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目 录 第 一 卷... 3 第 一 章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4 第 二 章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7 第 三 章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11 第 二 卷... 13 第 四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4 第 五 章 合 同 格 式... 26 第 八 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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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态, 使 人 类 社 会 难 以 正 确 认 识 评 级 这 一 信 用 经 济 的 内 在 规 律, 难 以 真 正 总 结 西 方 错 误 评 级 的 教 训, 难 以 让 评 级 有 效 服 务 于 人 类 信 用 经 济 实 践 如 果 我 们 还 不 能 在 信 用 评 级 思 想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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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 业 信 用 质 量 分 析 信 息 技 术 行 业 细 分 子 行 业 较 多, 部 分 子 行 业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的 影 响 呈 现 较 明 显 的 周 期 性, 如 电 脑 与 外 围 设 备 办 公 电 子 设 备 等 传 统 智 能 硬 件 行 业, 但 以 技 术 进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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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债 主 体 大 唐 集 团 成 立 于 2002 年 12 月 29 日, 是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文 件 ) 文 件 在 原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分 企 事 业 单 位 基 础 上 组 建 的 大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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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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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疆 交 建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拟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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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元:已经到帐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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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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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鹏元:已经到帐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第 一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第 二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5)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时,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了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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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 再 说 吓 唬 了 孩 子, 肯 定 方 宁 不 忍 所 以 她 不 死 便 罢, 倘 若 死, 只 有 到 办 公 室 沈 若 鱼 冷 静 得 好 像 在 评 点 某 一 电 视 剧 中 的 女 主 角 你 说 她 是 怎 么 死 的? 先 生 又 感 惊 骇 吃 安 眠 药 沈 若 鱼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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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资审文件范本

大公借款企业资信评级报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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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建置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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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2006年150亿元金融债券2006年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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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 股 票 简 称 : 深 告 编 号 : 临 债 券 代 码 : 债 券 简 称 :11 深 深 股 份 关 于 11 深 跟 踪 评 级 的 告 本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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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股权每日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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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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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 阳 市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备 选 库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荥 招 价 财 [2016]042 号 采 购 人 :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中 心 代 理 机 构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总 目 录 第 一 卷... 3 第 一 章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4 第 二 章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7 第 三 章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11 第 二 卷... 13 第 四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4 第 五 章 合 同 格 式... 26 第 八 章 附 件... 29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

第 一 卷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3

第 一 章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址 招 标 类 型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中 心 荥 阳 市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备 选 库 项 目 荥 阳 市 服 务 招 标 投 资 总 额 约 / 万 元 资 金 来 源 / 工 程 规 模 / 结 构 层 数 /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形 式 委 托 代 理 发 包 范 围 施 工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含 全 部 内 容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报 名 条 件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须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6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国 家 注 册 造 价 师 执 业 资 格 且 具 有 工 程 系 列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7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名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3 月 23 日 至 2016 年 3 月 29 日 (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08:00 11:30 时, 下 午 :14:00 17:00 时 报 名 须 知 地 址 : 郑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荥 阳 分 中 心 ( 荥 阳 市 惠 民 路 建 设 局 北 配 楼 三 楼 ) 1 报 名 时 必 须 携 带 :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2 法 人 身 份 证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3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及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证 与 职 称 证 书 4 企 业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保 证 明 ( 近 六 个 月 中 任 意 一 个 月 缴 纳 或 开 具 的 缴 费 凭 证 或 清 单, 新 成 立 企 业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算 ) 52014 年 度 或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基 本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新 成 立 企 业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算 ) 6 企 业 所 在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7 开 户 许 可 证, 以 上 证 件 原 件 ( 查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4

验 ) 复 印 件 叁 份 ( 加 盖 公 章 ) 留 存 2 另 带 申 请 书 及 第 1 项 全 部 资 料 到 项 目 所 在 地 或 企 业 注 册 地 检 察 院 开 具 法 定 代 表 人 被 委 托 人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3 外 地 企 业 须 到 荥 阳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办 理 进 荥 登 记 ( 具 体 事 宜 咨 询 电 话 : 0371-64600441) 招 标 人 :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中 心 联 系 人 : 陈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371-64629698 代 理 机 构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赵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371-63868876 监 督 电 话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盖 章 ): 招 标 监 督 部 门 意 见 : 经 办 人 签 字 : 2016 年 3 月 23 日 2016 年 3 月 23 日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5

