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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8 日 現 場 報 :105 年 7 月 4 ~ 13 日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年 5 月 18 日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承 辦 學 校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地 址 :236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電 話 :(02) 轉 688~693( 日 間 部 教 務 處 ) 網 址 : ( 校 首 頁 右 側 轉 學 考 ) 傳 真 :(02)

2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日 程 表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1 簡 章 公 告 即 日 起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 網 址 請 參 考 註 3) 2 3 網 路 填 寫 報 表 通 訊 報 網 路 填 寫 報 表 現 場 報 4 網 路 查 詢 報 結 果 即 日 起 105 年 7 月 8 日 ( 五 ) 105 年 7 月 4 日 ( 一 )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 即 日 起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以 限 時 掛 號 投 遞 報 表 件 本 會 將 以 網 路 報 截 止 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予 退 件 退 費 請 於 分 發 當 日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核 發 准 考 證, 不 另 寄 發 每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4:00, 備 妥 各 項 表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報 (7 月 13 日, 中 午 12:00 截 止 )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報 結 果 報 考 者 若 有 疑 義, 請 洽 教 務 處 (02) 轉 688 ~ 693 查 詢 5 網 路 公 告 成 績 105 年 7 月 14 日 ( 四 ) 下 午 4:00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網 址 請 參 考 註 3) 6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15 日 ( 五 ) 中 午 12:00 前 限 以 傳 真 提 出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FAX:(02) 現 場 志 願 分 發 105 年 7 月 16 日 ( 六 ) 二 專 二 年 級 : 非 本 人 報 到 分 發, 請 填 寫 附 錄 四 現 下 午 2:00 開 始 場 志 願 分 發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人 亦 請 攜 帶 四 技 三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委 託 人 各 項 資 料 下 午 2:15 開 始 8 網 路 公 告 榜 單 105 年 7 月 20 日 ( 三 ) 下 午 3:00 後 放 榜 網 址 請 參 考 註 3 9 報 到 暨 註 冊 日 依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1. 繳 交 修 業 ( 轉 學 ) 證 明 書 ( 專 科 畢 業 者,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請 攜 帶 已 繳 費 之 學 雜 費 收 據 備 查 10 備 取 生 遞 補 依 備 取 規 定 遞 補 通 知 註 :1.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更, 以 本 會 公 告 為 準 2.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02) 轉 688~ 本 校 網 站 :

3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次 壹 招 生 系 科 初 估 額 1 貳 報 考 資 格 2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大 學 部 優 待 辦 法 3 肆 報 日 期 及 方 式 4 伍 報 手 續 5 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7 柒 補 發 准 考 證 7 捌 網 路 公 告 成 績 暨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7 玖 錄 取 辦 法 7 拾 現 場 志 願 分 發 7 拾 壹 報 到 暨 註 冊 日 8 拾 貳 申 訴 辦 法 8 拾 參 其 他 8 附 錄 一 報 表 ( 樣 本 ) 9 附 錄 二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切 結 書 10 附 錄 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1 附 錄 四 現 場 志 願 分 發 委 託 書 12 附 錄 五 報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3 附 錄 六 本 校 交 通 位 置 圖 14 附 錄 七 志 願 分 發 時 遇 有 空 襲 颱 風 及 其 它 警 報 注 意 事 項 14

4 壹 招 生 系 科 初 估 額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招 收 轉 學 生 初 估 招 生 額 各 系 ( 科 ) 實 際 招 生 額 以 105 年 7 月 16 日 公 告 為 準 年 制 系 科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額 每 學 制 系 科 有 缺 額 者 各 招 收 1 土 木 工 程 系 ( 原 營 建 科 技 系 ) 12 1 室 內 設 計 系 ( 原 空 間 設 計 系 ) 創 意 產 品 設 計 系 8 1 機 械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28 1 應 用 英 語 系 11 1 企 業 管 理 系 會 展 與 觀 光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飲 廚 藝 系 不 動 產 經 營 系 37 1 土 木 工 程 系 ( 原 營 建 科 技 系 ) 25 1 室 內 設 計 系 ( 原 空 間 設 計 系 ) 創 意 產 品 設 計 系 14 1 機 械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25 1 應 用 英 語 系 2 1 企 業 管 理 系 會 展 與 觀 光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飲 廚 藝 系 不 動 產 經 營 系 35 1 不 動 產 經 營 科 ( 每 週 三 四 晚 上 上 課 ) 6 1 二 專 二 年 級 會 展 與 觀 光 科 ( 每 週 一 二 晚 上 上 課 ) 5 1 餐 飲 廚 藝 科 32 1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科 18 1 企 業 管 理 科 27 1 室 內 設 計 科 30 1 說 明 :1. 每 位 考 生 限 報 考 一 個 年 制, 但 不 分 學 群 別 ( 即 不 限 原 校 就 讀 系 科 ) 聯 合 招 生 2.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外 加 額 以 各 系 級 轉 學 生 招 生 實 際 額 外 加 2% 計 算, 小 數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取 至 整 數 位 1

