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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臺 灣 在 納 入 清 朝 版 圖 之 後, 其 對 外 貿 易 對 象 從 國 際 轉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主, 同 時 也 被 納 入 中 國 的 市 場 體 系 之 中, 形 成 向 中 國 輸 出 農 工 原 料, 輸 入 手 工 製 品 日 用 物 資 的 分 工 關 係 在

Transcription: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十 六 卷 第 一 期, 頁 1-28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三 月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帝 國 邊 區 的 客 庄 聚 落 : 以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為 中 心 (1700-1890) * ** 陳 秋 坤 摘 要 從 帝 國 邊 區 的 比 較 視 野 看 來,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客 庄 聚 落 的 地 權 結 構 顯 示 公 共 產 權 特 別 發 達 包 括 祭 祀 嘗 會 田 業 和 神 明 組 織 購 置 的 以 租 粟 為 主 的 田 業, 約 佔 全 聚 落 總 田 地 面 積 70-80% 其 次, 客 庄 從 1700 年 代 發 展 出 來 的 半 軍 事 化 民 團 組 織 六 堆, 結 合 村 庄 管 事 宗 族 領 袖 和 家 族 長 老 等 掌 管 田 業 和 社 會 救 濟 組 織 的 精 英, 形 成 屏 東 平 原 一 股 有 機 的 政 治 經 濟 勢 力 本 文 認 為, 客 庄 先 民 因 清 初 政 府 獎 勵 墾 戶 佔 墾 政 策, 先 以 佃 戶 身 份, 向 閩 籍 業 主 墾 戶 接 洽 土 地 租 佃 生 產 關 係 稍 後, 運 用 投 資 工 本 改 良 土 地 的 途 徑, 轉 化 為 田 主 階 層, 並 建 立 排 外 性 的 聚 落 由 於 客 庄 居 民 的 墾 地, 位 居 屏 東 平 原 最 富 地 下 水 源 的 農 耕 地 帶, 促 使 客 庄 享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資 源 ; 稍 後, 因 緣 於 頻 繁 而 長 期 的 閩 粵 分 類 械 鬥 事 件, 逐 漸 建 成 兼 具 防 衛 與 攻 擊 的 民 團 組 織 關 鍵 詞 :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客 庄 閩 主 客 佃 嘗 會 公 共 田 業 六 堆 富 水 層 * ** 本 文 為 參 加 中 央 研 究 院 主 題 計 劃 歷 史 視 野 中 的 中 國 社 會 比 較 研 究 (2007-2008) 部 分 研 究 成 果 筆 者 感 謝 總 主 持 人 王 秋 桂 教 授 和 陳 永 發 教 授 的 支 援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來 稿 日 期 :2008 年 12 月 19 日 ; 通 過 刊 登 :2009 年 3 月 24 日

2 臺灣史研究 第十六卷第一期 一 前言 二 清初佔墾風潮與閩主客佃生產關係 三 客家田主階層的形成 四 客庄公業組織及其規模 五 管事與六堆聯盟的權力網絡關係 六 結論 公元一六九八年秋 居住濫濫庄的溫 張 林 鍾等數姓青年 沿 河來到萬巒鄉二溝水 現已崩消 發現官倉肚一帶未開拓之地 乃即遷 居屋場 又曰庄坪 是為萬巒開庄之始 有一天午後休息時 忽發覺耕 牛失蹤 於是全體出動 跟隨牛腳跡追尋 然叢林之下 不見天日 只 好披荊斬棘 費了半天 才到離庄坪不過二公里處 發見牛羣在水塘嬉 嬉混浴 農民們趨前一看 原來是一口如噴如湧的泉塘 當時苦於缺水 大家喜出望外 乃決定遷居於此 泉水在今萬巒鄉萬和村 李氏宗祠左 傍 鄉人稱為 仙人井 乃以此為中心 建設萬巒庄 既認定前途有 望 即派人回濫濫庄 甚至遠回原鄉 邀集大批農民來此墾荒 闢出良 田百頃 以後逐漸開拓頭 二 三 四 五溝水及其他地方 一共十三 庄 將此井之由來敘述於茲 作為立碑感念之誌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一日 萬巒庄 李作尚公嘗撰文 仙人井碑誌 1 一 前言 本文試圖從清朝邊區拓墾的比較視野 敘述清代早期土著和漢人墾佃在臺灣 開墾過程中 經由政府地賦政策和土地商品化 逐漸建立以家戶為地權所有單 位 並以村庄作為納稅單元的體制 2 文中選擇位於臺南的臺灣府城 3 政治經濟 1 2 尹章義總編纂 萬巒鄉誌 屏東 萬巒鄉公所 2008 頁 481 臺灣歷經荷蘭人 明鄭和清朝的統治 在文化 經濟形態和族群關係方面 都呈現地區性的特色

帝 國 邊 區 的 客 庄 聚 落 : 以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為 中 心 (1700-1890) 3 中 心 的 邊 區 屏 東 平 原 作 為 論 述 焦 點,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邊 緣 地 區 的 佔 墾 和 開 闢, 可 以 反 映 初 期 政 經 勢 力 的 運 作 以 及 移 民 墾 佃 落 地 化 (territorialization) 的 過 程 4 所 謂 落 地 化, 主 要 指 國 家 權 力 為 求 控 制 人 民 和 自 然 資 源 而 將 移 墾 聚 落 村 莊 化, 以 便 強 迫 人 口 定 居 在 一 定 地 籍 上 的 宅 園 其 次, 政 府 為 求 能 夠 收 到 定 時 的 地 稅, 經 常 利 用 地 方 權 力 中 介, 例 如, 管 事 或 保 甲 系 統, 清 查 戶 口 和 訂 正 田 甲 業 主 資 料, 並 限 定 以 家 戶 作 為 產 權 納 稅 單 位, 從 而 落 實 土 地 稅 源 屏 東 平 原 最 早 是 平 埔 族 馬 卡 道 族 群 的 領 域, 不 過 在 十 八 世 紀 初 期, 即 在 臺 南 府 城 有 力 之 家 的 佔 墾 下, 大 規 模 化 為 水 田 蔗 園, 促 使 抽 象 的 地 理 空 間 變 成 土 地 商 品 國 家 也 運 用 這 些 不 在 地 業 主 招 攬 墾 佃, 建 置 草 寮, 結 成 村 庄, 乃 至 形 成 納 稅 單 元 至 於 墾 佃 先 是 候 鳥 式 來 臺 拓 墾, 春 來 秋 去 ; 稍 後, 在 永 佃 權 的 誘 因 下, 利 用 投 資 工 本 闢 土 成 田 的 形 式, 換 取 獨 立 典 賣 的 田 園 經 營 權 利, 轉 而 形 成 田 主 在 許 多 粵 籍 佃 丁 集 中 的 聚 落, 則 採 取 推 派 佃 首 充 當 管 事 的 辦 法, 負 責 包 攬 村 庄 的 稅 務, 從 而 避 免 衙 役 藉 口 清 查 漏 報 田 業, 隨 意 進 村 勒 索 在 墾 戶 和 管 事 的 中 介 下, 屏 東 平 原 的 草 場 在 康 熙 39 年 至 59 年 代 (1700-1720) 快 速 墾 闢 成 水 田 蔗 園, 形 成 臺 南 府 城 最 為 重 要 的 糧 食 生 產 基 地 簡 單 說 來, 屏 東 平 原 的 拓 墾 歷 史 過 程, 可 以 說 明 幾 個 現 象 其 一 是 農 村 土 地 分 配 不 均, 在 十 八 世 紀 初 期 即 已 出 現 雛 形 在 1700 年 至 1900 年 間, 屏 東 地 域 的 多 數 耕 地 都 在 臺 南 府 城 和 在 地 業 主 的 佔 有 下, 形 成 大 業 主 小 佃 戶 格 局 其 次, 在 不 均 衡 的 地 權 分 配 格 局 當 中, 卻 因 複 雜 的 一 田 多 主 地 權 結 構, 促 使 墾 佃 得 以 和 業 主 同 享 土 地 所 有 權 利 許 多 佃 戶 因 投 資 改 善 土 地, 或 是 典 買 田 底 ( 永 佃 ), 晉 升 為 田 主, 得 以 獨 立 處 理 佃 作 權 利 為 此, 租 佃 關 係 並 不 是 簡 單 的 租 田 納 租, 而 是 牽 涉 到 地 權 分 配 關 係 其 三, 許 多 客 家 墾 佃 投 資 田 業 經 營 權 利, 3 4 尤 其 在 清 代 早 期, 為 求 快 速 恢 復 農 村 生 產 秩 序 和 徵 收 可 靠 的 稅 收, 地 方 政 府 運 用 各 種 中 介 人 物, 例 如 部 落 通 事 村 莊 管 事 和 具 有 政 商 關 係 的 富 戶, 開 發 土 地 資 源, 發 展 稻 作 蔗 糖, 意 圖 建 立 每 年 固 定 的 稅 賦 這 些 轉 化 過 程, 牽 動 土 著 自 我 意 識 的 涵 化, 以 及 地 理 空 間 的 資 本 化 有 關 同 時 期 清 帝 國 邊 區 的 族 群 涵 化 形 式, 參 見 Pamela K. Crossley, Helen F. Siu and Donald S. Sutton, eds., Empire at the Margins: Culture, Ethnicity and Frontier in Early Moder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6), Introducntion, pp. 1-21. 1684-1887 稱 為 臺 灣 府 城,1887-1895 年 則 稱 臺 南 府 城, 以 下 本 文 將 位 於 臺 南 的 臺 灣 府 城, 簡 稱 臺 南 府 城 本 文 使 用 落 地 化 概 念, 取 材 自 Peter Vandergeest and Nancy Lee Peluso, Territorialization and State Power in Thailand, Theory and Society 24: 3 (June 1995), pp. 385-426. 筆 者 感 謝 康 豹 教 授 提 供 本 項 資 料

