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南 大 學 人 文 與 社 會 研 究 學 報 第 45 卷 第 2 期 ( 民 國 100 年 ):1~17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之 觀 點 1 黃 鉦 堤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教 授 摘 要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指 出 意 義 即 是 用 法 的 論 點, 本 文 據 此 認 為, 決 策 一 詞 在 不 同 的 人 文 社 會 理 論 之 下, 存 有 不 同 語 意 與 特 性 質 言 之, 在 古 典 的 制 約 模 式 的 觀 照 下, 決 策 語 意 是 指 事 前 的 投 入 動 作, 其 具 有 強 烈 的 因 果 決 定 性 ; 在 混 沌 理 論 的 觀 照 下, 決 策 語 意 是 指 事 後 的 產 出 結 果, 其 具 有 內 外 隨 機 性 ; 而 當 決 策 被 視 為 一 個 系 統 因 應 環 境 干 擾 而 進 行 的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時, 從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式 來 看, 其 具 有 原 則 性 ; 但 若 從 魯 曼 的 觀 察 理 論 來 看, 其 具 有 弔 詭 性 與 偶 變 性 關 鍵 字 : 決 策 語 意 因 果 決 定 性 隨 機 性 原 則 性 偶 變 性 弔 詭 性 筆 者 感 謝 本 刊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寶 貴 的 修 改 意 見
2 人 文 與 社 會 研 究 學 報 壹 前 言 維 特 根 斯 坦 (L.J.J. Wittgenstein) 在 哲 學 探 究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一 書 中 提 出 語 言 遊 戲 (language game) 的 概 念 根 據 語 言 遊 戲 的 實 踐 性 和 多 樣 性, 他 認 為 應 該 從 動 態 的 觀 點 來 考 察 語 言 的 意 義, 並 於 該 書 第 四 十 三 條 提 出 這 樣 一 個 具 有 深 遠 影 響 的 結 論 1 : 在 多 數 情 況 下, 雖 然 不 是 在 一 切 情 況 下, 我 們 可 以 給 意 義 這 個 詞 下 這 樣 一 個 定 義 : 一 個 詞 的 意 義 就 是 它 在 語 言 中 的 用 法 而 且, 我 們 有 時 藉 由 解 釋 一 個 名 字 的 擁 有 者 來 指 出 名 字 的 意 義 (Anscombe, 2001: 18; 趙 敦 華, 民 86:112; 黃 光 國, 民 92:69-70) 由 此 可 知, 一 個 字 詞 的 意 義, 即 是 它 的 語 意 (semantics), 就 是 它 在 語 言 中 的 用 法 或 是 說, 當 吾 人 說 出 某 一 字 詞 時, 其 語 意 將 視 其 上 下 文 脈 絡 (context) 而 定 對 此 的 相 關 說 明 請 參 閱 第 二 段 決 策 (decision;decision-making) 是 個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常 使 用 的 字 詞, 其 一 般 性 的 定 義 是 : 從 數 個 可 能 性 (possibility) 中 選 擇 一 個 現 實 性 (actuality) 之 行 為 ( 陳 德 禹, 民 85:103) 據 此, 本 文 認 為 決 策 可 以 可 能 性 / 現 實 性 圖 示 來 表 示, 其 中 可 能 性 / 現 實 性 三 者 皆 是 純 粹 形 式 的,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具 體 內 容 本 文 以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作 為 出 發 點, 試 圖 闡 述 可 能 性 / 現 實 性 圖 示 中 的 /, 將 因 不 同 的 人 文 社 會 理 論 而 有 不 同 的 決 策 語 意 及 其 特 性 質 言 之, 在 古 典 制 約 模 式 (model of classical conditioning) 的 觀 照 下, 決 策 語 意 是 指 事 前 的 投 入 動 作, 例 如 : 這 樣 的 投 資 決 策 太 過 冒 險 了 中 的 決 策 一 詞 ; 此 種 決 策 語 意 具 有 強 烈 的 因 果 決 定 性, 對 此 的 說 明 請 參 閱 第 三 段 在 混 沌 理 論 (chaos theory) 的 觀 照 下, 決 策 語 意 是 指 事 後 的 產 出 結 果, 例 如 : 這 是 公 司 高 層 因 應 金 融 危 機 所 做 出 的 既 定 決 策, 員 工 們 應 盡 量 配 合 中 的 決 策 一 詞, 它 的 出 現 是 同 時 關 聯 於 內 外 部 因 素 的 相 互 配 合, 此 種 決 策 語 意 具 有 內 外 隨 機 性 (randomness), 對 此 的 說 明 請 參 閱 第 四 段 當 決 策 被 視 為 一 個 系 統 因 應 環 境 干 擾 而 進 行 的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時, 例 如 : 商 場 如 戰 場, 整 個 行 銷 案 的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需 要 冷 靜 思 考, 不 宜 衝 動 中 的 決 策 一 詞 ;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型 認 為 它 具 有 原 則 性 (principle), 而 學 者 的 任 務 即 在 於 指 出 該 原 則 性 究 竟 為 何 ; 魯 曼 (N. Luhmann) 的 觀 察 理 論 (theory of obeservation) 則 認 為 它 是 一 種 弔 詭 且 偶 變 的 運 作, 因 此 具 有 弔 詭 性 (paradox) 與 偶 變 性 (contingency);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型 與 觀 察 理 論 存 有 相 對 立 的 哲 學 預 設, 對 此 的 說 明 請 參 閱 第 五 六 段 本 文 第 七 段 是 反 思, 並 以 之 代 為 結 論 與 建 議 1 該 條 被 翻 譯 成 如 下 英 文 : For a large class of case though not for all in which we employ the word meaning it can be defined thus: the meaning of a word is its use in the language. And the meaning of a name is sometimes explained by pointing to its bearer. (Anscomb, 2001:18) 該 條 原 來 是 以 如 下 德 文 寫 成 : Man kann für eine große Klasse von Fällen des Benutzung des Wortes Bedeutung wenn auch nicht für alle Fälle seiner Benützung dieses Wort so erklären: Die Bedeutung eines Wortes ist sein Gebrauch in der Sprache. Und die Bedeutung eines Namens erklärt man manchmal dadurch, daß man auf seinen Träger zeigt. (Anscomb, 2001:18)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之 觀 點 3 貳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維 特 根 斯 坦 認 為, 吾 人 應 該 將 人 們 運 用 語 言 的 活 動 看 待 成 一 場 遊 戲 2, 如 此 才 能 看 到 語 言 的 實 踐 性 多 樣 性 伸 縮 性 與 不 確 定 性 因 此, 他 創 造 了 語 言 遊 戲 這 一 概 念 ( 黃 光 國, 民 92:68) 他 在 哲 學 探 究 的 第 二 十 三 條 表 示, 語 言 遊 戲 這 個 概 念 旨 在 突 出 一 項 事 實 : 運 用 語 言 是 一 種 活 動, 是 一 種 生 活 方 式 ; 而 且 語 言 遊 戲 的 多 樣 性 可 見 諸 於 下 列 例 子 : 下 命 令 和 執 行 命 令 描 述 某 一 對 象 的 形 式 或 測 量 其 大 小 報 告 一 樁 事 件 思 考 一 樁 事 件 建 構 並 檢 驗 一 個 假 說 用 圖 表 來 表 示 實 驗 的 結 果 編 構 一 個 故 事 並 把 它 說 出 演 戲 歌 唱 猜 謎 語 編 笑 話 講 笑 話 解 開 一 道 代 數 題 把 一 種 語 言 翻 譯 成 另 一 種 語 言 詢 問 感 謝 詛 咒 問 候 祈 禱 (Anscombe, 2001: 10; 趙 敦 華, 民 86:110-111; 黃 光 國, 民 92:68)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想 法, 被 後 來 的 日 常 語 言 哲 學 家 簡 化 為 : 意 義 就 是 用 法 這 一 口 號 循 著 意 義 就 是 用 法 的 見 解, 吾 人 可 知, 語 言 是 不 存 有 本 質 結 構 這 種 東 西 的, 而 且 命 題 符 號 的 用 法 只 是 眾 多 語 言 遊 戲 的 其 中 一 種 而 已 ( 趙 敦 華, 民 86:112) 例 如 : 小 明 兩 小 時 之 後 來 這 裡 這 句 話 可 獨 立 地 指 出 : 小 明 在 兩 小 時 後 要 來 這 裡 ; 但 這 句 話 被 放 入 具 體 的 上 下 文 脈 絡 之 後, 則 會 出 現 不 同 意 義 : 如 小 明 不 喜 歡 髒 亂, 所 以 我 們 最 好 先 打 掃 房 間, 或 是 小 明 要 來, 他 應 該 很 容 易 會 跟 這 些 人 起 衝 突, 這 下 便 有 好 戲 可 看 了 由 此 可 知, 幾 乎 有 多 少 個 上 下 文 脈 絡, 則 該 句 話 就 有 多 少 個 意 義 又 如 : 甲 不 喜 歡 與 乙 同 桌 吃 飯, 當 乙 拉 出 餐 桌 椅 子 要 坐 下 來 用 餐 時, 已 坐 在 餐 桌 椅 子 上 的 甲 馬 上 說 : 我 肚 子 痛 這 句 話 是 第 一 人 稱 感 覺 命 題, 這 一 命 題 可 以 表 示 甲 真 正 肚 子 痛 這 一 事 實, 但 也 可 能 有 著 言 外 之 意, 那 就 是 甲 不 想 與 乙 同 桌, 或 是 甲 有 重 要 的 事 必 須 趕 著 去 辦 整 體 而 言, 循 著 意 義 就 是 用 法 的 見 解, 吾 人 應 該 以 一 個 命 題 所 處 的 上 下 文 