5 3. 本 校 日 間 部 各 系 課 程 結 合 校 外 實 習, 轉 學 生 於 報 時 應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於 正 常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其 中 會 展 與 觀 光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飲 廚 藝 系 等 四 系 為 必 修, 其 餘 各 系 為 選 修, 各 系 課 程 規 劃 詳 見 本 校 各 系 網 站 公 告 4. 本 校 進 修 部 二 專 不 動 產 經 營 科 每 週 三 四 上 課, 二 專 會 展 與 觀 光 科 每 週 一 二 上 課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學 歷 資 格 : ( 一 ) 一 般 生 : 報 考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四 技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二 專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報 考 資 格 轉 學 前 修 業 狀 況 1. 修 畢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或 大 學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 含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 且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本 校 退 學 標 準 者, 或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 含 ) 以 上 肄 業 ( 含 退 學 生 ) 者 2. 已 修 畢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或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或 修 習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畢 業 學 分 (80 學 分 以 上 ) 者 3.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者, 或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專 科 之 軍 警 院 校 專 科 畢 業, 具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空 中 商 專 空 中 行 專 結 業 持 有 證 書 者 4.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36 學 分 者 1. 修 畢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或 大 學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且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本 校 退 學 標 準 者, 或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 含 ) 以 上 肄 業 ( 含 退 學 生 ) 者 2. 已 修 畢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或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或 修 習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畢 業 學 分 (80 學 分 以 上 ) 者 3.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者, 或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專 科 之 軍 警 院 校 專 科 畢 業, 具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空 中 商 專 空 中 行 專 結 業 持 有 證 書 者 4.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72 學 分 者 1. 技 術 校 院 附 設 專 科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附 設 進 修 專 校 肄 業, 修 畢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未 達 本 校 退 學 標 準 者 2. 修 畢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且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本 校 退 學 標 準 者, 或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 含 ) 以 上 肄 業 ( 含 退 學 生 ) 者 *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令 規 定 * 其 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者 ( 二 ) 在 職 專 班 資 格 : 報 考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報 考 資 格 高 中 ( 職 ) 畢 業 屆 滿 二 年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具 四 技 二 年 級 報 考 資 格 之 一 高 中 ( 職 ) 畢 業 屆 滿 三 年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具 四 技 三 年 級 報 考 資 格 之 一 * 除 符 合 一 般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為 在 職 人 員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2

6 二 限 考 資 格 : ( 一 ) 因 違 反 本 校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 二 ) 考 生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或 經 撤 銷 學 籍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 三 ) 若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本 校 退 學 規 定 ( 連 續 兩 學 期 達 2/3 學 分 數 不 及 格 ) 之 學 生, 限 降 轉 或 報 考 原 退 學 年 級 學 期 之 轉 學 考 試 ( 四 ) 轉 學 生 入 學 後 學 分 抵 免, 概 依 本 校 及 各 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而 需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異 議 ( 五 ) 凡 持 學 生 證 及 學 期 成 績 單 報 考 者,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補 繳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其 所 繳 證 件 應 與 招 生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六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若 該 等 考 生 錄 取 後 如 無 法 就 讀,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七 ) 考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如 經 本 校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或 應 繳 證 件 與 簡 章 規 定 不 符, 本 校 得 依 學 則 規 定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撤 銷 學 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八 ) 僑 生 港 澳 生 及 未 在 臺 領 有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進 修 部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大 學 部 優 待 辦 法 具 報 考 資 格 之 退 伍 軍 人 及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考 生, 應 於 報 時, 在 報 表 考 生 身 分 登 記 欄 勾 選 退 伍 軍 人 或 運 動 績 優 之 身 分 別, 未 於 報 時 登 記 及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概 依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不 予 優 待 之 規 定 一 退 伍 軍 人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若 報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 三 )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應 填 寫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切 結 書 ( 附 錄 二 ), 並 繳 交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報 時 未 提 出 有 關 優 待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報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件 辦 理 ; 凡 經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後,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 四 )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報 考, 得 依 下 列 不 同 身 分, 享 受 不 同 比 例 加 分 優 待 : 類 別 身 分 加 分 比 例 優 待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 退 伍 軍 人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0 % 退 伍 軍 人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 退 伍 軍 人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 退 伍 軍 人 (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0 % 退 伍 軍 人 ( 六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 退 伍 軍 人 ( 七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 退 伍 軍 人 ( 八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 退 伍 軍 人 ( 九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 退 伍 軍 人 ( 十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3 %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 退 伍 軍 人 ( 十 四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 退 伍 軍 人 ( 十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 3

