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碩士總則_最終版_.doc
|
|
|
- 砾巍右 鲍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無 發 售 紙 本, 請 自 行 網 頁 瀏 覽 或 列 印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報 系 所 組 訂 有 報 名 時 需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者, 完 網 路 報 名 後, 須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依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間 :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2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2 月 30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日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網 址 :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網 路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 二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間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生 繳 交 報 名 備 審 資 料 截 止 日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寄 發 准 證 ( 三 ) 上 午 9:00~ ( 二 ) 下 午 5:00 ( 逾 期 不 受 理 ) ( 三 ) 上 午 9:00~ ( 三 ) 下 午 5:00 ( 逾 期 不 受 理 ) ( 三 ) ( 逾 期 不 受 理 )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規 定 辦 理 ( 一 )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出 有 之 系 所 學 程 組 寄 發 准 證 無 之 系 所 學 程 組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亦 可 於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查 詢 ( 六 )~ ( 日 ) 公 告 一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錄 取 名 單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符 合 口 資 格 名 單 寄 發 一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單 ( 二 ) 下 午 2: ( 三 ) 寄 出 寄 發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口 資 格 生 單 ( 四 ) 寄 出 口 ( 六 )~ ( 日 ) 詳 見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一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口 資 格 生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 二 ) 日 公 告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錄 取 名 單 ( 六 ) 下 午 2:00 寄 發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符 合 口 資 格 生 單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符 合 口 資 格 生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錄 取 生 ( 正 備 取 生 ) 上 網 登 記 報 到 意 願 截 止 日 ( 三 ) 寄 出 ( 二 ) 公 告 錄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結 果 ( 一 ) 已 報 到 之 正 取 生 經 公 告 可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 五 ) 下 午 5:00( 逾 期 不 受 理 ) ( 二 ),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4:00 ( 請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至 7 月 5 日 先 至 新 生 服 務 網 更 新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網 址 生 服 務 電 話 :(02)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FAX:(02) (02) 轉 各 系 所 學 程 ( 詳 簡 章 第 16~85 頁 ) i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各 系 所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頁 碼 索 引 系 所 學 程 別 招 生 名 額 簡 章 頁 碼 系 所 學 程 別 招 生 名 額 簡 章 頁 碼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際 研 究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7 44 歷 史 學 系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哲 學 系 7 18 金 融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會 計 學 系 宗 教 研 究 所 7 20 統 計 學 系 台 灣 史 研 究 所 8 21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台 灣 文 學 研 究 所 8 22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教 育 學 系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幼 兒 教 育 研 究 所 6 25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MBA 學 位 學 程 )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研 究 所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輔 導 與 諮 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6 27 傳 播 學 院 傳 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政 治 學 系 國 際 傳 播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7 63 社 會 學 系 數 位 內 容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6 64 財 政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斯 拉 夫 語 文 學 系 5 66 地 政 學 系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7 67 經 濟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4 68 民 族 學 系 7 34 韓 國 語 文 學 系 6 69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中 東 與 中 亞 研 究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勞 工 研 究 所 法 律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8 37 法 律 科 際 整 合 研 究 所 亞 太 研 究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應 用 數 學 系 9 78 應 用 經 濟 與 社 會 發 展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心 理 學 系 外 交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系 東 亞 研 究 所 神 經 科 學 研 究 所 5 84 俄 羅 斯 研 究 所 9 42 應 用 物 理 研 究 所 日 本 研 究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6 43 計 招 收 749 名 ( 內 含 教 育 系 公 費 師 資 生 1 名 ) ii
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i 各 系 所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頁 碼 索 引 ii 壹 則 一 修 業 年 限 1 二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1 三 報 資 格 1 四 費 用 2 五 報 名 手 續 2 六 報 相 關 注 意 事 4 七 准 證 寄 發 日 期 補 發 方 式 5 八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科 公 布 5 九 作 答 注 意 事 6 十 口 者 名 單 公 布 口 注 意 事 6 十 一 計 算 方 式 6 十 二 錄 取 原 則 7 十 三 放 榜 7 十 四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發 補 發 複 查 8 十 五 申 訴 程 序 8 十 六 錄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8 十 七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之 處 理 10 十 八 註 冊 入 學 10 十 九 學 雜 費 宿 舍 費 用 資 訊 11 貳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12 參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流 程 肆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名 額 科 規 定 附 錄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錄 二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場 規 則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88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五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95 附 錄 六 大 學 校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附 錄 七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MBA 學 位 學 程 )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報 資 格 對 照 表 99 附 錄 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生 申 請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100 附 錄 九 科 時 間 表 附 表 附 表 一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代 收 款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填 寫 樣 本 附 表 二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四 特 殊 生 應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附 表 六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5 報 審 查 申 請 表 110 附 表 七 補 發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111 各 系 所 學 程 自 訂 報 名 所 需 表 格, 請 生 自 行 至 各 系 所 學 程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交 通 指 南 1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113
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則 ㄧ 修 業 年 限 : 一 至 四 年 二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 生 請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 一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日 期 時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00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1.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2. 一 組 繳 費 帳 號 僅 供 生 個 人 報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使 用 3. 取 得 之 帳 號 僅 限 生 個 人 使 用, 切 勿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或 與 他 人 共 用 4. 請 留 意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因 遲 誤 致 無 法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 二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時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00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一 律 採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1.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請 留 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因 延 遲 繳 費 或 報 名 系 統 關 閉, 而 無 法 完 網 路 填 報 資 料 ( 三 )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後,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並 於 12 月 30 日 前 完, 未 依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方 式 繳 交 者, 本 校 不 受 理 報 名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但 並 未 完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完 寄 件 或 上 傳 檔 案 ( 依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辦 理 ),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為 避 免 產 生 收 件 日 期 認 定 疑 義 而 造 退 件 或 遺 失, 生 請 勿 將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送 至 學 校 警 衛 室 收 發 室 或 非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指 定 繳 交 處 ( 四 )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曾 任 大 專 院 校 專 業 技 師 或 教 師 第 7 條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就 表 現 或 第 9 條 第 5 國 外 港 澳 大 專 院 校 畢 肄 業 資 格 報 者, 仍 採 網 路 報 名, 另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六, 並 備 齊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資 料,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郵 寄 至 附 表 指 定 地 點,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報 名 程 序 ; 否 則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 五 )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公 布 在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生 得 逕 自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另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報 名 結 果 審 核 通 知 或 准 證 三 報 資 格 除 下 列 應 資 格 外, 於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分 則 中 另 訂 有 報 資 格 者, 仍 須 符 合 該 規 定 方 得 報 名 ( 一 )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並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 ( 二 )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並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 ( 三 )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簡 章 附 錄 一 ) 備 註 : 1. 不 具 備 報 資 格 第 ( 一 ) ( 二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各 資 格, 但 符 合 系 所 1 1
6 四 費 用 學 程 組 訂 有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就 表 現 者 之 招 生 條 件 者, 始 得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2. 持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曾 任 大 專 院 校 專 業 技 師 或 教 師 第 7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就 或 第 9 條 第 5 國 外 港 澳 大 專 院 校 畢 肄 業 資 格 報 者, 須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符 合 報 資 格 3.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居 民 報 就 讀 事 請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惟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在 臺 已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4.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報 就 讀 事 請 依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惟 在 臺 已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5.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者, 於 錄 取 報 到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四 )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五 ) 規 定 繳 驗 ( 交 ) 所 需 文 件, 請 詳 簡 章 第 十 六 條 錄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規 定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生 須 先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繳 費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請 詳 簡 章 第 12 頁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2. 低 收 入 戶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報 名 費 30% 優 待 辦 法 ( 採 先 繳 費, 事 後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辦 理, 並 以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為 限 ): (1) 低 收 入 戶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請 檢 附 應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不 受 理 清 寒 證 明 ) 需 內 含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2) 完 報 名 程 序 後,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依 簡 章 附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規 定,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3)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報 學 歷 證 明 ( 如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歷 年 單 影 本 等 ) 未 於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其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優 待, 亦 不 受 理 二 次 申 請 或 補 件 3. 退 費 規 定 : 繳 費 後,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其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後, 一 律 退 還 新 臺 幣 1,100 元 整 請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填 具 並 寄 出 簡 章 附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退 費 (1) 已 完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2)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 二 ) 口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1. 符 合 口 資 格 之 生 2. 生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起 公 布 於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請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最 遲 於 該 系 所 學 程 組 口 日 期 之 前 3 日 完 繳 費 3.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請 詳 簡 章 第 12 頁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五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程 序 : 生 須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完 繳 費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始 完 報 名 程 序 ( 一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日 期 時 間 ( 逾 期 不 受 理 ): 2 2
7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00 止 ( 二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時 間 ( 逾 期 不 受 理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00 止 ( 三 )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期 間 ( 逾 期 不 受 理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規 定 辦 理 ( 四 ) 報 名 程 序 說 明 : 報 名 程 序 重 點 說 明 1. 詳 閱 本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規 定 報 系 所 學 程 組 分 則 規 定 2. 上 網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繳 費 (1) 請 先 詳 閱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各 相 關 規 定 並 確 實 遵 守, 並 請 審 慎 確 認 所 欲 報 之 系 所 學 程 組, 同 意 各 規 定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以 節 省 報 名 手 續 時 間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1)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政 大 首 頁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選 擇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2)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後,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與 報 系 所 學 程 組,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 金 額 1,300 元 ) 一 組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僅 供 一 人 報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使 用 (3)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請 詳 簡 章 第 12 頁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3.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4.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確 認 送 出,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5. 報 名 (1) 完 繳 款 1 小 時 後, 始 得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政 大 首 頁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3) 依 序 輸 入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流 程 請 詳 簡 章 第 頁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流 程 (4) 如 遇 有 罕 字 無 法 輸 入 或 顯 示 字 體, 請 先 以 2 個 ## 字 鍵 替 代 輸 入, 再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二 ), 傳 真 至 (0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5) 生 如 須 申 請 於 時 提 供 特 殊 服 務 者, 請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於 報 名 系 統 ( 申 請 特 別 場 應 欄 位 ) 內 註 記 (1) 請 仔 細 核 對 報 系 所 學 程 組 身 分 別 各 欄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2)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點 選 確 認 送 出 資 料 資 料 一 旦 送 出 後, 生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退 費 ; 已 逾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限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報 系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請 生 審 慎 行 事 (3) 生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完 網 路 報 名 後, 務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以 作 為 完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之 憑 據 (1) 請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並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完, 未 依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方 式 繳 交 者, 本 校 不 受 理 報 名 有 關 資 料 繳 交 注 意 事 請 詳 簡 章 第 15 頁 說 明 (2)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繳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3) 注 意 事 : 1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但 並 未 完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3 3
8 報 名 程 序 重 點 說 明 備 註 2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完 寄 件 或 上 傳 檔 案 ( 依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辦 理 ),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3 為 避 免 產 生 收 件 日 期 認 定 疑 義 而 造 退 件 或 遺 失, 生 請 勿 將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送 至 學 校 警 衛 室 收 發 室 或 非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指 定 繳 交 處 (1) 生 繳 費 後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其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一 律 退 還 新 臺 幣 1,100 元 整 請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一 ) 前, 填 寫 並 寄 出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三 ) 申 請 退 費 1 已 完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2 經 本 校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2) 為 免 生 權 益 受 損,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填 報 之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請 小 心 輸 入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無 法 聯 絡 或 准 證 通 知 單 無 法 寄 達 (3) 生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即 表 示 同 意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供 務 人 員 查 核 公 告 錄 取 與 口 名 單 報 到 與 遞 補 查 詢 錄 取 後 轉 入 本 校 學 籍 系 統 用 ; 如 不 同 意 前 述 事, 請 於 前 告 知 (4)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電 洽 (02)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六 報 相 關 注 意 事 ( 一 ) 報 名 生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認 定, 概 以 生 於 網 路 上 所 填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均 於 錄 取 後,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查 驗 正 本 ; 若 經 查 驗 與 網 路 上 所 填 資 料 不 符 或 無 法 提 出 符 合 報 資 格 證 明 者,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時,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十 六 條 錄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規 定 ( 二 ) 同 時 報 多 系 所 學 程 組 之 生, 如 皆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其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場 應 系 所 學 程 組 之 科, 他 系 所 學 程 組 未 到 場 應 科 概 以 缺 論, 生 不 得 要 求 採 計 已 到 相 同 科 之 ( 無 論 內 容 是 否 相 同 ) ( 三 ) 同 時 報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招 生 碩 士 班 招 生, 如 皆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 四 ) 本 校 各 系 所 學 程 碩 博 士 班 之 在 學 ( 含 休 學 )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學 生, 不 得 報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學 程 之 招 生 ( 五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八 條 規 定 : 經 本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行 入 學 ( 六 )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一 律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止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七 )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退 費 ; 已 逾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限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報 系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 八 )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相 關 文 件 如 有 需 要 留 存, 請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份 ( 九 ) 公 費 生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其 報 就 讀 事,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十 ) 役 男 參 加 本, 已 取 得 准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 十 一 )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4 4
9 ( 十 二 ) 生 應 時 須 攜 帶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 應, 請 先 持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 十 三 )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生 ( 指 視 障 生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生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生 ) 請 於 報 名 時 填 寫 特 殊 生 應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四 ) 並 檢 具 證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並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書 影 本 至 本 校, 寄 件 地 址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本 校 對 上 述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生 提 供 應 服 務 如 下 : 1. 每 科 之 時 間 依 一 般 時 間 再 延 長 20 分 鐘 2. 視 力 障 礙 生 並 提 供 放 大 二 倍 之 題 3. 提 供 電 腦 作 答 突 發 傷 病 生 對 場 座 位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前 填 寫 特 殊 生 應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四 ) 並 檢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向 本 校 申 請, 相 關 文 件 傳 真 至 (02)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聯 絡 電 話 (02) ( 十 四 ) 生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如 經 發 現 且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該 生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十 五 ) 錄 取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等 不 實 情 事,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該 生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十 六 ) 教 育 部 84 年 12 月 28 日 臺 (84) 體 號 函 規 定 : 應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大 學 聯 招 或 入 學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十 七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者, 請 參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簡 章 附 錄 一 ) 規 定 另 本 認 定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所 繳 交 證 明 所 載 之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止 ( 十 八 ) 生 上 傳 至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之 資 料, 僅 供 招 生 務 公 告 錄 取 與 口 名 單 報 到 與 遞 補 查 詢 錄 取 報 到 後 新 生 資 料 使 用, 其 餘 皆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辦 理 七 准 證 寄 發 日 期 補 發 方 式 ( 一 ) 有 之 系 所 學 程 組 : 本 校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准 證 ( 二 ) 無 之 系 所 學 程 組 : 本 校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 三 )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在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生 得 逕 行 上 網 查 詢 ( 四 ) 生 在 105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後, 如 仍 未 收 到 准 證 或 遺 失 者, 補 發 方 式 有 二 : 1.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七 之 補 發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並 附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2. 請 電 洽 (02) 或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並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於 前 親 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領 取, 或 於 當 日 應 前 至 務 中 心 領 取 ( 五 ) 生 於 收 到 准 證 時, 須 詳 加 核 對 各 欄 資 料, 並 妥 為 保 存 若 有 疑 義, 請 儘 速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聯 繫, 必 要 時, 請 提 出 書 面 更 正 八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科 公 布 ( 一 ) 日 期 :105 年 2 月 日 ( 星 期 六 日 ) ( 二 ) 地 點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三 )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科 日 期 時 間 表 詳 簡 章 附 錄 九 5 5
