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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生 應 自 負 責 任 並 不 得 異 議 一 完 成 報 名 要 件 : ( 一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確 認 ( 請 詳 閱 簡 章 - 參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 三 報 名 程 序 ( 一 )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 二 )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請 詳 閱 簡 章 - 參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 三 報 名 程 序 ( 三 )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三 ) 報 名 表 件 : 除 持 外 國 學 歷 大 陸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考 生 報 考 傳 統 醫 藥 研 究 所 衛 生 福 利 研 究 所 乙 組 臨 床 護 理 研 究 所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研 究 所 各 組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學 系 碩 士 班 在 職 生 組 急 重 症 醫 學 研 究 所 甲 組 腦 科 學 研 究 所 各 組 公 共 衛 生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醫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乙 組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各 組 生 技 醫 療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應 將 報 名 表 件 依 規 定 裝 袋, 並 依 本 校 規 定 收 件 方 式 及 期 限 送 達 本 校 外 ; 其 餘 考 生 均 不 須 寄 交 報 名 表 件 ( 請 詳 閱 簡 章 - 參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 三 報 名 程 序 ( 二 )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 大 部 份 考 生 不 必 繳 交 ) 生 技 醫 療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並 須 依 附 錄 一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將 相 關 資 料 上 傳 至 政 治 大 學 網 路 書 審 系 統 二 報 名 時 間 : 自 103 年 12 月 22 日 上 午 9 點 起 至 103 年 12 月 30 日 下 午 5 點 止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報 名 資 格 確 認 查 詢 : 考 生 得 自 104 年 1 月 12 日 起, 於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查 詢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資 格 不 符 之 考 生, 將 以 電 話 通 知 辦 理 後 續 退 費 事 宜 三 報 名 程 序 : ( 一 )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所 有 考 生 均 須 至 本 校 網 站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並 完 成 傳 送 資 料 報 名 確 認 後, 考 生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即 不 能 修 改 ( 確 有 需 要 請 於 報 名 時 間 內 洽 綜 合 業 務 組 處 理 ), 報 名 所 組 及 選 考 科 目 可 於 報 名 時 間 內 至 報 名 系 統 之 考 生 專 區 \ 增 加 報 名 所 組 修 改 為 免 增 加 報 名 系 統 修 改 負 荷, 務 請 考 生 審 慎 確 實 登 錄 資 料, 並 詳 閱 報 考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之 相 關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報 名 系 統 需 協 助 項 目 欄 位 填 寫 需 協 助 事 項, 並 請 務 必 與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聯 絡 告 知 ; 因 突 發 傷 病 需 特 殊 協 助 者, 請 於 筆 試 或 口 試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向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經 相 關 程 序 審 議 後 協 助 考 場 ( 總 則 ) 第 2 頁, 共 15 頁

安 排 ( 二 )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 大 部 份 考 生 不 必 繳 交 ): 持 外 國 學 歷 大 陸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考 生 報 考 傳 統 醫 藥 研 究 所 衛 生 福 利 研 究 所 乙 組 臨 床 護 理 研 究 所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研 究 所 各 組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學 系 碩 士 班 在 職 生 組 急 重 症 醫 學 研 究 所 甲 組 腦 科 學 研 究 所 各 組 公 共 衛 生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醫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乙 組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各 組 生 技 醫 療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請 依 下 列 說 明 1. 2. 3. 4. 寄 交 報 名 表 件 其 餘 考 生 均 不 須 寄 交 報 名 表 件, 只 要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即 可, 唯 若 獲 錄 取, 須 於 報 到 時 補 繳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已 畢 業 生 為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為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為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註 記 該 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 報 考 多 所 組 考 生, 請 依 前 述 說 明 自 行 判 斷 報 考 之 各 所 組 別, 那 些 所 組 須 寄 交 報 名 表 件, 那 些 不 須 寄 交 考 生 本 人 為 在 職 人 士, 但 並 非 報 考 在 職 組 或 在 職 專 班 或 其 他 規 定 要 繳 件 之 系 所 組, 且 亦 非 持 外 國 大 陸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則 不 須 寄 交 報 名 表 件 1. 