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交 集 人 2015 152 号 关 于 报 送 2015 年 交 通 工 程 技 术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的 通 知 直 属 各 单 位 本 部 各 部 门 :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5]128 号 ) 精 神, 现 就 报 送 2015 年 交 通 工 程 技 术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资 格 条 件 路 桥 港 口 航 道 水 工 船 舶 工 程 师 资 格 条 件 分 别 执 行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路 桥 港 口 航 道 水 工 工 程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资 格 条 件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2000]2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船 舶 工 程 专 业 高 中 级 资 格 条 件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2000]29 号 ); 汽 车 机 械 工 程 师 资 格 条 件 参 照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机 电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资 格 条 件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1999]39 号 ) 二 学 历 外 语 计 算 机 条 件 ( 一 )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执 行 关 于 深 化 我 省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发 2003 178 号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 1 -
格 评 审 中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5]177 号 ) 关 于 明 确 当 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197 号 ) 1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年 限 为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2 年 以 上 ; 或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前 后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累 计 3 年 以 上 2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取 得 助 理 资 格 后,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2 年 以 上 ; 未 取 得 助 理 资 格 的,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4 年 以 上 3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取 得 助 理 资 格 后,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3 年 以 上 ; 未 取 得 助 理 资 格 的,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5 年 以 上 4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取 得 助 理 资 格 后,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4 年 以 上 ; 未 取 得 助 理 资 格 的,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8 年 以 上 5 中 专 毕 业, 取 得 助 理 资 格 后,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8 年 以 上 ; 未 取 得 助 理 资 格 的,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15 年 以 上 6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取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后, 通 过 后 续 学 历 教 育 获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高 一 档 次 学 历 的, 其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时 间 可 从 取 得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后 累 加 计 算 7 技 工 学 校 毕 业 生 可 与 中 专 学 历 人 员 等 同 对 待, 技 师 学 院 高 级 工 班 预 备 技 师 ( 技 师 ) 班 毕 业 生 可 与 大 专 学 历 人 员 等 同 对 待 ( 二 ) 职 称 外 语 条 件 执 行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20 号 ) 申 报 工 程 系 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须 取 得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B 级 合 格 证 书 1 下 列 情 况 职 称 外 语 免 考 (1)1965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出 生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或 1977 年 恢 复 高 考 之 前 进 入 大 中 专 院 校 学 习 且 毕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 2 -
员 (2) 获 得 外 语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现 从 事 非 外 语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 申 报 时 提 交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学 历 鉴 定 证 明 供 审 核, 后 者 随 申 报 材 料 上 报 ) (3) 出 国 留 学 或 在 国 外 连 续 工 作 时 间 在 1 年 以 上 的 ( 须 出 具 国 家 留 学 人 员 服 务 机 构 或 驻 外 使 领 馆 的 有 效 证 明 ) (4) 获 得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以 上 人 员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5) 取 得 中 国 国 际 人 才 交 流 协 会 组 织 的 BFT 级 考 试 笔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的, 其 中 BFT(I) 级 可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6) 出 版 过 外 文 专 著 译 著, 且 个 人 承 担 的 工 作 量 不 少 于 20 万 字 符 的 ( 必 要 时 可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测 试 ) (7) 获 得 地 级 以 上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三 等 奖 以 上 的 ( 以 获 奖 证 书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 (8) 取 得 已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 不 含 实 用 新 型 外 观 设 计 ) 的 (9) 在 乡 镇 及 以 下 基 层 所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10) 在 县 ( 不 含 市 辖 区 )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11) 在 地 级 市 及 以 下 所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长 期 在 野 外 从 事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采 矿 测 绘 地 质 勘 探 水 产 铁 路 施 工 公 路 施 工 的 ( 申 报 中 级 资 格 的 不 得 少 于 4 年, 每 年 在 野 外 时 间 不 少 于 6 个 月 ) 申 报 人 须 填 写 专 业 从 事 野 外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免 试 职 称 外 语 申 请 表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12) 转 换 系 列 评 审, 申 报 评 审 与 转 换 岗 位 前 同 档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13) 参 加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以 上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或 按 2005 年 6 月 后 新 考 试 标 准 成 绩 达 到 总 分 的 60% 以 上 - 3 -
2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凭 1997 年 以 来 取 得 的 人 事 部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 不 含 2001 年 广 东 省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单 ) 以 及 今 后 人 社 部 ( 原 人 事 部 ) 公 布 的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全 国 通 用 标 准 为 准 成 绩 通 知 单, 申 报 评 审 相 应 级 别 或 以 下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受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制 ( 三 ) 计 算 机 条 件 执 行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科 目 更 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0]176 号 ) 除 有 关 规 定 免 试 的 人 员 外, 其 他 人 员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地 级 以 上 市 单 位 的 人 员 须 取 得 4 个 模 块 的 合 格 证 书, 县 及 县 以 下 单 位 的 人 员 须 取 得 3 个 模 块 的 合 格 证 书 1 下 列 情 况 计 算 机 免 考 获 得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以 上 人 员 ; 计 算 机 专 业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的 ; 在 计 算 机 室 ( 中 心 ) 直 接 从 事 计 算 机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的 ; 参 加 全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资 格 或 水 平 考 试 获 得 程 序 员 以 上 资 格 证 书 的 ; 取 得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二 级 以 上 合 格 证 书 的 ;1965 年 8 月 31 日 ( 含 ) 前 出 生 的 ; 在 农 村 乡 ( 不 含 镇 ) 属 单 位 工 作 的, 在 县 ( 不 含 市 辖 区 )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 符 合 粤 人 发 [2004]223 号 文 规 定 的 突 出 贡 献 人 员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离 退 休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可 免 试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2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规 定 的 数 量 提 供 的 全 国 计 算 机 模 块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必 须 是 人 社 部 ( 原 人 事 部 ) 规 定 的 14 类 中 不 同 类 别 的 模 块 合 格 证, 同 一 类 别 的 两 个 及 以 上 合 格 证 按 一 个 模 块 计 算 3 转 换 系 列 评 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提 交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4 原 省 组 织 的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用 合 格 证 书 只 作 为 继 续 教 育 证 明, 不 再 作 为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的 有 效 条 件 粤 人 发 [2006]122-4 -
号 文 有 关 计 算 机 条 件 补 充 规 定 不 再 有 效 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按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0]89 号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备 案 的 管 理 办 法 和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的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0]321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申 报 评 审 时 需 提 供 2012 年 ( 或 取 得 现 资 格 ) 至 2014 年 每 年 度 经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系 统 出 具 的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四 突 出 贡 献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按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突 出 贡 献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的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2012]38 号 ) 执 行 五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按 关 于 明 确 当 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97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必 须 把 申 报 另 一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表 作 为 申 报 本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不 得 以 同 样 的 业 绩 材 料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不 同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六 申 报 人 员 在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时, 一 并 提 交 在 现 工 作 单 位 缴 交 今 年 度 连 续 半 年 以 上 的 社 保 凭 证 或 由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 档 案 保 管 部 门 ) 出 具 的 在 职 证 明 等 相 关 在 职 在 岗 材 料 七 上 报 评 审 材 料 要 求 ( 一 ) 申 报 人 要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对 照 国 家 省 的 职 称 政 策 及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如 实 填 报 并 必 须 一 次 性 提 交 全 部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 过 后 不 补 ), 送 单 位 审 核 和 公 示 凡 未 如 实 申 报 和 弄 虚 作 假 的, 一 经 发 现 并 核 实, 取 消 今 年 申 报 ( 或 评 审 通 过 ) 的 资 格, 并 从 下 年 度 起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视 情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进 行 通 报 - 5 -
