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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 當 東 與 廣 州 體 制 中 英 貿 易 的 翻 譯 : 兼 論 1814 年 東 印 度 公 司 與 廣 州 官 員 一 次 涉 及 翻 譯 問 題 的 會 議 王 宏 志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翻 譯 系 / 翻 譯 研 究 中 心 lwcwong@cuhk.edu.hk 摘 要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來 華 貿 易 的 一 百 多 年 歷 史 裡, 斯 當 東 (George Thomas Staunton, 1781-1859) 可 說 是 其 中 一 位 最 重 要 且 影 響 最 大 的 人 1792-93 年, 他 以 侍 童 身 份, 參 加 由 東 印 度 公 司 出 資 馬 戛 爾 尼 爵 士 所 率 領 的 使 團, 第 一 次 來 到 中 國, 在 旅 途 上 開 始 學 習 中 文 1798 年 4 月, 他 因 為 其 中 文 能 力 而 獲 聘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初 級 書 記, 並 開 始 擔 任 翻 譯 工 作,1804 年 底 擢 升 為 貨 監 ;1806 年 擔 任 特 選 委 員 會 的 秘 書,1808 年 正 式 獲 委 任 為 中 文 譯 員 1814 年 9 月 最 後 一 次 來 到 中 國,1816 年 1 月 開 始 接 任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中 國 的 組 織 架 構 中 最 高 級 位 置 : 特 選 委 員 會 主 席, 且 以 副 使 的 身 份 跟 隨 阿 美 士 德 使 團 到 北 京 1817 年 6 月 回 到 英 國 去, 也 再 沒 有 回 到 中 國 可 以 肯 定, 斯 當 東 不 單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史 上 的 關 鍵 人 物, 實 際 上 在 中 英 近 代 交 往 史 上 也 有 其 舉 足 輕 重 的 位 置 正 由 於 他 的 重 要 性, 有 關 斯 當 東 的 研 究 為 數 不 少, 但 討 論 他 跟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廣 州 體 制 下 所 面 對 的 翻 譯 問 題 的 研 究 並 不 多 見, 這 大 概 是 因 為 斯 當 東 正 式 擔 任 公 司 的 譯 員 的 日 子 很 短 有 關 然 而, 斯 當 東 前 後 在 中 國 住 上 共 七 八 年 的 日 子 裡, 他 的 活 動 往 往 跟 翻 譯 有 關, 實 在 很 有 深 入 處 理 的 必 要 本 文 除 嘗 試 探 研 斯 當 東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提 供 的 翻 譯 服 務 以 及 所 引 起 的 相 關 問 題 外, 更 會 重 點 討 論 一 次 由 斯 當 東 代 表 東 印 度 公 司 出 席 與 廣 州 主 要 官 員 召 開 的 會 議 這 會 議 在 1814 年 底 舉 行, 儘 管 會 議 影 響 深 遠, 但 卻 一 直 沒 有 受 到 重 視 其 實, 這 次 會 議 還 間 接 地 觸 及 到 一 個 近 代 中 英 外 交 翻 譯 史 上 一 個 很 重 要 且 敏 感 的 課 題 : 中 英 文 書 往 來 應 使 用 那 種 語 言? 關 鍵 詞 : 斯 當 東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體 制 57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George Thomas Staunton and Translation in Sino-British Trade in the Canton System: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1814 Meeting Involving the Translation Issue Lawrence Wong Wang-chi Department of Translation / Research Centre for Translation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bstract George Thomas Staunton (1781-1859) was no doubt one of the most prominent and influential figures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trade of the 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 He first came to China in 1792-93, as the page to Lord Macartney in his official mission to the Qing court. After acquiring some Chinese during the trip, he served as an interpreter when the Embassy arrived Beijing. In 1798, he joined EIC as a junior clerk. In 1808, he was officially appointed as interpreter/translator of the Company, although he had been doing its job since his first arrival. In 1816, he became the Supercargo, the highest position of the Company in Canton. He acted as the Deputy Ambassador in the Amherst Mission in 1816, before he finally returned to England for good in June 1817. Because of the various important roles played by him during his years in China, Staunton has frequently been a subject of investigation by Chinese and Western historians. But little attention has so far been paid to the impact made by his translation activities. The present paper looks into the role played by Staunton in different capacities, paying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contributions he made to the EIC because of his high proficiency in Chinese. The paper also discusses in details a meeting held in 1814 in Canton and attended by Staunton on behalf of the EIC to settle some critical issues in Sino-British trade with the Chinese officials, one of which being the language for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Company and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Keywords: George Thomas Staunton, East India Company, Canton System 58

壹 這 時 候 擔 任 中 文 譯 員 是 冒 著 相 當 的 風 險 的 馬 禮 遜 ( Morrison, 1839a, p. 421)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來 華 貿 易 的 一 百 多 年 歷 史 裡, 斯 當 東 (George Thomas Staunton, 1781 1859) 可 說 是 其 中 一 位 最 重 要 且 影 響 最 大 的 人 1 早 在 1792 93 年, 他 還 只 有 13 歲 的 時 候, 便 已 經 以 侍 童 身 份, 參 加 由 東 印 度 公 司 出 資 馬 戛 爾 尼 爵 士 (George Lord Macartney, 1737 1806) 所 率 領 的 使 團, 第 一 次 來 到 中 國 由 於 他 在 旅 途 上 開 始 學 習 中 文, 來 到 中 國 後 便 參 加 了 翻 譯 和 謄 寫 中 文 的 工 作, 更 因 為 是 使 團 裡 唯 一 可 以 說 漢 語 的 人 而 得 以 跟 乾 隆 直 接 談 話, 還 得 到 額 外 的 獎 賞 (Staunton, 1799, p. 78) 1798 年 4 月, 他 因 為 其 中 文 能 力 而 獲 聘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初 級 書 記 (junior writer), (Staunton, 1856, p. 17) 1800 年 1 月 抵 達 中 國 後 幾 天 便 開 始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與 中 國 官 員 的 紛 爭 擔 任 翻 譯 (p. 27) 儘 管 他 只 在 中 國 住 滿 了 兩 年 便 因 為 父 親 病 逝 而 匆 忙 回 國, 但 當 他 在 1804 年 底 再 度 來 到 中 國 時, 他 已 獲 擢 升 為 貨 監 (supercargo) ; (p. 32) 1806 年 擔 任 特 選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p. 54),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1808 年,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特 選 委 員 會 委 任 他 為 中 文 譯 員, 年 薪 500 鎊 (p. 35) 不 過, 他 很 快 又 離 開, 在 1808 至 1810 年 回 到 英 國 的 時 間 裡, 他 完 成 翻 譯 並 出 版 大 清 律 例, 得 到 幾 乎 一 致 的 好 評 2 過 了 幾 十 年 後, 他 還 從 當 時 擔 任 香 港 第 二 任 總 督 的 德 庇 時 (John Francis Davis, 1795 1890) 那 裡 知 悉, 香 港 殖 民 地 政 府 的 首 席 大 法 官 還 在 使 用 他 的 譯 本 來 處 理 案 件 (p. 46)1810 年 10 月, 斯 當 東 重 回 到 廣 州, 只 是 在 一 年 左 右 後 又 再 回 國, 至 1814 年 9 月 最 後 一 次 來 到 中 國,1816 年 1 月 開 始 接 任 特 選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職 位, (p. 61) 這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中 國 的 組 織 架 構 中 最 高 級 的 位 置 不 過, 他 很 快 就 以 副 使 的 身 份 跟 隨 阿 美 士 德 使 團 到 北 京, 只 是 使 團 沒 有 取 得 任 何 成 果, 連 一 次 覲 見 皇 帝 的 機 會 也 沒 有 便 被 指 令 離 開, 3 斯 當 東 跟 著 也 在 1817 年 6 月 回 到 英 國, 正 式 離 開 東 印 度 公 司, 也 再 沒 有 回 到 中 國 接 著, 他 積 極 投 入 英 國 的 政 壇,1818 年 至 1830 年 為 下 議 院 成 員,(p. 76) 經 常 為 印 度 委 員 會 (India Board) 提 供 有 關 中 國 問 題 的 意 見, (p. 74 76) 又 在 1821 年 出 版 Narrative the Chinese Embassy to the Khan of the Tourgouth Tartars: in the Years 1712, 13, 14, & 15, 這 是 圖 理 琛 (1667 1740) 出 使 土 爾 扈 特 後 所 撰 異 域 錄 的 1 在 中 英 近 代 交 往 史 上, 人 們 大 多 把 George Thomas Staunton 稱 為 小 斯 當 東, 以 識 別 其 父 親 George Leonard Staunton (1737 1801); 但 也 有 學 者 以 大 斯 當 東 來 稱 呼 其 父 親 ( 參 游 博 清,2004) 不 過, 由 於 本 文 不 多 涉 及 George Leonard Staunton, 為 行 文 方 便 起 見, George Thomas Staunton 直 接 稱 為 斯 當 東 2 在 回 憶 錄 裡, 斯 當 東 便 節 錄 了 六 篇 書 評 見 Staunton, 1856, p. 46 51 3 關 於 阿 美 士 德 使 團, 可 參 Staunton, 2000; Morrison, 1820 59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英 文 譯 本 (Staunton, 1821) 1830 年, 斯 當 東 獲 委 任 為 下 議 院 東 印 度 委 員 會 委 員 (p. 77) 在 往 後 的 日 子 裡, 從 1834 年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專 利 權 結 束, 英 國 委 派 首 任 商 務 監 督 律 勞 卑 (Lord William John Napier, 1786 1834) 到 廣 州, 然 後 到 鴉 片 戰 爭 爆 發 賠 償 的 談 判 以 至 割 讓 香 港 後 的 鴉 片 政 策 香 港 總 督 的 任 命 等, 人 們 都 經 常 徵 詢 斯 當 東 的 意 見 由 此 可 見, 斯 當 東 不 單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史 上 的 關 鍵 人 物, 實 際 上 在 中 英 近 代 交 往 史 上 也 有 其 舉 足 輕 重 的 位 置 正 由 於 他 的 重 要 性, 有 關 斯 當 東 的 研 究 為 數 不 少 有 學 者 嘗 試 全 面 考 察 他 的 生 平 和 貢 獻, 4 也 有 學 者 透 過 他 的 著 作 來 分 析 當 時 英 國 人 對 中 國 的 理 解, 5 以 至 他 對 英 國 漢 學 的 推 動 (Cranmer-Byng, 1967, p. 248 257;Kwan, 2013) 翻 譯 方 面, 主 要 的 研 究 集 中 在 被 視 為 一 劃 時 代 的 作 品 (Morse, 1926b, p. 343) 的 大 清 律 例 英 譯 上, (St. André, 2004, p. 1 31; Timmermans, 2005, p. 26 57) 這 是 很 可 以 理 解 的 ; 但 也 有 學 者 對 異 域 錄 的 翻 譯 進 行 探 索 ( 游 博 清,2013, p. 38-58) 不 過, 討 論 斯 當 東 跟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廣 州 體 制 下 所 面 對 的 翻 譯 問 題 的 研 究 並 不 多 見, 這 大 概 是 因 為 斯 當 東 正 式 擔 任 公 司 的 譯 員 的 日 子 很 短 上 文 曾 指 出 過, 他 在 1808 年 才 正 式 獲 委 任 為 公 司 的 譯 員, 但 他 很 快 便 回 國, 而 公 司 也 在 1809 年 2 月 另 外 委 任 新 教 第 一 位 來 華 傳 教 士 馬 禮 遜 (Robert Morrison, 1782 1834) 作 譯 員 然 而, 斯 當 東 前 後 在 中 國 住 上 共 七 八 年 的 日 子 裡, 儘 管 大 部 份 時 間 都 沒 有 正 式 擔 任 譯 員 一 職, 但 他 的 活 動 其 實 都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跟 翻 譯 有 關, 實 在 很 有 深 入 處 理 的 必 要 本 文 除 嘗 試 探 研 斯 當 東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提 供 的 翻 譯 服 務 以 及 所 引 起 的 相 關 問 題 外, 更 會 重 點 討 論 一 次 由 斯 當 東 代 表 東 印 度 公 司 出 席 與 廣 州 主 要 官 員 召 開 的 會 議 這 會 議 在 1814 年 底 舉 行, 儘 管 會 議 影 響 深 遠, 但 卻 一 直 沒 有 受 到 重 視, 不 過, 這 次 會 議 其 實 觸 碰 到 一 個 近 代 中 英 外 交 翻 譯 史 上 一 個 很 重 要 而 敏 感 的 課 題 : 中 英 文 書 往 來 應 使 用 那 種 語 言? 十 分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貳 毫 無 疑 問, 斯 當 東 的 歷 史 地 位 和 貢 獻, 主 要 是 來 自 他 的 中 文 能 力 可 以 說, 在 跟 中 國 貿 易 的 一 百 五 十 多 年 裡, 東 印 度 公 司 成 員 中, 大 概 只 有 馬 禮 遜 的 中 文 能 力 可 能 比 他 稍 微 優 勝 6 不 過, 馬 禮 遜 是 在 1809 年 才 開 始 出 任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譯 者, 這 比 斯 當 東 晚 很 多, 在 斯 當 東 以 前, 東 印 度 公 司 所 面 對 的 語 言 障 礙 是 很 大 的, 且 主 要 就 是 依 賴 斯 當 東 來 解 決 我 們 知 道, 東 印 度 公 司 第 一 次 正 式 與 中 國 人 進 行 貿 易 買 賣, 是 1637 年 由 約 翰. 威 德 爾 (John Weddell, 1583 1642) 所 率 領 的 商 船 隊 完 成 的 7 不 過, 這 最 早 4 Spivey, 1968; 游 博 清,2004 這 兩 篇 有 關 斯 當 東 的 碩 士 論 文 都 內 容 充 實, 十 分 出 色 5 Eastberg, 2009;Zhang, 1990 6 這 其 實 是 斯 當 東 自 己 的 說 法 Staunton, 1856, p. 37 7 嚴 格 來 說, 英 人 這 次 第 一 次 來 華 貿 易, 不 能 算 是 由 東 印 度 公 司 完 成 的, 因 為 船 隊 是 由 當 時 屬 於 敵 對 的 科 爾 亭 會 社 (Courteen Association) 所 派 1637 年, 英 王 查 理 士 一 世 向 科 爾 亭 會 頒 發 專 利, 60

