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微信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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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微 信 菜 单 我 要 查 询 - 申 报 期 预 告 二 THIS IS IT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如 何 申 报 征 管 法 对 纳 税 申 报 是 怎 样 规 定 的? 根 据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纳 税 人 必 须 依 照 规 定 的 申 报 期 限 申 报 内 容 如 实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纳 税 人 在 纳 税 期 内 没 有 应 纳 税 款 的, 也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注 意 : 纳 税 人 享 受 减 税 免 税 待 遇 的, 在 减 税 免 税 期 间 也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如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季 度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9 万 元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也 须 按 时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如 何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其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采 用 销 售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1+ 征 收 率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通 过 什 么 方 式 进 行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首 选 微 信 申 报, 此 外 还 可 以 选 择 自 助 办 税 终 端 机 申 报 网 上 申 报 上 门 申 报 等 方 式 什 么 是 微 信 申 报? 怎 样 开 通 微 信 申 报 功 能? 微 信 申 报 是 指 纳 税 人 在 法 定 的 期 限 内 利 用 手 机 等 移 动 设 备 通 过 关 注 广 州 国 税 微 信 公 众 号 并 授 权 绑 定 纳 税 人 身 份 后, 进 入 微 信 申 报 功 能, 录 入 当 期 应 申 报 数 据, 提 交 申 报 审 核 无 误 后, 由 银 行 自 动 从 纳 税 人 税 款 专 用 户 划 转 应 纳 税 款, 完 成 申 报 纳 税 纳 税 人 通 过 广 州 国 税 微 信 公 众 号 并 使 用 广 州 国 税 网 上 办 税 二 号 窗 的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 税 务 登 记 后 自 动 开 通, 如 果 是 初 次 使 用 则 必 须 先 修 改 初 始 密 码 ) 授 权 绑 定 纳 税 人 身 份, 即 可 使 用 微 信 申 报 功 能 什 么 是 网 上 申 报? 怎 样 开 通 网 上 申 报 功 能? 网 上 申 报 是 指 纳 税 人 在 法 定 的 期 限 内 利 用 计 算 机 移 动 终 端 等 设 备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税 务 部 门 电 子 申 报 网 站 微 信 公 众 号, 录 入 或 上 传 当 期 应 申 报 数 据, 提 交 申 报 审 核 无 误 后, 由 银 行 自 动 从 纳 税 人 税 款 专 用 户 划 转 应 纳 税 款, 完 成 申 报 纳 税 纳 税 人 可 携 带 税 务 登 记 证 ( 载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网 上 申 报 功 能 开 通, 纳 税 人 可 申 请 开 通 CA 认 证 ( 电 子 认 证 身 份 ), 无 ca 证 书 纳 税 人 只 能 登 陆 办 税 厅 但 不 能 申 报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申 报 必 报 资 料 有 什 么?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需 要 报 送 的 必 报 资 料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其 附 列 资 料, 具 体 包 括 : (1)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2)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附 列 资 料 ; (3) 增 值 税 减 免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 (4) 服 务 不 动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扣 除 项 目 清 单 纳 税 人 应 该 到 哪 里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1) 预 缴 申 报 地 点 1 转 让 不 动 产 a. 其 他 个 人 转 让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b. 其 他 个 人 以 外 的 纳 税 人 转 让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注 意 :a 情 况 不 涉 及 预 缴 税 款 2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a.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与 机 构 所 在 地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区 ) 的, 纳 税 人 ( 不 含 其 他 个 人 ) 应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b.