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imilar documents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b)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需 求 預 測 及 有 關 需 求 對 房 屋 供 應 的 影 響 ; (c) 盡 量 善 用 及 理 順 現 有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方 法 ; (d) 為 社 會 上 的 不 同 羣 組 訂 定 緩 急 次 序 ; 及 (e) 現 行 規 劃 和 土

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858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8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651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3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議 程 第 V 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黃 鴻 超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有 特 別 的 營 養 需 要, 以 及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的 有 關 指 引 已 就 所 述 的 營 養 標 籤 另 有 規 定 修 訂 規 例 年 6 月 9 日,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行 使 條 例 第 55(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untitled

4134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1520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2872 立 法 會 2011 年 1 月 5 日 劉 慧 卿 議 員,J.P.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348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Microsoft Word - AAB134-minutes-chi.doc

5124 立 法 會 2015 年 3 月 18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O 梁 國 雄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 馬 逢 國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 毛 孟 靜

untitled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untitled

列 席 職 員 :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3 馮 秀 娟 小 姐 高 級 主 任 (2)1 馬 淑 霞 小 姐 經 辦 人 / 部 門 I. 就 2001 年 4 月 26 日 上 次 會 議 提 出 的 事 項 所 作 的 回 應 [ 立 法 會 CB(2)1529/00-01(01) 號 文

5992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5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721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

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1748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J.P. 陳 婉 嫻 議 員,J.P.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何 綺 文 女 士 個 人 資 料 首 席 企 業 服 務 經 理 鍾 文 傑 先 生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2)3 麥 麗 嫻 女 士 列 席 職 員 :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1 李 家 潤 先 生 高 級 議

3430 立 法 會 2012 年 1 月 19 日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J.P. 馮 檢 基

2404 立 法 會 2003 年 2 月 13 日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宏

msec_sport4_ _sc19_annex2_c

C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余 若 薇 議 員, SC,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MH 李 永 達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S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SBS,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張 學 明 議 員,

3866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九龍城區議會

912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4D F736F F D C4EAB6C8B5B3D4B1D6F7CCE2BBEEB6AFA3A8D7E9D6AFC9FABBEEA3A9BCC7C2BC2E646F63>

409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李 啟 明 議 員,S.B.S., J.P. 李 國 寶 議 員,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J.P. 夏 佳 理 議

Microsoft Word - 4FEHC_2cmin.doc


3620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北區區議會社會服務、勞工及經濟事務委員會

油尖旺區議會房屋事務及大廈管理委員會

元朗區議會環境改善委員會

中央一号文件

2011年党风廉政信息(第二十三辑)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0

安全教育案例

<4D F736F F D20B8DFBDCCB6AFCCAC5F C4EAB5DA3038C6DA2DD7DBBACFA3BAB8DFB5C8BDCCD3FDB7A2D5B9B8C4B8EFB6AFCCACBBE3B1E0>


2048.doc

梅花集团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p0188.PDF

第五讲


<4D F736F F D20B0B2C8ABD6AACAB6CAD6B2E12E727466>

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文件

* 春 中 喜 王 九 相 寻 ( 晚 春 )* 二 月 湖 水 清, 家 家 春 鸟 鸣 林 花 扫 更 落, 径 草 踏 还 生 酒 伴 来 相 命, 开 尊 共 解 酲 当 杯 已 入 手, 歌 妓 莫 停 声 * 梅 道 士 水 亭 * 傲 吏 非 凡 吏, 名 流 即 道 流 隐 居 不

Microsoft PowerPoint - ³Ò´f¿³

石 狮 市 小 学 语 文 阅 读 与 习 作 教 学 征 文 评 选 优 秀 作 品 汇 编 耕 耘 ( 第 17 辑 ) 目 录 前 言 小 学 教 研 室 [4] 阅 读 教 学 把 握 内 在 联 系 提 升 理 性 认 识 祥 芝 中 心 校 黄 军 荣 [5] 求 真 务 实 有 效 教

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4D F736F F D20B14DC344ACE3A8732DA5C0BFCBC368AD4CA451ADD3A4EBAABABEFAB57B2E646F63>

' I 6

我分了几类,之后发现社长所说的“大国脸谱,人民记忆”真是经典之语

艾宁《问中医几度秋凉》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目 录 禁 令 一 览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5 中 央 六 项 禁 令 6 关 于 在 全 国 纪 检 监 察 系 统 开 展 会 员 卡 专 项 清 退 活 动 的 通 知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7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Microsoft Word - 中國文學.doc

九十六學年度 高三學測作文(各班佳作版)

13


<4D F736F F D20A4E8A4E8A470BBA1ACE3A8735FA457B6C7AAA95F2E646F63>

<4D F736F F D20BAA3CDE2BCE0B9DCB7E2C6A C4EA3130D4C2D0C2B5F7D5FB29>

Microsoft Word - 全文.doc

<4D F736F F D C4EAB5DAD2BBBCBEB6C8B1A8B8E6C8ABCEC42E646F63>

一、入园指引: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附:

就 这 样 到 了 取 通 知 书 的 日 子, 我 怀 揣 着 祈 祷 的 心 向 校 园 走 去, 坐 在 教 室 里 等 待 着 成 绩 单, 当 老 师 公 布 成 绩, 念 到 我 的 成 绩 时, 我 傻 了, 呆 呆 的 凝 望 着 窗 外, 似 乎 时 间 已 经 静 止, 那 一

馬太福音 劉梅蕾師母

!!! " "!! " " " "!! " "!!! " "! " "! " " " " " " "

<4D F736F F D20D6D0CEF7D2BDBDE1BACFCDE2BFC6D1A720D6D0CEF7D2BDBDE1BACFB9C7C9CBBFC6D1A72E646F63>

GD053.PDF

党风廉政

Microsoft Word - 煽.doc

Microsoft Word - 文档 2

中 国 画 院 画 家 力 作 将 集 体 亮 相 济 南...21 韩 中 日 国 际 女 书 画 家 交 流 展 在 韩 国 举 办...22 宁 波 博 物 馆 馆 藏 邵 克 萍 版 画 波 兰 展 出...22 宜 昌 人 在 美 国 办 画 展...22 文 物 保 护 23 北 宋 陪


校旗及学风、校风、教风

证券代码:002153

史前陶器,海岱為魁

投稿類別:觀光餐旅類

目 录 一 房 地 产 市 场 形 成 阶 段 :1980 年 年 二 房 地 产 市 场 起 步 阶 段 :1992 年 年 三 房 地 产 市 场 成 长 阶 段 :1998 年 年 (1) 高 速 发 展

Microsoft Word - 小論文 正.doc

Transcription:

檔 號 :CB1/F/2/1(27)B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PWSC284/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七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 上 午 9 時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1 出 席 委 員 :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 主 席 ) 易 志 明 議 員, JP ( 副 主 席 )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胡 志 偉 議 員, MH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列 席 議 員 : 范 國 威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缺 席 委 員 : 劉 慧 卿 議 員, JP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梁 家 騮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陳 恒 鑌 議 員, JP 楊 岳 橋 議 員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劉 震 先 生,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 庫 務 )3 韓 志 強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務 ) 黃 偉 綸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 第 一 節 ) 地 政 ) 蔡 詩 朗 女 士 發 展 局 副 秘 書 長 ( 規 劃 及 ( 第 二 節 ) 地 政 )3 阮 慧 賢 女 士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1)( 署 理 ) 蔡 雪 蓉 女 士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庫 務 )( 工 務 ) 2

黃 海 韻 女 士, JP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助 理 署 長 (2) 關 偉 昌 先 生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總 工 程 師 ( 工 程 ) 蕭 慕 蓮 女 士, JP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西 貢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梁 淑 芬 女 士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項 目 經 理 ( 建 築 )( 西 貢 ) 李 民 就 先 生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總 工 程 師 ( 海 港 工 程 ) 鄭 建 文 先 生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 項 目 )1 周 賢 明 先 生 西 貢 區 議 會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委 員 會 主 席 楊 潤 雄 先 生, JP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陳 吳 婷 婷 女 士 教 育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基 礎 建 設 及 研 究 支 援 ) 李 何 淑 華 女 士 教 育 局 首 席 督 學 ( 特 殊 教 育 支 援 )1 梁 冠 基 先 生, JP 建 築 署 署 長 黃 德 才 先 生 建 築 署 工 程 策 劃 總 監 (1) 吳 家 謙 先 生 社 會 福 利 署 助 理 署 長 ( 青 年 及 感 化 服 務 ) 黃 國 揚 先 生 發 展 局 總 助 理 秘 書 長 ( 工 務 )7 羅 肇 嫻 女 士 機 電 工 程 署 主 任 秘 書 司 徒 永 森 先 生 機 電 工 程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 工 程 策 劃 )7 羅 國 綱 先 生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總 土 木 工 程 師 ( 工 務 計 劃 ) 鍾 錦 華 先 生, JP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署 長 向 玉 璽 先 生, JP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九 龍 拓 展 處 處 長 汪 志 成 先 生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九 龍 拓 展 處 副 處 長 ( 署 理 ) 孫 惠 民 先 生 房 屋 署 總 建 築 師 (7)( 署 理 ) 何 顯 亮 先 生 房 屋 署 總 土 木 工 程 師 (1) 李 頌 恩 女 士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張 佩 珊 女 士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文 化 )2 余 伍 嘉 珍 女 士 建 築 署 工 程 策 劃 總 監 (3) 3

林 永 康 先 生 馮 民 重 先 生 梁 蘇 如 璧 女 士 招 鎰 安 先 生 唐 嘉 鴻 先 生, JP 郭 炳 強 先 生 蕭 如 彬 先 生, JP 黃 惠 沖 先 生, SC 廖 李 可 期 女 士, JP 張 佩 蓮 女 士 林 天 星 先 生, JP 梁 永 廉 先 生, JP 莫 永 昌 先 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 行 動 )2 社 會 福 利 署 助 理 署 長 (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 行 政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總 行 政 主 任 ( 策 劃 事 務 )1 渠 務 署 署 長 渠 務 署 總 工 程 師 ( 顧 問 工 程 管 理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律 政 司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律 政 司 副 政 務 專 員 ( 特 別 職 務 ) 律 政 司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特 別 職 務 ) 水 務 署 署 長 水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 設 計 及 建 設 )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九 龍 拓 展 處 總 工 程 師 ( 九 龍 )5 應 邀 出 席 者 : 周 賢 明 先 生, BBS, MH 西 貢 區 議 會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委 員 會 主 席 列 席 秘 書 : 鍾 蕙 玲 女 士 總 議 會 秘 書 (1)2 列 席 職 員 : 彭 惠 健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2 周 嘉 榮 先 生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6 劉 美 琪 女 士 議 會 秘 書 (1)2 張 雪 嫻 女 士 高 級 議 會 事 務 助 理 (1)1 盧 惠 銀 女 士 議 會 事 務 助 理 (1)8 張 婉 霞 女 士 議 會 事 務 助 理 (1)9 4

主 席 表 示, 是 次 會 議 議 程 上 有 12 項 撥 款 建 議, 其 中 8 項 是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上 次 會 議 未 完 成 審 議 而 要 順 延 的 項 目 他 表 示, 會 議 會 分 兩 節 進 行, 第 一 節 由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2 時 45 分, 第 二 節 由 下 午 2 時 至 6 時 分 兩 節 之 間 會 有 休 息 時 間 2. 主 席 提 醒 委 員, 根 據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83A 條, 委 員 在 會 議 上 就 所 討 論 的 撥 款 建 議 發 言 前, 須 披 露 任 何 與 該 等 建 議 有 關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金 錢 利 益 的 性 質 他 亦 請 委 員 注 意 議 事 規 則 第 84 條 有 關 在 有 直 接 金 錢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表 決 的 規 定 [ 會 議 開 始 時 由 副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 主 席 於 11 時 16 分 接 手 主 持 會 議 ] 總 目 707 新 市 鎮 及 市 區 發 展 PWSC(2016-17)22 50TF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 西 貢 區 )- 重 建 橋 咀 碼 頭 67RG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 西 貢 區 )- 建 設 將 軍 澳 文 物 行 山 徑 及 歷 史 風 物 資 料 館 3. 主 席 表 示, 這 項 建 議 是 把 50TF 號 及 67RG 號 工 程 計 劃 提 升 為 甲 級 ; 按 付 款 當 日 價 格 計 算,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分 別 為 4,880 萬 元 及 4,540 萬 元, 用 以 推 展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下 西 貢 區 的 兩 個 項 目, 分 別 為 重 建 橋 咀 碼 頭 及 建 設 將 軍 澳 文 物 行 山 徑 及 歷 史 風 物 資 料 館 政 府 當 局 曾 在 2016 年 4 月 12 日 就 擬 議 工 程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持 當 局 將 有 關 的 撥 款 建 議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摘 要 已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 西 貢 區 )- 建 設 將 軍 澳 文 物 行 山 徑 及 歷 史 風 物 資 料 館 重 置 普 賢 佛 院 4. 陳 偉 業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為 何 在 早 年 清 拆 調 景 嶺 平 房 區 時 未 有 覓 地 永 久 重 置 普 賢 佛 院 ( 下 稱 " 佛 5

