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D5FEB0ECB7A2A3A832303136A3A935BAC5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D5FEB8AEBACDC9E7BBE1D7CAB1BEBACFD7F7A3A A3A9D5FEB2DFB7A8B9E6D3EBCDC6BDE9CFEEC4BFBBE3B1E02E646F63>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公 司 管 理 部 : 根 据 贵 部 2016 年 4 月 7 日 出 具 的 关 于 对 四 川 环 能 德 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重 组 问 询 函 ( 创 业 板 许 可 类 重 组 问 询 函 2016 第 23 号 ), 四 川

untitled

96年度工作報告

<4D F736F F D20AA46B3A1A4BDC5A5B77CB74EA8A3B74ABEE35FB56FA4E5AAA95F2E646F63>

谋 划 实 施 五 大 功 能 区 域 发 展 战 略, 全 市 一 体 化 发 展 效 能 显 著 提 升 我 们 按 照 国 家 区 域 发 展 战 略 新 型 城 镇 化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等 新 要 求, 立 足 重 庆 实 际, 综 合 考 虑 人 口 资 源 环 境 经 济 社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亿 元, 增 长 12%; 医 疗 卫 生 与 计 划 生 育 支 出 亿 元, 增 长 22.1%; 节 能 环 保 支 出 93.3 亿 元, 增 长 27.5%; 城 乡 社 区 支 出 亿 元, 增 长 56.4%; 交

年 省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入 支 出 预 算 表 13. 关 于 2016 年 省 本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的 说 明

<BBE1D2E9CEC4BCFEA3A8CAAEC6DFA3A9D0C2332E372E786C73>

但 是, 也 应 清 醒 地 看 到, 目 前 我 国 公 民 科 学 素 质 水 平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仍 有 较 大 差 距, 全 民 科 学 素 质 工 作 发 展 还 不 平 衡, 不 能 满 足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和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需 要 主 要

施 意 见 一 指 导 思 想 贯 彻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重 大 决 策, 按 照 我 省 实 施 三 大 发 展 战 略 奋 力 推 进 两 个 跨 越 的 总 体 部 署, 主 动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主 动 融 入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和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排后2)中心组学习4.doc

在全区2014年上半年经济工作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统 筹 地 下 各 类 设 施 管 线 布 局,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在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新 建 生 产 经 营 性 危 险 化 学 品 输 送 管 线, 其 他 地 区 新 建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输 送 管 线, 不 得 在 穿 越 其 他 管 线 等

标题

2016 年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可 行 性 分 析 为 推 动 福 建 龙 马 环 卫 装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龙 马 环 卫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 和 厦 门 福 龙 马 环 境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厦 门

镇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材料之16

徐州市财政局文件

关于章丘市2015年财政预算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主 动 公 开 分 送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规 划 司 抄 送 : 各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 局 ), 自 治 区 农 垦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南 宁 中 心 支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中 国 资 产 评 估 协 会 印 发 40 份 2016 年 3 月 18 日 印 发 2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 二 ) 基 本 原 则 1 规 划 引 领, 适 度 超 前 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为 依 据, 结 合 道 路 地 下 空 间 等 主 体 工 程 规 划, 充 分 衔 接 各 专 业 管 线 专 项 规 划, 适 度 超 前 编 制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专

<4D F736F F D203731BAC BDD2D1F4CAD0C8CBC3F1D5FEB8AEB0ECB9ABCAD2B9D8D3DAD3A1B7A2BDD2D1F4CAD C4EAD5FECEF1B9ABBFAAB9A4D7F7D2AAB5E3B7D6B9A4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

Microsoft Word - 政办发9号.doc

黄岛区直管区

投影片 1

內政部函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業經該部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四○八四號令發布乙案

untitled

untitled

3

民建2013-定稿.FIT)

沅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泵站PPP项目

标题

赣州市三年主攻工业推进计划(2016—2018年)

标题

二○一二年第一期(总第 期)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印

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

Microsoft Word - K34行政法-法制_題+解+評OK_.doc

穨資料題_中三_中五適用__慈禧太后的功過_林麗貞_20

行 业 略 有 差 异, 综 合 来 看 主 要 涉 及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及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包 括 城 市 供 水 供 暖 供 气 供 电 污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地 下 综 合 管 网 轨 道 交 通 公 路 铁 路 机 场 旅 游 教 育 培

