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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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婞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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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應 試 簡 章 年 月 日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壹 辦 理 依 據 依 據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貳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凡 年 滿 歲 ( 以 報 名 日 計 算 ),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並 具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者 ( 二 ) 無 違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或 受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撤 銷 登 錄 處 分 已 期 滿 者 註 : 所 稱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係 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中 或 高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制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制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以 上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以 上 在 學 學 生 持 有 學 生 證 ( 有 蓋 註 冊 章 ) 者 二 報 名 單 位 : ( 一 ) 凡 各 壽 險 公 司 之 新 進 業 務 人 員, 應 經 由 各 該 壽 險 公 司 向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以 下 簡 稱 壽 險 公 會 ) 報 名 ( 二 ) 凡 壽 險 代 理 人 或 經 紀 人 公 司 之 新 進 業 務 人 員, 應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代 理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以 下 簡 稱 所 屬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向 壽 險 公 會 報 名 三 報 名 方 式 : ( 一 )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應 經 由 壽 險 公 司 彙 整 報 名 資 料 統 一 向 壽 險 公 會 報 名, 未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另 檢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經 由 壽 險 公 司 向 壽 險 公 會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 二 ) 保 險 代 理 人 或 經 紀 人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應 經 由 其 所 屬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彙 整 報 名 資 料 統 一 向 壽 險 公 會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 三 ) 凡 經 報 名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非 符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退 費 標 準 者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或 延 期 測 驗 第 頁 ( 共 頁 )
2 四 報 名 日 期 及 測 驗 日 期 : ( 一 ) 壽 險 公 會 以 每 週 二 為 辦 理 報 名 基 準 日, 由 各 報 名 單 位 彙 整 測 驗 報 名 人 員 資 料 並 按 統 一 格 式 鍵 置 電 腦 檔 電 腦 連 線 方 式 向 壽 險 公 會 報 名 ( 二 ) 壽 險 公 會 受 理 各 報 名 單 位 之 報 名 日 期 及 辦 理 測 驗 日 期 公 布 於 壽 險 公 會 網 站 測 驗 登 錄 園 地 ( 網 址 : 另 各 報 名 單 位 之 報 名 受 理 日 期 請 逕 洽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查 詢 五 報 名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繳 交 方 式 : 請 向 報 名 單 位 指 定 承 辦 人 員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經 壽 險 公 會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後 報 名 單 位 再 依 通 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相 關 報 名 費 用 ( 一 ) 專 業 科 目 ( 含 保 險 實 務 及 保 險 法 規 二 單 元 ) 為 新 台 幣 元 整 ( 二 ) 共 同 科 目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 為 新 台 幣 元 整 六 報 名 審 查 : ( 一 ) 報 名 資 料 經 審 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為 報 名 審 查 不 合 格, 壽 險 公 會 得 逕 予 刪 除 其 報 名 資 格, 並 酌 收 共 同 科 目 報 名 處 理 費 用 每 人 新 台 幣 元, 專 業 科 目 報 名 處 理 費 用 每 人 新 台 幣 元. 報 名 時 年 齡 未 滿 歲. 學 歷 在 高 中 ( 職 ) 或 同 等 學 歷 以 下 畢 業 者. 無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台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者. 重 複 報 名 當 次 測 驗 者. 以 往 參 加 本 測 驗 有 違 反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受 處 分 而 未 屆 滿 者. 受 懲 處 登 錄 處 分 而 尚 未 期 滿 者. 報 名 單 位 檢 送 之 報 名 資 料 錯 誤 遺 漏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 二 ) 已 報 名 前 次 測 驗 但 於 成 績 公 布 前 再 報 名 者,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取 消 該 次 報 名 及 退 還 報 名 費 七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參 加 本 測 驗 之 處 理 方 式 : ( 一 ) 報 名 報 名 時 報 名 單 位 應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手 冊 ( 影 本 ) 事 先 向 壽 險 公 會 申 請, 經 壽 險 公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即 可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 事 後 恕 不 受 理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 二 ) 測 驗 試 場 由 壽 險 公 會 於 測 驗 地 點 另 設 殘 障 試 場, 報 名 單 位 應 依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所 列 之 時 間 地 點 於 測 驗 當 日 派 員 協 助 各 該 殘 障 人 士 到 指 定 之 殘 障 試 場 應 試 ( 三 ) 測 驗 方 式. 全 盲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自 備 點 字 筆 以 點 字 紙 填 答, 點 字 紙 由 壽 險 公 會 提 供 並 派 報 第 頁 ( 共 頁 )
