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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把 维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贯 穿 监 管 工 作 始 终 肖 钢 主 席 在 证 监 会 加 强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引 言 : 今 年 以 来, 中 国 证 监 会 党 委 书 记 主 席 肖 钢 就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积 极 探 索 监 管 执 法 的 行 政 和 解 新 模 式 以 及 如 何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等 问 题 发 表 了 一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现 将 相 关 内 容 刊 出, 以 飨 读 者 一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国 办 文 件, 提 高 思 想 认 识 长 期 以 来,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对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工 作 一 直 高 度 重 视 证 监 会 一 直 把 它 作 为 监 管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政 策 措 施, 取 得 了 积 极 成 效 但 中 小 投 资 者 仍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风 险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不 强, 容 易 受 到 侵 害 资 本 市 场 是 公 众 化 投 资 场 所, 我 国 拥 有 全 球 数 量 最 多 最 活 跃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群 体, 股 票 债 券 期 货 投 资 者 9000 万 人,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6000 多 万 人, 其 中 99% 以 上 是 投 资 金 额 少 于 50 万 元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占 我 国 城 镇 人 口 的 14% 新 一 届 政 府 成 立 之 初, 李 克 强 总 理 在 回 答 中 外 记 者 提 问 时 就 提 出 要 保 护 投 资 者, 尤 其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2013 年 5 月, 他 在 国 务 院 第 七 次 常 务 会 议 上 提 出, 要 制 定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相 关 政 策 此 后, 国 务 院 批 转 的 关 于 2013 年 深 化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重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明 确 提 出 健 全 投 资 者 尤 其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政 策 体 系 2013 年 11 月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明 确 要 求, 优 化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者 回 报 机 制, 保 护 投 资 者 尤 其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国 办 意 见 是 落 实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精 神 和 国 务 院 一 系 列 部 署 的 重 要 举 措, 在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发 展 历 程 中 首 次 全 面 构 建 了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政 策 体 系, 是 指 导 资 本 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工 作 的 一 个 纲 领 性 文 件 高 度 重 视 和 切 实 加 强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既 是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和 关 系 亿 万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大 事, 也 是 资 本 市 场 自 身 改 革 创 新 和 健 康 发 展 的 重 要 前 提, 同 时 也 有 利 于 促 进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转 型 因 此, 证 监 会 系 统 各 级 领 导 班 子 和 干 部 职 工 要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国 办 文 05 / BOARD OF SUPERVISORS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件 精 神, 充 分 认 识 维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重 大 意 义, 紧 密 联 系 实 际, 认 真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为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认 识, 需 要 正 确 理 解 和 把 握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本 质 与 内 容, 处 理 好 几 个 重 要 关 系 一 是 正 确 认 识 同 股 同 权 原 则 与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关 系 同 股 同 权 资 本 多 数 决, 是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我 国 公 司 法 第 127 和 第 104 条 规 定 了 同 股 同 权 和 资 本 多 数 决 原 则 股 份 或 股 权 的 本 意 就 包 含 了 份 额 平 等 权 力 公 平 参 与 机 会 均 等 和 利 益 分 享 等 内 涵 同 股 同 权 是 指 同 一 类 型 的 股 份 享 有 相 同 的 权 利 在 早 期 公 司 实 践 中, 同 股 同 权 的 实 现 采 用 了 一 致 同 意 的 表 决 机 制, 小 股 东 享 有 任 意 的 否 决 权, 同 股 同 权 原 则 被 简 单 机 械 绝 对 地 实 现 随 着 工 业 化 推 进, 公 司 资 本 规 模 扩 大, 股 东 人 数 增 多, 这 种 方 式 很 不 适 应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的 需 要, 为 此, 逐 渐 确 立 资 本 多 数 决 机 制, 持 有 多 数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能 够 决 定 公 司 事 务, 即 所 谓 控 制 权 溢 价, 制 度 红 利 这 就 为 控 制 股 东 凭 借 其 优 势 地 位, 滥 用 控 制 权 侵 害 小 股 东 的 正 当 利 益 提 供 了 条 件 和 可 能 因 此, 为 了 实 现 股 东 之 间 的 实 质 平 等, 一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公 司 法 纷 纷 确 立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滥 用 控 制 权 的 制 度 赋 予 控 股 股 东 特 殊 的 诚 信 义 务, 限 制 他 们 的 权 利, 约 束 他 们 的 行 为 所 谓 诚 信 义 务, 源 于 信 托 法 中 受 托 人 对 委 托 人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通 常 指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掌 握 广 泛 权 利, 要 对 经 营 公 司 财 产 负 责 随 着 中 小 股 东 权 利 被 控 股 股 东 损 害 的 担 者 扩 展 到 控 股 股 东 就 是 说, 控 股 股 东 除 了 自 身 利 益 外, 负 有 维 护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和 公 司 利 益 的 义 务 与 责 任 同 时, 实 践 中 形 成 了 一 些 机 制, 如 累 积 投 票 制 投 票 权 代 理 和 征 集 投 票 权 制 度 异 议 股 东 股 份 回 购 请 求 权 代 表 诉 讼 制 度 可 见, 对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是 矫 正 资 本 多 数 决 的 滥 用, 实 现 股 东 实 质 平 等 的 共 同 做 法, 并 不 损 害 股 东 平 等 原 则, 恰 恰 是 真 正 实 现 同 股 同 权 二 是 正 确 认 识 买 者 自 慎 原 则 与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关 系 买 者 自 慎 (buyer beware) 是 自 古 罗 马 沿 袭 至 今 的 商 品 交 易 原 则, 反 映 到 资 本 市 场 就 是 投 资 风 险 自 负 在 商 品 结 构 较 为 简 单 买 卖 双 方 面 对 面 对 商 品 质 量 和 用 途 等 认 知 的 力 量 基 本 对 等 的 情 形 下, 为 防 止 交 易 中 的 不 诚 信 或 悔 约 等 现 象 频 繁 发 生,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成 为 维 护 交 易 秩 序 稳 定 的 重 要 法 律 工 具 随 着 工 业 革 命 发 展, 新 型 通 讯 手 段 使 远 距 离 交 易 成 为 可 能, 交 易 内 容 不 再 限 于 现 货 交 易, 新 技 术 运 用 使 得 商 品 的 专 业 化 复 杂 化 程 度 越 来 越 高, 大 大 增 加 了 买 方 检 验 商 品 品 质 和 正 确 判 断 交 易 风 险 的 难 度, 买 卖 双 方 对 交 易 标 的 认 识 的 落 差 也 越 来 越 大, 买 方 越 来 越 难 以 全 面 了 解 有 关 交 易 信 息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一 味 强 调 买 者 自 负, 客 观 上 变 成 了 只 有 买 方 承 担 交 易 不 利 后 果, 是 不 公 平 的, 对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是 不 利 的 因 此, 卖 方 有 责 的 观 念 逐 步 发 展 起 来 情 形 不 断 出 现, 大 陆 法 系 和 英 美 法 系 都 将 诚 信 义 务 承 06 / 监 事 会 通 讯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19 世 纪 60 年 代, 英 国 司 法 判 例 开 始 转 向 强 调 卖 者 注 意 原 则, 如 果 买 方 没 有 机 会 检 验 货 物, 那 就 不 应 当 适 用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19 世 纪 90 年 代, 美 国 也 开 始 不 再 片 面 强 调 买 者 自 负, 在 大 批 质 量 无 法 保 证 的 居 民 住 房 引 发 大 量 不 动 产 纠 纷 中, 法 院 开 始 将 购 房 者 放 在 值 得 同 情 的 地 位 上, 出 现 了 不 按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的 判 例 认 为 如 果 卖 方 知 道 重 大 信 息 一 旦 披 露 将 修 正 买 方 对 商 品 的 错 误 认 识, 且 不 披 露 构 成 未 达 善 意 以 及 未 及 公 平 交 易 的 合 理 标 准, 那 么 拒 不 披 露 信 息 等 同 于 欺 诈 性 不 实 陈 述, 理 应 承 担 同 样 的 法 律 后 果 证 券 交 易 不 同 于 一 般 商 品 交 易, 在 公 众 化 集 中 交 易 的 条 件 下, 交 易 双 方 信 息 不 对 称, 一 对 多, 多 对 多, 因 此 证 券 市 场 在 强 调 买 者 自 负 的 同 时, 必 须 强 调 卖 者 有 责 正 如 1932 年 美 国 总 统 罗 斯 福 就 证 券 法 议 案 所 作 说 明 一 样, 该 议 案 为 买 者 自 负 的 古 老 交 易 规 则 增 添 了 新 的 内 容 卖 者 有 责, 这 样 一 来, 充 分 揭 示 事 实 的 义 务 就 落 到 了 销 售 者 的 身 上 美 国 证 监 会 以 所 谓 招 牌 理 论 为 依 据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谓 招 牌 理 论, 即 只 要 打 出 证 券 经 纪 自 营 商 的 招 牌 并 开 始 营 业, 那 么 该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就 负 有 默 示 自 己 将 公 正 对 待 顾 客 的 义 务 如 果 出 现 不 公 平 交 易, 即 违 反 这 种 默 示 义 务, 也 就 违 反 了 反 欺 诈 规 定 1985 年, 英 国 政 府 发 布 题 为 英 国 金 融 服 务 : 投 资 者 保 护 新 框 架 的 白 皮 书, 鲜 明 地 提 出 : 本 白 皮 书 描 绘 的 监 管 框 架 适 当 突 出 历 史 悠 久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但 它 认 识 到 只 强 调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并 不 够 为 增 强 投 资 者 对 市 场 投 资 的 信 心,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减 少 欺 诈, 并 鼓 励 投 资 行 业 按 尽 可 能 高 的 标 准 行 事 从 各 国 证 券 法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看, 基 本 的 经 验 是, 对 投 资 者 盈 亏 自 担 风 险 自 负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适 用 的 前 提 是 卖 方 履 行 了 信 息 披 露 销 售 适 当 性 等 强 制 义 务, 以 及 不 存 在 虚 假 陈 述 内 幕 交 易 和 操 纵 市 场 等 欺 诈 行 为 两 者 相 辅 相 成, 不 可 分 割 总 之,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与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并 不 矛 盾 在 强 调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的 同 时, 必 须 强 化 卖 者 有 责 必 须 明 确,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绝 不 是 保 证 投 资 者 不 赔 钱 而 且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是 一 个 政 策 体 系, 首 要 的 是 适 当 性 管 理 制 度, 这 也 是 政 府 监 管 的 责 任 加 强 投 资 者 教 育 本 身 也 是 保 护 措 施, 有 利 于 增 强 自 我 保 护 的 能 力 三 是 正 确 认 识 交 易 自 愿 原 则 与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关 系 交 易 自 愿 原 则 源 于 罗 马 法 谚 语 说,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枷 锁 合 同 胜 于 法 律, 自 愿 签 订 的 合 同 效 力 高 于 法 律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发 展 和 市 场 交 易 的 复 杂 化, 交 易 自 愿 原 则 开 始 受 到 限 制 德 国 民 法 典 规 定,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的 交 易, 无 效 ; 违 反 善 良 风 俗 的, 无 效 ; 以 悖 于 善 良 风 俗 的 方 法 故 意 损 害 他 人 者, 应 当 向 他 人 负 损 害 赔 偿 义 务 如 果 买 方 没 有 机 会 检 验 货 物, 那 就 不 应 当 适 用 交 易 自 愿 原 则 如 果 买 方 基 于 对 卖 方 的 信 赖 而 订 购 货 物, 那 么 该 货 物 应 当 合 理 地 满 足 买 方 购 买 货 物 的 目 的 可 见, 法 律 越 来 越 倾 向 于 保 护 合 同 正 义, 而 不 仅 仅 是 合 同 自 由 市 场 上 不 少 观 点 认 为, 投 资 交 易 是 一 个 愿 打 一 个 愿 挨 两 厢 情 愿 的 事 情, 投 资 亏 损 是 投 资 者 愿 07 / BOARD OF SUPERVISORS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赌 服 输 或 自 作 自 受 的 结 果 这 些 观 点 貌 似 有 理, 实 则 漠 视 投 资 者, 是 政 府 监 管 不 作 为 的 表 现, 也 是 股 权 文 化 不 健 康 的 反 映, 有 违 正 义 原 则 和 契 约 精 神 资 本 市 场 崇 尚 契 约 精 神 所 谓 契 约 精 神 包 括 契 约 自 由 契 约 平 等 契 约 信 守 和 契 约 救 济, 核 心 是 诚 信 无 欺 契 约 正 义 证 券 期 货 契 约 往 往 是 标 准 化 的, 专 业 性 强, 结 构 复 杂 因 此, 对 交 易 自 愿 原 则 必 须 加 以 限 制, 对 投 资 者 尤 