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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楊 岳 橋 議 員 缺 席 委 員 : 何 俊 仁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梁 悅 賢 女 士,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馮 程 淑 儀 女 士,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羅 荔 丹 女 士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余 伍 嘉 珍 女 士 建 築 署 工 程 策 劃 總 監 3 劉 念 文 先 生 建 築 署 高 級 工 程 策 劃 經 理 332 2

陳 肇 始 教 授, JP 孫 玉 菡 先 生,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醫 療 規 劃 及 發 展 統 籌 處 處 長 陳 漢 儀 醫 生, JP 衞 生 署 署 長 趙 佩 燕 醫 生, JP 衞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 服 務 質 素 ) 林 錦 平 小 姐,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鄭 美 施 女 士, JP 海 事 處 處 長 鄭 琪 先 生 海 事 處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毛 錫 強 先 生 律 政 司 副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 雙 語 草 擬 及 行 政 ) 列 席 秘 書 : 司 徒 少 華 女 士 總 議 會 秘 書 (1)4 列 席 職 員 : 盧 美 雲 小 姐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9 張 雪 嫻 女 士 高 級 議 會 事 務 助 理 (1)1 張 婉 霞 女 士 議 會 事 務 助 理 (1)9 何 朗 瑩 小 姐 議 會 事 務 助 理 (1)6 經 辦 人 / 部 門 主 席 表 示, 是 次 會 議 有 6 個 議 項 她 請 委 員 參 閱 ECI(2015-16)19 號 資 料 文 件, 該 文 件 載 列 自 2002 年 以 來 獲 批 准 的 首 長 級 編 制 變 動 的 最 新 資 料, 以 及 議 程 上 6 個 議 項 所 涉 及 的 首 長 級 編 制 的 變 動 她 繼 而 提 醒 委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83A 條, 委 員 在 會 議 上 就 所 討 論 的 任 何 項 目 發 言 之 前, 應 披 露 與 該 等 項 目 有 關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金 錢 利 益 的 性 質 她 亦 請 委 員 注 意 議 事 規 則 第 84 條 有 關 在 有 直 接 金 錢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不 得 表 決 的 規 定 3

EC(2015-16)17 建 議 保 留 民 政 事 務 局 康 樂 及 體 育 科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為 期 約 19 個 月, 由 2016 年 6 月 6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以 及 開 設 1 個 政 府 建 築 師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為 期 44 個 月, 由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止, 以 便 提 供 專 責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支 援, 以 負 責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詳 細 規 劃 和 推 展 工 作 2. 主 席 表 示, 當 局 建 議 保 留 民 政 事 務 局 康 樂 及 體 育 科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 職 銜 為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為 期 約 19 個 月, 由 2016 年 6 月 6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以 及 開 設 1 個 政 府 建 築 師 編 外 職 位 ( 職 銜 為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為 期 44 個 月, 由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止, 以 便 提 供 專 責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支 援, 以 負 責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 下 稱 " 體 育 園 區 ") 項 目 的 詳 細 規 劃 和 推 展 工 作 委 員 察 悉,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的 職 務 亦 包 括 完 成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檢 討, 以 及 協 助 檢 討 香 港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應 情 況 3. 主 席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曾 於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就 該 項 建 議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詢 問 先 由 一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人 員 由 2016 年 6 月 6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填 補 該 編 外 職 位, 然 後 再 由 一 名 政 府 建 築 師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填 補 該 編 外 職 位 的 原 因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專 長 於 制 訂 政 策 和 管 理, 對 在 施 工 前 階 段 督 導 顧 問 工 作 協 調 各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的 意 見, 以 及 與 所 有 相 關 持 份 者 聯 繫 方 面 實 屬 必 要 擬 議 的 政 府 建 築 師 會 由 施 工 階 段 起 接 替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人 員 的 工 作, 監 督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政 府 當 局 指 出, 若 未 能 於 2016 年 6 月 初 之 前 獲 得 財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財 委 會 ") 批 准 延 展 有 關 編 外 職 位,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規 劃 及 籌 備 工 作 將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以 致 延 誤 該 項 目 的 推 展 委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闡 述 營 運 顧 問 就 持 份 者 有 關 體 育 園 4

區 項 目 的 意 見 的 觀 察 所 得 當 局 提 交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內 載 有 相 關 資 料 委 員 不 反 對 政 府 當 局 將 該 項 建 議 提 交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擬 議 職 位 的 職 務 人 事 安 排 及 工 作 要 求 4. 王 國 興 議 員 表 示 支 持 此 項 建 議 他 詢 問 對 於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及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兩 個 職 位 在 監 督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各 項 設 施 的 設 計 規 劃 及 管 理 方 面 的 專 業 知 識 有 何 要 求 因 應 近 期 市 民 對 部 分 公 共 設 施 的 安 全 標 準 提 出 關 注, 他 詢 問 是 否 需 要 上 述 兩 個 人 員 具 備 處 理 大 型 體 育 設 施 安 全 問 題 的 專 業 知 識 5.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是 一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該 職 位 會 繼 續 由 目 前 出 任 的 人 員 填 補 至 於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一 職, 建 築 署 會 調 配 在 管 理 及 監 察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方 面 具 備 豐 富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的 建 築 師 由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填 補 該 個 職 位 一 個 由 16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 包 括 建 築 師 工 程 師 測 量 師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等 專 業 人 士 ) 組 成 的 團 隊, 將 會 協 助 上 述 兩 個 人 員 規 劃 及 推 行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建 築 署 工 程 策 劃 總 監 3 補 充, 出 任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職 位 的 人 員 應 具 備 逾 20 年 的 專 業 經 驗 ( 包 括 管 理 及 監 察 大 型 建 造 工 程 )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將 需 要 確 保 體 育 園 區 的 發 展 符 合 相 關 法 定 及 安 全 規 定, 並 與 相 關 國 際 標 準 一 致 6. 鑒 於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將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承 接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蔣 麗 芸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為 何 現 階 段 便 早 早 尋 求 批 准 開 設 政 府 建 築 師 的 編 外 職 位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施 工 前 工 程 預 期 將 於 2017 年 年 初 完 成, 而 詳 細 建 造 計 劃 及 估 計 的 工 程 費 用 將 於 2017 年 年 底 前 提 交 財 委 會 批 准 撥 款 由 於 預 計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在 2018 年 年 初 會 推 展 到 施 工 階 段, 為 了 確 保 順 利 銜 接, 該 兩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需 要 緊 密 銜 接, 以 繼 續 督 導 該 項 目 5

7. 馬 逢 國 議 員 表 示 支 持 此 項 建 議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保 留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編 外 職 位, 以 營 運 體 育 園 區 他 亦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說 明 營 運 顧 問 聽 取 持 份 者 就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所 提 意 見 的 諮 詢 工 作, 包 括 他 如 何 可 就 體 育 園 區 的 未 來 營 運 向 顧 問 提 供 意 見 8.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體 育 專 員 除 了 由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提 供 支 援 外, 現 時 亦 由 一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級 的 常 額 人 員 ( 負 責 制 訂 有 關 體 育 發 展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 提 供 支 援 若 認 為 有 必 要 加 強 體 育 專 員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支 援 ( 不 論 是 屬 有 時 限 或 常 額 性 質 ), 政 府 會 按 照 既 定 程 序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相 關 的 人 事 編 制 建 議 關 於 諮 詢 持 份 者 的 工 作 方 面,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營 運 顧 問 已 諮 詢 香 港 演 出 業 協 會 ( 包 括 本 地 娛 樂 表 演 界 的 代 表 ), 聽 取 有 關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意 見, 該 顧 問 亦 可 聯 絡 馬 議 員, 聽 取 他 的 意 見 顧 問 亦 會 於 本 年 繼 續 進 行 廣 泛 的 諮 詢 工 作, 以 收 集 社 會 各 界 意 見 9. 胡 志 偉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報 告, 載 述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執 行 的 各 項 主 要 職 務 ( 包 括 評 估 各 項 工 作 完 成 的 時 間 ) 的 工 作 進 度 [ 會 後 補 註..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4 月 28 日 隨 立 法 會 ESC82/15-16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10.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在 過 去 兩 年,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主 要 參 與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施 工 前 工 程 的 規 劃 及 籌 備 工 作 關 於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的 其 他 職 務,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檢 討 工 作 預 期 會 在 2016 年 之 內 完 成, 政 府 會 向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有 關 建 議 有 關 香 港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應 情 況 的 檢 討 工 作 已 在 2015 年 第 三 季 展 開, 迄 今 為 止 已 進 行 多 次 持 份 者 會 議 11. 葉 建 源 議 員 詢 問 在 發 展 體 育 園 區 後,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在 使 體 育 在 社 區 普 及 化 ( 尤 其 是 向 學 校 推 廣 體 育 ) 方 面 的 工 作 他 促 請 政 府 6