4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十 六 卷 第 一 期 轉 成 田 主 之 後, 傾 向 於 將 多 數 田 園 劃 歸 祭 祀 公 業, 或 是 限 定 家 族 共 有 的 田 業 至 遲 到 1950 年 代, 大 多 數 所 謂 純 客 村 庄 的 地 籍 簿 冊 顯 示, 約 有 60-70% 耕 地 登 記 為 公 共 田 業 最 後, 客 庄 具 有 綿 密 的 社 會 組 織 在 管 事 掌 管 全 村 的 田 業 稅 賦 之 外, 另 有 著 名 的 六 堆 民 團 以 及 跨 越 村 庄 和 宗 族 的 祀 典 嘗 會, 凝 聚 整 個 客 家 住 居 的 村 落 本 文 試 圖 分 析 這 些 基 層 社 會 組 織 的 源 流 及 其 變 化 二 清 初 佔 墾 風 潮 與 閩 主 客 佃 生 產 關 係 明 治 36 年 (1903) 世 代 居 住 在 臺 南 府 城 的 大 租 戶 盧 乃 聰 家 族, 具 狀 向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設 立 的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申 訴, 表 示 他 祖 先 盧 愧 如 曾 於 康 熙 44 年 (1705), 夥 同 林 歧 鳳 和 李 咸 林 等 湊 股 組 合 盧 林 李 墾 號, 前 往 屏 東 平 原 向 土 著 ( 阿 猴 社 上 淡 水 社 ) 購 買 下 淡 水 溪 至 東 港 溪 以 西 廣 大 的 草 埔, 旋 後 招 攬 大 批 粵 籍 客 佃 前 去 拓 墾, 起 蓋 草 寮 聚 居, 先 後 墾 成 海 豐 庄 崙 上 庄 香 楊 腳 庄 火 燒 庄 潭 頭 庄 份 仔 庄 頂 下 庄 和 科 戈 庄 等 七 個 庄 頭 的 大 租 田 業 ( 簡 稱 租 業 ) 5 其 中, 林 姓 業 戶 分 得 海 豐 庄 和 崙 上 庄 租 業 ; 6 李 姓 業 戶 分 配 火 燒 庄 和 香 楊 腳 庄 等 庄 租 業 其 餘 三 庄 租 業 劃 歸 盧 家, 約 計 一 千 餘 甲 此 後, 一 百 餘 年, 盧 家 長 期 以 不 在 地 業 主 身 份 向 137 名 佃 戶 抽 收 大 租, 歷 管 無 異 不 幸, 道 光 元 年 至 10 年 間 (1821-1830) 貫 穿 村 庄 的 隘 寮 溪 爆 發 洪 水, 淹 沒 頂 下 庄 和 科 戈 庄, 沖 崩 整 片 田 園 等 到 光 緒 元 年 (1875), 河 道 幾 經 變 遷, 原 來 埋 沒 在 河 道 的 田 地 恢 復 成 可 耕 地 盧 乃 聰 先 父 於 光 緒 9 年 (1883) 招 雇 臺 南 附 近 農 夫 前 往 復 耕 無 奈, 因 土 質 不 良 以 及 地 方 動 亂, 只 得 撤 銷 佃 墾 不 料, 近 鄰 粵 籍 客 民 卻 乘 機 佔 墾 明 治 34 年 (1901) 殖 民 政 府 推 動 土 地 調 查, 要 求 所 有 人 登 報 產 權 盧 家 於 是 擺 設 宴 席, 邀 請 地 方 警 察 庄 長 和 各 庄 佃 人 前 來 認 納 大 租 然 而, 若 干 荒 暴 的 粵 庄 頭 人 欺 聰 乃 臺 5 6 盧 家 137 名 佃 戶, 除 了 3 名 納 大 租 8 石 以 及 另 一 名 佃 戶 納 現 銀 20 元, 其 餘 大 租 數 額 都 在 1 石 左 右 這 些 大 租 顯 示 大 多 數 佃 戶 都 是 耕 地 不 到 1 甲 的 小 農, 生 產 水 稻 和 甘 蔗 臺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編 號 4418, 第 226 卷, 臺 南 市 盧 乃 聰 申 訴 狀 林 家 後 人 林 陳 岸 ( 第 三 房 ) 在 光 緒 20 年 一 份 絕 賣 契 約 內, 指 出 其 先 祖 與 盧 李 二 家 共 同 備 資 開 墾 草 地, 並 配 得 海 豐 庄 科 科 林 等 處 大 租 1897 年 林 家 第 四 房 林 番 薯 因 乏 銀 應 用, 杜 賣 祖 先 遺 下 嘗 業 參 見 王 世 慶 主 編, 臺 灣 公 私 藏 古 文 書 影 本 ( 中 央 研 究 院 傅 斯 年 圖 書 館 館 藏,1977-1984), 第 6 冊, 06-0303-292200 06-0303-33224

帝 國 邊 區 的 客 庄 聚 落 : 以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為 中 心 (1700-1890) 5 南 人 氏, 長 途 遠 隔, 唆 使 佃 人 拒 寫 大 租 申 告 單, 乃 至 無 租 可 收 盧 氏 認 為 佃 戶 抗 納 大 租, 於 是 將 祖 先 遺 留 的 田 契 書 據, 連 同 各 庄 佃 人 名 稱 土 地 坐 落 和 納 租 額, 一 併 交 給 阿 猴 廳 長 官, 轉 交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辦 理 大 租 權 訴 訟 事 宜 大 租 戶 盧 家 的 例 子, 具 體 見 證 十 八 世 紀 初 葉 屏 東 平 原 的 佔 墾 風 潮 臺 南 府 城 商 家 富 戶, 利 用 官 方 鼓 勵 開 墾, 拓 展 稅 源 政 策, 合 夥 湊 資 組 成 墾 號, 然 後 向 地 方 官 申 請 開 墾 執 照, 或 是 逕 向 土 著 業 主 商 洽 土 地 租 佃, 佔 據 大 片 草 地 然 後, 招 攬 大 批 移 民, 其 中 許 多 來 自 粵 籍 客 鄉, 充 當 墾 佃, 坐 收 租 粟 這 種 閩 主 客 佃 租 佃 關 係 可 以 維 持 將 近 二 百 年 (1705-1900); 讓 遠 住 臺 南 府 城 的 不 在 地 業 主 家 族 得 以 透 過 私 人 管 事, 代 為 監 督 佃 農, 抽 收 大 租 其 次, 在 137 名 佃 戶 中, 年 納 大 租 10 至 20 石 者 3 名, 另 有 2 名 繳 納 園 租 現 銀 10-20 元 ( 墨 西 哥 銀 元, 每 元 重 0.68 兩 ), 其 餘 都 是 1 至 6 石 的 小 額 佃 農 在 地 權 結 構 上, 明 顯 呈 現 大 業 主 小 佃 戶 的 格 局 另 外 是 地 權 的 認 定 問 題 盧 家 在 客 庄 的 大 租 田 業 曾 經 在 嘉 慶 15 年 至 光 緒 元 年 間 (1810-1875) 因 河 流 泛 濫 而 變 成 沙 礫 滷 地, 不 適 種 植 沒 人 佃 作, 自 然 無 租 可 收 問 題 是 業 主 可 以 長 期 佔 有 洪 荒 之 地, 等 到 田 土 回 復 又 可 以 向 原 佃 或 現 佃 收 取 大 租? 盧 家 與 粵 佃 的 爭 執, 一 方 面 固 然 是 盧 家 為 不 在 地 業 主, 無 法 親 身 監 督 佃 人, 另 一 方 面 可 能 是 客 庄 的 集 體 意 識, 抗 拒 荒 地 回 復 的 地 權 認 定 另 一 個 更 著 名 的 大 租 戶 例 證, 則 是 征 臺 將 軍 施 琅 的 遠 親 施 世 榜 ( 號 文 標, 1670-1743) 7 他 在 康 熙 46 年 (1707) 前 後, 佔 墾 東 港 溪 以 東 上 淡 水 社 和 力 力 社 草 埔 稍 後, 利 用 康 熙 60 年 (1721) 朱 一 貴 動 亂 事 件, 捐 資 帶 眾 助 軍 平 亂 有 功, 獲 准 攜 帶 二 千 墾 佃, 就 地 開 墾, 建 立 萬 巒 庄 等 5 個 大 型 庄 頭 的 租 業, 約 佔 一 千 四 百 多 甲, 每 年 可 收 一 萬 多 石 以 上 大 租 稻 穀 施 家 子 孫 分 住 臺 南 府 城 和 泉 州, 每 年 委 派 管 事 在 庄 園 的 公 館 收 租, 再 將 米 穀 運 送 府 城 1750 年 代, 施 家 子 孫 分 家 析 產, 將 屏 東 地 區 的 租 業 包 裹 轉 賣 臺 南 商 家 陳 思 敬 ( 陳 元 英 ) 家 族 掌 管 乾 隆 37 年 (1772), 同 批 租 業 在 地 方 官 主 導 下, 轉 賣 高 樹 地 區 鹽 樹 庄 陳 鳴 珂 家 族 嘉 慶 24 年 (1819), 陳 家 無 力 管 業, 乃 由 臺 南 府 吳 姓 陳 姓 和 張 姓 家 族 等 三 家 合 股 組 成 達 三 堂 墾 號, 承 管 租 業 道 光 4 年 (1824) 達 三 堂 拆 股, 合 夥 的 張 家 將 股 權 轉 賣 吳 陳 兩 家 承 接, 另 組 吳 陳 商 號, 繼 續 管 理 租 業 等 到 1890 年 7 施 世 榜, 福 建 泉 州 晉 江 人, 康 熙 36 年 鳳 山 縣 拔 貢 生 在 屏 東 平 原 佔 墾 田 園 致 富 之 後, 將 資 金 轉 投 資 在 彰 化 平 原 開 鑿 著 名 的 八 堡 圳 ( 又 名 施 厝 圳 )

6 臺灣史研究 第十六卷第一期 代 吳陳 因積欠外商債務 被迫在官方主導下 將租業轉賣高雄著名糖業買 辦家族陳福謙 商號 陳順和 子孫陳日翔 陳文遠 同一地塊經過二百多 年的轉賣 始終由不在地業主輪流管業 8 三 客家田主階層的形成 在閩籍大租戶之外 另有粵籍墾佃自行向土著業主接洽開墾權利 例如 雍 正 5 年 1727 一群漢民 依據 1930 年代村民祖籍調查報告 應為創建客庄的 先祖 在 佃首管事 林永統的帶領下 共同向茄藤社土官認墾林邊溪上游糞萁 湖草地 合約規定 佃民墾成水田 每甲納租 7 石 熟園 4 石 同樣地 佃民不 願耕作之時 也可享有自由出退 田底 的權利 茲抄錄合約重要內容如下 同立合約 佃人管事林永統 謝聯昌等前來贌得土官礁傑有糞萁湖草 地一所 番民稀少耕種 拋荒累課 慘實難堪 茲蒙太老爺蕭 批 准 向番認佃供稅等情 願耕作完課 議約至冬成 明丈田每甲納租七 碩滿 園每甲納租四石滿 字跡不清 車運至土官家交納 另田底或 欲回唐之日 佃人任從出退工本 業主不得阻擋 雍正五年二月9 這種由佃人管事 佃首 帶領認墾的契約形態 和上述大型墾號的不同之處 在於佃人以集體耕種方式 向土著承耕納租 此處的 管事 是佃人的代表 他和墾戶聘請催租的管理人員 也稱 管事 但是在性質上 二者具有明顯的 差別 不過 這兩項認墾契約的相同之處 則是業主允許佃戶在改良土地之後 享有獨立的 田底 權利 其次 我們看到 地方官員基于土著生計和地方稅收 批准漢佃認墾土著草埔 同時 官員也認同民間通行的租佃習慣 准許番業主和 漢佃分別享有同一地塊的土地權利 8 9 根據 達三堂 租館 即吳 陳兩家 後人提供的資料 估計約有 1,276.82 甲 參見 臺灣總督府 公文類纂 編號 4411 第 219 卷 阿猴廳港東上呈大租紛爭調書 明治 36 年 4 月吳倫揚 恒記 陳子清 寓記 申報理由書 曾振名 童元昭編 噶瑪蘭西拉雅古文書 臺北 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 1999 雍正五 年佃人管事林永統仝立合約字 頁 110

帝國邊區的客庄聚落 以清代屏東平原為中心 1700-1890 圖一 7 清代屏東平原墾戶佔墾租業 說明 本圖以臺灣堡圖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調製 臺灣堡圖 臺北 臺灣日日新報社 1906 為基礎 顯示清代墾戶佔墾屏東平原的區位和近鄰村庄坐落 其中 施世榜家族和 盧林李 墾號為 早期比較大型的臺南府城墾戶 高樹鄉舊鹽樹庄的陳家 東振租館 為屏東北部地區的大業主 另有 一名大業主為阿里港庄北勢埔的藍國祥家族 藍鼎元長子 至於客家墾戶則以熊姓建立的 客田洋 代表 其租業位於東港溪東岸的力力社八老爺庄 繪圖者 中央研究院地理資訊中心劉揚琦先生

