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一 里 鄰 之 組 織...2 二 里 辦 公 處 重 要 工 作...3 三 里 長 應 辦 理 之 工 作...3 四 里 長 身 分 之 停 止 或 喪 失...4 五 里 長 職 務 之 代 理...6 六 高 雄 市 里 長 福 利 事 項...6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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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呆弱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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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錄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一 里 鄰 之 組 織...2 二 里 辦 公 處 重 要 工 作...3 三 里 長 應 辦 理 之 工 作...3 四 里 長 身 分 之 停 止 或 喪 失...4 五 里 長 職 務 之 代 理...6 六 高 雄 市 里 長 福 利 事 項...6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補 助 里 辦 公 處 經 費 暨 設 備...7 八 其 他 事 項...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高 雄 市 政 府 組 織 系 統 表...10 ㄧ 民 政 局...13 二 財 政 局...30 三 教 育 局...39 四 經 濟 發 展 局...44
3 目 錄 五 海 洋 局...60 六 農 業 局...66 七 觀 光 局...77 八 都 市 發 展 局...81 九 工 務 局...84 十 水 利 局...89 十 一 社 會 局...95 十 二 勞 工 局 十 三 警 察 局 十 四 消 防 局 十 五 衛 生 局 十 六 環 境 保 護 局 十 七 捷 運 工 程 局 十 八 文 化 局 十 九 交 通 局 二 十 法 制 局 二 十 一 兵 役 局 二 十 二 地 政 局...206
4 目 錄 二 十 三 新 聞 局 二 十 四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二 十 五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十 六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十 七 秘 書 處 二 十 八 主 計 處 二 十 九 人 事 處 三 十 政 風 處 三 十 一 空 中 大 學 三 十 二 各 區 公 所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ㄧ 地 方 制 度 法 摘 要 二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三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里 業 務 會 報 鄰 長 會 議 及 里 鄰 長 里 幹 事 訓 練 實 施 要 點 四 高 雄 市 里 長 證 明 事 項 彙 整 表 五 高 雄 市 區 公 所 證 明 事 項 彙 整 表...289
5 目 錄 六 高 雄 市 政 府 里 幹 事 及 里 辦 公 處 事 務 處 理 與 考 核 要 點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改 善 市 容 環 境 查 ( 通 ) 報 作 業 要 點 八 高 雄 市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實 施 辦 法 九 高 雄 市 各 區 辦 理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注 意 事 項 十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里 舉 辦 睦 鄰 聯 誼 活 動 補 助 作 業 規 定 十 一 戶 政 法 令 摘 要 十 二 特 優 村 ( 里 ) 長 及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表 揚 作 業 要 點 十 三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里 鄰 長 服 務 獎 勵 要 點 十 四 高 雄 市 市 議 員 及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自 治 條 例 十 五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里 鄰 長 喪 葬 補 助 及 遺 族 慰 問 實 施 要 點.312 十 六 高 雄 市 里 辦 公 處 佈 告 牌 製 作 維 護 認 養 辦 法 十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鄰 長 遴 聘 解 聘 實 施 要 點 十 八 會 議 規 範...315
6 1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7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2 一 里 鄰 之 組 織 ( 一 ) 法 令 規 定 1. 地 方 制 度 法 規 定 : (1) 第 3 條 第 3 4 項 規 定 : 直 轄 市 及 市 均 劃 分 為 區 鄉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村 ; 鎮 縣 轄 市 及 區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里 村 里 ( 以 下 稱 村 ( 里 ))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鄰 (2) 第 5 條 第 4 項 : 村 ( 里 ) 設 村 ( 里 ) 辦 公 處 (3) 第 59 條 : 村 ( 里 ) 置 村 ( 里 ) 長 1 人, 受 鄉 ( 鎮 市 區 )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村 ( 里 )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由 村 ( 里 ) 民 依 法 選 舉 之, 任 期 4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2. 高 雄 市 各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規 定 : (1) 區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里, 里 設 里 辦 公 處, 置 里 長, 無 給 職, 由 里 公 民 選 舉 之, 任 期 4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受 區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里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鄰, 鄰 置 鄰 長, 無 給 職, 由 里 長 就 該 鄰 內 成 年 居 民 遴 報 區 長 聘 任 之, 任 期 4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受 里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鄰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2) 里 辦 公 處 置 里 幹 事, 承 區 長 之 命 及 里 長 之 督 導, 辦 理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3. 高 雄 市 政 府 鄰 長 遴 聘 解 聘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 (1) 第 3 點 規 定 : 鄰 長 為 無 給 職, 由 里 長 遴 選 鄰 內 設 籍 實 際 居 住 年 滿 20 歲 與 身 心 健 康 及 具 有 服 務 熱 忱 之 居 民 擔 任 之 鄰 長 經 遴 選 後, 里 辦 公 處 應 造 具 名 冊 陳 報 區 公 所 核 定, 並 發 給 聘 書 區 公 所 應 將 核 定 之 遴 聘 名 冊 函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2) 第 4 點 規 定 : 鄰 長 受 里 長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區 公 所 與 里 辦 公 處 交 辦 及 該 鄰 為 民 服 務 等 事 項 ; 其 任 期 至 該 遴 用 之 里 長 任 期 屆 滿 日 止, 並 得 連 聘 之 ( 二 ) 里 鄰 組 織 內 大 致 包 含 下 列 單 位 及 人 員 1. 里 辦 公 處 : (1) 依 據 內 政 部 94 年 6 月 29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 村 ( 里 )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3 條 第 4 項 之 規 定, 為 鄉 ( 鎮 市 區 ) 內 之 組 織, 並 非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或 其 他 行 政 主 體, 村 ( 里 ) 辦 公 處 依 法 亦 非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並 無 獨 立 對 外 行 文 之 權 限 權 因 此, 里 辦 公 處 行 文, 必 須 透 過 區 公 所 核 轉 (2) 依 據 內 政 部 98 年 5 月 19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99 年 7 月 2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及 102 年 5 月 15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 查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行 政 程 序 法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等 規 定, 村 ( 里 ) 辦 公 處 既 非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亦 非 自 治 團 體, 不 具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權, 亦 不 得 逕 行 開 立 機 關 專 戶, 其 年 度 所 收 受 之 捐 款 及 租 金 收 入 自 應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依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3 2. 里 長 : 里 長 為 無 給 職 之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在 行 政 隸 屬 上 歸 屬 區 長 指 揮 監 督, 主 要 任 務 在 綜 理 里 公 務 及 指 揮 監 督 鄰 長 督 導 里 幹 事 處 理 里 辦 公 處 業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3. 里 幹 事 : 為 區 公 所 編 制 內 人 員, 亦 為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任 用 之 公 務 人 員, 里 幹 事 除 承 區 長 之 命 受 區 公 所 指 揮 監 督 及 里 長 之 督 導 辦 理 里 辦 公 處 業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外, 並 接 受 人 民 申 請 服 務 事 項 4. 鄰 長 : 鄰 長 為 無 給 職, 由 里 長 遴 選 該 鄰 內 設 籍 實 際 居 住 年 滿 20 歲 與 身 心 健 康 及 具 服 務 熱 忱 之 居 民, 報 區 長 聘 任 後, 受 里 長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鄰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二 里 辦 公 處 重 要 工 作 如 下 ( 一 ) 辦 理 里 民 申 請 服 務 事 項 ( 二 ) 訪 問 轄 內 家 戶, 建 立 基 本 資 料, 並 探 詢 市 民 疾 苦, 適 時 反 映 或 協 助 其 解 決 ( 三 ) 辦 理 里 民 大 會 及 協 助 政 令 宣 導 事 宜 ( 四 ) 推 行 敦 親 睦 鄰 守 望 相 助, 建 立 祥 和 社 會 ( 五 ) 推 行 里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消 除 髒 亂 推 展 環 境 綠 美 化 等 維 護 環 境 衛 生 事 宜 ( 六 ) 協 助 辦 理 轄 內 低 收 入 戶 及 其 他 待 援 助 個 案 等 調 查 通 報 救 助 安 置 事 宜 ( 七 ) 協 助 辦 理 各 項 災 害 之 調 查 及 救 助 事 項 ( 八 ) 協 助 推 行 國 民 禮 儀 範 例 及 國 民 生 活 須 知, 改 善 民 俗 事 宜 ( 九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或 依 法 令 應 行 辦 理 事 項 ( 十 ) 里 幹 事 每 半 年 應 查 對 鄰 長 戶 籍 資 料, 發 現 鄰 長 有 高 雄 市 政 府 鄰 長 遴 聘 解 聘 實 施 要 點 第 五 點 情 事 者, 應 主 動 告 知 里 長 依 規 定 辦 理 解 聘 三 里 長 應 辦 理 之 工 作 主 要 如 下 ( 一 ) 綜 理 里 辦 公 處 業 務 ( 二 ) 遴 薦 鄰 長 人 選, 報 區 長 聘 任 ( 三 ) 依 市 民 申 請 開 立 里 長 證 明 ( 四 ) 應 邀 出 席 區 公 所 召 開 之 各 種 會 議 ( 五 ) 召 開 並 主 持 鄰 長 會 議 里 民 大 會 ( 六 ) 指 揮 監 督 轄 內 鄰 長 及 督 導 里 幹 事 服 勤 情 形 ( 七 ) 其 他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9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4 四 里 長 身 分 之 停 止 或 喪 失 ( 一 ) 停 止 職 務 規 定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8 條 第 1 項 規 定, 里 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由 區 公 所 停 止 其 職 務, 不 適 用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3 條 之 規 定 : 1. 涉 嫌 犯 內 亂 外 患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或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第 一 審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者 但 涉 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上 之 圖 利 罪 者, 須 經 第 二 審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者 2. 涉 嫌 犯 前 款 以 外, 法 定 刑 為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最 輕 本 刑 為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經 第 一 審 判 處 有 罪 者 3. 依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被 羈 押 或 通 緝 者 4. 依 檢 肅 流 氓 條 例 規 定 被 留 置 者 依 前 項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停 止 職 務 之 人 員, 如 經 改 判 無 罪 時, 或 依 前 項 第 3 款 或 第 4 款 停 止 職 務 之 人 員, 經 撤 銷 通 緝 或 釋 放 時, 於 其 任 期 屆 滿 前, 得 准 其 先 行 復 職 依 第 1 項 規 定 予 以 停 止 其 職 務 之 人 員, 經 依 法 參 選, 再 度 當 選 原 公 職 並 就 職 者, 不 再 適 用 該 項 之 規 定 依 第 1 項 規 定 予 以 停 止 其 職 務 之 人 員, 經 刑 事 判 決 確 定, 非 第 79 條 應 予 解 除 職 務 者, 於 其 任 期 屆 滿 前, 均 應 准 其 復 職 ( 二 ) 解 除 職 務 規 定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規 定, 里 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由 區 公 所 解 除 其 職 務 應 補 選 者, 並 依 法 補 選 : 1. 經 法 院 判 決 當 選 無 效 確 定, 或 經 法 院 判 決 選 舉 無 效 確 定, 致 影 響 其 當 選 資 格 者 2. 犯 內 亂 外 患 或 貪 污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者 3. 犯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者 4.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而 未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或 未 執 行 易 科 罰 金 者 5. 受 保 安 處 分 或 感 訓 處 分 之 裁 判 確 定 者 但 因 緩 刑 而 付 保 護 管 束 者, 不 在 此 限 6. 戶 籍 遷 出 各 該 行 政 區 域 4 個 月 以 上 者 7.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8.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9.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予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之 情 事 者 10. 依 其 他 法 律 應 予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者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其 原 職 任 期 未 滿, 且 尚 未 經 選 舉 機 關 公 告 補 選 時,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10 5 之 處 分 均 應 予 撤 銷 : 1. 因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而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經 再 審 或 非 常 上 訴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者 2. 因 前 項 第 5 款 情 事 而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保 安 處 分 經 依 法 撤 銷, 感 訓 處 分 經 重 新 審 理 為 不 付 感 訓 處 分 之 裁 定 確 定 者 3. 因 前 項 第 8 款 情 事 而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經 提 起 撤 銷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之 訴, 為 法 院 判 決 撤 銷 宣 告 監 護 或 輔 助 確 定 者 另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0 條 規 定, 里 長, 因 罹 患 重 病, 致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繼 續 1 年 以 上, 或 因 故 不 執 行 職 務 連 續 達 6 個 月 以 上 者, 應 由 區 公 所 依 規 定 程 序 解 除 其 職 務 ( 三 ) 停 止 職 務 或 解 除 職 務 生 效 日 依 據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8 條 第 1 項 及 第 79 條 第 1 項 各 款 事 由 停 職 或 解 職 者, 其 生 效 日 期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依 第 7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第 2 款 事 由 停 職 者, 除 停 職 命 令 另 定 停 職 日 期 外, 自 送 達 當 事 人 時 起 發 生 效 力 2. 依 第 7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4 款 事 由 停 職 者, 自 被 羈 押 通 緝 或 留 置 之 日 起 生 效 3.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5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自 判 決 或 裁 定 確 定 之 日 起 執 行 但 第 4 款 因 判 決 確 定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得 易 科 罰 金 而 未 執 行 者, 應 自 有 期 徒 刑 執 行 之 日 起, 始 生 解 職 效 力 4.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除 解 職 命 令 另 定 解 職 日 期 外, 自 解 職 命 令 送 達 當 事 人 時 起 始 發 生 解 職 效 力 5.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自 裁 判 確 定 之 日 起 生 效 6.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自 禁 治 產 宣 告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即 自 禁 治 產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依 法 律 應 為 監 護 人 之 人 收 受 送 達 時 起 發 生 效 力 7.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及 第 10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除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或 解 職 命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自 解 職 命 令 送 達 當 事 人 時 起 發 生 解 職 效 力 ( 四 ) 辭 職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2 條 規 定 : 里 長 辭 職, 並 應 以 書 面 向 區 公 所 提 出, 並 經 核 准, 自 核 准 辭 職 日 生 效 為 之
11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6 五 里 長 職 務 之 代 理 ( 一 ) 法 令 規 定 1.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2 條 規 定, 里 長 辭 職 去 職 死 亡 者, 由 區 公 所 派 員 代 理, 並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完 成 補 選 但 所 遺 任 期 不 足 2 年 者, 不 再 補 選, 由 代 理 人 代 理 至 該 屆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補 選 之 當 選 人 應 於 公 告 當 選 後 10 日 內 宣 誓 就 職, 其 任 期 以 補 足 該 屆 所 遺 任 期 為 限, 並 視 為 一 屆 2. 依 據 內 政 部 94 年 9 月 30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釋 :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2 條 之 規 定, 里 長 辭 職 去 職 死 亡 者, 由 區 公 所 派 員 代 理 有 關 代 理 之 人 員 是 否 應 具 備 一 定 之 學 經 歷 背 景 及 資 格 等 既 未 明 文 規 定, 區 公 所 自 得 本 於 行 政 裁 量 權, 在 通 盤 考 量 代 理 人 之 學 經 歷 品 德 操 性 領 導 能 力 公 務 行 政 經 驗 及 社 會 接 受 度 等 因 素 後, 為 最 適 當 之 指 派, 尚 不 以 現 職 人 員 為 限, 前 經 內 政 部 94 年 6 月 1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示 有 案 故 村 里 長 職 務 得 否 由 非 現 職 人 員 代 理, 內 政 部 為 考 量 地 方 之 人 事 權, 再 以 94 年 7 月 18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示, 村 里 長 之 代 理 人 員 同 意 參 酌 上 開 94 年 6 月 1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意 旨 不 以 現 職 人 員 為 限 ( 二 ) 本 市 各 區 里 長 出 缺 代 理 機 制 依 據 本 市 102 年 3 月 25 日 第 1 次 區 政 業 務 會 議 決 議, 有 里 長 因 停 職 辭 職 去 職 或 死 亡, 由 區 公 所 派 員 代 理, 應 依 循 以 下 事 項 辦 理 : 1. 為 強 化 代 理 人 遴 選 機 制, 由 各 區 公 所 成 立 審 查 委 員 會, 俾 經 審 查 程 序 擇 定 認 真 負 責 優 秀 人 員 代 理 里 長 2. 公 所 人 員 代 理 應 含 里 幹 事 內 勤 課 員 視 導 等 ; 若 非 確 無 適 當 人 選, 建 議 公 所 課 室 主 管 儘 可 能 避 免 兼 代 里 長 一 職 3. 為 防 杜 長 期 代 理 人 所 可 能 衍 生 之 缺 失 及 建 立 代 理 規 範 機 制, 每 半 年 應 對 代 理 人 重 新 審 議 一 次 六 高 雄 市 里 長 福 利 事 項 ( 一 )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 每 里 每 月 45,000 元 ( 二 ) 里 長 健 康 檢 查 費 : 每 人 每 年 16,000 元 ( 三 ) 里 長 保 險 費 : 每 人 每 年 15,000 元 ( 四 ) 喪 葬 補 助 及 遺 族 慰 問 金 : 每 人 20,000 元 ( 五 ) 辦 公 補 助 費 : 各 區 依 據 年 度 共 同 費 用 標 準 表 額 度 編 列 ( 六 ) 參 加 福 利 互 助 : 互 助 項 目 包 括 傷 病 住 院 醫 療 補 助 殘 廢 補 助 及 死 亡 補 助
12 7 ( 七 ) 里 公 務 機 車 1 部 ( 八 ) 里 辦 公 處 電 腦 1 部 ( 九 ) 電 話 機 及 傳 真 機 各 1 部 ( 十 ) 里 長 文 康 活 動 : 由 民 政 局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里 長 文 康 活 動 ( 十 一 ) 里 長 表 揚 活 動 : 由 民 政 局 編 列 預 算 每 年 舉 辦 特 優 暨 資 深 里 長 表 揚 活 動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補 助 里 辦 公 處 經 費 暨 設 備 項 次 項 目 說 明 1 事 務 補 助 費 依 據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由 區 公 所 編 列 每 里 每 月 新 臺 幣 45,000 元, 係 指 文 具 費 郵 電 費 水 電 費 及 其 他 因 公 支 出 之 費 用 2 里 辦 公 處 辦 公 補 助 費 各 區 依 據 年 度 共 同 費 用 標 準 表 額 度 編 列 3 里 長 電 話 機 及 傳 真 機 各 1 部 列 入 區 公 所 財 產, 再 配 置 里 辦 公 處 使 用 4 配 置 公 務 機 車 1 部 列 入 區 公 所 財 產, 再 配 置 里 辦 公 處 使 用 5 里 辦 公 處 電 腦 設 備 列 入 區 公 所 財 產, 再 配 置 里 辦 公 處 使 用 6 睦 鄰 聯 誼 活 動 費 各 區 依 據 年 度 共 同 費 用 參 考 表 額 度 編 列 八 其 他 事 項 ( 一 ) 里 長 職 名 章 式 樣 及 使 用 規 定 1. 里 長 處 理 公 務 所 需 之 職 名 章, 由 各 區 公 所 相 關 課 室 報 經 區 長 核 發 2. 核 發 之 里 長 職 名 章, 應 拓 模 存 查, 其 式 樣 比 照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書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162 條 規 定 之 乙 種 職 名 章 式 樣 刻 製 里 長 職 名 章 限 里 長 本 人 使 用, 嗣 後 里 長 如 有 去 職 辭 職 或 死 亡 等 異 動 情 事, 應 繳 回 區 公 所 註 銷 ( 二 ) 各 區 辦 理 年 度 鄰 長 文 康 活 動 時, 鄰 長 不 克 參 加 時 得 否 由 眷 屬 或 其 他 家 屬 代 理 鄰 長 為 義 務 職, 為 民 服 務 時, 常 由 眷 屬 或 其 他 家 屬 協 助, 如 鄰 長 不 克 參 加 文 康 活 動, 民 政 局 於 101 年 7 月 9 日 第 2 次 區 政 業 務 會 報 討 論 通 過,101 年 7 月 31 日 函 知 各 區
13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8 公 所, 其 代 理 範 圍 為 鄰 長 不 克 參 加 活 動 時, 得 由 實 際 代 理 之 眷 屬 或 家 屬 代 理 參 加, 並 自 102 年 起 實 施
14 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0 高 雄 市 政 府 組 織 系 統 表 高 雄 市 政 府 市 長 副 市 長 副 市 長 副 市 長 秘 書 長 副 秘 書 長 副 秘 書 長 副 秘 書 長 民 政 局 水 利 局 交 通 局 秘 書 處 財 政 局 社 會 局 法 制 局 主 計 處 教 育 局 勞 工 局 兵 役 局 人 事 處 經 發 局 警 察 局 地 政 局 政 風 處 海 洋 局 消 防 局 新 聞 局 市 立 空 大 農 業 局 衛 生 局 研 考 會 區 公 所 觀 光 局 環 保 局 原 民 會 都 發 局 捷 運 局 客 委 會 工 務 局 文 化 局
16 11 機 關 名 稱 / 所 屬 機 關 機 關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民 政 局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 鹽 埕 鼓 山 左 營 楠 梓 三 民 一 三 民 二 新 興 前 金 苓 雅 前 鎮 旗 津 小 港 鳳 山 一 鳳 山 二 林 園 大 寮 大 樹 大 社 仁 武 鳥 松 岡 山 橋 頭 燕 巢 阿 蓮 路 竹 湖 內 茄 萣 梓 官 旗 山 美 濃 六 龜 甲 仙 杉 林 內 門 茂 林 桃 源 那 瑪 夏 ) 殯 葬 管 理 處 財 政 局 教 育 局 農 業 局 工 務 局 社 會 局 勞 工 局 動 產 質 借 所 東 區 稅 捐 稽 徵 處 西 區 稅 捐 稽 徵 處 體 育 處 社 會 教 育 館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高 雄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新 建 工 程 處 養 護 工 程 處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大 隊 仁 愛 之 家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無 障 礙 之 家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勞 動 檢 查 處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勞 工 教 育 生 活 中 心 博 愛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警 察 局 警 察 分 局 ( 新 興 鹽 埕 左 營 鼓 山 苓 雅 三 民 一 三 民 二 前 鎮 小 港 楠 梓 鳳 山 仁 武 岡 山 林 園 旗 山 湖 內 六 龜 ) 刑 警 大 隊 交 通 大 隊 保 安 大 隊 捷 運 隊 婦 幼 隊 少 年 隊 衛 生 局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中 醫 醫 院 各 區 衛 生 所 ( 鹽 埕 鼓 山 左 營 楠 梓 三 民 三 民 二 新 興 前 金 苓 雅 前 鎮 旗 津 小 港 鳳 山 鳳 山 二 林 園 大 寮 大 樹 大 社 仁 武 鳥 松 岡 山 橋 頭 燕 巢 田 寮 阿 蓮 路 竹 湖 內 茄 萣 永 安 彌 陀 梓 官 旗 山 美 濃 六 龜 甲 仙 杉 林 內 門 茂 林 桃 源 那 瑪 夏 ) 環 保 局 中 區 資 源 回 收 廠 南 區 資 源 回 收 廠 文 化 局 高 雄 市 立 圖 書 館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高 雄 市 電 影 館 高 雄 市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交 通 局 高 雄 市 輪 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委 員 會
1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2 機 關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地 政 局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 鹽 埕 新 興 前 鎮 楠 梓 三 民 岡 山 鳳 山 旗 山 仁 武 路 竹 美 濃 大 寮 ) 土 地 開 發 處 新 聞 局 高 雄 廣 播 電 台 研 考 會 資 訊 中 心 人 事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區 公 所 鹽 埕 鼓 山 左 營 楠 梓 三 民 新 興 前 金 苓 雅 前 鎮 旗 津 小 港 鳳 山 林 園 大 寮 大 樹 大 社 仁 武 鳥 松 岡 山 橋 頭 燕 巢 田 寮 阿 蓮 路 竹 湖 內 茄 萣 永 安 彌 陀 梓 官 旗 山 美 濃 六 龜 甲 仙 杉 林 內 門 茂 林 桃 源 那 瑪 夏
18 13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Civil Affairs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2 號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區 政 監 督 科 自 治 行 政 科 區 特 色 活 動 婦 女 社 會 參 與 業 務 行 政 區 劃 區 政 監 督 區 政 發 展 區 組 織 區 級 災 情 監 控 便 民 服 務 市 長 訪 問 里 幹 事 講 習 區 里 行 政 人 員 考 核 獎 懲 等 自 治 行 政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之 協 辦 民 意 機 構 之 協 調 配 合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睦 鄰 互 助 電 協 會 回 饋 金 里 鄰 組 織 里 鄰 長 福 利 里 長 表 揚 講 習 參 訪 活 動 等 事 項 宗 教 禮 俗 科 寺 廟 及 教 會 ( 堂 ) 之 登 記 輔 導 與 管 理 神 壇 之 調 查 與 輔 導 宗 教 性 及 宗 祠 財 團 法 人 申 請 設 立 之 輔 導 及 管 理 人 民 褒 揚 祭 祀 公 業 調 解 業 務 公 墓 管 理 及 殯 葬 服 務 督 導 等 事 項 戶 籍 行 政 科 推 動 各 項 戶 籍 行 政 作 業 督 導 管 理 各 項 戶 籍 登 記 及 戶 籍 案 件 之 統 計 辦 理 戶 政 人 員 及 志 工 講 習 訓 練 管 理 及 購 置 各 項 戶 籍 簿 證 督 導 道 路 命 名 及 門 牌 編 釘 等 事 項 基 層 建 設 科 各 區 公 所 基 層 建 設 小 型 工 程 里 活 動 中 心 業 務 之 督 導 及 補 助 等 事 項
1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4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戶 政 事 務 所 掌 理 戶 籍 登 記 及 管 理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印 鑑 證 明 等 殯 葬 管 理 處 掌 理 公 立 殯 葬 設 施 使 用 申 請 與 管 理 火 化 海 葬 墳 墓 埋 葬 起 掘 等 許 可 證 明 之 核 發 及 民 間 殯 葬 業 管 理 殯 葬 設 施 設 置 審 核 殯 葬 自 治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等 事 項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本 館 路 600 巷 20 號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單 位 名 稱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鹽 埕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鹽 埕 區 大 仁 路 6 號 7 樓 鼓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鼓 山 區 鼓 山 二 路 166 號 1 樓 第 二 辦 公 處 : 鼓 山 區 中 華 一 路 45 號 2 樓 左 營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左 營 區 左 營 大 路 479 號 3 樓 第 二 辦 公 處 : 左 營 區 立 信 路 22 號 楠 梓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楠 梓 區 楠 梓 新 路 264 號 1 樓 第 二 辦 公 處 : 楠 梓 區 後 昌 路 214 號 2 樓 第 三 辦 公 處 : 楠 梓 區 右 昌 街 250 號 2 樓 三 民 區 第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民 區 第 二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民 區 哈 爾 濱 街 215 號 6 樓 三 民 區 大 順 二 路 468 號 9 樓 新 興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新 興 區 中 正 三 路 34 號 2 樓 前 金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前 金 區 自 強 二 路 169 號 苓 雅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苓 雅 區 民 權 一 路 85 號 2 樓 第 二 辦 公 處 : 苓 雅 區 三 多 一 路 166 號
20 15 單 位 名 稱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前 鎮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前 鎮 區 康 定 路 151 號 1 樓 第 二 辦 公 處 : 前 鎮 區 保 泰 路 303 號 2 樓 旗 津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旗 津 區 旗 津 三 路 2 號 1 樓 小 港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小 港 區 小 港 路 158 號 2 樓 第 二 辦 公 處 : 小 港 區 高 松 路 27 號 3 樓 第 三 辦 公 處 : 小 港 區 鳳 林 路 126 巷 12 之 1 號 2 樓 鳳 山 區 第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鳳 山 區 第 二 戶 政 事 務 所 林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大 寮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大 樹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大 社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仁 武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鳳 山 區 經 武 路 34 巷 1 號 鳳 山 區 五 甲 二 路 472 號 4 樓 林 園 區 林 園 北 路 189 號 大 寮 區 鳳 林 三 路 375 號 大 樹 區 中 興 南 路 17 號 大 社 區 三 民 路 332 號 仁 武 區 中 正 路 94 號 4 樓 鳥 松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鳥 松 區 中 正 路 96 號 岡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岡 山 區 岡 山 路 345 巷 1 號
2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6 單 位 名 稱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橋 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燕 巢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橋 頭 區 隆 豐 路 3 號 燕 巢 區 中 民 路 585 之 1 號 阿 蓮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阿 蓮 區 忠 孝 路 228 號 田 寮 辦 公 處 : 田 寮 區 崗 安 路 71 之 3 號 路 竹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湖 內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茄 萣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路 竹 區 國 昌 路 86 巷 26 號 湖 內 區 中 正 路 二 段 97 號 茄 萣 區 茄 萣 路 二 段 3 號 梓 官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梓 官 區 進 學 路 5 號 永 安 辦 公 處 : 永 安 區 永 安 路 24 號 彌 陀 辦 公 處 : 彌 陀 區 中 華 路 16 號 旗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美 濃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六 龜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甲 仙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杉 林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內 門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茂 林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桃 源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那 瑪 夏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旗 山 區 延 平 一 路 503 號 美 濃 區 美 中 路 256 號 六 龜 區 民 治 路 18 之 2 號 甲 仙 區 和 安 街 42 之 1 號 杉 林 區 山 仙 路 87 號 內 門 區 內 門 114 號 茂 林 區 茂 林 巷 13 之 1 號 桃 源 區 南 進 巷 200 號 那 瑪 夏 區 大 光 巷 232 號
22 17 02 民 政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申 請 文 件 ( 各 5 份 ) 1. 申 請 書 2. 捐 助 章 程 或 遺 囑 影 本 宗 教 禮 俗 科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申 請 設 立 3. 捐 助 財 產 清 冊 及 其 有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4. 捐 助 財 產 證 明 書 ( 附 捐 助 人 印 鑑 證 明 ) 5. 董 事 名 冊 及 其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或 戶 籍 謄 本 ) 設 有 監 察 人 者, 監 察 人 名 冊 及 其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或 戶 籍 謄 本 ) 董 事 監 察 人 未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其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6. 願 任 董 事 同 意 書 設 有 監 察 人 者, 願 任 監 察 人 同 意 書 7. 捐 助 人 指 定 書 ( 聘 任 書 ) 或 籌 備 會 議 紀 錄 ( 指 定 董 事 監 察 人 ) 8. 第 一 屆 董 事 會 議 記 錄 ( 選 舉 董 事 長 ) 9. 法 人 及 董 事 ( 監 察 人 ) 印 鑑 或 簽 名 式 10.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書 11.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書 12. 週 鄰 同 意 書 ( 主 事 務 所 如 非 作 為 聚 會 場 所 免 附, 惟 應 附 切 結 書 ) 註 :(1) 第 1 項 之 申 請 書 由 董 事 提 出, 如 設 有 對 外 代 表 法 人 之 董 事 ( 董 事 長 ) 者, 由 其 提 出 (2) 第 3 項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係 現 金, 請 附 銀 行 或 郵 局 存 款 證 明 ( 正 本 1 份 影 本 3 份 ), 如 係 不 動 產 附 土 地 及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印 本 各 5 份 (3) 項 文 件 應 加 蓋 法 人 圖 記 及 造 報 人 印 章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 監 察 人 ) 變 更 許 可 申 許 法 人 設 立 登 記 後 如 有 變 更 事 項, 應 依 章 程 之 規 定 召 開 董 事 會 議 決, 並 於 董 事 會 會 議 紀 錄 中 詳 述 變 更 內 容,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董 事 ( 監 察 人 ) 變 更 應 備 文 件 ( 各 5 份 ): 1. 申 請 書 宗 教 禮 俗 科
2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2. 有 關 會 議 ( 董 事 會 信 教 徒 大 會 年 議 會 或 其 他 依 章 程 規 定 有 權 選 任 董 事 ( 監 察 人 ) 及 董 事 長 之 會 議 ) 紀 錄 ( 應 填 註 法 人 名 稱 加 蓋 法 人 圖 記 主 席 及 紀 錄 簽 章 ) 3. 捐 助 暨 組 織 章 程 影 本 ( 須 蓋 有 主 管 機 關 印 信 ) 4. 原 董 事 ( 監 察 人 ) 名 冊 影 本 ( 須 蓋 有 主 管 機 關 印 信 ) 5. 願 任 董 事 ( 監 察 人 ) 同 意 書 6. 董 事 ( 監 察 人 ) 名 冊 ( 註 明 屆 別 及 任 期 之 起 訖 年 月 日 ) 7. 法 人 及 董 事 ( 監 察 人 ) 印 鑑 或 簽 名 式 ( 應 填 註 法 人 名 稱 加 蓋 法 人 圖 記 並 由 各 董 事 ( 監 察 人 ) 逐 一 簽 名 或 加 蓋 印 鑑 且 填 註 提 出 日 期 ) 8. 董 事 ( 監 察 人 ) 身 分 證 明 ( 戶 籍 謄 本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9.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影 本 寺 廟 設 立 登 記 1. 登 記 申 請 書 2. 寺 廟 負 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3. 寺 廟 登 記 概 況 表 3 份 4. 法 物 清 冊 4 份 5. 符 合 辦 理 寺 廟 登 記 須 知 第 12 點 第 2 項 認 定 原 則 之 信 徒 或 執 事 名 冊 願 任 同 意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各 4 份 6. 組 織 或 管 理 章 程 及 信 徒 或 執 事 會 議 紀 錄 各 4 份 7. 寺 廟 圖 記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式 4 份 8. 房 屋 使 用 執 造 9. 建 築 改 良 物 登 記 ( 簿 ) 謄 本 及 土 地 登 記 ( 簿 ) 謄 本 10. 寺 廟 建 築 物 外 觀 及 主 祀 神 佛 像 照 片 11. 加 入 所 屬 教 會 之 證 明 文 件, 無 則 免 附 12. 土 地 及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捐 贈 同 意 書 及 印 鑑 證 明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已 依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104 條 規 定 註 記 者, 附 更 名 登 記 同 意 書 及 印 鑑 證 明 宗 教 禮 俗 科
24 1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申 請 寺 廟 變 動 登 記 1. 申 請 書 1 份 2. 會 議 紀 錄 ( 依 組 織 章 程 所 訂 召 開, 其 內 容 應 詳 列 討 論 暨 決 議 之 寺 廟 變 動 事 項 ) 及 經 區 公 所 備 查 文 件 影 本 各 2 份 3. 依 辦 理 寺 廟 登 記 須 知 第 14 點 規 定, 各 該 寺 廟 變 動 事 項,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分 別 繕 造 清 冊 4 份 宗 教 禮 俗 科 公 墓 一 埋 葬 許 可 :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有 效 文 件 ) 3. 亡 者 除 戶 謄 本 或 死 亡 證 明 1.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政 管 理 課 或 轉 200~ 各 區 納 骨 塔 及 區 公 所 聯 絡 電 話 如 附 表 1. 埋 葬 前 請 至 各 區 納 骨 塔 或 區 公 所 申 請 埋 葬 許 可 並 繳 費 2. 田 寮 區 阿 蓮 區 燕 巢 區 ( 深 水 山 公 墓 除 外 ) 杉 林 區 茂 林 區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等 7 區 請 至 區 公 所 申 辦, 其 餘 各 區 請 至 各 區 納 骨 塔 申 辦 二 起 掘 許 可 :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有 效 文 件 ) 3. 亡 者 除 戶 謄 本 及 墓 碑 照 片 ( 全 景 及 墓 碑 清 晰 可 見 亡 者 名 字 之 照 片 )1 份 1.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政 管 理 課 或 轉 200~ 各 區 納 骨 塔 及 區 公 所 聯 絡 電 話 如 附 表 1. 請 於 起 掘 前 至 各 區 納 骨 塔 或 區 公 所 申 請, 請 勿 於 遷 葬 後 才 提 出 申 請, 否 則 將 造 成 起 掘 認 定 之 困 難, 請 配 合 2. 林 園 區 大 寮 區 田 寮 區 阿 蓮 區 永 安 區 燕 巢 區 ( 深 水 山 公 墓 除 外 )
2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杉 林 區 茂 林 區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等 10 區 請 至 區 公 所 申 辦, 其 餘 各 區 請 至 各 區 納 骨 塔 申 辦 3. 覆 鼎 金 公 墓 起 掘 許 可 請 至 墓 政 管 理 課 申 辦 樹 ( 灑 ) 葬 樹 ( 灑 ) 葬 許 可 :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有 效 文 件 ) 3. 亡 者 除 戶 謄 本 起 掘 許 可 火 化 許 可 骨 灰 再 處 理 證 明 等 1 份 1.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政 管 理 課 或 轉 200~ 旗 山 區 納 骨 塔 燕 巢 深 水 山 公 墓 請 至 旗 山 區 納 骨 塔 或 燕 巢 區 深 水 山 公 墓 辦 公 室 申 辦 納 骨 塔 一 使 用 納 骨 塔 :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有 效 文 件 ) 3. 亡 者 除 戶 謄 本 火 化 許 可 起 掘 許 可 遷 塔 證 明 等 1 份 二 遷 出 申 請 : 1. 申 請 書 2. 原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及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有 效 文 件 ) 3. 亡 者 除 戶 謄 本 1.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政 管 理 課 或 轉 200~ 各 區 納 骨 塔 及 區 公 所 聯 絡 電 話 如 附 表 1.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政 管 理 課 或 轉 200~ 各 區 納 骨 塔 及 區 公 所 聯 絡 電 話 如 附 表 請 至 各 區 納 骨 塔 申 辦, 請 配 合
26 2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海 葬 海 葬 許 可 :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火 化 許 可 骨 灰 再 處 理 證 明 4. 同 意 書 5. 出 海 人 員 名 名 單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政 管 理 課 或 轉 200~215 請 至 墓 政 管 理 課 申 辦 火 化 一 遺 體 火 化 : 1. 申 請 書 2. 死 亡 證 明 書 3.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 與 亡 者 之 關 係 文 件 ) 二 遺 骨 再 化 : 1. 申 請 書 2. 起 掘 證 明 書 3. 除 戶 謄 本 4.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 與 亡 者 之 關 係 文 件 ) 三 殘 肢 火 化 : 1. 個 人 殘 肢 : 檢 附 醫 療 院 所 開 立 殘 肢 相 關 證 明, 收 費 比 照 屍 體 火 化 收 費 標 準 減 半 收 費 費 用 4000 元 2. 殘 肢 火 化 : 醫 療 院 所 開 立 殘 肢 相 關 證 明 費 用 8000 元 /60kg 第 一 殯 儀 館 服 務 中 心 火 化 場 冷 凍 大 樓 第 二 殯 儀 館 仁 武 分 館 火 化 場 請 至 第 一 殯 儀 館 或 第 二 殯 儀 館 ( 仁 武 分 館 ) 申 辦 殯 儀 館 一 入 館 冰 存 : 1.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附 死 亡 證 明 書 ( 或 先 簽 具 切 結 晝 ) 2. 家 屬 應 陪 同 辦 理 ( 因 故 無 法 立 即 到 場 者 需 附 委 託 書 ) 3. 亡 者 無 家 屬 者 : 需 安 養 機 構, 榮 服 處 出 具 證 明 或 區 公 所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24 條 辦 理 公 告 認 領 文 件 4. 外 籍 人 士 : 家 屬 或 雇 主 ( 仲 介 ) 提 供 中 英 文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第 一 殯 儀 館 服 務 中 心 火 化 場 冷 凍 大 樓 第 二 殯 儀 館 仁 武 分 館 大 社 分 館 橋 頭 分 館 請 至 第 一 殯 儀 館 或 第 二 殯 儀 館 ( 含 各 分 館 ) 申 辦
2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二 法 事 間 及 禮 廳 租 用 ( 遺 體 未 入 館 ): 1.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附 亡 者 身 分 證 字 號 2. 於 辦 理 火 化 時 繳 納 館 設 規 費 附 表 各 區 公 所 及 納 骨 塔 聯 絡 電 話 區 域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備 註 鳳 山 ( 拷 潭 ) 區 納 骨 塔 林 園 區 公 所 轉 34 大 寮 區 公 所 轉 192 無 納 骨 塔 仁 武 區 納 骨 塔 / 大 社 區 納 骨 塔 / 大 樹 區 納 骨 塔 鳥 松 區 納 骨 塔 岡 山 區 納 骨 塔 / 橋 頭 區 納 骨 塔 燕 巢 區 公 所 轉 138 田 寮 區 公 所 轉 26 無 納 骨 塔 阿 蓮 區 公 所 轉 57 路 竹 區 納 骨 塔 湖 內 區 納 骨 塔
28 23 區 域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備 註 茄 萣 區 納 骨 塔 彌 陀 區 納 骨 塔 永 安 區 公 所 轉 157 無 納 骨 塔 梓 官 區 納 骨 塔 / 旗 山 區 納 骨 塔 美 濃 區 納 骨 塔 六 龜 區 納 骨 塔 甲 仙 區 納 骨 塔 杉 林 區 公 所 轉 18 內 門 區 納 骨 塔 茂 林 區 公 所 轉 27 桃 源 區 公 所 轉 110 無 納 骨 塔 那 瑪 夏 區 公 所 轉 258 安 樂 堂 鼎 金 塔 深 水 山 公 墓 旗 津 納 骨 塔
2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本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 戶 籍 案 件 申 請 須 知 登 記 類 別 區 分 申 請 人 應 繳 證 件 處 理 時 限 出 生 1. 父 母 祖 父 母 戶 長 同 居 人 或 撫 養 人 2. 無 依 兒 童 並 得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為 申 請 人 認 領 1. 認 領 人 2. 認 領 人 不 為 申 請 時 以 被 認 領 人 為 申 請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出 生 證 明 書 ( 無 依 兒 童 提 憑 警 察 機 關 公 文 書 ) 5. 約 定 從 姓 書 約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認 領 書 約 5. 生 父 撫 育 證 明 6. 法 院 判 決 書 及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等 證 件 身 分 登 記 收 養 收 養 人 或 被 收 養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法 院 裁 定 書 及 裁 定 確 定 證 明 書 5. 約 定 從 姓 或 維 持 原 姓 書 約 隨 到 隨 辦 終 止 收 養 收 養 人 或 被 收 養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終 止 收 養 裁 定 書 及 裁 定 確 定 證 明 書 5. 終 止 收 養 書 約 結 婚 1. 雙 方 當 事 人 2. 結 婚 已 生 效 者, 得 以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為 申 請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結 婚 書 約 或 其 他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30 25 登 記 類 別 區 分 申 請 人 應 繳 證 件 處 理 時 限 離 婚 兩 願 離 婚 1. 雙 方 當 事 人 2. 離 婚 已 生 效 者, 得 以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為 申 請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離 婚 書 約 判 決 離 婚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法 院 判 決 書 及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身 分 登 記 死 亡 死 亡 1. 配 偶 2. 親 屬 3. 戶 長 4. 同 居 人 5. 經 理 殮 葬 人 6. 死 亡 時 房 屋 或 土 地 管 理 人 1. 死 亡 者 國 民 身 分 證 2. 戶 口 名 簿 3. 死 亡 證 明 書 4.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隨 到 隨 辦 死 亡 宣 告 聲 請 死 亡 宣 告 者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1. 戶 口 名 簿 2. 法 院 裁 定 書 3.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監 護 登 記 監 護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輔 助 登 記 輔 助 人 3. 戶 口 名 簿 4. 證 明 文 件 未 成 年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負 擔 登 記 以 行 使 或 負 擔 之 ㄧ 方 或 雙 方
3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6 登 記 類 別 申 請 人 應 繳 證 件 處 理 時 限 遷 徙 登 記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更 正 登 記 1. 本 人 或 戶 長 2.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一 方 不 能 親 自 申 請, 需 附 另 一 方 同 意 書 ) 3. 全 戶 遷 徙 登 記 以 戶 長 為 申 請 人 1. 本 人 或 戶 長 2.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一 方 不 能 親 自 申 請 時, 須 附 另 一 方 同 意 書 ) 1. 本 人 2. 本 人 不 為 或 不 能 申 請 時, 以 原 申 請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為 申 請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遷 出 遷 入 地 戶 口 名 簿 印 章 2. 單 獨 立 戶 應 提 憑 房 屋 證 明 文 件 : 如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最 近 1 期 已 完 稅 之 房 屋 稅 單 經 法 院 (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 公 證 租 賃 契 約 書 遷 入 者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所 繳 納 最 近 6 個 月 內 水 電 費 收 據 1. 定 居 證 戶 口 名 簿 印 章 2. 國 民 身 分 證 ( 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申 請 時 ) 3. 單 獨 立 戶 應 提 憑 房 屋 證 明 文 件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國 民 身 分 證 初 領 補 領 1. 本 人 2.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一 方 不 能 親 自 申 請, 須 附 另 一 方 同 意 書 ): 未 滿 14 歲 請 領 者,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為 之, 並 應 核 對 本 人 人 貌 1.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2. 當 事 人 最 近 2 年 內 所 攝 彩 色 脫 帽 未 戴 有 色 眼 鏡 兩 耳 輪 廓 及 特 殊 痣 等 清 晰 不 遮 蓋, 直 4.5 公 分, 橫 3.5 公 分 ( 人 像 自 頭 頂 至 下 顎 介 於 3.2 至 3.6 公 分 ), 背 景 白 色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3. 未 滿 14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為 申 請, 並 應 提 憑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4. 印 章 5. 規 費 : 初 領 新 臺 幣 50 元 補 領 新 臺 幣 200 元 隨 到 隨 辦
32 27 登 記 類 別 申 請 人 應 繳 證 件 處 理 時 限 換 領 1. 本 人 2. 受 委 託 人 註 : 國 民 身 分 證 因 毀 損 致 條 碼 資 料 無 法 以 機 器 判 讀 防 偽 辨 識 功 能 損 壞 其 他 污 損 不 堪 使 用 致 難 以 查 核 辨 識 身 分 及 更 換 相 片 而 申 請 換 領 者, 應 由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1. 本 人 之 舊 證 2. 當 事 人 最 近 2 年 內 所 攝 彩 色 脫 帽 未 戴 有 色 眼 鏡 兩 耳 輪 廓 及 特 殊 痣 等 清 晰 不 遮 蓋, 直 4.5 公 分, 橫 3.5 公 分 ( 人 像 自 頭 頂 至 下 顎 介 於 3.2 至 3.6 公 分 ), 背 景 白 色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註 : 如 係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或 戶 長 親 自 或 委 託 戶 內 人 口 辦 理 全 戶 或 部 分 戶 內 人 口 之 遷 徙 登 記, 須 同 時 申 請 戶 內 人 口 之 換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免 繳 相 片 3.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者, 並 應 檢 具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4. 印 章 5. 規 費 : 新 臺 幣 50 元 戶 口 名 簿 初 領 1. 戶 長 2. 受 委 託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者, 並 應 檢 具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4. 規 費 : 每 戶 新 臺 幣 30 元 換 領 1. 原 戶 口 名 簿 2. 國 民 身 分 證 3. 印 章 4.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者, 並 應 補 領 檢 具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註 : 申 請 人 持 有 效 之 戶 口 名 簿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事 項 致 戶 口 名 簿 內 資 料 變 動, 得 免 附 該 戶 戶 長 委 託 書 5. 規 費 : 每 戶 新 臺 幣 30 元 隨 到 隨 辦
3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8 登 記 類 別 申 請 人 應 繳 證 件 處 理 時 限 印 鑑 登 記 1. 當 事 人 2. 法 定 代 理 人 ( 如 一 方 申 請, 須 附 另 一 方 同 意 書 ) 3. 受 委 任 人 變 更 廢 止 證 明 1.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鑑 章 2.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 國 民 身 分 證 ( 父 母 無 法 同 時 辦 理 須 附 他 方 同 意 書 ) 印 章 當 事 人 印 鑑 章 3. 受 委 任 者, 另 附 委 任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有 效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居 留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委 任 書 或 授 權 書 委 任 書 及 受 委 任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簽 名 ( 或 印 章 ) 及 相 關 證 件 4. 申 請 印 鑑 登 記 變 更 廢 止 應 由 當 事 人 親 自 辦 理 5. 每 次 規 費 新 臺 幣 20 元 隨 到 隨 辦 戶 籍 謄 本 請 領 1. 本 人 2. 利 害 關 係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利 害 關 係 人 證 明 文 件 4. 每 張 規 費 新 臺 幣 15 元 隨 到 隨 辦 英 文 戶 籍 謄 本 請 領 1. 當 事 人 或 戶 長 2. 當 事 人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姻 親 及 旁 系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載 有 英 文 姓 名 之 文 件 4. 每 張 規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 同 一 次 申 請 2 份 以 上 者, 第 2 份 起 每 張 收 費 15 元 ) 6 天
34 29 登 記 類 別 申 請 人 應 繳 證 件 處 理 時 限 戶 籍 閱 覽 結 ( 離 ) 婚 證 明 書 1. 本 人 2. 利 害 關 係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利 害 關 係 人 證 明 文 件 4. 每 次 規 費 新 臺 幣 15 元 當 事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每 張 規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隨 到 隨 辦 門 牌 編 釘 1. 房 屋 所 有 人 起 造 人 2. 現 住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建 造 執 照 4. 位 置 簡 略 圖 5. 每 面 規 費 新 臺 幣 40 元 3 天 門 牌 門 牌 證 明 1.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2. 現 住 人 3. 管 理 人 4. 利 害 關 係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每 張 規 費 新 臺 幣 20 元 隨 到 隨 辦 備 註 1. 凡 申 請 手 續 不 合, 或 文 件 不 合 者, 由 承 辦 人 填 發 一 次 告 知 單 交 還 申 請 人 補 正 後 再 提 出 申 請 2. 認 領 結 婚 離 婚 收 養 終 止 收 養 死 亡 等 身 分 變 更 改 名 遷 徙 登 記 或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需 換 發 或 初 領 身 分 證 者, 請 繳 附 最 近 2 年 內 所 攝 符 合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彩 色 照 片 1 張 3. 為 應 法 令 時 有 修 改, 請 於 申 請 案 件 前 電 詢 戶 所, 確 認 應 繳 證 件 是 否 無 誤
3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30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Finance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財 務 管 理 科 稅 務 金 融 管 理 科 菸 酒 管 理 科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科 財 務 行 政 歲 入 預 算 編 審 稅 課 外 收 入 債 券 發 行 等 事 項 稅 務 行 政 稅 捐 稽 徵 與 工 程 受 益 費 之 規 劃 督 導 金 融 管 理 及 動 產 質 借 業 務 之 輔 導 管 理 等 事 項 掌 理 辦 理 菸 酒 法 令 宣 導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輔 導 民 眾 申 請 酒 製 造 業 許 可 執 照 及 酒 進 口 許 可 執 照, 辦 理 菸 酒 製 造 業 及 零 售 批 發 業 進 口 等 買 賣 業 之 菸 酒 抽 檢, 辦 理 私 劣 菸 酒 查 緝, 沒 收 沒 入 私 劣 菸 酒 並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市 有 公 用 財 產 之 管 理 監 督 及 利 用 財 產 產 籍 管 理 建 制 財 產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及 資 訊 設 備 管 理 等 事 項 轉 或 轉 非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科 非 公 用 財 產 開 發 科 1.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管 理 2. 積 極 清 理 積 欠 租 金 使 用 補 償 金 委 外 催 收 作 業 辦 理 市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 包 含 : 標 售 讓 售 標 租 設 定 地 上 權 促 參 等 ) 及 管 理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等 業 務, 並 擔 任 高 雄 市 政 府 促 參 推 動 窗 口, 協 助 各 局 處 推 動 促 參 業 務 轉
36 31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支 付 科 電 子 支 付 作 業 管 理 支 票 查 核 及 電 子 支 付 作 業 系 統 改 進 等 事 項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動 產 質 借 所 專 門 辦 理 以 動 產 為 擔 保 之 質 借 放 款 業 務, 收 質 物 品 種 類 有 黃 金 白 金 勞 力 士 錶 及 鑽 石 等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新 興 街 40 號 東 區 稅 捐 稽 徵 處 掌 理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土 地 增 值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印 花 稅 契 稅 及 娛 樂 稅 等 地 方 稅 稽 徵 事 宜 負 責 轄 區 : 鳳 山 鳥 松 仁 武 大 社 大 樹 大 寮 林 園 岡 山 茄 萣 永 安 橋 頭 梓 官 田 寮 阿 蓮 路 竹 燕 巢 彌 陀 湖 內 旗 山 六 龜 內 門 美 濃 杉 林 甲 仙 茂 林 桃 源 及 那 瑪 夏 等 或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國 泰 路 二 段 136 號 西 區 稅 捐 稽 徵 處 掌 理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土 地 增 值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印 花 稅 契 稅 及 娛 樂 稅 等 地 方 稅 稽 徵 事 宜 負 責 轄 區 : 新 興 前 金 苓 雅 鹽 埕 三 民 鼓 山 旗 津 左 營 前 鎮 小 港 及 楠 梓 等 或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中 正 三 路 25 號 02 財 政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申 購 承 租 非 公 用 市 有 地 1. 地 上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2. 原 租 約 3. 最 近 1 期 繳 租 之 收 據 或 影 本 非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科 轉 3096
3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3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申 請 承 租 非 公 用 市 有 地 條 件 為 民 國 82 年 7 月 21 日 以 前 已 實 際 使 用 者, 除 本 府 認 為 需 要 重 新 規 畫 外, 如 不 妨 礙 都 市 計 畫, 經 占 有 人 提 出 相 關 文 件 並 繳 納 占 用 期 間 5 年 使 用 補 償 金 者, 出 租 予 占 有 人 其 出 租 面 積 以 占 用 面 積 為 原 則 承 租 應 檢 附 文 件 如 下 : 1.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任 繳 1 種 ) (1)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2) 法 人 附 法 人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及 代 表 人 資 格 證 明 2. 地 上 房 屋 82 年 7 月 21 日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 任 繳 1 種 ) (1) 門 牌 編 訂 證 明 書 (2)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書 (3) 占 用 基 地 之 房 屋 最 早 時 間 之 證 明 文 件 3. 地 上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件 ( 任 繳 1 種 ) (1)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2) 經 法 院 公 證 之 所 有 權 移 轉 契 約 影 印 本 (3) 經 法 院 認 證 之 切 結 書 (4) 本 人 切 結 書 ( 含 印 鑑 證 明 房 屋 稅 籍 證 書 暨 房 屋 稅 課 稅 明 細 表 ) 轉 3096 申 購 市 有 畸 零 地 請 先 至 工 務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申 請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書, 俟 拿 到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書 後 並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至 本 局 辦 理 申 購 畸 零 地, 須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1.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2. 地 籍 圖 謄 本 3.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4.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轉 3096 質 借 1.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2. 駕 駛 執 照 3.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地 價 稅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申 請 1. 地 價 稅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申 請 書 2. 建 築 改 良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其 他 建 物 證 明 文 件 3.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高 雄 市 東 區 稅 捐 稽 徵 處 鳳 山 分 處
38 3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4. 申 請 書 如 已 詳 細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得 免 附 上 列 文 件 岡 山 分 處 旗 山 分 處 高 雄 市 西 區 稅 捐 稽 徵 處 新 興 分 處 鹽 埕 分 處 苓 雅 分 處 三 民 分 處 鼓 山 分 處 左 營 分 處 前 鎮 分 處 小 港 分 處 楠 梓 分 處 地 價 稅 巷 道 ( 或 騎 樓 ) 用 地 申 請 1. 地 價 稅 巷 道 ( 或 騎 樓 ) 用 地 申 請 書 2. 騎 樓 用 地 :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 無 者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同 上 核 發 地 價 稅 課 稅 明 細 申 請 1.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查 驗 即 還, 通 訊 辦 理 請 檢 附 影 本 ) 2. 代 理 人 申 請 : (1) 代 理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查 驗 即 還 ) (2) 納 稅 義 務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3) 授 權 書 或 委 託 書 同 上
3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3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土 地 課 徵 田 賦 申 請 1. 土 地 課 徵 田 賦 申 請 書 2.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3.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房 屋 新 增 改 建 現 值 及 使 用 情 形 申 報 1. 房 屋 新 增 改 建 現 值 及 使 用 情 形 申 報 書 2.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 無 使 用 執 照 者, 附 建 造 執 照 影 本 ) 3. 平 面 圖 立 面 圖 側 面 圖 或 建 物 勘 測 成 果 圖 4. 所 有 權 人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同 上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申 請 1. 納 稅 義 務 人 : (1)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查 驗 即 還, 通 訊 辦 理 請 檢 附 影 本 ) (2) 申 請 書 ( 簽 名 或 蓋 章 ) 2. 代 理 人 或 辯 護 人 : (1) 代 理 人 或 辯 護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查 驗 即 還, 通 訊 辦 理 請 檢 附 影 本 ) (2) 納 稅 義 務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3) 授 權 書 或 委 任 書 (4) 申 請 書 ( 簽 名 或 蓋 章 ) 同 上 低 收 入 戶 住 宅 免 徵 房 屋 稅 申 請 1. 申 請 書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影 本 3.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4. 低 收 入 戶 自 住 房 屋 切 結 書 同 上 契 稅 申 報 1. 契 稅 申 報 書 1 式 2 聯 2. 公 定 格 式 契 約 書 ( 含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正 本 查 驗 即 還 ) 3.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已 辦 理 所 有 權 登 記 之 房 屋, 應 檢 附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 但 稽 徵 機 關 可 透 過 內 部 電 腦 連 線 查 詢 已 否 辦 理 所 有 權 登 記 者, 得 免 附 ) (2) 未 辦 理 所 有 權 登 記 之 房 屋, 應 檢 附 原 所 有 人 及 新 所 有 人 雙 方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40 3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3) 其 他 案 件 : 1 法 院 判 決 移 轉 案 件, 為 法 院 判 決 書 及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之 影 本 2 向 政 府 機 關 標 購 或 領 買 公 產 案 件, 為 該 政 府 機 關 核 發 產 權 移 轉 證 明 書 影 本 3 向 法 院 標 購 拍 賣 之 不 動 產 案 件, 為 執 行 法 院 核 發 之 不 動 產 權 利 移 轉 證 書 影 本 4 建 築 物 於 建 造 完 成 前, 因 買 賣 交 換 贈 與 以 承 受 人 為 建 造 執 照 原 始 起 造 人 或 中 途 變 更 起 造 人 名 義, 並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之 案 件 : a. 使 用 執 照 或 使 用 執 照 申 請 書 副 本 之 影 本 b. 買 賣 ( 合 建 ) 契 約 書 或 工 程 合 約 書 之 影 本 土 地 增 值 稅 曾 否 適 用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稅 率 申 請 1. 土 地 增 值 稅 曾 否 適 用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稅 率 申 請 書 2.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3. 代 理 人 申 請 : (1) 代 理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查 驗 即 還, 通 訊 辦 理 請 檢 附 影 本 ) (2) 授 權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3) 授 權 書 同 上 土 地 增 值 稅 ( 土 地 現 值 ) 申 報 1. 一 般 用 地 : (1) 土 地 增 值 稅 ( 土 地 現 值 ) 申 報 書 1 式 2 聯 (2) 契 約 書 影 本 ( 正 本 查 對 後 退 還 ) 2.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 (1) 土 地 增 值 稅 ( 土 地 現 值 ) 申 報 書 1 式 2 聯 (2) 契 約 書 影 本 ( 正 本 查 對 後 退 還 ) (3) 建 築 改 良 物 證 明 文 件 (4)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無 租 賃 情 形 申 明 書 同 上
4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3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註 1: 倘 出 售 面 積 超 過 土 地 稅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規 定 者 ( 都 市 土 地 300 平 方 公 尺 或 非 都 市 土 地 700 平 方 公 尺 ), 另 附 土 地 增 值 稅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適 用 順 序 申 明 書 註 2: 若 申 請 一 生 一 屋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優 惠 稅 率 者, 另 附 申 請 適 用 土 地 稅 法 第 34 條 第 5 項 規 定 申 明 書 3. 農 業 用 地 申 請 不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 (1) 土 地 增 值 稅 ( 土 地 現 值 ) 申 報 書 1 式 3 聯 (2) 契 約 書 影 本 ( 正 本 查 對 後 退 還 ) (3)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書 或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38 條 之 1 土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書 4.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 (1) 土 地 增 值 稅 ( 土 地 現 值 ) 申 報 書 1 式 3 聯 (2) 契 約 書 影 本 ( 正 本 查 對 後 退 還 ) (3)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及 計 畫 取 得 方 式 證 明 文 件 ) 使 用 牌 照 稅 身 心 障 礙 者 免 稅 申 請 1. 使 用 牌 照 稅 身 心 障 礙 者 免 稅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者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應 附 下 列 證 件 : (1) 身 心 障 礙 者 駕 駛 執 照 (2) 行 車 執 照 交 通 工 具 所 有 人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須 同 一 人 (3)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4) 車 主 身 分 證 及 私 章 3. 身 心 障 礙 者 未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者 應 附 下 列 證 件 : (1) 行 車 執 照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3) 戶 口 名 簿 (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與 車 主 同 址 設 籍 且 有 親 屬 關 係 自 104 年 起, 車 主 應 為 本 人 配 偶 或 同 一 戶 籍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 (4) 駕 駛 人 駕 駛 執 照 及 私 章 高 雄 市 東 區 稅 捐 處 消 費 稅 科 使 用 牌 照 稅 股 總 處 轉 270 岡 山 分 處 轉 112 旗 山 分 處 轉 313 高 雄 市 西 區 稅 捐 處 機 會 稅 科 使 用 牌 照 稅 股
42 3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4. 行 車 執 照 地 址 與 車 主 戶 籍 地 址 須 一 致 5.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逾 期 不 受 理, 若 有 其 他 欠 稅 先 行 繳 清 再 受 理 註 : 依 據 103 年 6 月 1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使 用 牌 照 稅 法 規 定,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超 過 2,40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之 車 輛, 其 免 稅 額 以 2,400 立 方 公 分 為 限, 超 過 部 分 不 予 免 稅 另 因 身 心 障 礙 情 況, 致 無 駕 駛 執 照 者, 其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使 用 申 請 免 徵 使 用 牌 照 稅 之 車 輛, 修 正 為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所 有 者 為 限 社 區 巡 守 車 輛 使 用 牌 照 稅 免 稅 申 請 1. 使 用 牌 照 稅 一 般 免 稅 申 請 書 2. 新 領 牌 照 登 記 書 或 行 車 執 照 影 本 3. 加 裝 固 定 特 殊 設 備 及 特 殊 標 幟 之 正 側 面 照 片 4. 警 察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納 稅 證 明 申 請 一 申 請 書 二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 一 ) 納 稅 義 務 人 : 1. 本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 臨 櫃 申 辦,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郵 寄 申 辦,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2. 營 利 事 業 組 織 :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核 發 之 核 准 函 及 設 立 或 變 更 登 記 表 或 公 司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3. 其 他 組 織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成 立 之 證 照 4.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為 影 本 者, 簽 章 具 結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 二 ) 代 理 人 : 1.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 臨 櫃 申 辦,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郵 寄 申 辦,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2. 納 稅 義 務 人 或 繼 承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高 雄 市 東 區 稅 捐 處 鳳 山 分 處 岡 山 分 處 旗 山 分 處 高 雄 市 西 區 稅 捐 處 新 興 分 處 鹽 埕 分 處 苓 雅 分 處 三 民 分 處 鼓 山 分 處
4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3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3. 被 代 理 人 如 為 繼 承 人, 請 檢 附 繼 承 人 與 被 繼 承 人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及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如 除 戶 戶 口 名 簿 或 死 亡 證 明 ) 4.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為 影 本 者, 簽 章 具 結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5. 授 權 書 或 委 託 書 ( 三 ) 繼 承 人 : 1. 繼 承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 臨 櫃 申 辦,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郵 寄 申 辦,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2. 與 被 繼 承 人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及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如 除 戶 戶 口 名 簿 或 死 亡 證 明 ) 3. 檢 附 之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為 影 本 者, 簽 章 具 結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左 營 分 處 前 鎮 分 處 小 港 分 處 楠 梓 分 處 各 稅 重 溢 繳 退 稅 申 請 1. 申 請 書 2. 繳 納 收 據 3. 直 撥 退 稅 案 件, 請 檢 附 納 稅 義 務 人 本 人 存 摺 或 晶 片 金 融 卡 影 本 1 份 同 上 復 查 申 請 1. 復 查 申 請 書 2. 繳 款 書 或 繳 納 收 據 影 本 3. 相 關 證 據 4. 處 分 書 影 本 5. 如 委 任 代 理 人, 請 附 委 任 書 高 雄 市 東 區 稅 捐 處 法 務 室 轉 521~525 高 雄 市 西 區 稅 捐 處 法 務 室 轉 375
44 39 01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Education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2 號 2~3 樓 單 位 簡 介 電 話 : 業 務 單 位 科 室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中 職 教 育 科 高 中 教 育 職 業 教 育 及 教 師 檢 定 登 記 等 事 項, 包 含 加 強 發 展 高 中 職 特 色 加 強 訓 輔 工 作 及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推 動 技 藝 教 育 等 業 務 轉 3021~3030 國 中 教 育 科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等 事 項, 包 含 辦 理 國 中 教 師 甄 選 遷 調 校 長 遴 選 精 進 教 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學 校 評 鑑 友 善 校 園 科 學 教 育 海 洋 教 育 學 校 工 程 等 各 項 校 務 轉 3031~3045 國 小 教 育 科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等 事 項, 辦 理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遷 調 校 長 遴 選 本 土 教 育 閱 讀 教 育 藝 術 教 育 科 學 教 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評 鑑 寒 暑 期 學 生 育 樂 營 學 校 工 程 等 各 項 校 務 轉 3046~3063 幼 兒 教 育 科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護 等 事 項, 包 含 推 動 教 保 服 務 政 策 及 各 項 學 前 補 助 辦 理 幼 兒 園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轉 3064~3075 特 殊 教 育 科 特 殊 教 育 等 事 項, 包 含 特 殊 教 育 (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 暨 創 造 力 教 育 業 務 轉 3076~3085 體 育 及 衛 生 保 健 科 學 校 體 育 衛 生 保 健 等 事 項, 包 含 學 校 體 育 推 展 午 餐 及 飲 用 水 員 生 社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育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及 團 體 保 險 急 救 教 育 傳 染 病 防 治 以 及 各 項 健 康 促 進 等 衛 生 保 健 業 務 轉 3100~3112
4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40 科 室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社 會 教 育 科 社 會 教 育 等 事 項, 包 含 補 習 班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安 檢 及 立 案 市 民 學 苑 社 區 大 學 補 習 教 育 學 校 競 賽 活 動 終 身 教 育 轉 3086~3097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教 育 科 技 及 國 際 教 育 等 事 項, 包 含 推 展 各 校 資 訊 教 育 及 實 驗 方 案 充 實 及 更 新 學 校 資 訊 設 備 與 服 務 縮 短 數 位 落 差, 推 動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永 續 教 育, 推 動 國 際 教 育 與 交 流 外 僑 學 校 英 語 協 同 教 學 轉 3113~3119 秘 書 室 辦 理 教 育 局 庶 務 性 工 作, 如 本 局 場 地 採 購 及 公 文 書 管 理 等 轉 3178~3197 督 學 室 督 ( 視 ) 導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設 置 專 職 國 教 輔 導 團 發 揮 教 學 輔 導 績 效 辦 理 教 師 進 修 及 研 習 精 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轉 3120~3124 人 事 室 本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組 織 編 制 任 免 遷 調 教 職 員 敘 薪 考 績 ( 成 ) 考 核 獎 懲 差 假 管 理 訓 練 進 修 服 務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撫 卹 保 險 人 事 資 料 轉 3135~3151 會 計 室 預 算 編 列 及 決 算 經 費 審 計 各 項 統 計 資 料 轉 3158~3177 軍 訓 室 綜 理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生 活 輔 導 校 園 安 全 春 暉 專 案 學 生 志 工 及 教 育 替 代 役 等 工 作 轉 3125~3134 政 風 室 廉 政 宣 導 陽 光 法 案 宣 導 及 執 行 廉 政 預 防 及 興 革 建 議 貪 瀆 不 法 事 項 之 處 理 公 務 機 密 及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轉 3152~3157
46 41 所 屬 機 關 科 室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體 育 處 辦 理 社 會 體 育 國 際 賽 事 體 育 場 館 管 理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一 路 90 號 社 會 教 育 館 辦 理 青 少 年 各 項 活 動 藝 文 展 演 展 覽 終 身 學 習 大 型 講 座 及 推 動 社 會 教 育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學 府 路 115 號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推 展 學 校 家 庭 教 育 與 終 身 學 習 課 程 與 活 動 培 訓 專 業 志 工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專 線 諮 詢 服 務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209 號 4 樓 02 教 育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國 中 大 陸 學 歷 認 證 大 陸 人 民 來 台 依 親 入 國 中 大 陸 學 歷 認 證 申 請 表 大 陸 人 民 申 請 在 台 灣 地 區 轉 ( 入 ) 學 申 請 表 國 中 教 育 科 轉 3032 國 中 教 育 科 轉 3032 表 件 請 於 局 網 / 各 式 表 單 / 國 中 教 育 科 / 國 中 教 務 業 務 / 大 陸 學 歷 認 證 & 來 台 依 親 就 讀 資 料 夾 下 載 大 陸 學 歷 認 證 申 請 表 及 申 請 表 所 列 之 文 件 國 小 教 育 科 轉 3052
4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4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私 立 幼 兒 園 立 案 高 雄 市 私 立 幼 兒 園 立 案 申 請 須 知 幼 兒 教 育 科 轉 3071 表 件 請 於 局 網 / 各 式 表 單 / 表 單 下 載 / 幼 兒 教 育 科 / 園 務 行 政 / 私 幼 立 案 輔 導 資 料 夾 下 載 私 幼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服 務 年 資 申 請 高 雄 市 私 立 幼 兒 園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申 請 書 幼 兒 教 育 科 轉 3068~3071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以 及 相 關 規 定 測 驗 評 估 資 料 特 殊 教 育 科 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送 件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市 鑑 定 安 置 資 訊 網 ( set.spec.kh.edu. tw/) 補 習 班 立 案 相 關 申 請 補 習 班 立 案 申 請 書 表 社 會 教 育 科 轉 請 至 本 局 網 站 kh.edu.tw/ 各 式 表 單 / 社 會 教 育 科 / 補 習 教 育 股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立 案 相 關 申 請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申 請 書 表 社 會 教 育 科 轉 請 至 本 局 網 站 : h t t p : / / w w w. kh.edu.tw/ 各 式 表 單 / 社 會 教 育 科 / 補 習 教 育 股 教 育 局 檔 案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檔 案 運 用 申 請 書 秘 書 室 轉 3194
48 4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學 校 用 地 認 養 高 雄 市 學 校 用 地 認 養 申 請 須 知 秘 書 室 轉 3183 租 借 場 地 展 示 廳 申 請 身 份 證 明 或 立 案 證 明, 填 寫 場 地 申 請 表 高 雄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推 廣 組 轉 207 依 據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4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單 位 簡 介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Economic Development Bureau,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9 樓 業 務 單 位 電 話 : 轉 2198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產 業 服 務 科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研 擬 產 經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物 資 動 員 及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經 營 輔 導 等 事 項 轉 2153~2157 工 業 輔 導 科 商 業 行 政 科 製 造 業 及 工 礦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工 廠 校 正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未 登 記 工 廠 管 理 與 輔 導 產 業 用 地 規 劃 與 檢 討 工 業 區 開 發 與 管 理 輔 導 園 區 廠 商 服 務 等 事 項 商 業 公 司 登 記 商 業 輔 導 及 管 理 商 店 街 輔 導 管 理 及 硬 體 建 置 會 展 業 務 等 事 項 轉 2159~ 轉 登 記 股 : ( 商 號 ) ( 公 司 ) 稽 查 股 :2193 商 圈 會 展 股 : 2189 公 用 事 業 科 公 民 營 公 用 事 業 之 監 督 石 油 管 理 陸 上 砂 石 採 取 業 務 及 電 器 自 來 水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等 之 登 記 管 理 考 驗 自 用 發 電 設 備 登 記 節 約 能 源 及 再 生 能 源 推 廣 等 事 項 轉 2164~ 招 商 處 本 市 招 商 業 務 之 企 劃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業 務 國 內 外 招 商 行 銷 及 提 供 廠 商 投 資 服 務 等 事 項 轉 2888~ ~2895
50 45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市 場 管 理 處 本 市 公 民 營 市 場 超 級 市 場 獎 勵 投 資 興 建 市 場 等 業 務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督 導 管 理 市 ( 攤 販 ) 場 建 築 物 及 設 備 維 護 修 繕 等 工 程 攤 販 業 務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督 導 管 理 等 事 項 公 有 市 場 課 民 有 市 場 課 國 宅 基 地 租 賃 攤 販 課 工 程 課 經 濟 發 展 局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政 府 中 小 企 業 商 業 貸 款 及 策 略 性 貸 款 1. 申 請 表 1 份 2. 事 業 計 畫 書 正 本 1 份 但 第 一 類 及 第 四 類 案 件 免 附 3. 切 結 書 正 本 1 份 4. 當 事 人 查 明 個 人 資 料 信 用 報 告 回 覆 書 影 本 1 份 5.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6.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立 案 證 明 或 稅 籍 文 件 影 本 1 份 但 第 四 類 案 件 得 免 附 7. 保 證 人 保 證 書 正 本 1 份 但 非 作 為 營 運 週 轉 金 者 免 附 8.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必 要 文 件 產 業 服 務 科 轉 第 一 類 : 設 籍 本 市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在 20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經 營 無 須 辦 理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之 小 規 模 商 業 且 有 實 際 營 業, 於 稅 捐 機 關 辦 有 稅 籍 登 記 者 2. 第 二 類 : 於 本 市 辦 理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或 經 本 府 核 准 設 立 許 可 之 機 構, 並 有 實 際 營 業 之 事 實
5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4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但 不 含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特 殊 娛 樂 業 3. 第 三 類 : 於 本 市 辦 理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並 從 事 規 劃 設 計 及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系 統 之 策 略 性 產 業 4. 第 四 類 : 設 籍 本 市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在 20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於 所 有 建 築 物 上 裝 置 屋 頂 型 太 陽 能 光 電 設 備 工 廠 登 記 1.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書 3 份 2. 符 合 用 途 之 使 用 建 築 物 執 照 影 本 或 合 法 房 屋 證 明 3. 建 築 物 配 置 平 面 簡 圖 及 建 築 物 面 積 計 算 表 ( 以 竣 工 圖 檢 附 ) 4.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 如 為 非 都 市 土 地, 應 檢 附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 標 示 部 ) 5. 工 廠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為 華 僑 或 外 國 人, 應 檢 附 在 台 設 定 居 所 證 明 文 件 6. 環 保 機 關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 惟 如 屬 環 保 法 令 規 定 管 制 之 事 業 種 類 範 圍 及 規 模 者, 應 依 類 別 分 別 檢 附 環 保 機 關 出 具 之 各 項 核 准 或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申 請 書 件 以 A4 尺 寸 為 原 則 檢 附 影 本 均 應 加 蓋 工 廠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2. 建 築 物 面 積 以 使 用 執 照 登 載 面 積 為 準 3. 訂 有 設 廠 標 準 者, 應 檢 附 符 合 設 廠 標 準 規 定 之 作 業 場 所 配 置 圖 ; 食 品 工 廠 應 出 具 衛 生 單 位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書
52 4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7. 依 法 律 規 定 其 製 造 應 先 經 許 可 之 產 品, 應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文 件 8. 工 廠 登 記 之 審 查 及 登 記 費, 每 件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 請 購 買 抬 頭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之 匯 票 )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於 政 府 開 發 且 設 置 污 水 處 理 廠 之 工 業 區 內 設 廠 者, 應 檢 附 工 業 區 管 理 機 構 核 發 之 廢 ( 污 ) 水 聯 接 使 用 或 同 意 自 行 排 放 之 證 明 文 件 5. 另 為 加 速 審 查 作 業, 亦 請 檢 附 地 籍 圖 謄 本 公 司 登 記 事 項 卡 ( 或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表 ) 自 來 水 水 費 收 據 機 械 設 備 配 置 圖 原 物 料 成 品 機 械 設 備 工 廠 出 入 口 之 照 片 6. 從 事 較 高 風 險 之 行 業 ( 產 業 類 別 為 ) 申 請 工 廠 登 記 應 檢 附 製 造 流 程 主 要 使 用 原 料 月 平 均 使 用 量 及 最 大 儲 存 量 機 器 或 設 備 及 數 量 產 品 月 平 均 產 量 及 最 大 儲 存 量 可 能 涉 及 達 管 制 量 之 危 險 物 品 書 件
