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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闻 解 读 宏 观 政 策 5 月 数 据 揭 示 : 供 给 侧 改 革 效 果 初 现 国 家 统 计 局 13 日 在 国 新 办 发 布 厅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介 绍 5 月 份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这 是 时 隔 五 年 半, 统 计 局 再 度 恢 复 月 度

Transcription: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ZHENGZHOUSHI RENMINZHENGFU GONGBAO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2 年 第 9 号 ( 总 第 249 号 ) 2012 年 10 月 1 日 目 录 文 件 汇 编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转 发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1)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郑 州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5)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2012 中 国 ( 郑 州 )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郑 州 市 执 委 会 总 体 方 案 的 通 知 (10)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表 彰 2011 年 度 郑 州 市 十 大 实 事 办 理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和 先 进 个 人 的 通 报 (18)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成 立 南 水 北 调 丹 江 口 库 区 移 民 安 置 验 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20)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成 立 郑 州 市 气 化 郑 州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24)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郑 州 市 2012 年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25)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郑 州 市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28)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建 设 郑 州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基 地 的 实 施 意 见 (32)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成 立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城 市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37)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成 立 郑 州 市 商 贸 业 等 5 个 工 作 推 进 组 的 通 知 (38)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大 运 河 遗 产 郑 州 段 保 护 工 作 的 通 告 (41)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禁 止 摩 托 车 电 瓶 观 光 车 三 轮 汽 车 低 速 货 车 拖 拉 机 畜 力 车 人 力 架 子 车 在 市 区 限 定 区 域 内 行 驶 的 通 告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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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转 发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郑 政 2012 34 号 二 一 二 年 九 月 七 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豫 政 2012 55 号 ) 已 经 下 发, 豫 政 2012 55 号 文 件 具 体 明 确 了 各 级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职 责 和 任 务, 具 有 较 强 的 针 对 性 实 用 性 和 操 作 性, 是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市 政 府 将 把 贯 彻 落 实 豫 政 2012 55 号 文 件 的 情 况 纳 入 年 度 目 标 考 核 现 将 豫 政 2012 55 号 文 件 转 发 给 你 们, 并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请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落 实 一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领 导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充 分 认 识 应 急 管 理 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和 作 用, 以 高 度 负 责 的 态 度,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组 织,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责 任 二 认 真 学 习, 完 善 制 度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认 真 学 习, 按 照 豫 政 2012 55 号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各 自 职 责, 明 确 责 任, 完 善 制 度, 把 应 急 管 理 作 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贯 彻 始 终 三 树 立 典 型, 抓 好 落 实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按 照 豫 政 2012 55 号 文 件 的 要 求, 切 实 抓 好 落 实, 同 时 要 抓 1-2 个 基 础 好 有 特 色 的 单 位 和 企 业 作 为 典 型, 发 挥 好 示 范 作 用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为 全 面 规 范 我 省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构 建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长 效 机 制, 提 升 应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能 力,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河 南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一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指 挥 ( 一 )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综 合 协 调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属 地 为 主 的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本 地 区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组 织,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责 任 制 ( 二 ) 河 南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由 省 市 县 ( 市 区 )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等 构 成 ( 三 ) 省 政 府 负 责 全 省 重 特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统 一 领 导 工 作 ; 省 辖 市 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工 作 ; 县 级 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类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事 发 地 县 级 政 府 不 能 有 效 处 置 的, 报 请 上 一 级 政 府 组 织 处 置 煤 矿 油 田 等 大 型 企 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处 置, 根 据 需 要 可 由 事 发 单 位 负 责, 事 发 地 政 府 协 助 ( 四 ) 根 据 应 急 救 援 需 要, 省 政 府 成 立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 或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组, 统 一 领 导 协 调 事 故 救 援 工 作 ( 五 ) 事 发 地 省 辖 市 或 县 ( 市 区 ) 政 府 ( 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成 立 现 场 抢 险 指 挥 部, 并 可 设 立 若 干 处 置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现 场 抢 险 工 作 现 场 抢 险 指 挥 部 应 当 根 据 事 故 类 型 事 故 态 势 和 遇 险 人 员 情 况 等, 按 照 救 人 第 一 的 原 则, 迅 速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专 家 和 救 援 队 伍, 制 定 科 学 的 救 援 方 案 有 序 开 展 救 援, 防 止 衍 生 次 生 事 故 发 生 ( 六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救 援 所 需 资 金, 由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承 担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无 力 承 担 的, 由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负 责 解 决 ( 七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和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机 构, 指 导 协 助 开 展 本 行 业 本 领 域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救 援 工 作 ( 八 ) 大 中 型 企 业 应 当 按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高 危 行 业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工 作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应 急 人 员, 具 体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其 他 各 类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确 定 机 构 和 专 ( 兼 ) 职 人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二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与 演 练 ( 九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级 政 府 的 应 急 预 案, 制 订 并 定 期 修 订 本 级 政 府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综 合 应 急 演 练

( 十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级 政 府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和 上 级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制 订 并 定 期 修 订 本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并 报 本 级 政 府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同 时 抄 送 同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演 练 各 级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针 对 本 行 业 ( 领 域 ) 主 要 特 点 和 易 发 生 事 故 环 节 的 专 业 应 急 演 练 或 综 合 应 急 演 练 ( 十 一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及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矿 山 建 筑 施 工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和 涉 及 重 大 危 险 源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按 规 定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赋 予 生 产 现 场 带 班 人 员 班 组 长 和 调 度 人 员 在 遇 到 险 情 时 第 一 时 间 下 达 停 产 撤 人 命 令 的 直 接 决 策 权 和 指 挥 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演 练 制 度,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应 急 演 练 或 专 项 应 急 演 练 高 危 行 业 企 业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两 次 综 合 应 急 演 练 或 专 项 应 急 演 练 车 间 ( 工 段 ) 班 组 的 应 急 演 练 应 当 经 常 化 ( 十 二 )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将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企 业 的 应 急 预 案 作 为 行 业 准 入 的 必 要 条 件, 对 未 按 规 定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并 备 案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三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十 三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公 安 消 防 队 伍 作 用, 建 立 一 专 多 能 的 综 合 性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整 合 应 急 资 源, 依 托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有 关 部 门 救 援 力 量, 加 强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交 通 建 筑 施 工 电 力 等 专 业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 十 四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加 强 本 系 统 ( 领 域 ) 专 ( 兼 ) 职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分 类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专 家 库, 为 救 援 处 置 决 策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和 科 学 指 导 ( 十 五 ) 煤 矿 和 非 煤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由 专 职 或 兼 职 人 员 组 成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没 有 单 独 建 立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 除 建 立 兼 职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外, 还 应 当 与 邻 近 建 有 专 业 救 援 队 伍 的 企 业 签 订 救 援 协 议, 或 者 联 合 建 立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十 六 ) 加 强 军 地 应 急 救 援 协 作 根 据 事 故 救 援 需 要,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可 以 请 求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民 兵 预 备 役 组 织, 协 助 开 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四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信 息 管 理 ( 十 七 ) 各 级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现 有 应 急 资 源 的 普 查 和 整 合, 统 筹 规 划 建 设 应 急 救 援 设 备 设 施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预 案 重 大 危 险 源 和 应 急 资 源 数 据 库, 实 现 各 类 应 急 资 源 动 态 管 理 和 资 源 共 享 ( 十 八 ) 各 级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完 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通 信 网 络, 规 范 信 息 获 取 分 析 发 布 报 送 格 式 和 程 序 ( 十 九 ) 事 故 发 生 后, 事 故 现 场 人 员 要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要 于 1 小 时 内 向 事 发 地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 要 及 时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事 故 情 况, 并 同 时 向 本 级 政 府 报 告 ; 特 殊 情 况 可 越 级 上 报 事 发 地 政 府 报 至 省 政 府 的 时 限,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事 发 后 2 小 时 ( 二 十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在 负 责 应 急 救 援 处 置 过 程 中,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准 确 及 时 发 布 有 关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信 息 ( 二 十 一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预 报 预 警 制 度, 及 时 向 社 会 和 企 业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每 月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分 析, 发 现 事 故 征 兆 应 当 立 即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 二 十 二 ) 各 级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建 设 完 善 应 急 救 援 信 息 指 挥 平 台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充 分 利 用 调 度 指 挥 监 测 监 控 等 系 统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平 台, 并 与 当 地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急 平 台 互 联 互 通 五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宣 传 培 训 ( 二 十 三 ) 各 级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宣 传 培 训 制 度,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知 识 宣 传 培 训 活 动 对 领 导 干 部 应 急 指 挥 和 处 置 能 力 的 培 训, 应 纳 入 各 级 党 校 和 行 政 学 院 的 培 训 内 容 ( 二 十 四 )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落 实 培 训 任 务,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知 识 宣 传 普 及 活 动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学 校 开 展 应 急 知 识 教 育 情 况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应 当 把 应 急 知 识 教 育 纳 入 教 学 内 容, 对 学 生 进 行 应 急 知 识 教 育, 培 养 学 生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无 偿 开 展 事 故 预 防 与 应 急 自 救 与 互 救 知 识 的 公 益 宣 传 ( 二 十 五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强 化 应 急 教 育 培 训, 落 实 培 训 计 划 和 责 任 每 年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和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培 训 六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保 障 工 作 ( 二 十 六 ) 各 级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应 急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相 关 规 章 和 配 套 措 施,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制 度 ( 二 十 七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统 一 指 挥 反 应 灵 敏 协 调 有 序 运 转 高 效 的 应 急 救 援 机 制 各 级 各 类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应 当 纳 入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统 一 指 导 调 度 指 挥 ( 二 十 八 )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加 强 部 门 之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互 通 情 况, 共 享 信 息, 协 调 联 动 ( 二 十 九 ) 各 级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保 障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物 资 投 入, 保 证 应 急 救 援 所 需 经 费 坚 持 实 物 储 备 与 生 产 能 力 储 备 相 结 合, 社 会 化 储 备 与 专 业 化 储 备 相 结 合, 依 法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储 备 制 度 和 建 立 应 急 物 资 生 产 储 备 调 拨 和 紧 急 配 送 体 系 建 立 专 门 的 应 急 装 备 物 资 储 备 网 点, 储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装 备 物 资 ( 三 十 )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医 疗 卫 生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急 救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配 备 相 应 的 医 疗 救 治 药 物 技 术 设 备 人 员, 提 高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能 力 ( 三 十 一 ) 道 路 交 通 铁 路 航 空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保 障, 开 设 应 急 救 援 特 别 通 道 道 路 受 损 时 应 迅 速 组 织 抢 修, 确 保 救 灾 物 资 器 材 和 人 员 及 时 运 送 到 位 ( 三 十 二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将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工 作 制 度 建 设 作 为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制 定 完 善 事 故 预 防 预 警 应 急 值 守 信 息 报 告 现 场 处 置 物 资 保 障 等 制 度 把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建 设 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发 展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部 署 统 一 实 施 ( 三 十 三 ) 有 关 应 急 装 备 物 资 生 产 企 业 科 研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应 急 救 援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装 备 的 研 发 加 强 对 生 产 安 全 产 品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确 保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可 靠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高 危 企 业 应 当 积 极 采 用 先 进 适 用 的 技 术 装 备, 提 高 安 全 保 障 和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 三 十 四 ) 各 级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相 关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救 援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 对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职 责 的 单 位 及 个 人,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责