脈 絡 (context) 來 在 理 解 其 意 義, 而 不 是 死 在 句 下 對 於 意 義 就 是 用 法 的 說 法, 筆 者 認 為 可 以 小 艷 詩 來 進 一 步 說 明 小 艷 詩 的 內 容 是 : 一 段 風 光 畫 不 成, 洞 房 深 處 惱 愁 情, 頻 呼 小 玉 原 無 事, 只 要 檀 郎 認 得 聲 這 首 詩 是 描 述 一 位 剛 嫁 入 夫 家 的 新 娘 之 心 情, 前 兩 句 是 描 述, 他 希 望 新 郎 在 房 中 陪 她 度 過 良 辰 美 景, 但 礙 於 剛 剛 嫁 入 夫 家, 所 以 不 好 意 思 當 面 向 新 郎 說 情, 後 兩 句 則 是 描 述, 她 因 此 頻 頻 地 呼 叫 婢 女 小 玉, 目 的 就 是 要 她 的 那 位 新 郎 認 得 出 她 的 聲 音 在 此, 若 這 位 檀 郎 有 點 智 慧, 則 應 可 感 受 到 新 娘 頻 呼 小 玉 的 弦 外 之 音 ( 新 嫁 娘 有 事 找 他 ), 而 不 會 死 在 句 下 ( 認 為 新 嫁 娘 有 事 找 小 玉 )( 皮 朝 綱, 民 84:256)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拒 絕 了 兩 種 傳 統 的 意 義 理 論, 一 是 主 張 特 定 的 文 字 表 示 特 定 的 事 物, 因 此 有 著 固 定 的 意 義, 另 一 則 是 認 為 文 字 的 意 義 是 由 使 用 者 的 意 向 所 推 演 出 來 的, 所 以 要 理 解 某 人 所 說 的 話, 就 必 須 先 要 知 道 他 心 裡 想 的 是 什 麼 ( 王 尚 文 等 譯, 民 95:205) 依 據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的 要 義, 本 文 底 下 將 闡 述 決 策 一 詞 在 不 同 的 人 文 社 會 理 論 下 的 不 同 語 意 及 其 特 性 2 維 特 根 斯 坦 是 在 一 個 偶 然 機 會 之 下, 有 了 語 言 遊 戲 的 想 法 換 言 之, 有 一 次, 當 他 在 思 索 語 言 的 本 質 之 問 題 時, 他 剛 好 經 過 一 個 足 球 場, 看 見 人 們 興 高 彩 烈 地 踢 足 球, 因 而 聯 想 到, 人 們 運 用 語 言 的 活 動 也 像 是 一 場 足 球 遊 戲 ( 趙 敦 華, 民 86:103)
4 人 文 與 社 會 研 究 學 報 參 從 古 典 的 制 約 模 式 看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從 古 典 制 約 模 式 看 決 策 語 意, 此 時 的 決 策 語 意 是 指 一 個 事 前 的 投 入 動 作, 它 經 常 也 被 視 為 造 成 某 種 產 出 的 原 因, 這 是 一 種 極 度 簡 化 的 歸 因, 此 種 決 策 語 意 具 有 強 烈 的 因 果 決 定 性 在 此 說 明 如 下 : 巴 夫 洛 夫 (I. P. Pavlov) 的 古 典 制 約 模 式 是 一 種 學 習 模 式, 它 指 出 : 當 一 個 中 性 的 刺 激 與 一 個 絕 對 必 然 的 刺 激 經 常 一 起 被 提 出 時, 對 於 行 動 者 而 言, 這 個 原 來 是 中 性 的 刺 激 也 會 具 有 啟 動 的 功 能, 從 而 成 為 一 個 制 約 的 刺 激 例 如, 餵 狗 吃 飯 前 先 敲 幾 下 鈴 聲, 在 此, 對 狗 分 泌 唾 液 而 言, 飯 是 一 個 絕 對 必 然 的 刺 激, 而 鈴 聲 則 可 視 為 中 性 刺 激, 但 由 於 飯 與 鈴 聲 多 次 重 複 地 一 起 被 提 出, 致 使 日 後 只 敲 鈴 聲, 但 不 餵 狗 吃 飯 時, 狗 也 會 分 泌 唾 液 這 就 表 示 鈴 聲 對 狗 兒 而 言, 已 經 變 成 了 一 個 制 約 的 刺 激 此 模 式 也 稱 為 刺 激 反 應 模 式 (stimulus-response-model), 其 試 圖 在 無 須 引 用 任 何 的 心 理 認 知 過 程 的 情 況 下, 去 說 明 客 觀 且 可 衡 量 的 行 為, 並 試 圖 透 過 介 於 刺 激 與 反 應 之 間 的 定 則 性 關 係 來 說 明 所 有 行 為, 因 此 是 一 種 強 烈 的 因 果 決 定 論 (causal-determinism)( Schwarz, 1995a: 541;Schwarz, 1995b: 574) 古 典 制 約 模 式 明 顯 忽 略 了 系 統 的 結 構 作 用 與 認 知 過 程, 因 此 難 以 解 釋 一 些 現 象, 例 如 : 一 根 稻 草 壓 死 一 隻 駱 駝 星 星 之 火 可 以 燎 原, 以 及 下 文 將 談 到 的 蝴 蝶 效 應 (butterfly-effect) 肆 從 混 沌 理 論 看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從 混 沌 理 論 看 決 策 語 意, 此 時 的 決 策 語 意 是 指 一 個 事 後 的 產 出 結 果, 其 具 有 內 外 隨 機 性 在 此 說 明 如 下 : 混 沌 學 為 一 門 跨 學 科 的 新 型 結 構 科 學, 其 以 各 種 複 雜 系 統 為 研 究 對 象 ( 鍾 維 光, 民 80:84) 混 沌 一 詞 有 如 下 的 定 義 : 首 先, 陳 天 機 ( 民 91:346) 定 義 混 沌 是 : 在 有 決 定 性 非 線 性 的 動 力 系 統 裡 出 現 的, 因 對 初 始 條 件 敏 感, 而 不 可 預 測 的 長 期 演 變 他 又 將 混 沌 俏 皮 地 理 解 為 完 全 循 規 蹈 矩 的 非 法 行 為 (lawless behavior governed entirely by law) 其 次, 李 天 岩 和 優 客 (J. A. York) 最 早 在 混 沌 研 究 文 獻 中 引 進 chaos 一 詞, 雖 未 定 義 混 沌 為 何, 但 卻 試 圖 用 混 沌 來 表 徵 決 定 性 的 系 統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一 種 令 人 驚 奇 的 複 雜 動 力 學 行 為 ( 顏 澤 賢, 民 82:120-121) 第 三, 哈 肯 (M. Haken) 於 其 所 著 的 協 同 學 導 論 (Synergetics An Introduction) 一 書 中 定 義 混 沌 行 為 來 源 於 決 定 性 方 程 的 無 規 律 運 動 ( 顏 澤 賢, 民 82:121) 第 四, 中 國 學 者 郝 柏 林 則 認 為, 混 沌 決 不 是 簡 單 的 無 序, 而 更 像 是 不 具 備 週 期 性 和 其 他 明 顯 對 稱 性 的 有 序 狀 態, 混 沌 就 是 決 定 性 的 系 統 的 內 在 隨 機 性 ( 顏 澤 賢, 民 82:121) 綜 合 上 述 的 混 沌 定 義, 本 文 認 為 混 沌 理 論 的 要 義 是 : 對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非 線 性 之 動 態 系 統 而 言, 其 行 為 具 有 內 在 隨 機 性 換 言 之, 其 行 為 存 有 數 種 可 能 性, 而 且 不 盡 然 如 系 統 的 非 線 性 函 數 對 應 關 係 所 預 定, 系 統 的 行 為 因 此 是 一 種 循 規 蹈 矩 的 非 法 行 為, 此 即 稱 為 混 沌 行 為 由 於 存 有 混 沌 行 為, 因 此 吾 人 難 以 明 確 預 言 動 態 系 統 的 往 後 長 期 行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之 觀 點 5 為 將 會 如 何 渾 沌 理 論 視 混 沌 行 為 為 研 究 焦 點, 它 試 圖 揭 示 的 是 : 系 統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會 產 生 混 沌 行 為 因 此, 混 沌 學 是 一 種 注 重 過 程 的 科 學, 而 不 是 一 種 注 重 狀 態 的 科 學 ; 是 一 種 注 重 演 化 的 科 學, 而 不 是 一 種 注 重 存 在 的 科 學 混 沌 行 為 是 一 種 循 規 蹈 矩 的 非 法 行 為, 當 吾 人 探 求 這 種 說 法 之 所 以 可 能 的 條 件 時, 就 會 觸 及 到 混 沌 理 論 的 奧 妙 之 處 假 設 現 在 存 有 一 個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非 線 性 的 動 態 系 統, 例 如 是 y=f(x)=x³+x²+1 此 時, 若 將 x 看 成 是 投 入, 將 y 看 成 是 產 出, 其 間 經 過 f 這 一 函 數 ( 這 是 一 個 轉 換 過 程 ) 此 一 系 統 行 為, 從 循 規 蹈 矩 的 觀 點 來 看, 在 X 與 Y 的 座 標 軸 上 的 值 (x, y) 應 該 是 ( 1,3) (2,13) (3,37) (4,81), 吾 人 因 此 可 以 依 循 這 些 值 而 畫 出 一 條 非 線 性 的 曲 線 ( 假 設 稱 為 C); 但 從 混 沌 行 為 來 看, 在 X 與 Y 的 座 標 軸 上 的 值 (x, y) 在 運 作 一 段 時 間 之 後 卻 不 一 定 會 依 循 C 曲 線 秩 序,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出 現 另 一 不 依 循 C 曲 線 秩 序 的 運 作 行 為, 其 對 C 而 言 是 一 些 非 法 行 為, 一 些 無 序 行 為 例 如 : 中 部 有 一 個 教 育 機 構, 其 依 法 規 定 雇 用 六 名 警 衛, 每 兩 天 一 個 循 環, 此 時 每 個 警 衛 平 均 每 天 每 次 要 輪 班 八 小 時 這 樣 的 制 度 在 剛 開 始 運 作 時 一 切 正 常, 但 過 了 一 些 時 日 之 後, 六 名 警 衛 混 熟 了, 於 是 私 底 下 協 調 出 一 套 潛 規 則, 將 一 個 循 環 協 定 成 每 三 天, 此 時 每 個 警 衛 平 均 每 天 每 次 輪 班 變 成 十 二 小 時, 而 且 其 中 兩 名 警 衛 可 空 出 一 天 時 間 不 用 輪 班, 從 而 可 到 外 面 兼 差 如 何 說 明 此 種 從 有 序 到 無 序 的 混 沌 現 象 呢? 理 由 可 從 f 這 一 轉 換 過 程 來 探 求 循 此, 關 注 的 問 題 因 此 轉 為 :f 是 如 何 運 作? 第 一 代 混 沌 理 論 認 為 系 統 的 內 部 運 作 是 亂 中 有 序, 例 如 : 湍 流 的 內 部 運 作 看 似 無 序, 實 則 有 序 換 言 之, 湍 流 的 內 部 運 作 是 亂 中 有 序 於 是 問 題 轉 為 : 亂 中 有 序 的 秩 序 究 竟 為 何? 對 此 的 回 答 就 會 觸 及 混 沌 理 論 的 吸 子 (attractor) 3 這 也 就 是 說,f 這 一 轉 換 過 程 是 數 個 吸 子 的 組 合, 因 此 即 使 投 入 變 數 在 性 質 與 數 量 上 相 同, 但 其 轉 換 過 程 中 卻 存 有 多 個 可 能 的 分 歧 點, 並 且 哪 一 個 分 歧 點 會 被 選 擇 一 事, 純 屬 偶 然 ( 或 說 隨 機 性 )( 李 茂 生, 民 89:115) 第 二 代 混 沌 理 論 則 是 更 深 入 地 追 問 : 吸 子 組 合 是 如 何 可 能? 