8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十 六 卷 第 一 期 另 一 件 由 粵 籍 客 佃 集 體 向 土 著 業 主 承 墾 草 地 的 例 證, 則 出 現 在 今 天 的 屏 東 縣 竹 田 鄉 頓 物 潭 庄 這 片 草 地 原 屬 下 淡 水 社 領 域 康 熙 46 年 (1707) 由 臺 南 府 城 三 大 富 戶 組 成 何 周 王, 向 下 淡 水 社 土 目 阿 里 莫 接 洽 開 闢 草 地, 並 招 攬 粵 佃 建 立 頓 物 庄 稍 後, 可 能 因 漢 墾 戶 越 界 侵 墾 草 地, 遭 下 淡 水 社 業 主 控 告, 最 後 由 鳳 山 知 縣 判 定, 草 地 租 粟 歸 由 番 業 主 承 管 於 是, 下 淡 水 社 土 目 以 業 主 身 份, 向 在 地 的 粵 籍 佃 戶 簽 約 開 墾 合 約, 規 定 粵 佃 自 行 備 出 工 本, 將 草 地 改 良 為 水 田 之 後, 每 甲 納 番 租 穀 7 石 隔 了 十 幾 年 ( 康 熙 59 年 [1720]), 番 業 主 藉 口 社 番 人 口 增 加, 番 租 不 敷 使 用, 要 求 漢 佃 增 租, 雙 方 發 生 爭 端, 乃 呈 請 鳳 山 縣 知 縣 李 丕 煜 代 為 裁 決 結 果, 知 縣 判 定 允 許 番 業 主 要 求, 粵 佃 每 甲 納 租 增 為 9 石, 並 由 村 庄 管 事 負 責 催 收 納 租 10 契 約 內 容 如 下 : 仝 立 合 約 人 下 淡 水 社 土 官 阿 里 莫 教 冊 施 也 落 等, 原 有 草 地 一 所 自 肆 拾 陸 年 因 何 周 王 招 得 傅 如 鐸 等 開 墾 成 頓 物 庄 後 因 本 社 番 民 與 何 周 王 爭 訟, 蒙 前 任 縣 主 宋 ( 按 : 宋 永 清, 任 期 1704-1712) 審 斷, 頓 物 庄 租 粟 歸 于 番 民 完 課 當 日 番 佃 面 立 合 約, 其 築 埤 開 圳 費 用 工 本 俱 係 佃 人 自 備, 墾 成 水 田 ( 字 跡 模 糊 ) 歷 年 每 甲 納 租 七 石 送 社 交 倉 明 白 茲 因 伍 拾 玖 年 本 社 番 齒 益 眾, 向 佃 議 增 租 粟, 至 控 縣 主 李 ( 按 : 丕 煜, 任 期 1717-1722) 審 斷, 加 租 貳 石 ( 下 略 ) 番 佃 兩 相 允 服 ( 下 略 ) 其 佃 人 日 後 有 別 圖 生 業 以 及 回 唐 者, 其 田 底 聽 憑 佃 人 頂 退, 抵 還 工 本, 業 主 不 得 再 生 枝 節 其 管 事 任 收, 照 舊 免 田 五 甲 無 租 ( 下 略 ) 康 熙 陸 拾 年 貳 月 仝 立 合 約 下 淡 水 社 土 官 阿 里 莫, 在 場 鄰 庄 管 事 黃 其 薦 這 張 買 墾 契 約 的 最 大 特 色 有 二 點 其 一, 開 墾 的 粵 籍 佃 戶 原 來 是 府 城 不 在 地 業 主 的 墾 佃, 後 來 變 成 是 下 淡 水 社 的 佃 農 不 過, 這 些 客 家 佃 戶 經 由 闢 土 成 田 的 途 徑, 轉 型 成 為 田 主 其 次, 村 庄 的 稅 收 仍 然 由 管 事 負 責, 並 按 習 俗, 可 享 免 納 5 甲 田 地 稅 收 的 辛 勞 報 酬 一 般 的 管 事 辛 勞 銀, 係 由 墾 佃 按 照 墾 田 數 額 比 例 交 納 這 張 契 約 顯 示, 是 由 鳳 山 知 縣 授 權 管 事 代 理 徵 稅, 為 此, 豁 免 5 10 原 件 收 藏 於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 複 本 最 早 見 於 村 上 直 次 郎 編, 新 港 文 書 ( 臺 北 : 捷 幼 出 版 社,1995; 1933 年 原 刊 ), 第 十 一 號 下 淡 水 文 書, 康 熙 60 年 下 淡 水 社 土 官 同 立 合 約, 頁 141

帝 國 邊 區 的 客 庄 聚 落 : 以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為 中 心 (1700-1890) 9 甲 稅 額, 作 為 酬 勞 康 熙 55 年 (1716), 另 有 一 名 熊 姓 客 民 向 力 力 社 包 墾 鄰 近 八 老 爺 庄 的 一 片 草 地, 形 成 所 謂 客 田 洋 11 不 過, 這 些 由 粵 籍 墾 佃 自 行 向 土 著 業 主 接 洽 墾 權 的 比 例, 畢 竟 遠 少 於 充 當 閩 籍 業 主 墾 佃 的 數 額 即 使 在 偏 北 的 美 濃 地 區, 多 數 客 民 還 是 擔 任 府 城 業 主 的 墾 佃 12 此 外, 也 有 不 少 人 利 用 開 設 雜 貨 店 等 商 店, 累 積 資 本, 再 投 資 田 業 經 營 權 的 買 賣 這 裡, 簡 要 列 舉 兩 名 田 主 家 族 作 為 例 證 13 住 在 萬 巒 庄 的 鍾 姓 家 族 從 1800 年 至 1900 年 間, 從 移 民 墾 佃 轉 而 投 資 田 底 租 業, 進 而 累 積 資 本, 經 營 雜 貨 店 和 染 布 生 意, 蛻 變 成 田 主 階 層 鍾 家 先 祖 原 籍 廣 東 嘉 應 州 鎮 平 縣 ( 蕉 嶺 ) 金 沙 村 族 譜 記 稱 第 十 四 世 鍾 鼎 榮 和 第 十 五 世 鍾 九 光 等 人, 曾 於 康 熙 末 年, 在 原 鄉 族 親 嘗 會 的 資 助 下, 結 伴 來 臺 開 墾 不 過, 真 正 在 臺 生 根 落 戶 者 為 第 十 六 世 鍾 懷 元 三 兄 弟 他 們 在 嘉 慶 5 年 (1800) 間 結 夥 來 臺 佃 種 田 地 維 生 ; 稍 後 積 累 財 富, 便 兼 營 坐 店 ( 雜 貨 ) 生 意 鍾 懷 元 曾 於 道 光 25 年 (1845) 以 190 元 買 下 1 甲 租 業, 年 納 吳 陳 業 主 大 租 穀 9.1 石 鍾 懷 元 所 買 田 業 帶 納 大 租, 顯 示 屬 於 小 租 租 業 田 主 的 收 益 便 在 於 向 現 耕 佃 農 抽 取 近 乎 一 半 的 生 產 所 得 一 般 而 言, 水 田 每 甲 生 產 近 乎 80 石 稻 穀 業 主 抽 收 大 租 8 石 ; 田 主 則 向 現 耕 佃 農 抽 分 租 穀 20-30 石 14 鍾 瑞 文 係 鍾 懷 元 次 子 他 積 累 財 富 的 渠 道 主 要 以 投 資 田 底 租 業 為 主 例 如, 他 曾 於 光 緒 18 年 (1892) 出 資 300 銀 元 買 下 1.814 甲 水 田 租 業, 年 納 肇 和 堂 租 館 ( 按 : 陳 日 翔 墾 號 ) 大 租 穀 13 石 明 治 35(1902) 以 200 元 購 買 0.961 甲 田, 年 帶 林 義 鳳 墾 號 大 租 穀 7.691 石 明 治 37 年 (1904), 向 萬 巒 庄 田 主 林 11 12 13 14 劉 緯 一 劉 澤 民 編, 力 力 社 古 文 書 契 抄 選 輯 : 屏 東 崁 頂 力 社 村 陳 家 古 文 書 ( 南 投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2006), 頁 210-212 有 關 早 期 粵 籍 墾 佃 的 規 模, 參 見 林 正 慧, 六 堆 客 家 與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 臺 北 : 遠 流 出 版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8), 頁 119-123 美 濃 地 區 的 墾 佃, 除 了 少 數 由 林 桂 山 兄 弟 帶 領 的 客 籍 族 親 之 外, 多 數 擔 任 府 城 不 在 地 業 主 佃 農, 然 後 再 以 投 資 工 本 開 闢 田 園, 換 取 經 營 權 利 參 見 蕭 盛 和, 一 個 客 家 聚 落 區 的 形 成 及 發 展 : 以 高 雄 縣 美 濃 鎮 為 例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2004), 頁 17-21 有 關 鍾 姓 劉 姓 客 家 田 主 家 族 的 崛 起 過 程, 參 見 陳 秋 坤, 清 代 臺 灣 地 權 分 配 與 客 家 產 權 : 以 屏 東 平 原 為 例 (1700-1900), 歷 史 人 類 學 刊 2: 2(2004 年 10 月 ), 頁 1-26 1820 年 代 ( 道 光 初 年 ) 陳 盛 韶 在 手 著 問 俗 錄 中 稱, 每 甲 小 租 田 租 率 20 30 石, 園 半 之 大 租 田 租 率 8 石, 園 半 之 見 陳 盛 韶, 問 俗 錄 (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7;1833 年 原 刊 ), 臺 灣 歷 史 文 獻 叢 刊 地 理 類, 頁 72

10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十 六 卷 第 一 期 貴 連 承 典 1.09 甲 埔 園, 典 價 90 元, 每 元 每 季 利 穀 7 升, 全 年 共 收 利 穀 6.3 石 15 從 這 些 租 業 的 典 賣 金 額, 可 知 鍾 家 到 日 治 初 期, 業 已 成 為 家 資 千 元 以 上 富 戶 另 一 名 粵 籍 墾 佃 出 身 的 田 主 為 高 樹 地 區 東 振 庄 劉 姓 家 族 東 振 庄 原 來 是 在 乾 隆 年 間 (1730 年 代 ), 由 陳 姓 業 主 佔 墾, 並 設 置 一 座 收 租 公 館, 名 曰 東 振 租 館 稍 後, 鄉 民 便 以 租 館 作 為 土 名, 稱 為 東 振 庄 由 於 墾 佃 眾 多, 分 屬 閩 粵, 陳 家 採 用 分 類 管 理 辦 法, 分 別 雇 佣 閩 粵 籍 佃 戶 頭 人 充 當 管 事, 代 理 催 租 納 稅 事 宜 東 振 庄 民 劉 懷 郎 (1829-1900), 祖 籍 廣 東 省 嘉 應 州 梅 縣 白 渡 鎮 其 先 祖 劉 孔 量 ( 十 一 世 ) 最 早 來 臺 開 墾, 傳 至 其 父 劉 連 國 為 十 五 世 劉 懷 郎 年 幼 時, 因 父 親 早 逝, 母 親 無 力 養 育, 乃 以 招 夫 養 子 方 式, 招 聘 江 阿 古 ( 瓊 英 ) 為 繼 夫 等 到 光 緒 4 年 (1878) 劉 懷 郎 積 累 相 當 財 富 後, 方 才 向 江 家 後 人 贖 回 母 親 16 劉 懷 郎 在 道 光 25 年 至 光 緒 17 年 間 (1845-1891), 前 後 約 有 2,836 銀 元, 從 事 購 置 小 租 田 業, 收 租 取 利 ; 或 是 出 典 胎 借, 計 息 生 利 例 如, 劉 懷 郎 曾 於 咸 豐 7 年 (1857), 向 蔡 姓 田 主 典 買 東 振 新 庄 一 片 田 地, 計 0.8 甲, 年 納 東 振 館 大 租 粟 7.2 石, 典 價 150 元, 典 期 5 年 同 治 10 年 (1871) 劉 懷 郎 以 300 元 向 蔡 陶 林 號 ( 蔡 榮 記 商 號 ) 買 得 1.286 甲 小 租 田 業, 年 納 東 振 館 業 主 大 租 穀 12.479 石 17 購 置 這 些 小 租 田 業, 主 要 在 轉 租 佃 農, 抽 取 租 粟 為 利 至 1870 年 代, 劉 懷 郎 業 已 積 累 相 當 財 富, 在 地 方 著 有 聲 名, 就 算 是 東 振 館 業 主 也 經 常 前 來 借 貸 資 金 例 如, 光 緒 4 年 (1878) 東 振 館 業 主 陳 耀 潮 因 無 力 繳 納 土 地 稅 賦, 請 求 劉 懷 郎 充 當 中 人, 向 東 振 庄 的 神 明 會 組 織 城 隍 會 借 貸 資 金 450 元, 每 元 每 季 貼 利 穀 8 升 光 緒 8 年 (1882), 另 一 名 東 振 館 業 主 陳 濟 南 因 考 試 乏 銀 應 用, 向 城 隍 會 會 員 劉 懷 郎 楊 應 科 等 人 借 貸 30 元, 言 約 每 年 利 穀 4 石 5 斗 這 些 借 貸 關 係 顯 示, 十 九 世 紀 末 期 的 大 租 戶 家 族 業 已 逐 漸 敗 落, 反 而 成 為 小 租 田 主 的 欠 債 人 15 16 17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藏, 屏 東 萬 巒 鐘 家 土 地 文 書, 編 號 T0427D0350-0058, 明 治 四 十 年 一 月 立 按 生 銀 字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藏, 屏 東 高 樹 劉 家 資 料 ( 三 ) 十 五 世 劉 母 鐘 氏 資 料, 編 號 T0336D0276-0002, 光 緒 四 年 江 瓊 滿 等 人 立 贖 回 字 按 : 蔡 陶 林 為 蔡 姓 大 族 公 號 在 咸 豐 8 年, 蔡 陶 林 和 鄭 元 圭 黃 良 春 楊 仲 義 等 四 大 家 族 曾 為 港 西 上 里 搭 樓 庄 四 大 股 人 ( 地 權 持 有 人 ), 兼 為 重 要 水 利 南 坡 埤 圳 道 起 造 人 四 大 股 人 曾 為 共 同 出 資 修 建 水 利 系 統 簽 署 合 約, 參 見 王 世 慶 主 編, 臺 灣 公 私 藏 古 文 書 影 本, 第 6 冊,06-12-476

