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 當 東 與 廣 州 體 制 中 英 貿 易 的 翻 譯 : 兼 論 1814 年 東 印 度 公 司 與 廣 州 官 員 一 次 涉 及 翻 譯 問 題 的 會 議 王 宏 志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翻 譯 系 / 翻 譯 研 究 中 心 lwcwong@cuhk.edu.hk 摘 要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來 華 貿 易 的 一 百 多 年 歷 史 裡, 斯 當 東 (George Thomas Staunton, 1781-1859) 可 說 是 其 中 一 位 最 重 要 且 影 響 最 大 的 人 1792-93 年, 他 以 侍 童 身 份, 參 加 由 東 印 度 公 司 出 資 馬 戛 爾 尼 爵 士 所 率 領 的 使 團, 第 一 次 來 到 中 國, 在 旅 途 上 開 始 學 習 中 文 1798 年 4 月, 他 因 為 其 中 文 能 力 而 獲 聘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初 級 書 記, 並 開 始 擔 任 翻 譯 工 作,1804 年 底 擢 升 為 貨 監 ;1806 年 擔 任 特 選 委 員 會 的 秘 書,1808 年 正 式 獲 委 任 為 中 文 譯 員 1814 年 9 月 最 後 一 次 來 到 中 國,1816 年 1 月 開 始 接 任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中 國 的 組 織 架 構 中 最 高 級 位 置 : 特 選 委 員 會 主 席, 且 以 副 使 的 身 份 跟 隨 阿 美 士 德 使 團 到 北 京 1817 年 6 月 回 到 英 國 去, 也 再 沒 有 回 到 中 國 可 以 肯 定, 斯 當 東 不 單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史 上 的 關 鍵 人 物, 實 際 上 在 中 英 近 代 交 往 史 上 也 有 其 舉 足 輕 重 的 位 置 正 由 於 他 的 重 要 性, 有 關 斯 當 東 的 研 究 為 數 不 少, 但 討 論 他 跟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廣 州 體 制 下 所 面 對 的 翻 譯 問 題 的 研 究 並 不 多 見, 這 大 概 是 因 為 斯 當 東 正 式 擔 任 公 司 的 譯 員 的 日 子 很 短 有 關 然 而, 斯 當 東 前 後 在 中 國 住 上 共 七 八 年 的 日 子 裡, 他 的 活 動 往 往 跟 翻 譯 有 關, 實 在 很 有 深 入 處 理 的 必 要 本 文 除 嘗 試 探 研 斯 當 東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提 供 的 翻 譯 服 務 以 及 所 引 起 的 相 關 問 題 外, 更 會 重 點 討 論 一 次 由 斯 當 東 代 表 東 印 度 公 司 出 席 與 廣 州 主 要 官 員 召 開 的 會 議 這 會 議 在 1814 年 底 舉 行, 儘 管 會 議 影 響 深 遠, 但 卻 一 直 沒 有 受 到 重 視 其 實, 這 次 會 議 還 間 接 地 觸 及 到 一 個 近 代 中 英 外 交 翻 譯 史 上 一 個 很 重 要 且 敏 感 的 課 題 : 中 英 文 書 往 來 應 使 用 那 種 語 言? 關 鍵 詞 : 斯 當 東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體 制 57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George Thomas Staunton and Translation in Sino-British Trade in the Canton System: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1814 Meeting Involving the Translation Issue Lawrence Wong Wang-chi Department of Translation / Research Centre for Translation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bstract George Thomas Staunton (1781-1859) was no doubt one of the most prominent and influential figures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trade of the 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 He first came to China in 1792-93, as the page to Lord Macartney in his official mission to the Qing court. After acquiring some Chinese during the trip, he served as an interpreter when the Embassy arrived Beijing. In 1798, he joined EIC as a junior clerk. In 1808, he was officially appointed as interpreter/translator of the Company, although he had been doing its job since his first arrival. In 1816, he became the Supercargo, the highest position of the Company in Canton. He acted as the Deputy Ambassador in the Amherst Mission in 1816, before he finally returned to England for good in June 1817. Because of the various important roles played by him during his years in China, Staunton has frequently been a subject of investigation by Chinese and Western historians. But little attention has so far been paid to the impact made by his translation activities. The present paper looks into the role played by Staunton in different capacities, paying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contributions he made to the EIC because of his high proficiency in Chinese. The paper also discusses in details a meeting held in 1814 in Canton and attended by Staunton on behalf of the EIC to settle some critical issues in Sino-British trade with the Chinese officials, one of which being the language for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Company and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Keywords: George Thomas Staunton, East India Company, Canton System 58
壹 這 時 候 擔 任 中 文 譯 員 是 冒 著 相 當 的 風 險 的 馬 禮 遜 ( Morrison, 1839a, p. 421)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來 華 貿 易 的 一 百 多 年 歷 史 裡, 斯 當 東 (George Thomas Staunton, 1781 1859) 可 說 是 其 中 一 位 最 重 要 且 影 響 最 大 的 人 1 早 在 1792 93 年, 他 還 只 有 13 歲 的 時 候, 便 已 經 以 侍 童 身 份, 參 加 由 東 印 度 公 司 出 資 馬 戛 爾 尼 爵 士 (George Lord Macartney, 1737 1806) 所 率 領 的 使 團, 第 一 次 來 到 中 國 由 於 他 在 旅 途 上 開 始 學 習 中 文, 來 到 中 國 後 便 參 加 了 翻 譯 和 謄 寫 中 文 的 工 作, 更 因 為 是 使 團 裡 唯 一 可 以 說 漢 語 的 人 而 得 以 跟 乾 隆 直 接 談 話, 還 得 到 額 外 的 獎 賞 (Staunton, 1799, p. 78) 1798 年 4 月, 他 因 為 其 中 文 能 力 而 獲 聘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初 級 書 記 (junior writer), (Staunton, 1856, p. 17) 1800 年 1 月 抵 達 中 國 後 幾 天 便 開 始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與 中 國 官 員 的 紛 爭 擔 任 翻 譯 (p. 27) 儘 管 他 只 在 中 國 住 滿 了 兩 年 便 因 為 父 親 病 逝 而 匆 忙 回 國, 但 當 他 在 1804 年 底 再 度 來 到 中 國 時, 他 已 獲 擢 升 為 貨 監 (supercargo) ; (p. 32) 1806 年 擔 任 特 選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p. 54),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1808 年,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特 選 委 員 會 委 任 他 為 中 文 譯 員, 年 薪 500 鎊 (p. 35) 不 過, 他 很 快 又 離 開, 在 1808 至 1810 年 回 到 英 國 的 時 間 裡, 他 完 成 翻 譯 並 出 版 大 清 律 例, 得 到 幾 乎 一 致 的 好 評 2 過 了 幾 十 年 後, 他 還 從 當 時 擔 任 香 港 第 二 任 總 督 的 德 庇 時 (John Francis Davis, 1795 1890) 那 裡 知 悉, 香 港 殖 民 地 政 府 的 首 席 大 法 官 還 在 使 用 他 的 譯 本 來 處 理 案 件 (p. 46)1810 年 10 月, 斯 當 東 重 回 到 廣 州, 只 是 在 一 年 左 右 後 又 再 回 國, 至 1814 年 9 月 最 後 一 次 來 到 中 國,1816 年 1 月 開 始 接 任 特 選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職 位, (p. 61) 這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中 國 的 組 織 架 構 中 最 高 級 的 位 置 不 過, 他 很 快 就 以 副 使 的 身 份 跟 隨 阿 美 士 德 使 團 到 北 京, 只 是 使 團 沒 有 取 得 任 何 成 果, 連 一 次 覲 見 皇 帝 的 機 會 也 沒 有 便 被 指 令 離 開, 3 斯 當 東 跟 著 也 在 1817 年 6 月 回 到 英 國, 正 式 離 開 東 印 度 公 司, 也 再 沒 有 回 到 中 國 接 著, 他 積 極 投 入 英 國 的 政 壇,1818 年 至 1830 年 為 下 議 院 成 員,(p. 76) 經 常 為 印 度 委 員 會 (India Board) 提 供 有 關 中 國 問 題 的 意 見, (p. 74 76) 又 在 1821 年 出 版 Narrative the Chinese Embassy to the Khan of the Tourgouth Tartars: in the Years 1712, 13, 14, & 15, 這 是 圖 理 琛 (1667 1740) 出 使 土 爾 扈 特 後 所 撰 異 域 錄 的 1 在 中 英 近 代 交 往 史 上, 人 們 大 多 把 George Thomas Staunton 稱 為 小 斯 當 東, 以 識 別 其 父 親 George Leonard Staunton (1737 1801); 但 也 有 學 者 以 大 斯 當 東 來 稱 呼 其 父 親 ( 參 游 博 清,2004) 不 過, 由 於 本 文 不 多 涉 及 George Leonard Staunton, 為 行 文 方 便 起 見, George Thomas Staunton 直 接 稱 為 斯 當 東 2 在 回 憶 錄 裡, 斯 當 東 便 節 錄 了 六 篇 書 評 見 Staunton, 1856, p. 46 51 3 關 於 阿 美 士 德 使 團, 可 參 Staunton, 2000; Morrison, 1820 59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英 文 譯 本 (Staunton, 1821) 1830 年, 斯 當 東 獲 委 任 為 下 議 院 東 印 度 委 員 會 委 員 (p. 77) 在 往 後 的 日 子 裡, 從 1834 年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專 利 權 結 束, 英 國 委 派 首 任 商 務 監 督 律 勞 卑 (Lord William John Napier, 1786 1834) 到 廣 州, 然 後 到 鴉 片 戰 爭 爆 發 賠 償 的 談 判 以 至 割 讓 香 港 後 的 鴉 片 政 策 香 港 總 督 的 任 命 等, 人 們 都 經 常 徵 詢 斯 當 東 的 意 見 由 此 可 見, 斯 當 東 不 單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史 上 的 關 鍵 人 物, 實 際 上 在 中 英 近 代 交 往 史 上 也 有 其 舉 足 輕 重 的 位 置 正 由 於 他 的 重 要 性, 有 關 斯 當 東 的 研 究 為 數 不 少 有 學 者 嘗 試 全 面 考 察 他 的 生 平 和 貢 獻, 4 也 有 學 者 透 過 他 的 著 作 來 分 析 當 時 英 國 人 對 中 國 的 理 解, 5 以 至 他 對 英 國 漢 學 的 推 動 (Cranmer-Byng, 1967, p. 248 257;Kwan, 2013) 翻 譯 方 面, 主 要 的 研 究 集 中 在 被 視 為 一 劃 時 代 的 作 品 (Morse, 1926b, p. 343) 的 大 清 律 例 英 譯 上, (St. André, 2004, p. 1 31; Timmermans, 2005, p. 26 57) 這 是 很 可 以 理 解 的 ; 但 也 有 學 者 對 異 域 錄 的 翻 譯 進 行 探 索 ( 游 博 清,2013, p. 38-58) 不 過, 討 論 斯 當 東 跟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廣 州 體 制 下 所 面 對 的 翻 譯 問 題 的 研 究 並 不 多 見, 這 大 概 是 因 為 斯 當 東 正 式 擔 任 公 司 的 譯 員 的 日 子 很 短 上 文 曾 指 出 過, 他 在 1808 年 才 正 式 獲 委 任 為 公 司 的 譯 員, 但 他 很 快 便 回 國, 而 公 司 也 在 1809 年 2 月 另 外 委 任 新 教 第 一 位 來 華 傳 教 士 馬 禮 遜 (Robert Morrison, 1782 1834) 作 譯 員 然 而, 斯 當 東 前 後 在 中 國 住 上 共 七 八 年 的 日 子 裡, 儘 管 大 部 份 時 間 都 沒 有 正 式 擔 任 譯 員 一 職, 但 他 的 活 動 其 實 都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跟 翻 譯 有 關, 實 在 很 有 深 入 處 理 的 必 要 本 文 除 嘗 試 探 研 斯 當 東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提 供 的 翻 譯 服 務 以 及 所 引 起 的 相 關 問 題 外, 更 會 重 點 討 論 一 次 由 斯 當 東 代 表 東 印 度 公 司 出 席 與 廣 州 主 要 官 員 召 開 的 會 議 這 會 議 在 1814 年 底 舉 行, 儘 管 會 議 影 響 深 遠, 但 卻 一 直 沒 有 受 到 重 視, 不 過, 這 次 會 議 其 實 觸 碰 到 一 個 近 代 中 英 外 交 翻 譯 史 上 一 個 很 重 要 而 敏 感 的 課 題 : 中 英 文 書 往 來 應 使 用 那 種 語 言? 十 分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貳 毫 無 疑 問, 斯 當 東 的 歷 史 地 位 和 貢 獻, 主 要 是 來 自 他 的 中 文 能 力 可 以 說, 在 跟 中 國 貿 易 的 一 百 五 十 多 年 裡, 東 印 度 公 司 成 員 中, 大 概 只 有 馬 禮 遜 的 中 文 能 力 可 能 比 他 稍 微 優 勝 6 不 過, 馬 禮 遜 是 在 1809 年 才 開 始 出 任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譯 者, 這 比 斯 當 東 晚 很 多, 在 斯 當 東 以 前, 東 印 度 公 司 所 面 對 的 語 言 障 礙 是 很 大 的, 且 主 要 就 是 依 賴 斯 當 東 來 解 決 我 們 知 道, 東 印 度 公 司 第 一 次 正 式 與 中 國 人 進 行 貿 易 買 賣, 是 1637 年 由 約 翰. 威 德 爾 (John Weddell, 1583 1642) 所 率 領 的 商 船 隊 完 成 的 7 不 過, 這 最 早 4 Spivey, 1968; 游 博 清,2004 這 兩 篇 有 關 斯 當 東 的 碩 士 論 文 都 內 容 充 實, 十 分 出 色 5 Eastberg, 2009;Zhang, 1990 6 這 其 實 是 斯 當 東 自 己 的 說 法 Staunton, 1856, p. 37 7 嚴 格 來 說, 英 人 這 次 第 一 次 來 華 貿 易, 不 能 算 是 由 東 印 度 公 司 完 成 的, 因 為 船 隊 是 由 當 時 屬 於 敵 對 的 科 爾 亭 會 社 (Courteen Association) 所 派 1637 年, 英 王 查 理 士 一 世 向 科 爾 亭 會 頒 發 專 利, 60
的 交 往 並 不 順 利, 幾 經 周 折, 甚 至 在 武 裝 衝 突 後, 英 國 人 才 勉 強 購 買 了 一 些 貨 物 離 開, 算 是 完 成 任 務 在 這 次 所 謂 的 虎 門 事 件 裡, 翻 譯 問 題 是 癥 結 所 在 我 們 不 在 這 裡 詳 細 交 代 整 個 事 件 以 及 當 中 的 翻 譯 問 題 簡 單 說 來, 幾 乎 所 有 的 矛 盾 和 紛 爭 都 是 由 於 一 名 來 自 廣 州 的 通 事 從 中 播 弄 所 造 成 的 這 名 懂 得 葡 語 的 通 事 李 葉 榮, 本 來 是 經 由 廣 州 總 鎮 海 道 鄭 覲 光 指 派, 給 在 虎 門 外 海 的 英 人 傳 諭, 惕 以 利 害, 命 令 他 們 立 刻 開 洋 歸 國 的 但 李 葉 榮 卻 告 訴 英 人 只 要 他 們 願 意 繳 付 稅 款, 中 國 官 府 便 容 許 他 們 進 行 貿 易 他 還 說 傳 諭 指 定 他 為 他 們 作 通 事 及 經 紀 就 是 這 樣, 李 葉 榮 便 把 五 名 英 商 人 連 同 貨 款 帶 到 廣 州 去 但 在 回 到 廣 州 後, 李 葉 榮 先 把 英 商 藏 起 來, 稍 後 還 告 發 他 們 私 帶 夷 貨 入 省, 另 一 方 面 又 向 官 員 匯 報, 說 英 人 拒 絕 聽 命, 不 肯 離 開, 於 是 與 他 勾 結 的 總 兵 陳 謙 便 向 虎 門 的 英 國 船 隊 發 動 火 攻, 剛 好 風 向 轉 變, 英 人 才 倖 免 於 難 李 葉 榮 和 陳 謙 謀 財 害 命 的 計 劃, 最 終 在 威 德 爾 以 武 力 來 救 人 索 貨 後 被 揭 穿, 更 高 級 的 官 員 介 入 調 查, 李 葉 榮 和 陳 謙 都 被 懲 處, 而 英 人 獲 准 在 廣 州 買 賣 貨 物 後 離 開 就 是 這 樣, 東 印 度 公 司 完 成 了 第 一 次 直 接 中 國 進 行 的 貿 易 活 動 8 其 實, 具 備 海 外 經 商 經 驗 的 英 國 商 人, 也 為 這 次 來 華 貿 易 作 好 準 備, 隨 團 帶 來 自 己 的 譯 員 的 但 他 們 面 對 的 情 況 頗 為 特 殊 第 一, 當 時 根 本 沒 有 人 具 備 中 英 雙 語 能 力, 能 夠 為 英 國 人 提 供 直 接 跟 中 國 溝 通 的 翻 譯 服 務 第 二, 那 時 候, 葡 語 是 東 方 貿 易 的 通 用 語 言 (Coates, 1966, p. 1) ; 直 至 十 八 世 紀 中 葉, 所 有 到 中 國 來 貿 易 的 歐 洲 商 人 都 一 定 帶 懂 葡 語 的 譯 員 同 行 (Van Dyke, 2009, p. 9) 對 於 這 點, 威 德 爾 是 早 已 知 悉 且 作 了 適 當 的 準 備 工 夫 的 : 他 招 聘 了 一 名 懂 葡 語 的 商 人 湯 馬 士. 羅 賓 遜 (Thomas Robinson,? 