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企 業 從 事 跨 國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之 參 考 本 文 共 分 五 章, 包 括 : 一 前 言 ; 二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 三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程 序 ;



Similar documents
當前台灣制憲修憲問題之試析─以中華民國憲法之病理病徵為中心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Tel:

,,,,,,,,,,20,,,,,, 4,,,, WTO, WTO, 5 WTO,, WTO 6 WTO,,,,, 7, 8,WTO WTO, WTO,,, 9 :,, 3 Alexander Gerschenkron, Economic Backwardness in Histor

( ) ( ) 2 3 ( )

一、APEC之發展背景、宗旨目標與組織架構

收 視 為 目 的, 以 有 線 電 無 線 電 或 其 他 器 材 之 廣 播 系 統 傳 送 訊 息 之 方 法, 藉 聲 音 或 影 像, 向 公 眾 傳 達 著 作 內 容 由 原 播 送 人 以 外 之 人, 以 有 線 電 無 線 電 或 其 他 器 材 之 廣 播 系 統 傳 送 訊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4D F736F F D A67EABD720B14DC344325FA4A4B0EAA46AB3B0A7EBB8EAB867C0E7BBD9C3AAA4A7B0CFB0ECAE74B2A7ACE3A8732DB0F5A6E6A6A8AA47B3F8A769AED12E646F63>

第 三 章 商 標 權 壹 商 標 法 簡 介 貳 商 標 權 之 成 立 參 商 標 註 冊 審 查 肆 商 標 權 與 時 效 伍 商 標 權 之 異 議 與 評 定 陸 其 他 種 類 之 商 標 柒 合 法 使 用 他 人 商 標 捌 侵 害 商 標 權 之 責 任 第 三 章 專 利 權

論法院作成出版品禁止發行之衡量標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 論 二 程 序 審 查 智 慧 財 產 權 月 刊 62 期 77

(270) Fuzzy Delphi Method 115 SPSS SPSS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2016年第1期.indd

FDA

<C9EAB1A8BBE3D7DCB1EDA3A8B5DAC1F9BDECB9ABCABEB8E5A3ADB1A8A3A92E786C73>

1 2 3 GARCH GARCH α > 0 α i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α < 0 β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1. GARCH α + β > 1 α β α > 0 β < 1 α + β > 1 4

目 錄

58 特 殊 教 育 與 復 健 學 報 壹 研 究 動 機 與 背 景 教 育 成 敗, 繫 於 師 資 之 良 窳 教 育 部 於 2010 年 8 月 召 開 第 八 次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中, 師 資 培 育 與 專 業 發 展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討 論 議 題, 其 中 研 修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ctors and patients. But it is insufficient jurisprudential basis and legitimacy crisis of legal forms through the form of mi

臺灣對外貿易的回顧和政策之探討

台 灣 人 權 學 刊 第 三 卷 第 三 期 他 還 接 受 教 育 部 的 委 託, 長 年 擔 任 中 央 層 級 的 人 權 教 育 輔 善 團 的 指 導 教 授, 至 今 已 有 多 年 我 雖 然 不 是 很 了 解 為 什 麼 他 可 以 一 邊 承 擔 教 育 部 賦 予 的 任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MANAGEMENT CONTRACT MODEL IN CHINESE HOTEL BASED ON ANALYSIS OF H GROUP'S HOTEL BUSINESS A Thesis Submitted

WTO WTO WTO WTO WTO 6 WTO WTO WTO 8 3 DS379 DS397 DS449 1 DS405 7 WTO WTO 8 一 稀土案概况及其涉及的条约解释问题 DSU

The Trend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East Asia 24


IT ebay PayPal B2B B2C ebay ebay Paypal

2006 (CIP) /,,. :, ISBN G CIP ( 2006 ) : : 3 11 : : ( ) ( ) : ( ) 836



論述 a 1 A 爲 爲 Sabel 3 3 Sabel BV v. Puma AG, C.M.L.R 智慧財產權月刊 84 期 69

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國

摘 要 摘 要 隨 著 自 由 行 的 實 施, 越 來 越 多 的 內 地 旅 客 進 入 澳 門, 有 效 地 帶 動 了 澳 門 旅 遊 博 彩 酒 店 和 零 售 等 行 業 的 發 展 然 而, 伴 隨 旅 客 數 量 的 增 加, 旅 遊 糾 紛 也 層 出 不 窮, 這 無 疑 為 以

2004 1, : (1) ; (2) ; (3),,,,,,,,,,,,,, 1,, : (1),,(2),(3) (4), (5),,, 1981,, : (1) ; (2) ; (3) ; (4),,?,, : ; ;,,1990,14, 2, : (1),,,,, (2),,, ;,,,,,


0B职责及违规


~ ~ ~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2011年第7期(总第7期)

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初次報告 共計三本 以下合稱初次國家人權報告 中 英文版 再接續舉辦初次國家人權報告的審查會議 獲得獨立專家提供給臺灣 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下稱結論性意見 共同完成這史無前例的壯舉 筆者有幸自 2011 年 1 月間開始參與這段過程 成為法務部人權工作團隊 的成員之一 在總統府人權

<4D F736F F D20A8E2A9A4C3F6AB59BB50A8C8A4D3B1A1B6D52DB867C0D9C65BC2492D362D31392D E646F63>

政治哲學要跨出去!

<4D F736F F D20C9EAC2DBBEABD1A1CEC4D5C23538C6AA2E646F63>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位典藏.pdf

中 文 摘 要 : 我 國 工 會 法 自 有 強 制 入 會 相 關 規 定 以 來, 已 經 將 近 九 十 年 但 過 去 由 於 長 期 戒 嚴 下 工 會 運 動 處 處 受 到 管 控, 強 制 入 會 條 款 充 其 量 只 是 美 化 團 結 權 之 表 徵 而 已, 在 近 百 年

0 9 appraisal right 73

是非題

;

IBM 全 球 企 业 咨 询 服 务 部 中 国 五 矿 筑 起 人 力 资 源 信 息 大 厦 2 回 顾 篇 慎 选 巧 选 软 件 平 台 由 于 五 矿 集 团 下 属 的 很 多 公 司 是 最 近 几 年 才 加 盟 的 新 成 员 企 业, 这 些 公 司 所 应 用 的 人 力 资

編者的話

David Faure

Dan Buettner / /

臨床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


USPTO Academic research Corporate needs Global/International Inventors Libraries News Media/Publication Patent Attorney or Agent USPTO e (ebusiness Ce

曹 文 轩 小 说 中 的 空 间 叙 事 研 究 A STUDY OF SPATIAL NARRATIVE IN CAO WEN XUAN S NOVELS By 陈 诗 蓉 TAN SIH YONG 本 论 文 乃 获 取 文 学 硕 士 学 位 ( 中 文 系 ) 的 部 分 条 件 A di

Ps22Pdf

造 有 利 條 件, 實 現 優 進 優 出 和 互 利 共 贏 ( 三 ) 主 要 目 標 到 2020 年,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重 要 領 域 和 關 鍵 環 節 改 革 上 取 得 決 定 性 成 果, 智 慧 財 產 權 授 權 確 權 和 執 法 保 護 體 系 進 一 步 完 善,

我国原奶及乳制品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The legislation and procedures of the degree recognition policy of the Mainland China area Yu-Huei Yang Wen-Chien Sung Abstract The Mainland China deg

,,,, 2.,,,,,, ;,,,,, 3.,,,,,, 4., :,, ;,,, (on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off - 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 ) 1.,,,,,,,,,,,,,,,,,,,,,,,,, (for


Key Words TPP, China-US relations, Strategic Confrontation Author Peng Li, PhD Candidate, China Institutes of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I

ACTA UNESCO WIPO Peter Drahos & John Braithwaite Information Feud

天 则 语 出 诗 经 天 生 民, 有 物 有 则 取 意 为 合 乎 天 道 自 然 之 制 度 规 则 其 中 的 制 度 既 包 括 企 业 市 场 等 经 济 制 度, 也 包 括 政 治 文 化 制 度

5 期 付 业 勤 等 :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与 海 南 中 国 旅 游 特 区 发 展 647 基 础 上 提 出 相 关 对 策 以 期 拓 展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的 研 究 内 容 与 范 围, 为 海 南 旅 游 业 的 国 际 化 发 展 提 供 理 论 借 鉴 1 一 带 一

<4D F736F F 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临 床 肿 瘤 学 : 全 2 册 /( 美 ) 尼 德 胡 贝 尔 (Niederhuber,J.E.) 等 原 著 ; 孙 燕 译. -- 北 京 : 人 民 军 医 出 版 社, ISBN Ⅰ.1 临

bottom-up top-down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Harvard Law Review The Right to Privacy 1 World Wide Web privacy advocates 1 See Don R. Pember,

Hoong Yik Luen,New China Rising : a social economic assessment of WTO entry,usa:universe.com Inc,p.146.

,,,;, ;,,,,,,,,,,, ;, (),, ; ; ;,,,,,,,,,,,,,, ;,,,,, :;,,,,,,,,,, ;,,,;,,;,,,,;,,,, 41

Taiwan Economic Forum Since 1954 formerly Industry of Free China 原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台 灣 濟 論 衡 發 行 人 副 發 行 人 發 行 所 劉 憶 如 胡 仲 英 單 驥 黃 萬 翔 行 政 院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Bio-Industry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view Vol. 3, No. 2 壹 緒 論 由 於 生 物 科 技 及 工 業 技 術 的 快 速 發 展, 食 品 產 業 因 應 科 技 發 展 之 需 求, 發 展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營 養 補 充 品, 包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立高雄大學數位論文典藏

专 业 为 本 客 户 为 先 北 京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一 家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具 有 国 内 外 专 利 商 标 代 理 资 格, 能 够 提 供 全 方 位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服 务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公 司 成

2 主 义 官 僚 资 本 主 义 这 些 内 外 反 动 派, 究 竟 谁 是 谁 非, 也 是 是 非 问 题, 但 是 这 是 和 人 民 内 部 问 题 性 质 不 同 的 另 一 类 是 非 问 题 我 们 的 国 家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人

N

3 A ST A A A

Microsoft Word - 05 許雪姬3校稿0123.doc

第 四 場 次 2016/10/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第 五 場 次 2016/10/ 台 灣 民 主 深 化 的 探 討 第 六 場 次 2016/10/

LH_Series_Rev2014.pdf

Ps22Pdf

WTO

Microsoft Word doc

I

<4D F736F F D20A578A4A4B4E4A6DBA5D1B654A9F6B4E4B0CFAABAB867C0E7B5A6B2A45FB5B2AED7B3F8A7695F2E646F63>

杜邦行为守则

Schumpeter Mensch Freeman Clark Schumpeter Mensch 1975 technological stalemate 2000 Van Dujin 1977 OECD 1992 Freeman 1982 Van

Social Organization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Non -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 Non - Profit Organizations NPO T

第 壹 部 分 1( A ) 1. 十 七 世 紀 以 降, 中 國 有 大 批 閩 粵 居 民 移 往 台 灣 南 洋 北 美 和 澳 洲 等 地 ; 十 九 世 紀 前 後, 約 有 五 千 萬 歐 洲 人 離 鄉 移 往 南 北 美 洲 下 列 那 一 組 概 念 最 適 合 用 來 解 釋

春 季 灯 饰 展 2016 年 美 国 芝 加 哥 家 庭 用 品 展 等 展 会 的 招 展 工 作 做 好 我 市 外 贸 企 业 入 网 广 电 商 平 台 的 推 进 总 结 收 尾 工 作 做 好 2015 年 1-12 月 全 市 外 贸 进 出 口 数 据 统 计 及 分 析 通 报

Microsoft Word - 封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

厦 门 大 学 学 位 论 文 原 创 性 声 明 兹 呈 交 的 学 位 论 文, 是 本 人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的 研 究 成 果 本 人 在 论 文 写 作 中 参 考 的 其 他 个 人 或 集 体 的 研 究 成 果, 均 在 文 中 以 明 确 方 式 标 明 本

Liao Mei-Yu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Chinese Literature,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Abstract Yao Ying was a government official in Taiwan for more

59-81

穨report.PDF

Transcription: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 科 技 法 學 評 論,5 卷 1 期, 頁 1(2008) 科 法 新 論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 以 權 利 人 申 請 保 護 為 中 心 * 易 建 明 摘 要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體 系 下,TRIPs 協 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 TRIPs) 第 51 條 等 條 文 明 文 規 範 仿 冒 及 盜 版 兩 項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border measure) 此 為 強 制 規 定,WTO 會 員 應 遵 守,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亦 已 為 各 國 所 重 視 日 本 中 國 及 我 國 為 WTO 重 要 會 員, 除 分 別 參 考 TRIPs 等 相 關 公 約 修 改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外, 近 幾 年 來 更 有 強 化 規 範 範 圍 之 趨 勢 本 文 就 日 本 2004 年 關 稅 定 率 法 中 國 2003 年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我 國 2003 年 商 標 法 著 作 權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作 一 比 較, 以 供 政 府 決 策, 以 及 國 內 *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在 此 對 審 查 委 員 表 示 感 謝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主 編 副 主 編 以 及 交 大 科 法 所 教 授 同 學 等 在 本 論 文 審 查 過 程 中 給 予 鞭 策 與 指 正, 使 本 論 文 更 具 公 信 力 更 要 表 示 感 謝 之 意 我 國 係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的 產 業 體 系, 有 關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越 來 越 重 要 希 望 我 國 此 方 面 的 研 究, 能 超 越 我 國 產 業 競 爭 對 手 國 日 本 及 韓 國 本 文 為 2006 年 全 國 科 技 法 律 研 討 會 論 文 修 改 而 來 投 稿 日 :2007 年 3 月 12 日 ; 採 用 日 :2008 年 1 月 8 日 - 1 -

