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 合 1.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办 法 ( 试 行 )( 公 告 2014 年 第 41 号 ) 关 于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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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08 月 04 日 最 新 政 策 速 递 (2014 年 7 月 ) 文 / 百 丞 税 务 吴 绍 龙 目 录 国 家 政 策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1. 关 于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号 ) 关 于 居 民 企 业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4 年 第 38 号 )... 3 关 于 增 值 税 1. 关 于 停 止 发 售 金 税 卡 IC 卡 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4 年 第 44 号 ) 关 于 启 用 新 版 增 值 税 发 票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4 年 第 43 号 ) 关 于 纳 税 人 对 外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4 年 第 39 号 ) 关 于 简 并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4 年 第 36 号 )... 5 关 于 营 改 增 1.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4 年 第 45 号 ) 关 于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4 年 第 42 号 )

2 综 合 1.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办 法 ( 试 行 )( 公 告 2014 年 第 41 号 ) 关 于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材 保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关 税 号 ) 北 京 政 策 1. 关 于 出 口 退 ( 免 ) 税 延 期 申 报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27 号 ) 上 海 政 策 1. 关 于 厦 门 金 龙 汽 车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免 征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通 知 ( 沪 地 税 财 行 号 ) 关 于 晋 西 车 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股 权 变 更 免 征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通 知 ( 沪 地 税 财 行 号 ) 关 于 中 国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市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缴 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号 ) 广 东 政 策 1. 关 于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实 地 查 验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12 号 ) 关 于 推 行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网 上 办 税 拓 展 功 能 的 通 知 ( 粤 国 税 函 号 ) 关 于 加 强 成 品 油 流 通 企 业 消 费 税 管 理 的 通 知 ( 粤 国 税 发 号 )

3 国 家 政 策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1. 关 于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512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企 业 享 受 公 共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补 充 通 知 如 下 : 一 企 业 投 资 经 营 符 合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规 定 条 件 和 标 准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采 用 一 次 核 准 分 批 次 ( 如 码 头 泊 位 航 站 楼 跑 道 路 段 发 电 机 组 等 ) 建 设 的, 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可 按 每 一 批 次 为 单 位 计 算 所 得, 并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三 免 三 减 半 优 惠 : ( 一 ) 不 同 批 次 在 空 间 上 相 互 独 立 ; ( 二 ) 每 一 批 次 自 身 具 备 取 得 收 入 的 功 能 ; ( 三 ) 以 每 一 批 次 为 单 位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单 独 计 算 所 得, 并 合 理 分 摊 期 间 费 用 二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三 免 三 减 半 优 化 的 其 他 问 题, 继 续 按 财 政 部 关 于 执 行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关 于 实 施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财 政 部 关 于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和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请 遵 照 执 行 财 政 部 2014 年 7 月 4 日 2. 关 于 居 民 企 业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公 告 2014 年 第 38 号 为 规 范 居 民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报 告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简 称 税 收 征 管 法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居 民 企 业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居 民 企 业 成 立 或 参 股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处 置 已 持 有 的 外 国 企 业 股 份 或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且 按 照 中 国 会 计 制 度 可 确 认 的, 应 当 在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 报 居 民 企 业 参 股 外 国 企 业 信 息 报 告 表 ( 附 件 1): ( 一 ) 在 本 公 告 施 行 之 日,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外 国 企 业 股 份 或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达 到 10%( 含 ) 以 上 ; ( 二 ) 在 本 公 告 施 行 之 日 后, 居 民 企 业 在 被 投 资 外 国 企 业 中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份 或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自 不 足 10% 的 状 态 改 变 为 达 到 或 超 过 10% 的 状 态 ; ( 三 ) 在 本 公 告 施 行 之 日 后, 居 民 企 业 在 被 投 资 外 国 企 业 中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份 或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自 达 到 或 超 过 10% 的 状 态 改 变 为 不 足 10% 的 状 态 二 居 民 企 业 在 办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时, 还 应 附 报 以 下 与 境 外 所 得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 ( 一 ) 有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情 形 或 者 需 要 适 用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税 发 号 文 件 印 发 ) 第 八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居 民 企 业 填 报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信 息 报 告 表 ( 附 件 2); ( 二 ) 纳 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抵 免 范 围 的 外 国 企 业 或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按 照 中 国 会 计 制 度 编 报 的 年 度 独 立 财 务 报 表 3

4 三 在 税 务 检 查 ( 包 括 纳 税 评 估 税 务 审 计 及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调 查 等 ) 时,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要 求 居 民 企 业 限 期 报 告 与 其 境 外 所 得 相 关 的 必 要 信 息 四 居 民 企 业 能 够 提 供 合 理 理 由, 证 明 确 实 不 能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期 限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限 制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的 境 外 法 律 规 定 商 业 合 同 或 协 议, 不 构 成 合 理 理 由 五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为 纳 税 人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提 供 便 利, 及 时 受 理 纳 税 人 报 告 的 各 类 信 息, 并 依 法 保 密 六 居 民 企 业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报 告 境 外 投 资 和 所 得 信 息,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仍 不 改 正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按 已 有 信 息 合 理 认 定 相 关 事 实, 并 据 以 计 算 或 调 整 应 纳 税 款 七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取 得 发 生 在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的, 参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报 告 相 关 信 息 八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在 施 行 之 日 以 前 发 生, 但 与 施 行 之 日 以 后 应 报 告 信 息 相 关 或 者 属 于 施 行 之 日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的 应 报 告 信 息, 仍 适 用 本 公 告 规 定 关 于 印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所 附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表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居 民 企 业 参 股 外 国 企 业 信 息 报 告 表 ( 略 ) 2.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信 息 报 告 表 ( 略 ) 2014 年 6 月 30 日 关 于 增 值 税 1. 关 于 停 止 发 售 金 税 卡 IC 卡 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公 告 2014 年 第 44 号 随 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工 作 在 全 国 逐 步 展 开, 金 税 盘 税 控 盘 等 增 值 税 防 伪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的 使 用 更 加 广 泛, 性 能 日 趋 成 熟 税 务 总 局 决 定, 全 面 推 行 金 税 盘 报 税 盘, 停 止 发 售 金 税 卡 IC 卡 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增 值 税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服 务 单 位 只 允 许 发 售 金 税 盘 报 税 盘, 停 止 发 售 金 税 卡 IC 卡 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原 使 用 金 税 卡 IC 卡 的 纳 税 人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金 税 卡 IC 卡 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4 年 7 月 9 日 2. 关 于 启 用 新 版 增 值 税 发 票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公 告 2014 年 第 43 号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满 足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工 作 需 要, 税 务 总 局 决 定 对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以 下 简 称 专 用 发 票 ) 和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以 下 简 称 普 通 发 票 ) 进 行 改 版, 同 时 提 升 专 用 发 票 和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以 下 简 称 货 运 专 票 ) 防 伪 技 术 水 平 现 将 启 用 新 版 增 值 税 发 票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发 票 代 码 的 调 整 发 票 代 码 第 8 位 代 表 发 票 种 类, 货 运 专 票 由 7 调 整 为 2, 普 通 发 票 由 6 调 整 为 3 二 发 票 内 容 的 调 整 ( 一 ) 调 整 专 用 发 票 部 分 栏 次 内 容, 将 销 货 单 位 栏 和 购 货 单 位 栏 分 别 改 为 销 售 方 和 购 买 方,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名 称 栏 改 为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服 务 名 称, 票 尾 的 销 货 单 位 :( 章 ) 改 为 销 售 方 :( 章 ) 专 用 发 票 联 次 用 途 也 相 应 调 整, 将 第 一 联 记 帐 联 : 销 货 方 计 帐 凭 证 改 为 记 账 联 : 销 售 方 记 账 凭 证, 第 二 联 抵 扣 联 用 途 购 货 方 扣 税 凭 证 改 为 购 买 方 扣 税 凭 证, 第 三 联 发 票 联 用 途 购 货 方 计 帐 凭 证 改 为 购 买 方 记 账 凭 证 调 整 后 的 专 用 发 票 票 样 见 附 件 1 4