完 成 1.51 亿 元, 占 预 算 的 113.1%, 同 比 增 长 22.1% 分 县 ( 市 ) 完 成 情 况 : 东 乡 县 0.69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4.7%; 积 石 山 县 1.25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8.5%; 临 夏 县 1.48 亿 元, 同 比 增

标题

2,368, ,687, ,564826, %35% % , ,

四、實務實習課程之實習工作日誌(請貼上掃描檔)

二 加 大 对 困 难 弱 势 群 体 帮 扶 力 度 三 强 化 低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群 体 住 房 保 障 残 疾 人 生 活 津 贴 每 年 1200 元, 重 残 护 理 补 贴 每 年 1800 元 建 立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生 活 津 贴

[Table_MorningSection] 宏 观 及 策 略 分 析 CPI 温 和 上 涨,PPI 降 幅 继 续 收 窄 宏 观 经 济 周 报 ( 蒋 昊 乐 ) 2016 年 3 月, 全 国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总 水 平 同 比 上 涨 2.3%, 环 比 下 降 0.4%, 同

<4D F736F F D20D5E3BDADC3F1D5FEB5DA39C6DA2E646F63>

关于北京市东城区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期.FIT)

目 录 一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福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2 号 线 项 目 福 州 市 道 庆 洲 过 江 通 道 工 程 项 目 长 乐 前 塘 至 福 清 庄 前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厦 门 市 轨 道 交 通 3 号

( 二 ) 輔 導 店 家 建 立 電 子 商 務 平 台, 發 展 澎 湖 產 業 線 上 行 銷, 以 無 遠 弗 屆 的 電 子 商 務 跨 越 冬 季 遊 客 不 足 的 限 制, 活 絡 產 業 商 機 ( 三 ) 制 訂 影 視 媒 體 行 銷 澎 湖 獎 勵 條 例, 提 供 獎 勵

4%,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能 耗 和 用 水 量 比 2020 年 分 别 下 降 6% 和 2%, 制 造 业 绿 色 发 展 和 主 要 产 品 单 耗 达 到 国 家 先 进 水 平 三 发 展 重 点 ( 一 ) 提 高 制 造 业 创 新 能 力 加 强 关 键 核 心 技 术

會 議 紀 錄 第 9 屆 第 5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8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7 分 至 6 時 14 分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1 分 至 6 時 35 分 5 月 2

标题

國立台灣大學東南區發展計劃

北 京 首 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北 京 首 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一 会 议 时 间 地 点 ( 一 )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日 期 时 间 :2016 年 4 月 19 日

<4D F736F F D20D6D0B9FACCFABDA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41B9C9B9C9C6B1D5D0B9C9D2E2CFF2CAE92E646F63>

目 录 前 言... 3 第 一 节 关 于 本 报 告... 3 第 二 节 董 事 长 致 辞... 4 第 三 节 企 业 简 介... 6 第 四 节 公 司 治 理... 8 第 五 节 荣 誉 表... 9 第 一 章 责 任 管 理 第 一 节 责 任 理 念

untitled

财务部57

* 3 1,082, ,957 (631,351) (276,618) 451, ,339 4(a) 62,053 9,381 (93,773) (47,449) 4(b) (20,582) (518) 398, ,753 5(a) (47,099) (27,01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变化

C Ann.indd

,311, ,970, ,687, ,155, , , ,293, ,773, ,654, ,134, ,7

<4D F736F F D20B367A6C3AA76B86FB1F8A8D2B9CFA751B86FBA63A6A8AD6EA5F3B8D1AA52B3CCABE1A7B9A6A8AAA95FB3CCB E31302E32362E646F63>

<4D F736F F D20C8ABCEC4A3A8CDBCA3A9>

3 1,019,888 1,040,977 (590,008) (652,262) 429, , , ,166 (23,356) (19,345) (66,174) (64,837) 406, ,699 5(a) (12,275) (12,633)

<4D F736F F D BAC5CEC4B6D44254B5C4D3B0CFECD3EBB6D4B2DF2DCDF5CAD8C7E5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1-1ÕйÉ˵Ã÷Êé.doc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

DataWindow

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

级 采 用 公 路 -Ⅰ 级 路 面 厚 度 : 上 面 层 采 用 4 厘 米 AC-13 型 中 粒 式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下 面 层 采 用 6 厘 米 AC-20 型 中 粒 式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基 层 采 用 20 厘 米 水 泥 稳 定 级 配 碎 石, 底 基