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企 業 從 事 跨 國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之 參 考 本 文 共 分 五 章, 包 括 : 一 前 言 ; 二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 三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程 序 ; 四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異 同 之 分 析 ; 五 結 語 在 規 範 範 圍 方 面,TRIPs 僅 規 範 仿 冒 盜 版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且 以 進 口 為 主, 不 包 括 出 口 我 國 符 合 TRIPs 的 基 本 要 求 中 國 將 進 出 口 皆 納 入 規 範, 較 TRIPs 為 嚴 格 而 日 本 除 侵 害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著 作 鄰 接 權 專 利 權 新 式 樣 之 進 口 品 外, 自 2006 年 起 違 反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物 品, 如 冒 用 著 名 標 示 外 觀 模 仿 等 亦 納 入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至 於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相 關 程 序, 日 本 中 國 及 我 國 大 致 符 合 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的 規 定, 但 擔 保 方 面, 差 異 較 大 關 鍵 字 :TRIPs 協 定 NAFTA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商 品 仿 冒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刑 事 責 任 救 濟 措 施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3 Cite as: 5 Tech. L. Rev., Apr. 2008, at 1. A Study of Border Measures Provisions against IPR Infringement among Japan, China and Taiwan: An Application of a Right Holder Jiann-Ming Yih Abstract Under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system, the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Agreement) provides for border measures under Article 51 and thereafter, which mandates the introduction of such measures specifically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s. In the case of counterfeiting, additional procedures and remedies, including border measure, must be made available. Special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border measures are contained in Section 4 (Article 51-Article 60) of the enforcement part of the TRIPs Agreement. According to Article 51, Parties must provide border enforcement procedures for goods bearing a counterfeit. This paper tries to compare the regulations of border measures among Japan, China and Taiwan. This article explains the history of the Customs Tariff Law in Japan, Customs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ttempts to examine how the border measures provisions of IPR might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existing custom regulations of the three countries. This article also explai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order measures provisions and Trade Policy. Keywords: border measures, IPR, TRIPs, FTA, trademark law

4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1. 前 言 1.1 研 究 背 景 仿 冒 (counterfeiting) 以 及 盜 版 (piracy) 為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兩 種 型 態, 也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重 要 議 題 之 一, 於 1986 年 納 入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議 題 後, 已 經 納 為 1995 年 TRIPs 協 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 TRIPs) 所 規 範 之 範 圍 TRIPs 更 明 文 仿 冒 及 盜 版 兩 項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border measure or border enforcement) 1 TRIPs 邊 境 管 制 措 1 TRIPs 使 用 border measure" 一 詞, 為 多 邊 體 系 規 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最 重 要 公 約 日 本 中 國 及 我 國 皆 為 漢 字 文 化 圈, 由 於 歷 史 淵 源 不 同, 所 用 翻 譯 差 異 頗 大, 用 詞 包 括 : 邊 境 防 護 邊 境 保 護 邊 境 措 施 國 境 措 置 海 關 智 慧 財 產 保 護 另 其 他 相 關 英 文 名 稱 包 括 : border enforcement" border control" border protection" 本 文 中 文 使 用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英 文 使 用 border measure" 一 詞 之 定 義, 現 綜 合 說 明 如 下 : (1)TRIPs 及 NAFTA 採 用 border measure" 一 詞 具 有 邊 境 方 法 手 段, 本 義 為 海 關 邊 境 執 法 之 意 ( 主 要 以 海 關 為 主 管 機 關 為 多 ) TRIPs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border measure) 主 要 包 括 仿 冒 品 盜 版 進 口 之 管 制 措 施, 此 為 強 制 規 定, 但 不 包 括 專 利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由 於 TRIPs 為 引 進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體 系 最 重 要 的 公 約, 對 相 關 權 利 人 申 請 的 程 序, 有 完 整 的 規 範, 故 涉 及 TRIPs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用 語, 本 文 認 為 應 使 用 border measure" 一 詞 (2) border enforcement" 為 美 國 官 方 及 學 術 界 之 用 語, 其 具 有 邊 境 執 行 邊 境 執 法 之 意, 有 偏 向 海 關 邊 境 執 行 之 意 See RAJ BHALA & KEVIN KENNEDY, WORLD TRADE LAW: THE GATT-WTO SYSTEM, REGIONAL ARRANGEMENTS, AND U.S. LAW 1128 (1998). 而 在 美 國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邊 境 管 制 及 執 行, 以 使 用 border enforcement" 為 主 流,see TIMOTHY P. TRAINER, BORDER ENFORCEMENT OF INTELLEC- TUAL PROPERTY (2000). (3) border control" 為 歐 洲 使 用 較 多, 語 意 較 接 近 美 國 所 使 用 的 border enforcement" See MICHAEL BLAKENEY, BORDER CONTR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2d ed. 2003). 另 border protection" 較 border enforcement" border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5 2 3 施 可 區 分 為 : 權 利 人 申 請 及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職 權 兩 類 在 TRIPs 下,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為 強 制 性 規 範, 而 依 據 職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為 任 意 性 規 範 2 此 為 最 低 標 準 3, 美 國 更 透 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ree Trade Agreecontrol" 寬 廣 許 多, 具 有 邊 境 防 護 之 意, 包 括 人 員 及 貨 品 過 境 的 邊 境 防 護, 其 定 義 更 較 border measure" 廣 TRIPs 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使 用 此 邊 境 防 護 翻 譯 並 不 恰 當, 若 單 純 使 用 border enforcement" 則 有 偏 向 國 內 執 法 之 意 各 國 國 內 法 使 用 border enforcement" 一 詞, 並 無 不 妥 (4) 中 國 學 者 使 用 邊 境 保 護 翻 譯 者, 參 見 張 曉 芬, 淺 析 我 國 知 識 產 權 的 邊 境 保 護, 北 京 工 商 大 學 學 報 ( 社 會 科 學 版 ),2005 年 第 1 期, 頁 110(2005) (5) 有 關 本 文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border measure), 中 國 使 用 邊 境 防 護 邊 境 保 護 邊 境 措 施 海 關 智 慧 財 產 保 護 等 為 多 中 國 學 者 使 用 邊 境 措 施 者, 參 見 鄭 成 思,WTO 知 識 產 權 協 議 逐 條 詳 解, 頁 162(2001); 陳 宗 波, 論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的 邊 境 措 施, 學 術 論 壇,2002 年 第 5 期, 頁 141(2002) 使 用 邊 境 保 護 者, 參 見 張 治 國, WTO 中 知 識 產 權 執 法 的 邊 境 措 施, 商 業 時 代,2002 年 第 5 期, 頁 56(2002); 謝 紅 霞, 論 我 國 的 知 識 產 權 邊 境 保 護 法 律 制 度, 政 治 與 法 律,2005 年 第 2 期, 頁 49-50(2005) (6) 另 日 本 就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並 未 作 統 一, 有 譯 為 國 境 措 置, 參 見 尾 島 明, 逐 条 解 説 TRIPs 協 定 :WTO 知 的 財 産 権 協 定 のコンメンタール, 頁 231-233 (1999); 氏 家 輝 雄, APEC TRIPs 協 定 国 境 措 置 の 実 施 に 関 する 東 京 コンフ ァレンスについて,CIPIC ジャーナル, 第 72 巻, 頁 53-65(1998) 而 日 本 傳 統 上 以 翻 譯 為 水 際 取 締 制 度 為 主, 參 見 知 的 財 産 情 報 センター, 新. 知 的 財 産 権 侵 害 物 品 の 水 際 取 締 制 度 の 解 説, 頁 5(2004) 日 本 及 我 國 均 未 明 文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職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本 文 若 未 特 別 提 起,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係 指 權 利 人 申 請 保 護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另 有 關 依 據 職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日 本 在 實 務 上, 乃 靠 海 關 執 法 人 員 之 經 驗, 如 發 現 眾 所 皆 知 之 侵 權 物 品, 會 通 知 權 利 人 及 進 口 商 等, 並 依 據 現 行 法 規 處 理, 參 見 齋 藤 和 久, 知 的 財 産 権 侵 害 物 品 の 水 際 取 締 り 制 度 の 日 中 比 較, 知 財 ぷりずむ, 第 3 巻 第 34 号, 頁 2(2005) TRIPs 之 特 徵 為 最 低 標 準 之 確 立, 智 慧 財 產 之 執 行 爭 端 解 決 等, 參 見 蔡 明 誠, 從 WTO 貿 易 智 慧 權 協 定 觀 點 看 國 際 智 慧 權 保 護 標 準 之 發 展, 律 師 雜 誌, 第 243 期, 頁 20-22(1999) 另 有 關 最 低 標 準 之 初 探, 參 見 吳 漢 東 主 編, 知 識 產 權 年 刊, 頁 23-24 (2005)