的 交 往 並 不 順 利, 幾 經 周 折, 甚 至 在 武 裝 衝 突 後, 英 國 人 才 勉 強 購 買 了 一 些 貨 物 離 開, 算 是 完 成 任 務 在 這 次 所 謂 的 虎 門 事 件 裡, 翻 譯 問 題 是 癥 結 所 在 我 們 不 在 這 裡 詳 細 交 代 整 個 事 件 以 及 當 中 的 翻 譯 問 題 簡 單 說 來, 幾 乎 所 有 的 矛 盾 和 紛 爭 都 是 由 於 一 名 來 自 廣 州 的 通 事 從 中 播 弄 所 造 成 的 這 名 懂 得 葡 語 的 通 事 李 葉 榮, 本 來 是 經 由 廣 州 總 鎮 海 道 鄭 覲 光 指 派, 給 在 虎 門 外 海 的 英 人 傳 諭, 惕 以 利 害, 命 令 他 們 立 刻 開 洋 歸 國 的 但 李 葉 榮 卻 告 訴 英 人 只 要 他 們 願 意 繳 付 稅 款, 中 國 官 府 便 容 許 他 們 進 行 貿 易 他 還 說 傳 諭 指 定 他 為 他 們 作 通 事 及 經 紀 就 是 這 樣, 李 葉 榮 便 把 五 名 英 商 人 連 同 貨 款 帶 到 廣 州 去 但 在 回 到 廣 州 後, 李 葉 榮 先 把 英 商 藏 起 來, 稍 後 還 告 發 他 們 私 帶 夷 貨 入 省, 另 一 方 面 又 向 官 員 匯 報, 說 英 人 拒 絕 聽 命, 不 肯 離 開, 於 是 與 他 勾 結 的 總 兵 陳 謙 便 向 虎 門 的 英 國 船 隊 發 動 火 攻, 剛 好 風 向 轉 變, 英 人 才 倖 免 於 難 李 葉 榮 和 陳 謙 謀 財 害 命 的 計 劃, 最 終 在 威 德 爾 以 武 力 來 救 人 索 貨 後 被 揭 穿, 更 高 級 的 官 員 介 入 調 查, 李 葉 榮 和 陳 謙 都 被 懲 處, 而 英 人 獲 准 在 廣 州 買 賣 貨 物 後 離 開 就 是 這 樣, 東 印 度 公 司 完 成 了 第 一 次 直 接 中 國 進 行 的 貿 易 活 動 8 其 實, 具 備 海 外 經 商 經 驗 的 英 國 商 人, 也 為 這 次 來 華 貿 易 作 好 準 備, 隨 團 帶 來 自 己 的 譯 員 的 但 他 們 面 對 的 情 況 頗 為 特 殊 第 一, 當 時 根 本 沒 有 人 具 備 中 英 雙 語 能 力, 能 夠 為 英 國 人 提 供 直 接 跟 中 國 溝 通 的 翻 譯 服 務 第 二, 那 時 候, 葡 語 是 東 方 貿 易 的 通 用 語 言 (Coates, 1966, p. 1) ; 直 至 十 八 世 紀 中 葉, 所 有 到 中 國 來 貿 易 的 歐 洲 商 人 都 一 定 帶 懂 葡 語 的 譯 員 同 行 (Van Dyke, 2009, p. 9) 對 於 這 點, 威 德 爾 是 早 已 知 悉 且 作 了 適 當 的 準 備 工 夫 的 : 他 招 聘 了 一 名 懂 葡 語 的 商 人 湯 馬 士. 羅 賓 遜 (Thomas Robinson,? 1638) 隨 船 出 發 不 過, 他 是 以 商 人 ( Merchants ) 的 身 份 參 加 船 隊, 但 同 時 擔 任 翻 譯 的 工 作 無 疑, 羅 賓 遜 具 有 豐 富 的 亞 洲 貿 易 經 驗, 最 遲 在 1622 年 便 開 始 受 聘 於 東 印 度 公 司, 因 為 他 的 名 字 曾 出 現 在 巴 達 維 亞 東 印 度 公 司 大 班 助 手 名 冊 內, 並 在 1625 容 許 他 們 在 東 印 度 地 區 內 東 印 度 公 司 沒 有 設 商 館 的 地 方 進 行 貿 易, 成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亞 洲 貿 易 壟 斷 上 最 大 的 對 手 不 過, 由 於 科 爾 亭 會 社 跟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1657 年 合 併, 我 們 也 把 這 時 候 英 人 來 華 的 商 貿 活 動 歸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活 動 裡 去 8 關 於 東 印 度 公 司 第 一 次 來 華 貿 易, 西 方 資 料 主 要 有 Mundy, 1967, p. 158-316 該 書 作 者 彼 德 芒 迪 (Peter Mundy, 1600 1667), 是 著 名 旅 遊 家, 當 時 跟 隨 威 德 爾 船 隊 一 起 到 亞 洲, 並 作 了 詳 盡 的 紀 錄 此 外, 該 書 另 一 個 很 大 的 價 值 來 自 編 者 Sir Richard Carmac Temple 在 整 理 及 編 輯 該 遊 記 出 版 的 時 候, 他 加 入 了 大 量 相 關 的 一 手 資 料, 包 括 存 於 英 國 外 交 部 Public Record Office 及 India Office 的 檔 案 威 德 爾 自 己 所 撰 寫 的 航 海 日 誌, 以 及 他 所 說 的 科 爾 亭 文 件 (Courteen Papers), 還 有 藏 於 里 斯 本 大 量 的 葡 文 第 一 手 資 料, 且 翻 譯 成 英 文, 給 與 研 究 者 極 大 的 方 便 中 文 原 始 資 料 兵 部 題 失 名 會 同 兩 廣 總 督 張 鏡 心 題 殘 稿, 見 國 立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 編 ),1936, p. 751 756) 研 究 方 面, 較 多 人 知 道 和 引 用 的 是 Morse, 1926a, p. 14 30; 但 其 實 他 的 描 述 基 本 參 照 芒 廸 的 遊 記 汪 宗 衍,1968 主 要 是 對 兵 部 題 失 名 會 同 兩 廣 總 督 張 鏡 心 題 殘 稿 的 考 證 ; 另 外 還 有 湯 開 建 張 坤,2006, p. 122 132; 萬 明,2004,p. 421 443; 直 接 討 論 虎 門 事 件 中 的 翻 譯 問 題, 見 王 宏 志,2012,p. 41 66 61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年 擔 任 大 班 的 秘 書,1636 年 加 入 威 德 爾 的 船 隊 9 然 而, 羅 賓 遜 其 實 是 不 懂 中 文 的, 他 的 翻 譯 服 務 只 限 於 在 澳 門 或 中 國 懂 得 葡 語 的 人 這 固 然 是 重 要 的, 因 為 威 德 爾 原 來 的 計 劃 並 不 是 要 立 刻 直 接 和 中 國 進 行 貿 易, 而 是 希 望 透 過 澳 門 葡 人 來 進 行, 因 此, 他 們 的 確 是 要 跟 澳 門 的 葡 萄 牙 人 交 涉 的 不 過, 這 也 有 很 大 的 局 限, 他 根 本 沒 法 直 接 跟 一 般 的 中 國 人 溝 通 在 現 在 所 見 到 的 材 料 裡, 他 甚 至 購 買 食 物 和 用 品 的 簡 單 任 務 也 沒 法 完 成, 卻 造 成 小 規 模 的 武 力 衝 突 (Temple, 1967, p. 220) 用 盡 各 種 方 式 或 手 勢 去 嘗 試 尋 找 引 水 或 譯 員 也 沒 有 成 功, 更 不 要 說 跟 廣 州 的 官 員 見 面 時 因 為 沒 法 溝 通 而 離 開 (p. 176 177) 在 中 國 官 員 眼 中, 羅 賓 遜 也 不 可 能 是 譯 員, 他 們 只 會 把 他 認 定 為 說 葡 語 的 夷 人, 而 不 會 深 究 他 原 來 是 要 為 英 國 人 作 英 葡 翻 譯 的 所 以, 在 中 方 的 資 料 中, 我 們 看 不 見 他 們 記 錄 英 國 方 面 帶 有 譯 員 或 通 事 10 在 這 情 形 下, 我 們 便 很 可 以 理 解 為 什 麼 威 德 爾 等 人 對 這 名 來 自 中 國 的 通 事 李 葉 榮 會 這 樣 的 信 任 甚 至 倚 賴 從 上 文 簡 單 的 描 述 可 以 見 到, 東 印 度 公 司 第 一 次 在 華 貿 易 的 經 驗 是 不 愉 快 的 威 德 爾 離 開 中 國 前, 甚 至 曾 經 簽 過 一 份 承 諾 書, 在 被 扣 廣 州 的 船 員 獲 釋, 並 取 回 貨 款 及 貨 物 後, 他 們 便 會 離 開, 永 遠 不 再 回 來 (p. 264) 威 德 爾 確 實 遵 守 了 這 承 諾, 他 在 1642 去 世 前 都 沒 有 再 回 中 國, 可 是, 其 他 英 國 人 也 沒 有 馬 上 到 中 國 來 作 買 賣 1676 年, 英 國 人 首 先 在 廈 門 設 置 商 行, 然 後 在 1699 年 才 開 始 在 廣 州 做 買 賣 跟 著, 儘 管 在 廈 門 寧 波 和 舟 山 等 都 有 外 貿 活 動, 但 廣 州 一 直 是 最 熱 門 的 城 市, 然 後 在 1757 年 乾 隆 下 令 只 准 廣 州 一 口 通 商 後, 所 謂 的 廣 州 體 制 慢 慢 建 立 起 來, 而 在 短 短 的 幾 十 年 裡,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成 為 廣 州 外 貿 最 大 的 外 商 11 不 過, 無 論 在 廣 州 外 貿 佔 多 大 的 比 重, 他 們 始 終 面 對 著 嚴 重 的 語 言 障 礙 問 題, 在 一 段 很 長 的 時 期 裡, 他 們 還 得 倚 賴 中 國 的 通 事 來 協 助 溝 通 和 翻 譯 由 於 本 文 的 研 究 對 象 並 不 是 中 國 通 事, 我 們 在 這 裡 只 會 比 較 具 體 的 說 明 廣 州 體 制 下 的 通 事 的 幾 個 主 要 問 題, 目 的 是 要 展 示 東 印 度 公 司 長 期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首 先 是 通 事 的 工 作 毫 無 疑 問, 通 事 的 第 一 項 工 作 是 翻 譯, 包 括 了 口 譯 和 筆 譯 清 初 刊 本 的 香 山 縣 志 已 記 有 通 事 怎 樣 在 澳 門 為 中 國 官 員 與 洋 人 作 傳 譯, 擔 當 了 重 要 的 溝 通 橋 樑 : 凡 文 武 官 下 澳, 率 重 議 事 亭 上, 彝 目 列 坐 進 茶 畢, 有 欲 言 則 通 事 番 譯 傳 語 通 事 率 閩 粵 人, 或 偶 不 在 側, 則 上 德 無 由 宣, 下 情 無 由 達 彝 人 違 禁 約, 多 由 通 事 導 之 ( 申 良 翰 李 騰 元, 出 版 日 期 缺, 卷 十, 頁 三 ) 9 關 於 這 名 威 德 爾 船 隊 的 譯 員, 迄 今 只 能 找 到 一 篇 報 導, 那 就 是 芒 迪 遊 記 的 編 輯 R.C. Temple 為 該 書 所 作 的 其 中 一 篇 附 錄 (Mundy,1967, p. 462 466) 10 在 中 方 的 材 料 裡, 提 及 到 羅 賓 遜 的 只 有 一 條, 但 有 關 他 的 描 述 是 夷 人 頭 目 ( 國 立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 編 ],1936,p. 753) 11 關 於 英 人 早 年 的 對 華 貿 易 發 展 情 況, 可 參 Pritchard, 1970 62

另 外 還 負 責 文 件 和 往 來 書 信 的 翻 譯 工 作, 當 時 有 粵 東 文 書 上 下 俱 用 通 事 的 說 法 ( 張 渠,1990, p. 6) 不 過, 在 廣 州 體 制 下, 翻 譯 其 實 並 不 是 通 事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光 緒 年 間 的 重 修 香 山 縣 志 開 列 了 通 事 一 系 列 的 職 務 : 其 役 於 官, 傳 言 語, 譯 文 字, 丈 量 船 隻, 貨 之 入 口, 點 評 數, 秤 輕 重, 輸 稅 上 餉 者 曰 通 事 12 這 令 到 通 事 的 身 份 和 工 作 變 得 複 雜, 因 為 這 一 方 面 涉 及 朝 廷 的 稅 收, 但 更 重 要 是 會 觸 及 商 人 以 至 廣 州 官 員 的 利 益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的 歷 史 裡, 我 們 見 到 不 少 通 事 就 因 為 損 害 了 行 商 和 官 員 的 利 益 而 惹 來 麻 煩 第 二 是 這 些 通 事 的 外 語 能 力 一 個 人 所 共 知 的 事 實 是 : 儘 管 通 事 正 式 持 牌, 但 他 們 其 實 都 沒 有 受 過 任 何 正 規 的 外 語 訓 練 美 國 商 人 亨 特 (William Hunter, 1812 1891) 經 常 要 跟 通 事 交 往, 他 的 說 法 是 這 些 通 事 除 了 自 己 的 語 言 外, 別 的 一 點 也 不 懂, (Hunter, 1882, p. 50) 他 還 曾 非 常 幽 默 諷 刺 地 描 述 過 一 些 通 事 怎 樣 在 不 懂 外 語 的 情 況 下 去 作 翻 譯 (Hunter, 1855, p. 21 30) 不 過, 實 際 的 情 況 是, 通 事 其 實 是 掌 握 了 一 種 所 謂 的 廣 州 英 語 (Cantonese English) 的, 只 是 這 種 英 語 是 一 般 英 國 人 所 沒 法 理 解 的, 因 為 那 毫 無 疑 問 是 中 國 人 的 一 項 發 明, 是 完 全 變 形 扭 曲 的 廣 州 話 與 英 語 的 混 合 體, 還 摻 入 了 葡 語 印 度 語 馬 拉 語, 沒 有 句 法 也 沒 有 邏 輯 聯 繫 13 令 問 題 變 得 更 嚴 重 的 是, 儘 管 這 些 通 事 能 以 廣 州 英 語 在 口 頭 上 與 外 國 人 作 基 本 的 溝 通, 但 他 們 絕 大 多 數 都 不 能 閱 讀 和 書 寫 英 文 但 知 夷 語, 並 不 認 識 夷 字, 14 是 當 時 的 通 事 一 個 很 普 遍 的 狀 況 後 來 長 期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擔 任 譯 員 的 馬 禮 遜 更 說 不 能 閱 讀 英 文, 也 不 一 定 能 讀 懂 自 己 的 語 文 (Morrison, 1839b, p. 21) 在 這 情 形 下, 我 們 便 可 以 明 白 為 什 麼 東 印 度 公 司 檔 案 裡 經 常 見 到 類 似 這 樣 的 抱 怨 : 要 透 過 行 商 把 一 封 信 忠 實 地 翻 譯 出 來, 當 中 的 困 難 幾 乎 是 無 法 逾 越 的 無 論 什 麼 時 候, 我 們 只 能 夠 大 約 領 會 其 中 的 意 思 (Morse, 1926c, p. 7) 第 三 個 更 嚴 重 的 問 題 是 這 些 通 事 在 廣 州 體 制 的 位 置 我 們 知 道, 儘 管 朝 廷 容 許 一 口 通 商, 但 負 責 管 理 的 官 員 又 始 終 堅 持 貿 易 細 事, 向 由 商 人 自 行 經 理, 官 不 與 聞 其 事,( 佐 佐 木 正 哉,1967,p. 5) 結 果, 他 們 不 單 要 透 過 行 商 與 通 事 來 跟 外 國 商 人 溝 通, 更 要 求 行 商 和 通 事 負 責 監 管 的 工 作 早 在 乾 隆 九 年 (1744 年 ), 廣 州 府 海 防 同 知 印 光 任 (1691 1758) 即 制 定 管 理 番 舶 及 寄 居 澳 門 夷 人 規 約 12 見 重 修 香 山 縣 志 附 記 ( 田 明 曜,1968,p. 1957) 關 於 廣 州 體 制 下 的 通 事 怎 樣 參 與 廣 州 外 國 商 船 及 貨 物 買 賣 事 務, 可 參 Van Dyke, 2005, p. 77 93 13 Hunter, 1855, p. 61; 有 關 後 來 被 稱 為 洋 涇 濱 英 語 (pidgin English) 的 廣 州 英 語, 可 參 Bridgman, 1836, p. 429; Hall, 1966; 吳 義 雄,2001,p. 172 202 14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編 ),1992b,p. 599 63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七 條, 第 一 條 規 定 所 有 洋 船 到 達 澳 門 後 便 須 即 日 投 行, 並 著 行 主 通 事 報 明, 就 是 把 管 理 外 夷 的 責 任 交 給 行 商 和 通 事 ; ( 梁 廷 柟,1999,p. 535 537) 其 接 任 人 張 汝 霖 又 在 乾 隆 十 四 年 (1749 年 ) 提 出 澳 夷 善 後 事 宜 條 議, 明 令 以 後 外 船 船 稅 貢 銀 行 商 及 通 事 之 手 續 費 出 口 貨 稅 及 采 辦 官 用 品 物, 都 交 由 行 商 一 二 人 負 責 保 證 ( 梁 嘉 彬,1999,p. 91) 1757 年 發 生 的 洪 任 輝 事 件 ( 下 詳 ) 後, 這 種 監 控 變 得 越 來 越 嚴 重, 先 有 兩 廣 總 督 李 侍 堯 (? 1788) 提 出 著 名 的 防 範 外 夷 規 條 五 條, 當 中 特 別 要 求 責 成 通 事 行 商 實 力 稽 查 ; 15 ( 故 宮 博 物 院 文 獻 館 [ 編 ],1930a,p. 306 309) 然 後 有 百 齡 在 嘉 慶 十 四 年 (1809 年 ) 所 奏 准 的 民 夷 交 易 章 程 ( 梁 廷 柟,1999,p. 548 549) 和 道 光 十 一 年 (1831 年 ) 李 鴻 賓 (1767 1846) 的 防 範 夷 人 章 程 八 條,( 梁 廷 柟,1999,p. 559 563) 一 直 到 鴉 片 戰 爭 前 夕 道 光 十 五 年 (1835 年 ), 還 有 盧 坤 (1772 1835) 的 酌 增 防 夷 新 規 八 條 ( 梁 廷 柟,1999,p. 563 567) 這 些 防 夷 方 案 接 踵 推 出, 且 一 條 比 一 條 嚴 密, 一 方 面 可 以 見 到 清 廷 不 斷 加 強 對 在 華 外 商 的 監 管, 另 一 方 面 也 加 重 了 對 通 事 的 問 責 我 們 見 到 了 一 種 所 謂 層 遞 箝 制 的 方 法, 最 後 由 盧 坤 把 這 種 長 久 以 來 執 行 的 控 制 方 法 進 一 步 制 度 化 : 其 人 夫 責 成 夷 館 買 辦 代 僱, 買 辦 責 成 通 事 保 充, 通 事 責 成 洋 商 保 充, 層 遞 箝 制, 如 有 勾 串 不 法, 唯 代 僱 保 充 之 人 是 問 ( 梁 廷 柟,1999,p. 565) 及 至 鴉 片 戰 爭 前 夕, 林 則 徐 (1785 1850) 來 粵 禁 煙 時, 仍 然 執 行 著 這 種 逐 層 擔 保 的 做 法, 16 當 中 最 關 鍵 的 地 方 在 於 : 一 切 會 唯 擔 保 保 充 人 是 問 作 為 這 層 遞 箝 制 的 主 要 角 色, 通 事 往 往 首 當 其 衝, 受 到 官 員 的 欺 壓 無 論 是 在 中 方 還 是 英 方 的 資 料 和 紀 錄 裡, 我 們 都 可 以 見 到 大 量 的 個 案, 紀 錄 通 事 們 怎 樣 被 中 國 官 員 拘 押 拷 打 關 禁, 理 由 是 他 們 沒 有 做 好 監 管 的 工 作, 以 致 夷 商 犯 上 錯 誤, 違 反 了 一 些 制 夷 的 規 條 不 過, 官 員 其 實 並 不 一 定 真 是 要 懲 罰 失 職 的 行 商 或 通 事, 他 們 真 正 的 目 的 是 想 迫 使 夷 商 服 從 於 某 些 指 令 很 多 時 候, 行 商 和 通 事 在 嚴 刑 拷 打 後, 會 被 帶 上 枷 鎖, 送 到 夷 商 那 裡 談 判, 由 通 事 懇 求 夷 商 就 範 顯 然, 這 是 一 種 手 段, 通 事 只 不 過 是 監 控 夷 人 的 工 具 ;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他 們 都 不 敢 開 罪 官 員 們 這 就 是 馬 士 所 說, 通 事 和 行 商 的 問 題 不 單 只 在 語 言 能 力, 更 重 要 就 是 他 們 的 利 益 與 公 司 的 不 一 樣, 他 們 膽 子 太 小, 不 可 能 譯 出 半 句 官 員 不 中 聽 的 說 話 來 (Morse, 1926c, p. 31) 由 此 我 們 可 以 明 白, 東 印 度 公 司 必 須 要 有 自 己 的 譯 員, 才 可 能 解 決 在 華 貿 易 所 面 對 的 翻 譯 問 題 在 現 在 所 能 見 到 的 材 料 裡, 我 們 知 道 東 印 度 公 司 第 一 個 重 用 的 英 國 人 譯 者 是 15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英 吉 利 通 商 案 李 侍 堯 摺 三, 史 料 旬 刊 第 九 期, 頁 三 百 零 六 至 三 百 零 九 16 至 各 夷 館 所 用 工 人 以 及 看 門 人 等, 均 責 成 買 辦 保 僱, 其 買 辦 責 成 通 事 保 充, 而 通 事 又 責 成 洋 商 選 擇, 令 其 逐 層 擔 保, 仍 由 府 縣 查 驗, 給 牌 承 充 如 查 有 營 私 舞 弊, 悉 惟 擔 保 人 是 問 (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編 ],1992a,p. 796) 64