5 ( 二 ) 调 整 普 通 发 票 部 分 栏 次 内 容, 将 销 货 单 位 栏 和 购 货 单 位 栏 分 别 改 为 销 售 方 和 购 买 方,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名 称 栏 改 为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服 务 名 称, 票 尾 的 销 货 单 位 :( 章 ) 改 为 销 售 方 :( 章 ) 发 票 联 次 用 途 也 相 应 调 整, 将 第 一 联 记 账 联 : 销 货 方 计 账 凭 证 改 为 记 账 联 : 销 售 方 记 账 凭 证, 第 二 联 发 票 联 用 途 购 货 方 计 账 凭 证 改 为 购 买 方 记 账 凭 证 调 整 后 的 普 通 发 票 票 样 见 附 件 2 三 提 升 专 用 发 票 和 货 运 专 票 防 伪 技 术 水 平 取 消 发 票 监 制 章 和 双 杠 线 微 缩 文 字 防 伪 特 征 在 保 留 部 分 防 伪 特 征 基 础 上, 增 加 光 角 变 色 圆 环 纤 维 等 防 伪 特 征 四 其 他 有 关 问 题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启 用 新 版 专 用 发 票 货 运 专 票 和 普 通 发 票, 老 版 专 用 发 票 货 运 专 票 和 普 通 发 票 暂 继 续 使 用 2014 年 7 月 8 日 3. 关 于 纳 税 人 对 外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公 告 2014 年 第 39 号 现 将 纳 税 人 对 外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纳 税 人 通 过 虚 增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偷 逃 税 款, 但 对 外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的, 不 属 于 对 外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一 纳 税 人 向 受 票 方 纳 税 人 销 售 了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了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应 税 服 务 ; 二 纳 税 人 向 受 票 方 纳 税 人 收 取 了 所 销 售 货 物 所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的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了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的 凭 据 ; 三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向 受 票 方 纳 税 人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相 关 内 容, 与 所 销 售 货 物 所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或 者 应 税 服 务 相 符, 且 该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是 纳 税 人 合 法 取 得 并 以 自 己 名 义 开 具 的 受 票 方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符 合 上 述 情 形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作 为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未 处 理 的 事 项, 按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执 行 2014 年 7 月 2 日 4. 关 于 简 并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公 告 2014 年 第 36 号 根 据 国 务 院 简 并 和 统 一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的 决 定, 现 将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将 关 于 固 定 业 户 临 时 外 出 经 营 有 关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中 经 营 地 税 务 机 关 按 6% 的 征 收 率 征 税, 修 改 为 经 营 地 税 务 机 关 按 3% 的 征 收 率 征 税 二 将 关 于 拍 卖 行 取 得 的 拍 卖 收 入 征 收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第 一 条 中 按 照 4% 的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修 改 为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三 将 关 于 增 值 税 简 易 征 收 政 策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第 一 条 第 ( 一 ) 项 中 按 简 易 办 法 依 4% 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修 改 为 按 简 易 办 法 依 3% 征 收 率 减 按 2%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四 将 关 于 供 应 非 临 床 用 血 增 值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批 复 ( 国 税 函 号 ) 第 二 条 中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6%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修 改 为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3%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五 将 关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2 年 第 1 号 ) 中 可 按 简 易 办 法 依 4% 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 税, 修 改 为 可 按 简 易 办 法 依 3% 征 收 率 减 按 2% 征 收 增 值 税 六 纳 税 人 适 用 按 照 简 易 办 法 依 3% 征 收 率 减 按 2%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按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销 售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1+3%)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2% 5

6 关 于 增 值 税 简 易 征 收 政 策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第 四 条 第 ( 一 ) 项 废 止 七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4 年 6 月 27 日 关 于 营 改 增 1.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公 告 2014 年 第 45 号 为 满 足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 以 下 简 称 营 改 增 ) 试 点 纳 税 人 汇 总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需 要, 对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调 整, 现 公 告 如 下 : 一 在 关 于 调 整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3 年 第 32 号 ) 附 件 1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 一 ) 中 增 设 预 征 率 % 行 次, 修 改 后 的 表 式 见 附 件 其 中, 第 13a 行 预 征 率 % 适 用 于 所 有 实 行 汇 总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分 支 机 构 试 点 纳 税 人 ; 第 13b 13c 行 预 征 率 % 适 用 于 部 分 实 行 汇 总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铁 路 运 输 试 点 纳 税 人 二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 一 )( 略 ) 2014 年 7 月 25 日 2. 关 于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公 告 2014 年 第 42 号 经 商 财 政 部 同 意, 现 将 试 点 纳 税 人 间 接 提 供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试 点 纳 税 人 通 过 其 他 代 理 人, 间 接 为 委 托 人 办 理 货 物 的 国 际 运 输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的 运 输 工 具 进 出 港 口 联 系 安 排 引 航 靠 泊 装 卸 等 货 物 和 船 舶 代 理 相 关 业 务 手 续, 可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附 件 3 第 一 条 第 ( 十 四 ) 项 免 征 增 值 税 二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上 述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向 委 托 人 收 取 的 全 部 代 理 服 务 收 入, 以 及 向 其 他 代 理 人 支 付 的 全 部 代 理 费 用, 必 须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结 算 三 试 点 纳 税 人 为 大 陆 与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之 间 的 货 物 运 输 间 接 提 供 的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4 年 7 月 4 日 综 合 1.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现 将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予 以 发 布,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4 年 7 月 4 日 6