6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ment, FTA) 之 簽 署 制 定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條 款 4, 以 強 化 智 慧 財 產 之 保 護, 而 各 國 因 為 經 濟 上 之 差 異,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可 能 在 程 序 國 內 法 規 規 範 有 所 不 同 日 本 中 國 及 我 國 ( 以 下 簡 稱 兩 岸 ) 皆 為 WTO 會 員, 且 為 重 要 貿 易 大 國, 因 此 研 究 日 本 兩 岸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差 異, 可 提 供 政 府 及 廠 商 參 考 日 本 於 1995 年 配 合 TRIPs, 修 改 關 稅 定 率 法 後, 亦 分 別 於 2000 年 2004 年 修 正 關 稅 定 率 法, 擴 大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範 圍 最 近 幾 年 來, 更 有 強 化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根 據 日 本 海 關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國 別 統 計 ( 表 一 ) 5, 來 自 韓 國 中 國 香 港 之 侵 權 貨 品 分 居 前 三 名, 以 2004 年 作 分 析, 就 件 數 分 析, 韓 國 占 50.3%(4,598 件 ), 居 取 締 貨 品 來 源 國 第 1 位, 而 中 國 居 第 2 位 占 36.7%(3,358 件 ) 香 港 為 第 3 位 占 4.6%(423 件 ) 6 台 灣 與 美 國 輸 日 被 取 締 之 侵 權 貨 品, 大 致 相 當, 分 別 為 33 件 及 30 件, 分 占 0.9% 及 0.3% 而 就 2005 年 2006 年 侵 權 貨 4 5 6 海 關 依 職 權 主 動 採 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仿 品 轉 運 相 關 規 範, 美 國 與 新 加 坡 於 2003 年 5 月 簽 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United States-Singapore Free Trade Agreement, 美 新 FTA) 第 16.9(19) 較 TRIPs NAFTA 更 為 明 確 有 關 TRIPs 公 約 NAFTA 我 國 商 標 法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比 較 研 究 及 轉 運 問 題, 參 見 易 建 明, TRIPs 公 約 NAFTA 我 國 商 標 法 有 關 仿 品 進 口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比 較 研 究,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第 2 卷 第 1 期, 頁 63-109(2005) 美 國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之 變 遷, 參 見 易 建 明, TRIPs 協 定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有 關 仿 品 進 口 相 關 救 濟 措 施 之 研 究 : 以 美 國 為 例,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議 題 之 實 務 探 討 與 廠 商 觀 點, 頁 33-85(2004) 另 美 國 FTA 與 轉 運 問 題,see The World Bank Group, Tightening TRIP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visions of Recent US Free Trade Agreements, 20 TRADE NOTE 1-11 (2005). 至 於 TRIPs NAFTA 商 標 仿 品 規 範 之 比 較,see Daniel R. Bereskin, A Comparison of the Trademark Provisions of NAFTA and TRIPs, 83 TRADEMARK REP. 1-17 (1993). 鶴 巻 嘉 一, 知 的 財 産 権 侵 害 物 品 等 の 水 際 取 締 りに 関 する 平 成 17 年 度 関 税 定 率 法 改 正 について, 知 財 ぷりずむ, 第 3 巻 第 32 号, 頁 5(2005) 件 數 及 點 數 包 括 一 般 商 業 貨 品 進 口 申 報 數 及 國 際 郵 件 統 計 件 數 ; 又 一 件 案 件 中 可 能 涉 及 二 個 以 上 的 侵 權 案, 故 個 別 侵 權 案 件 合 計 並 不 一 致 又 點 數 之 計 算, 海 關 並 未 提 出 說 明, 故 在 此 以 件 數 為 準 提 出 說 明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7 品 來 源 國 作 一 分 析, 仍 以 中 國 韓 國 分 居 前 二 名 ( 表 一 續 ) 中 國 2005 年 被 日 本 海 關 取 締 的 件 數 為 6,278 件, 占 所 有 被 取 締 件 數 的 46.6%; 韓 國 被 取 締 件 數 為 6,045 件, 占 所 有 被 取 締 件 數 的 44.9% 二 國 合 計 占 所 有 被 取 締 件 數 比 率 已 超 過 91.5% 2006 年, 中 國 韓 國 二 國 被 日 本 海 關 所 取 締 的 件 數 分 別 為 9,440 件 8,720 件, 件 數 更 大 幅 增 加 ; 所 占 比 率 分 別 為 48.2% 44.5%, 合 計 已 超 過 92.7% 而 台 灣 被 取 締 件 數 為 減 少 之 趨 勢,2005 年 2006 年 為 21 件 20 件, 所 占 比 率 分 別 為 0.2% 0.3% 另 就 侵 權 物 品 別 作 分 析,2004 年 以 商 標 侵 權 為 主, 占 97.4%( 表 二 ) 2005 年 2006 年 仍 以 商 標 侵 權 為 主, 分 別 為 13,228 件 19,363 件 ; 所 占 比 率 分 別 為 97.9% 98.6%( 表 二 續 ) 未 來 我 國 開 放 兩 岸 三 通 時, 中 國 仿 冒 品 等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貨 品 流 入 國 內 可 能 更 為 嚴 重 如 何 透 過 TRIPs 機 制 保 障 我 國 產 業 企 業 利 益 成 為 一 大 課 題 另 2003 年 11 月 26 日, 中 國 國 務 院 通 過 了 新 的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 以 符 合 TRIPs 的 規 範 而 我 國 商 標 法 配 合 TRIPs, 已 於 2003 年 5 月 作 修 正 中 國 海 關 於 2004 年 9 月 依 據 商 標 法 第 68 條, 頒 訂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日 本 及 兩 岸 皆 為 貿 易 大 國, 且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主 管 機 關 為 海 關, 其 執 法 值 得 重 視 1.2 研 究 目 的 及 重 點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已 為 各 國 所 重 視 日 本 兩 岸 為 WTO 重 要 會 員, 除 分 別 參 考 TRIPs 等 相 關 公 約, 引 進 仿 冒 品 及 盜 版 品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外, 近 幾 年 來, 各 國 更 有 強 化 此 規 範 之 趨 勢 本 研 究 就 日 本 2004 年 關 稅 定 率 法 中 國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我 國 2003 年 商 標 法 7 著 作 權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作 一 比 較, 以 供 7 我 國 2004 年 9 月 15 日 公 布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8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政 府 政 策, 以 及 國 內 企 業 從 事 跨 國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之 參 考 本 文 共 分 五 章, 包 括 :1. 前 言 ;2.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3.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程 序 之 比 較 ;4.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異 同 之 分 析 ;5. 結 語 本 文 之 研 究 重 點 如 下 : 1.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方 面, 擬 就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之 規 範 範 圍 差 異 作 一 分 析 又 從 比 較 法 觀 點, 分 析 歐 盟 日 本 先 進 國 家 擴 大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趨 勢, 以 瞭 解 其 演 變 與 擴 大 之 趨 勢 2.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程 序 之 比 較 方 面, 主 要 擬 就 權 利 人 的 暫 緩 放 行 (Suspension of Release) 8 相 關 規 範 作 一 分 析, 其 內 容 包 括 : 8 Suspension of Release" 一 詞, 在 TRIPs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上, 國 內 外 文 獻 有 譯 為 : 中 止 放 行 暫 不 放 行 暫 緩 放 行 等, 現 說 明 如 下 : (1) 中 國 學 者 譯 為 中 止 放 行 為 多 中 止 放 行 多 為 中 國 學 者 所 採 用, 參 見 鄭 成 思, 前 揭 註 1, 頁 163; 孔 祥 俊, WTO 知 識 產 權 協 定 及 其 國 內 適 用, 頁 411(2002); 陳 宗 波, 前 揭 註 1, 頁 138-141; 丁 蘭 王 天 紅, 論 TRIPs 的 知 識 產 權 實 施 程 序, 山 西 財 經 大 學 學 報, 第 22 卷 第 6 期, 頁 104-105(2000) 另 中 國 少 數 學 者 使 用 邊 境 保 護 措 施 一 詞, 參 見 張 治 國, 前 揭 註 1, 頁 56(2002) 中 國 翻 譯 為 中 止 放 行 為 多, 參 見 鄭 成 思, 前 揭 註 1, 頁 162 (2) 我 國 早 期 官 方 文 獻 使 用 暫 不 放 行 一 詞 為 多, 現 以 使 用 暫 緩 放 行 為 主 流 暫 不 放 行 一 詞, 為 我 國 早 期 國 際 貿 易 局 所 採 用, 參 見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第 五 次 GATT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研 討 會 會 議 資 料 ( 下 ), 頁 125(1994);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美 國 關 稅 法 三 三 七 條 款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邊 境 保 護, 頁 15(1996) 暫 緩 放 行 一 詞, 為 智 慧 財 產 局 財 政 部 關 政 司 關 稅 總 局 等 採 用, 另 著 作 權 法 上 亦 採 用 暫 緩 放 行 一 詞, 參 見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智 慧 財 產 權 簡 訊 (IPPC), 第 12 卷 第 9 期, 新 著 作 權 法 有 助 台 美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http://www.cnfi.org.tw/cnfi/ IPR-VOL_12-9.pdf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2 月 10 日 ) (3) 暫 不 放 行 暫 緩 放 行 較 中 止 放 行 為 佳, 因 為 中 止 放 行 語 氣 強 烈, 且 有 主 動 之 義 而 暫 緩 放 行 語 氣 最 弱, 且 有 被 動 之 義 由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程 序 作 一 分 析, 應 以 暫 緩 放 行 為 佳 另 Suspension" 一 詞, 具 有 權 利 終 止 職 權 終 止 資 格 終 止 等 之 涵 義, 參 見 薛 波 主 編, 元 照 英 美 法 辭 典, 頁 1320(2003)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9 (1) 採 行 備 案 制 暨 申 請 制 登 錄 制 之 差 異 ; (2) 暫 緩 放 行 的 主 管 機 關 ; (3) 權 利 人 要 求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的 申 請 證 據 提 出 等 ; (4) 權 利 人 提 供 足 夠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 (5) 進 口 商 和 貨 物 所 有 人 等 提 供 反 擔 保 ; (6) 暫 緩 放 行 的 通 知 ; (7) 暫 緩 放 行 的 期 限 ; (8) 對 進 口 商 和 貨 物 所 有 人 等 的 損 害 賠 償 ; (9) 權 利 人 及 進 口 商 檢 視 貨 品 之 權 利 及 通 知 ; (10)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貨 品 的 處 理 等 作 詳 盡 的 分 析 3.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規 範 之 異 同 及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擬 就 日 本 及 兩 岸 規 範 是 否 符 合 TRIPs 最 低 標 準 要 求 及 現 行 法 可 能 衍 生 問 題 作 一 初 步 分 析

10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年 度 國 別 韓 國 中 國 香 港 菲 律 賓 泰 國 台 灣 美 國 義 大 利 越 南 其 他 合 計 表 一 日 本 海 關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國 別 統 計 表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與 前 年 比 (%) 比 率 (%) 1,103 2,177 5,334 4,505 4,598 102.1 50.3 117,103 128,609 231,149 240,393 381,371 158.6 36.8 234 202 552 1,630 3,358 206.0 36.7 433,731 383,332 534,495 395,265 434,980 110.0 41.9 108 231 476 625 423 67.7 4.6 379,911 426,582 77,587 58,997 142,414 241.4 13.7 21 48 140 299 387 129.4 4.2 32,385 16,186 54,503 28,402 37,840 133.2 3.6 53 68 242 199 220 110.6 2.4 11,962 6,077 33,825 9,823 13,939 141.9 1.3 37 16 40 31 33 106.5 0.4 45,057 6,972 19,254 15,871 5,846 36.8 0.6 4 9 23 25 30 120.0 0.3 2,452 315 1,695 1,009 3,702 366.9 0.4 0 37 110 24 16 66.7 0.2 0 17,643 17,019 592 743 125.5 0.1 6 2 13 24 15 62.5 0.2 15,444 11,000 4,190 1,780 1,316 73.9 0.1 23 22 48 50 63 126.0 0.7 60,956 13,242 19,191 19,174 14,846 77.4 1.4 1,589 2,812 6,978 7,412 9,143 123.4 100.0 1,099,001 1,009,958 992,908 771,306 1,036,997 134.4 100.0 註 : 上 段 為 件 數 下 段 為 點 數 件 數 及 點 數 包 括 一 般 商 業 貨 品 進 口 申 報 數 及 國 際 郵 件 統 計 件 數 ; 又 國 別 係 指 來 源 國 或 出 口 國, 並 非 指 原 產 國 ( 地 ) 資 料 來 源 : 鶴 巻 嘉 一, 知 的 財 産 権 侵 害 物 品 等 の 水 際 取 締 りに 関 する 平 成 17 年 度 関 税 定 率 法 改 正 について, 知 財 ぷりずむ, 第 3 巻 第 32 号, 頁 6(2005);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 以 權 利 人 申 請 保 護 為 中 心,2006 年 全 國 科 技 法 律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頁 523(2006)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1 表 一 ( 續 ) 日 本 海 關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國 別 統 計 表 年 度 國 別 韓 國 中 國 香 港 菲 律 賓 泰 國 台 灣 美 國 土 耳 其 越 南 其 他 合 計 2005 年 2006 年 與 前 年 比 (%) 比 率 (%) 6,045 8,720 144.3 44.5 備 註 458,143 384,173 83.9 39.2 6,278 9,440 150.4 48.2 2005 年 起 已 超 越 韓 國 448,680 452,216 100.8 46.2 369 424 114.9 2.2 91,223 68,727 75.3 7.0 365 445 121.9 2.3 40,974 33,187 81.0 3.4 272 343 108.3 1.8 25,663 27,789 136.8 2.8 21 20 95.2 0.1 件 數 為 減 少 之 趨 勢 3,380 587 17.4 0.1 38 52 136.8 0.3 2,057 2,987 142.2 0.3 2 35 1,750 0.2 14 208 1,485.7 0 15 44 293.3 0.6 1,316 5,693 924.2 0.2 54 54 100.0 0.3 26,234 3,581 13.7 0.4 13,467 19,591 145.5 100.0 1,097,400 979,224 89.2 100.0 註 : 土 耳 其 泰 國 越 南 的 件 數 為 增 加 之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財 務 省, 平 成 18 年 の 知 的 財 産 侵 害 物 品 の 差 止 状 況 等 :http://www.mof.go.jp/ jouhou/kanzei/ka190301.htm(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8 月 21 日 )

1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年 度 項 目 表 二 日 本 海 關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侵 權 物 品 別 統 計 表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與 前 年 比 (%) 比 率 (%) 專 利 2 1 7 1 80 80.0 倍 0.9 1,036 5,000 39,200 550 107,600 195.6 倍 10.4 實 用 新 案 專 利 0 0 0 1 1 100.0 0.0 0 0 0 960 400 41.7 0.0 新 式 樣 專 利 15 14 13 12 39 325.0 0.4 13,289 74,445 41,693 42,641 62,794 147.3 6.1 商 標 權 1,478 2,727 6,859 7,332 8,922 121.7 97.4 484,731 239,879 611,100 591,061 690,749 116.9 66.6 著 作 權 及 108 76 108 80 119 148.8 1.3 著 作 鄰 接 權 602,830 690,654 318,751 136,094 174,594 128.3 16.8 品 種 權 0 0 0 0 1 全 增 0.0 0 0 0 0 860 全 增 0.1 合 計 1,589 2,812 6,978 7,412 9,143 123.4 100.0 1,099,001 1,009,958 992,908 771,306 1,036,997 134.4 100.0 註 : 上 段 為 件 數 下 段 為 點 數 件 數 及 點 數 包 括 一 般 商 業 貨 品 進 口 申 報 數 及 國 際 郵 件 統 計 件 數 ; 又 一 件 案 件 中 可 能 涉 及 二 個 以 上 的 侵 權 案, 故 個 別 侵 權 案 件 合 計 並 不 一 致 資 料 來 源 : 鶴 巻 嘉 一, 知 的 財 産 権 侵 害 物 品 等 の 水 際 取 締 りに 関 する 平 成 17 年 度 関 税 定 率 法 改 正 について, 知 財 ぷりずむ, 第 3 巻 第 32 号, 頁 7(2005)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3 表 二 ( 續 ) 日 本 海 關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侵 權 物 品 別 統 計 表 年 度 與 前 年 比 比 率 2005 年 2006 年 項 目 (%) (%) 專 利 66 26 39.4 0.1 46,906 67,211 143.3 6.9 實 用 新 案 專 利 2 1 50.0 0.0 5,304 4,896 92.3 0.5 新 式 樣 專 利 42 54 128.6 0.3 107,294 58.977 55.0 6.0 商 標 權 13,228 19,363 146.4 98.6 816,845 784,591 96.1 80.1 著 作 權 174 198 113.8 1.0 120,991 63,540 52.5 6.5 著 作 權 及 1 1 100.0 0.0 著 作 鄰 接 權 60 9 15.0 0.0 品 種 權 0 0 0.0 0.0 0 0 0.0 0.0 合 計 13,467 19,591 145.5 100.0 1,097,400 979,224 89.2 100.0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財 務 省, 平 成 18 年 の 知 的 財 産 侵 害 物 品 の 差 止 状 況 等 :http://www.mof. go.jp/jouhou/kanzei/ka190301.htm(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8 月 21 日 ) 2.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2.1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之 歷 史 回 顧 及 法 理 之 初 探 就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歷 史 而 言,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在 巴 黎 公 約 便 有 所 論 及 9, 主 要 就 不 公 平 競 爭 作 一 規 範 巴 黎 公 約 規 範 僅 及 違 反 9 巴 黎 公 約 引 進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立 法 與 各 國 之 關 係, 日 本 及 國 內 期 刊 論 文 較 少 提 及 有 關 巴 黎 公 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概 要, 參 見 劉 孔 中,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與 貿 易 有 關 智