所 謂 的 洪 任 輝 事 件 裡 的 主 角 洪 任 輝 (James Flint) 關 於 洪 任 輝 事 件, 我 們 已 經 見 到 較 多 的 論 述, 這 裡 不 詳 述 17 簡 單 來 說, 那 是 指 洪 任 輝 奉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指 令, 在 乾 隆 二 十 二 年 (1757 年 ) 乘 船 到 天 津 呈 訴, 控 告 粵 海 關 勒 索, 投 訴 廣 州 通 商 環 境 惡 劣, 並 要 求 寧 波 開 埠, 改 變 一 口 通 商 格 局 朝 廷 對 勒 索 及 廣 州 的 外 商 情 況 展 開 調 查, 且 懲 處 了 粵 海 關 總 督 李 永 標, 但 對 洪 任 輝 破 壞 一 口 通 商 制 度 ( 在 提 出 投 訴 前, 他 連 續 兩 年 到 寧 波 進 行 買 賣 ), 清 廷 採 取 了 強 硬 的 手 段 應 對, 處 死 代 寫 狀 文 的 劉 亞 匾, 並 在 澳 門 圈 禁 洪 任 輝 三 年 (1759 年 12 月 6 日 至 1762 年 11 月 ), 18 刑 滿 逐 離 中 國, 永 遠 不 准 重 來 不 過, 從 現 在 所 見 到 的 資 料 看, 洪 任 輝 來 華 學 習 中 文 的 決 定, 並 不 是 來 自 東 印 度 公 司 1741 年, 董 事 局 通 知 約 克 號 (the York) 及 瑪 麗 公 主 號 (the Princess Mary) 的 貨 監,1736 年 公 司 商 船 Normanton 號 船 長 Captain Rigby 曾 把 一 名 年 青 人 洪 任 輝 留 在 廣 州, 目 的 是 要 他 學 習 中 文, 並 指 令 如 覺 得 他 能 作 服 務, 即 可 以 聘 用 隨 後, 我 們 見 到 洪 任 輝 在 同 年 11 月 寫 信 給 約 克 號 貨 監, 報 告 他 怎 樣 在 廣 州 學 習 了 中 文 三 年, 然 後 遵 從 Captain Rigby 指 示 去 印 度, 只 是 到 了 印 度 時,Captain Rigby 已 失 踪 了, 洪 任 輝 輾 轉 透 過 東 印 度 公 司 一 些 貨 船 貨 監 回 到 廣 州, 在 聽 到 約 克 號 到 廣 州 的 消 息 後, 寫 信 向 貨 監 Richard Oliver 尋 求 資 助, 讓 他 可 以 留 在 中 國 學 習 中 文 貨 監 支 持 他 的 申 請, 支 付 了 150 兩 (Morse, 1926a, p. 276 277) 就 這 樣, 洪 任 輝 留 在 廣 州 繼 續 學 習 中 文 當 Commodore Anson 在 1743 年 來 到 中 國 時, 雖 然 他 不 是 正 式 被 任 命 為 譯 員, 但 他 從 旁 提 供 翻 譯 的 服 務, 贏 得 了 讚 賞 翌 年, 他 又 參 加 了 貨 監 們 與 粵 海 監 督 的 會 議, 負 責 傳 譯, 同 樣 得 到 ( 獲 得 ) 好 評 (Stifler, 1939, p. 48) 1746 年, 董 事 局 正 式 指 定 他 擔 任 貨 監 的 通 事 (Linguist), 同 時 在 有 需 要 時 協 助 公 司 的 事 務, 每 條 船 可 領 取 90 兩 的 薪 金 ; 這 看 來 不 是 公 司 的 正 式 受 薪 僱 員, 更 不 是 用 譯 員 (translator/interpreter) 的 職 位 來 聘 用 他, 倒 是 在 1750 年 好 像 肩 責 起 買 辦 的 工 作, 估 計 那 一 年 度 他 的 收 入 不 會 少 於 900 兩 (Morse, 1926a, p. 287) 然 而, 我 們 見 到, 在 好 幾 處 地 方, 公 司 對 洪 任 輝 的 貢 獻 表 示 肯 定 (Stifler, 1939, p. 49) 1753 年, 東 印 度 公 司 有 意 重 開 寧 波 的 貿 易, 便 派 遣 他 到 寧 波 去 ; 而 差 不 多 在 這 個 時 候 麻 煩 開 始 出 現 : 粵 海 關 監 督 拘 捕 了 一 名 替 洪 任 輝 書 寫 稟 詞 的 中 國 人, 但 洪 任 輝 在 翌 年 還 是 去 了 寧 波, 惹 來 廣 州 方 面 更 大 的 不 滿, 終 於 導 致 1757 年 的 洪 任 輝 事 件 不 過, 儘 管 洪 任 輝 得 到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重 用, 但 他 的 中 文 水 平 尤 其 是 書 寫 能 力 是 很 有 限 的 學 者 已 指 出 過, 在 替 他 書 寫 稟 詞 的 中 國 人 被 拘 捕 後, 沒 有 人 為 他 謄 寫, 洪 任 輝 的 文 書 不 一 定 能 夠 讓 人 讀 懂 (Stifler, 1939, p. 49) 此 外, 他 17 關 於 洪 任 輝 事 件, 中 文 方 面 的 原 始 資 料 見 乾 隆 二 十 四 年 英 吉 利 通 商 案, 收 錄 於 故 宮 博 物 院 文 獻 館 ( 編 ),1930a-1930f; 另 可 參 陳 東 林 李 丹 慧,1987,p. 94 101; 朱 雍,1989,p. 64 76; Farmer, 1963, p. 38 66 18 關 於 洪 任 輝 在 天 津 呈 遞 投 訴 的 經 過, 見 於 他 1759 年 6 月 13 日 至 7 月 29 日 日 記, 收 Morse, 1926a, p. 301 305; 關 於 洪 任 輝 被 囚 日 期 以 及 他 的 被 捕 經 過, 見 Morse, 1926a, p. 298 299 65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在 天 津 所 投 遞 的 一 份 呈 摺 裡, 他 也 只 承 認 我 祇 會 眼 前 這 幾 句 官 話, 其 餘 都 寫 在 呈 子 上 了 ( 故 宮 博 物 院 文 獻 館 [ 編 ],1930b, 天 一 百 十 四 ) 我 們 都 明 確 知 道, 洪 任 輝 的 投 訴 狀 詞 並 不 是 他 自 己 寫 的 在 這 個 時 候, 東 印 度 公 司 加 強 了 中 文 人 材 的 培 訓 根 據 馬 士 的 紀 錄,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1753 年 出 資 派 遣 了 兩 名 僱 員 Thomas Bevan 及 Barton 到 南 京 學 習 中 文 (Morse, 1926a, p. 297;1926b, p. 51;1926d, p. 27) Barton 的 名 字 後 來 並 不 見 於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檔 案, 但 Thomas Bevan 看 來 卻 一 直 十 分 活 躍, 例 如 董 事 局 主 席 碧 古 (Frederick Pigou) 在 1756 年 2 月 14 日 所 作 的 報 告 中 指 出 :Thomas Bevan 學 習 中 文 進 步 得 很 快, 且 品 行 良 好, 在 幾 年 後 會 對 公 司 作 出 重 要 的 服 務 ; (Morse, 1926d, p. 27) 1757 年, 他 跟 隨 洪 任 輝 北 上 天 津 (Morse, 1926b, p. 51) 不 過, 這 都 是 在 洪 任 輝 被 圈 禁 以 前 的 事 情 在 洪 任 輝 被 囚 禁 後, 便 不 見 到 再 有 提 及 Bevan 作 翻 譯 或 學 習 中 文, 卻 出 任 了 東 印 度 公 司 Council 及 稍 後 的 特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直 至 1780 年 回 國 (Morse, 1926b, p. 107, 123, 130, 133, 144, 149 &165) 這 顯 然 是 因 為 洪 任 輝 事 件 所 引 起 的 影 響 正 如 學 者 指 出, 從 那 時 候 開 始, 東 印 度 公 司 便 一 直 沒 有 自 己 的 譯 員, 長 達 20 年 之 久 (Stifler, 1939, p. 50) 叄 20 年 過 後, 斯 當 東 來 到 廣 州, 出 任 東 印 度 公 司 初 級 書 記 一 職 儘 管 初 級 書 記 在 公 司 的 架 構 裡 只 屬 於 基 層 的 位 置, 但 由 於 具 有 較 好 的 發 展 前 途, 所 以 也 是 激 烈 競 爭 的 對 象, 往 往 都 由 公 司 董 事 的 至 親 親 屬 所 壟 斷, 19 又 或 是 要 付 高 達 3500 鎊 來 換 取 任 命 權 ( 游 博 清,2004,p. 21) 由 於 斯 當 東 曾 任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高 階 文 員, 因 此, 斯 當 東 在 17 歲 的 時 候 取 得 這 個 職 位, 頗 為 引 起 非 議, 而 他 最 初 在 廣 州 開 始 工 作 時 甚 至 受 到 排 擠 他 在 幾 十 年 後 所 寫 的 回 憶 錄 裡 還 非 常 明 確 地 記 錄 了 他 拿 得 書 記 的 職 位 怎 樣 被 視 為 破 壞 了 當 時 的 制 度, 他 在 生 活 上 怎 樣 地 感 到 格 格 不 入, 以 至 在 中 國 最 初 的 兩 年, 是 他 人 生 中 最 不 愉 快 的 時 候 20 不 過, 他 的 中 文 能 力 成 為 十 分 有 利 的 條 件, 讓 他 一 方 面 能 夠 取 得 這 份 工 作, 因 為 當 時 所 有 申 請 人 當 中 只 有 他 一 人 懂 中 文 ; (Stifler, 1939, p. 17) 另 一 方 面 也 讓 他 的 工 作 很 快 便 得 到 肯 定 儘 管 這 也 帶 來 了 更 多 的 嫉 妒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架 構 裡, 初 級 書 記 主 要 負 責 一 些 繁 瑣 的 工 作, 除 了 監 管 貨 物 的 裝 運 秤 重 外, 最 主 要 的 是 要 抄 錄 文 書 檔 案, 包 括 抄 寫 商 館 的 日 記 會 議 記 錄 以 及 船 隻 相 關 文 件 ( 游 博 清,2011, 頁 35) 這 就 是 斯 當 東 所 說 的 有 必 要, 但 不 19 有 關 商 館 書 記 與 公 司 董 事 關 係 的 分 析, 見 游 博 清,2011,p. 37 40 20 Staunton, 1856, p. 25 26 不 過, 必 須 強 調, 這 很 可 能 是 斯 當 東 為 了 確 立 自 己 出 任 書 記 的 資 格, 因 為 事 實 上, 當 時 東 印 度 公 司 聘 請 書 記, 並 沒 有 提 出 這 樣 的 條 件, 倒 是 與 斯 當 東 十 分 熟 稔, 早 年 曾 經 跟 隨 馬 戛 爾 使 團 來 華, 充 任 總 管 (comptroller) 一 職 的 John Barrow 曾 提 出 過, 要 解 決 缺 乏 中 文 人 才 的 方 法 是 要 求 所 有 聘 到 中 國 來 當 書 記 的 都 最 少 要 學 會 500 至 1000 個 中 文 字 (Barrow, 1805, p. 417) 到 了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專 利 快 要 結 束 的 1830 年, 廣 州 商 館 的 特 選 委 員 會 才 決 定 所 有 到 來 廣 州 的 書 記 必 須 開 始 學 習 中 文, 但 這 也 不 是 入 職 條 件 (Stifler, 1939, p. 68) 66

怎 樣 讓 人 享 受 或 用 上 腦 袋 的 工 作 21 從 斯 當 東 那 時 候 寫 給 父 母 親 的 信 件 裡 可 以 看 到, 這 佔 去 他 每 天 最 少 三 四 小 時, 22 當 中 並 不 涉 及 翻 譯 事 實 上, 在 當 時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架 構 裡, 並 沒 有 一 個 常 設 的 譯 員 職 位 我 們 在 上 面 見 過, 即 使 較 長 時 間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做 翻 譯 工 作 的 洪 任 輝, 他 的 報 酬 也 不 是 一 份 固 定 的 薪 金, 而 是 根 據 他 所 服 務 船 隻 數 目 來 計 算 的 不 過, 在 斯 當 東 抵 逹 廣 州 後 不 久 便 碰 上 Providence 號 事 件, 讓 他 馬 上 被 商 館 委 派 負 責 翻 譯 的 工 作 所 謂 的 Providence 號 事 件, 是 指 1800 年 2 月 11 日 午 夜, 一 條 中 國 船 試 圖 割 斷 停 泊 在 黃 埔 的 英 國 皇 家 艦 隊 接 駁 船 Providence 號 的 纜 繩, 船 員 向 中 國 船 開 火, 擊 傷 並 拘 捕 一 人, 英 兵 在 給 他 治 療 後 送 回 岸 上 不 過, 該 受 傷 船 員 卻 向 番 禺 縣 令 告 狀, 控 告 英 兵 傷 人 兩 廣 總 督 吉 慶 在 聽 取 英 國 商 館 特 選 委 員 會 的 匯 報 後, 也 認 同 中 國 船 員 犯 錯 在 先, 但 仍 根 據 大 清 律 例, 指 示 廣 東 臬 司 開 庭 審 訊 雖 然 審 訊 期 間 曾 因 為 英 人 要 求 直 接 查 問 目 擊 船 員 而 被 視 為 無 禮, 更 遭 強 制 趕 走, 但 最 終 事 件 得 到 順 利 解 決,3 月 21 日, 兩 廣 總 督 甚 至 透 過 行 商 表 揚 商 館 處 理 得 宜, 並 對 下 屬 官 員 強 行 趕 走 英 人 表 示 歉 意 23 顯 然, 在 這 歷 時 一 個 多 月 的 擾 攘 裡, 東 印 度 公 司 以 及 英 皇 家 船 艦 的 人 員 得 要 經 常 跟 中 國 官 員 晤 面 以 至 接 受 審 訊, 溝 通 和 翻 譯 的 問 題 便 變 得 很 重 要 馬 士 東 印 度 公 司 對 華 貿 易 編 年 史 對 事 件 的 詳 細 報 導 中 只 簡 略 地 提 過 斯 當 東 陪 同 皇 家 Madras 號 艦 長 Captain Dilkes 在 3 月 12 日 出 席 廣 州 的 審 訊, 另 外 就 是 為 Captain Dilkes 翻 譯 了 一 份 寫 給 兩 廣 總 督 的 信, 看 似 沒 有 很 積 極 的 參 與 或 介 入 (Morse, 1926b, p. 340 & 342) 但 事 實 並 不 是 這 樣 從 斯 當 東 寫 給 父 母 親 的 信 件 中 看 來, 他 負 責 了 整 件 事 件 中 的 筆 譯 和 傳 譯 工 作, 發 揮 很 大 的 功 能, 同 時 也 讓 他 承 受 了 很 大 的 壓 力 首 先, 我 們 知 道, 斯 當 東 是 在 1800 年 1 月 22 日 才 到 達 廣 州 的, 24 但 在 2 月 11 日 發 生 Providence 號 被 人 試 圖 割 斷 纜 繩 2 月 17 日 商 館 大 班 郝 爾 (Richard Hall) 收 到 通 知, 有 人 到 番 禺 憲 狀 告 英 人 後, 他 便 馬 上 被 指 示 譯 出 這 份 狀 詞 換 言 之, 斯 當 東 在 出 任 商 館 書 記 不 足 一 個 月 後 便 開 始 擔 負 公 司 的 翻 譯 工 作 應 該 同 意, 把 這 狀 詞 翻 譯 成 英 文 對 於 斯 當 東 來 說 是 能 夠 應 付 的, 只 是 進 度 不 太 快 25 斯 當 東 後 來 還 陸 續 翻 譯 了 來 自 粵 海 監 督 的 諭 令 Captain Dilkes 的 回 答 以 及 其 後 更 多 的 往 來 文 書, 斯 當 東 都 在 1800 年 3 月 27 日 的 一 封 長 信 裡 向 父 親 報 告, 他 甚 至 還 把 所 有 的 翻 譯 及 會 議 紀 錄 一 併 寄 回 去 26 21 The junior members of the establishment were chiefly engaged in the necessary, but not very agreeable or intellectual, functions of superintending the weighing of goods, and in the transcription of commercial documents. (Staunton, 1856, p. 27). 22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12 May 1800, Canton. 23 關 於 Providence 號 事 件, 可 參 Morse, 1926b, p. 334 342 24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5 January, 1800, Canton. 25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26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67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不 過, 真 正 的 挑 戰 和 壓 力 來 自 傳 譯 方 面 由 於 他 們 對 廣 州 的 通 事 缺 乏 信 心, 特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指 派 斯 當 東 去 為 Captain Dilkes 與 中 國 官 員 的 會 議 做 傳 譯 誠 然, 斯 當 東 過 去 是 做 過 傳 譯 的 :1793 年, 當 馬 戛 爾 尼 使 團 抵 達 中 國 後, 朝 廷 派 人 來 迎 接, 由 於 人 數 眾 多, 翻 譯 人 手 不 足, 剛 學 會 中 文 的 斯 當 東 便 試 著 去 做 翻 譯, 結 果 是 令 人 滿 意 的 (Staunton, 1799, p. 242) 可 是, 那 時 他 還 只 是 13 歲 的 小 孩, 且 場 面 較 為 輕 鬆, 即 使 翻 譯 上 犯 錯, 也 沒 有 什 麼 問 題 但 這 次 便 很 不 一 樣, 他 正 式 由 商 館 大 班 指 派 作 為 唯 一 的 傳 譯 人 員 ( It was determined that I should be sole interpreter at his occasion ), 且 涉 及 傷 人 案 件, 對 簿 公 堂, 處 理 不 當 會 帶 來 嚴 重 的 後 果, 更 不 要 說 Captain Dilkes 屬 於 皇 家 海 軍 軍 官, 本 來 就 不 受 東 印 度 公 司 管 轄 從 他 的 家 書 看 來, 斯 當 東 開 始 時 對 這 任 務 是 感 到 很 緊 張 的, 因 為 他 認 為 自 己 的 中 文 能 力 並 不 勝 任 ( I feared I should have been wholly unequal to ) 27 然 而, 在 完 成 第 一 次 會 議 的 傳 譯 工 作 後, 他 看 來 是 很 感 滿 意 的, 在 三 封 信 裡 他 用 了 幾 乎 相 同 的 說 法 : 在 中 國 官 員 特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以 及 行 商 面 前, 他 的 表 現 遠 勝 自 己 當 初 所 預 期 28 而 且, 在 其 後 的 其 他 會 議, 斯 當 東 也 能 順 利 應 付 斯 當 東 甚 至 頗 為 自 滿 地 向 父 親 報 告, 在 後 來 的 會 議 裡, 廣 州 官 員 已 經 習 慣 了 他 那 外 國 人 的 口 音, 甚 至 不 用 行 商 隨 行, 就 以 他 作 譯 員 對 此, 斯 當 東 是 很 感 興 奮 的, 他 認 為 這 意 味 著 東 印 度 公 司 不 用 倚 賴 一 些 不 合 格 的 通 事 來 協 助 翻 譯, 可 以 直 接 與 廣 州 官 員 溝 通, 同 時 還 可 以 對 行 商 的 行 為 有 所 監 察, 這 對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是 很 有 利 的 29 表 面 看 來, 斯 當 東 的 推 論 是 合 理 的, 商 館 能 夠 有 自 己 合 格 的 譯 員, 應 該 可 以 解 決 語 言 障 礙 的 困 難, 但 初 到 廣 州 的 斯 當 東 並 不 完 全 理 解 廣 州 體 制 的 運 作 在 下 文 裡 我 們 會 見 到, 由 於 通 事 的 功 能 不 只 限 於 翻 譯, 商 館 職 員 即 使 懂 中 文, 能 夠 完 成 翻 譯 任 務, 東 印 度 公 司 與 中 國 官 員 的 溝 通 問 題 並 不 能 就 此 解 決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來 華 貿 易 這 一 百 多 年 的 歷 史 裡, 雙 方 的 紛 爭 多 不 勝 數 由 於 這 次 Providence 號 事 件 很 快 便 順 利 解 決, 它 並 沒 有 引 起 很 大 的 關 注 不 過, 從 翻 譯 的 角 度 看, 這 次 斯 當 東 在 加 入 東 印 度 公 司 後 所 完 成 的 第 一 次 翻 譯 任 務, 卻 是 很 值 得 注 意 的, 因 為 事 件 的 解 決 過 程 和 結 果, 很 能 夠 說 明 廣 州 體 制 本 身 以 及 在 這 體 制 下 東 印 度 公 司 所 面 對 的 翻 譯 問 題, 同 時 亦 預 示 了 斯 當 東 後 來 的 活 動 和 境 遇 第 一, 從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的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看, 透 過 這 次 出 色 的 表 現, 斯 當 東 的 中 文 能 力 完 全 得 到 認 受, 可 以 有 效 地 解 決 語 言 障 礙 的 困 難 本 來, 斯 當 東 剛 到 廣 州 的 時 候, 商 館 大 班 郝 爾 便 已 經 馬 上 詢 問 過 他 的 中 文 能 力, 30 這 顯 示 他 們 對 這 27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28 On these occasions, I have succeeded much better than my very imperfect and limited knowledge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gave me any reason to expect.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and Mrs. Staunton, 26 March, 1800, Canton; I succeeded in it better than my very imperfect knowledge of the Language gave me reason to expect.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and Mrs. Staunton, 27 March, 1800; I was able to carry on the dialogue much better than I expected, especially as the whole of the Hong merchants and the Committee and Secretary formed a considerable audience.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29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30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5 January, 1800, Canton. 68