其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实 施 保 护 主 要 方 式 有 : 一 是 交 易 前 实 施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对 于 不 具 备 专 业 投 资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投 资 者, 即 使 自 愿, 也 不 允 许 从 事 交 易 二 是 交 易 中 要 求 卖 方 承 担 充 分 的 说 明 义 务,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勤 勉 尽 责, 承 担 忠 实 代 理 义 务 三 是 交 易 后 建 立 风 险 补 偿 制 度 四 是 正 确 认 识 效 率 原 则 与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关 系 好, 市 场 创 新 越 多, 行 政 管 制 越 少, 市 场 运 行 效 率 越 高, 股 票 市 场 也 越 发 达 相 反, 忽 视 投 资 者 保 护, 将 给 市 场 带 来 更 高 的 运 行 成 本, 甚 至 可 能 影 响 市 场 信 心 和 诚 信 基 础, 降 低 整 个 市 场 效 率 美 国 安 然 事 件 后, 2004 年 出 台 萨 班 斯 法, 对 上 市 公 司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成 本 高 了, 反 而 激 发 了 市 场 创 新 活 力, 促 进 了 整 个 市 场 的 快 速 发 展 二 狠 抓 落 实, 将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贯 穿 监 管 始 终 出 台 一 个 好 文 件 不 容 易, 贯 彻 落 实 好 就 更 不 容 易, 关 键 要 狠 抓 落 实 ( 一 ) 以 中 小 投 资 者 需 求 和 权 益 保 护 为 导 向, 全 面 梳 理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有 些 人 担 心, 过 多 强 调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保 护, 给 上 市 公 司 及 大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规 定 大 量 限 制 性 条 款, 会 大 幅 增 加 上 市 公 司 运 行 成 本, 增 加 市 场 机 构 的 合 规 成 本, 会 影 响 市 场 运 行 效 率, 甚 至 最 终 产 生 市 场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挤 出 效 应, 出 现 更 多 公 司 选 择 境 外 上 市 这 些 看 法 其 实 是 误 解 一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表 明,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对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的 行 为 有 显 著 影 响, 有 利 于 抑 制 其 不 良 行 为, 有 利 于 帮 助 公 司 提 高 治 理 水 平 这 是 因 为 控 股 股 东 行 为 如 果 损 害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一 般 也 会 伤 害 整 个 公 司 的 利 益 一 些 研 究 还 认 为, 对 关 联 销 售 和 关 联 采 购 没 有 限 制 的 公 司, 其 业 绩 显 著 低 于 有 限 制 的 公 司 从 许 多 国 家 或 地 区 实 践 情 况 看, 投 资 者 保 护 越 要 抓 住 落 实 意 见 的 契 机, 结 合 行 政 许 可 的 清 理 工 作, 对 证 监 会 系 统 现 行 的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性 文 件 内 部 工 作 指 引 等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对 照 意 见 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整 合 完 善 在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改 革 发 展 和 监 管 工 作 的 各 环 节 各 方 面, 都 要 全 面 嵌 入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具 体 要 求 要 大 力 推 动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有 关 协 会 和 相 关 会 管 单 位, 结 合 各 自 的 职 能 和 特 点, 相 应 修 改 完 善 自 律 规 则 业 务 规 则 和 服 务 流 程, 进 一 步 做 好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工 作 ( 二 ) 健 全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制 度, 严 格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适 当 性 管 理 是 投 资 者 进 入 资 本 市 场 的 第 一 道 保 护 目 前 国 际 上 没 有 对 中 小 投 资 者 做 专 门 的 定 义, 对 08 / 监 事 会 通 讯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投 资 者 的 划 分 主 要 是 出 于 分 类 监 管 和 市 场 分 类 风 险 管 理 的 需 要 我 国 投 资 者 结 构 呈 现 多 元 化, 客 观 上 出 现 了 多 种 分 类, 在 一 些 领 域 一 些 产 品 已 经 有 适 当 性 管 理, 但 标 准 不 统 一 且 比 较 分 散 如 何 针 对 复 杂 的 投 资 者 构 成 进 行 科 学 的 分 类 管 理, 建 立 统 一 的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规 定, 是 当 前 的 一 项 紧 迫 工 作 美 国 的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制 度 很 大 程 度 上 与 注 册 豁 免 关 联 以 针 对 证 券 发 行 豁 免 问 题 的 认 可 投 资 者 为 例, 根 据 美 国 1933 年 证 券 法 下 的 D 条 例 规 定, 发 行 人 向 认 可 投 资 者 定 向 发 行, 无 论 人 数 多 少, 都 可 以 豁 免 注 册, 不 承 担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发 行 人 不 得 向 其 他 中 小 投 资 者 发 行, 否 则 将 承 担 责 任 八 类 认 可 投 资 者 的 评 判 标 准 保 持 动 态 调 整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实 行 合 格 投 资 者 管 理 的 时 间 不 长, 标 准 门 槛 差 异 大, 相 关 配 套 考 虑 不 够 应 当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建 立 规 范 的 投 资 者 分 类 标 准, 并 建 立 统 一 的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规 范, 将 适 合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提 供 给 适 当 的 投 资 者 同 时, 明 确 市 场 经 营 服 务 机 构 的 适 当 性 管 理 责 任, 健 全 各 类 自 律 规 则 的 要 求 ( 三 ) 优 化 投 资 回 报 机 制, 提 升 投 资 价 值 获 得 投 资 回 报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参 与 投 资 的 正 当 权 利 目 前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占 净 利 润 比 例 大 体 25%, 显 著 低 于 成 熟 市 场 的 40%, 平 均 年 化 股 息 率 低 于 2% 针 对 当 前 资 本 市 场 综 合 回 报 低 回 报 方 式 单 一 回 报 意 识 不 强, 意 见 提 出 了 优 化 回 报 机 制 的 系 统 性 制 度 安 排, 要 求 建 立 现 金 分 红 股 份 回 购 以 股 代 息 等 综 合 回 报 体 系, 全 面 优 化 投 资 回 报 环 境 督 促 上 市 公 司 及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牢 固 树 立 回 报 股 东 的 意 识, 改 变 整 体 回 报 低 和 分 配 制 度 不 规 范 不 透 明 的 状 况 要 督 促 公 司 修 改 章 程, 强 化 分 红 承 诺 和 披 露, 发 挥 诚 信 监 管 系 统 的 作 用 全 面 落 实 IPO 再 融 资 和 并 购 重 组 中 的 股 权 摊 薄 和 承 诺 要 求 形 成 落 实 公 司 在 股 价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回 购 股 份 的 监 管 安 排 完 善 各 项 审 核 与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落 实 对 现 金 分 红 回 报 稳 定 公 司 的 监 管 扶 持 政 策 措 施 发 挥 基 金 等 专 业 机 构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改 善 投 资 者 回 报 的 作 用 大 力 发 展 定 期 支 付 绝 对 收 益 类 产 品, 支 持 货 币 基 金 创 新 进 一 步 发 挥 托 管 人 作 用,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分 红 承 诺 ( 四 ) 保 障 投 资 者 参 与 权 和 知 情 权, 便 利 中 小 投 资 者 行 权 意 见 提 出 了 便 利 投 资 者 行 权 的 一 系 列 组 合 拳 安 排, 对 全 面 落 实 投 资 者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提 升 公 司 治 理, 将 形 成 有 力 支 持 要 全 面 评 估 完 善 证 券 发 行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并 购 重 组 以 及 各 类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 标 准, 制 定 并 实 施 自 愿 性 和 简 明 化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提 升 信 息 披 露 质 量 和 细 化 披 露 承 诺 责 任 围 绕 再 融 资 并 购 重 组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等 对 投 资 者 权 益 敏 感 的 事 项, 细 化 披 露 和 追 责 的 标 准 和 监 管 措 施 建 立 统 一 的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便 利 中 小 投 资 者 获 取 信 息, 并 及 时 曝 光 异 常 披 露 和 失 信 行 为 对 异 常 信 息 衍 生 信 息 承 诺 事 项 股 价 异 动 及 市 场 关 切 的 事 项, 加 强 事 中 监 测 检 查, 实 时 作 出 监 管 反 应 推 动 公 募 基 金 统 一 账 户 体 系 建 设, 方 便 投 资 者 查 询 09 / BOARD OF SUPERVISORS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尽 快 出 台 实 施 中 小 股 东 单 独 计 票 全 面 网 络 投 票 推 行 累 积 投 票 制 和 征 集 投 票 权 的 统 一 监 管 要 求 制 定 股 东 大 会 投 票 表 决 第 三 方 见 证 的 规 范 指 引 制 定 中 小 投 资 者 提 出 罢 免 董 事 提 案 的 规 范 程 序 健 全 公 司 利 益 冲 突 回 避 机 制 的 要 求 加 大 公 司 治 理 责 任, 明 确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董 事 高 管 义 务, 强 化 对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及 公 司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的 程 序 合 规 性 监 管 和 公 告 义 务 依 托 行 业 基 础 平 台 建 设,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投 票 表 决 提 供 设 施 支 持 ( 六 ) 强 化 中 小 投 资 者 教 育 和 完 善 保 护 组 织 体 系, 建 立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要 制 定 投 资 者 教 育 总 体 规 划, 加 大 对 中 小 投 资 者 教 育 力 度, 普 及 投 资 知 识, 开 展 警 示 宣 传, 帮 助 他 们 提 高 风 险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经 常 告 诫 他 们 不 要 听 信 流 言, 不 要 盲 目 跟 风, 不 要 炒 新 炒 小 炒 差 督 促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将 投 资 者 教 育 纳 入 开 户 交 易 营 销 及 客 户 服 务 等 各 个 环 节 ( 五 ) 强 化 中 小 投 资 者 赔 偿 救 助, 积 极 推 动 权 益 维 护 要 致 力 于 构 建 和 谐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建 立 各 类 权 益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支 持 市 场 主 体 开 展 纠 纷 和 解 与 专 业 调 解, 支 持 公 益 诉 讼 风 险 代 理 等 服 务 建 立 统 一 明 确 的 投 诉 处 理 规 范 要 求, 督 促 市 场 经 营 主 体 承 担 投 诉 处 理 的 首 要 责 任, 健 全 客 户 投 诉 与 纠 纷 处 理 机 制 重 视 发 挥 自 律 组 织 作 用, 为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咨 询 和 救 济 援 助 完 善 证 券 基 金 期 货 公 司 风 险 准 备 金 制 度, 推 动 建 立 上 市 公 司 违 规 风 险 准 备 金, 研 究 建 立 证 券 发 行 保 荐 质 保 金 制 度, 鼓 励 推 行 中 介 机 构 职 业 保 险 以 及 退 市 保 险, 全 面 提 升 执 业 规 范 水 平 和 责 任 意 识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是 一 项 长 期 任 务 和 系 统 工 程, 要 统 筹 协 调, 充 分 调 动 各 方 资 源 和 力 量, 形 成 保 护 合 力, 加 快 形 成 法 律 保 护 监 管 保 护 自 律 保 护 市 场 保 护 自 我 保 护 的 综 合 体 系 要 加 强 与 国 务 院 相 关 部 委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沟 通 和 信 息 共 享, 共 同 推 进 维 护 投 资 者 权 益 依 托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打 击 非 法 证 券 期 货 活 动 两 个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机 制, 探 索 建 立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维 护 的 综 合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完 善 有 利 于 中 小 投 资 者 行 权 维 权 和 救 济 服 务 的 环 境, 推 动 相 关 各 方 加 大 资 源 投 入 加 强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三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健 全 督 促 侵 权 行 为 人 主 动 赔 偿 投 资 者 制 度, 推 动 建 立 监 管 机 构 责 令 购 回 制 度 和 承 诺 违 约 强 制 履 行 制 度 严 格 查 处 各 种 形 式 的 信 息 披 露 违 法 违 规, 打 击 各 类 侵 权 行 为 加 快 完 善 诚 信 数 据 库 建 设 建 立 违 法 案 件 举 报 制 度 制 定 实 施 行 政 和 解 试 点 方 案 ( 一 ) 要 抓 好 学 习 和 组 织 宣 传 证 监 会 系 统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要 认 真 组 织 学 习, 充 分 认 识 意 见 的 重 要 意 义 和 精 神 实 质, 掌 握 各 项 工 作 要 求 要 采 取 宣 讲 专 项 培 训 等 有 效 方 式, 组 织 系 统 干 部 市 场 主 体 认 真 学 习, 将 思 想 和 行 动 统 一 到 意 10 / 监 事 会 通 讯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见 要 求 上 来 同 时,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向 投 资 者 宣 传 解 读, 使 投 资 者 了 解 自 身 权 利, 依 法 行 权 业 服 务 水 平 中 小 投 资 者 要 加 强 自 身 学 习, 强 化 风 险 意 识, 树 立 理 性 投 资 理 念 ( 二 ) 要 抓 好 任 务 分 解 和 责 任 落 实 ( 三 ) 要 抓 好 统 筹 协 调 和 检 查 评 估 会 机 关 相 关 部 门 要 建 立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标 准, 优 化 制 度 政 策, 投 资 者 保 护 局 要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各 监 管 部 门 和 稽 查 处 罚 部 门 要 将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嵌 