14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商 標 法 物 品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相 當 狹 窄, 非 強 制 規 定, 且 並 未 明 文 規 範 相 關 程 序, 故 其 成 效 並 不 彰 顯 在 GATT 東 京 回 合 談 判 期 間, 美 國 與 歐 洲 共 同 體 (EC) 聯 合 於 1979 年 7 月 31 日 提 出 關 於 制 止 仿 冒 商 品 進 口 措 施 的 協 議 草 案 該 草 案 主 要 著 重 於 在 邊 界 上 對 仿 冒 商 品 的 制 止 此 為 智 慧 財 產 權 問 題 引 入 GATT/WTO 的 開 端 雖 然 該 草 案 得 到 了 日 本 加 拿 大 及 瑞 士 等 國 家 的 支 持, 但 許 多 發 展 中 國 家 對 於 在 GATT 中 包 括 仿 冒 商 品 內 容 持 反 對 態 度, 尤 其 是 巴 西 及 印 度 認 為,GATT 管 轄 限 於 有 形 貿 易, 缺 乏 處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領 域 問 題 的 法 律 權 力, 仿 冒 商 品 應 由 WIPO 專 屬 管 轄 因 此, 美 國 與 EC 共 同 提 出 的 草 案 未 獲 通 過 在 GATT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初 期,EC 於 1986 年 提 案 引 進 仿 冒 之 侵 權 行 為 經 過 多 年 談 判, 引 進 盜 版 及 仿 冒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此 為 強 制 性 規 定 與 巴 黎 公 約 比 較,TRIPs 明 文 規 定, 民 事 刑 事 程 序 與 救 濟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及 刑 事 程 序 之 特 別 要 件 10 而 TRIPs 下 更 有 明 確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TRIPs 雖 明 文 盜 版 及 仿 冒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但 是 TRIPs 為 各 國 協 商 結 果, 且 為 包 裹 公 約 之 一, 因 此 條 文 程 序 上 未 如 各 國 內 國 法 明 確, 協 商 結 果 下 的 TRIPs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及 刑 事 程 序 相 關 條 文 容 易 造 成 爭 端, 卻 是 不 容 忽 視 又 TRIPs 之 前, 各 國 內 國 法 已 明 文 規 範 仿 冒 等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但 規 範 體 系 各 國 差 異 頗 大 而 仿 冒 之 規 範 為 先 進 國 家 及 開 發 中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上 所 經 歷 的 必 然 過 程 之 一 ; 美 國 日 本 等 亦 如 此 如 上 所 述,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其 主 要 源 於 仿 冒 品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由 於 仿 冒 品 進 口, 易 對 產 業 造 成 損 害, 各 國 為 保 護 其 產 業 皆 禁 止 仿 冒 品 之 進 口 回 顧 歷 史, 仿 冒 在 美 國 1930 年 代 便 相 當 的 盛 行, 日 本 在 1950 年 代 也 盛 行, 曾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責 難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後, 最 近 幾 年 仿 冒 也 盛 行 由 於 仿 冒 無 須 研 發, 成 本 最 低, 為 各 國 產 業 發 展 上 所 出 現 的 問 題 而 仿 冒 品 10 慧 財 產 協 定 權 利 落 實 規 定 之 研 究, 全 國 律 師, 第 9 卷 第 1 期, 頁 37-47(2005) 易 建 明, 前 揭 註 4, 頁 89-95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5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為 先 進 國 家 保 護 其 產 業 之 必 然 趨 勢 其 規 範 之 法 理 與 不 公 平 競 爭 一 般 產 業 保 護 有 關 而 盜 版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則 與 文 化 產 業 軟 體 產 業 電 影 產 業 之 保 護 有 關 連 ; 美 國 經 貿 政 策 上, 強 調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主 要 與 上 述 產 業 有 關 另 在 植 物 種 苗 權 (plant breeders right) 保 護 上, 則 與 農 業 品 種 之 保 護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法 理 與 產 業 創 新 及 保 護 有 關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方 面, 各 國 大 致 以 海 關 為 主 管 機 關, 其 法 律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國 際 貿 易 法 海 關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範 圍, 各 國 內 國 法 對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範 圍 有 擴 大 之 趨 勢, 如 專 利 在 美 國 德 國 日 本 等 先 進 國 家 皆 明 文 規 定 專 利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並 非 TRIPs 規 範 的 範 圍 但 最 近 幾 年, 日 本 更 有 擴 大 至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範 圍 之 趨 勢 日 本 已 將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提 升 為 其 國 家 重 要 智 慧 財 產 權 策 略 之 一 最 近 幾 年, 日 本 更 是 大 幅 地 修 改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相 關 之 法 規 日 本 於 2006 年 3 月 修 改 關 稅 法, 明 文 規 定 侵 害 專 利 權 實 用 新 案 法 新 式 樣 專 利 法 著 作 權 及 鄰 接 權 育 種 權 等 之 物 品 不 得 進 口 ( 原 規 定 於 關 稅 定 率 法 之 進 口 違 禁 品, 移 至 關 稅 法 ) 此 立 法 目 的 除 為 實 現 國 家 重 要 智 慧 財 產 權 策 略, 產 業 保 護 外, 亦 為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等 公 益 11 又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之 立 法 亦 和 建 構 安 全 安 心 的 社 會 有 關 12 日 本 於 2007 年 3 月 修 改 關 稅 定 率 法, 規 定 侵 害 著 作 權 及 鄰 接 權 之 物 品 不 得 出 口 此 立 法 目 的, 除 與 上 述 建 構 安 全 安 心 的 社 會 國 內 產 業 保 護 有 關 外,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等 公 益 亦 為 其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13 另 日 本 2006 年 3 月 修 改 關 稅 定 率 法, 規 定 違 反 不 正 競 爭 防 止 法 之 物 品, 如 型 態 模 仿 物 品 等 亦 納 入 邊 11 12 13 福 田 敏 行, 関 税 定 率 法 等 の 一 部 を 改 正 する 法 律 平 成 18 年 度 の 関 税 改 正 につ いて, 時 の 時 令, 第 1765 号, 頁 31-43(2006) 福 田 敏 行, 関 税 定 率 法 等 の 一 部 を 改 正 する 法 律 平 成 19 年 度 の 関 税 改 正 につ いて, 時 の 時 令, 第 1790 号, 頁 36-57(2007) 同 前 註, 頁 47

16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境 管 制 措 施 範 圍, 不 得 進 口 14 此 與 維 持 國 內 外 企 業 公 平 交 易 有 關 有 關 此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法 理, 日 本 學 界 較 少 討 論 就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理 論 而 言, 與 不 公 平 交 易 法 國 際 經 貿 法 智 慧 財 產 法 之 基 礎 理 論 有 關 15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理 論 較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理 論 略 為 複 雜, 除 主 關 機 關 不 同 外, 商 標 專 利 著 作 權 等 之 基 本 理 論 因 其 屬 性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如 仿 冒 品 如 涉 及 食 品 之 進 口, 便 與 消 費 者 保 護 有 關 一 般 而 言, 食 品 安 全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與 消 費 者 保 護 有 密 切 關 連 另 一 方 面,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法 理 與 食 品 安 全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有 所 不 同, 較 不 著 重 消 費 者 保 護 至 於 是 否 與 經 濟 安 全 有 關, 國 內 外 論 文 似 乎 更 少 論 及 另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仿 冒 品 處 分 及 刑 事 規 範 之 立 法 史, 以 美 國 為 例,1946 年 美 國 聯 邦 商 標 法 規 定, 仿 冒 商 品 如 進 口 至 美 國, 得 查 扣 之 而 美 國 財 政 部 部 長 在 無 須 商 標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下, 仿 冒 商 品 可 能 被 海 關 沒 入 一 旦 查 扣 仿 冒 商 品, 美 國 財 政 部 部 長 應 通 知 商 標 所 有 權 人, 在 沒 入 仿 冒 商 品 後 銷 毀 若 該 沒 入 仿 冒 商 品 並 非 不 具 安 全 性, 對 健 康 不 具 有 威 脅 時, 財 政 部 得 在 商 標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下, 除 去 商 標 後, 作 相 關 之 處 置 16 1995 年 TRIPs 與 1992 年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簡 稱 NAFTA), 明 文 規 定 銷 毀 侵 權 物 與 美 國 內 國 法 作 一 比 較,TRIPs 規 範 較 無 彈 性 至 於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刑 事 處 罰 之 法 理, 有 待 研 究 美 國 於 2007 年 4 14 15 16 波 田 野 晴, 不 正 競 争 防 止 法 等 の 一 部 を 改 正 する 法 律 営 業 秘 密 の 保 護 と 模 造 品 海 賊 版 対 策 の 強 化, 時 の 法 令, 第 1758 号, 頁 34-51(2006)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性 質, 如 無 形 性 專 屬 性 重 複 性 公 開 性 地 域 性 時 間 性 經 濟 性, 參 見 吳 嘉 生,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理 論 與 應 用, 頁 88-96(1999); 鄭 成 思, 知 識 產 權 論, 頁 53-65 (2007)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將 此 查 扣 仿 冒 商 品 出 售 給 財 政 部 認 為 需 要 此 類 貨 物 之 聯 邦 州 或 者 地 方 政 府 機 構 二 將 此 查 扣 仿 冒 商 品 贈 送 給 財 政 部 認 為 需 要 此 類 貨 物 之 慈 善 機 構 三 在 沒 入 仿 冒 商 品 90 天 後, 依 據 財 政 部 所 規 定 之 細 則, 由 海 關 拍 賣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7 月 10 日 對 中 國 提 出 中 國 影 響 智 財 權 保 護 與 執 行 措 施 案 (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S362) 此 為 美 國 就 中 國 對 於 著 作 權 及 商 標 權 保 護 不 力, 例 如, 針 對 盜 版 品 展 開 刑 事 程 序 與 處 罰 之 門 檻 問 題 等, 主 張 中 國 違 反 TRIPs 之 規 定 日 本 歐 盟 與 加 拿 大 亦 要 求 加 入 本 案 諮 商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刑 事 處 罰 與 執 行 已 經 成 為 美 國 及 中 國 爭 端 議 題 之 一 2.2 TRIPs 的 規 範 範 圍 如 前 所 述, 巴 黎 公 約 TRIPs 為 智 慧 財 產 權 重 要 國 際 公 約 巴 黎 公 約 就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並 未 明 文 規 範 相 關 程 序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在 GATT 東 京 回 合 談 判 時, 漸 受 到 先 進 國 家 之 重 視, 但 並 未 正 式 提 出 討 論 在 TRIPs 談 判 期 間, 日 本 美 國 EC 瑞 士 等 國 主 張, 不 僅 侵 害 商 標 著 作 權, 侵 害 到 專 利 權 時, 亦 應 制 定 相 關 程 序 保 護 措 施 17 而 開 發 中 國 家 主 張 : 侵 害 商 標 之 仿 冒 品 以 及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盜 版 品 較 容 易 認 定, 故 應 僅 限 於 此 兩 類 最 後, 先 進 國 家 亦 接 受 此 主 張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主 要 規 定 於 TRIPs 第 51 條, 該 條 文 規 定 : 會 員 應 訂 定 程 序, 使 有 正 當 理 由 懷 疑 進 口 物 品 有 仿 冒 商 標 或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權 利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會 員 得 將 此 種 申 請 程 序 適 用 於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其 他 行 為 之 物 品, 但 應 符 合 本 節 之 規 定 會 員 亦 可 提 供 類 似 程 序, 由 海 關 對 於 自 其 領 域 出 口 之 侵 權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18 準 此,TRIPs 第 51 條 規 範 有 以 下 幾 個 重 點 : 17 18 尾 島 明, 前 揭 註 1, 頁 233 TRIPs 第 51 條 規 定, 參 見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烏 拉 圭 回 合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協 定, 頁 16-27(1996)

