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專班總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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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無 發 售 紙 本, 請 自 行 網 頁 瀏 覽 或 列 印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招 生 班 別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間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日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下 午 5 時 止 104 年 12 月 30 日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傳 播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A)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網 址 :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網 路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 二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間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考 生 繳 交 報 名 備 審 資 料 截 止 日 ( 三 ) 上 午 9:00~ ( 二 ) 下 午 5:00 ( 逾 期 不 受 理 ) ( 三 ) 上 午 9:00~ ( 三 ) 下 午 5:00 ( 逾 期 不 受 理 ) ( 三 ) ( 逾 期 不 受 理 )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規 定 辦 理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寄 發 准 考 證 筆 試 ( 日 ) 公 告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錄 取 名 單 及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者 名 單 ( 一 )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出 無 筆 試 之 專 班 學 程 組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有 筆 試 之 專 班 學 程 組 寄 發 准 考 證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亦 可 於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查 詢 ( 二 ) 下 午 2:00 寄 發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成 績 單 ( 三 ) 寄 出 寄 發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資 格 考 生 成 績 單 ( 四 ) 寄 出 ( 六 )~ ( 日 ) 詳 見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及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資 格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 二 ) 截 止 日 公 告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錄 取 名 單 ( 六 ) 下 午 2:00 寄 發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考 生 成 績 單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日 ( 三 ) 寄 出 ( 二 ) 錄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相 關 事 宜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辦 理, 並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當 日 同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 (02)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FAX:(02) (02) 轉 各 專 班 學 程 ( 詳 簡 章 第 14~29 頁 ) i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各 專 班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及 頁 碼 索 引 專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簡 章 頁 碼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傳 播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A)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總 計 招 收 576 名 ii
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i 各 專 班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及 頁 碼 索 引 ii 壹 總 則 一 修 業 年 限 1 二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1 三 報 考 資 格 1 四 費 用 2 五 報 名 手 續 2 六 報 考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4 七 准 考 證 寄 發 日 期 補 發 方 式 5 八 筆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科 目 公 布 5 九 筆 試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6 十 者 名 單 公 布 及 注 意 事 項 6 十 一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6 十 二 錄 取 原 則 7 十 三 放 榜 7 十 四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發 補 發 及 成 績 複 查 7 十 五 申 訴 程 序 8 十 六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驗 證 8 十 七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之 處 理 9 十 八 註 冊 入 學 9 十 九 學 雜 費 及 宿 舍 費 用 資 訊 9 貳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及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10 參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流 程 肆 招 生 專 班 學 程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其 他 規 定 附 錄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錄 二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31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附 錄 五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38 附 錄 六 大 學 校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附 錄 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42 附 錄 八 筆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附 表 附 表 一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填 寫 樣 本.. 44 附 表 二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45 附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46 附 表 四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47 附 表 五 補 發 考 試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48 附 表 六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5 項 報 考 審 查 申 請 表 49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自 訂 報 名 所 需 表 格, 請 考 生 自 行 至 各 專 班 學 程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交 通 指 南 5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51
5 壹 總 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ㄧ 修 業 年 限 : 一 至 四 年 ( 未 在 規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延 長 一 學 年 畢 業 ) 二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 考 生 請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 一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日 期 時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00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1.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2. 一 組 繳 費 帳 號 僅 供 考 生 個 人 報 考 1 專 班 學 程 組 使 用 3. 取 得 之 帳 號 僅 限 考 生 個 人 使 用, 切 勿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或 與 他 人 共 用 4. 請 留 意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因 遲 誤 致 無 法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 二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時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00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一 律 採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1.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請 留 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因 延 遲 繳 費 或 報 名 系 統 關 閉, 而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報 資 料 ( 三 )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後,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並 於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完 成, 未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方 式 繳 交 者, 本 校 不 受 理 報 名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但 並 未 完 成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完 成 寄 件 或 上 傳 檔 案 (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辦 理 ),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為 避 免 產 生 收 件 日 期 認 定 疑 義 而 造 成 退 件 或 遺 失, 考 生 請 勿 將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送 至 學 校 警 衛 室 收 發 室 或 非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指 定 繳 交 處 ( 四 )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曾 任 大 專 院 校 專 業 技 師 或 教 師 第 7 條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或 第 9 條 第 5 項 國 外 港 澳 大 專 院 校 畢 肄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仍 採 網 路 報 名, 另 請 分 別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六, 並 備 齊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資 料,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郵 寄 至 附 表 指 定 地 點,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否 則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 五 )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公 布 在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考 生 得 逕 自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另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報 名 結 果 審 核 通 知 或 准 考 證 三 報 考 資 格 除 下 列 應 考 資 格 外, 於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分 則 中 另 訂 有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者, 仍 須 符 合 該 項 規 定 方 得 報 名 ( 一 )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並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 ( 二 )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並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 ( 三 )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簡 章 附 錄 一 ) 備 註 : 1
6 1. 不 具 備 報 考 資 格 第 ( 一 ) ( 二 ) 項 及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各 項 資 格, 但 符 合 專 班 學 程 組 訂 有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之 招 生 條 件 者, 始 得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2. 持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曾 任 大 專 院 校 專 業 技 師 或 教 師 第 7 條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或 第 9 條 第 5 項 國 外 港 澳 大 專 院 校 畢 肄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3. 僑 生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4.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居 民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請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5. 外 國 學 生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6. 持 境 外 學 歷 應 考 者, 於 錄 取 報 到 辦 理 驗 證 時,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三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四 )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五 ) 規 定 繳 驗 ( 交 ) 所 需 文 件, 請 詳 簡 章 第 十 六 條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驗 證 規 定 四 費 用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考 生 須 先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繳 費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繳 費 方 式 及 說 明, 請 詳 簡 章 第 10 頁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及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30% 優 待 辦 法 ( 採 先 繳 費, 事 後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辦 理, 並 以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為 限 ):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請 檢 附 應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不 受 理 清 寒 證 明 ) 需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2)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依 簡 章 附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規 定,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3) 中 低 收 入 所 證 明 及 報 考 學 歷 證 明 ( 如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等 ) 未 於 截 止 日 前 繳 交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其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優 待, 亦 不 受 理 二 次 申 請 或 補 件 3. 退 費 規 定 : 繳 費 後,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其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後, 一 律 退 還 新 臺 幣 1,100 元 整 請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填 具 並 寄 出 簡 章 附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退 費 (1) 須 寄 繳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者, 雖 完 成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2)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 二 )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1. 符 合 資 格 之 考 生 2. 考 生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起 公 布 於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最 遲 於 該 專 班 學 程 組 日 期 之 前 3 日 完 成 繳 費 3. 繳 費 方 式 及 說 明, 請 詳 簡 章 第 10 頁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及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五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程 序 : 考 生 須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完 成 繳 費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及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一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日 期 時 間 ( 逾 期 不 受 理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00 止 2
7 ( 二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日 期 時 間 ( 逾 期 不 受 理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00 止 ( 三 )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期 間 ( 逾 期 不 受 理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規 定 辦 理 ( 四 ) 報 名 程 序 說 明 : 報 名 程 序 1. 詳 閱 本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規 定 及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分 則 規 定 2. 上 網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繳 費 3.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4.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確 認 送 出,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5. 繳 交 資 料 重 點 說 明 (1) 請 先 詳 閱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及 網 路 報 名 各 相 關 規 定 並 確 實 遵 守, 並 請 審 慎 確 認 所 欲 報 考 之 專 班 學 程 組, 同 意 各 項 規 定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以 節 省 報 名 手 續 時 間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1)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政 大 首 頁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2)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後,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與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 金 額 1,300 元 ) 1 組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僅 供 1 人 報 考 1 專 班 學 程 組 使 用 (3) 繳 費 方 式 及 說 明 : 請 詳 簡 章 第 10 頁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及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1) 完 成 繳 款 之 後 1 小 時, 始 得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政 大 首 頁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3) 依 序 輸 入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及 流 程 請 詳 簡 章 第 頁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流 程 (4) 如 遇 有 罕 字 無 法 輸 入 或 顯 示 字 體, 請 先 以 2 個 ## 字 鍵 替 代 輸 入, 再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二 ), 傳 真 至 (0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5) 考 生 如 須 申 請 於 筆 試 時 提 供 特 殊 項 目 服 務 者, 請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於 報 名 系 統 (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欄 位 ) 內 註 記 (1) 請 仔 細 核 對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身 分 別 及 其 他 各 欄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2)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點 選 確 認 送 出 資 料 資 料 一 旦 送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 已 逾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限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專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選 考 科 目, 請 考 生 審 慎 行 事 (3) 考 生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務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以 作 為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之 憑 據 (1) 請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並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完 成, 未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方 式 繳 交 者, 本 校 不 受 理 報 名 有 關 資 料 繳 交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簡 章 第 13 頁 說 明 (2)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繳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3)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但 並 未 完 成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2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完 成 寄 件 或 上 傳 檔 案 (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辦 理 ),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3 為 避 免 產 生 收 件 日 期 認 定 疑 義 而 造 成 退 件 或 遺 失, 考 生 請 勿 將 報 名 所 需 3