10 ( 四 ) 場 分 配 表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五 ) 時 如 須 使 用 左 手 扶 手 椅 者, 請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電 話 傳 真 說 明 生 情 況, 俾 利 安 排 聯 絡 電 話 (02) 或 , 傳 真 電 話 (02)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六 ) 時 間 表 ( 各 節 次 科 詳 簡 章 附 錄 九 ) 節 次 時 間 日 期 2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2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九 作 答 注 意 事 上 午 下 午 8:20~10:00 10:20~12:00 1:20~3:00 3:20~5:00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 一 ) 招 生 場 規 則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詳 載 於 准 證 背 面 簡 章 附 錄 二, 請 生 應 前, 務 請 詳 閱 並 遵 守 ( 二 ) 生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不 具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外 ( 若 系 所 學 程 組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不 得 攜 帶 書 刊 紙 張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具 記 憶 通 訊 之 設 備 或 任 何 足 以 妨 礙 秩 序 之 物 品 入 場 該 規 定 請 生 特 別 注 意, 違 者 自 行 負 責, 各 場 不 提 供 計 算 器 供 生 備 用 ( 三 ) 生 每 節 應 時, 應 攜 帶 准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間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汽 機 車 駕 照 ) 供 查 驗, 違 者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場 規 則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 簡 章 附 錄 二 ) 規 定 辦 理 ( 四 ) 為 配 合 部 分 科 使 用 答 案 卡 畫 記, 當 日 請 攜 帶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橡 皮 擦, 以 備 應 用 ( 五 ) 生 應 遵 循 監 人 員 的 指 示, 於 每 節 時 在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 六 ) 生 應 作 答 於 卷 ( 或 答 案 卡 ) 上 作 答 區, 否 則 不 予 ( 七 ) 生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卷 用 紙 十 口 者 名 單 公 布 口 注 意 事 ( 一 ) 符 合 口 資 格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公 布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佈 告 欄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不 另 寄 發 口 通 知 單 ( 二 ) 生 於 確 知 符 合 口 資 格 後,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後, 依 下 列 說 明 辦 理 繳 費 : 1. 生 應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個 人 口 繳 費 帳 號, 最 遲 於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口 日 期 之 前 3 日 完 繳 費 口 費 金 額 : 新 臺 幣 1,000 元 2. 口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2 頁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3. 生 於 繳 納 口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所 繳 費 用 ( 三 ) 口 日 期 :105 年 3 月 19 日 至 3 月 27 日,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口 日 期 地 點, 請 詳 簡 章 第 16 至 85 頁 ( 四 ) 個 人 口 時 間, 由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逕 於 口 日 前 公 布 於 各 系 所 學 程 網 頁,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 五 ) 於 口 當 日, 應 攜 帶 附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口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並 請 準 時 前 往 應 ( 六 ) 符 合 口 資 格 之 生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致 延 誤 口 時 間, 口 以 零 分 計 算, 生 不 得 異 議, 亦 不 得 要 求 補 十 一 計 算 方 式 6 6
11 ( 一 )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 二 ) 分 計 算 : 1. 僅 系 所 學 程 組 : 分 = 各 科 得 分 之 和 ( 含 ) 2. 有 口 或 書 面 審 查 系 所 學 程 組 : 分 = +(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 口 分 數 ) = 各 科 得 分 之 和 ( 含 ) 各 科 滿 分 之 和 ( 含 )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對 於 計 算 方 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三 )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標 準 分 數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分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四 位 ( 第 五 位 四 捨 五 入 ) 十 二 錄 取 原 則 ( 一 ) 本 招 生 放 榜 前, 若 有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因 故 產 生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併 入 本 招 生 名 額 內, 其 最 新 招 生 名 額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二 )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除 簡 章 中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均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 三 ) 同 系 所 學 程 各 組 ( 不 含 學 籍 分 組 ) 或 同 系 所 學 程 之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該 系 所 學 程 於 放 榜 前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互 為 流 用 ( 四 ) 任 何 一 科 ( 不 含 自 由 選 科 ) 缺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五 )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分 數 相 同, 且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仍 相 同 者, 得 增 額 錄 取 ( 六 )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所 列 招 生 名 額 係 該 系 所 學 程 組 錄 取 名 額 之 上 限 ;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生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但 未 達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之 錄 取 標 準 者, 亦 不 錄 取 十 三 放 榜 ( 一 ) 放 榜 日 期 : 1. 一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2.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105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00 ( 二 )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佈 告 欄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三 ) 本 校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出 正 備 取 生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 正 備 取 生 應 如 期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評 選 類 別 放 榜 日 期 系 所 一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中 文 系 歷 史 系 哲 學 系 圖 檔 所 台 史 所 台 文 所 華 文 碩 政 治 系 社 會 系 財 政 系 公 行 系 地 政 系 經 濟 系 國 發 所 勞 工 所 社 工 所 外 交 系 東 亞 所 俄 羅 斯 所 會 計 系 統 計 系 法 律 學 系 ( 民 法 組 財 經 法 組 刑 法 組 勞 工 法 與 社 會 法 組 ) 應 數 系 心 理 系 ( 實 驗 與 發 展 組 社 會 與 人 格 組 工 業 與 組 織 組 ) 資 科 系 應 物 所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105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00 宗 教 所 教 育 系 幼 教 所 教 育 行 政 所 輔 諮 碩 民 族 系 亞 太 研 究 英 語 學 程 應 用 經 濟 與 社 會 發 展 英 語 學 程 日 本 研 究 學 程 國 際 研 究 英 語 學 程 國 貿 系 金 融 系 資 管 系 財 管 系 風 管 系 科 管 智 財 所 企 管 所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英 語 學 程 傳 播 學 程 國 際 傳 播 英 語 學 程 數 位 內 容 學 程 英 文 系 斯 拉 夫 文 系 語 言 所 日 文 系 韓 文 系 中 東 與 中 亞 研 究 學 程 法 律 系 ( 公 法 組 基 礎 法 學 組 ) 法 科 所 心 理 系 ( 臨 床 組 ) 神 科 所 7 7
12 十 四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發 補 發 複 查 ( 一 ) 單 以 平 信 寄 出 錄 取 通 知 單 以 掛 號 寄 出 : 1. 一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寄 出 2.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寄 出 3.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寄 出 ( 二 )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補 發 : 1. 生 於 本 校 寄 發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後 一 星 期 ( 一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105 年 3 月 23 日 ;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105 年 4 月 13 日 )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七 之 補 發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並 附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寄 至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2.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補 發 限 當 年 度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3. 錄 取 生 請 妥 善 保 存 單 錄 取 通 知 單, 以 備 入 學 後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申 請 獎 學 金 用 ( 三 ) 複 查 : 1.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生 申 請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八 ) 2. 申 請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1) 一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截 止 日 為 105 年 3 月 29 日 (2)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截 止 日 為 105 年 4 月 19 日 3. 申 請 方 式 : 請 於 單 上 註 記 欲 複 查 之 科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20 元,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附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連 同 單 匯 票 寄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471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即 可, 口 頭 查 詢 概 不 受 理 4. 申 請 複 查 僅 限 卷 內 有 無 漏 閱 未 評 閱 卷 面 分 數 加 有 誤 登 錄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要 求 卷 重 閱 各 系 所 之 資 料 審 查 或 面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或 提 供 評 分 等 有 關 資 料 5. 未 錄 取 之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6. 已 錄 取 之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複 查 後 重 計 低 於 原 計 致 錄 取 序 變 動 時, 以 重 計 後 之 錄 取 序 為 準 十 五 申 訴 程 序 生 對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放 榜 後 20 日 內 ( 即 105 年 4 月 22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掛 號 寄 至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以 書 面 載 明 下 列 各 款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 一 ) 姓 名 性 別 報 系 所 學 程 組 別 准 證 號 碼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 二 ) 敘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與 佐 證 資 料 前 疑 義, 得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權 責 或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生 為 維 護 之 客 觀 與 公 平, 恕 不 受 理 生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卷 書 面 審 查 或 口 十 六 錄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本 校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正 備 取 生 錄 取 通 知 單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錄 取 生 須 上 網 登 記 報 到 意 願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始 完 報 到 程 序 8 8
13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MBA 學 位 學 程 )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方 式 於 該 所 網 頁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一 ) 報 到 流 程 : 正 備 取 生 上 網 登 記 報 到 意 願 作 業 說 明 期 間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至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止 (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網 路 登 錄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以 上 網 登 記 報 到 意 願 方 式 辦 理 : 報 到 方 式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網 路 報 到 系 統 登 記, 並 列 印 報 到 結 果 自 行 存 查, 以 作 為 完 網 路 報 到 之 憑 據 (1)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報 到 結 果 (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公 告 (2) 對 於 報 到 遞 補 結 果 公 告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於 公 告 後 10 日 內 ( 即 5 月 12 日 前, 遇 假 日 則 順 延 )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二 ) 驗 證 流 程 : 已 報 到 之 正 取 生 經 公 告 可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作 業 說 明 期 間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止 地 點 本 校 四 維 堂 以 現 場 方 式 辦 理 ( 方 式 有 二 ): 驗 證 方 式 1.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2.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 附 委 託 書 被 委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1. 維 護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 請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至 7 月 5 日 至 本 校 新 生 服 務 網 ( 網 址 : 更 新 資 料, 並 上 傳 製 作 學 生 證 用 2 吋 彩 色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30KB 以 下 JPG 檔 ) 如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或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者, 請 列 印 資 料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驗 證 當 日 繳 交, 其 餘 同 學 請 自 行 留 存 資 料 表 2.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 (1) 查 驗 中 文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 改 名 者 須 附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2)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報 資 格 錄 取 之 生,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驗 證 (3)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各 校 院 學 生, 查 驗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且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信 所 需 文 件 之 大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4) 持 國 外 學 歷 生,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三 ) 規 定 辦 理,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入 出 境 紀 錄,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入 出 國 境 紀 錄, 惟 須 提 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供 查 驗 ) (5) 持 大 陸 學 歷 生,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四 ) 規 定 辦 理,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入 出 境 紀 錄,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6) 持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生, 依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五 ) 規 定 辦 理,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入 出 境 紀 錄,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9 9
14 作 業 說 明 3. 未 完 驗 證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若 有 任 何 疑 義, 請 於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前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4. 應 屆 畢 業 生 辦 理 驗 證 時, 尚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先 查 驗 學 生 證 正 本 ( 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105 年 7 月 31 日, 遇 假 日 則 順 延 ) 完 補 繳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同 系 所 學 程 組 已 完 報 到 手 續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三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以 後, 倘 錄 取 生 因 故 放 棄 而 產 生 缺 額, 本 校 將 依 已 完 報 到 而 尚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遞 補 名 單 驗 證 日 期 辦 理 方 式 將 於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開 始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另 本 校 亦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遞 補 生, 並 於 每 次 公 告 時 預 告 下 一 次 公 佈 遞 補 名 單 時 間, 請 生 務 必 主 動 查 詢 網 路 公 告, 俾 便 獲 知 相 關 訊 息,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任 何 通 知 為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 未 依 公 告 時 間 辦 理 驗 證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作 業 注 意 事 : 1. 經 公 告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請 於 辦 理 驗 證 時, 繳 交 製 作 學 生 證 用 2 吋 彩 色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電 子 檔 (JPG 檔 ), 無 電 子 檔 者 亦 可 繳 交 紙 本 照 片 2. 入 學 通 知 學 號 相 關 資 訊, 請 詳 本 校 新 生 服 務 網 ( 四 ) 本 校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105 年 9 月 7 日 ( 遇 假 日 則 順 延 ) ( 五 ) 錄 取 生 ( 含 正 取 備 取 生 ) 對 於 驗 證 錄 取 報 到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洽 (02)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對 於 新 生 資 料 表 填 寫 有 任 何 疑 義, 請 電 洽 (02)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十 七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之 處 理 已 完 報 到 驗 證 程 序 之 錄 取 生,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者 ( 入 學 報 到 註 冊 ), 應 填 具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聲 明 書,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並 親 簽 後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 遇 假 日 則 順 延 ) 前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十 八 註 冊 入 學 ( 一 ) 註 冊 :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者 毋 需 註 冊 ); 未 依 學 則 規 定 完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註 銷 學 籍 ( 二 )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能 依 規 定 完 入 學 手 續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書 面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 1. 重 大 疾 病 需 長 期 療 養 者 2.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3. 懷 孕 分 娩 者 4. 因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者 5.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者 前 第 一 至 四 款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除 服 兵 役 依 法 定 役 期 保 留 外, 以 一 年 為 限 ; 第 五 款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三 年 為 限 ( 三 )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學 分 科 ( 含 補 修 ) 申 請 資 格 之 條 件 畢 業 資 格 取 得 等 事,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各 該 系 所 學 程 組 之 規 定 辦 理 ( 四 ) 錄 取 生 對 於 本 校 註 冊 入 學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02) 轉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10 10
15 十 九 學 雜 費 宿 舍 費 用 資 訊 ( 一 ) 學 雜 費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將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公 佈 於 本 校 學 雜 費 資 訊 專 區 網 頁, 網 址 玆 附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學 雜 費 基 數 徵 收 標 準 供 參 種 類 院 所 別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學 雜 費 基 數 徵 收 標 準 一 覽 表 文 學 院 法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不 含 地 政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理 學 院 傳 播 學 院 商 學 院 地 政 學 系 不 含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學 雜 費 基 數 12,910 元 13,100 元 14,990 元 學 分 費 每 學 分 1,655 元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MBA 學 位 學 程 )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BA) 亞 太 研 究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AS) 學 分 費 詳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 二 ) 學 生 宿 舍 費 用 : 1.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之 宿 舍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依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後 之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2.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學 生 事 務 處 網 頁 二 十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1 11
16 貳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費 用 : 1.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 不 含 轉 帳 手 續 費 ) 2. 口 費 ( 符 合 口 資 格 之 生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 不 含 轉 帳 手 續 費 ) 二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日 期 ( 逾 期 不 受 理 ): ( 一 ) 報 名 費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止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1.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2. 一 組 繳 費 帳 號 僅 供 生 個 人 報 1 系 所 學 程 組 使 用, 若 需 報 2 個 系 所 學 程 組, 須 再 上 網 取 得 3. 取 得 之 帳 號 僅 限 生 個 人 使 用, 切 勿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或 與 他 人 共 用 ( 二 ) 口 費 : 繳 費 帳 號 於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 詳 見 簡 章 第 2 頁 ) 三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 恕 不 受 理 繳 款 方 式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款 ( 一 ) 持 第 一 銀 行 晶 片 金 融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操 作 ( 免 扣 手 續 費 ):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繳 費 輸 入 轉 入 行 庫 代 號 (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 ) 輸 入 存 戶 編 號 ( 請 輸 入 個 人 取 得 之 繳 費 帳 號 共 16 位 數 字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 報 名 費 1,300 元, 口 費 1,000 元 )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完 轉 帳 繳 費,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二 ) 持 一 銀 或 他 行 晶 片 金 融 卡 至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操 作 ( 手 續 費 最 高 18 元 ):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服 務 ( 交 易 ) 選 擇 繳 費 ( 郵 局 則 另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戶 )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個 人 取 得 之 繳 費 帳 號 共 16 位 數 字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 報 名 費 1,300 元, 口 費 1,000 元 )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完 轉 帳 繳 費,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使 用 ATM 轉 帳 繳 費 約 1 小 時 後, 請 上 網 查 詢 轉 帳 是 否 功, 網 址 親 自 繳 款 至 全 省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以 現 金 繳 款 ( 填 寫 代 收 款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交 易 代 號 現 金 :193 轉 帳 :195), 請 參 附 表 一 第 一 銀 行 代 收 款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填 寫 樣 本 ; 免 手 續 費 ) ( 一 ) 戶 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二 ) 戶 號 : 請 填 寫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之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 共 16 位 數 字 ) ( 三 ) 金 額 : 報 名 費 1,300 元 ; 口 費 1,000 元 (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四 注 意 事 : ( 一 )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晶 片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若 沒 有 該 功 能, 請 向 發 卡 銀 行 申 請 轉 帳 功 能, 或 至 全 省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繳 款 ( 二 ) 請 以 具 有 16 個 欄 位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操 作 ( 切 勿 使 用 轉 帳 帳 號 僅 有 14 個 欄 位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 ( 三 ) 繳 費 完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欄 手 續 費 欄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操 作 完 繳 費 為 確 認 繳 費 是 否 功,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於 轉 帳 隔 日 補 摺 如 繳 費 確 定 功 後, 即 可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 四 ) 生 本 人 如 無 晶 片 金 融 卡,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轉 帳 繳 費, 並 請 務 必 輸 入 您 的 繳 費 帳 號 繳 款 金 額, 完 繳 費 手 續 ( 五 ) 繳 費 後, 請 自 行 保 留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 不 須 寄 繳 ) ( 六 ) 本 繳 費 帳 號 不 得 採 跨 行 滙 款, 請 依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完 繳 費, 如 需 由 國 外 滙 款 者,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電 洽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02)