18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1.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為 強 制 性 義 務,WTO 所 有 會 員 應 履 行 權 利 人 對 於 進 口 物 品 有 商 標 仿 冒 或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正 當 懷 疑 便 可 向 海 關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海 關 對 該 項 貨 品 暫 緩 放 行, 其 商 標 侵 權 之 界 定 在 於 任 何 物 品 ( 包 括 包 裝 ) 附 有 與 有 效 註 冊 於 該 類 物 品 之 相 同 商 標, 或 者 與 該 註 冊 商 標 主 要 部 分 無 法 區 別, 而 未 經 過 授 權, 使 得 依 據 該 進 口 國 法 律 對 合 法 商 標 專 用 權 人 權 利 造 成 損 害 者, 即 為 侵 權 著 作 權 侵 害 則 是 指 任 何 物 品 於 生 產 國 未 經 權 利 人 或 合 法 授 權 人 同 意 而 製 造, 且 係 直 接 或 間 接 自 某 項 物 品 製 造, 而 其 製 造 依 進 口 國 法 律 已 構 成 侵 害 著 作 權 或 相 關 權 利 者 19 仿 冒 商 標 物 品 係 指 商 標 侵 權 之 界 定 在 於 任 何 物 品 ( 包 括 包 裝 ) 附 有 與 有 效 註 冊 於 該 類 物 品 之 相 同 商 標, 或 者 與 該 註 冊 商 標 主 要 部 分 無 法 區 別, 而 未 經 過 授 權, 故 較 一 般 商 標 法 侵 權 物 品 為 窄 ; 又 侵 害 著 作 權 貨 品 係 指 複 製 品 而 言, 故 較 各 國 著 作 權 法 所 規 範 的 侵 權 物 品 為 窄 20 2. 會 員 得 將 上 述 申 請 保 護 程 序 適 用 於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其 他 行 為 之 物 品, 如 侵 害 專 利 新 式 樣 新 型 等 但 會 員 並 無 義 務 對 權 利 人 本 人 或 經 許 可 而 到 另 一 國 家 市 場 的 貨 品 進 口 或 商 品 的 運 輸, 適 用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而 對 於 制 止 侵 權 貨 品 出 口 的 措 施 和 程 序, 則 由 會 員 選 擇 適 用 3. 另 依 據 本 條 註 解 13, 對 於 由 權 利 人 自 行 或 經 其 同 意 已 在 外 國 市 場 販 售 之 物 品 進 口, 及 轉 運 中 之 物 品, 會 員 無 義 務 採 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依 據 該 條 款 規 定, 權 利 人 申 請 司 法 或 者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採 取 暫 緩 放 行 措 施 時, 應 當 履 行 特 定 的 程 序 在 TRIPs 協 定 生 效 前, 許 多 WTO 的 會 員 並 19 20 此 為 TRIPs 第 51 條 註 解 14 之 定 義, 同 前 註 另 根 據 美 國 聯 邦 商 標 法 第 34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A) 之 規 定, 所 謂 仿 冒 是 指 在 銷 售 提 供 銷 售 或 者 在 物 品 批 發 或 服 務 過 程 對 某 種 註 冊 標 示 或 標 記 ( 包 括 商 標 服 務 標 章 團 體 標 章 證 明 標 章 ) 的 偽 造 和 使 用, 包 括 :(1) 一 種 已 註 冊 標 示 的 偽 造 品 ;(2) 一 種 具 有 欺 騙 性 的 標 示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美 國 商 標 法 :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law/ 美 國 商 標 法.pdf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2 月 10 日 ) 例 如, 日 本 著 作 權 法 第 11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便 較 侵 害 著 作 權 貨 品 之 定 義 寬 廣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9 未 制 定 此 類 程 序, 因 而 談 判 者 特 意 規 定 詳 細 的 程 序 條 款, 以 及 實 施 暫 緩 放 行 的 方 式 總 之, 海 關 採 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目 的 在 於 暫 緩 放 行 進 口 侵 權 貨 品, 以 制 止 侵 權 貨 品 的 進 口 其 中, 暫 緩 放 行 進 口 侵 權 貨 品 ( 仿 冒 品 及 盜 版 ), 會 員 得 將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擴 大 至 侵 害 專 利 新 式 樣 新 型 等 值 得 注 意 者,TRIPs 所 保 護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依 據 TRIPs 第 58 條 規 範, 包 括 : 著 作 權 及 鄰 接 權 商 標 地 理 標 示 專 利 工 業 設 計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營 業 秘 密 等 至 於 品 種 權 並 非 TRIPs 所 保 護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範 圍 2.3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之 規 範 範 圍 日 本 有 關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立 法 已 經 超 過 百 年 1897 年 ( 明 治 30 年 ), 日 本 政 府 制 定 舊 關 稅 定 率 法, 並 於 1899 年 正 式 施 行 依 據 該 法 附 表, 區 分 為 課 稅 品 免 稅 品 及 違 禁 品 ( 日 文 為 禁 制 品 ) 等 三 類 在 違 禁 品 與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有 關 者, 違 反 專 利 商 標 及 版 權 等 帝 國 法 律 的 物 品, 列 為 違 禁 品, 在 進 口 受 到 限 制 日 本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由 此 推 算 已 超 過 百 年 21 1906 年 侵 害 新 式 樣 的 貨 物 列 為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範 圍 1954 年 對 於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貨 品 的 處 理, 包 括 : 沒 收 廢 棄 及 退 回 等 1970 年, 侵 害 著 作 鄰 接 權 之 貨 品, 列 為 違 禁 品 事 實 上, 在 1995 年 TRIPs 之 前, 日 本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保 護 並 不 完 整, 體 系 上 與 TRIPs 完 全 不 相 同, 例 如, 大 藏 省 依 據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 平 成 6 年,1992 年 法 律 第 128 號 ), 制 定 智 慧 財 產 權 侵 害 物 品 之 取 締 命 令 ( 平 成 4 年 6 21 三 島 憲 二 郎, 知 的 財 産 権 侵 害 物 品 に 係 る 水 際 取 締 り,JMC ジャーナル,2005 年 6 月 号, 頁 52(2005); 内 藤 敏 雄, 知 的 財 産 情 報 センター(CIPIC)と 知 的 財 産 侵 害 物 品 の 水 際 取 締 り,パテント, 第 59 巻 第 7 号, 頁 10-11(2006) 另 有 關 日 本 海 關 變 遷 之 概 要, 參 見 河 野 泰 一, 税 関 における 知 的 財 産 侵 害 物 品 の 水 際 取 締 制 度 の 現 状,パテント, 第 59 巻 第 7 号, 頁 3-4(2006)

20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月 5 日 藏 關 第 519 號 ), 將 侵 害 專 利 權 新 型 新 式 樣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及 著 作 鄰 接 權 等 物 品 列 為 進 口 禁 制 品, 海 關 首 長 得 命 令 沒 收 廢 棄 或 退 回 上 述 侵 權 物 22 又, 在 實 務 上, 海 關 首 長 接 受 權 利 人 的 申 請 而 行 使 職 權, 依 據 該 項 申 請 權 利 人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促 使 海 關 首 長 依 職 權 作 調 查 ; 由 於 並 非 法 律 上 之 申 請, 海 關 首 長 並 無 義 務 答 覆 權 利 人 之 申 請, 甚 至 處 分 之 結 果 無 須 通 知 當 事 人 23 由 於 1995 年 TRIPs 體 系 與 日 本 制 度 有 相 當 大 地 差 異, 故 曾 有 建 議 從 制 度 上 作 整 體 之 修 法 但 最 後 僅 在 當 時 關 稅 定 率 法 體 系 下 作 修 正 1995 年 配 合 TRIPs, 關 稅 定 率 法 部 分 修 正, 其 內 容 包 括 :1. 引 進 商 標 著 作 權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制 度, 即 日 本 海 關 所 稱 輸 入 差 止 申 立 制 度, 另 採 行 認 定 嫌 疑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認 定 制 度 ;2. 侵 害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權 人 權 利 的 貨 品 列 為 違 禁 品 ;3. 在 主 管 海 關 的 直 屬 部 會 大 藏 省 設 立 智 慧 財 產 權 專 門 官, 在 東 京 海 關 設 立 智 慧 財 產 權 綜 合 調 查 官, 其 他 海 關 設 立 智 慧 財 產 權 調 查 官 以 強 化 取 締 體 系 此 為 日 本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體 系 與 WTO 接 軌 之 調 整 爾 後, 日 本 將 強 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體 系 列 為 國 家 重 要 戰 略 之 一, 而 有 所 調 整 2003 年 日 本 政 府 制 定 智 慧 財 產 權 戰 略 大 綱, 將 專 利 新 型 及 新 式 樣 等 引 進 輸 入 差 止 申 立 制 度, 並 引 進 照 會 特 許 廳 意 見 制 度 通 關 放 行 制 度 等 而 侵 害 品 種 權 人 之 貨 品 列 為 違 禁 品 在 2004 年 修 法 後, 侵 害 品 種 權 人 物 品 列 為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範 圍 此 範 圍 為 兩 岸 所 未 規 範 者 對 於 涉 嫌 進 口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貨 物 者, 依 據 日 本 現 行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 條 之 2 規 定, 對 於 專 利 權 ( 包 括 發 明 新 型 新 式 樣 專 利 )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 包 括 著 作 鄰 接 權 ) 及 品 種 權 人, 賦 予 其 向 日 本 海 關 禁 止 侵 害 自 己 權 利 貨 物 之 進 口, 並 採 認 定 程 序 之 規 定 至 於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權 人 對 於 涉 嫌 侵 害 其 權 利 之 貨 物 進 口,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進 口 申 請 程 序 但 有 所 謂 情 報 提 供 制 22 23 尾 島 明, 前 揭 註 1, 頁 234 同 前 註, 頁 235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21 度, 由 權 利 人 向 海 關 提 供 侵 害 資 訊, 由 海 關 在 岸 邊 進 行 取 締 2.4 中 國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之 規 範 範 圍 為 使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法 律 化, 中 國 國 務 院 曾 於 1995 年 7 月 頒 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1995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 該 條 例 於 199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其 借 鑑 先 進 國 海 關 的 經 驗 和 TRIPs 作 法, 結 合 中 國 國 情, 與 國 際 慣 例 基 本 銜 接 24 該 條 例 的 頒 布 實 施, 表 示 中 國 海 關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邊 境 管 制 保 護 工 作 進 入 法 制 化 和 制 度 化 的 階 段 但 1995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在 施 行 中 也 暴 露 出 諸 如 程 序 複 雜 效 率 低 與 擔 保 金 有 關 費 用 的 規 定 不 盡 合 理 等 問 題 為 適 應 中 國 加 入 WTO 後 出 現 的 新 情 況,2003 年 11 月 26 日, 國 務 院 通 過 新 的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或 者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保 護 程 序 作 出 重 大 調 整, 進 一 步 提 高 了 智 慧 財 產 邊 境 管 制 保 護 的 標 準 2004 年 5 月 25 日, 為 配 合 新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的 實 施, 海 關 總 署 頒 布 關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的 實 施 辦 法 中 國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 本 條 例 所 稱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是 指 海 關 對 與 進 出 口 貨 物 有 關 並 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保 護 的 商 標 專 用 權 著 作 權 和 與 著 作 權 有 關 的 權 利 專 利 權 ( 以 下 統 稱 知 識 產 權 ) 實 施 的 保 護 準 此, 保 護 的 範 圍 包 括 : 商 標 專 用 權 著 作 權 和 與 著 作 權 有 關 的 權 利 專 利 權 其 中, 侵 犯 商 標 法 專 用 權 的 行 為 按 照 商 標 法 的 規 定 包 括 仿 冒 商 標 和 使 用 可 以 造 成 消 費 者 混 淆 商 品 近 似 商 標 的 行 為 ; 著 作 權 係 指 包 括 複 製 權 在 內 的 所 有 著 作 權 的 內 容, 包 括 著 作 權 中 的 人 身 權 的 內 容 和 財 產 權 的 內 容 與 著 作 權 有 關 的 權 利 是 指 著 作 權 以 外 的 作 品 傳 播 者 和 出 版 者 享 有 的 權 利, 也 有 稱 其 為 著 作 權 的 鄰 接 權 ; 專 利 權 包 括 中 國 專 利 權 規 定 的 三 種 形 式 的 專 利 可 以 看 出 中 國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保 護 範 圍 的 界 定, 與 24 謝 紅 霞, 前 揭 註 1, 頁 49-50