3 念 人 員 報 念 試 題, 每 一 試 題 次, 測 驗 時 間 相 同, 但 如 測 驗 時 間 終 了 試 題 尚 未 報 念 完 畢, 以 報 念 全 部 試 題 結 束 為 準. 肢 體 障 礙 : 以 延 長 測 驗 時 間 辦 理 ( 測 驗 時 間 為 分 鐘 者 延 長 分 鐘, 分 鐘 者 延 長 分 鐘 ). 視 覺 障 礙 : 由 報 名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從. 或. 中, 申 請 一 項 辦 理 八 測 驗 日 適 逢 颱 風 來 襲 處 理 方 式 :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以 報 名 之 考 區 所 在 縣 市 政 府 宣 佈 停 止 上 班, 則 該 測 驗 考 區 停 止 辦 理, 如 遇 停 止 辦 理 之 考 區, 請 該 考 區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逕 向 原 測 驗 報 名 單 位 洽 辦 退 費 相 關 事 宜 ( 有 關 各 縣 市 政 府 停 止 辦 公 情 形, 請 參 考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網 站 ) 九 申 請 退 費 :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若 因 臨 時 重 大 傷 病 收 到 國 家 徵 召 令 測 驗 當 日 遇 親 等 內 喪 事 或 天 然 災 害 等 因 素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時, 得 由 參 加 人 員 儘 速 出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訃 文 點 召 令 入 伍 令 等 ) 交 由 報 名 單 位 統 一 發 函 向 壽 險 公 會 辦 理 退 費 重 新 報 名 叁 測 驗 科 目 命 題 及 合 格 標 準 一 專 業 科 目 : 包 括 保 險 實 務 及 保 險 法 規 科, 由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委 員 會 ) 以 下 列 方 式 命 題 之 ( 一 ) 命 題 範 圍 以 委 員 會 審 訂 之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統 一 教 材 各 險 保 單 示 範 條 款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保 險 法 規 及 保 險 學 理 為 主 ( 二 ) 試 題 以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題 庫 並 以 電 腦 隨 機 抽 取 方 式 為 之 二 共 同 科 目 : 以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證 基 會 ) 上 網 公 告 之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題 庫 命 題 之 ( 一 ) 命 題 範 圍 包 括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及 金 融 市 場 從 業 人 員 職 業 道 德 兩 大 部 分 ( 二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包 括 證 券 期 貨 銀 行 信 託 貨 幣 市 場 及 保 險 等 各 領 域 之 基 本 知 識 ( 三 ) 試 題 由 證 基 會 以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題 庫 中 隨 機 方 式 產 出 三 本 測 驗 之 試 題 及 答 案, 因 每 次 測 驗 試 題 因 採 建 置 之 題 庫 以 電 腦 隨 機 抽 取 方 式 重 複 使 用, 故 不 對 外 公 布 試 題 及 答 案 四 合 格 標 準 : 專 業 科 目 : 科 應 合 計 分 以 上, 任 何 科 不 得 低 於 分 始 為 合 格 共 同 科 目 : 以 分 ( 含 ) 以 上 為 合 格, 成 績 可 保 留 年 第 頁 ( 共 頁 )
4 肆 測 驗 方 式 及 題 型 一 採 筆 試 以 畫 卡 方 式 作 答 二 專 業 科 目 分 為 保 險 實 務 及 保 險 法 規 科, 保 險 實 務 題 ( 每 題 分, 測 驗 時 間 分 鐘 ), 保 險 法 規 題 ( 每 題 分, 測 驗 時 間 分 鐘 ), 全 部 以 單 一 選 題 方 式 為 之, 不 得 單 科 參 加 測 驗 三 共 同 科 目 為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科, 以 題 採 單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分, 測 驗 時 間 分 鐘 ), 可 以 單 科 方 式 參 加 測 驗 伍 測 驗 科 目 及 場 次 場 次 時 間 科 目 :~: 保 險 法 規 :~: 保 險 實 務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 保 險 法 規 :~: 保 險 實 務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陸 資 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一 各 報 名 單 位 於 報 名 當 週 星 期 四 以 連 線 方 式 接 收 參 加 人 員 之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電 腦 檔, 並 印 製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以 通 知 各 參 加 人 員 於 次 週 星 期 六 或 週 日 ( 加 開 ) 參 加 本 測 驗 二 參 加 人 員 接 獲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印 製 之 入 場 通 知 時, 請 先 查 核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若 有 所 疑 義, 請 速 洽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查 明 統 一 處 理 另 若 基 本 資 料 因 報 名 單 位 鍵 置 錯 誤 時, 其 更 正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參 加 人 員 於 測 驗 日 前, 由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檢 具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書 ( 一 ) ( 如 附 件 ) 附 有 關 證 件 向 壽 險 公 會 辦 理 更 正 ( 二 ) 參 加 人 員 於 測 驗 當 日, 向 監 考 人 員 索 取 並 填 具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書 ( 二 ) ( 如 附 件 ), 經 監 考 人 員 核 對 身 分 證 簽 章 後, 向 各 該 考 區 主 考 人 員 申 請 覆 核 簽 章, 交 主 考 人 員 向 壽 險 公 會 辦 理 更 正 參 加 人 員 除 姓 名 鍵 置 錯 誤 得 申 請 更 正 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日 期 兩 項 僅 有 一 項 因 鍵 檔 錯 誤 者, 得 准 予 更 正, 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日 期 兩 項 皆 錯 誤 者, 應 以 非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報 名 參 加 者 論, 當 次 成 績 以 分 計 ( 三 ) 參 加 人 員 未 於 測 驗 日 前 或 測 驗 當 日 依 上 開 方 式 向 壽 險 公 會 辦 理 更 正 者, 得 於 測 驗 日 後, 逕 洽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或 登 錄 單 位 檢 附 有 關 證 件 發 函 向 壽 險 公 會 申 請 更 正 除 姓 名 鍵 置 錯 誤 得 申 請 更 正 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日 期 兩 項 僅 有 一 項 因 鍵 檔 錯 誤 者, 得 准 予 更 正, 更 正 以 一 次 為 限, 更 正 費 用 每 筆 以 新 台 幣 一 百 元 第 頁 ( 共 頁 )