入 到 日 常 监 管 运 行 稽 查 执 法 的 各 个 环 节 各 派 出 机 构 要 继 续 深 化 辖 区 责 任 制 建 设, 结 合 辖 区 投 资 者 特 点 和 工 作 实 际 落 实 意 见 要 求, 创 新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方 式 交 易 所 和 行 业 协 会 要 完 善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障 和 服 务 的 自 律 规 则, 提 升 会 员 单 位 的 投 保 意 识 和 工 作 水 平 各 会 管 机 构 要 按 意 见 要 求 和 我 会 统 一 部 署, 完 善 业 务 规 则 和 服 务 流 程, 丰 富 服 务 内 容 系 统 各 单 位 要 及 时 发 现 和 反 映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中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监 管 意 见 和 建 议 市 场 经 营 服 务 机 构 和 中 介 机 构 要 对 投 资 者 对 客 户 切 实 履 行 勤 勉 忠 实 的 义 务, 增 强 责 任 意 识, 提 升 专 落 实 意 见 是 一 项 需 要 常 抓 不 懈 的 工 作, 要 抓 好 统 筹 协 调, 做 到 远 近 结 合, 突 出 重 点, 及 时 总 结 完 善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要 制 定 落 实 方 案, 明 确 时 间 表, 强 化 监 管 合 作, 形 成 全 系 统 全 行 业 的 投 资 者 保 护 协 同 功 能 投 保 局 要 发 挥 自 身 作 用, 动 态 跟 进 意 见 的 落 实 状 况, 建 立 督 办 机 制 要 围 绕 意 见 的 落 实, 建 立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 评 价 机 制, 组 织 开 展 对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满 意 度 调 查 和 评 估, 对 于 检 查 发 现 的 侵 害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及 时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将 投 资 者 保 护 工 作 情 况 纳 入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服 务 机 构 分 类 评 价, 建 立 投 资 者 保 护 权 益 监 测 巡 查 抽 查 机 制 要 组 织 好 对 派 出 机 构 和 会 管 机 构 投 资 者 保 护 工 作 的 评 价, 把 维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作 为 衡 量 监 管 工 作 成 效 的 重 要 依 据 11 / BOARD OF SUPERVISORS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积 极 探 索 监 管 执 法 的 行 政 和 解 新 模 式 肖 钢 主 席 在 行 政 管 理 改 革 杂 志 发 表 署 名 文 章 有 效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一 方 面, 需 要 通 过 严 格 执 法, 严 肃 查 处 和 惩 治 各 类 市 场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实 现 对 全 体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整 体 保 护 ; 另 一 方 面, 需 要 及 时 弥 补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实 现 对 单 一 投 资 者 的 个 体 保 护 按 照 现 有 执 法 体 制, 上 述 法 律 目 标 主 要 是 通 过 行 政 执 法 的 公 权 制 裁 方 式 以 及 民 事 赔 偿 的 私 权 救 济 方 式 实 现 的 由 于 公 权 制 裁 与 私 权 救 济 是 两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程 序, 行 政 执 法 无 法 解 决 投 资 者 最 为 关 心 的 赔 偿 问 题, 而 民 事 诉 讼 实 践 中 投 资 者 往 往 面 临 维 权 成 本 高 举 证 难 等 问 题, 获 得 救 济 的 效 果 也 不 理 想 面 对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现 实 难 题, 境 外 很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采 取 的 行 政 和 解 执 法 模 式, 较 好 地 兼 顾 了 监 管 机 构 行 政 执 法 和 投 资 者 损 失 赔 偿 两 方 面 的 需 要 这 一 制 度 的 特 殊 机 制 在 于, 监 管 机 构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与 程 序, 通 过 与 案 件 当 事 人 协 商 达 成 和 解, 使 其 主 动 交 出 不 当 所 得 甚 至 付 出 更 大 代 价, 并 将 该 资 金 直 接 用 于 补 偿 投 资 者 所 受 损 失 一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符 合 现 代 行 政 法 治 的 基 本 价 值 取 向 基 于 行 政 职 权 法 定 行 政 权 力 不 得 自 由 处 分 的 原 理, 行 政 法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一 直 对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秉 持 较 为 审 慎 的 态 度 事 实 上, 由 于 法 律 无 法 对 所 有 的 细 节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在 权 力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自 由 裁 量 广 泛 存 在, 反 映 出 行 政 执 法 并 不 能 完 全 排 除 对 于 行 政 权 力 的 自 由 处 分 特 别 是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和 科 技 的 发 展, 现 代 行 政 法 治 的 价 值 追 求, 出 现 了 从 规 范 和 限 制 行 政 权 力 这 一 相 对 单 一 的 目 标, 向 效 率 行 政 民 主 行 政 程 序 行 政 和 谐 行 政 等 多 元 目 标 转 变 的 趋 势 与 此 相 适 应, 除 了 命 令 服 从 的 强 制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现 代 行 政 开 始 出 现 了 行 政 合 同 行 政 指 导 行 政 协 商 等 多 样 化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行 政 和 解 执 法 模 式 体 现 了 自 由 裁 量 行 政 和 行 政 法 治 价 值 追 求 的 变 化 趋 势, 逐 渐 成 为 许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行 政 法 治 的 重 要 制 度 安 排 和 实 践 形 式 现 代 证 券 监 管 正 由 传 统 的 消 极 行 政 拓 展 为 积 极 行 政, 从 对 抗 行 政 转 向 合 作 行 政 证 券 监 管 执 法 方 式 的 单 一 性 强 制 性 等 特 征 正 在 向 多 样 性 互 动 性 协 商 性 转 换, 并 与 日 益 兴 起 的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相 配 套 在 资 本 市 场 监 管 执 法 领 域, 行 政 和 解 执 法 模 式 的 应 用 更 为 广 泛 无 论 是 英 美 法 系 的 美 国 英 国 及 我 国 香 港 地 区, 还 是 大 陆 法 系 的 德 国 及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均 在 其 行 政 程 序 法 律 中, 对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作 出 了 统 一 明 12 / 监 事 会 通 讯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确 的 规 定 一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监 管 机 构 以 行 政 和 解 方 式 处 理 的 案 件, 甚 至 已 占 其 全 部 执 法 案 件 的 80% 以 上, 其 中 不 乏 数 额 高 影 响 广 的 重 大 案 件 可 见, 资 本 市 场 监 管 执 法 更 多 采 用 行 政 和 解 执 法 模 式, 不 仅 符 合 现 代 行 政 法 治 的 基 本 价 值 取 向, 而 且 更 加 适 应 资 本 市 场 监 管 的 特 殊 规 律 要 求 ( 一 ) 有 利 于 及 时 弥 补 投 资 者 所 受 经 济 损 失 按 照 传 统 的 行 政 执 法 模 式, 对 于 侵 害 投 资 者 权 益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监 管 机 构 只 能 采 取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了 事 这 对 于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目 标 来 说, 充 其 量 只 是 实 现 了 一 半, 即 让 侵 害 者 承 担 了 法 律 上 的 不 利 后 果, 付 出 了 必 要 的 代 价, 但 却 未 能 让 受 害 者 得 到 补 偿 2006 年 至 2012 年 间, 证 监 会 正 式 处 理 的 虚 假 陈 述 案 件 122 起, 但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这 期 间, 仅 有 部 分 受 到 损 害 的 投 资 者 对 46 家 上 市 公 司 提 起 虚 假 陈 述 民 事 赔 偿 诉 讼, 涉 及 索 赔 金 额 约 3.84 亿 元 人 民 币, 最 终 获 赔 约 6700 万 人 民 币 至 于 投 资 者 因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市 场 提 起 民 事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并 获 得 相 应 赔 偿 的, 至 今 尚 无 案 例 如 果 能 够 使 用 和 解 金 及 其 他 罚 没 款 补 偿 受 损 投 资 者, 就 可 以 开 辟 行 政 监 管 直 接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有 效 救 济 的 渠 道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一 方 面 使 涉 案 当 事 人 以 交 纳 和 解 金 的 形 式, 在 实 质 上 承 担 财 产 处 罚 的 法 律 后 果, 另 一 方 面 使 受 害 投 资 者 通 过 涉 案 当 事 人 所 交 纳 的 和 解 金 及 时 获 得 实 实 在 在 的 经 济 补 偿, 兼 顾 了 行 政 执 法 的 惩 治 功 能 与 救 济 功 能, 更 加 有 利 于 保 护 投 资 者 尤 其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有 利 于 尽 快 明 确 和 稳 定 市 场 预 期 一 定 意 义 上, 资 本 市 场 是 基 于 预 期 判 断 进 行 交 易 的 市 场 对 于 各 种 可 能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事 实 和 事 件 信 息, 都 需 要 依 法 尽 快 予 以 明 确 和 公 开, 行 政 效 率 在 资 本 市 场 具 有 不 同 于 其 他 社 会 领 域 的 特 殊 重 要 性 虚 假 陈 述 内 幕 交 易 或 者 操 纵 市 场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对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的 价 格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一 旦 发 现 涉 案 线 索, 投 资 者 基 于 自 身 利 益 考 虑, 普 遍 对 监 管 机 构 查 明 事 实 依 法 处 理 的 执 法 活 动 的 时 效 性 具 有 强 烈 的 期 待 和 关 注 如 果 不 能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市 场 风 险 可 能 蔓 延 扩 大, 不 仅 不 利 于 及 时 稳 定 市 场 预 期, 而 且 最 终 会 影 响 到 投 资 者 对 于 市 场 的 信 心, 影 响 资 本 市 场 功 能 作 用 的 正 常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对 于 案 件 查 处 快 的 要 求, 始 终 面 临 着 查 处 难 的 现 实 矛 盾 由 于 资 本 市 场 交 易 关 系 复 杂, 涉 及 利 益 巨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多 呈 现 高 智 能 涉 众 广 跨 区 域 的 特 点, 取 证 难 度 大, 查 办 案 件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如 果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案 件, 经 过 检 察 机 关 审 查 起 诉, 到 法 院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需 要 的 时 间 就 更 长 还 有 一 些 特 殊 案 件, 违 法 嫌 疑 很 大, 但 由 于 案 情 复 杂, 难 以 获 取 关 键 证 据, 致 使 案 件 长 期 不 能 查 清 而 实 行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调 查 处 理 结 案 的 时 间 则 相 对 要 短 得 多 这 也 是 境 外 监 管 机 构 大 量 适 用 行 政 和 解 程 序 的 原 因 之 一 按 照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的 做 法, 对 于 存 在 事 实 状 态 不 明 确, 且 这 种 不 明 确 的 状 态 在 客 观 上 难 以 排 除, 或 者 彻 底 查 清 需 要 大 量 资 源, 短 期 内 难 以 及 时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监 管 机 构 即 可 以 与 当 事 人 进 行 协 商, 双 方 各 做 适 当 让 步, 以 当 事 人 支 付 必 要 数 额 和 解 金 为 代 价, 以 和 解 金 补 偿 受 损 投 资 者 为 条 件, 达 成 监 管 机 构 不 再 另 13 / BOARD OF SUPERVISORS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行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和 解 协 议 可 以 看 出, 这 种 执 法 模 式 能 够 在 特 定 情 形 下, 更 加 快 速 有 效 地 实 现 惩 治 违 法 保 护 受 害 投 资 者 及 时 恢 复 市 场 秩 序 的 监 管 执 法 目 的, 更 为 符 合 资 本 市 场 的 特 点 要 求 ( 三 ) 有 利 于 根 本 减 少 和 平 息 行 政 争 议 资 本 市 场 监 管 执 法 是 监 管 机 构 实 施 的 一 种 单 方 行 为, 但 执 法 的 结 果 却 涉 及 到 包 括 行 政 相 对 人 投 资 者 等 在 内 的 双 边 乃 至 多 边 关 系 现 代 行 政 要 求 行 政 机 关 在 履 行 行 政 职 能 时, 既 要 实 现 法 律 规 范 的 目 标, 也 要 追 求 定 纷 止 争 化 解 矛 盾 实 现 和 谐 的 效 果 简 单 秉 持 传 统 单 方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的 方 式, 拒 绝 与 行 政 相 对 人 协 商, 忽 视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过 程 参 与, 所 做 的 行 政 决 定 往 往 得 不 到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内 心 认 同, 转 而 通 过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寻 求 法 律 救 济 为 了 从 根 本 上 减 少 行 政 争 议, 需 要 更 加 强 调 民 主 协 商 过 程 参 与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通 过 当 事 人 过 程 参 与 的 协 商 机 制, 尽 可 能 地 听 取 当 事 人 及 投 资 者 等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意 见, 将 原 来 监 管 机 构 的 单 方 行 为, 转 变 为 双 方 乃 至 多 方 的 共 同 行 为 ; 将 原 来 一 方 意 思 对 另 一 方 的 强 制, 转 变 为 双 方 甚 至 多 方 意 思 在 自 愿 基 础 上 的 共 识, 使 相 应 执 法 决 定 更 容 易 为 当 事 人 接 受, 从 而 更 有 利 于 做 到 案 结 事 了, 化 解 矛 盾, 迅 速 恢 复 市 场 秩 序,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 四 ) 有 利 于 破 解 制 度 供 给 不 足 或 缺 陷 的 现 实 难 题 金 融 创 新 是 资 本 市 场 永 恒 的 主 题 同 时, 为 了 获 取 不 法 利 益, 违 法 主 体 往 往 想 方 设 法, 翻 新 手 法, 变 化 手 段, 逃 避 监 管, 特 别 是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处 于 新 兴 加 转 轨 的 发 展 阶 段, 法 律 