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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 面 ) 費 費 方 式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程 序 後, 至 本 校 網 路 及 務 查 詢 系 統 : 考 務 查 詢 進 度 查 詢 頁 面 列 印 第 一 階 段 費 單, 並 選 擇 以 下 任 一 種 方 式 於 105 年 1 月 20 ( 含 ) 前 完 成 費 : 1. 至 各 地 臺 灣 銀 行 郵 局 或 指 定 便 利 商 店 款 : 手 續 費 自 付 查 詢 費 狀 況 約 需 7 天, 款 收 據 請 務 必 留 存 備 查 2.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交 : (1) 轉 帳 方 式 請 詳 閱 附 錄 7 (2)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請 自 行 留 存 (3) 款 後 約 1 小 時, 可 至 務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費 狀 況 若 遇 銀 行 轉 帳 資 料 延 遲, 請 稍 後 再 查 詢 1. 應 用 英 語 系 口 筆 譯 碩 士 班 經 公 告 列 入 第 二 階 段 面 考,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及 務 查 詢 系 統 : 考 務 查 詢 考 綜 合 查 詢 頁 面 列 印 第 二 階 段 費 單, 費 方 式 同 第 一 階 段, 列 入 第 二 階 段 面 考, 於 105 年 3 月 19 至 3 月 25 ( 含 ) 前 完 成 費 2. 不 論 採 何 種 款 方 式, 面 當 均 請 攜 帶 款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3. 第 一 階 段 已 交 證 明 文 低 收 入 戶 考, 免 費 免 攜 帶 證 明 文 優 待 應 表 ( 符 合 右 列 1 2 3 考 才 需 寄 資 料 ) 1. 凡 屬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時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 限 在 有 效 限 內 且 其 中 載 有 考 姓 )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優 待 考 一 所 系 組 免 費 2. 考 本 招 考, 若 曾 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招, 考 本 碩 士 班 招 依 各 所 系 組 第 一 階 段 費 金 額 優 待 減 免 400 元, 不 限 同 一 系 所, 優 待 一 所 系 組 為 限 請 於 105 年 2 月 3 前 檢 據 退 費 申 請 表 ( 表 2) 暨 相 關 文 提 出 申 請, 逾 不 受 理 具 國 內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考 ( 含 應 屆 畢 業 ), 若 無 下 列 1 2 3 情 形 考, 免 寄 證 有 下 列 1 2 3 情 形 考 請 將 相 關 資 料 於 限 內 寄 本 校 : 1. 下 列 考 時, 將 應 交 資 料 黏 貼 於 資 格 文 黏 貼 表 ( 表 1) 目 應 交 資 料 (1) 以 同 等 學 力 考 考 (2) 持 境 外 學 歷 考 考 交 合 於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3) 之 相 關 證 影 本 下 列 12 所 系 考 須 另 外 交 :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考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工 程 系, 須 另 加 附 符 合 該 所 系 規 定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考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考, 須 交 符 合 該 所 規 定 與 法 律 相 關 之 證 A. 持 國 外 學 歷 考 考, 請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4) 規 定, 考 時 須 交 下 列 文 影 本, 錄 取 到 時 另 依 通 知 交 正 本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影 本 1 份 ( 學 歷 證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需 另 交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1 份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1 份 (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間 )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持 國 外 學 歷 考 考 請 自 行 辦 理 驗 證, 未 依 規 定 驗 證 及 應 附 未 附 中 文 譯 本 之 文, 視 同 不 合 格 國 外 學 歷 驗 證, 可 洽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驗 證 文 ( 02 ) 23432888 或 該 局 網 站 http://www.boca.gov.tw 之 文 證 明 下 查 詢 B. 持 大 陸 學 歷 考 考, 請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5) 規 定,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影 本, 錄 取 到 時 另 依 通 知 交 正 本 2 1041020