任 追 究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郑 州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郑 政 2012 35 号 二 一 二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郑 州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市 政 府 第 87 次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郑 州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安 全 运 行, 维 护 社 会 保 险 对 象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市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被 征 地 农 民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离 休 干 部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和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等 国 家 规 定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第 三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工 作 依 法 制 定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政 策 ; 依 法 研 究 决 定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支 付 和 管 理 等 事 项 ; 依 法 组 织 对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支 付 管 理 等 环 节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指 导 社 会 保 险 各 项 业 务 经 办 工 作 第 四 条 市 政 府 采 取 措 施, 支 持 社 会 各 方 面 参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监 督, 成 立 社 会 保 障 监 督 委 员 会, 实 施 社 会 监 督 市 财 政 部 门 审 计 机 关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收 入 支 付 和 管 理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第 五 条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市 经 办 机 构 ) 依 法 经 办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主 要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基 金 征 缴 待 遇 支 付, 为 社 会 保 险 对 象 提 供 服 务 和 咨 询 等 工 作 第 二 章 基 金 预 算 第 六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根 据 上 年 度 基 金 收 支 情 况 本 年 度 参 保 人 数 工 资 基 数 缴 费 比 例 享 受 待 遇 人 数 和 标 准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等 因 素 编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草 案,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市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市 财 政 部 门 联 合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报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七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严 格 按 批 准 的 基 金 预 算 执 行, 执 行 中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调 整 时,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编 制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查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报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章 基 金 筹 集 第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到 市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申 报 登 记 第 九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对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缴 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及 时 审 核, 符 合 规 定 的, 予 以 核 准 第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职 工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严 格 履 行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并 按 月 将 代 扣 代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明 细 情 况 告 知 职 工 本 人 第 十 一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为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建 立 缴 费 记 录, 定 期 将 缴 费 情 况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并 负 责 缴 费 记 录 的 安 全 保 密 和 保 存 完 整 第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由 市 经 办 机 构 核 定 后, 应 当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第 十 三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按 时 足 额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与 参 保 单 位 和 个 人 协 议 收 取 社 会 保 险 费, 不 得 收 取 承 兑 汇 票 等 有 价 证 券 或 者 收 取 实 物 抵 顶 社 会 保 险 费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和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减 免 社 会 保 险 费 第 十 四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当 月 征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收 入 应 当 存 入 基 金 收 入 户 ; 月 度 终 了 前, 将 当 月 收 入 户 筹 集 的 基 金 和 利 息 收 入 等 全 部 转 入 财 政 专 户, 收 入 户 月 末 不 得 保 留 余 额 第 十 五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委 托 收 入 户 开 户 银 行 托 收 参 保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不 得

直 接 收 取 现 金 第 十 六 条 市 财 政 部 门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补 助, 应 当 按 时 足 额 拨 付 到 财 政 专 户, 并 及 时 通 知 市 经 办 机 构 第 四 章 基 金 支 出 第 十 七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和 标 准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调 整 支 出 项 目 和 标 准 第 十 八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申 请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资 料 应 当 真 实 有 效, 不 得 伪 造 编 造 第 十 九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发 放 制 度 和 程 序, 实 行 社 会 化 发 放, 严 禁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防 止 欺 诈 冒 领 行 为 发 生 第 二 十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根 据 批 准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年 度 支 出 预 算 提 出 基 金 支 付 渠 道 用 款 计 划, 经 市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及 时 办 理 拨 款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支 付 的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应 从 基 金 支 出 户 列 支 支 出 户 除 接 受 财 政 专 户 拨 入 的 基 金 和 该 账 户 的 利 息 收 入 外, 不 得 发 生 其 他 收 入 业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审 核, 保 证 各 项 支 出 安 全 规 范 第 五 章 基 金 结 余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留 足 相 当 于 2 个 月 正 常 支 出 的 社 会 保 险 周 转 金, 确 保 社 会 保 险 对 象 按 时 足 额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第 二 十 四 条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结 余 除 留 足 用 于 确 保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支 付 费 用 外, 其 余 部 分 由 市 经 办 机 构 提 出 基 金 结 余 的 存 储 方 案,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市 财 政 部 门 共 同 商 定 批 准 后, 由 市 财 政 部 门 及 时 按 规 定 购 买 国 家 发 行 的 债 券 或 者 转 作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未 经 与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商 定, 不 得 将 基 金 结 余 在 开 户 银 行 间 相 互 转 存 第 二 十 五 条 存 入 收 入 户 支 出 户 财 政 专 户 的 基 金, 应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优 惠 利 率 计 息,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要 分 别 计 息 分 账 核 算 第 二 十 六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进 行 国 家 规 定 之 外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投 资, 不 得 将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用 于 担 保 和 抵 押 第 六 章 资 产 与 负 债 第 二 十 七 条 资 产 包 括 基 金 运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银 行 存 款 ( 含 财 政 专 户 存 款 收 入 户 存 款 支 出 户

存 款 ) 暂 付 款 项 和 债 券 投 资 等 市 财 政 部 门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及 时 办 理 收 付 业 务, 按 月 与 开 户 银 行 对 账, 未 达 账 项 需 编 制 余 额 调 节 表 暂 付 款 项 要 定 期 清 理, 及 时 收 回 债 券 投 资 要 有 专 人 管 理, 按 时 兑 付 第 二 十 八 条 负 债 包 括 基 金 运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借 入 暂 收 款 项 等 借 入 和 暂 收 款 项 应 当 定 期 清 理, 及 时 偿 付 因 债 权 人 特 殊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由 市 经 办 机 构 提 出 意 见,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市 财 政 部 门 复 核,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列 入 基 金 的 其 他 收 入 第 七 章 基 金 决 算 第 二 十 九 条 每 年 度 终 了 后,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规 定 的 表 式 时 间 和 要 求 编 制 年 度 基 金 财 务 报 告 财 务 报 告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收 支 明 细 表 有 关 附 表 以 及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编 制 年 度 基 金 财 务 报 告 必 须 做 到 数 据 真 实 计 算 准 确 手 续 完 备 内 容 完 整 报 送 及 时 第 三 十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编 制 的 年 度 基 金 财 务 报 告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市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和 市 财 政 部 门 联 合 报 市 政 府 审 批 批 准 的 年 度 基 金 财 务 报 告 为 基 金 决 算 第 八 章 基 金 账 户 第 三 十 一 条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支 出 户 财 政 专 户 应 在 规 定 的 国 有 或 者 国 有 控 股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同 一 险 种 在 同 一 国 有 或 者 国 有 控 股 商 业 银 行 只 能 各 开 设 一 个 账 户 第 三 十 二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新 开 设 或 者 变 更 收 入 户 和 支 出 户, 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市 财 政 部 门 共 同 认 定 后,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开 设 和 随 意 变 动 收 入 户 和 支 出 户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财 政 部 门 开 设 或 者 变 更 财 政 专 户, 应 按 照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市 财 政 部 门 共 同 认 定 的 意 见,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由 市 财 政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未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开 设 和 随 意 变 动 财 政 专 户 第 九 章 基 金 财 务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按 险 种 分 别 建 账, 分 账 核 算 各 险 种 之 间 统 筹 基 金 与 个 人 账 户 不 得 相 互 挤 占 和 调 剂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挪 用, 不 得 用 于 平 衡 财 政 预 算 第 三 十 六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情 况 以 及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收 入 支 出 结 余 和 收 益 情 况 第 三 十 七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规 范 业 务 流 程, 加 强 基 金 安 全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建 立 明 确 的 财 务 核 算 操 作 规 程, 对 财 务 核 算 的 全 过 程 实 施 监 督 第 三 十 九 条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规 范 使 用 会 计 科 目, 合 理 运 用 会 计 方 法, 依 据 合 法 有 效 的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分 工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财 务 部 门 应 设 立 记 账 复 核 出 纳 和 财 务 网 络 管 理 等 岗 位,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范 围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稽 核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支 出 费 用 债 权 债 务 账 目 的 登 录 工 作 ; 财 务 印 鉴 票 据 实 行 专 人 管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合 理 的 责 任 分 离 制 度, 货 币 有 价 证 券 的 保 管 与 账 务 处 理 相 分 离 ; 财 务 票 据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相 分 离 ; 基 金 收 支 的 审 批 与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相 分 离 ; 基 金 受 理 发 放 或 待 遇 支 付 与 审 查 相 分 离 ; 信 息 数 据 处 理 与 业 务 办 理 及 会 计 处 理 相 分 离 第 四 十 二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市 财 政 部 门 开 户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定 期 账 务 核 对 制 度, 做 到 记 账 凭 证 总 账 明 细 账 相 关 辅 助 账 收 入 户 支 出 户 及 财 政 专 户 账 证 账 账 账 表 账 实 相 符 第 四 十 三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会 计 档 案 应 及 时 移 交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保 管 第 四 十 四 条 会 计 人 员 轮 岗 或 调 离 时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履 行 交 接 手 续 第 十 章 社 会 保 险 数 据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基 金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操 作 规 程, 建 立 制 约 机 制 第 四 十 六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系 统, 制 定 会 计 电 算 化 系 统 使 用 维 护 管 理 等 相 关 制 度, 确 保 财 务 数 据 安 全 第 四 十 七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应 合 理 分 配 市 经 办 机 构 信 息 管 理 部 门