制 度 正 在 逐 步 完 善 的 过 程 中, 实 践 变 动 性 与 法 律 稳 定 性 的 矛 盾 在 资 本 市 场 显 得 尤 为 突 出 以 操 纵 市 场 为 例, 现 行 证 券 法 仅 规 定 了 联 合 买 卖 连 续 买 卖 自 买 自 卖 串 通 交 易 等 几 种 典 型 手 法, 但 实 践 中 已 经 出 现 了 抢 帽 子 蛊 惑 交 易 虚 假 申 报 等 多 种 新 型 手 法, 虽 然 法 律 规 定 了 兜 底 条 款, 但 适 用 缺 乏 明 确 标 准, 在 行 政 执 法 及 司 法 审 判 中 对 上 述 新 型 违 法 行 为 的 认 定 难 度 很 大 监 管 机 构 在 处 理 新 型 的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时, 经 常 会 遇 到 法 律 规 定 不 明 违 法 性 判 断 模 糊 执 法 依 据 不 足 等 困 难, 因 而 陷 于 两 难 的 尴 尬 境 地 一 方 面, 如 果 不 及 时 进 行 执 法 处 理, 可 能 会 招 致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诟 病, 面 临 很 大 的 市 场 和 社 会 压 力 ;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进 行 执 法 处 理, 又 会 面 临 职 权 依 据 不 足 的 质 疑, 引 发 越 权 行 政 的 不 当 行 为 面 对 市 场 发 展 变 化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为 了 维 护 执 法 的 严 肃 性 和 有 效 性, 必 须 更 新 执 法 理 念, 创 新 执 法 机 制 采 取 行 政 和 解, 在 缺 少 专 门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不 明 确, 客 观 上 确 实 难 以 认 定 当 事 人 行 为 法 律 性 质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不 必 强 行 作 出 当 事 人 行 为 是 合 法 或 违 法 的 明 确 认 定 结 论, 但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后 果, 通 过 协 商, 以 当 事 人 交 纳 相 应 数 额 的 和 解 金 的 形 式 进 行 结 案 处 理 应 当 说, 这 是 一 种 比 较 实 事 求 是 的 做 法, 既 破 解 了 现 实 的 执 法 难 题, 顺 应 了 市 场 的 发 展 变 化, 同 时 也 从 另 一 个 方 面 体 现 了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依 法 行 政 原 则, 实 现 了 监 管 执 法 的 目 的 14 / 监 事 会 通 讯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二 证 券 期 货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核 心 在 于 投 资 者 救 济 及 和 解 权 力 制 约 法 效 率 的 提 高 和 投 资 者 权 益 的 维 护 等 和 解 制 度 追 求 的 价 值 目 标 行 政 和 解 执 法 模 式 在 制 度 设 计 执 法 机 制 和 工 作 方 法 等 方 面, 与 以 行 政 处 罚 为 主 的 传 统 执 法 模 式 有 很 大 差 别 在 制 度 设 计 上, 不 仅 关 注 对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的 相 对 人 的 经 济 制 裁, 还 要 尽 可 能 兼 顾 对 利 益 受 损 投 资 者 的 补 偿, 力 争 实 现 行 政 处 罚 执 法 和 民 事 赔 偿 的 有 效 融 合 在 机 制 上, 和 解 采 用 协 商 行 政 的 执 法 机 制, 监 管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案 件 裁 量 方 面, 当 事 人 在 表 达 意 见 诉 求 利 益 方 面, 都 有 较 大 空 间, 容 易 引 发 道 德 风 险 和 利 益 冲 突 因 此, 在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中 实 行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必 须 对 监 管 机 构 严 格 执 法 的 能 力 水 平 权 力 运 行 的 制 约 监 督 案 件 处 理 的 公 平 公 正 等 提 出 更 高 的 要 求 ( 一 ) 严 格 限 定 适 用 范 围, 切 实 防 止 滥 用 行 政 和 解 监 管 机 构 实 施 行 政 和 解 必 须 符 合 特 定 的 条 件, 并 非 所 有 的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都 可 以 适 用 行 政 和 解 在 德 国 和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只 有 案 件 事 实 基 础 或 法 律 依 据 在 客 观 上 不 够 明 确, 这 种 不 明 确 状 态 不 能 排 除 或 者 需 要 花 费 巨 大 的 行 政 成 本 才 可 能 排 除 的 情 况, 才 能 适 用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在 美 国, 行 政 和 解 程 序 不 适 用 于 可 能 涉 及 行 政 先 例 的 确 立 公 共 政 策 信 息 公 开 的 必 要 性 等 因 素 的 行 政 争 议 案 件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适 用 范 围 的 有 限 性, 一 方 面 强 调 了 监 管 机 构 不 能 随 心 所 欲 的 使 用 和 解 制 度, 必 须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范 围 确 定 适 合 的 案 件 另 一 方 面 要 求 行 政 和 解 的 行 使 必 须 基 于 立 法 本 意, 有 正 当 的 动 机, 有 利 于 实 现 执 法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执 从 我 国 的 市 场 环 境 和 社 会 条 件 出 发, 推 行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更 要 从 严 掌 握 适 用 案 件 的 条 件, 从 严 控 制 适 用 案 件 的 范 围 一 方 面, 可 以 行 政 和 解 的 案 件 应 当 具 有 明 确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但 由 于 违 法 手 法 翻 新 手 段 隐 蔽, 行 为 构 成 和 因 果 关 系 等 认 定 缺 少 明 确 具 体 规 定, 或 者 案 件 关 键 证 据 难 以 获 取, 案 件 的 调 查 处 理 存 在 实 际 困 难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行 政 和 解 的 应 当 是 当 事 人 能 够 通 过 交 纳 和 解 金 对 投 资 者 遭 受 损 失 做 出 有 效 补 偿, 并 且 能 够 主 动 纠 正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积 极 消 除 减 轻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案 件 对 于 能 够 查 清 认 定 的 案 件, 或 者 仅 是 违 反 行 政 管 理 秩 序 而 并 不 涉 及 投 资 者 补 偿 的 案 件, 或 者 当 事 人 不 对 补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作 出 承 诺 的 案 件, 一 律 不 能 纳 入 行 政 和 解 案 件 范 围 基 于 上 述 考 虑, 可 以 从 以 下 两 类 案 件 入 手, 尝 试 采 取 行 政 和 解 的 处 理 方 式 : 一 是 市 场 机 构 涉 嫌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市 场 的 案 件 ; 二 是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涉 嫌 欺 诈 销 售 误 导 投 资 者 的 案 件 ( 二 ) 严 格 管 理 和 解 金, 最 大 限 度 弥 补 投 资 者 损 失 和 解 金 是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的 核 心,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对 于 和 解 金 收 取 和 使 用 安 排 不 尽 相 同 有 的 将 和 解 金 直 接 归 入 国 库, 有 的 将 和 解 金 专 门 用 于 补 偿 受 损 投 资 者 以 及 投 资 者 教 育 等 公 益 目 的 由 于 我 国 现 阶 段 投 资 者 通 过 民 事 诉 讼 求 偿 存 在 着 时 间 长 举 证 难 成 本 高 等 情 况, 相 关 诉 讼 制 度 处 在 逐 步 完 善 的 过 程 之 中, 将 和 解 金 直 接 用 于 补 偿 投 资 者 受 损 权 益, 既 可 提 高 投 资 15 / BOARD OF SUPERVISORS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者 获 得 补 偿 的 效 率, 又 可 降 低 投 资 者 求 偿 的 难 度, 具 有 很 强 的 现 实 意 义 具 体 说 来, 可 以 从 和 解 金 收 取 管 理 补 偿 机 制 等 方 面 对 和 解 金 制 度 作 出 整 体 安 排 一 是 在 依 法 合 规, 充 分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综 合 考 虑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损 失,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一 旦 查 实 所 对 应 的 处 罚 金 额 处 罚 种 类, 相 对 人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所 获 收 益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和 解 金 的 额 度, 尽 可 能 强 化 和 解 金 的 补 偿 能 力 二 是 将 和 解 金 交 由 独 立 的 第 三 方 公 益 机 构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专 门 用 于 补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开 展 投 资 者 教 育 等 目 的,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三 是 合 理 安 排 投 资 者 申 请 补 偿 的 制 度 机 制, 发 挥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的 专 业 优 势, 降 低 适 格 投 资 者 申 请 补 偿 的 举 证 义 务, 简 化 申 请 程 序, 缩 短 申 请 时 间 四 是 通 过 听 取 利 害 关 系 人 意 见 公 示 分 配 方 案 等 制 度, 加 强 投 资 者 对 和 解 金 分 配 的 监 督, 确 保 和 解 金 补 偿 分 配 方 案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五 是 做 好 和 解 赔 偿 与 相 关 民 事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的 衔 接, 一 方 面 不 因 行 政 和 解 程 序 的 启 动 而 影 响 投 资 者 民 事 诉 讼 的 提 起 ; 另 一 方 面 要 防 止 出 现 利 用 行 政 和 解 与 民 事 诉 讼 获 得 优 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重 复 救 济 显 失 公 平 问 题 ( 三 ) 严 格 规 范 和 解 程 序, 确 保 和 解 执 法 的 严 肃 与 公 正 行 政 和 解 在 程 序 上 虽 然 需 要 监 管 机 构 和 案 件 当 事 人 进 行 双 方 乃 至 多 方 的 协 商, 并 签 署 和 解 协 议, 但 不 等 同 于 纯 粹 的 经 济 合 同 等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仍 然 是 一 种 涉 及 公 权 力 行 使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在 程 序 上 必 须 作 到 公 平 公 正 严 谨 规 范 行 政 和 解 的 程 序 包 括 监 管 机 构 与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直 接 协 商 谈 判 必 要 时 的 公 开 听 证 利 害 关 系 人 等 第 三 方 的 参 与 等 这 样 做, 可 以 避 免 和 解 过 程 中 监 管 机 构 利 用 职 权 压 制 或 强 制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有 效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也 可 以 使 受 害 者 等 第 三 方 的 权 益 在 和 解 中 得 到 较 为 充 分 的 体 现 与 维 护, 从 而 使 行 政 和 解 建 立 在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更 为 公 平 合 理 的 基 础 之 上 在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实 施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的 程 序 上, 一 是 明 确 监 管 机 构 不 能 主 动 提 出 和 解, 只 有 在 对 案 件 进 行 了 一 定 的 调 查, 且 当 事 人 主 动 提 出 和 解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以 进 行 行 政 和 解 二 是 要 求 监 管 机 构 受 理 当 事 人 的 和 解 申 请 后, 应 当 继 续 进 行 调 查, 相 应 的 证 据 收 集 工 作 不 能 停 止, 防 止 因 启 动 和 解 而 丧 失 调 查 取 证 的 时 机 或 者 证 据 被 毁 损 灭 失 转 移 隐 匿, 直 至 双 方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方 可 中 止 调 查 三 是 对 行 政 和 解 的 期 限 要 有 明 确 规 定, 对 超 过 期 限 而 仍 未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的, 要 终 止 和 解 程 序, 不 能 久 和 不 结, 以 免 出 现 有 损 投 资 者 权 益 的 不 良 变 故 四 是 在 涉 及 各 方 的 意 见 表 达 和 利 益 诉 求 方 面, 要 建 立 包 括 受 害 投 资 者 投 诉 听 证 专 家 咨 询 等 在 内 的 程 序 机 制, 保 证 广 泛 听 取 各 方 意 见 ( 四 ) 严 格 坚 持 公 益 目 的, 务 必 保 持 监 管 强 度 和 效 果 行 政 和 解 协 议 虽 然 是 监 管 机 构 与 案 件 当 事 人 所 达 成 的, 但 监 管 机 构 进 行 行 政 和 解 的 目 的 却 并 非 是 为 了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个 体 利 益 或 者 监 管 机 构 自 身 的 利 益, 16 / 监 事 会 通 讯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而 是 从 维 护 投 资 者 权 益 等 市 场 的 整 体 利 益 出 发 的 一 项 公 益 行 为 因 此, 无 论 在 是 否 同 意 和 解 收 取 多 大 数 额 的 和 解 金, 还 是 在 和 解 协 议 的 履 行 和 解 金 的 管 理 使 用 等 问 题 上, 都 应 当 坚 持 公 益 性 的 原 则, 不 得 利 用 行 政 和 解 为 监 管 机 构 放 松 执 法 提 供 空 间, 甚 至 花 钱 买 平 安, 更 不 能 使 行 政 和 解 成 为 相 对 人 降 低 违 法 成 本 的 渠 道 由 于 和 解 成 功 后 行 政 调 查 终 止, 相 对 人 不 会 再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处 罚, 因 此, 必 须 通 过 有 效 的 机 制 安 排 防 止 监 管 机 构 和 相 对 人 滥 用 这 种 制 度 空 间 一 是 采 用 行 政 和 解 方 式 结 案 要 有 利 于 及 时 纠 正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减 少 涉 案 行 为 对 资 本 市 场 的 不 良 影 响, 并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对 于 当 事 人 的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或 者 当 事 人 对 监 管 机 构 的 调 查 检 查 拒 不 配 合 的, 不 得 进 行 和 解 二 是 行 政 和 解 中 当 事 人 必 须 承 诺 对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整 改, 主 动 消 除 减 轻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并 承 诺 不 以 行 政 和 解 作 为 其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所 涉 民 事 赔 偿 诉 讼 的 免 责 或 抗 辩 理 由 三 是 行 政 和 解 具 有 行 政 处 罚 的 替 代 功 能, 当 事 人 交 纳 和 解 金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是 为 其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付 出 的 成 本 与 代 价, 当 事 人 不 得 就 其 所 交 纳 和 解 金 寻 求 保 险 赔 偿 税 款 抵 扣 或 者 其 他 补 偿, 不 能 将 其 自 