當 局 處 理 體 育 設 施 供 應 量 不 足 以 舉 辦 聯 校 體 育 活 動 的 問 題 12.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在 學 校 推 廣 體 育, 以 及 提 供 更 多 設 施 舉 辦 學 校 體 育 活 動 是 新 任 命 的 體 育 專 員 的 主 要 職 責 之 一 就 此, 體 育 專 員 與 教 育 局 學 校 社 羣 及 相 關 持 份 者 保 持 密 切 聯 絡, 以 識 別 和 滿 足 學 界 的 需 要 據 香 港 學 界 體 育 聯 會 表 示, 體 育 園 區 的 公 眾 運 動 場 將 會 成 為 日 後 舉 辦 聯 校 體 育 活 動 的 主 要 場 地 政 府 會 就 公 眾 運 動 場 的 設 計 諮 詢 香 港 學 界 體 育 聯 會, 確 保 有 關 設 施 可 滿 足 學 界 的 需 要 13. 陳 偉 業 議 員 關 注 到, 現 任 行 政 長 官 或 其 支 持 者 有 否 左 右 調 配 公 務 員 填 補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工 作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回 應 時 表 示, 調 配 人 員 填 補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工 作 須 遵 守 既 定 的 公 務 員 招 聘 程 序, 並 由 有 關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履 行 部 門 / 職 系 管 方 會 遵 循 既 定 機 制 及 指 引 履 行 有 關 工 作 對 體 育 園 區 的 需 要 及 擬 議 設 施 14. 陳 偉 業 議 員 表 示, 他 一 直 反 對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他 認 為 在 啟 德 發 展 大 型 體 育 場 地 是 規 劃 上 一 大 錯 誤 15. 對 於 蔣 麗 芸 議 員 就 體 育 園 區 的 定 位 及 職 能 所 作 出 的 提 問,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體 育 園 區 會 提 供 多 個 優 質 體 育 場 地, 包 括 設 有 5 萬 個 座 位 的 主 場 館 主 場 可 以 容 納 最 少 4 000 名 觀 眾 的 多 用 途 室 內 體 育 館, 以 及 可 容 納 最 少 5 000 名 觀 眾 的 公 眾 運 動 場 主 場 館 可 用 作 舉 辦 大 型 國 際 體 育 活 動 及 賽 事 ; 室 內 體 育 館 可 供 市 民 用 作 進 行 多 類 室 內 體 育 活 動 及 賽 事 ; 公 眾 運 動 場 會 供 學 校 用 作 舉 辦 各 項 與 體 育 有 關 的 活 動 及 校 際 活 動, 亦 會 開 放 予 公 眾 使 用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將 有 助 落 實 政 府 的 體 育 發 展 政 策, 即 旨 在 使 體 育 在 社 區 普 及 化 支 持 發 展 精 英 體 育, 以 及 把 香 港 打 造 成 為 亞 洲 體 育 盛 事 之 都 16. 梁 國 雄 議 員 質 疑 體 育 園 區 內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設 有 5 萬 個 座 位 的 主 場 館 及 可 容 納 4 000 名 觀 眾 的 多 7

用 途 室 內 體 育 館 他 認 為, 香 港 能 夠 吸 引 超 過 2 萬 名 觀 眾 入 場 的 大 型 體 育 盛 事 寥 寥 可 數, 故 此, 設 有 4 萬 個 座 位 的 香 港 大 球 場 用 作 舉 辦 香 港 大 型 體 育 盛 事 已 綽 綽 有 餘 ; 由 於 擬 議 的 多 用 途 室 內 體 育 館 的 座 位 數 目 有 限, 該 體 育 館 未 能 用 作 舉 辦 大 型 國 際 室 內 體 育 活 動 他 質 疑 擬 議 的 主 場 館 是 否 僅 旨 在 為 娛 樂 活 動 ( 如 流 行 音 樂 會 ) 提 供 所 需 至 於 裝 設 可 開 合 上 蓋 一 事, 擬 議 主 場 館 可 釋 除 公 眾 對 娛 樂 活 動 所 造 成 的 噪 音 滋 擾 的 疑 慮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是 否 可 在 香 港 大 球 場 興 建 可 開 合 上 蓋 以 解 決 噪 音 問 題, 而 非 在 體 育 園 區 內 興 建 擬 議 的 主 場 館 梁 議 員 又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近 年 在 香 港 大 球 場 及 其 他 場 地 舉 行 並 能 吸 引 超 過 2 萬 名 觀 眾 入 場 的 體 育 賽 事 一 覽 表 [ 會 後 補 註..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4 月 28 日 隨 立 法 會 ESC82/15-16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17.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香 港 大 球 場 近 年 有 否 舉 辦 非 體 育 活 動 ( 例 如 展 覽 ) 他 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規 劃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時, 會 否 研 究 日 後 如 何 使 用 香 港 大 球 場 18.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要 在 香 港 大 球 場 興 建 可 開 合 上 蓋 並 不 可 行, 因 為 該 球 場 位 於 已 經 發 展 成 熟 的 地 區, 並 由 天 然 地 形 所 包 圍 如 要 興 建 一 個 可 開 合 上 蓋, 便 要 把 香 港 大 球 場 的 座 位 數 目 減 至 2 萬 個 但 沒 有 可 開 合 上 蓋 的 話, 噪 音 和 天 氣 環 境 的 限 制 將 會 繼 續 令 到 香 港 大 球 場 使 用 率 受 到 制 肘 再 者, 在 香 港 大 球 場 舉 辦 大 型 活 動 亦 是 限 制 多 多, 例 如 輔 助 設 施 ( 如 更 衣 室 媒 體 設 施 ) 不 足 球 場 需 要 關 閉 以 進 行 定 期 草 皮 保 養, 確 保 提 供 良 好 的 比 賽 場 地 供 足 球 和 欖 球 賽 事 使 用, 而 舉 辦 大 型 活 動 時, 球 場 附 近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交 通 設 施 以 滿 足 大 批 觀 眾 的 需 要 亦 都 備 受 關 注 過 往 從 沒 有 使 用 香 港 大 球 場 作 舉 辦 展 覽 用 途 的 申 請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強 調, 政 府 會 特 別 注 意 體 育 園 區 主 場 館 的 設 計, 確 保 可 提 供 可 持 續 使 用 的 比 賽 場 地, 提 高 場 地 使 用 率, 用 作 舉 辦 不 同 活 動, 以 及 使 到 該 場 地 可 供 隨 時 使 用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特 別 指 出, 主 8

場 館 是 一 個 多 用 途 大 型 場 地, 設 計 應 該 靈 活 多 變, 在 舉 辦 體 育 活 動 以 外, 亦 可 用 於 多 種 用 途 至 於 香 港 大 球 場 日 後 的 用 途,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在 施 工 前 工 程 階 段, 亦 會 檢 視 香 港 大 球 場 日 後 的 用 途 發 展 體 育 園 區 後, 預 期 很 多 現 時 在 香 港 大 球 場 舉 行 的 體 育 活 動, 將 會 改 為 在 體 育 園 區 的 主 場 館 舉 行, 故 此 香 港 大 球 場 的 角 色 及 定 位 可 能 需 要 作 出 調 整 19. 胡 志 偉 議 員 表 示, 體 育 園 區 主 場 館 備 受 公 眾 爭 議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先 着 手 興 建 公 眾 運 動 場 及 多 用 途 室 內 體 育 館, 以 避 免 有 關 設 施 的 推 展 工 作 可 能 出 現 延 誤 的 情 況 20.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解 釋, 體 育 園 區 屬 大 型 項 目, 當 中 包 括 各 種 各 樣 環 環 相 扣 的 體 育 設 施, 故 此 以 單 一 項 目 形 式 一 氣 呵 成 地 設 計 和 實 施 該 項 目, 是 可 取 的 做 法 關 於 多 用 途 室 內 體 育 館, 她 表 示, 政 府 留 意 到 持 份 者 對 所 提 供 的 座 位 數 目 及 設 施 等 方 面 寄 望 甚 殷 政 府 需 要 時 間 進 一 步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然 後 才 落 實 有 關 設 計 政 府 計 劃 在 2017 年 之 前 提 交 整 個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詳 細 發 展 計 劃 21. 黃 碧 雲 議 員 質 疑 有 否 需 要 在 體 育 園 區 內 興 建 一 個 設 有 5 萬 個 座 位 的 主 場 館, 因 為 據 她 所 知,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設 施 之 中 已 經 包 括 一 個 大 型 的 表 演 場 地 22.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擬 議 的 西 九 文 化 區 大 型 表 演 場 地 將 會 是 一 個 多 用 途 室 內 場 地, 座 位 數 目 約 有 12 000 個, 主 要 會 用 作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以 及 展 覽 和 會 議 她 補 充, 在 西 九 文 化 區 發 展 大 型 表 演 場 地 需 要 私 營 機 構 斥 資 參 與, 而 西 九 文 化 區 第 一 及 第 二 批 落 成 的 文 化 藝 術 設 施 並 不 包 括 大 型 表 演 場 地 23.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轉 達 啟 德 及 附 近 地 區 人 士 提 出 在 啟 德 興 建 全 天 候 游 泳 池 的 要 求, 她 們 詢 問 體 育 園 區 會 否 設 有 這 項 設 施 9