2009年

收 和 非 税 收 入 占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比 重 分 别 为 68.8% 和 31.2%, 其 中 税 收 收 入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7.2%, 非 税 收 入 89.6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22.3% 2.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2015 年

深圳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


目 录 要 情 通 报 市 政 府 召 开 第 49 次 常 务 会 议 2 聊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6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56 期 ) 市 政 府 召 开 第 50 次 常 务 会 议 5 市 政 府 召 开 第 51 次 常 务 会 议 8 市 政 府 文 件 关

产 权 市 场 蓝 皮 书 程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租 赁 交 易 工 作 流 程 实 物 资 产 交 易 规 则 试 行 实 物 资 产 转 让 动 态 报 价 实 施 办 法 实 物 资 产 转 让 拍 卖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实 物 资 产 转 让 网 络 竞 价 实 施 办

高 雄 市 議 會 公 報 第 3 卷 第 11 期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龔 厝 里 里 長 黃 秋 堂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頂 厝 里 里 長 黃 天 麟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港 埔 里 里 長 吳 石 南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港 嘴 里 里 長 鄭 天 蔭 高 雄 市 林 園 區

附件一:工作計畫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中电远达 编号 临2014*010号

( 总 第 期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出 版 省 政 府 文 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面 开 展 县 域 经 济 体 制 综 合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浙 政 发 号 ) (3) 省

22. 蔚 县 民 丰 杏 扁 产 业 园 物 业 管 理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香 港 IT 数 码 港 基 地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服 务 外 包 及 培 训 基 地 国 际 服

<4D F736F F D20C4CFBEA9B5D8CCFABCAFCDC5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D2BBC6DAD6D0C6B1C6C0BCB6B1A8B8E >

省 委 书 记 夏 宝 龙 省 长 李 强 副 省 长 朱 从 玖 对 我 省 国 资 国 企 工 作 作 出 重 要 批 示 荫 夏 宝 龙 在 1 月 14 日 的 批 示 中 指 出 院 野 过 去 一 年 我 省 国 资 国 企 工 作 取 得 了 新 业 绩 袁 营 收 尧 利 润 尧 资

2010 ( :232) 813 (21)!!!!!!!!!!!!!!!!!!!!! ( )!!!!!!!!! (22) 2009!!!!!!!! (24) (24)!!!!!!!!!!!! 2009 (33)!!!!!!!!!!!! 2009 (36)!!!!!!!!!!!!


Microsoft Word - 定稿.doc

目 录 议 案 一 公 司 2015 年 度 报 告 全 文 及 摘 要... 1 议 案 二 公 司 2015 年 度 董 事 会 报 告... 2 议 案 三 公 司 2015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议 案 四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18

<4D F736F F D20312D3120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A3A92E646F63>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年)

征 稿 通 知 作 为 成 都 天 投 集 团 企 业 文 化 的 载 体, 天 投 杂 志 肩 负 着 塑 造 集 团 优 质 国 企 形 象, 促 进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展 示 重 点 项 目 推 进, 加 强 员 工 互 动 交 流 的 作 用, 现 面 向 集 团 全 体 员 工 征

声 明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承 诺 : 保 证 本 预 案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公 司 自 行 负 责 ; 因 本 次

安徽水利水电工程

項 次 衛 生 福 利 部 (5 件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4 件 ) 文 化 部 (1 件 ) 教 育 部 (1 件 ) 內 政 部 (1 件 ) 外 交 部 (1 件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1 件 ) 主 管 等 36 件 尚 未 填 報 前

2

FIT Document(\\Y2\e\zc-2007\2016zc\4Q\4Q-改版-D.FIT)

Transcription: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5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实 施 细 则 已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2016 年 1 月 13 日 1

广 西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污 染 治 理 水 平, 促 进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推 进 我 区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 以 下 简 称 第 三 方 治 理 ) 工 作,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行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4 69 号 ),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在 我 区 开 展 第 三 方 治 理 活 动 及 其 管 理 本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与 其 他 政 策 有 重 复 的, 按 照 就 高 原 则 享 受 政 策, 但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第 三 条 本 细 则 涉 及 有 关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第 三 方 治 理, 是 指 排 污 者 通 过 缴 纳 或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费 用, 委 托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进 行 污 染 治 理 的 模 式 ( 二 )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是 指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开 展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业 务 的 环 境 服 务 公 司 等 单 位 ( 三 ) 排 污 单 位, 是 指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废 气 废 水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和 固 体 废 物 等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和 个 人 ( 四 ) 排 污 权 交 易, 是 指 在 一 定 区 域 内, 在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不 超 过 允 许 排 放 量 的 前 提 下, 内 部 各 污 染 源 之 间 通 过 货 币 交 换 的 方 式 相 互 调 剂 排 污 量, 从 而 达 到 减 少 排 污 量 保 护 环 境 的 目 的 2