8 報 名 程 序 備 註 重 點 說 明 相 關 表 件 送 至 學 校 警 衛 室 收 發 室 或 非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指 定 繳 交 處 (1) 考 生 繳 費 後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其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一 律 退 還 新 臺 幣 1,100 元 整 請 於 規 定 截 止 日 前, 填 寫 並 寄 出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三 ) 申 請 退 費 已 完 成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2) 為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填 報 之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請 小 心 輸 入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無 法 聯 絡 或 准 考 證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法 寄 達 (3) 考 生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即 表 示 同 意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於 考 試 時 供 試 務 人 員 查 核 公 告 錄 取 與 名 單 報 到 與 遞 補 查 詢 及 錄 取 後 轉 入 本 校 學 籍 系 統 用 ; 如 不 同 意 前 述 事 項, 請 於 考 試 前 告 知 (4)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電 洽 (02)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六 報 考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考 生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認 定, 概 以 考 生 於 網 路 上 所 填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均 於 錄 取 後, 辦 理 驗 證 時 查 驗 正 本 ; 若 經 查 驗 與 網 路 上 所 填 資 料 不 符 或 無 法 提 出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證 明 者,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辦 理 驗 證 時,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十 六 條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驗 證 規 定 ( 二 ) 同 時 報 考 多 專 班 學 程 組 之 考 生, 如 皆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其 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場 應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之 科 目 成 績, 他 專 班 學 程 組 未 到 場 應 考 科 目 概 以 缺 考 論,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採 計 已 到 考 相 同 科 目 之 成 績 ( 無 論 內 容 是 否 相 同 ) ( 三 ) 本 校 各 專 班 學 程 之 在 學 ( 含 休 學 )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專 班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 四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八 條 規 定 : 經 本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行 入 學 ( 五 )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一 律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止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六 )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 已 逾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限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專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選 考 科 目, 請 考 生 審 慎 行 事 ( 七 )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相 關 文 件 如 有 需 要 留 存,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份 ( 八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事 項,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九 )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 十 )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 十 一 ) 考 生 應 試 時 須 攜 帶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 應 考 等, 請 先 持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 十 二 )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指 視 障 生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生 及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考 生 ) 請 於 報 名 時 填 寫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四 ) 並 檢 具 證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並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書 影 本 至 本 校, 寄 件 地 址 :116 臺 北 市 4
9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本 校 對 上 述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提 供 應 試 服 務 項 目 如 下 : 1. 每 科 目 之 考 試 時 間 依 一 般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20 分 鐘 2. 視 力 障 礙 生 並 提 供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3. 提 供 電 腦 作 答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對 考 場 座 位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考 試 前 填 寫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 簡 章 附 表 四 ) 並 檢 具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向 本 校 申 請, 相 關 文 件 傳 真 至 (02)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聯 絡 電 話 (02) ( 十 三 ) 考 生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如 經 發 現 且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該 生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十 四 )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等 不 實 情 事,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該 生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十 五 ) 教 育 部 84 年 12 月 28 日 臺 (84) 體 號 函 規 定 :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大 學 聯 招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十 六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考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簡 章 附 錄 一 ) 規 定 另 本 認 定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所 繳 交 證 明 所 載 之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止 ( 十 七 ) 考 生 上 傳 至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之 資 料, 僅 供 招 生 試 務 公 告 錄 取 與 名 單 報 到 與 遞 補 查 詢 及 錄 取 報 到 後 新 生 資 料 使 用, 其 餘 皆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辦 理 七 准 考 證 寄 發 日 期 補 發 方 式 ( 一 ) 有 筆 試 之 專 班 學 程 組 : 本 校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准 考 證 ( 二 ) 無 筆 試 之 專 班 學 程 組 : 本 校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 三 )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在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考 生 得 逕 行 上 網 查 詢 ( 四 ) 考 生 在 105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後, 如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遺 失 者, 補 發 方 式 有 二 : 1.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五 之 補 發 考 試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並 附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2. 請 電 洽 (02) 或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並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於 考 試 前 親 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領 取, 或 於 考 試 當 日 應 試 前 至 試 務 中 心 領 取 ( 五 ) 考 生 於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須 詳 加 核 對 各 欄 資 料, 並 妥 為 保 存 若 有 疑 義, 請 儘 速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連 繫, 必 要 時, 請 提 出 書 面 更 正 八 筆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科 目 公 布 ( 一 )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2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 二 ) 筆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三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筆 試 科 目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表 詳 簡 章 附 錄 八 ( 四 )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五 ) 筆 試 時 如 須 使 用 左 手 扶 手 椅 者, 請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電 話 及 傳 真 說 明 考 生 情 況, 俾 利 安 排 聯 絡 電 話 (02) 或 , 傳 真 電 話 (02)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六 ) 筆 試 時 間 表 ( 各 節 次 考 試 科 目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八 ) 5
10 時 間 科 目 日 期 2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九 筆 試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上 午 下 午 8:20~10:00 10:20~12:00 1:20~3:00 3:20~5:00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 一 )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詳 載 於 准 考 證 背 面 及 簡 章 附 錄 二, 請 考 生 應 試 前, 務 請 詳 閱 並 遵 守 ( 二 )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不 具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外 ( 若 專 班 學 程 組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不 得 攜 帶 書 刊 紙 張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具 記 憶 通 訊 之 設 備 或 任 何 足 以 妨 礙 考 試 秩 序 之 物 品 入 場 該 項 規 定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違 者 自 行 負 責, 各 考 場 不 提 供 計 算 器 供 考 生 備 用 ( 三 ) 考 生 每 節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間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汽 機 車 駕 照 ) 供 查 驗, 違 者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 簡 章 附 錄 二 ) 規 定 辦 理 ( 四 ) 為 配 合 部 分 考 科 使 用 答 案 卡 畫 記, 考 試 當 日 請 攜 帶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以 備 應 用 ( 五 )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 六 ) 考 生 應 作 答 於 試 卷 ( 或 答 案 卡 ) 上 作 答 區,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七 )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試 卷 用 紙 十 者 名 單 公 布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符 合 資 格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公 布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佈 告 欄 及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不 另 寄 發 通 知 單 ( 二 ) 考 生 於 確 知 符 合 資 格 後, 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後, 依 下 列 說 明 辦 理 繳 費 : 1. 考 生 應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最 遲 於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日 期 之 前 3 日 完 成 繳 費 費 金 額 : 新 臺 幣 1,000 元 2. 費 繳 費 方 式 及 說 明,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0 頁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及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3. 考 生 於 繳 納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所 繳 費 用 ( 三 ) 日 期 :105 年 3 月 19 日 至 3 月 27 日,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日 期 及 地 點, 請 詳 簡 章 第 14 至 28 頁 ( 四 ) 個 人 時 間, 由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逕 於 日 前 公 布 於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網 頁,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 五 ) 於 當 日, 應 攜 帶 附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並 請 準 時 前 往 應 試 ( 六 ) 符 合 資 格 之 考 生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致 延 誤 時 間,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亦 不 得 要 求 補 考 十 一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 二 ) 總 分 計 算 : 1. 僅 筆 試 專 班 學 程 組 : 總 分 = 筆 試 各 科 得 分 之 和 ( 含 加 重 ) 2. 有 或 書 面 審 查 專 班 學 程 組 : 總 分 = 筆 試 成 績 +( 書 面 審 查 分 數 佔 分 比 例 )+( 分 數 佔 分 比 例 ) 筆 試 成 績 = 筆 試 各 科 得 分 之 和 ( 含 加 重 ) 筆 試 各 科 滿 分 之 和 ( 含 加 重 ) 100 佔 分 比 例 3.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對 於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另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6
11 ( 三 )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及 特 定 標 準 分 數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筆 試 成 績 及 總 分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四 位 ( 第 五 位 四 捨 五 入 ) 十 二 錄 取 原 則 ( 一 )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除 簡 章 中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均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 二 ) 同 專 班 學 程 組 各 組 ( 不 含 學 籍 分 組 ) 招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該 專 班 學 程 於 放 榜 前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互 為 流 用 ( 三 ) 任 何 一 科 ( 不 含 自 由 選 考 考 科 )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四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且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得 增 額 錄 取 ( 五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所 列 招 生 名 額 係 該 專 班 學 程 組 錄 取 名 額 之 上 限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考 生 考 試 總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但 未 達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之 特 定 錄 取 標 準 者, 亦 不 錄 取 十 三 放 榜 ( 一 ) 放 榜 日 期 : 1.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00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00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傳 播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二 )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佈 告 欄 及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三 ) 本 校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出 正 備 取 生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 正 備 取 生 應 如 期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十 四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發 補 發 及 成 績 複 查 ( 一 ) 成 績 單 以 平 信 寄 出 錄 取 通 知 單 以 掛 號 寄 出 : 1.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寄 出 2.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資 格 者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寄 出 3.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者 :105 年 4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寄 出 ( 二 )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補 發 : 1. 考 生 於 本 校 寄 發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一 星 期 後 (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及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資 格 者 :105 年 3 月 23 日 ;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者 :105 年 4 月 13 日 )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五 之 補 發 考 試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並 附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寄 至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2.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補 發 限 當 年 度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3. 錄 取 考 生 請 妥 善 保 存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以 備 入 學 後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申 請 獎 學 金 用 ( 三 ) 成 績 複 查 : 1.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七 ) 2. 申 請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1) 無 專 班 學 程 組 及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資 格 者 : 截 止 日 為 105 年 3 月 29 日 7
12 (2) 有 專 班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者 : 截 止 日 為 105 年 4 月 19 日 3. 申 請 方 式 : 請 於 成 績 單 上 註 記 欲 複 查 之 科 目 ( 每 科 目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20 元,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附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連 同 成 績 單 匯 票 寄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471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即 可, 口 頭 查 詢 概 不 受 理 4. 申 請 複 查 僅 限 試 卷 內 有 無 漏 閱 未 評 閱 及 卷 面 分 數 成 績 加 總 有 誤 及 登 錄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要 求 試 卷 重 閱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之 資 料 審 查 或 面 試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或 提 供 評 分 等 有 關 資 料 5.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6.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總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複 查 後 重 計 成 績 低 於 原 計 成 績 致 錄 取 序 變 動 時, 以 重 計 後 之 錄 取 序 為 準 十 五 申 訴 程 序 考 生 對 考 試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有 之 專 班 學 程 組 放 榜 後 20 日 內 ( 即 105 年 4 月 22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掛 號 寄 至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以 書 面 載 明 下 列 各 款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 一 ) 姓 名 性 別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 二 ) 敘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與 佐 證 資 料 前 項 考 試 疑 義, 得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權 責 或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考 生 為 維 護 考 試 之 客 觀 與 公 平, 恕 不 受 理 考 生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試 卷 書 面 審 查 或 十 六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驗 證 本 校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正 備 取 生 錄 取 通 知 單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一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報 到 驗 證 方 式 日 期 及 地 點 於 放 榜 當 日 同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二 ) 驗 證 所 需 文 件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 (1) 查 驗 中 文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 改 名 者 須 附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2)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報 考 資 格 錄 取 之 考 生,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3)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各 校 院 學 生, 查 驗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且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信 之 大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4) 持 國 外 學 歷 考 生,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三 ) 規 定 辦 理,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入 出 境 紀 錄,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入 出 國 境 紀 錄, 惟 須 提 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供 查 驗 ) (5) 持 大 陸 學 歷 考 生,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四 ) 規 定 辦 理,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入 出 境 紀 錄,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6) 持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考 生, 依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簡 章 附 錄 五 ) 規 定 辦 理,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入 出 境 紀 錄,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2. 應 屆 畢 業 生 辦 理 驗 證 時, 尚 未 能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先 查 驗 學 生 證 正 本 ( 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 及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105 年 7 月 31 日 ) 完 成 補 繳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同 專 班 學 程 組 已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三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錄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驗 證 程 序 後, 倘 因 故 放 棄 而 產 生 缺 額, 由 各 專 班 學 程 8