帝 國 邊 區 的 客 庄 聚 落 : 以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為 中 心 (1700-1890) 11 四 客 庄 公 業 組 織 及 其 規 模 許 多 客 家 田 主 在 累 積 田 業 之 後, 經 常 利 用 湊 股 集 資 方 式, 組 織 祀 典, 祭 祀 原 鄉 共 同 祖 先 ( 唐 山 祖 ) 和 開 臺 祖 先 在 年 老 分 析 田 產 場 合, 刻 意 保 留 若 干 田 業 作 為 死 後 蒸 嘗, 以 便 子 孫 得 以 長 期 祭 祀 平 常, 他 們 也 會 捐 資 認 股, 組 織 伯 公 信 仰, 或 是 造 橋 育 嬰 等 神 明 會 團 體 這 些 祀 典 嘗 會 散 布 各 大 宗 族, 跨 越 眾 多 村 庄, 並 佔 有 廣 大 的 田 租 它 們 不 但 維 繫 臺 灣 與 原 鄉 的 親 族, 而 且 是 凝 聚 客 家 社 會 的 基 礎 信 仰 以 佳 冬 庄 楊 姓 族 親 為 例, 他 們 曾 以 一 千 多 年 前 唐 代 一 位 官 員 楊 雲 岫 的 名 義, 組 織 祀 典 會 ; 每 年 清 明 佳 節, 舉 辦 團 聚, 共 慶 楊 姓 同 宗 共 族 本 項 祀 典 計 有 31 會 份, 由 各 地 楊 姓 族 人 認 捐 根 據 組 織 章 程, 本 會 會 員 於 清 明 節 前 日, 共 同 集 會, 向 祖 宗 祭 拜 ; 會 員 若 要 割 賣 會 份, 需 經 會 眾 同 意, 且 僅 能 換 算 定 額 銀 元, 不 能 照 市 價 求 償 另 外, 注 重 鼓 勵 族 親 攻 舉 功 名, 對 於 捐 納 職 稱 ( 捐 監 ) 進 泮 ( 考 秀 才 ) 和 中 舉 出 貢 甚 至 進 士 者, 分 別 給 予 獎 賞 4 至 36 元 不 等 銀 元 類 似 的 聯 宗 祭 祀 組 織, 則 是 蕭 何 公 祀 典 會 本 會 在 嘉 慶 同 治 年 間, 由 美 濃 龍 肚 庄 麟 洛 和 佳 冬 庄 等 三 地 的 蕭 姓 人 家, 以 西 元 前 秦 漢 之 際 的 名 士 蕭 何 為 名, 建 置 跨 地 區 的 祭 祀 組 織 會 員 計 有 56 份, 按 照 分 屬 村 庄, 劃 為 5 個 甲 例 如, 首 甲 為 龍 肚 庄 ; 二 甲 為 麟 洛 庄 ; 五 甲 佳 冬 庄 等 本 會 每 年 三 月 春 分 時 節 由 三 大 庄 頭 輪 流 布 置 會 場 ( 俗 稱 開 廠 辦 禮 ), 邀 請 族 親 前 往 拈 香 禮 拜 蕭 何, 藉 此 聯 絡 蕭 姓 同 宗 情 感 為 了 鼓 勵 族 宗 親 參 與 祭 典, 本 會 特 別 編 列 交 通 路 費, 凡 屆 期 赴 會 者 都 得 補 貼 旅 費 平 時, 祀 典 嘗 會 則 扮 演 小 型 錢 莊 功 能, 借 貸 資 金 給 予 蕭 姓 族 親, 收 取 較 市 價 稍 低 的 利 息, 以 利 周 轉 在 血 食 嘗 會 方 面, 佳 冬 庄 楊 家 三 房 子 孫 曾 在 明 治 29 年 (1896) 籌 備 資 金, 購 買 田 業, 利 用 租 息 祭 祀 開 臺 祖 先 楊 及 芹 本 嘗 會 每 年 3 月 21 日 舉 辦 誕 辰 祭 典, 邀 請 派 下 子 孫 共 同 會 餐, 以 示 崇 敬 平 時, 嘗 會 在 管 理 人 的 授 權 下, 經 常 捐 款 修 繕 地 方 廟 宇 或 神 社 祭 典 在 日 治 時 期, 曾 捐 獻 赤 十 字 會 修 繕 橋 梁 等 公 益 活 動 顯 然, 嘗 會 除 了 聯 系 同 宗 派 下 親 情 之 外, 也 兼 具 多 種 地 方 慈 善 機 構 的 功 能 神 明 會 組 織 經 常 由 同 宗 族 或 是 同 地 緣 的 信 徒 捐 款, 組 成 祀 典 會 例 如, 道 光 年 間 北 勢 村 鄭 戊 伯 等 八 名 村 民 籌 資 購 買 一 塊 3 甲 6 分 田 業, 年 納 大 租 穀 12.55 石,

12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十 六 卷 第 一 期 供 作 關 帝 爺 祀 典 本 會 設 管 理 人, 負 責 向 佃 收 租 18 由 於 客 家 村 民 習 慣 將 田 地 歸 屬 為 祀 典 共 業, 為 此, 許 多 田 塊 的 周 圍 田 主 經 常 都 是 嘗 會 組 織 至 遲 在 1900 年 代, 客 庄 所 見 田 地 買 賣 契 約, 經 常 出 現 如 下 的 景 象 : 立 按 田 借 銀 字 人 新 東 勢 庄 鍾 鼎 秀 先 年 承 祖 叔 伯 均 分 遺 下 自 己 有 梅 溪 會 田 兩 處, 坐 落 土 名 老 北 勢 庄 上 頭 西 片 洋 其 車 路 下 田 貳 坵, 東 至 車 路 為 界, 西 至 鍾 鳳 陞 田 為 界, 南 至 徐 姓 嘗 田 為 界, 北 至 元 康 公 嘗 為 界 又 埔 隔 仔 西 片 洋 田 貳 坵, 東 至 牛 埔 為 界, 西 至 大 溝 為 界, 南 至 徐 姓 嘗 田 為 界, 北 至 元 康 公 嘗 田 為 界 兩 處 田 共 四 坵 ; 八 方 界 址 面 踏 分 明 原 帶 田 甲 四 分 正 每 年 納 黃 春 榮 大 租 谷 三 碩 三 斗 四 升 正 係 與 鍾 鳳 陞 均 分 梅 溪 會 田, 一 單 完 納 今 因 乏 銀 應 用, 即 托 求 牛 埔 庄 陳 載 卿 鍾 炳 生 二 人 向 得 新 老 北 勢 兩 庄 水 圳 公 會 經 理 人 鍾 集 祥 手 內, 生 借 過 六 八 佛 銀 50 大 元 正 ( 下 略 ) 明 治 36 年 6 月 立 按 田 借 銀 字 人 鍾 鼎 秀 19 在 這 件 胎 借 契 約 裡, 不 僅 借 銀 人 是 梅 溪 會 ( 可 能 是 同 宗 組 織 ) 會 份 田 的 管 理 人, 即 便 是 銀 主 也 是 村 庄 水 利 組 織 公 會 的 經 理 人 至 於 田 塊 四 周 的 業 主, 也 幾 乎 都 是 徐 姓 元 康 公 嘗 等 嘗 會 公 業 20 表 一 為 1920 至 1950 年 代 客 庄 地 權 分 配 結 構 我 們 選 擇 粵 籍 客 民 佔 70-80% 以 上 純 客 村 庄, 作 為 樣 本, 試 圖 分 析 客 庄 地 權 結 構 的 特 徵 表 中 所 列 客 家 村 庄, 大 致 是 清 代 六 堆 民 團 組 織 的 核 心 聚 落 表 中, 除 去 麟 洛 庄 和 佳 冬 庄 等 地 段 居 民 夾 雜 閩 粵 籍 民 之 外, 大 多 數 純 客 村 庄 的 嘗 會 組 織 都 佔 有 該 庄 田 園 面 積 50-60% 之 間 若 干 傳 統 老 庄, 例 如 新 北 勢 和 四 溝 水 庄, 嘗 會 田 業 更 佔 有 70% 以 上 其 次, 神 明 會 田 業 普 遍 佔 有 15% 至 於 兄 弟 叔 侄 等 家 屬 共 同 持 有 共 業, 約 18 19 20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藏, 屏 東 麟 洛 地 區 土 地 文 書, 編 號 T0455D347-0100, 道 光 九 年 五 月 關 爺 祀 典 內 人 鄭 戊 伯 等 杜 絕 賣 田 契 字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藏, 屏 東 麟 洛 地 區 土 地 文 書, 編 號 T0455D347-0156, 明 治 三 十 六 年 六 月 新 東 勢 庄 鍾 鼎 秀 立 按 田 借 銀 字 孔 邁 隆 研 究 美 濃 地 區 客 家 宗 族 嘗 會 和 神 明 會 組 織, 發 覺 祀 典 嘗 會 派 下 成 員 經 常 交 叉 換 股, 乃 至 家 族 兄 弟 擁 有 數 個 公 會 組 織 會 員 資 格, 參 與 各 種 祭 祀 儀 式, 參 考 Myron L. Cohen, Land, Corporations, Community, and Religion among the South Taiwan Hakka during Ch ing, 收 於 陳 秋 坤 許 雪 姬 主 編, 臺 灣 歷 史 上 的 土 地 問 題 (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室,1992), 頁 176-186