選 擇 列 印 報 名 表 :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報 名 表 ( 一 ) 報 名 表 ( 二 ) 學 歷 ( 同 等 學 力 ) 及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等 三 項 表 單 (1) 報 名 表 ( 一 ): 請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完 成 傳 送 資 料 後, 以 A4 白 紙 列 印, 核 對 無 誤 後,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 或 護 照 ) 正 反 面 影 本 (2) 報 名 表 ( 二 ) 學 歷 ( 同 等 學 力 ) 及 繳 費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單 : 請 上 網 以 A4 白 紙 列 印, 貼 妥 銀 行 繳 款 收 據 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以 及 學 歷 ( 同 等 學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若 學 歷 ( 同 等 學 力 ) 文 件 過 多 或 太 大, 可 不 用 粘 貼, 改 裝 訂 於 報 名 表 ( 二 ) 後 (3)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 ( 總 則 ) 第 3 頁, 共 15 頁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將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或 紙 箱 上, 並 將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依 序 排 列, 左 上 角 用 長 尾 夾 或 迴 紋 針 固 定 (4) 國 內 外 學 歷 ( 同 等 學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補 充 說 明 : A. 大 學 畢 業 者 : 繳 交 ( 粘 貼 或 裝 訂 )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印 本 B.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 粘 貼 或 裝 訂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C.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 繳 交 ( 粘 貼 或 裝 訂 )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註 記 該 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D.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依 下 列 符 合 資 格 要 件 繳 交 相 關 證 件 影 印 本 : (A)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B)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C)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繳 交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a. 學 生 證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b.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修 習 學 分 證 明 書,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註 記 該 生 已 修 畢 該 系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D)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 須 為 資 格 證 明 書, 非 結 業 證 書 )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依 前 列 資 格 報 名 者 應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書 (E)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或 具 技 能 檢 定 證 者 : a.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應 繳 交 及 格 證 書 b.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應 繳 交 及 格 證 書 c.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者, 應 繳 交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d.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者, 應 繳 交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F)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 總 則 ) 第 4 頁, 共 15 頁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 詳 見 附 錄 五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G)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 詳 見 附 錄 五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E.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A)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 非 英 文 者 請 另 附 中 譯 本 )(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錄 取 後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繳 驗 正 本 ) (B)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影 本 一 份 ( 非 英 文 者 請 另 附 中 譯 本 )(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錄 取 後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繳 驗 正 本 ) (C)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F.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A) 畢 業 證 ( 明 ) 書 肄 業 者 應 檢 附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B)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C) 前 二 目 文 件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D)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E) 若 (A)(B)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須 補 交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及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2. 其 他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及 各 招 生 單 位 規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 請 依 簡 章 分 則 所 列 報 名 應 備 文 件 及 各 招 生 單 位 規 定 繳 交 資 料 辦 理, 如 : 在 職 證 明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證 照 影 本 或 審 查 資 料 ( 推 薦 函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學 經 歷 表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等 格 式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碩 士 ( 專 ) 班 招 生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下 載 ) 3. 裝 袋 郵 寄 : 各 項 應 備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以 B4 信 封 裝 袋 彌 封, 封 面 貼 妥 自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將 本 款 所 列 之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依 序 排 列 ( 證 件 不 實 者, 法 律 責 任 自 負 ), 左 上 角 用 長 尾 夾 或 迴 紋 針 固 定,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於 報 名 收 件 期 限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以 中 華 郵 政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或 親 自 送 件 ( 收 件 期 限 當 日 下 午 5 點 前 ) 至 收 件 地 址 每 一 報 ( 總 則 ) 第 5 頁, 共 15 頁