13 組 依 已 完 成 報 到 而 尚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四 ) 本 校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105 年 9 月 7 日 ( 遇 假 日 則 順 延 ) ( 五 )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錄 取 考 生 ( 含 正 取 備 取 生 ) 對 於 驗 證 及 錄 取 報 到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各 該 專 班 學 程 組 十 七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之 處 理 已 完 成 報 到 驗 證 程 序 之 錄 取 生,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者 ( 入 學 報 到 註 冊 ), 應 填 具 放 棄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聲 明 書,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並 親 簽 後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 遇 假 日 則 順 延 ) 前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各 錄 取 專 班 學 程 組 辦 公 室 十 八 註 冊 入 學 ( 一 ) 註 冊 :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者 毋 需 註 冊 ); 未 依 學 則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註 銷 學 籍 ( 二 )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能 依 規 定 完 成 入 學 手 續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書 面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 1. 重 大 疾 病 需 長 期 療 養 者 2.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3. 懷 孕 分 娩 者 4. 因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者 5.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者 前 項 第 一 至 四 款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除 服 兵 役 依 法 定 役 期 保 留 外, 以 一 年 為 限 ; 第 五 款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三 年 為 限 ( 三 ) 錄 取 考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 含 補 修 )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條 件 畢 業 資 格 取 得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該 專 班 學 程 組 之 規 定 辦 理 ( 四 ) 錄 取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註 冊 入 學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02) 轉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十 九 學 雜 費 及 宿 舍 費 用 資 訊 ( 一 ) 學 雜 費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將 俟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公 佈 於 本 校 學 雜 費 資 訊 專 區 網 頁, 網 址 玆 附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徵 收 標 準 供 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徵 收 標 準 一 覽 表 種 類 院 所 別 文 學 院 法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不 含 地 政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9 商 學 院 理 學 院 傳 播 學 院 地 政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學 雜 費 基 數 12,910 元 13,100 元 14,990 元 學 分 費 請 詳 簡 章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分 則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內 收 費 標 準 ( 二 ) 學 生 宿 舍 費 用 : 1.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之 宿 舍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依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後 之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2.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考 本 校 學 務 處 網 頁 二 十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4 貳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取 得 及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費 用 : 1.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 不 含 轉 帳 手 續 費 ) 2. 費 ( 符 合 資 格 之 考 生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 不 含 轉 帳 手 續 費 ) 二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日 期 : ( 一 ) 報 名 費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止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1.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2. 一 組 繳 費 帳 號 僅 供 考 生 個 人 報 考 1 專 班 學 程 組 使 用, 若 需 報 考 2 個 專 班 學 程 組, 須 再 上 網 取 得 3. 取 得 之 帳 號 僅 限 考 生 個 人 使 用, 切 勿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或 與 他 人 共 用 ( 二 ) 費 : 繳 費 帳 號 於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 詳 見 簡 章 第 2 頁 ) 三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 恕 不 受 理 其 他 繳 款 方 式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款 ( 一 ) 持 第 一 銀 行 晶 片 金 融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操 作 ( 免 扣 手 續 費 ):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繳 費 輸 入 轉 入 行 庫 代 號 (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 ) 輸 入 存 戶 編 號 ( 請 輸 入 個 人 取 得 之 繳 費 帳 號 共 16 位 數 字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 報 名 費 1,300 元, 費 1,000 元 )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二 ) 持 一 銀 或 他 行 晶 片 金 融 卡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操 作 ( 手 續 費 最 高 18 元 ):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其 他 服 務 ( 交 易 ) 選 擇 繳 費 ( 郵 局 則 另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戶 ) 輸 入 第 一 銀 行 代 號 007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個 人 取 得 之 繳 費 帳 號 共 16 位 數 字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 報 名 費 1,300 元, 費 1,000 元 )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使 用 ATM 轉 帳 繳 費 約 1 小 時 後, 請 上 網 查 詢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網 址 親 自 繳 款 至 全 省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以 現 金 繳 款 ( 填 寫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交 易 代 號 現 金 :193 轉 帳 :195), 請 參 考 附 表 一 第 一 銀 行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填 寫 樣 本 ; 免 手 續 費 ) ( 一 ) 戶 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二 ) 戶 號 : 請 填 寫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之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 共 16 位 數 字 ) ( 三 ) 金 額 : 報 名 費 1,300 元 ; 費 1,000 元 ( 符 合 資 格 者 )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晶 片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若 沒 有 該 功 能, 請 向 發 卡 銀 行 申 請 轉 帳 功 能, 或 至 全 省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繳 款 ( 二 ) 請 以 具 有 16 個 欄 位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操 作 ( 切 勿 使 用 轉 帳 帳 號 僅 有 14 個 欄 位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 ( 三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欄 及 手 續 費 欄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操 作 完 成 繳 費 為 確 認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於 轉 帳 隔 日 補 摺 如 繳 費 確 定 成 功 後, 即 可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 四 ) 考 生 本 人 如 無 晶 片 金 融 卡,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轉 帳 繳 費, 並 請 務 必 輸 入 您 的 繳 費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五 ) 繳 費 後, 請 自 行 保 留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 不 須 寄 繳 ) ( 六 ) 本 項 考 試 繳 費 帳 號 不 得 採 跨 行 滙 款, 請 依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如 需 由 國 外 滙 款 者,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電 洽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02)
15 叁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流 程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請 一 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站,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一 ) 報 名 網 址 : 招 生 入 學 網 頁, 進 入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鍵 入 報 名 資 料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 二 )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期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成 繳 款 1 小 時 後, 始 得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請 詳 報 名 流 程 ( 三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期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止 ( 逾 期 不 受 理 ) 為 避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務 必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不 受 理 務 請 留 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因 延 遲 繳 費 或 報 名 系 統 關 閉 致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報 資 料 ( 四 ) 預 覽 輸 入 結 果, 確 認 所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後 送 出, 才 算 完 成 資 料 輸 入 程 序 報 名 資 料 一 旦 確 認 傳 送 後 就 不 能 再 修 改,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 已 逾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限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專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選 考 科 目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請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無 法 聯 絡 或 准 考 證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務 請 列 印 出 報 名 表 自 行 留 存, 以 作 為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之 依 據 ( 五 ) 備 妥 報 名 所 需 審 查 資 料 表 件 並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方 式 辦 理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達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但 並 未 完 成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辦 理 完 成 寄 件 或 上 傳 檔 案,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為 避 免 產 生 收 件 日 期 認 定 疑 義 而 造 成 退 件 或 遺 失, 考 生 請 勿 將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送 至 學 校 警 衛 室 收 發 室 或 非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指 定 繳 交 處 ( 六 ) 考 生 繳 費 後,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其 所 繳 費 用 於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後, 一 律 退 還 新 臺 幣 1,100 元 整 請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填 具 並 寄 出 簡 章 附 表 三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退 費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1. 已 完 成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但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表 件 2.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 七 )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曾 任 大 專 院 校 專 業 技 師 或 教 師 第 7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或 第 9 條 第 5 項 國 外 港 澳 大 專 院 校 畢 肄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仍 採 網 路 報 名, 另 請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五, 並 備 齊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資 料,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郵 寄 至 附 表 指 定 地 點,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否 則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 八 ) 不 具 備 報 考 資 格 第 ( 一 ) ( 二 ) 項 及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但 符 合 專 班 學 程 組 訂 有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之 招 生 條 件 者, 始 得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 九 ) 考 生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即 表 示 同 意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供 試 務 人 員 查 核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報 到 與 遞 補 查 詢 及 錄 取 後 轉 入 本 校 學 籍 系 統 用 ; 如 不 同 意 前 述 事 項, 請 於 考 試 前 告 知 11
16 二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 一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以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點 選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開 放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起 迄 時 間 : 104 年 12 月 16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29 日 ( 二 ) 下 午 5 時 截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請 仔 細 詳 閱 並 確 認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同 意 -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等 資 料, 以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請 至 ATM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1,300 元 - 完 成 繳 費 1 小 時 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每 份 網 路 報 名 表 產 生 1 組 繳 費 帳 號, 且 僅 供 1 人 報 考 1 專 班 學 程 組 使 用 * 若 報 考 2 專 班 學 程 組 時, 請 再 上 網 取 得 第 2 組 繳 費 帳 號 * 繳 費 方 式 請 詳 閱 簡 章 - 報 名 繳 費 說 明 * 低 ( 或 中 低 ) 收 入 戶 考 生 仍 須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並 得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一 ) 前, 依 簡 章 規 定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 或 30% 減 免 ) 優 待 ( 優 待 僅 限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 ( 二 )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須 完 成 前 項 繳 費 1 小 時 後, 始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點 選 填 寫 報 名 表 * 網 路 開 放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起 迄 時 間 : 104 年 12 月 16 日 (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0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截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依 序 輸 入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後, 確 認 送 出 列 印 報 名 表 自 行 留 存 或 另 存 新 檔 * 輸 入 報 名 各 項 資 料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務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自 行 存 查, 以 確 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須 繳 審 審 查 查 資 資 料 料 免 繳 審 查 資 料 依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資 料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 務 必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簡 章 分 則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12
17 三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繳 交 報 名 所 需 相 關 表 件 )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日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逾 期 不 受 理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 點 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選 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考 EMBA 請 點 選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或 點 選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以 通 訊 郵 寄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黏 貼 於 B4 大 型 信 封 或 包 裹 上 分 項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瀏 覽 各 項 審 查 資 料 掛 號 郵 寄 至 招 生 專 班 進 行 合 併 檔 案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繳 交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一 專 班 採 通 訊 郵 寄 : 1. 請 於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中,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出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型 信 封 或 包 裹 上, 將 各 專 班 學 程 組 規 定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表 件, 平 放 裝 入 前 述 之 B4 大 型 信 封 或 包 裹 內, 於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至 招 生 專 班, 或 於 指 定 時 間 親 送 至 專 班 學 程 組 辦 公 室 2. 如 指 定 郵 寄 繳 交 資 料 過 多, 請 以 包 裹 方 式 郵 寄, 每 1 報 名 資 料 袋 限 裝 1 人 1 專 班 學 程 組 報 名 資 料 ( 同 1 專 班 學 程 組 資 料 一 起 打 包 寄 送, 切 勿 分 散 寄 出 ), 並 於 包 裹 上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原 件 退 還 不 予 受 理 ) 3. 掛 號 郵 寄 單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以 作 為 完 成 郵 寄 之 憑 證 二 專 班 採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 1.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10.x 以 上 版 本 瀏 覽 器 操 作, 勿 使 用 平 板 式 電 腦 手 機, 以 避 免 報 名 資 料 流 失 2.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請 依 各 專 班 要 求 項 目, 分 項 製 作 成 PDF 格 式 檔 案 後 再 逐 一 上 傳 ( 若 以 其 他 格 式 製 做 之 資 料, 如 WORD 或 JPG 等, 須 先 下 載 製 作 PDF 檔 案 之 程 式, 進 行 資 料 轉 成 PDF 檔 並 存 檔 後, 再 行 上 傳 ); 單 一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以 3.5MB 為 限, 每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有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之 檔 案 總 容 量 以 10MB 為 限 若 未 遵 守 前 述 規 定, 因 此 致 上 傳 之 檔 案 無 法 完 整 呈 現,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3. 考 生 於 本 校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該 專 班 學 程 組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並 完 成 確 認, 若 逾 繳 交 截 止 日, 本 系 統 即 關 閉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功 能 4. 於 資 料 上 傳 期 限 內, 各 項 審 查 項 目 資 料 上 傳 後 可 隨 時 瀏 覽 刪 除 及 再 上 傳, 但 一 旦 執 行 進 行 檔 案 合 併 功 能, 就 不 可 更 換 檔 案 內 容, 僅 可 瀏 覽, 請 考 生 務 必 審 慎 操 作 5. 第 一 次 進 入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務 必 更 改 密 碼,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同 一 人 如 報 考 2 個 專 班 學 程 組 以 上, 其 中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曾 作 修 改 密 碼 動 作, 另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登 錄 畫 面 之 密 碼 也 一 併 更 新 13