( 符 應 表 寄 送 表 合 右 列 1 2 3 考 才 需 寄 資 料 ) 注 意 事 寄 送 目 (3) 低 收 入 戶 考 (4) 身 心 障 礙 考 應 交 資 料 交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 限 在 有 效 限 內 且 其 中 載 有 考 姓 )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如 有 務 特 別 需 要,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申 請, 並 於 空 白 處 註 明 需 協 助 事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 考 營 建 工 程 系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系 財 務 管 理 系 應 用 語 系 考,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目 為 考 科 之 ㄧ, 請 依 各 所 系 規 定 交 審 查 資 料 一 律 不 受 理 補 增 列 更 改 或 抽 換 僅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及 費, 未 交 書 面 資 料 者, 視 同 考 科 缺 考, 以 零 分 計 算 並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3. 考 應 用 德 語 系 考 : 須 於 間 交 德 語 能 力 檢 定 B1 程 度 語 言 檢 定 證 書 影 本, 並 經 該 系 審 查 核 可 符 合 該 系 考 資 格 考, 方 得 參 加 筆 及 面 1.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自 備 信 封, 依 封 面 交 資 料 順 序 將 資 料 裝 入 封 袋 2. 考 後, 資 格 不 符 放 棄 應 考 資 格 或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資 料 表 及 證 明 文,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本 校 亦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 個 人 重 要 文 請 勿 寄 送 正 本 ) 1. 請 向 國 內 合 法 立 案 遞 送 通 信 函 公 司 ( 如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 寄, 至 遲 於 105 年 1 月 20 ( 含 )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寄 或 無 郵 戳 可 查 證 寄 時 間 者, 以 資 格 不 符 處 理 2. 以 中 華 郵 政 交 寄 之 郵 遞 狀 況 請 自 行 至 國 內 掛 號 郵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查 詢 途 徑 : 中 華 郵 政 全 球 資 訊 網 郵 查 詢 國 內 快 捷 / 掛 號 / 包 裹 查 詢 請 於 105 年 1 月 18 至 105 年 1 月 20 3 天, 每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教 務 處 招 組 登 錄 送 現 場 不 予 審 查 檢 視 且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注 意 事 資 格 檢 核 說 明 1. 本 招 採 到 後 驗 學 歷 ( 力 ) 證, 考 資 格 以 網 路 填 資 料 檢 核 考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但 因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不 得 異 議 及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請 審 慎 填 考 所 系 另 有 其 他 考 條 規 定 者, 應 從 其 規 定 2. 具 有 本 校 正 式 學 籍 或 保 留 入 學 之 研 究, 不 得 考 本 校 同 一 所 系 組 學 程 招 考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者, 撤 銷 本 招 所 有 資 格 並 不 予 退 費 3. 公 費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軍 警 院 校 警 察 等 ), 能 否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由 考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並 自 行 負 責 考 若 經 錄 取, 不 能 於 當 學 入 學 者,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相 關 事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於 網 頁 公 告 並 以 電 子 郵 通 知 考 查 詢 考 資 料 經 檢 核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格 者, 將 於 105 年 1 月 25 公 告 相 關 訊 息 於 招 資 訊 網 : http://www.ada.acad.nkfust.edu.tw( 招 資 訊 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不 另 寄 發 補 正 通 知 請 留 意 網 頁 訊 息, 經 需 補 正 資 料 考 請 依 公 告 內 容 於 限 內 補 正 資 料 無 法 如 改 善 者, 以 資 格 不 符 處 理 3 1041020

訊 息 通 知 1. 提 供 正 確 有 效 電 子 郵 信 箱 帳 號 考, 可 即 時 收 取 以 下 務 訊 息 : (1) 狀 況 訊 息 (2) 准 考 證 列 印 訊 息 (3) 成 績 通 知 訊 息 (4) 放 榜 訊 息 2. 本 校 相 關 通 知 以 電 子 郵 (e-mail) 方 式 寄 送, 請 保 持 電 子 郵 信 箱 暢 通, 個 人 電 子 郵 信 箱 之 收 問 題 ( 如 被 丟 至 垃 圾 信 箱 信 箱 容 量 已 滿 網 路 斷 線 等 ), 由 考 自 行 負 責 若 未 於 限 內 收 到 通 知, 請 務 必 自 行 上 本 校 招 網 站 查 詢 ( 招 資 訊 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1. 費 費 完 成 後, 除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外, 其 他 因 個 人 因 素 致 不 得 考 或 自 行 放 棄 考 或 有 其 他 情 形 者, 已 費 概 不 退 還 2. 凡 有 以 下 退 費 情 事, 應 檢 具 證 明 於 限 內 申 請 退 費 : 次 退 費 情 事 退 費 額 度 申 請 限 退 1 考 學 歷 不 符 或 考 條 不 合 規 定 費 1/2 至 105 年 2 月 3 截 止 費 申 請 2 未 依 規 定 交 限 寄 送 資 料 費 1/2 至 105 年 2 月 3 截 止 3 重 複 交 費 溢 金 額 至 105 年 2 月 3 截 止 4 曾 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者, 優 待 減 免 本 碩 士 班 招 第 一 階 段 費 400 元 至 105 年 2 月 3 截 止 3.