院 "), 而 只 是 以 短 期 租 約 方 式 將 舊 調 景 嶺 警 署 ( 下 稱 " 舊 警 署 ") 部 分 地 方 租 予 佛 院, 以 致 佛 院 因 現 時 當 局 收 回 舊 警 署 建 設 將 軍 澳 文 物 行 山 徑 及 歷 史 風 物 資 料 館 而 須 再 覓 地 重 置 5. 張 超 雄 議 員 批 評 當 局 在 決 定 收 回 舊 警 署 推 行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前, 未 有 先 與 佛 院 及 相 關 人 士 商 議 重 置 安 排 張 議 員 指 出, 儘 管 當 局 有 法 理 依 據 收 回 佛 院 佔 用 的 舊 警 署 土 地, 但 鑒 於 佛 院 已 在 舊 警 署 營 運 多 年, 當 局 應 以 開 放 態 度 彈 性 處 理 有 關 佛 院 的 重 置 事 宜 6. 西 貢 區 議 會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委 員 會 主 席 表 示, 舊 警 署 是 上 世 紀 六 十 年 代 平 房 區 遺 留 下 來 的 僅 存 建 築 物, 見 證 將 軍 澳 數 十 年 來 的 蛻 變, 具 集 體 回 憶 價 值, 所 以 適 合 保 留 及 改 建 為 資 料 館 佛 院 是 在 調 景 嶺 平 房 區 清 拆 後, 自 1999 年 起 才 開 始 以 短 期 租 約 方 式 租 用 舊 警 署 的 部 分 地 方 作 宗 教 用 途 該 租 約 為 期 兩 年, 其 後 按 季 續 租, 年 租 一 元, 當 局 或 佛 院 可 隨 時 以 三 個 月 通 知 終 止 租 約 過 去 十 多 年 來, 佛 院 一 直 未 有 就 另 配 土 地 或 重 建 發 展 提 出 任 何 申 請 7. 西 貢 區 議 會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委 員 會 主 席 續 稱, 在 決 定 資 料 館 的 選 址 後, 西 貢 區 議 會 已 聯 同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與 佛 院 代 表 成 立 聯 絡 小 組, 多 次 開 會 向 佛 院 說 明 有 關 安 排 及 提 供 協 助, 並 已 提 供 最 少 11 幅 空 置 政 府 土 地 的 資 料 予 佛 院 考 慮 作 重 置 安 排, 惟 佛 院 仍 希 望 繼 續 在 舊 警 署 營 運, 拒 絕 搬 遷 西 貢 區 議 會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委 員 會 主 席 強 調, 區 議 會 及 當 局 願 意 就 覓 地 重 置 佛 院 事 宜 繼 續 為 相 關 人 士 提 供 協 助 8. 范 國 威 議 員 申 報 他 是 西 貢 區 議 會 議 員 他 指 出 " 建 設 將 軍 澳 文 物 行 山 徑 及 歷 史 風 物 資 料 館 "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獲 大 多 數 西 貢 區 議 會 議 員 投 票 贊 成 通 過 在 考 慮 有 關 項 目 時, 區 議 會 曾 作 廣 泛 地 區 諮 詢, 尤 其 是 當 年 居 於 調 景 嶺 的 居 民, 諮 詢 的 結 果 是 居 民 普 遍 支 持 在 見 證 調 景 嶺 歷 史 的 舊 警 署 設 立 資 料 館, 以 展 示 調 景 嶺 的 歷 史 風 貌 區 議 會 亦 已 聯 同 西 貢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西 貢 地 政 處 成 立 了 聯 絡 小 6

組, 協 助 佛 院 重 置 根 據 居 民 翻 查 的 資 料, 佛 院 過 去 有 一 段 長 時 間 沒 有 開 放 讓 公 眾 參 與 供 奉 范 議 員 指 出, 立 法 會 申 訴 部 亦 曾 安 排 個 案 會 議 跟 進 政 府 當 局 當 年 向 佛 院 作 出 的 賠 償 和 覓 地 重 置 安 排 9.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若 佛 院 選 取 政 府 提 供 11 幅 土 地 其 中 一 幅 作 重 置 之 用, 佛 院 是 否 需 要 自 行 向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申 請 改 變 土 地 用 途 謝 偉 詮 議 員 對 擬 議 的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表 示 支 持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如 何 考 慮 重 置 佛 院 所 需 的 土 地 面 積 西 貢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表 示, 如 有 需 要, 政 府 當 局 會 就 有 關 申 請 向 佛 院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而 申 請 用 作 重 置 佛 院 的 土 地 面 積 必 須 與 原 先 佔 用 土 地 的 面 積 相 若 重 置 佛 院 後 的 租 金 安 排 10.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在 清 拆 調 景 嶺 平 房 區 時, 有 否 向 佛 院 承 諾 日 後 若 再 須 重 置 佛 院 時, 將 會 延 續 年 租 一 元 的 租 金 安 排 胡 議 員 認 為, 當 局 應 延 續 有 關 安 排, 毋 須 佛 院 重 新 申 請 11. 西 貢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在 清 拆 調 景 嶺 平 房 區 時 已 按 當 時 政 策 向 所 有 受 影 響 居 民 及 組 織, 包 括 佛 院 及 相 關 人 士 作 出 賠 償, 絶 大 部 分 的 組 織 均 利 用 該 賠 償 自 行 覓 地 重 建 若 佛 院 申 請 重 置, 當 局 會 視 乎 佛 院 提 交 的 資 料, 例 如 佛 院 是 否 已 登 記 成 為 華 人 廟 宇 委 員 會 轄 下 廟 宇 及 註 冊 為 慈 善 組 織, 根 據 既 定 程 序 處 理 日 後 有 關 租 約 的 安 排 向 佛 院 提 供 賠 償 12. 陳 偉 業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 特 事 特 辦 ", 參 考 當 年 對 受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香 港 段 項 目 影 響 的 菜 園 村 村 民 和 受 新 界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影 響 的 居 民 作 出 的 安 排, 向 受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影 響 的 佛 院, 提 供 特 別 賠 償 以 協 助 其 重 置 梁 國 雄 議 員 亦 表 達 類 似 意 見 13. 西 貢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澄 清, 有 別 於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香 港 段 項 目 或 新 界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收 回 佛 院 7

佔 用 舊 警 署 土 地 不 涉 及 清 拆 建 築 物 她 重 申, 政 府 早 年 清 拆 調 景 嶺 平 房 區 時, 已 向 受 影 響 人 士 和 組 織 ( 包 括 佛 院 ) 提 供 賠 償, 而 受 影 響 人 士 和 組 織 須 自 行 尋 找 其 他 地 方 重 置 政 府 當 局 亦 已 為 佛 院 提 供 額 外 協 助, 於 1999 年 起 將 舊 警 署 部 分 地 方 租 予 佛 院 作 重 置 安 排 當 年 政 府 向 佛 院 發 出 的 文 件 以 及 申 訴 專 員 的 相 關 文 件 已 清 楚 列 明 是 短 期 租 約 的 安 排 佛 院 物 品 的 處 理 14. 陳 志 全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收 回 舊 警 署 的 土 地 管 制 行 動 已 於 2015 年 6 月 進 行 鑒 於 佛 院 相 關 人 士 指 當 局 在 行 動 中 取 去 院 內 物 品, 陳 議 員 詢 問 現 時 這 些 物 品 的 去 向 西 貢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回 應 時 表 示, 在 進 行 土 地 管 制 行 動 後, 當 局 一 直 保 管 佛 院 的 物 品 及 相 關 人 士 的 私 人 物 件, 並 多 次 以 電 話 電 郵 及 信 件 等 形 式 聯 絡 佛 院 相 關 人 士 盡 快 領 回 有 關 物 品, 惟 一 直 不 獲 回 覆 這 些 物 品 現 儲 存 在 政 府 物 業 內 就 PWSC(2016-17)22 進 行 表 決 15. 沒 有 委 員 就 此 項 目 進 一 步 提 問, 主 席 把 此 項 目 付 諸 表 決 16. 此 項 目 在 席 上 付 諸 表 決, 並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詢 問 委 員, 此 項 目 需 否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相 關 會 議 上 分 開 表 決 沒 有 委 員 提 出 此 項 要 求 總 目 703 建 築 物 PWSC(2016-17)25 109ET 屯 門 第 2B 區 1 所 男 童 群 育 學 校 17. 副 主 席 表 示, 此 項 建 議 ( 即 PWSC(2016-17)25) 旨 在 把 109ET 號 工 程 計 劃 提 升 為 甲 級, 按 付 款 當 日 價 格 計 算,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為 4 億 850 萬 元, 用 以 在 屯 門 第 2B 區 興 建 1 所 男 童 群 育 學 校 暨 院 舍, 以 重 置 東 灣 莫 羅 瑞 華 學 校 暨 石 壁 宿 舍 ( 下 稱 " 莫 羅 瑞 華 學 校 ") 政 府 當 局 曾 於 2016 年 5 月 9 日 就 此 項 建 議 諮 詢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持 8

當 局 把 此 項 建 議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摘 要 已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屯 門 社 區 對 擬 議 重 置 項 目 的 意 見 18. 陳 志 全 議 員 支 持 擬 議 重 置 項 目 他 察 悉, 有 部 分 屯 門 區 議 會 議 員 ( 下 稱 " 屯 門 區 議 員 ") 曾 向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發 出 聯 署 函 件 反 對 擬 議 重 置 項 目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進 一 步 與 該 些 區 議 員 溝 通, 避 免 區 內 人 士 對 該 校 產 生 歧 視 或 反 感 的 情 緒, 影 響 學 校 的 運 作 19.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察 悉 部 分 屯 門 區 議 員 對 擬 議 重 置 項 目 的 關 注 及 反 對 意 見 在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2016 年 5 月 9 日 的 會 議 上, 屬 於 不 同 政 治 團 體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已 充 分 表 達 意 見, 並 支 持 當 局 把 擬 議 重 置 項 目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進 一 步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亦 有 與 區 內 學 校 溝 通, 讓 他 們 了 解 莫 羅 瑞 華 學 校 的 運 作, 他 們 普 遍 反 應 正 面 待 財 委 會 批 准 重 置 項 目 的 撥 款 建 議 後, 教 育 局 會 聯 同 屯 門 民 政 事 務 處, 繼 續 協 助 莫 羅 瑞 華 學 校 與 區 內 不 同 持 份 者 溝 通, 並 與 社 區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20. 葉 建 源 議 員 表 示, 鑒 於 莫 羅 瑞 華 學 校 現 有 校 舍 的 樓 宇 狀 況 及 設 施 並 不 理 想, 他 支 持 擬 議 重 置 項 目 他 並 指 出, 現 時 尚 有 很 多 群 育 學 校 或 特 殊 學 校 的 校 舍 樓 宇 狀 況 及 設 施 亦 不 理 想, 他 期 望 政 府 當 局 能 盡 快 改 善 該 些 學 校 的 教 學 環 境, 讓 有 關 的 學 生 及 家 長 受 惠 政 府 當 局 察 悉 有 關 意 見 交 通 噪 音 問 題 21. 陳 偉 業 議 員 指 出, 莫 羅 瑞 華 學 校 新 校 舍 旁 邊 的 鳴 琴 路 交 通 繁 忙, 經 常 有 大 型 車 輛 駛 過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交 通 噪 音 對 該 校 的 影 響 22.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答 稱, 政 府 當 局 擬 於 工 地 範 圍 東 面 ( 即 近 鳴 琴 路 的 一 邊 ) 豎 設 高 2.5 米 的 牆, 以 緩 解 交 通 噪 音, 另 為 受 交 通 噪 音 影 響 超 出 既 定 標 準 的 課 室 及 教 室 安 裝 隔 音 窗 及 空 氣 調 節 設 備 9

23. 陳 偉 業 議 員 表 示, 在 上 課 或 進 行 活 動 期 間, 為 阻 隔 噪 音 而 長 時 間 關 上 課 室 及 教 室 窗 戶 這 做 法 並 不 理 想 相 對 於 為 課 室 及 教 室 安 裝 隔 音 窗 及 空 氣 調 節 設 備, 他 認 為 在 鳴 琴 路 旁 安 裝 隔 音 屏 障 以 緩 解 交 通 噪 音 是 較 為 合 適 的 做 法 政 府 當 局 察 悉 有 關 意 見 就 PWSC(2016-17)25 進 行 表 決 24. 委 員 沒 有 就 此 項 目 進 一 步 提 問 副 主 席 把 此 項 目 付 諸 表 決 25. 此 項 目 在 席 上 付 諸 表 決, 並 獲 得 通 過 副 主 席 詢 問 委 員, 此 項 目 需 否 在 財 委 會 相 關 會 議 上 分 開 表 決 沒 有 委 員 提 出 此 項 要 求 總 目 703 建 築 物 PWSC(2016-17)26 353EP 觀 塘 安 達 臣 道 發 展 區 ( 地 盤 KT2b) 1 所 設 有 30 間 課 室 的 小 學 26. 副 主 席 表 示, 這 項 建 議 是 把 353EP 號 工 程 計 劃 提 升 為 甲 級 ; 按 付 款 當 日 價 格 計 算,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為 3 億 5,110 萬 元, 用 以 在 觀 塘 安 達 臣 道 發 展 區 興 建 一 所 小 學 校 舍 ( 下 稱 " 擬 建 小 學 校 舍 "), 以 重 置 位 於 觀 塘 的 聖 公 會 聖 約 翰 小 學 ( 下 稱 " 聖 約 翰 小 學 ") 政 府 當 局 曾 在 2016 年 5 月 9 日 就 擬 議 工 程 諮 詢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持 有 關 的 工 程 計 劃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摘 要 已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為 安 達 邨 及 觀 塘 區 提 供 小 學 學 位 27. 陳 偉 業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在 規 劃 新 小 學 校 舍 時 需 考 慮 區 內 的 整 體 學 生 人 數,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彈 性 調 整 校 網, 避 免 在 興 建 新 校 的 同 時, 同 區 個 別 校 網 卻 因 學 生 人 數 不 足 而 出 現 " 殺 校 " 情 況 胡 志 偉 議 員 指 出, 擬 建 小 學 校 舍 附 近 的 安 達 邨 即 將 入 伙, 惟 該 新 校 舍 於 2018 年 底 才 落 成 胡 議 員 詢 問, 在 校 舍 啟 用 前, 當 局 將 如 何 應 付 安 達 邨 內 適 齡 學 童 對 小 10

