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Similar documents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簡 章 一 訓 練 宗 旨 : 建 立 我 國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專 責 人 員 制 度, 並 促 使 各 公 告 場 所 以 自 我 維 護 管 理 方 式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4D F736F F D20AAC5AEF0A6C3AC56A8BEA8EEB14DB364A448ADFBB056BD6DC2B2B3B ADD7AD712E646F63>

<4D F736F F D FA1B C4EAB9F3D6DDBDF0C8DAD4CBD0D0B1A8B8E6A1B7B6A8B8E5>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325 號 6 樓 (02) FAX:(02) 分 行 北 寧 分 行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6 號 (02) FAX:(02) 復 旦 分 行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China_Chinese_Transcripts_G1_Worker_Traveler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熟 因此 发展自助银行业务 有助于在公众和同业中树 的地区作为期 3 6 个月的市场调查和严密考察 考察的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内容包括该地区的规划与发展 人口变动 消费和收入水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务及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自助 平等 如果发现是老化的城区 则会打退堂鼓 相反 若 网点 能使银行自身的管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公務人員履歷表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修人员登记表

Microsoft Word - 98長榮甄選入學簡章.doc

Microsoft Word - 101轉學考簡章_分則_0420_確定版_.doc

4. 投 资 者 : 指 满 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法 投 资 者 要 求 且 持 有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5. 基 金 账 户 : 指 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服 务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高雄市九十一年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議程

老 舊 社 區 城 中 村 易 成 為 此 類 案 件 的 高 發 區 竊 賊 順 著 水 管 和 樓 道 攀 爬 入 室 出 門 一 定 要 關 好 門 窗, 安 裝 防 盜 籠 或 報 警 系 統 入 室 盜 竊 案 中, 技 術 性 開 鎖 的 手 法 運 用 比 率 較 高 住 戶 一 定

送本府各機關

6. 繳 費 後 因 無 故 參 加 比 賽,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可 申 請 退 費, 需 於 協 會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書 ; 若 已 超 過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業 已 用 於 保 險 及 其 他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等 必 要 支

冲 着 她 过 来, 她 被 迫 地 扶 住 人, 对 上 一 张 清 秀 的 脸, 那 脸 的 主 人 对 着 她 笑, 笑 得 还 挺 得 意 姐, 我 说 你 就 快 来 了, 果 然 是 来 了 张 萌 悦 醒 了, 刚 才 睡 着 了, 酒 喝 多 了, 跟 别 人 一 起 来 的, 结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之 異 同 比 較 : 班 別 全 稱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專 業 組 班 別 簡 稱 法 專 碩 班 在 職 專 業 組 一 相 同 點 : 1 均 專 供 非 法 律 學 系 畢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プリント

歷 ( 力 ) 經 歷 ( 含 年 資 )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或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八 ) 在 職 生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Microsoft Word - 105簡章

< C9ADD938A8E918CA992CA82B52E706466>

報 考 類 組 公 費 生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組 5 英 語 組 8 英 語 離 島 組 1 音 樂 組 3 國 小 教 師 類 音 樂 離 島 組 1 舞 蹈 離 島 組 2 健 康 與 體 育 組 3 美 術 組 3 資 訊 組 2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類 身 心 障 礙 組

報名簡章核定版.doc

棉 被 棉 褥 毛 巾 被 枕 芯 蚊 帐 各 一 个, 被 罩 床 单 枕 巾 枕 套 各 两 件, 共 13 件 每 套 售 价 450 元 同 学 们 可 于 新 生 报 到 当 日 在 学 校 设 立 的 床 上 用 品 厂 家 销 售 处 购 买 根 据 天 津 市 教 委 的 文 件 指


架, 可 考 慮 報 警 處 理 12. 記 住 金 融 卡 只 能 將 款 項 轉 出, 不 能 轉 入 Top

附件10: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现行版).doc

Microsoft Word - 103第二簡章定版.doc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目 錄

桃園縣八十九學年度國民小學 甄選介聘簡章

Microsoft Word 幹部講習手冊

<4D F736F F D20BC6FB1F3AAABC2B2B3B93936A7F3A5BFAAA9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274o\261\363\252\253\302\262\263\27195.doc)

<4D F736F F D BAD3A468AF5AC2B2B3B9A4BDA769AAA9>

<4D F736F F D B2A3BAD3B14DAF5AACEEA975AF5AC2B2B3B92DA4BDA769AA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FCA4C6BFA 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4

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九十一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草案)

Microsoft Word - 18.編集後記50

Microsoft Word - 事務培訓招生簡章(含報名表).doc

一、

<4D F736F F D A455C2E0BEC7A5CDA9DBA5CDC2B2B3B95FB448C2E05F2E646F63>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月 日

Microsoft Word 博士班招生簡章

Microsoft Word - 102學校日手冊000_目錄.doc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服装_hyc13_ doc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ADD3A448A5D3BDD0A44ABEC7A9DBA5CDC2B2B3B9C160AB E646F63>

五 福 三 社 P2 新 版 個 資 法 已 於 2012 年 10 月 1 號 正 式 上 路, 其 適 用 對 象 包 括 了 自 然 人 ( 也 就 是 一 般 人 ) 法 人 ( 企 業 ) 或 其 他 任 何 3 人 以 上 的 團 體 對 公 司 企 業 而 言, 如 果 洩 露 消 費