第 二 章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本 表 关 于 要 选 聘 的 定 点 单 位 的 具 体 资 料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资 料 表 为 准 此 招 标 资 料 表 标 注 * 为 投 标 人 必 须 满 足 的 条 件, 如 不 满 足, 可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或 投 标 不 予 接 受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1.1 项 目 名 称 : 荥 阳 市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备 选 库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荥 招 价 财 [2016]042 号 招 标 人 :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中 心 2.1 地 址 : 荥 阳 市 惠 民 路 南 段 联 系 人 : 陈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371-64629698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郑 州 市 中 州 大 道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向 西 2.2 200 米 路 北 金 成 时 代 广 场 6 号 楼 805 室 ) 联 系 人 : 刘 女 士 曹 女 士 邮 箱 :zhichengzhaobiao@126.com 电 话 :0371-63868876/97 合 格 投 标 人 : 2.3 *1.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一 款 说 明 第 2.3 条 内 容 及 第 一 章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第 四 项 内 容 2.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2.6 项 目 内 容 :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及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等 7 投 标 语 言 :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外 文 资 料 应 附 有 相 应 中 文 译 本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500 元 / 份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11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人 可 参 照 河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豫 发 改 收 费 [2008]2510 号 文 件, 在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基 础 上 自 主 确 定 报 出 优 惠 率 12 投 标 货 币 : 人 民 币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递 交 13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6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 2.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 3.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4.2014 年 度 或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基 本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新 成 立 企 业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算 ) 5. 企 业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保 证 明 ( 缴 费 凭 证 或 清 单, 近 六 个 月 缴 纳 或 开 具 的, 任 意 一 个 月 即 可, 新 成 立 企 业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算 ) 6.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国 家 注 册 造 价 师 执 业 资 格 且 具 有 工 程 系 列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7. 企 业 所 在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伍 仟 元 整 ( 5,000.00)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以 人 民 币 计, 并 可 采 取 转 账 电 汇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前 提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14 构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开 户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郑 州 金 水 支 行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开 户 名 称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帐 号 :76080154800002882 15 * 投 标 有 效 期 :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60 天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16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 正 本 份 数 : 壹 份, 副 本 份 数 : 肆 份 ; 正 本 和 副 本 内 容 必 须 一 致 (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完 整 的 复 印 件 ) 另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的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U 盘 署 名 保 存 并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一 起 单 独 密 封 ), 投 标 文 件 及 电 子 文 档 一 经 提 交 不 予 退 还 18/2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 郑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荥 阳 分 中 心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及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9 日 上 午 9:00 整 ( 北 京 时 间 ) 评 标 25.3 评 标 方 法 :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因 素 及 评 分 标 准 : 投 标 人 可 参 照 河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豫 发 改 收 费 [2008]2510 号 文 件 规 定, 在 标 准 收 费 基 础 上 自 主 确 定 报 出 优 惠 率 一 投 标 报 价 (0-30 分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7

评 标 基 准 价 : 各 有 效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多 于 五 家 时 ( 不 含 五 家 ), 评 标 基 准 价 为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报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比 较,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得 基 本 分 20 分 ;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按 照 每 高 0.1 个 百 分 点 在 20 分 基 础 上 加 1 分 的 比 例 加 分, 最 多 加 10 分 ;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个 百 分 点 的, 按 照 每 再 高 0.1 个 百 分 点 在 满 分 30 分 的 基 础 上 扣 1 分 的 比 例 进 行 扣 分, 扣 完 为 止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按 照 每 低 0.1 个 百 分 点 在 20 分 基 础 上 扣 1 分 的 比 例 扣 分, 扣 完 为 止 二 综 合 实 力 (0-60 分 ) 1. 人 员 组 成 (0-20 分 ) (1) 公 司 具 有 注 册 造 价 师 资 格 人 员 5 人 的 得 2 分 ; 每 增 加 1 名 加 1 分, 最 多 加 6 分 ;(0-8 分 ) (2) 公 司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造 价 师 资 格, 并 具 有 工 程 技 术 或 者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高 级 职 称 的 得 6 分 ; 或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具 有 造 价 师 资 格, 并 具 有 工 程 技 术 或 者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的 得 3 分 ( 本 项 只 取 最 高 分, 不 累 计 计 分 ) ( 0-6 分 ) (3) 公 司 工 程 技 术 或 者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1 人 的 得 1 分, 最 多 得 6 分 ; 工 程 技 术 或 者 工 程 经 济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1 人 的 得 0.5 分, 最 多 得 4 分 ( 本 项 只 取 最 高 分, 不 累 计 计 分 ) (0-6 分 ) 注 : 以 上 人 员 均 需 附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2. 机 构 设 置 与 管 理 制 度 (0-12 分 ) (1) 内 部 构 架 及 机 构 设 置 健 全 合 理 0-4 分 (2) 运 作 机 制 及 工 作 流 程 分 工 明 确 设 置 健 全 合 理 0-4 分 (3) 信 息 反 馈 及 控 制 方 式 设 置 合 理 健 全 0-4 分 制 度 不 健 全 每 缺 一 项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 3. 质 量 控 制 及 程 序 (0-7 分 ) (1) 有 完 善 的 控 制 程 序 制 度 保 障 措 施 得 力 0-4 分 (2) 有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内 部 流 转 程 序 顺 畅 合 理 0-3 分 制 度 不 健 全 每 缺 一 项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 4.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0-5 分 ) 投 标 人 制 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中 切 实 可 行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人 方 案 的 制 定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比 较, 在 0-5 分 进 行 打 分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8

