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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01 号 重 庆 市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办 法 已 经 1 月 29 日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1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市 长 黄 奇 帆 2 月 18 日 重 庆 市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保 护,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重 庆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办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保 护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钓 鱼 城 遗 址, 是 指 位 于 重 庆 市 合 川 区 东 城 半 岛 的 钓 鱼 城 古 战 场 遗 址 及 其 他 历 代 文 物 古 迹 遗 存 第 三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保 护 工 作 贯 彻 保 护 为 主 抢 救 第 一 合 理 利 用 加 强 管 理 的 方 针, 确 保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第 四 条 市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工 作, 负 责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工 作 的 指 导 协 调 合 川 区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保 护 工 作, 将 保 护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加 强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和 专 业 队 伍 建 设 ; 合 川 区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市 和 合 川 区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公 安 国 土 规 划 宗 教 旅 游 园 林 等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保 护 工 作 第 五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日 常 保 护 工 作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配 备 文 物 保 护 科 学 研 究 修 缮 保 养 展 示 利 用 等 方 面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六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事 业 性 收 入 应 当 专 门 用 于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保 护,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挪 用 鼓 励 通 过 社 会 捐 赠 国 际 合 作 等 渠 道 筹 集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经 费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事 业 性 收 入 和 其 他 渠 道 筹 集 的 保 护 经 费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七 条 对 在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精 神 鼓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第 八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规 划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合 川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市 文 物 发 展 改 革 国 土 房 管 1

规 划 等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经 国 务 院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审 定 后,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并 组 织 实 施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规 划 的 重 点 内 容 和 保 护 要 求 应 当 纳 入 市 和 合 川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第 九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必 要 的 保 护 范 围, 作 出 标 志 说 明, 并 设 立 界 限 标 志 在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范 围 内, 不 得 进 行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或 者 爆 破 钻 探 挖 掘 等 作 业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进 行 的, 必 须 保 证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安 全, 并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在 批 准 前 应 当 征 得 国 务 院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第 十 条 在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范 围 内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刻 划 涂 污 损 坏 攀 爬 文 物 ; ( 二 ) 擅 自 修 复 复 制 文 物 或 者 拓 印 题 刻 碑 刻 ; ( 三 ) 擅 自 移 动 拆 除 损 毁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设 施 标 志 说 明 保 护 范 围 界 限 标 志 ; ( 四 ) 在 禁 止 闪 光 标 志 区 域 内 闪 光 拍 摄 ; ( 五 ) 砍 伐 擅 自 迁 移 古 树 名 木 ; ( 六 ) 生 产 销 售 储 存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 ( 七 ) 焚 烧 秸 秆 树 叶 荒 草 垃 圾 ; ( 八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需 要, 市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市 规 划 部 门 划 定 钓 鱼 城 遗 址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钓 鱼 城 遗 址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在 高 度 体 量 色 调 风 格 等 方 面 应 当 符 合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规 划 的 要 求, 并 与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历 史 风 貌 相 协 调 ;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后, 报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第 十 二 条 合 川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范 围 和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内 不 符 合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规 划 危 害 钓 鱼 城 遗 址 文 物 安 全 破 坏 钓 鱼 城 遗 址 历 史 风 貌 的 建 ( 构 ) 筑 物 等, 限 期 治 理 整 改 或 者 拆 迁 第 十 三 条 市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市 规 划 部 门 划 定 钓 鱼 城 遗 址 地 下 文 物 保 护 控 制 地 带,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公 布 钓 鱼 城 遗 址 地 下 文 物 保 护 控 制 地 带 内 的 地 块, 在 划 拨 或 者 出 让 前, 合 川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考 古 调 查 勘 探 第 十 四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与 钓 鱼 城 遗 址 有 关 的 文 物 征 集 收 藏 工 作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藏 品 账 目 及 档 案, 并 报 市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科 学 设 立 监 测 项 目, 完 善 监 测 手 段, 建 立 监 测 日 志, 对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文 物 本 体 稳 定 性 病 害 滋 生 剥 蚀 程 度 危 岩 滑 坡 等 进 行 监 测 对 监 测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隐 患,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并 及 时 向 合 川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市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第 十 六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对 遗 址 实 施 日 常 保 养, 应 当 编 制 年 度 保 养 计 划 ; 对 遗 址 实 施 修 缮, 应 当 编 制 修 缮 方 案 钓 鱼 城 遗 址 修 缮 方 案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并 由 取 得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相 应 等 级 资 质 证 书 的 单 位 承 担 修 缮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古 树 名 木 养 护 管 理 方 案, 加 强 保 护 范 围 内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第 十 八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保 护 要 求, 科 学 核 定 游 客 承 载 量, 有 计 划 地 安 排 接 纳 游 客 第 十 九 条 在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电 影 电 视 等 拍 摄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报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并 在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2

第 二 十 条 在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遵 守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经 营 管 理 的 规 定, 保 证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安 全 第 二 十 一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同 有 关 科 研 单 位 和 相 关 组 织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提 高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的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充 分 挖 掘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历 史 文 化 价 值 第 二 十 二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丰 富 遗 址 展 示 形 式, 提 高 文 物 藏 品 展 陈 水 平, 充 分 展 示 钓 鱼 城 遗 址 作 为 中 国 古 代 军 事 要 塞 和 战 区 筑 城 防 御 体 系 突 出 代 表 的 历 史 文 化 价 值 第 二 十 三 条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运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生 动 活 泼 的 社 会 教 育 文 化 交 流 文 化 旅 游 等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第 二 十 四 条 合 川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钓 鱼 城 国 家 考 古 遗 址 公 园 建 设 和 公 园 内 遗 址 环 境 生 态 景 观 等 资 源 的 保 护 和 利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禁 止 转 让 抵 押 钓 鱼 城 遗 址 ; 禁 止 将 钓 鱼 城 遗 址 作 为 企 业 资 产 经 营 或 者 交 由 企 业 经 营 ; 禁 止 开 发 危 害 钓 鱼 城 遗 址 安 全 的 旅 游 文 化 等 项 目 第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 一 ) 攀 爬 文 物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5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 二 ) 擅 自 修 复 复 制 钓 鱼 城 遗 址 的 单 体 文 物 或 者 拓 印 题 刻 碑 刻 的, 给 予 警 告, 非 经 营 性 行 为 并 处 5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经 营 性 行 为 并 处 10000 元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三 ) 擅 自 移 动 拆 除 损 毁 保 护 范 围 界 限 标 志 或 者 文 物 保 护 设 施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2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 四 ) 在 禁 止 闪 光 标 志 区 域 内 闪 光 拍 摄 的,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00 元 以 上 500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将 钓 鱼 城 遗 址 交 由 企 业 经 营 或 者 开 发 危 害 钓 鱼 城 遗 址 安 全 的 旅 游 文 化 等 项 目 的, 由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1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由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的 行 政 处 罚,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法 定 条 件 的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重 庆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处 罚 规 定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造 成 钓 鱼 城 遗 址 相 关 财 产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3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02 号 重 庆 市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与 保 护 办 法 已 经 1 月 29 日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1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市 长 黄 奇 帆 2 月 23 日 重 庆 市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与 保 护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保 护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保 障 电 信 网 络 安 全 畅 通,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重 庆 市 电 信 条 例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电 信 设 施 的 建 设 与 保 护,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电 信 设 施, 是 指 为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电 信 服 务 并 实 现 电 信 功 能 的 交 换 设 备 传 输 设 备 和 配 套 设 备, 包 括 电 信 机 房 基 站 小 型 天 线 光 ( 电 ) 缆 管 道 杆 ( 塔 ) 分 线 箱 ( 盒 ) 交 接 箱 ( 间 ) 节 点 设 备 室 内 分 布 系 统 发 电 油 机 蓄 电 池 和 配 套 的 外 市 电 引 入 线 路 设 备 等 第 三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加 强 对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与 保 护 工 作 的 领 导, 建 立 由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市 经 济 信 息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的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统 筹 协 调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与 保 护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与 保 护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支 持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与 保 护 工 作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协 助 做 好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与 保 护 相 关 工 作 第 四 条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市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与 保 护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信 息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运 输 公 安 国 土 房 管 环 保 规 划 市 政 文 化 林 业 园 林 等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依 法 做 好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与 保 护 相 关 工 作 第 五 条 电 信 设 施 属 于 战 略 性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阻 碍 和 破 坏 依 法 进 行 的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不 得 危 害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第 六 条 市 电 信 经 济 信 息 环 保 等 有 关 部 门 和 新 闻 媒 体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加 强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电 磁 环 境 水 平 等 相 关 知 识 的 宣 传 普 及, 增 强 全 社 会 电 信 设 施 保 护 意 识 4