Microsoft Word 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_核定本_

000-A-155 撠

2016 Q&A

テラル取扱説明書 IMN T

untitled

<4D F736F F D A8ADBBD9A5CDA9DBA5CDC2B2B3B9>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得 檢 附 原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表 暨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45768ruerjgftkryj.doc

六 報 名 方 式 暨 日 期 :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填 表 後,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附 錄 1: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填 表 日

<4D F736F F D C5E9A87CBF57A9DBA9DBA5CDC2B2B3B92DA4BDA769AAA92E646F63>

國 內 ( 團 體 ) 旅 遊 契 約 書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八 十 九 年 五 月 四 日 觀 業 八 十 九 字 第 九 八 一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93 年 11 月 5 日 觀 業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 增 訂 國 外 旅 遊 定

Microsoft Word - 家用电器_hyc7620_ doc

( ) ( ) ( ) ( )

《2012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专栏和主要行业提纲

公立文化施設における政策評価等のあり方に関する調査研究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101年雇用人員甄選簡章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銘傳大學八十九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獨立招生簡章


Microsoft Word 專班總則.doc

目 錄 壹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一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辦 法 2 二 99 年 度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8 三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102buddhist

cpc101m7uwet5j68rf70uynwm.doc

臺灣期貨交易所101年新進人員招募簡章公告版.doc

1. 岩 手 县 是? 岩 手 大 学 是? 岩 手 县 ( 县 等 于 国 内 的 县 ) 位 于 距 离 东 京 以 北 方 向 500 公 里 的 北 东 北 地 区, 自 然 资 源 丰 富, 面 积 大 约 为 首 都 东 京 的 7 倍, 行 政 区 域 面 积 位 居 日 本 第 二

(Microsoft Word \263\346\250\256\272\251\271C\253n\303s\250t\246C\254\241\260\312150K.doc)

A1

<4D F736F F D20A1E B669ADD7BEC7A468AF5AA44ABEC7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指 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持 卡 人 商 户 以 及 成 员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银 行 卡 市 场 秩 序, 规 范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加 强 银 行 卡 业

Microsoft Word - 化學競賽Q&A

92年02月24 日本校92學年度研究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簡章_公告版_.doc

Microsoft Word 碩士總則_最終版_.doc

Transcription: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320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 承 辦 單 位 :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 詳 見 本 簡 章 )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向 各 委 辦 訓 練 機 構 洽 詢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http://record.niet.gov.tw 103 年 6 月

報 名 學 員 重 點 摘 要 提 示 1. 本 年 度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開 班 訊 息,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至 網 站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點 選 中 文 版 - 環 保 證 照 訓 練 - 開 班 訊 息 ) 查 詢 2.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者, 報 名 後 仍 應 將 書 面 報 名 表 正 本 1 式 2 份 ( 參 訓 資 格 請 參 考 簡 章 上 第 三 點 表 列 參 訓 資 格 ) 及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逕 寄 至 欲 參 訓 之 訓 練 機 構 ( 如 第 六 點 表 列 訓 練 機 構 ),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報 名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班, 並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者 為 順 序, 額 滿 時 直 接 順 延 至 同 一 訓 練 機 構 下 一 班 期, 毋 須 重 新 報 名 3. 不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規 定 者, 請 勿 報 名, 否 則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概 不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4. 報 名 者 所 填 寫 報 名 表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須 經 其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確 認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俱 確 實 無 訛, 並 自 行 簽 章 如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者, 需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作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學 科 測 驗, 為 利 學 員 掌 握 測 驗 重 點 及 方 向,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已 將 全 部 課 程 建 置 練 習 題 附 解 答, 登 載 於 網 頁 供 學 員 參 閱 練 習,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至 網 站 網 站 下 載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點 選 中 文 版 - 環 保 證 照 訓 練 - 證 照 訓 練 練 習 題 ) 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一 訓 練 宗 旨 : 為 協 助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使 用 及 貯 存 廠 ( 場 ) 設 置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從 事 有 關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危 害 預 防 污 染 防 制 及 緊 急 防 治 工 作, 培 訓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二 訓 練 依 據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及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三 參 訓 資 格 : 摘 錄 自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 不 符 參 訓 資 格 者, 請 勿 報 名, 否 則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後, 仍 不 予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 級 別 參 訓 學 員 應 於 參 訓 前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一 領 有 本 國 環 境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衛 生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書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理 工 農 醫 各 科 系 研 究 所 畢 業 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甲 立 學 院 以 上 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公 害 防 治 學 系 或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級 四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毒 立 學 院 以 上 之 化 學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大 氣 科 學 性 大 氣 物 理 公 共 衛 生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化 學 水 利 學 系 或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化 並 具 1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學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物 五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質 立 學 院 以 上 之 理 工 農 醫 各 科 系 畢 業, 並 具 2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專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業 六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之 技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公 害 防 治 科 或 相 關 學 科 畢 業 並 具 2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術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管 七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之 理 理 工 農 醫 各 科 系 畢 業, 並 具 3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人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員 八 經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使 用 及 貯 存 場 所 推 薦 其 從 業 人 員 或 負 責 人, 並 具 3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九 具 有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乙 級 專 責 人 員 資 格 後, 且 具 2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註 :(1) 第 四 ~ 九 款 所 列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 指 具 有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2