18 肆 招 生 系 所 學 程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其 他 規 定 專 班 別 組 別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50% 書 面 審 查 5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24 名 A111 一 累 計 二 年 以 上 之 國 語 文 教 學 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 中 學 國 小 教 師 教 科 書 編 輯 華 語 教 學 教 師 文 教 機 構 教 師 等 ) 二 上 述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係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日 期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科 目 中 國 文 學 史 及 思 想 史 一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25% 二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25%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資 歷 審 核 表 一 式 四 份 ( 請 至 本 專 班 網 站 下 載 ) 2.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明 影 本 3.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公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報 考 者 請 繳 交 實 際 專 任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應 詳 列 服 務 起 迄 日 期 並 加 蓋 校 印 ), 現 任 學 校 年 資 未 滿 二 年 者, 請 另 繳 交 任 職 他 校 之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各 校 核 發 之 證 明 書 影 本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甲.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相 關 資 料 : 檢 附 最 近 五 年 內 國 語 文 教 學 相 關 工 作 表 現 資 料, 如 教 案 教 學 計 畫 獲 獎 紀 錄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工 作 成 果 等 方 面,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或 論 著 各 一 式 二 份 乙.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 檢 附 自 傳 ( 以 600 字 稿 紙 親 筆 書 寫,1000 字 為 限 ) 研 究 計 畫 ( 詳 細 格 式 可 參 考 本 專 班 網 站 )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各 一 式 二 份 6. 男 性 請 附 退 伍 令 國 民 兵 役 證 明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6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共 一 式 二 份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有 敘 薪 考 量 之 錄 取 生, 可 於 入 學 後 向 本 專 班 索 取 同 意 進 修 證 明 書 格 式 二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三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文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3,500 元 四 上 課 時 間 : 以 學 期 中 隔 週 之 週 六 週 日 與 暑 假 上 課 為 原 則, 錄 取 後, 於 105 年 9 月 開 始 上 課 總 成 績 同 分 1. 中 國 文 學 史 及 思 想 史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2.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成 績 :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分 機 或 (02) 郭 小 姐 網 址 : 14
19 專 班 別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0% 50% 書 面 審 查 50%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4 名 A121 需 符 合 下 列 四 項 資 格 之 一 : 一 現 任 公 ( 私 ) 立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之 校 長 主 任 組 長 專 任 教 師 或 幼 兒 園 之 園 長 及 專 任 教 師, 且 需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二 項 資 格 : ( 一 ) 依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二 ) 實 際 任 教 年 資 滿 1 年 以 上, 且 現 仍 在 職 1. 任 教 年 資 以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2. 任 教 年 資 不 含 代 理 代 課 試 用 實 習 等 教 師 及 服 義 務 役 之 年 資 二 現 任 行 政 機 關 銓 敘 合 格 之 相 關 職 系 人 員 三 大 專 校 院 之 行 政 人 員, 且 現 職 年 資 2 年 以 上 四 現 任 公 ( 私 ) 立 中 等 學 校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家 長 會 會 長 副 會 長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50 名 參 加 3 月 26 日 星 期 六 教 育 學 院 ( 井 塘 樓 ) 一 教 育 職 務 相 關 經 驗 二 工 作 經 驗 三 優 良 教 育 事 蹟 表 現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專 班 網 站 下 載 ) 2.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明 影 本 3. 合 格 教 師 證 明 或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或 家 長 會 會 長 副 會 長 當 選 證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4. 服 務 年 資 及 現 職 證 明 5. 自 傳 ( 應 包 含 教 育 職 務 相 關 經 驗 工 作 經 驗 優 良 教 育 事 蹟 表 現 等 ), 並 請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6. 男 性 請 附 退 伍 令 國 民 兵 役 證 明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6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一 冊 一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教 育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4,000 元 三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六 週 日 與 暑 期 上 課 為 原 則 錄 取 後, 於 105 年 9 月 開 始 上 課 四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5 日 公 布 於 本 專 班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分 機 蔡 小 姐 網 址 : 15
20 專 班 別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考 生 ) 招 生 名 額 20 名 3 名 專 班 組 代 碼 A131 A132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筆 試 0% 50% 一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1. 中 小 學 ( 含 高 級 中 學 ) 教 師 2. 圖 書 館 從 業 人 員 或 具 資 訊 服 務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3. 文 化 教 育 行 政 相 關 工 作 者 二 報 考 乙 組 (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考 生 ) 者,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偏 遠 地 區 之 認 定, 請 以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為 準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甲 組 至 多 40 名, 乙 組 6 名 參 加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百 年 樓 四 樓 圖 檔 所 書 面 審 查 同 繳 交 資 料 第 4 項 5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專 班 網 頁 下 載 ) 2.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中 小 學 教 師, 須 繳 交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圖 書 館 從 業 人 員, 資 訊 服 務 文 化 教 育 行 政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須 繳 交 現 職 證 明 影 本 4.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1 自 傳 2 研 究 計 畫 ( 包 括 題 目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興 趣 等 ) 3 特 殊 表 現, 如 個 人 比 賽 得 獎 紀 錄 論 文 發 表 等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如 語 言 或 專 業 技 能 檢 定 成 績 記 功 嘉 獎 帶 領 學 生 比 賽 成 績 參 加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等 5. 報 考 乙 組 (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考 生 ) 者, 須 另 繳 交 偏 遠 地 區 認 定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6. 推 薦 信 一 份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5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三 份, 推 薦 信 另 附, 試 後 恕 不 退 還 一 修 業 年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原 則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6,000 元 三 修 課 方 式 : 本 班 有 九 成 以 上 課 程 通 過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以 線 上 網 路 教 學 為 主, 輔 以 實 體 面 授 課 程, 學 生 透 過 網 路 與 教 師 進 行 互 動 討 論 與 作 業 考 試 非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上 課 時 間 以 週 末 或 暑 假 為 原 則 錄 取 後, 於 105 年 9 月 開 始 上 課 四 本 專 班 係 依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申 請 審 核 及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其 所 授 予 之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將 附 記 遠 距 教 學 之 授 課 方 式 五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公 布 於 本 專 班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書 審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電 話 :(02) 分 機 毛 助 教 聯 絡 資 訊 網 址 : 16
21 專 班 別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89 名 A211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具 工 作 經 驗 兩 年 以 上 者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止 ; 服 役 年 資 可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惟 男 性 須 役 畢 或 免 役 )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20% 40% 書 面 審 查 40% 日 期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科 目 議 題 分 析 ( 含 兩 岸 財 經 公 共 議 題 各 2 題, 考 生 自 選 2 題 )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同 繳 交 資 料 依 筆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30 名 參 加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8:00~17:00 社 科 院 綜 合 院 館 南 棟 13 樓 會 議 室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ㄧ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 請 至 本 學 程 網 站 下 載 ) 2. 相 關 文 件 ( 包 括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退 伍 令 或 免 役 證 明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及 修 習 其 他 碩 士 學 分 班 結 業 證 書 等 資 料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3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共 一 式 五 份 ( 第 1 項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及 影 本 四 份 )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社 科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5,500 元 二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5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之 參 酌 順 序 1. 筆 試 成 績 2. 成 績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分 機 或 林 助 教 黃 助 教 網 址 : : 17
22 專 班 別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29 名 A231 一 累 計 二 年 以 上 之 土 地 事 務 財 務 金 融 法 律 資 訊 工 程 建 築 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上 開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係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止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25% 50% 書 面 審 查 25% 日 期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科 目 土 地 問 題 分 析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依 筆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54 名 參 加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8:00~18:00 3 月 20 日 星 期 日 8:00~13:00 綜 合 院 館 南 棟 6 樓 室 工 作 經 驗 資 歷 及 專 業 表 現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 請 至 本 系 網 站 下 載 ) 2. 自 傳 3. 研 究 計 畫 : 內 容 必 須 至 少 包 括 : (1) 研 究 主 題 (2)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3)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4) 研 究 方 法 (5) 參 考 文 獻 4.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如 在 職 證 明 書 公 司 證 明 文 件 勞 保 卡 等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項 目 : 1. 研 究 計 畫 2. 代 表 性 研 究 著 作 3. 對 土 地 事 務 之 瞭 解 程 度 4.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5,500 元 三 考 生 經 考 試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學 分 課 程 科 目 ( 含 補 修 )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條 件 畢 業 資 格 之 取 得 等 事 項, 請 詳 見 本 系 網 站 四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領 域 包 括 土 地 政 策 及 法 制 不 動 產 開 發 與 經 營 管 理 土 地 與 環 境 規 劃 及 土 地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四 大 群 組 五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3 年 六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本 系 網 站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之 參 酌 順 序 1. 成 績 2. 筆 試 成 績 :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分 機 曾 助 教 網 址 : 18
23 專 班 別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24 名 A311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一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 且 有 二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二 具 碩 士 學 位, 且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三 具 博 士 學 位, 且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30% 30% 書 面 審 查 40% 日 期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科 目 國 際 關 係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同 繳 交 資 料 依 筆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招 生 名 額 至 多 48 名 參 加 3 月 20 日 星 期 日 9:00~12:00 13:00~17:00 綜 合 院 館 北 棟 9 樓 教 室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 請 至 本 專 班 網 站 下 載 ) 2.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如 在 職 證 明 公 家 機 關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勞 保 卡 公 司 證 明 文 件 等 ) 3. 應 考 學 歷 或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 如 以 最 高 學 歷 應 考 者, 僅 需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4. 自 傳 及 研 究 計 畫 5.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如 工 作 經 歷 相 關 證 件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或 足 以 說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5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共 一 式 五 份 ( 第 2 至 3 項 請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及 影 本 四 份 ), 第 1 至 4 項 為 必 須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5,250 元 二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及 週 六 整 天 為 原 則 三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專 班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之 參 酌 順 序 1.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2. 成 績 :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分 機 楊 助 教 網 址 : 19
24 專 班 別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29 名 A321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一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 且 有 二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具 碩 士 學 位, 且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三 具 博 士 學 位, 且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30% 30% 日 期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科 目 參 加 資 格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書 面 審 查 同 繳 交 資 料 40% 國 際 關 係 依 筆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50 名 參 加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9:00~17:30 綜 合 院 館 北 棟 11 樓 教 室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 請 至 本 專 班 網 站 下 載 ) 2.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如 在 職 證 明 書 公 家 機 關 銓 敘 證 明 勞 保 卡 或 退 伍 令 ) 3.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4. 自 傳 及 研 究 計 畫 5. 其 他 足 以 說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等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5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共 一 式 二 份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總 成 績 同 分 1. 筆 試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2. 成 績 一 項 目 1. 個 人 研 究 著 作 2. 未 來 研 究 計 畫 3. 對 國 家 安 全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 含 兩 岸 關 係 ) 以 及 國 際 事 務 之 瞭 解 程 度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5,250 元 三 授 課 時 間 : 每 週 約 排 課 2 至 3 天, 時 段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間 及 週 六 為 原 則 四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2 日 公 布 於 本 專 班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2) 賴 小 姐 網 址 : : 20