17 叁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流 程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 生 請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選 擇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一 ) 報 名 網 址 :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進 入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鍵 入 報 名 資 料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 二 )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期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繳 款 1 小 時 後, 始 得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請 詳 報 名 流 程 ( 三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為 避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務 必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不 受 理 務 請 留 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因 延 遲 繳 費 或 報 名 系 統 關 閉 致 無 法 完 網 路 填 報 資 料 ( 四 ) 預 覽 輸 入 結 果, 確 認 所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後 送 出, 才 算 完 資 料 輸 入 程 序 報 名 資 料 一 旦 確 認 傳 送 後 就 不 能 再 修 改,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退 費 ; 已 逾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限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報 系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請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無 法 聯 絡 或 准 證 通 知 單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生 自 行 負 責 ) 務 請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自 行 留 存, 以 作 為 完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之 依 據 ( 五 ) 備 妥 報 名 所 需 審 查 資 料 表 件 並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方 式 辦 理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達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但 並 未 完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依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辦 理 完 寄 件 或 上 傳 檔 案,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為 避 免 產 生 收 件 日 期 認 定 疑 義 而 造 退 件 或 遺 失, 生 請 勿 將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送 至 學 校 警 衛 室 收 發 室 或 非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指 定 繳 交 處 ( 六 ) 生 繳 費 後,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其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後, 一 律 退 還 新 臺 幣 1,100 元 整 請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填 具 並 寄 出 簡 章 附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退 費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1. 已 完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表 件 2.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 七 )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曾 任 大 專 院 校 專 業 技 師 或 教 師 第 7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就 或 第 9 條 第 5 國 外 港 澳 大 專 院 校 畢 肄 業 資 格 報 者, 仍 採 網 路 報 名, 另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六, 並 備 齊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資 料,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郵 寄 至 附 表 指 定 地 點,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報 名 程 序 ; 否 則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 八 ) 不 具 備 報 資 格 第 ( 一 ) ( 二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各 資 格 之 一, 但 符 合 系 所 學 程 組 訂 有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就 表 現 者 之 招 生 條 件 者, 始 得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 九 ) 生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即 表 示 同 意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供 務 人 員 查 核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報 到 與 遞 補 查 詢 錄 取 後 轉 入 本 校 學 籍 系 統 用 ; 如 不 同 意 前 述 事, 請 於 前 告 知 13 13
18 二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 一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以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點 選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開 放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起 迄 時 間 : 104 年 12 月 16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二 ) 下 午 5 時 截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請 仔 細 詳 閱 並 確 認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同 意 不 同 意 - 輸 入 生 身 分 證 號 報 系 所 學 程 組 等 資 料, 以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請 至 ATM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1,300 元 - 完 繳 費 1 小 時 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 每 份 網 路 報 名 表 產 生 1 組 繳 費 帳 號, 且 僅 供 1 人 報 1 系 所 學 程 組 使 用 * 若 報 2 系 所 學 程 組 時, 請 再 上 網 取 得 第 2 組 繳 費 帳 號 * 繳 費 方 式 請 詳 閱 簡 章 - 報 名 繳 費 說 明 * 低 ( 或 中 低 ) 收 入 戶 生 仍 須 完 繳 費 程 序, 並 得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一 ) 前, 依 簡 章 規 定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 或 30% 減 免 ) 優 待 ( 優 待 僅 限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 ( 二 )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須 完 前 繳 費 1 小 時 後,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點 選 填 寫 報 名 表 * 網 路 開 放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起 迄 時 間 : 104 年 12 月 16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截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依 序 輸 入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後, 確 認 送 出 列 印 報 名 表 自 行 留 存 或 另 存 新 檔 * 輸 入 報 名 各 資 料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務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自 行 存 查, 以 確 認 完 網 路 報 名 須 繳 審 查 資 料 免 繳 審 查 資 料 * 務 必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三 )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依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14 14
19 三 ( 請 依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日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逾 期 不 受 理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選 擇 碩 士 班 -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或 點 選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以 通 訊 郵 寄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黏 貼 於 B4 大 型 信 封 或 包 裹 上 分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瀏 覽 各 審 查 資 料 掛 號 郵 寄 至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組 進 行 合 併 檔 案 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注 意 事 : 一 系 所 採 通 訊 郵 寄 : 1. 請 於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中,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出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型 信 封 或 包 裹 上, 將 各 系 所 學 程 組 規 定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表 件, 平 放 裝 入 前 述 之 B4 大 型 信 封 或 包 裹 內, 於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組, 或 於 指 定 時 間 親 送 至 系 所 學 程 組 辦 公 室 2. 如 指 定 郵 寄 過 多, 請 以 包 裹 方 式 郵 寄, 每 1 報 名 資 料 袋 限 裝 1 人 1 系 所 學 程 組 報 名 資 料 ( 同 1 系 所 學 程 組 資 料 一 起 打 包 寄 送, 切 勿 分 散 寄 出 ), 並 於 包 裹 上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原 件 退 還 不 予 受 理 ) 3. 掛 號 郵 寄 單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以 作 為 完 郵 寄 之 憑 證 二 系 所 採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 1.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2.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請 依 各 系 學 程 組 所 要 求, 分 製 作 PDF 格 式 檔 案 後 再 逐 一 上 傳 ( 若 以 格 式 製 作 之 資 料, 如 WORD 或 JPG 等, 須 先 下 載 製 作 PDF 檔 案 之 程 式, 進 行 資 料 轉 PDF 檔 並 存 檔 後, 再 行 上 傳 ); 單 一 之 檔 案 大 小 以 3.5MB 為 限, 每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所 有 審 查 資 料 之 檔 案 容 量 以 10MB 為 限 若 未 遵 守 前 述 規 定, 因 此 致 上 傳 之 檔 案 無 法 完 整 呈 現,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3. 生 於 本 校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前, 完 該 系 所 學 程 組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並 完 確 認, 若 逾 繳 交 截 止 日, 本 系 統 即 關 閉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功 能 4. 於 資 料 上 傳 期 限 內, 各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後 可 隨 時 瀏 覽 刪 除 再 上 傳, 但 一 旦 執 行 進 行 檔 案 合 併 功 能, 就 不 可 更 換 檔 案 內 容, 僅 可 瀏 覽, 請 生 務 必 審 慎 操 作 5. 第 一 次 進 入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務 必 更 改 密 碼,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同 一 人 如 報 2 個 系 所 學 程 組 以 上, 其 中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曾 作 修 改 密 碼 動 作, 另 一 系 所 登 錄 畫 面 之 密 碼 也 一 併 更 新 15 15
20 肆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名 額 科 規 定 系 ( 所 ) 別 中 國 文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1111 報 資 格 100% 一 高 階 國 文 二 中 國 文 學 史 三 中 國 思 想 史 四 文 字 學 ( 含 文 字 聲 韻 訓 詁 ) 規 定 事 高 階 國 文 未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得 分 之 平 均 數 者, 不 予 錄 取 同 分 1. 中 國 文 學 史 2. 中 國 思 想 史 3. 文 字 學 電 話 :(02) 分 機 尤 助 教 網 址 :
21 歷 史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9 名 2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取 得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簡 章 附 表 五 ) 之 在 職 人 員 100% 一 中 國 通 史 二 世 界 通 史 三 中 國 近 現 代 史 與 台 灣 史 四 歷 史 英 文 100% 一 中 國 通 史 二 世 界 通 史 三 中 國 近 現 代 史 與 台 灣 史 四 歷 史 英 文 一 報 在 職 生 組 報 名 時 :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簡 章 附 表 五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規 定 事 在 職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與 一 般 生 相 同 同 分 1. 中 國 通 史 2. 世 界 通 史 3. 中 國 近 現 代 史 與 台 灣 史 電 話 :(02) 分 機 63121;(02) 張 助 教 網 址 :
22 哲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1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取 得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簡 章 附 表 五 ) 之 在 職 人 員 100% 一 哲 學 基 本 問 題 二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 1. 中 國 哲 學 史 (1131A) 2. 西 洋 哲 學 史 (1131B) 100% 一 哲 學 基 本 問 題 二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 1. 中 國 哲 學 史 (1136A) 2. 西 洋 哲 學 史 (1136B) 一 報 在 職 生 組 報 名 時 :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簡 章 附 表 五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一 在 職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與 一 般 生 相 同, 名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規 定 事 二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方 式 : 1. 先 以 哲 學 基 本 問 題, 擇 優 選 取 招 生 名 額 1.5 倍 之 人 數 (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2. 依 前 人 數 中 之 各 選 科 人 數 訂 定 各 選 別 招 生 名 額 3. 計 算 兩 科, 依 前 各 選 別 招 生 名 額,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同 分 1. 哲 學 基 本 問 題 2. 選 科 1. 哲 學 基 本 問 題 2. 選 科 電 話 :(02) 分 機 顏 小 姐 網 址 :
23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組 別 圖 書 資 訊 學 組 檔 案 學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7 名 3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100% 一 英 文 二 選 科 代 碼 ( 三 選 一 ) 1. 圖 書 資 訊 學 (1141A) 2. 計 算 機 概 論 (1141B) 3. 資 訊 傳 播 學 概 論 (1141C) 100% 一 英 文 二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 1. 檔 案 學 (1142A) 2. 中 國 現 代 史 (1142B) 規 定 事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同 分 選 科 電 話 :(02) 分 機 吳 助 教 網 址 :
24 宗 教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1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取 得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簡 章 附 表 五 ) 之 在 職 人 員 一 國 文 二 專 業 英 文 三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 1. 世 界 宗 教 概 論 (1151A) 2. 社 會 學 概 論 (1151B) 一 國 文 二 專 業 英 文 三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 1. 世 界 宗 教 概 論 (1156A) 2. 社 會 學 概 論 (1156B) 參 加 資 格 各 選 科 口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再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2 名 參 加 口 參 加 資 格 各 選 科 口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再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2 名 參 加 口 口 日 期 時 間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9:00 開 始 口 日 期 時 間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9:00 開 始 地 點 宗 教 研 究 所 圖 書 室 ( 文 學 院 百 年 樓 二 樓 室 ) 地 點 宗 教 研 究 所 圖 書 室 ( 文 學 院 百 年 樓 二 樓 室 )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履 歷 自 傳 2. 個 人 未 來 之 研 究 計 畫 3. 單 正 本 4. 報 在 職 生 組 須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簡 章 附 表 五 ) 二 繳 交 方 式 : 1. 第 1 至 第 2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3 月 21 日 下 午 5 時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第 3 至 第 4 於 3 月 21 日 ( 一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宗 教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規 定 事 一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二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專 業 英 文 電 話 :(02) 分 機 林 助 教 網 址 :
25 台 灣 史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8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1161 報 資 格 100% 一 台 灣 史 二 台 灣 近 代 政 治 經 濟 史 三 東 亞 近 代 史 四 歷 史 文 獻 解 讀 ( 中 英 文 ) 規 定 事 同 分 1. 台 灣 史 2. 台 灣 近 代 政 治 經 濟 史 電 話 :(02) 分 機 張 小 姐 網 址 :
26 台 灣 文 學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8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1171 報 資 格 100% 一 國 文 二 英 文 三 台 灣 文 學 史 四 文 學 理 論 與 批 評 規 定 事 同 分 1. 台 灣 文 學 史 2. 文 學 理 論 與 批 評 電 話 :(02) 分 機 吳 小 姐 網 址 :
27 華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1181 報 資 格 100% 一 國 文 二 英 文 三 語 言 學 概 論 25% 25% 規 定 事 同 分 1. 國 文 2. 英 文 3. 語 言 學 概 論 電 話 :(02) 分 機 張 助 教 網 址 :
28 教 育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名 ( 內 含 公 費 師 資 生 1 名 ) 系 所 組 代 碼 1611 報 資 格 60% 教 育 學 口 40%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30 名 參 加 口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9:00 開 始 井 塘 樓 一 二 樓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自 傳 ( 含 性 格 之 自 我 分 析 過 去 的 教 育 經 驗 未 來 的 規 劃 ) 2. 生 資 料 表 ( 屆 時 請 至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 3. 對 未 來 之 研 究 計 畫 4. ( 無 則 免 繳 ): 如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資 料 影 本 分 發 任 教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教 育 系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4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三 份 規 定 事 一 非 教 育 相 關 學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者,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若 干 大 學 部 教 育 相 關 學 分 二 本 年 度 公 費 師 資 生 名 額 1 名, 入 學 後 辦 理 甄 ( 需 具 國 中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或 輔 導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 擇 優 錄 取, 分 發 年 度 為 107 學 年 度 ( 提 報 縣 市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三 有 關 公 費 師 資 生 權 利 與 義 務,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四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同 分 口 電 話 :(02) 分 機 闕 助 教 網 址 :
29 幼 兒 教 育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1621 報 資 格 30% 幼 兒 教 育 ( 含 幼 教 課 程 與 教 學 幼 教 政 策 與 行 政 幼 教 哲 學 與 思 潮 ) 參 加 資 格 依 擇 優 選 取 招 生 名 額 之 至 多 2 倍 人 數 參 加 口 口 70% 日 期 時 間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9:00 開 始 地 點 井 塘 樓 三 樓 幼 兒 教 育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自 傳 2. 履 歷 表 3. 對 未 來 之 研 究 計 畫 4.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於 本 所 網 站 下 載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幼 兒 教 育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4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三 份 規 定 事 一 非 幼 教 幼 保 教 育 相 關 學 系 或 學 程 畢 業 者,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三 門 大 學 部 或 研 究 所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前 補 休 學 分, 不 得 採 計 本 所 畢 業 學 分 二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幼 兒 教 育 電 話 :(02) 分 機 陳 小 姐 網 址 :
30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1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1631 報 資 格 一 教 育 行 政 二 教 育 學 參 加 資 格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30 名 參 加 口 口 日 期 時 間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地 點 井 塘 樓 三 樓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所 網 頁 下 載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21 日 ( 一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提 供 上 述 資 料 一 式 三 份 規 定 事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教 育 行 政 2. 教 育 學 電 話 :(02) 分 機 莊 助 教 網 址 :
31 輔 導 與 諮 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1641 報 資 格 口 40% 書 面 審 查 10% 一 輔 導 與 諮 商 二 心 理 學 三 測 驗 與 統 計 參 加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30 名 參 加 口 書 面 審 查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同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9:00 開 始 學 思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生 資 料 表 自 傳 : 請 至 本 學 程 網 站 下 載 生 資 料 表 填 寫 相 關 內 容 並 於 簽 名 處 親 筆 簽 名, 限 10 頁 2.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以 10 頁 為 限 3. 傑 出 表 現 或 重 要 經 歷 證 明 : 如 大 專 生 參 加 科 技 部 ( 原 國 科 會 ) 專 題 研 究 獲 選 案, 或 擔 任 教 授 的 研 究 助 理 教 學 助 理 著 作 發 表 學 術 就 輔 導 實 務 經 驗 領 導 經 驗 教 學 實 務 經 驗 志 工 經 驗 資 訊 能 力 作 品 集 外 語 檢 定 或 足 以 代 表 傑 出 表 現 的 各 得 獎 證 明 等, 請 附 上 證 明 4. 大 學 學 歷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附 上 學 生 證 影 本 ) 單 正 本 學 業 平 均 與 排 名 證 明 5. 推 薦 信 一 份, 請 至 本 學 程 網 站 下 載 格 式 化 推 薦 信 表 格 填 寫 上 述 資 料 皆 請 用 A4 格 式 紙 張 製 作, 以 黑 白 雙 面 列 印 即 可, 並 請 確 實 遵 守 頁 數 限 制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4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三 份, 推 薦 信 另 附 規 定 事 同 分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1. 口 2. 輔 導 與 諮 商 3. 心 理 學 電 話 :(02) 分 機 吳 助 教 網 址 :
32 政 治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2111 報 資 格 100% 一 國 文 二 英 文 三 政 治 學 80% 四 選 科 代 碼 ( 三 選 一 ) 1. 較 政 治 (2111A) 2. 中 西 政 治 思 想 史 (2111B) ( 中 西 各 1/2) 3. 政 治 學 方 法 論 (2111C) 規 定 事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同 分 1. 政 治 學 2. 英 文 電 話 :(02) 分 機 張 銀 珍 助 教 網 址 :
33 社 會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1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2121 報 資 格 100% 一 社 會 學 二 社 會 學 研 究 方 法 ( 含 社 會 統 計 ) 三 社 會 學 理 論 規 定 事 同 分 1. 社 會 學 理 論 2. 社 會 學 研 究 方 法 ( 含 社 會 統 計 ) 電 話 :(02) ; 分 機 鄭 助 教 網 址 :
34 財 政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7 名 3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累 計 二 年 以 上 全 職 工 作 經 驗 ( 不 含 服 義 務 役 年 資 ), 並 取 得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簡 章 附 表 五 ) 之 在 職 人 員 100% 一 英 文 二 財 政 學 100% 一 英 文 二 財 政 學 三 經 濟 學 三 經 濟 學 四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 四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 1. 會 計 學 (2131A) 1. 會 計 學 (2136A) 2. 統 計 學 (2131B) 2. 統 計 學 (2136B) 一 報 在 職 生 組 報 名 時 :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簡 章 附 表 五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規 定 事 一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方 式 : 1. 先 合 計 英 文 財 政 學 經 濟 學 三 科, 擇 優 選 取 同 於 招 生 名 額 之 人 數 若 逢 同 分, 則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為 財 政 學 經 濟 學 英 文 2. 依 前 人 數 中 之 各 選 科 人 數 訂 定 各 選 別 招 生 名 額 二 計 算 四 科, 依 前 各 選 別 招 生 名 額, 擇 優 錄 取 三 生 入 學 後, 應 就 稅 務 組 公 共 經 濟 組 至 少 擇 一 為 主 修 組 別 同 分 1. 財 政 學 2. 經 濟 學 3. 英 文 1. 財 政 學 2. 經 濟 學 3. 英 文 電 話 :(02) 分 機 陳 助 教 網 址 :
35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9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2141 報 資 格 100% 一 行 政 學 二 公 共 政 策 三 公 共 議 題 分 析 25% 25% 規 定 事 本 系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碩 士 班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檢 定, 該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未 能 通 過 檢 定 標 準 者 不 得 畢 業 同 分 1. 行 政 學 2. 公 共 政 策 電 話 :(02) 分 機 江 助 教 網 址 :
36 地 政 學 系 組 別 土 地 與 環 境 規 劃 組 不 動 產 管 理 與 法 制 組 土 地 測 量 與 空 間 資 訊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三 組 共 22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100% 一 國 文 二 英 文 三 都 市 計 畫 與 區 域 計 畫 四 土 地 法 與 土 地 政 策 100% 一 國 文 二 英 文 三 土 地 經 濟 學 四 土 地 法 與 土 地 政 策 100% 一 國 文 二 英 文 三 測 量 學 四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規 定 事 一 國 文 英 文 不 列 入 分 計 算 惟 國 文 英 文 任 一 科 未 達 本 系 該 組 到 生 前 75%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方 式 : 各 組 最 低 錄 取 名 額 二 名, 其 餘 名 額, 依 各 組 到 人 數 本 系 ( 三 組 ) 到 人 數 訂 定 三 分 別 計 算 二 科 專 業 科, 依 前 各 組 招 生 名 額,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同 分 1. 都 市 計 畫 與 區 域 計 畫 2. 土 地 法 與 土 地 政 策 1. 土 地 經 濟 學 2. 土 地 法 與 土 地 政 策 1. 測 量 學 2.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電 話 :(02) 分 機 蕭 助 教 網 址 :
37 經 濟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9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2161 報 資 格 100% 一 個 體 經 濟 學 二 體 經 濟 學 三 統 計 學 規 定 事 同 分 個 體 經 濟 學 與 體 經 濟 學 加 電 話 :(02) 分 機 郭 助 教 網 址 :
38 民 族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5 名 2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取 得 民 族 事 務 相 關 機 構 ( 含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之 在 職 人 員 ; 或 雖 未 服 務 於 上 述 機 構, 然 工 作 性 質 屬 接 觸 民 族 相 關 事 務, 且 取 得 服 務 機 關 主 管 開 具 之 有 關 證 明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簡 章 附 表 五 ) 之 在 職 人 員 70% 一 民 族 學 ( 文 化 人 類 學 ) 二 民 族 誌 ( 含 台 灣 民 族 誌 中 國 民 族 誌 世 界 民 族 誌 ) 70% 一 民 族 學 ( 文 化 人 類 學 ) 二 民 族 誌 ( 含 台 灣 民 族 誌 中 國 民 族 誌 世 界 民 族 誌 ) 參 加 資 格 全 部 生 參 加 口 ( 缺 者 除 外 ) 參 加 資 格 全 部 生 參 加 口 ( 缺 者 除 外 ) 口 30% 日 期 時 間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8:30 起 口 30% 日 期 時 間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8:30 起 地 點 民 族 學 系 研 討 室 地 點 民 族 學 系 研 討 室 一 報 名 時 : 1. 自 傳 2. 研 究 計 畫 3. ( 無 則 免 繳 ): 如 相 關 研 究 著 作 或 形 式 作 品 相 關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或 工 作 證 明 等 4. 報 在 職 生 組 須 繳 交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簡 章 附 表 五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規 定 事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口 電 話 :(02) ; 分 機 何 助 教 網 址 :
39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2181 報 資 格 100% 一 國 文 二 英 文 三 選 科 代 碼 ( 三 選 一 ) 1. 政 治 學 (2181A) 2. 經 濟 學 (2181B) 3. 社 會 學 (2181C) 規 定 事 一 本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20 名 ( 含 甄 名 額 10 名 ), 碩 士 班 甄 缺 額 流 用 至 本 的 招 生 名 額, 流 用 情 形 可 逕 至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或 電 洽 本 所 查 詢 二 英 文 未 達 本 所 該 科 到 生 前 75%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同 分 1. 選 科 2. 英 文 電 話 :(02) 分 機 張 小 姐 網 址 :