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 表 2) 後, 連 同 應 附 證 明 文 ( 不 予 退 還 ) 於 規 定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委 員 會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不 予 退 費 4. 退 費 的 匯 款 手 續 費 ( 臺 灣 銀 行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 均 由 退 費 額 度 中 扣 除 5. 以 上 退 費 程 序, 係 採 整 批 作 業 方 式 且 相 關 部 門 必 須 完 成 審 查 始 得 退 費, 時 程 較 長, 請 耐 心 等 候 列 印 准 考 證 1.105 年 2 月 24 ( 星 三 ) 起 開 放 網 頁 列 印 准 考 證, 作 業 途 徑 : 招 資 訊 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網 路 及 務 查 詢 考 務 查 詢 進 度 查 詢 列 印 准 考 證 2. 考 應 詳 加 核 對 內 容, 若 有 錯 誤 者, 應 於 105 年 3 月 10 ( 含 ) 前,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提 出 更 正 ( 不 受 理 變 更 考 考 區 考 所 系 招 分 組 或 考 科 ) 洽 詢 電 話 :07-6011000 轉 分 機 1122 3. 准 考 證 已 註 記 場 編 號, 可 於 前 查 詢 場 方 位 考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附 有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號 之 身 分 證 正 本 入 場 應, 如 未 帶 證 致 延 誤 進 場 時 間, 依 本 校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 附 錄 9) 處 理, 予 以 扣 分 4 1041020

105 年 3 月 13 ( 星 ) 考 及 地 點 筆 地 點 查 看 場 備 註 高 雄 考 區 : 本 校 東 校 區 財 務 金 融 學 院 大 樓 (E 棟, 詳 見 本 校 平 面 圖 ) 臺 北 考 區 :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5 段 236 巷 15 號 ) * 如 場 容 量 不 足, 本 校 得 另 行 洽 借 並 分 配 考 於 其 他 場 應 1.105 年 2 月 24 起, 網 頁 公 告 場 分 配 表 及 平 面 圖 2.105 年 3 月 12 下 午 3 時 開 放 查 看 場 ( 准 考 證 列 有 考 區 及 場 別 ) 1. 每 節 考 間, 考 應 遵 循 監 人 員 指 示, 於 考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簽, 不 得 拒 絕 或 要 求 延 長 考 時 間 2.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工 業 設 計 碩 士 班 時 間 為 150 分 鐘, 考 入 場 及 提 前 出 場 管 制 時 間 與 其 他 所 系 組 考 相 同 面 一 階 段 務 作 業 所 系 ( 營 建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金 融 系 金 融 資 訊 組 財 務 管 理 系 應 用 德 語 系 等 5 系 ), 訂 於 105 年 3 月 13 ( 星 ) 辦 理 面 : 面 時 程 地 點 等 預 計 於 105 年 2 月 24 起 公 布 於 招 資 訊 網,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列 印 面 通 知 單 並 攜 帶 赴, 請 詳 閱 上 述 各 系 備 註 說 明 ( 簡 章 第 12 頁 第 18 頁 第 29 頁 第 31 頁 第 36 頁 ) 二 階 段 務 作 業 所 系 ( 應 用 英 語 系 口 筆 譯 碩 士 班 ), 訂 於 105 年 3 月 26 ( 星 ) 辦 理 面 : 列 入 第 二 階 段 面 考 面 時 程 地 點 等 相 關 資 訊, 請 詳 閱 放 榜 / 面 單 / 說 明 ( 簡 章 第 6 頁 ) 及 該 系 招 額 及 考 事 ( 簡 章 第 34 頁 ) 務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通 知 二 階 段 務 作 業 所 系 ( 應 用 英 語 系 口 筆 譯 碩 士 班 ):105 年 3 月 19 ( 星 六 ) 說 明 : 1. 列 入 第 二 階 段 面 考, 第 一 階 段 成 績 併 第 二 階 段 通 知, 不 受 理 成 績 查 詢 2. 未 列 入 面 考 成 績 以 電 子 郵 寄 送 ( 不 另 寄 發 紙 本 ), 並 開 放 考 網 頁 查 詢 一 階 段 務 作 業 所 系 : 105 年 3 月 30 ( 星 三 ) 以 電 子 郵 寄 送 總 成 績 ( 不 另 寄 發 紙 本 ), 並 開 放 考 網 頁 查 詢 成 績 ( 尚 未 放 榜 ) 105 年 3 月 30 ( 星 三 ) 以 電 子 郵 寄 送 列 入 面 考 總 成 績 ( 不 另 寄 發 紙 本 ), 並 開 放 考 網 頁 查 詢 成 績 ( 尚 未 放 榜 ) - 5 1041020

務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二 階 段 務 作 業 所 系 : 應 用 英 語 系 口 筆 譯 碩 士 班 未 列 入 面 考 於 105 年 3 月 23 ( 含 ) 前 申 請 複 查 第 一 階 段 成 績 限 列 入 面 考 於 105 年 4 月 6 ( 含 ) 前 申 請 複 查 所 有 成 績 成 績 複 查 說 明 一 階 段 務 作 業 所 系 : 於 105 年 4 月 6 ( 含 ) 提 出 申 請 複 - 查 所 有 成 績 1. 本 校 閱 卷 作 業 採 固 定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且 有 專 人 即 時 檢 核 成 績 計 算 及 漏 閱, 過 程 嚴 謹 2. 考 對 考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請 先 行 依 各 階 段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核 算, 如 需 複 查, 請 依 程 序 提 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表 3) 3.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且 以 複 查 各 科 ( 目 ) 原 始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卷, 亦 不 得 申 請 回 覆 閱 卷 ( 評 分 ) 標 準 或 要 求 題 解 答 4. 