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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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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Transcription: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之 研 究 研 究 生 : 莊 東 鋒 撰 指 導 教 授 : 黃 賀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論 文 提 要 學 年 度 :92 學 期 :2 校 院 名 稱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系 所 名 稱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論 文 名 稱 ( 中 ):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之 研 究 論 文 名 稱 ( 英 ):A study of the Process Model for Mobile Base Station Protest. 學 位 類 別 : 碩 士 語 言 別 : 中 文 學 號 :9141317 論 文 頁 數 :161 頁 研 究 生 ( 中 ) 姓 名 : 莊 東 鋒 研 究 生 ( 英 ) 姓 名 :Tung-Feng Chuang 指 導 教 授 ( 中 ) 姓 名 : 黃 賀 博 士 指 導 教 授 ( 英 ) 姓 名 :Dr. H. Jason Huang 口 試 委 員 ( 中 ) 姓 名 : 盧 淵 源 林 鋒 立 黃 賀 口 試 委 員 ( 英 ) 姓 名 :Yuan-YTuan Lu, Feng-Li Lin, H. Jason Huang I

中 文 摘 要 台 灣 地 區 自 從 政 府 解 嚴 以 來, 由 於 社 會 步 入 多 元 化 民 眾 自 主 意 識 膨 脹 逐 漸 形 成 各 種 獨 特 的 社 會 文 化 民 眾 抗 爭 文 化 盛 行 就 是 其 中 之 一 近 二 十 年 來, 由 反 對 中 油 石 化 廠 環 境 污 染 的 抗 爭, 繼 而 反 杜 邦 設 廠, 反 對 設 立 垃 圾 掩 埋 場, 焚 化 爐 核 能 電 廠 美 濃 水 庫... 等 等, 隨 著 抗 爭 訴 求 的 多 元 化, 在 行 動 通 信 開 放 自 由 化 後, 由 於 市 場 競 爭 激 烈, 業 者 急 於 搶 佔 市 場, 極 力 擴 充 基 地 台, 造 成 基 地 台 天 線 到 處 林 立, 加 上 部 分 媒 體 誤 導, 雖 然 全 世 界 科 學 研 究 結 果, 均 無 法 證 實 行 動 通 信 電 磁 波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於 89 年 也 正 式 宣 佈 無 線 電 基 地 台 發 射 之 電 磁 波 並 非 環 境 污 染 源, 但 近 年 來 反 對 設 立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的 抗 爭, 卻 悄 悄 地 成 為 民 眾 抗 爭 的 主 流, 且 抗 爭 的 手 段 也 愈 趨 激 進 不 理 性 和 暴 力, 政 府 與 業 者 迄 無 有 效 的 因 應 策 略, 嚴 重 威 脅 業 者 生 機 也 浪 費 巨 額 的 社 會 成 本, 令 人 憂 心 不 已! 如 何 研 擬 有 效 的 因 應 對 策, 化 解 抗 爭, 實 在 刻 不 容 緩 本 研 究 在 上 述 背 景 與 研 究 動 機 下, 首 先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如 : 衝 突 管 理 危 機 溝 通 談 判 技 巧 群 眾 學 法 令 規 章 以 及 外 包 理 論 等 做 深 入 的 探 討, 其 次, 對 於 處 理 抗 爭 具 豐 富 實 務 經 驗 的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並 對 少 數 關 鍵 人 物 進 行 訪 談, 以 瞭 解 目 前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嚴 重 性 的 認 知 探 討 抗 爭 發 生 的 原 因 以 及 他 們 對 因 應 抗 爭 的 經 驗 和 心 得 綜 合 以 上 研 究 發 現 :( 一 ) 業 者 迄 今 尚 無 一 套 長 期 有 系 統 的 因 應 策 略, 現 階 段 仍 以 處 理 抗 爭 為 主, 雖 然 累 積 了 不 少 寶 貴 的 實 務 經 驗, 但 可 能 無 法 有 效 達 到 預 防 及 徹 底 消 弭 抗 爭 的 發 生 ( 二 ) 在 觀 念 上 仍 以 技 術 觀 點 為 主, 由 技 術 人 員 主 導 做 基 地 台 技 術 性 的 溝 通 與 宣 導, 面 對 較 無 理 性 的 民 眾 抗 爭, 可 能 效 果 不 彰 ( 三 ) 對 政 治 力 介 入 的 的 無 奈 和 無 力 感 : 業 者 對 於 政 府 無 法 伸 張 公 權 力 提 供 一 個 穩 定 的 經 營 環 境 民 代 的 介 入 干 預 以 及 民 眾 的 威 嚇 乃 至 於 暴 力 破 壞, 很 少 做 積 極 強 力 的 回 應 II

本 研 究 針 對 上 述 原 因 與 缺 失, 研 擬 一 系 列 包 括 長 期 和 短 期 標 本 兼 治 的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如 下 : 一 在 長 期 治 本 方 面 的 做 法 : ( 一 ) 規 劃 長 期 策 略, 以 思 患 預 防, 避 免 發 生 抗 爭 為 最 高 策 略 指 導 原 則, 其 具 體 作 法, 例 如 : 媒 體 關 係 運 作 規 劃 專 業 的 置 入 式 文 宣 業 者 聯 合 處 理 抗 爭 基 地 台 文 宣 與 產 品 文 宣 相 結 合 等 ( 二 ) 改 變 觀 念 調 整 組 織 :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宜 由 社 會 觀 點 切 入, 結 合 法 律 公 關 技 術 及 業 務 等 專 業 組 成 功 能 小 組, 以 取 代 過 去 的 技 術 觀 點 純 由 技 術 部 門 負 責 的 偏 狹 觀 念 ( 三 ) 寬 籌 財 務 支 援, 宜 有 專 案 預 算 專 款 專 用 ( 四 ) 全 面 推 動 基 地 台 美 化 與 業 者 共 構 換 台 ( 五 ) 尋 求 外 包 專 業 協 助 ( 六 ) 尋 求 政 治 力 協 助 : 透 過 民 主 運 作 機 制, 監 督 公 權 力 發 揮 應 有 的 功 效, 堅 守 法 律 防 線, 確 保 業 者 合 法 的 權 益 二 在 短 期 治 標 方 面 的 做 法 有 :( 一 ) 選 台 策 略 ( 二 ) 因 應 抗 爭 處 理 策 略 ( 三 ) 積 極 培 訓 處 理 抗 爭 專 業 人 才 ( 四 ) 定 期 召 開 研 討 會, 交 換 心 得, 集 思 廣 益, 編 製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參 考 手 冊 ( 五 ) 不 只 要 知 法 守 法, 更 應 活 用 法 律 來 保 護 業 者 應 有 的 權 益 等 等 本 研 究 除 研 擬 上 述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作 為 結 論 外 並 分 別 對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及 其 從 事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的 從 業 人 員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以 及 後 續 研 究 提 出 一 些 建 議, 以 期 對 於 日 後 化 解 基 地 台 抗 爭 營 造 一 個 理 性 祥 和 溫 馨 的 社 會 以 及 提 供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一 個 穩 健 的 經 營 環 境 有 所 助 益 關 鍵 辭 彙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基 地 台 抗 爭 電 磁 波 衝 突 管 理, 談 判 技 巧 群 眾 心 理 III

Abstract In the early 90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OC) declared the end of martial law. Taiwanese society has moved toward multi-dimensional development, which includes the greater liberal awareness of the public, as well as gradually forming various but unique social cultures. Among these cultural changes is the right to public dispute. In the past two decades, several public disputes have occurred; from the dispute agains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y the petrochemical industry, including the Chinese Petroleum Corporation, followed by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u Pont chemical factory, the rejection of garbage disposal plant & incinerator building, the anti-construc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 the Mei Nong reservoir. To attract more customers and to pre dominate the potential market, competitors in the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have implemented strategies to build excess mobile base station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the signal reception. From recent scientific research, there is no clear evidence to prove that electromagnetic wave signals from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have any direct impact on human health. In the Year 2000, the Executive Environmental Department in Taiwan has officially announced that electromagnetic wave signals from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were not a source of pollutants. However, the objection of anti-establishing mobile base station has gradually become one of the leading issues of public dispute. The dispute approaches have tended to be radical and irrational, which has lead to strong violence. In the mean time, the government and the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are not able to respond to and resolve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se issues not only threaten the ability for the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to survive, but cost an incredible amount of the social resource which it is also a great concern for the similar conditions in future society. The research motivations were developed by considering the special cultural backgrounds mentioned above. The literature review includes the following research areas: conflict management; the crises interventional communication; negotiating skills; legislation process study; and the IV

theory of outsourcing study. Furthermore, surveys on professional groups were completed to seek expertise and feedback to help resolve public radical situations. Interviews were also conducted on some key radical and irrational people to increase the public awareness about the severity of disputes. In this study, the author also investigates reasons behind public disputes and what the public has experienced and learned. To summarize, the findings of this study: 1. In the current stage, the managerial approach only resolves a radical situation as it happens; a long term and systematic methodology is still unavailable and yet to be developed. Even though the short term resolution allows authorities to accumulate precious experiences in managing public pressure, the current methodology can not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avoid public disputes occurrence. 2. The fundamental idea from authorities is still in favor of technical educations which permits technicians to take major responsibilities in implementing the idea of technical skill demonstrations to communicate and lead the agenda. However, the outcomes do not appear to be effective to those irrational and radical disputes. 3. Political power interventions mean the government is unable to provide a stable environment for industrial developments. There are politicians interventions from different parties; public threatens and violence might also be the reasons that cause immobilized feedbacks from the government.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n the pros and cons of disputes on excess mobile base station and possible dispute modes, long term and short term solutions were developed. The solutions include: 1. Possible long term solutions: (1) Develop long term strategic plans, which enable the prevention of future dispute. The practical plans include media operations, professional propaganda planning, management for united industrial unions on public disputes and offers of technical and general product propagandas to the public. (2)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justifications, traditional conceptual changes in public disputes and formations of special negotiation teams: the authority should initiate with its negotiation process based on public opinions rather than listed contents with technical V

issues. Professional teams should have the ability to implement the law, the public relationship and technology to the public. (3) A liberal and a specific budget support for individual projects. (4) Mobile base station embellishments and joint venture with the industrial union. (5) Provide outsourcing to professionalism. (6) Seeking for political assistances: Through democratic operations, the government should maximize its ability in public authority monitoring and the law execution. This also ensures and protects legal welfares for the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2. Possible short term solutions: (1) General strategies in station selection issues. (2) New tactics formations. (3) Training professional negotiators. (4) Holding regular conferences, exchanging ideas which draw upon useful opinions, and editing Irrational mobile base station dispute management" reference handbook. (5) Educate the public to understand and obey the law. Using the law to protect and maintain basic rights for the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The final discussions conclude with some proposed solutions to manage public disputes. The future research recommendations to the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the professional team, and the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re also included. The aim is to establish a rational and peaceful future society and provide a stable business environment for the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Keywords: Mobile base station, mobile base station dispute, electromagnetic wave, conflict management, negotiating skills, public psychology VI

致 謝 又 到 了 六 月 天, 鳳 凰 盛 開 蟬 鳴 依 舊, 但 今 年 確 有 不 一 樣 的 體 會 和 感 受, 我 終 於 完 成 了 論 文 的 寫 作 並 通 過 口 試, 順 利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多 年 的 夙 願 終 能 美 夢 成 真 雖 然 已 過 天 命 之 年, 仍 難 掩 心 中 那 份 淡 淡 的 喜 悅 對 於 在 中 山 求 學 期 間 ( 三 年 主 計 人 員 碩 士 學 分 班 及 二 年 的 研 究 生 ) 曾 幫 助 我 鼓 勵 我 的 師 長 長 官 學 長 同 學 同 仁 及 家 人 謹 在 此 致 上 最 誠 摯 的 謝 忱, 希 望 能 一 齊 分 享 這 份 喜 悅 本 論 文 能 順 利 完 成, 首 先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黃 賀 博 士 一 年 來 孜 孜 不 倦 的 教 導 指 正 及 協 助 ; 另 外, 在 論 文 口 試 期 間 也 承 蒙 恩 師 盧 淵 源 博 士 林 峰 立 博 士 悉 心 審 閱 並 提 供 許 多 珍 貴 的 意 見 與 建 議, 使 本 論 文 更 加 完 善, 僅 此 表 達 由 衷 的 敬 意 和 感 謝 五 年 前, 因 緣 際 會 僥 倖 獲 主 計 處 薦 送 到 中 山 企 管 系 進 修, 讓 我 有 機 會 接 觸 到 本 系 規 劃 完 善 的 學 程 以 及 博 學 多 聞 教 學 十 分 用 心 的 老 師 們, 加 上 同 學 們 坦 承 相 互 砥 礪, 讓 我 受 益 良 多 學 分 班 的 同 學 在 我 準 備 報 考 研 究 所 期 間, 給 我 最 多 的 鼓 勵 與 支 持, 令 我 非 常 懷 念 與 感 激 接 著, 更 要 感 謝 在 這 段 求 學 期 間 曾 經 諄 諄 教 誨 過 我 的 恩 師, 除 了 上 述 三 位 口 試 老 師 外, 尚 有 蔡 院 長 憲 唐 黃 教 務 長 英 忠 黃 俊 英 博 士 方 至 民 博 士 黃 北 豪 博 士 梁 慧 玫 博 士 郭 倉 義 博 士 陳 得 發 博 士 陳 安 琳 博 士 張 玉 山 博 士 張 瑞 當 博 士 胡 國 強 博 士 及 蘇 愛 雲 老 師, 還 有 系 辦 媛 琳 小 姐 給 我 很 多 的 幫 忙, 一 併 致 謝 在 研 究 所 二 年 期 間, 很 高 興 與 同 班 同 學 相 處 愉 快, 應 昌 仙 順 玉 成 寶 惠 家 茜 淑 芬 春 旺 彥 寬 紹 琪 等, 給 我 很 多 的 協 助 並 建 立 良 好 的 情 誼 學 長 慶 球 世 凱 裕 祥 及 學 姊 美 華 等 在 撰 寫 論 文 期 間, 給 我 諸 多 關 心 與 啟 發, 令 我 倍 感 窩 心 在 工 作 單 位 方 面, 除 了 感 謝 蕭 經 理 家 驊 在 求 學 期 間 的 鼓 勵 和 體 諒 外, 林 副 經 理 瑞 斌 張 工 程 師 進 裕 林 主 任 森 和 王 主 任 鳳 超 饒 主 任 徳 興 吳 主 任 春 燢 程 主 任 定 遠 張 科 長 良 旭 黃 股 長 柏 裕 江 股 長 義 滿 邱 股 長 崇 朝 其 他 基 維 股 綜 合 股 同 仁 以 及 同 業 協 力 廠 商 的 各 位 先 進, 全 人 類 公 關 公 司 宋 總 經 理 中 華 電 信 訓 練 所 周 煥 榮 老 師 等 對 本 論 文 提 供 許 多 寶 貴 的 資 料, 貢 獻 良 多, 功 不 可 沒 會 計 室 銘 輝 協 助 問 卷 調 查 之 SPSS 統 計 分 析, 育 周 英 超 淑 明 麗 美 等 幫 忙 繕 打 與 校 對, 倍 極 辛 勞, 謹 此 表 達 誠 摯 的 謝 意 其 次, 特 別 感 謝 賢 妻 淑 慧 在 我 進 修 期 間, 承 擔 家 中 大 小 事 務, 無 怨 無 悔, 讓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吾 兒 桓 愷 桓 齊 桓 昌 兄 弟 亦 賣 力 協 助 繕 稿 並 給 予 我 精 神 上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更 令 我 感 動 不 已 最 後, 願 以 本 論 文 獻 給 愛 護 我, 鼓 勵 我, 關 心 我 的 良 師 益 友 及 家 人, 以 表 達 我 心 中 無 限 的 感 激 莊 東 鋒 謹 識 於 高 雄 西 子 灣 2004.6.12 VII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1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3 第 三 節 研 究 目 的 4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對 象 4 第 五 節 研 究 流 程 與 章 節 綱 要 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7 第 一 節 衝 突 及 衝 突 管 理 7 第 二 節 風 險 溝 通 18 第 三 節 談 判 理 論 策 略 與 技 巧 21 第 四 節 調 處 簡 介 35 第 五 節 外 包 簡 介 36 第 六 節 群 眾 學 理 論 的 探 討 42 第 七 節 謠 言 的 防 制 45 第 八 節 處 理 基 地 台 相 關 法 規 之 探 討 46 第 三 章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簡 介 50 第 一 節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之 定 義 50 第 二 節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設 置 原 理 52 第 三 節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影 響 之 探 討 54 第 四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限 制 61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概 述 61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61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62 第 四 節 研 究 工 具 64 第 五 節 問 卷 設 計 分 析 65 第 六 節 研 究 限 制 66 VIII

第 五 章 個 案 分 析 與 實 證 研 究 討 論 69 第 一 節 樣 本 結 構 分 析 69 第 二 節 文 獻 回 顧 與 評 析 71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之 實 務 探 討 75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97 第 一 節 結 論 97 第 二 節 建 議 108 第 三 節 對 後 續 研 究 之 建 議 110 參 考 文 獻 112 一 中 文 部 份 112 二 英 文 部 份 114 附 錄 一 92.11.11 台 南 縣 新 市 鄉 公 所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說 明 會 暴 力 事 件 報 告 115 附 錄 二 研 究 者 實 地 參 與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心 得 報 告 116 附 錄 三 嘉 義 地 區 基 地 台 抗 爭 案 例 報 告 122 附 錄 四 訪 談 公 關 公 司 大 綱 137 附 錄 五 訪 談 全 人 類 公 關 公 司 紀 錄 138 附 錄 六 對 特 定 人 訪 談 記 錄 140 附 錄 七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及 回 收 問 卷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彙 整 表 144 附 錄 八 電 信 總 局 函 轉 各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89.08.21 召 開 電 信 事 業 處 理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152 附 錄 九 問 卷 開 放 性 部 分 資 料 統 計 彙 整 表 156 附 錄 十 各 國 基 地 台 天 線 美 化 實 景 圖 158 附 錄 十 一 國 內 基 地 台 天 線 美 化 工 程 實 景 圖 159 IX

附 錄 十 二 台 灣 高 鐵 專 案 部, 蒐 證 效 率 高 剪 報 160 附 錄 十 三 民 宅 設 基 地 台 誰 來 管 管 剪 報 161 X

表 目 錄 表 2-1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適 用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表 46 表 3-1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實 地 測 量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統 計 表 59 表 5-1-1 問 卷 發 放 回 收 統 計 表 69 表 5-1-2 個 人 資 料 描 述 次 數 分 配 表 70 表 5-3-1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後 果 嚴 重 性 認 知 程 度 表 77 表 5-3-2 造 成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不 斷 的 主 要 原 因 分 析 表 78 表 5-3-3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構 面 題 項 分 析 表 83 表 5-3-4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對 策 彙 整 表 不 同 抗 爭 者 88 表 5-3-5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對 策 彙 整 表 不 同 訴 求 者 88 表 5-3-6 對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看 法 描 述 性 統 計 93 XI

圖 目 錄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5 圖 2-1 衝 突 與 組 織 績 效 關 係 圖 9 圖 2-2 衝 突 格 道 圖 12 圖 2-3 衝 突 管 理 策 略 模 式 16 圖 2-4 衝 突 解 決 模 式 16 圖 2-5 公 眾 參 與 程 度 階 梯 圖 20 圖 2-6 在 輸 贏 式 談 判 中, 談 判 成 果 分 配 方 式 23 圖 2-7 在 輸 贏 式 談 判 中, 雙 方 可 因 合 作 而 各 自 分 享 絕 對 量 較 大 成 果 23 圖 2-8 水 平 式 談 判 24 圖 2-9 垂 直 式 談 判 24 圖 3-1 屋 頂 型 基 地 台 機 櫃 設 備 51 圖 3-2 屋 頂 型 基 地 台 天 線 設 備 51 圖 3-3 空 地 型 基 地 台 天 線 附 掛 於 雙 抱 式 電 桿 51 圖 3-4 空 地 型 基 地 台 天 線 附 掛 於 旗 桿 式 鐵 塔 51 圖 3-5 基 地 台 全 區 服 務 範 圍 分 為 小 區 域 細 胞 示 意 圖 52 圖 4-1 本 研 究 觀 念 性 架 構 62 圖 6-1 化 解 基 地 台 抗 爭 架 構 圖 106 XII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某 一 個 豔 陽 高 照 的 午 後, 高 雄 市 議 會 舉 行 了 一 場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影 響 的 說 明 會 不 到 20 坪 的 第 一 會 議 室, 擠 滿 了 人 潮, 裡 面 有 受 邀 參 加 的 電 磁 波 專 家 消 基 會 副 主 委 蕭 博 士 高 雄 醫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專 家 陳 醫 師 行 動 通 信 高 雄 地 區 五 家 業 者 代 表 電 信 總 局 南 區 監 理 站 的 代 表 市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官 員, 還 有 前 來 關 心 的 市 議 員 六 七 人, 以 及 專 程 來 抗 議 在 他 們 鄰 居 設 置 基 地 台 的 苓 雅 區 xx 等 里 的 里 長 和 里 民 主 持 人 是 市 議 會 李 議 員 在 簡 單 的 開 場 白 後, 首 先 邀 請 消 基 會 的 副 主 委 蕭 博 士 上 台, 蕭 博 士 一 開 始 就 先 表 明 我 今 天 的 演 講 是 站 在 消 費 者 的 立 場, 每 一 句 話 都 有 科 學 學 理 的 根 據, 而 且 我 對 今 天 所 講 的 話 負 責 ; 如 果 你 們 不 同 意 我 的 講 法, 且 先 等 我 講 完, 要 抗 議 再 去 抗 議, 那 是 你 們 的 自 由, 但 我 今 天 受 人 之 託, 忠 人 之 事, 必 須 完 完 整 整 把 我 所 研 究 的 結 果 忠 實 的 告 訴 大 家 蕭 博 士 似 乎 有 先 見 之 明, 在 演 講 中 引 經 據 典 闡 述 行 動 電 話 電 磁 波 的 特 性, 以 及 與 人 體 安 全 數 據 做 比 較, 證 明 安 全 無 虞, 而 且 依 據 全 世 界 實 務 上 的 文 獻 記 載, 都 無 法 證 明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有 害 蕭 博 士 態 度 誠 懇, 語 氣 平 和, 應 頗 具 說 服 力, 然 而 演 講 中 卻 不 斷 傳 出 噓 聲, 不 到 十 分 鐘, 有 一 位 女 里 長 居 然 大 喊 : 閉 嘴, 我 們 聽 不 下 去 了! 接 著 一 位 里 民 質 疑 蕭 博 士 說 : 您 講 了 一 大 堆 道 理 都 不 管 用, 我 每 天 抬 頭 看 到 對 面 一 堆 天 線, 心 裡 就 發 毛, 晚 上 就 睡 不 著! 另 外 一 位 里 民 幫 腔 自 從 兩 年 前 鄰 居 裝 了 基 地 台 我 就 常 常 頭 痛, 經 過 多 次 抗 爭 後, 三 個 月 前 終 於 拆 台 了, 我 現 在 頭 痛 居 然 不 藥 而 癒, 這 難 道 不 是 基 地 台 作 祟 是 什 麼? 旁 邊 一 位 婦 人 接 著 說 : 對 對, 自 從 年 初 隔 壁 裝 了 基 地 台, 我 半 年 莫 名 其 妙 瘦 了 五 公 斤, 真 擔 心 不 知 得 了 什 麼 怪 病 眾 人 爭 相 怪 罪 基 地 台, 主 持 人 不 知 是 為 討 好 選 民 或 者 明 知 眾 怒 難 犯, 竟 然 無 視 於 蕭 博 士 的 報 告, 也 附 和 著 眾 人 責 備 業 者 不 該 在 在 住 宅 區 放 置 那 麼 多 基 地 台, 不 顧 民 眾 的 感 受 接 著 話 鋒 一 轉, 問 在 坐 的 南 區 1

監 理 站 的 代 表 : 這 些 基 地 台 是 否 合 法? 答 以 全 部 合 法 申 請 架 設! 他 還 不 死 心, 轉 問 市 府 建 管 處 官 員 : 這 些 基 地 台 架 設 在 住 宅 區 有 沒 有 違 建? 官 員 回 答 說 : 只 要 在 合 法 房 屋 架 設, 高 度 不 超 過 九 公 尺, 面 積 不 超 過 屋 頂 面 積 的 八 分 之 一 就 不 算 違 建 主 持 人 一 聽, 如 獲 至 寶, 當 場 宣 佈 : 從 明 天 起, 請 處 長 陪 我 到 這 些 里 轄 區 內 去 查 看 有 沒 有 基 地 台 違 建, 只 要 被 我 查 到 有 違 建 一 律 拆 台! 語 畢, 眾 人 鼓 掌 叫 好 接 下 來 連 續 二 三 個 月, 這 位 議 員 先 生 天 天 帶 著 市 府 官 員 里 長 里 民, 以 查 看 違 建 基 地 台 為 由 向 違 建 的 房 東 施 壓, 也 有 合 法 的 房 東 不 堪 其 擾, 而 要 求 解 約 拆 台 找 不 到 毛 病 的 基 地 台, 則 要 求 業 者 順 應 民 意, 要 求 遷 移 改 善, 或 加 以 美 化 另 一 則 是 南 台 灣 xx 鄉 公 所 會 議 室 正 舉 行 一 場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與 人 體 健 康 的 說 明 會, 主 持 人 為 該 鄉 公 所 主 任 祕 書, 他 一 開 場 白 就 說 : 最 近 我 們 收 到 白 帖 子 ( 訃 聞 ) 好 像 特 別 多, 我 懷 疑 是 否 與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有 關 係, 等 一 下 得 請 業 者 好 好 幫 我 們 說 明 一 下 台 下 某 村 長 也 接 腔 我 們 村 子 最 近 半 年 死 了 六 個 人, 另 外 也 有 三 個 人 得 癌 症, 那 有 這 麼 巧 的? 眾 人 也 接 著 一 陣 七 嘴 八 舌 質 疑 一 番, 好 不 容 易 輪 到 某 業 者 代 表 上 台 說 明, 正 在 賣 力 演 出 闢 謠, 突 然 來 了 一 位 縣 議 員, 滿 臉 通 紅, 帶 了 幾 分 酒 意, 主 席 起 身 相 迎 就 座, 不 到 五 分 鐘 他 身 上 的 行 動 電 話 響 了 兩 三 次, 好 似 很 忙 碌 的 樣 子, 講 完 了 行 動 電 話, 很 不 耐 煩 地 起 身 示 意 正 在 台 上 發 言 的 業 者 下 臺, 並 說 : 我 沒 時 間 聽 你 講 那 些 五 四 三 ( 廢 話 ), 限 各 家 業 者 一 個 月 內 將 鄉 內 六 個 村 的 基 地 台 全 部 拆 除, 否 則 將 率 領 村 民 一 一 搗 毀 臺 下 一 陣 鼓 掌 叫 好 x 議 員, 有 魄 力 在 一 旁 的 各 家 業 者 代 表 面 面 相 覷, 滿 臉 錯 愕, 心 理 正 納 悶 著 : 果 真 如 此,x 議 員 身 上 的 行 動 電 話 還 可 以 通 嗎? 以 上 這 兩 則 場 景 正 是 現 代 版 的 基 地 臺 抗 爭 說 明 會 活 生 生 的 寫 照 臺 灣 自 從 80 年 代 政 治 解 嚴 後, 民 風 日 漸 開 放, 也 不 知 什 麼 時 候 開 始 流 行 抗 爭 遊 行 示 威 風 潮, 從 中 油 高 雄 廠 林 園 石 化 廠 的 圍 廠 抗 爭 反 對 杜 邦 設 廠 抗 爭 反 對 垃 圾 掩 埋 場 焚 化 爐 放 在 自 家 附 近 反 核 四 抗 爭 等 等, 儼 2

然 已 成 為 臺 灣 特 有 的 社 會 文 化 怪 象 自 從 民 國 86 年 開 放 行 動 電 話 市 場 後, 各 家 業 者 為 了 搶 食 商 機, 大 肆 擴 建 基 地 臺, 造 成 到 處 樓 頂 上 基 地 臺 天 線 林 立 的 特 殊 景 觀 由 於 多 數 民 眾 認 知 不 多, 政 府 規 劃 無 方, 宣 導 不 力, 加 以 媒 體 不 當 的 渲 染 與 誤 導, 以 及 政 治 力 的 介 入, 無 色 無 味 無 形 無 害 的 基 地 臺 電 磁 波, 曾 幾 何 時, 竟 成 為 社 會 抗 爭 的 標 的 人 們 心 目 中 恐 怖 的 惡 魔 和 無 形 的 殺 手 ;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面 對 這 一 波 波 的 抗 爭, 居 然 只 能 處 處 挨 打, 疲 於 奔 命, 而 苦 無 良 策 坐 困 愁 城 如 何 集 思 廣 義, 針 對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臺 抗 爭 衝 突, 研 擬 一 套 有 效 可 行 的 因 應 模 式, 以 突 破 困 境, 實 為 業 者 刻 不 容 緩 夢 寐 以 求 的 共 同 心 願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民 國 92 年 11 月 11 日, 筆 者 奉 公 司 之 命 參 加 一 場 由 臺 南 縣 新 市 鄉 公 所 召 開 的 有 關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臺 電 磁 波 說 明 會, 會 中 因 不 願 承 諾 某 縣 議 員 提 出 限 一 個 月 內 新 市 鄉 境 內 基 地 台 全 部 拆 除 的 要 求 而 遭 以 該 縣 議 員 為 首 的 暴 力 圍 毆, 雖 在 隨 行 同 事 的 奮 力 護 衛 下 僥 倖 脫 困, 但 身 心 已 受 重 創 ( 詳 情 如 附 錄 一 ), 連 續 三 四 個 晚 上 除 了 頭 部 及 胸 部 傷 口 腫 脹 疼 痛 外, 一 闔 上 眼, 那 一 幕 暴 力 的 情 況 就 浮 現 在 眼 前, 徹 夜 難 眠, 腦 中 一 直 思 索 一 個 問 題 如 何 從 這 次 刻 骨 銘 心 的 教 訓 中 找 出 一 些 對 策, 避 免 悲 劇 重 演 突 然 靈 犀 一 動 何 不 將 它 納 為 論 文 的 題 材? 廣 泛 蒐 集 資 料, 研 擬 一 套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臺 抗 爭 衝 突 的 處 理 模 式, 以 期 能 徹 底 終 止 處 理 基 地 臺 抗 爭 的 惡 夢 經 過 一 個 星 期 的 反 覆 評 估, 終 於 做 出 決 定 變 更 原 來 已 著 手 兩 個 多 月 並 稍 具 雛 型 的 題 目 行 動 通 信 服 務 業 的 經 營 策 略 研 究, 雖 然 這 是 比 較 傳 統 專 業 的 題 目, 但 對 筆 者 而 言, 卻 不 比 有 效 處 理 基 地 臺 抗 爭 來 的 實 際 與 迫 切 在 徵 得 指 導 教 授 的 同 意 與 建 議 後, 遂 正 式 拍 定 以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臺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之 研 究 為 題 以 上 事 件 的 經 過 以 及 其 所 引 發 的 靈 感, 實 為 促 成 本 研 究 動 機 的 主 要 因 素 第 三 節 研 究 目 的 臺 灣 自 80 年 代 引 進 行 動 電 話 後, 有 關 通 信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健 康 的 影 響 即 有 少 數 媒 體 和 所 謂 專 家 學 者 熱 烈 地 討 論 當 時 因 用 戶 不 多, 基 地 臺 數 量 稀 少 ( 民 3

國 80 年 左 右, 全 省 基 地 臺 約 有 200 座 ), 並 未 引 起 大 眾 的 注 意 及 至 86 年 開 放 自 由 化, 釋 出 3 張 單 區 執 照 及 3 張 全 區 執 照, 各 家 業 者 為 搶 食 行 動 通 信 市 場 大 肆 增 建 基 地 臺, 加 以 當 時 沒 有 合 作 共 構 的 機 制, 各 建 各 的, 造 成 基 地 臺 林 立, 舉 目 隨 處 可 見, 民 眾 的 疑 慮 和 抗 爭 才 漸 漸 浮 上 臺 面, 尤 其 近 三 年 來 變 本 加 厲, 政 治 力 介 入 公 權 力 不 彰 暴 力 抗 爭 與 破 壞 在 在 固 然 令 人 痛 心, 但 各 家 業 者 面 對 抗 爭, 除 了 一 再 退 讓 外, 只 能 坐 困 愁 城 苦 無 良 策 才 是 真 正 令 人 憂 心 如 焚 筆 者 忝 為 行 動 通 信 服 務 業 從 業 人 員, 感 觸 尤 深, 值 此 因 緣 際 會, 盼 能 藉 此 研 究, 集 思 廣 益, 研 擬 出 一 套 因 應 基 地 臺 抗 爭 之 處 理 模 式, 庶 幾 對 消 弭 基 地 臺 抗 爭 有 所 突 破, 化 解 業 者 在 經 營 上 的 一 大 困 境, 實 為 本 研 究 最 大 目 的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及 對 象 行 動 通 信 基 地 臺 遭 民 眾 抗 爭 的 情 形, 已 遍 佈 於 臺 灣 全 區, 包 括 離 島 的 金 門 澎 湖 也 不 例 外, 但 受 到 地 理 環 境 及 時 間 能 力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主 要 取 樣 及 觀 察 以 嘉 義 以 南 之 南 台 灣, 包 括 台 東 澎 湖 金 門 等 縣 市 為 範 圍 研 究 對 象 涵 蓋 與 基 地 台 抗 爭 相 關 之 當 事 人, 包 括 各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承 攬 基 地 台 建 設 維 護 之 包 商 抗 爭 之 民 眾 相 關 之 政 府 機 關, 如 電 信 總 局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鄉 鎮 公 所 環 保 署 ( 局 ), 以 及 學 者 專 家 此 外, 為 評 估 將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的 可 能 性, 也 針 對 公 關 公 司 進 行 訪 談, 成 為 本 研 究 重 要 對 象 之 一 4

第 五 節 研 究 流 程 與 章 節 綱 要 一 研 究 流 程 : 本 論 文 之 研 究 流 程 如 下 圖 1-1: 確 立 研 究 主 題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設 計 問 卷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與 個 案 田 野 調 查 建 立 訪 談 問 題 大 綱 發 放 問 卷 研 究 問 題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問 卷 收 回 與 整 理 資 料 分 析 與 研 判 訪 談 內 容 整 理 研 擬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二 章 節 綱 要 : 本 研 究 分 為 六 章, 各 章 內 容 略 述 如 下 : 第 一 章 緒 論 : 敘 述 研 究 背 景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範 圍 與 對 象 以 及 研 究 流 程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 包 含 衝 突 管 理 危 機 溝 通 談 判 技 巧 外 包 文 獻 群 眾 心 理 以 及 公 共 政 策 等 相 關 文 獻 之 探 討 第 三 章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臺 簡 介 : 簡 介 基 地 臺 之 定 義 構 造 功 能 類 型 電 磁 波 之 特 性 與 人 體 健 康 相 關 文 獻 之 報 告 5

第 四 章 研 究 方 法 : 介 紹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架 構 研 究 問 題 研 究 工 具 問 卷 設 計 資 料 分 析 及 研 究 限 制 等 第 五 章 個 案 分 析 與 實 證 研 究 討 論 : 探 討 本 研 究 觀 察 問 卷 訪 談 內 容 的 實 際 分 析 及 外 包 處 理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與 評 估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針 對 本 研 究 結 果 做 成 結 論, 並 對 後 續 研 究 提 出 建 議 6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係 以 研 擬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臺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為 主 題 抗 爭 為 臺 灣 解 嚴 後 衍 生 出 來 的 社 會 現 象 它 背 後 夾 雜 著 認 知 差 距 利 益 的 衝 突 民 意 高 漲 公 權 力 的 式 微, 以 及 泛 政 治 力 ( 村 里 長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 的 介 入, 可 謂 錯 綜 複 雜 本 章 搜 集 以 下 文 獻, 包 括 衝 突 及 衝 突 管 理 風 險 溝 通 談 判 技 巧 外 包 理 論 群 眾 學 以 及 相 關 法 規 等, 以 期 深 入 瞭 解 問 題 的 所 在, 幫 助 本 研 究 理 論 基 礎 之 奠 定, 並 引 導 研 究 之 方 向 第 一 節 衝 突 及 衝 突 管 理 一 衝 突 : ( 一 ) 衝 突 的 定 義 : 衝 突 是 兩 個 以 上 相 關 的 主 體, 因 互 動 行 為 所 導 致 不 和 諧 的 狀 態 ( 汪 明 生,2000) R. North 則 以 一 運 作 性 界 說 來 描 述 衝 突 : 當 A 感 覺 到 ( 也 許 正 確, 也 許 不 正 確 ) 他 為 B 所 威 脅 或 傷 害, 於 是 A 採 取 了 他 自 認 為 是 防 衛 性 的 行 動 而 此 一 行 動 被 B 視 為 具 有 傷 害 或 威 脅 性, 而 當 B 也 採 取 了 自 認 屬 防 衛 性 行 動 時,A 認 為 其 原 因 的 估 量 果 然 正 確, 遂 增 加 了 自 己 的 行 動, 而 造 成 了 雙 方 敵 對 的 情 勢 ( 引 述 自 張 惠 堂 碩 士 論 文 ) ( 二 ) 衝 突 的 原 因 :( 註 2-1.) 衝 突 之 所 以 發 生, 可 能 是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若 干 議 題 的 認 知 意 見 需 求 利 益 不 同, 或 是 基 本 道 德 觀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因 素 所 致 美 國 諸 多 學 者 (Creinton,1980;More,1982;Amy,1987;Bisno,1989) 嘗 分 別 探 討 紛 爭 的 根 本 原 因, 其 所 歸 納 的 原 因 包 括 : 1. 程 序 衝 突 (Procedural Conflict) 2. 資 料 或 資 訊 衝 突 (Data or Information Conflict) 又 稱 為 誤 解 型 的 衝 突 7

3. 價 值 判 斷 衝 突 (Value Conflict) 4. 利 益 衝 突 (Interest Conflict) 5. 關 係 衝 突 (Relationship Conflict) 6. 情 緒 衝 突 (Emotion Conflict) 其 中 以 利 益 衝 突 最 普 遍, 它 包 括 施 行 與 政 策 上 的 議 題 角 色 需 求 以 及 資 源 的 應 用 價 值 衝 突 最 不 易 解 決, 因 為 它 是 無 形 的 它 根 深 柢 固 地 主 導 我 們 的 行 為 和 是 非 觀 念 ( 三 ) 衝 突 的 影 響 :( 註 2-2.) 衝 突 對 社 會 造 成 的 影 響, 學 者 從 不 同 角 度 論 述, 給 予 不 同 的 評 價 事 實 上, 衝 突 容 易 有 破 壞 的 作 用, 卻 也 有 建 設 性 的 功 能, 端 視 我 們 如 何 因 應 社 會 學 家 Don Martindale 就 曾 主 張 : 人 類 社 會 史 上 最 富 創 造 性 的 時 代, 並 不 是 和 平 穩 定 的 時 代, 而 是 混 亂 不 安 的 時 期 他 指 出 歐 洲 文 藝 復 興 時 期 事 實 上 就 是 一 個 動 蕩 不 安 的 時 期 而 美 國 通 過 許 多 有 關 保 護 勞 工 的 法 案, 而 改 進 勞 工 生 活, 都 是 因 為 勞 資 衝 突 的 結 果 ; 男 女 平 等 的 法 律 也 是 女 權 運 動 者 所 力 爭 而 得 的 因 為 往 往 唯 有 在 衝 突 情 境 中, 問 題 才 能 被 揭 發 出 來, 並 且 可 清 楚 地 加 以 澄 清, 提 供 了 解 決 衝 突 的 機 會 換 言 之, 衝 突 常 迫 使 人 們 正 視 問 題, 往 往 是 開 啟 對 抗 各 方 的 溝 通 之 門, 激 盪 出 創 新 的 觀 念, 提 供 社 會 更 生 的 能 力 當 然, 我 們 也 不 應 一 概 而 論 地 認 定 衝 突 對 社 會 只 有 好 處, 有 些 衝 突 確 實 造 成 了 嚴 重 的 影 響 後 果, 例 如, 衝 突 常 刺 激 人 們 的 情 緒 激 動, 減 少 理 性 思 考 和 自 我 控 制 的 能 力, 給 人 挫 折 不 安 的 感 覺, 過 多 的 衝 突 更 足 以 影 響 社 會 的 正 常 運 作, 許 多 發 展 中 國 家 常 因 政 治 衝 突 迫 使 其 現 代 化 努 力 停 頓, 足 見 衝 突 的 破 壞 力 然 而 衝 突 對 社 會 結 構 造 成 的 可 能 影 響 則 需 視 社 會 型 態 而 定, 在 結 構 鬆 散 的 團 體 或 多 元 開 放 的 社 會 中, 對 抗 各 方 經 由 衝 突 來 解 決 其 間 的 緊 張, 大 致 可 以 發 揮 出 穩 定 的 功 能 由 於 不 同 意 見 能 夠 直 接 表 達, 反 足 以 消 弭 分 裂, 因 為 在 較 具 彈 性 8

的 結 構 中, 人 際 關 係 往 往 十 分 複 雜, 人 們 在 某 一 情 境 下 可 能 是 對 手, 在 其 他 情 境 可 能 是 盟 友, 此 種 錯 綜 的 關 係, 造 成 多 種 衝 突 的 可 能, 卻 也 使 每 一 種 衝 突 的 強 度 均 不 致 過 高, 而 且 可 能 互 相 影 響, 使 多 元 社 會 得 以 維 繫 若 在 封 閉 僵 硬 的 結 構 下, 衝 突 各 方 涉 入 較 深, 衝 突 程 度 較 強, 往 往 導 致 嚴 重 後 果,Kast & Rosenzweig 對 於 衝 突 與 組 織 績 效 的 關 係, 以 圖 2-1 表 示, 可 以 提 供 我 們 相 當 的 啟 示 : 在 停 滯 的 情 境 中, 衝 突 雖 然 較 少, 但 是 卻 可 能 因 為 沒 有 新 觀 念 新 挑 戰, 使 組 織 趨 於 僵 化, 缺 乏 績 效, 而 太 多 的 衝 突 則 將 使 組 織 趨 於 混 亂, 因 此 組 織 績 效 將 隨 衝 突 的 增 加 而 遞 增, 但 到 一 定 程 度, 又 隨 衝 突 的 增 加 而 遞 減 所 以, 適 當 的 衝 突 有 助 於 社 會 的 適 應 與 創 新 高 組 織 績 效 功 能 範 圍 低 圖 2-1: 衝 突 與 組 織 績 效 關 係 圖 少 衝 突 總 合 多 資 料 來 源 :F. E. Kast and J. E. Rosenzweig,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4 th ed., McGraw-Hill Book Company, New York, 1985). p. 344 9

( 四 ) 衝 突 的 解 決 途 徑 :( 註 2-3) 1 傳 統 解 決 衝 突 的 方 式 過 去 解 決 衝 突 的 方 式 可 歸 納 為 四 種 : (1) 以 科 學 方 法 解 決 衝 突 : 應 用 管 理 科 學 和 政 策 科 學 成 本 一 效 益 可 行 性 分 析 等 方 法, 就 某 一 衝 突 事 件, 研 擬 各 種 備 選 方 案, 比 較 其 優 劣, 選 擇 一 最 有 效 的 解 決 方 案, 同 時 說 明 不 採 用 其 他 方 案 的 理 由 (2) 以 政 治 手 段 解 決 衝 突 : 亦 即 運 用 投 票 以 解 決 衝 突 然 而 投 票 結 果 往 往 多 數 者 佔 優 勢, 此 一 方 式 雖 可 使 衝 突 獲 致 解 決 方 案, 但 歧 見 仍 然 無 法 消 除 失 敗 的 一 方 不 會 改 變 其 立 場 與 態 度, 而 企 圖 在 將 來 扳 回 頹 勢, 於 是 加 深 了 雙 方 的 對 立 情 勢 以 政 治 方 式 解 決 衝 突,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零 合 賽 局 (3) 以 法 律 途 徑 解 決 衝 突 : 當 問 題 涉 及 法 律 而 其 他 解 決 衝 突 的 方 法 都 未 發 生 效 果 時, 只 有 訴 諸 法 律, 當 一 方 因 違 反 法 律 而 引 起 衝 突 時, 常 需 憑 藉 合 法 武 力 ( 如 警 察 ) 來 維 護 秩 序 ; 這 是 最 嚴 厲 解 決 衝 突 的 手 段 (4) 以 組 織 權 威 解 決 衝 突 : 此 方 式 可 避 免 衝 突 陷 入 僵 局 然 而 憑 單 方 面 權 威, 要 求 對 方 順 從, 實 難 使 階 段 較 低 的 當 事 人 心 悅 誠 服, 不 但 可 能 導 致 陽 奉 陰 違 的 不 良 後 果, 而 且 使 用 權 威 來 壓 抑 衝 突, 更 斲 喪 了 當 事 人 尋 求 更 佳 備 選 方 案 的 創 造 力 上 述 方 法,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雖 可 處 理 衝 突, 但 似 乎 均 不 足 真 正 有 效 地 解 決 問 題, 職 是 之 故, 我 們 必 須 積 極 尋 找 創 新 性 的 解 決 途 徑 10