5 业 绩 (0-16 分 ) 投 标 人 提 供 2013-2015 年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及 结 算 评 审 服 务 合 同, 每 提 供 一 份 得 2 分, 最 多 得 16 分 ( 以 合 同 成 果 报 告 及 业 主 回 访 或 评 价 材 料 原 件 为 准 ) 三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0-3 分 )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级 得 3 分 ; 信 用 等 级 为 AA 级 得 2.5 分 ; 信 用 等 级 为 A 级 得 2 分 信 用 等 级 为 BBB 级 得 1 分 ; 信 用 等 级 为 BB 级 得 0.5 分 ; 信 用 等 级 为 B 级 得 0 分 注 : 需 提 供 1.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 郑 州 市 政 府 信 用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信 用 报 告 的 不 需 要 提 供 此 项 ) 2. 郑 州 市 政 府 信 用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价 机 构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3. 信 用 评 级 主 管 机 构 网 站 查 询 结 果 网 页 投 标 人 为 外 地 企 业 的, 可 以 当 地 市 级 以 上 信 用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价 机 构 出 具, 并 经 郑 州 市 政 府 信 用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信 用 报 告 为 准 四 服 务 承 诺 合 理 化 建 议 (0-5 分 ) 包 括 执 业 质 量 职 业 道 德 遵 守 国 家 和 我 省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与 委 托 人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配 合 咨 询 收 费 合 理 化 建 议 等 全 方 位 服 务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各 投 标 人 承 诺 的 服 务 项 目 内 容, 综 合 评 定 打 分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0-2 分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规 定 顺 序 装 订, 且 制 作 规 范 的 进 行 横 向 对 比 打 分 定 标 28 将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按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排 序, 选 取 前 三 名 合 格 投 标 人 为 备 选 库 中 标 人 33 履 约 保 证 金 : 无 36 中 标 服 务 费 : 备 选 库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应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伍 仟 元 整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1.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地 址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网 (www.hnzczb.com) 37 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步 骤 : 进 入 www.hnzczb.com 下 载 专 区 选 择 项 目 名 称 点 击 下 载 输 入 密 码 :2016042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9

第 三 章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一 基 本 要 求 ( 一 ) 招 标 内 容 : 荥 阳 市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备 选 库 项 目 ( 二 ) 服 务 范 围 : 园 林 绿 化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投 资 预 ( 决 ) 算 竣 工 审 核 等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 三 ) 定 点 服 务 期 限 : 两 年 ( 四 ) 投 标 报 价 : 参 照 河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豫 发 改 收 费 [2008]2510 号 文 件, 在 规 定 标 准 收 费 的 基 础 上 自 主 确 定 报 价 优 惠 率 ( 六 ) 定 点 服 务 合 同 价 : 定 点 服 务 合 同 价 = 供 需 双 方 平 等 协 商 价 格 (1- 优 惠 率 ) ( 七 ) 中 标 人 在 服 务 期 限 内 不 得 变 更 企 业 名 称 ( 单 位 名 称 ) 二 投 标 人 要 求 1. 投 标 人 承 诺 : 投 标 人 应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及 河 南 省 政 府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规 范 操 作, 杜 绝 违 法 违 规 事 件 2. 服 从 委 托 人 的 计 划 安 排, 投 标 人 应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投 标 报 价 的 收 费 标 准 进 行 收 费, 不 得 另 外 收 取 其 他 费 用 3.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在 合 同 规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确 保 项 目 质 量 4. 自 觉 接 受 委 托 人 的 监 督 和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5. 在 实 施 项 目 过 程 中, 保 证 不 泄 露 委 托 人 申 明 的 秘 密 和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6. 不 将 多 承 担 的 工 作 委 托 其 他 第 三 方 机 构 实 施 7. 管 理 要 求 : 凡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机 构 须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在 人 员 组 织 规 范 操 作 配 合 招 标 人 及 主 管 部 门 服 务 等 方 面 严 格 履 行 职 责 监 督 部 门 将 在 中 标 人 服 务 期 间 对 定 点 服 务 单 位 是 否 规 范 操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如 发 现 违 规 事 件,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三 合 同 签 订 招 标 人 在 备 选 库 范 围 内 自 主 选 择 已 确 定 的 定 点 服 务 单 位, 定 点 服 务 单 位 在 接 到 项 目 后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四 服 务 地 点 交 货 期 招 标 人 与 定 点 服 务 单 位 签 订 定 点 服 务 合 同 后 定 点 服 务 单 位 在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内 到 达 招 标 人 指 定 地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10

点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提 供 成 果 报 告 五 付 款 方 式 完 成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任 务 后, 支 付 咨 询 服 务 费 六 监 督 管 理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中 心 对 定 点 服 务 单 位 及 流 程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11

第 二 卷 第 四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合 同 格 式 附 件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12