5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4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工 廠 變 更 登 記 1. 工 廠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3 份 2. 申 請 廠 名 ( 事 業 主 體 不 變 ) 廠 址 ( 門 牌 整 編 ) 及 產 業 類 別 增 減 者, 應 檢 附 原 領 工 廠 登 記 證 3. 增 減 廠 地 或 建 築 物 面 積 者, 應 檢 附 變 更 前 後 建 築 物 配 置 平 面 簡 圖 及 建 築 物 面 積 計 算 之 對 照 表 4. 增 加 廠 地 面 積 主 要 產 品 項 目 使 用 電 力 容 量 或 熱 能 者, 應 檢 附 增 加 部 分 之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 標 示 部 ) 5. 增 加 建 築 物 者, 應 檢 附 符 合 用 途 之 使 用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或 合 法 房 屋 證 明 6. 增 加 產 品 如 屬 環 保 法 令 規 定 管 制 之 事 業 種 類 範 圍 及 規 模 者, 應 依 類 別 分 別 檢 附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出 具 之 各 項 核 准 或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7. 變 更 工 廠 負 責 人 者, 應 檢 附 變 更 後 工 廠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為 華 僑 或 外 國 人, 應 檢 附 在 台 設 定 居 住 所 證 明 文 件 8. 增 加 產 品 種 類 者, 屬 依 法 律 規 定 其 製 造 應 先 經 許 可 之 產 品, 應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文 件 9. 從 事 較 高 風 險 之 行 業 ( 產 業 類 別 為 ) 申 請 工 廠 變 更 登 記 應 檢 附 製 造 流 程 主 要 使 用 原 料 月 平 均 使 用 量 及 最 大 儲 存 量 機 器 或 設 備 及 數 量 產 品 月 平 均 產 量 及 最 大 儲 存 量 可 能 涉 及 達 管 制 量 之 危 險 物 品 書 件 10. 工 廠 變 更 登 記 之 審 查 及 登 記 費 為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 請 購 買 抬 頭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之 匯 票 )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54 4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工 廠 歇 業 申 請 1. 工 廠 歇 業 申 請 書 1 份 2. 工 廠 登 記 證 1 份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動 產 抵 押 登 記 附 條 件 買 賣 登 記 信 託 占 有 登 記 1. 申 請 書 3 份 2. 登 記 證 明 書 2 份 3. 契 約 書 4 份 ( 正 本 1 份, 副 本 3 份 ) 4. 標 的 物 明 細 表 6 份 ( 其 中 4 份 分 別 黏 貼 契 約 書 並 於 黏 貼 處 蓋 雙 方 印 鑑, 另 標 的 物 名 稱 為 外 文 者, 請 加 註 具 體 中 文 名 稱 ) 5. 標 的 物 所 有 權 證 明 文 件 ( 如 海 關 進 口 證 明 書 或 統 一 發 票 影 本 ) 或 其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2 份 6. 契 約 當 事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份 ( 如 身 分 證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函 或 足 以 證 明 文 件 公 司 設 立 或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卡 ) 並 蓋 雙 方 認 證 章 [ 當 事 人 如 為 法 人, 如 公 司 組 織 者, 應 檢 附 公 司 設 立 或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卡 影 本 ( 請 勿 放 大 或 縮 小 及 未 逾 期 ), 並 依 財 政 部 規 定 切 結 :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本 登 記 事 項 卡 現 仍 有 效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申 請 人 願 負 法 律 上 一 切 責 任 ; 如 為 自 然 人,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為 商 號 診 所 等, 應 以 負 責 人 為 登 記 主 體,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函 或 足 以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診 所 開 業 證 明 ] 7. 切 結 書 2 份 [ 債 務 人 及 標 的 物 所 有 人 並 無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規 定 各 款 情 事 及 標 的 物 並 無 重 複 登 記 情 事 之 切 結 書 ( 約 訂 定 日 期 在 97/8/8 及 以 後 適 用 )]( 信 託 占 有 另 加 附 標 的 物 所 有 權 證 明 書 2 份 )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5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5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8. 登 記 費 新 臺 幣 900 元 ( 請 以 郵 政 小 額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 9. 所 附 書 件 如 係 影 本 應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加 蓋 印 鑑 證 明 相 符 之 印 章 動 產 抵 押 變 更 登 記 附 條 件 買 賣 變 更 登 記 信 託 占 有 變 更 登 記 1. 申 請 書 3 份 2. 增 補 契 約 書 4 份 ( 如 債 權 人 依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法 第 9 條 規 定 單 方 申 請 延 長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者, 免 附 ) 3. 申 請 契 約 當 事 人 變 更 登 記 者 ( 如 身 分 證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函 或 足 以 證 明 文 件 公 司 設 立 或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卡 ) 影 本 2 份 並 蓋 認 證 章 變 更 後 當 事 人 如 為 法 人, 須 檢 附 其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或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當 事 人 如 為 法 人, 如 公 司 組 織 者, 應 檢 附 公 司 設 立 或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卡 影 本 ( 請 勿 放 大 或 縮 小 及 未 逾 期 ), 並 依 財 政 部 規 定 切 結 :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本 登 記 事 項 卡 現 仍 有 效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申 請 人 願 負 法 律 上 一 切 責 任 ; 如 為 自 然 人,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為 商 號 診 所 等, 應 以 負 責 人 為 登 記 主 體,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函 或 足 以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診 所 開 業 證 明 ] 4. 申 請 債 權 讓 與 為 債 權 人 變 更 登 記 者, 以 登 記 擔 保 之 債 權 額 最 高 金 額 為 上 限, 須 加 附 原 債 權 人 出 具 債 權 額 確 定 及 債 權 移 轉 證 明 文 件, 如 由 原 債 權 人 受 讓 人 會 同 債 務 人 及 抵 押 物 提 供 之 第 三 人 申 辦 者, 免 附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56 5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5. 增 加 或 減 少 標 的 物 明 細 表 6 份 [ 屬 增 加 標 的 物 之 變 更 登 記, 須 加 附 標 的 物 所 有 權 證 明 文 件 ( 如 海 關 進 口 證 明 書 或 統 一 發 票 影 本 )] 6. 申 請 標 的 物 所 有 人 變 更 登 記, 另 附 新 所 有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新 所 有 人 為 第 三 人 者, 應 與 債 務 人 及 債 權 人 共 同 申 請, 其 第 三 人 為 法 人 者, 須 加 附 得 為 保 證 者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7. 切 結 書 2 份 [ 屬 增 加 標 的 物 變 更 登 記 或 標 的 物 所 有 人 之 變 更 登 記 者, 另 加 附 債 務 人 及 標 的 物 所 有 人 並 無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規 定 各 款 情 事 及 標 的 物 並 無 重 複 登 記 情 事 ( 增 加 標 的 物 時 使 用 約 訂 定 日 期 在 97/8/8 及 以 後 適 用 )] 8. 原 領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證 明 書 正 副 本 及 其 所 附 契 約 9. 變 更 登 記 費 新 臺 幣 450 元 ( 請 以 郵 政 小 額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 動 產 抵 押 註 銷 登 記 附 條 件 買 賣 註 銷 登 記 信 託 占 有 註 銷 登 記 1. 申 請 書 3 份 2. 原 領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證 明 書 正 副 本 及 其 所 附 契 約 3. 免 登 記 費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抄 錄 1. 抄 錄 申 請 書 1 份 2. 抄 錄 資 料 費 新 臺 幣 120 元 ( 一 筆 )( 請 以 郵 政 小 額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5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5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公 司 登 記 有 關 公 司 登 記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請 上 經 濟 部 全 國 商 工 服 務 入 口 網 - 首 頁 資 料 下 載 頁 籤 公 司 行 政 書 表 應 備 文 件, 網 址 : gov.tw/main/subclassnewaction. do?method=getfile&pk=410 舉 例 說 明 : 一 有 限 公 司 設 立 應 備 書 件 : 1. 申 請 書 ( 委 託 會 計 師 或 律 師 代 理 者, 應 另 檢 附 委 託 書 1 份 ) 2. 其 他 機 關 核 准 函 ( 外 人 投 資 應 附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投 資 核 准 函 資 金 審 定 函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或 其 於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備 註 2 在 臺 灣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行 為 者, 應 附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投 資 許 可 函 影 本 ; 經 營 許 可 業 務 者 應 檢 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文 件 影 本 ; 無 則 免 送 ) 3. 公 司 章 程 4. 股 東 同 意 書 正 本 ( 股 東 需 親 自 簽 名 ) 5. 董 事 願 任 同 意 書 正 本 ( 如 擔 任 董 事 者 已 於 股 東 同 意 書 親 自 簽 名 同 意 時, 免 附 ) 6. 股 東 資 格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有 涉 及 外 國 文 件 者, 應 另 檢 附 中 譯 本 ) 7. 股 東 董 事 資 格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含 指 派 代 表 人 之 指 派 書 ) 8.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書 正 本 ( 應 載 明 同 意 提 供 使 用 之 公 司 名 稱 ) 及 最 近 一 期 房 屋 完 稅 稅 單 ( 或 所 有 權 狀 ) 影 本 ( 建 物 為 公 司 所 有 者 或 檢 附 租 賃 契 約 影 本, 免 附 同 意 書, 仍 應 附 最 近 一 期 房 屋 完 稅 稅 單 影 本 或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 9. 會 計 師 資 本 額 查 核 報 告 書 暨 其 附 件 商 業 行 政 科 公 司 服 務 台 轉 2197 公 司 登 記 案 件 種 類 繁 多, 各 項 登 記 事 項 所 需 之 應 備 書 件 亦 不 盡 相 同, 欲 知 詳 情 請 上 經 濟 部 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入 口 網 - 首 頁 資 料 下 載 頁 籤 公 司 行 政 書 表 項 下 有 關 應 備 文 件 表 單 下 載 及 各 類 登 記 範 例 均 有 詳 細 資 料 可 供 瞭 解 及 使 用
58 5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10. 委 託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委 託 書 11. 設 立 登 記 表 2 份 12. 登 記 費 : 按 章 程 所 定 資 本 總 額 每 四 千 元 一 元 計 算 ; 登 記 費 未 達 一 千 元 者, 以 一 千 元 計 收 備 註 1: 自 97 年 5 月 1 日 起, 配 合 公 司 名 稱 及 業 務 預 查 線 上 審 核 計 畫, 免 附 核 准 之 公 司 名 稱 及 所 營 事 業 登 記 預 查 申 請 表, 惟 請 於 申 請 書 填 列 預 查 編 號 備 註 2: 所 稱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其 於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逾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對 該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者 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起 設 立 應 備 書 件 : 1. 申 請 書 ( 委 託 會 計 師 或 律 師 代 理 者, 應 另 檢 附 委 託 書 1 份 ) 2. 其 他 機 關 核 准 函 ( 外 人 投 資 應 附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投 資 核 准 函 資 金 審 定 函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或 其 於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備 註 2 在 臺 灣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行 為 者, 應 附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投 資 許 可 函 影 本 ; 經 營 許 可 業 務 者 應 檢 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文 件 影 本 ; 無 則 免 送 ) 3. 公 司 章 程 4. 發 起 人 會 議 事 錄 5.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及 其 簽 到 簿 影 本 6. 發 起 人 名 冊 7. 董 監 事 資 格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依 公 司 法 第 27 條 第 2 項 規 定 當 選 者 應 加 附 法 人 股 東 指 派 書 )
5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5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8. 董 監 事 願 任 同 意 書 正 本 ( 應 由 董 監 事 親 自 簽 名 ; 董 事 長 應 加 填 一 份 董 事 長 願 任 同 意 書 ) 9. 發 起 人 資 格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0.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書 正 本 ( 應 載 明 同 意 提 供 使 用 之 公 司 名 稱 ) 及 最 近 一 期 房 屋 完 稅 稅 單 ( 或 所 有 權 狀 ) 影 本 ( 建 物 為 公 司 所 有 者 或 檢 附 租 賃 契 約 影 本, 免 附 同 意 書, 仍 應 附 最 近 一 期 房 屋 完 稅 稅 單 影 本 或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 11. 會 計 師 資 本 額 查 核 報 告 書 暨 其 附 件 12. 委 託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委 託 書 13.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表 2 份 14. 登 記 費 : 按 章 程 所 定 資 本 總 額 每 四 千 元 一 元 計 算, 而 未 達 一 千 元 者, 以 一 千 元 計 收 備 註 1: 自 97 年 5 月 1 日 起, 配 合 公 司 名 稱 及 業 務 預 查 線 上 審 核 計 畫, 免 附 核 准 之 公 司 名 稱 及 所 營 事 業 登 記 預 查 申 請 表, 惟 請 於 申 請 書 填 列 預 查 編 號 備 註 2: 所 稱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其 於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逾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對 該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者 有 關 商 業 登 記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請 上 經 濟 發 展 局 首 頁 表 單 下 戴 商 業 行 政 科 商 業 登 記 表, 網 址 : front001/bexfront.php 商 業 設 立 登 記 : 1. 申 請 書
60 5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商 業 登 記 2. 負 責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屬 於 合 夥 組 織 者, 並 應 檢 具 合 夥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合 夥 契 約 書 3. 資 本 額 證 明 文 件 4. 所 在 地 之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所 有 權 人 非 商 業 負 責 人 或 合 夥 人 者, 應 附 具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書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得 以 建 物 謄 本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最 近 一 期 房 屋 稅 單 或 其 他 得 證 明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之 文 件 代 之 ;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書 得 以 商 業 與 所 有 權 人 簽 訂 之 租 賃 契 約, 或 載 明 得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或 供 營 業 使 用 之 商 業 負 責 人 與 所 有 權 人 簽 訂 租 賃 契 約 代 之 ( 商 業 之 資 本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二 十 五 萬 元 者, 免 附 前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文 件 ) 商 業 行 政 科 商 業 服 務 台 轉 2197~2199 用 電 場 所 專 任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登 記 1. 用 電 場 所 專 任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申 請 書 2. 用 電 場 所 專 任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申 請 事 項 表 3. 用 電 場 所 專 任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設 備 明 細 表 4. 公 司 /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5.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或 建 物 謄 本 ( 用 電 場 所 為 他 人 所 有 者, 並 應 檢 附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正 本 ) 6. 建 物 使 用 執 照 ( 電 壓 級 別 為 低 壓 者 ) 7.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8. 委 託 書 9. 切 結 書 10.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維 護 業 登 記 執 照 及 公 會 會 員 證 影 本 11.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件 影 本 12. 技 術 員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公 用 事 業 科 轉
6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5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13.( 用 電 場 所 投 保 證 明 文 件 ) 14. 原 電 氣 技 術 員 執 照 正 本 15. 廢 止 用 電 場 所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證 明 文 件 * 詳 請 洽 承 辦 人 電 器 承 裝 業 登 記 1. 電 器 承 裝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2. 電 器 承 裝 業 設 立 登 記 事 項 表 3. 電 器 承 裝 業 設 立 從 業 人 員 登 記 事 項 表 4. 合 法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證 明 (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或 建 物 謄 本, 建 物 為 他 人 所 有 者, 並 應 檢 附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或 使 用 同 意 書 影 本 ) 5.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6. 從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 電 匠 考 驗 合 格 證 正 影 本 或 技 術 士 合 格 證 正 影 本 ) 7. 負 責 人 及 從 業 人 員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8. 從 業 人 員 受 僱 同 意 書 9. 甲 專 級 者 須 另 檢 附 公 會 查 驗 簽 證 之 設 備 清 冊 * 詳 請 洽 承 辦 人 公 用 事 業 科 轉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商 登 記 1.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商 營 業 / 變 更 營 業 許 可 申 請 書 2. 籌 設 許 可 文 件 影 本 3.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水 管 工 程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當 年 度 會 員 證 影 本 5. 證 冊 費 * 詳 請 洽 承 辦 人 公 用 事 業 科 轉 加 油 站 管 理 1. 申 請 書 2. 設 站 基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土 地 所 有 權 同 意 書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於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土 地 設 置 加 油 站 者, 檢 附 直 轄 市 政 府 核 發 設 站 用 地 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 向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處 申 請 ) 公 用 事 業 科 轉
62 5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3.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其 以 公 司 法 人 申 請 經 營 加 油 站 業 務 者, 並 應 檢 附 公 司 執 照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4. 經 開 業 建 築 師 核 章 之 加 油 站 平 面 配 圖 5. 設 站 位 置 及 附 近 狀 況 圖 加 氣 站 管 理 1. 申 請 書 2. 設 站 基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土 地 所 有 權 同 意 書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於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土 地 設 置 加 氣 站 者, 檢 附 直 轄 市 政 府 核 發 設 站 用 地 之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 向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處 申 請 ) 3.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其 以 公 司 法 人 申 請 經 營 加 氣 站 業 務 者, 並 應 檢 附 公 司 執 照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4. 經 開 業 建 築 師 核 章 之 加 氣 站 平 面 配 圖 5. 設 站 位 置 及 附 近 狀 況 圖 公 用 事 業 科 轉 2165 自 用 加 儲 油 設 施 管 理 1. 申 請 書 2. 設 站 基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土 地 所 有 權 同 意 書 3.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4. 負 責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其 以 公 司 法 人 申 請 設 置 者, 並 應 檢 附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5. 設 置 位 置 及 附 近 狀 況 圖 ( 請 用 A 3 紙 張 ) 6. 設 置 地 點 平 面 配 置 圖 ( 藍 曬 圖 3 份 )( 請 用 比 例 尺 200 分 之 1 或 100 分 之 1 半 開 紙 張 ) 7. 自 用 加 儲 油 ( 氣 ) 設 施 需 求 計 畫 書 ( 含 自 用 車 輛 數 需 油 ( 氣 ) 量 加 油 ( 氣 ) 機 型 儲 油 ( 氣 ) 槽 規 格 及 相 關 設 備 消 防 設 備 公 用 事 業 科 轉 3167
6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5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操 作 人 員 訓 練 安 全 管 理 等 措 施 等 ) 8. 土 地 使 用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同 意 證 明 文 件 9.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太 陽 光 電 融 資 ( 個 人 ) 1. 申 請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影 本 3. 財 團 法 人 聯 徵 中 心 報 告 書 ( 個 人 ) 4.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 或 建 物 電 子 謄 本 ) 5. 貸 款 切 結 書 同 意 書 承 諾 書 聲 明 函 6. 能 源 局 同 意 備 案 公 文 7. 台 電 併 聯 審 查 意 見 書 8. 太 陽 光 電 工 程 合 約 書 影 本 9. 工 務 局 設 備 補 助 公 文 10. 動 產 抵 押 設 定 文 件 ( 申 請 書 3 份 登 記 證 明 書 2 份 明 細 表 7 份 切 結 書 2 份 ) 公 用 事 業 科 轉 5109 太 陽 光 電 融 資 ( 光 電 系 統 廠 商 ) 1. 申 請 表 2.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書 3. 公 司 營 業 項 目 登 記 表 4. 申 請 人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影 本 5. 保 證 人 ( 及 保 證 人 在 職 證 明 繳 稅 憑 單 資 料 ) 6. 公 司 401 表 ( 最 近 1 年 的, 共 6 張 ) 7.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 近 1 年 資 產 負 債 表 近 2 年 損 益 表 ) 8. 公 司 公 司 負 責 人 保 證 人 財 團 法 人 聯 徵 中 心 報 告 書 ( 個 人 公 司 ) 9.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及 建 物 使 用 同 意 書 ( 全 部 案 場 ) 10. 貸 款 切 結 書 同 意 書 承 諾 書 聲 明 函 11. 能 源 局 同 意 備 案 公 文 ( 全 部 案 場 ) 公 用 事 業 科 轉 5109
64 5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12. 台 電 併 聯 審 查 意 見 書 ( 全 部 案 場 ) 13. 動 產 抵 押 設 定 文 件 ( 申 請 書 3 份 登 記 證 明 書 2 份 明 細 表 7 份 切 結 書 2 份 ) 14. 案 場 照 片 ( 全 部 案 場 ) 15. 工 程 造 價 估 算 表 高 雄 市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 舖 ) 位 使 用 申 請 1.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市 場 管 理 處 轉 3764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原 住 民 請 檢 具 資 料 證 明 高 雄 市 市 有 基 地 優 先 承 購 徵 詢 1. 買 賣 契 約 書 影 本 2.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市 場 管 理 處 轉 3766 高 雄 市 市 有 基 地 承 租 申 請 1.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2.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市 場 管 理 處 轉 3766 具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檢 具 資 料 證 明 可 申 請 租 金 5 折 優 惠 ; 供 自 用 住 宅 使 用 者 檢 具 資 料 證 明 可 申 請 租 金 6 折 優 惠
6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單 位 簡 介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海 洋 局 Marine Bureau,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2 號 2 樓 電 話 :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海 洋 事 務 科 海 洋 產 業 科 漁 業 行 政 科 漁 港 管 理 科 漁 業 推 廣 科 漁 業 工 程 科 1. 海 洋 相 關 事 務 之 協 調 處 理 2. 海 洋 資 源 之 開 發 利 用 生 態 保 育 養 護 管 理 等 3. 海 洋 環 境 之 監 測 及 保 護 4.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及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策 定 執 行 5. 本 市 海 洋 政 策 與 法 規 之 規 劃 等 事 項 1. 海 洋 產 業 發 展 之 輔 導 2. 海 洋 休 閒 與 遊 憩 活 動 之 企 劃 管 理 1. 漁 船 及 船 員 證 照 之 核 換 發 2. 漁 船 及 船 員 海 上 作 業 安 全 之 輔 導 與 訓 練 3. 漁 船 及 船 員 進 出 港 之 管 理 4. 漁 船 作 業 糾 紛 之 調 解 5. 漁 民 團 體 輔 導 等 事 項 6. 漁 船 海 難 事 故 救 援 之 協 調 聯 繫 7. 對 外 漁 業 合 作 事 務 8. 漁 船 及 船 員 涉 外 事 故 之 處 理 9. 遠 洋 漁 船 動 態 之 行 政 管 理 等 事 項 1. 漁 港 土 地 及 公 共 設 施 之 協 調 與 規 劃 2. 漁 港 之 規 劃 經 營 管 理 1. 海 洋 產 品 運 銷 之 策 劃 輔 導 2. 漁 民 福 利 魚 市 場 業 務 輔 導 3. 漁 會 輔 導 海 洋 漁 業 養 殖 及 加 工 技 術 之 輔 導 與 推 廣 等 事 項 漁 港 區 域 及 養 殖 生 產 區 等 工 程 與 設 施 維 護 之 規 劃 設 計 審 查 發 包 施 工 監 造 ( 督 ) 估 驗 及 驗 收 等 轉 轉 轉 轉 轉 轉 1861
66 61 02 海 洋 局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水 產 養 殖 用 電 證 明 1. 水 產 養 殖 用 電 證 明 申 請 書 2. 海 上 養 殖 之 漁 業 權 執 照 或 入 漁 權 證 明 或 陸 上 養 殖 漁 業 執 照 影 本 3.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費 收 據 4. 身 分 證 影 本 漁 業 推 廣 科 轉 1858 農 業 動 力 用 電 範 圍 及 標 準 第 2 條 陸 上 魚 塭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證 1.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及 土 地 使 用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水 源 使 用 證 明 文 件 漁 業 推 廣 科 轉 依 據 高 雄 市 陸 上 魚 塭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辦 理 2. 申 請 人 持 應 備 文 件 及 申 請 書 向 魚 塭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申 請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同 意 書 ( 水 產 養 殖 設 施 部 分 ) 1. 申 請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屬 法 人 者, 應 檢 具 法 人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經 營 計 畫 3. 最 近 1 個 月 內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及 地 圖 謄 本 但 能 申 請 網 路 電 子 謄 本 者, 免 予 檢 附 ; 屬 都 市 土 地 者, 應 另 檢 附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4. 設 施 配 置 圖, 其 比 例 尺 不 得 小 於 五 百 分 之 一 5.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但 土 地 為 申 請 人 單 獨 所 有 者, 免 附 6.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文 件 漁 業 推 廣 科 轉 依 據 申 請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2.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受 理 申 請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案 件 並 收 取 相 關 費 用 種 苗 輸 入 1. 貨 品 進 口 同 意 書 申 請 書 2. 如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應 附 具 經 營 野 生 動 物 或 其 產 製 品 進 口 業 務 之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影 本 3. 申 請 輸 入 瀕 臨 絕 種 野 生 動 植 物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列 管 之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活 體 時, 其 輸 出 國 或 再 輸 出 國 為 瀕 臨 絕 種 野 生 動 植 物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會 員 國 者, 漁 業 推 廣 科 轉 1859 依 據 : 1.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2.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3. 野 生 動 物 活 體 輸 出 入 審 核 要 點
6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6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應 檢 附 輸 出 國 或 再 輸 出 國 管 理 機 關 核 發 之 符 合 該 公 約 規 定 之 特 別 出 口 許 可 證 影 本 ; 非 會 員 國 者, 應 檢 附 輸 出 國 或 再 輸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產 地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輸 出 文 件 影 本 4. 申 請 首 次 輸 入 非 台 灣 地 區 原 產 之 野 生 動 物 物 種 者, 應 同 時 檢 附 可 供 辨 識 之 彩 色 實 體 照 片 及 對 國 內 動 植 物 之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1 式 9 份 ; 如 為 非 首 次 進 口 者, 應 同 時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及 可 供 辨 識 之 彩 色 實 體 照 片 1 式 3 份 初 領 船 員 手 冊 1. 申 請 書, 附 最 近 1 年 內 2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照 片 2 張 2.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 正 本 驗 後 歸 還 ) 3. 無 第 20 條 第 1 項 不 予 核 發 或 期 滿 換 發 漁 船 船 員 手 冊 情 形 之 切 結 書 1 份 4. 經 漁 會 證 明 屬 實 之 僱 傭 承 諾 書 1 份 ( 但 符 合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無 僱 傭 關 係 者 或 服 務 於 漁 業 訓 練 巡 護 及 研 究 等 公 務 之 漁 船 者,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執 行 觀 察 員 任 務 並 出 具 證 明 文 件 者, 免 附 ) 5. 經 第 10 條 第 1 項 醫 療 機 構 所 出 具 有 效 之 合 格 漁 船 船 員 體 格 檢 查 證 明 書 1 份 6. 依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之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 正 本 驗 後 歸 還 ) 7. 未 成 年 人 附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及 印 鑑 證 明 各 1 份 ( 並 附 3 人 戶 籍 謄 本 ) 漁 業 行 政 科 轉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9 年 8 月 10 日 農 漁 字 第 號 令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4 條 第 14 條 之 1 第 14 條 之 2 及 第 20 條 2.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9 年 9 月 2 日 農 授 漁 字 第 號 函 補 充 本 會 99 年 8 月 10 日 修 正 發 布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3.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0 年 1 月 18 日 農 授
68 6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漁 字 第 號 函 示 為 利 區 分 漁 船 船 員 手 冊, 自 100 年 2 月 1 日 起, 於 核 ( 換 補 ) 發 漁 船 船 員 手 冊 時, 依 漁 船 員 完 成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種 類, 以 不 同 顏 色 分 類 期 滿 換 發 船 員 手 冊 1. 申 請 書, 附 最 近 1 年 內 2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照 片 2 張 2. 原 領 漁 船 船 員 手 冊 正 本 3. 無 第 20 條 第 1 項 不 予 核 發 或 期 滿 換 發 漁 船 船 員 手 冊 情 形 之 切 結 書 1 份 4. 經 第 10 條 第 1 項 醫 療 機 構 所 出 具 有 效 之 合 格 漁 船 船 員 體 格 檢 查 證 明 書 1 份 5. 經 漁 會 證 明 屬 實 之 僱 傭 承 諾 書 1 份 ( 原 領 手 冊 末 筆 記 錄 為 解 僱 者 應 檢 附 但 符 合 第 9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無 僱 傭 關 係 者,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派 執 行 觀 察 員 任 務 並 出 具 證 明 文 件 者, 免 附 ) 6.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1 份 ( 變 更 地 址 或 手 冊 遺 失 且 期 滿 者, 需 檢 附 正 本, 驗 後 歸 還 ) 漁 業 行 政 科 轉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9 年 8 月 10 日 農 漁 字 第 號 令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 0 條 第 14 條 第 14 條 之 1 第 14 條 之 2 及 第 20 條 2.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99 年 9 月 2 日 農 授 漁 字 第 號 函 補 充 本 會 99 年 8 月 10 日 修 正 發 布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6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6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3.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00 年 1 月 18 日 農 授 漁 字 第 號 函 示 為 利 區 分 漁 船 船 員 手 冊, 自 100 年 2 月 1 日 起, 於 核 ( 換 補 ) 發 漁 船 船 員 手 冊 時, 依 漁 船 員 完 成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種 類, 以 不 同 顏 色 分 類 遠 洋 漁 船 境 外 僱 用 申 請 1. 外 籍 船 員 所 屬 國 家 ( 地 區 ) 所 核 發 之 有 效 旅 行 身 分 證 件 及 船 員 證 等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2. 受 僱 外 籍 船 員 在 國 外 港 口 登 船 之 港 口 國 核 章 之 船 員 出 港 名 冊 (Crew List) 影 本,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但 外 籍 船 員 係 搭 乘 航 空 器 入 境 受 僱 者 免 附 3. 僱 用 契 約 影 本 4. 外 籍 船 員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每 名 外 籍 船 員 投 保 額 度, 不 得 低 於 新 臺 幣 30 萬 元 漁 業 行 政 科 轉 1302 依 據 漁 船 船 主 在 國 外 僱 用 外 籍 船 員 作 業 應 行 遵 守 及 注 意 事 項 修 正 規 定 辦 理 外 籍 船 員 證 申 請 1. 外 籍 船 員 最 近 2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2 張 2. 外 籍 船 員 護 照 影 本 1 份 3. 外 籍 船 員 有 效 日 期 內 之 體 檢 表 ( 印 尼 籍 船 員 加 驗 傷 寒 ) 影 本 1 份 4. 勞 動 部 招 募 許 可 函 影 本 1 份 5. 勞 動 部 聘 僱 許 可 ( 或 勞 工 局 入 國 通 報 ) 函 影 本 1 份 漁 業 行 政 科 轉 1315 依 據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70 6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6. 另 應 填 具 高 雄 市 僱 用 外 籍 船 員 資 料 卡 並 檢 附 受 僱 漁 船 漁 業 執 照 船 舶 證 書 影 本 各 1 份 供 本 局 核 對 漁 業 執 照 期 滿 換 發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原 領 漁 業 執 照 4. 原 購 油 手 冊 5. 航 政 機 關 核 發 與 申 請 項 目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漁 業 行 政 科 轉 1834 依 據 本 局 103 年 2 月 7 日 高 市 海 三 字 第 號 公 告 辦 理 漁 業 執 照 過 戶 換 發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原 船 主 漁 業 執 照 註 銷 申 請 書 原 領 漁 業 執 照 原 購 油 手 冊 ( 本 市 買 賣 ) 4. 原 漁 業 執 照 註 銷 函 影 本 ( 外 縣 市 購 入 ) 5. 航 政 機 關 核 發 與 申 請 項 目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6. 漁 船 相 片 漁 業 行 政 科 轉 1834 依 據 本 局 103 年 2 月 7 日 高 市 海 三 字 第 號 公 告 辦 理
7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單 位 簡 介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Agriculture Bureau of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2 段 132 號 6 樓 電 話 :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農 務 管 理 科 行 銷 輔 導 科 農 糧 作 物 生 產 輔 導 農 業 行 政 管 理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及 農 地 利 用 管 理 等 事 項 農 產 品 行 銷 企 劃 農 產 行 銷 及 推 廣 運 銷 加 工 及 輔 導 等 事 項 轉 ~ 轉 6135~6152 畜 產 管 理 科 植 物 防 疫 及 生 態 保 育 科 畜 牧 行 政 牧 場 與 飼 料 之 登 記 及 管 理 畜 牧 污 染 防 治 輔 導 畜 產 品 標 章 查 核 畜 禽 屠 宰 場 輔 導 畜 禽 生 產 及 輔 導 畜 產 推 廣 及 查 核 畜 禽 動 態 統 計 調 查 畜 禽 天 然 災 害 查 報 及 救 損 等 事 項 植 物 防 疫 農 藥 管 理 農 作 物 農 藥 殘 留 吉 園 圃 安 全 蔬 果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及 輔 導 林 業 行 政 及 管 理 特 定 紀 念 樹 木 保 護 烏 山 頂 泥 火 山 地 景 自 然 保 留 區 管 理 那 瑪 夏 區 楠 梓 仙 溪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管 制 及 管 理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推 廣 等 事 項 轉 轉 6155~6167 批 發 市 場 管 理 科 農 村 發 展 科 農 民 組 織 科 果 菜 花 卉 及 肉 品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管 理 與 輔 導 農 村 再 生 休 閒 農 業 區 籌 設 休 閒 農 場 設 置 農 路 養 護 1. 農 會 輔 導 業 務 2. 農 業 性 合 作 社 場 輔 導 業 務 ( 籌 設 登 記 變 更 登 記 訓 練 考 核 及 獎 勵 補 助 ) 3. 農 民 福 利 業 務 轉 6176~ ~ 轉 6085~ 轉 6070~6079
72 67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 以 下 為 所 屬 科 室 ) 詳 如 下 各 屬 科 室 主 管 業 務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忠 義 街 166 號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組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病 性 鑑 定 動 物 疾 病 研 究 與 發 展 獸 醫 公 共 衛 生 防 治 及 研 究 水 產 動 物 檢 驗 防 疫 輔 導 訓 練 等 事 項 傳 真 : 動 物 防 疫 組 家 畜 禽 寵 物 及 野 生 動 物 之 防 疫 輔 導 及 訓 練 等 事 項 傳 真 : 獸 醫 行 政 管 理 組 獸 醫 業 務 管 理 動 物 用 藥 品 輔 導 管 理 寵 物 食 品 輔 導 管 理 市 售 藥 品 抽 查 取 締 行 政 處 分 案 件 追 蹤 管 理 法 制 相 關 業 務 等 事 項 傳 真 : 動 物 保 護 組 動 物 保 護 案 件 查 察 取 締 動 物 保 護 宣 導 講 習 及 政 策 研 擬 規 劃 寵 物 登 記 及 生 育 控 制 寵 物 業 管 理, 實 驗 動 物 管 理 經 濟 動 物 人 道 管 理 進 口 動 物 追 蹤 檢 疫 狂 犬 病 防 疫 等 事 項 傳 真 : 動 物 收 容 管 理 組 動 物 收 容 管 理 認 ( 領 ) 養 及 生 命 教 育 推 廣 動 物 ( 犬 貓 ) 急 難 救 傷 醫 療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設 置 與 管 理 等 事 項 傳 真 :
7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農 業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農 民 申 請 興 建 農 舍 資 格 審 查 1. 申 請 人 最 近 (6 個 月 內 ) 戶 籍 謄 本 2. 擬 申 請 興 建 農 舍 之 農 業 用 地 最 近 (3 個 月 內 )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註 : 申 請 土 地 如 曾 合 併 其 他 地 號 土 地, 應 一 併 檢 附 申 請 土 地 及 受 合 併 土 地 之 土 地 異 動 索 引 (3 個 月 內 ) 3. 檢 附 5 年 內 未 曾 取 得 農 舍 建 造 執 照 切 結 書 及 農 民 身 分 切 結 書 4. 稅 捐 稽 徵 單 位 開 具 申 請 人 之 房 屋 財 產 歸 戶 查 詢 清 單 (3 個 月 內 ), 如 有 房 屋 附 其 使 用 執 照 5.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6 個 月 內 ) ( 請 向 土 地 所 在 地 鄉 鎮 市 公 所 申 請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 6. 確 無 自 用 農 舍 證 明 (3 個 月 內 ) ( 請 向 土 地 所 在 地 鄉 鎮 市 公 所 申 請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 7. 若 為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需 檢 附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8 個 月 內 ) ( 請 向 土 地 所 在 地 鄉 鎮 市 公 所 申 請 ) 8. 若 為 以 共 有 土 地 持 分 部 分 申 請 興 建 農 舍 者, 依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釋 示, 農 舍 可 興 建 面 積 以 其 持 分 面 積 計 算, 並 需 興 建 於 所 在 分 管 土 地 範 圍 內, 另 需 檢 附 其 他 共 有 人 同 意 書 ( 同 意 申 請 人 興 建 農 舍 ) 及 分 管 契 約 農 務 管 理 科 轉 6119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請 至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農 場 登 記 申 請 1. 申 請 人 及 技 術 人 員 身 分 證 及 學 資 歷 證 明 影 本 各 3 份 2. 法 人 登 記 證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份 3. 農 場 位 置 圖 3 份 4. 土 地 使 用 配 置 圖 3 份 農 務 管 理 科 轉 6121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請 至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74 6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5. 土 地 使 用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 能 申 請 網 路 電 子 謄 本 者, 免 予 檢 附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 土 地 若 為 共 有, 應 檢 具 共 有 人 同 意 書 ; 土 地 如 係 租 賃, 應 檢 附 土 地 租 賃 契 約 書 )3 份 6. 經 營 計 畫 書 3 份 7. 固 定 資 產 與 流 動 資 金 表 3 份 8. 農 用 設 施 金 額 證 明 3 份 種 苗 業 登 記 1. 應 繳 付 種 苗 業 登 記 證 書 費 新 臺 幣 800 元 2. 檢 附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影 本 及 填 具 種 苗 業 登 記 事 項 申 請 書 1 式 2 份 3. 如 為 育 種 種 子 繁 殖 苗 木 繁 殖 及 基 因 轉 殖 植 物 種 子 繁 殖 苗 木 繁 殖 業 者, 應 填 具 營 業 設 備 配 置 表 1 式 2 份 4. 如 已 申 請 公 司 登 記 應 檢 附 公 司 登 記 相 關 資 料 影 本 1 份 5. 辦 理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時, 應 依 照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之 規 定 辦 理 6. 苗 木 繁 殖 業 者 申 請 種 苗 業 登 記 時, 應 檢 附 苗 圃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1 個 月 內 ) 租 借 使 用 土 地 證 明 或 契 約 書 農 務 管 理 科 轉 6121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請 至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畜 牧 場 辦 理 歇 業 停 業 及 復 業 1. 申 請 書 2. 現 場 照 片 3. 畜 牧 場 登 記 證 書 影 本 ( 歇 業 請 附 正 本 ) 畜 產 管 理 科 轉 6103 農 業 用 地 作 畜 牧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1. 申 請 書 2. 代 理 申 辦 畜 牧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委 託 書 3. 申 請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蓋 章 ; 屬 法 人 者, 應 檢 具 法 人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經 營 計 畫 : 應 敘 明 下 列 事 項 : (1) 設 施 名 稱 畜 產 管 理 科 轉 自 辦 者 免 附 委 託 書 2. 土 地 為 申 請 人 單 獨 所 有 者, 免 附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3. 影 本 文 件 均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7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7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2) 設 置 目 的 (3) 生 產 計 畫 (4) 申 請 用 地 之 使 用 現 況 及 經 營 概 況 (5) 興 建 設 施 之 基 地 地 號 及 興 建 面 積 (6) 設 施 建 造 方 式 (7) 引 用 水 之 來 源 及 廢 污 水 處 理 計 畫 (8) 對 周 邊 農 業 環 境 之 影 響 (9) 農 業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及 再 利 用 計 畫 5. 最 近 1 個 月 內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但 能 申 請 網 路 電 子 謄 本 者, 免 予 檢 附 ; 屬 都 市 土 地 者, 應 另 檢 附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6. 設 施 配 置 圖, 其 比 例 尺 不 得 小 於 一 千 二 百 分 之 一 7.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與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蓋 章 8. 其 他 規 定 之 文 件 : (1) 畜 牧 場 聘 置 獸 醫 師 人 員 合 約 書 (2) 化 製 原 料 委 託 清 運 處 理 合 約 書 及 三 聯 單 (3) 引 用 水 來 源 為 地 下 水 者 應 檢 附 水 權 狀 ; 為 自 來 水 者 應 檢 附 水 費 收 據 (4) 畜 牧 場 設 立 點 距 學 校 200 公 尺 以 上 之 切 結 書 畜 產 管 理 科 轉 6103 畜 牧 場 登 記 1. 代 理 申 辦 畜 牧 場 登 記 委 託 書 2. 畜 牧 場 登 記 申 請 書 3. 負 責 人 或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4. 地 籍 圖 謄 本 及 土 地 登 記 簿 節 本 ( 自 上 開 謄 本 及 截 本 申 請 日 起 1 個 月 內 有 效 ) 5. 畜 牧 場 經 營 計 畫 書 畜 產 管 理 科 轉 自 辦 者 免 附 委 託 書 2. 土 地 為 申 請 人 單 獨 所 有 者, 免 附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76 7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6. 牧 場 位 置 及 畜 牧 設 施 配 置 圖 ( 比 例 尺 不 得 小 於 一 千 二 百 分 之 一 ) 7. 主 要 畜 牧 設 施 說 明 書 8. 土 地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9. 畜 牧 設 施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10. 經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准 之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書 或 排 放 許 可 證 或 檢 附 環 保 單 位 或 認 可 代 檢 測 機 構 放 流 水 檢 驗 合 格 報 告 ( 自 上 開 合 格 報 告 申 請 日 起 6 個 月 內 有 效 ) 或 無 排 放 水 畜 牧 場 會 勘 簽 單 11.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同 意 書 函 12. 高 雄 市 畜 牧 場 聘 置 獸 醫 人 員 合 約 書 13. 死 廢 棄 畜 禽 委 託 處 理 合 約 書 14.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3. 畜 牧 設 施 自 有 者 免 附 畜 牧 設 施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4. 影 本 文 件 均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5. 資 格 證 明 需 具 有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畜 牧 獸 醫 或 畜 牧 獸 醫 科 系 畢 業, 或 曾 受 各 級 政 府 辦 理 或 委 辦 畜 牧 專 業 訓 練 1 個 月 以 上 有 結 業 證 明 書, 或 具 有 2 年 以 上 現 場 工 作 經 驗 經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證 明 其 資 格 者 畜 牧 場 變 更 登 記 除 申 請 書 外, 依 申 請 變 更 樣 態 請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 場 名 變 更 案 : 畜 牧 場 登 記 證 書 正 本 2. 負 責 人 變 更 案 : (1) 畜 牧 場 讓 渡 書 (2)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3) 畜 牧 設 施 使 用 執 照 (4) 土 地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5) 畜 牧 設 施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6) 建 物 之 買 賣 契 約 (7) 新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及 印 章 畜 產 管 理 科 轉 6103
7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7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8) 資 格 證 明 ( 變 更 後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人 符 合 資 格 之 證 明 ) (9) 獸 醫 人 員 合 約 書 及 畜 禽 化 製 場 合 約 書 3. 負 責 人 死 亡 之 變 更 案 : (1) 除 戶 謄 本 (2)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3) 建 物 繼 承 證 明 (4) 新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及 印 章 (5) 資 格 證 明 ( 變 更 後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人 符 合 資 格 之 證 明 ) (6) 獸 醫 人 員 合 約 書 及 畜 禽 化 製 場 合 約 書 3. 管 理 人 變 更 案 : (1) 新 管 理 人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2) 資 格 證 明 ( 變 更 後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人 符 合 資 格 之 證 明 ) 4. 場 址 變 更 案 ( 原 址 變 更 ): 戶 政 或 地 政 機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5. 公 司 組 織 之 變 更 案 : (1) 負 責 人 變 更 : 需 檢 附 公 司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2) 管 理 人 變 更 : 需 檢 附 公 司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3) 其 餘 有 關 場 名 負 責 人 管 理 人 場 址 之 變 更 審 查 要 項 與 前 同 (4) 合 夥 經 營 需 附 合 夥 人 協 議 書 並 推 舉 負 責 人 管 理 人 (5) 獸 醫 人 員 合 約 書 及 畜 禽 化 製 場 合 約 書 飼 料 販 賣 登 記 1. 申 請 書 2.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各 1 份 畜 產 管 理 科 轉 6108 影 本 一 律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78 7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飼 料 販 賣 登 記 證 變 更 登 記 1. 申 請 書 2. 變 更 後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3. 負 責 人 變 更 另 附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4. 飼 料 販 賣 登 記 證 正 本 畜 產 管 理 科 轉 6108 影 本 一 律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輸 入 飼 料 ( 飼 料 添 加 物 ) 登 記 證 1. 申 請 書 ( 函 )1 件 2. 輸 入 飼 料 ( 飼 料 添 加 物 ) 檢 驗 登 記 申 請 書 1 式 4 聯 3. 飼 料 ( 飼 料 添 加 物 ) 包 裝 袋 ( 桶 罐 ) 樣 式 及 飼 料 使 用 方 法 說 明 書 各 4 份 ( 散 裝 者, 亦 請 依 飼 料 管 理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標 示 ) 4. 本 項 輸 入 飼 料 ( 飼 料 添 加 物 ) 樣 品 經 檢 驗 合 格 之 檢 驗 報 告 影 本 4 份 ( 至 少 含 1 份 原 本 ) 5. 公 司 登 記 證 或 工 廠 登 記 證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飼 料 販 賣 登 記 證 影 本 4 份 ( 第 二 次 起 申 請 時 得 予 免 附 ) 6. 國 外 原 製 造 廠 商 經 公 證 之 委 託 文 件 ( 如 製 造 供 應 為 不 同 廠 商 時, 除 應 取 得 供 應 商 經 公 證 之 委 託 文 件 外 另 應 檢 附 供 應 商 與 原 製 造 廠 商 間 經 公 證 之 委 託 文 件 ) 及 輸 出 國 許 可 製 售 之 文 件 影 本 4 份 7. 與 其 他 廠 商 之 行 號 名 稱 商 標 等 均 無 類 似 重 複 仿 冒 影 射 或 其 他 糾 紛 情 事 切 結 書 4 份 畜 產 管 理 科 轉 6108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飼 料 管 理 資 訊 下 載 網 頁 飼 料 ( 飼 料 添 加 物 ) 輸 入 登 記 證 展 延 登 記 1. 申 請 書 2.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3.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4. 飼 料 販 賣 登 記 證 影 本 1 份 5. 委 託 文 件 正 本 1 份 ( 於 國 外 製 造 供 應 為 不 同 廠 商 時, 應 檢 具 供 應 商 經 公 證 或 認 證 之 委 託 文 件 及 該 供 應 商 與 原 製 造 廠 商 間 經 公 證 或 認 證 之 委 託 文 畜 產 管 理 科 轉 本 項 展 延 之 申 請, 應 於 原 證 期 滿 前 4 個 月 內 為 之, 每 次 展 延 期 間 為 4 年
7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7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機 構 公 證, 內 容 應 詳 載 委 託 事 項 國 內 代 理 商 名 稱 及 地 址 簽 發 日 期 及 委 任 期 限 ) 6. 飼 料 ( 飼 料 添 加 物 ) 輸 入 登 記 證 正 本 1 份 2. 影 本 一 律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飼 料 ( 飼 料 添 加 物 ) 輸 入 登 記 證 變 更 登 記 1.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2. 飼 料 販 賣 登 記 證 影 本 1 份 3.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影 本 1 份 4. 飼 料 ( 飼 料 添 加 物 ) 輸 入 登 記 證 正 本 5. 國 內 廠 商 登 記 證 移 轉 應 附 國 內 雙 方 聯 署 同 意 讓 渡 書 及 經 我 國 駐 外 機 構 公 證 或 認 證 之 國 外 製 造 廠 商 ( 與 供 應 商 ) 同 意 移 轉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各 1 份 6. 變 更 飼 料 ( 飼 料 添 加 物 ) 包 裝, 需 檢 附 外 包 裝 照 片 2 張 畜 產 管 理 科 轉 6108 影 本 一 律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1. 申 請 書 2.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3.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管 理 人 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農 藥 管 理 人 員 證 書 5. 營 業 所 地 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及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6. 農 藥 倉 儲 地 點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及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植 物 防 疫 及 生 態 保 育 科 轉 6161 設 立 農 業 性 合 作 社 場 1. 設 籍 本 市 暨 所 屬 合 作 事 業 區 域 內, 年 滿 20 歲 以 上 或 未 滿 20 歲 而 有 行 為 能 力 者 7 人 以 上 之 發 起 2.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 (1) 合 作 社 發 起 組 織 申 請 書 (2)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書 暨 收 支 預 算 書 (3) 發 起 人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4) 從 事 農 業 工 作 相 關 證 明 (5) 章 程 草 案 農 民 組 織 科 轉 6074~6075
80 7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申 請 休 閒 農 場 籌 設 申 請 人 應 檢 附 文 件 1 式 10 份 ( 面 積 10 公 頃 以 上 者 20 份 ), 向 農 業 局 申 請 : 1. 籌 設 申 請 書 2. 經 營 計 畫 書 3. 農 場 土 地 使 用 清 冊 農 村 發 展 科 轉 6089 其 他 資 訊 詳 農 業 局 官 網 gov.tw/ 常 見 問 答 畜 禽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檢 診 填 具 送 檢 人 及 動 物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動 物 種 別 狀 況 等 )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組 獸 醫 師 ( 佐 ) 執 ( 開 ) 業 執 照 申 請 填 具 申 請 書 備 妥 身 分 證 獸 醫 師 執 照 等 相 關 書 表 證 件 獸 醫 行 政 管 理 組 費 用 : 執 業 執 照 1500 元 開 業 執 照 2000 元 動 物 用 藥 品 販 賣 許 可 證 或 觀 賞 魚 業 者 零 售 非 處 方 藥 品 販 賣 許 可 證 填 具 申 請 書 備 妥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藥 品 管 理 技 術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正 影 本 販 賣 營 業 場 所 設 備 配 置 平 面 圖 切 結 書 所 屬 公 會 會 員 證 影 本 且 營 利 事 業 項 目 須 包 含 動 物 用 藥 零 售 ( 編 號 F207070) 項 目 獸 醫 行 政 管 理 組 費 用 :1000 元 特 定 寵 物 業 許 可 證 填 具 申 請 書 及 其 附 件 備 妥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專 任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載 明 申 請 地 點 地 域 類 別 之 證 明 文 件 飼 養 或 營 業 場 所 土 地 同 意 使 用 證 明 或 租 賃 契 約 等 相 關 書 表 文 件 動 物 保 護 組 費 用 :2000 元 寵 物 登 記 站 設 立 填 具 申 請 表 備 妥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執 業 及 開 業 執 照 影 本 動 物 保 護 組 費 用 : 無 動 物 保 護 申 訴 案 件 報 案 人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動 物 保 護 組 費 用 : 無
8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7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備 妥 飼 主 身 分 證 動 物 前 次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證 明 書 費 用 :150 元 寵 物 登 記 備 妥 飼 主 身 分 證 動 物 ( 效 期 內 )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證 明 書 動 物 保 護 組 須 植 入 晶 片 且 狂 犬 病 疫 苗 在 效 期 內 未 絕 育 動 物 400 元 ( 寵 物 登 記 費 及 晶 片 植 入 費 ); 已 絕 育 動 物 300 元 ( 僅 收 取 晶 片 植 入 費 ) 動 物 ( 犬 貓 ) 認 領 養 填 具 申 請 表 格 備 妥 飼 主 身 分 證 動 物 收 容 管 理 組 通 過 認 養 評 估 後 始 接 受 認 養 動 物, 費 用 100 元 領 回 動 物 者 須 依 狀 況 繳 交 規 費 動 物 ( 犬 貓 ) 屍 體 焚 化 填 具 申 請 表 格 備 妥 飼 主 身 分 證 動 物 收 容 管 理 組 費 用 :<15 公 斤,500 元 ; >15 公 斤, 800 元 該 動 物 若 有 寵 物 登 記 請 一 併 辦 理 除 戶 手 續 流 浪 犬 捕 捉 申 請 報 案 人 姓 名 電 話 動 物 收 容 管 理 組 費 用 : 無
82 77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觀 光 局 Tourism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2 號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觀 光 行 銷 科 國 內 外 觀 光 行 銷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與 提 供 旅 遊 諮 詢 服 務 等 相 關 事 項 轉 1510~1519 觀 光 產 業 科 觀 光 發 展 科 輔 導 管 理 觀 光 產 業 與 觀 光 資 源 開 發 等 相 關 事 項 規 劃 與 發 展 觀 光 政 策 觀 光 及 節 慶 活 動 籌 辦 推 展 等 相 關 事 項 轉 轉 1530~1539 觀 光 工 程 科 風 景 區 與 觀 光 設 施 整 體 規 劃 供 需 預 測 新 建 與 整 建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等 事 項 轉 1541~1549 維 護 管 理 科 風 景 區 經 營 管 理 ( 蓮 池 潭 金 獅 湖 旗 津 壽 山 ) 環 境 綠 美 化 景 觀 維 護 等 事 項 或 轉 1550 動 物 園 管 理 中 心 辦 理 動 物 之 飼 養 及 保 護 管 理 動 物 疾 病 及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之 預 防 治 療 與 檢 疫 ( 驗 ) 動 物 行 為 研 究 動 物 交 換 及 進 出 口 生 態 ( 動 物 ) 保 育 之 教 育 推 廣 及 舉 辦 活 動 等 事 項 轉
8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觀 光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旅 館 業 設 立 登 記 1.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公 司 組 織 者 免 附 ) 2.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建 築 物 核 准 使 用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 簿 ) 謄 本 5. 土 地 建 物 同 意 使 用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土 地 建 物 所 有 人 申 請 登 記 者 免 附 ) 6. 責 任 保 險 契 約 影 本 7. 旅 館 外 觀 門 廳 旅 客 接 待 處 各 類 型 客 房 浴 室 及 其 他 服 務 設 施 之 照 片 或 簡 介 摺 頁 8. 旅 館 基 本 資 料 表 一 表 二 9. 申 請 人 或 公 司 行 號 之 代 表 人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10. 委 託 申 請 時, 應 提 出 委 託 書 及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11. 旅 館 名 稱 非 為 其 事 業 名 稱 之 特 取 部 分 者, 應 提 出 服 務 標 章 註 冊 或 為 該 服 務 標 章 專 用 權 人 或 經 其 授 權 使 用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12. 其 他 經 中 央 或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有 關 文 件 觀 光 產 業 科 轉 1521~ 申 請 表 格 於 本 府 觀 光 局 網 站 下 載 民 宿 登 記 1.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核 發 之 地 籍 圖 謄 本 或 土 地 登 記 ( 簿 ) 謄 本 3. 土 地 同 意 使 用 之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人 為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時 免 附 ) 4. 建 物 登 記 ( 簿 ) 謄 本 或 其 他 房 屋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5.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或 實 施 建 築 管 理 前 合 法 房 屋 證 明 文 件 6. 責 任 保 險 契 約 影 本 ( 正 本 繳 驗 後 發 還 ) 觀 光 產 業 科 轉 1521~ 申 請 表 格 於 本 府 觀 光 局 網 站 下 載
84 7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7. 民 宿 外 觀 內 部 客 房 浴 室 及 其 他 相 關 經 營 設 施 照 片 ( 以 A4 紙 張 黏 貼 加 註 說 明 ) 8. 其 他 經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高 雄 市 政 府 觀 光 局 轄 管 風 景 區 場 地 借 用 申 請 場 地 臨 時 借 用 申 請 表 或 申 請 函 維 護 管 理 科 旗 津 風 景 區 管 理 站 : 電 話 : 傳 真 : 蓮 池 潭 風 景 區 管 理 站 : 電 話 : 傳 真 : 壽 山 風 景 區 管 理 站 : 電 話 : 傳 真 : 申 請 方 式 : (1) 資 料 傳 真 後, 電 話 確 認 (2) 親 洽 或 郵 寄 辦 理 金 獅 湖 風 景 區 管 理 站 : 電 話 : 傳 真 : 高 雄 市 政 府 觀 光 局 街 頭 藝 人 表 演 申 請 檢 附 場 地 臨 時 借 用 申 請 表 高 雄 市 政 府 觀 光 局 街 頭 藝 人 表 演 申 請 表 及 文 化 局 核 准 之 街 頭 藝 人 證 接 受 申 請 之 場 地 及 連 絡 方 式 : 1. 旗 津 風 景 區 申 請 窗 口 : 電 話 : 轉 1557 傳 真 : 蓮 池 潭 風 景 區 管 理 站 : 電 話 : 傳 真 : 申 請 方 式 : (1) 資 料 傳 真 後, 電 話 確 認 (2) 親 洽 或 郵 寄 辦 理
8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8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動 物 園 場 地 租 借 申 請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活 動 計 畫 書 向 本 局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轉 動 物 園 遊 園 導 覽 申 請 電 話 ( 轉 ) 或 壽 山 動 物 園 網 頁 預 約 ( khzoo1/index.asp) 轉
86 81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Urban Development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6 樓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綜 合 企 劃 科 都 市 規 劃 科 都 市 設 計 科 區 域 發 展 及 審 議 科 社 區 營 造 科 上 位 計 畫 區 域 及 都 會 環 境 規 劃 之 研 究 調 查 分 析, 高 雄 市 綜 合 計 畫 之 擬 定 暨 相 關 開 發 或 建 設 事 業 之 研 究 協 調 與 計 畫 資 訊 之 建 立 都 市 計 畫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訂 及 研 究 發 展 教 育 訓 練 等 事 項 本 市 之 主 要 計 畫 細 部 計 畫 特 定 專 用 區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之 擬 ( 修 ) 訂 法 令 解 釋 及 都 市 計 畫 行 政 管 理 等 事 項 都 市 設 計 景 觀 計 畫 開 發 許 可 之 研 擬 審 議 管 制 及 工 程 等 事 項 區 域 發 展 政 策 及 計 畫 擬 定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許 可 等 事 項 社 區 環 境 計 畫 之 規 劃 設 計 公 共 領 域 環 境 改 善 民 眾 參 與 等 有 關 研 究 規 劃 設 計 審 議 等 事 項 或 轉 轉 住 宅 發 展 處 住 宅 政 策 及 計 畫 之 擬 訂 國 民 住 宅 及 其 他 住 宅 社 區 之 規 劃 設 計 住 宅 用 地 之 調 查 取 得 國 民 住 宅 及 社 區 管 理 維 護 等 事 項 轉 2650 都 市 開 發 處 都 市 計 畫 事 業 開 發 地 區 之 勘 選 規 劃 執 行 都 市 更 新 規 劃 執 行 都 市 計 畫 事 業 開 發 地 區 管 理 暨 設 施 改 善 維 護 價 值 工 程 評 估 驗 收 都 市 計 畫 事 業 開 發 地 區 土 地 及 不 動 產 開 發 之 拆 遷 安 置 都 市 測 量 及 都 市 計 畫 證 明 服 務 等 事 項
8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都 市 發 展 局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國 民 住 宅 轉 讓 承 受 使 用 ( 執 照 取 得 15 年 以 上 之 社 區 ) 1. 土 地 及 建 物 謄 本 各 1 份 2. 私 章 住 宅 發 展 處 第 三 課 國 民 住 宅 轉 讓 承 受 使 用 ( 執 照 取 得 15 年 以 上 之 社 區 ) 1. 戶 籍 謄 本 ( 轉 讓 者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承 接 者 ) 3. 土 地 及 建 物 謄 本 各 1 份 4. 私 章 住 宅 發 展 處 第 三 課 欲 承 接 國 宅 貸 款 者 需 附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及 財 產 歸 戶 清 單 獎 投 國 宅 勞 工 住 宅 塗 銷 國 民 住 宅 註 記 1. 土 地 及 建 物 謄 本 2. 私 章 3.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住 宅 發 展 處 第 三 課 申 請 租 金 補 貼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租 賃 契 約 影 本 ( 尚 無 租 賃 住 宅 事 實 免 附 ) 3. 申 請 人 之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元 郵 票 5. 租 賃 住 宅 之 建 物 登 記 第 二 類 謄 本 6. 印 章 住 宅 發 展 處 第 三 課 申 請 購 置 或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建 物 登 記 第 一 類 謄 本 3. 貸 款 餘 額 證 明 元 郵 票 5. 印 章 住 宅 發 展 處 第 三 課
88 8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1. 申 請 書 2. 地 籍 圖 謄 本 ( 原 高 雄 市 免 附 ) 都 市 開 發 處 第 四 課 轉 2990 都 市 計 畫 航 測 圖 申 請 書 都 市 開 發 處 第 四 課 轉 2990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許 可 1. 開 發 計 畫 2. 申 請 人 清 冊 設 計 人 清 冊 土 地 清 冊 3. 相 關 簽 證 ( 名 ) 技 師 資 料 4.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5.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事 業 機 構 同 意 文 件 區 域 發 展 及 審 議 科 高 雄 市 政 府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獎 勵 建 築 風 貌 及 環 境 景 觀 改 造 補 助 1. 申 請 書 2.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3.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4. 建 物 使 用 執 照 都 市 設 計 科 轉 2645 高 雄 市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1. 審 議 申 請 書 2. 委 託 書 3. 地 籍 圖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4. 土 地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5. 建 築 計 畫 書 及 圖 樣 都 市 設 計 科 轉
8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84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Public Works Bureau of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電 話 :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5 樓 01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建 築 管 理 處 掌 理 建 築 物 執 照 核 發 施 工 管 理 使 用 管 理, 及 建 築 師 營 造 業 管 理 等 事 項 工 程 企 劃 處 掌 理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之 審 核 督 導 及 執 行 高 雄 市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稽 核 監 督 促 參 業 務 宣 導 推 動 受 理 採 購 申 訴 調 解 各 項 道 路 工 程 材 料 試 驗 管 線 管 理 等 事 項 所 屬 機 關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新 建 工 程 處 掌 理 道 路 橋 隧 廣 場 建 築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補 償 施 工 等 事 項 養 護 工 程 處 掌 理 道 路 公 園 綠 地 路 燈 等 工 程 維 護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等 事 項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大 隊 掌 理 違 建 查 報 勘 查 認 定 及 拆 除 等 事 項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鼓 山 一 路 53 巷 111 號
90 85 02 工 務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挖 掘 道 路 許 可 證 1. 申 請 書 2. 施 工 範 圍 位 置 平 面 圖 3. 管 線 埋 設 平 面 圖 及 標 準 斷 面 圖 4.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表 5. 施 工 計 畫 書 6.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書 7. 計 畫 性 管 線 長 度 一 百 公 尺 以 上 之 非 計 畫 性 管 線 或 於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為 重 要 區 域 之 路 段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單 位 會 勘 紀 錄 工 程 企 劃 處 網 址 : gov.tw/wwwpipe/ ( 公 共 管 線 管 理 系 統 ) 依 高 雄 市 道 路 挖 掘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採 購 申 訴 案 申 訴 申 請 書 : 申 訴 廠 商 及 負 責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有 關 招 標 審 標 決 標 之 申 訴 書, 應 檢 附 招 標 機 關 招 標 公 告 及 相 關 招 標 文 件 招 標 機 關 異 議 處 理 結 果 通 知 函 影 本 ; 有 關 停 權 之 申 訴 書, 應 檢 附 招 標 機 關 通 知 廠 商 將 予 停 權 之 相 關 文 件 及 招 標 機 關 異 議 處 理 結 果 通 知 函 影 本 ( 如 招 標 機 關 逾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75 條 第 2 項 處 理 期 限 者, 免 附 異 議 處 理 結 果 通 知 函 ) 工 程 企 劃 處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轉 2238 網 址 : gov.tw/wen/ ( 高 雄 市 政 府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 1.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86 條 規 定 暨 高 雄 市 政 府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2. 申 請 書 表 請 至 網 站 下 載 採 購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案 調 解 申 請 書 : 申 請 人 及 負 責 人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系 爭 契 約 相 關 內 容, 包 括 標 的 名 稱 契 約 金 額 雙 方 當 事 人 簽 約 日 期 及 涉 及 爭 點 之 條 文 與 規 範 ( 為 工 期 請 求 者, 含 逾 期 罰 款 條 文 ) 工 程 企 劃 處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轉 2238 網 址 : gov.tw/wen/ ( 高 雄 市 政 府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 1.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86 條 規 定 暨 高 雄 市 政 府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2. 申 請 書 表 請 至 網 站 下 載
9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8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及 原 核 准 圖 說 之 補 發 1. 申 請 書 1 份 2. 房 屋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建 築 管 理 處 網 址 : gov.tw 申 請 書 表 請 向 該 處 取 用, 或 至 網 站 申 請 書 下 載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中 損 壞 鄰 屋 事 件 申 請 處 理 1. 申 請 書 1 份 2. 房 屋 受 損 情 形 照 片 3.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建 築 管 理 處 轉 2285 網 址 : gov.tw 未 經 領 得 使 用 執 照 建 築 物 申 請 接 用 水 電 1. 申 請 書 1 份 2. 切 結 書 1 份 3. 勾 選 表 1 份 4.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建 築 管 理 處 轉 2286 網 址 : gov.tw 申 請 書 表 請 向 該 處 取 用, 或 至 網 站 申 請 書 下 載 招 牌 廣 告 及 樹 立 廣 告 許 可 之 申 請 1. 申 請 書 1 份 2. 設 置 處 所 所 有 權 證 明 文 件 及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3. 設 計 圖 書 及 位 置 簡 圖 3 份 4.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建 築 管 理 處 轉 2282 網 址 : gov.tw 申 請 書 表 請 向 該 處 取 用, 或 至 網 站 申 請 書 下 載 公 共 工 程 牴 觸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1. 所 有 權 狀 或 產 權 證 明 切 結 書 2. 租 賃 居 住 事 實 證 明 切 結 書 3. 居 住 證 明 切 結 書 4.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新 建 工 程 處 資 產 管 理 科 第 2 3 項 書 表 依 實 際 情 形 使 用 違 章 建 築 查 報 一 般 書 函 或 電 話 檢 舉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大 隊 查 報 組 接 受 民 眾 一 般 書 函 電 話 檢 舉 線 上 或 民 眾 臨 櫃 陳 情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一 般 書 函 或 電 話 檢 舉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大 隊 拆 除 組 接 受 民 眾 一 般 書 函 電 話 檢 舉 線 上 或 民 眾 臨 櫃 陳 情
92 87 03 養 護 工 程 處 養 護 相 關 業 務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單 位 名 稱 電 話 備 註 科 長 室 市 區 養 護 科 辦 公 室 第 1 股 轉 1 第 2 股 轉 2 第 3 股 轉 3 道 路 維 修 ( 楠 梓 等 11 區 ) 轉 1 市 區 養 護 科 : 楠 梓 左 營 鼓 山 三 民 苓 雅 前 金 新 興 鹽 埕 前 鎮 小 港 旗 津 道 路 維 修 ( 鄉 道 ) 轉 1623~1629 岡 山 區 養 護 科 : 岡 山 橋 頭 燕 巢 彌 陀 梓 官 永 安 茄 萣 湖 內 路 竹 阿 蓮 田 寮 維 修 據 點 道 路 維 修 ( 鄉 道 ) 轉 2909 鳳 山 區 養 護 科 : 鳳 山 大 社 大 寮 大 樹 林 園 仁 武 鳥 松 道 路 維 修 ( 鄉 道 ) 旗 美 區 養 護 科 : 旗 山 美 濃 內 門 甲 仙 六 龜 杉 林 茂 林 桃 源 那 瑪 夏 路 燈 維 修 ( 楠 梓 等 11 區 ) 轉 2 九 如 陸 橋 下
9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88 單 位 名 稱 電 話 備 註 楠 梓 陸 橋 號 公 園 美 綠 化 ( 楠 梓 等 11 區 ) 三 民 1 號 公 園 民 族 陸 橋 中 央 公 園 號 公 園 高 雄 公 園 岡 山 橋 頭 燕 巢 彌 陀 梓 官 永 安 茄 萣 湖 內 路 竹 阿 蓮 田 寮 旗 山 美 濃 內 門 甲 仙 六 龜 杉 林 茂 林 桃 源 那 瑪 夏 鳳 山 大 社 大 寮 大 樹 林 園 仁 武 鳥 松 等 區 之 路 燈 維 修 人 行 道 及 綠 美 化 等 由 各 區 公 所 辦 理 值 日 室 保 養 場 北 側 門 夜 間 聯 絡 服 務 電 話
94 89 01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Water Resources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2 號 單 位 簡 介 電 話 :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污 水 一 科 污 水 二 科 污 水 營 運 科 1. 建 構 完 整 原 高 雄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改 善 都 市 環 境 衛 生, 提 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及 避 免 水 域 水 質 污 染, 確 保 水 環 境 再 生 及 水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2. 本 市 鹽 埕 鼓 山 旗 津 左 營 楠 梓 三 民 新 興 前 金 苓 雅 前 鎮 小 港 區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 含 用 戶 接 管 )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審 核 協 調 及 施 工 等 事 項 1. 建 構 完 整 原 高 雄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改 善 都 市 環 境 衛 生, 提 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及 避 免 水 域 水 質 污 染, 確 保 水 環 境 再 生 及 水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2. 鳳 山 鳥 松 大 樹 旗 山 美 濃 岡 山 橋 頭 仁 武 大 社 茄 萣 大 寮 燕 巢 田 寮 林 園 湖 內 阿 蓮 路 竹 永 安 彌 陀 梓 官 六 龜 甲 仙 杉 林 內 門 茂 林 桃 源 及 那 瑪 夏 等 27 個 行 政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 含 用 戶 接 管 )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審 核 協 調 施 工 統 計 預 算 檢 討 編 列 及 中 央 機 關 補 助 督 考 等 行 政 綜 合 業 務 1. 污 水 處 理 廠 之 操 作 與 管 線 之 維 護 管 理 水 質 檢 驗 分 析 統 計 報 告 等 事 項 ; 回 饋 金 分 配 收 取 使 用 費 及 營 運 管 理 系 統 之 建 置 2. 辦 理 : (1) 用 戶 接 管 管 線 維 護 (2) 污 水 管 網 管 線 維 護 (3) 污 水 處 理 流 程 中 相 關 之 電 氣 機 械 設 備 之 維 修 作 業 (4) 維 持 處 理 廠 各 站 設 備 之 正 常 運 作 及 保 養 管 理 (5) 污 水 處 理 廠 進 流 放 流 水 質 檢 驗 作 業 2075~2092 傳 真 ~ ~2100 傳 真 鳳 山 行 政 中 轉 2200~2214 傳 真 中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傳 真
9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90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市 區 排 水 一 科 辦 理 本 市 鹽 埕 鼓 山 旗 津 左 營 楠 梓 三 民 新 興 前 金 區 苓 雅 前 鎮 小 港 鳳 山 大 寮 林 園 區 雨 水 下 水 道 與 側 溝 等 水 利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維 護 管 理 統 計 預 算 檢 討 編 列 及 中 央 機 關 補 助 督 考 等 行 政 綜 合 業 務 傳 真 市 區 排 水 二 科 辦 理 本 市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鳥 松 區 仁 武 區 大 樹 區 大 社 區 岡 山 區 橋 頭 區 梓 官 區 彌 陀 區 路 竹 區 永 安 區 湖 內 區 茄 萣 區 燕 巢 區 田 寮 區 阿 蓮 區 旗 山 區 美 濃 區 內 門 區 杉 林 區 甲 仙 區 六 龜 區 茂 林 區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等 24 行 政 區 都 市 計 畫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中 小 排 水 道 路 排 水 等 水 利 工 程 規 劃 工 程 興 辦 之 設 計 審 核 及 管 理 維 護 等 事 項 傳 真 區 域 排 水 科 海 堤 區 域 排 水 等 水 利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及 災 修 工 程 等 事 項 傳 真 防 洪 維 護 科 1. 落 實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法, 執 行 本 市 水 災 災 害 應 變 及 防 災 相 關 業 務 2. 辦 理 本 市 截 流 站 抽 水 站 水 閘 門 簡 易 式 抽 水 機 房 及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防 汛 演 練 講 習 等 各 項 的 整 備 工 作 3. 本 市 區 域 排 水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協 助 中 央 管 理 河 川 砂 石 疏 清 工 作 水 情 中 心 傳 真 鳳 山 行 政 中 心 轉 2241 傳 真 水 情 中 心 辦 公 室 地 點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同 盟 三 路 430 號 水 利 行 政 科 一 1. 本 局 各 項 採 購 案 之 發 包 ( 除 小 額 採 購 外 ) 廢 圳 申 請 2. 高 屏 溪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鳳 山 水 庫 阿 公 店 水 庫 水 源 保 育 與 回 饋 計 畫 與 保 護 區 巡 查 計 畫 及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查 詢 事 項 水 資 源 調 度 協 調 執 行 水 源 保 育 回 饋 金 等 事 項 3. 水 權 及 臨 時 用 水 登 記 管 理 及 監 督 溫 泉 取 供 管 理 溫 泉 及 水 源 開 發 4.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相 關 業 務 5. 工 程 土 地 取 得 ( 含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 2161~ ~ ~2174 傳 真
96 91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6. 土 地 管 理 ( 撥 用 及 佔 用 之 管 理 接 管 水 利 用 地 召 開 現 地 鑑 界 作 業 ) 7. 綜 合 申 請 業 務 ( 跨 區 域 排 水 建 造 物 申 請 塔 排 申 請 土 石 暫 置 申 請 ) 水 利 事 業 興 辦 8. 全 市 境 內 水 利 設 施 查 估 事 宜 水 利 署 第 六 七 河 川 局 查 估 作 業 二 1. 採 購 發 包 廢 圳 申 請 2. 水 源 保 育 與 回 饋 計 畫 與 保 護 區 巡 查 計 畫 水 庫 及 水 資 源 調 度 協 調 3. 水 權 及 臨 時 用 水 登 記 管 理 及 監 督 溫 泉 取 供 管 理 4.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相 關 業 務 5. 工 程 土 地 取 得 6. 土 地 管 理 7. 綜 合 申 請 業 務 水 利 事 業 興 辦 8. 水 利 設 施 查 估 作 業 水 土 保 持 科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持 保 育 利 用 及 資 源 調 查 規 劃 濫 墾 行 為 之 取 締 巡 查 野 溪 整 治 治 山 防 洪 等 事 項 1. 坡 地 管 理 股 : (1)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定 檢 討 及 查 告 (2) 山 坡 地 可 利 用 限 度 查 定 公 告 及 異 議 複 查 (3)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劃 定 檢 討 及 查 告 (4)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長 期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議 及 通 盤 檢 討 (5) 規 模 以 上 開 發 利 用 之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及 監 督 (6) 規 模 以 下 開 發 利 用 之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審 核 (7)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及 違 規 開 發 查 報 取 締 (8) 水 土 保 持 法 規 釋 疑 及 教 育 宣 導 2. 保 育 治 理 股 : (1) 土 石 流 調 查 治 理 (2)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長 期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工 程 (3) 治 山 防 洪 及 上 游 坡 地 水 土 保 持 (4)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5)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2182~2194 傳 真
9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水 利 局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設 置 申 請 1. ( 建 1) 高 雄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設 計 審 查 檢 附 文 件 審 核 表 2. ( 建 2) 高 雄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竣 工 查 驗 檢 附 文 件 審 核 表 3. 表 2_ 高 雄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設 置 _ 建 築 師 及 專 業 技 師 _ 檢 核 表 4. 表 3_ 高 雄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設 置 建 築 師 簽 證 表 5. 表 4_ 高 雄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設 置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表 6. 表 5_ 高 雄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設 置 _ 建 築 師 專 業 技 師 _ 自 主 檢 查 表 7. 表 8_ 高 雄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竣 工 查 驗 紀 錄 8. 綠 山 林 會 驗 自 辦 接 管 申 明 書 9. 驗 收 知 會 表 污 水 一 科 轉 2078~2080 入 口 網 站 為 : k c g. g o v. t w / sewergis 高 雄 市 專 用 下 水 道 設 置 申 請 書 1. ( 建 3) 高 雄 市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設 計 審 查 檢 附 文 件 審 核 表 2. ( 建 4) 高 雄 市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竣 工 查 驗 檢 附 文 件 審 核 表 3. 專 表 4_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設 計 簽 證 表 4. 專 表 5_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技 師 審 查 簽 證 證 明 書 5. 專 表 6_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竣 工 查 驗 表 6. 專 表 7_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竣 工 簽 證 表 7. 專 表 8_ 廢 _ 污 _ 水 處 理 設 施 功 能 切 結 書 8. 專 表 9_ 新 開 發 社 區 建 築 法 或 下 水 道 法 規 定 之 專 業 技 師 9. 專 表 10_ 清 水 功 能 檢 測 保 證 書 10. 專 表 11_ 委 託 書 污 水 一 科 轉 2078~2080 入 口 網 站 為 : k c g. g o v. t w / sewergis
98 9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建 造 物 申 請 搭 排 水 作 業 1. 高 雄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 水 利 建 造 物 搭 排 水 - 委 託 書 2. 高 雄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 水 利 建 造 物 搭 排 水 - 承 諾 書 3. 高 雄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 水 利 建 造 物 搭 排 水 - 切 結 書 4. 高 雄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 水 利 建 造 物 搭 排 水 - 申 請 書 5. 高 雄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 水 利 建 造 物 搭 排 水 封 面 6. 高 雄 市 政 府 水 利 局 - 水 利 建 造 物 搭 排 水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7. 搭 排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市 區 排 水 一 科 轉 2110 市 區 排 水 二 科 轉 2127 水 利 行 政 科 轉 2161 入 口 網 站 為 : h t t p : / / h e b. k c g. g o v. t w / d o w n l o a d / download_list. asp?d_class1= downloadc2 施 設 跨 河 建 造 物 使 用 河 川 許 可 施 設 跨 河 建 造 物 使 用 河 川 許 可 申 請 書 水 利 行 政 科 轉 2161 入 口 網 站 為 : h t t p : / / h e b. k c g. g o v. t w / d o w n l o a d / download_list. asp?d_class1= downloadc4 水 權 申 請 1. 興 辦 地 下 水 水 利 事 業 申 請 書 2. 地 面 水 水 權 登 記 申 請 表 3. 地 下 水 水 權 臨 時 用 水 登 記 申 請 表 水 利 行 政 科 轉 2168 入 口 網 站 為 : h t t p : / / h e b. k c g. g o v. t w / d o w n l o a d / download_list. asp?d_class1= downloadc4 山 坡 地 土 地 可 利 用 限 度 查 定 申 請 1. 山 坡 地 土 地 可 利 用 限 度 查 定 申 請 書 2. 異 議 複 查 申 請 書 水 土 保 持 科 轉 2181 入 口 網 站 為 : h t t p : / / h e b. k c g. g o v. t w / d o w n l o a d / download_list. asp?d_class1= downloadc7
9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9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1.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完 工 申 報 書 2. 水 土 保 持 完 工 證 明 書 3. 水 土 保 持 完 工 申 報 書 4. 水 土 保 持 施 工 許 可 證 5. 水 土 保 持 保 證 金 發 還 ( 補 繳 ) 通 知 單 6. 水 土 保 持 保 證 金 繳 納 通 知 單 7.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竣 工 檢 核 表 8.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監 造 月 報 表 9.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監 造 紀 錄 10.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11.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書 內 容 12.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內 容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臨 時 性 設 施 適 用 ) 13.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內 容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交 通 設 施 適 用 ) 14.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內 容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土 石 採 取 或 設 置 有 關 附 屬 設 施 適 用 ) 15.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內 容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永 久 性 設 施 適 用 ) 16.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內 容 ( 專 案 輔 導 宗 教 事 業 適 用 ) 17.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內 容 ( 專 案 輔 導 休 閒 農 場 適 用 ) 18.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內 容 ( 省 ( 直 轄 市 ) 縣 鄉 道 適 用 ) 19.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內 容 ( 探 採 礦 與 土 石 採 取 或 設 置 有 關 附 屬 設 施 適 用 ) 20.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格 式 ( 含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書 ) 水 土 保 持 科 轉 2181 入 口 網 站 為 : h t t p : / / h e b. k c g. g o v. t w / d o w n l o a d / download_list. asp?d_class1= downloadc7 楠 梓 污 水 處 理 廠 預 約 系 統 1. 網 路 申 請 : reservations_main.php 2. 電 話 申 請 : 傳 真 申 請 : 污 水 營 運 科 轉 621
100 95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Social Affairs Bureau of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10 樓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人 民 團 體 科 社 會 救 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婦 女 及 保 護 服 務 科 人 民 團 體 社 區 發 展 合 作 行 政 財 團 法 人 慈 善 基 金 會 公 益 勸 募 人 權 推 動 社 會 運 動 及 各 項 慶 典 等 事 項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醫 療 補 助 急 難 救 助 災 害 救 助 遊 民 輔 導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補 助 以 工 代 賑 平 價 住 宅 管 理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運 用 管 理 及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管 理 等 事 項 老 人 有 關 之 權 益 維 護 文 康 休 閒 長 期 照 顧 社 區 照 顧 福 利 服 務 及 相 關 機 構 之 監 督 與 輔 導 等 事 項 身 心 障 礙 權 益 維 護 機 構 輔 導 輔 具 資 源 手 語 翻 譯 生 活 重 建 照 顧 者 津 貼 臨 時 托 顧 居 家 服 務 安 置 照 顧 交 通 補 助 租 購 屋 補 助 停 車 識 別 證 核 發 等 福 利 服 務 事 項 兒 童 及 少 年 有 關 之 權 益 維 護 生 育 育 兒 補 助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社 區 照 顧 弱 勢 兒 少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醫 療 補 助 等 福 利 服 務 及 相 關 機 構 之 監 督 與 輔 導 等 事 項 婦 女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及 新 移 民 之 權 益 維 護 特 境 家 庭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性 騷 擾 防 治 兒 童 少 年 安 置 機 構 之 監 督 與 輔 導 及 性 別 平 權 倡 導 等 事 項 或 轉 3849~ ~ ~ ~