2 衝 突 格 道 要 真 正 解 決 衝 突, 一 方 面 必 須 深 入 了 解 衝 突 的 本 質, 另 一 方 面 更 須 講 求 衝 突 的 解 決 技 巧 所 謂 創 新 性 衝 突 解 決 途 徑 即 是 使 衝 突 當 事 人 在 直 接 基 礎 上, 經 由 溝 通 與 回 饋 過 程 尋 求 衝 突 原 因 與 解 決 衝 突 方 案 ; 亦 即 允 許 當 事 人 在 人 對 人 的 基 礎 上, 透 過 自 身 對 問 題 的 了 解, 面 對 面 地 解 決 衝 突 加 強 運 用 創 新 性 解 決 衝 突 途 徑, 則 以 法 律 和 權 威 手 段 解 決 衝 突 的 事 件 便 可 相 對 減 少 ; 同 時 也 加 強 了 科 學 和 政 治 方 式 解 決 衝 突 的 成 效, 進 而 減 少 社 會 的 疏 離 對 立 與 冷 漠 的 病 態 更 可 加 強 維 護 在 自 由 社 會 中, 表 達 不 同 意 見 及 保 持 個 別 差 異 的 權 利 如 此 民 主 政 治 的 價 值 也 才 能 真 正 地 落 實 這 種 創 新 性 解 決 衝 突 的 途 徑 稱 為 衝 突 格 道 管 理 格 道 理 論 主 要 認 為 管 理 者 為 達 到 組 織 目 標, 必 須 關 心 員 工 和 生 產 量, 並 以 這 兩 個 指 標 和 變 數, 分 別 為 橫 軸 和 縱 軸, 發 展 出 管 理 格 道 模 式 Blake 和 Mouton 以 管 理 格 道 的 概 念 發 展 出 衝 突 格 道, 亦 即 當 人 們 面 臨 衝 突 情 勢 時, 至 少 應 考 慮 兩 個 變 數 : 一 是 衝 突 當 事 人 ; 一 是 衝 突 結 果 我 們 把 對 衝 突 當 事 人 和 對 衝 突 結 果 的 態 度 構 築 在 具 有 九 點 量 表 (9-point scale) 的 縱 橫 座 標 上, 就 構 成 了 衝 突 格 道 橫 座 標 九 點 量 表 代 表 對 衝 突 結 果 --- 亦 即 是 對 獲 致 衝 突 解 決 方 案 的 關 切 程 度 ; 一 分 代 表 關 切 程 度 低, 九 分 代 表 關 切 程 度 高 縱 座 標 代 表 涉 及 衝 突 情 勢 中 對 當 事 人 的 關 切 程 度 ; 一 分 代 表 關 切 程 度 低, 九 分 代 表 關 切 程 度 高 由 於 縱 座 標 兩 個 變 數 各 分 為 九 個 格 道, 因 此 產 生 了 八 十 一 種 解 決 衝 突 的 方 法 衝 突 格 道 的 四 個 角 落 以 及 中 心 位 置 代 表 解 決 衝 突 的 五 種 主 要 策 略 我 們 僅 以 此 五 種 代 表 性 策 略 加 以 說 明 :( 圖 2-2) 11

圖 2-2 資 料 來 源 :Revised from: Robert R. Blake and Jame S. Mouton, The Fifth Achieve ment", in Fred E. Jandt(ed.), Conflict Resolution Through Communication. (New York: Harpet and Row, 1973), P94. (a)(1,1) 格 道 : 表 示 避 免 涉 入 衝 突, 採 取 明 哲 保 身, 置 之 事 外 的 態 度, 企 求 生 活 在 沒 有 衝 突 的 社 會 中, 與 人 無 爭, 與 事 無 忤 事 實 上 對 社 會 現 狀 和 政 治 現 實 容 易 產 生 冷 落 和 疏 離 感 的, 也 就 是 這 種 人 吾 人 稱 之 為 鴕 鳥 型 (b)(1,9) 格 道 : 不 關 切 衝 突 的 結 果, 但 對 衝 突 當 事 人 予 以 高 度 關 切, 企 圖 以 甜 言 蜜 語 或 不 切 實 際 的 承 諾 來 息 事 寧 人, 以 維 持 表 面 上 的 和 諧 但 當 謊 言 被 拆 穿, 或 諾 言 無 法 實 現 時, 更 增 加 了 當 事 人 的 不 滿, 吾 人 稱 之 為 懷 柔 型 (c)(9,1) 格 道 : 以 解 決 衝 突 為 第 一 優 先 考 慮, 而 不 關 切 衝 突 當 事 人 凡 是 以 地 位 權 力 壓 抑 衝 突, 甚 至 以 警 察 軍 隊 為 後 盾 來 控 制 衝 突 的 作 為 都 屬 於 這 一 策 略 的 應 用, 吾 人 稱 之 為 壓 抑 型 (d)(5,5) 格 道 : 即 透 過 調 整 適 應 以 解 決 衝 突 的 折 衷 策 略 其 基 本 前 提 是 妥 協, 雙 方 相 互 讓 步, 以 尋 求 解 決 衝 突 的 可 行 辦 法, 而 不 是 最 佳 的 方 案 我 國 大 陸 未 淪 陷 前, 有 人 主 張 沿 長 江 讓 國 共 分 12

江 而 治, 以 解 決 國 共 政 治 衝 突, 這 都 是 基 於 (5,5) 折 衷 策 略 之 運 用, 吾 人 稱 之 為 妥 協 型 (e)(9,9) 格 道 : 顯 示 對 衝 突 當 事 人 和 衝 突 結 果 都 寄 予 高 度 關 切, 而 且 認 為 衝 突 是 無 法 避 免 的 事 實, 允 許 持 有 不 同 意 見 的 衝 突 相 關 人 士 進 行 直 接 而 公 開 的 討 論, 依 據 事 實 檢 證 與 邏 輯 推 論, 突 破 各 種 限 制, 以 成 熟 的 智 慧 和 高 度 的 技 巧, 深 入 地 探 討 衝 突 的 原 因, 而 獲 致 雙 方 都 能 滿 意 的 最 佳 方 案 這 種 方 法 就 短 期 而 言, 或 許 比 較 費 時, 但 就 長 期 而 言, 卻 是 真 正 解 決 問 題, 一 勞 永 逸 的 策 略, 吾 人 稱 之 為 理 想 型 這 才 是 創 新 性 解 決 問 題 的 途 徑 衝 突 格 道 可 巧 妙 地 把 衝 突 順 應 和 創 新 性 的 解 決 模 式 聯 結 起 來, 以 創 新 性 的 解 決 模 式 面 對 衝 突, 獲 致 真 正 和 諧 的 境 界 依 照 (9,1) 格 道 的 順 服, 只 是 陽 奉 陰 違 的 承 諾, 或 將 演 成 更 激 烈 的 抗 拒 (1,9) 格 道 則 放 棄 了 個 人 信 念, 俾 維 持 和 諧 的 幻 象, 創 造 力 無 從 發 揮 (1,1) 格 道 象 徵 逃 避 的 心 態, 更 不 足 以 解 決 問 題 (5,5) 格 道 以 妥 協 為 前 提, 不 考 慮 解 決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凡 事 講 求 妥 協, 將 腐 蝕 人 們 的 思 考 能 力 和 創 造 力 至 於 (9,9) 格 道 則 以 合 理 目 標 為 前 提, 充 分 發 揮 創 造 力, 根 據 事 實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對 衝 突 當 事 人 與 衝 突 結 果 均 寄 予 高 度 關 切, 以 期 獲 致 最 佳 的 解 決 方 案 總 之, 衝 突 格 道 提 供 吾 人 分 析 的 概 念 架 構, 幫 助 我 們 在 面 臨 衝 突 情 勢 時, 先 了 解 衝 突 的 本 質, 進 而 提 升 處 理 衝 突 的 能 力, 以 期 在 人 對 人 的 直 接 基 礎 上, 經 由 不 斷 的 坦 誠 探 討 和 溝 通 以 解 決 衝 突, 促 進 社 會 的 和 諧 與 進 步 二 衝 突 管 理 :( 註 2-4) ( 一 ) 定 義 : 衝 突 管 理 是 以 系 統 科 學 的 方 式 來 消 除 認 知 與 價 值 差 異 等 障 礙, 以 達 成 協 議 的 過 程 (Green halgh,1986) 其 目 的 在 衝 突 過 程 中 減 少 可 能 的 或 是 不 必 要 的 傷 害, 以 促 進 有 利 衝 突 雙 方 的 結 果 衝 突 管 理 13

(conflict management) 的 觀 念 即 是 為 因 應 傳 統 紛 爭 處 理 方 式 的 不 足 所 生, 傳 統 的 紛 爭 處 理 方 式 只 是 被 動 的 暫 時 性 的 解 決 一 件 已 發 生 的 紛 爭 事 件, 而 衝 突 管 理 則 是 希 望 以 管 理 的 角 度 且 運 用 相 關 理 論 來 因 應 及 預 應 衝 突 事 件 包 括 尚 未 發 生 已 發 生 與 無 限 期 進 行 中 的 衝 突 事 件, 而 不 同 於 一 般 傳 統 紛 爭 處 理 方 式 ( 二 ) 衝 突 管 理 的 內 容 與 步 驟 : 內 容 1. 利 用 問 題 解 決 方 式 來 達 成 雙 方 可 接 受 的 協 議 2. 減 少 破 壞 性 之 影 響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衝 突 事 件 3. 界 定 實 質 爭 議 之 內 容 以 取 得 實 際 具 體 之 解 決 對 策 4. 衝 突 管 理 者 採 用 之 技 巧 方 法, 包 括 : 安 撫 政 策 架 構 之 資 訊 衝 突 管 理 規 劃 爭 議 雙 方 團 體 或 第 三 者 談 判 開 會 技 巧 問 題 解 決 媒 體 傳 播 運 用 主 要 在 對 第 三 者 之 影 響 步 驟 重 點 : 每 階 段 必 須 完 成 再 進 入 下 一 階 段 以 免 事 端 擴 大 1. 開 始 了 解 問 題 研 討 衝 突 管 理 事 務 對 何 資 訊 需 收 集 或 交 換 了 解 對 2. 數 據 收 集 及 參 分 析 說 明 予 劃 相 以 改 階 關 觀 善 段 爭 察 者 之 端 關 參 內 紀 係 考 容 錄 及 及 可 人 面 改 員 談 善 間 與 之 關 問 認 係 卷 知, 等 供 取 規 得 3. 策 略 規 劃 擬 定 全 規 面 劃 了 雙 解 方 衝 可 突 接 因 受 素 仲 裁 方 案 14 4. 執 行 策 略 建 立 程 序 共 識 對 對 內 內 教 宣 育 佈 及 利 組 益 織 替 代 方 案 及 解 決 5. 協 議 處 理 程 序 監 測 系 統 保 證 協 議 之 執 行

( 三 ) 衝 突 管 理 的 相 關 理 論 及 技 巧 : 相 關 處 理 技 巧 : 衝 突 管 理 相 關 理 論 及 技 巧, 包 括 :(1) 溝 通 技 巧 ;(2) 數 據 蒐 集 及 分 析 ;(3) 衝 突 管 理 之 規 劃 ;(4) 談 判 ;(5) 促 進 方 案 完 成 ; 與 (6) 調 處 / 仲 裁 談 衝 突 管 理 之 規 劃 數 據 蒐 集 及 分 析 溝 通 技 巧 判 調 處 / 仲 裁 促 進 方 案 協 助 問 題 之 解 決 由 下 層 之 程 序 逐 步 往 上 層 之 建 立 來 執 行 解 決 衝 突 事 件 談 判 意 味 著 兩 個 ( 或 兩 個 以 上 ) 團 體 互 相 平 息 衝 突, 並 未 假 借 第 三 團 體 的 協 助 團 體 間 並 非 依 據 規 則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而 是 製 造 規 則, 讓 他 們 可 以 賴 此 規 則 與 其 他 團 體 建 立 關 係 調 處 則 是 包 括 第 三 團 體, 負 責 調 解 爭 議, 協 助 各 團 體 能 達 成 協 議 中 介 人 可 由 各 團 體 指 派, 或 由 外 界 的 權 威 代 表 而 在 仲 裁 中, 衝 突 團 體 同 意 第 三 團 體 的 調 解, 他 們 必 須 同 意 事 先 接 受 第 三 團 體 的 審 議 ( 四 ) 衝 突 管 理 策 略 模 式 : Gareth Morgan 在 他 所 著 的 組 織 印 象 (Images of Organization) 一 書 中, 說 明 了 在 一 個 組 織 中 的 管 理 者 在 面 臨 衝 突 時, 面 對 了 五 種 模 式 的 選 擇 ( 參 見 圖 2.3) 這 五 種 模 式 特 徵 可 經 由 以 下 的 行 為 表 現 出 來 : 迴 避 忽 略 衝 突 並 希 望 衝 突 儘 快 過 去 思 考 問 題 以 緩 慢 的 程 序 來 平 息 衝 突 以 寡 言 來 避 免 面 對 衝 突 以 官 僚 政 策 作 為 解 決 衝 突 的 方 式 15

妥 協 談 判 尋 求 交 易 尋 找 滿 意 或 可 接 受 的 解 決 方 案 競 爭 產 生 贏 - 輸 的 情 境 敵 對 競 爭 利 用 權 威 以 達 成 目 的 迎 合 強 迫 服 從 讓 步 順 服 且 屈 從 合 作 解 決 問 題 的 姿 態 面 對 差 異 且 分 享 意 念 與 姿 勢 尋 求 完 整 的 解 決 尋 找 人 人 皆 贏 的 局 面 視 問 題 與 衝 突 為 一 種 挑 戰 確 定 的 競 爭 合 作 妥 協 不 確 定 的 迴 避 迎 合 不 合 作 合 作 圖 2-3 衝 突 管 理 策 略 模 式 ( 資 料 來 源 : 汪 明 生 等 (2000), 衝 突 管 理 ) 圖 2-4 衝 突 解 決 模 式 ( 註 2-18) 16

( 五 ) 衝 突 管 理 規 則 : 衝 突 管 理 規 則 是 設 計 關 於 潛 在 爭 論, 克 服 不 必 要 的 衝 突, 及 將 真 正 差 異 導 入 問 題 解 決 之 建 設 性 管 道 的 方 法 與 步 驟 衝 突 管 理 之 六 個 階 段 為 : (1) 檢 討 衝 突 分 析 : 用 來 取 得 衝 突 中 之 有 關 問 題 動 態 與 人 員 資 料 等, 並 設 計 一 適 當 管 理 策 略 的 基 本 實 質 問 題 分 析 可 以 揭 示 各 團 體 利 害 關 係 的 強 度 (2) 評 估 利 益 團 體 的 目 的 : 每 一 個 團 體 對 其 有 關 的 利 益 或 需 求 的 爭 論, 都 希 望 獲 得 滿 意 的 解 決 利 益 包 括 三 種 型 態 : 即 實 質 的 利 益 ; 程 序 上 的 利 益 以 及 心 理 上 的 利 益 (3) 將 策 略 與 利 益 相 配 合 : 競 爭 - 輸 / 贏 的 解 決 方 法 : 競 爭 策 略 包 括 : 訴 諸 法 律 與 仲 裁 決 定 使 用 競 爭 策 略 時, 一 團 體 必 須 衡 量 其 衝 突 行 為 之 成 本 與 得 到 的 利 益 迴 避 - 僵 局 的 方 法 : 迴 避 的 理 由 有 : 懼 怕 缺 少 處 理 過 程 知 識 缺 乏 相 互 依 賴 的 利 益 或 對 爭 論 問 題 漠 不 關 心 迴 避 的 策 略 也 分 為 : 中 立 隔 離 及 撤 退 三 個 層 次 迎 合 - 對 別 人 的 利 益 讓 步 談 判 - 教 育 和 磋 商 的 策 略 合 作 解 決 問 題 - 達 成 所 有 團 體 的 要 求 合 作 解 決 問 題 一 般 用 於 下 列 情 形 較 易 成 功 : (A) 彼 此 相 互 信 賴 (B) 彼 此 依 存 度 高 (C) 有 同 等 或 優 勢 的 一 方 願 合 作 (D) 合 作 結 果 有 相 當 大 的 誘 因 17

(4) 與 問 題 一 致 的 處 理 方 法 : 發 展 與 衝 突 層 次 相 稱 之 特 定 方 法 (5) 選 擇 處 理 方 法 : 四 個 一 般 性 的 衝 突 管 理 的 處 理 方 法 為 : 衝 突 預 期 : 在 早 期 即 確 認 爭 議, 標 定 潛 在 團 體, 教 育 有 關 問 題, 並 協 力 地 設 計 開 創 性 回 應 來 降 低 衝 突 的 破 壞 性 效 應 合 作 解 決 問 題 - 適 用 於 立 場 不 是 非 常 對 立 時 談 判 調 處 - 適 用 於 高 度 對 立 的 爭 議 是 由 一 為 雙 方 接 受 且 公 平, 但 無 決 策 權 的 第 三 者 介 入 談 判 過 程, 與 爭 議 之 雙 方 共 同 謀 求 一 解 決 之 道 (6) 發 展 特 定 計 劃 - 在 數 據 已 蒐 集, 問 題 已 分 析, 利 益 已 經 過 評 估, 一 個 一 般 性 策 略 已 被 選 擇, 且 處 理 方 案 已 被 界 定 之 後, 衝 突 管 理 者 一 定 要 發 展 一 執 行 策 略 的 特 定 計 劃 第 二 節 風 險 溝 通 ( 註 2-5) 一 風 險 溝 通 的 意 義 與 目 的 : 風 險 溝 通 是 管 理 過 程 中 極 重 要 的 一 環, 它 是 任 何 危 險 的 資 訊 之 傳 遞 與 交 換 (Convello Etal,1987) 這 些 資 訊 包 括 了 環 境 與 健 康 風 險 的 程 度 重 要 性 意 義 管 理 以 及 控 制 之 政 策 與 決 策 其 目 的 在 改 善 人 民 對 有 爭 議 性 議 題 的 看 法 類 型 與 焦 點, 以 化 解 風 險 產 生 者 與 風 險 承 受 者 之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二 風 險 的 種 類 與 風 險 溝 通 的 模 式 : ( 一 ) 本 節 所 指 的 風 險 範 圍 如 下 : 1 消 費 者 風 險 - 主 要 來 自 有 害 產 品 或 產 品 的 瑕 疵 2 工 作 者 風 險 - 主 要 來 自 危 險 的 工 作 場 所 3 社 區 風 險 - 主 要 來 自 於 各 種 產 業, 包 括 突 發 的 意 外 事 件 即 有 害 人 底 的 氣 體 外 洩 空 氣 污 染 噪 音 及 輻 射 傷 害 等 ( 二 ) 風 險 溝 通 的 類 型 : 當 公 眾 面 臨 到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災 害 等 方 面 的 問 題 時, 風 險 溝 通 18

就 開 始 扮 演 一 項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Covello 等 人 (1998) 曾 指 出, 風 險 溝 通 具 有 四 大 類 型 :(1) 教 育 和 資 訊 的 給 予 ;(2) 行 為 改 變 和 保 護 措 施 ;(3) 災 難 警 告 和 緊 急 訊 息 ;(4) 衝 突 和 問 題 的 解 決 此 分 類 幾 乎 可 涵 蓋 所 有 風 險 溝 通 活 動 ( 三 ) 風 險 溝 通 的 模 式 : 通 常 使 用 的 風 險 溝 通 的 模 式 有 兩 種, 一 為 技 術 模 式 (technical model), 另 一 為 民 主 模 式 (democratic model) 前 者 著 重 專 家 及 專 業, 常 用 統 計 模 擬 與 風 險 預 測, 希 望 藉 專 家 的 權 威 來 傳 達 知 識, 以 超 越 外 行 人 的 無 知, 進 而 達 到 專 家 所 建 議 或 者 政 府 所 擬 定 的 政 策 目 標 但 此 法 常 被 指 責 為 視 野 狹 窄 或 決 策 過 程 單 薄 後 者 旨 在 避 免 專 家 對 外 行 人 這 種 單 向 溝 通 的 弊 端, 希 望 能 在 決 策 過 程 中 邀 集 所 有 相 關 人 士 參 加, 其 重 視 一 般 人 對 風 險 的 觀 感 與 認 知 程 度, 並 企 求 得 到 大 家 都 能 接 受 的 解 決 方 法 ( 曹 定 人,1993) ( 四 ) 風 險 溝 通 的 基 本 原 則 : 1. 有 效 的 組 織 內 部 風 險 管 理 : 即 是 先 由 組 織 內 部 的 管 理 來 鼓 勵 有 效 的 風 險 溝 通 換 言 之, 公 司 或 政 府 的 高 階 主 管 及 幕 僚 單 位 對 風 險 管 理 愈 重 視, 可 使 風 險 溝 通 推 動 愈 有 效 率 其 重 點 有 二 : 1.1 如 何 說 服 高 階 主 管 支 持 風 險 溝 通 例 如 提 供 過 去 成 功 的 案 例 幫 助 他 去 克 服 心 理 障 礙 提 供 具 體 的 步 驟 幫 助 他 跨 出 第 一 步 蒐 集 充 分 的 資 訊, 使 他 有 信 心 面 對 問 題 做 決 策 1.2 高 階 主 管 如 何 鼓 勵 有 效 的 風 險 溝 通 : 肯 定 的 承 諾 開 放 的 內 部 溝 通 管 道 分 配 資 源, 充 分 給 予 必 要 的 資 源 訓 練 員 工 發 展 一 套 風 險 溝 通 模 式 及 溝 通 計 劃 提 供 溝 通 誘 因 19

2. 適 時 公 開 資 訊 : 在 評 估 公 告 資 訊 的 時 機 成 熟 時, 應 適 時 適 地 的 把 資 訊 公 開, 可 避 免 人 們 等 待 的 不 安 以 及 被 延 遲 告 知 所 產 生 的 憤 怒 與 不 信 任 感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避 免 謠 言 的 重 傷 以 及 被 錯 誤 的 訊 息 誤 導 3. 公 眾 的 參 與 : 鼓 勵 公 眾 的 參 與 有 助 於 讓 民 眾 更 了 解 風 險 的 實 況, 有 助 於 未 來 的 解 決 問 題 的 溝 通 與 信 賴 ; 然 而 它 並 非 百 利 無 一 害, 它 的 壞 處 在 於 公 眾 對 風 險 資 訊 所 知 愈 多 ; 意 見 愈 多, 而 越 分 歧, 雙 方 抗 爭 的 結 果 會 使 關 係 繃 得 更 緊 所 以 民 眾 的 參 與 須 在 完 全 參 與 和 完 全 不 參 與 之 間 求 得 一 個 最 適 的 平 衡 點 期 情 形 如 同 圖 2.4 的 公 眾 參 與 程 度 階 梯 圖 所 示 Delegate Negotiati 授 權 : 居 民 的 任 何 做 法 不 需 與 公 司 商 量 磋 商 : 雙 方 共 同 的 解 決 問 題 Consult 事 前 商 議 : 聽 取 居 民 的 意 見 作 為 決 策 的 參 考 Consult Pro Forma 事 後 商 議 : 下 了 重 大 決 定 後 才 與 居 民 商 議 Inform 告 知 : 由 一 方 面 說 ( 公 司 ), 另 一 方 面 聽 ( 民 眾 ) Industry Act 圖 2-5 公 眾 參 與 程 度 階 梯 圖 資 料 來 源 : 汪 明 生 等 (2000): 衝 突 管 理 P.51 公 司 的 做 法 不 與 居 民 商 量 4. 建 立 信 賴 感 : 信 賴 感 的 建 立 與 否 會 導 致 不 同 的 結 果 : 一 是 尊 重 與 了 解, 一 是 敵 對 與 憎 恨 通 常 要 獲 得 別 人 的 信 任, 必 須 具 備 三 特 質 : 有 能 力 關 心 別 人 與 誠 實 下 面 提 供 幾 項 具 體 的 做 法, 將 有 利 於 信 賴 感 的 建 立 : 適 時 公 開 資 訊, 讓 民 眾 適 度 的 參 與 言 行 一 致, 在 能 力 範 圍 做 承 諾, 並 努 力 去 達 成 提 供 正 確 的 事 實 ( 誠 實 ), 並 且 要 簡 潔 明 確 傾 聽 不 同 團 體 對 您 的 建 言, 避 免 觸 怒 其 他 團 體 要 有 足 夠 的 耐 心, 讓 民 眾 感 受 到 您 的 誠 意 20

( 五 ) 風 險 溝 通 的 技 巧 : 1 風 險 溝 通 之 規 則 : 確 定 溝 通 的 對 象 及 議 題 風 險 訊 息 的 設 計 - 清 楚 一 致 性 扼 要 適 當 的 語 調 和 訴 求 取 得 信 賴 綜 合 公 眾 訴 求 溝 通 管 道 的 設 計 - 選 擇 最 可 能 達 到 溝 通 效 果 的 管 道, 以 及 最 適 當 的 風 險 訊 息 公 司 發 言 人 大 眾 媒 體 社 會 群 體 等 都 是 選 擇 的 對 象 2 與 不 同 的 對 象 進 行 不 同 的 溝 通 3 以 個 人 的 身 分 與 民 眾 進 行 溝 通 - 尤 其 是 在 非 正 式 場 合 4 避 免 使 用 專 業 術 語 的 方 法 儘 可 能 用 一 些 淺 顯 易 懂 的 句 子 記 著! 大 多 數 人 對 專 業 術 語 都 極 為 厭 惡, 所 以 在 衝 突 的 場 合, 使 用 專 業 術 語 要 格 外 小 心, 避 免 造 成 積 惡 更 深 5 使 用 風 險 比 較 - 指 以 不 同 或 相 同 的 事 物 做 風 險 的 比 較, 尤 其 以 日 常 生 活 中 淺 顯 易 懂 效 果 較 佳 如 果 有 具 體 的 統 計 數 字 做 依 據, 說 服 力 更 好 6 與 媒 體 維 持 良 好 信 賴 的 關 係 主 動 幫 助 或 提 供 記 者 了 解 技 術 性 的 事 件 整 合 媒 體 與 社 區 關 係, 調 和 民 眾 對 媒 體 的 信 賴 第 三 節 談 判 理 論 策 略 與 技 巧 一 談 判 的 定 義 : 有 關 談 判 的 定 義, 各 家 學 說 紛 紜, 僅 列 舉 中 外 學 者 各 二 家 分 述 如 下 : ( 一 ) 不 經 第 三 者 介 入,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的 決 策 代 表, 解 決 彼 此 存 在 或 未 來 預 見 衝 突 的 協 商 溝 通 過 程 ( 汪 明 生,2000) ( 二 ) 談 判 是 知 識 的 匯 集 和 努 力 談 判 的 目 的 在 得 到 我 們 的 需 要 並 尋 求 對 方 的 許 可 (Herb Cohen, 1983) ( 三 ) 廣 義 地 說 : 談 判 是 指 人 類 為 滿 足 各 自 的 需 求 而 進 行 的 交 易 這 種 交 易 具 備 四 個 特 質 : 21

1 它 是 施 與 受 兼 而 有 之 的 一 種 互 動 過 程 2 它 同 時 含 有 合 作 與 衝 突 兩 種 成 分 3 它 是 互 惠 的, 但 卻 是 不 平 等 的 前 者 是 談 判 的 誘 因, 後 者 是 談 判 的 結 果 4 只 要 參 與 談 判 之 各 方 對 談 判 結 果 均 具 否 決 權, 則 不 論 談 判 結 果 是 多 麼 不 平 等, 這 樣 的 談 判 都 是 公 平 的 ( 鄧 東 濱,1990) ( 四 ) 沒 有 比 談 判 的 定 義 更 簡 單, 也 沒 有 比 談 判 的 範 圍 更 廣 滿 足 慾 望 和 需 要 是 談 判 的 動 機 人 想 交 換 意 見, 改 變 關 係 或 協 商 尋 求 同 意, 他 們 就 舉 行 談 判 (G. I. Nierenberg, 1981) 綜 合 以 上 各 派 學 者 的 說 法, 談 判 的 定 義, 簡 單 的 說 : 人 類 為 滿 足 各 自 的 需 求 或 對 未 來 預 見 衝 突 所 進 行 的 協 商 溝 通 的 過 程 二 談 判 的 型 態 : ( 一 ) 依 談 判 的 過 程 與 結 果 分 : 1. Herb Cohen 將 它 分 為 三 種 型 態 : (a) 不 計 代 價 取 得 勝 利 型 這 種 類 型 的 談 判 者 咄 咄 逼 人, 認 為 幾 乎 一 切 談 判 都 是 勝 負 之 爭, 不 計 一 切 手 段 招 術, 只 求 達 到 目 標, 絲 毫 不 顧 及 他 人 的 需 要, 更 不 理 會 別 人 是 否 接 受 Herb Cohen 將 它 又 取 了 個 名 字 叫 蘇 維 埃 型 這 個 類 型 的 特 徵 是 :(1) 最 初 採 取 極 端 強 硬 策 略 (2) 有 限 的 權 力, 沒 有 退 縮 讓 步 的 餘 地 (3) 情 緒 策 略 情 緒 激 昂, 談 判 中 經 常 臉 紅 脖 子 粗, 偶 爾 忿 忿 走 出 會 場 (4) 將 對 的 讓 步 視 為 軟 弱, 如 果 你 屈 服 讓 步, 他 們 不 太 禮 尚 往 來 (5) 對 期 限 置 之 不 理, 他 們 通 常 很 有 耐 心, 對 時 間 不 敏 感 (b) 相 互 滿 足 的 談 判 雙 方 都 能 考 慮 對 方 的 立 場, 都 想 提 出 對 方 可 接 受 的 條 件, 各 退 一 步, 深 怕 談 不 成, 急 著 達 成 協 議 (c) 勝 利 對 勝 利 的 談 判 強 調 由 致 力 擊 敗 一 個 對 手, 變 成 合 作 擊 敗 一 個 問 題 談 判 中, 雙 方 共 同 努 力 找 出 一 個 符 合 雙 方 需 要, 富 有 22

創 意 的 解 決 辦 法 2. 學 者 鄧 東 濱 則 將 談 判 型 態 分 為 : (a) 傳 統 的 談 判 模 式 也 就 是 贏 - 輸 的 模 式 談 判 的 過 程 衝 突 > 合 作, 結 果 優 勝 劣 敗, 一 方 輸, 另 一 方 贏 如 圖 2-6 (b) 互 惠 的 談 判 模 式 亦 即 贏 - 贏 的 雙 贏 模 式 雙 方 談 判 過 程 合 作 > 衝 突, 而 各 蒙 其 利 例 如 勞 資 雙 方 同 意 通 力 合 作, 創 造 並 分 享 更 大 的 生 產 成 果 如 圖 2-7 所 示 你 的 他 的 你 的 他 的 你 的 他 的 圖 2-6: 在 輸 - 贏 式 談 判 中, 談 判 成 果 之 分 配 方 式 資 料 來 源 : 鄧 東 濱 (1990) 談 判 手 冊 p.40 勞 資 勞 方 資 方 方 方 50% 50% 50% 50% 圖 2-7: 在 贏 - 贏 式 談 判 中, 雙 方 可 因 合 作 而 各 自 分 享 絕 對 量 較 大 的 成 果 資 料 來 源 : 鄧 東 濱 (1990) 談 判 手 冊 p.41 3. 另 一 學 者 朱 斌 妤 (2000) 將 談 判 型 態 分 為 : 分 配 性 談 判 與 整 合 性 談 判, 類 似 上 述 輸 - 贏 及 贏 - 贏 的 模 式, 茲 不 贅 述 23

( 二 ) 學 者 汪 明 生 (2000) 將 談 判 的 對 象 多 寡 分 為 雙 邊 談 判 與 多 邊 談 判 : 1 雙 邊 式 談 判 每 次 談 判 對 象 只 有 甲 乙 二 方, 其 中 又 分 為 水 平 談 判 與 垂 直 談 判 : (1) 水 平 式 談 判 甲 乙 雙 方 代 表 在 水 面 的 立 場, 直 接 面 對 談 判 如 圖 2-8 (2) 垂 直 式 談 判 當 團 隊 分 屬 不 同 行 政 層 級 及 來 自 不 同 選 區 意 見 之 單 位 時 ( 如 圖 2-9), 在 這 種 狀 況 下, 談 判 團 隊 必 須 再 與 一 個 或 以 上 具 有 最 後 決 定 權 的 人 商 量, 才 能 通 過 或 反 對 協 議 PART A 1 2 3 4 5 PART B 1 2 3 4 5 圖 2-8 水 平 式 談 判 資 料 來 源 : 朱 斌 妤 (2000) 衝 突 管 理 p.144 圖 2-9 垂 直 式 談 判 資 料 來 源 : 朱 斌 妤 (2000) 衝 突 管 理 p.145 24

2 多 邊 式 談 判 同 時 三 個 以 上 團 體 參 與 談 判, 大 多 數 社 區 和 環 保 爭 議 通 常 超 過 雙 邊, 而 其 交 互 影 響 狀 況 則 更 多 五 邊 團 體 之 談 判 為 一 般 實 際 的 爭 議 現 狀 三 談 判 的 條 件 基 本 上 來 說, 任 何 談 判 都 是 為 了 滿 足 需 要 因 此, 需 不 需 要 談 判, 可 以 下 列 三 個 問 題 的 答 案 做 參 考 : ( 一 ) 在 談 判 這 個 情 況 下, 我 是 否 感 到 安 適? ( 二 ) 談 判 是 否 迎 合 我 的 需 要? ( 三 ) 在 這 次 交 涉 中, 我 所 能 得 到 的 利 益, 是 否 值 得 我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和 精 力? 只 有 在 這 三 個 問 題 的 答 案 回 答 都 是 肯 定 的 時 候, 你 才 能 進 行 談 判 (Herb Cohen, 1983) 四 談 判 的 理 論 基 礎 : Dr.G.I.Nierenberg 在 其 論 著 "Fundamentals of Negotiating" 一 書 中 提 到 談 判 基 礎 有 幾 個 基 本 因 素 : ( 一 ) 了 解 人 類 : 了 解 人 類 行 為, 對 於 談 判 者 很 重 要 能 夠 事 先 做 準 備 的 人, 在 談 判 中 較 佔 優 勢 ( 二 ) 臆 測 : 談 判 雙 方 都 會 設 定 臆 測, 要 談 判 成 功, 就 要 看 您 和 對 方 的 臆 測 是 什 麼 而 定 ( 三 ) 需 要 理 論 : 需 要 的 滿 足 是 人 類 行 為 的 動 機 這 本 書 引 用 了 人 類 學 家 馬 斯 洛 在 動 機 與 人 格 論 一 書 中, 把 人 類 行 為 的 基 本 需 要 依 序 分 為 : 生 理 需 求 安 全 需 求 愛 與 歸 屬 需 求 受 尊 重 的 需 求 自 我 實 現 的 需 求 美 感 的 需 求 等 六 大 需 求, 談 判 前 分 析 雙 方 屬 那 一 層 次 或 兼 有 那 些 層 次 的 需 求, 以 及 需 求 的 強 度 等, 然 後 分 別 研 擬 談 判 的 對 策 25

Dr.G.I.Nierenberg 特 別 強 調 : 談 判 的 前 提 是 談 判 雙 方 都 想 獲 得 某 些 東 西 需 要 理 論 可 以 讓 我 們 了 解 談 判 雙 方 的 要 求 和 慾 望 而 且 更 可 以 讓 我 們 了 解 對 方 需 要 的 變 化, 以 及 我 們 應 採 取 什 麼 變 通 的 辦 法 假 如 知 道 每 個 慾 望 的 強 弱, 我 們 就 可 以 採 取 最 佳 的 對 策 在 談 判 中 需 要 愈 基 本 愈 重 要, 成 功 的 機 會 愈 大, 策 略 也 愈 有 效 Herb Cohen 在 其 原 著 "You can negotiating" 一 書 中 也 提 到 談 判 的 理 論 基 礎 就 是 妥 協 典 型 的 西 方 及 美 國 談 判 者, 每 當 遭 逢 僵 局 時, 往 往 願 先 讓 步, 使 事 情 有 所 進 展, 這 是 尊 重 對 方 及 正 直 合 作 的 精 神, 進 而 禮 尚 往 來 這 與 西 方 外 交 家 一 致 認 為 談 判 就 是 使 衝 突 雙 方 取 得 妥 協 的 信 條 是 不 謀 而 合 的 另 外 國 內 知 名 的 談 判 學 者 戴 照 煜 在 其 所 著 談 判 談 判 一 書 中, 也 對 談 判 的 理 論 提 出 一 些 看 法, 茲 摘 錄 如 下 : 需 要 (Need): 談 判 的 發 生 是 因 為 每 一 方 都 擁 有 對 方 感 到 需 要 的 東 西, 都 想 透 過 談 的 過 程, 來 滿 足 各 自 的 需 要 如 果 雙 方 或 一 方 沒 有 對 對 方 所 擁 有 的 東 西 感 到 需 要, 談 判 就 不 能 成 立, 或 根 本 就 不 需 要 談 判 交 易 (Exchange): 談 判 如 同 一 場 交 易, 雙 方 都 深 信 與 對 方 交 易 是 適 當 的 或 值 得 的 準 此, 我 們 可 以 說, 談 判 乃 是 指 個 人 或 團 體, 為 滿 足 個 人 或 團 體, 為 滿 足 各 自 的 需 要 或 願 望 而 進 行 的 溝 通 或 交 易 五 談 判 策 略 : ( 一 ) 以 兵 法 為 師 : 孫 子 兵 法 雖 是 一 部 舉 世 聞 名 的 兵 書, 然 書 中 的 哲 理, 有 很 多 可 做 談 判 中 的 上 選 策 略, 例 如 謀 攻 篇 主 張 : 上 兵 伐 謀, 也 就 是 說 用 兵 以 謀 略 戰 為 最 上 策, 談 判 亦 然, 宜 以 策 略 取 勝 為 第 一 優 先 用 兵 之 法, 十 則 圍 之, 五 則 攻 之 少 則 能 逃 之, 不 若 則 能 避 之 不 打 沒 有 勝 算 的 仗, 談 判 中 見 苗 頭 不 對, 且 戰 且 走, 全 身 而 退 ; 沒 有 一 點 勝 算 或 根 本 討 不 到 一 點 便 宜, 只 有 挨 打 的 份, 乾 脆 不 談 也 罷 知 可 以 戰 與 不 可 以 戰 者 勝 ; 故 曰 : 知 己 知 彼, 百 戰 不 殆 ; 不 能 知 彼 而 知 己, 一 勝 一 敗 ; 不 知 己, 不 知 彼, 每 戰 必 敗 ( 見 謀 攻 篇 ), 在 軍 形 篇 中 亦 提 到 勝 兵 先 勝, 而 後 26

求 戰 ; 敗 兵 先 戰 而 後 求 勝 可 說 與 上 述 道 理 前 後 輝 映 綜 合 其 精 神 不 外 乎 (1) 了 解 對 方, 掌 握 對 方 的 需 求 (2) 找 出 因 應 對 手 個 性 之 道 (3) 了 解 已 方 代 表 之 長 短 : 若 有 所 長, 則 善 用 所 長, 合 作 無 間 ; 若 有 所 短, 禮 邀 賢 能, 截 長 補 短 ( 二 ) 時 間 策 略 : 意 即 把 握 恰 當 的 時 機 談 判 中 有 新 的 情 勢 加 入, 比 起 情 況 毫 無 變 化, 更 容 易 使 用 時 間 這 個 策 略 時 間 策 略 包 括 下 列 幾 種 方 法 : 1 忍 耐 ( 付 出 耐 心 ) 即 當 時 不 立 即 回 答, 而 延 遲 予 以 答 覆 或 做 決 定, 這 就 是 忍 耐 的 策 略 這 方 法 使 得 己 方 的 人 或 對 方 的 人 都 有 充 裕 的 時 間 思 考 忍 耐 使 你 保 持 冷 靜, 減 少 犯 錯 知 道 何 時 該 停 止 談 判 也 是 忍 耐 策 略 的 一 種 英 國 政 治 及 小 說 家 狄 斯 累 利 (Benjamin Disraeli) 說 過 : 人 生 最 重 要 的 事 情, 除 了 何 時 該 抓 住 利 益 外, 還 要 知 道 何 時 該 放 棄 利 益 2 出 奇 制 勝 : 這 個 策 略 包 含 突 然 改 變 方 法 爭 論 或 提 議 有 時 談 判 在 平 靜 的 氣 氛 下 進 行, 一 陣 發 怒 卻 能 帶 來 效 果 談 判 時 採 取 新 方 法 或 獲 取 新 情 報, 也 是 出 奇 制 勝 的 一 種 策 略 3 既 成 事 實 : 這 個 策 略 雖 有 些 冒 險, 但 卻 具 有 誘 惑 力 這 個 策 略 是 不 顧 對 方, 只 顧 達 成 自 己 的 目 標, 然 後 等 對 方 採 取 對 策 使 用 這 個 策 略 必 須 先 評 估 失 敗 的 後 果 有 一 種 情 況 利 用 既 成 事 實 的 策 略 頗 為 有 用, 例 如 : 當 你 接 到 一 份 不 同 意 的 合 約, 最 好 的 方 法 是 把 不 同 意 的 條 文 劃 掉, 簽 上 名 字, 然 後 寄 還 對 方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對 方 大 都 會 採 取 不 得 不 接 受 這 種 修 正 過 的 合 約 4 表 面 撤 兵 : 這 種 策 略 含 有 容 忍 自 制 和 一 點 詐 欺 在 內 它 的 目 的 在 使 對 方 以 為 你 已 取 消 某 種 行 動, 但 事 實 上 你 暗 中 還 在 活 動, 仍 然 控 制 著 局 勢 5 以 退 為 進 : 在 這 策 略 裡, 你 採 取 的 行 為, 完 全 與 大 眾 的 潮 流 或 目 標 相 反 讓 步 (Give) 是 為 了 取 得 (Take) 更 多, 也 就 是 與 退 一 步 進 27

二 步 的 意 思 相 仿 6 故 佈 疑 陣 ( 顧 左 右 而 言 他 ): 表 面 上 採 取 某 種 行 動, 但 暗 地 裡 卻 轉 移 注 意 的 目 標 另 外 一 種 情 況, 故 意 造 成 對 方 錯 誤 的 印 象, 以 為 你 擁 有 很 多 的 資 訊 ( 虛 張 聲 勢 ) 假 如 你 想 對 某 個 不 重 要 的 條 件 讓 步 的 話, 就 可 利 用 偽 裝 這 個 策 略 ( 三 ) 方 法 和 地 點 的 策 略 : 1 稱 兄 道 弟 : 這 個 策 略 就 是 要 盡 力 找 出 對 方 可 以 幫 助 你 的 人, 不 管 用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方 法 一 旦 談 判 桌 陷 入 僵 局, 說 服 雙 方 各 指 派 一 人 離 開 辦 公 桌 單 獨 會 談, 解 決 雙 方 歧 視, 然 後 再 回 到 談 判 桌, 常 會 有 很 好 的 效 果 2 結 合 慾 望 : 律 師 或 其 他 顧 問, 常 會 對 特 殊 客 戶 或 權 威 人 士 的 收 費 特 別 低 廉, 主 要 是 顧 客 利 用 他 們 渴 望 與 權 威 結 合 的 慾 望, 而 不 光 是 看 在 金 錢 的 份 上 所 以 很 多 公 司 喜 歡 選 有 名 的 軍 事 家 科 學 家 或 政 治 人 物 當 董 事, 他 們 同 樣 認 為 這 些 顯 耀 人 士 的 殊 榮 之 下, 公 司 能 蒙 其 利 同 樣 的, 這 些 道 理 也 可 以 用 在 談 判 策 略 上 3 隨 機 化 : 對 於 僵 持 不 下 的 談 判 而 叉 威 覺 我 方 屈 居 不 利 的 情 況 下, 可 在 虛 張 聲 勢 後, 放 手 一 搏, 提 議 用 丟 硬 幣 的 情 形 孤 注 一 擲, 至 少 也 有 50% 的 勝 算 4 得 寸 進 尺 : 這 個 策 略 就 是 一 吹 取 一 點, 最 後 擁 有 全 部 利 用 這 個 方 法 時, 不 要 引 起 對 方 注 意 好 的 店 員 秤 核 桃 時, 絕 不 會 放 太 多, 他 會 先 放 不 夠, 再 一 點 一 點 地 加, 直 到 秤 足 為 止 5 請 代 理 人 代 打 : 談 判 申 代 理 人 很 重 要, 因 此 選 一 個 合 適 對 你 忠 誠 的 人 來 幫 你 談 判, 比 你 親 自 出 席 要 好 得 多 一 般 的 策 略 是 談 判 時 賦 予 代 理 人 有 限 的 權 力 或 限 定 在 某 範 圍 內 談 判, 證 明 好 處 多 多 對 方 了 解 代 理 人 權 力 有 限, 就 會 衡 量 情 況 才 提 出 要 求 自 已 利 用 代 理 人 去 談 判 有 其 必 要, 同 理, 談 判 時, 自 已 最 好 還 是 避 免 跟 代 理 人 交 涉, 28

盡 可 能 找 到 當 事 人 談 判 六 談 判 的 技 巧 : 有 關 談 判 的 技 巧, 坊 間 相 關 的 中 外 論 述 頗 多, 惟 內 容 大 同 小 異, 研 究 者 僅 選 擇 數 家 較 具 代 表 性 者, 就 談 判 前 中 後 三 個 階 段 加 以 彙 總 整 理 如 下 : ( 一 ) 談 判 前 的 技 巧 : 1 推 派 適 當 的 人 選 : 適 當 的 人 選 應 具 備 哪 些 特 質 呢? Dr. G.I. Nierenberg 引 述 查 理 艾 克 (FredChar lesikle) 在 國 際 談 判 一 書 中 描 述 精 練 老 到 的 談 判 者 應 具 備 的 條 件 是 : 必 須 反 應 敏 銳, 又 有 無 限 的 耐 心, 知 道 如 何 隱 瞞, 又 不 至 於 流 於 詐 欺 能 激 發 別 人 的 信 任, 自 己 卻 不 信 任 他 人 看 來 溫 和, 其 實 果 敢, 能 吸 引 別 人, 卻 又 不 為 人 所 吸 引 2 建 立 明 確 的 目 標 : 談 判 開 始 於 目 標 的 確 立, 終 結 於 目 標 的 達 成 欠 缺 明 確 而 可 行 的 目 標, 則 無 從 擬 定 有 效 率 與 有 效 能 的 策 略, 沒 有 策 略 的 談 判, 必 注 定 失 敗 談 判 之 前, 不 但 要 確 立 自 己 的 目 標, 還 要 了 解 對 手 的 目 標, 作 為 制 定 談 判 策 略 選 擇 談 判 方 法 的 考 量 依 據 在 擬 定 目 標 時, 要 確 定 : 哪 些 目 標 是 可 以 讓 步 的 ; 哪 些 必 須 全 力 爭 取 ; 而 哪 些 又 必 須 堅 持 的 ( 底 線 ) 此 外, 你 必 須 考 慮 到 萬 一 陷 入 僵 局, 是 否 有 其 他 選 擇? 絕 對 不 要 在 別 無 選 擇 情 況 下 去 進 行 談 判 ( 戴 照 煜,1996),(Dr.G.I.Nierenberg,1985),( 鄧 東 濱,1990)? 3 決 定 出 席 人 數 : 到 底 是 個 人 參 加 或 數 人 組 成 團 隊 參 加 各 有 利 弊, 宜 視 情 況 及 對 方 而 定 如 果 決 定 推 派 團 隊 參 加, 行 前 應 指 定 一 領 導 人, 並 進 行 分 工 與 協 調 ( 戴 照 煜,1996;Dr.G.I.Nierenberg, 1985) 4 蒐 集 與 談 判 有 關 的 資 料 : 資 料 收 集 越 齊 全, 越 能 避 免 談 判 中 受 對 手 的 誤 導, 而 且 對 自 己 也 越 有 自 信 ( 鄧 東 濱,1990) 29