1638) 隨 船 出 發 不 過, 他 是 以 商 人 ( Merchants ) 的 身 份 參 加 船 隊, 但 同 時 擔 任 翻 譯 的 工 作 無 疑, 羅 賓 遜 具 有 豐 富 的 亞 洲 貿 易 經 驗, 最 遲 在 1622 年 便 開 始 受 聘 於 東 印 度 公 司, 因 為 他 的 名 字 曾 出 現 在 巴 達 維 亞 東 印 度 公 司 大 班 助 手 名 冊 內, 並 在 1625 容 許 他 們 在 東 印 度 地 區 內 東 印 度 公 司 沒 有 設 商 館 的 地 方 進 行 貿 易, 成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亞 洲 貿 易 壟 斷 上 最 大 的 對 手 不 過, 由 於 科 爾 亭 會 社 跟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1657 年 合 併, 我 們 也 把 這 時 候 英 人 來 華 的 商 貿 活 動 歸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活 動 裡 去 8 關 於 東 印 度 公 司 第 一 次 來 華 貿 易, 西 方 資 料 主 要 有 Mundy, 1967, p. 158-316 該 書 作 者 彼 德 芒 迪 (Peter Mundy, 1600 1667), 是 著 名 旅 遊 家, 當 時 跟 隨 威 德 爾 船 隊 一 起 到 亞 洲, 並 作 了 詳 盡 的 紀 錄 此 外, 該 書 另 一 個 很 大 的 價 值 來 自 編 者 Sir Richard Carmac Temple 在 整 理 及 編 輯 該 遊 記 出 版 的 時 候, 他 加 入 了 大 量 相 關 的 一 手 資 料, 包 括 存 於 英 國 外 交 部 Public Record Office 及 India Office 的 檔 案 威 德 爾 自 己 所 撰 寫 的 航 海 日 誌, 以 及 他 所 說 的 科 爾 亭 文 件 (Courteen Papers), 還 有 藏 於 里 斯 本 大 量 的 葡 文 第 一 手 資 料, 且 翻 譯 成 英 文, 給 與 研 究 者 極 大 的 方 便 中 文 原 始 資 料 兵 部 題 失 名 會 同 兩 廣 總 督 張 鏡 心 題 殘 稿, 見 國 立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 編 ),1936, p. 751 756) 研 究 方 面, 較 多 人 知 道 和 引 用 的 是 Morse, 1926a, p. 14 30; 但 其 實 他 的 描 述 基 本 參 照 芒 廸 的 遊 記 汪 宗 衍,1968 主 要 是 對 兵 部 題 失 名 會 同 兩 廣 總 督 張 鏡 心 題 殘 稿 的 考 證 ; 另 外 還 有 湯 開 建 張 坤,2006, p. 122 132; 萬 明,2004,p. 421 443; 直 接 討 論 虎 門 事 件 中 的 翻 譯 問 題, 見 王 宏 志,2012,p. 41 66 61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年 擔 任 大 班 的 秘 書,1636 年 加 入 威 德 爾 的 船 隊 9 然 而, 羅 賓 遜 其 實 是 不 懂 中 文 的, 他 的 翻 譯 服 務 只 限 於 在 澳 門 或 中 國 懂 得 葡 語 的 人 這 固 然 是 重 要 的, 因 為 威 德 爾 原 來 的 計 劃 並 不 是 要 立 刻 直 接 和 中 國 進 行 貿 易, 而 是 希 望 透 過 澳 門 葡 人 來 進 行, 因 此, 他 們 的 確 是 要 跟 澳 門 的 葡 萄 牙 人 交 涉 的 不 過, 這 也 有 很 大 的 局 限, 他 根 本 沒 法 直 接 跟 一 般 的 中 國 人 溝 通 在 現 在 所 見 到 的 材 料 裡, 他 甚 至 購 買 食 物 和 用 品 的 簡 單 任 務 也 沒 法 完 成, 卻 造 成 小 規 模 的 武 力 衝 突 (Temple, 1967, p. 220) 用 盡 各 種 方 式 或 手 勢 去 嘗 試 尋 找 引 水 或 譯 員 也 沒 有 成 功, 更 不 要 說 跟 廣 州 的 官 員 見 面 時 因 為 沒 法 溝 通 而 離 開 (p. 176 177) 在 中 國 官 員 眼 中, 羅 賓 遜 也 不 可 能 是 譯 員, 他 們 只 會 把 他 認 定 為 說 葡 語 的 夷 人, 而 不 會 深 究 他 原 來 是 要 為 英 國 人 作 英 葡 翻 譯 的 所 以, 在 中 方 的 資 料 中, 我 們 看 不 見 他 們 記 錄 英 國 方 面 帶 有 譯 員 或 通 事 10 在 這 情 形 下, 我 們 便 很 可 以 理 解 為 什 麼 威 德 爾 等 人 對 這 名 來 自 中 國 的 通 事 李 葉 榮 會 這 樣 的 信 任 甚 至 倚 賴 從 上 文 簡 單 的 描 述 可 以 見 到, 東 印 度 公 司 第 一 次 在 華 貿 易 的 經 驗 是 不 愉 快 的 威 德 爾 離 開 中 國 前, 甚 至 曾 經 簽 過 一 份 承 諾 書, 在 被 扣 廣 州 的 船 員 獲 釋, 並 取 回 貨 款 及 貨 物 後, 他 們 便 會 離 開, 永 遠 不 再 回 來 (p. 264) 威 德 爾 確 實 遵 守 了 這 承 諾, 他 在 1642 去 世 前 都 沒 有 再 回 中 國, 可 是, 其 他 英 國 人 也 沒 有 馬 上 到 中 國 來 作 買 賣 1676 年, 英 國 人 首 先 在 廈 門 設 置 商 行, 然 後 在 1699 年 才 開 始 在 廣 州 做 買 賣 跟 著, 儘 管 在 廈 門 寧 波 和 舟 山 等 都 有 外 貿 活 動, 但 廣 州 一 直 是 最 熱 門 的 城 市, 然 後 在 1757 年 乾 隆 下 令 只 准 廣 州 一 口 通 商 後, 所 謂 的 廣 州 體 制 慢 慢 建 立 起 來, 而 在 短 短 的 幾 十 年 裡,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成 為 廣 州 外 貿 最 大 的 外 商 11 不 過, 無 論 在 廣 州 外 貿 佔 多 大 的 比 重, 他 們 始 終 面 對 著 嚴 重 的 語 言 障 礙 問 題, 在 一 段 很 長 的 時 期 裡, 他 們 還 得 倚 賴 中 國 的 通 事 來 協 助 溝 通 和 翻 譯 由 於 本 文 的 研 究 對 象 並 不 是 中 國 通 事, 我 們 在 這 裡 只 會 比 較 具 體 的 說 明 廣 州 體 制 下 的 通 事 的 幾 個 主 要 問 題, 目 的 是 要 展 示 東 印 度 公 司 長 期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首 先 是 通 事 的 工 作 毫 無 疑 問, 通 事 的 第 一 項 工 作 是 翻 譯, 包 括 了 口 譯 和 筆 譯 清 初 刊 本 的 香 山 縣 志 已 記 有 通 事 怎 樣 在 澳 門 為 中 國 官 員 與 洋 人 作 傳 譯, 擔 當 了 重 要 的 溝 通 橋 樑 : 凡 文 武 官 下 澳, 率 重 議 事 亭 上, 彝 目 列 坐 進 茶 畢, 有 欲 言 則 通 事 番 譯 傳 語 通 事 率 閩 粵 人, 或 偶 不 在 側, 則 上 德 無 由 宣, 下 情 無 由 達 彝 人 違 禁 約, 多 由 通 事 導 之 ( 申 良 翰 李 騰 元, 出 版 日 期 缺, 卷 十, 頁 三 ) 9 關 於 這 名 威 德 爾 船 隊 的 譯 員, 迄 今 只 能 找 到 一 篇 報 導, 那 就 是 芒 迪 遊 記 的 編 輯 R.C. Temple 為 該 書 所 作 的 其 中 一 篇 附 錄 (Mundy,1967, p. 462 466) 10 在 中 方 的 材 料 裡, 提 及 到 羅 賓 遜 的 只 有 一 條, 但 有 關 他 的 描 述 是 夷 人 頭 目 ( 國 立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 編 ],1936,p. 753) 11 關 於 英 人 早 年 的 對 華 貿 易 發 展 情 況, 可 參 Pritchard, 1970 62
另 外 還 負 責 文 件 和 往 來 書 信 的 翻 譯 工 作, 當 時 有 粵 東 文 書 上 下 俱 用 通 事 的 說 法 ( 張 渠,1990, p. 6) 不 過, 在 廣 州 體 制 下, 翻 譯 其 實 並 不 是 通 事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光 緒 年 間 的 重 修 香 山 縣 志 開 列 了 通 事 一 系 列 的 職 務 : 其 役 於 官, 傳 言 語, 譯 文 字, 丈 量 船 隻, 貨 之 入 口, 點 評 數, 秤 輕 重, 輸 稅 上 餉 者 曰 通 事 12 這 令 到 通 事 的 身 份 和 工 作 變 得 複 雜, 因 為 這 一 方 面 涉 及 朝 廷 的 稅 收, 但 更 重 要 是 會 觸 及 商 人 以 至 廣 州 官 員 的 利 益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的 歷 史 裡, 我 們 見 到 不 少 通 事 就 因 為 損 害 了 行 商 和 官 員 的 利 益 而 惹 來 麻 煩 第 二 是 這 些 通 事 的 外 語 能 力 一 個 人 所 共 知 的 事 實 是 : 儘 管 通 事 正 式 持 牌, 但 他 們 其 實 都 沒 有 受 過 任 何 正 規 的 外 語 訓 練 美 國 商 人 亨 特 (William Hunter, 1812 1891) 經 常 要 跟 通 事 交 往, 他 的 說 法 是 這 些 通 事 除 了 自 己 的 語 言 外, 別 的 一 點 也 不 懂, (Hunter, 1882, p. 50) 他 還 曾 非 常 幽 默 諷 刺 地 描 述 過 一 些 通 事 怎 樣 在 不 懂 外 語 的 情 況 下 去 作 翻 譯 (Hunter, 1855, p. 21 30) 不 過, 實 際 的 情 況 是, 通 事 其 實 是 掌 握 了 一 種 所 謂 的 廣 州 英 語 (Cantonese English) 的, 只 是 這 種 英 語 是 一 般 英 國 人 所 沒 法 理 解 的, 因 為 那 毫 無 疑 問 是 中 國 人 的 一 項 發 明, 是 完 全 變 形 扭 曲 的 廣 州 話 與 英 語 的 混 合 體, 還 摻 入 了 葡 語 印 度 語 馬 拉 語, 沒 有 句 法 也 沒 有 邏 輯 聯 繫 13 令 問 題 變 得 更 嚴 重 的 是, 儘 管 這 些 通 事 能 以 廣 州 英 語 在 口 頭 上 與 外 國 人 作 基 本 的 溝 通, 但 他 們 絕 大 多 數 都 不 能 閱 讀 和 書 寫 英 文 但 知 夷 語, 並 不 認 識 夷 字, 14 是 當 時 的 通 事 一 個 很 普 遍 的 狀 況 後 來 長 期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擔 任 譯 員 的 馬 禮 遜 更 說 不 能 閱 讀 英 文, 也 不 一 定 能 讀 懂 自 己 的 語 文 (Morrison, 1839b, p. 21) 在 這 情 形 下, 我 們 便 可 以 明 白 為 什 麼 東 印 度 公 司 檔 案 裡 經 常 見 到 類 似 這 樣 的 抱 怨 : 要 透 過 行 商 把 一 封 信 忠 實 地 翻 譯 出 來, 當 中 的 困 難 幾 乎 是 無 法 逾 越 的 無 論 什 麼 時 候, 我 們 只 能 夠 大 約 領 會 其 中 的 意 思 (Morse, 1926c, p. 7) 第 三 個 更 嚴 重 的 問 題 是 這 些 通 事 在 廣 州 體 制 的 位 置 我 們 知 道, 儘 管 朝 廷 容 許 一 口 通 商, 但 負 責 管 理 的 官 員 又 始 終 堅 持 貿 易 細 事, 向 由 商 人 自 行 經 理, 官 不 與 聞 其 事,( 佐 佐 木 正 哉,1967,p. 5) 結 果, 他 們 不 單 要 透 過 行 商 與 通 事 來 跟 外 國 商 人 溝 通, 更 要 求 行 商 和 通 事 負 責 監 管 的 工 作 早 在 乾 隆 九 年 (1744 年 ), 廣 州 府 海 防 同 知 印 光 任 (1691 1758) 即 制 定 管 理 番 舶 及 寄 居 澳 門 夷 人 規 約 12 見 重 修 香 山 縣 志 附 記 ( 田 明 曜,1968,p. 1957) 關 於 廣 州 體 制 下 的 通 事 怎 樣 參 與 廣 州 外 國 商 船 及 貨 物 買 賣 事 務, 可 參 Van Dyke, 2005, p. 77 93 13 Hunter, 1855, p. 61; 有 關 後 來 被 稱 為 洋 涇 濱 英 語 (pidgin English) 的 廣 州 英 語, 可 參 Bridgman, 1836, p. 429; Hall, 1966; 吳 義 雄,2001,p. 172 202 14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編 ),1992b,p. 599 63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七 條, 第 一 條 規 定 所 有 洋 船 到 達 澳 門 後 便 須 即 日 投 行, 並 著 行 主 通 事 報 明, 就 是 把 管 理 外 夷 的 責 任 交 給 行 商 和 通 事 ; ( 梁 廷 柟,1999,p. 535 537) 其 接 任 人 張 汝 霖 又 在 乾 隆 十 四 年 (1749 年 ) 提 出 澳 夷 善 後 事 宜 條 議, 明 令 以 後 外 船 船 稅 貢 銀 行 商 及 通 事 之 手 續 費 出 口 貨 稅 及 采 辦 官 用 品 物, 都 交 由 行 商 一 二 人 負 責 保 證 ( 梁 嘉 彬,1999,p. 91) 1757 年 發 生 的 洪 任 輝 事 件 ( 下 詳 ) 後, 這 種 監 控 變 得 越 來 越 嚴 重, 先 有 兩 廣 總 督 李 侍 堯 (? 1788) 提 出 著 名 的 防 範 外 夷 規 條 五 條, 當 中 特 別 要 求 責 成 通 事 行 商 實 力 稽 查 ; 15 ( 故 宮 博 物 院 文 獻 館 [ 編 ],1930a,p. 306 309) 然 後 有 百 齡 在 嘉 慶 十 四 年 (1809 年 ) 所 奏 准 的 民 夷 交 易 章 程 ( 梁 廷 柟,1999,p. 548 549) 和 道 光 十 一 年 (1831 年 ) 李 鴻 賓 (1767 1846) 的 防 範 夷 人 章 程 八 條,( 梁 廷 柟,1999,p. 559 563) 一 直 到 鴉 片 戰 爭 前 夕 道 光 十 五 年 (1835 年 ), 還 有 盧 坤 (1772 1835) 的 酌 增 防 夷 新 規 八 條 ( 梁 廷 柟,1999,p. 563 567) 這 些 防 夷 方 案 接 踵 推 出, 且 一 條 比 一 條 嚴 密, 一 方 面 可 以 見 到 清 廷 不 斷 加 強 對 在 華 外 商 的 監 管, 另 一 方 面 也 加 重 了 對 通 事 的 問 責 我 們 見 到 了 一 種 所 謂 層 遞 箝 制 的 方 法, 最 後 由 盧 坤 把 這 種 長 久 以 來 執 行 的 控 制 方 法 進 一 步 制 度 化 : 其 人 夫 責 成 夷 館 買 辦 代 僱, 買 辦 責 成 通 事 保 充, 通 事 責 成 洋 商 保 充, 層 遞 箝 制, 如 有 勾 串 不 法, 唯 代 僱 保 充 之 人 是 問 ( 梁 廷 柟,1999,p. 565) 及 至 鴉 片 戰 爭 前 夕, 林 則 徐 (1785 1850) 來 粵 禁 煙 時, 仍 然 執 行 著 這 種 逐 層 擔 保 的 做 法, 16 當 中 最 關 鍵 的 地 方 在 於 : 一 切 會 唯 擔 保 保 充 人 是 問 作 為 這 層 遞 箝 制 的 主 要 角 色, 通 事 往 往 首 當 其 衝, 受 到 官 員 的 欺 壓 無 論 是 在 中 方 還 是 英 方 的 資 料 和 紀 錄 裡, 我 們 都 可 以 見 到 大 量 的 個 案, 紀 錄 通 事 們 怎 樣 被 中 國 官 員 拘 押 拷 打 關 禁, 理 由 是 他 們 沒 有 做 好 監 管 的 工 作, 以 致 夷 商 犯 上 錯 誤, 違 反 了 一 些 制 夷 的 規 條 不 過, 官 員 其 實 並 不 一 定 真 是 要 懲 罰 失 職 的 行 商 或 通 事, 他 們 真 正 的 目 的 是 想 迫 使 夷 商 服 從 於 某 些 指 令 很 多 時 候, 行 商 和 通 事 在 嚴 刑 拷 打 後, 會 被 帶 上 枷 鎖, 送 到 夷 商 那 裡 談 判, 由 通 事 懇 求 夷 商 就 範 顯 然, 這 是 一 種 手 段, 通 事 只 不 過 是 監 控 夷 人 的 工 具 ;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他 們 都 不 敢 開 罪 官 員 們 這 就 是 馬 士 所 說, 通 事 和 行 商 的 問 題 不 單 只 在 語 言 能 力, 更 重 要 就 是 他 們 的 利 益 與 公 司 的 不 一 樣, 他 們 膽 子 太 小, 不 可 能 譯 出 半 句 官 員 不 中 聽 的 說 話 來 (Morse, 1926c, p. 31) 由 此 我 們 可 以 明 白, 東 印 度 公 司 必 須 要 有 自 己 的 譯 員, 才 可 能 解 決 在 華 貿 易 所 面 對 的 翻 譯 問 題 在 現 在 所 能 見 到 的 材 料 裡, 我 們 知 道 東 印 度 公 司 第 一 個 重 用 的 英 國 人 譯 者 是 15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英 吉 利 通 商 案 李 侍 堯 摺 三, 史 料 旬 刊 第 九 期, 頁 三 百 零 六 至 三 百 零 九 16 至 各 夷 館 所 用 工 人 以 及 看 門 人 等, 均 責 成 買 辦 保 僱, 其 買 辦 責 成 通 事 保 充, 而 通 事 又 責 成 洋 商 選 擇, 令 其 逐 層 擔 保, 仍 由 府 縣 查 驗, 給 牌 承 充 如 查 有 營 私 舞 弊, 悉 惟 擔 保 人 是 問 (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編 ],1992a,p. 796) 64
所 謂 的 洪 任 輝 事 件 裡 的 主 角 洪 任 輝 (James Flint) 關 於 洪 任 輝 事 件, 我 們 已 經 見 到 較 多 的 論 述, 這 裡 不 詳 述 17 簡 單 來 說, 那 是 指 洪 任 輝 奉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指 令, 在 乾 隆 二 十 二 年 (1757 年 ) 乘 船 到 天 津 呈 訴, 控 告 粵 海 關 勒 索, 投 訴 廣 州 通 商 環 境 惡 劣, 並 要 求 寧 波 開 埠, 改 變 一 口 通 商 格 局 朝 廷 對 勒 索 及 廣 州 的 外 商 情 況 展 開 調 查, 且 懲 處 了 粵 海 關 總 督 李 永 標, 但 對 洪 任 輝 破 壞 一 口 通 商 制 度 ( 在 提 出 投 訴 前, 他 連 續 兩 年 到 寧 波 進 行 買 賣 ), 清 廷 採 取 了 強 硬 的 手 段 應 對, 處 死 代 寫 狀 文 的 劉 亞 匾, 並 在 澳 門 圈 禁 洪 任 輝 三 年 (1759 年 12 月 6 日 至 1762 年 11 月 ), 18 刑 滿 逐 離 中 國, 永 遠 不 准 重 來 不 過, 從 現 在 所 見 到 的 資 料 看, 洪 任 輝 來 華 學 習 中 文 的 決 定, 並 不 是 來 自 東 印 度 公 司 1741 年, 董 事 局 通 知 約 克 號 (the York) 及 瑪 麗 公 主 號 (the Princess Mary) 的 貨 監,1736 年 公 司 商 船 Normanton 號 船 長 Captain Rigby 曾 把 一 名 年 青 人 洪 任 輝 留 在 廣 州, 目 的 是 要 他 學 習 中 文, 並 指 令 如 覺 得 他 能 作 服 務, 即 可 以 聘 用 隨 後, 我 們 見 到 洪 任 輝 在 同 年 11 月 寫 信 給 約 克 號 貨 監, 報 告 他 怎 樣 在 廣 州 學 習 了 中 文 三 年, 然 後 遵 從 Captain Rigby 指 示 去 印 度, 只 是 到 了 印 度 時,Captain Rigby 已 失 踪 了, 洪 任 輝 輾 轉 透 過 東 印 度 公 司 一 些 貨 船 貨 監 回 到 廣 州, 在 聽 到 約 克 號 到 廣 州 的 消 息 後, 寫 信 向 貨 監 Richard Oliver 尋 求 資 助, 讓 他 可 以 留 在 中 國 學 習 中 文 貨 監 支 持 他 的 申 請, 支 付 了 150 兩 (Morse, 1926a, p. 276 277) 就 這 樣, 洪 任 輝 留 在 廣 州 繼 續 學 習 中 文 當 Commodore Anson 在 1743 年 來 到 中 國 時, 雖 然 他 不 是 正 式 被 任 命 為 譯 員, 但 他 從 旁 提 供 翻 譯 的 服 務, 贏 得 了 讚 賞 翌 年, 他 又 參 加 了 貨 監 們 與 粵 海 監 督 的 會 議, 負 責 傳 譯, 同 樣 得 到 ( 獲 得 ) 好 評 (Stifler, 1939, p. 48) 1746 年, 董 事 局 正 式 指 定 他 擔 任 貨 監 的 通 事 (Linguist), 同 時 在 有 需 要 時 協 助 公 司 的 事 務, 每 條 船 可 領 取 90 兩 的 薪 金 ; 這 看 來 不 是 公 司 的 正 式 受 薪 僱 員, 更 不 是 用 譯 員 (translator/interpreter) 的 職 位 來 聘 用 他, 倒 是 在 1750 年 好 像 肩 責 起 買 辦 的 工 作, 估 計 那 一 年 度 他 的 收 入 不 會 少 於 900 兩 (Morse, 1926a, p. 287) 然 而, 我 們 見 到, 在 好 幾 處 地 方, 公 司 對 洪 任 輝 的 貢 獻 表 示 肯 定 (Stifler, 1939, p. 49) 1753 年, 東 印 度 公 司 有 意 重 開 寧 波 的 貿 易, 便 派 遣 他 到 寧 波 去 ; 而 差 不 多 在 這 個 時 候 麻 煩 開 始 出 現 : 粵 海 關 監 督 拘 捕 了 一 名 替 洪 任 輝 書 寫 稟 詞 的 中 國 人, 但 洪 任 輝 在 翌 年 還 是 去 了 寧 波, 惹 來 廣 州 方 面 更 大 的 不 滿, 終 於 導 致 1757 年 的 洪 任 輝 事 件 不 過, 儘 管 洪 任 輝 得 到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重 用, 但 他 的 中 文 水 平 尤 其 是 書 寫 能 力 是 很 有 限 的 學 者 已 指 出 過, 在 替 他 書 寫 稟 詞 的 中 國 人 被 拘 捕 後, 沒 有 人 為 他 謄 寫, 洪 任 輝 的 文 書 不 一 定 能 夠 讓 人 讀 懂 (Stifler, 1939, p. 49) 此 外, 他 17 關 於 洪 任 輝 事 件, 中 文 方 面 的 原 始 資 料 見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英 吉 利 通 商 案, 收 錄 於 故 宮 博 物 院 文 獻 館 ( 編 ),1930a-1930f; 另 可 參 陳 東 林 李 丹 慧,1987,p. 94 101; 朱 雍,1989,p. 64 76; Farmer, 1963, p. 38 66 18 關 於 洪 任 輝 在 天 津 呈 遞 投 訴 的 經 過, 見 於 他 1759 年 6 月 13 日 至 7 月 29 日 日 記, 收 Morse, 1926a, p. 301 305; 關 於 洪 任 輝 被 囚 日 期 以 及 他 的 被 捕 經 過, 見 Morse, 1926a, p. 298 299 65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在 天 津 所 投 遞 的 一 份 呈 摺 裡, 他 也 只 承 認 我 祇 會 眼 前 這 幾 句 官 話, 其 餘 都 寫 在 呈 子 上 了 ( 故 宮 博 物 院 文 獻 館 [ 編 ],1930b, 天 一 百 十 四 ) 我 們 都 明 確 知 道, 洪 任 輝 的 投 訴 狀 詞 並 不 是 他 自 己 寫 的 在 這 個 時 候, 東 印 