第 四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荥 阳 市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备 选 库 项 目 2. 定 义 2.1 招 标 人 :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所 述 的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及 工 程 招 标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2.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取 得 政 府 采 购 及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资 质, 受 招 标 人 委 托 组 织 招 标 活 动,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负 有 相 应 责 任 的 社 会 服 务 组 织 2.3 合 格 投 标 人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与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就 本 次 招 标 的 产 品 委 托 的 咨 询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上 述 机 构 的 附 属 机 构 没 有 行 政 或 经 济 关 联 ; 6)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各 地 市 政 府 采 购 及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关 招 标 的 规 定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4 中 标 人 : 接 到 并 接 受 中 标 通 知 书, 最 终 被 授 予 合 同 的 中 标 人 2.5 投 标 文 件 : 指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2.6 协 议 服 务 内 容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服 务 内 容 3. 投 标 费 用 3.1 无 论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作 法 和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上 述 费 用 二 招 标 文 件 4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4.1 招 标 文 件 用 以 阐 明 本 次 招 标 的 项 目 要 求 招 标 投 标 程 序 和 合 同 条 件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13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述 部 分 组 成 : 第 一 卷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第 二 卷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合 同 格 式 附 件 4.2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格 式 的 所 有 事 项 和 格 式 要 求,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以 使 其 投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将 承 担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的 风 险 4.3 照 抄 或 复 印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手 写 的 未 按 规 定 签 署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导 致 不 被 接 受 4.4 如 果 第 一 卷 和 第 二 卷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描 述 有 冲 突 或 矛 盾, 除 非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另 有 解 释, 以 第 一 卷 为 准 5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5.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如 有 需 要 澄 清 疑 问 的,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 信 函 电 报 邮 件 传 真 等, 下 同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10) 日 前 通 知 到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三 (3) 日 内 以 书 面 方 式 予 以 答 复, 同 时 将 不 标 明 疑 问 来 源 的 书 面 答 复 函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提 出 疑 问 的, 将 被 视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完 全 认 可 6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6.1 在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中 所 述 的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十 五 (15) 日 前,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6.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到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投 标 人, 并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6.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6.4 为 使 投 标 人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适 当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14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7 投 标 语 言 7.1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所 有 与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就 投 标 来 往 的 函 电 均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外 文 资 料 应 附 有 相 应 的 中 文 译 本, 并 以 中 文 译 本 为 准 8 投 标 文 件 计 量 单 位 8.1 除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计 量 单 位 均 使 用 公 制 计 量 单 位 9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9.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1) 按 照 第 10 11 和 12 条 要 求 填 写 的 : A. 投 标 函 B. 开 标 一 览 表 (2) 按 照 第 13 条 要 求 出 具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A.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开 户 许 可 证 资 质 证 书 B.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C.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件 D. 申 明 资 格 信 E.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F. 相 关 信 誉 证 明 材 料 G.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中 规 定 的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表 格 或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上 述 文 件 应 证 明 投 标 人 是 合 格 的, 而 且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3) 按 照 第 14 条 规 定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4) 供 开 标 时 使 用 的 与 密 封 投 标 文 件 分 别 递 交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 (5)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 (6) 投 标 人 承 诺 书 ; (7)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卷 中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9.2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次 序 一 一 对 应 9.3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每 个 分 包 ( 捆 ), 是 项 目 招 标 不 可 拆 分 的 最 小 投 标 单 元,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此 分 包 ( 捆 )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相 应 的 文 件 资 料, 拆 包 投 标 将 视 为 漏 项 或 实 质 性 响 应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如 同 时 投 标 多 包, 可 提 交 一 套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15

10 投 标 格 式 10.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格 式 完 整 地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一 览 表 等,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格 式 ( 见 附 件 ) 提 交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1 投 标 报 价 11.1 参 照 河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豫 发 改 收 费 [2008]2510 号 文 件, 在 规 定 标 准 收 费 的 基 础 上 自 主 确 定 报 出 优 惠 率 11.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填 写 优 惠 率 11.3 投 标 人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所 作 报 价 的 目 的 只 是 为 了 评 标 时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比 较 的 方 便, 但 并 不 限 制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力 11.4 投 标 报 价 应 完 全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范 围, 不 得 任 意 分 割 或 合 并 所 规 定 的 分 项 11.5 投 标 人 对 每 种 报 价 要 求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报 价 的 投 标 11.6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在 开 标 后 对 投 标 报 价 予 以 修 改, 报 价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是 固 定 的, 不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改 变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2 投 标 货 币 12.1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务 项 目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13 投 标 人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13.1 依 据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的 要 求 按 第 六 章 附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提 交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以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进 行 投 标 和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13.2 投 标 人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服 务 能 力 的 证 明 文 件 13.3 其 他 证 明 资 料 14 投 标 保 证 金 14.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数 额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14.2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避 免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带 来 的 损 失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受 到 损 害 时, 可 根 据 第 14.9 条 的 规 定 没 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4.3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以 人 民 币 计, 并 可 采 取 转 账 电 汇 或 投 标 保 证 金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的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前 单 独 提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开 户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郑 州 金 水 支 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开 户 名 称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帐 号 :76080154800002882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16

14.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14.5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投 标 予 以 拒 绝 14.6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4.7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且 生 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4.8 投 标 人 不 及 时 来 办 理 保 证 金 退 还 手 续 的 ; 或 经 代 理 机 构 多 次 催 促, 依 然 不 及 时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的 无 论 时 间 多 长, 将 不 支 付 任 何 利 息 14.9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14.9.1 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14.9.2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意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 14.9.3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 14.9.4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14.9.5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按 时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的 14.10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15 投 标 有 效 期 15.1 投 标 文 件 应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在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5.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这 种 要 求, 但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会 被 没 收 同 意 延 期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但 可 要 求 其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第 14 条 有 关 退 还 和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6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文 件 签 署 16.1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壹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规 定 数 目 的 副 本,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副 本 应 与 正 本 内 容 一 致,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存 在 文 字 或 表 述 的 不 符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16.2 投 标 文 件 及 所 有 文 件 必 须 是 打 印 件,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必 须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完 整 的 复 印 件 16.3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用 姓 或 首 字 母 在 旁 边 签 字 或 加 盖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17