( 五 )PPP 模 式, 是 指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即 政 府 采 取 竞 争 性 方 式 择 优 选 择 具 有 投 资 运 营 管 理 能 力 的 社 会 资 本, 双 方 按 照 平 等 协 商 原 则 订 立 合 同, 明 确 责 权 利 关 系, 由 社 会 资 本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政 府 依 据 公 共 服 务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向 社 会 资 本 支 付 相 应 对 价, 保 证 社 会 资 本 获 得 合 理 收 益 ( 六 )BOT 模 式 ( 即 建 设 经 营 移 交 ), 是 指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和 经 营 的 一 种 方 式, 以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之 间 达 成 协 议 为 前 提, 由 政 府 向 社 会 资 本 颁 布 特 许, 允 许 其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筹 集 资 金 建 设 某 一 基 础 设 施 并 管 理 和 经 营 该 设 施 及 其 相 应 的 产 品 与 服 务 当 特 许 期 限 结 束 时, 社 会 资 本 按 约 定 将 该 设 施 移 交 给 政 府 部 门, 转 由 政 府 指 定 部 门 经 营 和 管 理 ( 七 )BOO 模 式 ( 即 建 设 拥 有 经 营 ), 是 指 一 种 市 场 化 运 行 模 式, 即 由 企 业 投 资 并 承 担 工 程 的 设 计 建 设 运 行 维 护 培 训 等 工 作, 硬 件 设 备 及 软 件 系 统 的 产 权 归 属 企 业, 而 由 政 府 部 门 负 责 宏 观 协 调 创 建 环 境 提 出 需 求, 政 府 部 门 每 年 只 需 向 企 业 支 付 系 统 使 用 费 即 可 拥 有 硬 件 设 备 和 软 件 系 统 的 使 用 权 ( 八 )BOOT 模 式 ( 即 建 设 拥 有 运 营 移 交 ), 是 指 是 社 会 资 本 融 资 建 设 基 础 产 业 项 目, 项 目 建 成 后,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拥 有 所 有 权 并 进 行 经 营, 期 满 后 将 项 目 移 交 给 政 府 第 四 条 第 三 方 治 理 活 动 应 以 环 境 公 用 设 施 工 业 园 区 建 设 领 域 等 为 重 点, 以 市 场 化 专 业 化 产 业 化 为 导 向, 坚 持 排 污 者 付 费 坚 持 市 场 运 作 和 政 府 引 导 推 动 的 原 则 3

第 二 章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第 五 条 各 市 县 政 府 要 增 加 环 境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有 效 供 给, 加 大 环 保 投 入, 大 力 推 动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 创 新 投 资 运 营 机 制, 鼓 励 政 府 投 融 资 平 台 和 社 会 资 本 建 立 混 合 所 有 制 企 业 参 与 第 三 方 治 理 ; 加 强 政 策 扶 持 和 激 励, 为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市 场 创 造 平 等 机 会 第 六 条 第 三 方 治 理 的 运 营 模 式 为 : ( 一 ) 对 城 市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采 取 特 许 经 营 委 托 运 营 等 方 式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通 过 资 产 租 赁 转 让 产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等 方 式 盘 活 存 量 资 产 ( 二 ) 对 规 划 新 建 的 城 市 生 活 污 水 餐 厨 垃 圾 医 疗 废 弃 物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设 施,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鼓 励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竞 争 谈 判 等 方 式, 通 过 政 府 授 予 特 许 经 营 权, 采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等 模 式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 三 ) 在 工 业 园 区 等 工 业 集 聚 区,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管 理 机 构 引 入 环 境 服 务 公 司, 依 照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规 范, 对 园 区 企 业 污 染 进 行 集 中 式 专 业 化 治 理, 开 展 环 境 诊 断 生 态 设 计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和 技 术 改 造 等 ; 组 织 实 施 园 区 循 环 化 改 造, 合 理 构 建 企 业 间 产 业 链,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降 低 污 染 治 理 综 合 成 本 ( 四 ) 在 电 力 钢 铁 制 浆 造 纸 酒 精 淀 粉 等 行 业 和 中 小 企 业, 由 行 业 相 关 协 会 会 同 第 三 方 治 理 行 业 协 会 鼓 励 推 行 环 境 绩 效 合 同 服 务 等 方 式 引 入 第 三 方 治 理 4