學 學 位 的 需 求 鑒 於 房 屋 署 已 完 成 安 達 邨 的 住 戶 編 配 工 作, 他 促 請 教 育 局 向 房 屋 署 索 取 相 關 資 料, 以 掌 握 未 來 居 於 安 達 邨 及 準 備 升 讀 小 學 的 學 生 人 數 等 資 料 28.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在 規 劃 建 校 計 劃 時, 會 充 分 考 慮 區 內 的 學 齡 人 口 推 算, 而 擬 建 小 學 校 舍 並 非 只 為 安 達 邨 內 學 童 提 供 服 務 由 於 該 新 校 舍 是 用 作 重 置 聖 約 翰 小 學, 而 非 開 辦 一 所 新 校, 因 此 不 會 影 響 區 內 整 體 小 學 學 額 的 供 求 情 況 現 時 連 同 觀 塘 區 兩 所 有 時 限 性 的 資 助 小 學 ( 即 位 於 前 五 邑 甄 球 學 校 的 校 舍 和 前 葛 量 洪 教 育 學 院 校 友 會 觀 塘 學 校 的 校 舍 ), 以 及 透 過 向 鄰 近 校 網 借 調 學 位, 區 內 整 體 小 學 學 位 足 以 應 付 未 來 該 區 ( 包 括 安 達 邨 ) 適 齡 學 童 的 需 求 教 育 局 亦 與 房 屋 署 配 合, 向 安 達 臣 道 發 展 區 屋 邨 新 入 伙 居 民 派 發 問 卷, 收 集 學 童 轉 讀 觀 塘 區 學 校 的 資 料, 以 預 計 觀 塘 區 學 位 需 求 的 情 況 學 校 設 備 籃 球 場 及 跑 道 29. 單 仲 偕 議 員 察 悉 擬 建 小 學 校 舍 的 設 計 包 括 兩 個 籃 球 場, 他 認 為 將 該 兩 個 籃 球 場 合 併 改 為 一 個 足 球 場, 更 能 配 合 小 學 生 的 興 趣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當 局 經 與 有 關 辦 學 團 體 商 討 後 才 落 實 校 舍 的 設 計, 當 中 已 考 慮 學 生 的 需 要 和 興 趣 應 單 議 員 的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同 意 再 徵 詢 有 關 辦 學 團 體 對 現 行 提 供 兩 個 籃 球 場 的 校 舍 設 計 有 何 意 見,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在 籃 球 場 的 範 圍 內 以 劃 線 方 式 加 設 一 個 非 標 準 足 球 場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6 月 22 日 隨 立 法 會 PWSC274/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30. 陳 家 洛 議 員 詢 問 擬 建 小 學 所 設 跑 道 的 長 度 是 否 合 乎 標 準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跑 道 的 長 度 會 因 應 個 別 校 舍 的 空 間 及 地 理 環 境 限 制 而 有 所 不 11

同 當 局 會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量 為 學 校 提 供 較 長 的 跑 道 地 基 承 重 力 31.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在 擬 建 小 學 校 舍 的 地 基 預 留 額 外 的 承 重 力, 方 便 日 後 在 有 需 要 時 加 建 樓 層, 相 信 所 涉 支 出 不 多 建 築 署 署 長 表 示, 擬 建 小 學 校 舍 的 層 數 已 按 現 行 新 校 校 舍 的 標 準 而 設 計 若 需 要 加 建 學 校 樓 層, 除 要 增 加 地 基 的 承 重 力 外, 還 須 詳 細 考 慮 加 建 樓 層 的 用 途, 以 及 相 應 須 增 加 的 走 火 通 道 和 機 電 設 施 等 綠 化 校 舍 綠 化 標 準 及 資 源 32. 陳 志 全 議 員 察 悉, 擬 建 小 學 與 PWSC(2016-17)25 號 文 件 有 關 在 屯 門 第 2B 區 興 建 1 所 男 童 群 育 學 校 的 綠 化 範 圍 及 設 計 不 同, 他 詢 問 新 校 舍 的 綠 化 政 策 或 標 準 為 何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綠 化 校 園 設 施 的 保 養 和 維 修 費 用 是 否 由 教 育 局 承 擔 33. 建 築 署 署 長 表 示, 擬 建 小 學 及 屯 門 第 2B 區 的 男 童 群 育 學 校 的 綠 化 面 積 比 率, 分 別 約 為 地 盤 面 積 的 20% 及 21%, 兩 者 大 致 相 若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按 政 府 綠 化 政 策 的 大 方 向, 當 局 會 在 新 校 舍 的 適 當 地 方 進 行 綠 化 至 於 綠 化 設 施 的 維 修 支 出, 原 則 上 由 政 府 承 擔, 小 型 維 修 ( 即 費 用 在 3,000 元 ( 小 學 及 特 殊 學 校 )/ 8,000 元 ( 中 學 ) 以 內 的 修 葺 工 程 ), 學 校 可 從 政 府 給 予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中 支 付 至 於 日 常 管 理 及 保 養 有 關 綠 化 設 施 所 涉 及 的 經 常 性 支 出, 則 由 學 校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支 付 34. 應 陳 家 洛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須 就 PWSC(2016-17)25-27 號 文 件 有 關 的 三 間 新 校 舍, 向 有 關 辦 學 團 體 說 明 校 舍 的 綠 化 設 施 及 樹 木 種 植 的 安 排, 包 括 管 理 有 關 設 施 的 指 引 及 資 源, 以 及 校 方 所 需 承 擔 的 責 任 等, 並 了 解 辦 學 團 體 在 這 些 方 面 是 否 有 任 何 困 難 12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6 月 22 日 隨 立 法 會 PWSC274/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綠 化 天 台 的 結 構 安 全 35. 陳 志 全 議 員 關 注 當 局 有 否 因 應 近 期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一 座 建 築 物 的 綠 化 天 台 倒 塌 事 件 ( 下 稱 " 綠 化 天 台 倒 塌 事 件 "), 重 新 檢 視 全 港 學 校 綠 化 天 台 的 安 全 性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由 建 築 署 負 責 興 建 的 學 校 綠 化 天 台 是 否 有 預 留 在 天 台 進 行 活 動 期 間 所 需 的 承 重 力 陳 婉 嫻 議 員 表 示, 因 應 綠 化 天 台 倒 塌 事 件, 當 局 在 設 計 學 校 的 綠 化 天 台 時 須 更 審 慎 副 主 席 建 議 當 局 要 求 設 有 綠 化 天 台 的 學 校 向 教 育 局 呈 報 有 關 工 程 是 由 建 築 署 或 自 行 委 聘 的 承 建 商 進 行 ; 如 屬 後 者, 學 校 須 確 認 是 否 已 經 由 專 業 人 士 檢 查 綠 化 天 台 的 安 全 性 等 36.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察 悉 委 員 的 關 注 和 意 見 他 表 示, 由 建 築 署 負 責 在 新 校 舍 建 設 的 綠 化 天 台, 在 設 計 階 段 已 將 綠 化 天 台 的 設 備 ( 包 括 植 物 泥 層 及 疏 水 層 ) 及 在 天 台 進 行 學 校 活 動 期 間 所 需 的 承 重 力 計 算 在 內, 確 保 結 構 安 全, 以 及 預 留 可 開 放 的 天 台 予 師 生 使 用 至 於 學 校 在 校 舍 落 成 後 才 加 設 的 綠 化 天 台, 如 經 專 業 人 士 評 估 符 合 承 重 力 及 其 他 相 關 要 求, 配 合 日 常 妥 善 維 修 及 保 養, 一 般 不 會 有 結 構 安 全 問 題 因 應 綠 化 天 台 倒 塌 事 件, 教 育 局 已 向 所 有 學 校 發 出 信 件, 提 醒 學 校 就 綠 化 天 台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學 校 如 對 綠 化 天 台 的 結 構 安 全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盡 快 徵 詢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專 業 意 見 如 有 需 要, 教 育 局 亦 會 向 學 校 提 供 協 助 其 他 事 宜 開 放 校 舍 設 施 37. 胡 志 偉 議 員 詢 問, 擬 建 小 學 校 舍 的 設 施 ( 例 如 籃 球 場 ) 日 後 會 否 在 假 日 開 放 予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蔣 麗 芸 議 員 對 擬 議 工 程 項 目 表 示 支 持 她 促 請 教 育 局 探 討 在 假 日 或 晚 上 開 放 校 舍, 讓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的 可 行 性 她 建 議 透 過 保 安 設 備 或 其 他 安 排, 將 學 校 的 13

主 要 設 施 和 可 供 外 界 借 用 的 設 施 分 隔, 以 方 便 學 校 管 理 可 供 外 借 的 設 施 38.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當 局 一 向 鼓 勵 學 校 開 放 設 施 予 外 界 使 用, 當 中 亦 須 顧 及 學 校 的 管 理 及 保 安 問 題 個 別 團 體 可 與 學 校 商 討 租 借 校 內 場 地 舉 辦 活 動 的 安 排 擬 建 小 學 校 舍 的 設 計 已 將 禮 堂 家 長 資 源 中 心 及 會 議 室 等 可 供 外 界 借 用 的 設 施 集 中 在 地 下 和 一 樓, 方 便 學 校 管 理 及 外 界 借 用 在 小 學 附 設 幼 稚 園 及 提 供 課 後 託 服 務 39. 李 卓 人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在 未 來 規 劃 的 小 學 中 附 設 幼 稚 園, 以 落 實 15 年 免 費 教 育 計 劃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中 長 線 規 劃 而 言, 當 局 有 考 慮 將 幼 稚 園 附 設 於 小 學 內 礙 於 空 間 的 限 制, 在 本 項 目 的 擬 建 小 學 則 未 能 增 設 附 屬 幼 稚 園 40. 李 卓 人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政 策, 在 小 學 引 入 由 非 牟 利 機 構 提 供 的 課 餘 託 管 服 務 李 議 員 認 為 這 措 施 既 可 解 決 課 餘 託 管 服 務 不 足 的 問 題, 亦 可 配 合 人 口 政 策, 為 婦 女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現 時 小 學 一 般 有 提 供 課 餘 活 動 或 課 後 支 援 服 務, 部 份 由 學 校 委 聘 的 非 政 府 或 非 牟 利 機 構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當 局 會 鼓 勵 學 校 與 家 長 教 師 會 探 討 如 何 提 供 或 延 長 課 餘 託 管 服 務 的 時 間 空 置 校 舍 的 安 排 41. 為 善 用 資 源, 陳 偉 業 議 員 認 為 當 局 應 考 慮 盡 早 改 建 空 置 的 舊 校 舍 ( 包 括 在 聖 約 翰 小 學 重 置 後 騰 空 的 舊 校 舍 ) 作 福 利 用 途 ( 例 如 安 老 院 )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當 局 會 按 既 定 機 制 處 理 空 置 的 校 舍 教 育 局 會 基 於 現 有 校 舍 的 面 積 地 點 和 樓 宇 狀 況 等 因 素, 檢 視 該 校 舍 是 否 適 合 作 教 育 用 途, 或 是 否 需 要 把 該 校 舍 重 新 分 配 作 學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用 途 若 教 育 局 確 認 有 關 校 舍 無 須 分 配 作 學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用 途, 便 會 把 校 舍 轉 介 規 劃 署, 按 中 央 調 配 機 制 考 慮 作 其 他 合 適 用 途 14

重 置 狀 況 未 如 理 想 的 校 舍 42. 葉 建 源 議 員 指 出, 現 時 仍 有 約 30 間 公 營 小 學 在 " 火 柴 盒 式 校 舍 " 運 作 他 詢 問 有 關 學 校 名 單, 以 及 過 往 十 年 有 多 少 間 這 類 型 的 小 學 獲 得 重 置, 以 及 當 局 未 來 重 置 這 些 小 學 的 計 劃 副 主 席 和 陳 婉 嫻 議 員 亦 關 注 在 " 火 柴 盒 式 校 舍 " 或 狀 況 未 如 理 想 的 校 舍 運 作 的 學 校 能 否 獲 優 先 重 置 陳 家 洛 議 員 建 議 當 局 改 善 機 制, 獨 立 處 理 這 類 學 校 的 重 置 安 排, 並 且 增 撥 相 關 資 源 43.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當 局 在 較 早 前 已 向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現 時 在 所 謂 " 火 柴 盒 式 校 舍 " 運 作 的 小 學 名 單, 惟 有 關 名 單 並 不 完 整, 因 為 有 個 別 學 校 不 希 望 公 開 學 校 資 料 過 去 5 年, 有 2 間 在 " 火 柴 盒 式 校 舍 " 運 作 的 小 學 獲 得 重 置 教 育 局 一 直 協 助 狀 況 未 如 理 想 的 學 校 進 行 維 修 或 改 善 設 備 另 一 方 面, 教 育 局 以 公 開 及 公 平 的 方 式, 讓 學 校 申 請 分 配 學 校 用 地 / 校 舍 教 育 局 在 審 核 申 請 時 會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包 括 學 校 的 教 學 質 素 未 來 辦 學 計 劃 現 有 校 舍 的 樓 齡 及 狀 況 等, 當 中 沒 有 特 定 政 策 或 機 制 優 先 考 慮 重 置 任 何 類 別 的 學 校 44. 陳 婉 嫻 議 員 指 出 黃 大 仙 聖 公 會 李 求 恩 紀 念 中 學 毗 鄰 油 站, 影 響 學 校 安 全 她 詢 問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重 置 該 校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教 育 局 曾 就 該 個 案 徵 詢 消 防 處 的 意 見, 消 防 處 認 為 油 站 對 該 校 並 未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他 重 申 當 局 會 以 公 平 機 制 分 配 新 校 舍, 以 供 重 置 學 校 或 開 辦 新 校 的 用 途 就 PWSC(2016-2017)26 進 行 表 決 45. 沒 有 委 員 就 此 項 目 進 一 步 提 問, 主 席 把 此 項 目 付 諸 表 決 46. 此 項 目 在 席 上 付 諸 表 決, 並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詢 問 委 員, 此 項 目 需 否 在 財 委 會 相 關 會 議 上 分 開 表 決 沒 有 委 員 提 出 此 項 要 求 15