名 信 封 袋 以 裝 一 人 一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之 報 考 表 件 為 限 ( 報 考 多 所 組 者 應 依 所 組 分 別 裝 袋 ), 封 袋 前 敬 請 確 實 檢 查 4.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日 期 及 方 式 : 103 年 12 月 30 日 下 午 5 點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一 律 退 件, 考 生 請 慎 重 選 擇 送 達 方 式 (1) 由 郵 局 寄 送 者 : 以 中 華 郵 政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非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情 形 者, 責 任 自 負 (2) 由 民 間 郵 務 或 快 遞 公 司 寄 送 者 : 務 請 指 定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 103 年 12 月 30 日 ) 下 午 5 點 前 送 達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綜 合 業 務 組 辦 公 室 登 錄 收 件,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非 上 班 日 不 收 件 ) (3) 自 行 送 件 者 :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 下 午 5 點 前, 將 封 妥 之 報 名 信 封 送 達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登 錄 收 件 ( 收 件 時 不 予 審 核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非 上 班 日 不 收 件 ) (4) 報 名 表 收 件 地 址 : 台 北 市 11221 北 投 區 立 農 街 二 段 155 號,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 三 )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1. 初 試 報 名 費 : (1) 報 考 每 一 所 組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報 名 費 全 免, 惟 報 名 後 請 將 各 級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 並 於 空 白 處 書 明 姓 名 報 考 之 全 部 所 組 名 稱 聯 絡 手 機 ), 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 下 午 5 時 前 傳 真 至 綜 合 業 務 組 02-28250472, 未 傳 真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合 (3)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報 考 每 一 所 組 新 台 幣 840 元 整, 報 名 後 請 將 各 級 政 府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 並 於 空 白 處 書 明 姓 名 報 考 之 全 部 所 組 名 稱 聯 絡 手 機 ), 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 下 午 5 時 前 傳 真 至 綜 合 業 務 組 02-28250472, 未 傳 真 者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合 2. 初 試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及 方 式 : (1) 繳 費 帳 號 : A. 每 一 所 組 之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並 確 認 送 出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一 組 16 碼 帳 號 ( 本 校 指 定 之 第 一 銀 行 帳 戶 ) 須 繳 費 之 考 生 請 將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840 元 整 ) 存 入 免 寄 交 表 件 者, 報 名 完 成 後, 繳 費 帳 號 會 直 接 顯 示 在 報 考 所 組 別 網 頁 頁 面 ; 須 寄 交 表 件 者, 報 名 完 成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後, 繳 費 帳 號 會 顯 示 在 報 名 表 ( 二 ) 上 ( 報 名 完 成 後, 亦 可 重 新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於 考 生 專 區 \ 報 考 所 組 資 訊 下 查 閱 ) ( 總 則 ) 第 6 頁, 共 15 頁

B. 同 時 報 考 多 個 所 組 者, 系 統 會 分 別 產 生 各 組 之 16 碼 帳 號, 考 生 請 將 報 名 費 依 報 名 表 上 之 各 組 不 同 16 碼 帳 號 分 次 存 入 C. 請 勿 將 不 同 所 組 或 不 同 考 生 之 報 名 費 存 入 同 一 帳 號, 以 免 因 稽 核 程 序 延 誤 影 響 報 名 資 格 (2) 繳 費 方 式 : A. 臨 櫃 繳 款 : 直 接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分 行 辦 理 無 摺 存 款 開 戶 銀 行 : 第 一 銀 行 士 林 分 行 銀 行 戶 名 :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招 生 專 戶 存 款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之 16 碼 帳 號 非 第 一 銀 行 之 行 庫 無 法 辦 理 臨 櫃 無 摺 存 款 B. 非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第 一 銀 行 銀 行 代 碼 007, 轉 入 帳 號 為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之 16 碼 帳 號 C.