帝 國 邊 區 的 客 庄 聚 落 : 以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為 中 心 (1700-1890) 13 佔 15% 在 閩 粵 雜 處 的 村 庄, 例 如 麟 洛 庄 和 佳 冬 庄, 私 有 田 業 分 別 佔 有 49% 和 46%, 高 於 純 客 村 庄 21 如 果 將 客 庄 宗 族 的 公 嘗 家 族 共 業 和 神 明 會 等 公 共 田 業 合 併 計 算, 那 麼, 客 庄 共 有 田 業, 約 佔 總 面 積 70% 22 表 一 屏 東 地 區 客 家 村 庄 地 權 分 配,1920-1950 庄 名 公 業 / 甲 比 例 % 共 業 / 甲 比 例 % 神 明 業 / 甲 比 例 % 私 業 / 甲 比 例 % 西 勢 238 62 27 7 29 7 93 24 竹 田 200 49 18 5 68 17 120 29 麟 洛 212 31 27 4 114 16 342 49 長 興 360 56 0 0 86 13 197 31 內 埔 198 56 21 5 77 22 59 17 老 北 勢 163 57 20 7 38 13 65 23 新 北 勢 249 70 14 4 43 12 52 14 新 東 勢 278 51 33 6 78 15 153 28 萬 巒 389 60 8 1 63 10 186 29 四 溝 水 295 78 3 1 30 8 48 13 五 溝 水 569 64 24 3 120 14 171 19 佳 冬 28 29 9 9 16 16 45 46 新 埤 95 59 6 3 42 26 19 12 資 料 來 源 : 潮 州 內 埔 和 佳 冬 等 處 地 政 事 務 所 收 藏 日 治 大 正 9 年 (1920) 以 降 地 籍 登 記 臺 帳 麟 洛 地 段 原 來 屬 于 長 興 庄 範 圍, 其 中 含 有 若 干 閩 籍 村 庄 佳 冬 地 段 的 村 民, 包 括 鄰 近 數 個 閩 籍 村 庄 為 此, 這 兩 個 地 段 的 私 有 田 業 比 例 相 對 高 於 純 客 村 庄 屏 東 地 區 客 家 村 民 將 多 數 田 業 歸 屬 公 共 嘗 會 和 神 明 會 組 織 的 現 象, 顯 現 大 陸 客 家 原 鄉 文 化 的 傳 承, 但 更 大 的 因 素 可 能 是 屏 東 地 區 的 歷 史 環 境 所 促 成 明 清 時 期 福 建 地 區 普 遍 出 現 族 田 公 產 接 近 或 超 過 私 人 土 地 規 模 的 現 象 依 據 鄭 振 滿 的 研 究, 顯 示 1950 年 代 閩 西 北 地 區 的 鄉 族 共 有 地 約 佔 50% 以 上 ; 沿 海 各 地 約 佔 20-30% 23 科 大 衛 (David Faure) 也 指 出, 東 新 會 潭 岡 鄉 宗 族 的 嘗 會 和 神 明 會 佔 有 21 22 23 日 治 時 期 長 治 庄 地 段 的 業 主 包 含 閩 客 籍 村 民 其 中, 客 家 村 庄 ( 長 興 段 德 協 段 和 麟 洛 段 ) 的 祭 祀 公 業 ( 田 園 ) 約 有 183 甲 ; 閩 籍 村 庄 ( 德 協 段 番 子 寮 段 ) 的 祭 祀 公 業 則 只 有 8 甲 參 見, 黃 瓊 慧, 屏 東 縣 地 名 調 查, 收 於 施 添 福 總 編 纂, 臺 灣 地 名 辭 書 (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2001 年 ), 卷 四 : 屏 東 縣, 頁 358 孔 邁 隆 從 1905 年 的 地 籍 調 查 資 料, 估 算 美 濃 庄 民 利 用 祖 先 神 明 和 各 種 儀 式 名 義 而 建 立 的 水 田 租 業, 約 佔 全 村 總 面 積 三 分 之 一 ; 龍 肚 庄 等 村 則 佔 四 分 之 一 Myron L. Cohen, Land, Corporations, Community, and Religion among the South Taiwan Hakka during Ch ing, pp. 184-185. 鄭 振 滿 認 為 閩 北 地 區 共 有 族 田 發 達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避 免 分 家 析 產 造 成 家 族 房 支 的 矛 盾 其 次 則 是 地 主 家 族 為 避 免 代 代 均 分 田 產, 導 致 由 富 轉 貧 鄭 振 滿, 明 清 福 建 家 族 組 織 與 社 會 變 遷 ( 長 沙 : 湖 南 教 育 出 版 社,1992), 頁 257-264

14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十 六 卷 第 一 期 大 部 分 田 業, 只 不 過 他 從 社 區 控 制 的 角 度, 指 出 宗 族 組 織 試 圖 利 用 控 制 族 田, 以 便 操 縱 祭 祀 儀 式 和 宗 教 活 動, 形 成 所 謂 宗 族 社 會 主 義 村 莊 組 織 24 福 建 和 廣 東 民 間 宗 族 和 祭 田 的 發 展 和 村 庄 社 區 控 制, 大 致 也 可 用 來 說 明 臺 灣 客 庄 公 共 田 業 發 達 的 現 象 只 不 過 屏 東 地 區 的 公 共 田 業 特 別 發 達, 顯 示 既 有 原 鄉 的 嘗 會 公 業 傳 統, 也 有 邊 區 拓 墾 環 境 的 生 存 競 爭 因 素 五 管 事 與 六 堆 聯 盟 的 權 力 網 絡 關 係 ( 一 ) 從 管 事 到 庄 長 清 代 初 期, 地 方 官 對 於 臺 南 府 城 以 外, 南 部 三 縣 ( 臺 灣 縣 諸 羅 縣 和 鳳 山 縣 ) 的 稅 收 和 差 役, 大 都 仰 賴 地 方 頭 人 以 管 事 名 義, 代 為 催 收 派 遣 原 來 官 方 規 劃 一 里 設 一 名 管 事, 催 徵 稅 務 ; 一 保 設 一 保 長, 調 撥 差 役 管 事 由 業 主 ( 佃 戶 ) 共 同 推 薦, 負 責 向 官 方 呈 報 及 催 收 轄 區 賦 稅 官 方 則 豁 免 5 甲 田 園 地 稅, 作 為 酬 勞 管 事 的 設 計, 其 實 就 是 國 家 推 動 聚 落 村 庄 化 的 作 法, 目 的 在 將 自 然 資 源 化 為 行 政 資 源, 從 而 讓 官 方 勢 力 得 以 控 制 土 地, 以 便 就 田 問 賦, 長 期 而 定 時 收 取 稅 賦 其 次, 管 事 人 選 經 常 隨 著 自 然 村 的 擴 展 而 增 加 最 早 規 劃 由 一 名 管 事 承 管 大 約 10 甲 範 圍 的 聚 落 稍 後, 人 口 跟 著 耕 地 拓 展 而 搬 遷, 形 成 新 的 村 庄 此 時, 地 方 官 也 按 村 庄 為 單 位, 任 命 各 庄 頭 人 充 當 管 事, 於 是, 原 來 一 里 設 一 管 事, 擴 展 為 各 庄 設 立 管 事 ( 例 如, 西 勢 庄 管 事, 簡 稱 庄 管 ) 管 事 長 期 負 責 催 收 一 庄 稅 務, 等 於 是 村 庄 的 賦 稅 代 表, 地 方 官 也 就 認 定 他 們 即 是 該 村 的 業 主 25 康 熙 23 年 至 24 年 (1684-1685) 擔 任 諸 羅 知 縣 季 麒 光, 曾 指 出 今 臺 灣 田 園 歸 之 管 事, 人 丁 歸 之 保 長 就 里 之 大 小, 或 一 人, 或 二 三 人, 終 身 不 改 其 役, 24 25 科 大 衛 (David Faure) 採 用 宗 族 社 會 主 義 (lineage socialism) 描 繪 廣 東 新 會 潭 岡 鄉 宗 親 以 宗 族 組 織 控 制 土 地 產 權, 操 縱 地 方 廟 會 祭 祀 儀 式 的 現 象 參 見 David Faure, Lineage Socialism and Community Control: Tangang Xiang in the 1920s and 1930s, in David Faure and Helen F. Siu, eds., Down to Earth: The Territorial Bond in South China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 161-187. 在 諸 羅 ( 嘉 義 ) 地 區 村 莊 稅 收, 直 到 嘉 慶 年 間 一 直 由 莊 管 事 負 責 催 收, 並 由 莊 民 繳 納 管 事 辛 勞 銀 ; 民 間 土 地 典 賣 亦 需 管 事 蓋 印, 方 屬 完 備 在 若 干 村 莊 曾 出 現 管 事 家 族 將 管 事 大 租 杜 賣 的 契 約 不 過, 嘉 慶 以 後, 賣 契 較 少 見 到 管 事 印 記 管 事 的 職 責 也 由 地 方 保 甲 制 度 所 替 代, 乃 至 管 事 租 轉 變 成 地 方 村 廟 的 香 火 有 關 嘉 義 地 區 管 事 功 能 的 變 遷, 參 見 黃 阿 有, 清 代 嘉 義 地 區 的 田 園 主 與 陂 圳 的 關 係, 臺 灣 文 獻 59: 4(2008 年 12 月 ), 頁 14-17

帝國邊區的客庄聚落 以清代屏東平原為中心 1700-1890 15 又非盡有身家殷實之民 使之久任催徵 不免挪移隱漏 侵漁冒誤之弊 26 康 熙 41 年至 43 年 1702-1704 陳璸擔任臺灣知縣 也指出 一里一管事 派歛 佃戶 未必無指一科十之弊 27 康熙 56 年 1717 編制之 諸羅縣志 記載 臺灣的地主大致可分四大類 其中一大類即是 管事 田園之主其名有四 曰 官莊 則設縣之後 郡屬文武官招墾田園 因而遞受於後官者也 曰業戶 則紳 衿士民自墾納賦或承買收租 而賦於官者也 曰管事 則鄉推一人理賦稅 差役 官就而責成之眾 計田園以售其值 而租賦不與焉者也 曰番社 則番自為耕 無租賦而別有丁身之餉者也 28 直到同治 光緒年間 在南部三縣的納稅證明 文件 糧戶執照 仍然可看到某里某名 管事名下佃戶納稅谷數 的聲明 參 見圖二 圖三 同治元年臺灣縣糧戶執照以及光緒八年鳳山知縣頒發的納戶執 照 例如 鳳山縣正堂張為徵收事 據觀音里某管事名下納戶黃長發完納光緒 圖二 臺灣縣糧戶執照 圖三 鳳山縣糧戶執照 出處 圖二為私人收藏 圖三為國立臺灣博物館收藏 編號 AH2331-71 說明 本圖片分別由臺灣縣和鳳山縣頒發的糧戶執照 明列管事為行政里的糧戶代表 負責徵收其下納 戶地稅 26 27 28 季麒光 條陳臺灣事宜文 收於陳文達 臺灣縣志 臺北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臺灣文 獻叢刊 以下簡稱文叢 第 103 種 1961 1720 年原刊 卷十 藝文志 頁 229 陳璸 條陳臺灣縣事宜 收於陳璸 陳清端公文選 文叢第 116 種 1961 1765 年原刊 頁 7 周鍾瑄 諸羅縣志 文叢第 141 種 1961 1717 年原刊 卷六 賦役志 頁 86

六堆聚落與地下水層分布 本圖依據清末六堆客庄聚 落分布 臺灣堡圖 1904 村莊坐落 以及江崇榮等撰 寫 屏東平原水文地質調查 研究總報告 2002 等資 料繪製 圖中顯示 六堆村 庄聚落 除去美濃地區的右 堆 幾乎都聚集在富含地下 水層地帶 形成狹長的農業 稻作生產區域 豐沛而不斷 的地下水源 讓早期在此活 躍的平埔社群 鳳山八社 得以專憑種稻維生 不需像 中北部平埔族那般遊耕採 捕 其次 客家先民選擇經 年不斷湧現的水泉地區定 居 不必耗費心力建造水 圳 即可順利發展稻作農 業 形成南部穀倉 圖四 客庄六堆坐落與地下水層分布 說明 本圖顯示六堆屬下村庄 客庄 與地下水層分布 除了北部的美濃地區之外 主要客家聚落大都 位于屏東平原地下水源最為豐沛的地區 圖中灰色所圍出的狹長地帶 也就是地理學家通稱的富 水層地帶 aguifer 屏東平原地下水層調查 係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江崇榮等團隊所主持 江崇榮等著 臺灣地區地下水觀測網第一期計劃 屏東平原水文地質調查研究總報告 臺北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2002 頁 103-128 繪圖者 中央研究院地理資訊中心劉揚琦先生