40 組 別 勞 工 研 究 所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9 名 2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累 計 二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不 含 服 義 務 役 年 資 ), 並 取 得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簡 章 附 表 五 ) 之 在 職 人 員 一 勞 動 政 策 與 法 令 100% 二 經 濟 學 三 社 會 學 90% 書 面 審 查 10% 一 勞 動 政 策 與 法 令 二 經 濟 學 三 社 會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表 一 報 在 職 生 組 報 名 時 : 1. 生 個 人 資 料 表 ( 請 上 本 所 網 頁 下 載 ) 2.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因 故 無 法 取 得, 請 繳 交 足 以 證 明 在 職 工 作 年 資 之 文 件 ( 如 軍 公 勞 農 保 險 投 保 年 資 證 明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勞 工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勞 工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提 供 第 1 資 料 一 式 五 份 規 定 事 本 所 課 業 繁 重, 在 職 生 組 錄 取 生 請 自 行 妥 善 調 配 工 作 修 課 時 間 同 分 1. 勞 動 政 策 與 法 令 2. 經 濟 學 1. 勞 動 政 策 與 法 令 2. 經 濟 學 3. 社 會 學 電 話 :(02) 分 機 陳 小 姐 網 址 :
41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8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2221 報 資 格 100% 一 英 文 20% 二 社 會 工 作 ( 含 社 會 福 利 ) 45% 三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法 ( 含 社 會 統 計 ) 35% 規 定 事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應 至 大 學 部 或 於 研 究 所 加 修 三 門 直 接 服 務 課 程 (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社 區 工 作 或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 且 須 經 所 長 同 意 上 述 學 分 不 計 入 本 所 畢 業 學 分 同 分 1. 社 會 工 作 ( 含 社 會 福 利 ) 2.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法 ( 含 社 會 統 計 ) 電 話 :(02) ; 分 機 陳 助 教 網 址 :
42 組 別 亞 太 研 究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AS)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3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2231 報 資 格 30% 口 30% 書 面 審 查 40% 專 業 英 文 ( 本 科 以 英 文 命 題, 英 文 作 答 )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口 地 點 同 依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45 名 參 加 口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9:00 開 始 綜 合 院 館 北 棟 12 樓 室 一 報 名 時 : 1. 英 文 申 請 書 ( 請 至 本 學 程 網 站 下 載 ) 2. 大 學 以 上 最 高 學 歷 之 單 暨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如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或 學 習 就 之 資 料 TOEFL/IELTS 或 工 作 證 明 等 4. 推 薦 書 二 封 ( 二 位 推 薦 人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亞 太 研 究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AS)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亞 太 研 究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AS)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3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四 份, 推 薦 信 另 附 規 定 事 一 口 均 以 英 文 進 行, 本 學 程 課 程 均 為 英 語 授 課 二 收 費 標 準 :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社 科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5,500 元 三 上 課 時 間 : 主 要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間 週 六 為 主 ( 實 際 上 課 時 間 依 各 科 授 課 教 師 而 定 ) 四 各 規 定 每 學 年 視 情 況 調 整 五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口 時 間 按 照 准 證 號 碼 排 序, 歉 難 接 受 生 提 出 時 間 調 整 之 要 求, 敬 請 務 必 配 合 同 分 1. 口 2. 電 話 :(02) 分 機 或 (02) 梁 小 姐 網 址 :
43 應 用 經 濟 與 社 會 發 展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ES)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1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2241 報 資 格 30% 口 30% 書 面 審 查 40% 專 業 英 文 ( 本 科 以 英 文 命 題, 英 文 作 答 )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同 依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20 名 參 加 口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9:00 開 始 綜 合 院 館 北 棟 12 樓 室 一 報 名 時 : 1. 英 文 申 請 書 ( 請 至 本 學 程 網 站 下 載 ) 2. 大 學 以 上 最 高 學 歷 之 單 暨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如 足 以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或 學 習 就 之 資 料 TOEFL/IELTS 或 工 作 證 明 等 4. 推 薦 信 二 封 ( 二 位 推 薦 人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應 用 經 濟 與 社 會 發 展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ES)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應 用 經 濟 與 社 會 發 展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ES)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3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四 份, 推 薦 信 另 附 一 口 均 以 英 文 進 行, 本 學 程 課 程 均 為 英 語 授 課 規 定 事 二 上 課 時 間 : 主 要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週 六 為 主 ( 實 際 上 課 時 間 依 各 科 教 課 教 授 而 定 ) 三 各 規 定 每 學 年 視 情 況 調 整 四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口 時 間 按 照 准 證 號 碼 排 序, 歉 難 接 受 生 提 出 時 間 調 整 之 要 求, 敬 請 務 必 配 合 同 分 1. 口 2. 電 話 :(02) 分 機 黎 小 姐 網 址 :
44 外 交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3111 報 資 格 100% 一 國 文 二 英 文 三 國 際 關 係 四 國 際 公 法 五 中 西 近 代 外 交 史 六 第 二 外 國 語 ( 自 由 選, 八 選 一 ) 選 科 代 碼 1. 法 文 (3111A) 2. 西 班 牙 文 (3111B) 3. 德 文 (3111C) 4. 俄 文 (3111D) 5. 阿 拉 伯 文 (3111E) 6. 日 文 (3111F) 7. 韓 文 (3111G) 8. 土 耳 其 文 (3111H) 一 具 第 二 外 語 能 力 之 生 得 選 擇 加 第 二 外 國 語, 其 不 列 入 分 計 算 惟 第 二 外 國 語 達 該 科 到 生 前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分 3 分 ; 達 該 科 到 生 得 分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分 2 分 如 該 科 僅 有 1 人 到, 其 達 60 分 者, 加 分 1 分 規 定 事 同 分 二 英 文 未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本 系 自 98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要 求 ( 詳 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辦 法 ), 凡 本 系 學 生 未 通 過 檢 核 標 準 者, 不 得 畢 業 四 大 學 時 期 未 修 習 一 學 年 四 學 分 以 上 之 國 際 公 法 課 程 者 入 學 後, 須 至 大 學 部 補 修 國 際 公 法, 補 修 科 不 計 學 分 1. 國 際 關 係 2. 國 際 公 法 3. 中 西 近 代 外 交 史 電 話 :(02) 分 機 鄭 助 教 網 址 :
45 東 亞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3121 報 資 格 100% 一 英 文 40% 二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60% 規 定 事 同 分 1.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2. 英 文 電 話 :(02) 分 機 張 助 教 網 址 :
46 俄 羅 斯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9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3131 報 資 格 一 英 文 100% 二 選 科 代 碼 ( 三 選 一 ) 1. 政 治 學 (3131A) 2. 經 濟 學 (3131B) 3. 俄 國 史 ( 含 蘇 聯 時 期 ) (3131C) 規 定 事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方 式 : 依 選 科 各 科 最 低 錄 取 名 額 二 名, 其 餘 名 額, 依 選 科 之 各 科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同 分 1. 選 科 2. 英 文 電 話 :(02) 分 機 高 小 姐 網 址 :
47 日 本 研 究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3141 報 資 格 通 過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JLPT)N3 以 上, 或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TOEIC 多 益 測 驗 600 分 ( 含 ) 以 上, 或 TOEFL 托 福 500 分 ( 含 ) 以 上 者 60% 一 日 本 近 代 史 30% 二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 30% 1. 政 治 學 (3141A) 2. 經 濟 學 (3141B) 口 40% 參 加 資 格 1. 選 取 至 多 15 名 參 加 口 2. 各 選 科 口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再 依 決 定 各 選 科 參 加 口 資 格 3. 口 以 中 文 日 文 問 答 日 期 時 間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9:30 至 16:00 地 點 綜 合 院 館 北 棟 11 樓 教 室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中 文 自 傳 2. 研 究 計 劃 (2,000 字, 以 中 文 書 寫 ) 3. 日 本 語 能 力 驗 (JLPTN3) 證 書 影 本, 或 TOEIC 多 益 測 驗 證 書 影 本, 或 TOEFL 托 福 證 明 影 本 ( 口 當 天 查 驗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若 屆 時 未 能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前 語 文 測 驗 證 書 影 本 者, 將 失 去 口 資 格, 生 不 得 以 此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口 費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23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日 本 研 究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3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四 份, 後 恕 不 退 還 規 定 事 一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二 口 順 序 以 准 證 號 碼 排 序,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3 月 16 日 ( 三 )17:00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日 本 近 代 史 2. 選 科 電 話 :(02) 分 機 網 址 :
48 國 際 研 究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7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3151 報 資 格 35% 口 35% 書 面 審 查 30% 國 際 現 勢 ( 以 英 文 作 答 )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擇 優 錄 取 18 名 參 加 口 報 名 時 所 繳 文 件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9:30 至 16:00 綜 合 院 館 北 棟 11 樓 教 室 ㄧ 報 名 時 : 1. 英 文 自 傳 2. 就 學 動 機 ( 英 文 ) 3. 學 歷 證 明 : 大 學 以 上 最 高 學 歷 之 單 暨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4. 推 薦 書 二 封 ( 中 英 文 均 可, 須 為 不 同 人 撰 寫 ) 二 繳 交 方 式 : 1. 第 1 至 第 3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受 理 2. 第 4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國 際 研 究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國 際 研 究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規 定 事 同 分 一 口 均 以 英 文 進 行 二 全 課 程 採 英 語 教 學 三 口 順 序 以 准 證 號 碼 排 序,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3 月 18 日 ( 五 )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1. 口 2. 電 話 :(02) 分 機 魏 小 姐 網 址 :
49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組 別 國 際 經 濟 國 際 財 管 國 際 企 管 與 行 銷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6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111 報 資 格 口 一 英 文 15% 二 經 濟 學 35%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60 名 參 加 口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8:30 開 始 商 學 院 10 樓 1047 室 報 到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限 一 頁, 請 至 國 貿 系 網 頁 下 載, 依 格 式 詳 填 並 簽 名 ) 2. 自 傳 3. 學 習 計 畫 4. 大 學 時 期 個 人 能 力 或 就 證 明 ( 可 縮 印, 如 語 文 獲 獎 記 錄 特 殊 經 歷 ) 5. 學 業 表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辦 公 室, 逾 期 者, 口 將 予 以 扣 分 第 2-4 加 至 多 5 頁, 限 單 面,A4 格 式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5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六 份 ( 第 5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影 本 五 份 ) 於 書 面 資 料 首 頁 右 上 角 註 明 准 證 號 碼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報 組 別 規 定 事 一 本 組 生 入 學 後, 須 依 基 本 資 料 表 中 所 列 舉 之 其 中 三 組 ( 國 際 經 濟 組 國 際 財 管 組 國 際 企 管 與 行 銷 組 ), 擇 一 作 為 未 來 主 修 領 域 此 選 組 別 即 為 入 學 後 之 主 修 領 域, 不 得 轉 組 二 為 求 務 順 利 進 行, 生 可 提 前 準 備 所 需 文 件 備 審 資 料 原 則 上 不 歸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三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經 濟 學 電 話 :(02) 分 機 李 助 教 網 址 :
50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組 別 國 際 經 貿 法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8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112 報 資 格 口 一 英 文 15% 二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35% 1. 商 事 法 (4112A) 2. 國 際 經 貿 法 (4112B) 1.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30 名 參 加 口 參 加 資 格 2. 各 選 科 口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再 依 決 定 各 選 科 參 加 口 資 格 日 期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時 間 上 午 9:00 開 始 地 點 商 學 院 10 樓 1047 室 報 到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限 一 頁, 請 至 國 貿 系 網 頁 下 載, 依 格 式 詳 填 並 簽 名 ) 2. 自 傳 3. 學 習 計 畫 4. 學 業 表 5. 證 明 資 料 ( 如 推 薦 函 語 文 證 明 影 本 等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辦 公 室, 逾 期 者, 口 將 予 以 扣 分 第 2-3 加 至 多 5 頁, 限 單 面,A4 格 式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5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四 份 ( 第 4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影 本 四 份 ) 於 書 面 資 料 首 頁 右 上 角 註 明 准 證 號 碼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報 組 別 規 定 事 一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方 式 : 選 科 各 科 最 低 錄 取 一 名 ; 其 餘 名 額, 依 口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二 為 求 務 順 利 進 行, 生 可 提 前 準 備 所 需 文 件 備 審 資 料 原 則 上 不 歸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三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2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選 科 電 話 :(02) 分 機 李 助 教 網 址 :
51 金 融 學 系 組 別 金 融 管 理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8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121 報 資 格 口 一 統 計 學 A 二 經 濟 學 三 財 務 管 理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48 名 參 加 口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商 學 院 7 樓 金 融 學 系 辦 公 室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履 歷 ( 附 照 片 )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4. 學 業 表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金 融 學 系 辦 公 室, 逾 期 者, 口 將 予 以 扣 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4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四 份 ( 第 4 請 提 供 正 本 1 份 影 本 3 份 ), 第 1 至 3 以 A4 格 式 紙 張 繕 打 或 書 寫, 限 單 面 3 頁 完 於 書 面 資 料 首 頁 右 上 角 註 明 准 証 號 碼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報 組 別 規 定 事 一 本 系 自 94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要 求, 相 當 於 多 益 750 分 ( 含 ) 以 上 之 標 準 ( 詳 見 本 系 網 頁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 凡 本 系 學 生 未 通 過 檢 核 標 準 者, 不 得 畢 業 二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統 計 學 A 電 話 :(02) 分 機 劉 助 教 網 址 :
52 金 融 學 系 組 別 財 務 工 程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7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122 報 資 格 口 一 統 計 學 B 二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 1. 經 濟 學 (4122A) 2. 財 務 管 理 (4122B) 1. 選 取 至 多 42 名 參 加 口 參 加 資 格 2. 各 選 科 口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再 依 決 定 各 選 科 參 加 口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地 點 商 學 院 7 樓 金 融 學 系 辦 公 室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履 歷 ( 附 照 片 )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4. 學 業 表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金 融 學 系 辦 公 室, 逾 期 者, 口 將 予 以 扣 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4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四 份 ( 第 4 請 提 供 正 本 1 份 影 本 3 份 ), 第 1 至 3 以 A4 格 式 紙 張 繕 打 或 書 寫, 限 單 面 3 頁 完 於 書 面 資 料 首 頁 右 上 角 註 明 准 証 號 碼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報 組 別 一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規 定 事 二 本 系 自 94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要 求, 相 當 於 多 益 750 分 ( 含 ) 以 上 之 標 準 ( 詳 見 本 系 網 頁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 凡 本 系 學 生 未 通 過 檢 核 標 準 者, 不 得 畢 業 三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統 計 學 B 電 話 :(02) 分 機 劉 助 教 網 址 :
53 會 計 學 系 組 別 會 計 組 稅 務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0 名 4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一 中 英 語 文 能 力 100% 二 中 級 會 計 學 三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學 四 審 計 學 一 中 英 語 文 能 力 100% 二 中 級 會 計 學 三 稅 務 法 規 四 審 計 學 規 定 事 本 學 系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各 組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同 分 中 級 會 計 學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三 科 之 平 均 中 級 會 計 學 稅 務 法 規 審 計 學 三 科 之 平 均 電 話 :(02) 分 機 林 助 教 網 址 :
54 統 計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7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141 報 資 格 100% 一 英 文 二 基 礎 數 學 ( 含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 1 三 數 理 統 計 學 1 四 統 計 方 法 1 規 定 事 一 方 式 = 英 文 x0.5+( 基 礎 數 學 + 數 理 統 計 學 + 統 計 方 法 )x1.5 二 本 系 部 分 課 程 採 英 語 授 課 三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學 生 於 學 位 申 請 時, 必 須 達 到 本 系 碩 士 生 畢 業 之 英 文 標 準 同 分 1. 數 理 統 計 學 2. 統 計 方 法 3. 基 礎 數 學 ( 含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 電 話 :(02) 分 機 楊 助 教 網 址 :
55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組 別 資 管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4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161 報 資 格 口 30% 書 面 審 查 20% 一 英 文 二 計 算 機 概 論 三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參 加 依 ( 不 含 英 文 )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42 名 參 加 口 書 面 審 查 資 格 日 期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時 間 地 點 同 商 學 院 室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簡 略 自 傳 1 頁 2.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 至 少 需 包 含 研 究 主 題 研 究 的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研 究 貢 獻 等 ) 3. 從 大 學 開 始 之 歷 年 學 業 單 與 學 業 平 均 排 名 證 明 ( 包 括 所 有 就 讀 過 之 學 校 ) 4. 英 文 檢 定 ( 如 :TOEFL TOEIC IELTS 等 ) 5. 研 究 果 之 清 單 與 內 容 ( 如 : 科 技 部 ( 原 國 科 會 ) 產 學 計 畫 學 術 期 刊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等 ) 至 多 5 6. 有 利 書 審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如 : 得 獎 紀 錄 之 證 明 等 至 多 3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6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五 份 ( 第 3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影 本 四 份 ) 規 定 事 一 英 文 不 列 入 分 計 算 二 英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未 達 本 組 各 該 科 到 生 前 80%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書 面 審 查 電 話 :(02) 分 機 謝 助 教 網 址 :
56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組 別 科 技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5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162 報 資 格 口 30% 書 面 審 查 20% 一 英 文 二 計 算 機 概 論 三 資 料 結 構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同 依 ( 不 含 英 文 )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5 名 參 加 口 書 面 審 查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商 學 院 室 原 口 日 期 時 間 為 3 月 28 日 ( 六 ) 已 於 11 月 20 日 勘 誤 公 告 修 正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簡 略 自 傳 1 頁 2.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 至 少 需 包 含 研 究 主 題 研 究 的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研 究 貢 獻 等 ) 3. 從 大 學 開 始 之 歷 年 學 業 單 與 學 業 平 均 排 名 證 明 ( 包 括 所 有 就 讀 過 之 學 校 ) 4. 英 文 檢 定 ( 如 :TOEFL TOEIC IELTS 等 ) 5. 研 究 果 之 清 單 與 內 容 ( 如 : 科 技 部 ( 原 國 科 會 ) 產 學 計 畫 學 術 期 刊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等 ) 至 多 5 6.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如 得 獎 紀 錄 之 證 明, 至 多 3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6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五 份 ( 第 3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影 本 四 份 ) 規 定 事 一 英 文 不 列 入 分 計 算 二 英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料 結 構 未 達 本 組 各 該 科 到 生 前 80%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書 面 審 查 電 話 :(02) 分 機 謝 助 教 網 址 :
57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9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171 報 資 格 60% 一 財 務 管 理 30% 二 統 計 學 15% 三 經 濟 學 15% 參 加 資 格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60 名 參 加 口 口 40% 日 期 時 間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8:30 開 始 地 點 商 學 院 室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生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系 網 站 下 載 ) 2. 大 學 歷 年 單 3. 研 究 計 畫 4.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如 推 薦 信 GRE GMAT TOEFL TOEIC 等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4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四 份 ( 第 2 請 另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不 需 裝 訂 ) 推 薦 信 另 附 規 定 事 一 本 系 部 分 課 程 採 英 語 授 課 二 本 系 自 97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要 求, 凡 本 系 學 生 未 通 過 檢 核 標 準 者, 不 得 畢 業 三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財 務 管 理 電 話 :(02) 分 機 溫 助 教 網 址 :
58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組 別 法 律 組 管 理 組 精 算 科 學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5 名 4 名 4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口 30% 書 面 審 查 20% 一 英 文 二 保 險 法 三 民 法 ( 則 與 債 編 論 )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同 依 擇 優 選 取 招 生 名 額 至 多 4 倍 人 數 參 加 口 書 面 審 查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商 學 院 9 樓 風 管 系 辦 公 室 報 到 口 30% 一 英 文 二 經 濟 學 三 統 計 學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擇 優 選 取 招 生 名 額 至 多 4 倍 人 數 參 加 口 書 面 審 查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商 學 院 9 樓 風 管 系 辦 公 室 報 到 口 30% 一 英 文 二 微 積 分 三 統 計 學 參 加 資 格 依 擇 優 選 取 招 生 名 額 至 多 4 倍 人 數 參 加 口 書 面 審 查 日 期 時 間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地 點 商 學 院 9 樓 風 管 系 辦 公 室 報 到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單 表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4.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如 語 言 大 學 期 間 自 行 撰 寫 之 任 何 學 期 報 告 或 研 究 報 告 等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3 月 18 日 ( 五 )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規 定 事 一 本 系 部 分 課 程 採 英 語 授 課 二 99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學 生 於 提 交 學 位 報 告 單 前, 應 通 過 本 系 碩 士 生 畢 業 英 文 檢 定 標 準 三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至 本 系 網 頁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書 面 審 查 電 話 :(02) 分 機 鄭 助 教 網 址 :
59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組 別 科 技 管 理 組 ( 學 士 後 甲 )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191 報 資 格 限 理 工 醫 農 等 相 關 學 院 與 科 系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七 報 資 格 對 照 表 ) 口 一 英 文 二 微 積 分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25 名 參 加 口 3 月 27 日 星 期 日 8:00 至 18:00 商 學 院 九 樓 室 一 報 名 時 : 學 士 後 甲 組 完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於 12 月 30 日 前 傳 真 或 報 學 歷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傳 真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並 註 明 畢 業 學 位 名 稱 傳 真 號 碼 陳 助 教 [email protected] 二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口 當 天 報 到 時 需 繳 以 下 資 料 : 1. 生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所 網 頁 點 選 招 生 / 碩 士 班 下 載, 並 於 口 前 至 [email protected]) 2. 大 學 單 3. 自 傳 ( 含 學 習 計 畫 )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3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六 份 ( 第 2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影 本 五 份 ) 規 定 事 一 本 所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科 技 管 理 組 與 智 慧 財 產 組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二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5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微 積 分 電 話 :(02) 分 機 陳 助 教 網 址 :
