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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商 局 文 库 编 辑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胡 政 谢 寿 光 委 员! 按 姓 氏 笔 画 为 序 马 敏 刘 兰 兮 李 亚 东 杨 群 陈 争 平 易 惠 莉 徐 秀 丽 虞 和 平 黎 志 刚 朱 荫 贵 武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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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招 商 局 文 库 总 序 1872 年 创 立 的 中 国 第 一 家 民 族 工 商 企 业 一 轮 船 招 商 局 是 晚 清 洋 务 运 动 仅 存 的 硕 果, 它 发 展 至 今 天, 已 成 为 横 跨 金 融 交 通 地 产 等 三 大 核 心 产 业 的 企 业 集 团 自 创 立 以 来, 招 商 局 与 祖 国 共 命 运, 同 时 代 共 发 展, 饱 经 沧 桑, 几 度 挫 折, 几 度 辉 煌, 生 生 不 息, 以 它 与 中 国 近 现 代 化 进 程 和 中 国 近 代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的 紧 密 联 系 从 一 个 侧 面 折 射 了 中 国 社 会 一 百 多 年 来 的 发 展 历 程, 它 在 自 身 经 营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事 件 印 证 了 中 国 社 会 发 展 的 跌 宕 起 伏 荣 辱 兴 衰, 也 成 为 中 国 近 现 代 史 上 的 重 要 坐 标 招 商 局 史 不 仅 属 于 招 商 局, 也 属 于 全 社 会 招 商 局 的 发 展 史, 值 得 学 术 界 不 断 地 探 寻 和 回 视 因 此, 有 些 学 者 提 出 了 招 商 局 学 概 念, 希 望 学 术 界 努 力 使 之 成 为 中 国 近 代 史 研 究 的 一 个 分 支 学 派 可 以 说, 发 展 和 繁 荣 招 商 局 历 史 研 究, 是 大 家 的 共 同 心 愿 自 2 0 世 纪 早 期 开 始, 不 少 专 家 学 者 潜 心 研 究, 陆 续 出 版 发 表 了 许 多 有 关 招 商 局 研 究 的 著 述, 新 观 点 新 发 现 层 出 不 穷 继 承 招 商 局 金 字 招 牌 的 招 商 局 集 团 深 刻 认 识 到 招 商 局 厚 重 历 史 的 社 会 意 义, 自 觉 肩 负 起 社 会 责 任, 也 从 2 0 世 纪 8 0 年 代 开 始, 就 积 极 组 织 投 人 各 方 面 力 量, 挖 掘 招 商 局 百 年 历 史, 分 别 在 1992 年 和 年 成 功 举 办 了 招 商 局 历 史 学 术 研 讨 会, 在 年 成 立 了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会 和 设 立 了 招 商 局 历 史 博 物 馆, 在 2005 年 开 设 了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网, 历 年 出 版 和 赞 助 出 版 了 多 本 招 商 局 历 史 研 究 书 籍, 出 资 拍 摄 了 多 部 招 商 局 历 史 题 材 专 题 片, 鼓 励 和 支 持 了 院 校 普 及 招 商 局 历 史 知 识 以 及 培 养 招 商 局 历 史 研 究 人 才, 派 员 对 散 落 在 各 地 的 招 商 局 文 献 进 行 了 调 查 和 复 制 以 及 购 买, 定 期 公 开 了 许 多 招 商 局 馆 藏 招 商 局 历 史 档 案 我 们 不 遗 余 力 地 做 好 这 些 工 作, 除 了 推 动 招 商 局 自 身 的 企 业 文 化

4 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建 设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为 社 会 各 界 研 究 招 商 局 史 提 供 力 所 能 及 的 帮 助, 为 社 会 研 究 招 商 局 历 史 服 务 年, 鉴 于 招 商 局 历 史 研 究 的 迫 切 需 要 和 为 了 系 统 化 地 展 示 招 商 局 历 史 研 究 的 著 述 文 献 史 料, 我 们 提 出 了 出 版 招 商 局 文 库 的 设 想, 希 望 将 以 前 历 年 来 巳 出 版 的 和 今 后 将 出 版 的 有 关 招 商 局 历 史 研 究 书 籍 以 统 一 的 版 式 集 中 出 版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对 我 们 的 这 一 设 想 给 予 了 大 力 支 持, 对 如 何 建 立 招 商 局 文 库 提 出 了 具 体 的 工 作 建 议, 并 承 担 了 出 版 任 务 目 前, 招 商 局 文 库 主 要 设 有 研 究 丛 刊 文 献 丛 刊 两 个 系 列 年, 适 逢 招 商 局 成 立 周 年 纪 念, 我 们 将 集 中 出 版 一 批 学 术 论 著 和 历 史 文 献, 以 作 为 招 商 局 文 库 的 开 篇 今 后, 招 商 局 文 库 书 籍 将 陆 续 与 大 家 见 面 希 望 招 商 局 文 库 书 籍 能 为 大 家 提 供 更 好 的 帮 助, 并 引 起 更 多 的 专 家 学 者 和 社 会 人 士 对 招 商 局 及 招 商 局 历 史 研 究 的 关 注 支 持 招 商 局 集 团 年 1 月

5 专 家 论 招 商 局 系 列 序 言 作 为 创 办 于 1872 年 的 中 国 第 一 家 民 族 工 商 企 业, 轮 船 招 商 局 历 经 晚 清 民 国 新 中 国 三 个 时 代 它 厚 重 的 历 史, 涉 及 晚 清 以 来 中 国 经 济 政 治 外 交 军 事 文 化 等 诸 多 领 域, 已 经 超 越 企 业 历 史 自 身, 成 为 中 国 近 代 经 济 史 和 社 会 史, 甚 至 包 括 政 治 史 不 可 或 缺 的 组 成 部 分 招 商 局 的 独 特 历 史, 深 受 历 史 研 究 专 家 学 者 的 关 注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历 史 系 教 授 易 惠 莉 在 招 商 局 与 近 代 中 国 研 究 论 文 集 编 选 说 明 一 兼 评 招 商 局 史 的 研 究 中 论 及, 自 2 0 世 纪 3 0 年 代 以 来, 国 内 外 专 家 学 者 著 书 立 说, 圈 点 评 论, 对 招 商 局 历 史 的 关 注 与 研 究 从 未 停 止 过 他 们 的 研 究 课 题 涉 及 招 商 局 的 不 同 历 史 阶 段 以 及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各 个 方 面,1; 匕 较 集 中 的 研 究 在 招 商 局 创 办 的 社 会 政 治 背 景 管 理 体 制 社 会 作 用 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齐 价 合 同 局 外 投 资 资 金 外 流 历 史 人 物 等 方 面 早 在 1935 年 就 有 汤 象 龙 的 论 文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创 立 发 表,1936 年 又 有 陈 隽 如 的 论 文 李 鸿 章 与 轮 船 招 商 局 发 表 1948 年, 北 京 大 学 教 授 陈 振 汉 为 纪 念 北 京 大 学 5 0 周 年 校 庆 而 撰 写 了 官 督 商 办 制 度 与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经 营!1872 ~ 一 文 1963 年, 汪 熙 发 表 了 从 轮 船 招 商 局 看 洋 务 派 经 济 活 动 的 历 史 作 用 1964 年, 邵 循 正 发 表 了 关 于 洋 务 派 民 用 企 业 的 性 质 和 道 路 ^ 论 官 督 商 办 在 1963 年 和 1965 年, 汪 敬 虞 先 后 发 表 了 从 上 海 机 器 织 布 局 看 洋 务 运 动 和 资 本 主 义 发 展 关 系 问 题 一 与 邵 循 正 先 生 商 榷 十 九 世 纪 外 国 侵 华 企 业 中 的 华 商 附 股 活 动 两 篇 论 文 1958 年, 美 国 学 者 费 维 恺 出 版 了 题 为 中 国 早 期 工 业 化 一 盛 宣 怀! 和 官 督 商 办 企 业 的 专 著, 其 中 对 招 商 局 经 营 活 动 的 探 讨 的 篇 在, 中 国 外 的 华 人 学 者 在 招 商 局 的

6 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研 究 领 域 取 得 了 令 人 瞩 目 的 成 果 台 北 中 研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1950 年 代 中 后 期 以 编 海 防 档 矿 务 档 开 始 晚 清 自 强 运 动 研 究, 收 集 了 大 量 与 招 商 局 历 史 有 关 的 文 献 档 案 资 料 1962 年, 台 北 学 者 吕 实 强 发 表 了 中 国 早 期 的 轮 船 经 营 1970 年 美 国 华 人 郝 延 不 发 表 了 十 九 世 纪 的 中 国 买 办 一 东 西 间 桥 梁 但 成 果 最 为 丰 硕 的 当 属 美 籍 华 人 学 者 刘 广 京, 他 仅 在 1959 ~ 年 间, 就 著 有 1 9 世 纪 中 国 的 轮 船 企 业 唐 廷 枢 之 买 办 时 代 中 英 轮 船 航 运 竞 争! 英 美 航 运 势 力 在 华 的 竞 争!1862 ~ 等 专 著 和 论 文 这 些 论 著 充 分 利 用 了 西 方 在 华 企 业 的 资 料, 深 受 大 陆 招 商 局 历 史 研 究 者 的 重 视 2 0 世 纪 8 0 年 代 以 来, 海 峡 两 岸 以 及 海 外 对 招 商 局 史 的 研 究 得 到 进 一 步 加 强 随 着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事 业 的 发 展, 洋 务 运 动 被 纳 人 中 国 近 代 史 发 展 进 步 的 进 程, 招 商 局 成 为 为 洋 务 运 动 正 名 提 供 依 据 的 研 究 对 象 各 地 学 者 在 深 人 研 究 洋 务 运 动 中, 形 成 了 众 多 有 关 招 商 局 历 史 的 研 究 成 果 同 时, 作 为 招 商 局 自 身, 也 愈 加 重 视 招 商 局 历 史 的 研 究 招 商 局 集 团 先 后 在 1992 年 和 2007 年 成 功 举 办 了 两 次 招 商 局 史 学 术 研 讨 会, 并 在 年 成 立 了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会, 为 专 家 学 者 研 究 招 商 局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不 台 从 1979 年 起, 学 术 界 又 出 现 了 众 多 对 招 商 局 历 史 研 究 具 有 影 响 力 的 专 家 学 者, 国 内 学 者 如 张 国 辉 聂 宝 璋 夏 东 元 朱 荫 贵 易 惠 莉 张 后 铨 虞 和 不 倪 玉 不 陈 降 陈 潮 等 人, 海 外 华 人 学 者 如 黎 志 刚 王 尔 敏 张 灏 陈 锦 江 徐 中 约, 美 国 学 者 庞 百 腾 等, 他 们 的 著 述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对 研 究 招 商 局 的 作 出 献 在 上 述 学 者 当 中, 朱 荫 贵 易 惠 莉 黎 志 刚 和 巳 故 刘 广 京 等 人 对 招 商 局 的 历 史 研 究 具 有 较 强 的 系 统 性, 他 们 发 表 了 许 多 深 具 学 术 价 值 的 招 商 局 历 史 研 究 文 章 但 这 些 文 章 由 于 发 表 时 间 分 散 渠 道 多 样, 较 难 集 中 反 映 他 们 所 取 得 的 学 术 研 究 成 果, 也 不 便 于 更 多 的 研 究 者 利 用 参 考 为 此, 我 们 一 直 考 虑 把 他 们 的 研 究 成 果 集 中 起 来 向 社 会 和 学 界 介 绍 朱 荫 贵 易 惠 莉 黎 志 刚 也 是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会 聘 请 的 首 批 特 邀 顾 问 兼 特 约 研 究 员 朱 荫 贵 1982 年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历 史 系, 现 为 上 海 复 旦 大 学 历 史 系 教 授 ; 易 惠 莉 1982 年 毕 业 于 西 南 师 范 大 学 历 史 系, 现 为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中 国 现 代 思 想 与 文 化 研 究 所 暨 历 史 系 教 授 ; 黎 志 刚 1982 年 毕 业 于 香 港 新 亚

7 " 专 家 论 招 商 局 系 列 序 言 3 书 院 现 为 澳 大 利 亚 昆 士 兰 大 学 历 史 学 院 教 授 刘 广 京 则 在 2 0 世 纪 4 0 年 代 由 国 立 西 南 联 合 大 学 肄 业, 赴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继 续 求 学, 以 后 曾 长 期 执 教 于 戴 维 斯 加 州 大 学 年, 适 逢 招 商 局 成 立 周 年 纪 念, 为 支 持 鼓 励 更 多 专 家 和 学 者 的 研 究 工 作, 也 为 更 好 地 反 映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的 成 果, 招 商 局 集 团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会 正 式 启 动 专 家 论 招 商 局 系 列 书 籍 的 出 版 工 作 今 年 同 时 出 版 朱 荫 贵 易 惠 莉 黎 志 刚 和 刘 广 京 4 位 专 家 研 究 招 商 局 历 史 的 论 文 集, 今 后 将 继 续 出 版 此 类 论 著 期 待 这 一 书 系 的 陆 续 出 版, 在 促 进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的 同 时, 能 吸 引 更 多 的 研 究 者 加 人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领 域, 为 进 一 步 丰 富 招 商 局 历 史 研 究 的 成 果, 亦 为 进 一 步 研 究 中 国 由 传 统 走 向 现 代 的 历 史 作 出 更 大 贡 献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会 年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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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 篇 招 商 局 的 早 期 历 史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和 改 组 ^ 3 一 从 官 方 筹 建 到 引 商 改 组 ^ 3 二 盛 宣 怀 人 局 会 办 ^ 8 三 改 组 交 接 与 租 领 官 船 事 宜 ^ 11 四 台 防 军 运 与 申 办 江 广 漕 运 ^ 15 五 商 办 格 局 确 立 ^ 20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 25 一 ^ 并 购 案 的 缘 起 从 御 外 论 到 商 战 论 ^ 26 二 李 鸿 章 对 并 购 案 的 立 场 ^ 32 三 沈 葆 桢 决 策 资 助 并 购 案 的 动 因 ^ 40 四 沈 葆 桢 决 策 的 草 率 及 其 留 下 的 隐 患 ^ 51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 以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为 个 案 考 察 ^ 61 一 商 战 论 与 宏 远 公 司 ^ 63

10 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二 旗 昌 轮 船 并 购 案 ^ 徐 润 的 见 解 及 北 洋 方 面 的 反 应 ^ 67 三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并 购 案 一 一 来 自 沈 葆 桢 的 支 持 ^ 74 四 盛 宣 怀 与 唐 廷 枢 徐 润 对 官 本 之 说 的 不 同 反 应 ^ 81 五 盛 宣 怀 与 李 鸿 章 的 关 系 渐 行 渐 远 ^ 86 六 关 于 招 商 局 问 题 的 天 津 会 议 ^ 95 七 天 津 会 议 后 各 方 矛 盾 的 发 展 及 演 变 ^ 101 八 盛 宣 怀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 110 同 治 初 年 清 政 权 的 中 兴 与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之 关 系 ^ 围 绕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向 政 府 捐 纳 的 考 察 ^ 118 一 徐 昭 珩 两 次 为 湘 淮 军 捐 纳 ^ 120 二 唐 廷 植 案 与 江 南 制 造 局 的 创 办 ^ 123 三 结 语 ^ 130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 以 刘 坤 一 与 李 鸿 章 之 争 为 中 心 的 考 察 ^ 133 一 刘 坤 一 走 马 上 任 两 江 总 督 兼 南 洋 大 臣 ^ 134 二 刘 坤 一 与 李 鸿 章 全 面 对 抗 局 面 的 形 成 ^ 143 三 刘 坤 一 促 动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 146 四 查 核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案 间 的 南 北 洋 对 抗 ^ 149 五 李 鸿 章 交 结 李 鸿 藻 派 清 流 扩 大 阵 营 ^ 155 六 南 北 洋 进 一 步 较 量 与 清 流 倒 刘 坤 一 ^ 160 七 结 语 ^ 169 下 篇 与 招 商 局 关 联 的 人 事 和 政 治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 以 浙 路 公 司 和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为 中 心 的 考 察 ^ 175 一 1906 年 浙 路 公 司 的 创 办 ^ 176

11 目 录 3 二 江 浙 官 绅 商 与 大 兆 公 司 兴 业 银 行 ^ 182 三 蒋 抑 卮 袁 树 勋 与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 189 四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与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 194 五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草 议 十 五 条 签 约 与 浙 路 风 潮 ^ 197 7\ 会 吉 语 ^ 201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 204 一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的 起 因 一 英 承 办 苏 杭 甬 铁 路 的 由 来 ^ 205 二 浙 赣 铁 路 风 波 与 浙 路 公 司 成 立 ^ 209 三 盛 宣 怀 清 廷 与 浙 路 废 约 ^ 213 四 汪 大 燮 及 浙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 218 五 浙 路 废 约 与 丁 未 政 潮 ^ 223 六 浙 路 拒 款 及 其 在 1907 ~ 1908 年 的 结 局 ^ 227 七 结 语 ^ 233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 1907 丨 ^ 237 一 汉 阳 铁 厂 严 峻 的 现 实!1896 ~ 1898 ^ 237 二 开 发 萍 乡 煤 矿 与 首 次 举 借 外 债!1898 ~ 1899 ^ 241 三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签 订 煤 铁 互 售 合 同!1899 ~1901 ^ 245 四 第 二 次 举 借 洋 债 失 败!1901 ~ 1902 ^ 249 五 首 次 向 日 本 举 借 巨 款 一 大 冶 矿 石 预 借 矿 价!1903 ~ 1904 ^ 252 六 汉 厂 萍 矿 走 上 借 日 债 的 不 归 之 路!1904 ~ 1907 ^ 256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 1911 丨 ^ 263 一 盛 宣 怀 商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之 活 动 ^ 264 二 汉 冶 萍 公 司 社 会 之 招 股 ^ 276 三 汉 冶 萍 公 司 股 本 之 实 际 状 况 ^ 283 四 汉 冶 萍 之 官 利 困 境 和 对 外 借 款 ^ 289 五 汉 冶 萍 与 日 本 制 铁 所 ^ 294

12 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六 汉 冶 萍 对 日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大 借 款 ^ 301 七 中 日 合 办 新 铁 厂 方 案 之 提 出 ^ 311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 324 一 孙 中 山 与 日 本 三 井 物 产 的 借 款 交 涉 ^ 325 二 盛 宣 怀 与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三 井 物 产 之 间 的 交 涉 ^ 331 三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中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和 汉 冶 萍 的 得 失 ^ 341 四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催 迫 汉 冶 萍 借 款 之 原 因 ^ 347 五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草 合 同 废 约 ^ 355 六 废 约 后 孙 中 山 盛 宣 怀 对 合 办 的 态 度 ^ 364 后 记 372

13 平 期 历 史 招 商 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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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和 改 组 同 治 中 兴 对 于 结 朿 太 平 军 战 乱 的 江 南 地 方 而 言, 主 要 是 致 力 于 规 复 传 统 的 社 会 秩 序, 因 此 在 上 海 从 事 依 附 于 外 国 洋 行 的 新 兴 外 贸 经 营 活 动 的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是 作 为 异 己 者 被 排 斥 在 中 兴 进 程 之 外 的 中 兴 进 程 中, 政 府 洋 务 高 层 对 买 办 普 遍 缺 乏 信 任, 是 同 治 六 年 容 闳 作 为 买 办 代 言 人, 呈 请 办 理 轮 航 业 的 要 求 归 于 失 败 的 主 要 原 因 尽 管 容 闳 此 举 已 有 丁 日 昌 支 持 的 背 景 这 一 案 例 进 一 步 凸 显 此 期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在 政 府 为 主 导 的 洋 务 运 动 中 遭 冷 遇 的 状 况, 这 一 状 况 一 直 延 续 到 同 治 十 一 年 政 府 主 持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筹 建 1 一 从 官 方 筹 建 到 引 商 改 组 以 同 治 十 年 夏 福 州 船 政 局 的 经 费 危 机 为 背 景, 年 末 内 阁 学 士 宋 晋 奏 暂 行 停 止 闽 沪 二 局 造 船, 由 此 引 起 的 筹 议 船 政, 实 际 上 起 到 了 启 动 世 纪 7 0 年 代 末 和 8 0 年 代, 张 国 辉 徐 元 基 张 后 铨 等 学 者 都 讨 论 过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建 立 或 改 组 的 问 题, 但 最 近 二 十 几 年 来, 有 大 量 关 于 招 商 局 或 与 招 商 局 有 关 的 文 献 档 案 出 版, 特 别 是 上 海 图 书 馆 藏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中 招 商 局 的 部 分 轮 船 招 商 局, 以 及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藏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中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等 珍 贵 资 料 的 出 版, 为 我 们 进 一 步 研 究 这 个 课 题 提 供 了 更 广 的 讨 论 空 间 和 新 的 视 角 这 是 拙 作 继 续 讨 论 此 课 题 的 基 本 原 因 2 宋 晋 奏 含 官 轮 招 商 雇 买 的 建 议, 所 谓 其 已 经 成 造 船 只, 似 可 拨 给 殷 商 驾 驶, 收 其 租 价, 以 为 修 理 之 费 宋 晋 1802 ~ 1874, 号 雪 帆, 江 苏 溧 阳 人, 道 光 二 十 四 年 进 士 就 宋 氏 自 同 治 元 年 至 七 年 长 期 任 负 责 漕 运 的 仓 场 侍 郎 之 经 历 而 言, 他 对 漕 粮 海 运 情 况 必 不 乏 了 解, 而 且 应 与 自 咸 丰 七 年 起 就 承 办 招 雇 沙 船 运 漕 的 宝 山 绅 商 朱 芾 朱 其 昂 父 子 等 建 立 一 定 关 系 至 于 宋 晋 关 注 漕 粮 海 运, 并 认 同 轮 船 价 值 的 状 况 更 可 追 溯 到 咸 丰 中 期 其 所 上 请 饬 护 送 海 运 轮 船 入 江 剿 贼 疏, 背 景 为 1855 年 浙 江 地 方 购 置 宝 顺 轮 船 护 卫 沙 船

16 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设 轮 船 招 商 局 政 治 合 法 化 进 程 的 作 用, 十 一 年 初, 李 鸿 章 在 就 总 署 筹 议 船 政 密 函 所 谓 或 招 商 租 赁, 或 酌 运 漕 粮 的 对 策 设 想 与 曾 国 藩 统 一 立 场 时, 向 曾 氏 通 报 如 下 信 息 : 津 关 委 贵 林 士 志 与 广 帮 众 商 雇 搭 洋 船 者 议 呈 九 条, 照 抄 呈 览 据 称 公 凑 本 银 三 十 万, 公 举 总 商 承 揽, 由 官 稽 查, 或 请 发 公 款 若 干, 照 股 均 摊 生 息, 已 缄 致 上 海 广 建 各 帮 妥 议 仲 复 # 江 海 关 道 沈 秉 成 履 任 后, 就 巨 贾 反 复 筹 计, 或 有 定 局 鸿 章 并 嘱 子 敬 # 津 海 关 道 陈 钦 随 时 函 商 仲 复 无 论 何 项 委 贵 经 手, 必 须 各 关 道 就 近 商 办 敬 乞 卓 裁 " 所 谓 广 帮 众 商 雇 搭 洋 船 者, 即 附 洋 商 名 下 从 事 轮 航 业 的 香 山 买 办 可 见 当 政 府 欲 开 放 轮 航 市 场 时,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从 一 开 始 就 力 争 筹 办 权 而 最 后 被 李 鸿 章 委 任 筹 建 轮 船 招 商 局 者, 却 是 淮 军 关 系 人 物, 时 任 浙 运 漕 成 效 显 著 更 值 得 指 出, 宋 晋 与 李 鸿 章 关 系 非 同 寻 常, 同 治 十 三 年 正 月 初 五 日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函 : 九 十 两 年 报 销, 农 部 将 柴 草 油 烛 廿 九 万 全 行 驳 去 ( 尚 未 出 奏, 吹 毛 索 瘢 昨 方 缄 商 宋 雪 帆, 从 中 挽 回, 未 知 何 如? 同 年 二 月 初 三 日 : 鹤 翁 与 司 官 力 持 其 说, 雪 翁 恐 难 转 圜 此 时 宋 晋 任 户 部 左 侍 郎, 而 鹤 翁 乃 户 部 尚 书 ( 满 ) 载 龄 ( 宗 室, 字 鹤 峰 ) 以 上 引 言 依 次 见 筹 办 夷 务 始 末 同 治 朝 卷 科, 第 ~36 页 ; 宋 晋 : 水 流 云 在 馆 奏 议 卷 下, 第 9 页 ; 陈 秉 仁 整 理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十 一 辑,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 第 页 ; 美 庞 百 腾 : 沈 葆 桢 评 传 一 一 中 国 近 代 化 的 尝 试,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0, 第 页 1 此 处 所 谓 创 设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政 治 合 法 化 之 进 程 : 先 以 船 政 财 务 危 机 引 出 官 轮 招 商 雇 买 解 困 思 路, 进 而 再 引 出 以 承 办 漕 运 吸 引 商 人 雇 买 官 轮 的 政 策 设 想 实 际 上 在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筹 议 船 政 诏 命 下 达 前, 江 督 曾 国 藩 直 督 李 鸿 章 已 经 分 别 接 到 总 署 筹 议 船 政 密 函, 其 中 含 或 招 商 租 赁, 或 酌 运 漕 粮 的 对 策 设 想, 李 鸿 章 直 接 将 总 署 的 对 策 设 想 转 达 于 江 海 关 道 参 见 徐 元 基 轮 船 招 商 局 创 设 过 程 考, 招 商 局 与 中 国 近 代 研 究,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2005, 第 页 2 同 治 十 一 年 正 月 二 十 六 日 李 鸿 章 : 复 曾 相,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I2, 第 4 页 又, 林 士 志 ( 字 月 槎 系 旅 津 广 东 买 办, 有 候 补 同 知 衔 此 事 可 见 同 治 九 年 春 直 隶 总 督 曾 国 藩 幕 的 机 要 幕 员 李 兴 锐 日 记 内 容 : 先 至 同 昌 洋 行 林 月 槎 邓 文 甫 处 一 坐 另 外, 孙 士 达 所 谓 津 郡 粵 商 均 由 沪 粵 两 地 分 枝, 资 虽 不 厚, 根 柢 可 靠, 即 是 针 对 林 士 志 而 言, 说 明 他 作 为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代 言 人 之 身 份 以 上 资 料 见 廖 一 中 罗 真 容 整 理 李 兴 锐 日 记, 中 华 书 局,1987, 第 3 1 页 ; 同 治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孙 士 达 复 李 伯 相, 孙 伯 绳 编 孙 竹 堂 观 察 书 牍 辑 要,1933 年 铅 印 本, 第 4 4 页 ; 光 绪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王 先 谦 招 商 局 关 系 紧 要 宜 加 整 顿 折, 王 先 谦 : 葵 园 四 种, 岳 麓 书 社,1986, 第 706

17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和 改 组 5 江 海 运 委 员 朱 其 昂 1 虽 然 就 当 时 中 国 的 状 况 而 言, 香 山 买 办 应 是 最 有 能 力 涉 足 民 族 轮 航 业 的 商 人 群 体, 但 是 天 津 教 案 后, 政 坛 对 买 办 疑 忌 的 加 深, 令 李 鸿 章 难 以 将 筹 建 权 付 予 唐 廷 枢 徐 润 之 辈 彳 卜 洋 倾 向 于 香 山 买 办 在 单 纯 投 资 者, 而 非 主 持 者 的 地 位 上, 参 与 招 商 局 的 筹 建 事 实 上 十 一 年 夏, 李 鸿 章 幕 的 亲 信 之 员 盛 宣 怀 巳 经 在 沪 就 此 与 唐 廷 枢 徐 润 为 代 表 的 香 山 买 办 有 所 接 洽 北 洋 将 筹 建 轮 船 招 商 局 初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盛 宣 怀 自 始 就 是 主 持 筹 建 事 宜 的 强 有 力 的 竞 争 者 同 治 十 一 年, 盛 氏 于 三 月 遵 奉 李 相 国 面 谕 拟 上 轮 船 章 程, 后 南 下 七 月 间 在 沪 密 与 各 商 拟 议 该 事 盛 氏 密 商 的 对 象 中 就 有 唐 廷 枢 徐 润 因 此 当 朱 其 昂 获 筹 建 授 权 后, 盛 宣 怀 深 感 失 望, 他 向 李 鸿 章 表 达 对 这 项 决 定 的 不 满 所 谓 : 晤 朱 其 昂, 略 询 禀 办 情 形, 其 见 到 处 尤 为 切 而 不 浮, 轻 而 易 举, 惟 朱 守 意 在 领 官 项, 而 职 道 意 在 集 商 资, 其 稍 有 异 同 之 处 2 盛 宣 怀 对 朱 其 昂 于 筹 建 问 题 的 见 解 的 评 价, 言 辞 间 不 乏 嘲 讽, 尤 其 他 直 言 不 讳 朱 氏 缺 乏 集 商 资 的 能 力 此 后, 盛 宣 怀 不 为 与 闻 朱 其 昂 筹 建 轮 船 招 商 公 局 事 3 至 于 唐 廷 枢 徐 润, 则 更 未 在 其 中 露 面 为 应 对 来 年 开 春 漕 运 的 需 要, 李 鸿 章 不 顾 南 洋 的 反 对 意 见, 于 同 治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拟 试 办 招 商 轮 船 折, 毅 然 将 创 设 轮 船 招 商 局 事 推 1 同 治 十 一 年 十 月 初 十 日 李 鸿 章 复 何 筱 宋 制 军 谓 : 朱 守 熟 悉 海 运 事 宜, 轮 船 生 意 ; 朱 守 自 家 即 有 沙 船, 其 亲 友 更 多, 闻 已 开 导 明 白, 两 不 相 妨 这 是 李 鸿 章 说 明 选 择 朱 其 昂 筹 建 招 商 局 之 理 由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2, 第 2 9 页 2 同 治 十 一 年 上 李 傅 相 轮 船 章 程 盛 宣 怀 禀 李 鸿 章, 转 弓 I 自 夏 东 元 编 著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出 版 社,2004, 第 页 又, 同 治 十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言 : 忆 去 春 执 事 日 欲 上 策 议 条, 鄙 人 谓 当 长 谋 远 谋, 熟 筹 而 行 此 即 指 十 一 年 三 月 盛 氏 上 李 傅 相 轮 船 章 程 事 同 治 十 二 年 七 月 初 七 日 唐 廷 枢 致 盛 宣 怀 函 言 : 窃 忆 此 事 ( 指 创 办 招 商 局 ) 阁 下 及 弟 与 雨 翁 ( 徐 润 三 人 本 有 原 议, 后 复 不 果 此 即 指 十 一 年 七 月 盛 唐 徐 会 商 筹 办 情 况 引 文 见 王 尔 敏 吴 伦 霓 霞 合 编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6, 第 1292 页 ;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八 轮 船 招 商 局,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2002, 第 6 3 同 治 十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沈 能 虎 ( 字 子 梅 与 盛 宣 怀 同 在 李 鸿 章 幕, 且 关 系 密 切 该 函 所 谓 执 事 领 款, 雪 云 二 君 亦 为 分 任, 更 臻 妥 慎 之 说, 乃 沈 氏 认 为 北 洋 本 应 委 任 盛 宣 怀 主 持 筹 建, 并 争 取 胡 光 墉 ( 字 雪 岩 朱 其 昂 ( 字 云 甫 参 与 引 文 见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页

18 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向 最 后 实 施 阶 段! 而 其 时 朱 其 昂 购 置 伊 敦 轮 失 宜, 以 及 该 轮 撞 伤 美 商 阿 尼 可 利 亚 轮 事 件, 招 来 寓 华 西 人 社 会 对 招 商 局 不 利 的 观 感 这 虽 予 ^ 卜 洋 迎 面 一 击, 但 李 鸿 章 仍 无 意 对 力 主 由 香 山 买 办 承 当 筹 建 的 幕 员 孙 士 达 让 步, 该 年 末 他 有 如 下 之 说 : 朱 其 昂 招 商 轮 船 据 报 已 陆 续 购 置 四 船, 内 有 外 国 新 造 两 只, 明 正 二 月 必 到 沪 商 内 行 尚 多, 谅 不 败 坏 初 用 朱 守 专 为 运 漕 顺 手 起 见, 二 十 万 串 钱 不 至 无 着 将 来 洋 商 忌 嫉 必 有 小 口 舌, 然 以 中 国 内 洋 任 人 横 行, 独 不 令 华 商 展 足 从 中 不 难 看 到 社 会 上 不 利 信 息 对 李 鸿 章 所 造 成 的 烦 恼 待 十 二 月 十 九 曰 轮 船 招 商 公 局 成 立, 原 先 有 意 入 资 的 胡 光 墉 李 振 玉 均 宣 告 退 出, 李 鸿 章 自 然 愈 益 不 安, 他 响 应 孙 士 达 关 于 重 新 考 虑 弓 I 香 山 买 办 入 局 的 建 议 所 谓 : 1 同 治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李 鸿 章 复 张 振 轩 制 军 谓 : 朱 守 朱 其 昂 虽 非 贞 固 正 大 之 选 此 系 生 意 场 中, 果 有 贞 固 正 大 者, 谁 肯 出 手 以 为 取 雉 之 媒, 笼 兽 之 圓 焉, 又 何 訾 乎 朱 守 可 笑 冯 道 江 南 制 造 局 总 办 冯 悛 光, 初 甚 怂 恿, 嗣 又 会 禀, 而 大 府 仍 执 寻 常 例 行 公 牍, 一 惟 司 道 议 复 是 听 又,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复 孙 竹 堂 观 察 谓 : 朱 其 昂 添 购 华 商 轮 船 运 漕 已 有 成 议, 子 敬 ( 陈 钦 乐 山 天 津 道 丁 寿 昌 极 力 怂 恿, 几 为 沈 道 ( 沈 秉 成 通 禀 阻 格 不 行 陈 钦 的 表 态 应 包 含 有 总 署 的 立 场, 而 冯 道 初 甚 怂 恿, 嗣 又 会 禀, 似 当 指 冯 悛 光 后 来 附 和 沈 秉 成 之 意 见 引 文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2, 第 页 2 如 领 事 麦 华 陀 1 们 2 年 度 贸 易 报 告 称 : 由 于 缺 乏 经 营 管 理 经 验, 这 家 公 司 指 招 商 局 ) 开 始 阶 段 的 活 动 进 行 得 不 大 成 功 或 不 大 经 济 又, 招 商 局 第 一 届 帐 略 称 : 伊 敦 轮 向 系 英 公 司 书 信 船, 船 坚 而 快, 但 用 煤 颇 多, 装 货 有 限, 以 致 一 年 来 亏 折 银 一 万 六 千 余 两 招 商 局 改 组 后, 伊 敦 轮 运 营 一 年 即 告 停 航, 并 于 光 绪 二 年 拆 卸 后 用 作 趸 船 以 上 资 料 见 李 必 樟 编 译 上 海 近 代 贸 易 经 济 发 展 概 况 ^ 年 英 国 驻 上 海 领 事 贸 易 报 告 汇 编,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1993, 第 页 ; 申 报,1874 年 9 月 1 7 日 3 如 同 治 十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言 : 闻 丁 乐 翁 渚 公 初 认 之 股 颇 有 抽 退 之 意, 局 中 人 尚 如 此, 则 局 外 者 必 无 以 现 银 搭 股, 诚 如 来 示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同 治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复 孙 竹 堂 观 察,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2, 第 34 5 而 同 治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试 办 招 商 轮 船 折 称 : 迭 据 朱 其 昂 禀 称, 会 集 素 习 商 业 殷 富 正 派 之 道 员 胡 光 墉 李 振 玉 等 公 同 筹 商, 意 见 相 同 各 帮 商 人, 纷 纷 入 股 沪 上 之 报 纸 报 导 轮 船 招 商 公 局 成 立 之 新 闻 则 称 : 专 办 局 务 委 员 一 系 朱 君 其 昂, 宝 山 县 人 ; 一 系 李 君 振 玉, 安 徽 人 时 胡 光 墉 已 经 主 动 请 辞, 而 事 实 上 李 振 玉 也 已 因 众 论 不 洽 遭 辞 引 文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20, 第 3 3 页 ; 教 会 新 报 ', 台 北 华 文 书 局 1968 年 影 印 本, 第 2263 页

19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和 改 组 7 尊 论 以 闽 粤 人 财 雄 力 厚, 或 能 效 其 所 长, 角 逐 取 利, 确 乎 不 易 津 郡 粤 商 久 经 禀 求, 因 资 力 不 厚 未 敢 妄 允 叶 令 廷 眷 如 能 入 局 会 办, 当 可 招 致 粤 商, 但 广 帮 与 浙 苏 等 帮 向 各 争 胜, 难 遽 合 同 已 嘱 敏 斋 转 致 叶 令, 此 局 创 设 要 须 随 时 设 法 变 通, 以 求 经 久 1 对 自 己 的 决 策 失 误, 李 鸿 章 文 过 饰 非, 最 终 他 作 出 接 纳 香 山 买 办 入 局 的 选 择 多 有 些 无 奈, 因 此 官 方 与 唐 徐 的 接 洽 并 非 一 帆 风 顺 如 同 治 十 二 年 二 月 间 李 鸿 章 对 沈 葆 桢 言 及 轮 船 招 商 公 局 事, 称 : 敝 处 试 办 招 商, 彼 族 尚 无 异 词, 华 人 偏 增 多 口 大 都 殷 富 诡 寄 洋 行, 几 疑 中 国 之 不 能 自 立 试 行 数 年 后, 倘 亦 于 于 而 来 耶? 2 后 面 一 句 道 明 北 洋 在 邀 唐 徐 入 局 之 问 题 上 遭 遇 到 障 碍, 原 因 只 能 在 唐 徐 入 局 的 条 件 上 双 方 不 能 妥 协, 直 至 五 月 前 后 李 鸿 章 才 作 出 让 步, 此 后 的 情 况 见 以 下 徐 润 年 谱 的 相 关 陈 述 : 同 治 十 二 年 五 月, 李 中 堂 面 谕 并 札 林 委 贵 月 槎, 会 同 朱 观 察, 约 商 唐 景 翁 与 余 接 创 商 局 其 时 名 办 事 者 为 商 总 商 董 是 年 六 月, 唐 1 同 治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复 孙 竹 堂 观 察,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2, 第 页 又 见 同 治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孙 士 达 复 李 伯 相 称 : 因 船 局 须 用 有 财 力 之 人,( 胡 光 墉 故 不 可 少 恐 此 人 一 退, 贸 易 人 股 份 有 为 摇 动 者, 朱 其 昂 无 此 势 力 留 止 津 郡 粵 商 均 由 沪 粵 两 地 分 枝, 资 虽 不 厚, 根 柢 可 靠 至 叶 令 廷 眷 入 局 会 办 一 节, 奉 谕 已 嘱 敏 斋 江 海 关 道 应 宝 时, 浙 金 华 籍 转 等 而 该 函 后 再 言 及 : 昨 据 宋 丞 面 禀, 粵 帮 以 烟 土, 闽 帮 以 糖 米, 宁 帮 以 杂 货, 沪 帮 以 海 运 米 石, 江 西 帮 以 俄 国 茶 叶, 皆 为 大 宗 货 物 粵 商 来, 闽 商 随 之 ; 宁 商 来, 绍 商 随 之 ; 沪 帮 立, 苏 帮 从 之 各 帮 设 立 董 事 以 熟 悉 商 情, 信 实 素 著 之 员 招 徕 而 董 率 之 尤 须 晓 畅 洋 务, 通 达 治 理 之 上 海 道 倡 率 协 助 保 护 调 和 等 语 表 明 孙 士 达 力 主 破 除 唐 徐 入 主 招 商 局 的 政 治 障 碍, 并 认 为 这 是 吸 引 各 商 帮 入 资 招 商 局 的 枢 纽 此 函 内 宋 丞, 系 北 洋 洋 务 官 员 宋 宝 华 后 光 绪 元 年, 该 氏 曾 以 天 津 海 防 同 知 身 份, 陪 同 英 驻 华 公 使 馆 员 赴 滇 调 查 马 嘉 理 案 孙 士 达? -1901, 字 竹 堂, 浙 山 阴 籍 咸 同 年 间, 孙 氏 活 跃 于 沪 上 官 商 以 及 华 洋 之 间, 天 津 教 案 后 先 后 在 曾 国 藩 李 鸿 章 幕 从 事 洋 务 交 涉, 与 总 署 大 臣 董 恂 关 系 甚 密, 同 治 十 三 年 曾 署 津 海 关 道 孙 氏 除 主 张 香 山 买 办 入 主 招 商 局 外, 还 主 张 政 府 向 招 商 局 开 放 长 江 盐 运 市 场 叶 廷 眷 , 字 顾 之, 香 山 籍, 由 监 生 报 捐, 咸 丰 六 年 署 上 海 县 知 县, 七 年 署 松 江 海 防 同 知, 因 办 理 上 海 洋 务 出 力, 奏 保 补 同 知 直 隶 州 后 以 知 府 补 用 同 治 十 一 年 六 月 至 十 三 年 五 月, 叶 氏 再 署 及 正 任 上 海 县 知 县 各 一 年 ;! 匕 洋 邀 叶 氏 参 与 招 商 局 改 组 事 虽 未 果, 而 光 绪 元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李 鸿 章 复 冯 竹 儒 观 察 称 : 叶 顾 之 公 正 精 干, 卸 篆 后 属 其 来 津 一 晤 时 叶 廷 眷 已 离 上 海 知 县 任, 李 鸿 章 有 意 引 其 入 北 洋 办 洋 务 引 文 依 次 见 孙 竹 堂 观 察 书 牍 辑 要, 第 页 ;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5, 第 12 2 同 治 十 二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复 沈 幼 丹 船 政,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3, 第 2 页

20 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景 翁 乃 奉 札 充 总 办, 除 运 漕 事 归 朱 道 经 办, 其 余 劝 股 添 船 造 栈 揽 载 开 拓 船 路 设 立 各 处 码 头, 由 唐 道 一 手 经 理 1 盛 亘 怀 入 局 会 办 想 必 北 洋 与 唐 徐 于 人 局 条 件 相 争 不 下 之 际, 盛 宣 怀 巳 在 参 与 意 见 因 此 一 旦 局 面 明 朗, 北 洋 也 及 时 向 盛 氏 传 达 相 关 信 息, 以 及 对 其 参 与 招 商 局 改 组 的 期 望, 具 体 可 见 天 津 道 丁 寿 昌 五 月 二 十 日 致 盛 氏 函 内 容 所 谓 : 奉 谕, 唐 景 星 既 巳 人 局, 一 切 股 份 听 其 招 徕, 两 淮 盐 捐 似 可 不 必 如 阁 下 顾 全 大 局, 愿 出 综 核, 即 在 沪 上 与 唐 景 星 诸 公 面 议 公 禀 可 耳 2 所 谓 两 淮 盐 捐 似 可 不 必, 乃 彳 洋 否 定 盛 氏 关 于 以 两 淮 盐 捐 充 实 招 商 局 官 方 资 本 的 建 议 面 对 唐 廷 枢 将 人 主 招 商 局 的 前 景, 盛 宣 怀 一 改 其 上 年 自 我 标 榜 意 在 集 商 资 的 立 场, 而 提 两 淮 盐 捐 之 建 议, 其 用 意 大 约 旨 在 干 扰 北 洋 改 组 的 方 案 而 李 鸿 章 之 立 场, 则 为 从 来 就 务 实 地 将 目 标 设 定 在 解 决 眼 下 棘 手 之 问 题 上, 上 年 他 重 用 朱 其 昂, 用 意 在 有 助 于 突 破 轮 船 运 漕 面 临 的 政 治 障 碍, 为 此 匆 匆 以 官 款 筹 建 之, 而 此 际 他 则 现 实 地 意 识 到 以 唐 廷 枢 徐 润 为 代 表 的 香 山 买 办, 是 解 决 轮 船 招 商 公 局 面 临 的 招 商 及 运 营 困 境 的 最 佳 选 择 闰 六 月 李 氏 向 沈 葆 桢 通 报 唐 廷 枢 人 局 等 信 息, 言 及 招 商 局 在 英 国 购 置 三 船, 装 货 多 而 用 煤 少, 行 驶 亦 速, 或 值 七 八 万 至 十 万 不 等,3 言 辞 间 巳 明 显 含 有 对 唐 氏 能 力 的 欣 赏 自 然 李 鸿 章 由 对 精 于 财 务 的 盛 宣 怀 的 特 殊 信 任, 瞩 目 于 他 人 改 组 后 的 招 商 局 任 北 洋 委 员, 前 丁 寿 昌 函 盛 宣 怀 所 谓 如 阁 下 顾 全 大 局, 愿 出 综 核, 即 在 此 意 但 盛 宣 怀 仍 故 作 姿 态 不 肯 屈 就, 致 招 商 局 改 组 移 交 中 局 产 估 值 的 综 核 事 宜 被 搁 置 不 过 这 并 未 影 响 北 洋 推 进 改 组 招 商 局 的 力 度 在 北 洋 决 定 召 朱 其 昂 唐 廷 枢 赴 津 进 行 改 组 1 徐 润 :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香 山 徐 氏 刻 本, 第 1 8 页 2 同 治 十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丁 寿 昌 致 盛 宣 怀 函, 转 弓 I 自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第 2 1 页 3 同 治 十 二 年 闰 六 月 初 六 日 李 鸿 章 复 沈 幼 丹 船 政 此 处 所 谓 三 船, 似 当 指 同 治 十 三 年 三 月 人 局 的 合 众 轮, 以 及 十 月 人 局 的 富 有 利 航 二 轮 其 中 合 众 走 北 洋, 富 有 走 南 洋 参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3, 第 13 页 ; 本 局 编 年 纪 事, 国 营 招 商 局 七 十 五 周 年 纪 念 刊, 第 页

21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和 改 组 9 的 最 后 阶 段 工 作 时, 丁 寿 昌 再 函 盛 宣 怀 转 达 李 鸿 章 的 意 思 : 宣 怀 如 愿 出 为 综 理, 即 日 办 装 北 上, 以 便 面 为 商 筹, 迟 恐 此 局 一 定, 未 便 另 添 总 办 尽 管 李 鸿 章 许 诺 将 为 其 力 争 与 唐 廷 枢 对 等 之 地 位, 盛 宣 怀 仍 然 拒 绝 赴 津, 但 以 节 略 两 扣 请 丁 寿 昌 密 呈 李 鸿 章, 表 明 其 见 解 如 蒙 采 择, 就 将 欣 然 参 与 招 商 局 的 改 组 1 盛 宣 怀 如 此 坚 持 自 有 其 理 由, 因 唐 廷 枢 徐 润 为 招 商 局 改 组 拟 有 重 订 轮 船 招 商 章 程 八 条, 对 涉 于 体 制 的 问 题 强 调 得 尤 其 明 确 其 一, 商 局 设 于 上 海, 议 交 唐 丞 廷 枢 专 管, 作 为 商 总, 以 专 责 成 再 将 股 份 较 大 之 人 公 举 人 局, 作 为 商 董, 协 同 办 理 ; 其 二, 事 属 商 办, 似 宜 俯 照 买 卖 常 规 请 免 添 委 员 2 这 些 主 张 无 论 此 际 是 否 巳 公 诸 文 字, 但 为 唐 徐 反 复 申 明 则 毋 庸 置 疑 在 唐 廷 枢 作 为 商 总, 以 专 责 成 的 招 商 局, 盛 宣 怀 人 局 5 卩 便 有 李 鸿 章 出 为 综 理 的 许 诺, 实 难 实 现 他 对 官 督 职 权 的 期 待 盛 宣 怀 密 呈 李 鸿 章 之 节 略 两 扣 所 表 达 的 核 心 主 张, 所 谓 办 理 招 商, 必 应 选 举 商 董 数 人 集 资 办 事, 而 以 委 员 总 其 成, 官 商 才 能 一 气 联 络 盛 氏 以 委 员 总 其 成, 系 针 对 唐 徐 请 免 添 委 员 之 说 而 来, 他 欲 迫 使 李 鸿 章 在 二 者 间 作 出 一 明 确 表 态, 但 其 意 图 未 能 实 现 丁 寿 昌 函 对 唐 廷 枢 熟 悉 轮 船 事 宜, 素 为 粵 商 信 服, 足 胜 商 董 之 任 的 肯 定 性 评 价, 于 盛 宣 怀 的 主 张 是 明 扬 暗 敷 衍 3 尽 管 盛 宣 怀 遭 冷 遇, 但 北 洋 并 未 关 闭 其 不 以 委 员 总 其 成 为 前 提 人 1 同 治 十 二 年 盛 宣 怀 致 丁 寿 昌 函 称 : ( 宣 怀 一 时 未 克 来 津, 想 云 甫 景 星 诸 君 万 难 久 待, 谨 先 缮 呈 节 略 两 扣, 伏 祈 垂 查, 并 乞 密 呈 中 堂 如 蒙 采 择, 宣 怀 不 敢 自 耽 安 逸, 2 必 当 遵 饬 先 行 合 同 和 衷 商 办, 稍 有 头 绪 即 赴 津 门 面 禀 一 切 盛 宣 怀 表 明 若 其 主 张 为 北 洋 认 可, 他 将 在 沪 与 朱 其 昂 唐 廷 枢 交 涉 改 组 事 宜, 然 后 赴 津 据 其 所 言 情 节 可 判 断, 该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丁 寿 昌 在 致 函 盛 氏 后, 又 曾 再 函, 盛 宣 怀 此 函 即 是 针 对 后 者 的 回 函, 因 此 系 作 于 六 月 盛 函 转 引 自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 第 1 6 页 重 订 轮 船 招 商 章 程 八 条, 聂 宝 璋 主 编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3, 第 页 3 同 治 十 二 年 丁 寿 昌 致 盛 宣 怀 函 该 函 系 丁 寿 昌 对 上 述 盛 宣 怀 六 月 函 的 回 函, 作 于 北 洋 朱 唐 三 方 交 涉 告 成 之 际, 时 间 在 六 月 闰 六 月 之 交 因 为 函 中 言 及 唐 廷 枢 足 胜 商 董 之 任, 刻 已 来 津 ; 至 于 函 中 关 于 盛 氏 观 点 的 陈 述, 应 是 引 自 盛 宣 怀 致 丁 寿 昌 函 附 密 呈 李 鸿 章 之 节 略 两 扣 中 的 内 容 丁 寿 昌 该 函 见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 第 2 0 页 又, 同 治 十 二 年 闰 六 月 初 六 日 李 鸿 章 复 沈 幼 丹 船 政 谓 : 又 招 致 精 习 船 务 生 意 之 粤 人 唐 丞 廷 枢 为 坐 局 商 总, 两 月 间 人 股 近 百 万, 此 局 似 可 恢 张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1 3 页

22 1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局 的 大 门, 事 情 最 终 以 盛 宣 怀 的 让 步 为 结 局 唐 廷 枢 自 津 归 沪, 以 七 月 初 一 日 为 始 招 商 局 以 商 办 体 制 运 营 唐 氏 以 闻 爵 相 器 重 长 才, 有 委 会 办 局 务 之 意, 邀 盛 氏 入 局, 徐 润 亦 热 情 地 以 局 事 就 商 1 这 样 盛 宣 怀 函 李 鸿 章, 落 落 大 方 地 表 明 有 意 入 局, 李 氏 则 在 朱 唐 禀 请 盛 宣 怀 入 局 会 办 漕 运 的 禀 文 上 批 示 : 漕 运 揽 载 及 一 切 规 画 事 宜 均 令 会 同 商 办 李 鸿 章 的 批 示 本 无 特 殊 含 义, 因 为 后 来 先 后 发 布 的 盛 宣 怀 和 徐 润 会 办 招 商 局 之 札 文, 其 职 责 均 同 上 述 批 示 2 但 此 时 北 洋 幕 的 沈 能 虎 出 于 讨 好 盛 宣 怀 之 动 机, 张 大 其 辞 地 对 盛 氏 以 只 此 两 语, 全 权 在 握 评 价 李 鸿 章 之 批 示 3 而 盛 氏 本 人 亦 甚 看 重 李 鸿 章 的 任 命 札 文 中 其 职 责 的 用 语, 曾 就 上 述 批 示 提 出 修 改 的 意 愿, 这 一 事 实 为 沈 能 虎 函 知 盛 氏 会 办 招 商 局 札 文 发 布 信 的 文 字 所 透 露 所 谓 : 执 事 会 办 局 务 通 行 档 均 已 今 日 发 递, 未 及 删 除 四 字, 爵 相 甚 以 为 歉 唐 景 星 昨 以 不 清 不 爽 之 轮 船 禀 请 刊 入 局 中, 大 加 申 饬, 看 此 人 举 动 无 甚 道 理, 太 不 懂 官 场 绳 墨, 将 来 此 局 爵 相 惟 执 事 是 赖 以 吾 弟 之 果 力 精 心, 正 可 肩 此 重 1 同 治 十 二 年 七 月 初 七 日 唐 廷 枢 致 盛 宣 怀 函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此 间 朱 其 莼 ( 字 粹 甫, 朱 其 昂 之 兄 在 新 旧 局 领 导 班 子 交 接 中 有 意 作 难, 徐 润 请 在 沪 的 盛 宣 怀 出 面 调 解 而 重 订 轮 船 招 商 章 程 八 条 中 有 : 兹 查 有 候 选 州 同 朱 其 莼 候 选 郎 中 徐 润, 均 寓 上 海, 拟 为 上 海 局 商 董 资 料 见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6 7 页 ;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如 招 商 局 档 案 藏 件 李 鸿 章 札 委 盛 宣 怀 等 同 治 十 二 年 七 月 称 : 现 在 唐 丞 职 司 商 总, 时 须 亲 往 各 口 分 局, 商 办 一 切, 朱 守 又 系 浙 省 候 补 人 员, 不 克 时 常 在 沪, 必 须 添 员 会 办 查 有 候 选 道 盛 宣 怀 堪 以 饬 派 合 行 札 委, 札 到 该 道, 即 便 遵 照 常 川 驻 局, 会 同 朱 守 唐 丞 等 将 运 漕 揽 载 及 一 切 规 画 事 宜, 悉 心 商 办, 随 时 回 禀 核 夺, 毋 负 委 任 又, 同 治 十 二 年 九 月 初 二 日 李 鸿 章 札 委 徐 润 称 : 业 经 檄 委 朱 道 其 昂 盛 道 宣 怀 唐 丞 廷 枢 会 办 上 海 总 局 现 总 局 事 务 纷 繁, 必 须 添 员 会 办 查 有 四 品 衔 候 选 郎 中 徐 润 熟 悉 商 情, 堪 以 饬 派 合 行 札 委, 札 到 该 员, 即 便 遵 照 常 住 总 局, 会 同 盛 道 朱 道 唐 丞 等, 将 运 漕 揽 载 及 一 切 规 画 事 宜, 悉 心 商 办, 随 时 会 禀 核 夺, 毋 负 委 任 从 盛 徐 的 委 任 书 可 见, 此 时 招 商 局 内 尚 无 唐 廷 枢 总 办 之 说 李 鸿 章 有 意 形 成 朱 盛 与 唐 徐 在 局 内 并 列 的 秩 序 关 系 唐 廷 枢 商 总 之 名 分, 与 其 招 纳 商 股 的 份 额 直 接 相 联 系, 与 徐 润 朱 其 莼 等 商 董 的 名 分 性 质 相 同 资 料 见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页 3 同 治 十 二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05 页 4 同 治 十 二 年 八 月 初 一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07 页 所 谓 不 清 不 爽 之 轮 船, 指 非 局 船 永 宁 满 洲 等 附 局 营 运 问 题, 这 是 唐 徐 急 待 北 洋 允 准 的 事 情 参 见 七 月 初 七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7 页

23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和 改 组 11 未 及 删 除 四 字, 当 作 未 能 及 时 删 除 札 文 中 的 四 字 为 解 删 除 四 字 应 来 自 盛 宣 怀 的 意 愿, 因 为 李 鸿 章 对 未 及 删 除 甚 以 为 欠 而 盛 氏 所 欲 删 除 的 四 字, 似 当 为 漕 运 揽 载 因 为 如 删 除 漕 运 揽 载 两 项 职 责, 余 下 的 一 切 规 画 事 宜 均 令 会 同 商 办 之 说 法, 则 更 接 近 于 他 以 委 员 总 其 成 的 意 愿 盛 宣 怀 即 便 如 此 要 求, 李 鸿 章 亦 未 遂 其 愿, 令 其 甚 感 沮 丧, 因 此 沈 能 虎 以 将 来 此 局 爵 相 惟 执 事 是 赖 抚 慰 之 总 之, 盛 宣 怀 最 终 出 任 招 商 局 会 办 是 有 甚 多 的 委 屈 和 无 奈 的 因 碍 于 唐 廷 枢 徐 润 商 办 之 立 场, 李 鸿 章 未 能 向 盛 氏 作 任 何 的 让 步 或 许 诺, 从 先 后 下 达 的 盛 徐 委 任 状 看, 北 洋 对 二 氏 会 办 局 务 是 以 常 驻 局 内 为 安 排 的 然 而, 盛 宣 怀 于 八 月 下 旬 南 归 后 对 此 很 消 极, 北 洋 方 面 直 至 十 月 初 九 才 得 到 其 荣 莅 总 局, 接 受 关 防, 综 理 诸 务 的 确 信 1 年 末, 津 海 关 道 陈 钦 和 天 津 道 丁 寿 昌 联 名 致 函 盛 氏, 传 达 以 下 李 鸿 章 欲 其 安 于 北 洋 如 此 安 排 的 愿 望 : 局 中 用 人 理 财 一 切, 虽 有 景 星 雨 之 两 兄 细 心 照 料, 尤 望 吾 兄 常 川 驻 局, 委 曲 和 商, 俾 于 诸 务 有 济, 则 弟 等 亦 同 深 感 激 矣 扩 充 一 说, 诚 如 尊 言, 当 俟 实 有 把 握, 再 图 达 举 ; 不 然, 亏 累 愈 巨, 招 股 愈 难, 不 几 贻 笑 中 外 乎 (2 这 是 北 洋 方 面 将 刻 意 安 排 盛 宣 [' 不 人 局 之 意 图 表 达 得 最 清 晰 的 一 份 文 字 所 谓 局 中 用 人 理 财 一 切, 均 属 唐 廷 枢 徐 润 细 心 照 料 的 范 围, 盛 宣 怀 是 不 宜 过 分 干 预 的, 而 盛 氏 常 川 驻 局, 委 曲 和 商, 俾 于 诸 务 有 济, 则 是 对 北 洋 负 责, 即 作 为 北 洋 驻 局 委 员 起 监 督 作 用 就 此 而 言, 招 商 局 改 组 为 以 唐 廷 枢 徐 润 为 首 的 香 山 买 办 在 政 府 主 导 下 的 洋 务 运 动 的 舞 台 上 精 彩 亮 相, 提 供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机 遇 三 改 组 交 接 与 租 领 官 船 事 宜 招 商 局 改 组 后 赢 得 北 洋 洋 务 官 员 普 遍 的 好 感, 八 月 下 旬 徐 润 为 接 受 会 1 同 治 十 二 年 十 月 初 九 日 许 仲 锼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1 2 页 2 同 治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陈 钦 丁 寿 昌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1 6 页

24 1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办 招 商 局 札 文 赴 津 见 李 鸿 章,1 此 间 沈 能 虎 两 度 在 致 盛 宣 怀 函 中 表 达 对 徐 润 的 欣 赏 其 一, 九 月 初 一 日 函 谈 : 徐 雨 之 兄 昨 与 睡 谈, 于 中 外 商 情 透 底 通 晰 仲 严 带 见 一 切, 今 曰 晋 谒 师 相 后, 似 即 奉 委 妥 洽, 即 日 下 札 局 中 有 此 帮 手, 必 能 相 与 有 成, 至 与 紫 阳 ( 朱 其 昂 ) 账 务 一 节, 嘱 其 谒 相 时 不 必 提 及, 徒 多 痕 迹, 亦 甚 无 谓 渠 颇 以 为 然 即 此 一 端, 斯 人 可 与 共 事 矣 2 其 二, 九 月 十 四 日 函 谈 : 徐 雨 兄 果 力 精 心, 有 兼 人 之 才 能, 渠 与 仲 锼 许 钤 身 亦 甚 投 合, 南 北 官 商 声 气 可 期 联 络 3 沈 能 虎 如 此 美 言 徐 润, 以 及 告 知 徐 与 北 洋 官 员 间 关 系 的 融 洽, 其 意 不 外 两 方 面 : 一 是 有 益 于 促 进 盛 宣 怀 按 时 赴 沪 接 受 关 防 驻 局 办 公 因 盛 氏 在 招 商 局 改 组 中 意 气 用 事, 巳 招 致 北 洋 负 责 招 商 局 事 务 的 最 高 官 员 丁 寿 昌 的 不 满 盛 宣 怀 如 继 续 任 性 地 消 极 于 局 事, 势 必 将 进 一 步 失 去 李 鸿 章 的 信 任 二 是 沈 能 虎 认 为 近 期 看 盛 宣 怀 在 招 商 局 内 主 要 的 竞 争 对 手 在 朱 其 昂, 而 非 唐 徐, 主 张 盛 氏 与 唐 徐 和 睦 相 处 不 清 楚 沈 氏 就 招 商 局 内 的 人 事 关 系 有 如 此 看 法, 其 依 据 是 否 有 上 年 竞 争 招 商 局 的 筹 建 权 而 致 盛 朱 关 系 遗 下 裂 痕 的 因 素 不 过 即 便 无 此 因 素, 盛 朱 在 局 内 同 涉 漕 运 事 务 的 现 状, 也 足 以 令 沈 能 虎 预 感 到 他 们 之 间 的 竞 争 在 所 难 免 # 沈 函 内 还 有 所 谓 紫 阳 账 务 一 节, 嘱 其 1 同 治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唐 廷 枢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9 页 2 同 治 十 二 年 九 ( 八 ) 月 初 一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该 函 还 谓 : 顷 知 两 帅 复 函, 以 北 盐 加 引 觊 觎 者 多 似 已 罢 议 矣 雪 老 ( 胡 光 墉 事 尚 未 复 陈, 如 空 指 而 无 实 济, 何 必 有 此 一 举 且 看 相 意 云 何 这 是 劝 说 盛 宣 怀 不 要 再 坚 持 以 两 淮 盐 捐 及 胡 光 墉 人 资 招 商 局 为 立 场 对 抗 唐 徐 沈 函 见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37 页 3 同 治 十 二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38 页 又, 许 钤 身? 字 仲 锼 仲 韫, 杭 州 人, 捐 纳 出 身, 时 任 李 鸿 章 的 洋 务 幕 僚, 江 苏 候 补 知 府 许 钤 身 出 自 官 宦 之 家, 其 父 乃 普, 其 伯 乃 钊, 其 兄 彭 寿? ~ 1866, 字 仁 山 均 为 进 士 出 身 4 如 同 治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李 鸿 章 复 刘 仲 良 方 伯 称 : 委 员 四 人, 朱 道 其 昂 盛 道 宣 怀 管 理 招 商 运 米 各 事, 唐 丞 廷 枢 徐 郎 中 润 管 理 轮 船 揽 载 各 事, 皆 熟 悉 生 意 殷 实 明 干 兄 所 次 第 委 派 者, 朱 云 甫 承 办 浙 漕 十 余 年, 条 理 极 精 ; 杏 荪 现 为 苏 省 包 办 采 买 京 米 六 万 石, 利 病 周 知 从 中 可 见 招 商 局 改 组 后 的 当 年, 盛 朱 在 漕 运 领 域 已 成 竞 争 格 局 李 函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3, 第 2 4 页

25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和 改 组 13 谒 相 时 不 必 提 及, 贝 彳 是 关 于 朱 其 昂 主 持 的 前 轮 船 招 商 公 局 的 财 务 有 4. 2 万 两 银 亏 空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问 题 1 关 于 这 笔 亏 空 的 来 由, 很 大 程 度 缘 于 局 产 移 交 中 对 局 船 以 及 码 头 设 施 的 折 旧, 因 为 在 改 组 后 的 招 商 局 年 报 上 该 项 亏 空 被 称 作 朱 姓 船 耗 2 朱 其 昂 与 唐 徐 之 间 对 该 亏 损 的 认 定 必 相 持 不 下, 而 且 即 便 朱 氏 在 北 洋 之 压 力 下 不 能 不 作 出 让 步, 但 亏 损 的 弥 补 仍 令 李 鸿 章 深 感 棘 手 沈 能 虎 之 说 反 映 出 问 题 尚 未 解 决, 北 洋 官 员 不 欲 徐 润 在 谒 见 李 鸿 章 时 提 出 此 事 而 弓 丨 发 争 论, 而 徐 润 的 合 作 态 度, 令 许 仲 锼 沈 能 虎 等 对 他 大 生 好 感 朱 其 昂 的 账 务 问 题, 最 终 是 秉 承 李 鸿 章 所 谓 公 私 兼 顾 的 精 神 达 成 妥 协 的 3 其 具 体 方 案, 朱 其 昂 曾 称 : 蒙 中 堂 极 为 体 恤, 因 弟 巳 认 亏 款, 无 令 再 行 赔 累, 奉 谕 拟 在 二 十 万 生 息 内 逐 年 弥 补, 亦 不 令 景 翁 雨 翁 有 累 4 即 朱 其 昂 承 认 亏 损 款 额, 而 理 赔 则 留 待 北 洋 存 招 商 局 练 饷 制 钱 二 十 万 串 ( 合 规 银 十 二 万 四 千 七 百 余 两 七 厘 利 息 中 的 三 厘 利 息 及 逐 年 余 利, 尽 数 弥 补 5 这 是 一 个 令 朱 其 昂 满 意, 而 唐 廷 枢 徐 润 难 表 反 对 意 见 的 处 置 方 案, 因 为 是 北 洋 而 非 唐 徐 主 持 的 招 商 局 承 接 了 朱 其 昂 的 亏 累 李 鸿 章 此 举, 一 定 程 度 上 代 表 了 此 期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下 洋 务 创 业 活 动 中 官 方 承 担 仓 纟 业 亏 累 的 立 场 迫 于 积 累 劳 绩 以 博 取 褒 奖 的 压 力, 盛 宣 I' 不 人 招 商 局 后 也 非 一 味 消 极, 1 招 商 局 本 局 编 年 纪 事 称 : 本 局 改 组 后, 将 以 前 所 有 购 置 轮 船 栈 房 码 头 等 项 支 销, 从 新 核 算, 计 多 用 银 四 万 二 千 两, 朱 其 昂 自 愿 认 作 亏 款, 不 归 人 商 办 资 本 之 内 至 所 借 领 练 饷 制 钱 二 十 万 串,8 卩 归 唐 廷 枢 等 公 领, 仍 照 原 议 交 息, 余 利 按 股 均 分 见 国 营 招 商 局 七 十 五 周 年 纪 念 刊 ', 第 4 3 页 2 招 商 局 第 二 届 同 治 十 三 年 七 月 至 光 绪 元 年 六 月 帐 略 称 : 余 利 二 万 三 千 一 百 零 六 两 六 钱 五 分, 拨 归 从 前 朱 姓 船 耗 帐 内 申 报,1875 年 9 月 2 日 ;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1006 页 3 同 治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46 页 4 同 治 十 二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朱 其 昂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1 5 页 5 具 体 的 处 理 方 式 是 : 该 项 亏 款 作 四 万 二 千 两 空 股 票, 均 归 云 翁 朱 其 昂 一 人 独 认 官 利 本 二 十 万 串, 三 厘 利 息 及 逐 年 余 利, 尽 数 弥 补 四 万 二 千 股 票 ; 弥 补 足 后, 三 厘 利 及 余 利 统 归 众 商 分 得 即 李 鸿 章 在 向 朱 其 昂 施 惠 的 同 时, 对 唐 徐 方 面 亦 有 所 表 示, 因 此 北 洋 不 欲 这 方 面 的 信 息 为 朱 其 昂 所 知, 而 再 生 是 非 又, 招 商 局 第 一 届 帐 略 称 : 朱 观 察 之 折 项, 年 少 一 年, 三 年 之 后, 毋 须 再 提 可 见 4. 2 万 两 空 股 票 ( 合 84 股 计 划 分 三 年 弥 补 以 上 引 文 见 同 治 十 二 年 十 月 初 九 日 许 仲 锼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13 页 ; 申 报,1874 年 9 月 17 日 ;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1005

26 1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请 苏 漕 六 万 即 由 他 出 面 交 涉 当 时 江 苏 粮 道 英 朴 出 于 维 护 沙 船 主 的 利 益 坚 持 原 配 额 不 变, 后 经 李 鸿 章 亲 自 出 面 施 压, 招 商 局 才 得 以 遂 愿 1 此 后, 盛 宣 怀 参 与 了 高 度 政 治 敏 感 的 租 领 官 船 问 题 的 对 沈 葆 桢 交 涉 招 商 局 的 创 设, 是 以 租 领 福 州 船 政 局 所 造 轮 船 为 政 治 前 提 的 同 治 十 二 年 冬, 随 着 以 江 南 制 造 总 局 福 州 船 政 局 历 年 经 费 的 报 销 为 中 心 的 船 厂 善 后 事 宜 提 上 清 廷 的 议 事 日 程, 船 政 局 要 求 招 商 局 兑 现 租 领 官 轮 承 诺 的 压 力 增 大, 因 此 李 鸿 章 迭 饬 唐 廷 枢 赴 闽 禀 商, 就 官 轮 是 否 合 用, 果 否 承 领, 并 租 费 若 干, 减 价 保 险 若 干 等 问 题, 与 船 政 大 臣 沈 葆 桢 协 商 2 十 一 月 杪, 唐 廷 枢 赴 闽 虽 达 成 请 领 海 镜 轮 之 意 向, 但 在 船 厂 善 后 一 层, 即 涉 于 费 用 的 问 题 上 则 未 能 与 沈 葆 桢 达 成 共 识, 要 留 待 盛 宣 怀 赴 闽 落 实 3 盛 氏 事 后 曾 将 交 涉 情 况 汇 报 李 鸿 章, 称 : 请 以 租 价 抵 修 理 一 层, 幼 帅 谓 不 如 免 租 认 修, 实 因 租 价 定 轻, 必 不 敷 其 修 理 即 沈 葆 桢 主 张 船 政 局 免 收 租 费, 而 招 商 局 承 担 修 理 费 用 盛 氏 认 为 : 免 租 认 修, 名 为 便 宜, 实 则 吃 亏, 继 而 提 出 大 修 归 厂 的 要 求, 又 为 幼 帅 所 未 允 者 4 最 终, 海 镜 轮 为 招 商 局 租 领, 但 其 修 理 费 用 并 未 得 到 落 实 在 此 背 景 下, 李 鸿 章 就 租 领 官 船 问 题 向 沈 葆 桢 表 态 : 商 船 兵 船 间 造 以 资 商 局 领 用, 无 庸 租 价 保 险, 悉 如 尊 指 惟 闻 机 器 费 煤, 海 镜 昨 运 漕 来 津, 不 得 进 大 沽 口 俟 唐 景 星 盛 杏 1 如 同 治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 爵 相 近 复 振 帅 苏 抚 张 树 声 口 英 江 苏 粮 道 英 朴 沈 江 海 关 道 沈 秉 成 两 观 察 书, 均 言 商 船 承 运 过 少, 能 否 加 拨 若 干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46 页 2 同 治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十 日 李 鸿 章 复 沈 幼 丹 船 政 又, 同 治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陈 钦 丁 寿 昌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 招 商 局 之 设, 本 为 船 政 筹 其 后 路, 闽 中 当 事 宜 亦 早 知 此 意, 景 星 此 行, 谅 必 决 于 租 领 以 上 资 料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3, 第 28 页,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1 6 页 3 同 治 十 三 年 正 月 初 四 日 唐 廷 枢 致 盛 宣 怀 函 见 同 治 十 三 年 正 月 初 七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 阁 下 到 闽 善 后 事 宜, 亮 已 向 沈 星 使 禀 商 妥 善, 在 阁 下 智 珠 素 握, 自 必 办 理 周 道 上 述 二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原 署 时 间 为 光 绪 二 年 正 月 初 四 日 正 月 初 七 日 见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页 4 同 治 十 三 年 正 月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吴 伦 霓 霞 王 尔 敏 合 编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3, 第 5 6 页

27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和 改 组 15 苏 夏 间 到 津, 议 定 大 略 再 行 会 奏 1 李 鸿 章 果 断 地 表 态 支 持 唐 徐 拒 绝 租 领 官 船 此 后, 由 于 李 鸿 章 在 日 本 侵 台 事 件 中 大 力 支 持 沈 葆 桢 出 任 台 防 大 臣, 而 启 动 了 以 沈 氏 出 任 江 督 为 结 果 的 李 沈 的 政 治 结 盟 这 样 同 治 十 三 年 秋 沈 葆 桢 主 动 函 商 索 还 海 镜 轮 船,2 从 而 令 唐 徐 及 北 洋 均 感 棘 手 的 租 领 官 船 的 政 治 约 定, 在 毫 未 损 及 招 商 局 与 官 方 关 系 的 情 况 下 得 到 彻 底 解 决 四 台 防 军 运 与 申 办 江 广 漕 运 对 于 了 解 改 组 后 招 商 局 内 外 各 方 的 关 系, 该 年 援 台 军 运 中 发 生 的 事 情 似 别 具 意 义, 当 时 政 府 租 用 招 商 局 船 援 台 军 运, 有 关 收 费 等 情 况, 盛 宣 怀 曾 致 江 苏 按 察 使 应 宝 时 函, 内 称 : 此 须 雇 佣 敝 局 轮 船 三 只, 计 须 三 次 奉 李 相 饬 准 煤 炭 辛 工 官 利 保 险 逐 次 计 日 开 报 昨 接 李 相 函 开, 此 项 费 用 太 巨, 粮 台 力 绌, 屡 奉 廷 谕, 责 成 江 省 济 助 未 知 振 雨 帅 苏 抚 张 树 声 江 督 李 宗 羲 ) 能 为 设 法 否? 望 即 禀 商 妥 办 等 因 3 李 鸿 章 虑 及 付 款 困 难, 而 早 谋 落 实 出 款 之 处 另 外 为 减 少 经 费 开 支, 李 氏 有 意 压 缩 租 用 局 船 之 数 量, 运 力 不 足 部 分 则 由 官 船 承 担, 他 及 早 将 此 意 向 通 知 沈 葆 桢 4 然 而, 北 洋 节 约 经 费 的 立 场 未 能 得 到 率 部 赴 台 的 淮 军 将 领 唐 定 奎 的 体 谅 七 月 中 旬 第 二 批 军 运 期 间, 发 生 了 截 留 招 商 局 正 1 同 治 十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李 鸿 章 致 沈 幼 丹 船 政 据 同 治 十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李 鸿 章 复 沈 幼 丹 节 帅 称 : 杏 荪 十 五 日 由 津 回 沪 ; 同 治 十 三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盛 宣 怀 致 杨 宗 瀚 函 称 : 津 门 两 月 羁 留 因 此, 盛 宣 怀 该 年 赴 津 大 约 在 四 月 中 旬 诸 函 依 次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3, 第 3 3 页 ; 卷 14, 第 1 8 页 ; 吴 伦 霓 霞 王 尔 敏 合 编 清 季 外 交 因 应 函 电 资 料,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3, 第 1 1 页 2 同 治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清 季 外 交 因 应 函 电 资 料, 第 2 4 页 3 同 治 十 三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盛 宣 怀 致 应 宝 时 函, 清 季 外 交 因 应 函 电 资 料, 第 1 3 页 4 同 治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沈 葆 桢 致 盛 宣 怀 函 谓 : 伯 相 来 书, 以 招 商 局 船 太 费, 只 令 分 装 两 次, 以 后 只 用 闽 沪 四 船, 不 过 多 装 一 次 唐 军 门 ( 唐 定 奎 恐 为 期 太 缓, 欲 以 三 次 全 数 渡 台 应 请 执 事 饬 局 船 于 第 三 次 仍 照 旧 分 装, 经 费 若 干, 示 到 即 由 台 局 呈 缴 清 季 外 交 因 应 函 电 资 料, 第 1 5 页

28 1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在 进 行 商 业 运 营 的 永 清 轮 事 件 1 永 清 轮 被 临 时 强 行 改 做 军 运, 而 船 主 ( 西 人 船 长 索 银 四 千 两, 徐 观 察 时 驻 扬 州 主 办 淮 军 粮 台 徐 文 达 即 允 其 所 请 对 于 永 清 轮 原 载 客 货, 盛 宣 怀 恐 客 货 迟 搁, 大 碍 声 名, 设 法 均 由 太 古 轮 船 即 日 过 装 赴 汉 事 后 盛 氏 专 函 唐 徐 争 取 谅 解, 有 弟 不 能 劝 阻 之 咎, 未 知 能 否 仰 邀 原 谅 等 诚 恳 之 语 而 唐 徐 则 在 此 非 常 事 件 之 后 严 肃 向 盛 宣 怀 声 明 : 倘 两 次 后 仍 须 再 用 局 船, 请 先 禀 爵 相, 并 移 知 局 中, 以 便 调 派 2 此 事 件 的 善 后 处 理, 较 全 面 地 呈 现 了 唐 徐 主 持 招 商 局 后 官 商 关 系 的 状 况 :5 卩 便 承 办 官 方 业 务, 唐 徐 亦 坚 持 完 整 的 权 限, 并 亦 得 到 盛 宣 怀 的 尊 重 无 论 是 对 沈 葆 桢 交 涉 租 领 官 船 之 事 宜, 还 是 处 理 唐 定 奎 部 截 留 局 船 事 件 之 善 后 事 宜, 盛 宣 怀 在 参 与 招 商 局 事 务 上 基 本 属 积 极, 亦 持 建 设 性 的 态 度 但 事 实 上 此 间 他 竞 争 招 商 局 督 办 之 心 并 未 不 息, 就 在 从 事 援 台 军 运 期 间 他 还 曾 致 函 应 宝 时, 述 及 : 侄 商 局 半 载 滥 竽, 公 事 幸 无 陨 越 前 在 津 门, 李 相 交 阅 尊 函, 拟 请 关 道 督 办, 适 与 鄙 见 相 符 李 相 谓 商 总 等 且 不 欲 委 员 与 闻 其 事, 以 御 官 董 其 成, 更 非 所 愿 侄 具 禀 辞 差, 迄 未 蒙 允 准 因 淮 军 调 赴 台 防, 奉 派 前 敌 后 路 往 来 照 料, 乃 再 力 辞, 蒙 谕 所 以 往 来 照 料 者, 亦 因 招 商 局 尚 未 可 恝 置 耳 3 应 宝 时 长 期 负 责 南 洋 对 日 外 交 活 动, 他 于 台 事 危 机 期 间 函 李 鸿 章 竟 提 出 招 商 局 拟 请 关 道 督 办 之 问 题 李 氏 不 但 将 应 氏 函 交 阅 于 盛 宣 1 同 治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 永 清 既 未 如 期 驶 到, 后 往 长 江 运 货, 迨 商 令 截 留, 又 索 船 价 四 千 金, 殊 出 情 理 之 外 若 他 处 缓 急 调 用, 更 不 知 如 何 掣 肘 爵 相 已 严 切 批 饬, 将 前 项 并 人 煤 斤 薪 工 总 算, 若 辈 只 知 牟 利, 诚 不 能 与 谋 公 家 之 事 也 这 是 北 洋 方 面 仅 听 唐 定 奎 徐 文 达 单 方 面 陈 述 后 的 表 态 又, 同 治 十 三 年 八 月 初 八 日 徐 文 达 致 盛 宣 怀 函 言 : 景 星 鬼 奴, 不 知 轻 重, 心 切 恨 之, 当 禀 各 大 宪 惩 办 二 函 见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36 页 ; 清 季 外 交 因 应 函 电 资 料, 第 2 2 页 2 同 治 十 三 年 盛 宣 怀 致 唐 廷 枢 徐 润 函 第 三 批 援 台 军 运 计 划, 见 同 治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六 曰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所 言 : 敬 再 禀 者, 唐 ( 唐 定 奎 军 二 批 五 营, 仍 用 轮 船 七 号, 三 批 仅 有 四 营, 已 会 商 徐 道 ( 徐 文 达, 移 知 唐 丞, 只 用 商 船 两 只, 以 节 縻 费 二 函 见 清 季 外 交 因 应 函 电 资 料, 第 1 5 ~ 页 3 同 治 十 三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盛 宣 怀 致 应 宝 时 函, 清 季 外 交 因 应 函 电 资 料, 第 12 ~ 1 3 页

29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和 改 组 17 怀, 而 且 以 商 总 等 且 不 欲 委 员 与 闻 其 事, 以 御 官 董 其 成, 更 非 所 愿 之 说, 明 确 否 定 应 之 所 请, 从 而 有 盛 氏 具 禀 辞 差 的 后 果 此 种 情 节 尽 显 应 宝 时 之 建 言 乃 盛 宣 怀 所 策 动, 盛 氏 愿 望 落 空 后 不 惜 以 具 禀 辞 差 相 要 挟, 他 六 月 中 离 津 南 下 从 事 援 台 军 运 时 亦 不 乏 情 绪, 非 但 李 鸿 章 对 沈 葆 桢 所 作 杏 荪 本 拟 随 队 赴 台 的 承 诺 不 能 兑 现,1 而 且 当 截 留 永 清 轮 事 发 之 际, 他 显 然 未 在 现 场 2 因 此 援 台 军 运 发 生 截 留 永 清 轮 事 件, 盛 宣 怀 负 有 协 调 各 方 不 力 的 责 任, 这 不 但 是 他 竭 尽 全 力 处 理 善 后 的 原 因, 也 是 此 间 他 向 李 鸿 章 表 态 将 尽 职 于 招 商 局 的 原 因 3 不 过 盛 氏 在 行 动 上 仍 我 行 我 素,4 九 月 间 他 作 湖 北 之 行 尽 管 同 治 十 二 年 盛 宣 怀 为 规 复 江 楚 漕 运 谋 求 与 朱 其 昂 的 合 作,5 但 事 之 成 毕 竟 朱 氏 兄 弟 出 力 更 多 十 三 年 八 月, 户 部 奏 准 自 下 年 为 始, 江 广 等 省, 或 酌 征 本 色, 或 试 办 采 买, 并 以 商 局 轮 船 可 驶 赴 汉 口 九 江 接 运 此 信 传 来, 沈 能 虎 即 以 窃 料 此 件 必 是 紫 阳 朱 其 昂 之 来 路, 否 则 奚 能 如 此 之 切 实 嘹 亮 作 感 李 鸿 章 也 当 即 指 令 朱 其 昂 : 分 赴 中 外 各 口 外 查 勘 局 务, 扩 充 整 顿 6 由 是 盛 宣 怀 得 以 先 行 赴 鄂, 并 一 举 获 得 湘 赣 两 省 漕 运 之 承 办 权, 对 盛 氏 此 行, 李 鸿 章 对 其 兄 湖 广 总 督 李 瀚 章 感 言 : 杏 荪 至 鄂, 闻 巳 定 运 漕 三 万 石 各 省 购 船 之 议, 欲 于 商 局 外 另 树 一 帜, 能 有 成 否? 渠 与 唐 廷 枢 不 甚 相 合, 而 海 洋 生 意 唐 较 盛 朱 尤 熟 练, 1 同 治 十 三 年 七 月 初 五 日 复 沈 幼 丹 节 帅,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4, 第 19 页 2 据 同 治 十 三 年 八 月 初 四 日 徐 文 达 致 盛 宣 怀 函 言 : 自 台 从 回 常, 惠 书 迭 至 该 函 作 于 截 留 永 清 轮 事 发 多 日 后, 可 见 盛 宣 怀 不 在 运 兵 现 场 已 经 多 时 又, 同 治 十 三 年 盛 宣 怀 致 唐 廷 枢 徐 润 函 言 : ( 八 月 初 五 日, 唐 军 门 ( 唐 定 奎 暨 徐 观 察 ( 徐 文 达 议 定 截 留 永 清 表 明 盛 宣 怀 初 五 日 才 抵 达 军 运 现 场 二 函 见 清 季 外 交 因 应 函 电 资 料, 第 页 3 如 同 治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称 : 职 道 仰 蒙 器 使, 仍 拟 常 驻 沪 滨, 并 往 来 照 料, 断 不 敢 顾 此 失 彼, 有 负 宪 恩 清 季 外 交 因 应 函 电 资 料, 第 2 4 页 4 同 治 十 三 年 八 月 初 四 日 徐 文 达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 务 望 老 棣 一 过 中 秋, 即 命 驾 北 渡, 晤 商 一 切 能 附 三 批 到 台 一 行, 则 既 有 以 慰 伯 相 之 悬 望, 又 有 践 日 前 之 成 约, 庶 公 事 骨 节, 格 外 灵 通, 最 是 妙 事 老 棣 以 为 何 如? 所 谓 北 渡 指 由 苏 常 到 瓜 洲, 徐 文 达 表 达 其 希 望 盛 宣 怀 尽 心 于 援 台 军 运 事 的 心 情 函 见 清 季 外 交 因 应 函 电 资 料, 第 2 0 页 5 同 治 十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盛 宣 怀 致 朱 其 昂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8 页 6 同 治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32 页 7 同 治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清 季 外 交 因 应 函 电 资 料, 第 2 3 页

30 1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故 兼 用 之 1 此 说 中 各 省 购 船 之 议, 欲 于 商 局 外 另 树 一 帜, 明 指 湘 鄂 赣 有 自 购 轮 船 运 漕 之 意 向 ; 后 再 言 渠 与 唐 廷 枢 不 甚 相 合, 则 意 味 着 欲 于 商 局 外 另 树 一 帜, 即 指 盛 宣 怀 欲 借 此 独 树 一 帜 而 海 洋 生 意 唐 较 盛 朱 尤 熟 练, 故 兼 用 之, 李 鸿 章 欲 表 明 他 在 招 商 局 事 上 并 无 排 挤 盛 氏 之 意 李 鸿 章 此 说 之 背 景, 想 必 由 于 盛 宣 怀 曾 在 李 瀚 章 前 流 露 其 不 得 意 于 北 洋 的 心 情 盛 宣 怀 离 鄂 后, 随 即 朱 其 昂 抵 鄂 盛 朱 为 承 办 江 广 漕 运 各 行 其 是 竟 成 竞 争 态 势, 从 而 导 致 承 办 权 的 割 裂 朱 氏 在 鄂 公 开 拒 绝 为 盛 宣 怀 承 办 的 湘 赣 漕 粮 承 担 包 括 天 津 转 运 及 通 州 缴 漕 等 一 系 列 事 务 的 责 任, 而 盛 宣 怀 在 这 方 面 的 能 力 则 颇 受 质 疑 有 鉴 于 此, 李 瀚 章 毅 然 决 定 另 行 新 法, 令 江 广 漕 运 从 采 买 到 通 州 缴 漕 作 为 整 体 责 成 招 商 局 承 办, 即 统 归 招 商 局 人 员 合 力 公 办, 所 定 之 数 如 有 羡 余, 即 存 局 为 公 款, 倘 有 不 虞 致 须 赔 累, 亦 惟 责 诸 该 局, 并 以 此 函 商 李 鸿 章 2 由 此, 李 鸿 章 于 招 商 局 人 事 对 其 兄 作 以 下 更 深 刻 的 一 番 感 想 : 唐 徐 朱 盛 各 有 私 意, 然 轮 船 生 意, 唐 景 星 最 精 专 可 靠 朱 云 甫 谓, 江 广 漕 专 归 盛 朱 包 办, 以 后 唐 徐 不 免 意 见 此 杏 荪 作 事 欠 老 成, 应 仍 统 责 招 商 局, 不 过 盛 朱 经 手, 庶 融 洽 分 明 扣 款 照 沪 市 章 程, 则 未 闻 其 详, 大 抵 皆 射 利 之 徒, 但 非 名 利 无 以 鼓 舞 俊 杰, 故 弟 亦 不 甚 苛 求, 总 令 其 和 衷 共 济 而 已 3 1 同 治 十 三 年 十 月 初 三 日 李 鸿 章 致 瀚 章 兄 ' 翁 飞 董 丛 林 编 注 李 鸿 章 家 书, 黄 山 书 社,1996, 第 243 页 2 另, 同 治 十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杨 宗 濂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 云 甫 观 察 来 鄂 知 南 湘 西 江 之 事 已 为 足 下 承 任, 与 其 愿 望 相 违, 因 于 南 院 参 见 之 时, 有 楚 北 既 奉 派 令 合 办, 自 当 随 时 招 呼, 毋 致 失 误 以 外, 非 分 内 之 事 未 敢 越 俎 而 谋 等 语, 并 称 实 行 统 归 招 商 局 人 员 合 力 公 办 后, 在 弟 ( 指 盛 宣 怀 ) 与 云 甫 无 容 分 累, 或 致 照 料 不 周, 即 如 足 下 现 在 独 力 招 揽 两 处, 由 沪 运 津 料 理 犹 易, 由 津 运 通 通 州 ) 则 情 形 未 曾 谙 练, 难 保 无 掣 肘 之 处 果 能 安 稳, 利 固 可 专, 若 有 疏 虞, 咎 将 谁 委 且 此 次 初 行 试 办, 必 期 无 失, 则 应 得 之 咎 未 便 情 宽 不 如 统 归 之 招 商 局, 则 在 局 之 员 皆 有 干 系, 无 可 袖 手 旁 观, 而 足 下 一 身 亦 免 独 肩 其 重 等 因 杨 宗 濂, 无 锡 籍, 字 艺 芳, 淮 系 旧 人, 时 任 官 湖 北 杨 函 见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890 页 3 同 治 十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函,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11, 87

31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和 改 组 19 对 于 盛 朱 竞 争 以 致 江 广 漕 运 不 能 不 统 归 招 商 局 人 员 合 力 公 办 之 局 面, 李 鸿 章 归 罪 于 杏 荪 作 事 欠 老 成 年 来 盛 宣 怀 为 达 督 办 招 商 局 之 目 的, 或 辞 差, 或 消 极 于 职 守, 并 为 自 己 异 途 出 仕 之 谋 而 建 议 直 隶 实 行 实 职 之 捐 纳,1 另 又 此 时 他 在 江 南 跌 宕 于 金 陵 豪 将 花 赌 之 风 流 情 节, 李 鸿 章 似 亦 当 有 所 闻 2 因 此 李 鸿 章 说 大 抵 皆 射 利 之 徒 等 等, 其 中 失 望 情 绪 主 要 是 针 对 盛 宣 怀 而 来, 且 非 仅 限 于 漕 运 一 事 3 如 果 说 李 鸿 章 前 次 对 其 兄 言 海 洋 生 意 唐 较 盛 朱 尤 熟 练, 故 兼 用 之, 倾 向 于 表 白 倚 重 买 办 商 人 的 不 得 巳, 而 此 次 在 以 唐 徐 朱 盛 各 有 私 意, 将 官 方 委 员 与 买 办 商 人 等 量 齐 观 的 前 提 下, 言 轮 船 生 意, 唐 景 星 最 精 专 可 靠, 则 表 现 的 是 对 买 办 商 人 能 力 的 特 殊 欣 赏 不 难 想 象, 此 间 盛 宣 怀 一 系 列 的 表 现 在 消 解 李 鸿 章 对 买 办 商 人 传 统 政 治 偏 见 中 的 作 用 因 为 尽 管 李 鸿 章 极 现 实 地 承 认 人 各 有 私 意, 但 他 对 下 属 的 评 价, 在 能 力 之 外 还 是 极 看 重 其 踏 实 且 谨 慎 于 职 守 的 品 质 的, 而 盛 宣 怀 此 期 的 表 现, 足 以 令 李 鸿 章 对 其 失 去 信 心 如 果 说 同 治 十 二 年 李 鸿 章 不 能 予 盛 宣 怀 督 办 招 商 局 的 权 力, 很 大 程 度 是 因 唐 徐 的 反 对 立 场, 那 么 十 三 年 末 李 氏 应 更 倾 向 于 认 为, 主 持 招 商 局 的 重 任 是 不 足 以 信 托 于 像 盛 氏 这 样 身 在 洋 务 而 心 向 仕 途 1 见 同 治 十 三 年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称 : 职 道 三 复 斯 言, 深 惜 开 捐 之 议 为 谬 甚 矣 试 思 挈 长 补 短, 千 金 一 官, 为 直 隶 筹 有 限 之 饷 银, 即 为 百 姓 增 无 数 之 蠹 吏, 所 得 者 微, 所 失 者 大 天 下 督 抚 皆 可 行 此 事, 惟 我 中 堂 不 可 行 此 事 ; 天 下 人 皆 可 兴 此 议, 惟 职 道 于 中 堂 不 当 兴 此 议 也 清 夜 扪 心, 虽 一 毫 无 取 私 利 于 其 间, 盖 念 念 在 筹 饷, 遂 不 觉 一 念 之 妄 耳 斯 道 甚 大, 今 是 昨 非, 是 敢 进 出 乎 尔 反 乎 尔 之 咎 谨 以 密 陈 悔 过 之 忱, 伏 乞 俯 赐 鉴 原 为 祷 清 季 外 交 因 应 函 电 资 料, 第 2 4 页 2 光 绪 元 年 十 一 月 初 五 日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另, 同 治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言 : 香 君 尚 留 沪 否 ; 光 绪 元 年 三 月 初 四 日 函 言 : 香 君 偕 行, 亦 是 客 中 乐 景, 小 妾 粗 俗 过 人, 奚 能 与 江 南 佳 丽 争 妍 可 见 盛 氏 江 南 风 流 之 事 已 传 李 鸿 章 幕 三 函 见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30 页 ;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四 7 页 3 盛 朱 竞 争 及 矛 盾 的 公 开 化, 使 李 鸿 章 具 体 了 解 承 办 漕 运 获 利 之 细 节 成 为 可 能 见 同 治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言 : 云 翁 明 知 江 广 采 办 一 节 早 经 执 事 与 各 帅 定 议, 而 仍 作 汉 皋 之 行, 即 重 言 以 明 之, 亦 觉 无 味 筱 帅 ( 李 瀚 章 ) 洞 见 症 结, 属 其 径 返, 益 觉 扫 兴 公 办 一 层 又 经 先 机 上 闻, 并 以 三 分 之 一 归 之 爵 相, 亦 称 为 公 允 公 分 五 厘 费 用, 亦 属 至 公 窃 谓 云 翁 机 智 百 出, 而 于 此 等 事 秘 而 不 宣, 抑 何 拙 也 昨 见 云 翁 上 相 书, 意 在 言 外, 益 形 忸 怩 耳 渠 所 拟 长 江 轮 船 章 程 八 条, 极 可 钦 佩, 中 有 一 二 语 紧 要 关 键 套 打 不 小, 真 胜 手 也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44 页

32 2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者 的 1 五 商 办 格 局 确 立 相 比 于 对 盛 宣 怀 的 失 望, 此 期 李 鸿 章 对 唐 廷 枢 徐 润 的 印 象 是 颇 为 乐 观 的 如 同 治 十 三 年 九 月 丁 寿 昌 向 盛 宣 怀 传 达 以 下 指 令 : 顷 奉 伯 相 面 谕, 轮 船 局 公 务 殷 繁, 均 关 紧 要, 阁 下 远 去 鄂 楚, 局 中 关 防 一 切 均 交 友 人 照 料, 恐 不 妥 洽 其 银 钱 账 目 皆 系 徐 郎 中 经 管, 执 事 与 云 甫 均 不 过 问, 应 将 关 防 亦 交 徐 郎 中 收 执, 以 责 专 成 嘱 弟 密 为 函 告, 特 以 布 闻 2 紧 接 其 后, 沈 能 虎 又 向 盛 宣 怀 通 报 以 下 信 息 : 昨 雨 之 兄 来 晤, 谓 又 税 驾 浔 江, 计 时 约 回 沪 矣 雨 之 此 来 似 为 招 股, 恐 此 间 搭 附 者 殊 难 其 人 爵 相 详 询 一 切, 极 称 妥 洽 渠 昨 赴 都 一 行, 大 约 望 后 言 旋 3 十 三 年 秋 徐 润 ] 上 京 津, 显 然 与 ] 洋 作 出 将 关 防 亦 交 徐 郎 中 收 执 之 决 策 相 关 在 官 场 中 为 招 商 局 招 股, 并 发 展 与 京 津 两 地 官 员 的 关 系, 亦 为 徐 氏 此 行 之 目 的 直 接 参 与 对 因 私 因 公 南 下 北 上 官 员 的 接 待 活 动, 此 间 唐 徐 在 发 展 与 官 方 关 系 方 面 拥 有 的 资 源 亦 远 非 昔 日 可 比 虽 然, 徐 润 此 行 招 股 的 前 景 完 全 不 为 沈 能 虎 看 好, 原 因 在 招 商 局 改 组 一 年 来 招 股 及 经 营 状 况 并 不 乐 观 改 组 后 的 招 商 局 在 其 标 榜 商 办 的 背 景 下, 当 年 即 践 行 了 年 报 制 度, 所 谓 每 届 揭 帐, 将 各 船 行 运 开 销, 分 别 详 细 登 1 李 鸿 章 已 意 识 到 洋 务 与 传 统 事 务 的 区 别, 他 有 意 为 洋 务 别 开 一 路, 在 洋 务 领 域 以 完 全 区 别 于 传 统 事 务 的 方 式 行 事, 也 予 从 事 该 领 域 的 人 才 以 区 别 于 传 统 的 特 殊 要 求 故 同 治 十 二 年 面 对 淮 系 旧 人 请 托 人 招 商 局 之 要 求, 李 鸿 章 再 四 踌 躇, 谓 : 此 时 商 局 开 销 尚 须 筹 垫, 绝 无 余 利 可 支, 且 从 未 指 荐 员 绅, 即 将 来 局 面 充 实, 此 端 亦 不 可 开 因 此, 沈 能 虎 一 时 亦 发 此 局 ( 招 商 局 ) 本 略 异 官 场 习 套 的 言 论 具 体 见 同 治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页 2 同 治 十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丁 寿 昌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2 3 页 3 同 治 十 三 年 十 月 初 七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页

33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和 改 组 21 列 清 册, 呈 报 南 北 洋 大 臣 后, 再 将 总 局 彩 结 总 揭 刊 刻 帐 略, 分 给 众 商 查 核 1 以 同 治 十 二 年 七 月 至 十 三 年 六 月 为 经 营 年 度 的 改 组 后 第 一 届 结 账, 收 支 结 余 项 下, 除 发 股 息 官 利 一 分 外, 净 余 二 千 一 百 余 两 时 巳 招 得 股 份 九 百 五 十 二 股, 计 四 十 七 万 六 千 两, 连 朱 云 记 所 留 六 十 股, 巳 足 一 千 股 之 额 2 据 年 报 可 知, 招 商 局 改 组 发 行 总 额 为 银 5 0 万 两 的 股 商 股, 一 年 后 勉 强 达 成 目 标 其 中 除 有 6 0 股 属 资 金 不 到 位 的 空 头 股 票 外, 另 外 的 万 两 商 股 中 有 1 7 万 两 属 改 组 前 的 成 果 3 就 此 而 言, 招 商 局 改 组 后 的 商 办 旗 号 对 于 吸 纳 商 人 资 本 的 效 果 有 限 而 第 一 届 年 报 提 供 的 利 润 额, 其 中 更 不 乏 空 头, 因 为 年 报 中 经 营 成 本 的 核 算 项 下 未 含 轮 船 及 码 头 设 施 的 折 旧 这 些 情 况 对 北 洋 高 层 当 属 公 开 之 秘 密, 沈 能 虎 对 徐 润 北 上 吸 纳 官 场 资 金 的 前 景 不 予 看 好 并 非 无 因 改 组 后 的 招 商 局 值 得 李 鸿 章 极 称 妥 洽 的 是 在 另 外 的 方 面, 即 除 了 实 行 年 报 制 度 外, 一 年 来 招 商 局 业 务 的 拓 展 甚 受 中 外 社 会 瞩 目 如 同 治 十 三 年 上 半 年 招 商 局 有 新 购 置 的 合 众 轮 投 人 北 洋 航 线, 十 月 又 有 富 有 轮 投 人 新 辟 的 南 洋 航 线 ; 在 清 退 了 官 船 海 镜 轮 后, 前 朱 其 昂 购 置 的 伊 敦 轮 亦 以 运 营 亏 损 退 出 另 外, 在 以 附 局 营 运 的 洞 庭 永 宁 二 轮 将 招 商 局 运 营 范 围 扩 张 进 长 江 航 线 的 同 时, 订 购 自 有 江 轮 一 光 绪 三 年 到 局 的 江 永 江 宽 轮 一 的 计 划 被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4 在 轮 航 1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839 页 2 本 局 编 年 纪 事, 国 营 招 商 局 七 十 五 周 年 纪 念 刊 ' 第 4 4 页 此 处 所 谓 朱 云 记 所 留 六 十 股, 即 朱 其 昂 亏 款 转 换 而 来 的 空 股 票 因 第 一 届 年 报 已 贴 还 朱 守 折 项 的 款 额, 空 股 票 亦 减 为 六 十 股, 价 值 银 三 万 两 又, 第 一 届 帐 略 称 : 核 计 练 饷 股 份 共 成 本 银 六 十 万 两 计 各 款 余 利 除 伊 敦 一 船 亏 折 外, 实 得 毛 利 一 分 外, 又 贴 还 朱 守 折 项, 尚 有 余 利 共 成 本 银 六 十 万 两, 不 含 朱 其 昂 认 领 的 空 股 票 第 一 届 帐 略 见 申 报,1874 年 9 月 1 6 日,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1003 页 3 这 是 朱 其 莼 与 徐 润 并 列 招 商 局 上 海 局 商 董 的 依 据 4 如 第 二 经 营 年 度 同 治 十 三 年 七 月 至 光 绪 元 年 六 月 招 商 局 新 添 海 轮 日 新 厚 生 二 轮 此 外 以 附 局 的 洞 庭 永 宁 汉 阳 三 轮 走 长 江 航 线 ; 以 附 局 大 有 轮 开 辟 沪 甬 航 线 加 大 了 挑 战 在 华 航 运 业 霸 主 美 资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的 力 度 又, 光 绪 元 年 两 江 浙 江 为 招 商 局 订 购 江 永 江 宽 二 轮 的 2 0 万 两 拨 款, 加 上 招 商 局 创 办 之 际 北 洋 拨 人 练 饷 2 0 万 串, 统 计 该 局 官 本 已 及 五 十 万 串 又, 光 绪 二 年 初 秋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称 : 保 大 丰 顺 江 宽 江 永 四 船 需 本 将 及 六 十 万 之 多, 一 时 凑 股, 商 力 恐 不 能 及 可 见 海 轮 保 大 丰 顺 的 购 置 亦 早 已 付 诸 实 施 以 上 资 料 见 光 绪 元 年 十 一 月 初 五 曰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30 页 ;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1 5 页

34 2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业 巳 经 呈 现 出 竞 争 加 剧 的 局 面 下, 招 商 局 竟 有 如 此 咄 咄 逼 人 的 进 攻 态 势, 因 而 唐 徐 在 轮 航 业 的 从 业 资 质 及 其 经 营 魄 力 深 得 寓 华 西 人 首 肯 英 国 驻 沪 领 事 麦 华 陀 继 年 热 情 肯 定 招 商 局 的 改 组 后,1 在 年 度 的 贸 易? 艮 告 中 更 视 招 商 局 为 西 方 在 华 轮 运 公 司 难 以 抗 衡 的 竞 争 对 手 所 谓 : 招 商 局 继 续 证 明 了 它 对 沿 海 或 长 江 行 V 外 国 轮 船 的 公 司 和 企 业 是 一 个 可 怕 的 竞 争 对 手 它 现 在 拥 有 1 1 艘 轮 船, 以 低 于 其 竞 争 对 手 的 运 价 装 运 货 物, 还 拥 有 装 运 漕 粮 去 天 津 的 垄 断 权, 这 等 于 一 笔 可 观 的 补 贴 由 它 的 船 装 运 的 货 同 许 多 外 国 公 司 一 样 可 以 免 纳 工 部 局 的 码 头 捐, 理 由 是 道 台 每 年 付 的 代 偿 款 已 包 括 这 些 应 由 中 国 人 负 担 的 税 款 如 果 这 家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得 好, 船 舶 指 挥 得 当 ( 这 两 方 面 都 有 改 进 的 一 切 迹 象, 由 于 它 是 一 家 纯 属 中 国 人 的 企 业, 而 且 得 到 有 力 的 官 方 赞 助, 它 享 有 许 多 有 利 条 件, 它 的 船 只 无 疑 会 在 不 久 之 后 从 外 国 船 那 里 夺 走 如 果 不 是 全 部 也 是 大 部 分 的 沿 海 运 输 业 务 2 麦 华 陀 对 于 招 商 局 前 景 的 乐 观 看 法, 在 当 时 是 易 于 为 中 国 社 会 及 政 府 洋 务 高 层 所 接 受 的 如 此 的 舆 论 环 境, 令 李 鸿 章 选 择 的 天 不 更 倾 向 于 唐 徐 亦 在 情 理 之 中 至 十 三 年 末, 沈 能 虎 一 年 前 所 谓 将 来 此 局 爵 相 惟 执 事 是 赖 的 宽 慰 说 法, 对 于 盛 宣 怀 巳 毫 无 意 义, 他 摆 脱 招 商 局 的 冲 动 愈 益 强 烈 光 绪 元 年 春 在 筹 议 海 防 后 各 地 兴 办 煤 矿 的 气 氛 下, 盛 氏 萌 生 赴 鄂 自 创 洋 务 企 业 之 念, 并 当 即 付 诸 行 动 对 此 李 鸿 章 未 予 反 对, 而 是 以 务 望 实 心 实 力 始 终 不 移 于 鄂 1 领 事 麦 华 陀 年 度 贸 易 报 告 称 : 最 近 公 司 ( 指 招 商 局 ) 事 务 已 交 给 一 位 受 过 外 国 教 育, 并 同 这 个 行 业 有 长 期 联 系 的 中 国 人 去 掌 管, 而 他 的 经 营 管 理 无 疑 将 会 是 更 有 效 的 上 海 近 代 贸 易 经 济 发 展 概 况 一 一 年 英 国 驻 上 海 领 事 贸 易 报 告 汇 编, 第 页 2 领 事 麦 华 陀 1874 年 度 上 海 港 贸 易 报 告, 上 海 近 代 贸 易 经 济 发 展 概 况 一 一 年 英 国 驻 上 海 领 事 贸 易 报 告 汇 编 ', 第 页

35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和 改 组 23 矿 创 业 告 诫 鼓 励 之 1 总 之, 投 身 鄂 矿 创 业 后 的 盛 宣 怀 基 本 脱 离 招 商 局 的 事 务, 包 括 漕 运 事 宜 在 此 背 景 下 招 商 局 商 办 的 空 间 自 然 更 趋 扩 大 同 治 十 一 年 , 在 清 政 府 即 将 对 内 开 放 轮 航 业 的 背 景 下,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也 曾 加 人 竞 争 筹 办 权 的 行 列, 应 该 说 他 们 是 当 时 中 国 最 有 能 力 涉 足 民 族 轮 航 业 的 商 人 群 体 然 而 天 津 教 案 后 政 坛 对 买 办 疑 忌 的 加 深, 令 李 鸿 章 难 以 将 筹 建 重 任 付 予 唐 廷 枢 徐 润 之 辈 北 洋 的 意 向 在 香 山 买 办 作 为 投 资 及 管 理 方 面 的 合 作 者, 而 非 主 持 者 的 角 色 地 位, 参 与 轮 船 招 商 局 创 建 该 年 夏 作 为 筹 建 权 竞 争 者 之 一 的 盛 宣 怀, 曾 就 此 在 沪 与 唐 廷 枢 徐 润 有 所 接 洽, 但 因 李 鸿 章 最 终 选 择 了 时 任 浙 江 海 运 委 员 的 朱 其 昂 主 持 筹 建, 从 而 造 成 盛 宣 怀 以 及 唐 廷 枢 徐 润 均 作 局 外 旁 观 的 局 面 在 朱 其 昂 主 持 的 轮 船 招 商 公 局 遭 沪 上 中 西 方 舆 论 非 议 之 背 景 下, 李 鸿 章 开 始 认 真 对 待 幕 府 内 关 于 引 香 山 买 办 主 持 局 务 的 主 张, 由 是 唐 廷 枢 徐 润 开 始 参 与 招 商 局 改 组 的 工 作, 并 以 商 总 和 商 董 的 身 份 主 持 局 务 因 此, 同 治 十 二 年 中 改 组 后 的 招 商 局 基 本 确 立 在 商 办 体 制 之 上 在 唐 廷 枢 和 徐 润 的 主 持 下, 招 商 局 经 营 规 模 之 扩 张 进 行 得 有 声 有 色, 且 有 条 不 紊, 此 期 李 鸿 章 对 唐 廷 枢 徐 润 的 印 象 颇 乐 观, 二 氏 从 事 轮 航 业 经 营 的 资 质 亦 因 此 获 得 寓 华 西 人 的 首 肯 唐 廷 枢 徐 润 经 管 局 务 能 力 的 呈 现, 以 及 光 绪 元 年 盛 宣 怀 作 出 独 立 创 始 湖 北 煤 矿 的 选 择, 令 招 商 局 之 商 办 体 制 得 以 巩 固, 而 招 商 局 主 持 人 的 身 份 则 全 面 提 升 了 唐 廷 枢 徐 润 在 社 会 1 光 绪 二 年 正 月 初 九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二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1, 第 5 2 页 另, 光 绪 二 年 魏 纶 先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 昨 奉 中 堂 回 谕, 谓 织 布 一 事 关 道 与 机 器 局 恐 未 能 兼 办, 必 须 专 人 经 理 行 止, 着 弟 妥 筹 伏 思 事 属 创 始, 殊 无 把 握, 与 其 负 咎 于 后, 不 如 审 慎 于 前 现 已 禀 复, 拟 请 从 缓 举 行, 而 中 堂 殷 殷 策 励 之 心 究 不 敢 负 魏 纶 先, 衡 阳 籍, 字 温 云, 同 治 十 二 年 中 举 其 父 魏 承 樾 ( 字 荫 亭 淮 系 旧 属, 时 督 铜 陵 大 通 镇 榷 务, 以 豪 富 着 于 湘 淮 二 系 魏 氏 有 心 从 事 机 器 织 布 创 业, 并 得 郭 嵩 焘 等 洋 务 大 员 支 持, 然 李 鸿 章 告 诫 从 事 机 器 织 布 创 业 乃 必 须 专 人 经 理 行 止, 并 放 弃 其 间 关 道 与 机 器 局 等 实 职 的 机 会, 魏 氏 知 难 而 退 由 该 例 可 知 李 鸿 章 对 官 宦 子 弟 从 事 洋 务 创 业 之 立 场, 竭 力 断 其 身 在 洋 务 心 向 仕 途 的 非 分 之 念 放 弃 机 器 织 布 后, 魏 纶 先 当 年 即 以 私 人 资 金 转 向 湖 南 煤 矿 创 业, 但 以 失 败 告 终 魏 函 见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713