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与 机 构 所 在 地 在 同 一 县 ( 市 区 ) 的, 纳 税 人 ( 不 含 其 他 个 人 ) 应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c.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向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注 意 :b 和 c 两 种 情 况 不 涉 及 预 缴 税 款 3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纳 税 人 (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跨 县 ( 市 区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预 缴 税 款,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2) 纳 税 申 报 地 点 1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应 当 分 别 向 各 自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财 政 和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属 于 固 定 业 户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总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但 在 同 一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 范 围 内 的, 经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 财 政 厅 ( 局 ) 和 国 家 税 务 局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2 非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应 税 行 为 发 生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未 申 报 纳 税 的, 由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补 征 税 款 3 其 他 个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不 动 产, 转 让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应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自 然 资 源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4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扣 缴 的 税 款 纳 税 人 如 何 缴 纳 税 款? 纳 税 人 税 款 缴 纳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1) 广 州 市 电 子 缴 税 入 库 系 统 ( 简 称 ETS 系 统 ) 划 缴 税 费 款 : 银 行 税 务 局 企 业 之 间 签 订 ETS 协 议 后, 即 可 实 现 各 项 涉 税 业 务 产 生 的 应 缴 税 费 款 通 过 ETS 系 统 划 缴 到 国 库 (2) 自 行 缴 纳 : 纳 税 人 持 税 务 机 关 填 制 的 缴 款 书 到 其 开 户 银 行 缴 纳 税 款 (3) 刷 卡 缴 税 : 纳 税 人 持 银 联 卡 刷 卡 缴 纳 税 费 款 怎 样 办 理 税 库 银 或 POS 扣 税 手 续? 纳 税 人 办 理 电 子 缴 税, 需 签 订 委 托 扣 款 三 方 协 议,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 广 州 市 电 子 缴 税 入 库 系 统 委 托 划 缴 税 ( 费 ) 协 议 书 ;( 由 税 务 局 印 制 提 供 ) (2) 开 户 许 可 证 ( 或 存 折 ) 复 印 件 ; (3)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一 证 一 码 的 纳 税 人 准 备 好 加 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 注 意 : 委 托 扣 款 三 方 协 议 指 纳 税 人 委 托 银 行 代 扣 代 缴 协 议, 是 银 行 税 务 局 企 业 之 间 签 订 的 协 议, 税 务 局 企 业 银 行 签 订 之 后 各 留 一 份 申 报 期 前 或 申 报 期

间, 纳 税 人 应 在 其 纳 税 帐 户 上 存 足 当 期 应 纳 税 款 纳 税 人 只 要 在 征 收 期 前 将 以 上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就 可 以 通 过 网 络 进 行 申 报 纳 税 实 时 扣 款 企 业 申 报 扣 款 不 成 功 是 什 么 原 因, 如 何 处 理? 