身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后 果 转 嫁 给 他 人 或 社 会 四 是 对 于 当 事 人 未 按 照 行 政 和 解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承 诺 的,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继 续 进 行 调 查, 依 法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并 将 当 事 人 对 和 解 协 议 的 履 行 情 况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三 稳 妥 推 进 证 券 期 货 行 政 和 解 试 点 工 作 目 前 我 国 法 律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统 一 的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但 行 政 和 解 在 许 多 方 面 已 经 得 到 了 关 注 和 认 同 2006 年,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联 合 发 布 的 关 于 预 防 和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健 全 行 政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2006]27 号 ) 明 确 提 出 要 增 强 运 用 协 商 调 解 的 办 法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的 意 识, 积 极 探 索 和 完 善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近 年 来, 有 关 法 律 也 从 各 自 的 角 度 对 行 政 机 关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与 当 事 人 进 行 协 商 处 理 的 制 度, 作 出 了 相 应 的 具 体 规 定 如 行 政 强 制 法 规 定 了 执 行 和 解 制 度, 反 垄 断 法 规 定 了 涉 嫌 垄 断 经 营 者 承 诺 放 弃 垄 断 制 度, 反 倾 销 条 例 规 定 了 境 外 出 口 商 作 出 改 变 价 格 或 者 停 止 以 倾 销 价 格 出 口 的 价 格 承 诺 制 度, 行 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则 规 定 了 复 议 过 程 中 被 申 请 复 议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与 申 请 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等 这 些 制 度 规 定 虽 然 与 典 型 完 备 的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相 比 还 存 在 差 异, 但 体 现 了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内 在 的 法 治 精 神 和 理 念 立 足 我 国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所 面 临 的 现 实, 借 鉴 境 外 市 场 的 经 验, 在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领 域 引 入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既 符 合 中 央 的 政 策 要 求, 也 有 相 关 的 实 践 参 考, 符 合 现 代 行 政 执 法 改 革 的 方 向 考 虑 到 我 国 现 阶 段 的 立 法 基 础 执 法 环 境 和 公 众 的 接 受 程 度, 可 以 抓 紧 研 究 论 证 行 政 和 解 的 相 关 制 度 安 排,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本 着 务 实 审 慎 稳 健 周 密 逐 步 推 进 不 断 完 善 的 原 则, 稳 妥 推 进 相 关 试 点 工 作 17 / BOARD OF SUPERVISORS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 一 ) 积 极 推 动 完 善 行 政 和 解 执 法 模 式 的 法 律 基 础 目 前, 证 券 法 的 修 订 和 期 货 法 的 制 定 已 经 纳 入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的 立 法 工 作 规 划 在 缺 乏 统 一 的 行 政 和 解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情 况 下, 可 以 借 此 机 会, 争 取 在 证 券 法 和 期 货 法 中 先 行 确 立 我 国 证 券 期 货 执 法 中 的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为 在 资 本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实 施 行 政 和 解 执 法 模 式 提 供 充 分 的 法 律 依 据, 并 为 今 后 制 定 统 一 而 完 备 的 行 政 和 解 法 律 制 度 提 供 立 法 经 验 ( 二 ) 稳 妥 推 进 行 政 和 解 执 法 模 式 的 试 点 工 作 考 虑 到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比 较 集 中 地 体 现 了 资 本 市 场 的 特 点 要 求, 对 于 维 护 广 大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同 时 也 有 比 较 丰 富 的 国 际 市 场 经 验 可 供 借 鉴, 因 此, 在 有 关 行 政 和 解 制 度 的 法 律 规 定 正 式 出 台 之 前, 可 以 经 过 必 要 的 批 准 程 序, 先 行 试 点 要 制 定 在 证 券 期 货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中 试 行 行 政 和 解 的 专 门 规 定, 立 足 于 行 政 和 解 的 功 能 定 位, 系 统 规 范 适 用 行 政 和 解 案 件 范 围 工 作 程 序 和 解 赔 偿 和 解 协 议 和 解 效 力 以 及 和 解 监 督 等 内 容, 作 为 监 管 机 构 开 展 行 政 和 解 试 点 工 作 的 基 本 依 据 ( 三 ) 切 实 加 强 对 行 政 和 解 试 点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制 约 监 管 机 构 开 展 行 政 和 解, 是 一 项 新 型 执 法 活 动, 必 须 切 实 加 强 监 督, 保 障 各 项 工 作 的 平 稳 推 进 一 是 要 强 化 公 开 监 督 监 管 机 构 与 当 事 人 达 成 的 和 解 协 议, 在 不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隐 私 和 不 影 响 执 法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原 则 上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接 受 投 资 者 市 场 社 会 和 新 闻 舆 论 的 监 督 二 是 要 强 化 内 部 制 约 负 责 实 施 行 政 和 解 的 部 门 要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与 案 件 的 调 查 处 罚 部 门 之 间 实 行 分 工 负 责, 既 相 互 配 合, 又 相 互 制 约, 加 强 制 衡 要 建 立 专 门 的 决 策 制 度, 防 止 和 减 少 对 和 解 决 策 的 不 当 干 扰 与 影 响 三 是 要 建 立 行 政 和 解 执 法 试 点 报 告 制 度, 对 于 试 点 期 间 的 情 况 和 问 题, 及 时 总 结 报 告, 适 当 作 出 调 整, 确 保 行 政 和 解 试 点 顺 利 进 行 18 / 监 事 会 通 讯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大 力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肖 钢 主 席 在 2014 年 全 国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为 什 么 要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深 化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是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作 出 的 重 大 决 策, 是 推 动 上 层 建 筑 适 应 经 济 基 础 的 必 然 要 求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就 是 要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政 府 与 社 会 的 关 系, 通 过 简 政 放 权,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和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激 发 市 场 主 体 活 力, 增 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内 生 动 力, 创 造 良 好 发 展 环 境, 提 供 优 质 公 共 服 务,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是 证 监 会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部 署 必 须 要 完 成 的 任 务, 是 资 本 市 场 改 革 创 新 的 内 在 要 求, 是 顺 应 时 代 发 展 潮 流 的 必 由 之 路 监 管 转 型 是 指 监 管 理 念 监 管 模 式 和 监 管 方 法 的 革 新 和 转 变 过 程, 是 对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现 代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规 律 的 新 探 索 大 力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的 重 要 意 义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第 一,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是 进 一 步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功 能, 激 发 经 济 活 力 的 迫 切 需 要 资 本 市 场 是 市 场 化 配 置 资 源 的 重 要 平 台, 主 要 功 能 是 促 进 资 本 形 成 资 本 集 聚 和 资 本 流 转, 在 激 发 民 间 活 力 鼓 励 创 新 创 业 完 善 市 场 体 系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推 动 经 济 转 型 服 务 财 富 管 理 和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方 面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20 多 年 来,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发 挥 后 发 优 势, 取 得 了 巨 大 成 就, 促 进 了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但 是, 市 场 总 体 处 在 新 兴 加 转 轨 阶 段,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能 力 不 足, 现 有 监 管 模 式 不 适 应 新 形 势 的 要 求 因 此, 要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让 更 多 市 场 主 体 有 机 会 公 平 参 与 资 本 市 场, 提 高 市 场 效 率 和 活 力, 使 市 场 更 加 规 范 有 序 公 平 公 正, 从 而 助 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第 二,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是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长 期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的 内 在 要 求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在 创 造 奇 迹 的 同 时, 也 经 历 了 诸 多 曲 折 矛 盾 和 困 难, 有 一 些 久 攻 不 破 久 解 不 决 的 难 题, 市 场 结 构 和 市 场 功 能 存 在 缺 陷, 市 场 效 率 和 公 信 力 不 足, 新 老 问 题 相 互 交 织, 决 策 面 临 多 难 窘 境 由 于 资 本 市 场 处 在 改 革 前 沿, 参 与 者 众 多, 利 益 关 系 复 杂,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透 明 化 程 度 的 要 求 比 较 高, 因 此,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有 利 于 解 决 我 们 遇 到 的 种 种 困 难 和 症 结, 为 资 本 市 场 创 造 有 益 于 长 期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的 环 境 第 三,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是 全 面 增 强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业 竞 争 力 的 重 要 举 措 强 大 的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业 与 充 满 活 力 的 资 本 市 场 是 相 辅 相 成 的 加 快 培 育 和 发 展 功 能 齐 备 服 务 优 质 竞 争 力 强 的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业 是 资 本 市 场 发 展 的 重 要 任 务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就 是 要 进 一 步 简 政 放 权, 放 宽 准 入, 扩 大 开 放, 鼓 励 竞 争, 加 大 创 新, 19 / BOARD OF SUPERVISORS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允 许 更 多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业, 支 持 其 围 绕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自 主 创 新, 依 法 合 规 稳 健 经 营 通 过 活 力 充 分 释 放 促 进 归 位 尽 责 制 约 激 励 有 效 的 监 管 安 排, 引 导 有 条 件 的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提 升 综 合 实 力, 促 进 形 成 一 批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现 代 投 资 银 行 和 现 代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切 实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的 投 融 资 和 风 险 管 理 需 要 第 四,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是 提 升 监 管 效 能 切 实 履 行 核 心 职 责 的 现 实 选 择 长 期 以 来, 我 们 对 监 管 工 作 倾 注 了 大 量 心 血, 付 出 了 艰 苦 努 力, 取 得 了 很 大 成 效, 但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监 管 越 位 缺 位 不 到 位 情 况 确 实 客 观 存 在, 一 些 政 策 前 瞻 性 整 体 性 坚 定 性 不 够, 堵 窟 窿 补 漏 洞 的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有 些 监 管 职 责 交 叉, 规 则 不 一, 力 量 分 散, 效 能 不 高 随 着 市 场 规 模 快 速 扩 大, 市 场 主 体 日 益 增 加, 上 述 问 题 会 越 来 越 突 出, 有 限 的 监 管 资 源 越 来 越 难 以 适 应 繁 重 的 监 管 任 务, 人 盯 人 当 保 姆 的 模 式 难 以 为 继 因 此, 我 们 要 坚 持 有 所 为 有 所 不 为, 加 快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形 成 集 中 统 一 优 势 互 补 功 能 配 套 信 息 共 享 协 同 高 效 的 监 管 体 系, 切 实 把 该 管 的 事 情 管 住 管 好, 努 力 建 设 市 场 社 会 和 群 众 满 意 的 监 管 机 构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要 实 现 六 个 转 变 : 一 是 监 管 取 向 从 注 重 融 资, 向 注 重 投 融 资 和 风 险 管 理 功 能 均 衡 更 好 保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转 变 保 护 投 资 者 就 是 保 护 资 本 市 场, 保 护 小 投 资 者 就 是 保 护 全 体 投 资 者 要 把 维 护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贯 