( 五 ) 以 政 府 为 责 任 主 体 的 污 染 场 地 的 治 理 修 复 和 区 域 性 环 境 整 治 等 工 作, 由 当 地 市 县 政 府 采 用 环 境 绩 效 合 同 服 务 等 方 式 引 入 第 三 方 治 理 ( 六 ) 鼓 励 有 相 关 从 业 经 验 的 人 员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组 建 第 三 方 治 理 行 业 协 会, 协 会 应 当 组 织 探 索 试 点, 鼓 励 打 破 以 项 目 为 单 位 的 分 散 运 营 模 式, 在 市 场 竞 争 充 分 的 情 况 下, 实 行 按 行 业 地 域 打 包 引 入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进 行 整 体 设 计 模 块 化 建 设 一 体 化 运 营 第 七 条 政 府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主 导 的 第 三 方 治 理, 以 及 其 他 公 有 经 济 体 的 第 三 方 治 理, 一 律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或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确 定 特 许 经 营 方 或 委 托 运 营 方 ; 实 施 综 合 评 标 制 度, 将 服 务 能 力 与 质 量 运 营 方 案 业 绩 信 用 等 列 为 招 投 标 条 件, 不 得 设 定 地 域 歧 视 性 条 件 第 三 方 治 理 行 业 协 会 在 自 治 区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下 建 立 第 三 方 治 理 行 业 指 导 性 规 范 和 标 准, 以 及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的 市 场 准 入 和 退 出 机 制, 引 导 私 有 制 排 污 单 位 和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依 照 合 法 自 愿 信 息 公 开 的 原 则 开 展 第 三 方 治 理 活 动 第 八 条 国 内 外 高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到 我 区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或 科 研 机 构 和 高 校 从 事 第 三 方 治 理 领 域 工 作 和 研 究 的, 享 受 我 区 人 才 引 进 优 惠 政 策 待 遇 ; 经 认 定 的 自 治 区 第 三 方 治 理 方 面 高 层 次 人 才 参 加 境 内 外 高 层 次 研 修 培 训, 对 培 训 费 用 给 予 50% 补 贴, 由 所 在 单 位 从 相 关 资 金 中 安 排 人 才 管 理 按 照 工 作 地 的 相 关 规 定 5

执 行 第 九 条 鼓 励 和 引 导 科 研 院 所 企 业 各 类 研 发 机 构 和 高 校 建 设 产 学 研 合 作 平 台, 加 大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攻 关 力 度 支 持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市 县 政 府 应 积 极 推 广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先 进 治 理 技 术 装 备, 提 高 环 境 治 理 水 平 第 十 条 对 研 究 成 果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有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和 团 队 以 及 符 合 条 件 的 首 次 自 主 研 发 或 国 产 化 制 造 的 首 台 ( 套 ) 重 大 成 套 技 术 装 备 的 区 内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研 制 和 购 买 使 用 单 台 设 备 和 关 键 部 件 的 单 位, 均 按 照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当 地 政 府 财 力 执 行 奖 励 ; 发 明 专 利 新 获 得 国 家 专 利 金 奖 专 利 优 秀 奖 并 在 区 内 转 化 的, 作 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列 入 自 治 区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给 予 后 补 助 支 持 第 三 章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应 当 与 排 污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市 场 规 则, 签 订 委 托 治 理 合 同, 同 时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按 照 合 同 提 供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服 务 ; ( 二 ) 按 合 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 三 ) 对 排 污 单 位 提 供 的 数 据 和 相 关 资 料 保 密 ; ( 四 ) 原 则 上 不 影 响 排 污 单 位 的 正 常 生 产, 但 应 当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时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并 及 时 依 法 6