当 使 用 ETS 电 子 缴 税 系 统 扣 款 失 败 时, 纳 税 人 不 要 重 复 点 击 扣 款 操 作, 防 止 造 成 重 复 扣 款 遇 到 此 种 情 况 纳 税 人 需 联 系 开 户 银 行 或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查 询 扣 款 情 况 若 银 行 显 示 扣 款 已 成 功, 纳 税 人 无 需 进 行 操 作 若 银 行 提 示 无 扣 款 交 易 记 录, 一 般 情 况 下 扣 款 失 败 原 因 为 银 行 账 户 存 款 余 额 不 足 或 申 报 系 统 出 现 问 题 在 确 认 账 户 没 有 划 缴 税 款 的 情 况 并 且 余 额 充 足, 可 以 间 隔 15 分 钟 后 再 次 尝 试 扣 缴, 或 者 到 税 局 办 税 大 厅 缴 纳 税 款 注 意 : 纳 税 人 必 须 每 月 按 时 将 足 额 资 金 在 规 定 申 报 期 之 前 存 入 账 户 中, 因 存 款 不 及 时 或 金 额 不 足, 延 误 扣 缴 税 款, 纳 税 人 可 能 要 承 担 不 按 时 申 报 纳 税 的 法 律 责 任 委 托 银 行 扣 缴 税 款 后 会 发 送 扣 缴 信 息 通 知 纳 税 人, 纳 税 人 也 可 登 录 委 托 银 行 的 网 上 银 行 或 到 委 托 银 行 柜 员 机 上 查 询 账 户 扣 缴 税 款 情 况 三 收 藏 网 上 申 请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转 越 秀 国 税 微 信 广 州 国 税 已 实 现 对 辖 区 内 所 有 纳 税 人 ( 含 非 数 字 证 书 用 户 ) 的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开 具 和 核 销 全 流 程 网 上 受 理 网 上 审 批 服 务 市 内 跨 区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实 行 免 上 门 报 验 登 记 服 务, 当 需 要 预 缴 税 款 或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申 报 时, 持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向 经 营 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跨 省 ( 市 ) 外 出 经 营 的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应 到 经 营 地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报 验 登 记 ;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10 日 内 申 请 办 理 缴 销 手 续

外 经 证 办 理 简 要 流 程 一 注 册 地 : 外 经 证 开 具 ( 可 网 上 办 理 ) 二 经 营 地 : 报 验 登 记 三 经 营 地 : 预 缴 申 报 等 ( 确 定 收 入 时 ) 四 经 营 地 :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申 报 ( 经 营 结 束 或 外 经 证 到 期 时 ) 五 注 册 地 : 核 销 ( 可 网 上 办 理 ) 外 经 证 核 销 申 请 网 上 办 理 流 程 一 登 录 广 州 国 税 网 站 ( 网 址 :www.12366.gov.cn) 网 上 办 税 大 厅 2 号 窗 ( 同 上 ) 二 办 理 路 径 : 办 税 区 > 涉 税 事 项 受 理 ( 资 料 报 送 )> 涉 税 事 项 受 理 ( 资 料 报 送 )> 事 项 大 类 : 证 明 管 理 > 事 项 中 类 : 外 出 经 营 证 明 > 事 项 小 类 :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核 销 申 请 三 点 击 下 载 资 料 按 钮, 将 压 缩 文 件 (XXX.zip) 保 存 到 本 地 磁 盘 并 进 行 解 压 缩 操 作, 参 照 其 中 的 填 报 样 例 填 写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缴 销 表 四 将 填 好 的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缴 销 表 和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分 别 上 传 到 对 应 的 资 料 去 ( 资 料 库 中 有 的 可 直 接 选 ) 五 选 择 事 项 进 度 通 知 方 式 ( 至 少 选 择 一 种 ), 勾 选 本 次 申 请 提 交 所 有 资 料 真 实 可 靠 完 整 如 有 虚 假,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点 击 提 交 即 可 四 银 行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风 险 蓝 皮 书 ( 三 )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银 行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风 险 蓝 皮 书 资 产 篇 一 将 超 出 税 法 规 定 计 提 标 准 的 资 产 作 为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的 基 数 风 险 提 示 :

将 超 出 税 法 规 定 计 提 标 准 的 资 产 作 为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的 基 数, 并 将 计 提 的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在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依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金 融 企 业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 9 号 ) 第 一 条 风 险 控 制 : 在 信 贷 管 理 系 统 中 通 过 增 加 提 示 标 识 等 方 式, 准 确 区 分 归 集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贷 款 资 产 二 正 常 类 涉 农 贷 款 和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的 损 失 准 备 金 税 前 扣 除 处 理 风 险 提 示 : 在 涉 农 贷 款 和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计 提 中, 除 了 将 关 注 类 次 级 类 可 疑 类 损 失 类 的 贷 款 按 照 四 级 分 类 相 应 比 例 计 提 准 备 金 税 前 扣 除 外, 正 常 类 贷 款 部 分 却 错 误 参 照 一 般 性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规 定 按 1% 计 提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依 据 : 1.