7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促 进 纳 税 人 诚 信 自 律, 提 高 税 法 遵 从 度,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维 护 市 场 正 常 秩 序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4~2020 年 )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信 用 信 息 开 展 的 采 集 评 价 确 定 发 布 和 应 用 等 活 动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已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并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的 企 业 纳 税 人 (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 扣 缴 义 务 人 自 然 人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由 另 行 规 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类 型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税 务 机 关 制 定 第 四 条 主 管 全 国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工 作 省 以 下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所 辖 地 区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第 五 条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标 准 统 一 分 级 分 类 动 态 调 整 的 原 则 第 六 条 推 行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工 作 的 信 息 化, 规 范 统 一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第 七 条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应 联 合 开 展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工 作 第 八 条 税 务 机 关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与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信 用 信 息 共 建 共 享 机 制, 推 动 纳 税 信 用 与 其 他 社 会 信 用 联 动 管 理 第 二 章 纳 税 信 用 信 息 采 集 第 九 条 纳 税 信 用 信 息 采 集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人 纳 税 信 用 信 息 的 记 录 和 收 集 第 十 条 纳 税 信 用 信 息 包 括 纳 税 人 信 用 历 史 信 息 税 务 内 部 信 息 外 部 信 息 纳 税 人 信 用 历 史 信 息 包 括 基 本 信 息 和 评 价 年 度 之 前 的 纳 税 信 用 记 录, 以 及 相 关 部 门 评 定 的 优 良 信 用 记 录 和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税 务 内 部 信 息 包 括 经 常 性 指 标 信 息 和 非 经 常 性 指 标 信 息 经 常 性 指 标 信 息 是 指 涉 税 申 报 信 息 税 ( 费 ) 款 缴 纳 信 息 发 票 与 税 控 器 具 信 息 登 记 与 账 簿 信 息 等 纳 税 人 在 评 价 年 度 内 经 常 产 生 的 指 标 信 息 ; 非 经 常 性 指 标 信 息 是 指 税 务 检 查 信 息 等 纳 税 人 在 评 价 年 度 内 不 经 常 产 生 的 指 标 信 息 外 部 信 息 包 括 外 部 参 考 信 息 和 外 部 评 价 信 息 外 部 参 考 信 息 包 括 评 价 年 度 相 关 部 门 评 定 的 优 良 信 用 记 录 和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外 部 评 价 信 息 是 指 从 相 关 部 门 取 得 的 影 响 纳 税 人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的 指 标 信 息 第 十 一 条 纳 税 信 用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由 和 省 税 务 机 关 组 织 实 施, 按 月 采 集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纳 税 人 信 用 历 史 信 息 中 的 基 本 信 息 由 税 务 机 关 从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采 集,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暂 缺 的 信 息 由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纳 税 人 申 报 采 集 ; 评 价 年 度 之 前 的 纳 税 信 用 记 录, 以 及 相 关 部 门 评 定 的 优 良 信 用 记 录 和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从 税 收 管 理 记 录 国 家 统 一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等 渠 道 中 采 集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三 款 税 务 内 部 信 息 从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采 集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四 款 外 部 信 息 主 要 通 过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国 家 统 一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相 关 部 门 官 方 网 站 新 闻 媒 体 或 者 媒 介 等 渠 道 采 集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或 者 媒 介 采 集 的 信 息 应 核 实 后 使 用 第 三 章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第 十 五 条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采 取 年 度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和 直 接 判 级 方 式 评 价 指 标 包 括 税 务 内 部 信 息 和 外 部 评 价 信 息 年 度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采 取 扣 分 方 式 纳 税 人 评 价 年 度 内 经 常 性 指 标 和 非 经 常 性 指 标 信 息 齐 全 的, 从 100 分 起 评 ; 非 经 常 性 指 标 缺 失 的, 从 90 分 起 评 直 接 判 级 适 用 于 有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的 纳 税 人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指 标 由 另 行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外 部 参 考 信 息 在 年 度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中 记 录, 与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信 息 形 成 联 动 机 制 第 十 七 条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周 期 为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纳 税 人, 不 参 加 本 期 的 评 价 : 7

8 ( 一 ) 纳 入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时 间 不 满 一 个 评 价 年 度 的 ; ( 二 ) 本 评 价 年 度 内 无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 ( 三 ) 因 涉 嫌 税 收 违 法 被 立 案 查 处 尚 未 结 案 的 ; ( 四 ) 被 审 计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查 出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税 务 机 关 正 在 依 法 处 理, 尚 未 办 结 的 ; ( 五 ) 已 申 请 税 务 行 政 复 议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尚 未 结 案 的 ; ( 六 ) 其 他 不 应 参 加 本 期 评 价 的 情 形 第 十 八 条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设 A B C D 四 级 A 级 纳 税 信 用 为 年 度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90 分 以 上 的 ;B 级 纳 税 信 用 为 年 度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70 分 以 上 不 满 90 分 的 ;C 级 纳 税 信 用 为 年 度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40 分 以 上 不 满 70 分 的 ;D 级 纳 税 信 用 为 年 度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不 满 40 分 或 者 直 接 判 级 确 定 的 第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纳 税 人, 本 评 价 年 度 不 能 评 为 A 级 : ( 一 )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期 不 满 3 年 的 ; ( 二 ) 上 一 评 价 年 度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为 D 级 的 ; ( 三 ) 非 正 常 原 因 一 个 评 价 年 度 内 增 值 税 或 营 业 税 连 续 3 个 月 或 者 累 计 6 个 月 零 申 报 负 申 报 的 ; ( 四 ) 不 能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设 置 账 簿, 并 根 据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核 算,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第 二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纳 税 人, 本 评 价 年 度 直 接 判 为 D 级 : ( 一 ) 存 在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逃 避 追 缴 欠 税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等 行 为, 经 判 决 构 成 涉 税 犯 罪 的 ; ( 二 ) 存 在 前 项 所 列 行 为, 未 构 成 犯 罪, 但 偷 税 (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 金 额 1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各 税 种 应 纳 税 总 额 10% 以 上, 或 者 存 在 逃 避 追 缴 欠 税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等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已 缴 纳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的 ; ( 三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按 税 务 机 关 处 理 结 论 缴 纳 或 者 足 额 缴 纳 税 款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的 ; ( 四 )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拒 不 缴 纳 税 款 或 者 拒 绝 阻 挠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实 施 税 务 稽 查 执 法 行 为 的 ; ( 五 ) 存 在 违 反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其 他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导 致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缴 少 缴 或 者 骗 取 税 款 的 ; ( 六 ) 提 供 虚 假 申 报 材 料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 ( 七 ) 骗 取 国 家 出 口 退 税 款, 被 停 止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未 到 期 的 ; ( 八 ) 有 非 正 常 户 记 录 或 者 由 非 正 常 户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 ; ( 九 ) 由 D 级 纳 税 人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 ; ( 十 ) 存 在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认 定 的 其 他 严 重 失 信 情 形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纳 税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不 影 响 其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 ( 一 ) 由 于 税 务 机 关 原 因 或 者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纳 税 人 未 能 及 时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的 ; ( 二 ) 非 主 观 故 意 的 计 算 公 式 运 用 错 误 以 及 明 显 的 笔 误 造 成 未 缴 或 者 少 缴 税 款 的 ; ( 三 ) 认 定 的 其 他 不 影 响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的 情 形 第 四 章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的 确 定 和 发 布 第 二 十 二 条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的 确 定 和 发 布 遵 循 谁 评 价 谁 确 定 谁 发 布 的 原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税 务 机 关 每 年 4 月 确 定 上 一 年 度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并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自 我 查 询 服 务 第 二 十 四 条 纳 税 人 对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书 面 向 作 出 评 价 的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复 评 作 出 评 价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三 章 规 定 进 行 复 核 第 二 十 五 条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实 行 动 态 调 整 因 税 务 检 查 等 发 现 纳 税 人 以 前 评 价 年 度 需 扣 减 信 用 评 价 指 标 得 分 或 者 直 接 判 级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三 章 规 定 调 整 其 以 前 年 度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和 记 录 纳 税 人 因 第 十 七 条 第 三 四 五 项 所 列 情 形 解 除 而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补 充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三 章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纳 税 人 信 用 评 价 状 态 变 化 时, 税 务 机 关 可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通 知 提 醒 纳 税 人 8