5 評 估 自 己 的 實 力 並 蜀 法 了 解 對 手 : 也 就 是 勤 做 知 己 知 彼 的 功 課, 了 解 自 己 的 實 力, 才 能 知 所 進 退, 掌 握 對 方 的 狀 況, 有 利 於 預 先 防 範 因 應 6 規 劃 策 略 : 在 此, 策 略 是 指 達 成 談 判 目 標 的 基 本 綱 領 或 指 導 原 則 針 對 不 同 的 談 判 主 題 或 不 同 的 對 手, 我 們 均 應 規 劃 不 同 的 策 略 例 如 : 在 某 種 情 況 下 應 採 速 戰 速 決 ; 在 另 一 情 況 下 採 以 退 為 進 之 策 略 ( 鄧 東 濱,1990) 7 藉 假 想 敵 進 行 談 判 演 練 : 在 演 練 過 程 中,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準 備 不 足 之 處 以 及 自 身 缺 陷 而 立 即 加 以 彌 補 或 改 正, 以 免 在 正 式 談 判 中 吃 虧 ( 鄧 東 濱,1990) 8 擬 定 議 程 : 在 談 判 開 始 前, 就 雙 方 所 涵 蓋 的 主 題, 準 備 詳 細 的 議 程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特 別 是 對 方 可 能 提 出 的 關 鍵 問 題, 以 及 我 方 的 訴 求 重 點 排 入 適 當 的 議 程 內, 對 方 整 個 談 判 運 作, 必 能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掌 握 議 程 即 等 於 掌 握 主 動, 若 能 取 得 規 劃 議 程 的 主 控 權, 一 定 有 助 於 贏 得 談 判 優 勢 ( 戴 照 煜,1996) 9 談 判 的 時 間 地 點 : 天 時 地 利 向 為 兵 家 所 重 視, 談 判 亦 然, 若 能 掌 握 時 問 與 會 場 的 優 勢, 就 等 於 掌 握 了 天 時 與 地 利 一 般 情 況 下, 會 場 以 在 我 友 地 點 比 較 有 利 但 若 爭 取 不 到 這 個 地 點, 至 少 也 要 選 一 個 對 方 也 不 熟 悉 的 中 立 地 點, 最 差 的 是 選 在 對 手 的 根 據 地 其 次, 儘 量 避 免 在 公 開 場 合 談 判, 以 免 受 到 干 擾 或 洩 密 ( 鄧 東 濱,1990) 至 於 會 場 的 佈 置, 英 國 的 政 治 家 艾 爾 斯 特 (Ernest) 曾 說 : 總 結 一 身 的 談 判 經 驗, 他 發 現 愉 快 明 朗 的 談 判 場 所, 使 談 判 成 功 的 機 會 增 大 一 因 為 情 緒 會 受 周 遭 環 境 所 影 響 ( 二 ) 談 判 中 的 技 巧 : 1 談 判 中 的 心 理 建 設 : (1) 耐 心 與 堅 持 : 談 判 中 耐 心 及 堅 持 是 獲 勝 的 法 寶, 也 30

是 談 判 者 永 遠 珍 貴 的 資 產 ( 戴 照 煜,1996) (2) 傾 聽 : 要 學 習 談 判 的 技 巧, 首 先 要 學 習 傾 聽 的 藝 術 傾 聽 不 但 要 聽 出 對 方 說 什 麼, 也 要 聽 出 對 方 遺 漏 些 什 麼, 尤 其 要 保 持 機 警, 聽 出 對 方 背 後 的 需 要 和 動 機 因 為 這 些 常 會 在 不 知 不 覺 中 流 露 出 來 此 外, 傾 聽 也 和 談 話 一 樣 具 有 說 服 力, 使 對 方 感 受 到 尊 重, 有 時 也 是 讓 對 方 宣 洩 情 緒 消 除 憤 怒 的 最 佳 管 道 (Dr.G.I.Nierenberg,1985) (3) 有 說 不 的 勇 氣 : 不 要 接 受 不 公 平 的 交 易, 不 理 會 威 脅 利 誘, 不 要 不 好 意 思 說 不 很 多 人 都 怕 說 不, 其 實, 如 果 你 說 夠 多 次 的 不, 對 方 便 會 相 信 你 真 的 在 說 不 但 有 些 場 合 可 以 婉 轉 告 訴 他 : 我 們 可 以 帶 回 去 研 究 ( 或 考 慮 ) 後, 會 主 動 再 與 您 聯 繫 給 對 方 一 個 面 子 或 台 階 ( 戴 照 煜,1996. Dr.G.I.Nierenberg,1985) 冷 靜 禮 貌 性 的 拒 絕 是 對 付 威 脅 的 一 種 有 效 的 方 法 ( 鄧 東 濱,1990) (4) 控 制 情 緒 不 能 動 怒 : 失 控 的 情 緒, 經 常 使 人 思 考 發 生 偏 差, 以 致 全 功 盡 棄 在 談 判 中, 尤 其 是 在 面 對 激 烈 的 爭 論 時, 情 緒 可 能 要 比 理 智 扮 演 更 重 要 的 角 色 ( 戴 照 煜,1996) (5) 敵 手 的 忠 告, 不 可 盡 信 : 英 國 的 政 治 家 狄 斯 累 利 (Benjamn Dishaeli) 說 過 : 規 則 中 儘 管 有 許 多 例 外, 但 敵 手 的 忠 告 不 足 遵 行 卻 是 顛 撲 不 破 的 鐵 律 (6) 盡 情 的 開 放 心 胸 : 談 判 要 盡 可 能 消 除 自 我 限 制 情 形, 使 心 靈 更 開 放 更 有 創 造 性 心 靈 上 受 到 極 大 壓 力 痛 苦 的 人 很 少 有 創 造 慾 望 和 靈 感 而 創 造 力 卻 是 談 判 中 主 要 的 成 功 因 素, 尤 其 在 面 臨 僵 局 時, 更 需 要 發 揮 創 造 力 來 突 破 (Dr. G.I.Nierenber.1985) 31

2 與 有 權 做 決 定 的 人 談 判 : 談 判 高 手 的 共 同 戒 律 : 不 要 與 沒 有 實 權 的 人 進 行 談 判 ( 鄧 東 濱,1990) 所 謂 擒 賊 先 擒 王, 與 其 跟 無 權 做 決 定 的 小 鬼 糾 纏 不 清 簡 直 是 讓 費 時 間, 不 如 直 搗 黃 龍, 直 接 找 對 方 真 正 擁 有 最 後 決 定 權 的 人 談 判, 則 成 功 將 指 日 可 待 當 然 有 權 力 做 最 後 決 定 的 人, 盡 量 不 要 出 現 在 談 判 現 場 這 一 條 談 判 的 金 科 玉 律, 就 留 著 自 己 用 吧 ( 戴 照 煜,1996) 3 建 立 私 人 關 係 : 談 判 者 都 是 人, 人 都 有 自 我 的 觀 念 自 我 的 思 想 觀 念 行 為 情 緒 看 法 以 及 感 受 等, 如 果 能 善 加 利 用, 建 立 良 好 的 關 係 和 印 象, 則 有 益 於 相 互 問 的 信 任 尊 敬 瞭 解 和 友 誼, 建 立 起 一 種 誠 摯 合 作 ; 輕 鬆 愉 快 認 真 積 極 塑 造 氣 氛 談 判 的 成 功 : 往 往 靠 的 就 是 這 一 種 氣 氛 這 種 關 係 以 及 這 種 承 諾 ( 戴 照 煜,1996) 4 讓 步 的 藝 術 : 談 判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讓 步 的 藝 術 讓, 要 讓 得 得 體, 讓 得 適 度, 讓 得 值 得, 讓 得 技 巧 在 讓 步 之 前 要 審 慎 的 考 慮 :. 我 方 能 夠 讓 步 的 是 什 麼?. 我 方 不 能 夠 讓 步 的 是 什 麼?. 我 方 讓 步 了 以 後, 想 要 向 對 方 爭 取 的 是 什 麼? 人, 總 是 比 較 珍 惜 不 易 取 得 的 東 西, 因 此 : 讓 步, 要 吝 惜, 要 小 器, 要 謹 慎, 要 有 條 件, 要 有 計 晝, 絕 不 能 隨 心 所 欲, 更 不 能 說 讓 就 讓 在 做 讓 步 時, 你 的 方 式 應 該 是 : 千 萬 不 要 片 面 讓 步 片 面 讓 步 最 大 的 壞 處 就 是 軟 弱 了 你 的 立 場 和 地 位 不 要 一 下 子 做 太 大 太 多 的 讓 步, 以 免 提 升 對 方 的 期 望 對 細 微 的 問 題 或 損 失 最 小 的 先 讓 步 傾 聽 就 是 你 最 省 錢 的 讓 步 讓 步 的 方 式 與 幅 度 應 具 不 可 測 性 32

在 你 每 次 讓 步 之 後, 都 必 須 要 求 對 方 做 出 對 應 的 讓 步 ( 戴 照 煜,1996) 5 利 用 僵 局 : 僵 局 的 發 生, 有 時 是 難 以 預 料 的, 有 時 卻 是 故 意 造 成 的 後 者, 這 種 僵 局 的 形 成, 是 有 目 的 有 計 畫 有 戰 略 的 一 可 用 來 考 驗 對 方 的 實 力 毅 力 和 決 心, 並 藉 以 觀 察 對 方 反 應 和 底 線 僵 局 如 果 利 用 得 當 得 宜, 往 往 能 夠 使 你 達 成 更 有 利 的 協 議 ( 戴 照 煜,1996) 6 善 用 時 間 的 壓 力 : 對 談 判 者 來 說, 時 間 就 是 效 力, 就 是 優 先 權, 就 是 談 判 力 談 判 的 時 效 和 時 限, 將 會 帶 給 談 判 者 莫 大 的 壓 力 這 些 時 間 的 壓 力 往 往 將 使 談 判 者 蒙 受 不 利 的 結 果, 包 括 : (1) 降 低 談 判 的 目 標 (2) 放 棄 原 本 的 要 求 (3) 做 出 更 多 的 讓 步 因 此, 運 用 時 間 的 壓 力 迫 使 對 方 妥 協, 是 一 個 不 錯 的 主 意, 但 也 要 考 慮 自 己 的 情 況, 以 免 弄 巧 成 拙 ( 戴 照 煜,1996) 7 產 生 制 衡 及 影 響 力 的 方 法 : 企 圖 使 對 方 接 受 我 方 預 設 立 場 的 做 法, 包 括 : (1) 回 饋 性 的 影 響 力 能 使 對 方 接 受 回 饋 或 增 加 利 益, 可 提 高 我 方 的 影 響 力 (2) 職 權 性 的 影 響 力 使 人 因 制 度 上 或 社 會 上 的 角 色, 必 須 在 組 織 上 或 法 令 要 求 下 予 以 配 合, 而 改 變 其 行 為 態 度 的 能 力 (3) 強 迫 性 的 影 響 力 對 方 如 不 遵 行, 將 遭 受 痛 苦 困 窘 增 加 成 本 損 失 等 處 罰 的 能 力 (4) 社 團 性 的 影 響 力 由 於 特 定 的 知 識 或 資 訊 而 修 正 對 方 行 為 態 度 的 能 力 33

(5) 專 家 的 影 響 力 由 於 特 定 的 知 識 或 資 訊 而 修 正 對 方 行 為 態 度 的 能 力 上 述 的 影 響 力, 簡 單 的 說 就 是 談 判 的 籌 碼, 善 用 籌 碼, 掌 握 更 多 的 籌 碼, 則 成 功 的 機 會 就 會 愈 高 8 降 低 / 排 解 談 判 阻 力 的 方 法 : (1) 降 低 來 自 人 的 阻 力 ( 如 : 過 度 情 緒 化 認 知 偏 差 溝 通 不 良 等 ) 的 方 法 : a 安 排 參 觀 工 廠 ( 或 現 場 ): 增 進 其 信 心 及 對 現 實 的 了 解, 改 進 其 觀 念 b 注 意 小 節, 增 進 被 信 賴 威 c 確 認 造 成 互 不 信 賴 的 原 因 並 商 議 如 何 克 服 (2) 來 自 實 質 問 題 的 阻 力 : a 讓 對 方 了 解 他 們 的 立 場 或 認 知 與 事 實 有 出 入 b 讓 對 方 了 解 堅 持 己 見 的 後 果 及 可 能 付 出 的 代 價 c 分 析 自 已 的 優 點, 說 服 對 方 放 棄 己 見 d 分 別 或 一 起 研 擬 新 方 案 e 為 對 方 找 台 階 下, 保 留 面 子 ( 汪 明 生,2000) 9 還 擊 對 方 的 戰 術 : 在 談 判 中, 如 果 另 一 方 的 花 招 仗 倆 和 噱 頭 百 出, 最 好 的 辨 法 就 是 辨 認 對 方 的 技 倆, 只 要 你 能 辨 認 出 計 倆, 就 能 使 之 失 去 作 用 以 下 是 一 些 談 判 中 最 普 遍 最 常 見 的 戰 術, 扼 要 說 明 如 下 : 戰 術 ( 伎 倆 ) 反 戰 術 脅 威 故 意 漠 視, 不 理 不 睬 說 謊 要 求 證 據, 查 證 事 實 虛 張 聲 勢 加 以 點 破, 以 免 成 為 犧 牲 品 嘻 笑 怒 罵 保 持 理 性, 表 現 出 冷 靜, 威 嚴, 端 莊 的 風 度 和 堅 定 的 立 場, 用 事 實 而 不 用 感 情 來 商 討 施 展 壓 力 多 聽 多 說, 再 暫 時 體 會 在 沒 有 適 當 準 備 前, 最 好 不 要 有 所 行 動 黑 臉 白 臉 在 心 理 上 認 清 楚, 黑 臉 白 臉 都 是 同 一 陣 線, 不 可 上 當 平 均 分 擔 你 必 須 要 有 勇 氣 說 不 除 非 你 認 為 合 理 資 料 來 源 : 戴 照 煜 (1996) 34

10 化 解 敵 意 的 妙 方 : (1) 務 必 讓 對 方 代 表 保 住 面 子 : 只 要 達 到 目 的 就 好, 不 要 使 對 方 太 難 堪 面 子 問 題, 涉 及 談 判 者 自 我 形 象, 萬 萬 不 可 低 估 它 的 重 要 性 寧 可 多 做 些 虛 飾 工 夫, 對 方 即 使 輸 了 也 較 心 甘 情 願 (2) 不 要 對 另 一 方 代 表 的 情 緒 宣 洩 做 反 應 當 對 方 代 表 暴 怒 時, 你 立 即 做 針 鋒 相 對 的 反 應, 只 會 使 衝 突 升 高, 敵 意 加 深, 甚 至 場 面 失 控, 這 是 很 危 險 的 反 之, 如 果 讓 他 情 緒 獲 得 宣 洩 後, 會 變 得 比 較 有 理 性, 內 心 的 敵 意 也 會 降 低 (3) 聲 面 帶 愧 疚 的 抱 歉, 深 深 的 一 鞠 躬 等 簡 單 的 動 作, 往 往 能 較 輕 易 的 化 解 敵 意, 展 顏 歡 笑 ( 戴 照 煜,1996) (4) 肯 定 的 敘 述 : 一 聲 : 我 了 解 你 的 感 覺 抱 歉! 這 是 我 目 前 所 能 做 到 的 可 以 消 除 敵 意, 緩 和 氣 氛 (Dr.G.I.Nierenberg,1985) 11 如 何 破 解 蠻 橫 威 嚇 脅 迫 挑 釁 的 對 手 : 如 果 對 方 的 談 判 者 在 談 判 中 採 用 這 種 戰 術, 你 不 要 被 他 唬 住 了 你 要 :. 保 持 合 理 的 態 度. 不 理 不 睬 他 的 叫 喊 怒 罵 第 四 節 調 處 簡 介 ( 註 2-6) 一 調 處 的 定 義 : Cormick (1980) 以 以 下 文 字 將 調 處 加 以 定 義 : A voluntary process in which with a mediators help those involved in a dispute jointly explore and reconcile their differences. The mediator has no authority to impose a settle, and therefore, the mediated dispute is settled when the stakeholders themselves reach what they consider to be a workable solution. 35

朱 斌 妤 (2000) 對 調 處 的 定 義 是 : 衝 突 利 害 關 係 人 有 時 由 於 溝 通 或 面 子 等 問 題, 而 無 法 自 行 經 由 談 判 協 商 解 決 衝 突, 而 須 要 透 過 利 害 關 係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者, 以 協 商 解 決 紛 爭 由 此 看 來, 調 處 的 特 性 是 :(1) 自 發 性 的, 雙 方 當 事 人 自 願 參 與 ;(2) 以 解 決 問 題 為 目 的 ;(3) 決 策 自 主, 是 否 達 成 協 議, 無 人 可 以 強 制 任 何 一 方, 而 由 自 己 自 由 決 定 二 調 處 的 好 處 : 它 是 一 個 教 育 的 過 程 參 與 者 能 學 習 認 識 彼 此 的 需 要 它 對 衝 突 的 化 解, 提 供 了 一 個 合 法 簡 便 的 模 式 它 比 較 有 彈 性, 比 較 不 受 任 何 規 劃 或 程 序 限 制, 可 適 用 於 多 種 不 同 的 爭 議 場 合 相 較 於 法 院 的 審 理, 較 為 省 時 方 便 經 濟 雙 方 達 成 的 協 議 均 具 法 律 效 力 三 調 處 的 機 制 : ( 一 ) 中 央 主 管 調 解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 法 務 部 相 關 業 務 包 括 : 勞 資 爭 議 商 務 仲 裁 著 作 權 等 環 保 署 公 害 糾 紛 裁 決 委 員 會 ( 二 ) 地 方 主 管 調 解 業 務 單 位 : 公 害 糾 紛 調 解 委 員 會 鄉 鎮 市 區 調 解 委 員 會 第 五 節 外 包 簡 介 一 外 包 的 定 義 : 外 包 (Outsourcing) 是 指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購 買 價 值 創 造 的 活 動 依 管 理 顧 問 的 建 議, 外 包 是 一 種 策 略 性 概 念, 是 一 種 附 加 價 值 的 作 法, 企 業 由 內 部 成 本 中 心 改 為 顧 客 中 心 ( 註 2-7) 另 外, 鄭 裕 祥 (2002) 整 理 許 多 學 者 的 說 法, 做 了 一 個 綜 合 性 的 定 義 : 所 謂 外 包 是 指 企 業 為 維 持 組 織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且 因 36

應 組 織 能 力 不 足 的 困 境, 可 將 組 織 內 非 核 心 業 務 委 外 給 外 部 的 專 業 公 司, 以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二 外 包 的 理 論 基 礎 : ( 一 ) 外 包 的 原 因 : 近 年 來 外 包 業 務 激 增 的 主 要 原 因, 可 能 是 企 業 在 所 有 的 基 本 活 動 與 資 源 活 動 中, 缺 乏 能 夠 掌 握 競 爭 優 勢 的 資 源 與 能 力 藉 由 外 包 可 以 補 足 自 己 缺 乏 的 能 力, 而 企 業 可 以 更 專 注 於 自 己 能 夠 創 造 價 值 的 活 動 ( 註 2-8) 又 據 美 國 外 包 協 會 (The Outsourcing Institute) 的 調 查 報 告 (2001) 發 現 前 十 個 外 包 的 主 要 原 因 (The 10 Top Reasons of Outsourcing) 如 下 : 1 加 速 企 業 內 部 改 造 :(Accelerate reengineering benefits) 組 織 重 整 的 目 標 是 希 望 企 業 在 成 本 品 質 服 務 及 速 度 等 重 要 績 效 的 評 量 上 獲 得 戲 劇 性 的 改 善 2 更 容 易 獲 得 世 界 級 的 能 力 :(Gain access to world class capability) 藉 由 外 包 承 商 對 高 度 技 術 的 依 存 及 執 行 能 力, 幫 助 業 主 獲 得 競 爭 性 的 優 勢 3 取 得 現 金 的 流 入 :(Cash infusion) 業 主 藉 由 外 包 所 涉 及 資 產 的 轉 換, 將 現 行 作 業 所 使 用 具 價 值 的 設 備 機 具 賣 給 委 外 廠 商, 而 產 生 現 金 的 流 入 4 提 供 公 司 內 部 難 以 得 到 的 資 源 :(Resource are not available internally) 單 一 公 司 對 於 服 務 及 資 源 的 需 求 是 不 確 定 的 不 穩 定 的, 但 外 包 服 務 公 司 的 資 源 配 備, 完 全 按 照 業 務 的 需 求 量, 可 減 少 投 入, 獲 得 公 司 內 部 難 以 得 到 的 資 源 37

5 可 以 解 除 企 業 一 些 管 理 控 制 難 度 的 部 門 :(Function difficult to manage/out of control) 當 一 種 功 能 被 公 司 內 部 認 為 是 難 以 管 理 或 控 制, 企 業 勞 務 外 包 可 以 改 善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6 公 司 在 經 營 活 動 中 專 注 於 重 點 :(Improve company focus) 勞 務 外 包 可 讓 公 司 專 注 於 它 的 核 心 事 業, 不 需 花 太 多 精 力 於 他 們 並 非 專 門 的 領 域, 公 司 則 能 集 中 資 源 來 滿 足 顧 客 的 需 求 7 取 得 投 資 資 本 基 金 :(Make capital fund available) 勞 務 外 包 能 降 低 在 非 核 心 功 能 部 門 的 投 資 金 額, 不 需 透 過 資 本 的 花 費 來 取 得 資 源, 可 降 低 內 部 對 運 用 資 本 基 金 的 競 爭 8 簡 化 和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Reduce and control operating cost) 可 透 過 規 模 經 濟 或 其 他 特 殊 的 優 勢 來 降 低 成 本 結 構, 故 可 減 少 業 主 的 作 業 成 本 及 增 加 其 競 爭 優 勢 9 共 同 承 擔 業 務 發 包 的 風 險 :(Share risks) 由 於 市 場 競 爭 政 府 法 令 財 務 狀 況 及 科 技 等 影 響 公 司 營 運 因 素 變 化 甚 大, 組 織 對 投 資 所 作 的 決 策 會 隱 藏 著 重 大 的 風 險, 委 外 可 收 到 分 散 投 資 風 險 之 效 10 可 以 有 效 釋 放 企 業 內 部 人 力 資 金 活 力 :(Free internal resource for other purposes) 當 企 業 內 部 人 力 配 置 不 足 或 資 金 運 作 活 力 不 夠 時, 外 包 可 以 有 效 釋 放 企 業 內 部 人 力 與 資 金 活 力 ( 二 ) 外 包 的 目 的 及 理 由 : 對 於 上 述 美 國 外 包 協 會 (The Outsourcing Institute) 的 調 查 結 果 加 以 分 析 討 論, 可 知 一 般 企 業 主 管 採 用 外 包 的 動 機 及 理 由, 不 只 是 勞 務 外 包 在 短 期 內 可 降 低 成 本, 它 更 有 其 他 的 優 點, 游 育 蓁 (1999) 指 出 主 要 包 括 : 38

1 降 低 成 本 : 企 業 在 考 慮 內 製 或 外 包 時, 最 先 考 慮 的 應 該 是 成 本 問 題 如 果 企 業 自 己 生 產, 除 了 製 造 生 產 的 費 用 外, 還 必 須 包 括 研 發 人 員 培 訓 設 備 等 投 資, 和 外 包 商 相 比 較, 並 不 見 得 比 較 便 宜 例 如 統 一 企 業, 因 為 擁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產 品 線, 如 果 自 己 生 產, 機 器 設 置 耗 費 太 大, 不 合 乎 經 濟 效 益, 交 由 委 外 處 理, 外 包 商 在 大 量 生 產 的 作 業 情 況 下, 就 可 將 經 濟 成 本 壓 到 最 低 ( 新 村 敏,1988; Takac,1993;Klepper & Jones,1998) 2 提 升 企 業 效 率 : 面 對 這 個 資 訊 爆 炸 變 化 快 速 的 時 代, 企 業 經 理 人 並 沒 有 很 多 時 間 處 理 每 一 項 業 務 ; 外 包 的 一 大 好 處 即 是 減 少 經 理 階 層 處 理 較 不 重 要 業 務 的 時 間, 讓 高 層 經 理 有 更 多 時 間 處 理 核 心 業 務 除 此 之 外, 更 可 以 讓 公 司 的 每 一 位 員 工 發 揮 其 能 力 於 專 業 事 務, 適 才 適 用 ; 外 包 能 讓 人 力 作 最 有 效 的 配 置, 不 會 浪 費 於 無 效 率 的 雜 務, 而 可 專 注 於 附 加 價 值 高 的 工 作 ( Klepper & Jones,1998) 3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 除 了 節 省 經 理 人 時 間 外, 外 包 商 因 為 對 於 某 個 領 域 特 別 專 精, 可 以 提 供 更 專 業 的 人 員, 發 展 出 比 企 業 更 先 進 的 科 技, 如 資 訊 科 技, 外 包 就 是 基 於 這 方 面 的 考 量 同 時 委 外 管 理 所 帶 來 的 利 益, 除 了 降 低 成 本 外, 還 可 能 帶 來 更 好 的 服 務 以 及 新 的 商 機 ( 新 村 敏,1988;Takac,1993;Klepper & Jones,1998) 4 分 擔 企 業 風 險 : 對 企 業 而 言, 有 些 業 務 會 受 到 季 節 性 的 影 響, 有 淡 旺 季 之 分, 這 時 如 果 外 包 出 去, 就 可 以 減 少 數 量 變 化 上 所 產 生 的 風 險 當 企 業 決 定 發 展 某 一 個 新 產 品 時, 無 法 保 證 能 百 分 之 百 成 功, 當 研 發 失 敗 後, 所 投 入 的 人 員 設 備 經 費 都 是 一 大 損 失 因 此 藉 由 外 包, 39

可 以 分 散 到 外 包 商 身 上 不 必 完 全 承 擔 研 發 及 採 用 新 科 技 的 風 險 ( 新 村 敏,1998) 5 快 速 回 應 需 求 : 在 資 訊 快 速 流 動 的 國 際 市 場, 企 業 必 須 花 費 更 多 精 力 來 開 發 更 好 的 產 品, 並 且 針 對 客 戶 的 需 求 隨 時 做 調 整 改 變 因 為 專 業 分 工 愈 來 愈 細,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專 業 的 外 包 商 可 以 更 低 的 價 錢 達 到 更 好 的 品 質, 同 時 能 夠 讓 企 業 在 業 務 調 整 上 做 一 個 彈 性 的 調 度 又 據 Maurice F. G. (1999) 指 出 : 藉 由 外 包 雖 然 減 輕 了 工 作 的 壓 力, 而 且 比 完 全 自 己 動 手 更 快 地 解 決 了 問 題, 但 迅 速 並 不 是 外 包 的 唯 一 優 點, 經 由 各 公 司 經 理 們 研 究, 舉 出 下 列 兩 項 的 優 越 性 : 5.1 靈 活 性 當 一 個 公 司 採 用 外 包 後, 就 不 需 要 再 僱 用 及 受 到 其 他 具 有 合 適 專 業 技 術 機 構 的 約 束 決 定 外 包 後, 公 司 除 了 要 審 慎 評 估 合 作 對 象 外, 更 應 該 要 和 合 作 廠 商 建 立 密 切 合 作 關 係 5.2 專 業 性 專 業, 是 唯 一 通 行 證, 因 為 不 論 是 發 展 核 心 專 長 或 者 將 業 務 外 包 出 去, 專 業 是 問 題 的 關 鍵 發 展 核 心 專 長, 是 為 了 讓 企 業 變 成 更 專 業 的 公 司 ; 而 將 業 務 外 包 出 去, 也 是 看 在 專 業 的 份 上 去 找 承 包 商 因 此, 在 未 來 社 會, 對 專 業 的 要 求 愈 來 愈 高, 每 個 企 業 在 檢 討 自 己 的 核 心 專 長 時, 要 注 意 自 己 這 項 核 心 專 長, 是 否 會 被 外 面 的 專 業 服 務 公 司 所 取 代, 唯 有 隨 時 保 持 核 心 專 長 的 優 越 地 位, 方 能 保 持 競 爭 力 ( 何 玉 美,1999) 三 外 包 的 風 險 : 雖 然 有 甚 多 理 由 讓 企 業 負 責 人 熱 衷 於 外 包 活 動, 但 當 一 家 公 司 在 評 估 資 源 和 能 力 時, 它 必 須 注 意 不 要 將 自 己 能 創 造 掌 握 的 價 值 的 部 分 外 包 出 去 (Hitt,1997), 公 司 必 須 經 常 驗 證 他 們 有 沒 有 將 成 功 的 要 素 外 包 40

出 去, 即 使 這 些 能 力 並 非 真 的 是 競 爭 優 勢 的 來 源 故 個 別 的 外 包 決 策 累 加 之 後, 可 能 影 響 到 組 織 逐 漸 喪 失 獨 特 的 核 心 能 力 ; 外 包 雖 有 策 略 性 利 益, 但 也 帶 來 成 本, 同 時, 外 包 也 需 承 擔 可 能 損 害 到 科 技 秘 密 與 企 業 忠 誠 度 的 風 險, 若 放 棄 管 理 更 會 賠 上 企 業 形 象, 以 及 造 成 管 理 缺 失 及 人 員 經 驗 的 流 失 (Earl,1996) 外 包 的 另 一 項 風 險 就 是 公 司 的 知 識 基 礎 (Hitt,1997) 在 現 今 競 爭 環 境 中, 學 習 型 組 織 及 競 爭 優 勢 的 來 源 將 日 漸 重 要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Peter Senge (1990) 就 指 出, 過 去 的 管 理 哲 學 是 圍 繞 著 如 何 低 廉 地 開 採 資 源 ( 土 地 勞 力 與 資 本 ), 以 及 降 低 成 本 為 競 爭 關 鍵, 但 未 來 的 組 織 則 置 重 點 於 如 何 管 理 人 們 的 知 識 創 造 力,Peter Drucker 稱 新 組 織 型 態 為 知 識 性 組 織 (Knowledge-Based Organization, Drucker,1993) 或 資 訊 化 組 織 (Information-based Organization, Drucker,1989), 強 調 新 型 組 織 以 知 識 為 生 產 工 具, 並 以 資 訊 科 技 串 聯 知 識 性 工 作 的 特 性 ( 羅 家 得,1998) 同 時 組 織 也 透 過 員 工 們 在 執 行 主 要 活 動 與 支 援 性 活 動 時, 來 使 組 織 學 習 成 長 然 而 外 包 活 動 卻 可 能 在 無 意 間 傷 害 了 許 多 學 習 能 力, 包 括 持 續 性 地 檢 討 學 習, 以 及 創 造 新 核 心 競 爭 力 等 能 力 企 業 外 包 使 企 業 無 法 累 積 經 驗 學 習 與 創 造 新 的 能 力 因 此 管 理 者 應 釐 清 企 業 不 該 外 包 的 項 目 有 哪 些, 否 則 企 業 將 會 影 響 企 業 新 能 力 的 發 展 不 能 夠 將 自 己 能 夠 創 造 與 獲 得 價 值 的 活 動 外 包 給 他 人 此 外, 也 不 宜 將 自 己 用 來 消 除 環 境 威 脅, 或 完 成 必 要 任 務 的 基 本 與 支 援 性 活 動 外 包 ( 註 2-9 ) 四 外 包 小 結 與 評 述 : 由 以 上 外 包 文 獻, 我 們 可 以 看 出 : 在 快 速 變 遷 的 環 境 中, 為 了 符 合 科 技 和 消 費 者 的 各 種 需 求, 而 且 企 業 如 果 想 要 縮 短 生 產 流 程 降 低 風 險 減 少 投 資 成 本 及 快 速 回 應 市 場 需 求, 換 句 話 說, 就 是 要 讓 自 己 更 有 41

競 爭 力, 那 麼 外 包 可 以 說 是 企 業 最 佳 的 選 擇 了 由 以 上 文 獻, 對 本 研 究 後 續 擬 探 討 將 基 地 臺 抗 爭 之 處 理 事 宜, 外 包 給 公 關 公 司 的 構 想, 給 予 充 分 支 持 的 論 證 與 啟 發 第 六 節 群 眾 學 理 論 的 探 討 本 節 所 要 探 討 的 群 眾 學 理 論 包 括 : 群 眾 心 理 學 群 眾 行 為 及 群 眾 運 動, 三 大 部 門 為 主 軸, 藉 以 瞭 解 基 地 台 抗 爭 群 眾 的 心 理 群 眾 的 心 理 群 眾 的 行 為 與 群 眾 運 動 趨 勢 與 未 來 的 走 向, 以 做 為 研 擬 因 應 抗 爭 群 眾 對 策 的 依 據 與 參 考 一 群 眾 心 理 的 定 義 : 中 外 學 者 給 群 眾 心 理 下 的 定 義 是 : 魏 伯 (Weber) 謂 : 群 眾 心 理 就 是 研 究 群 眾 行 為 的 科 學 ; 王 雲 五 大 辭 典 : 凡 研 究 群 眾 和 公 眾 的 心 理 或 行 為 的 心 理 學 和 社 會 學 的 部 份 稱 為 群 眾 心 理 簡 言 之 : 群 眾 心 理 就 是 個 體 在 各 個 環 境 中, 所 產 生 的 行 為 之 心 理 它 可 分 為 普 通 ( 積 極 的 ) 群 眾 心 理 和 特 殊 ( 消 極 的 ) 群 眾 心 理 前 者 可 促 進 政 府 與 人 民 間 的 信 任 關 係 忠 誠 和 團 結 後 者 會 產 生 抗 拒 不 滿 冷 漠 逃 避 與 破 壞 等 行 為 ( 註 6-1) 二 群 眾 心 理 的 特 質 : 饒 兆 平 (1979) 認 為 普 通 群 眾 心 理 具 有 好 奇 同 情 安 全 ( 求 安 全 的 心 理 ) 盲 從 明 利 心 ( 趨 於 名 望 和 利 益 的 心 理 ) 畏 懼 心 忌 妒 心 群 眾 心 ( 喜 歡 群 眾 ) 自 尊 心 ( 以 自 我 需 慾 ego need 為 重 心 ) 愛 恨 心 和 思 疑 心 等 特 質 特 殊 群 眾 心 理 則 有 下 列 四 個 特 質 : ( 一 ) 情 緒 的 統 治 性 對 任 何 訊 息 或 提 議 受 強 烈 情 緒 所 織 染, 往 往 不 加 思 索, 信 以 為 真, 立 刻 反 應 ( 二 ) 理 智 的 偏 頗 性 個 人 在 群 眾 中 容 易 失 去 理 性 ( 三 ) 慾 望 的 擴 張 性 慾 望 是 一 切 行 為 的 動 力 慾 望 擴 張 則 興 起 緊 張 的 情 緒, 表 現 出 激 烈 的 行 為 ( 四 ) 道 德 矛 盾 性 個 人 在 群 眾 中, 由 於 受 到 情 緒 的 激 動, 理 智 淹 沒, 遇 望 擴 張, 無 論 言 行 均 很 難 保 持 嚴 謹 的 道 德 標 準 42

社 會 心 理 學 家 張 系 國 則 提 出 所 謂 寧 敗 現 象 (NIMBY-Not in my Backyard) 來 形 容 群 眾 心 理 的 特 質 意 即 一 般 群 眾 的 心 理 總 是 反 對 不 喜 歡 的 東 西 擺 在 我 家 附 近 這 種 現 象 証 諸 拉 圾 場 焚 化 爐 核 能 電 廠 等 附 近 居 民 群 眾 的 心 理 頗 為 貼 切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顯 然 與 次 現 象 有 關 社 會 學 家 李 朋 (Le Bon) 是 研 究 群 眾 心 理 的 先 驅, 他 認 為 : 個 人 到 了 群 眾 後, 他 的 思 想 感 情 採 取 同 一 方 向, 而 失 去 他 自 覺 的 人 格, 行 程 一 種 集 體 心 理 除 此 之 味, 群 眾 心 理 尚 有 易 衝 動 易 受 刺 激 不 能 推 理, 缺 乏 判 斷 與 評 評 的 精 神, 濫 用 感 情, 缺 乏 耐 性 ( 註 6-5) 吳 壽 頤 (1973) 在 闡 述 群 眾 心 理 時, 特 別 提 出 群 眾 感 情 有 下 列 幾 項 特 徵 : (1) 群 眾 感 情 的 不 中 立 性 群 眾 用 情 往 往 趨 於 極 端, 失 之 過 度, 形 成 所 謂 的 盲 從 (2) 群 眾 感 情 的 不 含 蓄 性 毫 不 保 留 的 發 洩 易 輕 信 (3) 群 眾 感 情 的 不 自 持 性 亦 即 不 理 性, 身 不 由 己 (4) 群 眾 感 情 的 不 耐 久 性 如 狂 風 暴 雨 般, 來 得 快 去 得 也 快, 最 顯 著 的 是 變 異 無 常 和 騖 新 轉 舊 (5) 群 眾 心 理 的 不 平 靜 性 愛 與 風 作 浪 惹 事 生 非 ( 註 6-6) 三 群 眾 行 為 的 定 義 : 社 會 學 家 馬 丁 認 為 : 群 眾 行 為 是 一 種 心 理 的 病 態 狀 態, 就 像 個 人 的 夢 一 樣 勞 史 (E.A.Ross) 謂 : 群 眾 行 為 乃 個 人 經 暗 示 後, 所 產 生 的 互 動 和 感 應 的 產 物 又 說 : 群 眾 行 為 是 當 時 社 會 勢 力 影 響 個 人 行 為 傾 向 的 結 果, 個 人 傾 向 與 社 會 影 響 二 者 交 互 活 動 始 產 生 群 眾 行 為 ( 註 6-4) 四 群 眾 行 為 的 特 徵 :( 註 6-5) 饒 兆 平 (1979) 群 眾 行 為 的 特 徵 歸 納 為 : ( 一 ) 好 奇 心 可 導 致 好 奇 行 為 ( 二 ) 同 情 心 可 導 致 同 情 行 為 ( 三 ) 安 全 心 可 導 致 安 全 行 為 43

( 四 ) 盲 從 心 可 導 致 盲 從 行 為 ( 五 ) 名 利 心 可 導 致 名 利 行 為 ( 六 ) 恐 懼 心 可 導 致 忌 妒 行 為 ( 七 ) 樂 群 心 可 導 致 樂 群 行 為 ( 八 ) 自 尊 心 可 導 致 自 尊 行 為 ( 九 ) 愛 恨 心 可 導 致 愛 恨 行 為 ( 十 ) 思 疑 心 可 導 致 思 疑 行 為 五 群 眾 運 動 的 定 義 : 群 眾 學 上 所 謂 群 眾 運 動, 乃 指 社 會 流 行 性 的 不 良 適 應 徵 候 詳 言 之, 群 眾 因 為 同 樣 感 受 某 種 刺 激, 行 成 普 通 的 企 圖 消 弭 或 逃 避 這 種 刺 激 的 不 安 情 緒, 這 可 視 為 一 種 情 意 綜 賴 普 爾 說 : 當 一 連 串 基 於 信 仰 與 熱 狂 的 變 態 情 境 出 現 時, 其 結 果 便 是 群 眾 運 動 ( 註 6-6) 六 群 眾 運 動 的 防 制 法 則 :( 註 6-7) ( 一 ) 防 眾 : 凡 群 眾 事 件 必 然 經 過 醞 釀 連 絡 與 準 備 諸 階 段 平 時 多 默 察 隱 患, 就 可 能 發 現 諸 多 禍 原, 適 時 加 以 防 範, 消 彌 事 件 於 無 形 其 方 法 有 : 1 貴 因 深 查 奇 背 後 醞 釀 的 真 正 原 因 2 知 眾 洞 察 群 眾 煮 成 的 背 景 屬 性 訴 求 內 容 3 明 變 事 件 發 生 之 初, 即 時 掌 握 狀 況, 並 評 估 其 可 能 的 演 變, 絕 不 可 大 意, 以 免 成 燎 原 之 勢 ( 二 ) 制 眾 著 重 情 緒 的 疏 導 與 轉 化 其 重 點 有 : 1 知 機 洞 燭 先 機, 知 機 用 機 2 審 勢 正 確 掌 握 事 件 的 敵 我 態 勢, 密 切 注 意 形 勢 的 消 長 3 察 情 詳 察 群 眾 的 情 緒 情 感 情 境, 作 為 制 眾 御 重 的 依 據 ( 三 ) 闢 謠 有 些 群 眾 運 動 起 因 於 受 到 不 實 謠 言 的 渲 染 和 誤 導, 尤 其 是 又 新 人 的 刻 意 造 謠, 其 背 後 目 的 十 分 不 單 純, 群 眾 受 利 用 與 操 控 而 不 自 覺 闢 謠 揭 穿 謠 言 的 真 相, 是 最 直 接 有 效 的 防 制 方 法 至 於 謠 言 的 防 止 方 法, 下 節 文 獻 則 有 較 詳 實 的 敘 訴 44

第 七 節 謠 言 的 防 制 一 概 說 : 謠 言 一 般 最 簡 單 的 定 義 應 該 是 針 對 不 實 的 消 息 而 在 社 會 群 眾 間 普 遍 流 傳 者 而 言 至 於 謠 言 發 生 的 原 因 與 動 機, 謠 言 的 理 論, 謠 言 的 傳 怖, 謠 言 與 社 會 媒 體 的 關 係, 在 社 會 心 理 學 的 文 獻 都 有 很 精 闢 深 入 的 論 述, 但 因 這 些 文 獻 與 本 研 究 之 主 題, 關 聯 性 較 小, 而 予 省 略 本 節 僅 就 謠 言 的 防 制 之 文 獻 加 以 探 討 二 社 會 心 理 學 者 瞿 海 源 (1989) 認 為 下 述 的 理 論 和 做 法 可 以 有 效 的 防 止 謠 言 : ( 一 ) 適 時 的 否 認 : 社 會 心 理 學 的 實 驗 就 證 實 : 不 論 訊 息 是 否 真 實, 流 傳 久 了 就 容 易 讓 人 信 以 為 真 因 此, 闢 謠 的 時 間 相 當 重 要, 否 認 的 提 出 最 好 是 在 許 多 人 還 不 完 全 相 信 謠 言 的 時 候, 否 則 拖 延 一 久, 人 們 心 中 已 因 謠 言 而 略 有 定 論, 這 時 若 再 來 否 認, 效 果 就 差 很 多 了 ( 二 ) 依 據 社 會 心 理 學 家 邁 克 瓜 爾 (W. McGuire) 的 免 疫 論 : 一 個 人 如 果 先 前 就 有 曾 接 觸 過 另 一 種 相 反 的 論 調, 那 麼 他 後 來 對 這 種 相 反 的 論 調 就 有 免 疫 的 作 用 例 如 :A 君 早 先 就 閱 讀 過 某 位 學 者 對 通 信 電 磁 波 的 研 究 報 告, 證 明 無 礙 人 體 健 康, 而 後 有 關 大 哥 大 電 磁 波 致 癌 的 謠 言,A 君 根 本 不 會 相 信 ( 三 ) 依 照 態 度 變 遷 的 協 調 理 論 (Congruity theory), 我 們 可 以 利 用 與 態 度 變 遷 有 關 的 幾 個 因 素 間 的 不 協 調 而 使 人 不 相 信 謠 言 根 據 多 項 實 驗 研 究 顯 示, 有 四 種 方 法 頗 有 助 益 :(1) 否 定 謠 言 的 說 法 (2) 貶 抑 信 息 的 提 供 者 (3) 從 邏 輯 推 理 上 對 謠 言 加 以 駁 斥 (4) 透 過 辯 論 提 供 相 反 的 意 見, 已 加 強 原 有 的 概 念 ( 四 ) 由 受 信 賴 的 官 員 或 人 士 提 供 種 正 確 的 消 息 許 多 有 關 態 度 變 遷 的 研 究 都 發 現, 具 有 高 信 譽 度 的 人 士 往 往 有 較 強 的 說 服 力 大 致 來 說, 所 謂 的 信 譽 包 括 專 業 性 程 度 可 靠 性 意 圖 性 活 動 性 和 吸 引 力 在 民 眾 心 目 45

中 可 靠 和 前 後 一 致 的 人 物, 信 譽 也 比 較 好, 闢 謠 的 效 果 也 較 佳 第 八 節 處 理 基 地 台 相 關 法 規 之 探 討 電 信 業 者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之 基 地 台, 法 理 上 應 受 到 政 府 之 保 護, 但 面 對 目 前 台 灣 特 殊 的 政 治 環 境, 公 權 力 不 彰 及 民 眾 不 理 性 的 抗 爭, 業 者 究 竟 有 哪 些 法 律 可 以 援 引 為 自 保 和 阻 卻 違 法 之 規 定 本 節 分 別 就 民 法 刑 法 電 信 法 憲 法 及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燈 相 關 法 條 加 以 探 討 彙 整 如 表 2-1: 表 2-1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適 用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表 法 條 名 稱 民 法 條 92 條 文 內 容 適 用 情 況 備 註 脅 迫 : 民 眾 抗 爭 期 間, 脅 迫 被 脅 迫 而 為 意 思 表 示 者, 表 意 人 得 撤 銷 意 思 業 者 所 為 之 承 諾, 事 表 示 後 得 撤 銷 之 法 93 前 條 之 撤 銷, 應 於 協 迫 終 止 後 一 年 內 為 之, 自 意 思 後 十 年, 不 得 撤 銷 侵 權 行 為 :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之 行 為 也 184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185 數 人 共 同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者, 互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196 不 法 損 害 他 人 之 物 者, 應 賠 償 其 折 損 價 金 193 不 法 損 害 他 人 身 體 健 康 名 譽 或 自 由 者, 負 ~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195 197 侵 權 行 為 之 賠 償 時 效 為 自 知 有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時 二 年, 也 侵 權 行 為 起 十 年 因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213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或 契 約 另 有 訂 定 外, 應 回 復 他 方 損 害 發 生 前 之 原 狀 765 所 有 權 : 所 有 權 人, 於 法 令 限 制 之 範 圍 內,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其 所 有 物, 並 排 除 他 人 之 干 涉 民 眾 於 抗 爭 期 間 毀 損 業 者 之 設 備, 財 物 或 人 員 之 身 體 健 康 名 譽 自 由 者,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業 者 所 有 之 基 地 台 合 法 設 備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及 處 分 民 眾 非 法 要 求 拆 遷 台 得 拒 絕 之 46