穿 监 管 工 作 始 终, 落 实 到 制 度 建 设 日 常 监 管 稽 查 执 法 的 各 个 环 节 二 是 监 管 重 心 从 偏 重 市 场 规 模 发 展, 向 强 化 监 管 执 法, 规 模 结 构 和 质 量 并 重 转 变 正 确 处 理 市 场 发 展 与 监 管 执 法 的 关 系, 既 要 加 快 发 展 改 善 结 构 提 高 质 量, 更 要 加 大 监 管 执 法 力 度, 维 护 市 场 公 平 正 义 三 是 监 管 方 法 从 过 多 的 事 前 审 批, 向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实 施 全 程 监 管 转 变 减 少 前 端 审 批, 不 是 一 放 了 之, 必 须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尽 快 形 成 放 而 不 乱 活 而 有 序 的 新 手 段 新 规 则 和 新 机 制 四 是 监 管 模 式 从 碎 片 化 分 割 式 监 管, 向 共 享 式 功 能 型 监 管 转 变 切 实 改 变 条 块 分 割 各 自 为 战 的 现 状, 强 化 监 管 信 息 共 享 和 功 能 协 作, 整 合 监 管 资 源, 提 高 监 管 效 能 五 是 监 管 手 段 从 单 一 性 强 制 性 封 闭 性, 向 多 样 性 协 商 性 开 放 性 转 变 要 开 展 积 极 行 政 监 管, 丰 富 监 管 工 具, 综 合 运 用 各 种 手 段, 广 泛 动 员 各 方 力 量 参 与 市 场 建 设 市 场 维 护 市 场, 构 建 伙 伴 共 赢 开 放 多 元 有 序 互 动 的 监 管 格 局 六 是 监 管 运 行 从 透 明 度 不 够 稳 定 性 不 强, 向 公 正 透 明 严 谨 高 效 转 变 坚 持 平 等 对 待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实 行 政 务 公 开, 提 高 决 策 科 学 化 水 平, 增 强 快 速 反 应 能 力, 稳 定 监 管 预 期 长 期 以 来, 证 监 会 系 统 各 级 领 导 和 广 大 干 部 职 工 在 加 强 和 改 进 监 管 工 作 中 做 出 了 坚 持 不 懈 的 努 力, 特 别 是 长 期 处 在 市 场 监 管 一 线 的 部 门 单 位 和 派 出 机 构 工 作 卓 有 成 效,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保 障 了 资 本 市 场 的 20 / 监 事 会 通 讯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快 速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也 积 累 了 很 多 有 益 的 经 验,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去 年 以 来, 结 合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全 系 统 充 分 动 员, 开 动 脑 筋, 集 思 广 益, 对 当 前 监 管 工 作 面 临 的 形 势 进 行 了 分 析 研 判, 对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的 必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形 成 了 普 遍 共 识 要 顺 应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的 要 求, 在 过 去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利 用 多 种 有 利 条 件, 抓 住 机 遇, 解 放 思 想, 加 快 改 革 客 观 地 讲,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面 临 不 少 困 难 和 风 险, 也 有 不 确 定 性, 有 些 问 题 现 在 可 以 想 到, 有 些 问 题 还 预 料 不 到, 特 别 是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处 在 新 兴 加 转 轨 阶 段, 各 方 面 不 健 全 不 配 套, 外 部 环 境 制 约 很 多, 对 监 管 转 型 有 疑 虑 有 担 心 是 正 常 的 面 对 现 实, 我 们 必 须 抉 择 不 改 革, 没 出 路 ; 要 转 型, 有 风 险 但 是, 只 有 转 型 和 改 革, 才 有 解 决 问 题 的 机 会, 才 是 希 望 所 在 因 此, 我 们 必 须 坚 定 不 移 地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把 问 题 想 在 前 面, 把 困 难 和 风 险 估 计 得 更 充 分 一 些, 把 措 施 想 得 更 周 全 一 些, 把 工 作 做 得 更 扎 实 一 些 续 研 究 进 一 步 取 消 和 下 放 审 批 事 项, 规 范 审 批 事 项 管 理 对 派 出 机 构 交 易 所 协 会 和 会 管 单 位 的 审 批 备 案 等 事 项, 按 业 务 条 线 列 出 清 单, 由 会 机 关 业 务 部 门 商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甄 别 清 理, 在 今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总 的 原 则 : 一 是 会 机 关 及 派 出 机 构 凡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一 律 取 消 ; 二 是 会 机 关 及 派 出 机 构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清 理 规 范 后 该 取 消 的 取 消, 该 调 整 的 调 整, 逐 步 废 止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 三 是 会 机 关 及 派 出 机 构 在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行 为 中,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或 任 何 方 式 实 施 或 变 相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 四 是 系 统 各 单 位 凡 没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各 类 事 前 备 案 报 告 等 事 项, 一 律 取 消, 确 有 必 要 的, 改 为 事 后 备 案 ; 五 是 系 统 各 单 位 对 审 批 事 项 以 外 的 登 记 考 试 验 收 等 事 项 以 及 要 求 市 场 主 体 报 送 的 数 据 表 格 资 料 等 文 件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提 出 废 除 整 合 简 化 的 意 见 并 予 以 公 告 ; 六 是 系 统 各 单 位 所 有 审 批 备 案 事 项, 都 必 须 公 布 标 准 流 程 期 限 和 方 式, 不 公 布 的 不 得 实 施 监 管 转 型 的 主 要 任 务 ( 一 ) 进 一 步 精 简 行 政 审 批 备 案 登 记 等 事 项 2002 年 以 来, 我 会 分 批 次 共 清 理 取 消 了 138 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总 体 来 看, 改 革 力 度 很 大, 但 目 前 审 批 事 项 还 是 偏 多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是 推 动 监 管 转 型 的 基 本 前 提 目 前, 我 会 已 经 确 定 未 来 3 年 将 继 续 取 消 21 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有 些 今 年 就 要 取 消 下 一 步, 会 机 关 要 继 对 于 清 理 后 继 续 保 留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要 做 好 评 价 工 作, 提 出 去 留 改 并 的 建 议 和 意 见, 为 深 入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会 机 关 和 派 出 机 构 要 开 展 许 可 事 项 自 我 评 价, 协 会 交 易 所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要 组 织 开 展 社 会 评 价, 提 出 每 个 项 目 的 保 留 取 消 调 整 合 并 下 放 的 具 体 意 见, 并 抓 紧 研 究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 二 ) 推 进 股 票 发 行 注 册 制 改 革 注 册 制 改 革 是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的 重 要 突 破 口, 牵 一 21 / BOARD OF SUPERVISORS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发 而 动 全 身, 必 将 带 动 和 促 进 其 他 方 面 的 改 革 目 前 对 于 注 册 制 的 内 涵, 大 家 的 看 法 不 尽 相 同,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做 法 也 不 完 全 一 致 但 都 有 一 个 共 同 特 点, 就 是 股 票 发 行 审 核 以 信 息 披 露 为 中 心, 监 管 部 门 不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价 值 判 断, 发 行 人 和 中 介 机 构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发 行 时 机 价 格 由 发 行 人 和 中 介 机 构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决 定 当 前, 我 国 已 具 备 了 向 注 册 制 过 渡 的 基 本 条 件 但 实 施 还 需 要 一 个 过 程, 并 且 要 以 证 券 法 修 改 为 前 提 要 抓 紧 制 定 过 渡 期 安 排, 做 好 今 年 的 新 股 发 行 审 核 工 作 初 步 设 想, 注 册 制 改 革 总 的 思 路 是 : 证 监 会 依 法 设 定 和 核 准 股 票 发 行 及 上 市 条 件, 统 一 注 册 审 核 规 则 发 行 人 是 信 息 披 露 第 一 责 任 人, 其 言 行 必 须 与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相 一 致 发 行 人 中 介 机 构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充 分 性 和 及 时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投 资 者 自 行 判 断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投 资 价 值, 自 担 投 资 风 险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发 行 和 上 市 全 程 进 行 监 管, 严 厉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在 过 渡 期 内, 要 全 面 落 实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在 现 有 法 律 框 架 内 做 好 审 核 工 作, 提 高 发 行 审 核 效 率 优 化 发 行 审 核 流 程, 清 理 发 行 审 核 中 的 备 案 登 记 验 收 等 不 必 要 的 环 节 或 前 置 程 序 增 强 发 行 审 核 透 明 度, 梳 理 现 有 的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和 审 核 标 准 并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公 开 审 核 流 程 及 审 核 意 见, 发 审 会 过 程 向 公 众 公 开 ( 三 ) 确 立 以 信 息 披 露 为 中 心 的 监 管 理 念 由 于 证 券 产 品 的 复 杂 性 虚 拟 性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特 殊 性, 信 息 不 对 称 问 题 特 别 突 出, 决 定 了 信 息 披 露 在 整 个 资 本 市 场 运 行 过 程 中 处 于 中 心 和 基 础 地 位 只 有 确 保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才 能 形 成 合 理 的 市 场 定 价,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有 效 配 置 资 源 的 作 用 ; 才 能 引 导 市 场 预 期, 促 进 理 性 的 投 融 资 决 策 和 股 权 文 化 ; 才 能 及 时 充 分 地 揭 示 和 评 估 市 场 风 险, 提 高 市 场 运 行 的 稳 定 性 因 此, 必 须 加 强 信 息 披 露 监 管, 重 点 打 击 虚 假 信 息 披 露 欺 诈 发 行 价 格 操 纵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确 保 市 场 机 制 有 效 发 挥 作 用 强 化 市 场 主 体 信 息 披 露 的 法 律 责 任 信 息 披 露 是 向 社 会 公 众 作 出 的 承 诺,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法 律 义 务, 其 言 行 必 须 与 所 披 露 信 息 一 致 如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应 当 及 时 按 规 定 进 行 持 续 公 开 披 露 市 场 主 体 要 强 化 公 司 治 理 及 内 控 体 系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规 范 化 运 作 流 程 并 有 效 执 行, 从 源 头 上 确 保 信 息 披 露 质 量 保 荐 机 构 财 务 顾 问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要 勤 勉 尽 责, 发 挥 好 信 息 披 露 把 关 作 用 证 券 交 易 所 全 面 负 责 上 市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临 时 公 告 等 信 息 披 露 的 一 线 监 管, 树 立 信 息 披 露 监 管 权 威, 加 强 自 律 管 理 坚 持 以 投 资 者 需 求 为 导 向, 使 信 息 披 露 更 好 地 为 投 资 者 服 务, 而 不 是 以 监 管 自 身 需 求 为 中 心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是 否 科 学, 不 仅 对 投 资 者 决 策 有 重 大 影 响, 也 直 接 影 响 信 息 披 露 监 管 的 质 量 要 把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需 求 作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建 立 发 行 上 市 日 常 监 管 等 各 个 环 节 有 机 衔 接 的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体 系 在 股 票 发 行 环 节, 要 完 善 招 股 说 明 书 的 格 式 语 言 和 内 容, 针 对 22 / 监 事 会 通 讯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不 同 行 业 制 定 适 应 其 特 点 的 差 异 化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增 强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效 性 在 日 常 监 管 环 节, 要 把 现 行 对 同 业 竞 争 关 联 交 易 并 购 重 组 再 融 资 公 司 治 理 财 务 会 计 等 方 面 的 监 管 要 求 纳 入 信 息 披 露 监 管 要 根 据 日 常 监 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充 实 和 调 整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完 善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制 定 机 制 在 加 强 市 场 主 体 信 息 披 露 监 管 的 同 时, 要 加 快 建 设 透 明 证 监 会 秘 密 是 公 正 的 天 敌,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消 毒 剂 证 监 会 要 维 护 三 公, 必 须 增 强 透 明 度 政 府 信 息 要 以 公 开 为 原 则, 以 不 公 开 为 例 外, 做 到 规 则 公 开 过 程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要 加 大 新 闻 宣 传 和 舆 论 引 导 工 作 力 度, 强 化 沟 通 交 流 互 动, 及 时 解 疑 释 惑, 让 市 场 各 方 充 分 理 解 和 支 持 监 管 工 作 ( 四 ) 理 顺 监 管 与 执 法 的 关 系 监 管 与 执 法 既 紧 密 相 连, 又 有 所 区 别 执 法 有 广 义 与 狭 义 之 分 广 义 执 法 是 会 机 关 及 派 出 机 构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的 行 政 行 为,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日 常 监 管 属 于 广 义 执 法 范 畴, 所 有 监 管 人 员 都 是 执 法 人 员 狭 义 执 法 是 指 对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专 门 调 查, 并 对 其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或 移 交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的 行 为 我 们 通 常 说 的 