和 基 金 监 督 部 门 的 操 作 及 使 用 权 限, 严 格 授 权 管 理 因 工 作 需 要 增 减 权 限 时, 履 行 需 求 部 门 申 请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审 核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的 程 序 第 四 十 八 条 业 务 数 据 修 改 由 经 办 人 员 利 用 应 用 软 件 前 台 操 作 ; 确 实 需 要 后 台 对 数 据 库 操 作 时, 由 市 经 办 机 构 提 出 需 求,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直 接 修 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各 项 数 据 第 四 十 九 条 市 经 办 机 构 应 加 强 登 录 密 码 的 管 理 严 禁 越 权 操 作 非 法 操 作 及 尝 试 非 法 进 入 系 统 第 五 十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应 定 期 对 各 项 业 务 数 据 及 操 作 日 志 进 行 检 查 备 份 检 索 出 异 常 数 据 时, 应 及 时 向 市 经 办 机 构 反 馈 信 息,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处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应 建 立 原 始 文 本 资 料 的 存 盘 制 度, 加 强 信 息 文 档 管 理, 建 立 数 据 远 程 备 份 机 制, 确 保 数 据 安 全 第 五 十 二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化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应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制 度, 避 免 因 设 备 信 息 处 理 系 统 等 发 生 故 障 而 造 成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的 现 象 第 十 一 章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准 入 退 出 的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年 度 审 检 制 度,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监 督 检 查, 防 止 违 规 行 为 的 发 生 第 五 十 四 条 愿 意 承 担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的 机 构, 应 向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按 有 关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第 五 十 五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资 格 认 定, 由 市 经 办 机 构 与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第 五 十 六 条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等 有 关 信 息 变 更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同 时 应 与 市 经 办 机 构 变 更 服 务 协 议 第 十 二 章 监 督 与 检 查 第 五 十 七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完 善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每 半 年 应 当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收 入 支 付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应 当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被 检 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与 社 会 保 险 有 关 的 资 料, 不 得 拒 绝 检 查 或 者 谎 报 瞒 报 第 五 十 九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时, 发 现 存 在 问 题 的, 应 当 依 法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有 权 依 法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查 阅 记 录 复 制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支 付 和 管 理 相 关 的 资 料, 对 可 能 被 转 移 隐 匿 或 者 灭 失 的 资 料 予 以 封 存 ; ( 二 ) 询 问 与 调 查 事 项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求 其 对 与 调 查 事 项 有 关 的 问 题 作 出 说 明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 三 ) 对 隐 匿 转 移 侵 占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行 为 予 以 制 止 并 责 令 改 正 第 六 十 条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向 社 会 公 布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受 理 并 依 法 处 理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支 付 和 管 理 方 面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投 诉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举 报 奖 励 制 度, 举 报 事 项 经 查 证 属 实, 应 当 对 举 报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六 十 一 条 被 监 督 对 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属 于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的, 依 法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 一 ) 被 监 督 对 象 拒 绝 或 拖 延 提 供 与 监 督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会 计 资 料 证 明 材 料, 转 移 隐 匿 销 毁 有 关 文 件 和 会 计 资 料, 拒 绝 监 督 检 查 的 ; ( 二 ) 用 人 单 位 不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的 ; ( 三 )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 四 ) 被 监 督 对 象 以 欺 诈 伪 造 材 料 或 者 其 它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或 待 遇 的 ; ( 五 ) 市 经 办 机 构 擅 自 更 改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费 率 的 ; 丢 失 或 者 篡 改 缴 费 记 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记 录 等 社 会 保 险 数 据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的 ; 克 扣 或 者 拒 不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第 六 十 二 条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是 指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城 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失 业 人 员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工 伤 保 险 协 议 医 疗 机 构 康 复 试 点 机 构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机 构, 生 育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社 会 保 障 卡 协 作 机 构 等

第 六 十 四 条 各 县 ( 市 区 )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10 月 17 日 起 施 行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2012 中 国 ( 郑 州 )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郑 州 市 执 委 会 总 体 方 案 的 通 知 郑 政 文 2012 222 号 二 一 二 年 九 月 四 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2 中 国 ( 郑 州 )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郑 州 市 执 委 会 总 体 方 案 已 经 市 政 府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照 方 案 要 求,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2012 中 国 ( 郑 州 )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郑 州 市 执 委 会 总 体 方 案 2012 中 国 ( 郑 州 )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 以 下 简 称 市 长 论 坛 ) 将 于 2012 年 9 月 26 日 -30 日 在 我 市 举 行 为 确 保 筹 备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根 据 国 家 旅 游 局 和 省 政 府 的 有 关 要 求,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借 助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平 台, 大 力 加 强 我 市 与 国 内 外 著 名 旅 游 城 市 的 友 好 交 流, 全 面 展 示 郑 州 形 象, 提 高 郑 州 在 国 内 外 的 影 响 力 ;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加 快 旅 游 业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促 进 中 原 经 济 区 郑 州 都 市 区 建 设 二 总 体 设 计 名 时 地 称 :2012 中 国 ( 郑 州 )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间 :2012 年 9 月 26 日 -30 日 点 : 郑 州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主 办 单 位 : 国 家 旅 游 局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承 办 单 位 : 河 南 省 旅 游 局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支 持 单 位 : 联 合 国 世 界 旅 游 组 织 世 界 旅 游 及 旅 行 理 事 会 亚 太 旅 游 协 会 论 坛 主 题 : 旅 游 城 市 活 力 之 源 专 项 议 题 : ( 一 ) 旅 游 - 经 济 复 苏 的 强 心 剂 ( 二 ) 旅 游 与 文 化, 城 市 可 持 续 发 展 双 引 擎 ( 三 ) 旅 游 与 航 空 协 同 发 展, 构 筑 城 市 发 展 新 活 力 出 席 嘉 宾 : 国 家 领 导 人, 外 交 部 国 家 旅 游 局 领 导, 省 委 省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联 合 国 世 界 旅 游 组 织 世 界 旅 游 及 旅 行 理 事 会 亚 太 旅 游 协 会 官 员, 主 要 旅 游 客 源 国 政 府 旅 游 管 理 机 构 官 员, 国 内 外 著 名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国 内 主 要 省 ( 区 市 ) 旅 游 局 局 长, 国 内 外 旅 行 商 投 资 商 航 空 公 司 负 责 人 及 主 流 媒 体 记 者 三 组 织 机 构 为 加 强 对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筹 备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成 立 市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马 懿 市 委 副 书 记 市 长 副 组 长 : 胡 荃 市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市 长 丁 世 显 省 辖 市 市 长 级 干 部 王 哲 市 委 常 委 宣 传 部 长 薛 云 伟 市 委 常 委 副 市 长 黄 保 卫 市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兼 公 安 局 局 长 张 建 慧 市 委 常 委 副 市 长 刘 东 副 市 长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执 行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执 委 会 ), 负 责 活 动 的 总 体 策 划 组 织 协 调 衔 接 和 落 实 工 作 市 执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如 下 : 主 任 : 丁 世 显 省 辖 市 市 长 级 干 部 副 主 任 : 王 哲 市 委 常 委 宣 传 部 部 长 刘 东 市 政 府 副 市 长

秘 书 长 : 吴 忠 华 市 政 府 秘 书 长 成 员 : 李 杰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李 宪 敏 市 委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市 文 广 新 局 局 长 王 丽 艳 市 委 外 宣 办 主 任 宣 传 部 部 务 委 员 龙 同 胜 市 旅 游 局 局 长 李 陶 然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主 任 王 春 山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范 建 勋 市 接 待 办 主 任 杨 玉 章 市 公 安 局 常 务 副 局 长 葛 震 远 市 城 管 局 局 长 朱 河 顺 市 商 务 局 局 长 王 顺 生 市 交 通 委 主 任 顾 建 钦 市 卫 生 局 局 长 姜 现 钊 市 园 林 局 局 长 李 刚 良 市 安 监 局 局 长 李 新 章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局 局 长 陈 彦 市 会 展 办 主 任 刘 建 武 团 市 委 书 记 张 春 阳 巩 义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长 乔 耸 登 封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长 张 国 宏 新 郑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长 袁 三 军 荥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长 蒿 铁 群 新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长 徐 相 锋 中 牟 县 人 民 政 府 县 长 陈 宏 伟 金 水 区 人 民 政 府 区 长 王 鹏 二 七 区 人 民 政 府 区 长 王 东 亮 中 原 区 人 民 政 府 区 长

高 建 军 管 城 回 族 区 人 民 政 府 区 长 黄 钫 惠 济 区 人 民 政 府 区 长 宋 洁 上 街 区 人 民 政 府 区 长 张 建 国 郑 州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王 贵 欣 郑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吴 福 民 郑 东 新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刘 国 正 郑 州 火 车 站 地 区 管 委 会 主 任 王 政 涛 郑 州 供 电 公 司 总 经 理 邢 明 典 武 警 郑 州 消 防 支 队 支 队 长 殷 勇 杰 中 国 移 动 郑 州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孙 颖 中 国 电 信 郑 州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市 执 委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由 吴 忠 华 担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李 杰 龙 同 胜 担 任 常 务 副 主 任, 王 春 山 范 建 勋 李 陶 然 李 宪 敏 杨 玉 章 王 丽 艳 担 任 副 主 任 四 我 市 承 担 的 主 要 工 作 根 据 省 组 委 会 工 作 方 案 分 工,2012 中 国 ( 郑 州 )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期 间, 我 市 主 要 承 担 工 作 如 下 : ( 一 ) 邀 请 30-50 位 国 内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 不 含 省 内 城 市 ) 参 加 论 坛 ( 二 ) 负 责 国 外 参 会 城 市 市 长 及 1 名 随 员 的 境 内 食 宿 行 接 待 工 作 ; 负 责 国 内 参 会 市 长 及 1 名 随 员 在 郑 期 间 的 食 宿 行 接 待 工 作 ( 三 ) 负 责 市 长 论 坛 配 套 活 动 - 欢 乐 大 巡 游 活 动 的 组 织 实 施 包 括 巡 游 表 演 团 的 邀 请 联 络, 巡 游 表 演 团 在 国 内 的 往 返 交 通 及 在 郑 食 宿 接 待, 巡 游 活 动 的 策 划 和 组 织 实 施 ( 四 ) 负 责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博 览 会 郑 州 特 装 展 台 500 平 方 米 搭 设 及 全 市 重 点 旅 游 企 业 组 织 参 展 工 作 ( 五 ) 负 责 旅 游 城 市 博 览 会 的 参 展 及 我 市 旅 游 商 品 展 位 的 布 展 工 作, 旅 游 招 商 引 资 及 选 择 2 个 投 资 额 不 低 于 1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项 目 签 约 工 作 ( 六 ) 参 会 嘉 宾 在 郑 考 察 活 动 的 安 排 及 省 内 考 察 的 车 辆 安 排 ( 七 ) 参 会 旅 游 企 业 媒 体 及 旅 行 商 在 郑 考 察 组 织 衔 接 工 作 ( 八 ) 活 动 期 间 郑 州 市 市 容 市 貌 整 治, 在 主 要 路 段 和 窗 口 单 位 设 置 宣 传 欢 迎 标 语 营 造 会 议