度 公 司 加 強 了 中 文 人 材 的 培 訓 根 據 馬 士 的 紀 錄,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1753 年 出 資 派 遣 了 兩 名 僱 員 Thomas Bevan 及 Barton 到 南 京 學 習 中 文 (Morse, 1926a, p. 297;1926b, p. 51;1926d, p. 27) Barton 的 名 字 後 來 並 不 見 於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檔 案, 但 Thomas Bevan 看 來 卻 一 直 十 分 活 躍, 例 如 董 事 局 主 席 碧 古 (Frederick Pigou) 在 1756 年 2 月 14 日 所 作 的 報 告 中 指 出 :Thomas Bevan 學 習 中 文 進 步 得 很 快, 且 品 行 良 好, 在 幾 年 後 會 對 公 司 作 出 重 要 的 服 務 ; (Morse, 1926d, p. 27) 1757 年, 他 跟 隨 洪 任 輝 北 上 天 津 (Morse, 1926b, p. 51) 不 過, 這 都 是 在 洪 任 輝 被 圈 禁 以 前 的 事 情 在 洪 任 輝 被 囚 禁 後, 便 不 見 到 再 有 提 及 Bevan 作 翻 譯 或 學 習 中 文, 卻 出 任 了 東 印 度 公 司 Council 及 稍 後 的 特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直 至 1780 年 回 國 (Morse, 1926b, p. 107, 123, 130, 133, 144, 149 &165) 這 顯 然 是 因 為 洪 任 輝 事 件 所 引 起 的 影 響 正 如 學 者 指 出, 從 那 時 候 開 始, 東 印 度 公 司 便 一 直 沒 有 自 己 的 譯 員, 長 達 20 年 之 久 (Stifler, 1939, p. 50) 叄 20 年 過 後, 斯 當 東 來 到 廣 州, 出 任 東 印 度 公 司 初 級 書 記 一 職 儘 管 初 級 書 記 在 公 司 的 架 構 裡 只 屬 於 基 層 的 位 置, 但 由 於 具 有 較 好 的 發 展 前 途, 所 以 也 是 激 烈 競 爭 的 對 象, 往 往 都 由 公 司 董 事 的 至 親 親 屬 所 壟 斷, 19 又 或 是 要 付 高 達 3500 鎊 來 換 取 任 命 權 ( 游 博 清,2004,p. 21) 由 於 斯 當 東 曾 任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高 階 文 員, 因 此, 斯 當 東 在 17 歲 的 時 候 取 得 這 個 職 位, 頗 為 引 起 非 議, 而 他 最 初 在 廣 州 開 始 工 作 時 甚 至 受 到 排 擠 他 在 幾 十 年 後 所 寫 的 回 憶 錄 裡 還 非 常 明 確 地 記 錄 了 他 拿 得 書 記 的 職 位 怎 樣 被 視 為 破 壞 了 當 時 的 制 度, 他 在 生 活 上 怎 樣 地 感 到 格 格 不 入, 以 至 在 中 國 最 初 的 兩 年, 是 他 人 生 中 最 不 愉 快 的 時 候 20 不 過, 他 的 中 文 能 力 成 為 十 分 有 利 的 條 件, 讓 他 一 方 面 能 夠 取 得 這 份 工 作, 因 為 當 時 所 有 申 請 人 當 中 只 有 他 一 人 懂 中 文 ; (Stifler, 1939, p. 17) 另 一 方 面 也 讓 他 的 工 作 很 快 便 得 到 肯 定 儘 管 這 也 帶 來 了 更 多 的 嫉 妒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架 構 裡, 初 級 書 記 主 要 負 責 一 些 繁 瑣 的 工 作, 除 了 監 管 貨 物 的 裝 運 秤 重 外, 最 主 要 的 是 要 抄 錄 文 書 檔 案, 包 括 抄 寫 商 館 的 日 記 會 議 記 錄 以 及 船 隻 相 關 文 件 ( 游 博 清,2011, 頁 35) 這 就 是 斯 當 東 所 說 的 有 必 要, 但 不 19 有 關 商 館 書 記 與 公 司 董 事 關 係 的 分 析, 見 游 博 清,2011,p. 37 40 20 Staunton, 1856, p. 25 26 不 過, 必 須 強 調, 這 很 可 能 是 斯 當 東 為 了 確 立 自 己 出 任 書 記 的 資 格, 因 為 事 實 上, 當 時 東 印 度 公 司 聘 請 書 記, 並 沒 有 提 出 這 樣 的 條 件, 倒 是 與 斯 當 東 十 分 熟 稔, 早 年 曾 經 跟 隨 馬 戛 爾 使 團 來 華, 充 任 總 管 (comptroller) 一 職 的 John Barrow 曾 提 出 過, 要 解 決 缺 乏 中 文 人 才 的 方 法 是 要 求 所 有 聘 到 中 國 來 當 書 記 的 都 最 少 要 學 會 500 至 1000 個 中 文 字 (Barrow, 1805, p. 417) 到 了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專 利 快 要 結 束 的 1830 年, 廣 州 商 館 的 特 選 委 員 會 才 決 定 所 有 到 來 廣 州 的 書 記 必 須 開 始 學 習 中 文, 但 這 也 不 是 入 職 條 件 (Stifler, 1939, p. 68) 66
怎 樣 讓 人 享 受 或 用 上 腦 袋 的 工 作 21 從 斯 當 東 那 時 候 寫 給 父 母 親 的 信 件 裡 可 以 看 到, 這 佔 去 他 每 天 最 少 三 四 小 時, 22 當 中 並 不 涉 及 翻 譯 事 實 上, 在 當 時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架 構 裡, 並 沒 有 一 個 常 設 的 譯 員 職 位 我 們 在 上 面 見 過, 即 使 較 長 時 間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做 翻 譯 工 作 的 洪 任 輝, 他 的 報 酬 也 不 是 一 份 固 定 的 薪 金, 而 是 根 據 他 所 服 務 船 隻 數 目 來 計 算 的 不 過, 在 斯 當 東 抵 逹 廣 州 後 不 久 便 碰 上 Providence 號 事 件, 讓 他 馬 上 被 商 館 委 派 負 責 翻 譯 的 工 作 所 謂 的 Providence 號 事 件, 是 指 1800 年 2 月 11 日 午 夜, 一 條 中 國 船 試 圖 割 斷 停 泊 在 黃 埔 的 英 國 皇 家 艦 隊 接 駁 船 Providence 號 的 纜 繩, 船 員 向 中 國 船 開 火, 擊 傷 並 拘 捕 一 人, 英 兵 在 給 他 治 療 後 送 回 岸 上 不 過, 該 受 傷 船 員 卻 向 番 禺 縣 令 告 狀, 控 告 英 兵 傷 人 兩 廣 總 督 吉 慶 在 聽 取 英 國 商 館 特 選 委 員 會 的 匯 報 後, 也 認 同 中 國 船 員 犯 錯 在 先, 但 仍 根 據 大 清 律 例, 指 示 廣 東 臬 司 開 庭 審 訊 雖 然 審 訊 期 間 曾 因 為 英 人 要 求 直 接 查 問 目 擊 船 員 而 被 視 為 無 禮, 更 遭 強 制 趕 走, 但 最 終 事 件 得 到 順 利 解 決,3 月 21 日, 兩 廣 總 督 甚 至 透 過 行 商 表 揚 商 館 處 理 得 宜, 並 對 下 屬 官 員 強 行 趕 走 英 人 表 示 歉 意 23 顯 然, 在 這 歷 時 一 個 多 月 的 擾 攘 裡, 東 印 度 公 司 以 及 英 皇 家 船 艦 的 人 員 得 要 經 常 跟 中 國 官 員 晤 面 以 至 接 受 審 訊, 溝 通 和 翻 譯 的 問 題 便 變 得 很 重 要 馬 士 東 印 度 公 司 對 華 貿 易 編 年 史 對 事 件 的 詳 細 報 導 中 只 簡 略 地 提 過 斯 當 東 陪 同 皇 家 Madras 號 艦 長 Captain Dilkes 在 3 月 12 日 出 席 廣 州 的 審 訊, 另 外 就 是 為 Captain Dilkes 翻 譯 了 一 份 寫 給 兩 廣 總 督 的 信, 看 似 沒 有 很 積 極 的 參 與 或 介 入 (Morse, 1926b, p. 340 & 342) 但 事 實 並 不 是 這 樣 從 斯 當 東 寫 給 父 母 親 的 信 件 中 看 來, 他 負 責 了 整 件 事 件 中 的 筆 譯 和 傳 譯 工 作, 發 揮 很 大 的 功 能, 同 時 也 讓 他 承 受 了 很 大 的 壓 力 首 先, 我 們 知 道, 斯 當 東 是 在 1800 年 1 月 22 日 才 到 達 廣 州 的, 24 但 在 2 月 11 日 發 生 Providence 號 被 人 試 圖 割 斷 纜 繩 2 月 17 日 商 館 大 班 郝 爾 (Richard Hall) 收 到 通 知, 有 人 到 番 禺 憲 狀 告 英 人 後, 他 便 馬 上 被 指 示 譯 出 這 份 狀 詞 換 言 之, 斯 當 東 在 出 任 商 館 書 記 不 足 一 個 月 後 便 開 始 擔 負 公 司 的 翻 譯 工 作 應 該 同 意, 把 這 狀 詞 翻 譯 成 英 文 對 於 斯 當 東 來 說 是 能 夠 應 付 的, 只 是 進 度 不 太 快 25 斯 當 東 後 來 還 陸 續 翻 譯 了 來 自 粵 海 監 督 的 諭 令 Captain Dilkes 的 回 答 以 及 其 後 更 多 的 往 來 文 書, 斯 當 東 都 在 1800 年 3 月 27 日 的 一 封 長 信 裡 向 父 親 報 告, 他 甚 至 還 把 所 有 的 翻 譯 及 會 議 紀 錄 一 併 寄 回 去 26 21 The junior members of the establishment were chiefly engaged in the necessary, but not very agreeable or intellectual, functions of superintending the weighing of goods, and in the transcription of commercial documents. (Staunton, 1856, p. 27). 22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12 May 1800, Canton. 23 關 於 Providence 號 事 件, 可 參 Morse, 1926b, p. 334 342 24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5 January, 1800, Canton. 25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26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67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不 過, 真 正 的 挑 戰 和 壓 力 來 自 傳 譯 方 面 由 於 他 們 對 廣 州 的 通 事 缺 乏 信 心, 特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指 派 斯 當 東 去 為 Captain Dilkes 與 中 國 官 員 的 會 議 做 傳 譯 誠 然, 斯 當 東 過 去 是 做 過 傳 譯 的 :1793 年, 當 馬 戛 爾 尼 使 團 抵 達 中 國 後, 朝 廷 派 人 來 迎 接, 由 於 人 數 眾 多, 翻 譯 人 手 不 足, 剛 學 會 中 文 的 斯 當 東 便 試 著 去 做 翻 譯, 結 果 是 令 人 滿 意 的 (Staunton, 1799, p. 242) 可 是, 那 時 他 還 只 是 13 歲 的 小 孩, 且 場 面 較 為 輕 鬆, 即 使 翻 譯 上 犯 錯, 也 沒 有 什 麼 問 題 但 這 次 便 很 不 一 樣, 他 正 式 由 商 館 大 班 指 派 作 為 唯 一 的 傳 譯 人 員 ( It was determined that I should be sole interpreter at his occasion ), 且 涉 及 傷 人 案 件, 對 簿 公 堂, 處 理 不 當 會 帶 來 嚴 重 的 後 果, 更 不 要 說 Captain Dilkes 屬 於 皇 家 海 軍 軍 官, 本 來 就 不 受 東 印 度 公 司 管 轄 從 他 的 家 書 看 來, 斯 當 東 開 始 時 對 這 任 務 是 感 到 很 緊 張 的, 因 為 他 認 為 自 己 的 中 文 能 力 並 不 勝 任 ( I feared I should have been wholly unequal to ) 27 然 而, 在 完 成 第 一 次 會 議 的 傳 譯 工 作 後, 他 看 來 是 很 感 滿 意 的, 在 三 封 信 裡 他 用 了 幾 乎 相 同 的 說 法 : 在 中 國 官 員 特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以 及 行 商 面 前, 他 的 表 現 遠 勝 自 己 當 初 所 預 期 28 而 且, 在 其 後 的 其 他 會 議, 斯 當 東 也 能 順 利 應 付 斯 當 東 甚 至 頗 為 自 滿 地 向 父 親 報 告, 在 後 來 的 會 議 裡, 廣 州 官 員 已 經 習 慣 了 他 那 外 國 人 的 口 音, 甚 至 不 用 行 商 隨 行, 就 以 他 作 譯 員 對 此, 斯 當 東 是 很 感 興 奮 的, 他 認 為 這 意 味 著 東 印 度 公 司 不 用 倚 賴 一 些 不 合 格 的 通 事 來 協 助 翻 譯, 可 以 直 接 與 廣 州 官 員 溝 通, 同 時 還 可 以 對 行 商 的 行 為 有 所 監 察, 這 對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是 很 有 利 的 29 表 面 看 來, 斯 當 東 的 推 論 是 合 理 的, 商 館 能 夠 有 自 己 合 格 的 譯 員, 應 該 可 以 解 決 語 言 障 礙 的 困 難, 但 初 到 廣 州 的 斯 當 東 並 不 完 全 理 解 廣 州 體 制 的 運 作 在 下 文 裡 我 們 會 見 到, 由 於 通 事 的 功 能 不 只 限 於 翻 譯, 商 館 職 員 即 使 懂 中 文, 能 夠 完 成 翻 譯 任 務, 東 印 度 公 司 與 中 國 官 員 的 溝 通 問 題 並 不 能 就 此 解 決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來 華 貿 易 這 一 百 多 年 的 歷 史 裡, 雙 方 的 紛 爭 多 不 勝 數 由 於 這 次 Providence 號 事 件 很 快 便 順 利 解 決, 它 並 沒 有 引 起 很 大 的 關 注 不 過, 從 翻 譯 的 角 度 看, 這 次 斯 當 東 在 加 入 東 印 度 公 司 後 所 完 成 的 第 一 次 翻 譯 任 務, 卻 是 很 值 得 注 意 的, 因 為 事 件 的 解 決 過 程 和 結 果, 很 能 夠 說 明 廣 州 體 制 本 身 以 及 在 這 體 制 下 東 印 度 公 司 所 面 對 的 翻 譯 問 題, 同 時 亦 預 示 了 斯 當 東 後 來 的 活 動 和 境 遇 第 一, 從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的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看, 透 過 這 次 出 色 的 表 現, 斯 當 東 的 中 文 能 力 完 全 得 到 認 受, 可 以 有 效 地 解 決 語 言 障 礙 的 困 難 本 來, 斯 當 東 剛 到 廣 州 的 時 候, 商 館 大 班 郝 爾 便 已 經 馬 上 詢 問 過 他 的 中 文 能 力, 30 這 顯 示 他 們 對 這 27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28 On these occasions, I have succeeded much better than my very imperfect and limited knowledge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gave me any reason to expect.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and Mrs. Staunton, 26 March, 1800, Canton; I succeeded in it better than my very imperfect knowledge of the Language gave me reason to expect.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and Mrs. Staunton, 27 March, 1800; I was able to carry on the dialogue much better than I expected, especially as the whole of the Hong merchants and the Committee and Secretary formed a considerable audience.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29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30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5 January, 1800, Canton. 68
問 題 的 關 注 此 外, 儘 管 斯 當 東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內 的 正 式 職 位 是 初 級 書 記, 跟 翻 譯 無 關, 但 郝 爾 在 接 到 狀 告 後 馬 上 給 他 翻 譯, 且 指 派 他 陪 同 Captain Dilkes 去 跟 中 國 官 員 開 會, 既 說 明 他 們 別 無 選 擇, 也 顯 示 了 對 斯 當 東 中 文 能 力 的 信 任 在 這 次 成 功 地 解 決 紛 爭 後, 根 據 斯 當 東 向 父 親 所 作 的 報 告, 郝 爾 經 常 稱 讚 他 的 中 文 能 力, 並 強 調 這 對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的 價 值 31 這 對 於 斯 當 東 其 後 的 發 展 很 有 幫 助, 而 且, 在 事 件 結 束 後 不 久, 他 在 澳 門 找 到 一 名 中 國 人 Michael Ko 來 教 授 中 文, 且 得 到 郝 爾 的 批 准, 所 有 學 習 中 文 的 費 用 由 東 印 度 公 司 支 付, 32 只 可 惜 這 名 Michael Ko 也 算 不 上 出 色 的 學 者 33 但 無 論 如 何, 這 也 說 明 公 司 願 意 採 取 更 積 極 的 態 度, 面 對 語 言 障 礙 的 問 題, 可 以 算 是 這 次 事 件 的 一 項 正 面 的 結 果 除 此 之 外, 對 東 印 度 公 司 以 至 所 有 來 華 英 人 來 說, 另 一 正 面 的 結 果 -- 更 準 確 的 說 是 副 產 品 -- 導 致 斯 當 東 後 來 翻 譯 大 清 律 例 首 先, 斯 當 東 認 為 能 夠 參 與 一 場 中 國 人 的 審 訊 是 很 難 得 的 經 驗, 然 後 在 這 過 程 裡, 他 發 覺 中 國 官 員 時 常 引 用 一 些 法 律 條 文 34 跟 著, 大 班 郝 爾 向 總 督 提 出, 希 望 能 取 得 一 份 清 朝 律 法, 好 讓 英 人 理 解, 不 致 無 意 地 觸 犯 法 律 ; 但 總 督 以 兩 個 理 由 回 絕 了 : 一 這 律 典 篇 幅 浩 繁, 牽 涉 範 圍 很 廣, 大 部 份 與 外 國 人 無 關 ; 二 未 經 皇 帝 批 准, 大 清 律 法 不 能 提 供 與 外 國 人 不 過, 他 仍 然 臨 時 摘 取 了 一 些 可 能 與 洋 人 有 關 的 幾 條 法 例, 刻 印 了 一 百 份, 送 給 商 館 人 員 參 考 (Morse, 1926b, p. 342 343) 這 幾 條 簡 單 的 條 文 馬 上 交 由 斯 當 東 翻 譯 出 來 35 不 過, 斯 當 東 還 是 能 夠 從 其 他 途 徑 先 在 3 月 底 前 取 得 了 大 清 律 例 24 卷, 36 然 後 在 11 月 時 取 得 了 全 書 144 卷, 而 所 需 費 用 更 是 由 商 館 支 付 37 我 們 知 道, 斯 當 東 後 來 在 1810 年 回 國 期 間 把 全 書 翻 譯 出 版, 是 中 英 文 化 交 流 史 重 大 的 貢 獻 然 而, 斯 當 東 懂 得 中 文, 能 夠 擔 負 翻 譯 的 任 務, 並 不 是 沒 有 負 面 的 後 果, 而 斯 當 東 自 己 在 當 時 已 經 察 覺 : 行 商 認 為 斯 當 東 懂 得 他 們 的 語 言, 他 們 的 行 為 便 會 受 到 制 肘, 因 而 構 成 威 脅 斯 當 東 特 別 提 到 了 行 商 首 領 潘 長 耀 對 他 不 滿, 故 意 隱 瞞 消 息, 且 對 他 也 很 不 禮 貌 38 這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因 為 斯 當 東 的 確 可 以 識 破 他 們 的 詭 計 或 陰 謀, 甚 至 能 直 接 跟 官 員 溝 通, 這 樣, 行 商 要 在 買 賣 或 其 他 事 情 上 再 作 瞞 騙 便 困 難 得 多 了 其 實, 除 了 行 商 會 認 為 懂 得 中 文 的 斯 當 東 會 構 成 威 脅 外, 廣 州 官 員 其 實 也 可 能 會 有 相 近 的 想 法 必 須 強 調, 英 商 在 這 次 事 件 中 碰 到 的 中 國 官 員, 包 括 兩 廣 總 督 吉 慶, 自 始 至 終 對 英 人 都 採 取 一 種 十 分 友 善 的 態 度 這 點 就 是 英 商 們 都 感 到 意 31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12 May, 1800, Canton. 32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33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and Lady Staunton, 27 June, 1800, Macao. 34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35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36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37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8 November, 1800, Canton. 