2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TRIPs 的 要 求 相 比 較, 寬 於 TRIPs 要 求 各 國 採 用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範 圍, 窄 於 TRIPs 要 求 各 國 採 用 的 貿 易 領 域 內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範 圍 2003 年 中 國 智 慧 財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修 訂 過 程 中, 爭 論 頗 多 的 是 有 關 專 利 權 保 護 問 題 25 由 於 TRIPs 並 未 強 制 要 求 各 國 提 供 對 專 利 權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因 此, 多 數 國 家 在 實 施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中, 並 未 規 定 涉 及 侵 害 專 利 權 產 品 的 暫 緩 放 行 規 範 另 外, 中 國 在 1995 年 以 來 的 海 關 邊 境 執 法 實 踐 中,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嫌 疑 貨 物 的 暫 緩 放 行, 也 遇 到 了 有 些 專 利 權 的 權 利 基 礎 不 很 穩 固, 特 別 是 涉 及 到 新 型 和 外 觀 設 計, 出 現 有 權 利 人 濫 用 權 利 情 況, 如 利 用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貨 物 損 害 競 爭 對 手 權 益 的 情 況 另 一 方 面, 從 向 海 關 備 案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情 況 看, 至 2003 年 止 的 備 案 數 字 統 計, 有 關 專 利 權 的 備 案 占 備 案 總 數 的 30% 此 說 明 專 利 權 的 保 護 已 經 受 到 各 界 越 來 越 多 的 重 視 因 此 對 中 國 已 經 確 定 的 保 護 範 圍, 不 應 當 因 為 實 踐 中 出 現 了 一 些 問 題 而 輕 易 的 簡 單 的 通 過 縮 小 範 圍 解 決 而 應 當 經 由 對 具 體 實 施 程 序 等 的 調 整, 針 對 不 同 類 型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採 取 不 同 程 序, 如 對 那 些 權 利 基 礎 不 很 穩 固 的 專 利 權, 規 定 只 能 通 過 被 動 保 護 的 模 式, 要 求 權 利 人 提 供 更 為 確 切 的 證 據 資 料 方 式 等 解 決 中 國 並 未 採 用 地 理 標 示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地 理 標 示 是 指 表 示 出 某 商 品 來 源 於 某 成 員 地 域 內, 或 來 源 於 該 地 域 中 的 某 地 區 或 某 地 方, 該 商 品 的 特 定 質 量 信 譽 或 者 其 他 特 徵, 主 要 與 該 地 理 來 源 相 關 連 目 前 中 國 這 部 分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是 按 照 商 標 保 護 的 模 式, 由 商 標 管 理 部 門 依 照 中 國 商 標 法 提 供 保 護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2 條 並 未 納 入 此 類 保 護, 僅 限 於 域 內 保 護 的 狀 況 而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是 一 個 新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領 域 但 目 前 中 國 擁 有 這 類 權 利 的 人 數 有 限, 且 基 礎 不 穩 定, 不 同 於 在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領 域 居 於 領 先 地 位 的 美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 且 中 國 在 這 方 面 的 國 內 保 護 的 立 法 也 25 張 紅, 我 國 知 識 產 權 邊 境 保 護 範 圍 探 析 兼 論 知 識 產 權 貨 物 的 平 行 進 口 問 題, 政 法 論 壇, 第 22 卷 第 6 期, 頁 131-132(2004)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23 只 是 處 於 起 步 階 段 因 此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若 採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相 對 於 地 理 標 示 的 保 護, 更 不 具 有 實 質 的 意 義 另 中 國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2 條 所 規 範 的 範 圍, 包 括 進 出 口 貨 物, 此 與 TRIPs 所 要 求 的 仿 冒 及 盜 版 的 進 口, 寬 廣 許 多 中 國 採 取 出 口 保 護 似 乎 不 利 於 中 國 外 貿 出 口 但 從 中 國 對 外 貿 易 出 口 的 現 狀 成 分 等 情 況 分 析, 目 前 中 國 出 口 產 品 中 侵 權 情 況 比 較 嚴 重,2001 年 海 關 查 處 的 侵 權 案 件 330 件, 其 中 仿 冒 商 標 中 的 297 件, 全 部 為 出 口 而 2002 年 查 處 案 件 573 件, 只 有 4 件 為 進 口 2003 年 查 處 案 件 總 計 有 756 件, 商 標 案 件 高 達 741 件 而 最 近 幾 年 來 專 利 案 件 亦 有 增 加 之 趨 勢, 但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案 件 並 不 多 ( 表 三 ) 另 有 關 備 案 案 件 仍 以 商 標 權 為 多, 自 1995 年 起 商 標 權 備 案 案 件 均 占 合 計 備 案 案 件 半 數 以 上, 而 專 利 權 備 案 最 近 幾 年 有 增 加 之 趨 勢, 於 2004 年 專 利 備 案 案 件 已 近 合 計 案 件 之 一 半 ( 表 四 ) 表 三 中 國 海 關 查 處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侵 權 案 件 統 計 表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合 計 年 度 案 件 案 值 案 件 案 值 案 件 案 值 案 件 案 值 1996 38 1,140 8 116 659 324 705 1,580 1997 92 2,164 16 316 85 741 193 3,321 1998 139 2,981 27 2,196 67 92 233 5,269 1999 178 6,198 5 75 42 2,929 225 9,202 2000 235 4,136 57 1,534 3 0 295 5,670 2001 308 13,092 21 398 1 0 330 13,490 2002 557 9,057 14 497 2 0 573 9,554 2003 741 6,693 14 104 1 0 756 6,797 合 計 2,288 45,461 162 5,236 860 4,086 3,310 54,783 註 : 案 值 以 人 民 幣 萬 元 計 算 資 料 來 源 : 賈 小 寧 周 豔,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頁 27(2005)

24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表 四 中 國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統 計 表 年 度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合 計 1995 5 0 0 5 1996 91 0 0 91 1997 93 14 20 127 1998 238 37 70 345 1999 139 85 4 228 2000 236 175 4 415 2001 347 220 2 569 2002 374 299 117 790 2003 762 515 51 1,328 2004 286 263 5 554 合 計 2,571 1,608 273 4,452 資 料 來 源 : 賈 小 寧 周 豔,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頁 26-27(2005) 2.5 我 國 商 標 法 著 作 權 法 及 海 關 查 扣 辦 法 之 規 範 1978 年 台 美 雙 邊 貿 易 談 判 首 次 將 仿 冒 納 入 議 題 此 為 僅 次 於 台 美 貿 易 逆 差 問 題, 為 美 方 所 重 視 而 美 國 為 因 應 製 造 或 銷 售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商 品 浮 濫 問 題, 在 其 國 內 貿 易 法 制 定 301 條 款, 以 貿 易 手 段 制 裁 侵 害 其 國 內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國 家, 許 多 國 家 皆 曾 遭 受 過 其 貿 易 制 裁, 承 受 相 當 壓 力 而 為 解 決 此 問 題, 我 國 與 美 國 簽 訂 北 美 事 務 協 調 委 員 會 與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間 關 於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瞭 解 書, 承 諾 就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商 標 法 專 利 法 營 業 秘 密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儘 速 修 正, 並 建 制 海 關 與 相 關 之 執 行 措 施 26 該 瞭 解 書 雖 名 義 上 是 行 政 機 關 間 之 協 議 而 非 條 約, 但 基 於 我 國 仰 賴 對 美 貿 易 甚 深, 一 旦 受 其 貿 易 制 裁 對 國 內 產 經 將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此 協 議 書 具 備 事 實 上 強 大 之 拘 26 宋 元 明, 海 關 查 緝 不 法 經 濟 活 動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以 查 緝 走 私 為 主, 中 原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166-167(2004)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25 束 力, 因 而 成 為 我 國 重 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始 我 國 商 標 法 配 合 TRIPs, 已 於 2003 年 5 月 作 修 正 另 海 關 於 2004 年 9 月 依 據 商 標 法 第 68 條, 頒 訂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有 關 著 作 權 法 相 關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部 分,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已 於 2004 年 9 月 修 正, 增 訂 第 90 條 之 1 第 11 項 至 第 13 項 另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90 條 之 2 對 主 管 機 關 之 授 權, 經 濟 部 及 財 政 部 會 同 制 定 海 關 查 扣 著 作 權 或 製 版 權 侵 害 物 實 施 辦 法, 使 海 關 實 施 著 作 權 相 關 邊 境 措 施 時 有 所 依 據 我 國 海 關 配 合 執 行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保 護 主 要 防 止 仿 冒 侵 權 貨 品 出 口, 包 括 防 止 電 腦 程 式 相 關 產 品 出 口 侵 害 著 作 權 與 一 般 貨 品 出 口 侵 害 商 標 權 對 於 電 腦 程 式 相 關 產 品 及 出 口 貨 物 商 標 侵 權 出 口, 訂 有 出 口 監 視 制 度, 採 登 錄 保 護 原 則, 權 利 人 必 須 向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委 託 之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或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申 請 核 准 登 錄, 海 關 始 執 行 保 護, 對 於 光 碟 片 光 罩 式 唯 讀 記 憶 體 晶 片 出 口, 則 訂 有 必 須 壓 印 來 源 識 別 碼 之 規 定 涉 及 仿 冒 商 標 案 件, 權 利 人 應 提 供 進 口 貨 物 涉 嫌 仿 冒 侵 權 之 具 體 證 據 及 進 口 報 單 號 碼 或 運 輸 工 具 名 稱 航 次 等 之 詳 細 資 料, 並 向 法 院 申 請 假 扣 押 後, 海 關 始 配 合 執 行 邊 境 管 制 保 護 27 另 我 國 植 物 種 苗 法 自 1988 年 12 月 5 日 經 總 統 公 告 發 布 施 行 迄 今, 經 公 告 適 用 該 法 新 品 種 登 記 制 度 之 植 物 種 類 共 有 94 種, 累 計 受 理 申 請 案 件 已 達 448 件 近 年 來, 由 於 種 苗 國 際 交 流 日 益 增 加, 尤 以 植 物 新 品 種 保 護 國 際 聯 盟 (UPOV) 1991 年 公 約 已 為 多 數 先 進 國 家 採 用, 相 較 之 下 我 國 對 於 植 物 品 種 權 之 保 護 及 國 內 作 物 品 種 更 新 頻 度 略 顯 不 足, 為 因 應 國 內 植 物 種 苗 產 業 發 展 需 要 及 國 際 間 對 植 物 品 種 保 護 趨 勢, 農 委 會 爰 於 1998 年 重 新 檢 討 相 關 條 文 及 現 行 法 規 與 行 政 命 令, 參 酌 UPOV 1991 年 公 約 及 歐 美 日 等 國 之 相 關 法 規, 邀 集 產 官 學 及 業 者 代 表 召 開 研 修 會 議, 擬 具 植 物 種 苗 法 相 關 條 文 修 正 案, 報 奉 行 政 院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立 法 院 2004 年 3 月 30 日 第 5 屆 第 5 27 李 茂, 談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今 日 海 關, 第 36 期, 頁 16(2005)

26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會 期 第 9 次 會 議 三 讀 通 過, 嗣 奉 總 統 2004 年 4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300074811 號 令 公 布, 為 利 新 法 之 施 行, 包 括 植 物 種 苗 法 施 行 細 則 等 8 項 子 法 必 須 配 合 修 訂, 本 法 之 施 行 日 期 亦 須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經 一 年 來 之 研 訂, 各 項 子 法 已 分 別 完 成 法 制 作 業 等 配 合 措 施, 並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公 告 自 2005 年 6 月 30 日 起 施 行 至 於 品 種 權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我 國 並 未 規 範, 此 與 日 本 有 所 差 異 28 2.6 小 結 如 上 所 述,TRIPs 僅 規 範 仿 冒 盜 版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且 以 進 口 為 主, 不 包 括 出 口 中 國 將 進 出 口 皆 納 入 規 範, 較 TRIPs 為 嚴 格 而 日 本 除 侵 害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著 作 鄰 接 權 專 利 權 新 式 樣 之 進 口 品 外, 自 2006 年 起 違 反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物 品 如 冒 用 著 名 標 示 外 觀 模 仿 ( 型 態 模 仿 ) 等 亦 納 入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日 本 已 大 幅 超 越 TRIPs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範 圍, 此 為 先 進 國 家 之 趨 勢, 歐 盟 亦 有 擴 大 此 範 圍 之 趨 勢, 我 國 應 注 意 此 潮 流 我 國 及 中 國 所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範 圍 相 同, 包 括 商 標 專 用 權 專 利 權 及 著 作 權 在 中 國 方 面, 反 不 正 當 競 爭 法 中 規 定 予 以 保 護 之 商 號 名 稱 商 業 秘 密 及 產 地 名 稱 等, 中 國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並 未 納 入 規 範 範 圍 中 國 規 範 範 圍 較 歐 盟 日 本 等 之 規 範 狹 窄 而 我 國 最 狹 窄, 對 於 著 作 鄰 接 權 並 未 納 入, 與 日 本 中 國 並 不 相 同 日 本 在 2004 年 修 法 後, 侵 害 育 種 權 物 品 列 為 邊 境 管 28 新 修 正 法 案 為 全 文 修 正, 內 容 包 括 植 物 品 種 權 利 保 護 及 種 苗 管 理 兩 部 分, 為 使 本 法 名 稱 更 為 精 準, 爰 修 正 名 稱 為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全 部 法 條 共 計 65 條, 內 分 7 章 相 關 之 子 法 計 有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施 行 細 則 植 物 品 種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審 查 辦 法 植 物 品 種 性 狀 檢 定 及 追 蹤 檢 定 之 委 任 或 委 託 辦 法 種 苗 業 者 應 具 備 條 件 及 設 備 標 準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管 理 收 費 標 準 基 因 轉 殖 植 物 輸 出 入 許 可 辦 法 基 因 轉 殖 植 物 田 間 試 驗 管 理 辦 法 及 基 因 轉 殖 植 物 之 標 示 及 包 裝 準 則 等 8 項 有 關 相 關 規 範 之 概 要, 參 見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農 糧 署 ( 張 鴻 仁 張 明 郎 吳 宜 蓉 顏 雯 玲 ), 我 國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之 施 行 與 展 望 :http://www.coa. gov.tw/view.php?showtype=pda&catid=9393(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2 月 25 日 )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27 制 措 施 的 範 圍, 此 範 圍 為 兩 岸 所 未 規 範 者 另 日 本 兩 岸 現 行 法 並 未 將 地 理 標 示 營 業 秘 密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等 納 為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規 範 29 3.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程 序 之 比 較 巴 黎 公 約 就 仿 品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並 未 明 文 規 範 相 關 程 序, 而 TRIPs 有 關 仿 品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皆 作 明 文 規 定 如 上 所 述,TRIPs 有 關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執 行 列 舉 一 般 義 務 以 及 行 政 民 事 程 序 等 規 定, 較 巴 黎 公 約 條 文 完 整 TRIPs 有 關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執 行 列 舉 一 般 義 務 以 及 行 政 民 事 程 序 等 規 定, 並 闡 明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應 在 公 平 合 理 的 基 準 上 執 行, 其 執 行 範 圍 更 拓 展 到 涵 蓋 進 出 口 相 關 的 與 邊 境 措 施 有 關 之 特 殊 規 定 上, 相 關 條 款 包 括 : 海 關 之 暫 緩 放 行 措 施 (Suspension of Release by Customs Authorities) ( 第 51 條 ) 以 及 申 請 (Application ) ( 第 52 條 )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 Security or Equivalent Assurance) ( 第 53 條 ) 暫 緩 放 行 通 知 (Notice of Suspension) ( 第 54 條 ) 暫 緩 放 行 的 期 限 (Duration of Suspension) ( 第 55 條 ) 與 錯 誤 扣 留 時 對 進 口 商 以 及 貨 物 所 有 人 之 賠 償 (Indemnification of the Importer and of the Owner of the Goods) ( 第 56 條 ) 另 外, 對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權 利 人, 給 予 檢 視 權 利 及 通 知 (Right of In- 29 由 於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的 商 品 是 在 一 個 地 域 範 圍 內, 獲 得 了 合 法 許 可 製 造 銷 售 的 商 品, 生 產 銷 售 行 為 在 一 國 境 內 是 完 全 合 法 的, 因 此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並 非 明 確 地 侵 犯 智 慧 財 產 權 ; 同 時 由 於 進 出 口 貿 易 涉 及 貨 物 需 要 跨 越 國 界 進 入 不 同 法 域, 而 智 慧 財 產 權 又 有 著 地 域 性 特 點 的 權 利 當 合 法 生 產 銷 售 的 產 品 再 進 入 另 一 國 家, 是 否 仍 然 合 法 就 受 到 質 疑, 這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灰 色 市 場 問 題 該 爭 論 的 關 鍵 在 於 是 否 要 將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納 入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範 圍 而 是 否 應 當 將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納 入 保 護 範 圍, 涉 及 到 智 慧 財 產 權 理 論 中 的 權 利 耗 盡 原 則 和 地 域 原 則 的 衝 突,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貿 易 各 方 的 權 利 保 護 的 平 衡, 各 國 對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的 認 可 和 反 對, 還 涉 及 到 各 國 的 貿 易 政 策 等