36 2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及 政 府 方 面 的 地 位! 本 文 系 提 交 年 3 月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中 国 文 化 研 究 所 文 物 馆 历 史 系 合 办 买 办 与 近 代 中 国 研 讨 会 论 文, 会 后 发 表 于 以 上 两 个 单 位 合 编 买 办 与 近 代 中 国, 香 港 三 联 书 店,

37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轮 船 招 商 局 在 其 实 施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的 早 期 历 史 中, 年 属 商 办 性 质 相 对 突 出 的 特 殊 时 期 此 期 内, 李 鸿 章 始 终 未 对 该 局 的 官 督 性 质 予 以 职 位 上 的 落 实, 身 为 北 洋 官 方 代 表 的 盛 宣 怀, 在 局 内 也 并 无 凌 驾 于 其 他 管 事 诸 人 的 地 位, 这 为 以 商 人 身 份 人 局 的 徐 润 唐 廷 枢 从 事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留 下 了 相 当 大 的 施 展 空 间 基 于 这 一 背 景, 对 于 年 初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案, 研 究 者 往 往 以 此 举 动 议 起 于 唐 徐 二 氏, 而 将 之 归 于 商 人 方 面 积 极 性 的 成 果, 且 因 其 时 正 值 商 战 论 思 潮 兴 起, 此 举 乃 被 赋 予 收 回 利 权 之 意 义, 从 而 成 为 论 断 其 正 确 与 否 的 重 要 依 据 1 不 过, 对 并 购 案 作 这 样 的 理 解, 不 免 高 估 了 商 人 在 其 中 的 作 用 因 为 在 晚 清 的 时 代 环 境 下, 如 同 招 商 局 的 创 办 只 能 在 政 府 主 导 之 下 得 以 实 现 一 样,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1 如 陈 振 汉 官 督 商 办 制 度 与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经 营 1872 ~ 1903 一 文, 对 并 购 案 问 题 的 追 究 甚 有 力, 该 文 作 为 完 成 于 1948 年 的 招 商 局 史 的 专 题 论 文, 达 到 了 相 当 高 的 研 究 水 准, 至 今 读 来 也 毫 无 陈 旧 感 不 过, 作 为 经 济 学 家 的 陈 振 汉 先 生 在 该 文 中 致 力 于 政 治 经 济 学 的 原 理 上, 追 究 政 府 的 政 策 及 招 商 局 经 营 活 动 的 是 非, 而 对 史 实 的 追 究 似 不 太 重 视 作 者 完 全 接 受 光 绪 六 年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案 的 相 关 指 控, 认 定 并 购 案 为 招 商 局 初 期 经 营 史 中 一 大 贪 污 案 件, 并 称 徐 润 唐 廷 枢 以 及 盛 宣 怀 在 明 知 并 购 不 利 于 招 商 局 的 情 形 下, 仍 贸 然 归 并 旗 昌 产 业, 便 是 蒙 蔽 了 沈 葆 桢, 勾 结 了 李 鸿 章, 所 做 的 以 少 报 多, 私 赚 巨 额 回 扣 或 行 佣 的 勾 当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会 编 招 商 局 与 近 代 中 国 研 究,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2006, 第 9 9 页 而 美 刘 广 京 中 国 近 代 化 的 开 始 一 文, 作 为 一 部 完 成 于 1980 年 代 后 期 的 研 究 李 鸿 章 专 著 的 导 论, 作 者 立 足 于 民 族 主 义 的 立 场 评 述 并 购 案 : 1877 年 初, 招 商 局 依 靠 政 府 贷 款, 盘 购 美 国 人 经 营 的 旗 昌 洋 行 全 部 船 只 招 商 局 开 始 在 中 国 水 域 运 输 业 中 居 于 优 势 地 位 若 干 年, 即 使 1885 年 后 唐 景 星 和 徐 润 不 再 担 任 总 办 和 会 办, 盛 宣 怀 被 派 为 督 办, 起 初 情 况 也 是 如 此 美 刘 广 京 朱 昌 崚 编 李 鸿 章 评 传 一 中 国 近 代 化 的 起 始,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995, 第 12 页 见

38 2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轮 船 公 司 这 样 大 型 的 涉 外 商 业 并 购 行 为, 更 只 能 是 在 政 府 主 导 下 实 现 事 实 上, 当 时 并 购 案 由 筹 议 转 向 实 施 的 枢 纽, 也 在 政 府 能 否 提 供 万 两 银 借 款 予 以 支 持 的 问 题 上 就 此 而 言, 并 购 案 作 为 一 项 史 学 研 究 的 课 题, 其 研 究 工 作 远 未 完 成, 尤 其 是 在 史 实 真 相 的 追 究 方 面 有 鉴 于 此, 本 文 拟 以 李 鸿 章 沈 葆 桢 盛 宣 怀 等 政 府 官 员 的 公 私 文 档 为 据, 重 构 并 购 案 筹 议 的 史 事 过 程, 从 中 清 理 出 决 策 并 购 案 的 关 键 性 人 物, 及 其 决 策 行 为 的 动 机 和 思 想 背 景, 其 中 商 人 以 及 商 战 论 等 时 代 舆 论 因 素 的 作 用, 也 将 被 置 于 一 个 合 理 的 位 置 上, 由 此 为 并 购 案 的 评 价 问 题, 提 供 一 个 更 具 体 而 全 面 的 史 实 依 据 一 并 购 案 的 缘 起 ^ 从 御 外 论 到 商 战 论 追 溯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案 之 史 实, 不 能 不 提 到 光 绪 元 年 秋 日 本 三 菱 邮 船 会 社 将 美 商 太 不 洋 轮 船 公 司 ( 万 昌 公 司 从 事 于 日 本 沿 海 航 线 及 日 本 至 上 海 航 线 的 船 队, 包 括 在 神 户 长 崎 和 上 海 的 码 头 栈 房 等 地 产 设 施 全 盘 收 购 的 事 件 因 为, 美 国 寓 沪 传 教 士 林 乐 知 及 时 地 在 其 主 办 的 万 国 公 报 上, 就 该 事 件 刊 发 了 题 为 三 菱 公 司 买 船 买 生 意 路 的 评 论 稿, 将 中 国 的 轮 船 招 商 局 与 日 本 三 菱 轮 船 会 社 相 提 并 论 见 以 下 文 字 : 日 本 既 设 三 菱 公 司 轮 船, 不 独 来 往 日 本 本 国 口 岸, 亦 与 中 国 上 海 来 去, 且 与 美 国 万 昌 公 司 走 东 洋 至 中 国 之 轮 船 拼 争 贸 易 据 闻 日 本 每 年 不 独 不 余 利, 而 且 亲 贴 本 银 十 二 万 两 现 今 买 得 万 昌 公 司 行 此 路 之 轮 船 并 此 路 之 生 意, 凡 日 本 横 滨 到 上 海 轮 船 生 意 归 日 本 三 菱 公 司 来 往 其 日 本 买 此 一 路 定 可 蒸 蒸 得 利 也 即 如 中 国 已 设 招 商 局 有 多 年 矣, 且 近 来 招 商 局 又 设 保 险 公 司, 亦 如 日 本 重 西 国 法, 经 营 贸 易 生 财 获 利 也 又 近 闻 招 商 局 欲 行 添 走 各 江 及 长 江 内 口 轮 船, 于 十 八

39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27 省 贴 备 轮 船 统 归 招 商 局 分 管 贸 易 1 但 本 国 作 本 国 海 江 各 口 之 生 意 理 所 当 也, 他 国 亦 不 便 争 竞 但 招 商 局 既 在 十 八 省 中 添 造 轮 船 分 驶 各 口, 必 与 西 人 行 长 江 之 洋 商 争 拼 买 卖, 彼 此 总 有 争 竞, 何 不 效 日 本 买 万 昌 公 司 轮 船 所 行 之 路 生 意 之 法, 亦 买 西 商 所 行 此 路 轮 船, 倘 招 商 局 有 此 意 见, 而 行 惯 长 江 之 洋 商 或 亦 无 不 乐 从, 公 平 卖 船 想 招 商 局 必 有 卓 见, 无 须 他 人 多 议 论 也 2 借 用 日 本 新 闻 评 论 中 国 事 务, 系 当 时 林 乐 知 以 言 论 影 响 中 国 的 惯 用 手 法, 其 意 在 激 励 中 国 政 府 效 仿 日 本 的 相 关 作 法 文 中 所 谓 行 惯 长 江 之 洋 商, 实 际 指 垄 断 长 江 轮 航 业 多 年 的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而 当 时 该 公 司 在 新 起 的 英 商 太 古 轮 船 公 司 和 中 国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竞 争 压 力 下, 已 经 显 露 出 退 出 中 国 轮 航 业 的 意 向 在 林 乐 知 看 来, 中 国 政 府 及 轮 船 招 商 局 完 全 具 备 仿 效 曰 本 政 府 扶 持 三 菱 轮 船 会 社 并 购 美 商 太 平 洋 公 司 的 可 能 显 然, 林 乐 知 关 于 招 商 局 购 并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可 能 性 的 理 解 是 极 片 面 的, 因 为 其 笔 下 竟 完 全 未 论 及 在 当 时 长 江 航 运 业 陷 于 过 度 竞 争 困 境 的 情 况 下, 招 商 局 采 取 此 项 并 购 行 动 的 经 济 合 理 性 林 乐 知 对 于 日 本 三 菱 并 购 美 商 太 平 洋 轮 船 事 件 的 1 招 商 局 创 办 伊 始 并 无 江 船, 唐 廷 枢 徐 润 接 手 后 仅 靠 附 局 之 洞 庭 等 三 小 船 2 长 江 航 运 为 解 决 承 办 江 广 漕 粮 由 江 达 海 运 津 的 需 求, 同 治 十 三 年 湖 北 允 置 江 海 并 用 之 汉 广 轮 船 一 号, 交 局 行 走 ; 光 绪 元 年 两 江 由 江 宁 木 厘, 浙 江 以 塘 工 项 下 各 拨 银 十 万 两 以 造 江 宽 江 永 两 船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论 维 持 招 商 局 附 轮 船 招 商 局 公 议 节 略,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译 署 函 稿 卷 7, 第 2 5 页 此 即 林 乐 知 所 称 招 商 局 添 置 江 轮, 及 十 八 省 贴 备 轮 船 统 归 招 商 局 分 管 贸 易 之 说 的 背 景 汉 广 轮 船 于 光 绪 二 年 五 月 间 由 英 到 沪 后, 即 奉 命 拨 交 本 局 ( 招 商 局 ) 承 领 ; 九 月 向 英 国 订 购 之 江 永 江 宽 两 轮 先 后 抵 沪 本 局 编 年 纪 事, 国 营 招 商 局 七 十 周 年 纪 念 刊 ', 第 4 5 页 万 国 公 报,1875 年 1 1 月 1 3 日, 台 ; 匕 华 文 书 局 1968 年 影 印 本, 第 1696 ~ 1697 页 林 涉 足 乐 知 上 述 见 解 不 是 孤 立 的,1875 年 6 月 2 日 完 成 的 英 驻 沪 领 事 麦 华 陀 1874 年 度 上 海 港 贸 易 报 告 称 : 招 商 局 继 续 证 明 了 它 对 沿 海 或 长 江 行 驶 外 国 轮 船 公 司 和 企 业 是 一 个 可 怕 的 竞 争 对 手 它 现 在 拥 有 11 艘 轮 船, 以 低 于 其 竞 争 对 手 的 运 价 装 运 货 物, 它 拥 有 装 运 漕 粮 去 天 津 的 垄 断 权, 这 等 于 一 笔 可 观 的 补 贴 如 果 这 家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得 好, 船 舶 指 挥 得 当 ( 这 两 方 面 都 有 改 进 的 一 切 迹 象, 由 于 它 是 一 家 纯 属 中 国 人 的 企 业, 而 且 得 到 有 力 的 官 方 赞 助, 它 享 有 许 多 有 利 条 件, 它 的 船 只 无 疑 会 在 不 久 之 后 从 外 国 船 那 里 夺 走 如 果 不 是 全 部 也 是 大 部 分 的 沿 海 运 输 业 务 作 为 例 证 该 报 告 提 及 日 本 三 菱 公 司 在 横 滨 一 一 上 海 航 线 上 成 功 地 与 美 国 邮 船 公 司 开 展 竞 争, 迫 使 后 者 将 其 客 货 运 费 降 低 到 纯 属 微 不 足 道 的 数 字 李 必 樟 编 译 上 海 近 代 贸 易 经 济 发 展 概 况 一 年 英 国 驻 上 海 领 事 贸 易 报 告 汇 编,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1993, 第 页

40 2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赞 赏, 以 及 其 对 中 国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的 鼓 动, 均 出 于 纯 粹 的 政 治 立 场, 即 在 西 力 东 渐 的 时 代 背 景 下, 东 方 国 家 应 该 在 收 回 本 国 利 权 方 面 有 所 作 为 林 乐 知 作 为 一 名 传 教 士 身 份 的 报 人, 在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问 题 上 表 现 出 如 此 的 关 注 和 热 情, 原 因 在 于 他 当 时 关 于 中 国 问 题 的 一 个 主 张, 即 中 国 应 该 在 国 际 公 法 的 基 础 上 重 建 中 西 方 关 系 光 绪 二 年, 在 马 嘉 理 事 件 导 致 中 西 方 关 系 再 度 陷 于 危 机 的 背 景 下, 林 乐 知 在 万 国 公 报 上 连 载 自 己 题 为 中 西 关 系 略 论 的 长 篇 论 作, 大 力 宣 传 以 通 商 传 教 天 然 合 理 为 主 旨 的 国 际 公 法 观, 试 图 从 观 念 的 层 面 破 除 中 国 士 绅 社 会 拒 绝 包 括 基 督 教 在 内 的 西 方 文 明 的 立 场 1 在 国 际 公 法 观 的 立 场 上, 林 乐 知 自 然 承 认 西 方 诸 国 以 条 约 方 式 获 得 中 国 沿 海 及 长 江 航 运 权 包 含 有 违 背 国 际 公 法 的 不 义 成 分 不 过, 美 商 太 不 洋 轮 船 公 司 退 出 日 本 轮 航 业 的 事 实, 以 及 旗 昌 轮 船 有 意 退 出 中 国 轮 航 业 的 意 向, 令 林 乐 知 看 到 解 决 问 题 的 希 望, 他 将 此 视 为 导 引 中 国 走 向 在 国 际 公 法 观 的 基 础 上 重 建 中 西 方 关 系 的 必 由 之 路 因 此, 林 乐 知 认 为 中 国 政 府 理 所 当 然 地 应 当 积 极 推 动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包 括 提 供 资 金 的 支 持 林 乐 知 对 并 购 案 重 要 性 的 理 解 还 不 仅 限 于 此, 作 为 社 会 福 音 派 传 教 士, 他 力 图 将 近 代 以 来 西 力 东 渐 的 历 史 附 丽 于 西 方 文 明 向 东 方 扩 张 的 世 界 近 代 化 进 程, 而 轮 航 业 在 远 东 的 发 展 演 变 历 史, 正 在 成 为 这 一 学 说 的 最 佳 佐 证 因 为, 尽 管 西 方 国 家 在 华 攫 取 沿 海 及 长 江 的 航 运 权 包 含 有 不 义 的 成 分, 然 而 通 过 旗 昌 等 西 方 公 司 在 华 开 辟 轮 航 业, 弓 I 导 中 国 自 主 创 办 招 商 局 予 以 仿 效 并 取 而 代 之, 最 终 将 航 运 权 收 归 自 有 这 正 是 林 乐 知 所 设 想 或 期 待 的 中 国 社 会 接 纳 西 方 文 明 的 过 程, 为 此 他 甚 至 乐 观 地 认 为,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的 招 商 局 将 执 中 国 轮 航 业 之 牛 耳, 太 古 怡 和 两 家 英 资 轮 船 公 司 退 出 中 国 的 前 景 亦 指 日 可 待 总 之, 林 乐 知 是 站 在 收 回 利 权 的 单 纯 政 治 立 场 上, 鼓 动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林 乐 知 的 西 方 文 明 扩 张 论 以 及 他 对 并 购 案 的 见 解, 在 当 时 的 中 国 政 坛 及 社 会 足 以 引 起 反 响 因 为, 同 光 之 间 也 正 是 中 国 社 会 对 于 中 西 方 关 系 前 景 的 看 法 悄 然 变 化 的 时 期 产 生 于 第 一 次 鸦 片 战 后 的 师 夷 长 技 以 制 夷 1 参 见 万 国 公 报,1875 年 9 月 2 5 日 1876 年 4 月 1 5 日, 影 印 本, 第 页

41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29 的 洋 务 思 想, 在 同 治 中 后 期 遭 遇 来 自 体 制 边 缘 的 下 层 士 人 王 韬 等 的 严 厉 质 疑, 其 质 疑 的 指 向 在 该 思 想 的 御 外 宗 旨, 即 所 谓 以 时 局 观 之, 中 外 通 商 之 举 将 与 地 球 相 终 始 矣, 此 时 而 曰 徙 戎 攘 夷, 真 迂 儒 不 通 事 变 者 也 王 韬 质 疑 的 激 烈 性, 还 在 于 他 对 西 力 东 渐 下 中 国 传 统 文 明 前 景 的 幻 灭, 所 谓 中 国 三 千 年 以 来 所 有 典 章 法 度, 至 此 几 将 播 荡 澌 灭 1 在 王 韬 思 想 中, 近 代 西 力 东 渐 背 景 下 的 中 西 方 对 抗, 被 赋 予 西 方 文 明 0 战 中 国 传 统 文 明 的 全 新 理 解 王 韬 主 张 实 践 屏 除 御 外 宗 旨 的 师 夷 长 技, 并 将 国 家 民 族 的 利 益 落 实 在 以 功 利 为 目 标 的 中 西 方 争 雄 竞 胜, 絜 长 较 短 之 中 2 彻 底 功 利 主 义 的 洋 务 思 想 的 滋 生 发 展, 终 于 导 致 以 与 西 人 争 利 为 号 召 的 商 战 论 发 生 于 光 绪 初 年, 并 大 有 取 代 林 魏 的 御 外 论 旧 之 以 与 西 人 争 利 为 宗 旨 的 商 战 论, 不 但 以 其 相 对 师 夷 长 技 以 制 夷 之 旧 说 有 更 大 的 阐 释 空 间, 为 推 进 洋 务 活 动 的 政 治 合 法 化 进 程 作 出 贡 献, 而 且 以 其 直 言 不 讳 的 功 利 主 义 特 质, 扩 大 了 官 商 在 洋 务 领 域 实 现 合 作 的 可 能 性 时 在 洋 务 领 域 从 事 官 商 合 作 巳 有 基 础 的 旅 沪 粵 籍 人 士, 就 此 成 为 此 期 推 动 实 践 商 战 论 最 活 跃 的 群 体 作 为 旅 沪 粵 籍 商 人 的 领 袖 人 物 唐 廷 枢 徐 润, 首 先 将 与 西 人 争 利 推 广 到 当 时 获 利 最 丰 的 保 险 领 域 自 同 治 十 三 年 招 商 局 开 始 涉 足 自 办 保 险 业 务 后, 光 绪 元 年 十 月, 唐 徐 另 行 募 集 股 本 创 设 独 立 效 益 核 算 的 保 险 招 商 局, 承 办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保 险 业 务 除 此 而 外, 唐 徐 为 扩 大 获 利 空 间, 还 在 粵 籍 买 办 长 期 从 事 的 丝 茶 外 贸 领 域 积 极 尝 试 自 办 海 外 运 销 的 可 能 性 在 这 些 方 面, 商 人 的 利 益 立 场 与 洋 务 官 员 有 关 政 治 的 考 虑, 在 与 西 人 争 利 的 商 战 论 的 宗 旨 下 找 到 了 契 合 点, 促 成 双 方 合 作 的 热 情 由 此, 隶 属 彳 洋 的 粵 籍 洋 务 官 员 津 海 关 道 黎 兆 棠, 为 商 战 论 拟 出 最 佳 的 阐 释 文 字, 所 谓 : 富 强 之 道, 1 答 包 荇 洲 明 经, 王 韬 : 锼 园 尺 牍, 中 华 书 局,1959, 第 9 3 页 该 文 作 于 王 韬 旅 英 期 间, 具 体 大 约 在 1869 年 春 早 在 咸 丰 年 间, 王 韬 笔 下 就 不 乏 接 纳 西 方 文 明 扩 张 论 的 迹 象, 认 为 近 代 西 力 东 渐 之 目 的 乃 西 方 人 几 欲 尽 天 下 之 利 而 有 之, 而 非 利 吾 土 地 见 方 行 汤 志 钧 整 理 王 韬 日 记, 中 华 书 局,1987, 第 8 2 页 2 王 韬 答 强 弱 论 称 西 方 : 用 兵 以 刀 矛 一 变 而 为 枪 炮, 航 海 以 舟 舰 一 变 而 为 轮 舶, 行 陆 以 车 马 一 变 而 为 火 车, 工 作 以 器 具 一 变 而 为 机 捩 该 文 作 于 王 韬 自 英 返 港 之 初, 大 约 在 1870 年 春 见 王 韬 锼 园 文 录 外 编, 上 海 书 店 出 版 社,2002, 第 168 页

42 3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不 外 二 端 : 彼 需 于 我 者 自 行 贩 运, 我 需 于 彼 者 自 行 制 造 1 唐 廷 枢 徐 润 对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的 意 愿 和 热 情, 恰 是 发 生 在 这 样 的 时 代 背 景 下 唐 廷 枢 徐 润 作 为 掌 管 招 商 局 经 营 业 务 大 权 的 商 人, 自 然 在 首 先 获 知 旗 昌 有 意 退 出 在 华 轮 航 业 意 向 的 中 国 人 之 列, 并 成 为 旗 昌 方 面 向 招 商 局 试 探 并 购 可 能 性 的 接 洽 对 象 2 当 时 具 体 主 持 招 商 局 经 营 活 动 的 徐 润, 对 自 己 在 并 购 案 中 这 方 面 的 独 特 作 用 持 当 仁 不 让 的 立 场, 而 且 是 并 购 案 所 有 当 事 人 中 唯 一 有 如 此 表 现 者 3 因 此, 徐 润 作 为 将 并 购 案 推 向 官 方 筹 议 过 程 中 之 关 键 人 物 的 地 位, 当 不 应 受 到 质 疑 徐 润 对 并 购 案 有 积 极 的 反 响, 与 其 个 人 的 商 业 经 历 有 极 大 关 系 徐 润 在 早 期 担 任 英 商 宝 顺 洋 行 的 总 买 办 期 间, 亲 历 轮 航 业 在 中 国 初 期 发 展 中 第 一 轮 竞 争 的 全 过 程, 并 在 失 败 者 一 方 接 受 了 年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并 购 宝 顺 洋 行 长 江 船 队 及 其 虹 口 浦 东 码 头 和 岸 上 设 施 的 结 局 4 而 且, 因 旗 昌 以 发 行 新 股 票 的 方 式 支 付 部 分 并 购 宝 顺 船 队 款 项, 令 徐 润 一 度 成 为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的 大 股 东 与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如 此 之 关 系 渊 源, 令 徐 润 对 该 公 司 拥 有 的 码 头 等 优 质 资 产 的 价 值 了 解 甚 深 加 之 徐 润 作 为 当 时 沪 上 成 功 的 地 产 投 资 商, 令 他 在 评 估 码 头 等 地 产 类 资 产 的 现 时 价 值 及 其 增 值 前 景 方 面 表 现 出 自 信 和 说 服 力 徐 润 晚 年 自 誉 有 功 于 招 商 局 的 文 字 中, 具 体 言 及 当 年 他 就 并 购 案 的 可 行 性 作 出 的 评 估 意 见 : 光 绪 二 年 冬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经 理 人 更 调, 股 票 落 价, 每 值 五 十 六 两, 揽 载 生 意 又 极 疲 滞 有 瑞 生 洋 行 卜 加 士 达 来 云,5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1 郑 观 应 借 用 黎 兆 棠 此 说 阐 述 其 商 战 论 思 想 见 郑 观 应 纺 织, 夏 东 元 校 编 郑 观 应 集 上,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2, 第 71 5 页 2 旗 昌 洋 行 退 出 在 华 轮 航 业 与 太 平 洋 轮 船 公 司 退 出 在 日 本 轮 航 业 有 完 全 相 同 的 背 景, 其 一, 中 国 轮 航 业 竞 争 加 剧 ; 其 二, 南 北 战 争 结 束 后, 美 国 本 土 投 资 的 机 遇 遏 制 了 海 外 投 资 3 陈 振 汉 先 生 称 : 所 见 关 于 归 并 旗 昌 经 过 的 记 载 异 常 分 歧, 譬 如 最 初 在 什 么 时 候 开 议, 和 招 商 局 中 什 么 人 最 先 接 洽, 传 说 极 为 纷 纭 不 过, 他 同 时 认 为, 如 此 的 史 实 掌 握 状 况 对 于 探 讨 归 并 旗 昌 的 经 过 与 官 方 态 度 问 题, 所 关 甚 小, 此 时 不 暇 细 究 官 督 商 办 制 度 与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经 营 , 招 商 局 与 近 代 中 国 研 究 ', 第 89 ~ 90 4 旗 昌 同 时 还 收 购 了 怡 和 洋 行 定 购 的 计 划 投 人 长 江 航 运 的 轮 船, 以 实 现 其 对 长 江 轮 航 业 的 垄 断 5 瑞 生 洋 行 卜 加 士 达 作 为 并 购 案 的 中 间 经 纪 人 事 后 获 佣 金 银 2 万 两 参 见 陈 潮 晚 清 招 商 局 新 考 一 一 外 资 航 运 业 与 晚 清 招 商 局, 上 海 辞 书 出 版 社,2007, 第 9 8 页

43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31 有 机 可 图, 全 盘 出 让, 约 银 二 百 五 六 十 万 两, 数 日 之 内 必 须 定 见 适 唐 景 翁 在 福 州, 盛 杏 翁 赴 湖 北 武 穴, 无 可 与 商, 乃 与 司 友 严 芝 楣 二 人 通 宵 筹 计 旗 昌 全 盘 何 止 仅 值 二 百 五 六 十 万 除 轮 船 不 计 外, 即 以 码 头 栈 房 而 论, 如 金 利 源 金 方 东 金 永 盛, 一 连 三 处 码 头 可 泊 轮 船 六 七 艘, 中 栈 码 头 一 处 水 步 最 深, 可 靠 外 洋 大 轮 又 宁 波 码 头 及 相 连 顺 泰 码 头, 并 天 津 栈 房 码 头, 长 江 各 埠 码 头 栈 房, 均 系 扼 要 之 区 乃 即 定 议 商 买, 越 日 还 价 元 二 百 二 十 万, 午 后 得 覆, 让 至 二 百 二 十 五 万, 大 有 迁 就 之 意, 因 即 加 增 二 万, 共 计 二 百 二 十 二 万 两, 两 造 允 可, 先 付 定 银 二 万 五 千 两, 另 给 凭 信, 订 定 先 交 银 百 万, 其 余 分 期 陆 续 付 解, 商 定 大 略 1 徐 润 的 评 估 意 见 具 体 落 实 于 对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的 资 产 评 估, 所 谓 利 益 颇 大, 不 重 船 只, 而 重 码 头 2 即 徐 润 看 重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资 产 中 码 头 栈 房 等 不 动 产 价 值, 而 非 船 队 的 价 值 徐 润 认 为, 旗 昌 公 司 的 旧 船 固 然 将 成 为 招 商 局 资 产 的 累 赘, 但 旗 昌 公 司 的 不 动 产 部 分 作 为 招 商 局 的 优 质 资 产, 其 增 值 前 景 将 完 全 足 以 弥 补 并 购 旧 船 一 时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总 之, 徐 润 主 张 并 购 的 出 发 点 在 单 纯 的 经 济 利 益, 即 将 并 购 案 视 作 招 商 局 的 投 资 行 为 这 与 林 乐 知 对 并 购 问 题 的 立 场 显 然 差 距 甚 大 因 为, 无 论 是 巳 成 的 日 本 三 菱 并 购 案 例, 还 是 期 待 中 的 中 国 招 商 局 并 购 案 例, 在 林 乐 知 笔 下 收 回 主 权 的 国 家 政 治 利 益 之 考 虑, 显 然 架 空 了 并 购 行 为 的 经 济 利 益 之 考 虑 这 样 的 差 距 在 中 国 商 人 与 洋 务 官 员 之 间, 自 然 表 现 得 更 为 突 出 尽 管 与 西 人 争 利 令 官 商 在 洋 务 活 动 中 更 易 于 达 成 统 一 立 场, 不 过 商 人 争 利 首 先 得 落 实 于 个 人 的 具 体 获 利, 其 投 资 热 情 清 醒 地 受 到 个 人 风 险 意 识 的 制 约 并 购 案 既 属 于 瞩 目 于 中 长 期 获 益 的 投 资 项 目, 其 中 之 风 险 亦 可 想 而 知 在 唐 廷 枢 徐 润 看 来, 并 购 案 既 然 同 时 兼 有 收 回 利 权 的 政 治 意 义, 官 方 为 并 购 案 作 出 相 应 的 经 济 贡 献 ^ 1 徐 润 :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香 山 徐 氏 刻 本, 第 1 9 页 严 芝 楣 即 招 商 局 账 务 主 管 严 潆, 江 苏 吴 县 人 2 光 绪 二 十 三 年 徐 润 : 上 合 肥 相 国 遵 谕 陈 明 前 办 商 局 各 事 节 略,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第 87

44 3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提 供 长 期 无 息 贷 款, 以 及 为 利 于 招 商 局 还 贷 向 其 提 供 包 括 漕 运 方 面 的 进 一 步 的 政 策 优 惠, 乃 理 所 当 然 这 是 商 人 在 并 购 案 问 题 上 应 用 商 战 论 的 全 貌 所 以, 虽 然 商 人 为 并 购 案 首 倡 者, 并 提 供 了 经 济 上 可 行 性 分 析 的 意 见, 不 过 因 其 缺 乏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的 意 愿, 一 旦 并 购 案 进 人 官 方 的 筹 议 阶 段, 商 人 的 作 用 也 就 仅 在 事 务 性 的 层 面, 即 具 体 落 实 于 对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的 交 涉 事 宜 方 面 二 李 鸿 章 对 并 购 案 的 立 场 并 购 案 实 施 当 年 光 绪 三 年 三 月, 招 商 局 在 发 布 的 第 三 届 ( 元 年 七 月 至 二 年 六 月 年 报 中, 以 唐 廷 枢 的 口 吻 就 该 案 的 筹 议 过 程 有 如 下 说 明 : ( 光 绪 二 年 春 间 已 有 此 议 至 七 月 枢 等 在 燕 # 烟 台 亦 曾 禀 知 伯 相, 因 款 巨 缓 议 迨 前 回 沪, 该 公 司 ( 旗 昌 复 来 曲 就, 枢 等 因 思 现 蒙 江 浙 两 大 宪 许 加 漕 米, 两 江 督 宪 又 有 拟 将 江 安 漕 粮 ( 指 安 徽 及 苏 北 漕 粮, 改 归 海 运 之 折, 势 必 添 造, 方 不 误 公 与 其 经 营 明 费 巨 款 以 图 新, 何 如 次 第 度 支, 购 成 材 以 济 用, 故 商 之 朱 ( 其 昂 其 诏 盛 # 宣 怀 三 观 察, 润 ( 徐 润 偕 赴 金 陵, 禀 详 督 宪 沈 # 葆 祯 当 蒙 批 照 力 1 据 此 说, 旗 昌 与 招 商 局 接 洽 并 购 案, 始 于 光 绪 二 年 春, 至 七 月 中 英 在 烟 台 谈 判 马 嘉 理 案 期 间, 唐 廷 枢 与 李 鸿 章 曾 议 及 实 施 并 购 的 可 能 性, 但 因 款 巨 缓 议 并 无 结 论 由 是, 并 购 案 之 交 涉 仍 在 唐 徐 自 主 掌 握 下 继 续 进 行, 并 争 取 得 朱 盛 等 招 商 局 同 人 的 支 持 配 合, 共 同 禀 请 两 江 总 督 沈 葆 桢 的 批 准 除 其 将 并 购 归 因 于 招 商 局 对 轮 船 的 现 实 需 求 这 一 点 外, 唐 廷 枢 此 说 中 关 于 中 英 烟 台 条 约 后 的 进 展 情 况, 与 徐 润 年 谱 中 的 相 关 陈 述 相 当 吻 合 但 正 是 在 这 一 保 持 一 贯 性 的 陈 述 中, 包 含 了 某 种 明 显 的 失 真 因 为 就 当 时 招 商 局 的 经 管 体 制 而 言, 没 有 李 鸿 章 的 授 权, 烟 台 条 约 后 招 商 局 是 1 招 商 局 第 三 年 帐 略, 申 报,1877 年 4 月 25 日

45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33 无 从 将 并 购 案 推 进 至 与 旗 昌 交 涉 并 购 价 格 之 步 骤 的 1 显 然 出 于 官 方 立 场 的 需 要, 从 一 开 始 唐 徐 就 自 觉 执 行 了 对 公 众 隐 瞒 并 购 案 决 策 真 相 的 官 方 2 并 购 案 之 决 策 内 幕 遭 遇 政 治 追 究, 是 在 该 案 实 施 三 年 之 后, 即 光 绪 六 年 十 月, 王 先 谦 在 招 商 局 关 系 紧 要 议 加 整 顿 折 中, 指 控 并 购 案 为 招 商 局 当 事 诸 人 合 谋 欺 瞒 官 方 的 阴 谋 作 为 并 购 案 最 关 键 的 决 策 当 事 人 沈 葆 桢 巳 于 一 年 前 去 世, 为 回 应 该 项 指 控, 仅 有 李 鸿 章 盛 宣 怀 分 别 就 当 年 官 方 筹 议 之 情 况 作 出 说 明 作 为 李 鸿 章 查 复 招 商 局 参 案 折 附 件 的 沥 陈 招 商 局 情 形 片, 言 及 光 绪 二 年 夏 烟 台 筹 议 的 情 况 : 光 绪 二 年 七 月 烟 台 之 役, 盛 宣 怀 与 唐 廷 枢 徐 润 同 赴 烟 台, 曾 禀 商 归 并 旗 昌 之 事 臣 谓 果 能 有 成, 固 属 盛 举, 但 恐 旗 昌 未 必 肯 售, 且 一 时 筹 集 巨 款, 亦 甚 不 易 又 虑 局 面 既 拓, 唐 廷 枢 徐 润 二 人 或 难 兼 顾, 因 是 踌 躇 未 许 3 烟 台 期 间, 盛 宣 怀 在 并 购 案 问 题 上 是 唐 廷 枢 徐 润 的 同 盟 者 而 当 时 李 氏 的 态 度, 则 呈 现 出 相 当 程 度 的 多 面 性, 所 谓 并 购 案 果 能 有 成, 固 属 盛 举, 乃 其 支 持 的 一 面 ; 再 踌 躇 未 许, 乃 其 犹 疑 不 定 的 一 面 尤 其 踌 躇 未 许 一 说, 与 前 述 唐 廷 枢 所 谓 因 款 巨 缓 议 一 说 相 当 接 近 盛 宣 怀 对 烟 台 之 筹 议 情 况, 提 供 了 与 李 鸿 章 上 说 基 本 一 致 的 内 容, 但 其 中 却 又 包 含 李 说 踌 躇 未 许, 以 及 唐 说 因 款 巨 缓 议 所 未 能 清 晰 表 达 的 内 容, 即 所 谓 光 绪 二 年 七 月 在 烟 台 即 巳 禀 商, 李 相 极 以 为 应 办, 1 就 当 时 招 商 局 的 经 管 体 制 而 言, 徐 润 在 沪 秘 密 交 涉 并 购 价, 包 括 可 接 受 的 价 格 范 围, 应 是 得 官 方 明 确 授 权 的 但 其 笔 下 却 作 数 日 之 内 由 余 一 人 决 议 这 样 戏 剧 性 的 概 括 见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 第 2 4 页 2 光 绪 五 年 盛 宣 怀 上 ( 李 鸿 章 ) 禀 :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徐 道 润 来 鄂, 面 商 旗 昌 归 并 之 举, 据 称 该 道 与 唐 道 能 招 商 股 一 百 万 两, 但 须 公 中 筹 助 一 百 万 两 等 语 职 道 偕 同 赴 宁 禀 商 南 洋 大 臣 宪 台 奏 准 办 理 盛 宣 怀 此 说 将 并 购 案 对 官 款 资 助 数 额 的 明 确 定 在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乃 是 出 于 有 意 推 迟 官 方 涉 人 并 购 案 时 间 的 动 机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八 轮 船 招 商 局,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2002, 第 9 7 页 3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沥 陈 招 商 局 情 形 片 ' 这 是 李 鸿 章 查 复 招 商 局 参 案 折 的 附 片, 系 薛 福 成 执 笔 见 薛 福 成 庸 盒 文 别 集,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85, 第 2 4 页 ; 中 国 史 学 会 编 洋 务 运 动 六, 上 海 书 店 出 版 社,2000, 第 5 8 ~ 5 9 页

46 3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但 以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1 盛 宣 怀 此 说 出 自 其 致 内 阁 学 士 梅 启 照 函, 该 函 作 于 李 鸿 章 的 查 复 招 商 局 参 案 折 递 呈 清 廷 之 日 梅 氏 不 但 是 与 北 洋 关 系 之 密 切 者, 而 且 是 光 绪 二 年 以 江 宁 布 政 使 身 份 参 与 决 策 并 购 案 的 前 两 江 要 员 盛 宣 怀 则 为 招 商 局 参 案 首 要 被 参 对 象, 他 作 此 函 意 在 请 梅 氏 疏 通 关 系 盛 氏 上 说 基 本 是 为 李 鸿 章 相 关 折 片 中 不 便 明 说 的 细 节 作 注, 如 李 相 极 以 为 应 办, 与 李 氏 所 谓 果 能 有 成, 固 属 盛 举 的 对 应 关 系 极 明 显 ; 但 以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则 实 际 上 道 出 李 氏 所 谓 踌 躇 未 许 所 隐 含 的 内 容 盛 氏 此 说 将 经 梅 启 照 代 达 于 清 廷 包 括 李 鸿 藻 翁 同 龢 等 高 层 官 员, 关 系 非 同 寻 常, 它 又 直 接 关 系 李 鸿 章 之 声 誉 盛 宣 怀 绝 非 敢 妄 言, 这 是 此 说 可 信 的 基 础 就 此, 对 烟 台 之 筹 议 李 鸿 章 的 立 场 可 有 一 较 明 确 的 了 解, 即 其 表 明 愿 为 实 施 并 购 案 提 供 政 治 支 持, 但 以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则 又 表 明 北 洋 无 力 提 供 资 金 支 持 李 鸿 章 如 此 表 态, 不 但 意 味 着 他 巳 将 实 施 并 购 案 的 决 策 权 全 面 移 交 南 洋, 而 且 有 听 任 盛 宣 怀 徐 润 诸 人 设 法 予 以 促 成 之 意 有 了 这 样 的 背 景, 不 但 对 此 后 招 商 局 当 事 诸 人 在 南 方 推 进 并 购 案 进 程 有 可 理 解 处, 而 且 对 并 购 案 最 终 是 沈 葆 桢 在 未 与 北 洋 协 调 立 场 的 情 况 下 独 自 奏 准 实 施 的 事 实, 也 有 可 理 解 之 处 了 2 显 而 易 见, 李 鸿 章 在 并 购 案 问 题 上 的 热 情 远 不 能 与 商 人 唐 廷 枢 徐 润 相 比 若 细 究 李 鸿 章 踌 躇 未 许 的 缘 故, 则 在 筹 集 资 金 之 难 外, 还 有 人 事 方 面 的 难 处, 即 前 述 李 氏 所 谓 虑 局 面 既 拓, 唐 廷 枢 徐 润 二 人 或 难 兼 顾 亦 是 实 情, 且 占 重 要 地 位 事 实 上 早 在 烟 台 筹 议 之 前, 李 鸿 章 就 曾 对 并 购 案 问 题 作 过 表 态, 他 强 调 的 就 是 人 事 方 面 的 难 处 具 体 见 光 绪 三 年 秋 1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初 十 日 盛 宣 怀 致 口 口 口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 页 2 烟 台 筹 议 期 间 李 鸿 章 虽 有 但 以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的 表 态, 但 盛 宣 怀 在 执 行 促 成 南 洋 资 助 并 购 案 使 命 时, 其 主 动 性 超 越 了 北 洋 授 权 的 范 围 正 因 此 并 购 案 后 盛 氏 第 二 次 辞 招 商 局 差, 遭 李 鸿 章 严 词 拒 绝 见 光 绪 三 年 七 月 初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 去 冬 买 并 旗 昌, 若 非 由 执 事 主 谋, 禀 商 幼 帅, 尽 可 如 此 办 理 现 自 买 并 旗 昌 以 后, 太 古 争 衡, 船 多 货 少, 每 月 耗 折 数 万 金, 非 智 者 见 机 而 作 之 时, 必 应 与 同 事 诸 人 搏 心 揖 志 共 支 危 局 另, 光 绪 三 年 正 月 盛 宣 怀 致 李 鹤 章 函 : 去 年 在 烟 濒 行, 仰 蒙 中 堂 面 谕, 今 春 先 行 到 省, 仍 令 办 理 船 矿 此 说 表 明 烟 台 期 间, 李 鸿 章 应 允 并 购 案 有 成 将 以 此 为 劳 绩 举 荐 盛 宣 怀 获 引 见, 但 其 留 直 隶 候 补 实 职 期 间 仍 从 事 招 商 局, 以 及 湖 北 矿 务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二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1, 第 页

47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35 李 氏 致 丁 日 昌 函 所 言 : 招 商 局 兼 办 旗 昌, 其 议 发 自 阁 下, 而 成 于 幼 丹 ; 鄙 见 初 不 谓 然, 亦 以 人 才 缺 乏 之 故 1 李 鸿 章 此 函 作 于 实 施 并 购 案 当 年 招 商 局 第 四 届 ( 二 年 七 月 至 三 年 六 月 年 报 定 稿 之 后 招 商 局 前 所 未 有 的 经 营 亏 损 局 面, 令 官 方 资 助 该 局 实 施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一 举 蒙 上 阴 影 此 时, 李 鸿 章 将 官 方 首 倡 并 购 案 之 功 归 于 时 任 福 建 巡 抚 的 丁 日 昌, 将 官 方 助 成 并 购 案 之 功 归 于 时 任 两 江 总 督 的 沈 葆 桢, 而 强 调 自 己 初 不 谓 然 的 立 场, 其 如 此 表 白 难 免 有 规 避 责 难 之 嫌 不 过 尽 管 如 此, 此 说 仍 然 道 出 当 初 的 实 情 因 为 并 购 案 成 于 幼 丹, 此 乃 公 开 之 事 实 自 不 待 言, 而 丁 日 昌 居 首 倡 之 功, 即 系 首 位 向 李 鸿 章 推 介 并 购 案 的 高 官, 这 也 能 从 唐 廷 枢 徐 润 在 背 后 策 动 的 角 度 来 理 解 并 购 案 于 光 绪 二 年 春 间 巳 有 此 议, 唐 徐 二 氏 有 意 策 动 官 方 参 与 筹 议, 必 首 先 瞩 目 于 粵 籍 洋 务 官 员 的 政 治 能 量, 其 中 丁 日 昌 自 然 为 游 说 李 鸿 章 的 最 佳 代 言 人 2 而 李 氏 将 其 初 不 谓 然 的 表 态 归 因 于 人 才 缺 乏 之 故, 不 但 可 与 前 述 虑 局 面 既 拓, 唐 廷 枢 徐 润 二 人 或 难 兼 顾 一 说 建 立 对 应 关 系, 而 且 还 可 获 得 更 具 体 深 人 的 理 解 事 实 上, 沥 陈 招 商 局 情 形 片 中 所 谓 虑 局 面 既 拓, 唐 廷 枢 徐 润 二 人 或 难 兼 顾 一 说 是 有 言 外 之 意 的, 恰 如 李 氏 对 丁 氏 所 言 人 才, 并 非 指 唐 廷 枢 徐 润 这 样 的 商 业 经 营 人 才 因 为, 自 同 治 十 二 年 招 商 局 改 组 以 来, 李 鸿 章 对 于 商 人 在 官 商 合 作 的 洋 务 活 动 中 的 立 场 巳 深 有 了 解, 此 时 面 对 唐 徐 提 请 官 方 考 虑 并 购 案 的 建 议, 李 对 官 方 将 成 为 实 施 该 案 的 最 大 风 险 承 担 方 有 足 够 的 敏 感 作 为 务 实 主 义 的 政 治 家, 李 鸿 章 在 虑 及 资 金 筹 集 之 难 前 首 先 想 到 的, 还 是 因 实 施 并 购 案 进 人 招 商 局 的 巨 额 官 方 资 金 的 利 益 监 护 问 题 因 此 所 谓 人 才, 乃 是 对 并 购 案 后 招 商 局 内 官 方 利 益 的 监 护 人 一 官 督 一 人 选 缺 乏 的 忧 虑, 就 光 绪 二 三 年 盛 宣 怀 长 期 不 安 于 招 商 局 事 务 的 状 况 而 言, 样 的 虑 为 体 招 商 局 内 官 方 利 益 的 监 护 问 题 长 期 悬 而 未 决, 成 为 影 响 北 洋 对 招 商 局 1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初 六 日 复 丁 雨 生 中 丞,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 第 2 4 页 2 从 时 间 上 来 说, 光 绪 元 年 十 一 月 丁 日 昌 接 闽 抚 兼 船 政 大 臣 的 任 命 后 自 京 南 下, 次 年 正 月 唐 廷 枢 自 香 港 为 福 州 船 政 局 挑 选 学 生 来 闽, 并 被 丁 日 昌 暂 留 闽 省 帮 办 电 线 等 事 参 见 汪 敬 虞 唐 廷 枢 研 究,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1983, 第 页

48 3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政 策 的 重 要 因 素, 它 在 并 购 案 问 题 上 发 生 重 要 作 用 势 所 当 然 追 溯 历 史, 同 治 十 一 年 招 商 局 由 朱 其 昂 承 头 初 创, 李 鸿 章 拨 官 款 ] 匕 洋 练 饷 制 钱 2 0 万 串 ( 合 银 1 3 万 两 ) 予 以 扶 持, 次 年 招 商 局 改 组, 唐 廷 枢 徐 润 盛 宣 怀 同 时 人 局 安 排 盛 氏 人 局, 纯 粹 出 于 在 招 商 局 内 形 成 官 方 对 承 办 商 人 钳 制 格 局 的 考 虑 但 唐 徐 坚 持 事 属 商 办, 请 免 添 派 委 员 的 立 场, 阻 碍 了 李 鸿 章 赋 予 盛 宣 怀 督 办 职 权 的 可 能 性 1 除 漕 运 军 运 等 官 方 业 务 外, 盛 宣 怀 在 招 商 局 内 的 发 言 权 极 为 有 限, 至 多 是 以 官 方 委 员 的 身 份 发 挥 其 的 督 作 不 过, 官 督 体 制 无 法 到 位 的 状 况 必 然 约 束 了 北 洋 在 资 金 上 扶 持 招 商 局 的 力 度, 由 此 形 成 ( 招 商 局 ) 盈 亏 全 归 商 认, 与 官 无 涉 的 北 洋 既 定 政 策 此 期 李 鸿 章 严 控 经 由 不 同 途 径 进 人 招 商 局 的 官 方 资 金, 如 光 绪 元 年 十 二 月 他 拒 绝 朱 其 昂 借 领 饷 银 请 求 时 的 表 态 : 商 局 续 在 江 宁 藩 库 领 银 十 万 两, 统 计 该 局 官 本 巳 及 五 十 万 串, 为 数 巳 不 为 少, 必 须 妥 慎 经 营, 免 致 耗 折 云 甫 朱 其 昂 前 议 借 领 饷 钱 一 节, 自 可 缓 议 2 控 制 招 商 局 内 的 官 款 数 额, 即 控 制 官 方 受 招 商 局 经 营 亏 损 拖 累 的 风 险 程 度 甚 至 光 绪 元 年 盛 宣 怀 作 出 赴 鄂 办 矿 脱 身 招 商 局 之 职 责 时, 李 鸿 章 也 未 对 局 内 官 方 钳 制 商 人 的 机 制 进 一 步 弱 化 的 趋 势 作 出 反 应 在 此 背 景 下, 他 对 招 商 局 经 营 管 理 上 的 缺 陷 和 不 足 的 反 应 也 趋 于 不 淡 冷 静 3 然 而, 一 旦 实 施 并 购 案 必 导 致 招 商 局 内 官 款 骤 增, 官 督 的 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亦 必 由 此 凸 显, 既 能 得 其 信 任, 又 能 与 唐 徐 合 作 的 招 商 局 官 方 委 员 人 选, 是 令 李 鸿 章 备 感 棘 手 的 事 情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李 鸿 章 致 函 丁 日 昌, 称 对 并 购 事 鄙 见 初 不 1 章 程 八 条, 聂 宝 璋 主 编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3, 第 847 页 2 光 绪 元 年 十 一 月 初 五 日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30 页 光 绪 元 年 两 江 浙 江 为 招 商 局 订 购 江 永 江 宽 二 轮 的 2 0 万 两 拨 款, 加 上 招 商 局 创 办 之 际 北 洋 拨 入 练 饷 20 万 串, 因 此 有 此 处 李 鸿 章 所 谓 统 计 该 局 官 本 已 及 五 十 万 串 之 说 至 于 所 谓 商 局 续 在 江 宁 藩 库 领 银 十 万 两, 当 即 两 江 为 订 购 江 轮 的 拨 款 3 光 绪 二 年 代 李 伯 相 致 唐 观 察 朱 观 察 徐 部 郎 书 : 招 商 一 局, 原 所 以 力 开 风 气, 收 我 利 权, 若 诚 有 如 前 项 各 弊, 则 生 意 不 逮 洋 商, 必 致 渐 难 支 持, 全 局 瓦 解, 不 特 鄙 人 一 片 苦 心 付 渚 东 流, 即 渚 君 子 多 年 辛 苦, 亦 终 置 之 无 用 让 彼 族 以 厚 利, 而 予 后 人 以 口 实, 思 之 令 人 增 悚 庸 盒 文 别 集 ', 第 7 2 页 这 是 李 鸿 章 转 达 官 场 中 关 于 招 商 局 经 营 管 理 方 面 意 见 时 所 作 表 态

49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37 谓 然, 亦 以 人 才 缺 乏 之 故 所 谓 人 才, 乃 是 针 对 堪 以 胜 任 官 方 委 员 的 人 选 而 言 在 盛 宣 怀 巳 远 赴 湖 北 办 矿 的 情 况 下, 李 氏 更 不 愿 为 招 商 局 承 担 政 治 的 和 经 济 的 责 任 而 冒 险 这 是 光 绪 二 年 李 鸿 章 对 丁 日 昌 转 达 的 并 购 建 议 缺 乏 热 情 的 理 由 相 对 光 绪 二 年 春 最 初 表 态 的 消 极, 夏 天 在 进 人 烟 台 之 筹 议 阶 段, 李 鸿 章 的 态 度 转 向 通 融 因 为 当 时 中 英 谈 判 期 间 的 环 境 气 氛, 为 促 成 李 氏 的 态 度 转 变 提 供 了 机 缘 对 于 李 鸿 章 而 言, 中 英 烟 台 交 涉 乃 其 外 交 生 涯 中 的 成 功 之 举 因 赴 烟 台 的 其 他 西 方 国 家 的 外 交 官 的 反 对, 英 公 使 威 妥 玛 被 迫 放 弃 了 以 必 将 岑 抚 滇 抚 岑 毓 英 及 在 事 官 绅 提 京 复 讯, 作 为 马 嘉 理 案 结 案 前 提 的 交 涉 立 场 交 涉 局 面 就 势 转 圜, 李 鸿 章 深 受 鼓 舞, 他 对 中 西 关 系 的 前 景 自 亦 有 一 时 转 为 乐 观 的 理 由 1 时 以 译 员 身 份 参 与 谈 判 活 动 的 唐 廷 枢 甚 得 李 鸿 章 看 重, 谈 判 开 始 时 李 氏 致 辞 的 英 文 稿, 即 由 唐 当 众 宣 读 2 唐 廷 枢 以 其 在 烟 台 期 间 的 出 色 表 现, 赢 得 西 方 外 交 人 士 对 他 本 人 及 招 商 局 的 赞 誉 之 辞 3 此 间 西 方 外 交 人 士 对 招 商 局 的 赞 誉, 还 应 与 外 交 人 士 对 该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的 期 待 有 关 因 为 当 时 远 东 轮 航 业 领 域 的 东 西 方 竞 争, 继 续 传 来 日 本 新 的 成 功 经 验 在 三 菱 邮 船 会 社 并 购 美 资 太 不 洋 公 司 四 个 月 后, 即 有 英 资 大 英 火 轮 公 司 以 开 辟 香 港 一 上 海 一 横 滨 航 线 涉 人 对 日 本 轮 航 业 的 竞 争, 对 此 日 本 政 府 不 惜 弓 丨 发 外 交 交 涉 的 风 险, 制 定 了 日 本 国 民 搭 乘 外 国 轮 船 规 则, 其 中 包 括 须 每 次 付 费 日 元 的 烦 琐 的 搭 乘 手 续, 从 而 帮 助 三 菱 赢 得 了 新 一 轮 竞 争 的 胜 利 4 就 在 烟 台 谈 判 期 间, 申 报 报 道 英 国 轮 船 公 1 光 绪 二 年 八 月 初 七 日 复 曾 沅 浦 宫 保,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2 3 页 中 英 交 涉 久 拖 未 果, 导 致 英 使 威 妥 玛 下 旗 出 京, 李 鸿 章 对 时 局 有 恐 复 闹 出 咸 丰 十 年 坏 样 子 来, 即 重 演 庚 申 之 变 的 危 机 感 因 此 烟 台 条 约 令 李 鸿 章 大 有 成 就 感, 如 光 绪 二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函 称 : 滇 案 议 结 各 节, 京 中 舆 论 极 服, 总 署 亦 均 照 办, 太 后 逢 人 便 赞, 恭 醇 各 邸 均 甚 佩 服 大 约 经 翁 ( 沈 桂 芬 ) 稍 有 醋 意, 未 能 言 明 翁 飞 董 丛 林 编 注 李 鸿 章 家 书, 黄 山 书 社,1996, 第 页 ; 陈 秉 仁 整 理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十 一 辑,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7, 第 9 6 页 2 字 林 西 报,1876 年 9 月 5 日, 转 弓 自 唐 廷 枢 研 究, 第 1 88 页 3 今 秋 七 月 间 李 伯 相 移 节 燕 ( 烟 ) 台, 各 国 公 使 会 议 之 余, 因 论 及 此, 莫 不 赞 本 局 定 章 之 善, 立 法 之 详 申 报,1877 年 4 月 2 0 日 4 参 见 朱 荫 贵 国 家 干 预 经 济 与 中 日 近 代 化, 东 方 出 版 社,1994, 第 5 3 ~ 5 4 页

50 3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司 停 止 对 日 航 线 的 消 息, 甚 至 言 及 有 关 英 船 将 永 舍 东 瀛, 即 英 国 不 再 染 指 对 日 本 航 线 的 传 闻 1 日 本 的 成 功 经 验 引 发 了 西 方 在 华 外 交 人 士 对 招 商 局 的 关 注, 其 中 包 括 与 林 乐 知 相 似 的 在 政 治 立 场 上, 对 中 国 政 府 支 持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行 动 的 期 待 这 样 的 气 氛, 是 足 以 诱 发 李 鸿 章 效 仿 日 本 经 验 的 冲 动 的 2 所 谓 果 能 有 成, 固 属 盛 举, 极 以 为 应 办 等 李 鸿 章 在 烟 台 就 并 购 案 表 态 的 说 辞, 是 足 可 信 的 况 且, 李 氏 对 招 商 局 虽 有 体 制 方 面 的 顾 虑, 但 该 局 毕 竟 系 其 首 创, 并 是 他 在 洋 务 领 域 拓 展 权 势 地 位 的 重 要 基 地, 招 商 局 因 并 购 案 而 壮 大 并 从 此 立 于 不 败 之 地, 自 然 为 他 所 期 望 李 鸿 章 对 并 购 案 的 立 场 由 此 而 变 得 通 融, 愿 为 实 施 该 案 承 担 政 治 责 任 另 外, 烟 台 期 间 李 鸿 章 关 于 资 助 并 购 案 的 巨 额 官 款 利 益 的 监 护 问 题 的 忧 虑 已 不 复 存 在, 原 因 在 盛 宣 怀 对 并 购 案 表 现 出 非 同 寻 常 的 热 情, 这 意 味 着 盛 氏 愿 意 具 体 承 担 起 相 应 的 监 护 责 任 3 而 并 购 案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的 结 局, 必 须 以 盛 宣 怀 从 中 说 合 才 能 达 成, 有 这 样 的 前 提, 李 鸿 章 亦 实 无 必 要 对 盛 氏 承 担 监 护 官 款 利 益 的 责 任 心 过 虑 烟 台 交 涉 结 束, 1 公 司 垄 断 一 文 称 : 英 国 轮 船 公 司 与 东 洋 三 菱 公 司 彼 此 争 市, 意 图 招 徕, 客 货 因 之 逐 减 近 日 英 公 司 船 停 止 东 洋 之 行, 疑 者 遂 谓 英 船 将 永 舍 东 瀛 矣 申 报,1876 年 7 月 2 9 曰 2 林 乐 知 介 绍 日 本 在 轮 航 业 领 域 与 西 方 竞 争 经 验 的 例 子, 见 万 国 公 报,1875 年 1 0 月 9 日 1 1 月 1 3 日, 影 印 本, 第 页 当 时 在 对 外 交 涉 原 则 问 题 上, 洋 务 官 员 均 有 明 显 地 仿 照 日 本 明 治 政 府 相 关 举 措 的 意 识 如 光 绪 元 年 马 嘉 理 事 件 后, 江 海 关 道 冯 悛 光 建 议 李 鸿 章 在 对 英 的 云 南 通 商 条 约 交 涉 中, 宜 援 照 日 本 之 法, 关 税 则 自 为 主 持, 巡 捕 则 自 为 约 束, 游 历 则 派 人 伴 送, 权 货 物 之 轻 重 盈 虚, 以 定 进 出 口 之 税 则 见 光 绪 元 年 十 一 月 薛 福 成 代 李 伯 相 复 冯 观 察 书, 庸 盒 文 别 集, 第 6 6 页 3 汪 熙 : 论 晚 清 的 官 督 商 办 一 文, 以 概 述 和 引 文 结 合 的 方 式 对 盛 宣 怀 档 案 藏 件 一 光 绪 二 年 七 月 盛 宣 怀 致 李 鸿 章 密 函 作 如 下 介 绍 : 年 轮 船 招 商 局 购 买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时, 发 现 旗 昌 还 有 房 产 3 0 间 洋 房 1 7 所, 约 值 5 0 万 两 盛 宣 怀 密 函 李 鸿 章, 建 议 由 心 腹 集 团 的 几 个 人 另 立 一 个 公 司 收 买 下 来, 估 计 每 年 可 得 87 左 右 的 收 益 他 说, 这 样 一 来 洋 产 既 可 收 回, 贻 之 子 孙, 以 公 司 名 义, 亦 不 招 摇 师 如 欲 附 股 若 干, 乞 密 示 拟 令 招 商 局 及 小 村 仲 舫 数 人 为 之, 候 示, 再 唤 陈 犹 到 烟 密 议 据 密 函 中 再 唤 陈 犹 到 烟 密 议 一 语, 可 定 其 作 于 光 绪 二 年 七 月 中 英 烟 台 条 约 谈 判 期 间 陈 犹 当 系 招 商 局 内 负 责 对 西 人 交 涉 事 务 的 陈 猷 之 误 引 文 所 及 约 值 5 0 万 两 的 房 地 产, 当 即 徐 润 分 析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产 业 的 精 华 所 在, 盛 宣 怀 试 图 将 这 一 部 分 交 易 纳 入 私 人 投 资 范 围 而 在 最 终 达 成 的 并 购 交 易 价 万 两 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上 海 栈 房 码 头 的 估 价 为 万 两 见 汪 熙 求 索 集,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99, 第 7 9 页

51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39 盛 宣 怀 朱 其 诏 奉 差 回 沪 办 理 吴 淞 铁 路 一 案, 唐 亦 随 陈 荔 秋 ( 陈 兰 彬 星 使 进 京, 至 十 月 方 回 上 海 1 盛 朱 南 下 往 返 于 南 京 上 海 之 间, 必 就 并 购 案 事 通 消 息 于 南 洋 ; 唐 廷 枢 随 陈 兰 彬 北 上, 则 是 为 争 取 总 署 对 并 购 案 的 认 可 九 月 十 二 日 李 鸿 章 函 陈 兰 彬, 有 所 谓 景 星 日 久 未 回, 殊 为 盼 念 之 说 2 李 鸿 章 如 此 毫 不 掩 饰 地 表 达 其 对 唐 廷 枢 的 赏 识, 从 中 不 难 想 象 他 对 并 购 案 巳 经 不 乏 热 情 了 十 月 下 旬 陈 兰 彬 以 商 战 论 为 依 据, 奏 请 清 廷 加 大 扶 持 招 商 局 的 政 策 力 度, 此 举 则 是 并 购 案 得 到 总 署 认 可 的 标 志 因 为, 该 奏 如 此 具 体 而 全 面 地 论 及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冋 题 : 今 招 商 局 为 官 与 商 合 之 发 端, 亦 为 隐 制 洋 人 之 根 本, 万 一 中 止, 洋 人 将 乘 锋 而 起, 将 来 之 害, 有 不 可 胜 言 者 矣! 洋 船 在 中 国 者, 以 美 国 旗 昌 行 资 本 为 最 大, 现 因 招 商 局 既 设, 亏 折 太 甚, 欲 减 价 出 售 该 局 甫 立 三 年, 洋 商 之 至 强 者 亦 敛 手 退 让, 此 实 中 外 大 局 一 关 键, 而 时 之 不 可 失 者 也 李 鸿 章 前 赴 烟 台, 法 俄 各 国 公 使 群 称 招 商 局 办 理 深 合 机 宜, 为 中 国 必 不 可 少 之 举, 任 事 诸 人, 措 施 亦 甚 得 当, 则 此 局 之 设, 争 利 者 虽 深 忌 之, 其 不 争 利 者 未 尝 不 深 服 也 查 英 国 初 设 轮 船 公 司, 每 年 津 贴 银 一 百 五 十 万 元, 美 国 初 设 太 平 洋 公 司, 每 年 津 贴 一 百 万 元 ; 故 能 日 增 月 盛, 称 雄 海 外 3 至 于 北 洋, 则 巳 率 先 将 扶 持 招 商 局 的 政 策 力 度 提 高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水 不 了, 即 还 在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彳 洋 对 招 商 局 就 有 一 笔 总 额 高 达 5 0 万 两 银 的 拨 款 行 动 无 论 此 项 拨 款 关 系 并 购 案 与 否, 它 都 代 表 了 李 鸿 章 对 招 商 局 的 政 1 光 绪 六 年 盛 宣 怀 拟 : 对 王 先 谦 参 劾 招 商 局 唐 廷 枢 辩 驳 词, 转 弓 I 自 夏 东 元 编 著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出 版 社,2004, 第 122 页 2 光 绪 二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复 陈 荔 秋 星 使,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 6, 第 29 页 自 然, 李 鸿 章 对 唐 廷 枢 此 间 的 好 感, 系 唐 氏 主 持 开 平 煤 矿 勘 探 取 得 良 好 成 果 所 致 3 光 绪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太 常 寺 卿 陈 兰 彬 奏, 洋 务 运 动 六, 第 1 1 页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禀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江 督 沈 葆 桢 奏 美 国 旗 昌 公 司 愿 并 归 招 商 局 折, 均 有 对 陈 兰 彬 此 奏 的 呼 应 禀 折 见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页

52 4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策 有 根 本 性 的 改 变, 这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1 三 沈 葆 桢 决 策 资 助 并 购 案 的 动 因 烟 台 之 筹 议 期 间, 李 鸿 章 就 并 购 案 作 所 谓 极 以 为 应 办, 但 以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的 表 态, 这 自 当 以 盛 宣 怀 自 愿 承 担 从 中 说 合 任 务 为 前 提 此 时 盛 氏 由 鄂 还 乡 再 赴 烟 台, 筹 议 期 间 他 对 南 洋 在 并 购 案 问 题 上 立 场 的 乐 观 当 有 一 定 的 依 据 因 而 李 鸿 章 之 上 述 表 态 中, 亦 多 少 流 露 出 对 沈 葆 桢 资 助 并 购 案 的 某 种 期 待 自 马 嘉 理 事 件 后, 随 着 中 英 关 系 的 紧 张, 李 沈 二 氏 间 的 对 抗 就 在 不 断 升 级 至 烟 台 交 涉 期 间, 二 氏 之 关 系 巳 处 低 谷 状 态 基 于 如 此 关 系 之 背 景, 在 南 洋 资 助 并 购 案 之 前 景 问 题 上, 无 论 是 盛 宣 怀 的 乐 观 还 是 李 鸿 章 的 期 待, 均 非 来 自 对 南 北 洋 合 作 的 自 信 此 后, 并 购 案 完 全 在 南 洋 范 围 内 推 进 至 最 终 完 成, 沈 葆 桢 不 但 响 应 北 洋 关 于 并 购 案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的 愿 望, 而 且 独 立 承 担 了 决 策 者 的 角 色, 他 甚 至 在 未 及 与 北 洋 协 调 立 场 的 情 况 下 独 自 奏 请 清 廷 准 行 并 购 案 如 此 结 局, 使 得 沈 葆 桢 成 为 并 购 案 研 究 中 最 值 得 探 究 之 人 物 探 究 沈 葆 桢 决 策 资 助 并 购 案 的 行 为 及 思 想 逻 辑 线 索, 有 必 要 就 其 与 李 鸿 章 的 关 系 作 一 追 溯 在 进 行 该 项 工 作 中 适 当 地 加 人 郭 嵩 焘 的 视 角, 有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因 李 沈 郭 三 氏 系 同 年 进 士, 并 在 不 定 太 不 军 运 动 中 均 曾 有 在 曾 国 藩 麾 下 谋 仕 途 发 展 的 经 历 同 治 初 年, 由 于 政 见 及 为 政 作 风 之 一 致, 郭 嵩 焘 巳 经 开 始 其 作 为 李 鸿 章 长 期 及 稳 定 的 政 治 盟 友 的 仕 途 生 涯 ; 而 沈 葆 桢 则 因 政 见 及 为 政 作 风 之 问 题, 长 期 处 在 与 李 郭 二 氏 关 系 疏 远 且 冷 1 李 鸿 章 在 北 洋 经 费 紧 张 淮 系 裁 军 行 动 已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的 情 况 下 筹 措 该 笔 拨 款, 实 际 拨 款 额 为 4 5 万 两 据 盛 宣 怀 称 : 时 因 添 造 轮 船 汇 欠 钱 庄 各 款 数 十 万 之 多, 目 击 艰 难, 未 便 遽 请 脱 卸, 本 年 七 月 赴 烟 台, 仰 蒙 北 洋 大 臣 准 发 巨 款, 旧 逋 一 清 此 后 招 商 局 更 具 体 以 系 添 购 丰 顺 保 大 江 宽 江 永 四 船 之 用, 解 释 此 项 拨 款 之 原 由 尽 管 如 此, 此 次 拨 款 后 招 商 局 内 官 款 达 91.8 万 两 其 中 北 洋 5 8 万 两 的 局 面, 客 观 上 对 促 成 南 洋 资 助 并 购 案 产 生 了 有 利 的 影 响 在 尚 未 得 到 南 洋 资 助 并 购 案 专 款 的 情 况 下, 招 商 局 于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向 旗 昌 方 面 交 付 共 计 4 0 万 两 的 第 一 二 期 并 购 款, 与 此 项 北 洋 拨 款 支 持 不 无 关 系 不 过 在 北 洋 亦 不 乏 规 避 清 廷 西 征 协 饷 侵 蚀 其 利 益 的 考 虑 前 述 资 料 见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十 日 盛 宣 怀 上 南 洋 大 臣 禀,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 第 5 9 页 ;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查 复 招 商 局 参 案 折,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40, 第 20 页

53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41 淡 之 状 态 1 关 于 李 鸿 章 郭 嵩 焘 对 沈 葆 桢 看 法 上 的 共 通 性, 有 如 下 四 则 郭 氏 关 于 沈 氏 的 批 评 性 感 言, 在 理 解 李 沈 二 氏 之 关 系 问 题 上 有 一 定 价 值 其 一, 同 治 元 年 夏, 郭 嵩 焘 在 长 沙 协 助 湘 抚 毛 鸿 宾 按 清 廷 之 意 旨, 落 实 衡 阳 湘 潭 两 地 教 案 之 善 后 事 宜 ; 而 同 时 处 置 南 昌 教 案 善 后 事 宜 的 赣 抚 沈 葆 桢, 则 为 护 持 策 动 教 案 之 地 方 士 绅 不 惜 违 抗 清 廷 之 意 旨, 这 对 湖 南 的 相 关 工 作 不 免 有 所 干 扰 为 此 郭 氏 谓 : 江 西 撤 毁 西 洋 教 堂 一 案, 幼 丹 中 丞 挺 身 任 之, 至 谓 此 二 百 年 养 士 之 报, 将 其 对 沈 氏 处 置 教 案 举 措 的 不 满 反 映 于 曾 国 藩 前, 请 曾 氏 及 时 干 预 郭 嵩 焘 认 为 : 教 案 发 生 乃 社 会 动 乱 所 致, 沈 葆 桢 拒 不 惩 办 策 动 教 案 之 地 方 士 绅 的 做 法, 于 地 方 及 国 家 的 危 害 则 正 在 其 足 以 致 乱, 并 以 君 子 不 屑 徇 愚 民 之 情 以 干 誉, 以 及 主 忧 臣 辱, 非 臣 子 气 矜 为 名 之 时 等 语, 委 婉 地 点 明 沈 氏 之 行 为 邀 誉 地 方 士 绅 及 时 论 的 用 心 2 其 二, 同 治 三 年, 在 赣 省 厘 金 解 送 湘 军 事 上 沈 葆 桢 公 开 对 抗 曾 国 藩, 时 巳 署 粵 抚 任 的 郭 嵩 焘 于 日 记 中 解 析 沈 氏 之 行 为 动 机, 批 判 言 辞 甚 激 烈 : 幼 丹 好 名 太 过, 与 相 国 抵 牾 有 名, 留 厘 金 以 饷 江 西 之 将 士 又 有 名 幼 丹 惟 知 务 此, 是 以 背 公 负 义 而 亦 有 所 不 辞 故 人 不 可 有 所 蔽, 1 郭 嵩 焘 与 李 鸿 章 在 同 光 两 朝 长 期 维 持 稳 定 的 政 治 同 盟 关 系, 虽 系 以 二 氏 相 互 理 解 与 支 持 有 关, 但 更 大 程 度 上 还 是 以 二 氏 政 见 及 为 政 作 风 的 共 性 因 素 为 基 础 在 李 沈 二 氏 于 同 光 之 交 形 成 短 暂 的 政 治 同 盟 关 系 之 际, 郭 沈 二 氏 亦 同 时 形 成 过 短 暂 的 友 好 关 系 2 同 治 元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郭 嵩 焘 致 曾 国 藩 函, 杨 坚 点 校 郭 嵩 焘 诗 文 集, 岳 麓 书 社, 1984, 第 页 同 治 元 年 三 月 初 二 日 李 鸿 章 致 沈 葆 桢 函 : 西 省 近 有 打 毁 传 教 公 馆 之 事, 虽 出 自 士 民 私 愤, 蒙 以 为 非 远 计 也 李 鸿 章 于 南 昌 教 案 发 生 之 初 即 对 沈 葆 桢 处 置 不 力 作 委 婉 批 评 同 治 元 年 曾 国 藩 致 王 家 璧 函 : 昔 年 所 作 檄 文, 偶 及 粤 匪 之 教, 天 父 天 兄, 昆 父 姐 母, 大 紊 伦 纪, 文 字 粗 浅, 不 足 称 述 近 乃 有 好 事 者, 为 檄 痛 诋 天 主 教, 词 旨 鄙 秽, 展 转 传 播, 颇 滋 事 端 同 治 初 年 曾 国 藩 对 其 咸 丰 四 年 讨 粤 匪 檄 的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已 有 所 反 省 同 治 九 年 曾 氏 奏 天 津 教 案 处 理 意 见, 公 开 承 认 以 往 教 案 处 置 总 未 将 檄 文 揭 帖 之 虚 实, 剖 辨 明 白, 此 次 详 查 挖 眼 剖 心 一 条, 竟 无 确 据 可 见 同 光 之 间 以 洋 务 著 称 于 政 坛 的 封 疆 大 吏 中, 早 在 同 治 初 年 关 于 教 案 问 题 的 看 法 已 趋 于 务 实 平 允, 沈 葆 桢 坚 执 御 外 立 场 处 置 教 案 出 于 特 殊 的 政 治 考 虑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 第 9 页 ; 曾 国 藩 未 刊 信 稿 ', 第 128 页 ; 筹 办 夷 务 始 末 同 治 朝 卷 73, 第 2 4 页

54 4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蔽 于 一 指 而 不 见 天 日, 幼 丹 始 终 蔽 于 好 名 之 一 念 耳 1 其 三, 同 治 四 年, 郭 嵩 焘 对 照 胡 林 翼 左 宗 棠 李 鸿 章 和 沈 葆 桢 诸 人 成 功 之 经 验, 反 思 自 己 在 署 粵 抚 任 上 屡 屡 受 挫 之 原 因, 感 悟 为 官 之 道 所 谓 : 吾 言 君 子 立 身 有 二 义 : 一 曰 自 强, 一 曰 下 人 治 军 行 政 亦 然 自 强 而 又 能 下 人 者 上 也, 胡 文 忠 以 之 左 李 诸 公 立 志 自 强, 沈 公 虚 心 下 人, 其 成 功 亦 同 既 不 能 自 强 又 不 能 下 人, 斯 可 危 矣 2 此 处 虚 心 下 人 一 说, 道 出 郭 嵩 焘 关 于 沈 葆 桢 为 官 成 功 之 道 在 善 事 在 己 上 者 的 看 法,3 这 是 在 好 名 太 过 之 外, 郭 氏 对 沈 氏 为 政 作 风 的 另 一 重 要 观 感 光 绪 三 年 冬, 两 江 政 府 以 银 2 9 目 1 9 万 两 购 回 的 吴 淞 铁 路 正 式 移 交 后 竟 遭 毁 弃 之 命 运, 此 事 弓 丨 发 英 国 媒 体 痛 诋 沈 幼 丹 毁 弃 吴 淞 铁 路, 称 其 名 足 与 公 元 3 ~ 6 世 纪 人 侵 欧 洲 的 汪 达 尔 人 同 垂 不 朽 在 此 背 景 下, 此 时 为 驻 英 公 使 的 郭 嵩 焘 有 关 于 沈 葆 桢 的 第 四 则 感 言, 具 体 如 下 : 沈 幼 丹 于 此 事, 实 不 解 其 所 谓 而 以 幼 丹 一 意 毁 弃 铁 路, 致 1 后 郭 嵩 焘 见 曾 国 藩 就 赣 厘 事 所 作 复 奏 稿, 称 曾 奏 言 之 沈 郁, 而 语 语 和 平 正 大, 视 幼 丹 原 奏 几 有 君 子 小 人 之 分 矣 郭 嵩 焘 日 记 ( 二, 湖 南 人 民 出 版 社,1981, 第 159 ~ 160 页 李 鸿 章 直 接 向 沈 葆 桢 表 达 了 批 评 意 见 同 治 四 年 正 月 十 四 日 三 月 初 七 日 李 鸿 章 致 沈 葆 桢 函,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6, 第 1 13 页 2 郭 嵩 焘 在 此 前 一 个 月 的 日 记 中 曾 录 有 意 思 句 式 基 本 相 同 的 另 一 说 法, 唯 一 值 得 重 视 的 3 变 动, 在 前 说 中 以 善 下 对 举 自 强, 在 后 说 中 以 下 人 对 举 自 强 将 善 下 修 正 为 下 人, 反 映 了 郭 氏 内 心 对 沈 葆 桢 为 官 成 功 之 道 的 不 以 为 然 因 善 下 尚 可 有 为 官 善 待 属 下 及 治 民 这 样 不 乏 褒 义 的 理 解, 下 人 则 完 全 失 去 了 这 样 的 可 能 性 郭 嵩 焘 日 记 ( 二, 第 283 ~ 页 善 事 在 己 上 者 系 文 廷 式 论 岑 毓 英 为 官 之 道 的 用 语 文 廷 式 : 知 过 轩 谭 屑, 近 代 中 国 ' 第 十 八 辑,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2008, 第 页 郭 嵩 焘 感 慨 自 身 处 境 的 为 难 : 既 不 能 自 强 又 不 能 下 人, 斯 可 危 矣, 其 不 能 下 人 语 不 乏 不 屑 于 此 的 情 绪 至 于 郭 嵩 焘 对 沈 葆 桢 善 于 取 悦 清 廷 及 各 方 关 系 的 看 法, 可 见 其 于 同 治 四 年 正 月 对 沈 葆 桢 奏 各 省 承 办 鲍 超 西 征 军 饷 事 的 观 感 所 谓 鲍 营 协 饷 由 江 抚 奏 请, 幼 丹 于 此 上 邀 朝 廷 之 誉, 下 结 鲍 帅 之 欢, 可 为 一 举 而 两 善 备 矣 而 幼 丹 首 发 其 议, 乃 不 一 派 及 江 西 本 年 部 拨 京 饷 五 百 万, 江 西 亦 邀 宽 典 幼 丹 喜 邀 名 而 名 归 之, 宜 也, 而 能 使 江 西 见 谅 于 人 人 以 上 承 天 眷, 此 又 事 理 之 不 可 揣 测 者 也 郭 嵩 焘 日 记 ( 二, 第 20 7 页

55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43 中 国 永 无 振 兴 之 望, 则 亦 有 气 数 存 乎 其 间 屈 原 曰 : 委 厥 美 以 从 俗 幼 丹 非 不 知 西 法 之 宜 勤 求, 而 从 俗 之 一 念 中 之, 委 弃 其 生 平 而 不 顾 岂 其 有 他 故 兮, 莫 好 修 之 害 也 凡 从 俗 者, 皆 不 知 好 修 之 1 此 处 郭 嵩 焘 引 屈 原 之 离 骚 的 文 字 原 为 : 芷 兰 变 而 不 芳 兮, 荃 蕙 化 而 为 茅 何 昔 日 之 芳 草 兮, 今 直 为 此 萧 艾 也? 岂 其 有 他 故 兮, 莫 好 修 之 害 也 余 以 兰 为 可 恃 兮, 羌 无 实 而 容 长 委 厥 美 以 从 俗, 苟 得 列 乎 众 芳 同 光 之 交, 李 鸿 章 沈 葆 桢 一 度 结 为 政 治 同 盟, 郭 嵩 焘 亦 因 此 对 沈 氏 关 系 大 有 改 善, 并 有 所 谓 洋 务 沈 幼 丹 能 尽 其 实 的 赞 誉 之 辞 2 基 于 这 样 的 缘 故, 郭 氏 于 上 述 感 言 视 沈 葆 桢 为 昔 日 之 芳 草, 并 因 此 痛 惜 其 莫 好 修, 即 不 以 修 身 为 本, 而 委 厥 美 以 从 俗, 苟 得 列 乎 众 芳 郭 嵩 焘 笔 下 虽 未 现 众 芳 一 语, 但 其 以 从 俗 喻 沈 氏 毁 弃 吴 淞 铁 路, 乃 对 操 控 政 坛 的 清 流 投 怀 送 抱 之 意 却 已 明 了 3 郭 嵩 焘 作 为 官 员 在 察 人 识 事 方 面 并 不 高 明, 且 在 评 说 沈 葆 桢 时 他 亦 未 能 摆 脱 派 系 之 立 1 郭 嵩 焘 日 记 ( 三 ), 第 页 2 在 李 沈 结 盟 关 系 尚 未 破 裂 的 光 绪 元 二 年 之 交, 郭 嵩 焘 在 总 署 大 臣 宝 鑒 及 翁 同 龢 前 作 3 论 今 时 洋 务, 中 堂 ( 指 李 鸿 章 ) 能 见 其 大, 丁 禹 生 能 致 其 精, 沈 幼 丹 能 尽 其 实 说 翁 同 龢 日 记 光 绪 二 年 正 月 十 三 日 : 郭 嵩 焘 来, 其 意 欲 遍 天 下 皆 开 煤 矿, 又 欲 中 国 皆 铁 路, 又 言 方 今 洞 悉 洋 务 者 止 三 人, 李 相 国 沈 葆 桢 丁 日 昌 也 这 是 郭 嵩 焘 察 事 论 人 中 派 系 立 场 的 典 型 例 证 关 于 沈 葆 桢 的 洋 务 才 能, 张 之 洞 曾 在 后 辈 的 身 份 上 予 以 追 捧 所 谓 前 辈 中 能 用 钱 亦 不 妄 费, 兼 肯 考 究 时 务 者, 沈 文 肃 为 最, 丁 文 诚 丁 宝 桢 次 之 沈 丁 以 外, 则 无 人 矣 张 之 洞 此 番 言 论 亦 突 显 其 察 事 论 人 以 政 见 及 为 政 作 风 能 否 得 到 认 同 为 首 要 标 准 引 文 依 次 见 伦 敦 致 李 伯 相, 郭 嵩 焘 诗 文 集 ' 第 页 ; 翁 同 龢 日 记 第 1184 页 ; 劳 祖 德 整 理 郑 孝 胥 日 记, 中 华 书 局,1993, 第 731 页 郭 嵩 焘 日 记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记 : 盖 自 南 宋 以 来, 士 大 夫 以 议 论 争 胜, 中 外 之 势 相 持, 辄 穷 于 所 以 自 处, 无 论 曲 直 强 弱 胜 负 存 亡, 但 一 不 主 战, 则 天 下 共 罪 之 西 洋 之 局, 非 复 金 元 之 旧 矣, 而 相 与 祖 述 南 宋 渚 儒 之 议 论 以 劫 持 朝 廷, 流 极 败 坏, 至 于 今 日 而 犹 不 悟,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记 : 威 妥 玛 语 及 京 师 情 事, 穷 及 隐 微, 而 于 吴 江 相 国 ( 沈 桂 芬 ) 讥 讽 尤 至 多, 愧 无 辞 以 应 之 光 绪 四 年 正 月 二 十 六 日 李 鸿 章 致 郭 嵩 焘 函 : 来 示 万 事 皆 无 其 本, 即 倾 国 考 求 西 法, 亦 无 裨 益, 洵 破 的 之 论 威 妥 玛 在 华 年 久, 独 窥 知 其 竅 要, 而 中 国 上 下 概 未 知 之 果 真 倾 国 考 求, 未 必 遂 无 转 机, 但 考 求 者 仅 执 事 郭 嵩 焘 与 雨 生 鸿 章 三 数 人, 庸 有 济 耶 幼 丹 识 见 不 广, 又 甚 偏 愎, 吴 淞 铁 路 拆 送 台 湾 已 成 废 物, 不 受 谏 阻, 徒 邀 取 时 俗 称 誉 究 竟 官 场 亦 置 之 不 论 不 议 之 列, 时 誉 并 未 邀 到 也 弓 I 言 依 次 见 郭 嵩 焘 日 记 ( 三, 第 页 ; 李 文 忠 公 全 记 ( 朋 僚 函 稿 卷 18, 第 6 页

56 4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场 但 他 关 于 沈 氏 为 官 之 道 的 评 说, 从 徇 愚 民 之 情 以 干 誉 到 好 名 太 过, 再 由 虚 心 下 人, 到 从 俗, 始 终 不 出 指 控 沈 葆 桢 屈 从 权 势, 尤 其 是 清 议 时 论 的 范 围 从 这 一 点 而 言, 郭 嵩 焘 对 沈 葆 桢 为 官 之 道 的 认 知 包 含 着 基 于 秉 性 差 异 的 深 刻 性 不 过, 可 能 对 于 当 时 人 属 太 过 明 白 的 事 实, 郭 嵩 焘 从 未 将 沈 葆 桢 之 为 官 之 道 与 其 作 为 林 则 徐 女 婿 兼 外 甥 的 身 份 相 联 系 但 从 说 明 沈 氏 之 政 见 及 为 政 作 风 的 根 深 蒂 固 性 质 而 言, 沈 这 一 特 殊 身 份 却 是 不 能 回 避 的 而 沈 葆 桢 在 仕 途 之 发 展 初 期, 就 自 觉 烙 刻 下 了 与 这 一 特 殊 身 份 相 关 的 印 记 1 如 在 庚 申 咸 丰 十 年 事 变 后 外 辱 内 患 日 深 的 时 局 下, 沈 葆 桢 在 处 置 南 昌 教 案 问 题 上 作 倔 强 抗 上 的 姿 态, 其 意 就 多 在 凸 显 其 作 为 林 魏 师 夷 长 技 以 制 夷 事 业 当 然 继 承 人 的 身 份 ; 曾 李 郭 诸 氏 在 处 理 教 案 问 题 上 的 明 智 务 实, 则 意 味 着 他 们 在 继 承 林 魏 御 外 思 想 之 遗 产 问 题 上 巳 经 与 沈 葆 桢 有 难 以 调 和 的 矛 盾 同 治 三 年 沈 葆 桢 与 曾 国 藩 为 江 西 厘 金 事 关 系 破 裂 而 不 能 修 复 后, 于 同 治 六 年 以 得 左 宗 棠 提 携 出 任 船 政 大 臣 而 涉 人 洋 务 领 域 沈 葆 桢 此 间 的 选 择 颇 有 意 味 因 为, 与 曾 李 二 氏 常 有 鄙 薄 林 则 徐 之 言 辞 相 反,2 左 宗 棠 则 自 来 以 师 事 林 则 徐 为 荣, 并 致 力 其 作 为 林 魏 师 夷 长 技 以 制 夷 事 业 继 承 人 的 自 我 形 象 塑 造 3 不 定 捻 军 之 乱 后 李 鸿 章 取 代 了 前 曾 国 藩 的 地 位, 并 就 此 铸 成 了 他 与 左 宗 棠 在 政 治 上, 尤 其 在 新 兴 洋 务 领 域 的 竞 争 态 势 同 治 十 一 年, 李 鸿 章 借 闽 沪 船 政 经 费 危 机 策 动 船 政 裁 停 之 筹 议, 以 此 向 坚 持 自 造 轮 船 主 张 的 左 1 在 危 机 深 重 的 咸 丰 六 年, 沈 葆 桢 于 贵 州 道 监 察 御 史 任 上 奉 谕 旨 令 赴 曾 国 藩 军 营 听 候 录 用, 当 年 6 月 即 获 广 信 知 府 任 命 在 不 久 后 的 广 信 保 卫 战 中, 沈 妻 林 氏 夫 人 以 血 书 向 外 求 援 的 情 节 得 到 广 泛 的 传 扬, 次 年 6 月 沈 葆 桢 获 广 饶 九 南 道 道 台 的 任 命 在 遭 遇 政 治 矛 盾 的 情 况 下, 沈 葆 桢 不 惜 以 主 动 求 退 为 对 策, 赢 得 官 场 口 碑, 仕 途 发 展 格 外 顺 昌 咸 丰 九 年 沈 氏 自 广 饶 九 南 道 台 位 上 隐 退, 同 治 元 年 危 机 时 刻 受 召 出 山 即 获 江 西 巡 抚 任 命, 步 人 封 疆 大 吏 之 列 以 上 参 见 美 庞 百 腾 : 沈 葆 桢 评 传 一 一 中 国 近 代 化 的 尝 试,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0, 第 59 ~ ~ 73 页 ; 沈 文 肃 公 政 书 ' 卷 1, 光 绪 六 年 本, 第 3 2 同 治 年 间 曾 国 藩 李 鸿 章 均 在 批 判 的 立 场 上 评 价 林 则 徐 内 外 政 绩 桐 城 吴 先 生 日 记, 河 北 教 育 出 版 社,1999, 第 307 ~ 页 ; 同 治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曾 国 藩 致 曾 国 荃 函, 钟 叔 河 汇 编 曾 国 藩 往 来 家 书 全 编 ( 下, 海 南 出 版 社,1997, 第 304 页 ; 同 治 十 年 五 月 初 七 日 李 鸿 章 致 金 安 清 函,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1, 第 7 页 3 光 绪 五 年 左 宗 棠 为 新 刊 海 国 图 志 作 序

57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45 宗 棠 沈 葆 桢 发 难, 并 借 机 将 创 办 轮 船 招 商 局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船 政 筹 议 后, 沈 葆 桢 不 但 陷 入 福 州 船 政 局 缺 乏 资 金 难 以 为 继 的 困 境, 而 且 还 必 须 面 对 既 往 船 政 经 费 的 报 销 压 力 1 在 此 背 景 下, 同 治 十 二 年 中, 即 有 沈 葆 桢 主 动 修 复 其 与 李 鸿 章 关 系 的 迹 象,2 年 末 沈 氏 更 作 出 谋 求 在 招 商 局 和 船 政 局 之 利 益 范 围 内 与 李 氏 互 惠 合 作 的 姿 态 3 同 治 十 三 年 春 日 军 侵 台 事 件 的 发 生, 为 李 氏 回 馈 沈 葆 桢 的 善 意 提 供 了 机 会 以 李 鸿 章 密 举 为 背 景, 沈 葆 桢 受 命 综 理 台 湾 防 务, 此 后 北 洋 并 对 沈 在 台 的 各 项 行 动 提 供 全 力 支 持 李 鸿 章 如 此 主 动 扩 展 与 沈 氏 的 合 作 领 域, 当 年 即 见 互 惠 成 果 : 李 竭 全 力 推 举 沈 葆 桢 出 任 两 江 总 督, 而 沈 则 在 筹 议 海 防 中 公 开 支 持 李 鸿 章 的 海 防 论, 又 与 坚 持 塞 防 论 的 前 政 治 盟 友 左 宗 棠 分 道 扬 至 此, 李 左 沈 三 氏 之 关 系 演 变, 于 同 光 之 交 进 入 了 一 全 新 时 期, 而 左 宗 棠 处 在 牵 制 李 沈 关 系 发 展 之 角 色 地 位 上 同 光 之 间, 李 鸿 章 以 直 隶 总 督 兼 文 华 殿 大 学 士 位 居 封 疆 大 吏 之 首 席, 然 其 在 政 坛 的 实 力, 则 更 多 来 自 他 对 淮 系 旧 属 的 控 御 之 力 早 在 莅 任 直 督 的 同 治 九 年, 李 鸿 章 就 面 临 裁 撤 淮 军 的 政 治 压 力 同 治 十 二 年, 报 销 淮 军 前 九 十 两 年 军 费 开 支 遭 遇 的 困 难, 令 他 痛 感 多 一 营 真 多 一 累, 一 度 1 北 洋 主 动 对 同 治 十 三 年 福 州 船 政 局 报 销 案 施 以 援 手 在 沈 葆 桢 莸 江 督 任 命 后 为 确 保 福 州 船 政 局 接 替 有 人, 李 鸿 章 建 议 船 政 额 款 奚 不 指 拨 闽 关 四 成, 以 免 掣 肘 见 光 绪 元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八 月 十 二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王 尔 敏 吴 伦 霓 霞 合 编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7, 第 页 ; 光 绪 元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复 沈 幼 丹 制 军, 李 文 忠 公 全 记 ( 朋 僚 函 稿 卷 15, 第 1 6 页 2 同 治 十 二 年 清 廷 有 设 直 隶 巡 抚 常 驻 保 定 之 议, 其 目 的 在 分 李 鸿 章 直 隶 总 督 之 权, 以 达 成 遏 制 淮 系 权 势 扩 张 的 目 的 在 此 背 景 下 沈 葆 桢 表 态 支 持 李 鸿 章 反 对 保 定 设 巡 抚 的 立 场 见 同 治 十 二 年 闰 六 月 初 六 日 复 沈 幼 丹 船 政 : 添 设 保 定 巡 抚 之 议, 郭 筠 仙 当 谓 督 抚 同 城, 为 我 朝 弊 政, 与 尊 论 同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1 3 页 3 同 治 十 三 年 正 月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吴 伦 霓 霞 王 尔 敏 合 编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3, 第 3 8 页 4 同 治 十 三 年 十 月 初 三 日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函, 李 鸿 章 家 书, 第 175 页 5 同 治 十 三 年 十 一 月 初 四 日 复 文 博 川 中 堂 : 左 相 坐 镇 西 陲, 似 难 兼 营 海 幼 丹 于 船 务 颇 知 梗 概, 而 于 不 顺 手 之 事, 肝 气 褊 急, 或 有 议 其 不 能 和 衷 者, 究 不 失 为 光 明 俊 伟 之 君 子 也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4, 第 3 2 页 文 祥 在 分 治 湘 淮 立 场 上 有 意 左 宗 棠 出 任 江 督, 因 此 以 沈 葆 桢 于 不 顺 手 之 事, 肝 气 褊 急, 或 有 议 其 不 能 和 衷 者, 质 疑 其 出 任 江 督 的 资 格 李 鸿 章 坚 持 沈 氏 出 任 江 督, 与 文 祥 加 大 对 左 氏 西 征 的 支 持 力 度, 有 因 果 关 系 关 于 李 鸿 章 致 力 于 沈 葆 桢 莸 江 督 任 的 情 节, 参 见 王 尔 敏 淮 军 志, ( 台 北 ) 中 研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1981, 第 页

58 4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有 徐 筹 裁 汰 之 计 的 打 算 1 不 过, 日 军 侵 台 事 件 激 起 了 李 鸿 章 维 持 淮 系 实 力 的 愿 望, 在 筹 议 海 防 中 他 力 主 海 防 以 抗 衡 左 宗 棠 的 西 征 主 张, 力 保 沈 葆 桢 出 任 江 督 均 出 于 这 样 的 考 虑 两 江 作 为 中 国 最 大 的 税 赋 来 源 地, 淮 军 月 饷 以 沪 苏 厘 税 及 苏 藩 月 协 二 万 为 大 宗,2 然 而 西 北 持 续 用 兵 造 成 地 方 协 拨 太 多, 无 从 裁 减 的 额 外 负 担, 令 两 江 财 政 亦 患 竭 蹶, 淮 饷 也 大 有 不 能 完 解 之 虑, 其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在 光 绪 元 年 巳 经 有 所 呈 现 3 李 鸿 章 积 极 干 预 江 督 的 继 任 人 选, 很 大 程 度 就 出 于 借 重 江 督 以 利 淮 饷 得 以 完 解 的 动 机 不 过, 清 廷 分 治 湘 淮 的 钳 制 政 治 决 定 了 筹 议 海 防 之 暧 昧 结 局 : 即 李 鸿 章 之 海 防 主 张 与 左 宗 棠 之 西 北 用 兵 主 张 并 举 西 征 一 经 实 施, 不 但 意 味 着 海 防 经 费 落 空, 而 且 直 接 危 及 淮 饷 的 完 解, 就 李 鸿 章 的 利 益 而 言, 筹 议 海 防 之 举 仅 在 扩 大 了 其 推 进 洋 务 政 治 的 空 间 而 巳, 他 维 持 淮 系 实 力 的 愿 望 终 还 是 归 于 落 空 而 筹 议 海 防 的 结 局, 则 为 左 宗 棠 牵 制 李 沈 二 氏 的 关 系 提 供 了 空 间, 因 为 沈 葆 桢 在 江 督 位 上 面 临 着 在 有 限 的 财 政 条 件 下 淮 饷 与 西 征 协 饷 孰 为 优 先 的 挑 战 光 绪 元 年 十 月 沈 葆 桢 莅 任 江 督, 次 月 李 鸿 章 向 沈 氏 慎 重 道 明 其 维 系 淮 系 实 力 之 用 心 所 谓 : 近 年 因 淮 军 未 撤, 额 项 不 能 大 减, 议 者 不 识 原 委, 辄 谓 本 省 之 饷 为 他 人 侵 占 究 之 部 檄 纷 乘, 不 拨 于 此 则 拨 于 彼, 亦 何 能 尽 归 己 用 中 原 数 千 里, 伏 莽 可 忧, 江 海 十 余 省, 外 侮 尤 可 忧 除 淮 部 外 更 无 大 1 李 鸿 章 家 书 第 126 页 ;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十 一 辑, 第 页 2 光 绪 元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复 刘 岘 庄 制 军,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5, 第 19 3 光 绪 元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复 沈 幼 丹 制 军 光 绪 二 年 正 月 十 二 日 复 沈 幼 丹 制 军 称 : 淮 军 额 饷 大 半 赖 沪 苏 厘 局, 上 年 收 数 大 绌, 拨 数 大 增, 遂 致 减 解, 徒 叹 奈 何 所 谓 收 数 大 绌 指 沪 苏 厘 局 收 人, 拨 数 大 增 则 应 指 西 征 协 饷 光 绪 元 年 淮 饷 未 能 完 解 与 刘 坤 一 署 江 督 局 面 不 无 关 系 沈 葆 桢 出 任 江 督 后, 李 鸿 章 有 意 插 手 江 苏 厘 务 以 确 保 淮 饷 完 解 正 月 二 十 日 致 何 子 永 中 翰 称 : 仁 山 函 告 台 旆 由 泗 过 扬, 深 以 淮 饷 不 济 为 念, 允 暂 从 当 事 之 请, 留 襄 厘 政 老 成 众 望 坐 镇 雅 俗, 实 获 我 心 引 文 依 次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5, 第 1 8 页 ; 卷 16, 第 2 页 何 慎 修? ~ 1881, 字 子 永, 皖 南 陵 人, 举 人 同 治 六 年 李 鸿 章 专 折 奏 调 何 氏 总 办 江 苏 牙 厘 局 仁 山, 徐 文 达 字, 皖 南 陵 人, 以 文 童 出 身, 于 同 治 元 年 人 淮 军 时 驻 扬 州 综 理 淮 军 粮 台 4 光 绪 元 年 正 月 初 六 日 致 瀚 章 兄 称 : 各 省 海 防 复 疏, 总 署 诸 公 面 赞 幼 丹 及 敝 疏 较 精 实 文 博 翁 ( 文 祥 则 以 西 域 停 兵 为 非 计, 是 仍 不 能 分 饷 筹 海 矣 今 春 再 下 廷 臣 集 议, 亦 恐 议 不 出 道 理 来 李 鸿 章 家 书 第 25 0 页

59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47 枝 劲 旅, 若 内 外 可 保 无 事, 水 陆 额 兵 略 可 御 敌, 弟 必 全 行 裁 遣, 不 欲 自 贻 后 累 区 区 苦 衷, 惟 高 明 曲 亮 之 枢 垣 无 主 持 大 计 之 人, 农 部 尤 甚 愦 愦, 欲 朝 廷 力 减 不 急 之 务, 无 敢 言, 亦 无 能 行 者 为 力 保 淮 饷, 李 鸿 章 言 其 欲 朝 廷 力 减 不 急 之 务, 所 及 却 仅 三 陵 和 京 饷, 而 未 及 西 征 协 饷 1 李 氏 明 知 减 三 陵 和 京 饷 于 清 廷 是 难 有 通 融 余 地 的, 言 外 之 意 西 征 协 饷 因 其 地 位 与 淮 饷 相 似, 对 沈 葆 桢 而 言 是 有 通 融 余 地 的, 他 在 合 作 者 的 立 场 上 极 尽 委 婉 地 尝 试 说 服 沈 葆 桢 优 先 考 虑 拨 解 淮 饷 而 此 间, 左 宗 棠 则 完 全 是 在 敌 对 者 的 立 场 上 对 沈 葆 桢 施 压, 他 于 光 绪 元 年 十 二 月 中 就 当 年 西 征 协 饷 解 拨 严 重 不 足 额 状 况 奏 请 举 外 债 万 两 银, 并 提 出 建 议 : 由 沈 葆 桢 查 照 台 防 成 议 办 理 该 项 借 款 2 其 实 早 在 同 治 十 三 年, 左 宗 棠 巳 有 过 两 笔 由 海 关 担 保 共 计 万 两 银 的 西 征 借 款, 构 成 两 江 财 政 相 当 的 压 力,3 再 以 同 样 方 式 举 借 外 债, 自 然 有 难 度 左 氏 所 谓 由 沈 葆 桢 查 照 台 防 成 议 办 理, 是 基 于 沈 氏 于 同 治 十 三 年 主 持 的 台 防 借 款 在 中 国 近 代 外 债 史 上 的 开 创 性 因 该 项 由 海 关 ( 福 建 海 关 ) 关 税 作 抵, 十 年 本 利 偿 清 的 借 款, 是 以 英 资 汇 丰 银 行 在 伦 敦 金 融 市 场 公 开 发 行 中 国 政 府 债 券 的 方 式 募 集, 乃 中 国 政 府 的 公 债 首 次 发 行 海 外 金 融 市 场 不 过, 其 特 殊 的 发 行 方 式 也 决 定 了 此 次 外 债 八 厘 起 息 的 高 借 1 光 绪 元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复 沈 幼 丹 制 军 早 在 光 绪 元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复 沈 幼 丹 制 军 2 中, 李 鸿 章 建 议 沈 葆 桢 人 觐 后 再 行 赴 任 江 督, 因 为 海 防 事 宜 及 江 左 兵 饷 大 局 有 笺 牍 所 不 能 尽 陈 者 亟 欲 觌 面 畅 谈 光 绪 元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复 刘 仲 良 中 丞 : 幼 丹 本 拟 人 觐, 闻 因 滇 事 中 变, 有 旨 催 令 赴 任, 无 从 面 商, 然 拨 款 先 解 北 洋 前 已 咨 缄, 幼 帅 谅 无 畛 域 之 见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5, 第 页 各 省 关 原 协 添 协 西 征 各 饷, 江 苏 月 协 银 八 万 两, 江 西 月 协 银 六 万 两 在 左 宗 棠 奏 出 关 需 饷 孔 亟 拟 借 洋 款 后, 总 署 检 讨 各 省 光 绪 元 年 拨 解 西 征 协 饷 情 况 苏 赣 二 省 未 在 遭 斥 之 列, 可 见 该 年 度 二 省 借 拨 情 况 良 好, 并 就 此 提 出 强 化 拨 解 西 征 协 饷 的 举 措 : 自 光 绪 二 年 起, 所 有 应 协 西 征 新 饷, 著 该 将 军 督 抚 查 照 每 年 应 协 款 目, 按 三 四 年 前 拨 解 之 数, 力 筹 措 解, 统 于 每 年 年 终 核 计 如 不 能 照 原 拨 添 拨 数 目 解 至 八 成 以 上, 即 将 该 藩 司 监 督 照 贻 误 京 饷 例, 由 该 部 指 名 严 参 该 将 军 督 抚 务 当 实 力 督 催, 严 饬 各 该 藩 司 监 督 按 月 源 源 报 解, 俾 济 要 需 见 朱 寿 朋 编 光 绪 朝 东 华 录, 中 华 书 局,1958, 第 页 3 陈 霞 飞 主 编 近 代 中 国 海 关 密 档 1, 中 华 书 局,1990, 第 资 清 末 民 初 人 黄 濬 称 : 清 末 外 债 最 勇 于 提 倡 者, 为 左 文 襄, 其 大 举 外 债 的 记 录 可 溯 源 于 同 治 六 年, 尚 有 两 借 款 一 为 百 二 十 万 两, 一 为 二 百 万 两, 皆 胡 光 墉 在 上 海 经 借, 谓 之 洋 商 借 款, 由 关 税 担 保 见 黄 濬 : 花 随 人 圣 盒 摭 忆, 上 海 书 店 出 版 社,1998, 第 页

60 4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贷 利 率 1 尽 管 台 防 借 款 令 沈 葆 桢 在 左 宗 棠 之 西 征 借 款 主 张 面 前 陷 于 被 动, 但 他 面 临 的 更 大 被 动 还 在 于 清 廷 立 意 西 征 的 决 策 光 绪 二 年 正 月 三 十 日, 沈 氏 作 为 参 与 西 征 借 款 筹 议 唯 一 的 地 方 大 员 上 筹 议 出 关 饷 需 碍 难 借 用 洋 款 折, 列 举 借 款 之 种 种 不 利 后 果 以 否 定 借 款, 但 仍 不 能 不 声 明 其 支 持 西 征 的 立 场 : 然 谓 西 征 可 停, 则 臣 等 又 断 断 以 为 不 可 阻 止 借 款 之 可 能 性 甚 微, 沈 葆 桢 筹 议 之 奏 稿 亦 只 能 以 免 自 己 陷 人 借 款 经 办 者 之 困 境 为 目 的 其 奏 稿 中 文 字 有 : 左 宗 裳 筹 借 洋 款, 本 有 成 案, 不 遽 委 员 径 向 洋 人 定 议 而 谋 之 于 臣 葆 祯 谕 旨 又 饬 臣 葆 祯 妥 速 筹 议, 奏 明 办 理, 则 万 难 尽 善 之 处 已 在 圣 明 洞 鉴 二 三 老 成 烛 照 数 计 之 中 如 臣 等 博 不 分 畛 域 之 名, 罔 顾 事 后 之 无 可 收 束, 于 心 窃 有 所 不 安 2 事 实 上 光 绪 二 年 初 的 时 局 气 氛, 不 但 令 沈 葆 桢 无 力 反 对 西 征, 即 便 是 李 鸿 章 亦 不 能 不 有 所 收 敛 3 因 为 马 嘉 理 事 件 后 由 于 中 英 交 涉 问 题 诱 发 的 清 议 乱 政 之 危 机, 空 前 放 大 了 西 征 攘 夷 御 外 之 意 义, 令 其 有 无 可 阻 挡 之 势 4 1 台 防 借 款 最 初 声 称 1000 万 两 为 额, 后 拟 借 万 两, 嗣 以 事 定, 实 借 万 两 参 见 近 代 中 国 海 关 密 档 1, 第 1 89 页 含 190 页 注 1 ; 郭 廷 以 : 近 代 中 国 史 事 日 志, 中 华 书 局,1987, 第 页 2 光 绪 二 年 正 月 三 十 日 筹 议 出 关 饷 需 碍 难 借 用 洋 款 折, 沈 文 肃 公 政 书 ' 卷 6, 第 9 页 ; 光 绪 朝 东 华 录 ', 第 19 3 页 3 光 绪 二 年 正 月 二 十 六 日 复 沈 幼 丹 制 军 称 : 左 帅 拟 借 洋 款 千 万 以 图 西 域, 可 谓 豪 举, 但 冀 利 息 稍 轻, 至 多 不 得 过 七 厘 各 省 由 额 协 项 下 分 还, 亦 未 免 吃 力, 何 可 独 诿 渚 执 事 耶? 从 中 不 难 见 李 鸿 章 在 西 征 借 款 问 题 上 对 沈 葆 桢 处 境 及 立 场 的 理 解 体 谅 应 该 说 面 对 当 时 的 政 局 状 况, 李 鸿 章 已 有 裁 撤 淮 军 的 心 理 准 备 尽 管 后 来 沈 氏 筹 议 奏 折 发 表, 李 氏 对 其 反 对 借 款 的 立 场 大 加 赞 赏 二 月 十 三 日 复 沈 幼 丹 制 军 称 : 钞 寄 奏 驳 开 关 借 洋 债 各 稿, 剀 切 详 明, 词 严 义 正, 古 大 臣 立 朝 风 采 复 见 于 今, 大 足 作 敢 言 之 气, 倾 服 莫 名 以 上 均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4 5 页 4 光 绪 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致 瀚 章 兄 : 总 署 近 日 办 事 一 味 敷 衍, 精 神 多 不 联 贯 由 于 文 相 ( 文 祥 病 中 颠 倒, 刚 腹 愎 自 是, 经 翁 ( 沈 桂 芬 ) 又 无 识 力 ; 筠 仙 郭 嵩 焘 机 变 过 短, 遇 事 动 出 意 见, 已 觉 水 火 满 堂 李 鸿 章 家 书 第 页 如 此 状 况 亦 是 李 鸿 章 失 去 对 清 廷 中 枢 影 响 力 的 体 现 光 绪 元 年 十 一 月 郭 嵩 焘 署 兵 部 左 侍 郎, 并 兼 总 署 大 臣 李 鸿 章 对 郭 氏 的 不 满 似 因 其 响 应 了 英 公 使 惩 处 滇 抚 岑 毓 英 的 要 求, 激 发 清 议 风 升 级, 致 推 进 缓 和 外 交 更 趋 艰 难

61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49 新 疆 之 不 可 弃, 魏 墨 生 ( 默 深 言 之 极 详,1 这 在 光 绪 二 年 对 沈 葆 桢 犹 如 紧 箍 咒, 不 但 制 约 了 他 在 西 征 问 题 上 的 表 态, 影 响 所 及 直 达 他 在 李 左 两 强 间 的 立 场 选 择 御 外 论 全 面 高 涨 的 政 治 气 氛, 予 沈 葆 桢 李 鸿 章 之 间 务 实 权 宜 的 结 盟 关 系 致 命 一 击, 二 氏 关 系 随 即 趋 于 疏 远 沈 葆 桢 之 子 沈 瑜 庆 之 年 谱 记 录 沈 李 此 度 结 盟 之 情 节 的 暧 昧 性, 恰 暗 示 了 其 短 暂 性 年 谱 同 治 十 三 年 目 下 有 如 下 一 番 文 字 : 中 兴 以 来, 诸 公 厌 事, 且 于 外 情 隔 膜, 恐 贻 将 来 之 悔 独 郭 侍 郎 嵩 焘 丁 巡 抚 日 昌 知 时 务, 二 公 方 以 言 事 见 排 于 清 议, 公 # 沈 瑜 庆 独 推 重 之 文 肃 公 # 沈 葆 桢 韪 其 言 2 事 实 上, 郭 嵩 焘 丁 日 昌 以 言 事 见 排 于 清 议, 是 在 马 嘉 理 事 件 后 中 英 关 系 危 机 上 升 的 光 绪 元 二 年 之 交, 而 非 同 治 十 三 年 3 尤 为 重 要 者, 此 乃 沈 葆 桢 李 鸿 章 关 系 重 趋 疏 远 的 动 因, 而 绝 非 二 氏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的 背 1 光 绪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复 李 若 农 : 新 疆 之 不 可 弃, 魏 墨 生 ( 默 深 言 之 极 详 稍 知 2 天 下 形 势 者, 决 不 袭 合 肥 与 雨 生 之 说 欧 阳 辅 之 编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宣 统 元 年 刻 本, 第 2 9 页 光 绪 六 七 年 间 刘 坤 一 与 李 鸿 章 在 对 日 关 系 问 题 上 再 起 海 一 塞 防 之 争, 刘 氏 引 魏 源 之 说 为 己 立 论 沈 敬 裕 公 年 谱, 沈 瑜 庆 : 涛 园 集, 民 国 9 年 铅 印 本, 第 171 页 光 绪 元 年 春 夏 之 交 郭 嵩 焘 赴 闽 按 察 使 任, 时 已 接 江 督 任 命 的 沈 葆 桢 尚 往 来 台 闽 之 间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郭 沈 二 氏 关 系 以 此 为 契 机 出 现 转 机 郭 氏 抵 闽 以 禀 文 致 意 沈 葆 桢, 并 约 请 五 月 中 旬 拜 会 尽 管 极 尽 客 套, 然 也 言 及 筹 议 海 防 中 李 沈 丁 郭 四 氏 的 合 作 所 谓 合 肥 相 国 言 同 志 之 难, 惟 大 人 与 丁 雨 生 中 丞 言 论 风 采 高 出 一 时, 嵩 焘 盖 尝 有 志 焉, 表 达 了 郭 对 李 沈 结 盟 后 新 的 关 系 格 局 的 认 同 其 时 李 鸿 章 曾 拜 托 沈 葆 桢 劝 慰 郭 氏 安 心 于 闽 臬 职 位 见 光 绪 元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复 沈 幼 丹 制 军 : 筠 仙 以 闽 臬 无 可 展 布, 欲 勾 留 数 月 便 即 弓 I 退, 内 意 如 何 用 法 尚 未 得 知 晤 时 必 有 以 鼓 舞 之 但 渠 与 左 公 积 憾 未 平, 似 不 肯 任 船 局, 亦 实 有 未 便 也 可 见 时 沈 葆 桢 有 意 郭 氏 接 受 船 政 大 臣 职, 但 为 郭 拒 绝 当 年 秋 郭 以 侍 郎 候 补 进 京 后, 在 士 大 夫 间 极 言 方 今 洞 悉 洋 务 者 止 三 人, 李 相 国 沈 葆 桢 丁 日 昌 也 且 郭 沈 二 氏 关 系 趋 于 亲 切 具 体 参 见 黄 濬 题 为 郭 嵩 焘 致 沈 葆 桢 书 札 中 之 史 料 笔 记 中 收 录 的 郭 氏 函 稿 四 件 以 上 资 料 依 次 见 道 咸 同 光 名 人 手 扎 第 一 集, 上 海 商 务 印 书 馆, 民 国 1 3 年, 第 页 ;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5, 第 1 9 页 ; 陈 义 杰 整 理 翁 同 龢 日 记 ( 三, 中 华 书 局,1993, 第 1184 页 ; 花 随 人 圣 盒 摭 忆, 第 页 3 光 绪 元 年 初 郭 嵩 焘 丁 日 昌 先 后 抵 京, 郭 氏 系 走 出 隐 退 状 态, 丁 氏 则 系 服 阕 郭 嵩 焘 二 月 由 沈 葆 桢 举 荐 莸 福 建 按 察 使 任 命, 丁 日 昌 则 于 五 月 奉 旨 往 天 津 帮 同 李 鸿 章 办 理 外 交, 再 于 政 任 命