氛 围 ( 九 ) 协 调 郑 州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做 好 各 项 会 议 保 障 工 作 ( 十 ) 参 会 嘉 宾 在 郑 活 动 期 间 的 医 疗 卫 生 交 通 和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五 各 工 作 部 任 务 分 工 市 执 委 会 下 设 综 合 协 调 部 活 动 运 行 部 会 展 招 商 部 礼 宾 接 待 部 宣 传 文 化 部 安 全 保 卫 部 和 活 动 保 障 部 七 个 工 作 部 各 部 具 体 职 责 中 排 名 首 位 的 责 任 单 位 为 该 项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单 位 各 部 从 相 关 部 门 抽 调 专 人, 实 行 集 中 办 公 ( 一 ) 综 合 协 调 部 牵 头 领 导 : 丁 世 显 牵 头 单 位 :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市 旅 游 局 主 要 责 任 单 位 : 市 财 政 局 市 旅 游 局 市 接 待 办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具 体 职 责 : (1) 以 市 政 府 名 义 邀 请 30-50 位 国 内 主 要 优 秀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 不 含 省 内 城 市 ) 参 加 论 坛, 并 做 好 参 会 嘉 宾 统 计 汇 总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2) 负 责 与 市 执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的 联 系 协 调 工 作 ; 负 责 执 委 会 办 公 室 各 部 之 间 的 协 调 工 作, 督 促 落 实 市 执 委 会 各 项 决 定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3) 负 责 审 定 各 部 工 作 方 案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4) 负 责 与 省 组 委 会 综 合 协 调 部 做 好 工 作 对 接,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各 项 筹 备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督 办 各 项 任 务 的 落 实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5) 负 责 论 坛 各 项 经 费 预 算 经 费 落 实 开 支 审 核 和 支 出 管 理 工 作 落 实 郑 州 市 负 责 接 待 的 参 会 嘉 宾 在 郑 州 期 间 的 接 待 费 用 ( 责 任 单 位 : 市 财 政 局 市 旅 游 局 市 接 待 办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 (6) 负 责 协 调 安 排 市 领 导 出 席 活 动 及 相 关 活 动 讲 话 稿 的 起 草 翻 译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7) 负 责 论 坛 活 动 有 关 证 件 的 制 作 分 发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公 安 局 市 旅 游 局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市 接 待 办 ) (8) 负 责 论 坛 资 料 和 文 件 的 整 理 汇 编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 (9) 负 责 落 实 市 执 委 会 安 排 的 其 他 任 务

( 二 ) 活 动 运 行 部 牵 头 领 导 : 丁 世 显 牵 头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主 要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市 文 广 新 局 市 接 待 办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市 公 安 局 郑 东 新 区 具 体 职 责 : (1) 负 责 制 定 市 执 委 会 总 体 方 案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2) 负 责 吴 天 君 书 记 在 市 长 论 坛 上 的 主 旨 演 讲 文 稿 的 撰 写 翻 译 及 幻 灯 片 制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 (3) 负 责 欢 乐 大 巡 游 省 外 表 演 队 伍 的 邀 请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欢 乐 大 巡 游 活 动 的 总 体 协 调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4) 负 责 组 织 我 省 有 特 色 的 文 化 表 演 队 伍 参 与 欢 乐 大 巡 游 活 动 ( 责 任 单 位 : 市 文 广 新 局 ) (5) 负 责 欢 乐 大 巡 游 活 动 的 组 织 实 施 ( 责 任 单 位 : 市 文 广 新 局 市 公 安 局 郑 东 新 区 管 委 会 ) (6) 负 责 组 织 少 林 武 术 表 演 队 伍 参 加 欢 乐 大 巡 游 活 动 ( 责 任 单 位 : 登 封 市 人 民 政 府 ) (7) 负 责 论 坛 活 动 中 涉 及 郑 州 市 相 关 活 动 的 总 体 安 排 以 及 相 关 环 节 的 衔 接 协 调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 (8) 协 助 宣 传 文 化 部 对 外 发 布 信 息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9) 负 责 落 实 执 委 会 安 排 的 其 他 任 务 ( 三 ) 会 展 招 商 部 牵 头 领 导 : 薛 云 伟 牵 头 单 位 : 市 商 务 局 市 旅 游 局 具 体 职 责 : (1) 负 责 和 省 商 务 厅 对 接, 参 与 河 南 省 情 说 明 会 暨 旅 游 产 业 洽 谈 会 的 筹 备 和 项 目 签 约 ( 责 任 单 位 : 市 商 务 局 市 旅 游 局 ) (2) 负 责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博 览 会 郑 州 市 500 平 方 米 特 装 展 台 的 搭 设 和 全 市 重 点 旅 游 企 业 参 展 组 织 工 作 ; 负 责 20 个 商 品 展 标 摊 的 企 业 参 展 组 织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3) 负 责 组 织 本 辖 区 旅 游 企 业 参 加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博 览 会 暨 旅 游 产 业 洽 谈 会 ( 责 任 单 位 :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 (4) 负 责 做 好 旅 游 项 目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和 项 目 签 约 工 作, 印 制 并 发 放 一 批 旅 游 招 商 宣 传 品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5) 负 责 落 实 市 执 委 会 安 排 的 其 他 任 务 ( 四 ) 礼 宾 接 待 部 牵 头 领 导 : 吴 忠 华 牵 头 单 位 : 市 接 待 办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主 要 责 任 单 位 : 市 接 待 办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市 旅 游 局 各 对 口 接 待 单 位 团 市 委 登 封 市 人 民 政 府 具 体 职 责 : (1) 制 定 境 外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及 随 员 的 接 待 工 作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 协 调 督 促 各 县 ( 市 区 ) 开 发 区 郑 东 新 区 等 对 口 接 待 单 位 做 好 境 外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及 随 员 的 接 待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 (2) 制 定 国 内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及 随 员 的 接 待 工 作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 协 调 督 促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等 对 口 接 待 单 位 做 好 国 内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及 随 员 的 接 待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接 待 办 ) (3) 负 责 于 9 月 28 日 下 午 安 排 市 领 导 在 郑 州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接 见 参 会 境 内 外 城 市 市 长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接 待 办 ) (4) 负 责 参 会 嘉 宾 在 郑 及 省 内 考 察 活 动 期 间 的 车 辆 保 障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接 待 办 ) (5) 负 责 参 会 嘉 宾 和 欢 乐 大 巡 游 活 动 表 演 团 在 郑 活 动 期 间 的 食 宿 车 辆 保 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接 待 办 ) (6) 协 助 省 组 委 会 做 好 国 际 政 要 世 界 旅 游 组 织 世 界 旅 游 业 理 事 会 及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领 导 和 随 员 的 接 待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7) 按 照 分 工 做 好 境 外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的 接 待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各 对 口 接 待 单 位 ) (8) 按 照 分 工 做 好 国 内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的 接 待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各 对 口 接 待 单 位 ) (9) 负 责 选 调 培 训 组 织 翻 译 人 员 ( 以 英 语 为 主, 适 当 兼 顾 小 语 种 ) 和 导 游 人 员 参 加 接 待 服 务, 并 统 一 导 游 人 员 服 装 ( 责 任 单 位 :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市 旅 游 局 市 接 待 办 ) (10) 负 责 组 织 外 语 志 愿 者 的 选 调 培 训 组 织 等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团 市 委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 (11) 负 责 市 政 府 赠 送 嘉 宾 纪 念 品 的 设 计 制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12) 负 责 论 坛 会 务 手 册 宣 传 品 纪 念 品 等 的 分 发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市 委 外 宣 办 市 接 待 办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各 对 口 接 待 单 位 ) (13) 负 责 嘉 宾 在 我 市 考 察 的 线 路 确 定 组 织 实 施 及 联 络 协 调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市 接 待 办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 (14) 负 责 市 领 导 会 见 论 坛 嘉 宾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市 接 待 办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 (15) 负 责 嘉 宾 在 登 封 考 察 期 间 的 门 票 安 排 餐 饮 安 排 接 待 服 务 等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登 封 市 人 民 政 府 ) (16) 负 责 落 实 市 执 委 会 安 排 的 其 他 任 务 ( 五 ) 宣 传 文 化 部 牵 头 领 导 : 王 哲 牵 头 单 位 : 市 委 宣 传 部 主 要 责 任 单 位 : 市 文 广 新 局 市 城 管 局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市 旅 游 局 具 体 职 责 : (1) 负 责 组 织 市 属 媒 体 对 活 动 进 行 宣 传 报 道 ( 责 任 单 位 :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文 广 新 局 ) (2) 负 责 活 动 期 间 我 市 对 外 宣 传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政 府 外 宣 办 ) (3) 负 责 拟 定 中 英 文 宣 传 标 语 内 容, 配 合 活 动 保 障 部 搞 好 氛 围 营 造 ( 责 任 单 位 :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政 府 外 侨 办 市 旅 游 局 ) (4) 负 责 协 助 省 组 委 会 做 好 参 会 媒 体 记 者 的 接 待 服 务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接 待 办 ) (5) 负 责 会 议 期 间 有 关 新 闻 记 者 的 引 导 协 调 证 件 领 取 发 放 工 作 和 提 供 背 景 资 料 ( 责 任 单 位 :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旅 游 局 ) (6) 负 责 提 供 郑 州 市 城 市 宣 传 品 ( 责 任 单 位 : 市 外 宣 办 ) (7) 负 责 落 实 执 委 会 安 排 的 其 他 任 务 ( 六 ) 安 全 保 卫 部 牵 头 领 导 : 黄 保 卫 牵 头 单 位 : 市 公 安 局 主 要 责 任 单 位 : 市 公 安 局 市 国 家 安 全 局 市 信 访 局 武 警 郑 州 消 防 支 队

