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中 国 残 疾 人 口 的 生 活 状 况 Livelihood Situation of Disabled Population in China 陈 功 林 艳 张 蕾 宋 新 明 郑 晓 瑛 Chen Gong, Lin Yan, Zhang Lei, Song Xinming and Zheng Xiaoying -8-
2006 年, 在 中 国 进 行 第 一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1987 年 ) 的 19 年 之 后, 中 国 开 展 了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该 调 查 的 对 象 是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并 在 被 抽 中 调 查 小 区 内 常 住 的 人 口 调 查 采 用 按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的 原 则, 以 户 为 填 报 单 位, 只 调 查 家 庭 户, 不 调 查 集 体 户, 单 身 居 住 独 自 生 活 的 也 作 为 一 个 家 庭 户 进 行 登 记 此 次 调 查 将 残 疾 类 别 分 为 视 力 残 疾 听 力 残 疾 言 语 残 疾 肢 体 残 疾 智 力 残 1 疾 和 精 神 残 疾 ; 凡 有 两 种 及 两 种 以 上 残 疾 的 人 归 为 多 重 残 疾 残 疾 评 定 采 用 中 国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专 家 委 员 会 重 新 修 订 的 残 疾 标 准 及 相 关 方 法 实 施 本 次 调 查 使 用 三 种 调 查 表 : 住 户 调 查 表 残 疾 人 调 查 表 和 社 区 调 查 表, 共 有 52 个 调 查 项 目, 调 查 样 本 人 群 的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状 况, 重 点 调 查 残 疾 人 的 致 残 原 因 生 活 状 况 及 其 主 要 需 求 在 中 国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完 成 之 后, 自 2007 年 开 始, 中 国 开 始 在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静 态 数 据 基 础 上,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残 疾 人 状 况 的 动 态 监 测 监 测 方 法 是 从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的 734 个 县 级 样 本 中 各 抽 选 一 个 调 查 小 区 作 为 监 测 点, 全 国 共 抽 选 734 个 监 测 点, 对 该 小 区 已 定 性 的 全 部 残 疾 人 及 其 家 庭 状 况 进 行 监 测 监 测 样 本 约 2.4 万 残 疾 人, 涉 及 2.1 万 户 残 疾 人 家 庭 每 个 监 测 点 抽 选 一 户 残 疾 人 家 庭, 建 立 家 庭 收 入 和 支 出 台 帐, 共 抽 选 734 户 残 疾 人 家 庭 监 测 问 卷 分 为 成 人 问 卷 (18 岁 以 上 ) 和 儿 童 问 卷 (17 岁 即 以 下 ) 两 种, 监 测 内 容 依 据 残 疾 人 小 康 和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的 主 要 指 标 确 定, 包 括 残 疾 人 生 存 发 展 和 环 境 状 况, 涉 及 残 疾 人 生 活 康 复 教 育 就 业 社 区 服 务 无 障 碍 环 境 法 律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变 化 情 况 目 前 中 国 已 经 在 2007 年 和 2008 年 进 行 了 两 次 监 测 数 据 统 计 根 据 2006 年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结 果 推 算,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各 类 残 疾 人 的 总 数 为 8296 万 人, 占 全 国 总 人 口 的 比 例 为 6.34% 本 报 告 运 用 2006 年 中 国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及 残 疾 人 监 测 获 得 的 数 据, 对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残 疾 人 的 生 活 状 况 进 行 了 分 析, 主 要 包 括 其 教 育 状 况 劳 动 和 就 业 状 况 婚 姻 家 庭 状 况 经 济 状 况 及 其 1 本 报 告 中 后 面 章 节 所 提 到 的 残 疾 类 别 均 指 中 国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所 划 分 的 残 疾 类 别 -9-
生 活 来 源 社 会 保 障 状 况 一 教 育 状 况 根 据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的 数 据,6 岁 及 以 上 的 残 疾 人 中, 超 过 四 成 的 残 疾 人 不 识 字, 近 半 数 残 疾 人 受 教 育 水 平 集 中 在 小 学 及 初 中 只 有 少 部 分 残 疾 人 具 有 高 中 及 以 上 学 历, 具 有 高 中 学 历 的 残 疾 人 占 残 疾 人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3.77%, 具 有 中 专 学 历 的 为 1.21%, 而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大 学 本 科 及 研 究 生 学 历 的 残 疾 人 比 例 之 和 仅 为 1.15% 而 根 据 残 疾 人 监 测 数 据,2007 年 在 6-17 岁 的 残 疾 儿 童 中, 正 在 接 受 教 育 的 比 例 为 55.6%, 其 中 城 市 为 57.5%, 农 村 为 55.4%, 而 2008 年 这 一 比 例 为 58.8%, 有 明 显 得 提 高 ( 一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受 教 育 情 况 1. 分 性 别 的 受 教 育 情 况 利 用 二 抽 调 查 数 据, 对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分 性 别 的 在 学 率 进 行 的 统 计 显 示, 在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中, 男 性 的 在 学 率 为 64.02%, 略 高 于 女 性 的 62.01% 在 残 疾 儿 童 与 非 残 疾 儿 童 的 比 较 中, 无 论 男 性 还 是 女 性, 非 残 疾 儿 童 的 在 学 率 均 高 于 残 疾 儿 童 此 外, 非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的 性 别 差 异 非 常 低, 仅 有 0.03 个 百 分 点 -10-