作 許 可 證 登 記 備 查 或 核 可 文 件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係 指 具 備 該 學 歷 後 從 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管 制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為 限, 非 列 管 處 所 出 具 實 務 經 驗 不 予 採 認 (2) 符 合 第 一 款 之 環 境 工 程 或 衛 生 工 程 技 師 或 第 三 款 或 第 六 款 規 定 者, 可 報 名 參 加 甲 級 環 境 工 程 類 訓 練 課 程 (3) 依 第 八 款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僅 得 於 推 薦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使 用 及 貯 存 場 所 擔 任 專 責 人 員 (4) 符 合 第 九 款 之 條 件 者, 可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課 程 級 別 參 訓 學 員 應 於 參 訓 前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之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公 害 防 治 學 科 ( 系 ) 或 相 關 學 科 ( 系 ) 畢 業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非 屬 前 款 之 理 工 農 醫 各 科 系 畢 業 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工 業 農 業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畢 業, 並 具 1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四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2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五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特 殊 業 別 之 從 業 人 員 或 負 責 人, 具 有 累 計 3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六 經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使 用 及 貯 存 場 所 推 薦 其 從 業 人 員 或 負 責 人, 並 具 1 年 以 上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註 :(1) 第 三 ~ 六 款 中 所 列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 指 具 有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證 登 記 備 查 或 核 可 文 件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係 指 具 備 該 學 歷 後 從 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管 制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經 驗 為 限, 非 列 管 處 所 出 具 實 務 經 驗 不 予 採 認 (2) 依 第 五 款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僅 得 於 各 該 特 殊 業 別 擔 任 專 責 人 員 (3) 依 第 六 款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者, 僅 得 於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使 用 及 貯 存 場 所 擔 任 專 責 人 員 級 別 參 訓 學 員 應 於 參 訓 前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二 國 民 中 學 或 初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並 具 2 年 以 上 運 送 化 學 品 之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三 經 運 送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運 送 人 推 薦 其 從 業 人 員, 並 具 3 年 以 上 運 送 化 學 品 之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四 領 有 交 通 部 許 可 之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危 險 物 品 運 送 相 關 之 專 業 訓 練 合 格 證 明 書 3

四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 甲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及 費 用 一 覽 表 課 程 名 稱 甲 級 一 般 甲 級 環 工 乙 級 乙 級 升 甲 級 甲 乙 級 補 正 專 責 人 員 執 掌 及 工 作 倫 理 2 2 2 -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4 4 4 4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與 環 境 概 論 2 2 2 - -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6 - - 6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4 4 4 -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與 實 務 4 4 4 4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減 量 與 危 害 評 估 6 6-6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管 理 與 事 故 應 變 整 備 6 6 6 -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6 6 6 -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2 2 2-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實 作 8 8 8 - - 總 時 數 50 44 38 20 10 訓 練 費 用 10,900 10,300 9,300 4,000 2,200 備 註 : 如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之 本 國 環 境 工 程 及 衛 生 工 程 技 師 證 照 ;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6 款 規 定 者, 可 抵 免 部 分 課 程 學 費, 需 訓 練 總 時 數 為 44 小 時 ( 詳 上 表 ) 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及 費 用 一 覽 表 課 程 名 稱 丙 級 丙 級 補 正 專 責 人 員 執 掌 及 工 作 倫 理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2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管 理 與 實 務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6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2 總 時 數 15 2 訓 練 費 用 3,700 490 註 : 丙 級 補 正 訓 練, 測 驗 科 目 涵 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管 理 與 實 務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等 4 科 目, 上 述 科 目 合 併 成 1 科 測 驗, 未 補 正 之 科 目 請 學 員 自 修, 如 需 另 購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4

運 送 管 理 與 實 務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等 3 科 目 教 材, 請 學 員 逕 洽 訓 練 機 構, 教 材 費 用 由 訓 練 機 構 核 實 收 取 五 訓 練 費 用 : ( 一 )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16 條 之 規 定, 所 需 訓 練 費 用 由 辦 理 之 訓 練 機 構 核 實 收 取 ( 二 ) 本 訓 練 費 用 每 人 收 費 如 上 表 ( 均 不 包 括 膳 宿 費 用 ), 俟 訓 練 機 構 通 知 受 訓 後, 逕 向 該 機 構 繳 交 ( 三 ) 再 訓 練 ( 重 修 ) 費 用 每 小 時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300 元, 由 訓 練 機 構 依 訓 練 總 時 數 按 比 例 核 實 收 取 六 訓 練 機 構 : 辦 理 機 構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產 業 台 北 市 四 維 路 198 巷 (02)23255223 轉 113 服 務 基 金 會 41 號 2 樓 之 10 (02)27026533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山 東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03)4361070 轉 5136 路 3 段 414 號 (03)4383684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市 元 培 街 306 號 (03)5381183 轉 2299 (03)6102301 東 海 大 學 環 境 科 學 台 中 市 台 中 港 路 3 段 (04)23593660 研 究 所 181 號 (04)23590876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06)2757575 轉 65831 台 南 市 大 學 路 1 號 學 系 (06)2093155 (06)2752790 高 雄 縣 燕 巢 鄉 大 學 路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07)6011000 轉 2350 1 號 (07)6011330 陸 軍 化 學 兵 學 校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介 壽 路 (03)3657348 二 段 1265 號 (03)3685913 註 : 陸 軍 化 學 兵 學 校 之 招 生 對 象 僅 限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參 訓 資 格 之 現 職 國 軍 官 兵 參 訓 七 報 名 及 手 續 : ( 一 ) 請 將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併 檢 附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寄 至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收 ;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報 名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其 中 : 1.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指 (1) 學 位 證 書 (2)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4) 經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等 之 任 一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及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 適 用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其 中 一 者 得 免 附 ) 5