(1) 负 责 论 坛 活 动 场 所 酒 店 巡 游 路 线 及 活 动 沿 途 的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公 安 局 ) (2) 负 责 活 动 的 安 全 保 卫 反 恐 消 防 国 家 安 全 警 车 引 导 等 工 作, 维 护 各 项 活 动 秩 序, 妥 善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 责 任 单 位 : 市 公 安 局 市 国 家 安 全 局 武 警 郑 州 消 防 支 队 ) (3) 负 责 道 路 交 通 保 障 工 作, 指 挥 各 活 动 现 场 车 辆 停 放, 维 护 周 边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 责 任 单 位 : 市 公 安 局 ) (4) 做 好 活 动 期 间 的 信 访 工 作, 杜 绝 群 体 性 和 突 发 性 上 访 事 件 发 生 ( 责 任 单 位 : 市 信 访 局 ) (5) 负 责 落 实 执 委 会 安 排 的 其 他 任 务 ( 七 ) 活 动 保 障 部 牵 头 领 导 : 张 建 慧 牵 头 单 位 : 市 城 管 局 主 要 责 任 单 位 : 市 城 管 局 市 卫 生 局 市 交 通 委 市 园 林 局 市 旅 游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局 市 安 监 局 市 会 展 办 郑 东 新 区 管 委 会 郑 州 火 车 站 地 区 管 委 会 郑 州 供 电 公 司 郑 州 新 郑 国 际 机 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移 动 郑 州 分 公 司 中 国 电 信 郑 州 分 公 司 具 体 职 责 : (1) 负 责 中 心 市 区 和 各 项 活 动 现 场 及 其 周 边 环 境 的 整 治 工 作, 营 造 良 好 的 城 市 环 境 ( 责 任 单 位 : 市 城 管 局 市 园 林 局 市 会 展 办 郑 东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火 车 站 地 区 管 委 会 郑 州 新 郑 国 际 机 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在 郑 州 市 主 要 路 段 窗 口 单 位 机 场 火 车 站 出 租 车 公 交 车 等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中 英 文 宣 传 欢 迎 标 语 ( 责 任 单 位 : 市 城 管 局 市 交 通 委 郑 州 火 车 站 地 区 管 委 会 郑 州 新 郑 国 际 机 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3) 负 责 参 会 嘉 宾 入 驻 酒 店 的 食 品 安 全 卫 生 检 疫 及 活 动 现 场 的 医 疗 救 护 工 作,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 责 任 单 位 : 市 卫 生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局 ) (4) 负 责 有 关 活 动 场 所 各 种 设 施 的 安 全 检 查 ( 责 任 单 位 : 市 安 监 局 ) (5) 负 责 全 市 宾 馆 酒 店 行 业 治 理 和 旅 游 景 区 的 环 境 整 治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市 旅 游 局 ) (6) 负 责 规 范 出 租 车 公 交 车 的 管 理, 提 供 优 良 服 务, 协 助 保 障 活 动 期 间 高 速 公 路 畅 通 ( 责 任 单 位 : 市 交 通 委 ) (7) 负 责 论 坛 现 场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确 保 郑 州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各 种 设 施 的 完 善 以 及 供 水 用 电 需 要 ( 责 任 单 位 : 市 会 展 办 )

(8) 负 责 活 动 期 间 各 类 活 动 场 所 的 电 力 和 通 讯 服 务 保 障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郑 州 供 电 公 司 中 国 移 动 郑 州 分 公 司 中 国 电 信 郑 州 分 公 司 ) (9) 负 责 落 实 市 执 委 会 安 排 的 其 他 任 务 六 工 作 要 求 ( 一 ) 统 一 思 想, 高 度 重 视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是 今 年 我 市 重 要 的 国 际 性 活 动, 对 于 树 立 我 市 形 象,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提 升 国 际 化 水 平, 推 动 旅 游 强 市 战 略,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发 展, 将 产 生 积 极 影 响 各 县 ( 市 区 )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充 分 认 识 举 办 此 次 活 动 的 重 要 性,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认 真 做 好 各 项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服 务 工 作 ( 二 ) 突 出 重 点, 强 化 责 任 各 单 位 要 根 据 各 自 的 分 工 和 职 责, 尽 快 制 定 详 细 的 工 作 方 案 和 应 急 预 案, 做 到 每 项 活 动 每 件 工 作 都 有 可 操 作 的 具 体 方 案 市 执 委 会 办 公 室 各 工 作 部 门 要 尽 快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并 报 综 合 协 调 部 ( 电 话 :67173206), 经 审 定 后 组 织 实 施 各 县 ( 市 区 )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等 对 口 接 待 单 位 要 搞 好 沟 通 衔 接, 每 个 重 要 客 人 每 个 重 要 团 组 都 要 有 细 化 接 待 方 案 ( 三 ) 相 互 协 调, 搞 好 配 合 本 次 活 动 由 国 家 省 市 三 级 联 动, 接 待 范 围 广, 活 动 要 求 高, 各 相 关 单 位 要 服 从 统 一 指 挥, 及 时 沟 通, 加 强 协 作, 确 保 各 个 环 节 衔 接 紧 密, 不 留 死 角, 不 出 纰 漏 ( 四 ) 认 真 细 致, 做 好 接 待 要 按 照 统 筹 安 排 高 效 有 序 热 情 周 到 文 明 规 范 的 要 求, 扎 实 做 好 会 务 接 待 工 作 各 接 待 单 位 要 按 照 分 工, 认 真 做 好 参 会 人 员 的 食 宿 行 及 其 他 活 动 的 服 务 保 障 工 作, 做 好 来 宾 的 迎 送 引 导 资 料 发 放 信 息 沟 通 等 工 作 ( 五 ) 加 强 督 导, 狠 抓 落 实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将 任 务 明 确 到 具 体 部 门 和 具 体 人 员, 精 心 筹 备, 严 密 组 织, 圆 满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市 执 委 会 将 对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工 作 成 效 进 行 督 查, 对 组 织 不 力 标 准 不 高 出 现 重 大 问 题 的 单 位 将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附 件 :1. 市 长 论 坛 日 程 2. 市 长 论 坛 活 动 安 排

附 件 1 市 长 论 坛 日 程 9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全 天 : 报 到 注 册 下 午 :15:00-17:30 省 领 导 会 见 参 会 主 要 嘉 宾 晚 上 :18:00-19:30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欢 迎 晚 宴 20:00-22:00 市 长 论 坛 晚 会 水 月 洛 神 9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09:00-09:30 2012 世 界 旅 游 日 庆 祝 活 动 暨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开 幕 式 09:30-10:30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欢 乐 大 巡 游 10:30-11:30 河 南 省 情 说 明 会 暨 旅 游 产 业 洽 谈 会 11:30-12:00 与 会 嘉 宾 参 观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博 览 会 下 午 :14:00 赴 开 封 参 观 考 察 晚 上 :20:00 观 看 大 宋 东 京 梦 华 返 回 郑 州 全 天 :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博 览 会 9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08:30-12:00 市 长 论 坛 主 题 大 会 下 午 :13:30-16:30 市 长 论 坛 专 题 讨 论 14:00-15:00 郑 州 市 领 导 会 见 境 内 外 城 市 市 长 全 天 :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博 览 会 9 月 29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08:30 赴 洛 阳 参 观 考 察 下 午 :14:00 赴 登 封 参 观 考 察 下 午 :15:00-17:30 赴 登 封 参 观 考 察 下 午 :18:00 登 封 市 人 民 政 府 宴 请

晚 上 :20:00 观 看 禅 宗 少 林 音 乐 大 典 晚 上 :23:00 返 回 郑 州 全 天 :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博 览 会 9 月 30 日 ( 星 期 日 ) 与 会 人 员 返 程 附 件 2 市 长 论 坛 活 动 安 排 一 省 领 导 会 见 参 会 主 要 嘉 宾 时 间 :9 月 26 日 下 午 15:00-17:30 二 组 委 会 欢 迎 晚 宴 时 间 :9 月 26 日 下 午 18:00-19:30 地 点 : 郑 州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参 加 人 员 : 国 家 领 导 人, 外 交 部 国 家 旅 游 局 河 南 省 领 导, 联 合 国 世 界 旅 游 组 织 世 界 旅 游 及 旅 行 理 事 会 亚 太 旅 游 协 会 官 员, 主 要 旅 游 客 源 国 政 府 旅 游 管 理 机 构 官 员, 国 内 外 著 名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国 内 主 要 省 ( 区 市 ) 旅 游 局 局 长, 国 内 外 旅 行 商 投 资 商 航 空 公 司 负 责 人 及 主 流 媒 体 记 者, 预 计 约 300-500 人 三 市 长 论 坛 晚 会 水 月 洛 神 时 间 :9 月 26 日 晚 上 20:00-22:00 地 点 : 河 南 艺 术 中 心 参 加 人 员 : 与 会 的 国 内 外 嘉 宾 约 600 人 四 2012 世 界 旅 游 日 庆 祝 活 动 暨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论 坛 开 幕 式 时 间 : 9 月 27 日 上 午 9:00-9:30 地 点 : 郑 州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参 加 人 员 : 与 会 的 国 内 外 嘉 宾 及 公 众

五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欢 乐 大 巡 游 时 间 :9 月 27 日 上 午 9:30- 下 午 16:00 地 点 : 郑 州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参 加 人 员 : 与 会 的 国 内 外 嘉 宾 旅 游 文 化 表 演 团 体 及 公 众 六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博 览 会 暨 旅 游 产 业 洽 谈 会 ( 一 ) 河 南 省 情 说 明 会 暨 旅 游 产 业 洽 谈 会 时 间 :9 月 27 日 上 午 10:30-11:30 地 点 : 郑 州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参 加 人 员 : 河 南 省 领 导 与 会 的 国 内 外 嘉 宾 国 内 外 投 资 商 企 业 及 主 流 媒 体 记 者 等 约 500 人 ( 二 ) 参 观 世 界 旅 游 城 市 博 览 会 时 间 :9 月 27 日 上 午 11:30-12:00 地 点 : 郑 州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七 市 长 论 坛 大 会 时 间 :9 月 28 日 地 点 : 郑 州 国 际 会 展 中 心 第 一 阶 段 : 国 家 领 导 人 出 席, 国 家 旅 游 局 领 导 河 南 省 领 导 联 合 国 世 界 旅 游 组 织 官 员 致 辞 或 作 主 旨 演 讲 第 二 阶 段 : 主 要 旅 游 客 源 国 政 府 旅 游 管 理 机 构 官 员 参 会 著 名 城 市 市 长 作 主 题 演 讲 第 三 阶 段 : 专 题 讨 论 参 加 人 员 : 国 家 领 导 人, 外 交 部 国 家 旅 游 局 河 南 省 领 导, 联 合 国 世 界 旅 游 组 织 世 界 旅 游 及 旅 行 理 事 会 亚 太 旅 游 协 会 官 员, 主 要 旅 游 客 源 国 政 府 旅 游 管 理 机 构 官 员, 国 内 外 著 名 旅 游 城 市 市 长, 国 内 主 要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旅 游 局 长, 国 内 外 旅 行 商 投 资 商 航 空 公 司 负 责 人 主 流 媒 体 记 者 及 河 南 旅 游 系 统 人 员 约 500 人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表 彰 2011 年 度 郑 州 市 十 大 实 事 办 理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和 先 进 个 人 的 通 报 郑 政 文 2012 225 号 二 一 二 年 九 月 八 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1 年 度 十 大 实 事 办 理 工 作, 在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正 确 领 导 下, 全 市 各 级 各 部 门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紧 紧 围 绕 人 民 群 众 最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民 生 问 题,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市 有 关 民 生 的 各 项 政 策, 创 新 并 完 善 办 理 工 作 机 制, 齐 心 协 力 克 难 攻 坚, 圆 满 完 成 了 各 项 目 标 任 务 为 总 结 经 验, 表 彰 先 进, 推 动 工 作, 经 研 究, 决 定 对 郑 州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等 50 个 先 进 单 位 和 张 勇 等 100 名 先 进 个 人 予 以 表 彰 在 肯 定 成 绩 的 同 时, 也 应 该 看 到 全 年 实 事 工 作 进 展 还 不 平 衡, 特 别 是 贾 鲁 河 治 理 工 作 进 展 较 慢, 影 响 了 整 体 进 度 希 望 有 关 单 位 在 以 后 工 作 中 能 够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希 望 受 到 表 彰 的 先 进 单 位 和 先 进 个 人 继 续 发 扬 成 绩, 再 接 再 厉, 在 十 大 实 事 办 理 工 作 中 进 一 步 发 挥 表 率 作 用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以 先 进 为 榜 样, 认 真 学 习 先 进 经 验 和 敬 业 精 神, 切 实 抓 好 各 项 工 作 落 实, 切 实 增 强 公 共 服 务 能 力, 不 断 提 高 民 生 保 障 水 平, 确 保 实 事 办 理 工 作 再 上 新 台 阶, 为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更 好 更 快 发 展 做 出 新 的 贡 献 附 件 : 郑 州 市 2011 年 度 十 大 实 事 办 理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和 先 进 个 人 名 单