5 計 三 測 驗 完 畢 後 請 妥 善 保 存 入 場 通 知, 以 便 日 後 申 請 自 費 成 績 複 查 時 檢 附 柒 參 加 人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填 答 須 知 ( 一 ) 試 卷 及 答 案 卷 之 試 卷 編 號 應 相 同,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作 答 前, 請 先 檢 查 試 卷 及 答 案 卷 右 上 角 試 卷 編 號 是 否 相 同? 若 有 不 同, 請 立 即 向 監 考 人 員 反 應, 以 免 影 響 測 驗 成 績 ( 二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作 答 時, 應 先 以 原 子 筆 或 藍 黑 色 鋼 筆 填 寫 並 塗 記 入 場 編 號 入 場 編 號 填 寫 與 塗 記 不 符, 或 未 依 規 定 填 記 者 以 分 計 範 例 : 假 設 考 生 : 王 大 同, 入 場 編 號 為, 應 填 寫 並 塗 記 如 下 : 入 場 編 號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上 自 己 的 入 場 編 號 確 實 填 入 請 依 自 己 的 入 場 編 號 確 實 塗 記 ( 三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限 以 B 鉛 筆 原 子 筆 或 藍 黑 色 鋼 筆 作 答, 並 依 規 定 塗 記 清 楚 如 有 塗 改 應 擦 拭 乾 淨, 再 重 新 作 答, 以 免 影 響 測 驗 成 績 ( 四 ) 答 案 卷 係 採 光 學 閱 讀 機 判 讀,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入 場 編 號 與 作 答 塗 記 不 清 楚 或 塗 改 污 損, 致 閱 讀 機 無 法 判 讀 者, 以 缺 考 或 分 計 ( 五 ) 答 案 卷 除 入 場 編 號 填 寫 塗 記 與 作 答 塗 記 外, 書 寫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或 折 疊 污 損 者, 以 缺 考 計 ( 六 ) 繳 卷 時, 試 卷 與 答 案 卷 應 一 併 繳 回, 並 請 監 考 人 員 在 各 報 名 單 位 列 印 之 書 面 通 知 上 簽 章 二 試 場 規 則 ( 一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憑 身 分 證 件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中 華 民 國 駕 駛 執 照 附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入 場, 無 身 分 證 件 者 以 缺 考 計 ; 未 攜 帶 報 名 單 位 列 印 之 書 面 通 知 者, 得 於 應 試 時, 由 監 考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後 參 加 測 驗 ( 二 ) 測 驗 開 始 後, 專 業 科 目 未 滿 分 鐘 共 同 科 目 未 滿 分 鐘 不 准 出 場, 超 過 分 鐘 仍 未 入 場 者 均 以 缺 考 計 ( 三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依 各 報 名 單 位 列 印 之 入 場 通 知 上 所 載 之 場 次 及 試 場 座 號 對 號 入 座, 否 則 均 以 缺 考 計 ( 四 ) 禁 止 攜 帶 參 加 測 驗 證 件 文 具 以 外 之 物 品 進 入 試 場,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分 計 第 頁 ( 共 頁 )
6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五 ) 測 驗 進 行 時,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禁 止 有 左 顧 右 盼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交 談 等 企 圖 舞 弊 之 情 事,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應 關 閉 電 源,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若 經 監 考 人 員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請 其 離 場 ( 六 ) 答 案 卷 應 依 試 卷 規 定 填 寫 及 塗 記, 答 案 卷 上 並 不 得 出 現 任 何 與 作 答 無 關 之 註 記, 否 則 以 缺 考 計 不 得 抄 錄 試 題 攜 出 試 場,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扣 除 該 科 成 績 分, 若 經 監 考 人 員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以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卷 答 案 卷 攜 出 試 場,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七 ) 繳 卷 時, 試 卷 及 答 案 卷 均 應 繳 回, 並 請 監 考 人 員 核 對 該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之 入 場 通 知 並 簽 章, 未 帶 書 面 通 知 者, 得 向 監 考 人 員 索 取 相 關 資 料 並 經 監 考 人 員 簽 章 ( 八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如 有 疑 問 ( 如 試 卷 號 碼 與 答 案 卷 號 碼 不 同 入 場 通 知 內 容 有 誤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等 情 形 ), 應 舉 手 表 示, 待 監 考 人 員 近 身 時 方 可 提 出 三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一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者 以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若 未 將 試 卷 或 答 案 卷 繳 回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卷 答 案 卷 攜 出 試 場 者, 除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以 分 計 算, 並 停 止 該 員 個 月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 二 ) 測 驗 進 行 時,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如 有 舞 弊 行 為, 經 監 考 人 員 註 記,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以 分 計 算, 並 停 止 該 員 個 月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 三 ) 測 驗 進 行 時, 試 場 內 外 如 有 協 助 舞 弊 干 擾 測 驗 之 人, 其 係 已 通 過 測 驗 者, 取 消 其 測 驗 資 格 ; 已 登 錄 之 業 務 員 撤 銷 其 登 錄 資 格 ( 四 ) 監 考 人 員 如 發 現 有 非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代 考 者, 經 註 記 除 取 消 原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該 次 測 驗 資 格 外, 並 停 止 其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代 考 人 經 查 獲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未 通 過 測 驗 者, 停 止 其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已 通 過 測 驗 者, 除 取 消 其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外, 並 停 止 其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登 錄 業 務 員 所 屬 公 司 應 依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第 項 第 款 予 以 處 分 ; 壽 險 公 會 亦 得 依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第 項 第 款 逕 予 撤 銷. 