問 題 的 關 注 此 外, 儘 管 斯 當 東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內 的 正 式 職 位 是 初 級 書 記, 跟 翻 譯 無 關, 但 郝 爾 在 接 到 狀 告 後 馬 上 給 他 翻 譯, 且 指 派 他 陪 同 Captain Dilkes 去 跟 中 國 官 員 開 會, 既 說 明 他 們 別 無 選 擇, 也 顯 示 了 對 斯 當 東 中 文 能 力 的 信 任 在 這 次 成 功 地 解 決 紛 爭 後, 根 據 斯 當 東 向 父 親 所 作 的 報 告, 郝 爾 經 常 稱 讚 他 的 中 文 能 力, 並 強 調 這 對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的 價 值 31 這 對 於 斯 當 東 其 後 的 發 展 很 有 幫 助, 而 且, 在 事 件 結 束 後 不 久, 他 在 澳 門 找 到 一 名 中 國 人 Michael Ko 來 教 授 中 文, 且 得 到 郝 爾 的 批 准, 所 有 學 習 中 文 的 費 用 由 東 印 度 公 司 支 付, 32 只 可 惜 這 名 Michael Ko 也 算 不 上 出 色 的 學 者 33 但 無 論 如 何, 這 也 說 明 公 司 願 意 採 取 更 積 極 的 態 度, 面 對 語 言 障 礙 的 問 題, 可 以 算 是 這 次 事 件 的 一 項 正 面 的 結 果 除 此 之 外, 對 東 印 度 公 司 以 至 所 有 來 華 英 人 來 說, 另 一 正 面 的 結 果 -- 更 準 確 的 說 是 副 產 品 -- 導 致 斯 當 東 後 來 翻 譯 大 清 律 例 首 先, 斯 當 東 認 為 能 夠 參 與 一 場 中 國 人 的 審 訊 是 很 難 得 的 經 驗, 然 後 在 這 過 程 裡, 他 發 覺 中 國 官 員 時 常 引 用 一 些 法 律 條 文 34 跟 著, 大 班 郝 爾 向 總 督 提 出, 希 望 能 取 得 一 份 清 朝 律 法, 好 讓 英 人 理 解, 不 致 無 意 地 觸 犯 法 律 ; 但 總 督 以 兩 個 理 由 回 絕 了 : 一 這 律 典 篇 幅 浩 繁, 牽 涉 範 圍 很 廣, 大 部 份 與 外 國 人 無 關 ; 二 未 經 皇 帝 批 准, 大 清 律 法 不 能 提 供 與 外 國 人 不 過, 他 仍 然 臨 時 摘 取 了 一 些 可 能 與 洋 人 有 關 的 幾 條 法 例, 刻 印 了 一 百 份, 送 給 商 館 人 員 參 考 (Morse, 1926b, p. 342 343) 這 幾 條 簡 單 的 條 文 馬 上 交 由 斯 當 東 翻 譯 出 來 35 不 過, 斯 當 東 還 是 能 夠 從 其 他 途 徑 先 在 3 月 底 前 取 得 了 大 清 律 例 24 卷, 36 然 後 在 11 月 時 取 得 了 全 書 144 卷, 而 所 需 費 用 更 是 由 商 館 支 付 37 我 們 知 道, 斯 當 東 後 來 在 1810 年 回 國 期 間 把 全 書 翻 譯 出 版, 是 中 英 文 化 交 流 史 重 大 的 貢 獻 然 而, 斯 當 東 懂 得 中 文, 能 夠 擔 負 翻 譯 的 任 務, 並 不 是 沒 有 負 面 的 後 果, 而 斯 當 東 自 己 在 當 時 已 經 察 覺 : 行 商 認 為 斯 當 東 懂 得 他 們 的 語 言, 他 們 的 行 為 便 會 受 到 制 肘, 因 而 構 成 威 脅 斯 當 東 特 別 提 到 了 行 商 首 領 潘 長 耀 對 他 不 滿, 故 意 隱 瞞 消 息, 且 對 他 也 很 不 禮 貌 38 這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因 為 斯 當 東 的 確 可 以 識 破 他 們 的 詭 計 或 陰 謀, 甚 至 能 直 接 跟 官 員 溝 通, 這 樣, 行 商 要 在 買 賣 或 其 他 事 情 上 再 作 瞞 騙 便 困 難 得 多 了 其 實, 除 了 行 商 會 認 為 懂 得 中 文 的 斯 當 東 會 構 成 威 脅 外, 廣 州 官 員 其 實 也 可 能 會 有 相 近 的 想 法 必 須 強 調, 英 商 在 這 次 事 件 中 碰 到 的 中 國 官 員, 包 括 兩 廣 總 督 吉 慶, 自 始 至 終 對 英 人 都 採 取 一 種 十 分 友 善 的 態 度 這 點 就 是 英 商 們 都 感 到 意 31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12 May, 1800, Canton. 32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33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and Lady Staunton, 27 June, 1800, Macao. 34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35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36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37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8 November, 1800, Canton. 38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69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外 的 吉 慶 甚 至 偏 離 了 一 般 慣 常 的 做 法, 願 意 接 受 商 館 無 權 制 約 皇 家 船 艦 官 員 (Morse, 1926b, p. 341; Spivey, 1968, p. 21 & 25) 此 外, 他 在 看 完 Captain Dilkes 所 寫 的 一 封 措 詞 強 硬 的 信 後, 不 但 沒 有 動 怒, 且 把 信 退 還, 理 由 是 不 想 讓 一 些 對 外 國 人 不 太 友 好 的 官 員 看 到 信 件 的 內 容, 39 由 此 可 見 他 也 知 道 在 對 待 英 人 方 面, 自 己 較 其 他 官 員 開 明 和 友 善 至 於 斯 當 東, 似 乎 官 員 對 他 特 別 地 友 好 和 客 氣 吉 慶 便 公 開 稱 讚 斯 當 東 懂 得 用 中 國 的 格 式 來 書 寫 信 件 ; 40 而 斯 當 東 能 夠 在 第 一 次 傳 譯 場 合 中 表 現 良 好,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那 位 主 審 官 員 態 度 可 親, 且 十 分 願 意 去 理 解, 也 儘 量 讓 人 明 白, 41 大 大 地 減 少 了 他 的 困 難 和 壓 力 另 外 還 有 一 位 地 位 相 當 的 官 員 邀 請 他 到 家 中 作 客, 要 見 一 下 那 位 會 說 中 文 的 年 輕 歐 洲 人 42 這 一 切 都 讓 斯 當 東 在 這 個 階 段 的 翻 譯 工 作 顯 得 順 利 43 除 了 Providence 號 事 件 外, 斯 當 東 還 在 好 幾 宗 其 他 案 件 中 負 責 翻 譯 工 作, 包 括 跟 Providence 號 事 件 差 不 多 時 候 出 現 但 一 直 拖 延 到 10 月 才 解 決 的 行 商 潘 長 耀 被 控 走 私 羽 紗 案 件 44 除 此 之 外, 斯 當 東 值 得 注 意 的 另 一 項 翻 譯 活 動 是 翻 譯 京 報 由 於 京 報 來 自 北 京, 以 朝 廷 的 文 書 格 式 和 風 格 來 書 寫, 斯 當 東 認 為 閱 讀 和 翻 譯 裡 面 的 文 章 既 可 以 讓 他 熟 習 這 種 官 場 的 文 體, 同 時 也 可 以 從 中 探 視 北 京 發 生 的 大 事 以 至 朝 廷 的 政 策 45 本 來, 早 在 18 世 紀 上 半, 在 北 京 的 歐 洲 傳 教 士 已 注 意 到 京 報 的 重 要 性, 46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中, 斯 當 東 就 是 最 早 認 真 注 意 和 翻 譯 京 報 的 人, 其 後 公 司 的 另 一 位 譯 者 馬 禮 遜 更 大 量 翻 譯 京 報 的 文 章, 1815 年 出 版 的 Translations from the Original Chinese, with Notes, 裡 面 便 大 部 分 是 來 自 京 報 (Morrison, 1815) 不 過, 無 論 是 斯 當 東 還 是 馬 禮 遜, 他 們 翻 譯 京 報 的 文 章, 目 的 只 在 增 加 對 中 國 事 務 的 理 解, 對 朝 廷 並 不 構 成 嚴 重 的 威 脅 ; 但 到 了 鴉 片 戰 爭 爆 發 的 時 候, 英 人 其 中 馬 禮 遜 的 兒 子 馬 儒 翰 (John Robert Morrison, 1814 1843) 扮 演 了 極 其 重 要 的 角 色 便 經 常 透 過 京 報 取 得 來 自 朝 廷 的 重 要 軍 事 和 政 治 39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40 這 裡 所 說 的 中 國 的 格 式, 主 要 是 指 採 用 另 起 一 行 的 所 謂 擡 頭 格 式 來 尊 稱 中 國 的 皇 帝 及 重 要 人 物 斯 當 東 曾 在 一 封 家 書 中 向 父 親 詳 細 說 明 這 格 式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其 實, 這 種 擡 頭 稱 謂 的 書 寫 方 式, 斯 當 東 大 概 在 馬 戛 爾 尼 使 團 時 已 學 會 了 我 們 看 見 他 所 負 責 謄 抄 的 一 些 文 書, 以 至 回 國 後 他 代 表 馬 戛 爾 尼 書 寫 謝 恩 的 信 裡, 都 用 上 了 擡 頭 格 式 然 而, 我 們 知 道 擡 頭 的 格 式 其 實 代 表 了 尊 卑 地 位 的 分 野 因 此, 有 學 者 不 無 諷 刺 地 說, 這 無 疑 是 英 國 人 對 中 國 皇 帝 在 行 精 神 上 的 三 跪 九 叩 禮 ( 季 壓 西 陳 偉 民,2007,p. 24) 41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 42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26 May, 1800, Canton. 43 毫 無 疑 問, 吉 慶 對 英 人 是 特 別 友 善 的 這 也 可 以 見 於 他 處 理 1802 年 英 法 戰 爭 期 間, 英 人 被 指 意 圖 侵 佔 澳 門 的 事 件 對 於 事 件 的 描 述, 可 參 Morse, 1926b, p. 369 372 以 及 緊 接 的 附 錄 所 收 東 印 度 公 司 倫 敦 的 秘 密 委 員 會 廣 州 商 館 大 班 以 及 皇 家 海 軍 官 員 的 通 信 (p. 373 387) 吉 慶 對 軍 機 處 就 事 件 所 作 查 詢 的 回 應, 見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32 38 44 Morse, 1926b, p. 354 355; 中 文 原 材 料 見 許 地 山,1931,p. 83 87 45 G. T. Staunton to Sir G. L. Staunton, 5 August, 1800, Macao. 46 早 在 1725 年, 法 國 來 華 耶 穌 會 士 龔 當 信 (Cyr Contancin, 1670 1733) 便 在 寄 回 本 會 的 報 告 中 提 到 了 京 報, 並 強 調 京 報 幾 乎 包 括 了 這 個 遼 闊 帝 國 的 所 有 公 共 事 務, 它 刊 登 給 皇 上 的 奏 摺 及 皇 上 的 批 覆 旨 令 及 其 施 予 臣 民 們 的 恩 惠 ( 杜 赫 德 鄭 德 弟 等, 2001,p. 189 196) 關 於 耶 穌 會 士 與 新 教 傳 教 士 翻 譯 京 報 的 情 況, 可 參 尹 文 涓,2005,p. 71 82 70

情 報, 以 致 引 起 了 林 則 徐 耆 英 (1787 1858) 等 關 注, 上 奏 朝 廷, 要 求 嚴 禁 京 報 流 通 到 外 國 人 手 上 ; 47 而 道 光 也 因 此 而 下 旨, 嚴 查 懲 辦 遞 送 京 報 給 外 國 人 的 漢 奸 (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編 ],1992b,p. 831-832) 由 此 足 見 翻 譯 京 報 是 多 麼 重 要 和 敏 感 的 一 個 政 治 活 動, 而 正 如 上 文 所 說,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中, 最 早 認 真 注 意 和 翻 譯 京 報 的 人 便 是 斯 當 東, 而 且, 這 是 他 在 來 到 中 國 工 作 後 半 年 左 右 便 開 始 的 了 肆 1802 年 1 月, 斯 當 東 因 為 父 親 去 世 而 回 國, 處 理 遺 產 事 務, 至 1804 年 底 才 重 回 廣 州 在 英 國 整 整 兩 年 的 日 子 裡, 他 的 社 會 地 位 大 為 提 升 本 來, 在 還 沒 有 回 到 英 國 的 時 候, 他 作 為 一 名 精 通 中 文 和 中 國 事 務 的 專 家 的 地 位, 早 已 在 英 國 確 立 了 我 們 知 道, 一 名 來 自 英 國 北 安 普 頓 郡 的 公 理 會 牧 師 莫 斯 理 (William Willis Moseley) 1800 年 在 大 英 博 物 館 找 到 一 份 聖 經 中 譯 稿, 48 他 大 力 向 英 國 的 宗 教 團 體 推 薦, 尋 求 把 這 譯 本 重 新 鈔 印 出 版 基 督 教 知 識 促 進 會 (Society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Knowledge) 向 莫 斯 理 建 議, 邀 請 一 名 嫻 熟 中 文 的 人 來 對 譯 本 進 行 考 察, 而 他 們 所 建 議 邀 請 的 就 是 即 將 返 抵 英 國 的 斯 當 東, 49 由 此 可 見 斯 當 東 作 為 中 國 通 的 地 位 這 時 候 在 英 國 是 完 全 確 立 了 此 外, 除 了 繼 承 了 父 親 的 爵 位 外, 斯 當 東 更 在 馬 戛 爾 尼 的 引 薦 下, 覲 見 英 王 喬 治 三 世, 同 時 又 獲 推 薦 加 入 一 個 地 位 崇 高 的 文 學 俱 樂 部 (Literary Club), 並 獲 選 為 皇 家 學 會 會 員 (Fellow of the Royal Society) (Staunton, 1856, p. 30) 然 而, 他 在 英 國 期 間 向 公 司 提 出 轉 為 譯 員 的 申 請 卻 被 否 決 了, 這 對 斯 當 東 來 說 是 極 為 不 快 的 事 情, 因 為 過 去 兩 年 在 廣 州 的 日 子 裡, 他 根 本 就 是 負 責 翻 譯 的 工 作, 而 且 是 商 館 裏 唯 一 負 責 這 工 作 的 人 因 此, 這 樣 的 否 決 對 斯 當 東 來 說 是 不 小 的 打 擊, 他 甚 至 揚 言 再 不 熱 衷 為 公 司 提 供 有 關 中 文 方 面 的 服 務 50 幸 好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他 返 回 廣 州 前 將 他 升 任 為 貨 監, 工 資 增 加 了 四 47 該 夷 義 律 在 粵 多 年, 狡 黠 素 著, 時 常 購 買 邸 報, 探 聽 揣 摩,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編 ], 1992b,p. 675; 再, 該 逆 每 日 閱 看 京 報 (p. 612) 48 這 份 譯 稿 名 為 四 史 攸 編 耶 穌 基 利 斯 督 福 音 之 會 編, 最 初 是 在 1737 年 由 一 名 任 職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英 國 人 John Hodgson (1672 1755) 在 廣 州 發 現 的, 他 找 人 謄 鈔 了 一 份 後 帶 回 英 國, 然 後 在 1739 年 9 月 送 贈 英 國 皇 家 歷 史 學 會 會 長 Sir Hans Sloane (1660 1753), 譯 稿 後 來 連 同 Sloane 的 其 他 手 稿 一 併 收 入 在 大 英 博 物 館 的 Sloane Manuscripts 裡 經 學 者 考 證 後, 今 天 普 遍 認 同 的 這 譯 本 是 出 自 法 國 巴 黎 外 方 教 會 (Mission Etrangeres) 傳 教 士 白 日 昇 (Jean Basset M. E. P., 1662 1707) 之 手 他 在 1689 年 到 達 廣 州, 然 後 輾 轉 經 過 廣 西, 從 1702 年 開 始 在 四 川 傳 教 四 史 攸 編 耶 穌 基 利 斯 督 福 音 之 會 編 就 是 在 四 川 的 時 候 翻 譯 出 來 的 參 Willeke, 1945, p. 450 453 有 關 白 日 昇 譯 本 的 研 究, 可 參 曾 陽 晴,2008,p. 156 188; 另 外, 仔 細 分 析 現 存 四 個 不 同 版 本 的 見 內 田 慶 市,2012,p. 191 198 49 關 於 發 現 譯 稿 以 及 邀 請 斯 當 東 對 譯 本 進 行 考 察 的 前 後 過 程, 見 Moseley, 1842; 又 可 參 王 宏 志, 2013 年 10 月,p. 36-42 50 Staunton to Lady Staunton, 24 February, 1805, Canton; 1 March, 1805, Canton; 又 參 Spivey, 1968, p. 47 48 & 53. 71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倍 ; (Staunton, 1856, p. 32) 另 外, 新 任 大 班 多 林 文 (James Drummond) 對 他 又 相 當 倚 重, 更 在 寫 給 董 事 局 的 報 告 中 讚 揚 斯 當 東 的 中 文 能 力 以 及 他 對 公 司 的 重 要 貢 獻, 這 都 能 夠 讓 斯 當 東 感 到 較 為 愉 快 51 還 可 一 提 的 是, 幾 十 年 後 撰 寫 回 憶 錄 時, 斯 當 東 只 記 下 了 在 重 回 中 國 前 獲 升 貨 監, 但 對 於 申 請 為 譯 者 被 拒 一 事 卻 絕 口 不 提, 我 們 只 能 從 他 寫 給 母 親 的 一 封 信 裡 才 知 道 這 事 52 斯 當 東 在 1804 年 重 回 到 廣 州 面 對 的 另 一 個 改 變, 就 是 當 地 的 中 國 官 員 跟 從 前 的 很 不 一 樣 了 上 面 提 過 對 英 人 特 別 友 好 的 吉 慶, 在 1802 年 12 月 17 日 離 職, 接 任 的 是 長 麟 (? 1811) 長 麟 大 體 來 說 對 英 人 是 比 較 熟 悉 的, 因 為 他 早 在 馬 戛 爾 尼 使 團 來 華 時 已 曾 任 兩 廣 總 督 ( 任 期 :1793 年 9 月 14 日 1796 年 7 月 5 日 ), 與 使 團 有 所 接 觸, 且 與 廣 州 英 商 館 人 員 時 有 交 往 ; 不 過, 他 第 二 次 接 任 兩 廣 總 督 的 職 位 時 間 很 短, 只 有 一 個 月 左 右 (1802 年 12 月 17 日 1803 年 1 月 26 日 ) 斯 當 東 再 次 回 到 廣 州 時 要 應 付 最 高 級 的 中 國 官 員 是 倭 什 布 ( 兩 廣 總 督 任 期 由 1803 年 1 月 23 日 至 1805 年 1 月 30), 然 後 就 是 那 彥 成 (1764 1833, 任 期 為 1805 年 1 月 30 日 至 12 月 12 日 ) 倭 什 布 與 那 彥 成 都 不 像 吉 慶 那 樣 友 善, 這 在 他 們 處 理 兩 項 事 件 中 清 楚 表 現 出 來, 其 一 是 喬 治 三 世 給 嘉 慶 的 文 書, 另 外 就 是 所 謂 的 Phaeton 號 事 件 喬 治 三 世 給 嘉 慶 的 文 書, 是 在 1804 年 底 由 斯 當 東 所 坐 的 一 條 船 帶 來 的 根 據 倭 什 布 的 奏 摺, 同 時 送 來 的 還 有 宰 相 羅 加 事 理 有 寄 呈 天 朝 中 堂 書 一 封 總 督 書 一 封, 並 禮 物 各 一 份 ; 又 該 國 公 班 理 事 官 押 化 臣 有 寄 呈 總 督 關 部 書 各 一 封, 呈 關 部 禮 物 一 份 53 在 當 時 西 方 國 家 的 外 交 上 來 說, 這 本 來 是 很 普 通 和 正 常 的 事 ; 不 過, 雙 方 爭 拗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以 怎 樣 的 儀 式 來 轉 交 這 些 信 件, 因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特 選 委 員 會 要 求 要 有 一 個 體 面 和 合 適 的 儀 式 在 當 時 的 文 件 裡, 他 們 描 述 粵 海 關 總 督 和 兩 廣 總 督 的 態 度 為 不 合 作 ( unaccommodating ) 及 不 友 善 ( little friendly ), 且 有 時 候 對 公 司 董 事 表 現 出 非 常 憤 怒 的 情 緒 ( at times very angry with the Committee ) (Morse, 1926b, p. 431) 結 果, 雙 方 纏 繞 了 好 幾 天 才 達 成 共 識, 但 倭 什 布 仍 然 以 天 朝 國 法 森 嚴, 大 臣 官 員 不 准 與 番 國 交 接 為 理 由, 把 寄 送 中 堂 和 總 督 的 書 信 以 及 禮 物 全 部 退 回, 只 肯 轉 呈 該 國 王 表 貢 (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49) 在 這 事 件 中, 斯 當 東 所 負 責 的 是 把 這 幾 封 信 翻 譯 成 中 文, 且 陪 同 委 員 會 成 員 出 席 交 信 儀 式 整 體 來 說, 我 們 看 不 見 他 的 表 現 引 起 些 什 麼 問 題 54 不 過, 在 Phaeton 號 事 件 中, 斯 當 東 便 惹 來 了 廣 州 官 員 的 不 滿 51 Staunton to Lady Staunton, 24 February, 1805, Canton; 1 March, 1805, Canton; 5 November, 1805, Canton; see also Spivey, 1968, p. 53 54. 52 G. T. Staunton to Lady Staunton, 1 March, 1805, Canton. 53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49 奏 摺 中 所 提 的 英 國 人, 是 指 東 印 度 公 司 決 策 委 員 會 主 席 Lord Castlereagh 以 及 董 事 會 主 席 William Elphinstone Morse, 1926b, p. 431 54 其 實, 當 倭 什 布 給 嘉 慶 奏 告 事 件 後, 還 有 一 小 插 曲, 充 分 顯 示 嘉 慶 以 至 朝 廷 對 英 人 的 不 信 任 本 來, 倭 什 布 只 呈 上 喬 治 三 世 給 嘉 慶 的 信, 其 他 的 都 退 回, 但 朝 廷 在 收 到 奏 告 後, 竟 要 求 兩 廣 總 督 ( 這 時 候 已 由 那 彥 成 接 任 ) 去 取 回 ( 甚 至 購 回 ) 其 餘 的 幾 封 信 當 那 彥 成 來 問 時, 英 人 最 初 還 以 為 皇 帝 對 英 人 事 務 感 興 趣, 後 來 才 知 道 嘉 慶 其 實 是 懷 疑 英 人 原 來 想 投 信 的 天 朝 中 堂 是 和 珅 我 們 知 道, 和 珅 是 在 乾 隆 去 世 後 不 久 被 嘉 慶 抄 家 處 死 的, 而 馬 戛 爾 尼 使 華 時, 負 責 接 待 處 72