60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組 別 科 技 管 理 組 ( 學 士 後 乙 )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192 報 資 格 口 一 英 文 二 經 濟 學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5 名 參 加 口 3 月 27 日 星 期 日 8:00 至 18:00 地 點 商 學 院 九 樓 室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口 當 天 報 到 : 1. 生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所 網 頁 點 選 招 生 / 碩 士 班 下 載, 並 於 口 前 至 [email protected]) 2. 大 學 單 3. 自 傳 ( 含 學 習 計 畫 ) 二 繳 交 方 式 : 口 當 天 現 場 繳 交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3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六 份 ( 第 2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影 本 五 份 ) 規 定 事 一 本 所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科 技 管 理 組 與 智 慧 財 產 組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二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5 日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經 濟 學 電 話 :(02) 分 機 陳 助 教 網 址 :
61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組 別 科 技 管 理 組 ( 碩 士 後 )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4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193 報 資 格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 含 應 屆 生 ) 30% 口 40% 書 面 審 查 30% 英 文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依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擇 優 選 取 本 組 至 多 10 名 參 加 口 3 月 27 日 星 期 日 8:00 至 18:00 地 點 商 學 院 九 樓 室 同 一 報 名 時 : 1. 生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所 網 頁 點 選 招 生 / 碩 士 班 下 載, 並 於 報 名 時 至 [email protected] ) 2. 大 學 研 究 所 單 3. 自 傳 ( 含 學 習 計 畫 ) 4. 碩 士 論 文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3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六 份 ( 第 2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影 本 五 份 ) 第 4 碩 士 論 文 附 一 份 即 可 應 屆 碩 士 班 畢 業 生 之 論 文 著 作 得 提 交 進 行 中 之 學 位 論 文, 並 附 指 導 教 授 對 論 文 完 之 評 估 正 本 規 定 事 一 本 所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科 技 管 理 組 與 智 慧 財 產 組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二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5 日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書 面 審 查 電 話 :(02) 分 機 陳 助 教 網 址 :
62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組 別 智 慧 財 產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9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194 報 資 格 10% 口 書 面 審 查 40% 一 英 文 二 選 科 代 碼 ( 四 選 一 ) 1. 微 積 分 (4194A) 2. 生 命 科 學 (4194B) 3. 經 濟 學 (4194C) 4. 民 法 (4194D)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1. 依 ( ) 書 面 審 查 ( ),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27 名 參 加 口 2. 各 選 科 口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3 月 27 日 星 期 日 8:00 至 18:00 地 點 商 學 院 九 樓 室 同 一 報 名 時 : 1. 自 傳 2. 大 學 單 ( 以 碩 士 資 格 報 名 者, 須 另 附 研 究 所 單 ) 3. 學 習 計 畫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3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五 份 ( 第 2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影 本 四 份 ) 一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規 定 事 二 本 所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科 技 管 理 組 與 智 慧 財 產 組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三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5 日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書 面 審 查 電 話 :(02) 分 機 呂 助 教 網 址 :
63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MBA 學 位 學 程 ) 組 別 甲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3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211 報 資 格 一 英 文 二 經 濟 學 三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 1. 統 計 學 (4211A) 2. 管 理 學 (4211B) 口 參 加 資 格 1. 選 取 至 多 69 名 參 加 口 2. 各 選 科 口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 再 依 決 定 各 選 科 參 加 口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3 月 27 日 星 期 日 上 午 8 點 開 始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一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依 口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規 定 事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商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基 費 收 費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5,000 元 ( 適 用 台 生 ) ( 獎 學 金 名 額 請 詳 見 本 所 網 頁 ) 三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修 業 規 定 要 點 說 明 請 詳 見 本 所 網 頁 四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五 本 所 錄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事 宜 由 本 所 自 行 辦 理, 相 關 報 到 驗 證 之 日 期 地 點 於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當 日 同 時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頁 1. 口 同 分 2. 經 濟 學 3. 選 科 電 話 :(02) 分 機 戴 助 教 網 址 :
64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MBA 學 位 學 程 ) 組 別 乙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2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212 報 資 格 限 理 工 醫 農 等 相 關 學 院 與 科 系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七 報 資 格 對 照 表 ) 一 英 文 二 經 濟 學 三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 1. 微 積 分 (4212A) 2. 管 理 學 (4212B) 口 參 加 資 格 1. 選 取 至 多 36 名 參 加 口 2. 各 選 科 口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 再 依 決 定 各 選 科 參 加 口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3 月 27 日 星 期 日 上 午 8 點 開 始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頁 一 報 名 時 : 報 學 歷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並 註 明 畢 業 學 位 名 稱 ) 二 繳 交 方 式 :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至 [email protected] 戴 助 教,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規 定 事 一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依 口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商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基 費 收 費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5,000 元 ( 適 用 台 生 ) ( 獎 學 金 名 額 請 詳 見 本 所 網 頁 ) 三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修 業 規 定 要 點 說 明 請 詳 見 本 所 網 頁 四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五 本 所 錄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事 宜 由 本 所 自 行 辦 理, 相 關 報 到 驗 證 之 日 期 地 點 於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當 日 同 時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頁 1. 口 同 分 2. 經 濟 學 3. 選 科 電 話 :(02) 分 機 戴 助 教 網 址 :
65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BA) 組 別 身 分 別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27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4221 報 資 格 累 計 二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 包 含 服 義 務 役 年 資 ; 醫 學 院 畢 業 者 可 增 計 二 年 工 作 年 資 ) 者 規 定 事 0% 口 60% 書 面 審 查 40%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口 地 點 同 依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50 名 參 加 口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商 學 院 逸 仙 樓 四 樓 一 報 名 時 : 1. 個 人 簡 歷 表 ( 請 至 本 學 程 網 站 下 載 ) 2. 英 文 申 請 書 ( 請 至 本 學 程 網 站 下 載 ) 3. 有 效 年 資 證 明 ( 如 勞 保 卡 在 職 證 明 書 公 司 證 明 文 件 或 退 伍 令 ) 4.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 托 福 (TOEFL) 或 證 明 ), 提 供 GMAT 者 優 先 慮 5.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6. 最 高 學 歷 單 正 本 7. 推 薦 書 兩 封 二 繳 交 方 式 : 1. 第 1 至 第 5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第 6 至 第 7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BA)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BA)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一 口 以 英 文 進 行 ; 開 學 後 採 用 英 語 教 學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商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8,800 元 三 各 規 定 每 學 年 視 情 況 調 整 四 基 於 本 學 程 設 計 之 特 殊 性, 無 抵 免 學 分 五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7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口 相 關 資 訊,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書 面 審 查 電 話 :(02) 何 助 教 網 址 :
66 傳 播 學 院 傳 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6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5111 報 資 格 口 45% 書 面 審 查 5% 一 中 / 英 文 能 力 二 傳 播 知 識 參 加 資 格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2 倍 人 數 參 加 口 書 面 審 查 日 期 時 間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報 到 時 間 上 午 8:30 開 始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院 網 頁 同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1. 自 傳 2. 讀 書 計 畫 3. 研 究 或 創 作 計 畫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傳 播 學 院 傳 播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3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約 3,000 字, 共 一 式 六 份 規 定 事 一 本 學 程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就 表 現 者 ; 欲 報 者, 請 填 寫 附 表 六 之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足 以 彰 顯 個 人 專 業 就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份, 於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寄 至 傳 播 學 院 研 究 部 辦 公 室 審 查 ( 以 郵 戳 為 憑 ), 報 資 格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報 二 傳 播 學 院 旨 在 於 擴 充 創 新 知 識 版 圖, 並 培 養 未 來 傳 播 領 域 專 業 人 才 碩 士 生 入 學 後 依 傳 播 與 文 化 新 聞 與 資 訊 傳 播 想 像 敘 事 與 互 動 電 訊 傳 播 政 策 與 管 理 整 合 傳 播 科 學 與 風 險 傳 播 等 專 業 擇 一 修 習, 或 與 學 業 導 師 諮 商 並 經 院 核 可 後, 自 行 組 合 專 業 修 習 三 本 院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院 網 站 : 同 分 四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告 於 本 院 網 頁, 口 相 關 資 訊,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口 電 話 :(02) 陳 助 教 網 址 :
67 國 際 傳 播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ICS)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7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5141 報 資 格 口 一 國 文 15% 二 英 文 15% 三 國 際 傳 播 議 題 分 析 ( 以 英 文 作 答 ) 20%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20 名 參 加 口 ( 以 英 文 進 行 )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00 開 始 ( 上 午 8:30 報 到 ) 地 點 大 勇 樓 四 樓 研 討 室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自 傳 與 個 人 讀 書 或 研 究 計 畫, 以 英 文 撰 寫, 頁 數 請 勿 超 過 A4 三 頁 2. 最 高 學 歷 單 正 本 與 個 人 相 關 之 榮 譽 和 得 獎 紀 錄 3. 須 檢 附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證 明 (TOEFL IELTS TOEIC) 單 影 本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21 日 ( 一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國 際 傳 播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IMICS) 辦 公 室 ( 大 勇 樓 410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3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三 份 一 本 學 程 全 英 語 授 課, 為 一 般 碩 士 班, 非 在 職 專 班 規 定 事 二 本 學 程 遵 照 學 校 招 生 簡 章 則,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三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頁,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國 際 傳 播 議 題 分 析 3. 英 文 原 同 分 之 參 酌 順 序 為 1. 口 2. 書 面 審 查 已 於 11 月 13 日 勘 誤 公 告 修 正 電 話 :(02) 分 機 戴 助 教 網 址 :
68 數 位 內 容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組 別 創 意 傳 播 組 資 訊 技 術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3 名 3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口 30% 書 面 審 查 20% 一 國 文 5% 二 英 文 10% 三 新 媒 介 與 科 技 15% 四 媒 介 敘 事 20%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0 名 參 加 口 書 面 審 查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00 起 ( 報 到 時 間 上 午 8:30) 口 30% 一 國 文 5% 二 英 文 5% 三 計 算 機 概 論 20% ( 含 網 路 與 多 媒 體 ) 四 程 式 設 計 與 資 料 結 構 20%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0 名 參 加 口 書 面 審 查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00 起 ( 報 到 時 間 上 午 8:30)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一 自 我 介 紹 二 創 作 構 想 或 研 究 計 畫 三 作 品 或 專 題 果 書 面 審 查 20%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自 我 介 紹 2. 創 作 構 想 或 研 究 計 畫 3. 作 品 或 專 題 果 4.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5. 口 時 如 需 使 用 電 子 檔 案, 請 燒 錄 光 碟 一 自 我 介 紹 二 創 作 構 想 或 研 究 計 畫 三 作 品 或 專 題 果 二 繳 交 方 式 : 1. 第 1 至 第 3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3 月 17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第 3 若 檔 案 過 大, 無 法 透 過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可 燒 錄 光 碟 共 一 式 六 份, 於 3 月 17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傳 播 學 院 研 究 部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第 4 至 第 5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3 月 17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傳 播 學 院 研 究 部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規 定 事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媒 介 敘 事 1. 口 2. 程 式 設 計 與 資 料 結 構 電 話 :(02) 分 機 林 助 教 網 址 :
69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組 別 文 學 組 英 語 教 學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7 名 5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一 國 文 一 國 文 70% 二 英 文 寫 作 三 英 美 文 學 四 文 學 作 品 分 析 70% 二 英 文 寫 作 三 英 語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四 語 言 學 概 論 參 加 資 格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8 名 參 加 口 參 加 資 格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3 名 參 加 口 口 30% 日 期 時 間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9:00 至 14:00 口 30% 日 期 時 間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9:00 至 12:00 地 點 季 陶 樓 室 地 點 季 陶 樓 (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 規 定 事 一 英 美 文 學 原 始 未 達 5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本 系 自 9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外 語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辦 法, 凡 本 系 學 生 未 通 過 檢 核 標 準 者, 不 得 申 請 論 文 口 三 非 英 文 系 外 文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者, 若 修 習 英 美 文 學 相 關 課 程 未 達 18 個 學 分, 入 學 後 須 補 足 到 18 學 分, 否 則 不 准 予 畢 業 四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一 英 語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原 始 未 達 5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本 系 自 9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外 語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辦 法, 凡 本 系 學 生 未 通 過 檢 核 標 準 者, 不 得 申 請 論 文 口 三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英 美 文 學 1. 口 2. 英 語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電 話 :(02) 分 機 張 助 教 網 址 :
70 斯 拉 夫 語 文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5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6121 報 資 格 60% 一 俄 語 二 選 科 ( 二 選 一 ) 1. 俄 國 文 學 史 (6121A) 2. 俄 國 史 (6121B) 口 40%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1.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2 名 參 加 口 2. 各 選 科 口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再 依 決 定 各 選 科 參 加 口 資 格 3 月 23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1:00 開 始 地 點 斯 拉 夫 語 文 學 系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研 究 報 告 : 有 關 俄 國 語 言 文 學 文 化 之 研 究 報 告 約 5,000 字 左 右 2. 單 3. 有 利 備 審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如 斯 拉 夫 語 文 學 習 證 明 ( 單 結 業 證 書 等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3 月 17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規 定 事 一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依 口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二 斯 拉 夫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暨 修 業 辦 法 業 經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凡 本 系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學 生 未 通 過 俄 檢 二 級 者, 不 得 畢 業 三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俄 語 電 話 :(02) 劉 助 教 網 址 :
71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7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6131 報 資 格 70% 一 國 文 二 英 文 三 語 言 學 概 論 參 加 資 格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28 名 參 加 口 口 30% 日 期 時 間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9:00 至 17:00 地 點 季 陶 樓 後 棟 一 樓 語 言 所 視 聽 會 議 室 規 定 事 一 本 所 自 9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外 語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辦 法, 凡 本 所 學 生 未 通 過 檢 核 標 準 者, 不 得 畢 業 二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7 日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2. 語 言 學 概 論 電 話 :(02) ~7 曾 助 教 網 址 :
72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4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6141 報 資 格 通 過 日 本 語 能 力 驗 (JLPT) 一 級 ( 或 N1), 或 於 104 年 參 加 JLPT N1 檢 定 且 有 自 信 會 通 過 者 70% 口 30% 一 國 文 10% 二 英 文 10% 三 日 文 小 論 文 15% 四 日 本 語 言 文 化 35% ( 日 語 語 言 學 日 本 文 學 日 本 歷 史 文 化 三 大 題 擇 兩 大 題,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作 答 )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1.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25 名 參 加 口 2. 口 以 日 語 問 答 3. 口 順 序 以 准 證 號 碼 排 序,3 月 2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9:30 至 16:00 地 點 季 陶 樓 一 樓 日 文 系 視 聽 室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中 文 自 傳 2. 研 究 計 畫 ( 以 中 文 或 日 文 書 寫 ) 3. 大 學 單 4. 日 本 語 能 力 驗 : 請 提 供 JLPT 一 級 ( 或 N1) 證 書 影 本 ( 口 當 天 查 驗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若 屆 時 未 能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一 級 ( 或 N1) 證 書 影 本 者, 將 失 去 口 資 格, 生 不 得 以 此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口 費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規 定 事 一 本 系 自 9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外 語 畢 業 標 準 檢 定 辦 法, 凡 本 系 學 生 未 通 過 檢 核 標 準, 不 得 畢 業 二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3 月 2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 含 研 究 計 畫 ) 2. 日 本 語 言 文 化 3. 日 文 小 論 文 電 話 :(02) 分 機 徐 助 教 網 址 :
73 韓 國 語 文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6161 報 資 格 通 過 韓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PIK II) 4 級 以 上 者 70% 一 國 文 10% 二 英 文 20% 三 韓 文 ( 語 學 40%, 文 學 30%, 歷 史 文 化 30%) 40% ( 時 間 150 分 鐘, 中 間 不 休 息 ) 參 加 資 格 1.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21 名 參 加 口 2. 口 以 韓 語 問 答 口 30% 日 期 時 間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30 開 始 ( 詳 細 時 間 另 行 公 告 ) 地 點 道 藩 樓 二 樓 (320212) 韓 語 系 視 聽 室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中 文 自 傳 2. 研 究 計 畫 ( 以 中 文 書 寫, 併 入 口 ) 3. 大 學 單 ( 口 當 天 查 驗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4. 韓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 請 提 供 TOPIK II 4 級 以 上 證 書 影 本 ( 口 當 天 查 驗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若 屆 時 未 能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證 書 影 本 者, 將 失 去 口 資 格, 生 不 得 以 此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口 費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3 月 21 日 ( 一 ) 下 午 5 時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規 定 事 一 凡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未 通 過 韓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PIK II) 6 級 標 準,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二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口 ( 含 研 究 計 畫 ) 2. 韓 文 電 話 :(02) 分 機 洪 小 姐 網 址 :
74 組 別 中 東 與 中 亞 研 究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6191 報 資 格 70% 一 英 文 二 國 際 關 係 三 中 東 中 亞 近 當 代 史 四 第 二 外 國 語 ( 自 由 選, 八 選 一 ) 選 科 代 碼 1. 阿 拉 伯 文 (6191A) 2. 土 耳 其 文 (6191B) 3. 希 伯 來 文 (6191C) 4. 波 斯 文 (6191D) 5. 俄 文 (6191E) 6. 法 文 (6191F) 7. 西 班 牙 文 (6191G) 8. 德 文 (6191H) 口 30%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全 部 生 參 加 口 ( 缺 者 除 外 ) 3 月 25 日 星 期 五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學 程 網 頁 規 定 事 一 報 名 時 : 1. 自 傳 2. 履 歷 表 3. 單 表 ( 口 當 天 查 驗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一 英 文 國 際 關 係 中 東 中 亞 近 當 代 史 三 科 為 必 科, 原 始 分 為 前 揭 三 科 原 始 分 數 之 加 具 第 二 外 國 語 能 力 之 生 可 選 擇 加 1 科 第 二 外 國 語, 但 僅 該 科 之 20% 加 計 至 原 始 分 另 第 二 外 國 語 皆 以 CEF( 歐 洲 共 同 語 言 能 力 參 指 標 ) 之 B2 程 度 命 題 二 詳 細 口 時 間 與 地 點,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英 文 2. 國 際 關 係 中 東 中 亞 近 當 代 史 加 3. 第 二 外 國 語 電 話 :(02) 分 機 游 助 教 網 址 :
75 法 律 學 系 組 別 民 法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7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7111 報 資 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者, 限 法 律 學 類 科 100% 一 民 事 財 產 法 ( 民 債 債 各 物 權 ) 二 民 事 身 分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 含 身 分 法 占 25% 民 事 訴 訟 法 占 75%) 三 外 國 語 ( 自 由 選, 四 選 一 ) 選 科 代 碼 1. 德 文 (7111A) 2. 日 文 (7111B) 3. 英 文 (7111C) 4. 法 文 (7111D) 規 定 事 一 生 得 選 擇 加 外 國 語, 其 不 列 入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法 文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原 始 分 二 研 究 生 第 一 年 第 一 學 期 除 有 明 確 特 殊 事 故, 原 則 上 不 得 休 學 ;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法 學 院 網 頁 參 閱 研 究 生 手 冊 同 分 1. 民 事 財 產 法 2. 民 事 身 分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電 話 :(02) 分 機 彭 小 姐 網 址 :
76 法 律 學 系 組 別 財 經 法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8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7112 報 資 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者, 限 法 律 學 類 科 100% 一 民 事 財 產 法 二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票 據 法 與 保 險 法 ) 三 外 國 語 ( 必 選, 三 選 一 ) 選 科 代 碼 1. 德 文 (7112A) 2. 日 文 (7112B) 3. 英 文 (7112C) 100% 規 定 事 一 外 國 語 不 列 入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筆 原 始 分 二 研 究 生 第 一 年 第 一 學 期 除 有 明 確 特 殊 事 故, 原 則 上 不 得 休 學 ;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法 學 院 網 頁 參 閱 研 究 生 手 冊 同 分 1. 商 事 法 2. 民 事 財 產 法 3. 外 國 語 電 話 :(02) 分 機 彭 小 姐 網 址 :