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 請 點 選 繳 款 選 項 (3) 查 詢 繳 費 情 形 : 查 詢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狀 況 操 作 步 驟 : 請 於 隔 日 至 第 一 銀 行 網 站 首 頁 \ 右 側 快 速 連 結 : 第 e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 頁 面 左 邊 各 項 繳 費 查 詢 選 項 \ 請 輸 入 繳 款 帳 號 16 碼 繳 費 後, 需 隔 日 方 可 查 詢 若 未 即 時 列 印 繳 款 單 之 考 生, 可 至 銀 行 刷 交 易 明 細, 列 印 銀 行 交 易 明 細 操 作 ATM 轉 帳 前 請 先 檢 查 自 己 存 款 餘 額 如 報 名 費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將 無 法 扣 款 成 功 交 易 明 細 表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呈 現 0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重 新 操 作 四 退 件 及 退 費 說 明 ( 退 費 作 業 流 程 約 1 個 半 月 ): ( 一 ) 因 繳 交 表 件 不 齊 學 經 歷 不 符 報 名 規 定 報 名 費 不 足 或 未 繳 等 因 素 致 報 名 資 格 不 合 者, 本 校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並 將 原 件 退 回,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已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扣 除 伍 佰 元 ( 審 核 及 行 政 作 業 等 費 用 ), 餘 額 退 還 (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碩 士 ( 專 ) 班 招 生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下 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填 寫 後 傳 真 至 02-28250472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否 則 無 法 退 費 ) ( 二 ) 報 名 費 已 繳 但 報 名 資 料 未 寄 送 或 延 誤 送 達 者 一 律 退 件, 已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扣 除 貳 佰 元 ( 行 政 作 業 費 用 ) 餘 數 退 還 (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碩 士 ( 專 ) 班 招 生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下 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填 寫 後 傳 真 至 02-28250472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否 則 無 法 退 費 ) ( 總 則 ) 第 7 頁, 共 15 頁

( 三 ) 因 其 他 重 大 因 素 擬 主 動 申 請 退 件 者, 須 於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作 業 開 始 前 提 出, 並 請 務 必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碩 士 ( 專 ) 班 招 生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下 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填 寫 後 傳 真 至 02-28250472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經 本 校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退 件, 並 依 本 校 核 定 金 額 辦 理 退 費 ( 四 ) 本 校 訂 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後 開 放 考 生 網 路 查 詢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並 以 電 話 通 知 資 格 不 符 之 考 生, 辦 理 後 續 退 費 事 宜 ( 五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錄 取 生 並 已 完 成 報 到 者, 如 欲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應 於 報 名 前 先 申 請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否 則 一 經 查 出 即 取 消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考 資 格 ; 錄 取 後 始 查 出 者, 取 消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肆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名 額 及 相 關 規 定 : 一 本 校 各 招 生 單 位 之 招 生 名 額 及 相 關 規 定, 詳 見 附 錄 一 (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 二 本 校 與 國 外 數 所 知 名 大 學 簽 訂 雙 學 位 合 約, 如 與 英 國 The University of Dundee University of Glasgow 有 雙 碩 士 學 位 伍 准 考 證 相 關 規 定 : (104 年 2 月 2 日 起 考 生 上 網 列 印, 不 另 郵 寄 ) 一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考 生, 請 於 104 年 2 月 2 日 起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 考 生 專 區 \ 筆 試 准 考 證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並 詳 閱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 筆 試 考 場 電 子 計 算 機 限 用 型 式 等 ), 試 場 分 配 表 及 試 場 配 置 圖 訂 於 104 年 2 月 2 日 起 一 併 公 告 及 提 供 下 載 列 印 二 考 生 對 於 各 項 資 訊 有 疑 義 者, 請 撥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02)28267000 轉 分 機 2268 2299 傳 真 (02)28250472 查 詢 或 親 洽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三 考 生 如 因 未 詳 閱 網 路 列 印 准 考 證 及 筆 試 各 項 規 定, 致 延 誤 考 試 或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者, 責 任 自 負, 並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四 考 生 參 加 筆 試 時, 應 同 時 攜 帶 附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份 證 駕 照 有 照 片 健 保 卡 等 ) 及 准 考 證 備 驗 陸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 一 初 試 : ( 一 ) 初 試 項 目 : 1. 筆 試 : 日 期 :104 年 2 月 14 日 ( 週 六 ): 各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筆 試 日 期 及 科 目 節 次 配 置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二 考 場 配 置 表 ( 考 試 地 點 及 樓 別 教 室 ) 於 104 年 2 月 2 日 網 路 公 告 同 時 報 考 多 系 所 組 之 考 生, 請 自 行 考 量 各 系 所 組 考 試 日 ( 總 則 ) 第 8 頁, 共 15 頁

期 及 時 間, 因 考 生 成 績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考 系 所 組 之 科 目 成 績, 他 系 所 組 未 到 考 之 科 目 概 以 缺 考 論,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採 計 已 到 考 相 同 科 目 之 成 績 ( 無 論 科 目 命 題 內 容 是 否 相 同 ), 未 能 同 時 應 考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傳 統 醫 藥 研 究 所 衛 生 福 利 研 究 所 乙 組 臨 床 護 理 研 究 所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護 理 研 究 所 各 組 腦 科 學 研 究 所 各 組 公 共 衛 生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醫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乙 組 生 技 醫 療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初 試 為 審 查, 無 筆 試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各 組 初 試 為 審 查 及 筆 試 2. 