25 專 班 別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班 別 高 階 經 營 班 組 別 全 球 企 業 家 A 全 球 企 業 家 B 招 生 名 額 55 名 5 名 專 班 組 代 碼 A411 A412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0% 60% 書 面 審 查 4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ㄧ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且 12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 或 修 滿 政 大 企 家 班 30 學 分 以 上 者 ) 需 10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需 8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 兵 役 年 資 得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 另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可 增 計 2 年 工 作 年 資 ) 參 加 資 格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10 名 參 加 日 期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地 點 同 繳 交 資 料 另 行 公 告 於 商 學 院 EMBA 網 頁 不 具 備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歷 第 5 條 各 項 規 定, 但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並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2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0 名 參 加 ㄧ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裝 訂, 第 1 項 為 必 繳 資 料 ): 1. 報 考 資 料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 並 至 EMBA 書 審 系 統 填 寫 上 傳 書 審 資 料 與 下 載 列 印, 網 址 : 上 傳 資 料 包 含 (1) 服 務 機 構 組 織 圖 ;(2) 應 考 學 歷 及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3)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如 勞 保 卡 在 職 證 明 書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公 家 機 關 每 年 度 之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退 伍 令 影 本 等, 以 上 證 明 必 須 記 載 姓 名 機 構 名 年 資 起 訖 年 月 職 務 等, 並 列 表 計 算 工 作 年 資 該 證 明 不 得 以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取 代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所 繳 證 件 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4)2 吋 照 片 2. 個 人 工 作 名 片 一 張 3. 若 曾 修 習 國 內 外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 已 結 業 者, 請 附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 在 學 者, 請 開 課 單 位 開 立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修 習 學 分 之 課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 4. 其 他 個 人 能 力 經 歷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等 ) 5. 推 薦 信 ( 格 式 不 限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一 本 班 全 球 企 業 家 B 組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 欲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時 除 上 述 應 繳 資 料 外, 請 一 併 填 寫 附 表 六 之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足 以 彰 顯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2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 報 考 資 格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報 考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商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10,000 元 ( 若 選 修 境 外 學 習 課 程 每 學 分 17,000 元 ) 三 排 課 時 間 : 以 週 間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與 星 期 日 的 全 天, 隔 週 排 課 為 原 則 四 各 項 規 定 每 學 年 視 情 況 調 整 五 本 專 班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各 班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六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之 參 酌 順 序 聯 絡 資 訊 成 績 電 話 :(02) 網 址 : : 21
26 專 班 別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班 別 高 階 經 營 班 組 別 文 化 創 意 科 技 與 資 通 創 新 A 文 化 創 意 科 技 與 資 通 創 新 B 招 生 名 額 57 名 3 名 專 班 組 代 碼 A413 A414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筆 試 0% 60% 書 面 審 查 4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ㄧ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且 10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 或 修 滿 政 大 企 家 班 30 學 分 以 上 者 ) 需 8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需 6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 兵 役 年 資 得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 另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可 增 計 2 年 工 作 年 資 ) 參 加 資 格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14 名 參 加 日 期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地 點 同 繳 交 資 料 另 行 公 告 於 商 學 院 EMBA 網 頁 不 具 備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歷 第 5 條 各 項 規 定, 但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並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0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6 名 參 加 ㄧ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裝 訂, 第 1 項 為 必 繳 資 料 ): 1. 報 考 資 料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 並 至 EMBA 書 審 系 統 填 寫 上 傳 書 審 資 料 與 下 載 列 印, 網 址 : 上 傳 資 料 包 含 (1) 服 務 機 構 組 織 圖 ;(2) 應 考 學 歷 及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3)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如 勞 保 卡 在 職 證 明 書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公 家 機 關 每 年 度 之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退 伍 令 影 本 等, 以 上 證 明 必 須 記 載 姓 名 機 構 名 年 資 起 訖 年 月 職 務 等, 並 列 表 計 算 工 作 年 資 該 證 明 不 得 以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取 代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所 繳 證 件 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4)2 吋 照 片 2. 個 人 工 作 名 片 一 張 3. 若 曾 修 習 國 內 外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 已 結 業 者, 請 附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 在 學 者, 請 開 課 單 位 開 立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修 習 學 分 之 課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 4. 其 他 個 人 能 力 經 歷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等 ) 5. 推 薦 信 ( 格 式 不 限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一 本 班 文 化 創 意 科 技 與 資 通 創 新 B 組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 欲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時 除 上 述 應 繳 資 料 外, 請 一 併 填 寫 附 表 六 之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足 以 彰 顯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0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 報 考 資 格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報 考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商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10,000 元 ( 若 選 修 境 外 學 習 課 程 每 學 分 17,000 元 ) 三 排 課 時 間 : 以 週 間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與 星 期 日 的 全 天, 隔 週 排 課 為 原 則 四 各 項 規 定 每 學 年 視 情 況 調 整 五 本 專 班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各 班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六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電 話 :(02) 聯 絡 資 訊 網 址 : 22
27 專 班 別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班 別 高 階 經 營 班 組 別 國 際 金 融 A 國 際 金 融 B 招 生 名 額 53 名 2 名 專 班 組 代 碼 A415 A416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筆 試 0% 60% 書 面 審 查 4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ㄧ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且 10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 或 修 滿 政 大 企 家 班 30 學 分 以 上 者 ) 需 8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需 6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 兵 役 年 資 得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 另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可 增 計 2 年 工 作 年 資 ) 參 加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06 名 參 資 格 加 日 期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於 商 學 院 EMBA 網 頁 同 繳 交 資 料 不 具 備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歷 第 5 條 各 項 規 定, 但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並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0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6 名 參 加 ㄧ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裝 訂, 第 1 項 為 必 繳 資 料 ): 1. 報 考 資 料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 並 至 EMBA 書 審 系 統 填 寫 上 傳 書 審 資 料 與 下 載 列 印, 網 址 : 上 傳 資 料 包 含 (1) 服 務 機 構 組 織 圖 ;(2) 應 考 學 歷 及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3)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如 勞 保 卡 在 職 證 明 書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公 家 機 關 每 年 度 之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退 伍 令 影 本 等, 以 上 證 明 必 須 記 載 姓 名 機 構 名 年 資 起 訖 年 月 職 務 等, 並 列 表 計 算 工 作 年 資 該 證 明 不 得 以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取 代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所 繳 證 件 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4)2 吋 照 片 2. 個 人 工 作 名 片 一 張 3. 若 曾 修 習 國 內 外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 已 結 業 者, 請 附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 在 學 者, 請 開 課 單 位 開 立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修 習 學 分 之 課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 4. 其 他 個 人 能 力 經 歷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等 ) 5. 推 薦 信 ( 格 式 不 限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一 本 班 國 際 金 融 B 組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 欲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時 除 上 述 應 繳 資 料 外, 請 一 併 填 寫 附 表 六 之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足 以 彰 顯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0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 報 考 資 格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報 考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商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10,000 元 ( 若 選 修 境 外 學 習 課 程 每 學 分 17,000 元 ) 三 排 課 時 間 : 以 週 間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與 星 期 日 的 全 天, 隔 週 排 課 為 原 則 四 各 項 規 定 每 學 年 視 情 況 調 整 五 本 專 班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各 班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六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電 話 :(02) 聯 絡 資 訊 網 址 : 23
28 專 班 別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班 別 高 階 經 營 班 組 別 生 技 醫 療 招 生 名 額 15 名 專 班 組 代 碼 A417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0% 60% 書 面 審 查 4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ㄧ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且 10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 或 修 滿 政 大 企 家 班 30 學 分 以 上 者 ) 需 8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需 6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 兵 役 年 資 得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 另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可 增 計 2 年 工 作 年 資 ) 參 加 資 格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45 名 參 加 日 期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於 商 學 院 EMBA 網 頁 同 繳 交 資 料 ㄧ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裝 訂, 第 1 項 為 必 繳 資 料 ): 1. 報 考 資 料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 並 至 EMBA 書 審 系 統 填 寫 上 傳 書 審 資 料 與 下 載 列 印, 網 址 : 上 傳 資 料 包 含 (1) 服 務 機 構 組 織 圖 ;(2) 應 考 學 歷 及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3)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如 勞 保 卡 在 職 證 明 書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公 家 機 關 每 年 度 之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退 伍 令 影 本 等, 以 上 證 明 必 須 記 載 姓 名 機 構 名 年 資 起 訖 年 月 職 務 等, 並 列 表 計 算 工 作 年 資 該 證 明 不 得 以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取 代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所 繳 證 件 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4)2 吋 照 片 2. 個 人 工 作 名 片 一 張 3. 若 曾 修 習 國 內 外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 已 結 業 者, 請 附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 在 學 者, 請 開 課 單 位 開 立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修 習 學 分 之 課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 4. 其 他 個 人 能 力 經 歷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等 ) 5. 推 薦 信 ( 格 式 不 限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商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10,000 元 ( 若 選 修 境 外 學 習 課 程 每 學 分 17,000 元 ) 二 排 課 時 間 : 以 週 間 晚 上 及 星 期 六 與 星 期 日 的 全 天, 隔 週 排 課 為 原 則 三 各 項 規 定 每 學 年 視 情 況 調 整 四 本 專 班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各 班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五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之 參 酌 順 序 聯 絡 資 訊 : 成 績 電 話 :(02) 網 址 : 24
29 專 班 別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班 別 全 球 台 商 班 組 別 A 組 B 組 招 生 名 額 24 名 6 名 專 班 組 代 碼 A420 A421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筆 試 0% 60% 書 面 審 查 4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總 成 績 同 分 之 參 酌 順 序 聯 絡 資 訊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ㄧ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且 10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 或 修 滿 政 大 企 家 班 30 學 分 以 上 者 ) 需 8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需 6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 兵 役 年 資 得 計 入 工 作 年 資 ; 另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可 增 計 2 年 工 作 年 資 ) 參 加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54 名 資 格 參 加 日 期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於 商 學 院 EMBA 網 頁 同 繳 交 資 料 不 具 備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歷 第 5 條 各 項 規 定, 但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並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0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2 名 參 加 ㄧ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裝 訂, 第 1 項 為 必 繳 資 料 ): 1. 報 考 資 料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 並 至 EMBA 書 審 系 統 填 寫 上 傳 書 審 資 料 與 下 載 列 印, 網 址 : 上 傳 資 料 包 含 (1) 服 務 機 構 組 織 圖 ;(2) 應 考 學 歷 及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3)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 如 勞 保 卡 在 職 證 明 書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公 家 機 關 每 年 度 之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退 伍 令 影 本 等, 以 上 證 明 必 須 記 載 姓 名 機 構 名 年 資 起 訖 年 月 職 務 等, 並 列 表 計 算 工 作 年 資 該 證 明 不 得 以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取 代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所 繳 證 件 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4)2 吋 照 片 2. 個 人 工 作 名 片 一 張 3. 若 曾 修 習 國 內 外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 已 結 業 者, 請 附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 在 學 者, 請 開 課 單 位 開 立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修 習 學 分 之 課 目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 4. 其 他 個 人 能 力 經 歷 及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著 作 得 獎 紀 錄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等 ) 5. 推 薦 信 ( 格 式 不 限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EMBA)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一 本 班 B 組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 欲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時 除 上 述 應 繳 資 料 外, 請 一 併 填 寫 附 表 六 之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足 以 彰 顯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具 備 有 擔 任 高 階 經 理 人 10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 報 考 資 格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報 考 二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商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10,000 元 ( 若 選 修 境 外 學 習 課 程 每 學 分 17,000 元 ) 三 排 課 時 間 : 每 月 月 初 的 星 期 四 至 星 期 日 排 課 為 原 則 四 各 項 規 定 每 學 年 視 情 況 調 整 五 本 專 班 屬 學 籍 分 組,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各 班 名 額 不 得 流 用 六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學 程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電 話 :(02) 網 址 : 25
30 專 班 別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傳 播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A) 24 名 A511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0% 50% 書 面 審 查 5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需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具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或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且 有 4 年 以 上 工 作 年 資 ( 不 含 服 義 務 役 年 資 ) 者 二 不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 含 ) 以 上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及 不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5 條 規 定, 但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且 有 4 年 以 上 工 作 年 資 ( 不 含 服 義 務 役 年 資 ) 者 參 加 資 格 依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40 名 參 加 日 期 3 月 20 日 星 期 日 地 點 同 繳 交 資 料 另 行 公 告 於 傳 播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A) 網 頁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2.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如 勞 保 卡 在 職 證 明 書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或 其 他 等 ),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4. 自 傳 5. 研 究 計 畫 ( 包 括 題 目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興 趣 等 ) 6.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如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傳 播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A)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傳 播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A)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6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共 一 式 五 份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本 專 班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欲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時 除 上 述 應 繳 資 料 外, 請 一 併 填 寫 附 表 六 之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足 以 彰 顯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4 年 以 上 工 作 年 資 ( 不 含 服 義 務 役 年 資 ) 相 關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 報 考 資 格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同 意 後, 始 得 報 考 二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三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傳 播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6,000 元 四 畢 業 學 分 :36 學 分 五 上 課 時 間 : 週 六 全 天 六 上 課 地 點 : 政 治 大 學 傳 播 學 院 教 學 大 樓 七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專 班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電 話 :(02) 分 機 或 (02) 劉 小 姐 聯 絡 資 訊 網 址 : : 26