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金 融 企 业 涉 农 贷 款 和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3 号 ) 2.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金 融 企 业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 9 号 ) 风 险 控 制 : 在 信 贷 管 理 系 统 中, 注 意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范 围, 准 确 归 集 涉 农 和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并 按 照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指 导 原 则 ( 银 发 2001 416 号 ) 做 好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按 照 对 应 比 例 计 算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金 三 不 征 税 收 入 形 成 资 产 的 折 旧 处 理 风 险 提 示 : 企 业 取 得 的 满 足 条 件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等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折 旧 在 税 前 扣 除, 未 作 相 关 资 产 折 旧 摊 销 的 纳 税 调 整 ( 包 括 在 纳 税 申 报 表 没 有 反 映 不 征 税 收 入 形 成 成 本 部 分 不 计 入 该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相 应 折 旧 摊 销 不 予 扣 除 的 调 整 情 况 ) 政 策 依 据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2.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专 项 用 途 财 政 性 资 金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 70 号 ) 风 险 控 制 : 根 据 财 税 2011 70 号,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及 其 支 出 应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对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产 生 的 折 旧, 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中 进 行 纳 税 调 增 处 理 四 房 屋 等 固 定 资 产 装 修 费 支 出 的 税 务 处 理 风 险 提 示 : 对 发 生 房 屋 等 固 定 资 产 装 修 费 支 出, 并 符 合 改 扩 建 大 修 理 等 条

件 的, 未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未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 成 本 ), 或 未 作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处 理 政 策 依 据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主 席 令 [2007]63 号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12 号 ) 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2011 年 34 号 公 告 ) 风 险 控 制 在 发 生 装 修 费 用 支 出 时, 做 好 费 用 的 使 用 对 象 ( 是 否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是 否 已 足 额 提 取 等 ) 费 用 用 途 ( 是 否 用 于 改 变 固 定 资 产 结 构, 能 否 延 长 使 用 年 限 等 ) 支 出 的 规 模 等 方 面 的 专 项 管 理, 保 证 装 修 费 用 支 出 在 税 前 准 确 列 支 五 旅 客 请 留 言 7 月 1 日 起 境 外 旅 客 广 州 购 物 离 境 可 退 税 啦! 7 月 1 日 起, 广 州 市 正 式 成 为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政 策 试 点 地 区, 这 意 味 着 境 外 旅 客 广 州 购 物 后 在 离 境 时 可 以 享 受 退 税 为 便 于 境 外 旅 客 以 及 纳 税 人 了 解 此 项 政 策,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现 对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主 要 政 策 整 理 如 下 : 一 离 境 退 税 政 策 离 境 退 税 政 策, 是 指 在 我 国 境 内 连 续 居 住 不 超 过 183 天 的 外 国 人 和 港 澳 台 同 胞 在 离 境 口 岸 离 境 时, 对 其 在 退 税 商 店 购 买 的 退 税 物 品 退 还 增 值 税 的 政 策 二 退 税 物 品 退 税 物 品, 是 指 由 境 外 旅 客 本 人 在 退 税 商 店 购 买 且 符 合 退 税 条 件 的 个 人 物 品, 但 不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止 限 制 进 出 境 物 品 表 所 列 的 禁 止 限 制 出