女 62.01 99.70 男 64.02 99.67 0 20 40 60 80 100 120 残 疾 儿 童 非 残 疾 儿 童 文 盲 比 例 (%) 图 1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与 非 残 疾 儿 童 分 性 别 的 在 学 率 (%) 2. 分 年 龄 的 受 教 育 情 况 根 据 调 查 数 据,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呈 现 以 下 趋 势 :16-8 岁 组, 随 着 年 龄 的 增 加, 在 学 率 逐 渐 上 升, 由 35.24% 上 升 至 70.97%;29-12 岁 组, 在 学 率 有 小 幅 变 化, 但 整 体 稳 定 在 70% 左 右 ;312-14 岁 组, 在 学 率 逐 渐 下 降, 由 12 岁 时 的 70.85% 下 降 至 14 岁 的 59.53%, 但 是 仍 高 于 6 岁 时 的 在 学 率 35.24% -11-
在 学 率 ( % ) 110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残 疾 儿 童 非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差 异 年 龄 ( 岁 ) 图 2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与 非 残 疾 儿 童 随 年 龄 变 化 的 在 学 率 (%) 与 残 疾 儿 童 相 比, 每 个 年 龄 的 非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都 高 于 残 疾 儿 童, 同 时, 非 残 疾 儿 童 的 在 学 率 也 更 为 稳 定 在 6 岁 时, 非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相 对 偏 低, 约 为 97%, 其 后, 随 年 龄 增 加 在 学 率 没 有 明 显 变 化, 整 体 保 持 在 99.9% 左 右 此 外, 随 着 年 龄 增 加, 残 疾 儿 童 与 非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间 的 差 异 呈 现 缩 小 稳 定 扩 大 的 情 况 14 岁 时 两 者 之 间 的 在 学 率 差 异 小 于 6 岁 3. 分 户 口 性 质 的 受 教 育 情 况 农 业 户 口 性 质 的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为 63.50%, 仅 低 于 非 农 业 户 口 近 0.4 个 百 分 点 相 比 之 下, 无 论 是 农 业 户 口 还 是 非 农 业 户 口, 非 残 疾 儿 童 的 在 学 率 均 高 于 残 疾 儿 童 约 36 个 百 分 点 同 时, 非 残 疾 儿 童 内 部 不 同 户 口 性 质 之 间 在 学 率 的 差 异 也 较 小, 约 0.2 个 百 分 点 -12-
非 农 业 63.86 99.51 农 业 63.50 99.73 0 20 40 60 80 100 120 残 疾 儿 童 非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 图 3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与 非 残 疾 儿 童 分 户 口 性 质 的 在 学 率 (%) 4. 分 残 疾 类 别 的 受 教 育 情 况 在 学 率 最 高 的 前 三 个 类 别 分 别 是 听 力 残 疾 85.12% 肢 体 残 疾 80.28% 视 力 残 疾 78.99%, 其 后 依 次 为 言 语 残 疾 76.69% 精 神 残 疾 70.16%, 以 及 智 力 残 疾 64.82% 在 学 率 最 低 的 是 多 重 残 疾, 为 41.12%, 且 远 远 低 于 排 名 第 六 的 智 力 残 疾 5. 分 残 疾 程 度 的 受 教 育 情 况 根 据 调 查 数 据, 对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分 残 疾 程 度 的 在 学 率 进 行 统 计 结 果 显 示, 随 着 残 疾 严 重 程 度 的 上 升,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呈 现 明 显 的 下 降 趋 势 其 中, 四 级 残 疾 儿 童 的 在 学 率 为 80.92%, 三 级 为 72.18%, 二 级 为 58.14%, 一 级 则 降 至 35.37% -13-
四 级 80.92 残 疾 等 级 三 级 72.18 二 级 58.14 一 级 35.37 0 20 40 60 80 100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 图 4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分 残 疾 等 级 的 在 学 率 (%) 6. 分 东 中 西 部 的 受 教 育 情 况 根 据 调 查 数 据, 对 东 中 西 部 的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进 行 统 计, 并 进 行 残 疾 儿 童 与 非 残 疾 儿 童 的 比 较 和 描 述 结 果 显 示, 东 部 的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最 高, 为 64.81%, 其 次 是 西 部, 为 61.25%, 最 低 的 是 中 部 60.66% 东 部 与 中 部 在 学 率 的 差 距 约 4 个 百 分 点 -14-
西 部 61.25 99.71 中 部 60.66 99.74 东 部 64.81 99.61 0 20 40 60 80 100 120 残 疾 儿 童 非 残 疾 儿 童 在 学 率 (%) 图 5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与 非 残 疾 儿 童 分 东 中 西 部 的 在 学 率 (%) 7.6-14 岁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教 育 的 形 式 此 次 调 查 考 察 了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教 育 的 形 式, 包 括 普 通 教 育 学 校 普 通 班 普 通 教 育 学 校 特 教 班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及 其 他 ( 指 通 过 社 区 服 务 送 教 上 门 等 多 种 形 式 接 受 教 育 ) 四 种 类 型 -15-