不 同 學 年 度 或 不 同 所 系 依 其 專 業 領 域 審 查 書 面 資 料 及 面 結 果, 成 績 呈 現 之 差 異 現 象, 不 得 申 請 複 查 比 較 解 釋 或 申 訴 5. 逾 時 未 依 程 序 或 提 出 上 開 不 得 申 請 事, 概 不 受 理 放 榜 面 單 錄 取 榜 單 說 明 二 階 段 務 作 業 所 系 公 告 面 單 及 時 程 : 應 用 英 語 系 口 筆 譯 碩 士 班 :105 年 3 月 19 ( 星 六 ) 1. 依 考 第 一 階 段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取 至 預 訂 之 篩 選 人 數 額 滿 為 止 最 後 一 成 績 相 同 考, 全 部 錄 取 參 加 面 各 所 系 若 有 其 他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2. 本 校 招 資 訊 網 公 告 面 單 及 時 程, 不 另 紙 本 通 知, 請 自 行 查 詢 列 印,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面 通 知 為 由, 提 出 異 議 或 要 求 補 救 105 年 4 月 9 ( 星 六 ) 公 告 錄 取 標 準 及 正 備 取 單 說 明 1. 招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標 準, 達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在 招 額 內 者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如 考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2. 正 備 取 錄 取 單 經 招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資 訊 網 (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得 予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 3. 錄 取 標 準 請 至 招 資 訊 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網 路 及 務 查 詢 考 務 查 詢 考 綜 合 查 詢 6 1041020

錄 取 到 1. 本 招 考 採 先 通 知 考 成 績 後 放 榜 方 式 辦 理, 成 績 通 知 單 不 揭 示 錄 取 與 否 訊 息, 放 榜 前 不 受 理 查 詢 2. 考 各 階 段 考,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 ) 缺 考 零 分 或 不 予 計 分, 即 使 總 分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3. 各 科 成 績 相 同, 依 簡 章 內 各 系 所 ( 組 ) 所 定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仍 無 法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時, 由 招 委 員 會 另 行 安 排 面 並 決 定 錄 取 單 相 關 面 安 排, 另 依 通 知 辦 理 4. 碩 士 班 甄 錄 取, 因 故 取 消 或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所 產 之 缺 額, 得 於 本 考 備 取 到 結 束 前, 併 入 各 該 所 系 招 額 併 入 之 額, 經 公 告 後 流 用 5. 通 知 (1) 正 取 寄 發 到 通 知 若 未 於 限 內 收 到 通 知, 請 務 必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網 站 查 詢 ( 招 資 訊 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備 取 依 缺 額 ( 由 錄 取 系 所 ) 通 知 ; 未 錄 取 考 不 另 通 知 逾 未 完 成 到 手 續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由 提 出 異 議,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2) 正 取 到 後 如 遇 缺 額, 由 各 招 所 系 依 備 取 序 逐 一 通 知 遞 補, 至 額 滿 或 至 105 學 年 度 上 學 開 始 上 課 止, 請 自 行 網 頁 查 詢 備 取 進 度 ( 詳 見 學 入 學 業 務 查 詢 指 南 ) (3) 正 備 取 考 之 地 址 電 話 如 有 變 更, 請 主 動 申 請 更 正 ( 表 4) 1. 本 校 為 便 利 考 考 作 業, 採 到 後 驗 學 歷 ( 力 ) 證 方 式, 考 錄 取 後, 須 持 與 登 載 相 符 且 合 於 相 關 法 規 之 學 歷 ( 力 ) 證 文 正 本,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各 登 載 資 料 或 應 證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撤 銷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獲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就 讀 有 關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被 查 獲 者, 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如 有 考 資 格 不 合 格 而 錄 取 者, 仍 依 相 關 規 定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與 是 否 准 予 考 或 錄 取 無 關 2. 錄 取 請 依 規 定 之 方 式 及 時 間 辦 理 到 已 畢 業 者 應 交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應 屆 畢 業 及 尚 未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者, 另 填 具 補 學 位 證 書 切 結 書, 並 應 於 切 結 書 限 內 自 行 補 逾 時 未 完 成 到 或 逾 越 切 結 補 證 書 仍 未 交 者, 視 為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本 校 逕 以 備 取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3.