38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69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外 的 吉 慶 甚 至 偏 離 了 一 般 慣 常 的 做 法, 願 意 接 受 商 館 無 權 制 約 皇 家 船 艦 官 員 (Morse, 1926b, p. 341; Spivey, 1968, p. 21 & 25) 此 外, 他 在 看 完 Captain Dilkes 所 寫 的 一 封 措 詞 強 硬 的 信 後, 不 但 沒 有 動 怒, 且 把 信 退 還, 理 由 是 不 想 讓 一 些 對 外 國 人 不 太 友 好 的 官 員 看 到 信 件 的 內 容, 39 由 此 可 見 他 也 知 道 在 對 待 英 人 方 面, 自 己 較 其 他 官 員 開 明 和 友 善 至 於 斯 當 東, 似 乎 官 員 對 他 特 別 地 友 好 和 客 氣 吉 慶 便 公 開 稱 讚 斯 當 東 懂 得 用 中 國 的 格 式 來 書 寫 信 件 ; 40 而 斯 當 東 能 夠 在 第 一 次 傳 譯 場 合 中 表 現 良 好,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那 位 主 審 官 員 態 度 可 親, 且 十 分 願 意 去 理 解, 也 儘 量 讓 人 明 白, 41 大 大 地 減 少 了 他 的 困 難 和 壓 力 另 外 還 有 一 位 地 位 相 當 的 官 員 邀 請 他 到 家 中 作 客, 要 見 一 下 那 位 會 說 中 文 的 年 輕 歐 洲 人 42 這 一 切 都 讓 斯 當 東 在 這 個 階 段 的 翻 譯 工 作 顯 得 順 利 43 除 了 Providence 號 事 件 外, 斯 當 東 還 在 好 幾 宗 其 他 案 件 中 負 責 翻 譯 工 作, 包 括 跟 Providence 號 事 件 差 不 多 時 候 出 現 但 一 直 拖 延 到 10 月 才 解 決 的 行 商 潘 長 耀 被 控 走 私 羽 紗 案 件 44 除 此 之 外, 斯 當 東 值 得 注 意 的 另 一 項 翻 譯 活 動 是 翻 譯 京 報 由 於 京 報 來 自 北 京, 以 朝 廷 的 文 書 格 式 和 風 格 來 書 寫, 斯 當 東 認 為 閱 讀 和 翻 譯 裡 面 的 文 章 既 可 以 讓 他 熟 習 這 種 官 場 的 文 體, 同 時 也 可 以 從 中 探 視 北 京 發 生 的 大 事 以 至 朝 廷 的 政 策 45 本 來, 早 在 18 世 紀 上 半, 在 北 京 的 歐 洲 傳 教 士 已 注 意 到 京 報 的 重 要 性, 46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中, 斯 當 東 就 是 最 早 認 真 注 意 和 翻 譯 京 報 的 人, 其 後 公 司 的 另 一 位 譯 者 馬 禮 遜 更 大 量 翻 譯 京 報 的 文 章, 1815 年 出 版 的 Translations from the Original Chinese, with Notes, 裡 面 便 大 部 分 是 來 自 京 報 (Morrison, 1815) 不 過, 無 論 是 斯 當 東 還 是 馬 禮 遜, 他 們 翻 譯 京 報 的 文 章, 目 的 只 在 增 加 對 中 國 事 務 的 理 解, 對 朝 廷 並 不 構 成 嚴 重 的 威 脅 ; 但 到 了 鴉 片 戰 爭 爆 發 的 時 候, 英 人 其 中 馬 禮 遜 的 兒 子 馬 儒 翰 (John Robert Morrison, 1814 1843) 扮 演 了 極 其 重 要 的 角 色 便 經 常 透 過 京 報 取 得 來 自 朝 廷 的 重 要 軍 事 和 政 治 39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40 這 裡 所 說 的 中 國 的 格 式, 主 要 是 指 採 用 另 起 一 行 的 所 謂 擡 頭 格 式 來 尊 稱 中 國 的 皇 帝 及 重 要 人 物 斯 當 東 曾 在 一 封 家 書 中 向 父 親 詳 細 說 明 這 格 式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其 實, 這 種 擡 頭 稱 謂 的 書 寫 方 式, 斯 當 東 大 概 在 馬 戛 爾 尼 使 團 時 已 學 會 了 我 們 看 見 他 所 負 責 謄 抄 的 一 些 文 書, 以 至 回 國 後 他 代 表 馬 戛 爾 尼 書 寫 謝 恩 的 信 裡, 都 用 上 了 擡 頭 格 式 然 而, 我 們 知 道 擡 頭 的 格 式 其 實 代 表 了 尊 卑 地 位 的 分 野 因 此, 有 學 者 不 無 諷 刺 地 說, 這 無 疑 是 英 國 人 對 中 國 皇 帝 在 行 精 神 上 的 三 跪 九 叩 禮 ( 季 壓 西 陳 偉 民,2007,p. 24) 41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42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43 毫 無 疑 問, 吉 慶 對 英 人 是 特 別 友 善 的 這 也 可 以 見 於 他 處 理 1802 年 英 法 戰 爭 期 間, 英 人 被 指 意 圖 侵 佔 澳 門 的 事 件 對 於 事 件 的 描 述, 可 參 Morse, 1926b, p. 369 372 以 及 緊 接 的 附 錄 所 收 東 印 度 公 司 倫 敦 的 秘 密 委 員 會 廣 州 商 館 大 班 以 及 皇 家 海 軍 官 員 的 通 信 (p. 373 387) 吉 慶 對 軍 機 處 就 事 件 所 作 查 詢 的 回 應, 見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32 38 44 Morse, 1926b, p. 354 355; 中 文 原 材 料 見 許 地 山,1931,p. 83 87 45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5 August, 1800, Macao. 46 早 在 1725 年, 法 國 來 華 耶 穌 會 士 龔 當 信 (Cyr Contancin, 1670 1733) 便 在 寄 回 本 會 的 報 告 中 提 到 了 京 報, 並 強 調 京 報 幾 乎 包 括 了 這 個 遼 闊 帝 國 的 所 有 公 共 事 務, 它 刊 登 給 皇 上 的 奏 摺 及 皇 上 的 批 覆 旨 令 及 其 施 予 臣 民 們 的 恩 惠 ( 杜 赫 德 鄭 德 弟 等, 2001,p. 189 196) 關 於 耶 穌 會 士 與 新 教 傳 教 士 翻 譯 京 報 的 情 況, 可 參 尹 文 涓,2005,p. 71 82 70
情 報, 以 致 引 起 了 林 則 徐 耆 英 (1787 1858) 等 關 注, 上 奏 朝 廷, 要 求 嚴 禁 京 報 流 通 到 外 國 人 手 上 ; 47 而 道 光 也 因 此 而 下 旨, 嚴 查 懲 辦 遞 送 京 報 給 外 國 人 的 漢 奸 (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編 ],1992b,p. 831-832) 由 此 足 見 翻 譯 京 報 是 多 麼 重 要 和 敏 感 的 一 個 政 治 活 動, 而 正 如 上 文 所 說,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中, 最 早 認 真 注 意 和 翻 譯 京 報 的 人 便 是 斯 當 東, 而 且, 這 是 他 在 來 到 中 國 工 作 後 半 年 左 右 便 開 始 的 了 肆 1802 年 1 月, 斯 當 東 因 為 父 親 去 世 而 回 國, 處 理 遺 產 事 務, 至 1804 年 底 才 重 回 廣 州 在 英 國 整 整 兩 年 的 日 子 裡, 他 的 社 會 地 位 大 為 提 升 本 來, 在 還 沒 有 回 到 英 國 的 時 候, 他 作 為 一 名 精 通 中 文 和 中 國 事 務 的 專 家 的 地 位, 早 已 在 英 國 確 立 了 我 們 知 道, 一 名 來 自 英 國 北 安 普 頓 郡 的 公 理 會 牧 師 莫 斯 理 (William Willis Moseley) 1800 年 在 大 英 博 物 館 找 到 一 份 聖 經 中 譯 稿, 48 他 大 力 向 英 國 的 宗 教 團 體 推 薦, 尋 求 把 這 譯 本 重 新 鈔 印 出 版 基 督 教 知 識 促 進 會 (Society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Knowledge) 向 莫 斯 理 建 議, 邀 請 一 名 嫻 熟 中 文 的 人 來 對 譯 本 進 行 考 察, 而 他 們 所 建 議 邀 請 的 就 是 即 將 返 抵 英 國 的 斯 當 東, 49 由 此 可 見 斯 當 東 作 為 中 國 通 的 地 位 這 時 候 在 英 國 是 完 全 確 立 了 此 外, 除 了 繼 承 了 父 親 的 爵 位 外, 斯 當 東 更 在 馬 戛 爾 尼 的 引 薦 下, 覲 見 英 王 喬 治 三 世, 同 時 又 獲 推 薦 加 入 一 個 地 位 崇 高 的 文 學 俱 樂 部 (Literary Club), 並 獲 選 為 皇 家 學 會 會 員 (Fellow of the Royal Society) (Staunton, 1856, p. 30) 然 而, 他 在 英 國 期 間 向 公 司 提 出 轉 為 譯 員 的 申 請 卻 被 否 決 了, 這 對 斯 當 東 來 說 是 極 為 不 快 的 事 情, 因 為 過 去 兩 年 在 廣 州 的 日 子 裡, 他 根 本 就 是 負 責 翻 譯 的 工 作, 而 且 是 商 館 裏 唯 一 負 責 這 工 作 的 人 因 此, 這 樣 的 否 決 對 斯 當 東 來 說 是 不 小 的 打 擊, 他 甚 至 揚 言 再 不 熱 衷 為 公 司 提 供 有 關 中 文 方 面 的 服 務 50 幸 好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他 返 回 廣 州 前 將 他 升 任 為 貨 監, 工 資 增 加 了 四 47 該 夷 義 律 在 粵 多 年, 狡 黠 素 著, 時 常 購 買 邸 報, 探 聽 揣 摩,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編 ], 1992b,p. 675; 再, 該 逆 每 日 閱 看 京 報 (p. 612) 48 這 份 譯 稿 名 為 四 史 攸 編 耶 穌 基 利 斯 督 福 音 之 會 編, 最 初 是 在 1737 年 由 一 名 任 職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英 國 人 John Hodgson (1672 1755) 在 廣 州 發 現 的, 他 找 人 謄 鈔 了 一 份 後 帶 回 英 國, 然 後 在 1739 年 9 月 送 贈 英 國 皇 家 歷 史 學 會 會 長 Sir Hans Sloane (1660 1753), 譯 稿 後 來 連 同 Sloane 的 其 他 手 稿 一 併 收 入 在 大 英 博 物 館 的 Sloane Manuscripts 裡 經 學 者 考 證 後, 今 天 普 遍 認 同 的 這 譯 本 是 出 自 法 國 巴 黎 外 方 教 會 (Mission Etrangeres) 傳 教 士 白 日 昇 (Jean Basset M. E. P., 1662 1707) 之 手 他 在 1689 年 到 達 廣 州, 然 後 輾 轉 經 過 廣 西, 從 1702 年 開 始 在 四 川 傳 教 四 史 攸 編 耶 穌 基 利 斯 督 福 音 之 會 編 就 是 在 四 川 的 時 候 翻 譯 出 來 的 參 Willeke, 1945, p. 450 453 有 關 白 日 昇 譯 本 的 研 究, 可 參 曾 陽 晴,2008,p. 156 188; 另 外, 仔 細 分 析 現 存 四 個 不 同 版 本 的 見 內 田 慶 市,2012,p. 191 198 49 關 於 發 現 譯 稿 以 及 邀 請 斯 當 東 對 譯 本 進 行 考 察 的 前 後 過 程, 見 Moseley, 1842; 又 可 參 王 宏 志, 2013 年 10 月,p. 36-42 50 Staunton to Lady Staunton, 24 February, 1805, Canton; 1 March, 1805, Canton; 又 參 Spivey, 1968, p. 47 48 & 53. 71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倍 ; (Staunton, 1856, p. 32) 另 外, 新 任 大 班 多 林 文 (James Drummond) 對 他 又 相 當 倚 重, 更 在 寫 給 董 事 局 的 報 告 中 讚 揚 斯 當 東 的 中 文 能 力 以 及 他 對 公 司 的 重 要 貢 獻, 這 都 能 夠 讓 斯 當 東 感 到 較 為 愉 快 51 還 可 一 提 的 是, 幾 十 年 後 撰 寫 回 憶 錄 時, 斯 當 東 只 記 下 了 在 重 回 中 國 前 獲 升 貨 監, 但 對 於 申 請 為 譯 者 被 拒 一 事 卻 絕 口 不 提, 我 們 只 能 從 他 寫 給 母 親 的 一 封 信 裡 才 知 道 這 事 52 斯 當 東 在 1804 年 重 回 到 廣 州 面 對 的 另 一 個 改 變, 就 是 當 地 的 中 國 官 員 跟 從 前 的 很 不 一 樣 了 上 面 提 過 對 英 人 特 別 友 好 的 吉 慶, 在 1802 年 12 月 17 日 離 職, 接 任 的 是 長 麟 (? 1811) 長 麟 大 體 來 說 對 英 人 是 比 較 熟 悉 的, 因 為 他 早 在 馬 戛 爾 尼 使 團 來 華 時 已 曾 任 兩 廣 總 督 ( 任 期 :1793 年 9 月 14 日 1796 年 7 月 5 日 ), 與 使 團 有 所 接 觸, 且 與 廣 州 英 商 館 人 員 時 有 交 往 ; 不 過, 他 第 二 次 接 任 兩 廣 總 督 的 職 位 時 間 很 短, 只 有 一 個 月 左 右 (1802 年 12 月 17 日 1803 年 1 月 26 日 ) 斯 當 東 再 次 回 到 廣 州 時 要 應 付 最 高 級 的 中 國 官 員 是 倭 什 布 ( 兩 廣 總 督 任 期 由 1803 年 1 月 23 日 至 1805 年 1 月 30), 然 後 就 是 那 彥 成 (1764 1833, 任 期 為 1805 年 1 月 30 日 至 12 月 12 日 ) 倭 什 布 與 那 彥 成 都 不 像 吉 慶 那 樣 友 善, 這 在 他 們 處 理 兩 項 事 件 中 清 楚 表 現 出 來, 其 一 是 喬 治 三 世 給 嘉 慶 的 文 書, 另 外 就 是 所 謂 的 Phaeton 號 事 件 喬 治 三 世 給 嘉 慶 的 文 書, 是 在 1804 年 底 由 斯 當 東 所 坐 的 一 條 船 帶 來 的 根 據 倭 什 布 的 奏 摺, 同 時 送 來 的 還 有 宰 相 羅 加 事 理 有 寄 呈 天 朝 中 堂 書 一 封 總 督 書 一 封, 並 禮 物 各 一 份 ; 又 該 國 公 班 理 事 官 押 化 臣 有 寄 呈 總 督 關 部 書 各 一 封, 呈 關 部 禮 物 一 份 53 在 當 時 西 方 國 家 的 外 交 上 來 說, 這 本 來 是 很 普 通 和 正 常 的 事 ; 不 過, 雙 方 爭 拗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以 怎 樣 的 儀 式 來 轉 交 這 些 信 件, 因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特 選 委 員 會 要 求 要 有 一 個 體 面 和 合 適 的 儀 式 在 當 時 的 文 件 裡, 他 們 描 述 粵 海 關 總 督 和 兩 廣 總 督 的 態 度 為 不 合 作 ( unaccommodating ) 及 不 友 善 ( little friendly ), 且 有 時 候 對 公 司 董 事 表 現 出 非 常 憤 怒 的 情 緒 ( at times very angry with the Committee ) (Morse, 1926b, p. 431) 結 果, 雙 方 纏 繞 了 好 幾 天 才 達 成 共 識, 但 倭 什 布 仍 然 以 天 朝 國 法 森 嚴, 大 臣 官 員 不 准 與 番 國 交 接 為 理 由, 把 寄 送 中 堂 和 總 督 的 書 信 以 及 禮 物 全 部 退 回, 只 肯 轉 呈 該 國 王 表 貢 (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49) 在 這 事 件 中, 斯 當 東 所 負 責 的 是 把 這 幾 封 信 翻 譯 成 中 文, 且 陪 同 委 員 會 成 員 出 席 交 信 儀 式 整 體 來 說, 我 們 看 不 見 他 的 表 現 引 起 些 什 麼 問 題 54 不 過, 在 Phaeton 號 事 件 中, 斯 當 東 便 惹 來 了 廣 州 官 員 的 不 滿 51 Staunton to Lady Staunton, 24 February, 1805, Canton; 1 March, 1805, Canton; 5 November, 1805, Canton; see also Spivey, 1968, p. 53 54. 52 G. T. Staunton to Lady Staunton, 1 March, 1805, Canton. 53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49 奏 摺 中 所 提 的 英 國 人, 是 指 東 印 度 公 司 決 策 委 員 會 主 席 Lord Castlereagh 以 及 董 事 會 主 席 William Elphinstone Morse, 1926b, p. 431 54 其 實, 當 倭 什 布 給 嘉 慶 奏 告 事 件 後, 還 有 一 小 插 曲, 充 分 顯 示 嘉 慶 以 至 朝 廷 對 英 人 的 不 信 任 本 來, 倭 什 布 只 呈 上 喬 治 三 世 給 嘉 慶 的 信, 其 他 的 都 退 回, 但 朝 廷 在 收 到 奏 告 後, 竟 要 求 兩 廣 總 督 ( 這 時 候 已 由 那 彥 成 接 任 ) 去 取 回 ( 甚 至 購 回 ) 其 餘 的 幾 封 信 當 那 彥 成 來 問 時, 英 人 最 初 還 以 為 皇 帝 對 英 人 事 務 感 興 趣, 後 來 才 知 道 嘉 慶 其 實 是 懷 疑 英 人 原 來 想 投 信 的 天 朝 中 堂 是 和 珅 我 們 知 道, 和 珅 是 在 乾 隆 去 世 後 不 久 被 嘉 慶 抄 家 處 死 的, 而 馬 戛 爾 尼 使 華 時, 負 責 接 待 處 72
至 於 Phaeton 號 事 件, 指 的 是 1805 年 皇 家 兵 船 Phaeton 號 船 長 Captain John Wood 與 兩 廣 總 督 的 紛 爭 本 來, 像 Phaeton 號 這 樣 的 事 件 是 經 常 會 出 現 的 : 英 國 護 貨 兵 船 來 到 中 國, 只 准 停 泊 外 洋, 且 補 給 上 受 到 刁 難, 惹 來 了 這 些 皇 家 海 軍 軍 官 的 不 滿 不 過, 這 次 事 件 複 雜 的 地 方 在 於 Captain Wood 屬 下 船 隻 從 敵 船 掠 奪 回 來 的 物 品 在 一 次 遇 險 中 遭 中 國 官 員 全 部 查 走,Captain Wood 要 求 東 印 度 公 司 協 助, 但 大 班 多 林 文 不 願 意 直 接 牽 涉 其 中, 因 為 他 們 一 直 向 中 國 當 局 強 調 不 能 約 束 皇 家 船 隻 及 船 員 的 行 為, 因 此, 他 只 應 允 派 遣 斯 當 東 去 作 翻 譯 Captain Wood 便 派 遣 屬 下 Harrier 號 到 廣 州, 要 求 兩 廣 總 督 協 助 解 決, 且 在 遞 交 信 件 的 形 式 上 要 與 總 督 平 起 平 坐, 但 兩 廣 總 督 不 能 接 受 一 個 區 區 船 長 竟 能 提 出 這 樣 的 要 求, 更 指 控 Harrier 號 非 法 進 入 虎 門, 又 要 行 商 潘 啟 官 繳 付 罰 款 100,000 兩, 以 懲 處 他 沒 有 管 理 好 外 商 幾 經 折 騰, 最 後, 總 督 願 意 讓 步, 為 Captain Wood 船 長 提 供 補 給 (Morse, 1926c, p. 7 13) 但 這 次 事 件 與 本 文 課 題 相 關 的 地 方 在 於 : 總 督 那 彥 成 對 於 一 些 來 自 英 方 的 信 函 很 不 滿 意 根 據 行 商 向 特 選 委 員 會 所 作 的 報 告, 總 督 對 於 Captain Wood 信 件 的 內 容 感 到 十 分 驚 訝 ( much astonishment ), 並 指 出 一 些 令 人 反 感 的 詞 句, 在 這 樣 的 場 合 是 過 份 且 不 合 適 的 ( Some objectionable words were then pointed out as presumptuous and disproportionable ) (Morse, 1926c, p. 12) 可 以 肯 定,Captain Wood 原 來 信 件 的 措 詞 肯 定 是 不 會 怎 樣 客 氣 的, 但 作 為 翻 譯 的 斯 當 東 在 事 件 中 實 際 上 間 接 地 受 到 了 批 評, 因 為 行 商 為 了 要 讓 總 督 平 息 怒 火, 就 說 英 方 的 翻 譯 人 員 語 文 能 力 有 限, 只 能 提 供 一 個 直 譯 而 不 妥 當 的 版 本, 沒 有 能 夠 認 識 到 其 中 一 些 措 詞 的 力 量, 也 不 懂 得 用 上 一 些 修 飾 或 得 體 的 語 句 55 不 過, 這 看 來 並 沒 有 對 斯 當 東 有 什 麼 直 接 的 影 響, 只 是 他 協 助 翻 譯 有 關 接 種 牛 痘 新 方 法 的 一 份 小 冊 子 英 吉 利 國 新 出 種 痘 奇 書, 56 原 想 呈 上 給 兩 廣 總 督, 希 望 得 到 協 助 宣 傳 和 分 發, 但 卻 因 這 時 候 的 紛 爭 而 沒 法 呈 交 (Morse, 1926c, p. 16 17) 但 另 一 方 面,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東 商 館 對 斯 當 東 的 器 重, 已 經 到 了 完 全 倚 賴 的 地 步 很 多 時 候, 即 使 通 事 行 商 已 把 廣 州 官 員 的 文 書 簡 略 交 代, 但 他 們 堅 持 先 要 交 由 斯 當 東 翻 譯 出 來, 才 會 作 出 評 論 或 回 應 ( Morse, 1926c, p. 31) 1806 年, 斯 當 東 獲 委 任 為 商 館 特 選 委 員 會 秘 書, 而 斯 當 東 這 段 第 二 次 在 廣 州 居 住 的 日 子 裡 經 歷 理 的 中 堂 便 是 和 珅 因 此, 軍 機 處 要 求 兩 廣 總 督 查 明 該 國 所 寄 中 堂 之 書 究 係 寄 與 何 人 之 處, 詢 問 明 晰, 遇 便 覆 奏 (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54) 經 查 詢 後, 那 彥 成 向 朝 廷 回 報 說 夷 目 復 稱 本 國 僻 處 重 洋, 實 不 知 天 朝 有 幾 位 中 堂, 亦 不 知 中 堂 名 姓, 亦 不 過 照 常 辦 理 是 以 所 寄 書 函 並 無 專 指 (p. 72) 不 過, 其 實 他 對 於 英 人 的 回 答 是 不 滿 意 的 Morse, 1926c, p. 7 55 [T]he Europeans were not sufficiently masters of the language to give more than a literal and imperfect version, without either feeling the force of particular characters or knowing the art of combining them with decorum and propriety. (Morse, 1926c, p. 12.) 