公 章 后 有 效 16.4 电 报 电 传 和 传 真 投 标 文 件 一 律 不 接 受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7.1 为 便 于 开 标 和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单 独 另 做 一 套, 用 信 封 单 独 密 封 递 交 信 封 上 标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及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并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法 投 标 人 签 字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之 间 有 差 异, 应 以 唱 标 时 唱 出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为 准, 投 标 人 应 接 受 评 标 时 所 进 行 的 价 格 修 正, 并 承 担 一 切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责 任 17.2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分 别 装 袋 密 封, 并 在 信 袋 上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并 在 封 签 处 加 盖 公 章 17.3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 规 范 打 印,A4 幅 面 左 侧 无 线 胶 装,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夹 必 须 有 总 目 录 页 码 严 格 对 应 按 序 连 续 逐 页 编 码 17.4 信 封 袋 均 应 : a) 标 明 递 交 至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载 明 的 地 址 b) 注 明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正 本 副 本 及 在 年 月 日 时 整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在 后 面 注 明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间 c) 写 明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17.5 如 果 封 袋 上 未 按 17.2 17.4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拒 收 未 成 册 和 未 按 以 上 要 求 封 装 的 投 标 文 件 17.6 投 标 人 应 清 楚 招 标 文 件 应 直 接 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获 得, 根 据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收 18 投 标 截 止 期 18.1 投 标 人 应 在 不 迟 于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载 明 的 地 址 递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18.2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第 6 条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限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19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18

19.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第 18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20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0.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递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20.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书 应 按 第 17 条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20.3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做 任 何 修 改 20.4 从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照 第 14.9 条 的 规 定 被 没 收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1 开 标 21.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所 有 投 标 人 应 派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携 带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身 份 证 件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1.2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并 退 回 投 标 人, 按 25 条 规 定 的 确 认 为 无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送 交 评 审 21.3 开 标 程 序 :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3) 宣 布 招 标 人 监 督 人 员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 (4) 随 机 抽 取 两 家 投 标 人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5) 按 照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逆 顺 序 进 行 拆 封 唱 标, 唱 标 的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其 他 优 惠 条 件 等 未 经 宣 读 的 投 标 报 价 ( 如 果 有 ), 一 律 不 在 评 标 中 考 虑 ; (6) 在 开 标 时 没 有 启 封 和 读 出 的 投 标 文 件 ( 包 括 按 照 第 20 条 递 交 的 修 改 书 ) 将 原 封 退 回 投 标 人 ; (7) 若 唱 标 人 宣 读 的 结 果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时, 投 标 人 有 权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经 监 督 人 员 现 场 核 查 确 认 后, 可 重 新 宣 读 投 标 文 件 若 投 标 人 现 场 未 提 出 异 议, 则 认 为 投 标 人 已 确 认 唱 标 结 果 ; (8) 唱 标 结 束 后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及 监 督 人 员 现 场 签 字 确 认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19

(9) 开 标 结 束 21.4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22 评 标 工 作 22.1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的 规 定, 评 标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 下 称 评 委 会 ) 负 责 评 委 会 为 5 人 以 上 单 数,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经 济 技 术 专 家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二, 按 相 关 规 定 从 河 南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2.2 评 标 工 作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 下 称 评 委 会 ) 主 持, 评 委 会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打 分, 并 依 评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对 有 效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23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3.1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1)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予 以 密 封 的 23.2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初 审 后 按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再 进 行 评 审 : 23.2.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1)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一 致 ; (2) 投 标 文 件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单 位 章 ; (3)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 (4) 投 标 文 件 只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23.2.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 (2)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 (3)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4)2014 年 度 或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基 本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新 成 立 企 业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算 ) (5) 企 业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保 证 明 ( 缴 费 凭 证 或 清 单, 近 六 个 月 缴 纳 或 开 具 的, 任 意 一 个 月 即 可, 新 成 立 企 业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算 ) (6)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国 家 注 册 造 价 师 执 业 资 格 且 具 有 工 程 系 列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7) 企 业 所 在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23.2.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0

(1) 投 标 人 提 交 足 额 投 标 保 证 金 ; (2)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3)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 部 分 要 求 ; (4) 投 标 人 无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 (5)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23.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 (3)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 (5)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23.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23.5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1)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 (2)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 (3)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4)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 (5)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24 资 格 后 审 24.1 在 没 有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且 最 高 得 分 的 投 标 人 是 否 有 能 力 圆 满 地 履 行 合 同 进 行 资 格 后 审 24.2 资 格 后 审 将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人 和 / 或 生 产 商 的 技 术 生 产 能 力 经 营 资 格 专 业 资 质 财 务 状 况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履 约 信 誉 企 业 认 证 体 系 等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第 13 条 规 定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资 料 为 基 础, 采 用 合 适 的 方 式 进 行 审 查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1