24.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會 考 慮 在 距 離 未 來 沙 田 至 中 環 線 啓 德 港 鐵 站 大 約 450 米 的 擬 議 室 內 體 育 館 設 一 室 內 暖 水 游 泳 池 應 委 員 要 求, 她 答 應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載 列 在 啟 德 的 擬 議 室 內 體 育 館 興 建 有 關 游 泳 池 的 詳 情 和 時 間 表 [ 會 後 補 註..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4 月 28 日 隨 立 法 會 ESC82/15-16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25.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補 充, 體 育 園 區 不 會 設 游 泳 設 施, 但 據 香 港 業 餘 游 泳 總 會 表 示, 如 有 需 要, 可 以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臨 時 游 泳 池 舉 辦 國 際 游 泳 賽 事 她 表 示, 俄 羅 斯 及 香 港 曾 分 別 在 臨 時 游 泳 設 施 舉 行 2015 年 世 界 短 池 游 泳 錦 標 賽 及 1999 年 世 界 短 池 游 泳 錦 標 賽 (25 米 ) 等 國 際 游 泳 賽 事 ( 香 港 的 臨 時 游 泳 設 施 設 於 香 港 體 育 館 ) 26. 黃 碧 雲 議 員 關 注 到 在 體 育 園 區 內 以 臨 時 游 泳 設 施 舉 辦 國 際 游 泳 賽 事 是 否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她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載 列 在 體 育 園 區 內 以 臨 時 游 泳 池 舉 辦 國 際 游 泳 賽 事 的 預 算 費 用, 以 及 香 港 現 時 用 以 舉 辦 國 際 游 泳 賽 事 的 設 施 主 席 詢 問, 提 供 臨 時 游 泳 設 施 的 費 用 由 誰 承 擔 [ 會 後 補 註..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4 月 28 日 隨 立 法 會 ESC82/15-16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27.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相 信, 在 體 育 園 區 內 提 供 臨 時 游 泳 設 施 的 費 用 將 會 是 合 理 的 ; 政 府 會 聯 絡 香 港 業 餘 游 泳 總 會,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供 委 員 參 考 相 關 費 用 不 會 由 公 帑 支 付, 但 如 有 需 要, 政 府 一 般 會 向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給 予 資 助 關 於 香 港 現 有 的 游 泳 設 施,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游 泳 池 九 龍 公 園 游 泳 池 及 城 門 谷 游 泳 池 均 是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設 施, 可 用 以 舉 辦 國 際 游 泳 賽 事 和 活 動 28. 黃 碧 雲 議 員 察 悉, 除 了 體 育 園 區 內 的 園 景 公 園 外, 啟 德 將 建 有 一 個 大 道 公 園 她 表 示, 當 局 10

已 就 擬 議 的 大 道 公 園 諮 詢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而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對 該 項 目 表 示 支 持 她 詢 問 發 展 大 道 公 園 的 時 間 安 排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答 覆 時 表 示, 大 道 公 園 的 規 劃 及 設 計 工 作 已 經 完 成 她 備 悉 黃 議 員 的 意 見, 並 表 示 政 府 會 致 力 尋 求 資 源, 在 所 需 程 序 方 面 從 速 行 事, 以 發 展 大 道 公 園 29. 梁 國 雄 議 員 提 到 行 政 長 官 建 議 在 中 區 海 旁 興 建 公 眾 泳 棚 一 事,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跟 進 該 建 議 他 又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探 討 在 鄰 近 啟 德 的 海 港 地 區 興 建 公 眾 泳 棚 的 可 行 性 30.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在 香 港 推 廣 親 水 文 化 政 府 會 因 應 海 旁 地 區 的 水 質 是 否 合 適, 以 及 海 上 航 行 是 否 安 全 等 考 慮 因 素, 研 究 推 廣 使 用 有 關 地 區 作 康 樂 及 休 憩 用 途 的 可 行 方 法 31. 關 於 使 體 育 在 社 區 普 及 化 及 把 香 港 打 造 成 為 亞 洲 體 育 盛 事 之 都, 胡 志 偉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說 明 當 局 如 何 吸 引 國 際 體 育 賽 事 到 香 港 舉 行 ; 如 何 提 高 現 有 體 育 設 施 ( 例 如 香 港 大 球 場 香 港 體 育 館 及 位 於 將 軍 澳 的 新 香 港 單 車 館 ) 的 使 用 率, 以 及 有 何 措 施 在 香 港 進 一 步 推 廣 單 車 活 動 32.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自 10 年 前 設 立 "M" 品 牌 制 度 以 來, 越 來 越 多 大 型 體 育 賽 事 在 香 港 舉 辦, 新 近 例 子 包 括 香 港 單 車 節 及 國 際 單 車 聯 盟 世 界 盃 場 地 單 車 賽 關 於 香 港 大 球 場 和 香 港 體 育 館 的 使 用 情 況, 香 港 大 球 場 由 於 要 關 閉 場 地 進 行 再 鋪 綠 草 工 程, 故 此 在 2015 年 沒 有 舉 辦 新 的 體 育 賽 事, 而 在 香 港 體 育 館 舉 行 的 大 型 國 際 體 育 賽 事 則 包 括 羽 毛 球 及 排 球 賽 事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特 別 指 出,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讓 體 育 賽 事 優 先 使 用 香 港 大 球 場 和 香 港 體 育 館 在 適 合 的 情 況 下, 政 府 會 提 供 撥 款 及 場 地 支 援, 以 吸 引 國 際 體 育 賽 事 到 香 港 舉 行 關 於 香 港 單 車 館,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該 場 地 為 香 港 單 車 隊 提 供 高 質 素 的 訓 練 基 地, 藉 此 培 育 精 英 單 車 運 動 員 香 港 單 車 隊 可 優 先 使 用 香 港 單 車 館 的 單 車 徑, 而 香 港 單 車 館 的 設 施 亦 開 放 給 公 眾 使 用 中 國 香 港 單 車 聯 會 將 於 2017 年 4 月 首 次 在 香 港 11

單 車 館 舉 辦 國 際 單 車 聯 盟 世 界 錦 標 賽, 而 聯 會 亦 一 直 在 香 港 單 車 館 安 排 訓 練 課 程, 以 期 使 單 車 在 社 區 普 及 化 體 育 專 員 會 與 相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合 作, 在 香 港 舉 辦 公 路 賽 事 體 育 園 區 的 施 工 前 工 程 及 管 理 33. 馬 逢 國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說 明 營 運 體 育 園 區 的 可 行 方 法 黃 議 員 關 注 到, 體 育 園 區 如 採 用 設 計 興 建 及 經 營 模 式 發 展, 未 來 的 經 營 者 或 會 着 重 牟 利, 向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的 市 民 收 取 高 昂 的 費 用 34.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政 府 已 聘 用 一 名 營 運 顧 問 檢 討 及 識 別 採 購 方 式, 以 發 展 及 營 運 體 育 園 區 她 補 充, 根 據 先 前 的 顧 問 研 究, 設 計 興 建 及 經 營 模 式 被 識 別 為 首 選 方 案, 因 為 該 模 式 可 從 體 育 園 區 的 規 劃 設 計 及 建 造 階 段 以 致 長 遠 營 運 效 益, 確 保 體 育 園 區 有 效 推 展 鑒 於 部 分 立 法 會 議 員 就 設 計 興 建 及 經 營 模 式 有 所 保 留 並 對 此 提 出 關 注, 政 府 會 進 一 步 研 究 各 種 不 同 採 購 方 式 的 利 弊 ( 包 括 其 財 政 可 行 性 ) 再 作 最 後 決 定 體 育 園 區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下 稱 " 康 文 署 ") 管 理 的 可 能 性 不 大 體 育 園 區 可 根 據 自 負 盈 虧 模 式 由 私 營 經 營 者 管 理 政 府 與 未 來 經 營 者 簽 訂 的 管 理 合 約 將 會 加 入 適 當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載 述 各 項 詳 情, 當 中 包 括 有 關 設 施 的 收 費 機 制 使 用 體 育 園 區 舉 辦 體 育 / 社 區 相 關 活 動 攤 分 收 益 安 排 等 預 計 使 用 室 內 體 育 館 及 公 眾 運 動 場 的 收 費, 將 與 使 用 由 康 文 署 管 理 的 設 施 的 收 費 類 似 政 府 就 體 育 館 項 目 撥 款 尋 求 立 法 會 批 准 時 向 財 委 會 提 交 的 文 件, 將 會 載 列 行 將 採 取 的 管 理 方 式 的 詳 細 資 料 35. 葉 國 謙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說 明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政 府 / 機 關 就 發 展 和 營 運 多 用 途 體 育 館 ( 規 模 類 似 體 育 園 區 ) 所 採 用 的 方 式 [ 會 後 補 註..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4 月 28 日 隨 立 法 會 ESC82/15-16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12