總 目 703 建 築 物 PWSC(2016-17)27 271ES 啟 德 發 展 計 劃 ( 地 盤 1A-2) 1 所 設 有 30 間 課 室 的 中 學 [ 主 席 於 上 午 11 時 16 分 接 手 主 持 會 議 ] 47. 主 席 表 示, 此 項 建 議 ( 即 PWSC(2016-17)27) 旨 在 把 271ES 號 工 程 計 劃 提 升 為 甲 級, 按 付 款 當 日 價 格 計 算,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為 4 億 4,670 萬 元, 用 以 在 九 龍 城 啟 德 發 展 計 劃 興 建 1 所 中 學 校 舍, 以 重 置 文 理 書 院 ( 九 龍 )( 下 稱 " 文 理 書 院 ") 政 府 當 局 曾 於 2016 年 4 月 11 日 就 此 項 建 議 諮 詢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持 當 局 把 此 項 建 議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摘 要 已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重 置 計 劃 對 黃 大 仙 區 及 九 龍 城 區 中 學 學 額 的 影 響 48.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陳 婉 嫻 議 員 關 注 到, 文 理 書 院 由 黃 大 仙 區 重 置 到 九 龍 城 區 後, 對 兩 區 的 中 學 學 額 的 影 響, 尤 其 是 會 否 影 響 黃 大 仙 區 學 生 升 讀 中 一 的 學 校 選 擇 49.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現 時 黃 大 仙 區 的 中 學 學 額 充 裕, 當 中 文 理 書 院 開 設 4 班 中 一, 每 年 提 供 約 120 個 中 一 學 額 政 府 當 局 估 計 未 來 數 年 黃 大 仙 區 的 中 一 入 學 人 數 會 保 持 平 穩, 約 為 每 年 2 800 至 2 900 人 另 一 方 面, 九 龍 城 區 的 中 一 入 學 人 數 預 計 會 在 未 來 數 年 上 升, 由 現 時 每 年 約 2 800 人 增 加 至 3 000 多 人 按 此 推 算, 即 使 重 置 文 理 書 院 到 九 龍 城 區 後, 黃 大 仙 區 及 九 龍 城 區 的 學 額 仍 可 滿 足 各 自 區 內 需 求 此 外, 日 後 黃 大 仙 區 的 學 生 於 中 一 派 位 制 度 第 一 階 段 時 仍 可 跨 網 選 擇 重 置 後 的 文 理 書 院 50. 陳 婉 嫻 議 員 表 示 支 持 文 理 書 院 的 重 置 計 劃 她 指 出, 黃 大 仙 區 的 李 求 恩 紀 念 中 學 位 置 毗 鄰 油 站, 有 潛 在 火 警 風 險 問 題, 因 此 當 局 應 考 慮 盡 快 重 置 該 校 政 府 當 局 察 悉 陳 議 員 的 意 見 16

工 程 計 劃 的 範 圍 51. 鑒 於 香 港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胡 志 偉 議 員 建 議 當 局 應 考 慮 增 加 文 理 書 院 新 校 舍 地 基 的 承 重 力, 以 備 日 後 可 在 上 蓋 加 建 額 外 一 至 兩 層, 應 付 因 學 生 人 數 上 升 或 教 學 模 式 改 變 對 教 學 空 間 的 額 外 需 求 胡 議 員 詢 問, 若 預 留 興 建 額 外 一 至 兩 層 校 舍, 所 涉 的 打 樁 及 地 基 工 程 費 用 將 會 增 加 多 少 毛 孟 靜 議 員 詢 問 是 否 有 任 何 環 境 因 素, 例 如 通 風 問 題, 限 制 文 理 書 院 新 校 舍 只 有 5 層 高, 以 及 可 否 加 建 一 至 兩 層 52.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在 決 定 一 所 新 建 校 舍 的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及 班 數 時 須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地 盤 的 大 小 和 環 境 學 校 運 作 安 排 區 內 學 生 人 口 及 同 區 其 他 學 校 的 情 況 在 平 衡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後, 當 局 認 為 新 校 舍 設 計 樓 高 5 層 及 興 建 30 個 課 室 已 能 配 合 該 校 未 來 的 班 級 結 構 及 發 展, 並 非 因 任 何 環 境 因 素 而 設 定 新 校 舍 的 高 度 將 來 如 需 要 增 加 區 內 中 學 學 額, 當 局 可 於 九 龍 城 區 內 已 預 留 的 其 他 土 地 興 建 新 校 53. 建 築 署 署 長 補 充, 當 局 在 設 計 新 校 舍 前 會 進 行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以 計 算 地 基 所 需 的 承 重 力, 並 決 定 打 樁 方 法 因 此, 當 局 未 能 就 興 建 多 一 至 兩 層 校 舍, 概 括 提 供 所 涉 的 額 外 工 程 費 用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54. 陳 家 洛 議 員 及 葉 建 源 議 員 察 悉, 文 理 書 院 新 校 舍 會 採 用 啟 德 發 展 計 劃 的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以 提 供 空 調 服 務, 校 舍 內 須 特 別 裝 設 相 關 的 設 施 他 們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就 此 安 排 諮 詢 文 理 書 院 他 們 亦 關 注 安 裝 有 關 設 施 會 否 影 響 校 舍 的 施 工 期, 以 及 日 後 該 等 設 施 的 保 養 及 維 修 責 任 誰 屬 55.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答 稱, 文 理 書 院 已 同 意 新 校 舍 採 用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有 關 安 排 對 工 程 計 劃 的 施 工 期 並 無 影 響 當 局 會 按 現 行 機 制, 承 擔 新 校 舍 內 與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相 關 設 施 的 保 養 及 維 修 費 用 17

建 設 費 用 56. 石 禮 謙 議 員 表 示 支 持 文 理 書 院 的 重 置 計 劃 並 察 悉 當 局 估 計 工 程 計 劃 的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的 建 築 費 用 單 位 價 格 為 每 平 方 米 17,722 元, 而 整 項 工 程 計 劃 的 建 設 費 用 為 4 億 多 元 鑒 於 近 年 工 務 工 程 超 支 問 題 時 有 出 現, 石 議 員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詢 問 擬 議 工 程 計 劃 會 否 有 超 支 的 風 險 石 議 員 亦 關 注 到 新 校 舍 於 2019 年 初 才 落 成, 建 築 期 是 否 過 長 57. 建 築 署 署 長 答 稱, 當 局 在 估 算 文 理 書 院 新 校 舍 建 築 費 用 時, 已 參 考 近 期 工 務 工 程 合 約 的 回 標 價, 而 且 新 校 舍 的 詳 細 設 計 已 完 成, 相 信 預 算 的 建 築 費 用 應 足 夠 建 築 署 署 長 表 示, 如 獲 財 委 會 批 准 撥 款, 當 局 可 於 6 月 底 進 行 招 標, 計 劃 在 2016 年 年 底 展 開 建 造 工 程, 在 2019 年 年 初 完 工 擬 議 工 程 的 建 築 期 為 25 個 月, 與 興 建 1 所 設 有 30 間 課 室 的 標 準 中 學 校 舍 的 參 考 建 築 期 大 致 相 若 建 築 署 署 長 進 一 步 解 釋, 擬 議 工 程 的 地 盤 附 近 有 兩 所 小 學 及 一 個 公 共 屋 邨, 為 減 少 對 附 近 學 生 及 居 民 的 影 響, 當 局 對 承 建 商 進 行 打 樁 工 程 的 時 間 會 有 若 干 限 制, 然 而, 有 關 限 制 不 會 額 外 增 加 建 築 費 用 或 延 長 建 築 期 文 理 書 院 ( 九 龍 ) 現 有 校 舍 的 處 理 58. 石 禮 謙 議 員 指 出,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早 前 批 評 教 育 局 就 處 理 或 使 用 空 置 校 舍 的 工 作 並 不 理 想 他 不 滿 當 局 現 時 尚 未 決 定 文 理 書 院 現 行 校 舍 空 置 後 的 用 途 59.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答 稱, 預 計 文 理 書 院 於 大 約 3 年 後 才 會 遷 入 新 校 舍, 在 這 段 期 間, 教 育 局 會 基 於 現 有 校 舍 的 面 積 地 點 和 樓 宇 狀 況 等 因 素, 檢 視 該 校 舍 是 否 適 合 作 教 育 用 途, 或 是 否 需 要 把 該 校 舍 重 新 分 配 作 學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用 途 若 教 育 局 確 認 有 關 校 舍 無 須 分 配 作 學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用 途, 便 會 把 校 舍 轉 介 規 劃 署, 按 中 央 調 配 機 制 考 慮 作 其 他 合 適 用 途 18

60. 石 禮 謙 議 員 認 為, 鑒 於 香 港 土 地 資 源 匱 乏, 教 育 局 應 及 早 作 出 長 遠 規 劃, 而 非 待 校 舍 空 置 後 才 決 定 處 理 方 法 政 府 當 局 察 悉 有 關 意 見 就 PWSC(2016-17)27 進 行 表 決 61. 委 員 沒 有 就 此 項 目 進 一 步 提 問, 主 席 把 此 項 目 付 諸 表 決 62. 此 項 目 在 席 上 付 諸 表 決, 並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詢 問 委 員, 此 項 目 需 否 在 財 委 會 相 關 會 議 上 分 開 表 決 沒 有 委 員 提 出 此 項 要 求 總 目 703 建 築 物 PWSC(2016-17)21 775CL 拆 卸 宋 皇 臺 汽 車 維 修 站 A 及 B1 用 地 的 現 有 建 築 物 63. 主 席 表 示, 此 項 建 議 ( 即 PWSC(2016-17)21) 旨 在 把 775CL 號 工 程 計 劃 提 升 為 甲 級, 按 付 款 當 日 價 格 計 算,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為 9,930 萬 元, 用 以 拆 卸 宋 皇 臺 汽 車 維 修 站 A 及 B1 用 地 的 現 有 建 築 物, 以 騰 出 相 關 政 府 土 地 作 更 具 效 益 的 用 途 政 府 當 局 曾 於 2016 年 3 月 15 日 就 此 項 建 議 諮 詢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不 反 對 當 局 把 此 項 建 議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摘 要 已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與 拆 卸 工 程 有 關 的 石 棉 清 除 計 劃 64. 陳 婉 嫺 議 員 表 示 支 持 擬 議 工 程 計 劃 她 詢 問 有 關 清 除 被 拆 卸 建 築 物 內 的 石 棉 的 詳 情, 包 括 保 障 工 人 安 全 的 措 施 65. 建 築 署 署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已 聘 請 註 冊 石 棉 顧 問 進 行 石 棉 調 查 及 擬 備 石 棉 消 減 計 劃 有 關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項 目 用 地 現 有 建 築 物 內 有 若 干 含 石 棉 的 物 料 在 拆 卸 建 築 物 前, 承 建 商 須 按 石 棉 消 減 計 劃 全 面 清 除 含 石 棉 的 物 料 19

A 及 B1 用 地 日 後 的 用 途 66. 陳 婉 嫺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察 悉,A 用 地 在 現 有 建 築 物 拆 卸 後 會 用 作 發 展 公 營 房 屋 他 們 詢 問 有 關 詳 情, 以 及 現 時 毗 連 A 用 地 的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九 龍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用 地 將 來 的 用 途 陳 婉 嫺 議 員 提 醒 政 府 當 局, 應 為 未 來 在 A 用 地 發 展 的 公 營 房 屋 提 供 足 夠 的 配 套 設 施 67. 發 展 局 總 助 理 秘 書 長 ( 工 務 )7 答 稱, 在 拆 卸 工 程 完 成 後, 當 局 會 將 A 用 地 移 交 房 屋 署, 作 發 展 公 營 房 屋 之 用, 以 應 付 社 會 對 房 屋 的 迫 切 需 求 該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預 計 可 在 2023 年 提 供 一 幢 有 600 個 單 位 的 公 營 房 屋, 容 納 人 口 約 1 700 人, 每 個 單 位 的 面 積 約 為 14 至 35 平 方 米 至 於 九 龍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的 用 地, 將 於 2023 年 初 移 交 房 屋 署, 以 供 興 建 公 共 空 間 和 停 車 場, 作 為 A 用 地 的 公 營 房 屋 的 配 套 設 施 68. 陳 志 全 議 員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批 評 政 府 當 局 在 面 積 細 小 的 A 用 地 以 " 見 縫 插 針 " 的 方 式 興 建 一 幢 公 營 房 屋 陳 議 員 詢 問 A 用 地 附 近 會 否 有 其 他 公 營 房 屋 項 目 陳 議 員 及 梁 議 員 亦 詢 問 B1 用 地 及 與 其 相 連 的 B2 用 地 的 用 途 為 何 69. 發 展 局 總 助 理 秘 書 長 ( 工 務 )7 答 稱, 正 如 討 論 文 件 的 附 件 3 有 關 擬 議 工 程 計 劃 一 帶 的 分 區 計 劃 圖 所 顯 示,A 用 地 附 近 ( 即 該 分 區 計 劃 圖 的 下 方 ) 有 一 幅 " 住 宅 ( 甲 類 )" 用 地,A 用 地 旁 邊 及 附 近 亦 有 可 用 作 住 宅 及 / 或 商 業 用 途 的 " 綜 合 發 展 區 " B1 用 地 方 面, 當 中 劃 為 "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 的 部 分 將 會 興 建 配 電 站, 以 配 合 日 後 西 啟 德 發 展 區 ( 包 括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 的 發 展 和 配 合 北 牛 頭 角 區 重 建 發 展 現 時 用 作 前 往 B1 用 地 的 車 輛 入 口 處 有 一 小 片 劃 為 " 綜 合 發 展 區 " 的 土 地, 會 闢 設 海 濱 長 廊 其 餘 在 B1 用 地 劃 為 "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 的 土 地, 會 發 展 與 海 濱 有 關 的 商 業 文 化 和 康 樂 設 施 等 至 於 B2 用 地 主 要 是 劃 作 " 休 憩 用 地 ", 日 後 會 發 展 為 都 會 公 園 的 一 部 份 B2 用 地 亦 已 交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興 建 污 水 泵 房 20

70. 梁 國 雄 議 員 認 為, 啟 德 發 展 區 本 身 已 有 大 量 土 地 可 供 該 區 發 展 配 套 設 施, 實 在 沒 有 必 要 從 擬 議 工 程 計 劃 下 的 用 地 中 撥 出 土 地 作 啟 德 發 展 區 有 關 用 途 梁 議 員 認 為, 當 局 應 考 慮 將 B1 及 / 或 B2 用 地 亦 用 作 發 展 公 營 房 屋, 以 應 付 社 會 對 該 類 房 屋 的 迫 切 需 求 發 展 局 總 助 理 秘 書 長 ( 工 務 )7 回 應 時 表 示,B1 用 地 的 用 途 已 由 啟 德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編 號 S/K22/4 訂 定, 有 關 的 規 劃 是 配 合 未 來 整 體 東 九 龍 發 展 的 目 的, 並 已 獲 得 相 關 區 議 會 支 持 及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通 過 相 關 的 城 市 規 劃 程 序 已 經 完 成 就 PWSC(2016-17)21 進 行 表 決 71. 委 員 沒 有 就 此 項 目 進 一 步 提 問, 主 席 把 此 項 目 付 諸 表 決 72. 此 項 目 在 席 上 付 諸 表 決, 並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詢 問 委 員, 此 項 目 需 否 在 財 委 會 相 關 會 議 上 分 開 表 決 沒 有 委 員 提 出 此 項 要 求 總 目 711 房 屋 PWSC(2016-17)20 722CL 深 水 埗 西 北 九 龍 填 海 區 1 號 用 地 發 展 的 拆 卸 及 土 地 淨 化 工 程 73. 主 席 表 示, 此 項 建 議 ( 即 PWSC(2016-17)20) 旨 在 把 722CL 號 工 程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提 升 為 甲 級, 按 付 款 當 日 價 格 計 算,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為 1 億 840 萬 元, 用 以 進 行 拆 卸 在 前 長 沙 灣 屠 場 的 現 有 建 築 物 和 構 築 物, 以 及 進 行 土 地 淨 化 工 程, 以 整 治 受 污 染 的 泥 土 政 府 曾 在 2016 年 4 月 12 日 就 擬 議 工 程 諮 詢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將 有 關 的 撥 款 建 議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摘 要 已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74. 沒 有 委 員 就 此 項 目 提 問 主 席 把 此 項 目 付 諸 表 決 21