85.02% 5.40% 7.64% 1.94% 普 通 教 育 学 校 普 通 班 普 通 教 育 学 校 特 教 班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其 他 图 6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教 育 的 形 式 普 通 教 育 学 校 普 通 班 是 6-14 岁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教 育 普 遍 采 用 的 形 式, 所 占 比 例 为 85.02%, 其 次 为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占 7.64%, 普 通 教 育 学 校 特 殊 班 占 1.94%, 采 用 其 他 形 式 接 受 教 育 的 残 疾 儿 童 占 5.40% ( 二 )15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的 文 盲 情 况 调 查 数 据 显 示, 全 国 15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的 文 盲 比 例 为 45.40%, 非 残 疾 人 为 12.20% 本 部 分 分 别 从 性 别 户 口 性 质 和 东 中 西 部 三 个 维 度 对 残 疾 人 的 文 盲 情 况 进 行 描 述, 并 对 其 与 非 残 疾 人 的 情 况 进 行 比 较 1. 分 性 别 的 文 盲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显 示,15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中 男 性 的 文 盲 比 例 为 29.23%, 低 于 女 性 约 33 个 百 分 点 在 残 疾 人 与 非 残 疾 人 的 比 较 中, 无 论 男 性 还 是 女 性, 残 疾 人 的 文 盲 比 例 都 远 远 高 于 非 残 疾 人 其 中, 两 者 之 间 女 性 文 盲 比 例 的 差 距 约 为 44 个 百 分 点, 男 性 文 盲 比 例 的 差 距 约 为 24 百 分 点 -16-
女 18.80 62.35 男 5.57 29.23 0 10 20 30 40 50 60 70 非 残 疾 残 疾 文 盲 比 例 (%) 图 7 15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与 非 残 疾 人 分 性 别 的 文 盲 比 例 (%) 2. 分 户 口 性 质 的 文 盲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显 示,15 岁 及 以 上 非 农 业 户 口 残 疾 人 的 文 盲 比 例 为 22.22%, 低 于 农 业 户 口 近 30 个 百 分 点 在 残 疾 人 与 非 残 疾 人 的 比 较 中, 无 论 非 农 业 户 口 还 是 农 业 户 口, 残 疾 人 的 文 盲 比 例 都 远 远 高 于 非 残 疾 人 两 者 之 间 非 农 业 户 口 文 盲 比 例 的 差 距 约 为 19 个 百 分 点, 农 业 户 口 文 盲 比 例 的 差 距 约 为 36 个 百 分 点 非 农 业 3.61 22.22 农 业 15.30 51.59 0 10 20 30 40 50 60 非 残 疾 残 疾 文 盲 比 例 (%) 图 8 15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与 非 残 疾 人 分 户 口 性 质 的 文 盲 比 例 (%) -17-
3. 分 东 中 西 部 的 文 盲 情 况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西 部 的 15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文 盲 比 例 为 48.13%, 中 部 为 44.59%, 东 部 为 44.03% 与 性 别 户 口 性 质 维 度 的 情 况 相 似, 在 三 个 地 区 中, 残 疾 人 的 文 盲 比 例 都 远 远 高 于 非 残 疾 人, 且 各 地 区 中 残 疾 人 与 非 残 疾 人 之 间 的 差 距 均 约 为 33 个 百 分 点 西 部 15.17 48.13 中 部 11.69 44.59 东 部 10.65 44.03 0 10 20 30 40 50 60 非 残 疾 残 疾 文 盲 比 例 (%) 图 9 15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与 非 残 疾 人 分 东 中 西 部 的 文 盲 比 例 (%) -18-
在 业 比 例 二 残 疾 人 口 的 劳 动 和 就 业 状 况 ( 一 ) 残 疾 人 口 的 经 济 活 动 状 况 残 疾 人 口 中,15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中 当 前 有 工 作 的 占 15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口 的 31.02%; 无 工 作 的 占 69.98% 调 查 人 口 中,15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当 前 有 工 作 的 占 15 岁 及 以 上 调 查 人 口 的 69.50%; 当 前 无 工 作 的 占 30.50% 非 残 疾 人 口 在 业 比 例 是 72.67%, 残 疾 人 口 在 业 比 例 为 31.02%, 非 残 疾 人 口 在 业 比 例 是 残 疾 人 口 的 2 倍 多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调 查 人 口 残 疾 人 口 非 残 疾 人 口 图 10 调 查 人 口 残 疾 人 口 和 非 残 疾 人 口 的 在 业 状 况 (%) ( 二 ) 分 性 别 残 疾 人 口 在 业 状 况 残 疾 人 口 中, 在 业 人 口 中 男 性 占 在 业 残 疾 人 口 的 64.64%; 女 性 占 35.36% 调 查 人 口 中, 在 业 人 口 中 男 性 占 在 业 调 查 人 口 的 54.41%; 女 性 占 45.59% 残 疾 人 口 的 在 业 比 例 为 31.02%, 男 性 残 疾 人 口 在 业 比 例 为 39.20%, 女 性 为 22.46%, 男 性 残 疾 人 口 在 业 比 例 比 女 性 的 高 出 一 倍 左 右 非 残 疾 人 口 在 业 比 例 为 72.67%, 男 性 非 残 疾 人 口 在 业 比 例 为 78.80%, 女 性 非 残 疾 人 口 的 在 业 比 例 为 66.59%, 男 性 非 残 疾 人 口 在 业 比 例 比 女 性 高 出 18% 左 右 -19-