批 评 相 关 评 审 表 格 在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网 站 下 载 中 心 ( 网 址 :www.gdhrss.gov.cn) 下 载 ( 二 ) 申 报 人 必 须 按 照 路 桥 港 口 航 道 水 工 船 舶 机 电 ( 汽 车 机 械 ) 工 程 师 资 格 条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并 进 行 归 类 装 订 : 1 申 报 二 一 三 年 交 通 工 程 技 术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移 交 登 记 表 1 式 2 份,A4 规 格, 以 书 面 及 Excel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上 报 ( 此 表 可 由 各 单 位 汇 总 本 单 位 全 部 申 报 人 上 报 ) 2 送 评 材 料 目 录 一 份 (09 版 表 一 ), 贴 在 送 审 材 料 袋 上 3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一 份 (09 版 表 二 ), 表 内 填 写 的 内 容 不 得 涂 改, 表 中 外 语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号 须 填 写 准 确, 如 属 免 考 或 政 策 倾 斜 范 围, 则 写 明 其 具 体 原 因 4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评 审 登 记 表 (09 版 表 三 ) 一 式 20 份, 其 中 一 份 复 印 件 放 置 材 料 袋, 原 件 及 其 余 18 份 单 独 放 一 个 档 案 袋 封 装 ( 原 件 在 最 上 面, 对 折 后 有 字 的 一 面 朝 里, 不 装 订, 最 外 页 反 面 用 粗 黑 或 蓝 笔 大 一 号 字 按 档 案 袋 底 部 标 签 所 写 注 明 单 位 简 称 姓 名 所 报 专 业 类 别 ) 5 广 东 省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信 息 录 入 表 一 份 (09 版 表 四 ), 联 系 电 话 填 写 申 报 人 手 机 号 6 证 书 证 明 材 料 (09 版 表 五 ), 申 报 人 提 交 其 学 历 ( 学 位 ) 非 学 历 教 育 资 格 证 任 职 资 历 外 语 成 绩 通 知 单 计 算 机 成 绩 通 知 单 继 续 教 育 社 保 缴 交 凭 证 等 证 书 证 明 材 料 凡 提 供 复 印 件 的, 须 加 盖 单 位 验 证 印 章 外 语 成 绩 计 算 机 成 绩 通 知 单 社 保 缴 交 凭 证 须 提 供 原 件, 如 由 于 同 时 申 报 评 审 不 同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所 持 外 语 成 绩 计 算 机 成 绩 通 知 单 为 复 印 件 的, 须 经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中 心 或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事 局 - 6 -
职 称 部 门 或 考 试 机 构 验 证 盖 章 7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09 版 表 六 ) 申 报 人 对 照 所 申 报 的 资 格 条 件, 提 交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和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包 括 论 文 著 作 奖 励 等 方 面 的 证 书 证 明 及 其 他 辅 助 证 明 材 料, 从 事 施 工 监 理 维 修 制 造 检 测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须 提 供 任 职 证 明, 从 事 工 程 设 计 人 员 须 提 供 设 计 扉 页, 合 订 成 册,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确 认 并 加 盖 公 章 和 核 对 人 签 章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应 与 评 审 表 评 审 登 记 表 所 填 内 容 相 符 其 中 任 现 职 期 间 公 开 发 表 与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论 文 至 少 一 篇, 要 求 发 表 在 有 CN 或 ISSN 刊 号 的 专 业 期 刊 上 且 为 独 立 作 者 或 第 一 作 者 论 文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 用 彩 笔 在 目 录 勾 出 本 人 所 著 论 文 ), 多 篇 论 文 的 可 只 提 供 原 件 一 篇, 其 余 提 供 复 印 件 ( 含 封 面 目 录 及 本 人 所 著 部 分, 由 单 位 查 验 原 件 后 加 盖 验 证 章 ) 未 公 开 发 表 的 论 文 报 告 等, 仅 作 为 实 例 材 料 参 考, 须 由 所 在 单 位 验 证 盖 章 后 方 为 有 效 8 贴 资 格 证 相 片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页 一 份 (09 版 表 七 ), 提 交 近 期 免 冠 大 一 寸 彩 色 相 片 一 张 ( 照 片 背 面 用 圆 珠 笔 注 明 本 人 名 字 ), 身 份 证 ( 正 反 两 面 ) 复 印 件 一 份, 粘 贴 在 相 应 位 置 上 9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前 公 示 情 况 表 一 份 (09 版 表 八 ) 10 各 年 度 或 聘 任 期 满 考 核 登 记 表 一 式 一 份, 提 交 复 印 件 的, 应 由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盖 章 验 证 11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总 结 1 份, 着 重 总 结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情 况 (3000 字 以 内 ), 由 单 位 审 核 后 加 盖 公 章 ( 三 )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要 认 真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 1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与 申 报 人 的 专 业 - 7 -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论 文 业 绩 及 所 起 的 作 用 年 度 考 核 等 客 观 事 实 相 符 2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申 报 的 基 础 材 料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著 作 等 是 否 完 整 提 交, 评 审 表 中 必 填 栏 目 是 否 空 白 ( 特 别 是 时 效 ), 是 否 如 实 填 报 负 面 情 况, 是 否 如 实 填 报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其 他 系 列 ( 专 业 ) 的 资 格 及 其 名 称 3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依 法 取 得, 是 否 符 合 执 业 类 别 和 范 围 的 规 定, 对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应 注 明 原 因, 及 时 退 回 4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效 