75. 此 項 目 在 席 上 付 諸 表 決, 並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諮 詢 委 員, 此 項 目 需 否 在 財 委 會 相 關 會 議 上 分 開 表 決 沒 有 委 員 提 出 此 項 要 求 總 目 703 建 築 物 PWSC(2016-17)23 183GK 為 展 開 油 麻 地 戲 院 第 二 期 發 展 而 在 油 麻 地 巧 翔 街 重 置 上 海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及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工 程 76. 主 席 表 示, 此 項 建 議 ( 即 PWSC(2016-17)23) 旨 在 把 183GK 號 工 程 計 劃 提 升 為 甲 級, 按 付 款 當 日 價 格 計 算,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為 2 億 3,000 萬 元, 用 以 進 行 毗 連 油 麻 地 戲 院 的 上 海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和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重 置 工 程 (" 重 置 工 程 "), 以 騰 空 原 址 展 開 油 麻 地 戲 院 第 二 期 發 展 的 工 程 計 劃 政 府 當 局 曾 在 2016 年 3 月 24 日 就 擬 議 工 程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同 意 政 府 當 局 將 有 關 的 撥 款 建 議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摘 要 已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77. 主 席 告 知 委 員, 政 府 當 局 曾 在 2014 年 1 月, 將 該 項 工 程 計 劃 的 撥 款 建 議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編 號 是 PWSC(2013-14)35 在 2014 年 1 月 29 日 的 會 議 上, 小 組 委 員 會 否 決 了 有 關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現 在 修 訂 了 2014 年 的 擬 議 工 程 設 計, 並 再 次 提 交 建 議 ( 即 PWSC(2016-17)23), 讓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78.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向 委 員 表 示, 粵 劇 界 及 上 海 街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營 運 機 構 均 支 持 經 修 訂 的 重 置 工 程 計 劃, 並 希 望 計 劃 能 盡 快 展 開 把 垃 圾 收 集 站 和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共 置 於 同 一 地 點 79. 張 超 雄 議 員 表 示 反 對 撥 款 建 議 他 憶 述,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於 2013 年 4 月 15 日 通 過 一 項 議 案,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在 重 置 垃 圾 收 集 站 與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時, 應 把 兩 者 分 隔 於 不 同 地 段 然 而, 政 府 當 局 仍 然 決 定 把 兩 項 設 施 共 置 於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22

內 副 主 席 指 出, 政 府 當 局 因 應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關 注, 對 原 有 重 置 方 案 作 出 了 修 訂, 並 於 2016 年 3 月 24 日 就 修 訂 方 案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大 致 贊 成 該 修 訂 方 案 80.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曾 考 慮 不 同 的 重 置 方 案, 包 括 在 巧 翔 街 用 地 興 建 兩 幢 大 樓, 以 分 別 重 置 上 海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和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然 而, 由 於 巧 翔 街 用 地 面 積 所 限, 加 上 在 技 術 上 亦 難 以 設 置 足 夠 的 逃 生 途 徑 和 消 防 與 救 援 進 出 途 徑, 有 關 方 案 並 不 可 行 81. 葉 國 謙 議 員 和 蔣 麗 芸 議 員 支 持 撥 款 建 議 葉 議 員 指 出, 不 少 住 宅 單 位 亦 與 垃 圾 收 集 站 共 置 於 同 一 大 廈 內, 他 不 認 為 擬 議 的 重 置 安 排 是 歧 視 露 宿 者 的 做 法 蔣 議 員 亦 表 達 類 似 的 意 見 她 希 望 其 他 委 員 不 要 再 拖 延 審 議 有 關 的 撥 款 建 議, 而 應 讓 重 置 工 程 盡 快 動 工, 以 改 善 露 宿 者 的 居 住 環 境 82. 張 超 雄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和 陳 偉 業 議 員 不 同 意 葉 國 謙 議 員 /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意 見 張 議 員 和 何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善 用 重 置 機 會, 把 兩 項 設 施 分 開 設 置, 而 不 是 把 兩 者 又 共 置 在 同 一 大 樓 內 張 議 員 指 出, 住 宅 大 廈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只 是 收 集 該 大 廈 的 垃 圾, 與 作 為 區 域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不 可 混 為 一 談 梁 議 員 認 為, 若 不 是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過 去 表 達 過 強 烈 的 反 對 意 見, 政 府 當 局 不 會 修 訂 重 置 方 案, 以 減 少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對 樓 上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使 用 者 的 影 響 陳 議 員 贊 同 梁 議 員 的 意 見 83. 郭 偉 强 議 員 表 示, 不 少 市 區 的 垃 圾 站 靠 近 民 居, 影 響 附 近 的 居 民 但 基 於 政 府 當 局 難 以 找 到 可 供 重 置 上 海 街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其 他 選 址, 他 明 白 當 局 將 該 等 單 位 與 垃 圾 收 集 站 共 置 在 巧 翔 街 的 同 一 大 樓 是 別 無 他 法 的 辦 法 84. 陳 志 全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在 經 修 訂 的 重 置 方 案 中, 已 盡 力 改 善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的 設 計 梁 家 傑 議 員 認 為, 分 開 設 置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和 垃 圾 收 集 站 是 最 理 想 的 重 置 安 排 然 而, 基 於 工 程 / 規 劃 23

的 限 制, 政 府 當 局 未 能 做 到 理 想 的 安 排 現 時 提 出 的 經 修 訂 的 計 劃, 較 讓 該 兩 項 設 施 繼 續 在 上 海 街 原 址 運 作 為 佳 85. 黃 碧 雲 議 員 反 對 政 府 當 局 把 上 海 街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和 垃 圾 收 集 站 共 置 在 巧 翔 街 的 新 大 樓 她 詢 問, 本 港 現 時 是 否 有 其 他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和 垃 圾 收 集 站 共 置 在 同 一 地 點 黃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承 諾, 日 後 不 會 再 把 這 兩 種 設 施 共 置 在 同 一 地 點 86.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回 應 稱, 政 府 當 局 並 沒 有 共 置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和 垃 圾 收 集 站 在 同 一 地 點 的 政 策 由 於 在 油 麻 地 原 區 覓 地 分 開 重 置 兩 項 設 施 並 不 可 行, 當 局 才 建 議 把 兩 者 共 置 在 巧 翔 街 用 地 社 會 福 利 署 助 理 署 長 (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 補 充, 上 海 街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和 垃 圾 收 集 站 是 本 港 唯 一 把 這 兩 種 設 施 共 置 在 同 一 地 點 的 例 子 在 原 址 重 置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87. 張 超 雄 議 員 指 出, 現 時 上 海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內 外 環 境 潮 濕, 以 致 樓 上 的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使 用 者 一 直 受 蝨 患 問 題 困 擾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是 否 已 盡 用 上 海 街 原 址 的 核 准 發 展 地 積 比 率 (" 地 積 比 率 "), 以 展 開 油 麻 地 戲 院 第 二 期 發 展 他 認 為, 若 有 關 用 地 的 地 積 比 率 尚 未 用 盡, 當 局 應 在 原 址 重 置 該 等 單 位, 而 不 是 把 該 等 單 位 和 垃 圾 收 集 站 共 置 在 巧 翔 街 的 同 一 大 樓 內 88.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解 釋, 政 府 當 局 曾 考 慮 在 展 開 油 麻 地 戲 院 第 二 期 發 展 時, 原 址 重 置 上 海 街 的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然 而, 上 海 街 用 地 的 面 積 只 有 約 560 平 方 米, 加 上 該 用 地 未 來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6 層, 因 此, 該 用 地 不 足 以 同 時 共 置 油 麻 地 戲 院 第 二 期 發 展 和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她 續 稱, 鑒 於 上 海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和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以 服 務 油 麻 地 區 為 主, 政 府 當 局 曾 物 色 區 內 可 供 重 置 該 兩 項 設 施 的 選 址, 不 過, 由 於 油 麻 地 已 發 展 稠 密, 除 了 巧 翔 街 以 外, 根 本 無 法 另 覓 地 點 分 開 重 置 上 述 兩 項 設 施 與 上 海 街 用 地 相 比, 巧 翔 街 用 地 的 面 積 較 大, 有 約 999 平 方 米, 可 同 時 重 置 上 海 街 兩 項 設 施 24

89. 張 超 雄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有 關 上 海 街 用 地 面 積 細 小, 不 足 以 原 址 重 置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說 法 有 欠 說 服 力 他 質 疑, 該 等 單 位 現 時 已 和 垃 圾 收 集 站 共 置 在 上 海 街 用 地, 為 何 政 府 當 局 在 使 用 該 用 地 作 油 麻 地 戲 院 第 二 期 發 展 之 後, 該 等 單 位 卻 不 能 和 發 展 項 目 共 置 在 同 一 地 點 90. 張 超 雄 議 員 又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為 何 容 許 市 區 重 建 局 在 鄰 近 上 海 街 用 地 的 窩 打 老 道 8 號 興 建 樓 高 40 層 的 住 宅 大 廈, 卻 限 制 上 海 街 用 地 未 來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不 能 超 過 6 層 他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說 明 當 局 基 於 甚 麼 理 由 ( 包 括 法 例 要 求 或 工 程 / 規 劃 限 制 方 面 的 考 慮 ), 排 除 在 上 海 街 原 址 的 油 麻 地 戲 院 二 期 工 程 重 置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 以 及 訂 下 有 關 建 築 物 不 得 超 過 6 層 的 限 制 91. 建 築 署 署 長 表 示, 上 海 街 用 地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限 制 由 規 劃 署 制 定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補 充, 毗 連 的 油 麻 地 戲 院 和 紅 磚 屋 屬 歷 史 建 築, 與 將 建 於 上 海 街 用 地 的 油 麻 地 戲 院 二 期 同 為 與 粵 劇 發 展 相 關 的 建 築 群 規 劃 署 在 考 慮 上 海 街 用 地 建 築 物 的 高 度 限 制 時, 曾 一 併 考 慮 周 圍 的 環 境 她 承 諾 在 會 議 後 提 供 張 議 員 要 求 的 資 料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6 月 24 日 隨 立 法 會 PWSC281/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 在 下 午 12 時 47 分, 主 席 命 令 會 議 暫 停, 以 便 委 員 用 膳 會 議 於 下 午 2 時 恢 復 舉 行, 並 由 副 主 席 主 持 ] 重 置 後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設 計 92.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重 置 後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除 臭 安 排 為 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 行 動 )2(" 食 環 署 助 理 署 長 ( 行 動 )2") 解 釋, 當 局 會 在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安 裝 現 代 化 的 除 臭 系 統 ( 包 括 水 劑 滌 氣 系 統 和 離 子 簇 ) 此 外, 每 次 有 垃 圾 車 駛 離 垃 圾 25

收 集 站 後, 站 內 的 職 員 均 會 清 洗 垃 圾 收 集 站, 並 在 每 晚 垃 圾 收 集 站 關 閉 前 進 行 徹 底 消 毒 93. 葉 國 謙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會 否 採 用 最 先 進 的 除 臭 技 術, 以 及 垃 圾 車 進 出 該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安 排, 如 何 能 減 少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運 作 對 附 近 居 民 的 影 響 94.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表 示, 重 置 後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垃 圾 車 出 入 口 會 向 後 移 入 8 米, 與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窗 戶 會 保 持 相 當 距 離 該 垃 圾 收 集 站 出 入 口 會 裝 上 捲 閘, 除 了 在 垃 圾 車 進 出 的 時 間 外, 捲 閘 均 會 關 上 建 築 署 署 長 確 認, 擬 在 重 置 後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安 裝 的 水 劑 滌 氣 系 統 和 離 子 簇 均 為 本 港 最 先 進 的 除 臭 技 術, 已 有 其 他 垃 圾 收 集 站 採 用 該 等 技 術 95. 張 超 雄 議 員 詢 問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排 氣 口 位 置 建 築 署 署 長 回 應 稱, 該 排 氣 口 豎 立 於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最 高 的 天 台 中 央 位 置, 距 離 主 天 台 地 面 約 4 米, 距 離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窗 戶 則 至 少 有 9 米 96. 陳 婉 嫻 議 員 表 示 支 持 撥 款 建 議 她 讚 賞 政 府 當 局 接 納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意 見, 修 訂 重 置 方 案 然 而, 當 局 應 繼 續 聆 聽 議 員 就 重 置 工 程 表 達 的 意 見 鑒 於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將 會 分 別 容 納 垃 圾 收 集 站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辦 公 室 及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陳 議 員 詢 問, 擬 建 大 樓 內 的 3 個 服 務 單 位 是 否 各 自 操 作 其 抽 氣 系 統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確 認 陳 議 員 理 解 正 確 97. 陳 婉 嫻 議 員 關 注, 既 然 3 個 服 務 單 位 各 自 操 作 其 抽 氣 系 統, 若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氣 味 影 響 樓 上 設 施 的 使 用 者 時, 會 否 出 現 投 訴 人 投 訴 無 門 的 情 況 食 環 署 助 理 署 長 ( 行 動 )2 表 示,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會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抽 氣 系 統 的 投 訴 98. 石 禮 謙 議 員 對 撥 款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他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說 明 當 局 曾 否 在 本 港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使 用 擬 在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安 裝 的 除 臭 26