法 條 名 稱 刑 法 電 信 法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法 條 文 內 容 適 用 情 況 備 註 條 135 妨 害 公 務 罪 對 於 公 務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時, 施 強 暴 脅 迫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150 妨 害 秩 序 罪 公 然 聚 眾, 施 強 暴 脅 迫 者, 在 場 助 勢 之 人,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首 謀 及 下 手 實 施 強 暴 脅 迫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188 妨 害 鐵 路 郵 務 電 報 電 話 或 供 公 眾 之 用 水 電 氣 煤 氣 事 業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353 毀 壞 他 人 建 築 物 礦 坑 船 艦 或 致 令 不 堪 用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致 重 傷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5 電 信 設 備 因 受 政 府 之 保 護 地 方 政 府 軍 憲 警 機 關 及 人 員 負 保 護 電 信 設 備 之 責 電 信 事 業 有 被 侵 害 之 危 險 時, 地 方 政 府 軍 憲 警 機 關 及 人 員 應 依 電 信 事 業 或 其 服 務 人 員 之 請 求, 迅 為 防 止 或 作 救 護 之 措 施 32 電 信 建 設 所 必 經 之 道 路 或 建 物, 得 擇 宜 適 用, 但 應 酌 予 補 償 其 損 失 33 無 線 電 通 信 工 程, 得 有 償 使 用 私 有 建 物 設 置 基 地 台, 但 以 不 妨 礙 該 建 築 物 為 限 16 法 規 對 其 他 法 規 所 規 定 之 同 一 事 項 而 為 特 別 之 規 定 者, 應 優 先 適 用 之 其 他 法 規 修 正 後, 仍 應 優 先 適 用 業 者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份 之 員 工 執 行 基 地 台 建 設 維 運 時 遭 抗 爭 民 眾 施 暴 會 脅 迫 時 適 用 適 用 一 般 業 者 遭 民 眾 抗 爭 施 暴 脅 迫 時 民 眾 不 法 抗 爭 致 影 響 基 地 台 正 常 營 運 者 業 者 機 房 或 承 租 建 築 物 因 裝 設 基 地 台 遭 民 眾 抗 爭 毀 壞 時 基 地 台 設 備 有 遭 抗 爭 民 眾 播 壞 之 虞, 得 請 求 政 府, 軍 憲 警 前 來 保 護, 對 方 不 得 拒 絕 依 法 建 設 之 基 地 台, 民 眾 抗 爭 要 求 拆 遷 者, 得 拒 絕 之 電 信 法 為 特 別 法, 應 優 先 於 一 般 普 通 法 而 適 用 目 前 中 華 電 信 在 民 營 化 前 員 工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47

法 條 名 稱 憲 法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法 條 條 文 內 容 適 用 情 況 備 註 法 規 適 用 之 優 先 順 序 : 電 信 法 為 國 家 法 律 高 雄 市 116 省 法 規 與 國 家 法 律 牴 觸 者 無 效 之 特 別 法, 應 優 先 於 議 會 曾 125 縣 單 行 規 章, 與 國 家 法 律 或 省 法 規 牴 觸 者 無 省 法 規 與 縣 單 行 法 修 訂 通 效 規 而 適 用 地 方 政 府 過 都 市 有 設 立 單 行 法 規 禁 計 畫 止 基 地 台 之 設 立 法, 禁 者, 應 屬 違 法, 業 者 止 住 宅 得 拒 絕 之 區 設 立 基 地 台 ; 部 分 縣 市 政 府 拒 絕 核 發 基 地 台 天 線 鐵 塔 之 雜 項 建 照 均 屬 違 法 31 公 寓 大 廈 供 裝 基 地 台 相 關 規 定 : 申 請 架 設 許 可 證 取 應 有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2/3 以 上 及 區 分 所 有 權 比 得 合 法 基 地 台 之 必 例 合 計 2/3 出 席, 出 席 人 數 及 區 分 所 有 權 比 要 條 件 例 3/4 以 上 同 意 才 可 公 寓 大 廈 頂 樓 平 台 設 置 無 線 電 基 地 台 者, 應 經 頂 樓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 設 置 其 他 樓 層 者, 應 經 該 樓 層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之 同 意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以 上 僅 就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之 相 關 法 規 摘 錄 彙 整, 語 云 : 法 律 是 公 平 正 義 的 最 後 一 道 防 線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面 臨 公 權 力 不 彰 及 民 眾 守 法 觀 念 薄 弱 的 惡 劣 環 境, 不 只 要 知 法 守 法, 更 要 珍 惜 善 用 法 律 所 賦 予 的 保 障, 才 能 突 破 困 境, 開 創 另 一 番 新 的 局 面 48

註 2-1: 汪 明 生 朱 斌 妤 等 ( 民 國 89.8 出 版 ) 衝 突 管 理 台 北 市, 五 南 圖 書 公 司 P.5 註 2-2: 引 述 張 惠 堂 (1988) 碩 士 論 文 :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衝 突 面 之 研 究 杜 邦 設 廠 之 分 析, 政 大 公 行 所 P.9~P.11 註 2-3: 引 述 張 惠 堂 (1988) 碩 士 論 文 :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衝 突 面 之 研 究 杜 邦 設 廠 之 分 析, 政 大 公 行 所 P.16~P.21 註 2-4: 汪 明 生 朱 斌 妤 等 ( 民 國 89.8 出 版 ) 衝 突 管 理 台 北 市, 五 南 圖 書 公 司 P.8~.16 註 2-5: 汪 明 生 朱 斌 妤 等 ( 民 國 89.8 出 版 ) 衝 突 管 理 台 北 市, 五 南 圖 書 公 司 P.35~55 註 2-6: 汪 明 生 朱 斌 妤 等 ( 民 國 89.8 出 版 ) 衝 突 管 理 台 北 市, 五 南 圖 書 公 司 P.198~207 註 2-7:Michael Hitt. R. Duane Ireland, Robert E. Hoskisson 原 著, 吳 淑 華 譯 ( 民 國 88) 策 略 管 理, 滄 海 書 局 P.94 註 2-8: 引 述 自 鄭 裕 祥 (2002) 碩 士 論 文, 通 信 業 外 包 制 度 安 排 之 探 討 以 某 國 營 事 業 為 例 中 山 人 管 所 P.13~16 註 2-9:Michael Hitt. R. Duane Ireland, Robert E. Hoskisson 原 著, 吳 淑 華 譯 ( 民 國 88) 策 略 管 理, 滄 海 書 局 P.96~97 註 2-10: 饒 兆 平, 群 眾 學 ( 黎 民, 民 68 年 )P.87~88,90~91 註 2-11: 吳 壽 頤, 新 編 社 會 心 理 學 ( 台 灣 商 務, 民 61),P.70 註 2-12: 吳 壽 頤, 新 編 社 會 心 理 學 ( 台 灣 商 務, 民 61),P.91~98 註 2-13: 饒 兆 平, 群 眾 學 ( 黎 民, 民 68 年 )P.122~123 註 2-14: 饒 兆 平, 群 眾 學 ( 黎 民, 民 68 年 )P.125~126 註 2-15: 饒 兆 平, 群 眾 學 ( 黎 民, 民 68 年 )P.186 註 2-16: 饒 兆 平, 群 眾 學 ( 黎 民, 民 68 年 )P.192~195 註 2-17: 瞿 海 源, 社 會 心 理 學 新 論 ( 巨 流 圖 書 公 司 1989) P.234,P.241~242 註 2-18: 圖 2-4 資 料 來 源 :R.Wayne Pace and Don F. Faules Organization Communication, 3rd (Allyn and Bacon,1994),P.145. 49

第 三 章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臺 簡 介 第 一 節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臺 之 定 義 基 地 臺 (Mobile Base Station, 簡 稱 MBS) 為 行 動 電 話 交 換 設 備 和 行 動 用 戶 間 的 銜 接 介 面, 包 括 無 線 電 收 發 訊 機 天 線 監 測 試 設 備 ( 控 制 器 ) 等 所 組 成, 並 透 過 介 面 傳 輸 線 轉 ( 解 ) 碼 器 與 行 動 電 話 交 換 機 連 接, 完 成 通 訊 功 能 收 發 訊 機 與 天 線 提 供 行 動 臺 與 陸 地 網 路 間 介 面, 負 責 處 理 所 有 的 無 線 發 射 與 接 收 功 能 基 地 臺 控 制 器 (Base Station Controller) 在 最 佳 設 計 下 來 控 制 基 地 臺 轉 碼 器 (Trans Cord Unit) 與 遠 端 解 碼 器 (Remote Trans Corder) 提 供 話 務 集 縮 功 能, 以 節 省 所 需 的 傳 輸 線 綜 合 基 地 臺 的 主 要 功 能 為 : 頻 道 管 理 手 機 功 率 選 定 交 遞 的 偵 測 與 執 行 基 地 臺 的 類 型 : 1. 依 據 機 器 設 備 的 演 進 分 類 : 國 內 最 早 在 80 年 代 引 進 美 規 第 一 代 的 Amps(Advance Mobile Phone System) 系 統, 主 要 以 語 音 通 信 為 主, 在 2000 年 功 臣 身 退 目 前 國 內 第 二 代 行 動 電 話 採 用 歐 規 的 泛 歐 式 行 動 電 話 (GSM) 系 統, 依 其 發 射 頻 段 分 為 900 兆 赫 (MHz) 及 1800 兆 赫 (MHz) 兩 種, 為 現 行 國 內 行 動 電 話 的 主 要 系 統 除 了 語 音 通 信 為 主 外, 也 發 展 部 分 非 語 音 的 加 值 服 務, 但 受 限 於 頻 寬, 所 能 提 供 之 數 據 傳 輸 速 率 仍 十 分 有 限, 無 法 應 付 大 量 的 數 據 影 像 等 多 媒 體 的 服 務 需 求 因 此 在 2002 年 電 信 總 局 規 劃 五 個 頻 段 分 成 五 張 執 照 供 業 者 標 購 作 為 發 展 第 三 代 行 動 電 話 之 用 這 五 張 執 照 分 別 由 遠 致 聯 邦 台 灣 大 哥 大 中 華 電 信 以 及 亞 太 行 動 等 五 家 業 者 標 得 第 三 代 (3G) 行 動 電 話 系 統 則 規 定 強 調 行 動 電 話 與 網 際 網 路 結 合 到 目 前 為 止, 除 亞 太 寬 頻 公 司 正 式 開 臺 營 運 外, 其 餘 尚 未 正 式 推 出 ( 註 3-1 ) 2. 依 天 線 設 備 附 掛 的 對 象 分 為 : (1) 屋 頂 型 基 地 臺 選 擇 都 會 區 或 村 落 適 當 地 點 及 高 度 的 建 築 物 屋 50

頂, 以 鐵 管 或 拉 線 鐵 塔 附 掛 天 線 大 部 分 基 地 臺 屬 此 類, 分 部 於 都 會 區 及 村 落 大 多 數 的 抗 爭 亦 針 對 此 類 型 基 地 臺 而 來 ( 如 圖 3-1,3-2) (2) 空 地 型 基 地 臺 在 適 當 的 空 地 建 造 自 立 式 鐵 塔 或 埋 設 水 泥 桿 ( 一 般 高 度 約 18~40 公 尺 ) 用 來 附 掛 基 地 臺 天 線 此 類 型 基 地 臺 多 住 於 郊 區 或 鐵 公 路 ( 尤 其 高 速 公 路 ) 沿 線, 用 於 遠 離 住 宅 區, 抗 爭 較 少 ( 如 圖 3-3,3-4) 圖 3-1 屋 頂 型 基 地 臺 --- 機 櫃 設 備.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拍 攝. 圖 3-2 屋 頂 型 基 地 臺 --- 天 線 設 備.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拍 攝. 圖 3-3 空 地 型 基 地 臺 --- 天 線 附 掛 於 雙 抱 式 電 桿.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拍 攝. 圖 3-4 空 地 型 基 地 臺 --- 天 線 附 掛 於 旗 桿 式 鐵 塔 (Monopole).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拍 攝. 51

第 二 節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臺 的 設 置 原 理 無 線 電 頻 率 的 資 源 是 公 用 的, 也 是 有 限 的, 它 受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管 制 : 在 同 一 地 點 若 有 人 使 用 某 一 無 線 電 頻 率 來 通 信, 則 他 人 即 不 可 再 用 此 相 同 的 頻 率, 否 則 會 發 生 干 擾 現 象, 造 成 大 家 都 無 法 使 用 您 的 家 用 無 線 電 話 機 若 聽 見 別 人 談 話 的 聲 音, 就 表 示 附 近 鄰 居 的 無 線 電 話 機 碰 巧 與 您 使 用 相 同 的 頻 率 行 動 電 話 系 統 為 了 克 服 這 個 問 題, 將 全 區 服 務 範 圍 劃 分 為 許 多 小 區 域, 稱 為 細 胞, 如 圖 一 示 意 圖 所 示, 在 每 個 細 胞 內 各 建 一 座 基 地 臺, 發 射 電 波 訊 號, 提 供 該 細 胞 範 圍 內 的 用 戶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為 了 使 各 細 胞 的 電 波 不 會 互 相 干 擾, 必 須 妥 善 設 計, 限 制 每 座 基 地 台 天 線 的 發 射 功 率, 使 其 不 致 太 強 而 跨 越 到 鄰 近 細 胞 的 範 圍 成 為 干 擾 源 圖 3-5: 基 地 臺 全 區 服 務 範 圍 劃 分 為 小 區 域 細 胞 示 意 圖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臺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的 影 響 (92.04) p.2 一 座 基 地 臺 能 夠 提 供 同 時 打 電 話 的 人 數 有 限, 超 過 了 這 個 人 數 就 會 發 生 擁 塞, 也 就 是 無 線 電 頻 道 都 被 佔 用 了, 這 個 時 候 必 須 把 發 生 擁 塞 的 細 胞 區 域 一 分 為 二, 稱 為 細 胞 分 裂, 並 在 新 分 出 的 細 胞 內 再 建 一 座 基 地 臺 ( 如 圖 3-5) 因 為 新 舊 的 細 胞 區 域 均 比 原 來 的 小 約 一 半, 所 以 二 座 基 地 臺 均 必 須 調 低 發 射 功 率, 52

使 其 電 波 不 會 彼 此 干 擾, 這 時, 原 來 的 區 域, 因 為 有 兩 座 基 地 臺 來 提 供 無 線 電 頻 道, 就 可 以 提 供 更 多 人 同 時 打 電 話 了, 同 時 因 每 座 基 地 臺 服 務 的 區 域 縮 小 了, 涵 蓋 的 情 形 也 更 加 改 善, 原 本 屋 內 收 訊 不 好 的, 也 大 大 獲 得 改 善 由 於 牆 壁 會 阻 隔 電 波 的 傳 播, 使 訊 號 急 遽 的 衰 弱, 同 一 個 地 點 的 屋 內 及 屋 外, 雖 僅 隔 著 一 道 牆, 但 屋 內 的 訊 號 僅 有 屋 外 的 1/50~1/100; 大 家 都 有 這 樣 的 經 驗, 怎 麼 屋 外 還 有 五 個 燈, 一 進 屋 內 後, 燈 號 數 變 少 了 很 多, 就 是 這 個 緣 故 所 以, 如 果 你 要 在 屋 內 仍 然 享 受 到 行 動 電 話 的 便 利, 那 就 得 廣 設 基 地 臺, 並 將 基 地 臺 設 在 人 口 密 集 區 由 於 行 動 電 話 是 雙 向 通 信, 不 像 電 視 及 廣 播 只 有 單 方 向 的 接 收 訊 號 受 限 於 手 機 的 發 射 功 率 至 多 僅 有 1~2 瓦, 基 地 台 大 致 上 也 以 近 似 的 發 射 功 率 來 使 用 講 到 發 射 功 率, 它 不 是 一 個 固 定 值, 而 是 會 隨 基 地 臺 建 設 愈 多 而 降 低, 因 為 行 動 電 話 系 統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就 是 降 低 干 擾 量, 當 手 機 與 基 地 臺 愈 靠 近, 手 機 及 基 地 臺 發 射 功 率 就 會 愈 小, 這 樣, 干 擾 量 就 會 減 少, 系 統 能 提 供 的 容 量 就 愈 大, 即 可 使 用 人 數 就 會 增 多 基 地 臺 增 加 後, 通 信 品 質 提 高 了, 大 家 使 用 起 來 暢 通 無 阻, 就 有 更 多 人 喜 歡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市 場 一 擴 大, 價 格 就 下 降, 這 是 大 家 今 天 能 夠 用 到 物 美 廉 價 大 哥 大 的 原 因 一 座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臺 發 射 的 電 波 僅 能 涵 蓋 有 限 的 範 圍, 在 人 口 密 集 區, 因 為 高 樓 的 阻 隔, 且 同 時 打 電 話 的 人 多, 甚 至 只 控 制 在 五 六 百 公 尺 以 內 ; 涵 蓋 的 範 圍 越 小, 表 示 電 波 功 率 可 以 越 小 依 據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規 定, 基 地 臺 的 有 效 輻 射 功 率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瓦, 如 果 從 發 射 機 的 角 度 來 看, 通 常 只 發 射 二 ~ 三 十 瓦 的 功 率, 有 些 微 細 胞 甚 至 更 低, 只 有 2 瓦 左 右, 而 且 會 隨 著 手 機 離 基 地 臺 的 距 離 愈 近 而 降 低, 這 與 電 視 發 射 台 動 輒 百 萬 瓦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可 說 是 小 巫 見 大 巫 了, 一 般 民 眾 看 見 基 地 臺 就 以 為 它 是 洪 水 猛 獸, 以 為 基 地 臺 的 發 射 功 率 是 如 何 的 不 得 了, 實 在 有 太 大 的 誤 解 53

第 三 節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影 響 之 探 討 電 磁 波 為 何 物? 因 為 它 看 不 見, 聞 不 到, 摸 不 清, 所 以 除 了 具 備 專 業 技 術 的 人 員 外, 一 般 民 眾 所 知 不 多, 容 易 遭 受 誤 導 尤 其 現 在 國 人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普 遍 重 視 健 康 問 題, 因 此 對 於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是 否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的 議 題 也 格 外 受 到 重 視 聯 合 報 特 於 92 年 10 月 間 邀 集 產 官 學 者 專 家 與 業 者 舉 行 認 識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座 談 會, 全 文 並 刊 登 於 92 年 10 月 28 日 聯 合 報 A12 版, 本 節 僅 就 其 內 容, 分 別 從 不 同 角 度, 引 述 其 看 法 內 容 淺 顯, 分 析 客 觀, 對 於 一 般 非 專 業 性 的 民 眾 面 對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的 認 識 頗 有 教 育 與 啟 發 的 作 用,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電 磁 波 簡 介 : 電 磁 波 分 為 游 離 輻 射 電 磁 波 及 非 游 離 輻 射 電 磁 波 兩 大 類, 前 者 會 破 壞 生 物 細 胞 分 子, 例 如 X 光 紫 外 線 ; 後 者 又 分 為 有 熱 效 應 跟 無 熱 效 應 的 非 游 離 輻 射, 有 熱 效 應 的 非 游 離 輻 射 不 會 破 壞 生 物 細 胞 分 子, 但 會 產 生 溫 度 變 化, 如 可 見 光 紅 外 線 等 ; 無 熱 效 應 的 非 游 離 輻 射, 則 不 會 破 壞 生 物 細 胞 分 子, 也 不 會 產 生 溫 度 變 化, 如 無 線 電 波 二 醫 學 界 代 表 的 看 法 臨 床 研 究, 尚 未 證 實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與 疾 病 有 關 : 電 磁 波 是 否 會 導 致 腦 瘤 一 直 受 到 熱 烈 討 論, 長 庚 醫 院 腦 神 經 外 科 主 治 醫 師 魏 國 珍 說, 目 前 醫 學 研 究 結 果, 腦 瘤 形 成 原 因 有 幾 個, 一 為 接 受 游 離 性 輻 射, 即 一 般 電 療 ; 二 為 身 體 本 身 免 疫 系 統 有 問 題 ; 第 三 個 是 基 因 缺 陷, 這 也 是 魏 國 珍 行 醫 經 驗 中, 多 數 患 者 發 生 腦 瘤 的 情 形 談 到 行 動 通 信 電 磁 波 會 導 致 身 體 產 生 疾 病 的 說 法, 魏 國 珍 說, 臨 床 上 沒 有 證 實 兩 者 有 關 聯 性, 因 此 有 許 多 研 究 人 員, 一 開 始 即 在 想 辦 法 證 明 兩 者 有 關 聯 性 的 前 提 下 做 實 驗, 例 如 提 高 行 動 通 信 的 功 率 強 度, 持 續 照 射 培 養 皿 中 的 老 鼠 細 胞 後, 發 現 細 胞 DNA 似 乎 有 破 損 的 情 況, 但 後 續 的 研 究 者, 以 相 同 的 頻 率 照 射 哺 乳 類 動 物, 卻 無 法 得 到 相 同 結 果, 而 澳 洲 也 曾 有 研 究 者 以 基 因 改 造 老 鼠 做 實 驗, 經 過 十 八 個 月, 每 天 一 小 時 的 照 射, 結 果 54

發 現 淋 巴 瘤 的 數 量 增 加, 但 這 個 實 驗 也 因 使 用 基 因 改 造 老 鼠, 受 到 質 疑, 不 被 採 信 魏 國 珍 說, 雖 然 過 去 有 許 多 研 究 都 試 圖 證 明 電 磁 波 與 身 體 疾 病 有 關 聯, 但 近 兩 年 國 外 有 兩 個 著 名 的 大 型 研 究, 證 明 電 磁 波 不 會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 發 表 於 新 英 格 蘭 雜 誌 的 案 例, 是 針 對 一 個 城 市 的 樣 本 來 做 研 究, 共 蒐 集 了 78 個 腦 瘤 病 人 再 加 上 799 個 一 般 的 病 人, 分 析 這 兩 組 人 當 中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的 頻 率 分 析 廠 牌 左 右 耳 使 用 的 頻 率 等, 發 現 二 者 之 間 並 沒 有 很 明 顯 的 差 別 ; 另 一 個 研 究 是 發 表 在 美 國 醫 學 會 雜 誌, 這 個 研 究 蒐 集 美 國 東 岸 幾 個 著 名 的 醫 學 中 心, 共 計 469 個 癌 症 病 患 及 422 個 正 常 人, 同 樣 根 據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的 頻 率 手 機 廠 牌 左 右 耳 使 用 的 頻 率 等 分 析, 同 樣 發 現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和 腦 瘤 病 變 沒 有 任 何 直 接 的 關 係 國 內 的 研 究 則 有 中 山 大 學 和 長 庚 醫 院 合 作, 蒐 集 美 日 一 千 多 篇 學 術 研 究 論 文, 分 析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健 康 的 影 響, 但 只 得 到 三 個 結 論 ; 一 為 駕 駛 車 輛 時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會 增 加 車 禍 的 發 生 率, 二 是 行 動 電 話 接 近 醫 療 設 施 時 會 影 響 其 準 確 性, 三 是 飛 行 器 起 飛 時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會 對 導 航 器 產 生 干 擾, 因 此, 魏 國 珍 也 認 為, 除 了 要 注 意 行 動 電 話 的 使 用 時 機, 民 眾 其 實 不 需 太 過 擔 心 電 磁 波 的 危 害 三 學 界 代 表 的 看 法 行 動 電 話 的 電 磁 波 屬 非 游 離 輻 射, 不 會 對 人 體 產 生 生 理 作 用 : 陽 明 大 學 放 射 醫 學 科 學 研 究 所 李 俊 信 教 授 指 出,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電 器 用 品, 使 用 時 都 會 產 生 電 磁 波, 像 微 波 爐 的 電 磁 波 能 量 就 比 行 動 通 信 的 還 要 高, 再 者, 聽 收 音 機 時,AM FM 也 都 會 產 生 電 磁 波, 就 連 太 陽 光 本 身 也 是 電 磁 波, 且 太 陽 光 的 能 量 遠 比 手 機 微 波 爐 還 高, 這 也 是 為 何 人 在 照 射 陽 光 時 會 感 到 熱, 但 是 他 強 調, 行 動 通 信 的 電 磁 波 是 屬 非 游 離 性 電 磁 波, 不 會 破 壞 生 物 細 胞, 自 然 也 不 會 對 人 體 產 生 生 理 作 用 55

李 俊 信 解 釋, 行 動 通 信 的 電 磁 波 分 為 基 地 台 發 射 與 手 機 發 射, 李 俊 信 解 釋, 以 正 常 狀 況 的 使 用 者 來 說, 基 地 台 對 人 體 的 影 響 遠 小 於 行 動 電 話 所 輸 出 的 功 率, 因 為 當 撥 打 行 動 電 話 的 時 候, 手 機 相 當 貼 近 我 們 的 身 體, 相 較 之 下 電 磁 波 是 比 較 強 的 不 過 他 也 強 調, 手 機 產 生 的 電 磁 波 功 率 強 度 遠 低 於 微 波 爐 的 功 率 強 度, 因 此 民 眾 也 不 需 擔 心 手 機 電 磁 波 ; 此 外, 如 果 一 個 基 地 台 的 架 設 符 合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設 置 規 範, 對 於 一 般 的 民 眾 來 說 其 實 是 沒 有 累 積 性 的 傷 害, 若 民 眾 還 是 會 有 健 康 的 疑 慮, 他 個 人 建 議 消 費 者 儘 量 長 話 短 說 李 俊 信 說, 台 大 醫 院 醫 學 工 程 部 現 在 正 與 環 保 署 合 作, 將 變 電 所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以 GPS 定 位, 並 將 每 個 基 地 台 資 料 建 檔, 預 計 未 來 一 兩 年 內 會 在 網 站 上 公 佈, 將 資 訊 透 明 化, 以 後 民 眾 隨 時 可 以 上 網 搜 尋 相 關 資 料, 如 : 何 時 量 測 電 磁 波 量 測 結 果 等 都 可 以 一 目 了 然 ; 該 計 劃 今 年 的 量 測 工 作, 是 針 對 國 內 890 處 人 口 稠 密 區 變 電 所 基 地 台 做 電 磁 波 量 測, 目 前 為 止 已 完 成 754 處 量 測, 結 果 皆 符 合 安 全 建 議 值 工 研 院 電 磁 量 測 室 量 測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研 究 員 饒 瑞 榮 也 說, 到 目 前 為 止, 依 照 正 常 規 範 架 設 的 基 地 台, 所 量 測 到 的 電 磁 波 強 度, 都 不 超 過 安 全 建 議 值 的 千 分 之 一, 甚 至 多 數 值 都 是 在 建 議 值 的 萬 分 之 一 以 內, 他 認 為, 行 動 電 話 在 歐 美 國 家 已 發 展 多 年, 相 信 發 展 設 計 之 初, 即 有 考 量 對 人 體 健 康 的 影 響, 因 此 這 些 電 磁 波 安 全 建 議 值 絕 對 有 一 定 的 可 信 度 然 而, 或 許 民 眾 對 於 國 內 的 量 測 技 術 量 測 的 公 信 力 存 有 部 份 的 疑 慮, 對 此 饒 瑞 榮 表 示, 在 去 年 的 時 候, 環 檢 所 參 考 歐 美 的 量 測 程 序, 針 對 電 磁 波 量 測 訂 立 了 一 套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讓 不 論 是 無 線 廣 播 或 是 基 地 台 的 電 磁 波 量 測 有 可 依 循 的 模 式, 因 此 國 內 的 量 測 精 神 程 序 設 備 都 是 符 合 國 外 標 準 四 消 費 團 體 代 表 的 看 法 抗 爭 係 因 認 知 不 足, 盼 多 教 育 民 眾 : 消 費 者 代 表 消 基 會 副 秘 書 長 孫 立 群 教 授 表 示, 雖 然 目 前 的 醫 學 研 究 56

並 沒 有 辦 法 證 實 行 動 通 信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健 康 有 影 響, 但 一 般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興 建 的 安 全 性 還 是 有 疑 慮, 因 此 目 前 民 眾 抗 爭 基 地 台, 還 是 有 部 份 是 因 為 害 怕 電 磁 波 會 對 健 康 產 生 危 害, 另 外 則 是 在 興 建 基 地 台 前, 電 信 業 者 與 附 近 的 住 戶 溝 通 不 佳, 例 如 在 大 樓 興 建 基 地 台 時, 溝 通 的 範 圍 與 對 象 比 較 難 確 定, 就 容 易 產 生 溝 通 不 良 的 情 況 孫 立 群 認 為, 消 費 者 對 於 行 動 電 話 電 磁 波 恐 慌 的 原 因 其 實 很 簡 單, 第 一, 消 費 者 的 認 知 不 完 整, 也 就 是 從 太 多 管 道 接 觸 不 同 的 資 訊, 反 而 對 電 磁 波 沒 有 真 正 的 了 解, 造 成 很 多 不 必 要 的 恐 慌 第 二, 電 磁 波 的 恐 慌 是 經 濟 學 上 所 謂 的 不 確 定 性, 不 確 定 性 就 是 根 本 不 知 道 它 會 發 生 什 麼 事 情, 這 又 和 風 險 不 同, 風 險 還 可 以 控 管 知 道 結 果 和 發 生 機 率, 但 民 眾 是 面 對 對 於 健 康 的 不 確 定 性, 所 以 要 如 何 讓 民 眾 覺 得 電 磁 波 是 安 全 的, 其 實 應 該 好 好 思 考 他 說, 從 過 去 的 抗 爭 中, 消 基 會 發 現 民 眾 抗 爭 的 原 因 其 實 琳 瑯 滿 目, 有 不 孕 頭 痛 睡 眠 品 質 差 的, 也 有 民 眾 因 為 想 要 電 信 公 司 提 供 的 優 惠 與 回 饋, 百 般 爭 取 到 其 住 家 興 建 基 地 台 ; 他 認 為, 現 今 民 眾 抗 爭 基 地 台, 已 經 跳 脫 科 技 的 層 面, 不 論 專 家 如 何 以 實 驗 檢 測 數 據 澄 清, 似 乎 都 無 法 取 信 於 消 費 者, 多 數 人 還 是 會 受 謠 言 情 緒 影 響, 例 如 某 些 機 型 的 行 動 電 話 的 電 磁 波 強 到 可 以 當 遙 控 器 某 品 牌 手 機 可 以 吸 起 迴 紋 針, 都 是 造 成 民 眾 恐 慌 的 謠 言, 而 也 因 為 不 了 解 與 恐 慌, 提 高 行 政 業 者 的 成 本, 也 增 加 民 眾 不 需 要 的 恐 懼, 因 此 適 當 的 教 育 民 眾 絕 對 有 其 必 要 孫 立 群 說, 事 實 上, 在 各 國 的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控 管 中, 台 灣 的 標 準 與 檢 測, 雖 不 能 說 做 的 最 好, 但 肯 定 不 差, 在 此 情 況 下, 民 眾 若 還 是 對 基 地 台 有 很 大 的 疑 慮, 一 定 增 加 業 者 與 消 費 者 溝 通 的 成 本, 而 這 些 成 本 轉 嫁 到 所 有 消 費 者 身 上, 對 業 者 與 消 費 者 其 實 是 雙 輸 的 局 面, 要 如 何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才 是 當 前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57

五 主 管 機 關 的 看 法 國 內 安 全 標 準 較 美 加 嚴 謹, 民 眾 不 必 擔 心 : 電 信 總 局 謝 煥 乾 簡 任 技 正 說, 國 內 的 基 地 台 都 要 經 過 一 連 串 的 審 核 流 程 才 能 架 設, 且 國 內 電 磁 波 安 全 標 準 值, 是 電 信 總 局 參 考 歐 美 國 家 規 定, 並 定 下 比 美 加 還 嚴 格 的 標 準, 因 此 民 眾 不 必 擔 心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造 成 的 影 響 基 地 台 的 架 設 涉 及 到 不 同 的 主 管 機 關, 謝 煥 乾 說, 基 地 台 設 置 前 必 須 先 取 得 架 設 許 可, 首 先 要 取 得 架 設 處 所 的 使 用 權, 使 用 權 必 須 經 所 有 權 人 或 其 他 權 利 者 同 意, 第 二 則 是 要 符 合 建 築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例 如 架 設 面 積 大 小, 通 過 相 關 法 規 後, 電 信 總 局 會 要 求 業 者 簽 署 切 結 書, 保 證 一 切 審 核 事 項 都 是 符 合 法 規, 若 事 後 證 明 是 偽 造 的 同 意 書, 主 管 機 關 都 可 撤 銷 執 照 或 強 制 拆 除 該 基 地 台 基 地 台 架 設 完 成 後, 業 者 還 必 須 按 照 規 定 項 目 進 行 自 我 測 試, 自 我 測 試 符 合 電 磁 波 安 全 標 準 值, 再 由 電 信 總 局 複 測, 複 測 通 過 始 可 發 給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執 照 方 可 開 始 開 始 運 作, 但 是, 基 地 台 開 始 使 用 後, 電 信 總 局 還 是 會 定 期 檢 測, 若 民 眾 對 自 家 附 近 的 基 地 台 有 疑 慮, 也 可 向 電 信 總 局 申 請 測 量, 將 會 派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第 三 者 前 往 檢 測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為 關 切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危 害 程 度, 於 八 十 七 年 度 委 託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進 行 生 物 效 應 之 研 究, 蒐 集 國 際 間 相 關 之 研 究 報 告, 其 結 論 為 :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世 界 各 國 對 電 磁 輻 射 之 生 物 效 應 已 做 許 多 研 究, 然 並 無 明 顯 的 證 據 顯 示, 長 期 或 短 期 暴 露 於 電 磁 輻 射 的 環 境 下, 會 與 某 些 特 定 生 物 效 應 ( 如 腫 瘤 ) 有 直 接 關 係 環 保 署 並 於 八 十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發 布 新 聞, 指 明 無 線 電 基 地 台 所 發 射 的 電 磁 波 係 屬 非 游 離 性 電 磁 波, 不 列 入 環 境 污 染 源 經 廣 泛 蒐 集 國 內 外 科 技 資 訊 並 參 考 國 際 衛 生 組 織 等 研 究 報 告, 環 保 署 於 九 十 年 元 月 十 二 日 公 告 非 游 離 輻 射 環 境 建 議 值, 以 對 環 境 中 非 58

游 離 輻 射 做 出 更 嚴 格 規 範 其 中 有 關 行 動 電 話 業 務 所 屬 頻 段 電 磁 波 功 率 密 度 環 境 建 議 值 為 900 兆 赫 頻 段 :0.45 mw/cm 2 ;1800 兆 赫 頻 段 : 0.9 mw/cm 2 比 國 際 通 用 的 900 兆 赫 頻 段 :0.6 mw/cm 2 ;1800 兆 赫 頻 段 : 1.2 mw/cm 2 的 要 求 更 嚴 格 六 業 者 代 表 的 看 法 實 際 量 測 值 均 遠 低 於 安 全 值, 安 啦! 業 者 代 表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表 示,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自 90 年 5 月 2 日 至 91 年 4 月 3 日 分 別 在 大 台 北 大 台 中 大 高 雄 三 區 基 地 台 進 行 量 測, 結 果 ( 如 附 表 3-1) 均 遠 低 於 安 全 值, 民 眾 大 可 安 心 表 3-1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實 地 量 測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統 計 表 地 區 日 期 量 測 處 所 數 最 大 值 / 安 全 值 平 均 值 / 安 全 值 大 台 北 地 區 90.05.02~90.06.15 1,569 1/1,639 1/51,150 大 台 中 地 區 90.09.18~90.10.12 1,139 1/332 1/36,028 大 高 雄 地 區 91.03.19~91.04.03 1,366 1/3,960 1/99,337 備 註 安 全 值 係 依 92.01.12 環 保 署 公 告 之 非 游 離 輻 射 環 境 建 議 值, 其 中 行 動 電 話 900 兆 赫 頻 段 為 0.45 mw/cm 2 ;1,800 兆 赫 為 0.9 mw/cm 2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七 本 節 文 獻 小 結 與 評 析 : 全 世 界 已 有 超 過 十 億 人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而 且 每 天 還 在 快 速 增 加 中 有 關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影 響 的 研 究, 在 國 內 已 如 前 述 ; 在 國 外 已 進 行 數 十 年, 也 發 表 了 許 多 研 究 報 告, 惟 至 目 前 為 止, 還 不 能 證 明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與 任 何 已 知 的 生 物 效 應 ( 如 腦 瘤 淋 巴 癌 等 ) 有 直 接 關 聯 ; 雖 偶 有 負 面 結 論 出 現, 但 這 些 對 象, 多 是 經 過 基 因 改 造, 加 重 實 驗 劑 量 或 其 實 驗 環 境 經 過 特 別 設 計, 使 其 實 驗 對 象 容 易 致 病, 且 實 驗 結 果 無 法 重 現, 它 尚 禁 不 起 嚴 謹 的 科 學 驗 證 筆 者 服 務 中 華 電 信 逾 卅 年, 長 期 與 長 途 通 信 微 波 ( 其 功 率 強 度 遠 高 於 基 地 台 ) 及 基 地 台 為 鄰, 從 未 聞 同 仁 之 間 健 康 與 局 外 人 相 較 有 何 異 狀 ; 世 界 流 行 病 調 查 亦 未 聞 有 針 對 電 磁 波 造 成 職 業 病 例 之 報 告 近 年 部 份 媒 體 常 自 行 將 實 驗 報 告 斷 章 59

取 義, 自 我 推 論, 造 成 民 眾 無 謂 的 恐 慌 與 驚 嚇, 引 發 民 眾 與 業 者 的 衝 突, 實 在 是 不 可 原 諒 的 行 為 ( 註 3-2) 註 3-1: 黃 文 通 (92.12), 行 動 通 信 技 術 的 演 進 及 3G 發 展 現 況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電 信 訓 練 園 地 37 期 P.21 註 3-2: 中 華 電 信 網 路 處,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影 響 (92.04) P.11 60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概 述 第 四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限 制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為 : 文 獻 調 查 法 田 野 調 查 法 和 現 場 參 與 觀 察 法 茲 簡 介 如 下 : ( 一 ) 文 獻 調 查 法 : 這 是 一 種 探 索 性 的 研 究 方 法, 即 經 由 圖 書 館 報 紙 期 刊 網 站 以 及 各 業 者 公 開 的 資 料 收 集, 古 今 中 外 相 關 論 著 研 究 報 告 學 術 論 文 專 題 演 講 座 談 會 等 文 獻,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理 論 基 礎 ( 二 ) 個 案 田 野 調 查 : 1 根 據 本 研 究 所 需 要 的 資 料 設 計 問 卷, 分 送 給 對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有 實 務 經 驗 的 各 家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及 其 工 程 承 包 商 員 工 填 寫, 並 加 以 回 收 2 對 於 個 案 少 數 關 鍵 人 物 設 計 訪 談 大 綱, 分 別 作 深 入 訪 談, 並 做 成 紀 錄 3 根 據 回 收 問 卷 之 結 果 與 訪 談 之 內 容 予 於 整 理 分 析, 做 為 研 擬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之 參 考 以 及 結 論 之 佐 証 ( 三 ) 現 場 參 與 觀 察 法 : 研 究 者 就 最 近 三 年 因 工 作 上 需 要 實 地 參 與 民 眾 反 對 基 地 台 設 立 或 要 求 遷 移 拆 除 之 溝 通 協 調 與 說 明 會 中, 舉 其 較 具 代 表 性 個 案 之 心 得, 加 以 回 憶 整 理 ( 如 附 錄 二 ) 以 及 同 仁 (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 在 公 司 內 部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研 討 會 中 所 分 享 的 心 得 報 告 ( 如 附 錄 三 ), 以 做 為 深 入 瞭 解 民 眾 反 對 基 地 台 的 認 知 訴 求 以 及 抗 爭 的 背 景 和 原 因, 做 為 本 研 究 分 析 探 討 和 研 擬 處 理 模 式 之 重 要 依 據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相 關 文 獻 的 探 討 以 及 過 去 研 究 者 與 同 仁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實 務 的 心 得, 歸 納 整 理 得 到 本 研 究 的 觀 念 性 架 構, 如 圖 4.1 所 示 在 本 研 究 架 構 中 分 四 個 步 驟 七 個 要 項, 茲 分 述 如 下 : 61

首 先 透 過 問 卷 探 討 目 前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抗 爭 後 果 嚴 重 性 的 認 知, 以 檢 驗 本 研 究 的 必 要 性 與 研 究 目 的 的 適 切 性 其 次, 藉 由 問 卷 探 討 基 地 台 抗 爭 主 要 原 因 分 析, 以 便 對 症 下 藥, 做 為 研 擬 因 應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之 參 考 ; 第 三 個 步 驟 : 透 過 問 卷 及 訪 談, 集 思 廣 益, 徵 詢 受 訪 者 對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與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抗 爭 的 看 法 以 及 可 行 性 之 評 估 ; 最 後 再 依 據 回 顧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的 精 華, 參 酌 過 去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成 功 與 失 敗 的 心 得 研 擬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問 卷 問 卷 問 卷 與 訪 談 回 顧 與 探 討 對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看 法 文 獻 回 顧 與 評 述 基 地 台 抗 爭 後 果 嚴 重 性 的 認 知 基 地 台 抗 爭 主 要 原 因 分 研 擬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抗 爭 的 看 法 及 可 行 性 評 抗 爭 處 理 實 務 心 得 圖 4-1 本 研 究 觀 念 性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本 研 究 經 過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後, 依 據 研 究 架 構, 並 根 據 目 前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相 關 及 背 景, 整 理 發 展 出 本 研 究 問 題 如 下 : 一 目 前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到 底 產 生 哪 些 嚴 重 性 的 後 果? 基 地 台 抗 爭 衝 突 對 整 個 社 會 國 家 產 生 哪 些 負 面 影 響? 探 討 問 題 ( 一 ) 對 社 會 國 家 有 哪 些 影 響? 探 討 問 題 ( 二 ) 對 業 者 有 哪 些 影 響? 二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問 題, 無 論 就 科 學 論 據 或 實 務 面 的 數 據, 均 無 法 證 明 有 無 害 人 體 健 康, 為 何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反 對 設 立 基 地 台 之 抗 爭 事 件, 如 雨 後 春 筍, 層 出 不 窮, 且 有 越 演 越 烈 的 趨 勢? 62

探 討 問 題 ( 三 ) 是 宣 導 不 力? 或 是 宣 導 無 方? 亦 或 是 抗 爭 的 民 眾 根 本 不 相 信 政 府 與 專 業 探 討 問 題 ( 四 ) 是 否 跟 台 灣 特 殊 的 政 治 環 境 有 關? 探 討 問 題 ( 五 ) 國 內 媒 體 對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件 報 導 是 否 公 允 客 觀? 探 討 問 題 ( 六 ) 開 放 行 動 通 信 市 場, 造 成 基 地 台 暴 增 是 否 亦 為 民 眾 抗 爭 的 導 火 線? 三 有 哪 些 做 法 可 以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探 討 問 題 ( 七 ) 從 分 析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原 因, 可 以 找 出 哪 些 有 效 的 因 應 對 策? 探 討 問 題 ( 八 ) 業 者 過 去 因 應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是 否 有 哪 些 成 功 的 案 例 或 經 驗 可 供 借 鏡? 還 有 哪 些 可 以 檢 討 改 進 的 地 方? 探 討 問 題 ( 九 ) 從 問 卷 和 訪 談 中, 可 以 找 到 哪 些 有 效 的 因 應 對 策? 探 討 問 題 ( 十 ) 外 界 ( 地 方 政 府 民 代 村 里 長 大 樓 管 委 會, 等 ) 經 常 要 求 行 動 電 話 業 者, 舉 行 基 地 台 說 明 會, 從 業 者 的 角 度, 值 不 值 得 參 加? 四 從 現 場 觀 察 的 結 果 顯 示, 抗 爭 事 件 已 被 泛 政 治 化 而 趨 於 複 雜, 非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能 力 所 能 化 解 民 間 公 關 公 司 可 能 較 具 有 優 越 的 專 業 能 力 彈 性 與 資 源, 是 否 可 以 引 進 公 關 公 司 協 助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宜? 探 討 問 題 ( 十 一 ) 處 理 此 類 業 務 外 包 (Out Sourcing), 在 管 理 文 獻 上 有 哪 些 理 論 的 依 據? 探 討 問 題 ( 十 二 ) 各 相 關 業 者 ( 指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及 其 他 協 力 廠 商 ) 對 於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協 助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宜 看 法 如 何? 是 否 願 意 配 合 推 動? 探 討 問 題 ( 十 三 ) 倘 若 引 進 公 關 公 司, 需 考 慮 哪 些 負 面 的 風 險? 是 否 63

可 以 克 服 或 避 免? 探 討 問 題 ( 十 四 ) 在 實 務 上 如 何 引 進 可 行 性 較 高 相 對 風 險 及 阻 力 較 小? 探 討 問 題 ( 十 五 ) 民 間 公 關 公 司 對 此 項 業 務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與 充 分 的 意 願? 第 四 節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分 三 階 段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為 實 地 參 與 觀 察 紀 錄 彙 整, 第 二 階 段 為 問 卷 調 查, 第 三 階 段 為 實 地 訪 談 茲 分 別 簡 述 如 下 : 一 實 地 參 與 觀 察 紀 錄 彙 整 最 近 三 年 內, 研 究 者 因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被 公 司 指 派 實 地 參 與 基 地 台 抗 爭 之 溝 通 協 調 之 說 明 會, 就 全 部 案 例 中 選 出 較 具 代 表 性 個 案 有 : 新 市 鄉 公 所 基 地 台 說 明 會 ( 如 附 錄 一 ) 高 雄 市 議 員 李 復 興 召 開 之 基 地 台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說 明 會 楠 梓 區 廣 興 里 基 地 台 抗 爭 協 調 會 嘉 義 民 雄 鄉 田 中 央 里 基 地 台 抗 爭 協 調 會 新 化 鎮 公 所 豐 隆 基 地 台 抗 爭 協 調 會 及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克 武 基 地 台 裝 設 說 明 會 等 六 案 就 現 場 所 見 所 聞 會 議 記 錄 及 個 人 所 體 會 之 心 得 與 感 觸, 彙 整 如 附 錄 二 此 外 也 收 錄 公 司 同 仁 分 享 的 心 得 報 告 如 附 錄 三, 這 些 記 錄 都 成 為 本 研 究 極 為 珍 貴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二 問 卷 調 查 本 研 究 第 二 階 段 探 索 性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探 討 相 關 業 者 基 地 台 抗 爭 後 果 嚴 重 性 的 認 知, 對 抗 爭 原 因, 有 效 因 應 抗 爭 的 看 法 以 及 對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抗 爭 的 可 行 性 評 估 最 後 附 帶 以 開 放 性 的 方 式 提 出 三 個 問 題 以 補 強 封 閉 式 問 卷 資 料 的 不 足 三 實 地 訪 談 ( 一 ) 對 公 關 公 司 實 地 訪 談 : 為 深 入 瞭 解 公 關 公 司 營 運 概 況 以 做 為 評 估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宜 可 行 性 分 析 之 參 考 首 先 針 對 本 研 究 需 要 設 計 訪 談 大 綱 64