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證 考 錄 取, 應 於 到 時 驗 以 下 證 正 本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3)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間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4) 授 權 本 校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相 關 證 之 同 意 書 4.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考 錄 取, 應 於 到 時 驗 以 下 證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畢 業 證 ( 明 ) 書 正 本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前 述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影 本 (3)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4)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證 明 書 正 本 ( 本 國 ) 7 1041020

到 注 意 事 5. 錄 取 考 如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後, 不 得 再 申 請 回 復 入 學 資 格 6. 錄 取 之 新, 因 重 病 服 役 或 特 殊 事 故 ( 由 本 校 認 定 )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者, 應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7. 各 所 系 組 如 有 其 他 到 規 定 及 註 冊 入 學 如 應 修 及 加 修 學 分 科 目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悉 依 各 所 系 規 定 辦 理 1. 本 招 考 間, 如 因 防 患 突 發 事 所 需 之 相 關 應 變 措 施, 將 於 網 頁 公 告, 應 前 請 經 常 留 意 本 校 最 新 消 息 2. 如 遇 下 列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舉 行 考, 本 校 將 於 網 頁 或 新 聞 媒 體 公 告, 請 考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因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調 整 考, 考 不 得 申 訴 相 關 情 事 如 下 : (1)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陸 上 颱 風 警, 並 預 測 考 前 12 小 時 內 登 陸, 或 考 間 將 影 響 考 之 進 行 (2) 本 次 招 考 高 雄 臺 北 二 考 區, 任 一 考 區 考 間 經 權 責 機 關 依 行 政 院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宣 布 停 止 辦 公 或 上 課, 本 招 考 即 予 停 止, 並 依 本 校 考 時 遇 有 空 襲 颱 風 警 等 突 發 事 考 應 注 意 事 ( 附 錄 10) 辦 理 (3) 經 衛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並 公 告 於 考 間 限 制 或 禁 止 上 課 集 會 宴 會 或 其 他 團 體 活 動 (4) 因 空 襲 火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無 法 如 舉 行 考 (5) 考 區 發 各 種 重 大 災 害 疫 情 或 事 故, 致 明 顯 影 響 正 常 考 之 進 行 3. 考 於 考 間, 如 有 違 規 行 為 致 取 消 考 資 格 者, 本 校 得 通 知 其 就 讀 學 校 卓 處 4. 考 具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有 關 服 役 事, 請 自 行 查 詢 緩 徵 法 規 及 限 制 5. 新 入 學 須 配 合 本 校 依 據 學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健 康 檢 查 及 相 關 規 定 事 宜 6. 本 校 辦 理 本 碩 士 班 招,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妥 善 保 管 考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本 招 之 考,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使 用 考 之 資 料 予 (1) 考 本 人 (2) 招 系 組 (3) 辦 理 招 錄 取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案 ) 7.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每 學 學 雜 費 基 數 : 工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每 12,197 元, 管 理 學 院 財 務 金 融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每 10,305 元, 每 學 分 之 收 費 標 準 一 律 為 1,471 元 105 學 年 度 及 以 後 各 收 費 標 準,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教 學 成 本 調 整 詳 情 請 至 本 校 學 雜 費 專 區 查 詢 : http://www.acad.nkfust.edu.tw/files/90-1001-4.php 8. 考 對 於 本 次 招 考 之 申 訴 案, 須 於 105 年 4 月 19 ( 含 ) 前, 以 招 考 申 訴 書 ( 表 5), 向 本 校 招 委 員 會 具 舉 證 提 出 非 屬 本 次 考 事 申 訴 者, 逕 予 退 回 不 予 受 理 9.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教 務 章 則 及 招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8 10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