這 就 涉 及 系 統 內 部 是 採 自 我 再 製 (autopoiesis) 運 作 方 式, 例 如 : 從 水 變 成 水 蒸 氣 時 的 相 變 即 呈 現 自 我 再 製 運 作 方 式 ( 李 茂 生, 民 89:85-96) 對 於 自 我 再 製 之 相 關 說 明, 則 可 參 閱 下 文 的 魯 曼 觀 察 理 論 混 沌 現 象 在 空 間 上 的 幾 何 特 性, 在 於 宏 觀 型 態 與 微 觀 型 態 上 具 有 自 相 似 性 (self-similarity), 曼 德 布 羅 特 (B. Mandelbrot) 的 分 形 理 論 (fractal theory) 對 此 曾 有 深 入 說 明 ; 在 時 間 上 的 表 現 則 是 對 初 始 值 的 敏 感, 這 與 所 謂 的 差 之 毫 釐, 失 之 千 里 的 道 理 相 通, 氣 象 學 上 的 蝴 蝶 效 應 對 此 有 很 好 的 說 明 ( 鍾 維 光, 民 80:83-84; 陳 天 機, 民 91:346 351) 蝴 蝶 效 應 可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巴 西 的 里 約 熱 內 盧 的 一 隻 蝴 蝶 ( 假 設 稱 之 為 A) 多 拍 幾 下 翅 膀, 而 引 起 美 國 的 紐 約 下 了 一 場 大 雪 ; 其 反 例 則 是, 中 東 產 油 國 科 威 特 的 產 油 廠 發 3 從 性 質 來 看, 吸 子 就 是 系 統 行 為 的 終 極 狀 態, 從 相 位 的 空 間 ( 或 時 間 ) 圖 示 來 看, 如 果 吾 人 觀 察 一 個 動 力 系 統 中 某 個 初 始 點 的 長 期 行 為, 通 常 會 發 現 它 最 後 都 圍 繞 著 相 間 某 個 明 確 的 圖 形 打 轉, 這 種 圖 形 就 稱 為 吸 子 如 此 說 來,f 這 一 轉 換 作 用 其 實 是 內 存 各 種 吸 子, 或 說 f 在 成 分 上 其 實 是 可 以 分 解 為 數 個 吸 子 吸 子 可 進 一 步 分 成 下 列 數 種 : 定 點 吸 子 (fixed point attractor) 有 限 循 環 吸 子 (limit cycle attractor) 環 面 (torus attractor) 吸 子 蝴 蝶 吸 子 (butterfly attractor) 等
6 人 文 與 社 會 研 究 學 報 生 大 火, 大 火 連 續 燒 了 幾 天, 但 卻 未 引 起 氣 候 變 化 其 中 的 差 異 性 在 於 氣 候 行 為 本 身 存 有 內 部 的 隨 機 性 (probability), 在 此 稱 為 內 隨 機 性, 而 這 又 導 因 於 氣 候 是 一 套 非 線 性 結 構 的 動 態 系 統 從 蝴 蝶 效 應 可 知, 紐 約 下 大 雪 這 個 產 出 之 得 以 可 能, 一 方 面 要 歸 因 於 來 自 氣 候 行 為 本 身 存 有 內 隨 機 性, 另 一 方 面 則 歸 因 來 自 環 境 的 外 部 的 隨 機 性, 在 此 稱 為 外 隨 機 性, 此 處 的 外 隨 機 性 是 指 剛 好 是 A 蝴 蝶 ( 而 不 是 其 它 蝴 蝶 ) 在 某 一 時 空 條 件 下 多 拍 幾 下 翅 膀 任 何 一 個 歷 史 事 件 的 出 現 也 都 具 有 內 外 隨 機 性, 內 隨 機 性 表 示 一 種 內 部 結 構 上 的 歷 史 必 然 性, 而 外 隨 機 性 則 表 示 一 種 外 部 環 境 的 歷 史 偶 然 性 例 如 : 中 國 歷 史 上 的 魏 蜀 吳 三 國 鼎 立, 起 因 於 曹 操 的 大 軍 南 下 以 及 蜀 漢 與 東 吳 的 火 攻 戰 略 從 此 角 度 看, 三 國 鼎 立 是 起 源 於 赤 壁 之 戰 這 個 偶 然 事 件 之 中, 但 若 進 一 步 來 看, 則 吾 人 將 會 發 現, 三 國 鼎 立 不 盡 然 起 於 赤 壁 之 戰 的 偶 然 事 件, 而 是 秦 漢 以 來 數 百 年 的 南 方 開 發 為 背 景 的, 長 期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已 經 使 得 黃 河 流 域 四 川 盆 地 及 長 江 下 游, 各 自 形 成 三 個 不 同 的 單 元, 三 國 鼎 立 乃 是 這 種 長 期 趨 勢 的 一 種 必 然 結 果 類 似 的 例 子 是 : 一 根 稻 草 壓 死 一 隻 駱 駝 星 星 之 火 可 以 燎 原 爆 發 辛 亥 革 命 的 那 一 槍 在 此 意 義 上, 歷 史 的 偶 然 性 和 必 然 性 是 合 而 為 一 的 ( 吳 光 明, 民 80:59-60) 較 抽 象 地 說, 歷 史 在 下 一 階 段 的 發 展 可 能 性 是 開 放 的, 但 不 是 任 意 的 ( 無 限 制 的 ), 而 只 可 能 是 侷 限 於 某 些 可 能 性 而 已 ( 如 A B C 三 種 事 件 ), 這 是 因 為 有 歷 史 結 構 性 的 制 約 這 種 觀 點 呼 應 於 馬 克 思 (K. Marx) 對 於 歷 史 性 的 思 想 : 人 們 創 造 他 們 自 己 的 歷 史, 但 他 們 不 是 任 意 地 在 其 所 選 擇 的 條 件 下 進 行 創 造, 而 是 在 直 接 給 予 和 繼 承 的 過 去 條 件 下 進 行 的 ( 高 宣 揚, 民 91:276) 至 於 A B C 這 三 個 事 件, 哪 一 個 會 出 現 從 而 變 成 真 實 性? 此 關 聯 於 當 時 的 環 境 偶 然 性 當 時 的 環 境 偶 然 性 究 竟 為 何? 在 此 假 設 有 甲 乙 丙 三 種 可 能 性 黑 格 爾 (G. W. F. Hegel) 認 為 一 切 偶 然 性 都 是 必 然 性 的 交 叉 結 果 因 此, 偶 然 性 本 身 比 必 然 性 優 越 的 地 方, 正 是 在 於 他 們 更 具 體 地 呈 現 在 事 物 的 實 際 存 在 現 象 中 ; 而 且, 偶 然 性 作 為 兩 種 以 上 的 必 然 性 交 叉, 更 形 成 比 必 然 性 複 雜 得 多 的 結 構 就 此 而 言, 偶 然 性 反 而 會 更 生 動 地 體 現 世 界 的 實 際 結 構 ( 高 宣 揚, 民 91:178) 現 在, 假 設 乙 出 現 了, 而 且 乙 的 出 現 引 發 B 的 出 現, 乙 與 B 的 出 現 各 自 具 有 隨 機 性, 因 此 它 們 的 一 起 出 現 具 有 內 外 隨 機 性 伍 從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式 看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從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式 看 決 策 語 意, 此 時 的 決 策 語 意 是 指 一 個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其 具 有 原 則 性 在 此 說 明 如 下 :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型 假 定 行 動 主 體 具 有 選 擇 能 力, 其 表 現 於 行 動 主 體 可 從 多 個 可 能 行 動 ( 例 如 A B C D) 之 中 選 出 一 個 現 實 行 動 ( 例 如 A), 此 與 古 典 制 約 模 式 迴 異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型 認 為 各 個 主 體 的 選 擇 行 動 之 間 或 許 存 有 差 異, 但 還 是 可 以 找 出 一 個 共 通 性 原 則 學 者 的 任 務 就 是 努 力 尋 找 它, 以 期 能 用 它 來 說 明 預 測 與 控 制 選 擇 結 果, 而 且 不 可 以 尚 未 找 到 該 原 則 為 藉 口, 宣 稱 該 原 則 不 存 在 職 是 之 故, 行 動 主 體 的 選 擇 行 動 應 該 秉 持 著 這 個 共 通 性 原 則, 才 可 得 出 一 個 理 性 的 ( 或 說 好 的 有 效 率 的 ) 結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之 觀 點 7 果 (Braun, 1995: 168-169;Lüdtke, 1995: 266-267) 由 此 說 來, 行 動 理 論 的 主 旨 在 於 確 定 出 選 擇 行 動 的 原 則 性, 並 從 中 說 明 預 測 與 控 制 選 擇 結 果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型 建 構 者 會 碰 到 方 法 論 上 的 問 題, 即 他 們 必 須 理 解 行 動 主 體 做 出 某 一 選 擇 行 動 的 背 後 之 主 觀 意 義, 而 且 將 許 多 的 行 動 動 機 化 繁 為 簡 地 描 述 出 來 他 們 為 了 克 服 這 樣 的 困 難, 於 是 他 們 建 構 一 些 理 性 模 型, 希 望 從 中 提 出 一 些 能 為 各 個 行 動 主 體 所 接 受 的, 進 而 具 有 約 束 力 的 準 則, 並 且 藉 由 這 些 準 則 將 可 說 明 行 動 主 體 如 何 做 出 理 性 行 動 (Braun, 1995:169)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式 (model of rationality), 包 括 韋 伯 (M. Weber) 的 四 種 理 性 行 動 新 政 治 經 濟 學 (new political economics) 的 理 性 模 型 賽 門 (H. A. Simon) 的 受 限 的 理 性 (bounded rationality) 三 種 (Braun, 1995: 169) 在 此 說 明 如 下 : 首 先, 韋 伯 藉 著 理 念 型 的 方 法 論, 建 構 了 四 種 理 性 行 動 (rational action) 的 類 型 : 一 是 目 的 理 性 行 動 (rational action in relation to a goal): 這 也 稱 作 工 具 理 性 行 動 它 是 指 行 動 者 有 非 常 明 確 的 行 動 目 的, 並 且 謹 慎 地 計 算 選 擇 種 種 有 利 的 手 段 以 達 到 目 的 韋 伯 認 為, 工 具 理 性 行 動 的 興 起 導 致 了 西 方 社 會 的 資 本 主 義 之 文 明, 但 工 具 理 性 行 動 的 過 度 膨 脹 也 帶 來 了 西 方 社 會 的 資 本 主 義 之 悲 哀 與 危 機 二 是 價 值 理 性 行 動 (value-rational action): 價 值 理 性 行 動 與 工 具 理 性 行 動 的 相 同 之 處 在 於 手 段 的 理 性 選 擇, 但 是 其 目 的 是 在 於 遵 守 已 經 預 定 的 大 社 會 價 值 系 統 ( 亦 即 規 範 定 義 ), 其 不 容 個 人 任 意 選 擇 例 如 : 日 本 戰 士 於 二 次 大 戰 時 駕 駛 飛 機 衝 向 美 國 航 空 母 艦, 恐 怖 主 義 的 基 地 組 織 發 動 的 911 攻 擊 