10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96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社 會 工 作 科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業 務 高 風 險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志 願 服 務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推 展 社 會 工 作 師 管 理 社 會 資 源 整 合 等 事 項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仁 愛 之 家 1. 安 養 區 : 安 置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之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之 老 人 2. 養 護 區 : 安 置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之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之 失 能 老 人 或 設 籍 本 市 需 要 安 置 之 自 費 失 能 老 人 ( 即 生 活 能 力 缺 損 且 無 需 技 術 性 護 理 服 務 而 無 法 定 傳 染 病 ; 經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適 合 受 託 者 ) 3. 失 智 專 區 ( 忘 悠 園 ): 安 置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之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之 失 智 老 人 或 設 籍 本 市 需 要 安 置 之 自 費 失 智 老 人 ( 即 CDR2 分 以 上, 無 法 定 傳 染 病 及 無 顯 著 精 神 病 症 狀 極 端 暴 力 或 自 殘 行 為 傾 向, 經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適 合 受 託 者 ) ~4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深 水 里 深 水 路 1 號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掌 理 兒 童 福 利 相 關 活 動 親 職 教 育 育 兒 服 務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療 育 服 務 等 事 項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九 如 一 路 775 號 無 障 礙 之 家 掌 理 兒 童 學 前 日 間 托 育 及 中 重 度 成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住 宿 照 顧 夜 間 住 宿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社 團 機 構 辦 理 服 務 復 建 及 活 動 推 廣 並 策 劃 各 項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活 動 等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翠 亨 北 路 392 號
102 97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1. 特 殊 境 遇 老 人 服 務 方 案 : (1) 獨 居 老 人 關 懷 訪 視 業 務 (2)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處 遇 服 務 (3) 日 間 照 顧 及 日 間 託 老 服 務 (4) 失 智 老 人 服 務 (5) 苓 雅 區 老 人 餐 食 服 務 2. 一 般 健 康 老 人 服 務 方 案 : (1) 老 人 進 修 業 務 (2) 老 人 文 康 休 閒 活 動 (3) 節 慶 系 列 活 動 (4) 長 青 人 力 運 用 (5)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業 務 (6) 文 康 休 閒 巡 迴 服 務 3. 一 般 行 政 服 務 : (1) 場 地 租 借 服 務 (2) 接 待 團 體 參 訪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二 路 51 號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家 暴 兒 少 保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民 權 一 路 85 號 10 樓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東 區 綜 合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西 區 綜 合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南 區 綜 合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 弱 勢 家 庭 服 務 : 提 供 弱 勢 及 保 護 性 個 案 之 預 防 處 遇 及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2. 資 源 運 用 : 協 助 媒 合 及 運 用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 彙 集 民 間 慈 善 民 生 物 資 設 置 物 資 站 3. 諮 詢 服 務 : 提 供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業 務 之 內 容 及 運 用 諮 詢 服 務 各 區 中 心 服 務 轄 區 如 下 : (1) 東 區 : 旗 山 美 濃 內 門 杉 林 茂 林 桃 源 六 龜 甲 仙 那 瑪 夏 等 9 區 (2) 西 區 : 左 營 楠 梓 前 金 三 民 新 興 等 5 區 (3) 南 區 : 鳳 山 鳥 松 仁 武 大 社 大 樹 大 寮 林 園 等 7 區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中 正 路 199 號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實 踐 路 4 號 高 雄 市 仁 武 區 水 管 路 3 段 776 號
10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98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北 區 綜 合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中 區 綜 合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4) 北 區 : 岡 山 路 竹 橋 頭 田 寮 燕 巢 阿 蓮 永 安 湖 內 梓 官 彌 陀 茄 萣 等 11 區 (5) 中 區 : 前 鎮 旗 津 苓 雅 小 港 鹽 埕 鼓 山 等 6 區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竹 圍 南 街 99 號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康 定 街 115 號 02 社 會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人 民 團 體 籌 組 1. 申 請 書 1 式 2 份 2. 章 程 草 案 1 式 2 份 3. 發 起 人 名 冊 1 式 2 份 4.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5.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之 必 要 文 件 1 式 2 份 人 民 團 體 科 或 轉 3849~3860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籌 組 請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送 區 公 所 轉 報 社 會 局 : 1. 申 請 書 1 式 2 份 2. 章 程 草 案 1 式 2 份 3. 發 起 人 名 冊 1 式 2 份 4. 社 區 區 域 圖 1 式 2 份 5. 發 起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各 1 份 人 民 團 體 科 或 轉 3849~3860 合 作 社 籌 組 ( 含 變 更 登 記 ) 1. 合 作 社 發 起 組 織 申 請 書 2. 發 起 人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各 1 式 2 份 ) 3. 合 作 社 籌 組 計 畫 書 ( 各 1 式 2 份 ) 4. 章 程 草 案 ( 各 1 式 2 份 ) 人 民 團 體 科 或 轉 3849~3860
104 9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籌 組 1. 申 請 書 (1 份 ) 2. 籌 備 會 議 紀 錄 含 所 有 附 件 資 料 (4 份 ) 3. 第 1 屆 第 1 次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含 所 有 附 件 資 料 (4 份 ) 4. 捐 助 章 程 或 遺 囑 影 本 (4 份 ) 5. 董 ( 監 ) 事 名 冊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4 份 ) 6. 捐 助 人 名 冊 及 捐 助 承 諾 書 (4 份 ) 7. 願 任 董 ( 監 ) 事 同 意 書 及 其 配 偶 與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關 係 表 及 切 結 書 (4 份 ) 8. 法 人 印 信 及 董 ( 監 ) 事 簽 名 清 冊 (4 份 ) 9. 財 產 清 冊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4 份 ) 10. 銀 行 存 款 證 明 (4 份 ) 11.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書 預 算 書 職 員 名 冊 及 員 工 待 遇 表 (4 份 ) 12. 會 址 使 用 之 證 明 文 件 (4 份 ) 13. 辦 事 細 則 (4 份 ) 14.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人 民 團 體 科 或 轉 3849~3860 申 請 公 益 勸 募 許 可 1. 申 請 函 2. 發 起 勸 募 活 動 申 請 書 3.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及 理 事 會 或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公 立 學 校 備 公 函 4. 勸 募 活 動 計 畫 書 ( 含 活 動 經 費 概 算 表 及 經 費 來 源 ) 5. 勸 募 活 動 所 得 財 物 使 用 計 畫 書 6.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7. 募 款 收 據 樣 張 人 民 團 體 科 或 轉 3849~3860
10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0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社 會 救 助 科 低 收 入 戶 1. 申 請 調 查 表 ( 區 公 所 提 供 ) 2. 戶 籍 資 料 及 國 稅 局 財 稅 資 料 3. 薪 資 證 明 或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表 4. 其 他 證 明, 如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學 生 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等 5.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6.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1. 申 辦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申 復 : 各 區 綜 合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 西 區 : (2) 中 區 : (3) 南 區 : (4) 北 區 :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認 定 1. 申 請 調 查 表 ( 區 公 所 提 供 ) 2. 戶 籍 資 料 及 國 稅 局 財 稅 資 料 3. 薪 資 證 明 或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表 4. 其 他 證 明, 如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學 生 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等 5.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6.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5) 東 區 : 諮 詢 : 社 會 救 助 科 ~5 經 濟 弱 勢 市 民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提 供 ) 2. 戶 籍 資 料 及 國 稅 局 財 稅 資 料 3.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證 明 4.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面 影 本 5.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如 有 申 請 健 保 給 付 未 涵 蓋 之 醫 療 費 用 者, 須 載 明 確 有 醫 療 之 必 要 及 載 明 入 出 院 或 門 診 日 期 ) 6.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7.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或 繳 費 通 知 單 ( 直 接 辦 理 撥 付 醫 院 ) 8. 授 權 同 意 書 9.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必 要 文 件 ( 如 切 結 書 受 託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等 ) 1. 申 辦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審 核 及 諮 詢 : 社 會 救 助 科 ~5
106 10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經 濟 弱 勢 市 民 重 傷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補 助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提 供 ) 2. 戶 籍 資 料 及 國 稅 局 財 稅 資 料 3.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證 明 4.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面 影 本 5.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載 明 住 院 期 間 生 活 無 法 自 理, 有 聘 僱 專 人 看 護 之 必 要 及 載 明 入 出 院 日 期 ) 6.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7. 家 屬 無 法 看 護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在 職 證 明 (2) 學 生 證 (3) 其 他 :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等 8. 看 護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 須 由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或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蓋 職 章 證 明 ) 9. 看 護 人 員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其 照 顧 服 務 員 職 前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或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10.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必 要 文 件 ( 切 結 書 受 託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等 ) 1. 申 請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審 核 及 諮 詢 : 社 會 救 助 科 ~5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乘 車 ( 船 ) 補 助 1. 申 請 書 1 份 ( 區 公 所 提 供 ) 2.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2 吋 半 身 彩 色 相 片 2 張 4. 印 章 5.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5 歲 以 下 高 中 職 以 上 日 間 部 在 學 學 生 1. 申 辦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諮 詢 : 社 會 救 助 科 ~5 每 年 3 9 月 需 提 供 註 冊 證 明 至 區 公 所 複 查
10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0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 申 請 調 查 表 ( 區 公 所 提 供 ) 2. 戶 籍 資 料 及 國 稅 局 財 稅 資 料 3. 其 他 證 明, 如 薪 資 證 明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表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學 生 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等 4.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5.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印 本 1. 申 辦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申 復 及 諮 詢 : 社 會 救 助 科 ~5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1. 申 請 調 查 表 ( 區 公 所 提 供 ) 2. 戶 籍 資 料 及 國 稅 局 財 稅 資 料 3. 其 他 證 明, 如 薪 資 證 明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表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學 生 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等 4.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5.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1. 申 辦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申 復 及 諮 詢 : 社 會 救 助 科 ~5 急 難 救 助 1. 申 請 書 1 份 ( 區 公 所 提 供 ) 2. 戶 籍 資 料 3. 3 個 月 內 住 院 自 費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或 繳 費 通 知 單 4. 死 亡 證 明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5. 全 家 所 得 暨 財 產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1. 申 辦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諮 詢 : 社 會 救 助 科 ~5 災 害 救 助 1. 災 害 救 助 申 請 暨 調 查 表 2. 戶 籍 資 料 3. 死 亡 證 明 書 ( 因 災 死 亡 者 需 檢 附 ) 4. 診 斷 證 明 書 ( 須 住 院 治 療 15 日 以 上 之 重 傷 者 需 檢 附 ) 5. 災 害 證 明 書 6.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照 片 等 ) 1. 申 辦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諮 詢 : 社 會 救 助 科 ~5 街 友 安 置 1. 經 由 警 察 局 先 行 戶 籍 清 查 製 作 談 話 筆 錄 處 理 身 分 不 明 者 案 件 通 報 單 及 指 紋 卡 2. 路 倒 病 人 三 聯 單 或 救 護 紀 錄 且 身 分 不 明 查 無 家 屬 3. 由 移 送 單 位 ( 警 察 局 醫 療 單 位 ) 備 文 1. 申 辦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諮 詢 : 社 會 救 助 科 ~5
108 10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4. 各 社 福 單 位 轉 介 需 備 轉 介 單 3. 本 市 鳳 山 街 友 服 務 中 心 ( 慈 心 園 )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資 格 認 定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 如 他 人 代 辦 則 需 另 提 供 代 辦 人 之 身 分 證 印 章 ) 3. 戶 籍 資 料 4. 最 近 1 期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繳 費 單 5. 其 他 證 明 : 最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身 障 手 冊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領 有 公 費 證 明 現 役 或 服 刑 羈 押 拘 禁 證 明 診 斷 證 明 退 休 俸 或 撫 卹 金 資 料 等 1. 申 辦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諮 詢 : 社 會 救 助 科 ~5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1. 戶 籍 資 料 及 國 稅 局 財 稅 資 料 2. 其 他 證 明 : 請 洽 詢 居 住 地 之 區 公 所 人 員 1. 申 辦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諮 詢 : 社 會 救 助 科 ~5 社 會 救 助 科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申 請 表 1. 申 請 專 線 :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全 國 單 一 號 碼 服 務 單 位 : 長 青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10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0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北 區 銀 髮 家 園 附 設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崗 山 仔 中 區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附 設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鳳 山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五 甲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燕 巢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大 寮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左 營 分 院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德 如 明 月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轉 老 人 福 利 科 ~8 老 人 公 寓 ( 崧 鶴 樓 ) 安 養 服 務 1. 以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0 歲 以 上 市 民 為 優 先 2. 現 場 參 觀 並 經 老 人 公 寓 社 工 組 評 估 後, 提 供 申 請 表 格 填 寫 申 請 老 人 公 寓 ( 崧 鶴 樓 ) 住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平 等 路 174 號
110 10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在 宅 緊 急 救 援 連 線 服 務 1. 申 請 書 2. 身 分 證 影 本 老 人 福 利 科 ~8 失 能 老 人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及 生 活 輔 具 補 助 1. 申 請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者 : (1)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老 人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生 活 輔 具 補 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自 我 檢 核 表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或 前 次 房 屋 稅 繳 款 書 (4) 屋 主 改 善 同 意 書 (5) 租 賃 相 關 契 約 書 (6) 改 善 估 價 單 正 本 (7) 各 項 目 之 施 工 前 照 片 正 本 (8) 代 填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9) 治 療 師 評 估 報 告 2. 申 請 生 活 輔 具 : (1)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代 填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治 療 師 評 估 報 告 (4)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老 人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生 活 輔 具 補 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自 我 檢 核 表 1. 申 請 專 線 :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全 國 單 一 號 碼 老 人 福 利 科 ~8 高 雄 市 老 人 修 繕 住 屋 補 助 1.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老 人 居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生 活 輔 具 補 助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自 我 檢 核 表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或 前 次 房 屋 稅 繳 款 書 4. 屋 主 改 善 同 意 書 5. 租 賃 相 關 契 約 書 6. 改 善 估 價 單 正 本 7. 各 項 目 之 施 工 前 照 片 正 本 8. 代 填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老 人 福 利 科 ~8
11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0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支 持 型 住 宅 - 銀 髮 家 園 暨 失 能 老 人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支 援 中 心 1. 申 請 表 2. 申 請 者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保 證 人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4. 中 ( 低 ) 收 入 戶 者 須 繳 交 中 ( 低 ) 收 入 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5. 一 般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1. 支 持 型 住 宅 - 北 區 銀 髮 家 園 暨 失 能 老 人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支 援 中 心 支 持 型 住 宅 - 南 區 銀 髮 家 園 暨 失 能 老 人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支 援 中 心 老 人 福 利 科 ~7 中 低 收 入 失 能 老 人 收 容 養 護 補 助 1. 申 請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3. 自 願 進 住 機 構 同 意 書 4. 機 構 委 託 收 容 契 約 書 影 本 1. 申 請 及 初 審 :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諮 詢 及 核 定 : 老 人 福 利 科 ~8 由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收 件 受 理 申 請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公 費 安 置 1. 申 請 表 正 本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3.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4.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或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5. 自 願 進 住 機 構 同 意 書 6. 申 請 進 住 養 護 機 構 同 意 書 7. 公 私 立 醫 院 體 檢 表 正 本 體 檢 項 目 至 少 包 含 胸 部 X 光 檢 查 糞 便 檢 查 ( 阿 米 巴 痢 疾 桿 菌 性 痢 疾 及 寄 生 蟲 檢 驗 ) 血 液 常 規 及 生 化 尿 液 檢 查 1. 申 請 及 初 審 :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諮 詢 及 核 定 : 老 人 福 利 科 ~8 由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收 件 受 理 申 請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112 10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1. 照 顧 者 及 被 照 顧 者 身 分 證 及 設 籍 本 市 之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2. 申 領 人 匯 款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3. 被 照 顧 者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被 照 顧 者 罹 患 長 期 慢 性 病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1. 申 請 及 初 審 : 被 照 顧 者 之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諮 詢 及 核 定 : 老 人 福 利 科 ~8 由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收 件 受 理 申 請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老 人 居 家 服 務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申 請 表 1. 申 請 :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全 國 單 一 號 碼 老 人 福 利 科 ~8 優 惠 記 名 卡 ( 敬 老 卡 ) 1. 印 章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份 3. 半 身 1 吋 或 2 吋 照 片 2 張 1. 申 請 : (1)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高 雄 捷 運 公 司 各 捷 運 車 站 2. 諮 詢 及 核 定 : 老 人 福 利 科 ~8 重 陽 節 敬 老 禮 金 1. 印 章 2. 身 分 證 1.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老 人 福 利 科 全 民 健 保 老 人 健 保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1. 無 須 申 請 2. 由 社 會 局 提 供 補 助 資 料 送 衛 福 部 健 保 署 比 對 全 國 投 保 人 口 後 直 接 辦 理 減 免 老 人 福 利 科 補 助 資 格 : 設 籍 本 市 1 年 以 上 且 年 滿 65 歲 以 上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市 民
11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0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核 退 1. 身 分 證 正 本 2. 健 保 自 付 額 繳 費 證 明 正 本, 需 詳 實 填 寫 每 月 自 付 額 費 用 (1) 保 費 如 係 經 由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支 付 者, 請 檢 附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各 分 局 財 務 課 出 納 組 開 具 之 繳 費 證 明 (2) 如 係 在 機 關 團 體 投 保, 請 投 保 單 位 出 具 繳 費 證 明 (3)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 查 驗 後 退 還 )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需 詳 載 個 人 記 事 ) 3.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者, 請 檢 附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1. 申 請 :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核 退 費 用 : 老 人 福 利 科 ~8 由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收 件 受 理 申 請 轉 社 會 局 核 退 事 宜 中 重 度 失 能 老 人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向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評 估 符 合 中 重 度 失 能 程 度 者 1. 申 請 :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全 國 單 一 號 碼 訂 車 專 線 :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老 人 餐 食 服 務 1. 身 分 證 2.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3. 申 請 書 申 請 : 1.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全 國 單 一 號 碼 老 人 福 利 科 ~8 3.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114 109 申 請 換 發 或 補 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1.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2. 近 3 個 月 內 1 吋 照 片 3 張 ( 補 換 發 只 需 2 張 ) 3. 印 章 4. 重 鑑 換 發 應 檢 附 原 手 冊 或 證 明 5. 委 託 代 辦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人 印 章, 及 代 辦 人 之 身 分 證 印 章 1. 申 請 及 核 定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鑑 定 疑 義 : 衛 生 局 長 期 照 護 科 轉 026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者, 由 本 局 自 電 腦 查 取 資 料 逕 報 送 健 保 署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自 付 額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乘 車 優 惠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未 領 身 分 證 者 可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2 吋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並 於 照 片 後 註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4. 印 章 5.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必 要 陪 伴 者 優 惠 措 施 欄 內 註 記 國 內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或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得 辦 理 博 愛 陪 伴 卡 1. 第 1 次 向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或 各 捷 運 站 申 請 2. 第 2 次 以 後 11 區 向 各 捷 運 站 申 請,27 區 可 於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公 所 或 各 捷 運 站 申 請
11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1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1. 申 請 書 1 份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或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4.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須 醫 師 註 明 裝 配 需 要 ), 另 部 份 項 目 須 檢 附 相 關 治 療 師 之 評 估 報 告 5.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非 低 收 入 戶 者 免 附 ) 1. 申 請 及 初 審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諮 詢 及 核 定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居 家 身 心 障 礙 者 使 用 維 生 器 材 及 必 要 生 活 輔 具 用 電 優 惠 1. 申 請 表 1 份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影 本 ( 曾 獲 衛 生 福 利 部 居 家 身 心 障 礙 者 維 生 設 備 用 電 補 助 者 及 必 要 生 活 輔 具 來 源 為 縣 市 政 府 補 助 者 免 附 ) 3. 用 電 優 惠 之 用 戶 戶 名 及 電 號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電 費 收 據 ) 4. 維 生 器 材 須 附 醫 師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限 3 個 月 內 開 立, 並 應 註 明 需 使 用 維 生 器 材 名 稱 ; 申 請 項 目 曾 獲 衛 生 福 利 部 居 家 身 心 障 礙 者 維 生 設 備 用 電 補 助 者 或 獲 縣 市 政 府 補 助 醫 療 輔 具 者 免 附 ); 必 要 生 活 輔 具 須 附 醫 師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輔 具 評 估 單 位 開 立 之 輔 具 評 估 報 告 書 ( 限 3 個 月 內 開 立 之 證 明 書 或 評 估 報 告 書, 並 應 註 明 需 使 用 必 要 生 活 輔 具 名 稱 輔 具 來 源 為 縣 市 政 府 補 助 者 免 附 ) 5. 維 生 器 材 須 附 申 請 者 居 家 使 用 申 請 用 電 優 惠 設 備 之 照 片 ( 申 請 項 目 曾 獲 衛 生 福 利 部 居 家 身 心 障 礙 者 維 生 設 備 用 電 補 助 者 免 附 ); 必 要 生 活 輔 具 須 附 輔 具 需 用 電 證 明 ( 申 請 居 家 用 照 顧 床 或 氣 墊 床 者, 需 檢 附 可 資 證 明 輔 具 需 用 電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可 辨 別 需 用 電 之 購 買 憑 證 租 賃 憑 證 或 保 固 書 輔 具 照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116 11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片 等 ) 6.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無 代 辦 者 免 附 )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1.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影 本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包 含 本 人 配 偶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 父 母 所 有 子 女, 如 已 歿 者 請 附 除 戶 謄 本 )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之 其 他 直 系 血 親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屬 免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未 滿 16 歲 之 兄 弟 姊 妹 因 身 心 障 礙 致 不 能 工 作 或 16 歲 以 上 25 歲 以 下 仍 在 國 內 就 學 且 非 空 中 大 學 大 學 院 校 以 上 進 修 學 校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僅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遠 距 教 學 之 學 校 者 4. 本 人 及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5. 診 斷 證 明 書 1 份 : (1) 精 障 者 需 醫 師 證 明 屬 精 神 病 患 照 顧 體 系 權 責 劃 分 建 議 表 第 5 6 類 者 (2) 申 請 安 置 護 理 之 家, 如 有 插 管 情 形, 須 醫 師 證 明 插 管 1. 申 請 及 初 審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諮 詢 及 核 定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身 心 障 礙 臨 時 暨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1. 申 請 書 1 份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影 本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財 團 法 人 喜 憨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轉 身 心 障 礙 居 家 服 務 1. 申 請 表 1 份 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影 本 2. 失 智 症 患 者 請 檢 附 經 公 辦 公 營 之 公 立 醫 院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評 鑑 合 格 之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精 神 科 醫 院 診 斷 為 失 智 症, 並 載 明 CDR (ClinicalDementia Rating) 評 估 結 果 分 數 為 1 分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1.49 歲 以 下 請 洽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歲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請 洽 衛 生 局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11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1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專 用 停 車 識 別 證 1. 本 市 籍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影 本 2. 駕 駛 執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 機 車 須 註 明 特 製 機 車 ) 3. 行 車 執 照 影 本 ( 機 車 須 註 明 特 製 機 車 ) 4.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5. 申 請 人 及 代 辦 人 印 章 6. 已 領 有 專 用 停 車 位 識 別 證 者, 換 發 新 證 時, 舊 證 請 一 併 繳 回 1.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大 寮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岡 山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轉 0 4. 旗 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前 鎮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小 港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左 營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彌 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應 備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 或 證 明, 持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須 經 需 求 評 估 核 定 為 行 動 不 便 者 ) 汽 車 之 行 照 駕 照 ( 行 照 及 駕 照 須 為 身 障 者 本 人 或 同 一 戶 籍 或 同 址 分 戶 之 親 屬 所 有 ) 身 心 障 礙 者 承 租 停 車 位 租 金 補 助 1. 申 請 表 暨 計 點 標 準 表 2.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配 偶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4.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證 明 5. 本 市 籍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影 本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每 年 11 月 份 受 理 申 請
118 11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6. 身 心 障 礙 者 汽 車 行 車 執 照 及 駕 駛 執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7. 承 租 停 車 位 之 租 賃 契 約 書 影 本 8. 承 租 停 車 位 之 最 近 1 期 租 金 繳 納 證 明 9.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其 直 系 親 屬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10.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代 辦 人 之 印 章 11.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戶 籍 內 未 滿 20 歲 直 系 血 親 之 在 學 學 生 證 ( 或 在 學 證 明 ) 等 資 料 ) 身 心 障 礙 者 購 買 停 車 位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1. 申 請 表 暨 計 點 標 準 表 2. 購 買 停 車 位 之 貸 款 餘 額 證 明 書 3.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配 偶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4.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5.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證 明 6.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影 本 7. 身 心 障 礙 者 汽 車 行 車 執 照 及 駕 駛 執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8. 購 買 停 車 位 之 貸 款 契 約 書 影 本 9. 購 買 停 車 位 之 最 近 1 期 貸 款 繳 納 證 明 10. 購 買 停 車 位 之 停 車 位 所 有 權 證 明 影 本 11. 身 心 障 礙 者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12. 申 請 人 及 代 辦 人 印 章 13.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戶 籍 內 未 滿 20 歲 直 系 血 親 之 在 學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等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每 年 11 月 份 受 理 申 請
11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1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身 心 障 礙 者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1. 申 請 表 暨 計 點 標 準 表 2. 購 屋 之 貸 款 餘 額 證 明 書 3.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配 偶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4.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5. 身 心 障 礙 者 配 偶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戶 籍 內 及 共 同 生 活 直 系 親 屬 之 全 戶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6. 身 心 障 礙 者 配 偶 及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之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清 單 7.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影 本 8. 土 地 及 建 物 謄 本 及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各 1 份 9. 貸 款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10. 申 請 人 及 代 辦 人 印 章 11.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戶 籍 內 未 滿 20 歲 直 系 血 親 之 在 學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等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每 年 12 月 份 受 理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者 房 屋 租 金 補 貼 1. 申 請 表 暨 計 點 標 準 表 2.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配 偶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4. 身 心 障 礙 者 配 偶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戶 籍 內 及 共 同 生 活 直 系 親 屬 之 全 戶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5. 身 心 障 礙 者 配 偶 及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之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清 單 6.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影 本 7. 載 明 租 賃 房 屋 面 積 之 租 賃 契 約 書 影 本 8.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其 直 系 親 屬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9. 申 請 人 及 代 辦 人 印 章 10.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戶 籍 內 未 滿 20 歲 直 系 血 親 之 在 學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建 物 登 記 第 二 類 謄 本 或 測 量 成 果 圖 等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120 11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津 貼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2.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3.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 可 證 明 設 籍 時 間 ) 1. 申 請 及 初 審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諮 詢 及 核 定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身 心 障 礙 照 顧 者 津 貼 1. 申 請 調 查 表 2. 照 顧 者 及 被 照 顧 者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3. 被 照 顧 者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影 本 4. 照 顧 者 及 被 照 顧 者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5. 照 顧 者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6. 切 結 書 7. 其 他 必 要 相 關 文 件 ( 如 委 託 書 ) 1. 申 請 及 初 審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諮 詢 及 核 定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科 生 育 津 貼 1. 親 自 申 請 : 兒 童 父 或 母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及 郵 政 儲 金 簿 或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 代 為 申 請 :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委 託 書 兒 童 父 或 母 身 分 證 印 章 及 郵 政 儲 金 簿 或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1. 申 請 及 核 定 : 新 生 兒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2. 諮 詢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80 健 保 費 自 付 額 繳 費 證 明 領 據 郵 政 儲 金 簿 或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轉 2461~2462 新 生 兒 出 生 滿 1 歲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申 請 生 育 第 三 胎 以 上 子 女 健 保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12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1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1.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單 親 家 庭 證 明 書 2.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低 收 入 證 明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或 兒 童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4. 原 住 民 兒 童 : 戶 籍 謄 本 5. 受 保 護 安 置 兒 童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6.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 發 展 遲 緩 相 關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 立 案 托 嬰 中 心 ( 社 會 局 網 站 路 徑 : 首 頁 - 托 育 福 利 - 托 育 機 構 輔 導 與 管 理 - 托 嬰 中 心 名 冊 ) 2. 審 核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80 0 至 2 歲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1. 申 請 人 配 偶 及 子 女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2. 申 請 人 及 配 偶 印 章 3. 申 請 人 與 配 偶 如 有 一 方 在 臺 無 戶 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或 外 籍 人 士 者, 須 檢 附 居 留 證 影 本 4.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5. 未 就 業 證 明 : (1) 若 申 請 人 目 前 未 就 業, 需 檢 附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最 近 3 個 月 內 離 職 事 實 之 離 職 證 明 或 最 近 1 期 國 民 年 金 繳 款 單 (2) 載 明 具 起 迄 日 期 之 留 職 停 薪 證 明 ( 已 領 完 該 名 兒 童 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方 能 申 請 ) 1. 申 請 及 核 定 : 兒 童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申 復 及 諮 詢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轉 本 津 貼 追 溯 自 受 理 申 請 月 份 發 給 但 兒 童 出 生 後 60 日 內 完 成 出 生 或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並 申 請 者, 得 追 溯 自 出 生 月 份 發 給, 補 助 至 兒 童 滿 2 足 歲 當 月 止 2. 本 項 補 助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因 照 顧 該 兒 童 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或 保 母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及 政 府 其 他 相 同 性 質 生 活 類 補 助 或 津 貼
122 11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0 至 未 滿 2 歲 保 母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1. 申 請 表 2. 3 個 月 內 之 幼 兒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與 保 母 或 托 嬰 中 心 簽 訂 之 托 育 契 約 書 4. 申 請 人 ( 父 或 母 一 方 ) 之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5. 父 母 就 業 證 明 文 件 (3 個 月 內 有 效 期 ) 6. 父 母 一 方 就 業, 另 一 方 因 身 心 障 礙 服 刑 等 致 未 就 業 之 家 庭, 須 再 補 附 未 就 業 者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中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服 義 務 役 證 明 在 監 服 刑 或 受 保 安 處 分 證 明 7. 所 得 證 明 : 由 社 會 局 統 一 向 中 央 查 調 8. 其 他 : 弱 勢 家 庭 需 另 附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幼 兒 有 效 期 限 之 發 展 遲 緩 診 斷 證 明 (1 年 內 ) 或 幼 兒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核 定 公 文 高 風 險 家 庭 開 案 評 估 ( 無 則 免 附 ) 1. 申 請 : 各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及 立 案 托 嬰 中 心 2. 審 核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80 本 項 補 助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及 其 他 政 府 同 性 質 補 助 弱 勢 兒 童 托 育 補 助 ~2 至 未 滿 3 歲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1. 申 請 表 2. 3 個 月 內 之 幼 兒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與 托 嬰 中 心 簽 訂 之 托 育 契 約 書 4. 申 請 人 ( 父 或 母 一 方 ) 之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5.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因 懷 孕 或 生 育 而 遭 遇 困 境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子 女 證 明 文 件 6. 父 母 雙 方 均 就 業 之 證 明 文 件 (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公 司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文 件 ) 7. 父 母 一 方 就 業, 另 一 方 因 身 心 障 礙 服 刑 等 致 未 就 業 之 家 庭, 須 再 補 附 未 就 業 者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中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服 義 務 役 證 明 在 監 服 刑 或 受 保 安 處 分 證 明 1. 申 請 : 立 案 托 嬰 中 心 2. 審 核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80
12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1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弱 勢 兒 童 托 育 補 助 ~ 未 滿 3 歲 臨 時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1. 申 請 表 2. 3 個 月 內 之 幼 兒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與 托 嬰 中 心 簽 訂 之 托 育 契 約 書 4. 申 請 人 ( 父 或 母 一 方 ) 之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5.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因 懷 孕 或 生 育 而 遭 遇 困 境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子 女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或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之 證 明 文 件 6. 申 請 人 求 職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或 家 庭 遭 遇 變 故 之 證 明 1. 申 請 : 立 案 托 嬰 中 心 2. 審 核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80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醫 療 補 助 1. 全 戶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國 稅 局 出 具 之 全 戶 最 近 1 年 所 得 暨 不 動 產 證 明 (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免 附 ) 3.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最 近 6 個 月 內 醫 療 費 用 支 出 收 據 正 本 5. 郵 政 儲 金 簿 封 面 影 本 1. 申 請 及 初 審 : 兒 童 及 少 年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核 定 : 各 區 綜 合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 西 區 : (2) 中 區 : (3) 南 區 : (4) 北 區 : (5) 東 區 : 諮 詢 :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科 ~80
124 11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生 活 補 助 1. 申 請 表 及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1 年 度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文 件 4. 申 請 人 或 扶 助 對 象 郵 政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5. 少 年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等 證 明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及 核 定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申 復 及 諮 詢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80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1. 申 請 表 及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1 年 度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文 件 4. 申 請 人 或 扶 助 對 象 郵 政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5. 少 年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等 證 明 資 料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及 核 定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申 復 及 諮 詢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80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減 免 1. 申 請 表 及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1 年 度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文 件 4. 申 請 人 或 扶 助 對 象 郵 政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5. 少 年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繳 費 收 據 ( 通 知 ) 或 就 學 通 知 等 資 料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離 婚 判 決 書 失 蹤 證 明 保 護 令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表 等 1. 申 請 及 核 定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申 復 及 諮 詢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80
12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2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1. 申 請 表 及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1 年 度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文 件 4. 申 請 人 或 扶 助 對 象 郵 政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5. 少 年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等 證 明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離 婚 判 決 書 失 蹤 證 明 保 護 令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表 等 1. 申 請 及 核 定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申 復 及 諮 詢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80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1. 申 請 表 及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全 家 人 口 ( 與 兒 少 實 際 共 同 生 活 之 手 足 及 直 系 血 親 ) 最 近 1 年 度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文 件 4. 申 請 人 或 扶 助 對 象 郵 政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5.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及 初 審 : 兒 童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核 定 : 各 區 綜 合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 西 區 : (2) 中 區 : (3) 南 區 : (4) 北 區 : (5) 東 區 :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1. 申 請 表 及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1 年 度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文 件 4. 申 請 人 或 扶 助 對 象 郵 政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5. 少 年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等 證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及 核 定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申 復 及 諮 詢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80
126 12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夜 間 工 作 家 庭 育 兒 補 助 1. 申 請 表 2. 幼 兒 及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3. 與 托 育 人 員 簽 訂 之 托 育 契 約 書 4. 家 庭 所 得 文 件 : (1) 0 至 未 滿 2 歲 幼 兒 之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免 附 證 明 文 件, 由 社 會 局 逕 行 查 調 (2) 2 歲 至 未 滿 6 歲 幼 兒 之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檢 附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最 近 年 度 綜 合 所 稅 稅 率,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12%( 含 ) 以 下 之 證 明 文 件 5. 夜 間 固 定 ( 輪 班 ) 或 持 續 加 班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 受 僱 者 檢 附 3 個 月 內 由 任 職 單 位 開 立 之 夜 間 在 職 輪 班 證 明 或 持 續 於 夜 間 加 班 之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 各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2. 核 定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80 婦 女 及 保 護 服 務 科 高 雄 市 設 籍 前 外 籍 配 偶 遭 逢 特 殊 境 遇 之 家 庭 扶 助 計 畫 1. 申 請 人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資 料 3. 全 戶 所 得 及 不 動 產 資 料 4. 郵 政 儲 金 簿 封 面 影 本 5.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入 獄 服 刑 證 明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失 蹤 證 明 法 院 離 婚 判 決 書 死 亡 證 明 等 全 家 存 款 ( 含 投 資 及 股 票 ) 未 超 過 120 萬 元 + ( 全 家 人 口 - 1) 18 萬 不 動 產 不 超 過 650 萬 元 1. 申 請 及 核 定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諮 詢 及 撥 款 : 婦 女 及 保 護 服 務 科
12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2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設 籍 前 外 籍 配 偶 社 會 救 助 計 畫 1.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2. 受 補 助 對 象 團 聚 或 居 留 等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3. 受 補 助 對 象 護 照 影 本 4.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5. 申 請 表 領 款 收 據 印 章 及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6.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最 近 3 個 月 內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或 繳 費 通 知 單, 直 接 辦 理 撥 醫 院 ) 死 亡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書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葬 埋 費 用 證 明 臺 灣 配 偶 失 業 失 蹤 或 入 獄 服 刑 等 證 明 臺 灣 配 偶 之 財 產 或 存 款 帳 戶 遭 強 制 執 行 或 凍 結 等 證 明 文 件 1. 申 請 及 核 定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諮 詢 及 撥 款 : 婦 女 及 保 護 服 務 科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緊 急 生 活 補 助 1. 申 請 表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國 稅 局 出 具 全 戶 所 得 不 動 產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籍 清 單 4. 郵 政 儲 金 簿 封 面 影 本 5. 身 分 證 印 章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 如 失 蹤 證 明 離 婚 判 決 書 離 婚 訴 訟 和 解 書 家 暴 事 件 通 報 表 或 保 護 令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書 入 獄 服 刑 證 明 等 ) 1. 申 請 及 初 審 :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2. 諮 詢 及 核 定 : 婦 女 及 保 護 服 務 科 坐 月 子 到 宅 服 務 1.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3. 委 託 書 1. 婦 女 及 保 護 服 務 科 第 一 區 坐 月 子 到 宅 服 務 媒 合 平 台 第 二 區 坐 月 子 到 宅 服 務 媒 合 平 台 生 育 第 一 或 第 二 名 新 生 兒 者, 本 服 務 與 生 育 津 貼 可 二 擇 一
128 12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公 益 彩 券 經 銷 商 - 低 收 入 戶 單 親 家 庭 資 格 申 請 1.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2. 戶 籍 謄 本 3. 身 分 證 4. 印 章 歲 以 上 子 女 之 學 生 證 婦 女 及 保 護 服 務 科 單 親 家 園 ( 含 母 子 及 親 子 家 園 ) 1. 租 用 申 請 書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國 稅 局 出 具 最 新 年 度 全 戶 所 得 不 動 產 資 料 及 財 產 歸 戶 清 單 4. 最 近 3 個 月 內 公 立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 含 X 光 檢 查 ) 5.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婦 女 及 保 護 服 務 科 委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聖 功 基 金 會 社 工 科 申 請 加 入 高 雄 市 社 會 福 利 類 祥 和 計 畫 志 願 服 務 團 隊 1. 高 雄 市 祥 和 計 畫 - 志 願 服 務 隊 組 隊 申 請 表 2. 高 雄 市 祥 和 計 畫 - 志 願 服 務 隊 組 隊 志 工 名 冊 3. 單 位 立 案 證 明 書 4. 單 位 運 用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書 5. 志 工 隊 組 織 準 則 ( 若 無 準 則, 可 以 單 位 章 程 代 替, 但 每 年 度 開 始 均 須 提 當 年 度 計 畫 書 送 交 本 局 備 查 ) 社 會 工 作 科 由 高 雄 市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高 雄 市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1. 申 請 紀 錄 冊 人 員 名 冊, 並 請 加 蓋 關 防 2. 申 請 人 半 身 1 吋 照 片 2 張 3. 結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 若 訓 練 為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可 由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即 可 ) 4. 基 礎 和 特 殊 訓 練 課 程 表 社 會 工 作 科 由 高 雄 市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12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2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申 請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1. 高 雄 市 政 府 受 理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申 請 表 2. 填 具 高 雄 市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申 請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名 冊 及 志 工 1 吋 半 身 照 片 2 張 (1 張 貼 於 申 請 名 冊 ; 1 張 檢 附 ) 3.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影 本 4. 運 用 單 位 出 具 申 請 換 發 榮 譽 卡 志 工 仍 持 續 服 務 證 明 社 會 工 作 科 由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向 其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初 審 合 格 再 送 至 社 會 局 複 審 核 發 補 助 本 市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類 祥 和 計 畫 志 願 服 務 團 隊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意 外 事 故 保 險 費 80% 1. 申 請 資 格 : (1) 依 志 願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將 當 年 度 志 願 服 務 計 畫 及 前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 含 統 計 報 表 ) 報 社 會 局 核 備 之 民 間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2)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需 加 入 本 府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意 外 事 故 團 體 保 險 共 同 採 購 招 標 投 保 (3) 受 補 助 志 工 應 領 有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且 前 1 年 度 於 本 市 合 法 備 案 之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達 75 小 時 以 上, 且 本 年 度 將 持 續 服 務 者 2. 申 請 程 序 : 民 間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應 填 具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意 外 事 故 保 險 保 費 補 助 申 請 表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意 外 事 故 保 險 保 費 補 助 申 請 名 冊, 並 檢 附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意 外 事 故 保 險 保 單 及 保 險 費 收 據 影 本, 備 文 向 社 會 局 申 請 社 會 工 作 科 由 高 雄 市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130 125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執 照 申 請 1. 申 請 書 2. 執 業 執 照 費 新 臺 幣 伍 佰 元 匯 票 ( 抬 頭 :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3.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2 吋 照 片 3 張 4.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影 本 ( 請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章 ) 5. 考 試 院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請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章 ) 6. 公 會 會 員 證 書 影 本 ( 請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章 ) 7. 擬 執 業 機 關 構 團 體 出 具 之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 請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章 ) 8. 服 務 單 位 立 案 或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影 本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為 團 體 或 私 立 機 構 者 須 開 具 ( 請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章 ) 社 會 工 作 科 另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執 照 申 請 停 業 復 業 變 更 執 業 處 所 變 更 執 業 行 政 區 域 執 業 執 照 證 照 遺 失 及 更 新 補 發 申 請 社 會 工 作 師 事 務 所 開 業 執 照 相 關 事 宜, 詳 請 參 閱 社 會 局 網 站 : h t t p :/ /socbu.kcg. gov.tw/ 仁 愛 之 家 申 請 公 費 安 養 養 護 安 置 公 費 安 養 養 護 : 1. 申 請 書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2. 身 分 證 影 本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體 檢 表 4. 2 吋 照 片 2 張 5. 公 費 家 民 連 絡 書 6. 代 筆 遺 囑 及 興 趣 調 查 表 1. 申 請 及 初 審 :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評 估 及 核 定 : 仁 愛 之 家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低 收 入 戶 市 民 向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自 費 安 養 養 護 安 置 * 自 費 安 養 : 1. 申 請 書 2. 身 分 證 影 本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體 檢 表 4. 2 吋 照 片 2 張 5. 自 費 安 養 契 約 書 保 證 書 6. 興 趣 調 查 表 * 自 費 養 護 : 1. 申 請 書 2. 戶 口 名 簿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3. 體 檢 表 * 自 費 安 養 : 1. 申 請 及 初 審 :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評 估 及 核 定 : 仁 愛 之 家 * 自 費 養 護 : 申 請 及 核 定 :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立 椰 子 園 老 人 養 護 之 家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0 歲 以 上 市 民, 但 65 歲 以 上 先
13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2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申 請 失 智 專 區 * 公 費 失 智 專 區 : 1. 申 請 書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3.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4. 體 檢 表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自 費 失 智 專 區 : 1. 申 請 書 2. 戶 口 名 簿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3. 體 檢 表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公 費 失 智 專 區 : 1. 申 請 及 初 審 :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社 會 ( 經 ) 課 2. 核 定 : 仁 愛 之 家 * 自 費 失 智 專 區 : 受 理 申 請 及 核 定 :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立 椰 子 園 老 人 養 護 之 家 * 公 費 失 智 專 區 :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低 收 入 戶 市 民 * 自 費 失 智 專 區 :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市 民 安 馨 家 園 1. 申 請 書 2. 2 吋 照 片 1 張 3. 身 分 證 4. 體 檢 表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私 立 椰 子 園 老 人 養 護 之 家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親 子 圖 書 室 借 書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兒 福 中 心 親 子 圖 書 室 轉 212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未 滿 14 歲 之 兒 童 青 少 年, 無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憑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由 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代 為 申 請 )
132 12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早 期 療 育 費 用 補 助 1. 申 請 表 ( 分 新 案 舊 案 兩 種 申 請 表 新 案 指 第 1 次 申 請 案 件 或 曾 經 申 請 但 已 間 隔 1 年 以 上 未 申 請 者 ; 舊 案 指 年 度 舊 案 ) 2. 有 效 期 限 之 發 展 遲 緩 診 斷 證 明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綜 合 報 告 書 影 本 ( 舊 案 免 附 ) 3. 療 育 訓 練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申 請 訓 練 費 檢 附 ) 4. 已 達 就 學 年 齡 但 未 入 小 學 就 讀 者, 應 檢 具 緩 讀 證 明 5. 療 育 訓 練 日 期 證 明 表 ( 申 請 交 通 費 檢 附 ) 6.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舊 案 免 附 ) 7. 低 收 入 戶 相 關 證 明 ( 非 低 收 入 戶 免 附 ) 8.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舊 案 免 附 ) 1. 申 請 及 初 審 : (1) 本 市 區 公 所 ( 不 限 戶 籍 地 居 住 地 ) (2) 高 雄 市 早 期 療 育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 地 址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九 如 一 路 775 號 1 樓 (3) 鹽 埕 早 期 療 育 資 源 服 務 據 點 , 地 址 :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大 仁 路 179 號 4 樓 (4) 旗 津 早 期 療 育 資 源 服 務 據 點 , 地 址 : 高 雄 市 旗 津 區 中 洲 三 路 623 號 2. 諮 詢 及 核 定 : 申 請 資 格 : 1. 設 籍 本 市 且 經 通 報 社 政 主 管 機 關,0 歲 至 入 小 學 前 兒 童 ( 暫 緩 入 學 者 須 檢 附 緩 讀 證 明 ) 2. 有 至 本 市 認 可 之 早 期 療 育 訓 練 單 位 接 受 療 育 訓 練 之 事 實 3. 應 於 接 受 療 育 訓 練 後 次 月 起 3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兒 童 福 利 服 中 心 , 地 址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九 如 一 路 775 號 場 地 借 用 1. 場 地 借 用 申 請 書 2. 立 案 證 明 文 件 及 活 動 計 畫 書 3. 費 用 兒 福 中 心 行 政 課 轉 114
13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2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申 請 安 心 手 鍊 長 青 園 日 間 託 老 服 務 1.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醫 師 證 明 或 警 局 通 報 證 明 等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3. 連 絡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4. 申 請 書 1. 身 分 證 正 本 2. 照 片 2 張 3. 填 寫 資 料 卡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教 保 課 轉 3351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課 轉 長 青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1. 申 請 表 2. 糞 便 檢 查 ( 阿 米 巴 痢 疾 ) 3. X 光 檢 查 之 體 檢 報 告 4. 診 斷 證 明 或 病 例 摘 要 5. 心 智 評 量 表 ( 經 衛 生 署 評 鑑 合 格 之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診 斷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CDR 評 估 表 ; 無 失 智 者 免 附 ) 1.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教 保 課 轉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郭 吳 麗 珠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 鳳 山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日 間 照 顧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郭 吳 麗 珠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遠 路 222 號 鳳 山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134 12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獨 居 老 人 關 懷 通 報 表 1.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教 保 課 轉 電 話 通 報 傳 真 通 報 表 長 青 學 苑 ( 含 長 青 活 力 班 銀 華 成 長 班 ) 1. 身 分 證 2. 報 名 表 3. 照 片 1.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課 轉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夢 想 城 市 發 展 協 會 轉 鳳 山 老 活 動 中 心 報 名 期 限 內 統 一 受 理 報 名 社 區 型 長 青 學 苑 1. 身 分 證 2. 報 名 表 3. 照 片 1.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課 轉 高 雄 市 社 區 大 學 促 進 會 報 名 期 限 內 統 一 受 理 報 名 圖 書 借 閱 證 身 分 證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課 轉 年 滿 60 歲 以 上 之 本 市 市 民 行 動 式 老 人 文 康 休 閒 巡 迴 服 務 申 請 表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課 轉 3338 參 與 者 15 人 以 上 之 長 青 福 利 團 體 申 請
13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3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長 青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公 文 申 請 表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課 轉 3335 各 級 學 校 機 關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公 益 社 會 團 體 公 寓 大 樓 管 理 委 員 會 安 養 護 機 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站 等 單 位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協 助 聲 請 保 護 令 未 成 年 子 女 會 面 交 往 與 交 付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心 理 諮 詢 服 務 製 作 案 件 調 查 紀 錄 表 諮 詢 家 暴 事 件 家 庭 關 係 等 問 題 1. 驗 傷 單 2. 處 理 家 暴 案 件 調 查 紀 錄 表 或 現 場 報 告 3. 身 分 證 ( 或 戶 口 名 簿 ) 4.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 受 傷 相 片 毀 損 物 相 片 錄 音 影 帶 ) 1. 保 護 令 ( 或 法 院 裁 定 書 ) 影 本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採 預 約 制 且 須 透 過 個 管 社 工 安 排 採 預 約 制 且 須 透 過 個 管 社 工 安 排 1. 驗 傷 單 2. 身 分 證 ( 或 戶 口 名 簿 ) 3.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 受 傷 相 片 毀 損 物 相 片 錄 音 影 帶 ) 無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家 庭 關 懷 諮 詢 專 線 轉 2 男 性 關 懷 諮 詢 專 線 轉 1
136 13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場 地 租 借 服 務 ( 演 藝 廳 各 會 議 室 及 教 室 練 團 室 等 ) 1.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表 2. 申 請 單 位 租 借 公 文 3. 使 用 一 個 月 前 開 放 登 記 及 繳 費 4. 統 一 線 上 申 請 : 以 google chrome 瀏 覽 器 或 搜 尋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首 頁 空 間 場 地 租 借 市 民 朋 友 登 入 處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會 員 證 ( 空 間 服 務 證 及 圖 書 借 閱 證 通 用 ) 1. 不 限 年 齡 及 戶 籍 地 2. 辦 證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驗 證, 需 本 人 辦 理,14 歲 以 下 兒 童 青 少 年 由 家 長 或 代 理 人 辦 理 3. 各 空 間 服 務 免 費, 但 入 空 間 使 用 器 材 或 外 借 書 籍 需 使 用 會 員 證 4. 至 特 定 各 空 間 (0 至 6 歲 親 子 遊 戲 室 青 少 年 康 樂 室 及 閱 覽 室 女 人 家 好 好 窩 等 ) 需 攜 帶 會 員 證, 如 當 日 未 攜 帶 會 員 可 至 本 館 服 務 台 辦 理 臨 時 證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第 一 次 辦 理 會 員 證 免 費,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補 辦 需 收 30 元 補 辦 證 工 本 費 2. 本 中 心 會 員 證 與 高 市 圖 書 館 各 分 館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圖 書 館 民 眾 部 旗 山 社 福 中 心 圖 書 室 的 借 閱 證 皆 通 用, 不 需 再 另 外 辦 證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社 區 婦 女 大 學 1. 報 名 期 限 內 統 一 受 理 報 名 及 繳 費 2. 未 辦 理 社 區 婦 女 大 學 學 生 證 者 另 需 交 照 片 2 張 及 填 寫 學 生 證 及 學 籍 資 料 卡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13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3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韻 律 瑜 珈 班 及 兒 童 體 適 能 活 動 1. 報 名 期 限 內 統 一 受 理 報 名 及 繳 費 ( 採 網 路 及 現 場 報 名 為 主, 額 滿 為 止 ) 2. 另 每 班 提 供 1 個 特 殊 名 額 給 高 雄 市 低 收 入 戶 婦 女 ( 需 備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參 加, 報 名 時 間 前 1 週 於 本 中 心 服 務 台 受 理, 報 名 費 五 折 優 惠 3. 每 班 別 依 時 段 不 同, 上 課 一 期 以 3 個 月 計 之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寒 暑 假 系 列 活 動 報 名 期 限 內 統 一 受 理 報 名 及 繳 費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各 項 青 少 年 兒 童 及 親 子 活 動 報 名 期 限 內 統 一 受 理 報 名 及 繳 費 婦 幼 青 少 年 活 動 中 心 婦 女 館 社 會 福 利 場 地 租 借 服 務 ( 演 講 廳 視 聽 室 韻 律 教 室 技 藝 教 室 等 ) 1.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表 2. 申 請 單 位 租 借 公 文 婦 女 館 婦 女 館 電 腦 室 持 證 件 ( 身 分 證 駕 照 健 保 卡 等 ) 至 本 館 服 務 台 登 記 使 用 婦 女 館 開 放 民 眾 使 用 時 間 為 週 二 至 週 日 上 午 9 : :30 下 午 2 : 0 0-5:00 2. 遇 電 腦 課 程 開 課 時 段, 則 暫 不 開 放
138 13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婦 女 館 各 項 課 程 1. 相 關 活 動 訊 息 公 告 於 婦 女 資 源 網 站 2. 報 名 期 限 內 統 一 受 理 報 名 及 繳 費 婦 女 館 婦 女 館 女 人 空 間 1. 開 放 對 象 為 18 歲 以 上 成 年 女 性, 男 性 需 由 成 年 女 性 陪 同 入 場 2. 提 供 社 團 或 民 眾 辦 理 公 益 性 非 營 利 性 活 動 或 課 程 3. 本 空 間 委 託 高 雄 市 彩 色 頁 女 性 願 景 協 會 辦 理 1. 主 辦 單 位 : 婦 女 館 經 營 單 位 : 高 雄 市 彩 色 頁 女 性 願 景 協 會 詳 細 場 地 借 用 或 使 用 規 則 請 洽 彩 色 頁 女 性 願 景 協 會
13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34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Labor Affairs Bureau of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鎮 中 路 6 號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勞 工 組 織 科 勞 動 條 件 科 勞 資 關 係 科 1. 輔 導 本 市 各 業 勞 工 籌 組 產 企 職 業 工 會 2. 解 答 工 會 組 織 法 令 及 工 會 組 織 爭 議 事 項 之 調 處 3. 督 導 各 工 會 會 務 運 作 4. 加 強 工 會 幹 部 及 會 務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事 務 5. 年 度 模 範 勞 工 選 拔 表 揚 及 獎 勵 事 項 6. 年 度 優 良 工 會 選 拔 表 揚 及 獎 勵 事 項 7. 勞 工 教 育 之 輔 導 與 補 助 8. 勞 工 教 育 向 下 扎 根 -- 高 中 職 勞 動 法 制 課 程 推 動 9.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成 立 職 工 福 利 機 構 相 關 事 項 1. 勞 動 基 準 法 業 務 ( 含 工 作 規 則 特 定 工 作 者 及 技 術 生 契 約 核 備 ) 2. 舊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相 關 業 務 3.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之 友 善 職 場 選 拔 業 務 4. 友 善 家 族 業 務 推 動 5. 托 兒 設 施 措 施 補 助 相 關 業 務 6. 安 全 衛 生 行 政 7.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業 務 8. 安 衛 家 族 業 務 推 動 9. 勞 工 健 檢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認 定 1.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及 仲 裁 2.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相 關 事 項 3.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相 關 事 項 4.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事 業 單 位 歇 業 事 實 認 定 相 關 事 項 5. 勞 工 調 解 服 務 諮 詢 6. 勞 工 訴 訟 補 助 及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相 關 事 項 7. 志 工 服 務 及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工 會 股 或 轉 121~ 勞 工 教 育 股 或 轉 131~135 傳 真 : 勞 動 條 件 業 務 轉 232~249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轉 222~ 轉 252~ ~ ~336
140 135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就 業 安 全 科 1.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計 畫 彙 整 2. 規 劃 推 動 一 般 勞 工 之 就 業 促 進 事 項 3. 求 職 防 騙 及 不 實 廣 告 4.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5. 就 業 歧 視 防 制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推 展 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評 議 等 事 項 6.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管 理 7. 資 遣 通 報 及 非 自 願 失 業 離 職 證 明 8. 外 籍 配 偶 大 陸 配 偶 服 務 9. 外 籍 勞 工 查 察 及 生 活 管 理 計 畫 檢 查 10.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及 勞 資 爭 議 11. 外 籍 勞 工 解 約 驗 證 12.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通 報 13.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14. 無 違 法 反 勞 工 法 令 證 明 15. 行 政 罰 鍰 案 件 就 業 服 務 股 轉 ~ 外 勞 查 察 股 轉 ~ ~ ~ 外 勞 諮 詢 股 轉 ~492 職 業 重 建 科 1. 國 民 年 金 勞 健 保 業 務 2. 勞 工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3. 職 災 勞 工 個 案 服 務 4. 志 工 福 利 業 務 5. 勞 工 住 宅 租 賃 業 務 6.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7. 身 心 障 礙 者 定 額 進 用 超 額 進 用 獎 勵 8. 視 障 者 就 業 服 務 9.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力 更 生 補 助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10.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業 務 11. 身 心 障 礙 者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12. 身 心 障 礙 者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勞 工 福 利 股 轉 521~530 就 業 權 益 股 轉 531~539 就 業 促 進 股 轉 541~547
14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36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勞 動 檢 查 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業 務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大 埤 路 117 號 3 樓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勞 工 教 育 生 活 中 心 博 愛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1. 職 業 訓 練 2.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失 業 給 付 認 定 3.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服 務 及 職 業 心 理 測 驗 分 析 4. 技 能 檢 定 1. 辦 理 勞 工 大 學 業 務 2. 設 立 勞 工 博 物 館 3. 辦 理 勞 工 福 利 住 宿 及 場 地 租 借 業 務 1.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 日 間 技 能 養 成 訓 練 2. 夜 間 第 二 專 長 訓 練 3. 就 業 服 務 輔 導 4. 職 務 再 設 計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大 埤 路 117 號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中 山 三 路 132 號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十 全 三 路 101 號 02 勞 工 局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各 業 勞 工 籌 組 產 企 職 業 工 會 1. 發 起 人 略 歷 冊 2. 發 起 人 切 結 書 3. 發 起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4. 發 起 人 相 關 證 照 影 本 5. 發 起 人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6. 發 起 人 會 議 紀 錄 7. 歷 次 籌 備 會 議 紀 錄 8. 公 開 徵 求 會 員 佐 證 資 料 9. 成 立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10. 第 1 屆 職 員 選 舉 成 果 表 11. 第 1 屆 理 監 事 名 冊 12. 會 員 名 冊 勞 工 組 織 科 轉 121~
142 13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認 定 1. 個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2. 在 校 成 績 單 影 本 1 份 ( 請 加 蓋 學 校 證 明 戳 章 ) 3.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 請 加 蓋 學 校 證 明 戳 章 ) 勞 動 條 件 科 轉 223 勞 動 條 件 申 訴 申 訴 ( 陳 情 ) 案 件 記 錄 表 轉 行 政 罰 鍰 分 期 繳 納 行 政 罰 鍰 分 期 繳 納 申 請 書 及 切 結 書 就 業 安 全 科 高 雄 市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慰 問 金 1. 死 亡 慰 問 金 (30 萬 ) (1) 最 近 3 個 月 之 戶 籍 謄 本 (2)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死 亡 證 明 書 檢 察 官 相 驗 屍 體 證 明 書 或 死 亡 宣 告 判 決 書 正 本 (4) 勞 動 部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家 屬 慰 問 金 或 勞 工 保 險 局 職 業 災 害 ( 疾 病 ) 死 亡 給 付 核 定 公 文 影 本 但 未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致 無 法 提 出 者, 得 檢 附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之 文 件 2. 失 能 慰 問 金 (1-3 萬 ) (1) 最 近 3 個 月 之 戶 籍 謄 本 (2)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4) 勞 工 保 險 局 職 業 災 害 ( 疾 病 ) 失 能 給 付 核 定 公 文 影 本 職 業 重 建 科 轉 523~ 申 請 時 效 (1) 申 請 人 應 自 職 害 事 故 發 生 之 日 起 1 年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人 以 勞 動 部 或 勞 工 保 險 局 核 定 公 文 影 本 申 請 慰 問 金 者, 其 申 請 期 限 自 核 定 之 日 起 算 2. 扣 抵 規 定 申 請 人 因 同 一 職 害 事 故 領 取 下 列 之 費 用, 主 管 機 關 應 予 扣 (1) 領 取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相 關 性