在 业 比 例 在 业 比 例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调 查 人 口 残 疾 人 口 非 残 疾 人 口 男 女 图 11 分 性 别 调 查 人 口 残 疾 人 口 和 非 残 疾 人 口 的 在 业 比 例 (%) ( 三 ) 不 同 受 教 育 程 度 残 疾 人 口 的 在 业 状 况 本 次 调 查 中, 全 国 残 疾 人 口 在 业 比 例 为 31.02%, 其 中 受 教 育 程 度 为 未 上 过 学 的 残 疾 人 口 在 业 比 例 为 24.11%, 小 学 为 39.68%, 初 中 为 44.79%, 高 中 为 38.24%, 中 专 为 22.19%, 大 学 专 科 为 29.51%, 大 学 本 科 为 16.89%, 研 究 生 为 31.25%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未 上 学 小 学 初 中 高 中 中 专 大 学 专 科 大 学 本 科 受 教 育 程 度 图 12 不 同 受 教 育 程 度 残 疾 人 口 的 在 业 状 况 (%) -20-
( 四 ) 在 业 残 疾 人 口 的 职 业 构 成 在 业 残 疾 人 口 中, 农 林 牧 渔 水 利 业 生 产 人 员 最 多, 占 在 业 残 疾 人 口 的 78.40%; 其 次 为 生 产 运 输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及 有 关 人 员, 占 9.66%; 商 业 服 务 业 人 员, 占 7.99%; 办 事 人 员 和 有 关 人 员, 占 1.75%;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占 1.61%; 国 家 机 关 党 群 组 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最 少, 占 0.47%; 不 便 分 类 的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占 0.12% 0.47% 1.61% 1.75% 7.99% 9.66% 0.12% 78.40% 农 林 牧 渔 水 利 业 生 产 人 员 生 产 运 输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及 有 关 人 员 商 业 服 务 业 人 员 办 事 人 员 和 有 关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国 家 机 关 党 群 组 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不 便 分 类 的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图 13 在 业 残 疾 人 口 的 职 业 构 成 在 业 调 查 人 口 中, 农 林 牧 渔 水 利 业 生 产 人 员 最 多, 占 在 业 调 查 人 口 的 57.91%; 其 次 为 生 产 运 输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及 有 关 人 员, 占 19.91%; 商 业 服 务 业 人 员, 占 11.87%;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占 4.87%; 办 事 人 员 和 有 关 人 员, 占 3.83%; 国 家 机 关 党 群 组 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最 少, 占 1.48%; 不 便 分 类 的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占 0.13% -21-
1.48% 4.87% 3.83% 11.87% 0.13% 农 林 牧 渔 水 利 业 生 产 人 员 生 产 运 输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及 有 关 人 员 商 业 服 务 业 人 员 办 事 人 员 和 有 关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9.91% 57.91% 国 家 机 关 党 群 组 织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不 便 分 类 的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图 14 在 业 调 查 人 口 的 职 业 构 成 三 中 国 残 疾 人 口 的 婚 姻 家 庭 ( 一 ) 残 疾 人 口 的 婚 姻 状 况 1. 婚 姻 的 基 本 状 况 (1) 分 性 别 的 婚 姻 状 况 本 次 调 查 的 15 岁 及 以 上 的 残 疾 人 口 中 男 性 占 51.15%, 女 性 占 48.85% 在 婚 姻 构 成 中, 未 婚 占 12.41%, 男 性 为 19.90%, 女 性 为 4.57%; 初 婚 有 配 偶 占 58.28%, 男 性 为 61.37%, 女 性 为 55.04%; 再 婚 有 配 偶 占 2.55%, 男 性 为 2.36%, 女 性 为 2.74%; 离 婚 占 1.77%, 男 性 为 2.57%, 女 性 为 0.93%; 丧 偶 占 24.99%, 男 性 为 13.80%, 女 性 为 36.72% 残 疾 人 口 中 无 论 男 女 都 以 初 婚 有 配 偶 的 婚 姻 状 况 比 例 最 高, 表 明 残 疾 人 口 婚 姻 关 系 比 较 稳 定 但 婚 姻 构 成 中 存 在 一 定 的 性 别 差 异, 未 婚 初 婚 有 配 偶 和 离 婚 的 三 种 婚 姻 状 况 中, 男 性 比 例 高 于 女 性 ; 而 再 婚 有 配 偶 和 丧 偶 的 两 种 婚 姻 状 况 中, 女 性 比 例 高 于 男 性 -22-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合 计 男 女 未 婚 初 婚 有 配 偶 再 婚 有 配 偶 离 婚 丧 偶 图 15 分 性 别 的 残 疾 人 口 婚 姻 状 况 (%) (2) 分 年 龄 组 的 婚 姻 状 况 以 10 岁 作 为 组 距 进 行 年 龄 组 的 划 分, 发 现 随 着 年 龄 组 的 上 升, 未 婚 比 例 显 著 下 降, 到 85 岁 年 龄 组 时 降 为 0.39%; 初 婚 有 配 偶 的 比 例 先 升 后 降, 在 45-54 岁 组 达 到 最 高, 为 76.26%; 再 婚 有 配 偶 和 离 婚 的 比 例 始 终 较 低, 前 者 在 35-44 岁 组 达 到 3.33% 的 最 高 水 平, 后 者 在 35-44 岁 时 达 到 最 高 比 重 5.06%; 丧 偶 的 比 例 随 着 年 龄 组 的 增 加 明 显 升 高, 在 75 岁 组 达 到 55.44%, 成 为 75 岁 及 以 上 年 龄 组 的 主 要 婚 姻 形 式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未 婚 初 婚 有 配 偶 再 婚 有 配 偶 离 婚 丧 偶 15-24 25-34 35-44 45-54 55-64 65-74 75-84 85+ 图 16 分 年 龄 组 的 残 疾 人 口 婚 姻 状 况 (%) -23-