註 銷 停 止 招 攬 行 為 撤 銷 登 錄 之 業 務 員 年 內 不 予 登 錄 ( 五 ) 如 有 恐 嚇 脅 迫 或 傷 害 主 考 人 監 考 人 員 或 有 關 試 務 人 員 者, 不 得 辦 理 登 錄, 其 已 登 錄 者 撤 銷, 並 得 報 警 依 法 處 理 ( 六 ) 有 關 違 規 紀 錄 經 函 請 各 該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處 理 後,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應 通 知 其 本 人 並 將 其 處 理 情 形 函 報 壽 險 公 會 捌 測 驗 成 績 公 布 壽 險 公 會 於 測 驗 後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閱 卷 作 業 並 於 測 驗 次 週 星 期 五 供 各 報 名 單 位 連 線 下 載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電 腦 檔, 並 轉 知 各 參 加 人 員 測 驗 結 果 另 於 壽 險 公 會 網 站 測 驗 登 錄 園 地 ( 網 址 : 提 供 參 加 人 員 以 入 場 編 號 查 詢 該 次 測 第 頁 ( 共 頁 )
7 驗 結 果 ( 僅 限 當 次 測 驗 成 績 查 詢 ), 並 將 測 驗 合 格 人 員 證 號 公 布 於 壽 險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及 登 錄 電 腦 語 音 系 統 ( 電 話 - 轉 #) 以 供 查 詢 玖 合 格 證 書 製 發 與 補 發 證 明 書 一 壽 險 公 會 於 每 次 成 績 公 布 同 時 印 製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或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並 通 知 各 報 名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到 會 具 領, 轉 交 各 測 驗 合 格 人 員 二 當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或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遺 失 須 申 請 補 發 時, 得 請 由 報 名 單 位 向 壽 險 公 會 辦 理, 壽 險 公 會 將 以 證 明 書 方 式 補 發 ; 辦 理 證 明 書 補 發 時 須 繳 交 手 續 費 元 三 曾 參 加 本 測 驗 合 格 者, 又 再 報 名 參 加 測 驗 且 成 績 合 格 時, 壽 險 公 會 僅 保 留 該 員 最 近 乙 次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其 原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即 予 取 消, 亦 不 得 申 請 補 發 拾 成 績 複 查 一 於 測 驗 成 績 公 布 後, 對 該 成 績 有 疑 慮 者, 可 依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自 費 申 請 複 查 作 業 辦 法 ( 如 附 件 ),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均 得 個 別 以 自 費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 複 查 費 每 單 元 以 新 台 幣 元 計 ( 專 業 科 目 : 保 險 法 規 及 保 險 實 務, 分 別 各 以 單 元 計 收 ) 二 申 請 方 式 : ( 一 ) 一 律 採 通 訊 複 查, 壽 險 公 會 於 複 查 後 以 書 面 函 覆 ( 二 ) 於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公 布 日 後, 二 週 內 應 以 掛 號 郵 寄 ( 以 掛 號 郵 戳 為 準 ), 逾 期 者 以 申 請 逾 期 查 覆 ( 三 ) 申 請 人 於 複 查 時, 應 確 實 填 寫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個 別 自 費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參 加 測 驗 時 之 入 場 通 知 正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影 本 ( 劃 撥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劃 撥 帳 號 :), 以 掛 號 函 郵 寄 壽 險 公 會 ( 並 請 於 信 函 中 註 明 連 絡 電 話 及 通 訊 地 址 ) ( 四 ) 壽 險 公 會 接 獲 申 請 人 於 得 申 請 限 期 內 之 申 請 文 件, 先 核 對 申 請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確 定 是 否 為 本 人, 若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資 料 與 答 案 卷 上 塗 填 不 符 且 無 法 判 定 為 參 加 人 員 者 ( 含 入 場 編 號 誤 塗 ( 寫 ) 範 例 編 號 者 ), 以 非 本 人 申 請 查 覆 ( 五 ) 未 按 規 定 檢 附 申 請 複 查 相 關 文 件 者, 以 申 請 資 料 不 符 查 覆 ( 六 ) 符 合 複 查 資 格 者, 係 由 光 學 閱 讀 機 重 新 閱 卷 再 核 算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人 工 閱 卷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申 請 人 於 壽 險 公 會 複 查 結 果 尚 未 函 復 前, 再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且 成 績 合 格 時, 壽 險 公 會 僅 保 留 最 近 乙 次 之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申 請 人 原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即 予 取 消 第 頁 ( 共 頁 )
8 應 檢 附 文 件 裝 訂 處 附 件 一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書 ( 一 ) 本 表 適 用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以 後, 參 加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由 所 屬 公 司, 於 測 驗 日 前 向 本 會 辦 理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一 測 驗 入 場 編 號 : 二 測 驗 日 期 : 年 月 日 三 測 驗 地 點 : 四 更 正 前 基 本 資 料 項 目 及 內 容 ( 請 依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以 正 楷 填 寫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號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 五 擬 更 正 之 基 本 資 料 項 目 及 內 容 ( 請 於 更 正 之 項 目 劃 ˇ, 以 正 楷 填 寫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號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 六 應 檢 附 文 件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裝 訂 於 本 申 請 書 上 端 ). 測 驗 入 場 書 面 通 知 影 印 本 ;. 身 分 證 (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影 印 本 申 請 人 : 公 司 資 格 測 驗 更 正 專 用 章 ( 簽 名 蓋 章 ) 本 會 審 核 ( 以 下 由 壽 險 公 會 填 寫 ) 承 辦 人 : 審 核 結 果 : 主 管 :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核 第 頁 ( 共 頁 )