帝 國 邊 區 的 客 庄 聚 落 : 以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為 中 心 (1700-1890) 17 十 一 年 正 供 粟 五 石 正 29 其 實, 不 僅 官 方 委 託 管 事 就 近 代 理 地 方 稅 收 大 多 數 不 在 地 業 主 也 必 須 依 賴 在 地 佃 戶 頭 人 充 當 私 人 管 事, 代 為 收 租, 管 理 佃 人 前 述 幾 名 臺 南 府 城 墾 戶, 即 是 例 證 此 外, 尚 有 管 事 係 由 業 主 和 佃 戶 共 同 協 商 委 派 的 專 業 管 理, 負 責 分 配 水 源, 修 理 圳 道, 以 及 徵 收 租 粟 等 事 務 30 客 庄 的 管 事 大 都 屬 於 最 早 創 庄 的 有 力 之 家, 或 是 不 在 地 墾 戶 的 佃 首 或 私 人 管 事 出 身 例 如, 最 早 開 闢 瀰 濃 庄 ( 美 濃 ) 的 林 桂 山 家 族, 自 乾 隆 元 年 至 道 光 15 年 間 (1736-1835), 長 期 擔 任 本 庄 管 事, 並 在 庄 中 建 造 濟 南 館 作 為 收 租 藏 穀 的 租 館 同 樣, 在 近 鄰 的 中 壇 庄 和 南 隆 庄, 由 粵 籍 客 民 李 九 禮 於 乾 隆 13 年 (1748) 率 領 族 人 前 來 開 闢 此 後, 李 家 即 長 期 擔 任 本 庄 管 事 咸 豐 年 間 (1851-1861), 瀰 濃 庄 富 戶 林 偉 麟 ( 林 文 二 ) 因 經 營 染 布 及 布 匹 生 意 累 積 百 甲 良 田, 被 庄 民 推 舉 為 管 事 31 前 堆 長 興 庄 邱 永 鎬 家 族 從 康 熙 四 十 年 代 出 任 管 事, 直 到 光 緒 日 治 初 年, 仍 然 繼 續 由 邱 家 承 辦, 從 而 形 成 所 謂 的 管 事 家 族 32 在 左 堆 佳 冬 地 區 的 客 庄 東 埔 庄, 自 清 初 創 庄 到 日 治 時 期, 都 由 開 庄 的 戴 昌 龍 家 族 擔 任 管 事 在 日 治 初 期, 官 方 甚 至 以 戴 昌 龍 名 字 諧 音, 昌 隆, 作 為 村 庄 名 稱 33 管 事 的 職 權 除 了 代 理 官 方 徵 收 賦 稅 之 外, 另 有 責 任 配 合 官 方 採 購 稻 穀 任 務 ( 採 買 ) 按 清 代 早 期, 官 方 為 求 儲 備 臺 灣 米 糧 供 需, 並 供 應 內 地 沿 海 地 區 糧 食 市 場, 要 求 地 方 官 每 年 按 春 冬 兩 季 農 民 收 割 時 節, 以 每 石 穀 0.36 兩 的 官 定 價 格, 強 制 業 戶 和 熟 番 部 落 供 應 一 定 數 額 米 穀, 作 為 倉 儲 由 於 民 間 穀 價 每 石 大 約 在 1 兩 左 右, 因 此, 官 方 採 買 稻 穀 便 成 為 業 戶 的 額 外 負 擔 乾 隆 24 年 (1759) 規 定, 不 准 向 社 番 勒 賣 穀 石 至 于 民 間 業 戶 採 買, 也 須 每 年 告 知 採 買 穀 數 和 官 價, 由 穀 多 良 戶 公 平 採 買 在 客 家 村 庄 則 由 管 事 按 照 業 佃 田 業 比 例, 分 攤 採 29 30 31 32 33 鳳 山 地 區 納 戶 執 照 圖 片, 參 見 唐 榮 源 編, 古 鳳 山 縣 文 書 專 輯 ( 高 雄 : 高 雄 市 文 獻 委 員 會,2004), 頁 59-64 例 如, 同 治 3 年 東 振 庄 業 主 陳 元 隆, 東 振 館 管 事 葉 夢 華 和 東 振 新 庄 ( 粵 籍 ) 管 事 楊 渠 成 共 同 簽 署 一 份 契 約, 同 意 委 派 另 一 名 粵 籍 管 事 代 為 管 理 粵 籍 佃 農 納 稅 事 宜 見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藏, 屏 東 高 樹 劉 家 文 書 ( 一 ), 編 號 T0304D0251-0025, 同 治 三 年 十 月 林 開 招 等 立 杜 賣 田 契 字 蕭 盛 和, 一 個 客 家 聚 落 區 的 形 成 及 發 展 : 以 高 雄 縣 美 濃 鎮 為 例, 頁 61-62 77-78 據 稱 邱 永 鎬 早 年 擔 任 台 南 府 城 業 戶 ( 盧 林 李 墾 戶 ) 在 長 興 庄 的 管 事, 代 為 管 理 租 務 有 關 邱 家 歷 代 管 事 名 單, 參 見 利 天 龍, 屏 東 縣 前 堆 地 域 的 社 會 空 間 結 構 與 變 遷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系 碩 士 論 文,2007), 頁 65-71 鍾 瑾 霖, 林 邊 溪 中 游 的 拓 墾 與 聚 落 發 展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1998), 頁 56

18 臺灣史研究 第十六卷第一期 買稻穀數額 再繳送官方 因此 管事也要求業佃補償 採買辛勞銀 34 在乾隆期間的客家村庄 即將 管事辛勞穀銀 納入田園交易的固定費用 例如 在乾隆 56 年 1791 長興庄潭頭村田主陳貶嬸出典田業 典約規定 本 地塊每年需納大租 6.25 石 銀主可自行換佃取租為利 重要的是本契約末尾的一 段聲明 批明 即日經管事三面再批 每年晚季應納採買辛勞谷壹石七斗五升 早冬若有奉憲發領採買 應納採谷壹石 立批永昭 褒忠港西里長興庄管事邱 敏萬蓋印 35 道光 咸豐年間幾個客庄的土地典賣契約 仍然保留業主繳納 管事辛勞穀 的舊規 顯示管事代理村庄稅務的俗例一直延續下來 仝立典契人歸來庄分仔庄兄弟許媽力等 有承祖父伯叔仝龜屯庄族伯衍 荖 明買過分仔庄後土名大分田貳 年帶納業主租粟拾陸石壹斗陸 升 又配貼管事採買粟參石 托中送就與阿猴街許希記出首承典 三 面言定時價佛銀貳百大元正 道光陸年五月 立典字人許媽力等 36 在咸豐 6 年 1856 的另一張典賣契約 王姓業主將一塊種植甘蔗的旱田典賣新 北勢庄鍾姓公嘗 典契交代本地塊每年需納蔗田田賦 廍餉 和管事辛勞穀 這 兩項費用其實也就是田價的一部分 立典大契字人阿猴街王薄兄弟等 先年承祖父遺下買有竹架下庄瑞泰號 拾埆田 完納部 廍 餉大租壹拾陸石正 每年供納管事谷壹石五斗 下 略 就于新北勢庄鍾宗貴嘗內人象觀兄弟等出首承領 當日三面言定 時值典價佛銀貳拾陸員正 咸豐陸年七月立典大租契人王薄 業主王常 記印 37 34 35 36 37 乾隆 24 年閩浙總督楊廷璋下令嚴禁勒派社番採買穀石 減輕熟番困苦 至于民間富戶 仍然需要按 照廳縣規定採買穀數 按照官價分攤 參見國立臺灣博物館藏 岸裡大社文書 編號 AH2308-000-004 彰化知縣頒布 遵立奉禁 不許社番採谷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藏 屏東麟洛地區土地文書 編號 T0455D0374-0157 乾隆五十六 年四月潭頭庄陳貶嬸立出典契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藏 屏東麟洛地區土地文書 編號 T0455D0374-0010 道光六年五 月歸來庄分子庄兄弟許媽力等立典契字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藏 屏東麟洛地區土地文書 編號 T0455D0374-0085 咸豐六年阿 猴街王薄王丁兄弟立典大租契字

帝 國 邊 區 的 客 庄 聚 落 : 以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為 中 心 (1700-1890) 19 到 了 晚 清, 客 庄 管 事 似 乎 兼 有 庄 長 職 務, 且 變 成 有 給 職 位 日 治 初 期, 長 期 擔 任 美 濃 庄 ( 瀰 濃 ) 管 事 兼 庄 長 的 林 海 珊, 曾 因 庄 民 積 欠 管 事 辛 勞 穀, 呈 稟 日 本 警 方, 請 求 協 助 追 討 稟 文 內 容 稱 : 具 稟 港 西 上 里 瀰 濃 庄 管 事 林 海 珊 為 抗 欠 辛 勞, 懇 准 恩 嚴 追, 以 儆 刁 頑 事 竊 珊 自 光 緒 18 年 (1884) 經 庄 中 紳 耆 咸 稟 在 案, 並 帖 請 珊 承 充 庄 管 自 後 稟 公 辦 理, 毫 無 偷 安 其 辛 勞 谷 石 係 各 業 佃 供 出, 向 有 成 規, 請 帖 聲 明 炳 據 詎 料 人 心 叵 測, 狡 詐 多 端 時 有 傅 烏 進 鍾 日 保 等 膽 敢 抗 欠 五 年 辛 勞 谷, 且 聲 稱 大 人 並 無 出 示, 安 得 向 收 等 情 獨 不 思 事 務 繁 多, 無 論 大 小 俱 責 成 管 事 似 此 抗 欠 辛 勞, 枵 腹 何 能 辦 事 非 蒙 嚴 追, 將 彼 此 效 尤, 誰 人 辦 公 不 得 不 瀝 情 稟 叩 鳳 山 縣 支 廳 大 人 殿 察 懇 迅 嚴 追, 庶 刁 頑 知 儆, 辦 公 有 貲 沾 叩 依 據 陳 情 稟 文, 林 姓 管 事 自 稱 早 在 光 緒 18 年 (1884) 即 便 接 受 庄 中 紳 耆 的 委 託, 充 任 管 事, 管 理 庄 中 大 小 事 務 ; 至 於 其 辛 勞 則 由 業 佃 均 攤 不 過, 在 日 人 統 治 初 期, 庄 民 觀 望 不 前, 連 續 積 欠 管 事 辛 勞 銀, 造 成 管 事 無 心 辦 公 為 此, 請 求 警 方 派 員 嚴 追 抗 納 管 事 費 用 的 村 眾 38 從 稟 文 的 申 訴 看 來, 可 知 在 清 代 統 治 二 百 多 年 期 間, 屏 東 客 家 村 庄 一 直 維 持 由 業 佃 分 攤 出 資, 聘 請 管 事 代 表 承 辦 全 村 地 賦 和 各 種 對 外 接 洽 事 務 的 傳 統 同 時, 由 於 大 多 數 田 業 在 名 義 上 都 屬 於 嘗 會 神 明 會 或 家 族 共 業 等 集 體 組 織 所 有, 因 此, 管 事 在 實 質 上 也 有 職 權 介 入 全 村 田 賦 的 徵 收 和 田 業 的 管 理 事 務 村 庄 管 事 和 各 嘗 會 管 理 人 業 已 成 為 客 家 聚 落 的 社 會 經 濟 勢 力 核 心, 也 就 是 共 同 的 領 導 階 層 此 處, 再 以 資 料 比 較 詳 實 的 前 堆 長 興 庄 邱 永 鎬 邱 忠 山 管 事 家 族 為 例 邱 家 自 康 熙 40 年 代 來 台 拓 墾, 經 歷 乾 隆 中 期 的 財 富 累 積, 成 立 各 種 嘗 會 血 緣 組 織, 並 結 合 庄 民 組 織 神 明 會 祭 祀 團 體 到 清 末 邱 維 藩 繼 承 家 業, 肩 負 邱 永 鎬 嘗 等 7 個 血 食 嘗 和 4 個 福 德 會 等 地 緣 團 體 的 管 理 人, 等 於 是 掌 管 前 堆 社 會 經 濟 勢 力 的 核 心 家 族 39 38 39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編 號 9785, 第 126 卷, 鳳 山 縣 管 內 治 政 一 班 ( 元 臺 南 縣 ) 利 天 龍, 屏 東 縣 前 堆 地 域 的 社 會 空 間 結 構 與 變 遷, 頁 111-113