(1)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限 使 用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制 式 格 式 ( 可 以 同 大 小 紙 幅 影 印 使 用 ), 並 應 由 取 得 工 作 經 驗 之 機 構 開 具 影 本 文 件 ( 不 同 服 務 機 構, 應 分 別 開 具 證 明 ), 其 中 應 具 體 說 明 執 行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 製 造 貯 存 或 使 用 )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之 工 作 經 驗 的 具 體 事 實 及 起 迄 年 月, 並 加 蓋 事 業 公 司 章 戳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2) 出 具 證 明 事 業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販 賣 輸 入 許 可 證 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文 件 ( 詳 如 工 作 經 驗 空 白 表 備 註 說 明 ) 3. 所 附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為 外 文 者, 應 檢 附 駐 外 單 位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法 院 驗 證 之 中 譯 本 且 申 請 人 應 親 自 核 對 確 認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俱 確 實 無 訛, 並 請 自 行 簽 章 與 正 本 相 符 等 字 樣 ( 二 ) 報 名 請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四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 參 考 本 簡 章 三 參 加 訓 練 資 格 之 表 列 資 格 條 件 ), 自 行 選 擇 參 訓 班 別 報 名, 測 驗 及 格 後,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將 依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核 發 證 書 不 符 合 參 訓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條 件 者, 請 勿 報 名 ; 參 訓 時 學 經 歷 條 件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概 不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 三 ) 為 能 儘 早 參 訓, 學 員 報 名 時 請 斟 酌 自 身 之 需 要, 採 複 選 方 式 勾 選 訓 練 機 構 ( 參 訓 班 別 甲 級 或 乙 級 需 擇 一 報 名 ), 逕 將 報 名 表 分 別 寄 送 各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鍵 檔, 當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滿 40 名 時 便 由 辦 理 機 構 擇 期 開 班 並 通 知 學 員 報 到 參 訓 開 班 首 日 或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提 供 訓 練 機 構 作 為 身 分 辨 識 及 資 料 比 對 之 用 ( 四 ) 本 訓 練 班 期 係 依 照 報 名 參 訓 學 員 之 選 擇 安 排,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應 重 新 辦 理 報 名, 報 到 參 訓 後, 中 途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級 別 ( 五 ) 密 集 班 受 訓 期 間 約 一 週,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白 天 上 課 ; 週 末 班 利 用 週 六 及 週 日 之 上 下 午 上 課 ; 夜 間 班 的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惟 實 習 或 相 關 課 程 安 排 於 白 天 上 班 時 間 上 課 請 依 報 名 表 之 說 明, 選 填 辦 理 機 構 之 優 先 順 序 及 參 訓 類 別 ( 六 ) 為 避 免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久 不 能 開 班,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得 協 調 北 中 南 三 區 機 動 調 整 彙 集 成 班, 俾 便 及 早 開 班, 經 分 班 通 知 學 員, 凡 未 報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 七 ) 報 名 參 訓 學 員 如 有 學 經 歷 認 定 之 疑 義, 請 先 洽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 03 ) 4020789 分 機 600 ~ 607 或 逕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 八 ) 訓 練 測 驗 期 程 請 逕 上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公 佈 之 年 度 集 中 測 驗 日 程 表 查 詢 ( 中 文 環 保 專 業 證 照 訓 練 測 驗 訊 息 年 度 集 中 測 驗 日 程 表 ) ( 九 )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 1. 應 於 具 備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之 資 格 ( 即 取 得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後, 於 主 管 機 關 列 管 處 所 有 實 際 從 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2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並 6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 於 乙 級 證 書 取 得 前 之 年 資 不 予 採 計 ) 2.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 (1) 報 名 表 (2)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3)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限 正 本 (4) 應 出 具 證 明 事 業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販 賣 輸 入 許 可 證 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文 件 (5) 申 請 人 應 親 自 核 對 確 認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俱 確 實 無 訛, 並 自 行 簽 章 3.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應 於 參 訓 前 15 日 將 報 名 表 等 資 料 逕 寄 交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彙 送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複 核 參 訓 資 格,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者,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併 入 所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之 甲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正 期 班 參 訓 ( 十 )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人 員, 如 其 乙 級 合 格 證 書 遭 撤 銷 ( 廢 止 ) 者, 不 得 報 名 八 訓 練 及 格 之 認 定 : ( 一 ) 請 假 ( 包 括 公 假 及 曠 缺 課 ) 達 授 課 總 時 數 4 分 之 1 以 上 者, 即 予 退 訓, 應 重 新 報 名 參 訓, 已 繳 訓 練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 二 ) 參 訓 學 員 結 訓 後 應 即 參 加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安 排 當 期 之 統 一 測 驗, 除 事 先 經 同 意 外, 不 得 無 故 缺 席 或 延 後 測 驗 ( 三 ) 訓 練 測 驗 之 測 驗 期 程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由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統 一 辦 理, 測 驗 題 目 參 照 統 一 教 材 內 容 命 題 試 題 涉 及 法 令 者, 一 律 以 最 新 法 令 規 定 應 試 作 答, 請 學 員 利 用 本 署 網 站 (http://ivy5.epa.gov.tw/epalaw/) 查 閱 最 新 公 告 法 規 ( 四 ) 各 級 別 之 測 驗 科 目 涵 蓋 課 程 名 稱 如 下 : 訓 練 級 別 甲 級 ( 含 環 工 類 ) 測 驗 類 別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名 稱 涵 蓋 訓 練 課 程 名 稱 題 型 1. 法 規 與 運 作 管 理 2. 基 礎 毒 理 3.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4. 毒 理 與 減 量 管 理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與 實 務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與 環 境 概 論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預 防 管 理 與 事 故 應 變 整 備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1)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減 量 與 危 害 評 估 選 擇 題 選 擇 題 選 擇 題 選 擇 題 測 驗 時 間 40 分 鐘 40 分 鐘 40 分 鐘 40 分 鐘 7