7 * 已 使 用 過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者, 請 勿 提 出 申 請 二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 依 教 育 部 日 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10%: ( 一 ) 合 於 第 四 條 規 定 ( 二 ) 合 於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一 ( 三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 四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 五 ) 符 合 規 定 者, 報 時 應 檢 送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1.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 2.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 六 ) 其 他 未 列 之 規 則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註 :1. 於 報 截 止 日 前 尚 未 退 伍 者,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不 得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2. 現 役 軍 人 若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5 年 7 月 13 日 ( 報 截 止 日 ) 以 前, 須 繳 交 退 伍 令 影 本,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得 依 規 定 優 待 3. 考 生 具 有 二 種 以 上 特 種 身 份 者 ( 若 已 使 用 過 加 分 優 待 者, 請 勿 提 出 申 請 ), 限 擇 一 項 加 分 優 待 肆 報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通 訊 報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8 日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投 遞 報 相 關 表 件 本 會 將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亦 不 予 退 件 退 費 二 現 場 報 :105 年 7 月 4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13 日 中 午 12:00 止, 每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4:00(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 備 妥 各 項 表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報 三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13 日 止,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校 首 頁 右 側 圖 示, 點 選 查 詢 查 詢 報 結 果 報 考 者 若 有 疑 義, 請 洽 教 務 處 (02) 轉 688 ~ 693 4

8 序 號 伍 報 手 續 一 報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檢 核 無 誤 後 按 送 出 並 列 印 出 報 表, 以 通 訊 報 ( 郵 寄 ) 或 現 場 報 均 可 二 報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 資 料 稱 說 明 1 報 表 2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3 繳 交 相 片 2 張 報 者 應 至 網 路 報 系 統 繕 打 報 表 ( 附 錄 一 ) 等 相 關 報 資 料, 並 核 對 資 料 無 誤 後 列 印 出 表 件, 且 於 簽 欄 處 親 自 簽 若 報 相 關 表 件 內 容 與 所 繳 驗 證 件 不 符, 不 予 受 理 若 報 資 料 錯 誤,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 請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在 報 表 ( 附 錄 一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內, 影 本 不 予 發 還 2.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請 準 備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不 修 底 片 之 相 片 ( 限 光 面 紙 ) 一 式 2 張, 背 面 註 明 姓 及 報 考 年 制, 請 黏 貼 在 報 表 ( 附 錄 一 ) 照 片 浮 貼 黏 貼 處 內 報 考 身 分 別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需 蓋 104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 蓋 教 務 處 章 ) 在 校 生 ˇ ˇ 4 學 歷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休 學 生 休 學 證 明 ˇ 退 學 學 生 ˇ ˇ 已 畢 業 學 生 ˇ ˇ 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6 報 費 ( 考 生 報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報 前 請 審 慎 考 慮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另 附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切 結 書 正 本 ( 附 錄 二 )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 附 在 職 證 明 或 相 關 足 資 證 明 工 作 之 文 件 正 本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並 以 A4 版 面 裝 訂 成 冊 :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照 影 本 求 學 經 歷 ( 含 社 團 參 與 證 明 班 級 幹 部 擔 任 證 明 或 其 他 表 現 證 明 等 ) 1. 一 般 生 : 新 台 幣 500 元 2.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免 繳 ( 註 1) 3. 持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新 台 幣 200 元 ( 註 2) 4. 繳 費 方 式 : 通 訊 報 者 以 郵 局 之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 受 款 人 填 寫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 現 場 報 者 得 以 現 金 繳 交 註 1: 低 收 入 戶 凡 報 考 之 學 生 係 屬 台 灣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時 繳 交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清 寒 證 明 不 予 採 用 ), 辦 理 報 註 2: 中 低 收 入 戶 凡 報 考 之 學 生 係 屬 台 灣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時 繳 交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清 寒 證 明 不 予 採 用 ), 辦 理 報 5