9 第 二 十 七 条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按 分 级 分 类 原 则, 依 法 有 序 开 放 : ( 一 ) 主 动 公 开 A 级 纳 税 人 名 单 及 相 关 信 息 ; ( 二 ) 根 据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需 要, 以 及 与 相 关 部 门 信 用 信 息 共 建 共 享 合 作 备 忘 录 协 议 等 规 定, 逐 步 开 放 B C D 级 纳 税 人 名 单 及 相 关 信 息 ; ( 三 )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公 布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具 体 办 法 由 另 行 规 定 第 五 章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的 应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守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的 原 则, 对 不 同 信 用 级 别 的 纳 税 人 实 施 分 类 服 务 和 管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为 A 级 的 纳 税 人, 税 务 机 关 予 以 下 列 激 励 措 施 : ( 一 )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告 年 度 A 级 纳 税 人 名 单 ; ( 二 ) 一 般 纳 税 人 可 单 次 领 取 3 个 月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用 量, 需 要 调 整 增 值 税 发 票 用 量 时 即 时 办 理 ; ( 三 ) 普 通 发 票 按 需 领 用 ; ( 四 ) 连 续 3 年 被 评 为 A 级 信 用 级 别 ( 简 称 3 连 A) 的 纳 税 人, 除 享 受 以 上 措 施 外, 还 可 以 由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绿 色 通 道 或 专 门 人 员 帮 助 办 理 涉 税 事 项 ; ( 五 ) 税 务 机 关 与 相 关 部 门 实 施 的 联 合 激 励 措 施, 以 及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的 其 他 激 励 措 施 第 三 十 条 对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为 B 级 的 纳 税 人, 税 务 机 关 实 施 正 常 管 理, 适 时 进 行 税 收 政 策 和 管 理 规 定 的 辅 导, 并 视 信 用 评 价 状 态 变 化 趋 势 选 择 性 地 提 供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激 励 措 施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为 C 级 的 纳 税 人, 税 务 机 关 应 依 法 从 严 管 理, 并 视 信 用 评 价 状 态 变 化 趋 势 选 择 性 地 采 取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管 理 措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为 D 级 的 纳 税 人, 税 务 机 关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 一 )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公 开 D 级 纳 税 人 及 其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名 单,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注 册 登 记 或 者 负 责 经 营 的 其 他 纳 税 人 纳 税 信 用 直 接 判 为 D 级 ; ( 二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领 用 按 辅 导 期 一 般 纳 税 人 政 策 办 理, 普 通 发 票 的 领 用 实 行 交 ( 验 ) 旧 供 新 严 格 限 量 供 应 ; ( 三 ) 加 强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 ( 四 ) 加 强 纳 税 评 估, 严 格 审 核 其 报 送 的 各 种 资 料 ; ( 五 ) 列 入 重 点 监 控 对 象, 提 高 监 督 检 查 频 次, 发 现 税 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不 得 适 用 规 定 处 罚 幅 度 内 的 最 低 标 准 ; ( 六 ) 将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通 报 相 关 部 门, 建 议 在 经 营 投 融 资 取 得 政 府 供 应 土 地 进 出 口 出 入 境 注 册 新 公 司 工 程 招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获 得 荣 誉 安 全 许 可 生 产 许 可 从 业 任 职 资 格 资 质 审 核 等 方 面 予 以 限 制 或 禁 止 ; ( 七 )D 级 评 价 保 留 2 年, 第 三 年 纳 税 信 用 不 得 评 价 为 A 级 ; ( 八 ) 税 务 机 关 与 相 关 部 门 实 施 的 联 合 惩 戒 措 施, 以 及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采 取 的 其 他 严 格 管 理 措 施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省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3 年 7 月 17 日 发 布 的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国 税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2.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办 法 ( 试 行 ) 公 告 2014 年 第 41 号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 年 )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精 神, 惩 戒 严 重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提 高 纳 税 人 依 法 纳 税 意 识, 规 范 税 务 机 关 执 法 行 为,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关 于 印 发 税 务 违 法 案 件 公 告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号 ) 关 于 发 布 纳 税 信 9