31 專 班 別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65 名 專 班 組 代 碼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筆 試 20% 40% 書 面 審 查 40%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總 成 績 同 分 之 參 酌 順 序 聯 絡 資 訊 A711 不 限 科 系, 惟 需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資 格 之 一 : 一 具 學 士 學 位 ( 或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 且 有 四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具 碩 士 學 位, 且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三 具 博 士 學 位, 且 有 二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日 期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科 目 社 會 議 題 分 析 ( 中 文 命 題, 中 文 作 答 ) 參 加 資 格 依 筆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100 名 參 加 日 期 時 間 3 月 20 日 星 期 日 08:30~17:30 地 點 木 柵 校 本 部 綜 合 院 館 北 棟 14 樓 法 學 院 研 討 室 同 繳 交 文 件 一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 請 於 本 班 網 頁 下 載 表 格, 網 址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曾 改 名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備 查 ; 非 以 最 高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另 行 繳 交 報 考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3.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如 勞 保 局 製 發 之 勞 保 被 保 險 人 年 資 資 料 表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在 職 離 職 證 明 文 件 公 務 機 關 每 年 度 之 銓 敘 證 明 聘 任 書 退 伍 令 正 反 面 ( 或 其 他 可 資 計 算 服 役 期 間 之 文 件 ) 等 資 料 影 本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未 出 具 證 明 之 工 作 經 驗 不 得 採 計 工 作 年 資 4. 專 業 工 作 表 現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 足 以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文 件 影 本 ( 例 如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在 職 進 修 證 明 或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等 ) 5. 自 傳 ( 不 限 字 數,A4 格 式 手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 6. 研 究 計 畫 ( 請 於 本 專 班 網 頁 下 載 研 究 計 畫 表 格 )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請 依 序 將 第 1 至 6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至 多 40 頁, 一 式 六 份, 恕 不 退 還 一 新 生 註 冊 後 第 一 學 期 不 得 休 學 二 收 費 標 準 及 畢 業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法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6,000 元 3. 畢 業 學 分 數 :54 學 分 及 畢 業 論 文 4. 修 業 年 限 :2-4 年 三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間 及 週 六 ( 實 際 上 課 時 間 依 各 科 授 課 教 師 而 定 ) 四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詳 見 本 專 班 網 頁 之 修 業 辦 法 五 上 課 地 點 : 基 礎 課 程 原 則 上 於 週 五 晚 間 或 週 六 在 校 本 部 上 課 ( 基 礎 課 程 科 目 請 參 考 本 班 網 頁 ); 其 他 課 程 則 在 公 企 中 心 或 校 本 部 上 課 ( 如 遇 公 企 中 心 改 建, 將 另 於 適 當 地 點 授 課 ) 六 通 訊 地 址 :11605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 傳 真 號 碼 : ) 七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2 日 公 布 於 本 專 班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1. 成 績 2. 書 審 成 績 電 話 :(02) 分 機 陳 助 教 網 址 : 27
32 專 班 別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專 班 組 代 碼 特 定 報 考 資 格 25 名 A821 一 目 前 從 事 資 訊 相 關 工 作 或 欲 再 進 修 之 專 業 人 員, 累 計 滿 二 年 以 上 ( 不 含 服 役 年 資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者 二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止 考 試 項 目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筆 試 30% 40% 書 面 審 查 30% 日 期 2 月 28 日 星 期 日 科 目 計 算 機 概 論 參 加 資 格 依 筆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加 權 計 算 後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至 多 50 名 參 加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同 繳 交 資 料 3 月 19 日 星 期 六 大 仁 樓 教 室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ㄧ 報 名 時 應 行 繳 交 資 料 : (1) 學 歷 證 明 : 學 歷 證 件 及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2) 工 作 經 歷 審 核 表 ( 請 至 本 系 碩 專 班 網 站 下 載 ) (3) 研 究 計 畫 書 (4) 有 效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未 出 具 證 明 之 工 作 經 驗 不 得 採 計 工 作 年 資 (5) 專 業 工 作 表 現 :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及 其 他 足 以 說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之 資 料 (6) 其 他 無 法 網 路 上 傳 之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如 作 品 集 推 薦 信 二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1. 第 1 至 第 5 項 以 網 路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傳 電 子 檔 案,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第 6 項 以 通 訊 郵 寄 方 式,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校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或 以 現 場 繳 件 方 式 於 12 月 29 日 ( 二 )9:00~12:00 14:00~17:00 送 至 本 校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辦 公 室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一 收 費 標 準 1. 學 雜 費 : 準 用 本 校 公 告 之 理 學 院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標 準 2.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5,500 元 二 上 課 時 間 :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及 週 六 整 天 為 原 則 ; 錄 取 後, 於 105 年 9 月 開 始 上 課 三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為 五 年 四 詳 細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前 3 日 公 布 於 本 專 班 網 站,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總 成 績 同 分 1.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之 參 酌 順 序 2. 筆 試 成 績 聯 絡 資 訊 : 電 話 :(02) 分 機 林 小 姐 網 址 : 28
33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略 第 三 條 略 第 四 條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略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29
34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0
35 附 錄 二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本 校 第 64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名 稱 及 全 文 二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要 點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三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二 十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未 達 四 十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汽 機 車 駕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進 入 試 場 並 置 試 桌 上, 以 便 查 驗 ; 如 未 攜 帶 上 述 列 舉 之 證 件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無 誤 後, 得 先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相 關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並 查 驗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五 考 生 須 依 編 定 之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確 實 檢 查 其 試 卷 ( 卡 )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完 全 相 同, 如 見 號 碼 不 同, 應 立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對, 在 未 查 明 前 作 答 或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六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不 具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外 ( 若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不 得 攜 帶 書 刊 紙 張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具 記 憶 通 訊 之 設 備 或 任 何 足 以 妨 礙 考 試 秩 序 之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持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七 考 生 除 因 題 目 印 刷 不 清, 得 於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十 分 鐘 內 舉 手 就 試 題 發 問 外, 不 得 發 問 八 各 科 試 卷 紙 張 均 足 敷 實 際 需 要,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增 加 用 紙 九 考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人 以 試 卷 便 利 他 人 窺 閱 答 案 或 在 考 桌 上 准 考 證 上 手 腿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偷 窺,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冒 名 頂 替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二 考 生 入 場 後, 攜 帶 試 卷 ( 卡 )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攜 帶 試 題 紙 出 場 者, 其 當 時 所 考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如 毀 損 試 卷 ( 卡 ) 於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註 記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如 於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四 考 生 交 卷 ( 卡 ) 後, 應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在 附 近 門 口 或 窗 外 逗 留 ; 在 場 外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五 考 生 於 各 節 考 試 時 間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應 停 止 作 答, 俟 監 試 人 員 收 其 試 卷 ( 卡 ) 後, 方 可 離 座 出 場 鈴 ( 鐘 ) 聲 響 畢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或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考 生 試 卷 ( 卡 )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卷 ( 卡 ) 不 予 計 分 十 八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31
36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32
37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七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33
38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4
39 附 錄 四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一 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學 歷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明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35
40 第 五 條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一 目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第 七 條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36
41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第 八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第 九 條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第 十 條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 經 甄 試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甄 試, 得 以 筆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甄 試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7
42 附 錄 五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檢 覈, 指 香 港 或 澳 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高 級 文 憑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之 審 查 ; 所 稱 採 認, 指 經 審 查 後 就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之 認 定 第 3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由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屬 實 者 予 以 採 認 前 項 認 可 名 冊 由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第 4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應 備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二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四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第 5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經 檢 覈,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者, 始 予 認 定 其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6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製 發 之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檢 覈 及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或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者 二 持 語 文 或 職 業 訓 練 所 獲 之 能 力 證 ( 明 ) 書 者 三 修 畢 博 士 班 課 程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而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為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者 四 持 名 ( 榮 ) 譽 博 士 學 位 者 五 修 習 課 程 非 屬 正 規 學 制 者 六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以 外 地 區 設 立 之 分 校 就 讀 者 第 7 條 受 理 機 關 或 學 校 辦 理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之 採 認 發 生 困 難 時, 得 函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必 要 時 並 得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舉 行 甄 試 甄 試 合 格 者, 始 予 採 認 前 項 所 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為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第 8 條 在 臺 灣 地 區 立 案 之 香 港 或 澳 門 私 立 學 校 學 歷 依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第 9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歷 之 檢 覈 及 採 認, 除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外, 得 由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補 充 規 定 第 10 條 本 辦 法 自 本 條 例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但 有 本 條 例 第 六 十 二 條 但 書 情 形 時, 分 別 自 本 條 例 一 部 或 全 部 施 行 之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8
43 附 錄 六 大 學 校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 大 學 大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000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0048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8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0002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0049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1039 玄 奘 大 學 000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0050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40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0004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0051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41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0005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0052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1042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0006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1001 東 海 大 學 1043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0007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1002 輔 仁 大 學 1044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0008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1003 東 吳 大 學 1045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0009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04 中 原 大 學 1046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0012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1005 淡 江 大 學 1047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0013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006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8 亞 洲 大 學 0014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07 逢 甲 大 學 1049 開 南 大 學 0015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08 靜 宜 大 學 1050 佛 光 大 學 0016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1009 長 庚 大 學 1051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0017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10 元 智 大 學 1052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0018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11 中 華 大 學 1053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0019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1012 大 葉 大 學 1054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0020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1013 華 梵 大 學 1055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002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14 義 守 大 學 1056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0022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1015 世 新 大 學 