28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formation and Inspection) ( 第 57 條 ) 另 海 關 行 政 當 局 更 可 扮 演 積 極 的 角 色, 主 動 依 職 權 之 行 為 (Ex officio Action) ( 第 58 條 ) 進 行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並 對 貨 物 採 取 如 沒 收 銷 毀 排 除 在 商 業 管 道 外 之 救 濟 (Remedy) 措 施 ( 第 59 條 ), 僅 有 在 少 數 例 外 情 形 下 可 以 不 採 用 上 述 條 款 處 理, 如 個 人 攜 帶 或 託 運 之 微 量 進 口 (De minimis Imports) 且 非 用 於 商 業 用 途 之 物 品 方 可 ( 第 60 條 ) 就 上 述 TRIPs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申 請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程 序 條 款 作 一 分 析, 其 程 序 保 護 包 括 :1. 採 行 備 案 制 暨 申 請 制 登 錄 制 之 差 異 ;2. 暫 緩 放 行 的 主 管 機 關 ;3. 權 利 人 要 求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的 申 請 證 據 提 出 等 ;4. 權 利 人 提 供 足 夠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5. 進 口 商 和 貨 物 所 有 人 等 提 供 反 擔 保 ;6. 暫 緩 放 行 的 通 知 ;7. 暫 緩 放 行 的 期 限 ;8. 對 進 口 商 和 貨 物 所 有 人 等 的 損 害 賠 償 ;9. 權 利 人 及 進 口 商 檢 視 貨 品 之 權 利 及 通 知 ;10.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貨 品 的 處 理 等 此 為 強 制 性 規 定 以 下 根 據 上 述 程 序 就 TRIPs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申 請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程 序 條 款 作 一 比 較, 除 檢 視 相 互 間 差 異 外, 並 就 是 否 符 合 TRIPs 規 範 作 更 詳 盡 的 分 析 3.1 採 行 備 案 制 暨 申 請 制 登 錄 制 之 差 異 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規 定 : 會 員 應 訂 定 程 序, 使 有 正 當 理 由 懷 疑 進 口 物 品 有 仿 冒 商 標 或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權 利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另 TRIPs 第 58 條 規 定 : 倘 會 員 要 求 其 主 管 機 關 主 動 採 取 措 施, 在 此 情 況 下, 主 管 機 關 得 隨 時 要 求 權 利 人 提 供 資 料, 以 協 助 其 行 使 職 權, 並 於 採 取 暫 緩 放 行 措 施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進 口 商 及 權 利 人 依 據 上 述 兩 條 條 文 之 文 義,TRIPs 並 未 強 制 規 範 相 關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故 各 國 行 政 管 理 上 有 所 差 異 如 上 所 述,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規 定 : 權 利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準 此,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採 申 請 制 接 受 權 利 人 申 請, 並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29 行 ; 依 據 此 條 文 文 義, 申 請 制 並 非 強 制 性 規 定 WTO 會 員 海 關 所 採 行 此 類 的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有 所 差 異, 如 中 國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採 行 備 案 制 暨 申 請 制 其 採 行 備 案 制 的 目 的 有 二 : 一 為 初 步 瞭 解 要 求 保 護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基 本 狀 況, 使 進 出 口 地 海 關 得 以 準 確 地 對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進 行 保 護 ; 二 為 建 立 海 關 與 權 利 人 的 連 繫 管 道, 以 使 海 關 在 扣 留 嫌 疑 貨 物 時, 能 與 權 利 人 取 得 連 繫 權 利 人 向 海 關 總 署 申 請 海 關 保 護 備 案 申 請 海 關 總 署 就 此 作 一 審 查, 於 收 到 申 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審 查 完 畢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若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備 案 者, 由 海 關 總 署 向 權 利 人 頒 發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備 案 證 書 備 案 有 效 期 間 為 自 准 予 備 案 日 起 七 年 此 備 案 制 度 源 於 美 國 30 美 國 與 中 國 於 1995 年 2 月 達 成 強 化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協 議, 並 要 求 海 關 在 同 年 12 月 底 建 立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制 度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將 上 述 備 案 有 效 期 間 改 為 十 年 ( 第 10 條 第 1 項 ); 另 不 再 強 迫 權 利 人 向 海 關 總 署 備 案 ( 第 7 條 第 1 項 ) 31 智 慧 財 產 權 權 利 人 即 使 事 先 沒 有 進 行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仍 然 可 以 要 求 各 海 關 扣 留 其 認 為 侵 權 的 進 出 口 貨 物 但 是, 對 這 種 情 形 扣 留 的 侵 權 嫌 疑 貨 物 海 關 不 再 進 行 調 查 處 理, 而 是 要 求 權 利 人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請 訴 前 停 止 侵 權 行 為 或 者 財 產 保 全 裁 定 ; 但 是 對 已 經 備 案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海 關 不 僅 有 責 任 對 侵 權 嫌 疑 貨 物 進 行 監 控, 而 且 還 應 當 進 行 調 查 處 理 在 實 務 上, 向 海 關 備 案 以 商 標 為 多 32 所 30 31 32 美 國 實 行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制 度 旨 在 加 強 打 擊 國 際 貿 易 領 域 的 侵 犯 美 國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活 動 長 期 以 來, 來 自 境 外 的 侵 犯 商 標 版 權 和 專 利 權 的 不 正 當 競 爭 行 為, 不 但 使 美 國 公 司 遭 受 嚴 重 經 濟 損 失, 還 大 大 削 弱 了 美 國 產 品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根 據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1986 年 估 計, 美 國 公 司 因 此 遭 受 的 損 失 每 年 在 430 億 美 元 至 630 億 美 元 之 間 因 而 為 防 止 來 自 境 外 的 侵 犯 貨 物 的 不 正 當 競 爭, 美 國 授 權 海 關 通 過 積 極 的 邊 境 執 法, 有 效 阻 止 侵 權 貨 物 進 口 其 中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制 度 為 海 關 執 法 提 供 了 充 足 訊 息 參 見 李 群 英, 商 標 權 海 關 保 護 備 案 的 作 用 和 申 請 要 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2004 年 第 5 期, 頁 49(2004) 第 7 條 第 1 項 前 段 規 定 :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人 可 以 依 照 本 條 例 的 規 定, 將 其 知 識 產 權 向 海 關 總 署 申 請 備 案 ; 申 請 備 案 的, 應 當 提 交 申 請 書 截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已 經 海 關 總 署 核 准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申 請 有 5,070 件, 其

30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以,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更 加 突 顯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的 作 用, 且 具 彈 性 日 本 法 方 面, 日 本 於 1995 年 配 合 TRIPs, 關 稅 定 率 法 部 分 修 正, 引 進 商 標 著 作 權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制 度, 即 日 本 海 關 所 稱 輸 入 差 止 申 立 制 度, 另 採 行 認 定 嫌 疑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認 定 制 度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2 前 段 規 定 : 專 利 權 人 新 型 權 利 人 新 式 樣 權 利 人 商 標 權 利 人 著 作 權 權 利 人 著 作 權 鄰 接 權 權 利 人 以 及 育 種 權 人, 認 為 有 侵 害 其 專 利 權 新 型 權 新 式 樣 權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著 作 鄰 接 權 及 育 種 權 之 時, 應 依 據 政 令 之 規 定, 向 海 關 首 長 提 出 申 請, 提 出 證 據, 並 說 明 其 受 侵 害 之 事 實 準 此, 日 本 採 取 申 請 制 另 依 關 稅 定 率 法 施 行 令 第 61 條 之 4 規 定 33, 上 述 權 利 人 應 將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的 申 請 書, 連 同 證 據, 向 海 關 首 長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書 內 容 包 括 : 侵 害 內 容 認 為 侵 害 的 品 名 侵 害 理 由 申 請 認 定 有 效 期 間 ( 最 長 二 年 ) 其 他 參 考 事 項 而 我 國 除 商 標 出 口 監 視 系 統 採 登 錄 制 外, 均 採 申 請 制 總 之,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規 定 : 權 利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準 此,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採 申 請 制 接 受 權 利 人 申 請, 並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 依 據 此 條 文 文 義, 申 請 制 並 非 強 制 性 規 定 中 國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採 行 備 案 制 暨 申 請 制, 其 制 度 上 與 日 本 及 我 國 採 申 請 制 有 所 差 異, 但 符 合 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之 規 範 但 就 日 本 及 兩 岸 規 範 作 一 比 較, 仍 有 以 下 差 異 : 1. 中 國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將 上 述 備 案 有 效 期 間 改 為 十 年 ( 第 10 條 第 1 項 ); 另 不 再 強 迫 權 利 人 向 海 關 總 署 備 案 ( 第 7 條 第 1 項 ) 而 日 本 採 申 請 制, 申 請 認 定 有 效 期 間 最 長 二 年 在 時 效 上, 兩 者 規 範 並 不 相 同 2. 日 本 除 採 行 海 關 所 稱 輸 入 差 止 申 立 制 度, 另 採 行 認 定 嫌 疑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認 定 制 度 其 制 度 上 相 當 地 複 雜, 應 有 相 關 電 腦 系 統 配 合 協 助, 33 中 商 標 權 備 案 申 請 3,196 件, 占 全 部 備 案 的 63% 參 見 李 群 英, 前 揭 註 30, 頁 50 知 的 財 産 情 報 センター, 前 揭 註 1, 頁 256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31 否 則 較 難 達 成 3.2 暫 緩 放 行 的 主 管 機 關 採 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目 的 之 一 在 於 暫 緩 放 行 侵 權 貨 品 的 入 境 關 於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執 行 工 作,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規 定 : 會 員 應 訂 定 程 序, 使 有 正 當 理 由 懷 疑 進 口 物 品 有 仿 冒 商 標 或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權 利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34 由 於 各 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有 所 差 異, 接 受 申 請 的 單 位 可 能 是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亦 可 能 是 司 法 機 關, 故 TRIPs 並 不 強 制 一 定 向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一 般 而 言, 國 家 進 出 境 貨 物 監 管 業 務 是 由 海 關 執 行, 所 以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保 護 措 施 通 常 由 海 關 負 責 日 本 及 兩 岸 之 暫 緩 放 行 主 管 機 關 均 為 海 關, 皆 規 定 權 利 人 向 海 關 申 請 35 ; 日 本 及 兩 岸 皆 符 合 上 述 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的 規 定 另 依 TRIPs 第 58 條 規 定 : 倘 會 員 要 求 其 主 管 機 關 主 動 採 取 措 施, 在 此 情 況 下, 主 管 機 關 得 隨 時 要 求 權 利 人 提 供 資 料, 以 協 助 其 行 使 職 權, 並 於 採 取 暫 緩 放 行 措 施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進 口 商 及 權 利 人 36 基 本 上,TRIPs 允 許 由 會 員 國 之 司 法 機 關 或 者 行 政 機 關 來 從 事, 而 行 動 的 執 行 方 式 可 以 由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應 權 利 人 之 要 求, 或 該 機 關 基 於 職 權 而 採 取 3.3 權 利 人 要 求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的 申 請 證 據 提 出 等 權 利 人 要 求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的 申 請 主 要 規 定 於 TRIPs 第 52 條 TRIPs 第 52 條 規 定 37 : 會 員 應 要 求 權 利 人 於 依 第 51 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時, 需 向 主 34 35 36 37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前 揭 註 18, 頁 16-27 中 國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人 請 求 海 關 實 施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的, 應 當 向 海 關 提 出 採 取 保 護 措 施 的 申 請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2 關 稅 定 率 法 施 行 令 第 61 條 之 4 等 皆 明 文 向 海 關 申 請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前 揭 註 18, 頁 16-29 同 前 註, 頁 16-27