第 二 章 规 划 建 设 第 七 条 市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纳 入 本 行 政 区 域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编 制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专 业 规 划,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编 制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专 业 规 划 应 当 统 筹 协 调 集 约 建 设, 避 免 重 复 和 浪 费, 并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第 八 条 新 建 改 建 或 者 扩 建 电 信 设 施,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实 行 统 一 建 设 或 者 联 合 建 设 已 经 建 成 的 电 信 设 施, 具 备 共 享 条 件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以 出 租 出 售 或 者 资 源 互 换 等 方 式 与 其 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第 九 条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通 信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减 排 等 要 求 ; 其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完 善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适 应 经 济 建 设 和 群 众 生 活 的 需 要, 不 断 提 高 电 信 设 施 的 承 载 能 力, 加 大 农 村 地 区 边 远 地 区 和 民 族 地 区 的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力 度, 完 善 电 信 普 遍 服 务 第 十 条 电 信 设 施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与 当 地 城 乡 建 设 风 貌 相 协 调, 不 得 影 响 市 容 市 貌 在 自 然 保 护 风 景 名 胜 和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等 区 域 建 设 电 信 设 施, 应 当 采 取 美 化 或 者 隐 蔽 措 施 第 十 一 条 城 市 建 设 和 村 镇 集 镇 建 设 应 当 配 套 建 设 电 信 设 施 建 筑 物 内 的 电 信 管 线 机 房 配 线 设 施 电 力 接 入 等 电 信 设 施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电 信 管 线 桥 架 等 线 缆 通 道,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的 设 计 文 件, 并 随 建 设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施 工 与 验 收 所 需 经 费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部 门 规 划 建 设 公 路 铁 路 桥 梁 隧 道 城 市 道 路 城 市 轨 道 等, 应 当 事 先 告 知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协 商 同 步 设 计 并 预 留 通 信 管 线 走 廊 及 配 套 设 施 位 置 等 第 十 二 条 下 列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同 步 设 计 和 配 套 建 设 电 信 设 施 : ( 一 ) 机 场 车 站 港 口 码 头 ; ( 二 ) 开 发 区 园 区 ; ( 三 ) 商 住 楼 办 公 楼 住 宅 小 区 ; ( 四 ) 学 校 医 院 文 化 科 技 体 育 场 馆 等 ; ( 五 )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 ( 六 ) 国 家 和 本 市 规 定 的 其 他 建 设 项 目 第 十 三 条 从 事 施 工 生 产 种 植 植 物 等 活 动, 不 得 危 害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 可 能 危 害 安 全 时, 应 当 事 先 通 知 有 关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并 由 从 事 该 活 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负 责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活 动 可 能 妨 碍 其 他 建 设 活 动 的, 应 当 事 先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并 负 责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活 动 与 其 他 建 设 活 动 相 互 影 响 造 成 损 害 的, 责 任 方 应 当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予 以 修 复, 并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第 十 四 条 水 电 气 等 管 线 与 电 信 管 线 需 要 交 越 平 行 建 设 时, 应 当 保 持 规 定 的 间 隔 距 离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保 持 规 定 间 隔 距 离 的,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与 先 建 设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并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管 线 安 全 涉 及 需 要 修 改 城 乡 规 划, 或 者 变 更 经 批 准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的,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涉 及 城 市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的, 应 当 符 合 城 市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规 范 第 十 五 条 民 用 建 筑 的 开 发 者 所 有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应 当 为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提 供 平 等 的 接 入 和 使 用 条 件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与 民 用 建 筑 的 开 发 者 所 有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之 间 不 得 签 订 排 他 性 协 议, 限 制 用 户 自 主 选 择 其 他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依 法 提 供 的 电 信 服 务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5

具 备 接 入 条 件 的 民 用 建 筑,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限 为 其 提 供 接 入 和 使 用 服 务 第 十 六 条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可 以 在 民 用 建 筑 物 上 附 挂 电 信 线 路 或 者 设 置 小 型 天 线 基 站 等 电 信 设 施, 但 是 应 当 事 先 通 知 建 筑 物 的 开 发 者 所 有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 民 用 建 筑 物 的 开 发 者 所 有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应 当 开 放, 并 提 供 便 利 前 款 民 用 建 筑 物 属 于 公 共 机 构 所 属 建 筑 物 或 者 政 府 投 资 为 主 的 公 共 设 施 的, 应 当 无 偿 开 放 ; 属 于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或 者 公 共 设 施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向 权 利 人 支 付 使 用 费 第 十 七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依 法 在 建 筑 物 上 附 挂 电 信 线 路 或 者 设 置 小 型 天 线 基 站 等 电 信 设 施 时, 应 当 满 足 建 筑 物 荷 载 等 条 件, 保 证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和 正 常 使 用 ; 未 能 满 足 建 筑 物 荷 载 等 条 件 的,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或 者 依 法 拆 除 第 十 八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新 建 变 更 基 站,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无 线 电 台 ( 站 ) 设 台 审 批 手 续 基 站 所 使 用 无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应 当 按 照 核 定 的 项 目 进 行 工 作, 并 符 合 电 磁 兼 容 要 求 基 站 的 电 磁 环 境 水 平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电 磁 环 境 控 制 限 值 的 规 定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定 期 委 托 具 备 资 质 的 机 构 对 基 站 的 电 磁 环 境 进 行 检 测, 并 公 布 检 测 结 果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对 基 站 的 电 磁 环 境 水 平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在 住 宅 小 区 学 校 医 院 等 人 口 密 集 区 域 设 置 基 站,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制 作 告 示 牌 公 布 发 射 功 率 电 磁 环 境 水 平 等 内 容 第 三 章 保 护 措 施 第 十 九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制 定 电 信 设 施 保 护 和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加 强 对 电 信 设 施 的 保 护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电 信 设 施 保 护 职 责 : ( 一 ) 定 期 检 修 和 维 护 ; ( 二 ) 进 行 巡 回 检 查 ; ( 三 )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标 明 所 有 者 管 理 者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 ( 四 )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围 墙 栅 栏 等 保 护 设 施 ; ( 五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分 级 保 护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 六 ) 与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建 立 联 防 工 作 机 制 ; ( 七 ) 开 展 科 普 知 识 和 保 护 常 识 宣 传 第 二 十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对 电 信 设 施 进 行 正 常 维 护 和 管 理 活 动 时, 电 信 设 施 所 在 场 所 的 所 有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应 当 给 予 配 合 提 供 便 利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阻 挠 干 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依 法 进 入 设 置 电 信 设 施 的 场 所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正 常 维 护 和 管 理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所 在 场 所 正 常 生 产 生 活 秩 序 第 二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保 护 范 围 内, 实 施 下 列 可 能 危 害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行 为 的, 应 当 事 先 告 知 电 信 设 施 产 权 人,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 一 ) 建 造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 二 ) 新 建 改 建 或 者 扩 建 车 站 机 场 港 口 公 路 铁 路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隧 道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水 利 工 程 等 ; ( 三 ) 铺 设 电 力 设 施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电 信 设 施 燃 气 管 道 自 来 水 管 道 下 水 管 道 等, 进 行 水 下 作 业 ; ( 四 ) 进 行 爆 破 采 矿 活 动 ; ( 五 ) 建 设 生 产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和 排 放 腐 蚀 性 物 质 的 工 厂 ; ( 六 ) 可 能 危 害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的 其 他 行 为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保 护 范 围 以 外 实 施 前 款 行 为, 可 能 危 害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的,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6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实 施 下 列 危 害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的 行 为 : ( 一 )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保 护 范 围 内 烧 荒 烧 窑 焚 烧 物 品, 打 桩 顶 管 施 工, 堆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倾 倒 含 酸 碱 盐 等 腐 蚀 性 的 废 液 废 渣 等 ; ( 二 )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保 护 范 围 内 挖 沙 取 土 挖 沟 掘 井 种 植 植 物, 设 置 化 粪 池 牲 畜 圈 沼 气 池 ; ( 三 ) 采 用 截 断 电 信 线 路 及 电 信 设 备 供 电 线 路 损 毁 电 信 设 备 等 手 段 故 意 破 坏 电 信 设 施 ; ( 四 ) 在 设 有 水 底 光 缆 标 志 的 禁 区 内 抛 锚 拖 网 挖 沙 爆 破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危 及 电 信 线 路 安 全 的 作 业 ; ( 五 ) 在 电 信 设 施 上 附 挂 物 体 攀 附 农 作 物 拴 系 牲 畜 攀 爬 杆 ( 塔 ); ( 六 ) 挪 动 损 坏 改 动 或 者 阻 止 依 法 设 置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和 保 护 设 施 ; ( 七 ) 向 电 信 设 施 射 击 抛 掷 物 体 ; ( 八 ) 其 他 危 害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三 条 种 植 的 植 物 应 当 与 电 信 设 施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不 能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告 知 所 有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进 行 修 剪 移 栽 或 者 砍 伐 后 建 电 信 设 施 与 已 有 植 物 不 能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的,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与 所 有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协 商 处 理 对 不 能 与 电 信 设 施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的 植 物 进 行 修 剪 移 栽 或 者 砍 伐 的,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动 迁 移 他 人 的 电 信 设 施 ;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改 动 迁 移 的, 应 当 征 得 电 信 设 施 产 权 人 和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同 意, 由 提 出 改 动 迁 移 要 求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承 担 改 动 迁 移 所 需 费 用, 并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改 动 迁 移 电 信 设 施 不 得 影 响 正 常 通 信 畅 通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制 定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预 案, 指 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体 系, 完 善 预 警 机 制, 确 保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市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预 案 纳 入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第 二 十 六 条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制 定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预 案, 建 立 应 急 队 伍, 储 备 应 急 物 资, 并 定 期 进 行 应 急 演 练 执 行 重 要 通 信 保 障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和 电 信 设 施 抢 修 的 车 辆 应 当 依 法 登 记 为 工 程 救 险 车 工 程 救 险 车 执 行 紧 急 任 务 时,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不 受 行 驶 路 线 行 驶 方 向 行 驶 速 度 和 停 放 区 域 信 号 灯 的 限 制 第 二 十 七 条 供 电 企 业 应 当 优 先 保 障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连 续 可 靠 供 电 ;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供 电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提 前 通 知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并 及 时 恢 复 供 电, 保 障 通 信 网 络 安 全 畅 通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配 备 应 急 发 电 设 备, 确 保 应 急 条 件 下 通 信 枢 纽 及 重 要 局 所 等 关 键 通 信 节 点 的 电 力 能 源 供 应 第 二 十 八 条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收 购 来 源 不 明 的 电 信 设 施 从 事 废 旧 物 资 收 购 经 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废 旧 金 属 收 购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的 有 关 规 定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民 用 建 筑 的 开 发 者 所 有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5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未 为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提 供 平 等 的 接 入 或 者 使 用 条 件 的 ; ( 二 ) 拒 绝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进 入 电 信 设 施 设 置 场 所 对 电 信 设 施 进 行 正 常 维 护 和 管 理 活 动 的 第 三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1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限 为 民 用 建 筑 的 开 发 者 所 有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提 供 接 入 和 使 用 7