審 查 : 傳 統 醫 藥 研 究 所 衛 生 福 利 研 究 所 乙 組 臨 床 護 理 研 究 所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護 理 研 究 所 各 組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腦 科 學 研 究 所 各 組 醫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乙 組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各 組 生 技 醫 療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初 試 含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詳 見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 ( 二 ) 初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 三 )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及 複 試 相 關 訊 息 ( 複 試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等 ): 1.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公 告 日 期 : (1) 生 技 醫 療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預 定 104 年 3 月 17 日 ( 複 試 時 間 地 點 另 訂 104 年 3 月 18 日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 (2) 餘 各 招 生 單 位 均 預 定 104 年 3 月 13 日 ( 複 試 時 間 地 點 訂 同 日 下 午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 2.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公 告 方 式 :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3 樓 公 佈 欄 張 貼 及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公 告 ( 榜 示 內 容 含 考 生 准 考 證 號 及 姓 名 ) ( 四 ) 考 生 對 初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104 年 3 月 18 日 前 ( 生 技 醫 療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為 104 年 3 月 20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逾 期 或 口 頭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請 使 用 本 校 規 定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請 至 招 生 訊 息 \ 碩 士 班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 自 行 黏 貼 郵 票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以 掛 號 函 寄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以 憑 查 覆 複 查 科 目 為 各 筆 試 科 目 或 審 查 成 績, 費 用 為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整 二 複 試 ( 口 試 ): ( 一 ) 複 試 期 間 :104 年 3 月 19 日 ( 週 四 ) 至 3 月 22 日 ( 週 日 ) 舉 行 各 系 所 組 確 定 複 試 日 期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訂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下 ( 總 則 ) 第 9 頁, 共 15 頁

午 ( 生 技 醫 療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另 於 104 年 3 月 18 日 公 告 ) 於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符 合 複 試 資 格 考 生 應 自 行 上 網 詳 閱 ( 二 ) 複 試 報 名 費 :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應 於 口 試 前 完 成 繳 款 手 續, 未 繳 費 者 喪 失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1. 每 一 複 試 所 組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報 名 費 全 免 3.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每 一 複 試 所 組 新 台 幣 350 元 整 複 試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及 方 式 : 1. 繳 費 帳 號 : (1)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請 至 [ 考 生 專 區 ]\[ 複 試 表 件 下 載 ]\ 複 試 繳 款 帳 號 (16 碼 帳 號, 本 校 指 定 之 第 一 銀 行 帳 戶 ), 除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外, 將 複 試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350 元 ) 整 存 入 該 帳 號, 未 繳 費 者 喪 失 複 試 資 格 (2) 同 時 取 得 多 個 所 組 複 試 資 格 者, 請 將 複 試 報 名 費 依 不 同 各 組 16 碼 帳 號 分 次 存 入 (3) 請 勿 將 不 同 所 組 或 不 同 考 生 之 複 試 報 名 費 存 入 同 一 帳 號, 以 免 因 稽 核 程 序 延 誤 影 響 複 試 資 格 2. 繳 費 方 式 : (1) 臨 櫃 繳 款 : 直 接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分 行 辦 理 無 摺 存 款 (2) 開 戶 銀 行 : 第 一 銀 行 士 林 分 行 銀 行 戶 名 :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招 生 專 戶 存 款 帳 號 :[ 考 生 專 區 ]\[ 複 試 表 件 下 載 ]\ 複 試 繳 款 帳 號 ( 16 碼 帳 號 ) (3) 非 第 一 銀 行 之 行 庫 無 法 辦 理 臨 櫃 無 摺 存 款 (4) 非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第 一 銀 行 銀 行 代 碼 007, 轉 入 帳 號 為 複 試 繳 款 帳 號 (16 碼 帳 號 )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 請 點 選 繳 款 選 項 (5) 查 詢 繳 費 情 形 : 請 於 隔 日 至 第 一 銀 行 網 站 首 頁 \ 右 側 快 速 連 結 : 第 e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 頁 面 左 邊 各 項 繳 費 查 詢 選 項 \ 請 輸 入 繳 款 帳 號 16 碼 ( 四 ) 複 試 通 知 單 : 符 合 複 試 資 格 考 生 請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 生 技 醫 療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為 104 年 3 月 18 日 ) 下 午 起 上 網 至 報 名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 複 試 表 件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郵 寄 並 請 詳 閱 網 路 公 告 之 複 試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及 簡 章 所 列 有 關 複 試 應 備 文 件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等 ( 五 ) 考 生 如 因 未 詳 閱 複 試 通 知 單 及 簡 章 內 容, 或 未 利 用 網 路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致 延 誤 考 試 或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者, 責 任 自 負, 並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總 則 ) 第 10 頁, 共 15 頁