62 5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景 因 为 李 鸿 章 郭 嵩 焘 在 处 理 马 嘉 理 事 件 中 取 务 实 外 交 之 主 张, 令 沈 葆 桢 产 生 如 继 续 与 其 维 持 盟 友 关 系, 将 有 损 其 作 为 林 魏 事 业 及 思 想 继 承 人 形 象 的 危 机 感 1 因 此, 光 绪 二 年 中 沈 氏 为 恢 复 自 身 之 政 治 形 象 计, 力 图 拉 大 与 李 郭 二 氏 关 系 的 距 离 如 他 处 理 两 江 治 内 两 项 重 大 涉 外 事 务 一 ~ 吴 淞 铁 路 建 平 教 案, 就 刻 意 贯 彻 攘 夷 御 外 之 立 场, 甚 至 于 无 视 清 廷 下 达 的 关 于 对 下 旗 出 都 南 下 来 沪 的 英 公 使 威 妥 玛 就 近 设 法 转 圜 之 指 令 2 沈 瑜 庆 之 年 谱 述 同 光 之 交 的 沈 李 政 治 合 作 之 背 景, 有 如 此 的 事 实 错 位, 其 用 意 恰 在 道 出 沈 葆 桢 在 此 度 合 作 中 立 场 的 保 留 及 权 宜 光 绪 二 年 中 沈 葆 桢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向 官 场 释 放 其 与 李 鸿 章 分 道 扬 镳 的 信 息, 至 六 月 上 旬 李 氏 受 命 为 全 权 大 臣 赴 烟 台 从 事 中 英 交 涉 之 际 达 到 高 潮 其 对 李 不 合 作 之 立 场, 甚 至 完 全 公 开 于 媒 体 如 此 时 申 报 所 谓 : 阅 天 津 来 信 云, 两 江 总 督 沈 制 宪 前 曾 具 奏, 英 国 所 索 问 之 事 万 万 不 能 准 行 如 彼 不 肯 降 心, 惟 有 执 鞭 弭 以 从 事 耳 3 综 上 所 述 不 难 作 出 如 下 结 论, 即 沈 葆 桢 决 策 资 助 并 购 案, 绝 非 其 与 李 鸿 章 于 同 治 十 三 年 建 立 起 的 政 治 合 作 1 光 绪 元 年 十 一 月 郭 嵩 焘 上 奏 参 岑 毓 英 不 谙 事 理 酿 成 戕 杀 英 官 重 案 折, 从 而 造 成 大 为 清 2 3 议 所 贱, 并 甚 至 于 光 绪 二 年 秋 长 沙 乡 试 士 子 群 欲 焚 其 家 另 外 复 出 后 的 郭 嵩 焘 在 洋 务 言 论 方 面 表 现 冲 动, 也 加 剧 了 其 在 官 场 的 不 利 处 境 如 光 绪 二 年 春 郭 嵩 焘 向 翁 同 龢 宣 传 其 洋 务 主 张, 翁 氏 以 丧 心 狂 走 作 感 时 李 鸿 章 作 为 清 廷 务 实 外 交 的 具 体 执 行 者, 亦 处 境 不 利 如 光 绪 二 年 山 东 学 政 黄 体 芳 主 持 各 县 科 考, 借 试 题 肆 意 攻 击 主 张 和 缓 解 决 中 英 外 交 危 机 的 李 鸿 章, 而 吹 捧 主 张 不 惜 开 战 以 应 对 的 左 宗 棠 彭 玉 麟 赣 抚 刘 秉 璋 乃 淮 系 旧 人, 烟 台 交 涉 后 亦 以 喜 闻 谈 洋 务 之 言 以 致 冒 险 负 谤 告 诫 李 鸿 章 谨 慎 行 事 该 年 申 报 一 篇 主 张 对 英 强 硬 的 言 论 稿, 署 名 哭 林 拜 左 谒 彭 客 稿, 作 者 以 此 示 其 对 林 则 徐 左 宗 棠 彭 玉 麟 的 崇 拜 可 见 在 士 论 中 沈 葆 桢 已 不 再 享 有 林 则 徐 事 业 及 思 想 遗 产 继 承 人 的 地 位 以 上 资 料 见 金 梁 近 世 人 物 志 ', 北 京 图 书 馆 出 版 社,2007, 第 126 页 ; 李 鸿 章 家 书, 第 194 页 ; 孔 祥 吉 村 田 雄 二 郎 : 罕 为 人 知 的 中 日 结 盟 及 其 他 一 晚 清 中 日 关 系 史 新 探, 巴 蜀 书 社,2004, 第 页 ; 黄 体 芳 先 生 年 谱, 黄 体 芳 集,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 2004, 第 39 0 页 ; 光 绪 二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复 刘 仲 良 中 丞,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30 页 ; 滇 客 述 马 加 利 事, 申 报,1876 年 7 月 2 9 日 近 代 中 国 史 事 日 志 ', 第 页 光 绪 二 年 闰 五 月 二 十 日 致 沈 幼 丹 制 军 : 顷 阅 沪 上 新 报, 执 事 将 赴 沪 商 论 全 仗 大 力 旋 乾 转 坤, 解 此 纷 结, 否 则 将 不 免 兴 师 动 众 矣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1 6 页 津 郡 消 息, 申 报,1876 年 8 月 1 9 日 中 英 烟 台 交 涉 的 具 体 事 项 均 需 最 终 在 两 江 辖 区 内 落 实, 这 也 是 造 成 沈 葆 桢 反 应 过 激 的 原 因 之 一 赫 德 作 为 总 署 代 表 与 沈 葆 桢 作 沟 通, 以 平 抑 其 反 对 烟 台 中 英 交 涉 的 情 绪 会 议 商 政 : ( 日 前 ) 赫 德 由 沪 往 金 陵 谒 见 沈 制 府, 闻 说 商 议 三 事 一 请 各 通 商 码 头 厘 捐 及 子 口 半 税, 一 请 准 行 火 车 铁 路, 一 请 太 古 轮 船 镇 江 停 泊 码 头, 而 制 军 皆 不 能 允 大 约 各 事 总 须 李 伯 相 威 公 使 会 商 后 再 定 也 申 报,1876 年 8 月 1 1 日

63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51 关 系 的 延 续, 该 决 策 的 动 因, 更 大 程 度 地 落 实 在 沈 葆 桢 赋 予 并 购 案 以 御 外 的 政 治 内 涵, 而 其 与 李 氏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之 愿 望 间 的 呼 应 关 系, 则 纯 属 表 面 现 象 四 沈 葆 桢 决 策 的 草 率 及 其 留 下 的 隐 患 烟 台 交 涉 事 毕, 盛 宣 怀 南 下 肩 负 两 项 彳 洋 公 干 : 其 一, 谋 求 沈 葆 桢 资 助 并 购 案 ; 其 二, 协 助 南 洋 政 府 具 体 落 实 烟 台 谈 判 达 成 的 吴 淞 铁 路 由 中 国 政 府 全 价 收 购 自 办 的 解 决 方 案 前 者 事 属 机 密, 后 者 则 有 相 当 大 的 透 明 度 因 此, 沈 葆 桢 在 吴 淞 铁 路 收 购 自 办 方 案 落 实 过 程 中 的 公 开 表 态, 适 可 成 为 探 究 其 在 决 策 资 助 轮 船 并 购 案 过 程 中 表 现 的 一 面 镜 子 尽 管 前 者 不 乏 沈 氏 响 应 李 氏 吁 请 的 表 象, 后 者 则 十 足 的 表 现 了 沈 氏 对 抗 李 氏 的 立 场 吴 淞 铁 路 案 属 两 江 辖 地 的 涉 外 事 宜, 因 沪 道 冯 悛 光 长 时 间 交 涉 无 果, 而 由 从 事 马 嘉 理 事 件 后 对 英 交 涉 的 李 鸿 章 接 李 氏 在 烟 台 与 英 方 达 成 铁 路 由 中 国 政 府 全 价 收 购 自 办 的 解 决 方 案 该 方 案 一 出, 沈 葆 桢 就 公 开 放 言 : 中 国 一 经 收 买, 即 便 毁 废, 此 言 于 一 年 后 将 付 诸 实 践, 对 于 有 过 1 光 绪 二 年 李 瀚 章 奏 结 滇 案 后 于 春 夏 之 交 回 7, 光 绪 二 年 闰 五 月 初 二 日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函 : 金 陵 尤 非 久 驻 之 所, 于 义 无 当 李 鸿 章 家 书, 第 页 可 见 李 鸿 章 其 时 已 视 南 京 为 是 非 之 地, 这 与 他 同 沈 葆 桢 关 系 破 裂 不 无 关 系 2 光 绪 二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李 鸿 章 致 冯 悛 光 函 : 此 事 本 由 南 洋 主 政, 我 是 局 外 旁 观, 因 见 两 边 骑 虎 不 下, 故 为 买 回 自 办 之 说 调 停 解 和 日 来 未 接 幼 帅 复 函, 闻 渠 意 买 回 后, 不 允 其 照 样 成 造, 则 离 题 更 远, 竟 无 结 束 之 方, 未 知 台 旌 赴 苏 禀 商, 若 何 定 见 这 是 李 鸿 章 对 其 插 手 吴 淞 铁 路 交 涉 所 作 解 释, 其 时 凡 事 涉 两 江 的 交 涉 议 题 他 均 及 时 通 报 沈 葆 桢, 并 详 加 解 释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0 页 3 光 绪 二 年 九 月 代 李 伯 相 复 冯 观 察 书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李 鸿 章 自 烟 台 返 天 津, 政 府 必 欲 毁 平 车 路 的 消 息 见 报, 并 称 此 说 相 传 已 久 面 对 沈 氏 的 过 激 反 应, 李 鸿 章 冷 静 处 置, 该 函 有 如 下 之 说 : 幼 帅 所 虑 各 层, 均 系 老 成 持 重 之 见 届 时 ( 指 英 方 运 营 一 年 后 购 回 际 ) 即 可 察 其 利 弊 之 有 无, 量 为 定 夺, 若 果 无 亏 折, 中 国 亦 何 妨 自 办 另,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李 鸿 章 致 沈 葆 桢 函 : 铁 路 如 何 归 宿, 卓 儒 冯 悛 光 杏 荪 ( 盛 宣 怀 ) 等 会 商 有 无 成 议 乞 公 与 子 键 中 丞 苏 抚 吴 元 炳 ) 俯 徇 众 论, 妥 与 转 圜 从 中 可 见 李 氏 对 沈 氏 的 容 忍, 及 委 曲 求 全 光 绪 三 年 春 夏 之 交, 沈 葆 桢 与 冯 悛 光 论 及 核 价 万 两 购 回 的 吴 淞 铁 路 拆 卸 后 的 利 用 可 能, 所 谓 移 至 武 穴 转 运 煤 斤, 或 留 置 上 海 制 造 局, 只 能 作 废 弃 理 解 以 上 资 料 见 庸 盒 文 别 集, 第 页 ; 火 车 宜 照 常 设 行, 申 报,1876 年 9 月 18 日 ;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26 页 ; 冯 悛 光 : 西 行 日 记, 清 代 日 记 汇 抄,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2, 第 322 ~ 323 页 ; 郭 嵩 焘 日 记 ( 三, 第 38 8 页

64 5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主 持 创 办 福 州 船 政 局 经 验 的 沈 葆 桢 而 言, 在 吴 淞 铁 路 问 题 上 表 现 得 如 此 冲 动 过 激, 而 又 坚 执 不 改, 实 乃 其 好 名 太 过 所 致, 其 所 作 所 为 虽 在 划 清 与 李 氏 关 系 之 界 限, 但 最 终 的 目 标 则 落 实 在 重 塑 自 我 御 外 之 形 象 沈 葆 桢 决 策 资 助 轮 船 并 购 案 的 思 路, 与 其 处 理 吴 淞 铁 路 的 思 路 同 出 一 辙, 即 他 对 并 购 案 的 理 解 完 全 落 实 在 西 方 将 全 面 退 出 中 国 航 运 业 的 御 外 的 政 治 前 景 上 其 御 外 理 念 的 根 深 蒂 固, 决 定 其 即 便 资 助 并 购 案 有 涉 他 与 李 鸿 章 之 合 作 加 强 的 表 象, 亦 不 能 影 响 其 决 策 之 选 择 而 且, 沈 葆 桢 在 并 购 案 决 策 中 的 冲 动 及 缺 乏 理 性 的 表 现, 亦 与 吴 淞 铁 路 案 同 出 辙 关 于 沈 葆 桢 在 并 购 案 决 策 中 的 冲 动, 在 并 购 案 实 施 的 当 年 五 月 间, 北 洋 的 洋 务 高 官 丁 寿 昌 与 朱 其 诏 之 如 下 一 番 对 话 可 略 见 一 斑 所 谓 : 乐 翁 ( 丁 寿 昌 谓 旗 昌 并 之 太 骤 诏 朱 其 诏 对 以 请 示 沈 帅 以 为 可 行, 故 敢 动 手 1 至 九 月 中, 沈 葆 桢 本 人 亦 毫 不 讳 言 地 坦 承 其 决 策 的 冲 动 性, 公 开 作 出 官 款 至 今 无 从 归 补, 不 能 不 悔 任 事 之 孟 浪 也 之 沈 葆 桢 好 名 太 过 的 秉 性, 以 及 长 期 养 成 的 疏 阔 不 务 实 际 的 为 政 作 风, 决 定 其 政 治 理 念 绝 对 凌 驾 于 经 济 利 益 得 失 的 决 策 思 路 沈 葆 桢 在 涉 人 并 购 案 后 的 相 关 表 态, 与 李 鸿 章 大 相 径 庭 是 必 然 的, 因 为 很 难 想 象 他 能 仔 细 地 将 非 政 治 性 的 利 益 得 失 纳 人 考 量 范 围 而 后 谨 慎 表 态, 沈 氏 的 疏 阔 和 不 务 实 际, 正 是 李 鸿 章 对 并 购 案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抱 有 某 种 期 待 的 依 据 这 也 是 并 购 案 在 步 人 实 施 阶 段 后 出 现 沈 葆 桢 与 招 商 局 方 面 在 官 方 资 助 款 定 性 问 题 上, 各 作 不 同 表 述 的 微 妙 事 态 的 原 因 1 光 绪 三 年 五 月 初 四 日 朱 其 诏 致 盛 宣 怀 密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3 ~ 4 4 页 此 时 丁 寿 昌 守 制 期 满 重 归 主 管 招 商 局 事 务 旧 位, 因 此 不 讳 言 其 对 并 购 案 的 不 以 为 然 2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江 苏 饷 源 日 竭 兼 筹 酌 剂 折, 沈 文 肃 公 政 书 ' 卷 7, 第 2 7 页 又 见 翁 同 龢 日 记,1878 年 2 月 6 日 记 : 得 勒 少 仲 方 伯 勒 方 锜, 时 江 苏 布 政 使 函, 极 言 苏 藩 库 支 绌 翁 同 龢 日 记 ', 第 1339 页 3 光 绪 元 年 十 月 初 六 日 总 理 各 国 事 务 衙 门 奕 沂 等 奏 : 买 回 自 办 之 议, 据 李 鹤 年 时 闽 浙 总 督 ) 等 函 称 : 彼 族 索 价 过 高, 且 民 间 阻 扰 在 先, 买 回 后 急 切 难 以 举 办 沈 葆 桢 亦 谓 不 在 价 值 之 多 寡, 而 在 事 后 之 不 生 枝 节 在 福 建 政 府 以 近 1 6 万 元 代 价 购 回 福 厦 及 马 尾 电 线 后, 虽 作 移 建 台 湾 之 想, 但 事 实 上 遭 废 弃 光 绪 二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李 鸿 章 致 冯 悛 光 函 : 彼 谓 收 买 后 请 仍 交 怡 和 承 办 数 年 者, 一 则 以 中 国 自 办, 委 之 素 不 熟 悉 之 洋 人, 必 致 废 坏, 如 闽 省 电 线 买 回, 竟 已 搁 置, 转 非 洋 人 劝 望 中 华 取 法 兴 利 之 本 意 洋 务 运 动 六, 第 页 ;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13 页

65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53 所 在 沈 葆 桢 应 该 是 与 李 鸿 章 同 时 于 光 绪 二 年 春 涉 入 对 并 购 案 表 态 的 与 丁 日 昌 担 当 对 李 鸿 章 之 说 客 的 使 命 一 样, 此 时 有 两 位 粵 籍 洋 务 官 员 一 一 津 海 关 道 黎 兆 棠 上 海 道 冯 悛 光, 足 可 担 当 唐 徐 二 氏 对 沈 葆 桢 的 说 客 之 使 命 黎 兆 棠 虽 系 北 洋 洋 务 要 员, 但 他 出 任 津 海 关 道 前 长 期 与 沈 葆 桢 的 僚 属 关 系 可 以 追 溯 至 同 治 元 年, 即 沈 氏 荣 登 封 疆 之 初, 黎 兆 棠 于 同 治 十 三 年 九 月 经 李 鸿 章 奏 调 出 任 炙 手 可 热 的 津 海 关 道 职, 可 视 作 在 李 沈 二 氏 结 盟 之 背 景 下, 李 鸿 章 在 直 隶 为 黎 氏 安 排 的 仕 途 发 展 之 快 速 通 光 绪 二 年 春, 黎 兆 棠 为 创 办 宏 远 公 司 活 动 于 旅 沪 粵 籍 商 人 之 中, 可 以 想 象 他 亦 以 充 沛 的 商 战 论 之 激 情 鼓 动 沈 葆 桢 支 持 并 购 案 沪 道 冯 悛 光 早 年 在 曾 国 藩 幕 从 事 军 火 洋 务, 并 因 此 受 委 主 持 江 南 制 造 局 创 设, 然 其 洋 务 能 力 及 行 事 作 风 从 不 为 李 鸿 章 看 好, 而 他 在 为 吴 淞 铁 路 案 赴 宁 时, 亦 将 担 负 说 服 沈 氏 支 持 并 购 案 的 使 命 因 为, 冯 悛 光 除 与 唐 徐 的 乡 缘 关 系 外, 还 因 长 期 在 江 南 制 造 局 沪 道 的 任 职 经 历 而 与 传 教 士 林 乐 知 有 颇 为 良 好 的 关 系 这 也 决 定 他 更 倾 向 于 对 沈 葆 桢 传 递 林 氏 所 阐 述 的 实 施 并 购 案 的 重 大 政 治 意 义, 1 黎 兆 棠 1831~ 1883, 字 召 民, 粵 顺 德 人, 师 从 广 东 著 名 学 者 陈 澧, 咸 丰 六 年 进 士 同 治 二 年 黎 氏 在 京 任 吏 部 仪 制 司 主 事, 身 为 赣 抚 的 沈 葆 桢 以 九 江 通 商 之 后 洋 务 种 种 为 难, 必 得 干 济 之 才 以 资 分 理 为 由, 奏 请 逾 格 准 将 黎 兆 棠 发 往 江 西 以 知 府 差 遣 委 用 沈 文 肃 公 政 书 卷 1, 第 5 9 页 2 同 治 四 年 沈 葆 桢 守 制, 刘 坤 一 接 任 赣 抚 任, 黎 兆 棠 不 久 也 丁 忧 归 八 年 甫 服 阕, 黎 氏 再 得 沈 葆 桢 提 携 以 江 西 即 补 道 署 福 建 台 湾 道 十 年 船 政 资 金 问 题 导 致 沈 葆 桢 与 福 建 政 府 高 层 关 系 陷 于 危 机, 黎 氏 以 江 西 候 补 官 员 任 职 福 建 遭 受 责 难, 上 谕 著 黎 兆 棠 饬 回 江 省, 毋 庸 留 闽 黎 氏 卸 署 台 湾 道 任, 取 道 上 海 赴 赣, 在 沪 上 官 场 聚 会 中, 曾 国 藩 幕 员 李 兴 锐 对 他 有 干 济 才, 志 趣 远 大, 锋 棱 太 重, 不 合 时 宜, 可 惜 可 惜 感 想 时 黎 氏 言 辞 激 烈 与 其 沮 丧 于 不 能 在 闽 谋 仕 途 发 展 有 关 后 他 以 旧 症 复 发, 呈 请 回 籍 调 理, 尽 管 赣 抚 刘 坤 一 迭 经 咨 会 粵 抚 催 令 来 江 听 候 差 遣, 然 黎 始 终 不 出 直 至 十 三 年 沈 葆 桢 综 理 台 湾 海 防 奏 调 黎 赴 台 专 司 营 务, 赞 劻 戎 机, 黎 氏 于 当 年 六 月 下 旬 自 粵 抵 台 但 其 复 出 再 遭 刘 坤 一 阻 遏, 刘 氏 奏 : 请 旨 饬 下 沈 葆 桢, 俟 军 务 完 竣, 即 给 咨 黎 兆 棠 来 江 以 资 委 用 黎 氏 再 度 面 对 赋 闲 选 择, 然 九 月 下 旬 中 日 台 事 专 约 签 约, 台 海 危 机 解 除, 十 月 李 鸿 章 奏 保 黎 兆 棠 补 津 海 关 道 且 光 绪 三 年 在 淮 系 旧 人 丁 寿 昌 激 烈 竞 争 态 势 下, 李 鸿 章 仍 选 择 黎 兆 棠 出 任 直 隶 按 察 使 以 上 资 料 依 次 见 送 黎 召 民 序, 陈 澧 : 东 塾 集 卷 3, 光 绪 十 八 年 菊 坡 精 舍 刻 本, 第 6 页 ; 请 饬 黎 兆 棠 回 江 委 任 片, 刘 忠 诚 公 遗 书 ( 奏 疏 卷 9, 第 2 4 页 ; 李 兴 锐 日 记, 中 华 书 局, 1987, 第 7 9 页 ; 甲 戌 公 牍 钞 存, 台 北 近 代 中 国 史 料 丛 刊 续 辑, 第 册, 第 112 页 ; 同 治 十 三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保 黎 兆 棠 补 津 海 关 道 折,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2 4, 第 6 页

66 5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即 西 方 势 力 最 终 将 退 出 长 江 及 沿 海 航 运 业 的 前 景! 在 黎 冯 二 氏 之 后, 就 并 购 案 对 沈 葆 桢 及 两 江 高 官 施 以 重 大 影 响 者, 则 是 盛 宣 怀 光 绪 二 年, 盛 宣 怀 有 参 加 八 月 南 京 乡 试 的 计 划, 但 五 月 下 旬 他 禀 知 李 鸿 章, 拟 即 赴 沪 筹 商 鄂 矿 续 聘 洋 矿 师 之 事 盛 氏 如 此 急 于 南 归, 是 否 另 有 并 购 案 之 隐 情 不 得 而 知 不 过, 在 他 于 闰 五 月 初 抵 沪 到 七 月 与 徐 润 等 同 赴 烟 台 之 间, 他 当 有 以 并 购 案 为 重 要 议 题 的 江 宁 之 行, 此 行 亦 获 得 良 好 结 果 因 为 非 如 此, 盛 宣 怀 不 可 能 在 烟 台 期 间 对 并 购 案 表 现 出 空 前 的 热 情, 李 鸿 章 亦 不 可 能 作 出 极 以 为 应 办, 但 以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的 表 态 盛 宣 怀 活 动 的 效 能, 当 在 鼓 动 两 江 财 政 高 官 支 持 并 购 案 光 绪 元 年 以 来, 包 括 西 征 协 饷 在 内 的 各 种 名 目 下 的 额 外 拨 解 款 项 骤 增, 以 及 中 英 交 涉 有 关 关 税 制 度 变 更 的 议 题, 令 两 江 面 临 着 厘 饷 势 必 大 绌 的 前 景, 沈 葆 桢 及 两 江 财 政 高 官 必 百 般 设 法 保 全 地 方 之 利 益 以 两 江 财 政 的 积 余 资 助 并 购 案, 正 有 合 法 地 规 避 地 方 利 益 遭 中 央 侵 蚀 之 效 因 此 在 并 购 案 问 题 上, 两 江 财 政 高 官 均 表 现 出 相 当 高 的 热 情 关 于 这 一 点, 徐 润 笔 下 有 关 盛 宣 怀 在 落 实 两 江 财 政 支 持 并 购 案 的 记 录, 提 供 了 例 证 如 所 记 述 自 己 在 沪 完 成 对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关 于 并 购 价 格 交 涉 并 交 付 并 购 定 金 后, 与 盛 宣 怀 唐 廷 枢 同 赴 南 京 见 两 江 官 员 的 情 节 : 彼 时 电 线 未 通, 乃 专 人 至 福 州 促 唐 景 翁 返 沪, 余 即 持 二 万 五 千 之 定 单 赴 武 穴 就 商 杏 翁, 并 将 此 事 如 何 匆 迫 复 述 一 通, 承 杏 翁 赞 许 大 有 识 见, 乃 同 回 南 京, 适 唐 景 翁 亦 至, 公 同 商 酌 梅 方 伯 桂 芗 亭 黄 幼 农 观 察, 均 以 为 是, 约 同 上 辕 禀 见 沈 文 肃 公 初 以 无 款 拒 之, 继 经 1 冯 悛 光, 字 竹 卓 儒, 粤 南 海 人, 咸 丰 二 年 举 人, 以 善 办 洋 务 效 力 于 湘 军, 深 得 曾 国 藩 欣 赏 在 同 治 十 三 年 出 任 江 海 关 道 前, 冯 氏 长 期 任 江 南 制 造 局 总 办, 其 时 林 乐 知 任 职 该 局 所 属 译 书 馆 和 广 方 言 馆 光 绪 二 年 前 后 万 国 公 报 对 冯 氏 所 创 办 的 求 志 书 院 及 其 考 课 活 动 表 现 了 极 高 的 报 道 热 情, 从 中 不 难 见 当 时 林 冯 二 氏 的 关 系 2 光 绪 二 年 闰 五 月, 薛 福 成 : 代 李 伯 相 复 盛 观 察 书, 庸 盒 文 别 集 ', 第 页 3 光 绪 五 年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徐 道 润 来 鄂, 面 商 旗 昌 归 并 之 举 据 称 该 道 与 唐 道 能 招 商 股 一 百 万 两, 但 须 公 中 筹 助 一 百 万 两 等 语 职 道 偕 同 赴 宁 禀 商 南 洋 大 臣 宪 台 奏 准 办 理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9 7 页

67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55 杏 翁 指 筹 各 款 约 近 百 万, 措 词 得 体, 颇 动 宪 听, 然 款 项 仍 未 足, 须 再 筹 商 次 日 杏 翁 复 同 梅 方 伯 等 禀 见, 又 指 某 处 有 二 十 万 金 可 拨, 并 经 梅 方 伯 等 赞 助, 事 得 有 成 1 上 述 情 节 发 生 在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中 上 旬 之 间 从 徐 润 的 相 关 陈 述 中, 不 但 可 见 在 并 购 案 问 题 上 盛 宣 怀 与 唐 徐 二 氏 间 的 默 契, 更 可 见 盛 唐 徐 与 两 江 财 政 诸 高 官 的 梅 启 照 桂 嵩 庆 黄 幼 农 间 的 默 契 2 关 于 沈 葆 桢 作 出 最 后 决 策 的 情 况, 则 有 梅 启 照 留 下 的 相 关 文 字 记 录 在 并 购 案 酿 成 政 治 风 波 的 光 绪 七 年 春, 出 于 帮 助 盛 宣 怀 辩 诬 的 动 机, 梅 氏 提 供 了 如 下 两 则 有 助 于 说 明 当 年 沈 葆 桢 系 自 主 作 出 最 后 决 策 的 情 节 第 一 则, 即 上 述 徐 润 关 于 十 一 月 中 上 旬 之 间 盛 唐 徐 三 氏 在 宁 活 动 期 间 的 事 情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夫 归 并 时 启 照 在 江 宁 与 闻 其 说, 沈 文 肃 面 告 云 : 我 为 此 迟 疑 三 夜 不 成 寐 缘 已 请 开 缺, 后 之 任 者 未 必 以 为 然, 不 能 竟 此 美 举, 是 以 特 商 启 照 当 答 以 两 言 而 决, 为 身 家 辞 为 国 家 办 3 此 说 的 要 点, 在 表 明 沈 葆 桢 于 最 后 决 策 时 刻 曾 有 过 踌 躇 不 安, 该 事 实 并 无 有 值 得 质 疑 处 而 沈 氏 的 踌 躇 不 安, 似 不 当 理 解 为 其 仅 出 于 顾 忌 自 己 巳 因 病 奏 请 开 缺, 不 宜 再 对 这 样 非 直 接 关 系 的 并 购 案 作 出 重 大 决 策 因 为, 梅 启 照 甚 至 将 决 策 之 选 择 提 升 到 为 身 家 辞 为 国 家 办 的 严 峻 程 度 以 如 此 情 节 为 背 景,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沈 葆 桢 接 见 盛 唐 徐 三 氏, 毅 然 就 并 购 案 作 出 告 以 中 国 利 权 所 系, 当 极 努 力 为 之 的 表 态 4 并 购 案 就 此 步 1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第 1 9 页 2 梅 启 照 , 字 筱 岩, 南 昌 人, 咸 丰 二 年 进 士, 时 江 宁 布 政 使 桂 嵩 庆, 字 芗 亭, 与 湘 系 关 系 密 切, 同 治 中 期 以 来 长 期 任 职 江 宁, 时 有 道 员 衔 光 绪 五 年 沈 葆 桢 病 故 时, 桂 氏 以 代 理 江 宁 布 政 使 的 身 份 主 持 沈 氏 后 事 黄 祖 络, 字 幼 农, 江 西 庐 陵 人, 至 迟 在 同 治 十 三 年 已 任 职 两 江, 后 于 1894 年 任 江 海 关 道 另 据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曰 盛 康 致 盛 宣 怀 函, 经 盛 康 活 动 盛 宣 怀 还 争 取 得 勒 方 锜 ( 字 少 仲, 光 绪 三 年 十 二 月 获 江 苏 布 政 使 任 杜 文 澜 字 小 舫, 管 理 两 淮 盐 务 的 协 助 该 件 系 盛 承 洪 先 生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3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梅 启 照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093 页 4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江 督 沈 葆 桢 奏 美 国 旗 昌 公 司 愿 并 归 招 商 局 折, 聂 宝 璋 主 编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3, 第 1170 页

68 5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人 实 施 阶 段 盛 唐 徐 于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回 沪, 在 盛 宣 怀 参 与 的 情 况 下, 招 商 局 与 旗 昌 公 司 完 成 最 后 阶 段 的 交 涉 事 宜, 于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先 定 草 议, 拟 定 分 期 交 付 并 购 款 的 日 程 及 方 式, 并 已 于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先 付 头 批 二 十 万 两 以 此 为 背 景, 包 括 朱 其 昂 其 诏 兄 弟 在 内 的 招 商 局 诸 同 人, 联 名 拟 定 请 求 政 府 资 助 并 购 案 的 正 式 禀 文, 并 由 盛 宣 怀 朱 其 诏 徐 润 即 日 赴 宁 晋 谒 南 洋 大 臣, 禀 商 一 切 1 梅 启 照 的 第 二 则 记 录, 即 为 盛 朱 徐 三 氏 在 宁 期 间 两 江 政 府 内 发 生 的 事 情 具 体 内 容 : 再 记 得 与 闻 归 并 时, 比 时 赵 梓 芳 兄 大 不 以 为 然, 启 照 即 云 : 必 须 候 伯 相 回 信 乃 妥 梓 芳 兄 系 至 戚, 竟 意 见 当 相 同 沈 文 肃 云 : 函 商 则 来 不 及, 意 见 未 必 相 同 2 此 说 的 要 点 在 表 明, 在 奏 请 清 廷 准 行 并 购 案 问 题 上 沈 葆 桢 与 梅 启 照 发 生 过 重 大 分 歧 沈 葆 桢 在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奏 美 国 旗 昌 公 司 愿 并 归 招 商 局 折 中, 有 北 洋 大 臣 直 隶 总 督 臣 李 鸿 章 业 经 咨 商, 尚 未 接 到 复 文, 是 以 未 经 会 衔 谨 奏 一 说, 恰 可 为 上 述 情 节 作 注 释 3 解 读 沈 梅 二 氏 之 分 歧 所 在, 关 键 在 梓 芳 兄 系 至 戚, 竟 意 见 当 相 同 一 语,4 该 语 意 指 李 鸿 章 之 妻 兄 对 并 购 案 的 异 见, 应 代 表 李 鸿 章 的 立 场, 因 此 梅 启 照 有 必 须 候 伯 相 回 信 乃 妥 之 建 议 沈 葆 桢 所 谓 意 见 未 必 相 同, 则 在 否 定 梅 启 照 的 看 法, 认 为 无 须 函 商 李 鸿 章 而 即 行 奏 准 清 廷 光 绪 七 年 梅 启 照 提 及 这 桩 旧 事, 在 该 情 节 有 助 于 说 明 当 年 沈 葆 桢 决 策 的 独 断 性, 不 存 在 王 先 谦 奏 参 所 谓 沈 葆 桢 受 盛 宣 怀 诡 词 怂 恿 的 可 能 性 而 十 一 月 下 1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禀,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料 第 一 辑, 第 页 2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梅 启 照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094 页 梅 氏 此 说 在 强 调 不 候 李 鸿 章 回 信 即 奏 请 并 购 案 乃 沈 葆 桢 的 主 张 如 此 强 调 缘 于 刘 坤 一 查 议 招 商 局 员 并 酌 定 办 法 摺 ' 有 所 谓 招 商 局 务 向 系 北 洋 主 政, 盛 宣 怀 逆 知 李 鸿 章 不 以 此 举 为 然, 故 在 南 洋 朦 准, 且 为 迫 切 之 语 以 速 其 成, 并 请 勿 候 北 洋 回 文, 李 鸿 章 迄 无 一 字 见 覆 一 说 见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奏 疏 卷 17, 第 1 9 页 3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江 督 沈 葆 桢 奏 美 国 旗 昌 公 司 愿 并 归 招 商 局 折,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页 4 赵 继 元, 字 梓 芳, 皖 太 湖 人, 同 治 二 年 进 士 赵 继 元 与 李 鸿 章 关 系, 则 在 他 是 李 鸿 章 于 同 治 元 年 迎 娶 的 继 室 赵 氏 夫 人 之 兄 同 治 初 年 赵 继 元 襄 办 淮 军 营 务, 后 以 江 苏 候 补 道 任 职 两 江 并 候 实 缺, 均 有 李 鸿 章 关 系 背 景 光 绪 二 年 正 月 二 十 六 日 李 鸿 章 致 沈 葆 桢 函 : 梓 芳 系 弟 至 戚, 学 识 颇 长, 然 不 敢 妄 为 推 毂 这 是 李 鸿 章 向 莅 任 江 督 的 沈 葆 桢 传 递 提 携 赵 继 元 的 愿 望 以 上 资 料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4 页 ; 李 鸿 章 家 书, 第 5 7 页 注 4 第 8 3 页 注 2

69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57 旬 沈 葆 桢 在 采 取 并 购 案 奏 准 行 动 上 的 急 迫 感, 却 又 为 解 读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前 其 在 就 并 购 案 作 出 最 后 决 策 时 的 踌 躇 不 安 提 供 了 线 索 沈 葆 桢 的 踌 躇 不 安, 在 于 他 与 招 商 局 方 面 在 资 助 并 购 案 官 款 定 性 问 题 上 的 分 歧 这 一 分 歧, 在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关 于 请 准 行 并 购 案 的 禀 文 以 及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获 奏 准 的 沈 葆 桢 关 于 请 准 行 并 购 案 的 奏 稿 中, 均 有 明 确 的 体 现 招 商 局 的 禀 文 关 于 资 助 并 购 案 之 官 款, 定 性 为 免 息 借 款, 所 谓 可 否 仰 求 宪 台 奏 明 各 省 筹 拨 官 本 银 一 百 万 两, 发 交 商 局, 免 其 缴 利, 分 作 十 年 拔 本 1 沈 葆 桢 之 奏 则 以 其 乞 免 息 银 一 节, 臣 以 为 难 予 准 行, 不 但 明 确 拒 绝 招 商 局 之 要 求, 还 定 性 资 助 官 款 为 政 府 注 人 招 商 局 的 资 本, 即 为 与 招 商 局 吸 纳 的 商 本 居 于 同 等 地 位 的 官 本, 所 谓 甘 苦 与 同, 官 商 一 体, 商 得 若 干 之 利, 官 亦 取 若 干 之 息 2 沈 葆 桢 对 资 助 官 款 定 性 之 主 张 于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前 是 否 明 朗, 尚 有 待 考 订, 但 招 商 局 方 面 的 主 张 于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前 巳 经 明 朗, 当 无 疑 问 当 日 沈 葆 桢 的 踌 躇 不 安 应 源 于 此, 梅 启 照 将 决 策 之 选 择 提 升 到 为 身 家 辞 为 国 家 办 如 此 严 峻 程 度 的 原 因 亦 在 此 其 时, 并 购 案 箭 巳 在 弦 有 不 得 不 发 之 势 招 商 局 不 甘 承 受 预 付 定 金 2 万 两 及 其 投 机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股 票, 因 并 购 案 告 吹 而 带 来 的 经 济 损 失 ; 沈 葆 桢 则 不 能 不 对 其 此 前 关 于 并 购 案 早 巳 经 作 出 过 中 国 利 权 所 系, 当 极 努 力 为 之 的 表 态 承 担 责 任 十 一 月 下 旬 招 商 局 之 禀 文 递 呈 后, 沈 葆 桢 之 主 张 出 台, 二 者 骤 然 形 成 对 抗 态 势 沈 葆 桢 无 意 与 李 鸿 章 函 商, 而 急 于 采 取 奏 准 行 动, 其 意 1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禀 关 于 并 购 案 对 招 商 局 经 营 前 景 影 响, 该 禀 作 利 弊 共 存 分 析 并 坦 承 招 商 局 经 营 效 益 不 佳 之 现 实, 所 谓 本 年 除 去 开 销, 尚 不 敷 一 分 官 利, 船 旧 总 未 按 成 折 去, 暗 中 不 免 亏 耗 船 旧 总 未 按 成 折 去, 指 招 商 局 第 三 届 光 绪 元 年 七 月 至 二 年 六 月 年 报 未 将 轮 船 折 旧 纳 人 经 营 成 本 核 算 其 并 购 主 张 理 直 气 壮 地 落 实 在 商 战 论 的 基 础 上, 所 谓 此 局 ( 招 商 局 ) 为 洋 务 一 大 问 题, 公 家 所 关 系 者 在 强 弱, 商 民 所 关 系 者 在 盈 亏 计 盈 亏 者 在 利, 论 强 弱 者 并 不 在 利 因 策 自 强 而 犹 分 其 利 已 失 大 体, 因 分 其 利 而 转 误 自 强 更 失 大 计 并 购 案 目 的 既 在 收 回 利 权, 政 府 理 当 承 担 实 施 该 案 所 需 成 本 资 料 见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料 第 一 辑, 第 沈 葆 桢 承 诺 的 银 100 万 两 的 官 本, 其 中 5 0 万 两 系 两 江 治 下 筹 拨, 另 5 0 万 两 是 沈 葆 桢 该 奏 请 清 廷 饬 浙 赣 鄂 三 省 政 府 筹 拨 此 外, 沈 奏 提 出 : 北 洋 大 臣 从 前 所 发 官 帑, 可 否 饬 令 并 照 官 商 一 体 之 意,8 卩 此 前 招 商 局 内 的 8 3 万 两 官 款 也 作 官 本 定 性 资 料 见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江 督 沈 葆 桢 奏 美 国 旗 昌 公 司 愿 并 归 招 商 局 折,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页

70 5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在 借 此 将 其 主 张 强 加 于 招 商 局 1 沈 葆 桢 独 自 启 动 了 并 购 案 奏 准 清 廷 的 程 序, 其 奏 于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获 清 廷 照 所 议 行 之 上 谕, 并 购 案 就 此 获 得 实 施 的 政 治 合 法 性 此 举 在 确 立 沈 氏 作 为 并 购 案 唯 一 的 决 策 者 地 位 的 同 时, 政 府 作 为 实 施 并 购 案 主 体 的 地 位 也 就 此 铸 成 2 对 于 为 政 不 务 实 际 的 沈 葆 桢 而 言, 他 自 然 无 暇 顾 及 其 如 此 作 法 的 后 果, 以 及 将 所 承 担 起 的 责 任 事 实 上, 十 一 月 中 在 招 商 局 盛 唐 徐 三 氏 持 二 万 五 千 之 定 单 抵 宁 确 认 并 购 案, 沈 葆 桢 在 迟 疑 三 夜 不 成 寐 之 后, 仍 告 以 中 国 利 权 所 系, 当 极 努 力 为 之 之 时, 就 已 经 显 现 了 他 在 应 对 困 境 时 的 颟 顸 行 事 之 作 风 3 本 文 尝 试 在 广 阔 的 时 代 环 境 以 及 相 关 的 人 事 关 系 背 景 下, 追 踪 招 商 局 1 沈 葆 桢 在 奏 准 行 动 上 回 避 与 李 鸿 章 统 一 立 场, 只 能 从 如 下 事 实 莸 得 解 释 其 一, 在 烟 台 筹 议 后 并 购 案 筹 议 就 进 入 了 以 沈 葆 桢 为 主 导 的 阶 段, 沈 氏 也 因 此 成 为 将 并 购 案 推 进 至 实 施 阶 段 的 唯 一 决 策 者 在 未 经 奏 准 的 情 况 下 并 购 案 于 十 一 月 中 步 入 实 施 进 程, 此 一 局 面 构 成 了 沈 葆 桢 的 被 动 其 二, 此 间 沈 葆 桢 与 李 鸿 章 关 系 已 趋 紧 张, 沈 氏 好 名 的 个 性 决 定 其 难 以 主 动 就 此 协 商 于 李 鸿 章 当 时 盛 宣 怀 针 对 沈 葆 桢 病 辞 江 督 任, 赏 假 两 月, 而 退 志 颇 决 情 况, 请 李 鹤 章 出 面 函 请 中 堂, 与 一 亲 笔 以 挽 留 之, 则 以 后 之 气 愈 交 融 矣 盛 宣 怀 希 望 以 李 鸿 章 的 主 动 实 现 李 沈 二 氏 关 系 的 缓 和, 然 这 实 际 上 是 完 全 不 可 能 的 光 绪 三 年 中 李 沈 二 氏 关 系 进 一 步 恶 化, 致 李 鸿 章 对 沈 氏 有 踏 张 纷 更 至 此, 任 性 偏 执 之 刚 愎 人 也 的 感 想, 并 后 悔 当 年 推 举 其 出 任 两 江 总 督 总 之, 沈 葆 桢 在 与 招 商 局 存 在 分 歧 情 况 下 匆 忙 采 取 奏 准 并 购 案 行 动, 是 其 陷 于 困 境 的 反 映 梅 启 照 所 谓 赵 梓 芳 兄 大 不 以 为 然, 可 能 即 针 对 沈 葆 桢 官 本 主 张 不 能 为 李 鸿 章 接 受 而 言 以 上 引 言 见 光 绪 三 年 正 月 盛 宣 怀 致 李 鹤 章 函,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二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1, 第 154 页 ; 光 绪 三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致 瀚 章 兄, 李 鸿 章 家 书, 第 页 2 光 绪 七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总 理 各 国 事 务 奕 沂 等 奏 : 招 商 局 由 李 鸿 章 奏 设, 局 务 应 由 李 鸿 章 主 政, 惟 归 并 旗 昌 之 时, 沈 葆 桢 以 为 机 不 可 失, 径 行 入 奏, 谅 非 该 局 员 所 能 朦 准 由 此 可 自 并 购, 成 并 购 的 策 者 是 而 的 成 事, 这 也 是 后 来 沈 氏 不 能 不 默 认 两 江 官 款 利 益 损 失, 并 以 不 能 不 悔 任 事 之 孟 浪 公 开 承 认 其 决 策 错 误 的 原 因 洋 务 运 动 六, 第 6 8 页 3 苏 抚 吴 元 炳 在 赞 赏 沈 葆 桢 严 政 角 度 上, 称 其 为 政 不 务 纤 悉 立 条 目 市 虚 名 吴 氏 此 说 道 出 沈 氏 为 政 作 风 疏 阔 不 务 实 际 的 一 面 曾 国 藩 则 有 如 下 例 说 : 沈 幼 丹 在 原 籍 办 理 船 政, 颇 恣 横, 两 司 倶 用 札 饬, 藩 署 经 承 吏 以 一 言 不 合 立 斩 之 ; 长 期 任 官 两 江 的 洪 汝 奎 则 作 如 下 感 想 : 文 肃 沈 公, 仁 人 也, 非 忍 人 也 生 前 既 蒙 嗜 杀 之 谤, 身 后 复 罹 妄 杀 之 诬 真 是 真 非, 谁 与 定 论 曾 洪 二 说 则 道 出 沈 氏 为 政 作 风 专 横 的 一 面 黄 濬 以 文 肃 治 政, 以 严 为 主 概 括, 当 源 于 上 述 当 事 人 说 以 上 资 料 见 吴 元 炳 沈 文 肃 公 政 书 序, 沈 文 肃 公 政 书 ; 赵 烈 文 : 能 静 居 日 记, 中 国 近 代 史 资 料 丛 刊 续 编 太 平 天 国 七,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2004, 第 347 页 ; 沈 敬 裕 公 年 谱, 涛 园 集 ' 第 页 ; 花 随 人 圣 盒 摭 忆, 第 4 7 页 补 篇

71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59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案 从 筹 议 到 实 施 过 程 的 史 实 从 中 不 难 得 到 结 论,5 口 同 光 之 间 兴 起 于 中 国 政 坛 及 社 会 的 商 战 论, 提 供 了 并 购 案 从 筹 议 到 实 施 必 需 的 政 治 氛 围 参 与 筹 议 的 各 色 人 物 虽 均 假 借 商 战 论 为 并 购 案 张 本, 然 而 各 方 利 益 的 立 场 却 并 不 能 在 商 战 论 旗 帜 下 有 所 统 一 唐 廷 枢 徐 润 在 商 人 的 立 场 上 敏 感 到 并 购 案 作 为 一 项 投 资, 其 中 蕴 含 有 丰 厚 的 中 长 期 利 益 回 报, 但 其 本 人 却 毫 无 为 此 有 风 险 投 资 的 意 愿 李 鸿 章 在 务 实 的 政 治 立 场 上 看 淡 并 购 案, 虽 亦 有 愿 观 其 成 的 心 思, 但 彳 洋 既 无 充 分 的 资 金 作 此 项 投 资, 且 因 对 唐 徐 缺 乏 信 任 而 不 愿 因 此 加 大 招 商 局 内 官 方 资 本 的 比 重, 因 此 尽 管 盛 宣 怀 从 中 鼓 动, 李 鸿 章 对 并 购 案 仍 缺 乏 力 求 其 成 的 热 情, 基 本 维 持 在 听 之 由 之 的 状 态 1 烟 台 筹 议 后 招 商 局 将 争 取 资 助 并 购 案 的 对 象 转 向 南 洋, 此 后 招 商 局 与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就 并 购 案 交 涉 的 协 议, 自 然 是 以 沈 葆 桢 的 态 度 为 前 提 沈 氏 超 越 功 利 的 御 外 的 政 治 激 情, 令 其 在 表 达 资 助 并 购 案 意 向 时 不 但 未 顾 及 实 施 并 购 案 的 风 险, 甚 至 亦 未 具 体 落 实 南 洋 资 助 款 的 性 质, 以 致 在 并 购 案 巳 成 骑 虎 之 势 时, 为 将 其 主 张 强 加 于 招 商 局, 唯 有 颟 顸 行 事 然 而, 此 举 却 无 意 中 导 致 并 购 案 在 中 国 方 面 性 质 的 改 变, 目 卩 并 购 案 中 招 商 局 之 企 业 行 为 性 质 的 变 异 沈 葆 桢 在 并 购 案 之 决 策 上 的 一 系 列 失 误, 决 定 此 后 数 年 间 北 洋 对 招 商 局 经 营 不 利 之 局 面 承 担 的 责 任 日 趋 加 重, 这 就 成 为 招 商 局 问 题 不 断 引 发 政 治 风 波 的 原 因 沈 葆 桢 乃 促 成 并 购 案 的 最 大 亦 是 最 关 键 的 推 手, 这 一 结 论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他 所 具 有 的 充 沛 的 御 外 热 情, 决 定 了 是 他 而 非 李 鸿 章, 在 中 国 洋 务 企 业 史 上 书 下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案 这 样 的 空 前 大 手 笔 不 过, 当 并 购 案 后 招 商 局 陷 于 岌 岌 难 支 的 境 地 之 际, 沈 氏 则 不 但 早 置 身 事 外,2 而 且 为 摆 脱 个 人 的 政 治 困 境 不 惜 以 不 能 不 悔 任 事 之 孟 浪 的 1 烟 台 筹 议 期 间, 李 鸿 章 与 招 商 局 间 是 否 就 若 实 施 并 购 案 官 方 资 助 借 款 的 条 件 问 题 进 行 过 探 讨, 可 能 性 似 乎 不 大, 因 为 招 商 局 方 面 应 该 无 意 在 事 情 尚 无 定 论 的 情 况 下 主 动 声 明 其 苛 刻 的 无 息 借 款 要 求, 以 致 筹 议 无 从 继 续 烟 台 筹 议 后 北 洋 对 招 商 局 的 5 0 万 两 银 的 拨 款 以 计 息 借 款 定 性, 可 支 持 上 述 判 断 2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初 六 日, 李 鸿 章 致 丁 日 昌 函,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7, 第 24

72 6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轻 率 表 态 否 定 并 购 案, 由 此 加 剧 事 态 的 恶 化 1 若 非 李 鸿 章 为 维 持 招 商 局 而 竭 尽 全 力 地 周 旋 于 包 括 盛 宣 怀 唐 廷 枢 徐 润 诸 人 在 内 的 各 方 利 益 之 间, 在 光 绪 三 年 后 的 数 年 间, 招 商 局 因 并 购 案 造 成 的 经 营 的 政 治 的 危 机 而 解 体, 并 非 完 全 不 可 能 的 结 局 因 此,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案 作 为 一 项 史 学 研 究 课 题 的 目 标, 似 不 应 仅 设 定 在 对 其 作 出 成 功 与 否 的 评 价, 事 实 上 这 也 是 一 个 无 法 作 出 切 实 评 估 的 难 题 因 为, 即 使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的 不 动 产 的 增 值 最 终 实 现 了 并 购 案 的 经 济 效 益, 但 其 是 否 能 够 补 偿 在 此 效 益 得 以 实 现 的 漫 长 过 程 中 政 府 方 面 付 出 的 经 济 的 政 治 的 代 价, 也 是 一 个 难 以 遽 下 定 论 的 这 一 研 究 课 题 所 具 有 的 意 义, 在 并 购 案 发 生 的 过 程 足 以 呈 现 那 一 历 史 阶 段 的 时 代 氛 围, 以 及 活 跃 于 其 中 的 杰 出 人 物 风 貌 的 丰 富 性 和 多 样 性 这 也 就 是 本 文 研 究 着 力 的 方 向 修 订! 原 文 发 表 于 上 海 史 林 年 第 4 期, 此 次 收 入 本 论 文 集 略 有 1 因 湖 广 总 督 李 瀚 章 关 系, 光 绪 三 年 中 李 鸿 章 与 沈 葆 桢 在 两 淮 盐 务 问 题 上 亦 发 生 冲 突, 在 此 背 景 下 李 鸿 章 后 悔 当 年 推 举 沈 氏 出 任 江 督 之 举 光 绪 三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函 : 子 和 李 鹤 年, 同 治 十 三 年 在 闽 浙 总 督 任 谓 幼 翁 不 近 人 情 之 奸 慝, 向 方 疑 其 过 当, 今 乃 确 知 其 为 任 性 偏 执 之 刚 愎 人 也 若 令 小 宋 何 璟, 同 治 十 一 年 署 江 督 为 江 督, 尚 不 致 鸦 张 纷 更 至 此, 弟 于 此 诚 不 能 不 无 悔 焉 李 鸿 章 家 书, 第 页

73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 以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为 个 案 考 察 轮 船 招 商 局 在 其 实 施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的 早 期 历 史 中 1873 ~ 年 属 商 办 性 质 相 对 突 出 的 特 殊 时 期 此 期, 李 鸿 章 始 终 未 对 该 局 的 官 督 性 质 予 以 职 位 上 的 落 实, 作 为 北 洋 官 方 委 派 的 盛 宣 怀, 在 局 内 也 从 无 凌 驾 其 他 管 事 诸 人 的 地 位 这 为 以 拥 有 商 本 股 权 为 背 景 执 掌 该 局 经 营 大 权 的 唐 廷 枢 徐 润, 留 下 了 相 当 大 的 施 展 才 能 和 实 现 理 想 的 空 间 因 此, 此 期 招 商 局 的 发 展 演 变 不 乏 两 个 相 辅 相 成 的 趋 向 : 其 一, 招 商 局 完 全 在 商 人 主 导 下 向 近 代 企 业 演 变 的 趋 向 ; 其 二, 执 掌 招 商 局 经 营 大 权 的 商 人 自 身 向 近 代 企 业 家 演 变 的 趋 向 对 前 者 的 关 注 点, 应 主 要 落 实 在 制 度 建 设 方 面, 目 口 对 招 商 局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健 全 和 完 善 的 问 题 上 ; 对 后 者 的 关 注 点, 则 主 要 落 实 在 人 的 方 面, 即 企 业 经 管 者 由 传 统 商 人 向 近 代 企 业 家 转 型 的 问 题 上 可 以 说, 这 也 是 对 中 国 近 代 企 业 精 神 形 成 问 题 的 两 个 相 辅 相 成 的 考 察 视 角 在 中 国 近 代 企 业 精 神 形 成 的 话 题 中, 官 商 关 系 无 疑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方 面 在 传 统 社 会, 在 被 纳 人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下 运 营 的 政 治 经 济 活 动 中, 商 人 以 获 得 官 方 的 政 策 和 资 金 扶 持 为 追 求, 官 方 则 在 达 成 社 会 政 治 经 济 效 益 的 同 时, 亦 以 获 取 商 人 的 报 效 为 目 的 但 是, 这 一 关 系 是 在 缺 乏 一 定 制 度 制 约 之 状 态 下 维 持 着 的 当 近 代 大 型 的 企 业 活 动 尚 不 能 脱 离 官 督 商 办 的 体 制 制 约, 要 造 就 企 业 精 神, 自 然 就 主 要 地 落 实 在 对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下 旧 有 官 商 关 系 的 改 造 上 因 此, 在 唐 廷 枢 徐 润 主 持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企 业 活 动 实 践 中, 有 关 完 善 制 度, 目 卩 完 善 制 约 政 府 与 企 业 关 系 的 制 度 和 完 善 企 业 自 身 管 理 制 度 两 方 面 的 情 况, 应 该 成 为 考 量 唐 徐 二 氏 是 否 具 有 企 业 家 精

74 6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神 的 重 要 指 标 1 另 外, 企 业 家 精 神 也 为 考 察 唐 廷 枢 徐 润 主 持 招 商 局 时 期 的 官 商 关 系 提 供 了 全 新 的 视 角 本 文 利 用 各 种 文 献 档 案 资 料, 拟 以 两 年 为 时 限, 追 踪 招 商 局 此 期 的 经 营 和 发 展, 予 招 商 局 的 商 办 形 态 及 其 形 成 的 原 因 背 景, 以 尽 可 能 具 体 细 致 且 准 确 地 述 析 年 期 间, 招 商 局 的 商 办 形 态 经 受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重 大 事 件 的 考 验, 这 是 将 此 期 作 为 探 寻 唐 徐 二 氏 在 推 进 招 商 局 企 业 制 度 建 设 中 之 角 色 地 位 的 重 要 原 因 另 外, 基 于 招 商 局 此 期 的 商 办 形 态 的 存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李 鸿 章 个 人 因 素 造 成 之 结 果, 招 商 局 的 商 办 形 态 以 及 官 商 关 系 之 具 体 状 况, 就 并 非 如 其 章 程 所 简 单 反 映 本 文 既 立 足 于 通 过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案 之 重 大 事 件, 讨 论 招 商 局 及 其 主 持 人 此 期 的 企 业 家 精 神 之 问 题,2 唐 徐 二 氏 与 李 鸿 章 的 关 系 与 盛 宣 怀 的 关 系, 自 然 在 主 要 的 关 注 范 围 内, 其 中 也 包 括 李 与 盛 之 间 的 关 系 原 因 不 但 在 于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盛 宣 怀 的 竞 争, 贯 穿 于 唐 徐 主 持 的 招 商 局 商 办 时 期, 亦 在 于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下 招 商 局 内 唐 廷 枢 徐 润 之 地 的 办 态, 在 程 度 上 是 于 在 在 盛 宣 怀 之 间 的 取 舍, 后 来 招 商 局 的 历 史 亦 说 明 了 这 一 点 正 是 年 李 鸿 章 对 唐 廷 枢 徐 润 信 任 的 丧 失, 造 成 了 唐 徐 商 办 招 商 局 时 期 与 盛 宣 怀 督 办 招 商 局 时 期 的 更 替 招 商 局 商 办 时 期 的 官 商 关 系, 相 当 大 程 度 上 可 以 由 唐 徐 一 李 鸿 章 一 盛 宣 怀 一 三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具 体 呈 现 出 来 1 美 陈 锦 江 在 中 国 的 企 业 精 神 与 西 方 的 影 响 一 文 中 认 为 : 在 具 有 不 同 文 化 背 景 的 社 会 中, 已 有 着 不 同 的 含 意 其 中 有 以 做 别 人 没 有 做 过 的 事 情, 用 新 的 方 法 做 别 人 正 做 的 事 情 为 表 征 的 冒 险 性 开 创 性 作 为 要 素 的 评 价 模 式 ; 另 有 以 需 要 的 组 合 一 - 一 包 括 企 业 内 部 的 合 作, 以 及 与 行 政 官 员 其 它 的 同 事 和 消 费 者 的 合 作 为 表 征 的 团 体 合 作 性 作 为 要 素 的 评 价 模 式 就 中 国 当 时 的 现 实 条 件 而 言, 取 上 述 任 一 模 式 进 行 分 析, 近 代 性 制 度 化 的 官 商 关 系 的 建 立, 均 将 成 为 考 虑 企 业 精 神 的 重 要 方 面 陈 锦 江 文 见 章 开 沅 朱 英 主 编 对 外 经 济 关 系 与 中 国 近 代 化,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1990, 第 在 晚 清, 治 法 治 人 何 者 为 先 成 为 舆 论 热 点 话 题 的 情 况 下, 李 鸿 章 在 极 端 务 实 的 立 场 上 认 为 : 中 国 社 会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在 有 贝 之 财 ( 资 金 与 无 贝 之 才 人 才 的 极 端 稀 缺 李 鸿 章 该 观 点 是 在 中 西 方 文 明 对 比 下 产 生 的, 其 人 才 观 中 虽 包 含 道 德 的 成 分, 但 限 于 近 代 性 质 的 职 业 道 德, 而 非 传 统 的 泛 道 德 观 因 为 李 鸿 章 作 为 务 实 且 强 势 的 政 治 家, 他 的 行 政 作 风 是 倾 向 于 人 治, 而 对 于 法 治 则 有 所 轻 慢

75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63 商 战 论 与 宏 远 公 司 招 商 局 初 创 至 改 组 期 间, 中 国 轮 航 业 巳 经 呈 现 竞 争 加 剧 的 迹 象, 除 英 资 太 古 轮 船 公 司 与 招 商 局 在 同 一 年 成 立 外, 据 英 国 驻 上 海 领 事 麦 华 陀 评 论 说 : 这 还 是 一 个 当 苏 伊 士 运 河 的 开 放 和 电 报 线 路 的 建 成 为 东 方 的 贸 易 开 辟 了 新 的 时 代 交 通 及 通 讯 条 件 的 改 善, 缩 小 了 贸 易 商 品 产 地 与 消 费 地 的 距 离, 因 此 而 来 的 风 险 性 下 降, 正 在 将 中 西 方 贸 易 由 高 风 险 高 利 润 向 一 种 只 有 最 低 利 润 的 稳 健 商 业 演 变, 贸 易 商 试 图 通 过 扩 大 其 营 业 数 量 以 补 偿 其 利 润 水 不 的 降 低, 从 而 造 成 整 个 贸 易 膨 胀 起 来 了, 而 谨 慎 经 营 的 尺 度 也 被 超 越 的 局 面 1 寓 沪 香 山 买 办 作 为 中 国 对 外 丝 茶 贸 易 领 域 的 主 要 从 业 者, 自 然 在 最 能 感 悟 并 受 此 变 革 影 响 的 中 国 人 之 列 唐 廷 枢 徐 润 主 持 招 商 局 后, 以 扩 张 经 营 规 模 作 为 应 对 轮 航 业 竞 争 日 趋 严 峻 局 面 的 举 措, 其 中 自 当 不 乏 上 述 国 际 性 背 景 的 因 素 不 过 更 重 要 的 因 素, 还 在 唐 徐 的 举 措 获 得 了 国 内 政 治 上 的 支 持 如 光 绪 元 年, 清 政 府 为 招 商 局 订 购 将 投 人 长 江 航 线 的 江 永 江 宽 二 轮 提 供 了 2 0 万 两 贷 款,2 而 包 括 招 商 局 创 设 改 组 在 内 等 一 系 列 重 大 事 务, 所 获 得 的 政 治 支 持 是 有 一 定 思 想 意 识 基 础 的 在 太 不 军 战 乱 不 定 后 的 同 治 中 后 期, 正 是 社 会 重 新 理 解 中 国 在 西 力 东 渐 的 现 实 下 之 境 遇 对 策 及 前 景 问 题 的 时 期, 诞 生 于 第 一 次 鸦 片 战 后 以 制 夷 御 外 为 宗 旨 的 师 夷 长 技 之 洋 务 思 想, 受 到 来 自 社 会 及 政 坛 的 质 疑, 而 一 种 将 师 夷 长 技 以 制 夷 的 目 标, 扩 展 为 包 括 经 济 功 利 性 的 与 西 方 争 雄 竞 胜, 絜 长 较 短 的 洋 务 思 想 悄 然 而 兴 务 实 精 神 及 功 利 主 义 在 洋 务 思 想 领 域 的 滋 生 发 展, 终 于 形 成 以 与 西 人 争 利 为 号 召 的 商 战 论 商 战 论 的 诞 生, 适 应 了 洋 务 运 动 由 军 工 领 域 向 广 泛 民 用 领 域 扩 展 的 时 代 需 求, 该 论 落 实 于 经 济 1 领 事 麦 华 陀 1872 年 度 贸 易 报 告 ', 李 必 樟 编 译 上 海 近 代 贸 易 经 济 发 展 概 况 一 一 1854 ~ 1898 年 英 国 驻 上 海 领 事 贸 易 报 告 汇 编,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1993, 第 页 2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轮 船 招 商 局 公 议 节 略 称 : 两 江 由 江 宁 木 厘 浙 江 由 塘 工 项 下 各 拨 银 十 万 两, 以 造 江 宽 江 永 两 船 吴 汝 纶 编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译 署 函 稿 卷 7, 光 绪 三 十 一 一 三 十 四 年 金 陵 刻 本, 第 2 6 页

76 6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功 利 性 的 目 标, 为 此 一 发 展 提 供 了 师 夷 长 技 以 制 夷 之 旧 说 难 以 达 到 的 合 法 性 依 据 香 山 买 办 人 主 招 商 局, 显 然 得 益 于 商 战 论 兴 起 的 时 代 氛 围, 而 唐 廷 枢 徐 润 由 依 附 于 洋 行 的 买 办, 转 身 成 为 外 商 在 华 经 营 轮 航 业 的 最 大 挑 战 者, 也 因 此 一 举 成 为 商 战 论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实 践 者 唐 廷 枢 徐 润 借 助 招 商 局 的 不 台, 拓 展 其 向 外 商 在 华 利 益 提 出 挑 战 的 领 域, 最 先 得 以 实 现 的 是 与 轮 航 业 相 关 的 保 险 业 同 治 十 三 年 , 招 商 局 即 行 初 步 自 办 保 险, 每 艘 局 轮 除 向 洋 商 保 险 公 司 依 照 限 额 只 保 六 成 外, 超 过 之 额, 由 局 中 自 行 承 保 1 如 果 说 唐 徐 最 初 涉 足 自 办 局 船 保 险 有 某 种 被 动 性, 那 么 光 绪 元 年 十 月 由 二 氏 牵 头 另 行 募 集 股 本 创 设 独 立 效 益 核 算 的 保 险 招 商 局, 承 办 招 商 局 局 船 之 保 险 业 务, 就 巳 经 具 有 完 全 的 积 极 主 动 性 了 2 唐 徐 创 设 保 险 招 商 局, 与 其 为 招 商 局 开 拓 新 航 线 有 完 全 不 同 的 意 义, 保 险 招 商 局 乃 属 于 二 氏 凭 借 主 持 轮 船 招 商 局 之 有 利 地 位, 而 获 得 的 一 项 收 益 可 观 且 稳 定 的 投 资 项 目 3 光 绪 初 年, 以 政 府 之 洋 务 企 业 活 动 向 民 用 领 域 扩 张 力 度 加 大 为 背 景, 有 盛 宣 怀 魏 纶 先 这 样 的 湘 淮 系 出 身 的 官 宦 子 弟, 先 后 贸 然 投 人 于 其 完 全 陌 生 的 煤 矿 领 域 创 业 香 山 买 办 在 其 经 营 的 传 统 主 业 一 丝 茶 出 口 贸 易 领 域 内, 为 应 对 东 西 方 贸 易 方 式 变 革 的 挑 战, 萌 生 新 的 创 业 梦 想 更 是 情 理 之 中 事 这 就 是 经 营 丝 茶 出 口 贸 易 的 宏 远 公 司 的 创 设 活 动 与 保 险 招 商 局 系 香 山 买 办 完 全 独 立 创 设 不 同, 宏 远 公 司 的 筹 办 是 由 时 任 津 海 关 1 本 局 编 年 纪 事, 国 营 招 商 局 七 十 五 周 年 纪 念 刊 ', 第 4 4 页 2 如 盛 宣 怀 光 绪 元 年 十 月 湖 北 煤 厂 应 归 湖 北 筹 办 并 拟 改 归 官 办 议 称 : 近 唐 丞 复 设 一 保 险 局, 另 招 资 本, 数 日 而 集 股 份 十 五 万, 其 故 无 他, 信 从 耳 倘 强 令 保 险 十 五 万 归 并 轮 船 总 帐, 犹 之 强 令 煤 股 十 万 归 并 轮 船 总 帐, 同 一 难 也 势 有 不 能, 其 故 无 他, 无 所 信 从 耳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盛 宣 怀 档 案 选 辑 之 二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1, 第 3 3 页 当 时 李 鸿 章 有 意 鄂 矿 商 办, 并 统 归 于 轮 船 招 商 局 之 旗 下 盛 宣 怀 强 烈 反 对 此 议, 并 以 保 险 招 商 局 为 例 争 取 鄂 矿 的 独 立 地 位 3 招 商 局 第 一 届 帐 略 称 : 所 有 自 行 保 险 费 一 项, 现 入 当 年 总 帐 余 利, 或 者 提 出 存 公, 数 年 累 积, 亦 可 成 为 巨 款, 伏 候 公 议 申 报,1874 年 9 月 1 7 日, 聂 宝 璋 编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3, 第 1004 页 可 见 唐 廷 枢 徐 润 坦 承 局 船 自 保 收 益 丰 厚, 且 稳 妥 不 过, 创 设 保 险 招 商 局 亦 说 明 二 氏 正 视 承 办 局 船 保 险 业 务 需 有 相 应 的 资 本 准 备 问 题

77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65 道 的 黎 兆 棠 于 光 绪 二 年 1875 春 自 津 来 沪 推 动 的 1 时 任 英 商 太 古 轮 船 公 司 总 买 办 的 郑 观 应 言 宏 远 公 司 之 缘 起, 道 明 此 举 首 倡 于 唐 廷 枢 的 事 实 所 谓 : 去 春 拟 在 外 洋 创 设 宏 远 公 司 事, 发 起 于 唐 景 星, 得 执 事 ( 黎 兆 棠 ) 韪 而 行 之 2 从 中 可 见 香 山 买 办 心 存 此 念 由 来 已 久 申 报 以 下 关 于 宏 远 公 司 筹 议 的 报 道 信 息, 系 代 表 唐 廷 枢 等 买 办 的 愿 望 及 设 想 所 谓 : 华 商 今 议 开 设 一 生 意 公 司, 以 图 与 英 国 通 商 也 公 司 章 程 报 章 经 已 刊 行, 取 名 宏 远, 计 资 本 三 十 万 两, 分 三 百 股 份, 每 股 一 千 两, 于 二 月 底 为 定, 按 股 先 将 五 百 两 交 付, 至 三 月 则 开 办 生 意 焉, 其 设 行 在 伦 敦 香 港 福 州 上 海 四 蜂, 而 以 上 海 为 总 行 也 又 议 日 后 在 美 国 之 纽 约 亦 设 分 行, 其 凑 集 本 银 一 半 留 于 中 国, 以 便 借 银 与 众 赐 顾 托 以 生 意 者, 其 余 一 半 则 存 储 在 伦 敦 以 壮 声 名 ^ 申 报 所 未 涉 及 的 宏 远 公 司 的 具 体 业 务 内 容 及 性 质 等 信 息, 北 华 捷 1 黎 兆 棠 1831~ 1883, 字 召 民, 粵 顺 德 人, 师 从 广 东 著 名 学 者 陈 澧, 咸 丰 六 年 进 士 同 治 初 年 以 来, 黎 氏 之 仕 途 发 展 长 期 得 助 于 沈 葆 桢 如 同 治 十 三 年 十 月 李 鸿 章 奏 请 黎 氏 出 任 津 海 关 道 之 举, 亦 从 属 于 此 间 李 沈 的 政 治 结 盟 同 治 十 三 年 冬 丁 寿 昌 守 制, 光 绪 元 年 夏 黎 兆 棠 赴 津 海 关 道 任 后 则 成 为 唐 徐 联 系 北 洋 的 管 道 如 光 绪 元 年 十 一 月 初 五 曰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 顷 据 召 民 为 商 局 请 借 练 钱 廿 万, 添 购 江 船 ( 江 宽 江 永 二 轮 预 漕 之 本, 令 其 分 年 筹 缴, 便 可 允 行 又, 光 绪 二 年 正 月 十 五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言 : 厚 生 轮 失 事 爵 相 前 已 函 恳 黎 召 民 观 察 先 行 转 禀 因 黎 兆 棠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上 为 推 进 商 战 论 所 作 贡 献, 郑 观 应 将 商 战 论 首 倡 之 功 归 于 黎 氏 如 光 绪 二 年 郑 氏 称 黎 氏 创 论 以 商 夺 洋 人 之 利 权 ; 后 盛 世 危 言 之 纺 织 篇 称 : 黎 召 民 方 伯 曰 : 富 强 之 道, 不 外 二 端 : 彼 需 于 我 者 自 行 贩 运, 我 需 于 彼 者 自 行 制 造 诚 哉 是 言 也 引 文 依 次 见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轮 船 招 商 局,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2002, 第 页 ; 夏 东 元 编 郑 观 应 集 上 册,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2, 第 71 5 页 ; 郑 观 应 集 ( 下 册,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8, 第 570 页 2 郑 观 应 : 致 黎 召 民 方 伯 论 创 办 伦 敦 宏 远 公 司 又, 光 绪 二 年 春 筹 议 宏 远 公 司, 时 任 太 古 轮 船 公 司 总 买 办 的 郑 观 应 被 列 为 该 公 司 驻 伦 敦 负 责 人 选, 因 此 得 黎 兆 棠 车 骑 枉 临, 不 耻 下 问 之 殊 荣 收 入 盛 世 危 言 后 编 的 两 件 郑 观 应 致 黎 兆 棠 函 稿 均 出 自 该 背 景 至 于 该 函 被 定 在 光 绪 庚 辰 年 光 绪 六 年, 乃 郑 氏 有 意 将 其 置 于 黎 氏 出 任 船 政 大 臣 后 再 倡 宏 远 公 司 ( 后 以 肇 兴 公 司 命 名, 然 仍 未 果 ) 之 背 景 下 据 郑 观 应 关 于 宏 远 公 司 缘 起 之 说, 可 知 该 事 起 议 于 光 绪 元 年 春, 光 绪 二 年 春 则 进 入 正 式 筹 议 阶 段 另, 光 绪 元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李 鸿 章 致 冯 悛 光 函 : 召 民 若 赴 金 陵 月 底 能 履 任 否? 冯 悛 光 ( 字 卓 儒 时 任 江 海 关 道 由 此 可 见, 光 绪 元 年 春 黎 兆 棠 已 经 活 动 于 沪 宁 之 间 引 文 依 次 见 郑 观 应 集 ( 下, 第 页 ;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5, 第 14 页 3 申 报,1876 年 3 月 6 日

78 6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报 的 相 关 报 道 则 交 代 得 相 对 清 楚 所 谓 : 资 本 一 半 汇 至 伦 敦, 剩 下 一 半 留 在 中 国 以 采 购 往 英 国 贩 卖 的 丝 茶 营 业 中 心 在 伦 敦, 总 号 则 设 在 上 海 在 香 港 和 福 州 设 分 号 除 去 经 营 一 般 商 业 及 代 理 生 意 以 外, 这 家 公 司 还 充 当 中 国 政 府 在 海 外 的 代 理 人, 因 而 政 府 需 要 的 武 器 舰 只 和 机 器, 都 可 由 他 们 代 买 1 而 参 与 其 事 之 郑 观 应 的 相 关 陈 述, 表 明 北 华 捷 报 报 道 的 准 确 性 郑 观 应 称 : 此 事 初 议 以 十 余 万 金 酌 运 华 货 至 外 洋 销 售 ; 继 议 则 欲 集 本 百 万, 广 揽 各 项, 而 以 承 办 军 火 为 大 宗 ; 有 谓 以 三 十 万 酌 中 之 数 随 时 操 纵, 规 取 远 猷 说 分 三 等 从 中 可 见 香 山 买 办 在 创 办 宏 远 公 司 问 题 上 的 真 实 意 图 及 立 场 郑 观 应 还 称 宏 远 公 司 最 初 之 设 想 为 : 集 资 十 万, 副 充 五 万, 共 一 十 五 万, 在 伦 敦 开 一 中 华 土 产 外 洋 合 销 之 货 庄, 门 面 零 售 # 每 年 约 十 五 万 生 意, 三 分 利 可 得 四 万 五 千, 而 内 柜 交 接 泵 贩 # 每 年 约 售 二 十 万 生 意, 一 分 钱 利 可 得 二 万 2 其 中 有 关 营 业 额 及 毛 利 的 估 算, 应 纯 属 一 厢 情 愿 的 纸 上 谈 兵 在 东 西 方 贸 易 竞 争 日 趋 加 剧 的 背 景 下, 尝 试 自 办 丝 茶 外 销 新 的 经 营 模 式, 对 于 投 资 者 而 言 风 险 大 于 利 益 因 此 还 在 筹 议 之 中, 公 司 的 谋 利 方 向 十 分 自 然 地 由 自 办 丝 茶 外 销, 转 为 以 承 办 军 火 为 大 宗 3 如 同 轮 船 招 商 局 创 立 1 北 华 捷 报,1876 年 5 月 9 日, 转 弓 自 汪 敬 虞 唐 廷 枢 研 究,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1983, 第 189 页 2 再 致 黎 召 民 方 伯 论 伦 敦 宏 远 公 司 泵 贩 当 指 批 发 业 务 见 郑 观 应 集 ( 下 册, 筹 建 宏 远 公 司 的 当 年, 即 有 香 山 买 办 从 事 军 火 交 易 之 案 例 如 光 绪 三 年 正 月 二 十 二 日 李 鸿 章 致 区 海 峰 容 纯 甫 函 : 纯 甫 所 荐 黎 约 翰 水 雷, 去 冬 经 唐 景 星 与 之 议 定 大 略, 本 年 谅 必 送 来 试 验 惟 各 国 洋 人 颇 多 訾 议, 或 谓 价 值 太 昂, 或 谓 并 非 新 式 利 器, 应 俟 演 放 后, 察 夺 办 理 又,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谓 : 月 初 有 以 黎 氏 水 雷 来 售 者, 每 只 万 金 须 五 十 只 起 票 旁 人 力 阻, 旋 经 试 放, 所 见 不 如 所 言, 故 即 罢 论 闻 客 容 与 唐 合 办 之 事, 或 谓 探 其 实 价 每 只 仅 四 百 元, 何 其 很 狠 耶 沈 能 虎 当 时 在 李 鸿 章 幕 另 外, 北 洋 淮 系 旧 属 亦 早 有 染 指 军 火 采 购 之 动 机 如 光 绪 元 年 三 月 初 四 曰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谓 : 霖 翁 由 省 指 保 定 随 节 赴 津, 闻 倡 议 于 沪 开 设 制 办 军 火 行, 相 ( 李 鸿 章 ) 意 难 得 妥 人, 亦 无 巨 款, 恐 成 虚 愿, 尚 不 知 果 即 南 旋 否 霖 翁 乃 杨 宗 濂 之 五 弟 杨 宗 瀛 ( 字 凌 洲 霖 州, 光 绪 五 年 举 人 引 文 依 次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7, 第 2 页 ; 王 尔 敏 吴 伦 霓 霞 合 编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7, 第 页

79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67 以 获 得 漕 运 的 承 办 权 为 前 提, 宏 远 公 司 的 创 办 亦 必 须 以 获 各 省 采 办 军 装 机 器 的 承 办 权 为 前 提 在 前 提 条 件 尚 不 能 提 上 政 府 的 议 事 日 程 的 情 况 下, 筹 议 达 成 的 计 资 本 三 十 万 两 的 招 股 方 案 也 只 能 归 于 一 纸 空 文 而 后, 尽 管 黎 兆 棠 争 取 得 合 肥 请 于 各 关 各 凑 银 十 万 两 的 筹 资 方 案, 然 他 对 地 方 政 府 的 敷 衍 却 束 手 无 策, 无 奈 只 好 搁 置 其 梦 想 1 尽 管 宏 远 公 司 终 未 成 现 实, 然 其 筹 办 过 程 则 记 录 下 洋 务 官 员 在 政 治 为 先 的 商 战 论 立 场 下, 对 于 经 济 事 务 的 参 与 热 情 及 冲 动 自 然, 洋 务 官 员 的 政 治 为 先 的 考 虑 中 包 含 有 其 仕 途 前 程 的 利 害 关 系 ; 而 买 办 商 人 方 面, 则 记 录 了 其 投 资 原 则 首 在 利 害 关 系 因 为 相 对 于 宏 远 公 司 之 招 股, 光 绪 元 年 保 险 招 商 局 之 招 股 一 原 议 集 资 十 五 万 两, 嗣 以 人 股 者 多 复 增 五 万 两, 共 成 二 十 万 两, 因 保 险 招 商 局 招 股 的 顺 利, 光 绪 二 年 夏 唐 廷 枢 徐 润 复 又 牵 头 招 股 2 0 万 两, 另 创 立 承 办 轮 船 招 商 局 载 客 载 货 保 险 业 务 的 仁 和 保 险 公 司 2 香 山 买 办 对 保 险 投 资 的 热 情, 源 于 他 们 对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掌 控, 令 其 对 保 险 的 投 资 有 确 定 的 收 益 保 障, 而 对 宏 远 公 司 则 远 未 有 如 此 的 保 障 性 二 旗 昌 轮 船 并 购 案 ^ 徐 润 的 见 解 及 北 洋 方 面 的 反 应 商 战 论 的 存 在, 前 所 未 有 地 扩 大 了 商 人 在 经 济 事 务 中, 争 取 官 方 支 持 及 合 作 的 机 会 和 可 能 性 凭 借 成 功 主 持 招 商 局 的 背 景, 唐 廷 枢 徐 润 充 分 地 发 挥 自 身 潜 在 的 影 响 力 光 绪 二 年 春, 黎 兆 棠 自 津 来 沪 推 动 宏 远 公 司 之 筹 议, 唐 廷 枢 则 在 福 州 与 丁 雨 生 ( 丁 日 昌 ) 中 丞 商 酌, 拟 由 中 国 纠 集 股 份, 设 一 大 银 行, 并 在 东 洋 各 埠 及 英 京 伦 敦 亦 设 分 行 3 从 拟 在 外 洋 创 设 宏 远 公 司, 到 拟 由 中 国 纠 集 股 份, 设 一 大 银 行, 唐 廷 枢 等 围 绕 商 战 论 的 创 业 蓝 图 在 不 断 拓 展 这 些 项 目 中, 唐 廷 枢 等 寄 希 望 于 官 方 1 光 绪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刘 坤 一 致 黎 兆 棠 函 谓 : 宏 远 公 司 之 设, 合 肥 请 于 各 关 各 凑 银 十 万 两 无 奈 此 间 并 未 存 积 丝 毫, 无 从 应 命, 且 俟 明 年 与 俊 榷 使 粤 海 关 监 督 俊 星 东 熟 商, 设 法 挹 注 欧 阳 辅 之 编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6, 宣 统 元 年 刻 本, 第 20 2 仁 和 保 险 公 司 公 启, 申 报,1876 年 7 月 1 7 日 3 申 报,1876 年 3 月 1 8 日

80 6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不 但 是 有 保 障 专 营 权 的 政 策 扶 持, 更 有 直 接 的 创 办 资 金 的 扶 持 但 洋 务 官 员 出 于 政 治 的 稳 妥 性, 其 弘 扬 商 战 论 首 先 落 实 于 对 既 有 的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生 存 发 展 务 实 主 义 的 李 鸿 章 尤 为 如 此 由 宏 远 公 司 之 筹 办 终 至 流 产 的 结 局, 可 见 李 氏 对 扩 大 商 战 之 范 围 持 审 慎 态 度 而 社 会 上 洋 务 人 士 的 一 般 认 知, 更 倾 向 于 主 张 巩 固 既 有 的 商 战 成 果 如 对 创 办 宏 远 公 司 持 消 极 保 守 态 度 的 郑 观 应 认 为 : 欲 大 事 操 办 宏 远 公 司, 必 如 招 商 之 有 海 运 已 有 三 分 把 握 换 言 之, 在 招 商 局 尚 无 远 洋 航 线 的 情 况 下, 宏 远 公 司 只 可 小 规 模 地 谨 慎 起 步 又 如 两 广 总 督 刘 坤 一 敷 衍 于 黎 兆 棠 筹 款 之 请 时 所 言 : 宏 远 公 司 之 事, 自 系 为 富 强 之 至 计 唯 是 中 国 轮 船 前 往 外 国 各 埠 贸 易, 以 与 争 此 利 权, 即 难 免 为 洋 人 所 忌 显 然, 刘 氏 视 宏 远 公 司 从 事 海 外 贸 易 与 招 商 局 实 现 远 洋 航 线 为 同 一 事 情 1 因 此, 唐 徐 若 欲 借 助 商 战 论 扩 大 官 商 合 作 之 规 模, 最 有 利 的 突 破 口 仍 在 轮 船 招 商 局 一 途 事 实 上 光 绪 二 年 春 这 样 的 机 会 已 经 存 在, 而 且 为 唐 廷 枢 徐 润 所 及 时 捕 获 这 就 是 在 航 运 业 竞 争 日 趋 加 剧 的 背 景 下, 位 居 霸 主 地 位 的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有 意 退 出 中 国 市 场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有 意 退 出 的 信 息, 光 绪 元 年 初 冬 就 开 始 在 沪 上 西 人 社 会 中 流 传 2 而 关 于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的 可 能 性, 则 沪 上 于 1 光 绪 二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刘 坤 一 致 黎 兆 棠 函 又, 光 绪 六 年 十 一 月 初 九 日 刘 坤 一 致 李 鸿 章 函 : 至 商 船 出 洋 贸 易 一 节, 召 民 京 卿 既 有 此 议, 盖 欲 于 商 局 之 外 另 树 一 帜, 惟 第 一 要 义, 首 在 鸠 集 巨 资, 若 集 资 无 多, 似 不 如 合 入 商 局, 添 置 船 只, 以 翼 渐 次 扩 充 再, 光 绪 七 年 正 月 二 十 一 日 刘 坤 一 致 黎 兆 棠 函 : 合 股 出 洋 贸 易 自 是 宏 远 公 司 之 先 导, 不 必 另 设 宏 远 公 司, 另 起 炉 灶 I 卩 可 归 并 招 商 局 逐 渐 扩 充, 较 为 稳 妥 因 黎 兆 棠 出 任 船 政 大 臣 后 再 倡 宏 远 公 司, 时 任 两 江 总 督 的 刘 坤 一 作 上 述 表 态 渚 函 见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6, 第 1 5 页 ' 卷 17, 第 页 2 如 万 国 公 报 刊 文 三 菱 公 司 买 船 买 生 意 路 称 : 但 本 国 作 本 国 海 江 各 口 之 生 意 理 所 当 也, 他 国 亦 不 便 争 竞 但 招 商 局 既 在 十 八 省 中 添 造 轮 船 分 驶 各 口, 必 与 西 人 行 长 江 之 洋 商 争 拼 买 卖, 彼 此 总 有 争 竞, 何 不 效 日 本 买 万 昌 公 司 轮 船 所 行 之 路 生 意 之 法, 亦 买 西 商 所 行 此 路 轮 船 倘 招 商 局 有 此 意 见, 而 行 惯 长 江 之 洋 商 或 亦 无 不 乐 从, 公 平 卖 船 想 招 商 局 必 有 卓 见, 无 须 他 人 多 议 论 也 万 国 公 报,1875 年 1 1 月 1 3 日, 台 北 华 文 书 局 1968 年 影 印 本, 第 1697 页 文 中 所 谓 行 惯 长 江 之 洋 商, 即 指 垄 断 长 江 轮 航 业 多 年 的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当 时 该 公 司 在 新 起 的 英 商 太 古 轮 船 公 司 和 中 国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竞 争 压 力 下, 已 有 退 出 在 华 轮 航 业 之 意 向 旗 昌 洋 行 退 出 在 华 轮 航 业 与 美 商 太 平 洋 轮 船 公 司 退 出 日 本 轮 航 业 有 完 全 相 同 的 背 景 : 一 是 中 国 轮 航 业 的 竞 争 加 剧 ; 二 是 美 国 南 北 战 争 结 束 后, 本 土 投 资 的 机 遇 遏 制 了 海 外 投 资

81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69 光 绪 二 年 春 间 巳 有 此 议 1 唐 廷 枢 及 时 通 过 福 建 巡 抚 丁 日 昌 向 李 鸿 章 表 达 了 招 商 局 方 面 的 并 购 意 向, 但 遭 冷 遇 李 鸿 章 对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缺 乏 热 情 的 缘 由, 以 人 才 缺 乏 之 故 2 而 李 氏 所 谓 的 人 才, 并 非 对 唐 徐 的 经 营 轮 航 业 才 干 缺 乏 信 心, 而 是 指 缺 乏 可 信 托 的 官 方 对 招 商 局 监 管 的 人 才 因 为 一 旦 实 施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就 意 味 着 巨 额 的 官 款 投 人 招 商 局 内, 北 洋 对 招 商 局 的 监 管 责 任 因 此 而 加 大, 但 事 实 上 自 盛 宣 怀 赴 鄂 办 矿 后, 监 管 之 人 巳 属 空 缺 因 此, 李 鸿 章 以 人 才 缺 乏 之 故 拒 绝 并 购 之 建 议 是 可 信 的 不 过, 更 主 要 的 原 因 还 当 在 过 度 竞 争 背 景 下 的 轮 航 业 整 体 性 的 不 景 气, 令 并 购 建 议 在 根 本 上 缺 乏 吸 弓 丨 力 其 时, 丁 日 昌 通 过 书 函 转 达 并 购 之 信 息, 大 约 亦 只 能 在 商 战 论 上 为 促 成 此 举 做 文 章 唐 廷 枢 徐 润 对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的 兴 趣, 其 主 要 动 机 并 非 在 招 商 局 之 经 营 需 求 上, 而 另 有 所 考 虑 徐 润 晚 年 在 自 誉 有 功 于 招 商 局 的 文 字 中, 具 体 道 及 当 年 其 就 并 购 案 的 可 行 性, 所 作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资 产 评 估 之 意 见 所 谓 : 旗 昌 全 盘 何 止 仅 值 二 百 五 六 十 万 除 轮 船 不 计 外, 即 以 码 头 栈 房 而 论, 如 金 利 源 金 方 东 金 永 盛, 一 连 三 处 码 头 可 泊 轮 船 六 七 艘, 中 栈 码 头 一 处 水 步 最 深, 可 靠 外 洋 大 轮 又 宁 波 码 头 及 相 连 顺 泰 码 头, 并 天 津 栈 房 码 头, 长 江 各 埠 码 头 栈 房, 均 系 扼 要 之 区 3 徐 润 对 上 述 评 估 意 见 又 作 利 益 颇 大, 不 重 船 只, 而 重 码 头 的 概 括 性 结 论 4 招 商 局 之 所 以 能 在 此 评 估 意 见 之 基 础 上 达 成 并 购 案 之 共 识, 因 1 招 商 局 第 三 年 帐 略, 申 报,1877 年 4 月 25 日 2 见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初 六 日 李 鸿 章 复 丁 雨 生 中 丞 称 : 招 商 局 兼 并 旗 昌, 其 议 发 自 阁 下, 而 成 于 幼 丹 ; 鄙 见 初 不 谓 然, 亦 以 人 才 缺 乏 之 故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7, 24 3 徐 润 :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香 山 徐 氏 刻 本,1927, 第 1 9 页 4 光 绪 二 十 三 年 徐 润 上 合 肥 相 国 遵 谕 陈 明 前 办 商 局 各 事 节 略,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第 8 7 页 另 外,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北 洋 查 复 招 商 局 参 案 折 称 : 现 将 码 头 船 栈 等 项 核 估 市 价, 尚 属 相 符, 可 信 其 无 加 摊 各 值 之 事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4 0, 第 21 页 并 购 案 后 因 招 商 局 长 期 来 年 报 于 资 产 折 旧 采 取 逃 避 态 度, 因 此 年 报 载 各 项 资 产 价 值 虚 高, 一 直 为 社 会 所 诟 病 但 自 光 绪 五 年 实 行 资 产 折 旧 后, 虽 轮 船 等 项 下 资 产 价 值 缩 水, 但 不 动 产 项 下 的 资 产 价 值 则 因 上 海 地 产 的 骤 长 而 增 值 因 此, 李 鸿 章 对 招 商 局

82 7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作 为 轮 航 业 的 后 来 者, 丨 该 局 在 各 口 岸 所 获 码 头 资 源 非 但 地 段 不 理 想, 且 乏 发 展 之 余 地 招 商 局 在 对 官 方 进 行 并 购 案 之 合 理 性 的 最 后 阐 述 时, 有 关 码 头 问 题 的 说 法 是 合 乎 事 实 的 如 其 称 : 商 局 码 头 向 在 虹 口, 巳 称 不 便 虹 口 以 南 即 无 隙 地, 虹 口 以 彳 更 形 辽 远 至 如 汉 口 宁 波 等 处, 即 费 巨 本, 亦 难 得 善 地, 此 码 头 之 不 足 虑 也 1 其 最 后 一 句 之 意, 在 一 旦 实 现 并 购 案, 招 商 局 不 但 在 眼 下 竞 争 中 稳 居 优 势 地 位, 且 在 今 后 发 展 问 题 上 亦 不 再 有 码 头 上 的 后 顾 之 忧 不 过, 徐 润 有 关 旗 昌 资 产 价 值 的 评 估 意 见, 更 应 从 投 资 的 角 度 予 以 理 解 徐 氏 真 实 的 看 法, 在 并 购 案 后 旗 昌 公 司 之 旧 船 固 然 将 成 为 招 商 局 资 产 及 经 营 上 的 累 赘, 但 其 码 头 等 优 质 资 产 的 增 值 前 景, 将 完 全 足 以 弥 补 前 者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2 在 就 并 购 案 之 可 行 性 游 说 关 键 人 物 时, 商 人 正 是 在 这 样 的 角 度 上 予 以 强 调 的, 并 首 先 在 盛 宣 怀 处 获 得 热 烈 响 应 并 购 案 之 合 理 性 既 主 要 地 建 立 在 投 资 的 意 义 上, 风 险 自 然 亦 在 其 中 即 便 不 考 虑 其 风 险 因 素, 高 达 万 两 银 的 并 购 款 其 筹 资 之 难, 非 官 方 大 力 支 持 是 不 能 成 功 的 因 此 自 始 唐 徐 就 明 了, 并 购 案 之 成 功 与 否 全 视 官 方 的 态 度 当 时 已 基 本 上 脱 离 招 商 局 事 务 的 盛 宣 怀, 自 始 就 成 为 唐 徐 争 取 的 首 要 合 作 对 象, 因 为 他 是 将 徐 润 的 见 解 通 透 地 转 达 于 李 鸿 章 前 的 最 适 宜 人 选 尽 管 光 绪 二 年 盛 宣 怀 有 参 加 八 月 南 京 乡 试 之 计 划, 但 五 月 下 旬 他 之 资 产 价 值 与 股 本 债 务 有 尚 属 相 符 的 乐 观 评 价 如 光 绪 九 年 三 月 李 鸿 章 致 徐 润 张 鸿 禄 郑 观 应 函 ( 盛 宣 怀 代 拟 谓 : 从 前 议 买 旗 昌, 志 不 在 多 购 十 数 艘 新 旧 参 半 之 轮 船, 而 在 收 回 为 彼 族 鸠 居 利 于 运 载 各 埠 码 头 之 地 时 招 商 局 将 上 海 虹 口 之 宁 波 码 头 栈 房 列 报 招 买, 藉 资 周 转, 盛 宣 怀 此 说 在 借 李 鸿 章 名 义 将 外 商 排 斥 在 拍 卖 外, 以 压 低 拍 卖 价 格, 利 于 有 其 利 益 背 景 的 华 商 低 价 中 标 盛 氏 称 : 已 有 华 商 集 齐 资 本, 拟 即 承 买 此 地, 设 立 华 商 公 码 头 栈 房 公 司, 专 收 轮 船 借 泊 及 客 货 寄 栈 租 息, 情 愿 出 价 银 三 十 万 两, 如 有 他 人 出 价 昂 于 此 数 者, 则 情 愿 视 最 高 之 价 复 加 银 一 万 两, 自 与 招 买 成 例 相 符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1 22 页 可 见 光 绪 九 年 宁 波 码 头 栈 房 之 价 值 已 高 出 3 0 万 两 了 1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禀,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页 2 近 代 轮 航 业 在 华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首 轮 竞 争, 以 1866 年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并 购 英 商 宝 顺 洋 行 长 江 船 队 及 其 虹 口 浦 东 码 头 栈 房 为 结 局 且 旗 昌 还 同 时 收 购 了 英 商 怡 和 洋 行 定 购 的 计 划 投 人 长 江 航 运 的 轮 船, 以 实 现 其 对 长 江 轮 航 业 的 垄 断 时 徐 润 以 宝 顺 洋 行 总 买 办 的 身 份 亲 历 竞 争 之 全 过 程, 且 因 旗 昌 以 发 行 新 股 票 的 方 式 支 付 部 分 并 购 宝 顺 船 队 的 款 项, 徐 润 一 度 位 列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之 大 股 东 徐 润 与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之 关 系 甚 深, 尤 其 对 该 公 司 拥 有 的 码 头 等 优 质 资 产 的 价 值 深 有 了 解, 加 之 他 作 为 当 时 沪 上 成 功 的 地 产 投 资 商, 令 其 在 评 估 码 头 等 地 产 类 资 产 的 现 时 价 值 及 其 增 值 前 景 方 面 表 现 出 自 信 和 说 服 力

83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71 在 以 即 赴 沪 筹 商 鄂 矿 续 聘 洋 矿 师 事 禀 知 李 鸿 章, 并 随 即 付 诸 行 动,1 其 中 似 不 无 徐 润 游 说 并 购 案 的 动 因 七 月, 唐 盛 徐 以 及 朱 其 诏 齐 集 烟 台, 向 李 鸿 章 禀 商 归 并 旗 昌 之 事, 盛 氏 全 力 担 当 了 首 要 游 说 之 角 色 2 如 下 情 节 更 直 接 地 说 明 了 徐 润 的 投 资 理 念, 激 起 盛 宣 怀 冒 险 冲 动 的 事 实 因 为 盛 氏 在 烟 台 期 间 曾 就 旗 昌 不 动 产 中 约 值 5 0 万 两 银 的 房 产 问 题 密 函 李 鸿 章, 建 议 由 李 氏 心 腹 之 人 参 与 另 立 公 司 专 事 收 购 之 盛 氏 认 为 该 公 司 的 投 资 收 益 虽 每 年 8 ^ 左 右, 仅 在 当 时 一 般 的 放 贷 水 不, 但 他 诱 惑 李 鸿 章 说 : 洋 产 既 可 收 回, 贻 之 子 孙, 以 公 司 名 义, 亦 不 招 摇 师 如 欲 附 股 若 干, 乞 密 示 拟 令 招 商 局 及 小 村 仲 舫 数 人 为 之, 候 示, 再 唤 陈 犹 到 烟 密 议 3 盛 氏 醉 翁 之 意 并 非 每 年 8 ^ 的 收 益, 而 在 该 项 房 产 此 后 的 增 值 在 最 终 达 成 数 额 为 万 两 银 的 并 购 交 易 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在 沪 栈 房 码 头 的 估 价 为 万 两 银, 可 见 盛 氏 所 言 约 值 5 0 万 两 银 之 部 分 系 其 中 的 大 部 旗 昌 码 头 栈 房 之 价 值 乃 该 公 司 历 届 年 报 的 公 开 信 息, 在 中 外 社 会 瞩 目 的 大 宗 并 购 交 易 中, 欲 将 其 中 精 华 部 分 交 易 私 密 化 是 不 切 实 际 的 幻 想, 目 卩 便 招 商 局 方 面 能 说 服 旗 昌 予 以 配 合 亦 难 以 实 施 盛 宣 怀 出 此 奇 想, 可 见 他 在 并 购 案 中 冒 险 冲 动 之 程 度 烟 台 期 间, 李 鸿 章 最 后 就 并 购 案 作 出 在 政 治 上 完 全 支 持, 资 金 上 则 有 限 支 持 的 表 态, 即 所 谓 极 以 为 应 办, 但 以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4 李 氏 此 一 表 态 意 味 着 并 购 案 之 成 功 与 否, 全 凭 盛 宣 怀 能 否 说 服 南 洋 提 供 百 万 资 助 并 购 款, 且 隐 含 并 购 案 一 旦 成 功, 盛 氏 将 安 心 承 担 起 招 商 局 内 北 洋 1 光 绪 二 年 闰 五 月 薛 福 成 代 李 伯 相 复 盛 观 察 书 ', 薛 福 成 : 庸 盒 文 别 集,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85, 第 页 2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李 鸿 章 沥 陈 招 商 局 情 形 片 ' 这 是 李 鸿 章 查 复 招 商 局 参 案 折 的 附 片, 系 幕 员 薛 福 成 执 笔, 当 时 朱 其 诏 亦 在 天 津, 因 其 涉 人 并 购 案 事 甚 浅, 而 未 提 及 具 体 资 料 见 庸 盒 文 别 集 ', 第 2 4 页 ; 中 国 史 学 会 编 洋 务 运 动 六, 上 海 书 店 出 版 社,2000, 第 58 ~59 页 3 光 绪 二 年 七 月 盛 宣 怀 致 李 鸿 章 密 函, 转 弓 I 自 汪 熙 论 晚 清 的 官 督 商 办, 汪 熙 : 求 索 集,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99, 第 7 9 页 该 函 属 上 海 图 书 馆 盛 宣 怀 档 案 藏 件, 未 收 人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盛 宣 怀 档 案 选 辑 之 八 轮 船 招 商 局,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2002 笔 者 定 该 函 时 间 为 光 绪 二 年 七 月, 是 依 据 函 中 再 唤 陈 犹 到 烟 ( 烟 台 密 议 一 语 陈 犹 似 当 系 招 商 局 内 负 责 对 西 人 交 涉 事 务 的 陈 猷 之 误 函 中 小 村 仲 舫 具 体 所 指 待 考 4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初 十 日 盛 宣 怀 致 口 口 口 函 称 : 光 绪 二 年 七 月 在 烟 台 即 已 禀 商, 李 相 极 以 为 应 办, 但 以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页

84 7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委 员 职 责 的 预 期 要 求 而 李 鸿 章 对 盛 氏 促 成 并 购 案 的 回 报, 则 是 承 诺 次 年 保 荐 盛 宣 怀 获 引 见 1 烟 台 中 英 交 涉 结 束, 盛 宣 怀 朱 其 诏 奉 差 回 沪 办 理 吴 淞 铁 路 一 案, 唐 亦 随 陈 荔 秋 ( 陈 兰 彬 星 使 进 京, 至 十 月 方 回 上 海 2 其 间, 盛 氏 亦 南 下 赴 宁 乡 试 就 并 购 案 之 可 能 性 协 商 于 南 洋, 必 在 其 活 动 范 围 唐 廷 枢 随 陈 兰 彬 北 上, 则 负 有 争 取 总 署 认 可 并 购 案 之 使 命 陈 唐 北 上 活 动 之 结 果, 乃 有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太 常 寺 卿 陈 兰 彬 奏 该 奏 以 商 战 论 为 依 据, 呼 吁 清 廷 加 大 扶 持 招 商 局 的 政 策 力 度, 这 是 并 购 案 获 得 总 署 认 可 的 标 志 3 而 盛 宣 怀 南 下 活 动 的 结 果, 似 可 以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北 洋 对 招 商 局 一 笔 5 0 万 两 银 的 拨 款 为 标 志, 而 此 举 完 全 可 以 视 作 北 洋 为 争 取 南 洋 以 百 万 两 资 助 金 支 持 并 购 案 而 作 出 的 姿 不 过, 北 洋 这 笔 巨 额 拨 款 的 意 图 是 多 重 性 的, 联 系 到 三 个 月 后 并 购 案 的 完 全 落 实, 其 作 为 向 招 商 局 提 供 投 机 旗 昌 股 票 之 1 光 绪 三 年 正 月 盛 宣 怀 致 李 鹤 章 函 称 : 侄 回 念 束 发 读 书, 颇 铮 铮 不 自 鄙 弃 乃 年 来 屡 试 屡 黜 严 亲 屡 命 灰 心 科 第, 引 见 出 山, 幸 值 中 堂 为 亲 临 上 司, 恩 愈 骨 肉, 舍 此 缓 图, 似 亦 太 不 自 谋 矣 去 年 在 烟 濒 行, 仰 蒙 中 堂 面 谕, 今 春 先 行 到 省, 仍 令 办 理 船 矿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 第 154 页 尽 管 盛 宣 怀 之 科 举 经 历 一 直 延 续 至 光 绪 二 年 秋 南 京 乡 试, 然 久 有 灰 心 科 第 之 念 烟 台 期 间, 盛 宣 怀 即 以 引 见 出 山 之 事 就 商 于 李 鸿 章, 所 谓 先 行 到 省, 仍 令 办 理 船 矿, 即 盛 氏 于 次 年 春 引 见 后 以 直 隶 候 补 道 续 任 招 商 局 委 员 及 总 办 鄂 矿, 以 待 实 官 之 机 遇 2 光 绪 六 年 盛 宣 怀 拟 : 对 王 先 谦 参 劾 招 商 局 唐 廷 枢 辩 驳 词, 转 弓 I 自 夏 东 元 编 著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出 版 社,2004 年, 第 122 页 3 光 绪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太 常 寺 卿 陈 兰 彬 奏, 洋 务 运 动 六, 第 1 1 页 又,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禀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江 督 沈 葆 桢 奏 美 国 旗 昌 公 司 愿 并 归 招 商 局 折, 均 包 含 与 陈 兰 彬 奏 互 动 的 成 分 以 上 禀 折 见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页 4 光 绪 二 年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称 : 惟 目 前 需 项 内 有 添 置 保 大 丰 顺 海 船 两 号, 江 宽 江 永 江 船 两 号, 需 本 将 及 六 十 万 之 多, 一 时 凑 股, 商 力 恐 不 能 及 唯 有 吁 乞 宪 台, 俯 念 添 置 轮 船 实 为 推 广 起 见, 不 拘 何 项 公 款, 先 行 挪 发 五 六 十 万 两 给 领, 仍 照 天 津 练 饷 七 厘 缴 息, 或 照 江 浙 公 款 八 厘 缴 息, 如 须 分 次 提 用, 请 于 三 个 月 之 前 先 行 饬 知, 如 期 呈 缴 又,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十 日 盛 宣 怀 上 南 洋 大 臣 禀 称 : 时 因 添 造 轮 船 汇 欠 钱 庄 各 款 数 十 万 之 多, 本 年 七 月 赴 烟 台, 仰 蒙 北 洋 大 臣 准 发 巨 款, 旧 逋 一 清 其 时, 李 鸿 章 在 北 洋 经 费 紧 张 淮 系 裁 军 行 动 已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的 情 况 下 满 足 了 招 商 局 所 需 此 次 拨 款 后, 招 商 局 内 官 款 达 91.8 万 两 其 中 北 洋 有 5 8 万 两 的 局 面, 在 客 观 上 有 利 于 促 成 南 洋 资 助 并 购 案 后 在 南 洋 资 助 并 购 案 之 专 款 尚 未 到 位 的 情 况 下, 招 商 局 于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向 旗 昌 方 面 交 付 共 计 4 0 万 两 的 第 一 二 期 并 购 款, 应 与 此 项 北 洋 拨 款 支 持 有 关 盛 宣 怀 二 禀 见 吴 伦 霓 霞 王 尔 敏 合 编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3, 第 1 5 页 ;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 第 5 9 页

85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73 资 金 的 主 观 意 图, 亦 是 难 以 否 认 因 为 光 绪 六 年 十 月, 王 先 谦 奏 招 商 局 关 系 紧 要 宜 加 整 顿 折 就 唐 廷 枢 等 挪 用 该 项 北 洋 拨 款 投 机 旗 昌 股 票 事, 提 出 以 下 质 疑 : 值 旗 昌 洋 行 公 司 亏 折, 其 股 票 每 实 银 百 两 仅 值 五 十 两 上 下, 唐 廷 枢 等 诡 称 商 局 现 又 赔 亏, 须 六 七 十 万 两 可 以 弥 补, 向 李 蹲 章 多 方 要 求 李 蹲 章 允 为 拨 款, 集 资 约 共 五 十 万 两,^ 识 唐 廷 枢 等 领 款 后, 并 不 归 公, 即 以 此 项 私 自 收 买 旗 昌 股 票 1 王 先 谦 此 说 当 不 乏 对 沪 上 商 业 社 会 之 观 感 的 依 据 然 无 论 其 真 实 情 况 若 何, 因 涉 事 人 少, 甚 至 朱 其 昂 其 诏 兄 弟 都 被 遮 蔽 在 事 外, 竟 至 李 鸿 章 能 以 收 买 股 票 一 节, 虽 难 保 其 必 无, 恐 亦 难 得 确 据, 回 应 王 先 谦 之 质 疑 2 概 见 李 氏 在 该 事 上 庇 护 当 事 诸 人 之 一 斑 事 实 上 若 王 先 谦 之 指 控 得 以 落 实, 则 责 任 最 重 者 乃 盛 宣 怀, 而 非 唐 廷 枢 等 原 因 除 盛 宣 怀 作 为 官 方 委 员 的 身 份 外, 还 有 他 在 促 成 并 购 案 中 的 积 极 并 出 格 的 表 现 尽 管 当 时 盛 氏 之 行 为 背 后 潜 含 的 风 险 尚 不 清 晰, 但 作 为 引 进 南 洋 百 万 巨 款 之 经 办 人, 1 光 绪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王 先 谦 奏 招 商 局 关 系 紧 要 宜 加 整 顿 折 另, 该 奏 有 将 所 领 帑 银 百 万 两 作 为 先 付 半 价, 实 即 划 归 伊 等 前 收 股 票 抵 作 十 成 之 银 扣 算 入 己 之 说, 指 南 洋 资 助 并 购 专 款 100 万 两 用 作 光 绪 三 年 正 月 中 前 分 三 次 支 付 的 并 购 款, 招 商 局 在 低 价 位 所 购 旗 昌 股 票 所 值 2 0 万 两 即 在 其 中 得 全 额 兑 现 又,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李 鸿 章 致 唐 景 星 徐 雨 之 二 观 察 谓 : 惟 奉 旨 饬 拨 各 款, 两 江 五 十 万 自 可 分 批 给 领, 连 湖 州 丝 商 顾 ( 顾 福 昌, 号 春 池, 前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买 办, 时 已 故 世 ) 陈 ( 陈 煦 元 ) 二 姓 原 有 股 份 二 十 万 抵 算, 是 明 年 正 月 应 付 六 十 万 当 无 缺 乏 所 谓 抵 算, 即 以 招 商 局 股 票 抵 算 顾 陈 所 拥 有 的 旗 昌 轮 船 股 票 因 顾 陈 不 接 受 招 商 局 股 票, 此 2 0 万 两 也 是 现 银 交 付 的 由 此 构 成 王 先 谦 上 说 的 误 解 以 上 资 料 依 次 见 王 先 谦 自 定 年 谱, 王 先 谦 : 葵 园 四 种, 岳 麓 书 社,1986, 第 70 6 页 ;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页 ; 汪 敬 虞 : 唐 廷 枢 研 究,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1983, 第 181 页 2 光 绪 六 年 十 一 月 代 李 伯 相 复 刘 制 军 书, 庸 盒 文 别 集 ', 第 页 事 后, 朱 氏 兄 弟 对 其 被 遮 蔽 在 旗 昌 股 票 投 机 事 外 大 为 恼 怒,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朱 其 诏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 回 沪 后 悉 旗 昌 股 份 骤 涨 至 一 百 三 两, 局 中 一 股 不 买 如 其 隐 瞒, 则 欺 人 太 甚 ; 如 实 不 买, 则 呆 钝 异 常 其 生 意 之 本 领, 概 可 想 见 大 有 豫 竟 在 七 十 左 右, 买 到 六 百 余 股, 所 谓 强 将 之 下 究 无 弱 兵 唐 景 星 所 开 之 崇 德 庄, 买 到 千 余 股 初 一 日 旗 昌 议 事, 每 股 可 分 一 百 余 两 诏 因 雨 之 吩 咐, 并 嘱 福 昌 不 动 手, 以 致 一 股 不 到 手 虽 财 运 之 不 通, 实 雨 之 之 误 我, 气 极 丨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3 8 ~ 3 9 页 大 有 豫 钱 庄 属 盛 氏 家 族 名 下, 朱 其 诏 故 作 此 说 含 指 责 盛 宣 怀 之 意, 而 此 时 盛 氏 在 招 商 局 事 上 已 与 朱 氏 兄 弟 多 有 合 作 了