境 物 品 ; 退 税 商 店 销 售 的 适 用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的 物 品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物 品 三 退 税 条 件 ( 一 ) 同 一 境 外 旅 客 同 一 日 在 同 一 退 税 商 店 购 买 的 退 税 物 品 金 额 达 到 500 元 人 民 币 ; ( 二 ) 退 税 物 品 尚 未 启 用 或 消 费 ; ( 三 ) 离 境 日 距 退 税 物 品 购 买 日 (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开 具 时 间 ) 不 超 过 90 天 ; ( 四 ) 所 购 退 税 物 品 由 境 外 旅 客 本 人 随 身 携 带 或 随 行 托 运 出 境 四 退 税 计 算 公 式 实 退 增 值 税 额 = 离 境 的 退 税 物 品 销 售 发 票 金 额 ( 含 增 值 税 ) 退 税 率 (11%) - 退 税 物 品 销 售 发 票 金 额 ( 含 增 值 税 ) 代 理 机 构 手 续 费 费 率 (2%) 五 具 体 流 程 ( 一 ) 退 税 物 品 购 买 购 买 退 税 物 品 向 退 税 商 店 索 取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申 请 单 ( 二 ) 海 关 验 核 确 认 在 离 境 口 岸 向 海 关 申 报 海 关 验 核 海 关 签 章 确 认 ( 三 ) 代 理 机 构 退 税 向 代 理 机 构 申 请 退 税 代 理 机 构 审 核 领 取 或 者 办 理 领 取 退 税 款 六 退 税 币 种 退 税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退 税 方 式 包 括 现 金 退 税 和 银 行 转 账 退 税 两 种 方 式 退 税 额 未 超 过 10000 元 的, 可 自 行 选 择 退 税 方 式 退 税 额 超 过 10000 元 的,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退 税 七 退 税 商 店 退 税 商 店 标 识 : 退 税 商 店 名 单 查 询 :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http://www.gd-n-tax.gov.cn) 八 离 境 口 岸 及 海 关 验 核 点 广 州 白 云 国 际 机 场 南 沙 港 客 运 口 岸 九 退 税 代 理 机 构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分 行 ( 广 州 白 云 国 际 机 场 和 南 沙 港 客 运 口 岸 隔 离 区 内 ) 十 详 情 可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查 询 ( 一 ) 广 州 市 国 税 局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12366-1 ( 二 ) 广 州 国 税 官 方 微 博 :@ 广 州 国 税 ; 广 州 国 税 微 信 : ( 三 ) 网 站 :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http://www.12366.gov.cn) 成 为 退 税 商 店 需 要 什 么 条 件?

( 一 ) 具 有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 ( 二 )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在 B 级 以 上 ; ( 三 ) 同 意 安 装 使 用 离 境 退 税 管 理 系 统, 并 保 证 系 统 应 当 具 备 的 运 行 条 件, 能 够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 ( 四 ) 已 经 安 装 并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 ( 五 ) 同 意 单 独 设 置 退 税 物 品 销 售 明 细 账, 并 准 确 核 算 办 理 备 案 流 程 符 合 条 件 且 有 意 向 备 案 的 企 业, 填 写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商 店 备 案 表,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向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报 送,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受 理 后 逐 级 报 送 至 省 国 税 局 备 案 六 致 纳 税 人 的 护 廉 助 廉 公 开 信 附 件 1 致 纳 税 人 的 护 廉 助 廉 公 开 信 尊 敬 的 纳 税 人 : 长 期 以 来, 您 辛 勤 劳 动, 诚 信 经 营, 依 法 纳 税, 为 推 动 经 济 发 展 社 会 进 步 民 生 改 善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感 谢 您 为 国 家 繁 荣 富 强 做 出 的 努 力 与 贡 献, 也 感 谢 您 对 国 税 部 门 的 关 心 与 支 持! 近 年 来,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坚 持 依 法 治 税, 持 续 推 进 提 质 效 创 亮 点, 取 得 丰 硕 成 果, 也 得 到 社 会 各 界 的 肯 定, 在 全 省 政 务 窗 口 满 意 度 调 查 中 名 列 前 茅 随 着 税 收 征 管 体 制 改 革 营 改 增 互 联 网 + 税 务 等 重 点 工 作 的 铺 开, 国 税 部 门 将 创 新 举 措 优 化 流 程 减 轻 负 担, 努 力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更 便 捷 高 效 的 办 税 体 验 为 共 同 维 护 良 好 的 税 收 环 境, 我 们 特 意

向 全 体 纳 税 人 发 出 此 公 开 信, 欢 迎 您 对 国 税 部 门 和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这 将 有 助 于 国 税 部 门 依 托 纳 税 人 的 护 廉 助 廉 作 用, 与 纳 税 人 合 力 构 建 廉 洁 办 税 的 良 好 征 纳 关 系, 持 续 提 升 国 税 部 门 党 风 廉 政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水 平, 进 一 步 打 造 为 民 务 实 清 廉 的 税 务 干 部 队 伍 在 您 履 行 依 法 纳 税 义 务 和 办 理 事 项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国 税 部 门 和 人 员 有 为 政 不 为 为 税 不 廉 的 行 为 或 庸 懒 散 傲 慢 软 等 不 良 作 风, 请 及 时 向 我 们 反 映, 我 们 将 在 为 您 保 密 的 同 时 以 负 责 尽 职 的 态 度 认 真 调 查 核 