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的 文 官 體 系, 能 夠 建 立 透 明 的 任 用 機 制, 則 其 主 要 的 缺 點 仍 在 於 缺 乏 高 階 主 管 之 間 共 同 的 文 化 高 階 主 管 在 組 織 間 的 流 動 性, 以 及 比 較 高 的 更 迭 頻 率 3. 職 位 基 礎 的 文 官 制 度 和 傳 統 的 職 涯 制 度 之 間 較 大 的 差 異 是, 職 位 基 礎 的 文 官 制 度 強 調 文 官 身 分 來 自 於 公 法 契 約 針 對 職 位 個 別 甄 補 職 位 開 放 外 補 強 調 終 身 訓 練 強 調 績 效 與 薪 資 和 升 遷 的 關 係 部 會 分 權 管 理 其 所 形 成 的 高 級 文 官 團 制 度 邏 輯, 因 此 就 和 傳 統 的 以 年 資 制 為 基 礎 的 職 涯 制, 呈 現 完 全 不 同 的 制 度 設 計 4. 在 傳 統 的 年 資 制 職 涯 制 文 官 體 系 中, 高 階 文 官 以 相 當 的 教 育 資 格, 參 加 競 爭 性 考 試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地 位, 此 後 不 斷 透 過 訓 練 和 升 遷 而 進 入 高 階 文 官 的 職 位, 並 受 到 永 業 的 保 障 相 對 的, 競 爭 制 職 位 制 則 是 透 過 競 爭 性 的 篩 選 而 取 得 特 定 職 位, 通 常 允 許 內 部 官 員 或 外 部 人 員 共 同 以 工 作 職 能 之 優 劣 競 爭 職 位 同 時 可 能 採 取 的 配 套 制 度, 包 括 : 績 效 管 理 績 效 薪 契 約 制 任 期 制, 甚 至 於 像 荷 蘭 和 英 國, 設 立 高 級 文 官 的 專 門 辦 公 室 張 老 師,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補 充 資 料 B1,P.16 及 P.30 三 1980 年 代 以 來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國 家 例 如 美 英 荷 韓 等 許 多 國, 都 建 立 高 級 文 官 團 (Senior Civil Service) 的 制 度, 請 扼 要 評 述 各 國 的 相 關 制 度, 並 論 述 我 國 規 劃 中 之 此 種 制 度 應 吸 取 何 種 經 驗 (25 分 ) 有 關 美 英 荷 韓 等 國 之 高 級 文 官 團 (Senior Civil Service) 的 制 度 及 我 國 規 劃 中 之 此 種 制 度 應 吸 取 何 種 經 驗,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美 國 高 級 文 官 團 (Senior Executive Service):( 許 南 雄,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空 中 大 學,99 年 8 月 初 版,P.82-83) 1. 美 國 SES(Senior Executive Service): 即 文 官 一 般 俸 表 (General Schedule,GS) 之 GS16 至 GS18 職 等 及 主 管 人 員 俸 表 (Executive Schedule,ES)ES5 至 ES4 之 五 等 人 員 2.SES 人 員 之 永 業 類 職 位 ( 科 層 出 身 之 公 務 員 ) 占 大 多 數, 其 任 用 途 徑 有 四 種 :(1) 常 任 任 用 人 員 : 依 人 事 管 理 局 核 定 的 資 格 標 準, 數 額 不 得 低 於 SES 總 額 85%;(2) 限 期 任 用 人 員 : 任 期 約 三 年 ;(3) 限 期 緊 急 任 用 人 員 : 任 期 約 一 年 半, 不 得 高 於 SES 總 額 5%;(4) 非 常 任 用 人 員 機 關 首 長 政 治 任 用 之 人 員 : 不 得 高 於 SES 總 額 10% 3.SES 近 年 來 的 改 革 :1998 年 逐 步 區 分 為 Senior Executive Corps( 行 政 人 員 ) 與 Senior Professional Corps( 專 業 人 員 ), 成 為 Senior Civil Service, 因 包 含 政 治 任 命 人 員 而 仍 需 具 備 襄 助 決 策 與 管 理 的 素 質, 逐 步 取 消 永 業 人 -- 3 --