1057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0023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016 銘 傳 大 學 1058 明 道 大 學 0024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17 實 踐 大 學 1059 康 寧 大 學 0025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18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60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002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1019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1061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0027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0 南 華 大 學 1062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0028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21 真 理 大 學 1063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0029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1022 大 同 大 學 1064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0030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23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1065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0031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24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1066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0032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1025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1067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0033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26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68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0034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1027 慈 濟 大 學 1069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0035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1028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1070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0036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029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1071 台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0037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030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1072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0038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1031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73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0039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1032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74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0042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1033 長 榮 大 學 1075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0043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34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1076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0044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1035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1077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0046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1036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107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0047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1037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3002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境 外 學 歷, 請 填 8888; 若 無 適 合 之 學 校 代 碼, 請 填 寫 學
44 大 學 校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 學 院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學 0144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1185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1125 中 信 金 融 管 理 學 院 1187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148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188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1159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1189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1166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1192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1168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195 馬 偕 醫 學 院 1176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1196 法 鼓 文 理 學 院 1179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1197 臺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1182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R02 基 督 教 台 灣 浸 會 神 學 院 1183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1R03 臺 北 基 督 學 院 1184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1R04 一 貫 道 天 皇 學 院 院 境 外 學 歷, 請 填 8888; 若 無 適 合 之 學 校 代 碼, 請 填 寫 9999 凡 專 科 學 校 經 改 制 為 學 院 者, 其 專 科 部 學 生 仍 應 以 專 科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40
45 大 學 校 院 暨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對 照 表 - 專 科 學 校 考 試 證 照 及 其 他 專 科 學 校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0221 國 立 臺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287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0222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1288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2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9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3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90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4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91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5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92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1286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凡 專 科 學 校 經 改 制 為 學 院 者, 其 專 科 部 學 生 仍 應 以 專 科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考 試 證 照 代 碼 名 稱 800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8002 特 種 考 試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乙 等 考 試 代 碼 名 稱 8003 專 門 職 業 級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代 碼 名 稱 0A01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0A02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附 空 中 進 專 其 他 代 碼 名 稱 3A01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9999 其 他 未 列 名 之 學 校 及 特 種 考 試 境 外 學 歷, 請 填 8888; 若 無 適 合 之 學 校 代 碼, 請 填 寫
46 附 錄 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處 理 辦 法 民 國 82 年 2 月 24 日 本 校 第 519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1 年 3 月 6 日 本 校 第 57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舉 辦 之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依 本 辦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於 招 生 簡 章 及 成 績 通 知 單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於 原 成 績 單 註 明 複 查 之 科 目, 並 附 繳 複 查 費 用 及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第 四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到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七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考 生 第 五 條 複 查 成 績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筆 試 科 目 成 績 : 應 將 申 請 考 生 之 試 卷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號 碼,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二 非 筆 試 科 目 成 績 : 應 將 成 績 登 記 冊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考 生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而 不 予 計 分,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第 六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試 卷 卷 面 或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考 生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核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除 復 知 考 生 外, 並 提 下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追 認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逕 行 復 知 考 生 第 七 條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42
47 附 錄 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筆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專 班 代 碼 專 班 學 程 名 稱 2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下 午 8:20~10: 00 10:20~12:00 1:20~3:00 3:20~5:00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A111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A211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中 國 文 學 史 及 思 想 史 議 題 分 析 A231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土 地 問 題 分 析 A311 外 交 學 系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關 係 A321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家 安 全 與 大 陸 研 究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關 係 A711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社 會 議 題 分 析 A821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計 算 機 概 論 附 註 :105 學 年 度 無 筆 試 項 目 之 專 班 學 程 :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圖 書 資 訊 學 數 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及 傳 播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3
48 第一商業銀行代收款項專用存款憑條(填寫樣本) 附表一 第一商業銀行代收款項專用存款憑條填寫說明 請至全省第一銀行各地分行櫃檯以現金繳款 免手續費 戶名 國立政治大學 戶號 報名費 請填寫自行至招生網路報名系統取得之個人 繳費帳號 共16 位數字 該帳號僅供考生 1 人報考 1 專班學程組使用 請小心填寫 口試費 繳費帳號 取得 請詳簡章 金額 報名費 1,300 元 口試費 1,000 元 符合口試資格者 44
49 附 表 二 考 生 姓 名 ( 請 正 楷 填 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系 所 / 學 程 組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1. 網 路 報 名 時, 若 有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替 代 輸 入 ( 例 如 : 王 ## 明, # 為 半 形 字 元 ), 再 將 需 造 字 之 字 以 正 楷 手 寫 填 寫 清 楚 2. 請 勾 選 : 正 楷 手 寫 文 字 需 造 字 申 請 說 明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 ) 其 他 : ( ) ( ) 1.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各 項 欄 位 務 請 正 楷 確 實 填 寫 清 楚,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注 意 事 項 2. 本 表 請 於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至 12 月 30 日 ) 提 出 申 請, 務 請 傳 真 至 本 校 處 理, 傳 真 號 碼 :(02)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3. 本 校 造 字 完 成 後, 印 製 之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 如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後 之 相 關 資 訊 ), 將 會 顯 示 正 確 姓 名 或 地 址 惟 若 有 遺 漏 或 技 術 性 造 成 之 缺 字 " 現 象, 仍 可 於 日 後 補 正, 考 生 請 不 必 擔 心 45
50 附 表 三 考 生 姓 名 ( 請 正 楷 填 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專 班 / 學 程 組 繳 費 帳 號 ( 請 正 楷 填 寫 確 實 ) 聯 絡 方 式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 請 勾 選 ) 證 明 文 件 請 黏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未 完 成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申 請 退 費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未 在 期 限 內 寄 件 經 本 校 審 查 後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申 請 退 費 新 臺 幣 1,100 元 整 ( 已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退 費 ( 僅 限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申 請 報 名 費 30% 減 免 優 待 退 費 ( 僅 限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恕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影 印 乙 份 留 存 ): 考 生 所 屬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注 意 : 請 填 寫 考 生 本 人 活 儲 帳 號, 以 免 退 費 不 成 功 致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務 請 依 照 考 生 本 人 存 摺 帳 號 填 寫 七 位 局 號 ( 含 檢 號 ) 及 七 位 帳 號 ( 含 檢 號 ) 郵 局 局 號 : 郵 局 帳 號 : 退 費 帳 號 ( 請 擇 一 填 寫 考 生 本 人 之 帳 戶, 務 請 正 楷 書 寫 確 實, 以 免 無 法 退 費 ) 戶 名 : 銀 行 名 稱 : 分 行 : 銀 行 代 號 : 備 註 務 請 依 照 考 生 本 人 存 摺 帳 號 由 左 至 右 確 實 填 寫 ( 未 滿 欄 位 請 留 空 白 ) 帳 號 : 戶 名 : 1. 具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須 先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用 新 臺 幣 1,300 元 整,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再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 ( 優 待 限 一 專 班 學 程 組 ) 2. 申 請 退 費 考 生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本 表, 並 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申 請 退 費 3. 經 本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概 不 受 理 退 費 4. 本 校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據 以 辦 理 退 費, 屆 時 逕 匯 入 考 生 所 填 寫 之 退 費 帳 號 ( 退 費 帳 號 務 請 正 楷 書 寫 確 實, 以 免 無 法 退 費 致 權 益 受 損 ) 5.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2)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46
51 附 表 四 所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專 班 ( 學 程 ) 組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電 話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之 服 務 項 目 : 請 自 行 勾 選 考 生 申 請 之 服 務 項 目 延 長 筆 試 時 間 將 原 各 頁 試 題 放 大 二 倍 電 腦 作 答 ( 提 供 PC 電 腦, 作 業 環 境 為 Windows XP Office 2003) 輸 入 法 : 新 注 音 倉 頡 嘸 蝦 米 其 他 考 試 前 五 分 鐘 提 早 入 座 坐 輪 椅 應 試 代 謄 答 案 卡 安 排 1 樓 或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個 人 攜 帶 輔 具 : 其 他 : 對 於 考 生 所 申 請 填 寫 本 表 之 服 務 項 目, 須 經 本 校 審 核 確 定, 始 可 辦 理 考 生 簽 名 : 47
52 附 表 五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補 發 考 試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 請 正 楷 填 寫 )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專 班 / 學 程 組 准 考 證 號 碼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補 發 表 件 : 准 考 證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項 目 ( 請 勾 選 ) 成 績 單 錄 取 通 知 單 補 發 原 因 : 遺 失 未 收 到 其 他 備 註 1 考 生 在 105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以 後, 如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遺 失 者, 請 填 妥 本 表 後, 附 上 貼 足 回 郵 之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寄 至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信 封 上 註 明 補 發 准 考 證 2 考 生 於 本 校 寄 發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一 星 期 後 ( 一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未 符 合 資 格 者 :105 年 3 月 23 日, 二 階 段 系 所 學 程 組 符 合 資 格 者 :105 年 4 月 13 日 )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填 妥 本 表 後, 附 上 貼 足 回 郵 之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寄 至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指 南 郵 局 365 號 信 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申 請 補 發, 信 封 上 註 明 補 發 成 績 單 (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 3 成 績 單 與 錄 取 通 知 單 補 發 限 當 年 度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4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2)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48
53 附 表 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6 條 第 7 條 及 第 9 條 第 5 項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報 考 專 班 學 程 組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申 請 人 姓 名 1 適 用 入 學 大 學 同 學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條 次 ( 請 勾 選 一 項 ) 第 6 條 : 曾 於 大 學 ( 或 專 科 職 業 學 校 )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或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 者 第 7 條 :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第 9 條 第 5 項 :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者 2 審 查 文 件 說 明 :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 請 條 列 說 明, 並 附 審 查 文 件 於 後 ) 報 考 人 簽 章 : 年 月 日 備 註 : 1 勾 選 上 述 第 7 條 報 考 者, 須 不 具 備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 及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各 項 資 格, 但 符 合 專 班 學 程 訂 有 得 招 收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之 招 生 條 件, 始 得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2 請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前, 將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連 同 本 表 一 併 寄 至 報 考 之 專 班 學 程 3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不 通 過 者, 另 案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審 查 階 段 初 審 結 果 ( 專 班 學 程 審 查 ) ( 以 下 各 欄 考 生 勿 填 )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通 過 審 查 不 通 過, 理 由 : 專 班 學 程 主 任 核 章 : 年 月 日 專 班 學 程 初 審 後,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複 審 49