( 六 )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時, 除 報 考 單 位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表 件 ( 請 詳 見 附 錄 一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 外, 應 攜 帶 附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及 複 試 通 知 單 備 驗, 並 依 規 定 時 間 地 點 親 自 準 時 報 到, 遲 到 逾 30 分 鐘 者 即 取 消 複 試 資 格 1. 各 所 組 同 一 複 試 報 到 時 間 內 各 考 生 實 際 口 試 順 序, 由 各 所 組 自 訂, 不 另 公 告, 惟 各 所 組 未 自 訂 順 序 者, 則 逕 依 准 考 證 號 ( 由 小 到 大 ) 順 序 口 試 2. 獲 本 校 多 個 系 所 組 複 試 資 格 者, 得 經 各 該 系 所 組 同 意 後, 由 各 該 系 所 組 調 整 其 複 試 報 到 時 間 或 同 一 複 試 報 到 時 間 內 之 實 際 口 試 順 序 若 因 系 所 組 不 同 意 調 整 或 調 整 後 仍 有 口 試 時 間 衝 突 者, 考 生 應 自 行 擇 定 口 試 系 所 組, 不 得 異 議 3. 考 生 因 同 時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或 其 他 個 人 因 素, 致 與 本 校 公 告 之 各 系 所 組 確 定 複 試 時 間 衝 突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另 安 排 及 調 整 時 間 柒 榜 示 : 一 榜 示 日 期 : 生 技 醫 療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預 定 104 年 4 月 9 日 ( 週 四 ) 餘 各 招 生 單 位 均 預 定 104 年 4 月 1 日 ( 週 三 ) 二 公 告 方 式 : ( 一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公 告 欄 公 告 ( 二 ) 網 路 查 榜 :http://adm.web.ym.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2, 本 校 招 生 訊 息 \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公 告 ( 三 ) 榜 示 內 容 含 考 生 准 考 證 號 及 姓 名 捌 錄 取 及 報 到 : 一 錄 取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初 試 以 專 業 科 目 筆 試 總 成 績 ( 或 含 審 查 成 績 ) 為 準 ( 各 科 目 所 佔 百 分 比 及 初 試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均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 含 招 生 單 位 別 組 別 名 額 及 招 生 規 定 ) 規 定 計 分,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 二 )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均 依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 招 生 單 位 別 組 別 名 額 及 招 生 規 定 ) 規 定 計 分 ( 三 ) 各 項 考 試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四 ) 審 查 及 筆 試 各 科 成 績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如 有 缺 考 或 成 績 零 分 者 亦 不 予 錄 取 ( 五 ) 各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序 錄 取, 錄 取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口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口 試 成 績 亦 相 同 時, 由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亦 同 ( 六 ) 各 招 生 單 位 依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無 法 招 收 足 額 者, 得 經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減 少 錄 取 名 額, 未 足 額 錄 取 所 組 不 列 備 取 生 ( 總 則 ) 第 11 頁, 共 15 頁

二 招 生 名 額 及 流 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招 生 名 額 欄 列 有 內 含 甄 試 名 額 及 台 聯 大 名 額 者, 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為 扣 除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及 台 聯 大 碩 士 班 招 生 確 定 報 到 人 數 後 之 名 額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除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國 際 衛 生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為 103 年 12 月 5 日 護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為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開 學 日 外, 其 餘 各 系 所 均 為 103 年 12 月 19 日 ) ( 二 )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放 榜 前, 各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得 依 據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該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放 榜 前 流 用 原 則 欄 所 列 規 定, 由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流 用 之 ( 三 )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放 榜 後, 各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缺 額, 得 依 據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該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放 榜 後 流 用 原 則 欄 所 列 規 定 流 用 之 甄 試 招 生 缺 額 之 流 用, 均 優 先 流 用 至 同 組, 同 組 無 備 取 可 遞 補 時 則 依 據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各 該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放 榜 後 流 用 原 則 欄 所 列 規 定 辦 理 三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校 放 榜 後, 考 生 可 依 本 簡 章 柒 條 所 列 各 項 方 式 查 詢 是 否 錄 取 請 考 生 務 必 主 動 查 詢, 俾 以 獲 知 報 到 相 關 訊 息, 並 依 規 定 程 序 及 期 限 完 成 報 到 錄 取 