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Q&A 一 認 識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Q1 投 資 人 透 過 櫃 買 中 心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有 什 麼 好 處? A1: 對 一 般 投 資 人 而 言, 利 用 櫃 買 中 心 的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是 一 種 非 常 方 便 的 管 道, 它 的 好 處 包 括 : 投 資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更 便 捷 : 投 資 人 使 用 現 有 證 券 帳 戶 即 可 下 單 買 賣 不 同 投 信 事 業 所 發 行 之 國 內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省 卻 投 資 人 須 分 別 洽 銷 售 銀 行 開 立 信 託 帳 戶 或 是 向 個 別 投 信 事 業 開 戶 之 手 續, 給 付 結 算 作 業 也 和 興 櫃 股 票 合 併 辦 理, 買 賣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就 和 買 賣 股 票 一 樣 地 簡 單 便 捷 透 過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投 資 人 可 依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造 市 商 之 報 價 議 價 成 交, 無 需 待 基 金 淨 值 於 當 天 下 午 或 隔 一 營 業 日 公 布 後 才 得 知 申 贖 價 格 操 作 靈 活 : 除 了 可 以 透 過 次 級 市 場 買 賣 之 外, 還 可 以 在 初 級 市 場 辦 理 申 購 和 贖 回, 且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之 交 易, 不 管 是 買 進 或 賣 出 均 為 T+2 日 交 割 ( 雙 方 同 意 亦 可 改 為 T 日 交 割 ) Q2 投 資 人 於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時, 是 否 需 要 簽 署 風 險 預 告 書? A2: 投 資 人 初 次 於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不 須 簽 署 風 險 預 告 書, 但 應 先 開 立 櫃 檯 買 賣 帳 戶 Q3 投 資 人 於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時 有 什 麼 風 險? A3: 投 資 風 險 是 投 資 人 在 進 行 投 資 決 策 之 前 最 需 要 注 意 的 課 題, 其 投 資 風 險 主 要 來 自 於 : 市 場 風 險 : 造 市 商 進 行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報 價 除 了 會 參 考 基 金 的 淨 值 而 變 動 外, 也 會 受 到 市 場 買 賣 供 需 的 情 況 所 影 響, 所 以, 基 金 的 交 易 價 格 可 能 出 現 低 於 高 於 或 等 於 其 淨 值 的 情 況 證 券 信 託 投 資 契 約 終 止 的 風 險 : 當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所 規 定 的 其 他 終 止 情 事 發 生, 以 及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或 保 管 機 構 發 生 解 散 停 業 歇 業 或 其 他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79 條 規 定 的 法 定 終 止 事 由 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將 被 終 止 並 進 行 基 金 清 算 程 序, 而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也 會 終 止 櫃 檯 買 賣 Q4 在 櫃 買 中 心 買 賣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與 在 投 信 事 業 申 贖 的 基 金, 有 什 麼 不 同? A4: 投 資 人 透 過 櫃 買 中 心 交 易 平 台 取 得 的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與 向 投 信 事 業 申 贖 的 基 金 就 同 樣 的 標 的, 投 資 人 的 權 利 義 務 均 相 同, 但 投 資 人 向 投 信 事 業 申 贖 是 以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基 金 淨 值 為 成 交 價, 申 購 需 立 即 支 付 全 額 費 用, 贖 回 款 項 則 於 申 請 日 後 2 至 3 個 營 業 日 才 能 取 得 ; 而 於 平 台 中 買 賣 是 以 當 時 造 市 商 的 報 價 為 成 交 價, 且 以 T+2 日 為 交 割 期 ( 交 易 雙 方 同 意 時, 可 改 為 T 日 逐 筆 交 割 )
二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Q1 櫃 買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交 易 平 台 上 線 後,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A1: 投 資 人 只 要 在 任 一 證 券 商 開 立 櫃 檯 買 賣 帳 戶, 就 可 以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已 經 開 戶 的 投 資 人 使 用 現 有 的 證 券 交 易 帳 戶 集 保 帳 戶 和 銀 行 交 割 帳 戶 就 能 夠 交 易, 不 需 要 另 外 開 戶 投 資 人 可 藉 由 以 下 兩 種 方 式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1. 