9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書 ( 二 ) 附 件 二 注 意 事 項 : 壹 本 表 為 民 國 年 月 日 以 後, 參 加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於 測 驗 當 日, 向 監 考 人 員 索 取 並 填 具 之 基 本 資 料 更 正 申 請 書 貳 本 更 正 申 請 經 監 考 人 員 核 對 身 分 證 簽 章 後, 由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向 各 該 考 區 主 考 人 員 申 請 覆 核 簽 章, 並 交 主 考 人 員 向 本 會 辦 理 更 正 一 測 驗 入 場 編 號 : 二 測 驗 時 間 : 年 月 日 三 測 驗 地 點 : 四 更 正 前 基 本 資 料 項 目 及 內 容 ( 請 依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以 正 楷 填 寫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號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 五 擬 更 正 之 基 本 資 料 項 目 及 內 容 ( 請 於 更 正 之 項 目 劃 ˇ, 以 正 楷 填 寫 )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號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 申 請 人 : 監 考 人 員 : 主 考 : ( 簽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 簽 名 或 蓋 章 ) 本 會 審 核 ( 以 下 由 本 會 填 寫 ) 承 辦 人 : 審 核 結 果 : 主 管 :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核 第 頁 ( 共 頁 )
10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自 費 申 請 複 查 作 業 辦 法 附 件 三 一 依 據 為 辦 理 參 加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人 員 自 費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經 提 報 年 月 日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為 方 便 各 參 加 人 員 申 請,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辦 理 方 式. 申 請 資 格 : 凡 參 加 本 會 舉 辦 之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於 測 驗 成 績 公 布 後, 對 該 成 績 有 疑 慮 者, 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均 得 個 別 以 自 費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申 請 方 式 : () 一 律 採 通 訊 複 查, 本 會 於 複 查 後 以 書 面 函 覆 () 於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公 布 日 後, 二 週 內 應 以 掛 號 郵 寄 ( 以 掛 號 郵 戳 為 準 ), 逾 期 者 以 申 請 逾 期 查 覆 () 申 請 人 於 複 查 時, 應 確 實 填 寫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個 別 自 費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 並 檢 附 參 加 測 驗 時 之 入 場 通 知 正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劃 撥 收 據 影 本 ( 劃 撥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劃 撥 帳 號 :), 以 掛 號 函 郵 寄 本 會 ( 地 址 :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號 樓, 信 封 上 註 明 成 績 複 查 ), 並 請 於 信 函 中 註 明 連 絡 電 話 及 通 訊 地 址 () 未 按 規 定 檢 附 申 請 複 查 相 關 文 件 者, 以 申 請 資 料 不 符 查 覆. 申 請 複 查 處 理 程 序 : () 本 會 接 獲 申 請 人 於 得 申 請 限 期 內 之 申 請 文 件, 先 核 對 申 請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確 定 是 否 為 本 人, 若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資 料 與 答 案 卷 上 塗 填 不 符 且 無 法 判 定 為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者 ( 含 入 場 編 號 誤 塗 ( 寫 ) 範 例 編 號 者 ), 以 非 本 人 申 請 查 覆 () 符 合 前 項 資 格 者, 由 本 會 採 人 工 判 讀 方 式 進 行 : 將 答 案 卷 以 光 學 閱 讀 機 重 新 閱 卷 再 核 算 成 績 後 查 覆 若 申 請 人 因 入 場 編 號 塗 填 錯 誤 者, 則 先 以 人 工 方 式 判 讀 正 確 之 編 號, 再 重 新 採 光 學 閱 讀 機 閱 卷 判 讀 核 算 成 績 後 查 覆 若 申 請 人 因 坐 錯 位 置 以 致 缺 考 計 者, 如 確 定 該 申 請 人 於 正 確 試 場 應 試 者, 則 以 光 學 閱 讀 機 閱 卷 判 讀 核 算 成 績 後 查 覆 () 複 查 結 果 如 成 績 合 格 者, 由 本 會 印 製 合 格 證 書 隨 同 複 查 結 果 逕 寄 申 請 人, 另 將 合 格 證 號 通 知 所 屬 測 驗 報 名 單 位 () 符 合 複 查 資 格 者, 係 由 光 學 閱 讀 機 重 新 閱 卷 再 核 算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人 工 閱 卷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申 請 人 於 本 會 複 查 結 果 尚 未 函 復 前, 再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且 成 績 合 格 時, 本 會 僅 保 留 最 近 乙 第 頁 ( 共 頁 )
11 次 之 測 驗 合 格 資 格, 申 請 人 原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即 予 取 消 四 收 費 及 退 費 標 準 :. 收 費 標 準 : 複 查 費 每 科 ( 單 元 ) 以 新 台 幣 元 計 ( 專 業 科 目 : 保 險 法 規 及 保 險 實 務, 分 別 各 以 單 元 計 收 ). 退 費 標 準 : () 申 請 人 於 本 會 尚 未 函 覆 複 查 結 果 前 即 取 消 其 複 查 申 請, 則 本 會 將 不 進 行 複 查 作 業, 已 繳 費 者 本 會 將 通 知 申 請 人 提 供 退 費 帳 號, 並 於 複 查 費 扣 除 相 關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後 逕 滙 回 申 請 人 帳 戶 () 申 請 複 查 業 經 本 會 以 申 請 逾 期 申 請 資 料 不 符 或 非 本 人 申 請 查 覆 者, 本 會 將 通 知 申 請 人 提 供 退 費 帳 號, 並 於 複 查 費 扣 除 相 關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後 逕 滙 回 申 請 人 帳 戶 第 頁 ( 共 頁 )