86 7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他 对 自 己 在 其 中 承 担 的 责 任 之 重, 还 是 应 当 有 清 晰 意 识 的 盛 宣 怀 甘 愿 在 促 成 并 购 案 中 承 担 起 远 高 于 唐 徐 的 政 治 责 任, 意 味 着 他 寄 予 并 购 案 成 功 的 期 望 比 商 人 更 趋 复 杂, 除 个 人 经 济 上 的 获 益 外, 似 还 有 以 并 购 案 积 累 劳 绩, 以 达 成 引 见 的 仕 途 目 标 三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并 购 案 一 一 来 自 沈 葆 桢 的 支 持 光 绪 二 年 李 鸿 章 对 并 购 案 热 情 的 逐 渐 升 温, 固 然 亦 会 有 诸 如 投 机 旗 昌 股 票 谋 利 之 心, 但 绝 不 至 于 冲 动 烟 台 对 英 交 涉 的 成 功, 一 定 程 度 上 挽 回 了 李 鸿 章 因 马 嘉 理 事 件 后 政 治 上 之 颓 势, 因 此 他 对 借 助 并 购 案 壮 大 招 商 局 有 了 更 积 极 的 心 态 另 外 值 得 提 及 的 是, 该 年 因 左 宗 棠 西 征 的 协 饷, 清 廷 对 地 方 财 政 的 压 力 日 趋 严 厉, 在 商 战 论 之 政 治 名 义 下 将 地 方 资 金 移 作 资 助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用, 应 是 规 避 西 征 协 饷 的 合 法 有 效 途 径 这 不 但 应 视 作 此 间 5 0 万 两 银 的 北 洋 官 款 拨 人 招 商 局 之 背 景, 亦 是 此 后 万 两 银 的 南 洋 官 款 在 资 助 并 购 案 的 名 义 下 拨 人 招 商 局 之 背 景 不 过, 作 为 南 洋 官 款 资 助 并 购 案 的 决 策 者, 沈 葆 桢 对 并 购 案 寄 予 的 期 望 显 然 不 同 于 李 鸿 章, 原 因 在 李 鸿 章 乃 那 一 时 期 极 端 务 实 主 义 政 治 家 的 代 表, 他 的 决 策 依 据 多 落 实 在 个 人 的 及 集 团 的 政 治 或 经 济 利 益 基 础 之 上, 而 沈 葆 桢 的 决 策 则 必 须 有 宏 大 的 政 治 目 标 为 依 托 因 为 作 为 林 则 徐 的 外 甥 兼 女 婿, 沈 葆 桢 从 来 以 林 的 事 业 及 思 想 的 继 承 人 自 居, 他 对 坚 守 林 则 徐 魏 源 所 倡 言 的 师 夷 长 技 以 制 夷 的 思 想 表 现 出 非 同 寻 常 的 执 著 尽 管 自 同 治 十 三 年 后, 沈 葆 桢 由 政 治 上 与 左 宗 棠 结 盟 转 向 与 李 鸿 章 结 盟, 但 在 思 想 及 行 政 作 风 上 则 继 续 保 持 着 与 左 宗 棠 的 一 致 性, 尤 其 在 坚 守 师 夷 长 技 以 制 夷 的 立 场 方 面 而 伴 随 着 中 西 方 关 系 的 重 趋 紧 张, 沈 葆 桢 在 政 治 上 对 抗 李 鸿 章 亦 趋 于 公 开 化, 他 对 李 鸿 章 从 事 烟 台 条 约 谈 判 的 内 容 有 不 可 遏 制 之 愤 怒, 甚 至 于 针 对 作 为 烟 台 交 涉 成 果 之 一 的 吴 淞 铁 路 由 中 国 政 府 全 价 收 购 自 办 的 解 决 方

87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75 案, 公 开 放 言 : 中 国 一 经 收 买, 即 便 毁 废, 以 示 对 抗 1 因 此, 在 同 时 进 行 的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并 购 案 中, 沈 葆 桢 之 资 助 决 策 的 动 机 绝 非 基 于 南 北 洋 合 作 之 立 场, 而 基 于 该 案 蕴 涵 的 政 治 意 义, 即 西 方 势 力 将 被 逐 出 中 国 航 运 业 之 前 景 而 为 达 成 制 夷 攘 外 的 政 治 目 标, 沈 葆 桢 自 来 有 不 顾 惜 经 济 利 益 的 政 治 道 德 的 激 情 2 这 也 是 李 鸿 章 明 知 双 方 在 政 治 上 巳 分 道 扬 镳, 但 他 仍 作 并 购 案 极 以 为 应 办, 但 以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之 设 想 的 同 年 十 一 月 初, 徐 润 独 自 在 沪 与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达 成 共 计 二 百 二 十 二 万 两 之 并 购 价, 并 两 造 允 可, 先 付 定 银 二 万 五 千 两, 另 给 凭 信, 订 定 先 交 银 百 万, 其 余 分 期 陆 续 付 解, 商 定 大 略 尽 管 徐 润 以 事 后 追 维, 未 免 出 于 冒 昧, 言 其 完 成 此 项 交 涉 的 冒 险 性 3 但 就 招 商 局 的 经 管 体 制 而 言, 将 并 购 案 推 进 至 如 此 程 度, 必 得 有 政 府 的 授 权, 尤 其 得 有 沈 葆 桢 确 有 资 助 百 万 巨 款 之 意 向 为 前 提 若 该 前 提 尚 不 明 朗, 非 但 徐 润 不 敢 贸 然 交 涉, 且 此 后 落 实 南 洋 资 助 的 工 作 亦 将 无 从 开 展 关 于 招 商 局 与 南 洋 就 落 实 资 助 款 问 题 进 行 的 交 涉, 各 方 自 有 陈 述 商 人 方 面, 徐 润 在 自 叙 年 谱 题 为 招 商 局 及 仁 济 仁 和 公 司 缘 起 文 中 留 有 以 下 记 录 : 彼 时 电 线 未 通, 乃 专 人 至 福 州 促 唐 景 翁 返 沪, 余 即 持 二 万 五 千 之 定 单 赴 武 穴 就 商 杏 翁, 并 将 此 事 如 何 匆 迫 复 述 一 通 承 杏 翁 赞 许 大 有 识 见, 乃 同 回 南 京, 适 唐 景 翁 亦 至, 公 同 商 酌, 梅 方 伯 桂 芗 亭 黄 幼 农 观 察 均 以 为 是, 约 同 上 辕 禀 见 沈 文 肃 公 初 以 无 款 拒 之, 继 经 杏 翁 指 筹 各 款 约 近 百 万, 措 词 得 体, 颇 动 宪 听, 然 款 项 仍 未 足, 须 再 筹 商 次 日 杏 翁 复 同 梅 方 伯 等 禀 见, 又 指 某 处 有 二 十 万 金 可 拨, 并 经 梅 1 光 绪 二 年 九 月 代 李 伯 相 复 冯 观 察 书, 庸 盒 文 别 集, 第 页 因 沈 葆 桢 拒 绝 任 何 允 诺 英 商 继 续 运 营 吴 淞 铁 路 的 妥 协 方 案, 李 鸿 章 唯 有 作 中 方 全 价 购 回 自 主 运 营 设 计 2 除 光 绪 二 年 的 吴 淞 铁 路 收 购 案 和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并 购 案 外, 光 绪 元 年 沈 葆 桢 还 以 不 在 价 值 之 多 寡, 而 在 事 后 之 不 生 枝 节 为 立 场, 推 动 闽 政 府 以 近 1 6 万 元 代 价 购 回 福 厦 及 马 尾 电 线 又, 吴 淞 铁 路 于 光 绪 三 年 十 二 月 遭 拆 除 后, 两 江 督 部 照 会 丹 国 公 司 撤 去 上 海 电 报, 即 终 止 了 丹 麦 大 北 电 报 公 司 在 吴 淞 的 岸 上 运 营 活 动 资 料 见 光 绪 元 年 十 月 初 六 日 总 理 各 国 事 务 衙 门 奕 欣 等 奏, 洋 务 运 动 六, 第 页 ; 郭 嵩 焘 日 记 ( 三, 湖 南 人 民 出 版 社,1982, 第 页 3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第 1 9 页

88 7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方 伯 等 赞 助, 事 得 有 成 1 光 绪 五 年, 招 商 局 尚 深 陷 并 购 案 后 经 营 危 机 不 能 自 拔, 盛 宣 怀 在 责 难 唐 徐 二 氏 不 能 兑 现 为 并 购 案 招 纳 商 股 万 两 承 诺 的 立 场 上, 对 上 述 徐 润 笔 下 的 相 关 情 节 有 如 下 一 说 :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徐 道 润 来 鄂, 面 商 旗 昌 归 并 之 举 据 称 该 道 与 唐 道 能 招 商 股 一 百 万 两, 但 须 公 中 筹 助 一 百 万 两 等 语 职 道 偕 同 赴 宁 禀 商 南 洋 大 臣 宪 台 奏 准 办 理 2 光 绪 七 年 春, 在 并 购 案 遭 奏 参 的 背 景 下, 当 年 在 江 宁 布 政 使 位 上 力 主 并 购 案 的 梅 启 照 出 于 为 盛 宣 怀 诡 词 怂 恿 沈 葆 桢 一 说 辩 诬 的 立 场, 就 上 述 徐 润 笔 下 的 相 关 情 节 有 如 下 之 说 : 夫 归 并 时 启 照 在 江 宁 与 闻 其 说, 沈 文 肃 面 告 云 : 我 为 此 迟 疑 三 夜 不 成 寐 缘 已 请 开 缺, 后 之 任 者 未 必 以 为 然, 不 能 竟 此 美 举, 是 以 特 商 启 照 当 答 以 两 言 而 决, 为 身 家 辞 为 国 家 办 3 从 徐 润 笔 下 沈 文 肃 公 初 以 无 款 拒 之 一 说, 到 梅 启 照 笔 下 ( 沈 葆 桢 ) 面 告 云 : 我 为 此 迟 疑 三 夜 不 成 寐 之 说, 可 知 盛 唐 徐 三 氏 抵 宁 禀 请 资 助 并 购 案 资 助 之 经 过 并 非 一 帆 风 顺 沈 葆 桢 是 在 一 番 很 深 的 犹 豫 后, 于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接 见 盛 唐 徐 三 氏, 正 式 作 出 实 施 并 购 案 之 决 策 后 来 沈 葆 桢 在 奏 美 国 旗 昌 公 司 愿 并 归 招 商 局 折 中 关 于 该 日 接 见 情 况, 有 如 下 说 明 : 1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 第 1 9 页 梅 启 照 , 字 筱 岩, 南 昌 人, 咸 丰 二 年 进 士, 时 任 江 宁 布 政 使 ; 桂 嵩 庆, 字 芗 亭, 与 湘 系 关 系 密 切, 同 治 中 期 以 来 长 期 任 职 江 宁, 时 有 道 员 衔, 光 绪 五 年 沈 葆 桢 病 故 时, 桂 氏 以 代 理 江 宁 布 政 使 的 身 份 主 持 沈 氏 后 事 ; 黄 祖 络, 字 幼 农, 江 西 庐 陵 人, 监 生, 长 期 任 职 两 江,1881 年 总 办 皖 岸 督 销 局 二 品 试 用 道,1894 年 曾 出 任 江 海 关 道,1899 年 刚 毅 整 顿 江 南 财 政 报 告 书, 其 名 归 在 招 商 局 历 任 领 导 层, 并 作 黄 祖 络 江 右 富 家 说 2 光 绪 五 年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97 页 从 李 鸿 章 早 有 并 购 案 极 以 为 应 办, 但 以 百 万 巨 款, 必 赖 南 洋 主 持 表 态 而 言, 唐 徐 二 氏 承 诺 招 商 股 一 百 万 两, 以 及 并 购 价 额 在 万 两 上 下, 于 烟 台 筹 议 期 间 当 已 有 所 明 朗 3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梅 启 照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093 页

89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77 臣 于 本 月 十 三 日 接 据 招 商 局 禀 称 : 旗 昌 公 司 甘 心 归 并, 开 价 二 百 五 十 余 万 当 于 病 榻 传 见 局 员 盛 宣 怀 朱 其 诏 徐 润 等, 告 以 中 国 利 权 所 系, 当 极 努 力 为 之 第 须 谘 商 北 洋, 会 筹 具 奏 旋 据 面 禀 : 洋 人 以 冬 至 后 十 日 为 岁 终, 中 国 之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也 公 司 主 办 三 年 更 换 一 次 今 年 适 届 期 满, 若 逾 十 七 之 期, 则 受 代 人 来 即 无 从 更 议 失 此 机 会, 恐 彼 国 复 集 巨 商 以 倾 我, 则 非 力 所 能 支 臣 诘 以 旗 昌 并 后, 尚 有 太 古 怡 和 倾 轧, 仍 复 未 已 据 称 : 太 古 怡 和 船 少, 旗 昌 业 已 归 并, 他 族 势 当 降 心 相 从 纵 使 依 旧 争 衡, 而 我 所 得 之 旗 昌 码 头 栈 房, 已 据 便 地 ^ 且 船 至 二 十 七 号, 保 险 可 归 本 局, 是 又 开 一 利 源 也 臣 因 饬 盛 宣 怀 等 即 日 由 轮 船 回 沪, 向 该 公 使 坚 明 约 束 1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接 见 中, 沈 葆 桢 对 盛 唐 徐 三 氏 作 所 谓 告 以 中 国 利 权 所 系, 当 极 努 力 为 之 的 表 态, 乃 是 对 并 购 案 业 巳 完 成 举 措 的 肯 定 不 过, 它 应 该 是 沈 氏 涉 人 并 购 案 以 来 一 贯 的 表 态 立 场, 否 则 绝 不 致 有 招 商 局 先 预 付 并 购 定 金, 而 后 赴 宁 落 实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的 冒 险 举 措 第 须 珞 商 北 洋, 会 筹 具 奏, 则 是 表 明 将 与 李 鸿 章 联 名 奏 请 准 行 并 购 案 的 立 场 对 盛 唐 徐 三 氏 于 并 购 案 的 定 约 在 时 间 上 的 急 迫 性, 沈 氏 亦 作 出 积 极 响 应, 所 谓 : 臣 因 饬 盛 宣 怀 等 即 日 由 轮 船 回 沪, 向 该 公 使 坚 明 约 束 此 说 即 是 对 招 商 局 与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立 即 正 式 定 约 发 放 了 允 准 令 盛 唐 徐 三 氏 随 即 在 宁 积 极 落 实 两 江 5 0 万 两 资 助 款 的 出 处,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回 沪 2 并 购 案 就 此 进 人 紧 锣 密 鼓 的 实 施 阶 段, 于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公 商 定 议, 5 卩 于 十 九 日 付 给 定 银 二 十 万 两, 并 约 于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付 银 二 十 万 两, 明 年 正 月 十 七 日 再 1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江 督 沈 葆 桢 奏 美 国 旗 昌 公 司 愿 并 归 招 商 局 折,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页 引 文 中 传 见 局 员 盛 宣 怀 朱 其 诏 徐 润, 其 中 朱 其 诏 似 当 应 系 唐 廷 枢 之 误 2 结 合 上 述 徐 润 沈 葆 桢 相 关 陈 述 以 及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禀, 可 大 致 清 理 出 盛 唐 徐 在 宁 活 动 情 况 即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三 氏 禀 见 沈 葆 桢, 同 日 接 奉 南 洋 大 臣 宪 台 批 准 职 局 ( 招 商 局 ) 所 禀 ; 次 日 杏 翁 复 同 梅 方 伯 等 禀 见 沈 葆 桢, 落 实 了 两 江 5 0 万 两 资 助 款 的 出 处, 由 是 三 氏 于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回 沪 另,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禀 称 : 拟 请 在 于 江 南 各 库 暂 拨 官 本 五 十 万 两, 浙 江 江 西 湖 北 四 川 山 东 五 省 各 拨 官 本 十 万 两, 共 成 百 万, 免 其 缴 利, 分 年 拔 本, 奏 明 办 理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1172 页 ;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3 7 页 因 最 后 100 万 两 全 部 落 实 中 无 四 川 山 东 两 省 官 款, 据 此 可 知 两 江 以 外 的 5 0 万 两 资 助 款 在 当 时 尚 未 落 实

90 7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付 银 六 十 万 两, 5 卩 行 交 盘, 统 归 招 商 局 经 理 其 余 一 百 二 十 万 两, 分 别 按 期 归 结, 大 致 巳 定 1 在 上 述 各 方 的 陈 述 中, 均 未 及 资 助 并 购 之 官 款 的 定 性 问 题 就 当 时 招 商 局 内 巳 有 的 近 百 万 两 官 款 而 言, 多 是 在 购 船 急 需 之 名 义 下 弓 丨 进 的, 虽 有 因 来 源 不 同 而 在 利 率 上 略 有 差 异, 但 均 属 有 息 借 款 之 性 质 则 毫 无 疑 问 所 以 即 便 沈 葆 桢 故 作 疏 阔, 招 商 局 故 作 暧 昧, 但 在 招 商 局 正 式 禀 请 准 行 并 购 案, 并 需 具 体 落 实 资 助 官 款 出 处 的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之 前, 并 购 案 资 助 官 款 的 定 性 问 题, 必 然 在 招 商 局 方 面 之 立 场 巳 告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提 上 两 江 政 府 的 议 事 日 程 梅 启 照 笔 下 之 沈 葆 桢 所 谓 为 此 迟 疑 三 夜 不 成 寐 一 说 中 的 为 此, 当 具 体 落 实 在 该 点 上 资 助 官 款 之 定 性 直 接 关 系 官 方 的 利 益, 沈 氏 碍 于 此 前 有 告 以 中 国 利 权 所 系, 当 极 努 力 为 之 的 表 态, 在 并 购 案 巳 成 骑 虎 之 状 态 下, 既 不 能 断 然 拒 绝 履 行 承 诺, 但 又 不 能 认 同 招 商 局 对 于 资 助 官 款 的 定 性, 因 此 而 举 棋 不 定 在 此 背 景 下, 沈 葆 桢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艰 难 地 正 式 作 出 并 购 案 之 决 策, 其 意 义 仅 限 于 履 行 资 助 之 承 诺, 并 不 意 味 着 双 方 巳 在 资 助 官 款 的 定 性 问 题 上 达 成 妥 协 显 然 沈 氏 仍 疏 阔 地 以 为, 该 问 题 还 有 留 待 并 购 案 完 全 成 为 定 局 后 解 决 的 余 地 2 并 购 定, 2 0 并 购, 十 日 盛 宣 怀 朱 其 诏 徐 润 即 自 沪 赴 宁 3 盛 朱 徐 三 氏 此 次 赴 宁 负 有 重 要 使 命 招 商 局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禀 文 有 所 谓 赴 宁 晋 谒 南 洋 大 臣, 禀 商 一 切 之 说, 具 体 正 是 为 最 后 落 实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的 定 性 禀 文 明 确 表 达 了 招 商 局 方 面 将 资 助 并 购 之 官 款, 定 性 为 为 期 十 年 的 免 息 借 款 的 诉 求, 所 谓 可 否 仰 求 宪 台 奏 明 各 省 筹 拨 官 本 银 一 百 万 两, 发 交 商 局, 免 其 缴 利, 分 1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江 督 沈 葆 桢 奏 美 国 旗 昌 公 司 愿 并 归 招 商 局 折,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1171 页 2 光 绪 三 年 十 月 盛 宣 怀 致 徐 润 函 : 忆 去 冬 吾 兄 亲 来 武 穴, 议 办 归 并 旗 昌 之 举, 弟 即 说 筹 款 不 难, 而 特 以 船 多 货 少, 洋 商 争 衡 为 虑 故 于 秣 陵 南 京 上 海 之 行, 晨 夕 与 诸 公 再 三 辩 论, 逮 至 所 虑 各 层, 吾 兄 与 景 翁 均 有 解 说, 乃 始 毅 然 请 于 幼 帅 以 定 此 议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9 页 此 处 秣 陵 上 海 之 行, 晨 夕 与 诸 公 再 三 辩 论, 当 落 实 在 十 一 月 十 五 曰 盛 唐 徐 三 氏 自 宁 返 沪 途 中, 辩 论 当 与 在 资 助 官 款 定 性 尚 无 定 论 的 情 况 下 全 面 启 动 并 购 案 的 危 险 性 相 关, 在 该 问 题 上 唐 徐 二 氏 比 盛 宣 怀 更 少 顾 虑 3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盛 康 致 盛 宣 怀 函 : 顷 接 安 信, 知 汝 于 二 十 日 附 轮 赴 江 宁, 公 事 毕 后 8 卩 行 赴 鄂 该 件 盛 宣 怀 档 案 系 盛 承 洪 先 生 私 人 藏 件

91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79 作 十 年 拔 本 而 禀 文 在 以 下 一 系 列 内 容 上 的 强 调, 贝 彳 透 露 了 招 商 局 之 诉 求 不 被 官 方 接 受 的 信 息 : 招 商 局 主 要 是 出 于 国 家 政 治 之 利 益 而 主 张 并 购 案 的, 在 轮 航 业 竞 争 空 前 激 烈 的 经 营 环 境 下, 并 购 之 举 于 招 商 局 的 经 营 利 弊 共 存 为 此 禀 文 甚 至 不 惜 公 开 招 商 局 经 营 严 重 亏 损 之 事 实, 所 谓 本 年 除 去 开 销, 尚 不 敷 一 分 官 利, 船 旧 总 未 按 成 折 去, 暗 中 不 免 折 耗 1 在 此 基 础 上, 禀 文 进 一 步 对 资 助 官 款 免 息 之 主 张 的 正 当 性 作 阐 述 具 体 如 下 : 说 者 谓 公 中 拨 助 巨 款 而 复 请 免 利, 未 免 过 袒 于 商 窃 查 泰 西 各 国 轮 船 公 司, 其 国 中 莫 不 按 年 津 贴, 多 则 百 余 万, 少 则 数 十 万 即 弹 丸 如 日 本 创 设 三 菱 公 司, 其 国 亦 按 年 津 贴 二 十 五 万 两 揣 其 意 非 必 期 损 上 而 益 下, 实 非 强 中 而 制 外 也 我 国 家 经 费 有 常, 既 不 能 岁 糜 数 十 万 之 津 贴, 而 倘 不 能 助 以 官 本, 强 吾 商 集 竭 蹶 以 将 之 资, 而 使 争 胜 于 劲 敌, 是 何 异 驱 之 战 而 不 馈 以 饷 也 或 助 以 官 本, ( 敢 ) 吾 商 担 成 败 未 定 之 局, 而 反 坐 收 其 未 利, 是 何 异 劝 之 皇 而 先 索 其 租 也 且 此 局 为 洋 务 一 大 问 题, 公 家 所 关 系 者 在 强 弱, 商 民 所 关 系 者 在 盈 亏 计 盈 亏 者 在 利, 论 强 弱 者 并 不 在 利 因 策 自 强 而 犹 分 其 利 已 失 大 体, 因 分 其 利 而 转 误 自 强 更 失 大 计 而 又 不 止 此 也 2 所 谓 倘 不 能 助 以 官 本, 强 吾 商 集 竭 蹶 以 将 之 资, 而 使 争 胜 于 劲 敌, 是 何 异 驱 之 战 而 不 馈 以 饷 也, 乃 以 政 府 主 张 并 购 却 又 不 予 资 助 为 说 所 谓 助 以 官 本, 敢 吾 商 担 成 败 未 定 之 局, 而 反 坐 收 其 未 利, 是 何 异 劝 之 垦 而 先 索 其 租 也, 则 是 以 政 府 借 资 助 并 购 而 谋 利 为 说 二 说 的 隐 喻 性 均 是 指 向 沈 葆 桢 告 以 中 国 利 权 所 系, 当 极 努 力 为 之 的 表 态, 即 官 方 若 不 能 为 并 购 案 作 出 相 应 的 经 济 利 益 之 牺 牲, 就 将 因 此 而 陷 于 不 义 之 境 地 1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禀,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页 又, 招 商 局 第 三 届 光 绪 元 年 七 月 至 二 年 六 月 年 报 发 表 本 当 在 光 绪 二 年 秋, 但 却 延 误 至 次 年 三 月 原 因 除 该 年 度 效 益 极 差 外, 还 因 唐 徐 在 此 情 况 下 仍 坚 持 兑 现 商 股 官 利 一 分 之 承 诺 招 商 局 本 局 编 年 纪 事 就 该 年 度 之 经 营 效 益, 概 括 为 : 收 支 结 余 项 下, 除 派 股 息 官 利 一 分 外, 计 亏 银 三 万 五 千 二 百 余 两 人 轮 船 折 旧 的 统 计 资 料 招 商 局 七 十 五 周 年 纪 念 刊 ', 第 4 6 页 且 这 是 尚 未 计 2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禀,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1175 页 这 段 文 字 为 盛 宣 怀 档 案 藏 件 中 同 禀 所 无

92 8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从 对 招 商 局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禀 文 的 上 述 介 绍, 可 以 想 象 沈 葆 桢 关 于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的 定 性, 必 然 以 摆 脱 不 义 之 责 难 为 对 策 沈 葆 桢 对 资 助 官 款 的 定 性, 见 于 该 氏 奏 美 国 旗 昌 公 司 愿 并 归 招 商 局 折 该 奏 以 其 乞 免 息 银 一 节, 臣 以 为 难 予 准 行 一 说, 断 然 拒 绝 招 商 局 之 免 息 要 求, 而 后 提 出 将 资 助 官 款 定 性 为 政 府 注 人 招 商 局 的 资 本, 即 官 本 的 方 案, 并 强 调 官 本 要 与 招 商 局 内 吸 纳 的 商 本 居 于 同 等 地 位, 所 谓 甘 苦 与 同, 官 商 一 体, 商 得 若 干 之 利, 官 亦 取 若 干 之 息 沈 氏 上 述 官 本 之 说, 成 功 地 摆 脱 了 招 商 局 之 禀 文 欲 将 其 置 于 不 义 之 地 位 而 予 以 责 难 的 困 境 沈 葆 桢 显 然 对 其 官 本 之 设 计 甚 感 满 意, 以 致 进 而 建 议 北 洋 大 臣 从 前 所 发 官 帑, 可 否 饬 令 并 照 官 商 一 体 之 意, 即 欲 将 此 前 招 商 局 内 的 8 3 万 两 官 款 也 统 作 为 官 本 1 沈 葆 桢 的 官 款 官 本 之 说, 在 政 治 道 德 上 的 正 当 性 建 立 在 两 方 面 : 其 一, 若 不 追 究 官 款 之 在 局 状 态 能 否 长 期 稳 定 的 问 题, 政 府 方 面 似 有 权 要 求 官 款 作 为 官 本, 享 有 与 商 本 同 等 的 权 益 ; 其 二, 招 商 局 内 商 本 之 权 益 设 计 的 不 合 理, 商 本 享 有 官 利 一 分 固 定 股 息 的 分 益, 即 股 本 之 收 益 与 企 业 经 营 之 效 益 脱 钩, 这 有 违 股 份 制 企 业 原 则 的 制 度 设 计 在 旁 观 者 之 立 场 上, 招 商 局 完 全 可 以 放 弃 商 本 官 利 一 分 的 不 合 理 之 收 益 为 代 价, 剥 夺 资 助 官 款 的 不 义 收 益 2 因 此, 沈 葆 桢 的 官 本 及 官 商 一 体 的 方 案, 在 应 对 招 商 局 主 张 资 助 官 款 免 利 的 政 治 高 调 以 及 免 其 遭 受 不 义 之 责 难 方 面, 是 相 当 有 效 的 不 过 事 涉 权 益 问 题, 绝 非 仅 在 政 治 道 德 层 面 务 虚 所 1 见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江 督 沈 葆 桢 奏 美 国 旗 昌 公 司 愿 并 归 招 商 局 折 又,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禀 就 资 助 并 购 案 官 款 区 别 于 此 前 人 局 官 款 的 特 殊 性, 有 如 下 强 调 : 商 局 前 后 需 本 四 百 万, 仍 应 官 商 各 半, 方 能 持 久 官 本 二 百 万, 必 须 有 一 百 万 免 缴 官 利, 既 借 为 商 股 之 饵, 且 可 以 利 归 本, 按 年 拔 还 十 万, 商 力 可 纾, 官 本 有 着, 无 俟 奉 提, 克 期 清 楚, 此 暂 存 官 本 之 不 足 虑 也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页 所 谓 官 本 二 百 万, 其 中 一 百 万 属 于 明 确 为 有 息 借 款 的 乃 已 经 在 局 内 的 官 款 因 此 必 须 有 一 百 万 免 缴 官 利, 是 指 尚 未 到 位 的 资 助 并 购 案 之 专 款 这 是 招 商 局 借 回 应 外 界 质 疑 其 归 还 官 款 能 力 之 机, 表 明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无,6 要 求 的 正 当 性 2 商 股 官 利 一 分 的 制 度 设 计, 在 当 时 上 海 中 西 方 商 业 社 会 中 是 有 其 生 存 基 础 的, 因 为 当 时 除 英 商 太 古 外, 其 他 在 华 外 商 轮 航 企 业 对 其 吸 纳 的 华 商 股 本, 均 有 如 此 制 度 性 待 遇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李 鸿 章 论 维 持 招 商 局 即 称 : 惟 是 太 古 系 英 国 富 商 集 资 而 来, 闻 其 国 例 每 年 只 取 息 四 厘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译 署 函 稿 卷 7, 第 2 2 页

93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81 能 解 决, 因 为 如 若 诉 诸 法 律, 对 于 资 助 并 购 之 官 款 定 性 的 表 述 权, 还 是 侧 重 于 招 商 局 方 面 的 即 在 推 进 并 购 案 中, 招 商 局 表 达 的 究 竟 是 有 息 借 款, 抑 或 是 以 吸 纳 官 本 方 式 的 筹 资? 招 商 局 商 办 股 份 制 企 业 的 名 分, 决 定 其 在 该 问 题 上 的 自 决 权 高 于 长 官 意 志, 除 3& 置 弓 丨 发 中 国 最 大 口 岸 城 市 上 海 的 中 西 方 商 业 社 会 的 动 荡 而 不 顾, 清 政 府 难 以 改 变 如 此 的 现 实 1 沈 葆 桢 尽 管 有 意 无 视 现 实, 但 还 是 意 识 到 难 于 应 对 来 自 李 鸿 章 的 反 对 意 见, 为 此 他 有 背 常 情 地 加 快 奏 准 之 步 伐, 以 避 免 李 鸿 章 参 与 意 见 2 经 沈 葆 桢 单 衔 奏 请, 并 购 案 于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获 批 谕 准 行 此 时 距 招 商 局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禀 为 时 尚 不 足 半 月 四 盛 宣 怀 与 唐 廷 枢 徐 润 对 官 本 之 说 的 不 同 反 应 对 资 助 官 款 之 定 性 问 题, 分 歧 自 始 就 存 在, 如 若 正 视 分 歧 的 严 重 性, 直 至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招 商 局 员 禀 见 沈 葆 桢 时, 并 购 案 仍 有 就 此 止 步 的 可 能 显 然 当 事 诸 人 如 沈 葆 桢 盛 宣 怀 及 唐 廷 枢 徐 润, 均 有 意 无 视 分 歧 的 严 重 性, 盲 人 瞎 马 地 自 以 为 事 态 终 将 按 自 己 的 意 愿 发 展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正 式 定 约, 并 购 案 既 成 事 实, 分 歧 被 推 至 必 须 予 以 解 决 的 局 面, 而 双 方 仍 缺 乏 务 实 解 决 问 题 之 态 度 一 彻 底 摊 牌, 导 致 分 歧 进 一 步 扩 大 依 据 官 本 之 说, 商 本 若 要 保 证 其 官 利 一 分 之 利 益, 资 助 并 购 之 官 款 就 相 当 于 要 享 有 一 分 的 借 款 利 率 而 以 往 弓 丨 进 之 官 款 定 性 为 有 息 借 款, 享 有 的 利 率 最 高 不 过 八 厘 唐 廷 枢 徐 润 毫 无 为 实 现 并 购 案 而 放 弃 商 本 官 利 一 分 之 利 益 的 思 想 准 备, 他 们 拒 绝 沈 葆 桢 官 本 之 说 的 坚 定 性, 来 自 对 招 商 局 体 制 上 的 考 虑,5 卩 不 希 望 招 商 局 的 商 办 性 质, 因 资 助 并 购 之 官 款 定 性 为 官 本 1 尽 管 招 商 局 未 正 式 任 命 督 办, 但 社 会 及 官 员 在 涉 商 事 务 前 从 思 想 到 行 为 方 式 上 都 对 传 统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模 式 有 根 深 蒂 固 的 依 赖 性, 沈 葆 桢 在 并 购 案 决 策 中 的 轻 率 武 断 正 反 映 了 旧 体 制 环 境 的 存 在 沈 葆 桢 既 无 知 于 近 代 性 的 重 大 商 务 活 动 之 利 害 关 系, 又 无 知 于 政 府 在 此 类 涉 商 事 务 中 拥 有 的 权 限, 在 沈 氏 看 来, 招 商 局 必 须 认 同 其 关 于 官 款 作 为 官 本 之 主 张 2 如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江 督 沈 葆 桢 奏 美 国 旗 昌 公 司 愿 并 归 招 商 局 折 谓 : 北 洋 大 臣 直 隶 总 督 臣 李 鸿 章 业 经 咨 商, 尚 未 接 到 复 文, 是 以 未 经 会 衔 谨 奏 料 第 一 辑, 第 1172 页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94 8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而 遭 遇 挑 战 身 份 的 特 殊 性 决 定 盛 宣 怀 是 促 成 并 购 案 中 的 最 大 冒 险 者,1 其 冒 险 性 与 其 归 咎 于 无 知, 不 如 归 咎 于 冲 动 各 种 与 个 人 相 关 的 利 益 诉 求, 令 盛 宣 怀 对 招 商 局 之 股 份 制 体 制 的 重 要 性 有 所 忽 视, 而 对 并 购 案 后 政 府 将 加 大 对 招 商 局 局 务 之 干 预 权, 持 过 于 乐 观 的 预 期, 其 中 包 括 任 命 自 己 为 官 督 办 的 预 期 并 购 案 初 成, 招 商 局 与 两 江 政 府 在 资 助 之 官 款 定 性 问 题 上 成 激 烈 对 抗 局 面, 盛 宣 怀 在 此 中 的 危 机 处 境 完 全 明 朗 化, 他 明 白 招 商 局 的 股 份 制 体 制 决 定 在 官 款 之 定 性 问 题 上 的 对 抗, 不 存 在 有 政 府 压 服 招 商 局 接 受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盛 氏 始 终 与 唐 徐 二 氏 保 持 统 一 的 立 场, 寄 希 望 说 服 沈 葆 桢 接 受 资 助 官 款 为 无 息 借 款 的 方 案 不 过, 一 旦 沈 葆 桢 以 官 本 及 官 商 一 体 的 方 案 启 动 奏 准 之 行 动, 盛 宣 怀 则 顺 势 做 出 转 换 立 场 的 选 择, 其 辞 招 商 局 差 之 举 即 是 明 证 见 盛 氏 递 呈 沈 葆 桢 的 禀 销 商 局 差 禀 文 中 关 于 辞 差 理 由 的 如 下 之 说 : # 并 购 案 蒙 宪 台 俯 准, 奏 请 拨 款 官 商 一 律 合 办, 利 害 共 之 大 局 转 移 在 此 一 举 然 此 后 官 本 多 于 商 本, 责 成 愈 重, 报 称 愈 难 职 道 兼 顾 未 遑, 厕 名 无 益, 实 不 敢 稍 存 恋 栈 之 心, 重 速 素 餐 之 谤 2 盛 宣 怀 此 说 道 出 沈 葆 桢 官 本 之 说 的 要 害 处, 即 关 涉 招 商 局 体 制 的 改 变 若 官 本 之 说 成 立, 则 并 购 案 后 招 商 局 内 官 本 多 于 商 本, 令 盛 氏 摄 取 督 办 之 地 位 的 要 求 变 得 理 直 气 壮 厕 名 无 益 一 句, 则 直 言 其 对 现 今 在 招 商 局 内 之 地 位 与 责 任 不 相 符 合 状 况 的 不 满 因 此 禀 文 最 后 建 议 是 否 须 添 派 大 员 督 办 以 一 事 权,3 包 含 有 他 以 获 督 办 之 任 命 作 为 其 在 招 商 局 尽 职 之 条 件 盛 宣 怀 有 督 办 招 商 局 之 念 由 来 巳 久, 在 光 绪 二 1 徐 润 称 : (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归 招 商 局 接 管, 而 商 局 根 基 从 此 巩 固, 皆 盛 杏 翁 之 力 为 多 也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 第 1 9 页 2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十 日 盛 宣 怀 上 南 洋 大 臣 禀, 转 弓 I 自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 第 5 9 页 尽 管 官 本 之 说 有 利 于 委 派 督 办, 但 从 光 绪 三 年 盛 宣 怀 多 次 参 与 唐 廷 枢 徐 润 力 争 官 款 无 息 之 主 张, 可 知 盛 氏 未 参 与 南 洋 官 本 一 说 的 策 划 3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十 日 盛 宣 怀 上 南 洋 大 臣 禀, 转 弓 I 自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 第 5 9 页

95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83 年 湖 北 勘 矿 失 败 之 前 景 渐 显 的 情 况 下, 该 愿 望 再 度 变 得 强 烈, 他 寄 希 望 沈 葆 桢 之 资 助 官 款 官 本 之 主 张, 以 及 沈 氏 本 人 能 在 该 问 题 上 助 他 一 臂 之 力 不 过 鉴 于 李 鸿 章 在 该 问 题 上 的 立 场,1 盛 宣 怀 此 举 遭 其 父 盛 康 的 反 对 盛 康 对 盛 宣 怀 禀 销 商 局 差 举 措 有 如 下 表 态 :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接 初 二 日 来 函, 借 悉 安 抵 盘 塘 总 局, 矿 务 舆 情 均 称 平 稳, 甚 慰 远 系 旗 昌 归 并 之 事 于 中 国 局 面 极 好, 两 江 制 军 已 经 具 奏, 我 想 此 局 不 必 固 辞 至 于 煤 矿, 湖 北 所 产 不 及 湖 南, 恐 将 来 未 必 讨 好, 有 人 接 手, 借 此 卸 肩 未 为 不 可 汝 意 欲 辞 招 商 局 而 专 注 煤 矿, 岂 别 有 所 见 耶 明 春 汝 赶 早 进 京 引 见, 自 是 要 着, 切 不 可 再 迟 我 年 逾 六 旬, 精 神 雅 好, 而 迟 至 十 一 2 所 谓 明 春 汝 赶 早 进 京 引 见, 自 是 要 着, 切 不 可 再 迟, 乃 盛 康 告 诫 盛 宣 怀 及 早 出 仕, 为 此 为 大, 其 中 隐 含 告 诫 其 勿 在 将 获 引 见 之 前 夕 无 事 生 非 3 而 朱 其 昂 朱 其 诏 兄 弟 对 盛 氏 禀 销 商 局 差 之 举 将 致 南 洋 见 怪 的 说 法, 恰 成 为 事 实 4 因 为 沈 葆 桢 忽 略 了 盛 氏 谋 求 督 办 的 诉 求, 而 完 全 被 他 辞 差 之 举 措 所 激 怒 因 认 定 盛 宣 怀 此 举 意 在 逃 避 其 对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的 责 任, 沈 氏 作 出 极 严 厉 的 表 态, 所 谓 即 使 李 伯 相 准 另 派 大 员, 亦 须 该 道 为 之 弓 丨 翼 5 即 5 卩 便 李 鸿 章 允 准 盛 氏 辞 招 商 局 差 而 重 新 委 派 1 据 光 绪 三 年 五 月 初 四 日 朱 其 诏 致 盛 宣 怀 函 : 乐 翁 ( 丁 寿 昌 谓 : 闻 人 说 局 事 杏 生 有 独 办 之 意 诏 朱 其 诏 对 以 不 但 杏 生 无 此 意, 且 吾 等 均 有 脱 卸 之 意, 乐 翁 谓 脱 卸 则 不 可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4 页 所 谓 闻 人 说 局 事 杏 生 有 独 办 之 意, 当 即 指 盛 宣 怀 此 次 禀 销 商 局 差 同 时, 提 出 添 派 大 员 督 办 以 一 事 权 建 议 因 委 派 督 办, 必 以 唐 徐 出 局 为 结 果 因 此 丁 寿 昌 视 盛 宣 怀 建 议 委 派 督 办 为 其 试 图 独 办 招 商 局 2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盛 康 致 盛 宣 怀 函 该 件 盛 宣 怀 档 案 系 盛 承 洪 先 生 私 人 藏 件 引 文 最 后 省 略, 乃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并 非 完 整 件 所 致 不 过 最 后 不 完 整 的 句 子, 乃 是 盛 康 以 其 将 于 次 年 光 绪 八 年 复 出 的 打 算, 鼓 励 盛 宣 怀 不 能 安 于 仕 途 仍 处 空 白 的 现 状 自 同 治 五 年 守 制, 至 光 绪 八 年 盛 康 隐 退 生 活 已 持 续 了 十 一 年 3 盛 康 该 函 还 表 明 了 其 在 并 购 案 问 题 上 参 与 意 见 的 程 度 4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朱 其 诏 致 盛 宣 怀 函 : 吾 弟 上 禀 辞 去 招 商 局 差, 此 次 奏 稿 吾 弟 褒 然 举 首, 辞 更 不 甚 妥 洽, 恐 南 洋 见 怪 耳 家 兄 朱 其 昂 意 力 劝 吾 弟 且 缓 即 使 坚 辞, 何 不 明 年 大 驾 到 沪 会 晤 后 发 禀, 如 何?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3 8 页 从 中 可 见 盛 宣 怀 向 朱 氏 兄 弟 表 达 的 是 真 实 退 出 招 商 局 之 意 5 光 绪 三 年 正 月 初 三 日 沈 葆 桢 札 盛 宣 怀 文,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0 页

96 8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北 洋 委 员, 但 盛 宣 怀 必 须 作 为 新 委 员 的 担 保 人, 继 续 对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之 利 益 承 担 责 任 这 不 但 泼 灭 了 盛 宣 怀 谋 取 招 商 局 督 办 之 欲 念, 而 且 弓 丨 发 他 对 事 态 进 一 步 演 变 的 严 重 不 安 1 相 对 于 盛 宣 怀 的 情 况, 唐 廷 枢 徐 润 则 未 因 沈 葆 桢 之 官 本 说 造 成 太 大 的 困 惑 十 二 月 初 朱 其 诏 向 盛 宣 怀 通 报 消 息 : 局 中 日 来 会 议 加 增 水 脚, 尚 未 定 当, 主 政 为 景 雨 二 君 2 所 谓 会 议 加 增 水 脚, 乃 指 与 太 古 轮 船 公 司 交 涉 长 江 航 线 齐 价 合 同 之 事 事 实 上 唐 徐 巳 将 此 情 况 及 时 通 报 于 盛 宣 怀, 意 在 由 盛 氏 将 此 情 况 转 达 于 沈 葆 桢 处 3 齐 价 合 同 如 此 敏 感 之 举 措, 亦 在 有 条 不 紊 的 推 动 之 中, 足 可 见 唐 徐 对 于 继 续 掌 控 招 商 局 的 信 心 自 然 这 是 来 自 对 李 鸿 章 之 招 商 局 政 策 的 信 心 总 体 而 言, 光 绪 二 年 李 鸿 章 对 唐 廷 枢 徐 润 的 赏 识 稳 定 地 持 续 上 升 签 烟 台 条 约 期 间, 唐 廷 枢 以 译 员 身 份 参 与 中 英 谈 判 活 动, 开 幕 式 上 李 鸿 章 致 辞 的 英 文 稿, 即 是 由 唐 当 众 宣 读,4 唐 氏 的 出 色 表 现 赢 来 西 方 外 交 人 士 对 他 本 人 及 招 商 局 的 赞 誉 之 辞, 李 鸿 章 对 唐 廷 枢 的 好 感 升 温, 以 至 于 在 烟 台 交 涉 后 唐 廷 枢 随 陈 兰 彬 北 上 赴 京 活 动 期 间, 李 氏 在 致 陈 兰 彬 函 中 有 所 谓 景 星 日 久 未 回, 殊 为 盼 念 之 李 鸿 章 急 盼 唐 廷 枢 来 津, 乃 其 欲 委 托 唐 氏 履 勘 直 1 光 绪 三 年 正 月 盛 宣 怀 致 李 鹤 章 函 称 : 幼 帅 赏 假 两 月, 而 退 志 颇 决, 曷 不 函 请 中 堂, 与 一 亲 笔 以 挽 留 之, 则 以 后 之 气 愈 交 融 矣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第 页 盛 氏 该 函 作 于 接 沈 葆 桢 拒 其 辞 差 札 文 的 次 日, 他 试 图 影 响 李 鸿 章 主 动 作 出 对 沈 氏 友 好 姿 态, 其 中 包 含 沈 葆 桢 札 对 盛 氏 构 成 的 压 力, 以 及 对 沈 氏 离 江 督 任 后 其 前 景 的 不 安 2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朱 其 诏 致 盛 宣 怀 函 加 增 乃 基 于 达 成 齐 价 合 同 为 维 持 运 费 高 价 位 之 目 的 而 言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3 9 页 3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盛 宣 怀 上 沈 葆 桢 禀 : 据 沪 局 徐 道 等 函 称, 拟 与 太 古 洋 商 会 议, 酌 加 长 江 水 脚 招 商 局 有 意 盛 宣 怀 将 启 动 齐 价 合 同 交 涉 信 通 报 南 洋, 然 盛 氏 在 执 行 此 项 使 命 时 则 刻 意 挑 起 沈 葆 桢 对 此 举 的 敌 意 该 禀 大 赞 沈 氏 资 助 并 购 案 强 中 制 外 裕 国 保 商 的 目 标, 并 称 甫 经 归 并, 即 议 加 增, 已 非 收 拾 人 心 之 计 此 说 除 指 责 齐 价 合 同 有 损 民 利, 更 指 责 其 有 损 制 夷 御 外 大 计 引 文 见 吴 伦 霓 霞 王 尔 敏 合 编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3, 第 1 6 页 4 字 林 西 报,1876 年 9 月 5 日, 转 弓 自 唐 廷 枢 研 究, 第 1 88 页 5 参 见 唐 廷 枢 研 究 ', 第 18 8 页 6 光 绪 二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复 陈 荔 秋 星 使,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29 页

97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85 隶 开 不 矿 产, 就 开 不 煤 矿 巳 有 勘 探 成 果 提 出 评 估 意 见 1 其 时 直 隶 磁 州 煤 矿 之 计 划 无 果 而 终,2 盛 宣 怀 所 主 持 之 湖 北 武 穴 煤 矿 亦 呈 无 望 的 前 景 西 法 开 采 煤 矿 乃 筹 议 海 防 后 扩 展 洋 务 活 动 领 域 的 首 要 项 目, 如 此 前 景 黯 淡 之 局 面 令 李 鸿 章 甚 感 沮 丧, 开 不 矿 开 发 案 成 为 他 唯 一 可 寄 予 希 望 者 光 绪 二 年 秋 李 鸿 章 对 唐 廷 枢 的 殊 为 盼 念 之 心 情, 以 及 次 年 将 主 持 开 不 矿 的 筹 建 委 任 于 唐 廷 枢 之 计 划, 均 发 生 于 上 述 国 内 环 境 之 下 在 唐 徐 这 样 买 办 出 身 的 商 人 与 盛 宣 怀 魏 纶 先 这 样 湘 淮 系 僚 属 的 子 弟 之 间, 此 时 李 鸿 章 更 倾 向 于 重 用 前 者 从 事 具 有 开 创 性 意 义 的 洋 务 企 业 活 动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李 鸿 章 致 函 唐 徐 二 氏 之 举, 应 视 作 北 洋 对 盛 宣 怀 向 南 洋 提 出 添 派 大 员 督 办 以 一 事 权 建 议 的 反 应 因 为 该 函 中 李 鸿 章 有 所 谓 : ( 招 商 局 ) 全 赖 在 事 诸 君 子 严 立 章 程 和 衷 协 力, 而 两 兄 之 肩 负 更 巨, 责 成 更 重, 无 惜 勤 劳, 秉 公 筹 划, 庶 克 有 济, 弟 实 时 刻 为 之 惴 惴 也 3 关 于 李 鸿 章 该 函, 后 盛 宣 怀 作 所 谓 北 洋 大 臣 宪 台 手 谕 唐 道 徐 道 二 人 专 责 经 理 之 说, 即 李 鸿 章 明 确 表 态 否 定 盛 氏 禀 请 遴 放 督 办, 以 专 责 成 的 建 议 从 而 光 绪 三 年 初 盛 宣 怀 携 南 洋 官 款 来 沪, 不 能 不 面 对 并 购 案 议 单 巳 定, 银 两 巳 付, 交 盘 之 事 无 从 过 问 的 尴 尬 局 面 4 1 光 绪 三 年 八 月 初 二 日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谓 : 直 隶 开 平 矿 产, 去 岁 景 星 履 勘, 煤 质 中 等, 陆 运 价 昂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 第 页 又, 光 绪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唐 廷 枢 禀 李 鸿 章 称 : 窃 职 道 廷 枢 荷 承 伯 中 堂 面 谕, 驰 赴 开 平 查 看 煤 铁 矿 情 形 当 于 月 之 十 九 日 乘 坐 小 轮 船, 由 大 沽 而 至 北 塘 口 进 发 转 弓 I 自 唐 廷 枢 研 究, 第 如 光 绪 元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李 鸿 章 沈 葆 桢 翁 同 爵 会 奏 折 称 : 其 直 隶 磁 州 煤 铁 经 臣 鸿 章 派 员 查 勘, 该 处 距 水 口 较 远, 陆 运 维 艰, 订 购 机 器 亦 未 运 到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 第 4 6 页 3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李 鸿 章 致 唐 廷 枢 徐 润 函 该 函 结 尾 句 : 交 盘 之 际, 杏 荪 亦 必 到 局, 仍 祈 将 详 妥 议 办 情 形, 随 时 示 知, 以 释 悬 系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第 3 8 页 另, 光 绪 三 年 正 月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谓 : 以 后 船 只 既 多, 生 意 仍 少 维 持 提 挈, 全 赖 任 事 诸 君 同 心 断 金, 鄙 人 实 有 忧 盛 危 明 之 虑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 第 157 页 可 见 此 间 盛 氏 与 唐 徐 矛 盾 已 趋 公 开 化 4 光 绪 五 年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97 页 徐 润 年 谱 以 李 文 忠 公 致 唐 景 星 徐 雨 之 两 观 察 手 谕 为 题, 收 录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李 鸿 章 函 见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 第 2 4 页

98 8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五 盛 宣 怀 与 李 鸿 章 的 关 系 渐 行 渐 远 李 鸿 章 在 盛 宣 怀 与 唐 徐 间 的 选 择, 应 该 成 为 理 解 并 购 案 后 彳 洋 对 招 商 局 政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并 购 案 奏 准 清 廷 的 次 日, 即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李 鸿 章 及 时 地 以 向 盛 宣 怀 下 达 指 示 的 方 式, 就 招 商 局 最 新 重 大 问 题 的 并 购 案 资 助 官 款 之 定 性 问 题 作 出 表 态 李 氏 的 指 示 内 容 如 下 : 顷 奉 廷 旨 允 照 沈 帅 所 奏, 由 江 南 借 拨 五 十 万, 浙 西 # 江 西 鄂 共 五 十 万, 各 当 事 当 可 陆 续 筹 给, 生 息 若 干 如 何 定 议, 官 商 均 分, 计 亦 须 数 厘 也 惟 商 局 责 成 愈 重, 诸 同 人 益 须 认 真 经 理 耳 1 李 鸿 章 显 然 不 支 持 招 商 局 无 息 借 款 的 主 张, 所 谓 生 息 若 干 如 何 定 议, 代 表 着 他 期 待 招 商 局 与 南 洋 政 府 最 终 能 达 成 利 率 的 妥 协, 对 沈 葆 桢 之 官 款 作 官 本 的 主 张, 李 氏 表 态 甚 谨 慎, 所 谓 官 商 均 分, 计 亦 须 数 厘 也, 即 指 双 方 若 能 在 商 得 若 干 之 利, 官 亦 取 若 干 之 息 的 原 则 下 达 成 妥 协, 官 款 亦 须 数 厘 利 息 之 保 障 新 增 官 款 之 利 息 的 压 力, 令 李 鸿 章 对 并 购 案 后 招 商 局 的 前 景 不 敢 乐 观, 从 而 有 惟 商 局 责 成 愈 重 的 忧 虑 在 南 北 洋 关 系 恶 化 的 背 景 下, 李 鸿 章 对 发 生 在 招 商 局 与 南 洋 政 府 间 的 分 歧 的 表 态 甚 为 谨 慎, 在 资 助 官 款 之 定 性 问 题 上, 他 既 不 欲 引 起 沈 葆 桢 的 对 抗, 亦 无 意 引 起 唐 廷 枢 徐 润 的 不 满 年 末 李 鸿 章 函 唐 徐, 言 及 并 购 款 交 付 及 款 项 来 源 问 题, 却 毫 未 涉 及 敏 感 的 资 助 官 款 之 定 性 问 题, 唯 一 的 解 释 是 他 无 意 激 化 在 该 问 题 上 的 官 商 对 抗, 他 有 意 以 和 缓 的 且 包 含 某 种 利 益 交 换 的 方 式, 说 服 唐 徐 认 可 将 官 款 定 性 为 有 息 借 款 李 氏 之 用 心, 将 为 光 绪 三 年 后 北 洋 所 执 行 的 招 商 局 政 策 所 证 明 李 鸿 章 对 盛 宣 怀 辞 招 商 局 差 作 出 回 答, 巳 是 在 光 绪 三 年 正 月 十 八 日 尽 管 盛 氏 先 前 有 并 购 案 后 履 行 招 商 局 内 北 洋 委 员 职 责 的 承 诺, 李 鸿 章 面 对 1 光 绪 二 年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第 145 页

99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87 盛 的 辞 差 还 是 表 现 得 相 当 宽 容, 甚 至 以 商 局 买 并 旗 昌, 最 足 快 意 之 态 度, 表 达 其 对 盛 氏 在 并 购 案 中 作 为 的 赞 誉, 其 表 达 拒 绝 之 意 的 用 语 亦 极 尽 婉 曲, 所 谓 : 执 事 禀 销 商 局 差 未 遽 核 批, 三 月 初 到 津 再 行 集 议 1 李 鸿 章 的 表 态, 出 自 其 回 复 盛 宣 怀 上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来 书, 而 盛 氏 此 来 书 则 显 然 是 对 李 鸿 章 十 二 月 初 六 日 关 于 官 款 定 性 之 问 题 指 示 的 回 复 有 此 背 景, 就 不 难 理 解 正 月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函 中 文 字 的 含 义, 所 谓 : 该 局 章 程, 若 如 尊 议, 从 本 年 为 始, 修 船 买 煤 采 办 漕 粮 及 马 头 栈 房 等 事, 涓 滴 归 公, 按 年 核 结, 除 应 将 船 旧 折 算 外, 即 仿 泰 西 公 司 之 例, 预 将 一 年 总 帐 刊 刻, 所 余 利 息, 尽 数 照 本 均 分, 则 幼 帅 官 商 一 律 之 说, 自 可 照 办 若 名 为 分 利, 实 则 蚀 本, 则 仍 以 官 本 取 息 为 是 现 在 江 西 动 拨 仓 谷 银 两, 即 不 照 幼 帅 原 议, 仍 望 会 商 同 人, 从 长 议 一 妥 策 为 要 2 就 表 面 性 的 解 读, 该 段 文 字 包 含 着 盛 宣 怀 对 招 商 局 历 届 年 报, 尤 其 是 对 迟 迟 未 能 发 表 的 第 三 届 年 报 光 绪 元 年 七 月 至 二 年 六 月 的 质 疑 3 但 从 盛 氏 关 于 年 报 制 作 及 股 息 分 配 规 范 化 的 主 张, 最 后 落 实 在 幼 帅 官 商 一 律 之 说, 即 沈 葆 桢 之 官 本 说 的 议 题 之 上, 这 意 味 着 盛 宣 怀 的 来 书 向 李 鸿 章 表 达 了 其 主 张 官 本 说 的 立 场 而 盛 宣 怀 关 于 规 范 年 报 制 作 及 股 息 派 送 规 则 的 主 张, 同 时 针 对 的 是 商 本 和 官 本 招 商 局 经 营 状 况 的 持 续 恶 化, 按 规 范 化 的 股 份 制 企 业 制 度 之 要 求, 该 局 近 期 内 没 有 任 何 向 股 东 派 送 股 息 的 可 能 性 就 盛 宣 怀 之 立 场 而 言, 他 是 欢 迎 制 约 招 商 局 内 商 股 官 利 一 分 之 不 合 理 分 配 规 则 的 任 何 举 措 的 而 1 光 绪 三 年 正 月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三 月 系 清 廷 进 行 引 见 候 补 官 员 的 时 间 因 此, 三 月 是 李 鸿 章 就 其 与 盛 宣 怀 会 面 的 可 能 预 期 大 略 言 之 另, 该 函 内 景 星 留 沪 自 佳, 应 俟 其 来 津 再 与 商 夺 一 说, 乃 李 鸿 章 针 对 盛 氏 建 议 唐 廷 枢 回 沪 主 持 局 务 而 来 由 此 可 见, 盛 宣 怀 致 南 北 洋 辞 差 禀 可 能 非 同 件, 且 盛 氏 未 对 李 鸿 章 直 言 委 派 官 督 的 问 题 李 函 见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 第 158 页 2 光 绪 三 年 正 月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第 157 ~ 158 页 3 盛 宣 怀 关 于 年 报 制 作 及 股 息 分 配 规 范 化 之 主 张, 莸 得 李 鸿 章 该 局 章 程, 若 如 尊 议, 从 本 年 为 始 的 表 态 无 论 其 中 从 本 年 为 始 一 说 系 来 自 盛 或 李, 此 时 北 洋 认 可 招 商 局 第 三 届 年 报 已 成 定 局

100 8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前 引 李 鸿 章 函 中 幼 帅 官 商 一 律 之 说, 自 可 照 办 所 包 含 的 不 以 为 然 之 意, 则 是 李 鸿 章 本 人 的 见 解 李 氏 务 实 地 正 视 招 商 局 难 以 达 成 规 范 化 的 现 实, 无 论 商 本 或 官 本, 均 不 能 容 忍 没 有 股 息 派 发 的 结 果 函 中 所 谓 若 名 为 分 利, 实 则 蚀 本, 则 仍 以 官 本 取 息 为 是, 即 李 鸿 章 认 为, 在 官 商 均 不 能 接 受 没 有 股 息 派 发 的 情 况 下, 官 款 作 为 官 本 与 商 本 同 利, 必 然 致 招 商 局 名 为 分 利, 实 则 蚀 本 的 年 报 作 假 状 况 失 去 控 制, 而 坚 持 将 官 款 定 性 为 有 息 借 款 的 立 场 最 后, 李 氏 以 江 西 省 政 府 拒 绝 其 2 0 万 两 拨 款 作 为 官 本 的 例 子,1 进 一 步 说 服 盛 宣 怀 不 要 对 官 本 说 寄 予 不 切 实 际 的 幻 想, 而 及 早 在 将 官 款 定 性 为 有 息 借 款 的 基 础 上, 从 长 议 一 妥 策 为 要 尽 管 在 将 官 款 定 性 为 有 息 借 款 的 问 题 上, 李 鸿 章 与 唐 徐 之 立 场 亦 有 分 歧, 但 双 方 毕 竟 有 拒 绝 官 本 说 的 共 同 点 而 李 鸿 章 与 盛 宣 怀 则 在 两 方 面 均 存 在 分 歧 盛 宣 怀 作 为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之 担 保 人, 其 在 官 款 定 性 问 题 上 之 立 场, 以 减 轻 招 商 局 还 款 之 难 度 为 依 据, 因 此 他 难 以 接 受 有 息 借 款 的 定 性, 但 碍 于 身 份 又 不 能 明 言 反 对, 只 能 选 择 其 无 害 而 有 益 的 官 本 说, 以 对 抗 李 鸿 章 的 有 息 借 款 之 主 张 如 此, 在 官 款 定 性 之 问 题 上, 李 氏 协 调 与 盛 氏 之 关 系 的 难 度, 更 甚 于 协 调 与 唐 徐 之 关 系 的 难 度 基 于 同 情 理 解 盛 氏 之 立 场, 李 鸿 章 在 说 服 盛 氏 之 时 表 现 了 相 当 的 耐 心 正 月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拟 函 于 保 定, 其 时 正 值 盛 宣 怀 将 两 江 拨 给 库 款 承 领 到 沪, 协 同 唐 徐 完 成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案 的 交 接 盘 事 宜 正 二 月 之 交, 盛 氏 为 引 见 事 北 上, 多 次 往 返 于 京 津, 四 月 下 旬 南 下, 于 赴 鄂 矿 前 在 沪 与 徐 润 又 有 过 一 番 交 涉 此 间 意 见 纷 争 之 情 况, 盛 宣 怀 在 致 徐 润 函 中 曾 有 过 一 次 回 顾, 具 体 如 下 : 正 月 间 驰 抵 上 海, 即 欲 妥 筹 整 顿, 乃 彼 此 均 不 能 虚 心 采 纳, 且 归 并 旗 昌, 一 切 布 置 均 不 及 会 商 而 已 定 矣 弟 故 赴 津 门, 略 将 数 大 端 条 陈 于 爵 相 之 前, 曾 奉 批 饬 会 议, 而 意 见 仍 复 相 歧, 进 退 维 谷, 焦 虑 再 四 因 思 以 保 险 之 利, 抵 折 船 旧, 则 船 耗 可 日 除 也 ; 以 应 缴 之 息, 先 1 又, 光 绪 三 年 四 月 盛 宣 怀 上 南 北 洋 大 臣 详 称 : 江 西 公 款 银 二 十 万 两, 系 奉 江 西 抚 宪 奏 明, 亦 作 存 项 八 厘 生 息, 并 按 年 提 还 本 银 2 万 两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2 页

101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89 拔 官 本, 则 官 本 可 日 轻 也 故 专 以 此 两 大 端 面 禀 爵 相, 奉 请 即 行 上 详,1 遂 于 五 月 内 拟 稿 呈 尊 处, 辗 转 筹 商, 迄 无 定 策 2 值 得 指 出, 盛 宣 怀 此 番 回 顾 言 说 的 对 象 为 徐 润, 文 字 间 呈 现 其 与 唐 徐 的 对 抗 性, 远 较 他 与 李 鸿 章 的 对 抗 性 清 晰 真 实 情 况 若 何, 不 妨 结 合 上 述 文 字 的 解 读, 进 行 一 番 史 实 之 追 踪 所 谓 归 并 旗 昌, 一 切 布 置 均 不 及 会 商 巳 定 矣, 似 当 主 要 针 对 正 月 在 沪 时 盛 宣 怀 未 能 阻 止 唐 徐 启 动 齐 价 合 同 之 交 涉 而 言, 因 此 举 造 成 招 商 局 难 以 继 续 沟 通 与 南 洋 关 系 的 局 面 欲 妥 筹 整 顿, 乃 彼 此 均 不 能 虚 心 采 纳, 则 当 以 盛 氏 有 关 年 报 制 作 以 及 股 息 分 配 规 范 化 的 主 张 遭 唐 徐 无 视 为 背 景 而 招 商 局 与 太 古 怡 和 两 家 外 商 轮 船 公 司 和 解 交 涉 的 有 力 推 进,3 以 及 备 受 盛 宣 怀 诟 病 的 招 商 局 第 三 届 光 绪 元 年 七 月 至 光 绪 二 年 六 月 ) 年 报 于 光 绪 三 年 三 月 间 刊 布 等 事 实, 均 体 现 出 唐 徐 在 招 商 局 的 事 务 上 绝 对 占 上 风 不 过, 三 月 间 也 有 深 得 徐 润 重 用 信 任 的 招 商 局 财 务 主 管 严 潆, 因 朱 盛 大 不 合 意 而 遭 清 除 出 局 事 情 的 发 生,4 则 又 表 明 盛 宣 怀 并 未 放 弃 对 局 务 的 干 预 北 上 后, 虽 然 盛 宣 怀 得 李 鸿 章 推 荐, 办 理 引 见 事 宜 尚 一 帆 风 顺, 但 他 在 招 商 局 事 务 上 的 见 解 却 毫 无 获 得 李 鸿 章 支 持 的 希 望, 之 后 他 在 招 商 局 事 上 进 退 两 难 的 严 峻 性, 可 见 于 沈 能 虎 劝 其 慎 重 于 招 商 局 事 之 函 沈 函 谓 : 此 次 与 翼 翁 ( 朱 其 诏 同 船, 谈 商 局 事, 渠 亦 了 无 把 握, 可 遂 料 此 后 之 不 振, 然 亦 无 善 全 之 策, 即 不 袖 手, 其 若 之 何 鄙 人 谓 云 ( 朱 其 昂 翼 与 公 俱 刊 名, 公 事 之 画 行 与 否? 总 不 得 借 为 推 诿, 设 使 不 数 年 后 败 坏 不 堪, 当 局 者 计 将 何 出? 而 于 爵 相 一 边 亦 大 有 关 系, 盖 此 局 为 创 办 之 举, 咸 谓 富 强 之 要 实 基 乎 此 此 次 片 保 又 将 执 事 倡 办 归 并 1 上 详 即 光 绪 三 年 四 月 盛 宣 怀 上 南 北 洋 大 臣 详, 见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2 页 2 光 绪 三 年 十 月 盛 宣 怀 致 徐 润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9 页 年 3 月 1 9 日 申 报 刊 怡 和 轮 船 公 司 股 东 会 议 的 报 道 称 : 今 年 旗 昌 船 卖 与 招 商 局, 本 公 司 与 招 商 局 业 已 议 定 水 脚 价, 则 今 年 生 意 似 可 望 好 矣 可 见 招 商 局 同 时 实 施 了 对 怡 和 轮 船 公 司 的 和 解 行 动 4 徐 愚 斋 年 谱 ', 第 25 页

102 9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旗 ( 指 旗 昌 ) 为 一 节, 以 重 笔 出 之 如 此 局 不 能 挹 注, 他 如 开 矿 等 事, 局 外 之 浮 言 更 易 动 听, 主 持 者 亦 有 戒 心, 此 意 中 之 事, 非 鳃 鳃 过 虑 也 昨 于 主 人 前 约 略 谈 及 局 务, 不 得 不 将 实 情 凝 露, 主 人 颇 为 踌 躇, 倘 此 时 而 不 变 计 整 顿, 其 涸 也 可 立 而 待 也 翼 翁 洞 见 症 结, ( 听 其 说 来 极 有 道 理 ^ 原 文 识 力 远 到, 公 宜 与 为 妥 筹, 为 自 全 计, 即 为 大 局 计 也 1 函 中 的 朱 其 诏 所 谓 可 遂 料 此 后 之 不 振, 然 亦 无 善 全 之 策, 即 不 袖 手, 其 若 之 何, 可 知 此 间 盛 宣 怀 辞 退 招 商 局 差 属 真 心 实 意 但 此 间 李 鸿 章 署 名 的 盛 宣 怀 引 见 片, 巳 以 去 冬 复 建 议 买 并 美 国 旗 昌 洋 行, 为 收 回 利 权 之 计, 办 理 日 有 起 色, 作 为 保 荐 盛 氏 之 首 要 依 据 2 在 沈 能 虎 看 来, 这 是 盛 宣 怀 不 能 拒 绝 对 招 商 局 事 承 担 责 任 的 锁 链, 无 论 为 己 或 为 李 鸿 章 及 北 洋 之 利 益, 盛 氏 均 必 须 正 视 其 与 招 商 局 命 运 相 系 的 事 实 因 此, 沈 函 劝 解 盛 宣 怀 体 谅 李 鸿 章 在 盛 与 唐 徐 对 峙 中 的 立 场 选 择 招 商 局 之 成 败 系 于 北 洋 洋 务 的 整 体 规 划, 出 于 维 持 招 商 局 的 动 机, 李 鸿 章 对 盛 氏 之 主 张 因 顾 虑 太 多 而 未 予 支 持, 在 沈 能 虎 看 来 是 完 全 可 理 解 的 获 引 见 后 盛 宣 怀 又 曾 由 津 赴 京, 奉 总 理 衙 门 堂 宪 面 谕, 招 商 局 所 领 官 款 本 项 必 应 设 法 拔 还 3 沈 葆 桢 奏 准 的 万 两 资 助 并 购 款 中, 浙 赣 两 省 的 4 0 万 两 拨 款 巳 经 明 确 定 性 为 不 论 盈 亏 按 本 计 息 的 有 息 借 款 4 前 引 盛 宣 怀 之 回 顾 文 字, 所 谓 略 将 数 大 端 条 陈 于 爵 相 之 前, 曾 奉 批 饬 会 议, 应 当 是 四 月 受 总 署 召 见 前 后 的 事 情 在 盛 氏 与 ] 洋 意 见 仍 复 相 歧 的 情 况 下, 李 鸿 章 做 出 定 要 有 所 结 论 的 姿 态, 指 令 盛 宣 怀 待 守 制 满 期 1 光 绪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页 2 光 绪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盛 宣 怀 弓 I 见 片,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29, 第 9 页 3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5 1 页 4 光 绪 三 年 四 月 盛 宣 怀 上 南 北 洋 大 臣 详,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2 页 招 商 局 第 七 届 ^ 光 绪 五 年 七 月 至 六 年 六 月 帐 略 称 : 沈 奏 明 以 官 款 作 股 本, 旋 因 各 省 大 宪 未 允, 势 迫 改 为 存 项 因 此 总 署 作 出 上 述 表 态 帐 略 见 申 报,1880 年 9 月 2 6 日,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1010 页

103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91 重 归 北 洋 的 丁 寿 昌 抵 津 后 继 续 会 商, 意 在 借 重 丁 氏 的 强 势 压 服 盛 氏 1 盛 宣 怀 此 时 巳 经 放 弃 附 和 沈 葆 桢 之 官 本 说 的 应 对 策 略, 不 过 据 其 回 顾 之 文 字, 其 坚 持 的 两 大 主 张 仍 与 北 洋 分 歧 严 重 其 一, 以 保 险 之 利, 抵 折 船 旧, 则 船 耗 可 日 除 也 ; 其 二, 以 应 缴 之 息, 先 拔 官 本, 则 官 本 可 日 轻 也 解 读 分 歧 的 真 实 所 在, 远 较 追 究 是 非 功 过 而 有 价 值 当 时 政 府 与 招 商 局 在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定 性 问 题 上 的 矛 盾, 源 于 招 商 局 以 无 息 借 款 为 条 件 禀 请 并 购 案, 而 沈 葆 桢 单 方 面 以 资 助 官 款 作 官 本 为 说 奏 准 该 案 北 洋 为 争 取 唐 徐 认 可 政 府 方 面 关 于 定 性 为 有 息 借 款 的 立 场, 不 能 不 设 法 在 其 他 方 面 对 唐 徐 让 步, 也 5 卩 认 可 早 经 盛 氏 指 出 的 招 商 局 年 报 制 作 及 商 本 股 息 分 配 的 违 规 做 法 而 且 为 了 缓 和 唐 徐 的 对 抗 情 绪,3 匕 洋 针 对 当 时 招 商 局 经 营 亏 损 严 重 以 及 支 付 并 购 案 余 款 的 压 力 等 不 利 现 状,2 提 出 局 内 全 部 官 款 的 本 利 均 缓 期 归 还, 所 谓 官 项 先 将 利 息 归 本 的 设 想 3 总 之, 李 鸿 章 所 着 意 者 在 落 实 官 款 之 定 性, 甚 至 不 涉 具 体 归 还 之 时 间 彳 洋 如 此 取 悦 于 唐 徐, 自 然 加 剧 盛 宣 怀 的 危 机 感 因 为 一 旦 李 氏 与 唐 徐 达 成 交 易, 招 商 局 认 可 官 项 先 将 利 息 归 本 之 方 案, 官 款 之 债 务 逐 年 膨 胀, 北 洋 认 可 招 商 局 年 报 作 假 及 滥 发 商 本 股 息, 招 商 局 之 资 产 空 壳 化 势 必 逐 年 加 剧, 外 界 对 于 官 款 安 全 的 担 忧 亦 将 日 趋 严 重, 而 首 当 其 冲 遭 责 难 者, 目 卩 身 为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担 保 人 的 盛 宣 怀 出 于 自 保, 盛 氏 唯 有 阻 止 招 商 局 认 可 资 助 官 款 定 性 为 有 息 借 款 的 选 择, 他 首 先 故 作 高 调 设 计 出 实 际 1 前 天 津 道 淮 系 旧 人 丁 寿 昌 ( 字 乐 山, 此 际 守 制 期 满 重 返 匕 洋, 李 鸿 章 安 排 他 接 续 守 制 前 的 职 责 分 管 招 商 局 事 务 丁 寿 昌 与 盛 宣 怀 关 系 不 协, 同 治 十 二 年 招 商 局 改 组 时 丁 氏 在 反 对 赋 予 盛 宣 怀 督 办 地 位 的 北 洋 要 员 之 列 黎 兆 棠 则 因 其 粤 籍 身 份, 以 及 其 与 沈 葆 桢 关 系 渊 源 等 原 因 已 不 宜 插 手 招 商 局 事 务 2 关 于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款, 除 在 交 接 盘 前 缴 付 100 万 两, 此 外 一 百 万 两, 作 为 该 公 司 ( 指 旗 昌 ) 暂 存 商 局 八 厘 起 息, 分 期 归 还 又 汉 口 等 处 码 头 栈 房 价 银 二 十 二 万 两, 准 六 个 月 内 交 银 过 户 光 绪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禀,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如 光 绪 三 年 五 月 初 四 日 朱 其 诏 致 盛 宣 怀 密 函 称 : 官 项 先 将 利 息 归 本, 乐 翁 甚 以 为 然 诏 对 以 俟 局 事 议 定, 再 行 详 请 丁 寿 昌 于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抵 津, 在 与 朱 其 诏 会 商 中 丁 氏 不 但 以 旗 昌 并 之 太 骤 表 达 对 并 购 案 的 不 以 为 然, 并 以 闻 人 说 局 事 杏 荪 有 独 办 之 意 质 疑 盛 宣 怀 辞 差 之 动 机, 处 处 显 示 出 其 为 难 盛 宣 怀 的 立 场 弓 I 言 见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3 ~ 4 4 页

104 9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上 眼 下 完 全 无 从 实 现 的 以 应 缴 之 息, 先 拔 官 本 的 官 款 归 还 方 案 产 其 次, 为 阻 扰 彳 卜 洋 在 保 险 折 旧 问 题 上 向 唐 徐 让 步, 他 坚 持 以 保 险 之 利, 抵 折 船 旧 之 要 求 不 让 步 为 避 免 最 终 出 现 被 迫 屈 从 北 洋 之 立 场 的 局 面, 盛 宣 怀 违 抗 李 鸿 章 的 意 旨, 四 月 下 旬 未 及 丁 寿 昌 抵 津 就 匆 匆 南 下 盛 氏 如 此 行 事, 自 然 严 重 影 响 了 李 鸿 章 借 助 他 解 决 并 购 案 后 遗 症 的 信 心 盛 李 二 氏 之 关 系, 以 及 盛 宣 怀 在 招 商 局 问 题 上 的 发 言 权 和 影 响 力, 因 此 降 至 前 所 未 有 的 低 谷 五 月 后, 北 洋 政 府 以 丁 寿 昌 出 面, 加 大 对 招 商 局 落 实 官 项 先 将 利 息 归 本 之 设 想 的 步 骤 在 北 洋 与 招 商 局 诸 同 人 间 协 调 关 系 并 传 递 意 见 者, 是 在 津 的 朱 其 诏 面 对 北 洋 的 压 力, 盛 宣 怀 与 唐 徐 一 时 间 在 抵 制 将 官 款 定 性 为 有 息 借 款 问 题 上 有 了 共 同 立 场 盛 氏 之 回 顾 文 字 中, 五 月 内 拟 稿 呈 尊 处 指 徐 润, 辗 转 筹 商, 迄 无 定 策 一 说, 即 隐 含 有 盛 徐 协 同 为 抗 拒 北 洋 之 设 想, 而 设 计 对 策 的 情 节 在 此 背 景 下, 六 月 间 徐 润 创 议 将 局 中 各 官 项 改 为 免 利 五 年, 并 提 请 李 鸿 章 认 可 在 津 的 朱 其 诏 曾 如 此 向 在 鄂 的 盛 宣 怀 通 报 相 关 情 况 : 雨 之 创 议 将 局 中 各 官 项 改 为 免 利 五 年, 当 面 雨 之 函 托 了 丁 乐 翁 ( 丁 寿 昌 ) 召 翁 ( 黎 兆 裳 ) 转 禀 爵 相, 竟 大 遭 申 饬, 以 为 行 同 骗 局 而 三 家 兄 ( 朱 其 昂 ) 自 通 ( 通 州 来 函, 亦 以 为 万 不 可 行, 适 所 以 朝 令 暮 改, 惹 人 看 不 起 而 雨 之 今 日 又 来 信, 以 为 吾 弟 ( 盛 宣 怀 ) 亦 谓 可 行, 不 过 南 洋 未 便 反 复 其 议, 请 北 洋 主 政 云 云 想 吾 弟 早 有 成 见, 未 过 便 便 过 拂 其 议, 姑 以 南 洋 为 辞 耳 弟 ( 朱 其 诏 自 称 刻 又 信 去, 请 将 吾 兄 弟 ( 指 盛 宣 怀 ) 两 稿 上 详 为 是, 不 必 再 进 一 层 矣 丁 乐 翁 谓 或 统 改 七 厘 亦 可 2 徐 润 此 议 的 要 害, 在 将 招 商 局 内 全 部 官 款 均 纳 人 免 利 五 年 之 范 1 关 于 以 应 缴 之 息, 先 拔 官 本, 则 官 本 可 日 轻 的 具 体 方 案, 盛 宣 怀 曾 有 过 如 下 说 明 : 分 别 按 年 缴 息, 惟 求 各 省 将 所 收 职 局 息 项, 先 行 收 人 本 项, 如 第 一 年 职 局 能 缴 官 利 若 干, 即 请 拔 收 本 银 若 干 在 职 局 原 是 缴 利, 并 非 归 本 ; 在 各 省 则 预 先 收 本, 暂 不 计 利 如 此 设 计 在 尽 早 将 官 款 从 招 商 局 账 务 中 并 购 案 名 下 转 移 出 来, 以 利 其 摆 脱 并 购 案 的 阴 影 引 文 见 光 绪 三 年 四 月 盛 宣 怀 上 南 北 洋 大 臣 详,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2 页 2 光 绪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朱 其 诏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页

105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93 围, 对 比 此 前 仅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免 息 之 要 求, 此 议 向 政 府 索 求 更 高 的 优 惠 在 遭 李 鸿 章 严 斥 的 情 况 下, 徐 润 向 朱 其 诏 透 露 : 免 利 五 年 之 议 有 盛 氏 亦 谓 可 行 以 及 南 洋 的 默 认, 只 是 未 便 反 复 其 议 的 背 景, 以 期 朱 氏 兄 弟 在 该 问 题 上 保 持 招 商 局 内 部 统 一 之 立 场 1 然 朱 氏 兄 弟 无 意 以 此 对 抗 李 鸿 章 的 意 志, 借 称 盛 氏 亦 谓 可 行 之 表 态 仅 是 曲 意 附 和, 以 明 拒 绝 合 作 之 立 场 引 文 最 后 弟 刻 又 信 去, 请 将 吾 兄 两 稿 上 详 为 是, 不 必 再 进 一 层 矣 丁 乐 翁 谓 或 统 改 七 厘 亦 可 一 句, 则 是 朱 其 诏 表 明 : 招 商 局 同 人 应 当 在 四 月 盛 宣 怀 上 南 北 洋 大 臣 详 中 表 达 的 主 张 上 统 一 立 场 而 盛 氏 表 达 的 主 张 是 : 各 省 公 款, 倘 碍 难 尽 改 官 商 一 体 办 法, 其 不 论 盈 亏, 按 年 计 息 各 款 实 至 多 以 八 厘 为 率, 可 否 请 将 一 分 之 款, 酌 量 核 减, 以 昭 平 允 2 朱 其 诏 告 知 : 丁 乐 翁 谓 或 统 改 七 厘 亦 可, 言 外 之 意 在 劝 说 盛 宣 怀 见 好 即 收, 勿 作 支 持 徐 润 创 议 将 局 中 各 官 项 改 为 免 利 五 年 的 不 明 智 之 暗 地 支 持 徐 润 创 议 将 局 中 各 官 项 改 为 免 利 五 年, 仅 是 此 间 盛 宣 怀 与 唐 徐 关 系 的 一 个 侧 面 六 月, 招 商 局 第 四 经 营 年 度 行 将 结 束, 盛 氏 与 唐 徐 在 第 四 届 年 报 制 作 上 的 分 歧, 远 远 大 于 双 方 在 官 款 定 性 问 题 上 的 并 不 完 整 的 共 同 立 场 3 不 过, 盛 氏 远 在 湖 北, 即 便 有 心 干 预 新 一 届 年 报 制 1 光 绪 三 年 盛 宣 怀 赴 鄂, 于 四 月 廿 九 日 由 沪 附 轮 抵 秣 陵, 谒 幼 帅 又, 光 绪 四 年 六 月 初 十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重 提 免 利 五 年 说, 并 称 阁 下 前 在 金 陵 曾 建 此 议 这 表 明 盛 宣 怀 曾 以 免 利 五 年 之 方 案 试 探 南 洋, 并 以 南 洋 未 便 反 复 其 议, 请 北 洋 主 政, 鼓 励 徐 润 向 北 洋 声 明 该 主 张 以 上 资 料 见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第 18 8 页 ;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8 6 页 2 光 绪 三 年 四 月 盛 宣 怀 上 南 北 洋 大 臣 详 又, 其 时 招 商 局 内 官 款 直 隶 练 饷 钱 二 十 万 串, 系 按 年 七 厘 缴 息, 津 海 关 银 五 万 两, 东 海 关 银 十 万 两, 又 承 领 湖 北 汉 广 轮 船 价 银 十 三 万 八 千 两, 系 按 年 一 分 缴 息, 其 余 均 系 按 年 八 厘 缴 息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页 3 如 光 绪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朱 其 诏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 尊 论 局 事, 语 语 中 肯, 非 胸 有 成 竹, 不 能 如 此 畅 达, 皆 当 逐 一 遵 办 吾 弟 前 议 章 程, 景 翁 如 何 改 法, 均 未 得 见, 故 未 敢 悬 论 是 非 既 付 空 言, 则 亦 无 如 何 公 款 请 先 以 利 为 本, 在 津 再 三 议 过, 聊 为 他 日 卸 肩 地 步 刻 雨 之 将 尊 稿 寄 示 三 家 兄 朱 其 昂, 因 在 通 州, 只 好 抄 寄, 正 稿 已 寄 还 雨 翁, 大 致 悉 明 尊 议, 雨 翁 定 能 关 照 保 险, 稿 亦 甚 妥 当 这 体 现 了 盛 氏 与 唐 徐 继 续 在 年 报 制 作 及 商 股 股 息 规 范 化 问 题 上 争 论 该 函 作 于 朱 其 诏 在 津 接 盛 宣 怀 自 鄂 六 月 十 一 日 手 书 后, 且 函 中 告 知 江 广 漕 事 大 约 月 底 可 以 告 蒇, 及 朱 氏 拟 七 月 初 入 都 办 理 引 见 等 信 息, 表 明 该 函 时 间 在 六 月 下 旬 另 据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朱 其 诏 致 盛 宣 怀 函 有 昨 奉 一 函, 想 不 日 邀 览 一 说, 所 谓 昨 奉 一 函 当 指 本 处 所 引 朱 函, 因 此 定 具 体 时 间 为 二 十 二 日 二 函 见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 页

106 9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作 亦 鞭 长 莫 及, 更 重 要 的 是 他 巳 对 北 洋 缺 乏 影 响 力,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他 在 鄂 第 二 次 向 李 鸿 章 提 出 辞 招 商 局 差 尽 管 此 时 北 洋 巳 经 不 指 望 盛 氏 在 解 决 并 购 案 后 遗 症 中 发 生 作 用, 但 盛 氏 辞 差 之 举 若 公 开, 则 势 必 导 致 事 情 的 复 杂 化, 因 此 李 鸿 章 对 他 再 度 辞 差 的 反 应 极 为 冷 峻, 所 谓 去 冬 买 并 旗 昌, 若 非 由 执 事 主 谋, 禀 商 幼 帅, 尽 可 如 此 办 理 1 李 氏 此 说 与 半 年 前 沈 葆 桢 在 同 一 问 题 上 的 表 态 同 出 一 辙, 即 盛 宣 怀 被 认 定 为 并 购 案 的 首 要 责 任 承 担 者 就 在 李 鸿 章 严 词 拒 绝 盛 宣 怀 辞 差 后 数 日, 丁 寿 昌 致 函 盛 宣 怀, 传 达 李 氏 关 于 招 商 局 事 的 指 示 具 体 如 下 : 太 古 争 衡 跌 价, 商 局 长 江 五 船 滞 行, 若 不 于 此 定 议, 局 事 将 不 可 问 官 本 停 利 之 议, 伯 相 已 指 驳 不 允 先 拔 本 款 一 节, 已 蒙 允 准 照 办 至 保 险 余 利 尽 折 船 耗 一 议, 伯 相 嫌 未 显 亮, 嘱 另 改 明 晰 照 详, 并 云 只 详 南 ;1 匕 洋 即 可 2 李 鸿 章 的 指 示 包 含 三 项 议 题 第 一 项 乃 告 诫 盛 宣 怀, 不 要 再 干 扰 招 商 局 与 太 古 实 现 和 解 的 努 力 盛 氏 此 间 为 招 商 局 实 现 齐 价 合 同 而 设 置 障 碍 的 情 况, 如 下 案 例 可 为 典 型 并 购 案 后 沪 甬 航 线 成 招 商 局 独 家 运 营 的 状 态,3 但 该 垄 断 局 面 当 年 即 遭 遇 来 自 英 商 太 古 轮 船 公 司 的 挑 战 面 对 太 古 公 司 以 苏 州 轮 投 人 沪 甬 航 线, 徐 润 拟 取 克 制 之 态 度, 并 及 时 就 此 协 商 于 盛 氏 : 苏 州 改 驶 宁 波, 以 理 揆 之, 极 应 跌 价 相 拒, 乃 我 局 将 结 帐 口 口, 结 核 总 数 尚 巴 得 住 五 厘 之 利, 故 暂 恕 之, 俟 结 帐 后 再 酌 量 计 较 也 4 由 徐 润 此 说 可 知, 盛 宣 怀 主 张 招 商 局 当 以 跌 价 竞 争 以 阻 断 太 古 染 指 沪 甬 航 线 的 意 图, 而 徐 氏 则 在 确 保 自 身 利 润 的 经 营 者 立 场 上, 主 张 接 受 太 1 光 绪 三 年 七 月 初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该 函 是 李 鸿 章 对 盛 宣 怀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来 函 的 回 复 五 月 以 来 丁 寿 昌 屡 屡 强 调, 盛 宣 怀 告 退 之 说, 一 概 不 可, 如 要 退 出 须 寻 出 替 身 来 或 可 答 允 因 此, 盛 宣 怀 再 度 辞 差 已 有 激 怒 李 鸿 章 的 思 想 准 备 引 文 依 次 见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 第 页 ;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3 页 ;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页 2 光 绪 三 年 七 月 初 十 日 丁 寿 昌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8 7 页 3 沪 甬 航 线 长 期 为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独 家 运 营, 光 绪 元 年 起 招 商 局 以 大 有 轮 川 走 宁 波, 参 与 竞 争 大 有 轮 非 招 商 局 轮, 系 光 绪 元 年 三 月 始 由 局 代 理 之 轮 船 参 见 本 局 编 年 纪 事, 国 营 招 商 局 七 十 五 周 年 纪 念 刊 ', 第 4 5 页 4 光 绪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4 ~ 45 页

107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95 古 分 享 该 航 线 运 营 权 之 事 实 尽 管 盛 宣 怀 之 主 张 不 能 影 响 沪 甬 航 线 将 纳 人 招 商 局 与 太 古 的 齐 价 合 同 范 围, 但 北 洋 方 面 却 不 想 因 此 引 发 政 治 事 端, 这 是 丁 寿 昌 此 番 告 诫 的 用 意 第 三 项 保 险 余 利 尽 折 船 耗, 乃 年 初 盛 宣 怀 拟 出 招 商 局 章 程 改 革 方 案 中 的 重 要 主 张, 丁 寿 昌 借 李 鸿 章 嫌 未 显 亮, 嘱 另 改 明 晰 照 详, 并 云 只 详 南 北 洋 即 可 的 表 态, 表 明 北 洋 对 该 主 张 不 以 为 然 的 立 场 ; 尤 其 只 详 南 北 洋 即 可 一 语, 含 告 诫 盛 氏 勿 肆 意 传 播 此 说 之 意 至 于 第 二 项 尽 管 就 字 面 上 的 理 解, 李 鸿 章 在 最 敏 感 的 官 款 利 益 问 题 上 肯 定 盛 宣 怀 之 主 张, 然 仔 细 追 究, 却 不 难 发 现 此 乃 丁 寿 昌 有 意 作 难 盛 氏 因 为 官 本 停 利 之 议, 即 彳 洋 官 项 先 将 利 息 归 本 之 主 张, 丁 氏 竟 称 巳 为 李 鸿 章 指 驳 不 允 ; 而 先 拔 本 款, 即 四 月 间 盛 宣 怀 上 南 北 洋 大 臣 详 中 以 应 缴 之 息, 先 拔 官 本 之 主 张, 丁 氏 则 称 巳 蒙 允 准 照 办 李 鸿 章 否 定 此 前 北 洋 坚 持 的 主 张, 本 身 即 有 悖 常 情, 尤 其 盛 氏 以 应 缴 之 息, 先 拔 官 本 之 主 张, 纯 系 纸 上 谈 兵 之 论, 李 鸿 章 竟 予 以 支 持, 这 更 有 背 其 一 贯 的 务 实 作 风 从 不 久 后 官 款 之 处 置 落 实 于 官 项 先 将 利 息 归 本 方 案 的 事 实 可 以 明 白, 丁 寿 昌 如 此 传 达 李 鸿 章 之 表 态, 有 告 诫 盛 宣 怀 的 含 义, 即 盛 氏 若 不 能 将 其 先 拔 本 款 之 主 张 付 诸 实 践, 就 不 要 干 扰 北 洋 实 践 官 本 停 利 之 议, 同 时 亦 兼 告 诫 盛 宣 怀, 不 要 再 在 幕 后 支 持 唐 徐 免 利 五 年 之 主 张 总 之, 丁 寿 昌 函 的 用 意 在 对 盛 宣 怀 全 面 施 压, 要 求 盛 氏 不 要 干 扰 北 洋 解 决 此 轮 招 商 局 危 机 的 努 力 这 意 味 着 盛 宣 怀 被 排 斥 在 北 洋 解 决 并 购 案 后 遗 症 之 事 项 之 外 已 成 定 局 六 关 于 招 商 局 问 题 的 天 津 会 议 因 广 济 兴 国 无 有 可 开 采 价 值 煤 矿 的 结 论 早 经 明 确, 盛 宣 怀 于 光 绪 三 年 五 月 赴 鄂 时, 巳 有 进 退 两 难 之 危 机 感 其 间, 盛 氏 曾 试 探 ^ [^ 上 接 手 开 不 煤 矿, 然 为 李 鸿 章 断 然 拒 绝,1 而 他 所 拟 宜 宜 昌 煤 冶 ( 大 冶 铁 规 1 如 光 绪 三 年 八 月 初 二 日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谓 : 若 果 鄂 中 无 可 开 采, 尊 处 所 有 洋 师 机 器 并 欲 移 办 开 平, 即 由 执 事 自 与 景 星 函 商 定 议 可 耳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226

108 9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画, 则 又 得 不 到 李 鸿 章 追 加 资 金 的 支 持, 李 并 以 专 力 开 煤 嘱 咐 之 1 盛 宣 怀 对 进 一 步 在 鄂 勘 探 煤 矿 缺 乏 信 心, 因 预 定 的 勘 矿 地 宜 昌 的 地 理 位 置 及 交 通 条 件, 预 示 了 即 便 勘 得 煤 田, 其 开 采 价 值 亦 十 分 有 限 这 一 道 理 李 鸿 章 自 然 亦 明 白, 他 巳 对 盛 氏 鄂 矿 创 业 的 成 功 不 抱 希 望, 因 为 早 巳 归 唐 廷 枢 接 手 的 开 不 煤 矿 之 筹 建 正 在 稳 步 推 进, 并 进 人 招 股 阶 段 八 月, 唐 廷 枢 就 开 不 煤 矿 的 招 股 方 案 禀 报 李 鸿 章, 就 其 商 办 之 主 张 再 作 以 下 声 明 : 查 此 局 虽 系 官 督 商 办, 究 竟 煤 铁 仍 由 商 人 销 售, 似 宜 仍 照 买 卖 常 规, 俾 易 遵 守 所 有 各 厂 司 事, 必 须 于 商 股 之 中 选 充, 方 能 有 俾 于 事 请 免 添 派 委 员, 并 除 去 文 案 书 差 名 目, 以 节 糜 费 每 年 所 得 利 息, 先 提 官 利 一 分, 后 提 办 事 者 花 红 二 成, 其 余 八 成 仍 按 股 均 分 2 旗 昌 轮 船 并 购 案 后 招 商 局 的 经 营 困 境, 并 未 对 唐 廷 枢 徐 润 在 官 督 商 办 企 业 中 坚 守 商 办 之 主 张 造 成 任 何 困 惑, 其 背 景 在 李 鸿 章 选 择 洋 务 人 才 的 天 不 继 续 向 唐 徐 倾 斜, 新 辟 的 矿 业 领 域 如 此,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既 有 格 局, 李 氏 自 然 更 是 无 意 改 变 光 绪 三 年 下 半 年, 彳 洋 解 决 招 商 局 并 购 案 后 遗 症 问 题 的 重 大 决 策, 基 本 上 是 在 上 述 李 鸿 章 的 指 导 思 想 下 作 出 的 七 月 后 招 商 局 第 四 届 年 报 的 制 作 刻 不 容 缓, 官 款 的 定 性 及 其 利 益 的 处 置, 亦 因 此 面 临 着 必 须 有 所 结 论 的 压 力 第 四 届 年 报 制 作 完 成 后 的 八 月 下 旬, 由 李 鸿 章 主 持 的 招 商 局 问 题 会 议 在 津 举 行 天 津 会 议 对 于 招 商 局 而 言, 是 其 第 四 届 年 报 争 取 得 北 洋 的 认 可 ; 而 对 于 北 洋 而 言, 则 是 其 官 项 先 将 利 息 归 本 之 主 张 争 取 得 招 商 局 的 认 同, 即 招 商 局 接 受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必 须 取 息 的 官 方 立 场 因 此, 天 津 会 议 实 是 以 李 鸿 章 为 代 表 的 北 洋 与 以 唐 徐 为 代 表 的 招 商 局 双 方, 就 以 上 问 题 讨 价 还 价 的 艰 难 过 程 多 年 后 因 经 济 风 潮, 徐 唐 挪 用 招 商 局 公 款 事 发 而 被 先 后 清 除 出 局 之 时, 李 鸿 章 为 表 鄙 视 之 意 而 大 骂 轮 局 总 办 跋 扈 飞 1 光 绪 三 年 七 月 初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第 212 页 2 光 绪 三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唐 廷 枢 禀 李 鸿 章, 转 弓 I 自 唐 廷 枢 研 究 ', 第 191 页

109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97 扬, 这 很 大 程 度 上 应 该 是 来 自 光 绪 三 年 秋 天 津 会 议 的 记 忆 1 此 间 盛 宣 怀 的 境 遇 自 然 不 可 乐 观 自 光 绪 三 年 六 月 再 度 提 出 辞 差 请 求 后, 盛 氏 其 实 仍 试 图 对 招 商 局 第 四 届 年 报 制 作 参 与 意 见, 但 遭 徐 润 无 视 2 直 至 天 津 会 议 协 商 局 面 既 成, 李 鸿 章 才 在 复 盛 氏 函 中, 言 及 北 洋 将 与 招 商 局 达 成 妥 协 之 信 息, 即 所 谓 : 招 商 局 本 年 结 帐 核 计, 微 有 余 利 雨 之 景 星 等 议 请 官 款 利 息 暂 缓 三 年 后, 再 行 分 年 提 还 成 本, 俟 成 本 缴 清 再 分 年 缴 利, 俾 气 力 稍 纾 现 正 会 商 筹 议, 尚 未 定 局 3 在 双 方 互 作 让 步 中, 北 洋 对 招 商 局 的 让 步 属 敏 感 问 题, 此 部 分 内 容 将 不 会 公 开 于 天 津 会 议 的 文 件 中, 因 此 李 鸿 章 笔 下 仅 以 招 商 局 本 年 结 帐 核 计, 微 有 余 利 一 言 蔽 之 相 对 而 言, 徐 润 在 该 问 题 上 就 未 有 太 多 的 避 讳, 他 于 会 议 结 束 后 致 函 盛 宣 怀, 出 于 说 服 其 接 受 北 洋 对 招 商 局 所 作 让 步 之 现 实 目 的, 道 及 其 中 的 细 节 所 谓 : 本 届 帳 略 以 其 自 保 局 船 一 款 充 入 总 帳, 是 以 仍 得 一 分 官 利, 并 将 上 届 贴 补 利 息 垫 款 三 万 余 两 4 历 年 各 埠 积 欠 水 脚 四 千 余 两, 一 并 开 销 之 外, 尚 余 一 万 有 奇 弟 与 执 事 云 山 远 隔, 未 克 面 商, 转 思 事 重 北 洋, 当 即 函 告 云 甫 景 星 两 兄, 贊 成 定 议 5 1 见 中 国 创 兴 纺 织 原 始 记, 虞 和 平 编 经 元 善 集,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1988, 第 页 光 绪 三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郭 嵩 焘 函 : 美 使 宜 添 派 容 纯 甫, 为 其 熟 悉 洋 情 语 言 文 字, 较 荔 秋 ( 陈 兰 彬 差 强 但 汉 文 未 深, 又 不 甚 知 大 体, 亦 是 一 病 唐 景 星 与 纯 甫 等 耳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7, 第 1 8 页 并 购 案 后 遗 症 问 题 久 拖 不 定, 唐 廷 枢 徐 润 的 态 度 令 李 鸿 章 心 生 不 满 2 如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 溯 自 吉 旌 赴 宜 之 后, 迭 奉 惠 函, 祗 聆 一 切 六 月 初 盛 宣 怀 着 手 赴 宜 昌 勘 矿 事 宜, 抵 达 宜 昌 时 间 在 八 月 初 一 日 见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5 页 ;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 第 页 3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初 十 日 李 鸿 章 致 盛 宣 怀 函, 湖 北 开 采 煤 铁 总 局 荆 门 矿 务 总 局, 第 此 处 上 届 贴 补 利 息 垫 款 三 万 余 两 所 指, 乃 ( 第 三 届 年 报 除 付 庄 利 官 息 外, 股 息 尚 不 足 五 厘, 因 恐 各 商 解 体, 仍 照 一 分 垫 发, 俟 下 届 如 有 余 利, 弥 补 提 还 轮 船 招 商 局 公 议 节 略,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译 署 函 稿 卷 7, 第 2 7 页 5 光 绪 年 六 致, 轮, 45 作 为 天 津 会 的 决 议 文 件, 招 商 局 方 面 有 轮 船 招 商 局 公 议 节 略, 其 中 如 此 言 及 第 四 届 年 报 : 除 官 款 利 息 未 付 外, 尚 莸 利 一 分 有 半, 内 已 拨 补 上 届 商 股 不 敷 之 息, 并 照 发 本 届 股 息, 此 乃 第 四 年 生 意 之 情 形 也 ; 官 方 则 有 李 鸿 章 署 名 的 论 维 持 招 商 局, 其 中 仅 以 历 年 商 股 均 照 一 分 付 息 本 年 结 帐, 亦 仍 照 办 言 及 第 四 届 年 报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译 署 函 稿 卷 7, 第 页

110 9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针 对 并 购 案 后 招 商 局 内 船 只 规 模 骤 然 扩 张 的 状 况, 光 绪 三 年 二 月, 有 唐 廷 枢 领 衔 禀 请 北 洋 允 准 局 船 自 保 险 之 举 1 尽 管 如 此, 承 办 自 保 业 务 的 保 险 招 商 局 其 资 本 独 立 于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性 质, 却 不 会 因 此 而 变 此 前 盛 宣 怀 倡 言 保 险 余 利 尽 折 船 耗, 虽 有 不 切 实 际 的 空 论 之 嫌, 而 徐 润 主 持 完 成 的 第 四 届 年 报 以 自 保 局 船 一 款 充 人 总 帐, 即 继 续 逃 避 轮 船 折 旧, 由 此 营 造 出 该 年 度 经 营 盈 利 的 假 象, 为 商 本 仍 得 一 分 官 利 提 供 合 法 性 依 据, 则 巳 构 成 事 实 上 的 造 假 徐 润 告 知 在 年 报 制 作 期 间, 曾 以 相 关 做 法 通 报 时 在 直 隶 的 朱 其 昂 唐 廷 枢, 得 赞 成 定 议 的 响 应, 其 意 在 强 调 其 相 关 做 法 自 始 就 得 彳 洋 认 可 之 事 实 总 之, 第 四 届 年 报 呈 现 了 一 个 盛 宣 怀 曾 竭 力 阻 止 的 结 果, 即 在 年 报 制 作 及 商 本 分 利 之 问 题 上, 北 洋 向 唐 徐 作 出 全 面 而 彻 底 的 让 步 正 是 在 这 样 的 前 提 下, 招 商 局 向 北 洋 做 出 相 应 的 回 报, 即 认 同 北 洋 关 于 资 助 官 款 定 性 为 有 息 借 款 的 立 场 关 于 这 方 面 的 情 况, 徐 润 前 致 盛 宣 怀 函 有 如 下 陈 述 : 弟 于 八 月 十 八 日 赴 津, 当 将 账 册 呈 送 伯 相, 亦 以 为 然 遂 与 丁 黎 朱 唐 诸 公 筹 商 维 持 善 策, 并 请 宪 训 遵 行, 奉 谕 妥 为 想 法 嗣 与 诸 公 拟 将 各 省 公 款 停 利 三 年, 自 第 四 年 起, 按 分 四 年 提 还 本 银 ; 其 七 年 中 积 息 若 干, 再 自 第 八 年 起, 分 作 三 年 补 缴, 迨 至 十 年, 本 利 两 清 2 所 谓 筹 商 维 持 善 策, 指 天 津 会 议 就 政 府 向 招 商 局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政 策 优 惠 达 成 共 识, 其 中 包 括 请 加 拨 漕 粮, 请 推 广 华 商 轮 船 办 法 后 者 即 允 准 招 商 局 将 其 轮 航 业 务 推 广 至 通 商 口 岸 外 的 沿 海 沿 江 码 头 等 一 系 列 的 优 惠 政 策 这 些 自 然 在 北 洋 与 招 商 局 的 交 换 筹 码 范 围 之 内 此 段 文 字 的 敏 感 性, 仅 在 表 明 唐 徐 二 氏 与 盛 宣 怀 间 在 官 款 定 性 问 题 上 的 统 一 战 线 告 结 就 徐 润 向 盛 宣 怀 转 达 天 津 会 议 之 成 果 而 体 现 出 的 优 越 地 位 而 言, 在 1 光 绪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唐 廷 枢 等 上 李 鸿 章 禀,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0 ~ 41 页 2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徐 润 寄 出 该 函 之 同 时, 将 招 商 局 第 四 经 营 年 度 抄 件 帐 略 寄 盛 宣 怀 见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5 ~ 页

111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99 并 购 案 后 的 多 方 博 弈 中, 唐 廷 枢 徐 润 应 该 是 获 取 胜 券 最 多 的 一 方, 而 盛 宣 怀 则 是 失 分 最 多 的 一 方 而 仅 次 于 盛 宣 怀 的 承 受 打 击 者 即 沈 葆 桢 除 两 江 资 助 并 购 款 蒙 受 重 大 损 失 外, 招 商 局 与 北 洋 在 资 助 官 款 定 性 问 题 上 的 纷 争, 还 充 分 暴 露 了 沈 葆 桢 在 决 策 并 购 案 事 上 疏 阔 且 轻 率 的 为 政 作 风 就 李 鸿 章 而 言, 尽 管 事 态 基 本 上 是 在 北 洋 之 意 图 范 围 内 演 进, 但 李 氏 为 此 付 出 的 政 治 代 价 亦 3 卩 浅 鲜 天 津 会 议 期 间, 李 鸿 章 同 时 承 受 来 自 唐 徐 和 沈 葆 桢 两 方 面 的 压 力, 下 述 文 字 引 自 李 鸿 章 复 丁 日 昌 函, 从 中 不 难 见 其 受 困 于 并 购 案 之 心 情 : 招 商 局 兼 并 旗 昌, 其 议 发 自 阁 下, 而 成 于 幼 丹 鄙 见 初 不 谓 然, 亦 以 人 才 缺 乏 之 故 现 太 古 怡 和 竭 力 倾 挤, 船 多 停 歇, 岌 岌 难 支 幼 帅 早 置 身 事 外, 尊 论 另 派 妥 员, 大 为 整 顿 不 知 天 下 尚 有 何 员 最 妥, 请 酌 择 见 示 前 商 请 叶 廷 眷 就 近 会 办, 坚 拒 不 出 稍 妥 者 必 不 肯! 并 购 案 成 于 沈 葆 桢, 然 而 事 后 遭 遇 困 境, 他 又 不 负 责 任 地 早 置 身 事 外 李 鸿 章 无 奈, 只 好 独 立 支 撑, 而 盛 宣 怀 却 不 能 委 曲 求 全, 予 以 配 合, 邀 叶 廷 眷 人 招 商 局 任 官 方 委 员 则 又 遭 拒 绝 稍 妥 者 必 不 肯 着 手 矣 一 语, 透 露 出 李 鸿 章 对 招 商 局 事 极 度 沮 丧 之 情 状 2 然 事 态 又 令 他 丝 毫 不 能 有 所 懈 怠, 因 为 天 津 会 议 的 结 果 还 尚 有 待 获 得 清 廷 的 认 可 完 成 该 政 治 程 序 的 难 度 源 于 如 下 两 方 面 的 原 因 : 其 一, 南 洋 沈 葆 桢 不 予 配 合 甚 至 对 抗 的 立 场 ; 其 二, 北 洋 对 招 商 局 年 报 造 假 之 事 难 以 一 手 遮 天 天 津 会 议 结 束 当 月, 北 京 政 坛 即 有 御 史 董 儁 翰 奏 轮 船 招 商 局 关 系 紧 要 急 须 整 顿 疏 一 幕, 此 乃 北 洋 以 及 总 署 为 争 取 天 津 会 议 之 决 议 顺 利 通 过 政 治 审 查, 而 策 划 的 主 动 出 击 行 动, 此 中 的 微 妙 性, 不 难 在 沈 能 虎 向 盛 宣 怀 通 报 董 儁 翰 奏 之 信 息 的 文 字 中 读 到 沈 函 谓 : 昨 有 董 侍 御 儁 翰 陈 奏 商 局 急 须 整 顿 之 疏, 谓 自 上 年 归 并 旗 昌 后 成 1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初 六 日 李 鸿 章 致 丁 日 昌 函,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 第 24 页 2 光 绪 三 年 叶 廷 眷 拒 北 洋 人 局 之 请 后, 由 丁 日 昌 九 月 奏 调 赴 闽 总 监 船 政 工 务