附 件 郑 州 市 2011 年 度 十 大 实 事 办 理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和 先 进 个 人 名 单 一 先 进 单 位 (50 个 )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巩 义 市 政 府 新 密 市 政 府 荥 阳 市 政 府 中 牟 县 政 府 惠 济 区 政 府 上 街 区 政 府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城 建 委 市 住 房 保 障 局 市 规 划 局 市 交 通 委 市 城 管 局 市 环 保 局 市 农 委 市 林 业 局

市 商 务 局 市 文 广 新 局 市 卫 生 局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市 人 口 计 生 委 市 体 育 局 市 旅 游 局 市 物 价 局 市 文 物 局 市 园 林 局 市 爱 卫 办 郑 东 新 区 管 委 会 郑 州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市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市 扶 贫 办 市 综 治 办 市 畅 通 办 市 消 防 支 队 市 交 警 支 队 市 劳 动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市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中 心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办 公 室 市 地 方 公 路 管 理 处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市 自 来 水 总 公 司 市 城 市 照 明 灯 饰 管 理 处 市 机 动 车 污 染 检 测 支 队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二 先 进 个 人 (100 个 ) 张 勇 雍 明 轩 孙 菲 李 广 利 李 林 晓 刘 胜 利 张 京 宁 宁 陈 明 哲 孙 海 峰 张 雯 雯 詹 自 琦 毋 建 民 乔 雅 岑 张 飞 闫 伟 刘 凯 彭 倩 马 彪 王 汝 立 牛 立 勇 马 飞 杨 钧 于 乐 王 松 伟 郭 丽 娴 李 炳 灿 高 东 华 李 锦 林 房 志 豫 陈 涛 王 长 江 赵 丽 娟 邵 家 海 吕 卫 军 鲁 国 军 岳 崇 君 宋 立 新 禹 洁 柳 宏 张 捷 杨 玉 平 王 永 杰 张 保 峰 张 朝 阳 王 正 堂 赵 文 启 姚 建 超 张 磊 耿 清 生 崔 亚 东 白 军 磊 李 军 李 军 永 王 凡 孙 东 亮 李 卫 华 朱 丰 晓 李 栋 杨 鑫 张 豪 张 枫 云 禹 鹏 高 明 周 伟 赵 继 光 任 丽 董 利 平 黄 庆 华 冯 银 堂 黄 亮 张 东 红 陈 新 玲 王 志 勇 王 艳 辉 边 义 岗 闫 彦 张 纳 朋 余 红 宾 李 劲 飞 王 建 勋 魏 慧 霞 鲁 飞 李 梦 王 彦 亮 秦 合 军 申 强 郑 倩 芦 静 李 志 刚 戴 新 征 田 波 王 亚 张 明 峰 王 露 青 艳 荣 魏 琳 珂 王 义 王 晓 华 安 鹏 飞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成 立 南 水 北 调 丹 江 口 库 区 移 民 安 置 验 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郑 政 文 2012 226 号 二 一 二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荥 阳 市 新 郑 市 中 牟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南 水 北 调 丹 江 口 库 区 移 民 安 置 验 收 工 作 的 有 关 精 神, 确 保 我 市 南 水 北 调 丹 江 口 库 区 移 民 安 置 市 县 两 级 自 验 工 作 的 开 展, 经 研 究, 决 定 成 立 郑 州 市 南 水 北 调 丹 江 口 库 区 移 民 安 置 验 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现 将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通 知 如 下 : 组 长 : 朱 是 西 副 市 长

副 组 长 : 杨 东 方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陈 松 林 市 水 务 局 局 长 市 南 水 北 调 办 主 任 吴 耀 田 市 南 水 北 调 办 书 记 常 务 副 主 任 成 员 : 杨 国 强 荥 阳 市 政 府 党 组 成 员 王 建 民 新 郑 市 政 府 党 组 成 员 南 水 北 调 办 主 任 杨 书 立 中 牟 县 政 府 党 组 副 书 记 刘 鹏 利 市 教 育 局 常 务 副 局 长 周 廷 欣 市 公 安 局 副 局 长 郎 克 俊 市 民 政 局 纪 委 书 记 监 察 室 主 任 张 予 红 市 财 政 局 副 局 长 王 松 亭 市 人 社 局 副 局 长 李 建 欣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副 调 研 员 曲 标 市 城 建 委 副 主 任 李 武 建 市 住 房 保 障 局 副 局 长 金 建 新 市 规 划 局 副 局 长 赵 亚 峰 市 交 通 委 常 务 副 主 任 周 建 民 市 环 保 局 副 调 研 员 马 占 军 市 农 委 副 主 任 卢 守 富 市 水 务 局 副 局 长 周 铭 市 林 业 局 副 局 长 张 福 清 市 商 务 局 副 局 长 吴 安 德 市 文 广 新 局 副 局 长 赵 中 华 市 卫 生 局 副 调 研 员 贾 欣 营 市 档 案 局 副 局 长 刘 玉 钊 市 南 水 北 调 办 副 主 任 李 智 敏 郑 州 供 电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吴 振 魁 中 国 联 通 郑 州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县 级 自 验, 督 促 有 关 问 题 整 改 ; 负 责 本 级 资 金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的 自 验 工 作 ; 编 写 全 市 实 施 与 管 理 工 作 报 告 和 自 验 工 作 报 告 ( 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详 见 附 件 1)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具 体 负 责 移 民 安 置 验 收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等 有 关 工 作 吴 耀 田 同 志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张 巧 新 刘 玉 钊 任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 下 设 技 术 组 资 金 组 档 案 组 ( 各 组 组 成 及 职 责 详 见 附 件 2) 附 件 :1. 郑 州 市 南 水 北 调 丹 江 口 库 区 移 民 安 置 验 收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2. 郑 州 市 南 水 北 调 丹 江 口 库 区 移 民 安 置 验 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下 设 各 组 及 职 责 附 件 1 单 位 名 称 郑 州 市 南 水 北 调 丹 江 口 库 区 移 民 安 置 验 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移 民 安 置 验 收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市 农 委 市 交 通 委 市 城 建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档 案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规 划 局 市 住 房 保 障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教 育 局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村 沼 气 池 双 瓮 厕 所 建 设 和 验 收, 负 责 移 民 村 新 农 村 建 设 奖 补 资 金 落 实 及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村 村 内 和 对 外 连 接 道 路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房 屋 建 设 和 移 民 村 排 水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市 本 级 和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资 金 管 理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市 本 级 和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档 案 管 理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生 产 用 地 划 拨 ( 含 养 殖 园 区 ) 土 地 整 理 和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证 承 包 经 营 证 移 民 分 户 宅 基 地 使 用 证 办 理 及 验 收, 指 导 完 成 耕 地 开 垦 并 进 行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善 移 民 村 规 划 建 设 许 可 手 续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房 产 证 办 理 及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社 保 手 续 结 转 养 老 保 险 办 理 及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低 保 户 五 保 户 军 烈 属 等 手 续 办 理 及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村 学 校 建 设 学 生 和 教 师 手 续 结 转 及 验 收

单 位 名 称 市 卫 生 局 市 林 业 局 市 水 务 局 市 文 广 新 局 市 环 保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商 务 局 郑 州 供 电 公 司 中 国 联 通 郑 州 分 公 司 中 牟 县 人 民 政 府 荥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新 郑 市 人 民 政 府 移 民 安 置 验 收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村 卫 生 室 建 设 移 民 新 农 合 手 续 结 转 医 护 人 员 配 备 及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村 绿 化 及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村 供 水 设 施 水 利 设 施 及 配 套 及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村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及 线 路 的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村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及 环 卫 设 施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户 口 迁 转 身 份 证 等 证 照 办 理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村 超 市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村 供 电 设 施 及 线 路 等 项 目 验 收 督 促 指 导 各 县 ( 市 ) 完 成 移 民 村 通 讯 设 施 及 线 路 验 收 完 成 中 牟 县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自 验 和 上 报 完 成 荥 阳 市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自 验 和 上 报 完 成 新 郑 市 农 村 移 民 安 置 资 金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自 验 和 上 报 附 件 2 郑 州 市 南 水 北 调 丹 江 口 库 区 移 民 安 置 验 收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下 设 各 组 及 职 责 一 技 术 组 组 成 及 职 责 组 长 : 张 莹 市 南 水 北 调 办 移 民 处 处 长 成 员 : 屈 云 萍 市 南 水 北 调 办 移 民 处 干 部 卜 令 庆 市 南 水 北 调 办 移 民 处 干 部 职 责 : 负 责 制 定 自 验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负 责 实 施 与 管 理 工 作 报 告 的 编 写 ; 负 责 移 民 安 置 技 术 验 收 工 作 ; 负 责 市 本 级 投 资 计 划 的 下 达 和 审 批 工 作 ; 负 责 筹 办 自 验 工 作 有 关 会 议 ; 负 责 做 好 市 县 两 级 自 验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 在 资 金 组 和 档 案 组 验 收 工 作 报 告 基 础 上, 负 责 编 写 全 市 移 民 安 置 自 验 报 告 二 资 金 组 组 成 及 职 责 组 长 : 王 予 军 市 南 水 北 调 办 财 务 处 处 长