12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個 別 自 費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本 表 適 用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以 後, 由 參 加 本 會 測 驗 人 員 個 別 自 費 申 請 複 查 一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 請 申 請 人 確 實 以 正 楷 填 寫 ). 測 驗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入 場 編 號 :. 姓 名 :. 通 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台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號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統 一 編 號 ): 二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 單 元 )( 每 一 科 目 單 元 複 查 費 用 新 台 幣 元 ) ( 劃 撥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劃 撥 帳 號 :) 原 成 績 ( 請 勾 選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缺 考 有 分 數 分 保 險 法 規 缺 考 有 分 數 分 保 險 實 務 缺 考 有 分 數 分 三 應 檢 附 文 件 (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裝 訂 於 本 申 請 書 後 端 ). 入 場 通 知 正 本 ;. 身 分 證 影 本 ;.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影 本 ( 申 請 時 請 先 檢 視 相 關 證 件 是 否 齊 全 再 匯 款 ) 四 我 已 詳 閱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參 加 人 員 自 費 申 請 複 查 作 業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個 別 自 費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一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資 料 ( 請 申 請 人 確 實 填 寫 ). 測 驗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入 場 編 號 :. 姓 名 : 二 複 查 結 果 ( 由 公 會 填 寫 ). 申 請 期 限 逾 期 ( 該 次 複 查 期 限 為 民 國 年 月 日 ). 申 請 資 料 不 符 ( 未 檢 附 :. 入 場 通 知 正 本 ;. 身 分 證 影 本 ;.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影 本 ). 非 本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分 數 分 其 他 : 保 險 法 規 分 數 分 其 他 : 保 險 實 務 分 數 分 其 他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敬 啟 第 頁 ( 共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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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52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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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校 系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0 491.85 **** 614.02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1 月 1 日 1 月 1 月 1 日 1929 年 1 月 1 日 广 西 省 第 一 次 建 设 会 议 在 柳 召 开 新 年 伊 始, 新 桂 系 执 政 后 召 开 第 一 次 全 省 建 设 会 议, 开 幕 式 在 柳 州 羊 角 山 广 西 实 业 院 内 举 行, 会 期 10 天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名 流 专 家 学 者 等 93 人 参 加 会 议 国 内 著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主題 主題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產後病房護理師: 產後病房護理師:黃皖寧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加 保 Q1. 公 教 人 員 可 否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政 府 為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而 辦 理 之 社 會 保 險, 屬 強 制 性 保 險, 凡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Q2.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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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8 00 11 30 2 08 00 11 30 14 30 17 30 3 4 5 6 100 10 7 12 83339749 8 9 20 10 87766668 31310 87667731 7 5 15 6 15 8 00 11 30 2 30 5 30 12 83337716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002 1 1 2 3 4 1 2 3 4 19 08
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指 導 院 黃 淑 惠 ( 凝 本 ) 劉 建 功 ( 顯 翼 ) 林 瑛 佩 ( 素 擎 ) 黃 淑 惠 : 道 名 凝 本, 隸 屬 天 極 行 宮 劉 建 功 : 道 名 顯 翼,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林 瑛 佩 : 道 名 素 擎,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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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务文书 事务文书是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办理日常事务时广泛使用的一类文书 包括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 规章制度 公示等 事务文书的主要特点是行文主体灵活 行文格式无 法定要求 但相对固定 事务文书的种类很多 本章着重介绍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和 公示 第一节 计 划 一 例文阅示 例文一 教育部 2008 年工作要点 2008 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核 定 施 行 壹 承 保 一 投 保 資 格 : ( 一 )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學 者, 自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時 起, 即 應 依 法 強 制 參 加 全