25 投 标 的 评 价 25.1 评 委 会 只 对 已 判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5.2 评 委 会 在 评 标 时, 除 根 据 第 11 条 的 规 定 考 虑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外, 还 将 考 虑 量 化 以 下 因 素 : (1) 第 9 条 第 13 条 要 求 提 供 的 资 格 文 件 ; (2)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评 标 因 素 25.3 在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列 出 评 标 因 素 及 打 分 办 法,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的 依 据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6.1 为 了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评 估 和 比 较, 评 委 会 有 权 向 投 标 人 质 疑, 请 投 标 人 澄 清 其 投 标 内 容 投 标 人 有 责 任 按 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通 知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答 疑 和 澄 清 投 标 人 不 进 行 澄 清 的, 将 承 担 一 切 不 利 于 投 标 的 后 果 26.2 重 要 澄 清 的 答 复 应 是 书 面 的,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 单 位 负 责 人 )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26.3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取 代 投 标 文 件 中 被 澄 清 的 部 分 26.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不 得 对 投 标 内 容 进 行 实 质 性 修 改 27 错 误 的 修 正 27.1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若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 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不 一 致,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若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7.2 允 许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离 的 微 小 的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27.3 在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估 之 前, 评 委 会 将 确 定 每 一 投 标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而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是 指 投 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定 且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和 保 留 重 大 偏 离 和 保 留 是 指 对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范 围 质 量 和 性 能 产 生 重 大 或 不 可 接 受 的 偏 差, 或 限 制 了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人 的 权 力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的 规 定, 而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将 影 响 到 其 它 提 交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地 位 28 保 密 及 其 它 注 意 事 项 28.1 评 标 是 招 标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评 标 工 作 在 评 委 会 内 独 立 进 行 28.2 评 委 会 将 遵 照 规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公 正 平 等 地 对 待 所 有 投 标 人 28.3 在 开 标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委 询 问 评 标 情 况, 不 得 进 行 旨 在 影 响 评 标 结 果 的 活 动 否 则 其 投 标 可 能 被 拒 绝 28.4 为 保 证 评 标 的 公 正 性, 开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评 委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私 下 交 换 意 见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2

28.5 在 评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凡 与 评 标 情 况 有 接 触 的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将 评 标 情 况 扩 散 出 评 标 人 员 之 外 28.6 评 委 会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六 确 定 中 标 人 29 定 标 29.1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后 确 定 本 次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的 排 序, 报 招 标 人 进 行 审 批 后 确 定 中 标 人 29.2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根 据 招 标 人 的 实 际 需 求 情 况, 剔 除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对 合 格 投 标 人 按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按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标 明 的 办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30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30.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标 报 告 送 至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30.2 招 标 人 按 规 定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郑 州 建 设 信 息 网 (www.zzjs.com.cn)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www.chinabidding.com.cn)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网 (www.hnzbcg.cn) 河 南 招 标 投 标 网 (www.hnzbtb.com) 和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网 (www.hnzczb.com) 等 相 关 网 站 上 发 布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30.3 各 有 关 当 事 人 对 中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且 法 人 签 字 ), 由 企 业 法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 原 件 ) 一 并 提 交 ( 邮 寄 传 真 件 不 予 受 理 ), 并 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质 疑 函 签 收 确 认 日 期 作 为 受 理 时 间 逾 期 未 提 交 或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的 质 疑 函 将 不 予 受 理 31 中 标 通 知 书 31.1 中 标 公 告 发 布 同 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 中 标 通 知 书 ) 通 知 中 标 人 为 荥 阳 市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备 选 库 项 目 定 点 服 务 单 位 31.2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32 合 同 签 订 32.1 中 标 人 应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招 标 人 进 行 签 定 定 点 服 务 项 目 承 诺 书 ( 内 容 详 见 第 二 卷 内 容 ), 并 在 服 务 期 限 内 履 行 统 一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中 心 定 点 服 务 单 位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承 诺 书 的 各 项 权 利 和 义 务 32.2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和 澄 清 文 件 等, 均 应 作 为 签 约 时 合 同 文 本 或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承 诺 书 的 基 础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3

32.3 如 中 标 人 不 按 第 32.1 条 约 定 谈 签 合 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将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后 取 消 其 中 标 决 定,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可 在 中 标 候 选 单 位 中 重 新 选 定 中 标 单 位 32.4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承 诺 书 一 式 三 份, 必 须 经 供 方 需 方 签 字 盖 章, 供 需 双 方 各 保 留 一 份,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保 留 一 份 33 履 约 保 证 金 : 无 34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利 34.1 如 出 现 重 大 变 故, 招 标 任 务 取 消 情 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标 人 保 留 因 此 原 因 在 授 标 之 前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以 及 宣 布 招 标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对 受 影 响 的 供 应 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5 中 标 服 务 费 35.1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应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伍 仟 元 整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4

第 五 章 合 同 格 式 ( 参 照 GF-2015-0212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5