(3) 分 城 乡 的 婚 姻 状 况 农 村 残 疾 人 口 的 未 婚 比 例 和 丧 偶 比 例 分 别 为 13.19% 和 25.36%, 高 于 城 市 残 疾 人 口 的 10.11% 和 23.91%, 初 婚 有 配 偶 再 婚 有 配 偶 和 离 婚 的 比 例 都 是 城 市 高 于 农 村, 前 者 分 别 是 60.33% 2.87% 和 2.77%, 后 者 为 57.59% 2.44% 和 1.43% 70.00 60.00 50.00 城 市 农 村 合 计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未 婚 初 婚 有 配 偶 再 婚 有 配 偶 离 婚 丧 偶 图 17 分 城 乡 的 残 疾 人 口 婚 姻 状 况 (%) 2. 残 疾 人 口 与 非 残 疾 人 口 的 婚 姻 状 况 比 较 传 统 的 统 计 口 径 按 15 岁 及 以 上 人 口 作 为 婚 姻 分 析 的 人 口 基 数, 考 虑 到 中 国 实 际 婚 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此 按 20 岁 的 最 低 婚 姻 年 限, 进 行 了 统 计 残 疾 人 口 与 非 残 疾 人 口 的 初 婚 有 配 偶 比 例 分 别 达 到 62.76% 和 81.44%; 残 疾 人 口 未 婚 比 例 为 23.27%, 接 近 非 残 疾 人 口 8.37% 的 三 倍 -24-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00 未 婚 初 婚 有 配 偶 再 婚 有 配 偶 离 婚 丧 偶 残 疾 人 口 23.27 62.76 2.67 3.18 8.12 非 残 疾 人 口 8.37 81.44 2.31 1.21 6.67 图 18 标 准 化 后 的 残 疾 人 口 与 非 残 疾 人 口 的 婚 姻 状 况 (20+,%) ( 二 ) 残 疾 人 口 的 家 庭 状 况 1. 家 庭 规 模 状 况 全 国 残 疾 人 口 平 均 家 庭 规 模 为 3.55 人, 非 残 疾 人 口 为 3.21 人, 残 疾 人 口 平 均 家 庭 规 模 大 于 非 残 疾 人 口 ; 城 市 的 残 疾 人 口 平 均 家 庭 规 模 为 3.22 人, 非 残 疾 人 口 为 2.91 人 ; 农 村 的 残 疾 人 口 平 均 家 庭 规 模 为 3.64 人, 非 残 疾 人 口 为 3.41 人 因 此, 无 论 城 乡, 残 疾 人 口 的 家 庭 规 模 都 大 于 非 残 疾 人 口, 且 农 村 的 家 庭 规 模 大 于 城 市 残 疾 人 口 的 家 庭 规 模 分 布 主 要 为 四 人 户 和 五 人 户, 而 非 残 疾 人 口 主 要 为 三 人 户, 在 五 人 及 以 上 家 庭 户 中, 都 是 残 疾 人 口 比 例 多 于 非 残 疾 人 口 一 人 户 中, 残 疾 人 口 的 比 例 也 高 于 非 残 疾 人 口, 这 可 能 与 残 疾 人 口 的 年 龄 结 构 相 对 较 老 有 关, 在 残 疾 人 口 中, 一 人 户 多 以 老 人 为 主, 大 处 于 丧 偶 状 态 -25-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0.50 0.00 非 残 疾 人 口 残 疾 人 口 全 国 城 市 农 村 图 19 残 疾 人 口 与 非 残 疾 人 口 的 家 庭 规 模 情 况 ( 人 ) 2. 残 疾 家 庭 中 残 疾 人 数 情 况 残 疾 家 庭 中 残 疾 人 数 的 频 数 分 布 结 果 可 见, 残 疾 家 庭 中 残 疾 人 数 大 部 分 为 1 人, 有 2 位 残 疾 人 的 家 庭 比 重 也 比 较 高, 达 到 11.45%,3 人 及 3 人 以 上 的 比 例 很 小 3. 不 同 类 型 残 疾 人 的 住 户 情 况 不 同 类 型 残 疾 人 住 户 占 残 疾 人 住 户 的 比 重 以 及 占 所 有 调 查 住 户 的 比 例 显 示, 家 庭 中 有 视 力 残 疾 的 住 户 占 残 疾 家 庭 的 比 重 为 22.06%; 家 庭 中 有 听 力 残 疾 的 住 户 占 残 疾 家 庭 的 比 重 为 35.42%; 家 庭 中 有 言 语 残 疾 的 住 户 占 残 疾 家 庭 的 比 重 为 8.98%; 家 庭 中 有 肢 体 残 疾 的 住 户 占 残 疾 家 庭 的 比 重 为 39.70%; 家 庭 中 有 智 力 残 疾 的 住 户 占 残 疾 家 庭 的 比 重 为 12.52%; 家 庭 中 有 精 神 残 疾 的 住 户 占 残 疾 家 庭 的 比 重 为 10.87% 从 构 成 情 况 来 看, 家 庭 有 两 位 或 两 位 以 上 该 类 残 疾 的 比 重 中, 家 庭 中 有 两 位 或 两 位 以 上 智 力 残 疾 的 家 庭 占 全 部 智 力 残 疾 家 庭 的 6.95%, 比 重 最 高 其 次 为 听 力 残 疾 和 言 语 残 疾 家 庭 中 有 三 位 或 三 位 以 上 该 类 残 疾 的 情 况 类 似, 同 样 也 是 智 力 残 疾 最 高 (0.94%), 其 次 为 言 语 残 疾, 该 比 重 为 0.39% 这 体 现 出 智 力 残 疾 和 听 力 言 语 残 疾 在 家 庭 中 的 聚 集 性 比 其 他 几 类 残 疾 高 -26-