系 統 ; 若 有, 該 等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位 置 和 除 臭 成 效 為 何 99. 食 環 署 助 理 署 長 ( 行 動 )2 答 稱, 近 年 落 成 並 靠 近 民 居 的 食 環 署 垃 圾 收 集 站 ( 例 如 銅 鑼 灣 百 德 新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和 灣 仔 三 板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 均 已 使 用 擬 在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安 裝 的 除 臭 系 統 政 府 當 局 承 諾 在 會 議 後 提 供 石 議 員 要 求 的 資 料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6 月 24 日 隨 立 法 會 PWSC281/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100. 何 秀 蘭 議 員 憶 述, 立 法 會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前 往 南 韓 及 歐 洲 進 行 海 外 職 務 訪 問, 考 察 當 地 的 廢 物 管 理 經 驗 她 表 示, 當 地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出 入 口 已 採 用 雙 重 門 的 設 計, 以 減 少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氣 味 擴 散 何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是 否 採 用 雙 重 門 的 設 計 ; 若 否, 理 由 為 何 ; 以 及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該 垃 圾 站 採 用 雙 重 門 的 設 計 陳 婉 嫻 議 員 和 石 禮 謙 議 員 均 認 為 雙 重 門 的 設 計 值 得 考 慮 101. 建 築 署 署 長 答 稱, 垃 圾 收 集 站 出 入 口 的 捲 閘 頂 部 設 有 風 閘, 以 防 垃 圾 氣 味 擴 散 他 承 諾 在 會 議 後 提 供 何 議 員 要 求 的 資 料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6 月 24 日 隨 立 法 會 PWSC281/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102. 副 主 席 表 示, 依 他 之 見, 即 使 垃 圾 收 集 站 只 有 一 道 捲 閘, 如 果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職 員 能 在 垃 圾 車 駛 入 垃 圾 收 集 站 後, 關 上 捲 閘 才 開 始 處 理 廢 物, 亦 同 樣 可 以 達 到 防 止 垃 圾 氣 味 擴 散 的 效 果 廢 物 處 理 安 排 103. 黃 碧 雲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說 明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內 的 物 料 回 收 站 將 會 回 收 哪 類 物 料, 當 中 是 否 包 括 附 近 油 麻 地 水 果 批 發 市 場 27

的 廢 木 卡 板 和 每 日 棄 置 的 蔬 果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以 及 該 回 收 站 的 處 理 量 黃 議 員 亦 詢 問, 該 回 收 站 是 否 設 有 廚 餘 機 ; 以 及 垃 圾 收 集 站 收 集 所 得 的 棄 置 蔬 果 會 否 運 住 大 嶼 山 小 蠔 灣 的 有 機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作 中 央 處 理 104. 食 環 署 助 理 署 長 ( 行 動 )2 答 稱,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內 的 物 料 回 收 站 回 收 的 物 料 包 括 木 製 家 具 和 木 卡 板, 但 不 包 括 棄 置 的 蔬 果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1) 補 充, 大 嶼 山 小 蠔 灣 的 有 機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第 1 期 主 要 用 作 處 理 工 商 業 機 構 產 生 的 廚 餘 政 府 當 局 承 諾 在 會 議 後, 提 供 黃 議 員 要 求 有 關 垃 圾 站 內 的 物 料 回 收 站 的 資 料 ( 會 後 補 註 : 食 環 署 助 理 署 長 ( 行 動 )2 會 後 更 正 :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內 的 物 料 回 收 站 回 收 的 物 料 包 括 廢 紙 金 屬 及 塑 膠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6 月 24 日 隨 立 法 會 PWSC281/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105. 陳 偉 業 議 員 關 注, 垃 圾 車 在 倒 車 時 可 能 引 致 的 安 全 問 題 他 詢 問, 垃 圾 車 是 否 需 要 倒 後 駛 出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抑 或 可 以 在 站 內 調 頭 梁 國 雄 議 員 詢 問,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垃 圾 車 出 入 口 與 位 於 同 一 大 樓 的 康 文 署 / 露 宿 者 宿 舍 正 門 入 口 之 間 的 距 離 為 何 106. 建 築 署 署 長 表 示, 垃 圾 車 可 在 站 內 掉 頭, 無 需 倒 後 駛 出 垃 圾 收 集 站, 而 垃 圾 車 出 入 口 位 置 與 露 宿 者 宿 舍 在 巧 翔 街 的 正 門 出 入 口 相 距 約 20 至 30 米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在 垃 圾 收 集 站 日 後 運 作 時, 規 定 垃 圾 車 司 機 不 得 以 倒 車 方 式 進 出 收 集 站 107. 何 秀 蘭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以 下 補 充 資 料 :(a)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收 集 所 得 的 垃 圾 運 送 到 廢 物 轉 運 站 / 堆 填 區 處 置 的 安 排 詳 情 ; 以 及 (b) 食 環 署 外 判 承 辦 商 及 其 他 私 人 公 司 的 垃 圾 車 是 否 已 經 全 部 改 為 完 全 密 封 式 的 設 計, 車 身 上 是 否 都 已 展 示 可 供 市 民 投 訴 垃 圾 車 漏 出 污 水 的 電 話 號 碼 28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6 月 24 日 隨 立 法 會 PWSC281/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重 置 後 的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設 計 108. 郭 偉 强 議 員 詢 問, 重 置 後 的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會 採 用 天 然 通 風 抑 或 空 調 系 統 依 他 之 見, 若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採 用 天 然 通 風, 單 位 的 窗 戶 不 應 靠 近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排 氣 口 109. 建 築 署 署 長 答 稱, 重 置 後 的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主 要 會 採 用 天 然 通 風, 而 垃 圾 收 集 站 排 氣 口 會 設 於 擬 建 大 樓 最 高 的 天 台 位 置, 與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窗 戶 相 距 超 過 9 米 當 局 相 信, 設 於 天 台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排 氣 口 向 上 排 出 的 氣 體 不 會 影 響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使 用 者 110. 張 超 雄 議 員 詢 問,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會 否 設 有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建 築 署 署 長 答 稱,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不 設 中 央 空 調, 但 擬 建 大 樓 的 2 樓 ( 即 康 文 署 的 資 訊 科 技 辦 事 處 樓 層 ), 則 會 設 有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補 充, 擬 建 大 樓 的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住 宿 樓 層 ( 位 於 4 樓 ) 會 採 用 天 然 通 風, 但 重 置 工 程 於 擬 建 大 樓 4 樓 的 露 宿 者 之 家 已 預 留 足 夠 電 力 配 置 ( 包 括 電 線 槽 位 及 電 插 蘇 位 ) 及 適 當 空 間, 以 便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營 運 機 構 在 日 後 有 需 要 時 可 安 裝 適 當 的 冷 氣 系 統 ( 如 分 體 式 冷 氣 機 ) 社 會 福 利 署 助 理 署 長 (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 進 而 表 示, 由 於 露 宿 者 之 家 營 運 機 構 是 以 自 負 盈 虧 的 方 式 運 作, 如 果 位 於 擬 建 大 樓 4 樓 的 露 宿 者 宿 舍 安 裝 冷 氣 機, 可 能 令 服 務 收 費 增 加, 因 此 營 運 機 構 現 階 段 沒 有 計 劃 安 裝 冷 氣 機 111. 張 超 雄 議 員 不 滿 政 府 當 局 沒 有 計 劃 在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所 在 的 樓 層 安 裝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他 認 為, 在 有 關 樓 層 安 裝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可 讓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使 用 者 無 需 忍 受 本 港 炎 熱 的 天 氣 和 樓 下 垃 圾 收 集 站 臭 味 的 影 響 他 亦 不 滿 有 關 向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使 用 者 徵 收 冷 氣 費 的 安 排 29

112. 何 秀 蘭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在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所 在 的 樓 層 安 裝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石 禮 謙 議 員 則 認 為,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未 必 適 合 設 於 宿 舍 政 府 當 局 預 留 基 礎 設 施 以 便 服 務 營 運 機 構 可 自 行 安 裝 冷 氣 機, 是 比 較 合 適 的 安 排 113. 張 超 雄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說 明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所 在 的 樓 層 加 設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副 主 席 亦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與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營 運 機 構 商 討 有 關 在 宿 舍 安 裝 冷 氣 機 的 安 排, 以 改 善 宿 舍 的 居 住 環 境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6 月 24 日 隨 立 法 會 PWSC281/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114.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藉 著 是 次 重 置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機 會, 提 升 該 等 單 位 的 設 施 及 增 加 宿 位 數 目 社 會 福 利 署 助 理 署 長 (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 答 稱, 上 海 街 現 址 的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過 去 3 年 的 使 用 率 約 為 80%, 而 其 他 機 構 亦 有 提 供 宿 位 服 務 予 露 宿 者, 因 此, 上 海 街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營 運 機 構 現 時 沒 有 計 劃 在 重 置 單 位 後, 增 加 宿 位 數 目 至 於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的 設 施, 營 運 機 構 可 在 重 置 該 等 單 位 時, 向 獎 券 基 金 申 請 撥 款, 以 購 置 新 家 具 和 設 備 115. 郭 偉 强 議 員 察 悉,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內 的 露 宿 者 宿 舍 只 設 有 男 洗 手 間, 不 設 女 洗 手 間 他 詢 問, 女 性 可 否 入 住 該 宿 舍 社 會 福 利 署 助 理 署 長 ( 家 庭 及 兒 童 福 利 ) 表 示, 擬 建 大 樓 內 的 露 宿 者 宿 舍 只 會 提 供 宿 位 服 務 予 男 露 宿 者 若 有 需 要, 該 宿 舍 可 更 改 間 格, 提 供 宿 位 服 務 予 女 性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的 其 他 設 施 116. 梁 家 傑 議 員 察 悉, 在 經 修 訂 的 重 置 方 案 下, 垃 圾 收 集 站 和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之 間 會 加 建 兩 個 樓 層, 供 康 文 署 使 用, 以 增 加 兩 者 之 間 的 垂 直 距 30

離 梁 議 員 關 注, 康 文 署 是 否 對 使 用 該 兩 個 樓 層 有 實 際 需 要, 不 會 令 有 關 樓 層 被 閒 置 117.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 行 政 ) 表 示, 康 文 署 財 務 組 和 物 料 供 應 組 會 使 用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的 1 樓 作 貯 存 用 途, 而 該 署 的 資 訊 科 技 辦 事 處 員 工 則 會 在 該 大 樓 的 2 樓 辦 公 有 關 安 排 可 紓 緩 康 文 署 辦 公 及 貯 存 地 方 短 缺 的 問 題 梁 家 傑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列 出 預 計 會 在 該 兩 個 樓 層 內 辦 公 的 員 工 的 數 目, 以 及 該 等 樓 層 用 途 的 詳 細 資 料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6 月 24 日 隨 立 法 會 PWSC281/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118. 陳 偉 業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辦 公 室 應 盡 量 設 於 政 府 自 置 物 業 內, 以 節 省 公 帑 支 出 鑒 於 政 府 當 局 現 正 租 用 不 少 位 於 油 麻 地 的 私 人 物 業 作 辦 公 室 之 用, 他 詢 問 :(a)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巧 翔 街 用 地 是 否 適 合 用 作 政 府 辦 公 室 ;(b) 在 當 局 規 劃 該 用 地 時, 有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曾 表 示 有 意 願 遷 往 該 用 地 辦 公 ; 以 及 (c) 巧 翔 街 用 地 的 地 積 比 率 是 否 已 經 用 盡 119.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回 應 稱, 當 局 在 修 訂 重 置 方 案 時, 曾 進 行 內 部 諮 詢, 以 了 解 各 政 府 部 門 在 空 間 方 面 的 需 要, 康 文 署 表 示 其 財 務 組 物 料 供 應 組, 以 及 資 訊 科 技 辦 事 處 有 意 願 使 用 巧 翔 街 用 地 建 築 署 署 長 補 充, 巧 翔 街 用 地 的 建 議 地 積 比 率 為 4.2, 擬 建 項 目 已 用 足 此 地 積 比 率 120. 陳 偉 業 議 員 認 為, 巧 翔 街 用 地 的 地 積 比 率 在 市 區 而 言 屬 於 偏 低 他 詢 問, 該 用 地 附 近 地 段 的 最 高 地 積 比 率 是 否 亦 訂 為 4.2 建 築 署 署 長 給 予 否 定 的 答 覆 121. 梁 家 傑 議 員 察 悉, 在 經 修 訂 的 重 置 方 案 下, 政 府 當 局 會 更 改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正 門 入 口 的 坐 向, 以 免 與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出 入 口 設 於 同 一 方 向 梁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有 關 更 改 的 詳 情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回 應 稱,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出 入 口 面 向 西 31

面 的 巧 翔 街, 而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正 門 入 口 則 設 在 北 面 122. 何 秀 蘭 議 員 詢 問,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的 天 台 會 否 有 隔 熱 設 計 建 築 署 署 長 表 示, 擬 建 大 樓 的 綠 化 天 台 面 積 約 佔 擬 建 天 台 面 積 的 一 半, 而 綠 化 天 台 兼 備 隔 熱 功 能 重 置 工 程 完 工 時 間 123. 黃 碧 雲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是 否 會 在 重 置 工 程 完 成 後, 才 拆 卸 上 海 街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和 垃 圾 收 集 站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確 認, 重 置 工 程 會 於 2019 年 首 季 完 工 在 上 海 街 的 露 宿 者 服 務 單 位 和 垃 圾 收 集 站 遷 往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後, 上 海 街 的 設 施 才 會 被 拆 卸 巧 翔 街 天 然 氣 加 氣 站 對 擬 建 大 樓 使 用 者 的 影 響 124. 黃 碧 雲 議 員 察 悉,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對 面 為 天 然 氣 加 氣 站 她 關 注, 該 加 氣 站 對 擬 建 大 樓 使 用 者 的 影 響 就 此, 黃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以 下 補 充 資 料 :(a) 天 然 氣 加 氣 站 與 擬 建 大 樓 的 距 離 ;(b) 當 局 有 否 就 該 加 氣 站 對 擬 建 大 樓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作 風 險 評 估 ; 當 局 在 作 出 有 關 評 估 時, 所 考 慮 的 因 素 為 何 ; 以 及 (c)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相 關 指 引 或 政 策, 訂 明 在 油 站 及 天 然 氣 加 氣 站 附 近 興 建 住 宅 單 位 時 應 採 取 的 預 防 氣 體 洩 漏 / 火 警 危 險 的 措 施 125. 建 築 署 署 長 解 釋, 當 局 在 規 劃 巧 翔 街 擬 建 大 樓 時, 已 就 對 面 的 加 氣 站 對 大 樓 使 用 者 安 全 的 影 響 徵 詢 機 電 工 程 署 的 專 業 意 見 該 署 確 認 巧 翔 街 用 地 適 合 用 作 重 置 上 海 街 的 設 施 他 承 諾 在 會 議 後 提 供 黃 議 員 要 求 的 資 料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6 月 24 日 隨 立 法 會 PWSC281/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32