14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3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質 之 慰 助 金 (2) 領 取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死 亡 給 付 但 以 新 臺 幣 20 萬 元 為 限 產 訓 合 作 職 前 訓 練 招 生 1. 報 名 表 及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紀 錄 表 2. 最 近 1 吋 半 身 照 片 1 張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報 名 日 期 前 1 個 月 內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勞 保 明 細 表 ) 4.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5. 就 業 保 險 法 被 保 險 人 非 自 願 離 職 勞 工 須 檢 附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 僅 供 招 生 甄 試 使 用, 非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審 查 )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自 辦 職 訓 組 轉 129 失 業 給 付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書 3. 存 摺 影 本 4. 印 章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求 職 服 務 組 轉 307 跨 域 就 業 津 貼 1. 就 業 保 險 促 進 就 業 實 施 辦 法 - 搬 遷 補 助 金 申 請 書 2. 就 業 保 險 促 進 就 業 實 施 辦 法 - 租 屋 補 助 金 申 請 書 3. 就 業 保 險 促 進 就 業 實 施 辦 法 - 異 地 就 業 交 通 補 助 金 申 請 書 4. 領 據 5. 查 詢 勞 工 保 險 資 料 同 意 書 6. 居 住 處 所 ( 及 租 賃 事 實 ) 查 詢 同 意 書 7.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各 就 業 服 務 站 前 鎮 站 中 區 站 三 民 站 左 營 站 楠 梓 站
144 13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勞 工 教 育 生 活 中 心 1. 辦 理 勞 工 大 學 業 務 2. 設 立 勞 工 博 物 館 3. 辦 理 勞 工 福 利 住 宿 及 場 地 租 借 業 務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中 山 三 路 132 號 自 辦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養 成 職 業 訓 練 1.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2.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3. 國 民 身 分 證 4.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5. 彩 色 半 身 1 吋 照 片 2 張 6. 回 郵 信 封 (32 元 郵 資 ) 7. 視 障 者 請 檢 附 視 力 證 明 8. 勞 保 明 細 表 教 務 課 轉 委 辦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養 成 職 業 訓 練 1. 報 名 表 2. 勞 保 明 細 表 3.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4. 其 他 委 辦 單 位 所 需 文 件 教 務 課 轉 委 辦 身 心 障 礙 者 第 二 專 長 ( 進 修 ) 訓 練 1. 報 名 表 2. 在 職 證 明 3.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4. 其 他 委 辦 單 位 所 需 文 件 教 務 課 轉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前 鎮 就 業 服 務 站 中 區 就 業 服 務 站 岡 山 職 重 服 務 據 點 楠 梓 就 業 服 務 站
14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4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三 民 就 業 服 務 站 澄 清 服 務 中 心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服 務 職 務 再 設 計 申 請 表 輔 導 課 轉 283 由 雇 主 提 出 申 請
146 141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Kaohsiung City Police Depart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260 號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行 政 科 掌 理 勤 務 規 劃 市 容 整 理 特 定 營 業 登 記 管 理 等 事 項 保 安 科 掌 理 保 安 警 衛 山 地 清 查 義 警 組 訓 軍 事 動 員 與 後 備 軍 人 召 集 之 協 助 事 項 訓 練 科 掌 理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及 員 警 心 理 輔 導 等 事 項 防 治 科 掌 理 戶 口 查 察 之 規 劃 推 行 與 督 導 民 防 大 隊 組 訓 等 事 項 外 事 科 掌 理 外 籍 人 士 居 ( 停 ) 留 管 理, 外 僑 安 全 維 護, 涉 外 案 件 處 理 等 事 項 保 防 科 掌 理 社 會 保 防 安 全 防 護 安 全 查 核 資 料 蒐 報 等 事 項 督 察 室 掌 理 內 外 勤 及 特 種 勤 務 督 導 考 核 員 警 風 紀 糾 察 等 事 項 秘 書 室 掌 理 文 稿 綜 核 事 務 管 理 機 要 文 書 處 理 文 書 研 考 印 信 等 事 項 政 風 室 掌 理 政 風 綜 合 業 務 貪 瀆 案 件 查 處 公 務 機 密 及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監 驗 監 標 年 節 監 察 預 防 貪 瀆 等 不 法 事 項
14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42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後 勤 科 掌 理 廳 舍 營 繕 財 物 管 理 裝 備 維 護 及 綜 合 採 購 等 事 項 公 關 室 掌 理 議 會 媒 體 協 調 聯 絡 及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等 事 項 會 計 室 掌 理 綜 合 本 局 會 計 業 務 等 事 項 統 計 室 掌 理 本 局 各 項 統 計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提 供 各 類 警 政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事 項 人 事 室 掌 理 綜 合 本 局 人 事 業 務 等 事 項 法 制 室 掌 理 警 政 法 規 之 研 究 審 查 整 理 編 纂 諮 詢 宣 導 及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等 事 項 資 訊 室 掌 理 綜 合 本 局 資 訊 業 務 等 事 項 通 信 隊 掌 理 有 無 電 配 裝 維 修 等 業 務 事 項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掌 理 管 制 防 情 業 務 等 事 項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掌 理 警 察 勤 務 指 揮 調 度 管 制 及 110 報 案 管 理 等 事 項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掌 理 刑 案 理 場 勘 查 證 物 處 理 鑑 識 分 析 及 防 爆 勤 務 等 事 項 犯 罪 預 防 科 掌 理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金 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住 宅 防 竊 諮 詢 社 區 警 政 及 自 衛 體 系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成 效 考 核 事 項
148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地 址 及 服 務 電 話 一 覽 表 機 關 名 稱 地 址 服 務 電 話 新 興 分 局 高 雄 市 中 正 一 路 100 號 鹽 埕 分 局 高 雄 市 建 國 四 路 337 號 左 營 分 局 高 雄 市 進 學 路 1 號 鼓 山 分 局 高 雄 市 鼓 山 一 路 105 號 苓 雅 分 局 高 雄 市 苓 雅 一 路 367 號 三 民 一 分 局 高 雄 市 同 盟 一 路 367 號 前 鎮 分 局 高 雄 市 一 心 一 路 286 號 小 港 分 局 高 雄 市 小 港 路 20 號 三 民 二 分 局 高 雄 市 覺 民 路 366 號 楠 梓 分 局 高 雄 市 外 環 西 路 119 號 鳳 山 分 局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經 武 路 36 號 仁 武 分 局 高 雄 市 仁 武 區 中 正 路 135 號 岡 山 分 局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壽 天 路 10 號 林 園 分 局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林 園 北 路 201 號 旗 山 分 局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湄 洲 里 華 中 街 1 號 湖 內 分 局 高 雄 市 湖 內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90 號 六 龜 分 局 高 雄 市 六 龜 區 民 生 路 1 號 刑 警 大 隊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遠 路 388 號 交 通 大 隊 高 雄 市 中 正 四 路 191 號 保 安 大 隊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遠 路 388 號 捷 運 隊 高 雄 市 中 正 三 路 25 號 婦 幼 隊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246 號 少 年 隊 高 雄 市 覺 民 路 366 號 7 樓
14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警 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受 理 刑 案 報 案 證 明 報 案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各 分 局 或 分 駐 ( 派 出 ) 所 受 理 汽 機 車 失 竊 報 案 證 明 監 錄 系 統 畫 面 查 閱 複 製 受 理 民 眾 臨 時 使 用 道 路 申 請 1. 報 案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2. 汽 機 車 車 籍 資 料 文 件 1. 刑 案 查 閱 : 犯 罪 被 害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或 其 他 得 為 告 訴 之 人, 以 主 張 或 維 護 當 事 人 法 律 上 權 益 有 必 要 者 為 限, 得 申 請 閱 覽 錄 影 資 訊, 惟 不 予 提 供 複 製 錄 影 資 訊 2. 交 通 事 故 : 有 疑 議 之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當 事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受 委 任 人, 以 主 張 或 維 護 當 事 人 法 律 上 權 益 有 必 要 者 為 限, 得 申 請 閱 覽 提 供 錄 影 資 訊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報 案 證 明 文 件, 並 以 書 面 敘 明 事 由 時 段 區 域, 向 案 件 繫 屬 單 位 ( 分 駐 派 出 所 交 通 分 隊 ) 提 出 ; 如 要 求 提 供 複 製 資 訊 應 陳 報 直 屬 長 官 ( 所 長 分 隊 長 ) 核 准, 並 複 製 併 卷 存 查 3. 公 益 服 務 : 請 求 協 尋 人 ( 物 ), 或 基 於 公 益 目 的 而 有 查 閱 錄 影 資 訊 之 必 要, 當 事 人 及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等, 得 申 請 查 閱 錄 影 資 訊 申 請 時 應 以 書 面 敘 明 事 由 時 段 區 域, 向 轄 管 分 駐 派 出 所 提 出, 並 以 本 案 相 關 資 料 為 限 為 限 ; 如 要 求 提 供 複 製 資 訊 應 陳 報 直 屬 長 官 ( 所 長 ) 核 准 1. 臨 時 使 用 道 路 申 請 書 2. 檢 附 使 用 道 路 範 圍 平 面 圖 3. 使 用 道 路 計 畫 書 4. 交 通 安 全 維 持 計 畫 書 5. 使 用 範 圍 住 戶 同 意 書 各 分 局 或 分 駐 ( 派 出 ) 所 各 分 局 或 分 駐 ( 派 出 ) 所 各 分 局 或 分 駐 ( 派 出 ) 所
150 14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請 領 收 藏 刀 械 許 可 證 1. 申 請 書 3 份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2 吋 照 片 5 張 4. 刀 械 核 准 文 件 5. 刀 械 相 片 或 圖 例 6 張 各 分 局 或 分 駐 ( 派 出 ) 所 請 領 自 衛 槍 枝 執 照 1. 申 請 書 3 份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2 吋 照 片 5 張 4. 槍 枝 查 驗 證 或 相 關 核 准 文 件 5. 執 照 查 驗 費 新 臺 幣 60 元 ( 山 地 獵 槍 原 住 民 自 製 獵 槍 魚 槍 及 漁 民 自 製 魚 槍 換 發 執 照, 收 換 照 費 30 元 ) 各 分 局 或 分 駐 ( 派 出 ) 所 集 會 ( 遊 行 ) 申 請 1. 集 會 ( 遊 行 ) 申 請 2. 集 會 ( 遊 行 )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3. 核 定 集 會 ( 遊 行 ) 代 理 人 名 冊 4. 申 請 集 會 ( 遊 行 ) 糾 察 員 名 冊 5. 負 責 人 代 理 人 糾 察 員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6. 集 會 ( 遊 行 ) 現 場 圖 各 分 局 受 理 護 照 遺 失 證 明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各 分 局 偵 查 隊 受 理 解 除 警 示 帳 戶 1. 遭 冒 名 申 辦 開 戶 解 除 警 示 :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件 資 料 及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之 信 用 報 告 書 2. 一 般 商 業 交 易 糾 紛 存 款 帳 戶 遭 盜 用 或 遭 誤 設 警 示 解 除 警 示 :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親 赴 警 察 分 局 偵 查 隊 主 動 接 受 調 查 3. 司 法 程 序 終 結 案 件 解 除 警 示 :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件 資 料 刑 事 判 決 書 ( 含 地 檢 署 處 分 書 少 年 法 庭 裁 定 書 ) 執 行 完 畢 證 明 或 罰 金 繳 納 收 據 影 本 各 分 局 偵 查 隊
15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4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受 理 保 全 業 查 核 新 進 人 員 刑 案 資 料 申 請 保 全 業 者 申 請 書 函 刑 警 大 隊 營 業 小 客 車 駕 駛 人 執 業 登 記 證 1. 申 請 書 1 份 2. 職 業 駕 駛 執 照 3. 身 分 證 4. 2 吋 照 片 2 張 (3 個 月 內 ) 交 通 大 隊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初 步 分 析 研 判 表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3. 印 章 4. 當 事 人 親 屬 ( 持 證 明 文 件 ) 或 委 託 人 ( 委 託 書 ) 交 通 大 隊 受 理 警 械 ( 電 警 棒 電 擊 器 ) 執 照 申 請 1. 申 請 者 2. 申 請 單 位 證 明 文 件 3. 許 可 廠 商 產 品 說 明 書 4. 在 職 證 明 文 件 及 2 吋 半 身 相 片 5. 產 品 說 明 書 6. 許 可 文 件 影 本 7.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8. 製 造 廠 商 另 附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行 政 科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1. 申 請 書 1 份 2. 本 國 人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或 影 本 ; 如 使 用 戶 口 名 簿 者, 需 另 附 1 張 有 照 片 的 證 件 正 本 ( 驗 畢 歸 還 ) 3. 本 國 人 如 需 中 英 文 對 照 版 本 者, 須 另 附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影 本 1 份 4. 外 國 人 ( 外 僑 ) 須 附 護 照 正 影 本 或 居 留 證 正 影 本 5. 證 書 費 用 每 份 100 元 外 事 科
152 147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Fire Bureau,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凱 旋 四 路 119 號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火 災 預 防 科 災 害 搶 救 科 防 火 教 育 宣 導 與 管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查 檢 查 之 策 劃 執 行 研 究 諮 詢 督 導 考 核, 違 規 行 政 裁 罰 及 處 理 等 事 項 各 種 災 害 搶 救 規 劃 指 導, 消 防 水 源 規 劃 管 理, 特 種 災 害 搜 救 業 務 之 規 劃 指 導 及 考 核, 消 防 民 力 運 用 等 事 項 轉 轉 3051 緊 急 救 護 科 緊 急 救 護 業 務 之 規 劃 指 導 及 考 核 轉 3151 災 害 管 理 科 災 害 防 救 制 度 法 令 計 畫 之 研 訂 協 調 聯 繫 督 導 考 核,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及 資 源 管 理 等 事 項 轉 3006 火 災 調 查 科 火 災 原 因 之 調 查 鑑 識 統 計 分 析 及 火 災 證 明 之 核 發 等 事 項 轉 6507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科 督 察 室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管 理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燃 氣 熱 水 器 承 裝 業 管 理 及 防 範 ㄧ 氧 化 碳 中 毒 危 險 物 品 舉 發 裁 處 等 業 務 之 策 劃 執 行 諮 詢 等 事 項 消 防 人 員 勤 務 督 導 違 紀 案 件 查 處 執 行 勤 務 傷 病 慰 問 執 行 消 防 勤 務 違 失 案 件 查 處 優 劣 事 蹟 管 理 考 核 等 轉 轉 6211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消 防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進 修 消 防 學 術 倡 導 研 究 發 展 等 事 項, 消 防 車 輛 舟 艇 保 養 維 修 管 理
15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48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中 心 秘 書 室 消 防 勤 務 之 規 劃 指 揮 調 度 管 制 協 調 聯 繫 及 一 一 九 報 案 管 理 各 項 救 災 與 為 民 服 務 成 果 統 計 等 事 項 整 體 網 路 環 境 建 立 軟 體 推 展 與 維 護 各 項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硬 體 維 護 通 信 設 備 設 置 及 維 護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及 公 關 等 事 項 研 考 文 書 出 納 事 務 管 理 財 產 管 理 廳 舍 營 繕 通 訊 消 防 車 輛 舟 艇 裝 備 器 材 供 應 採 購 機 要 文 書 處 理 法 規 印 信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科 室 中 心 事 項 轉 轉 3516 會 計 室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並 兼 辦 統 計 事 項 轉 3602 人 事 室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轉 3551 政 風 室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轉 3651 第 一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負 責 轄 內 各 種 災 害 之 搶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之 執 行 新 興 鹽 埕 前 金 苓 雅 旗 津 前 鎮 小 港 區 域 第 二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負 責 轄 內 各 種 災 害 之 搶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之 執 行 三 民 左 營 鼓 山 楠 梓 區 域 第 三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負 責 轄 內 各 種 災 害 之 搶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之 執 行 鳳 山 大 寮 林 園 區 域 第 四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負 責 轄 內 各 種 災 害 之 搶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之 執 行 橋 頭 梓 官 燕 巢 大 樹 鳥 松 大 社 仁 武 區 域
154 149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第 五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負 責 轄 內 各 種 災 害 之 搶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之 執 行 路 竹 阿 蓮 茄 萣 湖 內 岡 山 田 寮 彌 陀 永 安 區 域 第 六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負 責 轄 內 各 種 災 害 之 搶 救 及 緊 急 救 護 之 執 行 內 門 旗 山 美 濃 甲 仙 那 瑪 夏 杉 林 六 龜 桃 源 茂 林 區 域 02 消 防 局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防 火 ( 災 ) 課 程 填 具 防 火 ( 災 ) 課 程 申 請 表 火 災 預 防 科 轉 2111 免 費 指 導 防 震 防 火 等 防 災 觀 念, 實 地 操 作 滅 火 器 室 內 消 防 栓
15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50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Department of Health,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號 電 話 : ( 總 機 ) 01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 業 務 職 掌 ) 電 話 備 註 疾 病 管 制 處 醫 政 事 務 科 藥 政 科 健 康 管 理 科 1. 蟲 媒 傳 染 病 防 治 2. 急 性 傳 染 病 防 治 3. 慢 性 傳 染 病 防 治 4. 檢 疫 防 疫 業 務 1. 醫 政 管 理 2. 衛 生 所 管 理 3. 山 地 醫 療 業 務 4. 緊 急 救 護 業 務 5. 市 立 醫 院 管 理 1. 藥 事 機 構 / 人 員 管 理 2. 藥 物 管 理 與 稽 查 3. 化 粧 品 管 理 與 稽 查 1. 菸 害 防 制 業 務 2. 癌 症 防 治 業 務 3. 健 康 促 進 業 務 ( 健 康 城 市 ) 4. 母 嬰 親 善 及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5. 慢 性 病 防 治 6. 婦 幼 及 老 人 健 康 7. 職 業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審 查 分 機 1302~1321 分 機 1222~1237 分 機 1332~1355 分 機 1362~1378 分 機 6121~6135 分 機 6171~6175 分 機 6181~6185 分 機 6162~6165 分 機 6135~6136 分 機 6151~6157 分 機 6221 分 機 6251 分 機 6231 菸 害 防 制 專 線 或 分 機 分 機 母 乳 哺 育 專 線 分 機 分 機 分 機 分 機
156 151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 業 務 職 掌 ) 電 話 備 註 食 品 衛 生 科 長 期 照 護 科 社 區 心 衛 中 心 1. 餐 飲 業 管 理 2. 食 品 業 管 理 3. 食 品 衛 生 稽 查 1.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2. 長 期 照 護 業 務 3.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4. 醫 療 輔 具 補 助 5. 護 理 機 構 管 理 1. 精 神 衛 生 管 理 2.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及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設 置 管 理 3.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 諮 商 服 務 自 殺 防 治 ) 4.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5. 物 質 濫 用 防 制 分 機 6322~6329 分 機 6351~6359 分 機 6371~6382 專 線 分 機 5621~ ~5627 專 線 分 機 分 機 分 機 1631~1636 分 機 1760~ ~1759 分 機 1651~ ~2705 安 心 專 線 ( 衛 生 福 利 部 ) 分 機 1762~1764 分 機 1701~1719 戒 毒 成 功 專 線 ( 法 務 部 ) 檢 驗 科 1. 食 品 及 水 質 檢 驗 2. 公 共 衛 生 檢 驗 3. 藥 物 檢 驗 分 機 8131~8137 分 機 8121~8126 分 機 8111~8115
15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52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鹽 埕 區 大 仁 路 6 號 3 樓 ( 與 鹽 埕 區 行 政 中 心 合 署 辦 公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鼓 山 區 登 山 街 16 號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左 營 區 進 學 路 4 號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楠 梓 區 楠 梓 路 202 號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三 民 區 鼎 山 街 660 號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第 二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三 民 區 三 民 街 222 號 2 樓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新 興 區 中 正 三 路 25 號 4 樓 ( 與 高 雄 市 財 稅 大 樓 合 署 辦 公 )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261 號 3 樓
158 153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苓 雅 區 民 權 一 路 85 號 3 樓 ( 與 苓 雅 區 行 政 中 心 合 署 辦 公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前 鎮 區 康 定 路 149 號 高 雄 市 旗 津 區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旗 津 區 旗 津 三 路 2 號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小 港 區 小 港 二 街 10 號 高 雄 市 那 瑪 夏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及 巡 迴 醫 療 那 瑪 夏 區 鞍 山 巷 63 號 高 雄 市 桃 源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及 巡 迴 醫 療 桃 源 區 南 進 巷 號 高 雄 市 茂 林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及 巡 迴 醫 療 茂 林 區 茂 林 里 8-4 號
15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54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甲 仙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及 巡 迴 醫 療 甲 仙 區 中 山 路 52 號 高 雄 市 六 龜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及 巡 迴 醫 療 六 龜 區 民 治 路 16 號 高 雄 市 杉 林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及 巡 迴 醫 療 杉 林 區 山 仙 路 24 巷 37 號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美 濃 區 美 中 路 246 號 高 雄 市 內 門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及 巡 迴 醫 療 內 門 區 中 埔 頭 20 號 高 雄 市 仁 武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仁 武 區 地 政 街 23 號 高 雄 市 田 寮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及 巡 迴 醫 療 田 寮 區 崗 山 北 路 32 號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旗 山 區 中 正 路 197 號
160 155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阿 蓮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阿 蓮 區 民 生 路 94-1 號 高 雄 市 湖 內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湖 內 區 湖 中 路 203 號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岡 山 區 公 園 路 50 號 高 雄 市 茄 萣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茄 萣 區 濱 海 路 二 段 1 號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路 竹 區 國 昌 路 86 巷 22 號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衛 生 所 高 雄 市 永 安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及 巡 迴 醫 療 鳥 松 區 文 前 路 文 北 巷 1 弄 4 號 永 安 區 永 安 路 26 號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燕 巢 區 中 興 路 2 號
16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56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大 樹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大 樹 區 中 興 北 路 120 號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29 巷 2 號 之 1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林 園 區 林 園 北 路 186 號 高 雄 市 彌 陀 區 衛 生 所 高 雄 市 橋 頭 區 衛 生 所 高 雄 市 大 社 區 衛 生 所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預 防 保 健 門 診 彌 陀 區 中 華 路 一 巷 5 弄 1 號 橋 頭 區 隆 豐 路 5 號 大 社 區 自 強 街 7 號 鳳 山 區 經 武 路 34 巷 2 號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第 二 衛 生 所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 臨 時 線 ) 臨 時 辦 公 室 : 鳳 山 區 經 武 路 34 巷 2 號
162 157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衛 生 所 1. 社 區 防 疫 保 健 精 神 衛 生 衛 生 教 育 緊 急 救 護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與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統 計 及 醫 藥 管 理 等 事 項 2. 門 診 醫 療 梓 官 區 公 館 路 45 號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綜 合 醫 療 服 務 鼓 山 區 中 華 一 路 976 號 精 神 專 科 醫 療 服 務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130 號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1. 綜 合 醫 療 服 務 2. 社 區 健 康 服 務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134 號 高 雄 市 立 中 醫 醫 院 中 醫 醫 療 服 務 前 金 區 中 華 三 路 68 號
16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衛 生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本 市 老 人 免 費 裝 假 牙 申 辦 1. 篩 檢 條 件 : (1) 一 般 老 人 限 當 年 度 65 歲 以 上 老 人,99 年 11 月 26 日 ( 含 ) 前 設 籍 原 高 雄 縣 市, 且 計 畫 開 辦 期 間 仍 設 籍 本 市 者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限 當 年 度 65 歲 以 上 老 人, 且 經 高 雄 市 社 會 局 認 定 以 下 5 項 資 格 之 ㄧ 者 : 1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2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3 經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收 容 安 置 4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5 經 高 雄 市 政 府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托 育 費 或 養 護 費 達 50% 以 上 且 於 計 畫 開 辦 期 間 仍 設 籍 高 雄 市, 同 一 顎 已 取 得 相 同 補 助 項 目 者,3 年 內 不 予 重 複 補 助 2. 篩 檢 時 間 ( 預 計 自 當 年 度 3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止 ) 至 本 市 老 人 免 費 裝 假 牙 特 約 牙 醫 醫 療 院 所 篩 檢 3. 攜 帶 證 件 :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4. 假 牙 補 助 類 別 : (1) 一 般 老 人 : 全 口 活 動 假 牙 (2)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 符 合 以 下 5 項 之 ㄧ 者 皆 可 補 助 ): 1 全 口 活 動 假 牙 2 單 顎 半 口 活 動 假 牙 3 單 顎 半 口 活 動 假 牙 合 併 對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4 單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5 雙 顎 部 分 活 動 假 牙 者 5. 假 牙 裝 置 地 點 : 本 市 老 人 免 費 裝 假 牙 特 約 牙 醫 醫 療 院 所 醫 政 事 務 科 轉 6152~6155 本 市 老 人 免 費 裝 假 牙 特 約 牙 醫 醫 療 院 所 ( 公 告 於 本 局 網 頁 ) 篩 檢 及 裝 置 請 洽 詢 各 特 約 牙 醫 醫 療 院 所
164 15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醫 院 設 置 1. 檢 具 醫 院 新 擴 建 摘 要 及 計 畫 書 1 式 3 份 2. 許 可 後, 檢 附 申 請 五 聯 單 醫 院 各 樓 層 平 面 圖 3. 負 責 醫 師 之 證 明 文 件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正 本 核 章 後 歸 還 ) 4. 醫 師 專 科 證 書 : 符 合 登 記 診 療 科 別 之 醫 師 證 書 5. 公 會 證 明 6. 負 責 人 2 吋 照 片 2 張 7. 繳 交 規 費 (99 床 以 下 1,500 元,99 床 以 上 2,000 元 ) 醫 政 事 務 科 轉 6121~6135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1. 申 請 五 聯 單 2.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3. 身 分 證 影 本 4. 1 吋 照 片 1 張 5. 在 職 證 明 正 本 1 份 6. 公 會 會 員 證 明 文 件 1 份 7. 繼 續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8.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專 科 證 書 ( 不 具 者 免 附 ) 9. 外 籍 人 士 需 備 居 留 證 及 勞 委 會 之 工 作 證 明 10. 公 費 生 需 備 衛 生 福 利 部 同 意 函 11. 委 託 書 1 份 ( 非 本 人 申 請 時 請 檢 具 ) 12. 規 費 300 元 13. 請 自 備 25 元 回 郵 郵 票 健 康 管 理 科 轉 5307 長 期 照 護 科 轉 5702 社 區 心 衛 中 心 轉 1635~1636 醫 政 事 務 科 轉 6121~6135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申 請 窗 口 : (1) 任 職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人 員 送 件 至 本 局 健 康 管 理 科 (2) 任 職 一 般 護 理 機 構 人 員 送 件 至 本 局 長 期 照 護 科 (3) 任 職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及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人 員 送 件 至 本 局 社 區 心 衛 中 心 (4) 其 他 任 職 醫 院 診 所 安 養 機 構 等 人 員 除 營 養 師 藥 事 人 員 及 護 理 人 員 送 件 至 本 局 醫 政 事 務 科
16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6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醫 事 人 員 歇 業 1. 申 請 五 聯 單 2.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正 本 3. 離 職 證 明 正 本 1 份 4. 公 會 會 員 證 明 文 件 1 份 5. 執 業 執 照 正 本 6. 委 託 書 1 份 ( 非 本 人 申 請 時 請 檢 具 ) 7. 請 自 備 5 元 回 郵 郵 票 健 康 管 理 科 轉 5307 長 期 照 護 科 轉 5702 社 區 心 衛 中 心 轉 1635~1636 醫 政 事 務 科 轉 6121~6135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申 請 窗 口 : (1) 任 職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人 員 送 件 至 本 局 健 康 管 理 科 (2) 任 職 一 般 護 理 機 構 人 員 送 件 至 本 局 長 期 照 護 科 (3) 任 職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及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人 員 送 件 至 本 局 社 區 心 衛 中 心 (4) 其 他 任 職 醫 院 診 所 安 養 機 構 等 人 員 除 營 養 師 藥 事 人 員 及 護 理 人 員 送 件 至 本 局 醫 政 事 務 科 醫 事 人 員 報 備 支 援 1. 非 網 路 通 報 部 分 : (1) 公 文 載 明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護 理 人 員 姓 名 被 支 援 機 構 名 稱 支 援 期 間 與 時 段 (2) 檢 附 原 服 務 機 構 之 許 可 文 件 ( 負 責 醫 師 同 意 書 ) (3) 支 援 護 理 人 員 之 執 業 執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2. 以 網 路 通 報 部 分 : 除 以 上 人 員 其 他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至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事 系 統 入 口 網 線 上 申 請 權 限 取 得 權 限 後, 自 行 上 網 登 錄 報 備 支 援 時 間 審 核 人 員 採 線 上 審 核 ( 健 康 管 理 科 轉 5307 長 期 照 護 科 轉 5702 社 區 心 衛 中 心 轉 1635~1636 醫 政 事 務 科 轉 6121~ 以 網 路 申 請 者 辦 理 程 序 : (1) 需 事 先 線 上 申 請 (2) 經 審 查 核 准, 其 申 請 日 即 為 生 效 日 惟 報 備 支 援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人 員, 請 加 附 曾 服 務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之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166 16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滿 1 年 以 上 資 格 證 明 送 本 局 社 區 心 衛 中 心 審 核 ( 依 據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 食 品 化 粧 品 簡 易 檢 查 試 劑 免 轉 8131~7 免 費 提 供 變 更 醫 療 ( 事 ) 機 構 名 稱 負 責 醫 師 ( 人 )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1. 醫 事 人 員 執 歇 業 申 請 五 聯 單 ( 申 請 書 需 蓋 機 構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 2. 醫 師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核 章 後 發 還 )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 私 章 3. 繳 回 原 領 開 業 執 業 執 照 ( 繳 銷 ) 4. 執 業 醫 療 機 構 之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1 份 5. 公 會 證 明 文 件 1 份 6. 診 所 原 址 市 招 應 拆 除 後, 請 先 聯 絡 當 地 衛 生 所 稽 查 人 員 現 場 勘 查 並 附 現 場 勘 查 紀 錄 表 1 份 原 所 屬 登 記 之 醫 事 人 員 辦 理 變 更 換 照,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1. 醫 事 人 員 執 歇 業 申 請 五 聯 單 ( 申 請 書 需 蓋 機 構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 2. 繳 回 原 領 執 業 執 照 ( 繳 銷 ) 3. 公 會 證 明 文 件 1 份 4. 執 業 醫 療 機 構 之 在 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1 份 5. 醫 師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核 章 後 發 還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 私 章 2 吋 照 片 2 張 ( 貼 執 照 及 開 業 執 照 用 背 面 寫 明 姓 名 ) 醫 政 事 務 科 轉 6121~6135 鹽 埕 區 衛 生 所 鼓 山 區 衛 生 所 左 營 區 衛 生 所 楠 梓 區 衛 生 所 三 民 區 衛 生 所 三 民 區 第 二 衛 生 所 新 興 區 衛 生 所 醫 院 請 洽 本 局 醫 政 事 務 科 辦 理 其 他 至 開 業 地 轄 區 衛 生 所 辦 理
16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6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變 更 診 療 科 別 或 執 業 科 別 變 更 醫 療 ( 事 ) 機 構 開 業 地 點 [ 限 同 區 ] 1. 醫 事 人 員 執 歇 業 申 請 五 聯 單 ( 申 請 書 需 蓋 機 構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 2. 繳 回 原 領 執 業 執 照 ( 繳 銷 ) 3. 公 會 證 明 文 件 4. 執 業 醫 療 機 構 之 在 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1 份 5. 醫 師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影 本 1 份 ( 醫 院 減 少 科 別 者 免 附 )( 正 本 核 章 後 發 還 )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 私 章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影 本 1 份 6. 開 業 執 照 費 用 : 診 所 1,000 元 ; 醫 院 100 床 以 下 1,500 元,100 床 以 上 2,000 元 ; 規 費 300 元 ; 請 自 備 25 元 回 郵 郵 票 負 責 醫 師 ( 人 ) 請 依 照 開 業 申 請 1.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留 影 本 ) 2. 申 請 五 聯 單 診 所 平 面 圖 位 置 圖 衛 生 局 ( 所 ) 現 場 勘 查 表, 負 責 醫 師 ( 人 ) 證 書 正 本 影 本 2 吋 照 片 1 張 及 公 會 證 明 文 件 3. 開 業 執 照 費 用 : 診 所 1000 元 ; 醫 院 100 床 以 下 1500 元,100 床 以 上 2000 元 ; 執 業 執 照 規 費 300 元 4. 自 備 25 元 回 郵 郵 票 前 金 區 衛 生 所 苓 雅 區 衛 生 所 前 鎮 區 衛 生 所 旗 津 區 衛 生 所 小 港 區 衛 生 所 那 瑪 夏 區 衛 生 所 桃 源 區 衛 生 所 茂 林 區 衛 生 所 甲 仙 區 衛 生 所 六 龜 區 衛 生 所 杉 林 區 衛 生 所 美 濃 區 衛 生 所 內 門 區 衛 生 所 醫 院 請 洽 本 局 醫 政 事 務 科 辦 理 其 他 至 開 業 地 轄 區 衛 生 所 辦 理 醫 院 請 洽 本 局 醫 政 事 務 科 辦 理 其 他 至 開 業 地 轄 區 衛 生 所 辦 理
168 16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救 護 車 設 立 檢 查 廢 止 及 展 延 診 所 設 置 及 其 他 醫 事 機 構 設 置 變 更 診 療 科 別 或 執 業 科 別 1. 高 雄 市 救 護 車 機 構 救 護 車 登 記 事 項 及 檢 查 申 請 表 1 式 4 聯 2. 行 照, 新 設 立 無 行 照 者 需 備 領 牌 登 記 或 完 稅 證 明 3. 專 責 救 護 人 員 證 照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職 業 駕 照 4.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5. 管 理 人 證 照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留 影 本 ) ( 醫 療 用 途 )500 坪 以 內 2. 申 請 五 聯 單 診 所 平 面 圖 位 置 圖 衛 生 所 現 場 勘 查 表 3. 負 責 醫 師 ( 人 ) 之 證 明 文 件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正 本 核 章 後 歸 還 ) 4. 診 所 登 記 專 科 者, 需 檢 附 符 合 登 記 診 療 科 別 之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 登 記 一 般 科 者 免 附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 5. 公 會 證 明 6. 1 吋 2 吋 照 片 各 1 張 7. 診 所 所 屬 醫 事 人 員 需 同 時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8. 申 請 健 保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需 檢 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基 本 資 料 表 (1 式 2 份 ) 9. 開 業 執 照 規 費 1000 元, 人 員 執 業 執 照 300 元 / 人 1. 醫 事 人 員 執 歇 業 申 請 五 聯 單 ( 申 請 書 需 蓋 機 構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 2. 繳 回 原 領 執 業 執 照 ( 繳 銷 ) 3. 公 會 證 明 文 件 4. 執 業 醫 療 機 構 之 在 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1 份 5. 醫 師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影 本 1 份 ( 醫 院 減 少 科 別 者 免 附 )( 正 本 核 章 後 發 還 )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 私 章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影 本 1 份 6. 開 業 執 照 費 用 : 診 所 1,000 元 ; 醫 院 100 床 以 下 1,500 元,100 床 以 上 2,000 元 ; 規 費 300 元 ; 請 自 備 25 元 回 郵 郵 票 仁 武 區 衛 生 所 田 寮 區 衛 生 所 旗 山 區 衛 生 所 阿 蓮 區 衛 生 所 湖 內 區 衛 生 所 岡 山 區 衛 生 所 茄 萣 區 衛 生 所 路 竹 區 衛 生 所 鳥 松 區 衛 生 所 永 安 區 衛 生 所 燕 巢 區 衛 生 所 大 樹 區 衛 生 所 大 寮 區 衛 生 所 林 園 區 衛 生 所 彌 陀 區 衛 生 所 橋 頭 區 衛 生 所 救 護 車 設 立 檢 查 廢 止 及 展 延, 可 至 各 轄 區 衛 生 所 或 本 局 醫 政 事 務 科 辦 理 醫 院 請 洽 衛 生 局 醫 政 事 務 科 辦 理 其 他 至 開 業 地 轄 區 衛 生 所 辦 理
16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6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1. 申 請 五 聯 單 2.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3. 身 分 證 影 本 4.1 吋 照 片 1 張 5. 在 職 證 明 正 本 1 份 6. 公 會 會 員 證 明 文 件 1 份 7. 繼 續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8.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專 科 證 書 ( 不 具 者 免 附 ) 9. 外 籍 人 士 需 備 居 留 證 及 勞 動 部 之 工 作 證 明 10. 公 費 生 需 備 衛 生 福 利 部 同 意 函 11. 委 託 書 1 份 ( 非 本 人 申 請 時 請 檢 具 ) 12. 規 費 300 元 13. 請 自 備 25 元 回 郵 郵 票 大 社 區 衛 生 所 鳳 山 區 衛 生 所 鳳 山 區 第 二 衛 生 所 梓 官 區 衛 生 所 醫 院 / 診 所 及 其 他 醫 事 機 構 歇 業 負 責 醫 師 ( 人 )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1. 醫 事 人 員 執 歇 業 申 請 五 聯 單 ( 申 請 書 需 蓋 機 構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 2. 醫 師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核 章 後 發 還 )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 私 章 並 繳 回 原 執 業 執 照 及 機 構 開 業 執 照 ( 繳 銷 ) 3. 所 屬 醫 事 人 員 應 同 時 辦 理 歇 業 登 記 並 繳 回 原 開 業 執 業 執 照 ( 繳 銷 ) 4. 診 所 原 址 市 招 應 拆 除 後, 請 先 聯 絡 當 地 衛 生 所 稽 查 人 員 現 場 勘 查 並 附 上 現 場 勘 查 紀 錄 表 1 份 ; 醫 院 需 聯 絡 衛 生 局 人 員 會 同 相 關 單 位 現 場 勘 查 5. 公 會 退 會 證 明 6. 執 業 醫 療 機 構 之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1 份 7. 醫 療 機 構 領 有 管 制 藥 品 登 記 證 明, 先 至 藥 政 科 辦 理 繳 還 登 記 作 業 8. 請 自 備 5 元 回 郵 郵 票 同 上
170 16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申 請 藥 物 檢 驗 業 務 向 本 局 藥 政 科 申 請, 並 填 寫 申 請 書 及 切 結 書 1. 申 請 檢 驗 應 備 文 件 : 須 檢 具 身 分 證 印 章 及 購 買 該 藥 物 之 詳 細 來 源 資 料 憑 證 等 2. 申 請 藥 品 檢 驗 所 需 檢 體 數 量 : (1) 配 方 : 錠 劑 膠 囊 藥 丸 40 粒 ; 散 劑 :30 公 克 以 上 ; 液 劑 : 200cc (2) 製 劑 : 原 始 包 裝 3. 醫 療 器 材 : 隱 形 眼 鏡 消 毒 藥 水 :50cc 5 瓶 衛 生 套 :1 打 藥 政 科 轉 若 有 下 列 情 況, 恕 本 局 無 法 受 理 檢 驗 : (1) 未 提 供 購 買 來 源 ( 即 未 檢 附 藥 品 來 源 相 關 證 明 憑 證 ) (2) 未 具 名 申 請 (3) 未 說 明 服 用 之 目 的 (4) 自 行 從 國 外 攜 帶 進 口 者 (5) 不 足 檢 驗 所 需 劑 量 申 請 化 粧 品 檢 驗 業 務 向 本 局 藥 政 科 申 請, 並 填 寫 申 請 書 及 切 結 書 1. 申 請 檢 驗 應 備 文 件 : 須 檢 具 身 分 證 印 章 及 購 買 該 化 粧 品 之 詳 細 來 源 資 料 憑 證 等 2. 申 請 化 粧 品 檢 驗 所 需 檢 體 數 量 : (1) 膏 劑 及 霜 劑 :30 公 克 以 上 (2) 粉 劑 :25 公 克 以 上 (3) 液 劑 :50cc 以 上 (4) 固 形 製 劑 :25 公 克 以 上 藥 政 科 轉 6234 若 有 下 列 情 況, 恕 本 局 無 法 受 理 檢 驗 : (1) 未 提 供 購 買 來 源 ( 即 未 檢 附 藥 品 來 源 相 關 證 明 憑 證 ) (2) 未 具 名 申 請 (3) 未 說 明 使 用 之 目 的 (4) 自 行 從 國 外 攜 帶 進 口 者 (5) 非 完 整 包 裝 者 ( 已 拆 封 )
17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6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菸 害 違 規 行 為 人 提 起 訴 願 行 政 裁 處 書 送 達 次 日 起 30 日 內, 親 送 或 郵 寄 下 列 資 料 : 1. 行 政 裁 處 書 影 本 2 份 2. 訴 願 書 正 本 2 份 健 康 管 理 科 菸 害 防 制 專 線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申 請 設 置 ( 或 擴 充 ) 1. 許 可 設 置 或 擴 充 申 請 書 2. 設 置 或 擴 充 計 畫 書 3. 建 物 位 置 圖 4. 建 物 樓 層 平 面 配 置 圖 5. 負 責 護 理 人 員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年 資 證 明 6.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開 發 行 為 應 否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開 發 單 位 自 評 表 ( 含 函 詢 各 機 關 回 復 函 ) 7.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查 核 表 ( 須 先 自 評 ) 8. 土 地 或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 或 醫 療 院 所 附 設 負 責 醫 師 同 意 書 ) 9. 由 其 他 法 人 依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附 設 者 應 檢 附 各 該 法 人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函 文 件 健 康 管 理 科 轉 5307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開 業 開 業 檢 具 文 件 : 1. 開 業 申 請 書 2. 機 構 平 面 簡 圖 ( 以 平 方 公 尺 註 明 樓 層 各 隔 間 面 積 用 途 說 明 及 總 面 積 ) 3.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設 置 或 擴 充 文 件 4. 建 築 物 合 法 使 用 證 明 文 件 (1) 使 用 執 照 ( 含 附 表 ) (2)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合 格 證 明 (3) 建 物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5.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查 驗 合 格 函 6. 飲 用 水 水 質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7. 與 醫 院 所 訂 定 之 契 約 8. 醫 院 開 業 執 照 9. 負 責 護 理 人 員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年 資 證 明 10. 配 置 醫 事 人 員 及 相 關 人 員 名 冊 與 其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健 康 管 理 科 綜 合 健 康 股 轉 5307
172 16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11. 設 施 設 備 之 項 目 (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查 核 表 ) 12. 機 構 收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13.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定 型 化 契 約 14. 其 他 依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發 照 檢 具 文 件 : 1. 公 會 證 明 2. 人 員 照 片 3. 繳 交 規 費 1,000 元 ( 機 構 ) 300 元 ( 人 員 )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核 備 1.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核 備 申 請 書 2. 勞 動 部 核 發 聘 僱 許 可 函 影 本 3. 外 勞 健 檢 指 定 醫 院 核 發 複 檢 ( 確 診 ) 結 果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4.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回 郵 信 封 1 個 5. 雇 主 委 託 書 ( 雇 主 委 託 仲 介 公 司 ) 健 康 管 理 科 轉 外 籍 勞 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核 備 函 補 發 申 請 1. 補 發 申 請 書 2.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1 份 3. 補 發 原 因 說 明 書 4.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回 郵 信 封 1 個 5. 雇 主 委 託 書 ( 雇 主 委 託 仲 介 公 司 ) 健 康 管 理 科 轉 營 養 諮 詢 機 構 食 品 業 者 及 學 校 營 養 師 執 業 登 記 申 請 1. 營 養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正 本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2. 健 康 檢 查 表 ( 含 A 肝 及 X 光 )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正 本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4. 公 會 會 員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5. 本 人 最 近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3 張 6. 擬 執 業 機 構 之 證 明 文 件 7. 營 養 師 業 態 表 2 份 ( 初 次 申 請 者 ) 8. 執 照 費 新 臺 幣 300 元 食 品 衛 生 科 轉 6382
17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6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營 養 諮 詢 機 構 食 品 業 者 及 學 校 營 養 師 變 更 登 記 1. 原 領 執 業 執 照 2. 服 務 機 構 變 更 之 證 明 3. 本 人 最 近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4. 執 照 費 新 臺 幣 300 元 食 品 衛 生 科 轉 6382 營 養 諮 詢 機 構 食 品 業 者 及 學 校 營 養 師 歇 業 登 記 1. 繳 回 原 領 執 業 執 照 2. 營 養 師 證 書 正 本 3.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離 職 證 明 食 品 衛 生 科 轉 6382 營 養 諮 詢 機 構 開 業 登 記 1.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不 小 於 20 平 方 公 尺, 且 具 獨 立 空 間 之 建 築 物 平 面 簡 圖 2. 建 築 物 合 法 使 用 證 明 文 件 3. 申 請 人 曾 在 教 學 醫 院 或 營 養 諮 詢 機 構 執 行 營 養 師 業 務 3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4. 營 養 師 證 書 及 其 影 本 1 份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5.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正 本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6. 執 照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食 品 衛 生 科 轉 6382 營 養 諮 詢 機 構 變 更 登 記 1. 原 領 開 業 執 照 2.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正 本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3.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有 關 文 件 及 繳 回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4. 執 照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食 品 衛 生 科 轉 6382 營 養 諮 詢 機 構 停 業 / 歇 業 登 記 1. 繳 回 原 領 開 業 執 照 2.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正 本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食 品 衛 生 科 轉 6382
174 16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食 品 業 者 申 請 電 視 ( 廣 播 ) 食 品 廣 告 發 給 證 明 1. 製 售 廠 商 ( 限 本 市 ) 申 請 電 視 ( 廣 播 ) 食 品 廣 告 者,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 填 寫 廣 告 申 請 書 (2) 工 廠 登 記 證 影 本 1 份 (3)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影 本 1 份 (4) 若 為 食 品 添 加 物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應 附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核 發 之 查 驗 許 可 證 或 核 備 文 件 影 本 1 份 (5) 含 包 裝 標 籤 樣 品 1 份 2. 銷 售 商 ( 限 本 市 ) 申 請 電 視 ( 廣 播 ) 食 品 廣 告 者,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 輸 入 食 品 : 1 填 寫 廣 告 申 請 書 1 份 2 自 行 進 口 之 銷 售 商 應 附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輸 入 許 可 證 及 港 口 提 貨 單 影 本 各 1 份 3 委 託 他 人 進 口 之 銷 售 商 應 附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及 受 託 進 口 商 之 輸 入 許 可 證 委 託 書 港 口 提 貨 單 影 本 各 1 份 4 食 品 添 加 物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及 錠 狀 膠 囊 狀 之 一 般 食 品 應 附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之 查 驗 許 可 證 或 核 備 文 件 影 本 1 份 5 於 國 內 另 行 委 託 分 裝 加 工 時,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及 受 託 廠 商 之 工 廠 登 記 證 影 本 各 1 份 6 含 包 裝 標 籤 樣 品 1 份 (2) 國 內 產 製 食 品 : 銷 售 商 ( 限 本 市 ) 向 本 局 申 請 時, 應 附 產 品 來 源 產 製 該 產 品 之 工 廠 登 記 證 及 銷 售 商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公 司 執 照 及 與 廠 商 間 委 託 或 契 約 銷 售 文 件 影 本 各 1 份 食 品 衛 生 科 轉 6357
17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7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衛 生 檢 驗 申 請 及 收 費 辦 法 1. 申 請 資 格 : (1) 高 雄 市 市 民 (2) 於 本 市 轄 區 內 依 法 設 立 之 公 司 行 號 或 工 廠 2. 申 請 衛 生 檢 驗, 應 檢 附 足 量 之 送 驗 樣 品 及 下 列 文 件 : (1) 申 請 表 (2)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申 請 人 為 公 司 行 號 或 工 廠 者, 應 檢 附 加 蓋 公 司 章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之 公 司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或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回 郵 掛 號 信 封 食 品 衛 生 科 轉 6382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申 請 1.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申 請 書 2. 身 分 證 或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至 中 心 申 請 者 請 記 得 攜 帶 證 件 ; 電 話 申 請 者, 於 家 訪 時 再 核 對 證 件 )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身 心 障 礙 者 醫 療 費 用 及 輔 具 補 助 申 請 人 可 上 衛 生 局 網 站 下 載 或 逕 至 戶 籍 地 衛 生 所 索 取 所 需 申 請 表 填 具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2. 申 請 書 3. 委 託 書 ( 非 本 人 親 洽 申 辦 者, 需 填 寫 ) 4. 身 分 證 正 本 影 本 (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 5.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 6. 中 ( 低 ) 收 入 證 明 正 本 影 本 (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無 則 免 附 ) 7. 診 斷 證 明 書 (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或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所 出 具 3 個 月 內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書 ) 8. 醫 療 輔 具 評 估 報 告 (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或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所 出 具 3 個 月 內 醫 療 輔 具 評 估 報 告 書 ) 長 期 照 護 科 轉 5705~5706
176 17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審 查 1. 民 眾 於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領 取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表 後, 攜 帶 鑑 定 表 至 指 定 鑑 定 醫 院 鑑 定, 指 定 鑑 定 醫 院 名 冊 請 至 本 局 網 頁 ICF 專 區 查 詢 2. 指 定 鑑 定 醫 院 完 成 鑑 定 程 序 後, 由 醫 院 將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表 統 一 彙 整 後 送 本 局 審 核 3. 本 局 審 核 通 過 後 送 社 會 局 4. 完 成 審 閱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表, 將 由 社 會 局 轉 送 各 區 公 所, 由 區 公 所 製 作 證 明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長 期 照 護 科 轉 5705~5706 身 心 障 礙 重 新 鑑 定 自 費 檢 查 補 助 申 請 者 至 衛 生 局 網 站 下 載 或 洽 衛 生 局 寄 送 申 請 表, 填 妥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鑑 定 醫 院 之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3 個 月 內 ) 及 相 關 文 件 後, 送 至 衛 生 局 審 核 檢 附 文 件 : 1. 申 請 表 2. 委 託 書 ( 非 本 人 親 洽 申 辦 者, 需 填 寫 ) 3. 身 分 證 正 本 影 本 (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 4.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本 影 本 ( 正 本 查 驗 後 發 還 ) 5. 檢 附 本 市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出 示 的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6. 檢 附 檢 查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所 出 具 ), 收 據 內 應 註 明 檢 查 項 目 及 金 額 7.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以 郵 局 高 雄 銀 行 為 佳 ) 8. 非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人 之 帳 號 ( 郵 局 高 雄 銀 行 ) 者 須 附 領 款 委 託 書 長 期 照 護 科 轉 5705~5706 專 線
17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7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護 理 機 構 (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居 家 護 理 所 ) 開 歇 業 申 請 1. 向 本 局 長 期 照 護 科 辦 理 申 請 : (1) 填 具 護 理 機 構 申 請 書 (2) 至 公 會 或 線 上 辦 理 2. 所 附 資 料 : (1) 護 理 人 員 證 書 正 本 ( 影 本 ) (2) 照 片 2 張 ( 歇 業 可 免 附 ) (3) 身 分 證 影 本 ( 歇 業, 變 更 可 免 附 ) (4) 公 會 證 明 ( 入 會, 退 會, 變 更 ) (5)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或 所 有 權 狀 ( 非 本 人 所 有 應 加 附 租 賃 契 約, 歇 業 可 免 附 ) 建 築 物 位 置 圖 及 內 部 配 置 圖 ( 歇 業 可 免 附 ) (6) 開 業 執 照, 執 業 執 照 正 本 ( 開 業 可 免 附 ) 長 期 照 護 科 轉 外 籍 看 護 工 申 請 1. 向 本 局 長 期 照 護 科 (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 辦 理 申 請 2. 填 具 求 才 登 記 表 3. 身 分 證 正 本 長 期 照 護 科 轉 1801~1804 行 政 相 驗 藥 局 設 立 1. 死 亡 者 就 醫 之 疾 病 診 斷 書 或 最 近 就 醫 之 病 歷 影 印 2. 死 亡 者 身 分 證 3.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及 私 章 4. 行 政 相 驗 完 成, 持 臨 時 手 寫 死 亡 證 明 書, 申 請 人 持 雙 證 件 至 各 區 衛 生 所, 繳 納 行 政 相 驗 費 1500 元 ( 原 住 民 100 元 ), 正 式 死 亡 證 明 書 份 數 不 限 5. 若 民 眾 持 有 政 府 發 給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則 免 收 1. 申 請 書 四 聯 單 2. 藥 師 ( 生 ) 證 書 正 本 及 其 影 本 1 份 3. 藥 師 ( 生 )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4. 藥 師 ( 生 )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25 點 證 明 書 藥 師 公 會 證 明 文 件 1 份 5.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 或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 房 屋 稅 單 影 本 ( 或 附 房 屋 稅 籍 影 本 鹽 埕 區 衛 生 所 鼓 山 區 衛 生 所 左 營 區 衛 生 所 楠 梓 區 衛 生 所 三 民 區 衛 生 所 三 民 區 第 二 衛 生 所 若 非 負 責 人 親 自 申 請, 請 以 委 託 書 辦 理
178 17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藥 商 設 立 藥 局 停 ( 歇 ) 業 各 1 份 6. 衛 生 所 現 場 勘 查 紀 錄 表 及 內 外 部 拍 照 照 片 1 份 7. 負 責 人 ( 藥 師 生 ) 最 近 3 個 月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2 吋 1 張 店 印 負 責 人 ( 藥 師 生 ) 私 章 8. 規 費 - 藥 局 執 照 : 新 臺 幣 1,000 元 執 業 執 照 : 新 臺 幣 300 元 1. 申 請 書 四 聯 單 2. 公 司 大 小 章 3. 設 備 略 圖 4.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5.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 或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 房 屋 稅 單 影 本 ( 或 附 房 屋 稅 籍 影 本 ) 各 1 份 6. 經 濟 部 許 可 函 影 本 7.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影 本 8. 股 東 名 單 或 會 議 記 錄 ( 若 屬 分 公 司 請 檢 附 授 權 書 1 份 及 總 公 司 執 照 影 本 1 份 ) 9. 規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10. 若 為 藥 品 公 司, 則 應 比 照 上 述 藥 局 設 立 所 附 藥 師 證 件 1. 原 領 藥 局 執 照 正 本 執 業 執 照 正 本 ( 如 遺 失 需 負 責 人 本 人 填 具 切 結 書 ) 2. 現 場 勘 查 記 錄 表 ( 衛 生 所 ) 3. 藥 師 ( 生 ) 證 書 正 本 4. 公 會 證 明 文 件 1 件 5. 店 印 負 責 人 ( 藥 師 生 ) 私 章 新 興 區 衛 生 所 前 金 區 衛 生 所 苓 雅 區 衛 生 所 前 鎮 區 衛 生 所 旗 津 區 衛 生 所 小 港 區 衛 生 所 那 瑪 夏 區 衛 生 所 桃 源 區 衛 生 所 茂 林 區 衛 生 所 甲 仙 區 衛 生 所 六 龜 區 衛 生 所 杉 林 區 衛 生 所 若 非 負 責 人 親 自 申 請, 請 以 委 託 書 辦 理 若 非 負 責 人 親 自 申 請, 請 以 委 託 書 辦 理
17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7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藥 局 復 業 變 更 負 責 人 ( 視 同 歇 業 再 新 設 立 ) 變 更 地 址 藥 商 機 構 名 稱 變 更 藥 商 營 業 地 址 變 更 1. 公 司 大 小 章 2.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藥 師 公 會 證 明 文 件 藥 師 ( 生 ) 證 書 正 本 及 其 影 本 1 份 藥 師 ( 生 ) 持 續 教 育 學 分 25 點 證 明 書 3.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 或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 房 屋 稅 單 影 本 ( 或 附 房 屋 稅 籍 影 本 ) 各 1 份 4. 衛 生 所 現 場 勘 查 紀 錄 表 及 內 外 部 拍 照 照 片 1 份 5. 規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1. 公 司 大 小 章 2.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經 濟 部 變 更 許 可 函 影 本 4.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 或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 房 屋 稅 單 影 本 ( 或 附 房 屋 稅 籍 影 本 ) 各 1 份 5.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影 本 6. 股 東 名 單 或 會 議 記 錄 ( 若 屬 分 公 司 請 檢 附 授 權 書 1 份 及 總 公 司 執 照 影 本 1 份 ) 7. 原 核 發 藥 商 許 可 執 照 正 本 ( 繳 回 作 廢 ) 8. 規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1. 公 司 大 小 章 2.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配 置 圖 4. 經 濟 部 變 更 許 可 函 影 本 5.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 或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 房 屋 稅 單 影 本 ( 或 附 房 屋 稅 籍 影 本 ) 各 1 份 6.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影 本 7. 股 東 名 單 或 會 議 記 錄 ( 若 屬 分 公 司 請 檢 附 授 權 書 1 份 及 總 公 司 執 照 影 本 1 份 ) 8. 原 核 發 藥 商 許 可 執 照 正 本 ( 繳 回 作 廢 ) 9. 規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美 濃 區 衛 生 所 內 門 區 衛 生 所 仁 武 區 衛 生 所 田 寮 區 衛 生 所 旗 山 區 衛 生 所 阿 蓮 區 衛 生 所 湖 內 區 衛 生 所 岡 山 區 衛 生 所 茄 萣 區 衛 生 所 路 竹 區 衛 生 所 鳥 松 區 衛 生 所 永 安 區 衛 生 所 燕 巢 區 衛 生 所 大 樹 區 衛 生 所 若 非 負 責 人 親 自 申 請, 請 以 委 託 書 辦 理 若 非 負 責 人 親 自 申 請, 請 以 委 託 書 辦 理 若 非 負 責 人 親 自 申 請, 請 以 委 託 書 辦 理
180 17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藥 商 負 責 人 變 更 加 水 站 各 項 核 備 申 請 ( 設 立 核 備 變 更 歇 業 ) 1. 公 司 大 小 章 2. 新 舊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經 濟 部 變 更 登 記 表 影 本 4.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影 本 股 東 名 單 或 會 議 記 錄 ( 若 屬 分 公 司 請 檢 附 授 權 書 1 份 及 總 公 司 執 照 影 本 1 份 ) 5. 原 核 發 藥 商 許 可 執 照 正 本 ( 繳 回 作 廢 ) 6. 規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1. 高 雄 市 水 源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需 蓋 水 源 公 司 大 小 章 ) 2. 加 水 站 各 項 設 備 材 質 證 明 文 件 3. 加 水 站 營 業 場 所 暨 設 備 簡 圖 4. 高 雄 市 加 水 站 之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講 習 證 明 文 件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1 吋 照 片 2 張 6. 各 項 申 請 皆 需 檢 附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及 影 本 大 寮 區 衛 生 所 林 園 區 衛 生 所 彌 陀 區 衛 生 所 橋 頭 區 衛 生 所 大 社 區 衛 生 所 鳳 山 區 衛 生 所 鳳 山 區 第 二 衛 生 所 梓 官 區 衛 生 所 若 非 負 責 人 親 自 申 請, 請 以 委 託 書 辦 理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加 水 站 重 新 核 備 申 請 1. 加 水 站 核 准 證 明 書 2. 高 雄 市 水 源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需 蓋 水 源 公 司 大 小 章 ) 3. 高 雄 市 加 水 站 之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講 習 證 明 文 件 4. 各 項 申 請 皆 需 檢 附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及 影 本
18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76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澄 清 路 834 號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土 壤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科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科 廢 棄 物 管 理 科 環 境 稽 查 科 水 環 境 巡 守 隊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申 請 查 註 加 水 站 水 源 供 應 許 可 申 請 化 糞 池 污 物 ( 水 肥 ) 定 期 清 理 申 報 高 雄 市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徵 收 一 般 廢 棄 物 處 理 計 畫 之 研 擬 處 理 場 ( 廠 ) 之 設 置 營 運 與 督 導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制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隊 勤 務 督 導 等 事 項 張 貼 廣 告 於 廣 告 板 ( 欄 ) 及 於 安 全 島 綠 地 人 行 道 及 人 行 陸 橋 以 外 處 所 設 置 之 懸 掛 廣 告 許 可 申 請 所 屬 機 關 轉 轉 轉 1211~ 轉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中 區 資 源 回 收 廠 妥 善 處 理 本 市 家 戶 垃 圾 轉 307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鼎 金 一 巷 15 號 南 區 資 源 回 收 廠 垃 圾 焚 化 作 業 轉 6216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北 林 路 6 號
182 環 境 保 護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成 立 水 環 境 巡 守 隊 1. 組 成 隊 伍 需 有 20 位 以 上 成 員 組 成 2. 義 ( 志 ) 工 異 動 申 請 表 土 壤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科 轉 1311 如 有 意 願 請 先 與 土 水 科 業 務 承 辦 人 聯 絡 高 雄 市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申 請 查 註 1. 二 萬 五 千 分 之 一 ( 經 建 版 ) 地 形 圖 2. 地 籍 圖 謄 本 3.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4. 委 託 書 或 雙 方 簽 訂 契 約 書 影 本 1 份 5. 其 他 經 本 府 指 訂 文 件 及 資 料 6. 檢 附 文 件 均 需 蓋 公 私 場 所 大 小 印 章, 非 公 私 場 所 應 以 私 章 蓋 印 ( 詳 見 本 局 網 站 - 表 單 下 載 - 土 水 科 ) 土 壤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科 轉 經 本 府 指 訂 文 件 及 資 料 : (1)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屏 東 林 管 處 函 文 欲 查 註 地 號 是 否 位 屬 國 有 林 班 地 (2)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及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七 河 川 局 函 文 欲 查 註 地 號 是 否 位 屬 高 屏 溪 流 域 各 主 支 流 行 水 區 或 河 川 區 域 線 高 雄 市 加 水 站 水 源 供 應 許 可 申 請 1. 加 水 站 水 源 供 應 許 可 申 請 書 2. 同 意 使 用 證 明 書 ( 詳 見 本 局 網 站 - 表 單 下 載 - 土 水 科 ) 土 壤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科 轉 1356 化 糞 池 污 物 ( 水 肥 ) 定 期 清 理 申 報 1. 化 糞 池 污 物 ( 水 肥 ) 清 除 紀 錄 申 報 表 2. 化 糞 池 污 物 ( 水 肥 ) 清 除 紀 錄 表 土 壤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科 轉 本 市 國 宅 及 10 層 樓 以 上 尚 未 納 入 污 水 下 水 道 之 建 築 物, 屬 列 管 對 象, 每 年 度 至 少 應 清 除 一 次, 並 於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申 報 作 業
18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7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2. 申 報 表 格 請 至 環 保 局 網 站 tw/ 表 單 下 載 / 化 糞 池 污 物 ( 水 肥 ) 定 期 清 理 相 關 表 單 下 載 使 用 3. 未 定 期 申 報 者, 將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處 新 臺 幣 1,200 元 以 上 6,000 元 以 下 罰 鍰 社 區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申 請 簡 易 排 放 許 可 文 件 應 檢 附 資 料 1.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平 面 及 設 施 配 置 圖 2.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附 近 相 關 位 置 圖 3.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1) 管 理 單 位 之 管 理 人 聯 絡 人 代 理 人 (2)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代 操 作 單 位 之 負 責 人 4.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分 區 分 期 建 設 圖 5.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計 畫 書 6.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及 污 泥 處 理 設 施 工 程 計 畫 書 7. 水 質 水 量 平 衡 示 意 圖 8. 各 項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及 廢 ( 污 ) 水 流 向 配 置 圖 9.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之 相 關 工 程 設 計 規 劃 資 料 及 設 計 圖 說 10.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資 料 確 認 書 11. 污 水 及 污 泥 處 理 設 施 流 程 及 處 理 設 施 平 面 配 置 圖 土 壤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科 轉 1310
184 17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12.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專 用 獨 立 電 表 照 片 13. 污 水 收 集 及 處 理 設 施 照 片 14. 處 理 水 量 計 測 設 施 或 計 量 方 式 設 施 位 置 圖 及 照 片 15. 緊 急 應 變 之 貯 存 設 施 設 置 位 置 說 明 16. 每 一 股 放 流 水, 其 放 流 管 線 放 流 口 之 配 置 圖 17. 放 流 水 水 量 計 測 設 施 或 計 量 方 式 設 施 位 置 圖 及 照 片 18. 放 流 口 告 示 牌 照 片 19. 相 關 許 可 證 登 記 執 照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0. 水 措 設 施 現 況 照 片 南 區 資 源 回 收 廠 - 事 業 機 構 廢 棄 物 進 廠 廢 棄 物 產 源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轉 6216 依 據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第 43 條 規 定 辦 理 張 貼 廣 告 於 廣 告 板 ( 欄 ) 及 於 安 全 島 綠 地 人 行 道 及 人 行 陸 橋 以 外 處 所 設 置 之 懸 掛 廣 告 許 可 申 請 詳 如 高 雄 市 張 貼 及 插 設 懸 掛 廣 告 物 管 理 辦 法 環 境 稽 查 科 轉 2240
18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單 位 簡 介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Mass Rapid Transit Bureau, Kaohsiung City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10 樓 電 話 :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綜 合 規 劃 科 環 狀 輕 軌 建 設 計 畫 長 期 路 網 規 劃 捷 運 系 統 營 運 規 劃 捷 運 公 司 財 務 監 督 工 務 管 理 科 環 狀 輕 軌 土 建 工 程 捷 運 系 統 土 建 工 程 捷 運 系 統 禁 限 建 會 審 列 管 捷 運 公 司 興 建 營 運 合 約 管 理 系 統 工 程 科 環 狀 輕 軌 系 統 工 程 捷 運 建 設 系 統 工 程 民 間 參 與 捷 運 顧 問 服 務 合 約 管 理 環 保 基 金 補 助 捷 運 票 價 計 畫 開 發 路 權 科 環 狀 輕 軌 用 地 取 得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捷 運 公 司 開 發 合 約 管 理
186 181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Bureau of Cultural Affairs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五 福 一 路 67 號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文 化 資 產 中 心 表 演 產 業 中 心 文 創 發 展 中 心 駁 二 營 運 中 心 文 化 政 策 與 制 度 之 研 訂 文 化 交 流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之 設 立 及 監 督 輔 導 文 化 ( 文 創 ) 資 源 研 究 規 劃 及 調 查 統 計 文 創 產 業 年 報 出 版 文 化 人 才 培 訓 海 洋 文 化 及 南 部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之 推 動 文 學 獎 補 助 計 畫 及 專 書 出 版 規 劃 傑 出 藝 文 人 士 表 揚 文 化 藝 術 展 演 活 動 資 訊 平 台 網 頁 應 用 及 設 計 等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遺 址 文 化 景 觀 之 文 史 及 地 理 特 性 調 查 指 定 登 錄 修 復 工 程 保 存 範 圍 之 都 市 或 區 域 計 畫 釐 訂 一 般 綜 合 性 維 護 管 理 與 再 利 用 規 劃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地 方 文 化 館 推 動 積 極 辦 理 城 市 現 代 及 傳 統 藝 術 與 國 際 大 型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扶 植 演 藝 團 隊 與 街 頭 藝 人 認 證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擬 訂 文 創 產 業 投 資 設 計 與 問 題 調 查 文 創 資 產 開 發 與 運 用 活 動 連 繫 與 新 聞 發 佈 公 共 藝 術 審 議 及 推 廣 視 覺 藝 術 研 究 及 人 才 扶 植 策 辦 及 引 進 國 際 性 展 覽 活 動 培 育 藝 術 策 展 人 才 辦 理 國 際 性 座 談 會 及 推 動 國 際 藝 術 交 流 平 台 等 事 項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之 展 演 推 廣 策 劃 研 究 及 招 商 營 運 業 務 文 創 產 業 之 進 駐 扶 植 藝 術 家 進 駐 規 劃 與 推 動 倉 庫 群 修 繕 擴 建 保 養 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管 理 園 區 處 所 管 理 物 料 管 理 財 產 管 理 等 庶 務 執 行 等 事 項 轉 8810~ ~ 轉 8820~ ~ ~ ~ 轉 8830~ 轉 8840~ 轉 8931~ ~ ~ ~8567
18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82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影 視 發 展 中 心 影 視 政 策 與 制 度 研 訂 影 視 行 銷 活 動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策 辦 大 型 影 視 活 動 拍 片 支 援 勘 景 協 拍 及 任 務 推 展 影 視 展 演 活 動 資 訊 平 台 及 拍 片 支 援 雲 端 服 務 網 路 系 統 建 置 影 視 人 才 培 訓 爭 取 中 央 大 型 影 視 政 策 於 本 市 落 腳 制 定 及 執 行 影 視 獎 助 計 畫 製 作 影 視 及 協 拍 專 刊 及 相 關 出 版 品 拍 片 支 援 中 心 綜 合 性 行 政 庶 務 管 理 等 事 項 轉 ~ 岡 山 文 化 中 心 綜 理 岡 山 文 化 中 心 演 藝 廳 展 覽 室 及 皮 影 戲 館 業 務 岡 山 文 化 中 心 園 區 管 理 演 講 廳 研 習 班 等 業 務 轉 演 藝 廳 業 務 轉 2605 展 覽 室 業 務 轉 2602 園 區 管 理 業 務 轉 2603 演 講 廳 研 習 班 業 務 轉 2205 文 化 中 心 管 理 處 辦 理 高 雄 市 文 化 中 心 大 東 文 化 藝 術 中 心 和 音 樂 館 之 各 演 藝 廳 管 理 業 務 展 覽 業 務 及 戶 外 藝 文 推 廣 活 動 等 事 項 1. 高 雄 市 文 化 中 心 展 覽 課 : 轉 8902~ ~ ~8268 活 動 課 : 轉 8908~ 劇 場 課 : 轉 ~ ~8229
188 183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2. 大 東 文 化 藝 術 中 心 場 務 課 : 轉 1046~ ~1054 行 銷 展 演 課 : 轉 1091~ 音 樂 館 轉 高 雄 市 立 圖 書 館 1. 圖 書 資 訊 之 採 訪 編 目 典 藏 閱 覽 參 考 諮 詢 資 訊 檢 索 文 獻 傳 遞 2. 推 廣 輔 導 館 際 合 作 特 殊 讀 者 ( 視 覺 及 聽 覺 障 礙 者 等 ) 服 務 出 版 品 編 印 與 交 換 3. 圖 書 資 訊 網 路 與 資 料 庫 之 建 立 維 護 及 研 究 發 展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民 生 二 路 80 號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1. 積 極 辦 理 國 際 交 流 展 台 灣 藝 術 發 展 主 題 展 覽, 並 深 化 及 活 化 美 術 館 典 藏, 設 計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擬 聚 市 民 情 感, 提 昇 全 民 美 學 與 生 活 素 養 2. 透 過 田 野 調 查 藝 術 家 交 流 展 演 活 動, 推 動 台 灣 原 住 民 當 代 藝 術 與 世 界 南 島 文 化 接 軌 3. 規 劃 辦 理 兒 童 藝 術 教 育 展, 創 造 親 子 藝 術 學 習 場 域 美 術 館 轉 235 兒 童 美 術 館 轉 300 美 術 館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美 術 館 路 80 號 兒 童 美 術 館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馬 卡 道 路 330 號 網 址 :www. kmfa.gov.tw 高 雄 市 電 影 館 1. 辦 理 藝 術 院 線 影 展, 提 供 市 民 多 元 且 優 質 的 觀 影 視 野 2. 辦 理 青 春 影 展, 建 立 影 視 青 年 創 作 之 平 台, 並 培 育 影 視 人 才 3. 辦 理 高 雄 電 影 節 暨 國 際 短 片 競 賽 4. 辦 理 高 雄 城 市 映 像 影 片 拍 攝 補 助 案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河 西 路 10 號
18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84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1. 辦 理 古 物 及 無 形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維 護 暨 歷 史 文 物 及 文 獻 資 料 之 蒐 集 整 理 研 究 出 版 及 典 藏 等 事 項 2. 整 理 高 雄 各 區 文 史 資 料 及 文 物, 規 劃 在 地 性 主 題 之 展 覽 ; 蒐 集 各 地 博 物 館 之 展 覽 資 訊, 進 行 館 際 及 民 間 策 展 單 位 合 作, 舉 辦 大 型 展 覽 3. 推 廣 高 雄 歷 史 文 化 教 育, 並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中 正 四 路 272 號 02 文 化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文 化 藝 術 事 務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請 參 閱 高 雄 市 文 化 藝 術 事 務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許 可 及 監 督 準 則 ( 相 關 法 令 及 參 考 手 冊 請 至 高 雄 市 文 化 局 官 網 為 民 服 務 / 申 辦 須 知 及 表 單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轉 8318 活 化 流 行 音 樂 營 運 空 間 試 辦 計 畫 合 於 申 請 資 格 之 高 雄 市 流 行 音 樂 營 運 空 間, 得 檢 具 申 請 表 1 份 計 畫 書 7 份 及 公 司 執 照 或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於 每 年 5 月 及 12 月 向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提 出 申 請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轉 8817 南 面 而 歌 申 請 書 表 請 至 本 局 網 站 首 頁 左 方 / 文 化 發 展 / 南 方 而 歌 下 載 文 化 發 展 中 心 轉 8816 藝 文 團 體 申 請 補 助 1. 團 體 : 團 體 立 案 或 登 記 影 本 個 人 : 身 分 證 影 本 2. 補 助 案 件 簡 介 3. 補 助 申 請 書 4. 計 畫 收 支 預 算 明 細 表 5. 活 動 企 劃 書 表 演 產 業 中 心 轉 8836 每 年 月 審 查 前 提 出 申 請
190 18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傑 出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甄 選 1. 人 員 名 冊 2. 營 運 狀 況 3. 財 務 結 構 分 析 表 4. 團 體 立 案 或 登 記 影 本 5.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6. 新 製 節 目 企 劃 書 7. 申 請 書 總 表 8. 團 隊 簡 介 9. 演 出 作 品 剪 輯 表 演 產 業 中 心 轉 依 文 化 部 計 畫 期 程 而 定 2. 公 告 申 請 時 間 後, 本 局 網 站 提 供 表 單 下 載 街 頭 藝 人 標 章 認 證 1. 申 請 表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半 身 證 件 照 4. 半 成 年 者 須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書 表 演 產 業 中 心 轉 每 年 1 至 2 次 2. 公 告 申 請 時 間 後, 本 局 網 站 提 供 表 單 下 載 報 名 表 演 藝 團 體 設 立 登 記 1. 演 藝 團 體 基 本 資 料 表 ( 正 本 )1 式 2 份 2. 負 責 人 ( 團 長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及 2 吋 相 片 1 張 ( 登 記 證 用 ) 3. 負 責 人 ( 團 長 ) 承 諾 書 ( 正 本 ) 4. 團 員 名 冊 及 未 滿 16 歲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書 5. 組 織 章 程 及 業 務 職 掌 6. 財 務 計 畫 及 年 度 訓 練 演 出 計 畫 7. 團 址 設 立 處 所 之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使 用 證 明 ( 正 本 ) 及 租 賃 契 約 或 房 屋 稅 單 ( 影 本 ) 或 房 屋 建 物 ( 影 本 ) 表 演 產 業 中 心 轉 8333 本 局 有 提 供 網 路 表 單 下 載 www. khcc. gov. tw/ 為 民 服 務 / 高 雄 市 輔 導 演 藝 團 體 立 案 相 關 規 定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導 覽 服 務 1. 填 妥 線 上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團 體 預 約 導 覽 表 ( content/index.aspx), 傳 真 至 , 待 工 作 人 員 電 話 回 覆 確 認 是 否 成 功 申 請 ( 申 請 後 3 個 工 作 天 內 仍 未 回, 請 電 洽 服 務 台 )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一 星 期 前 線 上 填 單 預 約 申 請 2. 導 覽 時 段 (1) 人 員 導 覽 週 一 ~ 週 日 10:30 14:30
19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8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2. 於 7 日 前 完 成 匯 款 並 於 匯 款 後 3 天 內 將 匯 款 資 料 ( 匯 款 人 姓 名 金 額 帳 號 後 5 碼 ) 傳 送 至 [email protected] 或 傳 真 待 工 作 人 員 確 認 匯 款 後, 回 傳 預 約 導 覽 申 請 確 認 表, 方 能 成 功 預 約 導 覽 人 員 導 覽 : 費 用 100 元 / 人 適 用 於 10 人 以 上 ( 未 滿 10 人 以 10 人 計 算 ),50 人 以 下 之 參 觀 團 體, 專 責 導 覽 人 員 針 對 園 區 由 來 倉 庫 歷 史 及 戶 外 公 共 藝 術 作 品 導 覽 解 說, 導 覽 時 間 約 50 分 鐘 簡 報 導 覽 : 費 用 50 元 / 人 適 用 於 50 人 以 上,200 人 以 下 參 觀 團 體, 專 責 導 覽 人 員 針 對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由 來 及 簡 介 導 覽 解 說, 導 覽 時 間 約 30 分 鐘 15:30 16:30 (2) 簡 報 導 覽 週 一 ~ 週 日 10:30 14:30 15:30 16:30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場 地 借 用 申 請 單 位 或 團 體 檢 送 詳 細 展 覽 / 活 動 企 畫 書 及 相 關 經 歷 送 本 局 審 查 駁 二 藝 術 特 區 即 時 審 查 岡 山 文 化 中 心 演 藝 廳 借 用 申 請 1. 演 出 者 本 人 2. 政 府 立 案 之 表 演 藝 術 團 體 公 司 或 基 金 會 具 備 辦 理 演 藝 活 動 資 格 者 3. 政 府 立 案 之 各 級 學 校 或 文 化 機 構 4.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檢 附 活 動 程 序 表 及 使 用 人 員 名 冊, 向 本 館 提 出 申 請 經 核 准 後, 應 預 繳 保 證 金, 並 於 使 用 日 期 7 日 前 繳 清 場 地 使 用 費 水 電 費 及 清 潔 費, 逾 期 或 放 棄 使 用 者, 已 繳 之 保 證 金 概 不 退 還 岡 山 文 化 中 心 轉 年 度 開 放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3 月 份 開 放 次 年 1 月 至 6 月 檔 期 9 月 份 開 放 次 年 7 月 至 12 月 之 檔 期 ; 如 開 放 申 請 後 仍 有 空 檔, 本 局 將 公 告 再 開 放 申 請
192 18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2. 當 年 度 空 檔 申 請 時 間 當 年 度 空 出 之 檔 期, 申 請 單 位 得 查 詢 空 檔 提 出 申 請, 但 以 演 出 日 3 個 月 以 前 提 出 為 原 則 高 雄 市 文 化 中 心 兩 廳 堂 ( 至 德 堂 至 善 廳 ) 音 樂 館 大 東 演 藝 廳 及 岡 山 文 化 中 心 演 藝 廳 檔 期 申 請 1. 年 度 開 放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3 月 份 開 放 次 年 1 月 至 6 月 檔 期 9 月 份 開 放 次 年 7 月 至 12 月 之 檔 期 2. 申 請 方 式 : (1) 申 請 單 位 應 備 妥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於 規 定 時 間 地 點, 親 自 辦 理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 郵 戳 為 憑 ) 送 件 (2) 申 請 資 料 完 整 者 由 本 局 登 錄 送 審, 資 料 未 齊 者 通 知 補 件,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齊 資 料 者 則 予 以 退 件 (3) 送 件 內 容 : 申 請 單 位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演 出 計 劃 書 及 有 聲 資 料 各 4 份 送 審 (4) 申 請 單 位 如 為 藝 文 團 體, 請 檢 附 團 體 演 藝 登 記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單 位 如 為 個 人, 請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 (5) 送 件 地 點 : 本 局 文 化 中 心 管 理 處 演 藝 活 動 課 ( 地 址 :80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五 福 一 路 67 號 ) 文 化 中 心 管 理 處 活 動 課 ( 至 德 堂 ) ( 至 善 廳 ) 音 樂 館 轉 12 大 東 行 銷 展 演 課 轉 1131 岡 山 文 化 中 心 轉 2605 相 關 表 件 可 逕 於 文 化 局 網 站 www. khcc.gov.tw/ 文 化 中 心 及 劇 場 技 術 需 求 表 / 項 下 下 載 高 雄 市 文 化 中 心 展 覽 室 申 請 1. 申 請 資 格 : 凡 藝 術 工 作 者 或 其 代 理 人 均 得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展 出 作 品 創 作 內 容 媒 材 不 拘 2.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4 月 及 9 月 受 理 翌 年 上 半 年 度 (1 月 至 6 月 ) 及 下 半 年 度 (7 月 至 12 月 ) 檔 期 申 請 ( 收 件 時 間 以 本 局 公 告 為 準 )
19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8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3. 送 件 方 式 : 申 請 者 應 於 規 定 送 件 時 間 內 親 送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 郵 戳 為 憑 ) 送 達 申 請 資 料 未 完 整 且 未 於 通 知 期 限 內 補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4. 送 件 內 容 : (1) 申 請 表 紙 本 電 子 檔 (word 檔 ) 及 作 品 圖 檔 光 碟 各 1 份, 送 件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2) 作 品 以 最 近 3 年 以 內 創 作 為 原 則 5. 審 查 及 公 佈 : 收 件 後 由 本 局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進 行 審 查, 依 審 查 結 果 安 排 展 出 檔 期 及 場 地 6. 送 件 地 點 : 本 局 文 化 中 心 管 理 處 展 覽 課 ( 地 址 :80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五 福 一 路 67 號 ) 文 化 中 心 管 理 處 展 覽 課 轉 8906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酌 高 雄 市 文 化 中 心 展 覽 場 地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可 至 本 局 文 化 中 心 管 理 處 展 覽 課 索 取 或 逕 於 文 化 局 網 站 gov.tw 下 載 高 雄 市 文 化 中 心 圓 形 廣 場 申 請 1. 申 請 單 位 依 活 動 需 求 檢 具 詳 細 企 劃 書 ( 含 活 動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流 程 及 場 地 配 置 圖 等 ) 及 申 請 書 各 1 份 函 送 申 請 2. 依 本 局 廣 場 申 請 借 用 程 序, 經 活 動 企 劃 核 准 並 完 成 簽 約, 申 請 核 准 之 期 間 為 申 請 者 使 用 文 化 中 心 管 理 處 活 動 課 轉 8910 相 關 表 件 可 於 文 化 局 網 站 www. khcc.gov.tw/ 文 化 中 心 及 劇 場 技 術 需 求 表 / 展 演 申 請 項 下 下 載 高 雄 市 文 化 中 心 藝 術 市 集 展 演 申 請 1. 申 請 資 格 : 具 有 高 雄 市 文 化 局 街 頭 藝 人 標 章 之 表 演 藝 術 視 覺 藝 術 手 工 創 作 者 ( 不 含 食 品 類 工 藝 ) 2.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分 3 期 (1~4 月 5~8 月 9~12 月 ), 每 期 前 1 個 月 前 10 日 (12/1~12/10 4/1~4/10 8/1~8/10) 受 理 下 一 期 報 名 文 化 中 心 管 理 處 活 動 課 轉 8293 報 名 表 於 報 名 期 間 請 逕 於 文 化 局 網 站 gov.tw/ 最 新 消 息 / 下 載