粤技组〔2010〕24号
2010 年 广 东 省 导 游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竞 赛 实 施 方 案 一 竞 赛 宗 旨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旅 游 业 的 意 见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旅 游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文 件 精 神,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第 二 三 類 投 保 單 位 二 代 健 保 實 務 說 明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南 區 業 務 組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特 载
特 载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视 察 无 锡 市 城 市 建 设 和 参 加 重 要 活 动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一 行 到 无 锡 调 研 视 察 1 月 9~10 日,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到 锡 视 察 温 家 宝 一 行 先 后 到 江 苏 阳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长 电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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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 03 0101 001 00 010101 1 01010 010103 1 00101 1 0010 00103 3 0010 3 00105 00106 00107 00108 00109 3 00110 1 00111 3 0011 3 0001 1 000 0003 000 3 0005 3 0006 3 030101 1 03010 030103 03010 1 0301 0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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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央 政 策 組 泛 珠 三 角 地 區 之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趨 勢 顧 問 研 究 月 報 ( 第 1 期 ) 第 一 部 分 : 包 括 福 建 江 西 湖 南 和 海 南 四 省 2004 年 11 月 目 錄 一 前 言 1 二 摘 要 6 三 專 題 分 析 8 泛 珠 三 角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的 發 展 機 遇 東 南 地 區 能 源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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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1 30 3 850 46 2 200861 5 2007 200862 12 2008194 14 2008195 20 2008196 21 2008197 22 2008116 25 2008269 28 1 2008 12 31 25 50% 1987 9 28 2 30 25 20 15 3 30 25 20 15 4 200861 2008 12 17 5 200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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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 年 度 虎 山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小 寶 貝 的 姓 名 : 敬 請 幫 忙! 1 請 家 長 詳 細 填 寫 手 冊 內 附 件 一 到 附 件 四 表 格 2 請 於 8 月 31 日 ( 一 ) 將 本 手 冊 交 回 班 級 導 師 處 南 投 縣 虎 山 國 小 104 年 5 月 編 印 聯 絡 電 話 :049-2339106~7 目 錄 一 童 年 2 二 我 們
學生簡明資料
新 北 市 私 立 南 強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事 務 規 則 -- 生 活 輔 導 組 學 務 處 編 訂 ( 列 入 移 交 )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編 印 - 1 目 錄 一 新 北 市 私 立 南 強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實 施 要 點 二 新 北 市 私 立 南 強 高 級 工 商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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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甄 選 類 別 :
屏東縣八十九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甄選簡章
嘉 義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貳 主 辦 單 位 : 嘉 義 縣 政 府 參 承 辦 單 位 :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大 同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大 同 路
壹、教務處
參 總 務 處 一 組 織 系 統 總 務 處 組 織 架 構 圖 總 務 長 1. 總 務 會 議 2. 檔 案 保 存 鑑 定 小 組 3. 膳 食 管 理 委 員 會 4.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5.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評 審 委 員 會 6. 車 輛 管 理 委 員 會 文 書 組 出 納 組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駐 衛 警 察 隊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服 務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至 第 十 一 款 工 作 資 格 及 審 查 標 準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13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職 外 字 第 0930200140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29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哈尔滨理工大学桂林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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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門 縣 衛 生 局 94 年 度 1 至 12 月 份 大 事 紀 一 月 份 : 1 辦 理 軍 警 人 員 認 識 愛 滋 病 種 子 教 育 5 場 次 2 愛 滋 病 防 治 一 般 民 眾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計 20 餘 場 次 3 1 至 12 月 撰 文 送 金 門 日 報 發 佈 新 聞 10 次, 提 醒 民 眾 確 實 防 範 結 核 病 發 生, 因 為 唯 有 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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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人 本 醫 療 尊 重 生 命 願景 成 為 守 護 生 命 的 磐 石 目標 1.