报 告 ; ( 五 ) 对 排 污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举 其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 ( 六 ) 按 期 公 开 第 三 方 治 理 相 关 信 息, 接 受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和 公 众 监 督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和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依 法 设 立,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 二 )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度 完 善 ; ( 三 ) 具 有 独 立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 四 ) 具 备 第 三 方 治 理 所 必 需 的 设 施 专 业 人 员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 五 )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 六 ) 前 三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通 过 年 检 或 按 要 求 履 行 年 度 报 告 公 示 义 务, 信 用 状 况 良 好, 未 被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者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 ( 七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政 企 分 开 政 资 分 开 政 事 分 开 政 社 分 开 的 要 求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第 三 方 治 理 项 目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有 下 述 行 为 的, 除 了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外, 由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评 价 考 核 制 度 的 规 定 进 行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 ( 一 ) 未 按 合 同 履 行 提 供 服 务 的 义 务 ; 7

( 二 ) 拒 绝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服 务 对 象 及 社 会 监 督 的 ; ( 三 ) 有 转 包 行 为 的 ; ( 四 ) 有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 五 ) 有 其 他 触 犯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的 评 价 结 果 较 差 的, 在 达 到 整 改 要 求 前, 不 得 从 事 第 三 方 治 理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鼓 励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加 强 科 技 创 新 服 务 创 新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通 过 兼 并 联 合 重 组 等 方 式, 实 行 规 模 化 品 牌 化 网 络 化 经 营 鼓 励 以 国 家 级 环 保 产 业 园 区 骨 干 环 境 服 务 公 司 等 为 载 体, 建 设 一 批 产 学 研 用 紧 密 结 合 的 环 保 技 术 创 新 和 成 果 转 化 平 台 培 育 一 批 国 家 技 术 创 新 示 范 企 业 国 家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国 家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国 家 工 程 实 验 室 国 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和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并 对 新 认 定 的 上 述 平 台 优 先 安 排 项 目 支 持 第 十 五 条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应 指 导 符 合 条 件 的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通 过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支 持 第 三 方 治 理 项 目 建 设 自 治 区 金 融 主 管 部 门 应 支 持 发 行 中 小 企 业 集 合 债 券 公 司 债 中 期 票 据 等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支 持 适 度 发 展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引 入 低 成 本 外 资 ; 探 索 发 展 债 券 信 用 保 险 第 四 章 排 污 单 位 第 十 六 条 排 污 单 位 承 担 污 染 治 理 的 主 体 责 任, 自 愿 委 托 第 8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专 业 化 治 理, 同 时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向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提 供 真 实 数 据 和 相 关 资 料 ; ( 二 ) 第 三 方 治 理 取 得 的 污 染 物 减 排 量, 计 入 排 污 单 位 的 排 污 权 账 户, 排 污 单 位 是 排 污 权 的 交 易 和 收 益 主 体 ; ( 三 ) 对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的 污 染 治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举 其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 ( 四 ) 按 期 公 开 第 三 方 治 理 相 关 信 息, 接 受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的 管 理 和 公 众 监 督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和 义 务 第 十 七 条 高 污 染 高 环 境 风 险 行 业 的 排 污 单 位, 因 污 染 物 超 过 排 放 标 准 或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被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责 令 限 制 生 产 停 产 整 治 且 拒 不 自 行 治 理 污 染 的 企 业,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责 成 相 关 企 业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自 行 治 理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进 行 污 染 治 理 ; 企 业 逾 期 拒 不 施 行 的, 由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依 法 依 规 指 定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治 理, 所 需 费 用 由 排 污 单 位 支 付 ;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有 关 信 息 第 十 八 条 对 破 产 和 关 停 的 工 业 企 业 遗 留 污 染 物 造 成 的 污 染, 由 该 企 业 负 责 治 理, 进 行 第 三 方 治 理 时, 仍 适 用 本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若 造 成 污 染 的 企 业 已 经 终 止, 或 者 由 于 历 史 等 原 因 确 实 不 能 确 定 造 成 污 染 单 位 的, 由 土 地 所 属 行 政 区 内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依 照 本 细 则 政 府 为 责 任 主 体 的 治 理 模 式 有 关 规 定 引 入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9