事 件, 中 國 的 史 可 法 死 守 揚 州, 這 些 的 利 他 性 自 殺, 都 可 說 明 價 值 理 性 行 動 三 是 感 性 行 動 (affective or emotional action): 由 於 行 動 者 的 心 情 或 情 緒 所 引 導 的 行 動, 它 是 特 定 情 況 下 的 情 緒 性 反 應 例 如 : 有 些 人 聽 到 悅 耳 的 音 樂 就 會 想 要 跳 舞 四 是 傳 統 性 行 動 (traditional action): 由 風 俗 習 慣 規 範 信 仰 所 制 約 的 習 慣 性 行 動 例 如 : 有 些 信 教 者 吃 飯 之 前 要 禱 告 ( 陳 秉 璋, 民 80:265) 雖 然 他 強 調 人 類 的 活 動 經 常 是 這 四 種 理 性 行 動 的 混 合, 但 是 他 仍 認 為 目 的 理 性 行 動 在 現 代 的 社 會 最 具 有 重 要 性 (Braun, 1995: 169) 其 次, 在 1950 年 代, 從 效 用 主 義 (utilitarianism) 與 古 典 經 濟 學 引 申 出 了 新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理 性 模 型 它 指 出 行 動 主 體 是 依 據 效 用 最 大 的 準 則 來 做 出 理 性 選 擇 行 動 換 言 之, 當 行 動 主 體 面 對 許 多 可 能 行 動 時, 他 會 以 成 本 與 效 益 來 做 為 衡 量 效 用 的 指 標, 權 衡 各 種 可 能 行 動 的 效 用 大 小, 進 而 選 出 一 個 行 動 (Braun, 1995:169) 在 國 內, 政 府 預 算 或 一 般 管 理 學 或 工 程 經 濟 學 等 教 科 書 中 常 引 用 所 謂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cost-benefit-analysis) 來 評 價 一 個 決 策 的 是 否 具 有 理 性, 這 種 評 價 將 選 擇 標 準 化 約 為 經 濟 效 率 ( 投 入 不 變 時 產 出 最 大, 或 是 產 出 不 變 時 投 入 最 小 ), 而 忽 略 了 實 務 上 如 政 治 法 律 教 育 學 術 宗 教 藝 術 等 層 面 的 其 它 選 擇 標 準 某 種 程 度 上, 這 種 理 性 模 型 類 似 於 韋 伯 的 目 的 理 性 行 動 第 三, 有 些 學 者 提 出 一 個 人 的 行 動 不 是 建 立 於 上 述 所 謂 的 效 用 最 大 的 準 則 上, 而 是 只 要 能 符 合 一 定 期 望 水 平 的 基 礎, 這 也 就 是 說, 不 是 以 追 求 最 佳 解 而 是 以 追 求 次 佳 解 以 做 為 行 動 準 則 這 種 見 解 直 到 目 前 為 止 仍 可 追 溯 於 一 些 認 知 心 理 學 社 會 學 以 及 哲 學 的 觀 點, 與 此 相 關 聯 的 是 受 限 的 理 性 這 個 關 鍵 概 念 受 限 的 理 性 基 本 上 是 與 不
8 人 文 與 社 會 研 究 學 報 受 限 的 理 性 (unbounded rationality), 或 完 全 的 理 性 (comprehensive rationality) 相 對 立 的 (Forester, 1984: 25) 受 限 的 理 性 又 可 因 形 成 原 因 而 分 成 許 多 類 型 賽 門 認 為 它 是 由 於 個 體 在 認 知 上 的 限 制 所 致 ; 佛 瑞 斯 特 (J. Forester) 認 為 它 是 社 會 分 化 所 導 致 的 不 同 技 能 洞 察 力 及 合 作 方 式 所 致 ; 林 德 布 隆 (C. E. Lindblom) 認 為 它 是 指 一 個 利 益 團 體 中 個 體 間 處 於 競 爭 的 情 況 所 致 ; 哈 伯 瑪 斯 (J. Habermas) 則 認 為 它 是 指 個 體 間 或 團 體 間 因 處 於 政 治 經 濟 結 構 的 不 平 等 所 致 (Forester, 1984: 26-29) 受 限 的 理 性 雖 然 是 理 性 模 型 的 一 種 變 形, 但 它 在 實 質 內 容 上, 若 將 之 套 用 於 理 性 模 型 的 建 構 者 身 上, 則 表 示 理 論 建 構 者 的 理 論 建 構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受 限 的 理 性 之 展 現 因 此, 試 圖 找 出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的 原 則 性, 這 似 乎 是 不 可 能 基 於 此, 當 魯 曼 於 決 策 的 弔 詭 性 (Die Paradoxie des Entscheidens) 一 文 中 指 出 決 策 具 有 弔 詭 性 時,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站 在 賽 門 所 提 出 的 受 限 的 理 性 之 基 礎 上 進 行 的 (Luhmann, 1993: 295-296) 但 魯 曼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是 以 意 義 歷 史 (Sinnsgeschicht;history of meaning) 的 概 念 來 取 代 理 性 一 詞 的 內 涵, 相 關 說 明 有 待 他 文 介 紹 理 性 模 式 認 為 行 動 主 體 ( 一 個 人 或 是 一 個 組 織 ) 並 不 是 以 任 意 傳 統 或 直 覺 的 方 式 來 做 出 決 策, 而 是 基 於 理 性, 因 此 主 體 應 該 避 免 做 出 不 理 性 的 決 策, 這 就 像 是 主 體 應 該 避 免 做 出 一 些 不 健 康 或 是 不 安 全 的 事 情 這 種 思 考 方 式 是 將 理 性 健 康 安 全 都 視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方 式, 因 此 主 體 應 該 要 避 免 那 些 不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方 式 據 此 而 言, 理 性 一 詞 是 一 個 空 概 念 (Leerbegriff;empty concept), 因 為 它 的 正 當 性 是 來 自 於 主 體 應 該 要 避 免 不 理 性 的 命 令 (imperative) 職 是 之 故, 當 吾 人 評 斷 行 動 主 體 的 作 為 是 理 性 或 非 理 性 時, 其 實 這 背 後 藏 有 著 一 個 ( 理 性 的 ) 判 準 ; 這 種 情 況 類 似 於 當 一 個 人 是 健 康 的 或 是 不 健 康 的, 這 背 後 藏 有 著 一 個 ( 健 康 的 ) 判 準 (Japp, 1994: 127-128) 由 此 說 來, 理 性 究 竟 為 何 是 一 個 值 得 討 論 的 問 題, 理 性 應 該 不 是 與 生 俱 來 的 自 知 之 明, 那 它 到 底 又 有 何 不 易 察 覺 的 內 蘊 (latency) 呢?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式 似 乎 難 以 回 答 此 問 題, 這 與 其 哲 學 預 設 有 關 行 動 理 論 的 哲 學 預 設 偏 向 於 主 客 二 元 對 立 統 一 模 式, 此 乃 建 立 在 主 體 同 一 性 客 體 同 一 性 主 客 二 元 同 一 性 等 三 個 假 定 之 上, 並 由 此 引 伸 出 對 於 方 法 論 的 重 視 主 體 同 一 性 的 假 定 是 指, 每 個 人 的 認 知 過 程 基 本 上 是 一 樣 的, 因 此, 哲 學 家 的 認 知 過 程 也 同 一 般 人 一 樣 哲 學 家 因 此 可 以 其 本 身 的 認 知 過 程 當 做 例 子 來 類 推 至 全 人 類 客 體 同 一 性 的 假 定 是 指, 吾 人 可 以 一 種 同 一 規 則 來 概 括 所 有 的 世 界 運 作 狀 況 傳 統 本 體 論 者 相 信 世 界 自 然 和 社 會 被 認 為 是 以 某 種 實 體 為 基 礎 所 形 成 的 統 一 體 ( 高 宣 揚, 民 91:26) 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之 中, 這 種 思 想 的 典 型 例 子 就 是 上 述 的 各 種 理 性 模 型, 在 自 然 科 學 之 中 則 可 以 高 能 物 理 研 究 與 所 謂 的 拉 普 拉 斯 之 魔 為 代 表 4 4 高 能 物 理 研 究 的 基 本 構 想 是, 找 到 構 成 宇 宙 萬 物 的 最 基 礎 的 粒 子 這 種 構 想 的 推 理 過 程 如 下 : 如 果 吾 人 能 找 到 這 個 構 成 質 子 中 子 的 基 礎 粒 子, 並 研 究 其 特 性, 則 可 由 此 進 一 步 了 解 質 子 中 子, 而 質 子 中 子 是 原 子 的 基 礎 元 素, 因 此 可 進 一 步 了 解 原 子, 而 原 子 是 分 子 的 基 礎 元 素, 因 此 可 進 一 步 了 解 分 子, 而 分 子 是 宇 宙 萬 物 的 基 礎 元 素, 故 更 能 深 入 了 解 宇 宙 萬 物 科 學 家 們 於 是 設 計 了 一 種 高 能 加 速 器, 希 望 以 某 種 具 有 高 能 量 且 高 速 度 的 基 礎 粒 子 ( 例 如 是 質 子 或 中 子 ) 去 撞 擊 另 一 個 基 礎 粒 子 ( 例 如 是 質 子 或 中 子 ), 希 望 從 撞 擊 結 果 之 中 找 尋 到 構 成 質 子 或 中 子 的 更 基 礎 粒 子 例 如, 丁 肇 中 從 高 能 物 理 研 究 中 找 到 所 謂 的 J 粒 子 拉 普 拉 斯 (P. S. Laplace) 是 一 個 十 八 世 紀 時 的 法 國 伯 爵 與 數 學 家, 他 承 繼 了 從 笛 卡 爾 (R. Descartes) 發 起 並 經 過 牛 頓 (I. Newton) 補 強 的 神 話 性 機 械 論 世 界 觀, 進 而 提 出 拉 普 拉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之 觀 點 9 至 於 主 客 二 元 同 一 性 的 假 定, 即 主 客 二 元 對 立 統 一 的 假 定 這 是 在 理 性 中 心 主 義 或 主 體 中 心 主 義 的 脈 絡 下 所 做 成 的 假 定 在 此, 這 二 元 是 指 主 體 是 一 元 且 客 體 為 另 一 元 ; 對 立 是 指 主 體 與 客 體 是 互 相 對 立 的, 其 中 主 體 這 一 元 做 為 基 礎, 而 客 體 這 一 元 做 為 由 基 礎 所 開 展 來 的 結 果 ; 統 一 是 指 人 世 間 所 有 現 象 都 可 化 約 為 這 兩 元 對 立, 即 主 體 客 體 這 樣 一 個 圖 示 ( 高 宣 揚, 民 91:26-27) 主 客 二 元 對 立 統 一 的 思 考 模 式 誇 大 認 識 過 程 的 主 體 及 其 客 體, 不 僅 將 兩 個 獨 立 的 系 統 混 淆 在 一 起, 特 別 是 將 這 兩 大 系 統 之 間 的 各 種 關 係 看 成 是 屬 於 同 一 系 統 的 因 素, 同 時, 也 混 淆 系 統 及 其 環 境 的 世 界, 這 是 傳 統 主 體 邏 輯 中 心 主 義 原 