服 务 ; ( 二 ) 未 定 期 委 托 具 备 资 质 的 机 构 对 基 站 的 电 磁 环 境 进 行 检 测, 并 公 布 检 测 结 果 的 ; ( 三 ) 未 在 设 置 基 站 的 人 口 密 集 区 域 制 作 电 信 设 施 的 发 射 功 率 电 磁 环 境 水 平 等 内 容 的 告 示 牌 的 ; ( 四 ) 对 电 信 设 施 进 行 正 常 维 护 和 管 理 活 动 时, 严 重 影 响 所 在 场 所 正 常 生 产 生 活 秩 序 的 ; ( 五 ) 未 制 定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预 案 建 立 应 急 队 伍 储 备 应 急 物 资, 或 者 未 定 期 进 行 应 急 演 练 的 ; ( 六 ) 未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应 急 发 电 设 备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实 施 可 能 危 害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行 为, 没 有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由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经 营 性 行 为 处 1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非 经 营 性 行 为 处 2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实 施 危 害 电 信 设 施 安 全 行 为 的, 由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经 营 性 行 为 处 1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非 经 营 性 行 为 处 2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和 保 护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由 上 级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三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处 罚 规 定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造 成 人 身 财 产 损 害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专 用 电 信 网 电 信 设 施 的 建 设 与 保 护,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上 接 第 14 页 )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落 实 牵 头 单 位,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工 作 机 制, 明 确 工 作 要 求 和 工 作 步 骤, 协 调 解 决 工 作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确 保 此 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各 清 理 单 位 要 抽 调 精 兵 强 将 组 建 工 作 班 子, 细 化 工 作 方 案, 明 确 责 任 分 工, 确 保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 三 ) 加 强 督 查 建 立 健 全 督 查 督 办 制 度, 每 月 梳 理 简 化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流 程 方 便 基 层 群 众 办 事 创 业 工 作 推 进 情 况, 及 时 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以 通 报 的 形 式 发 送 至 各 清 理 单 位, 限 期 督 促 整 改 相 关 问 题, 确 保 责 任 落 实 到 位 ( 四 ) 积 极 引 导 充 分 利 用 电 视 网 络 报 刊 杂 志 等 媒 体, 大 力 宣 传 简 化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流 程 方 便 基 层 群 众 办 事 创 业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主 要 做 法 和 先 进 经 验, 扩 大 社 会 影 响 力, 努 力 营 造 促 进 便 民 利 民 创 业 创 新 的 浓 厚 氛 围 附 件 :1. 重 庆 市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表 ( 略 ) 2. 重 庆 市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 略 ) 8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渝 府 发 2016 4 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度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和 政 府 规 章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市 政 府 同 意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度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和 政 府 规 章 计 划,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1 月 29 日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度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和 政 府 规 章 计 划 根 据 国 务 院 的 总 体 要 求 和 市 委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安 排 部 署, 制 定 本 计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和 市 委 四 届 五 次 六 次 七 次 八 次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实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紧 紧 围 绕 科 学 发 展 富 民 兴 渝 总 任 务 实 施 五 大 功 能 区 域 发 展 战 略 和 十 三 五 规 划, 突 出 统 筹 推 进 创 新 发 展 协 调 发 展 绿 色 发 展 开 放 发 展 共 享 发 展 等 立 法 重 点, 按 照 急 需 先 立 质 量 第 一 成 熟 优 先 立 改 废 相 结 合 原 则,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严 格 立 法 程 序, 改 进 立 法 方 法,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切 实 做 到 依 法 科 学 民 主 立 法, 充 分 发 挥 立 法 对 全 市 改 革 发 展 的 引 领 规 范 和 保 障 作 用 二 项 目 安 排 列 入 本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的 项 目 共 64 件, 包 括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36 件 政 府 规 章 28 件 在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中, 审 议 项 目 6 件 预 备 项 目 13 件 调 研 项 目 17 件 ; 在 政 府 规 章 中, 审 议 项 目 9 件 预 备 项 目 8 件 调 研 项 目 11 件 在 15 件 审 议 项 目 中, 新 立 7 件 修 订 8 件 ; 在 21 件 预 备 项 目 中, 新 立 11 件 修 订 10 件 9

三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度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和 政 府 规 章 计 划 的 统 筹 协 调 工 作 指 导 审 查 把 关 督 促 推 进, 确 保 按 期 完 成 立 法 工 作 任 务 各 责 任 单 位 要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和 市 委 四 届 五 次 六 次 七 次 八 次 全 会 精 神, 切 实 加 强 对 立 法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审 议 项 目 必 须 在 完 成, 不 能 完 成 的 由 责 任 单 位 向 市 政 府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并 说 明 理 由 要 积 极 推 进 预 备 项 目, 条 件 成 熟 并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规 定 的, 可 在 提 请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要 加 强 调 研 项 目 调 查 研 究, 建 立 完 善 制 度, 强 化 工 作 措 施, 有 力 推 进 立 法 进 度 ( 二 ) 强 化 协 调 配 合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和 责 任 单 位 在 立 法 工 作 中 要 相 互 协 调 配 合, 共 同 推 进 立 法 工 作 对 由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关 机 构 牵 头 起 草 直 接 提 出 立 法 议 案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要 大 力 支 持, 积 极 参 与, 做 好 有 关 调 研 论 证 等 工 作 ; 对 由 市 政 府 提 出 议 案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要 高 度 负 责, 保 证 质 量, 并 加 强 与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关 机 构 的 工 作 联 系 和 情 况 沟 通, 坚 持 提 前 介 入 严 格 审 查 按 程 序 送 审 ( 三 ) 注 重 公 众 参 与 所 有 立 法 项 目 依 法 在 市 政 府 公 众 信 息 网 等 网 站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开, 充 分 听 取 公 众 特 别 是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建 议 意 见 完 善 征 求 意 见 制 度 立 法 协 商 制 度 公 众 参 与 立 法 听 证 制 度 意 见 采 纳 和 反 馈 制 度 等, 有 效 回 应 公 众 对 制 度 建 设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 四 ) 完 善 立 法 机 制 完 善 部 门 起 草 委 托 起 草 联 合 起 草 工 作 机 制 坚 持 立 法 工 作 者 实 际 工 作 者 和 专 家 学 者 相 结 合, 加 强 立 法 调 查 研 究, 保 证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和 政 府 规 章 具 有 较 强 的 针 对 性 可 操 作 性 和 实 效 性 严 格 立 法 程 序, 加 强 立 法 论 证, 切 实 做 到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和 政 府 规 章 与 上 位 法 符 合 与 同 位 法 衔 接 健 全 立 法 档 案, 强 化 立 法 工 作 基 础, 提 高 立 法 工 作 能 力 充 分 发 挥 市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和 立 法 评 审 委 员 在 政 府 立 法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附 件 :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度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和 政 府 规 章 计 划 项 目 表 ( 共 64 件 ) 附 件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度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和 政 府 规 章 计 划 项 目 表 ( 共 64 件 ) 一 地 方 性 法 规 (36 件 ) ( 一 ) 审 议 项 目 (6 件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责 任 单 位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送 审 时 间 审 议 时 间 1 重 庆 市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 修 订 )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1 月 2 月 2 重 庆 市 旅 游 条 例 ( 修 订 ) 市 旅 游 局 ( 另 有 委 托 起 草 ) 1 月 6 月 3 重 庆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条 例 ( 修 订 ) 市 园 林 局 1 月 7 月 4 重 庆 市 港 口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市 交 委 2 月 6 月 5 重 庆 市 大 足 石 刻 保 护 条 例 市 文 化 委 2 月 6 月 6 重 庆 市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市 经 济 信 息 委 4 月 10 月 ( 二 ) 预 备 项 目 (13 件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1 重 庆 市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 修 订 ) 市 交 委 1 0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2 重 庆 市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 市 规 划 局 3 重 庆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条 例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4 重 庆 市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 另 有 委 托 起 草 ) 5 重 庆 市 食 品 安 全 条 例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 另 有 委 托 起 草 ) 6 重 庆 市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 修 订 ) 市 气 象 局 7 重 庆 市 天 然 气 管 理 条 例 ( 修 订 ) 市 经 济 信 息 委 8 重 庆 市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 修 订 )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9 重 庆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修 订 ) 市 市 政 委 10 重 庆 市 湿 地 保 护 条 例 市 林 业 局 11 重 庆 市 城 市 供 水 节 水 管 理 条 例 ( 修 订 ) 市 市 政 委 ( 另 有 委 托 起 草 ) 12 重 庆 市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条 例 市 交 委 13 重 庆 市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条 例 市 国 安 局 ( 另 有 委 托 起 草 )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 三 ) 调 研 项 目 (17 件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1 重 庆 市 民 用 航 空 条 例 市 交 委 ( 另 有 委 托 起 草 ) 2 重 庆 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督 条 例 ( 修 订 ) 市 工 商 局 3 重 庆 市 献 血 条 例 ( 修 订 )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4 重 庆 市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 修 订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5 重 庆 市 人 民 防 空 条 例 ( 修 订 ) 市 民 防 办 ( 另 有 委 托 起 草 ) 6 重 庆 市 标 准 化 条 例 市 质 监 局 7 重 庆 市 审 计 监 督 条 例 ( 修 订 ) 市 审 计 局 8 重 庆 市 鼓 励 公 民 见 义 勇 为 条 例 ( 修 订 ) 市 综 治 办 9 重 庆 市 农 业 机 械 化 条 例 市 农 委 ( 另 有 委 托 起 草 ) 10 重 庆 市 罚 款 和 没 收 财 物 管 理 条 例 ( 修 订 ) 市 财 政 局 11 重 庆 市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条 例 ( 修 订 ) 市 教 委 12 重 庆 市 乡 镇 财 政 管 理 条 例 市 财 政 局 13 重 庆 市 铁 路 条 例 市 交 委 14 重 庆 市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条 例 市 司 法 局 15 重 庆 市 城 镇 房 地 产 交 易 管 理 条 例 ( 修 订 )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 另 有 委 托 起 草 ) 16 重 庆 市 政 府 投 资 条 例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17 重 庆 市 校 园 安 全 条 例 市 教 委 二 政 府 规 章 (28 件 ) 1 1