20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十 六 卷 第 一 期 ( 二 ) 六 堆 的 權 力 網 絡 關 係 在 管 事 之 外, 客 庄 社 會 另 有 一 種 特 殊 的 半 軍 事 化 民 兵 組 織, 稱 為 六 堆 40 康 熙 60 年 (1721) 以 朱 一 貴 杜 君 英 等 閩 籍 漳 州 和 粵 籍 潮 洲 人 為 主 的 移 民, 招 眾 豎 旗 殺 官, 造 成 臺 南 府 城 和 屏 東 近 鄰 村 庄 的 暴 亂 在 反 亂 過 程 中, 客 家 庄 民 一 方 面 組 織 六 大 營 隊 的 民 團, 協 助 官 方 打 擊 反 亂, 爭 取 地 方 官 員 的 認 同 ; 另 一 方 面 則 爭 取 正 統 名 份, 高 舉 大 清 皇 帝 聖 旨 牌, 象 徵 客 民 是 效 忠 的 義 民, 有 別 於 倡 亂 的 不 義 閩 潮 人 等 在 官 軍 義 民 歷 經 14 個 月 的 平 亂 和 綏 靖 之 後, 閩 客 族 群 也 逐 漸 因 武 裝 衝 突 而 分 成 兩 個 抗 爭 的 族 類 ; 舊 有 的 村 庄 也 歷 經 併 庄 重 組, 變 成 鮮 明 的 閩 客 分 居 現 象 41 雍 正 10 年 (1732) 爆 發 吳 福 生 事 件, 六 堆 照 例 推 派 壯 丁 一 萬 餘 人 助 軍 平 亂 亂 平 之 後, 前 後 任 閩 浙 總 督 郝 玉 麟 和 德 沛 都 向 朝 廷 奏 請 敘 功, 獎 勵 客 庄 義 民 等 到 乾 隆 51 年 (1787) 爆 發 林 爽 文 莊 大 田 豎 旗 舉 兵 造 反 事 件, 六 堆 再 度 助 軍 平 亂 有 功, 正 式 取 得 義 民 身 份 此 後, 在 道 光 12 年 (1832) 李 受 事 件 咸 豐 3 年 (1853) 林 恭 反 亂 事 件, 乃 至 同 治 元 年 戴 潮 春 事 件 等 閩 粵 分 類 械 鬥 案 件 中, 客 庄 頻 繁 出 堆, 派 遣 數 千 至 1 萬 3 千 多 名 堆 壯 參 與 戰 鬥 42 六 堆 在 承 平 時 期 即 便 按 照 各 堆 內 部 業 主 和 佃 農 的 田 租 收 入, 徵 收 堆 費, 作 為 儲 備 性 質 的 糧 底 穀 利 天 龍 利 用 難 得 的 5 件 前 堆 組 織 的 堆 費 收 據, 分 析 攤 派 納 穀 大 致 分 為 早 晚 兩 季, 並 按 大 租 戶 三 分 (31%) 小 租 戶 五 分 (48%) 和 佃 農 二 分 (20%) 的 比 例 分 攤 43 遇 到 戰 事 發 生, 則 按 各 庄 人 口 和 田 園 大 小 比 例, 分 配 堆 旗, 並 按 旗 數 派 撥 米 穀 雜 費 例 如, 右 堆 的 美 濃 庄 分 配 12 支 ; 龍 肚 庄 和 竹 頭 腳 庄 各 5 支 ; 其 餘 小 庄 則 分 配 2-3 支 不 等 每 支 堆 旗 出 穀 50 石, 米 10 石, 另 加 銀 元 30 元 清 末 六 堆 組 織 的 人 口 約 有 7,603 戶, 計 42,859 人, 另 有 近 鄰 納 入 副 堆 的 民 壯 約 2,170 戶, 計 1 萬 名 44 日 治 初 期, 殖 民 政 府 有 鑒 於 客 庄 曾 經 40 41 42 43 44 六 堆 核 心 組 織 大 致 集 中 在 東 港 溪 中 上 游, 分 為 先 鋒 堆, 前 堆, 中 堆, 後 堆, 左 堆 和 右 堆 後 兩 堆 因 中 隔 施 世 榜 租 業 ( 萬 巒 庄 ) 和 藍 鼎 元 家 族 租 業 ( 里 港 ), 被 隔 離 成 相 對 獨 立 的 堆 組 織 有 關 清 代 南 部 地 區 民 間 械 鬥 事 件 及 其 鎮 壓 過 程, 參 見 許 毓 良, 清 代 臺 灣 的 軍 事 與 社 會 : 以 武 力 控 制 為 核 心 的 討 論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論 文,2004), 頁 204-207 許 毓 良, 清 代 臺 灣 的 軍 事 與 社 會 : 以 武 力 控 制 為 核 心 的 討 論, 頁 213-214 384-385 利 天 龍, 屏 東 縣 前 堆 地 域 的 社 會 空 間 結 構 與 變 遷, 頁 40-46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編 號 9785, 第 126 卷, 鳳 山 縣 管 內 治 政 一 班 ( 元 臺 南 縣 )

帝國邊區的客庄聚落 以清代屏東平原為中心 1700-1890 21 發動有效的抵抗行動 為求掌握六堆客庄的坐落和地理方位 要求客庄領袖繪製 簡要地圖 參見圖五 從在地人的觀點 可觀察到六堆領袖對於生存環境充滿 被圍困的焦慮感 六堆客庄的西南方 盡是閩南人的村庄 東北方則是散布山腳 的 蕃社 在閩籍村民和 蕃人 的圍繞下 客庄形同被包圍的聚落 族群緊 張關係散布於圖表 圖五 被圍困的六堆聚落 1896 出處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第 123 冊第 3 卷 弁務署名稱位置 第 9 件第 2 號地圖 說明 充滿圍困意識的客庄 明治 29 年 1896 六堆大總理邱維藩 名阿六 在殖民軍隊的壓迫下 繪 製一張簡要的客庄分布圖 圖片中 顯示在地居民眼中的社會生態環境 周圍都被閩庄和高山地帶 的蕃社所包圍 形同被圍困的聚落群體

22 臺灣史研究 第十六卷第一期 明治 29 年 1896 殖民政府要求協助警方撲捉參與抗日的 土匪 六堆總理 在日警的催促下 召集各庄庄長和族長共聚一堂 釐訂章程 規定抓拿匪徒及各種 出堆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合約所訂規條 所有六堆範圍的客庄 都須盡力協助官方 推動綏靖政策 具體內容簡介如下 45 一議我粵六堆無論何庄何姓 如有不肖之徒敢為土匪者 一經查出或被 告發 即向該庄長跟交 由庄長責成其族長 由族長責成其房親跟交 毋得徇情 致干國法 下略 一議堆總副理宜平日偵察各庄有無土匪 有則或協仝庄長 族長嚴拿送 官治罪 或密報警察憲兵嚴拿治罪 不得庇縱徇情 下略 一議如有土匪抗拒官長搶劫民財者 無論何庄何人 有能奮勇救援生擒 賊匪一名者 稟官獎賞外 堆內加賞銀貳拾肆元 殺斃賊匪一名者 稟 官獎賞外 堆內加賞銀壹拾貳元 如有被土匪殺傷者 堆內調醫外 每 月給伙食銀肆元 傷癒停止 如有傷廢手足不能耕種 堆內措養老銀壹 百元 如有傷至斃命者 堆內措養家銀貳百元 以上各款銀元係由各堆 各庄自行給領 堆內各庄出七 本庄出三 即向所題公費派出給領 不 得抗頑推諉 如有此情 稟官究治 具名 六堆總理 邱鳳揚 六堆副理 林建瓊 各堆總理 副理及新北勢 庄等庄長 族長不等 下略 這份合約 雖然訂立於日治初期 不過 從規章內涵和各庄族長名單 大致 可推知是延續清末六堆組織而來 六堆的基本幹部是各村庄主要宗族的族長 其 上設庄長一名 率領族長統籌全村事務 包括巡查村境 保護田業 武裝村民對 抗外敵 例如 前堆共有 16 庄 21 個家族 人口 5,633 人 中堆計有 19 庄 69 個家族 人口 7,167 人 先鋒堆轄有 11 庄 33 家族 人口 5,980 人 其次 六個 堆各設一名總理和副總理 管理堆內各村的治安和人夫的調撥工作 整個六堆的 領導人則是大總理和數名副總理 46 遇到出堆派兵場合 各堆各庄依據比例原則 45 46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編號 9785 第 126 卷 鳳山縣管內治政一班 元臺南縣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編號 9774 第 115 卷 六堆費延滯處分ニ關スル件 元臺南縣