則 的 結 果 ( 高 宣 揚, 民 91:25-26) 哲 學 家 從 主 客 二 元 對 立 統 一 模 式 出 發, 拿 自 我 的 認 知 過 程 當 做 例 子, 進 而 類 推 到 所 有 人 類 是 以 何 種 認 知 方 法 進 行 認 知 因 此, 上 述 的 三 個 假 定 又 會 導 引 出 對 認 識 過 程 與 方 法 的 重 視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型 從 1950 年 代 開 始 已 經 在 許 多 政 治 學 領 域 被 應 用 在 德 國, 行 動 理 論 在 政 治 學 上 佔 有 主 流 理 論 的 地 位, 而 隨 著 自 我 再 製 系 統 理 論 的 興 起 以 及 從 方 法 論 上 對 它 進 行 反 駁 之 後, 它 的 氣 勢 才 逐 漸 緩 和 下 來, 即 使 如 此, 行 動 理 論 在 政 治 學 界 的 影 響 力 仍 是 極 為 全 面 且 深 遠 的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型 因 此 認 為, 行 動 主 體 在 面 對 問 題 時, 其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應 該 依 循 一 定 的 原 則 來 進 行, 此 種 決 策 語 意 下 的 決 策 特 性 因 此 帶 有 原 則 性 (principle) 而 且, 如 果 該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的 事 後 產 出 是 不 理 想 的, 則 問 題 應 該 是 在 於 行 動 主 體 沒 有 能 力 找 到 該 原 則, 或 是 不 願 去 找, 而 不 會 是 行 動 理 論 本 身 的 哲 學 預 設 有 錯 誤 整 體 而 言,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型 的 主 客 二 元 對 立 統 一 的 哲 學 預 設 過 於 素 樸 (naive), 此 外 其 對 於 人 性 圖 像 的 預 設 也 似 乎 過 於 簡 化, 其 試 圖 告 訴 人 們 如 何 行 動 才 是 善 與 正 確 的 行 為, 這 因 此 是 一 種 道 德 奠 基 理 論, 而 不 是 一 種 道 德 反 省 理 論 相 反 地, 魯 曼 的 觀 察 理 論 (theory of observation) 則 更 能 貼 近 經 驗 事 實 陸 從 魯 曼 的 觀 察 理 論 看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本 處 的 論 述 關 懷 在 於 指 出, 當 決 策 語 意 作 為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時, 此 時 的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可 以 魯 曼 的 觀 察 理 論 中 的 區 別 (distinction) 來 理 解 魯 曼 的 觀 察 理 論 試 圖 說 明 系 統 如 何 進 行 觀 察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此 處 所 謂 的 系 統, 包 括 機 械 系 統 生 物 系 統 意 識 系 統 與 社 會 系 統 ( 魯 貴 顯 譯, 民 87:121-122) 魯 曼 引 用 史 賓 塞 布 朗 (G. Spencer-Brown) 於 1979 年 在 形 式 的 法 則 (Laws of Form) 一 書 中 所 提 出 的 形 式 理 論 (Laws of Form) 來 建 構 其 觀 察 理 論 史 賓 塞 布 朗 的 形 式 理 論 指 出, 認 知 是 一 種 同 時 兼 具 區 別 (distinction) 與 標 示 (indication) 的 運 算, 魯 曼 據 此 將 觀 察 界 定 為 透 過 一 個 區 別 以 進 行 標 示 (Luhmann, 2002: 143) 斯 之 魔 的 看 法 他 認 為 宇 宙 中 存 有 一 個 存 在, 這 個 存 在 是 如 此 的 神 通 廣 大, 以 致 於 宇 宙 世 界 所 有 的 一 切 都 是 在 它 的 掌 握 之 中, 而 且 這 個 存 在 是 一 種 絕 對 秩 序, 可 透 過 一 個 數 學 式 子 來 表 示 在 拉 普 拉 斯 之 魔 的 觀 照 下, 宇 宙 的 變 化 是 有 跡 可 尋 的, 現 在 狀 態 既 是 過 去 狀 態 的 結 果 也 是 未 來 狀 態 的 原 因, 而 且, 因 為 存 有 一 個 絕 對 的 秩 序, 因 此 吾 人 只 要 理 解 宇 宙 中 一 個 部 分 系 統 的 因 果 關 係, 則 可 推 而 廣 之 應 用 於 其 它 部 分 系 統 或 甚 至 於 整 體 系 統 ( 李 茂 生, 民 89:87)
10 人 文 與 社 會 研 究 學 報 據 此, 魯 曼 認 為 所 有 的 觀 察 必 然 是 建 立 在 一 個 區 別 ( 而 區 別 必 然 是 一 個 差 異 ) 的 基 礎 上 換 言 之, 由 於 觀 察 的 區 別 之 出 現, 世 界 也 跟 著 出 現 了, 世 界 的 其 中 一 邊 有 所 指 稱, 賦 予 了 一 個 名, 而 另 外 一 邊 則 維 持 著 未 標 記 的 狀 態, 這 個 區 別 的 界 限 以 及 這 兩 邊 便 構 成 了 一 個 形 式 ( 湯 志 傑, 民 87:36-37)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區 別 必 然 是 一 個 差 異 的 說 法, 這 是 放 在 系 統 理 論 作 為 差 異 理 論 (theory of difference) 的 脈 絡 之 下 來 談 的 差 異 理 論 認 為 理 論 不 是 從 統 一 全 體 性 或 者 如 主 體 精 神 法 則 進 步 等 等 的 一 致 (identity) 出 發, 而 是 從 作 為 系 統 內 部 運 算 的 區 別 出 發 ( 魯 貴 顯 譯, 民 87:136-137) 觀 察 就 是 透 過 一 個 區 別 以 進 行 標 示, 這 一 定 義 可 以 引 用 運 算 / 觀 察 (operation / observation) 圖 示 來 進 一 步 說 明 該 圖 示 指 出, 一 方 面 一 個 觀 察 內 含 多 個 部 分 運 算 (operation), 而 且 每 個 部 分 運 算 都 是 一 種 弔 詭 的 運 算 (a paradox operation), 具 有 a -a 區 別 圖 示 ; 另 一 方 面 這 些 部 分 運 算 可 藉 由 一 個 系 統 運 算 來 加 以 串 連, 此 一 系 統 運 算 即 是 運 算 / 觀 察 圖 示 中 的 /, 其 也 是 一 種 弔 詭 的 運 算, 具 有 A -A 區 別 圖 示, 此 為 整 個 觀 察 的 初 始 區 別 (start distinction) 此 處 的 初 始 區 別 就 是 觀 察 就 是 透 過 一 個 區 別 以 進 行 標 示 句 子 中 的 區 別, 而 其 標 示 則 是 A, 除 此 之 外, 其 本 身 也 是 一 種 弔 詭 的 運 算 (Esposito, 1997a:125-126) 一 個 弔 詭 的 運 算 的 成 立 前 提 有 二 : 一 是, 系 統 的 觀 察 本 身 是 一 種 自 我 指 涉 的 運 作 自 我 指 涉 是 指, 當 一 個 觀 察 者 在 觀 察 時, 只 能 以 關 聯 於 自 己 的 意 義 歷 史 ( 例 如 一 個 人 的 歷 史 意 識 ) 來 進 行 觀 察,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觀 察 二 是, 藉 由 區 別 的 作 用, 將 產 生 一 個 徹 底 完 整 性 的 對 立 組 的 可 能 區 別 圖 示, 其 呈 現 出 相 反 相 成 的 兩 個 對 立 值, 例 如 : a / -a 區 別 圖 示 之 中 的 a 與 -a, 其 中, a 是 因 為 -a, 相 反 地, 也 可 說 -a 是 因 為 a, 結 果 會 處 在 a 是 因 為 a, 且 a 是 因 為 a 的 弔 詭 現 象 之 中, 或 說 陷 入 弔 詭 擺 盪 之 中, 致 使 無 法 作 出 決 定 以 利 於 其 中 的 一 面 (Krause, 1996: 140-141; 魯 貴 顯 譯, 民 87: 132-133) 5 由 此 說 來, 弔 詭 可 以 簡 要 地 說 就 是 差 異 者 之 同 一 性 (Identität des Differenten)( 魯 貴 顯 譯, 民 87:134) 弔 詭 現 象 因 此 是 無 法 以 形 式 邏 輯 的 排 中 律 來 說 明 質 言 之, 弔 詭 一 詞 並 非 意 指 邏 輯 上 的 矛 盾, 也 因 此 弔 詭 現 象 並 不 是 邏 輯 上 的 矛 盾 現 象 6 如 果 從 邏 輯 上 的 矛 盾 來 觀 察 一 個 事 物, 則 會 陷 入 二 元 邏 輯 的 困 境, 例 如 吾 人 理 解 下 雨 等 於 沒 下 雨 有 所 見 等 於 有 所 不 見 你 的 優 點 等 於 你 的 缺 點 系 統 等 於 環 境 出 場 等 於 不 出 場 但 如 果 從 弔 詭 來 觀 察 一 個 事 物, 則 吾 人 理 解 下 雨 是 因 為 沒 下 雨 有 所 見 是 因 為 有 所 不 見 你 的 優 點 是 因 為 你 的 缺 點 系 統 是 因 為 環 境 出 場 是 因 為 不 出 場 (Luhmann, 1985: 6 18) 在 此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初 始 區 別 也 是 一 種 弔 詭 的 運 算, 那 麼 觀 察 者 會 不 會 陷 入 難 以 做 出 決 定 的 弔 詭 困 境 呢? 