10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4 年 第 40 号 )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办 法 ( 试 行 ),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4 年 7 月 4 日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第 二 条 公 布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分 级 管 理 统 一 规 范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地 市 级 以 上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通 过 门 户 网 站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同 时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通 过 税 务 机 关 公 告 栏 报 纸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媒 体 等 途 径 以 及 新 闻 发 布 会 等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是 否 公 布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由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决 定 第 四 条 按 照 谁 检 查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作 出 行 政 处 理 行 政 处 罚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对 公 布 案 件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与 准 确 性 负 责 第 五 条 公 布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查 结 的 符 合 下 列 标 准 的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 ( 一 ) 纳 税 人 伪 造 变 造 隐 匿 擅 自 销 毁 账 簿 记 账 凭 证, 或 者 在 账 簿 上 多 列 支 出 或 者 不 列 少 列 收 入, 或 者 经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申 报 而 拒 不 申 报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的 纳 税 申 报, 不 缴 或 者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查 补 税 款 金 额 5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应 纳 税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 ( 二 ) 纳 税 人 欠 缴 应 纳 税 款, 采 取 转 移 或 者 隐 匿 财 产 的 手 段, 妨 碍 税 务 机 关 追 缴 欠 缴 的 税 款, 查 补 税 款 金 额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 ( 三 ) 以 假 报 出 口 或 者 其 他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国 家 出 口 退 税 款, 查 补 税 款 金 额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 ( 四 ) 以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拒 不 缴 纳 税 款 的 ; ( 五 )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虚 开 用 于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抵 扣 税 款 的 其 他 发 票, 虚 开 税 款 数 额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 ( 六 ) 虚 开 普 通 发 票, 票 面 额 累 计 5000 万 元 以 上 的 ; ( 七 ) 虽 未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但 违 法 情 节 严 重 有 较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查 结 的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作 出 了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和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并 且 在 法 定 期 间 内, 当 事 人 没 有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或 者 经 行 政 复 议 或 法 院 裁 判 最 终 确 定 效 力 的 案 件 第 六 条 省 以 下 税 务 机 关 公 布 案 件 的 金 额 标 准 由 省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第 七 条 公 布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公 布 其 名 称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姓 名 性 别 及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隐 去 出 生 年 月 日 号 码 段, 下 同 ),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财 务 人 员 姓 名 性 别 及 身 份 证 号 码 ; ( 二 ) 对 自 然 人, 公 布 其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 ( 三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 四 ) 相 关 法 律 依 据 ; ( 五 ) 行 政 处 理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 ( 六 ) 实 施 检 查 的 单 位 对 公 布 的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中 介 机 构 及 从 业 人 员,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一 并 公 布 其 相 关 信 息 第 八 条 对 按 本 公 告 公 布 的 当 事 人, 依 法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 一 )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直 接 判 为 D 级, 适 用 纳 税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关 于 D 级 纳 税 人 的 管 理 措 施 ; ( 二 ) 对 欠 缴 查 补 税 款 的 当 事 人 在 出 境 前 未 按 照 规 定 结 清 应 纳 税 款 滞 纳 金 或 者 提 供 纳 税 担 保 的,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通 知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关 阻 止 其 出 境 ; ( 三 ) 因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触 犯 刑 事 法 律, 被 判 处 刑 罚,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五 年,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通 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等 机 关 限 制 其 担 任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四 ) 对 公 布 的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依 据 征 信 业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向 征 信 机 构 通 报, 供 金 融 机 构 融 资 授 10

11 信 参 考 使 用 ; ( 五 ) 对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的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由 执 行 法 院 依 法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采 取 限 制 高 消 费 等 惩 戒 措 施 ; ( 六 )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采 取 其 他 严 格 管 理 的 措 施 第 九 条 每 季 度 终 了 后 30 日 内, 税 务 机 关 在 其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布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第 十 条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满 2 年 的, 从 公 布 栏 中 撤 出 第 十 一 条 被 公 布 的 当 事 人 对 公 布 内 容 产 生 异 议 的, 由 作 出 行 政 处 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复 核 和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本 公 告 所 称 以 上 以 下 均 含 本 级 本 数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3. 关 于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材 保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关 税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海 关 总 署 广 东 分 署 各 直 属 海 关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化 解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矛 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号 ) 中 落 实 公 平 税 赋 政 策,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材 保 税 政 策 的 精 神, 现 就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材 保 税 政 策 的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首 批 对 国 内 完 全 能 够 生 产 质 量 能 够 满 足 下 游 加 工 企 业 需 要 的 进 口 热 扎 板 冷 扎 板 窄 带 钢 棒 线 材 型 材 钢 铁 丝 电 工 钢 等 78 个 税 号 的 钢 材 产 品 ( 具 体 产 品 清 单 见 附 件 ),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材 保 税 政 策, 自 2014 年 7 月 31 日 起, 征 收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税 对 2014 年 7 月 31 日 前 已 签 订 的 合 同, 且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实 际 进 口 的, 允 许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以 保 税 的 方 式 开 展 加 工 贸 易 二 上 述 政 策 措 施 适 用 于 综 合 保 税 区 等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但 2014 年 7 月 31 日 前 区 内 已 设 立 并 从 事 附 件 所 列 产 品 加 工 贸 易 的 企 业 暂 予 以 除 外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首 批 取 消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钢 材 保 税 政 策 的 产 品 清 单 ( 略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7 月 2 日 北 京 政 策 1. 关 于 出 口 退 ( 免 ) 税 延 期 申 报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27 号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出 口 退 ( 免 ) 税 管 理, 优 化 出 口 退 ( 免 ) 税 服 务, 保 障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3 年 第 12 号, 以 下 简 称 12 号 公 告 ) 及 关 于 逾 期 未 办 理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可 延 期 办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4 年 第 20 号, 以 下 简 称 20 号 公 告 )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现 将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一 本 公 告 所 述 出 口 退 ( 免 ) 税 延 期 申 报 是 指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发 生 的 真 实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由 于 12 号 公 告 第 二 条 第 十 八 项 所 列 原 因 ( 以 下 简 称 特 定 客 观 原 因 ) 造 成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收 齐 单 证 无 法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的,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初 审 逐 级 上 报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复 审 后, 可 进 行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的 情 形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因 特 定 客 观 原 因 以 外 的 原 因 造 成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收 齐 单 证 无 法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的, 仍 应 按 照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期 限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1