員 之 原 有 比 例, 強 化 彈 性 管 理 採 行 競 爭 制 度 著 重 績 效 管 理 與 組 織 學 習, 在 培 訓 方 面, 重 視 核 心 能 力 與 領 導 力 歷 練, 增 益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的 素 質 條 件 ( 二 ) 英 國 高 級 文 官 團 (Senior Civil Service):( 許 南 雄,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空 中 大 學,99 年 8 月 初 版,P.47-49) 1. 自 1996 年 4 月 起, 英 國 高 等 文 官 (Senior Civil Service,SCS), 定 義 為 : 被 首 相 歸 類 為 高 級 文 官 之 成 員, 其 層 級 即 開 放 層 級 自 常 次 ( 一 等 ) 第 二 常 次 ( 一 等 A); 助 理 次 長 或 助 次 副 次 ( 二 等 ); 司 處 長 ( 三 等 ); 副 司 處 長 ( 四 等 ); 助 長 司 處 長 ( 五 等 ), 為 現 行 高 等 文 官 2.SCS 的 來 源 包 括 內 升 與 外 補, 並 偏 向 以 職 位 為 基 礎 (position-based), 而 非 以 職 涯 為 基 礎 (careerbased) 的 選 任 內 升 人 選 主 要 透 過 快 速 升 遷 發 展 計 畫 儲 備, 以 行 政 見 習 官 (A AT) 為 主 要 來 源, 發 展 計 畫 為 外 部 及 現 職 人 員 分 設 名 額, 但 標 準 相 同, 公 開 競 爭 3. 高 等 文 官 之 甄 補 : 中 央 機 關 高 等 文 官 出 缺, 須 公 開 延 攬, 傳 統 以 內 升 制 甄 補, 現 則 兼 採 外 補 制 (1996 年 起 常 次 出 缺 亦 採 若 干 聘 任 ), 高 等 文 官 之 甄 補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主 持, 該 委 員 會 由 文 官 長 擔 任 主 席, 文 官 ( 考 選 ) 委 員 財 政 部 常 次 等 十 餘 人 為 委 員, 助 次 以 上 由 文 官 長 呈 報 首 相, 但 最 後 由 各 部 部 長 任 命 任 命 之 前 各 新 任 人 員 須 與 各 部 會 簽 約 或 辦 理 銓 敘 升 任 手 續 ( 三 ) 荷 蘭 高 級 文 官 團 (Senior Civil Service):( 彭 錦 鵬,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變 革 潮 流 中 的 荷 蘭 高 級 文 官 團, 考 銓 季 刊 第 37 期,93 年 1 月 ) 1. 荷 蘭 政 府 在 1998 年 所 通 過 的 政 策 方 案 對 於 高 級 文 官 團 的 成 長 和 發 展 帶 來 了 新 動 力 1999 年 這 些 目 標 更 進 一 步 規 範 成 十 九 職 等 的 秘 書 長 和 司 長, 都 屬 於 內 政 部 長 的 管 轄, 並 且 把 十 六 職 等 的 行 政 主 管 人 員 劃 歸 高 級 文 官 團 所 主 管 同 時, 為 了 要 確 保 管 理 發 展 政 策 的 成 功, 高 階 管 理 的 規 定 也 更 趨 嚴 格 : (1) 所 有 十 六 十 七 十 八 十 九 職 等 的 高 階 主 管 都 是 高 級 文 官 團 的 成 員, 所 有 這 些 高 級 文 官 的 相 關 經 歷 資 料 都 必 須 要 提 供 給 高 級 文 官 署 (2) 任 何 在 高 級 文 官 團 職 等 的 職 位 出 缺 都 必 須 要 通 知 高 級 文 官 署 (3) 所 有 高 級 文 官 團 成 員 的 任 命 和 免 職 都 必 須 得 到 內 政 部 長 的 同 意 (4) 十 九 職 等 的 高 級 文 官 是 由 內 政 部 長 所 任 命, 任 命 的 基 礎 是 開 放 的 契 約, 其 被 指 派 到 某 一 個 部 時, 最 長 任 期 是 七 年 2. 在 2000 年 時 高 級 文 官 團 包 括 所 有 十 七 職 等 以 上 的 主 管 2003 年 的 高 級 文 官 團 則 包 括 十 五 職 等 到 十 九 職 等 的 所 有 管 理 領 導 性 職 位 ( 也 就 是 不 包 括 十 五 十 六 職 等 的 專 業 性 職 位 ) ( 四 ) 韓 國 高 級 文 官 團 (Senior Civil Service):( 彭 錦 鵬,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正 形 聚 合 ) 1. 