5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交 通 指 南 本 校 校 區 周 邊 並 無 劃 設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且 校 內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有 限, 無 法 提 供 停 車 需 求, 請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來 校!!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提 早 到 校, 以 免 交 通 壅 塞 延 誤 考 試 時 間, 喪 失 應 考 權 益 一 搭 乘 公 車 至 政 大 站 下 車 交 通 據 點 公 車 車 號 捷 運 公 館 站 棕 台 北 車 站 ( 開 封 ) 236 圓 環 ( 南 京 ) 松 山 車 站 ( 松 山 ) 611 其 他 可 至 本 校 公 車 路 線 棕 3 棕 5 棕 6 棕 15 棕 小 10 綠 二 搭 乘 捷 運 再 轉 乘 公 車 至 政 大 站 下 車 捷 運 路 線 捷 運 站 名 出 口 編 號 轉 乘 公 車 文 湖 線 動 物 園 站 出 口 棕 3 棕 6 棕 15 棕 18 綠 松 山 新 店 線 公 館 站 出 口 棕 松 山 新 店 線 七 張 站 出 口 1 綠 1 中 和 新 蘆 線 古 亭 站 出 口 板 南 線 市 政 府 站 出 口 3 棕 18; 綠 1 三 校 區 周 邊 路 線 示 意 圖 50
5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文 山 校 區 主 要 建 築 位 置 暨 週 邊 道 路 圖 ) 51
Microsoft Word - 04-105碩士總則_最終版_.doc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無 發 售 紙 本, 請 自 行 網 頁 瀏 覽 或 列 印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 報 系 所 組 訂 有 報 名 時 需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者, 完 網 路 報 名 後, 須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依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 網 路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期 間 : 104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請 牢 記 您 線 上 報 名 時 所 填 寫 之 電 子 郵 件, 以 便 之 後 登 入 申 請 系 統 修 改 資 料 上 傳 文 件 以 及 查 詢 資 格 審 查 與 錄 取 結 果 2.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或 列 印 出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2015/2016) 國 際 學 位 生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系 所 及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開 放 招 收 國 際 學 位 生 之 系 所 組 及 學 程 與 招 生 名 額 申 請 規 定 等, 詳 見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處 網 站 2015/2016 系 所 申 請 規 定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貳 修 業 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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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远 程 培 训 系 统 学 员 使 用 手 册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培 训 中 心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1 目 录 1 概 述... 1 1.1 系 统 通 用 功 能 介 绍... 1 2 系 统 登 陆... 1 2.1 学 员 首 次 登 陆... 1 2.2 学 员 登 陆 个 人 主 页... 2 3 公 告 列 表... 3 4 账 户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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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教 育 部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39133 號 函 核 定 之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如 附 錄 一 ) 訂 定 本 簡 章 壹 總 則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2014 2014.01.21 ( ) 1030048932R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陸 生 聯 招 會 ) 103 學 年 度 工 作 日 程 表 (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2014.01.16- 彙 整 1 102.10.03( ) 2 102.10.03( ) ~ 102.12.17( ) 1. ( ) 2. 2 3 102.12.18(
「職」入我心──生涯體驗心得寫作得獎作品集──優等
臺 北 市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國 民 中 學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職 入 我 心 生 涯 體 驗 心 得 寫 作 徵 文 比 賽 成 果 彙 編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主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承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目 次 一 職 入 我 心 生 涯 體 驗 心 得 寫 作 徵 文 比 賽 實 施 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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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市 科 发 2016 3 号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科 技 局,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了 做 好 2016 年 度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申 报 工 作, 根 据 温 州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 市 政 府 第 153 号
教学内容(含课程内容体系结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韩 城 市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专 业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国 家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示 范 校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工 业 与 民 用 专 业 项 目 组 编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核 心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一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程 建 设 的 现 状 建 筑 施 工 技 术 课
七 路 上 厝 宋 江 陣 的 昔 日 風 華 與 未 來 的 期 盼 等 犯 淮 陽 軍, 遣 將 討 捕, 又 犯 京 東 ( 今 山 東 ) 江 北, 入 楚 海 州 界, 命 知 州 張 叔 夜 招 降 之 宋 史 侯 蒙 傳 : 宋 江 寇 京 東, 侯 蒙 上 書 言 : 江 以 三 十
二 林 社 區 大 學 七 路 上 厝 宋 江 陣 的 昔 日 風 華 與 未 來 的 期 盼 謝 日 恆 一 前 言 古 來 宋 江 陣 的 淵 源 有 三 種 說 法 : 一 傳 說 : 有 人 以 為 古 人 把 水 滸 傳 的 故 事 附 會 上 去 的, 說 是 宋 朝 的 俠 盜 宋 江 為 了 操 練 部 眾, 設 計 了 一 種 以 陣 式 為 主 個 人 為 輔 的 武 藝, 由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目 录 一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3) 二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5) 三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办 法 (7) 四 2012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含 独 立 董 事 述 职 报 告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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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校 友 會 第 三 次 籌 備 會 會 議 紀 錄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校 友 會 籌 備 會 第 三 次 籌 備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8 時 地 點 : 本 校 忠 孝 二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籌 備 會 主 任 委 員 林 明 良 紀 錄 : 吳 書 瑋 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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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30 2010 2015 2010 6 17 2010 2015 2010 2015 1 2010 2015-40 1978 2 1996 2009 12 3 22 11 462 1 9 14 26 1 18748 17217 584 4899 947 1 476 9 1.89% 19 1421 26 1.83% 4 83 1 1.2% 14 26 14 1104 2.26% 2 3 3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2 公 告 簡 章 考 試 地 點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等 相 關 事 項 103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起 網 路 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奉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77245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奉 教 育 部 台 中 ( 三 ) 字 第 095018318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4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簡 章 一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含 上 傳 照 片 ):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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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979, 第 一 章 緒 論 註 根 據 禮 記 郊 特 牲 : 國 中 之 神, 莫 貴 於 社 又 禮 記 月 令 篇 : 命 民 社, 土 : 正 曰 社 后, 土 后 地 共, 工 使 氏 民 有 祀 子 焉 曰 句 龍 又 第, 疏 一 為 : 后 土, 即 社 神 也 左 傳 : 社 稷 五 祀, 節 后 土 研 究 后 動 機 者 所 以 有 社 稷 何? 為 天 下 求 福
李 老 他 自 己 却 老 是 自 称 科 员, 老 说 我 李 科 员 怎 样 怎 样, 倒 好 像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他 夸 耀 的 什 么 官 衔 一 样 他 是 我 们 这 个 衙 门 里 资 格 最 老 的 科 员, 他 自 己 却 说 是 这 个 衙 门 里 最 没 有 出 息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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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役 政 署 100 年 採 購 標 案 辦 理 情 形 一 覽 表 案 號 標 案 名 稱 預 算 金 額 決 標 金 額 得 標 廠 商 得 標 廠 商 地 址 得 標 廠 商 電 話 簽 約 日 期 履 約 日 期 起 訖 及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日 期 起 訖 及 保 固 保 證 金 W100001 廳 舍 清 潔 委 託 勞 務 採 購 306,000 W100002 W1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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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系統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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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簡 章 一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筆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三 口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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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國 內 服 務 據 點 一 覽 表 (105/4/13) 台 北 市 服 務 據 點 中 山 路 分 行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71 號 (02)25213211 FAX:(02)2523-2802 0028 西 門 分 行 台 北 市 昆 明 街 77 號 (02)23814949 FAX:(02)2375-9469 0039 延 平 分 行 台 北
第一章 系统概述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清 查 信 息 系 统 用 户 手 册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2016 年 5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系 统 概 述... 3 1.1 简 介... 3 1.2 清 查 基 准 日 和 清 查 范 围... 3 1.3 清 查 工 作 要 求... 3 1.4 清 查 工 作 流 程... 4 1.5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4 1.6
九十一學年度技術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草案)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報 名 費 繳 費 日 期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102.12.12( 星 期 四 )~102.12.30( 星 期 一 ) 詳 見 第 2 頁 個 別 網 路 報 名 102.12.19( 星 期 四 )~102.12.30( 星 期 一 ) 詳 見 第
協志高中餐飲管理科課程輔導手冊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嘉 義 縣 私 立 協 志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餐 飲 管 理 教 學 研 究 會 編 著 102 年 8 月 - 1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管 理 課
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 - 施政綱領 - 第三章 扶貧及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
2013 2013 2009 104 100201397 16.0% 14.5% 2013 50 51 (a) 2015 80 2015/16 (b) 2015 52 (a) (b) 2015 53 (c) 54 55 (a) ( ) (b) 2014-15 56 (c) 57 (d) (e) 58 (a) (b) 2014/15 59 2014/15 15,000 6 12 (c) 2014-15
育 部 分 則 由 陳 淑 貞 委 員 及 李 兆 環 委 員 共 同 執 行, 在 此 先 感 謝 各 位 委 員 及 學 者 專 家 之 參 與 二 目 前 評 論 報 告 初 稿 之 架 構 區 分 為 對 政 府 機 關 回 應 意 見 之 觀 察 優 點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以 及
總 統 府 人 權 諮 詢 委 員 會 教 育 訓 練 小 組 第 6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法 務 部 4 樓 4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委 員 默 記 錄 : 劉 庭 妤 出 席 人 員 : 王 委 員 幼 玲 李 委 員 念 祖 韋 委 員 薇 張 委 員 玨 ( 以 上 依 姓 氏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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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安 全 与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十 二 五 规 划 及 2020 年 远 景 目 标 环 境 保 护 部 (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局 目 录 前 言... 1 一 现 状 与 形 势... 2 ( 一 ) 核 安 全 与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2 ( 二 )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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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 相 李 斯 錢 寧 著 083.62/8676 2 串 場 河 傳 梅 遜 083.62/8676p.1 3 武 則 天 與 狄 仁 傑 陳 虹 083.65/8876 4 予 人 好 印 象 的 我 表 現 法 高 陽 堂 192/8365 5 后 羿 與 嫦 娥 南 宮 搏 282/8533 6 八 仙 傳 奇 畢 珍 539.52/866 7 中 國 歷 史 年 表 柏 楊 602/846v.2
58,602 102,769 51,911 74,666 35,304 139,450 145,817 316,885 5 278,277 6 1.60 2.81 1.60 2.81 2
119 2 9,992,147 7,489,404 (8,273,084) (6,216,323) 1,719,063 1,273,081 172,577 269,019 (265,029) (296,214) (552,162) (488,464) (130,880) (80,830) 105 513,202 (367,421) (476,205) (2,962) (6,628) (10,827)
辽宁铁~1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 ) 辽 宁 铁 道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一 年 学 校 总 体 工 作 思 路 和 重 点 任 务 ( 一 ) 工 作 总 体 思 路 ( 二 )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成 效 ( 一 ) 稳 步 推 进 常 规 教 学 工 作 ( 二 ) 逐 步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壹、學校背景
協 志 高 職 104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課 程 計 畫 手 冊 嘉 義 縣 私 立 協 志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課 程 計 畫 手 冊 核 准 文 號 :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40034301 號 夢 想 貣 飛!! 我 的 精 采, 由 我 決 定! 協 志 高 職 104 學 年 度 綜 合 高 中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保 险 公 司 金 富 月 盈 两 产 全 品 保 名 险 称 ( 分 红 型 ) 产 分 品 红 类 型 缴 费 年 类 缴 型 缴 10 费 年 期 缴 限 保 险 期 限 ( 年 ) 聚 富 2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趸 缴 趸 缴 6 年 龙 享 安 康 重 疾
安 邦 共 赢 2 号 投 资 型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财 险 趸 缴 趸 缴 4 年 5 年 安 邦 共 赢 3 号 投 资 型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财 险 趸 缴 趸 缴 安 邦 人 寿 安 邦 长 寿 稳 赢 保 险 计 划 安 邦 人 寿 安 邦 盛 世 9 号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 ) 万 能 型 3 8 年 安 邦 人 寿 盛 世 3 号 万 能 险 北 大 方 正 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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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60 06-2664911 16021604 06-2667231 06-2667307 http://www.chna.edu.tw I ... 1... 1... 1... 1... 2... 3... 3... 4... 5... 5...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海底捞你学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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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MIAO CHING MS 27FEB DEL HKG
目 錄 序 1 噶 當 派 格 西 博 多 瓦 傳 記 2 禮 讚 ---- 博 朵 瓦 格 西 喻 法 度 群 生 4 共 下 士 道 法 8 一 歸 依 有 四 十 喻, 順 喻 二 十 四, 逆 喻 十 六 8 二 暇 滿 難 得 有 二 十 七 喻, 順 喻 十 一, 逆 喻 十 六 28 三 死 無 常 有 五 十 五 喻, 順 喻 三 十 九, 逆 喻 十 六 39 四 業 因 果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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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 年 )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规 划 目 标 与 原 则... 5 第 一 节 规 划 目 标... 5 第 二 节 规 划 原 则... 7 第 三 章 绿 道 网 布 局 规 划... 10 第 一 节 绿 道 线 网 布 局... 10 第 二 节 绿 化 缓 冲 区 及 城 际 交 界 面 布 局... 18 第 四 章 绿
钓鱼技巧_二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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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智慧(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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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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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人民萬歲_宋玉雯.docx
人 民 萬 歲 路 翎 作 品 中 工 人 形 象 的 變 化 宋 玉 雯 非 常 草 稿, 請 勿 引 用 摘 要 1955 年 因 胡 風 案 繫 獄 關 押 多 年 的 路 翎, 作 品 主 要 發 表 於 1940 和 1950 年 代, 他 特 別 關 切 戰 亂 與 城 鄉 變 動 中 流 徙 的 流 浪 漢 與 工 農, 多 數 小 說 專 注 於 描 繪 底 層 人 民 的 生 存
北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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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植物卷(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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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知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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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植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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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植物种植技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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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手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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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疾病诊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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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杂谈_三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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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疾病诊治(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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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虾小常识_二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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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半年度报告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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