4. 住 房 及 用 电 状 况 有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住 房 以 砖 木 结 构 为 主, 占 41.36%, 其 次 为 混 合 结 构, 占 31.94%; 无 残 疾 人 家 庭 与 之 不 同, 住 房 以 混 合 结 构 为 主, 占 40.73%, 其 次 为 砖 木 结 构, 占 35.71% 在 城 市, 有 残 疾 人 家 庭 与 无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和 月 用 电 量 分 别 为 28.41 平 方 米 30.59 平 方 米 以 及 79.48 度 89.22 度 ; 在 农 村, 有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和 月 用 电 量 分 别 为 30.90 平 方 米 34.88 平 方 米 以 及 30.81 度 和 35.5 度 从 住 房 及 用 电 状 况 来 看, 城 市 的 状 况 优 于 农 村, 而 无 残 疾 人 家 庭 优 于 有 残 疾 人 家 庭 四 残 疾 人 口 的 经 济 状 况 及 其 生 活 来 源 ( 一 ) 残 疾 人 口 的 经 济 状 况 1. 残 疾 人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对 比 残 疾 人 口 与 非 残 疾 人 口 的 家 庭 收 入 情 况 无 论 家 庭 收 入 还 是 人 均 收 入, 无 残 疾 人 家 庭 都 远 远 高 于 有 残 疾 人 家 庭 其 中 城 市 有 残 疾 人 家 庭 和 无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家 庭 收 入 分 别 为 15193.99 元 和 19939.82 元, 农 村 为 8004.65 元 和 10527.14 元, 城 市 家 庭 收 入 接 近 农 村 的 两 倍 城 市 有 残 疾 人 家 庭 和 无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人 均 收 入 分 别 为 5107.70 元 和 7525.72 元, 农 村 为 2229.96 元 和 3350.55 元, 城 市 人 均 收 入 高 出 农 村 的 两 倍 多 -27-
20000.00 15000.00 10000.00 5000.00 0.00 有 残 疾 人 无 残 疾 人 有 残 疾 人 无 残 疾 人 有 残 疾 人 无 残 疾 人 全 国 城 市 农 村 家 庭 收 入 11659.11 15193.99 15464.79 19939.82 8004.65 10527.14 人 均 收 入 2868.50 4458.83 5107.70 7525.72 2229.96 3350.55 图 20 有 残 疾 人 家 庭 与 无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收 入 情 况 ( 元 ) 无 论 是 家 庭 收 入, 还 是 人 均 收 入 都 随 家 庭 中 残 疾 人 数 的 增 加 而 下 降 对 于 没 有 残 疾 人 的 家 庭 而 言, 其 家 庭 收 入 和 人 均 收 入 都 是 最 高 的, 分 别 为 15193.99 元 和 4458.83 元 ; 当 一 个 家 庭 中 有 6 个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时, 家 庭 收 入 和 人 均 收 入 只 有 3580.99 元 和 470.07 元, 与 无 残 疾 人 的 家 庭 相 比, 只 相 当 于 其 23.57% 的 家 庭 收 入 和 10.54% 的 人 均 收 入 说 明 了 家 庭 中 残 疾 人 数 的 增 加 对 于 家 庭 收 入 和 人 均 收 入 影 响 较 大 -28-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家 庭 收 入 人 均 收 入 0 1 2 3 4 5 6+ 残 疾 人 数 图 21 家 庭 户 中 分 残 疾 人 个 数 的 家 庭 收 入 ( 元 ) 2. 分 城 乡 的 经 济 状 况 表 1 反 映 了 分 城 乡 的 家 庭 收 入 情 况 无 论 城 市 还 是 农 村, 有 残 疾 人 家 庭 在 低 收 入 水 平 的 比 例 均 高 于 无 残 疾 人 家 庭 而 无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高 收 入 比 例 都 大 于 有 残 疾 人 家 庭 表 1 分 城 乡 的 家 庭 收 入 比 较 ( 元,%) 无 残 疾 人 家 庭 有 残 疾 人 家 庭 收 入 农 村 城 市 农 村 城 市 0-999 0.63 0.13 2.01 0.60 1000-4999 18.51 5.41 27.81 11.58 5000-9999 31.95 16.29 32.06 21.26 10000-14999 21.60 18.99 17.99 19.12 15000-19999 11.61 14.35 9.18 13.98 20000-29999 10.17 21.46 7.33 17.26 30000-39999 3.35 11.80 2.24 8.34 40000+ 2.17 11.57 1.39 7.85 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29-
3. 分 等 级 的 经 济 状 况 在 一 级 到 四 级 的 残 疾 人 中 间, 一 级 残 疾 最 重, 因 此 在 低 收 入 水 平 所 占 比 例 高 于 其 他 等 级 的 残 疾 人 随 着 收 入 水 平 的 上 升, 等 级 较 高 的 残 疾 人 所 在 比 例 高 于 等 级 较 低 的 残 疾 人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0-683 684-994 995-2000 2001-3000 3001-4000 4001-5000 5001-6000 6001-7000 7001-8000 8001-9000 9001-10000 >10000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图 22 分 等 级 的 残 疾 人 人 均 收 入 (%) 4. 残 疾 人 是 否 工 作 的 经 济 状 况 有 工 作 的 的 残 疾 人 在 低 收 入 组 的 比 例 高 于 无 工 作 者, 在 高 收 入 组 的 比 例 低 于 无 工 作 者, 可 能 因 为 收 入 较 高 的 残 疾 人 家 庭 中, 残 疾 人 不 用 工 作, 仍 然 能 够 较 多 地 获 得 家 庭 中 其 他 成 员 的 收 入 转 移 -3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0-683 995-2000 3001-4000 5001-6000 7001-8000 9001-10000 有 工 作 无 工 作 图 23 是 否 有 工 作 与 残 疾 人 的 人 均 收 入 的 关 系 (%) ( 二 ) 残 疾 人 口 的 收 入 来 源 1. 基 本 情 况 无 论 残 疾 人 口 还 是 非 残 疾 人 口, 其 中 的 未 工 作 者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结 构 相 同, 依 次 为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供 养 离 退 休 金 和 领 取 基 本 生 活 费 ; 而 财 产 性 收 入 和 保 险 收 入 都 很 低 残 疾 人 口 和 非 残 疾 人 口 相 比, 总 体 相 差 不 大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74.71 73.0 7 18.92 14.14 3.78 6.95 1.53 2.60 0.61 1.01 0.060.08 其 他 成 员 供 养 离 退 休 金 基 本 生 活 费 其 他 非 残 疾 人 财 产 性 收 入 保 险 收 入 残 疾 人 图 24 未 工 作 者 的 生 活 来 源 情 况 (%) -31-