生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二 ) 同 時 經 本 校 多 個 系 所 組 正 取 或 備 取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考 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選 擇 一 系 所 組 報 到, 並 以 書 面 聲 明 放 棄 其 他 系 所 組 錄 取 資 格 ( 不 含 備 取 未 獲 遞 補 資 格 系 所 組 ), 否 則 各 系 所 組 錄 取 資 格 均 予 取 消 ( 三 ) 已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逾 104 年 4 月 20 日 仍 未 收 到 本 校 錄 取 及 報 到 通 知 函 者, 請 即 電 洽 (02)28267000 轉 分 機 2268 或 親 洽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 四 ) 備 取 生 僅 寄 送 備 取 通 知 函, 備 取 生 務 請 於 放 榜 後, 與 各 所 組 保 持 聯 絡 瞭 解 遞 補 情 形 ( 亦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碩 士 ( 專 ) 班 招 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考 生 專 區 \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查 詢, 唯 網 路 系 統 資 訊 非 即 時 更 新, 僅 供 參 考 );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各 錄 取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將 先 以 電 話 E-mail 或 掛 號 信 函 等 方 式 聯 絡 報 名 時 之 寄 發 成 績 單 錄 取 通 知 等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電 話 及 E-mail 帳 號 等 務 請 確 實 填 寫 ( 五 ) 考 生 因 地 址 填 載 不 詳 實 或 無 人 收 件 致 本 校 通 知 信 函 無 法 及 時 送 達, 或 未 利 用 本 校 提 供 各 項 榜 示 方 式 查 詢 或 未 收 到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亦 未 洽 本 校 補 發, 致 延 誤 報 到 期 限 者,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六 )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校 報 到 通 知 規 定 及 程 序 辦 理 報 到 : 1. 正 取 生 及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應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碩 士 ( 專 ) 班 招 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考 生 專 區 \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並 輸 入 報 到 相 關 資 料 ( 尚 未 獲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請 暫 勿 至 系 統 辦 理 報 到 ) 2.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後 : ( 總 則 ) 第 12 頁, 共 15 頁

報 名 時 免 寄 件 者 : 請 列 印 繳 交 (1) 錄 取 生 報 到 切 結 書 (2) 報 到 補 繳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表, 該 表 件 須 將 報 名 時 填 寫 之 學 歷 證 明 粘 貼 或 裝 訂 於 後 已 畢 業 生 為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為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為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註 記 該 生 成 績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報 考 報 名 時 須 寄 件 系 所 組 者 : 請 列 印 繳 交 (1) 錄 取 生 報 到 切 結 書 以 上 文 件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以 中 華 郵 政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方 式 或 親 自 送 達 錄 取 之 招 生 單 位 ( 系 所 組 ) 3. 完 成 各 招 生 單 位 ( 系 所 組 ) 規 定 之 其 他 報 到 要 件 ( 七 ) 正 取 生 及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碩 士 ( 專 ) 班 招 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考 生 專 區 \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下 載 填 寫 放 棄 入 學 切 結 書, 聲 明 放 棄 本 校 碩 士 班 錄 取 資 格 ( 八 ) 臨 床 護 理 研 究 所 各 組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研 究 所 在 職 生 組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學 系 碩 士 班 在 職 生 組 急 重 症 醫 學 研 究 所 甲 組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甲 組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應 另 行 繳 交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 九 ) 辦 理 報 到 截 止 日 期 : 各 招 生 單 位 ( 所 組 )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期 為 104 年 4 月 24 日 ( 週 五 ), 獲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期 為 錄 取 單 位 遞 補 通 知 之 指 定 日 期 ;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期 依 本 校 錄 取 通 知 辦 理 ( 十 ) 下 列 情 形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1. 逾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未 辦 理 報 到 2. 逾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未 繳 交 錄 取 生 報 到 切 結 書 者 3. 在 職 生 組 錄 取 生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者 4. 報 名 時 免 寄 件 者, 未 繳 交 報 到 補 繳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表 ( 須 粘 貼 或 裝 訂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5. 