性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效 均 截 止 于 今 年 8 月 31 日, 其 后 取 得 的 业 绩 成 果 发 表 的 论 文 考 取 的 计 算 机 模 块 合 格 证 取 得 的 学 历 ( 学 位 ) 证 及 职 业 资 格 证 等, 不 作 为 今 年 评 审 的 有 效 材 料 5 落 实 评 前 公 示 制 度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及 时 将 申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有 关 材 料, 特 别 是 申 报 人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评 审 登 记 表 和 单 位 的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及 电 话, 同 时 在 单 位 显 著 位 置 张 榜 和 单 位 网 站 首 页 进 行 公 示 不 便 于 张 榜 和 网 上 公 示 的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应 统 一 有 序 放 置 在 会 议 室 等 场 所 对 外 开 放, 以 备 查 验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信 访 主 要 由 单 位 人 事 ( 职 称 ) 部 门 负 责, 接 受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对 公 示 期 间 有 异 议 的 评 审 材 料, 所 在 单 位 必 须 核 实 确 认 后 方 能 报 送 ; 对 弄 虚 作 假 或 公 示 后 经 核 实 举 报 问 题 属 实 无 误 的 材 料, 单 位 一 律 不 予 报 送 ; 对 拒 不 更 正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评 审 材 料, 单 位 有 权 拒 绝 报 送 ; 对 举 报 问 题 一 时 难 以 核 实 的, 应 如 实 注 明, 先 行 报 送, 但 不 得 停 止 核 查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单 位 纪 检 ( 监 察 ) 或 人 事 部 门 在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前 公 示 情 况 表 上 如 实 加 具 意 见 - 8 -
并 加 盖 公 章, 作 为 申 报 材 料 的 一 部 分 一 并 报 送 6 落 实 评 审 结 果 公 示 制 度 评 委 会 评 审 结 束 后,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将 发 布 评 审 通 过 公 示, 所 在 单 位 接 到 公 示 公 告 后, 应 在 本 单 位 张 榜 和 网 上 组 织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 或 业 务 归 口 主 管 单 位 ) 纪 检 ( 监 察 ) 或 人 事 部 门 在 评 委 会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公 示 情 况 表 上 如 实 加 具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报 送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由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按 程 序 办 理 核 准 发 证 手 续 ( 四 ) 主 管 部 门 要 认 真 审 核 并 及 时 报 送 申 报 材 料 1 审 核 数 量 当 场 清 点 申 报 材 料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与 送 评 材 料 目 录 单 的 记 录 是 否 相 符 和 齐 全 2 审 核 程 序 重 点 审 查 申 报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委 托 评 审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程 序, 单 位 公 示 是 否 规 范, 有 关 证 书 证 明 复 印 件 是 否 审 核 盖 章, 申 报 时 间 公 示 时 间 单 位 审 核 时 间 之 间 是 否 矛 盾 等 3 审 核 条 件 按 照 省 的 职 称 政 策 规 定 和 资 格 条 件 的 要 求, 逐 项 审 查 申 报 人 是 否 符 合 申 报 评 审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其 业 绩 是 否 依 规 取 得 对 经 审 核 缴 交 社 保 的 单 位 与 申 报 的 单 位 不 一 致 的, 以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申 报 材 料, 及 时 说 明 原 因, 并 将 材 料 按 原 报 送 渠 道 退 回, 同 时 书 面 告 知 申 报 人 4 凡 符 合 送 审 条 件 的 材 料 一 律 要 求 用 不 易 破 损 的 牛 皮 纸 档 案 袋 ( 不 得 使 用 硬 纸 壳 塑 料 壳 档 案 盒 ) 密 封, 并 加 盖 骑 缝 章, 确 保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档 案 袋 底 部 须 用 白 色 纸 条 打 印 申 报 人 单 位 简 称 申 报 人 姓 名 申 报 专 业, 并 粘 贴 牢 固 ; 如 有 多 袋 材 料, 则 按 顺 序 在 专 业 名 称 后 用 数 字 标 示, 如 共 有 2 袋, 则 分 别 标 注 2-1 2-2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不 得 用 塑 料 硬 纸 装 订 八 评 审 收 费 - 9 -
评 审 收 费 按 关 于 转 发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标 准 的 复 函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35 号 ) 规 定, 按 每 人 450 元 标 准 收 取 评 审 费 九 受 理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的 时 间 为 2015 年 9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2:00-5:00), 联 系 地 址 : 省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东 路 32 号 利 通 大 厦 5912 房 ) 附 件 : 申 报 2015 年 交 通 工 程 技 术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移 交 登 记 表 ( 联 系 人 : 孙 麒 杰 联 系 电 话 :(020)29005953) 广 东 省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8 月 12 日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航 运 集 团 省 建 工 集 团 省 铁 投 集 团 港 珠 澳 大 桥 管 理 局 广 东 省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事 务 部 2015 年 8 月 13 日 印 发 - 10 -
申 报 二 一 五 年 交 通 工 程 技 术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移 交 登 记 表 单 位 ( 公 章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填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序 号 1 单 位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最 高 学 历 学 历 毕 业 院 校 / 所 学 专 业 / 毕 业 年 月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计 算 机 考 试 合 格 模 块 现 从 事 何 专 业 工 作 从 事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现 专 业 资 格 及 取 得 时 间 现 申 报 专 业 资 格 备 注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 :1 字 体 字 号 (10 号, 宋 体 );2 填 写 信 息 须 准 确 无 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