魯 曼 認 為 不 會, 因 為 觀 察 者 可 以 再 進 入 (Re-entry) 來 進 行 5 道 德 經 第 二 章 對 於 弔 詭 性 有 很 好 的 詮 釋 : 有 和 無 是 互 相 對 待 而 生 的, 難 和 易 是 互 相 對 待 而 成 的, 長 和 短 是 互 相 對 待 而 顯 現 的, 高 和 下 是 互 相 對 待 而 造 成, 音 和 聲 是 互 相 對 待 而 產 生 合 諧 的, 前 和 後 是 互 相 對 待 而 形 成 順 序 的 換 句 話 說, 在 弔 詭 的 思 考 下, 現 象 的 一 切 稱 謂 概 念 以 及 價 值 判 斷 都 是 在 互 相 對 待 的 關 係 中 產 生 的 ( 陳 鼓 應, 民 84:51-55) 6 一 般 而 言, 敘 述 性 判 斷 係 指 關 於 事 實 之 真 假 的 判 對, 例 如 判 斷 張 三 是 否 生 於 台 北 市 由 於 在 存 在 上, 張 三 不 能 是 生 於 台 北 市 又 生 於 高 雄 市, 因 此, 關 於 張 三 生 於 台 北 市 與 張 三 生 於 高 雄 市 之 敘 述 性 判 斷 不 能 同 時 為 真, 否 則 就 會 陷 入 邏 輯 上 的 矛 盾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之 觀 點 11 去 弔 詭 化 (Entparadoxierung) 再 進 入 意 味 著, 觀 察 者 在 觀 察 中 能 偶 變 地 (contingently) 選 用 另 一 個 適 當 的 區 別, 以 避 免 初 始 區 別 陷 入 弔 詭 困 境, 觀 察 者 因 此 感 覺 不 到 其 觀 察 是 一 種 弔 詭 的 觀 察 再 進 入 因 此 可 被 視 為 弔 詭 開 展 (Paradoxieentfaltung) 或 弔 詭 管 理 (Paradoxiemanagement)(Esposito, 1997b:153-154;Krause, 1996: 171; 魯 貴 顯 譯, 民 87:135) 對 於 去 弔 詭 化 的 運 算 可 舉 三 例 說 明 如 下 : 第 一 例 是, 關 於 人 們 要 如 何 形 容 高 雄 澄 清 湖 的 面 積 當 人 們 是 以 大 / 小 的 區 別 進 行 觀 察 時, 從 世 事 無 窮 的 角 度 來 說, 人 們 說 它 大 是 因 為 自 己 見 識 過 的 湖 不 夠 多 ; 說 它 小, 是 因 為 在 自 身 的 歷 練 中 知 道 還 有 許 多 更 大 的 湖 此 時, 人 們 會 陷 入 弔 詭 困 境, 但 人 們 同 時 可 以 再 進 入 的 方 式 選 擇 另 一 個 區 別 來 對 於 大 / 小 的 區 別 加 以 去 弔 詭 化, 例 如 : 人 們 可 以 比 大 陸 太 湖 大 / 比 大 陸 太 湖 小 為 區 別, 從 而 標 示 高 雄 澄 清 湖 為 小, 或 是 可 以 比 埔 里 鎮 的 鯉 魚 潭 大 / 比 埔 里 鎮 的 鯉 魚 潭 小 為 區 別, 以 標 示 高 雄 澄 清 湖 為 大 ( 黃 鉦 堤, 民 94:187) 由 此 說 來, 另 一 個 區 別 的 選 定, 並 不 是 必 要 的, 但 也 不 是 不 可 能 的, 因 此 是 偶 變 的 (contingent) 第 二 例 是, 當 學 者 以 蛋 / 雞 的 區 別 來 談 論 雞 與 蛋 是 孰 先 孰 後 的 問 題 時, 此 時 會 陷 入 雞 生 蛋 ; 蛋 生 雞 的 弔 詭 困 境 此 時 他 可 以 再 進 入 的 方 式, 選 擇 一 個 無 可 置 疑 的 外 在 立 基 點 作 為 另 一 個 區 別, 進 而 可 對 於 蛋 / 雞 的 區 別 進 行 去 弔 詭 化 例 如 : 面 對 小 孩 子, 他 可 以 選 擇 存 有 有 神 明 / 無 神 明 區 別 圖 示 作 為 其 外 在 立 基 點, 進 而 指 出 有 神 明 創 造 一 隻 雞, 而 後 雞 生 蛋, 如 此 一 來 即 可 對 雞 與 蛋 的 弔 詭 困 境 進 行 去 弔 詭 化 同 理, 面 對 高 中 生, 他 可 以 選 擇 存 有 分 子 茁 生 / 非 分 子 茁 生 區 別 圖 示 做 為 其 外 在 立 基 點, 進 而 指 出 在 有 一 些 分 子 茁 生 (emergence) 出 一 個 蛋, 而 後 蛋 生 雞, 如 此 一 來 即 可 對 雞 與 蛋 的 弔 詭 困 境 進 行 去 弔 詭 化 由 此 可 知, 外 在 立 基 點 的 選 定 具 有 偶 變 性 第 三 例 是, 魯 曼 有 這 樣 的 親 身 經 歷, 他 曾 在 澳 洲 布 里 斯 班 (Brisbane) 的 一 個 公 寓 小 旅 館 牆 上, 看 見 電 話 機 上 貼 著 這 樣 一 個 字 條 : 如 果 故 障, 打 某 某 號 碼 (If defect, call ) 此 時 人 們 若 以 此 電 話 故 障 所 以 要 藉 此 電 話 來 打 某 某 號 碼, 則 將 陷 入 弔 詭 困 境, 此 時 人 們 可 以 再 進 入 的 方 式 選 擇 另 一 個 區 別 來 進 行 去 弔 詭 化, 從 而 解 開 弔 詭 困 境, 例 如 : 人 們 此 時 可 以 選 用 壞 的 電 話 / 不 壞 的 電 話 的 區 別, 然 後 標 示 這 是 一 個 壞 的 電 話, 所 以 人 們 要 寫 下 指 定 號 碼, 然 後 使 用 另 一 個 電 話 去 撥 打 指 定 號 碼 (Luhmann, 2002:91-92)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觀 察 者 在 進 行 觀 察 時, 他 無 法 知 道 其 初 始 區 別 如 何 被 選 出, 對 於 此 一 事 態 稱 為 觀 察 的 弔 詭 性, 觀 察 本 身 因 此 是 一 種 特 有 的 盲 目 ( 有 所 不 見 其 初 始 區 別 為 何 ) 與 認 識 ( 有 所 見 其 標 示 為 何 ) 的 結 合 (Krause, 1996: 90-91; 魯 貴 顯 譯, 民 87:129) 質 言 之, 由 於 觀 察 者 藉 由 再 進 入, 同 時 選 用 另 一 個 適 當 的 區 別 來 對 先 前 使 用 的 區 別 加 以 去 弔 詭 化, 因 此 遮 掩 了 觀 察 的 弔 詭 性, 而 此 一 另 一 個 適 當 的 區 別 之 選 定 是 具 有 偶 變 性 由 此 說 來, 本 文 將 觀 察 的 初 始 區 別 看 成 是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並 將 觀 察 的 標 示 看 成 是 決 策 結 果,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因 而 具 有 偶 變 性 與 弔 詭 性 魯 曼 的 觀 察 理 論 認 為 機 械 系 統 生 物 系 統 意 識 系 統 ( 這 是 指 一 個 人 的 心 理 系 統 ) 與 社 會 系 統 都 會 進 行 觀 察, 其 中 在 說 明 前 三 者 時 具 有 很 大 的 說 服 力, 但 在 說 明 社 會 系 統
12 人 文 與 社 會 研 究 學 報 ( 例 如 一 個 交 談 對 話 一 個 組 織 或 是 一 個 整 體 社 會 ) 時 卻 讓 人 感 覺 到 社 會 系 統 像 是 鬼 魂 7 一 般, 自 己 有 著 生 命 這 之 所 以 如 此, 是 與 其 哲 學 預 設 有 關 魯 曼 的 觀 察 理 論 的 哲 學 預 設 是 所 謂 的 激 進 的 建 構 主 義 (radical constructivism) 建 構 主 義 是 將 每 個 資 料 回 溯 於 一 個 觀 察 認 知 理 論 的 任 務 因 此 是 去 觀 察 觀 察 換 言 之, 認 知 理 論 是 並 不 涉 及 觀 察 者 觀 察 到 什 麼, 而 是 涉 及 到 觀 察 者 如 何 觀 察 (Esposito, 1997c:102) 從 建 構 主 義 來 看, 古 典 的 主 體 / 客 體 的 區 別 (classical subject / object distinction) 的 認 知 理 論 應 被 運 算 / 觀 察 的 區 別 (operation / observation distinction) 的 認 知 理 論 所 取 代, 後 者 將 任 何 資 料 回 溯 於 一 個 自 我 再 製 系 統 的 具 體 運 算 為 了 強 調 這 關 鍵 性 的 見 解 是 存 在 於 對 區 別 運 算 之 關 聯, 魯 曼 因 此 偏 好 以 運 算 的 建 構 主 義 (operative constructivism) 來 稱 呼 廣 為 流 傳 的 激 進 的 建 構 主 義 (Esposito, 1997c:102) 對 於 運 算 的 建 構 主 義 之 說 明, 有 必 要 提 到 所 謂 的 盲 點 原 則 (principle of blind spot), 而 這 又 要 回 溯 於 佛 爾 斯 特 (H. von Foerster) 的 研 究 成 果 盲 點 原 則 擴 展 了 一 個 對 眼 睛 的 觀 察 研 究 之 發 現, 它 指 出 在 眼 球 的 網 狀 表 皮 上 存 有 一 個 點 ( 或 說 一 個 區 域 ), 在 其 上 不 存 有 接 收 細 胞, 因 此 吾 人 的 視 野 是 不 完 全 的 吾 人 不 能 看 見 在 此 區 域 上 的 那 些 映 像, 吾 人 也 不 能 看 見 吾 人 看 不 見 這 些 映 像 的 這 一 件 事 換 言 之, 吾 人 不 知 有 此 缺 點 (Esposito, 1997c:102) 這 一 原 則 可 被 抽 象 化, 從 而 可 被 假 定 是 可 適 用 於 每 一 種 觀 察 就 此 而 言, 每 一 個 觀 察 都 使 用 了 自 己 的 區 別 來 當 作 自 己 的 盲 點 而 且, 觀 察 本 身 無 法 在 使 用 區 別 的 同 一 瞬 間 觀 察 此 區 別 (Esposito, 1997c:102-103) 這 樣 的 事 態 即 稱 為 觀 察 的 弔 詭 性, 其 義 理 也 見 諸 於 這 兩 個 俗 諺 : 一 是 眼 睛 不 能 看 見 其 看 見, 二 是 坐 在 水 桶 上 的 人 無 法 舉 起 水 桶 在 建 構 主 義 的 脈 絡 之 下, 追 求 最 後 的 真 相 (reality) 以 作 為 穩 定 且 適 當 的 知 識 之 保 證, 變 得 沒 有 希 望, 此 時, 吾 人 將 無 法 進 一 步 獲 得 一 個 新 的 支 撐 點, 其 能 做 出 終 極 有 效 的 宣 稱, 其 結 果 是 : 並 不 存 有 一 個 能 認 知 真 理 的 最 後 觀 察 者 (Esposito, 1997c:103) 建 構 主 義 因 此 是 以 存 在 於 一 個 遞 迴 的 網 路 之 內 的 觀 察 之 觀 察 來 解 決 終 極 真 理 的 問 題, 而 此 種 觀 察 沒 有 反 映 出 客 體 的 真 相, 而 是 得 出 一 套 自 己 認 為 符 合 真 相 的 建 構 物 在 此 要 注 意 的 是, 建 構 主 義 對 於 真 相 的 建 構 並 不 因 此 否 定 了 一 般 所 謂 的 實 在 論 (idealism), 因 為 它 一 方 面 承 認 既 存 的 客 體 是 一 種 真 相, 但 另 一 方 面 也 承 認 觀 察 之 內 的 運 算 本 身 也 完 全 是 一 種 真 相, 如 同 既 存 的 客 體 之 真 相 一 樣 (Esposito, 1997c:103-104) 史 鐵 德 樂 (M. Stadler) 與 克 儒 哲 (P. Kruse) 為 了 辯 別 激 進 的 建 構 主 義 與 傳 統 認 知 理 論 在 認 知 立 場 上 的 不 同, 提 出 下 列 四 種 理 論 來 說 明 事 實 (actuality) 與 真 相 (reality) 之 關 聯 性 一 是 事 實 等 於 真 相, 此 一 理 論 主 張 有 機 體 所 知 覺 的 事 實 即 是 真 相, 這 是 典 型 的 素 樸 實 在 論 (naive realism) 的 看 法 二 是 事 實 等 於 真 相 的 函 數, 此 一 理 論 又 稱 為 象 徵 的 知 覺 理 論, 其 主 張 有 機 體 所 知 覺 的 事 實 只 是 真 相 的 函 數, 函 數 具 有 對 等 轉 換 的 功 能, 因 此 事 實 與 真 相 兩 者 並 不 直 接 相 等, 而 是 一 種 對 等 轉 換 三 是 事 實 等 於 真 相 7 魯 曼 的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的 論 述 方 式 與 傳 統 西 方 的 社 會 科 學 的 論 述 方 式 完 全 不 同 一 些 介 紹 該 理 論 的 學 者 認 為 他 的 理 論 是 一 個 新 的 鬼 魂 (Gespenst)(Gripp-Hagelstange, 1995: 1) 而 一 些 教 授 該 理 論 的 社 會 學 者 則 