9 三 通 訊 報 者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發 報 表 件 ( 一 ) 檢 查 報 表 上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相 片 郵 政 匯 票 以 及 資 料 填 寫 是 否 完 整 ( 二 ) 請 以 報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附 錄 五 ) 依 序 將 報 表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相 關 文 件 裝 入 信 封 內 ( 三 )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236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轉 學 生 ) 收 四 核 發 准 考 證 ( 一 ) 通 訊 報 者 准 考 證 於 現 場 志 願 分 發 當 日 核 發 ( 請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備 查 ) ( 二 ) 現 場 報 者 准 考 證 於 現 場 核 發 注 意 事 項 1. 錄 取 報 到 時, 必 須 繳 驗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2. 錄 取 考 生 如 具 有 特 殊 身 分 者 或 是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經 查 驗 合 格 後 其 學 籍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 考 生 應 於 報 前 詳 閱 簡 章, 並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資 格 ; 報 資 格 之 確 認 依 考 生 報 時 所 填 之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分 發 前 不 做 驗 證 報 考 生 如 獲 錄 取,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撤 銷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書 所 繳 證 件 如 係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亦 由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刑 責 4. 所 黏 貼 及 繳 交 之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影 本,ㄧ 概 不 予 退 還 5. 考 生 報 資 料 及 成 績, 將 作 為 本 委 員 會 招 生 試 務 作 業 及 本 校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6

10 陸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本 考 試 採 用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 一 本 項 招 生 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分 ( 含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證 照 影 本 求 學 經 歷 社 團 參 與 證 明 班 級 幹 部 擔 任 證 明 或 其 他 表 現 證 明 等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100 分, 滿 分 為 200 分 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計 算 方 式 : 1. 二 專 二 年 級 以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 歷 年 成 績 採 計 至 1 年 級 上 學 期 ) 2. 四 技 二 年 級 以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 歷 年 成 績 採 計 至 1 年 級 上 學 期 ) 3. 四 技 三 年 級 以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 歷 年 成 績 採 計 至 2 年 級 上 學 期 ) 4.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5.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不 及 格 或 無 法 判 別 其 分 數 者, 一 律 以 60 分 採 計 柒 補 發 准 考 證 志 願 分 發 時 考 生 須 憑 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分 發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和 相 片 1 張 ( 須 與 報 時 所 繳 交 之 相 片 相 同 ), 向 本 會 試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捌 網 路 公 告 成 績 暨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一 總 成 績 於 105 年 7 月 14 日 ( 四 ) 下 午 4:00 公 告 以 供 查 詢 ( 不 另 寄 發 紙 本 成 績 單 ) 二 報 考 者 得 自 行 於 本 校 網 站 列 印 考 試 成 績 查 閱, 如 對 總 成 績 有 疑 義, 考 生 得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五 ) 中 午 12:00 前, 以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錄 三 ) 限 以 傳 真 提 出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凡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委 託 人 至 本 會 查 詢 者, 概 不 受 理 傳 真 電 話 三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者,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或 影 印 複 製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玖 錄 取 辦 法 一 考 生 依 報 考 年 制 之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為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於 105 年 7 月 16 日 ( 六 ) 下 午 2:00 起, 依 報 考 學 制 在 本 校 辦 理 現 場 志 願 序 分 發 作 業, 依 招 生 額 分 發 至 額 滿 為 止 二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順 序 之 成 績 高 低, 作 為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均 相 同 時, 則 增 額 錄 取 三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及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均 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拾 現 場 志 願 分 發 一 考 生 應 依 本 校 指 定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現 場 志 願 分 發 (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到 者, 可 填 具 現 場 志 願 分 發 委 託 書 ( 附 錄 四 ),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 考 生 業 經 分 發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換 志 願 ( 含 備 取 生 ) 二 志 願 分 發 時 間 : 二 專 二 年 級 :105 年 7 月 16 日 ( 六 ) 下 午 2:00 四 技 三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105 年 7 月 16 日 ( 六 ) 下 午 2:15 若 分 發 遲 到 者 請 至 報 到 台 領 取 遲 到 考 生 序 號, 待 現 場 全 部 考 生 分 發 完 後 始 予 分 發 三 志 願 分 發 當 日 若 欲 登 記 之 系 ( 科 ) 已 額 滿, 可 依 序 以 備 取 生 登 記 欲 登 記 之 系 ( 科 ), 若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時, 本 校 將 依 欲 登 記 備 取 順 序 專 人 電 話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四 分 發 時, 現 場 繳 驗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5 頁 報 應 繳 資 料 第 4 點 ), 上 述 證 件 不 全 或 與 報 時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不 符 時,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即 使 錄 取 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所 繳 報 費 概 不 退 還 ( 若 尚 未 辦 理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請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時 填 寫 切 結 書 ) 五 業 經 本 會 分 發 錄 取 者,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各 項 入 學 手 續, 即 喪 失 入 學 資 格 7