执 法, 是 指 狭 义 执 法, 即 稽 查 执 法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需 要 进 一 步 厘 清 和 处 理 好 日 常 监 管 与 稽 查 执 法 的 关 系, 证 监 会 行 政 监 管 与 交 易 所 协 会 自 律 管 理 的 关 系, 监 管 措 施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与 自 律 措 施 的 关 系 厘 清 日 常 监 管 与 稽 查 执 法 的 关 系 日 常 监 管 有 两 方 面, 一 个 是 对 市 场 主 体 进 行 合 规 性 与 审 慎 性 监 管, 主 要 目 的 是 促 进 市 场 主 体 依 法 合 规 稳 健 运 营, 防 范 机 构 风 险 和 市 场 风 险 另 一 个 是 及 时 制 止 违 法 不 当 行 为, 或 者 发 现 有 关 线 索 后 及 时 移 送 稽 查 执 法 部 门 可 见, 日 常 监 管 和 稽 查 执 法 不 是 割 裂 的, 不 能 两 张 皮 日 常 监 管 要 按 照 稽 查 执 法 的 程 序 证 据 标 准 和 认 定 条 件 开 展 检 查 核 查 工 作, 提 高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的 能 力 符 合 立 案 条 件 的, 及 时 立 案 调 查 或 移 送 稽 查 执 法 部 门, 并 采 取 相 应 监 管 措 施, 监 管 措 施 的 实 施 要 与 立 案 调 查 行 政 处 罚 有 效 衔 接 制 定 日 常 监 管 和 稽 查 执 法 协 调 工 作 规 则, 促 进 派 出 机 构 稽 查 执 法 部 门 日 常 监 管 部 门 在 现 场 检 查 适 用 各 种 措 施 对 外 发 布 信 息 等 方 面 的 及 时 沟 通 有 序 衔 接 和 协 作 配 合 厘 清 证 监 会 与 交 易 所 协 会 的 关 系 行 政 监 管 和 自 律 管 理 都 是 市 场 监 管 的 重 要 方 式 交 易 所 和 协 会 既 负 有 法 定 职 责, 也 具 有 自 律 管 理 权 限,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规 则, 积 极 主 动 全 面 及 时 履 行 职 责, 不 能 以 任 何 理 由 疏 于 履 责, 也 不 能 回 避 矛 盾 或 上 交 难 题 证 监 会 要 大 力 支 持 交 易 所 和 协 会 开 展 工 作, 对 于 依 法 确 需 由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事 项, 要 明 确 标 准 流 程 和 期 限, 提 高 透 明 度 积 极 研 究 进 一 步 增 强 交 易 所 协 会 权 责 的 政 策 措 施, 激 发 交 易 所 协 会 活 力 厘 清 监 管 措 施 与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自 律 管 理 措 施 的 关 系 三 类 措 施 在 表 现 形 式 上 存 在 交 叉, 但 其 性 质 功 能 有 所 不 同 监 管 措 施 是 对 市 场 主 体 合 规 性 和 审 慎 性 监 管 过 程 中 实 施 的 矫 正 性 措 施, 主 要 作 用 是 防 止 风 险 蔓 延 和 危 害 后 果 扩 散, 对 时 效 性 要 求 较 高 依 据 我 会 有 关 规 定,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责 令 整 改 出 具 23 / BOARD OF SUPERVISORS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警 示 函 公 开 谴 责 等 18 种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是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实 施 的 惩 罚 性 措 施, 具 有 实 体 性 结 论 性 等 特 点, 主 要 作 用 是 惩 戒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包 括 警 告 罚 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责 令 停 业 等 6 种 这 两 类 措 施 的 依 据 在 于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授 权, 具 有 国 家 公 权 力 和 强 制 性 自 律 管 理 措 施 是 自 律 组 织 基 于 行 业 整 体 利 益 依 据 自 律 规 则 对 其 成 员 实 施 的 纪 律 惩 戒 性 措 施, 具 有 自 治 性 的 特 点, 其 依 据 主 要 是 自 律 组 织 成 员 的 权 利 让 渡 当 自 律 管 理 能 够 发 挥 作 用 时, 行 政 监 管 一 般 不 宜 介 入 ; 但 当 行 业 利 益 与 公 众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自 律 管 理 失 效 时, 行 政 监 管 必 须 介 入, 以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会 机 关 及 派 出 机 构 交 易 所 协 会 要 根 据 自 身 不 同 性 质 和 职 能 定 位, 严 格 规 范 实 施 监 管 措 施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或 自 律 管 理 措 施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这 三 类 措 施 各 有 所 适 用, 并 行 不 悖, 可 以 相 互 补 充 但 不 能 互 相 替 代 要 认 真 梳 理 现 有 监 管 措 施, 符 合 适 用 条 件 的, 要 坚 决 适 用 ; 同 时 符 合 立 案 条 件 的, 还 要 及 时 立 案 或 移 送 稽 查 执 法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日 常 监 管 部 门 不 能 因 为 移 送 了 稽 查 执 法 部 门, 就 不 及 时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交 易 所 协 会 对 违 反 自 律 规 则 的 行 为 要 采 取 自 律 措 施, 违 法 违 规 的 要 及 时 移 交 证 监 会, 不 能 以 自 律 管 理 代 替 行 政 监 管 同 时, 要 注 意 解 决 好 同 一 事 项 多 头 监 管 同 一 违 规 多 头 查 处 的 问 题, 建 立 健 全 事 前 沟 通 会 商 机 制 对 市 场 主 体 行 为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监 管 措 施 的 实 施, 要 审 慎 评 估, 健 全 审 批 程 序 ( 五 ) 强 化 派 出 机 构 职 责 派 出 机 构 是 所 在 辖 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主 力 军, 主 要 职 责 是 按 照 证 监 会 的 统 一 部 署 和 要 求, 做 好 辖 区 内 一 机 构 监 管 工 作 职 责, 及 时 将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私 募 业 务 等 纳 入 监 管 范 围, 加 强 投 资 者 保 护 打 击 非 法 证 券 期 货 活 动 等 职 能 针 对 不 同 辖 区 的 市 场 情 况, 建 立 科 学 的 派 出 机 构 资 源 配 置 和 评 价 体 系 派 出 机 构 要 重 点 开 展 辖 区 内 上 市 公 司 挂 牌 公 司 和 拟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的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对 各 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风 险 苗 头 要 及 时 查 处 及 时 制 止 加 强 与 地 方 党 委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沟 通 交 流 和 监 管 协 调, 完 善 在 公 司 上 市 退 市 多 层 次 市 场 建 设 稽 查 执 法 相 关 风 险 处 置 等 方 面 的 协 作 机 制 深 化 与 公 安 机 关 的 协 作, 探 索 快 捷 有 效 的 平 行 移 送 模 式 派 出 机 构 要 依 法 行 使 监 管 权 力, 提 高 监 管 执 法 水 平, 及 时 向 会 机 关 报 告 辖 区 重 大 事 项, 积 极 建 言 献 策 同 时, 增 强 大 局 意 识 和 责 任 意 识, 自 觉 维 护 整 个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系 统 的 统 一 性 权 威 性 和 公 信 力 会 管 单 位 是 承 担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的 监 管 支 持 平 台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定 位, 把 职 责 之 内 的 事 情 做 好, 切 实 把 市 场 运 行 保 障 投 资 者 服 务 风 险 监 测 监 控 市 场 教 育 培 训 及 研 究 等 职 能 落 实 到 位,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水 准 和 运 行 效 率 会 机 关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派 出 机 构 交 易 所 会 管 单 位 的 沟 通 交 流, 从 实 际 出 发 合 理 可 行 地 部 署 工 作 重 大 决 策 要 会 商 派 出 机 构 交 易 所 和 会 管 单 位, 制 定 监 管 规 则 要 充 分 征 求 他 们 的 意 见,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要 如 实 作 出 说 明 加 大 业 务 指 导 和 政 策 培 训 力 度, 精 简 考 核 评 估 报 告 报 送 等 事 项, 为 他 们 履 行 职 责 创 造 良 好 条 件 线 监 管 工 作, 完 成 全 系 统 协 作 监 管 任 务 修 订 派 出 24 / 监 事 会 通 讯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 六 ) 促 进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业 提 升 竞 争 力 建 立 机 构 业 务 牌 照 管 理 体 系 适 应 综 合 经 营 趋 势, 实 施 公 开 透 明 进 退 有 序 的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牌 照 管 理 制 度 公 开 各 类 业 务 的 牌 照 准 入 标 准 条 件, 制 定 并 公 示 相 应 业 务 规 范,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开 放, 逐 步 解 决 大 市 场 与 小 行 业 的 矛 盾 打 破 证 券 期 货 基 金 等 机 构 业 务 相 互 割 裂 的 局 面, 允 许 相 关 机 构 交 叉 申 请 业 务 牌 照 区 分 公 募 和 私 募, 探 索 建 立 与 私 募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业 务 牌 照 管 理 方 式, 明 确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要 求, 加 强 监 管 协 作, 支 持 私 募 业 务 创 新 发 展 放 宽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准 入 扩 大 行 业 对 内 对 外 开 放,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主 体 设 立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形 成 国 有 民 营 内 资 外 资 并 存 的 多 元 化 竞 争 格 局 和 优 胜 劣 汰 机 制 大 力 发 展 专 业 证 券 投 资 机 构, 支 持 社 会 保 险 资 金 养 老 金 企 业 年 金 等 长 期 资 金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投 资 运 营, 拓 宽 资 金 进 入 资 本 市 场 的 渠 道 按 照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加 负 面 清 单 的 管 理 模 式, 推 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逐 步 放 宽 证 券 期 货 业 外 资 准 入 限 制, 取 消 外 资 金 融 机 构 持 股 比 例 限 制, 允 许 外 资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设 立 独 资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取 消 合 资 公 司 业 务 牌 照 限 制 支 持 境 内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通 过 跨 境 并 购 和 开 展 跨 境 业 务 做 强 做 大 促 进 中 介 机 构 创 新 发 展 逐 步 推 进 原 则 监 管, 增 强 监 管 规 则 的 弹 性 和 包 容 性,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对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具 体 业 务 活 动 和 内 部 事 务 的 管 理 支 持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围 绕 实 体 经 济 和 客 户 需 求, 依 法 自 主 开 展 业 务 与 产 品 创 新, 扩 大 业 务 范 围 丰 富 产 品 种 类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和 经 营 效 益 丰 富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组 织 形 式, 鼓 励 特 色 化 经 营 差 异 化 发 展 规 范 发 展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柜 台 业 务, 稳 步 发 展 机 构 间 市 场 促 进 会 计 审 计 评 估 机 构 评 级 增 信 机 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提 升 执 业 质 量 和 公 信 力 促 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现 代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转 型 支 持 引 导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业 利 用 网 络 信 息 技 术 创 新 产 品 和 服 务, 规 范 发 展 互 联 网 金 融 业 务 ( 七 ) 提 高 稽 查 执 法 效 能 深 入 落 实 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稽 查 执 法 工 作 的 意 见, 全 面 深 化 执 法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严 厉 打 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优 化 线 索 处 理 案 件 快 速 反 应 和 移 送 机 制 在 线 索 处 理 方 面, 组 建 线 索 分 析 处 理 中 心, 建 立 异 动 异 常 举 报 线 索 快 速 检 查 制 度, 完 善 交 易 所 线 索 直 接 报 送 标 准 和 机 制, 建 立 有 奖 举 报 制 度 在 立 案 调 查 方 面, 建 立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线 索 基 本 清 晰 的 直 接 转 立 案 调 查 ; 线 索 需 要 核 实 的, 尽 量 缩 短 核 查 时 间 要 切 实 做 好 上 市 公 司 立 案 调 查 执 法 处 罚 的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对 案 件 复 杂 调 查 期 限 长 的, 应 分 阶 段 持 续 披 露, 最 大 限 度 让 投 资 者 公 平 及 时 得 到 事 关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本 信 息, 经 检 查 和 调 查 没 有 发 现 问 题 的, 也 要 及 时 公 告 稽 查 局 不 再 对 拟 移 送 处 罚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对 于 拟 处 罚 的 案 件, 调 查 部 门 在 移 送 审 理 的 同 时, 应 报 稽 查 局 备 案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及 线 索 需 要 移 送 公 安 部 门 的, 原 则 上 报 送 稽 查 局 统 一 移 送 ; 确 有 必 要 的, 经 稽 查 局 同 意 后 可 由 派 出 机 构 就 地 平 行 移 送 对 于 重 大 敏 感 复 杂 的 涉 嫌 25 / BOARD OF SUPERVISORS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犯 罪 线 索, 探 索 行 政 调 查 与 刑 事 侦 办 同 步 立 案 联 合 取 证 机 制 继 续 深 化 查 审 分 离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主 任 委 员 负 责 审 理 委 员 定 案 的 行 政 处 罚 工 作 机 制, 将 案 件 审 理 主 审 合 议 制 度 和 全 体 委 员 参 加 的 审 理 会 制 度, 调 整 为 5 名 委 员 组 成 的 主 审 合 议 定 案 制 度, 切 实 提 高 案 件 审 理 效 率 质 量 和 权 威 提 高 行 政 处 罚 的 独 立 性, 取 消 案 件 会 签 机 制, 会 领 导 只 可 以 依 法 对 案 件 提 出 予 以 处 罚 或 加 重 处 罚 的 意 见, 不 允 许 提 出 不 予 处 罚 或 减 轻 处 罚 的 意 见 各 派 