56 據 考 證, 此 小 冊 子 是 譯 自 商 館 醫 師 Alexander Pearson, The Extraordinary History of a New Method of Inoculating Discovered in the Kingdom of England, 現 藏 在 英 國 皇 家 學 會 參 游 博 清,2004, 頁 32 73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過 最 嚴 重 的 糾 紛 是 1807 年 的 海 神 號 事 件 (The Neptune Affair) 57 1807 年 2 月 24 日, 海 神 號 的 船 員 在 醉 酒 中 與 一 群 中 國 人 打 鬥, 結 果 三 天 後, 英 商 館 接 到 有 中 國 人 廖 亞 登 傷 重 去 世 的 消 息,3 月 2 日, 廣 州 官 員 要 求 廣 東 商 館 交 出 凶 犯 不 過, 特 選 委 員 會 認 為 在 這 樣 的 群 毆 中, 根 本 不 可 能 確 定 誰 是 打 死 廖 亞 登 的 兇 手 鑑 於 過 去 1784 年 Lady Huges 號 炮 手 意 外 殺 人 而 被 秘 密 處 死 的 經 驗, 58 他 們 拒 絕 交 出 任 何 人, 雙 方 僵 持 不 下, 廣 州 當 局 在 3 月 4 日 下 令 封 艙, 停 止 買 賣 不 過, 中 方 持 續 讓 步, 既 沒 有 強 制 拘 捕 任 何 人 ( 只 是 海 神 號 的 保 商 茂 官 被 軟 禁 ), 又 同 意 在 商 館 裡 進 行 審 訊, 甚 至 不 用 酷 刑, 而 最 後 儘 管 已 確 定 了 嫌 疑 最 大 的 一 名 水 手 (Edward Sheen), 但 只 要 求 商 館 自 行 扣 押, 最 後 輕 鬆 罰 款 了 事 一 般 估 計, 這 是 因 為 茂 官 花 了 大 量 金 錢 賄 賂 官 員 的 結 果 (Morse, 1926c, p. 49) 在 整 件 事 件 中, 斯 當 東 自 始 至 終 都 積 極 參 與, 他 的 激 動 情 緒, 即 使 是 從 那 份 15 年 後 才 出 版 的 記 敘 中 仍 然 很 輕 易 地 見 到 此 外, 這 份 記 敘 還 報 導 了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插 曲, 這 很 能 說 明 斯 當 東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作 翻 譯 的 問 題 在 英 商 堅 持 拒 絕 交 出 任 何 人 的 時 候, 雙 方 爭 執 得 十 分 熾 熱, 中 國 官 員 作 出 威 嚇, 不 只 一 次 暗 示 商 館 大 班 要 作 個 人 的 承 擔 此 外, 官 員 更 把 這 種 所 謂 的 承 擔 原 則 (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 延 伸 到 作 為 譯 者 的 斯 當 東 去, 假 如 談 判 的 結 果 未 滿 足 政 府 的 願 望, 他 將 會 被 視 為 同 謀, 成 為 最 早 受 罰 的 其 中 一 人 (Staunton, 1822, p. 270 271) 根 據 斯 當 東 的 記 述, 對 於 這 種 威 脅, 他 與 在 場 的 英 國 人 商 議 過 後, 非 常 嚴 正 地 回 答 說 : 英 國 人 並 不 害 怕 承 擔 任 何 合 理 的 責 任, 但 他 原 來 是 要 作 為 調 停 者, 要 把 雙 方 的 想 法 準 確 地 傳 遞, 這 對 雙 方 都 同 樣 重 要, 他 不 會 為 此 而 承 擔 任 何 不 合 理 地 強 加 的 責 任 他 更 指 出, 如 果 中 國 官 員 希 望 繼 續 以 此 渠 道 進 行 溝 通, 便 不 得 再 有 任 何 針 對 個 人 的 威 嚇 性 的 言 論 (p. 271) 就 是 這 樣, 中 國 官 員 的 態 度 馬 上 改 變 了, 審 訊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最 後 取 得 良 好 的 成 果 表 面 來 看, 中 國 官 員 的 做 法 是 不 合 理 的, 他 們 沒 有 理 由 要 譯 者 負 上 責 任 及 受 罰 但 如 果 我 們 從 另 一 角 度 去 看, 便 能 夠 理 解 他 們 的 理 據 儘 管 在 英 國 人 的 理 解 裡, 斯 當 東 是 譯 者, 因 此, 他 的 中 立 性 是 應 該 受 到 尊 重, 且 不 應 因 為 其 翻 譯 工 作 而 受 到 恫 嚇, 可 是, 海 神 號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自 己 的 船 隻, 當 時 出 席 會 審 的 幾 名 英 國 人 都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的 最 高 級 職 員, 全 是 決 策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即 中 國 人 所 說 的 大 班 二 班 及 三 班 ), 另 外 還 有 海 神 號 的 船 長 面 對 著 這 樣 背 景 的 英 國 人, 中 國 官 員 認 為 海 神 號 水 手 行 為 不 檢, 醉 酒 打 死 中 國 人 是 出 於 他 們 管 理 不 善, 沒 有 約 束 下 屬 的 行 為, 應 該 負 上 責 任, 那 又 是 否 完 全 不 合 理? 就 是 斯 當 東 也 一 樣, 雖 然 他 能 夠 協 助 翻 譯, 但 他 在 廣 州 商 館 正 式 的 職 位 是 貨 監, 且 是 特 選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那 又 能 期 望 中 國 官 員 把 他 看 成 絕 對 客 觀 和 中 立 的 譯 者 嗎? 由 於 斯 當 東 在 海 神 號 事 件 中 表 現 出 色,1808 年 2 月 26 日, 東 印 度 公 司 董 事 局 任 命 他 公 司 的 中 文 譯 員, 新 增 年 薪 500 鎊 在 任 命 的 通 知 書 裡, 他 們 特 別 57 關 於 海 神 號 事 件, 斯 當 東 作 過 頗 為 詳 細 的 報 導, 見 Staunton, 1822, p. 261 281; 亦 可 參 Morse, 1926c, p. 40 49 58 關 於 Lady Hughes 事 件, 可 參 Morse, 1926b, p. 94-109; Li, 2009, p. 1 53 74
強 調 斯 當 東 能 夠 忠 實 準 確 地 把 公 司 成 員 的 意 思 翻 譯 出 來, 既 是 行 商 或 通 事 所 不 敢 做, 也 是 商 館 內 沒 有 其 他 職 員 能 做 得 到 的 (Staunton, 1856, p. 34 35) 此 外, 他 們 還 說, 這 委 任 除 了 認 同 斯 當 東 的 表 現 外, 更 希 望 能 夠 讓 年 輕 的 職 員 願 意 追 循 斯 當 東 的 例 子 (p. 35) 事 實 上, 廣 州 商 館 也 的 確 很 快 便 委 任 了 另 一 位 譯 員 : 馬 禮 遜 馬 禮 遜 在 1807 年 來 到 廣 州, 得 到 斯 當 東 的 大 力 幫 忙, 59 讓 他 能 夠 暫 時 以 半 隱 居 的 形 式 在 廣 州 居 住 下 來, 且 找 到 中 文 老 師 繼 續 學 習 中 文 斯 當 東 在 1808 年 3 月 便 回 國, 並 沒 有 實 際 以 商 館 譯 者 身 份 開 展 工 作 1809 年 2 月 20 日, 馬 禮 遜 獲 聘 任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譯 員 這 就 是 斯 當 東 自 己 所 說, 商 館 譯 員 的 任 命 從 金 錢 方 面 來 說 並 沒 有 什 麼 得 益, 因 為 他 只 當 上 這 職 位 一 年 便 轉 給 了 馬 禮 遜 (p. 35) 1810 年 斯 當 東 休 假 完 結 回 到 中 國 來, 倫 敦 公 司 董 事 局 曾 指 示 特 選 委 員 會 終 止 馬 禮 遜 的 譯 者 合 約, 但 由 於 一 些 商 館 成 員 十 分 滿 意 馬 禮 遜 的 表 現, 而 斯 當 東 亦 十 分 支 持, 馬 禮 遜 得 以 繼 續 這 工 作, (Morse, 1926c, p. 134) 而 到 了 1814 年, 斯 當 東 獲 委 任 進 入 特 選 委 員 會, 譯 員 的 職 位 也 自 然 放 棄 了 我 們 不 在 這 裡 討 論 馬 禮 遜 作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譯 者 的 工 作 和 貢 獻 不 過, 馬 士 在 評 論 斯 當 東 在 1811 年 因 養 病 而 要 回 到 英 國, 由 馬 禮 遜 接 任 譯 員 職 位 的 一 段 文 字, 卻 很 有 意 思 : 斯 當 東 爵 士 因 為 健 康 不 佳 而 被 迫 申 請 病 假, 乘 坐 第 一 輪 的 船 隻 回 國 他 作 為 談 判 人 和 譯 者 的 貢 獻, 對 特 選 委 員 會 來 說 是 有 很 大 的 價 值 這 點 他 們 向 董 事 局 匯 報 時 已 明 確 表 明 了 他 作 為 談 判 人, 這 是 無 法 取 替 的 ; 但 他 作 為 譯 者 的 職 位 則 由 馬 禮 遜 代 替 了 (Morse, 1926c, p. 165) 這 裡 的 重 點 是 放 在 翻 譯 的 問 題 上, 說 明 馬 禮 遜 能 夠 承 擔 廣 州 商 館 譯 員 的 職 位 但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其 實 見 到 了 斯 當 東 所 沒 法 替 代 的 另 一 面, 同 時 也 是 他 過 去 表 面 充 任 譯 者, 但 實 際 上 肩 負 另 一 更 重 要 的 任 務, 就 是 能 夠 直 接 以 漢 語 跟 中 國 官 員 進 行 談 判 1814 年 9 月, 斯 當 東 又 再 回 到 中 國, 馬 上 被 捲 入 了 廣 州 商 館 與 中 國 官 員 的 另 一 次 紛 爭 裡 這 時 候 已 經 早 已 經 不 再 兼 負 譯 員 的 職 務, 且 已 獲 擢 升 為 特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斯 當 東, 正 式 以 談 判 人 的 身 份 出 現 伍 1814 年 10 月,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特 選 委 員 會 下 令, 所 有 英 國 船 隻 不 得 進 入 廣 州, 在 廣 州 全 部 英 人 必 須 離 開 (Morse, 1926c, p. 220) 引 用 斯 當 東 自 己 的 說 法, 這 毫 無 疑 問 是 一 項 非 常 大 膽 的 舉 措 ( It was unquestionably a very bold 59 斯 當 東 從 一 開 始 便 給 馬 禮 遜 很 大 的 幫 忙, 且 終 身 都 給 與 支 持, 有 學 者 形 容 為 有 知 遇 之 恩 於 馬 禮 遜 的 道 義 之 交 ( 蘇 精,2005,p. 109 128) 75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measure ), (Staunton, 1822, p. 223) 也 是 極 不 尋 常 的 做 法 一 直 以 來, 只 有 廣 州 官 員 以 封 艙 和 停 止 買 賣 作 為 威 嚇 手 段, 迫 使 外 商 就 範, 而 遠 道 而 來 的 外 商 一 般 只 會 爭 取 時 間, 在 貿 易 季 節 裡 盡 量 進 行 買 賣, 因 此 中 國 官 員 的 封 艙 行 動 往 往 很 容 易 奏 效, 更 不 要 說 英 國 人 會 主 動 以 停 止 貿 易 來 作 鬥 爭 的 手 段 事 實 上, 英 國 下 議 院 在 1830 年 就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問 題 而 委 任 的 特 選 委 員 會 聽 證 會 上, 前 廣 州 商 館 特 選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馬 治 平 (Charles Marjoribanks, 1794 1833) 便 說 過,1814 年 英 國 人 主 動 封 艙, 停 止 貿 易,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經 商 以 來 的 第 一 次, 而 第 二 次 再 發 生 同 類 事 件 已 是 六 年 後 的 1820 年 了, 而 且 也 只 不 過 停 止 買 賣 幾 天 而 已, 跟 1814 年 的 情 況 很 不 一 樣 60 關 於 這 次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下 令 封 艙 的 原 因 以 及 經 過, 本 文 不 會 詳 細 討 論, 簡 而 言 之, 這 既 涉 及 廣 州 官 員 拘 捕 一 名 與 英 商 關 係 十 分 密 切 的 通 事 李 懷 遠 ( 又 名 李 耀, 阿 耀 ), 又 跟 當 時 英 美 戰 爭 雙 方 兵 船 商 船 互 相 攻 擊 及 扣 查 對 方 船 隻 有 關, 更 因 為 1813 年 廣 州 粵 海 關 監 督 奏 准 朝 廷, 整 頓 廣 州 行 商 制 度, 設 立 洋 行 總 商, 以 致 英 人 貿 易 大 受 損 害, 不 得 不 採 取 應 急 的 措 施 ( 王 宏 志,2014) 在 這 次 異 常 嚴 峻 的 鬥 爭 裡, 剛 從 英 國 回 來 不 久 的 斯 當 東 充 當 了 極 其 重 要 的 角 色 10 月 20 日, 斯 當 東 從 澳 門 出 發,24 日 在 廣 州 開 展 正 式 談 判, 且 連 續 在 26 28 及 29 日 舉 行, 但 在 這 首 輪 的 談 判 裡, 英 方 的 主 要 要 求 沒 有 得 到 允 許, 談 判 陷 入 僵 局, 斯 當 東 終 止 會 議, 進 一 步 指 令 停 止 貿 易, 所 有 英 人 撤 離 廣 州, 自 己 也 乘 船 離 開 及 至 11 月 12 日 及 14 日, 中 國 官 員 派 遣 行 商 趕 去 挽 留, 並 答 應 有 官 員 繼 續 談 判, 斯 當 東 才 在 15 日 重 回 廣 州, 並 在 19 日 與 官 員 召 開 會 議, (Auber, 1834, p. 246 247) 最 終 獲 得 令 英 人 十 分 滿 意 的 結 果 這 包 括 了 中 國 官 兵 進 入 商 館 前 先 行 通 知 商 館 僱 用 挑 夫 等 人 可 以 照 常 僱 用 已 領 牌 貨 船 不 可 阻 止 等,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以 後 在 華 貿 易 活 動 提 供 了 較 大 的 方 便, 以 致 有 學 者 認 為 這 次 會 議 大 大 改 進 了 中 英 關 係 ( 郭 廷 以,1941,p. 397) 但 本 文 要 深 入 討 論 的 是 會 議 中 所 涉 及 廣 州 體 制 下 中 英 文 書 往 來 的 語 文 問 題, 這 是 近 代 中 英 交 往 上 涉 及 翻 譯 的 一 個 關 鍵 問 題 筆 者 曾 在 一 篇 名 為 不 通 文 移 : 近 代 中 英 交 往 的 語 言 問 題 的 文 章 裡 梳 理 過 一 直 以 來 英 人 與 朝 廷 以 至 廣 東 官 員 文 書 往 來 時 所 用 的 語 言, 這 裡 不 會 詳 細 贅 述 61 簡 單 來 說, 在 清 制 裡, 外 國 使 臣 來 貢, 貢 文 既 可 直 接 以 中 文 寫 成, 也 可 以 用 他 們 本 國 的 文 字 來 書 寫 如 屬 於 後 者, 使 臣 可 以 在 沒 有 進 入 中 國 國 境 前 先 把 貢 文 交 由 邊 省 督 撫 安 排 譯 出 中 文 版 本, ( 方 豪,1955,p. 3 4) 也 可 在 貢 使 抵 達 北 京 後 把 朝 貢 表 文 呈 送 禮 部, 禮 部 轉 交 四 譯 館 翻 譯 成 滿 漢 文 字 後, 進 呈 皇 帝 御 覽 ( 李 云 泉,2004,p. 149) 地 方 性 的 交 往 方 面, 就 所 見 到 的 材 料 中, 最 早 明 確 地 談 到 有 關 來 華 外 國 人 與 中 國 官 員 文 書 往 來 所 用 文 字 的, 是 在 嘉 慶 八 年 (1803 年 ), 香 山 知 縣 一 份 致 澳 門 理 事 官 諭 文 裡 : 60 Charles Marjoribanks s statement, First Report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Affair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China Trade) Ordered, by the House of Commons, to be Printed, (8 July 1830), p. 25. 61 王 宏 志,2011,p. 311 351 不 過, 該 文 並 沒 有 詳 細 討 論 這 會 議 的 談 判 過 程, 現 作 補 充 76
現 據 該 夷 目 稟 稱 : 向 來 夷 稟 專 用 唐 字 書 寫, 並 無 番 字 今 亭 上 眾 議, 嗣 後 所 有 呈 詞, 俱 用 唐 字 番 字 合 併 書 寫, 稟 懇 恩 准, 等 情 到 縣 查 文 稟 字 體 天 朝 向 有 定 制, 華 夷 尤 當 區 別 夷 稟 向 用 唐 文, 自 應 永 遠 遵 照 辦 理 何 得 以 亭 上 眾 議 混 請 更 張 除 不 准 行 外, 合 諭 駁 飭 諭 到, 該 夷 目 即 遵 照 嗣 後 一 切 夷 稟, 務 必 率 由 舊 章, 專 用 唐 字 書 寫, 毋 許 以 唐 番 併 書, 致 滋 蒙 混, 凜 遵 特 諭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 編 ], 1999,p. 282) 從 這 段 諭 文 可 以 見 到, 一 直 以 來, 所 有 的 夷 稟 都 是 專 用 唐 字 書 寫 的 ; 而 且, 雖 然 洋 人 提 出 請 求, 希 望 以 後 的 呈 詞 可 以 俱 用 唐 字 番 字 合 併 書 寫, 即 同 時 提 供 原 文 和 中 文 譯 本, 但 卻 遭 香 山 知 縣 駁 回, 堅 持 洋 人 的 呈 稟 一 定 要 用 中 文 來 寫, 而 且 是 自 應 永 遠 遵 照 辦 理 應 該 注 意, 香 山 知 縣 發 出 這 個 諭 令 的 時 間, 正 好 與 斯 當 東 在 廣 州 的 時 期 是 差 不 多 的, 在 這 個 時 間 裡, 廣 州 英 商 館 是 有 能 力 提 供 中 譯 本 的 從 上 文 的 分 析 可 以 見 到, 在 斯 當 東 來 華 後 所 參 與 好 幾 次 廣 州 商 館 與 中 國 官 員 交 涉 的 事 務 裡, 斯 當 東 都 負 責 提 供 中 譯 文 本, 但 另 一 方 面,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英 人 其 實 也 呈 交 了 英 文 版 本 例 如 1800 年 斯 當 東 剛 到 廣 州 便 馬 上 被 指 派 去 為 Providence 號 事 件 作 翻 譯,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大 班 郝 爾 曾 經 寫 信 給 兩 廣 總 督, 經 總 督 要 求 一 份 中 文 譯 本, 才 由 斯 當 東 去 把 信 譯 出 來 換 言 之, 最 初 提 呈 的 是 英 文 原 信, 甚 至 連 翻 譯 也 沒 有 ; 另 一 種 情 況 則 是 中 英 文 本 同 時 呈 遞, 例 如 嘉 慶 十 三 年 (1808 年 ), 英 法 開 戰, 英 人 以 保 護 澳 門 免 受 法 國 侵 佔 為 名, 從 印 度 調 遣 兵 船 到 來 當 時 的 兩 廣 總 督 吳 熊 光 (1750 1833) 上 奏 英 吉 利 國 夷 目 與 洋 商 求 見, 到 衙 門 呈 遞 番 字 夷 禀 一 件, 漢 字 副 稟 一 件 (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166) 翌 年, 即 1809 年, 新 任 兩 廣 總 督 百 齡 (1748 1816) 接 手 處 理, 上 奏 報 告 經 過, 內 有 敘 及 來 自 英 人 及 葡 人 的 表 文 : 並 據 英 吉 利 夷 商 剌 佛 持 遞 夷 字 稟 結 二 件, 漢 字 稟 結 二 件, 西 洋 夷 目 委 黎 多 亦 呈 具 漢 字 夷 押 稟 一 件 前 來, 奴 才 譯 閱 稟 內 詞 意, 與 各 該 夷 所 言 大 略 相 同 (p. 242 243) 在 這 裡, 英 國 人 兩 次 都 同 時 呈 遞 中 英 文 稟 文, 倒 是 葡 萄 牙 人 只 呈 中 文 稟 文, 百 齡 並 沒 有 對 任 何 一 種 做 法 表 示 異 議 但 無 論 如 何, 由 於 得 到 斯 當 東 作 翻 譯, 廣 州 商 館 是 有 能 力 提 供 中 文 版 本 的 稟 文 的, 縱 使 有 時 候 是 先 提 英 文 原 信, 後 提 翻 譯, 而 有 時 候 則 中 英 文 版 本 一 起 呈 交 由 此 看 來, 中 文 譯 本 不 是 問 題, 關 鍵 只 在 是 否 唐 字 番 字 合 併 書 寫 而 已 不 過, 在 1814 年 底 的 會 議 裡, 我 們 見 到 的 是 英 國 人 要 爭 取 用 中 文 來 書 寫 這 稟 文, 原 因 是 在 那 一 年 有 關 扣 留 美 國 商 船 的 紛 爭 裡, 特 選 委 員 會 曾 以 中 文 書 寫 一 份 抗 議 書 給 兩 廣 總 督, 卻 不 為 接 納, 兩 廣 總 督 更 公 開 宣 佈, 他 不 會 接 收 任 何 以 中 文 寫 成 的 信 函 (Morse, 1926c, p. 219) 從 這 條 資 料 看 來, 上 面 討 論 過 香 山 知 縣 在 嘉 慶 八 年 (1803 年 ) 所 發 致 澳 門 理 事 官 諭 文 的 規 定 不 但 沒 有 被 執 行, 相 反, 他 們 是 倒 過 來 規 定 要 以 英 文 來 書 寫 稟 文 了 我 們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廣 