荥 阳 市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承 诺 书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中 心 : 本 单 位 作 为 荥 阳 市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为 了 更 好 地 履 行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承 诺 以 及 协 议 供 货 及 定 点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现 作 如 下 承 诺 : 1. 热 情 为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服 务, 做 到 时 间 快 质 量 优 服 务 佳 价 格 合 理 2. 按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的 优 惠 率 执 行 服 务 价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质 量 限 额 为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服 务 ; 保 证 价 格 为 同 一 时 期 同 一 质 量 同 等 数 量 的 最 低 价 格 3. 保 证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前 ( 逢 节 假 日 向 前 顺 延 ) 将 当 月 业 务 情 况 上 报, 若 价 格 出 现 变 动 以 及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变 更 时, 于 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调 整 内 容 上 报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中 心, 经 确 定 后 实 施 调 整 后 价 格 的 优 惠 率 保 证 不 低 于 该 服 务 投 标 时 的 优 惠 率 4. 保 证 服 务 的 质 量, 认 真 把 好 质 量 关, 对 服 务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质 量 问 题, 严 格 按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予 以 解 决 5. 加 强 档 案 管 理, 保 证 对 每 个 业 务 做 到 一 事 一 档,( 包 括 合 同 协 议 书 业 务 清 单 验 收 报 告 发 票 复 印 件 收 费 明 细 等 ), 保 证 资 料 统 计 准 确, 并 积 极 配 合 各 级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6. 认 真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业 规 范,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财 经 纪 律, 坚 决 杜 绝 送 礼 回 扣 报 销 费 用 等 一 切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7. 保 证 不 承 接 荥 阳 市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转 包 的 业 务, 不 得 就 没 有 承 接 的 业 务 开 具 发 票 8.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如 有 出 现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各 项 规 定 违 反 投 标 服 务 承 诺 和 合 同 承 诺 的, 自 愿 接 受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做 出 的 处 罚 9. 做 好 售 后 服 务 工 作, 设 置 专 职 部 门 派 专 人 跟 踪 用 户 使 用 情 况, 听 取 用 户 意 见 和 建 议, 完 善 服 务 10. 在 定 点 服 务 有 效 期 内, 不 得 变 更 单 位 名 称 11. 我 单 位 联 系 信 息 如 下, 如 出 现 信 息 变 动, 及 时 申 请 并 予 以 变 更 姓 名 固 定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法 定 代 表 人 业 务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子 邮 箱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6

本 承 诺 书 由 我 单 位 签 字 后 两 年 内 有 效 定 点 服 务 供 应 商 名 称 ( 签 章 ):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签 字 时 间 : 年 月 日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7

第 六 章 附 件 投 标 文 件 包 封 格 式 招 标 人 :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年 月 日 时 前 不 得 启 封 递 交 地 址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详 细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8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人 :( 盖 章 ) 详 细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9

附 件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公 章 : 年 月 日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30

附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注 册 地 址 名 称 ) 的 ( 投 标 人 全 名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 单 位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项 目 编 号 为 荥 招 价 财 [2016]042 号 ( 项 目 名 称 ) 的 投 标 及 合 同 执 行,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地 址 :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 正 反 面 ) ( 粘 帖 处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 正 反 面 ) ( 粘 帖 处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31

附 件 3. 投 标 函 致 :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中 心 : 根 据 贵 方 的 招 标 公 告 项 目 编 号 : ( 招 标 编 号 ), 签 字 代 表 _( 全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应 聘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文 本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份, 并 对 之 负 法 律 责 任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书 ) (2)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函 (3)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一 览 表 (4) 服 务 承 诺 和 措 施 (5) 质 量 控 制 与 措 施 (6) 工 作 方 案 据 此 函,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投 标 人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投 标 人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 如 有 的 话 ) 以 及 全 部 参 考 资 料 和 有 关 附 件 我 们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3. 其 投 标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60 日 历 天 4. 投 标 人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5.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讯 请 寄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32

附 件 3.1.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项 目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 优 惠 率 ) 参 照 河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豫 发 改 收 费 [2008]2510 号 文 件, 在 规 定 标 准 收 费 的 基 础 上 自 主 确 定 报 价 优 惠 率 % 服 务 承 诺 注 :1. 优 惠 率 =( 国 家 标 准 收 费 - 招 标 人 实 际 支 付 费 用 )/ 国 家 标 准 收 费 100% 投 标 人 :( 盖 章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日 期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33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收 费 ( 暂 行 ) 标 准 (2008)

附 件 4.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填 写 须 知 1) 制 造 商 作 为 投 标 人 应 填 写 和 提 交 下 述 规 定 表 格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贸 易 公 司 作 为 投 标 人 应 填 写 和 提 交 下 述 规 定 的 全 部 表 格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2) 所 附 格 式 中 要 求 填 写 的 全 部 问 题 和 / 或 信 息 都 必 须 填 写 3) 本 资 格 声 明 的 签 字 人 应 保 证 全 部 声 明 和 填 写 的 内 容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4) 评 标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料 判 断 其 履 行 合 同 的 合 格 性 及 能 力 5)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将 被 保 密, 但 并 不 退 还 6) 全 部 文 件 应 按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语 言 和 份 数 提 交

附 件 4.1 申 明 资 格 信 致 :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响 应 荥 阳 市 园 林 绿 化 管 理 中 心 2016 年 月 日 发 出 的 ( 项 目 编 号 ) 招 标 文 件, 下 述 签 字 人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 项 目 名 称 ), 递 交 下 述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有 陈 述 是 正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1. 招 标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要 求 的 所 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2. 签 署 人 保 证 资 格 文 件 的 陈 述 真 实 正 确 的 证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和 电 传 号 码 邮 编 授 权 签 署 资 格 文 件 者 姓 名 职 位 签 字 电 话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36