194 18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3. 活 動 時 間 : 為 每 週 六 日 16:00~21:30, 活 動 地 點 以 高 雄 市 文 化 中 心 藝 術 大 道 為 主 要 範 圍 4. 申 請 方 式 : 一 律 書 面 申 請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申 請 人 2 吋 彩 色 證 件 照 片 1 張 街 頭 藝 人 標 章 影 本 圖 書 館 個 人 借 閱 證 申 請 申 請 本 館 借 閱 證, 應 分 別 檢 具 下 列 證 件 正 本, 填 寫 申 請 書 辦 理 1. 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持 個 人 身 分 證 駕 駛 執 照 或 戶 口 名 簿 2. 大 陸 人 士 應 持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3. 外 籍 人 士 應 持 居 留 證 或 使 館 證 明 文 件 高 雄 市 立 圖 書 館 ( 閱 覽 組 ) 圖 書 館 家 庭 借 閱 證 申 請 設 籍 高 雄 市 之 家 戶 (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該 家 戶 成 員 ), 請 填 妥 高 雄 市 立 圖 書 館 家 庭 借 閱 證 申 請 表 1 張, 連 同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及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交 給 服 務 台 人 員 辦 理, 服 務 人 員 查 核 資 料 後 即 將 身 分 證 及 戶 口 名 簿 交 還 申 請 人 ( 填 寫 申 請 表 時, 除 戶 口 名 簿 之 戶 號 及 戶 長 姓 名 外, 其 餘 基 本 資 料 請 填 寫 申 請 人 資 料 ; 家 戶 資 料 若 有 變 更, 應 即 向 本 館 辦 理 更 正 手 續 ); 家 戶 成 員 中 有 個 人 借 閱 證 之 圖 書 資 料 逾 期 未 還, 則 不 得 辦 理 家 庭 借 閱 證 高 雄 市 立 圖 書 館 ( 閱 覽 組 ) 圖 書 館 班 級 借 閱 證 申 請 本 市 所 屬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小 學 與 幼 稚 園,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由 任 課 教 師 代 表 申 請 由 任 課 教 師 填 具 申 請 書, 憑 教 師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向 本 館 文 學 館 暨 各 分 館 提 出 申 請 班 級 借 閱 證 期 滿 3 年 憑 教 師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驗 證 高 雄 市 立 圖 書 館 ( 閱 覽 組 )
19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9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圖 書 館 團 體 借 閱 證 申 請 1. 對 象 : (1) 設 籍 本 市 之 公 私 立 機 關 團 體 ( 以 出 租 書 籍 為 營 利 性 質 者 除 外 ) (2) 捐 助 本 館 之 非 設 籍 本 市 機 關 團 體 2. 方 式 : 憑 立 案 證 明 文 件 及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填 具 申 請 單 即 可 辦 理 申 請, 申 請 單 中 所 載 內 容 如 有 異 動, 應 立 即 通 知 本 館 更 正, 如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造 成 預 約 逾 期 通 知 寄 送 延 誤 之 損 失,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責 ; 期 滿 3 年 持 以 上 證 件 辦 理 驗 證 高 雄 市 立 圖 書 館 ( 閱 覽 組 ) 電 影 館 借 閱 證 申 請 申 請 本 館 閱 覽 證, 應 分 別 檢 具 下 列 證 件 正 本, 填 寫 申 請 書 辦 理 : 1. 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或 相 關 身 分 證 件 2. 大 陸 人 士 應 持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3. 外 籍 人 士 應 持 護 照 居 留 證 或 使 館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人 無 法 親 自 申 請 閱 覽 證 時, 將 出 具 委 託 書 並 檢 具 申 請 人 及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委 託 代 理 人 辦 理 轉 週 二 至 週 日 13:30~21:30 電 影 館 2F 美 術 館 市 民 畫 廊 1. 現 設 籍 高 雄 市 ( 自 申 請 日 起 算 1 年 以 上 ) 或 出 生 於 高 雄 市 從 事 美 術 創 作 之 人 或 高 雄 市 立 案 畫 會 團 體 (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之 文 藝 社 團 或 畢 ( 結 ) 業 展, 不 予 受 理 ) 2. 透 過 主 題 性 策 劃 以 個 展 或 聯 展 方 式 呈 現 3. 展 覽 案 徵 件, 詳 細 辦 理 請 見 美 術 館 官 方 網 站 ( 公 告 之 市 民 畫 廊 實 施 要 點 暨 及 其 相 關 附 件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 展 覽 組 ) 轉 237 每 年 收 件 2 次, 日 程 詳 見 美 術 館 官 方 網 站 tw 美 術 館 資 源 教 室 週 二 至 週 五 上 班 時 間 9:30-17:00 電 話 預 約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 推 廣 組 ) 轉 週 前 預 約
196 19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美 術 館 預 約 導 覽 週 二 至 週 五 上 班 時 間 9:30-17:00 電 話 預 約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 推 廣 組 ) 轉 週 前 來 電 預 約 美 術 館 典 藏 品 底 片 照 片 使 用 申 請 填 妥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典 藏 品 底 片 及 數 位 檔 借 用 申 請 單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 典 藏 組 ) 轉 週 前 預 約 有 提 供 網 路 表 單 下 載 美 術 館 創 作 論 壇 1. 配 合 本 要 點 提 送 符 合 規 定 之 完 整 展 覽 企 劃 案 提 案 資 料 者 ( 以 下 簡 稱 策 展 人 ) 個 展 提 案, 策 展 人 不 得 為 創 作 展 出 者 本 人,2 人 以 上 之 群 展 企 劃 案 則 不 受 此 限 2. 策 展 案 所 提 之 作 品 質 量 能 配 合 展 示 空 間 舉 辦 3. 初 審 通 過, 策 展 人 需 出 席 論 壇 評 審 會 議 4. 展 覽 案 徵 件 詳 細 辦 理 請 見 美 術 館 官 方 網 站 ( 公 告 之 創 作 論 壇 實 施 要 點 暨 及 其 相 關 附 件 美 術 館 ( 展 覽 組 ) 轉 237 每 年 收 件 2 次, 日 程 詳 見 美 術 館 官 方 網 站 tw 美 術 館 戶 外 圓 形 廣 場 演 講 廳 場 地 租 借 請 於 使 用 前 10 天 填 妥 申 請 表 ( 美 術 館 提 供 網 路 表 單 下 載 ) 同 意 書 及 保 證 金 收 據, 並 檢 附 企 劃 書 活 動 程 序 表 佈 置 計 畫 及 人 員 名 冊 來 館 申 請, 經 核 准 後 於 7 天 前 執 本 單 繳 清 費 用, 憑 繳 費 章 至 秘 書 室 憑 借 美 術 館 ( 秘 書 室 ) 戶 外 轉 212 演 講 廳 轉 288 符 合 下 列 活 動 之 一 者,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使 用 本 館 場 地 1. 國 內 外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活 動 2. 教 育 性 學 術 性 活 動 3. 其 他 經 本 府 核 准 之 活 動 詳 見 美 術 館 官 方 網 站 tw
19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9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獎 徵 選 活 動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皆 可 參 加, 請 至 美 術 館 網 站 線 上 報 名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 推 廣 組 ) 轉 235 每 年 10 月 至 12 月 徵 件, 經 初 複 審 通 過 後 得 參 加 展 出 電 影 館 會 員 卡 申 請 申 請 本 館 會 員 卡, 應 分 別 檢 具 下 列 證 件 正 本, 填 寫 申 請 書 辦 理 : 1. 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或 相 關 身 分 證 件 2. 大 陸 人 士 應 持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3. 外 籍 人 士 應 持 護 照 居 留 證 或 使 館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人 無 法 親 自 申 請 會 員 卡 時, 將 出 具 委 託 書 並 檢 具 申 請 人 及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委 託 代 理 人 辦 理 轉 20 週 二 至 週 日 13:30~21:30 電 影 館 2F 歷 史 博 物 館 預 約 導 覽 上 網 預 約 或 電 洽 歷 史 博 物 館 轉 英 日 語 導 覽 提 前 1 週 預 約 皮 影 戲 館 預 約 導 覽 線 上 預 約 申 請 導 覽, 或 下 載 表 單 傳 真 皮 影 戲 館 轉 2806 傳 真 到 館 前 7 天 預 約
198 193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Transportation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中 正 三 路 25 號 8 樓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運 輸 規 劃 科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釐 訂 陸 海 空 運 輸 系 統 整 體 規 劃 督 導 交 通 相 關 各 項 業 務 協 調 整 合 策 訂 審 議 及 執 行 督 導 道 路 安 全 會 報 有 關 事 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與 政 策 宣 導 等 事 項 轉 ~212 停 車 工 程 科 運 輸 管 理 科 交 通 工 程 科 本 市 停 車 政 策 研 擬 停 車 場 設 置 開 發 之 規 劃 管 制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興 建 計 劃 停 車 場 用 地 之 徵 收 撥 用 與 地 上 ( 下 ) 物 之 拆 遷 補 償 臨 時 停 車 場 設 置 及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興 建 停 車 場 案 件 之 審 查 停 車 場 工 程 之 設 計 施 工 驗 收 及 生 態 交 通 電 子 收 費 系 統 之 規 劃 施 工 驗 收 等 事 項 停 車 場 經 營 之 登 記 管 理 違 規 營 業 告 發 及 裁 處 汽 車 運 輸 業 管 理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維 護 車 輛 動 員 等 事 項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規 劃,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施 及 安 全 設 施 等 工 程 之 設 計 施 工 驗 收,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號 誌 設 備 之 裝 設 及 維 修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之 督 導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覆 議 等 事 項 轉 315~ ~ ~ ~ 轉 505~ 轉 601~612 運 輸 監 理 科 大 眾 捷 運 船 舶 及 其 他 運 輸 系 統 辦 理 初 勘 及 會 辦 履 勘 經 營 績 效 評 鑑 合 格 行 車 人 員 核 定 作 業 運 價 核 定 作 業 財 務 及 會 計 檢 查 系 統 設 備 養 護 管 理 之 監 督 行 車 安 全 監 理 及 附 屬 事 業 經 營 管 理 之 監 督 等 事 項 轉 804~809
19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94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運 輸 設 施 科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中 心 公 共 運 輸 轉 運 站 候 車 設 施 專 用 道 船 舶 停 靠 等 設 施 興 建 施 工 驗 收 等 事 項 及 管 理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裁 罰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及 債 權 憑 證 業 務 等 事 項 轉 715~ 轉 7 停 車 管 理 中 心 智 慧 運 輸 中 心 公 有 收 費 停 車 場 營 運 計 劃 擬 定 營 運 業 務 運 作 管 理 票 證 管 理 營 收 統 計 及 分 析 公 有 停 車 場 接 管 設 備 維 護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與 管 理 執 行 路 邊 停 車 未 繳 費 舉 發 公 民 營 拖 吊 業 務 之 招 標 營 運 督 導 管 理 停 車 場 管 理 基 金 執 行 等 事 項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之 規 劃 設 計 建 置 運 作 維 護 資 訊 交 換 協 調 與 整 合 全 市 交 通 號 誌 系 統 之 時 制 計 畫 設 定 變 更 及 改 善 等 事 項 所 屬 機 關 轉 ~ ~ ~ ~ ~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輪 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掌 理 本 市 公 共 輪 船 業 務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211 號 5 樓 之 3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委 員 會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或 司 ( 軍 ) 法 機 關 囑 託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事 宜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福 德 二 路 77 號 4 樓
200 交 通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聯 結 ( 砂 石 ) 車 及 大 貨 車 行 駛 管 制 道 路 臨 時 通 行 證 1. 申 請 書 2. 行 車 執 照 影 本 3.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4. 申 請 事 由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工 程 合 約 書 或 委 託 書 相 關 契 約 書 或 送 貨 單 等, 並 登 載 下 列 運 送 內 容 : 物 品 名 稱 起 運 及 結 束 日 期 地 點 ) 5. 行 駛 路 線 圖 6. 上 述 文 件 應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運 輸 規 劃 科 轉 新 興 區 鹽 埕 區 前 金 區 苓 雅 區 三 民 區 前 鎮 區 小 港 區 鼓 山 區 旗 津 區 左 營 區 楠 梓 區 等 區, 請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於 行 駛 日 前 14 日, 向 交 通 局 提 出 申 請 2. 那 瑪 夏 區 桃 源 區 茂 林 區 甲 仙 區 六 龜 區 杉 林 區 美 濃 區 內 門 區 仁 武 區 田 寮 區 旗 山 區 阿 蓮 區 湖 內 區 岡 山 區 茄 萣 區 路 竹 區 鳥 松 區 永 安 區 燕 巢 區 大 樹 區 大 寮 區 林 園 區 彌 陀 區 橋 頭 區 大 社 區 鳳 山 區 等 區, 請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於 行 駛 日 前 14 日, 向 警 察 局 轄 區 分 局 提 出 申 請 民 營 停 車 場 登 記 證 申 請 1. 申 請 書 2.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3. 地 籍 圖 範 圍 4.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5. 建 築 線 指 示 圖 6. 土 地 權 利 證 明 7. 基 地 現 況 照 片 8. 使 用 管 理 事 項 說 明 9. 停 車 場 配 置 圖 及 設 置 方 式 說 明 10. 其 他 轉 申 請 程 序 分 為 二 階 段 ( 設 置 申 請 及 登 記 申 請 ), 申 請 程 序 及 文 件 得 上 本 局 網 站 查 詢, 點 選 表 單 下 載 /( 表 單 類 別 ) 民 營 停 車 場 設 置 許 可 申 請
20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9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自 行 車 架 設 置 申 請 1. 申 請 者 基 本 資 料 與 聯 絡 方 式 2. 設 置 地 點 轉 315 車 庫 出 入 口 前 新 受 理 塗 銷 路 邊 停 車 位 漆 劃 禁 停 紅 線 案 件 1. 申 請 書 2.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3. 車 庫 平 面 圖 影 本 4. 車 庫 佐 證 照 片 ( 車 庫 空 置 車 庫 停 放 車 輛 情 形 各 1 張, 且 需 攝 入 門 牌 號 碼 ) 5. 屋 主 切 結 書 6.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或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最 近 1 年 房 屋 稅 單 影 本 轉 申 請 程 序 及 文 件 可 上 本 局 網 站 gov.tw 查 詢, 點 選 表 單 下 載 /( 表 單 類 別 ) 停 車 管 理 _ 住 宅 車 庫 出 入 口 前 塗 銷 路 邊 停 車 位 漆 劃 禁 停 紅 線 另 若 車 庫 前 有 人 行 道, 需 由 申 請 人 先 向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工 處 取 得 同 意 函 ( 同 意 人 行 道 設 置 斜 坡 道, 或 同 意 行 經 人 行 道 ) 後, 再 向 本 局 申 請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或 標 線 ( 禁 停 紅 黃 線 ) 調 整 申 請 書 轉 申 請 書 可 上 本 局 網 站 查 詢, 點 選 表 單 下 載 / ( 表 單 類 別 ) 停 車 管 理 _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或 標 線 調 整 申 請 書 拖 吊 申 訴 ( 有 關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或 拖 吊 場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等 相 關 疑 義 ) 1. 申 訴 書 2. 繳 費 收 據 3. 相 關 舉 證 資 料 申 請 程 序 及 文 件 可 上 本 局 網 站 tbkc.gov.tw 查 詢, 點 選 表 單 下 載 /( 表 單 類 別 ) 停 車 管 理 _ 拖 吊 申 訴 書 表 違 停 車 輛 取 締 移 置 過 程 遭 受 毀 損 疑 義, 請 逕 向 拖 吊 場 協 商 處 理 ; 另 有 關 違 停 車 輛 取 締 移 置 執 法 不 當 或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等 相 關 疑 義, 請 向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申 訴
202 19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重 複 繳 納 停 車 費 退 費 1. 申 訴 書 2. 繳 費 收 據 3. 相 關 舉 證 資 料 轉 357 申 請 書 可 上 本 局 網 站 查 詢, 點 選 表 單 下 載 / ( 表 單 類 別 ) 停 車 管 理 _ 退 費 申 請 書 停 車 費 未 繳 之 舉 發 單 ( 紅 單 ) 申 訴 1. 申 訴 書 2. 舉 發 單 影 本 3. 收 據 影 本 ( 若 已 繳 費 ) 轉 申 請 書 可 上 本 局 網 站 查 詢, 點 選 表 單 下 載 / ( 表 單 類 別 ) 停 車 管 理 _ 停 車 未 繳 費 舉 發 單 ( 紅 單 ) 申 訴 書 表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陳 述 1.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通 知 單 2.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陳 述 單 3. 相 關 舉 證 資 料 轉 7 1 週 內 函 文 原 舉 發 單 位 表 示 意 見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行 政 訴 訟 1.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裁 決 書 及 違 規 通 知 單 2. 行 政 訴 訟 起 訟 狀 1 份 3. 相 關 舉 證 資 料 4. 以 原 處 分 機 關 為 被 告, 逕 向 管 轄 之 地 方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庭 提 起 訴 訟 ; 其 中 撤 銷 訴 訟 之 提 起, 應 於 裁 決 書 送 達 後 30 日 之 不 變 期 間 內 為 之 轉 7 法 院 按 件 徵 收 裁 判 費, 起 訴 300 元 上 訴 750 元 抗 告 300 元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分 期 繳 納 罰 鍰 申 請 1. 申 請 分 期 繳 納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罰 鍰 申 請 書 1 份 2. 申 請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3. 代 辦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委 託 書 4. 申 請 分 期 繳 納 第 1 期 應 繳 納 罰 鍰 款 項 轉 7 申 請 當 天
20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9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罰 鍰 退 款 申 請 1. 交 通 違 規 罰 鍰 退 還 申 請 書 1 份 2. 申 請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 公 司 行 號 -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負 責 人 及 公 司 印 章 ) 3. 代 辦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4. 交 通 違 規 罰 鍰 繳 納 收 據 正 本 5. 交 通 違 規 申 訴 核 准 罰 鍰 退 還 函 文 轉 轉 9 10 分 鐘 逕 行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提 供 駕 駛 人 申 請 1.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通 知 單 2. 汽 車 所 有 人 之 身 分 證 印 章 ( 公 司 行 號 -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負 責 人 及 公 司 印 章 ) 3. 駕 駛 人 之 駕 駛 執 照 印 章 4. 代 辦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委 託 書 轉 轉 9 10 分 鐘
204 199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Legal Affairs Bureau of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3 樓 law.kcg.gov.tw 電 話 : 轉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國 賠 科 審 議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及 相 關 會 簽 辦 等 法 制 業 務 轉 訴 願 科 審 議 訴 願 案 件 及 相 關 會 簽 辦 等 法 制 業 務 轉 法 規 一 科 審 查 市 法 規 及 相 關 會 簽 辦 等 法 制 業 務 轉 法 規 二 科 審 查 市 法 規 及 相 關 會 簽 辦 等 法 制 業 務 轉 秘 書 室 辦 理 綜 合 法 制 及 行 政 業 務 轉 法 制 局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提 起 訴 願 1. 高 雄 市 政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言 詞 辯 論 申 請 書 2. 高 雄 市 政 府 訴 願 委 任 書 3. 高 雄 市 政 府 參 加 訴 願 申 請 書 4. 高 雄 市 政 府 意 見 陳 述 申 請 書 5. 訴 願 書 6. 訴 願 撤 回 申 請 書 7. 閱 覽 卷 宗 申 請 書 秘 書 室 轉 3795 申 請 國 賠 高 雄 市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請 求 表 線 上 服 務 1. 線 上 申 請 陳 述 意 見 2. 線 上 申 請 言 詞 辯 論 3. 線 上 申 請 閱 覽 卷 宗
20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00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兵 役 局 Military Service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4 樓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軍 務 科 役 政 科 動 員 科 1. 全 市 義 務 役 現 役 軍 人 替 代 役 男 家 屬 生 活 扶 助 等 權 益 事 項 策 劃 執 行 2. 替 代 役 管 理 3. 本 市 軍 人 忠 靈 祠 管 理 業 務 及 春 秋 祭 典 等 事 項 1. 役 男 兵 籍 調 查 2. 徵 兵 檢 查 3. 役 男 抽 籤 4. 兵 員 徵 集 5. 替 代 役 申 請 6. 在 學 緩 徵 7. 延 期 徵 集 8. 役 男 出 境 及 僑 民 管 理 9. 免 役 禁 役 處 理 1. 服 役 權 益 2. 國 民 兵 管 理 3. 替 代 役 備 役 管 理 4. 後 備 軍 人 歸 鄉 報 到 5. 後 備 軍 人 轉 免 役 體 檢 6. 後 備 軍 人 緩 召 7. 後 備 軍 人 儘 後 召 集 轉 ~
206 兵 役 局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列 級 役 男 家 屬 生 活 扶 助 列 級 扶 助 役 男 家 屬 生 育 補 助 費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2. 役 男 及 其 應 列 計 家 屬 財 稅 資 料 3.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重 大 傷 病 核 定 通 知 書 在 學 證 明 等 ) 1. 出 生 證 明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2. 申 請 人 印 章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軍 務 科 轉 2709 軍 務 科 轉 2709 列 級 扶 助 役 男 家 屬 喪 葬 補 助 費 1. 死 亡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原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份 2. 申 請 人 印 章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軍 務 科 轉 2709 列 級 扶 助 役 男 家 屬 急 難 慰 助 金 列 級 貧 困 ( 甲 級 ) 役 男 家 屬 健 保 補 助 費 列 級 貧 困 ( 甲 乙 丙 級 ) 役 男 家 屬 醫 療 費 補 助 安 厝 軍 人 忠 靈 祠 1.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2. 區 公 所 災 害 調 查 勘 察 報 告 表 3. 重 傷 殘 病 或 死 亡 診 斷 證 書 4.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災 害 情 況 照 片 等 ) 1. 健 保 費 繳 費 收 據 2. 請 領 人 身 分 證 1. 健 保 醫 院 ( 所 ) 之 繳 費 收 據 2. 請 領 人 身 分 證 1. 申 請 書 ( 兵 役 局 當 場 提 供 或 自 網 路 下 載 ) 2. 死 亡 通 報 或 死 亡 診 斷 證 書 3. 榮 民 證 或 配 偶 除 戶 謄 本 4. 申 請 者 身 分 證 印 章 5. 死 亡 者 生 前 2 吋 相 片 2 張 軍 務 科 轉 2709 軍 務 科 轉 2709 軍 務 科 轉 2709 軍 務 科 轉 2704
20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0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軍 人 忠 靈 祠 網 址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1. 網 址 : 2. 園 區 地 址 : (1) 燕 巢 園 區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深 水 路 4 巷 80 號 (2) 鳥 松 園 區 :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中 正 路 177 巷 3 號 3. 園 區 電 話 : (1) 燕 巢 園 區 : (2) 鳥 松 園 區 : 軍 務 科 轉 2704 徵 兵 檢 查 申 請 於 寄 居 地 代 檢 1. 請 向 寄 居 地 縣 ( 市 ) 政 府 網 站 之 外 縣 市 役 男 申 請 代 辦 體 檢 線 上 預 約 系 統 或 至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網 站 ( gov.tw/) 首 頁 役 男 申 請 代 辦 體 檢 線 上 預 約 系 統 進 入 連 結 各 縣 市 政 府 網 站 登 錄 申 請 代 檢 2. 體 檢 時 請 攜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籍 地 所 發 徵 兵 檢 查 通 知 書 及 最 近 3 個 月 內 1 吋 彩 色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 張 役 政 科 轉 申 請 體 位 變 更 複 檢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填 寫 ) 2.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醫 療 機 構 出 具 達 改 判 體 位 標 準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4.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 役 政 科 轉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補 充 兵 常 備 役 體 位 役 男 家 況 符 合 常 備 役 體 位 因 家 庭 因 素 及 替 代 役 體 位 服 補 充 兵 役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至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申 服 補 充 兵 役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 2.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及 其 他 必 要 戶 籍 謄 本 4. 家 屬 如 患 有 重 大 傷 病 或 身 心 障 礙 須 檢 附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或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5. 低 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6. 如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尚 須 代 辦 人 分 證 印 章 役 政 科 或 轉 2706
208 20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常 備 役 或 替 代 役 體 位 役 男 家 況 符 合 役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辦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至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申 服 替 代 役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 2.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及 其 他 必 要 戶 籍 謄 本 4. 家 屬 如 患 有 重 大 傷 病 或 身 心 障 礙 須 檢 附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或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役 政 科 或 申 請 禁 役 證 明 書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 2.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判 決 書 執 行 指 揮 書 及 出 監 證 明 4. 如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尚 須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役 政 科 轉 役 男 出 境 申 請 1. 役 男 申 請 短 期 (4 個 月 內 ) 出 國 觀 光, 直 接 持 下 列 文 件 向 戶 籍 地 區 公 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1) 身 分 證 (2) 護 照 (3) 印 章 2. 在 學 役 男 出 國 進 修 交 換 學 生, 由 所 屬 學 校 行 文 並 附 推 薦 出 國 學 生 名 冊 及 推 薦 出 國 單 位 文 件 向 兵 役 局 申 請 核 准, 出 國 期 限 最 長 不 得 逾 1 年 役 政 科 申 請 延 期 入 營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 2. 當 事 人 印 章 3. 申 請 原 因 及 其 他 證 件 如 附 表 4. 如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尚 須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 役 男 印 章 可 免 ) 役 政 科 或 或 轉 2706 國 民 兵 身 分 證 明 書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 2.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如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尚 需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動 員 科 或 轉 2710
20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0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替 代 役 退 ( 備 ) 役 證 明 書 補 ( 換 ) 發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 2.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如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尚 需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動 員 科 或 轉 2710 替 代 役 備 役 免 役 證 明 書 補 ( 換 ) 發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 2.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如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尚 需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動 員 科 或 轉 2710 替 代 役 禁 役 證 明 書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 2.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出 入 監 證 明 書 假 釋 證 明 書 4. 如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尚 需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動 員 科 或 轉 2710 後 備 軍 人 歸 鄉 報 到 1.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離 營 證 件 ( 如 退 役 令 停 役 令 等 ) 2. 軍 人 離 營 轉 服 預 備 役 報 到 憑 證 卡 2 份 3. 代 辦 人 須 攜 身 分 證 印 章 動 員 科 或 轉 2710 緩 召 ( 負 家 庭 生 計 主 要 責 任 )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 2. 現 戶 全 部 戶 籍 謄 本 ( 含 父 母 親 戶 籍 謄 本 ) 3. 當 事 人 及 家 屬 之 收 入 及 財 稅 資 料 4. 已 滿 18 歲 至 未 滿 55 歲 家 屬 之 殘 廢 痼 疾 在 學 ( 國 中 以 上 ) 證 明 文 件 ( 無 者 免 附 ) 5. 代 辦 人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印 章 動 員 科 或 轉 2710 緩 召 ( 第 五 款 獨 子 )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 2.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退 伍 令 3. 現 戶 全 部 戶 籍 謄 本 ( 含 家 屬 ) 及 其 它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代 辦 人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印 章 動 員 科 或 轉 2711 初 次 申 請 後 備 軍 人 須 年 滿 30 歲 生 父 須 年 滿 60 歲
210 20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儘 後 召 集 ( 第 四 款 : 同 父 兄 弟 半 數 以 上 在 營 )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 2.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退 伍 令 3. 當 事 人 及 生 ( 養 ) 父 兄 弟 等 全 部 戶 籍 謄 本 4. 在 營 兄 弟 之 服 役 證 明 5. 代 辦 人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印 章 動 員 科 或 轉 2711 後 備 軍 人 轉 免 役 體 檢 1. 申 請 書 ( 區 公 所 當 場 提 供 ) 2.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半 身 2 吋 脫 帽 相 片 2 張 3 個 月 內 之 公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診 斷 書 退 伍 令 3. 當 事 人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無 者 免 附 ) 4. 代 辦 人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印 章 動 員 科 或 轉 2711
21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單 位 簡 介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Land Administration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7 樓 業 務 單 位 電 話 :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地 籍 科 測 量 科 地 籍 清 理 土 地 登 記 逾 期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列 冊 管 理 督 導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業 務 等 事 項 圖 根 測 量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逕 為 分 割 及 囑 託 測 量 測 量 法 令 疑 義 解 釋 地 目 等 則 銓 定 全 市 圖 籍 管 理 督 導 土 地 開 發 處 及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業 務 等 事 項 地 價 科 地 權 科 地 用 科 規 定 地 價 照 價 收 買 漲 價 歸 公 地 價 資 訊 地 價 及 改 良 物 價 額 評 議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管 理 稅 地 造 冊 空 地 與 荒 地 強 制 使 用 未 建 築 土 地 最 高 額 面 積 限 制 督 導 地 政 事 務 所 地 價 業 務 等 事 項 督 導 區 公 所 辦 理 三 七 五 耕 地 租 約 異 動 登 記 ( 含 續 訂 變 更 註 銷 及 更 正 ) 市 有 耕 地 管 理 地 權 限 制 地 政 士 管 理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等 事 項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及 使 用 管 制 督 導 土 地 開 發 處 開 發 業 務 等 事 項 徵 收 科 土 地 徵 收 公 地 撥 用 等 事 項 資 訊 室 各 項 地 政 業 務 資 訊 化 作 業 之 規 劃 督 導 推 廣 審 議 執 行 與 協 調 聯 繫 全 市 地 政 資 訊 業 務 重 要 方 案 之 研 究 及 審 議 數 據 通 信 及 資 安 作 業 等 事 項 人 事 室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會 計 室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212 207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政 風 室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秘 書 室 研 考 法 規 議 事 公 共 關 係 文 書 印 信 檔 案 事 務 出 納 財 產 職 工 等 管 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科 室 事 項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土 地 開 發 處 掌 理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區 段 徵 收 及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暨 地 籍 圖 重 測 開 發 區 現 況 測 量 等 事 項 鹽 埕 地 政 事 務 所 新 興 地 政 事 務 所 前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楠 梓 地 政 事 務 所 三 民 地 政 事 務 所 掌 理 土 地 登 記 測 量 地 價 等 事 項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新 樂 街 214 號 五 六 樓 同 上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中 正 三 路 34 號 六 七 樓 同 上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鎮 中 路 158 號 同 上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楠 梓 新 路 264 號 四 五 樓 同 上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哈 爾 濱 街 215 號 二 三 樓 岡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掌 理 土 地 登 記 測 量 地 價 地 用 等 事 項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岡 山 路 341 號 鳳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旗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同 上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中 山 西 路 號 同 上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平 和 街 50 號
21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08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仁 武 地 政 事 務 所 路 竹 地 政 事 務 所 美 濃 地 政 事 務 所 大 寮 地 政 事 務 所 同 上 高 雄 市 仁 武 區 地 政 街 2 號 同 上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國 昌 路 65 號 同 上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美 中 路 250 號 同 上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仁 勇 路 69 號 02 地 政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多 目 標 地 籍 圖 地 籍 藍 晒 圖 及 地 籍 圖 數 值 檔 (DXF) 核 發 申 請 書 1 份 測 量 科 轉 2589 出 租 耕 地 編 為 建 築 用 地 終 止 租 約 1. 出 租 耕 地 編 為 建 築 用 地 終 止 租 約 申 請 書 1 份 2. 原 租 約 書 正 本 1 份 3.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1 份 4. 終 止 租 約 協 議 書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1 份 ( 如 無 免 附 ) 5. 承 租 人 印 鑑 證 明 書 1 份 ( 無 協 議 者 免 附 ) 地 權 科 轉 2540 依 據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76 條 至 第 78 條 規 定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申 請 書 1 式 5 份 及 下 列 文 件 各 5 份 : 1. 興 辦 事 業 計 畫 ( 核 准 文 件 ) 2.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同 意 書 (1) 申 請 人 為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時, 免 附 (2) 符 合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得 徵 收 而 以 協 議 價 購 取 得 者, 以 地 價 款 發 放 清 冊 代 替 之 地 用 科 依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第 28 條 辦 理
214 20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3) 土 地 為 共 有 者, 應 符 合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1 規 定 3.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配 置 圖 及 位 置 圖 ( 配 置 圖 不 得 小 於 一 二 0 0 分 之 一, 位 置 圖 不 得 小 於 五 000 分 之 一, 均 應 著 色 表 示 ) 4.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項 符 合 本 規 則 第 35 條 之 1 第 1 項 3 款 規 定 土 地, 免 附 前 項 第 1 款 規 定 文 件 下 列 申 請 案 件 免 附 前 項 第 1 款 及 第 3 款 規 定 文 件 : 1. 符 合 本 規 則 第 35 條 第 35 條 之 1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第 4 款 或 第 5 款 規 定 之 零 星 或 狹 小 土 地 2. 符 合 本 規 則 第 40 條 規 定 土 地 3. 鄉 村 區 土 地 變 更 編 定 為 乙 種 建 築 地 4. 變 更 編 定 為 農 牧 林 業 國 土 保 安 或 生 態 保 護 用 地 建 物 所 有 權 第 一 次 登 記 土 地 建 物 買 賣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 附 登 記 清 冊 ) 2. 建 物 使 用 執 照 或 建 築 執 照 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5. 使 用 基 地 之 證 明 文 件 6.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7. 協 議 書 8.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2. 買 賣 契 約 書 正 副 本 3. 印 鑑 證 明 書 4.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5. 土 地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6. 放 棄 優 先 購 買 權 之 證 明 文 件 7. 土 地 增 值 稅 繳 納 收 據 或 免 稅 證 明 8. 契 稅 繳 納 收 據 或 免 稅 證 明 9.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課 鹽 埕 轉 100 新 興 轉 60 前 鎮 轉 100 楠 梓 轉 101 三 民 轉 101 岡 山 轉 101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條 之 一 ; 土 地 稅 法 第 28 條 ; 契 稅 條 例 第 條 辦 理
21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1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土 地 建 物 贈 與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土 地 建 物 共 有 物 分 割 移 轉 登 記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2. 贈 與 契 約 書 正 副 本 3. 印 鑑 證 明 書 4.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5. 土 地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6. 贈 與 稅 繳 清 或 免 稅 證 明 7. 土 地 增 值 稅 繳 納 收 據 或 免 稅 證 明 8. 契 稅 繳 納 收 據 或 免 稅 證 明 9.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2. 共 有 物 分 割 契 約 書 正 副 本 3. 法 院 判 決 書 及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4. 印 鑑 證 明 書 5. 土 地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6. 土 地 增 值 稅 繳 納 收 據 7. 契 稅 繳 納 收 據 8. 抵 押 權 人 同 意 書 9.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0.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鳳 山 轉 101 旗 山 轉 112 仁 武 轉 101 路 竹 轉 101 美 濃 轉 100 大 寮 轉 101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條 ;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47 條 ; 土 地 稅 法 第 28 條 ; 契 稅 條 例 第 15 條 23 條 辦 理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47 條 ; 契 稅 條 例 第 23 條 辦 理 土 地 建 物 繼 承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2. 登 記 清 冊 3. 戶 籍 謄 本 4. 繼 承 系 統 表 5. 法 院 准 予 備 查 之 繼 承 權 拋 棄 文 件 6. 印 鑑 證 明 書 7. 遺 產 分 割 契 約 書 8. 遺 產 稅 繳 ( 免 ) 納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9. 土 地 建 物 權 利 書 狀 10.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41 條 42 條 辦 理
216 21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土 地 建 物 他 項 權 利 設 定 登 記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2. 他 項 權 利 設 定 契 約 書 正 副 本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印 鑑 證 明 書 5. 法 院 判 決 書 及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6. 土 地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7. 位 置 圖 8. 土 地 增 值 稅 或 契 稅 繳 納 收 據 9.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36 條 土 地 建 物 他 項 權 利 塗 銷 登 記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2. 塗 銷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3. 他 項 權 利 證 明 書 4. 印 鑑 證 明 書 5.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6.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土 地 建 物 他 項 權 利 內 容 變 更 登 記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2. 印 鑑 證 明 書 3. 權 利 內 容 變 更 契 約 書 正 副 本 4. 法 院 判 決 書 及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5. 他 項 權 利 證 明 書 6. 他 項 權 利 設 定 契 約 書 7.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8.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土 地 建 物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2. 登 記 清 冊 3. 土 地 複 丈 合 併 分 割 及 地 價 分 算 結 果 異 動 通 知 書 或 建 物 勘 測 成 果 或 地 目 變 更 核 定 結 果 通 知 書 4. 土 地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5. 法 院 判 決 書 及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6. 和 解 筆 錄 及 協 議 書 7.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8.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21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1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土 地 建 物 權 利 人 姓 名 住 址 變 更 登 記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2. 登 記 清 冊 3. 登 記 原 因 證 明 文 件 4. 土 地 建 物 權 利 書 狀 5.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6.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土 地 建 物 書 狀 補 給 換 發 登 記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2. 滅 失 事 實 之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足 資 証 明 原 書 狀 確 已 滅 失 之 文 件 3. 損 壞 之 土 地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或 他 項 權 利 證 明 書 4. 印 鑑 證 明 書 5.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6.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7. 登 記 清 冊 同 上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土 地 建 物 信 託 登 記 1.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2. 信 託 契 約 書 正 副 本 或 遺 囑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印 鑑 證 明 書 5. 土 地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或 他 項 權 利 證 書 6.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拍 賣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1. 登 記 申 請 書 2. 法 院 核 發 之 不 動 產 權 利 移 轉 證 明 書 3. 買 受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房 屋 契 稅 完 稅 收 據 5.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 契 稅 條 例 第 23 條 辦 理 抵 押 權 移 轉 登 記 1. 登 記 申 請 書 2. 抵 押 權 讓 與 契 約 書 正 副 本 3. 他 項 權 利 證 明 書 4. 原 抵 押 權 設 定 契 約 書 5. 義 務 人 之 印 鑑 證 明 書 6. 權 利 義 務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7.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218 21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更 正 登 記 1. 登 記 申 請 書 2. 錯 誤 或 遺 漏 之 證 明 文 件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土 或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或 他 項 權 利 證 書 5. 登 記 清 冊 6. 切 結 書 7.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1.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2. 依 法 報 地 政 局 核 定 部 分 不 計 入 預 告 登 記 1. 登 記 申 請 書 2. 土 地 或 建 物 登 記 名 義 人 之 同 意 書 3.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名 義 人 之 印 鑑 證 明 書 4.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名 義 人 及 請 求 權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5. 土 地 或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6. 登 記 清 冊 7.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條 ; 土 地 法 第 79 之 1 條 辦 理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核 發 申 請 書 1 份 同 上 申 請 書 免 費 提 供 土 地 鑑 界 土 地 分 割 土 地 合 併 1. 土 地 複 丈 及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權 利 書 狀 ( 影 本 ) 或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土 地 複 丈 規 費 收 據 1. 土 地 複 丈 及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權 利 書 狀 ( 正 本 )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已 有 建 物 之 土 地 需 檢 具 法 定 空 地 分 割 證 明 文 件 5. 土 地 複 丈 規 費 收 據 1. 土 地 複 丈 及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權 利 書 狀 ( 正 本 )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設 有 他 項 權 利 土 地, 應 檢 具 他 項 權 利 人 合 併 同 意 書 5. 得 為 合 併 證 明 文 件 6. 土 地 複 丈 規 費 收 據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課 鹽 埕 轉 21 新 興 前 鎮 楠 梓 轉 201 三 民 岡 山 轉 201 依 據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依 據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依 據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21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1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土 地 界 址 調 整 ( 調 整 地 形 ) 土 地 地 目 變 更 建 物 第 一 次 測 量 1. 土 地 複 丈 及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權 利 書 狀 ( 正 本 )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已 有 建 物 之 土 地 需 檢 具 法 定 空 地 分 割 證 明 文 件 5. 土 地 複 丈 規 費 收 據 1. 地 目 變 更 申 請 書 2. 權 利 書 狀 ( 正 本 )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得 為 地 目 變 更 證 明 文 件 5. 地 目 變 更 規 費 收 據 1. 建 物 測 量 及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3. 建 物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或 實 施 建 築 管 理 前 之 建 物 證 明 文 件 ( 水 電 或 稅 籍 證 明 ) 4. 建 物 測 量 規 費 收 據 鳳 山 轉 201 旗 山 轉 201 仁 武 轉 201 路 竹 轉 201 美 濃 轉 200 大 寮 轉 201 依 據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依 據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85 條 辦 理 依 據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條 辦 理 建 物 分 割 1. 建 物 測 量 及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權 利 書 狀 ( 正 本 )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分 割 位 置 圖 說 5. 戶 籍 機 關 門 牌 增 編 證 明 文 件 6. 建 物 測 量 規 費 收 據 同 上 依 據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288 條 辦 理 建 物 合 併 1. 建 物 測 量 及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權 利 書 狀 ( 正 本 )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合 併 位 置 圖 說 5. 設 有 他 項 權 利 建 物, 應 檢 具 他 項 權 利 人 合 併 同 意 書 6. 建 物 測 量 規 費 收 據 同 上 依 據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290 條 辦 理
220 21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建 物 滅 失 1. 建 物 測 量 及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權 利 書 狀 ( 正 本 )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建 物 測 量 規 費 收 據 同 上 依 據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292 條 辦 理 建 物 增 建 1. 建 物 測 量 及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權 利 書 狀 ( 正 本 )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建 物 增 建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5. 建 物 測 量 規 費 收 據 同 上 依 據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293 條 辦 理 建 物 改 建 1. 建 物 測 量 及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權 利 書 狀 ( 正 本 )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建 物 改 建 使 用 執 照 竣 工 平 面 圖 5. 建 物 測 量 規 費 收 據 同 上 依 據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294 條 辦 理 建 物 基 地 號 勘 查 1. 建 物 測 量 及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權 利 書 狀 ( 正 本 )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建 物 測 量 規 費 收 據 同 上 依 據 地 籍 測 量 實 施 規 則 第 290 條 辦 理 未 登 記 建 物 基 地 號 及 門 牌 號 勘 查 ( 自 用 住 宅 ) 1. 建 物 測 量 及 標 示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2. 權 利 書 狀 ( 影 本 ) 或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 建 物 測 量 規 費 收 據 同 上 依 據 辦 理 土 地 複 丈 與 建 物 測 量 補 充 規 定 第 25 點 辦 理 地 籍 圖 及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謄 本 核 發 申 請 書 1 份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課 鹽 埕 轉 67 新 興 轉 28 前 鎮 轉 110 申 請 書 免 費 供 應
22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1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楠 梓 轉 120 三 民 轉 203 岡 山 轉 111 鳳 山 轉 160 旗 山 轉 103 仁 武 轉 126 路 竹 轉 107 美 濃 轉 101 大 寮 轉 106 非 都 市 土 地 更 正 編 定 1. 申 請 書 2.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3. 申 請 位 置 地 籍 圖 4. 依 申 請 更 正 用 地 類 別 檢 附 以 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編 定 公 告 前 已 為 合 法 房 屋 之 證 明 文 件 ( 水 電 證 明 稅 捐 設 籍 或 房 屋 謄 本 建 築 執 照 或 建 物 登 記 證 明 ) (2) 申 請 建 物 前 後 相 片 正 本 (3)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建 管 前 既 有 道 路 或 水 路 證 明 及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確 認 之 地 政 事 務 所 地 用 課 岡 山 轉 401 鳳 山 轉 301 旗 山 轉 303 依 內 政 部 八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台 ( 八 八 ) 內 中 地 字 第 八 八 八 六 八 八 號 函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22 21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道 路 或 水 路 用 地 地 籍 實 測 圖, 並 於 圖 幅 內 加 註 面 積 計 算 表 (4) 興 辦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許 可 設 立 公 函 興 辦 事 業 登 記 證 及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確 認 之 事 業 用 地 範 圍 地 籍 實 測 圖, 並 於 圖 幅 內 加 註 面 積 計 算 表 (5) 廢 水 廢 道 證 明 仁 武 轉 409 路 竹 轉 402 美 濃 轉 301 大 寮 轉 401 重 劃 負 擔 總 費 用 證 明 書 1. 申 請 書 1 份 2.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3. 其 他 應 檢 附 之 佐 證 文 件 土 地 開 發 處 土 地 處 分 科 轉 轉 申 請 書 免 費 提 供 2. 依 據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85 條 辦 理 3. 依 據 市 地 重 劃 實 施 辦 法 第 36 條 辦 理
22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18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Information Bureau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2 樓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新 聞 行 政 科 職 司 本 市 大 眾 傳 播 事 業 包 括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有 線 電 視 公 用 頻 道 之 管 理 與 輔 導 事 項 新 聞 服 務 科 辦 理 市 政 建 設 發 展 及 特 定 事 項 之 新 聞 發 布 與 視 聽 宣 導 輿 論 公 意 之 蒐 集 記 者 會 之 舉 辦 暨 國 內 外 新 聞 界 人 士 之 聯 繫 與 服 務 事 項 綜 合 出 版 科 辦 理 刊 物 行 銷, 包 括 定 期 ( 含 電 子 期 刊 ) 與 不 定 期 書 刊 摺 頁 市 政 叢 書 及 市 政 簡 介 等 文 宣 品 之 編 印 發 行 等 事 項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廣 播 電 台 辦 理 節 目 規 劃 及 新 聞 採 訪 撰 稿 編 輯 製 作 採 訪 及 錄 音 訪 問 廣 播 等 轉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新 疆 路 90 號
224 新 聞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籌 設 許 可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設 立 許 可 1. 申 請 書 2. 負 責 人 學 歷 證 件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影 本 3. 資 本 額 證 明 文 件 4.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證 明 書 5. 土 地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1. 申 請 書 2. 負 責 人 學 歷 證 件 及 身 分 證 正 本 影 本 3. 有 關 建 築 消 防 衛 生 等 事 項 審 查 通 過 文 件 4. 建 物 建 造 執 照 或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5. 營 建 場 所 所 在 地 平 面 圖 6.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及 使 用 同 意 書 影 本 新 聞 行 政 科 新 聞 行 政 科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設 立 許 可 1. 設 立 許 可 申 請 書 員 工 名 冊 2.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公 司 名 稱 及 所 營 事 業 登 記 預 查 申 請 表 影 本 或 行 號 名 稱 預 查 答 覆 表 影 本 4. 金 融 機 構 出 具 之 存 款 餘 額 證 明 或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書 ( 有 效 期 為 15 日 以 內 ) 5. 符 合 規 定 面 積 之 事 業 場 所 合 法 使 用 證 明 文 件 6. 應 具 機 器 設 備 證 明 7. 規 費 繳 納 證 明 新 聞 行 政 科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補 發 許 可 申 請 1. 補 發 申 請 書 2. 公 司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其 他 法 人 登 記 證 影 本 3. 登 報 作 廢 證 明 4. 規 費 繳 納 證 明 新 聞 行 政 科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註 銷 許 可 申 請 1. 註 銷 申 請 書 2. 股 東 同 意 書 或 股 東 會 會 議 紀 錄 3. 原 領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許 可 證 正 本 新 聞 行 政 科
22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20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變 更 許 可 申 請 1. 變 更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為 公 司 者, 應 附 公 司 章 程 及 股 東 同 意 書 或 股 東 會 會 議 紀 錄 董 事 會 會 議 紀 錄 ( 含 簽 到 簿 ); 申 請 人 為 行 號 者, 應 附 聲 明 書 ; 申 請 人 為 其 他 法 人 者, 應 附 章 程 及 董 事 會 會 議 紀 錄 3. 原 公 司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其 他 法 人 登 記 證 影 本 4. 原 領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許 可 證 正 本 5. 變 更 項 目 : (1) 變 更 公 司 名 稱 者, 應 先 取 得 經 濟 部 之 公 司 名 稱 及 所 營 事 業 登 記 預 查 申 請 表 ; 變 更 行 號 名 稱 者, 應 取 得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發 給 之 行 號 名 稱 預 查 答 覆 表 (2) 變 更 負 責 人 者, 應 附 變 更 後 負 責 人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申 請 者 為 行 號 組 織 者, 應 加 附 行 號 讓 渡 證 明 文 件 (3) 變 更 事 業 地 址, 應 附 符 合 規 定 面 積 之 變 更 後 事 業 場 所 合 法 使 用 證 明 文 件 ; 其 屬 租 賃 者, 應 加 附 租 賃 契 約 書 影 本 ; 如 非 與 屋 主 直 接 簽 約 者, 應 另 加 附 屋 主 同 意 書 變 更 後 之 事 業 地 址 與 原 地 址 非 屬 同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者, 除 應 檢 附 前 開 變 更 後 事 業 場 所 合 法 使 用 文 件 外, 應 加 附 設 立 許 可 申 請 書 員 工 名 冊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應 具 機 器 設 備 證 明 (4) 變 更 資 本 額 者, 應 附 金 融 機 構 出 具 15 日 內 之 存 款 餘 額 證 明 或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書 6 規 費 繳 納 證 明 新 聞 行 政 科
226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Research,Development and Evaluation Commission,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4 樓 單 位 簡 介 電 話 :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研 究 發 展 組 市 政 工 作 之 研 究 發 展 民 意 調 查 行 政 革 新 為 民 服 務 之 督 導 考 核 出 國 報 告 編 審 出 版 品 管 理 大 陸 事 務 青 年 事 務 推 動 營 造 雙 語 環 境 資 訊 業 務 督 導 轉 2100~ DID: 綜 合 計 畫 組 中 長 程 計 畫 及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之 推 動 審 議 及 彙 編 等 事 項 轉 2107~ 管 制 考 核 組 施 政 計 畫 重 要 方 案 之 管 制 考 核 與 重 要 會 議 決 議 首 長 指 示 事 項 之 追 蹤 管 制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及 相 關 協 調 作 業 轉 2820~ 工 程 查 核 組 重 要 工 程 進 度 及 品 質 查 核 抽 驗 管 制 等 事 項 轉 2115~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之 推 動 協 調 列 管 市 政 諮 詢 服 務 之 提 供 及 1999 督 導 管 理 等 事 項 或 轉
22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22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秘 書 室 研 考 財 產 採 購 事 務 出 納 文 書 檔 案 管 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組 之 事 項 轉 會 計 員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轉 3210 人 事 管 理 員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轉 3684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資 訊 中 心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分 析 設 計 開 發 建 置 推 廣 維 護 管 理 及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 市 政 網 站 服 務 規 劃 推 動 郵 件 電 子 報 及 垃 圾 信 規 劃 管 理 線 上 數 位 學 習 規 劃 推 廣 設 置 及 應 用 資 訊 預 算 計 畫 審 議 市 政 共 構 機 房 暨 相 關 設 備 管 理 市 政 網 路 基 礎 建 設 推 動 服 務 資 訊 安 全 維 護 及 應 變 制 度 推 動 管 理 等 事 項 轉
228 223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Indigenous Affairs Commission,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2 號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教 育 文 化 組 1.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文 化 歷 史 語 言 人 才 培 育 及 文 物 館 之 規 劃 2. 原 住 民 教 育 傳 統 技 藝 歌 舞 體 育 等 文 化 傳 承 3. 原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資 料 之 調 查 蒐 集 分 析 4. 原 住 民 青 少 年 輔 導 社 團 輔 導 5. 原 住 民 權 益 保 障 與 族 群 關 係 處 理 轉 500~508 衛 生 福 利 組 1. 原 住 民 醫 療 衛 生 保 健 社 會 福 利 住 宅 改 善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法 律 服 務 之 規 劃 及 審 議 2. 原 住 民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輔 導 勞 工 權 益 3. 原 住 民 福 利 規 劃 及 生 活 扶 助 轉 600~608 經 濟 及 土 地 管 理 組 1.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觀 光 事 業 文 創 產 業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管 理 及 審 議 事 項 2.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農 林 漁 牧 獵 業 務 之 規 劃 擬 定 協 調 輔 導 3.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森 林 保 留 地 之 管 理 4.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觀 光 及 文 創 產 業 轉 720~732 公 共 建 設 組 1.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公 共 建 設 及 部 落 安 全 之 規 劃 輔 導 及 審 議 事 項 2.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簡 易 飲 用 水 工 程 3.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4.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聯 絡 道 橋 樑 工 程 及 工 程 災 害 之 復 建 5. 部 落 安 全 之 規 劃 擬 定 協 調 輔 導 推 動 及 審 議 事 項 轉 700~711
22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2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秘 書 室 掌 理 研 考 文 書 印 信 檔 案 出 納 採 購 發 包 事 務 管 理 財 產 管 理 業 務 等 轉 301~309 人 事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會 計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轉 轉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原 住 民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1. 由 本 市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受 理 收 件, 並 於 網 路 幼 生 系 統 登 錄 2. 幼 生 管 理 系 統 產 出 之 請 領 清 冊 正 本 2 份 ( 需 經 申 請 人 或 家 長 核 章 ) 3. 領 據 4. 園 所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1 份 教 育 文 化 組 轉 502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學 金 1. 申 請 表 2. 有 原 住 民 族 別 戳 記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在 學 成 績 單 證 明 教 育 文 化 組 轉 505 國 民 中 小 學 原 住 民 學 生 午 餐 費 補 助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蓋 有 原 住 民 身 份 戳 記 ) 2. 全 家 人 口 之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 申 請 人 配 偶 及 同 戶 籍 內 直 系 親 屬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清 單 / 未 繳 稅 者 請 附 薪 資 證 明 ) 3. 切 結 書 4.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教 育 文 化 組 轉 505 原 住 民 文 化 社 教 活 動 補 助 1. 申 請 表 ( 於 活 動 前 15 日 提 出 申 請 ) 2. 計 畫 書 3. 申 請 單 位 之 立 案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最 近 半 年 內 辦 理 社 務 相 關 活 動 資 料 教 育 文 化 組 轉 501
230 22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基 金 103 年 度 辦 理 原 住 民 福 利 服 務 實 施 計 畫 1. 申 請 表 2. 計 畫 書 ( 格 式 內 容 應 包 括 計 畫 名 稱 時 間 地 點 活 動 內 容 實 施 方 法 經 費 預 算 及 預 期 效 益 等 項 ) 3. 申 請 單 位 立 案 之 證 明 影 本 社 團 組 織 章 程 及 活 動 相 關 文 件 教 育 文 化 組 轉 501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輔 助 原 住 民 急 難 救 助 1. 死 亡 救 助 : 共 同 生 活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村 里 長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擇 其 一 ) 及 死 亡 證 明 書 正 本 各 1 份 2. 醫 療 補 助 : 共 同 生 活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村 里 長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擇 其 一 ) 及 住 院 證 明 書 或 疾 病 診 斷 書 醫 療 收 據 或 繳 費 單 或 醫 療 費 用 明 細 證 明 單 正 本 ( 擇 其 一 ) 各 1 份 3. 重 大 災 害 救 助 : 共 同 生 活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重 大 災 害 證 明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死 亡 失 蹤 證 明 書 或 住 院 醫 療 診 斷 書 等 ) 各 1 份 4. 生 活 扶 助 : 共 同 生 活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由 權 責 機 關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各 1 份 衛 生 福 利 組 轉 604 高 雄 市 原 住 民 急 難 救 助 醫 療 補 助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2. 公 私 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正 本 3. 郵 局 或 銀 行 封 面 影 本 4.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5. 表 格 領 據 切 結 書 6. 勞 保 明 細 ( 戶 內 18 歲 以 上 具 工 作 能 力 者 ) 7.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謄 本 衛 生 福 利 組 轉 604 向 區 公 所 申 請 高 雄 市 原 住 民 租 賃 住 宅 1. 申 請 書 2. 切 結 書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4. 無 自 有 住 宅 證 明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衛 生 福 利 組 轉 602
23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2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建 購 住 宅 補 助 1. 申 請 人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全 戶 所 得 稅 證 明 及 財 產 證 明 各 2 份 ( 若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戶 內 老 人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年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檢 附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即 可 ) 3. 建 購 房 屋 之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4. 未 獲 政 府 其 他 住 宅 補 助 切 結 書 5. 住 宅 照 片 ( 顯 示 門 牌 及 室 內 居 住 狀 況 ) 6. 領 款 收 據 及 申 請 人 郵 局 或 金 融 機 構 之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衛 生 福 利 組 轉 602 向 區 公 所 申 請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修 繕 住 宅 補 助 1. 申 請 人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全 戶 所 得 稅 證 明 及 財 產 證 明 各 2 份 ( 若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戶 內 老 人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年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檢 附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即 可 ) 3. 修 繕 房 屋 之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無 法 提 出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證 明 其 房 屋 所 有 權 者, 得 以 房 屋 稅 籍 或 檢 附 水 費 或 電 費 繳 費 收 據 及 經 由 村 ( 里 區 ) 長 出 具 該 房 屋 確 為 申 請 人 所 有 且 有 居 住 事 實 之 證 明 4. 擬 欲 修 繕 住 宅 位 置 照 片 ( 每 處 1 張 ) 5. 設 施 設 備 改 善 所 需 之 工 程 材 料 工 資 等 估 價 單 如 申 請 人 提 具 估 價 單 確 有 困 難, 得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協 助 估 價 6. 最 近 5 年 未 曾 獲 政 府 其 他 住 宅 補 助 切 結 書 7. 領 款 收 據 及 申 請 人 郵 局 或 金 融 機 構 之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衛 生 福 利 組 轉 602 向 區 公 所 申 請 高 雄 市 補 助 原 住 民 整 建 整 修 自 用 住 宅 1. 申 請 書 2. 整 建 或 整 修 之 房 屋 照 片 3 切 結 書 4. 整 建 或 整 修 工 程 預 算 表 衛 生 福 利 組 轉 602
232 22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原 住 民 法 律 服 務 及 補 助 1. 申 請 書 表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蓋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戳 記 之 戶 口 名 簿 4. 支 出 費 用 證 明 5. 判 決 書 影 本 或 訴 訟 證 明 文 件 衛 生 福 利 組 轉 601 原 住 民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照 獎 勵 1. 申 請 表 2.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申 請 人 金 融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1 份 4. 取 得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得 比 照 甲 級 或 乙 級 者, 應 檢 附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得 比 照 甲 級 或 乙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衛 生 福 利 組 轉 603 公 益 彩 券 經 銷 商 第 一 階 段 資 格 審 查 1. 戶 籍 謄 本 2. 身 分 證 衛 生 福 利 組 轉 年 度 微 笑 貸 原 住 民 微 型 經 濟 活 動 貸 款 1. 原 住 民 微 型 經 濟 活 動 貸 款 申 請 書 正 本 1 份 2.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申 請 人 ( 含 配 偶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由 經 辦 機 構 確 認 並 註 記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單 位 名 稱 及 承 辦 人 署 名 )1 份 4. 依 用 途 分 : (1) 生 產 用 途 : 各 項 營 業 證 明 (2) 消 費 與 週 轉 用 途 : 受 僱 證 明 及 薪 資 證 明 經 濟 及 土 地 管 理 組 轉 730 依 事 業 地 及 戶 籍 地 向 經 辦 機 構 申 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土 地 權 利 賦 予 計 畫 1. 申 請 書 2. 四 鄰 證 明 ( 公 所 提 供 ) 3. 承 租 契 約 或 租 用 證 明 文 件 ( 農 育 權 設 定 證 明 用 ) 4. 申 請 人 戶 籍 謄 本 1 份 5. 印 章 土 地 所 轄 區 公 所 那 瑪 夏 區 公 所 桃 源 區 公 所 茂 林 區 公 所
23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2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辦 理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1. 申 請 書 2. 他 項 權 利 證 明 書 ( 若 遺 失 須 檢 附 權 利 書 狀 滅 失 切 結 書 印 鑑 證 明 及 印 鑑 章 ) 3. 切 結 書 4. 戶 籍 謄 本 2 份 5. 印 章 同 上 增 編 為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1. 申 請 書 ( 公 所 提 供 ) 2. 切 結 書 3. 四 鄰 證 明 ( 農 業 使 用 ) 4. 土 地 使 用 中 斷 佐 證 文 件 ( 無 中 斷 者 免 附 ) 5. 戶 籍 謄 本 1 份 6.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1 份 ( 土 地 未 登 錄 地 免 附 ) 7. 地 籍 圖 謄 本 ( 土 地 未 登 錄 地 免 附 ) 或 位 置 圖 1 份 8. 印 章 同 上 劃 編 為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1. 申 請 書 ( 公 所 提 供 ) 2. 切 結 書 3. 門 牌 稅 單 水 電 費 等 證 明 文 件 ( 居 住 使 用 ) 4. 土 地 使 用 中 斷 佐 證 文 件 ( 無 中 斷 者 免 附 ) 5. 地 籍 圖 謄 本 ( 土 地 未 登 錄 地 免 附 ) 或 位 置 圖 1 份 6. 印 章 同 上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獎 勵 造 林 計 畫 印 章 身 分 證 影 本 土 地 權 狀 ( 承 租 契 約 ) 等 至 公 所 申 辦 同 上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森 林 保 育 計 畫 印 章 身 分 證 影 本 土 地 權 狀 ( 承 租 契 約 ) 等 至 公 所 申 辦 同 上
234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Hakka Affairs Commission,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電 話 :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同 盟 二 路 217 號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綜 合 規 劃 組 掌 理 客 家 事 務 政 策 之 規 劃 研 究 發 展 與 施 政 計 畫 客 家 文 化 會 館 與 客 家 藝 文 活 動 中 心 之 設 置 及 管 理 國 內 外 客 家 事 務 合 作 與 交 流 客 家 文 物 之 蒐 集 典 藏 展 示 與 研 究 等 事 項 轉 文 教 發 展 組 掌 理 客 家 傳 統 文 化 之 保 存 與 推 廣 客 家 語 言 及 特 色 產 業 之 發 展 民 俗 技 藝 信 仰 禮 儀 之 研 究 與 發 展 客 家 民 俗 與 語 言 人 才 之 培 育 客 家 社 團 輔 導 客 家 藝 文 創 作 傳 播 媒 體 等 事 項 轉 客 文 中 心 美 濃 客 家 文 物 館 藝 文 展 演 及 館 舍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轉 秘 書 室 掌 理 本 會 文 書 檔 案 資 訊 法 制 研 考 事 務 出 納 採 購 園 區 清 潔 維 護 等 事 項 及 不 屬 其 他 各 組 事 項 轉
23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客 家 文 化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表 綜 合 規 劃 組 轉 35 廣 場 藝 文 教 室 多 媒 體 播 映 室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同 盟 二 路 215 號 ) 高 雄 市 客 家 文 化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表 客 文 中 心 轉 29 廣 場 會 議 室 DIY 教 室 (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民 族 路 49-3 號 ) 展 覽 申 請 展 覽 申 請 表 綜 合 規 劃 組 轉 35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同 盟 二 路 215 號 展 覽 申 請 展 覽 申 請 表 客 文 中 心 轉 21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民 族 路 49-3 號 街 頭 藝 人 展 演 申 請 街 頭 藝 人 展 演 申 請 表 綜 合 規 劃 組 轉 35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同 盟 二 路 215 號 街 頭 藝 人 展 演 申 請 街 頭 藝 人 展 演 申 請 表 客 文 中 心 轉 29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民 族 路 49-3 號
236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Secretariat of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電 話 :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總 務 科 出 納 庶 務 管 理 車 輛 管 理 辦 公 廳 舍 管 理 文 書 科 文 書 處 理 檔 案 管 理 公 文 公 報 資 訊 化 印 信 典 守 及 會 議 等 事 項 公 共 關 係 訪 賓 接 待 及 對 外 聯 繫 等 事 項 國 際 事 務 科 機 要 業 務 等 事 項 機 要 科 職 工 管 理 科 職 工 臨 時 人 員 之 管 理 事 務 勞 力 替 代 措 施 之 推 動 及 不 屬 其 他 各 科 室 業 務 等 事 項 轉 2943 消 費 者 保 護 室 本 府 消 費 者 保 護 綜 合 行 政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消 費 者 爭 議 調 解 消 費 者 教 育 宣 導 等 事 項 視 察 室 民 眾 控 案 陳 情 檢 舉 之 調 查 及 處 理 研 考 法 制 業 務 等 事 項
23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秘 書 處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四 維 鳳 山 兩 行 政 中 心 中 庭 及 廣 場 場 地 借 用 1. 活 動 場 所 使 用 申 請 書 2. 活 動 企 劃 書 3. 場 地 使 用 切 結 書 4. 用 電 使 用 切 結 書 總 務 科 四 維 行 政 中 心 分 機 2959 鳳 山 行 政 中 心 分 機 1210 消 費 爭 議 案 件 申 訴 方 式 1. 親 自 到 市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直 接 填 寫 申 訴 資 料 表 2. 至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 點 選 申 訴 調 解, 再 點 選 線 上 申 訴, 之 後 依 照 網 頁 頁 面 說 明 操 作, 直 接 透 過 網 路 提 出 申 訴 3. 用 一 張 A4 大 小 的 白 紙, 書 寫 申 訴 人 之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以 及 業 者 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還 有 申 訴 問 題 的 內 容, 之 後 傳 真 至 : , 或 郵 寄 至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9 樓, 市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四 維 行 政 中 心 消 保 室, 民 眾 於 本 市 所 轄 範 圍 直 撥 1950 消 保 專 線, 便 有 同 仁 接 聽 服 務
238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Department of Budget, Accounting and Statistics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8 樓 單 位 簡 介 電 話 :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公 務 預 算 科 地 方 總 預 算 及 其 追 加 減 預 算 案 之 彙 編 單 位 預 算 及 其 追 加 減 預 算 案 之 審 核 與 督 導 執 行 特 別 預 算 及 其 追 加 減 預 算 案 之 審 編 與 督 導 執 行 預 算 綜 合 業 務 等 事 項 ~04 事 業 預 算 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之 審 核 及 其 綜 計 表 之 彙 編 督 導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及 促 參 案 件 會 辦 等 事 項 ~71 公 務 統 計 科 公 務 統 計 業 務 之 執 行 管 考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與 計 畫 之 審 議 統 計 資 料 之 發 布 統 計 諮 詢 之 服 務 及 統 計 調 查 之 管 理 等 事 項 ~09 經 濟 統 計 科 物 價 調 查 統 計 及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統 計 資 料 之 蒐 集 彙 整 分 析, 辦 理 專 案 調 查 及 配 合 中 央 辦 理 各 項 調 查 普 查 與 基 層 統 計 調 查 網 之 管 理 等 事 項, 辦 公 地 點 位 於 市 府 四 維 行 政 中 心 10 樓 ~13 會 計 管 理 科 地 方 總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普 通 基 金 普 通 公 務 會 計 制 度 之 設 計 單 位 會 計 業 務 之 輔 導 單 位 決 算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特 別 決 算 之 查 核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綜 計 表 之 彙 編 特 種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之 核 定 等 事 項 ~07
23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單 位 簡 介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Personnel Depart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4 樓 電 話 : 轉 2797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企 劃 科 人 力 科 考 訓 科 任 務 編 組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性 別 平 權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綜 合 性 人 事 規 章 人 事 人 員 管 理 等 及 其 有 關 事 項 組 織 編 制 職 務 歸 系 分 層 負 責 考 試 分 發 任 免 遷 調 約 聘 僱 人 員 多 元 進 用 等 及 其 有 關 事 項 考 績 獎 懲 保 障 差 勤 出 國 進 修 研 習 訓 練 轉 轉 轉 給 與 科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撫 卹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轉 秘 書 室 事 務 出 納 文 書 公 文 時 效 管 制 監 印 檔 案 管 理 職 工 管 理 及 其 他 不 屬 於 各 科 事 項 轉
240 235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本 府 公 教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發 展 業 務 轉 702
24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單 位 簡 介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Department of Civil Service Ethics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電 話 :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行 政 科 辦 理 政 風 人 員 管 理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等 業 務 預 防 科 辦 理 預 防 貪 瀆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等 業 務 查 處 科 辦 理 發 掘 貪 瀆 不 法 事 項 及 處 理 檢 舉 事 件 等 業 務 秘 書 室 辦 理 文 書 事 務 採 購 出 納 研 考 綜 合 等 業 務
242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OPEN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電 話 :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大 業 北 路 436 號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輔 導 處 1. 規 劃 與 執 行 招 生 業 務 : 新 生 現 場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製 發 學 生 證 輔 導 新 生 入 學 事 宜 2. 管 理 在 校 生 暨 畢 業 生 學 籍 資 料 : 在 校 生 學 籍 資 料 登 記 更 正 等 管 理 事 宜 ; 畢 業 申 請 審 核 與 發 放 畢 業 證 書 3. 負 責 大 學 部 註 冊 組 行 政 事 宜 : 選 系 學 分 抵 免 暨 減 修 就 學 費 用 減 免 成 績 管 理 各 類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校 訊 編 印 公 務 員 學 生 學 習 時 數 申 請 4. 研 議 暨 修 正 教 務 法 令 與 規 章 5. 彙 整 教 育 部 各 類 定 期 報 表 : 新 生 人 數 畢 業 生 人 數 選 系 生 人 數 就 學 減 免 助 學 平 台 登 入 1. 多 元 化 課 程 規 劃 : 學 期 ( 含 暑 期 ) 課 程 開 排 課 登 錄 學 系 與 課 程 簡 介 整 合 與 更 新 業 務 2. 推 動 超 值 認 證 課 程 3. 選 課 考 試 及 相 關 課 務 行 政 業 務 運 作 : (1) 學 期 行 事 曆 課 程 表 面 授 課 程 教 室 編 排 與 管 理 (2) 新 生 選 課 輔 導 學 生 退 費 申 請 學 生 出 缺 勤 登 錄 考 試 ( 補 考 ) 試 務 運 作 一 課 外 活 動 組 : 1. 學 生 團 體 社 團 管 理 2. 年 度 特 色 活 動 3. 師 生 聯 誼 活 動 4. 畢 業 典 禮 活 動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二 生 活 輔 導 組 : 1. 工 讀 生 管 理 2. 獎 學 金 申 請 或 轉 或 轉 或 轉
24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38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3.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暨 開 學 典 禮 4. 心 理 衛 生 生 涯 諮 商 輔 導 5. 校 友 聯 繫 6. 學 生 獎 懲 操 行 申 訴 7. 師 生 座 談 8. 編 印 學 生 手 冊 9.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教 學 媒 體 處 一 媒 體 組 : 1. 多 元 教 學 媒 體 傳 播 2. 媒 體 業 者 之 協 調 聯 繫 3. 電 視 廣 播 數 位 多 媒 體 等 教 學 課 程 委 外 製 作 規 及 劃 招 標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二 製 作 組 : 1. 廣 播 電 視 多 元 媒 體 教 學 節 目 之 設 計 規 劃 2. 廣 播 電 視 多 元 媒 體 教 學 節 目 之 製 作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或 轉 出 納 組 1. 薪 俸 管 理 2. 公 保 費 勞 保 費 退 撫 費 退 休 準 備 金 離 職 儲 金 管 理 3. 保 管 金 ( 品 ) 帳 戶 管 理 4. 支 付 憑 證 之 管 理 5. 零 用 金 管 理 6. 捐 贈 款 項 管 理 7. 工 程 招 標 押 金 保 固 金 管 理 8. 所 得 稅 管 理 9. 學 生 註 冊 繳 費 管 理 10. 開 立 學 分 費 證 明 11. 財 產 管 理 12.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或 轉 1130
244 239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文 書 組 事 務 組 圖 書 館 辦 理 本 校 公 文 郵 件 之 收 發 公 文 檔 案 管 理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營 繕 工 程 等 文 書 處 理 之 良 窳, 關 係 行 政 效 率 至 鉅, 因 此 公 文 書 自 收 文 或 交 辦 起 至 傳 遞 發 文 歸 檔 以 至 後 續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為 止, 每 一 流 程 之 控 管, 均 極 為 重 要 本 組 負 責 全 校 公 文 之 總 收 分 發 用 印 郵 寄 以 及 公 文 稽 催 檔 案 管 理 和 全 校 各 單 位 教 職 員 郵 件 之 分 發 處 理 等 事 務 故 舉 凡 文 書 處 理 之 公 文 流 程 簡 化 逾 期 歸 檔 之 稽 催 以 及 檔 案 管 理 之 資 訊 化 標 準 化 公 開 化, 等 提 昇 文 書 處 理 效 率, 便 捷 檔 案 檢 調 應 用 服 務 等 有 關 事 宜, 均 為 本 組 積 極 努 力 精 進 之 目 標 整 合 資 源 創 造 高 效 能 及 現 代 感 之 學 習 環 境, 善 盡 使 命 必 達 之 幕 僚 支 援 性 功 能 1. 推 動 校 園 設 施 現 代 化 2. 招 標 與 庶 務 性 採 購 3.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4. 人 力 發 展 5. 支 援 性 業 務 一 教 學 資 料 組 : 1. 統 籌 全 校 圖 書 資 料 包 括 有 聲 資 料 之 規 劃 發 展 2. 負 責 全 校 圖 書 資 料 之 搜 集 採 買 登 錄 統 計 等 事 宜 3. 負 責 全 校 圖 書 資 料 之 分 類 編 目 建 檔 4. 統 籌 全 校 圖 書 資 料 服 務 5. 管 理 及 維 護 各 項 教 學 相 關 資 料 6. 自 動 化 系 統 ( 新 書 通 報 館 藏 查 詢 個 人 借 閱 查 詢 ) 維 護 與 管 理 二 閱 覽 服 務 組 : 1. 負 責 圖 書 資 料 之 借 閱 典 藏 管 理 等 事 宜 2. 負 責 圖 書 館 網 站 規 劃 製 作 維 護 與 管 理 3. 圖 書 資 料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館 際 合 作 網 路 服 務 4. 讀 者 服 務 業 務 及 區 域 規 劃 宣 導 督 導 或 轉 或 轉 或 或 或 轉 3002
24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40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電 算 中 心 1. 本 校 網 頁 資 料 含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維 護 管 理 2.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操 作 相 關 問 題 諮 詢 3. 電 腦 教 室 維 護 及 管 理 4. 教 學 大 樓 大 廳 前 多 部 電 腦 供 學 生 上 網 教 學 使 用 之 維 護 及 管 理 5.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或 轉 研 發 處 1. 推 動 學 術 研 究, 獎 助 及 活 動 2. 推 動 城 市 學 研 究 出 版 及 刊 物 發 行 3. 經 營 城 市 智 庫 城 市 資 料 庫 及 城 市 治 理 的 知 識 管 理 4. 推 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及 產 學 合 作 5. 連 結 城 市 新 移 民 國 際 學 習 資 源 或 轉 會 計 室 1. 辦 理 本 校 概 預 算 追 加 預 算 之 編 製 及 動 支 預 備 金 案 2. 控 管 執 行 本 校 年 度 預 算 之 動 支 及 原 始 憑 證 之 審 核 3. 本 校 會 計 月 報 憑 證 季 報 決 算 之 編 製 4. 記 帳 憑 證 帳 簿 傳 票 之 開 具 登 錄 及 收 支 憑 證 之 整 理 送 審 等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或 轉 1302 人 事 室 面 對 多 元 價 值 的 社 會, 人 事 服 務 之 內 涵 亦 日 趨 多 元 化, 人 事 工 作 者 的 角 色 也 從 傳 統 管 理 者 轉 化 成 機 關 策 略 性 夥 伴, 除 貫 徹 執 行 中 央 及 人 事 處 人 事 政 策 外, 將 以 同 理 心 主 動 積 極 的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理 念 與 態 度, 營 造 優 質 的 工 作 環 境, 讓 本 校 每 位 教 職 員 工 都 能 得 到 人 事 服 務 的 關 懷 與 溫 暖, 也 因 此 感 到 幸 福 ; 另 一 方 面, 希 望 與 所 有 同 仁 都 能 成 為 學 校 的 策 略 性 夥 伴, 以 專 業 知 能 參 與 機 關 業 務 的 推 展, 也 因 此 讓 人 事 工 作 更 具 意 義 或 轉 1306