其 他 意 見 126. 黃 碧 雲 議 員 關 注, 上 海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遷 往 巧 翔 街 後, 上 海 街 / 油 麻 地 水 果 批 發 市 場 一 帶 的 清 潔 工 人 需 要 更 長 時 間 才 能 把 垃 圾 搬 運 至 重 置 後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食 環 署 助 理 署 長 ( 行 動 )2 答 稱, 上 海 街 和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兩 者 相 距 約 250 米, 來 往 該 兩 地 點 的 步 行 時 間 約 10 分 鐘 政 府 當 局 經 實 地 評 估 後, 認 為 垃 圾 收 集 站 重 置 工 程 對 附 近 一 帶 清 潔 工 人 搬 運 垃 圾 的 安 排 影 響 不 大 黃 碧 雲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說 明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推 出 措 施 ( 例 如 開 闢 捷 徑 ), 讓 清 潔 工 人 在 搬 運 垃 圾 時, 可 快 捷 地 往 來 油 麻 地 水 果 批 發 市 場 與 巧 翔 街 垃 圾 收 集 站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6 月 24 日 隨 立 法 會 PWSC281/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127. 梁 國 雄 議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把 上 海 站 垃 圾 收 集 站 重 置 於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以 方 便 把 收 集 所 得 的 垃 圾, 以 海 路 運 送 到 新 界 西 堆 填 區 就 PWSC(2016-17)23 號 文 件 進 行 表 決 128. 沒 有 委 員 就 此 項 目 進 一 步 提 問 副 主 席 把 有 關 PWSC(2016-17)23 的 建 議 付 諸 表 決 應 張 超 雄 議 員 要 求, 副 主 席 命 令 進 行 記 名 表 決, 記 名 表 決 鐘 聲 響 起 5 分 鐘 9 名 委 員 贊 成 此 項 建 議,8 名 委 員 反 對, 沒 有 委 員 棄 權 個 別 委 員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下 : 贊 成 的 委 員 : 陳 鑑 林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9 名 委 員 ) 譚 耀 宗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33

反 對 的 委 員 : 梁 家 傑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8 名 委 員 )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棄 權 的 委 員 : (0 名 委 員 ) 129. 副 主 席 宣 布, 此 項 目 獲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130. 張 超 雄 議 員 要 求 在 財 委 會 相 關 會 議 上, 就 此 項 目 進 行 分 開 表 決 總 目 704 渠 務 PWSC(2016-17)30 381DS 在 東 涌 及 小 蠔 灣 之 間 增 建 一 條 加 壓 污 水 管 及 修 復 現 有 加 壓 污 水 管 131. 副 主 席 表 示, 此 項 建 議 ( 即 PWSC(2016-17)30) 旨 在 把 381DS 號 工 程 計 劃 提 升 為 甲 級, 按 付 款 當 日 價 格 計 算,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為 13 億 6,260 萬 元, 用 以 在 東 涌 及 小 蠔 灣 之 間 增 建 1 條 加 壓 污 水 管 及 修 復 現 有 加 壓 污 水 管 政 府 當 局 曾 於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就 此 項 建 議 諮 詢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大 部 分 出 席 會 議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持 當 局 把 此 項 建 議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摘 要 已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推 行 擬 議 工 程 的 理 據 132. 鑒 於 東 涌 市 的 發 展 時 間 並 非 很 長, 陳 偉 業 議 員 質 疑 為 何 需 要 修 復 市 內 現 有 加 壓 污 水 管 及 增 建 加 壓 污 水 管, 並 關 注 工 程 造 價 高 昂 的 問 題 陳 議 員 詢 問, 加 壓 污 水 管 一 般 的 使 用 年 期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會 否 待 落 實 東 涌 新 市 鎮 擴 展 計 劃 的 詳 情 後 才 進 行 擬 議 工 程, 以 便 檢 視 工 程 計 劃 如 何 配 合 該 市 未 來 的 發 展 需 要 及 節 省 工 程 費 用 梁 國 雄 議 員 認 為, 現 34

時 東 涌 的 人 口 約 8 萬 人, 與 當 局 在 規 劃 東 涌 市 時 原 先 預 計 的 20 多 萬 人 相 差 甚 遠, 他 質 疑 是 否 有 需 要 增 建 1 條 加 壓 污 水 管 133. 渠 務 署 署 長 答 稱, 在 東 涌 及 小 蠔 灣 之 間 的 現 有 加 壓 污 水 管, 是 唯 一 把 東 涌 市 和 機 場 島 污 水 輸 送 至 小 蠔 灣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渠 管, 已 運 作 約 20 年 評 估 顯 示, 該 渠 管 有 結 構 性 損 壞 的 可 能, 須 進 行 修 復 工 程, 由 於 管 道 是 單 一 運 作, 難 以 暫 停 使 用 以 進 行 檢 查 或 維 修 保 養 因 此, 須 要 增 建 一 條 加 壓 污 水 管 以 容 許 現 有 加 壓 污 水 管 可 進 行 維 修 保 養, 以 免 管 道 爆 裂 導 致 污 水 外 溢, 阻 礙 交 通 並 嚴 重 影 響 環 境 擬 議 新 增 的 加 壓 污 水 管 啟 用 後, 現 有 加 壓 污 水 管 便 可 暫 停 運 作, 以 進 行 修 復 工 程 整 項 工 程 完 成 後, 相 關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的 可 靠 性 和 輸 送 能 力 將 大 為 提 升 總 括 而 言, 本 項 目 有 兩 個 目 標, 第 一 個 目 標 是 把 相 關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由 單 管 運 作 改 為 雙 管 運 作, 從 而 提 升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的 運 作 可 靠 性, 而 第 二 個 目 標 是 提 升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的 輸 送 能 力 以 配 合 日 後 北 大 嶼 山 的 發 展 134.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1) 回 應 時 表 示, 現 有 加 壓 污 水 管 的 設 計 輸 送 量 為 每 日 60 000 立 方 米, 目 前 每 日 處 理 的 污 水 量 約 為 42 000 立 方 米, 包 括 來 自 東 涌 市 及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下 稱 " 機 場 ") 的 污 水 由 於 東 涌 市 現 時 尚 有 陸 續 的 發 展, 而 現 時 機 場 的 污 水 量 亦 會 隨 旅 客 量 上 升 逐 步 增 加, 因 此 預 計 到 2023 年, 即 使 不 計 及 東 涌 新 市 鎮 擴 展 及 機 場 擴 展 成 為 三 跑 道 系 統 兩 個 項 目 所 增 加 的 污 水 量, 現 時 東 涌 及 機 場 的 預 計 污 水 流 量 將 增 至 每 日 58 000 立 方 米, 接 近 現 有 加 壓 污 水 管 所 能 承 擔 的 每 日 60 000 立 方 米 上 限 再 加 上 東 涌 新 市 鎮 擴 展 項 目 下 的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以 及 機 場 三 跑 道 系 統, 均 計 劃 於 2023 年 年 底 入 伙 或 啟 用, 就 此, 預 計 污 水 流 量 於 2023 年 將 增 至 每 日 約 76 500 立 方 米 而 預 計 污 水 流 量 會 繼 續 隨 東 涌 新 市 鎮 的 陸 續 發 展 和 機 場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全 面 發 展 於 2038 年 增 至 每 日 約 120 000 立 方 米, 即 接 近 擬 議 工 程 完 成 後 雙 管 加 壓 污 水 管 的 設 計 輸 送 量 135. 渠 務 署 署 長 答 稱, 一 般 加 壓 污 水 管 的 使 用 年 期 約 為 25 年, 若 能 適 時 進 行 保 養 及 維 修, 可 使 用 35

長 至 約 50 年 當 擬 議 增 建 的 加 壓 污 水 管 於 2023 年 啟 用 時, 現 時 位 於 東 涌 和 小 蠔 灣 之 間 的 加 壓 污 水 管 的 使 用 年 期 已 達 25 年 因 此, 當 局 有 需 要 在 該 區 增 建 1 條 加 壓 污 水 管, 然 後 修 復 現 有 加 壓 污 水 管, 以 延 長 後 者 的 使 用 年 期 136. 渠 務 署 署 長 進 一 步 表 示, 由 於 小 蠔 灣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地 勢 較 東 涌 污 水 泵 房 高, 所 以 須 使 用 加 壓 污 水 管 輸 送 污 水 這 類 污 水 管 較 一 般 以 地 心 吸 力 運 作 的 污 水 管 的 維 修 困 難 近 年 在 香 港 敷 設 的 主 要 加 壓 污 水 管, 大 多 雙 管 並 排 而 建 及 雙 管 一 同 運 作, 而 非 其 一 備 用, 皆 因 雙 管 道 運 作 模 式 能 維 持 泵 壓 在 正 常 水 平, 長 遠 有 助 節 省 能 源 開 支, 雙 管 模 式 亦 可 方 便 停 用 其 中 一 條 污 水 管 以 進 行 檢 查 及 維 修 渠 務 署 署 長 回 應 陳 偉 業 議 員 進 一 步 的 詢 問 時 表 示, 小 蠔 灣 污 水 處 理 廠 原 本 的 設 計 已 經 預 留 設 施 應 付 將 來 北 大 嶼 山 及 東 涌 一 帶 的 發 展, 所 以 日 後 東 涌 新 市 鎮 擴 展 項 目 的 污 水 輸 送 往 小 蠔 灣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會 比 在 東 涌 新 市 鎮 擴 展 區 內 另 建 污 水 處 理 廠 更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污 水 的 硫 化 氫 水 平 偏 高 的 問 題 137. 梁 國 雄 議 員 察 悉, 根 據 討 論 文 件 附 件 2 所 述, 渠 務 署 於 2004 年 發 現 東 涌 污 水 泵 房 和 小 蠔 灣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污 水 中 硫 化 氫 水 平 偏 高 其 後 的 調 查 顯 示, 這 些 硫 化 氫 主 要 來 自 機 場 的 污 水 陳 偉 業 議 員 表 示, 另 有 說 法 指 機 場 在 處 理 污 水 時 加 入 的 化 學 品 會 加 速 侵 蝕 污 水 管 梁 議 員 及 陳 議 員 指 出, 東 涌 新 市 鎮 現 時 的 人 口 較 規 劃 時 的 預 期 少, 現 有 加 壓 污 水 管 提 早 出 現 嚴 重 侵 蝕 的 問 題 很 可 能 與 來 自 機 場 的 污 水 有 關 他 們 認 為, 當 局 應 要 求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下 稱 " 機 管 局 ") 從 源 頭 解 決 機 場 污 水 硫 化 氫 水 平 偏 高 的 問 題 他 們 進 一 步 詢 問 機 管 局 是 否 應 為 擬 議 工 程 所 需 的 建 設 費 用 支 付 任 何 費 用 138. 渠 務 署 署 長 解 釋, 生 活 污 水 含 有 大 量 有 機 污 染 物 及 細 菌, 而 香 港 普 遍 用 作 沖 廁 的 海 水 含 有 大 量 硫 酸 鹽 細 菌 在 污 水 渠 和 加 壓 污 水 管 內 的 管 壁 滋 生, 並 利 用 硫 酸 鹽 氧 化 有 機 污 染 物 在 這 過 程 中, 硫 酸 鹽 會 逐 漸 轉 化 為 硫 化 氫 由 於 污 水 經 管 道 輸 送 36

至 污 水 處 理 廠 需 時, 污 水 在 管 道 內 停 留 的 時 間 越 長, 所 產 生 的 硫 化 氫 會 越 多 ; 而 硫 化 氫 水 平 偏 高 會 令 污 水 渠 加 速 腐 蝕 139. 渠 務 署 署 長 及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1) 補 充, 現 時 東 涌 新 市 鎮 及 機 場 的 污 水 均 輸 送 往 小 蠔 灣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為 配 合 東 涌 新 市 鎮 及 機 場 的 擴 展, 當 局 會 同 樣 提 供 基 本 的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使 用 東 涌 的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把 污 水 輸 送 至 小 蠔 灣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另 外, 有 關 硫 化 氫 的 問 題, 附 件 2 的 資 料 已 解 釋 相 關 情 況, 沒 有 資 料 顯 示 因 機 場 在 處 理 污 水 時 加 入 額 外 的 化 學 品 而 引 致 加 壓 污 水 管 加 速 腐 蝕 東 涌 污 水 泵 房 和 小 蠔 灣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污 水 中 硫 化 氫 水 平 偏 高, 主 要 是 因 為 路 程 關 係 令 污 水 長 時 間 停 留 於 機 場 島 的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因 此 產 生 較 多 的 硫 化 氫 如 附 件 2 所 述, 當 局 已 要 求 機 管 局 採 取 一 系 列 補 救 措 施, 減 低 機 場 島 污 水 的 硫 化 氫 水 平 上 述 措 施 自 2011 年 落 實 以 來, 相 關 污 水 系 統 內 的 硫 化 氫 已 降 至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但 下 游 現 有 加 壓 污 水 管 則 須 待 增 建 1 條 加 壓 污 水 管 之 後, 方 能 停 用 以 進 行 檢 查 維 修 140. 葉 國 謙 議 員 表 示 支 持 擬 議 工 程 他 認 為, 機 場 是 屬 於 政 府 的 重 要 基 建 設 施, 對 香 港 的 經 濟 有 重 要 貢 獻 因 此, 當 局 有 責 任 提 供 有 關 的 基 礎 設 施 ( 包 括 污 水 管 ) 以 配 合 機 場 的 運 作 及 發 展 政 府 當 局 察 悉 葉 議 員 的 意 見 141. 環 境 保 護 署 副 署 長 (1) 回 應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詢 問 時 表 示, 機 管 局 須 要 繳 交 排 污 費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以 下 的 補 充 資 料 : (a) (b) 進 一 步 闡 釋 在 東 涌 及 小 蠔 灣 之 間 增 建 1 條 加 壓 污 水 管 及 修 復 現 有 加 壓 污 水 管 工 程 的 理 據, 提 供 包 括 現 時 的 污 水 處 理 流 量, 以 及 應 付 未 來 東 涌 新 市 鎮 擴 展 項 目 和 機 場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預 計 污 水 流 量 等 ; 並 說 明 這 些 因 素 的 主 次 關 係 ; 以 及 說 明 機 場 的 物 業 是 否 須 要 繳 交 差 餉 及 地 租 37