77 法 律 學 系 組 別 公 法 甲 組 公 法 乙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4 名 2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者, 限 法 律 學 類 科 60% 口 40% 一 憲 法 二 行 政 法 三 外 國 語 ( 自 由 選, 四 選 一 ) 選 科 代 碼 1. 德 文 (7113A) 2. 日 文 (7113B) 3. 英 文 (7113C) 4. 法 文 (7113D)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60% 一 憲 法 二 國 際 公 法 三 外 國 語 ( 自 由 選, 四 選 一 ) 選 科 代 碼 1. 德 文 (7114A) 2. 日 文 (7114B) 3. 英 文 (7114C) 4. 法 文 (7114D) 依 各 組 分 別 擇 優 選 取 人 數 參 加 口, 兩 組 口 人 數 和 至 多 18 名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地 點 綜 合 院 館 北 棟 14 樓 法 學 院 研 討 室 規 定 事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大 學 單 2. 研 究 計 畫 與 方 向 3.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包 含 第 二 外 國 語 也 可 一 併 證 明 ) 4.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至 本 校 法 律 學 系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4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三 份, 後 恕 不 退 還 一 生 得 選 擇 加 外 國 語, 其 外 國 語 不 列 入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法 文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原 始 分 二 口 包 含 審 查 上 述 書 面 資 料 之 三 公 法 乙 組 錄 取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者, 其 缺 額 流 用 至 公 法 甲 組 四 研 究 生 第 一 年 第 一 學 期 除 有 明 確 特 殊 事 故, 原 則 上 不 得 休 學 ;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法 學 院 網 頁 參 閱 研 究 生 手 冊 五 口 名 單 其 相 關 資 訊,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院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憲 法 與 行 政 法 加 2. 口 電 話 :(02) 分 機 彭 小 姐 網 址 : 1. 憲 法 與 國 際 公 法 加 2. 口 73 73
78 法 律 學 系 組 別 刑 法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5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7115 報 資 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者, 限 法 律 學 類 科 100% 一 刑 法 二 刑 事 訴 訟 法 三 外 國 語 ( 自 由 選, 三 選 一 ) 選 科 代 碼 1. 德 文 (7115A) 2. 日 文 (7115B) 3. 英 文 (7115C) 規 定 事 一 生 得 選 擇 加 外 國 語, 其 外 國 語 不 列 入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原 始 分 二 研 究 生 第 一 年 第 一 學 期 除 有 明 確 特 殊 事 故, 原 則 上 不 得 休 學 ;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法 學 院 網 頁 參 閱 研 究 生 手 冊 同 分 1.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加 2. 刑 法 3. 刑 事 訴 訟 法 電 話 :(02) 分 機 彭 小 姐 網 址 :
79 法 律 學 系 組 別 勞 工 法 與 社 會 法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3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7116 報 資 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者, 限 法 律 學 類 科 80% 一 勞 動 法 二 社 會 法 三 外 國 語 ( 自 由 選, 四 選 一 ) 選 科 代 碼 1. 德 文 (7116A) 2. 日 文 (7116B) 3. 英 文 (7116C) 4. 法 文 (7116D) 書 面 審 查 20% 同 一 報 名 時 : 1. 自 傳 履 歷 2. 歷 年 修 課 單 3.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4. 應 學 歷 影 本 或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附 在 學 證 明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法 律 學 系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法 律 學 系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4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四 份, 後 恕 不 退 還 規 定 事 一 生 得 選 擇 加 外 國 語, 其 不 列 入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法 文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原 始 分 二 研 究 生 第 一 年 第 一 學 期 除 有 明 確 特 殊 事 故, 原 則 上 不 得 休 學 ;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法 學 院 網 頁 參 閱 研 究 生 手 冊 同 分 書 面 審 查 電 話 :(02) 分 機 彭 小 姐 網 址 :
80 法 律 學 系 組 別 基 礎 法 學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3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7117 報 資 格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者, 限 法 律 學 類 科 40% 口 30% 書 面 審 查 30% 一 法 理 學 法 社 會 學 二 法 制 史 三 外 國 語 ( 自 由 選, 三 選 一 ) 選 科 代 碼 1. 德 文 (7117A) 2. 日 文 (7117B) 3. 英 文 (7117C)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9 名 參 加 口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地 點 綜 合 院 館 北 棟 十 四 樓 同 法 學 院 研 討 室 100%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歷 年 修 課 單 2. 自 傳 ( 含 性 格 之 自 我 分 析 過 去 的 教 育 經 驗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 3. 讀 書 計 畫 或 研 究 計 畫 4.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科 技 部 專 題 計 畫 獎 學 金 證 明 社 團 負 責 人 或 幹 部 證 明 語 言 能 力 等 證 明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或 現 場 繳 交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至 本 校 法 律 學 系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4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共 一 式 五 份 ( 第 1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影 本 四 份 ), 後 恕 不 退 還 規 定 事 同 分 一 生 得 選 擇 加 外 國 語, 其 不 列 入 分 計 算 惟 德 文 日 文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之 平 均 數 者 英 文 達 本 系 該 科 到 生 前 25% 之 平 均 數 者, 加 該 科 原 始 分 數 10% 至 原 始 分 二 研 究 生 第 一 年 第 一 學 期 除 有 明 確 特 殊 事 故, 原 則 上 不 得 休 學 ;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法 學 院 網 頁 參 閱 研 究 生 手 冊 三 口 相 關 資 訊 將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院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法 理 學 法 社 會 學 與 法 制 史 加 電 話 :(02) 分 機 彭 小 姐 網 址 :
81 法 律 科 際 整 合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3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7121 報 資 格 除 大 學 校 院 法 律 學 系 ( 含 以 法 律 系 為 雙 主 修 ) 財 經 法 學 系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等 法 律 相 關 系 所 外, 各 系 所 畢 業 ( 含 應 屆 ) 生 均 得 報 20% 口 40% 社 會 議 題 分 析 ( 以 中 文 占 70% 英 文 占 30% 命 題 ; 中 文 命 題, 以 中 文 作 答 ; 英 文 命 題, 得 選 擇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作 答 )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依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擇 優 選 取 招 生 名 額 之 至 多 3 倍 人 數 參 加 口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00 開 始 書 面 審 查 40% 地 點 綜 合 院 館 北 棟 十 四 樓 同 法 學 院 研 討 室 一 報 名 時 : 1.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所 網 頁 下 載 ) 2.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5,000 字 以 內, 請 以 A4 12 號 字 體 格 式 繕 打 ; 請 至 本 所 網 頁 下 載 ) 3. 應 學 歷 影 本 或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附 在 學 證 明 4. 大 學 研 究 所 等 單 正 本 5.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請 務 必 註 明 種 類 與 年 度 6.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就 與 能 力 等 資 料 ( 如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專 業 工 作 就 證 明 等 ) 之 影 本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法 律 科 際 整 合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法 律 科 際 整 合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6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冊, 並 製 作 錄, 前 5 為 必 須, 共 一 式 五 份 ( 第 4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影 本 四 份 ) 將 紙 本 資 料 掃 描 一 份 PDF 檔 案, 並 光 碟, 後 恕 不 退 還 規 定 事 同 分 一 研 究 生 第 一 年 第 一 學 期 除 有 明 確 特 殊 事 故, 原 則 上 不 得 休 學 ;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法 學 院 網 頁 參 閱 研 究 生 手 冊 二 各 規 定 每 學 年 視 情 況 調 整 三 口 相 關 資 訊 將 於 口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1. 口 2. 書 面 審 查 電 話 :(02) 分 機 彭 小 姐 網 址 :
82 應 用 數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8 名 1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報 資 格 取 得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報 證 明 書 ( 簡 章 附 表 五 ) 之 在 職 人 員 100% 一 微 積 分 二 線 性 代 數 100% 一 微 積 分 二 線 性 代 數 規 定 事 參 書, 請 見 本 系 網 站 同 分 微 積 分 電 話 :(02) 分 機 鍾 助 教 網 址 :
83 心 理 學 系 組 別 實 驗 與 發 展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4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8121 報 資 格 100% 一 英 文 二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實 驗 法 三 發 展 與 認 知 心 理 學 四 知 覺 與 生 理 心 理 學 規 定 事 一 英 文 未 達 本 系 該 科 所 有 到 生 前 70%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非 心 理 學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者,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若 干 大 學 部 學 分 同 分 1.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實 驗 法 2. 英 文 電 話 :(02) 分 機 温 助 教 網 址 :
84 心 理 學 系 組 別 社 會 與 人 格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8122 報 資 格 100% 一 英 文 二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實 驗 法 三 發 展 與 認 知 心 理 學 四 社 會 與 性 格 心 理 學 規 定 事 一 英 文 未 達 本 系 該 科 所 有 到 生 前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非 心 理 學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者,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若 干 大 學 部 學 分 同 分 1. 社 會 與 性 格 心 理 學 2.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實 驗 法 電 話 :(02) 分 機 温 助 教 網 址 :
85 心 理 學 系 組 別 工 業 與 組 織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3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8123 報 資 格 100% 一 英 文 二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實 驗 法 三 社 會 與 性 格 心 理 學 四 工 業 與 組 織 心 理 學 規 定 事 一 英 文 未 達 本 系 該 科 所 有 到 生 前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非 心 理 學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者,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若 干 大 學 部 學 分 同 分 1. 工 業 與 組 織 心 理 學 2.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實 驗 法 3. 社 會 與 性 格 心 理 學 電 話 :(02) 分 機 温 助 教 網 址 :
86 心 理 學 系 組 別 臨 床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8124 報 資 格 一 英 文 二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實 驗 法 三 普 通 心 理 學 四 臨 床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參 加 資 格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5 名 參 加 口 書 面 審 查 口 40% 日 期 時 間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9:00~17:00 書 面 審 查 10% 地 點 果 夫 樓 一 樓 會 議 室 同 規 定 事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生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系 網 頁 點 選 下 載 專 區 / 碩 博 班 下 載 ) 2. 自 傳 ( 含 未 來 研 究 興 趣 與 讀 書 計 畫 ) 3. 大 學 單 4. 有 利 書 審 資 料 5. 推 薦 信 二 繳 交 方 式 : 1. 第 1 至 第 4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第 5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3 月 18 日 ( 五 )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或 寄 達 本 校 心 理 學 系 辦 公 室,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一 英 文 未 達 本 系 該 科 所 有 到 生 前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非 心 理 學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者,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若 干 大 學 部 學 分 三 詳 細 口 順 序 表 將 於 口 前 2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1. 臨 床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2.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實 驗 法 3. 普 通 心 理 學 電 話 :(02) 分 機 温 助 教 網 址 :
87 資 訊 科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8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8141 報 資 格 100% 一 資 料 結 構 演 算 法 二 作 業 系 統 三 計 算 機 數 學 ( 離 散 數 學 60% 線 性 代 數 40%) 規 定 事 同 分 1. 資 料 結 構 演 算 法 2. 作 業 系 統 電 話 :(02) 分 機 韓 助 教 網 址 :
88 神 經 科 學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5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8151 報 資 格 一 英 文 10% 二 選 科 代 碼 ( 二 選 一 ) 40% 1. 細 胞 與 分 子 生 物 學 (8151A) 2. 生 理 學 (8151B) 參 加 資 格 1. 依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20 名 參 加 口 2. 各 選 科 口 名 額 依 選 到 人 數 訂 定 口 日 期 時 間 3 月 27 日 星 期 日 詳 細 時 間 另 行 公 告 地 點 大 智 樓 研 討 教 室 一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 生 個 人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所 網 站 下 載 ) 2. 履 歷 自 傳 ( 以 不 超 過 1,000 字 為 原 則 ) 3. 大 學 單 ( 應 屆 者 繳 交 大 學 前 3 年 單 ) 4. 讀 書 計 畫 ( 含 研 究 構 想 書 )( 以 不 超 過 6,000 字 為 原 則 ) 5.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如 曾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工 作 參 與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發 表 學 術 研 究 著 作 等 二 繳 交 方 式 :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3 月 23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規 定 事 一 各 選 科 招 生 名 額 依 口 到 人 數 訂 定, 分 別 計 算, 個 別 擇 優 錄 取 二 詳 細 口 時 間 地 點, 於 口 前 2 日 公 布 於 本 所 網 站,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同 分 口 電 話 :(02) 分 機 于 小 姐 網 址 :
89 應 用 物 理 研 究 所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名 系 所 組 代 碼 8162 報 資 格 100% 一 普 通 物 理 二 近 代 物 理 規 定 事 一 有 關 各 科 範 圍 請 參 閱 本 所 網 站 二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應 就 計 算 物 理 乙 組 或 實 驗 物 理 組 擇 一 為 主 修 組 別 ; 實 驗 物 理 組 學 生 的 實 驗 研 究 工 作 在 本 校 臺 灣 心 智 科 學 腦 造 影 中 心 中 研 院 物 理 所 進 行 同 分 近 代 物 理 電 話 :(02) 分 機 或 (02) 陳 小 姐 網 址 :
90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略 第 三 條 略 第 四 條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格, 持 有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第 八 條 略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86
91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與 第 二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前 條 第 一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歷 年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歷 年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第 五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證 明 前 香 港 澳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歷 年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歷 年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前 條 第 一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第 二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87
92 附 錄 二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場 規 則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本 校 第 64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名 稱 全 文 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為 維 護 場 秩 序 公 平,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監 或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要 點 各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場 秩 序 妨 害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三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二 十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未 達 四 十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其 當 時 所 科 不 予 四 生 應 攜 帶 准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汽 機 車 駕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進 入 場 並 置 桌 上, 以 便 查 驗 ; 如 未 攜 帶 上 述 列 舉 之 證 件 者, 經 監 人 員 查 核 無 誤 後, 得 先 予 應 ; 惟 至 當 節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相 關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並 查 驗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五 生 須 依 編 定 之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確 實 檢 查 其 卷 ( 卡 ) 座 位 准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完 全 相 同, 如 見 號 碼 不 同, 應 立 刻 舉 手 請 監 人 員 查 對, 在 未 查 明 前 作 答 或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五 分 ; 經 監 或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六 生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不 具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外 ( 若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不 得 攜 帶 書 刊 紙 張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具 記 憶 通 訊 之 設 備 或 任 何 足 以 妨 礙 秩 序 之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持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七 生 除 因 題 印 刷 不 清, 得 於 時 間 開 始 後 十 分 鐘 內 舉 手 就 題 發 問 外, 不 得 發 問 八 各 科 卷 紙 張 均 足 敷 實 際 需 要, 生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用 紙 九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人 以 卷 便 利 他 人 窺 閱 答 案 或 在 桌 上 准 證 上 手 腿 上 或 物 品 上 書 寫 有 關 科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其 當 時 所 科 不 予 十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偷 窺,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其 當 時 所 科 不 予 十 一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卷 冒 名 頂 替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資 格 十 二 生 入 場 後, 攜 帶 卷 ( 卡 )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資 格 ; 攜 帶 題 紙 出 場 者, 其 當 時 所 科 不 予 十 三 生 如 毀 損 卷 ( 卡 ) 於 卷 ( 卡 ) 上 書 寫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註 記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五 分 ; 如 於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扣 減 其 該 科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四 生 交 卷 ( 卡 ) 後, 應 立 即 離 開 場, 不 得 在 附 近 門 口 或 窗 外 逗 留 ; 在 場 外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生 作 答 者, 取 消 其 資 格 十 五 生 於 各 節 時 間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應 停 止 作 答, 俟 監 人 員 收 其 卷 ( 卡 ) 後, 方 可 離 座 出 場 鈴 ( 鐘 ) 聲 響 畢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十 六 生 不 得 威 脅 監 人 員 或 威 脅 生 共 同 作 弊, 違 者 取 消 其 資 格 十 七 生 卷 ( 卡 )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拒 絕 者 該 卷 ( 卡 ) 不 予 計 分 十 八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生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九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公 平 場 秩 序 生 權 益 之 事,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88
93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第 九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89
94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或 第 五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第 五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必 要 查 證 事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90
95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91
96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一 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學 歷 證 ( 明 ) 書 肄 業 證 明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人 民, 於 本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證 明 ( 二 ) 前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證 明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92
97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歷 年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之 1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第 二 款 第 二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第 二 款 第 二 之 1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第 二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第 五 條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第 二 款 第 一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93
98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八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九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十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 經 甄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甄, 得 以 口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94
99 附 錄 五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檢 覈, 指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高 級 文 憑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之 審 查 ; 所 稱 採 認, 指 經 審 查 後 就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之 認 定 第 3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由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屬 實 者 予 以 採 認 前 認 可 名 冊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第 4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應 備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二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歷 年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四 相 關 文 件 第 5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經 檢 覈,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者, 始 予 認 定 其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6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製 發 之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檢 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或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者 二 持 語 文 或 職 業 訓 練 所 獲 之 能 力 證 ( 明 ) 書 者 三 修 畢 博 士 班 課 程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而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為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者 四 持 名 ( 榮 ) 譽 博 士 學 位 者 五 修 習 課 程 非 屬 正 規 學 制 者 六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以 外 地 區 設 立 之 分 校 就 讀 者 第 7 條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辦 理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之 採 認 發 生 困 難 時, 得 函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必 要 時 並 得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行 甄 甄 合 格 者, 始 予 採 認 前 所 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為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第 8 條 在 臺 灣 地 區 立 案 之 香 港 或 澳 門 私 立 學 校 學 歷 依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第 9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採 認, 除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外, 得 由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第 10 條 本 辦 法 自 本 條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但 有 本 條 第 六 十 二 條 但 書 情 形 時, 分 別 自 本 條 一 部 或 全 部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95