訓 練 級 別 乙 升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甲 乙 級 補 正 丙 級 補 正 測 驗 類 別 實 作 測 驗 科 目 名 稱 涵 蓋 訓 練 課 程 名 稱 題 型 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實 作 6.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實 作 選 擇 題 圖 片 判 讀 測 驗 時 間 40 分 鐘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選 擇 題 90 分 鐘 務 填 充 題 筆 試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1. 法 規 與 運 作 管 理 選 擇 題 40 分 鐘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與 實 務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與 環 境 概 論 2. 基 礎 毒 理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選 擇 題 40 分 鐘 筆 試 性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預 防 管 理 與 事 故 應 變 整 備 3.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選 擇 題 40 分 鐘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預 防 與 應 變 選 擇 題 預 防 與 應 變 實 作 實 作 圖 片 判 讀 40 分 鐘 實 作 5.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選 擇 題 90 分 鐘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務 填 充 題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丙 級 毒 化 物 專 業 技 筆 試 (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與 實 務 選 擇 題 40 分 鐘 術 人 員 測 驗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1. 法 規 與 運 作 管 理 選 擇 題 40 分 鐘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與 實 務 筆 試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選 擇 題 90 分 鐘 作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務 填 充 題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性 質 與 危 害 特 性 丙 級 毒 化 物 專 業 技 筆 試 (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與 實 務 選 擇 題 40 分 鐘 術 人 員 測 驗 (4)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事 故 應 變 與 環 境 復 原 ( 五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規 與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許 可 申 報 實 務 等 2 課 程, 如 遇 相 關 法 規 修 訂 發 布 時, 測 驗 內 容 即 採 行 新 公 告 法 規 內 容 命 1. 法 規 與 運 作 管 理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與 實 務 選 擇 題 40 分 鐘 2. 毒 理 與 減 量 管 理 (1)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2) 環 境 化 學 物 質 減 量 與 危 害 評 估 選 擇 題 40 分 鐘 8