成 员 : 陈 松 霞 市 南 水 北 调 办 财 务 处 主 任 科 员 王 姬 市 南 水 北 调 办 财 务 处 干 部 职 责 : 负 责 市 本 级 移 民 资 金 的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验 收 县 级 移 民 资 金 管 理 各 项 资 金 的 结 算 与 核 销 审 计 和 稽 查 有 关 问 题 整 改 资 金 结 算 与 财 务 公 开 等 工 作 ; 负 责 审 阅 县 级 资 金 管 理 自 验 工 作 报 告 及 有 关 验 收 资 料 ; 负 责 提 交 市 本 级 资 金 管 理 自 验 工 作 报 告 三 档 案 组 组 成 及 职 责 组 长 : 景 建 国 市 南 水 北 调 办 综 合 处 处 长 成 员 : 刘 素 娟 市 南 水 北 调 办 综 合 处 副 处 长 宋 程 宾 市 南 水 北 调 办 综 合 处 干 部 职 责 : 负 责 制 定 市 本 级 移 民 档 案 制 度 建 设 和 移 民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及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检 查 指 导 县 级 移 民 档 案 整 理 归 档 及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审 阅 县 级 档 案 管 理 自 验 工 作 报 告 及 有 关 验 收 资 料 ; 负 责 提 交 市 本 级 档 案 管 理 自 验 工 作 报 告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成 立 郑 州 市 气 化 郑 州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郑 政 文 2012 229 号 二 一 二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优 化 全 市 能 源 结 构, 提 升 清 洁 能 源 消 费 比 重, 进 一 步 改 善 大 气 质 量, 促 进 中 原 经 济 区 和 郑 州 都 市 区 建 设, 加 快 推 进 气 化 郑 州 工 作, 经 市 政 府 研 究, 决 定 成 立 郑 州 市 气 化 郑 州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如 下 : 组 长 : 胡 荃 市 委 常 委 市 政 府 常 务 副 市 长 副 组 长 : 张 建 慧 市 委 常 委 市 政 府 副 市 长 张 学 军 市 政 府 副 市 长 成 员 : 史 占 勇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王 春 山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张 京 祖 市 规 划 局 局 长 刘 维 德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局 长 蔡 玉 奇 市 环 保 局 局 长 王 顺 生 市 交 通 委 主 任 李 书 峰 市 工 信 委 主 任 葛 震 远 市 城 管 局 局 长 于 雷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副 主 任 常 志 军 市 公 安 局 副 局 长 张 舒 市 热 力 公 司 总 经 理 杨 长 毅 郑 州 华 润 燃 气 公 司 总 经 理 巴 振 东 市 公 交 公 司 总 经 理 王 振 宾 市 交 运 集 团 总 经 理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职 责 : 研 究 制 定 我 市 气 化 郑 州 工 作 方 案 和 年 度 计 划 ; 研 究 协 调 解 决 全 市 气 化 郑 州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 研 究 确 定 全 市 气 化 郑 州 工 作 其 他 事 项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史 占 勇 同 志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副 主 任 于 雷 同 志 任 办 公 室 常 务 副 主 任,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局 规 划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环 保 局 交 通 委 工 信 委 城 管 局 公 安 局 及 市 热 力 公 司 郑 州 华 润 燃 气 公 司 市 公 交 公 司 市 交 运 集 团 等 为 成 员 单 位, 并 抽 调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办 公 室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主 要 职 责 : 负 责 领 导 小 组 的 日 常 工 作, 负 责 提 出 气 化 郑 州 工 作 方 案 和 年 度 计 划 ; 负 责 办 理 和 督 办 领 导 小 组 作 出 的 决 定 事 项 ; 负 责 全 市 气 化 郑 州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检 查 督 促 ; 负 责 办 理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郑 州 市 2012 年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郑 政 文 2012 232 号 二 一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现 将 郑 州 市 2012 年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行 动 计 划 印 发 给 你 们, 望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郑 州 市 2012 年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行 动 计 划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支 持 河 南 省 加 快 建 设 中 原 经 济 区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1 32 号 ) 精 神, 全 面 提 升 我 市 城 乡 全 体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素 质 和 技 能 水 平, 加 快 培 养 适 应 我 市 都 市 区 建 设 和 跨 越 式 发 展 需 要 的 技 能 人 才 和 合 格 劳 动 者,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根 据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的 若 干 意 见 ( 豫 政 2012 60 号 ) 和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2012 年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专 项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豫 政 办 2012 83 号 ), 特 制 定 郑 州 市 2012 年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行 动 计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省 九 次 党 代 会 精 神, 坚 持 人 才 优 先 民 生 为 本, 以 继 续 推 进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为 统 领, 以 高 技 能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为 重 点, 不 断 健 全 面 向 城 乡 全 体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制 度, 健 全 职 业 培 训 网 络 体 系, 突 出 项 目 建 设, 深 化 机 制 改 革, 加 强 校 企 合 作, 切 实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覆 盖 率 有 效 性 和 针 对 性, 打 造 全 国 重 要 的 职 业 培 训 基 地 和 公 共 实 训 基 地, 为 中 原 经 济 区 建 设 和 河 南 振 兴 提 供 高 素 质 技 能 人 才 保 障 二 目 标 任 务 ( 一 ) 全 年 完 成 各 类 职 业 培 训 30.17 万 人 次 其 中, 组 织 实 施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计 划 阳 光 工 程 雨 露 计 划 退 役 士 兵 和 残 疾 人 等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16.59 万 人 ;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岗 位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13 万 人 ; 创 业 培 训 0.58 万 人 ( 二 ) 职 业 教 育 院 校 在 校 生 规 模 达 到 36 万 人 其 中, 高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在 校 生 规 模 29 万 人 技 工 院 校 在 校 生 规 模 7 万 人 ( 三 ) 新 培 养 高 技 能 人 才 1.34 万 人, 技 术 工 种 ( 职 业 ) 技 能 鉴 定 考 核 7.3 万 人 三 主 要 工 作 ( 一 ) 六 路 并 进, 大 力 实 施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围 绕 服 务 中 原 经 济 区 建 设 招 商 引 资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和 产 业 集 聚 区 发 展, 着 眼 向 省 外 输 出 和 省 内 就 近 非 农 产 业 转 移 两 大 市 场, 发 挥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教 育 农 业 扶 贫 民 政 等 部 门 和 残 联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的 作 用, 充 分 利 用 各 类 教 育 培 训 资 源, 扩 大 培 训 覆 盖 范 围, 对 有 就 业 和 培 训 愿 望 的 劳 动 者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培 训, 突 出 抓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农 民 工 等 重 点 群 体 培 训 组 织 实 施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计 划 阳 光 工 程 雨 露 计 划 退 役 士 兵 和 残 疾 人 等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16.59 万 人 ;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岗 位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13 万 人 ; 创 业 培 训 0.58 万 人 ( 二 ) 项 目 带 动, 强 力 提 升 各 类 职 业 院 校 基 础 能 力 加 快 我 省 2011 年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步 伐,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专 家 对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验 收, 对 达 标 单 位 按 规 定 拨 付 第 二 批 建 设 资 金 建 立 项 目 申 报 设 立 评 审 淘 汰 监 督 实 施 成 效 评 估 项 目 观 摩 和 问 责 制 度, 提 高 项 目 实 施 效 能, 提 高 培 训 质 量 加 强 示 范 性 职 业 院 校 和 职 业 教 育 园 区 建 设, 在 落 实 好 已 审 批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项 目 职 教 攻 坚 项 目 和 国 家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的 同 时, 继 续 争 取 国 家 省 支 持, 努 力 建 设 一 批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示 范 基 地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示 范 基 地 高 技 能 人 才 公 共 实 训 鉴 定 基 地 技 能 大 师 工 作 室 国 家 级 创 业 培 训 服 务 示 范 基 地 省 级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孵 化 基 地 职 业 院 校 师 资 培 养 培 训 示 范 基 地 和 努 力 打 造 一 批 示 范 性 职 业 院 校 和 特 色 职 业 院 校 ( 三 ) 改 革 机 制, 大 力 实 施 校 企 合 作 要 深 化 职 业 院 校 办 学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落 实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职 业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促 进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豫 政 2012 48 号 ), 改 革 单 一 的 封 闭 式 办 学 模 式, 大 力 开 展 校 企 合 作 办 学,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设 置 专 业 培 训 课 程 制 订 教 学 计 划, 把 培 训 和 就 业 人 才 培 养 和 市 场 需 求 紧 密 结 合 市 委 市 政 府 将 重 点 支 持 一 批 特 色 鲜 明 优 质 高 效 能 充 分 发 挥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的 职 业 院 校 和 企 业, 给 予 资 助 和 奖 励 ; 对 招 生 困 难 规 模 偏 小 吸 引 力 不 强 的, 予 以 整 合 公 办 职 业 院 校 实 行 以 补 促 改, 民 办 职 业 院 校 实 行 以 奖 代 补 评 选 郑 州 市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办 学 示 范 单 位 ; 评 选 命 名 若 干 企 业 为 郑 州 市 职 业 教 育 校 外 实 习 实 训 基 地 ; 对 校 企 合