韓 國 所 規 劃 成 立 的 高 級 文 官 團 制 度, 大 致 上 是 吸 取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驗 而 重 新 建 構 的 制 度 韓 國 總 統 盧 武 鉉 上 任 之 後 積 極 推 動 設 立 高 級 文 官 團, 希 望 透 過 高 階 職 位 的 競 爭, 以 強 化 高 階 文 官 的 競 爭 力, 並 且 建 立 有 能 力 且 值 得 信 賴 的 政 府 2.2003 年 4 月 決 定 建 立 高 級 文 官 團, 作 為 人 力 資 本 管 理 改 革 的 主 要 議 程 隨 即 對 於 高 階 職 位 進 行 工 作 分 析, 2004 年 1 月 開 始 各 政 府 機 關 司 長 級 人 事 交 換 的 工 作,32 位 高 級 文 官 參 與 這 個 計 劃, 並 做 為 高 級 文 官 團 的 實 驗 計 畫 2004 年 2 月 設 立 工 作 編 組 規 劃 高 級 文 官 團 制 度, 當 年 11 月 進 行 有 關 高 級 文 官 團 的 公 聽 會,2005 年 1 月 在 文 官 委 員 會 設 立 高 級 文 官 團 規 劃 署 進 行 制 度 規 劃 工 作 3. 整 體 而 言, 文 官 委 員 會 進 行 全 面 性 職 位 檢 討 的 過 程, 最 主 要 就 是 要 避 免 各 部 會 非 法 和 不 合 理 的 人 事 行 政 措 施 韓 國 建 立 高 級 文 官 團 主 要 在 防 止 各 種 形 式 的 恩 惠 關 係 之 除 弊 作 用 和 積 極 的 提 升 文 官 體 系 競 爭 力 ( 五 ) 我 國 規 劃 中 之 高 級 文 官 團 應 吸 取 之 經 驗 :( 彭 錦 鵬, 全 球 競 爭 下 的 高 級 文 官 新 制 構 想 ) 1. 我 國 文 官 體 制 的 立 法 慣 例 為, 同 一 項 法 制 採 取 一 體 適 用 的 解 釋 如 另 有 必 要, 就 採 取 單 獨 立 法 方 式, 例 如 :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和 警 察 人 員, 就 將 其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課 題 單 獨 立 法 如 果 為 達 成 新 的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政 策 目 標, 就 必 須 修 改 幾 乎 所 有 個 別 的 人 事 法 制, 如 此 將 產 生 立 法 不 經 濟 的 問 題 2. 採 取 個 別 法 制 的 修 改 方 式, 可 能 在 同 一 套 法 制 上 造 成 差 異 性, 對 主 管 機 關 而 言, 容 易 造 成 被 要 求 援 引 比 照 的 壓 力 譬 如 說, 政 府 應 該 提 供 更 多 的 資 源 和 機 會, 規 劃 辦 理 高 階 文 官 的 發 展 培 育 工 作, 但 對 於 中 低 階 文 官 不 必 然 需 要 採 行 類 似 的 方 式 同 套 法 制 就 必 須 有 極 大 不 同 的 設 計, 在 其 他 國 家 採 取 這 種 作 法 或 許 不 成 問 題, 但 台 灣 文 官 期 待 被 平 等 性 對 待 的 認 知, 會 使 得 問 題 變 得 極 為 複 雜 3. 如 果 要 修 正 高 階 文 官 俸 給 制 度, 將 面 臨 許 多 技 術 上 的 困 難 譬 如 說, 各 國 逐 漸 採 用 的 俸 點 制 以 外 的 薪 資 方 式 在 我 國 就 可 能 遭 遇 極 大 的 困 難 4. 現 行 制 度 下, 要 讓 政 府 有 機 會 引 用 更 多 具 備 非 政 府 部 門 以 外 工 作 經 驗 的 高 階 文 官, 例 如 : 建 立 新 的 公 私 部 門 工 作 交 流 派 遣 等 制 度, 難 度 將 甚 高, 且 效 果 未 必 顯 著 5. 為 使 高 階 文 官 具 備 國 際 觀 政 府 整 體 觀 跨 部 門 工 作 能 力, 則 現 行 有 關 高 階 文 官 之 升 遷 和 任 用 法 制 必 須 -- 4 --
作 根 本 性 的 改 變 6. 總 之, 修 改 相 關 法 制 的 作 法, 實 務 上 的 可 行 性 較 低, 改 採 單 獨 立 法 建 制 的 作 法, 除 可 以 避 免 前 述 各 項 問 題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這 種 方 法 將 能 傳 遞 表 現 一 種 集 團 (corporate, corps) 的 文 官 概 念 文 官 團 的 專 有 稱 號 不 但 能 建 立 高 級 文 官 的 獨 特 性 和 認 同 感, 也 正 是 許 多 國 家 採 行 單 獨 建 立 制 度 的 原 因 高 級 文 官 一 方 面 獲 得 名 譽 上 的 肯 定 更 優 厚 的 工 作 條 件 和 對 待, 但 同 時 也 被 課 以 更 嚴 格 的 責 任 7. 另 一 方 面, 集 團 概 念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也 同 樣 地 傳 遞 給 政 府 所 有 文 官 一 個 生 涯 發 展 的 目 標 和 挑 戰 單 獨 建 立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並 非 否 定 現 職 高 階 文 官 的 價 值, 而 是 強 調 只 有 經 由 競 爭 性 取 才, 方 能 建 構 卓 越 的 文 官 領 導 層 1. 