題, 請 學 員 利 用 本 署 網 站 (http://ivy5.epa.gov.tw/epalaw/) 查 閱 最 新 公 告 法 規 ( 六 ) 各 測 驗 科 目 之 練 習 題 請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 網 址 :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查 詢 下 載 參 閱 ( 七 ) 測 驗 之 各 科 均 需 滿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補 考, 以 2 次 為 限, 惟 不 得 分 科 目 提 出 申 請 測 驗 需 補 考 者, 得 於 結 訓 日 起 1 年 內 向 原 辦 理 機 構 申 請 參 加 相 同 種 類 相 同 科 目 之 測 驗, 學 員 亦 可 請 原 訓 練 單 位 協 助 安 排 至 其 他 訓 練 機 構 參 加 測 驗 ( 八 ) 參 加 補 考 之 學 員, 應 於 測 驗 日 45 日 前 主 動 向 原 訓 練 機 構 報 名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原 訓 練 機 構 於 測 驗 前 14 天 提 送 測 學 員 資 料, 屆 時 無 故 缺 考 之 科 目, 一 律 以 0 分 計 算 ( 九 ) 當 次 測 驗 後 之 成 績 由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函 知 訓 練 機 構 寄 發 成 績 單, 學 員 可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epa.gov.tw/training/ - 中 文 版 - 環 保 證 照 訓 練 - 測 驗 訊 息 - 測 驗 成 績 查 詢 ) 查 詢 成 績 ; 另 對 測 驗 成 績 有 異 議 者, 得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14 日 內, 自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下 載 或 向 訓 練 機 構 索 取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格, 填 妥 後 併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郵 資 ) 郵 寄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十 ) 自 結 訓 日 起 算 超 過 1 年 未 完 成 測 驗 ( 包 括 2 次 補 考 或 評 量 ), 視 為 放 棄 補 考 或 評 量 之 機 會, 不 得 再 參 加 測 驗 ; 惟 入 伍 服 役 或 重 大 傷 殘 疾 病 住 院 達 2 個 月 以 上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形, 且 經 申 請 核 准 在 案 者, 始 可 展 延 補 考 期 限 九 測 驗 規 定 : ( 一 ) 訓 練 測 驗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予 以 扣 考, 其 餘 各 科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不 得 補 考 :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答 案 卡 者 3. 傳 遞 文 稿 或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者 4. 將 書 籍 文 件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並 翻 閱 者 5. 不 繳 交 試 卷 答 案 卡 或 試 題 者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場 所 刻 畫 或 書 寫 有 關 測 驗 資 料 者 7. 學 員 參 加 學 科 測 驗, 如 遇 計 算 題 型 之 試 題 可 使 用 符 合 國 家 考 試 專 用 或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機, 以 具 有 + - %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等 功 能 (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Non-programmable) 者 為 限 禁 止 攜 帶 具 輸 出 輸 入 記 憶 功 能 者 入 場 使 用 8.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窗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 二 ) 測 驗 當 日 若 遇 颱 風 來 襲, 應 變 處 理 情 形 如 下 : 1. 測 驗 考 場 所 在 地 區 停 止 上 班 者, 該 地 區 該 日 測 驗 停 止, 若 已 進 行 測 驗 9

中, 原 則 上 測 驗 至 當 科 測 驗 完 畢 停 止 或 未 完 成 之 驗 測, 另 行 擇 期 辦 理 2. 未 停 止 上 班 之 其 他 地 區 照 常 舉 行 測 驗 學 員 若 有 個 案 需 求, 個 案 以 請 假 處 理 十 合 格 證 書 之 申 請 : ( 一 ) 測 驗 及 格 後 欲 申 請 合 格 證 書 者, 可 採 郵 寄 方 式 或 親 自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申 領, 應 檢 具 資 料 如 下 : 1. 合 格 證 書 申 請 表 ( 可 至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網 頁 下 載 ) 2. 出 具 參 訓 時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所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三 項 與 第 七 ( 一 ) 項 ) 等 之 證 明 文 件 3. 2 張 1 吋 照 片 ( 限 證 照 用 照 片 ) 4. 證 書 費 : 新 臺 幣 1 仟 元 整 如 親 自 領 證 者, 得 現 場 繳 納 ; 以 郵 寄 領 證 者, 請 擇 下 列 一 種 方 式 繳 交 證 書 費, 並 於 收 據 存 根 ( 影 本 亦 可 ) 上 註 記 申 領 人 ( 參 訓 學 員 ) 姓 名 : (1) 逕 至 郵 局 劃 撥 合 格 證 書 費 ( 劃 撥 帳 號 :19318689 戶 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 (2) 逕 至 ATM 以 申 領 人 晶 片 金 融 卡 轉 帳 或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合 格 證 書 費 ( 第 一 銀 行 中 壢 分 行 : 代 碼 007 戶 名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帳 號 :28110090001), 轉 帳 或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申 領 人 自 行 負 擔 5. 含 掛 號 回 郵 之 A4 信 封 1 份 ( 親 自 領 證 者 不 需 檢 附 ) ( 二 ) 前 述 合 格 證 書 之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接 獲 訓 練 及 格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3 個 月 內 完 成, 若 未 能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申 請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者, 其 原 參 加 訓 練 之 課 程 內 容 有 變 更 時, 應 依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19 條 第 2 項 規 定, 就 其 變 更 部 分 補 正 參 加 訓 練 及 格 後 始 得 申 請, 並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領 證 所 繳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實 務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均 應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第 4 條 及 及 第 4 條 之 一 之 規 定, 如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情 事 者, 除 不 予 核 發 所 請 領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或 撤 銷 合 格 證 書 外, 並 依 法 究 辦 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製 造 販 賣 輸 入 許 可 證 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文 件 之 事 業, 所 出 具 之 實 務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其 經 驗 不 予 採 認 十 一 再 訓 練 ( 重 修 ) 規 定 : ( 一 ) 參 訓 學 員 不 及 格 科 目 不 超 過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重 修 : 訓 練 類 別 得 重 修 科 目 數 甲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班 ( 不 含 2 乙 級 升 甲 級 甲 級 補 正 ) 10