東 官 員 在 短 短 的 幾 年 裡 會 有 這 樣 完 全 相 反 的 政 策, 也 許 這 只 不 過 是 個 別 官 員 的 臨 時 決 定 但 無 論 如 何, 對 於 現 在 具 備 了 撰 寫 中 文 書 信 能 力 的 東 印 度 公 司 來 說, 這 規 定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我 們 知 道, 這 時 候 除 了 斯 當 東 外, 還 有 全 職 的 譯 員 馬 禮 遜, 更 不 要 說 他 從 1810 77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開 始 便 已 經 在 商 館 內 開 設 中 文 班, 一 批 年 輕 的 書 記 也 在 學 習 中 文 (Stifle, 1939, p. 60 65) 其 中 德 庇 時 這 次 便 跟 隨 了 斯 當 東 到 廣 州 去 跟 中 國 人 談 判 在 這 情 形 下, 他 們 不 願 意 以 英 文 來 撰 寫 往 來 文 書, 然 後 透 過 通 事 作 翻 譯, 便 可 以 說 是 在 預 期 之 內 的 事 了 關 於 這 次 會 議, 中 文 方 面 的 材 料 不 多, 論 述 就 更 少 現 在 見 到 唯 一 公 開 的 中 文 原 始 材 料 是 梁 廷 柟 (1796 1861) 的 粵 海 關 志, 內 收 有 廣 東 布 政 使 曾 燠 會 議 詳 駁 英 吉 利 國 大 班 益 花 臣 議 ( 嘉 慶 十 五 年 十 月 ) 以 及 廣 州 府 知 府 陳 鎮 核 英 吉 利 國 大 班 益 花 臣 議 ( 嘉 慶 十 五 年 十 月 ), ( 梁 廷 柟,1999, 頁 555) 所 指 的 就 是 這 次 1814 年 由 斯 當 東 代 表 廣 州 商 館 大 班 益 花 臣 (John F. Elphinstone) 出 席 的 會 議, 儘 管 所 標 示 的 日 期 是 錯 誤 的 嘉 慶 十 五 年 是 1810 年,1814 年 應 是 嘉 慶 十 九 年 62 英 文 方 面, 今 天 可 以 見 到 最 早 公 開 印 行 發 佈 這 次 會 議 結 果 的, 是 馬 儒 翰 在 1834 年 出 版 的 中 國 貿 易 指 南 (Chinese Commercial Guide), 裡 面 有 報 告, 題 目 為 Report of the Chinese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ferences of 1814, 說 明 了 這 是 一 份 來 自 中 國 人 的 報 告 事 實 上, 它 就 是 上 述 梁 廷 柟 粵 海 關 志 中 兩 篇 文 章 的 英 譯 本, 不 但 譯 得 十 分 忠 實 準 確, 更 比 梁 廷 柟 粵 海 關 志 所 收 的 還 多 了 兩 三 段 總 結 性 的 文 字 (Morrison, 1834, p. 40) 不 過, 儘 管 粵 海 關 志 和 中 國 貿 易 指 南 今 天 都 被 視 為 研 究 這 時 期 外 國 在 華 貿 易 很 重 要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但 二 者 所 說 其 實 十 分 簡 略, 且 有 嚴 重 的 差 異 甚 至 偏 差 先 看 看 一 直 廣 為 研 究 者 所 徵 引 的 梁 廷 柟 的 說 法 據 粵 海 關 志 所 錄 廣 東 布 政 使 曾 燠 會 議 詳 駁 英 吉 利 國 大 班 益 花 臣 議 ( 嘉 慶 十 五 年 十 月 ), 對 於 斯 當 東 的 要 求, 廣 州 府 的 回 應 是 正 面 的 : 以 內 地 稟 事, 悉 用 漢 文 繕 寫 事 由, 本 係 盛 世 同 文 之 義 因 外 夷 不 識 漢 字, 是 以 准 用 夷 字, 係 屬 格 外 體 恤 今 該 夷 商 等 情 願 學 寫 漢 字, 似 於 書 同 文 之 義, 尚 無 妨 礙 即 向 來 夷 稟 亦 多 用 漢 文, 請 俯 順 夷 情, 准 其 稟 事 時 書 寫 漢 文 ( 梁 廷 柟,1999,p. 555) 廣 州 府 所 作 這 段 回 應 很 重 要, 確 定 了 兩 個 事 實 : 一 一 切 稟 文 本 來 就 是 應 該 用 中 文 書 寫 的, 這 跟 香 山 知 縣 在 嘉 慶 八 年 (1803 年 ) 所 發 致 澳 門 理 事 官 諭 文 一 切 夷 稟, 務 必 率 由 舊 章, 專 用 唐 字 書 寫 的 規 定 是 一 致 的 ; 二 一 直 以 來 已 有 不 少 夷 稟 以 中 文 來 書 寫 由 此 看 來, 廣 州 府 的 建 議 是 很 合 理 的 不 過, 梁 廷 柟 跟 著 又 引 錄 廣 東 布 政 司 曾 燠 對 這 個 建 議 的 修 正, 他 認 為 夷 性 譎 正 不 一, 可 能 會 勾 引 內 地 民 人 代 為 書 寫 稟 文, 而 當 稟 文 出 現 問 題 時, 洋 人 又 以 不 諳 漢 文, 倩 人 代 寫, 為 推 卸 地 步, 這 是 必 須 防 備 的 63 最 後 他 的 結 論 是 如 該 大 班 能 寫 漢 字, 62 郭 廷 以 (1904 1975) 對 此 曾 有 考 證, 最 有 力 的 論 點 有 二 : 一 益 花 臣 之 任 大 班 實 在 1811 年, 即 嘉 慶 十 六 年, 是 其 議 不 能 上 於 十 五 年 ; 二 原 議 有 米 利 堅 國 與 英 吉 利 國 不 睦 云 云, 顯 係 指 1812 至 1814 年 之 英 美 戰 爭, 在 1810 年 即 嘉 慶 十 五 年 時, 固 無 所 謂 不 睦 郭 廷 以,1941, p. 397 63 不 過, 應 該 指 出, 同 時 期 清 廷 對 待 其 他 國 家 稟 文 的 處 理 方 法 也 是 差 不 多 的 嘉 慶 十 三 年 十 二 78
准 其 自 書 ; 若 本 不 諳 習, 仍 用 夷 字, 免 致 狡 混 而 杜 弊 端 ( 梁 廷 柟,1999,p. 555) 不 過, 由 於 梁 廷 柟 所 記 的 日 期 有 誤, 也 沒 有 說 明 廣 州 府 跟 廣 東 布 政 司 所 作 的 決 定 在 時 間 上 相 距 有 多 遠, 我 們 沒 法 更 好 地 理 解 當 時 的 談 判 過 程 以 及 斯 當 東 的 反 應 但 更 關 鍵 的 還 有 緊 接 收 錄 在 廣 東 布 政 使 曾 燠 會 議 詳 駁 英 吉 利 國 大 班 益 花 臣 議 ( 嘉 慶 十 五 年 十 月 ) 後 面 的 廣 州 府 知 府 陳 鎮 核 英 吉 利 國 大 班 益 花 臣 議 ( 嘉 慶 十 五 年 十 月 ), 同 樣 地, 日 期 的 錯 誤 令 粵 海 關 志 所 呈 現 的 面 貌 顯 得 混 亂, 而 裡 面 所 記 的 第 一 條 也 顯 得 十 分 含 混 : 英 吉 利 夷 商 稟 帖, 准 用 漢 文, 係 為 俯 順 夷 情, 遇 事 方 便 起 見 如 款 式 語 句 不 合, 應 駁 回 再 收 其 有 關 陳 奏 事 件, 請 仍 用 夷 字, 以 符 體 制 ( 梁 廷 柟,1999,p. 557) 這 裡 把 夷 稟 分 成 兩 類, 其 一 是 那 些 涉 及 一 般 商 務 瑣 事 的, 可 以 為 方 便 起 見 而 准 用 中 文 書 寫, 只 是 他 們 保 留 駁 回 再 收 的 權 利 ; 但 另 一 類 奏 議 到 朝 廷 上 去 的, 仍 然 必 須 使 用 英 文, 他 說 這 樣 才 符 合 體 制 可 是, 這 樣 的 劃 分 在 從 前 的 討 論 從 沒 有 提 及 ; 此 外, 這 裡 沒 有 再 要 求 只 有 能 寫 漢 字 的 大 班 才 准 用 中 文, 那 這 條 款 是 否 維 持?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指 出 過, 馬 儒 翰 的 中 國 貿 易 指 南 中 收 錄 了 一 段 有 關 這 次 會 議 結 果 的 英 譯, 內 容 跟 粵 海 關 志 大 致 所 記 是 一 樣 的, 只 是 在 譯 出 了 上 引 曾 燠 的 文 字 後, 以 方 型 括 號 加 上 一 段 文 字 : [ In a subsequent document, dated 6 th December, the governor and hoppo gave permission for any other servant of the company to write, by order of the chief. ] [ 在 其 後 一 份 署 於 12 月 6 日 的 文 件 中, 經 由 總 督 及 粵 海 關 批 准, 只 要 在 大 班 的 指 令 下, 東 印 度 公 司 任 何 僱 員 也 可 以 這 樣 書 寫 ]( 梁 廷 柟,1999,p. 557) 這 段 文 字 加 上 方 型 括 號, 顯 示 它 是 譯 者 自 己 加 上 去 的 由 此 看 來, 梁 廷 柟 的 報 導 並 不 完 整, 馬 儒 翰 作 了 補 充, 即 後 來 再 決 定 : 漢 文 稟 文 不 一 定 只 能 由 大 班 自 己 書 寫, 他 可 以 指 派 其 他 人 代 為 書 寫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樣 的 補 充? 這 補 充 準 確 嗎? 究 竟 當 時 是 達 成 怎 樣 的 一 個 協 議? 其 實, 無 論 梁 廷 柟 還 是 馬 儒 翰, 他 們 的 報 導 都 並 不 完 整 換 言 之, 人 們 一 直 以 來 倚 賴 的 所 謂 第 一 手 材 料 也 有 很 大 的 問 題 要 重 構 整 個 會 議 和 爭 論 的 過 程, 以 及 不 同 階 段 以 至 最 後 所 達 成 的 協 議 是 什 麼, 我 們 得 要 查 看 真 正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 談 判 期 間 中 英 雙 方 往 來 的 文 書 今 天 這 些 重 要 資 料 是 收 藏 在 英 國 檔 案 館 的 外 交 檔 案 裡 月 二 十 五 日 雲 貴 總 督 伯 麟 奏 駁 緬 甸 邊 目 稟 文 錯 謬 時 這 樣 說 : 臣 查 緬 國 邊 目 間 有 呈 稟 內 地 事 件 俱 用 緬 字, 稟 請 鎮 道 府 廳 轉 稟 督 撫, 從 無 該 緬 目 逕 稟 之 例, 其 不 用 緬 文 而 用 漢 字, 更 恐 有 漢 奸 從 中 假 捏 挑 唆 (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223) 也 是 要 求 以 外 文 書 寫 稟 文, 並 特 別 擔 心 外 國 人 跟 國 民 勾 結 的 行 為 79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首 先 是 開 展 談 判 的 過 程 最 早 的 一 份 相 關 檔 案 是 嘉 慶 十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1814 年 10 月 12 日 ) 以 益 花 臣 名 義 發 給 伍 浩 官 及 其 他 行 商 的 信, 裡 面 說 有 幾 件 事 必 須 得 到 解 決, 才 可 以 開 艙 恢 復 貿 易, 但 並 沒 有 把 這 幾 件 事 開 列 出 來, 只 是 明 確 地 建 議, 兩 廣 總 督 指 派 一 名 官 員 與 斯 當 東 在 廣 州 商 量 公 事 (FO 1048/14/52) 九 月 初 四 日 (1814 年 10 月 16 日 ), 行 商 回 信 說 粵 海 關 監 督 及 兩 廣 總 督 同 意 在 廣 州 與 斯 當 東 會 談 (FO 1048/14/54) 就 在 這 一 天, 斯 當 東 草 擬 了 一 份 為 申 明 事, 裡 面 便 提 出 了 要 用 中 文 來 寫 信 : 大 憲 諭 知 須 要 夷 字 稟 纔 收 惟 大 憲 各 地 方 官 皆 不 認 夷 字, 洋 行 通 事 等 皆 不 認 之, 倘 用 夷 字 禀 事, 免 不 得 譯 錯 悞 事 (FO 1048/14/55) 這 是 第 一 次 見 到 正 式 提 出 不 用 英 文 來 寫 稟 文, 但 這 表 達 得 比 較 簡 單, 且 並 不 是 放 在 第 一 項, 而 是 第 四 項 但 在 兩 天 後 ( 九 月 初 六 日,1814 年 10 月 18 日 ), 斯 當 東 又 另 外 擬 寫 一 份 為 訴 明 事, 較 為 詳 細 地 說 明 要 用 中 文 稟 事 的 理 由, 且 把 這 要 求 放 在 第 一 條 : 至 用 夷 稟 一 事, 據 大 憲 各 官 府 皆 不 認 夷 字, 洋 行 商 通 事 等 亦 皆 不 認 夷 字, 若 用 夷 字 稟 事, 免 不 得 常 常 譯 錯 悞 事 雖 然 遠 人 未 曾 十 分 熟 漢 文, 當 知 略 明 其 意 矣 (FO 1048/14/56) 顯 然, 這 都 是 正 式 開 始 談 判 前, 甚 至 是 斯 當 東 還 沒 有 從 澳 門 出 發 去 廣 州 前 英 方 所 提 出 的 談 判 議 題 那 麼, 談 判 開 始 後 的 情 況 又 怎 樣? 上 文 指 出 過, 談 判 是 在 10 月 24 日 開 展, 然 後 在 26 28 及 29 日 繼 續 進 行, 這 可 以 視 之 為 第 一 輪 的 談 判 在 一 般 的 說 法 裡, 第 一 輪 的 談 判 是 失 敗 的, 除 了 阿 耀 事 件 得 到 中 方 的 澄 清 外, 英 方 主 要 的 要 求 都 沒 有 得 到 回 應, 於 是 斯 當 東 憤 而 終 止 談 判, 直 至 11 月 19 日 才 重 開 談 判, 最 終 達 成 協 議 這 說 法 部 份 是 準 確 的, 但 也 有 不 準 確 的 地 方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檔 案 裡, 有 兩 份 由 廣 東 廣 州 府 知 府 楊 廣 東 佛 崗 同 知 福, 督 同 南 海 縣 知 縣 龔 寫 給 兩 廣 總 督 的 稟 文, 這 兩 份 稟 文 其 實 就 是 向 兩 廣 總 督 報 告 會 談 的 結 果, 同 時 請 他 審 批 核 准 現 在 所 見 的 檔 案, 兩 份 都 沒 有 寫 上 日 期, 其 中 的 一 份 馬 上 得 到 兩 廣 總 督 的 回 應, 那 是 有 關 阿 耀 的 問 題, (FO 1048/14/74) 而 總 督 及 粵 海 關 監 督 回 應 的 諭 令 下 署 日 期 為 嘉 慶 十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1814 年 11 月 1 日 ) (FO 1048/14/76) 但 另 一 份 的 稟 文 卻 沒 有 得 到 回 應, 這 份 稟 文 內 容 所 及 其 實 就 是 這 次 會 談 所 涉 及 的 其 他 問 題, 包 括 文 書 往 來 的 語 文 問 題 必 須 指 出, 廣 州 知 府 等 人 原 來 是 同 意 讓 英 國 人 以 中 文 來 書 寫 稟 文 的, 甚 至 接 受 不 必 先 問 事 由 而 呈 遞 稟 文 : 80
卑 府 等 伏 查 內 地 稟 事 悉 用 漢 文 繕 寫 事 由, 本 係 盛 世 同 文 之 義, 因 外 夷 不 識 漢 字, 是 以 准 用 夷 字, 係 屬 格 外 體 恤 今 據 該 夷 商 等 情 願 學 寫 漢 字, 似 於 書 同 文 之 義 尚 無 妨 礙 即 向 來 夷 稟 亦 多 用 漢 字, 應 請 俯 順 夷 情, 准 其 稟 事 時 書 寫 漢 文, 將 所 稟 之 事, 明 白 聲 敘, 不 得 潦 草 違 悞, 密 封 蓋 用 公 司 圖 章, 交 洋 商 代 遞, 不 必 照 夷 字 稟 帖 先 問 事 由 倘 所 稟 事 理 可 行, 照 例 批 發, 移 咨 關 部 轉 飭 遵 照 如 事 理 難 行 字 句 違 悞, 照 例 駁 飭, 悉 聽 憲 裁, 似 屬 簡 便, 免 致 下 情 不 能 上 通 也 (FO 1048/14/73) 這 其 實 正 是 英 人 所 爭 取 的 要 點 但 問 題 是 : 這 份 稟 文 是 什 麼 時 候 寫 的? 英 國 檔 案 局 為 這 文 件 的 日 期 作 了 一 個 說 明 : 以 英 文 註 明 :1814 年 12 月, 但 看 來 應 該 是 較 早 的 ( Endorsed in English: December 1814 but apparently of earlier date. ), 似 乎 沒 法 弄 清 楚 其 日 期 不 過, 我 們 見 到 後 來 的 另 一 份 文 件 -- 粵 海 關 監 督 在 嘉 慶 十 九 年 十 月 廿 一 日 ( 1814 年 12 月 2 日 ) 所 發 的 諭 令 -- 便 鈔 錄 了 這 份 稟 文, 且 提 到 了 日 期 : 嘉 慶 十 九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1814 年 10 月 31 日 ) (FO 1048/14/101) 由 此 也 可 以 知 道, 有 關 阿 耀 的 稟 文 其 實 也 是 在 同 一 天 呈 上 的, 但 兩 廣 總 督 只 接 受 有 關 阿 耀 事 件 的 處 理 建 議, 並 在 第 二 天 便 發 出 諭 令 確 認, 但 卻 沒 有 回 應 另 一 份 稟 文 的 建 議 這 就 是 第 一 輪 談 判 失 敗 的 原 因, 因 為 英 人 更 關 注 的 問 題 沒 有 得 到 處 理 不 過, 我 們 在 過 去 沒 有 注 意 廣 州 府 等 人 的 稟 文, 也 沒 有 弄 清 楚 日 期, 所 以 不 知 道 其 實 最 初 與 斯 當 東 談 判 的 官 員 是 完 全 接 受 了 斯 當 東 的 要 求 的, 只 是 兩 廣 總 督 沒 有 批 准 而 已 由 於 兩 廣 總 督 沒 有 批 准 廣 州 府 的 提 呈, 第 一 輪 談 判 沒 有 成 果, 斯 當 東 終 止 談 判, 撤 離 廣 州, 直 至 廣 州 官 員 指 派 行 商 去 把 斯 當 東 追 回 來, 重 開 談 判 但 其 實, 在 這 以 前, 還 有 一 個 從 沒 有 人 提 及 的 小 插 曲, 可 說 是 相 當 有 趣 嘉 慶 十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 1814 年 11 月 9 日 ), 也 就 是 談 判 陷 入 僵 局 期 間, 兩 廣 總 督 向 行 商 發 出 一 份 諭 令, 除 強 調 天 朝 辦 理 罪 人 之 事, 外 國 商 人 不 應 過 問 外, 更 措 詞 強 硬 地 批 評 斯 當 東 : 業 經 兩 次 明 白 發 給 諭 帖, 而 斯 當 東 仍 然 執 迷 不 悟, 已 到 黃 埔 之 貨 船 尚 未 開 艙, 未 進 口 之 貨 船 亦 不 進 口 該 國 貨 物 船 隻 數 百 萬 貨 財 在 內, 聽 其 停 擱 壞 爛, 而 為 中 國 一 罪 人 求 情, 大 不 可 解 (FO 1048/14/89) 挑 撥 : 更 有 趣 的 是 他 還 嘗 試 在 斯 當 東 與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大 班 益 花 臣 之 間 進 行 看 來 斯 當 東 有 心 要 弄 壞 貨 物, 及 至 該 國 王 問 罪, 全 推 益 花 臣 身 上, 斯 當 東 即 可 得 大 班 之 缺, 所 以 連 次 遞 稟, 皆 不 寫 益 花 臣 出 名, 顯 有 佔 奪 大 班 之 益 益 花 臣 全 然 不 覺, 可 謂 至 愚 (FO 1048/14/89) 不 過, 這 離 間 計 策 並 沒 有 得 逞 兩 天 後, 我 們 見 到 一 份 由 益 花 臣 署 名 發 給 行 商 的 英 文 信 件, 且 附 有 中 文 譯 本 : 81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敬 啟 者, 今 蒙 兄 台 以 事 通 知, 現 以 委 世 襲 男 斯 當 東 上 省 代 辦 各 事, 若 大 憲 不 聽 他 代 辦, 即 是 欺 負 我 一 般, 他 我 並 非 兩 意, 我 們 止 係 以 公 平 禮 貌 看 待 而 辦 貿 易 之 事 大 憲 不 肯 聽 理, 則 貿 易 辦 不 來 特 此 布 覆, 並 順 候 近 安 不 一 上 周 老 兄 如 面 愚 弟 益 花 臣 字 書 (FO 1048/14/90) 顯 然 這 反 間 計 沒 法 得 逞, 那 麼 究 竟 是 什 麼 原 因 讓 廣 州 官 員 讓 步? 過 去 都 沒 有 具 說 服 力 的 解 釋 其 實, 這 次 斯 當 東 是 動 用 了 很 有 效 力 的 策 略, 就 是 威 脅 要 直 接 向 朝 廷 投 訴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檔 案 裡, 我 們 見 到 兩 份 謄 鈔 得 十 分 整 齊 的 稟 文, 都 是 由 益 花 臣 署 名, 第 一 份 下 署 日 期 為 嘉 慶 十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寫 得 十 分 簡 單, 只 是 訴 說 今 年 粵 東 貿 易 甚 受 委 屈 之 苦, 甚 至 所 遞 稟 帖 也 不 收 閱, 無 奈 暫 停 息 貿 易, 備 船 由 海 進 京, 詳 細 奏 聞, 另 外 奏 章 封 面 寫 上 本 章 呈 奏 大 清 國 大 皇 帝 字 句 (FO 1048/14/85; FO 1048/14/86) 不 過, 顯 然 這 奏 章 最 後 是 沒 有 呈 遞 的, 因 為 斯 當 東 當 時 根 本 沒 有 上 京 此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還 有 上 引 兩 廣 總 督 猛 烈 批 評 斯 當 東 的 諭 令, 是 在 這 份 奏 章 所 署 日 期 兩 天 後 才 發 出 的, 也 許 兩 廣 總 督 還 不 知 道 有 這 份 奏 章 的 存 在, 因 為 諭 令 對 此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不 過, 過 了 大 約 一 星 期 左 右, 益 花 臣 又 在 十 月 初 三 日 送 出 了 一 份 稟 文 : 呈 上 海 關 部 大 人 臺 前 換 言 之, 這 次 是 直 接 送 到 廣 州 的 高 級 官 員 手 上, 稟 文 很 明 確 地 作 出 投 訴, 抗 議 官 員 在 諭 令 中 有 交 通 作 弊 四 字, 是 輕 慢 本 英 吉 利 國 之 詞, 同 時 也 重 申 了 他 們 暫 停 貿 易, 更 備 船 由 海 進 京, 求 聖 主 大 清 國 大 皇 帝 伸 屈 (FO 1048/14/93) 斯 當 東 的 威 脅 策 略 是 有 效 的, 粵 海 關 監 督 馬 上 作 出 讓 步, 他 們 實 在 害 怕 英 人 直 接 投 訴 到 北 京 去, 所 以 便 派 遣 伍 浩 官 等 行 商 去 邀 請 斯 當 東 回 到 廣 州, 到 公 司 夷 館 重 新 談 判 (FO 1048/14/94) 那 麼, 跟 著 第 二 輪 談 判 的 情 況 又 怎 樣? 首 先 是 斯 當 東 在 談 判 開 始 前 很 正 式 地 提 出 要 求 倫 敦 東 印 度 公 司 董 事 局 秘 書 Peter Auber, 在 1834 年 出 版 了 一 本 有 關 中 國 的 書, 裡 面 主 要 描 述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的 情 況, 對 於 1814 年 的 會 議, 有 比 較 詳 細 的 報 導, 他 說 斯 當 東 在 重 新 開 始 談 判 時, 首 先 以 口 頭, 然 後 又 以 中 文 寫 出 了 談 判 的 議 題 共 八 項 (Auber, 1834, p. 248) 但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檔 案 中, 我 們 見 到 一 份 斯 當 東 手 寫 的 文 書, 日 期 為 11 月 19 日, 這 就 是 斯 當 東 重 回 廣 州, 跟 官 員 作 最 後 談 判 前 提 出 的, 裡 面 提 出 議 題 其 實 共 有 九 項, 且 有 另 外 事 件 兩 件, 與 Auber 所 報 告 不 盡 相 同 由 於 本 文 重 點 所 在, 我 們 只 錄 引 及 討 論 關 於 文 書 往 來 所 用 文 字 之 事, 斯 當 東 把 它 列 為 議 題 的 第 一 項 : 82