112 10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本 愈 重, 每 月 亏 银 五 六 万, 一 因 置 船 过 多, 南 洋 行 驶 各 船 揽 载 之 资 不 敷 经 费 一 因 用 人 太 滥, 耗 费 日 增, 务 令 各 商 总 遇 事 和 衷, 不 得 揽 权 喜 事, 徒 鹜 虚 声 等 语 并 谓 各 省 漕 粮 能 否 再 予 加 成 载 运 所 陈 极 中 变 要, 惟 谓 每 遇 运 漕 之 际, 各 上 司 暨 官 亲 幕 友 以 及 同 窗 故 旧 纷 纷 荐 人, 平 时 亦 络 绎 不 绝, 无 非 为 图 谋 薪 水 起 见 甚 至 官 员 中 有 挂 名 应 差, 身 居 隔 省, 月 支 薪 水 各 商 总 碍 于 情 面, 意 存 迁 就, 所 耗 之 费 几 于 加 倍 云 云 则 言 之 过 矣 其 原 疏 大 略 如 此, 九 月 十 八 日 枢 寄 令 南 北 洋 通 盘 筹 划, 于 该 局 经 费 权 衡 出 入, 认 真 整 顿 严 谕 该 局 不 得 以 办 公 为 名, 位 置 私 人, 亦 不 得 碍 于 情 面, 滥 行 收 银 并 饬 和 衷 共 济, 能 否 加 运 漕 粮, 亦 由 南 北 洋 体 察 情 形 妥 筹 办 理 爵 相 已 饬 乐 丁 寿 昌 召 ( 黎 兆 裳 ) 二 公 查 询 一 切, 令 云 ( 朱 其 昂 ) 与 景 # 唐 廷 枢 妥 筹 整 顿, 并 令 芝 ( 署 江 海 关 道 刘 瑞 芬 ) 与 雨 ( 徐 润 一 体 妥 筹, 须 俟 复 到, 似 须 会 南 洋 复 奏 也 1 就 沈 能 虎 的 观 感 而 言, 董 儁 翰 奏 非 但 未 对 北 洋 构 成 威 胁, 反 而 其 以 御 史 身 份 将 招 商 局 经 营 亏 损 之 状 况 公 开 于 政 坛, 为 北 洋 公 布 天 津 会 议 之 结 果 开 启 了 方 便 之 门 2 尤 其 清 廷 关 于 董 奏 批 示 中 有 和 衷 共 济, 能 否 加 运 漕 粮, 亦 由 南 北 洋 体 察 情 形 妥 筹 办 理 一 说, 甚 至 令 沈 能 虎 有 若 能 加 运 漕 粮, 则 不 须 整 顿 而 可 支 也 的 乐 观 感 想 3 总 之, 尽 管 董 儁 翰 奏 引 发 整 顿 招 商 局 之 议, 但 其 更 大 的 效 应, 则 是 转 移 了 政 坛 对 天 津 会 议 结 果 本 身 的 关 注 作 为 对 清 廷 批 示 董 儁 翰 奏 的 响 应, 北 洋 方 面, 李 鸿 章 于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1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14 页 2 董 儁 翰, 字 庆 辉, 号 新 甫, 浙 江 长 兴 县 人, 壬 子 咸 丰 二 年 举 人, 光 绪 三 年 由 户 部 郎 中 补 授 山 西 道 御 史, 四 年 升 任 湖 北 荆 宜 施 道 ; 八 年 以 王 文 韶 因 云 南 报 销 案 解 户 部 侍 郎 职 为 背 景, 董 儁 翰 为 时 户 部 尚 书 闫 敬 铭 所 参 而 革 职 李 鸿 章 为 赴 鄂 任 官 的 董 氏, 曾 专 嘱 其 兄 湖 广 总 督 李 瀚 章 予 以 关 照 见 光 绪 四 年 六 月 初 三 日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函 中 内 容 : 新 授 荆 宜 道 董 儁 翰 曾 充 总 署 总 办, 熟 悉 洋 务, 求 为 先 容, 已 到 省 否? 由 李 氏 对 其 如 此 厚 爱, 不 难 想 象 光 绪 三 年 秋 董 氏 奏 及 四 年 获 荆 宜 施 道 任 二 事 与 李 鸿 章 的 关 系 弓 I 言 见 翁 飞 董 丛 林 编 注 李 鸿 章 家 书, 黄 山 书 社 1996, 第 8 3 页 3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 窃 谓 商 局 事 无 可 筹, 亦 无 可 整, 停 官 本 之 利, 停 无 用 之 船, 不 过 如 斯 而 已 若 能 加 运 漕 粮, 则 不 须 整 顿 而 可 支 也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14 页

113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I 101 向 总 署 递 呈 题 为 论 维 持 招 商 局 的 关 于 天 津 会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书, 力 图 将 此 次 整 顿 定 性 在 维 持 招 商 局 的 意 义 上 而 南 洋 方 面, 沈 葆 桢 虽 未 予 正 面 响 应, 但 却 有 一 个 文 过 饰 非 并 致 事 态 复 杂 化 的 有 关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问 题 的 公 开 言 论 见 沈 氏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于 江 苏 饷 源 日 竭 兼 筹 酌 剂 折 中 如 下 文 字 : 前 者 奏 明 提 存 招 商 局 银 五 十 万 两, 虽 商 务 因 而 起 色, 而 江 安 粮 库 一 洗 而 空 江 藩 库 江 海 关 俱 以 要 款 抵 拨, 至 今 无 从 归 补, 不 能 不 悔 任 事 之 孟 浪 也 然 此 藏 诸 外 府, 俟 商 股 充 溢, 尚 可 陆 续 收 回, 若 灾 赈 则 无 公 无 私, 罗 掘 殆 尽, 虽 暂 解 燃 眉 之 急, 要 难 医 剜 肉 之 疮 苏 藩 库 淮 运 库 均 尽 收 尽 放, 从 无 存 留, 绝 不 料 江 南 财 赋 之 区 贫 瘠 至 于 1 为 对 付 清 廷 强 令 拨 款 支 持 华 北 赈 务 的 压 力, 沈 葆 桢 有 意 暴 露 两 江 财 政 之 窘 况, 并 借 此 牵 扯 出 资 助 并 购 官 款 的 问 题 此 举 本 无 不 妥 之 处, 令 人 讶 异 的 是 沈 氏 对 两 江 资 助 并 购 案 之 官 款 至 今 无 从 归 补 之 现 状 的 态 度 一 方 面 是 他 的 自 责 姿 态, 所 谓 不 能 不 悔 任 事 之 孟 浪 ; 另 一 方 面 则 是 他 在 地 方 主 义 之 立 场 上, 暗 似 庆 幸 官 款 为 招 商 局 所 占 用, 所 谓 俟 商 股 充 溢, 尚 可 陆 续 收 回, 若 灾 赈 则 无 公 无 私, 罗 掘 殆 尽, 虽 暂 解 燃 眉 之 急, 要 难 医 剜 肉 之 疮 其 时 沈 葆 桢 多 次 以 病 请 辞 两 江 总 督 职, 而 为 清 廷 反 复 慰 留 正 因 此, 沈 氏 以 如 此 言 论 发 泄 其 遭 官 场 非 议 的 不 满 和 恨 意, 他 这 一 缺 乏 责 任 感 的 言 论, 加 大 了 招 商 局 并 购 案 后 遗 症 的 解 决 难 度 这 也 成 为 光 绪 六 年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案 中, 盛 氏 遭 诡 词 怂 恿 的 依 据 沈 葆 桢 资 助 并 购 案 不 实 指 控 七 天 津 会 议 后 各 方 矛 盾 的 发 展 及 演 变 直 至 十 月 下 旬, 盛 宣 怀 才 对 天 津 会 议 之 决 议 以 及 招 商 局 第 四 届 年 报 作 出 反 应, 他 在 对 徐 润 九 月 下 旬 来 函 之 复 函 中, 表 明 自 己 的 以 下 立 场 : 1 沈 葆 桢 : 沈 文 肃 公 政 书 ' 卷 7, 光 绪 六 年 刊 本, 第 2 7 页

114 10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现 既 以 局 船 保 险 之 利, 充 入 总 帐, 则 船 只 愈 久 愈 耗, 以 船 旧 为 虑 者, 其 疑 滋 甚 矣! 公 款 停 利 三 年, 自 第 四 年 起 先 提 本 银, 再 缴 息 银, 则 官 项 愈 拖 愈 久, 以 官 项 为 虑 者, 其 说 更 多 矣 事 经 再 三 公 议, 必 已 折 衷 至 当 然 目 前 蜚 语 横 生, 实 由 于 船 耗 之 不 除, 官 本 之 无 着, 江 船 之 多 停, 果 能 对 症 发 药, 未 始 不 治 自 今 为 始, 以 局 船 保 险 之 利, 提 开 专 折 船 旧, 而 以 揽 载 运 漕 所 得 之 利, 除 去 浇 裏, 每 年 尽 数 均 分, 无 拘 一 分 官 利 之 虚 名, 则 船 旧 之 虑 可 释 矣 公 款 约 一 百 九 十 余 万 两, 仍 援 上 年 原 禀 引 伸 其 说, 恳 请 奏 定 免 利, 如 以 为 难, 或 暂 请 五 年 为 度, 五 年 之 内, 逐 年 缴 还 本 银 十 成 之 一, 免 缴 利 息 ; 五 年 之 后 应 逐 年 缴 本 银 十 成 之 一, 能 有 余 力, 息 项 亦 照 商 款 均 派 1 在 商 局 缴 本 一 成, 譬 缴 一 分 之 官 息, 在 公 中 拔 本 一 成, 可 望 十 年 归 款, 则 官 本 之 虑 可 释 2 从 盛 氏 重 申 的 立 场 中, 可 以 看 到 他 与 唐 徐 的 分 歧 主 要 集 中 在 第 四 届 年 报 制 作 之 问 题 上, 尤 以 年 报 未 将 轮 船 折 旧 纳 人 经 营 成 本 核 算 为 重 船 只 愈 久 愈 耗, 以 船 旧 为 虑 者, 其 疑 滋 甚 矣, 无 拘 一 分 官 利 之 虚 名, 则 船 旧 之 虑 可 释 矣, 如 此 反 复 申 说, 潜 伏 着 盛 氏 对 唐 徐 不 作 折 旧 行 为 质 疑 的 深 刻 性, 即 暗 示 唐 徐 有 意 在 数 年 后 以 资 产 价 值 严 重 缩 水 的 招 商 局 来 应 对 归 还 巨 额 官 款 的 现 实 从 表 面 上 看, 盛 宣 怀 该 函 对 徐 润 来 函 关 于 或 可 径 请 免 利 之 呼 吁 作 出 积 极 响 应,3 甚 至 表 示 支 持 其 招 商 局 内 总 计 万 两 官 款 均 作 免 息 的 主 张, 所 谓 公 款 约 一 百 九 十 余 万 两, 仍 援 上 年 原 禀 引 申 其 说, 恳 请 奏 定 免 利, 这 自 然 纯 属 空 想 但 盛 宣 怀 设 计 的 1 该 句 中 免 缴 利 息 ; 五 年 之 后 应 逐 年 缴 本 银 十 成 之 一 由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所 收 件 补 人 见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 第 6 9 页 2 除 此 而 外, 盛 宣 怀 还 以 唐 廷 枢 之 私 人 轮 船 附 局 运 营 问 题 向 唐 徐 发 难 该 函 首 先 就 收 购 案 的 起 因, 尤 其 他 个 人 在 其 中 的 作 用 作 了 十 分 认 真 的 回 顾, 兼 及 其 辞 招 商 局 差 的 原 委 ; 其 次 他 详 细 地 回 顾 了 光 绪 三 年 以 来 自 己 积 极 建 言 尽 早 归 还 官 款, 但 因 与 唐 徐 意 见 不 协 而 不 能 不 甘 居 局 外 等 情 节 见 光 绪 三 年 十 月 盛 宣 怀 致 徐 润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9 3 如 光 绪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 窃 以 此 次 购 粮 济 赈 有 关 奏 案, 苟 得 迅 速 竣 事, 上 游 庶 知 商 局 办 公 妥 善, 关 系 匪 轻, 不 特 停 利 三 年 之 议 可 望 允 行, 或 可 径 请 免 利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6 页 彼 时 招 商 局 承 办 华 北 赈 粮 购 运 事 宜, 徐 润 寄 希 望 由 此 博 得 政 府 更 大 的 政 策 优 惠

115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I 103 请 五 年 为 度 的 免 利 方 案, 所 谓 暂 请 五 年 为 度, 五 年 之 内, 逐 年 缴 还 本 银 十 成 之 一, 免 缴 利 息, 仍 是 毫 无 实 践 可 能 的 空 中 楼 阁 因 为 在 近 几 年 内, 招 商 局 根 本 不 具 备 逐 年 缴 还 本 银 十 成 之 一 的 能 力 天 津 会 议 北 洋 给 出 停 利 三 年, 自 第 四 年 起, 按 分 四 年 提 还 本 银 的 官 款 归 还 方 案, 原 因 也 正 在 此 盛 宣 怀 与 唐 徐 二 氏 寄 希 望 于 在 资 助 官 款 定 性 问 题 上 的 合 作, 原 本 就 缺 乏 基 础 但 这 一 不 切 实 际 念 头 的 彻 底 消 除, 还 是 赖 于 天 津 会 议 后 的 官 方 整 顿 招 商 局 之 举 在 整 顿 行 动 渐 次 展 开 的 十 月 中 旬, 徐 润 曾 主 动 向 盛 宣 怀 通 报 以 下 相 关 信 息 : 董 诛 垣 条 陈 及 总 署 函 询 各 节, 沪 道 奉 饬 转 查, 昨 经 函 询 进 出 款 项, 延 用 人 材, 当 即 逐 细 复 陈 弟 念 吾 侪 躬 亲 其 事, 当 此 菲 言 迭 起 之 时, 似 应 详 章 详 复, 以 解 群 疑 执 事 见 超 识 卓, 其 应 如 何 禀 复 维 持 之 处, 务 祈 酌 议 示 知, 以 资 参 核 为 幸 1 在 沪 具 体 执 行 整 顿 使 命 的 官 员 署 江 海 关 道 刘 瑞 芬 虽 属 淮 系 旧 人, 然 在 沈 葆 桢 巳 就 并 购 案 作 出 负 面 表 态 的 情 况 下, 其 身 处 两 江 辖 下 亦 不 能 不 有 公 事 公 办 的 姿 态 徐 润 该 函 透 露 出 有 意 与 盛 氏 协 调 在 相 关 查 询 问 题 上 的 表 态 2 不 过 在 前 函 后 数 日, 徐 氏 再 函 盛 氏, 却 表 达 了 完 全 相 反 的 意 向 所 谓 : 董 诛 垣 条 陈 及 总 署 函 询 各 节, 虽 奉 爵 相 另 委 津 沪 各 道 详 查 禀 复, 而 愚 见 以 作 何 维 护 保 护 之 处, 不 如 乘 此 时 机, 各 伸 当 献 伟 人 伟 识, 必 当 有 以 处 此 者 矣, 无 任 跋 祷 丨 3 唐 廷 枢 徐 润 之 意 愿 骤 变 之 原 因, 与 其 坚 定 了 争 取 北 洋 之 庇 护 以 应 对 整 顿 的 选 择 相 关, 因 为 二 氏 自 觉 巳 没 有 在 南 北 洋 及 盛 宣 怀 之 间 虚 与 委 蛇 的 必 要 十 一 月 上 旬, 徐 润 以 下 述 文 字 再 次 向 盛 宣 怀 明 确 该 意 向 : 1 光 绪 三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7 页 2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招 商 局 复 上 海 道 查 询 各 节, 该 件 系 此 次 招 商 局 整 顿 的 成 果 之 一 见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6 0 ~ 71 页 3 光 绪 三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8 页

116 10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沪 道 ( 刘 瑞 芬 ) 查 询 各 节, 业 将 进 出 帐 目 明 晰 开 送, 以 凭 据 情 奉 复 将 来 南 洋 如 何 议 论, 再 听 消 息 前 请 停 利 缴 归 本 之 说, 已 奉 总 署 允 准 此 赖 爵 相 独 力 保 护 之 福 吾 侪 从 事 于 斯, 自 应 感 极 生 奋, 将 来 立 议 定 章, 当 俟 景 翁 返 沪 再 与 商 酌 行 之 1 此 时 徐 润 对 北 洋 主 张 的 官 款 停 利 归 本 之 方 案, 所 持 态 度 不 仅 是 认 可 而 是 欢 迎 了 与 唐 徐 二 氏 对 北 洋 的 依 赖 因 官 方 的 整 顿 举 措 而 加 强 相 反, 因 得 不 到 李 鸿 章 的 资 金 支 持 而 欲 放 弃 鄂 矿 又 不 能 的 盛 宣 怀, 与 彳 洋 的 距 离 则 在 进 一 步 拉 大 与 此 同 时, 沈 葆 桢 对 并 购 案 不 能 不 悔 任 事 之 孟 浪 的 表 态, 则 加 大 了 盛 氏 取 悦 南 洋 的 压 力 十 一 月 初, 正 准 备 离 鄂 的 盛 氏, 在 武 昌 以 接 到 论 维 持 招 商 局 等 件 的 名 义 禀 南 北 洋 大 臣 盛 氏 在 该 禀 中 系 统 地 回 顾 了 并 购 案 后 他 于 招 商 局 事 务 的 主 张, 最 终 归 结 在 官 款 利 益 的 问 题 上, 并 就 其 所 主 张 的 官 项 按 年 缴 利 拔 本 之 说, 与 巳 作 为 天 津 决 议 的 官 本 停 利 三 年 之 说, 进 行 了 一 番 论 辩 其 中 值 得 重 视 的 是 盛 氏 以 下 言 论 : 或 谓 官 项 按 年 缴 利 拔 本, 似 尚 为 难 窃 思 承 领 官 项, 原 为 商 本 不 足, 暂 时 筹 垫, 故 奉 批 俟 商 本 充 扨, 即 行 缴 回 假 令 尽 为 商 本, 亦 必 按 年 缴 利 然 则 利 害 相 共, 在 官 既 肯 俯 恤 商 情, 而 本 利 兼 筹 ; 在 商 亦 应 仰 筹 国 计 夫 以 运 漕 揽 载 之 利, 昔 所 应 偿 官 息 者, 今 以 偿 官 本, 则 公 帑 日 轻 一 日 ; 以 保 险 之 利 昔 所 应 给 他 人 者, 今 除 船 耗, 则 船 价 年 减 一 年 2 盛 宣 怀 虽 然 承 认 官 项 按 年 缴 利 拔 本, 似 尚 为 难, 但 仍 认 为 可 通 过 对 唐 廷 枢 徐 润 施 压 以 实 现 之 盛 禀 在 官 款 和 轮 船 折 旧 等 方 面 的 言 论, 明 显 是 以 天 津 决 议 对 唐 徐 让 步 过 大 向 北 洋 发 难 除 此 而 外, 盛 禀 在 对 巳 获 1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初 七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5 4 页 2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初 四 日 盛 宣 怀 上 沈 葆 桢 李 鸿 章 禀 稿,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5 2 页 禀 中 今 除 船 耗, 则 船 价 年 减 一 年, 应 解 读 为 以 保 险 收 益 用 作 局 船 折 旧, 年 报 才 能 如 实 反 映 局 船 价 值 年 减 一 年 之 实 情, 招 商 局 也 无 须 作 假 而 引 起 舆 论 的 质 疑

117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I 105 总 署 认 可 齐 价 合 同 问 题 上 保 持 沉 默 的 同 时, 却 不 放 弃 在 尚 未 获 总 署 认 可 的 对 招 商 局 开 放 非 通 商 口 岸 航 运 权 问 题 上, 向 天 津 决 议 作 一 番 无 谓 的 挑 战, 甚 至 不 惜 以 职 局 ( 招 商 局 ) 之 设, 原 欲 与 外 人 争 巳 失 之 利, 不 欲 与 小 民 争 未 失 之 利, 否 定 自 己 此 前 有 关 向 招 商 局 开 放 长 江 盐 运 市 场 的 主 张 1 盛 宣 怀 该 禀 处 处 呈 现 取 悦 沈 葆 桢 的 动 机, 其 中 不 乏 争 取 沈 氏 支 持 他 回 招 商 局 掌 权 的 目 的 盛 禀 毫 无 疑 问 地 赢 得 了 沈 葆 桢 的 赞 赏 此 时 正 值 作 为 招 商 局 整 顿 成 果 的 轮 船 招 商 局 变 通 调 剂 章 程 ( 筹 议 八 条 以 下 简 称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出 台, 并 由 署 江 海 关 道 刘 瑞 芬 禀 呈 南 北 洋 大 臣 2 沈 葆 桢 在 评 说 盛 宣 怀 之 禀 时, 有 意 将 之 与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及 刘 瑞 芬 禀 作 比 较, 表 达 其 支 持 盛 氏 的 立 场 见 如 下 文 字 : 昨 据 江 海 关 刘 署 道 禀 送 拟 章 八 条, 除 局 船 可 在 不 通 商 口 岸 揽 运 一 条 应 行 缓 办 外, 余 俱 明 晰 周 妥, 业 经 批 示, 并 抄 咨 北 洋 大 臣 酌 办 在 案 兹 核 所 禀, 以 保 险 之 利 尽 抵 船 耗 及 先 拔 官 本 两 层, 似 较 刘 道 所 议 更 为 切 实 3 沈 葆 桢 在 对 刘 瑞 芬 禀 及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巳 作 基 本 认 可 的 批 示 后, 再 借 评 说 盛 禀 之 机 指 出 : 刘 禀 及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在 不 能 提 出 以 保 险 1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初 四 日 盛 宣 怀 上 沈 葆 桢 李 鸿 章 禀 稿,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页 李 鸿 章 的 论 维 持 招 商 局 在 首 要 位 置 上 论 述 招 商 局 与 太 古 怡 和 达 成 齐 价 合 同 的 必 要 性 至 于 向 招 商 局 开 放 非 通 商 口 岸 航 运 权 则 是 作 为 维 持 招 商 局 政 策 之 一 提 出 的, 李 氏 以 日 本 经 验 为 支 持, 并 批 驳 所 谓 不 通 商 口 岸 既 不 准 洋 船 贸 易, 若 准 华 船 任 意 揽 载, 恐 洋 商 援 例 渎 请 的 担 忧, 认 为 是 未 认 明 中 国 自 主 之 权 的 多 虑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译 署 函 稿 卷 7, 第 页 以 后, 轮 船 招 商 局 变 通 调 剂 章 程 ( 筹 议 八 条 第 八 款 局 船 宜 不 限 口 岸, 即 坚 持 李 鸿 章 论 维 持 招 商 局 中 已 有 主 张 2 光 绪 四 年 五 月 初 十 日 李 鸿 章 札 盛 宣 怀 文 ' 转 饬 盛 氏 的 刘 瑞 芬 禀, 即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初 刘 氏 为 递 呈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所 作 禀 文,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76 ~ 79 页 又, 光 绪 三 年 十 月 初 翁 同 龢 过 沪, 日 记 载 有 朱 叔 彝 以 招 商 局 近 办 章 程 见 示 一 句 可 见 当 时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 已 有 初 稿 见 陈 义 杰 整 理 翁 同 龢 日 记, 中 华 书 局,1993, 第 1323 页 3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初 十 日 沈 葆 桢 札 盛 宣 怀 文,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5 4 ~ 5 5 页 另, 该 札 文 在 结 束 句 上 表 达 了 对 盛 禀 的 看 重, 即 所 谓 : 既 据 该 道 ( 指 盛 宣 怀 ) 并 禀, 应 候 北 洋 大 臣 批 示, 仍 候 抄 批, 咨 请 汇 同 刘 道 所 禀 一 并 酌 核 具 奏 4 沈 葆 桢 关 于 刘 瑞 芬 禀 及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批 示 : 统 观 该 道 所 拟, 除 第 八 条 应 缓 办 外, 余 皆 明 晰 周 妥, 于 该 局 利 弊, 实 已 洞 见 本 源 见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札 盛 宣 怀 文,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5 9 页

118 10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之 利 尽 抵 船 耗 及 先 拔 官 本 之 主 张 上 的 严 重 缺 陷 沈 葆 桢 此 举 背 后, 似 不 乏 鼓 励 盛 宣 怀 据 此 继 续 # 战 北 洋 之 招 商 局 政 策 的 用 意 十 一 月 中 盛 宣 怀 自 鄂 经 宁 抵 沪 后, 盛 徐 二 氏 的 矛 盾 升 温, 并 出 现 如 下 戏 剧 性 的 一 幕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李 鸿 章 致 函 沈 葆 桢, 措 辞 严 厉 地 提 请 沈 氏 重 新 考 虑 盛 宣 怀 在 招 商 局 的 去 留 问 题 所 谓 : 至 办 事 在 和 尤 在 专 一 语, 名 论 不 磨, 至 为 钦 佩 在 事 五 人, 本 极 一 时 之 选, 各 有 短 长 景 星 相 尚 专 壹, 自 雨 生 招 令 入 闽 后, 渐 涉 纷 骛 两 年 以 来, 局 事 最 为 纷 拿 徐 雨 之 独 立 撸 撑, 艰 苦 万 状, 而 粤 人 性 愎, 不 受 诛 诤, 同 事 多 与 錡 龁, 然 无 雨 之, 则 已 倾 覆 昨 来 津 辞 差, 未 敢 遽 允 并 催 令 景 星 回 南 襄 助 此 次 既 奏 定 章 程 以 后, 无 论 何 人 坐 办, 只 要 照 章 清 理, 浮 议 当 可 渐 息 挂 名 只 盛 杏 荪 朱 毅 甫 ( 朱 其 诏, 倘 再 求 退, 可 否 听 其 自 去, 免 致 意 见 歧 出, 风 浪 暗 生 1 李 鸿 章 对 盛 宣 怀 离 局 早 有 思 想 准 备, 并 持 听 之 任 之 态 度 不 过, 出 于 回 避 与 南 洋 发 生 政 治 纠 纷 的 考 虑, 李 氏 不 会 主 动 提 出 让 盛 氏 出 局 此 时 李 鸿 章 向 沈 葆 桢 提 出 让 盛 氏 出 局, 起 因 在 所 谓 徐 润 ) 昨 来 津 辞 差 徐 润 赴 津 辞 差 之 姿 态, 以 及 竟 致 李 鸿 章 动 怒 必 欲 清 除 盛 宣 怀 出 局 之 原 委, 似 当 以 引 文 中 办 事 在 和 尤 在 专 一 句 为 解 读 之 枢 纽 该 句 系 沈 葆 桢 近 期 致 李 鸿 章 函 之 语, 李 氏 复 函 据 此 分 别 论 及 唐 廷 枢 徐 润 在 招 商 局 的 实 际 领 导 作 用, 而 对 唐 廷 枢 的 评 价 落 实 于 渐 涉 纷 骛, 即 非 专 之 意 义 上 因 此 沈 氏 办 事 在 和 尤 在 专 一 句 之 原 意, 当 以 唐 廷 枢 不 能 专 心 于 局 务 而 否 定 其 对 招 商 局 的 作 用 据 此 分 析 沈 氏 该 说 之 背 景, 似 可 落 实 在 沈 提 出 以 盛 宣 怀 替 代 唐 廷 枢 在 局 内 的 作 用 及 地 位 的 建 议,2 而 遭 李 鸿 章 以 盛 宣 怀 与 徐 润 不 能 合 作 的 否 定, 沈 则 以 办 事 在 和 尤 在 专 否 定 唐 廷 枢 沈 葆 桢 既 动 议 以 盛 宣 怀 替 代 唐 廷 枢, 自 然 令 十 一 月 中 抵 沪 的 盛 氏 与 1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复 沈 幼 丹 制 军,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页 2 光 绪 三 年 五 月 初 四 日 朱 其 诏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 唐 景 翁, 何 制 军 ( 闽 督 何 璟 要 其 留 闽, 沈 制 军 江 督 沈 葆 桢 ) 似 已 答 允 乐 翁 ( 丁 寿 昌 以 为 不 然, 并 问 : 如 放 其 去, 杏 翁 能 兼 其 任 否?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4 3 页 由 此 可 见, 唐 廷 枢 离 局 问 题 曾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第

119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I 107 唐 徐 之 间 关 系 紧 张, 矛 盾 激 化 以 致 徐 润 赴 津 辞 差 此 间 正 值 招 商 局 与 太 古 就 长 江 及 沪 甬 航 线 营 运 达 成 消 除 竞 争 的 和 解 协 议, 即 齐 价 合 同 进 入 最 后 阶 段 交 涉, 它 自 然 成 为 双 方 矛 盾 不 断 升 温 的 催 化 剂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招 商 局 与 太 古 在 沪 签 订 齐 价 合 同, 二 十 四 日 徐 润 就 抵 津 辞 差, 二 十 五 日 李 鸿 章 严 肃 地 对 沈 葆 桢 提 出 盛 宣 怀 出 局 的 问 题 1 唯 一 可 解 释 者, 盛 宣 怀 秉 承 沈 葆 桢 之 意 愿, 干 扰 唐 徐 签 订 齐 价 合 同, 徐 润 因 此 北 上 辞 差, 李 鸿 章 乃 向 沈 葆 桢 作 清 除 盛 宣 怀 出 局 之 表 态 盛 宣 怀 如 此 肆 意 发 难 彳 洋 的 招 商 局 政 策, 原 因 并 不 全 在 得 沈 葆 桢 支 持, 更 重 要 的 依 据 来 自 盛 氏 对 其 以 保 险 之 利 尽 抵 船 耗 之 主 张 正 当 性 的 自 信 而 李 鸿 章 作 出 如 此 强 硬 的 应 对, 自 然 亦 并 非 纯 出 于 其 权 威 不 容 挑 战 的 立 场 其 实 同 光 之 间 的 沪 上 商 业 社 会, 具 备 向 招 商 局 的 资 产 核 算 不 进 行 折 旧 而 提 出 质 疑 能 力 的 华 人, 已 经 不 在 个 别 了 因 此 此 度 整 顿 招 商 局, 折 旧 本 身 即 在 难 以 回 避 的 范 围 2 招 商 局 复 上 海 道 查 询 各 节 在 有 关 局 船 用 度 项 下, 已 包 含 对 该 局 历 年 实 施 折 旧 情 况 的 说 明, 其 说 谓 : 尚 有 折 旧 一 款, 刻 亦 生 意 万 难, 或 能 保 全 官 利, 尚 算 侥 幸 第 一 年 帳 略 内 折 除 四 万 二 千 两, 第 二 年 帳 略 内 折 除 二 万 余 两, 第 三 年 以 不 1 见 光 绪 三 年 招 商 局 禀 稿 称 : 经 职 道 润 探 悉 隐 情, 函 知 职 道 廷 ( 枢 ) 回 沪 时 会 商 及 闻 太 古 洋 商 由 英 内 渡, 亦 经 润 报 明 南 北 洋 大 臣 宪 台 在 案 兹 职 道 廷 ( 枢 ) 于 初 九 日 由 津 抵 局, 适 太 古 行 东 英 商 施 怀 雅 船 东 贺 利 施 两 人 于 十 四 日 自 汉 口 回 沪, 来 局 晤 会, 职 道 廷 ( 枢 润 会 同 接 见 自 十 六 至 二 十 一 日 往 复 议 论, 直 到 二 十 二 日 始 行 定 议, 立 约 三 年, 互 定 章 程 签 字 招 商 局 与 太 古 的 交 涉 始 终 受 南 北 洋 政 府 的 监 督, 尤 其 最 后 阶 段 的 交 涉 由 自 津 回 沪 的 唐 廷 枢 亲 自 执 掌, 因 此 最 后 达 成 的 和 约 条 款 必 在 北 洋 授 权 范 围 之 内 盛 宣 怀 未 在 对 太 古 交 涉 中 露 面, 乃 其 不 能 接 受 所 达 成 的 齐 价 合 同 条 款 又,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初 七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言 : 景 翁 日 内 定 可 返 沪, 将 来 立 议 定 章, 当 俟 景 翁 返 沪 再 与 商 酌 行 之 昨 请 朱 叔 彝 兄 赴 江 筹 议 矣 这 是 向 盛 宣 怀 通 报 齐 价 和 约 交 涉 信 息 昨 请 朱 叔 彝 兄 赴 江 筹 议, 指 由 朱 叔 彝 将 齐 价 合 同 条 款 协 商 于 南 洋 朱 叔 彝 系 朱 其 昂 从 弟, 名 朱 其 懿, 字 叔 彝, 又 字 彝 甫, 帮 办 招 商 局 江 苏 海 运 事 宜, 后 1903 年 前 后 官 至 湖 南 常 德 知 府 引 文 依 次 见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数 据 ' 第 一 辑, 第 页 ;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页 2 如 同 治 十 二 年 招 商 局 之 经 办 权 由 朱 氏 兄 弟 转 手 唐 徐 时, 资 产 尤 其 轮 船 的 价 值 核 算 已 进 行 折 旧 另 外, 招 商 局 船 由 外 商 保 险 公 司 承 保, 保 险 底 价 也 按 折 旧 而 逐 年 递 减 可 见 折 旧 的 观 念 在 近 代 企 业 活 动 中 无 所 不 在, 唐 徐 所 规 避 的 仅 是 在 年 报 资 产 价 值 的 统 计 数 据 上

120 10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敷 官 利, 未 及 折 除, 第 四 年 适 足 以 补 三 年 短 款, 亦 未 折 除 1 此 说 承 认 招 商 局 历 年 未 能 如 实 履 行 资 产 折 旧 的 事 实 尽 管 如 此, 在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中 资 产 折 旧 的 问 题 仍 被 忽 视 对 此 情 况, 刘 瑞 芬 为 递 呈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所 作 禀 文 就 不 能 不 有 所 交 待, 见 刘 禀 以 下 文 字 : 今 招 商 局 第 四 年 帐 略 船 栈 等 项 置 价 四 百 二 十 余 万 两, 其 中 实 本 仅 只 官 帑 一 百 九 十 万 有 奇, 商 股 七 十 三 万 零, 二 共 二 百 六 十 余 万 两, 银 尚 短 一 百 六 十 万 两, 系 以 浮 存 挪 借 抵 用, 计 息 不 资, 遂 致 左 支 右 绌, 此 由 局 本 不 足 之 故 加 以 长 江 载 货 水 脚, 太 古 洋 行 跌 价 倾 轧, 局 船 揽 载 价 亦 随 减, 因 而 入 不 敷 出 第 四 年 帐 内 虽 有 盈 余 一 万 两, 然 船 旧 未 除, 若 照 市 肆 常 规 以 九 折 除 算, 亏 本 较 巨 董 侍 御 原 奏 每 月 亏 银 五 六 万 两, 不 为 无 因 倘 不 设 法 维 持, 诚 有 难 以 久 支 之 势 2 刘 瑞 芬 此 说 含 两 层 意 思 : 前 者 道 明 招 商 局 的 举 债 经 营 现 状, 后 者 道 明 第 四 届 年 报 以 规 避 折 旧 营 造 赢 利 假 象 的 实 情 3 刘 氏 以 此 种 方 式 提 及 敏 感 的 船 旧 未 除 之 问 题, 其 意 当 不 在 暴 露 招 商 局 的 违 规, 而 在 辩 解 违 规 的 不 得 巳 其 中 的 微 妙 处, 就 在 刘 禀 上 述 两 层 意 思 的 表 述 方 式 上 如 前 者 具 体 道 明 招 商 局 之 资 产 价 值 远 高 于 资 本 的 投 人, 其 说 含 有 为 招 商 局 举 债 经 营 状 况 辩 护 之 意 但 是, 这 样 的 辩 护 却 被 后 者 承 认 招 商 局 违 规 不 折 旧 的 隐 情 所 推 翻 因 为 既 然 未 切 实 履 行 折 旧, 第 四 届 年 报 所 谓 船 栈 等 项 置 价 四 百 二 十 余 万 两, 即 非 招 商 局 现 存 资 产 的 真 实 价 值, 由 是 该 局 举 债 累 累 之 经 营 现 状 的 合 理 性 不 复 存 在 刘 禀 何 以 作 前 后 如 此 矛 盾 的 陈 述, 其 用 心 可 作 如 下 解 释,5 卩 其 意 在 说 明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继 续 规 避 折 旧 问 题 的 合 理 性, 因 为 隐 藏 于 资 产 价 值 缩 水 背 后 的 招 商 局 资 不 抵 债 的 问 题 不 宜 暴 露 刘 瑞 芬 禀 关 于 折 旧 问 题 的 立 场, 应 该 是 可 以 代 表 北 洋 立 场 的 如 1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62 页 2 光 绪 四 年 五 月 初 十 日 李 鸿 章 札 盛 宣 怀 文,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7 7 页 3 而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初 四 日 盛 宣 怀 上 沈 葆 桢 李 鸿 章 禀 稿 称 : 倘 将 此 项 保 险 之 利 别 作 挪 移 挹 注, 恐 不 能 再 有 他 项 利 源 足 抵 船 耗 巨 款, 无 论 原 置 船 只 及 归 并 船 只 年 旧 一 年, 暗 耗 伊 于 胡 底! 此 中 外 官 商 人 人 虑 及, 商 情 裹 足, 物 议 沸 腾, 大 率 由 此 轮 船 招 商 局, 51

121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I 105 十 一 月 下 旬 李 鸿 章 表 态 清 除 盛 宣 怀 出 局, 表 明 他 支 持 招 商 局 继 续 执 行 规 避 折 旧 的 策 略 在 招 商 局 深 陷 经 营 危 机 的 状 况 下, 对 该 局 潜 在 的 资 不 抵 债 问 题, 北 洋 唯 有 予 以 掩 盖 的 选 择, 一 则 李 氏 不 能 不 顾 虑 公 开 潜 在 危 机 有 引 发 政 治 风 波 的 可 能 性, 二 则 此 间 他 不 能 不 为 安 抚 唐 徐 作 出 让 步, 尤 其 在 二 氏 巳 表 态 承 认 官 款 之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招 商 局 承 认 官 款 的 利 益, 此 点 在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之 第 一 款 官 帑 宜 缓 利 拔 本 中 得 到 明 确 落 实, 停 利 八 年 后 高 达 万 两 的 官 款 利 息 总 额 得 到 承 认 所 谓 : 缓 息 三 年, 俟 第 四 年 起 将 本 银 勾 分, 分 五 期 每 年 缴 还 一 期, 以 纾 商 力 统 计 八 年 官 本 全 清, 缓 收 息 款 共 有 九 十 一 万 五 千 余 两, 或 存 局 作 为 官 股, 或 分 年 陆 续 带 缴, 届 时 再 议 1 尽 管 相 对 天 津 会 议 之 决 议 的 公 款 停 利 三 年, 自 第 四 年 起, 按 分 四 年 提 还 本 银, 还 款 期 延 缓 一 年, 但 此 对 官 款 利 息 的 公 开 承 认, 大 大 缓 解 了 李 鸿 章 在 该 问 题 上 的 政 治 压 力 李 鸿 章 对 商 人 唯 利 是 图 的 看 法 是 根 深 蒂 固 的, 他 清 醒 地 意 识 到 : 并 购 案 后 陷 人 经 营 困 境 和 官 款 问 题 双 重 危 机 的 招 商 局, 随 时 面 临 着 解 体 的 危 险 ; 唐 廷 枢 徐 润 屡 作 辞 差 之 姿 态, 事 实 上 巳 包 含 着 以 招 商 局 解 体 为 要 挟 的 心 计 若 招 商 局 解 体, 政 府 就 将 面 对 一 场 公 开 的 官 商 利 益 之 争, 而 对 这 桩 将 发 生 在 口 岸 城 市 上 海 的 近 代 企 业 案, 清 政 府 对 结 局 的 控 驭 能 力 是 值 得 怀 疑 的 另 外, 招 商 局 若 解 体, 非 但 官 款 之 利 益 无 从 保 障, 还 将 直 接 危 及 李 鸿 章 的 政 治 地 位 如 此 前 景, 足 令 李 鸿 章 三 思 而 行, 因 此 他 在 极 端 务 实 的 立 场 上 处 理 当 前 之 危 机, 即 以 维 持 招 商 局 为 首 务, 在 此 前 提 下 争 取 官 款 之 利 益 得 到 形 式 上 的 保 障 一 争 取 得 唐 徐 对 官 款 利 益 的 承 诺, 以 应 对 来 1 轮 船 招 商 局 变 通 调 剂 章 程 ( 筹 议 八 条 唐 廷 枢 徐 润 的 让 步 还 体 现 在 如 下 两 方 面, 如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之 第 二 款 商 息 宜 留 付 各 半, 商 股 官 利 一 分 自 第 五 届 年 报 起, 以 一 半 付 给 各 商 股 收 领, 以 一 半 存 留 局 中, 作 为 续 招 股 本, 亦 按 年 计 息, 以 五 厘 给 商, 五 厘 存 局 弥 补 缺 本, 俟 八 年 后 局 本 补 足, 息 即 全 给 而 第 六 款 船 务 宜 清 查 厘 剔, 即 以 收 买 唐 廷 枢 等 名 下 私 船 为 局 船 为 途 径, 终 止 私 船 附 局 经 营 的 状 况 具 体 资 料 见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页

122 11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自 政 府 方 面 的 质 疑 李 氏 自 然 理 解 招 商 局 资 产 折 旧 的 重 要 性, 但 为 争 取 唐 徐 在 官 款 利 益 问 题 上 的 让 步, 以 及 避 免 来 自 政 府 方 面 质 疑 的 升 级, 他 不 能 不 暂 时 搁 置 折 旧 的 问 题 上 述 局 面, 沈 葆 桢 自 然 也 清 楚, 虽 然 其 政 见 及 为 政 作 风 与 李 鸿 章 多 有 不 同, 但 此 间 在 避 免 弓 丨 发 政 治 风 波 的 问 题 上, 两 人 还 是 达 成 妥 协 沈 氏 在 招 商 局 事 上 发 难 爿 洋, 始 终 保 持 在 有 限 范 围 内 沈 葆 桢 批 示 刘 瑞 芬 禀 及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对 招 商 局 第 四 届 年 报 制 作 中 保 险 收 益 的 处 理 方 式 表 达 认 可 之 意,5 卩 所 谓 : 其 保 险 银 两, 拟 归 该 局 统 算, 无 须 浮 存 付 息, 不 必 另 提 局 用, 亦 极 有 见 1 并 表 明 将 听 任 北 洋 就 整 顿 事 宜 作 出 结 论 的 立 场, 所 谓 : 本 大 臣 前 与 彳 洋 大 臣 往 返 函 商, 因 该 局 唐 道 等 均 在 津 门, 巳 函 请 北 洋 大 臣 就 近 查 询, 议 定 办 法,5 卩 行 主 稿 挈 衔 会 奏 2 由 是 李 鸿 章 拟 稿, 于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以 南 北 洋 联 名 奏 请 批 准 刘 瑞 芬 禀 及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且 于 当 日 复 函 沈 葆 桢 告 知 处 置 情 况, 并 格 外 强 调 维 持 对 策 中 关 于 对 招 商 局 开 放 非 口 岸 轮 航 权 一 项, 巳 遵 示 作 为 罢 论 3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李 奏 获 谕 准, 对 招 商 局 之 整 顿 就 此 告 结, 即 天 津 会 议 之 决 议 获 得 清 廷 认 可 十 二 月 下 旬, 李 鸿 章 批 准 招 商 局 请 准 行 齐 价 合 同 之 禀, 而 沈 葆 桢 对 该 禀 的 批 示 则 为 候 北 洋 大 臣 批 示 缴 # 八 盛 宣 怀 ^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 程 的 天, 鸿 章 以 札 文 的 形 式, 将 沈 葆 桢 对 刘 禀 及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的 批 示 转 饬 盛 宣 1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札 盛 宣 怀 文,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5 9 页 2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札 盛 宣 怀 文 十 二 月 初 一 日 李 鸿 章 札 盛 宣 怀 文,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页 3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复 沈 幼 丹 制 军,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 第 41 页 尽 管 盛 宣 怀 此 前 曾 指 责 招 商 局 与 外 商 轮 船 公 司 实 行 齐 价 合 同 将 致 运 费 上 升, 不 利 于 社 会 民 生, 但 总 体 而 言 传 统 政 制 并 未 为 地 方 政 府 干 预 招 商 局 此 举 提 供 充 分 的 正 当 性, 其 莸 总 署 认 可 可 在 此 莸 得 理 解 至 于 招 商 局 将 非 通 商 口 岸 纳 入 其 经 营 范 围, 则 有 涉 地 方 政 府 的 权 限, 总 署 的 表 态 受 到 制 约, 而 沈 葆 桢 的 表 态 则 至 关 重 要 4 光 绪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李 鸿 章 批 示 文 稿 光 绪 三 年 沈 葆 桢 批 示 文 稿,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第 页

123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I 111 怀 十 二 月 初 一 日, 李 鸿 章 再 以 札 文 形 式 将 奏 准 之 信 息 通 知 盛 氏,1 其 中 李 氏 未 表 达 任 何 意 见, 这 两 件 札 文 冷 冷 地 透 出 李 鸿 章 对 盛 宣 怀 的 轻 视 盛 宣 怀 面 对 札 文, 其 间 的 挫 败 难 堪 之 感 必 然 深 刻 其 时 盛 氏 巳 决 定 放 弃 鄂 矿 的 创 业, 本 有 暂 以 招 商 局 为 栖 身 之 所, 并 借 助 南 洋 之 力 改 善 其 在 局 内 的 地 位 但 事 情 如 此 结 果, 意 味 着 他 巳 无 法 继 续 立 足 招 商 局, 只 有 另 觅 栖 身 之 所 了, 但 他 明 白 最 后 的 决 定 权 还 在 于 李 鸿 章 光 绪 三 年 末, 盛 宣 怀 与 李 鸿 章 关 系 的 冰 点 状 态, 令 其 处 境 之 不 利 相 比 于 年 初 又 更 甚 一 层 正 是 在 此 背 景 下, 十 二 月 盛 氏 有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之 作 盛 宣 怀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是 以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为 辩 驳 对 象 而 完 成 的 沈 葆 桢 对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的 认 可, 陷 盛 宣 怀 为 此 间 无 事 生 非 之 人 盛 氏 此 时 有 证 明 自 己 正 确 的 必 要 性 和 迫 切 性, 而 其 证 明 的 诉 求 对 象 则 还 是 主 要 地 落 实 在 李 鸿 章 盛 宣 怀 将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视 作 他 与 李 鸿 章 实 现 沟 通, 并 予 李 鸿 章 一 个 重 新 并 全 面 认 识 其 价 值 的 一 次 机 会, 他 明 白 此 举 不 足 以 影 响 眼 下 彳 洋 对 招 商 局 的 既 定 政 策, 但 却 寄 希 望 对 北 洋 长 远 的 招 商 局 政 策 发 生 作 用 基 于 这 样 的 目 的, 盛 氏 在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的 写 作 中, 虽 然 尚 不 能 摆 脱 自 保 之 立 场, 但 巳 较 自 觉 地 摒 弃 实 用 主 义 以 及 意 气 用 事 等 非 理 性 因 素 的 干 扰, 因 此 他 此 前 有 关 招 商 局 问 题 的 所 有 独 特 见 解, 在 此 状 态 下 得 到 全 面 而 细 致 的 展 现 盛 氏 在 其 与 唐 徐 分 歧 争 端 中 观 点 的 长 处 和 不 足, 实 际 上 反 衬 出 唐 徐 所 坚 持 立 场 的 合 理 性 和 正 当 性 的 程 度 出 于 这 种 考 虑, 以 下 对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进 行 分 析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以 官 本 应 分 别 定 息 为 题 的 第 一 款, 与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题 为 官 帑 宜 缓 利 拔 本 的 第 一 款 有 明 确 的 针 对 性 官 款 之 利 益 问 题, 本 属 盛 宣 怀 对 招 商 局 主 张 中 的 软 肋, 他 拘 于 自 保 立 场, 在 该 问 题 上 的 见 解 始 终 缺 乏 建 设 性 而 此 次 他 主 张 将 收 购 案 前 后 两 部 分 官 款 作 明 确 区 分, 即 所 谓 前 经 先 后 领 存 和 此 次 奏 拨 两 类 前 者 在 招 商 局 原 本 均 系 作 为 存 项, 长 年 七 厘 至 一 分 生 息 不 等, 盛 氏 认 为 应 统 一 予 长 年 七 厘, 一 律 缴 息 的 存 款 定 性, 即 所 谓 活 本 而 后 者 作 为 用 作 收 购 案 的 专 项 官 款, 盛 氏 认 为 自 必 遵 照 奏 案, 息 银 不 限 定 数, 官 商 一 体, 1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札 盛 宣 怀 文,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58 ~ 5 9 页

124 11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即 予 以 官 本 之 地 位 1 盛 宣 怀 此 番 表 态, 基 本 上 重 回 其 于 并 购 案 后 最 初 的 立 场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之 第 二 三 款, 属 盛 宣 怀 主 张 中 最 具 向 唐 徐 发 难 的 部 分,5 卩 所 谓 以 保 险 之 利 尽 抵 船 耗 为 说 明 盛 氏 该 两 款 主 张 的 针 对 性, 有 必 要 提 及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之 第 三 款 缺 本 宜 筹 补 足 数 题 下, 徐 润 关 于 招 商 局 自 办 保 险 事 宜 的 说 法, 即 所 谓 所 有 保 险 局 存 本 及 新 收 局 船 保 险 银 两, 应 并 归 招 商 局 统 算, 无 须 作 为 浮 存, 照 市 付 息, 亦 不 必 另 提 九 五 局 用, 别 立 一 局, 事 归 一 起, 可 免 彼 盈 此 绌, 甘 苦 不 匀 2 此 说 中 徐 润 承 诺 将 予 以 改 变 的 情 况, 道 明 了 第 四 届 年 报 中 被 纳 人 招 商 局 总 账 的 所 谓 自 办 保 险 收 益 与 招 商 局 真 实 的 关 系, 即 所 有 保 险 局 存 本 及 新 收 局 船 保 险 银 两, 对 于 招 商 局 是 作 为 浮 存, 照 市 付 息 的 关 系 3 他 事 实 上 承 认 了 第 四 届 年 报 以 自 办 保 险 名 目 下 虚 构 了 一 项 收 益, 但 其 中 包 含 有 要 将 资 本 相 互 独 立 的 保 险 招 商 局, 与 招 商 局 事 归 一 起, 可 免 彼 盈 此 绌, 甘 苦 不 匀 的 承 诺, 则 又 完 全 不 具 备 可 实 践 性 ;4 即 便 保 险 招 商 局 和 仁 和 保 险 能 够 同 意 放 弃 其 资 金 存 局 的 利 息 收 益, 但 将 其 资 金 额 归 人 招 商 局 名 下, 就 招 商 局 年 报 制 作 而 言 仍 在 违 规 范 围 内 显 然 盛 宣 怀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之 第 二 款 轮 船 应 自 行 保 险 题 下 的 说 法, 即 针 对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上 述 说 法 而 来 盛 氏 建 言 招 商 局 自 办 保 险 以 局 船 自 保 为 范 围, 而 将 招 商 局 承 运 的 漕 粮 客 货 保 险, 明 确 归 属 保 险 招 商 局 和 仁 和 保 险 办 理 他 如 此 明 确 细 分, 其 意 在 阻 止 资 本 独 立 的 保 险 招 商 局 和 仁 和 保 险 继 续 染 指 招 商 局 局 船 保 险 的 利 益 不 过 盛 宣 怀 在 作 如 此 设 想 时, 完 全 无 视 了 招 商 局 自 办 局 船 保 险 所 需 独 立 资 本 准 备 的 问 题, 而 这 一 缺 陷 实 际 上 是 盛 氏 在 认 为 局 船 无 须 保 险 的 同 时, 却 又 要 为 招 商 局 虚 构 出 一 项 1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79 页 2 轮 船 招 商 局 变 通 调 剂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5 6 页 3 此 种 关 系 具 体 见 光 绪 三 年 十 一 月 招 商 局 复 上 海 道 查 询 各 节 所 谓 : 复 仁 和 保 险 股 本 三 十 五 万 : 查 此 次 保 险 局 ( 保 险 招 商 局 二 十 万, 仁 和 保 险 仁 和 保 险 公 司 十 五 万, 4 现 存 招 商 局, 按 年 算 给 一 分 利 息 每 月 所 收 各 商 保 险 银 两 亦 存 总 局, 从 收 到 之 日 起, 仿 照 钱 庄 往 来 之 例 算 息 所 有 辛 资 纸 张 等 费, 亦 在 九 五 局 用 项 下 支 销 轮 船 招 商 局, 62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在 讨 论 保 险 问 题 时 冠 以 缺 本 宜 筹 补 足 数 之 题 目, 表 达 其 以 保 险 收 益 弥 补 缺 本 的 意 向

125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I 113 自 办 局 船 保 险 的 收 益 所 致 尽 管 对 局 船 保 险 意 识 的 缺 失 令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之 第 三 款, 即 船 旧 应 将 保 险 利 息 摊 折 题 下 的 相 关 论 述 失 去 依 据,1 但 盛 宣 怀 有 关 折 旧 之 必 要 性 的 阐 述, 还 是 甚 具 价 值 的 其 谓 : 拟 将 本 局 自 保 轮 船 所 得 保 险 利 息, 专 备 摊 折 船 旧 查 本 局 旧 有 轮 船 十 二 号, 置 本 一 百 三 十 四 万 余 两, 归 并 轮 船 十 六 号, 置 本 一 百 三 十 六 万 两, 合 计 成 本 二 百 七 十 万 两 倘 有 保 险 利 息 一 分, 每 年 便 可 折 去 船 旧 二 十 七 万 两, 倘 统 扯 仅 有 数 厘, 亦 可 折 去 船 旧 十 余 万 两 逐 年 递 折, 逐 年 沽 价, 通 计 船 价 如 果 不 足, 则 尽 数 摊 折, 及 折 至 适 如 时 值, 则 将 此 款 另 存, 作 为 公 余 2 盛 宣 怀 此 说 以 置 本 称 资 产 的 原 初 购 办 价 值, 与 刘 瑞 芬 禀 所 谓 置 价 同 义 盛 氏 上 说 的 重 要 性, 在 其 言 及 了 资 产 的 时 值 的 概 念, 并 强 调 将 局 船 保 险 收 益 用 作 局 船 折 旧, 以 使 年 报 资 产 价 值 项 下 船 价 虚 高 的 状 况 得 以 逐 年 递 折, 而 船 价 必 须 折 至 适 如 时 值, 即 年 报 资 产 价 值 项 下 的 船 价 与 轮 船 时 值 一 致 时, 局 船 保 险 的 收 益 方 可 移 作 他 项 用 途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在 对 企 业 资 产 价 值 的 相 关 概 念 作 了 相 对 章 程 筹 议 八 条 更 深 刻 涉 人 的 基 础 上, 转 向 对 企 业 资 本 问 题 的 关 注 在 商 股 应 推 广 招 徕 为 题 的 第 四 款 中, 盛 宣 怀 先 是 略 含 嘲 讽 意 味 地 强 调 招 商 局 的 商 办 性, 所 谓 : 职 局 以 招 商 为 本 义, 责 成 在 商, 自 应 多 招 徕 商 股, 方 可 1 同 治 十 三 年, 盛 宣 怀 曾 从 事 招 商 局 引 进 船 政 局 官 船 海 镜 轮 交 涉 之 事 宜 关 于 海 镜 轮 在 招 商 局 期 间 的 轮 船 保 险 问 题, 盛 氏 与 沈 葆 桢 达 成 如 下 决 议 : 官 轮 仍 由 闽 厂 派 人 驾 驶, 则 并 可 援 照 兵 船, 一 律 毋 庸 保 险, 只 将 管 驾 参 处, 便 可 说 得 去 即 不 为 船 只 保 险, 一 且 事 故, 以 参 处 管 驾 人 员 了 事 涉 于 轮 船 所 载 货 物 保 险 问 题, 盛 氏 发 表 如 下 见 解 : 惟 船 既 不 用 洋 人, 不 经 保 险, 而 商 货 向 由 洋 行 保 险 者, 恐 洋 行 作 难, 威 逼 我 客 商 职 道 之 意, 局 中 必 须 自 立 招 商 保 险 局 凡 客 货 装 我 船 者, 自 行 保 险 盖 客 商 但 问 彼 货 之 能 否 保 险, 不 问 我 船 之 已 否 保 险 也 同 治 十 三 年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5 6 页 盛 宣 怀 上 述 主 张 得 到 朱 其 昂 徐 润 的 认 同, 但 唐 廷 枢 作 必 不 能 不 用 洋 人 的 表 态 光 绪 三 年 盛 宣 怀 有 关 招 商 局 保 险 事 宜 的 主 张, 留 有 上 述 同 治 十 三 年 主 张 的 痕 迹 2 光 绪 三 年 十 二 月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8 0 页 按 照 保 险 原 则, 缴 付 保 险 费 时 必 以 时 值 为 基 数, 而 盛 宣 怀 此 说 以 置 本 为 基 数, 似 因 考 虑 到 从 未 实 施 折 旧 的 因 素

126 11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持 久 不 敝 紧 接 其 后, 5 卩 就 该 局 的 资 本 构 成 现 状 作 如 下 概 述 : 其 已 有 之 三 百 六 十 万 两, 内 计 官 帑 一 百 八 十 二 万 余 两, 保 险 局 及 浮 存 汇 欠 庄 款 一 百 十 余 万 两, 实 在 仅 有 商 股 六 十 余 万 两 官 重 商 轻, 浮 多 实 少, 必 应 和 衷 共 济, 昭 示 公 道, 赶 紧 招 徕 商 股, 以 拔 官 项, 加 足 实 本, 以 抵 浮 欠 1 关 于 招 商 局 的 资 本 构 成 现 状, 此 前 刘 瑞 芬 之 整 顿 招 商 局 禀 中 巳 有 言 及, 其 意 在 表 明 招 商 局 之 经 营 上 对 浮 存 挪 借 抵 用 依 赖 的 合 理 性 而 盛 宣 怀 上 说 则 落 脚 在 官 重 商 轻, 其 用 意 除 在 质 疑 唐 徐 的 商 本 商 办 之 立 场, 更 在 质 疑 北 洋 的 招 商 局 政 策 因 为 上 说 中 赶 紧 招 徕 商 股, 以 拔 官 项, 加 足 实 本, 以 抵 浮 欠 一 语, 明 显 在 批 评 爿 洋 在 定 性 资 助 官 款 为 有 息 借 款 的 同 时, 却 在 归 还 本 金 及 付 息 的 时 限 上 作 出 超 乎 常 理 的 延 缓 安 排 盛 宣 怀 明 确 招 商 局 资 本 构 成 官 重 商 轻 现 实 的 用 意, 最 终 落 实 在 官 款 利 益 的 保 护 问 题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其 后 的 各 款, 即 在 该 思 路 下 展 开 第 五 款 息 项 应 尽 数 均 摊, 其 针 对 招 商 局 现 行 之 收 益 分 配 规 则 的 质 疑, 在 提 请 李 鸿 章 切 实 履 行 保 全 官 款 利 益 的 职 责 具 体 文 字 如 下 : 职 局 所 掣 股 票, 原 定 每 年 一 分 生 息 惟 获 利 多 少 不 均, 如 第 二 年 # 第 二 届 年 报 于 一 分 外 溢 利 五 厘, 固 已 添 花 于 锦 上 ; 如 第 三 年 第 三 届 年 报 于 一 分 内 亏 息 五 厘, 便 是 挖 肉 以 补 疮 嗣 后 资 本 愈 加, 盈 亏 更 大, 如 年 复 一 年, 难 免 虚 本 实 利 之 弊 查 洋 商 公 司 以 利 息 之 盈 绌, 为 资 本 之 收 缩, 是 息 之 厘 数 有 定, 而 其 股 本 则 一 听 时 值 之 低 2 盛 氏 此 说 的 重 要 处, 在 其 揭 示 招 商 局 的 现 行 章 程 有 关 商 股 官 利 溢 利 之 规 则, 难 免 虚 本 实 利 之 弊 后, 引 出 关 于 西 方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中 的 相 应 规 则 及 其 原 理 所 谓 洋 商 公 司 以 利 息 之 盈 绌, 为 资 本 之 收 缩, 指 经 营 盈 亏 之 现 状 直 接 联 系 企 业 资 本 价 值 的 升 降, 即 所 谓 其 股 本 则 一 听 1 光 绪 三 年 十 二 月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8 0 页 2 光 绪 三 年 十 二 月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8 1 页

127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I 115 时 值 之 低 昂 尽 管 盛 宣 怀 始 终 未 明 言 官 款 的 安 危 问 题, 但 在 前 第 三 款 指 出 招 商 局 资 产 的 时 值 问 题 后, 第 五 款 继 续 提 出 股 本, 即 资 本 的 时 值 问 题, 实 际 上 巳 经 触 及 作 为 长 期 有 息 借 款, 而 存 在 于 招 商 局 内 的 官 款 的 时 值 问 题 了 其 后 的 第 六 款 员 董 应 轮 流 驻 局 经 理, 乃 是 以 健 全 招 商 局 管 理 制 度 立 论, 继 续 保 全 官 款 利 益 之 议 题 虽 未 明 言 委 派 督 办, 但 此 意 在 如 下 文 字 中 巳 呼 之 欲 出, 即 所 谓 运 漕 原 系 朱 道 朱 其 昂 朱 道 朱 其 诏 经 手, 揽 载 原 系 唐 道 徐 道 经 手, 职 道 奉 饬 会 办 运 漕 揽 载 事 务, 向 于 各 有 责 成 之 中, 仍 寓 互 为 综 核 之 意 1 盛 宣 怀 言 说 局 内 要 员 各 自 之 职 权 地 位, 隐 含 着 对 同 治 十 一 年 招 商 局 改 组 时 他 与 唐 徐 二 氏 间 争 权 旧 事 的 记 忆, 其 中 不 乏 暗 示 李 鸿 章 : 若 同 治 十 一 年 唐 徐 挟 商 股 之 优 势 阻 止 他 获 得 综 理 局 务 之 地 位, 那 么 当 官 款 巳 具 充 分 优 势 之 际, 则 理 所 当 然 且 有 必 要 将 他 位 置 于 综 理 之 职 自 然 盛 宣 怀 尚 不 能 乐 观 到 就 此 达 成 督 办 招 商 局 之 愿 望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最 后 一 款, 即 第 八 款 总 帐 应 由 驻 局 各 员 综 核 盖 戳, 继 续 以 局 中 银 钱 出 人 关 系 尤 重, 半 属 官 帑 为 依 据, 向 唐 徐 二 氏 垄 断 招 商 局 账 务 及 年 报 制 作 的 经 管 现 状 提 出 赵 战 并 购 案 后 招 商 局 经 营 的 危 机 导 致 各 种 矛 盾 激 化, 诱 发 了 以 招 商 局 的 年 报 制 作 为 中 心 议 题 的 改 革 争 论, 其 中 不 乏 推 动 招 商 局 实 践 并 完 善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积 极 动 向 并 购 案 后 的 特 殊 人 事 背 景, 将 时 在 局 内 处 于 无 权 地 位 的 盛 宣 怀 推 到 这 一 积 极 动 向 的 引 导 者 的 位 置 上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系 此 场 争 论 的 终 结 之 作, 且 属 盛 宣 怀 有 心 退 出 该 场 争 论 的 率 性 之 作 2 尽 管 盛 宣 怀 尚 不 能 完 全 摆 脱 谋 求 自 保 的 立 场, 不 过 他 更 多 的 是 在 伸 张 其 主 张 的 正 当 性 上, 争 取 获 得 李 鸿 章 的 同 情 和 理 解 这 也 是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足 以 成 为 当 时 盛 宣 [' 不 在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问 题 上 的 具 有 真 知 灼 见 的 代 表 作 的 原 因 1 光 绪 三 年 十 二 月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8 1 页 2 如 光 绪 四 年 夏 叶 廷 眷 人 局 后 继 续 在 同 一 问 题 上 与 唐 廷 枢 徐 润 发 生 矛 盾 及 争 论, 但 盛 宣 怀 再 未 参 与 其 中 拟 招 商 局 章 程 八 条 在 敏 感 的 官 款 问 题 上 的 主 张, 既 得 不 到 李 鸿 章 的 支 持, 也 不 能 得 到 沈 葆 桢 的 支 持, 令 此 作 有 明 知 不 可 为 而 为 之 的 率 性 特 点

128 11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洋 务 运 动 时 期, 在 企 业 活 动 由 军 用 领 域 向 民 用 领 域 拓 展 的 过 程 中, 同 治 十 一 年 由 李 鸿 章 主 持, 按 传 统 的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并 在 形 式 上 借 鉴 西 方 近 代 的 企 业 股 份 制, 中 国 首 家 近 代 民 用 企 业 轮 船 招 商 局 开 办 经 由 同 治 十 二 年 改 组, 原 香 山 籍 买 办 商 人 唐 廷 枢 徐 润 分 别 以 商 总 商 董 的 身 份 人 局 主 持 局 务, 开 启 了 招 商 局 早 期 历 史 中 长 达 十 余 年 的 所 谓 商 办 时 期, 从 而 为 中 国 近 代 早 期 企 业 活 动 的 历 史 留 下 了 一 份 关 于 在 商 人 掌 控 下 的 近 代 企 业 中, 传 统 的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与 近 代 的 企 业 股 份 体 制 如 何 在 磨 合 中 实 现 共 存, 乃 至 接 榫 的 经 验 案 例 该 案 例 对 此 后 中 国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形 成 和 完 善 弥 足 珍 贵, 有 关 招 商 局 早 期 历 史 研 究 的 价 值 正 落 实 在 这 一 点 上 由 本 文 关 于 招 商 局 自 ~ 年 购 并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案 前 后 的 史 实 追 踪, 可 以 确 信 此 期 由 于 李 鸿 章 的 信 任 支 持, 唐 廷 枢 徐 润 对 招 商 局 享 有 稳 定 的 控 制 权, 即 招 商 局 此 期 的 商 办 形 态, 是 以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下 李 鸿 章 的 威 权 为 前 提 的 因 近 代 的 企 业 股 份 制 度 又 赋 予 官 督 商 办 企 业 中 的 商 人 资 本 以 商 股 的 意 义, 唐 徐 对 招 商 局 的 掌 控 权 亦 因 此 获 得 正 当 性 依 据 但 二 氏 在 招 商 局 经 营 的 实 践 活 动 中, 对 近 代 的 企 业 股 份 制 度 采 取 了 为 我 所 用 的 极 端 的 实 用 主 义 立 场, 并 未 真 正 用 心 于 在 健 全 招 商 局 股 份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巩 固 其 对 招 商 局 的 掌 控 权, 他 们 更 大 的 热 情 在 尽 可 能 地 利 用 传 统 的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中 可 以 为 我 所 用 的 部 分, 即 如 何 最 大 限 度 地 争 取 得 到 官 方 的 政 策 扶 持 和 资 金 扶 持 光 绪 二 年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案, 就 是 在 此 动 机 主 导 下 获 得 实 现 的 并 购 案 为 当 事 诸 人 各 自 的 私 欲 所 驱 动 在 唐 徐 二 氏 是 出 于 单 纯 的 商 业 冒 险, 除 了 招 商 局 有 码 头 地 产 增 值 的 期 望 外, 他 们 个 人 更 切 实 的 利 益 落 实 于 扩 大 其 在 保 险 领 域 的 获 利 规 模, 二 氏 将 其 对 招 商 局 的 掌 控 权 作 为 冒 险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的 最 大 赌 注 因 为 并 购 案 将 导 致 巨 额 官 款 注 人 招 商 局, 而 长 期 大 量 占 用 官 款, 则 又 将 冲 击 唐 徐 凭 借 商 股 掌 控 招 商 局 的 基 础, 这 为 官 方 加 大 对 局 务 干 涉 的 力 度, 乃 至 委 派 督 办 提 供 了 正 当 性 依 据 仅 是 因 为 李 鸿 章 的 缘 故, 才 避 免 了 并 购 案 后 招 商 局 的 危 机 向 委 派 督 办, 并 致 招 商 局 之 商 办 形 态 终 结 的 方 向 演 变 就 唐 徐 甘 愿 以 其 对 招 商 局 之 掌 控 权 作 赌 注 冒 险 并 购 案 而 言, 在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下 的 商 办 形 态, 并 不 足 以 令 居 于 掌 控 权 地 位 的 商 人 滋 生 出 视 企 业 为 个 人 事 业 及 身 家 性 命 的 信 念,

129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的 探 讨 I 117 企 业 始 终 只 是 商 人 借 助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谋 求 个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工 具 唐 徐 的 价 值 取 向, 决 定 他 们 无 法 对 招 商 局 的 制 度 建 设 作 出 相 对 于 盛 宣 怀 等 更 独 特 的 贡 献, 其 个 人 在 由 商 人 向 近 代 企 业 家 转 型 的 过 程 中, 并 未 有 自 觉 的 意 识 及 有 建 设 性 的 行 为! 原 文 发 表 于 上 海 中 山 学 社 编 近 代 中 国 第 二 十 辑,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

130 同 治 初 年 清 政 权 的 中 兴 与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之 关 系 - 围 绕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向 政 府 捐 纳 的 考 察 本 文 以 考 察 同 治 初 年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与 在 平 定 太 平 军 运 动 中 崛 起 的 南 方 政 治 集 团 之 关 系 为 主 题 虽 然 有 同 治 元 年 二 年 曾 国 藩 委 任 容 闳 赴 美 为 湘 军 采 办 制 造 机 械 这 样 为 人 熟 知 的 反 映 香 山 买 办 与 官 方 关 系 的 正 面 案 例, 但 容 闳 本 人 之 身 份 地 位, 当 时 在 沪 买 办 业 界 尚 属 一 般, 且 他 为 曾 国 藩 所 看 重 者, 主 要 在 其 留 美 学 生 之 身 份, 因 此 该 案 例 在 反 映 本 文 主 题 方 面 不 具 有 太 大 的 意 义 1 本 文 瞩 目 于 当 时 已 奠 定 身 份 地 位 的 其 他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的 经 验, 并 将 考 察 的 视 点 集 中 于 传 统 的 官 商 关 系 中 最 为 敏 感 的 出 资 和 捐 纳 1 同 治 元 年, 容 闳 以 赵 烈 文 为 介 主 动 赴 湘 军 大 营 晋 见 曾 国 藩 见 同 治 元 年 五 月 初 三 日 赵 烈 文 日 记 : 金 子 香 同 广 东 友 人 容 君 淳 甫 光 照, 香 山 人, 通 夷 言 夷 字, 曾 居 花 旗 八 年, 应 其 国 贡 举 得 隽 去 年 左 孟 辛 函 荐 于 我, 属 引 见 揆 帅, 故 来 来 金 子 香, 名 金 桂, 系 沪 上 华 洋 界 中 的 活 跃 人 物 同 治 元 年 郭 嵩 焘 在 沪 为 淮 军 办 饷, 委 金 氏 以 九 江 茶 捐 差 同 治 二 年 阿 思 本 舰 队 在 曾 国 藩 等 反 对 下 遭 遣 散 后, 曾 氏 有 不 得 不 另 求 造 船 之 方, 拟 即 开 设 铁 厂 之 打 算 以 此 为 背 景, 该 年 秋 容 闳 受 邀 再 赴 安 庆 湘 军 大 营, 被 曾 氏 派 令 前 往 西 洋 购 办 制 器 之 器 为 此 举 穿 针 引 线 者, 系 曾 国 藩 收 纳 在 安 庆 内 军 械 所 的 江 南 人 士 张 斯 桂 李 善 兰 华 蘅 芳 徐 寿 等 人, 而 皆 容 闳 的 上 海 旧 相 识 在 容 闳 为 湘 军 采 办 制 造 机 械 事 上, 未 留 下 任 何 粵 籍 人 士 参 与 的 痕 迹 其 实, 同 治 元 二 年 间, 丁 日 昌 1823 ~ 1882, 广 东 丰 顺 籍, 字 雨 生, 廪 贡 冯 悛 光 广 东 南 海 籍, 字 竹 儒, 举 人, 后 历 任 江 南 制 造 局 总 办 江 海 关 道 均 在 曾 国 藩 幕 关 于 冯 悛 光, 见 同 治 元 年 闰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曾 国 藩 日 记 : 酉 刻 至 城 外 试 验 炸 弹 炸 炮, 冯 竹 渔 新 自 广 东 买 来 者 冯 竹 渔 即 冯 悛 光 可 见 同 治 初 年 有 正 途 功 名 的 粵 籍 人 士 并 不 乐 于 向 曾 氏 引 荐 其 买 办 同 乡 以 上 资 料 见 赵 烈 文 : 能 静 居 日 记, 中 国 近 代 史 资 料 丛 刊 续 编 太 平 天 国 七,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2004, 第 137 页 ; 郭 嵩 焘 日 记 ( 二, 湖 南 人 民 出 版 社,1981, 第 79 页 ; 容 闳 : 西 学 东 渐 记, 走 向 世 界 丛 书 ( 第 一 辑 ) 2, 岳 麓 书 社,1985, 第 页 ; 同 治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复 毛 寄 云, 曾 国 藩 未 刊 往 来 函 稿, 岳 麓 书 社,1986, 第 页 ; 曾 国 藩 全 集 ( 日 记 二, 岳 麓 书 社,1988, 第 页

131 同 治 初 年 清 政 权 的 中 兴 与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之 关 系 I 119 问 题 上 中 国 传 统 社 会 一 贯 极 端 务 实 地 认 为, 非 常 时 期, 政 府 完 全 具 有 从 社 会 富 有 阶 层 获 得 应 对 时 局 所 需 资 财 的 正 当 性, 包 括 采 取 非 常 规 手 段 1 同 治 初 年, 尽 管 有 长 期 的 太 平 军 战 乱 以 及 两 次 鸦 片 战 争 失 败 的 影 响, 清 政 府 对 城 市 商 业 社 会 仍 拥 有 相 当 的 控 御 力, 官 方 尚 能 以 高 压 姿 态 落 实 其 对 社 会 富 有 阶 层 之 资 财 的 例 外 索 求, 这 亦 正 是 同 治 中 兴 社 会 政 治 基 础 之 所 在 如 本 文 将 讨 论 的 官 方 对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徐 昭 珩 唐 廷 植 类 勒 捐 事 件, 在 各 地 商 业 社 会 多 有 发 生, 而 且 对 象 亦 不 仅 限 于 商 家 2 由 非 常 时 期 助 长 起 来 的 极 端 务 实 主 义 的 社 会 氛 围, 在 认 可 勒 捐 事 件 发 生 的 同 时, 则 为 一 批 务 实 主 义 的 政 治 家 之 崛 起 提 供 了 机 遇, 丁 日 昌 即 这 类 代 表 本 文 研 究 的 主 旨, 在 探 究 同 治 初 年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与 官 方 之 关 系 外, 还 尝 试 回 答 两 个 问 题 : 第 一, 在 长 期 的 太 平 军 战 乱 及 两 次 鸦 片 战 争 失 败 等 诸 多 负 面 因 素 之 影 响 下, 清 政 府 对 口 岸 城 市 上 海 商 业 社 会 的 实 际 控 御 力 ; 第 二, 在 传 统 体 制 下 之 非 常 时 期, 政 府 与 社 会 富 有 阶 层 之 关 系 另 外, 同 治 十 二 年 , 唐 廷 枢 徐 润 入 主 根 据 其 要 求 改 组 后 的 官 督 商 办 企 1 同 治 五 年 在 粵 声 名 之 劣 的 郭 嵩 焘 由 署 广 东 巡 抚 任 上 退 下 为 此 曾 国 藩 就 非 常 时 期 下 官 员 从 事 勒 捐 的 原 则 问 题 发 表 如 下 感 言 : 其 ( 指 郭 嵩 焘 自 取 耳 劝 捐 助 饷, 原 为 不 得 已 之 举, 原 无 可 勒 其 勒 者 必 其 人 为 富 不 仁, 向 有 劣 迹 者 郭 在 粵 东 一 概 施 之 往 往 诗 书 之 家, 横 纳 罟 网, 而 又 高 自 位 置, 不 近 人 情, 所 作 所 为, 无 不 任 意 能 静 居 日 记, 太 平 天 国 七, 第 页 2 同 治 初 年, 胡 光 墉 为 在 浙 江 平 定 太 平 军 战 乱 的 左 宗 棠 军 办 饷, 制 造 了 绍 兴 张 广 川 捐 案 有 关 该 案 的 结 案, 已 革 职 的 前 浙 江 按 察 使 段 光 清 曾 有 如 下 陈 述 : 左 抚 军 浙 江 巡 抚 左 宗 棠 ) 亦 明 知 张 广 川 无 罪, 然 乐 得 藉 此 派 捐 知 张 广 川 现 住 上 海, 行 文 到 上 海, 要 张 广 川 赴 行 营 听 候 查 办 段 氏 在 沪 对 主 持 淮 军 饷 事 的 郭 嵩 焘 说 明 此 案 之 原 委 : 云 仙 郭 嵩 焘 一 一 知 之 ; 但 其 捐 款, 非 十 万 银 子 不 可 皆 曰 : 广 川 虽 富, 家 破 之 后, 十 万 捐 款 尚 可 勉 强 后 经 余 调 和, 乃 捐 洋 十 万 元, 挽 郭 云 仙 写 信 于 左 抚 军, 张 广 川 于 是 免 罪 可 见 在 勒 捐 问 题 上, 官 方 人 士 均 统 一 在 务 实 立 场 上, 不 顾 及 正 当 性 而 尽 可 能 扩 大 捐 纳 之 范 围 和 数 量 此 事 见 段 光 清 镜 湖 自 撰 年 谱, 中 华 书 局,1960, 第 192 ~ 页 另, 甲 午 战 争 期 间 的 1894 年 1 1 月 张 之 洞 由 鄂 督 调 署 江 督, 到 任 伊 始 他 即 借 盐 商 百 万, 勒 号 商 四 十 万 后 康 有 为 在 康 南 海 自 编 年 谱 中 如 此 论 及 此 事 及 其 后 继 情 节 : 乙 未 1895 年 借 民 债, 虽 张 之 洞 之 六 十 万, 亦 不 肯 还 民 怨 久 矣, 中 国 官 民 之 隔 久 矣, 谁 信 官 者? 且 名 为 借 债, 而 以 官 力 行 之, 吾 见 乙 未 之 事, 酷 吏 勒 抑 富 民, 至 于 锁 押, 迫 令 相 借 既 是 国 命, 无 可 控 诉, 酷 吏 得 假 此 尽 饱 私 囊, 以 其 余 归 之 公 民 出 其 十, 国 得 其 一 陈 义 杰 整 理 翁 同 龢 日 记 ( 五, 中 华 书 局,1997, 第 2753 页 ; 楼 宇 烈 整 理 康 南 海 自 编 年 谱, 中 华 书 局,1992, 第 105 页 勒

132 12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业 一 一 轮 船 招 商 局, 以 此 为 标 志,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在 中 国 商 业 社 会 中 的 地 位 骤 涨, 他 们 在 相 当 长 的 时 间 内 居 于 政 府 兴 办 洋 务 企 事 业 的 主 要 依 靠 和 合 作 的 对 象 与 传 统 的 商 人 群 体 如 徽 商 晋 商 不 同, 研 究 在 第 一 次 鸦 片 战 后 崛 起 的 全 新 的 商 人 群 体 一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的 发 展 历 史, 追 溯 其 政 治 上 获 得 上 述 成 功 之 前 与 政 府 之 关 系, 是 重 要 课 题 1 一 徐 昭 珩 两 次 为 湘 淮 军 捐 纳 作 为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代 表 性 人 物 之 徐 润, 其 伯 父 徐 昭 珩 ~ , 字 钰 亭 年 四 十 游 江 南, 时 在 道 光 二 十 三 年 , 即 徐 昭 珩 是 在 第 一 次 鸦 片 战 争 爆 发 的 次 年, 就 随 西 方 人 来 沪 从 事 买 办, 至 咸 丰 初 年 巳 事 业 有 成, 并 终 成 为 英 商 宝 顺 洋 行 总 买 办 在 第 二 次 鸦 片 战 争 之 战 火 将 向 京 畿 地 区 扩 展 的 紧 急 情 况 下, 清 政 府 为 阻 止 英 军 舰 队 北 上 而 展 开 外 交 活 动, 徐 昭 珩 和 杨 坊 浙 江 鄞 县 籍 ) 以 沪 上 买 办 界 头 面 人 物 被 官 方 的 外 交 活 动 所 借 重 2 这 一 时 期, 沪 上 洋 行 买 办 与 政 府 关 系 更 具 实 质 性 意 义, 可 以 美 国 传 教 士 林 乐 知 办 报 纸 教 会 新 报 以 中 报 友 署 名 的 候 选 道 公 传, 即 徐 昭 珩 传 文 中 以 下 与 捐 纳 有 关 的 内 容, 作 为 探 求 的 线 索 传 谓 : 咸 丰 癸 丑 # , 咸 丰 三 年 海 上 军 兴, 公 忠 义 勃 发, 慷 慨 助 饷, 朝 廷 嘉 之, 官 以 司 马 公 蒿 目 时 艰, 复 建 策 以 捐 厘 济 饷, 大 兵 赖 之, 赵 中 丞 ( 咸 丰 六 年 至 八 年 苏 抚 赵 德 辙 ) 以 其 事 上 闻, 荐 晋 观 察 加 运 使 衔, 明 年 叙 劳 锡 蓝 翎 同 治 二 年, 公 又 捐 助 军 营 火 器, 圣 主 嘉 之, 奉 旨 以 道 员 归 部 铨 选 赐 花 翎 于 是, 公 以 受 恩 深 重 于 艰 难 时 1 以 往 在 洋 务 运 动 的 相 关 研 究 中, 本 文 所 讨 论 的 徐 昭 珩 和 唐 廷 植 亦 常 常 被 视 为 香 山 买 办 的 代 表 人 物 出 现 在 学 者 们 的 论 著 中, 但 迄 今 为 止, 将 他 们 作 为 独 立 的 人 物 进 行 深 人 的 研 究 尚 未 见 到 尤 其 有 关 香 山 买 办 作 为 新 兴 的 商 人 群 体, 其 在 捐 纳 问 题 上 的 立 场 鲜 有 研 究 新 近 翻 译 出 版 的 赫 德 日 记, 其 中 详 细 录 有 赫 德 作 为 当 事 人 关 于 李 鸿 章 丁 日 昌 处 置 1864 年 唐 廷 植 案 的 观 感 这 样 的 新 史 料 的 提 供, 再 辅 以 李 鸿 章 丁 日 昌 的 档 案 资 料, 唐 廷 植 案 足 以 成 为 研 究 晚 清 政 府 于 非 常 时 期 对 商 人 实 施 勒 捐 行 为 的 典 型 案 例 这 是 本 文 写 作 的 原 因 之 一 2 具 体 情 节 请 参 见 筹 办 夷 务 始 末 咸 丰 朝 ( 五, 中 华 书 局,1979, 第 1810~1812 页 当 时 杨 坊 系 英 商 怡 和 洋 行 买 办

133 同 治 初 年 清 政 权 的 中 兴 与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之 关 系 I 121 事, 益 鞠 躬 尽 瘁 而 为 之 1 传 文 述 徐 昭 珩 捐 纳 事 迹 明 确 分 前 后 两 期, 这 前 后 两 期 实 际 上 分 别 对 应 着 非 同 寻 常 的 时 局 背 景 前 期 捐 纳 以 小 刀 会 据 上 海 邑 城 事 件 为 背 景, 所 谓 咸 丰 癸 丑 海 上 军 兴 虽 然 参 与 据 城 的 粵 人 以 来 自 潮 汕 两 府 为 主, 但 未 与 其 事, 且 籍 归 广 州 府 的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也 难 避 遭 池 鱼 之 祸 尽 管 缺 乏 有 关 小 刀 会 据 城 期 间 及 事 不 之 后 徐 昭 珩 捐 纳 的 具 体 史 料, 但 他 在 此 期 获 得 荐 晋 观 察 加 运 使 衔 之 殊 荣 的 背 景, 绝 不 会 有 如 传 文 所 谓 公 蒿 目 时 艰, 复 建 策 以 捐 厘 济 饷 这 般 的 乐 观 和 简 单 2 后 期 捐 纳 的 时 间 明 确 在 同 治 二 年 一 淮 军 人 驻 上 海 之 次 年, 徐 昭 珩 又 捐 助 军 营 火 器, 并 因 此 再 有 获 奉 旨 以 道 员 归 部 铨 选 之 殊 荣 关 于 徐 昭 珩 同 治 二 年 捐 纳 之 举 的 背 景, 徐 润 在 其 晚 年 所 完 成 的 自 叙 年 谱 中 有 意 却 亦 闪 烁 其 词 地 为 其 家 族 此 番 经 历 留 下 了 记 录 具 体 见 以 下 年 谱 在 同 治 二 年 目 下 有 关 其 伯 父 徐 昭 珩 陷 于 资 金 困 境 的 文 字 陈 述, 所 谓 : 夏 间 先 伯 钰 亭 公 拟 卖 余 庆 里 宝 源 房 产, 余 力 为 阻 止 查 春 间 钰 亭 公 才 将 盆 汤 弄 房 屋 卖 于 陈 竹 坪,3 价 近 二 万, 仅 数 月 间 又 欲 卖 余 庆 里 宝 源 房 产, 殊 觉 诧 异 经 吴 子 石 芸 轩 兄 闻 信 关 照, 谓 如 果 卖 出, 此 后 各 房 家 眷 从 何 支 用? 嘱 余 阻 止 适 遇 礼 拜 日, 同 乡 诸 公 请 丁 道 台 于 寄 云 阁, 钰 亭 公 病 足 在 号 未 去 余 乘 间 得 入 陪 坐, 呐 然 久 之 公 问 有 事 否? 余 即 跪 下 涕 泣 公 叱 曰 : 尔 得 无 因 我 卖 屋 否? 余 直 答 曰 : 前 卖 永 记 屋, 侄 不 敢 阻 若 卖 此 产, 则 当 日 承 买 时 价 银 原 出 公 记 之 帐, 内 四 万 八 千 两 侄 实 占 有 小 分 今 欲 变 价 求 分 其 半, 如 能 不 卖 留 存, 收 租 过 日, 则 侄 不 敢 稍 有 别 议 公 复 怒 曰 : 今 日 卖 屋 尔 晓 1 候 选 道 公 传 该 文 说 : 徐 昭 珩 去 世 时, 大 江 南 北, 两 粤 东 西, 贤 士 大 夫 闻 其 丧 咸 为 天 下 惜 之, 会 而 吊 唁 者 数 千 人 教 会 新 报 ( 三, 台 华 文 书 局 1968 年 影 印 本, 第 1169~1170 页 2 太 平 军 运 动 加 深 了 内 地 社 会, 尤 其 是 官 方 对 两 广 民 间 社 会 的 偏 见,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遭 遇 的 政 治 歧 视 亦 因 此 愈 烈 小 刀 会 事 变 后,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遭 遇 勒 捐 有 一 定 的 普 遍 性 如 时 在 宝 顺 洋 行 任 买 办 的 郑 秀 山 1812 ~ 1893, 郑 观 应 父, 晚 年 在 七 十 自 述 中, 对 被 勒 捐 之 事 有 癸 丑 江 南 军 务, 余 约 同 人 助 饷 之 委 婉 说 法 见 申 报,1882 年 1 1 月 2 5 日 3 陈 煦 元 , 字 竹 坪, 浙 江 南 浔 籍, 曾 开 设 裕 昌 丝 行, 加 工 经 销 辑 里 湖 丝 陈 氏 当 时 系 美 商 旗 昌 洋 行 买 办, 且 系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的 大 股 东

134 12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来 阻, 当 日 卖 永 记 产 时 何 不 来 阻? 今 日 之 阻 是, 则 前 日 之 不 阻 非 也 且 尔 谓 无 钱, 年 中 行 内 入 息 过 万, 我 所 用 不 过 三 五 千 而 已, 且 白 林 庄 螅 三 四 万 何 曾 我 分 乎 ( 即 如 买 地 亦 有 数 万, 尔 何 得 谓 无 钱 耶? 余 闻 至 此, 默 然 而 出 当 时 公 虽 盛 怒, 然 卒 未 沽 去, 盖 经 此 一 阻, 后 人 得 益 不 少, 此 即 余 庆 里 之 产 1 同 治 二 年 夏, 徐 昭 珩 自 行 出 售 沪 上 余 庆 里 房 产, 弓 丨 发 家 族 内 部 争 执 不 下, 最 终 未 果 徐 润 晚 年 在 回 述 该 情 节 时 虽 未 明 言 事 发 原 委, 却 也 不 露 痕 迹 地 透 露 了 相 关 信 息 即 文 中 看 似 闲 笔 的 所 谓 适 遇 礼 拜 日, 同 乡 诸 公 请 丁 道 台 于 寄 云 阁, 钰 亭 公 病 足 在 号 未 去 此 处 丁 道 台 乃 该 年 八 月 末 抵 沪 的 丁 日 昌 丁 氏 作 为 淮 军 专 办 制 造 事 宜, 即 主 持 军 火 采 购 并 筹 建 炮 局 的 首 席 官 员, 由 李 鸿 章 奏 调 来 沪 2 徐 润 在 年 谱 中 点 明 自 己 因 伯 父 执 意 出 售 余 庆 里 房 产 而 向 伯 父 摊 牌 的 时 间, 在 香 山 买 办 公 宴 丁 日 昌 之 当 天, 其 意 在 暗 示 徐 氏 伯 侄 此 次 矛 盾 的 根 本 起 因, 在 丁 日 昌 以 为 淮 军 办 军 火 的 名 义 向 香 山 买 办 勒 捐 徐 昭 珩 传 文 同 治 二 年 公 又 捐 助 军 营 火 器 一 说, 正 印 证 了 徐 氏 欲 出 售 余 庆 里 房 产 之 因, 系 迫 于 官 方 勒 捐 之 压 力 若 细 究 徐 氏 伯 侄 间 的 矛 盾, 似 当 正 视 如 下 事 实, 5 卩 宝 顺 洋 行 在 咸 丰 十 一 年 就 进 人 徐 润 出 任 总 买 办 的 时 期, 但 官 方 则 延 续 旧 例, 将 勒 捐 对 象 仍 落 实 于 前 总 买 办 徐 昭 珩 同 治 二 年 春 间, 徐 昭 珩 才 将 盆 汤 弄 房 屋 卖 于 陈 竹 坪, 价 近 二 万, 仅 数 月 间 又 欲 卖 余 庆 里 宝 源 房 产, 当 以 官 1 徐 润 :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香 山 徐 氏 铅 印 本, 第 1 2 ~ 1 3 页 2 同 治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郭 嵩 焘 日 记 记 : 雨 生 新 自 广 东 来 也, 次 日 再 记 : 丁 雨 生 处 观 西 洋 地 图 并 翻 译 铸 炮 各 书, 兼 谈 悉 粤 中 一 切 事 宜 郭 嵩 焘 日 记 第 二 卷, 第 128 页 同 治 二 年 九 月 初 四 日 江 苏 巡 抚 李 鸿 章 奏 : 查 有 同 知 衔 江 西 候 补 知 县 丁 日 昌, 前 经 督 臣 曾 国 藩 奏 派 赴 粤 办 理 厘 务, 臣 于 本 年 正 月 间 即 咨 调 该 员 来 沪, 专 办 制 造 事 宜 兹 据 丁 日 昌 来 禀, 在 粤 先 后 铸 造 大 小 硼 炮 三 十 六 尊, 是 该 员 委 办 粤 省 火 器 业 经 竣 事, 相 应 请 旨 饬 下 广 东 督 抚 臣, 速 令 丁 日 昌 起 程 来 沪, 督 匠 趱 造, 实 于 军 需 有 禆 筹 办 夷 务 始 末 同 治 朝 卷 20, 第 13 页 该 年 李 鸿 章 位 居 江 苏 巡 抚, 有 能 力 对 丁 日 昌 之 仕 途 前 程 作 出 承 诺 这 是 此 际 丁 氏 赴 李 氏 之 邀 的 理 由 同 治 三 年 六 月, 丁 日 昌 即 署 沪 道 兼 江 海 关 道, 十 月 获 正 任 四 年 秋, 李 鸿 章 接 赴 征 捻 前 线 之 令, 在 江 苏 巡 抚 之 任 出 缺 的 情 况 下, 曾 国 藩 以 江 苏 巡 抚 与 洋 人 交 涉 事 件 颇 多, 丁 日 昌 籍 隶 粤 东, 熟 悉 洋 务, 以 之 署 理 江 苏 巡 抚, 可 期 胜 任 一 说, 表 态 要 越 级 提 拔 丁 氏 这 应 视 为 曾 国 藩 对 丁 日 昌 推 进 江 南 制 造 局 筹 建 之 功 所 作 的 回 报 尽 管 因 畏 惧 遭 忌, 丁 日 昌 主 动 拒 绝 了 该 项 任 命, 但 曾 氏 此 次 表 态, 为 丁 氏 打 通 了 仕 途 上 升 的 快 速 通 道 引 文 资 料 见 曾 国 藩 全 集 ( 奏 稿, 第 5005 页

135 同 治 初 年 清 政 权 的 中 兴 与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之 关 系 I 123 方 对 香 山 买 办 勒 捐 增 大 压 力 为 背 景 1 徐 润 年 谱 以 殊 觉 诧 异, 对 徐 昭 珩 出 卖 房 产 之 行 为 表 示 不 解, 其 实 在 掩 饰 其 中 有 不 便 明 言 的 原 委 徐 昭 珩 欲 以 变 卖 族 产 一 余 庆 里 房 产 一 完 捐, 因 徐 润 等 侄 辈 反 对 而 未 果, 从 而 唯 有 以 个 人 私 产 捐 助 军 营 火 器 对 于 这 场 早 年 家 族 内 部 纷 争 的 回 忆, 徐 润 以 当 时 公 ( 徐 昭 珩 虽 盛 怒, 然 卒 未 沽 去, 盖 经 此 一 阻, 后 人 得 益 不 少, 此 即 余 庆 里 之 产 为 结 语, 其 中 不 乏 他 对 当 年 未 能 更 多 体 谅 伯 父 立 场 之 歉 意, 这 应 作 为 徐 润 在 其 年 谱 中 详 细 记 录 该 情 节 的 二 唐 廷 植 案 与 江 南 制 造 局 的 创 办 英 商 怡 和 洋 行 与 宝 顺 洋 行 在 沪 上 洋 行 界 声 誉 地 位 旗 鼓 相 当, 怡 和 洋 行 属 下 的 买 办 在 同 治 二 年 自 然 亦 有 类 似 的 遭 勒 捐 的 经 历 同 治 二 年 秋, 正 值 唐 廷 枢 作 为 怡 和 洋 行 引 进 的 新 人 接 手 该 行 总 买 办 职 位,2 这 意 味 着 他 本 人 不 至 于 因 丁 日 昌 抵 沪 而 陷 于 徐 昭 珩 那 样 的 难 堪 境 地 不 过, 对 于 时 已 声 著 沪 上 华 洋 两 界 的 唐 氏 家 族, 最 终 还 是 难 避 在 丁 日 昌 对 香 山 买 办 实 施 的 勒 捐 行 动 中 落 难 之 命 运 3 因 为 同 治 三 年 九 月, 唐 廷 枢 之 兄 海 关 通 1 徐 润 同 治 二 年 六 月 在 江 南 粮 台 报 销 局 加 捐 员 外 郎, 并 捐 花 翎 徐 愚 斋 自 叙 年 谱 李 鸿 章 于 同 治 元 年 三 月 署 任 江 苏 巡 抚, 十 月 转 正 任 该 年 闰 八 月, 郭 嵩 焘 应 李 鸿 章 邀 抵 沪 出 任 江 苏 粮 道, 主 持 淮 军 粮 台 李 鸿 章 在 江 苏 政 坛 之 地 位 逐 步 巩 固 的 过 程, 也 即 淮 军 不 断 强 化 对 地 方 社 会 勒 捐 压 力 的 过 程 2 见 1868 年 1 0 月 8 日 唐 廷 枢 致 机 昔 : 1863 年 9 月 我 担 任 买 办 转 弓 自 汪 敬 虞 唐 廷 枢 研 究,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1983, 第 160 页 3 孙 文 川 : 淞 南 随 笔 同 治 三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记 : 唐 景 星 以 客 贺 其 父 方 玢 七 十 一 寿 ( 二 月 间 ), 宴 客 于 四 美 园, 观 剧 可 见 唐 廷 枢 当 时 在 沪 上 华 洋 社 会 之 地 位 孙 文 川 1822 ~ 1882, 字 澄 之, 江 宁 人, 工 诗 赋, 为 冯 桂 芬 所 称 赏 王 韬 咸 丰 八 年 日 记 载 : 诣 新 关, 访 孙 澄 之, 金 陵 上 元 渚 生 避 难 来 此, 赵 静 山 观 察 延 至 新 关, 司 会 评 而 赵 静 山 即 赵 德 辙, 山 西 介 州 人, 道 光 十 五 年 进 士, 咸 丰 五 年 1855 任 沪 道, 孙 文 川 即 在 该 年 进 新 关 孙 文 川 于 同 治 元 年 为 李 鸿 章 以 洋 务 干 才 推 荐 入 都, 六 年 又 为 曾 国 藩 所 举 荐 光 绪 元 年 沈 葆 桢 督 两 江, 孙 文 川 被 延 入 沈 幕 同 治 年 间, 沪 上 有 帮 办 税 务 司 葛 显 礼 之 幕 友 孙 砚 农 ( 文 田 V 者, 当 系 孙 文 川 之 弟 以 上 引 文 见 刘 永 翔 等 整 理 明 清 上 海 稀 见 文 献 四 件,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2006, 第 页 ; 方 行 汤 志 钧 整 理 王 韬 日 记, 中 华 书 局, 1987, 第 4 2 页 ; 张 德 彝 : 航 海 述 奇, 走 向 世 界 丛 书 ' 第 一 辑 1, 岳 麓 书 社, 1985, 第 592 页

136 12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事 唐 廷 植 因 私 收 海 关 巳 裁 陋 规 而 获 罪,1 办 案 之 人 正 是 当 年 六 月 接 手 署 任 沪 道 兼 江 海 关 道 的 丁 日 昌 唐 廷 植 ~ , 字 茂 枝, 亦 名 唐 国 华, 咸 丰 九 年 在 福 建 报 捐 州 同 职 衔, 同 治 元 年 在 上 海 新 关 充 当 通 事, 兼 翻 译 洋 字 公 文 总 理 进 出 税 单 2 关 于 唐 廷 植 案, 作 为 当 事 一 方 的 唐 氏 家 族 似 未 留 下 任 何 有 关 该 案 的 记 录 ; 作 为 当 事 的 另 一 方 一 一 江 苏 巡 抚 李 鸿 章 和 沪 道 丁 日 昌, 则 为 该 案 留 下 了 表 明 官 方 处 置 立 场 之 正 当 性 的 完 备 记 录 除 此 而 外, 海 关 总 税 务 司 英 人 赫 德 作 为 与 该 案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在 其 日 记 中 亦 留 下 颇 细 致 的 与 该 案 相 关 的 记 录 就 探 求 唐 廷 植 案 发 生 及 其 演 变 之 背 景 而 言, 赫 德 的 记 录 在 客 观 性 上 最 具 史 料 价 值 笔 者 认 为 赫 德 在 唐 廷 植 案 问 题 上 能 保 持 立 场 的 中 立 性, 基 于 如 下 事 实 尽 管 唐 廷 枢 唐 廷 植 弟 兄 先 后 在 海 关 任 职, 均 得 赫 德 欣 赏, 但 在 同 治 三 年 之 际, 赫 德 巳 经 与 李 鸿 章 建 立 起 相 当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在 同 治 二 年 淮 军 收 复 苏 州 城 发 生 苏 州 杀 降 事 件 后, 赫 德 是 少 有 能 在 务 实 立 场 上 予 李 氏 食 言 行 为 以 同 情 理 解 的 西 方 人,3 而 且 他 还 为 化 解 李 鸿 章 与 常 胜 军 统 帅 戈 登 关 系 之 危 机 作 出 过 无 可 替 代 的 贡 献 赫 德 在 此 期 中 外 关 系 中 作 用 的 重 要 性, 令 总 署 大 臣 恒 祺 在 同 治 三 年 湘 军 收 复 南 京 的 欢 庆 气 氛 下 表 达 了 这 样 的 看 法 : 苏 州 杀 降 事 件 后 若 非 赫 德 的 调 停, 现 在 事 情 就 完 全 另 一 个 样 子 4 而 李 鸿 章 亦 及 时 对 赫 德 的 支 持 作 出 投 桃 报 李 的 回 应, 即 同 治 三 年 赫 德 以 年 来 经 理 洋 税, 接 济 饷 需 1 淞 南 随 笔 同 治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记 : 上 海 信 到, 系 九 月 十 七 日 发, 云 茂 之 得 罪, 以 私 收 华 商 包 件 费, 秦 吉 阿 彩 同 罪 明 清 上 海 稀 见 文 献 四 件 ', 第 页 据 淞 南 随 笔, 可 知 孙 氏 与 唐 氏 兄 弟 交 好, 其 关 于 唐 廷 植 获 罪 事 的 记 录 含 同 情 之 意 2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9, 第 36 页 年 1 月 2 3 日, 赫 德 在 日 记 中 记 : 去 李 抚 台 的 新 居 见 他, 他 详 细 叙 述 诸 王 执 行 死 刑 的 情 况, 看 来 他 做 得 对, 而 且 有 必 要, 并 非 预 先 策 划 背 信 弃 义 行 为 的 结 果 他 希 望 我 尽 力 劝 戈 登 去 看 他 赫 德 与 中 国 早 期 现 代 化 : 赫 德 日 记 1863 ~ 1866 ( 以 下 简 称 赫 德 日 记 1863 ~ 1866 \, 中 国 海 关 出 版 社,2005, 第 6 9 页 赫 德 从 来 就 高 度 评 价 李 鸿 章 勇 于 任 事 的 政 治 品 格, 原 因 在 这 种 品 格 为 中 国 政 界 所 鲜 见 赫 德 接 受 李 鸿 章 关 于 苏 州 杀 降 事 件 的 解 释, 亦 是 出 于 务 实 的 立 场 年 8 月 4 日 赫 德 日 记, 赫 德 日 记 , 第 页

137 同 治 初 年 清 政 权 的 中 兴 与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之 关 系 I 125 有 功, 获 赏 加 按 察 使 衔 之 殊 荣, 出 面 为 赫 德 请 求 嘉 奖 者 正 是 李 鸿 章 1 有 足 具 影 响 力 的 南 方 政 治 家 为 赫 德 请 奖, 无 论 是 对 于 赫 德 还 是 总 署, 均 是 难 能 可 贵 的 因 为 南 方 政 治 集 团 高 层 普 遍 对 清 廷 重 用 赫 德 持 异 见 之 立 场, 且 在 总 署 与 南 方 势 力 在 为 阿 思 本 舰 队 事 发 生 对 抗 后 不 久 的 政 治 气 氛 下, 愿 意 担 当 推 荐 赫 德 这 一 角 色 的 南 方 政 治 家 更 是 凤 毛 麟 角 因 此 就 当 时 赫 德 与 李 鸿 章 之 关 系 而 言, 面 对 唐 廷 植 案, 赫 德 并 无 将 评 判 是 非 的 天 不 偏 向 于 海 关 属 员 的 冲 动 事 实 上, 赫 德 的 表 态 亦 呈 现 出 一 种 力 图 客 观 认 识 案 件 的 立 场 基 于 此, 以 赫 德 日 记 的 相 关 记 录 为 线 索, 探 求 唐 廷 植 案 发 生 之 动 因, 不 失 为 一 种 好 的 选 择 同 治 三 年 十 月 初 六 日, 赫 德 因 公 自 京 抵 沪, 距 唐 廷 植 案 发 未 足 一 月 面 对 丁 日 昌 晋 升 沪 道 兼 江 海 关 道 任 伊 始, 即 大 刀 阔 斧 清 理 整 顿 海 关 聘 任 华 员 之 举, 身 为 清 廷 客 卿 一 海 关 总 税 务 司 赫 德 一 反 应 极 为 谨 慎 赫 德 在 日 记 中, 就 丁 日 昌 向 其 通 报 唐 廷 植 案 的 情 节 作 如 下 记 录 : 关 于 阿 七 # 唐 廷 植, 我 说 他 必 须 把 事 情 做 好 : 作 为 一 个 薪 资 丰 厚 的 通 事, 经 常 接 受 馈 礼, 从 一 个 人 那 里 就 收 到 两 之 多, 迹 近 敲 诈 勒 索, 这 是 难 以 容 忍 的 他 ( 丁 日 昌 告 诉 我 据 说 缴 纳 的 税 款 有 些 在 道 台 和 税 务 司 之 间 分 掉! 我 对 阿 七 感 到 遗 憾 ; 但 是 他 的 作 为 必 须 尽 可 能 依 法 严 惩 : 时 世 需 要 雷 厉 风 行 ; 有 一 个 像 丁 这 样 的 人 把 人 们 安 排 妥 帖, 令 人 宽 慰 2 对 于 这 个 记 录, 赫 德 后 来 关 于 唐 案 的 起 因, 向 李 鸿 章 有 过 一 个 更 正 式 更 完 整 的 陈 述, 即 所 谓 : 以 上 海 华 商 贸 易 半 系 自 雇 洋 船, 立 具 合 同 并 保 险 凭 据 必 讦 通 事 代 为 翻 译 洋 字, 由 华 商 自 行 酌 送 银 两 酬 劳 3 赫 德 不 齿 于 1 同 治 五 年 1866 初, 赫 德 暂 时 告 假 回 国, 清 廷 以 对 海 关 各 口 税 务 司 颁 发 一 等 金 功 牌 的 方 式, 表 达 对 其 工 作 的 肯 定 该 项 表 彰 亦 是 由 李 鸿 章 奏 准 见 同 治 五 年 二 月 初 二 曰 通 商 大 臣 暂 署 两 江 总 督 李 鸿 章 奏, 筹 办 夷 务 始 末 同 治 朝 卷 39, 第 21 页 年 11 月 8 日 赫 德 日 记, 赫 德 日 记 1863 ~ 1866, 第 290 页 引 文 中 括 号 由 笔 者 所 加 3 李 鸿 章 同 治 四 年 八 月 初 一 日 唐 国 华 赎 罪 片 ' 李 鸿 章 关 于 案 情 背 景 的 陈 述, 接 受 了 赫 德 的 说 法, 他 在 唐 国 华 赎 罪 片 中 亦 说 : 因 华 商 每 遇 洋 船 装 货, 所 议 合 同 及 水 脚 总 单 并 洋 行 保 险 凭 据 均 系 洋 字, 华 商 往 往 不 能 辨 识, 属 托 唐 国 华 翻 译, 偶 然 送 给 银 两 酬 劳 续 因 翻 译 较 多, 并 因 到 关 纳 税 应 给 税 单 妥 速, 遂 各 相 沿 送 银 酬 谢 约 计 唐 国 华 每 节 收 受 纹 银 二 千 两 三 年 六 月, 丁 日 昌 到 任 访 闻 禁 止, 讵 至 中 秋 节, 各 商 仍 送 唐 国 华 规 银 一 千 九 百 八 十 三 两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9, 第 36 ~ 3 7 页

138 12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唐 廷 植 涉 足 此 行, 不 仅 在 于 海 关 为 雇 员 提 供 了 足 够 丰 厚 的 薪 资, 还 在 于 他 此 度 南 下 沪 上 有 一 重 大 的 使 命 : 代 表 总 署 说 服 位 居 苏 抚 的 李 鸿 章, 共 同 推 动 华 商 自 雇 洋 船 事 宜 之 合 法 化 进 程 即 将 华 商 自 雇 洋 船 事 宜 纳 人 政 府 的 管 制 范 围 据 赫 德 的 设 计, 华 商 自 雇 洋 船 合 法 化 后, 无 论 华 商 洋 商 为 承 办 人, 凡 轮 船 货 运 均 纳 人 新 关 一 一 赫 德 控 制 下 的 海 关 系 统 一 纳 税 其 时 总 署 的 立 场, 一 方 面 瞩 目 于 赫 德 议 案 有 助 于 海 关 税 收 的 增 加, 另 一 方 面 还 在 于 当 时 漕 运 面 临 沙 船 严 重 不 足 之 危 机 赫 德 议 案 包 含 了 华 商 自 雇 洋 船 承 办 漕 运 的 思 路, 这 对 于 总 署 亦 不 乏 吸 弓 丨 力, 因 此 总 署 支 持 该 议 案, 并 寄 希 望 赫 德 沟 通 于 李 鸿 章 等 南 方 政 治 高 层 之 间 1 唐 廷 植 作 为 海 关 高 级 华 人 雇 员, 在 此 敏 感 时 机 和 敏 感 领 域 犯 案, 赫 德 的 被 动 势 在 必 然, 不 能 不 予 丁 日 昌 处 置 该 案 以 正 面 理 解 况 且 基 于 谋 求 政 治 合 作 的 需 求, 令 赫 德 此 间 情 不 自 禁 地 萌 生 出 对 丁 氏 的 好 感 赫 德 抵 沪 后 在 日 记 中, 就 丁 日 昌 提 议 设 立 一 个 船 厂, 使 中 国 人 能 够 按 照 外 国 式 样 造 船 的 意 愿, 而 誉 其 是 属 于 正 确 一 类 的 人 2 在 此 背 景 下, 赫 德 自 然 无 意 为 庇 护 唐 廷 植 而 冒 犯 丁 日 昌 不 过, 赫 德 还 是 请 求 丁 日 昌 保 障 该 案 处 置 的 公 正 性, 他 的 日 记 记 有 丁 日 昌 巳 特 别 吩 咐 狱 卒 无 论 如 何 不 要 去 骚 扰 唐 廷 植, 并 答 应 在 法 律 允 许 范 围 内 宽 大 处 理 该 案 等 情 节 3 赫 德 对 丁 日 昌 处 置 唐 廷 植 案 的 正 面 理 解, 数 日 后 因 唐 廷 植 在 狱 中 遭 虐 的 事 实 而 蒙 上 阴 影, 他 因 此 陷 于 这 个 案 件 使 我 有 些 为 难 的 困 境 赫 德 1 赫 德 提 出 华 商 自 雇 洋 船 合 法 化 的 议 案, 以 第 二 次 鸦 片 战 后 西 人 轮 船 获 得 北 洋 豆 石 承 2 运 权 为 背 景 针 对 轮 船 承 运 北 洋 豆 石 导 致 沙 船 业 衰 败 的 现 实, 丁 日 昌 署 任 沪 道 后 以 非 将 上 海 一 口 运 销 北 洋 豆 货 之 利 设 法 收 回, 则 商 船 生 意 断 无 转 机 为 由, 禀 请 禁 止 轮 船 承 接 北 洋 豆 石 南 运 上 海 业 务, 李 鸿 章 则 及 时 奏 请 总 署 就 此 与 列 强 交 涉 此 处 商 船 指 沙 船, 因 沙 船 厘 捐 由 地 方 征 收, 江 苏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均 维 护 沙 船 利 益 以 上 资 料 见 同 治 三 年 九 月 初 十 日 北 洋 豆 货 上 海 一 口 请 归 华 商 转 运 折 收 回 北 洋 豆 利 保 卫 沙 船 片,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7, 第 页 1864 年 1 1 月 9 日 赫 德 日 记, 赫 德 日 记 1863 ~ 1866, 第 页 丁 日 昌 响 应 曾 国 藩 制 造 轮 船 的 设 想, 密 禀 苏 抚 李 鸿 章 : 可 否 咨 商 总 理 衙 门 筹 诸 经 费, 择 一 妥 口 建 设 制 造 夹 板 火 轮 船 厂, 令 中 国 巧 匠 随 外 国 匠 人 专 意 学 习, 核 其 巧 拙 以 为 赏 罚 并 准 中 国 富 绅 收 买 轮 船 夹 板, 以 裕 财 源 而 资 调 遣 其 中 不 乏 与 赫 德 之 议 案 相 合 的 成 分, 这 是 赫 德 对 丁 氏 之 造 船 议 案 大 加 赞 赏 的 原 因 以 上 资 料 见 同 治 三 年 九 月 初 六 日 李 鸿 章 致 总 署 函, 海 防 档 ( 机 器 局, 台 匕 中 研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编, 第 5 页 年 1 1 月 1 9 日 赫 德 日 记, 赫 德 日 记 , 第 页