11 拾 壹 報 到 暨 註 冊 日 一 錄 取 轉 學 新 生 請 依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繳 交 修 業 ( 轉 學 ) 證 明 書 ( 專 科 畢 業 者,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繳 交 註 冊 費 用 ( 包 含 辦 理 就 貸 減 免 之 手 續 ), 並 於 當 日 攜 帶 已 繳 費 之 學 雜 費 收 據 ( 備 查 ),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二 凡 未 依 本 會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到 註 冊 暨 繳 交 證 件 之 轉 學 新 生, 即 喪 失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三 備 取 生 符 合 遞 補 資 格 者, 本 會 將 以 電 話 通 知 前 來 報 到 拾 貳 申 訴 辦 法 考 生 於 分 發 當 日 若 有 權 益 受 損 情 形, 得 於 分 發 作 業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向 本 會 試 務 組 辦 理 申 訴 試 務 組 電 話 :(02) 轉 688 ~ 693 拾 參 其 他 一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位 置 圖 ( 附 錄 六 ) 二 分 發 時 遇 有 空 襲 及 颱 風 及 其 它 警 報 注 意 事 項 ( 附 錄 七 ) 三 各 項 報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四 本 校 學 雜 費 標 準 悉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收 費 標 準 訂 定, 其 他 有 關 本 校 各 系 概 況 各 項 生 活 資 訊 請 瀏 覽 本 校 網 站 五 經 錄 取 學 生 須 依 規 定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六 報 截 止 後, 報 人 數 未 達 一 定 數 量 者, 得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停 辦 各 系 科 轉 學 招 生, 已 報 者 一 律 退 費 七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本 會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明 定, 仍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會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並 呈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施 行 之 報 考 生 如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該 情 事 發 生 後 一 週 內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由 本 會 相 關 人 員 討 論 研 議, 並 函 覆 報 考 生,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8

12 附 錄 一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招 生 報 表 ( 樣 本 ) 報 序 號 ( 考 生 勿 填 寫 ) 報 考 年 制 四 技 二 年 級 二 專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姓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行 動 電 話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請 自 行 剪 齊 黏 貼 於 此 ) 報 資 格 系 ( 科 ) 學 校 年 級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四 技 二 技 二 專 五 專 肄 業 畢 業 肄 業 起 迄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照 片 ( 一 ) 浮 貼 處 ( 製 作 准 考 證 使 用 ) 照 片 ( 二 ) 黏 貼 處 緊 急 聯 絡 人 考 生 身 分 姓 關 係 電 話 一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運 動 績 優 僑 生 ( 不 予 成 績 優 待 ) 退 伍 軍 人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請 勿 超 出 格 外 本 表 確 係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報 資 格 完 全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分 考 生 簽 : 核 驗 程 序 核 驗 人 簽 章 應 考 證 件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在 職 證 明 必 繳 學 生 證 / 成 績 單 其 中 修 業 / 轉 學 證 明 書 一 樣 畢 業 證 書 ( 一 ) 證 件 核 驗 退 伍 軍 人 ( 任 一 項 ) 退 伍 令 撫 恤 令 除 役 令 人 事 命 令 解 除 召 集 令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運 動 績 優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僑 生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 二 ) 繳 費 (500 元 ) 郵 政 匯 票 現 金 中 低 收 入 戶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 報 費 200 元 ) 低 收 入 戶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 免 報 費 ) ( 三 ) 複 核 報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郵 政 匯 票 放 置 處 ( 請 用 迴 紋 針 固 定 )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請 勿 使 用 膠 水 釘 書 針 9