246 241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一 城 市 學 堂 : 城 市 風 尚 - 舉 辦 城 市 相 關 議 題 性 及 主 題 性 活 動 城 市 新 書 介 紹 城 市 學 習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各 項 招 生 登 記 入 學 推 廣 教 育 報 名 城 市 學 習 自 由 行 諮 詢 城 市 成 人 終 身 學 習 體 系 學 習 資 訊 查 詢 1. 城 市 新 移 民 - 新 移 民 新 知 資 源 網 路 區 新 移 民 學 習 資 源 服 務 2. 城 市 新 櫃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生 創 作 商 品 中 華 民 國 設 計 師 協 會 新 銳 設 計 師 商 品 青 年 創 意 作 品 互 動 空 間 3. 城 市 新 知 - 市 政 建 設 及 都 市 發 展 學 習 資 源 超 連 結 二 推 廣 教 育 : 開 設 學 分 班 非 學 分 班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或 轉 空 中 大 學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借 用 場 地 填 寫 申 請 書 秘 書 處 事 務 組 轉 1121 學 生 中 英 文 各 項 證 件 1. 學 生 證 或 身 分 證 2. 填 寫 申 請 單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轉 1109
24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單 位 簡 介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各 區 公 所 業 務 單 位 及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民 政 課 主 管 業 務 掌 理 自 治 行 政 選 舉 禮 俗 宗 教 地 政 健 保 里 行 政 環 境 衛 生 義 務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文 化 民 防 防 災 調 解 原 住 民 業 務 等 事 項 社 會 課 掌 理 社 會 福 利 勞 工 行 政 合 作 事 業 社 會 救 助 災 害 急 救 社 會 運 動 社 區 發 展 就 業 輔 導 人 民 團 體 輔 導 等 事 項 經 建 課 掌 理 市 場 工 商 度 量 衡 農 糧 財 稅 監 證 公 共 工 程 公 共 事 業 路 燈 維 護 及 其 他 有 關 經 濟 建 設 事 項 農 業 課 掌 理 農 林 漁 牧 生 產 調 查 農 業 推 廣 農 村 再 生 等 有 關 事 項 社 經 課 掌 理 社 會 經 建 農 業 業 務 等 有 關 事 項 兵 役 課 掌 理 兵 役 行 政 國 民 兵 組 訓 徵 兵 處 理 兵 役 勤 務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等 事 項 農 觀 課 漁 業 課 ( 茄 萣 區 公 所 ) 農 建 課 ( 內 門 區 公 所 ) 農 業 觀 光 及 產 業 輔 導 水 土 保 持 業 務 農 業 觀 光 設 施 工 程 業 務 農 畜 禽 行 政 業 務 森 林 保 育 綜 合 觀 光 行 攻 觀 光 發 展 休 閒 農 場 公 園 管 理 生 態 保 護 休 憩 公 共 造 產 出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查 報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地 政 業 務 及 農 業 相 關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管 理 與 開 發 利 用 便 民 服 務 等 有 關 事 項 漁 業 推 廣 農 林 漁 牧 生 產 調 查 農 業 推 廣 農 村 再 生 及 其 他 有 關 農 林 漁 牧 事 項 公 共 工 程 農 林 畜 牧 工 商 其 他 有 關 建 設 農 業 業 務 各 業 務 課 之 主 管 業 務,38 區 公 所 略 有 差 異, 詳 情 請 洽 各 區 公 所
248 243 各 區 公 所 通 訊 資 料 單 位 名 稱 業 務 科 室 通 訊 資 料 鹽 埕 區 公 所 鼓 山 區 公 所 左 營 區 公 所 楠 梓 區 公 所 三 民 區 公 所 新 興 區 公 所 前 金 區 公 所 苓 雅 區 公 所 前 鎮 區 公 所 旗 津 區 公 所 小 港 區 公 所 鳳 山 區 公 所 林 園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社 經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大 仁 路 6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鼓 山 二 路 166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左 營 大 路 479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楠 梓 新 路 264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哈 爾 濱 街 215 號 民 政 課 社 經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中 正 三 路 34 號 民 政 課 社 經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自 強 二 路 169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民 權 一 路 85 號 4-5 樓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康 定 路 151 號 民 政 課 社 經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旗 津 區 旗 津 三 路 2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小 港 路 158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經 武 路 30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林 園 北 路 179 號 大 寮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兵 役 課 農 業 課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鳳 林 三 路 492 號
24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44 單 位 名 稱 業 務 科 室 通 訊 資 料 大 樹 區 公 所 大 社 區 公 所 仁 武 區 公 所 鳥 松 區 公 所 岡 山 區 公 所 橋 頭 區 公 所 燕 巢 區 公 所 田 寮 區 公 所 阿 蓮 區 公 所 路 竹 區 公 所 湖 內 區 公 所 茄 萣 區 公 所 永 安 區 公 所 彌 陀 區 公 所 梓 官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高 雄 市 大 樹 區 中 興 北 路 120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高 雄 市 大 社 區 自 強 街 1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高 雄 市 仁 武 區 中 正 路 80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兵 役 課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中 正 路 98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岡 山 路 343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高 雄 市 橋 頭 區 隆 豐 路 1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中 安 路 1 號 民 政 課 農 業 課 社 經 課 高 雄 市 田 寮 區 崗 安 路 71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高 雄 市 阿 蓮 區 民 生 路 94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國 昌 路 76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高 雄 市 湖 內 區 中 正 路 二 段 77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漁 業 課 高 雄 市 茄 萣 區 濱 海 路 四 段 27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高 雄 市 永 安 區 永 安 路 32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高 雄 市 彌 陀 區 中 華 路 4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梓 官 路 258 號
250 245 單 位 名 稱 業 務 科 室 通 訊 資 料 旗 山 區 公 所 美 濃 區 公 所 六 龜 區 公 所 甲 仙 區 公 所 杉 林 區 公 所 內 門 區 公 所 茂 林 區 公 所 桃 源 區 公 所 那 瑪 夏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延 平 一 路 499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美 中 路 260 號 民 政 課 經 建 課 農 觀 課 高 雄 市 六 龜 區 民 治 路 18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高 雄 市 甲 仙 區 中 山 路 50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高 雄 市 杉 林 區 山 仙 路 6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農 建 課 高 雄 市 內 門 區 內 門 20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農 觀 課 高 雄 市 茂 林 區 茂 林 11 號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經 建 課 農 觀 課 高 雄 市 桃 源 區 北 進 巷 1 號 民 政 課 經 建 課 農 觀 課 高 雄 市 那 瑪 夏 區 大 光 巷 230 號 02 區 公 所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調 解 1. 聲 請 書 2.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印 章 3. 可 資 佐 證 文 件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民 政 課 核 發 祭 祀 公 業 派 下 全 員 證 明 1. 申 請 書 1 份 2. 沿 革 4 份 3. 派 下 全 員 系 統 表 及 現 員 名 冊 4 份 4. 派 下 全 員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2 份 民 政 課
25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4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5. 土 地 清 冊 不 動 產 清 冊 及 其 證 明 文 件 4 份 6.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影 本 謄 本 2 份 7. 原 始 規 約 慣 例 8. 推 舉 書 ( 但 管 理 人 申 報 者, 免 附 ) 9. 其 他 參 考 資 料 第 六 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1. 首 次 加 保 : 投 保 轉 入 申 請 表 2 份 身 分 證 正 本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 或 有 記 事 欄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及 影 本 1 份 印 章 2 吋 照 片 1 張 (1) 出 獄 : 需 加 附 出 獄 證 明 正 影 本 ( 以 出 獄 當 日 生 效 ) (2) 新 生 嬰 兒 : 戶 口 名 簿 正 影 本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 以 出 生 當 日 生 效 ) (3) 回 國 : 含 除 籍 者 未 除 籍 者 2 種 申 辦 類 別, 其 所 需 資 料 請 逕 洽 各 申 辦 單 位 2. 轉 入 :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戶 口 名 簿 正 影 本 印 章 原 投 保 單 位 轉 出 申 報 表 投 保 轉 入 申 請 表 2 份 (1) 榮 民 身 分 者 : 加 附 榮 民 證 正 影 本 (2) 滿 20 歲 之 投 保 眷 屬 : 加 附 學 生 證 正 影 本 (3) 出 獄 : 需 加 附 出 獄 證 明 正 影 本 ( 以 出 獄 當 日 生 效 ) (4)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殘 障 手 冊 驗 退 證 明 單 退 伍 令 退 休 證 明 居 留 證 入 出 境 證 明 等 3. 轉 出 : 被 保 險 人 印 章 及 身 分 證 4. 退 保 :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1) 死 亡 : 除 戶 謄 本 或 死 亡 證 明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章 (2) 服 刑 : 在 監 證 明 服 刑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被 保 人 印 章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章 (3) 服 兵 役 : 服 兵 役 者 須 附 徵 集 令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及 印 章 (4) 失 蹤 : 失 蹤 報 備 單 (5) 就 讀 軍 校 者 請 學 校 開 立 就 學 證 明 書 被 保 險 人 退 保 ( 轉 出 ) 時, 其 依 附 之 眷 屬 亦 須 轉 出, 改 按 其 他 身 分 投 保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252 24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5. 停 保 - 出 國 : (1) 本 人 辦 理 :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章 (2)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 本 人 及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章 委 託 書 辦 理 停 保 者, 每 次 回 國 皆 須 辦 理 復 保 6. 復 保 - 回 國 : 護 照 正 影 本 復 保 申 請 表 被 保 險 人 印 章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7. 以 上 異 動 申 辦 代 理 人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及 印 章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建 購 住 宅 補 助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最 近 3 個 月 ) 3. 所 得 稅 證 明 及 財 產 證 明 2 份 4. 建 物 及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5. 未 獲 政 府 其 他 建 購 住 宅 補 助 切 結 書 6. 住 宅 照 片 ( 門 牌 及 室 內 狀 況 各 1 張 ) 7. 領 款 收 據 8. 申 請 人 郵 局 或 金 融 機 構 之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民 政 課 轉 原 民 會 核 定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修 繕 住 宅 補 助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所 得 稅 證 明 及 財 產 證 明 2 份 4. 建 物 所 有 權 證 明 資 料 : (1)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2)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3)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4) 水 電 繳 費 收 據 及 經 由 ( 里 區 ) 長 出 具 該 房 屋 確 為 申 請 人 所 有 且 有 居 住 事 實 之 證 明 5. 欲 修 繕 工 程 估 價 單 ( 所 需 之 工 程 材 料 工 資 等 估 價 單 ) 6. 最 近 5 年 未 曾 獲 政 府 其 他 修 繕 住 宅 補 助 切 結 書 7. 預 備 修 繕 住 宅 位 置 照 片 ( 每 處 1 張 ) 8. 領 款 收 據 9. 申 請 人 郵 局 或 金 融 機 構 之 活 期 存 款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民 政 課 轉 原 民 會 核 定 高 雄 市 補 助 原 住 民 整 建 整 修 自 用 住 宅 1. 申 請 書 2. 整 建 或 整 修 之 房 屋 照 片 3. 切 結 書 4. 整 建 或 整 修 工 程 預 算 表 民 政 課 轉 原 民 會 核 定
25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4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高 雄 市 原 住 民 急 難 救 助 醫 療 補 助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2. 公 私 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正 本 3. 郵 局 或 銀 行 封 面 影 本 4.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5. 表 格 領 據 切 結 書 6. 勞 保 明 細 ( 戶 內 18 歲 以 上 具 工 作 能 力 者 ) 7.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謄 本 民 政 課 轉 原 民 會 核 定 三 七 五 租 約 續 訂 變 更 終 止 登 記 1. 申 請 書 2. 三 七 五 租 約 書 3. 可 資 佐 證 文 件 民 政 課 轉 地 政 局 核 定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組 織 申 請 報 備 1. 申 請 報 備 書 2. 申 請 報 備 檢 查 表 3. 區 分 所 有 標 的 基 本 資 料 表 ( 公 寓 大 廈 或 社 區 區 分 所 有 權 的 基 本 資 料 ) 4.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 影 本 ) 或 建 築 物 合 法 證 明 文 件 5. 全 體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名 冊 6.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紀 錄 ( 成 立 管 理 組 織 之 決 議 及 內 容 ) 及 出 席 人 員 名 冊 ( 簽 到 表 ) 7. 最 新 規 約 內 容 ( 如 為 規 約 草 約 規 約 範 本 者, 不 需 檢 附 ) 管 理 委 員 會 : 另 附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紀 錄,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出 席 人 員 名 冊 管 理 負 責 人 : 另 附 推 舉 書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民 政 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籌 組 請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送 區 公 所 轉 報 社 會 局 : 1. 申 請 書 1 式 4 份 2. 章 程 草 案 1 式 4 份 3. 發 起 人 名 冊 1 式 4 份 4. 社 區 區 域 圖 1 式 4 份 5. 發 起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各 1 份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低 收 入 戶 1. 申 請 書 ( 加 蓋 申 請 人 印 章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全 戶 所 得 稅 資 料 稅 籍 清 單 暨 財 產 清 單 ( 國 稅 局 申 請 ) 4. 薪 資 證 明 或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表 5. 其 他 證 明, 如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學 生 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等 6.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7. 郵 政 儲 金 簿 或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申 請 人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者, 得 出 具 委 託 書 委 任 他 人 辦 理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254 24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1. 戶 口 名 簿 ( 查 驗 後 發 還 ) 2. 申 請 書 3. 身 分 證 印 章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公 費 安 置 1. 申 請 表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3.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4.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或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5. 自 願 進 住 機 構 同 意 書 6. 申 請 進 住 養 護 機 構 同 意 書 7. 公 私 立 醫 院 體 檢 表 正 本 體 檢 項 目 至 少 包 含 胸 部 X 光 檢 查 糞 便 檢 查 ( 阿 米 巴 痢 疾 桿 菌 性 痢 疾 及 寄 生 蟲 檢 驗 ) 血 液 常 規 及 生 化 尿 液 檢 查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低 收 入 戶 孕 產 婦 及 嬰 幼 兒 營 養 補 助 1. 申 請 表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新 生 兒 需 增 列 為 戶 內 人 口 ) 3. 新 生 兒 入 籍 後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4. 醫 院 開 具 之 最 近 3 個 月 內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診 斷 證 明 書 需 由 醫 師 詳 載 需 要 營 養 補 充 之 事 由 ) 5. 領 款 收 據 6. 郵 政 儲 金 簿 或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社 會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認 定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最 近 3 個 月 ) 2. 全 戶 所 得 稅 資 料 稅 籍 資 料 暨 財 產 清 單 ( 國 稅 局 申 請 ) 3. 薪 資 證 明 或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表 4.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5. 郵 政 儲 金 簿 或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6.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學 生 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公 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國 民 年 金 繳 款 通 知 單 勞 保 明 細 居 留 證 等 )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中 低 收 入 失 能 老 人 收 容 養 護 補 助 1. 申 請 表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3. 自 願 進 住 機 構 同 意 書 4. 機 構 委 託 收 容 契 約 書 影 本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 申 請 書 ( 加 蓋 申 請 人 印 章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全 戶 之 所 得 稅 證 明 財 產 證 明 及 綜 所 稅 稅 籍 清 單 4. 薪 資 證 明 或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表 5.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及 郵 局 存 簿 影 本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25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5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1. 被 照 顧 者 及 照 顧 者 設 籍 本 市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及 被 照 顧 者 照 顧 者 身 分 證 影 本 2. 被 照 顧 者 具 備 下 列 文 件 之 一 : (1)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出 具 之 罹 患 長 期 慢 性 病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2) 已 持 有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之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3. 照 顧 者 匯 款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核 退 1. 健 保 自 付 額 繳 費 證 明 正 本 2.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 查 驗 後 退 還 )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需 詳 載 個 人 記 事 ) 3.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退 重 陽 節 敬 老 禮 金 1. 印 章 2. 身 分 證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經 濟 弱 勢 市 民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設 籍 本 市 並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自 行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且 未 獲 其 他 機 關 ( 構 ) 醫 療 補 助 或 保 險 給 付, 低 收 入 戶 者 全 額 補 助, 另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依 自 行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新 臺 幣 3 萬 元 或 5 萬 元 以 上 部 分 費 用 補 助 80% 或 70%, 於 醫 療 行 為 發 生 或 出 院 後 3 個 月 內, 檢 附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經 由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向 高 雄 市 社 會 局 提 出 申 請 : 1. 申 請 表 ( 加 蓋 申 請 人 印 章 )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4. 國 稅 局 出 具 全 戶 所 得 稅 財 產 證 明 及 稅 籍 資 料 證 明, 或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證 明 5. 授 權 同 意 書 6. 載 明 入 出 院 日 期 之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7. 健 保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之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或 繳 費 通 知 單 8.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反 面 影 本 9.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查 驗 後 發 還 ) 及 影 本 1 份 歲 以 上 日 間 部 在 學 學 生 證 影 本 1 份 11.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12.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256 25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經 濟 弱 勢 市 民 重 傷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補 助 住 院 日 起 或 出 院 後 3 個 月 內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逕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區 公 所 提 出 申 請 : 1. 申 請 書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面 影 本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國 稅 局 出 具 全 戶 所 得 稅 及 財 產 證 明, 或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證 明 4. 家 屬 無 法 看 護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5.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須 由 醫 師 出 具 住 院 期 間 生 活 無 法 自 理 須 僱 專 人 24 小 時 看 護 及 載 明 入 出 院 日 期 ) 6. 看 護 費 收 據 正 本 ( 須 由 醫 院 之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或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蓋 職 章 證 明 ) 7. 看 護 員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其 照 顧 服 務 員 職 前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8. 郵 政 儲 金 簿 或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9.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委 託 書 切 結 書 等 )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災 害 救 助 1.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2. 受 災 相 片 3. 災 害 申 請 調 查 表 4. 其 他 證 明 : (1) 診 斷 書 ( 重 傷 使 用 ) (2) 死 亡 證 明 書 (3) 火 災 證 明 書 5. 領 款 收 據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或 租 賃 契 約 6. 郵 政 儲 金 簿 或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7. 其 他 切 結 文 件 急 難 救 助 設 籍 本 市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標 準 者, 戶 內 人 口 死 亡 無 力 殮 葬 或 罹 患 重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致 住 院 ( 住 院 醫 療 費 自 付 額 新 臺 幣 5,000 元 以 上 ) 或 負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者, 失 業 失 蹤 入 營 服 役 入 獄 服 刑 財 產 或 存 款 帳 戶 因 遭 強 制 執 行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印 章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25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5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除 戶 謄 本 ) 4. 國 稅 局 出 具 全 家 所 得 稅 及 財 產 證 明 稅 籍 資 料 證 明, 但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領 取 身 心 障 礙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單 親 家 庭 津 貼 者 免 付 5. 其 他 : (1) 殮 葬 救 助 : 死 亡 證 明 書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葬 埋 費 用 證 明 文 件 (2) 傷 病 救 助 :3 個 月 內 自 費 醫 療 費 收 據 或 繳 費 通 知 單 註 明 住 院 事 實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3) 生 活 救 助 : 失 業 失 蹤 入 營 服 役 入 獄 服 刑 財 產 或 存 款 帳 戶 遭 強 制 執 行 凍 結 等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人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者, 得 出 具 委 託 書 委 任 他 人 辦 理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1. 戶 籍 資 料 及 國 稅 局 財 稅 資 料 2. 其 他 證 明 : 請 洽 詢 居 住 地 之 區 公 所 人 員 社 會 課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資 格 認 定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 如 他 人 代 辦 則 需 另 提 供 代 辦 人 之 身 分 證 印 章 ) 3. 戶 籍 資 料 4. 最 近 1 期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繳 費 單 5. 其 他 證 明 : 最 近 3 個 月 薪 資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身 障 手 冊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領 有 公 費 證 明 現 役 或 服 刑 羈 押 拘 禁 證 明 診 斷 證 明 退 休 俸 或 撫 卹 金 資 料 等 社 會 課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乘 車 ( 船 ) 補 助 本 市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戶 內 未 滿 25 歲 就 讀 高 中 ( 職 ) 以 上 在 學 學 生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辦 理 ; 申 請 補 發 時, 應 至 各 捷 運 車 站 繳 納 製 卡 費 用 後, 檢 附 收 據 及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件,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申 請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未 領 有 身 分 證 者, 應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2. 最 近 1 年 內 2 吋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2 張 3.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4. 印 章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每 年 3 9 月 需 提 供 註 冊 證 明 複 查
258 25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優 惠 記 名 卡 ( 敬 老 卡 ) 第 1 次 申 辦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或 各 捷 運 車 站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時, 至 捷 運 車 站 申 辦 ( 須 繳 納 製 卡 費 用 )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份 2. 最 近 1 年 內 2 吋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2 張 3. 印 章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乘 車 優 惠 ( 含 博 愛 陪 伴 卡 )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1 份 3. 最 近 1 年 內 2 吋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2 張 4. 印 章 5.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必 要 陪 伴 者 優 惠 措 施 欄 內 註 記 國 內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或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得 辦 理 博 愛 陪 伴 卡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申 請 換 發 或 補 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1.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表 ( 由 區 公 所 免 費 提 供, 現 場 填 表 ) 2. 近 3 個 月 內 1 吋 半 身 相 片 3 張 ( 補 換 發 只 需 2 張 ) 3.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 尚 未 領 有 身 分 證 者 ) 4. 印 章 5.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印 章 6. 換 補 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申 請 表 7. 重 鑑 換 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需 附 原 手 冊 或 證 明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1. 申 請 書 ( 加 蓋 申 請 人 印 章 )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戶 內 人 口 如 也 有 身 障 手 冊 須 一 併 檢 附 )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4. 全 戶 所 得 稅 證 明 財 產 證 明 稅 籍 清 單 5. 薪 資 證 明 或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表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身 心 障 礙 照 顧 者 津 貼 1. 申 請 調 查 表 2. 照 顧 者 及 被 照 顧 者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3. 被 照 顧 者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影 本 4. 照 顧 者 及 被 照 顧 者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5. 照 顧 者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6. 切 結 書 7. 其 他 必 要 相 關 文 件 ( 如 委 託 書 ) 社 會 局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25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5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費 用 1.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影 本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包 含 本 人 配 偶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 父 母 所 有 子 女, 如 已 歿 者 請 附 除 戶 謄 本 )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之 其 他 直 系 血 親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屬 免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未 滿 16 歲 之 兄 弟 姊 妹 因 身 心 障 礙 致 不 能 工 作 或 16 歲 以 上 25 歲 以 下 仍 在 國 內 就 學 且 非 空 中 大 學 大 學 院 校 以 上 進 修 學 校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僅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遠 距 教 學 之 學 校 者 4. 本 人 及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5. 診 斷 證 明 書 1 份 : (1) 精 障 者 需 醫 師 證 明 屬 精 神 病 患 照 顧 體 系 權 責 劃 分 建 議 表 第 5 6 類 者 (2) 申 請 安 置 護 理 之 家, 如 有 插 管 情 形, 須 醫 師 證 明 插 管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1.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或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4.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須 醫 師 註 明 裝 配 需 要 ), 另 部 份 項 目 須 檢 附 相 關 治 療 師 之 評 估 報 告 5.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非 低 收 入 戶 者 免 附 ) 社 會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津 貼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2.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3.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 可 證 明 設 籍 時 間 ) 社 會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醫 療 補 助 1. 全 戶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國 稅 局 出 具 之 全 戶 最 近 1 年 所 得 暨 不 動 產 證 明 (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免 附 ) 3.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最 近 6 個 月 內 醫 療 費 用 支 出 收 據 正 本 5. 郵 政 儲 金 簿 封 面 影 本 社 會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260 25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生 活 補 助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生 活 補 助 證 明 書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減 免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1. 最 近 3 個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設 籍 本 市 滿 半 年 ): 包 括 申 請 人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 含 所 有 子 女 及 父 母 ) 2. 申 請 書 切 結 書 身 分 證 印 章 3.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1 年 度 全 戶 所 得 證 明 財 產 證 明 及 稅 籍 清 單 4. 高 中 日 間 部 在 學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5. 申 請 人 或 扶 助 對 象 郵 政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診 斷 書 重 大 傷 病 卡 最 近 1 期 國 民 年 金 繳 費 單 影 本 或 勞 保 加 退 明 細 等 ) 申 請 人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者, 得 出 具 委 託 書 委 任 他 人 辦 理 1. 最 近 3 個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設 籍 本 市 滿 半 年 ): 包 括 申 請 人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 含 所 有 子 女 及 父 母 ) 2. 申 請 書 切 結 書 身 分 證 印 章 3.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1 年 度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文 件 4. 大 學 日 間 部 在 學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5. 申 請 人 或 扶 助 對 象 郵 政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診 斷 書 重 大 傷 病 卡 最 近 1 期 國 民 年 金 繳 費 單 影 本 或 勞 保 加 退 明 細 學 費 繳 費 單 收 據 影 本 等 ) 申 請 人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者, 得 出 具 委 託 書 委 任 他 人 辦 理 1. 戶 口 名 簿 身 分 證 2. 印 章 1. 申 請 表 及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1 年 度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文 件 4. 申 請 人 或 扶 助 對 象 郵 政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5. 少 年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繳 費 收 據 ( 通 知 ) 或 就 學 通 知 等 資 料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離 婚 判 決 書 失 蹤 證 明 保 護 令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表 等 1. 申 請 表 及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全 家 人 口 最 近 1 年 度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文 件 4. 申 請 人 或 扶 助 對 象 郵 政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5. 少 年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等 證 明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離 婚 判 決 書 失 蹤 證 明 保 護 令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表 等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社 會 課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26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5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1. 申 請 書 及 切 結 書 2. 最 近 3 個 月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全 家 人 口 ( 與 兒 少 實 際 共 同 生 活 之 手 足 及 直 系 血 親 ) 最 近 1 年 度 所 得 及 財 產 證 明 文 件 4. 申 請 人 或 扶 助 對 象 郵 政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5.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轉 社 會 局 各 區 綜 合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核 定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1. 申 請 書 ( 加 蓋 申 請 人 印 章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全 戶 所 得 財 產 及 稅 籍 資 料 清 單 4. 子 女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等 證 明 5.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6. 符 合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社 會 課 0 至 2 歲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1. 申 請 人 配 偶 及 子 女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2. 申 請 人 及 配 偶 印 章 3. 申 請 人 與 配 偶 如 有 一 方 在 臺 無 戶 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或 外 籍 人 士 者, 須 檢 附 居 留 證 影 本 4.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5. 未 就 業 證 明 : (1) 若 申 請 人 目 前 未 就 業, 需 檢 附 勞 保 加 退 保 明 細 最 近 3 個 月 內 離 職 事 實 之 離 職 證 明 或 最 近 1 期 國 民 年 金 繳 款 單 (2) 具 載 明 起 迄 日 期 之 留 職 停 薪 證 明 ( 已 領 完 該 名 兒 童 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方 能 申 請 ) 社 會 課 高 雄 市 設 籍 前 外 籍 配 偶 遭 逢 特 殊 境 遇 之 家 庭 扶 助 計 畫 1. 申 請 人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全 戶 所 得 及 不 動 產 資 料 全 家 存 款 ( 含 投 資 及 股 票 ) 未 超 過 120 萬 元 +( 全 家 人 口 - 1) 18 萬 不 動 產 不 超 過 650 萬 元 4. 郵 政 儲 金 簿 封 面 影 本 5.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入 獄 服 刑 證 明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失 蹤 證 明 法 院 離 婚 判 決 書 死 亡 證 明 等 社 會 課
262 25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高 雄 市 設 籍 前 外 籍 配 偶 社 會 救 助 計 畫 1.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2. 受 補 助 對 象 團 聚 或 居 留 等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3. 受 補 助 對 象 護 照 影 本 4.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5. 申 請 表 領 款 收 據 印 章 及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6.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最 近 3 個 月 內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或 繳 費 通 知 單, 直 接 辦 理 撥 醫 院 ) 死 亡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書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葬 埋 費 用 證 明 台 灣 配 偶 失 業 失 蹤 或 入 獄 服 刑 等 證 明 台 灣 配 偶 之 財 產 或 存 款 帳 戶 遭 強 制 執 行 或 凍 結 等 證 明 文 件 社 會 課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緊 急 生 活 補 助 1. 申 請 表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 國 稅 局 出 具 全 戶 所 得 不 動 產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籍 清 單 4. 郵 政 儲 金 簿 封 面 影 本 5. 身 分 證 印 章 6.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 如 失 蹤 證 明 離 婚 判 決 書 離 婚 訴 訟 和 解 書 家 暴 事 件 通 報 表 或 保 護 令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書 入 獄 服 刑 證 明 等 ) 社 會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申 請 失 智 專 區 * 公 費 失 智 專 區 : 1. 申 請 書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3.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4. 體 檢 表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自 費 失 智 專 區 : 1. 申 請 書 2. 戶 口 名 簿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3. 體 檢 表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社 會 課 轉 社 會 局 仁 愛 之 家 核 定 早 期 療 育 費 用 補 助 1. 申 請 表 ( 分 新 案 舊 案 兩 種 申 請 表 新 案 指 第 1 次 申 請 案 件 或 曾 經 申 請 但 已 間 隔 1 年 以 上 未 申 請 者 ; 舊 案 指 年 度 舊 案 ) 2. 有 效 期 限 之 發 展 遲 緩 診 斷 證 明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綜 合 報 告 書 影 本 ( 舊 案 免 附 ) 3. 療 育 訓 練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申 請 訓 練 費 檢 附 ) 4. 已 達 就 學 年 齡 但 未 入 小 學 就 讀 者, 應 檢 具 緩 讀 證 明 5. 療 育 訓 練 日 期 證 明 表 ( 申 請 交 通 費 檢 附 ) 6.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舊 案 免 附 ) 7. 低 收 入 戶 相 關 證 明 ( 非 低 收 入 戶 免 附 ) 8.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舊 案 免 附 ) 社 會 課 轉 社 會 局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核 定
26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5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老 人 餐 食 服 務 1. 身 分 證 2.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3. 申 請 書 社 會 課 申 請 自 費 安 養 養 護 安 置 * 自 費 安 養 : 1. 申 請 書 2. 身 分 證 影 本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體 檢 表 4. 2 吋 照 片 2 張 5. 自 費 安 養 契 約 書 保 證 書 6. 興 趣 調 查 表 * 自 費 養 護 : 1. 申 請 書 2. 戶 口 名 簿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3. 體 檢 表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轉 社 會 局 核 定 申 請 公 費 安 養 養 護 安 置 1. 申 請 書 ( 加 蓋 申 請 人 印 章 ) 2. 公 費 家 民 連 絡 書 ( 自 費 家 民 合 約 書 2 份 ) 3. 2 吋 半 身 相 片 2 張 4.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附 X 光 檢 查 ) 5. 身 分 證 影 本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6.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7. 興 趣 調 查 表 8. 代 筆 遺 囑 民 政 課 社 會 課 社 經 課 轉 社 會 局 仁 愛 之 家 核 定 陸 上 魚 塭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證 1.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最 近 3 個 月 內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及 土 地 使 用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水 源 使 用 證 明 文 件 農 業 課 農 觀 課 漁 業 課 轉 海 洋 局 核 定 確 無 農 舍 證 明 書 1. 申 請 人 印 章 2.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3. 申 請 人 及 同 戶 家 屬 所 有 耕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影 印 本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4. 最 近 1 個 月 本 人 所 有 土 地 及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各 1 份 5. 最 近 1 個 月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6. 擬 興 建 農 舍 之 耕 地 地 籍 圖 1 份 7. 國 稅 局 發 給 之 不 動 產 證 明 書 或 稅 捐 機 關 核 發 最 近 1 個 月 本 人 財 產 歸 戶 查 詢 清 單 1 份 ( 清 單 中 各 土 地 地 籍 圖 謄 本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若 有 房 屋 則 需 檢 附 建 物 登 記 謄 本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及 其 座 落 土 地 之 地 籍 圖 謄 本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各 1 份 ) 8. 無 自 用 農 舍 切 結 書 1 份 ( 含 申 請 人 實 際 從 事 農 業 生 產 切 結 及 所 有 耕 地 之 土 地 及 房 屋 清 冊 )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農 建 課 農 觀 課
264 25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1. 申 請 書 切 結 書 2.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1 個 月 內 ) 3. 申 請 人 ( 地 主 )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4. 申 請 土 地 如 屬 都 市 土 地 者 應 另 檢 附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5. 指 界 人 非 地 主 本 人 請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地 主 授 權 書 6. 審 核 表 會 勘 紀 錄 表 7.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農 建 課 農 觀 課 農 業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同 意 書 1. 申 請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屬 法 人 者, 應 檢 具 法 人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經 營 計 畫 書 3. 最 近 1 個 月 內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但 能 申 請 網 路 電 子 謄 本 者, 免 予 檢 附 ; 屬 都 市 土 地 者, 應 另 檢 附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4. 設 施 配 置 圖, 其 比 例 尺 不 得 小 於 五 百 分 之 一 5. 土 地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 但 申 請 人 為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者 則 免 附 ) 6.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農 建 課 農 觀 課 農 業 機 械 使 用 證 1. 農 機 使 用 證 登 記 表 2. 檢 附 農 機 來 源 證 明 ( 原 出 廠 證 明 及 統 一 發 票 ) 3. 身 分 證 印 章 4.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農 機 相 片 或 電 子 檔 ) 社 經 課 經 建 課 農 業 課 農 建 課 農 觀 課 農 戶 種 稻 及 輪 作 休 耕 補 助 申 請 限 設 籍 於 本 區 且 符 合 輪 作 休 耕 補 助 資 格 之 農 戶 : 1.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或 最 近 3 個 月 地 籍 謄 本 2. 農 會 或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3. 身 分 證 正 本 4.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5. 印 章 經 建 課 社 經 課 農 業 課 農 建 課 農 觀 課 每 年 1 月 份 申 請,6 月 份 可 補 辦 第 2 期 作 攤 販 營 業 許 可 證 申 請 1. 攤 販 營 業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3. 相 片 2 張 4. 飲 食 類 須 檢 具 體 檢 表 5. 身 分 證 印 章 經 建 課 轉 經 發 局 核 定 國 民 兵 證 明 書 遺 失 之 核 ( 補 ) 發 1. 申 請 書 2. 身 分 證 印 章 3.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委 託 書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26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6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國 民 兵 身 分 證 明 書 1. 身 分 證 印 章 2.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委 託 書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第 1 次 核 發 在 戶 籍 地, 補 發 可 於 全 國 各 地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辦 理 役 男 體 位 證 明 書 1.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2.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委 託 書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服 役 證 明 書 核 發 在 營 證 明 書 免 役 證 明 書 ( 含 遺 失 補 發 ) 替 代 役 備 役 退 役 證 明 補 ( 換 ) 發 申 請 禁 役 證 明 書 1. 曾 判 處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者 : 判 決 書 執 行 指 揮 書 身 分 證 印 章 2. 執 行 有 期 徒 刑 在 監 合 計 滿 3 年 者 : 假 釋 證 明 書 出 監 證 明 身 分 證 印 章 3. 如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尚 須 代 辦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役 男 體 檢 之 申 請 ( 複 檢 ) 補 檢 部 分 : 身 分 證 印 章 複 檢 部 分 : 1. 公 私 立 醫 院 診 斷 書 2. 身 分 證 印 章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轉 兵 役 局 核 定 後 另 行 通 知 檢 查 日 期 申 請 體 位 變 更 複 檢 1. 申 請 書 2.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醫 療 機 構 出 具 達 改 判 體 位 標 準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4.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轉 兵 役 局 核 定 後 另 行 通 知 檢 查 日 期
266 26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 專 長 資 格 ) 常 備 役 及 替 代 役 體 位 役 男 :( 每 年 約 3 月 份 公 告 4 月 份 申 請, 以 役 政 署 公 告 為 準 ) 1. 身 分 證 印 章 2.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切 結 書 專 長 證 書 志 工 證 明 書 等 ) 3.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1. 申 請 書 2. 審 查 調 查 表 3. 身 分 證 印 章 4.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5.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重 大 傷 病 卡 學 位 證 書 等 )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轉 兵 役 局 核 定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補 充 兵 役 1. 申 請 書 2. 身 分 證 印 章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4.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轉 兵 役 局 核 定 宗 教 因 素 替 代 役 申 請 1. 申 請 書 2. 調 查 審 核 表 3. 身 分 證 印 章 4. 自 傳 5. 理 由 書 6. 切 結 書 7. 政 府 立 案 宗 教 團 體 開 立 之 證 明 文 件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轉 兵 役 局 報 役 政 署 核 定 申 請 延 期 入 營 1. 徵 集 令 2. 身 分 證 印 章 3.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轉 兵 役 局 核 定 役 男 申 請 延 期 徵 兵 檢 查 視 延 期 原 因 由 本 所 擇 日 請 役 男 至 指 定 地 點 接 受 補 檢 查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役 男 出 境 申 請 ( 短 期 出 國 觀 光 ) 1. 身 分 證 印 章 護 照 2. 家 屬 或 代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未 成 年 役 男 出 境 需 監 護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及 同 意 書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26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6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列 級 扶 助 役 男 家 屬 生 育 補 助 費 喪 葬 補 助 費 急 難 慰 助 金 1. 身 分 證 印 章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及 財 稅 資 料 3.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4.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出 生 證 明 死 亡 證 明 災 害 調 查 勘 察 報 告 表 重 傷 殘 病 或 死 亡 診 斷 證 書 等 )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轉 兵 役 局 核 定 列 級 貧 困 役 男 家 屬 健 保 費 補 助 費 / 醫 療 費 補 助 1. 請 領 人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印 章 2. 健 保 費 繳 費 收 據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轉 兵 役 局 核 定 在 營 常 備 兵 家 庭 發 生 變 故 申 請 提 前 退 伍 1. 申 請 書 2 份 2. 身 分 證 印 章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份 4.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中 低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轉 兵 役 局 報 國 防 部 核 定 替 代 役 役 男 申 請 提 前 退 伍 1. 申 請 書 2 份 2. 身 分 證 印 章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份 4.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中 低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轉 兵 役 局 報 役 政 署 核 定 後 備 軍 人 離 營 歸 鄉 報 到 1. 當 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2. 離 營 證 件 ( 如 退 伍 令 停 役 令 等 ) 3. 軍 人 離 營 報 到 憑 證 卡 2 份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緩 召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身 分 證 印 章 3.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依 公 告 規 定 )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轉 兵 役 局 報 後 備 指 揮 部 核 定 每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4 月 30 日 止 為 受 理 期 間 後 備 軍 人 轉 免 役 體 檢 1. 申 請 書 2. 身 分 證 退 伍 令 印 章 3. 最 近 3 個 月 內 公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兵 役 用 診 斷 書 退 伍 令 或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另 附 一 診 斷 書 ) 4. 受 託 人 須 攜 身 分 證 印 章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轉 後 備 指 揮 部 排 定 日 期 體 檢
268 26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備 註 後 備 軍 人 遺 失 或 補 發 退 伍 令 第 一 種 方 式 : 1. 退 伍 證 2. 身 分 證 印 章 3. 申 請 書 第 二 種 方 式 : 直 接 至 高 市 後 指 部 辦 理 ( 可 直 接 領 取, 工 作 天 1 天 ) 民 政 課 兵 役 課 發 文 給 後 指 部, 由 後 備 指 揮 部 核 發 後 再 發 文 回 來 ( 工 作 天 7 天 ) ( 有 關 各 項 人 民 申 辦 案 件 之 申 請 程 序 及 應 備 證 件, 請 先 用 電 話 洽 詢 各 區 公 所 後 辦 理 )
269 264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70 265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71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66 一 地 方 制 度 法 摘 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第 三 條 地 方 劃 分 為 省 直 轄 市 省 劃 分 為 縣 市 ( 以 下 稱 縣 ( 市 )); 縣 劃 分 為 鄉 鎮 縣 轄 市 ( 以 下 稱 鄉 ( 鎮 市 )) 直 轄 市 及 市 均 劃 分 為 區 鄉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村 ; 鎮 縣 轄 市 及 區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里 村 里 ( 以 下 稱 村 ( 里 ))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鄰 第 四 條 人 口 聚 居 達 一 百 二 十 五 萬 人 以 上, 且 在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及 都 會 區 域 發 展 上, 有 特 殊 需 要 之 地 區 得 設 直 轄 市 縣 人 口 聚 居 達 二 百 萬 人 以 上, 未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前, 於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五 十 四 條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六 十 二 條 第 六 十 六 條 第 六 十 七 條 及 其 他 法 律 關 於 直 轄 市 之 規 定, 準 用 之 人 口 聚 居 達 五 十 萬 人 以 上 未 滿 一 百 二 十 五 萬 人, 且 在 政 治 經 濟 及 文 化 上 地 位 重 要 之 地 區, 得 設 市 人 口 聚 居 達 十 五 萬 人 以 上 未 滿 五 十 萬 人, 且 工 商 發 達 自 治 財 源 充 裕 交 通 便 利 及 公 共 設 施 完 全 之 地 區, 得 設 縣 轄 市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設 之 直 轄 市 市 及 縣 轄 市, 得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第 三 項 及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第 六 條 省 直 轄 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區 及 村 ( 里 ) 名 稱, 依 原 有 之 名 稱 前 項 名 稱 之 變 更,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之 : 一 省 : 由 內 政 部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二 直 轄 市 :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提 請 直 轄 市 議 會 通 過,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三 縣 ( 市 ): 由 縣 ( 市 ) 政 府 提 請 縣 ( 市 ) 議 會 通 過, 由 內 政 部 轉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四 鄉 ( 鎮 市 ) 及 村 ( 里 ): 由 鄉 ( 鎮 市 ) 公 所 提 請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通 過, 報 縣 政 府 核 定 五 直 轄 市 市 之 區 里 : 由 各 該 市 政 府 提 請 市 議 會 通 過 後 辦 理 鄉 ( 鎮 )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改 制 為 縣 轄 市 者, 準 用 前 項 之 規 定 第 七 條 省 直 轄 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及 區 ( 以 下 簡 稱 鄉 ( 鎮 市 區 )) 之 新 設 廢 止 或 調 整, 依 法 律 規 定 行 之 縣 ( 市 ) 改 制 或 與 其 他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行 政 區 域 合 併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者,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村 ( 里 ) 鄰 之 編 組 及 調 整 辦 法,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另 定 之
272 267 第 七 條 之 一 內 政 部 基 於 全 國 國 土 合 理 規 劃 及 區 域 均 衡 發 展 之 需 要, 擬 將 縣 ( 市 ) 改 制 或 與 其 他 直 轄 市 縣 ( 市 ) 合 併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者, 應 擬 訂 改 制 計 畫, 徵 詢 相 關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意 見 後,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縣 ( 市 ) 擬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者, 縣 ( 市 ) 政 府 得 擬 訂 改 制 計 畫, 經 縣 ( 市 ) 議 會 同 意 後, 由 內 政 部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縣 ( 市 ) 擬 與 其 他 直 轄 市 縣 ( 市 ) 合 併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者, 相 關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得 共 同 擬 訂 改 制 計 畫, 經 各 該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議 會 同 意 後, 由 內 政 部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行 政 院 收 到 內 政 部 陳 報 改 制 計 畫, 應 於 六 個 月 內 決 定 之 內 政 部 應 於 收 到 行 政 院 核 定 公 文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將 改 制 計 畫 發 布, 並 公 告 改 制 日 期 第 七 條 之 二 前 條 改 制 計 畫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改 制 後 之 名 稱 二 歷 史 沿 革 三 改 制 前 後 行 政 區 域 範 圍 人 口 及 面 積 四 縣 原 轄 鄉 ( 鎮 市 ) 及 村 改 制 為 區 里, 其 改 制 前 後 之 名 稱 及 其 人 口 面 積 五 標 註 改 制 前 後 行 政 界 線 之 地 形 圖 及 界 線 會 勘 情 形 六 改 制 後 對 於 地 方 政 治 財 政 經 濟 文 化 都 會 發 展 交 通 之 影 響 分 析 七 改 制 後 之 直 轄 市 議 會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所 在 地 八 原 直 轄 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相 關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改 制 後 組 織 變 更 業 務 調 整 人 員 移 撥 財 產 移 轉 及 自 治 法 規 處 理 之 規 劃 九 原 直 轄 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相 關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改 制 後 預 算 編 製 及 執 行 等 事 項 之 規 劃 原 則 十 其 他 有 關 改 制 之 事 項 第 七 條 之 三 依 第 七 條 之 一 改 制 之 直 轄 市, 其 區 之 行 政 區 域, 應 依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整 併 之 第 三 十 三 條 直 轄 市 議 員 縣 ( 市 ) 議 員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分 別 由 直 轄 市 民 縣 ( 市 ) 民 鄉 ( 鎮 市 ) 民 依 法 選 舉 之, 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直 轄 市 議 員 縣 ( 市 ) 議 員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名 額, 應 參 酌 各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財 政 區 域 狀 況,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於 地 方 立 法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定 之 : 一 直 轄 市 議 員 總 額 : ( 一 ) 區 域 議 員 名 額 : 直 轄 市 人 口 扣 除 原 住 民 人 口 在 二 百 萬 人 以 下 者,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五 人 ; 超 過 二 百 萬 人 者, 不 得 超 過 六 十 二 人 ( 二 ) 原 住 民 議 員 名 額 : 有 平 地 原 住 民 人 口 在 二 千 人 以 上 者, 應 有 平 地
273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68 第 四 十 八 條 原 住 民 選 出 之 議 員 名 額 ;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人 口 在 二 千 人 以 上 或 改 制 前 有 山 地 鄉 者,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選 出 之 議 員 名 額 二 縣 ( 市 ) 議 員 總 額 : ( 一 ) 縣 ( 市 ) 人 口 在 一 萬 人 以 下 者, 不 得 超 過 十 一 人 ; 人 口 在 二 十 萬 人 以 下 者, 不 得 超 過 十 九 人 ; 人 口 在 四 十 萬 人 以 下 者,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三 人 ; 人 口 在 八 十 萬 人 以 下 者,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三 人 ; 人 口 在 一 百 六 十 萬 人 以 下 者,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七 人 ; 人 口 超 過 一 百 六 十 萬 人 者, 不 得 超 過 六 十 人 ( 二 ) 縣 ( 市 ) 有 平 地 原 住 民 人 口 一 千 五 百 人 以 上 者, 於 前 目 總 額 內 應 有 平 地 原 住 民 選 出 之 縣 ( 市 ) 議 員 名 額 有 山 地 鄉 者, 於 前 目 總 額 內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選 出 之 縣 議 員 名 額 有 離 島 鄉 且 該 鄉 人 口 在 二 千 五 百 人 以 上 者, 於 前 目 總 額 內 應 有 該 鄉 選 出 之 縣 議 員 名 額 三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總 額 : ( 一 ) 鄉 ( 鎮 市 ) 人 口 在 一 千 人 以 下 者, 不 得 超 過 五 人 ; 人 口 在 一 萬 人 以 下 者, 不 得 超 過 七 人 ; 人 口 在 五 萬 人 以 下 者, 不 得 超 過 十 一 人 ; 人 口 在 十 五 萬 人 以 下 者, 不 得 超 過 十 九 人 ; 人 口 超 過 十 五 萬 人 者,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一 人 ( 二 ) 鄉 ( 鎮 市 ) 有 平 地 原 住 民 人 口 一 千 五 百 人 以 上 者, 於 前 目 總 額 內 應 有 平 地 原 住 民 選 出 之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名 額 直 轄 市 議 員 由 原 住 民 選 出 者, 以 其 行 政 區 域 內 之 原 住 民 為 選 舉 區, 並 得 按 平 地 原 住 民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在 其 行 政 區 域 內 劃 分 選 舉 區 臺 北 市 第 十 一 屆 議 員 選 舉, 其 原 住 民 選 舉 區 之 變 更, 應 於 第 十 屆 議 員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六 個 月 前 公 告, 不 受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限 制 各 選 舉 區 選 出 之 直 轄 市 議 員 縣 ( 市 ) 議 員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名 額 達 四 人 者, 應 有 婦 女 當 選 名 額 一 人 ; 超 過 四 人 者, 每 增 加 四 人 增 一 人 直 轄 市 縣 ( 市 ) 選 出 之 山 地 原 住 民 平 地 原 住 民 名 額 在 四 人 以 上 者 應 有 婦 女 當 選 名 額 ; 超 過 四 人 者, 每 增 加 四 人 增 一 人 鄉 ( 鎮 市 ) 選 出 之 平 地 原 住 民 名 額 在 四 人 以 上 者, 應 有 婦 女 當 選 名 額 ; 超 過 四 人 者, 每 增 加 四 人 增 一 人 依 第 一 項 選 出 之 直 轄 市 議 員 縣 ( 市 ) 議 員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應 於 上 屆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宣 誓 就 職 該 宣 誓 就 職 典 禮 分 別 由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縣 政 府 召 集, 並 由 議 員 代 表 當 選 人 互 推 一 人 主 持 之 其 推 選 會 議 由 曾 任 議 員 代 表 之 資 深 者 主 持 之 ; 年 資 相 同 者, 由 年 長 者 主 持 之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議 會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定 期 會 開 會 時,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應 提 出 施 政 報 告 ; 直 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274 269 單 位 主 管 及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 公 所 各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及 所 屬 機 關 首 長, 均 應 就 主 管 業 務 提 出 報 告 直 轄 市 議 員 縣 ( 市 ) 議 員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於 議 會 代 表 會 定 期 會 開 會 時, 有 向 前 項 各 該 首 長 或 單 位 主 管, 就 其 主 管 業 務 質 詢 之 權 ; 其 質 詢 分 為 施 政 總 質 詢 及 業 務 質 詢 業 務 質 詢 時, 相 關 之 業 務 主 管 應 列 席 備 詢 第 五 十 五 條 直 轄 市 政 府 置 市 長 一 人, 對 外 代 表 該 市, 綜 理 市 政, 由 市 民 依 法 選 舉 之, 每 屆 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屆 置 副 市 長 二 人, 襄 助 市 長 處 理 市 政 ; 人 口 在 二 百 五 十 萬 以 上 之 直 轄 市, 得 增 置 副 市 長 一 人, 職 務 均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四 職 等, 由 市 長 任 命, 並 報 請 行 政 院 備 查 直 轄 市 政 府 置 秘 書 長 一 人, 由 市 長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任 免 ; 其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或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除 主 計 人 事 警 察 及 政 風 之 主 管 或 首 長, 依 專 屬 人 事 管 理 法 律 任 免 外, 其 餘 職 務 均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由 市 長 任 免 之 副 市 長 及 職 務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之 主 管 或 首 長, 於 市 長 卸 任 辭 職 去 職 或 死 亡 時, 隨 同 離 職 依 第 一 項 選 出 之 市 長, 應 於 上 屆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宣 誓 就 職 第 五 十 八 條 直 轄 市 市 之 區 公 所, 置 區 長 一 人, 由 市 長 依 法 任 用,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區 政,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人 員 直 轄 市 之 區 由 鄉 ( 鎮 市 ) 改 制 者, 改 制 日 前 一 日 仍 在 職 之 鄉 ( 鎮 市 ) 長 由 直 轄 市 長 以 機 要 人 員 方 式 進 用 為 區 長, 其 任 期 自 改 制 日 起, 為 期 四 年 但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進 用 : 一 涉 嫌 犯 第 七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所 列 之 罪, 經 起 訴 二 涉 嫌 犯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農 會 法 或 漁 會 法 之 賄 選 罪, 經 起 訴 三 已 連 任 二 屆 四 依 法 代 理 前 項 以 機 要 人 員 方 式 進 用 之 區 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一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或 第 七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列 情 事 二 依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被 羈 押 或 通 緝 直 轄 市 之 區 由 山 地 鄉 改 制 者, 其 區 長 以 山 地 原 住 民 為 限 第 五 十 八 條 之 一 鄉 ( 鎮 市 ) 改 制 為 區 者, 改 制 日 前 一 日 仍 在 職 之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除 依 法 停 止 職 權 者 外, 由 直 轄 市 長 聘 任 為 區 政 諮 詢 委 員, 其 任 期 自 改 制 日 起, 為 期 四 年, 期 滿 不 再 聘 任 區 政 諮 詢 委 員 職 權 如 下 : 一 關 於 區 政 業 務 之 諮 詢 事 項 二 關 於 區 政 之 興 革 建 議 事 項 三 關 於 區 行 政 區 劃 之 諮 詢 事 項
275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70 四 其 他 依 法 令 賦 予 之 事 項 區 長 應 定 期 邀 集 區 政 諮 詢 委 員 召 開 會 議 區 政 諮 詢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開 會 時 得 支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區 政 諮 詢 委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解 聘 : 一 依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被 羈 押 或 通 緝 二 有 第 七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所 列 情 事 第 五 十 九 條 村 ( 里 ) 置 村 ( 里 ) 長 一 人, 受 鄉 ( 鎮 市 區 )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村 (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由 村 ( 里 ) 民 依 法 選 舉 之, 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村 ( 里 ) 長 選 舉, 經 二 次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無 人 申 請 登 記 時, 得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就 該 村 ( 里 ) 具 村 ( 里 )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之 村 ( 里 ) 民 遴 聘 之, 其 任 期 以 本 屆 任 期 為 限 依 第 一 項 選 出 之 村 ( 里 ) 長, 應 於 上 屆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就 職 第 六 十 條 村 ( 里 ) 得 召 集 村 ( 里 )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 其 實 施 辦 法,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定 之 第 六 十 一 條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應 支 給 薪 給 ; 退 職 應 發 給 退 職 金 ; 因 公 死 亡 或 病 故 者, 應 給 與 遺 族 撫 卹 金 前 項 人 員 之 薪 給 退 職 金 及 撫 卹 金 之 支 給, 以 法 律 定 之 村 ( 里 ) 長, 為 無 給 職,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編 列 村 ( 里 )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其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以 法 律 定 之 第 六 十 二 條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組 織, 由 內 政 部 擬 訂 準 則,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應 依 準 則 擬 訂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經 直 轄 市 議 會 同 意 後, 報 行 政 院 備 查 ; 直 轄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及 學 校 之 組 織 規 程,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定 之 縣 ( 市 ) 政 府 之 組 織, 由 內 政 部 擬 訂 準 則,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 各 縣 ( 市 ) 政 府 應 依 準 則 擬 訂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經 縣 ( 市 ) 議 會 同 意 後, 報 內 政 部 備 查 ; 縣 ( 市 )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及 學 校 之 組 織 規 程, 由 縣 ( 市 ) 政 府 定 之 前 項 縣 ( 市 ) 政 府 一 級 單 位 定 名 為 處,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定 名 為 局, 二 級 單 位 及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之 一 級 單 位 除 主 計 人 事 及 政 風 機 構 外, 定 名 為 科 但 因 業 務 需 要 所 設 之 派 出 單 位 與 警 察 及 消 防 機 關 之 一 級 單 位, 得 另 定 名 稱 鄉 ( 鎮 市 ) 公 所 之 組 織, 由 內 政 部 擬 訂 準 則,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應 依 準 則 擬 訂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經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同 意 後, 報 縣 政 府 備 查 鄉 ( 鎮 市 ) 公 所 所 屬 機 關 之 組 織 規 程, 由 鄉 ( 鎮 市 ) 公 所 定 之 新 設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 新 設 之 縣 ( 市 )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由 內 政 部 定 之 ; 新 設 之 鄉 ( 鎮 市 )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由 縣 政 府 定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 公 所 與 其 所 屬 機 關 及 學 校 之 組 織 準 則 規 程 及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其 有 關 考 銓 業 務 事 項, 不 得 牴 觸 中 央 考 銓
276 271 第 七 十 八 條 第 七 十 九 條 法 規 ; 各 權 責 機 關 於 核 定 或 同 意 後, 應 函 送 考 試 院 備 查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村 ( 里 ) 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分 別 由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縣 政 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停 止 其 職 務, 不 適 用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 一 涉 嫌 犯 內 亂 外 患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或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第 一 審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者 但 涉 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上 之 圖 利 罪 者, 須 經 第 二 審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者 二 涉 嫌 犯 前 款 以 外, 法 定 刑 為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最 輕 本 刑 為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經 第 一 審 判 處 有 罪 者 三 依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被 羈 押 或 通 緝 者 四 依 檢 肅 流 氓 條 例 規 定 被 留 置 者 依 前 項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停 止 職 務 之 人 員, 如 經 改 判 無 罪 時, 或 依 前 項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停 止 職 務 之 人 員, 經 撤 銷 通 緝 或 釋 放 時, 於 其 任 期 屆 滿 前, 得 准 其 先 行 復 職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予 以 停 止 其 職 務 之 人 員, 經 依 法 參 選, 再 度 當 選 原 公 職 並 就 職 者, 不 再 適 用 該 項 之 規 定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予 以 停 止 其 職 務 之 人 員, 經 刑 事 判 決 確 定, 非 第 七 十 九 條 應 予 解 除 職 務 者, 於 其 任 期 屆 滿 前, 均 應 准 其 復 職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於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非 因 第 一 項 原 因 被 停 職 者, 於 其 任 期 屆 滿 前, 應 即 准 其 復 職 直 轄 市 議 員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議 員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鄉 ( 鎮 市 ) 長 及 村 ( 里 ) 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直 轄 市 議 員 直 轄 市 長 由 行 政 院 分 別 解 除 其 職 權 或 職 務 ; 縣 ( 市 ) 議 員 縣 ( 市 ) 長 由 內 政 部 分 別 解 除 其 職 權 或 職 務 ;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鄉 ( 鎮 市 ) 長 由 縣 政 府 分 別 解 除 其 職 權 或 職 務, 並 通 知 各 該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議 會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 村 ( 里 ) 長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解 除 其 職 務 應 補 選 者, 並 依 法 補 選 : 一 經 法 院 判 決 當 選 無 效 確 定, 或 經 法 院 判 決 選 舉 無 效 確 定, 致 影 響 其 當 選 資 格 者 二 犯 內 亂 外 患 或 貪 污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者 三 犯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者 四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而 未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或 未 執 行 易 科 罰 金 者 五 受 保 安 處 分 或 感 訓 處 分 之 裁 判 確 定 者 但 因 緩 刑 而 付 保 護 管 束 者, 不 在 此 限
277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72 六 戶 籍 遷 出 各 該 行 政 區 域 四 個 月 以 上 者 七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八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九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予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之 情 事 者 十 依 其 他 法 律 應 予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者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其 原 職 任 期 未 滿, 且 尚 未 經 選 舉 機 關 公 告 補 選 時,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之 處 分 均 應 予 撤 銷 : 一 因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情 事 而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經 再 審 或 非 常 上 訴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者 二 因 前 項 第 五 款 情 事 而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保 安 處 分 經 依 法 撤 銷, 感 訓 處 分 經 重 新 審 理 為 不 付 感 訓 處 分 之 裁 定 確 定 者 三 因 前 項 第 八 款 情 事 而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經 提 起 撤 銷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之 訴, 為 法 院 判 決 撤 銷 宣 告 監 護 或 輔 助 確 定 者 第 八 十 條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村 ( 里 ) 長, 因 罹 患 重 病, 致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繼 續 一 年 以 上, 或 因 故 不 執 行 職 務 連 續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應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程 序 解 除 其 職 務 ; 直 轄 市 議 員 縣 ( 市 ) 議 員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連 續 未 出 席 定 期 會 達 二 會 期 者, 亦 解 除 其 職 權 第 八 十 一 條 直 轄 市 議 員 縣 ( 市 ) 議 員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辭 職 去 職 或 死 亡, 其 缺 額 達 總 名 額 十 分 之 三 以 上 或 同 一 選 舉 區 缺 額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時, 均 應 補 選 但 其 所 遺 任 期 不 足 二 年, 且 缺 額 未 達 總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時, 不 再 補 選 前 項 補 選 之 直 轄 市 議 員 縣 ( 市 ) 議 員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以 補 足 所 遺 任 期 為 限 第 一 項 直 轄 市 議 員 縣 ( 市 ) 議 員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之 辭 職, 應 以 書 面 向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議 會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提 出, 於 辭 職 書 送 達 議 會 代 表 會 時, 即 行 生 效 第 八 十 二 條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及 村 ( 里 ) 長 辭 職 去 職 死 亡 者, 直 轄 市 長 由 行 政 院 派 員 代 理 ; 縣 ( 市 ) 長 由 內 政 部 報 請 行 政 院 派 員 代 理 ; 鄉 ( 鎮 市 ) 長 由 縣 政 府 派 員 代 理 ; 村 ( 里 ) 長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派 員 代 理 直 轄 市 長 停 職 者, 由 副 市 長 代 理, 副 市 長 出 缺 或 不 能 代 理 者, 由 行 政 院 派 員 代 理 縣 ( 市 ) 長 停 職 者, 由 副 縣 ( 市 ) 長 代 理, 副 縣 ( 市 ) 長 出 缺 或 不 能 代 理 者, 由 內 政 部 報 請 行 政 院 派 員 代 理 鄉 ( 鎮 市 ) 長 停 職 者, 由 縣 政 府 派 員 代 理, 置 有 副 市 長 者, 由 副 市 長 代 理 村 ( 里 ) 長 停 職 者,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派 員 代 理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及 村 ( 里 ) 長 辭 職 去 職 或 死 亡 者,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補 選 但 所 遺 任 期 不 足 二 年 者, 不 再 補
278 273 選, 由 代 理 人 代 理 至 該 屆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前 項 補 選 之 當 選 人 應 於 公 告 當 選 後 十 日 內 宣 誓 就 職, 其 任 期 以 補 足 該 屆 所 遺 任 期 為 限, 並 視 為 一 屆 第 一 項 人 員 之 辭 職,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直 轄 市 長 應 向 行 政 院 提 出 並 經 核 准 ; 縣 ( 市 ) 長 應 向 內 政 部 提 出, 由 內 政 部 轉 報 行 政 院 核 准 ; 鄉 ( 鎮 市 ) 長 應 向 縣 政 府 提 出 並 經 核 准 ; 村 ( 里 ) 長 應 向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提 出 並 經 核 准, 均 自 核 准 辭 職 日 生 效 第 八 十 三 條 直 轄 市 議 員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議 員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鄉 ( 鎮 市 ) 長 及 村 ( 里 ) 長 任 期 屆 滿 或 出 缺 應 改 選 或 補 選 時, 如 因 特 殊 事 故, 得 延 期 辦 理 改 選 或 補 選 直 轄 市 議 員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議 員 縣 ( 市 ) 長 依 前 項 延 期 辦 理 改 選 或 補 選, 分 別 由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核 准 後 辦 理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鄉 ( 鎮 市 ) 長 村 ( 里 ) 長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延 期 辦 理 改 選 或 補 選, 由 各 該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核 准 後 辦 理 依 前 三 項 規 定 延 期 辦 理 改 選 時, 其 本 屆 任 期 依 事 實 延 長 之 如 於 延 長 任 期 中 出 缺 時, 均 不 補 選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一 下 列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其 任 期 調 整 至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止 : 一 應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任 期 屆 滿 之 縣 ( 市 ) 長 二 應 於 一 百 零 三 年 三 月 一 日 任 期 屆 滿 之 縣 ( 市 ) 議 員 及 鄉 ( 鎮 市 ) 長 三 應 於 一 百 零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任 期 屆 滿 之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及 村 ( 里 ) 長 四 應 於 一 百 零 四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任 期 屆 滿 之 臺 北 市 里 長 上 述 條 例 有 關 解 釋 函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里 長 戶 籍 遷 出 各 該 行 政 區 域 4 個 月 以 上 解 職 情 事, 行 政 區 域 係 指 里 或 區 之 疑 義 ( 內 政 部 95 年 3 月 17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 一 按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對 於 直 轄 市 議 員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議 員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鄉 ( 鎮 市 ) 長 及 村 ( 里 ) 長 戶 籍 遷 出 各 該 行 政 區 域 一 定 期 間 應 予 解 除 職 務 之 規 定, 係 參 照 省 縣 自 治 法 直 轄 市 自 治 法 及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之 相 關 規 定, 其 立 法 原 意, 在 於 認 為 上 述 人 員 均 為 地 方 之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依 據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及 第 31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公 職 人 員 候 選 人 應 於 該 選 舉 區 連 續 居 住 4 個 月 以 上, 對 於 該 區 域 內 之 公 共 事 務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瞭 解, 始 能 代 表 該 選 舉 區 之 民 意, 競 選 公 職 從 而 上 述 地 方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於 任 期 內, 將 戶 籍 遷 出 該 行 政 區 域 4 個 月 以 上, 實 不 再 具 有 該 行 政 區 域 內 民 意 之 代 表 性 及 正 當 性, 已 不 適