100 附 錄 六 大 學 校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 大 學 大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000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0048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8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002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0049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1039 玄 奘 大 學 000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0050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40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0004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0051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41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0005 國 立 功 大 學 0052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1042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0006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01 東 海 大 學 1043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0007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1002 輔 仁 大 學 1044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0008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1003 東 吳 大 學 1045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0009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04 中 原 大 學 1046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0012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05 淡 江 大 學 1047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0013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06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8 亞 洲 大 學 0014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07 逢 甲 大 學 1049 開 南 大 學 0015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08 靜 宜 大 學 1050 佛 光 大 學 0016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1009 長 庚 大 學 1051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0017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10 元 智 大 學 1052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0018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11 中 華 大 學 1053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0019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1012 大 葉 大 學 105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0020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1013 華 梵 大 學 1055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002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14 義 守 大 學 1056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0022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15 世 新 大 學 1057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0023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016 銘 傳 大 學 1058 明 道 大 學 0024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17 實 踐 大 學 1059 康 寧 大 學 0025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18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60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002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1019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1061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0027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0 南 華 大 學 1062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0028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21 真 理 大 學 1063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0029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1022 大 同 大 學 1064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0030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23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1065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0031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24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1066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0032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1025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1067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0033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26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68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0034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1027 慈 濟 大 學 1069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0035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28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1070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0036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029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1071 台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0037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030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72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0038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1031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73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0039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32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74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0042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1033 長 榮 大 學 1075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0043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34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1076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0044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1035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1077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0046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1036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7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0047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1037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3002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境 外 學 歷, 請 填 8888; 若 無 適 合 之 學 校 代 碼, 請 填 寫 學
101 大 學 校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 學 院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學 0144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1185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1125 中 信 金 融 管 理 學 院 1187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148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188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1159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1189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166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192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1168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195 馬 偕 醫 學 院 1176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1196 法 鼓 文 理 學 院 1179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197 臺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1182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R02 基 督 教 台 灣 浸 會 神 學 院 1183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1R03 臺 北 基 督 學 院 1184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1R04 一 貫 道 天 皇 學 院 院 境 外 學 歷, 請 填 8888; 若 無 適 合 之 學 校 代 碼, 請 填 寫 9999 凡 專 科 學 校 經 改 制 為 學 院 者, 其 專 科 部 學 生 仍 應 以 專 科 學 歷 資 格 報 97
102 大 學 校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 專 科 學 校 證 照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0221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287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222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1288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2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9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3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90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4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91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5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92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6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凡 專 科 學 校 經 改 制 為 學 院 者, 其 專 科 部 學 生 仍 應 以 專 科 學 歷 資 格 報 證 照 代 碼 名 稱 800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8002 特 種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乙 等 代 碼 名 稱 8003 專 門 職 業 級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代 碼 名 稱 0A01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0A02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附 空 中 進 專 其 他 代 碼 名 稱 3A01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9999 未 列 名 之 學 校 特 種 境 外 學 歷, 請 填 8888; 若 無 適 合 之 學 校 代 碼, 請 填 寫
103 附 錄 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MBA 學 位 學 程 )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報 資 格 對 照 表 系 所 組 別 報 資 格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照 辦 理 ) 備 註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MBA 學 位 學 程 ) 乙 組 理 理 學 學 士 工 工 學 學 士 建 築 學 學 士 醫 醫 學 學 士 牙 醫 學 學 士 藥 學 學 士 復 健 醫 學 學 士 公 共 衛 生 學 學 士 行 銷 學 系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不 得 報 本 組 農 農 學 學 士 獸 醫 學 學 士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科 技 管 理 組 ( 學 士 後 甲 ) 理 理 學 學 士 工 工 學 學 士 建 築 學 學 士 醫 醫 學 學 士 牙 醫 學 學 士 藥 學 學 士 復 健 醫 學 學 士 公 共 衛 生 學 學 士 行 銷 學 系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不 得 報 本 組 農 農 學 學 士 獸 醫 學 學 士 如 有 特 殊 學 院 科 系 或 同 等 學 力 學 士 學 位 認 定 問 題, 皆 以 該 所 審 查 結 果 為 準 99
104 附 錄 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生 申 請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民 國 82 年 2 月 24 日 本 校 第 519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1 年 3 月 6 日 本 校 第 57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舉 辦 之 各 招 生 生 申 請 複 查, 依 本 辦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申 請 複 查, 應 於 招 生 簡 章 通 知 單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申 請 複 查, 應 於 原 單 註 明 複 查 之 科, 並 附 繳 複 查 費 用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第 四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到 複 查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七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生 第 五 條 複 查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科 : 應 將 申 請 生 之 卷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准 證 號 碼,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之 卷 二 非 科 : 應 將 登 記 冊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准 證 號 碼 複 查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複 查,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生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而 不 予,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第 六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卷 漏 未 評 閱 卷 卷 面 或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生 全 部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核 算, 並 按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一 原 計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除 復 知 生 外, 並 提 下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追 認 二 原 計 與 重 計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逕 行 復 知 生 第 七 條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00
105 附 錄 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科 時 間 表 系 組 代 碼 系 組 名 稱 2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2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下 午 8:20~10:00 10:20~12:00 1:20~3:00 3:20~5:00 8:20~10:00 10:20~12:00 1:20~3:00 3:20~5:00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1111 中 國 文 學 系 一 般 生 高 階 國 文 中 國 文 學 史 中 國 思 想 史 文 字 學 1121 歷 史 學 系 一 般 生 中 國 通 史 世 界 通 史 1126 歷 史 學 系 在 職 生 中 國 通 史 世 界 通 史 1131 哲 學 系 一 般 生 中 國 哲 學 史 哲 學 基 本 問 題 西 洋 哲 學 史 1136 哲 學 系 在 職 生 中 國 哲 學 史 哲 學 基 本 問 題 西 洋 哲 學 史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圖 書 資 訊 學 組 一 般 生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檔 案 學 組 一 般 生 圖 書 資 訊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訊 傳 播 學 概 論 檔 案 學 中 國 現 代 史 英 文 英 文 1151 宗 教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國 文 專 業 英 文 1156 宗 教 研 究 所 在 職 生 國 文 專 業 英 文 世 界 宗 教 概 論 社 會 學 概 論 世 界 宗 教 概 論 社 會 學 概 論 1161 台 灣 史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台 灣 史 台 灣 近 代 政 治 經 濟 史 中 國 近 現 代 史 與 台 灣 史 中 國 近 現 代 史 與 台 灣 史 東 亞 近 代 史 歷 史 英 文 歷 史 英 文 歷 史 文 獻 解 讀 1171 台 灣 文 學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國 文 英 文 台 灣 文 學 史 文 學 理 論 與 批 評 1181 華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一 般 生 國 文 英 文 語 言 學 概 論 1611 教 育 學 系 一 般 生 教 育 學 1621 幼 兒 教 育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幼 兒 教 育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研 究 所 一 1631 般 生 輔 導 與 諮 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1641 一 般 生 2111 政 治 學 系 一 般 生 國 文 英 文 政 治 學 較 政 治 中 西 政 治 思 想 史 政 治 學 方 法 論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心 理 學 測 驗 與 統 計 2121 社 會 學 系 一 般 生 社 會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方 法 社 會 學 理 論 2131 財 政 學 系 一 般 生 財 政 學 英 文 經 濟 學 2136 財 政 學 系 在 職 生 財 政 學 英 文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統 計 學 會 計 學 統 計 學 2141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一 般 生 行 政 學 公 共 政 策 公 共 議 題 分 析 地 政 學 系 土 地 與 環 境 規 劃 都 市 計 畫 與 區 2151 國 文 英 文 組 一 般 生 域 計 畫 土 地 法 與 土 地 政 策 地 政 學 系 不 動 產 管 理 與 法 2152 國 文 制 組 一 般 生 英 文 土 地 經 濟 學 土 地 法 與 土 地 政 策 地 政 學 系 土 地 測 量 與 空 間 2153 國 文 資 訊 組 一 般 生 英 文 測 量 學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2161 經 濟 學 系 一 般 生 個 體 經 濟 學 體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2171 民 族 學 系 一 般 生 民 族 學 民 族 誌 2176 民 族 學 系 在 職 生 民 族 學 民 族 誌 101
106 附 錄 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科 時 間 表 系 組 代 碼 系 組 名 稱 2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2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下 午 8:20~10:00 10:20~12:00 1:20~3:00 3:20~5:00 8:20~10:00 10:20~12:00 1:20~3:00 3:20~5:00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2181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國 文 英 文 2201 勞 工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2206 勞 工 研 究 所 在 職 生 2221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社 會 工 作 英 文 亞 太 研 究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2231 程 一 般 生 應 用 經 濟 與 社 會 發 展 英 語 2241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一 般 生 政 治 學 經 濟 學 社 會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法 3111 外 交 學 系 一 般 生 國 文 英 文 國 際 關 係 國 際 公 法 3121 東 亞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英 文 勞 動 政 策 與 法 令 勞 動 政 策 與 法 令 中 西 近 代 外 交 史 經 濟 學 經 濟 學 專 業 英 文 專 業 英 文 自 由 選, 八 選 一 法 文 西 班 牙 文 德 文 俄 文 阿 拉 伯 文 日 文 韓 文 土 耳 其 文 社 會 學 社 會 學 政 治 學 3131 俄 羅 斯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經 濟 學 俄 國 史 日 本 研 究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一 3141 般 生 國 際 研 究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3151 程 一 般 生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國 際 4111 經 濟 國 際 財 管 國 際 企 經 濟 學 管 與 行 銷 組 一 般 生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國 際 經 貿 法 組 一 般 生 金 融 學 系 金 融 管 理 組 一 般 生 金 融 學 系 財 務 工 程 組 一 般 生 商 事 法 國 際 經 貿 法 英 文 英 文 英 文 經 濟 學 財 務 管 理 統 計 學 A 經 濟 學 財 務 管 理 統 計 學 B 4131 會 計 學 系 會 計 組 一 般 生 中 英 語 文 能 力 中 級 會 計 學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4132 會 計 學 系 稅 務 組 一 般 生 中 英 語 文 能 力 中 級 會 計 學 稅 務 法 規 審 計 學 日 本 近 代 史 政 治 學 經 濟 學 國 際 現 勢 4141 統 計 學 系 一 般 生 基 礎 數 學 英 文 數 理 統 計 學 統 計 方 法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管 組 一 般 4161 計 算 機 概 論 生 英 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科 技 組 一 般 4162 計 算 機 概 論 生 英 文 資 料 結 構 4171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一 般 生 經 濟 學 財 務 管 理 統 計 學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4181 法 律 組 一 般 生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4182 管 理 組 一 般 生 保 險 法 英 文 民 法 經 濟 學 英 文 統 計 學 102
107 附 錄 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科 時 間 表 系 組 代 碼 系 組 名 稱 2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2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下 午 8:20~10:00 10:20~12:00 1:20~3:00 3:20~5:00 8:20~10:00 10:20~12:00 1:20~3:00 3:20~5:00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4183 精 算 科 學 組 一 般 生 微 積 分 英 文 統 計 學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4191 所 科 技 管 理 組 ( 學 士 後 甲 ) 微 積 分 英 文 一 般 生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4192 所 科 技 管 理 組 ( 學 士 後 乙 ) 經 濟 學 英 文 一 般 生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4193 所 科 技 管 理 組 ( 碩 士 後 ) 一 英 文 般 生 4194 科 技 管 理 與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智 慧 財 產 組 一 般 生 微 積 分 生 命 科 學 經 濟 學 民 法 英 文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MBA 學 位 統 計 學 4211 經 濟 學 英 文 學 程 ) 甲 組 一 般 生 管 理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MBA 學 位 微 積 分 4212 經 濟 學 英 文 學 程 ) 乙 組 一 般 生 管 理 學 傳 播 學 院 傳 播 碩 士 學 位 學 5111 中 / 英 文 能 力 程 一 般 生 國 際 傳 播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國 際 傳 播 議 題 5141 國 文 英 文 程 (IMICS) 一 般 生 分 析 數 位 內 容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5151 國 文 英 文 新 媒 介 與 科 技 媒 介 敘 事 創 意 傳 播 組 一 般 生 數 位 內 容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程 式 設 計 與 資 料 結 5152 國 文 英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訊 技 術 組 一 般 生 構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6111 國 文 英 文 寫 作 英 美 文 學 文 學 作 品 分 析 文 學 組 一 般 生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教 學 理 論 6112 國 文 英 文 寫 作 語 言 學 概 論 英 語 教 學 組 一 般 生 與 實 務 6121 斯 拉 夫 語 文 學 系 一 般 生 俄 語 傳 播 知 識 俄 國 文 學 史 俄 國 史 6131 語 言 學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國 文 英 文 語 言 學 概 論 6141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一 般 生 國 文 英 文 日 文 小 論 文 日 本 語 言 文 化 6161 韓 國 語 文 學 系 一 般 生 國 文 英 文 6191 中 東 與 中 亞 研 究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國 際 關 係 英 文 韓 文 本 節 時 間 150 分 鐘 (13:20-15:50) 中 間 不 休 息 中 東 中 亞 近 當 代 史 自 由 選, 八 選 一 阿 拉 伯 文 土 耳 其 文 希 伯 來 文 波 斯 文 俄 文 法 文 西 班 牙 文 德 文 7111 法 律 學 系 民 法 組 一 般 生 民 事 財 產 法 7112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組 一 般 生 民 事 財 產 法 商 事 法 民 事 身 分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自 由 選, 四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法 文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103
108 附 錄 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科 時 間 表 系 組 代 碼 系 組 名 稱 2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2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下 午 8:20~10:00 10:20~12:00 1:20~3:00 3:20~5:00 8:20~10:00 10:20~12:00 1:20~3:00 3:20~5:00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7113 法 律 學 系 公 法 甲 組 一 般 生 憲 法 行 政 法 7114 法 律 學 系 公 法 乙 組 一 般 生 憲 法 國 際 公 法 7115 法 律 學 系 刑 法 組 一 般 生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自 由 選, 四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法 文 自 由 選, 四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法 文 自 由 選, 三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法 律 學 系 勞 工 法 與 社 會 法 組 一 般 生 法 律 學 系 基 礎 法 學 組 一 般 生 法 律 科 際 整 合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勞 動 法 法 理 學 法 社 會 學 社 會 法 法 制 史 社 會 議 題 分 析 自 由 選, 四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法 文 自 由 選, 三 選 一 德 文 日 文 英 文 8111 應 用 數 學 系 一 般 生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8116 應 用 數 學 系 在 職 生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心 理 學 系 實 驗 與 發 展 組 一 般 生 心 理 學 系 社 會 與 人 格 組 一 般 生 心 理 學 系 工 業 與 組 織 組 一 般 生 8124 心 理 學 系 臨 床 組 一 般 生 8141 資 訊 科 學 系 一 般 生 8151 神 經 科 學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心 理 測 英 文 驗 心 理 實 驗 法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心 理 測 英 文 驗 心 理 實 驗 法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心 理 測 英 文 驗 心 理 實 驗 法 發 展 與 認 知 心 理 學 發 展 與 認 知 心 理 學 工 業 與 組 織 心 理 學 知 覺 與 生 理 心 理 學 社 會 與 性 格 心 理 學 社 會 與 性 格 心 理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統 計 心 理 測 英 文 驗 心 理 實 驗 普 通 心 理 學 臨 床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法 資 料 結 構 演 算 法 細 胞 與 分 子 生 物 學 英 文 生 理 學 作 業 系 統 計 算 機 數 學 8162 應 用 物 理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普 通 物 理 近 代 物 理 附 註 :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英 語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105 學 年 度 無 104
109 附 表 一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代 收 款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填 寫 樣 本 )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代 收 款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填 寫 說 明 請 至 全 省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以 現 金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 戶 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戶 號 : 報 名 費 - 請 填 寫 自 行 至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之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 共 16 位 數 字 ), 該 帳 號 僅 供 生 一 人 報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使 用, 請 小 心 填 寫 口 費 -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請 詳 簡 章 第 2 頁 金 額 : 報 名 費 -1,300 元 口 費 -1,000 元 (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 105
110 附 表 二 生 姓 名 ( 請 正 楷 填 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系 所 學 程 組 系 所 / 學 程 組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1. 網 路 報 名 時, 若 有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替 代 輸 入 ( 如 : 王 ## 明, # 為 半 形 字 元 ), 再 將 需 造 字 之 字 以 正 楷 手 寫 填 寫 清 楚 2. 請 勾 選 : 正 楷 手 寫 文 字 需 造 字 申 請 說 明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 ) : ( ) ( ) 1.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之 生, 各 欄 位 務 請 正 楷 確 實 填 寫 清 楚, 以 免 影 響 生 權 益 注 意 事 2. 本 表 請 於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完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至 12 月 30 日 ) 提 出 申 請, 務 請 傳 真 至 本 校 處 理, 傳 真 號 碼 :(02)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3. 本 校 造 字 完 後, 印 製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准 證 單 錄 取 後 之 相 關 資 訊 ), 將 會 顯 示 正 確 姓 名 或 地 址 惟 若 有 遺 漏 或 技 術 性 造 之 缺 字 " 現 象, 仍 可 於 日 後 補 正, 生 請 不 必 擔 心 106
111 附 表 三 生 姓 名 ( 請 正 楷 填 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系 所 學 程 組 系 所 / 學 程 組 繳 費 帳 號 ( 請 正 楷 填 寫 確 實 ) 聯 絡 方 式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 請 勾 選 ) 證 明 文 件 請 黏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未 完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申 請 退 費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未 在 期 限 內 或 未 依 系 所 規 定 繳 件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報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申 請 退 費 新 臺 幣 1,100 元 整 ( 已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 低 收 入 戶 生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退 費 ( 僅 限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申 請 報 名 費 30% 減 免 優 待 退 費 ( 僅 限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恕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影 印 乙 份 留 存 ): 生 所 屬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注 意 : 請 填 寫 生 本 人 活 儲 帳 號, 以 免 退 費 不 功 致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務 請 依 照 生 本 人 存 摺 帳 號 填 寫 七 位 局 號 ( 含 檢 號 ) 七 位 帳 號 ( 含 檢 號 ) 郵 局 局 號 : 郵 局 帳 號 : 退 費 帳 號 ( 請 擇 一 填 寫 生 本 人 之 帳 戶, 務 請 正 楷 書 寫 確 實, 以 免 無 法 退 費 ) 戶 名 : 銀 行 名 稱 : 分 行 : 銀 行 代 號 : 備 註 務 請 依 照 生 本 人 存 摺 帳 號 由 左 至 右 確 實 填 寫 ( 未 滿 欄 位 請 留 空 白 ) 帳 號 : 戶 名 : 1. 具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生, 須 先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用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 ( 優 待 限 一 系 所 學 程 組 ) 2. 申 請 退 費 生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本 表, 並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碩 士 班 申 請 退 費 3. 經 本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概 不 受 理 退 費 4. 本 校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後, 再 據 以 辦 理 退 費, 屆 時 逕 匯 入 生 所 填 寫 之 退 費 帳 號 ( 退 費 帳 號 務 請 正 楷 書 寫 確 實, 以 免 無 法 退 費 致 權 益 受 損 ) 5.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2)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107