36.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完 成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施 工 前 工 程 ( 包 括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下 稱 " 城 規 會 ") 提 交 申 請, 提 高 主 場 館 的 高 度 上 限, 並 向 財 委 會 尋 求 批 准 撥 款 ) 的 時 間 表 他 又 詢 問, 若 施 工 前 工 程 出 現 延 誤, 會 否 進 一 步 延 長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一 職 的 開 設 期 37.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施 工 前 工 程 預 計 在 2017 年 年 初 完 成, 而 政 府 計 劃 在 2017 年 年 底 或 2018 年 年 初 向 財 委 會 尋 求 批 准 撥 款 政 府 會 因 應 工 作 進 度, 不 時 檢 討 項 目 的 人 力 需 求 關 於 體 育 園 區 工 地 高 度 上 限 的 問 題,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現 時 的 高 度 上 限 為 由 香 港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上 55 米, 而 項 目 的 規 劃 顧 問 建 議 向 城 規 會 提 交 申 請, 放 寬 興 建 主 場 館 的 高 度 上 限 至 75 米, 以 便 設 計 方 面 更 加 靈 活, 尤 其 為 興 建 可 開 合 上 蓋 的 緣 故 民 政 事 務 局 將 於 2016 年 5 月 /6 月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就 有 關 建 議 尋 求 意 見, 並 計 劃 在 2016 年 第 三 季 向 城 規 會 提 出 申 請 民 政 事 務 局 亦 會 諮 詢 相 關 區 議 會 並 向 相 關 區 議 會 匯 報 工 作 進 度 她 補 充, 按 照 現 時 的 人 員 編 制 建 議,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與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的 任 命 期 限 不 會 出 現 重 疊 情 況, 但 當 局 會 作 出 安 排, 讓 該 兩 名 人 員 有 充 分 時 間 移 交 工 作 檢 討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38.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檢 討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進 度,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就 實 施 檢 討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的 計 劃 和 安 排 的 人 手 39.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當 局 成 立 了 一 個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推 展 檢 討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工 作 民 政 事 務 局 希 望 在 2016 年 之 內 完 成 有 關 檢 討, 並 向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建 議, 以 及 於 2017 年 進 行 公 眾 / 持 份 者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因 應 諮 詢 結 果 修 訂 建 議, 並 就 落 實 這 些 建 議 做 好 準 備 她 補 充, 檢 討 範 圍 將 會 涵 蓋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各 個 方 面 13

40.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就 有 關 政 策 檢 討 的 工 作 妥 為 通 知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的 契 約 承 租 人 ( 包 括 粉 嶺 高 爾 夫 球 場 的 經 營 者 ), 尤 其 政 府 或 會 出 於 更 廣 泛 的 公 眾 利 益 而 考 慮 在 檢 討 後 收 回 有 關 土 地 他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載 列 在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批 出 的 土 地 上 營 運 設 施, 並 已 就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檢 討 的 工 作 獲 得 政 府 當 局 發 出 通 知 的 私 人 體 育 會 所 及 其 他 機 構 名 單 [ 會 後 補 註..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4 月 28 日 隨 立 法 會 ESC82/15-16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41.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政 府 在 2011 年 及 2012 年 把 大 部 分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持 有 人 的 契 約 再 續 期 15 年 時, 已 告 知 有 關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的 承 租 人, 當 局 將 會 全 面 檢 討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承 租 人 不 應 假 設 其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會 進 一 步 續 期, 或 當 局 會 在 有 關 契 約 屆 滿 時 按 照 同 一 條 款 和 條 件 續 期 她 補 充, 粉 嶺 高 爾 夫 球 場 的 契 約 將 於 2020 年 屆 滿 ; 政 府 會 考 慮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檢 討 結 果, 就 未 來 路 向 與 有 關 承 租 人 進 一 步 商 討 檢 討 香 港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應 情 況 42. 陳 志 全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詳 述 當 局 檢 討 香 港 體 育 設 施 供 應 的 情 況 胡 議 員 詢 問, 該 項 檢 討 會 否 亦 研 究 有 關 使 用 體 育 設 施 及 場 地 的 政 策, 以 及 現 有 設 施 及 場 地 的 使 用 率 43.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檢 討 工 作 會 因 應 市 民 不 斷 改 變 的 運 動 習 慣 國 際 間 致 力 在 社 區 令 體 育 普 及 化 的 經 驗, 以 及 支 援 精 英 體 育 發 展 的 需 要, 研 究 各 類 體 育 設 施 的 需 求 將 予 研 究 的 事 宜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和 如 何 根 據 需 求 修 訂 現 時 的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務 求 更 加 切 合 使 用 者 的 需 要 ( 特 別 是 現 時 按 人 口 數 目 為 基 礎 提 供 設 施 的 政 策 是 否 應 該 作 出 改 變 的 問 題 ); 以 及 體 育 設 施 及 場 地 的 使 用 率 和 訂 租 政 策 預 期 檢 討 工 作 將 會 在 2017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並 會 隨 之 進 行 公 眾 / 持 份 者 諮 詢 14

44. 張 超 雄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從 速 進 行 檢 討 工 作, 並 且 迅 速 行 動, 改 善 向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的 體 育 及 康 樂 設 施, 此 舉 與 政 府 向 全 港 市 民 推 廣 體 育 的 政 策 一 致 他 又 注 意 到,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 下 稱 " 浸 大 ") 受 民 政 事 務 局 委 託 進 行 有 關 香 港 體 育 設 施 供 應 情 況 的 顧 問 研 究 即 將 完 成, 並 會 於 2015-2016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向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建 議 他 詢 問 當 局 為 何 需 要 進 行 上 述 檢 討, 並 擔 心 有 關 檢 討 工 作 或 會 令 到 浸 大 顧 問 研 究 的 建 議 押 後 實 施 45.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強 調, 政 府 重 視 向 殘 疾 人 士 推 廣 體 育 她 澄 清, 浸 大 顧 問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更 深 入 了 解 殘 疾 人 士 參 與 體 育 的 情 況, 以 期 進 一 步 向 殘 疾 人 士 推 廣 體 育, 並 支 援 殘 疾 運 動 員 及 精 英 殘 疾 運 動 員, 而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有 別 於 討 論 文 件 當 中 有 關 檢 討 香 港 體 育 設 施 供 應 情 況 的 工 作 對 於 前 者 來 說, 浸 大 預 期 會 在 本 年 內 完 成 有 關 研 究 的 初 步 報 告 政 府 將 會 制 訂 措 施, 以 處 理 殘 疾 人 士 及 殘 疾 運 動 員 的 關 注 當 局 將 會 首 先 推 行 不 涉 及 額 外 體 育 設 施 或 場 地 供 應 的 措 施 ( 例 如 改 善 訂 租 設 施 的 安 排, 以 便 殘 疾 人 士 使 用 ) 就 項 目 進 行 表 決 46. 主 席 把 項 目 EC(2015-16)17 付 諸 表 決 應 梁 國 雄 議 員 要 求, 主 席 命 令 進 行 點 名 表 決, 點 名 表 決 鐘 聲 響 起 5 分 鐘 17 名 委 員 表 決 贊 成 此 項 目, 8 名 委 員 表 決 反 對 主 席 宣 布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向 財 委 會 建 議 批 准 此 項 目 個 別 委 員 的 投 票 結 果 如 下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17 名 委 員 ) 王 國 興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15