報 到 後 未 經 核 准 不 依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前 列 情 形 一 律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或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十 一 )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欲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依 本 校 新 生 註 冊 報 到 通 知 ( 約 於 104 年 8 月 初 寄 發 ) 規 定 及 期 限 辦 理, 有 問 題 請 逕 洽 註 冊 組 02-28267000 轉 2203 ( 十 二 ) 錄 取 並 已 報 到 考 生 均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驗 學 歷 ( 同 等 學 力 ) 證 明 正 本, 若 發 現 有 學 歷 不 符 規 定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證 明 ; 如 係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玖 成 績 複 查 : 一 考 生 於 放 榜 後 對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104 年 4 月 15 日 前 ( 以 中 華 郵 政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或 口 頭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手 續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訊 息 -> 碩 士 ( 專 ) 班 招 生 - ( 總 則 ) 第 13 頁, 共 15 頁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格 下 載 下 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並 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 回 覆 時 寄 還 ) 及 郵 政 匯 票 (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受 款 人 為 :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教 務 處 ), 以 掛 號 函 寄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俾 憑 查 覆 壹 拾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報 名 表 件 一 經 寄 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所 ( 組 ) 別 考 生 身 分 選 考 科 目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繳 交 之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二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中 之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E-mail 等 欄, 均 請 詳 實 填 寫, 並 務 請 填 寫 郵 遞 區 號 各 項 聯 絡 方 式 為 本 校 寄 發 各 項 通 知 用, 如 因 資 料 錯 誤 無 收 件 人 或 無 人 收 件 等 情 形,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三 依 據 大 學 辦 理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招 生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役 ) 規 定 者 ( 如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現 役 軍 人 服 義 務 役 ( 含 替 代 役 ) 警 察 教 師 等 )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須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四 本 簡 章 所 稱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104 年 9 月 1 日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104 年 9 月 1 日 ( 生 技 醫 療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為 104 年 9 月 15 日 ) 仍 持 續 在 職 止 ( 報 名 時 尚 未 滿 規 定 年 限, 於 前 述 截 止 日 前 始 屆 滿 者, 須 於 註 冊 時 補 繳 證 明 ) 五 應 考 考 生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本 校 查 獲 或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除 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函 請 其 就 讀 學 校 或 服 務 機 關 議 處 六 考 生 於 報 名 完 成 考 試 錄 取 或 報 到 後, 經 本 校 查 驗 或 經 檢 舉 發 現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事, 經 舉 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及 錄 取 等 資 格, 繳 交 費 用 不 予 退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一 )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 二 ) 繳 交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情 事 ( 三 )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 四 ) 利 用 不 法 方 式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於 註 冊 後 始 發 現 者,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七 考 生 應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 詳 見 附 錄 三 ) 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試 務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行 政 部 門 及 各 招 生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等 單 位 使 用 外, 餘 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本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榜 示 內 容 含 考 生 准 考 證 號 及 姓 名 九 考 生 若 有 申 訴 事 項, 悉 依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詳 見 ( 總 則 ) 第 14 頁, 共 15 頁

附 註 : 附 錄 四 ) 辦 理 ;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或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一 本 簡 章 內 容 如 有 疑 義 或 查 詢 事 項,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電 話 : (02)28267000 轉 2268 2299) 二 有 關 各 招 生 單 位 所 務 課 程 教 師 專 業 領 域 等 查 詢 事 項 請 逕 洽 各 招 生 單 位 ( 系 所 組 電 話 號 碼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各 招 生 單 位 分 則 之 聯 絡 資 訊 欄 ) 三 本 校 新 生 各 項 資 訊 ( 學 雜 費 獎 助 學 金 住 宿 等 ) 均 請 於 本 校 首 頁 ( http://web.ym.edu.tw/front/bin/home.phtml) 點 選 未 來 學 生 之 新 鮮 人 須 知 查 詢 四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優 先 住 宿 身 份 如 下 列 所 示, 如 有 住 宿 需 求 請 向 各 輔 導 單 位 提 出 : ( 一 ) 身 心 障 礙 生 : 輔 導 單 位 為 心 理 諮 商 中 心 資 源 教 室 ( 二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輔 導 單 位 為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暨 僑 生 輔 導 組 ( 總 則 ) 第 15 頁, 共 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