139 同 治 初 年 清 政 权 的 中 兴 与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之 关 系 I 127 之 日 记 在 此 背 景 下 记 下 的 有 关 案 事 性 质 的 思 索, 反 映 了 他 的 为 难 在,5 卩 对 于 丁 日 昌 处 置 唐 廷 植 案 之 正 当 性 的 质 疑 他 在 日 记 中 谓 : 所 中 国 的 祸 根 在 于 官 员 薪 俸 低 微 不 足, 从 这 个 根 上 长 出 可 以 称 为 花 和 蓟 的 作 物 ^ 蓟 是 直 截 了 当 的 勒 索 和 侵 吞 钱 财, 花 是 送 给 街 门 的 人 的 礼 物 通 事 似 乎 多 年 来 一 直 有 在 结 账 日 接 受 中 国 商 人 送 礼 的 习 惯 : 人 人 都 说 送 礼 是 自 愿 的, 并 非 出 于 别 人 要 求 ^ 送 礼 的 人 自 己 这 样 说 ; 但 是 除 了 将 礼 物 看 成 披 着 花 的 外 衣 的 勒 索, 我 不 可 能 对 接 受 它 们 有 任 何 别 的 看 法 商 人 认 为 如 果 不 送 礼, 他 们 的 生 意 就 难 做 了 ^ 我 不 知 道 是 否 有 意 以 此 当 做 一 个 理 由 ^ 而 通 事 中 间 无 疑 有 人 对 于 那 些 出 手 大 方 的 人 和 那 些 他 们 认 为 小 气 的 人 加 以 区 别 对 待 我 因 此 对 我 们 的 通 事 他 们 全 都 薪 水 优 厚 接 受 送 ^ I, 看 做 就 是 勒 索 的 一 种 形 式, 而 予 以 制 止, 并 加 以 处 罚 这 样 的 做 法 已 经 风 行 有 年 ; 虽 然 去 年 李 继 普 在 厦 门 为 了 同 样 性 质 的 事 被 斥 退, 但 是 直 到 丁 道 台 履 任, 它 实 际 上 才 被 查 出 来 是 一 种 制 度 化 的 做 法 丁 最 初 发 现 通 事 在 结 账 日 接 受 中 国 商 人 送 礼, 送 礼 是 按 过 境 货 物 的 数 目 ( 实 际 上 按 正 常 关 税 计 算, 他 认 为 将 所 收 礼 物 转 入 公 家 钱 包, 作 为 合 法 征 税, 未 始 不 是 好 事 在 经 过 考 虑 之 后, 他 决 定 不 这 样 做 一 个 月 之 后, 阿 七 接 受 了 八 月 中 秋 节 礼 他 被 抓 起 来, 投 入 监 狱, 道 台 知 道 我 的 意 见 ^ 他 理 应 受 罚 ^ 便 公 事 公 办, 将 案 件 移 交 抚 台 阿 七 于 是 关 在 普 通 监 狱, 像 任 何 别 的 犯 人 一 样, 他 现 在 备 受 中 国 监 狱 所 常 有 的 折 磨 我 为 他 感 到 非 常 遗 憾, 但 是 这 一 切 都 是 他 自 作 自 受 若 非 立 即 释 放, 他 势 必 彻 底 垮 掉, 为 了 救 他 免 遭 酷 刑 拷 打, 他 的 朋 友 将 被 榨 取 到 罄 其 所 有, 分 文 不 留 阿 九 # 唐 廷 枢 提 出 让 他 缴 一 笔 罚 金 从 轻 发 落,1 不 然 的 话, 无 论 如 何 也 要 将 他 作 为 囚 犯 关 在 上 海 2 赫 德 对 于 案 事 性 质 的 思 考 包 含 有 自 责 的 成 分 所 谓 感 到 非 常 遗 憾, 不 但 是 针 对 唐 廷 植 狱 中 遭 虐 而 言, 还 因 其 认 可 该 案 一 他 ( 唐 廷 植 ) 理 1 括 号 及 唐 廷 枢 由 笔 者 所 加 年 1 1 月 2 2 日 赫 德 日 记, 赫 德 日 记 , 第 295 ~ 页

140 12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应 受 罚 的 表 态, 为 丁 日 昌 公 事 公 办, 将 案 件 移 交 抚 台 提 供 了 便 利 案 件 移 交 抚 台 意 味 着 案 情 的 升 级, 为 此 唐 氏 家 族 主 动 提 出 让 他 ( 唐 廷 植 ) 缴 一 笔 罚 金 从 轻 发 落 的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案 唐 氏 家 族 的 狼 狈 处 境, 加 剧 了 赫 德 面 对 唐 廷 植 案 的 立 场 之 危 机, 他 一 方 面 要 继 续 认 可 唐 案 的 正 当 性, 所 谓 这 一 切 都 是 他 自 作 自 受 ; 另 一 方 面 ( 花 和 蓟 ) 两 种 形 式 的 勒 索 中 国 到 处 都 有 的 现 实, 以 及 对 唐 廷 植 在 其 他 方 面 是 一 个 好 的 重 要 雇 员 的 认 知, 又 令 他 不 能 不 质 疑 唐 案 的 正 当 性 赫 德 因 此 摇 摆 于 我 必 须 设 法 让 他 获 释 和 我 尚 未 打 算 使 他 获 释 之 间, 对 自 己 应 否 介 人 此 事 仍 迟 疑 不 决 1 在 复 杂 和 矛 盾 的 心 态 下, 赫 德 一 旦 接 到 丁 日 昌 对 狱 中 人 还 在 拷 打 唐 廷 植 而 作 出 大 怒 不 巳 : 狱 卒 受 笞 下 之 姿 态 的 报 告, 赫 德 立 即 恢 复 了 对 丁 日 昌 的 信 心, 在 日 记 中 称 : 我 希 望 我 们 有 更 多 像 他 这 样 的 官 员 : 诚 实 正 直, 勇 于 任 事 ; 中 国 太 需 要 这 样 的 人 2 如 此 高 度 的 评 价, 更 多 应 该 出 于 赫 德 在 包 括 华 商 自 雇 洋 船 合 法 化 等 一 系 列 海 关 事 务 上 对 来 自 丁 日 昌 合 作 的 期 盼 该 年 十 月 下 旬, 李 鸿 章 附 片 具 奏 唐 廷 植 案, 之 后 于 十 一 月 初 二 日 奉 旨, 唐 国 华 着 即 行 斥 革, 严 讯 究 办 3 赫 德 对 唐 廷 植 案 的 关 注, 则 因 其 赴 广 州 福 州 等 地 公 干 而 长 时 间 的 中 断 次 年 春 赫 德 重 回 上 海, 其 日 记 立 刻 出 现 有 关 唐 廷 植 案 的 文 字 : 我 曾 致 函 李 抚 台 李 鸿 章, 尽 力 为 唐 阿 七 获 释 做 些 事 他 承 受 的 苦 楚 骇 人 听 闻 ; 我 要 注 意 勿 让 任 何 不 应 受 到 严 酷 处 理 的 人 再 落 人 当 局 手 中 4 从 文 字 中 不 难 读 出, 赫 德 对 唐 廷 植 案 的 认 知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该 案 的 正 当 性 巳 被 颠 覆 其 原 因 不 但 在 唐 廷 植 于 狱 中 继 续 遭 虐 的 事 实, 更 在 赫 德 巳 经 无 法 再 无 视 该 案 蓟 的 属 性 了 因 为 政 府 凭 借 该 案 对 唐 氏 家 族 实 施 直 截 了 当 的 勒 索 的 动 机 日 趋 明 朗, 而 且 李 鸿 章 尤 不 屑 于 掩 饰 这 样 的 动 机 同 治 四 年 四 月 末, 赫 德 赴 苏 州 面 见 李 鸿 章, 唐 廷 植 案 在 该 次 会 商 议 题 之 列, 他 在 日 记 中 留 下 以 年 1 1 月 日 赫 德 日 记, 赫 德 日 记 , 第 页 年 1 1 月 2 9 日 赫 德 日 记, 赫 德 日 记 1863 ~ 1866, 第 页 年 1 1 月 29 日 赫 德 日 记 记 : 抚 台 已 将 阿 七 一 案 转 交 北 京 审 理 赫 德 日 记 1863 ~ 1866, 第 页 同 治 四 年 八 月 初 一 日 唐 国 华 赎 罪 片,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9, 年 5 月 7 日 赫 德 日 记, 赫 德 日 记 , 第 页

141 同 治 初 年 清 政 权 的 中 兴 与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之 关 系 I 129 下 记 录 : 阿 七 # 唐 廷 植 的 事, 他 # 李 鸿 章 会 尽 力 ; 我 建 议 他 可 以 再 次 上 奏 他 说 账 一 确 定, 他 们 就 能 够 立 即 决 定 阿 七 能 否 出 钱 摆 脱 困 境, 并 说 他 在 此 期 间 不 会 受 到 虐 待 当 我 说 到 狱 卒 已 经 从 他 身 上 取 去 他 几 乎 全 部 的 钱 财 时, 他 笑 了 起 来 1 可 见 在 同 治 四 年 四 月, 唐 廷 植 私 收 海 关 巳 裁 陋 规 案 以 出 钱 赎 罪 结 案 巳 成 定 局 赫 德 日 记 内 李 鸿 章 所 谓 账 一 确 定, 乃 指 唐 廷 植 为 赎 罪 所 购 上 海 虹 口 美 商 旗 记 铁 厂 的 价 格 谈 判 问 题 2 其 后 的 情 节, 见 该 年 八 月 初 李 鸿 章 奏 置 办 外 国 铁 厂 机 器 折, 该 奏 附 唐 国 华 赎 罪 片 称 : 唐 国 华 ( 唐 廷 植 ) 出 银 二 万 五 千 两, 同 案 另 两 犯 张 灿 秦 吉 各 出 银 七 千 五 百 两, 共 银 四 万 两, 合 办 洋 铁 厂 一 座 赎 罪 3 虹 口 旗 记 铁 厂 能 修 造 大 小 轮 船 及 开 花 炮 洋 枪 各 件, 实 为 洋 泾 浜 外 国 厂 中 机 器 之 最 大 者 4 该 购 置 方 案 不 但 正 呼 应 了 同 治 三 年 秋 丁 日 昌 密 禀 所 谓 咨 商 总 理 衙 门 筹 诸 经 费, 择 一 妥 口 建 设 制 造 夹 板 火 轮 船 厂 一 说, 而 且 也 正 适 应 了 容 闳 采 购 自 美 国 的 制 造 机 械 运 抵 沪 上, 即 江 南 制 造 总 局 筹 建 迫 在 眉 睫 的 现 实 需 要 该 年 末, 丁 日 昌 向 曾 国 藩 汇 报 江 南 制 造 总 局 筹 建 事 宜, 作 如 下 之 说 : 年 5 月 2 4 日 赫 德 日 记, 赫 德 日 记 1863 ~ 1866, 第 338 页 引 文 内 括 号 由 笔 者 所 加 与 沪 上 唐 廷 植 案 发 生 同 期, 李 鸿 章 在 苏 州 以 铁 腕 对 在 太 平 军 据 苏 期 间 提 供 合 作 的 富 室 大 家 实 施 勒 捐 见 陈 澹 然 书 刘 壮 肃 公 碑 阴 记 : 李 公 之 克 苏 城 也, 见 苏 人 颂 李 秀 成 碑 壮 丽 甚, 苏 巨 家 某 氏 名 皆 列 焉, 始 固 未 之 诘 也 既 克 苏, 军 多 饷 益 绌, 取 富 捐 佐 之, 苏 人 劾 诸 朝 李 公 怒 曰 : 若 辈 颂 贼 酋, 吾 不 问, 乃 假 此 怼 我 哉! 则 命 五 百 人 匝 其 碑, 将 按 治 苏 人 大 惧, 敛 饷 金 数 十 万 谢 之, 乃 已 刘 壮 肃 公 奏 议, 台 湾 文 献 史 料 丛 刊 一 一 第 九 辑 182, 台 湾 大 通 书 局,1987, 第 6 7 页 2 此 事 可 参 见 以 下 内 容 同 治 四 年 闰 五 月 初 二 日 曾 国 藩 复 丁 日 昌 : 冯 竹 渔 冯 悛 光 来 信, 言 尊 处 新 购 洋 人 铁 厂 一 座, 其 中 机 器 极 为 美 备, 不 知 即 系 前 日 面 述 价 昂 者 否? 见 丁 日 昌 曾 及 时 将 购 置 虹 口 美 商 铁 厂 之 设 想 报 知 曾 国 藩 另, 同 治 四 年 闰 五 月 初 三 日 曾 国 藩 复 冯 悛 光 : 比 由 苏 垣 回 抵 沪 渎, 会 办 铁 厂 事 宜, 此 举 若 得 蒇 工, 轮 舶 之 利, 固 可 水 栗 蛟 螭, 枪 炮 之 精, 尤 可 陆 書 犀 象 见 曾 国 藩 全 集 ( 书 信, 第 页 3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9, 第 3 7 页 4 同 治 四 年 八 月 初 一 日 李 鸿 章 置 办 外 国 铁 厂 机 器 折,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9, 第 31 可

142 13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日 昌 去 岁 夏 间, 因 赫 德 所 用 通 事 唐 姓 倚 仗 洋 势 私 收 海 关 已 裁 陋 规, 当 将 该 通 事 收 监 后, 复 罚 令 捐 办 虹 口 铁 厂 一 座, 核 与 容 文 闳 所 购 大 致 相 等, 不 过 货 物 较 多, 闻 现 已 并 而 为 一 1 唐 廷 植 案 从 案 发 到 定 罪, 其 中 丁 日 昌 故 意 且 有 谋 的 成 分 居 多 因 此 该 案 之 属 性, 与 其 归 于 唐 廷 植 罪 有 应 得, 不 若 归 于 官 方 借 罪 勒 捐, 其 矛 头 所 向 亦 非 唐 廷 植 个 人, 而 在 唐 氏 家 族, 尤 其 作 为 该 家 族 的 代 表 人 物 怡 和 洋 行 总 买 办 唐 廷 枢 三 结 语 丁 日 昌 是 同 治 中 兴 期 间 荣 登 封 疆 之 列 的 唯 一 粵 籍 官 员, 尽 管 他 在 仕 途 发 达 之 际 即 与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渐 成 合 作 关 系,2 但 揭 开 双 方 关 系 历 史 的 第 一 页 却 是 黑 色 的, 而 这 正 是 构 成 丁 氏 日 后 仕 途 腾 达 的 序 幕 同 治 元 年 , 丁 日 昌 虽 系 一 革 职 知 县 为 卡 员, 但 仍 以 笔 下 条 畅 得 曾 国 藩 兄 弟 欣 赏 淮 军 初 创, 李 鸿 章 求 之 幕 府 相 助, 丁 日 昌 不 甚 愿 去 有 碍 于 此, 丁 日 昌 该 年 亦 未 能 应 曾 国 荃 人 幕 之 邀 3 在 丁 日 昌 被 曾 国 藩 奏 派 赴 粵 办 理 厘 务 的 情 况 下, 李 鸿 章 于 同 治 二 年 正 月 间 即 咨 调 丁 氏 来 沪, 专 办 制 造 事 宜 李 鸿 章 如 此 执 著 于 重 用 丁 日 昌, 与 其 将 之 归 于 对 丁 氏 洋 务 干 才 的 看 重, 不 如 将 之 归 于 丁 氏 作 为 一 名 能 吏 干 才 的 重 视 因 为 不 但 此 前 丁 氏 并 无 任 何 值 得 一 提 的 洋 务 经 历 记 录, 而 且 适 合 为 淮 军 办 军 工 1 同 治 四 年 丁 日 昌 致 曾 国 藩 函 ' 该 函 签 收 日 期 为 同 治 五 年 正 月 二 十 八 日, 以 此 定 其 作 于 四 年 年 末 丁 日 昌 于 同 治 四 年 以 办 理 征 捻 军 火, 与 曾 国 藩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见 曾 国 藩 未 刊 往 来 函 稿, 第 页 2 同 治 二 年 春, 丁 日 昌 即 开 始 在 粤 为 淮 军 采 买 军 火, 八 月 抵 沪 时 携 有 西 洋 地 图, 并 翻 译 铸 炮 各 书 郭 嵩 焘 日 记 ' 第 二 卷, 第 页 同 治 二 年 在 粤 期 间, 丁 日 昌 当 已 委 托 时 居 服 务 于 香 港 西 人 教 会, 并 有 与 容 闳 同 赴 美 留 学 经 历 的 香 山 籍 人 士 黄 胜 ( 字 平 甫 编 译 火 器 略 说 同 治 三 年 书 成 之 际, 正 值 丁 日 昌 将 署 江 海 关 道, 黄 胜 应 招 自 港 来 沪 人 丁 幕, 并 获 广 方 言 馆 英 文 教 席 职 位 同 治 四 年, 赴 美 采 办 制 造 机 械 的 容 闳 返 华 后, 亦 成 为 丁 日 昌 的 洋 务 幕 僚 另 外, 黄 胜 系 同 治 十 二 年 率 第 二 批 幼 童 赴 美 委 员 ; 光 绪 初 年, 黄 胜 之 子 黄 咏 清 任 职 沪 上 官 方 文 报 局 3 同 治 元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曾 国 藩 与 沅 弟 书, 钟 叔 河 汇 编 曾 国 藩 往 来 家 书 全 编 ( 下 卷, 海 南 出 版 社,1997, 第 6 页 能 静 居 日 记 ', 第 页

143 同 治 初 年 清 政 权 的 中 兴 与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之 关 系 I 131 的 人 员 未 必 竟 至 舍 丁 日 昌 而 无 他 人 的 地 步, 更 合 理 的 解 释, 只 能 在 李 鸿 章 在 筹 饷 事 上 对 丁 氏 有 他 人 无 法 替 代 的 依 赖 性 1 同 治 初 年, 口 岸 城 市 上 海 作 为 湘 淮 军 饷 源 之 重 镇, 当 地 包 括 沙 船 业 在 内 的 传 统 商 业 领 域 的 征 税 制 度 及 体 系 巳 趋 完 善, 该 领 域 的 商 家 与 官 方 之 关 系 亦 趋 于 成 熟 即 使 是 在 非 常 时 期, 官 方 对 商 家 之 例 外 捐 纳 的 索 取 亦 有 章 可 循, 相 对 而 言, 其 实 践 难 度 较 小, 因 此 能 在 双 方 关 系 损 害 较 /1 的 情 况 下 及 早 得 以 实 现 而 作 为 沪 上 新 兴 的 对 外 贸 易 行 业, 该 领 域 最 成 功 的 从 业 者 集 中 于 近 一 二 十 年 来 沪 的 广 东 香 山 买 办 远 离 原 籍 地 经 商 者, 本 属 传 统 体 制 控 御 乏 力 的 对 象, 又 因 买 办 之 经 营 活 动 从 属 于 洋 行, 更 加 剧 了 官 方 对 这 一 新 崛 起 的 商 人 群 体 的 无 力 感 而 官 方 在 向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索 取 例 外 捐 纳 之 方 面, 向 来 是 力 不 从 心 的 同 治 元 年, 李 鸿 章 率 新 建 淮 军 进 驻 上 海 之 际, 虽 然 沪 上 传 统 商 家 巳 难 再 在 例 外 捐 纳 方 面 为 淮 军 筹 饷 做 出 贡 献, 但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却 被 视 为 有 进 一 步 发 掘 的 余 地 在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与 官 方 之 关 系 远 不 及 沪 上 传 统 商 家 与 官 方 关 系 那 般 圆 融 的 状 况 下, 李 鸿 章 唯 有 借 助 与 香 山 买 办 有 同 省 乡 谊, 并 以 能 吏 干 才 著 于 官 场 的 丁 日 昌 以 铁 腕 手 段 实 施 勒 捐 2 徐 昭 珩 于 同 治 二 年 捐 助 军 营 火 器 和 唐 廷 植 于 同 治 三 年 因 私 收 海 关 巳 裁 陋 规 获 罪, 并 被 罚 令 捐 办 虹 口 铁 厂 一 座 赎 罪 等 情 节 的 发 生, 均 以 此 为 背 景 丁 日 昌 在 沪 道 任 上 勒 捐 香 山 买 办 所 造 成 的 伤 害, 自 然 进 一 步 加 深 了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与 1 同 治 四 年, 丁 日 昌 因 在 对 外 交 涉 事 上 与 列 强 对 抗 的 缘 故 主 动 辞 沪 道 任 后, 由 应 宝 时 浙 江 金 华 籍 接 署 沪 道, 李 鸿 章 则 指 令 湘 淮 军 的 军 火 采 办 事 务 仍 归 丁 日 昌 主 持 与 其 视 该 情 节 为 李 鸿 章 认 为 应 氏 无 力 承 办 军 火 采 办 事 务, 不 若 视 作 李 鸿 章 对 丁 日 昌 有 更 大 的 信 任, 甚 或 为 丁 氏 保 留 承 办 军 火 隐 含 的 可 观 利 益 2 如 下 几 个 案 例, 有 助 于 说 明 政 府 在 任 命 办 理 捐 纳 官 员 时 重 视 乡 缘 意 识 的 原 因 其 一 : 咸 同 之 间, 浙 人 金 安 清 在 江 苏 为 湘 军 办 饷, 因 勒 捐 当 地 徽 商 而 遭 时 讥 所 谓 以 浙 江 人 劝 安 徽 捐, 知 安 徽 人 恶 之 其 二 : 同 治 元 年 间, 宁 绍 地 方 富 室 大 量 避 难 上 海, 已 遭 革 职 的 前 浙 江 按 察 使 段 光 清 陪 同 新 任 宁 绍 台 道 史 士 良 专 程 赴 沪 劝 捐 史 士 良 往 拜 各 绅, 皆 不 肯 见 面, 亦 不 敢 回 拜 余 ( 段 光 清 谓 宁 绍 人 曰 : 诸 君 不 愿 还 乡 乎? 史 士 良 新 放 宁 绍 台 道, 何 可 置 之 不 理 也 其 三 : 段 光 清 述 其 该 年 在 旅 沪 宁 绍 商 人 中 劝 捐, 间 有 一 二 进 出 大 宗, 经 余 与 宁 波 人 设 法 办 成 ; 江 苏 地 方 官 见 其 利 甚 巨, 从 中 阻 扰, 实 欲 夺 之, 余 亦 不 与 之 争, 而 宁 波 人 乃 止 而 不 办 基 于 利 害 关 系 的 考 虑, 遭 勒 捐 者 更 易 于 屈 服 于 本 籍 地 方 政 府 的 捐 输 项 目 以 上 史 料 见 段 光 清 镜 湖 自 撰 年 谱 ', 第

144 13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官 方 的 隔 阂 因 此, 从 同 治 初 年 的 勒 捐 事 件 到 同 治 十 二 年 唐 廷 枢 徐 润 人 主 官 督 商 办 企 业 一 一 轮 船 招 商 局,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与 官 方 关 系 之 发 展 演 变, 还 有 相 当 长 的 路 要 走 1! 本 文 系 提 交 年 1 1 月 广 东 省 中 山 市 社 联 办 香 山 买 办 与 近 代 中 国 会 议 论 文, 发 表 于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中 国 现 代 思 想 文 化 研 究 所 编 思 想 与 文 化 第 九 辑, 又 收 入 香 山 文 化 : 历 史 投 影 与 现 实 镜 像 论 文 集, 广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从 这 样 的 角 度 看, 同 治 四 年 容 闳 自 海 外 归 国 后 不 久 人 丁 日 昌 幕 的 情 节, 并 不 具 备 反 映 此 间 香 山 买 办 群 体 与 官 方 关 系 之 状 况 的 意 义 同 治 六 年, 容 闳 作 为 香 山 买 办 之 代 言 人, 经 由 沪 道 应 宝 时 上 书 请 允 准 华 商 自 办 轮 船 公 司, 为 曾 国 藩 所 阻, 但 同 治 九 年 容 闳 经 由 丁 曰 昌 建 议 幼 童 留 学 美 国, 最 终 以 获 得 曾 国 藩 的 支 持 而 得 以 实 现 从 中 可 见 曾 国 藩 对 容 闳 建 议 中 为 买 办 谋 利 益 的 成 分 抱 有 高 度 警 惕, 而 李 鸿 章 亦 是 相 似 态 度

145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以 刘 坤 一 与 李 鸿 章 之 争 为 中 心 的 考 察 钳 制 乃 中 国 传 统 治 术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传 统 政 制 也 不 乏 构 建 在 维 护 皇 权 基 础 上 的 保 证 钳 制 治 术 有 效 实 施 的 制 度 设 计 清 代, 异 族 统 治 的 政 治 现 实 决 定 清 朝 统 治 集 团 在 致 力 于 钳 制 治 术 应 用 的 同 时, 亦 将 帝 王 专 制 发 展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水 不, 即 清 代 政 制 设 置 废 止 了 明 代 所 实 行 的 宰 相 首 辅 职 位, 将 清 廷 政 治 运 作 的 效 能 更 致 命 地 维 系 于 帝 王 一 身 清 前 中 期, 尤 其 康 熙 雍 正 乾 隆 三 帝 以 其 操 控 政 权 的 能 力 及 过 人 的 精 力, 维 持 了 该 体 制 的 基 本 正 常 运 作, 钳 制 治 术 的 滥 用 亦 在 可 控 制 的 范 围 内 然 在 嘉 庆 朝, 清 代 政 治 进 人 衰 败 期 的 同 时, 强 而 有 力 的 帝 王 亦 就 此 告 别 了 清 代 政 坛 至 咸 同 之 间, 在 士 绅 抗 击 太 不 军 自 救 运 动 中 崛 起 了 以 湘 淮 二 系 为 主 体 的 南 方 政 治 势 力, 并 由 此 形 成 同 光 二 朝 有 湘 淮 二 系 垄 断 督 抚 等 地 方 高 层 职 位 的 全 新 政 治 格 局 在 不 能 不 认 可 南 方 政 治 势 力 存 在 现 实 的 同 时, 如 何 有 效 遏 制 其 权 势 扩 张, 成 为 清 廷 权 力 运 作 的 新 课 题 钳 制 治 术 在 此 背 景 下, 拓 展 了 全 新 的 应 用 领 域, 以 分 治 湘 淮 二 系 达 成 分 化 钳 制 南 方 政 治 势 力 的 目 的 1 除 此 以 1 光 绪 十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奕 谓 致 军 机 处 函 : 湘 淮 素 不 相 能, 朝 廷 驾 驭 人 才 正 要 如 此 似 宜 留 双 峰 插 云 之 势, 庶 收 两 难 竞 爽 之 功 否 则 偏 重 之 迹 一 著, 居 奇 之 弊 丛 生 中 国 第 一 历 史 档 案 馆 清 醇 亲 王 奕 谓 信 函 选, 历 史 档 案 1982 年 第 4 期, 第 33 页 奕 该 函 此 说 亦 代 表 清 廷 汉 族 大 臣 在 中 央 与 地 方 关 系 问 题 上 的 立 场 作 为 遏 制 地 方 势 力 的 另 一 钳 制 措 施, 即 督 抚 同 城 的 政 制 设 计 同 治 四 年 郭 嵩 焘 在 署 广 东 巡 抚 任 上, 六 年 曾 国 荃 在 湖 北 巡 抚 任 上 均 曾 受 困 于 督 抚 同 城 郭 嵩 焘 致 曾 沅 甫 : 二 百 年 督 抚 同 城 之 大 患, 发 其 覆 者, 惟 公 与 我 两 人 同 治 十 二 年 清 廷 有 意 将 督 抚 同 城 政 制 设 计 扩 大 到 直 隶, 因 李 鸿 章 竭 力 反 对 而 未 果 同 治 十 二 年 闰 六 月 初 六 日 复 沈 幼 丹 船 政 : 添 设 保 定 巡 抚 之 议, 郭 筠 仙 当 谓 督 抚 同 城, 为 我 朝 弊 政, 与 尊 论 同 吴 汝 纶 编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6, 光 绪 三 十 一 年 一 三 十 四 年 金 陵 刻 本, 第 1 3 页 ; 杨 坚 点 校 郭 嵩 焘 诗 文 集, 岳 麓 书 社,1984, 第 184 页

146 13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外, 借 助 清 流 的 言 论 力 量 威 慑 制 约 地 方 势 力 的 传 统 钳 制 治 术, 亦 获 得 新 的 发 展 空 间 但 在 对 清 政 权 命 运 如 此 有 挑 战 性 的 时 期, 清 廷 却 遭 遇 长 期 由 太 后 垂 帘 听 政 的 非 常 政 治 状 态 处 在 最 高 权 力 地 位 的 慈 禧 太 后, 既 缺 乏 政 务 的 能 力, 更 缺 乏 勤 政 的 热 情, 然 却 有 极 强 的 权 力 欲, 并 精 于 玩 弄 权 术 因 此, 晚 清 政 制 的 瓦 解 是 在 政 权 运 作 效 率 极 其 低 下, 而 钳 制 治 术 遭 遇 空 前 滥 用 的 过 程 中 实 现 的 钳 制 治 术 成 为 加 速 政 治 生 态 恶 化 的 催 化 剂, 其 中 最 不 可 为 人 道 者 乃 当 位 的 士 大 夫 集 体 性 的 道 德 沦 丧, 成 为 晚 清 政 治 衰 败, 并 终 至 崩 溃 进 程 中 主 要 的 推 波 助 澜 者 1 同 光 两 朝, 清 廷 在 两 江 总 督 和 直 隶 总 督 人 选 的 安 排 问 题 上, 贯 彻 了 相 当 彻 底 的 分 治 湘 淮 的 原 贝 0, 且 赋 予 江 督 和 直 督 在 国 务 问 题 上 具 备 同 等 重 要 地 位 的 发 言 权, 即 分 别 兼 任 南 北 洋 大 臣, 由 此 构 成 清 廷 贯 彻 钳 制 治 术 的 重 要 一 环 光 绪 五 年 末, 湘 系 刘 坤 一 授 命 出 任 江 督, 其 与 直 督 李 鸿 章 的 冲 突 即 开 始 酝 酿 发 展, 一 直 延 续 至 近 两 年 后 其 被 罢 黜 离 任 刘 李 二 氏 冲 突 的 全 过 程, 呈 现 了 钳 制 治 术 在 希 彳 度 设 计 上 的 恶 意 动 机 和 官 员 对 政 制 弊 端 的 恶 意 利 用, 足 可 成 为 评 价 晚 清 政 坛 生 态 恶 化 状 况 的 典 型 案 例 2 以 此 为 主 旨, 本 文 以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中 的 函 奏 稿, 以 及 新 整 理 出 版 的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书 札 翁 同 龢 日 记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等 私 人 档 案 资 料 为 依 据, 对 刘 坤 一 李 鸿 章 二 氏 冲 突 的 起 因 激 化 过 程 乃 至 结 局, 给 出 一 个 尽 可 能 接 近 史 实 的 陈 述 一 刘 坤 一 走 马 上 任 两 江 总 督 兼 南 洋 大 臣 沈 葆 桢 于 光 绪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去 世, 次 日 就 有 现 任 两 广 总 督 刘 坤 一 1 黄 濬 对 晚 清 政 治 生 活 既 有 亲 身 经 历, 又 有 理 性 探 究, 他 曾 就 同 光 两 朝 的 上 层 政 治 生 态 作 过 以 下 概 括 : 尝 谓 吾 国 所 以 不 能 强 盛, 不 能 与 现 代 国 家 絜 较, 即 坐 名 为 士 大 夫, 实 际 无 识 挟 私 者 居 其 八 九, 轻 于 诃 骂 攘 夺 之 故 此 劣 性 不 革, 国 终 恐 无 以 活 也 黄 濬 : 花 随 人 圣 盒 摭 忆, 上 海 书 店 出 版 社,1998, 第 页 2 钳 制 治 术 的 应 用 贯 穿 于 不 同 的 政 治 层 面 对 淮 军 高 层 关 系 深 有 了 解 的 刘 体 智 1879 ~ 1963, 刘 秉 璋 子 关 于 李 鸿 章 治 军 之 法 的 观 感 : 文 忠 治 军, 不 使 渚 将 和 睦, 预 防 其 协 谋 为 主 将 害 ; 并 称 李 氏 津 津 乐 道 于 其 治 术 心 得 : 时 时 以 不 肖 之 心 待 人 刘 体 智 : 异 辞 录, 中 华 书 局,1988, 第 1 0 页

147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35 迁 任 两 江 总 督 的 任 命 下 达 1 原 同 治 五 年 刘 坤 一 在 沈 葆 桢 后 接 任 赣 抚 而 在 光 绪 元 年 沈 葆 桢 就 任 江 督 前 该 职 曾 由 刘 坤 一 署 任, 这 一 切 均 令 光 绪 五 年 冬 的 新 任 命 看 似 顺 理 成 章 不 过, 此 项 任 命 的 背 景, 仍 然 可 以 在 清 廷 不 衡 政 治 派 系 的 竞 争 中 获 得 更 好 解 释 刘 坤 一 1831 ~ , 湖 南 新 宁 人, 以 廪 生 参 与 平 定 太 平 军 的 南 方 士 绅 自 救 运 动, 效 力 于 族 叔 刘 长 佑 麾 下 刘 长 佑 属 湘 系 中 别 树 一 帜 的 楚 勇 江 忠 源 部, 咸 丰 三 年 江 忠 源 战 死 安 徽, 谥 号 忠 烈 此 后, 清 廷 在 平 衡 湘 系 各 部 势 力 的 立 场 上, 提 拔 该 部 将 官 甚 力 刘 长 佑 于 同 治 元 年 出 任 直 隶 总 督, 据 该 位 长 达 六 年 ; 而 留 在 南 方 独 立 发 展 的 刘 坤 一 升 授 江 西 巡 抚, 即 在 该 期 2 同 治 六 年 冬, 刘 长 佑 在 直 督 任 上 缘 事 革 职, 面 对 此 后 李 鸿 章 权 势 急 剧 扩 张 的 局 面, 刘 氏 叔 侄 与 淮 系 之 关 系 自 难 协 和 尽 管 于 湘 系 或 淮 系 中, 刘 坤 一 均 属 在 仕 途 发 展 格 外 顺 昌 之 列, 然 其 对 进 一 步 发 展 之 期 待 仍 极 迫 切 同 治 十 一 年 曾 国 藩 在 江 督 任 上 去 世 后, 湘 籍 士 绅 间 曾 有 刘 ( 坤 一 ) 不 得 江 督, 颇 为 怏 怏 之 说 3 光 绪 元 年 江 督 位 再 度 空 缺, 巳 获 署 任 机 遇 的 刘 坤 一, 对 李 鸿 章 处 心 积 虑 地 推 举 沈 葆 桢 出 任 江 督 难 免 愤 愤 不 平 4 光 绪 三 年, 淮 系 诸 将 中 与 李 鸿 章 关 系 最 密 的 潘 鼎 新, 在 与 云 贵 总 督 刘 长 佑 矛 盾 冲 突 的 背 景 下 遭 参 去 滇 抚 职, 这 自 然 成 为 导 致 李 鸿 章 与 刘 氏 叔 侄 对 抗 1 刘 坤 一 于 光 绪 五 年 十 月 初 六 日 上 吁 请 开 缺 回 籍 养 亲 治 病 折, 十 一 月 初 一 日 清 廷 上 谕 赏 假 两 个 月 回 籍 省 亲, 毋 庸 开 缺 欧 阳 辅 之 编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奏 疏 卷 15, 宣 统 元 年 刻 本, 第 页 在 沈 葆 桢 病 况 加 剧 的 背 景 下 刘 坤 一 自 请 隐 退, 应 视 作 他 针 对 继 任 江 督 职 位 的 机 遇 采 取 以 退 为 进 的 策 略 设 计 2 王 先 谦 李 兴 锐 神 道 碑 记 : 自 粤 寇 之 乱, 湖 湘 才 桀 翊 赞 中 兴, 由 诸 生 起 家 至 大 官 者, 唯 公 与 彭 刚 直 刘 忠 诚 公 坤 一 尤 著 王 先 谦 : 葵 园 四 种, 岳 麓 书 社,1986, 第 215 页 在 李 兴 锐 彭 玉 麟 刘 坤 一 三 者 间, 仕 途 进 展 顺 达 尤 以 刘 坤 一 为 著, 即 便 淮 系 中 先 后 居 督 抚 位 者, 如 有 进 士 功 名 的 刘 秉 璋 举 人 功 名 的 潘 鼎 新 诸 生 功 名 的 张 树 声 也 均 不 能 比 3 金 梁 : 近 世 人 物 志 ', 北 京 图 书 馆 出 版 社,2007 年 影 印 本, 第 页 金 梁 此 说 乃 录 自 王 阎 运 日 记, 查 湘 绮 楼 日 记 同 治 十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条 下, 缺 此 句 王 阎 运 : 湘 绮 楼 日 记, 岳 麓 书 社,1997, 第 页 4 筹 议 海 防 中, 时 署 江 督 的 刘 坤 一 全 力 支 持 左 宗 棠 塞 防 主 张, 与 主 张 海 防 的 李 鸿 章 沈 葆 桢 阵 营 分 明 因 此 李 鸿 章 幕 对 刘 坤 一 署 江 督 危 害 北 洋 利 益 有 所 戒 备, 光 绪 元 年 三 月 初 四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 刘 帅 莅 江, 新 政 若 何? 窃 料 此 公 于 招 商 局 务 必 有 指 陈 王 尔 敏 吴 伦 霓 霞 合 编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7, 第 1297 页

148 13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升 级 的 新 契 机 1 有 此 背 景, 清 廷 仍 选 择 刘 坤 一 出 任 江 督, 其 以 南 洋 牵 制 北 洋 的 政 治 意 图 不 言 而 喻 尽 管 将 南 北 洋 关 系 定 位 于 相 互 钳 制 的 模 式, 是 清 廷 的 既 定 方 针, 但 其 得 以 如 此 切 实 的 贯 彻, 还 源 于 中 国 政 局 之 危 机 及 李 鸿 章 对 清 廷 中 枢 影 响 力 的 下 降 2 自 光 绪 五 年 春 日 本 吞 并 琉 球 以 来, 海 防 形 势 再 度 严 峻 推 进 了 此 前 在 筹 议 海 防 时 已 经 提 出 的 购 铁 甲 船 议 案 的 实 施 但 购 船 的 巨 额 开 支, 以 及 北 洋 在 日 本 扩 张 态 势 下 的 无 所 作 为, 则 激 起 了 政 坛 抨 击 李 鸿 章 的 舆 论 新 的 江 督 任 命 明 确 后, 政 局 在 继 续 朝 不 利 于 李 鸿 章 的 方 向 发 展 光 绪 六 年 初, 崇 厚 的 使 俄 外 交 被 彻 底 否 定, 政 坛 再 起 武 力 收 回 伊 犁 的 呼 声, 其 程 度 较 上 年 对 日 开 战 又 更 进 一 层 因 为 在 新 疆 拥 重 兵 巨 饷 的 左 宗 棠, 就 在 饰 词 欲 战 者 之 列 3 在 对 外 开 战 压 力 急 增 的 背 景 下, 针 对 张 之 洞 奏 所 谓 李 鸿 章 开 办 机 器, 原 以 济 今 日 之 用, 若 不 足 资 一 战, 岁 耗 数 十 万 金 将 以 何 为 的 攻 击,4 光 绪 六 年 三 月 李 鸿 章 上 请 拨 海 防 经 费 折 予 以 反 击 1 潘 鼎 新 , 字 琴 轩, 皖 庐 江 人, 道 光 二 十 九 年 举 人, 游 学 北 京 期 间 师 从 李 文 安 李 鸿 章 父 子 同 治 八 年 清 廷 调 淮 军 入 陕 助 左 宗 棠 部 平 捻, 淮 系 渚 将 因 饷 银 问 题 拒 不 从 命 其 中 潘 不 惜 失 鲁 布 政 使 职, 回 皖 省 亲 营 葬, 不 归 军 营 十 二 年 潘 重 谋 出 山 受 文 祥 等 重 臣 之 阻, 后 因 文 祥 病 故, 更 兼 李 鸿 章 疏 通 之 力, 潘 于 十 三 年 莸 滇 布 政 使 任, 且 于 光 绪 二 年 因 岑 毓 英 去 职 而 得 滇 抚 位 关 于 三 年 潘 刘 之 争, 后 薛 福 成 在 叙 督 抚 同 城 之 损 中 作 如 下 之 说 : 潘 鼎 新 巡 抚 云 南, 盛 气 陵 总 督 刘 武 慎 公 长 佑, 颇 蔑 视 之, 刘 公 郁 郁 上 疏 求 去, 朝 廷 罢 鼎 新, 慰 留 刘 公 光 绪 九 年 潘 三 度 出 山 得 署 湘 抚 任, 为 其 进 一 步 得 桂 抚 任, 光 绪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 琴 轩 坚 鸷, 能 战 守, 远 出 吾 淮 张 ( 张 树 声 刘 ( 刘 铭 传 之 上, 而 独 不 满 于 人 言 高 阳 似 亦 为 浮 议 所 惑 李 鸿 章 提 携 潘 鼎 新 格 外 用 力 可 见 一 斑 年 子 敏 编 注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书 札, 中 华 书 局,1960, 第 页 ; 陈 秉 仁 整 理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十 辑,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6, 第 页 ; 丁 凤 麟 王 欣 之 编 薛 福 成 选 集,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1987, 第 305 页 2 光 绪 四 年 三 月 致 瀚 章 兄 : 幼 丹 实 因 淮 岸 不 济, 幡 然 乞 退 旨 竟 准 离 任, 刚 愎 任 性, 终 误 大 局, 不 如 其 已, 惟 接 手 难 得 其 人 从 中 不 难 见 当 时 李 鸿 章 对 其 在 沈 葆 桢 后 江 督 人 选 问 题 上 的 影 响 力 尚 有 相 当 的 自 信 翁 飞 董 丛 林 编 注 李 鸿 章 家 书, 黄 山 书 社, 1996, 第 269 页 3 光 绪 六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复 刘 省 三 军 门,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9, 第 34 页 4 时 郭 嵩 焘 论 伊 犁 事 宜 六 条, 具 草 已 久, 不 欲 上 言 也, 至 是 闻 张 香 涛 一 折 足 以 为 乱 天 下, 为 一 发 明 其 义, 合 肥 所 心 知 而 不 敢 出 一 语 稍 求 以 身 任 天 下 垢 讥, 使 合 肥 得 有 所 藉 手 以 行 其 志, 区 区 愚 忱, 如 是 而 已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阻 碍 重 开 对 俄 交 涉 的 行 为, 令 郭 嵩 焘 愤 怒 异 常, 作 李 兰 生 辈 昏 庸 狂 悖, 误 国 贼 民, 至 死 而 魂 不 悟 也 激 烈 语 郭 嵩 涛 日 记 四, 湖 南 人 民 出 版 社,1983, 第 页

149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37 该 折 称 : 浙 江 江 西 湖 北 三 省 厘 金 及 各 海 关 四 成 税 实 解 北 洋 者, 分 年 匀 计 每 年 不 过 三 十 余 万 两, 视 原 拨 每 年 二 百 万 之 数, 尚 不 及 十 成 之 二 臣 添 购 利 器, 添 练 劲 旅 之 志, 寝 馈 不 忘, 终 因 款 不 应 手, 多 成 画 饼 论 者 犹 谓 臣 岁 糜 巨 帑 不 克 振 作 有 为, 岂 知 户 部 所 拨 之 额 饷, 并 非 臣 处 所 得 之 实 饷 1 将 在 海 防 问 题 上 与 李 鸿 章 居 同 等 发 言 地 位 的 新 任 江 督 兼 南 洋 大 臣 刘 坤 一, 自 始 就 自 觉 地 进 人 牵 制 爿 洋 的 角 色 地 位 该 年 末 行 将 离 粵 的 刘 氏 借 奏 复 崇 厚 使 俄 问 题, 婉 转 地 以 经 费 出 人 有 常, 惟 有 移 缓 救 急 的 言 辞, 表 达 出 反 对 李 鸿 章 购 船 计 划 的 立 场 所 谓 移 缓 救 急, 乃 指 西 北 既 须 戒 严, 则 东 南 不 可 复 生 波 折, 即 主 动 放 弃 就 琉 球 问 题 与 日 本 的 对 抗 在 刘 坤 一 看 来, 购 铁 甲 船 乃 为 对 日 开 战 之 用, 对 俄 开 战 则 无 海 防 之 忧 因 此, 他 主 张 海 防 用 轮 船, 责 成 福 建 船 政 局 及 江 南 广 东 等 省 之 制 造 机 器 各 局 自 行 仿 造, 量 行 变 通, 挪 出 此 项 大 宗 以 为 西 北 边 防 之 用 2 不 过, 刘 坤 一 如 此 表 态 的 用 意, 全 在 阻 止 彳 洋 获 取 海 防 经 费, 并 非 有 对 俄 开 战 的 真 场 接 江 督 任 命, 刘 坤 一 即 藉 与 总 理 各 国 事 务 衙 门 及 彳 洋 大 臣 李 鸿 章 面 商 一 切 机 宜, 将 来 办 理 庶 有 把 握 为 由, 向 清 廷 表 达 进 京 陛 见 之 愿 3 光 绪 六 年 四 月 下 旬 刘 坤 一 抵 津, 时 正 值 英 国 公 使 威 妥 玛 在 津 为 调 解 中 俄 冲 突 与 李 鸿 章 交 涉, 其 中 先 决 条 件 在 清 廷 免 除 崇 厚 使 俄 之 罪 天 津 教 案 和 马 嘉 理 事 件 的 善 后 交 涉, 使 清 廷 两 度 陷 人 外 人 惩 处 涉 事 之 官 员 的 要 求, 以 及 1 光 绪 六 年 三 月 初 一 日 请 拨 海 防 经 费 折 : 溯 自 光 绪 元 年 户 部 会 议 奏 拨 海 防 经 费 南 北 洋 各 二 百 万, 果 能 如 数 解 到, 及 今 五 年 北 洋 受 款 不 下 千 万 虽 富 强 未 足 与 邻 相 抗, 然 北 洋 三 口 水 师 必 有 可 观, 缓 急 自 有 把 握 讵 知 议 拨 以 后, 未 几 而 抽 分 洋 税 一 半 抵 还 西 征 借 款 矣 ; 未 几 而 另 立 招 商 局 轮 船 货 税 名 目 改 解 部 款 矣 ; 又 未 几 而 议 准 广 东 厘 金 截 留 本 省, 福 建 税 厘 留 抵 台 防 矣 在 部 臣 屡 改 已 拨 之 款, 广 东 江 苏 福 建 三 省 厘 金 奉 拨 以 来 未 解 分 毫, 浙 海 关 洋 税 自 另 立 招 商 局 税 名 目 后, 亦 未 解 分 毫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36, 第 2 1 页 2 密 筹 东 北 边 防 暨 通 挪 经 费 情 形 片,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奏 疏 卷 15, 第 5 8 页 3 光 绪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恭 谢 天 恩 吁 请 陛 见 折,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奏 疏 卷 15, 第 54

150 13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此 要 求 被 国 人 强 烈 抵 制 的 两 难 境 地 此 度 虽 系 免 除 崇 厚 之 罪, 但 外 人 干 预 中 国 官 员 的 处 置 之 性 质 却 相 同, 因 此 清 廷 最 高 层 为 避 战 欲 作 让 步, 但 又 受 众 臣 牵 制 举 步 维 艰 刘 坤 一 进 京 恰 在 此 际 其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人 都 陛 见, 次 日 即 有 加 恩 在 紫 禁 城 内 骑 马 之 殊 荣, 在 京 期 间 仰 蒙 召 对 四 次 1 至 于 刘 坤 一 对 中 俄 开 战 问 题 的 立 场, 见 其 事 后 致 刘 长 佑 函 所 述 : 航 海 北 上 抵 津 沽 会 英 使 奉 其 国 主 之 命 为 中 俄 解 纷, 坤 一 不 得 不 从 合 肥 之 后 驰 至 京 邸, 身 冒 不 韪, 明 知 清 议 所 不 容 ( 全 中 堂 及 翁 叔 平 徐 荫 轩 朱 茗 生 徐 小 芸 许 星 叔 王 益 吾 诸 君 皆 以 俄 蛑 不 可 开, 故 五 月 十 四 会 议, 越 二 日 即 上 也, 亦 圣 怀 所 不 乐, 而 以 时 局 安 危 所 系, 不 敢 不 委 曲 求 全 2 由 坤 一 不 得 不 从 合 肥 之 后, 不 难 看 到 刘 氏 在 津 期 间 对 英 公 使 调 停 态 度 的 被 动 消 极 刘 坤 一 同 时 另 有 所 谓 当 与 李 鸿 章 极 力 赞 成, 冀 弭 目 前 之 祸 的 立 场, 乃 是 他 进 京 后 的 事 情 3 所 谓 五 月 十 四 会 议, 乃 该 日 清 廷 之 内 阁 会 议 刘 坤 一 作 为 会 议 局 外 之 人 而 如 此 言 及, 可 见 其 有 非 同 寻 常 的 意 义 至 于 会 议 之 具 体 情 况, 翁 同 龢 日 记 则 有 如 下 详 细 记 录 : 诣 内 阁 会 议, 王 公 毕 集, 全 师 领 衔 折 请 如 所 请, 群 公 多 画 者, 徐 广 童 殷 潘 皆 嫌 措 词 未 湛, 因 邀 至 别 室 改 之, 余 与 伯 寅 粗 拟 一 稿, 殷 童 两 君 以 为 宜 加 监 禁, 朱 敏 生 固 争, 以 为 与 办 法 有 碍, 遂 删 之 时 已 午 正, 大 堂 拥 挤, 遂 出, 不 复 入 内 访 兰 孙 不 值, 晤 伯 寅 归 东 华 寓, 则 兴 侍 读 传 全 师 谕, 以 折 底 增 数 字 见 商, 遂 诣 全 师 酌 定 而 归, 乏 极 恨 极, 恨 有 惭 于 清 议, 无 补 于 大 局 也 月 赤 香 涛 奉 特 旨 与 议, 余 与 商 伊 以 为 十 八 条 可 全 从, 减 罪 臣 之 议 则 不 可 从, 真 1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奏 疏 卷 15, 第 63 页 ; 卷 16, 第 1 页 2 光 绪 六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复 刘 荫 渠,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7, 第 45 页 徐 桐, 号 荫 轩 ; 朱 智, 字 敏 生, 浙 江 仁 和 人, 时 兵 部 右 侍 郎 ; 徐 用 仪, 字 吉 甫 ( 别 字 筱 云, 浙 江 海 盐 人, 时 太 常 寺 卿 ; 许 庚 身, 字 星 叔, 浙 江 仁 和 人, 时 大 理 寺 卿 刘 坤 一 结 交 京 官 浙 籍 占 多 数, 似 有 此 前 刘 氏 与 朱 学 勤 关 系, 以 及 时 总 署 大 臣 王 文 韶 以 及 王 先 谦 主 持 丙 子 科 ^ 光 绪 二 年 浙 江 乡 试 等 背 景 因 素 3 光 绪 六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复 李 若 农,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7, 第 48 页

151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39 高 论 哉 1 五 月 十 四 日 之 内 阁 会 议, 乃 应 十 二 日 所 谓 总 理 衙 门 折 片 并 宝 廷 黄 体 芳 折 交 王 大 臣 大 学 士 六 部 九 卿 翰 詹 科 道 会 同 妥 议 具 奏, 醇 亲 王 亦 著 会 议 的 谕 旨 而 召 开 2 翁 日 记 所 谓 全 师 领 衔 折 请 如 所 请, 乃 指 协 办 大 学 士 工 部 尚 书 全 庆 在 会 议 前 已 经 拟 出 一 份 认 同 总 理 衙 门 所 请 一 接 受 英 国 调 解, 以 崇 厚 免 罪 为 前 提 重 开 中 俄 谈 判 一 的 奏 折, 提 请 会 议 认 可 尽 管 全 庆 之 主 张 得 到 慈 禧 的 认 可, 但 此 际 慈 禧 久 病 不 愈 的 状 况, 无 疑 加 深 了 内 阁 会 议 通 过 该 奏 的 难 度 3 翁 同 龢 在 会 议 上 作 为 全 庆 的 代 表 遭 遇 各 方 责 难, 因 此 有 乏 极 恨 极, 恨 有 惭 于 清 议, 无 补 于 大 局 的 负 罪 感, 其 境 况 与 当 年 曾 国 藩 负 责 处 理 天 津 教 案 几 乎 完 全 相 同 不 过, 对 于 仅 有 诸 生 这 样 不 起 眼 的 科 举 功 名, 纯 粹 以 军 功 荣 登 封 疆 大 吏 之 任 的 刘 坤 一 而 言, 他 对 自 己 于 五 月 十 四 日 内 阁 会 议 后 二 日 奏 俄 衅 不 可 开 的 行 动, 亦 作 身 冒 不 韪, 明 知 清 议 所 不 容 的 沉 重 感, 则 并 非 其 矫 情, 因 为, 刘 氏 此 举 直 接 涉 人 了 清 廷 高 层 政 治 斗 争 之 镟 涡, 关 系 非 同 此 间 清 廷 高 层 政 争 的 内 情, 李 鸿 章 关 于 军 机 总 署 诸 大 臣 的 评 说, 足 可 成 为 了 解 之 线 索 李 鸿 章 之 评 说 : 佩 公 专 说 浮 话, 不 管 实 事 景 公 颟 1 陈 义 杰 整 理 翁 同 龢 日 记, 中 华 书 局,1993, 第 1 仙 7 页 全 庆 1802 ~ 1882, 字 小 汀, 满 族 叶 赫 拉 那 氏, 系 翁 同 龢 咸 丰 六 年 会 试 状 元 的 副 考 官, 因 此 翁 氏 以 全 师 称, 而 刘 坤 一 则 以 全 中 堂 称 广 寿, 满 镶 黄 旗, 时 兵 部 尚 书 ; 童 华, 浙 江 鄞 县 人, 时 左 都 御 史, 光 绪 八 年 起 任 礼 部 右 侍 郎 ; 殷 兆 镛, 江 苏 吴 江 人, 时 礼 部 左 侍 郎 ; 潘 祖 荫, 号 伯 寅, 江 苏 吴 县 人, 时 刑 部 尚 书 至 于 则 兴 侍 读 具 体 所 指 之 人, 待 考 2 翁 同 龢 日 记, 第 1486 页 3 翁 同 龢 日 记 二 月 初 三 日 : 慈 禧 太 后 圣 体 违 和, 今 日 内 廷 诸 公 皆 诣 奏 事 处 起 居 ; 五 月 初 十 日 : 是 日 慈 禧 皇 太 后 御 养 心 殿 见 军 机 一 起 ; 十 一 日 : 请 安 见 方, 云 昨 日 劳 倦, 诸 证 皆 复, 痰 带 血 丝, 慎 重 调 理 翁 同 龢 日 记, 第 页 光 绪 六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访 医 保 送 折 : 皇 太 后 圣 躬 欠 安 已 逾 数 月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3 7, 第 40 页 4 刘 坤 一 所 谓 越 二 日 即 上 者, 似 当 指 五 月 十 六 日 王 先 谦 与 内 阁 侍 读 学 士 胡 聘 之 所 上 会 议 事 宜 筹 虑 宜 周 折, 其 中 针 对 清 流 反 对 立 场 提 出 : 拟 请 明 降 谕 旨, 将 崇 厚 暂 免 死 罪, 仍 行 监 禁, 俟 曾 纪 泽 到 俄 另 议 条 约, 定 有 章 程, 再 行 酌 量 办 理 刘 坤 一 以 为 这 导 致 五 月 十 九 谕 旨 颇 为 转 圜, 即 清 廷 由 此 摆 脱 危 机 然 事 实 并 非 如 此, 英 法 大 不 满 意 于 折 衷 方 案 ; 然 则 必 悉 如 所 请 而 后 可, 殊 与 政 体 有 碍, 清 廷 难 于 作 出 让 步 王 先 谦 自 定 年 谱, 葵 园 四 种, 第 698 ~ 页 ; 光 绪 六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复 李 若 农,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7, 第 48 ~ 49 页

152 14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顸 人, 即 有 此 言, 不 便 遽 为 典 要 政 柄 乃 沈 王 主 之, 农 部 则 王 之 专 政 也 1 此 说 中 后 半 句 为 要 害 所 谓 沈, 乃 指 大 学 士 兵 部 尚 书 沈 桂 芬 ; 王 则 系 户 部 左 侍 郎 王 文 韶 2 其 中, 沈 桂 芬 因 与 同 光 之 间 的 封 疆 大 吏 李 鸿 章 沈 葆 桢 郭 嵩 焘 何 璟 等 为 同 榜 进 士, 其 政 治 人 脉 之 关 系 主 要 的 落 实 在 地 方 督 抚 层 面, 与 李 鸿 章 政 治 上 的 合 作 长 期 来 尚 契 合 自 文 祥 故 世 后, 沈 氏 在 清 廷 任 命 地 方 高 层 官 员 问 题 上 的 发 言 权 更 趋 重 要, 其 权 势 资 源 亦 因 此 趋 于 加 强 3 如 湖 南 上 层 绅 士 张 自 牧 见 报 载 刘 坤 一 由 粵 督 调 补 两 江 之 消 息, 即 以 岘 庄 与 沈 经 笙 为 师 生, 情 谊 甚 厚 作 感 4 可 见 刘 坤 一 获 江 督 任 命 之 关 键, 在 得 沈 桂 芬 的 支 持 而 这 却 构 成 了 沈 与 李 鸿 章 关 系 破 裂 的 重 要 原 因 李 鸿 章 评 说 军 机 总 署 大 臣, 对 沈 桂 芬 王 文 韶 擅 权 的 不 满 溢 于 言 表, 不 为 无 因, 其 中 又 隐 含 了 他 此 间 在 清 廷 派 系 政 治 中 新 的 立 场 之 选 择 因 为, 王 文 韶 地 位 的 崛 起 从 属 于 沈 桂 芬 扩 张 个 人 权 势 地 位 的 需 要, 又 以 李 鸿 藻 于 光 绪 三 年 守 制 为 背 景 李 鸿 藻 守 制 期 满 重 返 清 廷 权 力 中 枢, 并 于 光 绪 六 年 正 月 重 新 入 值 军 机 及 总 署, 必 然 令 清 廷 既 有 的 权 力 格 局 状 态 有 所 改 变 此 间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力 主 惩 处 崇 厚, 很 大 1 佩 公 系 宝 鑒, 字 佩 蘅, 武 英 殿 大 学 士 ; 景 公 系 景 廉, 字 秋 坪, 户 部 尚 书 光 绪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函,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书 札, 第 ~ 页 李 鸿 章 有 意 借 时 局 紧 张 推 举 潘 鼎 新 再 度 出 山, 以 此 为 背 景 潘 氏 进 京 李 鸿 章 介 绍 内 情 意 在 指 导 潘 活 动 门 径 2 王 文 韶 , 浙 江 仁 和 人, 咸 丰 元 年 中 举 ( 沈 桂 芬 系 该 届 浙 江 乡 试 考 官 之 一, 二 年 进 士, 同 治 十 年 始 任 湖 南 巡 抚 光 绪 四 年 王 氏 调 京 任 用, 在 一 年 时 间 内 先 后 荣 登 总 署 大 臣 军 机 大 臣 高 位 李 鸿 章 对 王 文 韶 进 京 有 高 度 警 惕 光 绪 四 年 正 月 二 十 六 日 复 郭 筠 仙 星 使 : 夔 石 王 文 韶 奉 旨 入 觐, 似 由 吴 江 ( 沈 桂 芬 ) 密 保 帮 手, 将 赞 枢 廷 与 尊 处 素 相 凿 枘, 恐 较 兰 生 ( 李 鸿 藻 ) 尤 甚 不 过 王 氏 家 族 在 江 苏 嘉 定 有 经 营 利 益, 且 其 本 人 与 盛 康 盛 宣 怀 父 子 关 系 密 切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8, 第 6 页 3 下 述 渚 例 均 可 见 沈 桂 芬 于 同 光 之 间 在 任 命 地 方 大 员 上 的 影 响 力 同 治 十 三 年 郭 嵩 焘 作 重 新 出 山 计, 李 鸿 章 专 意 属 经 笙 照 料 光 绪 元 年 李 鸿 章 告 李 瀚 章, 李 筱 湘 擢 豫 抚, 亦 经 笙 所 赏 识 者 ; 五 年 川 督 丁 宝 桢 有 去 位 之 危, 李 鸿 章 进 言 欲 以 保 全, 经 笙 则 谓 爱 莫 能 助 李 鸿 章 家 书, 第 页 光 绪 二 年 四 月 初 二 日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函 : 忆 去 秋 在 都, 与 经 相 谈 及, 滇 若 易 帅, 无 若 吾 弟 之 稳 练 可 靠 者 彼 即 以 前 此 物 望 未 洽 为 疑, 兄 再 三 剖 白, 似 尚 未 甚 释 然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书 札, 第 9 7 页 4 郭 嵩 焘 愕 然 于 刘 坤 一 得 江 督 任 的 消 息 及 张 自 牧 的 感 言, 并 作 如 下 评 说 : 岘 庄 抚 江 西 数 年, 仅 一 入 京, 而 遽 能 营 干 及 此, 可 谓 能 矣 然 于 江 忠 烈 公 所 以 相 赏 之 义, 未 免 违 反 贤 者 固 不 可 测 如 是 耶? 郭 嵩 焘 日 记 ( 三, 第 975 页 光 绪 三 年 十 二 月 初 三 日 复 沈 中 堂, 函 中 刘 坤 一 自 称 晚 生, 其 与 沈 桂 芬 关 系 状 况 不 难 从 中 窥 见 一 二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6, 第 4 4 页

153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41 程 度 上 是 向 沈 桂 芬 发 难, 因 为 当 初 是 沈 桂 芬 坚 持 遣 崇 厚 使 俄, 而 无 视 清 流 荐 举 的 使 俄 人 选 曾 纪 泽 1 因 此, 对 于 李 鸿 章 而 言, 此 间 政 局 的 敏 感 性 并 不 在 他 与 沈 桂 芬 刘 坤 一 在 对 俄 交 涉 问 题 上 有 共 同 立 场, 而 在 他 与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在 对 抗 沈 桂 芬 的 问 题 上 有 共 同 立 场 刘 坤 一 进 京 之 际, 北 京 政 坛 正 笼 罩 在 李 鸿 藻 和 沈 桂 芬 两 派 严 峻 对 峙 的 政 治 气 氛 之 下 尽 管 慈 禧 奕 沂 等 满 族 亲 贵 倾 向 于 接 受 英 公 使 调 解 的 立 场, 左 右 了 刘 坤 一 在 该 问 题 上 的 表 态, 但 刘 氏 绝 不 至 于 忽 略 此 番 表 态 与 他 在 李 鸿 藻 和 沈 桂 芬 派 系 政 治 中 立 场 问 题 的 关 系 五 月 十 四 日 的 内 阁 会 议, 事 实 上 是 两 派 力 量 的 一 次 重 要 较 量 就 在 会 议 紧 张 进 行 的 当 日 正 午, 总 署 诸 大 臣 有 公 请 刘 岘 庄 制 军, 借 商 公 事 之 举,2 该 情 节 不 但 为 刘 坤 一 于 后 二 日 奏 俄 衅 不 可 开 的 行 动 提 供 了 背 景 资 料, 而 且 为 理 解 他 在 京 期 间 向 翁 同 龢 活 动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线 索 五 月 十 四 日 的 内 阁 会 议, 作 为 清 廷 最 高 层, 是 将 接 受 调 解 之 主 张 转 化 为 政 府 决 策 的 必 要 程 序 受 命 主 持 该 日 会 议 的 全 庆 和 翁 同 龢, 不 能 不 以 自 身 的 明 朗 表 态, 以 制 约 反 对 意 见 而 全 翁 二 氏 亦 不 能 不 对 自 己 因 此 而 身 陷 李 沈 两 派 政 争 的 镟 涡, 而 顾 虑 重 重 3 在 此 情 况 下, 刘 坤 一 对 翁 同 龢 勇 于 承 担 起 此 项 重 任, 予 以 积 极 的 影 响 五 月 初 三 日 翁 同 龢 日 记 有 晤 景 秋 ( 景 廉 师 晤 全 师, 师 言 刘 岘 庄 谈 时 事 至 于 挥 涕, 吾 侪 独 不 能 出 一 言 乎 4 从 中 不 难 见 刘 坤 一 在 沈 桂 芬 派 系 活 动 中 发 生 影 响 的 积 极 性 而 刘 氏 1 林 文 仁 : 派 系 分 合 与 晚 清 政 治 一 一 以 帝 后 党 争 为 中 心 的 探 讨,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2005, 第 3 8 页 总 署 主 张 委 派 崇 厚 使 俄, 而 清 流 则 曾 作 派 曾 纪 泽 使 俄 的 表 态 不 过 就 曾 氏 光 绪 四 年 出 使 英 国 前 夕 有 伊 犁 当 弃, 白 彦 虎 当 取, 以 地 易 人 最 妙 的 表 态, 派 其 使 俄 的 结 局 并 不 乐 观 翁 同 龢 日 记 ', 第 1379 页 当 时 任 何 清 廷 任 何 外 交 行 动 失 利 均 足 以 弓 I 发 清 流 动 作, 并 不 在 于 崇 厚 使 俄 失 败 程 度 之 深 浅 在 清 廷 权 力 中 枢, 沈 桂 芬 因 其 务 实 倾 向 而 与 恭 亲 王 奕 沂 关 系 较 近 ; 李 鸿 藻 则 因 清 流 立 场 与 醇 亲 王 奕 关 系 较 近 清 廷 内 部 在 重 开 对 俄 交 涉 事 上 的 对 抗, 时 郭 嵩 焘 认 为 系 京 师 诸 公 无 知 事 理 者 指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又 方 以 是 仰 窥 醇 邸 之 意, 曲 意 迎 合, 贻 害 国 家, 其 无 耻 亦 已 至 矣 郭 嵩 焘 曰 记 四, 第 70 页 2 袁 英 光 胡 逢 祥 整 理 王 文 韶 日 记, 中 华 书 局,1989, 第 页 3 光 绪 四 年 十 二 月 张 佩 纶 在 奏 参 宝 鎏 之 弟 宝 森 经 川 督 丁 宝 桢 请 送 部 引 见 情 节 的 同 时, 就 非 正 途 出 身 的 翁 同 龢 之 侄 刑 部 郎 中 翁 曾 桂 京 察 列 人 一 等 的 情 节 提 出 质 疑 徐 寿 朋 编 光 绪 朝 东 华 录, 中 华 书 局,1958, 第 678 ~ 页 4 刘 坤 一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抵 京 8 卩 拜 访 王 文 韶, 并 久 谈 ; 次 日 王 氏 又 作 答 刘 岘 翁 谈 时 沈 桂 芬 久 病 刚 愈, 正 将 销 假 翁 同 龢 日 记, 第 1485 页 ; 王 文 韶 日 记, 第 页

154 14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之 对 翁 氏 能 有 影 响 力, 则 在 于 他 早 在 一 年 前 就 着 手 经 营 对 其 之 关 系 了 1 刘 氏 此 度 进 京, 翁 同 龢 自 始 即 在 二 氏 交 往 中 表 现 出 异 乎 寻 常 的 主 动 性 刘 氏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抵 京, 五 月 初 一 翁 氏 亲 往 拜 访, 并 以 此 人 朴 纳 有 道 气, 迥 非 流 俗 所 能 及 作 感 ; 五 月 二 十 日 刘 氏 离 京 前 一 日, 二 氏 长 谈, 翁 氏 又 以 此 人 具 深 识 远 见 作 感, 并 于 次 日 亲 自 出 城 送 行 2 联 系 该 年 春 沈 桂 芬 重 病 不 能 理 政 以 及 年 末 去 世 的 事 实, 此 间 翁 氏 与 封 疆 大 吏 刘 坤 一 间 良 好 的 关 系 互 动, 以 及 二 氏 在 为 五 月 十 四 日 会 议 达 成 令 清 廷 最 高 层 满 意 的 决 议 而 实 行 的 合 作, 不 能 不 认 为 这 一 切 均 与 翁 同 龢 有 意 填 补 沈 桂 芬 去 后 遗 下 的 政 治 空 间 相 关 3 刘 坤 一 因 公 开 与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为 敌, 而 为 清 议 所 不 容 的 局 面, 在 其 离 京 时 巳 经 清 晰 呈 现 刘 氏 照 章 分 送 别 敬, 乃 香 涛 ( 张 之 洞 询 知 未 送, 黄 漱 兰 黄 体 芳 与 宝 竹 坡 宝 廷 诸 处 遂 亦 不 受 4 刘 氏 此 际 在 清 廷 上 层 派 系 对 立 中 作 出 如 此 的 立 场 取 舍, 虽 有 主 动 选 择, 亦 兼 有 长 期 关 系 延 续 的 因 素, 但 他 过 分 地 涉 人 政 治 敏 感 地 带 还 是 暴 露 了 其 冲 动 光 绪 二 年, 郭 嵩 焘 在 惩 处 岑 毓 英 问 题 上 作 与 清 流 为 敌 的 公 开 表 态 后 的 遭 遇, 刘 坤 一 似 当 记 忆 犹 新 从 事 后 刘 坤 一 百 般 解 释 的 状 况 看, 刘 长 佑 李 文 田 诸 人 均 对 其 在 京 行 为 不 以 为 然, 而 造 成 刘 坤 一 冲 动 的 原 因, 除 授 江 督 之 位 后 1 李 文 田 , 广 东 顺 德 人, 号 若 农, 同 治 九 年 曾 出 任 江 西 学 政, 刘 坤 一 任 粤 督 时 李 氏 正 居 乡 里 借 助 李 文 田 的 关 系 刘 坤 一 致 函 翁 同 龢, 为 表 敬 意 甚 至 于 以 宣 圣 比 翁 氏 刘 氏 经 营 对 翁 氏 关 系 的 动 机 隐 然 可 见 前 于 赣 抚 任 期 内 刘 坤 一 曾 刻 意 经 营 对 朱 学 勤 的 关 系 朱 学 勤 , 字 修 伯, 浙 江 仁 和 人, 咸 丰 三 年 进 士, 在 湘 淮 军 系 统 中 有 广 泛 关 系, 同 治 朝 后 半 期 先 后 任 光 禄 寺 卿 大 理 寺 卿 光 绪 五 年 三 月 初 十 日 致 翁 叔 平,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7, 第 6 页 ; 沈 丽 全 整 理 刘 坤 一 致 朱 学 勤 手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辑,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5, 第 页 2 翁 同 龢 日 记, 第 页 3 光 绪 六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复 李 若 农 : 以 鄙 见 论 之, 京 朝 官 学 识 并 茂, 才 行 兼 优, 无 有 逾 于 翁 叔 平, 然 不 用 之 于 军 机, 则 亦 无 由 展 布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复 李 若 农 : 翁 叔 平 品 评 政 府 诸 公 恰 如 题 分, 于 中 外 交 涉 肯 竅 亦 极 了 然 至 于 临 大 事 决 大 机, 侃 侃 而 谈, 不 惜 一 身 之 虚 名, 以 贾 国 家 之 实 祸, 不 能 不 令 人 心 折 从 中 不 难 见 刘 坤 一 支 持 翁 同 龢 填 补 沈 桂 芬 后 政 治 空 间 的 立 场, 这 也 是 光 绪 六 年 翁 刘 二 氏 关 系 骤 密 的 动 因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7, 第 48 页 ; 卷 8, 第 28 页 4 所 谓 香 涛 询 知 未 送, 当 指 刘 坤 一 了 解 张 之 洞 对 其 态 度 后 自 觉 未 送 别 敬 光 绪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复 李 若 农,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28 页 5 光 绪 六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复 李 若 农 : 此 次 中 俄 之 事, 实 由 当 轴 办 理 乖 方, 李 兰 生 之 言 未 为 过 刻 刘 坤 一 此 说 含 指 责 沈 桂 芬 对 俄 外 交 决 策 失 误 意, 借 此 表 明 无 意 继 续 与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为 敌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7, 第 48 页

155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43 的 得 意 情 绪 外, 还 与 时 以 国 子 监 祭 酒 领 湖 南 班 京 员 的 王 先 谦 有 关, 因 为 王 氏 与 李 鸿 藻 麾 下 诸 清 流 关 系 近 于 水 火 不 容 1 二 刘 坤 一 与 李 鸿 章 全 面 对 抗 局 面 的 形 成 刘 坤 一 接 江 督 任 命 后, 招 商 局 问 题 势 必 即 刻 进 人 其 视 界 因 自 光 绪 三 年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后, 招 商 局 长 期 占 用 官 款 达 银 一 百 九 十 余 万 两 不 能 归 还, 由 此 不 断 弓 丨 发 政 治 风 波 光 绪 六 年 正 月, 即 有 人 奏 招 商 局 办 理 毫 无 实 济, 请 饬 认 真 整 顿 经 理 一 折 ; 三 月 李 鸿 章 复 陈 招 商 局 务 片, 驳 以 局 外 猜 疑 之 言 殊 难 凭 信, 并 称 所 借 官 帑 现 据 唐 廷 枢 徐 润 等 禀 定 由 该 局 运 漕 水 脚 分 年 扣 还, 公 款 巳 归 有 着, 官 方 不 宜 再 有 整 顿 举 措 李 鸿 章 否 定 整 顿 的 主 张, 因 得 到 刘 坤 一 尚 未 到 任 前 的 两 江 政 府 的 支 持 而 得 遂 2 招 商 局 问 题 在 此 间 的 敏 感, 还 在 于 官 款 缓 息 三 年, 俟 第 四 年 起 将 本 银 匀 分, 分 五 期 每 年 缴 还 一 期 光 绪 六 年 乃 提 还 第 一 期 官 款 本 银 的 时 间, 而 每 年 归 还 官 款 本 银 三 十 八 万 两 中, 原 属 两 江 者 达 十 二 万 两 不 过, 该 款 系 前 沈 葆 桢 任 期 内 的 财 政 积 余, 理 当 上 缴 清 廷, 如 何 确 保 此 项 权 益, 刘 坤 一 必 得 有 所 设 计 因 此, 光 绪 五 年 末 刘 坤 一 以 西 北 既 须 戒 严, 则 东 南 不 可 复 生 波 折 为 立 场, 反 对 李 鸿 章 购 置 铁 甲 船 的 计 划, 其 中 即 不 乏 保 全 招 商 局 两 江 官 款 归 还 利 益 的 考 虑 六 年 春 在 京 期 间, 刘 氏 就 该 问 题 与 沈 桂 芬 进 行 协 商 更 事 在 必 然 因 刘 坤 一 在 重 开 对 俄 谈 判 问 题 上 的 全 面 配 合, 其 愿 望 不 难 获 得 沈 氏 之 支 持, 但 此 后 他 与 李 鸿 章 进 一 步 的 协 商 却 遭 碰 壁 见 刘 坤 一 关 于 其 与 李 鸿 章 交 涉 之 情 况 对 沈 桂 芬 的 如 下 汇 报 : 晚 生 于 前 月 #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归 过 天 津, 当 将 尊 指 及 一 切 委 屈 面 告 合 肥 甚 以 维 持 招 商 局 之 议 为 然, 而 谓 铁 甲 船 不 可 不 买, 并 不 可 不 1 郭 嵩 焘 日 记 四, 第 52 页 2 李 鸿 章 还 指 出 若 政 府 整 顿 招 商 局, 纷 纷 调 簿 清 查, 不 特 市 面 徒 滋 摇 惑, 生 意 难 以 招 徕, 且 洋 商 嫉 忌 方 深, 更 必 乘 机 倾 挤, 冀 遂 其 把 持 专 利 之 谋 光 绪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复 陈 招 商 局 务 片,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36, 第 页

156 14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亟 买, 否 则 即 嘱 李 丹 崖 # 驻 德 公 使 李 凤 苞 在 洋 自 行 订 造 更 为 便 易 看 来 合 肥 此 举 碍 难 劝 阻 第 南 北 洋 共 此 一 船, 即 金 甲 银 甲 亦 属 无 济, 不 如 专 归 北 洋, 以 免 兼 顾 为 难, 南 洋 另 行 设 法 办 理 可 也 部 拨 南 洋 之 四 十 万 金 恐 不 能 不 改 拨 北 洋 为 购 铁 甲 船 之 用 前 此 已 有 成 说, 在 北 洋 换 卫 畿 辅, 自 应 并 力 绸 缪 第 南 洋 失 此 钜 款, 将 为 无 米 之 炊 耳 1 由 此 说 可 见, 招 商 局 问 题 是 刘 坤 一 在 京 与 沈 桂 芬, 及 在 津 与 李 鸿 章 交 涉 的 重 要 内 容 所 谓 李 鸿 章 甚 以 维 持 招 商 局 之 议 为 然, 乃 是 李 对 刘 表 态 支 持 其 反 对 整 顿 招 商 局 的 主 张 表 示 满 意 然 刘 坤 一 在 反 对 整 顿 招 商 局 问 题 上 的 合 作 姿 态, 并 未 换 来 李 鸿 章 在 购 置 铁 甲 船 问 题 上 的 让 步 因 为 李 鸿 章 针 对 刘 坤 一 关 于 铁 甲 船 一 项 不 敢 涉 于 附 和 的 表 态, 作 出 南 洋 如 有 异 议, 洋 亦 必 独 立 担 承 的 强 烈 反 应 2 六 月 初 一 刘 坤 一 抵 江 宁, 初 三 日 李 鸿 章 单 衔 上 定 造 铁 甲 船 折, 不 但 将 购 铁 甲 船 规 模 由 两 艘 加 增 为 四 艘, 而 且 还 就 加 增 两 艘 船 的 购 置 经 费 来 源 提 出 如 下 建 议 : 查 有 淮 南 北 盐 商 议 捐 报 效 银 一 百 万 两, 分 岸 分 年 按 引 收 解, 在 户 部 为 课 厘 外 加 增 之 款, 非 正 项 可 比 不 若 凑 作 整 款 可 有 裨 于 防 海 利 器 又 本 年 三 月 间 经 臣 奏 定 各 省 拨 借 轮 船 招 商 局 官 款, 拟 于 该 局 运 漕 水 脚 项 下 分 年 扣 还, 计 每 年 应 拔 还 银 三 十 五 万 余 两 在 各 省 多 属 闲 款, 其 缴 还 之 多 少 有 无 无 关 紧 要 应 请 酌 提 招 商 局 三 届 还 款 约 一 百 万 零, 抵 作 订 造 铁 甲 之 需, 分 年 拨 兑, 于 军 国 大 计 裨 益 非 浅 3 北 洋 购 铁 甲 船 计 划 愈 益 扩 大, 其 对 南 洋 利 益 的 侵 害 愈 益 加 深 而 李 鸿 章 设 计 加 增 购 船 资 金 的 两 处 来 源, 就 是 针 对 的 两 江 利 益 : 其 一 淮 盐 报 捐 款, 其 二 招 商 局 归 还 官 款 李 鸿 章 借 海 防 对 刘 坤 一 施 压, 并 非 就 此 而 止 六 月 下 旬, 李 鸿 章 再 上 请 催 海 防 经 费 折, 重 提 北 洋 海 防 经 费 中 广 东 江 苏 福 建 三 省 厘 金 奉 拨 以 来 未 解 分 毫 的 问 题, 明 确 厘 金 必 解 足 八 1 光 绪 六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致 沈 经 生 中 堂,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1, 第 2 页 2 光 绪 六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复 彭 雪 琴,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7, 第 5 0 页 3 光 绪 六 年 六 月 初 三 日 定 造 铁 甲 船 折,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3 7, 第 3 3 页

157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45 成 的 要 求, 并 请 清 廷 饬 下 各 该 督 抚 监 督 严 饬 赶 紧 报 解, 力 求 足 额 倘 再 延 欠, 即 由 臣 年 终 核 参, 查 照 延 误 京 饷 例 处 其 中, 还 专 门 提 及 刘 坤 一 在 津 时 曾 有 过 的 承 诺, 所 谓 拟 到 任 后 再 为 竭 力 筹 措 措 辞 的 严 厉, 其 意 显 然 在 对 刘 氏 施 压 1 在 此 背 景 下, 江 苏 光 绪 六 年 分 应 解 北 洋 八 成 经 费 厘 金 十 六 万 两, 得 如 额 报 解 而 该 年 政 府 定 额 应 拨 南 洋 的 海 防 经 费, 则 严 重 不 能 足 额 : 厘 金 项 下, 仅 收 湖 北 二 万 两, 江 西 以 新 饷 抵 经 费 银 十 一 万 两 ; 关 税 项 下, 更 是 拨 解 寥 寥, 屡 催 罔 应 面 对 李 鸿 章 咄 咄 逼 人 的 进 攻 态 势, 刘 坤 一 不 甘 示 弱 地 及 时 作 出 反 应 如 为 摆 脱 南 洋 在 海 防 经 费 上 的 被 动 不 利 局 面, 刘 坤 一 拟 出 下 年 度 将 湖 北 应 解 南 洋 厘 金 十 五 万 两 兑 解 北 洋, 以 抵 江 苏 应 解 北 洋 厘 金 的 方 案 2 自 然, 反 应 绝 不 仅 限 于 此, 刘 坤 一 毫 无 顾 忌 地 将 南 北 洋 对 抗 全 面 升 级 如 他 积 极 响 应 巡 视 长 江 防 务 的 彭 玉 麟 对 由 驻 防 江 苏 的 淮 军 主 持 的 沿 江 炮 台 工 程 的 指 责, 其 中 吴 长 庆 部 修 建 并 驻 守 的 江 阴 炮 台 工 程 遭 遇 责 难 最 甚 而 自 台 回 防 江 苏 后 长 期 未 落 实 驻 地 的 淮 系 唐 定 奎 部, 则 借 机 请 以 江 阴 两 岸 炮 台 全 归 该 营, 而 以 吴 筱 轩 所 部 专 为 游 弈 之 师 3 由 此, 吴 唐 两 部 矛 盾 激 化, 而 刘 坤 一 坐 山 观 虎 斗, 终 致 吴 长 庆 贸 然 带 所 部 赴 东, 大 为 刘 周 所 窘 即 吴 长 庆 率 部 赴 山 东 后 进 退 失 据, 刘 坤 一 有 意 截 留 该 部 月 饷 予 以 报 复, 而 山 东 巡 抚 周 恒 祺 则 完 全 无 意 承 担 此 项 经 费 4 因 吴 部 调 防 山 东 是 以 备 战 俄 事 为 背 景, 且 1 光 绪 六 年 三 月 初 一 日 请 拨 海 防 经 费 折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请 催 海 防 经 费 折, 分 别 见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36, 第 21 页 ; 卷 37, 第 页 2 光 绪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致 吴 子 健 光 绪 七 年 正 月 初 八 日 复 陈 海 防 事 宜 折 二 十 四 曰 苏 省 应 解 北 洋 海 防 经 费 拟 指 款 移 拨 折, 分 别 见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1 1 页 ;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奏 疏 卷 17, 第 3 25 页 3 光 绪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复 吴 子 健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致 彭 雪 琴 ', 分 别 见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页 同 治 十 三 年 二 月 初 三 日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函 : 唐 军 在 徐, 亦 可 酌 裁 若 干 唐 定 奎 尚 欲 挟 此 立 功, 无 意 裁 撤 可 见 于 同 治 十 三 年 即 有 裁 撤 唐 定 奎 部 动 议, 后 因 援 台 行 动, 该 部 得 以 保 留, 但 其 驻 地 问 题 始 终 未 得 落 实 光 绪 四 年 淮 系 普 遍 裁 减 兵 额, 唐 定 奎 部 与 淮 系 其 他 各 部 情 况 相 似 陈 秉 仁 整 理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十 一 辑,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7, 第 8 5 页 4 光 绪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 鄙 处 虽 力 持 暂 济 月 饷, 而 江 左 ( 刘 坤 一 ) 无 一 语 咨 商, 殊 令 居 闲 者 为 难 其 中 居 闲 者 似 当 指 吴 长 庆 陈 秉 仁 整 理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辑,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5, 第 页 光 绪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函 : 筱 轩 帮 办 东 防, 主 人 ( 刘 坤 一 ) 已 有 醋 意, 今 曰 世 情, 咎 在 委 任 不 专 而 已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书 札, 第 1 10 页

158 14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经 张 之 洞 奏 准,1 尽 管 南 洋 备 战 形 势 因 此 大 受 损 害, 刘 坤 一 最 终 仍 不 能 不 承 担 该 部 月 饷 之 责 任 2 在 此 背 景 下, 刘 坤 一 函 李 鸿 章, 其 中 如 下 文 字 包 含 了 刘 对 自 己 弱 势 和 被 动 地 位 的 无 奈 及 怨 怒 之 情 : 晚 生 疏 中 于 淮 军 勇 饷 郑 重 言 之 者, 意 在 朝 廷 得 知 江 南 情 形, 勇 饷 只 有 此 数, 于 淮 军 实 有 长 城 之 靠, 不 致 再 奉 调 拨, 左 右 自 能 谅 之 南 洋 经 费 各 处 报 解 寥 寥, 早 邀 洞 鉴 乃 汇 兑 船 政 局 之 二 十 万 两, 俊 星 东 ( 粤 海 关 监 督 坚 拒 不 承 ; 而 彭 雪 帅 奏 添 兵 轮 十 号 之 多, 所 需 造 船 养 船 之 费 又 从 何 处 张 罗 3 总 之, 光 绪 六 年 下 半 年 南 北 洋 对 抗 的 全 面 升 级, 刺 激 着 刘 坤 一 回 击 李 鸿 章 打 压 的 冲 动,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案 就 发 生 在 此 一 背 景 下 三 刘 坤 一 促 动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李 鸿 章 毫 无 商 量 余 地 地 以 购 船 名 义 剥 夺 两 江 在 招 商 局 归 还 官 款 中 的 权 益, 刘 坤 一 的 公 开 反 应 只 限 于 反 对 购 船 如 七 月 中 刘 氏 函 彭 玉 麟, 发 泄 其 对 李 氏 扩 大 购 船 的 不 满, 就 有 意 回 避 指 责 李 占 用 招 商 局 归 还 官 款 的 问 题 所 谓 初 拟 办 两 号, 比 改 增 四 号, 当 奉 谕 旨 允 办 三 号, 其 余 一 号 请 提 用 盐 商 捐 输 百 万 两, 亦 即 交 部 复 准, 外 间 谁 复 异 词 4 但 事 实 上, 他 对 招 商 局 归 还 官 款 的 去 向 问 题 极 为 关 注, 因 为 该 问 题 在 八 月 末 刘 坤 一 复 王 先 谦 函 中 即 为 重 点 话 题 所 谓 : 承 示 招 商 局 之 事 竟 无 下 文, 亦 自 有 故 合 肥 相 国 先 经 会 同 吴 健 帅 1 光 绪 六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海 警 日 迫 急 筹 战 备 折, 张 文 襄 公 全 集 ( 奏 议 卷 3, 中 国 书 店,1991 年 影 印 本, 第 6 页 2 光 绪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复 李 果 仙 太 使 : 至 淮 军 月 饷 业 经 截 留, 钦 奉 谕 旨 而 山 左 周 福 帅 鲁 抚 周 恒 祺 仍 推 归 江 南, 奈 何, 并 非 为 合 肥 地 也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8, 8 3 光 绪 六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致 李 少 荃,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2-3 页 4 光 绪 六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复 彭 雪 琴 : 弟 在 都 时, 政 府 诸 公 尚 不 谓 然, 究 不 敢 一 语 驳 饬, 且 从 中 推 波 助 澜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7, 第 5 0 页 此 时, 刘 坤 一 对 沈 桂 芬 等 支 持 不 力 怨 气 甚 深

159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47 # 江 苏 巡 抚 吴 元 炳 复 奏, 将 该 局 借 用 公 款 一 百 九 十 余 万, 分 为 五 年 提 还, 以 后 归 商 不 归 官 嗣 复 单 衔 奏 请 将 提 还 公 款 悉 解 北 洋 为 购 办 铁 甲 船 之 用, 则 南 洋 自 可 不 与 闻 矣 弟 前 与 执 事 谈 及, 实 欲 振 顿 维 持, 为 中 国 收 回 利 权, 非 愿 插 手 其 中, 将 来 难 于 摆 脱 现 在 此 项 公 款 既 准 全 解 北 洋, 则 多 少 迟 速 自 可 为 所 欲 为, 将 来 归 商 不 归 官, 漫 无 钳 制, 难 保 奸 徒 苟 合, 外 人 把 持 要 挟, 流 弊 不 可 胜 言 朝 廷 既 无 主 张, 祗 合 听 之 而 已 1 由 该 函 不 难 了 解 招 商 局 归 还 官 款 既 准 全 解 北 洋, 而 南 洋 一 无 所 得 的 前 景 对 刘 坤 一 打 击 之 深 为 能 有 所 挽 回, 刘 氏 只 能 在 阻 止 归 还 官 款 上 做 文 章, 并 为 其 立 场 设 计 了 两 个 理 由 其 一, 北 洋 一 手 操 纵 官 款 归 还 将 徒 具 形 式, 即 所 谓 公 款 既 准 全 解 北 洋, 则 多 少 迟 速 自 可 为 所 欲 为 ; 其 二, 归 还 官 款 后 归 商 不 归 官 的 招 商 局 前 景 堪 忧 该 函 无 疑 为 同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王 先 谦 奏 招 商 局 关 系 紧 要 议 加 整 顿 折 出 台 提 供 了 背 景 王 先 谦 于 光 绪 五 年 五 月 授 翰 林 院 侍 讲, 次 月 他 即 以 敢 与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为 敌 的 形 象 亮 相 于 清 廷 2 而 对 李 鸿 章 的 北 洋 淮 系 而 言, 初 任 言 官 的 王 氏 则 并 没 有 过 深 的 成 见, 因 为 同 年 九 月 王 先 谦 上 条 陈 洋 务 事 宜 一 折, 以 筹 经 费, 备 船 械 强 化 海 防 的 立 场, 对 李 鸿 章 在 日 本 并 吞 琉 球 后 更 趋 强 硬 的 海 防 主 张 作 出 积 极 支 持 的 言 论 姿 态 3 但 一 旦 刘 坤 一 在 两 江 利 益 的 立 场 上 反 对 李 鸿 章 的 购 船 计 划, 王 先 谦 当 即 立 地 转 身 改 变 立 场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完 全 秉 承 了 刘 坤 一 阻 止 招 商 局 归 还 官 款 之 安 排 的 意 旨 为 说 明 还 1 光 绪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复 王 益 吾 祭 酒,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7, 第 64 ~ 6 5 页 2 时 翰 林 院 侍 讲 张 佩 纶 御 史 李 瑶 先 后 以 与 商 人 有 非 正 常 关 系 参 劾 工 部 尚 书 贺 寿 慈 贺 氏 湖 北 蒲 圻 人, 该 案 交 地 方 大 员 议 复, 湖 广 总 督 李 瀚 章 因 在 地 方 事 务 上 与 鄂 籍 京 官 不 协, 遂 作 于 贺 不 利 的 表 态, 而 彭 玉 麟 则 相 反 光 绪 五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函 : 南 城 士 大 夫 则 多 直 尊 处 ( 李 瀚 章 ) 而 讥 雪 琴, 此 间 张 佩 纶 效 力 于 李 鸿 章 之 痕 迹 隐 约 可 见 贺 寿 慈 案 内 湘 淮 系 对 抗 成 分, 应 该 是 导 致 六 月 王 先 谦 上 言 路 宜 防 流 弊 疏 的 主 要 原 因 王 奏 称 张 李 先 后 条 陈, 迹 涉 朋 比, 有 启 党 援 攻 讦 之 端 的 危 害 性 该 年 王 先 谦 的 言 论 极 活 跃, 同 月 又 奏 徐 之 铭 情 罪 重 大 请 严 旨 查 办 折 ; 八 月 再 奏 经 费 宜 裕, 请 饬 加 意 厘 剔 一 折 李 鸿 章 致 李 瀚 章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十 一 辑, 第 9 9 页 ; 王 先 谦 自 定 年 谱, 葵 园 四 种, 第 页 ; 光 绪 朝 东 华 录, 第 页 3 光 绪 朝 东 华 录 第 页 条 陈 洋 务 事 宜 一 折 是 光 绪 五 年 中 王 先 谦 分 量 最 重 的 奏 折, 但 王 先 谦 自 定 年 谱 未 及 可 见 王 氏 自 觉 该 奏 与 其 此 后 言 论 立 场 的 冲 突 性

160 14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款 后 招 商 局 归 商 不 归 官 的 前 景 堪 忧, 该 奏 述 招 商 局 之 兴 办 历 程, 力 斥 办 事 诸 人 的 失 误, 尤 其 是 唐 廷 枢 盛 宣 怀 在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案 中 的 作 用 在 王 先 谦 笔 下,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完 全 成 为 招 商 局 当 事 诸 人 合 谋 欺 瞒 官 方 的 阴 谋 所 谓 唐 廷 枢 等 诡 称 商 局 现 又 赔 亏, 须 六 七 十 万 两 可 以 弥 补, 向 李 鸿 章 多 方 要 求, 骗 得 ] 卜 洋 五 十 万 两 拨 款 私 自 收 买 旗 昌 股 票 ; 又 所 谓 盛 宣 怀 往 谒 前 两 江 督 臣 沈 葆 桢, 诡 词 怂 恿 沈 葆 桢 欣 然 允 行, 遂 续 拨 库 帑 百 万 两 与 之, 招 商 局 同 人 并 购 旗 昌 的 私 愿 因 而 得 遂 另 外, 王 先 谦 还 引 用 了 光 绪 四 年 人 招 商 局 的 叶 廷 眷 关 于 该 局 资 产 价 值 严 重 缩 水 的 观 点,1 所 谓 该 局 本 银 应 在 五 百 万 两 上 下, 各 项 时 值 约 二 百 五 十 万 两 上 下, 即 招 商 局 现 时 资 产 价 值 只 抵 其 吸 纳 的 商 股 本 金 及 公 私 债 款 额 的 一 半 2 在 上 述 两 方 面 陈 述 的 基 础 上, 该 奏 对 李 鸿 章 关 于 招 商 局 实 行 归 还 官 款 的 计 戈 纟 提 出 以 下 质 疑 : 李 鸿 章 曾 奏 称 : 招 商 局 之 设, 原 以 分 洋 商 利 权, 于 国 家 元 气 中 外 大 局, 实 相 维 系, 赖 商 为 承 办, 尤 赖 官 为 维 持, 诚 恐 难 以 久 支, 赔 笑 外 人, 且 堕 其 把 持 专 利 之 计 是 该 督 所 论, 实 已 洞 见 本 原 特 于 唐 廷 枢 等 之 营 私 肥 橐, 蒙 蔽 把 持, 相 距 数 千 里 外, 情 事 或 未 能 深 悉 近 闻 该 督 复 奏 请 将 公 款 一 百 九 十 余 万 两, 分 五 年 提 还 后, 局 务 归 商 而 不 归 官, 并 请 将 提 还 公 款, 悉 解 北 洋, 为 办 理 洋 务 之 用 夫 归 商 而 不 归 官, 则 局 务 漫 无 钳 制, 流 弊 不 可 胜 穷, 亏 累 日 增, 终 于 败 坏 该 督 所 请, 与 前 奏 商 为 承 办, 官 为 维 持 之 语, 系 属 两 歧 或 其 意 重 在 公 1 光 绪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 虽 商 局 屡 被 人 言, 至 近 之 言 者, 显 2 系 问 政 蓝 本, 欲 侵 不 得, 欲 把 不 得, 欲 挤 又 不 得, 而 反 以 此 三 者 指 摘 于 人 近 之 言 者, 指 王 先 谦 奏 ; 问 政 当 指 叶 廷 眷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78 页 王 先 谦 自 定 年 谱, 葵 园 四 种 ', 第 70 6 页 光 绪 四 年 八 月 叶 廷 眷 禀 北 洋 大 臣 李 鸿 章, 在 企 业 资 产 核 算 的 层 面 上 质 疑 上 年 度 招 商 局 的 年 报, 认 为 按 逐 年 九 折 的 资 产 折 旧 率 核 算, 招 商 局 现 存 资 产 价 值 相 对 其 吸 纳 的 资 本 ( 商 本 及 借 用 官 款 之 间 有 一 百 二 十 余 万 两 的 资 产 漏 洞 叶 氏 提 出 官 办 是 招 商 局 摆 脱 资 产 危 机 的 唯 一 途 径 叶 廷 眷 关 于 招 商 局 资 产 危 机 的 观 点, 实 际 上 是 盛 宣 怀 于 光 绪 三 四 年 间 观 点 的 重 复 ; 包 括 叶 氏 所 谓 虚 本 蚀 利 之 势 说, 也 在 重 复 盛 氏 的 虚 本 实 利 说 只 是 叶 氏 就 招 商 局 资 产 状 况 而 言, 盛 氏 则 是 针 对 唐 徐 在 处 理 商 本 获 利 问 题 上 的 立 场 见 聂 宝 璋 编 中 国 近 代 航 运 史 资 料 第 一 辑,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3, 第 854 ~ 页 ;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八 轮 船 招 商 局,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2002, 第 8 0 ~ 8 1 页

161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49 款, 遂 不 及 为 商 务 持 久 计 也 1 王 先 谦 无 疑 也 是 以 商 战 为 立 论 的 依 据, 从 而 提 出 当 务 之 急 不 在 归 还 官 款, 而 在 整 顿 维 持 招 商 局 彼 于 整 顿 招 商 局 的 具 体 设 想, 则 无 所 忌 讳 地 突 出 了 欲 南 洋 全 面 取 代 北 洋 控 制 招 商 局 的 意 向 见 奏 稿 中 文 字 : 目 今 整 顿 之 法, 首 宜 严 汰 局 员 唐 廷 枢 盛 宣 怀 蠹 帑 病 公, 多 历 年 所, 现 在 仍 复 暗 中 勾 串, 任 意 妄 为 若 任 其 逍 遥 事 外, 是 无 国 法 也 刘 坤 一 新 任 两 江, 无 所 用 其 回 护, 且 见 闻 切 近, 访 察 易 周, 拟 请 饬 下 该 督 臣, 据 实 查 办 此 时 不 准 干 预 局 事, 专 派 委 员 总 理, 以 便 核 定 章 程 各 省 借 拨 库 款, 南 洋 居 多, 专 款 归 库, 方 为 正 办 况 分 年 提 还 之 款, 亦 不 足 应 急 切 购 办 之 需 即 4 匕 洋 必 需 此 项, 而 该 局 余 利 实 敷 每 年 还 款, 即 由 南 洋 扣 收 拨 解, 未 为 不 可 且 免 掣 动 本 银, 贻 误 商 局, 自 属 有 益 各 省 滨 海 码 头, 以 上 海 为 总 汇, 滨 江 码 头, 亦 江 南 居 多 均 南 洋 所 辖 地 面, 事 权 分 属, 呼 应 较 灵 2 四 查 核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案 间 的 南 北 洋 对 抗 就 晚 清 官 场 的 潜 规 则 而 言, 招 商 局 既 系 李 鸿 章 奏 准 清 廷 而 创 设, 他 对 招 商 局 的 控 制 权 就 得 到 官 僚 体 制 的 承 认 和 尊 重 刘 坤 一 在 函 王 先 谦 交 待 招 商 局 事 之 际, 有 所 谓 非 想 插 手 其 中, 将 来 难 于 摆 脱 一 说, 虽 然 未 必 真 实, 但 却 是 他 愿 公 开 对 外 的 立 场 3 不 过, 身 为 言 官 的 王 先 谦, 则 显 然 缺 1 王 先 谦 自 定 年 谱, 葵 园 四 种, 第 707 页 2 王 先 谦 自 定 年 谱, 葵 园 四 种, 第 页 李 鸿 章 对 此 有 明 确 反 应 见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查 复 招 商 局 参 案 折 附 片 : 可 否 请 旨 下 南 洋 大 臣 刘 坤 一, 询 其 于 立 法 用 人, 与 保 利 权 而 息 浮 言 之 道 如 已 确 有 把 握, 请 即 责 成 刘 坤 一 一 手 经 理, 臣 即 勿 庸 过 问, 以 一 事 权 中 国 史 学 会 主 编 洋 务 运 动 六,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61, 第 6 1 页 3 光 绪 七 年 正 月 十 七 日 复 黎 召 民 谓 : 唐 廷 枢 等 竟 于 刘 芝 田 ( 刘 瑞 芬 ) 未 经 查 复 之 先, 折 呈 十 六 条 哓 哓 置 辩, 且 由 北 洋 转 咨, 一 若 招 商 局 有 专 属 者, 可 谓 糊 涂 已 极, 而 弟 为 大 局 起 见, 不 得 不 故 恕 之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1 7 页 其 中 不 难 见 刘 坤 一 对 招 商 局 专 属 :! 洋 的 不 满 情 绪 此 处 所 称 折 呈 十 六 条, 乃 盛 宣 怀 为 答 辩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案 以 唐 廷 枢 的 名 义 所 作 参 见 夏 东 元 编 著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出 版 社,2004, 第 页

162 15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乏 规 避 触 犯 官 场 潜 规 则 的 谨 慎 考 虑, 甚 至 于 公 然 为 政 治 盟 友 谋 取 权 力 利 益, 其 奏 的 正 当 性 因 此 蒙 上 阴 影, 从 中 可 见 其 在 对 李 鸿 章 发 难 时 行 动 间 的 匆 忙 轻 率, 奏 稿 上 呈 前 似 未 经 刘 坤 一 斟 酌 刘 氏 在 接 查 复 招 商 局 的 上 谕 后 之 表 现, 就 表 面 而 言 相 对 谨 慎 因 其 曾 将 处 置 意 向 主 动 函 告 李 鸿 章, 所 谓 : 招 商 局 虽 办 理 未 能 尽 善, 致 生 弊 端, 然 官 帑 既 经 分 年 拔 还, 业 已 于 公 无 损 乃 王 司 成 又 有 此 举, 晚 生 初 意 亦 欲 以 一 奏 了 之 继 思 尊 处 前 此 具 复, 以 为 不 必 调 查 1 兹 若 迹 涉 扶 同, 恐 言 者 益 以 为 疑, 而 滋 多 口 ; 是 以 札 委 制 造 局 李 道 江 海 关 刘 道 就 近 核 明, 而 后 缕 细 上 陈, 庶 有 以 息 群 喙 鄙 意 以 被 参 各 款, 唯 股 票 一 事 稍 难 措 词, 且 俟 复 到 之 时 详 加 斟 酌 此 外 如 官 帑 息 银, 以 及 所 领 轮 船 应 提 之 价, 亦 应 分 别 妥 议, 以 服 众 人 之 心 左 右 以 为 何 如 (2 查 复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案, 以 理 而 论, 应 南 北 洋 会 复,3 但 刘 坤 一 显 然 无 意 与 李 鸿 章 协 调 立 场 因 为 在 是 否 实 施 招 商 局 整 顿 的 问 题 上, 刘 坤 一 以 曾 有 半 年 前 南 洋 附 和 北 洋 之 主 张 表 态 的 前 例 为 由, 表 明 不 能 再 度 苟 同 李 鸿 章 不 必 调 查 之 主 张 了, 并 独 自 做 出 委 派 江 南 制 造 局 总 办 李 兴 锐 江 海 关 道 刘 瑞 芬 实 施 查 核 的 举 措 4 而 被 参 各 款, 唯 股 票 一 事 稍 难 措 词, 且 俟 复 到 之 时 详 加 斟 酌 一 句, 乃 指 招 商 局 以 北 洋 5 0 万 两 拨 款 私 自 收 买 旗 昌 股 票 之 事, 刘 表 示 将 据 查 核 结 论 详 加 斟 酌 后 复 奏 刘 如 此 强 调, 不 乏 借 以 威 慑 李 鸿 章, 令 其 主 动 作 出 让 步 之 姿 态 的 用 意 不 过, 刘 坤 一 该 函 遭 遇 李 鸿 章 的 强 势 反 弹 李 鸿 章 回 函 以 明 系 有 人 贿 属, 定 性 王 1 尊 处 前 此 具 复, 以 为 不 必 调 查, 指 光 绪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李 鸿 章 复 陈 招 商 局 务 片 2 光 绪 六 年 十 一 月 初 九 日 致 李 中 堂 初 七 日 复 彭 雪 琴 : 日 前 钦 奉 密 寄 并 钞 示 王 益 吾 原 折, 系 为 招 商 局 事 分 别 见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1 0 页 ; 卷 17, 第 页 3 光 绪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49 页 4 李 兴 锐 , 字 勉 林, 湖 南 浏 阳 人, 附 生, 有 任 曾 国 藩 亲 信 幕 僚 的 经 历 刘 瑞 芬 1829 ~ 1892, 字 芝 田, 安 徽 贵 池 人, 附 贡, 淮 系 出 身 后 李 鸿 章 委 派 津 海 关 道 郑 藻 如 与 江 海 关 道 刘 瑞 芬 从 事 查 核 郑 藻 如, 香 山 人, 同 治 年 中 即 任 江 南 制 造 局 会 办, 虽 非 淮 系 出 身, 但 李 鸿 章 对 其 甚 看 重, 提 携 亦 甚 力 最 终 查 核 报 告 系 刘 瑞 芬 主 稿, 郑 玉 轩 仅 止 联 衔, 可 见 郑 氏 参 与 程 度 有 限

163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51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之 行 为, 并 表 明 对 刘 将 独 自 复 奏 毫 不 在 意 的 立 场 所 谓 : 尊 处 委 刘 道 李 道 就 近 核 明, 将 来 复 奏 时 尽 可 缕 细 上 闻, 自 不 必 迹 涉 扶 同, 致 启 群 喙 李 鸿 章 并 不 讳 言 招 商 局 存 在 严 重 弊 端, 他 如 此 批 驳 王 先 谦 的 整 顿 招 商 局 之 议 : 盖 招 商 一 局, 所 用 多 生 意 场 中 人, 流 品 稍 杂, 原 不 敢 谓 办 理 处 处 尽 善 但 此 事 由 商 经 理, 只 求 不 亏 官 帑, 不 拂 商 情, 即 于 中 外 大 局 有 益 苟 有 显 著 之 弊 端, 必 当 随 时 整 理 然 或 掇 拾 浮 议, 辄 据 无 稽 之 词, 妄 相 牵 掣, 必 致 商 情 涣 散, 更 无 人 起 而 善 其 后 矣 甚 至 刘 坤 一 强 调 的 北 洋 拨 款 被 用 于 股 票 投 机 的 问 题, 李 鸿 章 亦 以 收 买 股 票 一 节, 虽 难 保 其 必 无, 恐 亦 难 得 确 据, 表 明 无 所 惧 的 态 度 1 在 如 此 情 势 之 下, 刘 坤 一 与 李 鸿 章 的 对 决 巳 无 退 路 了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的 真 实 背 景, 乃 刘 坤 一 借 端 向 李 鸿 章 发 难 作 为 当 事 者 招 商 局 的 唐 廷 枢 徐 润, 对 此 很 快 就 有 所 了 解, 因 此 二 氏 即 以 置 身 事 态 之 外 为 应 对 时 因 家 事 回 粵 的 徐 润, 匆 匆 返 沪 应 付 南 洋 查 核 仅 十 日, 又 即 刻 登 轮 返 粵 徐 润 且 在 向 盛 宣 怀 通 报 查 询 情 况 的 信 函 中, 有 此 案 南 洋 先 委 勉 林 观 察 查 复, 而 芝 田 翁 奉 到 南 洋 委 札, 则 阅 数 月 后 矣 之 说, 可 见 其 对 事 情 真 相 的 洞 察 2 而 正 在 从 事 开 溧 煤 矿 开 发 的 唐 廷 枢, 就 王 先 谦 奏 对 其 指 控 的 答 辩 状, 则 是 由 盛 宣 怀 在 津 一 手 操 办 3 其 时, 最 感 压 力 者 乃 署 天 津 河 间 兵 备 道 的 盛 宣 丨 I' 不, 因 为 王 先 谦 奏 足 以 颠 覆 其 正 当 起 步 中 的 仕 途 李 鸿 章 幕 要 员 的 沈 能 虎, 十 二 月 自 保 定 向 盛 氏 通 报 信 息 并 予 以 安 慰, 所 谓 : 商 局 事 闻 南 洋 调 水 心 至 白 下, 不 知 若 何 剖 析 以 理 而 论, 应 南 北 1 光 绪 六 年 十 一 月 代 李 伯 相 复 刘 制 军 书 ' 该 函 以 顷 奉 惠 函 为 开 端 语, 表 明 李 鸿 章 接 刘 坤 一 十 一 月 初 九 日 函 即 复 函 薛 福 成 : 庸 盒 文 别 集,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85, 第 光 绪 六 年 十 二 月 初 九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105 页 3 唐 廷 枢 因 系 王 先 谦 奏 指 控 的 首 要 对 象, 最 初 反 应 颇 激 烈 光 绪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唐 廷 枢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页

164 15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洋 会 复, 主 人 之 力 非 弱, 必 能 力 排 惟 宜 说 得 明 白 而 止, 不 值 与 辋 川 对 锋 耳 1 此 处 惟 宜 说 得 明 白 而 止, 指 盛 宣 怀 此 时 正 草 拟 对 王 先 谦 奏 关 于 唐 廷 枢 和 他 本 人 责 难 的 答 辩 书 而 南 洋 调 水 心 至 白 下 一 句, 则 是 报 告 王 先 谦 奏 所 涉 关 键 人 物 叶 廷 眷 被 招 至 江 宁 接 受 查 询 的 最 新 南 洋 信 息 叶 氏 于 光 绪 四 年 秋 人 招 商 局 后 本 欲 大 干 一 场, 宣 称 招 商 局 巳 成 虚 本 蚀 利 之 势, 必 得 官 办 予 以 挽 救, 但 既 得 不 到 李 鸿 章 的 支 持, 更 为 沈 葆 桢 所 反 对, 因 此 及 时 偃 旗 息 鼓 2 后 叶 氏 退 而 专 事 漕 务, 又 因 与 江 苏 粮 道 英 朴 的 关 系 十 分 龃 龉, 甚 至 令 招 商 局 承 办 江 苏 漕 务 几 至 决 裂 之 局 面 ; 而 其 经 办 的 江 广 漕 务, 贝 彳 因 招 商 局 内 改 革 举 措 致 局 员 承 办 专 项 漕 务 的 获 禾 I 空 间 大 减, 更 兼 彳 方 办 赈 引 起 的 粮 价 波 动 而 亏 空 在 事 事 不 顺 的 背 景 下, 光 绪 五 年 秋 叶 廷 眷 以 母 病 禀 退 离 局 3 此 后, 叶 廷 眷 却 在 士 大 夫 中 极 言 招 商 一 局 之 罢 难, 又 经 洋 商 减 价 攘 夺, 似 不 能 有 振 兴 之 望 4 光 绪 六 年 正 月, 有 人 奏 招 商 局 办 理 毫 无 实 济, 请 饬 认 真 整 顿 经 理 一 折, 与 他 此 间 散 布 招 商 局 的 悲 观 言 论 不 无 关 系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自 然 对 叶 氏 之 言 论 有 所 借 重 但 其 奏 有 关 叶 廷 眷 的 诸 说, 既 在 李 鸿 章 复 函 中 被 斥 为 无 稽 之 谈, 刘 坤 一 就 不 能 不 谨 慎 从 事, 调 叶 氏 赴 宁 亲 自 查 询 叶 廷 眷 作 为 香 山 籍 人, 并 有 在 上 海 及 其 周 边 地 方 长 期 任 知 县 的 经 验, 对 包 括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案 在 内 的 招 商 局 内 情 不 乏 了 解 的 机 缘, 因 此 1 光 绪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49 页 冬 季 天 津 封 港 后, 李 鸿 章 及 其 幕 府 移 驻 保 定 南 宋 学 者 叶 适, 人 称 水 心 先 生 ; 唐 代 诗 人 王 维 以 辋 川 别 业 命 名 其 居 所 此 处 沈 能 虎 以 水 心 代 指 叶 廷 眷 ; 辋 川 代 指 王 先 谦 2 时 沈 葆 桢 持 招 商 局 应 始 终 责 成 原 办 诸 人, 功 过 皆 唯 原 办 之 人 是 问 的 立 场, 反 对 叶 廷 3 眷 扩 张 权 力 的 意 向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9 6 页 禀 李 鸿 章 一 一 对 王 先 谦 参 劾 盛 宣 怀 的 辩 辞, 参 见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 第 125 页 ; 光 绪 四 年 十 二 月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吴 伦 霓 霞 王 尔 敏 合 编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3, 第 2 0 页 英 朴, 满 族, 系 大 学 士 英 桂 弟 英 朴 在 江 苏 粮 道 任 上 一 贯 维 护 沙 船 业 主 的 利 益, 消 极 于 清 廷 加 大 轮 运 份 额 的 指 令, 与 招 商 局 关 系 不 协 光 绪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唐 廷 枢 致 盛 宣 怀 函 : 顾 之 ( 叶 廷 眷 ) 去 年 进 京 半 月, 已 将 英 茂 云 ( 当 作 英 茂 文, 即 英 朴 观 察 断 送, 乃 指 光 绪 五 年 九 月 御 史 朱 以 增 奏 参 英 朴 贪 劣 事 后 在 英 朴 遭 革 职 并 病 故 的 情 况 下, 该 参 案 查 核 以 英 朴 被 参 各 节, 或 查 无 确 据, 或 事 出 有 因 为 结 论 分 别 见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9 6 页 ; 光 绪 朝 东 华 录 ', 第 页 ;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7, 第 3 4 页 4 郭 嵩 焘 日 记 四, 第 1 8 页