( 見 附 錄 四 ), 然 後 上 網 搜 尋 較 具 規 模, 有 實 務 經 驗 或 業 績 者, 發 送 e-mail 徵 詢 其 意 願, 最 後 針 對 回 函 表 示 有 意 願 的 公 司 約 定 時 間 地 點 進 行 實 地 訪 談 ( 二 ) 對 特 定 關 鍵 人 物 訪 談 : 針 對 本 研 究 所 需 之 特 定 議 題 進 行 實 地 訪 談 此 項 多 為 補 強 本 研 究 問 卷 無 法 取 得 之 資 料 由 於 訪 談 內 容 只 針 對 特 定 主 題, 內 容 較 單 純, 未 事 先 設 計 訪 談 大 綱, 事 後 做 成 紀 錄 供 參 考 應 用 ( 如 附 錄 六 ) 第 五 節 問 卷 設 計 分 析 一 問 卷 設 計 本 問 卷 係 依 據 二 個 主 要 之 研 究 目 的 而 設 計, 一 為 引 證 研 究 者 實 地 參 與 觀 察 所 收 集 資 料 及 分 析, 研 判 論 點 之 客 觀 性 二 為 藉 助 受 訪 者 之 經 驗 及 傑 出 的 想 法 (good idea), 以 收 集 思 廣 益 之 功 因 此, 本 問 卷 除 了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問 題 與 文 獻 探 討 整 理 出 相 關 問 題 外,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提 示 大 綱 及 修 改 方 向 後 始 完 成 定 稿 ( 如 附 錄 七 ) 問 卷 內 容 除 循 例 為 幫 忙 受 測 者 瞭 解 問 卷 目 的 並 取 得 受 測 者 的 信 任 與 合 作 的 前 言 外, 第 一 部 分 為 連 續 性 選 項, 包 括 四 個 主 題, 一 為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後 果 嚴 重 性 之 認 知, 二 為 造 成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不 斷 的 主 要 原 因 分 析, 三 為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看 法, 四 為 對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看 法 為 免 遺 珠 之 憾, 在 每 一 主 題 最 後 一 項 均 加 一 其 他 意 見 ; 第 二 部 份 為 開 放 性 問 卷, 以 列 出 三 個 問 題, 讓 受 測 者 自 由 發 揮 ; 第 三 部 份 為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作 為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之 用 二 抽 樣 方 法 由 於 並 非 一 般 民 眾 均 能 瞭 解 或 熟 悉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緣 由 與 始 末, 為 提 高 問 卷 抽 樣 的 效 度, 本 研 究 問 卷 對 象 設 定 以 現 行 七 家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及 其 工 程 建 設 的 協 力 承 攬 包 商 之 相 關 員 工 由 於 地 緣 關 係, 受 測 者 多 分 布 於 嘉 義 以 南 的 南 部 地 區, 包 括 台 東 及 離 島 的 澎 湖 與 金 門 依 公 司 別 而 言, 以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樣 本 最 多, 約 佔 60%, 大 部 分 以 基 地 台 維 運 人 員 為 對 象, 65

其 餘 業 者 與 協 力 包 商 亦 多 以 熟 悉 基 地 台 抗 爭 及 參 與 協 商 溝 通 之 人 員 為 主 易 言 之, 所 有 抽 樣 對 象, 雖 並 非 包 括 全 部 負 責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人 員, 但 台 灣 南 區 所 有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與 協 力 包 商 負 責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主 要 成 員 幾 乎 全 部 列 入 抽 樣 對 象 並 且 他 們 不 但 熟 悉 此 業 務, 而 且 也 較 關 心 及 支 持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因 此 回 收 率 也 相 對 較 高 由 此 推 論, 本 研 究 的 樣 本 應 有 極 高 的 效 度 三 資 料 分 析 本 研 究 為 實 證 研 究, 透 過 書 面 方 式 所 回 收 之 調 查 資 料, 經 建 檔 整 理, 並 利 用 SPSS for Windows 統 計 分 析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資 料 輸 入 與 分 析, 使 用 方 法 為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Descriptive Statistics Analysis) 用 以 描 述 整 理 基 本 資 料 個 別 變 項 次 數 的 初 步 統 計 方 法 本 次 研 究 採 用 次 數 統 計 (Frequency Statistics) 以 瞭 解 受 訪 者 ( 抽 樣 樣 本 ) 對 於 基 地 台 抗 爭 後 果 嚴 重 性 的 認 知 造 成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不 斷 的 主 要 原 因 對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看 法 以 及 對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看 法 等 各 項 變 數 之 次 數 分 配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與 百 分 比 及 分 佈 傾 向 等, 以 做 為 進 一 步 資 料 分 析 判 讀 的 依 據 第 六 節 研 究 限 制 本 研 究 從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架 構 問 卷 的 設 計, 乃 至 於 資 料 分 析 等 過 程, 雖 儘 量 力 求 客 觀 與 嚴 謹, 惟 除 了 由 於 個 人 能 力 經 驗 時 間 經 濟 等 因 素 的 限 制 外, 可 能 尚 有 以 下 的 限 制 : 一 問 卷 設 計 方 面 (1) 本 研 究 問 卷 設 計 純 以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有 處 理 經 驗 者 為 對 象 而 設 計, 忽 略 其 他 層 面 的 認 知 與 看 法, 在 統 計 分 析 的 結 果 可 能 產 生 偏 差 與 包 容 性 不 足 (2) 問 卷 中 對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看 法 中 第 一 及 第 九 題, 透 過 立 委 關 說 工 會 抗 爭, 希 望 獲 得 主 管 機 關 的 重 視 並 獲 得 協 助 的 看 法, 除 了 中 華 66

電 信 員 工 有 強 力 的 工 會 組 織 和 運 作 經 驗, 其 他 受 測 者 恐 較 缺 乏 概 念 (3) 問 卷 第 壹 部 分, 每 項 最 後 一 題 為 其 他 原 因 或 看 法 等 開 放 性 題, 本 意 為 彌 補 問 卷 中 封 閉 式 選 項 不 足, 惟 在 統 計 分 析 上 無 法 列 入, 是 為 美 中 不 足 二 抽 樣 方 面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抽 樣 對 象, 原 本 鎖 定 以 有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經 驗 者 較 為 理 想, 但 能 代 表 公 司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一 般 皆 為 職 位 較 高, 經 驗 能 力 較 優 者, 才 有 機 會 參 與, 人 數 不 多, 恐 代 表 性 不 足, 且 較 缺 乏 集 思 廣 益 之 功 效, 故 將 其 放 寬 為 從 事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建 設 維 修 之 人 員, 亦 即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有 概 念 者, 均 列 為 抽 樣 對 象, 此 其 一 也 又 抽 樣 方 式,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組 織 較 為 龐 大, 因 此 依 南 部 地 區 各 縣 市 各 委 託 當 地 負 責 基 地 台 維 運 主 管 代 為 抽 樣 其 他 各 業 者 及 協 力 包 商 亦 各 委 託 一 人 代 為 分 送 及 回 收 樣 本, 事 後 發 現 回 收 問 卷 發 現 有 少 部 分 受 測 者 背 景 與 對 象 並 非 從 事 基 地 台 維 運 工 作, 此 其 二 也 由 於 這 二 則 因 素, 在 樣 本 的 統 計 分 析 與 原 先 的 預 期 難 免 有 所 差 異, 可 能 對 研 究 的 結 果 有 所 影 響 三 問 卷 內 容 方 面 問 卷 內 容 第 四 項 有 關 對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的 看 法, 由 於 回 收 的 受 測 者 背 景 均 未 曾 接 觸 過 這 類 的 公 司, 了 解 不 多, 致 所 填 答 之 資 料, 可 能 無 法 完 全 反 映 實 際 狀 況 四 本 研 究 地 域 範 圍 大 多 侷 限 於 南 台 灣 地 區, 由 於 基 地 台 抗 爭 有 其 區 域 及 時 空 的 差 異, 研 究 的 結 論 是 否 能 一 體 適 用 於 其 他 地 域 或 五 年 十 年 後 的 未 來, 尚 待 後 續 驗 證 五 訪 談 方 面 為 了 解 公 關 公 司 對 參 與 協 助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意 願 和 能 力,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搜 尋 全 區 公 關 公 司 網 站, 經 一 一 過 濾 後, 選 出 七 家 營 業 項 目 專 業 性 質 較 合 適 的 對 象, 發 e-mail 徵 詢, 結 果 僅 有 一 家 全 人 類 公 關 公 司 回 函 67

表 示 有 高 度 的 興 趣, 其 餘 皆 未 回 應, 未 能 做 進 一 步 的 訪 談 雖 然 這 一 家 唯 一 的 訪 談 對 象, 訪 談 相 當 成 功 也 蒐 集 到 許 多 珍 貴 資 料, 但 缺 乏 第 二 家 供 比 較 分 析 印 證, 其 資 料 的 客 觀 性 及 面 向 的 廣 度 可 能 受 到 限 制, 是 美 中 不 足 之 處 68

第 五 章 個 案 分 析 與 實 證 研 究 討 論 本 章 共 分 三 節, 第 一 節 為 樣 本 結 構 分 析, 主 要 在 說 明 問 卷 的 抽 樣 過 程 及 樣 本 的 特 性 描 述 第 二 節 為 文 獻 回 顧 與 評 析, 主 要 在 根 據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之 理 論 引 進 到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之 實 務 運 用 第 三 節 為 研 究 問 題 之 實 務 探 討, 主 要 在 探 討 訪 談 及 問 卷 內 容 的 實 証 分 析 第 一 節 樣 本 的 結 構 分 析 本 問 卷 調 查 項 目 係 依 研 究 目 的 與 問 題, 從 相 關 文 獻 並 參 考 研 究 者 過 去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實 務 之 心 得, 分 成 四 大 主 題 即 (1)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嚴 重 性 的 認 知 (2) 造 成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主 要 原 因 (3) 對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看 法 (4) 對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的 看 法 以 期 對 本 研 究 的 問 題 提 供 客 觀 有 效 的 佐 證 資 料 量 表 變 項 連 續 選 項 填 答 者, 表 示 同 意 程 度 的 計 分 方 式, 採 用 李 克 特 (Likert) 五 等 量 表, 以 5 4 3 2 1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無 意 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分 別 依 各 問 題 不 同 的 敘 述, 請 受 訪 者 圈 選 問 卷 調 查 時 間 是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至 九 十 三 年 元 月 十 六 日 止, 共 發 出 問 卷 ( 如 附 錄 七 ) 二 百 份, 回 收 一 百 六 十 二 份, 其 中 有 效 問 卷 為 一 百 五 十 二 份, 有 效 問 卷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七 十 六, 訪 問 對 象 包 括 南 區 各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及 其 工 程 承 包 商 之 員 工 其 中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因 其 規 模 及 員 工 人 數 最 為 龐 大, 故 其 樣 本 所 佔 比 例 亦 最 高 ( 詳 如 表 5-1-1 所 示 ) 表 5-1-1 問 卷 調 查 發 放 回 收 統 計 分 析 表 問 卷 量 問 卷 發 放 數 量 問 卷 回 收 數 量 無 效 問 卷 數 量 有 效 問 卷 數 量 有 效 問 卷 比 例 問 卷 對 象 中 華 電 信 員 工 120 101 5 96 80% 其 他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50 38 2 36 72% 承 包 廠 商 30 23 3 20 67% 總 計 200 162 10 152 76% 69

其 次, 就 有 效 樣 本 的 個 人 資 料 背 景 分 析, 共 分 為 六 項 ; 在 電 信 資 歷 中 以 10 年 以 上 年 資 最 多 占 72%, 工 作 背 景 以 工 務 現 場 背 景 占 89% 最 多, 有 實 際 處 理 抗 爭 經 驗 者 占 58%, 從 這 三 項 背 景 分 析 可 解 讀 為 受 訪 者 以 具 豐 富 的 現 場 實 務 及 工 作 經 驗 居 多, 所 回 收 的 問 卷 應 具 有 相 當 的 信 度 及 效 度 在 職 務 方 面, 以 基 層 主 管 及 員 工 居 多 占 79%, 這 反 映 出 第 一 線 的 基 層 員 工 配 置 比 例 及 面 對 抗 爭 的 機 會 較 多 在 年 齡 方 面 以 41~50 歲 樣 本 站 61% 最 多, 這 可 能 與 中 華 電 信 員 工 平 均 年 齡 偏 高 有 關 在 性 別 方 面 則 男 性 居 大 多 數 (94%), 這 可 能 與 從 事 工 務 背 景 的 樣 本 比 例 成 正 相 關 ( 以 上 詳 見 5-1-2) 表 5-1-2 個 人 資 料 描 述 次 數 分 配 表 項 目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1 電 信 資 歷 1 5 年 以 內 15 10% 2 5~10 年 28 18% 3 10 年 以 上 109 72% 2 工 作 背 景 1 工 務 背 景 136 89% 2 業 務 背 景 7 5% 3 管 理 背 景 9 6% 3 職 務 1 專 員 或 非 主 管 48 37% 2 基 層 主 管 54 42% 3 中 階 主 管 20 16% 4 高 階 主 管 7 5% 4 抗 爭 經 驗 1 是 75 58% 2 否 54 42% 5 年 齡 1 21~30 歲 7 5% 2 31~40 歲 25 16% 3 41~50 歲 92 61% 4 50 歲 以 上 28 18% 6 性 別 1 男 143 94% 2 女 9 6% 70

第 二 節 文 獻 回 顧 與 評 析 本 研 究 之 主 題 是 針 對 目 前 方 興 未 艾 的 行 動 通 信 基 地 台 抗 爭, 研 擬 有 效 因 應 的 處 理 模 式 因 此, 在 文 獻 回 顧 上 主 要 以 衝 突 管 理 風 險 溝 通 談 判 技 巧 群 眾 學 以 及 業 務 外 包 等 領 域 為 主 軸, 希 望 透 過 文 獻 的 搜 集 與 回 顧, 能 對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之 學 術 理 論 基 礎 有 更 深 入 的 認 知, 奠 定 更 深 厚 的 研 究 理 論 基 礎, 以 為 本 研 究 之 指 引 以 下 將 對 上 述 各 單 元 領 域 的 文 獻 略 做 回 顧 與 評 析 : 一 衝 突 及 衝 突 管 理 ( 一 ) 衝 突 的 定 義 與 發 生 的 原 因 衝 突 是 兩 個 以 上 相 關 的 主 體, 因 互 動 行 為 所 導 致 不 和 諧 的 狀 態 ( 汪 明 生 2000) 衝 突 之 所 以 發 生 其 原 因 包 括 :(1) 程 序 衝 突 (2) 資 料 或 資 訊 衝 突 (3) 價 值 判 斷 衝 突 (4) 利 益 衝 突 (5) 關 係 衝 突 (6) 情 緒 衝 突 (Creinto,1980.More,1986.Amy,1987.Bisno,1989. ) 其 中 利 益 衝 突 最 為 普 遍, 價 值 衝 突 最 不 易 解 決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衝 突 是 屬 於 資 料 或 資 訊 的 衝 突, 利 益 的 衝 突 與 情 緒 的 衝 突 ( 二 ) 衝 突 的 影 響 : 在 衝 突 的 情 境 中, 才 能 突 顯 問 題, 並 可 清 楚 加 以 澄 清, 提 供 了 解 決 衝 突 的 機 會 ( 註 5-1) 就 基 地 台 抗 爭 而 言, 突 顯 出 基 地 台 到 處 林 立, 民 眾 對 其 電 磁 波 認 識 不 清 產 生 疑 慮 與 抗 爭, 正 好 給 予 業 者 一 個 省 思, 改 進 的 空 間 加 強 與 民 眾 宣 導, 基 地 台 共 構 與 美 化 ( 三 ) 解 決 衝 突 的 方 式 :( 註 5-2) 1 傳 統 的 解 決 衝 突 方 式 可 歸 納 為 四 種 :(1) 科 學 方 法 (2) 政 治 手 段 (3) 法 律 途 徑 (4) 組 織 權 威 2 創 新 性 的 解 決 衝 突 所 謂 創 新 性 衝 突 解 決 途 徑, 即 是 使 衝 突 當 事 人 在 直 接 基 礎 上, 經 由 溝 通 與 回 饋 過 程 尋 求 衝 突 原 因 與 解 決 方 案, 亦 即 雙 方 當 事 人 在 人 對 人 的 基 礎 上, 透 過 自 身 對 問 題 的 了 71

解, 面 對 面 解 決 衝 突 上 述 傳 統 的 科 學 方 法, 如 研 究 與 量 測, 透 過 法 律 仲 裁 的 途 徑 以 及 創 新 性 的 解 決 方 法, 非 常 適 合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衝 突 的 解 決 模 式 ( 四 ) 衝 突 管 理 的 定 義 : 衝 突 管 理 係 以 系 統 科 學 的 方 式 來 消 除 認 知 與 價 值 差 異 等 障 礙, 以 達 成 協 議 的 過 程 它 主 要 的 精 神 在 以 管 理 的 角 度, 運 用 相 關 理 論 來 因 應 及 預 應 衝 突 事 件 包 括 已 發 生 尚 未 發 生 與 無 限 期 進 行 中 的 衝 突 事 件, 而 不 同 於 一 般 傳 統 的 紛 爭 處 理 模 式 ( 註 5-3) 這 個 新 的 理 念 為 研 究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帶 來 一 個 嶄 新 的 思 考 模 式 ( 五 ) 至 於 衝 突 管 理 的 步 驟 衝 突 管 理 的 相 關 理 論 與 規 則 ( 見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P.14~18), 正 好 可 用 來 處 理 抗 爭 的 流 程 與 策 略 規 劃 二 風 險 溝 通 :( 註 5-4) 風 險 溝 通 在 改 善 民 眾 對 爭 議 性 議 題 的 看 法 類 型 與 焦 點 以 化 解 風 險 產 生 者 與 風 險 承 受 者 之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雖 然 通 信 電 磁 波 已 被 環 保 署 宣 布 為 非 環 境 汙 染 源,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亦 非 風 險 產 生 者, 但 由 於 過 去 遭 到 民 眾 的 誤 解,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如 果 充 分 告 知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所 能 產 生 的 風 險 ( 即 便 是 零 風 險 亦 然 ), 對 於 預 防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排 斥, 有 極 重 要 的 意 義 另 一 方 面, 在 風 險 溝 通 的 兩 個 模 式 : 技 術 模 式 與 民 主 模 式 需 做 妥 善 的 搭 配 並 用, 以 改 變 過 去 偏 重 於 專 家 模 式 的 缺 點, 才 能 提 升 溝 通 的 效 果 在 風 險 溝 通 的 技 巧, 如 適 時 公 開 資 訊, 公 眾 參 與, 建 立 信 賴 感, 避 免 使 用 專 業 術 語, 使 用 風 險 比 較 ( 例 如 :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強 度 遠 低 於 家 中 的 微 波 爐 電 視 機 等 ), 與 媒 體 維 持 良 好 的 關 係 等, 都 很 適 合 應 用 於 化 解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的 疑 慮, 重 新 與 民 眾 建 立 彼 此 的 信 賴 感 72

三 談 判 技 巧 : ( 一 ) 談 判 的 條 件 : 任 何 談 判 都 是 為 了 滿 足 需 要, 需 不 需 要 談 判 可 以 下 列 三 個 問 題 做 參 考 (Herbcohen 1983): (1) 在 談 判 這 個 情 況 下, 我 是 否 感 到 安 適 自 在 (2) 談 判 是 否 迎 合 我 的 需 要? (3) 在 這 次 的 談 判 中, 我 所 能 得 到 的 利 益 是 否 值 得 我 花 費 的 時 間 與 精 力? 這 三 個 問 題 正 好 可 用 來 評 估 我 該 不 該 去 參 加 基 地 台 的 說 明 會 ( 目 前 基 地 台 說 明 會 幾 乎 已 成 為 民 眾 談 判 拆 台 的 代 名 詞 ) ( 二 ) 在 文 獻 中 的 談 判 策 略 談 判 技 巧 ( 見 第 二 章 P.26~35), 如 : 以 兵 法 為 師 時 間 策 略 談 判 前 的 技 巧 如 推 派 適 當 人 選 建 立 明 確 目 標 蒐 集 資 料 評 估 自 己 實 力 並 了 解 對 手 進 行 策 略 規 劃 演 練 等, 以 及 談 判 中 的 技 巧 : 耐 心 與 堅 持, 傾 聽, 有 說 不 的 勇 氣, 控 制 情 緒, 跟 有 權 做 決 定 的 人 談 判, 讓 步 的 藝 術, 還 擊 對 方 威 脅, 嘻 笑 怒 罵 等 的 戰 術, 化 解 故 意 的 妙 方 等 等 專 業 的 技 巧, 都 是 目 前 業 者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所 需 具 備 的 知 識 和 素 養 這 一 部 份 可 能 也 是 目 前 業 者 所 不 知 而 最 需 迫 切 加 強 的 四 群 眾 學 : ( 一 ) 群 眾 心 理 的 特 徵 情 緒 的 統 制 性 ( 即 盲 從, 不 加 思 索 ), 理 智 的 偏 頗 性, 慾 望 的 擴 張 性, 道 德 的 矛 盾 性 ( 饒 兆 平 1979), NIMBY(Not In My Back Yand) 現 象, 群 眾 感 情 的 不 耐 久 性, 不 中 立 性, 不 平 靜 性 ( 吳 壽 頤 1973) ( 二 ) 群 眾 運 動 的 防 治 法 則 ( 饒 兆 平 1979): 1. 防 眾 適 時 防 範, 消 彌 於 無 形 其 方 法 為 貴 因 ( 深 究 其 背 後 訴 求 ), 知 眾 明 變 ( 妥 善 的 應 變 對 策 ) 2. 制 眾 知 機 ( 洞 燭 先 機 ) 審 視 察 情 73

3. 闢 謠 適 時 及 時 的 否 認, 瓜 爾 (W.Mcguire) 的 免 疫 論 ( 一 個 人 如 果 事 前 就 曾 接 觸 過 另 一 種 相 反 的 論 調, 即 以 後 他 對 這 種 論 調 就 有 免 疫 的 作 用 ) 利 用 與 態 度 變 遷 有 關 的 幾 項 因 素 的 不 調 和, 而 使 人 不 相 信 謠 言 (1) 否 定 謠 言 的 說 法 (2) 貶 抑 訊 息 的 提 供 者 (3) 從 謠 言 推 論 上 的 破 綻 加 以 駁 斥 (4) 透 過 辯 論 提 供 相 反 的 意 見 4. 由 受 信 賴 的 官 員 或 人 士 提 供 正 確 的 消 息 由 上 述 得 知, 群 眾 學 乃 是 一 專 門 的 社 會 學 科, 它 與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群 眾 運 動, 關 係 十 分 密 切 過 去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處 理 績 效 一 直 不 彰, 可 能 與 甚 少 接 觸 這 門 專 業 知 識 有 關 本 研 究 在 深 入 探 討 後 發 現 : 其 實 對 群 眾 心 理 與 群 眾 行 為, 有 充 分 的 認 識, 對 於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活 動, 絕 對 有 很 大 的 助 益 例 如 : 群 眾 的 盲 從 性, 不 理 性, 慾 望 的 擴 張 性, 不 平 靜 性, 等 這 些 特 性 令 我 們 很 難 在 抗 爭 的 群 眾 運 動 中, 用 一 般 理 性 的 訴 求 與 之 溝 通, 了 解 這 個 道 理, 有 些 經 過 有 心 人 策 劃 的 說 明 會, 可 能 要 慎 重 考 慮 應 否 參 與 ; 如 果 不 幸 遇 到 必 須 在 群 眾 面 前 溝 通 時, 可 能 你 得 堅 持 請 他 們 推 派 少 數 的 代 表 另 闢 室 溝 通 才 是 上 策 此 外, 像 闢 謠 的 功 夫 首 重 適 時 及 時, 由 受 信 賴 的 官 員 或 人 士 提 供 正 確 的 消 息 等 做 法, 似 乎 值 得 業 者 引 以 為 鑑 最 後, 群 眾 運 動 的 不 耐 久 性, 倒 可 為 業 者 帶 來 不 少 的 鼓 舞, 對 於 合 法 的 基 地 台, 只 要 耐 心 的 堅 持, 拖 延 的 戰 術, 相 信 會 有 料 想 不 到 的 效 果 五 外 包 (Outsourcing) 業 務 : 所 謂 外 包 指 企 業 為 維 持 組 織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且 因 應 組 織 能 力 不 足 的 困 境, 可 將 組 織 內 非 核 心 業 務 委 託 給 外 部 的 專 業 公 司, 以 降 底 營 運 成 本,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 鄭 裕 祥 2002) 就 此 定 義 而 言,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顯 然 並 非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之 核 心 專 長, 過 去 自 行 處 理 的 效 果 顯 74

然 並 未 理 想, 如 能 外 包 給 合 適 的 專 業 公 司 代 為 處 理, 應 屬 最 佳 的 經 營 策 略 本 單 元 為 後 續 探 討 將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事 宜, 外 包 給 公 關 公 司 之 構 想, 提 供 一 個 充 分 的 理 論 基 礎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之 實 務 探 討 本 研 究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採 用 實 證 分 析 法, 依 前 述 第 四 章 整 理 之 研 究 問 題 來 探 討, 同 時 以 本 研 究 參 與 觀 察 心 得, 訪 談 對 象 及 問 卷 資 料 來 做 實 証, 回 應 本 研 究 的 問 題 一 表 5-3-1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後 果 嚴 重 性 的 認 知 : 目 前 台 灣 許 多 民 眾 因 反 對 在 自 家 附 近 設 立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而 發 動 抗 爭, 到 底 可 能 產 生 哪 些 嚴 重 性 的 後 果? 探 討 問 題 ( 一 ): 可 能 對 社 會 國 家 造 成 哪 些 負 面 影 響? 就 研 究 者 現 場 實 地 觀 察, 每 次 民 眾 發 動 抗 爭, 少 者 數 十 人, 多 者 數 百 人, 最 常 見 的 是 村 里 長 或 民 意 代 表 帶 頭, 他 們 的 訴 求 幾 乎 一 致 限 期 拆 台 或 遷 離, 而 不 管 業 者 如 何 解 釋 : 基 地 台 是 經 過 政 府 機 關 合 法 許 可 架 設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經 科 學 實 驗 不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尤 其 民 代 基 於 選 票 考 量 向 政 府 官 員 施 壓, 政 府 官 員 基 於 政 治 考 量, 不 但 不 能 以 法 秉 公 處 理, 提 供 一 個 合 法 安 定 的 經 營 環 境, 反 而 要 求 業 者 應 體 認 其 ( 抗 爭 ) 潛 在 嚴 重 性 而 予 以 重 視, 將 之 列 為 第 一 急 務 與 重 要 業 務 處 理, 本 局 ( 指 電 信 總 局 ) 對 於 有 爭 議 而 未 能 積 極 妥 處 之 基 地 台, 其 換 照 將 慎 重 審 查 之 ( 意 即 可 能 不 同 意 換 照 ) ( 見 附 錄 八, 會 議 記 錄 結 論 之 ( 一 ) 項 ) 業 者 每 年 繳 交 大 筆 的 規 費 ( 各 業 者 營 收 2%) 營 所 稅 營 業 稅 證 照 費 等 估 計 至 少 上 百 億, 遭 此 際 遇, 其 無 奈 可 想 而 知 又 據 研 究 者 估 計, 去 (92) 年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因 應 民 眾 抗 爭 而 支 出 的 費 用 包 括 拆 台 費 遷 台 回 饋 等 支 出 約 新 台 幣 兩 千 五 佰 萬 元 其 他 民 營 業 者 合 計 亦 應 不 少 於 此 數 如 果 包 括 話 務 營 收 的 損 失 抗 爭 的 破 壞 怠 工 其 社 會 成 本 更 為 可 觀 75

表 5-3-1 問 卷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有 五 個 問 項 依 序 為 :#2 目 前 基 地 台 抗 爭 說 明 會 已 被 泛 政 治 化, 成 為 民 代 作 秀 拼 選 舉 的 舞 台, 非 一 般 理 性 溝 通 可 以 解 決 ;#3 政 府 威 信 受 損, 公 權 力 遭 受 嚴 苛 的 挑 釁 ;#6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8 造 成 人 際 關 係 疏 離, 不 信 任, 沒 有 安 全 感 其 平 均 數 值 在 4.46~4.01 之 間, 分 佈 傾 向 同 意, 我 們 從 這 些 問 卷 可 以 獲 得 一 個 客 觀 答 案 探 討 問 題 ( 二 ): 可 能 對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造 成 哪 些 負 面 的 影 響? 基 地 台 是 行 動 通 信 的 命 脈, 倘 若 無 法 有 效 的 化 解 業 者 可 能 面 臨 一 些 潛 在 的 經 營 危 機, 例 如 : (1) 基 地 台 抗 爭 擴 大 後, 因 為 寧 敗 現 象 (NIMBY) 的 作 用, 只 要 一 個 台 因 民 眾 抗 爭 而 拆 台, 幾 乎 很 難 在 同 一 個 村 落 或 鄰 里 找 到 另 一 個 替 代 地 點, 每 套 設 備 價 值 新 台 幣 數 百 萬 元, 將 形 同 廢 鐵, 如 果 加 計 話 務 營 收, 損 失 不 貲 (2) 依 據 研 究 者 所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估 計 全 區 在 過 去 一 年 內 約 有 1,500 台 遭 到 民 眾 抗 爭, 已 拆 台 或 未 來 合 約 到 期 可 能 拆 台 者, 約 佔 全 部 基 地 台 的 5%, 比 例 看 來 似 乎 不 高, 但 誠 如 訪 談 中 二 號 受 訪 者 表 示, 比 例 雖 不 高, 但 一 個 人 一 年 應 付 四 五 十 台 抗 爭, 每 一 台 都 得 拖 上 好 一 陣 子, 實 在 夠 煩 人 的 ( 見 附 錄 六 ) 76

表 5-3-1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後 果 嚴 重 性 的 認 知 程 度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表 ( 有 效 樣 本 數 N=152) 再 從 表 5-3-1 問 卷 調 查 統 計 資 料 中 得 知, 問 卷 變 項 排 序 #1 由 於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對 業 者 外 勤 從 業 人 員 的 身 心 安 全 帶 來 相 當 大 的 壓 力 和 危 機 #4 基 地 抗 爭 愈 演 愈 烈, 短 期 內 似 無 緩 和 的 跡 象 #5 如 未 能 研 批 有 效 的 因 應 措 施, 將 來 引 發 燎 原 之 勢, 恐 有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之 隱 憂 #7 一 旦 抗 爭 事 態 擴 大, 可 能 危 及 業 者 生 機 其 平 均 數 分 別 為 : 4.47,4.33,4.25,4.22, 分 佈 傾 向 均 為 同 意 可 見 基 地 台 抗 爭 對 業 者 的 經 營 已 造 成 上 述, 潛 在 的 危 機, 對 其 從 業 員 工, 也 帶 來 莫 大 的 身 心 壓 力 和 危 機 ( 例 如 : 工 作 壓 力 暴 力 的 威 脅 ) 依 據 以 上 的 討 論, 證 明 基 地 台 抗 爭 確 實 可 能 產 生 如 上 述 的 嚴 重 後 果, 政 府 及 業 者, 應 積 極 面 對, 共 同 謀 求 有 效 的 因 應 措 施, 實 為 當 務 之 急 問 卷 變 項 由 於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對 業 者 外 勤 從 業 人 員 的 身 心 安 全 帶 來 相 當 大 的 壓 力 和 危 機 目 前 基 地 台 抗 爭 說 明 會 已 被 泛 政 治 化, 成 為 民 意 代 表 作 秀 拼 選 舉 的 舞 台, 非 一 般 理 性 溝 通 可 以 解 決 排 序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分 佈 傾 向 1 1 5 4.47 0.94 傾 向 同 意 2 1 5 4.46 0.8 傾 向 同 意 政 府 威 信 受 損, 公 權 力 遭 受 嚴 苛 的 挑 釁 3 1 5 4.40 0.78 傾 向 同 意 基 地 台 抗 爭 愈 演 愈 烈, 短 期 內 似 無 緩 和 的 跡 象 4 1 5 4.33 0.91 傾 向 同 意 如 未 能 研 擬 有 效 的 因 應 措 施, 將 來 引 發 燎 原 之 勢 恐 有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之 隱 憂 5 1 5 4.25 0.86 傾 向 同 意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6 1 5 4.25 0.82 傾 向 同 意 一 旦 抗 爭 事 態 擴 大, 可 能 危 及 業 者 生 機 7 1 5 4.22 0.84 傾 向 同 意 造 成 人 際 關 係 的 疏 離 不 信 任 沒 有 安 全 感 8 1 5 4.01 0.74 傾 向 同 意 附 註 : 非 常 同 意 為 5 分 同 意 為 4 分 無 意 見 為 3 分 不 同 意 為 2 分 非 常 不 同 意 為 1 分, 故 平 均 數 大 於 3.5 分 其 分 布 傾 向 為 同 意,4.5 分 以 上 則 傾 向 為 非 常 同 意 77

表 5-3-2 造 成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不 斷 的 主 要 原 因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表 ( 有 效 樣 本 數 N=152) 問 卷 變 項 排 序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分 佈 傾 向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認 識 不 足, 再 加 上 媒 體 不 當 誤 導 1 1 5 4.53 0.93 傾 向 非 常 同 意 電 信 總 局 未 善 盡 教 育 及 宣 導 的 責 任 2 1 5 4.43 0.82 傾 向 同 意 電 信 總 局 坐 視 與 縱 容, 而 未 積 極 介 入 周 旋 3 1 5 4.33 0.84 傾 向 同 意 選 舉 風 紀 敗 壞, 部 分 不 肖 民 意 代 表 興 風 作 浪 4 1 5 4.30 1.03 傾 向 同 意 政 府 公 權 力 不 彰, 地 方 政 府 公 然 違 抗 中 央 法 令 5 1 5 4.11 0.88 傾 向 同 意 藉 機 勒 索, 要 求 回 饋 6 1 5 4.05 1.07 傾 向 同 意 業 者 不 夠 團 結 7 1 5 3.80 0.97 傾 向 同 意 業 者 家 數 過 多, 又 極 力 擴 張, 致 使 基 地 台 暴 增, 引 起 民 眾 恐 慌 8 1 5 3.72 0.87 傾 向 同 意 業 者 未 能 堅 持 立 場, 使 抗 爭 者 予 取 予 求 9 1 5 3.68 0.87 傾 向 同 意 基 地 台 施 工 法 不 良, 美 化 不 足 10 1 5 3.50 1.12 傾 向 同 意 附 註 : 非 常 同 意 為 5 分 同 意 為 4 分 無 意 見 為 3 分 不 同 意 為 2 分 非 常 不 同 意 為 1 分, 故 平 均 數 大 於 3.5 分 其 分 布 傾 向 為 同 意,4.5 分 以 上 則 傾 向 為 非 常 同 意 二 表 5-3-2 造 成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不 斷 的 主 要 原 因 :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問 題, 無 論 就 科 學 論 斷 或 實 務 面 的 數 據, 均 無 法 證 明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為 何 台 灣 地 區 民 眾 反 對 設 立 基 地 台 的 抗 爭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且 有 愈 演 愈 烈 的 趨 勢? 探 討 問 題 ( 三 ): 是 宣 導 無 方? 亦 或 是 抗 爭 的 民 眾 根 本 不 信 任 政 府 與 專 業? 從 研 究 者 現 象 以 及 訪 談 #1 及 #3 號 受 訪 者, 證 實 無 論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和 業 者, 在 宣 導 的 質 和 量, 企 圖 心 和 宣 導 的 技 術 顯 然 仍 有 很 大 的 改 善 78

空 間, 誠 如 #3 受 訪 質 疑 : 既 然 通 信 電 磁 波 無 礙 人 體 健 康, 為 何 不 學 學 台 電 公 司 電 視 打 廣 告? 難 道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的 財 力 不 如 台 電 公 司 嗎? 沒 人 會 相 信 的! 是 不 為 也, 非 不 能 也 至 於 #1 受 訪 者, 除 了 對 於 媒 體 對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及 民 眾 抗 爭 的 負 面 報 導, 居 然 未 見 業 者 出 面 澄 清 感 到 不 可 思 議 外, 更 提 出 了 專 業 的 看 法 : 宣 導 必 須 有 一 系 列 的 策 略, 標 本 兼 治, 長 期 的 耕 耘, 才 能 見 效 (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提 問 三 及 五 ) 據 研 究 者 的 觀 察, 過 去 看 不 出 業 者 有 何 長 期 的 宣 導 策 略, 也 因 此 造 成 很 多 民 眾 疑 慮 及 謠 言 從 群 眾 學 的 文 獻 得 知, 闢 謠 首 重 適 時 的 否 認, 其 次 是 瓜 爾 (W.McGaire) 的 免 疫 論, 效 果 最 佳, 我 們 很 遺 憾 確 實 經 常 在 電 視 及 平 面 媒 體, 看 到 一 些 對 基 地 台 的 負 面 報 導, 但 卻 未 見 有 任 何 機 關 或 業 者 出 來 否 認 澄 清 至 於 民 眾 不 信 任 政 府 與 專 業, 這 句 話 如 泛 指 全 體 的 民 眾, 可 能 失 之 武 斷 與 偏 頗, 如 果 用 於 針 對 抗 爭 的 民 眾 而 言, 確 是 十 分 貼 切, 我 們 可 以 回 顧 本 研 究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中 所 舉 的 例 子, 實 在 是 貼 切 不 過 了 在 文 獻 中, 亦 提 到 群 眾 運 動 有 盲 從 不 理 性 的 心 理 特 徵, 正 與 本 題 不 謀 而 合 接 著, 我 們 從 5-3-2 問 卷 題 項 中, 排 序 #1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認 識 不 足, 再 加 上 媒 體 不 當 誤 導 #2. 電 信 總 局 未 善 盡 教 育 及 宣 導 責 任 #3. 電 信 總 局 坐 視 與 縱 容 而 積 極 介 入 周 旋 等 之 變 項 其 平 均 數 分 別 為 4.53,4.43 及 4.33, 顯 示 獲 得 受 訪 者 極 高 認 同 綜 合 以 上 討 論,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及 業 者 對 基 地 台 宣 導 不 力 及 宣 導 無 方, 抗 爭 的 民 眾 根 本 不 信 任 政 府 與 專 業, 是 造 成 我 今 日 民 眾 抗 爭 及 抗 爭 不 斷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這 種 說 法 是 被 證 實 的 探 討 問 題 ( 四 ): 是 否 與 台 灣 的 特 殊 政 治 環 境 有 關? 所 謂 台 灣 特 殊 的 政 治 環 境, 研 究 者 在 此 做 一 個 簡 單, 但 不 敢 說 很 完 整 的 詮 釋, 那 就 是 指 目 前 台 灣 對 選 舉 的 狂 熱, 部 份 缺 乏 政 治 道 德 的 候 選 人, 為 了 選 票, 極 盡 煽 動 與 挑 撥 之 能 事, 唯 恐 天 下 不 亂, 很 多 選 民 也 79

被 捧 得 過 度 自 我 膨 脹, 心 中 早 已 沒 有 法 治 觀 念 政 府 官 員 也 在 選 票 的 考 量, 不 敢 伸 張 公 權 力, 變 得 十 分 的 無 能 依 據 研 究 者 的 觀 察, 這 些 背 景, 與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應 該 有 極 其 密 切 的 關 聯 在 訪 談 中,#1 受 訪 者, 直 指 台 灣 特 殊 的 政 治 社 會 環 境 是 使 得 部 分 民 眾 反 對 設 立 基 地 台 抗 爭 變 本 加 厲 的 罪 魁 禍 首 ;#2. 受 訪 者 亦 表 示 在 選 舉 期 間, 抗 爭 案 件 特 別 增 多 ; 在 研 究 者 蒐 集 到 得 抗 爭 實 例 資 料, 關 於 抗 爭 理 由 即 特 別 提 到 選 舉 造 勢 的 說 法, 在 抗 爭 的 類 別 中, 村 里 長 和 民 意 代 表 竟 然 名 列 前 二 名 ( 註 : 詳 見 P.83, 表 5-3-5), 令 人 嘆 為 觀 止 其 次 在 表 5-3-2 的 問 卷 變 項 統 計 分 析 表 中, 排 序 #4. 選 舉 風 紀 敗 壞, 部 份 民 意 代 表 興 風 作 浪,#5. 政 府 公 權 力 不 彰, 地 方 政 府 公 然 違 抗 中 央 法 令 ( 例 如 : 地 方 政 府 不 發 雜 項 建 照 給 合 法 的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設 立 基 地 台 )#6. 藉 機 勒 索 要 求 回 饋 等 項, 其 平 均 數 分 別 為 4.3,4.11 及 4.05, 證 實 了 上 述 變 項, 為 造 成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不 斷 的 主 要 原 因 探 討 問 題 ( 五 ): 國 內 媒 體 對 於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件 之 報 導, 是 否 公 允 客 觀? 根 據 研 究 者 過 去 參 加 基 地 台 抗 爭, 協 調 會 時, 幾 乎 百 分 之 八 九 十 的 場 合, 都 可 見 抗 爭 的 民 眾 拿 著 刊 登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負 面 報 導 的 報 紙, 然 後 怒 氣 沖 沖 地 指 責 業 者 賺 黑 心 錢, 不 顧 眾 人 的 死 活 ; 每 當 媒 體 刊 出 基 地 台 負 面 的 報 導, 當 天 甚 至 於 接 連 數 天, 抗 議 的 電 話 和 事 故 就 應 接 不 暇, 這 幾 乎 成 了 同 仁 的 共 同 經 驗 媒 體 的 負 面 報 導 成 為 民 眾 疑 慮 的 來 源 和 導 致 抗 爭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確 為 不 爭 的 事 實 分 析 媒 體 負 面 報 導 可 能 來 自 二 種 管 道, 一 為 部 份 媒 體 常 自 行 將 實 驗 報 告 斷 章 取 義, 自 我 推 論, 造 成 民 眾 的 恐 慌 與 驚 嚇 ( 註 : 有 關 電 磁 波 的 實 驗 報 告 請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三 章 第 三 節 P.54) 二 為 媒 體 記 者 片 面 採 訪 現 場 民 眾 的 說 詞 即 對 外 發 表, 例 如 : 在 今 年 二 月 中 旬 某 個 星 期 天 的 午 間 新 聞, 某 家 電 視 台 畫 面 報 導 宜 蘭 地 區 民 眾 抗 議 某 家 業 者 設 立 基 地 台 天 線 鐵 塔, 記 者 採 訪 一 80

位 抗 爭 的 村 民 說 : xx 電 信 公 司 實 在 沒 良 心, 像 這 樣 大 的 鐵 塔, 發 射 出 來 的 電 波 穿 過 人 體, 簡 直 像 萬 劍 穿 心, 不 死 也 半 條 命 這 句 話 內 行 人 聽 起 來, 簡 直 是 荒 謬 絕 倫, 但 看 在 萬 千 對 電 磁 波, 完 全 無 知 的 民 眾, 可 真 讓 它 們 寢 食 難 安 了 另 外 一 個 例 子 是 :93.1.9 联 合 報 B5 版 熱 線 與 信 箱 專 欄 記 者 亦 片 面 不 當 引 用 民 眾 不 實 的 説 詞 以 及 對 基 地 臺 相 關 法 令 的 無 知 即 刊 出 民 宅 設 這 基 地 臺 誰 來 管 管 ( 如 附 錄 十 三 ), 對 業 者 造 成 莫 大 的 傷 害 這 就 是 部 份 媒 體 誤 導 民 眾 活 生 生 的 例 子 在 表 5-3-2 的 問 卷 變 項 中, 排 序 #1.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的 認 識 不 足, 再 加 上 媒 體 不 當 的 誤 導, 獲 得 4.53 極 高 的 平 均 數 值, 證 實 媒 體 不 當 的 誤 導, 是 造 成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這 個 論 點, 幾 乎 獲 得 受 訪 者 一 致 認 同 當 然 在 各 種 媒 體 上, 對 於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偶 爾 也 會 發 表 一 些 正 面 的 報 導, 例 如 : 部 份 學 者 專 家 發 表 相 關 的 研 究 報 告, 業 者 邀 集 產 官 學 界 對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的 研 討 會, 以 及 引 述 自 國 外 科 學 實 驗 的 客 觀 報 告 等, 但 與 前 者 相 較, 在 次 數 上 實 在 不 成 比 例 在 群 眾 行 為 特 徵 的 文 獻 中 提 到 安 全 心 可 導 致 安 全 行 為 因 為 基 於 安 全 的 考 量, 當 二 種 相 反 的 報 導 出 現 時, 民 眾 寧 可 保 守 相 信 負 面 的 報 導 而 反 對 基 地 台 的 存 在 從 上 述 的 討 論 我 們 所 獲 得 的 結 論 是 : 並 非 所 有 媒 體 對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的 報 導 均 公 允 客 觀, 也 因 此 誤 導 許 多 民 眾, 成 為 抗 爭 基 地 台 的 藉 口 探 討 問 題 ( 六 ): 開 放 行 動 通 信 市 場, 造 成 基 地 台 暴 增 是 否 亦 為 民 眾 抗 爭 的 導 火 線? 關 於 這 一 點 研 究 者 經 過 長 期 的 觀 察, 其 結 論 是 持 肯 定 的, 因 為 過 去 行 動 電 話 未 開 放 時, 基 地 台 不 多, 民 眾 鮮 少 知 道 它 的 存 在, 頂 多 在 討 論 是 否 同 意 供 租 基 地 台 的 大 樓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而 已, 大 規 模 民 眾 抗 爭, 是 未 曾 見 過 的 1997 年 行 動 通 信 業 務 開 放 自 由 化 後 ; 由 於 民 營 業 者 加 入, 大 肆 搶 建 基 地 台, 中 華 電 信 亦 受 到 競 爭 的 威 脅 而 加 速 建 81

設 的 腳 步, 不 到 三 年, 基 地 台 天 線 到 處 林 立, 舉 目 可 見, 才 逐 漸 引 起 民 眾 的 注 意 和 疑 慮 附 錄 八. 電 信 總 局 的 會 議 記 錄 結 論 ( 一 ) 就 明 白 指 出... 因 應 業 務 蓬 勃 發 展 之 需 求, 各 家 業 者 大 量 建 置 基 地 台, 因 而 引 發 抗 爭 案 件 頻 傳... 等 語, 直 接 為 本 題 做 了 最 明 確 的 見 證 在 表 5-3-2 問 卷 變 項, 排 序 #8. 業 者 家 數 過 多, 又 極 力 擴 張, 致 使 基 地 台 暴 增, 引 起 民 眾 恐 慌 其 平 均 數 值 為 3.72, 其 分 怖 傾 向 研 判 為 同 意 故 亦 可 視 為 本 題 一 項 客 觀 有 力 的 佐 證 綜 合 上 述 討 論, 所 列 舉 探 討 問 題 及 問 卷 變 項, 均 被 證 實 為 造 成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不 斷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往 後 研 擬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提 供 了 一 個 對 症 下 藥 的 引 道 和 方 向 三 有 那 些 做 法 可 以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探 討 問 題 ( 七 ): 從 分 析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原 因, 可 以 找 到 那 些 有 效 的 因 應 對 策? 82