張 老 師,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補 充 資 料 B1,P.36 及 P.50 2. 張 老 師,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補 充 資 料 B4,P.1~P.17 四 請 就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選 制 度, 扼 要 評 述 歐 美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最 少 三 國 之 主 要 遴 選 機 制, 並 與 我 國 目 前 考 選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 評 價 (25 分 ) 有 關 歐 美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選 制 度,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英 國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選 制 度 : 1. 初 任 考 試 對 象 : 行 政 練 習 員 ( 行 政 見 習 官 ) 執 行 官 行 政 官 ( 原 文 書 官 ) 行 政 助 理 ( 原 助 理 文 書 官 ) 2. 考 試 機 關 : (1) 各 部 與 各 執 行 機 構 : 除 高 級 文 官 及 少 數 高 級 職 位 之 任 命, 係 由 文 官 委 員 會 特 定 書 面 批 准 外, 其 餘 任 期 少 於 十 二 個 月 之 高 級 文 官 或 高 級 職 位 與 一 般 職 位 之 甄 補, 由 各 部 與 各 執 行 機 構 決 定 之 (2) 甄 補 與 評 量 服 務 中 心 : 除 了 各 部 首 長 之 任 命 外, 各 部 與 各 執 行 機 構 高 級 職 位 任 命 之 甄 補 程 序, 均 由 公 共 服 務 局 建 立, 各 部 與 各 執 行 機 構 據 此 執 行 競 爭 考 試, 其 執 行 可 運 用 私 人 機 構 或 甄 補 與 評 量 服 務 中 心 (3) 文 官 委 員 辦 公 室 : 遴 選 中 高 階 層 人 員, 協 助 文 官 委 員 職 責 之 執 行 ( 二 ) 美 國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選 制 度 : 1. 初 任 考 試 對 象 :1990 年 起 行 政 永 業 人 員 考 試, 分 五 職 等 及 七 職 等 之 考 試 2. 考 試 機 關 : (1) 依 文 官 改 革 法 規 定 下 授 考 試 權 : 聯 邦 人 事 管 理 局 下 授 與 競 爭 職 位 用 人 機 關 首 長 行 使 考 試 權 (2) 聯 邦 人 事 管 理 局 採 行 典 型 競 爭 用 人 制 度, 人 才 之 甄 補 與 考 試, 可 以 : A. 人 事 管 理 局 單 獨 辦 理 B. 人 事 管 理 局 授 權 各 機 關 自 行 辦 理 C. 人 事 管 理 局 與 各 機 關 合 作 辦 理 ( 三 ) 德 國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選 制 度 : 1. 初 任 考 試 對 象 :(1) 高 級 職 ;(2) 上 級 職 ;(3) 中 級 職 ;(4) 簡 易 職 2. 考 試 機 關 :(1) 高 級 職 : 國 家 考 試 委 員 會 ;(2) 上 級 職 中 級 職 簡 易 職 : 各 部 自 行 辦 理 ( 四 ) 日 本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選 制 度 : 1. 初 任 考 試 對 象 :(1) 上 級 考 試 (Ⅰ 種 考 試 ) 測 驗 大 學 程 度 ;(2) 中 級 考 試 (Ⅱ 種 考 試 ) 測 驗 專 科 程 度 ;(3) 初 級 考 試 (Ⅲ 種 考 試 ) 測 驗 高 中 程 度 2. 考 試 機 關 : 依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考 試 依 據 人 事 院 規 則 之 規 定, 由 人 事 院 指 定 之 機 關 行 之 : (1) 人 事 院 得 指 定 職 位, 由 任 用 機 關 為 考 試 機 關 辦 理 考 試 事 宜 (2) 人 事 院 未 指 定 之 職 位, 以 人 事 院 為 考 試 機 關 (3) 人 事 院 指 定 之 考 試 機 關, 須 依 人 事 院 所 定 之 規 則 辦 理 考 試 事 宜 ( 五 ) 與 我 國 目 前 考 選 制 度 之 異 同 比 較 :( 許 南 雄,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商 鼎 數 位,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版,P.461-462) 1. 限 制 條 件 之 不 同 : 以 高 等 級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與 年 齡 為 例 說 明 之 (1) 英 國 : 即 行 政 見 習 員 (AT) 考 試, 年 齡 在 36 歲 以 下, 大 學 畢 業 -- 5 --