帝 國 邊 區 的 客 庄 聚 落 : 以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為 中 心 (1700-1890) 23 獎 賞 有 功 人 士, 撫 恤 傷 亡 47 明 治 30 年 (1897), 瀰 濃 庄 庄 長 兼 任 管 事 林 海 珊 因 轄 下 右 堆 若 干 村 庄 頭 人 積 欠 七 百 餘 元 堆 費, 及 一 千 餘 石 堆 穀, 請 託 瀰 濃 庄 區 長 曾 榮 祥 代 向 日 本 警 方 陳 情, 追 討 堆 費 據 此 可 知, 六 堆 客 庄 分 攤 堆 費 的 慣 例, 一 直 維 持 到 日 治 初 期 48 如 果 了 解 到 各 庄 宗 族 族 長 經 常 是 各 大 祭 祀 嘗 會 和 神 明 會 的 主 事 者, 那 麼, 六 堆 組 織 其 實 就 是 有 權 控 制 客 庄 田 業 的 超 級 公 業 團 體 在 六 堆 的 組 織 下, 各 堆 管 轄 下 村 庄 都 有 義 務 提 供 米 糧 撥 派 壯 丁, 協 助 出 堆 戰 鬥 和 各 種 傷 殘 撫 恤 措 施 為 了 應 付 管 事 費 用 和 六 堆 規 費, 大 多 數 宗 族 組 織 必 須 及 早 籌 備 公 共 田 業, 以 便 隨 時 應 付 官 方 派 令, 或 是 分 攤 堆 組 費 用 客 庄 家 族 盛 行 集 中 管 制 田 業, 可 能 便 是 順 應 這 些 歷 史 環 境 的 結 果 六 結 論 清 代 初 期, 屏 東 平 原 在 官 方 推 動 邊 區 落 地 化 的 策 略 下, 陸 續 出 現 臺 南 府 城 出 身 的 大 型 業 戶 佔 據 草 地, 招 佃 開 墾, 闢 土 成 田, 從 而 將 自 然 資 源 化 為 土 地 稅 源, 並 吸 引 墾 佃 定 居, 結 成 聚 落 其 次, 官 方 為 求 在 偏 遠 地 區 徵 收 地 稅, 在 每 一 個 行 政 里 設 立 管 事 制 度, 代 替 官 方 催 收 地 賦, 調 撥 勞 役, 從 而 將 村 庄 聚 落 轉 化 為 納 稅 單 位 就 在 國 家 勢 力 逐 漸 控 制 屏 東 平 原 的 土 著 土 地 資 源 和 移 民 的 過 程 中, 引 發 不 均 衡 的 地 權 結 構, 以 及 具 有 族 群 意 識 的 閩 主 客 佃 租 佃 生 產 關 係 閩 籍 業 主 長 期 以 不 在 地 地 主 身 份 佔 據 大 片 租 業, 而 客 佃 則 以 投 資 工 本, 改 善 田 地, 換 取 獨 立 的 土 地 經 營 權 利 ( 田 主 ) 許 多 客 民 也 利 用 累 積 的 資 本 買 賣 田 底, 再 向 現 耕 佃 農 抽 收 小 租, 晉 升 為 田 主 階 層 比 較 特 殊 的 是, 多 數 客 家 田 主 家 族 將 田 業 撥 為 嘗 47 48 成 立 於 道 光 嘉 慶 年 間 的 美 濃 楊 恭 成 新 丁 祀 典 嘗 會, 曾 於 1896 年 分 攤 本 庄 堆 費 8.37 石 穀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藏, 高 雄 美 濃 楊 恭 成 家 族 文 書, 編 號 T0550D0454-0003-13, 楊 恭 成 新 丁 祀 典 嘗 會 會 簿 明 治 30 年 3 月 26 日 擔 任 第 31 區 長 曾 榮 祥 曾 因 右 堆 村 庄 頭 人 抗 欠 堆 費, 請 求 鳳 山 支 廳 長 派 遣 警 察 或 憲 兵 前 擒 拿 到 案 稟 文 稱 : 茲 承 來 諭, 飭 榮 傳 右 堆 竹 頭 背 庄 傅 榮 昌 九 芎 林 庄 鍾 作 利 龍 肚 庄 鍾 雲 保 東 振 新 庄 楊 永 林 楊 阿 捷 大 埔 庄 葉 載 戌 刺 桐 坑 庄 邱 得 來 崁 頂 庄 張 阿 金 九 塊 厝 庄 陳 江 陳 阿 朱 新 寮 庄 邱 添 來 新 威 庄 邱 成 興 武 洛 庄 鍾 保 生 等 少 欠 堆 谷, 限 於 此 26 日 到 警 察 署 ( 下 略 ) 見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編 號 9774, 第 115 卷, 六 堆 費 延 滯 處 分 二 關 スル 件 ( 元 臺 南 縣 )

24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十 六 卷 第 一 期 會 祀 典, 或 是 劃 為 家 族 分 耕 而 不 分 田 的 共 業 本 文 認 為, 客 家 產 權 集 中 的 現 象, 可 能 和 屏 東 平 原 的 邊 區 性 格 有 關 頻 繁 的 閩 粵 分 類 械 斗, 以 及 村 庄 之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促 使 客 庄 聚 落 重 視 村 庄 的 半 軍 事 化 聯 盟 組 織 ( 六 堆 ) 在 村 庄 內 部 則 由 管 事 統 籌 土 地 稅 務, 監 督 土 地 買 賣, 避 免 田 業 外 流 到 異 籍 手 中 至 於 在 家 族 組 織 則 利 用 豐 富 的 公 業, 提 供 租 息 舉 辦 崇 拜 祖 先 儀 式, 聯 絡 同 宗 共 祖 情 誼 同 時, 投 資 神 明 會 和 慈 善 組 織, 建 立 泛 村 庄 的 族 親 關 係 家 族 嘗 會 公 業, 管 事 和 六 堆 聯 盟 等 於 是 集 結 族 長 庄 長 和 村 庄 精 英 為 一 體 的 文 化 權 力 網 絡, 有 機 地 凝 聚 客 庄 社 會

帝 國 邊 區 的 客 庄 聚 落 : 以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為 中 心 (1700-1890) 25 引 用 書 目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 藏 ) 屏 東 高 樹 劉 家 文 書 ( 一 ),T0304D0251-0025, 同 治 三 年 十 月 林 開 招 等 立 杜 賣 田 契 字 屏 東 高 樹 劉 家 文 書 ( 三 ) 十 五 世 劉 母 鐘 氏 資 料,T0336D0276-0002, 光 緒 四 年 江 瓊 滿 等 立 贖 回 字 屏 東 萬 巒 鐘 家 土 地 文 書,T0427D0350-0058, 明 治 四 十 年 一 月 立 按 生 銀 字 屏 東 麟 洛 地 區 土 地 文 書,T0455D0374-0010, 道 光 六 年 五 月 歸 來 庄 分 子 庄 兄 弟 許 媽 力 等 立 典 契 字 屏 東 麟 洛 地 區 土 地 文 書,T0455D0374-0085, 咸 豐 六 年 阿 猴 街 王 薄 王 丁 兄 弟 立 典 大 租 契 字 屏 東 麟 洛 地 區 土 地 文 書,T0455D0374-0157, 乾 隆 五 十 六 年 四 月 潭 頭 庄 陳 貶 嬸 立 出 典 契 屏 東 麟 洛 地 區 土 地 文 書,T0455D374-0100, 道 光 九 年 五 月 關 爺 祀 典 內 人 鄭 戊 伯 等 杜 絕 賣 田 契 字 屏 東 麟 洛 地 區 土 地 文 書,T0455D374-0156, 明 治 三 十 六 年 六 月 新 東 勢 庄 鍾 鼎 秀 立 按 田 借 銀 字 高 雄 美 濃 楊 恭 成 家 族 文 書,T0550D0454-0003-13, 楊 恭 成 新 丁 祀 典 嘗 會 會 簿 王 世 慶 ( 主 編 ) 1977-1984 臺 灣 公 私 藏 古 文 書 影 本, 第 6 冊,06-0303-292200 06-0303-33224 06-12-476 臺 北 : 編 者 江 崇 榮 等 ( 著 ) 2002 臺 灣 地 區 地 下 水 觀 測 網 第 一 期 計 劃 : 平 原 水 文 地 質 調 查 研 究 總 報 告 臺 北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村 上 直 次 郎 1995(1933) 新 港 文 書 臺 北 : 捷 幼 出 版 社 利 天 龍 2007 屏 東 縣 前 堆 地 域 的 社 會 空 間 結 構 與 變 遷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系 碩 士 論 文 周 鍾 瑄 1961(1717) 諸 羅 縣 志,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41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季 麒 光 1961(1720) 條 陳 臺 灣 事 宜 文, 收 於 陳 文 達, 臺 灣 縣 志,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03 種, 卷 十 藝 文 志, 頁 229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林 正 慧 2008 六 堆 客 家 與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臺 北 : 遠 流 出 版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8 唐 榮 源 ( 編 ) 2004 古 鳳 山 縣 文 書 專 輯 高 雄 : 高 雄 市 文 獻 委 員 會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 藏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123, 第 3 卷, 弁 務 署 名 稱 位 置, 第 9 件, 第 2 號 地 圖

26 臺 灣 史 研 究 第 十 六 卷 第 一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4411, 第 219 卷, 阿 猴 廳 港 東 上 里 大 租 紛 爭 調 書, 明 治 36 年 4 月 吳 倫 揚 ( 恒 記 ) 陳 子 清 ( 寓 記 ) 申 報 理 由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4418, 第 226 卷, 臺 南 市 盧 乃 聰 申 訴 狀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9774, 第 115 卷, 六 堆 費 延 滯 處 分 二 關 スル 件 ( 元 臺 南 縣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9785, 第 126 卷, 鳳 山 縣 管 內 治 政 一 班 ( 元 臺 南 縣 )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 ( 藏 ) 岸 裡 大 社 文 書,AH2308-000-004 鳳 山 縣 納 戶 執 照,AH2331-71 許 毓 良 2004 清 代 臺 灣 的 軍 事 與 社 會 : 以 武 力 控 制 為 核 心 的 討 論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論 文 陳 秋 坤 2004 清 代 臺 灣 地 權 分 配 與 客 家 產 權 : 以 屏 東 平 原 為 例 (1700-1900), 歷 史 人 類 學 刊 2(2): 1-26 陳 盛 韶 1997(1833) 問 俗 錄, 臺 灣 歷 史 文 獻 叢 刊 地 理 類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陳 璸 1961(1765) 陳 清 端 公 文 選,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116 種 臺 北 :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曾 振 名 童 元 昭 ( 編 ) 1999 噶 瑪 蘭 西 拉 雅 古 文 書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人 類 學 系 黃 阿 有 2008 清 代 嘉 義 地 區 的 田 園 主 與 陂 圳 的 關 係, 臺 灣 文 獻,59(4):5-38 黃 瓊 慧 2001 屏 東 縣 地 名 調 查, 收 於 施 添 福 總 編 纂, 臺 灣 地 名 辭 書, 卷 四 : 屏 東 縣, 頁 358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臺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局 ( 調 製 ) 1906 臺 灣 堡 圖 臺 北 : 臺 灣 日 日 新 報 社 劉 緯 一 劉 澤 民 ( 編 ) 2006 力 力 社 古 文 書 契 抄 選 輯 : 屏 東 崁 頂 力 社 村 陳 家 古 文 書 南 投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鄭 振 滿 1992 明 清 福 建 家 族 組 織 與 社 會 變 遷 長 沙 : 湖 南 教 育 出 版 社 蕭 盛 和 2004 一 個 客 家 聚 落 區 的 形 成 及 發 展 : 以 高 雄 縣 美 濃 鎮 為 例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鍾 瑾 霖 1998 林 邊 溪 中 游 的 拓 墾 與 聚 落 發 展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帝 國 邊 區 的 客 庄 聚 落 : 以 清 代 屏 東 平 原 為 中 心 (1700-1890) 27 Cohen, Myron L. 1992 Land, Corporations, Community, and Religion among the South Taiwan Hakka during Ch ing, 收 於 陳 秋 坤 許 雪 姬 主 編, 臺 灣 歷 史 上 的 土 地 問 題, 頁 167-193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田 野 研 究 室 Crossley, Pamel K., Helen F. Siu and Donald S. Sutton (eds.) 2006 Empire at the Margins: Culture, Ethnicity and Frontier in Early Moder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Faure, David 1995 Lineage Socialism and Community Control: Tangang Xiang in the 1920s and 1930s. In David Faure and Helen F. Siu, eds., Down to Earth: The Territorial Bond in South China, pp.161-187.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Vandergeest, Peter and Nancy Lee Peluso 1995 Territorialization and State Power in Thailand. Theory and Society 24(3): 385-426.

Taiwan Historical Research Vol. 16, No. 1, pp.1-28, March 2009 Institute of Taiwan History Academia Sinica Hakka Settlements of the Pingtung Plains at the Periphery of the Qing Empire, 1700-1890 Chiu-kun Chen ABSTRACT Hakka settlements at the Pingtung Plains of southern Taiwan illuminate a peculiar pattern of land concentration. About 70-80% of arable lands belonged to corporate landlords, such as the organizations in charge of ancestral worship and devotion to local deities. Another feature of these Hakka settlements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militia groups, known as the Six Units. Village heads, family elders and other group leaders pulled together to share the costs and formed a military power, either as protector or predator. This essay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of Hakka land ownership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exclusive settlements. It also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aquifer, in the vicinity of which Hakka settlers occupied at the Pingtung Plains. Such location ensured abundant supply of groundwater for both agricultural cultivation and daily consumption. Keywords: Pingtung Plains, Hakka Settlement, Tenurial Relations, Corporate Landlord, Aquif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