表 5-3-3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表 ( 有 效 樣 本 數 N=152) 問 卷 變 項 業 者 應 聯 手 合 作 成 立 抗 爭 處 理 窗 口, 共 同 研 擬 因 應 之 道 集 資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密 集 在 廣 告 媒 體 發 表 對 基 地 台 正 面 評 估 之 言 論, 消 除 民 眾 疑 慮 以 電 信 總 局 名 義 在 各 種 媒 體 宣 導 基 地 台 正 確 常 識, 消 弭 民 眾 疑 慮 堅 持 合 法 立 場 決 不 輕 言 退 讓, 對 採 取 破 壞 及 暴 力 之 民 眾 依 法 追 訴, 絕 不 寬 貸, 以 儆 效 尤 排 序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分 佈 傾 向 1 1 5 4.49 0.82 傾 向 同 意 2 1 5 4.39 0.79 傾 向 同 意 3 1 5 4.31 0.98 傾 向 同 意 4 1 5 4.27 0.85 傾 向 同 意 改 善 工 法, 加 強 美 化 5 1 5 4.11 0.86 傾 向 同 意 各 業 者 聯 合 對 高 抗 爭 區 關 台 抗 議 6 1 5 3.97 1.07 傾 向 同 意 透 過 立 委 強 力 要 求 電 信 總 局 介 入 調 息 抗 爭 7 1 5 3.93 1.04 傾 向 同 意 研 擬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之 可 行 性 8 1 5 3.83 0.92 傾 向 同 意 慎 選 基 地 台 位 址 9 1 5 3.76 1.05 傾 向 同 意 發 動 工 會 會 員 從 業 員 工, 舉 行 大 規 模 街 頭 抗 爭, 強 力 要 求 電 信 總 局 及 交 通 部 應 善 盡 職 責, 保 證 提 供 業 者 一 個 安 定 的 經 營 環 境 表 5-3-3 問 卷 變 項, 係 根 據 表 5-3-2 基 地 台 抗 爭 原 因 所 設 計 的 因 應 辦 法, 經 回 收 統 計 分 析 後,10 題 問 卷 變 項 其 平 均 數 從 4.49~3.63 均 高 於 3.5 的 傾 向 同 意 門 檻, 證 明 受 訪 者 皆 認 同 這 10 項 因 應 辦 法, 今 對 照 略 述 如 下 : 原 因 一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認 識 不 足, 再 加 上 媒 體 不 當 的 誤 導 對 策 :1 表 5-3-3#2. 集 資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密 集 在 廣 告 媒 體 發 表 對 基 地 台 正 面 評 論, 消 除 民 眾 疑 慮 2 #3. 以 電 信 總 局 名 義 在 各 種 媒 體 宣 導 正 確 基 地 台 常 識, 消 弭 民 眾 疑 慮 10 1 5 3.63 0.97 傾 向 同 意 附 註 : 非 常 同 意 為 5 分 同 意 為 4 分 無 意 見 為 3 分 不 同 意 為 2 分 非 常 不 同 意 為 1 分, 故 平 均 數 大 於 3.5 分 其 分 布 傾 向 為 同 意,4.5 分 以 上 則 傾 向 為 非 常 同 意 83

3 #8.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藉 助 專 業 外 力, 協 助 宣 導 及 媒 體 關 係 運 作 原 因 二 電 信 總 局 未 善 盡 教 育 及 宣 導 責 任 對 策 :1 如 上 題 #3. 2 #7. 透 過 立 委 強 力 要 求 電 信 總 局 介 入 調 息 抗 爭 ( 註 : 此 策 略 可 藉 由 中 華 電 信 產 業 工 會 及 民 營 業 者 財 團 所 支 持 的 立 委 協 助 ) 3 #10. 發 動 工 會 會 員 從 業 人 員, 舉 行 大 規 模 街 頭 抗 爭, 強 力 要 求 電 信 總 局 及 交 通 部 應 善 盡 職 責, 保 證 提 供 業 者 一 個 安 定 的 經 營 環 境 ( 註 : 此 對 策 困 難 度 較 高, 可 能 只 有 中 華 電 信 工 會 才 有 能 力, 其 他 業 者 受 訪 者 多 持 保 留 態 度 ) 原 因 三 電 信 總 局 坐 視 與 縱 容, 而 未 積 極 介 入 周 旋 對 策 : 如 前 述 2. 及 3.( 表 5-2-3 排 序 #7 及 #10) 原 因 四 : 選 舉 風 紀 敗 壞, 部 分 不 肖 民 代 興 風 作 浪 對 策 : 比 照 #7 及 #10 精 神, 透 過 工 會 及 財 團 關 係 加 以 反 制 原 因 五 政 府 公 權 力 不 彰, 地 方 政 府 公 然 違 抗 中 央 法 令 對 策 :1 比 照 表 5-3-3#10. 精 神, 發 動 工 會 會 員, 從 業 員 工, 舉 行 大 規 模 抗 爭, 向 違 法 的 機 關 施 壓 2 比 照 #4. 精 神 堅 持 合 法 立 場, 必 要 時 對 違 法 瀆 職 之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告 訴 原 因 六 藉 機 勒 索, 要 求 回 饋 對 策 :1 表 5-3-3#4. 堅 持 合 法 立 場, 決 不 輕 易 退 讓, 對 採 取 破 壞 及 暴 力 民 眾 依 法 追 訴 2 #6. 各 業 者 聯 合 對 高 抗 爭 區 關 台 抗 議 3 #10. 慎 選 基 地 台 位 址 原 因 七 業 者 不 夠 團 結 對 策 :1 表 5-3-3#1. 應 聯 手 成 立 抗 爭 處 理 窗 口, 共 同 研 擬 因 應 之 道 84

2 #6. 各 業 者 聯 合 對 高 抗 爭 區 關 台, 展 現 業 者 團 結 的 實 力 ( 在 做 法 上, 以 低 調 為 宜, 以 免 抬 致 負 面 的 反 彈 ) 原 因 八 業 者 家 數 過 多, 又 極 力 擴 張, 致 使 基 地 台 暴 增, 引 起 民 眾 恐 慌 對 策 :1 表 5-3-3#5. 改 善 工 法, 加 強 美 化 2 比 照 #1. 精 神, 業 者 聯 手 合 作, 透 過 共 構 機 制, 可 減 少 基 地 台 設 備, 減 少 民 眾 疑 慮 原 因 九 業 者 未 能 堅 持 立 場, 使 抗 爭 者 予 取 予 求 對 策 :1 表 5-3-3#4. 堅 持 合 法 立 場, 決 不 輕 言 退 讓, 對 採 取 破 壞 及 暴 力 民 眾, 依 法 追 訴 2 #6. 對 高 抗 爭 區, 各 業 者 聯 合 關 台 抵 制 原 因 十 基 地 台 施 工 不 良, 美 化 不 足 對 策 : 表 5-3-3#5. 改 善 工 法, 加 強 美 化 探 討 問 題 ( 八 ): 業 者 過 去 因 應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有 那 些 對 策? 有 那 些 成 功 的 案 例 或 經 驗 可 供 借 鏡? 還 有 那 些 缺 失 可 供 檢 討 改 進? 依 據 研 究 者 的 觀 察 及 蒐 集 到 的 資 料 顯 示, 過 去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確 曾 做 了 許 多 的 努 力, 投 入 了 相 當 多 的 資 源, 但 不 可 否 認 的 有 部 分 成 功 的 案 例, 也 有 部 分 成 效 不 如 預 期, 仍 有 很 多 的 改 善 空 間, 茲 分 述 如 下 : 1 在 因 應 對 策 方 面 : (1) 美 化 工 程 : 近 年 來 受 到 抗 爭 的 壓 力, 美 化 工 程 是 最 受 業 者 重 視, 實 施 成 效 也 較 獲 肯 定 的 項 目 之 一, 在 觀 念 上 亦 由 消 極 的 應 付 抗 爭 ( 有 抗 爭 才 做 ) 轉 變 較 為 積 極 的 預 防 抗 爭 ( 未 抗 爭 就 先 做 ), 在 美 化 的 技 術 上 也 更 具 巧 思 與 創 意 ( 如 附 錄 十 十 一 照 片 ) (2) 成 立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業 務 建 設 協 商 小 組 (MOU): 由 原 先 的 共 構 基 地 台 工 程 並 兼 辦 共 同 處 理 抗 爭 的 機 制 前 者 以 節 省 建 設 成 本, 加 強 共 構 85

及 互 換 基 地 台 減 少 及 簡 化 基 地 台, 以 降 低 民 眾 抗 爭 誘 因 為 目 的, 後 者 則 以 建 立 聯 合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機 制 為 目 的 (3) 公 關 媒 體 運 作 : 例 如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間 與 聯 合 報 合 作, 邀 集 產 官 學 者 專 家 舉 行 認 識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座 談 會, 全 文 並 刊 登 於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聯 合 報 A12 版 ( 詳 如 本 研 究 第 三 章 第 三 節 ), 就 是 其 代 表 作 此 外, 九 十 一 年 間 高 雄 市 議 會 通 過 住 宅 區 禁 設 基 地 台 法 案, 業 者 立 即 聯 合 透 過 媒 體 運 作, 終 於 在 行 政 院 推 翻 該 法 案 之 成 立 (4) 借 助 外 包 - 在 高 抗 爭 區, 共 構 基 地 台 改 採 外 包 建 設 工 程 附 帶 負 責 處 理 民 眾 抗 爭 事 宜, 將 抗 爭 處 理 風 險 外 包, 由 工 程 包 商 負 責, 藉 由 包 商 的 地 緣 及 人 際 關 係, 的 確 也 有 數 個 成 功 的 案 例 當 然 在 工 程 費 用 中 會 酌 給 一 筆 抗 爭 處 理 費 (5) 提 供 電 磁 波 量 測 : 過 去 行 動 業 者 在 抗 爭 談 判 或 說 明 會 中, 經 常 主 動 建 議 由 業 者 付 費, 申 請 公 正 的 政 府 或 學 術 機 關 現 場 量 測 電 磁 波, 以 證 明 基 地 台 發 射 的 電 磁 波 在 安 全 數 值 內, 不 致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有 時 民 眾 或 供 租 基 地 台 的 房 東 也 會 主 動 要 求 此 項 服 務 這 項 服 務 對 理 性 的 民 眾, 確 能 產 生 相 當 的 說 服 力 (6) 內 部 成 立 專 案 處 理 小 組, 專 責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宜 (7) 對 內 部 負 責 處 理 抗 爭 人 員, 實 施 專 業 的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其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 據 研 究 者 電 話 訪 談 中 華 電 信 訓 練 所 周 煥 榮 老 師, 獲 悉 已 著 手 規 劃 開 設 基 地 台 抗 爭 研 習 班 課 程, 這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開 始 ( 詳 如 附 錄 六 #5. 訪 談 記 錄 ) 2 過 去 成 功 的 案 例 及 可 供 借 鏡 的 處 理 經 驗 方 面 : (1) 以 研 究 者 所 蒐 集 到 的 朴 子 台 水 上 台 台 中 B 台 ( 詳 如 附 錄 三 ) 新 港 大 林 鎮 公 所 大 林 崎 頂 等 台 為 例, 彙 整 如 下 : 1. 盡 量 不 要 租 違 建 房 屋 供 設 基 地 台, 以 免 遭 抗 爭 時, 喪 失 合 法 的 立 場 86

2. 低 調 施 工, 能 不 用 吊 車 最 好, 主 機 美 化, 天 線 一 併 備 料 一 次 施 工 3. 溝 通 協 調 以 少 數 代 表 參 加 為 宜, 面 對 群 眾, 不 易 成 功 4. 美 化 需 融 合 現 場 景 觀 5. 藉 助 專 業 外 包 6. 處 理 前 先 瞭 解 溝 通 及 演 練 7. 避 免 穿 越 私 人 土 地 8. 現 場 不 要 輕 易 承 諾 任 何 事 項, 以 向 上 級 爭 取 做 回 應 9. 遇 不 講 理 場 面, 同 事 互 相 照 應, 設 法 脫 離 現 場 10. 不 輕 易 答 應 召 開 說 明 會 11. 設 法 引 導 抗 爭 活 動 到 會 議 桌 談 判 12. 使 用 緩 兵 計, 能 拖 則 拖, 能 緩 則 緩 13. 先 暫 時 停 機 滿 足 抗 爭 者 企 圖, 再 伺 機 尋 找 對 策 開 台 14. 屋 主 的 力 挺 和 業 者 處 理 人 員 的 努 力 溝 通, 相 輔 相 成, 成 功 克 服 新 港 大 林 鎮 公 所 大 林 崎 頂 等 台 抗 爭 ( 註 : 資 料 來 源 : 嘉 義 中 心 列 崑 德 問 卷 ) (2) 以 中 華 電 信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研 討 會 心 得 彙 整 如 下 表 5-3-4 及 表 5-3-5 87

表 5-3-4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策 略 彙 整 表 不 同 的 抗 爭 者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電 信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研 習 會 (93.01) 類 別 特 性 應 對 方 法 效 用 村 里 長 民 意 代 表 關 鍵 者 主 委 住 戶 1. 村 里 民 要 求 出 面 聲 援 2. 建 設 未 被 知 會. 不 受 尊 重 3. 為 選 票 造 勢 4. 為 本 身 利 益 5. 選 舉 或 私 人 恩 怨 1. 因 選 民 申 訴 出 面 聲 援 2. 為 選 票 造 勢 3. 為 派 系 利 益 4. 選 舉 或 私 人 恩 怨 1. 擔 心 磁 波 影 響 身 體 健 康 會 制 得 癌 2. 擔 心 磁 波 太 強 3. 私 人 恩 怨 4. 為 本 身 利 益 5. 侵 犯 其 私 人 土 地 1. 擔 心 磁 波 影 響 身 體 健 康 2. 擔 心 磁 波 太 強 3. 住 戶 與 主 委 間 私 人 恩 怨 4. 擔 心 租 金 被 私 吞 1. 私 下 找 村 里 長 協 談 2. 私 下 攜 帶 禮 物 拜 會 懇 談 3. 爭 取 支 持 者 簽 名 連 署 再 私 下 拜 會 4. 私 下 拜 會 瞭 解 並 儘 量 拖 延 或 配 合 5. 私 下 拜 會 瞭 解 並 低 調 處 理 1. 私 下 誠 懇 拜 會 並 出 示 合 法 文 件 表 明 2. 出 示 合 法 證 照 及 支 持 者 簽 名 連 署 3. 私 下 拜 會 瞭 解 並 儘 量 拖 延 或 配 合 4. 私 下 拜 會 瞭 解 並 低 調 處 理 1. 提 供 專 家 說 明 文 件 並 配 合 耐 心 解 說 2. 申 請 電 波 量 測 3. 證 明 合 法 設 台 並 低 調 處 理 4. 配 合 優 惠 門 號 或 利 誘 5. 禮 冒 性 溝 通 配 合 適 度 補 償 或 利 誘 1. 提 供 專 家 說 明 文 件 並 配 合 耐 心 解 說 2. 申 請 電 波 量 測 3. 證 明 合 法 設 台 並 低 調 處 理 4. 配 合 協 調 處 理 讓 租 金 公 開 化 1. 中 2. 高 3. 中 4. 高 5. 低 1. 中 2. 中 3. 高 4. 低 1. 中 2. 高 3. 中 4. 高 5. 高 1. 中 2. 高 3. 中 4. 高 表 5-3-5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策 略 彙 整 表 不 同 的 訴 求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電 信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研 習 會 (93.01) 類 別 說 明 對 策 電 磁 波 有 害 健 康 派 系 鬥 爭 金 錢 糾 紛 藉 題 凸 顯 自 己 害 怕 電 磁 波 會 得 癌 症 會 使 懷 孕 婦 女 流 產 會 使 人 頭 痛 失 眠 會 使 人 及 賽 鴿 等 生 出 畸 形 胎 會 使 人 全 身 酸 痛 無 力 會 電 死 人 等 因 選 舉 派 系 鬥 爭 恩 怨, 不 滿 對 方 獲 利 得 租 金 而 本 派 系 吸 收 電 磁 波 不 爽 對 方 賺 錢 由 於 雙 方 金 錢 糾 紛 不 滿 意 對 方 拿 租 金 獲 利 由 於 債 權 人 獲 得 租 金 不 舒 服 而 抗 爭 由 於 大 樓 管 委 會 未 成 立 擔 心 租 金 流 向 而 抗 爭 藉 由 抗 爭 凸 顯 自 己 老 大 藉 題 爭 取 設 台 機 會 藉 機 造 勢 配 合 公 共 媒 體 宣 導 認 識 基 地 台 磁 波 絕 對 安 全 配 合 媒 體 餐 敘 要 求 勿 作 不 實 報 導 請 求 公 信 主 管 單 位 配 合 電 視 媒 體 宣 導 配 合 印 製 手 冊 宣 導 儘 量 解 說 設 台 規 劃 之 重 要 性 並 非 隨 意 地 點 可 取 代 出 示 合 法 設 台 祈 求 體 諒 設 法 私 下 拜 會 瞭 解 緣 由, 必 要 時 施 以 利 誘 作 點 小 補 償 以 禮 貌 性 拜 會 溝 通 協 調, 尊 重 其 意 見 但 委 婉 說 明 設 台 為 整 體 性 規 劃 考 量 破 壞 風 水 選 舉 造 勢 想 獲 得 利 益 權 利 受 損 基 地 台 三 角 平 台 如 箭 射 向 其 住 屋 破 壞 風 水 基 地 台 設 置 地 點 阻 斷 龍 脈 設 至 公 墓 附 近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影 響 先 人 安 寧 等 為 選 舉 選 票 製 造 聲 勢 藉 由 抗 爭 爭 取 利 益 回 饋 或 設 台 收 租 金 機 會 基 地 台 用 電 或 傳 輸 線 管 線 侵 犯 私 人 建 築 土 地 更 改 平 台 方 式 稍 作 更 動 並 拜 會 地 方 賢 達 人 士 請 求 釋 疑 協 商 可 忍 受 條 件 梢 作 配 合, 使 其 感 覺 有 面 子 私 下 禮 貌 性 拜 會, 配 合 協 調 施 予 小 惠 等 私 下 禮 貌 性 拜 會, 耐 心 溝 通 並 略 予 補 償 88

3 缺 失 檢 討 改 進 : 依 研 究 者 的 觀 察, 過 去 業 者 雖 然 投 入 了 很 多 心 力 來 因 應 基 地 台 的 抗 爭, 也 有 許 多 成 功 的 例 子, 但 確 仍 有 一 些 檢 討 改 進 的 空 間, 茲 列 舉 如 下 : (1) 缺 乏 一 套 長 期 一 貫 性, 有 系 統 的 策 略 規 劃 : 過 去 的 努 力 似 乎 偏 重 於 治 標 的, 短 期 性 的 策 略, 看 不 出 有 一 套 根 本 解 決 抗 爭 的 長 期 策 略 (2) 缺 乏 專 案 的 預 算 : 動 用 的 經 費 與 業 務 宣 導 及 手 機 補 貼 相 比, 相 對 偏 低, 公 司 高 層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嚴 重 性 認 知 及 徹 底 消 除 抗 爭 的 企 圖 心, 不 免 令 人 質 疑 (3) 應 設 立 業 者 聯 合 處 理 抗 爭 窗 口 與 機 制, 增 加 法 制 公 關 等 專 業 人 手, 而 非 現 狀 僅 由 工 務 技 術 人 員 兼 任, 因 為 基 地 台 抗 爭 已 由 早 期 的 純 技 術 問 題 轉 移 變 成 社 會 問 題, 應 由 社 會 觀 念 來 切 入, 處 理 問 題 較 能 掌 握 問 題 的 核 心 (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二 高 鐵 模 式 ) 探 討 問 題 ( 九 ): 從 問 卷 訪 談 中, 可 以 找 到 那 些 有 效 的 因 應 對 策? 1 在 問 卷 第 二 部 分 開 放 性 問 卷 第 三 題 : 可 否 分 享 您 過 去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高 見?, 經 整 理 回 收 問 卷, 共 有 34 人 提 供 39 項 十 分 珍 貴 的 意 見,( 詳 如 附 錄 九 ) 其 中 有 部 份 意 見 在 前 面 討 論 中 已 提 到 或 相 近, 不 再 贅 述, 其 餘 意 見 經 歸 併 彙 整 如 下 : (1) 建 議 政 府 公 佈 所 有 業 者 發 射 的 電 磁 波 數 值 ; 電 視 與 廣 播 媒 體 所 發 射 的 電 磁 波 功 率 大 於 基 地 台 千 百 倍, 如 此 可 約 束 媒 體 的 自 律, 相 對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抗 爭 可 減 少 此 乃 一 箭 雙 鵰 之 妙 計!( 吳 靜 峰 ) (2) 透 過 常 春 健 康 等 雜 誌 與 報 社 採 置 入 式 行 銷 之 廣 告 成 效 較 佳 ( 江 義 滿 ) (3) 在 抗 爭 發 生 前 找 當 地 可 協 助 的 高 人 ( 如 村 里 長 地 方 仕 紳 贊 成 設 台 者 等 ) 成 功 機 率 較 大 ( 聖 亨 公 司 莊 國 清 中 華 電 吳 坤 和 賴 林 祥 ) (4) 用 儀 器 現 場 量 測 電 磁 波 ( 可 與 日 常 家 電 用 品 比 較 ), 配 合 說 帖 數 據, 說 服 力 高 ( 陳 秋 雄 ) 89

(5) 誘 之 以 利, 設 法 使 其 使 用 大 哥 大 ( 送 手 機 專 案 優 惠 等 ), 讓 其 感 受 大 哥 大 的 便 利 ( 黃 柏 裕 ) (6) 藉 機 勒 索 者, 如 胃 口 不 大, 可 以 談 ( 包 商 林 水 堂 ) (7) 以 居 民 公 投 方 式 解 決, 若 反 對 者 居 多, 就 拆 台, 等 以 後 有 人 要 求 設 台 再 談 ( 承 包 商 林 水 堂 ) (8) 禮 貌 周 到, 態 度 誠 懇, 立 場 堅 定 ( 程 定 遠 ) (9) 建 請 政 府 立 法 規 定 新 開 發 社 區 比 照 市 話 預 先 規 劃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位 址 ( 陳 德 明 ) (10) 緩 兵 計 - 以 退 為 進, 應 允 遷 出 人 口 集 中 區, 但 要 求 對 方 另 找 村 外 適 當 地 點 供 我 們 遷 台 ( 宋 秀 燕 ) 2 訪 談 部 分 : 在 這 個 題 項 中, 一 號 受 訪 者 指 出 : 這 個 問 題 很 大, 困 難 度 也 很 高, 應 該 分 為 治 本 與 治 標 來 規 劃, 雙 管 齊 下, 效 果 較 好 在 治 本 方 面 (1) 長 期 經 營 媒 體 公 關, 多 做 些 正 面 報 導, 避 免 負 面 報 導 (2) 經 常 策 動 具 公 信 力 ( 如 消 基 會 研 究 機 構 醫 ( 學 ) 院 等 ) 之 專 家 學 者 在 媒 體 發 票 具 正 面 意 義 的 研 究 報 導 (3) 整 合 業 者 做 長 期 (3~5) 年, 有 系 統 的 宣 導 在 治 標 方 面 : 延 聘 專 業 機 構 協 助 專 業 技 術 宣 導 的 包 裝 和 改 良, 以 提 升 與 民 眾 溝 通 的 效 果 此 外, 她 也 特 別 提 到, 經 常 看 到 媒 體 對 電 磁 波 的 負 面 報 導, 但 似 乎 未 曾 看 到 業 者 公 關 部 門 出 面 說 明 或 澄 清, 令 人 不 解, 實 在 值 得 業 者 反 省!( 註 : 詳 如 附 錄 五 訪 談 記 錄 ) 二 號 受 訪 者 是 目 前 中 華 電 信 大 高 雄 地 區 實 地 參 與 抗 爭 處 理 的 負 責 人, 經 驗 非 常 豐 富, 他 提 出 三 點 高 見 : 90

(1) 以 本 身 及 同 仁 從 事 現 場 近 距 離 接 觸 通 信 電 磁 波 二 三 十 年 的 經 驗 做 見 證, 從 未 聽 說 健 康 有 何 異 狀, 這 種 說 法 對 理 性 的 民 眾 頗 具 說 服 力 (2) 對 民 代 里 長 的 拆 台 關 說, 告 以 前 面 已 經 有 好 幾 個 關 說, 如 果 能 隨 便 拆 早 就 拆 了, 一 來 展 示 堅 定 的 立 場, 二 來 讓 關 說 者 知 難 而 退 進 而 提 出 里 民 公 投 的 建 議, 讓 那 些 藉 假 民 意 自 重 的 里 長 無 法 得 逞 (3) 堅 持 合 法 不 拆, 與 抗 爭 者 比 耐 心 三 號 受 訪 者 則 說 明 國 外 基 地 台 抗 爭 情 形, 他 們 以 破 壞 環 境 與 景 觀 為 主 要 訴 求, 與 國 內 民 眾 質 疑 電 磁 波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的 訴 求 大 異 其 趣 所 以 他 們 非 常 重 視 天 線 的 美 化, 做 得 唯 妙 唯 肖, 完 全 與 景 觀 融 合, 若 非 仔 細 近 看 很 難 察 覺 它 的 存 在 ( 附 錄 十 照 片 為 證 ), 至 於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的 影 響, 他 們 相 信 政 府 的 數 據, 並 不 care 原 來 寄 望 參 考 國 外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經 驗 但 卻 事 與 願 違, 完 全 落 空 不 過 他 對 因 應 國 內 基 地 台 提 出 一 個 獨 到 的 見 解, 他 建 議 政 府 應 從 公 共 建 設 著 手, 如 二 高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捷 運 高 鐵 工 程 等 道 路 沿 線 兩 側, 似 可 由 政 府 投 資 規 劃, 與 公 共 工 程 同 步 建 設 ( 來 不 及 同 步, 事 後 也 可 ) 基 地 台 機 房 與 附 掛 天 線 之 鐵 塔, 完 工 後 租 給 業 者, 可 大 幅 減 少 業 者 的 投 資 及 民 眾 抗 爭 的 社 會 成 本, 可 觀 的 租 金 又 可 增 裕 國 庫 的 財 源, 這 是 一 個 頗 具 創 意 可 行 性 很 高 的 構 想, 對 於 消 彌 基 地 台 抗 爭 應 有 相 當 的 助 益 四 號 受 訪 者 反 映 了 國 內 政 府 及 業 者 對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的 宣 導 不 足, 印 證 了 今 日 民 眾 抗 爭 的 原 因 所 在, 他 也 提 出 了 何 不 學 台 電 在 電 視 打 廣 告? 的 質 疑, 是 不 能 也? 不 為 也?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及 業 者 該 深 入 思 考 這 個 民 眾 簡 單 的 懷 疑 五 號 受 訪 者 提 供 基 地 台 抗 爭 研 習 班 規 劃 草 案, 其 中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架 構 圖, 規 劃 原 則 及 計 畫 內 容 對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架 構,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模 式 的 研 擬 提 供 相 當 多 的 啟 發 91

探 討 問 題 ( 十 ): 外 界 ( 地 方 政 府 民 代 村 里 長 大 樓 管 理 員 等 ), 經 常 要 求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舉 行 基 地 台 說 明 會, 從 業 者 的 角 度, 值 不 值 得 參 加? 在 討 論 問 題 前, 先 補 充 說 明, 其 實 提 出 要 求 舉 辦 說 明 會 者, 不 管 是 地 方 政 府 民 代 村 里 長, 他 們 的 背 景 都 來 自 基 地 台 的 反 對 者 或 抗 爭 者, 根 據 研 究 者 觀 察, 他 們 的 共 同 特 徵 就 是 對 基 地 台 的 電 磁 波 已 有 先 入 為 主 的 負 面 觀 念, 很 難 再 接 受 不 同 的 看 法, 尤 其 是 出 自 業 者 本 身 的 文 宣 或 說 詞, 甚 至 現 場 民 眾 不 理 性, 有 暴 力 傾 向, 民 代 村 里 長 為 選 舉 作 秀, 常 使 出 席 的 業 者 遭 到 恐 嚇 與 拆 台 的 威 脅, 附 錄 一 新 市 鄉 公 所 說 明 會 就 是 一 個 典 型 的 例 子 從 開 放 性 問 卷 第 二 題 受 訪 者 對 本 題 的 看 法, 經 統 計 分 析 結 果,152 份 問 卷 中, 主 張 應 參 加 這 計 有 15 人, 有 條 件 參 加 者 8 人, 無 意 見 者 51 人, 主 張 不 參 加 者 78 人 另 外, 在 訪 談 中, 二 號 受 訪 者 主 張 視 情 況 而 論, 新 設 台 施 工 中 遭 抗 爭, 不 參 加 可 能 沒 法 完 工, 既 有 台 能 不 去 就 不 去 再 從 文 獻 中, 亦 提 到 該 不 該 參 與 談 判 關 鍵 在 於 是 否 向 對 方 有 所 需 求, 否 則 去 的 話 就 毫 無 意 義 了 綜 合 以 上 的 討 論, 說 明 會 還 是 以 不 參 加 為 原 則, 但 如 果 業 者 向 對 方 有 所 求 的 話, 例 如 : 擬 新 租 基 地 台 或 新 設 台 施 工 中 遭 抗 爭, 不 去 事 情 就 辦 不 成, 那 當 然 非 去 不 可 除 此 之 外, 依 據 研 究 者 的 觀 察 心 得, 即 使 非 去 不 可, 應 事 先 有 所 準 備, 例 如 安 全 的 問 題, 人 多 的 地 方 須 請 警 察 到 場 ; 可 考 慮 使 用 備 妥 的 宣 導 短 片, 會 場 秩 序 較 易 維 持, 效 果 也 較 好, 最 好 只 做 宣 導, 不 要 輕 易 做 任 何 承 諾, 見 苗 頭 不 對, 設 法 脫 身 方 為 上 策 ( 註 : 本 題 為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經 常 遇 到 的 難 題, 故 特 在 此 提 出 討 論 ) 四 從 現 場 觀 察 的 結 果 顯 示, 抗 爭 事 件 已 被 泛 政 治 化 而 趨 於 複 雜, 非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獨 力 所 能 化 解 民 間 公 關 公 司 可 能 具 備 較 優 越 的 專 業 能 力 彈 性 與 資 源, 是 否 可 以 考 慮 引 進 公 關 公 司 協 助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宜? 92

探 討 問 題 ( 十 一 ): 處 理 此 類 外 包 (out sourcing), 在 管 理 文 獻 有 哪 些 理 論 的 依 據? 根 據 文 獻 探 討 外 包 (out sourcing) 是 指 向 外 界 供 應 商 購 買 價 值 創 造 的 活 動 企 業 為 維 持 組 織 核 心 競 爭 力, 因 應 組 織 能 力 不 足 的 困 境, 可 將 組 織 內 非 核 心 業 務 委 外 給 外 部 的 專 業 公 司, 以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藉 由 外 包 可 以 補 足 自 己 缺 乏 的 能 力, 而 企 業 可 以 更 專 注 於 自 己 能 夠 創 造 價 值 的 活 動 ( 鄭 裕 祥 2002) 就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而 言, 專 長 在 行 動 通 信 的 建 設 與 營 運, 偏 重 於 通 信 技 術 與 一 般 商 業 行 為 ; 而 目 前 基 地 台 抗 爭 牽 涉 到 複 雜 的 政 治 社 會 關 係 與 群 眾 心 理, 這 方 面 顯 然 不 是 他 們 的 核 心 專 長, 這 可 由 過 去 各 家 業 者 投 入 相 當 多 的 資 源, 而 抗 爭 拆 台 的 通 報 從 未 間 斷, 獲 得 證 明 如 能 外 包 給 合 適 的 專 業 公 司 協 助 處 理, 而 本 身 即 可 專 心 經 營 自 己 的 核 心 領 域, 而 無 後 顧 之 憂, 這 正 與 外 包 的 理 論 基 礎 不 謀 而 合 探 討 問 題 ( 十 二 ): 各 相 關 業 者 ( 指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及 其 協 力 廠 商 ) 對 於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協 助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宜, 看 法 如 何? 是 否 願 意 配 合 推 動? 表 5-3-6 對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看 法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表 ( 有 效 樣 本 數 N=152) 問 卷 變 項 不 可 否 認 的, 民 間 公 關 公 司 良 莠 不 齊, 未 經 慎 重 評 估, 可 能 會 有 意 想 不 到 的 風 險 如 經 慎 重 的 評 估 認 為 可 行, 又 有 適 當 的 對 象 和 條 件, 各 業 者 聯 合 將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外 包 給 公 關 公 司 的 合 作 意 願, 應 相 當 高 排 序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分 佈 傾 向 1 1 5 4.01 0.78 傾 向 同 意 2 1 5 3.91 0.86 傾 向 同 意 外 包 民 間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可 能 比 電 信 業 者 更 專 業 更 有 彈 性 也 更 有 成 功 的 機 會 3 1 5 3.57 0.84 傾 向 同 意 附 註 : 非 常 同 意 為 5 分 同 意 為 4 分 無 意 見 為 3 分 不 同 意 為 2 分 非 常 不 同 意 為 1 分, 故 平 均 數 大 於 3.5 分 其 分 布 傾 向 為 同 意,4.5 分 以 上 則 傾 向 為 非 常 同 意 93

由 表 5-3-6 排 序 #3 之 問 卷 變 相, 其 平 均 數 為 3.57, 可 以 說 受 訪 者 對 於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協 助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一 事, 傾 向 同 意 同 表 排 序 #2 之 問 卷 變 項 獲 得 之 平 均 數 為 3.91, 可 解 釋 為 受 訪 者 傾 向 於 同 意 各 相 關 業 者 如 經 慎 重 評 估 認 為 可 行, 又 有 適 當 的 對 象 和 條 件, 聯 合 將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外 包 給 公 關 公 司 的 合 作 意 願, 應 相 當 高 由 以 上 討 論 得 知 各 相 關 業 者, 在 經 過 審 慎 評 估 之 後, 如 認 為 可 行 性 高, 又 有 適 當 的 對 象 和 條 件, 均 同 意 將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宜 尋 求 外 包 給 公 關 公 司, 並 且 願 意 配 合 推 動 探 討 問 題 ( 十 三 ): 倘 若 引 進 公 關 公 司 協 助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需 考 慮 哪 些 負 面 的 風 險? 是 否 可 以 克 服 或 避 免? 由 表 5-3-6 問 卷 變 項 #1, 獲 得 平 均 數 4.01, 代 表 受 訪 者 大 部 分 均 同 意 民 間 公 關 公 司 良 莠 不 齊, 未 經 慎 重 評 估, 可 能 會 有 意 想 不 到 的 風 險 再 由 開 放 性 問 卷 的 問 項 (#4, 其 他 意 見 ) 中, 有 部 份 受 訪 者 提 出 具 體 的 風 險, 例 如 擔 心 公 關 公 司 良 莠 不 齊, 可 能 有 吃 裡 扒 外 的 風 險 勾 結 抗 爭 者 向 業 者 予 取 予 求 ; 也 有 人 擔 心, 萬 一 碰 上 不 講 道 義 的 黑 道 份 子, 可 能 會 遭 遇 請 神 容 易 送 神 難 的 窘 境, 也 有 人 質 疑 公 關 公 司 的 專 業 能 力, 可 能 沒 想 像 中 那 麼 樂 觀 有 這 些 風 險 意 識, 值 得 可 喜 與 重 視 不 過 在 詢 及 他 們 對 公 關 公 司 有 否 認 識 或 曾 經 接 觸 過, 竟 無 一 人 有 過 知 識 或 接 觸 的 經 驗, 研 究 者 因 而 推 測, 這 些 受 訪 者 的 顧 慮 應 止 於 臆 測, 可 能 與 事 實 有 些 差 距 另 外, 從 外 包 文 獻 探 討 得 知, 外 包 的 風 險 在 於 企 業 無 法 累 積 處 理 抗 爭 的 知 識 與 經 驗 學 習 與 創 新 的 能 力 這 倒 是 在 做 外 包 規 劃 應 考 慮 的 重 要 因 素 最 後 在 訪 談 #1 受 訪 者 公 關 公 司 宋 總 經 理 時, 亦 就 外 包 風 險 及 如 何 克 服 的 問 題, 坦 誠 溝 通, 她 很 肯 切 地 表 示 : 不 可 諱 言, 在 商 場 上, 每 種 行 業 都 難 免 有 些 不 肖 的 敗 類 她 強 調 防 範 之 道, 首 重 遴 選 對 象 的 誠 信 與 形 象 ; 其 次, 雙 方 可 委 請 律 師 協 商 合 作 契 約 並 予 見 證 從 宋 總 經 理 的 言 談 之 間 可 以 強 烈 感 受 到 至 少 她 的 公 司 是 一 家 正 派 經 94

營, 並 十 分 珍 惜 信 譽 與 形 象 的 公 司 在 詢 及 外 界 對 公 關 公 司 的 神 秘 色 彩 和 貴 公 司 是 否 有 哪 些 特 殊 的 社 會 關 係 時, 宋 總 經 理 心 平 氣 和 的 道 出 : 其 實 絕 大 部 分 的 公 關 公 司 都 跟 她 們 一 樣, 以 專 業 和 熱 誠 招 睞 客 戶, 沒 有 什 麼 特 殊 的 背 景 和 社 會 關 係 聽 他 這 一 席 話, 突 然 茅 塞 頓 開, 原 來 公 關 公 司 也 和 其 他 一 般 公 司 沒 有 兩 樣, 我 們 只 要 以 平 常 合 作 風 險 去 考 量 即 可, 其 餘 可 能 是 多 慮 了! 探 討 問 題 ( 十 四 ): 在 實 務 上 如 何 引 進 可 行 性 較 高, 相 對 風 險 阻 力 最 小? 這 個 問 題 的 確 有 些 困 難 度, 因 為 各 家 通 信 業 者 都 是 頗 具 規 模 與 制 度 化 的 公 司, 尤 其 像 中 華 電 信 目 前 還 是 適 用 採 購 法 的 國 營 公 司, 在 引 進 外 包 性 質 又 屬 史 無 前 例 的 新 業 務, 內 部 可 能 須 做 一 些 繁 雜 的 報 告 與 評 估, 恐 一 時 很 難 切 入, 因 此 經 研 究 者 深 入 觀 察 評 估 後 得 出 一 個 結 論 分 階 段 性 試 辦, 可 能 是 一 個 較 可 行 的 辦 法, 其 構 想 如 下 : 第 一 階 段 可 由 共 構 案 的 承 包 商 先 行 引 進 試 辦 ; 目 前 有 許 多 共 構 工 程 位 於 高 抗 爭 區, 業 者 為 使 工 程 簡 化 及 順 利 發 包, 特 在 工 程 款 中 估 列 一 筆 抗 爭 處 理 費, 由 得 標 廠 商 負 擔 處 理 抗 爭 風 險 過 去 因 工 程 包 商 大 都 並 無 具 備 處 理 抗 爭 的 專 業 與 經 驗, 又 找 不 到 合 適 的 外 力 協 助, 故 大 半 遭 遇 到 民 眾 抗 爭 後, 工 程 均 告 停 工 受 阻 今 後 如 有 適 當 的 專 業 公 司, 可 建 議 得 標 工 程 包 商 引 到 共 構 工 程, 協 助 處 理 抗 爭 業 務, 不 失 為 一 較 可 行 的 作 法 它 的 優 點 是 處 理 抗 爭 費 用 有 工 程 專 款 預 算, 經 費 來 源 不 成 問 題 ; 其 次 藉 由 工 程 包 商 與 公 關 公 司 合 作, 手 續 較 簡 便 靈 活, 阻 力 較 小 第 二 階 段, 可 視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包 商 與 公 關 公 司 合 作 的 成 效, 穩 定 成 熟 後, 透 過 各 業 者 合 作 窗 口 (MOU) 研 擬 引 進 機 制, 直 接 代 理 或 協 助 處 理 共 同 的 抗 爭 據 點 第 三 階 段 : 如 果 第 二 階 段 成 效 不 錯, 個 別 公 司 可 自 行 與 公 關 公 司 簽 訂 外 包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合 約, 擴 大 參 與 協 助 處 理 公 司 本 身 發 生 的 抗 爭 個 案 以 上 是 屬 於 處 理 抗 爭 現 場 的 治 標 部 份 至 於 長 期 的 治 本 部 份, 例 如 聯 合 廣 告 宣 導 媒 體 關 係 運 作 等, 可 透 過 共 構 會 議 來 討 論, 因 這 部 份 是 純 商 業 行 為 的 交 易, 比 較 95

單 純, 可 以 直 接 著 手 規 劃 處 理 探 討 問 題 ( 十 五 ): 民 間 公 關 公 司 對 此 類 新 業 務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與 充 分 的 意 願? 在 訪 談 #1 受 訪 者 全 人 類 公 關 公 司 宋 總 經 理 曾 表 示 : 對 此 業 務 有 高 度 的 興 趣, 並 稱 其 在 16 年 前 有 過 處 理 核 四 建 廠 抗 爭 的 成 功 經 驗 至 於 工 作 能 力 方 面, 她 表 示 須 待 雙 方 進 一 步 洽 談 工 作 詳 細 內 容 才 能 做 明 確 的 答 覆 後 來 該 受 訪 者 曾 於 93.03.08 E-mail 函 稱, 經 詳 細 評 估 後, 該 公 司 可 能 只 能 協 助 改 變 民 眾 現 有 觀 念 為 主 的 相 關 活 動 暫 時 無 法 直 接 切 入 處 理 抗 爭 的 說 明 會 與 民 眾 溝 通 協 調 從 這 些 訪 談 訊 息 中, 目 前 只 能 確 定 長 期 治 本, 改 變 民 眾 觀 念 為 主 的 相 關 活 動, 例 如 媒 體 關 係 運 作, 各 種 包 裝 性 廣 告 與 文 宣 活 動, 以 及 整 合 業 者 做 長 期 ( 如 3~5 年 ) 有 系 統 的 宣 導 規 劃 等,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外 包 可 行 性 較 大, 至 於 直 接 代 替 業 者 參 與 處 理 現 場 民 眾 的 抗 爭 與 溝 通 協 調, 則 尚 待 日 後 繼 續 尋 訪 其 他 公 關 公 司 才 能 進 一 步 評 估 成 功 的 可 能 性 註 5-1: 引 述 自 張 惠 堂 1988 碩 士 論 文 P.8~11 註 5-2: 引 述 自 張 惠 堂 1988 碩 士 論 文 P.16~21 註 5-3: 汪 明 生 朱 斌 妤 等 ( 民 89 8 版 ) 衝 突 管 理, 台 北 市 五 南 圖 書 公 司 P.8~16 註 5-4: 汪 明 生 朱 斌 妤 等 ( 民 89 8 版 ) 衝 突 管 理, 台 北 市 五 南 圖 書 公 司 P.35~55 96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根 據 前 述 之 研 究 結 果 及 重 要 發 現, 本 章 將 它 彙 整 為 本 研 究 之 重 要 結 論 研 擬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然 後 提 出 本 研 究 對 於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其 從 業 員 工 及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之 相 關 建 議, 最 後 則 對 於 未 來 可 進 行 的 後 續 研 究 方 向 提 出 建 議, 以 供 後 續 研 究 者 之 參 考 第 一 節 結 論 一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之 研 擬 : 本 節 依 據 本 論 文 研 究 的 議 題, 就 第 五 章 的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參 酌 主 要 的 研 究 發 現, 歸 納 彙 整 出 一 系 列 的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茲 分 述 如 下 : 綜 合 本 研 究 的 心 得 發 現, 誠 如 全 人 類 公 關 公 司 宋 總 經 理 的 看 法, 這 是 一 個 龐 大 的 計 畫, 涉 及 公 共 的 事 務 傳 播 及 改 善 民 眾 的 觀 念, 未 來 需 要 動 員 包 括 產 官 學 研 各 領 域, 做 有 效 的 及 階 段 性 策 略 的 全 系 列 規 劃, 才 能 有 所 助 益 ( 附 錄 五 ) 依 此 原 則, 本 研 究 特 研 擬 出 治 本 與 治 標 的 處 理 模 式, 盼 能 雙 管 齊 下, 相 輔 相 成, 庶 幾 乎 日 起 有 功, 在 3~5 年 內 逐 步 達 成 消 彌 基 地 台 抗 爭 風 潮 ( 一 ) 各 業 者 在 治 本 方 面 的 作 法 : 1 在 長 期 策 略 方 面 :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長 期 策 略 的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就 是 : 思 患 預 防, 化 解 基 地 台 抗 爭 於 無 形 孫 子 兵 法 有 云 : 上 兵 代 謀, 其 次 伐 交, 下 策 攻 城 過 去 的 做 法 是 遇 到 基 地 台 抗 爭 才 派 人 去 處 理, 這 是 下 策 攻 城 的 做 法, 未 來 一 定 要 設 法 避 免 抗 爭 的 發 生 才 是 上 策 至 於 其 具 體 的 做 法, 約 有 下 述 幾 點 : (1) 媒 體 關 係 運 作 : 鑒 於 過 去 媒 體 頗 多 對 於 基 地 台 錯 誤 與 負 面 的 報 導, 成 為 引 發 今 日 抗 爭 的 導 火 線, 捫 心 自 問, 我 們 有 沒 有 誰 去 關 心 立 即 去 澄 清, 提 供 基 地 台 正 確 的 常 識 與 資 訊 亡 羊 97