165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53 其 在 宁 对 相 关 问 题 作 若 何 剖 析, 甚 为 北 洋 关 注 而 叶 氏 传 布 的 不 利 于 招 商 局 的 言 论, 多 出 于 对 唐 廷 枢 和 徐 润 的 不 满 王 先 谦 奏 所 谓 叶 廷 眷 遭 唐 徐 排 挤 出 局 一 说, 就 并 非 空 穴 来 风 不 过, 即 便 叶 氏 为 不 得 于 北 洋 而 生 怨, 但 却 无 意 陷 进 南 北 洋 冲 突 之 旋 涡 1 况 且 刘 坤 一 之 矛 头 集 于 盛 宣 怀 而 非 唐 徐 的 做 法, 与 其 本 意 相 违 因 此, 尽 管 刘 坤 一 以 谕 令 仍 办 招 商 局 务 为 鼓 励, 叶 氏 仍 固 请 留 家 养 亲 而 婉 拒 叶 廷 眷 在 查 核 过 程 中 未 予 配 合, 以 及 王 先 谦 对 叶 氏 言 论 借 用 的 草 率, 更 因 招 商 局 第 六 七 两 届 年 报 巳 将 折 旧 纳 人 成 本 核 算, 且 得 益 于 不 动 产 类 资 产 的 升 值, 招 商 局 之 资 产 亏 空 状 况 巳 大 有 改 善, 令 刘 瑞 芬 李 兴 锐 的 查 核 结 论, 整 体 上 不 利 于 王 先 谦 奏 2 刘 坤 一 在 查 议 招 商 局 员 并 酌 定 办 法 折 中 所 谓 王 先 谦 所 奏, 未 为 无 因, 其 间 或 属 巳 往 之 事, 或 系 过 当 之 词 之 说, 即 当 本 于 刘 瑞 芬 李 兴 锐 的 查 核 结 论 此 说 虽 然 有 关 于 招 商 局 之 资 产 严 重 亏 空 指 控 的 针 对 性, 但 也 是 对 王 先 谦 对 招 商 局 所 有 指 控 的 总 体 评 价 在 此 背 景 下, 刘 坤 一 之 奏 复 不 能 不 改 取 以 退 为 守 策 略, 其 有 关 招 商 局 问 题 的 立 场 全 线 倒 退 刘 坤 一 不 但 表 态 认 同 北 洋 保 持 招 商 局 商 为 承 办, 而 官 为 维 持 经 管 体 制 的 立 场, 而 且 完 全 认 同 了 归 还 官 款 用 于 购 船 的 计 划, 即 所 谓 所 有 三 届 由 局 提 银 一 百 万 零, 巳 作 铁 甲 船 之 用, 自 应 径 解 北 洋, 何 必 由 南 洋 收 交 致 滋 周 折 官 本 官 办 一 说 就 此 在 复 奏 中 销 声 匿 迹 而 王 先 谦 奏 对 于 唐 廷 枢 的 所 有 指 控, 刘 坤 一 复 奏 不 但 基 本 予 以 否 定, 甚 至 予 唐 氏 以 招 商 局 必 不 可 少 之 人 的 评 价, 这 自 然 也 与 他 不 再 坚 持 官 办 之 主 张 相 联 系 3 除 在 较 具 实 质 性 意 义 的 官 办 主 张 上 全 线 退 让 外, 在 北 洋 之 拨 款 用 于 股 票 投 机 指 控 的 问 题 上, 刘 坤 一 也 表 现 了 谨 慎 隐 忍 的 姿 态 因 为 面 对 查 核 报 告 关 于 该 项 指 控 的 暧 昧 性 结 论, 所 谓 光 绪 二 年 北 洋 拨 给 官 款 系 1 光 绪 七 年 正 月 十 七 日 复 黎 召 民,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17 页 2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查 复 招 商 局 参 案 折 : 现 将 码 头 船 栈 等 项 核 估 市 价, 尚 属 相 符, 可 信 其 无 加 摊 各 值 之 事 加 摊 指 原 先 年 报 存 在 轮 船 不 折 旧 而 来 的 估 价 虚 高 问 题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40, 第 21 页 3 光 绪 七 年 正 月 十 五 日 查 议 招 商 局 员 并 酌 定 章 程,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奏 疏 卷 17, 第

166 15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添 购 丰 顺 保 大 江 宽 江 永 四 船 之 用, 唐 廷 枢 等 并 无 挪 移 私 买 股 票,1 刘 坤 一 也 仅 以 先 买 旗 昌 洋 行 股 票 一 节, 亦 难 保 其 必 无, 至 谓 如 何 侵 吞, 则 尚 无 实 迹, 表 达 其 对 该 结 论 的 保 留 2 不 过, 在 另 两 项 与 北 洋 没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问 题 上, 刘 坤 一 还 是 凭 借 查 核 结 论 的 暧 昧 性, 对 王 先 谦 的 指 控 作 了 最 大 的 坚 持 其 一, 招 商 局 禀 请 并 购 案 时 在 有 关 并 购 款 来 源 之 设 想 上, 有 欺 瞒 沈 葆 桢 的 动 机 ; 其 二, 并 购 案 中 有 涉 交 易 中 金 之 黑 幕 与 此 同 时, 刘 坤 一 还 强 化 了 这 两 项 指 控 对 盛 宣 怀 的 针 对 性 恰 如 盛 氏 对 刘 坤 一 复 奏 的 观 感, 所 谓 南 洋 复 奏, 招 商 局 折 内 ( 指 王 先 谦 奏 诸 事 洗 刷, 以 旗 昌 归 并 一 端, 独 坐 宣 怀 3 这 实 际 上 也 是 刘 坤 一 对 其 复 奏 策 略 设 计 的 集 中 体 现 刘 坤 一 既 有 不 扩 大 事 态 之 动 机, 为 保 证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行 为 的 正 当 性, 自 然 以 招 商 局 内 与 北 洋 关 系 最 密 切 者 盛 宣 怀 为 打 击 对 象 刘 氏 复 奏 稿 在 结 论 部 分 严 厉 斥 责 盛 宣 怀, 可 谓 醉 翁 之 意 不 在 酒 具 体 文 字 如 下 : 盛 宣 怀 于 揽 载 借 款, 无 不 躬 亲, 而 又 滥 竽 仕 途, 于 招 商 局 或 隐 或 跃, 若 有 若 无, 工 于 钻 营, 巧 于 趋 避, 所 谓 狡 兔 三 窟 者 此 等 劣 员 有 同 市 俭, 置 于 监 司 之 列, 实 属 有 玷 班 联, 将 来 假 以 事 权, 亦 复 何 所 不 至! 请 旨 将 盛 宣 怀 即 予 革 职, 并 不 准 其 干 预 招 商 局 务, 以 肃 纪 纲, 而 示 名 明 戒 4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案 发 展 至 此, 事 端 之 起 因 本 有 的 实 质 性 意 义 巳 经 失 1 如 此 官 样 文 字 结 论 正 适 应 了 李 鸿 章 收 买 股 票 一 节, 虽 难 保 其 必 无, 恐 亦 难 得 确 据 预 期 另 外 刘 瑞 芬 李 兴 锐 查 核 报 告 中 诸 如 旗 昌 股 票, 唐 廷 枢 徐 润 或 有 一 二, 盛 宣 怀 久 在 仕 途, 未 必 有 此 说, 同 样 包 含 暧 昧 性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查 复 招 商 局 参 案 折,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40, 第 页 2 光 绪 七 年 正 月 十 五 日 查 议 招 商 局 员 并 酌 定 章 程 复 奏 中 光 绪 二 年 又 领 官 款 添 购 四 船, 均 将 收 支 各 数 开 册 呈 报, 并 未 私 自 挪 移 说, 乃 刘 瑞 芬 李 兴 锐 关 于 北 洋 拨 款 用 于 旗 昌 股 票 投 机 问 题 的 查 核 结 论 刘 坤 一 针 对 该 结 论 作 上 述 感 想 徐 润 在 沪 接 受 刘 瑞 芬 李 兴 锐 的 查 询 后, 光 绪 六 年 十 二 月 初 九 日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 据 芝 勉 翁 面 告, 此 案 最 着 重 者, 旗 昌 收 买 股 票 一 节 可 见 该 项 指 控 因 不 能 具 体 落 实, 而 终 不 能 不 作 放 弃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奏 疏 卷 17, 第 12 ~ 页 ;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105 页 3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初 十 日 盛 宣 怀 致 口 口 口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106 页 4 光 绪 七 年 正 月 十 五 日 查 议 招 商 局 员 并 酌 定 章 程,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奏 疏 卷 17, 第 19 的

167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55 去, 此 后 李 鸿 章 与 刘 坤 一 在 盛 宣 怀 是 否 当 为 招 商 局 参 案 担 罪 之 意 的 对 抗, 仅 是 关 乎 二 氏 官 场 形 象 的 名 誉 之 战 五 李 鸿 章 交 结 李 鸿 藻 派 清 流 扩 大 阵 营 刘 坤 一 在 复 奏 立 场 上 的 整 体 退 让, 是 以 李 鸿 章 在 洋 务 领 域 之 地 位 无 可 动 摇 的 现 实 为 背 景 的 光 绪 六 年 八 月 在 备 战 俄 事 的 背 景 下, 李 氏 筹 办 京 沪 陆 路 电 报 线 路 的 主 张 得 清 廷 批 准 ; 十 一 月 初 又 先 后 有 刘 铭 传 上 筹 造 铁 路 以 图 自 强 折 和 梅 启 照 上 筹 议 海 防 折, 为 北 洋 的 洋 务 规 划 摇 旗 呐 喊 尤 其 在 王 先 谦 奏 招 商 局 关 系 紧 要 议 加 整 顿 折 在 政 坛 未 得 必 要 反 响 的 情 况 下,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清 廷 就 刘 锡 鸿 参 劾 李 鸿 章 复 奏 筹 备 饷 需 一 疏 为 藐 抗 朝 廷, 腹 诽 谕 旨 之 举, 严 烈 斥 责 其 信 口 诬 蔑, 不 可 不 予 以 惩 处 1 如 此 的 政 治 态 势, 不 能 不 令 刘 坤 一 对 李 鸿 章 继 续 发 难 有 所 顾 忌, 更 何 况 光 绪 六 七 年 之 交 刘 氏 的 政 治 境 况 巳 显 有 危 机 迹 象 光 绪 七 年 三 月 底 刘 坤 一 函 李 文 田, 就 自 己 身 陷 清 流 之 围 攻 而 无 奈 自 嘲, 所 谓 香 涛 以 弟 为 作 料, 然 为 作 料 者 不 止 弟 一 人, 以 弟 为 作 料 又 不 止 香 涛 一 人, 某 某 弹 弟 不 胜 南 洋 之 任, 弟 直 引 为 知 己 刘 氏 在 该 函 中 重 提 光 绪 六 年 春 为 重 开 对 俄 交 涉, 李 鸿 藻 与 沈 桂 芬 二 氏 对 抗 之 旧 事, 在 沈 桂 芬 巳 经 故 世 的 背 景 下, 他 巳 转 向 理 解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的 立 场 了 所 谓 : 张 香 涛 张 幼 樵 诚 如 台 指 实 为 后 来 之 秀, 条 陈 时 务 则 未 必 悉 中 机 宜 香 涛 之 于 倭 奴 已 不 免 自 相 矛 盾, 其 与 译 署 龃 龉 台 谕 以 为 激 成 之, 其 实 则 酿 成 之 夫 李 兰 生 尚 书 之 责 译 署 曰, 初 无 成 算, 何 事 急 索 伊 犁 ; 即 索 伊 城, 何 必 使 崇 地 山 ; 迨 事 既 败 坏, 何 必 请 交 廷 议 ; 既 交 廷 议, 何 能 禁 人 不 言, 强 人 附 和 弟 以 为 译 署 无 词 以 对 是 香 涛 诸 君 之 负 盛 名 于 时, 则 译 署 为 之 也 1 所 谓 复 奏 筹 备 饷 需 一 疏 乃 指 李 鸿 章 光 绪 六 年 三 月 初 一 日 请 拨 海 防 经 费 折 为 回 应 对 北 洋 办 海 防 不 力 的 指 责, 李 鸿 章 该 奏 将 历 年 北 洋 海 防 经 费 多 不 能 到 位 之 实 情 公 布 于 政 坛 如 此 大 胆 率 性 之 举 成 为 刘 锡 鸿 奏 参 李 氏 的 依 据 经 交 部 严 加 议 处, 刘 锡 鸿 被 处 以 革 职 光 绪 朝 东 华 录 ', 第 1058 页

168 15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显 然 刘 坤 一 对 李 文 田 关 于 挽 回 对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关 系 的 建 议, 作 出 了 颇 为 积 极 的 回 应 不 过, 在 挽 回 对 李 鸿 章 关 系 之 问 题 上, 刘 坤 一 则 毫 无 悔 意 他 称 其 在 购 置 铁 甲 船 事 上 与 合 肥 忤, 源 于 二 氏 在 海 防 塞 防 问 题 上 的 政 见 分 歧 ; 而 因 铁 路 及 招 商 局 一 案, 致 与 合 肥 水 火, 亦 自 举 其 职 守, 并 非 矫 矫 自 鸣, 断 断 求 胜 1 刘 坤 一 如 此 表 态, 乃 是 对 二 月 间 李 鸿 章 复 奏 招 商 局 案 立 场 的 反 弹 李 氏 复 奏 毫 未 顾 及 此 前 刘 氏 复 奏 的 退 让 姿 态, 大 有 将 此 场 南 北 洋 对 决 进 行 到 底 的 迹 象 李 鸿 章 出 于 维 护 其 绝 不 容 挑 战 的 权 威 地 位 之 用 心, 格 外 执 著 于 此 场 对 决 的 完 胜 在 李 的 复 奏 中, 不 但 王 先 谦 奏 的 指 控 基 本 被 他 定 性 为 不 实 之 词, 所 谓 即 如 王 先 谦 折 内 所 称 各 情, 皆 属 巳 往 之 事, 尤 多 告 者 之 过 ; 或 又 以 爱 憎 为 抑 扬 增 减, 愈 非 其 实 ;2 即 便 刘 瑞 芬 李 兴 锐 之 查 核 报 告 中 保 留 不 多 的 有 关 招 商 局 并 购 案 的 不 利 结 论, 亦 均 遭 李 鸿 章 的 质 疑 和 反 驳, 所 谓 臣 详 核 该 关 道 等 查 复 各 节, 大 致 明 晰, 但 尚 有 错 误 之 处 李 鸿 章 之 复 奏 在 综 述 查 核 报 告 时, 巳 就 结 论 用 语 的 暧 昧 含 糊 作 了 强 调 性 的 引 用 如 刘 瑞 芬 李 兴 锐 在 查 核 报 告 中 谓 : 并 购 案 筹 款 照 盛 宣 怀 等 原 禀, 由 各 商 凑 集 银 一 百 二 十 二 万 两, 乃 仅 招 商 股 四 万 余 两, 未 践 原 禀 之 言, 致 有 疑 为 诡 诈 者 ; 又 如 洋 商 房 产 交 易, 向 有 五 厘 中 金, 分 给 经 手 之 人, 即 盛 宣 怀 原 禀 花 红 是 也 ; 并 购 交 易 盛 宣 怀 等 主 持 其 事, 即 使 毫 不 沾 染, 难 免 群 疑 众 谤 在 复 奏 反 驳 查 核 结 论 时, 李 鸿 章 引 光 绪 二 年 冬 盛 宣 怀 等 公 禀 南 北 洋 原 案, 称 原 禀 并 无 巳 集 商 股 一 百 二 十 二 万 两 之 说, 不 得 谓 其 诡 诈 欺 朦 ; 就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后 经 营 招 股 遭 遇 的 具 体 情 势, 竭 力 说 明 亦 不 得 怪 其 未 践 原 禀 之 言 的 事 实 就 此, 在 辩 驳 筹 款 之 问 题 上, 李 氏 之 复 奏 表 现 出 相 当 的 说 服 力 不 过, 中 金 的 问 题 仍 令 李 鸿 章 感 到 棘 手 为 否 定 查 核 报 告 对 于 花 红 即 中 金 的 认 定, 李 氏 之 复 奏 提 供 了 唐 廷 枢 对 并 购 交 易 中 花 红 项 下 费 用 的 具 体 解 释 予 以 否 定 尽 管 作 出 并 购 交 易 既 系 两 家 自 行 成 交, 并 无 居 间 之 人, 焉 有 中 金 之 理 的 经 验 结 论, 李 鸿 章 还 是 建 议 具 体 落 实 中 金 之 问 题, 并 提 出 进 一 步 查 核 的 途 1 光 绪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复 李 若 农,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页 2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直 隶 总 督 李 鸿 章 片, 洋 务 运 动 六, 第 5 8 页 该 片 当 系 查 复 招 商 局 参 案 折 的 附 片

169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157 径 在 如 此 有 利 有 节 的 申 辩 之 后, 李 鸿 章 再 度 就 查 核 报 告 中 不 利 于 招 商 局 的 结 论 表 明 否 定 的 态 度 : 臣 叠 次 访 察 亦 未 闻 有 盛 宣 怀 等 沾 染 丝 毫 中 金 之 事 乃 该 关 道 刘 瑞 芬 等 于 集 股 一 节, 并 未 细 查 原 禀 ; 于 金 利 源 所 得 花 红 一 节, 又 未 调 查 收 银 字 据, 疑 为 商 局 经 手 人 所 得 中 金, 殊 属 错 误, 应 即 照 案 更 正, 以 昭 平 允 李 鸿 章 之 复 奏 在 此 显 示 出 一 定 的 说 服 力 李 鸿 章 如 此 执 著 于 此, 固 在 保 护 盛 宣 怀 免 遭 罢 黜 之 难, 然 亦 更 在 为 招 商 局 尤 其 是 为 并 购 案 正 名 在 上 述 文 字 后 的 结 论 性 陈 述 中, 李 鸿 章 断 言 : 招 商 局 为 收 回 中 国 利 权, 关 系 大 局 甚 巨, 又 称 道 盛 宣 怀 在 并 购 案 中 的 作 用, 所 谓 其 会 议 收 买 旗 昌, 乃 去 一 大 劲 敌, 洵 属 借 宾 定 主 之 谋 李 鸿 章 的 用 心, 可 谓 得 以 完 整 呈 现 1 李 鸿 章 的 自 信 及 其 复 奏 文 理 上 的 自 圆 其 说, 固 然 有 助 于 加 强 他 在 此 场 南 北 洋 对 决 中 的 优 势 地 位, 然 更 具 决 定 性 的 因 素 还 是 来 自 奏 章 之 外 的 官 场 交 易 活 动 在 此 不 妨 以 李 鸿 章 之 复 奏 在 递 呈 之 际 盛 宣 怀 的 相 关 活 动 为 线 索, 揭 示 此 中 的 内 幕 二 月 初 十 日, 盛 宣 怀 由 津 专 差 手 书 北 京 内 阁 学 士 梅 启 照, 嘱 十 二 日 即 往 谒 高 阳 尚 书 李 鸿 藻 厂 2 梅 启 照 乃 光 绪 二 年 在 江 宁 布 政 使 任 上 助 盛 宣 怀 促 成 并 购 案 者, 因 此 在 此 次 招 商 局 参 案 中 颇 具 发 言 权 盛 宣 怀 迫 切 希 望 经 由 梅 氏 了 解 清 廷 高 层 要 员 对 南 北 洋 之 1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查 复 招 商 局 参 案 折 因 沈 葆 桢 对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案 有 过 不 能 不 悔 任 事 之 孟 浪 表 态, 其 间 盛 宣 怀 作 为 有 涉 欺 瞒 几 成 定 论, 在 王 先 谦 奏 作 诡 词 怂 恿 说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40, 第 页 2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梅 启 照 致 盛 宣 怀 函, 称 十 二 日 接 盛 氏 专 差 手 书, 当 日 因 故 未 能 拜 访 李 鸿 藻, 但 告 知 前 月 廿 五 日 曾 往 拜 晤 谭, 述 其 大 略 可 见 梅 遵 盛 嘱 向 李 鸿 藻 通 消 息 已 有 时 日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初 十 日 盛 宣 怀 致 口 口 口 禀 谓 : 此 事 之 始 末, 政 府 未 尝 知 之 ; 都 中 诸 老, 惟 公 昔 日 与 闻 斯 事, 且 李 中 堂 沈 文 肃 有 同 志 焉 宣 怀 之 苦 心 经 营, 廉 洁 自 守, 亦 惟 公 知 之 最 深 倘 蒙 鉴 其 愚 衷, 表 彰 其 夙 行, 使 公 卿 大 夫 皆 知 其 无 他, 则 宣 怀 幸 甚, 大 局 幸 甚 此 禀 即 二 月 初 十 日 盛 宣 怀 专 差 手 书 梅 启 照 者 梅 函 所 谓 南 洋 复 奏 以 归 并 旗 昌 独 坐 阁 下 之 错, 与 盛 禀 所 谓 昨 奉 李 相 面 谕, 南 洋 复 奏 招 商 局 折 内 诸 事 洗 刷, 以 旗 昌 归 并 一 端, 独 坐 宣 怀 为 对 应 关 系 分 别 见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093 页 ;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页

170 15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复 奏 表 态 的 立 场, 并 试 图 予 以 影 响 1 而 李 鸿 藻 之 所 以 成 为 盛 氏 此 刻 疏 通 清 廷 高 层 关 系 的 关 键 人 物, 一 贝 彳 在 看 重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在 政 坛 的 影 响 力, 另 贝 彳 在 北 洋 对 该 派 系 的 影 响 力 巳 经 初 具 规 模 2 相 对 于 刘 坤 一 于 光 绪 六 年 与 李 鸿 藻 清 流 派 系 水 火 不 容 的 紧 张 状 态, 李 鸿 章 这 方 面 之 状 况 甚 可 乐 观 北 洋 经 营 对 李 鸿 藻 清 流 派 系 的 关 系, 早 在 光 绪 五 年 初 巳 见 成 效, 其 标 志 即 该 年 二 月 张 佩 纶 所 上 河 运 万 难 规 复 折 张 氏 该 奏 之 背 景, 即 在 沈 葆 桢 的 努 力 下, 光 绪 四 年 实 现 了 江 北 漕 粮 由 招 商 局 轮 船 自 镇 江 海 运 天 津 的 新 举 措,3 但 事 毕, 轮 船 在 漕 运 领 域 的 势 力 扩 张 引 发 了 相 关 利 益 集 团 的 反 弹, 其 在 海 运 系 军 兴 弊 政, 欲 整 漕 章, 必 自 规 复 河 运 的 名 义 下 发 出 整 治 运 河 的 呼 吁 张 氏 该 奏 在 维 护 招 商 局 之 立 场 上, 反 击 恢 复 漕 粮 河 运 的 政 治 主 张, 所 谓 招 商 局 船 向 以 承 运 漕 粮 为 大 宗, 若 骤 失 此 项 津 贴, 商 局 不 能 自 存, 立 见 溃 散, 官 本 巨 万, 尽 付 流 水 不 过 更 值 得 重 视 的, 还 在 于 该 奏 借 淮 系 刘 盛 传 部 屯 田 天 津 /1 站 的 新 闻 对 李 鸿 章 的 赞 誉 之 辞, 所 谓 以 李 鸿 章 之 才 望, 重 以 朝 命, 资 以 巨 款, 自 能 审 地 势, 体 民 情, 善 为 操 纵, 上 足 裕 国 而 下 不 扰 民 4 张 佩 纶 如 此 公 开 效 力 于 李 鸿 章 之 麾 下, 实 系 李 氏 精 心 运 作 的 结 果 张 佩 纶 父 张 印 塘 ~ , 咸 丰 三 年 在 安 徽 按 察 使 任 上 因 未 能 尽 守 城 之 职 而 遭 罢 免, 次 年 在 皖 去 世 并 葬 于 南 方 ; 光 绪 五 年 张 佩 伦 母 去 世 为 办 其 母 丧 事 及 迁 葬 其 父 还 1 前 述 梅 启 照 的 回 函 言 及 光 绪 二 三 年 间 景 廉 和 翁 同 龢 关 于 并 购 案 的 表 态, 即 针 对 于 此 2 李 鸿 藻 在 士 大 夫 间 为 盛 宣 怀 辩 诬 情 况, 见 徐 士 铭 致 慕 周 函 : 家 严 云, 招 商 局 事, 其 中 情 形 一 概 深 知 日 前 李 兰 荪 表 叔 来 寓 与 家 君 谈 了 半 日, 提 及 招 商 局 事, 当 时 创 办 系 盛 道 一 人 之 力, 以 后 俱 是 唐 廷 枢 徐 润 二 人 经 理 此 时 渠 受 此 不 白, 难 以 自 明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 第 131 页 转 引 自 3 光 绪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复 沈 幼 丹 制 军 : 仓 场 复 请 大 修 运 河, 何 异 痴 人 说 梦 来 岁 江 北 漕 粮 何 道 是 从, 知 尊 意 煞 费 踌 躇 耳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 8, 22 4 光 绪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河 运 万 难 规 复 折 ' 五 年 二 月 御 史 黄 远 善 奏 请 规 复 河 运, 清 廷 谕 令 相 关 督 抚 筹 议 张 佩 纶 当 月 即 作 出 反 应, 可 见 张 李 二 氏 关 系 已 经 发 展 到 相 当 程 度 了 另 外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在 上 河 运 万 难 规 复 折 的 同 一 天, 张 佩 纶 以 书 贾 李 锺 铭 招 摇 撞 骗 请 驱 逐 片 ' 揭 开 清 流 参 劾 工 部 尚 书 贺 寿 慈 之 役 其 中 似 不 乏 李 鸿 章 的 动 因 张 佩 纶 : 涧 于 集 ( 奏 议 卷 1, 民 国 8 年 刻 本, 第 页 五 年 四 月 初 二 曰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函 : 幼 樵 人 甚 伉 直, 所 言 未 必 能 尽 行, 若 谓 敝 处 因 彼 增 重, 乃 朋 党 之 论, 吾 亦 阅 人 阅 世 多 矣 可 见 潘 鼎 新 对 此 间 李 张 二 氏 关 系 发 展 动 向 有 所 敏 感, 李 鸿 章 有 意 淡 化 之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书 札, 第 页

171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59 乡 需 费 浩 大, 李 鸿 章 以 张 印 塘 宦 皖 患 难 之 交 之 身 份, 及 时 向 张 佩 纶 提 供 资 助 1 这 应 该 是 张 氏 上 河 运 万 难 规 复 折 的 真 正 动 因 且 为 解 决 张 氏 守 制 期 间 不 能 出 任 公 职 的 困 境, 李 鸿 章 延 其 人 幕 张 佩 纶 在 李 鸿 章 幕 甚 得 礼 遇, 即 便 有 时 在 对 外 关 系 问 题 上 对 李 不 无 冒 犯, 李 仍 待 以 循 循 善 诱, 二 氏 之 关 系 状 况 甚 佳 2 无 论 李 鸿 章 在 经 营 对 张 佩 纶 关 系 之 初 是 否 有 过 更 深 的 考 虑, 一 旦 二 氏 关 系 步 人 良 性 互 动 状 态, 全 面 发 展 对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关 系 的 问 题 势 必 进 人 李 鸿 章 的 视 界, 这 种 迹 象 在 张 佩 纶 人 幕 前 的 光 绪 六 年 初 春 巳 清 晰 可 见 例 证 即 为 李 鸿 章 在 一 函 稿 中, 就 清 流 人 物 成 才 之 问 题 发 表 的 以 下 见 解 : 近 日 廷 臣 中 如 二 张 黄 宝 诸 君, 皆 鲠 直 敢 言, 雅 负 时 望, 然 阅 历 太 少, 自 命 太 高 局 外 执 人 长 短, 与 局 中 任 事 者 不 同, 恐 鹜 虚 名 而 鲜 实 济, 尊 意 能 使 在 外 历 练, 所 成 当 未 可 限 量, 实 为 当 今 储 才 切 要 之 图 惟 此 中 机 括, 不 在 疆 吏 而 在 朝 廷 若 仅 由 疆 吏 奏 调, 予 以 差 委, 则 非 诸 君 所 愿 ; 请 为 帮 办, 则 人 之 意 见, 岂 能 尽 同, 彼 此 参 差, 徒 滋 掣 肘, 恐 有 如 明 代 巡 按 御 史 之 流 弊 傥 朝 廷 欲 陶 铸 人 才, 不 妨 使 诸 君 出 而 敫 历, 始 计 资 格 而 授 以 司 道, 继 课 成 绩 而 任 以 封 圻, 似 亦 实 事 求 是 之 一 法 张 幼 樵 已 奉 讳 在 籍, 敝 处 现 订 于 三 月 间 来 幕 襄 助, 亦 冀 其 1 汪 康 年 对 此 情 节 有 如 下 说 : 张 幼 樵 尝 劾 合 肥, 后 丁 艰 而 合 肥 赙 之 千 金, 张 欲 勿 受, 质 于 高 阳 高 阳 曰 : 汝 方 窘, 受 之 可 也 汪 康 年 : 汪 穰 卿 笔 记, 上 海 书 店 出 版 社, 1997, 第 124 页 2 光 绪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 秋 间 畅 叙, 藉 罄 积 棕, 执 别 以 来, 每 殷 驰 企 顷 接 惠 函, 猥 以 薄 助 窀 穸 之 资, 尚 劳 齿 及 又, 光 绪 六 年 正 月 初 三 日 复 张 幼 樵 侍 讲 谓 : 何 时 归 里 负 土, 鄙 人 与 尊 公 为 患 难 之 交, 承 以 表 墓 相 属, 奚 敢 以 不 文 辞 窀 穸 事 毕, 尚 祈 惠 临 面 商 一 是 为 幸 后 李 鸿 章 请 吴 汝 纶 代 笔 撰 安 徽 按 察 使 丰 润 张 氏 墓 表 另 据 光 绪 五 年 六 月 初 六 日 复 张 蔼 卿 部 郎, 时 在 张 李 二 氏 间 牵 线 者 乃 张 树 声 子 张 华 奎 字 蔼 卿 诸 如 张 佩 纶 人 幕 及 其 兄 张 佩 经? ~ 1881, 字 守 一, 浙 江 候 补 知 县 求 差 等 事, 均 有 张 华 奎 在 其 间 穿 针 引 线 张 佩 经 亦 安 排 在 直 隶 任 职, 后 病 故 其 间 李 鸿 章 对 其 关 照 极 为 尽 心 分 别 见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辑, 第 页 ;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1 8, 第 30 ~ 3 1 页, 卷 1 9, 第 8 ~ 9 页 ; 缪 荃 孙 纂 辑 续 碑 传 集 ' 卷 35, 宣 统 二 年 江 楚 编 译 局 校 刻, 第 18 ~ 1 9 页

172 16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练 习 时 事, 他 日 可 不 仅 托 之 空 言 1 李 鸿 章 引 导 清 流 走 务 实 从 政 道 路 的 意 愿, 在 张 佩 纶 身 上 巳 有 所 体 现, 然 在 光 绪 六 年 的 政 治 氛 围 下, 此 说 的 意 义 又 绝 非 仅 限 于 人 才 培 养 的 层 面 在 李 鸿 藻 守 制 期 满 重 新 人 值 军 机 总 署 之 际, 李 鸿 章 以 此 向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释 放 善 意 的 要 害, 在 他 表 明 愿 为 清 流 人 物 获 得 更 大 仕 途 发 展 的 空 间 一 派 赴 地 方 担 任 要 职 ^ 提 供 合 作 的 立 场 李 鸿 章 如 此 鼓 动 李 鸿 藻 派 不 以 清 流 自 囿, 扩 张 势 力 走 政 治 实 力 派 的 发 展 道 路, 他 在 此 间 清 廷 内 部 沈 桂 芬 与 李 鸿 藻 两 大 派 系 斗 争 中 的 立 场 就 不 言 而 喻, 其 表 态 为 包 括 张 之 洞 在 内 的 李 鸿 藻 派 清 流 人 物 所 重 视 毋 庸 置 疑 因 此, 虽 有 在 重 开 对 俄 交 涉 问 题 上 的 激 烈 对 抗, 然 李 鸿 藻 派 清 流 与 李 鸿 章 北 洋 系 之 间 的 关 系 互 动 则 早 巳 在 悄 然 进 行 中 了 2 因 此 当 刘 坤 一 借 端 招 商 局 事 向 北 洋 发 难 时, 李 鸿 章 有 相 当 的 自 信, 即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的 缄 默, 足 以 令 刘 坤 一 此 举 在 得 不 到 必 需 的 政 治 响 应 情 况 下 而 草 草 收 兵 3 不 过 随 着 南 北 洋 对 抗 的 持 续, 李 鸿 章 对 获 得 清 流 合 作 的 愿 望 及 要 求 必 有 所 加 强, 双 方 合 作 在 光 绪 七 年 政 坛 上 留 下 的 印 记 也 相 对 此 前 更 趋 清 晰 六 南 北 洋 进 一 步 较 量 与 清 流 倒 刘 坤 一 针 对 李 鸿 章 之 复 奏 为 盛 宣 怀 极 力 剖 辩, 奏 请 免 议, 光 绪 七 年 三 月 1 光 绪 六 年 春 代 李 伯 相 复 徐 部 郎 书 另, 光 绪 四 年 春 夏 之 交 代 李 伯 相 复 任 方 伯 浙 布 任 道 镕 书 : 近 来 言 路 大 开, 而 切 理 餍 心 者 颇 寡, 或 见 其 一 而 遗 其 十, 或 明 于 小 而 蔽 于 大 此 弊 由 来 盖 非 一 日, 其 源 起 于 闭 行 取 之 途, 薄 京 员 之 俸 内 官 无 一 明 练 外 事, 穷 年 累 世, 囿 之 八 韵 小 楷 之 中, 一 且 望 其 指 陈 利 弊, 切 中 肯 綮, 尚 安 可 得 官 吏 风 气, 大 半 坏 于 因 循 旷 职, 或 肖 不 小 有 才 具, 专 用 之 粉 饰 趋 避 之 中, 上 司 每 受 其 欺 而 不 觉 对 比 光 绪 二 年 春 代 李 伯 相 复 郜 荻 舟 观 察 书 : 士 大 夫 戒 虚 务 实, 戒 无 用 而 求 有 用 说, 可 见 李 鸿 章 解 决 清 流 扰 政 问 题 的 对 策 完 善 过 程 庸 盒 文 别 集, 第 页 2 光 绪 六 年 九 月, 郭 嵩 焘 得 张 之 洞 遭 谴 消 息 后 作 感 : 张 香 涛 降 补 中 允, 以 近 奉 旨 开 释 崇 地 山 罪 名, 张 香 涛 疏 争, 以 有 此 谴 责 香 涛 因 连 劾 李 少 荃 伯 相, 有 类 疯 癫 一 念 好 名 之 私, 遂 可 无 所 不 至 郭 氏 远 在 长 沙, 对 此 间 政 坛 派 系 组 合 的 最 新 动 向 缺 乏 了 解 郭 嵩 焘 日 记 四, 第 9 2 页 3 光 绪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 去 秋 在 京, 屡 请 高 阳 ( 李 鸿 藻 ) 赴 译 署 主 持 种 种 事 实 表 明 光 绪 七 年 秋 冬 之 交 李 鸿 章 与 李 鸿 藻 清 流 派 系 全 面 合 作 关 系 已 经 确 立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辑, 第 158 页

173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61 初 刘 坤 一 上 查 实 局 员 舞 弊 有 案 可 稽 折 ', 该 奏 对 李 鸿 章 之 复 奏 以 刘 瑞 芬 等 查 出 各 节 为 错 误 大 不 以 为 然, 而 对 盛 宣 怀 有 罪 的 认 定, 以 及 对 并 购 案 的 否 定 亦 更 趋 强 硬 所 谓 臣 所 以 奏 参 盛 宣 怀 者, 原 不 独 此 一 端, 亦 非 仅 凭 刘 瑞 芬 等 一 禀 招 商 局 收 买 旗 昌 轮 船 等 项, 糜 费 帑 藏, 以 及 收 买 此 项 轮 船 后, 折 耗 益 甚, 采 诸 物 议, 核 诸 卷 宗, 盛 宣 怀 等 实 属 咎 无 可 倭 由 此, 刘 坤 一 声 称 : 即 将 盛 宣 怀 查 抄, 于 法 亦 不 为 过, 仅 请 予 以 革 职, 巳 属 格 外 从 宽 1 南 北 洋 为 招 商 局 参 案 争 执 不 下, 该 案 乃 奉 旨 交 译 署 核 议 2 四 月 中 旬 发 表 的 总 署 表 态, 显 然 于 李 鸿 章 有 利, 它 不 但 再 度 明 确 了 北 洋 对 招 商 局 的 控 制 权, 而 且 对 南 北 洋 复 奏 的 表 态 也 显 露 出 倾 向 性 如 所 谓 : 招 商 局 由 李 鸿 章 奏 设, 局 务 应 由 李 鸿 章 主 政, 惟 归 并 旗 昌 之 时, 沈 葆 桢 以 为 机 不 可 失, 径 行 人 奏, 谅 非 该 局 员 所 能 朦 准, 完 全 认 同 了 李 鸿 章 对 相 关 指 控 的 驳 斥 即 便 总 署 指 令 就 并 购 案 有 涉 中 金 的 黑 幕 问 题 继 续 查 核, 这 一 表 态 也 符 合 李 鸿 章 复 奏 的 意 向, 令 李 鸿 章 感 到 不 满 者, 似 在 总 署 对 盛 宣 怀 问 题 的 表 态 仍 属 严 厉 总 署 所 谓 : 盛 宣 怀 现 在 直 隶 当 差, 业 经 离 局, 应 不 准 再 行 干 预 局 务, 并 令 李 鸿 章 严 加 考 察, 据 实 具 奏, 毋 稍 回 护 3 刘 坤 一 对 招 商 局 参 案 交 总 署 核 议 本 就 不 敢 乐 观, 以 看 来 无 非 含 糊 了 结, 似 此 迁 就 姑 息 天 下 将 无 是 非 之 公 作 感 不 过, 总 署 的 具 体 表 态 令 其 沮 丧 愈 益 加 深 对 于 总 署 调 取 卷 宗 帐 簿, 查 明 有 无 私 得 洋 人 中 金 的 指 令, 在 刘 坤 一 看 来 无 非 借 此 敷 衍 了 事, 因 为 此 等 中 饱 之 资, 决 无 自 留 字 据 在 局 之 理 ; 即 有, 亦 谁 肯 交 出? 4 此 时 实 力 不 济 而 无 心 恋 战 的 刘 氏, 似 亦 只 能 满 足 于 中 金 问 题 含 糊 了 结, 即 此 也 足 令 盛 宣 怀 难 于 摆 脱 指 控 的 阴 影 总 之 在 总 署 表 态 后, 各 方 面 1 光 绪 七 年 三 月 初 三 日 查 实 局 员 舞 弊 有 案 可 稽 折,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奏 疏 卷 1, 第 页 2 光 绪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复 李 捷 峰,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页 24 3 光 绪 七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总 理 各 国 事 务 奕 沂 等 奏 : 李 鸿 章 倡 设 此 局, 洞 悉 情 形 唐 廷 枢 等 均 系 李 鸿 章 派 委 之 员, 该 大 臣 责 无 旁 贷, 凡 有 关 利 弊 各 事, 自 应 随 时 实 力 整 顿 维 持 大 局, 仍 咨 会 南 洋 大 臣, 以 收 通 力 合 作 之 劝 洋 务 运 动 六, 第 页 4 光 绪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复 李 捷 峰 四 月 三 十 日 复 李 勉 林, 分 别 见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页

174 16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的 情 况 均 不 利 刘 坤 一 继 续 与 李 鸿 章 对 抗 尽 管 光 绪 七 年 初, 清 廷 高 层 有 左 宗 棠 出 任 军 机 大 臣 总 署 大 臣 这 样 看 似 有 禾 I 于 刘 坤 一 的 新 动 向 不 过, 左 氏 的 颟 顸 老 态, 不 但 令 其 个 人 的 政 治 影 响 力 丧 失 殆 尽, 而 且 对 湘 淮 两 大 派 系 的 对 抗 局 面 产 生 了 负 面 影 响 三 月 王 先 谦 函 刘 坤 一, 论 及 左 宗 棠 在 京 的 不 利 境 遇 ;1 四 月 下 旬 刘 坤 一 复 函 王 先 谦, 表 态 : 鄙 意 以 左 相 不 唯 不 可 与 各 国 公 使 龃 龉, 并 应 与 合 肥 和 衷 合 肥 不 足 于 弟 处 最 多, 然 为 大 局 计, 深 不 愿 两 相 之 相 为 水 火 耳 从 中 可 见, 此 间 不 但 刘 坤 一 个 人 力 量 不 足 以 支 持 他 继 续 与 李 鸿 章 对 抗, 而 且 湘 淮 两 系 的 力 量 对 比 也 不 利 于 他 坚 持 对 抗, 刘 坤 一 对 李 鸿 章 和 解 的 愿 望 明 确 表 露 在 紧 接 上 述 表 态 后, 刘 坤 一 所 谓 方 今 人 材, 内 则 唯 我 先 生 与 翁 叔 不 的 恭 维 话, 包 含 对 翁 王 二 氏 在 京 为 此 作 出 努 力 的 期 待,2 其 中 自 然 也 包 括 在 招 商 局 参 案 问 题 上 提 供 支 持 不 过, 此 时 被 刘 坤 一 视 作 盟 友 的 翁 同 龢 的 态 度 完 全 不 能 乐 观, 见 三 月 下 旬 翁 同 龢 日 记 就 盛 宣 怀 父 盛 康 拜 访 事 所 作 记 载 : 盛 旭 人 自 津 门 来, 兼 以 其 子 杏 生 被 劾 事 及 李 相 复 奏 稿 见 示, 此 中 事 实 未 易 悉 也 3 其 中 所 谓 此 中 事 实 未 易 悉 也, 将 翁 氏 力 图 置 身 政 治 是 非 镟 涡 之 外 的 心 态 泄 露 无 遗 与 刘 坤 一 无 心 恋 战 不 同, 李 鸿 章 在 优 势 地 位 上 欲 将 此 场 对 决 进 行 到 底 李 鸿 章 不 能 容 忍 中 金 问 题 因 南 北 洋 各 执 一 词 而 成 不 了 之 局, 在 他 的 立 场 上 解 决 困 境 的 出 路 似 唯 有 刘 坤 一 下 台 4 也 就 在 这 样 的 情 势 下,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倒 刘 坤 一 之 行 动 骤 然 升 级 李 鸿 章 与 清 流 倒 刘 之 行 动 的 关 系, 则 不 难 据 此 间 李 氏 致 张 佩 纶 函 稿 清 理 出 大 致 的 线 索 张 佩 纶 人 李 幕 后, 李 鸿 章 将 北 洋 政 事 无 巨 细 及 时 函 知, 如 二 月 于 招 商 局 参 案 之 复 奏 事 就 作 如 下 告 知 : 南 洋 于 招 商 局 生 意 稍 好 时 百 端 吹 求, 众 1 光 绪 七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致 李 仲 云 : 左 侯 昨 有 复 函, 议 论 极 其 和 婉, 自 言 与 合 肥 意 见 已 融 而 王 益 吾 则 谓 此 老 每 接 洋 人 辄 露 嬉 笑 怒 骂 之 状, 译 署 虑 其 抵 牾, 不 使 常 与 周 旋, 是 亦 善 全 之 道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36 页 2 光 绪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复 王 益 吾,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33 页 3 翁 同 龢 日 记 ', 第 1563 页 光 绪 七 年 三 月 盛 康 为 即 将 复 出 事 进 京, 并 拜 访 翁 同 龢 4 在 收 受 中 金 以 及 收 买 旗 昌 股 票 问 题 上, 刘 瑞 芬 李 兴 锐 均 对 招 商 局 诸 当 事 人 持 怀 疑 态 度, 因 此 北 洋 在 该 问 题 上 并 不 处 在 优 势 地 位 参 见 光 绪 六 年 十 二 月 初 九 徐 润 致 盛 宣 怀 函,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页 ;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初 七 日 唐 廷 枢 致 李 鸿 章 禀 稿, 参 见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第 129 页

175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63 情 涣 散, 可 虑 兄 于 十 一 日 已 据 实 复 陈 矣 1 尽 管 言 简 意 赅, 但 就 当 时 盛 宣 怀 嘱 梅 启 照 直 接 疏 通 于 李 鸿 藻 之 情 节 看, 张 佩 纶 在 协 调 北 洋 与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关 系 方 面 已 经 成 效 显 著 三 月 下 旬, 李 鸿 章 进 京 特 邀 张 佩 纶 同 行, 即 在 双 方 合 作 前 景 明 朗 的 前 提 下, 李 氏 力 图 谋 求 双 方 更 高 层 面 的 合 作 抵 京 后, 李 鸿 章 频 频 就 与 李 鸿 藻 张 之 洞 会 面 事 见 商 于 张 佩 纶 2 张 之 洞 作 为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中 最 重 要 的 人 物, 他 的 态 度 转 变 是 具 有 典 型 意 义 的 尽 管 在 宽 赦 崇 厚 之 问 题 上, 张 之 洞 的 言 论 不 乏 对 李 鸿 章 的 攻 击 性, 但 光 绪 六 年 下 半 年 他 在 其 他 方 面 已 经 表 现 出 与 北 洋 合 作 的 倾 向 了, 诸 如 刘 铭 传 出 山 吴 长 庆 部 之 调 防 等 建 议, 已 不 乏 代 言 北 洋 淮 系 利 益 之 嫌 疑 3 至 十 月, 张 之 洞 不 惜 对 自 己 此 前 长 期 坚 持 的 联 日 拒 俄 立 场 作 出 重 大 修 正, 以 搁 置 琉 球 问 题 为 立 场 奏 日 本 商 务 可 允 球 案 宜 缓 折 4 这 是 张 氏 公 开 与 李 鸿 章 合 作 的 标 志 李 鸿 章 反 对 中 日 两 国 就 琉 球 问 题 结 案, 其 出 发 点 在 维 持 购 置 铁 甲 船 计 划, 因 为 一 旦 中 日 关 系 缓 和, 推 行 该 计 划 必 需 的 政 治 动 力 就 不 复 存 在 了 ^ 为 此, 李 鸿 章 曾 呼 吁 刘 坤 一 在 筹 议 球 案 事 上 取 统 一 立 场, 而 刘 1 时 张 佩 纶 在 津 公 开 身 份 为 问 津 书 院 讲 习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辑, 第 页 2 光 绪 七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十 八 日 十 九 日 二 十 四 日 二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其 中 二 十 八 日 函 : 前 专 程 往 拜 香 翁, 未 值 为 怅 兹 承 订 于 廿 九 辰 已 间 枉 顾, 届 时 当 拨 冗 祗 候 相 距 过 远, 便 留 午 饭, 一 倾 积 愫, 乞 代 尊 意 充 分 表 现 了 李 鸿 章 在 对 张 之 洞 关 系 上 的 耐 心 另, 光 绪 九 年 九 月 初 六 日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函 : 自 幼 樵 奉 使 后, 当 轴 消 息 茫 然 该 年 张 佩 纶 因 公 干 派 赴 陕 西, 由 此 说 可 知 张 氏 作 为 李 鸿 章 莸 取 中 枢 信 息 来 源 的 作 用 引 文 分 别 见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辑, 第 0 0 ~ 0 1 页 ;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书 札, 第 116 页 3 崇 厚 已 蒙 曲 赦 后, 张 之 洞 于 光 绪 六 年 七 月 初 十 日 谨 陈 海 防 事 宜 折 ' 建 议 重 用 宿 将 备 战 俄 事, 列 首 位 者 刘 铭 传, 令 速 起 赴 津, 假 以 事 权 会 同 李 鸿 章 办 理 防 务 八 月 十 八 曰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函 : 省 三 似 仍 由 香 涛 密 存, 谅 当 投 袂 而 来 独 当 一 面 分 别 见 张 文 襄 公 全 集 ( 奏 议 卷 2, 第 页 ;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书 札, 第 109 页 4 光 绪 六 年 七 月 初 十 日 谨 陈 海 访 事 宜 折 : 日 本 宜 连 和 以 伐 其 交, 俄 人 远 来 专 恃 日 本 为 后 路, 宜 速 与 联 络 彼 所 议 办 商 务 可 允 者, 早 允 之, 但 得 彼 国 中 立, 两 不 相 助, 俄 势 自 阻 十 月 初 一 日 日 本 商 务 可 允 球 案 宜 缓 折 张 文 襄 公 全 集 ( 奏 议 卷 2, 第 26 页 ; 卷 3, 第 2 3 页 5 光 绪 六 年 十 月 初 九 日 妥 筹 球 案 折 : 臣 前 奏 明 南 北 洋 须 合 购 铁 甲 船 四 号, 其 数 断 难 再 减 所 有 请 拨 淮 商 捐 项 一 百 万 两, 仅 准 户 部 议 拨 四 十 万, 不 敷 尚 多, 应 请 旨 饬 令 全 数 拨 齐 各 省 关 额 拨 海 防 经 费, 经 奏 明 严 定 处 分 章 程, 仍 未 如 额 筹 解 倘 再 延 玩, 尚 拟 请 旨 严 催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19, 第 4 页

176 16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氏 拒 绝 合 作 的 表 态, 则 无 疑 成 为 南 北 洋 对 抗 激 化 的 催 化 剂 1 光 绪 七 年 后 随 着 南 北 洋 对 抗 的 公 开 化, 张 之 洞 在 配 合 李 鸿 章 的 政 治 意 图 方 面, 亦 趋 于 自 觉 彻 底 关 于 这 一 点, 见 张 之 洞 致 函 张 佩 纶 的 文 字 : 得 天 津 发 书, 甚 慰, 合 肥 事 以 求 杰 士 汰 宵 人 为 第 一 义 战 舰 以 多 为 贵, ( 蚊 ) 船 既 不 可 恃, 铁 船 不 必 阻 止, 勿 购 废 坏 者 而 已! 闽 广 人 不 可 不 用, 赫 德 不 可 不 访, 大 要 如 此 尊 论 洞 达, 朝 夕 赞 画, 宏 益 必 多 中 国 今 日 人 材 物 力, 海 防 易, 海 战 难, 控 大 连 湾 旅 顺 是 海 战 也 战 倭 易, 战 俄 难, 两 铁 船 仅 足 备 倭 耳 合 北 洋 三 口 之 税 以 养 水 师, 沿 海 屯 防, 自 是 胜 算, 能 力 赞 之 否 (2 尽 管 张 之 洞 的 真 实 想 法 难 以 揣 测, 但 上 述 文 字 基 本 上 可 视 为 他 对 认 同 李 鸿 章 的 海 防 论, 其 中 包 括 以 日 本 而 非 以 俄 国 为 假 想 敌 的 国 防 观 作 出 了 表 态 上 说 中 所 谓 合 肥 事 以 求 杰 士 汰 宵 人 为 第 一 义, 则 不 但 可 作 为 清 流 对 其 与 李 鸿 章 合 作 性 质 的 自 我 认 定, 亦 可 作 为 其 对 合 作 目 标 的 期 盼 清 流 向 来 以 不 世 出 的 杰 出 人 物 自 居, 求 杰 士 自 然 首 先 得 落 实 于 自 身 若 以 张 之 洞 于 该 年 十 一 月 获 晋 抚 之 任, 视 作 求 杰 士 目 标 实 现 的 标 志, 那 么 九 月 刘 坤 一 在 江 督 任 上 遭 罢 黜, 则 是 汰 宵 人 目 标 实 现 的 标 志 推 动 清 流 倒 刘 行 动 的 第 一 人, 乃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中 的 另 一 位 代 表 人 物 陈 宝 琛, 他 是 在 张 佩 纶 外, 此 间 与 李 鸿 章 关 系 发 展 最 密 者 光 绪 六 年 八 月 陈 宝 琛 由 侍 讲 补 授 右 春 坊 右 庶 子 后, 有 数 件 与 左 春 坊 左 庶 子 张 之 洞 交 章 论 事 的 协 同 议 政 活 动, 其 中 有 两 件 与 李 鸿 章 之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如 光 绪 六 年 九 月, 陈 宝 琛 上 论 球 案 不 宜 遽 结 倭 约 不 宜 轻 改 折 ', 反 对 总 署 接 受 日 方 建 议 的 琉 球 分 治 方 案 ; 而 十 月 就 有 张 之 洞 上 日 本 商 务 可 允 球 案 宜 缓 折 在 陈 宝 琛 奏 上 呈 之 际, 总 署 与 日 方 谈 判 的 细 节 尚 属 保 密, 从 而 其 奏 造 成 总 1 光 绪 六 年 代 李 伯 相 复 刘 制 军 书, 庸 盒 文 别 集 ', 第 页 光 绪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曰 复 彭 雪 琴 : 顷 奉 交 议 琉 球 一 案, 大 难 著 笔 鄙 意 请 以 弃 琉 者 存 琉, 不 敢 与 陈 张 李 诸 公 雷 同 也 陈 张 李 乃 以 陈 宝 琛 张 之 洞 李 鸿 章 三 氏 球 案 奏 章 时 间 为 序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复 李 若 农 : 香 涛 之 于 倭 奴 已 不 免 自 相 矛 盾, 则 是 嘲 讽 张 之 洞 在 联 日 防 俄 问 题 上 立 场 的 反 复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页 2 花 随 人 圣 盒 摭 忆, 第 页 此 处 闽 广 人 不 可 不 用, 赫 德 不 可 不 访, 乃 言 李 鸿 章 关 于 海 军 人 员 来 源 的 意 见, 其 中 包 括 由 赫 德 代 为 访 求 海 外 人 才

177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65 署 极 大 被 动, 沈 桂 芬 诧 公 ( 陈 宝 琛 何 以 风 闻 太 确, 将 总 署 机 要 文 字 全 提 人 堂 中, 以 防 外 洩 1 从 中 不 难 见 陈 宝 琛 在 清 流 策 划 的 行 动 中, 甘 当 马 前 卒 出 头 榫 的 政 治 冒 险 精 神, 其 在 此 后 倒 刘 行 动 中 再 当 先 锋 之 任 不 为 无 因 光 绪 七 年 六 月, 陈 宝 琛 再 上 星 变 陈 言 折, 由 此 引 发 第 二 件 与 李 鸿 章 之 利 益 相 关 的 陈 张 交 章 论 事 之 事 2 追 迹 陈 宝 琛 此 举 发 生 的 动 因, 不 能 不 言 及 如 下 事 实 : 以 备 战 俄 事 奉 旨 进 京 的 刘 铭 传 于 十 一 月 所 上 筹 造 铁 路 以 图 自 强 折, 系 陈 宝 琛 代 笔 李 鸿 章 对 此 举 极 为 赞 赏, 有 所 谓 此 ( 刘 铭 传 奏 乃 鄙 意 所 欲 言 而 久 未 敢 言, 幸 于 吾 党 发 其 端 3 光 绪 七 年 后, 陈 宝 琛 与 李 鸿 章 之 关 系 进 人 非 同 寻 常 状 态 当 在 自 然 三 月 下 旬 李 张 二 氏 赴 京 前, 张 佩 纶 曾 以 陈 宝 琛 来 函 示 李 鸿 章 ; 四 月 回 津 后 李 鸿 章 函 张 佩 纶, 有 所 谓 昨 闻 伯 潜 近 有 封 事, 未 知 云 何? 毓 庆 宫 照 常 人 直, 实 于 圣 学 有 裨, 此 外 臣 所 不 敢 言 者 此 乃 李 氏 借 陈 宝 琛 上 请 召 毓 庆 宫 诸 臣 照 常 进 讲 折 事, 传 达 其 对 陈 氏 的 关 注 及 赞 赏 之 意 也 就 在 同 函 中, 李 鸿 章 无 所 顾 忌 地 发 泄 了 对 左 宗 棠 庇 护 刘 坤 一 的 不 满, 所 谓 太 冲 护 同 乡 甚 力, 固 属 恒 情, 独 惜 庇 此 奸 猾 无 用 有 嗜 好 之 人 耳 4 这 巳 经 是 李 鸿 章 第 二 次 在 致 张 佩 纶 函 中, 从 道 德 层 面 上 攻 击 刘 坤 一 第 一 次 是 在 上 年 十 一 月 中, 李 鸿 章 针 对 刘 氏 筹 议 球 案 坚 持 联 日 拒 1 光 绪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论 球 案 不 宜 遽 结 倭 约 不 宜 轻 改 折 ' 陈 宝 琛 : 沧 趣 楼 诗 文 集,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2006, 第 页 2 光 绪 六 年 十 二 月 初 四 日 陈 宝 琛 上 请 申 明 门 禁 折 ', 张 之 洞 上 阉 宦 宜 加 裁 抑 折 ', 也 是 二 氏 协 同 议 政 的 重 要 案 例 在 协 同 行 动 中 张 之 洞 多 处 在 响 应 支 持 的 角 色 地 位 上, 且 处 事 谨 慎 黄 濬 认 为 南 皮 虽 与 绳 庵 张 佩 纶 锼 庵 ( 陈 宝 琛 善, 然 南 皮 惟 上 条 陈 言 时 务, 与 张 陈 专 事 抨 击 者 不 同, 故 官 运 殊 佳 沧 趣 楼 诗 文 集 ', 第 页 ; 花 随 人 圣, 63 3 光 绪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刘 铭 传 由 张 华 奎 陪 同 进 京, 从 中 不 难 理 解 刘 铭 传 铁 路 奏 折 出 台 的 幕 后 背 景 后 薛 福 成 著 文 述 及 当 时 情 况 : 庚 辰 ^ 1880 冬, 刘 省 三 爵 帅 上 疏 请 开 铁 路, 合 肥 傅 相 复 疏 既 韪 其 说, 于 是 都 中 议 论 汹 汹, 若 大 敌 之 将 至 者 斯 时 主 持 清 议 者, 如 南 皮 张 庶 子 子 洞 丰 润 张 侍 讲 佩 纶, 虽 心 知 其 有 益, 亦 未 敢 倡 言 于 众, 遂 作 罢 论 从 中 可 见 刘 铭 传 筹 造 铁 路 以 图 自 强 折 ', 乃 清 流 与 北 洋 合 谋 的 政 治 行 动 资 料 依 次 见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辑, 第 页 ; 沧 趣 楼 诗 文 集 ', 第 页 ; 代 李 伯 相 议 请 试 办 铁 路 疏, 薛 福 成 选 集 ', 第 页 4 光 绪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辑, 第 页 光 绪 七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请 召 毓 庆 宫 诸 臣 照 常 进 讲 折, 沧 趣 楼 诗 集, 798

178 16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俄 之 说, 表 态 赞 同 接 受 日 方 关 于 琉 球 分 治 的 建 议, 嘲 讽 曰 : 岘 公 怠 于 事 理 理 事, 长 于 趋 时, 彼 见 译 署 与 宍 户 定 议, 正 可 藉 以 结 欢 固 宠, 岂 复 虑 及 后 艰 1 怠 于 事 理 理 事 虽 然 琐 细, 但 却 巳 经 具 体 涉 人 极 富 隐 喻 且 敏 感 性 的 官 风 问 题, 它 是 此 后 清 流 倒 刘 坤 一 成 功 的 利 器 其 后 光 绪 七 年 初, 即 有 以 两 江 政 务 为 幕 客 把 持 奏 参 刘 坤 一 的 事 情 2 六 月, 陈 宝 琛 则 借 天 象 变 异 上 星 变 陈 言 折, 参 劾 重 臣 大 员 多 人, 其 中 刘 坤 一 位 列 殿 后 而 用 力 则 最 重, 指 控 内 容 则 未 出 李 鸿 章 所 谓 怠 于 事 理 理 事 和 有 嗜 好 的 范 围, 具 体 如 下 : 自 江 南 来 者, 皆 曰 督 臣 嗜 好 过 深, 广 蓄 姬 妾, 日 中 始 起, 稀 见 宾 客, 公 事 一 听 藩 司 梁 肇 煌 所 为, 且 又 纵 容 家 丁 收 受 门 包 果 如 其 言, 则 是 昏 惰 颓 靡, 不 可 收 拾, 讵 足 以 膺 重 寄? 然 此 流 闻 之 言 阴 私 之 事, 臣 未 敢 遽 以 责 刘 坤 一 也 惟 考 其 总 督 两 广 时, 僚 属 贤 否, 毫 无 觉 察 年 来 张 树 声 所 参 之 臬 司 张 铣 运 司 何 兆 瀛 总 兵 殷 锡 茂, 及 恶 劣 之 州 县 谬 妄 之 营 弁, 皆 当 日 刘 坤 一 之 属 官 也 是 其 用 人 之 姑 息 任 事 之 苟 且, 必 至 贻 误 封 疆 3 光 绪 七 年 春 夏 之 交, 对 于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是 一 备 受 鼓 舞 的 时 节, 因 为 自 正 月 出 任 兵 部 尚 书 后, 李 鸿 藻 于 六 月 底 再 膺 协 办 大 学 士 殊 荣, 这 是 他 全 面 填 补 沈 桂 芬 去 世 遗 下 的 政 治 空 间 的 标 志 李 鸿 章 于 该 年 秋 赴 京 之 际, 屡 1 光 绪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辑, 第 125 页 2 光 绪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复 彭 雪 琴, 刘 坤 一 就 彭 玉 麟 密 函 告 知 有 关 他 不 肯 见 客, 公 务 假 手 朋 友 等 传 言 作 辩 光 绪 七 年 三 月 初 六 日 口 口 口 致 盛 宣 怀 密 函 : 有 人 劾 新 宁 ( 刘 坤 一 ) 不 能 胜 任, 并 及 其 幕 友 陈 小 浦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查 明 幕 友 并 无 把 持 情 弊 折, 即 是 刘 坤 一 就 上 述 指 控 所 作 复 奏 陈 方 坦, 字 小 浦, 同 治 以 来 历 任 江 督 均 聘 作 从 事 盐 厘 政 务 的 幕 员, 曾 国 藩 对 其 有 盐 务 好 手 评 价 资 料 依 次 见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7, 第 53 页 ;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奏 议 卷 17, 第 29 页 轮 船 招 商 局, 第 108 页 ; 钟 叔 河 汇 编 曾 国 藩 往 来 家 书 全 编 ( 下 卷, 海 南 出 版 社,1997, 第 页 ; 江 世 荣 编 曾 国 藩 未 刊 信 稿, 中 华 书 局,1959, 第 页 ; 李 鸿 章 家 书, 第 光 绪 七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星 变 陈 言 折 参 劾 对 象 依 次 为 大 学 士 宝 鎏 吏 部 尚 书 万 青 藜 两 江 总 督 刘 坤 一 沧 趣 楼 诗 文 集 ', 第 801 页

179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67 请 高 阳 ( 李 鸿 藻 ) 赴 译 署 主 持, 实 有 扭 转 此 时 总 署 决 策 不 利 彳 洋 的 局 面 1 不 过, 李 鸿 章 借 推 动 清 流 派 系 向 政 治 实 力 派 系 转 变, 以 深 化 双 方 合 作 的 用 心, 在 张 之 洞 身 上 体 现 得 最 深 刻 同 年 六 月 张 之 洞 由 翰 林 院 讲 学 迁 升 内 阁 学 士, 李 鸿 章 得 此 消 息 即 转 请 张 佩 纶 致 意, 所 谓 香 翁 超 擢 阁 学, 贤 才 登 进, 极 可 庆 幸, 晤 时 乞 先 道 贺 2 言 辞 间 可 窥 李 鸿 章 与 张 之 洞 之 关 系 巳 渐 人 佳 境, 这 应 以 李 氏 为 张 氏 的 超 擢 出 力 为 背 景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李 鸿 章 函 张 佩 纶, 言 及 卯 金 ( 刘 坤 一 ) 经 其 乡 人 极 力 洗 刷, 终 非 任 重 致 远 之 器 耳, 表 达 了 对 左 宗 棠 干 预 将 影 响 刘 坤 一 参 案 结 局 的 遗 憾 之 意 李 氏 此 番 心 情, 继 续 在 清 流 处 获 得 响 应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谕 令 刘 坤 一 到 京 陛 见 彭 玉 麟 署 两 江 总 督, 数 日 后 张 之 洞 就 上 疆 寄 虚 应 请 早 处 置 折 张 奏 在 以 纶 音 一 下 万 口 欢 然, 为 东 南 得 人 贺, 盛 赞 传 刘 氏 晋 京 上 谕 的 同 时, 吁 请 任 命 曾 国 荃 就 任 江 督 3 此 奏 可 谓 为 清 流 倒 刘 行 动 画 上 完 满 句 号 陈 宝 琛 张 之 洞 二 氏 在 倒 刘 坤 一 行 动 中 首 尾 协 同 配 合, 尽 显 出 此 次 行 为 的 集 体 策 划 性 就 清 流 倒 刘 的 动 机 而 言, 与 其 将 之 归 于 政 治 道 德 理 想 主 义 的 立 场, 不 若 归 之 于 个 人 及 团 体 利 益 的 驱 动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张 之 洞 出 任 山 西 巡 抚 的 谕 令 下 达, 同 日 李 鸿 章 函 张 佩 纶 尚 对 该 项 任 命 如 愿 下 达 深 感 忧 虑, 所 谓 宜 兴 复 值 原 班, 方 冀 南 皮 汇 进, 或 有 沮 格 者 ;4 同 月 二 十 四 日 再 函 谓 : 香 翁 先 以 晋 试 手, 渐 调 东 南 亦 佳 闻 小 恙 未 愈, 何 时 出 都? 1 光 绪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辑, 第 158 页 2 光 绪 七 年 六 月 初 九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光 绪 七 年 闰 七 月 初 五 日 疆 寄 虚 应 请 早 处 置 折, 张 文 襄 公 全 集 ( 奏 议 卷 3, 第 32 页 而 不 足 一 年 前 陈 宝 琛 曾 以 日 就 颓 废, 老 病 日 增, 志 气 日 挫 参 劾 曾 国 荃 见 沧 趣 楼 诗 文 集 ', 第 页 4 光 绪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 周 公 于 阁 下 似 尚 心 许, 非 外 人 所 能 谮 毁, 然 其 褊 衷 抑 何 可 叹 李 鸿 章 此 间 言 及 政 坛 对 张 佩 纶 的 印 象, 乃 张 佩 纶 面 临 守 制 期 满 后 的 任 职 问 题 所 谓 周 公 似 当 为 翁 同 龢 时 翁 氏 对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持 友 好 立 场 如 翁 同 龢 日 记 作 授 张 之 洞 为 山 西 抚, 盖 特 擢 也, 可 喜 可 喜 感 想 宜 兴 当 为 周 家 楣 周 氏 于 光 绪 四 年 七 月 人 值 总 署, 五 年 五 月 丁 忧, 七 年 十 月 再 人 值 总 署 李 鸿 章 认 为 周 家 楣 人 值 不 利 于 对 张 之 洞 的 任 命 资 料 见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辑, 第 14 4 页 ; 翁 同 龢 日 记, 第 1631

180 16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念 念 1 如 此 文 字, 将 李 鸿 章 与 张 之 洞 授 晋 抚 的 关 系 泄 露 无 遗 李 氏 此 前 关 于 支 持 清 流 出 任 地 方 要 职 的 承 诺, 就 此 首 先 在 张 之 洞 身 上 兑 现, 这 应 该 是 激 励 清 流 尽 全 力 倒 刘 的 动 因 此 时 的 刘 坤 一, 尽 管 将 自 己 四 面 楚 歌 之 困 境 归 咎 于 上 年 春 夏 之 交 在 京 对 清 流 的 得 罪, 并 以 不 复 北 上, 未 敢 与 言 者 争 胜,2 而 他 对 李 鸿 章 在 背 后 的 作 用 则 十 分 清 楚 此 时, 刘 坤 一 在 收 到 亲 信 之 员 来 教 追 论 招 商 局 之 案, 喻 以 弓 丨 退 的 建 议 外, 在 李 鸿 章 幕 身 居 要 位 的 张 佩 纶 也 经 王 先 谦 以 十 箴 见 规, 刘 氏 见 后 则 以 未 必 爱 我 至 此 自 嘲 3 可 见 刘 坤 一 以 招 商 局 事 向 李 鸿 章 发 难 而 成 引 火 烧 身 之 结 局, 双 方 于 此 均 心 照 不 宣 同 年 九 月 初, 刘 坤 一 开 缺 与 左 宗 棠 接 任 江 督 的 谕 令 同 时 下 达 因 招 商 局 参 案 系 刘 坤 一 两 江 任 期 内 事 情, 仍 须 李 鸿 章 与 刘 氏 共 同 结 案 十 一 月 李 鸿 章 主 动 致 函 刘 坤 一 提 出 结 案 问 题, 并 表 明 其 立 场 : 招 商 局 前 案, 反 复 推 求, 实 无 吞 使 中 金 证 据, 似 须 照 总 署 奏 复 会 奏 完 结 昨 已 咨 商 冰 案, 乞 早 赐 复, 以 便 叙 稿 该 局 屡 招 谤 议, 尊 处 前 纠, 自 因 传 闻 未 确, 想 大 君 子 与 人 为 善 之 心 必 无 谬 执 也 4 此 间 巳 作 隐 退 之 计 的 刘 坤 一, 于 招 商 局 案 仍 持 旧 有 立 场, 因 此 坚 拒 与 李 鸿 章 会 衔 奏 结, 以 免 再 陷 自 认 情 虚 的 自 辱 境 地 不 过, 他 还 是 作 出 决 不 再 效 丰 干 饶 舌 的 表 态, 即 听 任 李 鸿 章 结 相 关 的 不 反 事 宜, 还 1 十 二 月 张 之 洞 离 京 赴 晋, 十 四 日 到 保 ( 保 定, 次 日 勾 留 畅 谈, 十 六 日 行 矣 李 张 二 氏 保 定 会 面, 张 氏 密 商 叔 度 出 山 事, 数 日 后 李 氏 即 拟 密 片 再 荐 予 以 响 应 见 光 绪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九 辑, 第 页 2 光 绪 七 年 闰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复 谭 文 卿 : 弟 上 年 在 都, 其 开 罪 于 清 河 公 者, 为 端 甚 微, 益 吾 大 司 成 粗 知 梗 概, 未 审 能 否 记 忆 此 处 清 河 公 代 指 李 鸿 藻 李 鸿 藻 籍 直 隶 高 阳 县, 地 属 保 定 府, 隶 清 河 道 管 辖 其 中 悔 意 溢 于 言 表, 并 不 乏 埋 怨 王 先 谦 之 意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49 页 3 光 绪 七 年 闰 七 月 二 十 日 复 高 杏 村 '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复 王 益 吾 高 杏 村 系 刘 坤 一 在 赣 抚 任 内 的 亲 信 幕 员, 时 仍 任 职 江 西, 然 双 方 联 系 密 切, 刘 对 高 有 所 谓 奏 章 高 手, 近 曰 罕 俦, 令 人 拜 服 的 赞 誉 之 辞 资 料 依 次 见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页 ; 另 参 见 异 辞 录, 第 6 5 页 4 光 绪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复 刘 岘 庄 制 军,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朋 僚 函 稿 卷 20, 第 20 页 5 光 绪 七 年 十 二 月 初 三 日 复 李 中 堂, 刘 忠 诚 公 遗 集 ( 书 牍 卷 8, 第 6 0 页

181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69 是 延 至 八 年 三 月 李 鸿 章 丁 忧 离 直 督 任 南 下 前 夕 才 得 以 启 动, 即 其 所 上 查 明 买 并 旗 昌 花 红 折, 附 复 查 盛 宣 怀 片 1 再 延 至 八 月 清 廷 对 该 案 的 最 终 结 论 下 达, 沈 能 虎 函 盛 宣 怀 贺 语 : 昨 闻 佳 音, 为 之 快 慰 无 量 历 劫 不 磨 之 铁 汉, 堪 为 我 公 颂 之 2 光 绪 六 年 冬 起 始 的 王 先 谦 奏 参 招 商 局 案, 终 于 以 李 鸿 章 的 完 胜 结 局 落 下 帷 幕, 显 示 了 彳 洋 在 政 坛 不 可 动 摇 的 地 位 七 结 语 自 满 族 大 学 士 军 机 大 臣 文 祥 于 光 绪 二 年 去 世 之 后, 受 宫 廷 斗 争 制 约 而 难 以 施 展 权 力 的 恭 亲 王 奕 沂, 更 陷 孤 掌 难 鸣 之 境 地, 清 廷 中 枢 实 施 务 实 外 交 政 策 的 动 力 亦 就 此 消 失, 外 交 事 务 也 因 此 陷 于 清 流 横 加 干 预 的 困 顿 在 外 交 危 机 前, 坐 名 为 士 大 夫, 实 际 无 识 挟 私 者 居 其 八 九, 轻 于 诃 骂 攘 夺, 而 致 清 廷 不 能 达 成 有 效 的 决 策,3 由 是 促 成 了 清 廷 之 中 枢 权 力 向 慈 禧 转 移 的 局 面 光 绪 六 年 九 月, 李 鸿 章 感 慨 于 此 间 清 廷 在 俄 事 对 策 问 题 上 继 续 的 纷 争 不 休, 所 谓 前 派 惇 恭 醇 三 邸, 翁 1 光 绪 八 年 三 月 初 六 日 查 明 买 并 旗 昌 花 红 折, 附 复 查 盛 宣 怀 片, 李 文 忠 公 全 集 ( 奏 稿 卷 4 3, 第 页 盛 宣 怀 对 平 反 事 宜 有 迫 切 感 此 时 在 南 方 从 事 电 报 创 始 的 盛 宣 怀, 于 八 年 正 月 从 南 中 到 直 并 进 京, 当 与 活 动 平 反 事 宜 相 关 而 阻 扰 北 洋 平 反 举 措 者 乃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关 于 这 一 点 参 见 下 例 八 年 三 月 初 九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谓 : 此 件 阁 住 近 月, 辋 对 众 说 明, 农 推 于 译, 昨 又 闻 义 山 属 子 房 之 语 此 间 惟 有 谓 为 不 能, 若 稍 迁 就 其 意, 举 凡 前 后 所 胪 荐 者 尽 属 非 人, 即 可 指 此 次 之 片 为 欺 饰, 其 所 关 系 岂 仅 于 吾 弟 事 耶 惟 此 间 以 察 看 名 目 或 是 一 往 之 意, 与 义 山 拟 由 另 案 之 意 相 去 尚 远 即 曰 另 案, 而 乍 褒 乍 贬, 有 是 理 乎? 殆 明 明 令 此 间 授 人 以 指 摘 也 虎 再 四 揣 度, 渠 既 以 南 人 面 子 难 看, 横 亘 于 中, 未 必 依 此 间 察 看 之 说 或 另 出 坏 意 仿 佛, 实 转 牌 子 送 部 引 见, 亦 不 可 不 虑 然 主 人 必 不 干 休, 公 其 静 以 俟 之, 无 所 用 其 焦 闷 也 此 件 指 李 鸿 章 三 月 初 六 日 折 片 ; 义 山 代 指 李 鸿 藻 ; 子 房 代 指 张 佩 纶 ; 主 人 指 李 鸿 章 ; 公 似 系 弟 ( 指 盛 宣 怀 ) 误 李 系 清 流 阻 扰 之 背 景, 其 一, 光 绪 七 八 年 之 交 随 着 中 法 两 国 在 越 南 冲 突 的 上 升, 李 鸿 章 协 调 对 李 系 清 流 关 系 的 难 度 加 大 ; 其 二, 沈 桂 芬 故 世 后, 阎 敬 铭 陕 朝 邑 得 李 系 清 流 之 助 复 出, 八 年 正 月 吏 部 尚 书 万 青 藜 赣 德 化 户 部 尚 书 董 恂 苏 甘 泉 ) 同 遭 开 缺, 由 李 鸿 藻 阎 敬 铭 二 氏 分 别 继 任 汉 部 员 大 臣 一 时 呈 现 北 方 籍 占 优 的 局 面, 而 十 一 月 又 演 化 出 王 文 韶 因 云 南 报 销 案 遭 罢 免 一 幕 沈 能 虎 所 谓 渠 既 以 南 人 面 子 难 看, 横 亘 于 中, 即 指 盛 宣 怀 之 平 反 受 此 政 局 牵 累 资 料 见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30 页 ; 翁 同 龢 日 记 ', 第 页 2 光 绪 八 年 八 月 初 三 日 沈 能 虎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朋 僚 函 稿, 第 1370 页 3 另 有 一 说 : 及 晚 清 同 光 以 来, 则 汉 大 臣 亘 相 觭 龁, 而 满 大 臣 骄 奢 宴 乐, 騃 不 知 事, 宫 闱 亦 相 厄, 以 速 其 亡 花 随 人 圣 盒 摭 忆, 第 页

182 17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潘 会 议 俄 约, 是 以 有 添 设 内 军 机 之 谣 实 则 枢 廷 甚 不 得 劲, 固 不 能 不 决 议 于 兴 献 也 慈 禧 之 病 情 始 终 未 见 好 转, 直 至 光 绪 七 年 二 月 间 还 曾 有 西 圣 病 棘, 恐 一 月 内 出 事 的 传 言 1 清 廷 之 重 大 决 策, 亦 就 长 时 间 地 依 赖 于 既 缺 乏 主 见, 又 不 务 实 际 的 醇 亲 王 奕 環, 即 所 谓 兴 献 者 2 李 鸿 章 对 奕 谓 缺 乏 信 任 感, 应 该 成 为 他 与 刘 坤 一 间 政 治 恶 斗 的 发 生 及 发 展 的 催 化 剂 李 鸿 章 在 身 居 直 隶 总 督 兼 爿 洋 大 臣 长 达 二 十 多 年 的 时 间 内, 为 维 持 其 权 势 地 位 而 无 所 忌 惮 地 玩 弄 权 谋 于 官 场 有 晚 清 生 活 经 历 的 文 人 黄 濬 称 : 在 清 廷 钳 制 之 治 术 下, 曾 国 藩 左 宗 棠 二 氏 皆 不 勾 结 宫 廷, 王 公 太 监, 稍 存 书 生 本 色 ; 李 文 忠 则 好 结 内 援, 宦 术 深 矣 3 黄 濬 此 说 指 向 李 鸿 章 彻 底 的 功 利 主 义 之 立 场 光 绪 六 七 年 间, 李 鸿 章 以 利 益 的 交 换 争 取 清 流 的 合 作 与 支 持, 取 得 对 刘 坤 一 争 斗 的 全 面 胜 利, 将 其 好 结 内 援, 宦 术 深 矣 的 政 治 品 格 展 现 得 淋 漓 尽 致 不 过, 就 官 场 的 阴 暗 面 而 言, 李 鸿 章 对 被 清 廷 用 作 钳 制 工 具 的 清 流 采 取 公 然 贿 赂 收 买 的 手 法, 为 正 统 者 视 为 异 端 自 在 常 理, 但 它 并 不 比 曾 国 藩 左 宗 棠 惯 常 采 取 顺 应 甚 至 主 动 迎 合 清 流 的 立 场, 有 更 多 道 德 上 的 恶 意 4 因 为, 二 者 在 维 护 谋 求 个 人 1 光 绪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七 年 二 月 初 六 日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函,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书 札, 第 页 2 所 谓 : 明 武 宗 荒 淫 无 嗣, 孝 宗 亦 无 其 他 皇 子 在 者, 乃 以 大 臣 议, 迎 立 宪 宗 子 兴 献 王 佑 杭 长 子 厚 熄, 是 为 世 宗 孟 森 : 明 史 讲 义, 中 华 书 局,2009, 第 177 页 3 关 于 曾 国 藩 左 宗 棠 二 氏 的 区 别, 黄 濬 称 : 曾 文 正 为 一 极 深 沉 有 心 术 之 人, 性 毗 阴 柔, 实 师 黄 老 ; 而 左 文 襄 则 为 阳 刚, 好 大 言 出 奇 计 之 人, 但 口 豪 耳 文 正 晚 年 惟 恐 功 高 被 清 廷 所 诛, 故 极 谨 慎 小 心, 求 自 免 而 已 ; 文 襄 好 边 功, 稍 骄 蹇, 非 遇 西 后 之 奸 雄, 牢 笼 优 礼, 殆 将 不 终 花 随 人 圣 盒 摭 忆, 第 138 页 4 在 李 鸿 章 于 光 绪 二 十 七 年 去 世 际, 梁 启 超 有 感 于 合 肥 之 负 谤 于 中 国 甚 矣 的 舆 论 局 面, 仿 西 人 传 记 之 体 为 李 鸿 章 作 传, 并 对 比 李 氏 与 曾 国 藩 有 如 下 评 价 : 虽 然, 曾 文 正, 儒 者 也, 使 以 当 外 交 之 冲, 其 术 智 机 警, 或 视 李 不 如, 未 可 知 也 又 文 正 深 守 知 止 知 足 之 戒, 常 以 激 流 勇 退 为 心, 而 李 则 血 气 甚 强, 无 论 若 何 大 难, 皆 挺 然 以 一 身 当 之, 未 曾 有 畏 难 退 避 之 色, 是 亦 其 特 长 也 梁 启 超 : 李 鸿 章 传, 海 南 出 版 社,1993, 序 例 第 页 梁 启 超 对 李 鸿 章 强 悍 的 为 政 作 风 的 好 感, 应 该 是 出 于 对 其 中 蕴 涵 有 挑 战 中 国 传 统 文 德 的 虚 伪 与 卑 鄙 勇 气 的 赞 赏 至 于 梁 启 超 对 曾 国 藩 的 评 价 则 不 无 对 其 为 政 作 风 中 传 统 文 德 的 虚 位 与 卑 鄙 的 微 词 就 曾 国 藩 一 生 经 历 言 之, 咸 丰 三 年 讨 粤 匪 檄 一 文 写 作, 同 治 十 年 处 理 天 津 教 案 均 可 作 为 文 德 虚 伪 与 卑 鄙 的 案 例, 从 中 也 可 见 曾 氏 为 此 付 出 的 代 价 而 李 鸿 章 始 终 保 持 强 悍 的 为 政 作 风, 亦 因 此 成 为 晚 清 政 坛 的 常 青 树 文 德 的 虚 伪 与 卑 鄙 一 语 参 见 雷 海 宗 中 国 文 化 与 中 国 的 兵, 岳 麓 书 社,1989, 第 168 页

183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中 国 政 坛 I 171 的 政 治 权 势 和 利 益 的 目 标 上 是 一 致 的, 其 对 政 治 风 气 的 毒 害 作 用 也 是 一 致 的 在 官 场 斗 争 中 采 用 阴 暗 手 段, 李 鸿 章 在 晚 清 政 坛 高 层 非 孤 例 在 中 兴 之 臣 中, 居 于 比 曾 国 藩 更 高 道 德 地 位 的 胡 林 翼, 在 其 对 抗 清 廷 钳 制 治 术 一 督 抚 之 间 的 相 互 衔 制 关 系 时, 对 同 僚 官 文 同 样 在 彻 底 功 利 主 义 之 立 场 上 采 用 笼 络 手 段, 而 胡 的 行 为 在 晚 清 始 终 被 誉 为 政 治 智 慧 的 典 范 李 鸿 章 在 政 治 事 务 中 极 端 的 功 利 主 义 立 场, 与 晚 清 政 治 之 生 态 全 面 恶 化 互 为 因 果, 亦 是 文 祥 去 世, 奕 沂 消 极 自 保, 导 致 清 廷 中 枢 务 实 派 系 力 量 衰 颓 的 自 然 结 果 作 为 晚 清 政 坛 最 大 的 务 实 主 义 之 政 治 家 李 鸿 章, 于 光 绪 五 年 后 全 面 地 协 调 对 李 鸿 藻 系 清 流 的 关 系, 也 致 晚 清 之 政 局 演 变 更 趋 诡 谲 在 再 度 面 临 对 外 关 系 危 机 一 中 法 战 争 一 的 光 绪 十 年, 清 廷 中 枢 发 生 了 罢 免 恭 亲 王 奕 沂 全 班 军 机 大 臣 的 甲 申 政 潮, 不 为 无 因 晚 清 政 治 生 态 之 恶 化, 即 以 如 此 诡 谲 的 形 态 不 断 加 深, 而 不 能 挽 回 1! 原 文 发 表 于 上 海 中 山 学 社 主 办 近 代 中 国 第 十 八 辑,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 光 绪 十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函 : 兴 献 用 意 殊 不 可 解, 小 臣 一 疏 岂 遂 动 听? 五 月 十 八 日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函 : 法 事 款 局 虽 成, 言 路 条 陈 庞 杂, 多 欲 翻 案 兴 献 与 枢 廷 诸 公, 皆 不 谙 洋 务, 几 如 无 舵 之 舟, 独 令 鄙 人 从 中 为 难 从 中 不 难 见 李 鸿 章 对 奕 谓 主 政 不 满 的 程 度, 以 及 奕 谓 对 导 致 政 局 不 断 恶 化 的 责 任 资 料 见 李 鸿 章 致 张 佩 纶 书 札, 历 史 文 献 第 十 辑, 第 148 页 ;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书 札, 第 12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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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人 事 和 政 治 与 招 商 局 关 联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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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以 浙 路 公 司 和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为 中 心 的 考 察 清 后 期 江 南 社 会 已 出 现 官 绅 商 较 紧 密 融 合 的 社 会 现 象, 如 经 商 致 富 的 家 族 或 以 捐 纳 步 人 绅 士 行 列, 或 大 力 投 资 于 子 弟 从 事 科 举 进 人 仕 途 在 同 治 光 绪 年 间 编 修 的 县 志 中, 不 难 清 理 出 这 方 面 的 事 例 至 于 积 数 代 的 仕 宦 之 家 族 中 有 从 事 于 商 业 经 营 者 也 不 少 见, 就 是 在 位 官 员 本 身 亦 有 涉 足 商 业 经 营 活 动 者 1 至 2 0 世 纪 初, 一 方 面 有 清 廷 推 行 新 政 投 资 实 业 政 策 的 鼓 励 ; 另 一 方 面 有 列 强 强 化 资 本 输 出 竞 相 攫 夺 在 华 开 矿 筑 路 权 的 外 力 刺 激, 此 期 江 南 社 会 实 业 投 资 活 动 表 现 了 更 公 开 的 官 绅 商 一 体 化 的 倾 向 这 种 官 绅 商 的 一 体 化 倾 向,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此 前 传 统 商 业 经 营 活 动 中 潜 在 的 官 绅 商 关 系 的 延 续 和 发 展, 因 此 研 究 此 期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将 有 助 于 我 们 理 解 和 评 估 传 统 社 会 官 绅 商 关 系 及 其 运 行 机 制 更 重 要 的 是, 这 一 研 究 将 有 助 于 回 答 以 下 问 题 : 新 政 时 期 官 绅 商 相 结 合 以 卫 护 国 权 为 号 召 的 实 业 活 动, 未 能 获 得 预 期 成 果 的 原 因 所 在 本 文 将 围 绕 年 间 两 项 有 复 杂 人 事 联 系 的 实 业 投 资 活 动, 即 浙 路 公 司 和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进 行 考 察 1 参 见 张 仲 礼 中 国 绅 士 的 收 入,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2001, 第 138 ~ 页 如 康 熙 朝 官 至 闽 浙 总 督 的 姚 启 圣 及 乾 隆 朝 的 和 坤, 均 系 官 僚 直 接 涉 足 商 业 经 营 活 动 的 典 型 同 治 朝 郭 嵩 焘 有 所 谓 : 士 大 夫 而 怀 商 贾 之 心, 于 古 有 之 士 大 夫 而 竟 习 商 贾 之 业, 则 晚 近 数 十 百 年 争 趋 于 是, 无 以 为 非 者 可 见 至 晚 清 官 员 从 事 商 业 更 为 习 见 见 清 史 稿, 中 华 书 局,1977, 第 页 ; 李 光 地 : 榕 村 语 录 榕 村 续 语 录, 中 华 书 局, 1995, 第 71 9 页 ; 和 珅 查 抄 单, 陈 其 元 : 庸 闲 斋 笔 记, 中 华 书 局,1989, 第 233 页 ; 郭 嵩 焘 日 记 ( 二, 湖 南 人 民 出 版 社,1981, 第 387 页

188 17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一 年 浙 路 公 司 的 创 办 年 鄂 湘 粵 三 省 绅 商 在 地 方 政 府 的 支 持 下 废 除 了 中 美 粵 汉 铁 路 借 款 合 同, 由 各 省 成 立 商 办 铁 路 公 司 各 自 独 立 地 分 段 建 设 粵 汉 铁 路 当 年 7 月 5 日 美 国 驻 杭 州 领 事 照 会 浙 省 商 务 总 会, 代 表 美 商 培 次 指 索 承 办 浙 赣 铁 路, 这 为 受 粵 汉 路 废 约 影 响, 正 酝 酿 废 除 由 清 政 府 签 订 的 沪 宁 路 苏 杭 甬 路 对 英 借 款 草 约 的 江 浙 绅 商, 提 供 了 一 个 发 起 废 约 运 动 的 契 机 以 此 为 背 景, 7 月 2 4 日 浙 路 公 司 在 上 海 成 立 1 浙 路 公 司 成 立 伊 始, 汤 寿 潜 刘 锦 藻 分 别 被 推 举 为 总 理 副 理 这 里 有 必 要 稍 介 绍 此 二 人 汤 寿 潜 ~ , 字 蛰 仙 又 作 蛰 先, 光 绪 十 四 年 进 士, 十 六 年 著 维 新 之 作 危 言 闻 名 于 时 年 1 0 月 清 廷 学 部 所 设 头 等 珞 议 官 八 人, 汤 氏 名 列 其 中 ; 同 期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在 上 海 成 立, 汤 氏 列 名 副 会 长 2 刘 锦 藻 ~ , 字 澂 如, 南 浔 镇 首 富 刘 镛 次 子, 光 绪 戊 子 年 举 人, 甲 午 年 进 士, 年 输 金 赈 陕 灾, 赏 四 品 京 堂, 复 逆 睹 时 无 可 为, 弓 丨 退 家 居 新 政 时 期 刘 锦 藻 更 以 拥 有 巨 资 闻 于 世, 年 1 0 月 他 被 浙 路 公 司 第 一 次 股 东 会 以 实 业 首 重 资 本 为 由 举 为 议 长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中, 刘 锦 藻 通 信 处 为 刘 贯 记, 则 当 系 其 在 沪 经 营 的 商 号 尽 管 刘 锦 藻 作 为 年 与 张 謇 等 人 合 资 创 办 于 上 海 的 大 达 轮 埠 公 司 的 主 要 投 资 者 出 任 该 公 司 - 总 理, 但 - 总 体 而 言 他 不 属 新 政 时 期 的 企 业 投 资 热 潮 中 引 人 瞩 目 的 人 物 刘 锦 藻 最 著 于 世 的 业 绩, 是 其 编 纂 清 朝 续 文 献 通 考 3 1 浙 江 文 史 资 料 委 员 会 编 浙 江 百 年 大 事 记, 浙 江 人 民 出 版 社,1985, 第 9 7 页 ;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康 年 : 汪 穰 卿 笔 记, 上 海 书 店,1997, 第 1 页 2 汤 寿 潜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职 业 栏 填 前 两 淮 盐 运 使 学 部 谘 议 官 见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浙 江 人 民 出 版 社,1981, 第 页 ; 劳 祖 德 整 理 郑 孝 胥 日 记, 中 华 书 局,1993, 第 1061 页 3 大 达 轮 埠 公 司 主 要 投 资 人 有 张 謇 刘 锦 藻 许 鼎 霖 李 云 书 等,1905 年 1 2 月 成 立 时 得 两 江 总 督 扶 持, 公 司 拥 有 位 于 十 六 铺 的 码 头 及 航 行 上 海 至 海 门 崇 明 通 州 等 地 的 大 生 号 轮 船, 计 划 拓 展 至 扬 州 盐 城 等 地 的 内 河 航 运 刘 锦 藻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职 业 栏 填 候 补 京 堂 此 期 刘 锦 藻 挟 湖 州 荐 绅 父 老 讼 美 利 坚 教 士 攘 府 学 地 为 医 院, 于 其 国 驻 沪 按 察 使 署 辩 难 频 数, 卒 得 直 另 外, 同 期 刘 锦 藻 还 在 南 浔 与 他 人 合 资 创 办

189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I 177 浙 路 公 司 作 为 官 绅 商 合 作 的 产 物, 更 具 体 地 体 现 在 其 董 事 会 的 组 成 年 前 后 浙 路 公 司 董 事 会, 除 汤 寿 潜 刘 锦 藻 外, 还 有 张 元 济 这 样 有 地 位 的 士 绅, 其 他 成 员 亦 几 乎 尽 为 商 绅, 以 下 一 一 予 以! 张 元 济 , 字 菊 生, 浙 江 海 盐 人, 光 绪 十 八 年 进 士, 历 官 刑 部 主 事, 总 理 衙 门 章 京 戊 戌 政 变 被 革 职 后 主 持 南 洋 公 学 译 书 事, 年 入 商 务 印 书 馆, 历 任 编 译 所 长 经 理 监 理 董 事 长 等 职 张 元 济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职 业 栏 填 邮 传 部 参 议, 并 以 此 身 份 署 名 于 年 秋 的 浙 路 拒 款 公 呈 书 2 樊 棻 , 字 时 勋, 浙 江 镇 海 人, 在 沪 经 营 义 昌 成 五 金 号 关 于 樊 氏 家 世 及 其 起 家 经 历, 县 志 有 下 述 记 载 : 樊 氏 世 袭 明 武 职, 后 子 孙 多 习 商 棻 始 贾 雨, 后 出 沪, 同 邑 叶 澄 衷 契 其 才 以 重 任 相 丹 光 绪 甲 申 # 乙 酉 # 间 法 人 扰 海 疆, 华 商 多 隐 相 接 济, 时 议 颇 牵 涉 叶 氏, 棻 力 向 当 道 白 其 诬, 事 得 解 名 由 是 益 重, 数 年 业 大 起, 好 义 勇 为, 各 省 有 灾 荒, 辄 出 资 为 众 先, 其 建 宗 祠 创 便 蒙 学 校 及 附 设 勤 稼 女 塾, 所 费 尤 巨 3 1 浔 震 电 灯 公 司 以 上 资 料 见 清 故 内 阁 侍 读 学 士 刘 君 墓 志 铭, 钱 仲 联 主 编 广 清 碑 传 集, 苏 州 大 学 出 版 社,1999, 第 1256 ~ 1257 页 ; 刘 锦 藻, 王 克 文 余 方 德 主 编 湖 州 人 物 志,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1990, 第 页 ; 张 謇 日 记, 张 謇 全 集 ( 第 六 卷, 江 苏 古 籍 出 版 社,1994, 第 页 ; 郑 孝 胥 日 记, 第 1045 页 ;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年 浙 路 公 司 董 事 会 组 成, 以 张 元 济 如 下 记 载 为 据 : 年 1 1 月 2 5 日 午 后 余 赴 董 事 会 议, 至 则 蛰 先 澂 如 时 勋 寅 叔 云 书 一 枝 葆 三 皆 在 座 邱 炳 圻, 字 寅 叔, 湖 州 人, 年 9 月 浙 京 官 集 会 声 称 浙 路 认 股 2 0 万 元, 其 中 邱 氏 认 股 1 万 元, 在 最 高 认 股 者 之 列 年 1 0 月 浙 路 公 司 第 一 次 股 东 会 上, 张 元 济 当 选 查 账 员 见 致 汤 寿 潜 刘 锦 藻 附 : 十 月 十 日 谈 话 记 录, 张 树 年 张 人 凤 编 张 元 济 书 札, 商 务 印 书 馆,1997, 第 434 ~ 页 ; 张 树 年 编 张 元 济 年 谱, 商 务 印 书 馆,1991, 第 6 2 页 2 见 张 元 济 年 谱, 第 页 ;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浙 江 十 一 府 绅 士 为 路 事 请 浙 抚 代 奏 公 呈,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 镇 海 县 新 志 备 稿 卷 6, 民 国 2 0 年, 第 5 页 樊 时 勋 亦 系 上 海 怀 德 堂 董 事, 澄 衷 学 堂 监 管 人 之 一 见 上 海 澄 衷 学 堂, 朱 有 主 编 中 国 近 代 学 制 史 料 第 一 辑 下 册,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1986, 第 页

190 17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樊 时 勋 年 代 中 期 帮 助 甬 籍 商 业 巨 子 叶 澄 衷 摆 脱 政 治 危 机 的 情 节, 一 则 表 明 他 与 叶 氏 的 特 殊 关 系,1 另 则 表 明 他 影 响 政 界 及 士 绅 界 的 活 动 能 量 其 中 值 得 提 出 的 是 新 政 时 期 他 与 郑 孝 胥 的 特 殊 关 系, 郑 氏 经 常 有 大 笔 私 款 交 存 义 昌 成, 而 樊 郑 二 氏 的 关 系 又 以 前 两 江 总 督 沈 宝 桢 之 子 沈 瑜 庆 为 介 发 生 于 年 从 中 可 以 略 见 樊 时 勋 的 官 方 关 系 网 的 线 索 至 迟 在 年 代 后 期, 兼 有 财 力 及 社 会 关 系 地 位 的 樊 时 勋 巳 作 为 叶 澄 衷 之 后 的 著 名 甬 籍 绅 商, 跻 身 于 大 上 海 的 政 治 经 济 舞 台 年 前 后 他 参 与 张 謇 的 大 生 纱 厂 集 股 事 务, 担 任 沪 董 ; 年 以 三 品 衔 江 苏 补 用 知 府 作 为 五 金 洋 货 行 业 代 表, 列 名 上 海 商 业 会 议 公 所 会 员 ; 年 出 任 浙 江 兴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总 理 2 李 厚 祐 ?), 字 云 书, 浙 江 镇 海 人 李 氏 家 族 在 李 云 书 一 辈 于 沪 上 巳 积 三 代 经 营 之 历 史, 其 祖 李 容 号 也 亭 名 列 道 咸 年 间 沪 上 八 大 沙 船 主 同 治 年 后 李 氏 家 族 的 经 营 重 心 及 时 地 由 沙 船 业 转 向 钱 业 及 港 务 地 产 等 业, 家 业 甚 兴 旺 在 晚 清 新 政 背 景 下, 李 氏 家 族 投 资 领 域 更 趋 广 泛 年 甬 籍 商 业 巨 子 严 信 厚 发 起 创 立 奉 锦 天 一 垦 务 公 司, 李 云 书 系 主 要 投 资 经 营 者, 并 于 同 年 以 四 品 分 部 郎 中 作 为 垦 务 公 司 代 表 列 名 上 海 商 业 会 议 公 所 议 员 ; 年 夏 秋 之 间 提 出 拟 自 办 杭 州 城 外 湖 墅 至 江 干 一 段 铁 路 ; 年 他 参 与 投 资 的 公 司 达 六 家 以 此 为 背 景, 年 1 2 月 上 海 商 务 总 会 任 期 届 满 改 选 时, 李 云 书 当 选 总 理, 还 在 同 期 成 立 的 1 时 人 将 樊 时 勋 的 义 昌 成 号 归 在 叶 澄 衷 名 下, 如 汪 康 年 称 : 制 局 之 煤, 从 前 皆 用 宁 2 波 叶 氏 义 昌 成 记 之 货, 别 有 结 约 制 局 指 江 南 制 造 局 汪 穰 卿 笔 记 ', 第 43 页 年 上 海 商 业 会 议 公 所 成 员 分 总 董 议 员 会 员 三 个 等 级, 均 系 行 业 公 所 包 括 企 业 或 会 馆 代 表 义 昌 成 经 营 洋 布 五 金 及 钱 业, 年 义 昌 成 放 帐 萍 乡 煤 矿 银 达 七 万 余 两 樊 时 勋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职 业 栏 填 候 选 直 隶 州 知 州 以 上 资 料 见 张 謇 全 集 ' 第 三 卷, 第 3 页 ; 萍 乡 林 道 去 电,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四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6, 第 页 ; 郑 孝 胥 日 记 ', 第 页 ; 徐 鼎 新 钱 小 明 : 上 海 总 商 会 史 1902 ~ 1929,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1991, 第 45 页 ;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 顾 廷 龙 编 叶 景 葵 杂 著,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986, 第 253 页

191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I 179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中 列 名 会 董 1 蒋 鸿 林 ? ~ , 字 抑 卮 蒋 高 祖 辈 由 绍 兴 迁 居 杭 州, 设 酒 肆, 历 代 世 其 业 至 其 父 蒋 海 筹 ( 名 廷 桂, 一 辈, 因 太 不 军 战 乱 旧 业 毁 弃, 而 为 缫 丝 业 与 织 绸 业 作 媒 介, 勤 俭 居 积, 遂 设 肆 营 业, 即 蒋 广 昌 绸 庄 蒋 氏 经 营 产 品 为 杭 州 织 造 局 选 用, 年 又 在 上 海 开 设 广 昌 隆 绸 庄 蒋 抑 卮 系 蒋 海 筹 幼 子, 其 经 历 见 叶 景 葵 所 作 小 传 : 海 筹 公 乃 令 君 出 就 名 师 习 举 子 业 君 以 商 籍 应 童 子 试, 补 钱 塘 县 学 生 员 ; 又 以 公 报 效 赈 捐, 得 奖 分 部 郎 中, 签 分 民 政 部 君 厌 弃 帖 括, 性 又 不 喜 为 官, 乃 锐 意 学 问, 喜 读 深 奥 繁 难 之 古 籍 及 清 儒 声 音 训 诂 书, 从 章 君 太 炎, 服 膺 所 著 书 曰 文 始, 于 文 字 孳 乳 与 后 世 音 读 之 演 变, 能 举 其 大 凡 光 绪 甲 辰 # 乙 巳 # 间, 游 学 日 本, 交 游 浸 广, 遇 资 斧 不 继 者 喜 饮 助 之, 尤 与 周 君 树 人 投 契 惜 因 耳 病 未 克 竟 学 愤 国 势 之 陵 夷, 研 究 彼 国 资 本 主 义 之 所 以 勃 发, 知 金 融 与 实 业 关 系 至 密 会 江 浙 铁 路 拒 款 事 起, 即 回 国 佐 汤 蛰 仙 先 生 创 立 浙 江 商 办 铁 路 公 司 2 蒋 抑 卮 富 于 资 产, 并 富 于 金 融 才 干, 这 决 定 了 他 在 浙 路 公 司 中 的 地 位 至 于 留 日 学 生 的 背 景 则 决 定 蒋 抑 卮 作 为 激 烈 的 拒 款 主 张 者 的 同 时, 又 是 浙 路 ( 也 包 括 苏 路 公 司 上 层 人 物 中 少 有 未 加 人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者 3 朱 佩 珍 , 字 葆 三, 浙 江 定 海 人 关 于 朱 氏 家 世 及 其 起 1 李 云 书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职 业 栏 填 候 选 郎 中 上 海 商 务 总 会 总 理 新 政 时 期 活 跃 的 投 资 环 境 导 致 李 氏 家 族 经 营 活 动 由 家 族 经 营 向 分 散 经 营 转 移, 云 书 一 辈 众 兄 弟 各 自 拥 有 的 钱 号 即 诞 生 于 此 背 景 下, 如 归 云 书 名 下 的 有 天 余 号 以 上 资 料 见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穰 卿 笔 记, 第 1 页 ; 上 海 总 商 会 史, 第 页 ;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2 蒋 君 抑 卮 家 传, 叶 景 葵 杂 著 ', 第 页 3 蒋 抑 卮 光 绪 二 十 八 年 1902 九 月 抵 日, 但 癸 卯 1903 九 月 至 甲 辰 1904 三 月 浙 江 留 日 学 生 调 查 录 中 他 仍 在 预 备 人 校 之 列, 并 消 失 于 甲 辰 1904 四 月 至 十 月 浙 江 留 日 学 生 调 查 录 这 可 作 为 理 解 小 传 所 谓 抑 卮 旅 日 未 克 竟 学 及 研 究 彼 国 资 本 主 义 诸 说 的 依 据 从 知 识 背 景 而 言, 蒋 抑 卮 研 究 彼 国 资 本 主 义 只 能 在 同 期 杨 度 金 铁 主 义 言 论 的 水 平, 实 际 上 是 全 盘 接 受 日 本 经 济 民 族 主 义 思 潮 的 影 响 见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 汤 志 钧 主 编 近 代 上 海 大 事 记, 上 海 辞 书 出 版 社, 1989, 第 640 页