2. 分 性 别 的 收 入 来 源 分 性 别 来 看, 女 性 靠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供 养 的 比 例 高 于 男 性, 而 领 取 退 休 金 和 基 本 生 活 费 的 比 例 低 于 男 性, 可 能 是 由 于 性 别 不 同, 其 家 庭 角 色 和 社 会 角 色 不 同, 承 担 的 责 任 也 不 尽 相 同 的 缘 故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81.91 62.59 19.89 9.29 9.21 5.05 0.750.49 0.080.07 3.60 1.77 离 退 休 金 基 本 生 活 费 其 他 成 员 供 养 财 产 性 收 入 保 险 收 入 其 他 男 女 图 25 分 性 别 的 未 工 作 的 残 疾 人 收 入 来 源 情 况 (%) 3. 分 城 乡 的 收 入 来 源 情 况 分 城 乡 来 看, 农 村 的 未 工 作 的 残 疾 人 依 靠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供 养 的 比 例 为 90.08%, 明 显 高 于 城 市 的 55.82%, 而 城 市 领 取 离 退 休 金 和 最 低 生 活 费 的 比 例 均 高 于 农 村, 说 明 了 当 前 的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还 有 待 完 善 -32-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其 他 成 员 供 养 离 退 休 金 基 本 生 活 费 其 他 财 产 性 收 入 保 险 收 入 农 村 城 市 图 26 分 城 乡 的 未 工 作 残 疾 人 的 收 入 来 源 (%) 4. 分 年 龄 组 的 收 入 来 源 情 况 依 靠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供 养 的 未 工 作 残 疾 人, 主 要 分 布 在 15-45 岁 组, 到 60-64 岁 组 时 比 例 降 到 最 低, 随 后 逐 渐 增 加 ;45-49 岁 组, 领 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比 例 达 到 最 高 ; 65-69 岁 组, 领 取 离 退 休 金 的 比 例 达 到 最 高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离 退 休 金 领 取 基 本 生 活 费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供 养 财 产 性 收 入 保 险 收 入 其 他 50-54 55-59 60-64 65-69 70-74 75-79 80-84 85+ 图 27 分 年 龄 组 的 未 工 作 残 疾 人 的 收 入 来 源 (%) -33-
5. 分 残 疾 等 级 的 收 入 来 源 一 级 残 疾 最 重, 因 此 依 靠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供 养 的 比 例 最 高, 随 着 残 疾 等 级 的 增 加, 残 疾 程 度 降 低, 依 靠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供 养 的 比 例 有 所 下 降 ; 而 领 取 离 退 休 金 的 比 例 有 所 增 加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供 养 离 退 休 金 领 取 基 本 生 活 费 其 他 财 产 性 收 入 保 险 收 入 图 28 分 残 疾 等 级 的 未 工 作 残 疾 人 的 收 入 来 源 (%) 五 社 会 保 障 状 况 中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福 利 社 会 救 济 社 会 安 抚 等 内 容 ( 一 ) 残 疾 人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状 况 分 析 在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残 疾 人 中,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的 人 数 占 残 疾 人 总 数 的 8.51%; 医 疗 保 险 占 31.27%, 工 伤 保 险 0.35%, 失 业 保 险 占 0.39% 1. 分 城 乡 的 社 会 保 险 状 况 16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参 加 养 老 医 疗 工 伤 失 业 社 会 保 险 的 比 例 在 城 市 分 别 为 -34-
27.87% 36.83% 1.11% 1.34%, 在 农 村 分 别 为 1.95% 29.39% 0.10% 0.07% 16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中, 未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人 数 占 66.34%, 其 中 城 市 未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人 数 占 57.04%, 农 村 占 69.49% 2. 分 性 别 和 年 龄 的 社 会 保 险 状 况 女 性 未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比 例 为 68.36%, 高 于 男 性 3.94 个 百 分 点 男 性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的 比 例 都 要 高 于 女 性 这 说 明 男 性 残 疾 人 参 与 社 会 保 险 的 状 况 好 于 女 性 16 岁 及 以 上 残 疾 人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状 况 如 表 6-19 所 示, 年 龄 越 大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比 例 越 高 如 65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的 养 老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参 加 比 例 分 别 为 10.46% 和 32.90%, 高 于 其 它 年 龄 组 3. 