訓 練 類 別 得 重 修 科 目 數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訓 練 班 ( 不 含 乙 級 1 補 正 ) ( 二 ) 參 訓 學 員 完 成 第 2 次 補 考 日 ( 以 參 與 測 驗 當 月 第 2 週 之 測 驗 日 期 為 計 算 基 準 ) 起 3 個 月 內 ( 含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 得 填 具 表 格 向 原 訓 練 機 構 申 請 再 訓 練 ( 重 修 ), 再 訓 練 ( 重 修 ) 及 測 驗 各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以 1 年 內 ( 以 完 成 2 次 補 考 結 束 日 起 算 ) 完 成 重 修 及 測 驗, 各 訓 練 機 構 受 理 學 員 申 請 並 完 成 查 核 後 於 適 當 班 期 開 課 時, 通 知 申 請 人 繳 費 上 課 無 故 未 於 期 限 內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者, 或 登 記 後 經 安 排 無 故 未 於 期 限 報 到 參 加 訓 練 者,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參 加 再 訓 練 ( 重 修 ) 之 科 目, 應 參 加 當 期 測 驗, 不 得 分 科 分 次 辦 理 測 驗 作 業 依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訓 練 及 格 認 定 及 測 驗 規 定 辦 理 測 驗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補 考 ; 無 故 未 參 加 當 期 測 驗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不 得 再 參 加 測 驗 ( 四 )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參 訓 學 員 丙 級 參 訓 學 員 甲 級 補 正 參 訓 學 員 乙 級 補 正 參 訓 學 員 丙 級 補 正 參 訓 學 員, 經 2 次 補 考 後,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申 請 再 訓 練 ( 重 修 ) 11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姓 名 出 生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身 分 證 字 號 服 務 起 止 年 資 民 國 ~ 日 期 合 計 年 月 職 稱 工 內 作 容 1. 本 公 司 ( 單 位 ) 確 認 本 項 證 明 所 填 資 料 確 實 無 誤, 本 項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記 載,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2. 審 查 機 關 必 要 時 可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記 載, 依 法 究 辦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及 蓋 章 : ( 機 關 印 信 或 登 記 公 司 章 ) 負 責 人 姓 名 及 蓋 章 : 服 務 單 位 地 址 及 電 話 : 開 具 日 期 : 上 表 如 有 塗 改 處 請 於 塗 改 後 加 蓋 負 責 人 私 章 或 機 關 印 信 或 登 記 公 司 章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應 告 知 事 項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依 法 辦 理 環 保 專 責 ( 技 術 ) 人 員 之 教 育 與 訓 練 行 政 所 蒐 集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僅 在 前 述 目 的 內 利 用 您 的 資 料 並 與 您 聯 繫 您 得 依 法 向 本 訓 練 所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請 洽 訓 練 班 承 辦 人 員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所 出 具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期 間, 需 於 取 得 乙 級 合 格 證 書 後 從 事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 製 造 貯 存 或 使 用 )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方 予 採 計 以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報 名 參 訓 者, 應 檢 附 出 具 經 驗 證 明 事 業 之 各 類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證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文 件 ( 均 為 影 本 ), 並 由 持 證 事 業 簽 證 與 正 本 無 異 未 經 合 法 登 記 之 事 業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概 不 予 採 認 不 同 服 務 機 關, 應 分 別 開 具 證 明, 本 表 可 複 製 使 用 1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正 面 (1 式 2 份 均 請 填 寫, 限 報 名 1 類 ) 一 報 名 級 別 ( 請 打 ): ( ) 甲 級 ( ) 乙 級 ( ) 乙 級 升 甲 級 ( ) 丙 級 ( ) 甲 級 補 正 訓 練 ( ) 乙 級 補 正 訓 練 ( ) 丙 級 補 正 訓 練 二 學 員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 為 能 儘 早 開 班 請 確 實 能 報 到 參 訓 者, 可 採 複 選 方 式 勾 選 訓 練 機 構, 並 將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併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分 別 寄 送 勾 選 之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詳 見 簡 章 ) 1.( ) 產 基 會 2.(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3.( )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4.( ) 東 海 大 學 5.( ) 成 功 大 學 7.( ) 陸 軍 化 學 兵 學 校 6.( )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三 參 訓 班 別 :( ) 密 集 班 ( ) 週 末 班 ( ) 夜 間 班 ( 僅 產 基 會 及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 四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須 檢 附 : 1.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證 號 : 核 發 證 號 : )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2.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置 證 明 乙 份 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列 管 處 所 出 具 取 得 乙 級 後, 從 事 2 年 以 上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五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欄 務 必 填 寫,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姓 名 性 別 ( ) 男 ( ) 女 出 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1 吋 照 片 戶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聯 縣 鄉 ( 鎮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絡 籍 ( 市 ) 市 ( 區 ) 巷 弄 號 樓 之 通 資 公 :( ) 訊 電 宅 :( ) 料 處 電 子 話 手 機 : 郵 址 是 否 同 意 收 到 本 所 電 子 報 是 否 FAX:( ) 起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修 業 年 月 迄 符 資 合 格 之 參 學 訓 歷 技 師 類 別 : 年 月 號 ( 無 者 請 填 無 ) 證 號 現 職 單 位 職 稱 ( 請 填 寫 ( 校 名 ) ( 科 系 年 級 ) 目 前 服 務 單 到 職 位, 若 為 地 址 或 在 學 生 ( 校 址 ) 就 學 請 填 校 日 期 名 系 級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應 告 知 事 項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依 法 辦 理 環 保 專 責 ( 技 術 ) 人 員 之 教 育 與 訓 練 行 政 所 蒐 集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僅 在 前 述 目 的 內 利 用 您 的 資 料 並 與 您 聯 繫 您 得 依 法 向 本 訓 練 所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請 洽 訓 練 班 承 辦 人 員 本 人 確 實 已 詳 閱 符 合 簡 章 所 訂 之 參 訓 資 格 訓 練 測 驗 及 再 訓 練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審 視 自 己 之 學 經 歷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後, 再 行 報 名 本 人 符 合 簡 章 第 三 項 參 訓 類 別 ( 級 ), 第 ( ) 款 資 格, 需 年 工 作 經 歷 ; 無 需 工 作 經 歷 本 人 如 有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致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登 載 不 實, 本 人 除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且 無 條 件 同 意 訓 練 及 格 無 效, 且 不 索 還 訓 練 費 用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報 名 人 ): ( 簽 章 ) 1. 