至 用 夷 字 面 稟 一 事, 據 大 憲 各 官 府 皆 不 認 夷 字, 洋 行 商 通 事 等 人 亦 皆 不 認 夷 字 若 用 夷 字 稟 事, 則 免 不 得 常 常 譯 錯 悞 事 雖 然 遠 人 未 曾 十 分 熟 漢 文, 尚 且 略 可 稟 明 其 意 矣 此 因 現 在 懇 求 大 憲 嚴 行 諭 下, 諭 知 各 地 方 官 並 行 商 人 等, 如 若 我 等 請 其 代 遞 稟 帖, 不 可 預 先 問 何 事 何 故, 或 是 別 樣 推 辭, 即 應 呈 上 大 憲 取 閱 批 回 如 此 下 情 能 上 達, 我 等 亦 得 知 大 憲 之 意 定 了 此 公 道 章 程 之 後, 委 屈 之 事 該 少 了 就 是 遞 稟 之 緣 故 也 少 有 了 (FO 1048/14/96) 這 寫 得 比 較 正 規, 但 其 實 只 是 重 覆 了 第 一 輪 談 判 前 所 提 出 且 本 來 已 得 到 廣 州 知 府 及 南 海 縣 憲 所 同 意 的 要 求 在 第 二 輪 的 談 判 裡, 看 來 大 致 是 為 順 利 的 斯 當 東 在 11 月 27 日 寫 了 一 封 信 給 廣 州 同 知 福 蔭 長, 裡 面 提 到 看 到 新 出 稿 子, 知 道 中 方 官 員 的 好 意, 無 不 感 激, 但 另 一 方 面, 又 想 特 別 指 出 兩 點 做 進 一 步 討 論, 其 一 就 是 有 關 陳 奏 事 件, 請 仍 用 夷 字, 以 符 體 制 斯 當 東 認 為 以 後 有 所 難 行, 所 以 請 求 福 蔭 長 再 加 考 慮 (FO 1048/14/97) 這 裡 所 說 的 新 出 稿 子, 很 可 能 是 廣 州 府 準 備 上 呈 給 布 政 司 等 人 的 建 議 東 印 度 公 司 檔 案 中 沒 有 收 錄 這 份 稿 子, 但 隨 後 出 現 的 就 是 上 文 提 到 粵 海 關 監 督 在 嘉 慶 十 九 年 十 月 廿 一 日 (1814 年 12 月 2 日 ) 所 發 的 正 式 諭 令 這 份 十 月 廿 一 日 的 諭 令, 很 大 程 度 上 就 是 梁 廷 柟 粵 海 關 志 所 收 兩 篇 內 容 的 整 合, 但 首 先 是 錄 出 嘉 慶 十 九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1814 年 10 月 31 日 ) 廣 州 府 等 人 的 建 議, 然 後 再 加 入 布 政 司 及 兩 廣 總 督 的 意 見, 最 後 頒 諭 英 商 知 悉 執 行 關 於 使 用 中 文 書 寫 稟 文, 也 確 是 如 梁 廷 柟 所 錄 : 布 政 司 批 示 懂 中 文 的 大 班 可 以 准 其 自 書, 不 諳 習 漢 字 的 則 仍 用 夷 字 ; 但 另 一 方 面, 從 該 諭 令 所 抄 錄 廣 州 府 的 提 議 中, 我 們 可 以 確 定 梁 廷 柟 這 裡 所 錄 有 關 陳 奏 事 件, 請 仍 用 夷 字, 其 實 也 是 廣 州 府 等 人 提 出 的, 這 點 原 在 第 一 輪 談 判 中 所 沒 有, 大 概 是 因 為 那 時 候 沒 有 得 到 批 准, 所 以 在 第 二 輪 談 判 時 加 入 這 一 點, 好 讓 兩 廣 總 督 等 接 受 結 果, 布 政 司 粵 海 關 監 督 及 兩 廣 總 督 都 接 受 了 這 個 規 定, 作 出 正 式 的 批 示, 但 我 們 在 上 面 剛 指 出 過, 斯 當 東 是 反 對 這 要 求 的, 只 是 中 國 官 員 對 此 並 沒 有 作 出 回 應 關 於 這 種 以 不 同 方 式 來 處 理 所 謂 夷 商 稟 帖 及 陳 奏 事 件, 即 前 者 准 用 漢 文, 後 者 仍 用 夷 字, 確 曾 是 出 現 過 在 英 人 的 記 述 裡 的, 但 理 解 上 不 盡 相 同 馬 士 的 記 述 中 說 會 議 決 定 把 文 書 交 往 分 成 兩 類 : 所 有 書 信 都 可 以 直 接 用 中 文 來 書 寫, 但 假 如 那 書 信 是 要 傳 達 使 團 來 訪 的 消 息, 便 必 須 在 中 文 版 本 外 附 有 英 文 的 版 本 (Morse, 1926c, p. 221 222) 換 言 之, 他 是 把 所 謂 陳 奏 事 件 理 解 為 傳 達 使 團 來 訪 的 消 息 另 一 方 面,Peter Auber 的 理 解 便 不 一 樣, 他 在 書 中 先 羅 列 了 中 英 達 成 協 議 的 條 文, 其 中 第 一 條 是 : 83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可 以 用 中 文 書 寫 稟 文 與 官 員, 透 過 行 商 呈 遞, 毋 須 先 查 問 內 容 (Permission given to address the government in Chinese through the Hong merchants without the contents being inquired into.)( Auber, 1834, p. 250 ) 但 在 開 列 所 有 條 款 後, 還 有 額 外 條 款 ( Additional Articles ), 第 一 條 為 : 呈 給 皇 帝 的 仍 要 像 從 前 一 樣 以 外 國 文 字 書 寫 (Address to be laid before the Emperor to be written in the foreign character as before.) (p. 251) 這 就 是 把 陳 奏 理 解 為 專 門 向 皇 帝 陳 奏 的 意 思 可 是, 在 粵 海 關 監 督 發 出 了 12 月 2 日 的 諭 令 後,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檔 案 裡, 我 們 再 也 沒 有 看 見 斯 當 東 提 過 這 樣 的 劃 分 從 他 後 來 公 開 提 到 這 次 會 議 的 成 果, 看 來 他 的 理 解 很 簡 單 不 過, 這 並 不 是 說 斯 當 東 與 中 國 官 員 的 討 論 到 了 12 月 2 日 便 結 束, 因 為 粵 海 關 監 督 諭 令 中 的 有 關 中 文 書 寫 稟 文 所 附 帶 的 條 件, 是 英 人 無 法 接 受 的, 那 就 是 只 可 以 讓 懂 中 文 的 大 班 以 漢 字 書 寫 稟 文, 不 懂 中 文 的 只 能 繼 續 用 英 文 呈 稟 這 基 本 就 是 否 定 了 英 人 的 要 求, 因 為 除 了 小 斯 當 東 外,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大 班 沒 有 什 麼 人 能 自 己 書 寫 中 文 稟 文, 他 們 所 倚 賴 的 是 譯 員 馬 禮 遜 在 這 情 形 下, 斯 當 東 就 12 月 2 日 的 諭 令 提 出 了 意 見, 在 當 天 就 馬 上 寫 了 回 信 給 粵 海 關 監 督 及 兩 廣 總 督 : 諭 云 : 嗣 後 如 該 大 班 能 寫 漢 字, 准 其 自 書, 若 本 不 諳 習, 仍 用 夷 字 等 因 看 來 此 數 句 似 是 禁 用 漢 字 無 異 原 來 親 手 代 寫 稟 帖 之 遠 人, 實 在 難 先 定 但 如 若 用 公 司 圖 章, 斷 不 能 再 有 狡 混 之 處 又 我 國 奉 公 司 命 來 廣 之 人, 俱 為 本 國 有 功 名 可 信 之 人, 因 此 不 得 不 求 准 我 等 公 司 各 人 依 其 能 幹, 或 奉 大 班 之 命, 或 代 大 班 等 親 手 寫 漢 字 具 稟 (FO 1048/14/102) 對 於 斯 當 東 的 要 求, 粵 海 關 監 督 在 四 天 後, 即 嘉 慶 十 九 年 十 月 廿 五 日 (1814 年 12 月 6 日 ) 發 出 新 諭 令, 基 本 上 是 接 納 了 斯 當 東 的 要 求 : 英 吉 利 大 班 不 能 自 寫 漢 字, 凡 該 國 公 司 之 人 代 為 書 寫, 仍 出 大 班 名 字 具 稟, 蓋 用 公 司 圖 章, 與 大 班 自 寫 無 異, 尚 屬 可 行 不 過, 他 們 還 另 外 加 上 一 個 條 件 : 惟 不 許 內 地 人 代 寫, 以 杜 作 奸 (FO 1048/14/105) 必 須 指 出, 這 諭 令 就 是 馬 儒 翰 中 國 貿 易 指 南 在 原 來 諭 令 後 以 括 號 再 加 註 明 的 一 段 話 的 意 思 也 就 是 說, 馬 儒 翰 所 得 到 的 訊 息 比 梁 廷 柟 在 粵 海 關 志 中 所 見 更 多, 因 為 梁 廷 柟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或 引 錄 這 四 天 後 新 的 諭 令 顯 然, 對 英 國 人 來 說, 這 樣 的 條 件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因 為 到 了 1814 年 底, 公 司 內 最 少 有 斯 當 東 和 馬 禮 遜 二 人 能 直 接 書 寫 中 文, 不 用 中 國 人 代 寫, 也 是 可 行 的 了 因 此, 在 外 交 部 東 印 度 公 司 檔 案 裡, 我 們 再 沒 有 見 到 有 關 這 文 書 往 來 語 文 的 討 論, 在 他 們 的 理 念 裡, 這 問 題 是 徹 底 解 決 了 此 外, 還 有 一 點 頗 為 有 趣 的 是, 斯 當 東 不 但 對 於 這 次 會 議 取 得 的 成 績 感 到 滿 意, 更 對 會 議 成 果 的 表 述 方 式 抱 有 特 84
別 的 看 法 上 文 曾 提 及 他 在 1833 年 6 月 4 日 及 13 日 曾 向 下 議 院 作 報 告, 提 及 1814 年 的 會 議 時, 他 說 跟 廣 東 地 方 政 府 談 判, 結 果 是 得 到 相 類 於 條 約 的 東 西 ( a sort of treaty ), 可 以 直 接 以 中 文 與 中 國 政 府 溝 通 ( communicating directly with the Government in the Chinese language ) (Staunton, 1833, p. 38) 這 看 來 是 有 點 誇 大 的 成 份, 在 今 天 所 能 見 到 所 有 的 材 料 裡, 談 判 的 結 果 都 沒 有 以 什 麼 條 約 的 形 式 表 述 出 來, 用 的 只 不 過 是 慣 常 的 諭 令, 而 諭 令 最 後 一 句 也 是 照 常 的 諭 到 該 大 班 即 便 遵 照 這 實 在 看 不 出 有 兩 國 平 等 簽 署 條 約 的 色 彩 陸 關 於 1814 年 斯 當 東 代 表 東 印 度 公 司 與 廣 州 官 員 的 談 判, 英 國 人 幾 乎 完 全 一 致 地 認 為 是 史 無 前 例 地 成 功 毫 無 疑 問, 這 很 大 程 度 上 歸 功 於 斯 當 東 作 為 談 判 人 的 能 力, 而 由 此, 他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地 位 更 見 穩 固 一 年 左 右 後 的 1816 年 初, 斯 當 東 升 任 廣 州 商 館 最 高 級 的 職 位 : 特 選 委 員 會 主 席, 直 至 他 出 任 阿 美 士 德 使 團 副 使 結 束 後, 在 1817 年 6 月 回 到 英 國 去, 正 式 離 開 東 印 度 公 司 必 須 強 調, 在 19 世 紀 初 廣 州 體 制 下, 從 客 觀 透 明 的 譯 者, 變 身 為 積 極 介 入 的 談 判 人, 斯 當 東 是 要 付 出 代 價 的 在 談 判 結 束 後 不 久, 北 京 軍 機 處 竟 然 在 嘉 慶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諭 令, 要 求 兩 廣 總 督 調 查 及 匯 報 英 夷 司 當 東 有 無 劣 跡, 當 中 措 詞 十 分 嚴 厲 : 英 吉 利 夷 人 司 當 東 前 於 該 國 入 貢 時, 曾 隨 入 京 師, 年 幼 狡 黠, 回 國 時 將 沿 途 山 川 形 勢 俱 一 一 繪 成 畫 冊 到 粵 後 又 不 回 國, 留 住 澳 門 已 二 十 年, 通 曉 漢 語 司 當 東 在 粵 既 久, 英 吉 利 夷 人 來 粵 者 大 率 聽 其 教 誘, 日 久 恐 致 滋 生 事 端 (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 p. 405 406) 兩 廣 總 督 蔣 攸 銛 在 一 個 月 後 ( 正 月 二 十 八 日 ) 作 了 回 覆, 奏 摺 寫 得 頗 為 正 面, 先 說 斯 當 東 雖 然 粗 通 漢 話, 兼 識 漢 字, 但 並 不 諳 繪 畫, 間 接 否 定 軍 機 處 對 斯 當 東 年 幼 時 已 將 山 川 形 勢 繪 成 畫 冊 的 指 控 ; 然 後 又 連 續 三 次 說 他 尚 無 不 妥, 亦 無 教 唆 勾 通 款 蹟 等 情, (p. 412 414) 算 是 初 步 消 解 了 問 題 ; 不 過, 兩 廣 總 督 在 回 奏 朝 廷 前 顯 然 曾 經 把 上 諭 轉 與 斯 當 東, 因 為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檔 案 藏 有 一 份 斯 當 東 就 上 諭 所 指 責 各 點 逐 一 回 應 的 草 稿, 日 期 為 1815 年 2 月 21 日 ( 嘉 慶 十 五 年 正 月 十 三 日 ), 比 蔣 攸 銛 的 奏 摺 為 早 斯 當 東 在 草 稿 裡 的 措 詞 頗 不 客 氣, 除 首 先 述 說 自 己 怎 樣 在 馬 戛 爾 尼 使 團 來 華 時, 高 宗 純 皇 帝 喚 斯 當 東 到 膝 下 敘 幾 句 話, 賞 給 以 親 身 帶 的 荷 包, 以 增 加 自 己 的 地 位 外, 更 逐 一 反 駁 上 諭 的 指 責, 先 是 他 當 年 使 團 離 開 北 京 後 他 便 跟 隨 父 親 回 國, 在 嘉 慶 五 年 方 到 粵, 並 不 是 留 住 澳 門 已 二 十 年 ; 至 於 將 沿 途 山 川 形 勢 繪 成 畫 冊, 他 一 方 面 否 認 此 事, 說 自 己 並 非 好 此 學, 另 一 方 面 又 追 問 : 設 使 斯 當 東 能 寫 山 水, 有 何 妨 礙? 他 更 說 以 此 上 奏 的 人 非 出 惡 心 而 何 也?, 奏 冤 枉 者 真 惡 心 矣 (FO 1048/15/3) 我 們 85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不 知 道 這 信 最 後 有 沒 有 送 出 去, 因 為 我 們 只 找 到 這 樣 的 一 份 草 稿, 但 從 蔣 攸 銛 給 朝 廷 回 覆 的 奏 摺 看, 大 概 他 也 知 道 斯 當 東 的 不 滿, 為 了 息 事, 所 以 便 較 正 面 地 向 朝 廷 匯 報 不 過, 經 軍 機 處 這 樣 的 查 問, 斯 當 東 在 華 的 活 動 便 更 受 監 視 了 當 他 充 任 使 團 副 使 的 消 息 傳 出 來 後, 先 是 廣 州 的 官 員 大 為 緊 張, 署 理 兩 廣 總 督 董 教 增 連 番 呈 奏, 一 方 面 說 斯 當 東 充 當 貢 使 進 京, 係 屬 外 蕃 臣 服 敬 事 之 誠, 而 且 他 也 稟 明 起 程, 亦 屬 小 心 恭 順, (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474 475) 另 一 方 面 又 重 覆 總 督 蔣 攸 銛 的 話, 強 調 斯 當 東 在 澳 數 年, 尚 無 不 妥, 亦 無 教 唆 勾 通 款 蹟 等 事, 更 為 斯 當 東 解 釋, 他 為 英 國 王 選 為 貢 使, 實 因 為 他 曾 經 入 都, 諳 習 天 朝 禮 節, 因 此, 這 並 非 司 當 東 所 能 自 主, 更 提 出 建 議, 自 應 嚴 禁 與 漢 人 交 接 往 來, 以 杜 勾 串 教 誘 之 漸 (p. 477) 不 過, 董 教 增 還 是 難 逃 申 斥, 當 其 稟 請 出 洋 迎 探 貢 船, 即 應 斥 駁 不 准, 乃 聽 其 私 出 外 洋, 辦 理 實 屬 錯 誤 更 明 確 指 令, 假 如 斯 當 東 回 到 廣 東, 必 須 嚴 密 防 範, 不 許 聽 其 私 自 往 來 (p. 490) 由 此 可 見 朝 廷 對 斯 當 東 的 戒 心 和 防 範 跟 著, 當 阿 美 士 德 大 使 明 確 表 示 不 會 行 跪 叩 禮 後, 情 況 變 得 更 壞, 首 先 是 一 道 上 諭 提 出 確 認 斯 當 東 是 否 曾 跟 隨 馬 戛 爾 尼 使 團 來 華, 如 是, 或 行 禮 時 有 無 節 舛 錯 之 處, 並 可 以 五 十 八 年 舊 儀 向 其 詰 責 (p. 511) 這 是 因 為 在 中 國 的 紀 錄 裡, 馬 戛 爾 尼 在 謁 見 乾 隆 時 是 行 了 三 跪 九 叩 禮 的 跟 著, 負 責 接 待 使 團 的 工 部 尚 書 蘇 楞 額 回 奏, 確 認 斯 當 東 曾 跟 隨 使 團 來 華, 但 對 於 當 時 所 行 儀 式, 斯 當 東 這 樣 回 答 : 上 次 來 朝 僅 十 二 歲, 回 去 時 跟 回 本 國, 如 今 已 隔 二 十 三 四 年, 不 但 所 行 禮 節 全 不 記 得 (p. 530) 客 觀 來 說, 這 答 案 的 確 是 沒 法 讓 人 相 信 的 儘 管 斯 當 東 在 1783 年 跟 隨 使 團 到 來 時 的 確 只 有 十 二 三 歲, 但 跪 叩 禮 這 樣 重 要 的 部 分, 以 天 資 聰 穎 的 斯 當 東 來 說, 不 可 能 會 忘 記 的, 更 不 要 說 這 儀 式 問 題 在 使 團 中 不 斷 重 覆 出 現 和 討 論 顯 然, 他 是 不 肯 正 面 作 回 應 難 怪 嘉 慶 在 看 到 蘇 楞 額 的 奏 摺 報 告 斯 當 東 的 說 話 時, 加 上 硃 批 支 吾 可 惡 (p. 530) 此 外,1814 年 曾 回 答 軍 機 處 上 諭 查 詢, 肯 定 斯 當 東 在 廣 州 尚 無 不 妥, 亦 無 教 唆 勾 通 款 蹟 等 情 的 兩 廣 總 督 蔣 攸 銛, 這 時 候 又 卻 說 斯 當 東 狡 黠 能 言, 其 他 夷 商 畢 竟 係 該 黠 夷 等 主 使, (p. 532) 都 是 把 矛 頭 直 接 指 向 斯 當 東 的, 反 沒 有 對 大 使 阿 美 士 德 有 什 麼 批 評 這 也 是 因 為 斯 當 東 懂 得 中 文, 且 住 在 中 國 多 年, 讓 他 們 覺 得 所 有 的 問 題 都 是 他 引 起 的 我 們 知 道, 阿 美 士 德 使 團 是 完 全 地 失 敗 的 使 團 在 半 夜 抵 達 北 京 後, 即 被 安 排 馬 上 去 覲 見 皇 帝, 但 使 團 各 人 疲 憊 不 堪, 認 為 行 色 匆 忙, 沒 有 充 分 的 準 備, 連 所 帶 行 李 也 沒 有 趕 上, 朝 見 的 禮 服 也 沒 有, 因 此 拒 絕 這 安 排 負 責 接 待 的 中 國 官 員 和 世 泰 等 不 敢 上 奏, 只 說 正 副 使 皆 生 病, 以 致 嘉 慶 認 為 使 團 無 禮 託 詞, 即 下 旨 取 消 覲 見 安 排, 要 使 團 立 即 離 開 該 國 王 表 文 亦 不 必 呈, 其 貢 物 俱 著 發 還 (p. 570 571) 不 過, 嘉 慶 也 很 快 便 知 道 原 委, 除 重 責 和 世 泰 等 人 外, 更 自 責 不 能 86