被 貼 上 是 社 會 理 論 界 的 怪 胎 (Absonderlichkeit)(Fuchs, 1993: 11) 魯 曼 本 人 於 多 篇 文 章 中 認 為 傳 統 西 方 的 社 會 科 學 的 論 述 方 式 是 老 式 的 歐 洲 思 想 (alteuropäische Denken), 而 其 本 身 論 述 方 式 是 新 式 的 歐 洲 思 想 (neueuropäische Denken)(Gripp-Hagelstange, 1995: 15-16)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之 觀 點 13 認 知 主 體 特 質 認 知 主 體 的 文 化 脈 絡 等 三 者 的 函 數, 其 認 為 認 知 主 體 也 是 社 會 真 相 的 部 分, 因 此 認 知 主 體 所 知 覺 的 事 實 乃 接 近 地 反 映 客 觀 真 相 四 是 事 實 等 於 認 知 之 自 我 指 涉 個 體 獨 特 的 經 驗 背 景 刺 激 的 能 量 脈 絡 等 三 者 的 函 數, 此 一 理 論 乃 是 激 進 的 建 構 理 論 的 立 場, 與 前 三 者 相 比, 其 不 一 樣 之 處 在 於 不 再 有 真 相 概 念 的 考 慮 前 三 者 仍 追 求 真 相 之 摹 相 (copy) 以 及 真 相 之 再 現 (representation), 這 仍 有 著 形 而 上 學 的 本 體 論 (ontology) 的 預 設, 但 激 進 的 建 構 主 義 則 顯 然 是 去 本 體 論 (de-ontology) 的 預 設, 這 是 其 所 以 稱 為 激 進 (radical) 的 主 要 原 因 ( 馮 朝 霖, 民 91: 39-40) 在 魯 曼 的 觀 察 理 論 中, 激 進 的 建 構 主 義 是 以 運 算 / 觀 察 的 圖 示 來 說 明 認 知 如 何 可 能 這 也 就 是 說, 觀 察 本 身 也 是 一 個 運 算, 其 等 於 多 個 運 算 的 函 數, 其 公 式 是 : 觀 察 =f( 運 算 ) 其 中 的 境 界, 如 同 多 個 小 氣 流 ( 或 說 圈 圈 框 框 ) 的 互 動 將 茁 生 (emergence) 一 個 大 氣 流, 而 此 一 公 式 中 的 f 即 是 此 一 圖 示 中 的 /, 其 本 身 可 被 聯 想 為 一 個 茁 生 過 程 整 體 而 言, 國 際 學 界 曾 對 魯 曼 的 學 說 舉 辦 多 場 研 討 會, 而 學 界 對 於 魯 曼 的 理 論 有 著 兩 極 化 的 評 價 在 此 摘 錄 兩 種 不 同 的 聲 音 如 下 : 首 先, 湯 志 傑 ( 民 87:15) 指 出, 儘 管 魯 曼 目 前 在 德 國 社 會 學 界 幾 乎 是 唯 一 的 代 表, 不 論 是 哈 伯 瑪 斯 或 是 孟 許 (R. Münch), 在 深 度 及 廣 度 上 都 很 難 再 挑 戰 他, 而 社 會 系 統 這 份 專 業 的 社 會 學 理 論 期 刊 於 1995 年 的 創 刊, 更 昭 示 了 系 統 理 論 的 地 位 愈 趨 鞏 固, 可 是 就 如 昆 恩 布 雷 希 特 (H.U. Gumbrecht) 在 時 間 Die Zeit( 第 四 八 期 ) 上 面 悼 念 魯 曼 的 文 章 替 魯 曼 所 抱 不 平 的, 放 到 世 界 層 次 上 來 看, 當 人 們 談 到 德 國 社 會 學 理 論 時, 想 到 的 還 是 哈 伯 瑪 斯 造 成 魯 曼 不 易 為 國 際 學 界 所 接 受 的 理 由, 昆 恩 布 雷 希 特 認 為 是, 魯 曼 不 尋 常 地 結 合 了 僵 硬 的 系 統 思 考 與 相 對 化 了 的 詮 釋 學 的 緣 故 ; 湯 志 傑 則 認 為 是, 除 了 魯 曼 本 身 理 論 的 高 度 複 雜 性 及 抽 象 性 這 個 阻 卻 因 素 外, 更 大 的 原 因 可 能 在 於, 人 們 還 是 比 較 習 慣 於 從 行 動 的 立 場 來 思 考, 希 望 立 刻 得 到 一 個 簡 單 而 明 確 的 答 案, 以 及 偏 好 以 政 治 正 確 的 方 式 選 定 了 立 場 後, 再 來 思 考 理 論 與 推 理 的 問 題 再 者, 美 國 當 今 有 名 的 社 會 理 論 學 者 涂 納 (J. H. Turner) 在 其 社 會 學 理 論 的 結 構 一 書 中 評 論 : 魯 曼 的 系 統 功 能 論 與 其 他 功 能 論 相 差 無 幾, 它 具 有 誘 人 的 魅 力, 但 它 只 能 先 把 事 件 範 疇 化, 使 它 們 成 為 架 構 中 這 個 或 那 個 要 素 的 例 證, 然 後 才 能 解 釋 事 件 ; 然 而 體 系 本 身 不 可 能 被 經 驗 世 界 的 事 實 所 檢 證 ; 這 樣 一 來, 它 就 成 了 一 個 饒 有 趣 味 的 形 而 上 學, 但 卻 是 一 個 蹩 腳 的 理 論 ( 吳 曲 輝 等 譯, 民 81:157) 柒 反 思 代 結 論 與 建 議 首 先, 傳 統 的 形 而 上 學 ( 特 別 是 柏 拉 圖 主 義 哲 學 的 形 而 上 學 ) 就 是 諸 概 念 的 階 層 秩 序 的 二 元 對 立 系 統, 而 且 此 種 二 元 對 立 並 非 單 純 的 對 立, 而 是 有 著 優 劣 序 列 階 層 秩 序 的 對 立 傳 統 的 形 而 上 學 的 意 義 理 論 之 建 構 者 因 此 試 圖 提 出 某 種 意 義 例 如 : 柏 拉 圖 (Plato) 提 出 善 黑 格 爾 提 出 絕 對 精 神, 並 將 之 看 成 是 神 聖 不 可 侵 犯 的 現 有 合 理 秩 序 的 根 基 與 傳 統 形 而 上 學 的 意 義 理 論 不 同 的 是,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指 出 意 義 即 是 用 法 的 論 點 本 文 認 為, 從 意 義 即 是 用 法 來 看, 任 何 的 概 念 名 詞 幾 乎 都 可
14 人 文 與 社 會 研 究 學 報 以 變 成 是 一 個 空 概 念, 只 是 一 種 抽 象 形 式, 其 內 容 將 視 其 上 下 文 ( 或 說 脈 絡 )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是 存 有 無 限 多 種 可 能 這 種 說 法 因 此 是 與 佛 學 中 所 謂 的 世 界 是 空 的 相 類 似 世 界 是 空 的 並 不 是 說 世 界 是 空 洞 的, 而 是 說 世 界 就 是 這 樣 如 其 所 是 連 續 地 運 轉 著, 世 界 原 來 是 沒 有 分 別 的, 有 分 別 的 是 人 心 換 言 之, 一 切 法 都 是 緣 起 無 自 性, 都 是 因 緣 和 合 的, 每 個 人 的 條 件 不 一 樣, 所 見 也 就 不 一 樣 這 樣 的 世 界 觀 所 提 供 的 法 喜, 或 說 知 性 的 喜 悅, 對 於 人 們 的 人 生 觀 深 具 意 義 換 言 之, 人 生 不 如 意 之 事 十 之 八 九, 即 使 如 此, 重 要 的 是 : 人 們 可 轉 動 自 己 的 心 態 ( 或 說 視 角 脈 絡 ), 從 而 讓 自 己 快 樂 所 謂 春 鳥 何 處 尋, 方 寸 一 念 間 正 是 此 意 其 次,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指 出 意 義 即 是 用 法 的 論 點, 本 文 據 此 認 為, 決 策 一 詞 在 不 同 的 人 文 社 會 理 論 之 下, 存 有 不 同 語 意 與 特 性 質 言 之, 在 古 典 的 制 約 模 式 的 觀 照 下, 決 策 語 意 是 指 事 前 的 投 入 動 作, 其 具 有 強 烈 的 因 果 決 定 性 ; 在 混 沌 理 論 的 觀 照 下, 決 策 語 意 是 指 事 後 的 產 出 結 果, 其 具 有 內 外 隨 機 性 ; 而 當 決 策 被 視 為 一 個 系 統 因 應 環 境 干 擾 而 進 行 的 決 策 制 定 過 程 時, 從 行 動 理 論 的 理 性 模 式 來 看, 其 具 有 原 則 性 ; 但 若 從 魯 曼 的 觀 察 理 論 來 看, 其 具 有 弔 詭 性 與 偶 變 性 第 三, 從 整 個 西 方 的 精 神 歷 史 來 看, 行 動 理 論 假 定 選 擇 過 程 具 有 原 則 性 與 魯 曼 的 觀 察 理 論 假 定 選 擇 過 程 具 有 弔 詭 性, 兩 者 之 間 的 爭 論 自 古 已 有 蓋 爾 (P. Geyer) 認 為 整 個 西 方 的 精 神 歷 史 應 該 可 用 一 個 印 象 來 說 明, 這 個 印 象 就 是 它 是 處 於 一 個 介 於 古 典 封 閉 的 期 間 (klassisch-geschlossener Perioden) 與 弔 詭 開 放 的 期 間 (paradox-offener Perioden) 無 目 標 的 擺 盪 之 中 (Geyer, 1992: 13) 據 此, 可 以 進 一 步 聯 想 的 是, 幾 乎 所 有 的 人 文 社 會 理 論 建 構 者, 都 會 面 臨 的 是 : 究 竟 要 站 在 古 典 封 閉 或 弔 詭 開 放 的 立 場 在 後 現 代 主 義 流 行 的 當 今, 弔 詭 的 思 維 模 式 似 乎 愈 來 愈 為 人 所 接 受 後 續 研 究 者 可 以 引 用 這 一 組 對 立 概 念 ( 古 典 封 閉 對 弔 詭 開 放 ), 來 探 討 人 文 社 會 現 象 第 四, 從 魯 曼 的 觀 察 理 論 來 看, 學 者 因 此 是 以 其 特 有 的 語 言 ( 或 說 概 念, 或 說 論 述 方 式, 例 如 學 本 體 論 認 識 論 價 值 論 方 法 論 等 ), 如 同 帶 著 一 副 有 色 的 眼 鏡, 在 對 世 界 進 行 觀 察 (Luhmann, 1984:88) 循 此, 各 種 決 策 理 論 ( 或 是 更 放 大 地 說 是 所 有 學 術 研 究 結 果 ) 的 背 後 都 有 其 特 有 的 哲 學 預 設,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因 此 只 是 一 套 信 仰 系 統 或 說 意 識 型 態 第 五, 在 意 義 就 是 用 法 的 觀 照 下, 後 續 研 究 者 可 以 探 討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或 專 業 領 域 中 常 用 到 的 關 鍵 字 詞, 例 如 : 偉 人 政 治 家 政 治 美 等 字 詞, 從 中 感 受 語 言 遊 戲 的 奧 妙 之 處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之 觀 點 15 參 考 文 獻 一 書 籍 王 尚 文 等 譯 (Bryan Magee 原 著 )( 民 95): 哲 學 的 歷 史 台 北 市 : 台 灣 麥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皮 朝 綱 ( 民 84): 禪 宗 的 美 學 高 雄 市 : 麗 文 文 化 事 業 公 司 吳 光 明 ( 民 80): 歷 史 與 思 考 台 北 市 : 聯 經 出 版 事 業 公 司 吳 曲 輝 等 譯 (Jonathan H. Turner 原 著 )( 民 81): 社 會 學 理 論 的 結 構 台 北 市 : 桂 冠 圖 書 公 司 高 宣 揚 ( 民 91): 魯 曼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與 現 代 性 台 北 市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陳 鼓 應 ( 民 84): 老 子 今 註 今 譯 及 評 介 ( 十 六 版 ) 台 北 市 : 商 務 印 書 館 陳 德 禹 ( 民 85): 行 政 管 理 台 北 市 : 三 民 書 局 黃 光 國 ( 民 92): 社 會 科 學 的 理 路 台 北 市 : 心 理 出 版 社 黃 鉦 堤 ( 民 94): 詮 釋 學 與 行 政 的 意 義 理 解 台 北 市 : 翰 蘆 出 版 社 魯 貴 顯 譯 (Georg Kneer and Armin Nassehi 原 著 )( 民 87): 魯 曼 社 會 系 統 理 論 導 引 台 北 市 : 巨 流 圖 書 公 司 顏 澤 賢 ( 民 82): 現 代 系 統 理 論 台 北 市 : 遠 流 出 版 社 趙 敦 華 ( 民 86): 維 特 根 斯 坦 台 北 市 : 遠 流 出 版 公 司 Anscombe, G. E. M.