分 残 疾 类 别 的 社 会 保 险 状 况 智 力 残 疾 人 未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比 例 最 高, 达 到 74.05%, 其 次 是 多 重 残 疾 精 神 残 疾 言 语 残 疾 视 力 残 疾 肢 体 残 疾 和 听 力 残 疾, 分 别 为 69.01% 67.42% 66.58% 66.10% 65.96% 63.41% ( 二 ) 残 疾 人 享 受 社 会 救 助 状 况 根 据 中 国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中 国 残 疾 人 参 加 低 保 和 接 受 救 济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16% 和 11.20% 1. 分 城 乡 的 社 会 救 助 状 况 残 疾 人 领 取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救 济 的 比 例 城 市 为 9.75%, 农 村 为 11.68% 残 疾 人 参 加 低 保 的 比 例 城 市 为 13.29%, 农 村 为 5.12% -35-
2. 分 性 别 年 龄 的 社 会 救 助 状 况 我 国 男 性 残 疾 人 参 加 低 保 和 救 济 的 状 况 好 于 女 性 如 表 6-23 所 示, 男 性 残 疾 人 参 加 低 保 的 比 例 为 8.54%, 女 性 为 5.70% 男 性 残 疾 人 接 受 救 济 的 比 例 为 13.06%, 女 性 为 9.21% 年 龄 的 残 疾 人 口 享 有 社 会 救 助 的 比 例 较 高, 而 低 龄 人 口 和 老 年 人 口 的 比 例 较 低 如 老 年 人 低 保 的 比 例 为 4.91%, 接 受 救 济 的 比 例 为 8.19% 3. 分 残 疾 类 别 的 社 会 救 助 状 况 不 同 类 别 残 疾 人 参 加 低 保 和 救 济 的 比 例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异 精 神 残 疾 人 享 有 低 保 和 救 济 的 比 例 最 高, 分 别 为 10.00% 和 17.01%; 其 次 是 智 力 残 疾 人, 比 例 分 别 为 16.85% 和 9.93%; 听 力 残 疾 人 享 有 低 保 和 接 受 救 济 的 比 例 最 低, 分 别 为 3.49% 和 5.03% 表 2 不 同 类 别 残 疾 人 参 加 低 保 和 救 济 情 况 (%) 视 力 残 疾 听 力 残 疾 言 语 残 疾 肢 体 残 疾 智 力 残 疾 精 神 残 疾 多 重 残 疾 低 保 5.79 3.49 5.02 8.58 9.93 10.00 9.11 救 济 9.64 5.03 8.91 12.2 16.8 17.01 15.21 1 5 我 国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保 险 覆 盖 比 例 为 33.66%, 未 参 加 任 何 社 会 保 险 的 残 疾 人 比 例 为 66.34% 领 取 过 低 保 金 和 救 济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16% 和 11.20% 残 疾 人 享 有 社 会 保 险 具 有 一 定 的 城 乡 差 异, 城 市 覆 盖 比 例 高 于 农 村, 东 部 地 区 覆 盖 比 例 高 于 中 部 地 区 和 西 部 地 区 农 村 社 会 救 济 的 享 有 比 例 高 于 城 市, 低 保 的 覆 盖 比 例 低 于 城 市 而 根 据 2007 年 和 2008 年 的 监 测 数 据, 领 取 低 保 的 残 疾 人 的 比 例 增 长 为 13% 和 20.5%, 接 受 救 济 的 比 例 为 26.9% 和 28.6%,2008 年 残 疾 人 每 月 领 取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平 均 为 90 元 农 村 残 疾 人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比 例 在 2007 年 为 84.7%,2008 年 上 升 为 -36-
93.8% 表 3 城 镇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险 情 况 (%) 2008 年 2007 年 没 有 参 加 保 险 24.5 57.7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64.9 33.5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70.6 36.1 失 业 保 险 7.9 3.6 工 伤 保 险 3.9 1.6 生 育 保 险 2.9 0.7 可 见,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状 况 在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之 后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进 步, 领 取 低 保 和 接 受 救 济 的 比 例 有 明 显 而 持 续 得 提 高, 农 村 残 疾 人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覆 盖 面 大 大 加 强, 城 镇 没 有 参 加 任 何 社 会 保 障 的 比 例 明 显 下 降, 各 项 保 险 参 保 比 例 也 都 有 较 大 提 高 目 前, 应 继 续 加 快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的 建 设, 在 农 村 应 大 力 推 进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残 疾 人 享 有 社 会 保 险 和 社 会 救 助 存 在 男 女 差 异, 男 性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保 险 和 社 会 救 助 的 享 有 比 例 都 高 于 女 性, 因 此, 女 性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特 别 值 得 关 注 重 度 残 疾 人 享 有 的 社 会 救 助 比 例 并 不 是 最 高 的, 应 根 据 残 疾 等 级 扩 大 社 会 救 助 范 围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