本 訓 練 額 滿 40 人 即 開 班, 開 班 日 期 不 定 惟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得 機 動 調 整 參 訓 學 員 參 訓 地 點, 經 分 班 後 未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參 訓 2. 報 名 表 請 寄 送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毒 化 物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備 註 3. 併 檢 附 學 經 歷 ( 指 出 具 工 作 經 歷 之 運 作 場 所 其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等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乙 升 甲 級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為 正 本 ) 4. 開 班 首 日 或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請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提 供 訓 練 機 構 作 為 身 分 辨 識 及 資 料 比 對 之 用 1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正 面 (1 式 2 份 均 請 填 寫, 限 報 名 1 類 ) 一 報 名 級 別 ( 請 打 ): ( ) 甲 級 ( ) 乙 級 ( ) 乙 級 升 甲 級 ( ) 丙 級 ( ) 甲 級 補 正 訓 練 ( ) 乙 級 補 正 訓 練 ( ) 丙 級 補 正 訓 練 二 學 員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 為 能 儘 早 開 班 請 確 實 能 報 到 參 訓 者, 可 採 複 選 方 式 勾 選 訓 練 機 構, 並 將 報 名 表 1 式 2 份, 併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分 別 寄 送 勾 選 之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詳 見 簡 章 ) 1.( ) 產 基 會 2.(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3.( )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4.( ) 東 海 大 學 5.( ) 成 功 大 學 7.( ) 陸 軍 化 學 兵 學 校 6.( )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三 參 訓 班 別 :( ) 密 集 班 ( ) 週 末 班 ( ) 夜 間 班 ( 僅 產 基 會 及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 四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須 檢 附 : 1. 乙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證 號 : 核 發 證 號 : )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2.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置 證 明 乙 份 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列 管 處 所 出 具 取 得 乙 級 後, 從 事 2 年 以 上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或 操 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五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欄 務 必 填 寫,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姓 名 性 別 ( ) 男 ( ) 女 出 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1 吋 照 片 戶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聯 縣 鄉 ( 鎮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絡 籍 ( 市 ) 市 ( 區 ) 巷 弄 號 樓 之 通 資 公 :( ) 訊 電 宅 :( ) 料 處 電 子 話 手 機 : 郵 址 是 否 同 意 收 到 本 所 電 子 報 是 否 FAX:( ) 起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修 業 年 月 迄 符 資 合 格 之 參 學 訓 歷 技 師 類 別 : 年 月 號 ( 無 者 請 填 無 ) 證 號 現 職 單 位 職 稱 ( 請 填 寫 ( 校 名 ) ( 科 系 年 級 ) 目 前 服 務 單 到 職 位, 若 為 地 址 或 在 學 生 ( 校 址 ) 就 學 請 填 校 日 期 名 系 級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應 告 知 事 項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依 法 辦 理 環 保 專 責 ( 技 術 ) 人 員 之 教 育 與 訓 練 行 政 所 蒐 集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僅 在 前 述 目 的 內 利 用 您 的 資 料 並 與 您 聯 繫 您 得 依 法 向 本 訓 練 所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請 洽 訓 練 班 承 辦 人 員 本 人 確 實 已 詳 閱 符 合 簡 章 所 訂 之 參 訓 資 格 訓 練 測 驗 及 再 訓 練 等 相 關 規 定, 並 審 視 自 己 之 學 經 歷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後, 再 行 報 名 本 人 符 合 簡 章 第 三 項 參 訓 類 別 ( 級 ), 第 ( ) 款 資 格, 需 年 工 作 經 歷 ; 無 需 工 作 經 歷 本 人 如 有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致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登 載 不 實, 本 人 除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外, 且 無 條 件 同 意 訓 練 及 格 無 效, 且 不 索 還 訓 練 費 用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報 名 人 ): ( 簽 章 ) 1. 本 訓 練 額 滿 40 人 即 開 班, 開 班 日 期 不 定 惟 本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得 機 動 調 整 參 訓 學 員 參 訓 地 點, 經 分 班 後 未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參 訓 備 2. 報 名 表 請 寄 送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毒 化 物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班 註 3. 併 檢 附 學 經 歷 ( 指 出 具 工 作 經 歷 之 運 作 場 所 其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許 可 登 記 備 查 核 可 等 文 件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乙 升 甲 級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為 正 本 ) 4. 開 班 首 日 或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請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提 供 訓 練 機 構 作 為 身 分 辨 識 及 資 料 比 對 之 用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