作 培 养 高 技 能 人 才 成 绩 突 出 的 职 业 院 校, 优 先 推 荐 参 加 高 技 能 人 才 基 地 和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评 审 ( 四 ) 难 点 突 破, 实 施 行 业 企 业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计 划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引 导 支 持 企 业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职 工 培 训 制 度, 要 主 动 联 系 行 业 企 业, 积 极 开 展 企 业 内 技 能 人 才 评 价 试 点 工 作, 切 实 提 高 在 岗 职 工 职 业 素 质 和 技 能 水 平 企 业 要 按 规 定 足 额 提 取 和 使 用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5%-2.5%),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的 60% 以 上 应 用 于 一 线 职 工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全 年 确 保 技 能 岗 位 职 工 的 20% 得 到 至 少 一 次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企 业 新 录 用 职 工 由 企 业 自 身 培 训 机 构 和 政 府 认 定 的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并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培 训 鉴 定 补 贴 发 挥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作 用 对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的 各 类 企 业 职 工 和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人 员 加 大 培 训 补 贴 支 持 力 度 各 类 失 业 保 险 培 训 补 贴 均 由 统 筹 地 区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据 实 列 支, 其 中, 企 业 内 部 培 训 补 贴 每 年 累 计 不 超 过 该 企 业 上 年 度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的 10%;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人 员 的 培 训 补 贴 每 人 每 年 不 超 过 3 个 月 当 地 失 业 保 险 金 标 准 开 展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依 法 统 筹 管 理 试 点 工 作, 对 自 身 没 有 能 力 开 展 职 工 培 训 以 及 未 开 展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训 规 模 以 上 的 企 业, 由 地 税 部 门 按 应 提 取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的 60% 统 一 征 收, 由 财 政 部 门 代 管, 由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培 训 ( 五 ) 重 点 推 进, 大 力 实 施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围 绕 我 省 十 大 振 兴 产 业 新 兴 战 略 性 产 业 及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急 需 紧 缺 行 业 ( 领 域 ) 对 高 技 能 人 才 的 需 求, 调 整 培 训 结 构, 提 高 培 训 层 次, 以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培 养 为 重 点, 依 托 具 备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训 能 力 的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和 公 共 职 业 技 能 实 训 基 地, 大 力 实 施 国 家 高 技 能 人 才 振 兴 计 划, 完 成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对 参 加 急 需 紧 缺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培 训, 经 考 核 取 得 相 应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由 当 地 政 府 按 每 人 2000 元 的 标 准 对 个 人 予 以 补 助, 所 需 资 金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探 索 开 展 取 得 高 级 工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人 员 按 规 定 参 加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推 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高 技 能 人 才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考 核,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评 选 表 彰 郑 州 市 突 出 贡 献 高 技 能 人 才 和 郑 州 市 优 秀 技 师, 对 荣 誉 获 得 者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并 加 强 宣 传 报 道 ( 六 ) 保 障 质 量, 严 格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和 就 业 准 入 工 作 凡 属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实 行 就 业 准 入 控 制 的 职 业 ( 工 种 ), 应 从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职 业 院 校 学 历 证 书 或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中 录 用 ; 其 他 的 职 业 ( 工 种 ), 应 优 先 录 用 取 得 职 业 院 校 学 历 证 书 和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 从 事 个 体 工 商 经 营 的

人 员 应 接 受 相 应 的 职 业 培 训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商 等 部 门 要 加 大 对 就 业 准 入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对 违 反 规 定 随 意 招 录 未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劳 动 者 从 事 技 术 工 种 的 用 人 单 位,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并 责 令 其 限 期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全 面 实 行 和 规 范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加 强 职 业 培 训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质 量 管 理, 完 善 社 会 化 职 业 培 训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企 业 技 能 人 才 认 定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农 村 劳 动 力 职 业 培 训 技 能 鉴 定 和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考 核 的 技 能 人 才 评 价 办 法, 把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专 项 能 力 证 书 或 创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作 为 获 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的 必 备 条 件 和 检 验 培 训 效 果 的 主 要 标 准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或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人 员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或 一 次 性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对 个 人 申 领 有 困 难 的, 可 委 托 培 训 机 构 或 鉴 定 机 构 代 为 申 领 开 展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质 量 年 活 动, 加 大 对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的 指 导 和 检 查 力 度, 提 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公 信 力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在 郑 州 市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共 建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由 市 人 社 局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并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形 成 部 门 联 动 分 级 负 责 分 类 实 施 齐 抓 共 管 的 工 作 机 制 各 地 各 单 位 要 将 本 计 划 的 实 施 作 为 人 才 工 作 的 重 点 进 行 部 署 和 推 动, 实 行 目 标 责 任 制, 将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作 为 绩 效 评 估 干 部 业 绩 考 核 相 关 经 费 划 拨 的 重 要 依 据 ( 二 ) 强 化 监 控 评 估 切 实 加 强 对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推 进 政 策 创 新 及 实 施 的 督 促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保 证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的 顺 利 实 施 要 制 定 投 入 成 本 与 效 益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并 将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资 金 投 入 的 主 要 依 据, 提 高 政 府 投 资 的 综 合 效 益 职 业 院 校 要 严 格 财 务 管 理, 完 善 内 控 机 制, 实 行 财 务 公 开 和 项 目 资 金 集 体 决 策 制 度 ( 三 ) 保 障 资 金 投 入 切 实 推 进 以 政 府 投 入 为 主, 行 业 企 业 和 社 会 资 金 举 办 职 业 教 育 的 多 元 投 入 机 制 改 革 加 大 对 职 业 教 育 的 投 入, 统 筹 使 用 各 类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保 证 教 育 费 附 加 用 于 职 业 教 育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30% 依 法 扩 大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范 围, 用 于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0% 落 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技 工 院 校 ) 学 生 免 学 费 等 职 业 培 训 鉴 定 补 贴 政 策 实 施 全 市 公 办 职 业 院 校 生 均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改 革, 要 根 据 财 力 水 平, 结 合 专 业 类 别 和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等 因 素, 确 定 生 均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标 准, 并 随 财 政 保 障 能 力 的 增 强 逐 步 提 高 生 均 经 费 财 政 拨 款 标 准 同 时, 加 大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工 作 经 费 投 入, 确 保 落 实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等 各 类 项 目, 并 对 技 能 人 才 师 资 培 训 评 选 表 彰 教 材 开 发 技 能 大 赛 氛 围 宣 传 紧 缺 工 种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等 工 作 给 予 必 要 的 经 费 支 持

( 四 ) 营 造 舆 论 氛 围 各 地 各 部 门 要 大 力 宣 传 加 强 技 能 人 才 工 作 的 重 大 战 略 思 想 和 方 针 政 策, 宣 传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的 新 进 展 新 成 效 新 经 验, 使 劳 动 光 荣 技 能 成 才 的 观 念 深 入 人 心, 营 造 四 个 尊 重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适 时 召 开 全 市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表 彰 大 会, 树 立 典 型, 交 流 经 验, 表 彰 先 进, 督 促 落 后, 切 实 把 全 民 技 能 振 兴 工 程 落 到 实 处 郑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郑 州 市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郑 政 文 2012 236 号 二 一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现 将 郑 州 市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郑 州 市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根 据 商 务 部 办 公 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试 点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商 秩 字 2012 279 号 ) 精 神, 依 据 商 务 部 全 国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 试 行 ) 要 求,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市 流 通 领 域 食 品 安 全 保 障 水 平, 解 决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来 源 追 溯 难 去 向 查 证 难 等 问 题, 提 高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的 组 织 化 信 息 化 水 平, 增 强 质 量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切 实 做 好 我 市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以 信 息 技 术 为 手 段, 以 法 规 标 准 为 依 据, 以 完 善 现 代 流 通 方 式 为 基 础, 实 现 索 证 索 票 购 销 台 账 的 电 子 化, 突 出 追 溯 体 系 追 踪 溯 源 的 基 本 功 能, 增 强 经 营 者 市 场 开

办 者 的 责 任 意 识, 保 障 食 品 安 全 二 工 作 原 则 1. 总 体 设 计, 分 步 实 施 顺 应 物 联 网 发 展 趋 势, 立 足 当 前, 着 眼 长 远, 制 订 总 体 方 案, 确 定 总 体 目 标 和 任 务 ; 针 对 不 同 阶 段 的 具 体 情 况, 分 解 目 标 和 细 化 任 务, 分 步 实 施 2. 因 地 制 宜, 形 式 多 样 针 对 不 同 实 施 区 域 不 同 流 通 环 节 不 同 类 型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不 同 的 技 术 模 式 和 实 用 技 术, 注 重 追 溯 体 系 运 行 的 实 效 性 和 持 续 性 3. 政 府 推 动, 企 业 参 与 综 合 运 用 经 济 法 律 行 政 等 手 段, 充 分 调 动 和 发 挥 企 业 的 主 体 作 用, 引 导 企 业 参 加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明 确 和 强 化 企 业 的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4. 协 作 配 合, 上 下 联 动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涉 及 面 广 工 作 难 度 大 时 间 紧 要 求 高, 有 关 单 位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尽 职 尽 责, 密 切 配 合, 形 成 合 力 各 县 ( 市 区 )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和 工 作 要 求,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建 设 工 作, 上 下 联 动, 整 体 推 进 三 工 作 目 标 以 肉 类 蔬 菜 一 荤 一 素 为 重 点, 按 照 先 易 后 难 先 大 后 小 先 内 后 外 的 建 设 原 则, 力 争 2013 年 底 前, 基 本 建 成 覆 盖 市 内 5 区 郑 州 高 新 区 郑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郑 东 新 区 的 大 型 肉 菜 批 发 市 场 大 中 型 连 锁 超 市 机 械 化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市 区 标 准 化 菜 市 场, 以 及 机 关 学 校 食 堂 及 大 中 型 餐 饮 企 业 为 主 的 团 体 消 费 单 位 的 肉 菜 流 通 追 溯 体 系, 确 保 各 流 通 节 点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形 成 完 整 的 流 通 信 息 链 和 责 任 追 溯 链, 实 现 郑 州 市 城 市 追 溯 管 理 平 台 分 别 与 中 央 省 追 溯 管 理 平 台 和 各 流 通 节 点 追 溯 子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解 决 肉 类 蔬 菜 来 源 追 溯 难 去 向 查 证 难 责 任 追 究 难 的 问 题 各 县 ( 市 ) 上 街 区 及 郑 州 新 郑 综 合 保 税 区 ( 郑 州 航 空 港 区 ) 的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纳 入 试 点 项 目 进 行 统 一 规 划, 待 条 件 成 熟 时, 将 覆 盖 范 围 向 上 述 县 ( 市 区 ) 延 伸 四 主 要 任 务 充 分 利 用 国 家 鼓 励 自 主 创 新 的 相 关 政 策, 加 强 肉 类 蔬 菜 追 溯 的 物 联 网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提 升 对 溯 源 信 息 的 采 集 智 能 化 处 理 和 综 合 管 理 能 力 主 要 推 行 集 成 电 路 卡 (IC 卡 ) 技 术, 采 集 记 录 传 输 各 流 通 节 点 信 息, 将 各 经 营 节 点 的 信 息 相 关 联, 形 成 完 整 的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链 ; 积 极 尝 试 通 过 无 线 射 频 识 别 (RFID) 条 码 CPU 卡 等 各 种 信 息 传 递 载 体 和 技 术 模 式, 提 高 追 溯 精 度 ( 一 ) 建 设 城 市 管 理 平 台 按 照 统 一 的 技 术 标 准, 建 设 市 级 肉 类 蔬 菜 流 通 追 溯 管 理 平 台, 主 要 承 担 信 息 存 储 过 程 监 控 问 题 发 现 快 速 处 置 在 线 查 询 综 合 统 计 分 析 等 功 能, 并 将 相 关 数 据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