12 二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须 严 格 依 据 12 号 公 告 第 二 条 第 十 八 项 规 定 的 执 行 时 限 受 理 延 期 申 报 申 请,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前 出 口 的 货 物 按 照 20 号 公 告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执 行 时 限 受 理 三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因 特 定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收 齐 单 证 无 法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的, 可 按 照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出 口 退 ( 免 ) 税 延 期 申 报 管 理 办 法 ( 见 附 件 ) 的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四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出 口 退 ( 免 ) 税 逾 期 申 报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2013 年 第 12 号 公 告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出 口 退 ( 免 ) 税 延 期 申 报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2014 年 7 月 4 日 附 件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出 口 退 ( 免 ) 税 延 期 申 报 管 理 办 法 一 根 据 关 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3 年 第 12 号, 以 下 简 称 12 号 公 告 ) 及 关 于 逾 期 未 办 理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可 延 期 办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4 年 第 20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发 生 的 真 实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如 有 12 号 公 告 第 二 条 第 十 八 项 所 列 原 因 ( 以 下 简 称 特 定 客 观 原 因 ) 造 成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收 齐 单 证 无 法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的,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初 审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复 审 后, 可 进 行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三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因 特 定 客 观 原 因 申 请 办 理 申 报 时, 应 报 送 如 下 资 料 : ( 一 ) 出 口 退 ( 免 ) 税 延 期 申 报 申 请 审 核 单 ( 附 1) ( 二 ) 出 口 退 ( 免 ) 税 延 期 申 报 情 况 说 明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应 详 细 说 明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收 齐 单 证 无 法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的 原 因 及 所 涉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情 况 ( 须 涵 盖 报 关 单 所 列 内 容 ), 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三 ) 相 关 举 证 资 料 1. 特 定 客 观 原 因 不 涉 及 第 三 方 的,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应 说 明 的 具 体 情 况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1)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社 会 突 发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的,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应 详 细 说 明 自 然 灾 害 或 者 社 会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的 时 间 影 响 地 区 对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的 实 际 影 响 等 ; (2)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办 税 人 员 擅 自 离 职 未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的,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应 详 细 说 明 事 情 经 过 办 税 人 员 姓 名 离 职 时 间 等, 并 提 供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合 同 及 企 业 内 部 相 关 处 理 决 定 等 2. 特 定 客 观 原 因 涉 及 第 三 方 的,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应 提 供 的 第 三 方 证 明 或 说 明 主 要 包 括 : (1) 企 业 办 税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突 发 危 重 疾 病 的, 应 提 供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医 院 等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 (2) 因 相 关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办 理 业 务 或 者 检 查, 被 扣 押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凭 证 的, 应 提 供 相 关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等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 (3)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凭 证 被 盗 抢 的, 应 提 供 公 安 机 关 等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 (4) 买 卖 双 方 因 经 济 纠 纷, 未 能 按 时 取 得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凭 证 的, 应 提 供 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等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或 者 卖 方 出 具 ( 或 认 可 ) 的 情 况 说 明 ; (5)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凭 证 因 邮 寄 丢 失 或 误 递 导 致 的, 应 提 供 邮 递 单 位 出 具 的 说 明 ; (6)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向 海 关 提 出 修 改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申 请, 在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期 限 截 止 之 日 海 关 未 完 成 修 改 的, 应 提 供 原 报 关 单 复 印 件 ( 须 注 明 与 原 件 一 致 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向 海 关 提 交 的 进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修 改 / 撤 销 表 和 相 关 说 明, 企 业 无 法 提 供 原 报 关 单 复 印 件 的 须 作 情 况 说 明, 并 提 供 原 报 关 单 的 电 子 口 岸 数 据 截 屏,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3.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三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认 真 审 核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所 报 资 料, 重 点 审 核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所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造 成 在 规 定 期 12

13 限 内 未 收 齐 单 证 无 法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的 原 因 是 否 属 于 12 号 公 告 第 二 条 第 十 八 项 所 列 原 因 第 三 方 证 明 或 说 明 所 述 时 间 是 否 具 有 逻 辑 性 资 料 信 息 是 否 一 致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是 否 一 致 等 四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在 规 定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延 期 申 请 期 限 截 止 之 日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初 审, 并 将 初 审 通 过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延 期 申 请 以 正 式 公 文 的 形 式 上 报 至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进 行 复 审, 同 时 附 送 出 口 退 ( 免 ) 税 延 期 申 报 申 请 审 核 单 出 口 退 ( 免 ) 税 延 期 申 报 申 请 汇 总 表 ( 附 2) 以 及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所 报 送 资 料 五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对 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上 报 的 资 料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审, 并 将 复 审 结 果 反 馈 至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告 知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上 海 政 策 1. 关 于 厦 门 金 龙 汽 车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免 征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通 知 沪 地 税 财 行 号 市 税 务 三 分 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近 接 福 建 省 汽 车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申 请 暂 不 征 收 厦 门 金 龙 汽 车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份 无 偿 划 转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请 示 ( 闽 汽 号 ), 要 求 对 无 偿 划 转 厦 门 金 龙 汽 车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股 权 免 征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鉴 于 厦 门 海 翼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和 厦 门 市 电 子 器 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厦 门 金 龙 汽 车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万 股 万 股 股 份, 已 经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复 同 意 ( 国 资 产 权 号 ) 无 偿 划 转 给 福 建 省 汽 车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上 市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无 偿 转 让 暂 不 征 收 证 券 ( 股 票 ) 交 易 印 花 税 有 关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同 意 对 上 述 国 有 股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行 为 涉 及 的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免 征 证 券 ( 股 票 ) 交 易 印 花 税 特 此 通 知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4 年 7 月 29 日 2. 关 于 晋 西 车 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股 权 变 更 免 征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通 知 沪 地 税 财 行 号 市 税 务 三 分 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近 接 内 蒙 古 北 方 装 备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企 改 制 中 承 接 无 偿 划 转 股 票 资 产 申 请 免 除 印 花 税 的 请 示 ( 北 方 装 备 发 号, 要 求 对 变 更 晋 西 车 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股 权 免 征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鉴 于 内 蒙 古 北 方 重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晋 西 车 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06 万 股 股 份, 已 经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复 同 意 ( 国 资 产 权 号 ) 变 更 给 内 蒙 古 北 方 装 备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关 于 办 理 上 市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无 偿 转 让 暂 不 征 收 证 券 ( 股 票 ) 交 易 印 花 税 有 关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号 )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同 意 对 上 述 国 有 股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行 为 涉 及 的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免 征 证 券 ( 股 票 ) 交 易 印 花 税 特 此 通 知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4 年 7 月 22 日 3. 关 于 中 国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市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缴 纳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号 为 确 保 电 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根 据 关 于 发 布 电 信 企 业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4 年 第 26 号, 以 下 简 称 26 号 公 告 ) 规 定, 现 就 中 国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市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缴 纳 增 值 税 13