(2) 法 國 :A 類 文 官 初 任 考 試, 年 齡 在 27 歲 以 下, 大 學 畢 業 B 類 升 等 A 類 考 試, 年 齡 則 限 在 36 歲 以 下 (3) 德 國 : 即 高 職 等 ( 高 級 職 ) 初 任 考 試, 大 學 畢 業 會 考, 實 習 勤 務 二 至 三 年 後 再 參 加 文 官 考 試, 年 齡 限 在 32 歲 以 下 (4) 美 國 : 即 行 政 永 業 職 考 試 (ACWA), 大 專 學 歷 以 上, 應 考 及 格 取 得 七 或 九 職 等 資 格, 年 齡 在 18 歲 以 上,65 歲 以 下 ( 年 齡 規 定 極 寬 ) (5) 日 本 : 即 第 Ⅰ 種 錄 用 ( 上 級 ) 考 試, 大 學 畢 業 ( 未 明 定, 但 慣 例 如 此 ), 年 齡 限 制 在 21 歲 至 35 歲 第 Ⅱ 錄 用 ( 中 級 ) 考 試,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年 齡 在 21 歲 至 29 歲 第 Ⅲ 種 錄 用 ( 初 級 ) 考 試, 中 學 畢 業, 年 齡 限 在 17 至 23 歲 (6) 我 國 : 即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博 士 得 參 加 高 考 一 級, 碩 士 以 上 得 參 加 高 等 二 級, 大 學 畢 業 得 參 加 高 考 三 級 2. 考 試 方 式 之 不 同 : (1) 分 為 考 試 與 甄 選, 前 者 適 用 於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後 者 適 用 於 科 學 技 術 人 員 (2) 法 國 :A 類 行 政 人 員 由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考 選 ;A 類 技 術 人 員 則 由 技 術 學 院 甄 選 (3) 日 本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係 以 甄 選 為 主 3. 考 選 獨 立 之 不 同 : (1) 各 國 考 試 原 則 為 考 選 獨 立, 在 行 政 體 系 下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考 試 權, 公 開 競 爭 與 考 用 配 合 (2) 我 國 考 試 採 用 考 試 權 獨 立 制 ( 獨 立 於 行 政 權 之 外 ) 與 考 試 權 集 中 制 ( 試 政 試 務 集 權 於 考 選 機 構 自 行 監 督 辦 理 ), 有 待 改 進 4. 分 試 制 度 之 不 同 : (1) 英 國 : 含 筆 試 測 驗 ( 心 理 測 驗 智 力 測 驗 等 ) 與 口 試 自 二 十 世 紀 以 來 已 實 施 分 試 制 度, 現 行 分 權 化 與 民 營 化 考 選 制 亦 如 此 (2) 美 國 : 現 行 行 政 永 業 職 考 試 (ACWA) 包 含 筆 試 測 驗 ( 考 生 學 經 歷 評 估 與 造 詣 測 驗 IAR) 與 口 試 (3) 法 國 :A 類 考 試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 含 體 能 測 驗 ), 初 試 與 複 試 各 含 筆 試 與 口 試 (4) 德 國 : 採 分 次 ( 高 級 職 初 任 考 試 分 大 學 畢 業 會 考 與 第 二 次 文 官 考 試 ) 與 分 試 ( 筆 試 與 測 驗 口 試 ) 方 式 辦 理 (5) 日 本 : 第 Ⅰ Ⅱ Ⅲ 種 試 驗 均 採 第 一 試 ( 教 養 考 試 與 專 門 試 驗 ) 第 二 試 ( 專 業 試 驗 與 綜 合 試 驗 ), 兩 試 計 算 成 績 而 後 用 人 機 關 舉 辦 口 試 (6) 我 國 : 現 行 高 普 考 曾 採 第 一 試 與 第 二 試 方 式 ( 仿 效 日 制, 但 有 差 異 ), 若 干 特 考 及 高 考 一 二 級 採 筆 試 與 口 試, 亦 有 分 試 制 性 質 張 老 師,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講 義 ( 第 二 回 ),P.1 及 P2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