112 附 表 四 所 報 系 所 學 程 組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特 殊 生 應 申 請 表 系 ( 所 學 程 ) 組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電 話 生 應 申 請 之 服 務 : 請 自 行 勾 選 生 申 請 之 服 務 延 長 時 間 將 原 各 頁 題 放 大 二 倍 電 腦 作 答 ( 提 供 PC 電 腦, 作 業 環 境 為 Windows XP Office 2003) 輸 入 法 : 新 注 音 倉 頡 嘸 蝦 米 前 五 分 鐘 提 早 入 座 坐 輪 椅 應 代 謄 答 案 卡 安 排 1 樓 或 有 電 梯 之 場 個 人 攜 帶 輔 具 : : 對 於 生 所 申 請 填 寫 本 表 之 服 務, 須 經 本 校 審 核 確 定, 始 可 辦 理 生 簽 名 : 108
113 附 表 五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所 屬 在 職 人 員 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士 班 招 生 證 明 書 學 系 准 證 號 碼 報 系 所 學 程 組 研 究 所 組 ( 生 勿 填 ) 學 位 學 程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服 務 機 關 ( 全 銜 )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服 務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資 共 計 年 月 工 作 內 容 概 述 本 機 關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報 名 後 如 經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並 願 依 貴 校 規 章 處 理, 取 消 生 之 錄 取 資 格, 概 無 異 議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 ( 加 蓋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 負 責 人 ) 印 信 處 ) 服 務 機 關 地 址 : 服 務 機 關 電 話 : 負 責 人 : 公 司 登 記 證 字 號 ( 學 校 不 須 填 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本 證 明 書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本 證 明 書 格 式 包 含 工 作 年 資 之 證 明 在 職 人 員 工 作 年 資 性 質 年 限 須 符 合 報 系 所 之 規 定 ; 如 有 本 證 明 書 無 法 涵 蓋 之 工 作 年 資, 請 另 行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並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附 繳 三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一 律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止 四 本 證 明 書 限 生 於 報 名 碩 士 班 招 生 時 繳 用, 生 若 須 出 具 二 份 以 上 證 明, 可 自 行 影 印 本 表 格 使 用 109
114 附 表 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5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報 系 所 學 程 組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申 請 人 姓 名 1 適 用 入 學 大 學 同 學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條 次 ( 請 勾 選 一 ) 第 6 條 : 曾 於 大 學 ( 或 專 科 職 業 學 校 )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或 專 業 技 術 教 師 ) 者 第 7 條 :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就 表 現 者 第 9 條 第 5 :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者 2 審 查 文 件 說 明 :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 請 條 列 說 明, 並 附 審 查 文 件 於 後 ) 報 人 簽 章 : 年 月 日 備 註 : 1 勾 選 上 述 第 7 條 報 者, 須 不 具 備 碩 士 班 報 資 格 (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各 資 格, 但 符 合 系 所 學 程 組 訂 有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就 表 現 者 之 招 生 條 件, 始 得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2 請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前, 將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連 同 本 表 一 併 寄 至 報 之 系 所 學 程 3 報 資 格 條 件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報 名 程 序 ; 不 通 過 者, 另 案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審 查 階 段 初 審 結 果 ( 系 所 學 程 審 查 ) ( 以 下 各 欄 生 勿 填 )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不 通 過, 理 由 : 系 所 學 程 主 任 核 章 : 年 月 日 系 所 學 程 初 審 後,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複 審 110
115 附 表 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補 發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生 姓 名 ( 請 正 楷 填 寫 )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系 所 學 程 組 系 所 / 學 程 組 准 證 號 碼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補 發 表 件 : 准 證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 請 勾 選 ) 單 錄 取 通 知 單 補 發 原 因 : 遺 失 未 收 到 備 註 1 生 在 105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以 後, 如 仍 未 收 到 准 證 或 遺 失 者, 請 填 妥 本 表 後, 附 上 貼 足 回 郵 之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寄 至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信 封 上 註 明 補 發 准 證 2 生 於 本 校 寄 發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一 星 期 後 ( 一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105 年 3 月 23 日,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符 合 口 資 格 者 :105 年 4 月 13 日 )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填 妥 本 表 後, 附 上 貼 足 回 郵 之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寄 至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信 封 上 註 明 補 發 單 (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 3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補 發 限 當 年 度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4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2)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111
11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交 通 指 南 本 校 校 區 周 邊 並 無 劃 設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且 校 內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有 限, 無 法 提 供 停 車 需 求, 請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來 校!! 請 於 當 天 提 早 到 校, 以 免 交 通 壅 塞 延 誤 時 間, 喪 失 應 權 益 一 搭 乘 公 車 至 政 大 站 下 車 交 通 據 點 公 車 車 號 捷 運 公 館 站 棕 台 北 車 站 ( 開 封 ) 236 圓 環 ( 南 京 ) 松 山 車 站 ( 松 山 ) 611 可 至 本 校 公 車 路 線 棕 3 棕 5 棕 6 棕 15 棕 小 10 綠 二 搭 乘 捷 運 再 轉 乘 公 車 至 政 大 站 下 車 捷 運 路 線 捷 運 站 名 出 口 編 號 轉 乘 公 車 文 湖 線 動 物 園 站 出 口 棕 3 棕 6 棕 15 棕 18 綠 松 山 新 店 線 公 館 站 出 口 棕 松 山 新 店 線 七 張 站 出 口 1 綠 1 中 和 新 蘆 線 古 亭 站 出 口 板 南 線 市 政 府 站 出 口 3 棕 18; 綠 1 三 校 區 周 邊 路 線 示 意 圖 112
11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文 山 校 區 主 要 建 築 位 置 暨 週 邊 道 路 圖 ) 113
Microsoft Word - 04-105專班總則.doc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無 發 售 紙 本, 請 自 行 網 頁 瀏 覽 或 列 印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班 別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間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日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請 牢 記 您 線 上 報 名 時 所 填 寫 之 電 子 郵 件, 以 便 之 後 登 入 申 請 系 統 修 改 資 料 上 傳 文 件 以 及 查 詢 資 格 審 查 與 錄 取 結 果 2.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或 列 印 出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2015/2016) 國 際 學 位 生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系 所 及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開 放 招 收 國 際 學 位 生 之 系 所 組 及 學 程 與 招 生 名 額 申 請 規 定 等, 詳 見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處 網 站 2015/2016 系 所 申 請 規 定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貳 修 業 年 限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远 程 培 训 系 统 学 员 使 用 手 册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培 训 中 心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1 目 录 1 概 述... 1 1.1 系 统 通 用 功 能 介 绍... 1 2 系 统 登 陆... 1 2.1 学 员 首 次 登 陆... 1 2.2 学 员 登 陆 个 人 主 页... 2 3 公 告 列 表... 3 4 账 户 管 理...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ADD3A448A5D3BDD0A44ABEC7A9DBA5CDC2B2B3B9C160AB68313032392E646F63>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教 育 部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39133 號 函 核 定 之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如 附 錄 一 ) 訂 定 本 簡 章 壹 總 則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2014 2014.01.21 ( ) 1030048932R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 ) 2. 2 3 102.12.18(
「職」入我心──生涯體驗心得寫作得獎作品集──優等
臺 北 市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國 民 中 學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職 入 我 心 生 涯 體 驗 心 得 寫 作 徵 文 比 賽 成 果 彙 編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主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承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目 次 一 職 入 我 心 生 涯 體 驗 心 得 寫 作 徵 文 比 賽 實 施 計 畫
<453A5CBFC6BCBCBED6B7A2CEC45C323031365CCEC2CAD0BFC6B7A2A1B232303136A1B333BAC520B9D8D3DABFAAD5B932303136C4EAB6C8CAD0BFC6D1A7BCBCCAF5BDB1C9EAB1A8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温 市 科 发 2016 3 号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科 技 局,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了 做 好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申 报 工 作, 根 据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 市 政 府 第 153 号
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韩 城 市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专 业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国 家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示 范 校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工 业 与 民 用 专 业 项 目 组 编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一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程 建 设 的 现 状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2 公 告 簡 章 考 試 地 點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等 相 關 事 項 103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起 網 路 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奉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77245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奉 教 育 部 台 中 ( 三 ) 字 第 095018318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一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含 上 傳 照 片 ): 自
Microsoft Word - 税务硕士.doc
2013 年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位 授 权 点 申 请 表 硕 士 专 业 位 类 别 : 税 务 硕 士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广 东 财 经 大 国 务 院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制 表 2013 年 12 月 16 日 填 目 录 一 广 东 财 经 大 申 请 增 列 税 务 硕 士 专 业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二 广 东 财 经 大 税 务 硕 士 专 业 位
03 MBA 6-1 + = 19 33 1 3 (a) (b) 6-1 A B C A B 98% 78% 70% 66% 3% 21% 53% 46% 25% 48% 0.21 0.41 0.32 0.17 0.21 6-2 5 4 3 2 1 0 1 2 3 4 5 0 0 6-6 7-1 13 24%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一 会 议 时 间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5 月 5 日 14 点 30 分 网 络 投 票 起 止 时 间 : 自 2016 年 5 月 5 日 至 2016 年 5 月 5 日 采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络 投 票
(600868)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O 一 六 年 五 月 五 日 1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一 会 议 时 间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5 月 5 日 14 点 30 分 网 络 投 票 起 止 时 间 : 自 2016 年 5 月 5 日 至 2016 年 5 月 5 日 采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络
內政部役+政署100年採購標案辦理情形一覽表2[1].doc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100 年 採 購 標 案 辦 理 情 形 一 覽 表 案 號 標 案 名 稱 預 算 金 額 決 標 金 額 得 標 廠 商 得 標 廠 商 地 址 得 標 廠 商 電 話 簽 約 日 期 履 約 日 期 起 訖 及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日 期 起 訖 及 保 固 保 證 金 W100001 廳 舍 清 潔 委 託 勞 務 採 購 306,000 W100002 W100003
(Microsoft Word - \244g\246a\247B\244\275\253H\245\365\244\247\275\325\254d\254\343\250s100.1.26doc)
48,1979, 第 一 章 緒 論 註 根 據 禮 記 郊 特 牲 : 國 中 之 神, 莫 貴 於 社 又 禮 記 月 令 篇 : 命 民 社, 土 : 正 曰 社 后, 土 后 地 共, 工 使 氏 民 有 祀 子 焉 曰 句 龍 又 第, 疏 一 為 : 后 土, 即 社 神 也 左 傳 : 社 稷 五 祀, 節 后 土 研 究 后 動 機 者 所 以 有 社 稷 何? 為 天 下 求 福
李 老 他 自 己 却 老 是 自 称 科 员, 老 说 我 李 科 员 怎 样 怎 样, 倒 好 像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他 夸 耀 的 什 么 官 衔 一 样 他 是 我 们 这 个 衙 门 里 资 格 最 老 的 科 员, 他 自 己 却 说 是 这 个 衙 门 里 最 没 有 出 息 的
------------ PDF 小 说 下 载 网 - PDF 下 载 网 http://www.pdfxz.com ------------ 夜 谭 十 记 作 者 : 马 识 途 姜 文 导 演 电 影 让 子 弹 飞 的 原 著 小 说, 让 子 弹 飞 系 改 变 自 本 书 的 盗 官 记 一 节 第 一 部 分 第 1 节 :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1)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不
untitled
版 權 所 有 亞 潮 潛 水 http://subtidal.divers.com.tw 前 言 奇 妙 的 寶 藏 生 命 的 肇 始 有 趣 的 共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海 綿 動 物 海 綿 腔 腸 動 物 珊 瑚 水 母 水 螅 海 葵 環 節 動 物 旋 毛 管 蟲 扁 形 動 物 扁 蟲 軟 體 動 物 貝 類 章 魚 烏 賊 芋 螺 海 麒 麟 節 肢 動 物 藤 壺 清 潔 蝦
华北电力大学(下).doc
...1...5 ( )...6...7...14...21...26...30...32...36...41...47...51...55 I ...57...60...71...77 151 ( )...82 ( )...89 ( )...94 ( )...95 ( )...97 ( )... 100... 102... 104... 104... 107... 108... 109 ( )2004
公文管理系統問答集
常 見 問 答 分 類 部 份 共 同 作 業 承 辦 人 作 業 登 記 桌 作 業 主 管 作 業 部 份 共 同 作 業 Question_1. 如 何 進 入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建 議 您 優 先 使 用 Google Chrome 瀏 覽 器 開 啟 瀏 覽 器 至 本 校 首 頁, 選 擇 E 化 校 園, 點 選 電 子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 新 版 )
公務人員履歷表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簡 章 一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筆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三 口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新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1A7C9FACAD6B2E1B8C4D7EED6D5A3A8B4F8B1EDB8F1BCD3D2B3C2EBB0E6A3A9372E323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编 委 会 主 编 于 成 文 盛 佳 伟 编 委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丁 煦 生 尹 兆 华 龙 洋 史 立 伟 曲 涛 刘 晓 东 杜 振 民 杨 雄 何 进 宋 波 张 卫 冬 张 卫 钢 张 文
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桂 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市 人 社 发 2012 60 号 桂 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2012 年 秘 书 等 十 八 个 职 业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全 国 全 区 统 一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2 年 国
Microsoft Word 年度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通知.doc
南 工 (2015) 研 字 第 3 号 关 于 选 拔 2015 年 度 硕 博 连 读 研 究 生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学 院 : 为 适 应 我 国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和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战 略 需 要, 加 快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我 校 决 定 继 续 推 荐 和 选 拔 一 批 基 本 素 质 好 业 务 基 础 强 品 学 兼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325 號 6 樓 (02)27400628 FAX:(02)2778-1615 分 行 北 寧 分 行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6 號 (02)25798811 FAX:(02)2579-1834 1106 復 旦 分 行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國 內 服 務 據 點 一 覽 表 (105/4/13) 台 北 市 服 務 據 點 中 山 路 分 行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71 號 (02)25213211 FAX:(02)2523-2802 0028 西 門 分 行 台 北 市 昆 明 街 77 號 (02)23814949 FAX:(02)2375-9469 0039 延 平 分 行 台 北
九十一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草案)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報 名 費 繳 費 日 期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102.12.12( 星 期 四 )~102.12.30( 星 期 一 ) 詳 見 第 2 頁 個 別 網 路 報 名 102.12.19( 星 期 四 )~102.12.30( 星 期 一 ) 詳 見 第
第一章 系统概述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信 息 系 统 用 户 手 册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2016 年 5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系 统 概 述... 3 1.1 简 介... 3 1.2 清 查 基 准 日 和 清 查 范 围... 3 1.3 清 查 工 作 要 求... 3 1.4 清 查 工 作 流 程... 4 1.5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4 1.6
1 云南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目录.xls
云 南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专 业 目 录 院 系 所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指 导 教 师 考 试 科 目 备 注 001 哲 学 与 政 法 学 院 010101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01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与 社 会 改 革 研 究 02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与 现 代 化 03 哲 学 与 管 理 010102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5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簡 章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 日 至 5 月 17 日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3 日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編 印 105 學 年 度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 星 期 ) 報 名 105.05.02(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三章 扶貧及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
2013 2013 2009 104 100201397 16.0% 14.5% 2013 50 51 (a) 2015 80 2015/16 (b) 2015 52 (a) (b) 2015 53 (c) 54 55 (a) ( ) (b) 2014-15 56 (c) 57 (d) (e) 58 (a) (b) 2014/15 59 2014/15 15,000 6 12 (c) 2014-15
育 部 分 則 由 陳 淑 貞 委 員 及 李 兆 環 委 員 共 同 執 行, 在 此 先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及 學 者 專 家 之 參 與 二 目 前 評 論 報 告 初 稿 之 架 構 區 分 為 對 政 府 機 關 回 應 意 見 之 觀 察 優 點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以 及
總 統 府 人 權 諮 詢 委 員 會 教 育 訓 練 小 組 第 6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法 務 部 4 樓 4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委 員 默 記 錄 : 劉 庭 妤 出 席 人 員 : 王 委 員 幼 玲 李 委 員 念 祖 韋 委 員 薇 張 委 員 玨 ( 以 上 依 姓 氏 筆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CBB0B2C8ABD3EBB7C5C9E4D0D4CEDBC8BEB7C0D6CEA1B0CAAEB6FECEE5A1B1B9E6BBAEBCB032303230C4EAD4B6BEB0C4BFB1EA2E646F63>
核 安 全 与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及 2020 年 远 景 目 标 环 境 保 护 部 (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局 目 录 前 言... 1 一 现 状 与 形 势... 2 ( 一 ) 核 安 全 与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2 ( 二 ) 核
<4F4BBEFAA576A470BBA15FC160AAED313034303833312E786C73>
1 秦 相 李 斯 錢 寧 著 083.62/8676 2 串 場 河 傳 梅 遜 083.62/8676p.1 3 武 則 天 與 狄 仁 傑 陳 虹 083.65/8876 4 予 人 好 印 象 的 我 表 現 法 高 陽 堂 192/8365 5 后 羿 與 嫦 娥 南 宮 搏 282/8533 6 八 仙 傳 奇 畢 珍 539.52/866 7 中 國 歷 史 年 表 柏 楊 602/846v.2
58,602 102,769 51,911 74,666 35,304 139,450 145,817 316,885 5 278,277 6 1.60 2.81 1.60 2.81 2
119 2 9,992,147 7,489,404 (8,273,084) (6,216,323) 1,719,063 1,273,081 172,577 269,019 (265,029) (296,214) (552,162) (488,464) (130,880) (80,830) 105 513,202 (367,421) (476,205) (2,962) (6,628) (10,827)
辽宁铁~1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 ) 辽 宁 铁 道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一 年 学 校 总 体 工 作 思 路 和 重 点 任 务 ( 一 ) 工 作 总 体 思 路 ( 二 )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成 效 ( 一 ) 稳 步 推 进 常 规 教 学 工 作 ( 二 ) 逐 步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游戏攻略大全(十).doc
... 11 :... 11 :...14 :...18...24 II...32...38 2...45 2...53 2...59...64...65...78...96... 119... 128 7... 144 7... 154... 157 2... 169... 176... 182 I -... 188 II 1 4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 14
保 险 公 司 金 富 月 盈 两 产 全 品 保 名 险 称 ( 分 红 型 ) 产 分 品 红 类 型 缴 费 年 类 缴 型 缴 10 费 年 期 缴 限 保 险 期 限 ( 年 ) 聚 富 2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趸 缴 趸 缴 6 年 龙 享 安 康 重 疾
安 邦 共 赢 2 号 投 资 型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财 险 趸 缴 趸 缴 4 年 5 年 安 邦 共 赢 3 号 投 资 型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财 险 趸 缴 趸 缴 安 邦 人 寿 安 邦 长 寿 稳 赢 保 险 计 划 安 邦 人 寿 安 邦 盛 世 9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3 8 年 安 邦 人 寿 盛 世 3 号 万 能 险 北 大 方 正 创
I
717 60 06-2664911 16021604 06-2667231 06-2667307 http://www.chna.edu.tw I ... 1... 1... 1... 1... 2... 3... 3... 4... 5... 5...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海底捞你学不会
... 1... 1... 2... 4... 6... 8... 9... 11... 13... 15... 16... 18... 20... 21... 23... 25... 26... 29... 30... 31... 33... 35... 37... 38... 40 I ... 42... 43... 45... 47... 49... 50... 52... 54... 55...
YEN/MIAO CHING MS 27FEB DEL HKG
目 錄 序 1 噶 當 派 格 西 博 多 瓦 傳 記 2 禮 讚 ---- 博 朵 瓦 格 西 喻 法 度 群 生 4 共 下 士 道 法 8 一 歸 依 有 四 十 喻, 順 喻 二 十 四, 逆 喻 十 六 8 二 暇 滿 難 得 有 二 十 七 喻, 順 喻 十 一, 逆 喻 十 六 28 三 死 無 常 有 五 十 五 喻, 順 喻 三 十 九, 逆 喻 十 六 39 四 業 因 果 有
Microsoft Word - 02文本.docx
(2011-2015 年 )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规 划 目 标 与 原 则... 5 第 一 节 规 划 目 标... 5 第 二 节 规 划 原 则... 7 第 三 章 绿 道 网 布 局 规 划... 10 第 一 节 绿 道 线 网 布 局... 10 第 二 节 绿 化 缓 冲 区 及 城 际 交 界 面 布 局... 18 第 四 章 绿
钓鱼技巧_二_.doc
I...1...9...15...20...21...22...25...27...34...39...41 ---...45 --...46...50...52...53...53...56...66...75...76...79...80...84 ...92...93...95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动物的智慧(五)
I...1...3...4...6...8... 11...12...15...16...18...21...24...27...29...32...33...34...35...36...38...39...46...47 ...49...50...51...52...54...56...57...59...60...61...62...63...66...69...69...73...80...83...84...85...90
健康知识(一)
I...1...1...2...4...5... 11...14...15...16...20...21...22...26...27...28...32...38...41...42...46...49...51...52 II...54...56...59...61...68...70...71...72...73...74...75...78...79...80 4 3...84...85...87...91...93...95...96
Microsoft Word - 人民萬歲_宋玉雯.docx
人 民 萬 歲 路 翎 作 品 中 工 人 形 象 的 變 化 宋 玉 雯 非 常 草 稿, 請 勿 引 用 摘 要 1955 年 因 胡 風 案 繫 獄 關 押 多 年 的 路 翎, 作 品 主 要 發 表 於 1940 和 1950 年 代, 他 特 別 關 切 戰 亂 與 城 鄉 變 動 中 流 徙 的 流 浪 漢 與 工 農, 多 數 小 說 專 注 於 描 繪 底 層 人 民 的 生 存
北京(一)
...1... 17... 22... 24... 28... 32... 34... 35... 45... 55... 66... 70.. 88... 98... 99... 106 I ...112... 120... 168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园林植物卷(九).doc
I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家装知识(四)
...1...1...6...9... 11...13...16...21...24...29...32...34...38...41...43...44...46...46...48...54...55...58...59 I ...61...64...74...76...78...79...80...81...82...82...83...84...84...85...86...87...89...90...91...92...96...
认识植物(一)
...1...2...3...7...12...20...36...41...42...44...45...47...53...57...65...66...67...71...72...73 I ...74...75...77...78...79...79...80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药用植物种植技术(二)
I...1...2...4...5...7...9...17...22...26...34...38...42...44...49...51...55...58...61...64...68...72...75...79...80...83 ...84...86...88...91...93...94...97... 100... 105... 109 II 1 2 3 4 5 6 7 8 9 10
2003年半年度报告正文.PDF
2 3 4 5 6 7 8 9 10 11 2 12 2003 5 31, 2003 13 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9,182 82,443 119,883,521 6,292,074 188,191 34,620,085 4,384,885 7,848,308 204,809,434 1,609,380 76,957 11,379,756 12,375,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