14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中 国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市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提 供 的 电 信 服 务 及 其 他 应 税 服 务, 应 按 照 26 号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汇 总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其 中 中 国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为 26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总 机 构, 其 他 各 分 支 机 构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附 件 ) 为 26 号 公 告 规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发 生 户 数 增 减 名 称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总 机 构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市 税 务 局 商 市 财 政 局 审 核 确 认 后, 增 设 或 更 名 的 分 支 机 构 应 按 本 公 告 规 定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有 关 名 单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二 分 支 机 构 提 供 电 信 服 务 及 其 他 应 税 服 务 应 使 用 总 机 构 统 一 领 取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普 通 发 票 三 分 支 机 构 预 征 率 为 2.5% 总 机 构 应 于 每 年 1 月 20 日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书 面 报 送 上 年 度 总 分 机 构 增 值 税 汇 总 申 报 缴 纳 情 况, 市 税 务 局 商 市 财 政 局 适 时 作 出 是 否 调 整 预 征 率 的 决 定 附 件 : 中 国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增 值 税 汇 总 纳 税 成 员 名 单 ( 略 )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4 年 6 月 30 日 广 东 政 策 1. 关 于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实 地 查 验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12 号 根 据 关 于 在 全 国 开 展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征 收 管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3 年 第 39 号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简 化 增 值 税 发 票 领 用 和 使 用 程 序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公 告 2014 年 第 19 号 ) 的 规 定, 现 对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包 括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下 同 )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实 地 查 验 的 范 围 和 方 法 公 告 如 下 : 一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以 下 简 称 一 般 纳 税 人 ) 申 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不 超 过 十 万 元 的 ( 含 十 万 元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不 需 事 前 进 行 实 地 查 验 ; 对 申 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为 十 万 元, 且 发 票 使 用 量 较 大 的 ( 具 体 数 量 由 各 地 市 国 税 局 确 定 ), 区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对 其 开 展 事 后 的 实 地 查 验 二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超 过 十 万 元 的 ( 不 含 十 万 元 ), 仍 需 按 照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由 区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事 前 实 地 查 验 三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实 地 查 验 时, 应 当 有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税 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同 时 到 场, 按 要 求 填 写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审 批 实 地 查 验 表 ( 见 附 件 ),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财 务 负 责 人 ) 和 税 务 查 验 人 员 共 同 签 字 ( 签 章 ) 确 认 四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跨 县 ( 区 ) 迁 移 的, 迁 移 后 其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按 迁 移 前 审 批 的 限 额 执 行 五 各 地 要 加 强 对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和 发 票 供 票 量 的 动 态 管 理, 对 于 日 常 管 理 中 发 现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或 发 票 供 应 量 超 过 经 营 规 模 所 需 或 有 其 他 涉 税 问 题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重 新 核 定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及 减 少 其 领 票 数 量 六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审 批 实 地 查 验 表 ( 略 )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2014 年 7 月 29 日 2. 关 于 推 行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网 上 办 税 拓 展 功 能 的 通 知 粤 国 税 函 号 广 州 各 地 级 市 深 汕 合 作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的 工 作 要 求, 进 一 步 拓 宽 纳 税 人 办 税 渠 道, 提 升 纳 税 服 务 质 量, 省 国 税 局 依 托 网 上 14

15 办 税 系 统, 开 发 了 网 页 版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网 上 代 开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代 开 申 请 单 网 上 预 录 入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网 上 验 旧 三 项 拓 展 功 能 ( 以 下 简 称 专 票 网 上 拓 展 功 能 ) 经 佛 山 东 莞 中 山 三 地 国 税 局 的 试 点, 上 述 拓 展 功 能 已 趋 完 善, 省 国 税 局 决 定 从 7 月 份 开 始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推 广 应 用,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功 能 简 介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网 上 代 开 功 能 是 对 原 有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代 开 申 请 单 网 上 预 录 入 功 能 的 拓 展, 在 保 留 原 有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申 请 单 网 上 预 录 入 及 前 台 导 入 功 能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了 一 体 化 代 开 功 能, 从 技 术 上 提 供 了 一 种 快 捷 的 代 开 方 式 各 地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使 用 升 级 后 的 前 台 导 入 功 能 或 一 体 化 代 开 功 能 代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代 开 申 请 单 网 上 预 录 入 是 对 营 改 增 后 代 开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业 务 的 补 充, 纳 税 人 网 上 录 入 代 开 申 请 单 后, 到 前 台 代 开 时 可 由 税 务 人 员 直 接 导 入 申 请 单 信 息, 缩 短 纳 税 人 办 理 的 时 间, 减 轻 前 台 税 务 人 员 录 入 信 息 的 负 担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网 上 验 旧 是 对 现 有 网 上 验 旧 功 能 的 完 善, 纳 税 人 可 通 过 网 上 办 税 系 统 直 接 验 旧 已 抄 报 税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节 省 到 税 务 机 关 前 台 办 理 验 旧 的 时 间 二 推 行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 一 ) 开 通 申 请 以 地 级 市 为 单 位, 向 省 国 税 局 信 息 中 心 提 出 专 票 网 上 拓 展 功 能 开 通 的 申 请, 省 国 税 局 信 息 中 心 根 据 网 上 办 税 系 统 硬 件 资 源 的 实 际 承 载 量 渐 进 开 通 ( 二 ) 初 始 化 配 置 专 票 网 上 拓 展 功 能 对 没 有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申 请 单 网 上 预 录 入 和 网 上 办 税 系 统 发 票 验 旧 功 能 的 推 行 用 户 需 重 新 授 权 开 通 如 需 要 授 权 开 通 的 用 户 数 量 太 多, 可 提 前 将 用 户 名 单 提 交 给 开 发 公 司, 由 其 统 一 在 后 台 授 权 开 通 有 征 收 地 方 税 费 ( 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教 育 费 附 加 等 ) 的 各 地 市 级 国 税 局, 应 提 前 在 网 上 办 税 系 统 中 设 置 地 方 税 费 的 预 算 分 配 比 例 和 税 ( 费 ) 率 等 信 息 ( 三 ) 操 作 培 训 做 好 相 关 岗 位 税 务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课 件 由 软 件 开 发 公 司 负 责 提 供, 已 放 在 省 国 税 局 FTP 服 务 器 // /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处 / 监 控 评 估 组 / 专 票 拓 展 功 能 推 行 目 录 下, 请 各 地 自 行 下 载 使 用 ( 四 ) 业 务 准 备 各 地 国 税 局 应 结 合 当 地 工 作 实 际 和 业 务 模 式, 制 订 专 票 网 上 拓 展 功 能 上 线 后 的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管 理 措 施 及 相 关 的 业 务 应 急 预 案 当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时, 应 及 时 根 据 业 务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处 理 ( 五 ) 软 件 升 级 省 国 税 局 已 完 成 网 络 环 境 升 级 应 用 系 统 安 装 系 统 使 用 前 的 初 始 配 置 等 工 作, 各 地 国 税 局 应 完 成 新 版 办 税 助 手 的 升 级 工 作 省 国 税 局 对 各 地 推 行 的 时 间 不 做 统 一 安 排, 各 地 可 根 据 本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具 体 的 推 行 时 间 各 地 国 税 局 应 通 过 短 信 电 话 前 台 公 告 组 织 培 训 等 多 种 方 式, 加 强 对 纳 税 人 宣 传, 引 导 纳 税 人 应 用 专 票 网 上 拓 展 功 能 三 业 务 和 技 术 支 持 对 于 专 票 网 上 拓 展 功 能 的 业 务 问 题, 各 地 市 国 税 局 可 与 省 国 税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处 联 系 ; 如 有 技 术 操 作 以 及 系 统 如 何 使 用 方 面 的 问 题, 可 与 省 国 税 局 信 息 中 心 联 系 省 国 税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处 张 友 余 ; 省 国 税 局 信 息 中 心 崔 永 毅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2014 年 7 月 7 日 3. 关 于 加 强 成 品 油 流 通 企 业 消 费 税 管 理 的 通 知 广 州 各 地 级 市 深 汕 合 作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 粤 国 税 发 号 15