至 於 Phaeton 號 事 件, 指 的 是 1805 年 皇 家 兵 船 Phaeton 號 船 長 Captain John Wood 與 兩 廣 總 督 的 紛 爭 本 來, 像 Phaeton 號 這 樣 的 事 件 是 經 常 會 出 現 的 : 英 國 護 貨 兵 船 來 到 中 國, 只 准 停 泊 外 洋, 且 補 給 上 受 到 刁 難, 惹 來 了 這 些 皇 家 海 軍 軍 官 的 不 滿 不 過, 這 次 事 件 複 雜 的 地 方 在 於 Captain Wood 屬 下 船 隻 從 敵 船 掠 奪 回 來 的 物 品 在 一 次 遇 險 中 遭 中 國 官 員 全 部 查 走,Captain Wood 要 求 東 印 度 公 司 協 助, 但 大 班 多 林 文 不 願 意 直 接 牽 涉 其 中, 因 為 他 們 一 直 向 中 國 當 局 強 調 不 能 約 束 皇 家 船 隻 及 船 員 的 行 為, 因 此, 他 只 應 允 派 遣 斯 當 東 去 作 翻 譯 Captain Wood 便 派 遣 屬 下 Harrier 號 到 廣 州, 要 求 兩 廣 總 督 協 助 解 決, 且 在 遞 交 信 件 的 形 式 上 要 與 總 督 平 起 平 坐, 但 兩 廣 總 督 不 能 接 受 一 個 區 區 船 長 竟 能 提 出 這 樣 的 要 求, 更 指 控 Harrier 號 非 法 進 入 虎 門, 又 要 行 商 潘 啟 官 繳 付 罰 款 100,000 兩, 以 懲 處 他 沒 有 管 理 好 外 商 幾 經 折 騰, 最 後, 總 督 願 意 讓 步, 為 Captain Wood 船 長 提 供 補 給 (Morse, 1926c, p. 7 13) 但 這 次 事 件 與 本 文 課 題 相 關 的 地 方 在 於 : 總 督 那 彥 成 對 於 一 些 來 自 英 方 的 信 函 很 不 滿 意 根 據 行 商 向 特 選 委 員 會 所 作 的 報 告, 總 督 對 於 Captain Wood 信 件 的 內 容 感 到 十 分 驚 訝 ( much astonishment ), 並 指 出 一 些 令 人 反 感 的 詞 句, 在 這 樣 的 場 合 是 過 份 且 不 合 適 的 ( Some objectionable words were then pointed out as presumptuous and disproportionable ) (Morse, 1926c, p. 12) 可 以 肯 定,Captain Wood 原 來 信 件 的 措 詞 肯 定 是 不 會 怎 樣 客 氣 的, 但 作 為 翻 譯 的 斯 當 東 在 事 件 中 實 際 上 間 接 地 受 到 了 批 評, 因 為 行 商 為 了 要 讓 總 督 平 息 怒 火, 就 說 英 方 的 翻 譯 人 員 語 文 能 力 有 限, 只 能 提 供 一 個 直 譯 而 不 妥 當 的 版 本, 沒 有 能 夠 認 識 到 其 中 一 些 措 詞 的 力 量, 也 不 懂 得 用 上 一 些 修 飾 或 得 體 的 語 句 55 不 過, 這 看 來 並 沒 有 對 斯 當 東 有 什 麼 直 接 的 影 響, 只 是 他 協 助 翻 譯 有 關 接 種 牛 痘 新 方 法 的 一 份 小 冊 子 英 吉 利 國 新 出 種 痘 奇 書, 56 原 想 呈 上 給 兩 廣 總 督, 希 望 得 到 協 助 宣 傳 和 分 發, 但 卻 因 這 時 候 的 紛 爭 而 沒 法 呈 交 (Morse, 1926c, p. 16 17) 但 另 一 方 面,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東 商 館 對 斯 當 東 的 器 重, 已 經 到 了 完 全 倚 賴 的 地 步 很 多 時 候, 即 使 通 事 行 商 已 把 廣 州 官 員 的 文 書 簡 略 交 代, 但 他 們 堅 持 先 要 交 由 斯 當 東 翻 譯 出 來, 才 會 作 出 評 論 或 回 應 ( Morse, 1926c, p. 31) 1806 年, 斯 當 東 獲 委 任 為 商 館 特 選 委 員 會 秘 書, 而 斯 當 東 這 段 第 二 次 在 廣 州 居 住 的 日 子 裡 經 歷 理 的 中 堂 便 是 和 珅 因 此, 軍 機 處 要 求 兩 廣 總 督 查 明 該 國 所 寄 中 堂 之 書 究 係 寄 與 何 人 之 處, 詢 問 明 晰, 遇 便 覆 奏 (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54) 經 查 詢 後, 那 彥 成 向 朝 廷 回 報 說 夷 目 復 稱 本 國 僻 處 重 洋, 實 不 知 天 朝 有 幾 位 中 堂, 亦 不 知 中 堂 名 姓, 亦 不 過 照 常 辦 理 是 以 所 寄 書 函 並 無 專 指 (p. 72) 不 過, 其 實 他 對 於 英 人 的 回 答 是 不 滿 意 的 Morse, 1926c, p. 7 55 [T]he Europeans were not sufficiently masters of the language to give more than a literal and imperfect version, without either feeling the force of particular characters or knowing the art of combining them with decorum and propriety. (Morse, 1926c, p. 12.) 56 據 考 證, 此 小 冊 子 是 譯 自 商 館 醫 師 Alexander Pearson, The Extraordinary History of a New Method of Inoculating Discovered in the Kingdom of England, 現 藏 在 英 國 皇 家 學 會 參 游 博 清,2004, 頁 32 73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過 最 嚴 重 的 糾 紛 是 1807 年 的 海 神 號 事 件 (The Neptune Affair) 57 1807 年 2 月 24 日, 海 神 號 的 船 員 在 醉 酒 中 與 一 群 中 國 人 打 鬥, 結 果 三 天 後, 英 商 館 接 到 有 中 國 人 廖 亞 登 傷 重 去 世 的 消 息,3 月 2 日, 廣 州 官 員 要 求 廣 東 商 館 交 出 凶 犯 不 過, 特 選 委 員 會 認 為 在 這 樣 的 群 毆 中, 根 本 不 可 能 確 定 誰 是 打 死 廖 亞 登 的 兇 手 鑑 於 過 去 1784 年 Lady Huges 號 炮 手 意 外 殺 人 而 被 秘 密 處 死 的 經 驗, 58 他 們 拒 絕 交 出 任 何 人, 雙 方 僵 持 不 下, 廣 州 當 局 在 3 月 4 日 下 令 封 艙, 停 止 買 賣 不 過, 中 方 持 續 讓 步, 既 沒 有 強 制 拘 捕 任 何 人 ( 只 是 海 神 號 的 保 商 茂 官 被 軟 禁 ), 又 同 意 在 商 館 裡 進 行 審 訊, 甚 至 不 用 酷 刑, 而 最 後 儘 管 已 確 定 了 嫌 疑 最 大 的 一 名 水 手 (Edward Sheen), 但 只 要 求 商 館 自 行 扣 押, 最 後 輕 鬆 罰 款 了 事 一 般 估 計, 這 是 因 為 茂 官 花 了 大 量 金 錢 賄 賂 官 員 的 結 果 (Morse, 1926c, p. 49) 在 整 件 事 件 中, 斯 當 東 自 始 至 終 都 積 極 參 與, 他 的 激 動 情 緒, 即 使 是 從 那 份 15 年 後 才 出 版 的 記 敘 中 仍 然 很 輕 易 地 見 到 此 外, 這 份 記 敘 還 報 導 了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插 曲, 這 很 能 說 明 斯 當 東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作 翻 譯 的 問 題 在 英 商 堅 持 拒 絕 交 出 任 何 人 的 時 候, 雙 方 爭 執 得 十 分 熾 熱, 中 國 官 員 作 出 威 嚇, 不 只 一 次 暗 示 商 館 大 班 要 作 個 人 的 承 擔 此 外, 官 員 更 把 這 種 所 謂 的 承 擔 原 則 (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 延 伸 到 作 為 譯 者 的 斯 當 東 去, 假 如 談 判 的 結 果 未 滿 足 政 府 的 願 望, 他 將 會 被 視 為 同 謀, 成 為 最 早 受 罰 的 其 中 一 人 (Staunton, 1822, p. 270 271) 根 據 斯 當 東 的 記 述, 對 於 這 種 威 脅, 他 與 在 場 的 英 國 人 商 議 過 後, 非 常 嚴 正 地 回 答 說 : 英 國 人 並 不 害 怕 承 擔 任 何 合 理 的 責 任, 但 他 原 來 是 要 作 為 調 停 者, 要 把 雙 方 的 想 法 準 確 地 傳 遞, 這 對 雙 方 都 同 樣 重 要, 他 不 會 為 此 而 承 擔 任 何 不 合 理 地 強 加 的 責 任 他 更 指 出, 如 果 中 國 官 員 希 望 繼 續 以 此 渠 道 進 行 溝 通, 便 不 得 再 有 任 何 針 對 個 人 的 威 嚇 性 的 言 論 (p. 271) 就 是 這 樣, 中 國 官 員 的 態 度 馬 上 改 變 了, 審 訊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最 後 取 得 良 好 的 成 果 表 面 來 看, 中 國 官 員 的 做 法 是 不 合 理 的, 他 們 沒 有 理 由 要 譯 者 負 上 責 任 及 受 罰 但 如 果 我 們 從 另 一 角 度 去 看, 便 能 夠 理 解 他 們 的 理 據 儘 管 在 英 國 人 的 理 解 裡, 斯 當 東 是 譯 者, 因 此, 他 的 中 立 性 是 應 該 受 到 尊 重, 且 不 應 因 為 其 翻 譯 工 作 而 受 到 恫 嚇, 可 是, 海 神 號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自 己 的 船 隻, 當 時 出 席 會 審 的 幾 名 英 國 人 都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的 最 高 級 職 員, 全 是 決 策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即 中 國 人 所 說 的 大 班 二 班 及 三 班 ), 另 外 還 有 海 神 號 的 船 長 面 對 著 這 樣 背 景 的 英 國 人, 中 國 官 員 認 為 海 神 號 水 手 行 為 不 檢, 醉 酒 打 死 中 國 人 是 出 於 他 們 管 理 不 善, 沒 有 約 束 下 屬 的 行 為, 應 該 負 上 責 任, 那 又 是 否 完 全 不 合 理? 就 是 斯 當 東 也 一 樣, 雖 然 他 能 夠 協 助 翻 譯, 但 他 在 廣 州 商 館 正 式 的 職 位 是 貨 監, 且 是 特 選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那 又 能 期 望 中 國 官 員 把 他 看 成 絕 對 客 觀 和 中 立 的 譯 者 嗎? 由 於 斯 當 東 在 海 神 號 事 件 中 表 現 出 色,1808 年 2 月 26 日, 東 印 度 公 司 董 事 局 任 命 他 公 司 的 中 文 譯 員, 新 增 年 薪 500 鎊 在 任 命 的 通 知 書 裡, 他 們 特 別 57 關 於 海 神 號 事 件, 斯 當 東 作 過 頗 為 詳 細 的 報 導, 見 Staunton, 1822, p. 261 281; 亦 可 參 Morse, 1926c, p. 40 49 58 關 於 Lady Hughes 事 件, 可 參 Morse, 1926b, p. 94-109; Li, 2009, p. 1 53 74

強 調 斯 當 東 能 夠 忠 實 準 確 地 把 公 司 成 員 的 意 思 翻 譯 出 來, 既 是 行 商 或 通 事 所 不 敢 做, 也 是 商 館 內 沒 有 其 他 職 員 能 做 得 到 的 (Staunton, 1856, p. 34 35) 此 外, 他 們 還 說, 這 委 任 除 了 認 同 斯 當 東 的 表 現 外, 更 希 望 能 夠 讓 年 輕 的 職 員 願 意 追 循 斯 當 東 的 例 子 (p. 35) 事 實 上, 廣 州 商 館 也 的 確 很 快 便 委 任 了 另 一 位 譯 員 : 馬 禮 遜 馬 禮 遜 在 1807 年 來 到 廣 州, 得 到 斯 當 東 的 大 力 幫 忙, 59 讓 他 能 夠 暫 時 以 半 隱 居 的 形 式 在 廣 州 居 住 下 來, 且 找 到 中 文 老 師 繼 續 學 習 中 文 斯 當 東 在 1808 年 3 月 便 回 國, 並 沒 有 實 際 以 商 館 譯 者 身 份 開 展 工 作 1809 年 2 月 20 日, 馬 禮 遜 獲 聘 任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譯 員 這 就 是 斯 當 東 自 己 所 說, 商 館 譯 員 的 任 命 從 金 錢 方 面 來 說 並 沒 有 什 麼 得 益, 因 為 他 只 當 上 這 職 位 一 年 便 轉 給 了 馬 禮 遜 (p. 35) 1810 年 斯 當 東 休 假 完 結 回 到 中 國 來, 倫 敦 公 司 董 事 局 曾 指 示 特 選 委 員 會 終 止 馬 禮 遜 的 譯 者 合 約, 但 由 於 一 些 商 館 成 員 十 分 滿 意 馬 禮 遜 的 表 現, 而 斯 當 東 亦 十 分 支 持, 馬 禮 遜 得 以 繼 續 這 工 作, (Morse, 1926c, p. 134) 而 到 了 1814 年, 斯 當 東 獲 委 任 進 入 特 選 委 員 會, 譯 員 的 職 位 也 自 然 放 棄 了 我 們 不 在 這 裡 討 論 馬 禮 遜 作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譯 者 的 工 作 和 貢 獻 不 過, 馬 士 在 評 論 斯 當 東 在 1811 年 因 養 病 而 要 回 到 英 國, 由 馬 禮 遜 接 任 譯 員 職 位 的 一 段 文 字, 卻 很 有 意 思 : 斯 當 東 爵 士 因 為 健 康 不 佳 而 被 迫 申 請 病 假, 乘 坐 第 一 輪 的 船 隻 回 國 他 作 為 談 判 人 和 譯 者 的 貢 獻, 對 特 選 委 員 會 來 說 是 有 很 大 的 價 值 這 點 他 們 向 董 事 局 匯 報 時 已 明 確 表 明 了 他 作 為 談 判 人, 這 是 無 法 取 替 的 ; 但 他 作 為 譯 者 的 職 位 則 由 馬 禮 遜 代 替 了 (Morse, 1926c, p. 165) 這 裡 的 重 點 是 放 在 翻 譯 的 問 題 上, 說 明 馬 禮 遜 能 夠 承 擔 廣 州 商 館 譯 員 的 職 位 但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其 實 見 到 了 斯 當 東 所 沒 法 替 代 的 另 一 面, 同 時 也 是 他 過 去 表 面 充 任 譯 者, 但 實 際 上 肩 負 另 一 更 重 要 的 任 務, 就 是 能 夠 直 接 以 漢 語 跟 中 國 官 員 進 行 談 判 1814 年 9 月, 斯 當 東 又 再 回 到 中 國, 馬 上 被 捲 入 了 廣 州 商 館 與 中 國 官 員 的 另 一 次 紛 爭 裡 這 時 候 已 經 早 已 經 不 再 兼 負 譯 員 的 職 務, 且 已 獲 擢 升 為 特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斯 當 東, 正 式 以 談 判 人 的 身 份 出 現 伍 1814 年 10 月,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特 選 委 員 會 下 令, 所 有 英 國 船 隻 不 得 進 入 廣 州, 在 廣 州 全 部 英 人 必 須 離 開 (Morse, 1926c, p. 220) 引 用 斯 當 東 自 己 的 說 法, 這 毫 無 疑 問 是 一 項 非 常 大 膽 的 舉 措 ( It was unquestionably a very bold 59 斯 當 東 從 一 開 始 便 給 馬 禮 遜 很 大 的 幫 忙, 且 終 身 都 給 與 支 持, 有 學 者 形 容 為 有 知 遇 之 恩 於 馬 禮 遜 的 道 義 之 交 ( 蘇 精,2005,p. 109 128) 75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measure ), (Staunton, 1822, p. 223) 也 是 極 不 尋 常 的 做 法 一 直 以 來, 只 有 廣 州 官 員 以 封 艙 和 停 止 買 賣 作 為 威 嚇 手 段, 迫 使 外 商 就 範, 而 遠 道 而 來 的 外 商 一 般 只 會 爭 取 時 間, 在 貿 易 季 節 裡 盡 量 進 行 買 賣, 因 此 中 國 官 員 的 封 艙 行 動 往 往 很 容 易 奏 效, 更 不 要 說 英 國 人 會 主 動 以 停 止 貿 易 來 作 鬥 爭 的 手 段 事 實 上, 英 國 下 議 院 在 1830 年 就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問 題 而 委 任 的 特 選 委 員 會 聽 證 會 上, 前 廣 州 商 館 特 選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馬 治 平 (Charles Marjoribanks, 1794 1833) 便 說 過,1814 年 英 國 人 主 動 封 艙, 停 止 貿 易,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經 商 以 來 的 第 一 次, 而 第 二 次 再 發 生 同 類 事 件 已 是 六 年 後 的 1820 年 了, 而 且 也 只 不 過 停 止 買 賣 幾 天 而 已, 跟 1814 年 的 情 況 很 不 一 樣 60 關 於 這 次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下 令 封 艙 的 原 因 以 及 經 過, 本 文 不 會 詳 細 討 論, 簡 而 言 之, 這 既 涉 及 廣 州 官 員 拘 捕 一 名 與 英 商 關 係 十 分 密 切 的 通 事 李 懷 遠 ( 又 名 李 耀, 阿 耀 ), 又 跟 當 時 英 美 戰 爭 雙 方 兵 船 商 船 互 相 攻 擊 及 扣 查 對 方 船 隻 有 關, 更 因 為 1813 年 廣 州 粵 海 關 監 督 奏 准 朝 廷, 整 頓 廣 州 行 商 制 度, 設 立 洋 行 總 商, 以 致 英 人 貿 易 大 受 損 害, 不 得 不 採 取 應 急 的 措 施 ( 王 宏 志,2014) 在 這 次 異 常 嚴 峻 的 鬥 爭 裡, 剛 從 英 國 回 來 不 久 的 斯 當 東 充 當 了 極 其 重 要 的 角 色 10 月 20 日, 斯 當 東 從 澳 門 出 發,24 日 在 廣 州 開 展 正 式 談 判, 且 連 續 在 26 28 及 29 日 舉 行, 但 在 這 首 輪 的 談 判 裡, 英 方 的 主 要 要 求 沒 有 得 到 允 許, 談 判 陷 入 僵 局, 斯 當 東 終 止 會 議, 進 一 步 指 令 停 止 貿 易, 所 有 英 人 撤 離 廣 州, 自 己 也 乘 船 離 開 及 至 11 月 12 日 及 14 日, 中 國 官 員 派 遣 行 商 趕 去 挽 留, 並 答 應 有 官 員 繼 續 談 判, 斯 當 東 才 在 15 日 重 回 廣 州, 並 在 19 日 與 官 員 召 開 會 議, (Auber, 1834, p. 246 247) 最 終 獲 得 令 英 人 十 分 滿 意 的 結 果 這 包 括 了 中 國 官 兵 進 入 商 館 前 先 行 通 知 商 館 僱 用 挑 夫 等 人 可 以 照 常 僱 用 已 領 牌 貨 船 不 可 阻 止 等, 為 東 印 度 公 司 以 後 在 華 貿 易 活 動 提 供 了 較 大 的 方 便, 以 致 有 學 者 認 為 這 次 會 議 大 大 改 進 了 中 英 關 係 ( 郭 廷 以,1941,p. 397) 但 本 文 要 深 入 討 論 的 是 會 議 中 所 涉 及 廣 州 體 制 下 中 英 文 書 往 來 的 語 文 問 題, 這 是 近 代 中 英 交 往 上 涉 及 翻 譯 的 一 個 關 鍵 問 題 筆 者 曾 在 一 篇 名 為 不 通 文 移 : 近 代 中 英 交 往 的 語 言 問 題 的 文 章 裡 梳 理 過 一 直 以 來 英 人 與 朝 廷 以 至 廣 東 官 員 文 書 往 來 時 所 用 的 語 言, 這 裡 不 會 詳 細 贅 述 61 簡 單 來 說, 在 清 制 裡, 外 國 使 臣 來 貢, 貢 文 既 可 直 接 以 中 文 寫 成, 也 可 以 用 他 們 本 國 的 文 字 來 書 寫 如 屬 於 後 者, 使 臣 可 以 在 沒 有 進 入 中 國 國 境 前 先 把 貢 文 交 由 邊 省 督 撫 安 排 譯 出 中 文 版 本, ( 方 豪,1955,p. 3 4) 也 可 在 貢 使 抵 達 北 京 後 把 朝 貢 表 文 呈 送 禮 部, 禮 部 轉 交 四 譯 館 翻 譯 成 滿 漢 文 字 後, 進 呈 皇 帝 御 覽 ( 李 云 泉,2004,p. 149) 地 方 性 的 交 往 方 面, 就 所 見 到 的 材 料 中, 最 早 明 確 地 談 到 有 關 來 華 外 國 人 與 中 國 官 員 文 書 往 來 所 用 文 字 的, 是 在 嘉 慶 八 年 (1803 年 ), 香 山 知 縣 一 份 致 澳 門 理 事 官 諭 文 裡 : 60 Charles Marjoribanks s statement, First Report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Affair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China Trade) Ordered, by the House of Commons, to be Printed, (8 July 1830), p. 25. 61 王 宏 志,2011,p. 311 351 不 過, 該 文 並 沒 有 詳 細 討 論 這 會 議 的 談 判 過 程, 現 作 補 充 76