附 件 4.2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1) 企 业 名 称 : (2) 企 业 性 质 : (3) 企 业 地 址 : 电 传 / 传 真 / 电 话 号 码 : (4) 成 立 和 / 或 注 册 日 期 : 注 册 资 金 : (5) 企 业 法 人 姓 名 : ; 办 公 电 话 : 手 机 : (6)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 1 固 定 资 产 : 原 值 : 净 值 : 2 流 动 资 金 : 3 长 期 负 债 : 4 短 期 负 债 : 5 资 金 来 源 : 自 有 资 金 : 银 行 贷 款 : (7) 企 业 人 员 状 况 : 职 工 总 数 管 理 人 员 从 业 人 数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人 数 其 他 人 员 (8) 近 三 年 业 务 情 况 : 年 份 业 务 数 量 业 务 收 入 税 后 利 润 2014 年 2015 年 (9) 有 关 开 户 银 行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10) 所 属 的 集 团 公 司 ( 如 有 的 话 ): (11) 其 他 情 况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37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授 权 代 表 的 职 务 : 签 字 日 期 : 注 :1. 法 人 ( 负 责 人 ) 及 其 联 系 信 息 必 须 准 确 填 写 ; 2. 某 项 内 容 行 数 不 够, 投 标 人 可 另 行 加 行 或 另 附 内 容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公 章 : 职 务 : 日 期 : 附 件 4.3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企 业 诚 信 证 明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38

a) 近 三 年 获 得 的 信 誉 荣 誉 证 书 ; b)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证 明 资 料 ; ( 以 上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复 印 件 的 应 加 盖 公 章 ) 附 件 5.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39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单 位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成 立 时 间 单 位 性 质 营 业 执 照 编 号 ( 社 会 企 业 登 记 证 )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税 务 登 记 证 编 号 注 册 资 金 ( 万 元 ) 资 质 等 级 证 号 发 证 单 位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证 号 发 证 单 位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职 工 总 数 其 中 : 技 术 人 员 数 专 业 人 员 单 位 行 政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工 概 况 姓 名 职 务 及 职 称 年 龄 专 业 从 业 年 限 注 : 附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开 户 许 可 证 工 程 造 价 资 质 证 书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等 有 关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 单 位 公 章 ):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附 件 6. 管 理 及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一 览 表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40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专 业 从 业 时 间 注 : 上 表 列 出 的 人 员, 须 出 具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材 料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代 表 人 签 字 : 日 期 : 附 件 7. 2013-2015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表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41

序 号 委 托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总 造 价 项 目 内 容 委 托 合 同 日 期 项 目 负 责 人 奖 罚 记 录 注 :1. 符 合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且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代 表 人 签 字 : 日 期 : 附 件 8.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42

质 量 工 期 和 服 务 承 诺 书 致 : 非 常 荣 幸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 的 投 标, 我 方 就 质 量 和 服 务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1. 质 量 保 证 2. 工 期 保 证 3. 技 术 服 务 4. 其 他 投 标 人 ( 单 位 公 章 ):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附 件 9.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43

投 标 人 的 机 构 设 置 及 管 理 方 式 包 括 内 部 构 架 级 机 构 设 置 运 作 机 制 及 工 作 流 程 等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44

附 件 10. 质 量 控 制 及 措 施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45

附 件 11. 服 务 承 诺 合 理 化 建 议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46

附 件 12.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47

附 件 13.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保 证 明 ( 近 六 个 月 中 任 意 一 个 月 缴 纳 或 开 具 的 缴 费 凭 证 或 清 单, 新 成 立 企 业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算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48

附 件 14.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2014 年 度 或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基 本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新 成 立 企 业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算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49

附 件 15. 相 关 人 员 证 书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50

附 件 16.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证 明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51

附 件 17. 项 目 所 在 地 或 企 业 注 册 地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52

附 件 18. 反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我 公 司 承 诺 : 在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活 动 中, 我 公 司 保 证 做 到 : 一 公 平 竞 争 参 加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二 杜 绝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不 向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政 府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评 审 专 家 及 其 亲 属 提 供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购 物 券 回 扣 佣 金 咨 询 费 劳 务 费 赞 助 费 宣 传 费 宴 请 ; 不 为 其 报 销 各 种 消 费 凭 证, 不 支 付 其 旅 游 娱 乐 等 费 用 三 若 出 现 上 述 行 为, 我 公 司 及 参 与 投 标 的 工 作 人 员 愿 意 接 受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的 处 罚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53

附 件 19. 中 标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致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我 们 在 贵 公 司 组 织 的 项 目 中 若 中 标, 我 们 保 证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向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一 次 性 支 付 该 项 目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伍 仟 元 整 承 诺 方 法 定 名 称 : ( 盖 章 ) 地 址 : 电 话 : 电 传 : 传 真 : 邮 编 : 承 诺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盖 章 ): 承 诺 日 期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54

附 件 20. 投 标 人 认 为 应 该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注 :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1-- 附 件 20 格 式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内 容 的 项 目 仍 需 要 保 留 原 格 式, 可 用 无 或 空 白 页 标 注, 不 得 删 除 或 篡 改 附 件 格 式 ) 河 南 省 至 诚 招 标 采 购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