16 为 加 强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征 收 管 理, 下 发 了 关 于 消 费 税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2012 年 第 47 号, 以 下 简 称 47 号 公 告 ), 并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该 公 告 第 三 条 规 定 : 工 业 企 业 以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将 外 购 的 消 费 税 非 应 税 产 品 以 消 费 税 应 税 产 品 对 外 销 售 或 将 外 购 的 消 费 税 低 税 率 应 税 产 品 以 高 税 率 应 税 产 品 对 外 销 售 ( 以 下 简 称 两 类 行 为 ), 应 视 为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生 产 行 为, 按 规 定 征 收 消 费 税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上 述 消 费 税 政 策, 加 强 对 存 在 两 类 行 为 的 我 省 成 品 油 流 通 企 业 的 消 费 税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加 强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税 种 登 记 管 理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对 本 辖 区 工 业 企 业 以 外 从 事 成 品 油 经 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包 括 成 品 油 零 售 加 油 站, 以 下 简 称 成 品 油 经 销 企 业 ) 的 管 理, 结 合 税 源 管 理 工 作, 定 期 对 该 类 纳 税 人 的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如 发 现 存 在 两 类 行 为 的, 应 督 促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消 费 税 税 种 登 记 并 进 行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及 时 纳 入 消 费 税 征 收 管 理 对 从 事 成 品 油 进 口 经 营 业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重 点 核 查 其 是 否 存 在 以 消 费 税 非 应 税 产 品 或 低 税 率 应 税 产 品 名 义 进 口 而 以 应 税 成 品 油 或 高 税 率 应 税 成 品 油 名 义 对 外 销 售 的 情 况, 从 而 有 效 防 范 纳 税 人 通 过 两 类 行 为 规 避 或 少 缴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二 加 强 成 品 油 零 售 加 油 站 征 收 管 理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严 格 按 照 成 品 油 零 售 加 油 站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令 第 2 号, 以 下 简 称 总 局 令 第 2 号 ) 及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成 品 油 零 售 加 油 站 的 征 收 管 理, 所 有 成 品 油 零 售 加 油 站 应 一 律 认 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对 财 务 核 算 不 健 全 的 加 油 站, 根 据 其 实 际 经 营 状 况 核 定 其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按 适 用 税 率 征 税,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督 促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台 账 制 度, 按 照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成 品 油 零 售 加 油 站 增 值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国 税 函 号 ) 的 要 求, 按 月 报 送 广 东 省 成 品 油 零 售 加 油 站 经 营 信 息 汇 总 表 和 加 油 站 销 售 油 品 台 账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按 照 总 局 令 第 2 号 的 要 求, 加 强 对 成 品 油 零 售 加 油 站 的 日 常 管 理, 定 期 开 展 纳 税 评 估 工 作 严 格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使 用 管 理, 定 期 核 查 企 业 外 购 货 物 的 购 进 发 票, 库 存 油 品 记 录 等 资 料, 对 财 务 核 算 不 健 全 的 加 油 站,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根 据 其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和 专 用 发 票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限 量 供 应 专 用 发 票 三 加 强 对 成 品 油 经 销 企 业 的 消 费 税 征 收 管 理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严 格 按 照 47 号 公 告 的 要 求, 加 强 对 成 品 油 经 销 企 业 的 消 费 税 征 收 管 理 对 2013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存 在 两 类 行 为 的 成 品 油 经 销 企 业, 其 按 规 定 应 缴 未 缴 的 消 费 税, 应 予 以 追 缴 ; 涉 嫌 偷 逃 税 款 的, 及 时 移 送 稽 查 部 门 进 行 查 处 各 地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具 体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省 国 税 局 反 映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2014 年 7 月 4 日 版 权 声 明 : 本 刊 物 所 载 的 资 料 为 国 家 或 地 方 颁 布 的 相 关 法 规, 百 丞 就 某 个 或 某 些 专 题 而 提 供 的 分 析, 并 非 对 此 类 问 题 的 详 尽 描 述, 仅 供 客 户 参 考 之 用, 并 不 构 成 对 客 户 的 专 业 建 议 百 丞 认 为 所 作 分 析 内 容 及 观 点 客 观 公 正, 但 不 担 保 其 内 容 的 完 整 性, 亦 不 对 上 述 内 容 做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表 述 或 保 证, 客 户 不 应 单 纯 依 靠 本 资 料 所 分 析 内 容 而 取 代 个 人 的 专 业 判 断, 并 将 其 作 为 可 能 影 响 业 务 决 策 的 唯 一 基 础 2010 百 丞 税 务 咨 询 公 司 及 百 丞 在 上 海 北 京 的 服 务 机 构 版 权 所 有 16

17 百 丞 税 务 介 绍 百 丞 税 务 成 立 于 2003 年, 是 一 家 专 门 面 向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提 供 高 端 税 务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总 部 位 于 上 海, 目 前 在 上 海 北 京 山 东 等 地 均 有 分 支 机 构 国 家 AAA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HLB 浩 信 国 际 会 计 公 司 中 国 独 立 成 员 所 百 丞 在 国 内 率 先 完 整 地 提 出 了 企 业 纳 税 风 险 管 理 理 论 系 统, 并 以 维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建 设 诚 信 纳 税 社 会 环 境 为 经 营 理 念, 专 注 并 致 力 于 向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纳 税 风 险 解 决 方 案, 促 进 客 户 和 税 务 机 关 有 效 沟 通, 帮 助 客 户 健 康 安 全 依 法 纳 税 百 丞 拥 有 一 支 了 解 企 业 税 务 需 求 精 通 各 类 税 收 法 规 熟 悉 企 业 财 务 运 作 能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特 点 提 供 专 业 解 决 方 案 的 专 家 团 队 多 年 来 百 丞 一 直 为 电 力 石 油 化 工 金 融 房 地 产 钢 铁 采 矿 等 行 业 的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提 供 税 务 服 务, 拥 有 一 大 批 忠 实 的 高 端 客 户, 常 年 顾 问 客 户 续 签 率 为 100% 百 丞 在 税 务 审 计 企 业 改 制 资 本 运 作 税 务 内 控 制 度 设 计 专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申 请 税 收 政 策 培 训 转 让 定 价 涉 外 税 务 等 方 面 完 成 了 大 量 的 实 务 操 作 案 例,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是 业 内 公 认 的 税 务 专 家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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