現 據 該 夷 目 稟 稱 : 向 來 夷 稟 專 用 唐 字 書 寫, 並 無 番 字 今 亭 上 眾 議, 嗣 後 所 有 呈 詞, 俱 用 唐 字 番 字 合 併 書 寫, 稟 懇 恩 准, 等 情 到 縣 查 文 稟 字 體 天 朝 向 有 定 制, 華 夷 尤 當 區 別 夷 稟 向 用 唐 文, 自 應 永 遠 遵 照 辦 理 何 得 以 亭 上 眾 議 混 請 更 張 除 不 准 行 外, 合 諭 駁 飭 諭 到, 該 夷 目 即 遵 照 嗣 後 一 切 夷 稟, 務 必 率 由 舊 章, 專 用 唐 字 書 寫, 毋 許 以 唐 番 併 書, 致 滋 蒙 混, 凜 遵 特 諭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 編 ], 1999,p. 282) 從 這 段 諭 文 可 以 見 到, 一 直 以 來, 所 有 的 夷 稟 都 是 專 用 唐 字 書 寫 的 ; 而 且, 雖 然 洋 人 提 出 請 求, 希 望 以 後 的 呈 詞 可 以 俱 用 唐 字 番 字 合 併 書 寫, 即 同 時 提 供 原 文 和 中 文 譯 本, 但 卻 遭 香 山 知 縣 駁 回, 堅 持 洋 人 的 呈 稟 一 定 要 用 中 文 來 寫, 而 且 是 自 應 永 遠 遵 照 辦 理 應 該 注 意, 香 山 知 縣 發 出 這 個 諭 令 的 時 間, 正 好 與 斯 當 東 在 廣 州 的 時 期 是 差 不 多 的, 在 這 個 時 間 裡, 廣 州 英 商 館 是 有 能 力 提 供 中 譯 本 的 從 上 文 的 分 析 可 以 見 到, 在 斯 當 東 來 華 後 所 參 與 好 幾 次 廣 州 商 館 與 中 國 官 員 交 涉 的 事 務 裡, 斯 當 東 都 負 責 提 供 中 譯 文 本, 但 另 一 方 面,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英 人 其 實 也 呈 交 了 英 文 版 本 例 如 1800 年 斯 當 東 剛 到 廣 州 便 馬 上 被 指 派 去 為 Providence 號 事 件 作 翻 譯,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大 班 郝 爾 曾 經 寫 信 給 兩 廣 總 督, 經 總 督 要 求 一 份 中 文 譯 本, 才 由 斯 當 東 去 把 信 譯 出 來 換 言 之, 最 初 提 呈 的 是 英 文 原 信, 甚 至 連 翻 譯 也 沒 有 ; 另 一 種 情 況 則 是 中 英 文 本 同 時 呈 遞, 例 如 嘉 慶 十 三 年 (1808 年 ), 英 法 開 戰, 英 人 以 保 護 澳 門 免 受 法 國 侵 佔 為 名, 從 印 度 調 遣 兵 船 到 來 當 時 的 兩 廣 總 督 吳 熊 光 (1750 1833) 上 奏 英 吉 利 國 夷 目 與 洋 商 求 見, 到 衙 門 呈 遞 番 字 夷 禀 一 件, 漢 字 副 稟 一 件 (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166) 翌 年, 即 1809 年, 新 任 兩 廣 總 督 百 齡 (1748 1816) 接 手 處 理, 上 奏 報 告 經 過, 內 有 敘 及 來 自 英 人 及 葡 人 的 表 文 : 並 據 英 吉 利 夷 商 剌 佛 持 遞 夷 字 稟 結 二 件, 漢 字 稟 結 二 件, 西 洋 夷 目 委 黎 多 亦 呈 具 漢 字 夷 押 稟 一 件 前 來, 奴 才 譯 閱 稟 內 詞 意, 與 各 該 夷 所 言 大 略 相 同 (p. 242 243) 在 這 裡, 英 國 人 兩 次 都 同 時 呈 遞 中 英 文 稟 文, 倒 是 葡 萄 牙 人 只 呈 中 文 稟 文, 百 齡 並 沒 有 對 任 何 一 種 做 法 表 示 異 議 但 無 論 如 何, 由 於 得 到 斯 當 東 作 翻 譯, 廣 州 商 館 是 有 能 力 提 供 中 文 版 本 的 稟 文 的, 縱 使 有 時 候 是 先 提 英 文 原 信, 後 提 翻 譯, 而 有 時 候 則 中 英 文 版 本 一 起 呈 交 由 此 看 來, 中 文 譯 本 不 是 問 題, 關 鍵 只 在 是 否 唐 字 番 字 合 併 書 寫 而 已 不 過, 在 1814 年 底 的 會 議 裡, 我 們 見 到 的 是 英 國 人 要 爭 取 用 中 文 來 書 寫 這 稟 文, 原 因 是 在 那 一 年 有 關 扣 留 美 國 商 船 的 紛 爭 裡, 特 選 委 員 會 曾 以 中 文 書 寫 一 份 抗 議 書 給 兩 廣 總 督, 卻 不 為 接 納, 兩 廣 總 督 更 公 開 宣 佈, 他 不 會 接 收 任 何 以 中 文 寫 成 的 信 函 (Morse, 1926c, p. 219) 從 這 條 資 料 看 來, 上 面 討 論 過 香 山 知 縣 在 嘉 慶 八 年 (1803 年 ) 所 發 致 澳 門 理 事 官 諭 文 的 規 定 不 但 沒 有 被 執 行, 相 反, 他 們 是 倒 過 來 規 定 要 以 英 文 來 書 寫 稟 文 了 我 們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廣 東 官 員 在 短 短 的 幾 年 裡 會 有 這 樣 完 全 相 反 的 政 策, 也 許 這 只 不 過 是 個 別 官 員 的 臨 時 決 定 但 無 論 如 何, 對 於 現 在 具 備 了 撰 寫 中 文 書 信 能 力 的 東 印 度 公 司 來 說, 這 規 定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我 們 知 道, 這 時 候 除 了 斯 當 東 外, 還 有 全 職 的 譯 員 馬 禮 遜, 更 不 要 說 他 從 1810 77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開 始 便 已 經 在 商 館 內 開 設 中 文 班, 一 批 年 輕 的 書 記 也 在 學 習 中 文 (Stifle, 1939, p. 60 65) 其 中 德 庇 時 這 次 便 跟 隨 了 斯 當 東 到 廣 州 去 跟 中 國 人 談 判 在 這 情 形 下, 他 們 不 願 意 以 英 文 來 撰 寫 往 來 文 書, 然 後 透 過 通 事 作 翻 譯, 便 可 以 說 是 在 預 期 之 內 的 事 了 關 於 這 次 會 議, 中 文 方 面 的 材 料 不 多, 論 述 就 更 少 現 在 見 到 唯 一 公 開 的 中 文 原 始 材 料 是 梁 廷 柟 (1796 1861) 的 粵 海 關 志, 內 收 有 廣 東 布 政 使 曾 燠 會 議 詳 駁 英 吉 利 國 大 班 益 花 臣 議 ( 嘉 慶 十 五 年 十 月 ) 以 及 廣 州 府 知 府 陳 鎮 核 英 吉 利 國 大 班 益 花 臣 議 ( 嘉 慶 十 五 年 十 月 ), ( 梁 廷 柟,1999, 頁 555) 所 指 的 就 是 這 次 1814 年 由 斯 當 東 代 表 廣 州 商 館 大 班 益 花 臣 (John F. Elphinstone) 出 席 的 會 議, 儘 管 所 標 示 的 日 期 是 錯 誤 的 嘉 慶 十 五 年 是 1810 年,1814 年 應 是 嘉 慶 十 九 年 62 英 文 方 面, 今 天 可 以 見 到 最 早 公 開 印 行 發 佈 這 次 會 議 結 果 的, 是 馬 儒 翰 在 1834 年 出 版 的 中 國 貿 易 指 南 (Chinese Commercial Guide), 裡 面 有 報 告, 題 目 為 Report of the Chinese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ferences of 1814, 說 明 了 這 是 一 份 來 自 中 國 人 的 報 告 事 實 上, 它 就 是 上 述 梁 廷 柟 粵 海 關 志 中 兩 篇 文 章 的 英 譯 本, 不 但 譯 得 十 分 忠 實 準 確, 更 比 梁 廷 柟 粵 海 關 志 所 收 的 還 多 了 兩 三 段 總 結 性 的 文 字 (Morrison, 1834, p. 40) 不 過, 儘 管 粵 海 關 志 和 中 國 貿 易 指 南 今 天 都 被 視 為 研 究 這 時 期 外 國 在 華 貿 易 很 重 要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但 二 者 所 說 其 實 十 分 簡 略, 且 有 嚴 重 的 差 異 甚 至 偏 差 先 看 看 一 直 廣 為 研 究 者 所 徵 引 的 梁 廷 柟 的 說 法 據 粵 海 關 志 所 錄 廣 東 布 政 使 曾 燠 會 議 詳 駁 英 吉 利 國 大 班 益 花 臣 議 ( 嘉 慶 十 五 年 十 月 ), 對 於 斯 當 東 的 要 求, 廣 州 府 的 回 應 是 正 面 的 : 以 內 地 稟 事, 悉 用 漢 文 繕 寫 事 由, 本 係 盛 世 同 文 之 義 因 外 夷 不 識 漢 字, 是 以 准 用 夷 字, 係 屬 格 外 體 恤 今 該 夷 商 等 情 願 學 寫 漢 字, 似 於 書 同 文 之 義, 尚 無 妨 礙 即 向 來 夷 稟 亦 多 用 漢 文, 請 俯 順 夷 情, 准 其 稟 事 時 書 寫 漢 文 ( 梁 廷 柟,1999,p. 555) 廣 州 府 所 作 這 段 回 應 很 重 要, 確 定 了 兩 個 事 實 : 一 一 切 稟 文 本 來 就 是 應 該 用 中 文 書 寫 的, 這 跟 香 山 知 縣 在 嘉 慶 八 年 (1803 年 ) 所 發 致 澳 門 理 事 官 諭 文 一 切 夷 稟, 務 必 率 由 舊 章, 專 用 唐 字 書 寫 的 規 定 是 一 致 的 ; 二 一 直 以 來 已 有 不 少 夷 稟 以 中 文 來 書 寫 由 此 看 來, 廣 州 府 的 建 議 是 很 合 理 的 不 過, 梁 廷 柟 跟 著 又 引 錄 廣 東 布 政 司 曾 燠 對 這 個 建 議 的 修 正, 他 認 為 夷 性 譎 正 不 一, 可 能 會 勾 引 內 地 民 人 代 為 書 寫 稟 文, 而 當 稟 文 出 現 問 題 時, 洋 人 又 以 不 諳 漢 文, 倩 人 代 寫, 為 推 卸 地 步, 這 是 必 須 防 備 的 63 最 後 他 的 結 論 是 如 該 大 班 能 寫 漢 字, 62 郭 廷 以 (1904 1975) 對 此 曾 有 考 證, 最 有 力 的 論 點 有 二 : 一 益 花 臣 之 任 大 班 實 在 1811 年, 即 嘉 慶 十 六 年, 是 其 議 不 能 上 於 十 五 年 ; 二 原 議 有 米 利 堅 國 與 英 吉 利 國 不 睦 云 云, 顯 係 指 1812 至 1814 年 之 英 美 戰 爭, 在 1810 年 即 嘉 慶 十 五 年 時, 固 無 所 謂 不 睦 郭 廷 以,1941, p. 397 63 不 過, 應 該 指 出, 同 時 期 清 廷 對 待 其 他 國 家 稟 文 的 處 理 方 法 也 是 差 不 多 的 嘉 慶 十 三 年 十 二 78

准 其 自 書 ; 若 本 不 諳 習, 仍 用 夷 字, 免 致 狡 混 而 杜 弊 端 ( 梁 廷 柟,1999,p. 555) 不 過, 由 於 梁 廷 柟 所 記 的 日 期 有 誤, 也 沒 有 說 明 廣 州 府 跟 廣 東 布 政 司 所 作 的 決 定 在 時 間 上 相 距 有 多 遠, 我 們 沒 法 更 好 地 理 解 當 時 的 談 判 過 程 以 及 斯 當 東 的 反 應 但 更 關 鍵 的 還 有 緊 接 收 錄 在 廣 東 布 政 使 曾 燠 會 議 詳 駁 英 吉 利 國 大 班 益 花 臣 議 ( 嘉 慶 十 五 年 十 月 ) 後 面 的 廣 州 府 知 府 陳 鎮 核 英 吉 利 國 大 班 益 花 臣 議 ( 嘉 慶 十 五 年 十 月 ), 同 樣 地, 日 期 的 錯 誤 令 粵 海 關 志 所 呈 現 的 面 貌 顯 得 混 亂, 而 裡 面 所 記 的 第 一 條 也 顯 得 十 分 含 混 : 英 吉 利 夷 商 稟 帖, 准 用 漢 文, 係 為 俯 順 夷 情, 遇 事 方 便 起 見 如 款 式 語 句 不 合, 應 駁 回 再 收 其 有 關 陳 奏 事 件, 請 仍 用 夷 字, 以 符 體 制 ( 梁 廷 柟,1999,p. 557) 這 裡 把 夷 稟 分 成 兩 類, 其 一 是 那 些 涉 及 一 般 商 務 瑣 事 的, 可 以 為 方 便 起 見 而 准 用 中 文 書 寫, 只 是 他 們 保 留 駁 回 再 收 的 權 利 ; 但 另 一 類 奏 議 到 朝 廷 上 去 的, 仍 然 必 須 使 用 英 文, 他 說 這 樣 才 符 合 體 制 可 是, 這 樣 的 劃 分 在 從 前 的 討 論 從 沒 有 提 及 ; 此 外, 這 裡 沒 有 再 要 求 只 有 能 寫 漢 字 的 大 班 才 准 用 中 文, 那 這 條 款 是 否 維 持?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指 出 過, 馬 儒 翰 的 中 國 貿 易 指 南 中 收 錄 了 一 段 有 關 這 次 會 議 結 果 的 英 譯, 內 容 跟 粵 海 關 志 大 致 所 記 是 一 樣 的, 只 是 在 譯 出 了 上 引 曾 燠 的 文 字 後, 以 方 型 括 號 加 上 一 段 文 字 : [ In a subsequent document, dated 6 th December, the governor and hoppo gave permission for any other servant of the company to write, by order of the chief. ] [ 在 其 後 一 份 署 於 12 月 6 日 的 文 件 中, 經 由 總 督 及 粵 海 關 批 准, 只 要 在 大 班 的 指 令 下, 東 印 度 公 司 任 何 僱 員 也 可 以 這 樣 書 寫 ]( 梁 廷 柟,1999,p. 557) 這 段 文 字 加 上 方 型 括 號, 顯 示 它 是 譯 者 自 己 加 上 去 的 由 此 看 來, 梁 廷 柟 的 報 導 並 不 完 整, 馬 儒 翰 作 了 補 充, 即 後 來 再 決 定 : 漢 文 稟 文 不 一 定 只 能 由 大 班 自 己 書 寫, 他 可 以 指 派 其 他 人 代 為 書 寫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樣 的 補 充? 這 補 充 準 確 嗎? 究 竟 當 時 是 達 成 怎 樣 的 一 個 協 議? 其 實, 無 論 梁 廷 柟 還 是 馬 儒 翰, 他 們 的 報 導 都 並 不 完 整 換 言 之, 人 們 一 直 以 來 倚 賴 的 所 謂 第 一 手 材 料 也 有 很 大 的 問 題 要 重 構 整 個 會 議 和 爭 論 的 過 程, 以 及 不 同 階 段 以 至 最 後 所 達 成 的 協 議 是 什 麼, 我 們 得 要 查 看 真 正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 談 判 期 間 中 英 雙 方 往 來 的 文 書 今 天 這 些 重 要 資 料 是 收 藏 在 英 國 檔 案 館 的 外 交 檔 案 裡 月 二 十 五 日 雲 貴 總 督 伯 麟 奏 駁 緬 甸 邊 目 稟 文 錯 謬 時 這 樣 說 : 臣 查 緬 國 邊 目 間 有 呈 稟 內 地 事 件 俱 用 緬 字, 稟 請 鎮 道 府 廳 轉 稟 督 撫, 從 無 該 緬 目 逕 稟 之 例, 其 不 用 緬 文 而 用 漢 字, 更 恐 有 漢 奸 從 中 假 捏 挑 唆 (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223) 也 是 要 求 以 外 文 書 寫 稟 文, 並 特 別 擔 心 外 國 人 跟 國 民 勾 結 的 行 為 79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首 先 是 開 展 談 判 的 過 程 最 早 的 一 份 相 關 檔 案 是 嘉 慶 十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1814 年 10 月 12 日 ) 以 益 花 臣 名 義 發 給 伍 浩 官 及 其 他 行 商 的 信, 裡 面 說 有 幾 件 事 必 須 得 到 解 決, 才 可 以 開 艙 恢 復 貿 易, 但 並 沒 有 把 這 幾 件 事 開 列 出 來, 只 是 明 確 地 建 議, 兩 廣 總 督 指 派 一 名 官 員 與 斯 當 東 在 廣 州 商 量 公 事 (FO 1048/14/52) 九 月 初 四 日 (1814 年 10 月 16 日 ), 行 商 回 信 說 粵 海 關 監 督 及 兩 廣 總 督 同 意 在 廣 州 與 斯 當 東 會 談 (FO 1048/14/54) 就 在 這 一 天, 斯 當 東 草 擬 了 一 份 為 申 明 事, 裡 面 便 提 出 了 要 用 中 文 來 寫 信 : 大 憲 諭 知 須 要 夷 字 稟 纔 收 惟 大 憲 各 地 方 官 皆 不 認 夷 字, 洋 行 通 事 等 皆 不 認 之, 倘 用 夷 字 禀 事, 免 不 得 譯 錯 悞 事 (FO 1048/14/55) 這 是 第 一 次 見 到 正 式 提 出 不 用 英 文 來 寫 稟 文, 但 這 表 達 得 比 較 簡 單, 且 並 不 是 放 在 第 一 項, 而 是 第 四 項 但 在 兩 天 後 ( 九 月 初 六 日,1814 年 10 月 18 日 ), 斯 當 東 又 另 外 擬 寫 一 份 為 訴 明 事, 較 為 詳 細 地 說 明 要 用 中 文 稟 事 的 理 由, 且 把 這 要 求 放 在 第 一 條 : 至 用 夷 稟 一 事, 據 大 憲 各 官 府 皆 不 認 夷 字, 洋 行 商 通 事 等 亦 皆 不 認 夷 字, 若 用 夷 字 稟 事, 免 不 得 常 常 譯 錯 悞 事 雖 然 遠 人 未 曾 十 分 熟 漢 文, 當 知 略 明 其 意 矣 (FO 1048/14/56) 顯 然, 這 都 是 正 式 開 始 談 判 前, 甚 至 是 斯 當 東 還 沒 有 從 澳 門 出 發 去 廣 州 前 英 方 所 提 出 的 談 判 議 題 那 麼, 談 判 開 始 後 的 情 況 又 怎 樣? 上 文 指 出 過, 談 判 是 在 10 月 24 日 開 展, 然 後 在 26 28 及 29 日 繼 續 進 行, 這 可 以 視 之 為 第 一 輪 的 談 判 在 一 般 的 說 法 裡, 第 一 輪 的 談 判 是 失 敗 的, 除 了 阿 耀 事 件 得 到 中 方 的 澄 清 外, 英 方 主 要 的 要 求 都 沒 有 得 到 回 應, 於 是 斯 當 東 憤 而 終 止 談 判, 直 至 11 月 19 日 才 重 開 談 判, 最 終 達 成 協 議 這 說 法 部 份 是 準 確 的, 但 也 有 不 準 確 的 地 方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檔 案 裡, 有 兩 份 由 廣 東 廣 州 府 知 府 楊 廣 東 佛 崗 同 知 福, 督 同 南 海 縣 知 縣 龔 寫 給 兩 廣 總 督 的 稟 文, 這 兩 份 稟 文 其 實 就 是 向 兩 廣 總 督 報 告 會 談 的 結 果, 同 時 請 他 審 批 核 准 現 在 所 見 的 檔 案, 兩 份 都 沒 有 寫 上 日 期, 其 中 的 一 份 馬 上 得 到 兩 廣 總 督 的 回 應, 那 是 有 關 阿 耀 的 問 題, (FO 1048/14/74) 而 總 督 及 粵 海 關 監 督 回 應 的 諭 令 下 署 日 期 為 嘉 慶 十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1814 年 11 月 1 日 ) (FO 1048/14/76) 但 另 一 份 的 稟 文 卻 沒 有 得 到 回 應, 這 份 稟 文 內 容 所 及 其 實 就 是 這 次 會 談 所 涉 及 的 其 他 問 題, 包 括 文 書 往 來 的 語 文 問 題 必 須 指 出, 廣 州 知 府 等 人 原 來 是 同 意 讓 英 國 人 以 中 文 來 書 寫 稟 文 的, 甚 至 接 受 不 必 先 問 事 由 而 呈 遞 稟 文 : 80