委 託 證 券 經 紀 商 透 過 櫃 買 中 心 電 腦 議 價 點 選 系 統 議 價 : 投 資 人 可 委 託 開 戶 的 證 券 經 紀 商, 請 營 業 員 將 委 託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議 價 點 選 系 統, 與 各 該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的 造 市 商 進 行 議 價 如 果 投 資 人 的 委 託 價 格 達 到 造 市 商 的 報 價 價 格 範 圍 ( 到 價 委 託 單 ), 本 中 心 電 腦 系 統 會 將 委 託 單 分 配 給 報 價 最 佳 的 造 市 商, 由 本 中 心 電 腦 系 統 輔 助 成 交 ; 若 委 託 價 未 達 造 市 商 的 報 價 價 格 範 圍 ( 未 到 價 委 託 單 ), 造 市 商 則 無 成 交 義 務 ( 可 以 點 選, 但 不 強 制 ) 因 此, 投 資 人 如 果 想 儘 快 買 到 ( 或 賣 出 )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建 議 多 多 參 考 造 市 商 的 報 價 也 就 是, 投 資 人 決 定 委 託 買 進 的 價 格 之 前, 應 先 參 考 造 市 商 的 賣 出 報 價 ; 投 資 人 決 定 委 託 賣 出 的 價 格 之 前, 應 先 參 考 造 市 商 的 買 進 報 價, 才 能 提 高 成 交 機 會 2. 委 託 證 券 經 紀 商 與 造 市 商 進 行 營 業 處 所 議 價 交 易 ( 系 統 外 議 價 ): 每 筆 交 易 數 量 在 10 萬 受 益 權 單 位 以 上 或 金 額 500 萬 元 以 上 者, 可 委 託 經 紀 商 與 造 市 商 進 行 系 統 外 議 價 交 易, 但 成 交 價 格 不 可 超 過 當 時 造 市 商 報 價 之 10%, 若 是 一 買 一 賣 的 中 介 交 易, 成 交 價 格 則 須 介 於 當 時 造 市 商 的 報 買 價 與 報 賣 價 之 間 Q2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於 櫃 買 中 心 登 錄 交 易 時, 其 受 益 憑 證 代 號 為 何? A2: 沿 用 基 金 成 立 時, 依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市 場 編 碼 原 則 給 予 之 受 益 憑 證 代 號 為 基 金 於 交 易 平 台 上 交 易 時 之 交 易 代 號 ( 共 6 位 文 數 字 :T ) Q3 投 資 人 透 過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最 低 成 交 單 位 是 多 少? A3: 1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Q4 投 資 人 透 過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有 沒 有 漲 跌 幅 度 的 限 制? A4: 沒 有 漲 跌 幅 的 限 制 Q5 投 資 人 於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受 益 憑 證 可 以 用 融 資 融 券 的 方 式 交 易 嗎? A5: 不 可 以 Q6 透 過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會 不 會 有 委 託 價 格 優 於 成 交 價 而 無 法 成 交 的 狀 況? A6: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證 交 易 平 台 屬 於 議 價 交 易 的 市 場, 以 委 託 價 及 成 交 價 相 互 比 較
並 不 適 當, 舉 例 來 說, 縱 然 市 場 上 的 成 交 價 格 比 委 託 買 進 之 價 格 低, 但 那 可 能 是 造 市 商 的 申 報 買 進 價 格 ( 即 投 資 人 之 賣 出 價 格 ), 投 資 人 應 該 參 考 造 市 商 對 該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的 賣 出 報 價 是 否 低 於 買 進 委 託 價 ( 或 買 進 報 價 是 否 高 於 賣 出 委 託 價 ) 例 三 例 三 委 託 價 格 優 於 成 交 價, 但 不 會 成 交 :
Q7 投 資 人 已 經 向 投 信 事 業 申 購 取 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或 先 前 已 持 有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可 以 透 過 交 易 平 台 賣 出 嗎? A7: 可 以 的, 投 資 人 已 開 立 櫃 檯 買 賣 帳 戶 者, 可 向 投 信 事 業 申 請 或 由 證 券 經 紀 商 代 收 相 關 文 件 後 轉 送 投 信 事 業, 將 所 持 有 的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由 投 信 事 業 登 錄 專 戶 中 撥 轉 至 投 資 人 證 券 帳 戶 中, 即 可 透 過 交 易 平 台 賣 出 Q8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終 止 櫃 檯 買 賣 後, 投 資 人 已 透 過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買 進 之 受 益 憑 證, 將 如 何 處 置? A8: 投 資 人 可 向 證 券 經 紀 商 申 請 將 其 證 券 帳 戶 中 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撥 轉 至 投 信 事 業 登 錄 專 戶 中, 即 可 向 投 信 事 業 提 出 買 回 請 求 倘 投 資 人 尚 未 與 投 信 事 業 完 成 開 戶 者, 則 須 與 投 信 事 業 依 現 行 規 定 簽 訂 開 戶 契 約 及 辦 理 買 回 申 請 ; 另 相 關 開 戶 程 序, 投 資 人 可 直 接 向 投 信 事 業 申 請 或 委 請 證 券 經 紀 商 代 收 相 關 開 戶 文 件 轉 送 投 信 事 業 辦 理 Q9 投 資 人 透 過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需 要 負 擔 哪 些 成 本? 