出 机 构 领 导 也 要 比 照 办 理 建 立 案 件 审 理 监 督 问 责 机 制, 继 续 推 进 审 理 公 开, 在 案 件 数 量 较 多 的 地 方 建 立 案 件 巡 回 审 理 工 作 机 制 合 理 配 置 全 系 统 行 政 处 罚 的 执 法 资 源, 处 罚 委 负 责 办 理 大 案 要 案 复 杂 疑 难 案 件 等 重 大 案 件, 以 及 个 别 派 出 机 构 难 以 审 理 的 案 件 处 罚 委 对 派 出 机 构 行 政 处 罚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服 务 支 持 和 监 督 派 出 机 构 案 件 审 理 的 程 序 可 以 适 当 简 化 今 年 要 全 面 启 动 中 央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作 为 各 单 位 一 把 手 工 程 中 央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由 基 础 设 施 模 块 和 业 务 功 能 模 块 两 部 分 组 成 基 础 设 施 模 块 包 括 统 一 数 据 报 送 系 统 中 央 数 据 库 外 部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公 众 信 息 发 布 反 馈 系 统 等 ; 业 务 功 能 模 块 用 于 支 持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稽 查 办 案 日 常 监 管 宏 观 监 管 以 及 内 部 管 理 工 作 等, 各 功 能 模 块 根 据 使 用 层 级 和 权 限, 为 系 统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工 作 提 供 信 息 支 持 全 力 推 进 业 务 监 管 系 统 逻 辑 集 中, 实 现 监 管 数 据 信 息 的 统 一 全 面 共 享 推 进 逻 辑 集 中 是 金 融 业 发 展 的 趋 势, 是 信 息 科 技 发 展 的 内 在 规 律, 是 一 条 被 国 内 外 同 业 实 践 所 检 验 的 成 功 道 路, 也 是 符 合 我 会 实 际 促 进 我 会 监 管 转 型 的 必 然 选 择 逻 辑 集 中 即 通 过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业 务 需 求 统 一 数 据 标 准 统 一 数 据 采 集 和 处 理 统 一 管 理 信 息 运 行 维 护, 形 成 一 套 涵 盖 数 据 信 息 全 服 务 功 能 全 数 据 信 息 充 分 共 享 的 应 用 系 统 ( 八 ) 推 进 资 本 市 场 中 央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建 设 集 中 统 一 信 息 共 享 的 中 央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是 推 进 监 管 转 型 的 重 要 措 施 长 期 以 来, 全 系 统 信 息 分 散, 部 门 单 位 之 间 沟 通 交 流 文 来 文 往, 函 来 函 去, 信 息 处 理 方 式 落 后, 效 率 低 下 建 设 这 个 平 台, 既 是 对 全 系 统 数 据 和 资 源 的 统 一 整 合, 更 是 监 管 业 务 和 流 程 的 集 中 再 造 要 改 变 会 机 关 派 出 机 构 交 易 所 行 业 协 会 和 会 管 单 位 不 同 信 息 系 统 各 自 为 战 重 复 建 设 信 息 采 集 不 规 范 口 径 和 时 点 不 统 一 的 现 状, 适 应 大 数 据 时 代 监 管 工 作 对 信 息 分 类 整 合 挖 掘 的 需 求, 全 面 提 高 监 管 信 息 化 水 平 坚 持 统 一 规 划 分 工 协 作 分 步 实 施 的 原 则, 正 确 处 理 好 集 中 统 一 与 差 异 化 需 求 之 间 的 关 系 中 央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是 证 监 会 系 统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的 应 用 平 台, 是 按 照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的 需 求 建 设 的 平 台, 是 我 会 的 最 高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启 动 后, 原 则 上 不 再 单 独 建 设 新 的 监 管 系 统, 新 开 发 的 业 务 监 管 系 统 应 纳 入 中 央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统 筹 考 虑 已 有 业 务 监 管 系 统 可 照 常 运 行, 但 数 据 须 全 部 纳 入 中 央 数 据 库, 待 系 统 升 级 改 造 时 纳 入 平 台 根 据 业 务 需 求, 按 急 用 先 行 原 则, 逐 步 推 进 实 施 平 台 建 设 将 适 当 考 虑 监 管 单 位 的 差 异 化 需 求, 给 部 分 单 位 一 定 自 由 开 发 空 间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力 争 用 3 年 左 右 时 间 全 面 完 成 系 26 / 监 事 会 通 讯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统 建 设, 时 间 服 从 质 量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是 一 项 打 基 础 利 长 远 的 工 作, 工 程 复 杂 庞 大 系 统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要 亲 自 抓 信 息 系 统 需 求 管 理, 安 排 骨 干 人 员 参 与 建 设 2014 年 底 前, 完 成 全 系 统 业 务 需 求 的 调 研, 制 定 平 台 建 设 的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方 案 管 理 制 度 和 各 项 标 准 ; 基 本 完 成 统 一 数 据 报 送 系 统 中 央 数 据 库 等 基 础 模 块 以 及 公 司 监 管 稽 查 办 案 系 统 等 第 一 批 监 管 系 统 建 设 2015 年 底 前, 以 满 足 行 政 许 可 风 险 监 测 律 师 监 管 行 政 复 议 和 舆 情 监 测 等 急 用 需 求 为 出 发 点, 整 合 并 建 成 外 部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公 众 信 息 发 布 反 馈 系 统 等, 搭 建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的 基 础 框 架, 完 成 部 分 新 业 务 监 管 系 统 的 开 发 工 作, 原 则 上 全 系 统 不 再 以 函 件 往 来 形 式 通 报 情 况 2016 年 底 前, 进 一 步 推 进 业 务 系 统 整 合, 继 续 开 展 相 关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完 善 中 央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数 据 模 型 建 设 ;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完 成 各 部 门 新 增 的 业 务 功 能 开 发 ; 对 数 据 模 型 应 用 功 能 进 行 评 估 与 优 化 ; 实 现 在 新 增 需 求 建 设 的 同 时, 完 成 老 系 统 的 升 级 改 造 工 作, 以 及 老 系 统 历 史 数 据 的 导 入 与 整 合, 并 同 时 开 展 大 数 据 处 理 及 应 用 建 设 ( 九 ) 建 设 法 律 实 施 规 范 体 系 资 本 市 场 法 律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主 要 有 两 方 面 内 容 : 一 是 进 一 步 完 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这 项 工 作 主 要 依 靠 立 法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证 监 会 主 要 是 推 动 和 配 合 关 于 证 券 法 修 改 期 货 法 制 定, 现 在 已 经 全 面 启 动, 这 是 全 系 统 的 一 件 大 事, 会 机 关 具 体 牵 头 部 门 要 担 负 起 统 筹 协 调 综 合 判 断 的 职 责, 系 统 各 单 位 要 积 极 行 动 起 来, 按 照 各 自 分 工, 切 实 负 起 责 任,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二 是 集 中 开 展 证 监 会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清 理 和 整 合 工 作, 这 项 工 作 要 靠 我 们 来 完 成, 主 要 任 务 是 构 建 由 融 资 与 并 购 市 场 交 易 产 品 业 务 市 场 与 机 构 主 体 投 资 者 保 护 监 管 执 法 对 外 开 放 审 慎 监 管 等 8 个 子 体 系 组 成 的 法 律 实 施 规 范 体 系 今 后, 证 监 会 出 台 的 制 度 规 则, 只 要 涉 及 规 范 行 政 相 对 人 权 利 义 务 内 容 的, 原 则 上 一 律 采 用 规 章 的 形 式, 规 范 性 文 件 只 能 用 来 规 定 一 些 解 释 性 指 引 性 操 作 性 的 事 项 为 做 好 这 项 工 作, 要 把 握 好 以 下 方 面 : 明 确 工 作 责 任 总 的 考 虑 是, 按 照 功 能 监 管 的 原 则, 明 确 一 个 职 能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一 个 子 体 系 的 清 理 整 合 工 作 牵 头 部 门 必 须 切 实 负 起 责 任,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工 作 要 求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按 照 牵 头 部 门 的 要 求, 全 力 配 合 做 好 立 法 研 究 制 度 论 证 条 文 起 草 完 善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共 同 完 成 好 清 理 整 合 任 务 明 确 工 作 步 骤 清 理 整 合 工 作 要 以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等 上 位 法 为 依 据, 但 相 关 子 体 系 的 建 设 工 作 也 不 能 被 动 等 待, 要 主 动 关 注 统 筹 协 调 相 关 立 法 工 作 的 进 程, 同 步 考 虑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制 定 工 作 要 结 合 法 律 制 度 建 设 的 总 体 方 向 和 要 求, 在 向 立 法 机 关 提 出 法 律 修 改 或 者 制 定 建 议 的 同 时, 形 成 对 我 会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思 路 和 建 议, 为 相 关 法 律 修 改 或 者 制 定 后 及 时 出 台 相 应 的 配 套 制 度 规 则 创 造 条 件 对 于 私 募 基 金 场 外 市 场 投 资 者 保 护 以 及 监 管 执 法 等 不 涉 及 法 律 修 改 或 者 近 期 国 务 院 明 确 政 策 措 施 的 相 关 领 域, 则 要 抓 紧 推 进 相 关 工 作, 争 取 年 内 完 成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清 理 整 合 工 作 明 确 工 作 要 求 清 理 整 合 工 作, 要 尊 重 立 法 工 作 规 律 遵 循 立 法 工 作 程 序, 运 用 科 学 的 立 法 方 法, 确 27 / BOARD OF SUPERVISORS

封 面 主 题 COVER TOPICS 保 质 量 和 效 果 要 针 对 实 践 中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提 出 有 效 的 监 管 制 度 安 排 和 保 障 其 实 施 的 有 力 制 裁 措 施, 确 保 制 度 规 范 能 管 用 有 效 果, 真 正 做 到 法 意 准 确, 法 条 严 谨 要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尤 其 是 要 采 取 有 效 方 式 直 接 听 取 市 场 主 体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今 后 立 法 征 求 意 见 采 纳 或 者 不 采 纳 情 况 和 理 由 都 要 向 社 会 公 开 立 法 起 草 部 门 要 认 真 研 究 不 同 意 见, 该 吸 收 的 吸 收, 不 能 吸 收 的 要 主 动 做 好 沟 通 协 调 工 作 要 严 格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审 议 要 求, 重 点 围 绕 体 制 职 责 重 大 制 度 安 排 以 及 存 在 重 大 分 歧 意 见 的 事 项 讨 论 决 策, 提 高 审 议 决 策 效 率 续 贯 彻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切 实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压 缩 会 议 数 量, 精 简 文 件 简 报, 把 各 级 干 部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更 多 地 用 在 监 管 工 作 上 ( 二 ) 完 善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和 考 核 机 制 要 认 真 贯 彻 修 订 后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条 例, 结 合 资 本 市 场 监 管 转 型, 完 善 干 部 考 核 评 价 与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让 想 干 事 的 人 有 机 会 能 干 事 的 人 有 舞 台 干 成 事 的 人 受 激 励, 让 坚 持 原 则 敢 于 碰 硬 秉 公 办 事 的 人 受 尊 重 受 爱 护 受 重 用, 打 造 一 支 与 监 管 转 型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高 素 质 干 部 队 伍 要 按 照 注 重 实 绩 群 众 公 认 的 选 人 标 准, 优 化 公 开 选 拔 竞 争 上 岗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的 具 体 办 法, 使 真 正 有 能 力 监 管 转 型 关 键 在 人 为 政 之 要, 唯 在 得 人 ; 监 管 转 型, 关 键 在 人 面 对 繁 重 的 转 型 任 务, 必 须 切 实 加 强 系 统 各 级 领 导 班 子 和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以 监 管 转 型 带 动 自 身 建 设, 以 自 身 建 设 保 障 监 管 转 型 ( 一 ) 加 强 作 风 建 设 总 体 上 看,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系 统 干 部 队 伍 的 主 流 是 好 的, 但 也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在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中, 会 党 委 针 对 四 风 问 题 提 出 了 八 个 方 面 的 整 改 措 施, 我 们 要 狠 抓 落 实 要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深 入 市 场 一 线, 了 解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听 取 意 见 要 完 善 决 策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政 策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实 施 效 果 评 估 反 馈 机 制, 提 高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和 透 明 度 要 继 有 业 绩 有 担 当 的 干 部 脱 颖 而 出 要 坚 持 五 湖 四 海 任 人 唯 贤 的 用 人 导 向, 只 要 符 合 干 部 任 用 标 准 的, 都 要 一 视 同 仁, 做 到 唯 贤 是 举 选 贤 任 能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要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明 确 责 任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有 效 管 用 的 督 办 考 核 反 馈 问 责 机 制 严 格 执 行 三 定 方 案, 依 法 和 按 规 定 实 行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任 期 制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特 别 是 一 把 手 必 须 树 立 大 局 意 识 责 任 意 识, 对 不 在 状 态 无 所 作 为 不 敢 担 当 能 力 不 适 应 的 领 导 干 部 要 坚 决 调 整 ( 三 ) 优 化 机 构 设 置 会 党 委 经 认 真 研 究, 拟 适 当 调 整 会 机 关 的 一 些 部 门 有 关 方 案 还 有 待 中 央 编 办 和 国 务 院 领 导 批 准 在 获 批 后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会 涉 及 一 些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调 整, 有 关 部 门 的 领 导 要 切 实 负 起 责 任, 各 级 领 导 和 干 部 职 工 要 正 确 处 理 部 门 与 全 局 个 人 意 愿 与 组 织 需 要 的 关 28 / 监 事 会 通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