卑 府 等 伏 查 內 地 稟 事 悉 用 漢 文 繕 寫 事 由, 本 係 盛 世 同 文 之 義, 因 外 夷 不 識 漢 字, 是 以 准 用 夷 字, 係 屬 格 外 體 恤 今 據 該 夷 商 等 情 願 學 寫 漢 字, 似 於 書 同 文 之 義 尚 無 妨 礙 即 向 來 夷 稟 亦 多 用 漢 字, 應 請 俯 順 夷 情, 准 其 稟 事 時 書 寫 漢 文, 將 所 稟 之 事, 明 白 聲 敘, 不 得 潦 草 違 悞, 密 封 蓋 用 公 司 圖 章, 交 洋 商 代 遞, 不 必 照 夷 字 稟 帖 先 問 事 由 倘 所 稟 事 理 可 行, 照 例 批 發, 移 咨 關 部 轉 飭 遵 照 如 事 理 難 行 字 句 違 悞, 照 例 駁 飭, 悉 聽 憲 裁, 似 屬 簡 便, 免 致 下 情 不 能 上 通 也 (FO 1048/14/73) 這 其 實 正 是 英 人 所 爭 取 的 要 點 但 問 題 是 : 這 份 稟 文 是 什 麼 時 候 寫 的? 英 國 檔 案 局 為 這 文 件 的 日 期 作 了 一 個 說 明 : 以 英 文 註 明 :1814 年 12 月, 但 看 來 應 該 是 較 早 的 ( Endorsed in English: December 1814 but apparently of earlier date. ), 似 乎 沒 法 弄 清 楚 其 日 期 不 過, 我 們 見 到 後 來 的 另 一 份 文 件 -- 粵 海 關 監 督 在 嘉 慶 十 九 年 十 月 廿 一 日 ( 1814 年 12 月 2 日 ) 所 發 的 諭 令 -- 便 鈔 錄 了 這 份 稟 文, 且 提 到 了 日 期 : 嘉 慶 十 九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1814 年 10 月 31 日 ) (FO 1048/14/101) 由 此 也 可 以 知 道, 有 關 阿 耀 的 稟 文 其 實 也 是 在 同 一 天 呈 上 的, 但 兩 廣 總 督 只 接 受 有 關 阿 耀 事 件 的 處 理 建 議, 並 在 第 二 天 便 發 出 諭 令 確 認, 但 卻 沒 有 回 應 另 一 份 稟 文 的 建 議 這 就 是 第 一 輪 談 判 失 敗 的 原 因, 因 為 英 人 更 關 注 的 問 題 沒 有 得 到 處 理 不 過, 我 們 在 過 去 沒 有 注 意 廣 州 府 等 人 的 稟 文, 也 沒 有 弄 清 楚 日 期, 所 以 不 知 道 其 實 最 初 與 斯 當 東 談 判 的 官 員 是 完 全 接 受 了 斯 當 東 的 要 求 的, 只 是 兩 廣 總 督 沒 有 批 准 而 已 由 於 兩 廣 總 督 沒 有 批 准 廣 州 府 的 提 呈, 第 一 輪 談 判 沒 有 成 果, 斯 當 東 終 止 談 判, 撤 離 廣 州, 直 至 廣 州 官 員 指 派 行 商 去 把 斯 當 東 追 回 來, 重 開 談 判 但 其 實, 在 這 以 前, 還 有 一 個 從 沒 有 人 提 及 的 小 插 曲, 可 說 是 相 當 有 趣 嘉 慶 十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 1814 年 11 月 9 日 ), 也 就 是 談 判 陷 入 僵 局 期 間, 兩 廣 總 督 向 行 商 發 出 一 份 諭 令, 除 強 調 天 朝 辦 理 罪 人 之 事, 外 國 商 人 不 應 過 問 外, 更 措 詞 強 硬 地 批 評 斯 當 東 : 業 經 兩 次 明 白 發 給 諭 帖, 而 斯 當 東 仍 然 執 迷 不 悟, 已 到 黃 埔 之 貨 船 尚 未 開 艙, 未 進 口 之 貨 船 亦 不 進 口 該 國 貨 物 船 隻 數 百 萬 貨 財 在 內, 聽 其 停 擱 壞 爛, 而 為 中 國 一 罪 人 求 情, 大 不 可 解 (FO 1048/14/89) 挑 撥 : 更 有 趣 的 是 他 還 嘗 試 在 斯 當 東 與 東 印 度 公 司 廣 州 商 館 大 班 益 花 臣 之 間 進 行 看 來 斯 當 東 有 心 要 弄 壞 貨 物, 及 至 該 國 王 問 罪, 全 推 益 花 臣 身 上, 斯 當 東 即 可 得 大 班 之 缺, 所 以 連 次 遞 稟, 皆 不 寫 益 花 臣 出 名, 顯 有 佔 奪 大 班 之 益 益 花 臣 全 然 不 覺, 可 謂 至 愚 (FO 1048/14/89) 不 過, 這 離 間 計 策 並 沒 有 得 逞 兩 天 後, 我 們 見 到 一 份 由 益 花 臣 署 名 發 給 行 商 的 英 文 信 件, 且 附 有 中 文 譯 本 : 81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敬 啟 者, 今 蒙 兄 台 以 事 通 知, 現 以 委 世 襲 男 斯 當 東 上 省 代 辦 各 事, 若 大 憲 不 聽 他 代 辦, 即 是 欺 負 我 一 般, 他 我 並 非 兩 意, 我 們 止 係 以 公 平 禮 貌 看 待 而 辦 貿 易 之 事 大 憲 不 肯 聽 理, 則 貿 易 辦 不 來 特 此 布 覆, 並 順 候 近 安 不 一 上 周 老 兄 如 面 愚 弟 益 花 臣 字 書 (FO 1048/14/90) 顯 然 這 反 間 計 沒 法 得 逞, 那 麼 究 竟 是 什 麼 原 因 讓 廣 州 官 員 讓 步? 過 去 都 沒 有 具 說 服 力 的 解 釋 其 實, 這 次 斯 當 東 是 動 用 了 很 有 效 力 的 策 略, 就 是 威 脅 要 直 接 向 朝 廷 投 訴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檔 案 裡, 我 們 見 到 兩 份 謄 鈔 得 十 分 整 齊 的 稟 文, 都 是 由 益 花 臣 署 名, 第 一 份 下 署 日 期 為 嘉 慶 十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寫 得 十 分 簡 單, 只 是 訴 說 今 年 粵 東 貿 易 甚 受 委 屈 之 苦, 甚 至 所 遞 稟 帖 也 不 收 閱, 無 奈 暫 停 息 貿 易, 備 船 由 海 進 京, 詳 細 奏 聞, 另 外 奏 章 封 面 寫 上 本 章 呈 奏 大 清 國 大 皇 帝 字 句 (FO 1048/14/85; FO 1048/14/86) 不 過, 顯 然 這 奏 章 最 後 是 沒 有 呈 遞 的, 因 為 斯 當 東 當 時 根 本 沒 有 上 京 此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還 有 上 引 兩 廣 總 督 猛 烈 批 評 斯 當 東 的 諭 令, 是 在 這 份 奏 章 所 署 日 期 兩 天 後 才 發 出 的, 也 許 兩 廣 總 督 還 不 知 道 有 這 份 奏 章 的 存 在, 因 為 諭 令 對 此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不 過, 過 了 大 約 一 星 期 左 右, 益 花 臣 又 在 十 月 初 三 日 送 出 了 一 份 稟 文 : 呈 上 海 關 部 大 人 臺 前 換 言 之, 這 次 是 直 接 送 到 廣 州 的 高 級 官 員 手 上, 稟 文 很 明 確 地 作 出 投 訴, 抗 議 官 員 在 諭 令 中 有 交 通 作 弊 四 字, 是 輕 慢 本 英 吉 利 國 之 詞, 同 時 也 重 申 了 他 們 暫 停 貿 易, 更 備 船 由 海 進 京, 求 聖 主 大 清 國 大 皇 帝 伸 屈 (FO 1048/14/93) 斯 當 東 的 威 脅 策 略 是 有 效 的, 粵 海 關 監 督 馬 上 作 出 讓 步, 他 們 實 在 害 怕 英 人 直 接 投 訴 到 北 京 去, 所 以 便 派 遣 伍 浩 官 等 行 商 去 邀 請 斯 當 東 回 到 廣 州, 到 公 司 夷 館 重 新 談 判 (FO 1048/14/94) 那 麼, 跟 著 第 二 輪 談 判 的 情 況 又 怎 樣? 首 先 是 斯 當 東 在 談 判 開 始 前 很 正 式 地 提 出 要 求 倫 敦 東 印 度 公 司 董 事 局 秘 書 Peter Auber, 在 1834 年 出 版 了 一 本 有 關 中 國 的 書, 裡 面 主 要 描 述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華 貿 易 的 情 況, 對 於 1814 年 的 會 議, 有 比 較 詳 細 的 報 導, 他 說 斯 當 東 在 重 新 開 始 談 判 時, 首 先 以 口 頭, 然 後 又 以 中 文 寫 出 了 談 判 的 議 題 共 八 項 (Auber, 1834, p. 248) 但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檔 案 中, 我 們 見 到 一 份 斯 當 東 手 寫 的 文 書, 日 期 為 11 月 19 日, 這 就 是 斯 當 東 重 回 廣 州, 跟 官 員 作 最 後 談 判 前 提 出 的, 裡 面 提 出 議 題 其 實 共 有 九 項, 且 有 另 外 事 件 兩 件, 與 Auber 所 報 告 不 盡 相 同 由 於 本 文 重 點 所 在, 我 們 只 錄 引 及 討 論 關 於 文 書 往 來 所 用 文 字 之 事, 斯 當 東 把 它 列 為 議 題 的 第 一 項 : 82

至 用 夷 字 面 稟 一 事, 據 大 憲 各 官 府 皆 不 認 夷 字, 洋 行 商 通 事 等 人 亦 皆 不 認 夷 字 若 用 夷 字 稟 事, 則 免 不 得 常 常 譯 錯 悞 事 雖 然 遠 人 未 曾 十 分 熟 漢 文, 尚 且 略 可 稟 明 其 意 矣 此 因 現 在 懇 求 大 憲 嚴 行 諭 下, 諭 知 各 地 方 官 並 行 商 人 等, 如 若 我 等 請 其 代 遞 稟 帖, 不 可 預 先 問 何 事 何 故, 或 是 別 樣 推 辭, 即 應 呈 上 大 憲 取 閱 批 回 如 此 下 情 能 上 達, 我 等 亦 得 知 大 憲 之 意 定 了 此 公 道 章 程 之 後, 委 屈 之 事 該 少 了 就 是 遞 稟 之 緣 故 也 少 有 了 (FO 1048/14/96) 這 寫 得 比 較 正 規, 但 其 實 只 是 重 覆 了 第 一 輪 談 判 前 所 提 出 且 本 來 已 得 到 廣 州 知 府 及 南 海 縣 憲 所 同 意 的 要 求 在 第 二 輪 的 談 判 裡, 看 來 大 致 是 為 順 利 的 斯 當 東 在 11 月 27 日 寫 了 一 封 信 給 廣 州 同 知 福 蔭 長, 裡 面 提 到 看 到 新 出 稿 子, 知 道 中 方 官 員 的 好 意, 無 不 感 激, 但 另 一 方 面, 又 想 特 別 指 出 兩 點 做 進 一 步 討 論, 其 一 就 是 有 關 陳 奏 事 件, 請 仍 用 夷 字, 以 符 體 制 斯 當 東 認 為 以 後 有 所 難 行, 所 以 請 求 福 蔭 長 再 加 考 慮 (FO 1048/14/97) 這 裡 所 說 的 新 出 稿 子, 很 可 能 是 廣 州 府 準 備 上 呈 給 布 政 司 等 人 的 建 議 東 印 度 公 司 檔 案 中 沒 有 收 錄 這 份 稿 子, 但 隨 後 出 現 的 就 是 上 文 提 到 粵 海 關 監 督 在 嘉 慶 十 九 年 十 月 廿 一 日 (1814 年 12 月 2 日 ) 所 發 的 正 式 諭 令 這 份 十 月 廿 一 日 的 諭 令, 很 大 程 度 上 就 是 梁 廷 柟 粵 海 關 志 所 收 兩 篇 內 容 的 整 合, 但 首 先 是 錄 出 嘉 慶 十 九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1814 年 10 月 31 日 ) 廣 州 府 等 人 的 建 議, 然 後 再 加 入 布 政 司 及 兩 廣 總 督 的 意 見, 最 後 頒 諭 英 商 知 悉 執 行 關 於 使 用 中 文 書 寫 稟 文, 也 確 是 如 梁 廷 柟 所 錄 : 布 政 司 批 示 懂 中 文 的 大 班 可 以 准 其 自 書, 不 諳 習 漢 字 的 則 仍 用 夷 字 ; 但 另 一 方 面, 從 該 諭 令 所 抄 錄 廣 州 府 的 提 議 中, 我 們 可 以 確 定 梁 廷 柟 這 裡 所 錄 有 關 陳 奏 事 件, 請 仍 用 夷 字, 其 實 也 是 廣 州 府 等 人 提 出 的, 這 點 原 在 第 一 輪 談 判 中 所 沒 有, 大 概 是 因 為 那 時 候 沒 有 得 到 批 准, 所 以 在 第 二 輪 談 判 時 加 入 這 一 點, 好 讓 兩 廣 總 督 等 接 受 結 果, 布 政 司 粵 海 關 監 督 及 兩 廣 總 督 都 接 受 了 這 個 規 定, 作 出 正 式 的 批 示, 但 我 們 在 上 面 剛 指 出 過, 斯 當 東 是 反 對 這 要 求 的, 只 是 中 國 官 員 對 此 並 沒 有 作 出 回 應 關 於 這 種 以 不 同 方 式 來 處 理 所 謂 夷 商 稟 帖 及 陳 奏 事 件, 即 前 者 准 用 漢 文, 後 者 仍 用 夷 字, 確 曾 是 出 現 過 在 英 人 的 記 述 裡 的, 但 理 解 上 不 盡 相 同 馬 士 的 記 述 中 說 會 議 決 定 把 文 書 交 往 分 成 兩 類 : 所 有 書 信 都 可 以 直 接 用 中 文 來 書 寫, 但 假 如 那 書 信 是 要 傳 達 使 團 來 訪 的 消 息, 便 必 須 在 中 文 版 本 外 附 有 英 文 的 版 本 (Morse, 1926c, p. 221 222) 換 言 之, 他 是 把 所 謂 陳 奏 事 件 理 解 為 傳 達 使 團 來 訪 的 消 息 另 一 方 面,Peter Auber 的 理 解 便 不 一 樣, 他 在 書 中 先 羅 列 了 中 英 達 成 協 議 的 條 文, 其 中 第 一 條 是 : 83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可 以 用 中 文 書 寫 稟 文 與 官 員, 透 過 行 商 呈 遞, 毋 須 先 查 問 內 容 (Permission given to address the government in Chinese through the Hong merchants without the contents being inquired into.)( Auber, 1834, p. 250 ) 但 在 開 列 所 有 條 款 後, 還 有 額 外 條 款 ( Additional Articles ), 第 一 條 為 : 呈 給 皇 帝 的 仍 要 像 從 前 一 樣 以 外 國 文 字 書 寫 (Address to be laid before the Emperor to be written in the foreign character as before.) (p. 251) 這 就 是 把 陳 奏 理 解 為 專 門 向 皇 帝 陳 奏 的 意 思 可 是, 在 粵 海 關 監 督 發 出 了 12 月 2 日 的 諭 令 後,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檔 案 裡, 我 們 再 也 沒 有 看 見 斯 當 東 提 過 這 樣 的 劃 分 從 他 後 來 公 開 提 到 這 次 會 議 的 成 果, 看 來 他 的 理 解 很 簡 單 不 過, 這 並 不 是 說 斯 當 東 與 中 國 官 員 的 討 論 到 了 12 月 2 日 便 結 束, 因 為 粵 海 關 監 督 諭 令 中 的 有 關 中 文 書 寫 稟 文 所 附 帶 的 條 件, 是 英 人 無 法 接 受 的, 那 就 是 只 可 以 讓 懂 中 文 的 大 班 以 漢 字 書 寫 稟 文, 不 懂 中 文 的 只 能 繼 續 用 英 文 呈 稟 這 基 本 就 是 否 定 了 英 人 的 要 求, 因 為 除 了 小 斯 當 東 外,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大 班 沒 有 什 麼 人 能 自 己 書 寫 中 文 稟 文, 他 們 所 倚 賴 的 是 譯 員 馬 禮 遜 在 這 情 形 下, 斯 當 東 就 12 月 2 日 的 諭 令 提 出 了 意 見, 在 當 天 就 馬 上 寫 了 回 信 給 粵 海 關 監 督 及 兩 廣 總 督 : 諭 云 : 嗣 後 如 該 大 班 能 寫 漢 字, 准 其 自 書, 若 本 不 諳 習, 仍 用 夷 字 等 因 看 來 此 數 句 似 是 禁 用 漢 字 無 異 原 來 親 手 代 寫 稟 帖 之 遠 人, 實 在 難 先 定 但 如 若 用 公 司 圖 章, 斷 不 能 再 有 狡 混 之 處 又 我 國 奉 公 司 命 來 廣 之 人, 俱 為 本 國 有 功 名 可 信 之 人, 因 此 不 得 不 求 准 我 等 公 司 各 人 依 其 能 幹, 或 奉 大 班 之 命, 或 代 大 班 等 親 手 寫 漢 字 具 稟 (FO 1048/14/102) 對 於 斯 當 東 的 要 求, 粵 海 關 監 督 在 四 天 後, 即 嘉 慶 十 九 年 十 月 廿 五 日 (1814 年 12 月 6 日 ) 發 出 新 諭 令, 基 本 上 是 接 納 了 斯 當 東 的 要 求 : 英 吉 利 大 班 不 能 自 寫 漢 字, 凡 該 國 公 司 之 人 代 為 書 寫, 仍 出 大 班 名 字 具 稟, 蓋 用 公 司 圖 章, 與 大 班 自 寫 無 異, 尚 屬 可 行 不 過, 他 們 還 另 外 加 上 一 個 條 件 : 惟 不 許 內 地 人 代 寫, 以 杜 作 奸 (FO 1048/14/105) 必 須 指 出, 這 諭 令 就 是 馬 儒 翰 中 國 貿 易 指 南 在 原 來 諭 令 後 以 括 號 再 加 註 明 的 一 段 話 的 意 思 也 就 是 說, 馬 儒 翰 所 得 到 的 訊 息 比 梁 廷 柟 在 粵 海 關 志 中 所 見 更 多, 因 為 梁 廷 柟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或 引 錄 這 四 天 後 新 的 諭 令 顯 然, 對 英 國 人 來 說, 這 樣 的 條 件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因 為 到 了 1814 年 底, 公 司 內 最 少 有 斯 當 東 和 馬 禮 遜 二 人 能 直 接 書 寫 中 文, 不 用 中 國 人 代 寫, 也 是 可 行 的 了 因 此, 在 外 交 部 東 印 度 公 司 檔 案 裡, 我 們 再 沒 有 見 到 有 關 這 文 書 往 來 語 文 的 討 論, 在 他 們 的 理 念 裡, 這 問 題 是 徹 底 解 決 了 此 外, 還 有 一 點 頗 為 有 趣 的 是, 斯 當 東 不 但 對 於 這 次 會 議 取 得 的 成 績 感 到 滿 意, 更 對 會 議 成 果 的 表 述 方 式 抱 有 特 84