交 易 稅 的 稅 率 是 多 少? A9: 與 買 賣 股 票 的 交 易 成 本 一 樣, 包 括 手 續 費 和 證 券 交 易 稅 投 資 人 買 進 和 賣 出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都 必 須 支 付 證 券 經 紀 商 一 定 的 手 續 費, 手 續 費 的 費 率 可 以 由 投 資 人 和 證 券 商 在 1.425 以 內 自 行 約 定 ; 證 券 交 易 稅 只 有 在 賣 出 基 金 時 課 徵, 目 前 受 益 憑 證 的 證 券 交 易 稅 稅 率 是 1 Q10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的 基 本 資 料 和 價 格 資 訊 要 怎 麼 取 得? A10: 投 資 人 除 了 可 以 從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的 網 站 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網 站 查 詢 基 本 資 料 之 外, 還 可 以 從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網 站 首 頁 (http://www.sitca.org.tw) > 統 計 資 料 > 境 內 基 金 各 項 資 料 > 明 細 資 料 的 選 項 下, 查 得 每 檔 基 金 基 本 資 料 單 位 淨 值 等 資 料 另 外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造 市 商 報 價 資 訊 的 揭 示 管 道 和 興 櫃 股 票 一 樣, 投 資 人 可 以 在 櫃 買 中 心 的 網 站 查 得 當 時 造 市 商 的 報 價 價 格 及 數 量 最 近 一 筆 成 交 資 訊 前 日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實 際 淨 值 前 日 均 價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預 估 淨 值 [ 註 1] 及 各 項 統 計 資 訊
三 給 付 結 算 申 報 改 帳 及 違 約 Q1 透 過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如 何 辦 理 給 付 結 算? A1: 與 興 櫃 股 票 合 併, 透 過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辦 理 給 付 結 算, 原 則 採 T+2 日 餘 額 交 割 ; 如 果 買 賣 雙 方 同 意, 也 可 以 改 為 T 日 逐 筆 交 割 Q2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是 否 可 申 請 改 帳 作 業? A2: 與 興 櫃 股 票 相 同, 證 券 商 於 交 易 當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填 寫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改 帳 申 請 書 甲 聯 / 乙 聯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改 帳 作 業 : 1. 改 帳 方 式 為 取 消 交 易 更 改 價 格 或 數 量 者 : 須 取 得 交 易 相 對 方 同 意, 並 由 提 出 申 請 改 帳 的 一 方 填 寫 改 帳 申 請 書 甲 聯 ; 配 合 改 帳 的 一 方 填 寫 改 帳 申 請 書 乙 聯 2. 改 帳 方 式 為 更 正 帳 號 或 申 報 錯 帳 者 者 : 僅 須 填 寫 甲 聯 Q3 投 資 人 買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如 發 生 違 約, 應 如 何 處 理? A3: 參 照 興 櫃 股 票 現 行 管 理 機 制, 即 委 託 人 發 生 違 約 時, 證 券 經 紀 商 應 代 予 完 成 給 付 結 算, 故 不 致 因 此 影 響 交 易 相 對 方 之 權 益 前 項 情 形, 證 券 經 紀 商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櫃 買 中 心, 同 時 副 知 該 違 約 客 戶 後, 由 證 券 經 紀 商 向 客 戶 追 償 Q4 集 保 存 摺 是 否 登 載 投 資 人 於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買 賣 之 受 益 憑 證? A4: 是 的 投 資 人 透 過 櫃 買 中 心 交 易 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餘 額, 與 上 市 櫃 股 票 一 樣, 都 會 登 載 於 證 券 集 保 存 摺 Q5 證 券 商 辦 理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給 付 結 算 作 業, 需 與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重 新 簽 約 及 開 戶 嗎? A5: 為 辦 理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給 付 結 算 作 業,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將 與 原 已 簽 訂 櫃 檯 買 賣 興 櫃 股 票 給 付 結 算 契 約 書 之 證 券 商 辦 理 換 約 作 業 ; 證 券 商 已 辦 理 興 櫃 股 票 給 付 結 算 者, 應 共 用 原 興 櫃 股 票 之 證 券 保 管 劃 撥 帳 戶 及 款 項 結 算 專 戶, 俾 利 開 放 式 受 益 憑 證 與 興 櫃 股 票 合 併 完 成 給 付 結 算 [ 註 1] 櫃 買 中 心 以 超 連 結 方 式 連 結 至 投 信 公 司 網 站 揭 示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預 估 淨 資 產 價 值, 此 預 估 淨 值 僅 為 參 考 資 訊, 非 成 交 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