( 一 ) 审 议 项 目 (9 件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责 任 单 位 送 审 时 间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时 间 1 重 庆 市 电 信 设 施 建 设 与 保 护 办 法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已 报 送 已 审 议 2 重 庆 市 钓 鱼 城 遗 址 保 护 办 法 市 文 化 委 已 报 送 已 审 议 3 4 重 庆 市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图 像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重 庆 市 金 佛 山 喀 斯 特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保 护 办 法 市 公 安 局 1 月 5 月 市 园 林 局 1 月 6 月 5 重 庆 市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规 定 ( 修 订 )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2 月 6 月 6 重 庆 市 公 益 林 管 理 办 法 市 林 业 局 2 月 8 月 7 重 庆 市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市 水 利 局 2 月 9 月 8 重 庆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市 城 乡 建 委 4 月 10 月 9 重 庆 市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市 工 商 局 6 月 11 月 ( 二 ) 预 备 项 目 (8 件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1 重 庆 市 污 染 场 地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市 环 保 局 2 重 庆 市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管 控 办 法 市 环 保 局 3 重 庆 市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市 市 政 委 4 重 庆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 修 订 ) 市 规 划 局 5 重 庆 市 设 备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市 质 监 局 6 重 庆 市 城 乡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市 民 政 局 ( 另 有 委 托 起 草 ) 7 重 庆 市 国 家 建 设 项 目 审 计 办 法 ( 修 订 ) 市 审 计 局 8 重 庆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赔 偿 补 偿 办 法 ( 修 订 ) 市 园 林 局 ( 三 ) 调 研 项 目 (11 件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1 重 庆 市 市 场 中 介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市 工 商 局 ( 另 有 委 托 起 草 ) 2 重 庆 市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和 管 理 规 定 市 残 联 3 重 庆 市 地 震 监 测 设 施 和 观 测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市 地 震 局 4 重 庆 市 价 格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市 物 价 局 5 重 庆 市 城 市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市 城 乡 建 委 6 重 庆 市 实 有 人 口 居 住 登 记 办 法 市 公 安 局 7 重 庆 市 地 下 工 程 建 设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8 重 庆 市 土 地 整 治 管 理 办 法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9 重 庆 市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办 法 市 民 政 局 10 重 庆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办 法 市 市 政 委 11 重 庆 市 城 市 景 观 照 明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 市 市 政 委 1 2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渝 府 办 发 2016 14 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简 化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流 程 方 便 基 层 群 众 办 事 创 业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重 庆 市 简 化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流 程 方 便 基 层 群 众 办 事 创 业 实 施 方 案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1 月 29 日 重 庆 市 简 化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流 程 方 便 基 层 群 众 办 事 创 业 实 施 方 案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率,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便 捷 的 公 共 服 务, 方 便 基 层 群 众 办 事 创 业, 更 好 地 推 动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和 社 会 创 造 力,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简 化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流 程 方 便 基 层 群 众 办 事 创 业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86 号 )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实 施 范 围 按 照 中 央 关 于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协 同 推 进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的 总 体 部 署, 坚 持 服 务 便 民 利 民 办 事 依 法 依 规 信 息 公 开 透 明 数 据 开 放 共 享 的 基 本 原 则, 对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市 政 府 部 门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等 ( 以 下 简 称 清 理 单 位 ) 正 在 行 使 的 政 策 支 持 法 律 和 信 息 查 询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公 共 教 育 劳 动 就 业 社 会 保 障 医 疗 卫 生 住 房 保 障 文 化 体 育 扶 贫 脱 贫 等 11 类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和 工 作 流 程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规 范 二 重 点 任 务 ( 一 ) 建 立 健 全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结 合 编 制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以 及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等 相 关 工 作 的 开 展, 对 本 方 案 确 定 的 11 类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及 其 工 作 流 程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做 到 不 漏 项 不 留 死 角, 逐 项 列 出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的 项 目 名 称 事 1 3

项 类 别 实 施 单 位 主 要 依 据 等, 梳 理 后 形 成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对 照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逐 项 编 制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服 务 对 象 受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是 否 纳 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办 理 时 限 受 理 部 门 联 系 方 式 是 否 在 线 办 理 等 内 容, 并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修 订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作 动 态 调 整 后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 二 ) 简 化 优 化 办 事 手 续 和 流 程 坚 持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原 则,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等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盖 章 环 节 原 则 上 一 律 取 消 ; 能 通 过 与 其 他 部 门 共 享 获 取 的 相 关 信 息, 办 事 部 门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对 确 需 由 申 请 人 提 供 证 明 的, 应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公 众 意 见, 严 格 论 证, 必 要 时 启 动 公 开 听 证 程 序 ; 探 索 建 立 由 公 共 服 务 申 请 人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办 事 部 门 先 予 办 理, 完 善 事 后 核 查 与 监 管 机 制 精 简 办 事 程 序 和 环 节, 缩 短 办 理 时 限, 在 现 有 政 务 大 厅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功 能 升 级,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全 部 进 驻 窗 口 办 理 实 行 首 问 负 责 一 次 性 告 知 并 联 办 理 限 时 办 结 等 制 度, 大 力 推 行 一 站 式 办 理 上 门 办 理 预 约 办 理 自 助 办 理 同 城 通 办 委 托 代 办 等 服 务 创 新 服 务 管 理 方 式, 扩 大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的 领 域 和 范 围 ( 三 ) 实 施 互 联 网 + 公 共 服 务 行 动 创 新 运 用 互 联 网 + 服 务 群 众 理 念, 完 善 重 庆 服 务 群 众 工 作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构 建 一 窗 通 办 一 网 通 联 五 星 联 动 的 服 务 群 众 工 作 网 络 体 系, 实 现 跨 部 门 跨 区 域 跨 行 业 的 信 息 共 享 和 校 验 核 对 大 力 推 进 网 上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3 月 底 前 实 现 全 市 网 上 行 政 审 批 系 统 全 覆 盖, 实 行 网 上 受 理 网 上 办 理 网 上 反 馈 暂 不 具 备 网 上 办 理 条 件 的 事 项, 通 过 全 程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等 多 种 方 式 答 疑 解 惑 ( 四 ) 加 强 服 务 规 则 和 监 督 机 制 建 设 以 实 现 好 维 护 好 群 众 根 本 利 益 为 出 发 点, 建 立 健 全 服 务 规 则, 创 新 服 务 方 式, 提 升 运 用 新 思 维 和 新 办 法 为 民 服 务 的 能 力 要 定 期 督 导 检 查, 依 法 依 规 加 大 问 责 追 责 力 度, 大 力 整 治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服 务 慵 懒 散 拖 推 诿 扯 皮 敷 衍 塞 责 态 度 生 硬 等 问 题, 减 少 行 政 机 关 及 工 作 人 员 不 作 为 慢 作 为 乱 作 为 等 行 为, 坚 决 遏 制 奇 葩 证 明 循 环 证 明 等 现 象 通 过 效 能 评 估 和 网 上 监 督 考 核 机 制, 确 保 服 务 全 程 可 考 核 追 踪 监 督 规 范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形 成 举 报 受 理 处 理 反 馈 制 度, 及 时 解 决 群 众 问 题 三 方 法 步 骤 第 一 阶 段 : 全 面 清 理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2 月 1 29 日 ) 各 清 理 单 位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现 有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后 分 类 整 理, 认 真 填 写 重 庆 市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表 第 二 阶 段 : 编 制 办 事 指 南 ( 3 月 1 31 日 ) 各 清 理 单 位 对 照 清 理 形 成 的 重 庆 市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表, 逐 项 编 制 重 庆 市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并 结 合 办 事 指 南 编 制 办 事 流 程 图 第 三 阶 段 : 全 面 审 核 及 处 置 ( 4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各 清 理 单 位 将 清 理 结 果 ( 含 重 庆 市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表 和 重 庆 市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等 ) 报 送 牵 头 部 门 审 核 市 级 层 面 由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牵 头,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审 核 ( 报 送 方 式 : 政 府 办 公 网 邮 箱 :cqfzb711@cq.gov, 党 政 内 网 邮 箱 : fzb@sw.cq); 区 县 层 面 由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确 定 牵 头 部 门 组 织 审 核 审 核 中, 对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复 杂 所 需 证 明 是 否 必 要 办 理 手 续 和 流 程 是 否 繁 琐 采 购 方 式 是 否 由 政 府 购 买 等 情 况 进 行 处 置 并 提 出 意 见 第 四 阶 段 : 建 立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并 公 布 实 施 ( 6 月 1 30 日 ) 牵 头 部 门 将 审 核 确 认 结 果 报 本 级 政 府 审 定 后 向 社 会 公 布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深 化 认 识 推 行 简 化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流 程 方 便 基 层 群 众 办 事 创 业, 是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为 群 众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便 捷 的 公 共 服 务,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对 于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促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等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充 分 认 识 此 项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将 此 项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大 力 加 以 推 动 ( 二 ) 精 心 组 织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简 化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流 程 方 便 基 层 群 众 办 事 创 业 ( 下 转 第 8 页 ) 1 4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渝 府 办 发 2016 22 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重 庆 市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 月 5 日 重 庆 市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 总 则 (16) 1.1 编 制 目 的 (16) 1.2 编 制 依 据 (16) 1.3 适 用 范 围 (16) 1.4 工 作 原 则 (16) 1.5 事 件 分 级 (16) 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17) 2.1 市 级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17) 2.2 区 县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17) 2.3 现 场 指 挥 机 构 (17) 3 预 防 预 警 和 信 息 报 告 (17) 3.1 监 测 (17) 3.2 预 防 (17) 3.3 预 警 (17) 3.4 信 息 报 告 (18) 1 5