实, 并 及 时 将 处 理 结 果 向 您 反 馈 我 们 受 理 举 报 的 部 门 是 : 广 州 市 **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监 察 室 ( 地 址 :***, 邮 编 :*** );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监 察 室 (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3 号, 邮 编 :510623; 网 上 举 报 :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 我 要 参 与 - 税 务 干 部 违 纪 举 报 )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监 察 室 (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花 城 大 道 19 号, 邮 编 510623; 网 上 举 报 :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 公 众 参 与 - 局 长 信 箱 - 税 务 干 部 违 纪 举 报 )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2016 年 6 月 13 日

七 廉 洁 自 律 承 诺 廉 洁 自 律 承 诺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务 人 员 十 五 不 准 廉 洁 自 律 的 若 干 规 定 以 及 广 东 省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关 于 广 东 省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八 小 时 之 外 活 动 重 点 监 督 清 单 等 廉 政 建 设 的 重 要 规 定, 坚 决 惩 治 和 查 处 不 正 之 风 和 腐 败 问 题,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全 体 税 务 人 员 郑 重 做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不 接 受 纳 税 人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购 物 卡 券 等 ; 二 不 参 加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或 者 旅 游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 三 不 占 用 纳 税 人 财 物 和 向 纳 税 人 报 销 费 用 ; 四 不 利 用 本 人 或 家 庭 成 员 婚 丧 嫁 娶 生 日 庆 祝 乔 迁 新 居 职 务 升 迁 等 事 宜 借 机 敛 财 ; 五 不 利 用 职 权 向 企 业 介 绍 经 营 业 务, 不 向 纳 税 人 指 定 或 暗 示 中 介 代 理 服 务 ; 六 不 经 商 办 企 业 或 参 加 营 利 性 经 营 活 动, 不 在 纳 税 人 处 入 股 分 红 或 在 各 类 经 济 实 体 中 兼 职 ; 七 不 违 规 出 入 私 人 会 所, 或 参 加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 高 消 费 活 动 ; 八 不 发 生 其 他 违 反 廉 洁 自 律 的 行 为 我 们 将 自 觉 践 行 以 上 承 诺, 接 受 纳 税 人 和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如 果 出 现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的 情 况, 请 纳 税 人 及 时 向 我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反 映 受 理 举 报 方 式 如 下 : 广 州 市 **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监 察 室 ( 地 址 :***, 邮 编 :*** );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监 察 室 (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3 号, 邮 编 :510623; 网 上 举 报 : 广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 我 要 参 与 - 税 务 干 部 违 纪 举 报 )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监 察 室 (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花 城 大 道 19 号, 邮 编 510623; 网 上 举 报 :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 公 众 参 与 - 局 长 信 箱 - 税 务 干 部 违 纪 举 报 )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2016 年 6 月 13 日 八 各 区 局 动 态 天 河 / 南 沙 天 河 注 意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自 助 代 开 办 理 指 引 为 进 一 步 缓 解 代 开 发 票 业 务 压 力, 提 高 代 开 发 票 效 率, 我 局 于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试 行 代 开 资 料 提 前 集 中 审 核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自 助 代 开 模 式 南 沙 关 于 国 地 税 办 税 服 务 厅 推 行 全 业 务 通 办 及 国 税 业 务 分 区 办 理 的 通 知 为 深 入 贯 彻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精 神, 缩 短 纳 税 人 办 理 涉 税 事 项 的 排 队 等 候 时 间, 提 高 办 税 服 务 效 率, 推 进 国 地 税 业 务 的 高 度 融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