142. 葉 國 謙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在 提 交 的 補 充 資 料 中 說 明 現 行 位 於 東 涌 和 小 蠔 灣 之 間 的 加 壓 污 水 管 在 進 行 擬 議 工 程 前 後 的 可 使 用 年 期 ( 會 後 補 註 : 政 府 當 局 的 補 充 資 料 已 於 2016 年 6 月 24 日 隨 立 法 會 PWSC282/15-16(01) 號 文 件 送 交 委 員 ) 就 PWSC(2016-17)30 進 行 表 決 143. 委 員 沒 有 就 此 項 目 進 一 步 提 問, 副 主 席 把 此 項 目 付 諸 表 決 144. 此 項 目 在 席 上 付 諸 表 決, 並 獲 得 通 過 部 份 議 員 要 求 在 財 委 會 相 關 會 議 上, 就 此 項 目 進 行 分 開 表 決 總 目 703 建 築 物 PWSC(2016-17)31 118KA 前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西 座 翻 新 工 程 以 作 律 政 司 及 法 律 相 關 組 織 辦 公 室 用 途 [ 在 下 午 4 時 10 分, 主 席 接 手 主 持 會 議 應 委 員 的 要 求, 主 席 宣 布 會 議 暫 停 10 分 鐘, 以 便 委 員 稍 事 休 息 會 議 於 下 午 4 時 20 分 恢 復 ] 145. 主 席 表 示, 此 項 建 議 ( 即 PWSC(2016-17)31) 旨 在 把 118KA 號 工 程 計 劃 提 升 為 甲 級, 按 付 款 當 日 價 格 計 算,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為 10 億 7,890 萬 元, 用 以 進 行 前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 前 合 署 ") 西 座 翻 新 工 程, 以 作 律 政 司 及 法 律 相 關 組 織 辦 公 室 用 途 政 府 曾 在 2016 年 4 月 25 日 就 擬 議 工 程 諮 詢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將 有 關 的 撥 款 建 議 提 交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摘 要 已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38

前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西 座 保 育 項 目 對 外 開 放 的 安 排 146. 郭 家 麒 議 員 支 持 擬 議 工 程 計 劃 他 詢 問, 翻 新 後 的 西 座 將 會 開 放 予 公 眾 參 觀 的 設 施 及 其 開 放 時 間, 以 及 前 合 署 中 座 與 西 座 之 間 露 天 空 地 的 開 放 時 間 為 何 他 亦 詢 問 有 關 市 民 預 約 參 觀 終 審 法 院 大 樓 的 數 字 147.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答 稱, 因 應 部 門 運 作 上 的 需 要,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日 後 於 星 期 六 / 日 舉 辦 公 眾 導 賞 團, 讓 市 民 參 觀 前 合 署 保 育 項 目 就 西 座 而 言, 律 政 司 會 進 一 步 研 究 有 關 文 物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以 作 出 最 適 合 的 公 衆 詮 釋 安 排 根 據 現 時 計 劃, 位 於 西 座 7 樓 的 走 廊 將 會 展 示 具 文 物 價 值 的 物 品, 並 開 放 予 公 眾 參 觀 至 於 前 合 署 中 座 與 西 座 之 間 的 露 天 空 地, 則 會 發 展 為 公 衆 休 憇 用 地, 並 由 康 文 署 負 責 管 理 他 表 示 手 上 沒 有 有 關 市 民 預 約 參 觀 終 審 法 院 大 樓 的 數 字 148. 陳 家 洛 議 員 表 示, 不 少 民 間 組 織 ( 例 如 " 政 府 山 關 注 組 ") 非 常 關 注 保 育 西 座 的 工 作, 特 別 是 政 府 當 局 為 翻 新 後 的 西 座 舉 辦 導 賞 團 活 動 的 內 容 和 安 排 他 促 請 當 局 應 就 導 賞 團 服 務 的 安 排 充 分 諮 詢 民 間 組 織 149. 陳 婉 嫻 議 員 表 示, 鑒 於 " 政 府 山 "( 包 括 前 合 署 中 座 東 座 及 西 座 一 帶 ) 是 具 有 歷 史 價 值 的 地 方, 她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進 行 保 育 西 座 的 工 程 計 劃 陳 議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就 如 何 保 存 " 政 府 山 " 的 建 築 物 和 原 有 氛 圍, 加 強 與 民 間 組 織 的 交 流 及 討 論 150.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一 直 就 有 關 保 育 西 座 的 事 宜 與 民 間 組 織 ( 包 括 " 政 府 山 關 注 組 ") 保 持 聯 繫 就 公 眾 導 賞 團 的 安 排, 律 政 司 會 徵 詢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意 見 及 樂 意 與 民 間 組 織 溝 通 另 一 方 面, 為 改 善 下 亞 厘 畢 道 ( 即 西 座 7 樓 ) 露 天 空 地 的 公 眾 出 入 通 道, 擬 議 工 程 計 劃 將 會 加 建 1 部 升 降 機, 方 便 公 眾 ( 包 括 殘 疾 人 士 ) 從 皇 后 大 道 中 前 往 西 座 7 樓 葉 國 謙 議 員 詢 問, 該 升 降 機 的 載 客 量 為 何 建 築 署 署 長 答 稱, 該 升 降 機 最 多 可 容 納 12 人 39

151. 郭 家 麒 議 員 不 滿 政 府 當 局 只 開 放 西 座 7 樓 的 走 廊 予 公 眾 參 觀, 以 及 只 在 星 期 六 / 日 舉 辦 導 賞 團, 他 促 請 當 局 向 公 眾 開 放 更 多 西 座 的 設 施 及 空 間 他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保 留 西 座 大 樓 原 有 的 食 堂, 供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陳 婉 嫻 議 員 認 為, 當 局 可 考 慮 在 中 座 與 西 座 之 間 的 露 天 空 地 設 置 茶 座, 善 用 公 共 空 間 152.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答 稱, 當 局 會 在 西 座 7 樓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恢 復 原 來 的 有 蓋 廣 場 設 計 翻 新 後 的 西 座 大 樓 並 不 會 提 供 食 堂, 計 劃 是 修 葺 原 有 食 堂 部 分 地 方, 以 提 供 一 個 向 公 衆 開 放 的 走 廊 他 表 示, 發 展 局 計 劃 將 中 座 與 西 座 之 間 的 露 天 空 地 發 展 為 公 眾 休 憩 用 地 律 政 司 會 把 委 員 提 出 在 露 天 空 地 設 置 茶 座 的 建 議 轉 達 發 展 局 153. 郭 家 麒 議 員 認 為, 令 歷 史 建 築 得 以 保 育 以 及 讓 公 眾 人 士 參 觀 / 使 用 同 樣 重 要 他 要 求, 此 項 目 在 財 委 會 相 關 會 議 上 進 行 討 論 時, 發 展 局 代 表 ( 包 括 文 物 保 育 專 員 ) 須 出 席 有 關 會 議, 以 交 代 有 關 西 座 保 育 項 目 對 外 開 放 的 安 排 文 物 保 育 措 施 154. 郭 家 麒 議 員 關 注, 擬 議 工 程 計 劃 會 否 影 響 西 座 大 樓 原 有 的 建 築 特 色 和 文 物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已 在 設 計 工 程 計 劃 時 盡 量 保 留 西 座 大 樓 於 1959 年 落 成 時 的 原 有 建 築 風 貌, 擬 拆 除 的 設 施 屬 於 後 期 加 建 或 可 廢 棄 的 設 施 155. 葉 國 謙 議 員 認 為, 西 座 的 歷 史 價 值 及 建 築 特 色 較 中 座 及 東 座 低, 政 府 當 局 曾 建 議 拆 卸 西 座 大 樓 作 商 業 發 展 用 途, 其 實 該 建 議 對 香 港 的 長 遠 經 濟 發 展 更 為 有 利 他 指 出, 西 座 7 樓 東 端 原 有 的 升 降 機 方 便 公 眾 上 落,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為 何 計 劃 拆 除 該 升 降 機 156.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表 示, 於 1998 年 增 設 的 西 座 7 樓 東 端 的 升 降 機 槽 大 堂 及 有 蓋 停 車 間, 有 礙 現 時 中 座 與 西 座 之 間 的 南 北 景 觀, 應 文 物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的 建 議, 並 經 諮 詢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中 西 區 區 40

議 會 後, 當 局 建 議 拆 除 有 關 設 施, 以 恢 復 西 座 於 1959 年 的 原 設 計 理 念 擬 議 拆 卸 工 程 完 成 之 後, 騰 空 的 地 方 將 會 興 建 一 條 雙 向 行 車 坡 道, 通 往 前 終 審 法 院 大 樓, 以 盡 量 減 少 車 輛 出 入 露 天 空 地, 減 低 對 使 用 該 空 地 的 公 眾 人 士 造 成 不 便 前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一 帶 的 圍 欄 及 閘 門 157. 陳 家 洛 議 員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在 1997 年 香 港 回 歸 後, 在 前 合 署 一 帶 豎 立 的 圍 欄 和 閘 門 阻 礙 公 眾 使 用 " 政 府 山 " 的 公 共 空 間, 應 予 拆 除 陳 婉 嫻 議 員 憶 述, 前 合 署 一 帶 最 初 是 沒 有 鐵 圍 欄 的 陳 家 洛 議 員 和 陳 婉 嫻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在 擬 議 工 程 計 劃 下 保 留 有 關 圍 欄 的 理 由 158.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答 稱, 由 於 西 座 7 樓 對 出 下 亞 厘 畢 道 的 行 人 路 與 西 座 地 面 高 低 不 一, 基 於 行 人 安 全 的 考 慮 及 因 應 文 物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的 建 議, 在 西 座 範 圍 沿 下 亞 厘 畢 道 斜 坡 頂 部 的 圍 欄 將 會 降 低, 與 1959 年 時 的 圍 欄 安 排 相 若, 而 圍 欄 的 高 度 將 由 現 時 約 2.2 米 降 低 至 約 1.45 米 另 外, 閘 門 將 會 以 垂 臂 式 欄 柵 取 代, 以 控 制 車 輛 出 入 當 局 會 確 保 西 座 範 圍 內 的 圍 欄 不 會 對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公 共 空 間 時 造 成 不 便 159. 郭 家 麒 議 員 表 示,1997 年 後 在 前 合 署 一 帶 加 建 的 圍 欄, 是 為 了 阻 礙 公 眾 人 士 進 行 示 威 或 請 願 活 動 而 設 的, 亦 嚴 重 影 響 原 有 的 環 境 和 氛 圍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在 翻 新 後 的 西 座 大 樓 向 公 眾 展 出 有 關 加 建 圍 欄 的 歷 史 的 資 料 梁 國 雄 議 員 提 出 類 似 的 問 題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答 稱, 公 眾 詮 釋 的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律 政 司 的 歷 史, 以 及 有 關 保 育 前 合 署 的 資 料 160. 梁 國 雄 議 員 詢 問, 前 合 署 一 帶 的 圍 欄 會 否 阻 礙 行 人 由 炮 台 里 步 行 至 下 亞 里 畢 道, 以 至 禮 賓 府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表 示, 行 人 現 時 可 由 炮 台 里 經 律 政 中 心 正 門 前 往 下 亞 厘 畢 道, 該 段 行 人 路 24 小 時 開 放 41

161. 梁 國 雄 議 員 認 為, 於 1997 年 後 在 前 合 署 一 帶 加 建 圍 欄 是 前 行 政 長 官 董 建 華 先 生 提 出 的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可 利 用 拆 除 下 來 的 舊 圍 欄 的 金 屬 物 料, 透 過 公 開 設 計 比 賽, 製 成 前 行 政 長 官 董 建 華 先 生 的 雕 像 ; 當 局 亦 可 透 過 影 片, 向 公 眾 展 示 西 座 在 1959 年 的 原 有 外 貌 在 1997 年 加 建 圍 欄 後 的 外 貌, 以 及 在 擬 議 工 程 計 劃 完 成 後 的 外 貌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表 示, 當 局 會 就 展 示 保 育 文 物 的 建 議, 諮 詢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及 相 關 組 織 供 法 律 相 關 組 織 使 用 的 地 方 162. 郭 榮 鏗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在 西 座 預 留 地 方, 讓 法 律 相 關 組 織 使 用, 並 為 有 關 地 方 進 行 基 本 的 改 建 和 翻 新 工 程 他 認 為, 用 作 舉 行 聆 訊 / 會 議 的 場 地, 必 須 達 到 國 際 專 業 水 平, 才 能 吸 引 仲 裁 機 構 使 用 郭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為 法 律 相 關 組 織 在 西 座 設 置 跟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的 現 有 設 施 水 平 相 若 的 聆 訊 / 會 議 設 施, 以 及 承 擔 相 關 費 用 163.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回 應 時 表 示, 由 於 各 法 律 相 關 組 織 在 運 作 上 有 不 同 的 需 要, 當 局 只 會 在 西 座 提 供 地 方, 並 進 行 基 本 的 裝 修 工 程, 讓 該 等 組 織 使 用, 擬 議 工 程 計 劃 的 費 用 並 不 包 括 為 該 等 組 織 提 供 各 種 設 施 當 局 會 另 外 與 個 別 法 律 相 關 組 織 商 討, 以 及 視 乎 情 況 提 供 合 適 的 援 助, 以 確 保 該 等 組 織 將 來 在 西 座 大 樓 可 使 用 的 服 務 設 施, 不 會 遜 於 現 時 他 們 正 使 用 的 設 施 的 水 平 當 局 會 提 供 適 當 資 源, 以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的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164. 葉 國 謙 議 員 關 注, 倘 若 政 府 當 局 為 法 律 相 關 組 織 在 西 座 大 樓 提 供 跟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的 現 有 設 施 水 平 相 若 的 專 業 聆 訊 設 施, 涉 及 的 費 用 可 能 相 當 高 昂 謝 偉 銓 議 員 支 持 擬 議 工 程 計 劃 他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除 了 為 西 座 大 樓 進 行 翻 新 工 程, 亦 需 要 提 升 大 樓 內 部 的 設 施 的 水 平, 以 符 合 現 今 的 需 要 他 認 為, 當 局 只 需 為 法 律 相 關 組 織 在 西 座 大 樓 提 供 適 當 和 合 理 的 設 施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