知 人, 屢 違 諭 旨, 以 致 外 國 使 臣 干 犯 名 義, 64 並 願 意 賞 收 貢 物, 追 賜 禮 品 (p. 574 575) 儘 管 這 樣, 嘉 慶 對 斯 當 東 還 是 存 有 很 大 的 戒 心, 他 清 楚 地 給 兩 廣 總 督 下 達 這 樣 的 諭 令 : 該 副 使 斯 當 東 久 住 澳 門, 通 曉 內 地 語 言, 人 本 譎 詐, 此 次 該 使 臣 等 反 覆 狡 猾, 料 必 係 伊 從 中 播 弄 斯 當 東 到 粵 時 即 飭 令 同 該 正 使 等 一 併 回 國, 勿 許 停 留, 伊 若 請 於 回 國 後 仍 來 澳 門 充 當 大 班, 亦 嚴 詞 飭 禁, 斷 不 許 其 再 來, 並 諭 知 各 洋 行, 勿 許 私 自 容 留, 違 者 治 罪 (p. 578-579) 由 此 我 們 可 以 同 意 論 者 所 說, 阿 美 士 德 使 團 加 入 了 斯 當 東, 令 到 使 團 從 一 開 始 便 註 定 失 敗, 因 為 斯 當 東 不 但 早 已 開 罪 了 廣 州 的 中 國 官 員, 更 重 要 的 是 他 原 來 一 直 都 是 北 京 朝 廷 所 不 歡 迎 的 人 物 (Tuck, 2000, p. xxi) 不 過, 這 大 概 是 在 19 世 紀 上 半 廣 州 體 制 下 東 印 度 公 司 譯 者 所 無 可 避 免 的 境 遇 如 果 我 們 知 道 馬 禮 遜 在 開 始 正 式 擔 任 公 司 譯 員 不 足 一 年 便 擔 心 自 己 的 人 身 安 全 65 短 暫 僱 用 幫 忙 的 西 班 牙 籍 的 羅 德 里 戈 神 父 (Padre Rodriguez) 在 1808 年 曾 在 澳 門 被 拘 捕, 要 公 司 大 班 出 面 營 救, 最 後 把 他 送 到 巴 西 去 66 還 有 洪 任 輝 被 判 在 澳 門 圈 禁 三 年 李 耀 被 發 判 充 軍 新 彊, 這 樣 看 來, 斯 當 東 的 境 況 其 實 是 很 不 錯 的 了 參 考 文 獻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 編 ) (1999), 中 葡 關 係 史 資 料 集, 成 都 : 四 川 人 民 出 版 社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編 ) (1992a), 鴉 片 戰 爭 檔 案 史 料 ( 第 1 冊 ), 天 津 : 天 津 古 籍 出 版 社 64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570 在 另 一 份 上 諭 裡, 自 責 之 詞 更 嚴 重 : 不 料 庸 臣 誤 事, 至 此 朕 實 無 顏 下 對 臣 工, 惟 躬 自 引 咎 耳 (p. 574) 65 1808 年 12 月 4 日, 馬 禮 遜 說, 從 前 沒 有 加 入 東 印 度 公 司 前, 他 在 廣 州 跟 一 般 中 國 人 的 關 係 是 很 好 的, 人 們 認 為 他 是 一 個 溫 和 善 良 的 人, 但 我 並 不 知 道 在 我 現 在 的 情 況 會 不 會 改 變 他 們 對 我 的 看 法 (Morrison, 1839a, p. 270) ; 另 外, 馬 禮 遜 在 1814 年 1 月 2 日 的 日 記 說 得 更 明 確 : 有 人 告 訴 我, 總 督 府 官 員 曾 多 次 提 到 我 的 名 字, 有 的 指 責 我, 有 的 稱 讚 我 他 們 通 常 不 喜 歡 像 我 這 樣 懂 得 中 文 和 他 們 習 俗 的 外 國 人 在 這 季 裡, 行 商 把 我 的 名 字 清 楚 報 告 給 政 府, 說 所 有 的 英 國 商 行 的 譯 文, 都 是 出 之 於 我 手 中 國 官 府 在 一 些 發 布 的 文 件 中, 都 使 用 了 嚴 厲 的 措 詞, 指 斥 幫 忙 起 草 公 文 的 人 都 出 於 極 壞 的 不 良 動 機, 總 督 還 下 令 拘 捕 他 們 (p. 375) 66 羅 德 里 戈 神 父 曾 在 1808 年 在 澳 門 被 中 國 官 員 拘 捕, 當 時 他 正 為 英 國 海 軍 司 令 Drury 作 翻 譯 對 此,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極 力 出 面 營 救, 甚 至 以 停 止 一 切 商 貿 活 動 作 威 脅, 最 終 於 1 月 10 日 獲 釋 不 過, 由 於 澳 門 的 中 國 官 員 及 部 份 葡 萄 牙 人 對 他 心 存 怨 恨, 因 此, 東 印 度 公 司 決 定 把 羅 德 里 戈 神 父 送 到 巴 西 去, 且 為 了 感 謝 他 多 年 來 對 英 國 人 的 忠 誠 照 顧 公 司 的 利 益, 更 送 10,000 元 給 他 作 報 酬 參 Morse, 1926c, p. 92 93 87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編 ) (1992b), 鴉 片 戰 爭 檔 案 史 料 ( 第 5 冊 ), 天 津 : 天 津 古 籍 出 版 社 內 田 慶 市 (2012), 白 日 昇 漢 譯 聖 經 攷, 東 亞 細 亞 文 化 交 涉 研 究,5, 頁 191 198 尹 文 涓 (2005), 耶 穌 會 士 與 新 教 傳 教 士 對 京 報 的 節 譯, 世 界 宗 教 研 究, 2, 頁 71 82 方 豪 (1955), 中 國 近 代 外 交 史, 臺 北 : 中 華 文 化 事 業 出 版 委 員 會 王 宏 志 (2011), 不 通 文 移 : 近 代 中 英 交 往 的 語 言 問 題, 關 西 大 學 文 化 交 涉 學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出 版 博 物 館 ( 編 ), 印 刷 出 版 與 知 識 環 流 : 十 六 世 紀 以 後 的 東 亞,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頁 311 351 王 宏 志 (2012 年 3 月 ), 通 事 與 奸 民 : 明 末 中 英 虎 門 事 件 中 的 譯 者, 編 譯 論 叢,5 卷 1 期, 頁 41 66 王 宏 志 (2013 年 10 月 ), 蒙 突 奇 與 白 日 昇 聖 經 譯 本, 東 方 翻 譯,5, 頁 36-42 王 宏 志 (2014),1814 年 阿 耀 事 件 : 近 代 中 英 交 往 中 的 通 事, 中 國 文 化 研 究 所 學 報, 第 57 期 田 明 曜 (1968), 重 修 香 山 縣 志, 第 四 冊, 卷 二 十 二, 臺 北 : 台 灣 學 生 書 店 申 良 翰 ( 纂 修 ) 李 騰 元 ( 編 輯 ) ( 出 版 日 期 缺 ), 香 山 縣 志, 卷 十 朱 雍 (1989), 不 願 打 開 的 中 國 大 門 18 世 紀 的 外 交 與 中 國 命 運, 南 昌 : 江 西 人 民 出 版 社 佐 佐 木 正 哉 ( 編 ) (1967), 鴉 片 戰 爭 前 中 英 交 涉 文 書, 東 京 : 岩 南 堂 書 店 吳 義 雄 (2001 年 5 月 ), 廣 州 英 語 與 19 世 紀 中 葉 以 前 的 中 西 交 往, 近 代 史 研 究,3, 頁 172 202 李 云 泉 (2004), 朝 貢 制 度 史 論 中 國 古 代 對 外 關 係 體 制 研 究, 北 京 : 新 華 出 版 社 杜 赫 德 ( 編 ) 鄭 德 弟 等 ( 譯 ) (2001), 耶 穌 會 士 中 國 書 簡 集, 鄭 州 : 大 象 出 版 社 汪 宗 衍 (1968), 明 末 中 英 虎 門 事 件 題 稿 考 証, 澳 門 : 于 今 書 屋 季 壓 西 陳 偉 民 (2007), 中 國 近 代 通 事, 北 京 : 學 苑 出 版 社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 (1968), 清 代 外 交 史 料. 嘉 慶 朝, 臺 北 : 成 文 出 版 社 故 宮 博 物 院 文 獻 館 ( 編 ) (1930a), 直 隸 總 督 方 觀 承 奏 英 吉 利 商 人 洪 任 來 津 投 呈 摺 史 料 旬 刊,4, 頁 天 一 百 十 四 故 宮 博 物 院 文 獻 館 ( 編 ) (1930b),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英 吉 利 通 商 案 李 侍 堯 摺 三, 史 料 旬 刊,9, 頁 306 309 國 立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 編 ) (1936), 明 清 史 料 乙 編 ( 第 八 本 ), 上 海 : 商 務 印 書 館 張 渠 (1990), 粵 東 聞 見 錄, 廣 州 : 廣 東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梁 廷 柟 (1999), 粵 海 關 志, 廣 州 : 廣 東 人 民 出 版 社 梁 嘉 彬 (1999), 廣 東 十 三 行 考, 廣 州 : 廣 東 人 民 出 版 社 許 地 山 ( 編 ) (1931), 達 衷 集, 上 海 : 商 務 印 書 館 郭 廷 以 (1941), 近 代 中 國 史, 長 沙 : 商 務 印 書 館 陳 東 林 李 丹 慧 (1987 年 2 月 ), 乾 隆 限 令 廣 州 一 口 通 商 政 策 及 英 商 洪 任 輝 事 件 論, 歷 史 檔 案,1, 頁 94 101 曾 陽 晴 (2008 年 12 月 ), 白 日 昇 四 史 攸 編 耶 穌 基 利 斯 督 福 音 之 合 編 之 編 輯 原 則 研 究, 成 大 宗 教 與 文 化 學 報,11, 頁 156 188 88
游 博 清 (2004), 小 斯 當 東 (George Thomas Staunton, 1781 1859) 19 世 紀 的 英 國 茶 商 使 者 與 中 國 通,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游 博 清 (2011), 經 營 管 理 與 商 業 競 爭 力 -1815 年 前 後 的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游 博 清 (2013), 認 識 中 國 : 小 斯 當 東 與 圖 理 琛 異 域 錄 的 翻 譯, 載 於 王 宏 志 ( 主 編 ), 翻 譯 史 研 究 (2013 年 ), 上 海 : 復 旦 大 學 出 版 社, 頁 38 58 湯 開 建 張 坤 (2006 年 8 月 ), 兩 廣 總 督 張 鏡 心 雲 隱 堂 文 錄 中 保 存 的 崇 禎 末 年 澳 門 資 料, 澳 門 研 究,35, 頁 122 132 萬 明 (2004), 明 代 中 英 的 第 一 次 直 接 碰 撞 來 自 中 英 葡 三 方 的 歷 史 記 述,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歷 史 研 究 所 學 刊 ( 第 三 冊 ),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 頁 421-443 萬 明 (2011), 明 代 中 外 關 係 史 論 稿,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蘇 精 (2005), 馬 禮 遜 與 斯 當 東 的 情 誼, 中 國, 開 門! 馬 禮 遜 及 相 關 人 物 研 究 香 港 : 基 督 教 中 國 宗 教 文 化 研 究 社, 頁 109 128 Auber, P. (1834). China, An Outline of the Government, Laws, and Policy; and of the British and Foreign Embassies to, and Intercourse with, that Empire. London: Parbury, Allen and Co. Barrow, J. (1805). Travels in China: Containing Descriptions, Observations, and Comparisons, Made and Collected in the Course of a Short Residence at the Imperial Palace of Yuen-min-yuen, and on a Subsequent Journey Through the Country from Pekin to Canton. Philadelphia: W. F. M Laughlin. Bridgman, E. C. (1836, January). Jargon Spoken at Canton: How it Originated and has Grown into Use: Mode in which the Chinese Learn English; Examples of the Language in Common Use Between Foreigners and Chinese. The Chinese Repository 4 (9), 428-435. Coates, A. (1966). Prelude to Hongkong.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Cranmer-Byng, J. L. (1967). The First English Sinologists Sir George Staunton and the Reverend Robert Morrison. Symposium on Historical Archaeological and Linguistics Studies on Southern China, South-East Asia and the Hong Kong Region.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Eastberg, J. R. B. (2009). West Meets East: British Perceptions of China Through the Life and Works of 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 1781 1859. PhD dissertation, Marquette University. Farmer, E. L. (1963, December). James Flint versus the Canton Interest (1755 1760). Papers On China, 17, 38 66. FO 1048. National Archive, London, The United Kingdom. Hall, R. A. (1966). Pidgin and Creole Languages.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Hunter, W. C. (1855). Bits of Old China.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 Co. Hunter, W. C. (1882). The Fan Kwae at Canton Before the Treaty Days, 1825 1844.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 Co. Kwan, U. S. P. (2013). Lost in Translation and Diplomatic Deception: Sir George Staunton and the Birth of the Chinese Programme at the University of Londo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Sinologists as Translators in the17 19 th Century, jointly organized by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and the Research Centre for 89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Translation,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9 21 June 2013. Li, C. (2009). Law, Empire, and Historiography of Modern Sino-Western Relations: A Case Study of the Lady Hughes Controversy of 1784. Law and History Review 27 (1), 1 53. Morrison, E. A. (1839a). Memoirs of the Life and Labours of Robert Morrison, D.D, Vol. I. London: Longman, Orme, Brown, Green and Longmans. Morrison, E. A. (1839b). Memoirs of the Life and Labours of Robert Morrison, D.D, Vol. II. London: Longman, Orme, Brown, Green and Longmans. Morrison, J. R. (1834). Chinese Commercial Guide, Consisting of A Collection of Details Respecting Foreign Trade in China. Canton: Albion Press. Morrison, R. (1815). Translations from the Original Chinese, with Notes. Canton: P. P. Thoms. Morrison, R. (1820). Memoir of the Principal Occurrences during an Embassy from the British Government of the Court of China in the Year 1816. London: Hatchard & Son. Morse, H. B. (1926a).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 1834, Vol. I.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orse, H. B. (1926b).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 1834, Vol. II.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orse, H. B. (1926c).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 1834, Vol. III.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orse, H. B. (1926d).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 1834, Vol. IV.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oseley, W. W. (1842). The Origin of the First Protestant Mission to China, and History of the Events Which Included the Attempt, and Succeeded in the Accomplishment of a Translation of the Holy Scriptures into the Chinese Language. London: Simpkin and Marshall. Pritchard, E. H. (1970). Anglo-Chinese Relations During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 New York: Octagon Books. Spivey, L. L. (1968). 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 Agent for the 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 in China, 1798 1817. M.A. thesis, Duke University. St. André, J. (2004). But Do They Have a Notion of Justice? Staunton s 1810 Translation of the Great Qing Code. Translator 10 (1), 1 31. Staunton, G. L. (1799). An Authentic Account of an Embassy from the King of Great Britain to the Emperor of China. Philadelphia: Robert Campbell ([1797] Original Edition, London: Stockdale). Staunton, G. T. (1821). Narrative the Chinese Embassy to the Khan of the Tourgouth Tartars: in the Years 1712, 13, 14, & 15. London: J. Murray. Staunton, G. T. (1822). Miscellaneous Notices Relating to China, and Our Commercial Intercourse with the Country, Including a Few Thousand Translations from the Chinese Language. London: John Murray. Staunton, G. T. (1833). Corrected Report of the Speeches of Sir George Staunton, on the China Trade in the House of Commons; June 4, and June 13, 1833. London: Edmund Lloyd. Staunton, G. T. (1856). Memoirs of the Chief Incidents of the Public Life of 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 Bart. London: L. Booth. 90
Staunton, G. T. (2000). Notes of Proceedings and Occurrences during the British Embassy to Pekin in 1816, in Britain and the China Trade 1635 1842, Vol. X.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Stifler, S. R. (1939). The Language Student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s Canton Factory. Journal of the North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for the Year 1938, Volume LXIX. Shanghai: Kelly & Walsh. Temple, R.C. (ed.) (1967). The Travels of Peter Mundy, in Europe and Asia, 1608 1667, Vol. III. Nendeln, Liechtenstein: Kraus Reprint Ltd. Timmermans, G. H. (2005). 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 and the Translation of the Qing Legal Code. Chinese Cross Currents 2 (1), 26 57. Tuck, P. (2000). Introduction: 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 and the Failure of the Amherst Embassy of 1816. Britain and the China Trade, 1635 1842, Vol. X.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Van Dyke, P. A. (2005). The Canton Trade: Life and Enterprise on the China Coast, 1700 1845.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Willeke, B. H. (1945). The Chinese Bible Manuscript in the British Museum. 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7(4), 450 453. Zhang S. H. (1990). British Views on China: During the Time of the Embassies of Lord Macartney and Lord Amherst, 1790 1820. Unpublished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London.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