4 应 急 响 应 (18) 4.1 响 应 分 级 (18) 4.2 响 应 措 施 (19) 4.3 响 应 终 止 (20) 5 善 后 工 作 (20) 5.1 损 害 评 估 (20) 5.2 事 件 调 查 (20) 5.3 善 后 处 置 (20) 6 应 急 保 障 (20) 6.1 队 伍 保 障 (20) 6.2 物 资 装 备 与 资 金 保 障 (20) 6.3 通 信 交 通 与 运 输 保 障 (20) 6.4 技 术 保 障 (20) 7 宣 传 培 训 和 演 练 (20) 8 附 则 (21) 8.1 分 级 标 准 (21) 8.2 预 案 管 理 (21) 8.3 预 案 解 释 (21) 8.4 实 施 时 间 (21) 1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健 全 重 庆 市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对 机 制, 科 学 有 序 高 效 应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和 环 境 安 全, 维 护 社 会 安 全 和 稳 定 1.2 编 制 依 据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国 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重 庆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条 例 重 庆 市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重 庆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重 庆 市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制 定 本 预 案 1.3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重 庆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以 及 重 庆 市 行 政 区 域 外 发 生 的 可 能 影 响 重 庆 市 环 境 安 全 的 环 境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对 工 作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是 指 由 于 污 染 物 排 放 或 自 然 灾 害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等 因 素, 导 致 污 染 物 或 放 射 性 物 质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进 入 大 气 水 体 土 壤 等 环 境 介 质, 突 然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环 境 质 量 下 降, 危 及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财 产 安 全, 或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破 坏, 或 造 成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需 要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事 件, 主 要 包 括 大 气 污 染 水 体 污 染 土 壤 污 染 等 突 发 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和 辐 射 污 染 事 件 核 与 辐 射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按 照 重 庆 市 核 与 辐 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等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长 江 三 峡 库 区 重 庆 流 域 发 生 的 水 上 溢 油 事 件 和 船 舶 污 染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按 照 重 庆 市 长 江 干 线 溢 油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预 案 长 江 三 峡 库 区 重 庆 流 域 水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等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工 作, 按 照 重 庆 市 空 气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预 案 等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1.4 工 作 原 则 以 人 为 本 积 极 预 防, 政 府 领 导 部 门 联 动, 企 业 主 体 专 家 支 持, 社 会 救 援 属 地 为 主, 分 级 负 责 分 类 管 理, 快 速 反 应 科 学 处 置, 资 源 共 享 保 障 有 力 1.5 事 件 分 级 根 据 国 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等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事 件 严 重 程 度,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1 6

重 大 较 大 和 一 般 四 级 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2.1 市 级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在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委 员 会 统 一 领 导 下, 在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总 值 班 室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救 灾 办 公 室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市 政 府 应 急 办 ) 统 筹 协 调 下,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在 重 庆 市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基 础 上, 成 立 重 庆 市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市 指 挥 部 ), 实 行 指 挥 长 负 责 制, 市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同 志 任 指 挥 长,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指 导 应 对 工 作 指 挥 部 下 设 综 合 协 调 污 染 处 置 ( 下 设 专 家 组 ) 应 急 监 测 医 学 救 援 应 急 保 障 舆 论 引 导 社 会 稳 定 善 后 工 作 事 件 调 查 等 工 作 组 ( 职 能 职 责 见 附 件 1) 2.2 区 县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一 般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由 事 发 地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相 应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牵 头 应 对,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加 强 工 作 指 导 和 技 术 支 持 2.3 现 场 指 挥 机 构 负 责 一 般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指 挥 部, 负 责 制 订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污 染 处 置 应 急 监 测 医 学 救 援 人 员 疏 散 现 场 警 戒 交 通 管 制 善 后 安 抚 舆 论 引 导 事 件 调 查 等 各 项 工 作 发 生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市 指 挥 部 即 为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指 挥 部 3 预 防 预 警 和 信 息 报 告 3.1 监 测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建 立 完 善 环 境 安 全 监 测 体 系 环 保 水 利 农 业 卫 生 计 生 市 政 气 象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日 常 监 测,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收 集 分 析 和 研 判 有 关 信 息 安 监 交 通 国 土 公 安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定 期 对 生 产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进 行 检 查 要 加 强 信 息 共 享, 发 现 可 能 导 致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隐 患 的, 要 及 时 通 报 同 级 环 保 部 门 3.2 预 防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加 强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管 理, 督 促 有 关 企 业 或 生 产 经 营 者 做 好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识 别 登 记 评 估 和 防 控 工 作, 并 根 据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完 善 和 优 化 应 急 预 案 要 加 强 对 有 关 企 业 或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环 境 安 全 隐 患, 督 促 有 关 企 业 或 生 产 经 营 者 及 时 整 改 要 督 促 有 关 企 业 或 生 产 经 营 者 落 实 环 境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环 境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定 期 排 查 并 及 时 整 改 环 境 安 全 隐 患 ; 定 期 检 测 维 护 有 关 报 警 装 置 应 急 设 施 设 备 ; 配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设 施 设 备 物 资 器 材,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培 训 和 演 练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应 急 预 案 隐 患 排 查 整 改 情 况 要 按 规 定 报 所 在 区 县 ( 自 治 县 ) 环 保 部 门 备 案 3.3 预 警 3.3.1 预 警 分 级 可 以 预 警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按 照 事 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大 小 紧 急 程 度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分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依 次 用 红 色 橙 色 黄 色 蓝 色 标 示, 一 级 为 最 高 等 级 存 在 环 境 安 全 隐 患, 可 能 发 生 一 般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致 使 生 态 破 坏 少 量 人 员 中 毒 伤 亡 的, 发 布 蓝 色 预 警 情 况 比 较 紧 急, 可 能 发 生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或 对 长 江 嘉 陵 江 乌 江 干 流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或 一 般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可 能 进 一 步 扩 大 影 响 范 围, 致 使 较 大 生 态 破 坏 较 多 人 员 中 毒 伤 亡 的, 发 布 黄 色 预 警 情 况 紧 急, 可 能 发 生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或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可 能 进 一 步 扩 大 影 响 范 围, 致 使 生 态 破 坏 严 重 众 多 人 员 中 毒 伤 亡 的, 发 布 橙 色 预 警 情 况 危 急, 可 能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或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可 能 进 一 步 扩 大 影 响 范 围, 致 使 重 大 生 态 破 坏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的, 发 布 红 色 预 警 预 警 级 别 标 准 环 境 保 护 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3.3.2 预 警 发 布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1 7