反 對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8 名 委 員 ) 李 國 麟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在 相 關 的 財 委 會 會 議 席 上 分 開 表 決 此 項 目 ( 於 下 午 4 時 38 分, 主 席 命 令 會 議 中 途 休 息 5 分 鐘 會 議 於 下 午 4 時 43 分 繼 續 進 行 ) EC(2015-16)16 建 議 開 設 2 個 編 外 職 位, 即 衞 生 署 1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4/3/2 點 ) 和 1 個 首 席 醫 生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後 即 時 生 效, 為 期 3 年, 以 分 別 領 導 新 的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規 管 辦 事 處 和 其 轄 下 的 規 劃 及 發 展 部 47. 主 席 表 示, 當 局 建 議 開 設 兩 個 編 外 職 位, 即 衞 生 署 1 個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和 1 個 首 席 醫 生 職 位, 由 財 委 會 批 准 後 即 時 生 效, 為 期 3 年, 以 分 別 領 導 新 的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規 管 辦 事 處 ( 下 稱 " 規 管 辦 事 處 ") 和 其 轄 下 的 規 劃 及 發 展 部 她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在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就 有 關 建 議 諮 詢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48.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李 國 麟 議 員 匯 報,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普 遍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建 議 供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但 有 一 名 委 員 對 該 項 建 議 表 示 反 對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於 由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填 補 該 兩 個 擬 議 職 位 表 示 關 注, 並 關 注 到 規 管 辦 事 處 開 設 的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職 位 在 三 年 期 屆 滿 以 後 將 會 作 何 安 排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確 保 有 關 規 管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法 案 可 於 2016-2017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提 交 立 法 會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為 了 有 效 履 行 規 管 辦 事 處 主 管 的 職 務, 出 任 擬 議 顧 問 醫 生 職 位 的 人 選 必 須 在 公 共 衞 生 行 政 及 法 定 職 能, 以 16

至 醫 學 研 究 醫 療 設 施 架 構 及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方 面, 都 具 備 豐 富 的 知 識 才 能 和 經 驗 規 管 辦 事 處 主 管 一 職 定 於 顧 問 醫 生 職 級 的 做 法, 與 衞 生 署 現 行 的 組 織 架 構 一 致 另 一 方 面, 出 任 首 席 醫 生 一 職 並 負 責 監 督 規 劃 及 發 展 部 的 人 選, 必 須 就 規 管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法 例 檢 討 工 作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和 研 究 資 料, 以 及 與 相 關 持 份 者 聯 繫 政 府 當 局 將 於 2018-2019 年 度 檢 討 規 管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量, 並 會 按 照 既 定 程 序 考 慮 日 後 的 人 手 需 求 擬 議 職 位 的 角 色 和 責 任 及 填 補 擬 議 職 位 的 事 宜 49. 葉 建 源 議 員 察 悉, 該 兩 個 擬 議 職 位 的 主 要 職 責 之 一, 是 就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規 管 制 度 進 行 法 例 檢 討 的 工 作, 而 當 局 打 算 於 2016-2017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相 關 法 案 ; 他 詢 問 現 階 段 是 否 有 必 要 開 設 該 兩 個 職 位, 當 局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法 案 之 前, 該 兩 個 職 位 會 負 責 甚 麼 工 作 他 亦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闡 述 現 時 為 進 行 高 風 險 醫 療 程 序 的 病 人 提 供 的 保 障 50.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曾 就 針 對 3 類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 即 醫 院 進 行 高 風 險 醫 療 程 序 的 日 間 醫 療 機 構 ( 下 稱 " 日 間 醫 療 中 心 ") 和 由 法 團 組 織 經 營 的 醫 療 機 構 的 擬 議 規 管 制 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而 當 局 就 規 管 本 港 各 類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所 提 出 的 改 革 建 議 獲 得 社 會 廣 泛 支 持 出 任 該 兩 個 職 位 的 人 選 須 在 法 例 草 擬 和 檢 討 工 作 方 面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和 研 究 資 料 之 餘, 亦 須 負 責 為 擬 議 的 新 規 管 制 度 研 究 和 制 訂 設 施 標 準 和 規 管 措 施, 以 及 協 助 以 往 非 受 規 管 的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服 務 提 供 者 遵 行 新 規 管 制 度 的 各 項 規 定 51. 衞 生 署 署 長 補 充, 相 關 法 案 的 草 擬 工 作 涉 及 多 項 異 常 繁 複 的 工 作, 尤 其 關 於 在 日 間 醫 療 中 心 進 行 的 高 風 險 程 序 的 檢 討 的 涵 蓋 範 圍, 以 及 為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擬 訂 規 管 標 準 的 工 作 當 局 已 經 成 立 設 有 7 個 專 責 小 組 的 日 間 醫 療 機 構 標 準 項 目 督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擬 訂 在 日 間 醫 療 中 心 進 行 的 高 風 險 程 序 須 受 到 擬 議 規 管 制 度 規 管 的 範 圍 和 相 關 的 規 管 措 施 ; 有 關 工 作 會 以 本 港 日 間 醫 療 中 心 當 前 的 情 況 17

專 業 團 體 的 意 見, 以 及 海 外 的 做 法 作 為 考 慮 至 於 為 進 行 高 風 險 醫 療 程 序 的 病 人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的 問 題, 衞 生 署 署 長 表 示, 私 家 醫 院 和 非 分 享 利 潤 形 式 營 辦 的 診 療 所 分 別 受 醫 院 護 養 院 及 留 產 院 註 冊 條 例 ( 第 165 章 ) 及 診 療 所 條 例 ( 第 343 章 ) 所 規 管 此 外, 醫 生 提 供 涉 及 高 風 險 醫 療 程 序 的 服 務 時, 亦 須 遵 守 由 各 個 專 業 團 體 所 發 出 的 操 守 守 則 52. 黃 碧 雲 議 員 對 於 須 由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填 補 該 兩 個 擬 議 職 位 的 說 法 不 表 信 服 她 認 為 有 關 職 位 可 由 具 備 豐 富 行 政 或 醫 療 服 務 管 理 經 驗 的 非 醫 療 人 員 ( 例 如 政 務 主 任 ) 出 任 事 實 上, 就 處 理 法 例 檢 討 工 作 就 擬 訂 相 關 法 案 進 行 研 究, 以 及 與 本 地 和 海 外 的 相 關 機 構 聯 繫 等 工 作 而 言, 非 醫 療 人 員 更 有 經 驗 53. 廖 長 江 議 員 表 示, 鑒 於 規 管 辦 事 處 主 管 一 職 的 人 選 須 具 備 高 度 專 門 的 專 業 資 格 和 學 歷, 他 擔 心 政 府 當 局 如 何 物 色 到 合 適 人 選 填 補 該 個 職 位 由 於 改 革 本 港 各 類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規 管 制 度 涉 及 種 種 十 分 繁 複 的 工 作, 他 擔 心 政 府 當 局 僅 以 為 期 3 年 設 有 時 限 的 方 式 開 設 該 兩 個 職 位, 可 能 是 低 估 了 有 關 立 法 工 作 的 難 度 54. 衞 生 署 署 長 表 示, 出 任 該 兩 個 職 位 的 人 選 必 須 擁 有 專 業 的 醫 療 知 識, 並 須 在 公 共 衞 生 行 政 方 面 具 備 豐 富 的 經 驗 新 的 規 管 辦 事 處 須 由 公 共 衞 生 方 面 的 醫 療 專 家 出 任 主 管 她 表 示, 衞 生 署 的 醫 生 ( 特 別 是 首 長 級 職 級 的 醫 生 ) 均 具 備 該 兩 個 擬 議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相 關 資 歷 及 公 共 衞 生 行 政 經 驗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在 相 關 法 案 獲 制 定 成 為 法 例 後, 檢 討 推 行 擬 議 規 管 制 度 所 涉 及 的 工 作 量 及 人 手 需 求 ( 包 括 執 法 工 作 ), 有 需 要 的 話, 當 局 將 會 加 強 規 管 辦 事 處 的 人 手 支 援 擬 議 的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規 管 制 度 55. 姚 思 榮 議 員 詢 問, 衞 生 署 可 曾 探 討 可 否 成 立 獨 立 機 構 負 責 規 管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而 非 交 由 規 管 辦 事 處 負 責 有 關 職 能 他 認 為 獨 立 機 構 更 能 確 保 擬 議 規 管 制 度 的 公 信 力 他 擔 心, 規 管 辦 事 處 的 中 18