(2001).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the German text, with a revised English translation. Oxford: Wiley- Blackwell. Fuchs, P.(1993). Niklas Luhmann --- beobachtet. 2. Aufl.. Opladen: Westdeutscher Verlag. Gripp-Hagelstange, H.(1995). Niklas Luhmann Eine Einführung. München: Wilhelm Fink Verlag. Krause, D.(1996). Luhmann-Lexikon. Stuttgart: Ferdinand Enke Veralg. Luhmann, N.(1984). Soziale Systeme, Grundriß einer allgemeinen Theorie. Frankfurt / M: Suhrkamp. Luhmann, N.(2002). Einführung in die Systemtheorie. in Dirk Baecker (Hrsg.). Heidelberg: Carl-Auer-Systeme Verlag. 二 期 刊 論 文 李 茂 生 ( 民 89): 少 年 犯 罪 的 預 防 與 矯 治 制 度 的 批 判 一 個 系 統 論 的 考 察 台 大 法 學 論 叢,29 卷 2 期, 頁 79-173 湯 志 傑 ( 民 87): 社 會 自 主 性 如 何 可 能? 以 魯 曼 的 系 統 理 論 拓 深 台 灣 社 會 自 我 描 述 的 初 步 構 想 當 代,136 期, 頁 36-53 鍾 維 光 ( 民 80): 混 沌 學 與 當 代 社 會 哲 學 當 代,66 期, 頁 82-89 Forester, J.(1984). Bounded Rationality and the Politics of Muddling Through.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 44, Nr. 1, pp. 23-31. Luhmann, N.(1985). Einige Probleme mit reflexivem Recht. Zeitschrift für Rechtssoziologie 6 (1985), Heft 1, S.1-18.
16 人 文 與 社 會 研 究 學 報 Luhmann, N.(1993), Die Paradoxie des Entscheidens. Verwaltungs- Archiv, Zeitschrift für Verwaltungslehre, Verwaltungsrechts und Verwaltungspolitik, 84. Band, Heft 3, S. 287-310. 三 文 集 論 文 陳 天 機 ( 民 91): 混 沌 的 啟 示 收 於 陳 天 機 許 倬 雲, 關 子 尹 主 編, 系 統 視 野 與 宇 宙 人 生 ( 增 訂 版 ), 頁 345-352 台 北 市 : 商 務 印 書 館 馮 朝 霖 ( 民 91): 根 本 建 構 論 理 論 發 展 之 哲 學 反 思 收 於 詹 志 禹 主 編, 建 構 論 理 論 基 礎 與 教 育 應 用, 頁 28-48 台 北 市 : 正 中 書 局 Braun, D.(1995), Handlungstheorien, in Nohlen, D. & Schultze, R. (Hrsg.), Lexikon der Politik, Band 1: Politische Theorie. München: Verlag C. H. Beck, S.168-173. Esposito, E.(1997a), Operation / Beobachtung, in Schmidt, J. F. K. (Redaktion), Glossar zu Niklas Luhmanns Theorie sozialer Systeme. Suhrkamp taschenbuch wissenschaft 1226, Frankfurt am Main, S. 123-128. Esposito, E.(1997b), Re-entry, in Schmidt, J. F. K. (Redaktion), Glossar zu Niklas Luhmanns Theorie sozialer Systeme. Suhrkamp taschenbuch wissenschaft 1226, Frankfurt am Main, S. 152-154. Esposito, E.(1997c), Konstruktivismus, in Schmidt, J. F. K. (Redaktion), Glossar zu Niklas Luhmanns Theorie sozialer Systeme. Suhrkamp taschenbuch wissenschaft 1226, Frankfurt am Main, S. 100-104. Geyer, P.(1992). Das Paradox: Historisch-systematische Grundlegung, in Geyer P. & Hagenbuechle, R. (Hrsg.). Das Paradox Eine Herausforderung des abendlaendischen Denkens. Tübingen, S.11-24. Japp, K. P.(1994). Verwaltung und Rationalität, in Damman, K. / Grunow, D. / Japp, K. P. (Hrsg.), Die Verwaltung des politischen Systems --- Neuere systemtheoretische Zugriffe auf ein altes Thema. Opladen: Westdeutscher Verlag, S.126-141. Lüdtke, H.(1995), Handlungstheorien, in Fuchs-Heinritz, W. / Lautmann, W. R. / Rammstedt, O. / Wienold, H. (Hrsg.), Lexikon zur Soziologie, 3. Aufl., Opladen: Westdeutscher Verlag, S. 266-267. Schwarz, H.(1995a), bedingte Reaktion, in Fuchs-Heinritz, W. / Lautmann, W. R. / Rammstedt, O. / Wienold, H. (Hrsg.), Lexikon zur Soziologie, 3. Aufl., Opladen: Westdeutscher Verlag, S.541. Schwarz, H.(1995b), S-R-Theorie, in Fuchs-Heinritz, W. / Lautmann, W. R. / Rammstedt, O. / Wienold, H. (Hrsg.), Lexikon zur Soziologie, 3. Aufl., Opladen: Westdeutscher Verlag, S.574. 投 稿 日 期 :2010 年 10 月 26 日 接 收 日 期 :2011 年 2 月 13 日 修 正 日 期 :2011 年 3 月 13 日
決 策 語 意 與 決 策 特 性 維 特 根 斯 坦 的 語 言 遊 戲 之 觀 點 17 The Semantics and Characteristic of Decision The Viewpoint of Wittgenstein s Language Game Jeng-Ti Huang Professor, National Chi-Nan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Abstract Wittgenstein s language game points out that the semantics of a sentence is decided by its usage. According to it, this paper tries to explain the different semantic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decision under the contexts of different theories. When it means an input action, it has the characteristic of causal-determinism according to the model of the classical conditioning. When it means an output result, it has the characteristic of randomness according to the chaos theory. The word decision also means a decision-making process in a black box. The rational models of action theory argue, we can find out some inherent principles in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n the contraty, the observation theory of Niklas Luhman argues, that decision-making process is a paradoxical and contingent operation. Key words: semantics of decision, causal-determinism, randomness, principle, contingency, parad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