補 牢, 時 猶 未 晚 編 列 專 款, 藉 著 花 錢 購 買 廣 告 當 籌 碼 與 媒 體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並 主 動 提 供 正 面 的 基 地 台 資 訊, 把 負 面 的 報 導 轉 成 正 面 的 宣 導, 在 潛 移 默 化 中 導 正 民 眾 正 確 的 認 知, 只 要 媒 體 沒 有 負 面 的 報 導 就 可 以 減 少 民 眾 的 刺 激, 抗 爭 就 會 減 少, 正 面 的 宣 導 可 以 讓 理 性 的 民 眾 能 普 遍 接 受 與 基 地 台 共 存 的 必 要 和 事 實 (2) 透 過 專 業 事 件 行 銷 或 置 入 性 行 銷 的 手 法, 向 民 眾 推 銷 基 地 台 不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的 訴 求 : 在 訪 談 中 曾 聽 到 許 多 理 性 的 民 眾 質 疑 : 既 然 基 地 台 無 害 人 體 健 康, 你 們 為 什 麼 不 學 台 電 在 電 視 打 廣 告, 好 讓 大 家 安 心? 或 前 一 陣 子 里 長 帶 了 一 批 人 來 告 訴 我 們 基 地 台 有 多 可 怕, 非 拆 不 可, 過 去 都 沒 人 告 訴 我 們 真 相, 我 還 信 以 為 真 呢! ( 見 附 錄 六 #4) 這 些 話 聽 來 真 令 人 感 慨 外 面 抗 爭 這 麼 激 烈, 業 者 卻 老 神 在 在? 的 確 業 者 在 宣 導 方 面 做 的 不 夠 好, 事 先 沒 能 好 好 教 育 民 眾, 等 抗 爭 了 再 來 開 說 明 會, 民 眾 已 經 聽 不 進 去 了, 文 宣 資 料 再 好 也 沒 有 用! 過 去 的 缺 失 造 成 今 日 的 苦 果 為 今 之 計, 業 者 需 要 藉 助 專 業 的 行 銷 手 法, 有 系 統 規 劃 一 套 有 效 的 宣 導 活 動, 讓 民 眾 有 一 個 正 確 的 認 識, 基 地 台 抗 爭 才 有 改 善 的 機 會 (3)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具 公 信 力 的 機 關 團 體 ( 如 消 基 會 ) 經 常 在 媒 體 發 表 對 基 地 台 正 面 評 價 的 研 究 報 告, 這 是 消 滅 謠 言 最 好 的 方 法 之 一 (4) 各 業 者 聯 合 比 照 MOU( 註 6-1) 共 構 精 神, 共 同 研 商 合 作 因 應 抗 爭 的 策 略 與 做 法 : 彼 此 團 結 力 量 大, 協 調 合 作 效 果 好 目 前 透 過 MOU 共 構 會 議 的 機 制, 雖 也 有 部 份 合 作 共 同 處 理 抗 爭 事 宜, 但 所 投 入 的 層 級 人 力 與 資 源 尚 嫌 薄 弱, 難 以 發 揮 預 期 的 效 果, 因 此 建 議 業 者 最 好 另 成 立 一 處 理 抗 爭 的 專 案 小 組 ", 投 入 更 多 的 專 業 人 力 和 資 源, 效 果 才 易 於 顯 現 98

(5) 讓 宣 導 基 地 台 的 文 宣 與 產 品 促 銷 文 宣 相 結 合 : 在 策 略 上 定 位 促 銷 產 品 " 與 宣 導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無 礙 健 康 " 是 同 等 重 要 ; 在 做 法 上, 於 促 銷 行 動 電 話 廣 告 同 時, 不 忘 告 訴 民 眾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不 至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請 大 家 安 心 ; 在 各 營 業 窗 口 展 示 各 式 各 樣 的 手 機 及 促 銷 海 報, 順 便 穿 插 基 地 台 安 全 可 靠 的 標 語 ; 在 手 機 使 用 功 能 說 明 書 上, 請 廠 商 也 加 註 通 信 用 電 磁 波 性 能 簡 介, 等 等 這 種 方 式 的 宣 導 效 果 相 信 比 單 獨 對 基 地 台 做 文 宣 來 得 經 濟 有 效 2 在 組 織 調 整 方 面 : 建 請 比 照 高 鐵 模 式 ( 如 附 錄 十 二 ), 在 各 業 者 總 公 司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以 取 代 目 前 僅 由 技 術 部 門 兼 辦 的 性 質 這 個 部 門 的 成 員 應 包 括 公 關 法 律 技 術 業 務 等 方 面 專 才, 而 且 最 好 由 公 關 部 門 主 導 與 支 援, 因 為 基 地 台 抗 爭 已 由 早 期 的 純 技 術 問 題 ( 擔 心 電 磁 波 輻 射 問 題 ) 轉 移 變 成 社 會 問 題 ( 民 眾 抗 爭 背 後 訴 求 十 分 複 雜 ), 應 由 社 會 觀 念 來 切 入, 處 理 問 題 3 在 財 務 支 援 方 面 : (1) 應 寬 籌 一 筆 處 理 抗 爭 預 算, 專 款 專 用 : 不 可 諱 言 的, 這 個 計 畫 是 一 個 長 期 的 大 工 程, 沒 有 一 筆 穩 定 可 觀 的 預 算 做 後 盾, 恐 難 以 成 事 據 估 計 92 年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因 抗 爭 所 支 出 的 費 用 ( 包 括 基 地 台 拆 遷 美 化 補 償 及 回 饋 等 ) 約 達 新 台 幣 兩 千 五 百 萬 元, 這 些 支 出 因 沒 有 專 款 專 用 的 預 算, 不 但 大 幅 排 擠 設 備 的 正 常 維 護 支 出, 並 且 因 為 沒 有 一 筆 專 案 的 預 算 和 一 套 完 整 有 效 因 應 策 略, 猶 如 散 彈 打 鳥, 頭 痛 醫 頭, 腳 痛 醫 腳, 成 效 不 彰 有 了 專 案 預 算 才 能 規 劃 一 套 有 系 統, 標 本 兼 治 的 做 法, 來 逐 步 化 解 抗 爭 的 熱 潮 倘 若 時 機 一 逝, 抗 爭 持 續 擴 大, 嚴 重 侵 蝕 到 營 收 及 盈 餘, 99

到 時 候 要 寬 籌 預 算, 恐 將 力 不 從 心 了 (2) 如 前 所 述, 現 在 基 地 台 抗 爭 已 非 純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而 是 社 會 性 全 民 性 的 問 題, 從 這 觀 點 來 看, 因 應 抗 爭 而 支 出 的 宣 導 費, 應 屬 行 動 通 信 業 務 宣 導 的 一 部 份 過 去 各 家 業 者 每 年 龐 大 的 業 務 宣 導 費 預 算, 只 要 流 用 5-10% 來 支 應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的 宣 導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效 益 和 節 省 的 抗 爭 處 理 費 用 應 該 不 亞 於 補 貼 手 機 和 其 他 業 務 行 銷 廣 告 所 產 生 的 效 益 這 個 觀 念 如 果 能 被 接 受, 則 預 算 的 來 源, 即 可 迎 刃 而 解 4 全 面 推 動 基 地 台 美 化 工 程 : 推 動 基 地 台 美 化 工 程 首 重 觀 念 的 改 變 由 過 去 消 極 的 偽 裝, 應 付 抗 爭, 轉 變 為 主 動 的 美 化, 以 宣 示 業 者 主 動 做 環 保, 尊 重 當 地 居 民, 並 希 望 藉 此 讓 當 地 居 民 感 受 到 業 者 的 誠 意, 能 接 受 基 地 台, 與 基 地 台 和 平 共 處 其 次 美 化 工 程 著 重 巧 思 與 創 意, 融 合 現 場 景 觀 國 外 在 這 方 面 非 常 重 視, 業 者 也 做 的 很 好, 這 可 能 與 他 們 較 少 發 生 抗 爭 有 關 國 內 業 者 在 這 方 面 近 年 來 亦 逐 漸 重 視 研 究 者 最 近 實 地 參 觀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之 江 義 滿 股 長 設 計 的 美 化 工 程 ( 如 附 錄 十 一 ), 簡 直 唯 妙 唯 肖, 令 人 嘆 為 觀 止, 也 對 於 消 弥 基 地 台 抗 爭 燃 起 了 無 限 的 希 望 5 加 強 共 構 與 換 台 : 回 顧 第 五 章 探 討 基 地 台 抗 爭 原 因, 證 實 自 行 動 電 話 市 場 開 放 自 由 化 後, 業 者 極 力 擴 張 設 備, 導 致 基 地 台 天 線 到 處 林 立, 引 起 民 眾 的 疑 慮 與 恐 慌 共 構 與 換 台 是 有 效 減 少 及 簡 化 設 備, 因 應 民 眾 抗 爭 的 重 要 利 器, 電 信 總 局 也 積 極 做 政 策 上 的 鼓 勵 和 宣 示, 但 目 前 似 乎 成 效 不 彰, 據 研 究 者 深 入 探 討 發 現, 部 份 業 者 決 策 當 局 未 能 拋 棄 本 位 主 義, 坦 誠 合 作 另 一 方 面, 因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機 房 大 部 份 屬 於 市 話 分 公 司 管 理, 行 動 分 公 司 無 權 做 主, 內 部 溝 通 不 良, 執 行 力 不 彰, 坐 失 許 多 換 台 的 良 機, 殊 為 可 惜 建 議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高 層 重 視 此 問 題, 並 速 謀 求 具 體 可 行 100

的 解 決 方 案, 才 能 收 立 竿 見 影 之 效 6 尋 求 外 包 專 業 協 助 : 如 同 前 述 本 研 究 所 探 討 的 結 論,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牽 涉 到 許 多 複 雜 的 背 景 和 專 業 知 識, 顯 然 並 非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的 核 心 專 長 尋 求 外 包 專 業 的 協 助, 一 方 面 可 以 讓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專 注 於 本 業 的 經 營, 另 一 方 面, 藉 助 外 包 的 專 業, 可 望 帶 來 新 的 觀 念 和 作 法, 對 於 突 破 目 前 的 困 境 絕 對 有 相 當 大 的 助 益 雖 然 本 研 究 因 時 間 的 限 制, 尚 未 找 到 可 以 代 理 業 者 處 理 抗 爭, 直 接 與 民 眾 溝 通 協 商 的 適 當 對 象, 但 至 少 在 長 期 的 規 劃 宣 導 與 媒 體 關 係 運 作 等 業 務 外 包 均 不 成 問 題, 可 考 慮 先 從 這 方 面 著 手 7 尋 求 政 治 力 的 協 助 : 再 回 顧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不 斷 的 主 因, 公 權 力 不 彰, 選 舉 風 紀 敗 壞, 部 分 民 代 興 風 作 浪, 造 成 社 會 諸 多 亂 象, 實 難 辭 其 咎 這 可 從 回 收 問 卷 統 計 獲 得 平 均 值 4.11 及 4.3 的 高 認 同 度 得 到 證 明 語 云 : 解 鈴 還 須 繫 鈴 人 如 何 化 阻 力 為 助 力, 確 需 有 賴 於 業 者 發 揮 高 度 的 智 慧 和 強 烈 的 企 圖 心 這 項 任 務 雖 然 艱 鉅, 但 從 研 究 者 的 角 度 來 觀 察, 業 者 還 是 有 一 些 可 以 努 力 的 地 方, 例 如 各 民 營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均 為 國 內 知 名 財 團, 政 商 關 係 密 切, 只 要 用 心 經 營, 即 使 一 時 難 以 扭 轉 大 局, 但 必 要 時 暗 助 業 者 一 臂 之 力, 當 無 疑 義 中 華 電 信 目 前 雖 為 國 營 體 制, 這 方 面 受 限 較 多 較 難 使 力 但 中 華 電 信 產 業 工 會 多 年 的 經 營, 擁 有 雄 厚 的 政 治 資 源, 尤 其 在 立 法 院 的 影 響 力 更 是 不 容 忽 視, 甚 至 每 次 的 地 方 民 意 選 舉 也 多 少 有 些 著 墨 這 種 勞 資 利 害 與 共 的 議 題, 只 要 雙 方 釋 出 善 意 回 應, 坦 誠 溝 通 相 輔 相 成, 締 造 雙 贏 的 局 面 並 非 難 事, 研 究 者 曾 於 今 (93) 年 3 月 17 日 參 與 中 華 電 信 產 業 工 會 全 區 常 務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提 案 建 議 工 會 重 視 及 協 助 基 層 會 員 解 決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困 境, 當 場 獲 得 熱 烈 迴 響 及 張 理 事 長 的 支 持, 為 101

此 構 想 跨 出 了 成 功 的 第 一 步 8 建 議 政 府 在 規 劃 大 型 公 共 建 設 或 道 路 ( 如 市 政 大 樓 二 高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捷 運 高 鐵 等 ) 工 程 時, 應 比 照 固 網 ( 長 途 市 內 電 話 等 ) 在 適 當 的 地 方 ( 道 路 沿 線 二 側 ) 預 留 基 地 台 位 址, 由 政 府 投 資 興 建 再 租 給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或 者 由 業 者 以 BOT 方 式 建 設, 對 政 府 而 言, 是 一 種 高 報 酬 的 生 財 之 道, 對 業 者 而 言, 則 可 獲 得 穩 定 的 通 信 據 點, 避 免 日 後 自 行 興 建, 引 發 民 眾 抗 爭 對 一 般 民 眾 而 言, 這 些 地 方 都 可 以 獲 得 良 好 的 行 動 通 信 服 務, 可 說 是 一 舉 三 得, 互 創 三 贏, 而 且 可 行 性 高, 阻 力 少,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構 想, 值 得 業 者 積 極 向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大 力 反 映, 早 日 促 成 ( 二 ) 各 業 者 在 短 期 的 治 標 作 法 : 1 擬 定 短 期 的 因 應 策 略 : 建 立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正 確 觀 念 : (1) 基 地 台 抗 爭 是 一 種 複 雜 的 社 會 運 動, 必 須 從 多 元 的 社 會 觀 點 切 入 來 看 問 題, 解 決 問 題, 僅 由 單 純 的 技 術 觀 點 是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的 (2) 處 理 地 台 抗 爭 是 一 種 專 業 的 工 作, 執 勤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機 械 常 識 衝 突 管 理 談 判 技 巧 風 險 管 理, 群 眾 心 理 法 律 規 章 等 專 業 素 養, 才 能 勝 任 變 化 多 端 的 臨 場 狀 況, 如 果 認 為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只 要 派 維 護 基 地 台 的 第 一 線 同 仁 就 能 應 付 了 事, 這 是 非 常 冒 險 的 作 法, 不 但 難 獲 得 預 期 的 效 果, 甚 至 可 能 坐 失 處 理 先 機 比 較 可 靠 的 做 法, 各 業 者 應 成 立 訓 練 有 素 的 抗 爭 處 理 小 組, 第 一 線 轄 區 遇 有 抗 爭 應 將 得 到 的 資 訊 提 供 給 處 理 小 組, 再 由 他 們 接 手 處 理 2 選 台 策 略 : 選 台 的 策 略 除 了 技 術 上 的 考 量 之 外, 尚 需 注 意 下 列 幾 點 作 法 和 考 量 : 102

(1) 避 免 在 違 建 房 屋 設 台 違 建 房 屋 設 台 一 旦 被 民 眾 檢 舉, 馬 上 會 遭 到 拆 除 的 命 運, 租 台 時 一 定 要 詳 查 清 (2) 選 擇 抗 壓 性 及 配 合 度 高 的 房 東 訂 約 前 一 定 要 充 分 與 房 東 訪 談 溝 通, 評 估 適 合 者 才 簽 約 (3) 簽 約 協 商 時, 及 時 給 予 房 東 灌 輸 正 確 的 基 地 台 相 關 常 識 與 資 訊 簽 約 完 成 後 並 留 下 一 些 文 宣 供 房 東 備 用, 並 可 增 強 房 東 信 心 (4) 平 時 與 供 租 基 地 台 的 房 東, 應 做 好 關 係 管 理, 建 立 良 好 的 互 動, 爭 取 對 業 者 的 支 持 和 友 好, 遇 有 抗 爭 時, 應 給 予 房 東 充 分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3 因 應 抗 爭 的 策 略 : (1) 設 法 在 抗 爭 擴 大 前, 尋 找 當 地 可 協 助 的 有 力 人 士 ( 如 村 里 長 民 代, 地 方 仕 紳, 堅 決 贊 成 設 台 者 成 功 者 等 ) 成 功 機 率 較 大 (2) 堅 持 戰 術 : 對 於 合 法 基 地 台 堅 持 決 不 輕 言 承 諾 拆 台 遷 台 對 於 抗 爭 民 眾 不 理 性 的 破 壞 傷 害 應 堅 持 依 法 追 訴, 以 收 嚇 阻 之 效 萬 萬 不 可 曲 從 示 弱 姑 息 養 奸, 否 則 抗 爭 將 永 無 寧 日 (3) 拖 延 戰 術 : 對 於 尚 未 取 得 合 法 執 照 房 東 禁 不 起 抗 爭 壓 力 要 求 解 約 以 及 遭 受 其 他 嚴 重 壓 力 的 基 地 台 儘 量 採 拖 延 戰 術, 拖 一 天 算 一 天, 能 不 拆 台 就 不 拆 台, 能 拖 到 合 約 到 期 就 拖 到 合 約 到 期 (4) 三 不 戰 術 : 一 般 激 情 抗 爭 的 群 眾 的 特 性, 除 了 帶 頭 的 領 導 人 外 都 是 盲 從 不 理 性 沒 耐 性, 並 且 不 乏 帶 有 暴 力 傾 向, 一 般 理 性 的 說 明 與 訴 求 很 難 被 接 受, 最 好 的 因 應 對 策 就 是 不 參 加 不 回 應 不 承 諾 萬 一 氣 氛 不 對, 應 103

請 求 警 察 保 護 並 設 法 及 早 脫 身 (5) 各 業 者 對 高 抗 爭 區 採 取 聯 合 關 台 策 略 這 是 一 種 不 得 已 激 進 的 報 復 手 段, 激 發 使 用 者 的 抱 怨 聲 浪 反 制 抗 爭 者, 但 可 能 對 客 戶 帶 來 不 便, 宜 審 慎 評 估, 適 可 而 止 4 積 極 培 訓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專 業 人 才 : 有 了 專 責 的 組 織, 更 需 要 配 置 專 業 的 人 才 依 據 研 究 者 的 觀 察 在 這 方 面 的 專 業 人 才, 最 基 本 的 條 件 應 該 具 備 強 烈 的 企 圖 心 使 命 感 和 工 作 熱 誠 然 後 再 施 以 一 些 專 業 的 職 能 訓 練, 包 括 對 基 地 台 一 般 知 識 談 判 技 巧 衝 突 管 理 群 眾 心 理, 相 關 的 法 規 常 識, 等 這 些 專 業 人 才 應 給 予 充 分 的 支 持 與 激 勵 5 定 期 召 開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研 討 會, 收 集 處 理 個 案 實 例, 彼 此 檢 討 並 研 擬 對 策 經 驗 分 享, 並 將 研 討 結 論 彙 整 編 印 成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參 考 手 冊, 供 處 理 人 員 實 務 之 應 用 與 參 考, 其 內 容 可 收 錄 具 體 可 行 的 文 宣 資 料 播 放 簡 報 (Power Point) 談 判 技 巧 群 眾 心 理 危 機 處 理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過 去 成 功 與 失 敗 的 案 例 分 析 等 等 這 一 部 份, 中 華 電 信 訓 練 所 周 煥 榮 老 師 已 籌 劃 多 時, 相 信 應 有 不 少 的 資 料, 可 洽 周 老 師 協 助 至 於 具 體 的 做 法, 各 業 者 可 以 先 從 公 司 內 部 辦 理 研 討, 然 後 再 擴 及 各 業 者 間 的 經 驗 交 流, 擴 大 參 與 層 面, 並 尋 求 各 業 者 合 作 及 配 合 機 制, 成 效 才 會 顯 著 6 溝 通 協 調 時, 幾 種 可 能 較 具 說 服 力 的 做 法 和 說 詞 : (1) 應 用 科 學 數 據 比 對, 常 有 意 想 不 到 的 說 服 力 : 民 眾 對 電 磁 波 的 疑 慮, 可 邀 請 具 公 信 力 量 測 機 關, 會 同 當 地 民 眾 現 場 測 量, 並 與 國 家 安 全 數 據 相 比, 證 明 遠 低 於 安 全 值 或 自 行 攜 帶 簡 易 電 磁 波 測 量 工 具, 現 場 量 測 電 磁 波, 再 啟 動 日 104

常 家 用 電 器, 如 電 視 機 微 波 爐, 吹 風 機 等 比 較, 證 明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比 家 用 電 器 產 生 的 電 磁 波 更 低, 更 安 全, 謠 言 不 攻 自 破 (2) 以 本 身 及 同 仁 從 事 現 場 近 距 離 接 觸 通 信 電 磁 波 二 三 十 年 的 經 驗 做 見 證, 從 未 聽 說 工 作 同 仁 健 康 有 何 異 狀, 這 種 說 法 對 理 性 民 眾 頗 具 說 服 力 (3) 對 民 代 里 長 的 拆 台 關 說, 告 以 前 面 已 有 好 幾 位 來 關 心 過, 如 果 能 隨 便 拆 早 就 拆 了 一 來 展 示 堅 定 的 立 場, 二 來 讓 關 說 者 知 難 而 退 (4) 對 少 數 人 的 抗 爭, 若 由 里 長 出 面 或 帶 頭 的 話, 可 建 議 里 長 辦 理 里 民 公 投, 決 定 基 地 台 的 去 留, 讓 那 些 假 借 民 意 自 重 的 里 長, 無 法 得 逞 (5) 一 座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所 發 射 電 波 的 有 效 半 徑 約 僅 一 公 里 以 內, 遇 到 大 樓 等 障 礙 阻 隔 就 不 通, 而 一 個 廣 播 電 臺 所 發 射 的 電 波, 整 個 縣 市 都 可 清 晰 的 收 到, 廣 播 電 臺 已 存 在 一 個 世 紀 了, 大 家 都 不 怕, 從 來 也 沒 有 聽 說 過 有 影 響 健 康 的 病 例, 小 小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相 較 之 下, 如 小 巫 見 大 巫, 實 在 沒 什 麼 好 怕 的 7 建 議 政 府 公 佈 所 有 發 射 電 磁 波 的 業 者 ( 如 : 廣 播 電 視 行 動 電 話 等 ), 所 發 射 電 磁 波 的 數 值 廣 播 與 電 視 媒 體 所 發 射 的 電 磁 波 功 率 遠 大 於 基 地 台 千 百 倍, 讓 民 眾 清 楚 了 解, 如 此 可 消 除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的 疑 慮 又 可 約 束 立 體 媒 體 自 律, 不 敢 隨 便 散 佈 對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的 負 面 報 導, 此 乃 一 箭 雙 鵰 之 計 8 知 法 守 法 更 應 活 用 法 律 來 保 護 業 者 應 有 的 權 益 ; 在 台 灣 特 殊 的 環 境 下, 公 權 力 不 彰, 民 眾 自 我 意 識 膨 脹, 守 法 觀 念 薄 弱, 業 者 經 合 法 申 請 的 基 地 台 不 僅 新 設 許 可 日 趨 嚴 苛, 甚 105

至 連 既 有 台, 反 對 的 民 眾 都 相 界 有 抗 爭 予 以 拆 除, 而 且 手 段 越 來 越 激 烈 業 者 一 再 退 讓, 可 能 誤 導 民 眾 以 為 業 者 理 虧 而 得 寸 進 尺, 予 取 予 求 因 此 業 者 必 須 回 歸 法 律, 不 僅 要 知 法 守 法, 更 要 堅 持 善 用 法 律 所 賦 予 的 權 利, 援 引 為 自 保 和 阻 卻 違 法 之 利 器 ( 註 6-7) 綜 合 以 上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之 論 述, 為 便 於 讀 者 容 易 獲 致 清 楚 的 概 念, 特 彙 整 出 化 解 基 地 台 抗 爭 架 構 圖 如 下 : 二 本 研 究 之 重 要 發 現 : ( 一 ) 過 去 各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對 於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處 理, 多 偏 重 於 短 期 的 治 標 工 作, 猶 如 起 火 滅 火 式 的 作 法 消 極 的 等 抗 爭 發 生 再 處 理, 缺 乏 一 系 列 長 期 主 動 消 彌 抗 爭 於 未 然 的 治 本 策 略, 因 此 效 果 不 彰, 終 致 全 面 蔓 延,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今 後 業 者 應 改 變 策 略, 標 本 兼 治, 才 能 事 半 功 倍, 徹 底 化 解 基 地 台 抗 爭 ( 註 6-3) 106

( 二 ) 對 公 關 公 司 的 初 步 了 解 : 過 去 一 般 對 於 公 關 公 司 甚 少 接 觸, 了 解 不 多, 這 可 從 回 收 的 152 份 有 效 問 卷 中, 竟 然 無 一 人 表 示 曾 接 觸 或 認 知 公 關 公 司 獲 得 證 明 其 次, 在 回 收 問 卷 中 約 有 20% 的 受 訪 者 對 公 關 公 司 持 負 面 的 看 法, 可 能 認 為 公 關 公 司 似 乎 帶 著 幾 分 的 神 祕 色 彩, 高 深 莫 測, 或 是 黑 白 兩 道, 龍 蛇 雜 處 的 化 身 但 經 研 究 者 訪 問 全 人 類 公 關 公 司 宋 總 經 理, 親 眼 目 睹 她 不 僅 是 一 位 美 艷 動 人 的 留 美 碩 士 而 且 從 言 談 中 流 露 出 專 業 熱 忱 與 自 信 據 他 表 示 : 其 實 公 關 公 司 也 跟 其 他 行 業 沒 有 兩 樣, 只 是 各 有 不 同 的 核 心 專 長 和 市 場 區 隔, 例 如 : 有 的 專 長 在 競 選 活 動, 專 為 候 選 人 造 勢, 因 而 結 識 不 少 民 意 代 表 ; 有 的 專 門 承 攬 政 府 機 關 業 務, 因 而 結 識 不 少 政 府 官 員 ; 也 有 負 責 人 較 為 海 派, 廣 結 黑 白 兩 道 不 過 絕 大 部 分 的 公 司 都 和 他 們 一 樣, 以 專 業 和 熱 誠 服 務 客 戶, 沒 什 麼 特 殊 的 社 會 關 係 和 背 景 ( 註 6-4) 這 項 發 現, 讓 未 來 擬 引 進 公 關 公 司 的 專 業, 協 助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構 想 變 得 更 為 樂 觀 ( 三 ) 高 鐵 經 驗 : 成 立 專 案 部, 負 責 與 沿 線 抗 爭 的 居 民 溝 通, 提 供 工 程 單 位 最 缺 乏 的 社 會 觀 點 ( 附 錄 十 二 ) 過 去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都 由 技 術 或 工 程 單 位 兼 辦, 大 多 以 技 術 的 觀 點 為 溝 通 訴 求, 然 而 在 複 雜 的 抗 爭 背 景 下, 確 實 很 難 達 到 預 期 的 效 果 高 鐵 經 驗 確 實 給 我 們 帶 來 一 些 啟 示 : 成 立 包 括 由 公 關 法 制 技 術 業 務 等 不 同 專 長 所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由 社 會 觀 點 切 入, 可 能 會 有 突 破 性 的 效 果 ( 四 ) 行 銷 行 動 電 話 廣 告 與 基 地 台 文 宣 相 結 合 : 行 銷 行 動 電 話 廣 告 附 帶 基 地 台 文 宣, 在 觀 念 上 是 基 地 台 文 宣 與 促 銷 行 動 電 話 產 品 同 等 重 要 ; 在 做 法 上, 有 行 動 電 話 廣 告 的 地 方 就 順 便 幫 基 地 台 作 文 宣, 例 如 營 業 廳 的 海 報 帳 單 封 套 電 視 廣 告 畫 面 平 面 媒 體 等, 讓 顧 客 民 眾 到 處 看 得 到 行 動 電 話 廣 告 及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無 礙 人 體 健 康 的 文 宣 這 是 基 地 台 文 宣 策 略 上 具 有 突 破 性 的 發 現, 相 信 對 未 來 消 彌 基 地 台 抗 爭 有 相 當 的 助 益 ( 五 )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同 仁 盡 心 盡 力, 工 作 熱 忱 極 為 感 人 : 日 前 研 究 107

者 在 參 觀 江 義 滿 股 長 設 計 的 基 地 台 美 化 工 程 後, 回 程 途 中 讚 嘆 之 餘, 我 很 好 奇 的 詢 問 江 股 長, 何 以 會 想 出 如 此 有 創 意 的 傑 作? 他 答 說 : 我 把 轄 區 基 地 台 的 維 護 當 作 是 我 的 事 業 在 經 營, 全 力 投 入, 每 個 基 地 台 在 我 心 目 中 就 像 我 的 寶 貝 孩 子 一 樣 目 前 基 地 台 抗 爭 拆 台 頻 傳, 環 境 這 麼 惡 劣, 我 實 在 捨 不 得 它 們 受 到 傷 害, 所 以 就 拼 命 的 想, 白 天 也 想, 晚 上 也 想, 天 天 想, 為 了 啟 發 靈 感 還 到 處 去 觀 摩 別 人 的 個 案, 有 一 天 心 血 來 潮 總 算 讓 我 想 到 這 一 招! 聽 了 這 段 話 內 心 激 動 不 已! 語 云 : 精 誠 所 至 金 石 為 開 像 江 股 長 這 樣 充 滿 了 工 作 熱 誠 和 使 命 感 的 同 仁, 據 研 究 者 的 觀 察, 在 中 華 電 信 高 雄 營 運 處 還 有 好 幾 位, 北 部 中 部 以 及 其 他 業 者 想 必 情 況 亦 是 如 此 既 然 第 一 線 的 同 仁 有 這 麼 多 的 優 秀 人 才, 在 各 級 長 官 英 明 的 領 導 下, 如 果 再 加 上 一 套 良 好 的 因 應 策 略 和 財 務 上 的 支 持, 相 信 不 久 的 將 來, 一 定 可 以 力 挽 狂 瀾, 讓 基 地 台 抗 爭 成 為 歷 史 名 詞, 願 以 此 夢 想 與 大 家 共 勉! 第 二 節 建 議 本 節 針 對 本 研 究 結 果, 分 別 對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以 及 其 從 事 處 理 基 地 台 的 員 工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相 關 的 建 議, 以 做 為 提 升 及 改 善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成 效 之 參 考 一 對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的 建 議 ( 一 ) 業 者 必 須 正 視 目 前 基 地 台 抗 爭 後 果 的 嚴 重 性, 誠 如 問 卷 中 提 到 : 如 未 能 研 擬 有 效 的 因 應 措 施, 將 引 發 不 可 收 拾 之 隱 憂, 以 及 一 旦 事 態 擴 大, 可 能 危 及 業 者 生 機 這 二 段 描 述 均 獲 得 受 訪 者 高 度 的 認 同 ( 註 6-6), 證 明 本 建 議 案 絕 非 杞 人 憂 天 或 無 的 放 矢 也 唯 有 各 業 者 高 層 經 營 者 有 一 致 危 機 意 識, 才 會 去 認 真 的 思 考 因 應 對 策,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問 題 才 有 解 決 的 希 望, 這 和 國 父 演 講 民 族 主 義 時 提 到 : 要 讓 國 人 知 道 我 們 的 民 族 就 要 滅 亡 了, 這 樣 中 華 民 族 才 能 得 救 的 道 理 是 相 通 的 ( 二 ) 面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業 者 要 展 現 團 結 組 織 合 作, 步 調 一 致, 才 能 發 揮 最 佳 效 果, 終 結 基 地 台 抗 爭 雖 然 各 業 者 在 業 務 上 互 為 競 爭 對 手, 但 在 其 108

他 方 面 仍 有 許 多 互 惠 合 作 的 空 間, 適 合 所 謂 的 高 科 技 競 合 理 論 尤 其 在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方 面, 幾 乎 都 面 臨 相 同 的 處 境, 本 章 第 一 節 所 提 出 的 治 本 治 標 的 做 法, 如 果 能 透 過 合 作 機 制, 不 但 成 本 可 大 幅 降 低, 還 可 以 達 到 加 成 的 效 果 相 對 的, 如 果 業 者 缺 乏 共 識, 消 極 應 付, 陽 奉 陰 違 或 貪 圖 坐 享 其 成, 則 很 多 策 略 都 無 法 推 行 或 如 散 彈 打 鳥, 效 果 不 彰, 基 地 台 抗 爭 之 惡 夢 亦 恐 永 無 寧 日 ( 三 ) 對 於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觀 念 要 改 變 :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是 一 種 複 雜 的 社 會 問 題, 必 須 藉 重 各 種 專 業 的 知 識 和 人 才, 研 擬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策 略 規 劃, 然 後 配 合 有 計 畫 的 投 入 人 力 和 資 源, 長 期 的 耕 耘, 才 有 成 功 的 希 望 如 果 各 業 者 的 經 營 者, 認 為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只 不 過 是 技 術 或 工 程 部 門 的 事, 隨 便 交 由 基 層 人 員 處 理 就 可 應 付 了 事, 那 無 異 叫 小 孩 子 去 救 火, 火 滅 不 成, 最 後 連 房 子 都 給 燒 了 ( 四 ) 堅 守 以 科 學 和 法 律 做 為 解 決 抗 爭 問 題 的 最 後 防 線 : 抗 爭 現 場 的 民 眾, 絕 大 多 數 心 中 已 有 成 見, 不 相 信 科 學 的 報 告 與 量 測 的 數 據, 一 味 要 求 拆 台, 如 果 不 從 則 惡 言 相 向, 甚 至 暴 力 恐 嚇 與 破 壞, 但 業 者 在 這 種 場 合 一 般 都 有 有 理 說 不 清 的 窘 境, 然 而, 只 要 科 學 實 驗 和 量 測 的 數 據 證 明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安 全 無 虞, 不 會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則 業 者 就 應 堅 守 立 場, 不 可 輕 易 退 讓 或 給 予 不 當 的 承 諾, 以 免 自 毀 立 場 ; 對 於 暴 力 破 壞 及 人 身 的 傷 害, 則 應 訴 諸 法 律, 依 法 追 訴, 以 免 姑 息 養 奸, 更 助 長 暴 戾 風 氣 ( 五 ) 提 供 具 體 的 獎 勵 ( 例 如 : 有 獎 徵 文, 徵 文 競 賽 等 ), 鼓 勵 更 多 優 秀 專 業 人 才, 參 與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對 策 的 研 究, 一 方 面 可 藉 擴 大 參 與 層 面, 廣 收 正 面 宣 傳 的 效 果, 另 一 方 面 引 進 社 會 界 的 菁 英,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和 專 業 提 出 他 們 的 看 法, 較 易 獲 得 客 觀 性 的 結 論 和 契 機 二 對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員 工 同 仁 的 建 議 : ( 一 ) 吸 收 新 知 : 隨 著 台 灣 特 殊 政 治 環 境 的 變 化, 基 地 台 抗 爭 也 日 益 複 雜, 絕 非 純 技 術 面 溝 通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除 了 本 身 應 具 備 的 基 地 台 設 備 109

技 術 知 識 外, 對 於 溝 通 談 判 技 巧 法 律 常 識 群 眾 心 理 等 領 域 的 知 識 亦 應 有 所 了 解 與 涉 獵, 才 足 夠 應 付 現 場 變 化 無 常 的 環 境 ( 二 ) 萬 全 準 備 : 每 次 出 勤 前, 應 有 應 付 實 際 狀 況 的 萬 全 準 備 ; 如 果 是 前 往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更 應 在 事 前 對 狀 況 有 所 了 解, 沙 盤 演 練, 結 伴 而 行, 培 養 默 契, 相 輔 相 成 ( 三 )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 隨 時 要 有 危 機 意 識 及 危 機 處 理 的 能 力, 密 切 監 控 現 場 的 氣 氛, 謹 言 慎 行, 勿 輕 易 涉 入 險 境 氣 氛 不 對, 相 互 掩 護, 設 法 及 早 脫 身, 任 務 為 重, 安 全 第 一 三 對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的 建 議 : ( 一 ) 伸 張 公 權 力, 以 終 結 社 會 亂 象 : 台 灣 地 區 自 解 嚴 開 放 以 來, 引 發 了 人 民 對 政 治 與 選 舉 的 狂 熱, 當 政 者 為 鞏 固 政 權, 處 處 以 選 舉 為 考 量, 只 重 人 頭, 不 重 是 非 造 成 政 府 公 權 力 不 彰, 民 眾 守 法 觀 念 薄 弱, 有 吵 ( 抗 爭 ) 的 人, 才 有 糖 ( 好 處 ) 吃,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的 抗 爭 無 疑 是 社 會 亂 象 的 產 物 為 國 家 及 人 民 的 福 祉 及 長 遠 的 利 益 考 量, 政 府 必 須 強 力 宣 示 公 權 力, 終 結 社 會 亂 象, 基 地 台 抗 爭 自 然 可 以 逐 漸 消 彌 於 無 形 ( 二 )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應 改 變 過 去 威 權 官 僚 的 作 風, 將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視 為 大 客 戶, 提 供 VIP 的 客 戶 服 務 觀 念, 才 能 改 善 政 府 的 形 象,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電 信 總 局 每 年 坐 收 業 者 上 百 億 的 規 費, 理 應 飲 水 思 源, 為 業 者 提 供 一 個 穩 定 的 經 營 環 境, 未 料 每 次 遇 到 基 地 台 抗 爭, 只 會 要 求 業 者 妥 善 處 理, 並 列 為 評 鑑 與 發 照 的 參 考, 而 自 己 卻 作 壁 上 觀 ( 見 附 錄 八 ), 讓 業 者 吃 足 了 苦 頭, 受 盡 了 委 屈, 也 浪 費 了 巨 額 的 社 會 成 本 老 子 有 云 : 天 地 不 仁, 以 萬 物 為 芻 狗 聖 人 不 仁, 以 百 姓 為 芻 狗 ( 註 6-8) 研 究 者 有 感 而 發 : 政 府 不 仁, 以 業 者 為 芻 狗 居 高 位, 享 厚 祿 者, 能 無 愧 哉? 是 該 反 省 覺 醒 的 時 候 了, 好 好 為 業 者 主 持 公 道 吧! 第 三 節 對 後 續 研 究 之 建 議 一 對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可 行 性 評 估 的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 這 個 議 110

題 經 本 研 究 初 步 探 討 結 論, 無 論 就 文 獻 理 論 及 實 務 上 可 行 性 的 觀 點 而 言, 是 非 常 具 有 研 究 價 值, 對 解 決 基 地 台 抗 爭 應 有 極 關 鍵 性 的 助 益 本 研 究 因 時 間 及 個 人 能 力 的 關 係, 只 訪 談 到 一 家 公 關 公 司, 而 且 只 承 諾 在 改 變 民 眾 的 觀 念 上 給 於 協 助, 無 法 代 理 業 者 直 接 參 與 抗 爭 民 眾 溝 通 協 調 希 望 後 續 有 機 會 或 後 續 研 究 者, 能 多 深 入 訪 談 幾 家 公 關 公 司, 擴 大 徵 詢 他 們 的 意 願 和 高 見, 可 以 彼 此 互 相 比 較 分 析, 將 可 得 到 更 多 的 客 觀 結 論 尤 其 如 能 找 到 可 以 直 接 代 理 業 者 第 一 線 的 抗 爭 事 宜, 相 信 對 本 研 究 的 主 題, 可 獲 得 更 周 圓 的 結 論 二 從 訪 談 第 3 號 受 訪 者 得 知 : 外 國 與 台 灣 皆 有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問 題, 然 抗 爭 原 因 與 訴 求 迴 異, 國 外 大 多 以 破 壞 環 保 與 自 然 景 觀 作 為 抗 爭 的 訴 求, 而 台 灣 則 以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為 訴 求, 其 背 後 的 原 因 何 在? 若 後 續 能 針 對 這 項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探 討, 所 得 結 論 可 能 對 解 決 目 前 台 灣 基 地 台 抗 爭 問 題 有 所 幫 助 與 啟 發 三 本 研 究 主 要 以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抗 爭 為 對 象, 所 得 結 論 及 處 理 抗 爭 之 模 式, 是 否 可 適 用 在 其 他 類 似 抗 爭 事 件, 值 得 後 續 再 做 深 入 探 討, 或 許 可 以 提 升 本 研 究 之 附 加 價 值 ( 註 6-9) 註 6-1: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原 為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為 提 供 隧 道 及 公 共 建 築 物 通 信 服 務 合 作 契 約, 後 來 變 成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服 務 合 作 工 作 小 組 的 代 稱 註 6-2: 見 附 錄 六 第 2 號 受 訪 者 訪 談 紀 錄 提 問 三 ; 表 5-3-7#38 林 水 堂 建 議 案 註 6-3: 參 閱 附 錄 五 與 公 關 公 司 訪 談 記 錄 提 問 五 註 6-4: 參 閱 附 錄 五 與 公 關 公 司 訪 談 記 錄 提 問 十 一 註 6-5: 參 閱 附 錄 十 二 94.04.07 聯 合 報 社 會 版 減 報 註 6-6: 見 表 5-3-1 所 獲 的 平 均 值 為 4.25 及 4.22 註 6-7: 相 關 法 律 內 容 請 參 閱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註 6-8: 語 出 自 老 子 道 德 經 第 五 章 註 6-9: 本 案 引 述 自 口 試 委 員 盧 教 授 淵 源 之 建 議 111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分 1 汪 明 生 朱 斌 妤 等 (2000): 衝 突 管 理 台 北,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2 黃 富 源 侯 友 宜 (2002): 談 判 與 危 機 處 理 台 北, 元 照 出 版 公 司 3 謝 瑤 玲 譯 (1985): 談 判 的 技 巧 ( 三 版 ) Herb Cohe 著 台 北, 桂 冠 圖 書 公 司 出 版 4 鄧 東 濱 (1990): 談 判 手 冊 要 領 與 技 巧 ( 八 版 ) 台 北, 長 沙 出 版 社 5 張 惠 堂 (1988):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衝 突 面 之 研 究 杜 邦 設 廠 爭 議 之 分 析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 行 所 碩 士 論 文 6 曾 盛 恕 (1989): 公 共 決 策 與 衝 突 管 理 以 覆 鼎 金 垃 圾 焚 化 爐 場 址 選 擇 為 例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研 所 碩 士 論 文 7 饒 兆 平 (1979): 群 眾 學 ( 三 版 ) 台 北, 黎 民 文 化 事 業 公 司 出 版 8 吳 壽 頤 (1972): 新 編 社 會 心 理 學 台 北, 台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9 瞿 海 源 (1989): 社 會 心 理 學 新 論 台 北, 巨 流 圖 書 公 司 10 鄭 麗 淑 譯 (1985): 談 判 的 策 略 ( 三 版 ) Dr.G.I.Nierenbera 原 著 台 北, 遠 流 出 版 社 11 戴 照 煜 (1996): 談 判 談 判 ( 初 版 ) 中 壢, 成 長 國 際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12 鄭 裕 祥 (2002): 通 信 業 外 包 制 度 安 排 之 探 討 以 某 國 營 公 司 為 例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人 管 所 碩 士 論 文 13 何 孝 元 (1966): 民 法 概 要 ( 四 版 ) 台 北, 三 民 書 局 有 限 公 司 14 施 茂 林 劉 清 景 (1992): 最 新 常 用 六 法 全 書 台 南, 大 偉 書 局 15 林 錦 坤 (1986):GSM 行 動 電 話 系 統 簡 介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長 途 及 行 動 分 公 司 行 動 事 業 處 16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2000): 電 信 法 17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2002): 第 三 代 行 動 通 信 專 輯, 電 信 訓 練 園 地 37 期 18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2003):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的 影 響 19 聯 合 報 (92.10.28 A12 版 ): 認 識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座 談 會 專 輯 20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2003):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溝 通 說 明 書 21 南 懷 瑾 (1999): 老 子 他 說 ( 上 ) 初 版 台 北, 老 古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 彭 達 雄 譯 (1982): 孫 子 兵 法 高 雄, 大 眾 書 局 23 李 美 華 譯 (1998):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 下 ),8th Edition,Earl babbie 原 著 台 北, 時 英 出 版 社 24 郭 崑 謨 等 (1995): 管 理 學, 台 北,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出 版 25 黃 英 忠 (2000): 現 代 管 理 學 ( 三 版 ) 高 雄, 泰 華 圖 書 公 司 出 版 26 吳 淑 華 譯 (2001): 策 略 管 理 ( 二 版 ) Hitt Ireland Hoskisson 原 著 台 中, 滄 海 書 局 27 聯 合 報 (93.1.9 B5 版 熱 線 信 箱 ): 民 宅 設 基 地 台, 誰 來 管 管 112

28 http://www.epa.gov.tw/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網 站 29 http://www.bhp.doh.gov.tw/index03.htm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網 站 30 http://www.ym.edu.tw/red/cbcise/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網 站 31 http://www.emfsite.com.tw/ 台 灣 行 動 通 信 聯 合 工 作 小 組 32 http://www.who.int/peh-emf/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33 http://www.fcc.gov/oet/rfsafety/ 美 國 聯 邦 通 信 委 員 會 34 http://www.dgt.gov.tw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35 戴 照 煜 (2002): 推 銷 高 手 運 用 談 判 技 巧 創 造 高 業 績 中 壢, 成 長 國 際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36 王 文 中 (1997):Excel 於 資 料 分 析 與 統 計 學 上 的 應 用 台 北, 碩 博 文 化 公 司 37 丁 碧 慧 等 譯 (1999): 統 計 學 ( 第 六 版 上 下 冊 ),David Anderson.Dennis J.Sweeney.Thomas A. williams 原 著 台 中, 滄 海 書 局 113

二 英 文 部 分 1 Robert Kreither & Angelo kimicki (2001):Organizational Behavior(Fifth Edition) 2 Hitt Ireland Hoskisson(2002):Strategic Management(Fifth Edition), Thomson,South-western. 3 John M.ivancevich(2001):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Eight Edition). New York,Mcgraw-Hill Irwin. 4 Khosrowpour.M.(1995):Manag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vestment with Outsourcing. 5 F.E. Kast and J.E. Rosenzweig;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4 th ed.., McGraw-Hill Book Company.Nwe Iork,1985) 6 Robert R. Blake and Jane S.Moaton,"The fifth Achievement",in Fred E.Jandt(ed.):Conflict Resolution through communication (New York: Harper and Row,1973)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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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二 研 究 者 實 地 參 與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個 案 說 明 會 個 案 一 個 案 名 稱 :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說 明 會 時 間 地 點 :92.04.17 高 雄 市 議 會 二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召 集 者 或 主 持 人 : 高 雄 市 議 員 李 復 興 參 加 者 : 高 雄 市 議 員 李 復 興 吳 益 政 等 六 人 消 基 會 副 主 委 蕭 博 士 高 雄 醫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陳 醫 師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 中 華 電 信 遠 傳 電 信 和 信 電 訊 台 灣 大 哥 大 泛 亞 電 信 等 五 家 電 信 總 局 高 雄 監 理 站 代 表 陳 先 生, 苓 雅 區 里 長 及 里 民 約 100 人 過 程 及 結 論 : 如 本 論 文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研 究 研 究 背 景 P.1~3 會 後 感 想 : 這 種 會 議 對 業 者 太 不 公 平, 不 去 也 罷! 個 案 二 個 案 名 稱 : 楠 梓 區 廣 興 里 基 地 台 抗 爭 協 調 會 時 間 地 點 :91.09.03 下 午, 高 市 楠 梓 區 公 所 召 集 者 或 主 持 人 :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公 所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參 加 者 : 高 雄 市 議 會 議 員 張 清 芳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公 所 調 解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及 全 體 委 員 廣 興 里 里 長 及 里 民 約 30 人,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代 表 包 括 : 中 華 電 信 遠 傳 電 信 和 信 電 訊 台 灣 大 哥 大 泛 亞 電 信 等 五 家 協 調 過 程 :1 里 民 以 電 磁 波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並 聲 稱 有 許 多 里 民 失 眠 體 重 減 輕 頭 痛 致 癌 等 為 由, 強 力 要 求 立 即 拆 除, 否 則 將 發 動 大 規 模 抗 爭 2 業 者 代 表 則 強 調 基 地 台 均 領 有 許 可 證, 一 切 合 法, 電 磁 波 亦 經 電 信 總 局 量 測 審 驗 合 格, 符 合 國 家 安 全 數 值, 不 致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116