高 級 職 員 均 屬 於 醫 療 及 醫 護 職 系, 或 會 側 重 於 醫 療 程 序, 因 而 忽 略 普 羅 大 眾 的 需 要 他 詢 問 衞 生 署 會 否 聘 用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務 求 在 針 對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加 強 規 管 和 提 升 標 準, 以 及 保 障 病 人 權 利 和 滿 足 公 眾 對 優 質 服 務 的 期 望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56.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目 前, 私 家 醫 院 和 護 養 院 的 發 牌 規 管 和 監 督 事 宜, 都 屬 於 衞 生 署 轄 下 醫 護 機 構 註 冊 辦 事 處 的 職 權 範 圍 衞 生 署 署 長 重 申, 出 任 該 兩 個 職 位 的 人 選 均 須 對 此 課 題 具 備 深 入 的 認 識 和 專 長, 因 為 他 們 要 與 一 眾 專 業 團 體 ( 包 括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本 地 大 學 的 醫 學 院 及 其 他 醫 護 團 體 ) 並 肩 工 作, 覆 檢 高 風 險 醫 療 程 序 的 涵 蓋 範 圍, 以 及 擬 訂 更 完 善 的 規 管 標 準 她 補 充, 規 管 辦 事 處 人 員 除 了 醫 療 專 業 人 士 外, 亦 會 包 括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例 如 科 學 主 任 藥 劑 師 牙 醫 和 工 程 師, 為 規 管 辦 事 處 提 供 所 需 的 專 業 及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的 支 援 此 外, 規 管 辦 事 處 會 有 10 名 一 般 職 系 員 工, 在 行 政 和 執 行 上 為 規 管 辦 事 處 提 供 支 援 57. 黃 碧 雲 議 員 支 持 進 行 法 例 檢 討 的 工 作, 以 加 強 規 管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她 詢 問 是 否 所 有 診 所 和 醫 療 機 構 (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負 責 管 理 者 除 外 ) 均 屬 於 擬 議 規 管 制 度 的 涵 蓋 範 圍 此 外, 她 詢 問, 在 該 制 度 下, 紋 身 及 紋 眉 會 否 被 列 為 醫 療 程 序 鑒 於 美 容 中 心 提 供 的 某 些 服 務 涉 及 中 高 風 險 的 醫 療 程 序, 她 詢 問 擬 議 規 管 制 度 會 否 把 美 容 中 心 的 發 牌 工 作 包 括 在 內 58.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及 衞 生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根 據 擬 議 的 規 管 制 度, 所 有 私 家 醫 院 進 行 高 風 險 醫 療 程 序 的 日 間 醫 療 中 心, 以 及 由 法 團 組 織 經 營 的 診 療 所 均 須 受 到 規 管 以 個 人 身 份 掛 牌 行 醫 的 醫 生 須 遵 守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專 業 守 則, 而 只 要 不 進 行 高 風 險 的 醫 療 程 序, 他 們 便 不 受 該 制 度 規 管 關 於 在 美 容 中 心 內 進 行 的 程 序, 衞 生 署 署 長 解 釋, 包 括 注 射 在 內 的 所 有 入 侵 性 程 序, 即 使 只 是 出 於 美 容 的 目 的, 均 須 由 註 冊 醫 生 負 責 進 行 另 一 方 面, 紋 身 及 紋 眉 則 並 不 視 為 屬 醫 療 程 序 衞 生 署 已 發 出 皮 膚 穿 刺 行 業 控 制 感 染 建 議 指 引, 供 美 容 業 界 及 經 營 者 參 考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回 應 19

黃 議 員 有 關 規 管 牙 醫 診 所 的 問 題 時 表 示, 估 計 約 有 5 500 個 提 供 私 營 醫 療 及 / 或 牙 科 服 務 的 處 所 會 被 納 入 擬 議 規 管 制 度 的 規 管 範 圍 規 劃 及 發 展 部 會 在 全 港 進 行 調 查, 評 估 有 機 會 受 擬 議 規 管 制 度 規 管 的 日 間 醫 療 機 構 的 種 類 和 服 務 範 圍 59. 在 下 午 5 時 16 分, 主 席 注 意 到 小 組 委 員 會 當 時 未 足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遂 指 示 秘 書 鳴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場 下 午 5 時 19 分 集 齊 法 定 人 數, 會 議 隨 即 恢 復 60. 主 席 把 此 項 目 付 諸 表 決 委 員 議 定 小 組 委 員 會 應 向 財 委 會 建 議 批 准 此 項 目 主 席 詢 問 有 沒 有 委 員 要 求 在 相 關 的 財 委 會 會 議 上 就 此 項 目 進 行 分 開 表 決 ; 沒 有 委 員 提 出 有 關 要 求 EC(2015-16)18 建 議 保 留 4 個 編 外 職 位, 即 海 事 處 1 個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1 個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和 1 個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以 及 律 致 司 法 律 草 擬 科 1 個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由 2016 年 6 月 1 日 起 或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 以 較 後 的 日 期 為 準 ), 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 止, 為 期 3 年, 以 繼 續 督 導 和 領 導 海 事 處 的 制 度 改 革, 以 及 進 行 修 訂 海 事 相 關 法 例 的 工 作 61. 主 席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保 留 4 個 編 外 職 位, 即 海 事 處 1 個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1 個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和 1 個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職 位, 以 及 律 致 司 法 律 草 擬 科 1 個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由 2016 年 6 月 1 日 起 或 財 委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 以 較 後 的 日 期 為 準 ), 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 止, 為 期 3 年, 以 繼 續 督 導 和 領 導 海 事 處 的 制 度 改 革, 以 及 進 行 修 訂 海 事 相 關 法 例 的 工 作 20

62. 主 席 表 示, 當 局 曾 於 2016 年 1 月 26 日 就 該 項 建 議 諮 詢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普 遍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建 議 供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部 分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於 保 留 該 4 個 編 外 職 位 3 年 的 做 法 表 示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在 涉 及 海 事 處 的 內 部 管 治 監 管 制 度 及 執 行, 以 及 人 手 及 培 訓 等 方 面 尚 有 若 干 尚 待 完 成 的 工 作, 當 局 有 需 要 提 出 延 續 該 等 職 位 的 建 議, 以 便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繼 續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現 任 海 事 處 副 處 長 及 6 名 助 理 處 長 負 責 監 督 和 推 行 海 事 處 的 各 項 日 常 工 作, 本 身 的 職 務 已 非 常 繁 重, 加 上 他 們 正 全 力 推 行 自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後 採 納 的 新 措 施, 以 期 提 升 本 地 載 客 船 隻 的 海 上 安 全, 故 此 當 局 認 為 在 海 事 處 進 行 內 部 調 配, 以 跟 進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的 工 作 的 方 案 並 不 可 行 至 於 律 政 司 法 律 草 擬 科 的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一 職, 由 於 海 事 相 關 的 國 際 公 約 非 常 複 雜 而 且 十 分 技 術 性, 以 致 立 法 工 作 需 時 較 預 期 長 保 留 該 4 個 編 外 職 位 及 擬 議 的 延 長 開 設 期 的 理 據 63. 黃 碧 雲 議 員 詢 問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所 進 行 的 海 事 處 制 度 改 革 的 工 作 進 展, 尤 其 是 有 否 制 訂 具 體 改 革 措 施, 以 及 有 否 考 慮 在 海 事 處 推 行 組 織 架 構 方 面 的 改 革 她 表 示, 加 強 海 事 安 全 處 理 海 事 處 及 航 運 業 人 手 不 足, 以 及 修 訂 海 事 相 關 法 例 的 工 作, 乃 屬 海 事 處 持 續 進 行 的 工 作, 她 質 疑 何 以 海 事 處 要 在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以 後 才 着 手 進 行 檢 討 梁 繼 昌 議 員 對 此 亦 表 關 注, 他 詢 問 預 計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未 來 3 年 可 以 交 付 甚 麼 工 作 成 果 64.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回 應 時 表 示,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已 經 擬 訂 一 套 優 化 海 事 處 運 作 模 式 和 工 作 程 序 的 建 議 方 案 不 過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必 須 從 根 本 處 理 若 干 事 宜, 例 如 海 事 處 的 內 部 管 治, 以 及 海 事 處 兩 個 專 業 職 系 ( 即 海 事 主 任 和 驗 船 主 任 ) 的 人 手 及 培 訓 問 題 有 關 工 作 需 要 透 過 更 仔 細 的 研 究 及 更 廣 泛 的 業 界 及 員 工 諮 詢, 才 能 制 訂 出 改 革 措 施 至 於 律 政 司 為 修 訂 海 事 相 關 法 例 而 成 立 的 法 律 小 組, 由 於 海 事 相 關 的 國 際 公 約 非 常 複 雜 而 且 十 分 技 術 性, 因 此, 立 法 工 作 需 時 較 原 先 預 期 長 此 外, 21