预 警 信 息 主 要 包 括 事 件 类 别 预 警 级 别 可 能 影 响 范 围 警 示 事 项 应 当 采 取 的 措 施 和 发 布 机 关 等 内 容, 可 以 通 过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或 电 视 广 播 报 纸 互 联 网 手 机 短 信 当 面 告 知 等 渠 道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布 蓝 色 和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发 布, 橙 色 和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市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发 布 环 保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专 家 进 行 研 判, 预 估 可 能 的 影 响 范 围 和 危 害 程 度,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预 警 级 别 建 议 3.3.3 预 警 行 动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后, 可 视 情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分 析 研 判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专 家, 及 时 进 行 分 析 研 判, 预 估 可 能 的 影 响 范 围 和 危 害 程 度, 视 情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程 序 (2) 防 范 处 置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处 置 措 施, 控 制 事 件 苗 头 在 涉 险 区 域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利 用 各 种 渠 道 告 知 公 众 避 险, 提 前 疏 散 转 移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人 员, 并 进 行 妥 善 安 置 (3) 应 急 准 备 责 令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负 有 特 定 职 责 的 人 员 进 入 待 命 状 态, 做 好 参 加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 作 的 准 备, 并 调 集 应 急 所 需 物 资 和 设 备, 做 好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对 可 能 导 致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的 相 关 企 业 加 强 环 境 监 管, 立 即 组 织 开 展 环 境 监 测, 适 时 掌 握 污 染 动 态 (4) 舆 论 引 导 及 时 准 确 发 布 事 态 最 新 情 况, 公 布 咨 询 电 话, 组 织 专 家 解 读, 加 强 相 关 舆 情 监 测, 做 好 舆 论 引 导 工 作 3.3.4 预 警 调 整 有 权 发 布 预 警 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事 态 的 发 展 情 况 和 采 取 措 施 的 效 果,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适 时 调 整 预 警 级 别 证 明 不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或 危 险 已 经 解 除 的, 有 权 发 布 预 警 的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宣 布 解 除 预 警, 并 停 止 采 取 有 关 措 施 3.4 信 息 报 告 3.4.1 报 送 途 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后, 涉 事 企 业 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立 即 向 所 在 区 县 ( 自 治 县 )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事 态 发 展 情 况 和 先 期 处 置 情 况 有 关 区 县 ( 自 治 县 ) 环 保 部 门 接 报 后, 要 立 即 向 所 在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和 市 环 保 局 报 告 有 关 企 业 或 生 产 经 营 者 也 可 通 过 12345 市 长 公 开 电 话 向 市 政 府 报 告, 或 通 过 12369 环 保 举 报 热 线 向 市 环 保 局 报 告 初 判 为 重 大 或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或 可 能 ( 已 经 ) 引 发 大 规 模 群 体 性 事 件 或 可 能 造 成 国 际 影 响 的, 有 关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尽 快 掌 握 情 况,30 分 钟 内 电 话 报 告 市 政 府 1 小 时 内 书 面 报 告 市 政 府 应 急 办 市 环 保 局 立 即 分 别 向 国 务 院 应 急 办 环 境 保 护 部 报 告 3.4.2 报 告 内 容 信 息 报 告 主 要 包 括 事 件 发 生 时 间 地 点 信 息 来 源 起 因 和 性 质 基 本 过 程 主 要 污 染 物 质 和 数 量 人 员 受 害 情 况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等 环 境 敏 感 点 受 影 响 情 况 发 展 趋 势 处 置 情 况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以 及 下 一 步 工 作 建 议 等 内 容 3.4.3 信 息 续 报 对 首 报 时 要 素 不 齐 全 或 事 件 衍 生 出 新 情 况 处 置 工 作 有 新 进 展 的, 要 及 时 续 报, 每 天 不 少 于 1 次 在 初 报 基 础 上, 报 告 有 关 监 测 数 据 发 生 原 因 过 程 进 展 情 况 趋 势 分 析 危 害 程 度 以 及 采 取 的 措 施 效 果 等 情 况, 并 附 应 急 监 测 快 报 监 测 点 位 分 布 图 污 染 分 布 及 变 化 趋 势 图 等 资 料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1 个 工 作 日 内 要 终 报, 包 括 措 施 过 程 结 果, 潜 在 或 间 接 危 害 及 损 失 社 会 影 响 处 理 后 的 遗 留 问 题 等 3.4.4 信 息 通 报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环 保 部 门 要 及 时 向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交 通 事 故 自 然 灾 害 等 引 发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安 监 交 通 国 土 水 利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及 时 向 同 级 环 保 部 门 通 报 4 应 急 响 应 4.1 响 应 分 级 根 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严 重 程 度 和 发 展 态 势, 应 急 响 应 分 为 Ⅰ 级 Ⅱ 级 Ⅲ 级 和 Ⅳ 级 四 个 等 级 1 8

初 判 发 生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分 别 启 动 Ⅱ 级 Ⅰ 级 应 急 响 应, 由 市 政 府 牵 头 应 对 初 判 发 生 一 般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分 别 启 动 Ⅳ 级 Ⅲ 级 应 急 响 应, 由 涉 事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应 对 工 作 应 急 响 应 启 动 后, 应 当 根 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造 成 的 损 失 情 况 和 发 展 态 势 适 时 调 整 响 应 级 别, 避 免 响 应 不 足 或 响 应 过 度 事 态 发 展 到 需 向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部 以 及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请 求 支 援 时, 由 市 政 府 应 急 办 协 调 4.2 响 应 措 施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后, 涉 事 企 业 或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立 即 开 展 先 期 处 置, 第 一 时 间 通 告 周 边 区 域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人 员,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全 力 控 制 事 态 发 展, 最 大 限 度 避 免 人 员 伤 亡 有 关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迅 速 明 确 指 挥 机 构, 立 即 组 织 力 量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保 护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减 少 和 消 除 污 染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4.2.1 现 场 污 染 处 置 涉 事 企 业 或 生 产 经 营 者 要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切 断 和 控 制 厂 ( 场 ) 内 泄 漏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料, 防 止 泄 漏 物 料 进 入 外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立 即 做 好 消 防 废 水 废 液 等 污 染 物 的 收 集 清 理 和 安 全 处 置 工 作 ; 企 业 或 生 产 经 营 者 无 法 处 置 进 入 外 环 境 的 污 染 物 时, 环 保 部 门 要 调 集 设 备, 组 织 救 援 力 量 进 行 处 置 如 遇 涉 事 企 业 或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不 明, 事 发 地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救 援 力 量,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污 染 扩 散, 环 保 部 门 要 会 同 公 安 安 监 等 部 门 对 污 染 源 开 展 调 查, 查 明 涉 事 单 位, 确 定 污 染 物 种 类 和 污 染 范 围, 切 断 污 染 源 事 发 地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要 组 织 制 订 综 合 治 污 方 案, 采 用 监 测 和 模 拟 等 手 段, 追 踪 污 染 气 体 扩 散 途 径 和 范 围 ; 采 取 拦 截 导 流 疏 浚 等 方 式, 防 止 水 体 污 染 扩 大 ; 采 取 隔 离 吸 附 打 捞 氧 化 还 原 中 和 沉 淀 消 毒 去 污 洗 消 临 时 收 贮 微 生 物 消 解 调 水 稀 释 转 移 异 地 处 置 临 时 改 造 等 污 染 处 置 工 艺, 或 临 时 建 设 污 染 处 置 工 程 等 方 法 处 置 污 染 物 必 要 时, 要 求 其 他 排 污 单 位 停 产 限 产 限 排, 减 轻 环 境 污 染 负 荷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引 发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安 监 部 门 要 会 同 环 保 交 通 卫 生 计 生 公 安 消 防 等 部 门 督 促 涉 事 企 业 或 经 营 者 开 展 处 置, 防 止 发 生 次 生 灾 害 ; 企 业 或 经 营 者 无 法 处 置 时, 安 监 部 门 要 会 同 环 保 交 通 卫 生 计 生 公 安 消 防 等 部 门 和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调 集 设 备 组 织 救 援 力 量 进 行 处 置 交 通 事 故 引 发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交 通 部 门 要 会 同 环 保 安 监 公 安 消 防 等 部 门 督 促 涉 事 企 业 ( 运 输 单 位 或 供 货 单 位 ) 或 经 营 者 开 展 处 置, 企 业 或 经 营 者 无 法 处 置 时, 交 通 部 门 要 会 同 环 保 安 监 公 安 消 防 等 部 门 和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调 集 设 备 组 织 救 援 力 量 进 行 处 置 4.2.2 转 移 安 置 人 员 根 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事 发 地 及 影 响 区 域 气 象 地 理 环 境 和 人 员 密 集 度 等 情 况, 设 立 现 场 警 戒 区 交 通 管 制 区 和 重 点 防 护 区, 确 定 受 威 胁 人 员 疏 散 方 式 和 途 径, 有 组 织 有 秩 序 地 及 时 疏 散 转 移 受 威 胁 人 员 和 可 能 受 影 响 地 区 的 居 民, 确 保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并 妥 善 做 好 转 移 人 员 安 置 工 作 4.2.3 医 学 救 援 迅 速 组 织 当 地 医 疗 资 源 和 力 量, 对 伤 病 员 进 行 诊 断 治 疗, 根 据 需 要 及 时 安 全 将 重 症 伤 病 员 转 运 到 有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加 强 救 治 开 展 受 污 染 人 员 的 去 污 洗 消 工 作, 采 取 保 护 公 众 健 康 措 施 视 情 增 派 医 疗 卫 生 专 家 和 卫 生 应 急 队 伍 调 配 急 需 医 药 物 资, 支 持 医 学 救 援 做 好 受 影 响 人 员 的 心 理 援 助 4.2.4 应 急 监 测 加 强 大 气 水 体 土 壤 等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根 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污 染 物 种 类 性 质 以 及 当 地 自 然 社 会 环 境 状 况 等, 制 定 相 应 的 应 急 监 测 方 案, 明 确 监 测 方 法 布 点 和 频 次, 调 配 应 急 监 测 设 备 车 辆, 及 时 准 确 监 测, 确 定 污 染 范 围 和 程 度, 掌 握 污 染 态 势, 为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4.2.5 市 场 监 管 和 调 控 密 切 关 注 受 影 响 地 区 市 场 供 应 情 况 及 社 会 反 映, 加 强 对 重 要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商 品 的 市 场 监 管 和 调 控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1 9