3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管 機 關 提 出 足 以 推 定 在 進 口 國 法 律 之 下 有 侵 害 權 利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表 面 證 據 (prima facie) 38, 並 就 有 關 物 品 提 供 詳 細 說 明, 俾 使 海 關 易 於 辨 認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合 理 期 間 內 通 知 申 請 人 是 否 已 受 理 申 請, 主 管 機 關 如 對 海 關 執 行 措 施 期 間 作 成 決 定, 並 應 將 之 通 知 申 請 人 準 此, 權 利 人 在 證 據 提 出 方 面,TRIPs 強 調 侵 害 權 利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表 面 證 據 有 關 權 利 人 之 定 義,TRIPs 第 52 條 並 未 作 定 義, 在 此 主 要 係 指 商 標 權 利 人 及 著 作 權 人 至 於 非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是 否 為 權 利 人, 條 文 並 未 明 文 規 定 而 如 上 所 述, 日 本 及 兩 岸 保 護 範 圍 有 差 異,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2 前 段 所 保 護 範 圍 擴 大 許 多, 故 依 據 該 條 文 權 利 人 包 括 : 專 利 權 人 新 型 權 利 人 新 式 樣 權 利 人 商 標 權 利 人 著 作 權 權 利 人 著 作 權 鄰 接 權 權 利 人 以 及 育 種 權 人 ; 而 我 國 保 護 範 圍 僅 商 標 著 作 權, 故 權 利 人 包 括 商 標 權 利 人 著 作 權 權 利 人 如 上 所 述,TRIPs 第 52 條 強 調 侵 害 權 利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表 面 證 據 表 面 證 據 相 關 用 語, 包 括 : prima facie evidence" prima facie obviousness" TRIPs 第 52 條 所 提 及 之 prima facie", 原 係 拉 丁 文, 國 內 外 文 獻 有 譯 為 表 面 證 據 初 步 證 據 ; 現 以 表 面 證 據 為 主 流 39 依 美 國 判 例 常 提 及 之 表 面 證 據 案 件, 依 照 Black s Law Dictionary 第 6 版 之 解 釋, 係 原 告 所 提 出 之 證 據 從 外 觀 上 就 可 合 理 達 到 原 告 所 尋 求 之 結 論, 而 且 如 被 告 未 提 出 反 證 可 直 接 判 決 原 告 勝 訴 prima facie" 亦 有 譯 為 初 步 證 據, 為 國 內 早 期 烏 拉 圭 回 合 與 貿 易 相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相 關 文 獻 或 報 告 所 使 用 為 多, 另 prima facie evidence" 一 詞, 係 指 : 表 面 上 充 分 有 38 39 尾 島 明, 前 揭 註 1, 頁 238 prima facie" 原 係 拉 丁 文, 可 作 為 形 容 詞 或 副 詞, 其 涵 義 為 一 目 瞭 然 地 (at first sight) 之 義 在 80 年 代 末 期 GATT 的 談 判 期 間, 以 使 用 prima facie evidence" 一 詞 為 多 ; 現 行 TRIPs 第 52 條 使 用 prima facie" 一 詞, 其 涵 義 即 為 表 面 證 據 See DANIEL J. GERVAIS, THE TRIPS AGREEMENT: DRAFTING HISTORY AND ANALYSIS 221-222 (1998).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33 效 的 證 據, 在 法 律 上 足 以 證 明 當 事 人 的 請 求 或 答 辯 所 依 據 的 事 實 40 在 現 行 WTO 談 判 上 已 經 甚 少 使 用 日 本 法 方 面,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2 第 2 項 規 定, 海 關 首 長 就 第 1 項 權 利 人 提 出 申 請, 若 未 有 足 以 釋 明 侵 害 事 實 的 證 據 41, 得 不 受 理 申 請 而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施 行 令 規 定, 在 申 請 書 上 應 說 明 商 標 權 內 容 受 侵 害 物 品 理 由 等 42 而 我 國 商 標 法 第 65 條 第 2 項 前 段 著 作 權 法 第 90 條 之 1 第 2 項 前 段 規 定 : 申 請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並 釋 明 侵 害 之 事 實 而 中 國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20 條 規 定 :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人 請 求 海 關 扣 留 侵 權 嫌 疑 貨 物 的, 應 當 提 交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提 供 足 以 證 明 侵 權 事 實 明 顯 存 在 的 證 據 在 申 請 方 面,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應 向 關 稅 總 局 或 輸 出 入 地 關 稅 局 申 請 海 關 查 扣 著 作 權 或 製 版 權 侵 害 物 實 施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向 貨 物 輸 入 或 輸 出 地 海 關 申 請 之 另 中 國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人 請 求 海 關 實 施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的, 應 當 向 海 關 提 出 採 取 保 護 措 施 的 申 請 總 之, 就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權 利 人 要 求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的 申 請 及 證 據 提 出 方 面, 初 步 結 論 如 下 : 1.TRIPs 第 52 條 強 調 表 面 證 據 日 本 規 定, 未 有 足 以 釋 明 侵 害 事 實 的 證 據, 得 不 受 理 申 請 而 中 國 規 定, 提 供 足 以 證 明 侵 權 事 實 明 顯 存 在 的 證 據 而 我 國 商 標 法 等 規 定, 釋 明 侵 害 之 事 實 我 國 商 標 法 第 65 條 第 2 項 前 段 著 作 權 法 第 90 條 之 1 第 2 項 前 段, 若 修 正 為 : 申 請 人 應 以 書 面 向 海 關 申 請, 並 提 出 釋 明 侵 害 事 實 之 證 據 較 符 合 證 據 法 用 詞 2. 由 於 權 利 人 要 求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的 申 請, 在 保 護 其 權 利, 其 證 據 提 出 與 擔 保 相 當 重 要, 權 利 人 提 出 擔 保 金 在 於 保 護 進 口 商 等, 故 證 據 提 出 不 應 40 41 42 薛 波 主 編, 前 揭 註 8, 頁 1088 原 文 為 : 侵 害 の 事 実 を 疎 明 するに 足 りる 証 拠 がない 尾 島 明, 前 揭 註 1, 頁 238

34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過 於 嚴 苛 3.4 權 利 人 提 供 足 夠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TRIPs 第 5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主 管 機 關 應 有 權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足 夠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以 保 護 被 告 及 主 管 機 關, 並 防 止 申 請 人 濫 用 權 利 但 該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不 得 不 合 理 地 阻 礙 申 請 人 對 該 等 程 序 之 行 使 準 此, 海 關 等 主 管 機 關 應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足 夠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此 為 強 制 規 定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防 止 申 請 人 ( 權 利 人 ) 濫 用 權 利, 此 對 保 護 被 告 及 主 管 機 關 有 其 效 果 至 於 申 請 人 應 提 供 多 少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TRIPs 第 53 條 第 1 項 並 未 要 求 會 員 就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制 定 統 一 標 準, 故 由 會 員 依 國 內 法 作 一 規 範 43 日 本 法 方 面, 在 認 定 程 序 進 行 中, 因 權 利 人 及 進 口 者 等 雙 方 之 主 張 完 全 對 立, 有 難 以 認 定 輸 入 貨 物 是 否 有 侵 權 之 情 事 時, 海 關 認 有 可 能 對 輸 入 者 造 成 損 害 而 提 供 擔 保 之 必 要 者, 即 得 命 申 請 人 ( 權 利 人 ) 提 供 擔 保 (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3 第 1 項 ) 44 若 涉 嫌 侵 權 之 輸 入 品 為 生 鮮 貨 物 時, 因 容 易 腐 爛, 海 關 原 則 上 均 應 命 申 請 人 提 供 擔 保 海 關 首 長 認 為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金 錢 等 擔 保 不 足 以 清 償 損 失 時, 得 命 令 申 請 人 在 所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足 擔 保 金 (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3 第 2 項 ) 上 述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3 第 1 項 之 申 請 人 提 出 擔 保 金 及 同 法 第 21 條 之 3 第 2 項 所 規 定 之 補 足 擔 保, 皆 得 以 政 府 公 債 地 方 政 府 公 債 及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替 代 又 得 以 契 約 替 代, 即 申 請 人 ( 權 利 人 ) 與 本 國 銀 行 信 用 金 庫 保 險 公 司 海 關 首 長 所 認 可 之 機 構 等 簽 訂 契 約 得 替 代 擔 保 金 (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3 第 3 項 關 稅 定 率 法 施 行 令 第 61 條 之 7 第 1 項 ) 而 海 關 擔 保 命 令 43 44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前 揭 註 18, 頁 16-28 此 條 文 國 貿 局 並 未 將 不 合 理 地 譯 出, 稍 有 不 妥 有 關 日 本 制 度 的 概 要, 參 見 范 瑞 華, 申 請 日 本 海 關 執 行 禁 止 輸 入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貨 物 之 規 定, 萬 國 法 律, 第 143 期, 頁 58-59(2005)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35 應 以 交 付 擔 保 命 令 書 的 方 式 為 之, 而 提 供 擔 保 的 期 限 以 命 令 書 記 載 期 日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為 之, 但 生 鮮 貨 物 的 提 供 期 限 為 三 日 在 擔 保 額 方 面, 為 預 期 在 認 定 程 序 期 間 內 輸 入 者 因 涉 嫌 貨 物 無 法 通 關 所 失 利 益 數 額 ( 以 申 報 輸 入 時 之 課 稅 價 格 之 20% 為 基 準 ) 45 另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3 規 定, 申 請 人 得 以 政 府 公 債 地 方 政 府 或 者 海 關 長 官 所 認 可 之 有 價 證 券 皆 可 取 代 現 金 海 關 長 官 所 認 可 之 有 價 證 券 包 括 :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以 及 債 券 46 而 金 融 機 構 所 締 結 支 付 保 證 相 關 契 約 亦 可 能 被 接 受 47 我 國 規 範 方 面, 商 標 法 第 65 條 第 2 項 後 段 規 定 : 提 供 相 當 於 海 關 核 估 該 進 口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或 出 口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另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 提 供 關 稅 法 所 稱 相 當 於 海 關 核 估 該 進 口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或 出 口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且 明 文 規 定 擔 保 之 種 類 其 內 容 包 括 如 下 : 1. 政 府 發 行 之 公 債 2. 銀 行 定 期 存 單 3. 信 用 合 作 社 定 期 存 單 4.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一 年 以 上 普 通 信 託 憑 證 5. 授 信 機 構 之 保 證 另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第 90 條 之 1 第 2 項 後 段 : 提 供 相 當 於 海 關 核 估 該 進 口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或 出 口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之 保 證 金, 作 為 被 查 扣 人 因 查 扣 所 受 損 害 之 賠 償 擔 保 ; 海 關 查 扣 著 作 權 或 製 版 權 侵 害 物 實 施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應 提 供 相 當 於 海 關 核 估 該 進 口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或 出 口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之 保 證 金, 作 為 被 查 扣 人 因 查 扣 所 受 損 害 之 賠 償 擔 保 亦 明 文 規 定 其 種 類 45 46 47 同 前 註, 頁 59 齋 藤 和 久, 前 揭 註 2, 頁 8 同 前 註, 頁 5

36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中 國 規 範 方 面,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14 條 規 定 :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人 請 求 海 關 扣 留 侵 權 嫌 疑 貨 物 的, 應 當 向 海 關 提 供 不 超 過 貨 物 等 值 的 擔 保, 用 於 賠 償 可 能 因 申 請 不 當 給 予 收 貨 人 發 貨 人 造 成 的 損 失, 以 及 支 付 貨 物 由 海 關 扣 留 後 的 倉 儲 保 管 和 處 置 等 費 用, 從 擔 保 中 扣 除 具 體 辦 法 由 海 關 總 署 制 定 準 此, 中 國 規 定 較 嚴 苛, 應 當 向 海 關 提 供 不 超 過 貨 物 等 值 的 擔 保 本 條 文 能 提 供 之 擔 保 係 指 擔 保 金 銀 行 或 者 非 銀 行 金 融 機 構 保 函 48 至 於 房 屋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等 因 估 價 困 難, 市 場 變 化 大, 故 並 未 納 入 49 另 有 關 提 供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TRIPs 第 50 條 第 3 項 有 關 民 事 訴 訟 臨 時 措 施 上 亦 有 明 文 規 定, 其 立 法 要 旨 與 TRIPs 第 53 條 第 1 項 相 同, 皆 與 保 護 被 告 及 主 管 機 關 有 關 50 就 日 本 及 兩 岸 規 範 作 比 較, 初 步 分 析 如 下 : 1. 日 本 法 在 海 關 執 行 上, 海 關 認 有 為 輸 入 者 提 供 損 害 擔 保 之 必 要 者, 即 得 命 申 請 人 提 供 擔 保 (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 此 與 TRIPs 第 53 條 第 1 項 直 接 由 申 請 人 提 出 擔 保 後, 海 關 採 暫 緩 放 行 措 施 方 式 不 同 2.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3 第 1 項 之 申 請 人 提 出 擔 保 金 及 第 21 條 之 3 第 2 項 所 規 定 之 補 足 擔 保, 皆 得 以 政 府 公 債 地 方 政 府 公 債 及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替 代 又 得 以 契 約 替 代 此 較 兩 岸 規 範 嚴 謹 且 具 彈 性 3.5 進 口 商 和 貨 物 所 有 人 等 提 供 反 擔 保 TRIPs 第 53 條 第 2 項 規 定 : 依 據 本 節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而 由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之 貨 品, 其 內 容 涉 及 工 業 設 計 專 利 電 路 布 局 及 未 公 開 之 資 訊, 海 關 係 基 48 49 50 賈 小 寧 周 豔,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頁 96(2005)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前 揭 註 18, 頁 16-28 但 此 處 規 定 的 保 證 金 或 者 相 當 之 擔 保 還 適 用 於 主 管 機 關 的 保 護, 如 貨 物 所 有 人 或 者 進 口 商 因 暫 緩 放 行 而 遭 受 損 害, 事 後 證 明 該 措 施 是 錯 誤 的, 為 保 護 被 告 而 提 出 的 擔 保, 暗 示 著 存 在 著 被 告 因 此, 在 海 關 僅 僅 是 尋 找 侵 權 的 情 況 下, 如 一 無 所 獲, 似 乎 就 沒 有 必 要 提 供 擔 保 但 是, 實 際 上 主 管 機 關 往 往 為 了 自 保, 而 要 求 先 提 供 擔 保 孔 祥 俊, 前 揭 註 8, 頁 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