當 局 繼 續 發 現 需 要 對 法 例 作 出 若 干 修 訂, 以 符 合 各 項 國 際 公 約 種 種 新 的 規 定 當 局 預 計 可 於 未 來 3 年 辦 妥 尚 未 完 成 的 立 法 工 作 65. 海 事 處 處 長 補 充, 為 跟 進 調 查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建 議 而 於 2013 年 成 立 的 海 事 處 制 度 改 革 督 導 委 員 會, 已 經 擬 訂 全 套 改 善 建 議 不 過, 諸 如 海 事 主 任 和 驗 船 主 任 人 手 不 足 等 問 題,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進 行 研 究 才 能 夠 解 決 再 者, 某 些 工 作 ( 例 如 在 海 事 處 成 立 企 業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在 2013 年 擬 訂 增 設 該 等 編 外 職 位 的 建 議 時 尚 未 能 預 計 海 事 處 預 計 可 於 未 來 4 年 間 推 行 該 項 新 系 統 66. 至 於 人 手 短 缺 的 問 題, 海 事 處 處 長 表 示, 海 事 處 已 聘 請 海 外 顧 問, 以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某 些 港 口 當 局 的 經 驗 和 處 事 方 式 作 為 參 考, 就 海 事 處 的 改 革 工 作 提 出 建 議 處 方 已 制 訂 一 套 擬 議 措 施, 以 處 理 人 手 短 缺 的 問 題 由 於 擬 議 措 施 會 對 海 事 處 的 現 行 程 序 和 處 事 方 式 帶 來 影 響, 處 方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考 慮 和 評 估 各 個 方 案 的 影 響 和 可 持 續 性, 並 須 諮 詢 員 工 以 制 訂 實 施 細 節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及 海 事 處 處 長 補 充, 雖 然 政 府 不 時 檢 討 海 事 處 個 別 工 作 的 模 式 及 職 系 架 構, 但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進 行 的 檢 討 工 作, 是 海 事 處 首 個 大 型 和 全 面 的 組 織 架 構 檢 討 在 未 來 3 年 間,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會 繼 續 擬 訂 處 理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的 措 施, 以 及 推 行 需 要 修 訂 法 例 的 改 善 措 施, 例 如 立 法 管 制 海 上 醉 駕 和 藥 駕 當 局 需 要 時 間 改 變 海 事 處 現 時 的 辦 事 方 式 和 文 化 67. 盧 偉 國 議 員 對 此 項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他 詢 問 海 事 處 有 否 檢 討 首 長 級 及 非 首 長 級 的 人 員 編 制 情 況, 以 確 保 有 足 夠 人 手 支 援 處 方 推 行 各 項 改 善 措 施 68.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表 示,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會 繼 續 檢 討 海 事 處 的 運 作 模 式 工 作 程 序 和 管 治 架 構, 目 的 是 擬 訂 全 面 的 人 手 和 訓 練 策 略, 確 保 海 事 處 有 足 夠 及 具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手 供 應, 以 推 行 各 項 改 善 措 施 22

69. 就 梁 國 雄 議 員 詢 問 修 訂 海 事 相 關 的 法 例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律 政 司 副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 雙 語 草 擬 及 行 政 ) 回 應 時 表 示, 為 了 將 國 際 公 約 的 條 文 納 入 本 地 法 例 之 中, 法 律 小 組 必 須 詳 細 審 視 公 約 和 本 地 法 例, 避 免 重 複 遺 漏 或 出 現 法 律 漏 洞 此 外, 法 律 小 組 要 確 保 擬 議 修 訂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可 以 執 行, 並 要 擬 備 擬 議 修 訂 的 中 文 本 ( 因 為 大 部 分 國 際 公 約 均 只 有 英 文 本 ), 凡 此 種 種, 均 是 相 當 費 時 費 力 的 工 作 確 保 海 事 安 全 的 措 施 70. 姚 思 榮 議 員 詢 問,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有 否 與 航 運 業 定 期 會 晤, 以 聽 取 持 份 者 對 加 強 海 事 安 全 措 施 的 意 見, 以 及 處 理 對 方 所 提 出 的 關 注, 尤 其 在 確 保 各 項 擬 議 措 施 在 運 作 方 面 屬 於 可 行 他 並 詢 問, 假 使 各 項 尚 待 處 理 的 工 作 在 3 年 期 屆 滿 之 前 全 部 辦 妥, 當 局 對 該 等 編 外 職 位 有 何 安 排 71. 李 慧 琼 議 員 表 示, 某 些 本 地 船 主 向 她 表 示, 在 遵 從 經 加 強 的 乘 客 及 海 事 安 全 措 施 方 面 遇 到 困 難 她 詢 問 海 事 處 擬 訂 改 善 措 施 時 諮 詢 業 界 持 份 者 的 工 作 她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說 明 海 事 處 就 檢 討 各 項 關 乎 乘 客 及 海 事 安 全 事 宜 的 立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諮 詢 業 界 持 份 者 意 見 的 工 作 ( 包 括 諮 詢 架 構 諮 詢 範 圍 溝 通 方 式 討 論 事 項, 以 及 為 處 理 諮 詢 期 間 所 提 出 的 關 注 事 項 而 採 取 的 措 施 ) 何 俊 賢 議 員 對 此 亦 表 關 注, 他 建 議 海 事 處 聽 取 由 該 處 設 立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之 餘, 亦 須 安 排 訪 問 活 動, 以 及 舉 辦 地 區 會 議, 與 船 主 交 流 意 見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的 補 充 資 料 文 件 已 於 2016 年 4 月 25 日 隨 立 法 會 ESC81/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傳 閱 ] 72.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表 示, 為 了 加 強 海 事 安 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和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推 展 法 例 修 訂 工 作, 更 新 本 地 與 海 事 有 關 的 法 例, 以 實 施 各 項 國 際 公 約 的 最 新 規 定 有 關 的 立 法 工 作 主 要 涉 及 遠 洋 船 舶, 無 須 諮 詢 本 地 航 運 業 另 一 方 面, 海 事 處 亦 就 針 對 本 地 載 客 船 隻 提 升 安 全 措 施 ( 包 括 船 上 配 備 救 生 衣, 以 及 大 型 海 上 活 動 的 安 全 措 施 等 ) 23

的 事 宜 與 本 地 航 運 業 和 持 份 者 緊 密 聯 繫 為 處 理 本 地 航 運 業 對 於 實 施 加 強 安 全 措 施 造 成 營 運 開 支 增 加 的 關 注, 政 府 已 為 業 界 提 供 資 助, 例 如 資 助 相 關 本 地 船 隻 安 裝 雷 達 裝 置 和 自 動 識 別 系 統 海 事 處 已 對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的 工 作 進 度 作 出 檢 討, 認 為 有 需 要 保 留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再 多 3 年, 以 繼 續 進 行 提 升 海 事 安 全 及 清 理 積 壓 的 法 例 修 訂 的 工 作 海 事 處 會 留 意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的 工 作 進 度, 並 會 按 情 況 所 需 檢 討 人 手 支 援 73. 海 事 處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補 充, 自 從 發 生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以 後, 海 事 處 一 直 就 安 全 相 關 的 事 宜 與 船 主 維 持 緊 密 聯 繫 此 外, 本 地 船 隻 諮 詢 委 員 會 亦 已 成 立 多 個 小 組, 就 具 體 的 事 宜 ( 例 如 不 同 級 別 的 本 地 船 隻 的 安 全 相 關 事 宜 ) 諮 詢 相 關 的 業 界 持 份 者 為 了 減 輕 業 界 的 財 政 負 擔, 政 府 已 為 有 關 的 船 主 提 供 資 助, 用 以 為 本 地 載 客 船 隻 安 裝 雷 達 裝 置 和 自 動 識 別 系 統 此 外, 應 業 界 提 出 的 要 求, 海 事 處 正 在 探 討 研 製 新 款 的 成 人 兒 童 兩 用 救 生 衣 的 可 行 性, 以 協 助 業 界 遵 守 須 在 船 上 配 備 兒 童 救 生 設 備 的 新 規 定 海 事 處 處 長 回 應 何 俊 賢 議 員 時 表 示, 海 事 處 與 船 主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主 要 是 就 海 事 安 全 事 宜 進 行 討 論 和 交 流 意 見 海 事 處 可 為 船 主 安 排 其 他 會 議, 討 論 其 他 事 宜 ( 例 如 發 牌 事 宜 ) 74. 陳 家 洛 議 員 質 疑, 發 生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後, 為 何 海 事 處 需 要 超 過 4 年 時 間 研 製 在 船 上 配 備 的 成 人 兒 童 兩 用 救 生 衣 他 不 滿 海 事 處 推 行 有 關 工 作 效 率 欠 佳, 並 詢 問 處 方 遇 到 甚 麼 困 難 梁 國 雄 議 員 強 調, 有 必 要 適 當 地 平 衡 本 地 航 運 業 的 運 作 需 要 和 確 保 乘 客 和 海 事 安 全 他 對 於 各 項 加 強 安 全 措 施 推 行 工 作 進 展 緩 慢 亦 表 關 注 75.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表 示, 海 事 處 已 就 在 船 上 配 備 兒 童 救 生 衣 一 事 與 業 界 持 份 者 進 行 討 論 業 界 表 示, 由 於 船 上 兒 童 乘 客 人 數 在 不 同 時 間 可 能 有 相 當 之 大 的 差 異, 他 們 對 須 於 船 上 配 備 的 兒 童 救 生 衣 的 數 目 表 示 關 注 為 了 處 理 業 界 的 關 注, 政 府 委 託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下 稱 " 理 大 ") 研 製 成 人 兒 童 兩 用 救 生 衣 海 事 處 處 長 補 充, 理 大 已 製 成 該 款 船 上 使 用 救 生 衣 的 原 型, 並 正 進 行 測 試, 確 保 24