禁 止 或 限 制 受 污 染 食 品 饮 用 水 的 生 产 加 工 流 通 和 食 用, 防 范 因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引 发 中 毒 事 件 等 4.2.6 信 息 发 布 和 舆 论 引 导 通 过 政 府 发 布 新 闻 通 稿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借 助 电 视 广 播 报 纸 网 络 等 多 种 途 径, 运 用 微 博 微 信 移 动 客 户 端 等 新 媒 体 平 台, 主 动 及 时 准 确 客 观 向 社 会 发 布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澄 清 不 实 信 息, 正 确 引 导 社 会 舆 论 信 息 发 布 内 容 包 括 事 件 原 因 损 害 程 度 影 响 范 围 应 对 措 施 需 要 公 众 配 合 采 取 的 措 施 公 众 防 范 常 识 和 事 件 调 查 处 理 进 展 情 况 等 4.2.7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加 强 受 影 响 地 区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严 厉 打 击 借 机 传 播 谣 言 制 造 社 会 恐 慌 哄 抢 救 灾 物 资 和 生 活 必 需 品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加 强 转 移 人 员 安 置 点 救 灾 物 资 存 放 点 等 重 点 地 区 治 安 管 控 ; 做 好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和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防 止 出 现 群 体 性 事 件,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4.3 响 应 终 止 引 发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条 件 已 经 排 除, 势 态 得 到 妥 善 控 制, 污 染 物 质 降 至 规 定 限 值 以 内, 造 成 的 环 境 危 害 基 本 消 除, 应 当 终 止 响 应 5 善 后 工 作 5.1 损 害 评 估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响 应 终 止 后, 要 及 时 开 展 污 染 损 害 评 估, 并 依 法 将 评 估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评 估 结 论 作 为 事 件 调 查 处 理 损 害 赔 偿 环 境 修 复 和 生 态 恢 复 重 建 的 重 要 依 据 5.2 事 件 调 查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后,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事 件 调 查, 查 明 事 件 原 因 和 性 质, 提 出 整 改 防 范 措 施 和 处 理 建 议 5.3 善 后 处 置 事 发 地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要 及 时 组 织 制 订 补 助 补 偿 抚 慰 抚 恤 安 置 等 工 作 方 案, 对 受 污 染 破 坏 的 生 态 环 境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恢 复, 对 清 除 污 染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保 险 机 构 及 时 开 展 相 关 理 赔 工 作 6 应 急 保 障 6.1 队 伍 保 障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加 强 环 境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能 力 建 设 综 合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环 境 监 测 队 伍 公 安 消 防 队 伍 大 型 国 有 骨 干 企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面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要 积 极 参 加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应 急 监 测 应 急 处 置 调 查 处 理 等 工 作, 提 高 响 应 能 力 和 应 对 能 力 要 加 强 环 境 应 急 专 家 队 伍 管 理, 为 制 订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评 估 污 染 损 害 开 展 调 查 处 理 等 工 作 提 供 决 策 建 议 6.2 物 资 装 备 与 资 金 保 障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加 强 专 业 设 备 救 援 物 资 防 护 器 材 的 储 备, 鼓 励 支 持 社 会 化 应 急 储 备, 保 障 应 急 装 备 应 急 物 资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生 产 存 储 调 拨 供 给 要 加 强 对 环 境 应 急 装 备 和 物 资 储 备 的 动 态 管 理, 将 环 境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统 筹 纳 入 应 急 物 资 库 建 设 财 政 部 门 要 保 障 环 境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所 需 必 要 经 费 6.3 通 信 交 通 与 运 输 保 障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体 系, 保 障 应 急 期 间 通 信 联 络 和 信 息 传 递 需 要 要 健 全 公 路 铁 路 水 路 和 航 空 运 输 保 障 体 系, 保 障 人 员 物 资 装 备 器 材 的 运 输 要 加 强 应 急 交 通 管 理, 保 障 应 急 救 援 交 通 工 具 和 物 资 运 输 交 通 工 具 优 先 通 行 6.4 技 术 保 障 依 托 环 境 应 急 指 挥 技 术 平 台, 实 现 信 息 综 合 集 成 分 析 处 理 污 染 损 害 评 估 的 智 能 化 和 数 字 化 支 持 先 进 技 术 和 装 备 的 研 发 7 宣 传 培 训 和 演 练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向 公 众 宣 传 本 预 案 相 关 的 环 境 应 急 知 识, 20

落 实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提 高 部 门 应 急 联 动 水 平, 提 升 公 众 应 急 防 范 意 识 要 定 期 开 展 应 急 培 训, 特 别 加 强 对 重 点 环 境 风 险 源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熟 悉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和 要 求, 做 好 实 施 应 急 预 案 各 项 准 备 要 定 期 按 照 本 预 案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增 强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8 附 则 8.1 分 级 标 准 8.1.1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因 环 境 污 染 直 接 导 致 30 人 以 上 死 亡 或 100 人 以 上 中 毒 或 重 伤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疏 散 转 移 人 员 5 万 人 以 上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 亿 元 以 上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丧 失 或 该 区 域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物 种 灭 绝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全 市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取 水 中 断 的 ; 造 成 重 大 跨 国 境 影 响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8.1.2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重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因 环 境 污 染 直 接 导 致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50 人 以 上 100 人 以 下 中 毒 或 重 伤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疏 散 转 移 人 员 1 万 人 以 上 5 万 人 以 下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2000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部 分 丧 失 或 该 区 域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群 大 批 死 亡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区 县 ( 自 治 县 )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取 水 中 断 的 ; 造 成 跨 省 ( 区 市 ) 影 响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8.1.3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因 环 境 污 染 直 接 导 致 3 人 以 上 1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10 人 以 上 50 人 以 下 中 毒 或 重 伤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疏 散 转 移 人 员 5000 人 以 上 1 万 人 以 下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0 万 元 以 上 2000 万 元 以 下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的 动 植 物 物 种 受 到 破 坏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乡 镇 ( 街 道 )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取 水 中 断 的 ; 造 成 跨 区 县 ( 自 治 县 ) 影 响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8.1.4 一 般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为 一 般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因 环 境 污 染 直 接 导 致 3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10 人 以 下 中 毒 或 重 伤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疏 散 转 移 人 员 5000 人 以 下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跨 区 县 ( 自 治 县 ) 纠 纷, 引 起 一 般 性 群 体 影 响 的 ; 因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村 社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取 水 中 断 的 ; 对 环 境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尚 未 达 到 较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上 述 有 关 数 量 表 述 中, 以 上 含 本 数, 以 下 不 含 本 数 8.2 预 案 管 理 市 环 保 局 组 织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定 期 开 展 预 案 评 估 工 作, 及 时 对 本 预 案 进 行 修 订,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五 年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或 修 订 本 行 政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并 注 重 与 本 预 案 有 关 内 容 的 衔 接 8.3 预 案 解 释 本 预 案 由 市 环 保 局 负 责 解 释 8.4 实 施 时 间 本 预 案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重 庆 市 重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预 案 ( 渝 办 发 2012 17 号 ) 同 时 废 止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附 件 :1. 市 指 挥 部 及 成 员 单 位 和 各 工 作 组 职 责 ( 略 ) 2. 环 保 专 业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通 讯 录 ( 略 ) 3. 市 级 环 境 应 急 专 家 通 讯 录 ( 略 ) 2 1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渝 府 办 发 2016 23 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火 灾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重 庆 市 火 灾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 月 16 日 重 庆 市 火 灾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 总 则 (23) 1.1 编 制 目 的 (23) 1.2 编 制 依 据 (23) 1.3 适 用 范 围 (23) 1.4 工 作 原 则 (23) 1.5 事 故 分 级 (23) 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24) 2.1 市 级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24) 2.2 区 县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24) 2.3 现 场 指 挥 机 构 (24) 3 预 防 预 警 和 信 息 报 告 (24) 3.1 风 险 管 理 与 预 防 (24) 3.2 预 警 (24) 3.3 信 息 报 告 (25) 4 应 急 响 应 (25) 22