別 的 看 法 上 文 曾 提 及 他 在 1833 年 6 月 4 日 及 13 日 曾 向 下 議 院 作 報 告, 提 及 1814 年 的 會 議 時, 他 說 跟 廣 東 地 方 政 府 談 判, 結 果 是 得 到 相 類 於 條 約 的 東 西 ( a sort of treaty ), 可 以 直 接 以 中 文 與 中 國 政 府 溝 通 ( communicating directly with the Government in the Chinese language ) (Staunton, 1833, p. 38) 這 看 來 是 有 點 誇 大 的 成 份, 在 今 天 所 能 見 到 所 有 的 材 料 裡, 談 判 的 結 果 都 沒 有 以 什 麼 條 約 的 形 式 表 述 出 來, 用 的 只 不 過 是 慣 常 的 諭 令, 而 諭 令 最 後 一 句 也 是 照 常 的 諭 到 該 大 班 即 便 遵 照 這 實 在 看 不 出 有 兩 國 平 等 簽 署 條 約 的 色 彩 陸 關 於 1814 年 斯 當 東 代 表 東 印 度 公 司 與 廣 州 官 員 的 談 判, 英 國 人 幾 乎 完 全 一 致 地 認 為 是 史 無 前 例 地 成 功 毫 無 疑 問, 這 很 大 程 度 上 歸 功 於 斯 當 東 作 為 談 判 人 的 能 力, 而 由 此, 他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地 位 更 見 穩 固 一 年 左 右 後 的 1816 年 初, 斯 當 東 升 任 廣 州 商 館 最 高 級 的 職 位 : 特 選 委 員 會 主 席, 直 至 他 出 任 阿 美 士 德 使 團 副 使 結 束 後, 在 1817 年 6 月 回 到 英 國 去, 正 式 離 開 東 印 度 公 司 必 須 強 調, 在 19 世 紀 初 廣 州 體 制 下, 從 客 觀 透 明 的 譯 者, 變 身 為 積 極 介 入 的 談 判 人, 斯 當 東 是 要 付 出 代 價 的 在 談 判 結 束 後 不 久, 北 京 軍 機 處 竟 然 在 嘉 慶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諭 令, 要 求 兩 廣 總 督 調 查 及 匯 報 英 夷 司 當 東 有 無 劣 跡, 當 中 措 詞 十 分 嚴 厲 : 英 吉 利 夷 人 司 當 東 前 於 該 國 入 貢 時, 曾 隨 入 京 師, 年 幼 狡 黠, 回 國 時 將 沿 途 山 川 形 勢 俱 一 一 繪 成 畫 冊 到 粵 後 又 不 回 國, 留 住 澳 門 已 二 十 年, 通 曉 漢 語 司 當 東 在 粵 既 久, 英 吉 利 夷 人 來 粵 者 大 率 聽 其 教 誘, 日 久 恐 致 滋 生 事 端 (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 p. 405 406) 兩 廣 總 督 蔣 攸 銛 在 一 個 月 後 ( 正 月 二 十 八 日 ) 作 了 回 覆, 奏 摺 寫 得 頗 為 正 面, 先 說 斯 當 東 雖 然 粗 通 漢 話, 兼 識 漢 字, 但 並 不 諳 繪 畫, 間 接 否 定 軍 機 處 對 斯 當 東 年 幼 時 已 將 山 川 形 勢 繪 成 畫 冊 的 指 控 ; 然 後 又 連 續 三 次 說 他 尚 無 不 妥, 亦 無 教 唆 勾 通 款 蹟 等 情, (p. 412 414) 算 是 初 步 消 解 了 問 題 ; 不 過, 兩 廣 總 督 在 回 奏 朝 廷 前 顯 然 曾 經 把 上 諭 轉 與 斯 當 東, 因 為 在 東 印 度 公 司 檔 案 藏 有 一 份 斯 當 東 就 上 諭 所 指 責 各 點 逐 一 回 應 的 草 稿, 日 期 為 1815 年 2 月 21 日 ( 嘉 慶 十 五 年 正 月 十 三 日 ), 比 蔣 攸 銛 的 奏 摺 為 早 斯 當 東 在 草 稿 裡 的 措 詞 頗 不 客 氣, 除 首 先 述 說 自 己 怎 樣 在 馬 戛 爾 尼 使 團 來 華 時, 高 宗 純 皇 帝 喚 斯 當 東 到 膝 下 敘 幾 句 話, 賞 給 以 親 身 帶 的 荷 包, 以 增 加 自 己 的 地 位 外, 更 逐 一 反 駁 上 諭 的 指 責, 先 是 他 當 年 使 團 離 開 北 京 後 他 便 跟 隨 父 親 回 國, 在 嘉 慶 五 年 方 到 粵, 並 不 是 留 住 澳 門 已 二 十 年 ; 至 於 將 沿 途 山 川 形 勢 繪 成 畫 冊, 他 一 方 面 否 認 此 事, 說 自 己 並 非 好 此 學, 另 一 方 面 又 追 問 : 設 使 斯 當 東 能 寫 山 水, 有 何 妨 礙? 他 更 說 以 此 上 奏 的 人 非 出 惡 心 而 何 也?, 奏 冤 枉 者 真 惡 心 矣 (FO 1048/15/3) 我 們 85

翻 譯 學 研 究 集 刊 第 十 七 輯 不 知 道 這 信 最 後 有 沒 有 送 出 去, 因 為 我 們 只 找 到 這 樣 的 一 份 草 稿, 但 從 蔣 攸 銛 給 朝 廷 回 覆 的 奏 摺 看, 大 概 他 也 知 道 斯 當 東 的 不 滿, 為 了 息 事, 所 以 便 較 正 面 地 向 朝 廷 匯 報 不 過, 經 軍 機 處 這 樣 的 查 問, 斯 當 東 在 華 的 活 動 便 更 受 監 視 了 當 他 充 任 使 團 副 使 的 消 息 傳 出 來 後, 先 是 廣 州 的 官 員 大 為 緊 張, 署 理 兩 廣 總 督 董 教 增 連 番 呈 奏, 一 方 面 說 斯 當 東 充 當 貢 使 進 京, 係 屬 外 蕃 臣 服 敬 事 之 誠, 而 且 他 也 稟 明 起 程, 亦 屬 小 心 恭 順, (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474 475) 另 一 方 面 又 重 覆 總 督 蔣 攸 銛 的 話, 強 調 斯 當 東 在 澳 數 年, 尚 無 不 妥, 亦 無 教 唆 勾 通 款 蹟 等 事, 更 為 斯 當 東 解 釋, 他 為 英 國 王 選 為 貢 使, 實 因 為 他 曾 經 入 都, 諳 習 天 朝 禮 節, 因 此, 這 並 非 司 當 東 所 能 自 主, 更 提 出 建 議, 自 應 嚴 禁 與 漢 人 交 接 往 來, 以 杜 勾 串 教 誘 之 漸 (p. 477) 不 過, 董 教 增 還 是 難 逃 申 斥, 當 其 稟 請 出 洋 迎 探 貢 船, 即 應 斥 駁 不 准, 乃 聽 其 私 出 外 洋, 辦 理 實 屬 錯 誤 更 明 確 指 令, 假 如 斯 當 東 回 到 廣 東, 必 須 嚴 密 防 範, 不 許 聽 其 私 自 往 來 (p. 490) 由 此 可 見 朝 廷 對 斯 當 東 的 戒 心 和 防 範 跟 著, 當 阿 美 士 德 大 使 明 確 表 示 不 會 行 跪 叩 禮 後, 情 況 變 得 更 壞, 首 先 是 一 道 上 諭 提 出 確 認 斯 當 東 是 否 曾 跟 隨 馬 戛 爾 尼 使 團 來 華, 如 是, 或 行 禮 時 有 無 節 舛 錯 之 處, 並 可 以 五 十 八 年 舊 儀 向 其 詰 責 (p. 511) 這 是 因 為 在 中 國 的 紀 錄 裡, 馬 戛 爾 尼 在 謁 見 乾 隆 時 是 行 了 三 跪 九 叩 禮 的 跟 著, 負 責 接 待 使 團 的 工 部 尚 書 蘇 楞 額 回 奏, 確 認 斯 當 東 曾 跟 隨 使 團 來 華, 但 對 於 當 時 所 行 儀 式, 斯 當 東 這 樣 回 答 : 上 次 來 朝 僅 十 二 歲, 回 去 時 跟 回 本 國, 如 今 已 隔 二 十 三 四 年, 不 但 所 行 禮 節 全 不 記 得 (p. 530) 客 觀 來 說, 這 答 案 的 確 是 沒 法 讓 人 相 信 的 儘 管 斯 當 東 在 1783 年 跟 隨 使 團 到 來 時 的 確 只 有 十 二 三 歲, 但 跪 叩 禮 這 樣 重 要 的 部 分, 以 天 資 聰 穎 的 斯 當 東 來 說, 不 可 能 會 忘 記 的, 更 不 要 說 這 儀 式 問 題 在 使 團 中 不 斷 重 覆 出 現 和 討 論 顯 然, 他 是 不 肯 正 面 作 回 應 難 怪 嘉 慶 在 看 到 蘇 楞 額 的 奏 摺 報 告 斯 當 東 的 說 話 時, 加 上 硃 批 支 吾 可 惡 (p. 530) 此 外,1814 年 曾 回 答 軍 機 處 上 諭 查 詢, 肯 定 斯 當 東 在 廣 州 尚 無 不 妥, 亦 無 教 唆 勾 通 款 蹟 等 情 的 兩 廣 總 督 蔣 攸 銛, 這 時 候 又 卻 說 斯 當 東 狡 黠 能 言, 其 他 夷 商 畢 竟 係 該 黠 夷 等 主 使, (p. 532) 都 是 把 矛 頭 直 接 指 向 斯 當 東 的, 反 沒 有 對 大 使 阿 美 士 德 有 什 麼 批 評 這 也 是 因 為 斯 當 東 懂 得 中 文, 且 住 在 中 國 多 年, 讓 他 們 覺 得 所 有 的 問 題 都 是 他 引 起 的 我 們 知 道, 阿 美 士 德 使 團 是 完 全 地 失 敗 的 使 團 在 半 夜 抵 達 北 京 後, 即 被 安 排 馬 上 去 覲 見 皇 帝, 但 使 團 各 人 疲 憊 不 堪, 認 為 行 色 匆 忙, 沒 有 充 分 的 準 備, 連 所 帶 行 李 也 沒 有 趕 上, 朝 見 的 禮 服 也 沒 有, 因 此 拒 絕 這 安 排 負 責 接 待 的 中 國 官 員 和 世 泰 等 不 敢 上 奏, 只 說 正 副 使 皆 生 病, 以 致 嘉 慶 認 為 使 團 無 禮 託 詞, 即 下 旨 取 消 覲 見 安 排, 要 使 團 立 即 離 開 該 國 王 表 文 亦 不 必 呈, 其 貢 物 俱 著 發 還 (p. 570 571) 不 過, 嘉 慶 也 很 快 便 知 道 原 委, 除 重 責 和 世 泰 等 人 外, 更 自 責 不 能 86

知 人, 屢 違 諭 旨, 以 致 外 國 使 臣 干 犯 名 義, 64 並 願 意 賞 收 貢 物, 追 賜 禮 品 (p. 574 575) 儘 管 這 樣, 嘉 慶 對 斯 當 東 還 是 存 有 很 大 的 戒 心, 他 清 楚 地 給 兩 廣 總 督 下 達 這 樣 的 諭 令 : 該 副 使 斯 當 東 久 住 澳 門, 通 曉 內 地 語 言, 人 本 譎 詐, 此 次 該 使 臣 等 反 覆 狡 猾, 料 必 係 伊 從 中 播 弄 斯 當 東 到 粵 時 即 飭 令 同 該 正 使 等 一 併 回 國, 勿 許 停 留, 伊 若 請 於 回 國 後 仍 來 澳 門 充 當 大 班, 亦 嚴 詞 飭 禁, 斷 不 許 其 再 來, 並 諭 知 各 洋 行, 勿 許 私 自 容 留, 違 者 治 罪 (p. 578-579) 由 此 我 們 可 以 同 意 論 者 所 說, 阿 美 士 德 使 團 加 入 了 斯 當 東, 令 到 使 團 從 一 開 始 便 註 定 失 敗, 因 為 斯 當 東 不 但 早 已 開 罪 了 廣 州 的 中 國 官 員, 更 重 要 的 是 他 原 來 一 直 都 是 北 京 朝 廷 所 不 歡 迎 的 人 物 (Tuck, 2000, p. xxi) 不 過, 這 大 概 是 在 19 世 紀 上 半 廣 州 體 制 下 東 印 度 公 司 譯 者 所 無 可 避 免 的 境 遇 如 果 我 們 知 道 馬 禮 遜 在 開 始 正 式 擔 任 公 司 譯 員 不 足 一 年 便 擔 心 自 己 的 人 身 安 全 65 短 暫 僱 用 幫 忙 的 西 班 牙 籍 的 羅 德 里 戈 神 父 (Padre Rodriguez) 在 1808 年 曾 在 澳 門 被 拘 捕, 要 公 司 大 班 出 面 營 救, 最 後 把 他 送 到 巴 西 去 66 還 有 洪 任 輝 被 判 在 澳 門 圈 禁 三 年 李 耀 被 發 判 充 軍 新 彊, 這 樣 看 來, 斯 當 東 的 境 況 其 實 是 很 不 錯 的 了 參 考 文 獻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 編 ) (1999), 中 葡 關 係 史 資 料 集, 成 都 : 四 川 人 民 出 版 社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 編 ) (1992a), 鴉 片 戰 爭 檔 案 史 料 ( 第 1 冊 ), 天 津 : 天 津 古 籍 出 版 社 64 故 宮 博 物 院 [ 輯 ],1968,p. 570 在 另 一 份 上 諭 裡, 自 責 之 詞 更 嚴 重 : 不 料 庸 臣 誤 事, 至 此 朕 實 無 顏 下 對 臣 工, 惟 躬 自 引 咎 耳 (p. 574) 65 1808 年 12 月 4 日, 馬 禮 遜 說, 從 前 沒 有 加 入 東 印 度 公 司 前, 他 在 廣 州 跟 一 般 中 國 人 的 關 係 是 很 好 的, 人 們 認 為 他 是 一 個 溫 和 善 良 的 人, 但 我 並 不 知 道 在 我 現 在 的 情 況 會 不 會 改 變 他 們 對 我 的 看 法 (Morrison, 1839a, p. 270) ; 另 外, 馬 禮 遜 在 1814 年 1 月 2 日 的 日 記 說 得 更 明 確 : 有 人 告 訴 我, 總 督 府 官 員 曾 多 次 提 到 我 的 名 字, 有 的 指 責 我, 有 的 稱 讚 我 他 們 通 常 不 喜 歡 像 我 這 樣 懂 得 中 文 和 他 們 習 俗 的 外 國 人 在 這 季 裡, 行 商 把 我 的 名 字 清 楚 報 告 給 政 府, 說 所 有 的 英 國 商 行 的 譯 文, 都 是 出 之 於 我 手 中 國 官 府 在 一 些 發 布 的 文 件 中, 都 使 用 了 嚴 厲 的 措 詞, 指 斥 幫 忙 起 草 公 文 的 人 都 出 於 極 壞 的 不 良 動 機, 總 督 還 下 令 拘 捕 他 們 (p. 375) 66 羅 德 里 戈 神 父 曾 在 1808 年 在 澳 門 被 中 國 官 員 拘 捕, 當 時 他 正 為 英 國 海 軍 司 令 Drury 作 翻 譯 對 此, 英 國 東 印 度 公 司 極 力 出 面 營 救, 甚 至 以 停 止 一 切 商 貿 活 動 作 威 脅, 最 終 於 1 月 10 日 獲 釋 不 過, 由 於 澳 門 的 中 國 官 員 及 部 份 葡 萄 牙 人 對 他 心 存 怨 恨, 因 此, 東 印 度 公 司 決 定 把 羅 德 里 戈 神 父 送 到 巴 西 去, 且 為 了 感 謝 他 多 年 來 對 英 國 人 的 忠 誠 照 顧 公 司 的 利 益, 更 送 10,000 元 給 他 作 報 酬 參 Morse, 1926c, p. 92 93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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