發展全能社區健康照護醫院 2.提供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 預約專線 ( 0 4 ) 2 2 3 3-3 6 7 6 分機 1 2 9 ( 0 4 ) 2 2 3 7-2 4 9 8 發行單位 體系營運中心 發行人 佳憓/武民 地址 4 0 4 4 5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 3 3 3號 順 天 醫 院 全 球 資 訊
[ 編 號 :31271] 海 關 總 署 第 163 號 令 發 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關 於 大 嶝 對 台 小 額 商 品 交 易 市 場 管 理 辦 法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廢 止 1999 年 3 月 26 日 廈 門 海 關 公 佈 的
前 言 對 臺 對 臺 灣 地 區 小 額 貿 易 ( 簡 稱 對 台 小 額 貿 易, 俗 稱 小 三 通 ) 是 指 臺 灣 地 區 居 民 在 大 陸 沿 海 指 定 口 岸 ( 福 建 廣 東 江 蘇 山 東 上 海 ) 依 照 有 關 規 定 進 行 的 貨 物 交 易 對 台 小 額 貿 易 只 能 由 大 陸 指 定 的 對 台 小 額 貿 易 公 司 進 行 一 對 台 小 額 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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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 手 札 有健保 未來會更好 灣共有368個鄉鎮市區 其中有19個離島鄉 包括澎湖 蘭嶼 金門 馬祖等地 台 區 而如何將醫療服務送到離島地區 需要政府和民間共同來努力 健保局從88 年11月起 全面實施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 Integrated Delivery System, IDS 民眾滿意度達9成以上 本期 IDS計畫 離島居民就醫好安心 內容敘述離島 地區推動IDS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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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101年雇用人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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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健康简报
智 慧 健 康 简 报 第 5 期 宁 波 市 卫 生 信 息 中 心 2012 年 4 月 15 日 目 录 政 府 决 策 浙 江 省 卫 生 信 息 化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出 台 中 心 任 务 2012 年 浙 江 省 卫 生 信 息 化 工 作 要 点 市 卫 生 局 选 定 今 年 数 字 化 医 院 建 设 重 点 运 行 广 角 智 慧 健 康 两 项 提 案 获 评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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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孕 婦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補 助 方 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國 健 婦 字 第 1030401817 號 公 告 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壹 背 景 說 明 自 民 國 84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開 辦 以 來, 國 內 經 參 考 實 證 及 國 外 經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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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第 137 次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101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 時 會 議 地 點.. 本 校 內 湖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五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張 校 長 瑞 濱 記 錄 : 許 朝 明 出 席 人 員 : 蔡 副 校 長 欣 欣 張 主 秘 旭 南 陳 教 務 長 碧 涵 ( 請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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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办 公 厅 中 青 办 联 发 也 2015 页 4 号 共 青 团 中 央 办 公 厅 摇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2015 年 度 全 国 青 年 安 全 生 产 示 范 岗 创 建 活 动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团 委 安 全 监 管 局, 全 国 铁 道 团 委, 全 国
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2015 江 蘇 參 訪 參 訪 團 104.06.28-07.03 - 考 察 參 訪 報 告 - 報 告 人 : 湯 玉 惠 目 錄 一 參 訪 目 的 ------------------------------------------2 二 參 訪 成 員 ------------------------------------------3
元 [ 所 17-1-2-3] IA27 ( D ) 下 列 何 項 情 況, 其 夫 妻 所 得 可 免 合 併 申 報? (A) 當 年 度 結 婚 (B) 當 年 度 離 婚 (C) 妻 58 歲, 夫 62 歲 無 所 得 受 其 子 扶 養 (D) 以 上 皆 是 [ 所 17-1-1]
綜 合 所 得 稅 選 擇 題 題 庫 IA01 ( A )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取 有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銀 行 給 付 之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依 據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應 否 課 徵 綜 合 所 得 稅? (A) 應 就 源 扣 繳 (B) 全 年 在 27 萬 元 以 下 免 納 所 得 稅 (C) 應 該 辦 理 結 算 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