3 張 市 議 員 則 站 在 里 民 的 立 場, 要 求 業 者 早 日 遷 移, 以 消 除 里 民 恐 慌, 還 給 里 民 一 個 心 安 4 協 調 會 中, 泛 亞 電 信 公 司 代 表 發 言 據 理 力 爭, 却 引 來 在 場 民 眾 的 辱 罵 並 做 勢 要 打 人, 幸 在 主 持 人 及 市 議 員 的 安 撫 下 未 釀 成 肢 體 衝 突 但 會 場 氣 氛 已 變 得 非 常 沉 悶, 現 場 民 眾 幾 無 理 性 可 言 5 有 一 位 中 年 太 太 私 下 表 示, 自 從 設 立 基 地 台 後 經 常 失 眠 頭 痛, 拜 託 業 者 早 日 拆 台, 否 則 她 快 要 精 神 崩 潰 了! 聽 來 不 禁 令 人 感 嘆! 她 的 遭 遇 和 感 受, 令 人 同 情, 但 她 的 無 知 卻 是 十 分 可 悲, 至 於 到 底 誰 之 過, 實 在 令 人 三 思 結 論 : 在 主 席 要 求 下 做 成 結 論, 租 期 屆 滿 不 再 續 租, 基 地 台 須 拆 除, 在 未 拆 除 前 各 業 者 應 減 少 天 線, 並 予 以 美 化 里 民 皆 大 歡 喜, 但 業 者 有 的 不 同 意, 有 的 表 示 必 須 帶 回 公 司 研 究, 協 調 會 就 此 草 草 結 束 ( 註 : 本 案 後 來 經 過 幾 次 激 烈 的 抗 爭 衝 突 後 減 少 天 線 及 美 化 工 作, 業 者 照 單 全 收, 租 約 近 期 陸 續 屆 滿, 續 約 可 能 性 底, 可 能 會 走 向 拆 台 的 命 運 ) 處 理 心 得 :1 抗 爭 協 調 會 中, 居 民 多 半 已 有 先 入 為 主 的 觀 念, 很 難 用 理 性 溝 通, 改 變 其 觀 念 2 民 意 代 表 地 方 政 府 單 位 都 偏 袒 民 眾, 業 者 很 難 獲 得 公 平 合 理 的 仲 裁 與 支 持 3 溝 通 協 調 應 在 抗 爭 未 形 成 前 才 有 效 個 案 三 個 案 名 稱 : 嘉 義 民 雄 鄉 田 中 央 里 基 地 台 抗 爭 協 調 會 時 間 地 點 :91.03.18 上 午, 嘉 義 水 上 鄉 田 中 央 里 里 長 自 宅 參 加 者 :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代 表 5 人 與 該 里 里 長 117

協 調 過 程 : 1 里 長 表 示 他 個 人 並 不 反 對, 但 鄉 民 則 十 分 堅 持 拆 台, 數 次 揚 言 要 強 行 破 壞 基 地 台 設 備, 並 丟 雞 蛋 抗 議 屋 主 嚇 得 不 知 去 向, 他 實 在 無 能 為 力, 希 望 業 者 要 有 拆 台 的 承 諾, 否 則 鄉 民 不 會 罷 休 2 業 者 代 表 表 示, 希 望 能 透 過 里 長 安 撫 民 眾, 千 萬 別 有 不 理 性 的 動 作 公 司 願 意 請 公 正 單 位 來 現 場 量 測 電 磁 波, 讓 民 眾 釋 疑 結 論 : 1 雙 方 無 共 識, 未 達 成 任 何 協 議 2 不 久 之 後 果 然 發 生 附 近 村 民 強 力 抗 爭, 入 屋 內 燒 毀 Breaker output 端 電 纜 接 頭 維 修 人 員 一 到, 抗 爭 者 群 起 圍 攻, 幸 經 現 場 員 警 保 護, 始 得 安 全 脫 身 處 理 心 得 : 1 基 地 台 抗 爭 已 到 了 無 法 無 天 的 地 步, 公 然 破 壞 機 械 設 備 及 暴 力 對 付 維 修 人 員 2 業 者 未 當 即 搜 証 訴 之 以 法, 姑 息 養 奸, 恐 留 下 不 良 示 範 破 壞 無 罪 抗 爭 有 理 3 如 未 能 積 極 謀 求 有 效 因 應 對 策, 後 果 堪 憂 個 案 四 個 案 名 稱 : 新 化 鎮 公 所 豐 榮 基 地 台 抗 爭 協 調 會 時 間 與 地 點 :91.11.12 下 午, 新 化 鎮 公 所 會 議 室 參 加 者 : 新 化 鎮 吳 鎮 長 鄉 民 代 表, 里 鄰 長 等 12 人 中 華 電 信 代 表 5 人 主 持 人 : 新 化 鎮 吳 鎮 長 協 調 過 程 : 118

1 綜 合 反 方 意 見 : 據 報 載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村 民 極 為 恐 慌, 村 內 有 老 人 小 孩 及 孕 婦 者, 反 對 更 為 激 烈 最 近 已 傳 出 有 村 民 的 了 癌 症 及 流 產, 希 望 業 者 體 諒 村 民 處 境, 儘 速 遷 移 至 村 外 遠 離 人 煙 之 處 2 綜 合 業 者 代 表 意 見 : (1) 基 地 台 為 合 法 審 驗 合 格 領 有 許 可 證 而 架 設, 電 磁 波 及 發 射 功 率 均 在 安 全 值 內, 根 據 全 世 界 科 學 實 驗 報 告, 證 實 並 未 發 現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的 證 據 (2) 中 華 電 信 為 國 營 事 業, 基 地 台 設 備 為 國 家 資 產, 沒 有 充 分 的 理 有, 不 能 任 意 拆 台, 而 且 也 沒 有 拆 台 的 預 算, 拆 除 一 個 基 地 台 約 需 花 上 三 四 十 萬 元, 並 非 一 般 人 負 擔 得 起 (3) 因 為 基 地 台 功 率 小, 有 效 範 圍 約 僅 一 公 里 內, 如 果 遠 離 村 落, 通 信 品 質 一 定 不 好, 浪 費 國 家 資 源 結 論 : 主 席 建 議 可 否 讓 村 長 及 村 民 另 找 合 適 地 點 讓 中 華 電 信 遷 離 村 內 中 華 電 信 同 意 找 到 新 地 點 再 評 估 其 可 行 性 會 後 心 得 : 1 媒 體 的 影 響 力 實 在 不 可 思 議, 明 明 沒 有 科 學 根 據 的 八 卦 消 息, 未 經 求 證 即 予 發 表, 讓 社 會 付 出 極 大 的 成 本, 實 在 是 不 負 責 任 的 作 法 2 業 者 也 要 負 些 責 任, 每 當 媒 體 有 負 面 報 導 時, 為 何 不 主 動 及 時 澄 清? 事 後 抗 爭 再 來 宣 傳, 幾 乎 無 效 果 可 言 3 緩 兵 之 計, 雖 可 暫 時 解 圍, 但 終 非 長 遠 之 計, 正 本 清 源, 應 該 在 未 發 生 抗 爭 之 前, 做 好 宣 導 工 作, 將 抗 爭 化 解 於 無 形, 才 是 上 策 4 本 台 後 來 仍 因 溝 通 失 敗 而 遭 拆 台 命 運, 難 怪 業 者 對 參 加 類 似 說 明 會 並 不 樂 觀 119

個 案 五 個 案 名 稱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克 武 里 基 地 台 裝 設 說 明 會 時 間 與 地 點 :92.06.08 下 午, 三 民 區 克 武 里 里 長 宅 參 加 者 : 克 武 里 里 長 鄰 長 里 民 及 立 委 陳 其 邁 助 理 楊 定 國 下 屆 市 議 員 候 選 人 約 三 十 餘 人, 中 華 電 信 代 表 四 人 主 持 者 : 克 武 里 里 長 協 調 過 程 :1 綜 合 反 方 代 表 如 下 : (1) 責 怪 中 華 電 信 施 工 前 未 先 照 會 里 民, 悄 悄 施 工, 太 不 應 該 (2) 為 何 將 基 地 台 設 置 本 里 而 不 設 在 別 里, 本 里 里 民 不 歡 迎 設 基 地 台 (3) 本 地 手 機 信 號 還 有 二 三 格, 可 以 通 就 好, 根 本 沒 必 要 再 設 基 地 台 (4)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對 人 體 健 康 是 否 有 不 利 的 影 響, 業 者 應 向 里 民 公 開 說 明 (5) 有 少 數 二 三 位 激 進 派 揚 言, 無 論 如 何, 別 在 此 設 台, 否 則 抗 爭 到 底 2 綜 合 中 華 電 信 代 表 說 明, 針 對 里 民 訴 求 一 一 答 覆, 闡 述 通 信 電 磁 波 的 特 性 及 科 學 數 據 證 明 不 致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並 舉 家 用 電 器 廣 播 電 臺 太 陽 光 線 作 比 擬, 通 信 電 磁 波 的 功 率 強 度 遠 比 它 們 小, 實 不 足 為 慮 結 論 : 里 長 及 民 代 為 里 民 幫 腔 請 命, 希 望 中 華 電 信 停 止 施 工, 以 免 引 起 民 怨, 中 華 電 信 表 示, 願 再 與 居 民 繼 續 溝 通, 並 承 諾 未 取 得 里 民 諒 解 前, 停 止 施 工 ( 註 : 本 台 後 因 居 民 強 力 阻 撓 當 地 施 工, 溝 通 無 效 而 取 消 設 台 ) 會 後 心 得 :1 每 逢 選 舉 來 臨, 候 選 人 跑 的 越 勤 快, 抗 爭 就 越 多, 問 題 越 棘 手 越 複 雜, 這 就 是 台 灣 的 特 殊 的 環 境 因 素, 令 人 感 到 無 奈 120

2 基 地 台 架 設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發 給 證 照 才 可 架 設, 既 經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架 設, 居 民 卻 以 未 事 先 經 過 里 民 同 意 而 予 以 阻 撓, 公 權 力 何 在? 台 灣 的 民 眾 心 態 未 免 也 太 膨 脹 自 己 了 3 只 要 自 己 手 機 可 以 通, 基 地 台 最 好 別 設 在 我 家 附 近 4 本 台 後 因 居 民 強 力 阻 饒, 溝 通 無 效 而 取 消 設 台, 也 證 明 了 在 台 灣 公 權 力 不 彰, 社 會 亂 象 下, 業 者 的 經 營 困 境, 實 在 令 人 憂 心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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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五 與 公 關 公 司 訪 談 記 錄 姓 名 : 宋 全 捐 受 訪 者 編 號 :#1 公 司 名 稱 : 全 人 類 公 關 有 限 訪 問 時 間 :93 年 2 月 13 日 14:00~16:00 公 司 職 稱 : 總 經 理 訪 問 地 點 : 台 北 喜 來 登 大 飯 店 17 樓 咖 啡 廳 提 問 一 : 請 簡 介 貴 公 司 沿 革 及 經 營 概 況 答 : 本 公 司 成 立 於 民 國 88 年,89 年 3 月 正 式 取 得 營 業 證 照 營 業 項 目 主 要 以 企 管 顧 問 廣 告 服 務 演 藝 活 動 及 藝 文 展 覽, 其 他 工 商 服 務 ( 包 括 帶 辦 演 唱 會 演 講 會 園 遊 會 研 討 會 展 示 會 ) 及 徵 信 服 務 目 前 員 工 12 人, 年 營 業 額 二 千 多 萬 元 提 問 二 : 請 問 貴 公 司 核 心 專 長 為 何? 答 :(1) 媒 體 關 係 的 運 作 (2) 事 件 行 銷 (3) 危 機 處 理 (4) 辦 理 各 種 活 動 及 文 宣 提 問 三 : 請 問 你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是 否 有 概 念? 答 : 我 很 早 就 注 意 到 有 基 地 台 抗 爭 這 回 事, 每 次 看 到 有 關 民 眾 抗 爭 以 及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的 報 導, 都 很 仔 細 閱 讀, 但 似 乎 未 曾 看 到 業 者 的 公 關 部 門 出 面 說 明 或 澄 清, 實 在 令 人 不 解 貴 公 司 應 該 有 公 關 部 門 之 設 置 吧? 難 道 他 們 不 關 這 種 事 嗎? 提 問 四 : 請 問 貴 公 司 對 於 部 分 民 眾 反 對 在 自 家 附 近 設 立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有 何 看 法? 答 :(1) 此 乃 民 眾 自 利 心 作 祟, 寧 敗 (NIMBY,Not in my backyard) 現 象, 中 外 皆 然 (2) 台 灣 特 殊 的 政 治 社 會 環 境, 使 得 事 件 更 為 變 本 加 厲 提 問 五 : 請 問 貴 公 司 對 於 化 解 上 述 基 地 台 抗 爭 有 何 高 見? 答 : 這 個 問 題 很 大, 困 難 度 也 很 高, 非 三 言 兩 語 或 一 年 半 載 可 以 擺 平 的 我 想 應 該 分 為 治 標 與 治 本 來 規 劃, 雙 管 齊 下, 比 較 可 以 產 生 效 果 治 本 方 面 : (1) 長 期 經 營 媒 體 公 關, 儘 量 作 正 面 報 導, 避 免 負 面 報 導 (2) 經 常 策 動 具 公 信 力 ( 如 消 基 會 研 究 機 構 醫 ( 學 ) 院 等 ) 之 專 案, 學 者 在 媒 體 發 表 具 正 面 意 義 的 研 究 報 導 (3) 整 合 業 者 做 長 期 ( 例 如 3~5 年 ) 有 系 統 的 宣 導 治 標 方 面 : 延 聘 專 業 機 構 協 助 專 業 技 術 的 包 裝 和 改 良, 以 提 升 與 民 眾 宣 導 溝 通 的 效 果 提 問 六 : 貴 公 司 是 否 有 意 願 及 能 力 接 受 委 託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宜? 答 : 敝 公 司 對 此 業 務 深 感 興 趣, 本 人 曾 於 16 年 前 擔 任 核 四 興 建 時 危 機 小 組 廣 宣 事 務 成 員, 對 貴 公 司 遭 到 基 地 台 抗 爭 能 感 同 身 受, 也 累 積 了 一 些 處 理 這 種 事 138

務 的 經 驗 至 於 能 力 方 面 則 有 待 雙 方 進 一 步 洽 談 工 作 詳 細 內 容, 才 能 有 個 明 確 的 答 案 ( 註 : 宋 總 經 理 93.03.08 以 e-mail 函 稱, 該 公 司 可 能 只 能 協 助 改 變 現 有 觀 念 為 主 的 相 關 活 動, 無 法 直 接 切 入 處 理 抗 爭 的 說 明 會 與 民 眾 溝 通 協 調 等 ) 提 問 七 : 如 果 貴 公 司 接 受 委 託 代 為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宜 ( 例 如 : 廣 告 宣 導 策 劃, 代 理 出 席 或 辦 理 說 明 會, 與 民 眾 溝 通 協 調 等 ) 貴 公 司 有 何 具 體 的 構 思 與 規 劃? 答 : 整 個 事 務 是 一 個 龐 大 的 計 畫, 牽 涉 公 共 事 務 傳 播 及 改 變 民 眾 觀 念, 未 來 所 需 動 員 包 括 產 官 學 研 各 領 域, 單 向 的 廣 告 行 為 不 足 完 成 你 的 企 圖, 有 效 的 及 有 階 段 性 策 略 的 全 傳 播 計 畫 才 能 有 所 助 益 整 個 概 念 性 的 構 想 前 面 已 有 提 到, 至 於 具 體 的 規 劃, 待 我 回 去 後, 根 據 今 天 會 談 所 瞭 解 的 業 主 需 求, 我 們 會 給 一 份 詳 細 的 企 劃 書 (Proposal) 提 問 八 : 可 否 簡 單 說 明 貴 公 司 一 般 承 攬 業 務 的 計 費 方 式? 答 : 一 般 視 業 主 ( 客 戶 ) 的 預 算 額 度 來 規 劃 承 覽 業 務 的 內 容, 有 多 少 預 算 做 多 少 事 提 問 九 : 貴 公 司 是 否 有 能 力 承 接 中 南 部 的 業 務? 答 : 單 獨 個 案 不 成 問 題, 最 近 曾 承 辦 南 科 園 區 客 戶 的 業 務, 但 若 像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這 種 全 面 性 的 大 案 子, 則 有 待 與 其 他 策 略 夥 伴 協 商 才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提 問 十 :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外 包 有 些 風 險 顧 慮, 如 何 規 範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坦 承 合 作, 圓 滿 完 成 任 務? 答 : 不 可 諱 言, 在 商 場 上, 每 一 種 行 業 都 難 免 有 一 些 不 肖 的 敗 類, 遴 選 合 作 對 象 首 重 公 司 的 誠 信 與 形 象, 才 能 減 低 合 作 風 險, 其 次 雙 方 可 委 請 律 師 協 商 合 作 契 約 並 予 見 證 本 公 司 一 向 正 派 經 營, 並 極 珍 惜 信 譽 及 形 象, 絕 對 忠 於 客 戶, 能 處 處 為 客 戶 著 想, 以 博 取 客 戶 的 口 碑, 爭 取 更 多 客 戶 服 務 的 機 會 提 問 十 一 : 外 界 對 公 關 公 司 多 少 懷 著 一 些 神 秘 的 色 彩, 請 問 貴 公 司 是 否 有 哪 些 特 別 的 社 會 關 係? 答 : 其 實 公 關 公 司 也 跟 其 他 行 業 沒 有 兩 樣, 只 是 各 有 不 同 的 核 心 專 長 和 市 場 區 隔, 例 如 : 有 的 專 長 在 競 選 活 動, 專 為 候 選 人 造 勢, 因 而 結 識 不 少 的 民 意 代 表, 有 的 專 門 承 攬 政 府 機 關 業 務, 他 們 可 能 結 識 不 少 政 府 官 員 ; 也 有 負 責 人 較 為 海 派, 廣 結 黑 白 二 道 不 過 絕 大 部 分 的 公 關 公 司 都 和 敝 公 司 一 樣, 以 專 業 和 熱 誠 招 徠 客 戶, 沒 有 什 麼 特 殊 的 社 會 關 係 和 背 景 不 過 如 果 客 戶 業 務 性 性 質 需 要 特 殊 的 社 會 關 係, 我 們 也 會 找 相 關 的 同 業 幫 忙 和 支 援 139

附 錄 六 與 相 關 特 定 人 訪 談 記 錄 姓 名 : 受 訪 者 編 號 :#2 公 司 名 稱 :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訪 問 時 間 :93 年 3 月 29 日 職 稱 : 高 雄 營 運 處 中 心 主 任 訪 問 定 點 : 辦 公 室 提 問 一 : 最 近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件 有 沒 有 和 緩? 你 負 責 營 運 的 轄 區 內 ( 高 雄 縣 市 金 門 澎 湖 地 區 ), 去 (92) 年 一 年 內 因 抗 爭 拆 遷 台 或 到 期 不 再 續 租 之 基 地 台 比 例 約 有 多 少? 答 : 還 是 一 樣 抗 爭 如 常, 尤 其 到 了 選 舉 期 間 更 是 變 本 加 厲, 處 理 抗 爭 已 變 成 例 行 的 工 作 去 年 大 概 有 40 50 台, 約 佔 5% 比 例 看 起 來 來 雖 不 高, 但 每 一 台 抗 爭 起 來 卻 沒 完 沒 了, 實 在 夠 煩 人 了 另 外, 新 修 訂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 註 : 最 頂 樓 住 戶 對 出 租 供 裝 基 地 台 有 否 決 權 ) 尚 未 全 面 發 酵, 預 計 影 響 層 面 會 逐 漸 增 加, 唯 實 際 數 字 尚 難 預 測 ( 註 : 據 某 民 營 業 者 代 表 估 計, 未 來 這 個 比 例 可 能 會 劇 增 至 50%) 提 問 二 您 對 參 加 基 地 台 說 明 會 的 效 果 及 應 否 參 加 說 明 會 有 何 看 法? 答 : 這 要 看 個 案 的 情 形, 一 般 新 設 台 施 工 中 遭 抗 爭, 不 去 的 話 可 能 無 法 完 工, 既 有 台 能 不 去 就 不 去, 反 正 他 們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拆 台, 任 你 怎 麼 說 明 都 沒 用, 有 時 去 了 還 遭 辱 罵, 威 脅 恐 嚇, 實 在 不 值 得 提 問 三 您 對 因 應 民 眾 抗 爭, 民 代 關 說 拆 台 有 何 對 策? 答 :(1) 民 眾 如 純 粹 對 健 康 有 疑 慮, 就 以 本 身 的 經 驗 告 訴 他 們, 同 仁 們 二 三 十 年 長 期 與 通 信 電 磁 波 近 距 離 接 觸, 從 來 也 沒 聽 說 過 健 康 有 何 異 狀, 真 有 任 何 危 害 早 就 發 病 了 這 種 說 法, 對 理 性 的 民 眾 還 頗 具 說 服 力 的 至 於 別 有 居 心 的 民 眾, 再 怎 麼 講 也 沒 用 (2) 至 於 民 代 關 說, 就 直 接 告 訴 他, 這 個 台 是 合 法 的, 在 之 前 已 有 好 幾 位 民 代 關 說 了, 這 是 國 家 的 資 產, 如 能 隨 便 拆 早 就 拆 了 有 的 里 長 來 關 說, 口 口 聲 聲 說 反 應 里 民 的 意 見 我 就 告 訴 他, 現 在 人 人 身 上 都 帶 著 行 動 電 話,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希 望 到 處 都 可 暢 通, 要 求 拆 台 只 是 少 數 人 的 意 見, 不 相 信 我 們 來 辦 個 里 民 公 投 試 試 看 (3) 不 管 民 眾 抗 爭 或 民 代 關 說, 我 的 原 則 就 是 堅 持 基 地 台 是 合 法 架 設, 絕 不 承 諾 拆 台, 至 於 能 堅 持 多 久, 只 能 說 走 一 步 算 一 步, 比 比 看 誰 較 有 耐 心, 有 的 民 代 玩 真 的,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施 壓, 真 正 擋 不 住 或 房 東 受 不 了 也 只 好 拆 台 認 了 140

姓 名 訪 談 編 號 #3 服 務 單 位 中 華 電 信 行 通 高 雄 營 運 處 訪 談 時 間 93.04.05 職 稱 副 經 理 訪 談 地 點 辦 公 室 提 問 一 您 經 常 出 國 受 訓 開 會, 請 問 國 外 有 沒 有 基 地 台 抗 爭 這 回 事? 答 我 在 美 國 歐 洲 也 曾 聽 說 發 生 基 地 台 抗 爭, 但 他 們 主 要 訴 求 是 破 壞 環 境 與 景 觀, 與 國 內 質 疑 電 磁 波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的 訴 求 不 一 樣 他 們 的 基 地 台 與 天 線 美 化 相 當 注 重, 在 德 國 曾 看 過 掛 在 壁 上 天 線 漆 得 與 牆 上 壁 磚 顏 色 一 模 一 樣, 若 非 近 看 很 難 發 現 至 於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民 眾 深 信 政 府 測 量 的 數 據 安 全 無 虞 提 問 二 您 對 因 基 地 台 抗 爭 有 何 高 見? 答 : 過 去 政 府 與 業 者 沒 規 劃 好, 造 成 這 麼 多 的 抗 爭, 恐 怕 一 時 難 以 平 息, 亡 羊 補 牢 之 計, 似 應 從 公 共 建 設 如 二 高 沿 線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捷 運 工 程 等 事 先 規 劃 預 留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裝 置 及 天 線 附 掛 位 址, 似 可 由 政 府 投 資 與 公 共 工 程 同 步 建 設, 事 後 租 給 業 者, 可 以 節 省 許 多 業 者 事 後 建 設 與 民 眾 抗 爭 的 社 會 成 本 141

姓 名 彭 樂 群 訪 談 編 號 #4 服 務 單 位 慶 豐 銀 行 訪 談 時 間 93.01.05 職 稱 經 理 訪 談 地 點 分 行 辦 公 室 訪 談 背 景 說 明 : 慶 豐 銀 行 嘉 義 分 行 位 於 嘉 義 市 文 化 路, 為 一 商 業 大 樓, 屋 頂 供 租 行 動 話 基 地 台, 研 究 者 因 工 作 關 係, 前 往 洽 談 租 賃 相 關 業 務, 順 便 與 受 訪 者 訪 談 基 地 台 抗 爭 相 關 問 題? 提 問 一 此 地 附 近 是 否 有 民 眾 抗 爭 反 對 設 立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答 : 前 一 陣 子, 里 長 帶 了 幾 位 民 眾 來 訪, 謂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會 妨 礙 人 體 健 康, 非 常 可 怕, 希 望 我 們 與 業 者 解 約 拆 台, 同 仁 們 對 電 磁 波 亦 不 甚 了 解, 聽 到 里 長 的 說 辭, 感 到 非 常 恐 慌 與 不 安 提 問 二 其 實,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屬 非 游 離 輻 射, 發 射 功 率 很 小, 遠 比 廣 播 電 臺 家 中 的 微 波 爐 電 視 機 還 安 全 全 世 界 各 地 的 科 學 家 也 做 了 很 多 實 驗, 到 目 前 尚 無 法 證 實 通 信 電 磁 波 會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我 們 同 仁 都 在 充 滿 通 信 電 磁 波 的 環 境 中 工 作 二 三 十 年, 從 未 聞 有 任 何 異 樣, 這 些 有 關 電 磁 波 的 嘗 試, 難 道 業 者 都 沒 告 訴 過 你 嗎? 答 : 從 來 沒 有 人 提 供 我 們 這 方 面 正 確 的 訊 息, 聽 你 這 麼 一 說, 既 然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不 會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為 何 不 學 台 電, 在 電 視 台 打 廣 告, 好 讓 民 眾 安 心, 免 得 以 訛 傳 訛, 造 成 大 家 的 困 擾 142

姓 名 周 煥 崇 訪 談 編 號 #5 服 務 單 位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訓 練 所 訪 談 時 間 93.01.15 職 稱 講 師 訪 談 地 點 板 橋 訓 練 所 ( 電 話 訪 問 ) 提 問 聽 說 周 老 師 您 正 籌 畫 開 設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研 習 班, 可 否 請 教 你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心 得 和 教 材? 答 : 我 的 專 長 是 管 理, 在 這 方 面 理 論 基 礎 和 研 究 架 構 不 成 問 題, 但 較 缺 乏 實 務 經 驗, 所 以 剛 開 始 先 召 集 各 地 區 有 處 理 抗 爭 經 驗 的 同 仁 舉 行 座 談 會, 交 換 心 得, 編 寫 抗 爭 實 例, 在 予 歸 納 分 析, 納 入 未 來 教 材 的 一 部 分, 我 現 在 只 有 大 綱 草 案, 如 果 你 需 要 可 以 mail 給 你 註 : 周 老 師 當 天 即 將 其 資 料 檔 以 e-mail 方 式 送 來, 特 編 印 如 後 143

附 錄 七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表 及 回 收 問 卷 統 計 分 析 彙 整 表 各 位 同 仁 同 業 先 進 : 您 好, 這 是 一 份 學 術 性 的 研 究 問 卷,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討 行 動 通 信 業 者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處 理 模 式 之 研 究 希 望 研 究 結 果 能 對 業 者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模 式 有 所 突 破 與 助 益 您 的 參 與 對 本 研 究 的 進 行 具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 您 提 供 的 詳 實 寶 貴 意 見 將 會 對 於 徹 底 消 弭 基 地 台 抗 爭, 帶 來 無 限 的 希 望! 本 問 卷 內 容 僅 供 整 體 資 料 的 統 計 分 析, 絕 不 單 獨 使 用 您 可 以 不 具 名 但 更 歡 迎 留 下 您 的 大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必 要 時, 將 再 向 您 請 教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將 不 對 外 公 開, 敬 請 安 心 填 寫 謝 謝 您 的 鼎 力 協 助, 謹 致 上 最 誠 摯 的 謝 忱! 敬 祝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聯 絡 電 話 :(07)3446367 指 導 教 授 黃 賀 博 士 0928345563 研 究 生 莊 東 鋒 敬 上 F A X:(07)3446296 第 壹 部 份 連 續 性 選 項 : 請 您 就 下 列 問 項, 勾 選 您 同 意 的 程 度 意 見 意 一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後 果 嚴 重 性 的 認 知 1. 基 地 台 抗 爭 愈 演 愈 烈, 短 期 內 似 無 緩 和 的 跡 象 --------------- 2. 如 未 能 研 擬 有 效 的 因 應 措 施, 將 來 引 發 燎 原 之 勢 恐 有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之 隱 憂 ---------------------------------------------- 3. 一 旦 抗 爭 事 態 擴 大, 可 能 危 及 業 者 生 機 --------------------- 4. 目 前 基 地 台 抗 爭 說 明 會 已 被 泛 政 治 化, 成 為 民 意 代 表 作 秀 拼 選 舉 的 舞 台, 非 一 般 理 性 溝 通 可 以 解 決 ------------------------- 5. 由 於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對 業 者 外 勤 從 業 人 員 的 身 心 安 全 帶 來 相 當 大 的 壓 力 和 危 機 -------------------------------- 6. 政 府 威 信 受 損, 公 權 力 遭 受 嚴 苛 的 挑 釁 -------------------- 7.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 8. 造 成 人 際 關 係 的 疏 離 不 信 任 沒 有 安 全 感 ----------------- 9. 其 他 :( 請 賜 高 見 ) 非 常 同 意 同 無 意 不 同 非 常 不 同 意 ( 請 翻 下 一 頁 ) 144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無 意 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二 造 成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不 斷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 1. 政 府 公 權 力 不 彰, 地 方 政 府 公 然 違 抗 中 央 法 令 ------------ 2. 電 信 總 局 未 善 盡 教 育 及 宣 導 的 責 任 ---------------------- 3. 電 信 總 局 坐 視 與 縱 容, 而 未 積 極 介 入 周 旋 ---------------- 4. 選 舉 風 紀 敗 壞, 部 分 不 肖 民 意 代 表 興 風 作 浪 -------------- 5. 業 者 家 數 過 多, 又 極 力 擴 張, 致 使 基 地 台 暴 增, 引 起 民 眾 恐 慌 6.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認 識 不 足, 再 加 上 媒 體 不 當 誤 導 -------------- 7. 業 者 不 夠 團 結 ----------------------------------------- 8. 藉 機 勒 索, 要 求 回 饋 ---------------------------------- 9. 基 地 台 施 工 法 不 良, 美 化 不 足 -------------------------- 10. 業 者 未 能 堅 持 立 場, 使 抗 爭 者 予 取 予 求 ----------------- 11. 其 他 原 因 :( 請 賜 高 見 ) 意 見 意 三 對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看 法 : 1. 透 過 立 委 強 力 要 求 電 信 總 局 介 入 調 息 抗 爭 ----------------- 2. 以 電 信 總 局 名 義 在 各 種 媒 體 宣 導 基 地 台 正 確 常 識, 消 弭 民 眾 疑 慮 -------------------------------------------------- 3. 業 者 應 聯 手 合 作 成 立 抗 爭 處 理 窗 口, 共 同 研 擬 因 應 之 道 ----- 4. 改 善 工 法, 加 強 美 化 ------------------------------------ 5. 研 擬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之 可 行 性 ------------------------- 6. 慎 選 基 地 台 位 址 -------------------------------------- 7. 集 資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密 集 在 廣 告 媒 體 發 表 對 基 地 台 正 面 評 估 之 言 論, 消 除 民 眾 疑 慮 ------------------------------------ 8. 各 業 者 聯 合 對 高 抗 爭 區 關 台 抗 議 ------------------------ 9. 發 動 工 會 會 員 從 業 員 工, 舉 行 大 規 模 街 頭 抗 爭, 強 力 要 求 電 信 總 局 及 交 通 部 應 善 盡 職 責, 保 證 提 供 業 者 一 個 安 定 的 經 營 環 境 -------------------------------------------------- 10. 堅 持 合 法 立 場 決 不 輕 言 退 讓, 對 採 取 破 壞 及 暴 力 之 民 眾 依 法 追 訴, 絕 不 寬 貸, 以 儆 效 尤 ------------------------------ 11. 其 他 有 效 的 因 應 措 施 :( 請 賜 高 見 ) 非 常 同 意 同 無 意 不 同 非 常 不 同 意 145

意 見 意 四 對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的 看 法 : 1. 外 包 民 間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可 能 比 電 信 業 者 更 專 業 更 有 彈 性 也 更 有 成 功 的 機 會 ------------------------------ 2. 不 可 否 認 的, 民 間 公 關 公 司 良 莠 不 齊, 未 經 慎 重 評 估, 可 能 會 有 意 想 不 到 的 風 險 ------------------------------------ 3. 如 經 慎 重 的 評 估 認 為 可 行, 又 有 適 當 的 對 象 和 條 件, 各 業 者 聯 合 將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外 包 給 公 關 公 司 的 合 作 意 願, 應 相 當 高 4. 其 他 :( 請 賜 高 見 ) 非 常 同 意 同 無 意 不 同 非 常 不 同 意 第 貳 部 分 開 放 性 問 卷 : 請 針 對 下 列 三 題 問 項, 發 表 您 的 高 見 : 1. 您 對 民 間 公 關 公 司 有 認 識 或 曾 接 觸 過 嗎? 是 否 可 以 幫 忙 引 薦, 提 供 連 絡 電 話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2. 外 界 經 常 要 求 業 者 舉 行 基 地 台 說 明 會, 以 目 前 的 環 境, 站 在 業 者 的 角 度, 值 不 值 得 參 加? 您 對 說 明 會 有 何 看 法 和 高 見? 3. 可 否 分 享 您 過 去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成 功 的 案 例 以 及 您 對 如 何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高 見? ( 請 翻 下 一 頁 ) 146

第 參 部 分 - 受 訪 者 背 景 資 料 : 1. 請 問 您 的 尊 姓 大 名 : 服 務 單 位 : 連 絡 電 話 : ( 本 題 如 果 您 不 方 便 填 寫, 也 沒 關 係 ) 2. 請 問 您 的 電 信 資 歷 : (1) 5 年 以 內 (2) 5 10 年 (3) 10 年 以 上 3. 請 問 您 的 工 作 背 景 : (1) 工 務 背 景 (2) 業 務 背 景 (3) 管 理 背 景 4. 請 問 您 的 職 務 是 :( 括 號 內 數 字 僅 供 中 華 電 信 同 仁 參 考 ) 專 員 或 非 主 管 基 層 主 管 (180~220) 中 階 主 管 (240~300) 高 階 主 管 (320 以 上 ) 5. 請 問 您 是 否 有 參 加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或 參 與 說 明 會 的 經 驗 ( 包 含 非 正 式 的 溝 通 )? 是 否 6. 請 問 您 的 年 齡 : (1) 21-30 歲 (2) 31-40 歲 (3) 41-50 歲 (4) 50 歲 以 上 7. 請 問 您 的 性 別 : (1) 男 (2) 女 問 卷 結 束, 非 常 感 謝 您 的 幫 忙, 謝 謝 您! 147

表 5-2-1 對 基 地 台 抗 爭 後 果 嚴 重 性 的 認 知 程 度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表 ( 有 效 樣 本 數 N=152) 問 卷 變 項 排 最 小 最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分 佈 傾 向 序 值 大 值 由 於 基 地 台 抗 爭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對 業 者 外 勤 從 業 人 員 的 身 心 安 全 帶 來 相 當 大 的 壓 力 和 危 機 1 1 5 4.47 0.94 傾 向 同 意 目 前 基 地 台 抗 爭 說 明 會 已 被 泛 政 治 化, 成 為 民 意 代 表 作 秀 拼 選 舉 的 舞 台, 非 一 般 理 性 溝 通 可 2 1 5 4.46 0.8 傾 向 同 意 以 解 決 政 府 威 信 受 損, 公 權 力 遭 受 嚴 苛 的 挑 釁 3 1 5 4.40 0.78 傾 向 同 意 基 地 台 抗 爭 愈 演 愈 烈, 短 期 內 似 無 緩 和 的 跡 象 4 1 5 4.33 0.91 傾 向 同 意 如 未 能 研 擬 有 效 的 因 應 措 施, 將 來 引 發 燎 原 之 勢 恐 有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之 隱 憂 5 1 5 4.25 0.86 傾 向 同 意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6 1 5 4.25 0.82 傾 向 同 意 一 旦 抗 爭 事 態 擴 大, 可 能 危 及 業 者 生 機 7 1 5 4.22 0.84 傾 向 同 意 造 成 人 際 關 係 的 疏 離 不 信 任 沒 有 安 全 8 1 5 4.01 0.74 傾 向 同 意 148

表 5-2-2 造 成 今 日 基 地 台 抗 爭 不 斷 的 主 要 原 因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表 ( 有 效 樣 本 數 N=152) 問 卷 變 項 排 序 最 小 值 最 大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分 佈 傾 向 值 民 眾 對 基 地 台 認 識 不 足, 再 加 上 媒 體 不 當 誤 導 1 1 5 4.53 0.93 傾 向 非 常 同 意 電 信 總 局 未 善 盡 教 育 及 宣 導 的 責 任 2 1 5 4.43 0.82 電 信 總 局 坐 視 與 縱 容, 而 未 積 極 介 入 周 旋 3 1 5 4.33 0.84 選 舉 風 紀 敗 壞, 部 分 不 肖 民 意 代 表 興 風 作 浪 4 1 5 4.30 1.03 政 府 公 權 力 不 彰, 地 方 政 府 公 然 違 抗 中 央 法 令 5 1 5 4.11 0.88 藉 機 勒 索, 要 求 回 饋 6 1 5 4.05 1.07 業 者 不 夠 團 結 7 1 5 3.80 0.97 業 者 家 數 過 多, 又 極 力 擴 張, 致 使 基 地 台 暴 增, 引 起 民 眾 恐 慌 8 1 5 3.72 0.87 業 者 未 能 堅 持 立 場, 使 抗 爭 者 予 取 予 求 9 1 5 3.68 0.87 基 地 台 施 工 法 不 良, 美 化 不 足 10 1 5 3.50 1.12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149

表 5-2-3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表 ( 有 效 樣 本 數 N=152) 問 卷 變 項 排 序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業 者 應 聯 手 合 作 成 立 抗 爭 處 理 窗 口, 共 同 研 擬 因 應 之 道 1 1 5 4.49 0.82 集 資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密 集 在 廣 告 媒 體 發 表 對 基 地 台 正 面 評 估 之 言 論, 消 除 民 眾 2 1 5 4.39 0.79 疑 慮 以 電 信 總 局 名 義 在 各 種 媒 體 宣 導 基 地 台 正 確 常 識, 消 弭 民 眾 疑 慮 3 1 5 4.31 0.98 堅 持 合 法 立 場 決 不 輕 言 退 讓, 對 採 取 破 壞 及 暴 力 之 民 眾 依 法 追 訴, 絕 不 寬 4 1 5 4.27 0.85 貸, 以 儆 效 尤 改 善 工 法, 加 強 美 化 5 1 5 4.11 0.86 各 業 者 聯 合 對 高 抗 爭 區 關 台 抗 議 6 1 5 3.97 1.07 透 過 立 委 強 力 要 求 電 信 總 局 介 入 調 息 抗 爭 7 1 5 3.93 1.04 研 擬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之 可 行 性 8 1 5 3.83 0.92 慎 選 基 地 台 位 址 9 1 5 3.76 1.05 發 動 工 會 會 員 從 業 員 工, 舉 行 大 規 模 街 頭 抗 爭, 強 力 要 求 電 信 總 局 及 交 通 部 應 善 盡 職 責, 保 證 提 供 業 者 一 個 安 定 的 10 1 5 3.63 0.97 經 營 環 境 分 佈 傾 向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傾 向 同 意 150

表 5-2-4 對 外 包 公 關 公 司 看 法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表 ( 有 效 樣 本 數 N=152) 問 卷 變 項 不 可 否 認 的, 民 間 公 關 公 司 良 莠 不 齊, 未 經 慎 重 評 估, 可 能 會 有 意 想 不 到 的 風 險 如 經 慎 重 的 評 估 認 為 可 行, 又 有 適 當 的 對 象 和 條 件, 各 業 者 聯 合 將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外 包 給 公 關 公 司 的 合 作 意 願, 應 相 當 高 外 包 民 間 公 關 公 司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可 能 比 電 信 業 者 更 專 業 更 有 彈 性 也 更 有 成 功 的 機 會 最 排 序 小 值 最 大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分 佈 傾 向 值 1 1 5 4.01 0.78 傾 向 同 意 2 1 5 3.91 0.86 傾 向 同 意 3 1 5 3.57 0.84 傾 向 同 意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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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九 開 放 性 問 卷 可 否 分 享 您 過 去 處 理 基 地 台 抗 爭 成 功 的 案 例 以 及 您 對 如 何 有 效 因 應 基 地 台 抗 爭 的 高 見? 回 收 意 見 彙 整 表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序 號 意 見 內 容 摘 要 提 案 人 1 2 3 6 7 王 水 泉 吳 靜 峰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共 構 天 線 美 化 天 線 ( 隱 藏 ) 誘 之 以 利 聯 合 關 台 抗 議 由 政 府 規 範 媒 體, 不 宜 隨 意 作 負 面 報 導 建 議 政 府 公 佈 所 有 業 者 發 射 的 電 磁 波 值, 電 視 與 廣 播 媒 體 所 發 射 的 電 磁 波 功 率 遠 大 於 基 地 台, 如 此 可 約 束 立 體 媒 體 自 律, 相 對 基 地 台 電 磁 波 之 抗 爭 可 減 少 美 化 回 饋 包 裝 的 廣 告 宣 導 錄 影 蒐 證, 訴 之 以 法 加 強 共 構 及 互 換 台 施 工 時 低 調 處 理, 盡 量 不 用 吊 車, 民 宅 以 蓋 鐵 厝 方 式 美 化, 公 司 行 號 以 廣 告 版 美 化, 鐵 厝 美 化 天 線 美 化 主 機 搬 運 施 工 一 次 完 成 耐 心 溝 通, 個 個 擊 破 釋 放 小 利, 又 其 使 用 大 哥 大, 了 解 大 哥 大 的 便 利 給 抗 爭 者 尋 找 下 台 階 建 議 取 消 村 里 長 選 舉 化 整 為 零, 獨 自 拜 訪 村 里 長 及 帶 頭 者 協 調 會 前 事 先 探 知 其 訴 求, 對 症 下 藥, 成 功 機 率 大 在 位 抗 爭 前 效 果 較 佳 力 挺 屋 主, 站 台 合 法, 則 可 保 台 用 儀 器 現 場 測 量 電 磁 波, 配 合 說 帖 數 據 說 明, 易 獲 接 受 透 過 常 春 健 康 等 雜 誌 與 報 社, 採 置 入 性 行 銷 之 廣 告, 成 效 較 佳 禮 貌 周 到 態 度 誠 懇 立 場 堅 定 在 抗 爭 發 生 前 找 當 地 可 協 助 的 人 ( 如 村 里 長 ), 成 功 率 大 抗 爭 現 場 民 眾 不 理 性, 應 以 低 調, 低 姿 態 應 對 建 設 中 發 生 抗 爭, 則 乾 脆 作 罷, 以 免 浪 費 時 間 金 錢 最 下 策 承 諾 租 約 到 期 拆 台, 可 暫 緩 抗 爭 燃 眉 之 急 緩 兵 計 應 允 遷 出 人 口 集 中 區, 但 要 求 對 方 另 找 村 外 地 點, 讓 我 們 遷 台 新 開 發 社 區 比 照 市 話 預 先 規 劃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位 址 以 藝 術 造 型 美 化 天 線 設 法 要 求 政 府 施 展 公 權 力 與 公 信 力, 若 在 處 處 以 選 舉 考 量, 將 令 抗 爭 者 予 取 予 求, 有 恃 無 恐 黃 柏 裕 黃 柏 裕 黃 柏 裕 黃 柏 裕 方 俊 偉 方 俊 偉 楊 勝 昌 王 先 令 陳 秋 雄 江 義 滿 程 定 遠 聖 宗 莊 國 清 亞 太 鄭 庄 辜 宋 秀 燕 陳 德 明 呂 福 豐 156

序 號 意 見 內 容 摘 要 提 案 人 29 屋 主 的 力 挺 和 處 理 人 員 的 努 力 相 輔 相 成, 成 功 的 克 服 劉 崑 德 新 港 大 林 鎮 公 所 大 林 崎 頂 等 台 的 抗 爭 30 運 用 專 業 公 司 能 力 及 增 加 可 運 用 的 資 源 ( 籌 碼 ) 31 尋 求 高 人 指 點 ( 當 地 關 鍵 人 物 ) 及 媒 體 運 作 吳 春 燢 吳 坤 和 32 公 司 高 層 組 成 抗 爭 專 責 處 理 小 組 負 責 處 理 33 循 法 律 途 徑 解 決 曾 慶 霖 34 最 好 找 出 當 地 贊 成 設 台 者, 請 其 出 面 協 調, 成 功 率 較 35 高 賴 林 祥 36 積 極 參 與, 消 極 回 應 37 業 者 立 場 一 致, 若 合 法, 堅 持 到 底 38 協 調 又 協 調 再 協 調, 最 後 終 於 完 工 (1) 藉 機 勒 索 者, 胃 口 不 大 者, 可 以 談 (2) 請 政 府 大 承 包 商 林 水 堂 力 宣 導 電 磁 波 無 礙 人 體 健 康 (3) 以 居 民 公 投 方 式 解 39 決, 若 反 對 居 多 就 拆 台, 等 以 後 有 人 要 求 設 台 在 談 (1) 找 資 源 主 管 機 關 民 代 公 司 高 層 (2) 對 民 眾 媒 體 不 主 動 回 應 (3) 事 緩 則 圓 亞 太 李 滋 德 泛 亞 方 育 英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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