位 进 行 修 复 和 治 理 ; 该 单 位 享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依 法 转 让 的, 由 土 地 使 用 权 受 让 人 负 责 修 复 和 治 理 ; 有 关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由 约 定 的 责 任 人 负 责 修 复, 但 不 得 免 除 当 事 人 的 污 染 防 治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工 业 企 业 主 动 对 环 境 治 理 和 能 耗 设 施 实 施 第 三 方 合 同 改 造 建 设 和 运 营 管 理 的, 参 照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以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中 规 定 的 产 业 项 目 为 主 营 业 务, 且 其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70% 以 上 的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从 事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以 及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投 资 经 营 的 所 得, 按 现 行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第 五 章 引 导 和 支 持 第 二 十 条 各 市 县 政 府 应 当 完 善 企 业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建 设 和 改 造 补 贴 政 策, 以 及 燃 煤 电 厂 脱 硫 脱 硝 和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超 量 减 排 奖 励 政 策 制 定 出 台 第 三 方 治 理 的 奖 励 补 贴 政 策 县 级 政 府 应 加 大 对 村 镇 级 环 保 设 施 建 设 与 运 营 的 扶 持 力 度, 制 定 出 台 资 金 筹 措 等 相 关 政 策, 农 村 环 保 基 础 设 施 所 需 第 三 方 运 营 经 费 由 县 级 财 政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收 入 和 村 民 自 筹 资 金 共 同 解 决 对 特 许 经 营, 委 托 运 营,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环 境 绩 效 合 同 服 务 等 项 目, 参 照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补 贴 对 采 用 PPP 等 模 式 建 设 和 运 营 环 保 项 目 的, 享 受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相 应 模 式 支 持 政 策 对 从 事 第 三 方 治 10

理 管 理 服 务 的 企 业, 当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超 过 1 亿 元 以 上 的, 参 与 国 内 其 他 省 和 国 外 大 型 节 能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项 目 招 标 且 中 标 的 ; 企 业 赴 国 外 参 加 重 要 国 际 节 能 环 保 会 展 的, 根 据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和 当 地 奖 励 政 策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采 用 PPP 模 式 开 展 的 第 三 方 治 理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要 认 真 编 制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从 项 目 可 行 性 财 政 负 担 能 力 公 众 意 愿 和 接 受 程 度 等 方 面 进 行 科 学 评 估 和 充 分 论 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国 土 资 源 发 展 改 革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部 门 应 依 法 依 规 加 快 规 划 选 址 土 地 利 用 节 能 环 评 等 前 期 建 设 条 件 的 审 查 自 治 区 政 管 办 要 探 索 建 立 第 三 方 治 理 项 目 的 联 合 审 查 和 并 联 审 批 制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审 批 效 率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级 政 府 对 特 许 经 营 委 托 运 营 类 项 目, 应 科 学 确 定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并 逐 步 向 约 定 公 共 服 务 质 量 下 的 风 险 收 益 转 变 ; 对 环 境 绩 效 合 同 服 务 类 项 目, 要 建 立 公 平 合 理 的 绩 效 考 核 和 评 价 机 制 ; 同 时 完 善 价 格 调 整 机 制, 明 确 约 定 中 标 价 的 调 整 周 期 调 整 因 素 和 启 动 条 件 等 第 二 十 三 条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应 实 施 差 别 电 价 水 价, 会 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实 行 差 别 化 排 污 收 费, 分 步 提 高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应 会 同 财 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完 善 城 镇 污 水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收 费 政 策, 建 立 健 全 鼓 励 使 用 再 生 水 促 进 垃 圾 资 源 化 的 价 格 机 制 ; 全 面 落 实 燃 煤 发 电 机 组 脱 硫 脱 硝 除 尘 等 电 价 政 策 11

第 二 十 四 条 鼓 励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开 展 节 能 环 保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研 究 推 进 能 效 贷 款 绿 色 金 融 租 赁 碳 金 融 产 品 节 能 减 排 收 益 权 和 排 污 权 质 押 融 资, 对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第 三 方 治 理 重 大 项 目, 在 贷 款 额 度 贷 款 利 率 还 贷 条 件 等 方 面 给 予 优 惠 鼓 励 保 险 机 构 创 新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保 险 产 品 和 服 务, 逐 步 健 全 环 境 污 染 领 域 责 任 保 险 产 品 体 系, 建 立 与 风 险 水 平 挂 钩 的 合 理 定 价 机 制 鼓 励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提 供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和 其 他 有 关 保 险 的 技 术 支 持 和 服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三 方 治 理 行 业 协 会 应 在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下, 加 强 对 第 三 方 治 理 跟 踪 和 研 究, 定 期 鉴 定 推 荐 成 熟 可 靠 的 治 理 技 术, 建 立 健 全 行 业 自 律 机 制, 提 高 行 业 整 体 素 质 ; 在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下, 制 定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的 评 价 考 核 制 度,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公 众 监 督 第 二 十 六 条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自 治 区 金 融 主 管 部 门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推 行 排 污 权 交 易 制 度 在 国 家 明 确 排 污 权 核 定 办 法 使 用 费 收 取 使 用 和 交 易 价 格 规 定, 以 及 排 污 权 出 让 收 入 管 理 办 法 等 的 基 础 上, 开 展 我 区 排 污 权 交 易 试 点, 逐 步 建 立 和 规 范 排 污 权 交 易 平 台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应 严 格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12