符 合 相 關 國 際 安 全 標 準 測 試 工 作 涉 及 複 雜 的 技 術 事 宜, 故 此 有 關 工 作 尚 在 進 行 當 中 政 府 密 切 監 察 進 展 情 況, 一 俟 有 測 試 結 果, 當 即 作 出 公 布 76. 何 俊 賢 議 員 表 示, 為 研 製 船 上 配 備 的 成 人 兒 童 兩 用 救 生 衣, 政 府 當 局 與 本 地 航 運 業 密 切 聯 繫, 以 處 理 業 界 的 需 要 和 關 注 預 料 新 的 救 生 衣 可 進 一 步 提 升 本 地 航 運 業 的 運 作 效 率 77. 梁 國 雄 議 員 關 注 海 事 處 將 如 何 確 保 有 效 推 行 各 項 加 強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建 議, 以 防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所 揭 示 的 問 題 再 次 發 生 他 亦 詢 問 海 事 處 會 否 考 慮 擬 備 操 守 準 則, 規 定 船 主 提 供 顯 示 船 上 各 種 安 全 設 施 的 錄 像, 以 便 海 事 處 查 核 及 檢 查 船 隻, 確 保 船 主 遵 守 各 項 安 全 規 定 78.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表 示,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在 落 實 各 項 海 事 安 全 措 施 方 面 已 經 有 長 足 進 展 大 部 分 該 等 措 施 可 藉 行 政 安 排 ( 例 如 是 對 相 關 的 操 守 準 則 及 檢 查 規 則 作 出 修 訂 ) 予 以 推 行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將 會 繼 續 就 關 乎 海 事 處 內 部 管 治 的 事 宜 制 訂 各 種 改 善 措 施, 以 及 推 行 需 要 修 訂 法 例 的 其 他 措 施, 例 如 須 在 船 上 配 備 兒 童 及 嬰 兒 救 生 衣, 以 及 大 型 海 上 活 動 的 各 項 安 全 措 施 海 事 處 會 擬 備 適 當 的 調 查 和 檢 查 機 制, 確 保 有 關 的 法 例 規 定 得 到 遵 循 79. 海 事 處 處 長 補 充, 當 局 已 就 海 事 處 的 運 作 模 式 和 工 作 程 序 進 行 組 織 架 構 檢 討, 並 已 推 行 多 項 改 善 措 施, 例 如 將 本 地 船 隻 的 圖 則 審 批 和 檢 驗 制 度 的 工 作 流 程 自 動 化 ; 此 外 又 擬 訂 了 詳 細 指 引 和 檢 查 清 單, 以 便 驗 船 主 任 進 行 檢 查 和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有 關 方 面 會 考 慮 前 線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不 時 覆 檢 該 等 指 引 和 檢 查 清 單 的 內 容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回 應 主 席 查 詢 時 表 示, 大 型 海 上 活 動 包 括 維 港 煙 花 匯 演, 而 政 府 計 劃 在 下 個 立 法 年 度 修 訂 法 例, 規 定 本 地 船 隻 在 大 型 海 上 活 動 期 間 必 須 採 取 各 項 全 措 施 80. 主 席 察 悉, 國 際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約 ( 下 稱 " 公 約 ") 規 定,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必 須 完 成 強 25

制 性 的 集 裝 箱 總 重 量 驗 證 她 詢 問 在 落 實 這 些 新 規 定 方 面, 海 事 處 有 何 行 動 81.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表 示, 在 落 實 公 約 有 關 集 裝 箱 的 最 新 規 定 方 面, 海 事 處 一 直 就 有 關 的 適 當 程 序 和 工 作 流 程 與 業 界 ( 包 括 港 口 行 動 事 務 委 員 會 ) 緊 密 合 作 海 事 處 將 於 2016 年 4 月 向 業 界 從 業 員 進 一 步 講 解 有 關 的 詳 細 工 作 流 程, 以 及 於 2016 年 5 月 安 排 模 擬 運 作 當 局 將 於 2016 年 4 月 就 修 訂 法 例 的 相 關 工 作 諮 詢 立 法 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回 應 主 席 進 一 步 提 問 時 表 示,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仍 須 跟 進 多 項 修 訂 法 例 的 工 作, 該 等 工 作 的 焦 點 在 於 海 員 訓 練 導 航 安 全, 以 及 海 員 福 利 等 給 予 本 地 航 運 業 的 援 助 82. 李 慧 琼 議 員 及 何 俊 賢 議 員 詢 問, 海 事 處 會 否 考 慮 簡 化 相 關 程 序, 以 協 助 老 漁 民 為 合 格 證 書 續 期, 以 及 會 否 探 討 可 否 在 海 事 分 處 為 合 格 證 書 辦 理 續 期 何 議 員 指 出, 年 介 65 至 70 歲 的 合 格 證 書 持 有 人 要 為 合 格 證 書 申 請 續 期, 必 須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視 力 測 試 (71 歲 或 以 上 的 合 格 證 書 持 有 人 須 每 年 進 行 視 力 測 試 ), 並 必 須 親 身 前 往 位 於 中 環 的 海 事 處 海 員 發 證 組 呈 交 檢 驗 結 果 他 促 請 海 事 處 考 慮 簡 化 現 行 安 排, 協 助 合 格 證 書 持 有 人 在 海 事 分 處 為 合 格 證 書 辦 理 續 期 為 處 理 航 運 業 及 漁 業 人 手 嚴 重 短 缺 的 問 題, 何 議 員 又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放 寬 合 格 證 書 持 有 人 操 作 本 地 船 隻 的 規 定 他 又 表 示, 海 事 處 聘 用 的 特 許 驗 船 師 的 工 作 態 度 有 可 以 改 善 之 處 83. 海 事 處 處 長 表 示, 海 事 處 會 檢 視 合 格 證 書 的 續 期 手 續, 查 找 可 以 簡 化 的 地 方 她 補 充,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正 在 覆 檢 海 事 處 的 運 作 模 式, 並 會 擬 訂 長 期 策 略, 例 如 覆 檢 認 證 要 求, 以 及 研 究 措 施, 以 提 高 相 關 合 格 證 書 考 試 的 合 格 率, 以 應 付 航 運 業 及 海 事 主 任 和 驗 船 主 任 職 系 人 手 短 缺 的 問 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 運 輸 )5 補 充, 她 會 另 行 跟 進 李 慧 琼 議 員 所 提 及 有 關 合 格 證 書 續 期 的 問 題 84. 何 俊 賢 議 員 亦 建 議 海 事 處 覆 檢 特 許 驗 船 師 檢 驗 和 檢 查 船 隻 的 現 有 機 制 他 表 示, 市 場 上 特 許 26

驗 船 師 的 數 目 偏 低, 而 他 們 則 收 取 高 昂 的 服 務 費 用 85. 海 事 處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表 示, 在 現 時 的 本 地 船 隻 規 管 制 度 下, 特 許 驗 船 師 可 為 某 些 低 風 險 的 船 隻 進 行 檢 驗 和 檢 查, 而 檢 驗 和 檢 查 高 風 險 船 隻 的 工 作 則 由 海 事 處 負 責 海 事 處 正 在 檢 討 檢 驗 船 隻 的 制 度 ( 包 括 特 許 驗 船 師 的 資 格 要 求 ), 並 會 擬 訂 改 善 有 關 制 度 的 方 案, 以 諮 詢 業 界 持 份 者 86. 海 事 處 處 長 回 應 梁 國 雄 議 員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海 運 及 空 運 人 才 培 訓 基 金 於 2014 年 設 立, 以 促 進 為 海 運 及 空 運 業 發 展 本 地 人 才 該 基 金 旨 在 資 助 年 輕 人 或 在 職 從 業 員 接 受 相 關 的 技 術 培 訓 修 讀 專 業 課 程, 為 本 地 航 運 業 吸 納 新 血, 以 及 維 持 穩 定 的 勞 動 力 87. 主 席 於 下 午 6 時 25 分 下 令 會 議 延 長 15 分 鐘 委 員 沒 有 提 出 異 議 88. 於 下 午 6 時 38 分, 主 席 注 意 到 小 組 委 員 會 當 時 未 達 法 定 人 數 ; 主 席 指 示 秘 書 按 動 傳 召 鐘, 傳 召 委 員 到 場 會 議 於 下 午 6 時 40 分 達 到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並 恢 復 舉 行 89. 主 席 將 此 項 目 付 諸 表 決 委 員 同 意 小 組 委 員 會 應 建 議 把 此 項 目 提 交 財 委 會 審 批 梁 國 雄 議 員 要 求 在 相 關 的 財 委 會 會 議 席 上 分 開 表 決 此 項 目 90. 議 事 完 畢, 會 議 於 下 午 6 時 41 分 結 束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1 2016 年 5 月 12 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