4.1 响 应 分 级 (25) 4.2 响 应 程 序 (25) 4.3 响 应 措 施 (26) 4.4 响 应 终 止 (26) 5 后 期 处 置 (26) 5.1 善 后 处 置 (26) 5.2 调 查 评 估 (26) 6 应 急 保 障 (27) 6.1 队 伍 保 障 (27) 6.2 装 备 保 障 (27) 6.3 经 费 保 障 (27) 6.4 医 疗 保 障 (27) 6.5 交 通 保 障 (27) 6.6 通 信 保 障 (27) 7 宣 传 培 训 和 演 练 (27) 8 附 则 (27) 8.1 术 语 解 释 (27) 8.2 预 案 管 理 (27) 8.3 预 案 解 释 (27) 8.4 预 案 实 施 (27)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1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规 范 火 灾 事 故 的 应 急 管 理 和 应 急 响 应 程 序, 建 立 响 应 一 体 化 决 策 科 学 化 指 挥 信 息 化 保 障 统 筹 化 的 火 灾 事 故 应 急 机 制, 进 一 步 提 高 火 灾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促 进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和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1.2 编 制 依 据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评 估 暂 行 办 法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规 定 重 庆 市 消 防 条 例 重 庆 市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条 例 重 庆 市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制 订 本 预 案 1.3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重 庆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社 会 危 害,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火 灾 事 故 的 应 对 处 置 工 作 森 林 火 灾 ( 不 包 括 城 市 市 区 发 生 的 ) 应 对 工 作, 按 照 重 庆 市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预 案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4 工 作 原 则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施 救, 预 防 为 主 防 消 结 合,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部 门 联 动 协 同 应 对 1.5 事 故 分 级 按 照 事 故 严 重 程 度, 火 灾 事 故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较 大 和 一 般 四 级 1.5.1 特 别 重 大 火 灾 事 故 : 造 成 30 人 以 上 死 亡, 或 100 人 以 上 重 伤, 或 1 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火 灾 事 故 ;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重 大 活 动 现 场 及 民 用 航 空 器 旅 客 列 车 地 铁 ( 包 括 轻 轨 ) 船 舶 等 交 通 工 具 发 生 的 重 大 火 灾 事 故 ; 燃 烧 面 积 2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民 用 建 筑 火 灾, 燃 烧 面 积 1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地 下 工 程 火 灾 ; 随 时 可 能 或 已 经 发 生 爆 炸 毒 害 物 质 泄 漏 建 筑 物 倒 塌 和 可 燃 液 体 沸 溢 喷 溅 等 情 况 并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火 灾 ;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特 别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社 会 危 害, 严 重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火 灾 事 故 1.5.2 重 大 火 灾 事 故 : 造 成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50 人 以 上 10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5000 万 元 2 3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火 灾 事 故 ;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重 大 活 动 现 场 及 民 用 航 空 器 旅 客 列 车 地 铁 ( 包 括 轻 轨 ) 船 舶 等 交 通 工 具 发 生 的 较 大 火 灾 事 故 ; 燃 烧 面 积 1000 平 方 米 以 上 20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民 用 建 筑 火 灾, 燃 烧 面 积 500 平 方 米 以 上 10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地 下 工 程 火 灾 ; 可 能 发 生 爆 炸 毒 害 物 质 泄 漏 建 筑 物 倒 塌 和 可 燃 液 体 沸 溢 喷 溅 等 情 况 并 造 成 较 大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火 灾 ;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社 会 危 害,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火 灾 事 故 1.5.3 较 大 火 灾 事 故 : 造 成 3 人 以 上 10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10 人 以 上 5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1000 万 元 以 上 5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火 灾 事 故 ;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重 大 活 动 现 场 及 民 用 航 空 器 旅 客 列 车 地 铁 ( 包 括 轻 轨 ) 船 舶 等 交 通 工 具 发 生 的 一 般 火 灾 事 故 ; 燃 烧 面 积 500 平 方 米 以 上 10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民 用 建 筑 火 灾, 燃 烧 面 积 300 平 方 米 以 上 5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地 下 工 程 火 灾 ;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泄 漏 燃 烧 的 火 灾 ;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较 大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社 会 危 害 的 火 灾 事 故 1.5.4 一 般 火 灾 事 故 : 造 成 3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1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1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火 灾 事 故 ; 燃 烧 面 积 5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民 用 建 筑 火 灾, 燃 烧 面 积 3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地 下 工 程 火 灾 ; 其 他 无 人 员 被 困 的 火 灾 事 故 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2.1 市 级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在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在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 市 政 府 总 值 班 室 市 政 府 救 灾 办 市 政 府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市 政 府 应 急 办 ) 的 统 筹 协 调 下, 在 重 庆 市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基 础 上, 成 立 重 庆 市 火 灾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市 指 挥 部 ), 由 市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同 志 担 任 指 挥 长, 实 行 指 挥 长 负 责 制,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指 导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指 挥 部 下 设 综 合 协 调 灭 火 救 援 医 学 救 援 现 场 管 控 舆 论 引 导 应 急 保 障 善 后 工 作 调 查 评 估 等 工 作 组 ( 职 能 职 责 见 附 件 1) 2.2 区 县 层 面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一 般 较 大 火 灾 事 故 由 事 发 地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相 应 组 织 指 挥 机 构 应 对 处 置,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加 强 工 作 指 导 和 技 术 支 持 跨 区 域 的 火 灾 事 故 应 对 处 置 工 作, 由 市 政 府 或 市 政 府 指 定 一 个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牵 头 应 对, 相 关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配 合 2.3 现 场 指 挥 机 构 负 责 一 般 较 大 火 灾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的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指 挥 部, 负 责 制 订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搜 索 救 援 医 疗 救 助 人 员 疏 散 现 场 警 戒 交 通 管 制 保 护 区 设 置 危 险 源 监 控 善 后 安 抚 舆 论 引 导 事 故 调 查 等 各 项 工 作 发 生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火 灾 事 故, 市 指 挥 部 即 为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指 挥 部 参 与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应 当 服 从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指 挥 部 的 统 一 指 挥 3 预 防 预 警 和 信 息 报 告 3.1 风 险 管 理 与 预 防 消 防 部 门 要 建 立 完 善 重 庆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火 灾 事 故 监 测 防 控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预 警 发 布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风 险 识 别 登 记 评 估 控 制 等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以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为 重 点 开 展 火 灾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依 法 对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遵 守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火 灾 事 故 风 险 隐 患 的, 应 责 令 有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任 何 人 发 现 火 灾 都 应 立 即 报 警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都 应 无 偿 为 报 警 提 供 便 利, 不 得 阻 拦 报 警 严 禁 谎 报 火 警 3.2 预 警 3.2.1 预 警 分 级 根 据 可 能 发 生 和 可 以 预 警 火 灾 事 故 的 危 害 程 度 紧 急 程 度 和 发 展 势 态, 火 灾 事 故 预 警 级 别 由 高 到 低 分 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分 别 用 红 色 橙 色 黄 色 和 蓝 色 标 示 3.2.2 预 警 发 布 蓝 色 黄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发 布 ; 橙 色 红 色 预 警 信 息 由 市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发 布 消 防 部 门 要 针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火 灾 事 故, 及 时 组 织 研 判, 确 定 预 警 等 级, 按 照 预 2 4

警 发 布 权 限,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预 警 发 布 建 议 预 警 信 息 包 括 火 灾 事 故 的 预 警 级 别 起 始 时 间 可 能 影 响 范 围 警 示 事 项 事 态 发 展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发 布 单 位 咨 询 电 话 等 内 容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可 采 取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通 信 微 博 微 信 宣 传 车 或 组 织 人 员 逐 户 通 知 等 方 式 进 行 3.2.3 预 警 行 动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后, 有 关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视 情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分 析 研 判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专 家, 及 时 对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研 判, 预 估 可 能 的 危 害 程 度 (2) 防 范 处 置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视 情 在 危 险 区 域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利 用 各 种 渠 道 增 加 宣 传 频 次, 告 知 群 众 避 险 信 息 和 自 救 常 识, 控 制 事 故 范 围 和 损 害 程 度 (3) 应 急 准 备 提 前 疏 散 转 移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人 员, 并 进 行 妥 善 安 置 责 令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进 入 待 命 状 态, 并 调 集 应 急 所 需 物 资 和 设 备, 做 好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4) 舆 论 引 导 及 时 准 确 发 布 最 新 情 况, 加 强 舆 情 监 测, 做 好 舆 论 引 导 工 作 3.2.4 预 警 调 整 和 解 除 有 权 发 布 预 警 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事 态 的 发 展 情 况 和 采 取 措 施 的 效 果,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适 时 调 整 预 警 级 别 确 定 不 可 能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时, 有 权 发 布 预 警 的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宣 布 解 除 预 警, 终 止 相 关 预 警 措 施 3.2.5 预 警 支 持 加 强 消 防 部 门 通 信 指 挥 系 统 建 设, 充 分 利 用 市 区 县 ( 自 治 县 )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以 及 无 线 有 线 计 算 机 卫 星 等 现 代 通 信 手 段, 实 现 语 音 数 据 和 图 像 通 信, 保 证 接 处 警 和 信 息 报 告 的 及 时 准 确 要 建 立 完 善 灭 火 救 援 力 量 和 资 源 信 息 数 据 库 规 范 信 息 获 取 分 析 发 布 报 送 格 式 和 程 序, 推 动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之 间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为 火 灾 事 故 预 防 预 警 和 应 急 决 策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支 持 3.3 信 息 报 告 3.3.1 报 送 途 径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后, 涉 事 企 业 单 位 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立 即 向 所 在 区 县 ( 自 治 县 ) 消 防 部 门 报 告 事 态 发 展 情 况 和 先 期 处 置 情 况 事 发 地 区 县 ( 自 治 县 ) 消 防 部 门 接 报 后, 应 立 即 向 事 发 地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和 市 公 安 局 市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报 告 初 判 为 重 大 或 特 别 重 大 火 灾 事 故 的, 事 发 地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单 位 要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尽 快 掌 握 情 况,30 分 钟 内 电 话 报 告 市 政 府 1 小 时 内 书 面 报 告 市 政 府 应 急 办 市 公 安 局 接 报 后, 应 立 即 分 别 向 国 务 院 应 急 办 公 安 部 报 告 3.3.2 报 告 内 容 信 息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火 灾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单 位 概 况 ( 建 筑 分 类 使 用 性 质 火 灾 危 险 性 ) 及 现 场 情 况, 人 员 被 困 伤 亡 情 况 和 初 步 估 计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燃 烧 的 物 质 范 围 火 势 发 展 趋 势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后 果, 接 报 警 调 派 力 量 组 织 扑 救 情 况 等 内 容 3.3.3 信 息 续 报 对 首 报 时 要 素 不 齐 全 或 事 故 衍 生 出 新 情 况 处 置 工 作 有 新 进 展 的, 要 及 时 续 报, 每 天 不 少 于 1 次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结 束 后 要 终 报 4 应 急 响 应 4.1 响 应 分 级 根 据 火 灾 事 故 的 严 重 程 度 和 发 展 态 势, 将 火 灾 事 故 应 急 响 应 等 级 由 高 到 低 分 为 Ⅰ 级 Ⅱ 级 Ⅲ 级 Ⅳ 级 四 个 等 级 初 判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火 灾 事 故 时, 分 别 启 动 Ⅰ 级 Ⅱ 级 应 急 响 应, 由 市 政 府 负 责 应 对 工 作 ; 初 判 发 生 较 大 一 般 火 灾 事 故 时, 分 别 启 动 Ⅲ 级 Ⅳ 级 应 急 响 应, 由 事 发 地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应 对 工 作 4.2 响 应 程 序 4.2.1 基 本 响 应 火 灾 事 故 发 生 后, 有 关 机 关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他 基 层 组 织 应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先 期 处 置, 第 一 时 间 通 告 周 边 区 域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人 员,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全 力 控 制 事 态 发 展, 最 大 限 度 避 免 人 员 伤 亡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