13 附 錄 二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切 結 書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 報 考 學 制 :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二 專 二 年 級 一 退 伍 軍 人 : 1. 考 生 應 於 報 考 時 檢 送 退 伍 令 等 規 定 證 件 影 本 接 受 審 查, 因 報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2. 符 合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規 定 : 實 際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 ( 入 營 : 年 月 日 ; 退 伍 : 年 月 日 ) 申 請 成 績 優 待 : % 3. 符 合 優 待 規 定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除 役 令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二 運 動 績 優 生 :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升 學 優 待 規 定 者, 應 於 報 時 檢 送 畢 業 證 書 成 績 單 及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之 優 待 本 人 未 曾 使 用 前 項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而 錄 取, 若 有 不 實 予 以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本 人 簽 : 10

14 附 錄 三 報 序 號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姓 : 報 考 年 制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答 覆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項 目 複 查 項 目 ( 請 打 勾 v) 打 勾 項 目 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 本 會 填 寫 ) 處 理 方 法 ( 本 會 填 寫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總 成 績 ( 本 校 留 存 聯 ) 備 註 報 序 號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姓 : 報 考 年 制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答 覆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項 目 複 查 項 目 ( 請 打 勾 v) 打 勾 項 目 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 本 會 填 寫 ) 處 理 方 法 ( 本 會 填 寫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分 數 歷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總 成 績 1.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必 須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凡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本 會 將 不 予 受 理 2. 本 申 請 表 正 副 聯 不 可 裁 開 3. 各 欄 填 寫 務 必 字 體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4. 本 會 聯 絡 電 話 :(02) 轉 688 ~ 傳 真 複 查 電 話 :(02) ( 考 生 留 存 聯 ) 備 註 11

15 附 錄 四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現 場 志 願 分 發 委 託 書 報 序 號 : 報 考 年 制 : 茲 因 本 人 ( ) 不 克 親 自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轉 學 考 試 現 場 志 願 分 發, 特 委 託 為 代 理 人, 代 理 本 人 參 加 現 場 志 願 分 發, 業 經 分 發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換 志 願 此 致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手 機 : 受 委 託 人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請 攜 帶 本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及 受 委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以 備 查 驗 12

16 13 附 錄 五 限 時 掛 號 請 自 行 貼 妥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地 址 : 姓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報 專 用 信 封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應 繳 資 料 :, 並 於 左 列 勾 選 一 報 表 ( 上 網 填 寫 報 資 料 完 成 後, 印 出 報 表 及 貼 妥 各 項 應 繳 資 料, 並 於 考 生 簽 處 簽 ) 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並 以 A4 版 面 裝 訂 成 冊 :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照 影 本 或 其 他 表 現 證 明 等 ) 三 郵 政 匯 票 ( 新 台 幣 500 元 戶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

17 附 錄 六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位 置 圖 坐 車 台 北 客 運 路 至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站 台 北 客 運 275 副 線 捷 運 接 駁 藍 41 在 清 水 站 下 車 轉 搭 路 及 262 路 捷 運 5 號 線 ( 南 港 展 覽 館 頂 埔 ), 至 海 山 站 由 3 號 出 口, 再 轉 乘 公 車 656 路 可 直 達 學 校 開 車 由 北 二 高 土 城 交 流 道 右 轉 金 城 路, 直 行 至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附 近 再 右 轉 青 雲 路, 或 由 北 二 高 中 和 交 流 道 左 轉 連 城 路, 往 土 城 方 向, 直 行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附 近 再 左 轉 青 雲 路 附 錄 七 志 願 分 發 時 遇 有 空 襲 颱 風 及 其 它 警 報 注 意 事 項 1. 在 志 願 分 發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收 聽 中 廣 或 電 視 台 統 一 發 佈 之 招 生 委 員 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或 電 (02) 轉 688 ~ 693, 詢 問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2. 分 發 時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由 分 發 試 場 負 責 人 員 宣 佈 後, 考 生 應 即 停 止 分 發 作 業, 依 負 責 人 員 指 示 疏 散 已 完 成 志 願 分 發 作 業 之 考 生 不 再 重 新 分 發, 未 完 成 者, 於 警 報 解 除 以 後, 其 志 願 分 發 作 業 時 間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公 告 3. 警 報 期 間 尚 未 完 成 志 願 分 發 作 業 之 考 生,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另 行 統 一 規 定 日 期 補 分 發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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