279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74 合 再 繼 續 擔 任 該 項 職 務, 故 列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解 除 職 務 之 原 因 事 由 二 又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39 條 第 5 款 規 定, 村 ( 里 ) 長 選 舉 依 其 行 政 區 域 為 選 舉 區 依 同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選 舉 權 人 在 各 該 選 舉 區 繼 續 居 住 4 個 月 以 上 者, 為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各 該 選 舉 區 之 選 舉 人 ; 而 同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復 規 定, 選 舉 人 年 滿 23 歲, 得 於 其 行 使 選 舉 權 之 選 舉 區 登 記 為 公 職 人 員 候 選 人 綜 上, 有 關 村 ( 里 ) 長 戶 籍 遷 出 該 行 政 區 域 4 個 月 以 上, 其 所 指 之 行 政 區 域, 係 指 村 ( 里 ) 而 言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規 定 解 除 職 務 者, 在 該 屆 任 期 屆 滿 前 褫 奪 公 權 期 滿, 因 非 同 條 第 2 項 所 定 之 撤 銷 解 職 處 分 事 由, 無 法 回 復 原 職 務 ( 內 政 部 94 年 2 月 1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規 定, 村 ( 里 ) 長 有 該 項 所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解 除 其 職 務 ; 另 依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有 該 項 所 定 情 事 之 一, 其 原 職 任 期 未 滿, 且 尚 未 經 選 舉 機 關 公 告 補 選 時, 解 除 職 務 之 處 分 應 予 撤 銷 本 案 該 里 長 因 違 反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案 件, 經 法 院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4 月 確 定, 得 易 科 罰 金, 並 褫 奪 公 權 1 年,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之 規 定, 自 應 予 解 除 職 務 ; 至 於 褫 奪 公 權 期 滿 後, 縱 使 該 屆 里 長 任 期 尚 未 屆 滿, 因 不 合 同 條 第 2 項 所 定 應 撤 銷 解 職 處 分 之 要 件, 故 尚 無 撤 銷 原 解 職 處 分 或 回 復 原 職 務 之 情 事 村 長 經 高 等 法 院 判 決 當 選 無 效 確 定, 其 解 職 應 自 何 時 起 算 及 應 否 辦 理 補 選 疑 義 ( 內 政 部 89 年 9 月 19 日 台 (89)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 一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村 ( 里 ) 長 經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當 選 無 效 確 定 者, 由 鄉 ( 鎮 市 ) 公 所 解 除 其 職 務 應 補 選 者, 並 依 法 補 選 至 其 解 除 職 務 應 自 何 時 開 始 一 節, 參 照 行 政 院 84 年 5 月 17 日 台 84 內 字 第 號 函 意 旨, 依 法 院 判 決 當 選 無 效 確 定 者, 自 判 決 確 定 之 日 起 執 行 至 於 應 否 補 選 一 節, 依 同 法 第 82 條 第 2 項 規 定, 村 ( 里 ) 長 去 職 者,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完 成 補 選 但 遺 所 任 期 不 足 2 年 者, 不 再 補 選, 由 代 理 人 代 理 至 該 屆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按 本 屆 村 ( 里 ) 長 自 87 年 8 月 1 日 就 職, 其 任 期 至 91 年 8 月 1 日 止 ; 本 案 經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於 89 年 7 月 31 日 判 決 當 選 無 效, 依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109 條 規 定, 選 舉 訴 訟 以 二 審 終 結, 故 不 得 上 訴, 而 依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398 條 第 2 項 規 定, 不 得 上 訴 之 判 決, 於 宣 示 時 確 定 ; 不 宣 示 者, 於 送 達 時 確 定 二 綜 上 所 述, 本 案 應 自 法 院 判 決 當 選 無 效 確 定 之 日 起 解 除 其 職 務, 至 其 應 否 辦 理 補 選, 請 依 上 開 民 事 訴 訟 法 確 定 其 判 決 確 定 之 日 後, 依 上 開 地 方 制 度 法 規 定 辦 理 村 長 受 保 安 處 分 裁 判 確 定 未 經 解 職, 嗣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完 畢 是 否 仍 應 解 職
280 275 疑 義 ( 內 政 部 89 年 10 月 13 日 台 (89)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 一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村 ( 里 ) 長 受 保 安 處 分 之 裁 判 確 定 者, 應 由 鄉 ( 鎮 市 ) 公 所 解 除 其 職 務 另 參 照 行 政 院 84 年 5 月 17 日 台 84 內 字 第 號 函 意 旨, 依 該 款 規 定 受 保 安 處 分 裁 判 確 定 解 除 職 務 者, 自 自 治 監 督 機 關 ( 或 權 責 機 關 ) 發 布 之 解 職 命 令 送 達 被 解 除 職 務 人 員 服 務 機 關 之 翌 日 起 執 行 故 本 案 村 長 既 受 保 安 處 分 之 裁 判 確 定, 應 即 依 上 開 地 方 制 度 規 定 及 參 照 行 政 院 函 釋 由 鄉 公 所 予 以 解 除 職 務, 雖 鄉 公 所 未 及 時 解 除 其 職 務, 至 其 保 安 處 分 已 執 行 完 畢 並 仍 任 村 長 職 務, 惟 仍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予 以 解 除 職 務 又 其 保 安 處 分 係 執 行 完 畢, 與 同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保 安 處 分 經 依 法 撤 銷 之 規 定 尚 有 不 同, 故 亦 無 該 款 解 除 職 務 處 分 應 予 撤 銷 之 適 用 二 另 有 關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8 條 及 第 79 條 停 止 職 務 及 解 除 職 務 之 規 定, 仍 請 參 照 行 政 院 上 開 函 示, 各 服 務 機 關 於 接 獲 通 知 3 日 內 函 報 各 該 自 治 監 督 機 關 ( 或 權 責 機 關 ) 於 7 日 內 辦 理 停 止 職 務 或 解 除 職 務 之 事 宜 有 關 禠 奪 公 權 實 際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 內 政 部 94 年 12 月 15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 依 法 務 部 94 年 4 月 1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示, 按 褫 奪 公 權 自 裁 判 確 定 時 起 生 效 之 見 解, 曾 經 司 法 院 院 字 第 2494 號 及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84 號 著 有 解 釋 可 參 另 宣 告 有 期 徒 刑 褫 奪 公 權 似 宜 自 裁 判 確 定 時 起 生 效, 宜 自 裁 判 確 定 時 起 即 可 解 除 職 務 亦 15 行 之, 此 為 確 定 判 決 之 執 行 力 而 褫 奪 公 權 係 從 刑 之 一 種, 並 於 裁 判 時 與 主 刑 同 時 宣 告, 故 經 判 決 宣 告 褫 奪 公 權 者, 即 已 發 生 執 行 力, 本 即 應 開 始 執 行 惟 褫 奪 公 權 期 間 若 與 有 期 徒 刑 期 間 併 同 起 算, 將 使 褫 奪 公 權 之 效 力 一 部 或 全 部 消 失 於 有 期 徒 刑 中, 並 非 合 理 故 刑 法 第 37 條 第 4 項 後 段 乃 規 定 宣 告 6 月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並 宣 告 褫 奪 公 權 者, 自 主 刑 執 行 完 畢 或 赦 免 之 日 起 算, 此 係 褫 奪 公 權 宣 告 之 執 行 力 發 生 時 間 與 起 算 日 期 之 不 同 ( 法 務 部 88 年 1 月 8 日 法 88 檢 字 第 號 函 參 照 ) 準 此, 本 案 因 違 反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案 件, 經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4 月, 得 易 科 罰 金, 褫 奪 公 權 2 年, 提 起 上 訴 後 經 最 高 法 院 發 回 更 審, 如 經 判 決 確 定, 其 褫 奪 公 權 之 實 際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應 自 判 決 確 定 時 生 效 村 ( 里 ) 長 因 案 遭 法 院 裁 准 羈 押 超 過 六 個 月, 非 屬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0 條 規 定 解 職 之 解 職 事 由 ( 內 政 部 92 年 11 月 28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 查 村 ( 里 ) 長 依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被 羈 押 或 通 緝 者,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停 止 其 職 務,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定 有 明 文 本 案 里 長 因 案 遭 法 院 裁 准 羈 押, 並 非 不 執 行 職 務, 核 與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0 條 所 規 定 解 除 職 務 原 因 為 罹 患 重 病, 或 因 故 不 執 行 職 務 之 情 事 有 別
281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76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0 條 所 稱 罹 患 重 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須 視 具 體 個 案 情 況 而 定 ( 內 政 部 96 年 4 月 11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 按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0 條 規 定 :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村 ( 里 ) 長, 因 罹 患 重 病, 致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繼 續 1 年 以 上, 或 因 故 不 執 行 職 務 連 續 達 6 個 月 以 上 者, 應 依 前 條 第 1 項 規 定 程 序 解 除 其 職 務 ;, 其 中 所 稱 罹 患 重 病 致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或 因 故 不 執 行 職 務, 均 屬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尚 無 從 以 固 定 之 病 名 症 狀 或 事 由 加 以 涵 蓋, 惟 其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或 不 執 行 職 務 連 續 達 一 定 時 間 至 為 明 確,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視 具 體 個 案 情 況 加 以 判 斷 村 ( 里 ) 長 因 案 羈 押 或 罹 患 重 病 之 就 職 認 定 及 後 續 處 理 程 序 ( 內 政 部 100 年 2 月 25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 一 關 於 村 ( 里 ) 長 之 就 職, 查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59 條 第 3 項 規 定 : 依 第 1 項 選 出 之 村 ( 里 ) 長, 應 於 上 屆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就 職, 同 法 第 87 條 之 1 第 4 項 規 定 : 改 制 後 第 1 屆 直 轄 市 議 員 直 轄 市 長 及 里 長, 應 於 改 制 日 就 職 茲 因 村 ( 里 ) 長 之 就 職, 地 方 制 度 法 未 訂 定 其 他 程 序 規 範, 且 村 ( 里 ) 長 並 非 宣 誓 條 例 第 2 條 所 規 範 之 人 員, 無 須 辦 理 宣 誓, 故 村 ( 里 ) 長 當 選 人 應 視 同 於 法 定 之 日 就 職 二 村 ( 里 ) 長 如 因 案 羈 押 或 罹 患 重 病 致 未 能 於 就 職 日 執 行 職 務 者, 應 分 別 視 其 事 由,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8 條 第 1 項 規 定, 予 以 停 職, 並 依 法 派 員 代 理 ; 或 依 第 80 條 規 定, 予 以 解 職, 且 其 職 務 於 解 職 前 亦 應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派 員 代 理 三 另 本 部 99 年 4 月 9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自 即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併 此 敘 明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8 條 第 1 項 及 第 79 條 第 1 項 各 款 停 職 解 職 生 效 時 點 ( 內 政 部 95 年 2 月 27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 一 按 地 方 制 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78 條 及 第 79 條 固 設 有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之 停 ( 解 ) 職 規 定, 惟 有 關 停 ( 解 ) 職 究 自 何 時 開 始 發 生 效 力, 卻 乏 明 文, 以 往 均 參 照 行 政 院 84 年 5 月 17 日 台 84 內 字 第 號 函 及 本 部 89 年 12 月 19 日 台 (89) 內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有 鑑 於 行 政 院 84 年 5 月 17 日 上 開 函 業 已 配 合 本 法 施 行 而 停 止 適 用, 而 行 政 程 序 法 已 於 90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對 於 書 面 之 行 政 處 分 如 何 生 效, 已 有 明 文, 且 考 量 本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5 款 同 為 依 刑 事 確 定 判 決 或 裁 定 執 行 解 職, 其 生 效 日 期 不 宜 做 不 同 之 認 定, 爰 將 本 法 第 78 條 第 1 項 及 第 79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生 效 日 期, 重 為 釋 示, 以 杜 執 行 疑 義 二 依 據 本 法 第 78 條 第 1 項 及 第 79 條 第 1 項 各 款 事 由 停 職 或 解 職 者, 其 生 效 日 期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依 第 7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第 2 款 事 由 停 職 者, 除 停 職 命 令 另 定 停 職 日 期 外, 自 送 達 當 事 人 時 起 發 生 效 力
282 277 ( 二 ) 依 第 7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4 款 事 由 停 職 者, 自 被 羈 押 通 緝 或 留 置 之 日 起 生 效 ( 三 )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5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自 判 決 或 裁 定 確 定 之 日 起 執 行 但 第 4 款 因 判 決 確 定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得 易 科 罰 金 而 未 執 行 者, 應 自 有 期 徒 刑 執 行 之 日 起, 始 生 解 職 效 力 ( 四 )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除 解 職 命 令 另 定 解 職 日 期 外, 自 解 職 命 令 送 達 當 事 人 時 起 始 發 生 解 職 效 力 ( 五 )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自 裁 判 確 定 之 日 起 生 效 ( 六 )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自 禁 治 產 宣 告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即 自 禁 治 產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依 法 律 應 為 監 護 人 之 人 收 受 送 達 時 起 發 生 效 力 ( 七 )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及 第 10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除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或 解 職 命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自 解 職 命 令 送 達 當 事 人 時 起 發 生 解 職 效 力 三 本 部 89 年 12 月 19 日 台 (89) 內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三 及 以 往 所 為 函 釋 與 本 函 解 釋 意 旨 不 符 之 部 分, 一 併 停 止 適 用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因 犯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117 條 第 1 項 所 列 之 罪, 其 後 續 辦 理 當 選 人 當 然 停 止 職 務 或 職 權 相 關 事 宜 ( 內 政 部 96 年 12 月 6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 一. 按 96 年 11 月 7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選 罷 免 法 第 11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當 選 人 犯 第 97 條 第 1 項 至 第 3 項 第 99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100 條 第 1 項 至 第 3 項 第 10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或 其 預 備 犯 或 第 103 條 之 罪, 經 法 院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而 未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者, 自 判 決 之 日 起, 當 然 停 止 其 職 務 或 職 權 而 該 法 所 稱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依 同 法 第 2 條 第 2 款 定 義, 係 指 直 轄 市 議 會 議 員 縣 ( 市 ) 議 會 議 員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代 表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村 ( 里 ) 長 二. 次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 以 下 簡 稱 地 制 法 ) 第 78 條 規 定,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村 ( 里 ) 長, 有 該 條 所 列 應 予 停 職 之 情 事 者, 分 別 由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縣 政 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停 止 其 職 務 而 同 法 第 79 條 亦 規 定, 直 轄 市 議 員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議 員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鄉 ( 鎮 市 ) 長 及 村 ( 里 ) 長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分 別 由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縣 政 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辦 理 是 以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如 符 合 前 揭 地 制 法 所 列 停 職 或 解 職 事 由 者, 應 由 自 治 監 督 機 關 作 成 停 職 或 解 職 處 分 而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如 犯 選 罷 法 第 117 條 第 1 項 所 列 之 罪 者, 雖 於 構 成 要 件 合 致 時, 即 生 當 然 停 職 或 停 權 之 效 力, 無 庸 權 責 機 關 另 作 處 分, 惟 為 求 具 公 示 效 果 及 事 權 一 致, 仍 應 由 自 治 監 督 機 關 以 觀 念 通 知 之 方 式, 告 知 當 事 人 及 其 服 務 機 關, 自 判 決 之 日 起 停 止 職 務 或 職 權 倘 上 開 依 法 當 然 停 職 之 人 員, 為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或 村 ( 里 ) 長 者, 其 代 理 事 宜 並 應 依 地 制 法 第 8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辦 理 三. 另 按 地 制 法 第 84 條 規 定 :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鄉 ( 鎮 市 ) 長 適 用 公 務 員 服 務
283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78 法 ; 其 行 為 有 違 法 廢 弛 職 務 或 其 他 失 職 情 事 者, 準 用 政 務 人 員 之 懲 戒 規 定 復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5 條 規 定 : 依 前 2 條 停 止 職 務 之 公 務 員, 在 停 職 中 所 為 之 職 務 上 行 為, 不 生 效 力 故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依 法 當 然 停 止 職 務 或 職 權 者, 參 酌 上 開 規 定, 其 於 停 止 職 務 或 職 權 期 間, 所 為 職 務 上 之 行 為, 不 具 任 何 效 力 地 方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5 款 第 7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自 解 職 生 效 日 起, 其 薪 給 或 各 項 費 用 即 應 停 支 ( 內 政 部 96 年 8 月 14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 一. 關 於 地 方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5 款 第 7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自 解 職 生 效 日 起 至 解 職 處 分 送 達 日 止, 其 薪 給 或 各 項 費 用 支 應 如 何 處 理 疑 義 乙 案, 業 奉 行 政 院 核 復 略 以 : 地 方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5 款 第 7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除 第 4 款 因 判 決 確 定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得 易 科 罰 金 而 未 執 行 者, 應 自 有 期 徒 刑 執 行 之 日 起, 始 生 解 職 效 力 者 外, 均 自 法 院 判 決 或 裁 判 確 定 之 日 起, 解 職 處 分 即 生 效 力, 則 解 職 處 分 生 效 日 起 至 解 職 處 分 送 達 日 期 間, 其 並 不 具 地 方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身 分, 相 關 薪 給 或 各 項 費 用, 即 應 予 以 停 支 二. 本 部 93 年 7 月 26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94 年 6 月 14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96 年 3 月 13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等 函 及 以 往 所 為 函 釋 與 上 開 行 政 院 核 復 意 旨 不 符 之 部 分, 一 併 停 止 適 用
284 279 二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 月 26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6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5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6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7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條 例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五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六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制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係 指 直 轄 市 議 會 議 長 副 議 長 議 員 ; 縣 ( 市 ) 議 會 議 長 副 議 長 議 員 ;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代 表 第 三 條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每 月 得 支 給 之 研 究 費,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標 準 : 一 直 轄 市 議 會 議 長 : 參 照 直 轄 市 長 月 俸 及 公 費 二 直 轄 市 議 會 副 議 長 : 參 照 直 轄 市 副 市 長 本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三 直 轄 市 議 會 議 員 : 參 照 直 轄 市 政 府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本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四 縣 ( 市 ) 議 會 議 長 : 參 照 縣 ( 市 ) 長 本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五 縣 ( 市 ) 議 會 副 議 長 : 參 照 副 縣 ( 市 ) 長 本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六 縣 ( 市 ) 議 會 議 員 : 參 照 縣 ( 市 ) 政 府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及 專 業 加 給 七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主 席 : 參 照 鄉 ( 鎮 市 ) 長 本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八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副 主 席 : 參 照 縣 轄 市 副 市 長 本 俸 專 業 加 給 及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九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代 表 : 參 照 鄉 ( 鎮 市 ) 公 所 單 位 主 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及 專 業 加 給 前 項 所 稱 專 業 加 給, 係 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第 四 條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依 法 開 會 期 間, 得 支 給 之 出 席 費 交 通 費 及 膳 食 費, 不 得 超 過 下 列 標 準 : 一 出 席 費 : 每 人 每 日 支 給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二 交 通 費 : 每 人 每 日 支 給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三 膳 食 費 : 每 人 每 日 支 給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元 第 五 條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因 職 務 關 係, 得 由 各 該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其 健 康
285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80 檢 查 費 保 險 費 為 民 服 務 費 春 節 慰 勞 金 及 出 國 考 察 費 直 轄 市 議 會 議 長 副 議 長 縣 ( 市 ) 議 會 議 長 副 議 長 及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主 席 副 主 席, 得 由 各 該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因 公 支 出 之 特 別 費 前 二 項 費 用 編 列 最 高 標 準 如 附 表 第 六 條 直 轄 市 議 會 議 員 每 人 得 聘 用 公 費 助 理 六 人 至 八 人, 縣 ( 市 ) 議 會 議 員 每 人 得 聘 用 公 費 助 理 二 人 至 四 人, 公 費 助 理 均 與 議 員 同 進 退 前 項 公 費 助 理 補 助 費 用 總 額, 直 轄 市 議 會 議 員 每 人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二 十 四 萬 元, 但 公 費 助 理 每 人 每 月 支 領 金 額,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八 萬 元, 縣 ( 市 ) 議 會 議 員 每 人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八 萬 元, 公 費 助 理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規 定, 其 相 關 費 用, 由 議 會 編 列 經 費 支 應 之, 並 得 比 照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酌 給 春 節 慰 勞 金 第 七 條 村 ( 里 ) 長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編 列 村 ( 里 )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每 村 ( 里 ) 每 月 新 臺 幣 四 萬 五 千 元 前 項 事 務 補 助 費, 係 指 文 具 費 郵 電 費 水 電 費 及 其 他 因 公 支 出 之 費 用 村 ( 里 ) 長 因 職 務 關 係, 得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其 健 康 檢 查 費 保 險 費, 其 最 高 標 準 比 照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代 表 第 一 項 及 第 三 項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第 八 條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之 支 給 及 村 ( 里 )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之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依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 本 條 例 未 規 定 者, 不 得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第 九 條 本 條 例 規 定 之 費 用, 應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七 十 條 第 二 項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規 定, 由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之 第 十 條 本 條 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上 述 條 例 與 里 長 福 利 事 項 有 關 解 釋 函 請 釋 有 關 村 ( 里 )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可 否 供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一 案 ( 內 政 部 90 年 12 月 12 日 台 90 內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 查 村 ( 里 ) 長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61 條 第 3 項 村 ( 里 ) 長 為 無 給 職 之 規 定, 並 無 薪 津 復 依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村 ( 里 ) 長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編 列 村 ( 里 )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其 補 助 標 準, 每 村 ( 里 )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45,000 元 前 項 事 務 補 助 費, 係 指 文 具 費 郵 電 費 水 電 費 及 其 他 因 公 支 出 之 費 用 村 ( 里 )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其 性 質 為 村 ( 里 ) 長 處 理 村 ( 里 ) 事 務 之 公 款, 而 非 村 ( 里 ) 長 之 薪 津, 應 不 屬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之 標 的, 前 經 本 部 90 年 8 月 1 日 台 (90) 內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示 在 案 請 釋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是 否 可 存 入 村 里 長 個 人 帳 戶, 其 支 用 程 序 否 需
286 281 記 帳 及 檢 據 核 銷 一 案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1 年 5 月 31 日 處 實 二 字 第 號 函 ) 查 內 政 部 89 年 8 月 28 日 台 89 內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以 有 關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後,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仍 由 村 里 長 具 領 不 必 檢 據, 至 由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提 列 之 村 里 辦 公 費, 其 使 用 仍 應 依 規 定 檢 據 核 銷, 已 就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及 村 里 辦 公 費 應 否 檢 據 乙 節 作 有 規 範 ; 另 依 上 揭 規 定,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中 除 提 列 村 里 辦 公 費 外, 因 可 由 村 里 長 具 領 無 需 檢 據, 自 得 採 存 入 村 里 長 個 人 帳 戶 方 式 辦 理, 至 村 里 辦 公 費 部 分, 則 可 由 村 里 幹 事 具 領 或 直 接 匯 入 村 里 辦 公 處 於 金 融 機 構 設 立 之 專 戶, 並 應 於 支 用 時 檢 據 核 銷, 年 度 終 了 時, 如 有 節 餘 款 項 應 予 繳 庫 ; 又 上 述 款 項 於 具 領 支 用 核 銷 或 節 餘 款 項 繳 庫 時, 皆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造 具 記 帳 憑 證 及 記 帳 有 關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施 行 後, 地 方 政 府 可 否 另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村 里 辦 公 處 之 村 里 會 議 經 費 事 務 機 具 之 消 耗 品 及 維 護 費 用 案 ( 內 政 部 92 年 1 月 6 日 台 內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 經 本 部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 有 關 村 里 辦 公 處 之 村 里 會 議 經 費 事 務 機 具 之 消 耗 品 及 維 護 費 用, 係 屬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7 條 因 公 支 出 之 費 用 範 圍, 地 方 政 府 不 宜 另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地 方 政 府 可 否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村 里 長 購 買 公 務 機 車, 以 利 服 務 民 眾, 強 化 村 里 長 自 治 功 能 案 ( 內 政 部 92 年 1 月 29 日 台 內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 經 本 部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 本 案 仍 依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7 條 及 第 8 條, 本 條 例 未 規 定 者, 不 得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之 規 定, 故 地 方 政 府 不 得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村 里 長 購 買 公 務 機 車 請 釋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之 核 撥, 如 有 村 ( 里 ) 長 無 法 與 公 所 配 合 而 影 響 政 令 之 推 動, 能 否 不 予 核 撥 該 村 ( 里 )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案 ( 內 政 部 92 年 10 月 1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號 函 ) 依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 村 ( 里 ) 長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編 列 村 ( 里 )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其 補 助 標 準, 每 村 ( 里 )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四 萬 五 千 元 前 項 事 務 補 助 費, 係 指 文 具 費 郵 電 費 水 電 費 及 其 他 因 公 支 出 之 費 用, 依 上 揭 規 定, 村 ( 里 )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係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惟 並 未 規 定 村 ( 里 ) 長 無 法 與 公 所 配 合 而 影 響 政 令 之 推 動 時, 不 予 核 撥 該 事 務 補 助 費 本 案 自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287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82 有 關 鄉 ( 鎮 市 ) 公 所 辦 理 年 度 村 里 鄰 長 文 康 活 動 時 得 否 邀 請 眷 屬 參 加, 及 鄰 長 不 克 參 加 時 得 否 由 眷 屬 或 他 人 代 理 一 案 ( 內 政 部 96 年 5 月 30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 有 關 鄉 ( 鎮 市 ) 公 所 辦 理 年 度 村 里 鄰 長 文 康 活 動 時 得 否 邀 請 眷 屬 參 加 一 節, 前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3 年 9 月 10 日 處 實 一 字 第 號 函 意 旨, 得 邀 請 眷 屬 自 費 參 加 至 鄰 長 不 克 參 加 時 得 否 由 眷 屬 或 他 人 代 理 一 節, 查 鄰 長 之 遴 選 係 依 據 縣 ( 市 ) 政 府 所 制 定 之 自 治 條 例 辦 理, 由 村 ( 里 ) 長 遴 選 熱 心 公 益 人 士 報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聘 任 之,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性 質 不 同,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6 年 4 月 20 日 局 授 住 字 第 號 書 函 意 旨, 並 不 受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範, 因 鄰 長 屬 義 務 職, 為 民 服 務 時, 常 由 眷 屬 或 其 他 家 屬 協 助, 如 鄰 長 不 克 參 加 文 宣 活 動 時, 由 眷 屬 或 其 他 家 屬 代 理 尚 屬 可 行, 本 案 允 宜 由 地 方 政 府 本 權 責 辦 理 本 案 代 理 範 圍 業 經 本 局 101 年 7 月 9 日 第 2 次 區 政 業 務 會 報 決 議 : 鄰 長 不 克 參 加 活 動 時, 得 由 實 際 代 理 之 眷 屬 或 家 屬 代 理 參 加, 並 於 101 年 7 月 31 日 函 知 各 區 公 所 自 102 年 起 實 施 有 關 oo 市 公 所 為 響 應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請 釋 得 否 購 置 腳 踏 車 供 代 表 及 里 長 為 民 服 務 之 用 等 一 案 ( 內 政 部 97 年 12 月 23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7 年 12 月 11 日 處 忠 七 字 第 號 書 函 ) 本 案 市 公 所 購 置 腳 踏 車 供 代 表 及 里 長 為 民 服 務 之 用, 屬 補 助 性 質 另 查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5 條 及 第 7 條 規 定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及 村 里 長 已 分 由 代 表 會 及 公 所 編 列 為 民 服 務 費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復 依 同 條 例 第 8 條 規 定,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之 支 給 及 村 ( 里 )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之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依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 本 條 例 未 規 定 者, 不 得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本 案 請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修 正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7 條 條 文 中, 其 事 務 補 助 費, 是 否 含 村 ( 里 ) 辦 公 費 案 ( 內 政 部 98 年 6 月 29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 查 依 修 正 之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村 ( 里 ) 長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編 列 村 ( 里 )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每 村 ( 里 ) 每 月 新 台 幣 四 萬 五 千 元 前 項 事 務 補 助 費, 係 指 文 具 費 郵 電 費 水 電 費 及 其 他 因 公 支 出 之 費 用 次 查 本 部 於 89 年 6 月 15 日 研 商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後, 村 里 相 關 費 用 適 用 疑 義 案, 決 議 二 :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得 由 地 方 政 府 提 列 一 定 比 例 為 村 里 辦 公 費, 並 經 本 部 89 年 7 月 7 日 台 (89) 內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請 查 照 在 案 本 案 村 里 辦 公 費 依 補 助 條 例 規 定, 得 由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提 列 一 定 比 例 為 之, 不 得 另 編 預 算 支 應
288 283 保 險 公 司 繳 納 保 費 證 明 書 不 能 逕 以 代 替 收 據 辦 理 核 銷 疑 義 案 ( 內 政 部 98 年 11 月 3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8 年 10 月 26 日 處 會 三 字 號 書 函 ) 依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函 示, 保 險 送 金 單 或 保 險 費 收 據 為 辦 理 保 險 費 報 支 之 支 出 憑 證 ; 至 保 險 公 司 繳 納 保 費 證 明 書, 係 提 供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辦 理 個 人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保 險 費 列 舉 之 用 爰 有 關 鄉 民 代 表 報 支 保 險 費 補 助, 應 檢 附 保 險 費 送 金 單 ( 收 據 ) 或 保 險 費 收 據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惟 該 憑 證 如 有 遺 失 或 供 其 他 用 途 者, 請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7 點 規 定, 應 檢 附 原 立 據 人 簽 名 負 責 證 明 與 原 本 相 符 之 影 本,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並 註 明 無 法 提 出 原 本 之 原 因, 辦 理 報 支 事 宜 有 關 辦 理 村 里 長 健 康 檢 查 費 保 險 費 如 何 核 銷 (99 年 4 月 9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號 函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9 年 3 月 24 日 處 會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 一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7 條 第 3 項 定, 村 里 長 因 職 務 關 係, 得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其 健 康 檢 查 費 保 險 費, 其 最 高 標 準 比 照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代 表 至 於 有 關 村 里 長 核 銷 保 險 費 及 健 康 檢 查 費 之 單 據 乙 節,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保 險 費 核 銷 應 檢 附 保 險 費 送 金 單 ( 收 據 ) 或 保 險 費 收 據 作 為 支 出 憑 證, 辦 理 報 支 事 宜, 前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8 年 10 月 26 日 處 會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釋 在 案 ( 二 ) 村 里 長 自 職 業 工 會 或 公 所 投 保 單 位 收 取 之 收 據 如 符 合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5 點 規 定, 載 明 受 領 事 由 及 實 收 數 額 等 事 項, 得 作 為 報 支 之 依 據 ( 三 ) 另 保 險 期 內 跨 年 度 之 保 險 費 核 銷, 以 實 際 支 付 保 費 年 度, 作 為 費 用 歸 屬 年 度 二 又 本 部 89 年 4 月 10 日 台 (89)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釋 : 有 關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5 條 第 1 項 所 稱 保 險 費 係 指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人 身 保 險 ( 包 括 人 壽 保 險 健 康 保 險 傷 害 保 險 及 年 金 保 險 ) 之 保 險 費 同 法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村 ( 里 ) 長 因 職 務 關 係, 得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其 保 險 費, 主 要 在 保 障 村 ( 里 ) 長 執 行 職 務 之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支 應 之 保 險 費 需 與 上 開 意 旨 相 符, 並 本 權 責 依 事 實 認 定 有 關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7 條 修 正 後, 村 ( 里 ) 長 因 職 務 關 係, 得 由 鄉 ( 鎮 市 )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健 康 檢 查 費 保 險 費, 現 任 村 ( 里 ) 長 憑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收 據 核 銷 或 持 去 年 保 險 業 者 出 具 之 併 含 跨 年 度 保 險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憑 證 可 否 核 銷 案 ( 內 政 部 99 年 4 月 15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9 年
289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月 7 日 處 會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9 年 3 月 4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 一 有 關 村 ( 里 ) 長 因 職 務 關 係, 得 由 鄉 ( 鎮 市 )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健 康 檢 查 費, 並 憑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收 據 核 銷, 至 地 區 以 上 醫 院 如 何 認 定 以 及 如 何 利 用 電 腦 網 路 查 詢 全 省 符 合 地 區 以 上 醫 療 院 所 一 節,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查 目 前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係 分 為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特 優 新 制 醫 評 鑑 優 等 及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三 類, 已 無 舊 制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之 評 鑑 類 別, 合 先 敘 明 ( 二 ) 有 關 地 區 以 上 醫 院 應 如 何 認 定 一 節, 查 過 去 所 稱 地 區 以 上 醫 院, 係 包 含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及 醫 學 中 心, 即 為 通 過 醫 院 評 鑑 之 合 格 醫 院, 經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為 合 格 以 上 ( 即 含 合 格 優 等 及 特 優 ) 之 醫 院, 可 比 照 為 舊 制 之 地 區 以 上 醫 院 ( 三 ) 有 關 如 何 利 用 電 腦 網 路 查 詢 全 省 符 合 地 區 以 上 醫 療 院 所 一 節, 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院 評 鑑 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名 單, 業 放 置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網 頁 ( gov.tw) 相 關 連 結 醫 療 類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名 單 項 下 查 詢 二 有 關 村 ( 里 ) 長 跨 年 度 保 險 費 如 何 核 銷 一 節, 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3 年 11 月 8 日 處 實 二 字 第 號 函 示,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保 險 費 送 金 單 核 銷 年 度, 以 其 所 載 應 繳 日 期 所 屬 會 計 年 度 為 歸 屬 年 度 辦 理 核 銷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修 正 後,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自 付 額 是 否 適 用 於 里 長 保 險 費 核 銷 之 疑 義 案 ( 內 政 部 99 年 4 月 20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99 年 3 月 8 日 處 忠 七 字 第 號 書 函 ) 查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係 為 保 障 於 老 年 或 發 生 身 心 障 礙 等 保 險 事 故 時 之 基 本 經 濟 安 全, 故 其 法 律 性 質 係 屬 採 定 期 性 及 繼 續 性 給 付 之 年 金 保 險 制 度 復 查 依 國 民 年 金 法 第 29 條 第 33 條 第 39 條 及 第 40 條 等 規 定,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給 付 共 分 為 ( 一 ) 老 年 年 金 給 付 ( 二 ) 身 心 障 礙 年 金 給 付 ( 三 ) 喪 葬 給 付 及 ( 四 ) 遺 屬 年 金 給 付 等 四 種, 是 以 被 保 險 人 倘 係 發 生 意 外 傷 殘 等 保 險 事 故 時, 則 尚 難 謂 其 屬 得 逕 行 申 請 上 揭 四 類 給 付 之 範 疇 又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村 ( 里 ) 長 因 職 務 關 係, 得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其 健 康 檢 查 費 保 險 費, 主 要 在 保 障 村 ( 里 ) 長 執 行 職 務 之 人 身 安 全, 本 案 如 依 國 民 年 金 法 有 關 第 39 條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其 月 投 保 金 額 一 次 發 給 5 個 月 喪 葬 給 付 推 算 喪 葬 給 付 為 新 臺 幣 86,400 元 ( 月 投 保 額 17,280 元 x5 個 月 ), 與 上 開 補 助 條 例 之 立 法 意 旨, 在 村 ( 里 ) 長 於 辦 理 村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時 之 人 身 安 全 獲 得 充 分 之 保 障 並 不 相 符, 本 部 89 年 4 月 10 日 台 (89)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釋 尚 不 包 含 國 民 年 金 法 之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290 285 研 商 村 里 長 健 康 檢 查 費 及 保 險 費 如 何 核 支 疑 義 案 會 議 紀 錄 ( 內 政 部 99 年 9 月 15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 案 由 一 : 有 關 縣 市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村 里 長 任 期 配 合 延 長 至 99 年 12 月 25 日 ( 台 北 市 本 屆 里 長 100 年 1 月 16 日 屆 滿 ), 其 健 康 檢 查 費 及 保 險 費 按 日 或 按 月 核 支 案 決 議 : 一 村 ( 里 ) 長 支 領 健 康 檢 查 費 保 險 費, 應 按 法 定 任 期 ( 四 年 ) 及 每 人 每 年 法 定 最 高 標 準 之 範 圍 內 發 給, 不 得 超 逾 標 準 ; 至 就 職 未 滿 1 年 者, 依 實 際 在 職 月 比 例 計 發 二 配 合 縣 市 改 制 或 因 應 選 舉 期 程 調 整 等, 致 任 期 屆 滿 當 月 未 滿 1 月 者, 基 於 收 回 確 有 困 難 及 成 本 效 益 之 考 量, 仍 以 其 實 際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發 給 三 村 ( 里 ) 長 於 當 年 度 中 經 停 職 或 死 亡 者, 其 已 具 領 之 健 康 檢 查 費 及 保 險 費 得 不 予 追 回 至 解 職 者 仍 應 按 實 際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發 給, 且 溢 領 之 部 分 應 予 追 繳 案 由 二 : 現 任 村 ( 里 ) 長 已 逾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年 齡 (70 歲 ) 上 限 或 因 重 大 疾 病 無 法 投 保, 致 無 法 報 支 保 險 費 補 助, 是 否 檢 據 核 銷 案 決 議 : 依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5 條 第 3 項 附 表 及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村 ( 里 ) 長 健 康 檢 查 費 及 保 險 費 應 檢 據 核 銷, 爰 本 案 仍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 惟 實 務 上 投 保 確 有 困 難 部 分, 仍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協 助 其 洽 商 保 險 公 司 協 調 解 決 案 由 三 : 有 關 代 理 村 ( 里 ) 長 是 否 比 照 民 選 村 ( 里 ) 長 支 領 健 康 檢 查 費 保 險 費 決 議 : 一 未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代 理 村 ( 里 ) 長 者, 依 實 際 代 理 月 數 比 例 發 給 其 健 康 檢 查 費 及 保 險 費, 由 地 方 政 府 視 需 要 自 行 核 處 二 至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代 理 村 ( 里 ) 長 者, 因 已 依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支 應 其 相 關 費 用, 爰 不 得 再 依 上 開 補 助 條 例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重 複 支 領 案 由 四 : 村 ( 里 ) 長 保 險 費 之 報 支, 如 有 跨 年 度 支 出, 其 報 支 疑 義 案 決 議 : 本 案 保 險 費 之 報 支 如 有 跨 年 度 情 形, 原 則 以 實 際 支 付 保 費 年 度 作 為 費 用 歸 屬 年 度, 惟 如 未 及 於 實 際 支 付 年 度 辦 理, 以 可 資 證 明 支 付 事 實 之 保 險 費 期 程 之 單 據, 依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辦 理 核 銷 事 宜
291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86 三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里 業 務 會 報 鄰 長 會 議 及 里 鄰 長 里 幹 事 訓 練 實 施 要 點 本 府 100 年 5 月 3 日 第 18 次 市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高 市 府 四 維 民 自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一 為 促 進 本 市 各 區 與 里 鄰 相 互 間 之 配 合 聯 繫 加 強 政 令 宣 導, 以 利 公 共 事 務 之 推 展,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里 業 務 會 報 ( 以 下 簡 稱 會 報 ) 實 施 要 項 如 下 : ( 一 ) 區 公 所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邀 集 里 長 里 幹 事 召 開 會 報, 並 得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或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列 席 ( 二 ) 由 區 長 召 集 並 主 持 ( 三 ) 里 長 建 議 事 項, 應 於 開 會 前 先 以 書 面 送 交 區 公 所 作 成 提 案 列 入 議 程 區 公 所 應 將 提 案 函 送 有 關 權 責 機 關 預 為 研 議, 並 於 填 復 處 理 意 見 後, 提 會 報 討 論 ( 四 ) 區 公 所 應 指 定 專 人 記 錄 會 報 內 容, 並 將 會 報 結 論 及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專 案 列 管 ( 五 ) 會 報 結 束 後 七 日 內, 區 公 所 應 將 結 論 及 建 ( 決 ) 議 事 項 函 送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各 相 關 機 關 應 於 十 日 內 函 復 辦 理 情 形, 如 逾 七 日 未 函 復 者, 區 公 所 應 發 函 稽 催 限 期 七 日 內 函 復 ; 各 相 關 機 關 屆 期 仍 未 函 復 者, 由 區 公 所 再 次 發 函 稽 催, 並 彙 送 本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研 考 會 ) 按 月 彙 提 首 長 會 報 報 告 及 持 續 追 蹤 列 管 ( 六 ) 各 機 關 對 區 公 所 第 二 次 稽 催 並 由 研 考 會 列 管 之 案 件, 於 函 復 時 應 同 時 副 知 研 考 會 解 除 管 制 召 開 及 辦 理 會 報 所 需 經 費 由 區 公 所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三 鄰 長 會 議 實 施 要 項 如 下 : ( 一 ) 會 議 內 容 包 括 政 令 宣 導 里 內 公 共 事 務 及 各 項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 二 ) 由 里 長 召 集 並 主 持, 每 年 二 次 辦 理 鄰 長 會 議 所 需 經 費 由 區 公 所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四 里 鄰 長 及 里 幹 事 訓 練 之 實 施 要 項 分 別 如 下 : ( 一 ) 里 長 訓 練 : 本 府 民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民 政 局 ) 應 於 每 屆 里 長 任 期 開 始 後, 擬 訂 計 畫 編 訂 課 程 並 簽 陳 本 府 核 定 後, 擇 期 舉 辦 里 長 講 ( 研 ) 習 一 次 ( 二 ) 鄰 長 訓 練 : 各 區 公 所 擬 定 計 畫 編 定 課 程 並 函 報 民 政 局 備 查 後, 每 年 舉 辦 鄰 長 講 習 或 訓 練 一 次, 並 得 與 鄰 長 文 康 活 動 合 併 實 施 ( 三 ) 里 幹 事 訓 練 : 民 政 局 應 擬 定 計 畫 編 定 課 程 並 簽 奉 本 府 核 定 後, 每 年 舉 辦 里 幹 事 講 ( 研 ) 習 或 訓 練 一 次 辦 理 前 項 訓 練 所 需 經 費, 分 別 為 民 政 局 及 各 區 公 所, 依 辦 理 權 責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支 應
292 287 四 高 雄 市 里 長 證 明 事 項 彙 整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高 市 府 民 自 字 第 號 編 號 證 明 事 項 申 請 用 途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依 據 1 清 寒 證 明 弱 勢 個 案 就 醫 補 助 申 請 專 案 衛 生 局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103 年 7 月 11 日 衛 部 保 字 第 E 號 核 定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協 助 弱 勢 個 案 就 醫 補 助 計 畫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輔 助 原 住 民 急 難 救 助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輔 助 原 住 民 急 難 救 助 實 施 要 點 第 8 條 2 實 際 上 已 供 巷 道 使 用 之 私 設 巷 道 用 地, 出 具 該 地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成 立 日 期 佐 證 證 明 申 辦 免 徵 工 程 受 益 費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3 沿 岸 漁 民 - 海 上 勞 動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加 入 區 漁 會 會 員 海 洋 局 區 漁 會 會 員 資 格 審 查 及 認 定 辦 法 第 2 條 4 家 屬 無 法 照 顧 證 明 證 明 無 法 於 病 人 生 病 或 住 院 期 間 去 照 顧 社 會 局 高 雄 市 經 濟 弱 勢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辦 法 5 非 自 來 水 用 戶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免 徵 事 項 用 於 本 局 徵 收 年 度 中 非 自 來 水 用 戶 具 有 籍 在 人 不 在 共 用 自 來 水 等 資 格 者 環 境 保 護 局 1.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24 條 2.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徵 收 辦 法 6 家 屬 ( 同 居 人 ) 接 見 證 明 前 往 矯 正 機 關 申 請 接 見 使 用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監 獄 行 刑 法 第 62 條 暨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0 條 規 定
293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88 證 明 事 項 申 請 用 途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依 據 7 無 法 繳 納 學 費 證 明 申 請 法 務 部 所 屬 監 獄 受 刑 人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法 務 部 所 屬 監 獄 受 刑 人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8 核 發 災 害 損 失 證 明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報 損 失 金 額 在 15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憑 警 察 機 關 或 村 里 長 ( 幹 事 ) 證 明, 依 其 申 報 損 失 金 額 審 核 認 定, 免 再 派 員 實 地 勘 查 財 政 部 高 雄 國 稅 局 財 政 部 87 年 4 月 9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綜 合 所 得 稅 災 害 損 失 案 件 審 查 作 業 認 定 標 準 一 致 性 原 則 9 無 力 一 次 繳 納 證 明 申 請 分 期 繳 納 之 被 保 險 人, 其 欠 費 總 額 分 期 期 數 及 分 期 次 數 之 限 制, 不 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及 滯 納 金 分 期 繳 納 辦 法 規 定 限 制, 但 分 期 期 數 仍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八 期, 每 期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保 險 人 公 告 之 全 體 保 險 對 象 平 均 保 險 費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 目 前 為 749 元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6 條 第 2 項 規 定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及 滯 納 金 分 期 繳 納 辦 法
294 289 五 高 雄 市 區 公 所 證 明 事 項 彙 整 表 編 號 證 明 事 項 申 請 用 途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依 據 低 收 入 戶 住 宅 免 徵 房 屋 稅 財 政 局 1.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4 條 第 9 款 規 定 2. 財 政 部 85 年 6 月 12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3. 財 政 部 99 年 4 月 16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1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高 中 職 學 雜 費 補 助 托 育 免 費 營 養 午 餐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補 助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就 學 雜 費 減 免 辦 法 高 雄 市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要 點 高 雄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免 費 營 養 午 餐 供 應 辦 法 高 雄 市 學 生 及 幼 兒 團 體 保 險 實 施 辦 法 看 護 費 補 助 社 會 局 經 濟 弱 勢 市 民 重 傷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補 助 弱 勢 個 案 就 醫 補 助 申 請 專 案 衛 生 局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103 年 7 月 11 日 衛 部 保 字 第 E 號 核 定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協 助 弱 勢 個 案 就 醫 補 助 計 畫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1.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就 學 費 用 減 免 辦 法 2. 教 育 部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函
295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90 證 明 證 明 事 項 申 請 用 途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依 據 高 中 職 學 雜 費 補 助 助 學 免 費 營 養 午 餐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就 學 雜 費 減 免 辦 法 幼 兒 就 讀 幼 兒 園 補 助 辦 法 高 雄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免 費 營 養 午 餐 供 應 辦 法 2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申 辦 身 心 障 礙 者 醫 療 費 用 及 輔 具 補 助 免 費 行 政 相 驗 弱 勢 個 案 就 醫 補 助 申 請 專 案 衛 生 局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26 條 第 2 項 規 定, 衛 生 福 利 部 訂 定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醫 療 復 健 所 需 醫 療 費 用 及 醫 療 輔 具 補 助 辦 法 辦 理 醫 療 法 第 21 條 訂 定 之 高 雄 市 醫 療 機 構 收 取 醫 療 費 用 標 準 表 衛 生 福 利 部 103 年 7 月 11 日 衛 部 保 字 第 E 號 核 定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協 助 弱 勢 個 案 就 醫 補 助 計 畫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1.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就 學 費 用 減 免 辦 法 2. 教 育 部 101 年 1 月 16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函 3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生 活 教 育 補 助 證 明 書 托 育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要 點 4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書 農 地 移 轉 時 申 請 依 土 地 稅 法 第 39 條 之 2 規 定 不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財 政 局 1. 土 地 稅 法 第 39 條 之 2 第 1 項 2. 土 地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8 條 3.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38 條 之 1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農 舍 資 格 審 查 農 業 局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農 舍 辦 法
296 291 證 明 證 明 事 項 申 請 用 途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依 據 5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38 條 之 1 土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書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38 條 之 1 土 地 移 轉 時 申 請 不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財 政 局 1. 土 地 稅 法 第 39 條 之 2 第 1 項 2. 土 地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8 條 3.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38 條 之 1 6 確 無 農 舍 證 明 書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農 舍 資 格 審 查 農 業 局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農 舍 辦 法 7 農 業 機 械 用 油 證 明 購 買 免 營 業 稅 農 機 燃 料 油 農 業 局 農 耕 用 機 器 設 備 及 農 地 搬 運 車 使 用 免 徵 營 業 稅 燃 料 用 油 作 業 須 知 8 農 業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同 意 書 農 地 農 業 設 施 興 建 申 請 農 業 局 申 請 農 業 用 電 作 農 業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審 查 辦 法 9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畜 牧 場 登 記 農 業 局 畜 牧 法 第 5 條 第 1 款 規 定 10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證 明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證 明 看 護 費 補 助 社 會 局 經 濟 弱 勢 市 民 重 傷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補 助 11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1.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2. 教 育 部 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函 1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對 象 經 濟 困 難 之 認 定 及 證 明 之 核 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經 濟 困 難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情 形 者, 得 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申 請 無 息 貸 款, 以 償 還 健 保 欠 費 及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醫 療 費 用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98~100 條 規 定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經 濟 困 難 認 定 標 準 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申 貸 辦 法
297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92 六 高 雄 市 政 府 里 幹 事 及 里 辦 公 處 事 務 處 理 與 考 核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高 市 府 四 維 民 區 字 第 號 一 為 增 進 里 幹 事 及 里 辦 公 處 事 務 處 理 效 能, 並 為 有 效 監 督 考 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里 幹 事 承 區 長 之 命 辦 理 里 公 務 時, 應 受 民 政 課 長 指 揮 監 督 及 里 長 督 導 ; 其 執 行 區 公 所 各 課 業 務 時, 並 受 各 課 課 長 之 督 導 里 幹 事 辦 理 前 項 業 務, 本 府 民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民 政 局 ) 得 隨 時 查 核 之 三 里 幹 事 之 配 置 或 調 整, 由 區 長 依 各 里 面 積 大 小 戶 數 多 寡 交 通 狀 況 及 業 務 繁 簡 決 定 之 前 項 配 置 或 調 整, 區 公 所 應 於 區 長 決 定 後 二 週 內, 函 報 民 政 局 備 查 四 里 幹 事 得 由 區 長 定 期 輪 調 ; 其 有 人 地 不 宜 或 無 法 勝 任 情 事 者, 得 隨 時 調 整 服 務 區 域 或 職 務 ; 經 調 整 後 績 效 仍 不 彰 者,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予 以 議 處 五 里 幹 事 工 作 會 報 由 區 公 所 召 開, 每 二 週 至 少 一 次, 由 區 長 主 持 ; 區 長 因 故 不 能 主 持 時, 由 副 區 長 主 任 秘 書 或 民 政 課 長 代 理 主 持 里 幹 事 工 作 會 報 舉 行 時, 區 公 所 各 單 位 主 管 均 應 列 席, 其 會 報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工 作 檢 討 ( 二 ) 疑 難 問 題 解 答 或 協 調 ( 三 ) 工 作 提 示 ( 四 ) 表 彰 事 項 或 專 題 報 告 六 里 幹 事 之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推 行 政 令 ( 二 ) 家 戶 聯 絡 訪 問 ( 三 ) 調 查 推 薦 里 民 之 善 行 義 舉 ( 四 ) 反 映 民 意 ( 五 ) 里 辦 公 處 之 印 信 典 守 與 公 物 之 管 理 維 護 ( 六 ) 里 辦 公 處 證 明 事 項 ( 七 ) 里 民 各 種 申 請 事 項 之 協 助 代 辦 ( 八 ) 辦 理 鄰 長 會 議 及 其 他 各 種 會 議, 並 製 作 會 議 紀 錄 ( 九 ) 辦 理 鄰 編 組 ( 十 ) 市 容 查 報 ( 十 一 ) 社 會 救 助 老 人 保 護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與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等 事 件 之 通 報 ( 十 二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保 護 事 件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及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協 助 通 報 防 治 與 訪 查 ( 十 三 ) 分 送 役 政 通 知 單 及 徵 集 令 ( 十 四 ) 役 男 身 家 與 徵 屬 調 查 及 查 報 兵 役 資 料
298 293 ( 十 五 ) 守 望 相 助 敦 親 睦 鄰 事 項 及 協 助 春 安 工 作 ( 十 六 ) 協 辦 各 種 公 職 人 員 選 務 工 作 ( 十 七 ) 協 辦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定 之 各 項 災 害 預 防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及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事 項 ( 十 八 ) 協 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事 項 ( 十 九 ) 辦 理 里 長 交 辦 事 項 ( 二 十 ) 辦 理 區 公 所 交 辦 事 項 ( 二 十 一 )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行 協 助 或 辦 理 事 項 七 里 幹 事 應 將 每 日 事 務 辦 理 情 形 記 載 於 工 作 登 記 簿, 按 週 送 請 里 長 核 章 民 政 課 長 每 月 至 少 應 核 閱 各 里 工 作 登 記 簿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層 轉 區 長 核 閱 八 里 幹 事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配 合 戶 長 資 料 卡, 實 施 家 戶 聯 絡 訪 問 : ( 一 ) 於 每 年 度 開 始 時 為 之 ( 二 ) 對 里 內 鄰 長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原 住 民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獨 居 老 人, 每 半 年 至 少 一 次 ( 三 ) 對 受 上 級 機 關 指 定 之 個 人 家 戶 或 地 區 訪 問 ( 四 ) 有 急 難 救 助 或 災 害 發 生 時, 應 隨 時 對 救 助 對 象 或 受 災 戶 為 之, 並 實 施 輔 導 協 助 至 急 難 情 形 解 決 為 止 九 里 幹 事 實 施 家 戶 聯 絡 訪 問, 如 未 遇 受 訪 者, 除 應 留 下 聯 絡 電 話 外, 並 應 主 動 再 行 聯 繫 十 里 幹 事 實 施 家 戶 聯 絡 訪 問 時, 除 應 進 行 市 政 宣 導 及 了 解 建 設 需 求 外, 並 應 探 知 受 訪 者 之 疾 苦 或 其 他 困 難, 積 極 輔 導 協 助 之 十 一 里 幹 事 實 施 家 戶 聯 絡 訪 問 應 作 成 紀 錄 ( 如 附 件 一 ), 由 受 訪 人 簽 名 ; 訪 問 所 獲 具 體 建 議, 並 應 製 作 里 幹 事 反 映 民 意 案 件 單 ( 如 附 件 二 ( 一 )~( 四 )) 或 改 善 市 容 案 件 查 報 單 ( 如 附 件 三 ( 一 )~( 四 )), 送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彙 整 後, 陳 請 區 長 核 處 ; 區 公 所 無 法 處 理 者, 應 轉 請 有 關 機 關 辦 理, 並 追 蹤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十 二 里 幹 事 應 切 實 實 施 家 戶 聯 絡 訪 問 工 作, 並 建 立 完 善 之 戶 長 聯 絡 資 料, 以 方 便 各 住 戶 反 映 民 意 及 相 互 連 繫 十 三 區 公 所 應 組 成 家 戶 聯 絡 訪 問 督 導 考 核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督 導 考 核 小 組 ), 由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召 集 人, 其 他 成 員 由 課 室 主 管 秘 書 及 視 導 等 人 員 擔 任 之 督 導 考 核 小 組 應 公 正 客 觀 具 體 評 價 里 幹 事 之 工 作 表 現, 並 應 逐 一 臚 列 表 現 優 異 或 執 行 不 利 之 具 體 事 實, 製 作 考 核 表 ( 如 附 件 一 ) 及 提 改 進 意 見, 陳 請 區 長 核 閱 督 導 考 核 小 組 考 核 結 果 之 改 進 事 項, 應 移 請 權 責 單 位 處 理 及 提 里 幹 事 工 作 會 報 報 告 ; 區 公 所 每 半 年 並 應 辦 理 考 核 獎 懲 一 次 各 區 區 長 對 於 督 導 考 核 小 組 之 督 導 考 核 工 作 應 予 抽 查, 每 半 年 至 少 實 施 一 次 十 四 里 幹 事 之 市 容 查 報 工 作, 應 依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改 善 市 容 環 境 查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十 五 對 於 里 幹 事 之 督 導 考 核 項 目 如 下 : ( 一 ) 第 六 點 所 定 各 項 工 作 之 績 效 ( 二 ) 里 幹 事 之 品 德 操 守 勤 惰 及 日 常 生 活 情 形 ( 三 ) 里 辦 公 費 經 費 動 支 核 銷 情 形
299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94 十 六 區 公 所 對 於 里 幹 事 之 督 導 考 核, 由 下 列 單 位 辦 理 之 : ( 一 ) 第 六 點 所 定 各 項 工 作 績 效, 除 家 戶 聯 絡 訪 問 應 依 第 十 三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由 民 政 課 會 同 相 關 人 員 考 核 ( 二 ) 品 德 生 活 考 核, 由 民 政 課 會 同 人 事 及 政 風 單 位 辦 理 ( 三 ) 里 經 費 處 理 之 考 核, 由 會 計 單 位 辦 理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之 考 核, 不 定 期 辦 理 ; 第 三 款 之 考 核, 每 半 年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區 公 所 對 於 里 幹 事 之 考 核, 得 由 區 公 所 依 實 際 情 況, 擬 定 要 項, 報 請 民 政 局 核 定 後 實 施 十 七 區 公 所 對 於 里 幹 事 之 督 導 考 核, 得 採 下 列 方 法 實 施 之 : ( 一 ) 檢 查 里 辦 公 處 各 項 文 書 資 料 ( 二 ) 訪 問 里 長 鄰 長 及 里 民 對 里 幹 事 服 勤 情 形 之 意 見 ( 三 ) 里 幹 事 簽 到 服 勤 及 公 出 之 查 察 對 於 里 幹 事 之 督 導 考 核, 應 以 核 對 文 書 資 料 方 式 進 行 ; 並 應 製 作 完 整 資 料, 以 為 年 終 考 績 之 依 據 十 八 里 幹 事 經 區 公 所 督 導 考 核, 其 有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者, 應 提 里 幹 事 工 作 會 報 表 揚 或 檢 討, 並 適 時 獎 懲 ; 績 優 者, 區 公 所 得 報 請 民 政 局 或 內 政 部 予 以 表 揚 並 優 先 調 升 ; 工 作 不 力 者, 區 公 所 應 適 當 調 整 其 職 務 或 工 作 十 九 民 政 局 對 里 幹 事 工 作 績 效 及 服 勤 狀 況 之 督 導 考 核, 得 採 不 定 期 派 員 赴 區 公 所 抽 查 之 方 式 辦 理 前 項 情 形, 如 發 現 里 幹 事 工 作 不 力 者, 應 予 議 處 ; 其 情 節 重 大 而 各 級 主 管 及 有 關 人 員 疏 於 處 理 者, 並 應 連 帶 處 分 二 十 里 長 得 隨 時 督 導 考 核 里 幹 事 之 服 勤 及 品 德, 並 得 向 區 公 所 提 出 獎 懲 建 議 二 十 一 里 辦 公 處 之 設 置 原 則 如 下 : ( 一 ) 設 置 處 所 由 里 長 或 區 公 所 決 定 之, 並 以 設 於 轄 區 內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興 建 之 公 有 建 築 物 為 原 則 ; 其 無 公 有 建 築 物 者, 得 洽 覓 其 他 適 當 場 所 設 置 ( 二 ) 區 公 所 所 在 地 及 鄰 近 之 里, 得 設 於 區 公 所 內 ( 三 ) 鄰 近 之 數 里 得 設 聯 合 里 辦 公 處 二 十 二 聯 合 里 辦 公 處 應 由 區 公 所 就 該 聯 合 數 里 之 里 幹 事 中 指 定 一 人 擔 任 聯 絡 人, 綜 合 聯 繫 有 關 事 項 二 十 三 里 幹 事 上 午 應 於 區 公 所 辦 公, 下 午 於 里 辦 公 處 辦 公 ; 如 因 業 務 需 要 上 午 需 赴 里 服 勤 時, 應 依 高 雄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員 工 出 勤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區 公 所 應 隨 時 派 員 巡 迴 督 導 考 核 里 幹 事 於 里 辦 公 處 之 服 勤 狀 況, 並 作 成 督 導 考 核 報 告 表 二 十 四 里 辦 公 處 應 備 置 黑 ( 白 ) 板 及 外 勤 登 記 簿, 以 記 載 應 辦 重 要 業 務 里 幹 事 於 里 辦 公 處 辦 公 時 間, 如 因 事 外 出, 應 懸 掛 告 示 牌, 標 明 外 出 事 由 地 點 往 返 時 間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里 民 聯 繫, 並 應 同 時 於 前 項 黑 ( 白 ) 板 及 登 記 簿 記 明 外 出 地 點 及 事 由
300 295 二 十 五 里 辦 公 處 應 建 立 下 列 資 料, 並 隨 時 更 新 之 : ( 一 ) 含 各 鄰 巷 道 門 牌 水 溝 及 路 燈 分 布 圖 之 里 行 政 區 域 圖 ( 如 附 件 四 ) ( 二 ) 里 沿 革 概 況 或 里 誌 ( 如 附 件 五 ) ( 三 ) 歷 屆 里 長 名 冊 ( 如 附 件 六 ) ( 四 ) 鄰 長 名 冊 ( 如 附 件 七 ) ( 五 ) 含 聯 絡 電 話 之 戶 長 名 冊 ( 如 附 件 八 ) ( 六 )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老 人 及 其 他 與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業 務 有 關 之 里 民 名 冊 ( 如 附 件 九 ( 一 )~( 三 )) ( 七 ) 里 內 機 關 學 校 社 團 概 況 及 其 負 責 人 名 冊 ( 如 附 件 十 ) ( 八 ) 里 民 大 會 建 議 事 項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結 論 處 理 情 形 登 記 表 ( 如 附 件 十 一 ) ( 九 ) 里 幹 事 工 作 登 記 簿 ( 如 附 件 十 二 ) ( 十 ) 收 發 文 簿 ( 十 一 ) 財 產 登 記 簿 ( 十 二 ) 里 經 費 收 支 簿 及 有 關 原 始 憑 證 ( 十 三 ) 里 辦 公 處 證 明 事 項 ( 十 四 ) 里 服 務 法 令 ( 十 五 ) 其 他 里 業 務 相 關 資 料 二 十 六 里 辦 公 處 應 對 每 年 重 要 工 作, 就 實 際 情 形 訂 定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 如 附 件 十 三 ) 報 請 區 公 所 備 查 區 公 所 應 考 核 前 項 工 作 計 畫 之 執 行 情 形 二 十 七 里 辦 公 處 文 書 應 登 記 編 號, 經 里 長 核 閱 後, 分 類 依 序 裝 訂 列 冊, 妥 為 保 管 前 項 文 書 應 每 年 清 理 一 次, 其 已 逾 保 存 年 限 或 無 需 保 存 者, 應 依 規 定 程 序 予 以 銷 燬 二 十 八 里 辦 公 處 各 種 簿 冊 及 表 報 之 彙 整, 由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長 按 季 檢 查 一 次, 除 得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外, 並 應 督 促 改 進
301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96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改 善 市 容 環 境 查 ( 通 ) 報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高 市 府 四 維 民 區 字 第 號 一 為 改 善 本 市 市 容 環 境, 落 實 查 通 報 作 業,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權 責 分 工 如 下 : ( 一 ) 市 容 環 境 改 善 工 作, 由 本 府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或 有 關 機 關 辦 理 ( 二 ) 改 善 市 容 環 境 之 查 報, 由 里 幹 事 負 責 ; 里 鄰 長 或 市 民 並 得 為 改 善 市 容 環 境 之 通 報 三 本 要 點 之 查 ( 通 ) 報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水 溝 及 排 水 溝 之 疏 濬 ( 二 ) 道 路 及 路 燈 之 修 復 ( 三 ) 垃 圾 清 運 及 髒 亂 孳 生 源 清 除 ( 四 ) 自 來 水 管 損 壞 或 漏 水 之 修 復 ( 五 ) 交 通 安 全 及 秩 序 維 護 有 關 之 事 項 ( 六 )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設 備 器 材 損 壞 之 修 復 ( 七 ) 水 肥 清 理 及 公 廁 之 修 繕 清 潔 或 維 護 ( 八 ) 有 礙 交 通 或 衛 生 之 建 材 及 其 他 廢 棄 物 任 意 堆 積 之 清 除 ( 九 ) 水 空 氣 及 噪 音 之 處 理 ( 十 ) 其 他 妨 礙 市 容 觀 瞻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之 事 項 四 查 ( 通 ) 報 作 業 之 方 式 及 流 程 如 下 : ( 一 ) 里 幹 事 之 查 報, 應 填 具 高 雄 市 區 改 善 市 容 環 境 案 件 查 ( 通 ) 報 單 ( 以 下 簡 稱 查 報 單, 如 附 件 一 ), 送 轄 區 之 區 公 所 ( 二 ) 里 鄰 長 或 市 民 之 通 報, 得 以 書 面 電 子 郵 件 電 話 或 言 詞 為 之 里 鄰 長 以 書 面 為 之 者, 應 填 具 查 報 單 ; 以 電 話 或 言 詞 為 之 者, 受 理 之 區 公 所 應 即 詳 予 登 記 ( 紀 錄 簿 如 附 表 二 ) ( 三 ) 區 公 所 受 理 通 報 後, 除 通 報 事 項 之 事 實 為 其 已 明 瞭 者 外, 應 於 二 日 內 實 地 勘 查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填 送 查 報 單 ; 查 無 通 報 事 實 者, 應 通 知 通 報 人 ( 四 ) 查 報 單 除 區 公 所 留 存 第 一 聯 外, 應 將 第 二 聯 至 第 四 聯 分 別 轉 報 本 府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市 容 環 境 之 改 善 ( 五 ) 本 府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或 有 關 機 關 收 受 查 報 單, 應 迅 予 處 理, 並 於 查 報 單 上 之 執 行 情 形 欄, 填 列 辦 理 情 形 後, 除 自 行 留 存 第 二 聯 外, 應 將 第 三 聯 及 第 四 聯 分 別 送 區 公 所 及 通 報 人 ( 六 ) 區 公 所 應 按 里 別 裝 訂 已 填 列 執 行 情 形 之 查 報 單 第 三 聯 留 存 備 查 ( 七 ) 第 四 款 至 第 六 款 之 規 定, 於 案 情 複 雜 或 涉 及 廣 泛 經 專 案 報 請 處 理 之 案 件, 不 適 用 之 五 本 府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收 受 區 公 所 查 報 單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未 將 填 竣 執 行 情 形 之 查 報 單
302 297 第 三 聯 送 交 區 公 所 者, 區 公 所 應 填 掣 高 雄 市 改 善 市 容 案 件 催 辦 單 ( 如 附 表 三 ) 催 請 速 辦 經 催 辦 而 仍 未 於 七 日 內 回 復 區 公 所 者, 區 公 所 應 函 請 有 關 機 關 追 蹤 催 辦 六 區 公 所 應 將 前 月 份 查 ( 通 ) 報 案 件, 詳 實 填 列 高 雄 市 區 改 善 市 容 查 ( 通 ) 報 案 件 統 計 月 報 表 ( 如 附 表 四 ), 於 每 月 十 日 前 陳 報 本 府 民 政 局 備 查 七 本 要 點 獎 懲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區 公 所 應 督 導 並 考 核 里 幹 事 辦 理 市 容 環 境 改 善 查 報 之 執 行, 並 得 列 舉 優 劣 之 具 體 事 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獎 懲 ( 二 ) 里 鄰 長 或 市 民 通 報 市 容 環 境 之 改 善,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得 頒 給 獎 狀, 以 資 獎 勵 ( 三 ) 本 府 民 政 局 應 不 定 期 抽 查 各 區 公 所 改 善 市 容 環 境 查 通 報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並 將 其 辦 理 績 效 列 為 區 長 年 終 考 績 重 要 依 據 ( 四 )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有 無 故 積 壓 或 延 誤 者, 應 追 究 責 任, 並 依 規 定 議 處
303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298 八 高 雄 市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高 市 府 四 維 民 自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規 範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之 召 集 與 實 施, 並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六 十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民 政 局 第 三 條 里 為 蒐 集 民 情 反 映 民 意 解 決 里 內 公 共 事 務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得 召 開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並 以 每 年 召 開 一 次 為 原 則 第 四 條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由 主 管 機 關 督 導 區 公 所 辦 理 之, 並 以 本 府 所 屬 有 關 機 關 為 協 辦 機 關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以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為 主 辦 單 位, 里 辦 公 處 為 執 行 單 位 第 五 條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得 由 各 里 或 數 里 聯 合 舉 行 ; 其 開 會 日 程, 由 區 公 所 配 合 里 民 工 作 生 活 起 居 作 息 情 形, 並 參 酌 里 長 鄰 長 里 幹 事 意 見, 妥 為 編 排 前 項 開 會 日 程, 應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六 條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開 會 時 以 里 長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設 主 席 團 但 依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召 開 者, 以 區 公 所 指 派 之 召 集 人 為 主 席 聯 合 召 開 里 民 大 會 時, 由 各 里 長 為 主 席 團 成 員 前 項 會 議 時 間 以 不 超 過 二 小 時 為 原 則 第 七 條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於 里 ( 社 區 ) 活 動 中 心 舉 行 ; 無 活 動 中 心 者, 得 借 用 鄰 近 之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或 其 他 適 當 場 所 舉 行, 並 於 使 用 後 回 復 原 狀 交 還 前 項 場 地 管 理 機 關 為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或 學 校 者, 應 予 免 費 借 用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不 得 無 故 拒 絕 區 公 所 得 於 適 當 集 會 表 彰 協 助 召 開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之 民 間 團 體 第 八 條 區 公 所 得 應 里 辦 公 處 之 請 求, 於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開 會 五 日 前, 通 知 區 公 所 相 關 課 室 區 級 行 政 單 位 及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指 派 熟 悉 業 務 人 員 列 席
304 299 第 二 章 里 民 大 會 第 九 條 里 民 大 會 得 由 里 長 視 實 際 需 要 或 經 里 內 戶 長 總 數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以 書 面 向 里 長 請 求 召 開 之 前 項 經 里 內 戶 長 請 求 召 開 者, 於 提 出 後 十 五 日 內, 里 長 不 為 召 集 之 通 知 或 三 十 日 內 不 為 召 集 時, 里 幹 事 得 報 請 區 公 所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召 集 之 第 十 條 里 民 大 會 以 解 決 里 內 公 共 事 務 為 原 則, 其 任 務 如 下 : 一 聽 取 里 辦 公 處 工 作 報 告 二 議 決 里 辦 公 處 之 議 案 及 里 民 建 議 事 項 三 議 決 里 興 革 事 項 及 各 種 捐 款 收 支 審 核 事 項 四 議 決 里 與 他 里 間 之 約 定 事 項 五 宣 導 事 項 六 表 彰 事 項 七 議 決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第 十 一 條 里 民 大 會 提 案, 應 有 成 年 里 民 一 人 以 上 提 出 及 二 人 以 上 連 署, 並 於 開 會 五 日 前 以 書 面 送 由 里 辦 公 處 編 列 議 程 里 民 大 會 之 臨 時 動 議 應 有 出 席 之 成 年 里 民 一 人 以 上 提 出 及 二 人 以 上 附 議 為 之 第 十 二 條 辦 公 處 應 於 里 民 大 會 開 會 十 日 前, 在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及 里 內 其 他 適 當 地 點 公 告 開 會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前 條 提 案 受 理 日 期 及 連 署 等 規 定, 並 由 里 幹 事 於 開 會 三 日 前 通 知 里 民 第 十 三 條 里 民 大 會 開 始 前, 主 辦 單 位 應 先 報 告 大 會 出 席 人 數 進 行 程 序 及 會 議 進 行 時 應 遵 守 事 項 ; 如 設 有 主 席 團 時, 並 應 推 選 主 席 第 十 四 條 里 民 大 會 之 開 議 應 有 里 之 總 戶 數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戶 代 表 出 席 議 案 之 表 決, 應 以 出 席 里 民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為 之, 可 否 同 數 時, 取 決 於 主 席 已 屆 開 會 時 間, 出 席 人 數 不 足 前 項 所 定 開 會 額 數 時, 即 席 改 開 座 談 會 前 項 座 談 會, 除 得 交 換 意 見 並 作 成 紀 錄 函 轉 權 責 單 位 參 辦 外, 不 得 表 決 議 案 第 三 章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得 由 里 長 視 實 際 需 要 或 經 里 內 戶 長 總 數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以 書 面 向 里 長 請 求 召 開 之 前 項 經 里 內 戶 長 請 求 召 開 者, 於 提 出 後 十 五 日 內, 里 長 不 為 召 集 之 通 知 或 三 十 日 內 不 為 召 集 時, 里 幹 事 得 報 請 區 公 所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召 集 之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由 里 長 召 集 里 民 或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政 府 機 關 代 表 民 間 團
305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00 體 舉 行 之 里 辦 公 處 應 於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開 會 十 日 前, 在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及 里 內 其 他 適 當 地 點 公 告 開 會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並 由 里 幹 事 於 開 會 三 日 前 通 知 里 民 第 四 章 里 民 大 會 決 議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結 論 之 處 理 第 十 七 條 里 民 大 會 決 議 ( 以 下 簡 稱 決 議 )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結 論 ( 以 下 簡 稱 結 論 ), 應 作 成 紀 錄,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決 議 或 結 論 屬 於 里 執 行 者, 應 由 里 辦 公 處 負 責 規 劃 辦 理 二 決 議 或 結 論 不 屬 於 里 執 行 者, 應 於 會 後 三 日 內 轉 請 區 公 所 辦 理 三 區 公 所 收 受 前 款 決 議 或 結 論 五 日 內, 應 儘 速 處 理 或 分 別 函 送 本 府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四 本 府 各 機 關 收 受 區 公 所 函 送 之 決 議 或 結 論 後,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將 處 理 情 形 函 復 各 該 區 公 所 並 副 知 該 里 辦 公 處 及 原 提 案 人 五 里 辦 公 處 應 將 決 議 或 結 論 執 行 情 形 提 下 次 會 報 告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八 條 區 公 所 處 理 前 條 第 三 款 之 決 議 或 結 論, 應 予 列 管 核 對, 逾 一 個 月 未 答 復 者, 應 予 追 蹤 催 辦 本 府 各 機 關 處 理 前 條 第 四 款 之 決 議 或 結 論, 應 列 入 追 蹤 管 制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十 九 條 本 府 各 機 關 及 區 公 所 執 行 決 議 或 結 論 所 需 經 費, 應 於 相 關 預 算 科 目 內 動 支 第 二 十 條 里 辦 公 處 辦 理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所 需 經 費, 由 區 公 所 定 額 撥 交 里 辦 公 處 支 應, 每 年 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之 有 關 會 議 事 項, 依 會 議 規 範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06 301 九 高 雄 市 各 區 辦 理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注 意 事 項 本 府 100 年 5 月 30 日 第 22 次 市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高 市 府 四 維 民 自 字 第 號 函 頒 一 為 提 昇 本 市 各 區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之 效 率,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里 民 大 會 得 由 里 長 或 經 里 內 戶 長 總 數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以 書 面 向 里 長 請 求 召 開 之 ;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得 由 里 長 或 經 里 內 戶 長 總 數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以 書 面 ( 如 附 表 一 ) 向 里 長 請 求 召 開 之 本 市 各 區 之 里 每 年 召 開 一 次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 同 一 選 舉 區 內 之 各 里,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外, 於 同 一 時 段 以 召 開 一 場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為 限, 各 區 公 所 間 並 應 相 互 協 調 妥 適 安 排 三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開 會 前 之 準 備 工 作 如 下 : ( 一 ) 區 公 所 應 協 調 里 辦 公 處 於 開 會 二 十 日 前 編 排 開 會 日 程 表, 並 函 報 本 府 民 政 局 備 查 ; 開 會 日 程 有 變 更 時, 亦 同 ( 二 ) 里 辦 公 處 應 公 告 開 會 日 期 ( 如 附 表 二 ), 里 幹 事 並 應 於 開 會 三 日 前 通 知 里 民 ( 開 會 通 知 單 如 附 表 三 ) ( 三 ) 里 民 大 會 開 會 十 日 前, 里 辦 公 處 應 公 告 提 案 受 理 日 期 ( 如 附 表 四 ) 里 幹 事 並 得 利 用 家 戶 訪 問 之 機 會 發 掘 問 題 或 徵 詢 興 革 意 見, 作 為 提 案 之 參 據 ( 四 ) 區 公 所 於 開 會 五 日 前, 應 通 知 區 公 所 相 關 課 室 區 級 行 政 單 位 及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指 派 熟 悉 業 務 人 員 列 席 ( 五 ) 開 會 時 擬 討 論 之 議 題 或 其 他 重 要 宣 導 事 項, 應 隨 附 通 知 單 一 併 印 送 四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開 會 一 日 前, 里 長 或 里 幹 事 應 促 請 鄰 長 發 動 里 民 出 席 會 議 ; 會 議 開 始 一 小 時 前, 應 再 促 請 里 民 踴 躍 參 加 五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開 會 當 日, 應 妥 適 安 排 里 民 座 位, 並 設 置 簽 到 處 報 告 台 與 主 席 ( 主 席 團 ) 督 導 員 列 席 人 員 及 記 錄 員 之 席 位 開 會 程 序 表 圖 表 標 語 及 會 場 標 誌 ( 格 式 如 附 表 五 ) 等 應 張 貼 或 懸 掛 於 適 當 地 點 六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開 會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之 : ( 一 ) 以 里 長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設 主 席 團 但 依 高 雄 市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實 施 辦 法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召 開 者, 以 區 公 所 指 派 之 召 集 人 為 主 席 ( 二 ) 發 言 者 之 言 論 超 出 議 題 範 圍 或 有 礙 議 事 秩 序 時, 主 席 應 予 警 告 或 制 止 ; 其 他 出 席 人 員, 並 得 請 求 主 席 警 告 或 制 止 之 ( 三 ) 同 一 議 案, 每 人 發 言 以 兩 次 為 限, 且 每 次 不 超 過 五 分 鐘 但 經 主 席 徵 得 出 席 人 員 同 意, 或 出 席 人 員 均 已 發 言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督 導 人 員 或 各 機 關 列 席 人 員, 對 於 提 案 或 意 見, 認 有 牴 觸 法 令 或 窒 礙 難 行 之 虞 者, 應 在 議 案 未 表 決 或 未 作 結 論 前 適 時 予 以 必 要 之 說 明