规 和 标 准, 强 化 第 三 方 治 理 市 场 监 管 和 环 境 执 法, 提 高 环 境 违 法 成 本, 增 强 排 污 单 位 第 三 方 治 理 的 内 生 动 力 第 二 十 八 条 环 境 保 护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按 照 规 定, 在 落 实 国 家 重 点 行 业 特 别 排 放 限 值 基 础 上, 根 据 严 于 国 家 标 准 接 轨 国 际 标 准 的 要 求, 以 大 气 和 水 污 染 防 治 为 重 点, 抓 紧 制 定 实 施 一 批 地 方 标 准, 发 挥 标 准 引 领 第 三 方 治 理 的 先 导 作 用 第 二 十 九 条 健 全 政 府 投 资 者 公 众 等 共 同 参 与 的 监 督 机 制, 实 行 准 入 运 营 退 出 全 过 程 监 管, 探 索 综 合 监 管 模 式 探 索 实 施 黑 名 单 制 度, 将 技 术 服 务 能 力 弱 运 营 管 理 水 平 低 综 合 信 用 差 的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列 入 黑 名 单,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三 十 条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自 治 区 国 资 监 管 部 门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统 筹 好 公 益 性 和 经 营 性 关 系, 对 项 目 经 营 者 处 置 相 关 的 特 许 经 营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设 施 和 企 业 股 权 等 资 产 及 其 权 益 作 出 限 制 性 约 定, 不 得 随 意 转 让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深 化 城 镇 环 境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领 域 改 革, 加 强 建 设 和 运 营 管 理 第 三 方 治 理 行 业 协 会 会 同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研 究 制 订 环 境 公 用 设 施 工 业 园 区 第 三 方 治 理 退 出 机 制 模 式, 以 指 导 各 地 在 项 目 经 营 者 发 生 危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安 全 情 形 时, 及 时 启 动 临 时 接 管 预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应 将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情 况 作 为 企 业 应 公 开 的 排 污 情 况 要 素, 规 范 信 息 报 送 公 开 的 流 程 和 要 求, 依 法 公 开 第 三 方 治 理 项 目 环 境 监 管 信 息, 进 一 步 推 动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排 污 单 位 和 行 业 协 会 公 开 第 三 方 治 理 相 关 信 息 13

第 三 十 二 条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发 展 改 革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金 融 工 商 环 境 保 护 等 部 门 共 同 建 立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和 相 关 排 污 单 位 诚 信 档 案 和 信 用 累 积 制 度 ( 一 ) 推 进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信 用 约 束 机 制 建 立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诚 信 档 案 记 录, 研 究 制 定 诚 信 档 案 指 标 体 系 和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将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的 不 规 范 运 营 偷 排 漏 排, 以 及 运 营 设 施 未 达 到 环 保 相 关 要 求 等 环 境 违 法 信 息 纳 入 金 融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和 社 会 公 共 信 用 服 务 平 台, 并 与 融 资 担 保 等 相 关 政 策 挂 钩 在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招 投 标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等 工 作 中, 将 企 业 信 息 作 为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对 被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者 研 究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的 企 业 依 法 予 以 限 制 或 者 禁 入 鼓 励 环 境 污 染 第 三 方 治 理 单 位 发 布 年 度 环 境 责 任 报 告 ( 二 )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定 期 开 展 对 环 保 设 施 运 营 的 绩 效 考 核,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结 果 加 大 媒 体 舆 论 和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完 善 有 奖 举 报 制 度 和 投 诉 受 理 机 制, 鼓 励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强 化 社 会 共 同 监 督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由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14

15

公 开 方 式 : 公 开 抄 送 : 自 治 区 党 委 各 部 门, 广 西 军 区, 武 警 广 西 总 队, 各 人 民 团 体 自 治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政 协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高 级 法 院, 自 治 区 检 察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广 西 区 委 会, 自 治 区 工 商 联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1 月 19 日 印 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