307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02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之 主 席 團, 除 里 長 為 當 然 成 員 外, 由 出 席 里 民 於 會 議 前 推 選 二 人 共 同 組 成, 並 由 主 席 團 成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主 席 七 里 民 大 會 決 議 ( 以 下 簡 稱 決 議 )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結 論 ( 以 下 簡 稱 結 論 ), 應 作 成 紀 錄 ( 格 式 如 附 表 六 ),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里 辦 公 處 : 1 決 議 或 結 論 應 以 一 事 一 案 處 理 之 2 決 議 或 結 論 得 逕 行 處 理 者, 應 儘 速 切 實 執 行 3 決 議 或 結 論 執 行 情 形, 應 轉 知 提 案 人 及 提 下 次 會 議 報 告 並 公 告 之 ( 二 ) 區 公 所 : 1. 決 議 或 結 論 屬 區 公 所 權 責 者, 應 儘 速 辦 理, 並 答 復 提 案 人 2. 決 議 或 結 論 屬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或 其 他 機 關 單 位 權 責 者, 區 公 所 應 於 五 日 內 函 送 各 有 關 權 責 機 關 處 理 3. 區 公 所 函 送 決 議 或 結 論 後, 有 關 機 關 應 於 二 十 日 內 將 處 理 情 形 函 復 各 該 區 公 所 並 副 知 里 辦 公 處 及 原 提 案 人 4. 決 議 或 結 論 應 建 檔 列 管, 如 已 逾 一 個 月 未 答 復 者, 應 追 蹤 催 辦 5. 決 議 或 結 論 已 轉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者, 對 於 其 他 里 就 相 同 事 項 之 決 議 或 結 論, 得 於 前 案 函 復 處 理 結 果 後, 再 行 函 復 6. 會 議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將 決 議 或 結 論 處 理 情 形, 填 具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處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 如 附 表 七 ) 一 式 二 份, 函 報 本 府 民 政 局 備 查 八 各 區 公 所 應 調 派 里 幹 事 協 助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之 籌 辦 及 執 行 等 相 關 事 宜 ; 其 協 助 之 事 項 如 下 : ( 一 ) 協 助 區 公 所 或 里 辦 公 處 安 排 本 里 開 會 日 程 ( 二 ) 協 助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開 會 日 期, 並 於 開 會 三 日 前 通 知 里 民 ( 三 ) 協 助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受 理 提 案 日 期 ( 如 附 表 四 ), 並 輔 導 里 民 提 案 ( 四 ) 佈 置 會 場 ( 五 ) 受 理 簽 到 ( 六 ) 清 點 出 席 人 數, 報 請 主 席 宣 布 開 會 ( 七 ) 負 責 按 紀 錄 簿 格 式 ( 如 附 件 八 ) 詳 實 記 錄 ( 八 ) 協 助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 九 ) 配 合 區 公 所 或 里 辦 公 處 執 行 決 議 或 結 論 九 區 公 所 應 於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由 區 長 召 集 主 任 秘 書 民 政 課 長 主 辦 人 員 督 導 人 員 及 里 幹 事 舉 行 檢 討 會,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函 報 本 府 民 政 局 備 查 十 每 年 度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由 本 府 民 政 局 召 集 區 公 所 有 關 人 員 舉 行 檢 討 會, 就 決 議 或 結 論 之 執 行 成 效 及 其 缺 失 研 擬 具 體 改 進 方 案
308 303 十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里 舉 辦 睦 鄰 聯 誼 活 動 補 助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高 市 府 四 維 民 自 字 第 號 函 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高 市 府 民 自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一 為 增 進 本 市 各 區 里 民 互 動 關 係, 啟 發 社 區 意 識, 並 結 合 地 方 資 源, 發 揮 睦 鄰 互 助 功 能, 特 訂 定 本 規 定 二 本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民 政 局 三 本 規 定 所 稱 睦 鄰 聯 誼 活 動 ( 以 下 簡 稱 睦 鄰 活 動 ), 其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民 俗 技 藝 鄉 土 藝 術 表 演 或 競 賽 ( 二 ) 親 子 活 動 體 育 活 動 或 園 遊 會 ( 三 ) 基 層 義 務 幹 部 或 志 工 康 樂 聯 誼 ( 四 ) 主 管 機 關 或 各 區 公 所 通 盤 規 劃 活 動 ( 五 ) 其 他 有 助 強 化 社 區 意 識 或 發 揮 睦 鄰 互 助 活 動 四 睦 鄰 活 動 由 里 辦 公 處 擬 訂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陳 報 各 區 公 所 審 核 前 項 實 施 計 畫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各 區 公 所 應 撥 付 補 助 款 ; 必 要 時, 得 派 員 督 導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五 里 舉 辦 睦 鄰 活 動 應 以 該 里 里 民 基 層 義 務 幹 部 或 志 工 為 參 與 對 象, 並 依 下 列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 ( 一 ) 睦 鄰 活 動 以 里 為 單 位, 並 得 聯 合 數 里 舉 辦 ( 二 ) 應 配 合 地 方 特 性 及 居 民 需 要 規 劃 辦 理, 並 得 邀 請 鄰 長 地 方 熱 心 人 士 學 校 社 區 團 體 教 會 或 寺 廟 等 共 同 研 商 ( 三 ) 睦 鄰 活 動 以 於 里 內 之 運 動 場 體 育 館 公 園 里 或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學 校 教 會 及 寺 廟 等 場 所 舉 辦 為 原 則 但 里 內 確 無 適 當 場 所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各 區 公 所 應 詳 予 審 查 睦 鄰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可 行 性 及 經 費 需 求, 並 協 調 轄 內 各 機 關 或 單 位, 就 舉 辦 活 動 所 需 人 力 器 材 或 場 地 予 以 必 要 協 助 七 本 規 定 所 需 經 費, 由 各 區 公 所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支 應 各 區 公 所 應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將 辦 理 情 形 鍵 入 區 政 資 訊 系 統
309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04 十 一 戶 政 法 令 摘 要 一 凡 出 生 死 亡 認 養 收 養 終 止 收 養 結 婚 離 婚 監 護 輔 助 未 成 年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負 擔 遷 出 遷 入 住 址 變 更 初 設 戶 籍 分 ( 合 ) 戶 出 生 地, 都 應 申 請 登 記 二 戶 籍 登 記 之 申 請, 請 據 實 申 報, 以 保 障 自 己 權 益, 並 請 於 事 件 發 生 或 確 定 後, 三 十 日 內 為 之, 但 出 生 登 記 至 遲 應 於 六 十 日 內 為 之, 以 免 受 罰 三 父 母 於 子 女 出 生 登 記 前, 應 以 書 面 約 定 子 女 從 父 姓 或 母 姓 四 收 養 子 女 應 聲 請 法 院 認 可 五 養 子 女 從 收 養 者 之 姓 或 維 持 原 來 之 姓 夫 妻 共 同 收 養 子 女 時, 於 收 養 登 記 前, 應 以 書 面 約 定 養 子 女 從 養 父 姓 養 母 姓 或 維 持 原 來 之 姓 六 凡 人 民 遷 入 單 獨 成 立 一 戶 者, 應 提 憑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辦 理 : ( 一 ) 遷 入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直 系 姻 親 所 有 房 屋 或 無 償 借 住 他 人 房 屋 者, 憑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完 稅 之 房 屋 稅 單 ( 最 近 一 期 ) 買 賣 契 約 書 (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所 有 權 之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 二 ) 遷 入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直 系 姻 親 所 租 賃 之 房 屋 者, 除 提 憑 經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公 證 之 租 賃 契 約 書 者 外, 如 提 憑 未 經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公 證 之 租 賃 契 約 書, 應 同 時 檢 附 出 租 人 之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或 最 近 一 期 完 稅 之 房 屋 稅 單 或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買 賣 契 約 書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所 有 權 之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 三 ) 遷 入 工 廠 商 店 寺 廟 機 關 學 校 其 他 公 共 處 所 者, 憑 戶 長 或 主 持 人 或 管 理 人 之 同 意 書 辦 理 ( 四 ) 提 憑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直 系 姻 親 所 繳 納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之 水 電 費 或 瓦 斯 費 之 收 據 辦 理 ( 五 ) 有 居 住 之 事 實 而 無 法 提 出 上 列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經 警 勤 區 警 員 或 戶 政 人 員 查 實 後 辦 理 七 人 民 年 滿 十 四 歲 者, 應 請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未 滿 十 四 歲 者, 得 申 請 發 給 八 申 請 戶 籍 謄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初 ( 補 換 ) 領 補 ( 換 ) 發 戶 口 名 簿 可 向 全 國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 申 請 英 文 戶 籍 謄 本 向 戶 籍 地 所 在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所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九 為 提 供 民 眾 便 捷 服 務, 有 關 認 領 收 養 終 止 收 養 結 婚 離 婚 監 護 未 成 年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負 擔 出 生 地 及 輔 助 宣 告 等 項 目, 可 至 全 國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 另 姓 名 變 更 及 死 亡 登 記 ( 限 當 事 人 在 國 內 死 亡 者 ) 可 至 本 市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十 到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報 或 申 請 戶 籍 案 件, 務 請 攜 帶 戶 口 名 簿 國 民 身 分 證 私 章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若 有 疑 問 可 先 用 電 話 詢 問 清 楚, 以 免 來 回 奔 波 費 力 費 時
310 305 十 二 特 優 村 ( 里 ) 長 及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表 揚 作 業 要 點 89 年 12 月 22 日 台 (89) 內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頒 101 年 2 月 9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修 正 第 3 點 一 目 的 : 內 政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強 化 基 層 組 織, 發 揮 村 ( 里 ) 服 務 功 能, 鼓 勵 民 政 人 員, 積 極 推 展 地 方 自 治 工 作, 增 進 議 事 效 率, 提 高 造 產 績 效,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表 揚 對 象 如 下 : ( 一 ) 現 任 村 ( 里 ) 長 ( 二 ) 本 部 及 省 ( 市 )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現 任 村 ( 里 ) 幹 事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人 員 其 他 從 事 一 般 民 政 業 務 人 員 ;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議 會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編 制 內 人 員 三 表 揚 標 準 如 下 : ( 一 ) 特 優 村 ( 里 ) 長 : 1. 基 本 條 件 : (1) 擔 任 村 ( 里 ) 長 職 務 連 續 四 年 以 上 者 (2) 勤 奮 為 民 服 務, 品 德 優 良 者 2. 特 殊 條 件 :(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推 展 村 ( 里 ) 業 務 及 執 行 交 辦 事 項 具 有 創 新 性 之 特 殊 表 現, 成 績 優 異 (2) 積 極 推 動 綠 化 美 化 環 境, 消 除 髒 亂, 維 護 村 里 環 境 衛 生 工 作, 著 有 績 效 者 (3) 推 行 村 ( 里 ) 守 望 相 助,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建 立 祥 和 社 會,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4) 協 助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並 主 動 通 報, 著 有 績 效 或 具 有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者 (5) 主 動 協 助 災 害 通 報, 並 協 助 撤 離 安 置 受 災 區 域 居 民, 著 有 績 效 或 具 有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者 (6) 其 他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足 為 村 ( 里 ) 長 楷 模 者 ( 二 )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 1. 基 本 條 件 : (1) 民 政 服 務 年 資 累 積 五 年 以 上 者 (2) 最 近 三 年 考 績,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3) 工 作 勤 奮, 積 極 進 取, 品 德 優 良, 且 無 不 良 嗜 好 者 2. 特 殊 條 件 :(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對 所 任 業 務 研 究 創 新, 提 出 著 作 或 方 案, 經 審 查 具 有 價 值 獲 採 行 者 (2) 對 所 任 業 務 之 推 展, 具 有 成 效 或 領 導 有 方,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者 (3) 對 推 行 村 ( 里 ) 業 務 及 自 治 行 政 工 作 有 積 極 表 現, 著 有 實 績 者
311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06 (4) 執 行 緊 急 任 務 或 處 理 偶 發 事 件, 能 依 限 妥 善 完 成 者 (5) 盡 忠 職 責, 貫 徹 政 令, 協 助 地 方 完 成 重 大 公 益 事 業, 或 對 議 事 業 務 具 有 實 績, 足 為 民 政 人 員 楷 模 者 四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予 表 揚 : ( 一 ) 最 近 三 年 曾 受 刑 事 懲 戒 或 行 政 處 分 確 定 者 ( 二 ) 最 近 五 年 曾 依 本 要 點 表 揚 者 五 表 揚 人 數 : ( 一 ) 特 優 村 ( 里 ) 長 : 以 每 年 十 二 月 底 直 轄 市 縣 ( 市 ) 村 ( 里 ) 數 為 基 準, 其 村 ( 里 ) 數 在 六 十 村 ( 里 ) 以 下 者, 每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表 揚 一 人 超 過 六 十 村 ( 里 ) 者, 每 增 加 六 十 村 ( 里 ) 增 選 一 人, 餘 數 在 二 十 五 村 ( 里 ) 以 上 者, 得 增 選 一 人 ( 二 )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 1.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以 每 年 十 二 月 底 直 轄 市 縣 ( 市 ) 人 口 數 為 基 準, 人 口 在 五 十 萬 人 以 下 者, 表 揚 五 人 ; 人 口 超 過 五 十 萬 人 至 一 百 萬 人 者, 表 揚 七 人 ; 人 口 超 過 一 百 萬 人 至 一 百 五 十 萬 人 者, 表 揚 九 人 ; 人 口 超 過 一 百 五 十 萬 人 者, 每 增 加 一 百 萬 人, 增 選 一 人 2.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議 會 以 目 前 人 口 數 為 基 準, 人 口 在 一 百 萬 人 以 下 者, 表 揚 一 人 ; 人 口 超 過 一 百 萬 人 者, 表 揚 二 人 3. 本 部 及 省 政 府 表 揚 人 數 依 本 要 點 表 揚 標 準 視 情 況 而 定 六 直 轄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議 會 縣 ( 市 ) 政 府 縣 ( 市 ) 議 會 應 於 每 年 三 月 底 前 將 符 合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特 優 村 ( 里 ) 長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分 別 依 附 件 一 至 五 格 式, 送 本 部 審 查 辦 理 表 揚 七 依 本 要 點 表 揚 人 員 由 本 部 發 給 獎 狀 及 紀 念 品, 以 示 鼓 勵
312 307 十 三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里 鄰 長 服 務 獎 勵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高 市 府 四 維 民 自 字 第 號 函 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高 市 府 民 自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一 為 強 化 本 市 基 層 組 織, 發 揮 自 治 功 能, 鼓 勵 里 長 鄰 長 積 極 為 民 服 務 及 表 揚 其 工 作 績 效,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市 現 任 里 長 鄰 長 服 務 滿 十 年 且 無 不 良 事 蹟 者, 為 資 深 里 長 鄰 長, 應 予 表 揚 前 項 資 深 里 長 鄰 長 繼 續 服 務 者, 每 滿 五 年, 得 再 予 表 揚 三 為 辦 理 資 深 里 長 鄰 長 之 表 揚, 區 公 所 應 核 算 里 長 鄰 長 之 服 務 年 資 區 公 所 應 於 每 年 二 月 底 前 造 具 資 深 里 長 名 冊 及 統 計 表 各 二 份 陳 報 本 府 民 政 局 核 定 資 深 鄰 長 由 區 公 所 自 行 辦 理 獎 勵 四 本 市 特 優 里 長 鄰 長 之 選 拔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特 優 里 長 : 現 任 里 長 最 近 四 年 內 未 獲 選 為 特 優 里 長,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且 有 具 體 優 異 事 蹟 者, 每 年 擇 優 選 拔, 其 名 額 以 各 區 上 年 度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里 之 總 數 為 基 準, 每 十 里 選 拔 一 人, 餘 數 在 五 里 以 上 者, 得 增 加 一 人 但 未 達 十 里 之 區, 仍 核 計 一 人 : 1. 推 展 里 業 務 及 執 行 交 辦 事 項 具 創 新 性 表 現 2. 推 動 消 除 髒 亂, 維 護 里 鄰 環 境 衛 生 及 宣 導 登 革 熱 孳 生 源 清 除 工 作 3. 招 募 志 工, 踐 行 資 源 回 收 公 園 道 路 認 養 及 推 動 綠 美 化 4. 推 行 守 望 相 助,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建 立 祥 和 社 會 5. 協 助 宣 導 社 會 救 助 通 報 弱 勢 家 庭 脫 困 計 畫 及 待 援 個 案 等 工 作 6. 參 加 各 項 競 賽 評 比 績 效 顯 著, 並 獲 頒 獎 勵 或 表 揚 7. 主 動 協 助 災 害 通 報, 並 撤 離 及 安 置 受 災 區 域 之 居 民 8. 其 他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推 動 重 點 工 作 ( 二 ) 特 優 鄰 長 : 現 任 鄰 長 最 近 四 年 內 未 獲 選 為 特 優 鄰 長,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且 有 具 體 事 蹟 者, 每 年 每 里 擇 優 選 一 人 但 三 十 鄰 以 上 之 里, 得 增 加 一 人 : 1. 推 行 里 鄰 建 設 2. 推 動 消 除 髒 亂 維 護 里 鄰 環 境 及 宣 導 登 革 熱 孳 生 源 清 除 工 作 3. 協 助 宣 導 社 會 救 助 工 作 4. 推 行 敦 親 睦 鄰, 守 望 相 助 5. 主 動 協 助 救 災 通 報, 並 撤 離 及 安 置 受 災 區 域 之 居 民 五 前 點 第 一 款 之 特 優 里 長 連 續 服 務 滿 四 年 以 上, 且 最 近 五 年 內 未 獲 內 政 部 表 揚 者, 得 由 本 府 民 政 局 會 同 區 公 所 遴 選 後 報 請 內 政 部 表 揚 六 特 優 及 資 深 里 長 鄰 長 最 近 三 年 內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經 羈 押 或 通 緝 提 起 公 訴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或 判 決 有 罪 者, 不 予 表 揚 但 經 不 起 訴 處 分 或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313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08 七 里 長 鄰 長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自 實 際 就 職 之 日 起, 至 辦 理 獎 勵 前 一 年 之 十 二 月 底 止 本 市 合 併 改 制 前, 原 高 雄 市 轄 區 之 里 ( 鄰 ) 長 及 原 高 雄 縣 轄 區 鄉 鎮 市 之 村 ( 里 鄰 ) 長, 於 合 併 改 制 後 續 任 里 ( 鄰 ) 長 者, 其 服 務 年 資 應 予 併 計 八 特 優 里 長 由 各 區 公 所 辦 理 選 拔, 提 經 區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於 該 年 度 二 月 底 前 造 具 名 冊 及 事 蹟 表 陳 報 本 府 民 政 局 核 定 特 優 鄰 長 由 區 公 所 辦 理 選 拔, 併 同 資 深 鄰 長 辦 理 獎 勵 九 資 深 里 長 及 特 優 里 長, 由 本 府 公 開 表 揚 並 頒 發 獎 狀 十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表 揚 及 獎 勵 所 需 經 費 分 別 由 本 府 民 政 局 及 區 公 所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支 應
314 309 十 四 高 雄 市 市 議 員 及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自 治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高 市 府 四 維 民 自 字 第 號 令 制 定 第 一 條 為 增 進 高 雄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議 員 及 里 長 之 福 利, 並 發 揮 其 互 助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自 治 條 例 第 二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第 三 條 議 員 福 利 互 助, 以 高 雄 市 議 會 為 參 加 互 助 機 關, 由 其 總 務 組 為 主 辦 單 位 ;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以 區 公 所 為 參 加 互 助 機 關, 各 區 公 所 民 政 課 為 主 辦 單 位 第 四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及 祖 父 母, 以 在 臺 灣 或 金 馬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為 限 第 五 條 福 利 互 助 經 費 之 籌 措 及 解 繳 方 式 如 下 : 一 政 府 負 擔 部 分 : 以 互 助 人 每 人 每 月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計 算, 由 主 管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於 年 度 開 始 後 一 次 撥 入 專 戶, 如 有 不 足 依 照 預 算 程 序 辦 理 二 互 助 人 負 擔 部 分 ( 以 下 簡 稱 互 助 金 ): 互 助 人 每 人 每 月 繳 納 新 臺 幣 一 百 五 十 元, 由 參 加 互 助 機 關 出 納 及 會 計 單 位, 自 互 助 人 每 月 應 領 之 款 項 予 以 扣 繳, 於 當 月 十 日 前 解 繳 專 戶, 並 編 製 互 助 金 計 算 表 一 份 送 送 主 管 機 關 第 六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之 福 利 互 助 事 項 及 補 助 標 準, 分 別 如 下 : 一 傷 病 住 院 醫 療 互 助 : 除 本 自 治 條 例 另 有 規 定 外, 互 助 人 本 人 父 母 配 偶 或 撫 養 之 子 女 全 額 給 付 但 互 助 人 及 其 眷 屬 每 年 度 補 助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二 殘 障 互 助 : 互 助 人 全 殘 廢 者,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 半 殘 廢 者,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 部 分 殘 廢 者, 新 臺 幣 八 萬 元 三 喪 葬 互 助 : 互 助 人 死 亡 者,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 互 助 人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新 臺 幣 八 萬 元 ; 互 助 人 撫 養 之 子 女 死 亡 者,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三 款 所 稱 撫 養 之 子 女, 指 未 滿 二 十 歲 或 滿 二 十 歲 無 職 業 而 仍 在 學, 經 立 案 之 學 校 證 明, 或 經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因 身 心 障 礙 不 能 自 謀 生 活 且 必 須 依 賴 互 助 人 撫 養 者 第 七 條 本 市 議 員 及 里 長 於 任 職 期 間, 均 為 互 助 人 第 八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之 受 益 人, 除 互 助 人 本 人 之 喪 葬 互 助 外, 均 為 互 助 人 本 人 第 九 條 互 助 人 本 人 喪 葬 互 助 之 受 益 人 順 序 如 下 : 一 配 偶 二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三 父 母 四 兄 弟 姊 妹
315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10 五 祖 父 母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受 益 人, 以 親 等 近 者 為 優 先 第 十 條 互 助 人 本 人 喪 葬 互 助 補 助 費 無 前 條 之 受 益 人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定 其 受 益 人 : 一 互 助 人 生 前 指 定 之 人 二 參 加 互 助 機 關 依 前 項 第 二 款 領 取 之 互 助 補 助 費, 除 支 付 喪 葬 費 用 外, 如 有 剩 餘 歸 屬 市 庫 第 十 一 條 本 市 議 員 及 里 長 就 職 後, 應 由 互 助 機 關 造 具 名 冊 及 資 料 卡 各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送 主 管 機 關, 一 份 自 存, 全 體 一 次 辦 妥 參 加 互 助 手 續 第 十 二 條 互 助 人 參 加 或 退 出 互 助, 應 以 其 就 職 去 職 或 死 亡 之 日 起 生 效 但 當 月 之 互 助 金, 應 按 全 月 扣 繳 第 十 三 條 互 助 人 發 生 停 職 徵 召 服 役 情 事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互 助 人 停 職, 應 即 停 止 互 助 停 職 原 因 消 滅, 准 予 復 職 時, 其 權 利 義 務 視 同 存 續 停 職 期 間, 應 納 之 互 助 金 及 應 領 之 互 助 補 助 費, 應 予 補 繳 及 補 發 但 解 除 職 務 者 應 追 溯 自 停 職 之 日 起 退 出 互 助 二 互 助 人 徵 召 服 役 期 間, 應 視 同 繼 續 參 加 互 助, 其 應 繳 納 之 互 助 金, 由 參 加 互 助 機 關 年 度 經 費 內 勻 支 第 十 四 條 互 助 人 於 每 屆 任 期 屆 滿 時, 未 領 受 互 助 補 助 費 者, 得 就 全 體 互 助 人 自 行 負 擔 金 額 之 剩 餘 款 請 求 平 均 分 配 退 還 但 以 互 助 人 繳 納 之 互 助 金 為 限 互 助 人 於 任 期 中 退 出 或 停 止 互 助 時, 已 繳 納 之 互 助 金 不 予 退 還 第 十 五 條 申 請 互 助 補 助 費, 應 由 受 益 人 填 具 申 請 書 一 式 二 份, 連 同 有 關 證 件, 經 參 加 互 助 機 關 審 查 屬 實 後, 送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第 十 六 條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申 請 者, 以 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之 公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就 醫 為 限 因 車 禍 急 病 等 緊 急 傷 病, 於 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之 私 立 醫 療 院 所 急 救 治 療 者, 得 給 付 其 三 日 內 之 醫 療 費 用,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 如 確 因 病 情 嚴 重, 情 形 特 殊 急 救 超 過 三 日 者, 並 得 專 案 報 由 主 管 機 關 核 辦 第 十 七 條 傷 病 住 院 醫 療 互 助 之 補 助, 病 房 費 每 日 為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管 灌 飲 食 以 外 伙 食 冷 暖 氣 指 定 醫 師 特 別 護 士 陪 床 醫 師 助 理 診 斷 書 掛 號 營 養 藥 品 雜 品 電 話 及 救 護 車 等 費 用, 由 互 助 人 自 行 負 擔 第 十 八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傷 病 住 院 醫 療 互 助 補 助 : 一 非 醫 療 必 需 之 整 型 整 容 或 非 疾 病 施 行 違 反 生 理 之 手 術 二 因 不 正 當 行 為 而 致 傷 病 三 已 享 有 免 費 或 減 免 之 醫 療 項 目 及 費 用 四 因 傷 病 而 致 殘 廢 經 領 取 殘 廢 給 付 後, 以 同 一 傷 病 再 申 請 診 療 者 第 十 九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殘 障, 比 照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認 定 之 參 加 互 助 前 已 殘 障 者, 不 得 申 請 殘 障 互 助 補 助 費
316 311 第 二 十 條 兄 弟 姊 妹 均 為 互 助 人 者, 其 父 母 發 生 福 利 互 助 事 實 時, 互 助 費 以 兄 弟 姊 妹 中 之 一 人 申 請 為 限 夫 妻 同 為 互 助 人 者, 其 配 偶 本 人 或 子 女 發 生 福 利 互 助 事 實 時, 互 助 補 助 費 以 夫 妻 中 之 一 人 申 請 為 限 子 女 與 父 母 同 為 互 助 人 者, 其 父 母 或 本 人 發 生 互 助 補 助 事 實 時, 互 助 補 助 費 以 由 子 女 或 父 母 中 一 人 申 請 為 限 第 二 十 一 條 依 本 自 治 條 例 申 請 各 項 福 利 互 助 補 助 者, 應 於 六 個 月 內 申 請 前 項 期 間 除 傷 病 住 院 醫 療 互 助, 應 自 出 院 之 次 日 起 算 外, 其 他 互 助 補 助,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次 日 起 算, 逾 期 不 得 再 申 請 補 助 因 案 停 職 人 員, 在 停 職 期 間 發 生 互 助 補 助 事 實 時, 得 於 復 職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申 請 補 發 第 二 十 二 條 參 加 互 助 機 關 對 互 助 人 之 互 助 金, 未 於 每 月 十 日 以 前 解 繳 時, 互 助 人 申 請 之 互 助 補 助 費, 應 俟 其 互 助 金 解 繳 後 發 給 第 二 十 三 條 福 利 互 助 經 費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在 市 庫 代 理 銀 行 設 立 專 戶 儲 存 保 管, 並 得 提 存 定 期 存 款, 所 有 經 費 及 孳 息 全 數 充 作 福 利 互 助 之 用, 不 得 移 作 其 他 用 途 第 二 十 四 條 互 助 補 助 費 之 申 請 人, 如 有 冒 領 重 領 或 偽 造 變 造 證 件 單 據 等 情 事 者, 除 追 繳 已 給 付 之 互 助 補 助 費 外, 如 涉 有 刑 責 應 移 送 法 辦 前 項 互 助 補 助 費 審 核 人 員, 有 徇 私 舞 弊 情 事 者, 應 予 議 處 如 涉 有 刑 責 並 應 移 送 法 辦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自 治 條 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317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12 十 五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里 鄰 長 喪 葬 補 助 及 遺 族 慰 問 實 施 要 點 本 府 100 年 5 月 3 日 第 18 次 市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高 市 府 四 維 民 自 字 第 號 函 頒 ;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生 效 一 為 辦 理 本 市 里 鄰 長 在 職 期 間 死 亡 之 慰 問,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市 里 鄰 長 於 任 期 內 死 亡 者, 發 給 一 次 喪 葬 補 助 及 遺 族 慰 問 金 ( 以 下 簡 稱 慰 問 金 ), 其 標 準 如 下 : ( 一 ) 里 長 :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 二 ) 鄰 長 : 新 臺 幣 一 萬 五 千 元 三 現 職 里 鄰 長 死 亡 者, 區 公 所 或 里 長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二 日 內 陳 報 本 府 民 政 局 辦 理 慰 問 四 區 公 所 發 給 慰 問 金 時, 應 向 遺 族 取 得 領 款 收 據 並 依 規 定 程 序 核 銷 五 慰 問 金 之 受 領 人 順 序 如 下 : ( 一 ) 配 偶 ( 二 ) 子 女 ( 三 ) 父 母 ( 四 ) 兄 弟 姊 妹 ( 五 ) 祖 父 母 無 前 項 受 領 人 時, 慰 問 金 由 區 公 所 指 定 親 屬 家 屬 或 其 他 專 人, 用 以 支 付 必 要 之 喪 葬 費 用 六 辦 理 慰 問 金 業 務 所 需 之 經 費, 由 本 府 民 政 局 列 入 年 度 預 算 統 籌 支 應
318 313 十 六 高 雄 市 里 辦 公 處 佈 告 牌 製 作 維 護 認 養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高 市 府 四 維 民 自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高 雄 市 里 辦 公 處 佈 告 牌 製 作 及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以 達 政 令 宣 導 之 目 的,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第 三 條 各 區 公 所 得 公 告 徵 求 民 間 法 人 團 體 非 法 人 團 體 或 商 號 認 養 製 作 及 維 護 各 里 辦 公 處 佈 告 牌 申 請 人 申 請 認 養 各 里 辦 公 處 佈 告 牌, 應 以 書 面 向 各 區 公 所 為 之 同 時 有 數 申 請 人 申 請 認 養 者, 由 各 區 公 所 審 核 擇 定 後 簽 訂 契 約 ( 如 附 件 一 ) 認 養 期 間, 製 作 及 維 護 者 以 二 年 為 限, 在 契 約 期 間 無 違 約 紀 錄 者, 得 優 先 續 約 一 年, 其 後 認 養 維 護 者 以 一 年 為 限 第 四 條 佈 告 牌 製 作 認 養 者 應 依 規 定 之 格 式 材 質 ( 如 附 件 二 ), 製 作 全 新 之 佈 告 牌, 設 置 於 區 公 所 指 定 地 點, 無 償 贈 與 區 公 所, 並 負 責 維 修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條 佈 告 牌 分 為 公 告 欄 與 廣 告 欄, 公 告 欄 正 面 政 令 宣 導 張 貼 處 之 使 用 權 屬 於 區 公 所, 廣 告 欄 正 面 供 民 眾 張 貼 廣 告 使 用 佈 告 牌 其 餘 位 置 得 由 認 養 者 使 用 從 事 廣 告 行 為 前 項 佈 告 牌 使 用 方 式 由 區 公 所 於 契 約 中 指 定 之 第 六 條 各 區 公 所 應 指 派 里 幹 事 經 常 檢 查 佈 告 牌 之 使 用 及 維 護 狀 況 第 七 條 認 養 者 應 善 盡 維 護 之 責, 如 有 污 損, 在 接 獲 區 公 所 通 知 後, 應 於 十 日 內 修 復 ; 未 於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修 復 或 違 反 認 養 契 約 其 他 約 定 者, 區 公 所 得 終 止 認 養 契 約 認 養 者 未 善 盡 安 全 維 護 責 任 致 生 危 險 或 傷 害 時, 應 依 法 負 其 責 任 第 八 條 佈 告 牌 之 設 置 不 得 違 反 建 築 法 及 廣 告 物 管 理 有 關 法 令 第 九 條 佈 告 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區 公 所 得 逕 行 拆 除 : 一 認 養 契 約 經 終 止 二 發 現 有 妨 礙 重 大 市 政 建 設 之 情 事 三 違 反 前 條 法 令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19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14 十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鄰 長 遴 聘 解 聘 實 施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高 市 府 民 自 字 第 號 函 頒 一 為 規 範 鄰 長 之 遴 聘 及 解 聘 事 宜,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民 政 局 三 鄰 長 為 無 給 職, 由 里 長 遴 選 鄰 內 設 籍 實 際 居 住 年 滿 二 十 歲 與 身 心 健 康 及 具 有 服 務 熱 忱 之 居 民 擔 任 之 鄰 長 經 遴 選 後, 里 辦 公 處 應 造 具 名 冊 陳 報 區 公 所 核 定, 並 發 給 聘 書 區 公 所 應 將 核 定 之 遴 聘 名 冊 函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四 鄰 長 受 里 長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區 公 所 與 里 辦 公 處 交 辦 及 該 鄰 為 民 服 務 等 事 項 ; 其 任 期 至 該 遴 用 之 里 長 任 期 屆 滿 日 止, 並 得 連 聘 之 五 鄰 長 遴 聘 後 除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解 聘 外, 不 得 任 意 解 聘 : ( 一 )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而 未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或 未 執 行 易 科 罰 金 ( 二 ) 受 保 安 處 分 或 感 訓 處 分 裁 判 確 定 ( 三 ) 依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經 羈 押 或 因 案 被 通 緝 ( 四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五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六 ) 戶 籍 遷 出 該 鄰 ( 七 ) 設 籍 但 未 實 際 居 住 該 鄰 內 或 經 警 察 機 關 通 報 為 空 戶 ( 八 ) 該 鄰 經 合 併 或 裁 撤 ( 九 ) 因 故 致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或 未 配 合 執 行 區 公 所 及 里 辦 公 處 交 辦 事 項 ( 十 ) 以 書 面 自 行 請 辭 里 辦 公 處 應 於 知 悉 前 項 各 款 事 實 一 個 月 內, 填 具 解 聘 理 由 書 報 請 區 公 所 核 定 後, 解 聘 之 ; 里 辦 公 處 未 於 一 個 月 內 陳 報 時, 里 幹 事 應 逕 行 報 請 區 公 所 辦 理 解 聘 六 里 幹 事 每 半 年 應 查 對 鄰 長 戶 籍 資 料 一 次, 發 現 鄰 長 有 前 點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或 第 七 款 情 事 者, 應 主 動 告 知 里 長 依 前 點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七 鄰 長 死 亡 或 經 解 聘 者, 里 辦 公 處 應 自 死 亡 或 解 聘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遴 報 區 公 所 補 聘 之 ; 其 任 期 至 原 鄰 長 任 期 屆 滿 之 日 止 八 區 公 所 應 於 核 定 鄰 長 異 動 三 日 內 至 區 政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鄰 長 異 動 資 料
320 315 十 八 會 議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43 年 5 月 19 日 內 民 字 第 號 公 布 試 行 中 華 民 國 54 年 7 月 20 日 內 民 字 第 號 公 布 施 行 壹 開 會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會 議 之 定 義 三 人 以 上, 循 一 定 之 規 則, 研 究 事 理, 達 成 決 議, 解 決 問 題, 以 收 群 策 群 力 之 效 者, 謂 之 會 議 適 用 範 圍 本 規 範 於 左 列 會 議 均 適 用 之 : ( 一 ) 議 事 在 尋 求 多 數 意 見 並 以 整 個 會 議 名 義 而 為 決 議 者, 如 各 級 議 事 機 關 之 會 議,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之 會 議, 各 種 人 民 團 體 之 會 議, 各 種 企 業 組 織 之 股 東 大 會 及 理 監 事 會 議 等 ( 二 ) 議 事 在 集 思 廣 益 提 供 意 見 而 為 建 議 者, 如 各 種 審 查 會, 處 理 付 委 案 件 之 委 員 會 等 各 機 關 對 其 首 長 交 議 或 提 供 意 見 之 幕 僚 會 議, 得 準 用 前 項 之 規 定 會 議 之 召 集 會 議 之 召 集, 除 各 該 會 議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左 列 規 定 行 之 ( 一 ) 各 種 永 久 性 集 會 之 成 立 會, 及 各 種 臨 時 性 集 會, 由 發 起 人 或 籌 備 人 召 集 之 ( 二 ) 永 久 性 集 會 之 各 次 常 會, 或 其 臨 時 會 議, 由 其 負 責 人 ( 如 主 席 議 長 會 長 理 事 長 等 ) 召 集 之 ( 三 ) 永 久 性 集 會 每 屆 改 選 後 之 第 一 次 會 議, 如 議 事 機 關 之 常 設 委 員 會, 或 各 種 企 業 組 織 及 人 民 團 體 之 理 監 事 會 等, 由 當 選 人 中 得 票 最 多 者, 或 前 屆 負 責 人 召 集 之 召 集 人 應 根 據 路 程 遠 近 及 交 通 情 形, 於 適 當 時 間 前 將 開 會 事 由 時 間 及 地 點 通 知 各 出 席 人 或 公 告 之 ; 可 能 時, 並 附 送 議 程 及 有 關 資 料 開 會 額 數 各 種 會 議 之 開 會 額 數, 依 左 列 規 定 : ( 一 ) 永 久 性 集 會, 得 自 定 其 開 會 額 數 如 無 規 定, 以 出 席 人 超 過 應 到 人 數 之 半 數, 始 得 開 會 前 款 應 到 人 數, 以 全 體 總 數 減 除 因 公 因 病 人 數 計 算 之 ( 二 ) 處 理 議 案 之 委 員 會, 應 有 全 體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 三 ) 會 員 無 定 額 者, 不 受 開 會 額 數 之 限 制 開 會 時 間 已 至, 不 足 開 會 額 數 者, 得 宣 布 延 長 之, 延 長 兩 次 仍 不 足 額 時, 主 席 應 宣 告 延 會, 或 改 開 談 話 會
321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16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不 足 額 問 題 因 出 席 人 缺 席 致 未 達 開 會 額 數 者, 如 有 候 補 人 列 席, 應 依 次 遞 補 如 遞 補 後 仍 不 足 額, 影 響 成 會 連 續 兩 次 者, 應 於 第 二 次 延 會 前, 由 出 席 人 過 半 數 之 決 議, 決 定 第 三 次 開 會 日 期, 預 先 以 書 面 加 敘 經 過, 通 知 全 體 出 席 人, 第 三 次 開 會 時, 如 仍 未 達 開 會 額 數, 但 實 到 人 數 已 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得 以 實 到 人 數 開 會, 並 得 對 無 故 不 出 席 者, 為 處 分 之 決 議 必 要 時 得 決 議 改 組 或 改 選 前 項 候 補 人 遞 補 後, 得 臨 時 行 使 第 二 十 條 出 席 人 之 權 利 以 上 各 項, 各 該 會 議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談 話 會 因 天 災 人 禍, 須 為 緊 急 處 理, 而 出 席 人 因 故 未 達 開 會 額 數 者, 得 開 談 話 會, 依 出 席 人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同 意, 作 成 決 議 行 之, 但 該 項 決 議 應 於 會 後 儘 速 通 知 未 出 席 人, 並 須 於 下 次 正 式 會 議, 提 出 追 認 之 開 會 後 缺 額 問 題 會 議 進 行 中, 經 主 席 或 出 席 人 提 出 數 額 問 題 時, 主 席 應 立 即 按 鈴,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催 促 暫 時 離 席 之 人, 回 至 議 席, 並 清 點 在 場 人 數, 如 不 足 額, 主 席 應 宣 布 散 會 或 改 開 談 話 會, 但 無 人 提 出 額 數 問 題 時, 會 議 仍 照 常 進 行 在 談 話 會 中, 如 已 足 開 會 額 數 時, 應 繼 續 進 行 會 議 會 議 程 序 開 會 應 於 事 先 編 訂 會 議 程 序, 其 項 目 如 左 : ( 一 ) 由 主 席 或 臨 時 主 席 ( 發 起 人 或 籌 備 人 ) 報 告 出 席 人 數, 並 宣 布 開 會 (1) 推 選 主 席 ( 由 臨 時 主 席 宣 布 開 會 者, 應 正 式 推 選 主 席, 但 臨 時 主 席 得 當 選 為 主 席 ) (2) 主 席 報 告 議 程, 及 各 項 程 序 預 定 之 時 間 ( 已 另 印 發 議 事 日 程 者, 此 項 從 略 ) (3) 主 席 報 告 議 程 後, 應 徵 詢 出 席 人 有 無 異 議, 如 無 異 議, 即 為 認 可 ; 如 有 異 議, 應 提 付 討 論 及 表 決 ( 二 ) 報 告 事 項 : (1)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 如 係 第 一 次 會 議 此 項 從 略 ) (2) 報 告 上 次 會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無 此 項 報 告 者 從 略 ) (3) 委 員 會 或 委 員 報 告 ( 無 此 項 報 告 者 從 略 ) (4) 其 他 報 告 ( 如 有 其 他 各 種 報 告, 應 將 報 告 之 事 項 或 報 告 人, 一 一 列 舉, 無 則 從 略 ) (5) 以 上 各 款 報 告 完 畢 後, 得 對 上 次 決 議 案 之 執 行, 或 其 他 會 務 進 行 情 形, 檢 討 其 利 弊 得 失, 及 其 改 進 之 方 法 ( 三 ) 討 論 事 項 :
322 317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1. 前 會 遺 留 之 事 項 ( 如 前 會 有 未 完 之 事 項, 或 指 定 之 事 項, 須 於 本 次 會 議 討 論 者, 應 將 其 一 一 列 舉, 如 無 此 種 事 項 者, 從 略 ) 2. 本 次 會 議 預 定 討 論 之 事 項 ( 應 將 各 預 定 討 論 事 項 一 一 列 舉 ) 3. 臨 時 動 議 4. 選 舉 ( 如 有 必 要, 此 項 得 移 於 討 論 事 項 之 前 ) 5. 散 會 各 該 會 議 如 已 設 置 紀 錄 委 員 會 者, 本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從 略 會 議 紀 錄, 如 未 失 去 機 密 性 質 者, 應 在 秘 密 會 中 宣 讀 之 來 賓 演 講 及 介 紹 開 會 時 來 賓 演 講, 應 以 事 先 特 約 者 為 限, 並 以 一 人 為 宜, 演 講 題 目, 得 先 約 定, 並 通 知 各 出 席 人, 或 公 告 之 到 會 來 賓, 毋 須 一 一 演 講, 但 如 有 必 要, 得 由 主 席 向 會 眾 簡 要 介 紹 致 敬 及 慰 問 凡 以 會 議 名 義, 對 個 人 或 團 體 致 敬 或 慰 問, 應 經 正 式 動 議 及 表 決, 於 會 後 以 簡 要 文 字 表 達 之 議 事 紀 錄 開 會 應 備 置 議 事 紀 錄, 其 主 要 項 目 如 左 : ( 一 ) 會 議 名 稱 及 會 次 ( 二 ) 會 議 時 間 ( 三 ) 會 議 地 點 ( 四 ) 出 席 人 姓 名 及 人 數 ( 五 ) 列 席 人 姓 名 ( 六 ) 請 假 人 姓 名 ( 七 ) 主 席 姓 名 ( 八 ) 紀 錄 姓 名 ( 九 ) 報 告 事 項 ( 十 ) 選 舉 事 項, 選 舉 方 法, 票 數 及 結 果 ( 無 此 項 目 者, 從 略 ) ( 十 一 ) 討 論 事 項, 表 決 方 法 及 結 果 ( 十 二 )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議 事 紀 錄 應 由 主 席 及 紀 錄 分 別 簽 署 各 該 會 議 得 設 置 紀 錄 委 員 會, 專 司 核 對 紀 錄 事 宜, 如 有 異 議, 應 向 大 會 提 出 報 告 紀 錄 人 員 會 議 之 紀 錄 人 員, 除 各 該 會 議 另 有 規 定 外, 得 由 主 席 指 定, 或 由 會 議 推 選 之
323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18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紀 錄 人 員 之 發 言 權 及 表 決 權 會 議 之 紀 錄, 如 係 由 會 員 兼 任 者, 有 發 言 權 及 表 決 權 處 分 之 決 議 會 眾 有 左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經 出 席 人 之 提 議, 過 半 數 之 通 過 為 處 分 之 決 議 如 情 節 重 大, 得 由 大 會 成 立 紀 律 委 員 會, 研 議 處 分 辦 法, 報 請 大 會 決 定 ( 一 ) 無 故 不 出 席 會 議,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者 ( 二 ) 發 言 違 反 禮 貌, 損 及 其 他 會 眾 之 人 格 及 信 譽 者 ( 三 )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不 服 主 席 糾 正, 妨 礙 議 場 秩 序 者 前 項 處 分 之 決 議, 以 左 列 各 款 為 限 ( 一 ) 將 姓 名 及 其 事 由, 列 入 會 議 紀 錄 ( 二 ) 停 止 出 席 權 一 次 ( 三 ) 向 會 眾 或 受 損 害 人 當 面 致 歉 貳 主 席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主 席 之 產 生 會 議 之 主 席, 除 各 該 會 議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由 出 席 人 於 會 議 開 始 時 推 選, 如 有 必 要, 並 得 推 選 副 主 席 一 人 或 數 人 主 席 之 地 位 主 席 應 居 於 公 正 超 然 之 地 位, 嚴 格 執 行 會 議 規 則, 維 持 會 議 和 諧, 使 會 議 順 利 進 行 主 席 之 任 務 主 席 之 任 務 如 左 : ( 一 ) 依 時 宣 布 開 會 及 散 會 或 休 息, 暨 按 照 程 序, 主 持 會 議 進 行 ( 二 ) 維 持 會 場 秩 序, 並 確 保 議 事 規 則 之 遵 行 ( 三 ) 承 認 發 言 人 地 位 ( 四 ) 接 述 動 議 ( 五 ) 依 序 將 議 案 宣 付 討 論 及 表 決, 並 宣 布 表 決 結 果 ( 六 ) 簽 署 會 議 紀 錄 及 有 關 會 議 之 文 件 ( 七 ) 答 復 一 切 有 關 會 議 之 詢 問, 及 決 定 權 宜 問 題 與 秩 序 問 題 其 他 有 關 大 會 會 務 之 重 大 問 題 事 事 件, 得 依 本 規 範 第 六 十 三 條 第 四 款 之 規 定, 設 立 綜 合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以 維 持 主 席 公 正 超 然 之 地 位 副 主 席 之 任 務, 在 協 助 主 席 處 理 有 關 會 議 進 行 之 事 務, 或 因 主 席 因 故 不 能 主 持 會 議 時, 代 行 主 席 職 務 主 席 之 發 言 主 席 對 於 討 論 事 項, 以 不 參 與 發 言 或 討 論 為 原 則, 如 必 須 參 與 發 言, 須 聲 明 離 開 主 席 地 位 行 之
324 319 第 十 九 條 主 席 如 必 須 參 與 討 論 時, 如 有 副 主 席 之 設 置, 應 由 副 主 席 暫 代 主 席, 如 副 主 席 亦 須 參 與 討 論, 應 選 舉 臨 時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但 機 關 之 幕 僚 會 議, 由 首 長 主 持 者, 不 在 此 限 主 席 之 表 決 權 主 席 以 不 參 與 表 決 為 原 則 主 席 於 議 案 表 決 可 否 同 數 時, 得 加 入 可 方, 使 其 通 過 ; 或 不 加 入, 而 使 其 否 決, 但 有 特 別 規 定 之 表 決 人 數 者, 從 其 規 定 主 席 於 議 案 之 表 決, 可 否 相 差 一 票 時, 得 參 加 少 數 方 面, 使 成 同 數 以 否 決 之 參 出 席 人 列 席 人 及 代 表 人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出 席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出 席 人 有 發 言 動 議 提 案 討 論 表 決 及 選 舉 等 權 利 出 席 人 有 遵 守 會 議 規 則, 服 從 決 議 等 義 務 未 出 席 亦 同 議 場 秩 序 出 席 人 應 共 同 維 護 議 場 秩 序, 於 主 席 發 言 及 議 案 付 表 決 時, 不 得 離 開 議 場 列 席 人 列 席 人 得 參 與 本 身 所 代 表 單 位 有 關 問 題 之 發 言 與 討 論 列 席 人 有 遵 守 會 議 規 則, 發 言 禮 貌 及 議 場 秩 序 之 義 務 代 表 人 出 席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時, 得 以 書 面 委 託 同 一 團 體 之 其 他 出 席 人, 代 表 其 發 言 前 項 規 定, 如 各 該 會 議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肆 發 言 第 二 十 四 條 請 求 發 言 地 位 主 席 人 發 言, 須 先 以 左 列 方 式 之 一, 請 求 發 言 地 位 經 主 席 認 可 後, 始 得 發 言 ( 一 ) 舉 手 並 稱 呼 主 席 請 求 發 言 ( 二 ) 以 書 面 請 求, 遞 交 主 席, 並 註 明 姓 名 或 議 席 號 數 主 席 對 前 項 各 款 之 請 求, 應 點 首 示 意, 或 稱 呼 會 員, 准 其 立 即 發 言, 或 紀 錄 各 請 求 人 之 姓 名 席 次, 依 次 准 其 發 言 左 列 事 項 無 需 討 得 發 言 地 位, 並 得 間 斷 他 人 發 言 : ( 一 ) 權 宜 問 題 ( 二 ) 秩 序 問 題
325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20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 三 ) 會 議 詢 問 ( 四 ) 申 訴 動 議 聲 明 發 言 性 質 出 席 人 取 得 發 言 地 位 後, 須 首 先 聲 明 其 發 言 性 質, 對 在 場 之 問 題, 為 贊 成, 為 反 對, 為 修 正, 或 為 其 他 有 關 動 議 發 言 先 後 之 指 定 二 人 以 上 同 時 請 求 發 言 者, 由 主 席 指 定 其 先 後 次 序 主 席 依 前 項 指 定 發 言 人 次 序 時, 得 參 酌 左 列 情 形, 指 定 其 先 行 發 言 ( 一 ) 原 提 案 人 有 所 補 充 或 解 釋 者 ( 二 ) 就 討 論 之 議 案, 發 言 最 少, 或 尚 未 發 言 者 ( 三 ) 距 離 主 席 較 遠 者 發 言 禮 貌 發 言 應 有 禮 貌, 就 題 論 事, 除 以 對 人 為 主 體 之 議 案 外, 不 得 涉 及 私 人 私 事, 如 言 論 超 出 議 題 範 圍, 或 有 失 禮 貌 時, 主 席 應 予 制 止, 或 中 止 其 發 言, 其 他 出 席 人, 亦 得 請 求 主 席 為 之 發 言 次 數 及 時 間 發 言 應 簡 單 扼 要, 同 一 議 案, 每 人 發 言 以 不 超 過 兩 次, 每 次 以 不 超 過 五 分 鐘 為 宜, 但 所 有 出 席 人 均 已 輪 流 講 畢, 或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受 此 限 提 案 之 說 明, 質 疑 之 應 答, 事 實 資 料 之 補 充, 工 作 或 重 要 事 項 之 報 告, 經 主 席 許 可 者,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出 席 人 如 需 延 長 或 增 加 發 言 次 數, 應 請 求 主 席 許 可 為 之 必 要 時, 主 席 應 徵 詢 會 眾 有 無 異 議, 如 有 異 議, 應 付 表 決 書 面 發 言 出 席 人 得 將 發 言 要 點, 以 書 面 提 請 主 席, 依 序 交 紀 錄 或 秘 書 人 員, 宣 讀 之 伍 動 議 第 三 十 條 動 議 之 種 類 動 議 之 種 類 如 左 : ( 一 ) 主 動 議 一 動 議 不 附 屬 於 任 何 動 議 而 能 獨 立 存 在 者, 屬 之 其 種 類 如 左 : 1. 一 般 主 動 議 凡 提 出 新 事 件 於 議 場, 經 附 議 成 立, 由 主 席 宣 付 討 論 及 表 決 者, 屬 之 2. 特 別 主 動 議 一 動 議 雖 非 實 質 問 題 而 有 獨 立 存 在 之 性 質 者, 屬 之 其 種 類 如 左 : (1) 復 議 動 議
326 321 第 三 十 一 條 (2) 取 銷 動 議 (3) 抽 出 動 議 (4) 預 定 議 程 動 議 ( 二 ) 附 屬 動 議 一 動 議 附 屬 於 他 動 議, 而 以 改 變 其 內 容 或 處 理 方 式 為 目 的 者, 屬 之 其 種 類 如 左 : 1. 散 會 動 議 ( 休 息 動 議 ) 2. 擱 置 動 議 3. 停 止 討 論 動 議 4. 延 期 討 論 動 議 5. 付 委 動 議 6. 修 正 動 議 7. 無 期 延 期 動 議 ( 三 ) 偶 發 動 議 議 事 進 行 中 偶 然 發 生 之 問 題, 得 提 出 偶 發 動 議, 其 種 類 如 左 : 1. 權 宜 問 題 2. 秩 序 問 題 3. 會 議 詢 問 4. 收 回 動 議 5. 分 開 動 議 6. 申 訴 動 議 7. 變 更 議 程 動 議 8. 暫 時 停 止 實 施 議 事 規 則 一 部 之 動 議 9. 討 論 方 式 動 議 10. 表 決 方 式 動 議 動 議 之 提 出 動 議 之 提 出, 依 左 列 之 規 定 ( 一 ) 主 動 議 得 於 無 其 他 動 議 或 事 件 在 場 時 提 出 之 一 主 動 議 在 場 待 決 時, 不 得 再 提 另 一 主 動 議, 如 經 提 出, 即 為 不 合 秩 序, 主 席 應 不 予 接 述 ( 二 ) 附 屬 動 議 得 於 其 有 關 動 議, 進 行 討 論 中 提 出 之, 並 先 於 其 所 附 屬 之 動 議, 提 付 討 論 或 表 決 ( 三 ) 偶 發 動 議 得 視 各 該 動 議 之 性 質 於 有 關 動 議 或 事 件 在 場 時 提 出 之
327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22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動 議 之 附 議 動 議 必 須 有 一 人 以 上 附 議 始 得 成 立 主 席 對 動 議 得 自 為 附 議 各 種 會 議, 對 附 議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左 列 事 項 不 需 附 議 ( 一 ) 權 宜 問 題 ( 二 ) 秩 序 問 題 ( 三 ) 會 議 詢 問 ( 四 ) 收 回 動 議 動 議 之 程 序 動 議 之 程 序 如 左 : ( 一 ) 動 議 者 向 主 席 請 求 發 言 地 位 ( 二 ) 主 席 承 認 動 議 者 之 發 言 地 位 ( 三 ) 動 議 者 發 動 議 而 坐 ( 四 ) 附 議 ( 以 口 呼 附 議 為 之 ) ( 五 ) 主 席 接 述 動 議, 並 付 討 論 提 案 動 議 以 書 面 為 之 者 稱 提 案, 提 案 除 依 特 別 規 定, 得 由 個 人 或 機 關 團 體 單 獨 提 出 者 外, 須 有 附 署 其 附 署 人 數 如 無 另 外 規 定, 與 附 議 人 數 同 不 得 動 議 之 時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除 權 宜 問 題 秩 序 問 題 會 議 詢 問 及 申 訴 動 議 外, 不 得 提 出 動 議 ( 一 ) 他 人 得 發 言 地 位 時 ( 二 ) 表 決 或 選 舉 時 附 屬 動 議 之 優 先 順 序 附 屬 動 議 優 先 於 主 動 議 其 本 身 之 優 先 順 序 如 左 : ( 一 ) 散 會 動 議 ( 休 息 動 議 ) ( 二 ) 擱 置 動 議 ( 三 ) 停 止 討 論 動 議 ( 四 ) 延 期 討 論 動 議 ( 五 ) 付 委 動 議 ( 六 ) 修 正 動 議 ( 七 ) 無 期 延 期 動 議 前 項 附 屬 動 議 如 有 順 序 較 低 之 附 屬 動 議 待 決 時, 得 另 提 出 順 序 較 高 之 附 屬 動 議 但 有 順 序 較 高 之 附 屬 動 議 待 決 時, 不 得 提 出 順 序 較 低 之 附 屬 動 議 散 會 動 議
328 323 第 三 十 八 條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四 十 條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四 十 四 條 議 案 進 行 中, 得 提 出 散 會 動 議, 如 得 可 決, 應 即 宣 布 散 會 散 會 時, 未 了 之 議 案, 應 於 下 次 會 中 繼 續 討 論 擱 置 動 議 與 抽 出 動 議 擱 置 動 議 如 經 通 過, 應 將 其 所 指 之 本 題, 及 有 關 之 附 屬 動 議, 一 併 擱 置 之 擱 置 之 議 案, 得 於 本 會 期 中 動 議 抽 出 之 抽 出 動 議 之 提 出, 得 於 無 其 他 動 議 或 事 件 在 場 時 行 之 抽 出 動 議 通 過 後, 應 由 原 案 擱 置 時 所 在 之 秩 序, 繼 續 進 行 停 止 討 論 動 議 議 案 討 論 中, 得 提 出 停 止 討 論 動 議, 如 得 可 決, 議 案 應 立 付 表 決 延 期 討 論 動 議 議 案 進 行 中, 得 提 出 延 期 討 論 動 議, 如 得 可 決, 議 案 應 俟 指 定 時 間 重 行 處 理 無 期 延 期 動 議 議 案 進 行 中, 得 提 出 無 期 延 期 動 議, 如 得 可 決, 議 案 視 同 打 銷 動 議 之 收 回 動 議 未 經 附 議 前, 得 由 動 議 人 收 回 之 動 議 經 附 議 後, 非 經 附 議 人 同 意, 不 得 收 回 動 議 經 主 席 接 述 後, 原 動 議 人 如 欲 收 回, 須 經 主 席 徵 詢 無 異 議 後 行 之, 如 有 異 議, 由 主 席 逕 付 表 決 定 之 動 議 經 修 正 者, 不 得 收 回 提 案 之 撤 回 提 案 在 未 經 主 席 宣 付 討 論 前, 得 由 提 案 人 徵 求 附 署 人 同 意 撤 回 之 提 案 經 主 席 宣 付 討 論 後, 原 提 案 人 如 欲 撤 回, 除 須 徵 得 附 署 人 同 意 外, 並 須 由 主 席 徵 詢 全 體 無 異 議 後 行 之 提 案 經 修 正 者, 不 得 撤 回 動 議 之 分 開 一 動 議 具 有 數 段 性 質 者, 得 由 主 席 或 出 席 人 動 議 分 開 討 論 及 表 決 動 議 經 分 開 表 決 後, 仍 應 將 全 案 提 付 表 決 動 議 之 各 部 均 經 否 決 者, 該 動 議 視 為 整 個 被 否 決 陸 討 論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四 十 六 條 動 議 之 討 論 動 議 之 討 論, 應 依 優 先 秩 序, 逐 一 進 行, 在 同 一 時 間, 不 得 討 論 二 動 議 如 有 違 反 前 項 情 事 發 生, 主 席 應 予 制 止, 或 不 予 接 述 討 論 之 程 序 內 容 複 雜 或 條 文 式 之 議 案, 得 先 就 全 案 要 旨, 廣 泛 交 換 意
329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24 第 四 十 七 條 第 四 十 八 條 見, 其 次 分 章 分 節, 依 次 討 論, 每 一 章 節, 應 逐 條 逐 款, 順 序 進 行, 俟 議 案 全 部 討 論 完 竣, 最 後 再 將 全 案 舉 行 表 決 議 案 之 討 論, 已 進 行 至 在 後 之 章 節 條 款 時, 不 得 將 業 經 通 過 在 前 之 章 節 條 款, 重 行 提 出 討 論, 但 如 因 在 後 之 章 節 條 款, 有 所 變 更, 致 在 前 有 關 之 章 節 條 款, 確 有 變 更 必 要 者, 得 於 全 案 討 論 完 竣 時, 再 將 該 項 章 節 條 款, 提 出 討 論 之 標 題 之 討 論, 應 在 全 部 條 文 或 內 容 表 決 後 行 之 如 有 前 言, 應 先 於 標 題 討 論 之 議 案 經 廣 泛 交 換 意 見 後, 如 認 為 無 成 立 必 要, 得 由 主 席 人 提 議, 參 加 表 決 多 數 之 通 過, 否 決 之 讀 會 立 法 機 關 於 法 律 規 章 及 預 算 案 之 討 論, 以 三 讀 會 之 程 序 為 之 ( 一 ) 第 一 讀 會 : 於 議 案 列 入 議 程 後, 由 主 席 宣 讀 議 案 標 題 行 之, 如 全 案 內 容 有 宣 讀 之 必 要, 應 指 定 秘 書 或 紀 錄 為 之 議 案 於 朗 讀 標 題 後, 應 交 付 有 關 委 員 會 審 查, 或 經 大 體 討 論 後, 決 議 不 經 審 查, 逕 付 二 讀 或 撤 銷 之 ( 二 ) 第 二 讀 會 : 於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之 議 案, 或 經 大 會 決 議 不 經 審 查 逕 付 二 讀 之 議 案, 提 付 大 會 討 論 時 行 之 第 二 讀 會 應 將 議 案 逐 條 朗 讀, 提 付 討 論, 或 就 原 案 要 旨, 或 委 員 會 審 查 意 見, 先 作 廣 泛 討 論 第 二 讀 會, 就 原 案 要 旨 或 委 員 會 審 查 意 見, 廣 泛 討 論 後, 得 經 主 席 人 提 議, 參 加 表 決 之 多 數 同 意, 將 全 案 重 付 審 查 第 二 讀 會, 得 將 修 正 之 條 款 文 句, 交 有 關 委 員 會, 或 指 定 人 員 整 理 之 ( 三 ) 第 三 讀 會 : 於 第 二 讀 會 之 下 次 會 議 行 之, 但 由 出 席 人 提 議, 並 經 參 加 表 決 之 多 數 同 意, 得 於 二 讀 後, 繼 續 進 行 三 讀 第 三 讀 會 除 發 現 議 案 有 互 相 牴 觸, 或 與 憲 法 及 其 他 法 令 規 章 相 牴 觸 應 修 正 者 外, 只 得 為 文 字 之 修 正, 不 得 變 更 原 意 議 案 全 部 處 理 完 竣 後, 應 將 全 案 付 表 決 不 經 討 論 之 事 項 左 列 動 議 不 得 討 論 : ( 一 ) 權 宜 問 題 ( 二 ) 秩 序 問 題 ( 三 ) 會 議 詢 問 ( 四 ) 散 會 動 議
330 325 柒 修 正 案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五 十 條 ( 五 ) 休 息 動 議 ( 六 ) 擱 置 動 議 ( 七 ) 抽 出 動 議 ( 八 ) 停 止 討 論 動 議 ( 九 ) 收 回 動 議 ( 十 ) 分 開 動 議 ( 十 一 ) 暫 時 停 止 實 施 議 事 規 則 一 部 之 動 議 ( 十 二 ) 討 論 方 式 動 議 ( 十 三 ) 表 決 方 式 動 議 修 正 案 提 出 及 處 理 之 方 式 修 正 案 之 提 出 及 處 理, 可 分 為 甲 乙 二 式 各 種 會 議, 得 採 用 任 何 一 種 行 之 但 同 一 次 會 議 中, 以 採 用 同 一 種 方 式 為 限 修 正 案 提 出 及 處 理 之 甲 式 修 正 案 提 出 及 處 理 之 甲 式, 依 左 列 各 款 規 定 行 之 : ( 一 ) 修 正 之 方 法 : 甲 加 入 字 句 乙 刪 除 字 句 丙 刪 除 並 加 入 字 句 修 正 案 得 與 本 題 相 衝 突, 但 必 須 與 本 題 有 關, 方 得 提 出 ( 例 如 : 通 過 擁 護 節 約 運 動 一 本 題, 得 動 議 將 擁 護 二 字 修 正 為 反 對 二 字 是 ) 凡 加 入 或 刪 除 一 不 字 之 修 正 案, 而 有 否 決 本 題 之 效 果 者, 不 得 提 出 ( 例 如 : 響 應 提 倡 食 用 糙 米 一 本 題, 不 得 動 議 修 正 在 響 應 之 上, 加 入 一 不 字 是 ) ( 二 ) 修 正 之 範 圍 修 正 案 得 對 本 題 一 部 分 字 句, 或 不 限 於 一 部 分 字 句, 予 以 增 刪 補 充 提 出 之 ( 例 如 : 設 一 圖 書 閱 覽 室 供 會 員 之 用 一 本 題, 得 動 議 在 圖 書 二 字 之 下, 加 入 雜 誌 二 字, 或 同 時 將 會 員 二 字 刪 除, 員 工 及 其 家 屬 六 字 是 ) ( 三 ) 第 一 修 正 案 及 第 二 修 正 案 之 提 出 本 題 進 行 討 論 中, 正 反 兩 方 意 見 未 決 前, 對 本 題 提 出 之 修 正, 稱 第 一 修 正 案 第 一 修 正 案 進 行 討 論 中, 正 反 兩 方 意 見 未 決 前, 針 對 第 一 修 正 案 部 分 提 出 之 修 正, 稱 第 二 修 正 案, 或 修 正 案 之 修 正 案 ( 四 ) 同 級 修 正 案 之 提 出 一 修 正 案 未 決 前, 不 得 提 出 另 一 同 級 之 修 正 案 第 一 修 正 案 表 決 後, 方 得 另 提 其 他 第 一 修 正 案 第 二 修 正 案 表 決 後,
331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26 方 得 另 提 其 他 第 二 修 正 案 ( 五 ) 先 事 聲 明 凡 欲 提 修 正 案, 而 不 在 前 款 所 定 之 秩 序 者, 得 將 所 欲 提 之 案, 先 事 聲 明, 以 供 出 席 人 於 表 決 時, 為 贊 成 與 否 之 考 慮 與 抉 擇 前 項 經 先 事 聲 明 之 案, 至 合 於 秩 序 時, 有 優 先 提 出 之 地 位 ( 六 ) 修 正 案 之 討 論 第 一 修 正 案 提 出 後, 本 題 之 討 論 即 暫 行 中 止, 應 將 該 第 一 修 正 案 優 先 提 付 討 論, 如 有 第 二 修 正 案 提 出, 第 一 修 正 案 之 討 論 即 暫 行 中 止, 應 將 該 第 二 修 正 案 優 先 提 付 討 論, 如 無 第 二 修 正 案 提 出, 即 將 第 一 修 正 案 提 付 表 決 ( 七 ) 修 正 案 之 處 理, 有 修 正 案 之 動 議, 其 處 理 依 左 列 順 序 : 甲 第 二 修 正 案 乙 第 一 修 正 案 丙 本 題 第 二 修 正 案 經 討 論 後, 即 提 出 表 決, 如 經 可 決 即 納 入 第 一 修 正 案, 而 變 為 修 正 後 第 一 修 正 案 對 前 項 修 正 後 之 第 一 修 正 案, 如 尚 有 修 正 意 見 提 出, 即 為 其 他 第 二 修 正 案 如 又 經 可 決, 即 納 入 該 項 修 正 後 之 第 一 修 正 案, 而 變 為 再 度 修 正 後 之 第 一 修 正 案 對 前 項 再 度 修 正 後 之 第 一 修 正 案, 得 再 提 其 他 第 二 修 正 案 其 處 理 如 前, 直 至 再 無 其 他 第 二 修 正 案 提 出 時, 即 將 最 後 修 正 之 第 一 修 正 案, 提 付 表 決 前 項 表 決 結 果, 如 又 為 可 決, 即 納 入 本 題, 而 變 為 修 正 後 之 本 題 對 前 項 修 正 後 之 本 題, 如 尚 有 修 正 意 見 提 出, 即 為 其 他 第 一 修 正 案 如 又 經 可 決, 即 納 入 該 項 修 正 後 之 本 題, 而 變 為 再 度 修 正 後 之 本 題 對 前 項 再 度 修 正 後 之 本 題, 得 再 提 其 他 第 一 修 正 案, 其 處 理 如 前, 直 至 再 無 其 他 第 一 修 正 案 提 出 時, 即 將 最 後 修 正 之 本 題, 提 付 表 決 第 二 修 正 案 如 經 否 決, 並 無 其 他 第 二 修 正 案 提 出 時, 即 將 第 一 修 正 案 提 付 表 決, 第 一 修 正 案 如 經 否 決, 並 無 其 他 第 一 修 正 案 提 出 時, 即 將 本 題 提 付 表 決 ( 八 ) 替 代 案 凡 提 出 修 正 案 以 全 部 代 替 原 案 而 仍 與 原 案 主 旨 有 關 者, 稱 替 代 案 ( 例 如 : 設 立 幼 稱 園 一 所, 以 供 本 會 會 員 子 女 之 用 之 案, 得 提 替 代 案 為 交 由 會 長 調 查 設 幼 稚 園 需 費 若 干, 並 研 議 款 項 之 來 源 是 )
332 327 ( 九 ) 替 代 案 之 提 出 提 代 案 得 於 本 題 進 行 討 論 中, 或 於 第 一 或 第 二 修 正 案 在 場 時 提 出 之 對 於 替 代 案 得 提 修 正 案, 其 處 理 適 用 修 正 案 處 理 之 方 式 ( 十 ) 替 代 案 之 處 理 替 代 案 提 出 後, 應 予 以 優 先 處 理 替 代 案 如 獲 通 過, 倘 係 於 本 題 進 行 討 論 中 提 出 者, 本 題 即 被 打 銷 ; 倘 係 於 第 一 或 第 二 修 正 案 在 場 時 提 出 者, 本 題 及 第 一 或 第 二 修 正 案 均 被 打 銷 ; 替 代 案 如 被 否 決, 仍 回 復 至 其 提 出 時, 原 案 所 在 之 秩 序, 繼 續 進 行 第 五 十 一 條 修 正 案 提 出 及 處 理 之 乙 式 修 正 案 提 出 及 處 理 之 乙 式 依 左 列 各 款 之 規 定 行 之 : ( 一 ) 修 正 案 之 提 出 對 於 本 題 之 一 部 分 數 部 分 或 全 部 得 提 出 多 數 修 正 案 較 繁 複 之 修 正 案, 必 要 時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繕 成 完 整 之 提 案 提 出 之 ( 二 ) 委 員 會 之 整 理 對 同 一 本 題 之 修 正 案, 複 雜 繁 多 時, 得 由 大 會 決 議 交 特 設 委 員 會, 綜 合 整 理 為 各 種 性 質 互 異, 界 限 分 明 之 案, 送 還 大 會, 討 論 表 決 ( 三 ) 修 正 案 之 討 論 及 表 決 修 正 案 之 討 論, 與 本 題 同 時 行 之, 其 表 決 應 先 於 本 題 行 之 對 本 題 有 兩 個 以 上 之 修 正 案 提 出 時, 其 討 論 之 秩 序, 依 提 出 之 先 後 行 之 ; 其 表 決 之 次 序, 應 就 其 與 本 題 旨 趣 距 離 最 遠 者, 最 先 付 表 決, 次 遠 者 次 付 表 決, 依 此 類 推, 直 至 所 有 修 正 案 盡 付 表 決 為 止 多 數 修 正 案 之 一, 如 獲 通 過, 勢 須 否 決 另 一 修 正 案 者, 該 另 一 修 正 案 不 再 付 表 決 ( 四 ) 本 題 之 表 決 一 項 或 數 項 修 正 案, 如 獲 通 過, 應 再 將 修 正 後 之 本 題, 提 付 表 決 修 正 案 均 被 否 決 時, 應 將 本 題 提 付 表 決 ( 五 ) 分 部 表 決 修 正 案 之 各 部 分, 得 分 別 付 表 決 修 正 案 經 分 部 表 決 後, 應 將 通 過 之 各 部 分, 納 入 原 案, 提 付 表 決 修 正 案 之 各 部 分, 均 經 否 決 者, 該 修 正 案 視 為 整 個 被 否 決 ( 六 ) 修 正 案 之 乙 式, 其 修 正 之 方 法 與 範 圍 與 甲 式 同 第 五 十 二 條 修 正 動 議 之 接 納 修 正 動 議, 得 由 原 動 議 人 自 動 接 納, 經 接 納 後 之 修 正 動 議, 成 為 原 動 議 之 一 部 分, 應 併 入 原 動 議 中, 提 付 討 論 及 表 決, 毋 須 分 別 處 理, 出 席 人 有 反 對 接 納 者, 仍 應 提 付 討 論 及 表 決
333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28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五 十 四 條 捌 表 決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五 十 六 條 關 於 人 選 款 項 時 間 數 字 等 之 提 出 及 改 擬 關 於 人 選 款 項 時 間 數 字 等, 依 提 出 之 先 後 順 序, 依 次 表 決 至 通 過 其 一 為 止 不 得 修 正 之 事 項 左 列 各 款 不 得 修 正 : ( 一 ) 權 宜 問 題 ( 二 ) 秩 序 問 題 ( 三 ) 會 議 詢 問 ( 四 ) 申 訴 動 議 ( 五 ) 散 會 動 議 ( 六 ) 休 息 動 議 ( 七 ) 擱 置 動 議 ( 八 ) 抽 出 動 議 ( 九 ) 停 止 討 論 動 議 ( 十 ) 無 期 延 期 動 議 ( 十 一 ) 收 回 動 議 ( 十 二 ) 復 議 動 議 ( 十 三 ) 取 銷 動 議 ( 十 四 ) 暫 時 停 止 實 施 議 事 規 則 一 部 之 動 議 ( 十 五 ) 討 論 方 式 動 議 ( 十 六 ) 表 決 方 式 動 議 表 決 之 方 式 表 決 應 由 主 席 就 左 列 方 式 之 一 行 之, 但 出 席 人 有 異 議 時, 應 徵 求 議 場 多 數 之 意 見 決 定 之 ( 一 ) 舉 手 表 決 ( 或 用 機 械 表 決 ) ( 二 ) 起 立 表 決 ( 三 ) 正 反 兩 方 分 立 表 決 ( 四 ) 唱 名 表 決 唱 名 表 決 之 方 式, 如 經 出 席 人 提 議, 並 得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贊 同, 即 應 採 用 出 席 人 應 名 時, 應 起 立 答 應 贊 成, 反 對 或 棄 權 如 未 應 名, 再 唱 一 次, 但 不 得 三 唱 ( 五 ) 投 票 表 決 前 項 第 五 款, 除 對 人 之 表 決 應 採 無 記 名 投 票 外, 對 事 之 表 決, 以 記 名 投 票 表 示 負 責 為 原 則 通 過 與 無 異 議 認 可
334 329 第 五 十 七 條 第 五 十 八 條 第 五 十 九 條 第 六 十 條 第 六 十 一 條 ( 一 ) 通 過 以 表 決 之 方 式, 獲 得 多 數 之 贊 同 者 ( 二 ) 無 異 議 認 可 第 六 十 條 所 列 之 事 項, 得 由 主 席 徵 詢 議 場 有 無 異 議 稍 待 如 無 異 議, 即 為 認 可 如 有 異 議, 仍 須 提 付 討 論 及 表 決, 但 經 主 席 徵 詢 無 異 議 並 已 宣 佈 認 可 後,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異 議 無 異 議 認 可 之 效 力 與 表 決 通 過 同 兩 面 俱 呈 表 決 應 就 贊 成 與 反 對 兩 面 俱 呈, 並 由 主 席 宣 布 其 結 果 可 決 與 否 決 表 決 除 本 規 範 及 各 種 會 議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獲 參 加 表 決 之 多 數 為 可 決, 可 否 同 數 時, 如 主 席 不 參 與 表 決, 為 否 決 參 加 表 決 人 數 之 計 算, 以 表 示 可 否 兩 種 意 見 為 準 如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空 白 及 廢 票 不 予 計 算 表 決 之 特 定 額 數 左 列 各 款, 須 分 別 達 到 其 特 定 額 數, 方 為 可 決 : ( 一 ) 須 得 參 加 表 決 之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之 贊 同 者 甲 關 於 變 更 團 體 宗 旨 或 目 的 之 表 決 乙 關 於 團 體 解 散 之 表 決 ( 二 ) 須 得 參 加 表 決 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贊 同 者 甲 關 於 修 改 團 體 組 織 或 議 事 規 則 之 表 決 乙 關 於 罷 免 會 員 之 表 決 丙 關 於 處 分 團 體 財 產 之 表 決 丁 關 於 已 通 過 議 事 程 序 變 更 之 表 決 戊 暫 時 停 止 實 施 議 事 規 則 一 部 之 動 議 之 表 決 巳 停 止 討 論 動 議 之 表 決 無 異 議 認 可 之 事 項 左 列 各 款, 得 由 主 席 徵 詢 全 體 出 席 人 意 見, 如 無 異 議, 即 為 認 可, 如 有 異 議, 仍 應 提 付 討 論 及 表 決 ( 一 ) 宣 讀 會 議 程 序 ( 二 ) 宣 讀 前 次 會 議 紀 錄 ( 三 ) 依 照 預 定 時 間 宣 布 散 會 或 休 息 ( 四 ) 例 行 之 報 告 第 五 十 八 條 所 定 以 獲 參 加 表 決 之 多 數 為 可 決 之 議 案, 得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以 徵 詢 無 異 議 方 式 行 之, 但 主 動 議 及 修 正 動 議, 不 在 此 限 重 行 表 決 出 席 人 對 表 決 結 果, 發 生 疑 問 時, 得 提 出 權 宜 問 題, 經 主 席 認 可, 重 行 表
335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30 決,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玖 付 委 及 委 員 會 第 六 十 二 條 議 案 之 付 委 議 案 全 部 或 其 一 部, 得 經 大 會 決 議, 交 付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付 委 案 件, 有 修 正 案 未 決 者, 應 一 併 付 委 辦 理 議 案 內 容, 包 括 數 種 不 同 性 質, 得 分 交 數 委 員 會 第 六 十 三 條 委 員 會 之 種 類 委 員 會 之 種 類 如 左 : ( 一 ) 常 設 委 員 會 永 久 性 之 議 事 機 關, 得 置 各 種 常 設 委 員 會 常 設 委 員 會 得 定 期 舉 行 改 選 ( 二 ) 特 設 委 員 會 各 種 會 議, 對 特 種 案 件, 得 特 設 委 員 會 處 理 之, 於 該 案 件 處 理 完 竣 後, 委 員 會 因 任 務 終 了, 而 當 然 結 束 ( 三 ) 全 體 委 員 會 各 種 會 議 於 審 查 重 要 案 件 時, 為 使 出 席 人 均 有 暢 所 欲 言 之 機 會, 及 盡 可 能 獲 得 大 多 數 或 全 體 一 致 之 見 解, 得 以 出 席 人 全 體, 舉 行 全 體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於 該 案 審 查 完 竣, 即 行 結 束 ( 四 ) 綜 合 委 員 會 永 久 性 之 議 事 機 關, 或 大 規 模 之 會 議, 得 設 綜 合 委 員 會, 處 理 有 關 大 會 會 務 之 重 大 問 題 或 事 件, 建 議 大 會 採 納 之 第 六 十 四 條 委 員 之 產 生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由 大 會 推 選 之, 或 由 大 會 授 權 主 席 指 定, 提 經 大 會 同 意 之 第 六 十 五 條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及 主 席 委 員 會 之 召 集 人, 由 大 會 推 定 或 由 委 員 會 委 員 互 選, 或 由 大 會 授 權 主 席 指 定 之 委 員 會 之 主 席,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另 有 成 例 外, 得 由 召 集 人 充 任, 或 於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由 委 員 互 選 之 全 體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應 另 推 選 主 席, 原 大 會 主 席 應 暫 行 退 位, 俟 全 體 委 員 會 結 束, 大 會 復 開 時, 再 行 復 位 第 六 十 六 條 委 員 會 之 議 事 及 表 決 委 員 會 之 議 事, 應 遵 守 一 般 會 議 規 則, 但 不 受 發 言 次 數 之 限 制 委 員 會 之 表 決,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以 獲 出 席 人 過 半 數 者 為 可 決
336 331 第 六 十 七 條 第 六 十 八 條 第 六 十 九 條 第 七 十 條 第 七 十 一 條 第 七 十 二 條 第 七 十 三 條 第 七 十 四 條 第 七 十 五 條 第 七 十 六 條 第 七 十 七 條 邀 請 列 席 人 員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就 所 議 事 項 提 供 書 面 報 告 或 意 見, 並 予 列 入 會 議 記 錄 付 委 案 件 之 處 理 委 員 會 對 付 委 案 件, 得 予 增 刪 修 正, 但 委 員 會 對 全 案 認 為 無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以 原 案 送 還 大 會, 並 敘 明 其 理 由 委 員 會 之 討 論 程 序, 準 用 第 四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對 委 員 會 之 指 示 議 案 付 委 時, 得 由 大 會 附 加 各 項 原 則 性 之 指 示, 交 由 委 員 會 遵 照 辦 理 名 稱 不 得 修 正 委 員 會 對 付 委 案 件 之 名 稱, 不 得 修 正 但 認 為 確 有 修 正 之 必 要, 得 向 大 會 建 議 之 不 得 修 改 原 件 委 員 會 審 查 案 件 時, 應 另 作 紀 錄, 不 得 就 原 件 增 刪 修 改 委 員 會 之 報 告 及 少 數 異 見 之 報 告 付 委 案 件 辦 竣 後, 應 將 結 果 向 大 會 提 出 報 告, 委 員 會 中 有 少 數 異 見 者, 得 另 提 少 數 異 見 之 報 告, 以 供 大 會 參 考 委 員 於 大 會 發 言 之 限 制 委 員 於 大 會 討 論 委 員 會 之 報 告 或 少 數 異 見 之 報 告 時, 除 預 先 在 委 員 會 聲 明 保 留 發 言 權 者 外, 不 得 為 與 委 員 會 報 告 相 反 之 發 言 報 告 之 解 釋 委 員 會 主 席 或 報 告 人, 為 解 釋 委 員 會 之 報 告, 得 優 先 發 言 重 行 付 委 大 會 對 委 員 會 之 報 告, 得 予 採 納 修 正 或 不 予 採 納, 並 得 將 原 案 全 部 或 一 部 交 原 委 員 會, 或 另 行 指 定 委 員 組 織 委 員 會 重 行 審 查 不 得 對 外 公 布 報 告 委 員 會 非 經 大 會 許 可, 不 得 對 外 公 布 其 報 告 付 委 案 件 之 抽 出 委 員 會 對 付 委 案 件 延 不 處 理 時, 得 經 大 會 出 席 人 之 提 議 並 獲 參 加 表 決 之 多 數 通 過, 將 該 案 抽 出, 另 行 組 織 委 員 會 審 查 或 由 大 會 逕 行 處 理 之 拾 復 議 及 重 提 第 七 十 八 條 第 七 十 九 條 提 請 復 議 之 理 由 議 案 經 表 決 通 過 或 否 決 後, 如 因 情 勢 變 遷 或 有 新 資 料 發 現 而 認 為 原 決 議 案 確 有 重 加 研 討 之 必 要 時, 得 依 第 七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提 請 復 議 提 請 復 議 之 條 件
337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32 第 八 十 條 第 八 十 一 條 第 八 十 二 條 第 八 十 三 條 決 議 案 之 復 議, 應 具 備 左 列 條 件 : ( 一 ) 原 決 議 案 尚 未 著 手 執 行 者 ( 二 ) 具 有 與 原 決 議 案 不 同 之 理 由 者 ( 三 ) 須 提 出 於 同 次 會 或 同 一 會 期 之 下 次 會, 提 出 於 同 次 會, 須 有 他 事 相 間, 提 出 於 下 次 會, 須 證 明 提 出 人 係 屬 於 原 決 議 案 之 得 勝 方 面 者, 如 不 能 證 明, 應 得 議 決 該 案 之 會 次 出 席 人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附 議, 並 列 入 再 下 次 會 議 事 日 程 前 款 附 議 人 數, 如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復 議 動 議 之 討 論 復 議 動 議 之 討 論, 僅 須 對 原 決 議 案 有 無 復 議 之 必 要 發 言 其 正 反 兩 方 之 發 言, 各 不 得 超 過 兩 人 不 得 再 為 復 議 復 議 動 議 經 否 決 後, 對 同 一 決 議 案, 不 得 再 為 復 議 之 動 議 不 得 復 議 之 事 項 左 列 各 款 不 得 復 議 : ( 一 ) 權 宜 問 題 ( 二 ) 秩 序 問 題 ( 三 ) 會 議 詢 問 ( 四 ) 散 會 動 議 之 表 決 ( 五 ) 休 息 動 議 之 表 決 ( 六 ) 擱 置 動 議 之 表 決 ( 七 ) 抽 出 動 議 之 表 決 ( 八 ) 停 止 討 論 動 議 之 表 決 ( 九 ) 分 開 動 議 之 表 決 ( 十 ) 收 回 動 議 之 表 決 ( 十 一 ) 復 議 動 議 之 表 決 ( 十 二 ) 取 銷 動 議 之 表 決 ( 十 三 ) 預 定 議 程 動 議 之 表 決 ( 十 四 ) 變 更 議 程 動 議 之 表 決 ( 十 五 ) 暫 時 停 止 實 施 議 事 規 則 一 部 之 動 議 之 表 決 ( 十 六 ) 討 論 方 式 動 議 之 表 決 ( 十 七 ) 表 決 方 式 動 議 之 表 決 重 提 左 列 動 議 如 被 否 決, 於 議 事 情 況 改 變 後, 可 以 重 提 : ( 一 ) 權 宜 問 題 ( 二 ) 散 會 動 議
338 333 ( 三 ) 休 息 動 議 ( 四 ) 擱 置 動 議 ( 五 ) 抽 出 動 議 ( 六 ) 停 止 討 論 動 議 ( 七 ) 延 期 討 論 動 議 ( 八 ) 付 委 動 議 ( 九 ) 收 回 動 議 ( 十 ) 預 定 議 程 動 議 拾 壹 權 宜 問 題 秩 序 問 題 及 申 訴 第 八 十 四 條 第 八 十 五 條 第 八 十 六 條 第 八 十 七 條 第 八 十 八 條 權 宜 問 題 對 於 議 場 偶 發 之 緊 急 事 件, 足 以 影 響 議 場 全 體 或 個 人 權 利 者, 得 提 出 權 宜 問 題 ( 例 如 : 議 場 發 生 喧 擾, 妨 礙 出 席 人 之 聽 覺, 出 席 人 得 提 請 主 席 制 止 是 ) 秩 序 問 題 對 於 議 題 進 行 中 發 生 之 錯 誤, 或 其 他 事 件, 足 以 破 壞 議 事 之 秩 序 者, 得 提 出 秩 序 問 題 ( 例 如 : 發 言 超 出 議 題 範 圍, 出 席 人 得 請 求 主 席 糾 正 是 ) 處 理 順 序 權 宜 問 題 之 處 理 順 序, 最 為 優 先, 秩 序 問 題 次 於 權 宜 問 題, 而 先 於 其 他 各 種 動 議 裁 定 及 申 訴 權 宜 問 題 及 秩 序 問 題 之 當 否, 不 經 討 論, 由 主 席 逕 行 裁 定, 不 服 主 席 之 裁 定 者, 得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須 有 附 議, 始 得 成 立 申 訴 之 表 決 申 訴 之 表 決 可 否 同 數 時, 維 持 主 席 之 裁 定 拾 貳 選 舉 第 八 十 九 條 第 九 十 條 第 九 十 一 條 選 舉 之 方 式 選 舉 之 方 式, 分 為 左 列 兩 種 : ( 一 ) 舉 手 選 舉 ( 二 ) 投 票 選 舉 選 舉 權 及 被 選 舉 權 會 員 之 選 舉 權 及 被 選 舉 權,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平 等 選 舉 之 程 序
339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334 第 九 十 二 條 第 九 十 三 條 第 九 十 四 條 第 九 十 五 條 第 九 十 六 條 第 九 十 七 條 選 舉 之 程 序 如 左 : ( 一 ) 主 席 宣 布 選 舉 之 名 稱, 職 位, 應 選 出 之 名 額, 及 選 舉 方 法 ( 二 ) 辦 理 候 選 人 提 名, 但 另 有 規 定 或 決 議 時, 得 省 略 之 ( 三 ) 推 定 辦 理 選 舉 人 員 ( 四 ) 選 舉 ( 五 ) 開 票 並 宣 布 選 舉 結 果 辦 理 選 舉 人 員 選 舉 設 監 票 員 若 干 人, 由 出 席 人 推 定 設 發 票 員 唱 票 員 及 記 票 員 各 若 干 人, 由 主 席 指 定 或 由 出 席 人 推 定 候 選 人 提 名 選 舉 得 先 舉 行 候 選 人 提 名, 其 辦 法 如 左 : ( 一 ) 由 會 眾 簽 署 提 名 每 一 候 選 人 所 需 之 簽 署 人 數, 以 達 會 眾 十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 二 ) 由 大 會 選 舉 提 名 委 員 若 干 人, 組 織 提 名 委 員 會 推 薦 之 ( 三 ) 由 議 場 臨 時 提 出 而 有 附 議 者 候 選 人 提 名 之 方 法, 名 額 由 大 會 決 定 其 由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者, 選 舉 人 得 於 名 單 之 外, 自 行 擇 定 人 選 投 票 單 記 法, 連 記 法 及 限 制 連 記 法 選 舉 得 採 單 記 法, 連 記 法 或 限 制 連 記 法, 除 各 該 會 議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次 選 舉 之 名 額 在 二 名 以 上 者, 以 採 連 記 法 為 原 則 ; 在 三 名 以 上 者, 得 採 限 制 連 記 法, 其 連 記 額 數 以 應 選 出 人 總 額 之 過 半 數 為 原 則 選 舉 之 當 選 選 舉 以 得 票 比 較 多 數 者 為 當 選, 票 數 相 同 時, 以 抽 籤 定 之 如 各 該 會 議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選 舉 名 額 及 候 選 人 均 為 一 人 之 選 舉 選 舉 名 額 及 候 選 人 均 為 一 人 時, 仍 應 投 票 或 舉 手 表 決 前 項 投 票 或 舉 手 表 決, 應 就 贊 成 與 反 對 兩 面 行 之, 如 反 對 者 為 多 數, 應 另 提 候 選 人, 重 行 選 舉 當 選 額 數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舉 行 投 票 時, 應 以 記 表 示 贊 成, 記 表 示 反 對 開 票 及 宣 布 結 果 選 舉 完 畢, 應 立 即 當 場 開 票, 並 由 主 席 宣 布 其 結 果 拾 參 其 他 第 九 十 八 條 另 訂 議 事 規 則 各 種 會 議 得 就 實 際 需 要, 在 不 牴 觸 本 規 範 之 範 圍 內, 得 另 定 議 事 規 則 施 行 之
340 335 第 九 十 九 條 第 一 百 條 未 規 定 事 項 本 規 範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國 父 民 權 初 步 之 規 定 施 行 日 期 本 規 範 自 公 布 日 起 施 行 附 錄 ( 一 ) 修 正 特 點 一 出 席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時, 得 以 書 面 委 託 其 他 出 席 人 代 表 其 發 言, 但 如 無 另 外 規 定, 僅 能 參 與 發 言 不 得 參 與 表 決, 以 防 少 數 人 收 買 委 託 書, 操 縱 會 議 二 因 出 席 人 缺 席, 致 未 達 開 會 額 數 者, 應 由 候 補 人 列 席, 以 免 流 會 情 事 時 常 發 生 三 各 種 會 議, 得 設 置 紀 錄 委 員 會, 專 司 核 對 紀 錄 事 宜, 下 次 會 即 可 免 予 宣 讀, 以 節 省 會 議 時 間 四 動 議 重 行 分 類 : 計 區 分 主 動 議 附 屬 動 議 偶 發 動 議 三 種, 以 確 定 含 議, 避 免 混 淆, 使 其 更 能 切 合 適 用
341 336 發 行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2 號 電 話 :(07) 發 行 人 : 曾 姿 雯 編 輯 : 林 淑 娟 吳 茂 樹 林 宜 真 翁 聖 欽 設 計 承 製 : 琦 達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系 統 提 供 : 一 碼 行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出 版 日 期 :2014 年 12 月
342 Civil Affairs Bureau,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咖 哩 酥 李 鵠 餅 店 2 綠 豆 沙 椪 3 基 隆 油 蔥 店 油 蔥 酥 產 品 ( 散 裝 ) 4 濃 縮 肉 燥 5 紅 蔥 醬 6 聯 華 食 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國 民 炒 米 粉 (03.05.5 已 停 產 ) 03.09.05 更 換 新 油, 並 進 行 回 收 03.09.04 以 前 製 作 之 產 品, 惟 拒 不 提 供 下 游 名 單,9/9 予 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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硏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BUREAU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1 2 ... 4... 4... 5 6... 7... 8 9... 10... 11-17 3 1. 2. 3. 4. 2008 2 2008 2 4 2008 2 5 2008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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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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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数 据 库!!
黄 玺 瑛 魏 东 平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状 态 对 于 地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测 量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并 绘 制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图 一 直 受 到 国 际 地 学 界 广 泛 关 注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世 界 应 力 图 计 划 以 下 简 称 经 各 国 专 家 多 年 合 作 和 努 力 工 作 现 已 出 版 了 最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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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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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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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附件2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授 课 教 案 课 程 名 称 : 脱 位 授 课 教 师 : 张 霆 授 课 时 间 : 年 度 学 期 周 第 七 章 脱 位 内 容 教 具 时 间 分 配 多 媒 体 结 合 板 书 第 一 节 脱 位 概 论 幻 灯 启 发 凡 构 成 关 节 的 骨 端 关 节 面 脱 离 正 常 位 置, 引 起 关 节 功 能 障 碍 者, 称 为 脱 位 每 个 关 节
总成绩册公示版.doc
目 录 一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代 表 团 1 二 参 加 江 西 省 第 十 四 届 运 动 会 突 出 贡 献 奖 1 三 青 少 年 部 现 场 比 奖 牌 榜 2 四 总 分 榜 3 1 青 少 年 部 3 2 成 人 部 县 ( 市 区 ) 组 3 3 成 人 部 市 直 ( 驻 市 ) 机 关 组 4 五 青 少 年 部 政 策 性 带 牌 榜 5 六 单 项 名 次 表 6 1
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廉 政 署 舉 辦 行 政 透 明 系 列 論 壇 推 展 行 政 透 明 化 理 念 打 造 乾 淨 廉 能 政 府 為 落 實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中 社 會 參 與 之 精 神, 推 動 公 私 部 門 共 同 參 與 預 防 和 打 擊 貪 腐, 增 進 民 眾 對 公 共 事 務 的 信 賴 與 監 督, 本 署 分 別 於 101 年 4 月 25 日 5 月 15 日 5
南 沙 群 岛 争 端 问 题 东 南 亚 的 非 传 统 安 全 问 题 区 域 外 大 国 与 东 南 亚 区 域 安 全 问 题 4 关 于 宗 教 文 化 问 题 宗 教 文 化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的 民 族 特 性 问 题 东 盟 文 化 产 业 及 其 对 外 合 作 问 题 5
我 关 注 的 南 海 问 题 研 究 何 火 萍 南 海 问 题 本 身 是 近 几 年 来 的 一 个 地 区 热 点 问 题, 国 内 学 者 对 南 海 问 题 的 研 究 也 一 直 热 情 很 高 但 是, 南 海 问 题 研 究 是 东 南 亚 研 究 的 一 个 领 域, 或 者 一 个 专 题 所 以, 我 打 算 在 讲 南 海 问 题 研 究 之 前, 简 单 介 绍 一 下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閱 讀 劄 記 ( 資 料 來 源 : 洪 國 雄 2000.12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澎 湖 縣 文 化 局 366.92024 / 生 物 海 洋 澎 湖 縣 ) 東 笠 2012.10.10 壹 海 岸 地 景 一 天 然 地 景 1 海 蝕 崖 : 海 蟑 螂 蟹 類 ( 較 乾 燥 ) 2 海 成 階 地 = 海 蝕 平 台 + 海 積
序 言 高 雄 市 自 民 國 68 年 7 月 日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以 來, 市 政 建 設 蓬 勃 發 展, 加 以 本 市 成 功 爭 取 29 世 運 會 主 辦 權, 各 項 市 政 建 設 除 延 續 在 地 特 色 外, 亦 朝 國 際 性 規 畫, 期 使 整 體 市 政 更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九 十 四 年 版 OVERVIEW OF KAOHSIUNG CITY ADMINISTRATION 25 高 雄 市 政 府 編 印 PUBLISHED BY THE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序 言 高 雄 市 自 民 國 68 年 7 月 日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以 來, 市 政 建 設 蓬 勃 發 展, 加 以 本 市 成 功 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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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大 專 校 院 100 學 年 度 排 球 運 動 聯 賽 排 球 隊 職 員 名 單 一 般 男 生 組 不 分 級 共 56 所 學 校, 總 計 1083 位 隊 職 員 校 名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0018) 校 址 :[600] 嘉 義 市 鹿 寮 里 學 府 路 300 號 聯 絡 人 / 電 話 : 鍾 宇 政 / 05-271#7271 校 長 :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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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视 与 戏 剧 特 征 化 妆 影 视 与 戏 剧 特 征 化 妆 是 化 妆 艺 术 范 畴 内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内 容, 是 掌 握 了 基 础 化 妆 的 前 提 下, 进 入 较 深 入 的 造 型 化 妆 阶 段 影 视 戏 剧 特 征 化 妆 其 妆 型 显 著, 效 果 突 出, 既 是 专 业 影 视 戏 剧 化 妆 的 基 本 内 容 之 一, 又 可 以 在 影 视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祈 光 空 間 113 宇 宙 訊 息 傳 人 間 花 開 傳 愛 淨 人 心 本 刊 使 用 環 保 大 豆 油 墨 印 刷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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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善 美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小 廚 師 阿 諾 @ 活 動 日 期 :2/12~4/11 @ 活 動 班 級 : 獅 子 班 @ 製 作 編 輯 : 徐 淑 芬 *. *. 主 題 目 標. *. * 一. 能 分 享 自 己 長 大 的 志 願 二. 認 識 食 物 金 字 塔 以 及 食 物 的 營 養 三. 透 過 戶 外 教 學 到 傳 統 市 場 挑 選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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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 期 社 區 醫 學 見 習 報 告 見 習 單 位 : 竹 北 衛 生 所 見 習 日 期 :20080901~20080905 見 習 組 員 姓 名 :494940127 陳 亭 昕 494940402 林 書 瑜 1 報 告 撰 寫 工 作 分 配 : 陳 亭 昕 --- 課 程 安 排 部 分 的 說 明 林 書 瑜 --- 前 言 部 分 的 說 明 照 片 總 整 理 一 前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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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衰 老 食 疗 食 谱 第 十 一 章 老 年 营 养 保 健 第 一 节 老 年 人 注 意 保 肾 饮 水 注 意 : 人 体 内 许 多 有 毒 的 代 谢 产 物 主 要 经 肾 脏 排 泄 因 此, 保 持 一 定 的 饮 水 量 是 很 重 要 的, 每 日 饮 水 1500-2000 毫 升 为 宜 即 使 口 不 渴, 也 应 适 当 饮 水, 夏 日 或 汗 多 时, 应 增
林 O 珊 申 請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學 士 班 余 O 丞 申 請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工 學 院 學 士 班 張 O 鴻 申 請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林 O 丞 申 請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學 系 許 O
郭 O 輔 指 考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牙 醫 學 系 徐 O 倫 獨 招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 軍 費 生 ) 郭 O 辰 申 請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系 陳 O 偉 繁 星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系 葉 O 澤 指 考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牙 醫 學 系 黃 O 雅 申 請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中 醫 學 系 乙 組 黃 O 容 申 請 中 國 醫
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同 居 優 缺 點 分 析 優 異 學 生 作 業 觀 摩 班 級 : 企 管 三 美 學 號 :96409187 姓 名 : 顏 欣 儀 優 點 : 1. 彼 此 之 間 更 加 了 解 對 方 2. 可 以 更 了 解 彼 此 的 生 活 型 態 和 真 面 貌 3. 可 以 互 相 省 錢 ( 共 同 分 擔 家 計 ) 還 有 如 果 是 在 熱 戀 中 的 話, 那 一 定 是 每 天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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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 國 立 嘉 義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附 幼 黃 娟 娟 壹 實 習 輔 導 理 念 如 何 讓 實 習 師 快 速 儲 存 能 獨 當 一 面 的 能 力 和 自 信, 是 輔 導 師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課 題 若 實 習 輔 導 師 能 和 實 習 師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共 同 經 歷 實 習 的 旅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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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1 99 7 98 0 7 8 5 8 6 6.4 0 1 99 8 12 0 0 7 6 4 8 9 9.6 0 3.8 3 1 99 9 15 8 0 8 5
! " 丽 水 市 政 协 专 题 调 研 组 住 房 问 题 是 事 关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的 大 问 题 而 房 价 高 低 更 是 牵 动 千 千 万 万 老 百 姓 的 心 从 年 下 半 年 开 始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房 价 格 步 步 攀 升 年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销 售 价 为 元 至 今 年 月 份 市 区 商 品 房 平 均 预 售 价 已 高 达 元
玉田國小100學年度上學期品德教育月主題
月 份 核 心 概 念 玉 田 國 小 100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品 德 教 育 月 主 題 學 校 願 景 : 健 康 關 懷 卓 越 適 性 學 習 目 標 9 月 勤 學 10 月 互 助 11 月 整 潔 12 月 守 禮 1 月 寬 容 學 校 預 訂 : 班 級 自 訂 : 學 校 預 訂 : 班 級 自 訂 : 學 校 預 訂 : 班 級 自 訂 : 學 校 預 訂 : 班 級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江 西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新 增 项 目 ( 武 术 ) 申 报 材 料 井 冈 山 大 学 2015 年 7 月 20 日 井 冈 山 大 学 武 术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建 设 材 料 目 录 一 新 申 请 学 校 武 术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建 设 项 目 申 报 表 二 新 申 请 学 校 武 术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建 设 项 目 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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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2年11期封面.doc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 北 郵 局 許 可 證 第 521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第 11 期 法 規 類 目 錄 主 計 修 正 臺 北 市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3 修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58 政 令 類 文 化 更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公 告 修 正 臺 北 市 市 定 古 蹟 白 榕 蔭 堂 墓
从 化 仙 娘 溪 & 乐 明 村 民 小 组 与 汤 物 臣 共 同 打 造 新 龙 围 空 间 新 龙 围 初 衷 是 打 造 成 一 个 集 村 民 聚 会 文 化 展 览 产 品 展 示 培 训 会 议 等 多 功 能 的 村 民 活 动 中 心, 在 2015 年 7 月 15 日 开 张
绿 耕 简 报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第 一 期 广 东 绿 耕 社 会 工 作 发 展 中 心 城 乡 合 作 公 平 贸 易 共 创 生 态 文 明 与 可 持 续 生 活 新 龙 围 重 生 之 旅, 仍 在 继 续 从 化 连 南 四 川 云 南 沙 东 培 训 中 山 大 学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从 化 仙 娘 溪 & 乐 明 村 民 小 组 与 汤 物 臣 共 同 打 造
幻灯片 1
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连 不 断 的 乳 制 品 安 全 负 面 报 道 的 影 响, 消 费 者 信 心 还 未 得 到 完 全 恢 复 ; 另 一 方 面 是 乳 制 品 零 售 价 格 居 高 不 下, 市 场 奶 类 商 品 价 格 上 涨 导 致 需 求 下 降, 在 2013 2014 年 度 所 谓 的 奶
从 奶 牛 养 殖 行 业 的 重 塑 看 现 代 牧 场 建 设 的 市 场 空 间 佟 欣 一 2014 年 我 国 奶 业 发 展 情 况 ( 一 ) 牛 奶 产 量 增 长 5.5%, 达 到 3 725 万 t 近 年 来, 中 国 奶 业 的 发 展 越 来 越 多 地 表 现 出 畜 牧 业 固 有 的 周 期 性, 受 制 于 消 费 增 长 的 放 缓, 增 长 速 度 明 显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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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台 工 程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訓 練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2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前 項 必 要 之 教 育 及 訓 練 事 項 訓 練 單 位 之 資 格 條 件 與 管 理 及 其 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