192 18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家 经 历, 县 志 有 如 下 记 载 : 先 世 居 浙 江 黄 岩, 父 祥 麟 为 定 海 游 击, 遂 占 籍 焉 稍 长 迁 上 海 习 贾, 勤 敏 诚 朴, 主 者 器 之, 委 以 会 计, 久 之 自 设 慎 裕 五 金 肆, 是 为 独 资 营 商 之 始 起 家 徒 手, 无 所 资 藉, 徒 以 重 然 诺, 审 取 与, 为 士 大 夫 所 爱 重, 东 西 各 国 人 士 来 此 经 商 或 旅 游 者 闻 其 名 争 结 纳 焉 1 朱 佩 珍 作 为 新 政 时 期 旅 沪 甬 籍 商 业 巨 子, 其 事 业 发 达 的 具 体 时 间 待 考, 但 至 迟 在 年 他 巳 与 严 信 厚 叶 澄 衷 等 同 列 上 海 四 明 公 所 负 责 人, 并 进 人 外 资 上 海 鸿 源 纱 厂 董 事 会 年 朱 氏 以 三 品 衔 候 选 道 作 为 五 金 洋 货 业 及 四 明 公 所 的 代 表, 列 名 上 海 商 业 会 议 公 所 五 总 董 之 一 年 间 朱 氏 参 与 投 资 的 项 目 达 五 项, 以 此 为 背 景, 清 末 民 初 他 曾 前 后 任 总 商 会 会 长 九 年 2 新 政 时 期, 朱 佩 珍 的 财 力 及 社 会 影 响 力 迅 速 扩 张, 这 与 他 和 上 海 道 袁 树 勋 的 交 往 有 重 要 关 系, 关 于 这 一 点 下 一 节 内 容 将 具 体 涉 及 在 汤 刘 二 氏 的 主 持 下, 浙 路 公 司 并 未 如 盛 宣 怀 所 谓 在 与 英 废 约 悬 而 未 决 的 情 况 下 迅 筹 自 办, 大 力 筑 路, 造 成 草 约 不 废 而 自 废 的 结 局 浙 路 公 司 成 立 后 集 股 数 并 不 多, 远 不 足 以 应 全 部 工 程 所 需 年 1 0 月 清 外 务 部 称 : 江 浙 所 集 股 款, 亦 不 敷 尚 巨, 势 难 克 期 竣 工, 迫 于 英 方 坚 持 前 定 借 款 筑 路 草 约 的 压 力, 协 定 苏 杭 甬 铁 路 分 办 路 借 款 为 两 事, 路 由 中 国 自 造, 除 华 商 原 有 股 本, 尽 数 备 用, 不 使 稍 有 亏 损 外, 约 仍 需 款 英 金 一 百 五 十 万 磅 拒 款 运 动 由 此 而 发, 年 1 1 月 1 0 日, 浙 江 寓 沪 同 乡 会 在 沪 召 开 集 款 以 拒 款 为 宗 旨 的 大 会, 在 群 情 激 愤 的 气 氛 下 浙 江 各 府 代 表 团 体 及 个 人 认 股 共 约 洋 二 千 二 百 数 十 万 元 张 元 济 作 为 嘉 兴 府 代 表 当 日 在 会 上 认 股 一 百 万 元, 次 日 即 致 函 嘉 兴 商 会 领 袖, 望 其 俯 赐 维 持 然 而 认 股 数 额 能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落 实, 作 为 当 事 人 张 元 济 甚 乏 信 心 1 1 月 1 0 日 拒 款 大 会 报 道 : 1 民 国 上 海 县 志 卷 1, 民 国 24 年 刻 本, 第 9 页 2 朱 葆 三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职 业 栏 填 候 选 道 资 料 见 上 海 博 物 馆 编 上 海 碑 刻 资 料 选 辑,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0, 第 页 ; 汪 敬 虞 编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二 辑, 科 学 出 版 社,1957, 第 页 ; 上 海 总 商 会 史 1902 ~ 1929 第 4 3 页 ;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193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I 181 认 股 成 数 宣 布 既 竣, 又 由 张 菊 生 君 登 台 劝 勉 在 会 诸 人, 谓 今 日 集 股 踊 跃, 深 为 可 喜, 然 仆 恐 明 日 上 海 某 西 报 必 将 登 载 其 事, 诮 吾 等 所 集 之 股, 全 系 空 话, 以 悦 外 人 之 观 听, 故 深 望 诸 君 已 认 之 股 数, 必 当 尽 力 招 足 1 拒 款 会 上 绅 商 认 股 的 具 体 落 实 并 不 乐 观, 直 至 年 各 府 分 任 实 缴 股 银 仍 不 足 八 百 三 十 万 元,2 而 且 浙 路 公 司 是 否 有 意 将 这 些 资 金 全 额 投 入 铁 路 亦 是 一 疑 问 因 为 年 夏 沪 杭 路 全 线 通 车 前, 始 于 年 秋 开 工 的 江 干 至 拱 宸 桥 16 余 公 里 和 杭 州 至 枫 泾 口 3 余 公 里 两 段 工 程 是 浙 路 公 司 在 筑 路 方 面 全 部 的 业 绩 年 1 2 月 浙 路 公 司 以 汤 寿 潜 留 任 总 理 再 起 风 潮 之 际, 张 元 济 表 明 其 反 对 立 场 时 言 及 当 时 浙 路 公 司 的 困 境 : 杭 甬 路 线 限 三 年 竣 工, 今 已 虚 度 一 年 有 十 月 尚 未 着 手 缴 股 之 事 已 成 1 资 料 和 引 言 见 浙 路 纪 事,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2 胡 思 敬 言 晚 清 铁 路 拒 款 运 动, 皆 徒 手 号 召, 不 名 一 钱, 不 得 已 乃 议 捐 派, 地 方 社 会 动 乱 因 素 由 此 而 加 剧 浙 江 拒 款 运 动 采 取 各 府 认 股 方 式 集 资, 终 亦 不 能 避 免 捐 派 一 途 江 苏 拒 款 运 动 初 起, 署 两 江 总 督 周 馥 称 筑 路 要 非 筹 集 巨 资 不 可, 公 款 无 著, 商 股 难 招 直 至 1911 年 苏 路 公 司 集 股 实 数 三 百 三 十 二 万 余 元 以 上 资 料 见 胡 思 敬 国 闻 备 乘, 上 海 书 店 出 版 社,1997, 第 4 1 页 ; 周 馥 复 阳 湖 武 进 绅 士 函 苏 路 集 股 实 数, 宓 汝 成 编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中 华 书 局,1984, 第 页 3 先 前 规 划 的 苏 杭 甬 路 后 改 为 沪 杭 甬 路, 苏 路 公 司 1907 年 春 动 工 上 海 至 枫 泾 段 7 0 公 里, 1908 年 秋 竣 工 1910 年 浙 路 公 司 动 工 曹 娥 至 宁 波 段 77.9 公 里, 至 1914 年 1 月 竣 工 沪 宁 路 造 价 平 均 每 公 里 银 余 元 轨 重 每 米 4 3 公 斤, 并 沪 苏 段 路 基 桥 涵 及 镇 江 炮 台 山 隧 道 等 均 按 双 线 建 设 1906 年 张 謇 攻 击 盛 宣 怀 在 沪 苏 段 通 车 典 礼 上 致 辞, 谓 全 球 路 价 之 贵 无 逾 江 苏 者, 即 江 苏 人 之 受 累 逾 于 全 球, 然 则 是 日 之 举 独 银 公 司 受 贺 耳, 江 苏 人 应 受 吊 此 外 所 谓 银 公 司 指 贷 款 方 英 国 银 公 司 后 沪 杭 线 建 设 为 节 约 路 款, 桥 梁 保 险 系 数 偏 低, 采 用 汉 阳 铁 厂 的 钢 轨, 轨 重 每 米 3 7 公 斤, 造 价 平 均 每 公 里 银 元 1908 年 上 海 至 枫 泾 段 建 成, 时 苏 路 公 司 协 理 王 同 愈 评 述 购 进 的 机 车 : 行 驶 不 能 过 速, 钢 轨 力 不 能 胜 也 钢 轨 仅 七 十 五 磅, 须 八 十 五 磅 之 轨 始 能 胜 此, 亦 须 十 年 后 之 路 方 坚 结 海 关 十 年 报 告 之 四 1912~1921 关 于 沪 杭 甬 铁 路 有 如 下 评 述 : 1914 年 沪 杭 甬 铁 路 改 属 沪 宁 铁 路 局 管 理,1915 年 终 该 局 才 有 详 细 的 统 计 数 字 接 管 前 的 沪 杭 甬 铁 路 保 养 不 善, 接 管 后 的 前 五 年 里, 实 际 上 一 直 在 进 行 重 建 工 作 沪 杭 甬 线 宁 波 一 端 的 终 点 在 离 宁 波 77.9 公 里 的 曹 娥 江 边, 那 儿 有 两 个 105 米 跨 度 的 大 桥 砖 石 工 程, 完 成 于 1914 年, 但 桥 身 钢 架 已 在 战 时 毁 损, 亟 待 全 部 更 换 目 前 正 在 筹 建 通 往 闸 口 一 段 的 铁 路 线, 通 过 钱 塘 江 渡 轮 的 联 运 接 通 沪 杭 线, 这 一 工 程 在 经 费 一 有 着 落 时 就 将 开 始 修 建, 这 样 旷 日 持 久 的 沪 杭 甬 全 线 工 程 就 会 全 部 完 成 以 上 资 料 见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1009 页 ; 李 占 才 主 编 中 国 铁 路 史 1876 ~ 1949, 汕 头 大 学 出 版 社,1994, 第 页 ; 李 必 樟 编 译 上 海 近 代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概 况 1882 ~1931 一 3 海 关 十 年 报 告 译 编,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1985, 第 220 页 ; 张 謇 日 记, 第 575 页 ; 顾 廷 龙 编 王 同 愈 集,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98, 第 442 页

194 18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弩 末, 不 用 存 款, 恐 无 观 成 之 日, 蛰 先 创 议 不 用 在 前, 岂 能 出 尔 反 尔 1 此 处 所 谓 存 款, 系 年 定 约 为 邮 传 部 部 借 部 还 的 英 国 借 款 年 底 杭 甬 段 即 将 开 工 之 际, 浙 路 公 司 的 资 金 状 况 决 定 其 不 能 不 改 变 不 用 存 款 的 立 场 至 年 底 在 邮 传 部 巳 付 苏 浙 两 公 司 银 一 百 八 十 万 两 的 情 况 下, 浙 江 绅 商 又 以 两 公 司 屡 请 拨 款 逾 期, 再 起 拒 款 风 潮 2 至 民 国 时 期 沪 杭 甬 路 于 年 收 归 国 有, 浙 路 公 司 股 款 的 清 算 全 凭 杭 州 至 绍 兴 铁 路 对 英 国 银 公 司 之 借 款 来 实 现 当 最 后 一 笔 清 算 款 年 6 月 到 期 久 悬 未 付 时, 主 持 清 算 事 务 的 浙 绅 叶 景 葵 提 出 杭 绍 路 非 发 行 第 二 次 借 款 不 可, 并 极 尽 艰 阻 说 服 铁 道 部 实 行, 清 算 事 乃 告 毕 3 二 江 浙 官 绅 商 与 大 兆 公 司 兴 业 银 行 在 浙 路 公 司 尚 未 开 始 筑 路 工 程 的 年 春, 一 项 与 浙 路 公 司 关 系 密 切 的 合 资 项 目 悄 然 启 动, 即 所 谓 大 兆 ( 大 亿 公 司 的 创 办 大 兆 公 司 的 投 资 细 节 见 郑 孝 胥 日 记 如 下 记 载 : 季 直 ( 张 謇 约 至 浙 江 铁 路 公 司 议 大 亿 公 司 事, 晤 袁 海 观 父 子 魏 蕃 实 樊 时 勤 金 巩 伯 仲 连 恽 禹 九 等, 议 定 股 东 九 人, 到 者 七 人, 即 袁 魏 樊 金 恽 张 郑 也, 未 到 者 为 刘 澂 如 许 久 香 1 致 朱 福 诜 致 全 浙 铁 路 公 司 董 事 会, 张 元 济 书 札, 第 ~ 页 年 3 月 邮 传 部 与 苏 浙 两 公 司 订 立 存 款 章 程, 规 定 邮 传 部 在 此 后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从 对 英 借 款 中 拨 多 则 一 千 万 两, 少 不 过 七 百 五 十 万 两 于 苏 浙 两 公 司, 对 公 司 则 有 必 须 雇 洋 工 程 司 的 约 束 见 沪 杭 甬 铁 路 部 借 外 款 亏 耗 之 骇 闻,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年 1 0 月 叶 景 葵 致 交 通 部 函, 称 杭 绍 路 第 一 次 借 款 一 百 五 十 万 磅, 除 去 利 息 折 扣, 以 抵 收 回 楓 泾 至 杭 州 及 绍 兴 至 宁 波 首 尾 两 段 之 财 产, 尚 嫌 不 足, 今 期 完 成 杭 绍 路 工, 自 非 发 行 第 二 次 借 款 不 可 在 发 行 第 二 次 借 款 时, 应 将 浙 路 未 了 之 股 款 及 债 票 两 项 共 计 欠 数 一 百 十 七 万 余 元, 加 入 借 款 之 内, 先 由 银 公 司 垫 付 叶 景 葵 1874 ~ 1949, 字 揆 初, 浙 江 杭 县 人, 光 绪 二 十 年 1894 举 人, 报 捐 内 阁 中 书, 旋 入 京 师 通 艺 学 堂 习 英 文 算 学, 后 长 期 在 赵 尔 巽 幕, 历 任 湖 南 学 务 处 提 调 兼 矿 务 局 提 调, 盛 京 财 政 总 局 会 办,1908 年 任 四 川 转 运 局 驻 沪 总 办,1915 年 任 浙 江 兴 业 银 行 董 事 长, 直 至 1949 年, 长 期 与 蒋 抑 卮 共 事 见 叶 景 葵 杂 著 ', 第 页

195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I 183 每 股 一 万 两, 先 提 五 百 两 为 金 仲 连 出 洋 之 费, 以 是 日 为 公 司 成 立 之 曰, 公 举 余 为 总 理 1 上 述 大 彡 公 司 董 事 中, 刘 澂 如 樊 时 勋 系 浙 路 公 司 上 层 人 物, 张 謇 许 久 香 则 系 年 6 月 1 9 日 才 正 式 成 立 的 苏 路 公 司 上 层 人 物 2 董 事 成 员 的 基 本 构 成 体 现 了 大 彡 公 司 属 浙 路 苏 路 两 公 司 上 层 人 物 私 人 投 资 之 性 质 至 于 还 有 闽 籍 士 绅 郑 孝 胥 等 活 跃 其 间, 则 在 于 他 与 苏 路 浙 路 两 公 司 上 层 人 物 特 殊 的 私 人 关 系 以 下 就 张 謇 郑 孝 胥 刘 澂 如 樊 时 勋 以 外 的 各 位 大 兆 董 事 略 作 介 绍 许 久 香 ~ , 名 鼎 霖, 江 苏 赣 榆 人 许 父 羁 狱 历 七 载, 左 宗 棠 督 两 江 ( ~ ) 察 其 冤, 得 释 在 久 讼 家 破 的 背 景 下, 许 鼎 霖 以 诸 生 举 光 绪 壬 午 科 乡 试, 纳 资 官 内 阁 中 书, 后 于 1893 年 出 任 秘 鲁 领 事, 四 年 任 满 还 国, 叙 劳 保 知 府 新 政 时 期 先 后 任 职 皖 浙, 官 至 浙 江 洋 务 局 总 办 弓 丨 退 归 里, 年 任 苏 路 公 司 北 路 津 镇 路 协 理, 年 任 江 苏 教 育 总 会 副 会 长 尤 为 突 出 的 是, 许 鼎 霖 在 年 间 参 与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高 达 十 项, 从 而 在 新 政 时 期 他 能 与 张 謇 在 江 苏 地 方 事 务 中 比 肩 并 立, 有 所 谓 江 苏 两 巨 绅 之 说 就 社 会 影 响 力 的 背 景 而 言, 许 鼎 霖 多 有 与 张 謇 相 仿 处, 即 不 是 以 个 人 资 财 丰 厚, 而 是 以 丰 富 的 人 生 历 练 获 得 的 政 治 资 源 取 胜 陈 三 立 为 其 作 墓 志 铭, 誉 : 君 开 敏 果 决, 魁 梧 雄 论 辩, 而 条 理 缜 密, 片 言 解 纠 纷, 人 人 意 满, 尤 以 习 外 事, 折 冲 御 变 显 于 世 3 另 一 位 江 苏 籍 士 绅 恽 禹 九, 常 州 人, 历 任 大 生 纱 厂 银 钱 管 理 查 账 员 1 郑 孝 胥 日 记, 第 1036 ~ 页 2 沪 宁 铁 路 借 款 合 同 于 1903 年 正 式 订 约,1904 年 上 海 至 苏 州 段 兴 工, 作 为 支 线 的 上 海 至 吴 淞 段 则 早 在 1898 年 已 通 车 1905 年 秋 在 沪 宁 则 修 造 及 半 的 情 况 下, 江 苏 绅 商 启 动 拒 款 运 动, 并 于 1906 年 5 月 25 日 得 见 苏 路 商 办 之 俞 谕 旨 张 謇 日 记 ', 第 573 页 ;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835 页 3 许 鼎 霖 列 名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董,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职 业 栏 填 安 徽 候 补 道 1910 年 许 氏 任 奉 天 交 涉 局 长, 宣 统 三 年 十 二 月 受 命 为 北 京 资 政 院 议 长 ; 民 国 时 期 的 1913 年 当 选 江 苏 省 议 会 议 长 见 张 謇 日 记 ', 第 页 ;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二 辑, 第 页 ; 国 闻 备 乘, 第 8 3 页 ; 清 故 光 禄 大 夫 奉 天 交 涉 使 许 君 墓 志 铭, 广 清 碑 传 集 ', 第 页

196 18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等 要 职 1 不 过 作 为 大 兆 董 事, 恽 禹 九 基 本 上 是 其 父 恽 祖 祁 的 代 表 恽 祖 祁 , 号 莘 耘, 由 监 生 捐 纳 盐 运 大 使, 保 升 同 知, 分 发 湖 南 零 陵 县 知 县, 后 会 办 江 苏 江 防 等 营 据 张 謇 日 记 记 载, 张 与 恽 的 关 系 甚 深 年 张 謇 尚 贫, 恽 心 云 观 察 许 借 千 金 ; 年 恽 氏 督 销 宜 昌, 招 张 謇 兄 张 詧 相 助 ; 而 年 张 謇 创 办 大 生 纱 厂 和 年 创 办 大 生 纱 厂 崇 明 二 厂, 恽 氏 均 是 重 要 投 资 合 伙 人 2 在 新 政 的 背 景 下, 恽 张 二 氏 的 合 作 也 扩 展 至 政 治 领 域 年 恽 氏 在 常 州 倡 建 常 州 府 中 学 堂, 筹 建 常 州 商 务 分 会, 并 在 他 发 起 创 办 的 江 苏 学 会 江 苏 教 育 总 会 前 身 中 出 任 协 理, 而 总 理 则 系 张 謇 3 在 江 苏 铁 路 拒 款 运 动 中, 恽 祖 祁 与 张 謇 的 作 为 苏 路 拒 款 运 动 迟 于 浙 路 数 月, 其 动 因 也 另 具 特 色 年 9 月 间, 清 廷 发 布 谕 旨 : 粵 汉 铁 路 废 约 事, 责 成 张 之 洞 梁 诚 一 手 经 办, 盛 宣 怀 不 准 干 预 4 紧 接 着 1 0 月 1 日 武 进 阳 湖 绅 士 致 函 江 苏 督 抚, 请 废 除 盛 宣 怀 主 持 订 立 的 沪 宁 铁 路 借 款 合 同, 两 事 件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和 恽 祖 丰 ^ 在 其 间 的 枢 纽 作 用, 见 张 謇 该 年 1 2 月 3 1 日 日 记 : 莘 老 恽 祖 祁 回 常 州, 莘 老 功 名 之 心 颇 热 此 次 沪 宁 事, 余 力 言 于 商 部, 与 丹 揆 # 王 清 穆 同 任 监 督, 盛 党 忌 之 盛 与 莘 老 有 夙 怨, 尤 以 为 恨, 乃 大 构 结 顾 伧 助 之 杨 五 杨 士 琦 亦 嗛 慊 莘 而 嫌 余 及 丹 # 王 清 穆, 因 以 沪 宁 津 镇 一 委 之 唐 绍 仪 先 是 攻 盛 者 常 1 恽 禹 九, 名 毓 昌, 字 春 生,1907 年 8 月 因 就 淮 317 督 销 差 离 大 生 厂 张 謇 全 集 ( 第 三 卷 ), 第 9 1 页 2 恽 祖 祁 力 图 独 资 创 办 大 生 纱 厂 崇 明 二 厂, 因 张 謇 等 人 反 对, 恽 氏 只 在 投 资 人 中 名 列 第 一 位 1906 年 恽 祖 祁 独 自 牵 头 创 办 常 州 大 均 饼 油 厂 见 南 京 师 范 大 学 古 文 献 整 理 研 究 所 编 3 江 苏 艺 文 志 常 州 卷, 江 苏 人 民 出 版 社,1994, 第 803 ~ 页 ; 张 謇 日 记, 第 页 ;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二 辑, 第 页 1906 年 江 苏 学 会 定 名 江 苏 教 育 总 会, 张 謇 为 会 长, 王 同 愈 为 副 会 长,1908 年 补 许 鼎 霖 为 副 会 长 见 上 海 县 续 志 ' 卷 11, 第 1 6 页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恽 祖 祁 父 子 均 未 列 名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4 参 见 夏 东 元 盛 宣 怀 传, 南 开 大 学 出 版 社,1998, 第 页 年 秋 酝 酿 成 立 苏 路 公 司, 恽 祖 祁 与 王 清 穆 张 謇 均 为 总 理 协 理 的 候 选 人 见 武 进 阳 湖 绅 士 致 江 督 周 馥 苏 抚 陆 元 鼎 函, 江 苏 绅 商 致 商 部 电,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页

197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I 185 州 人, 至 是 亦 以 常 州 人 而 败 沈 友 卿 尝 发 两 电 于 商 部, 具 稿 询 我, 我 以 公 言 允 之, 至 是 商 部 作 诘 责 语, 余 认 发 电 而 谢 其 借 款 官 办, 不 须 # 需 江 苏 人 搭 任 筹 款 莘 老 具 知 之, 颇 道 歉 意 莘 老 又 有 欲 协 办 江 宁 商 务 之 意, 殆 不 可 一 曰 闲 云 1 从 了 解 江 苏 上 层 士 绅 发 起 拒 款 运 动 的 动 因 而 言, 张 謇 此 番 评 述 是 值 得 细 加 解 读 的 年 秋 清 廷 应 英 方 要 求 重 开 沪 宁 铁 路 借 款 谈 判, 盛 宣 怀 以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督 办 身 份 参 与 谈 判 年 初 沪 宁 路 借 款 合 同 正 式 签 订, 并 在 当 年 中 启 动 上 海 至 苏 州 段 的 购 地 筑 路 工 程 尽 管 粵 汉 铁 路 毁 约 商 办 运 动 始 于 年 中, 并 于 年 秋 在 沪 召 开 粵 汉 路 借 款 废 约 交 涉 准 备 会 议, 从 张 謇 曾 力 言 于 商 部, 与 丹 揆 王 清 穆 同 任 监 督, 盛 党 忌 之 而 未 果 的 事 实 来 看, 当 时 江 苏 上 层 士 绅 并 无 反 对 借 款 筑 路 的 定 见 至 于 张 謇 恽 祖 祁 与 盛 宣 怀 的 矛 盾 则 由 来 巳 久, 可 追 溯 到 年 为 大 生 纱 厂 请 盛 宣 怀 拨 借 十 万 铁 路 公 司 存 款 而 遭 拒 的 旧 事 年 盛 宣 怀 因 粵 汉 路 废 约 事 政 治 上 受 挫, 张 謇 恽 祖 祁 则 顺 势 以 倒 盛 而 发 起 拒 款 运 动 至 于 本 巳 在 与 袁 世 凯 政 争 中 处 于 下 风 的 盛 宣 怀, 亦 不 堪 铁 路 借 款 事 的 压 力, 于 年 1 2 月 5 日 自 请 裁 撤 铁 路 总 公 司 沪 宁 路 津 镇 路 事 权 就 此 从 盛 宣 怀 手 转 人 袁 世 凯 北 洋 系 面 对 当 时 势 力 益 扩 锓 锓, 只 手 揽 东 南 北 半 壁 的 北 洋 集 团, 江 苏 地 方 士 绅 更 无 缘 染 指 其 中 3 张 謇 上 述 日 记 正 作 于 此 背 景 下, 所 谓 : 先 是 攻 盛 者 常 州 人, 至 是 亦 以 常 州 人 而 败,4 正 道 出 了 其 1 所 谓 顾 伧 似 当 系 任 职 外 务 部 的 苏 籍 京 官 顾 康 民 ( 名 肇 新, 或 系 指 顾 康 民 傅 嘉 年 二 氏 的 误 写 沈 友 卿 1872 ', 名 同 芳, 江 苏 武 进 人,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2 表 职 业 栏 填 翰 林 院 庶 吉 士, 前 河 南 唐 县 知 县 见 张 謇 日 记 ', 第 564 ~ 页 ; 盛 宣 怀 揽 卖 沪 宁 铁 路 的 内 情,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页 ;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张 謇 全 集 ( 第 三 卷 ), 第 7 页 以 张 謇 为 首 的 江 苏 上 层 士 绅 与 盛 宣 怀 的 对 抗 亦 有 政 治 主 张 对 立 的 因 素 1901 年 以 来 盛 宣 怀 始 终 坚 持 现 实 国 情 决 定 中 国 须 缓 行 宪 政, 这 一 立 场 导 致 他 在 1905 年 前 后 预 备 立 宪 呼 声 日 高 的 地 方 社 会 的 孤 立, 见 张 謇 1905 年 1 0 月 2 8 日 记 : 得 陶 斋 ( 端 方 复 讯, 宪 事 几 为 盛 败, 可 恨 小 人 勿 用, 承 家 之 要 张 謇 日 记, 第 新 政 时 期 张 謇 始 终 持 对 抗 袁 世 凯 及 北 洋 系 的 政 治 立 场 4 此 语 指 倒 盛 成 于 武 进 阳 湖 绅 士 恽 祖 祁, 但 盛 宣 怀 去 后 则 因 北 洋 要 员 杨 士 琦 嗛 ( 慊 恽 氏 致 张 謇 等 仍 不 能 人 主 苏 路 工 程

198 18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此 间 的 懊 恼 江 苏 上 层 士 绅 发 起 拒 款 运 动 的 决 心 亦 因 此 更 趋 坚 定 浙 江 籍 人 士 金 巩 伯 , 名 绍 城, 南 浔 镇 人, 早 年 留 学 英 国 铿 司 大 学 剑 桥 大 学 厂, 毕 业 回 国 纡 道 美 法 诸 邦, 纵 览 名 山 大 川 归 国 后, 年 经 上 海 道 袁 树 勋 保 荐 出 任 会 审 公 廨 襄 谳 员, 当 年 因 大 闹 公 堂 案 免 职 年 受 修 订 法 律 大 臣 沈 家 本 聘 任 编 订 法 例 馆 编 修, 奏 补 大 理 院 刑 科 推 事, 年 派 赴 美 国 出 席 万 国 监 狱 改 良 会 议 金 仲 连, 名 绍 棠, 金 绍 城 弟, 时 在 浙 路 公 司 担 任 翻 译 交 涉 事 务 1 郑 孝 胥 外 的 非 江 浙 籍 人 士 : 其 一 魏 蕃 实 ?, 名 允 恭, 湖 南 邵 阳 人, 系 魏 源 从 孙 其 父 魏 彦, 字 槃 仲 魏 氏 积 两 代 人 在 政 界 及 江 浙 士 绅 间 的 关 系, 年 在 族 人 魏 光 焘 督 两 江 的 背 景 下 以 湖 北 候 补 道 出 任 江 南 制 造 局 总 办 2 其 二 袁 海 观 , 名 树 勋, 湖 南 湘 潭 人, 自 幼 以 贫 废 读, 成 年 业 鹾 淮 浙 间, 又 为 榷 厘 小 吏, 后 参 与 征 捻 佐 转 饷, 累 功 保 知 县, 留 江 南 委 用 其 间 年 任 南 汇 知 县, 并 一 度 兼 署 上 海 知 县, 此 度 经 历 令 袁 氏 与 沪 上 商 界 建 立 关 系, 其 中 尤 以 与 甬 商 朱 佩 珍 关 系 最 密 年 袁 氏 任 上 海 道, 恰 逢 清 廷 为 庚 子 赔 款 事 改 变 海 关 税 银 解 送 体 制, 各 通 商 口 岸 的 关 税 银 均 解 交 上 海, 由 上 海 道 按 月 付 款 袁 树 勋 与 朱 佩 珍 动 用 临 时 掌 管 的 这 笔 巨 款, 将 之 分 存 于 上 海 各 银 号 及 钱 庄 生 息 获 巨 利 3 袁 树 勋 长 子 思 亮 , 字 伯 夔, 光 绪 二 十 九 年 举 人, 农 工 商 部 郎 中 4 尽 管 年 曾 有 袁 树 勋 文 理 不 通, 专 工 牟 利 的 参 奏 案, 但 袁 氏 在 南 方 政 界 士 绅 界 地 位 稳 固 年 粵 汉 路 废 约 商 办, 袁 氏 被 推 举 为 该 路 湖 南 段 的 督 办 ; 年 沪 上 大 闹 公 堂 案, 袁 氏 处 置 年 6 月 4 日 袁 树 勋 父 子 北 上 离 沪, 金 绍 城 同 行, 当 因 其 受 聘 沈 家 本 金 绍 城 绍 棠 绍 基 三 弟 兄 均 能 诗, 善 书 画, 工 篆 隶, 周 游 于 郑 孝 胥 冒 鹤 亭 等 士 大 夫 间 见 金 绍 城 墓 志 铭 ', 唐 文 治 : 茹 经 堂 文 集 三 编 ' 卷 8, 第 9 页 ; 冒 怀 苏 编 注 冒 鹤 亭 先 生 年 谱, 学 林 出 版 社,1998, 第 84 页 ; 致 汤 寿 潜 刘 锦 藻 附 : 十 月 十 日 谈 话 记 录, 张 元 济 书 札, 第 435 页 ; 张 謇 日 记 ', 第 57 3 页 2 见 李 平 书 七 十 自 叙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89, 第 5 1 页 ; 汪 穰 卿 笔 记, 第 45 页 ; 辛 3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碑 传 集 补 卷 15, 第 2 3 ~ 25 页 ;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穰 卿 笔 记, 第 9 页 ; 朱 葆 三, 孔 令 仁 李 德 征 主 编 中 国 近 代 企 业 的 开 拓 者 上 册, 山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1991, 第 261 页 4 民 国 时 期 袁 伯 夔 历 任 国 务 院 秘 书 印 铸 局 局 长 见 冒 鹤 亭 先 生 年 谱 ', 第 页

199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I 187 亦 甚 得 时 誉 年 袁 氏 父 子 频 繁 活 动 于 沪 上 士 绅 商 人 之 间 其 投 资 潜 力 为 世 人 瞩 目 1 大 兆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向 是 欲 开 办 一 间 揽 办 铁 路 机 器 的 机 械 制 造 厂 一 承 办 浙 路 苏 路 公 司 的 相 关 机 器 此 期 士 绅 种 种 政 治 主 张, 与 其 活 跃 的 企 业 投 资 活 动 之 间 潜 在 的 联 系 由 此 而 凸 显 兴 办 铁 路, 除 购 地 外 购 料 最 为 弊 薮,2 而 借 款 合 同 明 确 规 定 聘 洋 工 程 师 主 持 工 程 及 购 料 事 务, 因 此 延 续 数 年 的 浙 路 风 潮 聘 洋 工 程 师 始 终 为 关 注 要 点, 若 以 大 兆 公 司 作 为 解 读 的 线 索 不 难 理 解 其 中 的 缘 由 大 # 匕 公 司 的 命 运 也 因 此 紧 系 于 拒 款 运 动, 年 1 2 月 后 因 清 廷 干 预 拒 款 前 景 黯 淡, 大 兆 筹 建 即 巳 陷 于 停 顿, 终 在 年 9 月 拆 股, 每 股 仅 能 收 回 八 折 五 3 至 于 年 5 月 2 7 日 成 立 于 杭 州 的 浙 江 兴 业 银 行, 则 从 另 一 方 面 反 映 了 年 前 后 浙 路 公 司 上 层 人 物 的 投 资 动 向 兴 业 银 行 初 创 号 称 资 本 一 百 万 元, 虽 然 总 理 是 有 分 部 郎 中 官 衔 的 绅 士 胡 焕,4 但 蒋 海 筹 蒋 抑 卮 父 子 一 手 掌 管 银 行 的 经 营 活 动 兴 业 银 行 创 立 出 于 蒋 抑 卮 的 策 划 的 事 实 见 于 下 述 文 字 : # 蒋 抑 卮 佐 汤 蛰 仙 先 生 创 立 浙 江 商 办 铁 路 公 司, 招 股 将 近 千 万, 以 为 非 办 理 银 行 不 足 以 资 周 转, 乃 与 同 里 绅 富 创 立 浙 江 兴 业 银 行 由 年 1910 年 胡 思 敬 两 度 参 劾 袁 氏, 称 其 家 财 数 盈 千 万, 东 南 列 郡 无 与 较 者 近 数 年 来, 以 之 为 子 弟 求 官, 以 之 购 汉 口 地 皮, 以 之 人 萍 乡 矿 股, 钱 庄 质 库, 自 汉 阳 上 达 长 沙 湘 潭, 遍 地 皆 是 袁 思 亮 为 1906 年 创 办 的 醴 陵 磁 业 公 司 的 主 要 投 资 人 而 湘 潭 师 范 学 堂 开 办, 袁 树 勋 捐 银 一 万 六 千 两,1912 年 捐 私 立 神 州 法 政 专 门 学 校 三 万 元 见 国 闻 备 乘 ', 第 4 1 页 ;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二 辑, 第 ~94 7 页 ; 湘 潭 市 志 第 十 册, 中 国 文 史 出 版 社,1997, 第 4 3 页 ; 吴 馨 等 修 民 国 上 海 县 志 ' 卷 19,1936 铅 印 本, 第 2 4 页 2 浙 江 全 省 铁 路 议 略 一 一 光 绪 三 十 一 年, 近 代 中 国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1002 页 3 又 如 同 期 由 郑 孝 胥 牵 头 的 投 资 项 目 一 一 日 晖 织 呢 厂 系 章 华 织 呢 厂 前 身, 寄 希 望 于 承 办 新 军 军 装 用 呢 牟 利 见 郑 孝 胥 日 记 ', 第 ~ 页 4 胡 焕, 字 藻 青, 浙 江 钱 塘 人, 列 名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1907 年 1 1 月 拒 款 大 会 上 胡 焕 与 蒋 抑 卮 共 同 作 为 杭 州 府 代 表 认 股 五 十 万 元, 并 以 分 部 郎 中 的 身 份 署 名 于 浙 路 拒 款 公 呈 书 ; 1909 年 当 选 杭 州 商 学 公 会 负 责 文 牍 科 的 副 会 长 以 上 资 料 见 浙 江 百 年 大 事 记, 第 103 页 ;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江 浙 铁 路 认 股 一 览 表 浙 江 十 一 府 绅 士 为 路 事 请 浙 抚 代 奏 公 呈 杭 州 商 学 公 会 改 正 章 程,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200 18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铁 路 公 司 认 资 本 之 半 为 公 股, 余 招 商 股 群 情 疑 沮, 君 乃 首 创 垫 款 之 议 遂 于 光 绪 三 十 二 年 成 立, 设 总 行 于 杭 州, 次 年 设 分 行 于 上 海 汉 口, 当 选 为 董 事 1 兴 业 银 行 创 设 是 浙 江 绅 商 自 办 地 方 铁 路 活 动 深 化 的 产 物 然 蒋 抑 卮 的 策 划 则 完 全 游 离 于 铁 路 后 来 汪 康 年 批 评 浙 路 公 司 经 管 体 制, 称 学 界 中 人 以 极 小 之 股 而 专 执 其 权,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亦 反 映 了 商 人 对 铁 路 事 务 的 淡 漠 年 春 蒋 抑 卮 曾 赴 地 处 华 中 的 商 业 重 镇 武 汉 活 动, 其 归 杭 后 即 有 兴 业 银 行 的 成 立 蒋 抑 卮 武 汉 之 行 隐 含 了 创 办 兴 业 银 行 的 真 正 动 因, 也 透 露 了 浙 路 上 层 此 间 对 公 司 巳 集 股 金 的 投 资 趋 向 的 信 息 尽 管 浙 路 公 司 集 资 以 地 方 自 办 铁 路 为 号 召, 但 公 司 上 层 却 心 有 旁 骛 一 其 投 资 领 域 不 限 于 铁 路, 地 域 更 不 限 于 浙 江 ~ 年 间 浙 路 公 司 对 武 汉 产 生 强 烈 的 投 资 意 向, 与 当 时 浙 江 商 人 宋 炜 臣 在 湖 北 的 活 动 有 关 宋 炜 臣 , 字 渭 润, 浙 江 镇 海 人 年 宋 氏 在 沪 参 与 叶 澄 衷 办 燮 昌 火 柴 厂, 年 在 叶 氏 支 持 下 携 银 2 5 万 两 赴 武 汉 创 设 燮 昌 火 柴 分 厂, 并 设 华 胜 呢 绒 军 服 皮 件 号, 广 交 湖 北 地 方 官 员 ; 并 捐 候 补 道 衔, 获 二 品 顶 戴, 被 张 之 洞 誉 为 有 为 之 士 1898 年 张 之 洞 设 汉 口 洋 务 局, 宋 氏 以 同 知 衔 列 第 一 届 总 董 ; 年 张 之 洞 批 准 给 予 专 利, 并 允 附 官 股 3 0 万 元, 创 设 由 宋 氏 出 任 总 经 理 的 商 办 汉 镇 既 济 水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宋 炜 臣 在 湖 北 打 开 的 投 资 局 面, 以 及 华 中 新 政 活 动 蕴 藏 有 的 巨 大 商 机 吸 引 了 蒋 抑 卮 及 整 个 浙 路 上 层 的 注 意 力 兴 业 银 行 是 浙 路 上 层 为 将 浙 路 公 司 资 本 作 广 泛 投 资 而 创 设, 年 间 的 投 资 意 向 主 要 集 中 于 武 汉, 从 而 导 致 他 们 成 为 盛 宣 怀 主 持 的 商 办 汉 冶 萍 煤 铁 厂 矿 公 司 策 1 叶 景 葵 杂 著 ', 第 页 叶 景 葵 述 兴 业 银 行 成 立 时 间 有 误 兴 业 银 行 十 位 发 起 人 : 周 德 毓 50 0 股 刘 锦 藻 20 0 股 蒋 海 筹 100 股 蒋 抑 卮 股 张 澹 如 100 股 苏 宝 森 100 股 郑 岱 生 100 股 章 振 之 股 胡 焕 100 股 沈 铭 清 100 股, 占 总 股 份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转 弓 I 自 陶 水 木 浙 江 商 帮 与 上 海 经 济 近 代 化 研 究 , 上 海 三 联 书 店,2000, 第 6 7 页 2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穰 卿 笔 记 ', 第 7 页 3 既 济 水 电 有 限 公 司 属 下 的 电 厂 水 厂 分 别 于 年 投 产 见 民 国 人 物 传 ( 第 十 卷, 中 华 书 局,2000, 第 页 ; 宁 波 市 志, 中 华 书 局,1995, 第 2960 页 ; 宋 炜 臣, 中 国 近 代 企 业 的 开 拓 者 上 册, 第 440 页

201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I 189 划 案 的 重 要 参 与 者 1 三 蒋 抑 卮 袁 树 勋 与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年 也 正 是 汉 阳 铁 厂 酝 酿 重 大 体 制 变 革 的 一 年, 汉 阳 铁 厂 督 办 盛 宣 怀 计 划 将 该 厂 及 大 冶 铁 矿 与 萍 乡 煤 矿 实 施 合 并, 成 立 统 一 的 商 办 汉 冶 萍 煤 铁 厂 矿 公 司 就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年 春 和 夏, 蒋 抑 卮 两 度 赴 武 汉 2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是 在 预 备 立 宪 的 政 治 背 景 下, 由 政 府 方 面 的 政 策 引 发 的 企 业 活 动, 其 错 综 复 杂 不 仅 因 当 时 外 在 政 治 因 素 所 致, 而 且 是 受 汉 冶 萍 自 身 历 史 因 素 牵 连 的 结 果 汉 冶 萍 含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萍 乡 煤 矿 三 处 厂 矿, 其 中 汉 阳 大 冶 地 处 湖 北, 政 治 上 则 属 其 创 始 人 湖 广 总 督 张 之 洞 的 势 力 范 围 年 在 亏 损 严 重 官 办 难 以 为 继 的 情 况 下 汉 冶 厂 矿 转 制 为 官 督 商 办 运 营 亏 损 债 务 沉 重 的 状 况 决 定 汉 阳 铁 厂 无 从 招 商 引 资 3 此 后 十 年 间 所 谓 的 商 办 运 营 机 制, 是 督 办 盛 宣 怀 以 预 售 矿 价 的 方 式 大 举 外 债, 实 现 了 汉 阳 铁 厂 设 备 技 术 的 全 面 改 造, 并 为 铁 厂 在 江 西 筹 建 起 一 大 型 煤 焦 基 地 一 一 萍 乡 煤 至 年 初 具 规 模, 并 获 利 前 景 良 好 的 萍 矿 甚 为 国 内 商 界 瞩 目 然 汉 阳 铁 厂 尽 管 运 营 状 况 已 有 所 改 观, 但 内 有 官 款, 外 有 洋 债 的 负 累, 决 定 它 远 未 走 出 亏 损 的 阴 影, 欲 进 一 步 设 备 改 造 又 难 筹 资 年 蒋 抑 卮 等 江 浙 绅 商 是 既 济 水 电 公 司 的 投 资 人 同 年, 浙 路 公 司 是 汉 口 扬 子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的 主 要 投 资 方 之 一, 该 公 司 经 营 购 汉 厂 钢 铁 各 件, 以 造 铁 路 桥 梁 车 辆 叉 轨 三 宗 为 本 务, 其 他 的 投 资 方 即 汉 阳 铁 厂 和 宋 炜 臣 另 外,1907 年 汉 阳 铁 厂 欠 浙 路 公 司 的 借 款 达 五 十 万 两 以 上 资 料 见 武 汉 近 代 辛 亥 革 命 前 经 济 史 料, 武 汉 地 方 志 编 纂 办 公 室 印 行, 第 页 ;1907 年 8 月 29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1870 年 代 李 鸿 章 首 先 任 用 官 宦 子 弟 办 洋 务 企 业, 如 盛 宣 怀 魏 纶 先 龚 寿 图 等, 袁 树 勋 之 子 袁 伯 夔 则 是 新 政 时 期 官 宦 子 弟 参 与 企 业 活 动 的 典 型 例 子, 正 与 蒋 抑 卮 作 为 旧 式 商 人 子 弟 参 与 企 业 活 动 形 成 对 照 因 其 父 的 关 系, 袁 伯 夔 在 上 海 政 界 已 有 相 当 活 动 能 力 见 郑 孝 胥 日 记 ', 第 ~ 页 3 盛 宣 怀 督 办 汉 厂 后 声 称 拥 有 商 人 股 份 5 0 万 两, 实 系 以 借 贷 方 式 被 挪 用 于 汉 厂 萍 矿 4 的 招 商 局 电 报 局 的 资 金, 构 成 1907 年 后 合 并 商 办 案 中 的 所 谓 老 股, 招 商 电 报 两 局 中 有 地 位 者 遂 为 老 股 持 股 人 1906 年 1 月 汉 阳 铁 厂 总 办 李 维 格 即 已 在 上 海 士 绅 中 宣 传 萍 乡 煤 矿 及 汉 阳 铁 厂 皆 已 有 发 达 之 势 ;1907 年 3 月 郑 孝 胥 在 李 维 格 处 观 所 拟 汉 阳 铁 厂 预 算 表 见 郑 孝 胥 日 记, 第 页

202 19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金, 在 此 境 况 下, 盛 宣 怀 从 年 后 政 局 变 动 的 挑 战 中 窥 测 到 突 破 困 境 的 途 径 年 清 廷 宣 布 预 备 立 宪, 并 在 当 年 以 厘 定 官 制 对 中 央 政 府 体 制 实 行 了 局 部 调 整, 其 中 包 括 新 设 统 管 铁 路 邮 政 轮 船 等 洋 务 企 业 的 邮 传 部, 此 项 政 制 改 革 涉 及 当 时 处 在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下 的 招 商 局 电 报 局 汉 阳 铁 厂 包 括 大 冶 铁 矿 诸 企 业 隶 属 关 系 的 改 动, 牵 动 了 官 场 权 利 再 分 配 另 则 在 立 宪 运 动 以 及 商 办 企 业 日 渐 增 多 的 背 景 下, 绅 商 社 会 筹 建 商 会 及 制 定 商 法 的 活 动 全 面 启 动 年 间 官 督 商 办 企 业 面 临 来 自 政 府 和 民 间 两 方 面 变 革 动 向 的 挑 战, 改 制 势 所 必 然 招 商 局 电 报 局 的 改 制 问 题 清 廷 早 有 定 论 一 招 商 局 完 全 商 办, 电 报 局 完 全 官 办, 因 当 时 控 制 两 局 的 袁 世 凯 北 洋 集 团 有 意 维 持 现 状 而 致 拖 延 2 汉 阳 铁 厂 当 时 虽 尚 未 遭 遇 因 政 制 变 革 引 发 的 隶 属 关 系 变 更 的 冲 击, 但 政 局 的 变 动 及 招 商 局 电 报 局 的 体 制 变 动, 令 盛 宣 怀 的 汉 阳 铁 厂 督 办 地 位 日 趋 脆 弱 面 对 挑 战 盛 宣 怀 顺 势 而 上, 主 动 推 进 汉 阳 铁 厂 的 改 制 一 合 并 汉 冶 萍 成 为 完 全 商 办 的 企 业 一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该 方 案 以 为 汉 阳 铁 厂 进 一 步 技 术 改 造 募 集 国 内 资 金 为 号 召, 但 从 盛 宣 怀 个 人 利 益 而 言, 则 在 稳 固 他 对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本 身 巳 为 商 办 体 制 的 萍 乡 煤 矿 进 人 合 并 商 办 案 不 存 在 任 何 障 碍, 但 汉 冶 厂 矿 因 有 前 期 官 办 遗 留 问 题 一 要 害 在 如 何 处 理 汉 阳 铁 厂 官 办 期 间 投 人 的 巨 额 官 款 一 进 人 合 并 商 办 案 难 度 甚 大 盛 宣 怀 不 能 不 以 汉 阳 铁 厂 生 存 发 展 为 理 由 阐 述 合 并 商 办 案 的 必 要 性, 年 8 月 2 9 日 他 致 张 之 洞 函 称 : 若 将 铁 厂 煤 矿 分 招, 则 萍 煤 招 足 甚 易, 汉 厂 人 皆 震 惊 于 旧 亏 太 巨, 成 本 过 重, 虽 老 股 亦 不 肯 加 本, 新 股 更 裹 足 不 前, 是 以 十 年 之 久, 屡 招 屡 綴, 竟 致 无 从 提 起 3 要 使 上 述 理 由 具 有 说 服 力, 盛 宣 怀 必 须 首 先 使 合 并 商 办 案 得 到 地 方 绅 商 的 响 应, 成 为 一 种 民 意, 以 此 来 影 响 并 制 约 政 府 中 对 该 案 持 反 对 立 场 者 而 蒋 抑 卮 和 袁 树 勋 等 成 为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的 第 1 上 海 商 务 总 会 发 起 各 埠 华 商 筹 议 商 法 草 案 大 会, 于 1907 年 1 0 月 1 4 日 在 沪 召 开 2 北 洋 集 团 欲 维 持 官 督 商 办, 以 保 持 其 对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及 最 大 获 利 ; 而 招 商 局 电 报 局 前 督 办 盛 宣 怀 则 希 望 通 过 变 制, 颠 覆 北 洋 集 团 对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尤 其 是 通 过 商 办 重 新 掌 3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1907 年 8 月 2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03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I 191 一 批 响 应 者 年 春 蒋 抑 卮 在 武 汉 曾 与 汉 阳 铁 厂 总 办 李 维 格 就 参 与 该 案 有 所 交 涉, 该 年 6 月 8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有 : 蒋 挹 之 ( 即 蒋 抑 卮 查 阅 厂 矿 回 沪, 拟 有 办 法 数 条, 由 海 观 京 兆 交 来, 并 属 注 明 允 与 不 允 字 样, 再 行 商 酌 弟 逐 款 核 阅, 先 言 虚 该 虚 存, 必 须 厘 剔, 后 言 存 件 照 商 例 折 旧, 亏 款 归 老 公 司 担 任, 实 系 因 公 之 亏, 新 公 司 亦 可 酌 认, 而 终 之 以 各 派 公 正 人 至 汉 估 量, 即 可 定 局 玩 其 语 气, 直 是 倒 盘 召 替, 并 非 合 股 共 办 盖 该 款 之 有 合 同 有 借 据, 蒋 知 其 不 能 虚 也 第 欲 将 我 结 存 机 料 存 货 ^ 减 价 作 短, 不 能 不 以 虚 该 逼 出 虚 存 二 字, 虚 存 折 旧, 结 亏 愈 多, 使 创 办 十 年 者 甘 心 认 亏, 并 甘 心 将 指 日 发 达 之 厂 矿 双 手 换 让, 然 后 彼 以 少 数 资 本, 多 数 虚 名, 假 酌 认 前 亏 之 公 义, 享 汉 萍 永 远 之 乐 利, 手 辣 心 敏, 无 逾 于 此 弟 当 时 即 拟 决 绝 回 报, 嗣 念 此 事 商 榷 数 年, 宁 彼 辞 我, 不 宜 自 我 辞 彼 因 另 拟 合 股 公 司 章 程 十 二 款, 又 邀 京 兆 面 谈, 请 勿 误 认 宗 旨, 老 股 尽 可 不 得 额 外 利 益, 却 不 能 使 老 股 丝 毫 吃 亏 袁 亦 自 言, 蒋 君 谿 刻, 并 面 订 成 否 均 在 此 一 月 内 定 议, 过 期 作 废 1 函 中 有 所 谓 享 汉 萍 永 远 之 乐 利 说, 表 明 双 方 在 汉 冶 萍 合 并 前 提 下 进 行 交 涉 在 组 建 新 公 司 的 基 本 设 想 方 面, 蒋 抑 卮 与 盛 宣 怀 有 根 本 的 分 歧 蒋 氏 提 出 在 对 汉 冶 萍 诸 厂 矿 作 彻 底 清 算 的 基 础 上, 对 现 有 的 设 备 作 折 旧, 旧 有 的 亏 欠 作 合 理 的 处 理 后 归 人 新 公 司 的 资 产 账 务, 即 盛 氏 所 谓 倒 盘 召 替 而 盛 宣 怀 则 是 简 单 地 在 扩 大 股 本 吸 纳 新 资 金 的 意 义 上 组 建 新 公 司, 即 新 公 司 对 汉 冶 萍 诸 厂 矿 包 括 债 务 在 内 的 旧 有 一 切, 予 以 无 条 件 地 全 盘 继 承 此 间 盛 宣 怀 虽 无 意 使 双 方 的 商 议 破 裂, 但 无 丝 毫 妥 协 意 向 盛 氏 的 立 场 一 则 出 于 维 护 自 身 利 益, 另 则 蒋 氏 的 方 案 将 加 大 合 并 的 政 治 障 碍 1 光 绪 三 十 三 年 七 月 汉 阳 铁 厂 萍 乡 煤 矿 大 冶 铁 矿 筹 议 合 并 章 程 汉 冶 萍 钢 铁 煤 焦 股 分 公 司 章 程 均 十 二 款, 已 是 盛 宣 怀 与 蒋 抑 卮 筹 议 后 作 了 一 定 修 订 的 文 件 ( 见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 6 29 页 李 维 格, 字 一 琴 江 苏 吴 县 人, 监 生, 曾 游 学 英 国, 通 英 文 法 文, 随 使 美 日, 1898 年 任 时 务 报 译 事 湖 南 时 务 学 堂 西 文 教 习, 后 任 江 南 制 造 局 提 调, 兼 南 洋 公 学 教 授 ; 时 为 汉 阳 铁 厂 总 办 李 维 格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职 业 栏 填 候 选 郎 中 见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204 19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在 盛 宣 怀 关 于 双 方 交 涉 的 陈 述 中, 可 以 看 到 蒋 抑 卮 既 不 乏 近 代 企 业 投 资 的 专 业 能 力, 也 不 乏 传 统 商 人 的 精 明 能 干, 这 决 定 了 双 方 交 涉 的 旷 日 持 久 年 6 月 初 盛 宣 怀 递 出 作 为 协 商 基 础 的 合 股 章 程 十 二 款 后, 一 个 月 内 交 涉 未 果, 而 其 间 袁 树 勋 巳 表 达 了 退 意, 见 年 7 月 2 9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所 言 : 弟 揣 摩 袁 京 兆 极 怕 招 摇, 故 每 见 必 说 不 能 多 做 股 分, 全 仗 蒋 等 末 次 来 晤 匆 匆 面 交 条 款, 既 不 令 蒋 见 我, 只 说 蒋 是 看 作 倒 盘 弟 与 见 第 二 面 交 与 复 条, 伊 亦 不 详 问, 只 说 带 与 蒋 阅, 再 送 回 信 到 宁 后, 回 信 只 说 蒋 甚 拘 执, 是 其 无 福 消 受 此 等 谈 锋 何 异 官 场 浮 滑 气, 绝 非 商 务 切 实 议 论 以 弟 看 来, 或 为 阿 郎 逼 之 便 来, 非 出 本 意, 故 与 阿 郎 见 我 所 谈, 避 不 相 同 幼 舲 出 示 阿 郎 所 致 书, 所 见 甚 大, 极 盼 此 事 之 成 弟 故 将 往 还 两 条 议 嘱 幼 舲 寄 与 伯 揆 ( 夔, 将 来 如 可 续 议, 恐 非 伯 揆 回 南 不 能 成 1 袁 树 勋 的 身 份 令 其 公 开 作 汉 冶 萍 这 样 的 大 投 资 有 所 顾 忌, 然 其 子 袁 伯 夔 一 即 所 谓 阿 郎 者 一 则 对 该 项 投 资 甚 有 兴 趣, 令 盛 宣 怀 仍 寄 希 望 而 蒋 抑 卮 尽 管 在 交 涉 中 态 度 骄 矜,2 然 处 事 立 场 则 与 盛 宣 怀 相 似, 既 不 轻 易 妥 协, 也 不 轻 言 放 弃 就 在 袁 树 勋 以 抑 之 过 于 拘 泥, 来 函 罢 议 之 际,7 月 初 蒋 抑 卮 再 度 赴 武 汉, 立 场 有 所 妥 协, 见 7 月 1 6 日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电 : 袁 ( 树 勋 交 条 款, 据 蒋 抑 之 ( 即 蒋 抑 卮 云 中 有 误 会 处, 二 百 余 万 亏 帐 肯 认, 权 利 只 要 新 旧 公 平 云 渭 润 宋 炜 臣 劝 格 # 李 维 格 偕 蒋 赴 宁 沪, 再 一 撮 合, 应 否 一 行 蒋 急 欲 回 杭, 乞 1 2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1907 年 7 月 2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02 页 另 盛 宣 怀 称 伯 葵 夔 ) 与 吕 幼 舲 函 甚 愿 合 办, 我 看 雏 清 于 老 ( 见 同 书 第 1294 页 吕 景 端 1859 ~ 1930, 字 幼 舲, 江 苏 阳 湖 县 ( 常 州 人 ; 光 绪 八 年 举 人, 十 五 年 考 取 内 阁 中 书, 后 历 佐 幕 府, 晚 年 居 盛 宣 怀 幕 府 最 久, 一 切 重 要 笔 札 均 出 其 手, 并 编 辑 愚 斋 存 稿 见 张 季 易 清 代 毗 陵 名 人 小 传 卷 9, 第 2 2 页 7 月 2 9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称 : 抑 之 为 人 究 竟 如 何? 袁 称 其 狭 小, 与 阁 下 所 论 不 同 但 弟 先 往 拜 不 见, 亦 不 回 候, 其 少 年 自 负, 富 家 翁 亦 可 概 见 见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05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I 193 速 电 示 蒋 抑 卮 立 场 软 化, 有 宋 炜 臣 从 中 斡 旋 之 功 然 二 百 余 万 亏 帐 肯 认 的 妥 协, 在 盛 宣 怀 看 来 仍 未 脱 此 前 将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当 作 亏 空 盘 替 的 立 场, 指 示 李 维 格 向 蒋 氏 明 确 合 并 商 办 是 加 股 不 是 盘 替, 并 称 推 广 办 法 万 难 动 摇, 于 是 武 汉 交 涉 再 陷 僵 局,7 月 1 8 日 蒋 抑 卮 与 李 维 格 间 拟 俟 新 厂 开 工 后 再 说, 即 待 汉 厂 二 百 五 十 吨 新 化 铁 炉 投 产 后 再 行 交 涉 1 而 此 时 的 盛 宣 怀 则 表 现 了 不 愿 交 涉 停 顿 的 心 情 7 月 1 9 日 盛 电 李 维 格, 承 认 双 方 立 场 大 有 沟 通 余 地, 所 谓 如 肯 细 谈, 公 理 何 难 明 白, 指 示 李 氏 宜 相 机 而 行 在 前 述 7 月 2 9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更 有 所 谓 : 不 论 袁 树 勋 之 来 否, 总 需 把 臂 人 林, 亦 不 在 乎 招 股 之 多 少 也 2 武 汉 的 交 涉 由 此 再 度 启 动 8 月 5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透 露 出 双 方 已 经 达 成 基 本 共 识 的 信 息 : 近 曰 有 人 言 抑 之 是 精 刻 一 路 中 国 富 家 子 弟, 未 曾 见 过 欧 洲 大 事 业, 无 怪 其 拘 执, 多 在 小 处 计 较 若 请 公 司 中 商 务 董 事, 亦 甚 要 有 精 刻 人 在 内, 锱 铢 必 较, 方 能 鞭 辟 入 里, 免 得 宽 袍 大 袖, 从 铁 线 中 抽 出 之 利, 亏 损 在 无 形 之 地, 况 抑 之 自 拟 附 股 三 十 万, 将 来 必 能 得 其 蒋 抑 卮 此 时 巳 作 附 股 三 十 万 的 表 态, 盛 宣 怀 也 对 他 的 精 明 能 干 称 赞 有 加 至 于 袁 树 勋, 该 函 有 海 老 袁 树 勋 略 变 沪 产, 闻 亦 真 有 此 事 但 彼 之 力 亦 不 待 变 产 也 说, 意 味 着 他 也 有 明 朗 的 投 资 表 态 3 至 此,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迈 出 了 第 一 步 ^ 争 取 到 江 浙 官 绅 商 社 会 的 响 应 1 以 上 引 文 均 见 汉 厂 李 去 电,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 盛 宣 怀 在 沪 委 托 吕 景 端 函 袁 伯 夔 的 同 时, 亲 自 致 函 袁 树 勋 沟 通 以 上 资 料 见 1907 年 7 月 2 9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1907 年 8 月 3 日 盛 宣 怀 致 袁 树 勋 函 汉 厂 李 去 电,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3 见 1907 年 8 月 5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另 外, 壬 子 1912 五 月, 汉 冶 萍 股 东 会 推 举 三 代 表 往 见 袁 世 凯, 袁 伯 夔 在 列 可 见 当 时 袁 伯 夔 与 父 系 汉 冶 萍 大 股 东, 其 投 资 时 间 待 考 郑 逸 梅 言 清 末 民 初 文 人 学 士 热 衷 投 资 而 败 财, 有 所 谓 周 今 觉 袁 伯 夔 廉 南 湖 吴 湖 帆, 均 以 货 殖 丧 资 以 上 资 料 见 叶 景 葵 杂 著, 第 页 ; 郑 逸 梅 : 艺 林 散 叶, 中 华 书 局,1982, 第 页

206 19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四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与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盛 宣 怀 于 7 月 1 9 日 指 示 李 维 格 在 与 蒋 抑 卮 交 涉 中 宜 相 机 而 行 之 际, 巳 定 下 在 新 厂 开 工 的 八 月 初 来 鄂, 与 南 皮 面 筹 大 局 1 而 在 他 就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与 张 之 洞 交 涉 时, 有 一 份 获 得 绅 商 社 会 响 应 的 文 件 自 然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这 是 盛 宣 怀 不 愿 李 维 格 蒋 抑 卮 交 涉 半 途 停 顿 的 原 因 他 如 此 急 迫 地 要 将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提 上 政 治 的 议 事 日 程, 则 与 当 时 的 政 局 相 清 廷 厘 定 官 制 的 改 革 引 发 了 高 层 的 权 力 之 争 年 春 后 中 国 高 层 政 坛 风 云 变 幻 不 定, 春 间 爆 发 的 丁 未 政 潮 一 岑 春 煊 瞿 鸿 機 联 手 倒 庆 亲 王 奕 劻 袁 世 凯 的 政 争, 于 6 月 以 岑 瞿 的 失 利 告 终, 其 影 响 不 可 避 免 地 要 波 及 岑 瞿 同 盟 者 一 盛 宣 怀 及 其 正 在 进 行 的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丁 未 政 潮 尘 埃 落 定 后, 影 响 汉 冶 萍 案 的 最 大 事 件 是 6 月 7 月 清 廷 相 继 授 张 之 洞 协 办 大 学 士 大 学 士, 这 意 味 张 氏 将 离 湖 广 总 督 任 张 氏 去 鄂 必 将 增 加 实 现 汉 冶 萍 案 的 难 度,8 月 盛 宣 怀 在 致 张 之 洞 函 中 言 : 将 来 继 公 督 楚, 必 是 旗 族, 继 侄 办 厂, 必 是 部 员, 其 中 有 其 真 实 的 忧 虑 2 盛 宣 怀 需 尽 快 使 合 并 商 办 案 进 人 清 廷 审 批 程 序, 以 完 全 商 办 在 即 的 既 成 事 实, 确 保 其 控 制 汉 阳 铁 厂 的 地 位 不 受 政 局 变 动 的 影 响 8 月 上 旬 盛 宣 怀 在 沪 发 布 汉 阳 制 铁 厂 萍 乡 大 冶 煤 铁 矿 总 公 司 公 启 ', 启 动 以 老 股 扩 容 方 式 进 行 的 第 一 期 集 资 活 动 3 8 月 末 盛 氏 拟 出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奏 片 三 件, 并 1 汉 厂 李 去 电,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1294 页 2 8 月 1 0 日 清 廷 电 召 张 之 洞 进 京 另 外 7 月 间 政 局 演 变 对 盛 宣 怀 日 趋 不 利 :8 日 有 奏 参 盛 宣 3 怀 事, 清 廷 饬 江 督 端 方 密 查 ;1 5 日 郑 孝 胥 过 盛 宫 保, 示 京 电, 陈 庆 桂 劾 岑 八 款 中 有 连 盛 二 款, 买 铁 路 旁 地 及 合 资 营 利 事 ;1 6 日 郑 孝 胥 得 南 皮 告 邸 : 岑 招 康 梁 至 沪, 谋 不 轨 消 息 以 上 资 料 见 1907 年 8 月 29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 郑 孝 胥 日 记, 第 页 汉 阳 制 铁 厂 萍 乡 大 冶 煤 铁 矿 总 公 司 公 启,1907 年 8 月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07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I 195 欲 即 刻 递 呈 1 但 碍 于 张 之 洞 拒 绝 表 态 支 持, 奏 片 迟 迟 未 能 递 呈 清 廷 盛 宣 怀 只 能 寄 希 望 于 动 员 社 会 政 治 资 源, 为 达 到 既 定 目 标 铺 路 9 月 末 盛 宣 怀 在 上 海 以 汉 冶 萍 制 铁 采 矿 公 司 公 启 ', 宣 布 成 立 汉 冶 萍 公 司 名 誉 会 员 组 织, 充 分 调 动 上 海 士 绅 的 社 会 舆 论 力 量, 以 影 响 合 并 商 办 案 的 政 治 进 程 公 启 ' 以 二 十 世 纪 为 煤 铁 世 界 的 国 际 竞 争 为 号 召, 吁 请 官 绅 商 关 注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命 运 2 盛 宣 怀 此 举 获 得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长 郑 孝 胥 的 密 切 配 合, 由 于 郑 孝 胥 的 串 联,1 0 月 5 日 盛 杏 孙 演 说 汉 冶 萍 公 司 事 略 之 会 召 开, 上 海 绅 商 到 者 约 三 十 人 月 6 日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举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专 题 讲 演 会, 郑 孝 胥 亲 自 发 表 有 下 述 内 容 的 演 讲 : 华 人 之 为 各 国 所 践 踏 久 矣, 吾 侪 皆 老, 虽 有 腾 身 奋 起 之 志, 望 之 政 府 固 已 无 及, 若 能 以 中 国 为 大 市 场, 华 人 自 为 主 人, 不 过 十 年, 当 使 列 国 仰 我 之 鼻 息, 非 难 致 也 世 界 为 煤 铁 之 世 界, 中 国 为 煤 铁 之 国, 华 人 之 社 会 宜 为 煤 铁 之 股 东, 华 人 之 财 产 宜 为 煤 铁 之 资 本, 使 举 国 专 售 煤 铁, 即 以 他 业 悉 委 之 外 人, 计 利 相 抵, 犹 十 与 三 之 比 例 耳 今 盛 氏 内 为 政 府 所 边, 外 为 商 业 所 叛, 挺 而 走 险, 将 走 投 日 本 之 罗 网 苟 汉 冶 萍 公 司 一 失, 则 煤 铁 遂 亡 ; 煤 铁 亡, 则 中 国 华 人 与 之 俱 亡 公 等 亟 宜 纠 合 中 国 煤 铁 公 会, 以 图 接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之 策 公 会 成 立, 视 立 宪 实 行 之 效, 孰 难 孰 易, 必 有 能 辨 之 者 愿 速 营 之 0 1 奏 折 中 有 刊 刻 总 理 制 铁 厂 兼 萍 冶 等 处 煤 铁 矿 务 木 质 关 防 一 颗, 以 便 奏 咨, 而 副 名 实 的 请 求, 表 现 盛 宣 怀 急 于 改 变 他 对 汉 冶 萍 诸 企 业 之 身 份 地 位 8 月 2 8 日 盛 宣 怀 拟 就 致 吕 海 寰 函 中 有 所 谓, 有 函 禀 庆 邸 ( 庆 亲 王 奕 劻, 求 为 吹 嘘 ; 盛 氏 录 呈 奏 片 三 件 于 吕 氏, 拜 托 他 能 于 疏 上 之 前, 先 于 邸 座 一 言 虽 不 清 楚 禀 奕 劻 函 及 致 吕 海 寰 函 是 否 发 出, 但 均 表 现 出 他 急 于 呈 奏 以 上 资 料 见 1907 年 8 月 2 9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 1907 年 9 月 3 日 盛 宣 怀 奏 折,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 页 2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3 郑 孝 胥 日 记 ', 第 1110 页 郑 孝 胥 称 : 我 之 所 以 发 起 此 事 者, 因 宫 保 前 有 名 誉 会 之 举, 4 意 在 招 集 新 股 并 合 公 司 ; 我 约 蛰 仙 请 客 数 次, 竭 力 鼓 动, 始 能 纠 集 多 人 共 担 张 元 济 赵 凤 昌 等 均 受 邀 为 名 誉 会 员 以 上 资 料 见 1907 年 1 0 月 2 日 张 元 济 致 盛 宣 怀 函 1908 年 2 月 2 9 日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郑 孝 胥 日 记 记 :1 0 月 8 日 蒋 抑 卮 出 示 调 查 汉 冶 萍 煤 铁 事, 拟 明 日 集 众 于 商 学 公 会 议 之, 使 余 与 蛰 先 出 名 郑 孝 胥 日 记 ', 第 页

208 19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郑 孝 胥 演 讲 获 与 会 的 张 謇 汤 寿 潜 等 赞 赏 上 海 官 绅 商 各 界 与 盛 宣 怀 全 面 合 作 的 局 面 就 此 形 成 月 2 3 日, 上 海 官 绅 商 集 于 商 学 公 会, 举 代 表 七 人 一 一 汤 寿 潜 蒋 抑 卮 蒋 孟 萍 沈 新 三 苏 宝 森 刘 厚 生 郑 孝 胥, 其 中 除 蒋 抑 卮 外, 均 为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1 0 月 2 4 日 全 体 代 表 离 沪 赴 武 汉 考 察 汉 冶 萍 2 赴 汉 代 表 中, 苏 宝 森, 名 德 镳, 浙 江 鄞 县 人, 年 以 三 品 衔 候 选 知 府 作 为 洋 货 布 公 所 代 表 列 名 上 海 商 业 会 议 公 所 议 员, 列 名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3 蒋 孟 萍 , 名 如 藻, 浙 江 南 浔 镇 人, 光 绪 二 十 九 年 举 人, 曾 官 学 部 总 务 司 郎 中 蒋 孟 萍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中 职 业 栏 填 杭 所 甲 商, 通 信 处 填 杭 州 荐 桥 盐 号, 辛 亥 革 命 后 其 又 出 任 浙 江 军 政 府 首 任 盐 政 局 长, 种 种 信 息 均 道 出 蒋 氏 出 身 盐 商 的 家 族 背 景 4 沈 新 三 , 名 铭 清, 浙 江 平 湖 人, 幼 随 宦 山 西, 丁 忧 后 回 里, 闭 户 读 书, 不 求 闻 达, 任 浙 路 公 司 董 1 盛 宣 怀 档 案 中 有 光 绪 三 十 三 年 九 月 公 议 汉 冶 萍 制 铁 采 矿 合 并 公 司 扩 充 办 法 条 款 ( 二 十 款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公 司 大 概 章 程 草 议 十 六 款 两 件 前 者 第 二 十 款 中 有 如 下 文 字 : 同 座 与 议 者 皆 可 为 新 旧 商 代 表 人, 合 将 所 议 条 款 分 缮 两 纸 签 字 为 据, 余 俟 注 册 后 再 行 集 众 会 议 再, 以 后 会 议 之 地, 总 在 沪 汉 两 处, 随 时 再 行 知 会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 此 间 郑 孝 胥 与 袁 树 勋 多 次 在 朱 葆 三 的 慎 裕 号 会 面 时 正 寓 居 汉 阳 铁 厂 的 叶 景 葵 事 后 述 : 江 浙 资 本 团, 商 议 集 股, 收 买 汉 冶 萍 公 司, 团 员 共 四 十 人, 以 郑 苏 戡 为 领 袖 除 七 人 代 表 外, 当 时 在 汉 阳 的 还 有 浙 绅 胡 焕 周 湘 舲 1864 ~ 1933, 名 庆 云, 乌 程 人,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职 业 栏 填 嘉 所 甲 商, 通 信 处 栏 填 杭 州 荐 桥 盐 号 ) 郑 岱 生 ( 名 在 常, 余 杭 人, 名 列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张 澹 如 1882 ~?, 名 鉴, 乌 程 人,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职 业 栏 填 分 部 郎 中, 通 信 处 栏 填 南 浔 镇 东 栅 张 恒 和 号 ) 周 氏 张 氏 均 系 南 浔 巨 富 以 上 资 料 见 郑 孝 胥 日 记, 第 页 ; 叶 景 葵 杂 著, 第 页 ;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 湖 州 人 物 志, 第 页 3 苏 宝 森 在 沪 经 营 成 记 洋 货 号 恒 记 钱 庄 成 丰 永 金 号 等,1906 年 与 日 本 三 井 洋 行 合 资 设 三 泰 纺 织 品 公 司, 接 办 前 属 盛 宣 怀 大 纯 纱 厂 1 0 月 5 日 郑 孝 胥 与 苏 宝 森 谈 汉 冶 萍 公 司 事, 劝 约 同 志 十 余 人 预 商 赴 汉 阳 拟 办 之 政 策 以 上 资 料 见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 商 务 印 书 馆 九 十 五 年, 商 务 印 书 馆,1992, 第 页 ; 上 海 总 商 会 史 1 如 2 ~ 1929, 第 44 页 ; 郑 孝 胥 日 记, 第 蒋 如 藻 出 自 藏 书 世 家, 其 本 人 亦 以 藏 书 家 名 世, 民 国 后 为 浙 路 公 司 董 事 长,1914 年 作 为 浙 路 公 司 三 代 表 赴 京 签 约 浙 路 国 有 见 湖 州 人 物 志, 第 页 ;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 叶 景 葵 杂 著, 第 页

209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I 197 事, 列 名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1 刘 厚 生, 名 垣, 江 苏 阳 湖 人, 大 生 纱 厂 崇 明 二 厂 主 管, 列 名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董, 其 兄 刘 葆 良 刘 柏 生 均 与 张 謇 郑 孝 胥 等 关 系 密 切 2 五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草 议 十 五 条 签 约 与 浙 路 风 潮 上 海 绅 商 代 表 1 0 月 2 8 日 抵 汉, 此 后 议 约 基 本 上 在 盛 宣 怀 与 郑 孝 胥 宋 炜 臣 三 人 之 间 进 行, 经 过 讨 价 还 价,1 1 月 4 日 汉 厂 总 办 李 维 格 携 条 款 来 签 字, 老 股 认 足 五 百 万, 新 股 招 认 一 千 五 百 万 3 此 条 款 乃 郑 孝 胥 所 谓 凡 七 日 而 定 议 的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萍 乡 煤 矿 合 并 成 立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股 份 公 司 议 单, 也 称 草 议 十 五 条 与 此 前 9 月 拟 就 的 公 议 汉 冶 萍 制 铁 采 矿 合 并 公 司 扩 充 条 款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公 司 大 概 章 程 草 议 相 比, 盛 宣 怀 作 了 让 步, 在 其 第 十 四 款 中 规 定 : 目 前 汉 冶 萍 厂 矿 一 切 事 权 及 银 钱 帐 目 仍 由 现 在 总 理 主 持, 俟 股 东 会 成 立, 将 现 在 总 理 经 手 债 欠 全 行 担 任 后, 即 由 股 东 公 举 总 理 4 盛 宣 怀 以 现 任 总 理 和 老 股 创 办 全 体 代 表 双 重 身 份 在 草 议 上 签 字 草 议 十 五 条 在 盛 宣 怀 与 张 之 洞 交 涉 中 的 意 义, 以 及 盛 宣 怀 和 上 海 绅 商 代 表 对 草 议 的 真 实 立 场, 见 签 字 当 月 盛 氏 致 张 之 洞 函 的 下 述 文 字 : 侄 原 拟 注 册 后 徐 徐 招 股, 先 还 急 债, 再 图 扩 充, 不 料 沪 汉 商 人 愿 来 一 气 担 任, 沪 则 蒋 汝 藻 # 系 袁 京 兆 代 表, 汉 则 宋 炜 臣 ( 即 1 沈 铭 清 以 分 部 主 事 身 份 署 名 于 1907 年 秋 浙 路 拒 款 公 呈 书, 又 于 1915 年 任 兴 业 银 行 2 3 办 事 董 事 见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浙 江 十 一 府 绅 士 为 路 事 请 浙 抚 代 奏 公 呈,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叶 景 葵 杂 著 ', 第 页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职 员 表,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郑 孝 胥 日 记 记 : 李 一 琴 李 维 格 宋 炜 臣 同 携 条 款 稿 来, 盛 云 : 照 昨 日 与 苏 堪 所 约, 不 改 一 字, 则 可 签 字 众 论 骚 然 余 曰 : 但 令 约 成, 余 保 无 惧 乃 就 稿 先 书 发 起 人 名, 仍 付 一 琴 携 归, 约 明 日 缮 正 签 字 显 然 浙 江 绅 商 对 盛 郑 二 氏 议 定 条 约 大 有 保 留, 在 没 有 签 字 的 情 况 下, 当 日 苏 宝 森 刘 厚 生 蒋 孟 萍 先 归 沪 见 郑 孝 胥 日 记,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35 ~ 页

210 19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水 电 公 司 为 首, 并 有 苏 堪 提 倡 现 值 苏 杭 铁 路 激 招 巨 股, 拟 来 汉 口 分 设 银 行, 以 银 行 之 资 本 兼 办 汉 厂, 尚 有 刘 祥 在 内,1 确 非 空 言 可 比 彼 等 急 如 星 火, 不 待 商 榷 即 索 草 议, 所 要 求 者 甚 为 2 盛 宣 怀 如 此 不 厌 其 烦, 无 非 为 突 出 草 议 反 映 绅 商 民 意, 其 中 所 谓 不 待 商 榷 目 卩 签 字 虽 基 本 符 合 实 情, 但 如 此 草 率 的 原 因 则 并 非 上 海 绅 商 代 表 参 与 投 资 的 迫 切 愿 望, 而 是 盛 宣 怀 的 迫 切 需 要 而 草 率 签 字 则 意 味 着 双 方 均 未 赋 予 草 议 以 重 大 意 义,1 1 月 4 日 盛 宣 怀 致 郑 孝 胥 宋 炜 臣 函 的 下 述 文 字, 就 充 分 说 明 这 一 点 : 连 日 经 两 公 会 拟 条 款, 因 沪 商 亟 于 归 棹, 促 令 先 签, 以 便 注 册 招 股, 顷 已 勉 遵 签 议, 以 副 雅 意 惟 弟 昨 日 面 交 渭 翁 宋 炜 臣 第 十 五 款 查 账 后 如 有 争 执 不 合 之 处, 以 上 条 款 均 行 作 废 等 语, 实 关 紧 要 旋 据 李 一 翁 # 李 维 格 转 述 尊 意, 此 系 一 定 之 理, 但 恐 明 列 议 单 有 碍 招 股, 现 已 遵 删 兹 特 代 老 股 全 体 专 函 声 明, 如 果 查 账 及 担 任 债 欠 或 有 争 执 不 合 之 处, 则 前 项 条 款 仍 行 作 废 此 函 即 作 为 附 件 3 此 函 成 为 草 议 的 附 件, 然 其 包 含 的 附 加 条 款 究 竟 出 于 何 方 的 要 求, 函 意 仍 有 含 糊 其 辞 之 嫌 从 草 议 由 盛 宣 怀 与 郑 孝 胥 宋 炜 臣 一 手 1 盛 宣 怀 此 处 刘 祥 当 系 刘 人 祥 之 误 盛 氏 以 此 表 明 汉 冶 萍 案 有 湖 北 绅 商 参 与 刘 人 祥 , 号 歆 生, 湖 北 夏 口 人, 东 方 汇 理 银 行 买 办,1900 年 后 在 武 汉 广 泛 投 资 创 办 企 业 及 地 产 业, 系 湖 北 地 方 出 身 的 绅 商 代 表 人 物 另 外, 在 1 1 月 1 4 日 草 议 上 签 字 的 武 汉 绅 商 中 如 王 予 坊 万 昭 度 朱 文 学 等, 均 系 既 济 水 电 公 司 的 投 资 人 见 中 国 近 代 企 业 的 开 拓 者 上 册, 第 页 ; 武 汉 近 代 ( 辛 亥 革 命 前 经 济 史 料, 第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1907 年 1 1 月 3 0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 页 11 月 2 4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 则 称 新 商 为 首 蒋 鸿 林 ( 闻 系 袁 京 兆 代 表 宋 炜 臣 即 水 电 公 司 扬 子 江 车 桥 厂, 似 皆 觊 觎 重 利 而 来, 一 味 贪 狠 草 议 中 蒋 抑 卮 除 以 蒋 鸿 林 名 签 字 外, 还 作 为 汤 寿 潜 的 代 表 签 字 ; 宋 炜 臣 郑 孝 胥 除 个 人 签 名 外, 还 作 为 提 前 离 汉 的 苏 宝 森 蒋 孟 萍 刘 厚 生 的 代 表 签 字 ; 草 议 有 兴 业 银 行 总 经 理 胡 焕 签 字 见 同 书 第 盛 宣 怀 致 郑 孝 胥 宋 炜 臣 函,1907 年 1 1 月 4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211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I 199 策 划, 上 海 绅 商 代 表 似 局 外 人, 只 作 草 草 签 字 的 事 实 来 看, 唯 有 上 海 绅 商 代 表 需 要 一 份 附 件 保 证 其 废 置 草 议 的 权 力 上 海 绅 商 草 签 草 议 多 出 于 顺 应 盛 宣 怀 需 要 草 约 的 愿 望, 之 所 以 会 有 这 样 的 局 面,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如 浙 路 公 司 兴 业 银 行 确 有 在 武 汉 大 力 投 资 的 愿 望 和 规 划, 另 外 还 有 一 个 似 非 直 接 相 关 的 因 素, 即 年 浙 路 拒 款 风 潮 年 后 苏 杭 甬 铁 路 借 款 草 约 的 废 约 交 涉 在 英 驻 华 使 节 与 清 廷 外 务 部 间 进 行, 交 涉 虽 未 公 开, 但 废 约 难 成 的 事 实 在 浙 绅 上 层 人 物 间 则 并 非 秘 密, 只 是 他 们 仍 以 废 约 为 必 然 之 事, 或 为 已 然 之 事 号 召 社 会 年 春 迫 于 英 方 压 力, 清 廷 以 外 务 部 出 面 落 实 年 签 订 的 草 合 同 外 部 允 英 人 强 借 江 浙 铁 路 资 本 事 发 见 在 1 0 月 2 日, 而 国 民 拒 款 会 则 在 此 前 的 9 月 2 3 日 就 于 杭 州 召 开 2 因 此 浙 江 绅 商 与 盛 宣 怀 在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上 合 作 的 深 入, 与 浙 路 拒 款 风 潮 的 酝 酿 在 时 间 上 是 同 步 发 生 的, 深 悉 借 款 交 涉 内 情 的 汪 康 年 此 时 正 往 来 沪 杭 之 间, 并 频 频 出 入 于 浙 路 公 司 汤 寿 潜 蒋 抑 卮 等 及 郑 孝 胥 诸 人 之 间,3 他 对 盛 宣 怀 此 间 关 于 借 款 交 涉 事 的 表 态 深 感 惊 讶, 所 述 : 惟 时 有 三 数 人 知 不 应 如 此 办 者, 亦 以 被 慑 而 止, 不 敢 吐 一 言 4 最 奇 者, 人 人 皆 以 为 怡 和 已 默 许 限 六 月 不 开 工 即 停 止 之 说, 而 盛 绝 无 1 浙 路 及 兴 业 银 行 重 要 的 关 系 人 物 叶 景 葵 1907 年 作 为 李 维 格 的 至 交, 正 寓 铁 厂, 二 2 氏 讨 论 相 得, 并 由 李 维 格 介 绍 初 识 蒋 抑 卮 胡 焕 蒋 如 藻 等 叶 氏 与 浙 路 的 关 系 始 于 他 和 樊 时 勋 的 友 谊, 并 因 此 于 1905 年 受 汤 寿 潜 刘 锦 藻 正 式 委 任 在 东 北 为 浙 路 招 募 股 款,1906 年 又 受 委 托 招 募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1908 年 叶 氏 兼 任 兴 业 银 行 汉 口 分 行 总 经 理, 后 与 蒋 抑 卮 长 期 共 同 主 持 兴 业 银 行, 同 时 他 也 始 终 在 道 义 上 全 力 支 持 李 维 格 在 汉 冶 萍 的 事 业 因 此 从 人 事 背 景 看, 蒋 抑 卮 等 勉 遵 签 议 似 亦 应 有 叶 氏 的 影 响 见 叶 景 葵 杂 著, 第 页 浙 路 纪 事,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228 页 ;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穰 卿 笔 记 ', 第 3 页 ; 张 謇 日 记, 第 591 页 3 郑 孝 胥 日 记 ', 第 页 年 沪 宁 苏 杭 甬 等 路 对 英 银 公 司 借 款 草 约 事, 系 总 理 衙 门 英 国 股 及 路 矿 局 所 办, 总 理 衙 门 大 臣 王 文 韶 批 定 而 张 元 济 1898 年 时 在 总 理 衙 门 为 英 国 股 兼 路 矿 局 章 京, 正 经 办 过 该 事 汪 康 年 所 谓 时 有 三 数 人, 王 文 韶 张 元 济 显 然 在 其 中 1907 年 1 1 月 全 浙 国 民 拒 款 会 王 文 韶 张 元 济 分 别 当 选 会 长 副 会 长, 张 元 济 还 作 为 浙 路 代 表 赴 京 谈 判 拒 款 然 1908 年 初 从 京 返 沪 后 张 元 济 消 极 于 拒 款 活 动, 并 遭 浙 路 人 士 诘 责 之 词 不 作 答 辩 这 似 与 查 阅 1898 年 档 案 后 张 元 济 不 能 不 正 视 自 己 的 责 任 有 关 见 致 孙 廷 翰 献, 张 元 济 书 札, 第 460 页 ; 张 元 济 年 谱 ', 第 页

212 20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一 言, 亦 无 他 人 将 实 情 言 之 者 此 如 见 勇 士 误 持 中 断 之 刀, 任 其 挫 衄 致 败 而 不 一 言 也 盛 至 汉 口 犹 力 言 怡 和 已 允, 直 至 京 始 吐 其 实 此 真 千 古 疑 窦 1 当 时 知 悉 实 情 者 慑 于 拒 款 风 潮 均 有 所 讳 言 至 于 盛 宣 怀 的 绝 无 一 言 则 在 讳 言 外 另 有 深 意, 即 不 欲 因 在 拒 款 问 题 上 与 浙 江 绅 商 对 抗, 破 坏 双 方 在 汉 冶 萍 案 合 作 上 的 良 好 气 氛 由 此 看 浙 江 绅 商 在 草 议 十 五 条 签 字 问 题 上 的 草 草 行 事 也 就 甚 可 理 解, 他 们 也 有 对 盛 宣 怀 在 拒 款 问 题 上 合 作 的 需 求 为 推 动 拒 款 运 动, 汤 寿 潜 作 为 赴 汉 上 海 代 表 终 未 成 行, 其 间 他 曾 电 武 汉 请 苏 公 代 哭 秦 廷, 即 请 郑 孝 胥 以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的 身 份 公 开 支 持 浙 江 拒 款 运 动, 此 事 导 致 上 海 赴 汉 代 表 匆 匆 返 沪 2 蒋 抑 卮 虽 未 即 刻 离 汉, 但 签 约 返 沪 后 亦 积 极 投 入 拒 款 运 动 盛 宣 怀 则 因 浙 路 风 潮 奉 旨 迅 速 来 京 预 备 召 见, 后 又 1 2 月 1 5 日 奉 旨 著 随 同 外 务 部 妥 筹 办 理 沪 宁 苏 杭 甬 两 路 案 3 自 此 盛 宣 怀 不 但 在 浙 路 借 款 问 题 上 与 浙 江 绅 商 分 道 扬 镳, 而 且 于 草 议 十 五 条 弃 置 不 顾, 独 立 以 老 股 的 名 义 办 理 汉 冶 萍 商 办 注 册 1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穰 卿 笔 记, 第 4 ~ 5 页 年 盛 宣 怀 致 函 怡 和 洋 行 废 约, 事 后 曾 函 知 浙 江 士 绅 : 事 隔 两 月, 英 公 司 并 无 续 音 鄙 意 正 欲 听 其 宕 延, 一 面 迅 筹 自 办, 使 彼 无 可 置 词, 数 月 之 后, 即 可 律 以 默 许 之 条, 草 约 不 废 而 自 废 宣 怀 复 浙 省 同 乡 京 官 函,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英 方 拒 绝 废 约 的 回 复 未 经 盛 宣 怀 手, 或 盛 宣 怀 已 离 铁 路 督 办 任, 故 其 有 意 不 明 言 真 情 张 元 济 于 年 1 2 月 抵 京 之 初, 尚 将 拒 款 运 动 愈 演 愈 烈 归 咎 于 盛 宣 怀 的 隐 瞒, 所 谓 政 府 何 不 重 责 盛, 外 间 所 以 争 得 如 此 热 闹 者, 徒 以 默 许 故 耳, 彼 既 曾 有 复, 盛 何 以 不 宣? 而 令 人 扰 攘 至 此 汪 大 燮 来 函,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 一,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986, 第 页 然 汪 康 年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一 文, 表 明 其 间 汪 大 燮 汪 康 年 等 人 曾 以 不 同 方 式 透 露 该 信 息 于 浙 路 上 层, 其 中 亦 应 包 括 张 元 济 但 张 元 济 书 札 中 则 完 全 没 有 此 期 张 元 济 与 汪 氏 兄 弟 的 往 来 函 件 如 果 浙 路 上 层 有 心 明 了 英 方 真 实 立 场, 亦 可 直 接 向 怡 和 洋 行 或 英 驻 沪 外 交 人 员 落 实 在 草 约 不 废 而 自 废 假 象 问 题 上, 士 绅 出 自 各 自 不 同 的 政 治 目 的, 有 故 意 模 糊 者, 如 汤 寿 潜 盛 宣 怀, 有 曲 意 追 随 者, 如 张 元 济 一 且 明 确 自 己 在 年 草 约 事 上 亦 难 辞 其 咎, 张 元 济 在 拒 款 问 题 上 的 立 场 骤 变, 不 惜 与 浙 路 上 层 分 道 扬 镳 2 记, 参 见 盛 宣 怀 传, 第 页 盛 宣 怀 在 两 路 代 表 抵 京 的 1 2 月 1 6 日 前 已 在 北 京 处 理 两 路 案 暂 告 段 落,1908 年 1 月 2 7 日 盛 宣 怀 得 清 廷 恩 赏 红 绸 袍 褂 料 各 一 卷 盛 的

213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201 事 他 与 上 海 绅 商 在 汉 冶 萍 案 上 的 合 作 就 此 终 结 1 郑 孝 胥 作 为 汉 冶 萍 公 司 名 誉 会 员 组 织 的 发 起 人, 并 积 极 配 合 盛 宣 怀 促 成 了 草 议 签 字, 他 对 盛 宣 怀 无 视 草 议 而 单 方 面 进 行 商 办 注 册 深 感 失 望, 他 与 盛 宣 怀 的 关 系 也 一 时 受 到 损 害 不 过 郑 孝 胥 与 浙 江 绅 商 的 关 系 则 似 乎 未 受 损 害, 由 郑 孝 胥 牵 头 投 资 的 日 晖 织 呢 厂 蒋 孟 萍 出 任 董 事, 蒋 抑 卮 出 任 查 账 员 2 六 结 语 浙 路 苏 路 公 司 上 层 人 物, 也 包 括 盛 宣 怀, 无 论 在 家 族 背 景 上 还 是 个 人 经 历 及 文 化 背 景 上, 均 凸 显 了 官 绅 商 浑 然 一 体 的 特 点, 这 是 2 0 世 纪 初 的 企 业 活 动 呈 现 出 官 绅 商 公 开 性 的 全 面 合 作 态 势 的 基 础 立 宪 的 特 殊 政 治 环 境 又 造 就 了 像 郑 孝 胥 汤 寿 潜 张 謇 这 样 比 较 纯 粹 的 士 绅 凭 借 其 影 响 政 界 社 会 舆 论 的 能 量, 在 实 业 活 动 中 取 得 相 当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则 是 此 期 官 绅 商 一 体 化 较 之 此 前 更 趋 深 刻 的 表 现, 也 是 值 得 关 注 的 新 动 向 3 士 绅 们 在 其 间 的 得 意 心 态 在 郑 孝 胥 作 年 年 终 结 语 中 体 现 得 淋 漓 尽 致, 所 谓 : 丙 午 一 年 又 辞 我 去 矣 一 生 最 奇 之 境 莫 如 今 年, 吾 之 待 己 与 待 世 者, 皆 年 初 盛 宣 怀 为 汉 冶 萍 商 办 注 册 单 方 面 拟 出 一 新 章 程, 对 此 郑 孝 胥 汤 寿 潜 赵 凤 昌 宋 炜 臣 杨 学 沂 等 均 表 反 对 郑 孝 胥 称 新 章 程 中 老 股 独 自 注 册 总 理 不 公 举 老 股 必 得 优 先 三 层, 均 与 原 议 不 符, 新 股 必 反 对, 章 程 不 宜 布 告, 恐 起 风 潮 ; 并 认 为 盛 氏 所 谓 政 府 不 允, 老 股 一 面 亦 未 议 妥 系 托 词, 用 此 宕 笔, 前 议 不 废 而 废, 对 此 深 感 失 望 汤 寿 潜 则 表 示 此 结 果 早 在 意 料 中, 所 谓 发 起 之 初, 苏 ( 指 郑 孝 胥 ) 系 高 兴, 我 为 迫 切, 然 早 知 难 成 时 叶 景 葵 赵 凤 昌 樊 时 勋 尚 有 意 调 解 双 方 分 歧 以 上 均 见 1908 年 2 月 29 日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杨 学 沂, 字 绶 卿, 江 苏 吴 县 人, 光 绪 八 年 1882 举 人,1908 年 后 主 管 汉 冶 萍 招 股,1909 年 轮 船 招 商 局 商 办 后 出 任 招 商 局 董 事, 属 盛 宣 怀 亲 信 之 人 2 郑 孝 胥 日 记, 第 页 年 1 0 月 清 廷 学 部 奏 辟 头 等 谘 议 官 八 人 中 的 张 謇 郑 孝 胥 汤 寿 潜, 二 等 谘 议 官 二 十 五 人 中 的 王 同 愈 汪 康 年 叶 景 葵 均 是 此 期 浙 路 苏 路 活 动 参 与 者 或 相 涉 者 王 同 愈 1855 ~ , 号 胜 之, 江 苏 元 和 人 ; 乙 酉 1885 举 顺 天 乡 试, 己 丑 1889 以 魁 选 成 进 士,1894 年 初 就 任 驻 日 公 使 馆 参 赞, 战 争 爆 发 归 国 丁 酉 1897 秋 简 放 湖 北 学 政,1902 年 受 张 之 洞 聘 任 两 湖 大 学 堂 监 督,1905 年 参 与 创 立 苏 州 商 务 总 会, 任 江 苏 学 务 处 总 理, 江 苏 教 育 总 会 副 会 长, 苏 路 公 司 协 理 王 同 愈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职 业 栏 填 翰 林 院 编 修, 前 湖 北 学 政 见 郑 孝 胥 日 记 ', 第 1061 页 ; 王 同 愈 集 ', 第 页 ;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21 0 页

214 20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开 从 古 未 有 之 新 意 为 特 立 独 行 乎? 为 随 波 逐 流 乎? 曰 皆 有 之 ~ 年 间 广 泛 的 社 会 政 治 及 经 济 事 务 中 的 活 动, 令 郑 孝 胥 张 謇 汤 寿 潜 的 社 会 地 位 和 声 誉 步 步 走 高, 他 们 对 实 业 投 资 的 兴 趣 亦 代 表 其 财 富 聚 集 的 上 升 2 与 此 同 时, 国 内 政 治 经 济 陷 人 异 常 困 境 则 是 一 个 不 争 的 事 实, 郑 氏 所 谓 一 生 最 奇 之 境 莫 如 今 年, 其 中 也 必 有 此 层 含 意 后 年 11 月 初 的 一 次 有 王 清 穆 汤 寿 潜 蒋 孟 萍 等 在 座 的 江 浙 绅 商 聚 会 间, 蒋 抑 卮 言 : 以 政 府 社 会 各 方 面 之 见 象 观 之, 国 不 亡 无 天 理 张 謇 对 之 而 言 : 我 辈 尚 在, 而 不 为 设 一 策, 至 坐 视 其 亡, 无 人 理 张 氏 甚 为 其 此 间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而 自 豪, 日 记 称 记 此 一 段 议 论 留 示 儿 子 3 然 士 绅 们 在 此 期 蓄 意 推 动 的 铁 路 拒 款 运 动 则 在 不 断 地 恶 化 本 巳 动 荡 不 安 的 江 浙 社 会 政 治 局 面, 直 至 其 彻 底 地 崩 溃 当 辛 亥 革 命 爆 发 时, 张 謇 汤 寿 潜 等 均 迅 速 转 向 支 持 革 命, 郑 孝 胥 刘 锦 藻 等 则 坚 持 其 作 清 室 遗 民 的 志 向,4 还 有 张 元 济 这 样 的 局 外 旁 观 者,5 这 又 是 士 绅 阶 层 在 时 势 背 景 下 的 进 一 步 分 化 在 尚 未 建 立 起 近 代 商 业 经 济 秩 序 环 境 的 中 国, 官 僚 士 绅 公 开 地 涉 人 实 业 活 动 必 然 地 异 化 此 期 实 业 投 资 活 动 的 性 质 和 内 容, 无 论 官 僚 如 盛 宣 怀 袁 树 勋, 还 是 士 绅 如 郑 孝 胥 张 謇 汤 寿 潜, 他 们 围 绕 铁 路 汉 冶 萍 的 投 资 活 动 都 笼 罩 在 浓 重 的 政 治 幕 布 下, 均 出 自 利 用 政 制 转 变 间 的 不 稳 定 因 素 谋 取 或 扩 大 个 人 的 获 益 因 此 浙 路 公 司 汉 冶 萍 公 司 在 政 治 舆 论 方 面 做 得 轰 轰 烈 烈, 然 实 际 上 企 业 吸 取 的 商 人 及 社 会 资 本 极 为 有 限 无 论 是 主 张 对 外 借 款 的 盛 宣 怀 掌 权 下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还 是 力 主 拒 款 的 浙 路 公 司 等, 最 终 1 郑 孝 胥 日 记 ', 第 1076 页 2 新 政 时 期, 郑 孝 胥 作 为 地 方 督 抚 及 盛 宣 怀 的 洋 务 幕 僚 的 收 人 大 幅 度 增 多, 他 在 日 记 中 较 3 详 地 记 录 了 其 收 人 的 情 况 张 謇 日 记 ', 第 626 ~ 页 蒋 抑 卮 留 学 日 本 与 鲁 迅 等 有 共 同 语 言, 其 革 命 主 张 由 来 已 久 王 清 穆 , 字 丹 揆, 江 苏 崇 明 人, 光 绪 十 六 年 进 士,1906 年 苏 路 公 司 成 立 王 氏 即 出 任 总 理, 并 列 名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董, 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的 职 业 栏 填 前 直 隶 按 察 使 见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4 刘 锦 藻 编 纂 清 朝 续 文 献 通 考 ' 初 以 1904 年 为 限, 辛 亥 后 辟 居 青 岛 5 续 编 该 书 至 1911 年, 以 寄 其 孤 尚, 书 成 进 呈, 赏 内 阁 侍 读 学 士 见 清 故 内 阁 侍 读 学 士 刘 君 墓 志 铭, 广 清 碑 传 集 ', 第 页 ; 陈 恭 禄 : 中 国 近 代 史 资 料 概 述, 中 华 书 局, 1982, 第 320 页 1911 年 1 1 月 张 元 济 坚 拒 汤 寿 潜 邀 其 作 浙 江 赴 鄂 代 表 之 领 袖, 遭 汤 氏 婉 质, 并 媒 体 的 攻 击 见 张 元 济 年 谱 ', 第 页

215 清 末 新 政 时 期 上 海 官 绅 商 结 合 的 实 业 活 动 203 都 不 可 避 免 地 走 向 依 赖 列 强 的 资 本 输 人 维 持 企 业 生 存 发 展 的 结 局 从 同 一 时 期 主 张 立 宪 的 士 绅 商 人 的 政 治 立 场 而 言, 他 们 对 立 宪 的 要 求 主 要 集 中 于 士 绅 商 人 自 下 而 上 参 政 议 政 权 力 的 欲 望, 至 于 立 宪 最 终 要 导 致 的 民 族 国 家 诞 生 所 必 需 的 自 上 而 下 的 统 一 国 家 政 制 的 实 现, 贝 彳 并 不 在 他 们 关 注 的 视 野 内, 他 们 希 望 在 地 方 自 治 领 域 至 少 比 传 统 社 会 的 士 绅 商 人 在 地 方 事 务 中 有 更 多 的 发 言 权 这 是 在 考 察 了 浙 路 公 司 和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之 后 所 得 的 认 识! 原 文 发 表 于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中 国 现 代 思 想 文 化 研 究 所 编 思 想 与 文 化 第 四 辑,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

216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年 初, 流 亡 在 西 安 的 清 廷 发 布 变 法 上 谕, 同 年 秋 两 江 总 督 刘 坤 一 湖 广 总 督 张 之 洞 会 衔 上 奏 变 法 三 折, 晚 清 最 后 一 次 体 制 内 改 革 运 动 一 一 新 政 一 一 由 此 启 动 江 楚 会 奏 变 法 三 折 的 背 后 有 张 謇 汤 寿 潜 盛 宣 怀 等 一 批 南 方 上 层 士 绅 的 积 极 策 划 然 而, 作 为 推 动 体 制 内 改 革 运 动 的 中 坚 力 量, 这 些 南 方 上 层 士 绅 又 是 年 后 以 排 斥 外 资 卫 护 利 权 为 号 召 的 铁 路 废 约 运 动 的 中 坚 力 量 铁 路 废 约 运 动 在 南 方 数 省 此 起 彼 伏, 并 愈 演 愈 烈, 成 为 弓 丨 发 年 辛 亥 革 命 最 重 要, 亦 是 最 直 接 的 因 素, 新 政 也 就 此 终 结 关 于 新 政 中 地 方 士 绅 所 领 导 的 铁 路 运 动, 已 有 的 研 究 多 单 纯 以 2 0 世 纪 初 国 人 收 回 利 权 反 对 列 强 的 经 济 侵 略 及 民 族 主 义 思 潮 高 涨 为 理 解 的 线 索, 并 以 其 与 辛 亥 革 命 的 因 果 关 系 高 度 评 价 上 层 士 绅 的 作 用 在 新 政 时 期 的 地 方 铁 路 运 动 中, 最 早 演 变 成 地 方 士 绅 与 清 廷 公 开 激 烈 对 抗 局 面 的 是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而 关 于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已 有 研 究 多 据 当 时 报 刊 报 道, 公 开 的 官 方 公 司 档 案 文 件 和 当 事 人 公 开 刊 发 的 回 忆 文 字 最 近 二 十 年 来, 如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张 元 济 书 札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郑 孝 胥 日 记 等 的 出 版, 又 提 供 了 研 究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前 所 未 有 的 私 人 档 案 资 料 本 文 尝 试 在 正 视 上 层 士 绅 作 为 新 政 体 制 内 改 革 运 动 的 主 体 身 份 的 立 场 上, 依 据 上 述 私 人 档 案 资 料, 追 踪 盛 宣 怀 汪 大 燮 汤 寿 潜 和 张 元 济 等 人 从 苏 杭 甬 路 借 款 筑 路 草 合 同 签 订 到 废 约 运 动 中 的 言 行, 并 由 此 洞 察 新 政 时 期 士 绅 从 言 行 到 精 神 道 德 的 演 变 动 向 通 过 这 种 研 究, 我 们 不 但 可 以 对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发 生 的 动 因, 对 清 末 的 中 央 与 地 方 的 矛 盾 和 汉 族 官 员 之 间 的 矛 盾 等 有 更 全 面 的 认 识, 而 且 对 南 方 上 层 士 绅 中 的 领 袖 人 物 如 汤 寿 潜 张 謇 等 人, 在 武 昌 起 义 枪 声 一 响 迅 速 背 叛 清 廷 响 应 革 命 的 历 史, 亦 能 有 更 深 人 的 认 识

217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205 一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的 起 因 ^ 英 承 办 苏 杭 甬 铁 路 的 由 来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的 起 因 于 年 总 理 衙 门 授 权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与 英 国 签 订 的 苏 杭 甬 铁 路 借 款 章 程 草 合 同 至 于 该 草 合 同 的 订 立, 即 年 英 国 获 得 包 括 苏 杭 甬 路 在 内 的 五 路 承 办 权 的 背 景, 则 从 属 于 年 后 清 廷 为 应 付 甲 午 战 败 对 日 赔 款 而 举 办 的 政 治 大 借 款 甲 午 战 争 后 为 筹 措 二 亿 两 战 争 赔 款 及 三 千 万 两 所 谓 的 索 辽 费, 清 廷 不 能 不 大 举 外 债 于 列 强, 而 列 强 间 则 为 获 得 贷 款 权 竞 争 激 烈 年 7 月, 中 国 与 俄 法 订 借 款 四 亿 法 郎 合 同, 以 备 当 年 1 0 月 到 期 的 第 一 批 对 日 赔 款 的 交 付 次 年 6 月 李 鸿 章 访 俄, 并 与 俄 订 立 中 俄 密 约, 在 俄 国 新 获 的 众 多 特 权 中, 有 由 俄 境 西 伯 利 亚 至 黑 龙 江 吉 林 铁 路 筑 路 权 一 项 与 此 同 时, 法 国 也 获 得 由 越 南 至 广 西 龙 州 铁 路 筑 路 权 1 在 后 续 的 对 华 贷 款 问 题 上, 列 强 竞 相 对 清 廷 施 压 为 偿 付 第 二 批 对 日 赔 款, 年 3 月 清 廷 与 英 德 订 立 了 借 款 一 千 六 百 万 英 镑 合 同, 即 所 谓 第 一 次 英 德 借 款 在 偿 付 第 三 批 对 日 赔 款 的 借 款 中, 英 德 再 度 胜 出, 年 3 月 与 清 廷 订 立 借 千 六 同, 所 谓 英 第 二 次 英 德 借 款 成 功, 除 因 英 国 对 清 廷 施 加 外 交 压 力 外, 还 与 年 后 中 国 的 外 交 局 势 和 外 交 政 策 的 变 化 相 关 其 一, 年 有 关 中 俄 密 约 的 消 息 在 社 会 传 播, 俄 国 在 中 国 取 得 的 特 权, 尤 其 是 将 西 伯 利 亚 铁 路 接 造 至 黑 龙 江 吉 林, 加 剧 了 知 识 界 对 俄 恐 惧 感, 甲 午 战 败 后 以 李 鸿 章 为 代 表 的 亲 俄 外 交 路 线 由 此 受 到 质 疑 2 其 二, 为 应 对 年 1 1 月 胶 州 湾 事 变 后 出 现 的 列 强 瓜 分 危 局, 知 识 界 从 均 势 的 外 交 观 出 发, 以 为 应 当 加 大 对 年 6 月 法 国 又 得 到 修 筑 滇 越 铁 路, 并 延 长 龙 州 铁 路 及 开 滇 桂 粤 矿 的 特 权 而 俄 国 又 继 续 谋 求 兴 筑 所 谓 南 满 支 路, 及 东 清 铁 路 与 关 外 铁 路 接 轨 问 题 郭 廷 以 编 著 近 代 中 国 史 事 日 志, 中 华 书 局,1987, 第 页 2 如 1897 年 5 月 1 4 日 张 元 济 致 汪 康 年 函 : 中 俄 密 约 确 凿 无 疑, 其 条 目 无 从 探 讯 当 时 有 阻 翁 之 定 议 者 翁 曰 : 时 势 所 迫, 无 可 如 何 也 每 与 居 高 位 者 谈 及, 似 不 以 各 报 所 译 者 为 非, 盖 可 知 也 张 树 年 张 人 凤 编 张 元 济 书 札, 商 务 印 书 馆,1997, 第 页 关 于 中 俄 密 约 中 中 国 是 否 允 准 俄 国 接 造 黑 龙 江 吉 林 铁 路, 总 理 衙 门 曾 经 反 复 议 论, 时 翁 同 龢 为 军 机 大 臣 和 总 理 衙 门 大 臣 参 与 其 事

218 20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外 开 放 力 度 形 成 列 强 并 存 竞 争 的 局 面, 以 瓦 解 既 成 的 势 力 范 围 格 局, 缓 解 瓜 分 危 机 这 两 方 面 因 素 为 中 国 外 交 路 线 全 面 对 英 倾 斜 提 供 了 社 会 政 治 基 础, 并 在 年 之 交 成 为 朝 野 间 一 致 的 主 张 如 年 1 2 月 15 日, 俄 继 德 占 胶 州 湾 后 以 军 舰 占 旅 顺,1 2 月 2 7 日, 张 之 洞 就 谋 联 日 抗 俄 德, 后 又 与 刘 坤 一 谋 联 英 日 抗 俄 德 年 2 月 1 0 日, 驻 美 公 使 伍 廷 芳 奏 请 变 通 成 法 折 ', 声 称 方 今 强 邻 虎 视, 各 欲 得 地 以 便 私 图, 建 议 明 降 谕 旨, 无 论 大 小 各 国 皆 与 通 商 这 样, 通 商 之 区, 各 国 视 为 公 地, 不 时 均 沾 利 益 而 莫 能 之 专, 有 事 互 相 钳 制 而 莫 敢 先 发 2 3 月, 维 新 派 的 知 新 报 ' 载 康 广 仁 文 联 英 策 同 月, 康 有 为 上 书 联 英 拒 俄 策 3 总 之, 胶 州 湾 事 变 后 为 扭 转 自 甲 午 战 争 后 外 交 上 过 分 依 赖 俄 国 造 成 的 不 利 局 面, 中 国 有 意 加 强 中 英 合 作, 以 取 得 列 强 对 华 关 系 新 的 均 势 因 此, 第 二 次 英 德 借 款 成 功 是 有 以 上 背 景 的, 它 从 属 于 国 内 从 上 到 下 的 舆 论 动 向 而 英 国 议 员 贝 思 福 正 是 在 这 样 的 动 向 中 来 访 华 的 年 秋 贝 思 福 来 华 恰 逢 戊 戌 政 变, 受 政 变 后 中 国 政 治 的 不 确 定 因 素, 包 括 外 交 政 策 摇 摆 不 定 的 影 响, 这 次 访 问 没 有 取 得 具 体 的 政 治 成 果 尽 管 如 此, 贝 思 福 于 此 行 中 提 出 英 国 对 华 政 策 的 新 构 想 一 英 美 德 日 四 国 联 盟, 商 务 上 逼 中 国 尽 开 口 岸, 政 治 军 事 上 扶 中 国 独 立, 禁 人 以 瓜 分 中 国 一 引 起 了 包 括 张 之 洞 在 内 的 南 方 政 要 的 兴 趣 以 及 得 到 中 国 商 界 和 维 新 界 的 热 烈 欢 迎 4 1 参 见 近 代 中 国 史 事 日 志 ', 第 页 1898 年 1 月 1 8 日 容 闳 呈 书 总 理 2 衙 门, 拟 借 美 款 自 建 津 镇 铁 路, 以 抵 制 德 人 在 山 东 的 筑 路 计 划 2 月 奏 准, 并 获 湖 南 维 新 派 支 持 见 近 代 中 国 史 事 日 志, 第 页 ;1898 年 2 月 1 4 日 张 元 济 致 汪 康 年 函, 张 元 济 书 札, 第 649 页 伍 廷 芳 文 集, 中 华 书 局,1993, 第 页 绅 商 界 参 与 鼓 吹 更 大 规 模 的 开 放 新 口 岸, 其 中 以 郑 观 应 以 下 言 论 为 最 : 闻 东 三 省 西 藏 各 省 强 邻 时 欲 侵 占, 与 其 留 为 外 人 蚕 食 鲸 吞, 不 若 大 开 门 户, 凡 与 列 强 毗 连 之 边 境 及 琼 廉 地 方, 均 辟 为 万 国 公 共 商 场, 如 有 外 人 愿 人 我 国 籍 者, 准 其 杂 居, 招 集 公 司 开 办 各 项 实 业, 吸 收 外 人 财 力, 振 兴 我 国 农 工 或 藉 彼 合 力 以 保 疆 土, 免 为 外 人 侵 夺 夏 东 元 编 郑 观 应 集 ( 下,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8, 第 414 页 3 近 代 中 国 史 事 日 志, 第 页 4 英 伯 爵 白 君 赴 神 户 宴 演 说, 中 国 近 代 期 刊 汇 刊 清 议 报, 中 华 书 局 1991 年 影 印 本, 第 页 ; 关 于 此 点, 请 参 见 拙 作 郑 观 应 评 传 予 盛 宣 怀 密 函 及 贝 思 福 访 华 一 节 易 惠 莉 : 郑 观 应 评 传, 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1998

219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207 至 于 英 国 通 过 对 华 贷 款 谋 取 中 国 铁 路 承 办 权, 在 当 时 并 非 秘 密 1897 年 1 0 月 1 6 日, 当 时 第 二 次 英 德 借 款 尚 在 交 涉 中, 实 学 报 译 载 伦 敦 东 方 报 8 月 2 0 日 文 论 中 国 借 债 之 难 ', 文 内 不 但 明 确 言 及 中 国 所 借 之 十 六 兆 镑 内, 八 兆 镑 为 国 家 借 款, 其 余 之 八 兆 镑, 将 为 开 办 杭 州 苏 州 上 海 铁 路 需 用 之 款 该 文 还 进 一 步 表 明 关 于 在 承 办 铁 路 问 题 上 英 方 的 谈 判 立 场, 所 谓 将 竭 我 心 力, 务 使 铁 路 工 程 购 办 铁 轨 汽 车 与 凡 铁 路 所 需, 仍 归 英 国 货 物 及 英 国 各 商 实 学 报 在 转 载 该 文 后 评 论 : 铁 路 工 程 所 需 各 料 若 购 诸 英 国, 则 是 将 此 款 仍 还 英 国 矣, 英 人 心 计 之 工 如 此 1 显 然 当 时 中 国 社 会 舆 论 对 英 国 通 过 贷 款 谋 取 铁 路 承 办 权 未 看 得 过 于 严 重 后 来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中 坚 人 物, 当 时 任 职 总 理 衙 门 章 京 的 张 元 济 关 于 借 款 谈 判 内 容 有 如 下 感 想 : 英 德 商 家 借 一 千 六 百 兆 0 万 镑 于 我, 以 苏 州 淞 沪 浙 东 九 江 货 厘, 皖 鄂 两 岸 宜 昌 盐 厘 作 抵, 归 赫 德 征 收, 长 江 不 准 让 于 他 人 2 张 元 济 对 常 关 盐 政 的 管 辖 权 由 地 方 政 府 到 受 赫 德 控 制 的 清 廷 海 关 系 统 的 转 移 表 现 了 关 注, 至 于 与 借 款 有 必 然 联 系 的 铁 路 承 办 权 问 题 则 未 言 及 另 外 同 年 1 2 月 1 4 日, 实 学 报 译 载 9 月 1 8 日 大 阪 朝 日 新 闻 刊 清 国 外 债 ' 一 文, 该 文 报 道 英 方 谈 判 代 表 言 论, 称 中 国 谈 判 代 表 总 理 衙 门 大 臣 允 以 盐 税 厘 银 及 全 国 之 关 税 剩 余 收 人 之 数, 以 为 抵 押, 并 许 筑 造 铁 路, 可 由 包 揽 3 总 之, 英 国 谋 求 以 年 第 二 次 英 德 借 款 获 得 铁 路 承 办 权 一 事, 在 经 由 媒 体 报 道 广 为 人 知 的 情 况 下, 当 时 并 未 弓 I 发 知 识 界 的 批 判 因 英 俄 竞 争 贷 款 以 及 对 英 方 以 厘 金 为 贷 款 抵 押 条 件 的 顾 虑, 年 2 月 清 廷 拟 发 行 昭 信 股 票 国 债 替 代 举 外 债 在 此 情 况 下 总 理 衙 1 该 文 主 要 评 述 谈 判 的 困 难 所 在 : 借 款 多, 抵 款 少, 令 贷 方 不 能 不 踌 躇 指 称 中 国 唯 有 关 税 盐 税 两 项 所 余 之 款 可 作 为 借 项 抵 质 者, 不 足 为 一 千 六 百 万 镑 借 款 作 抵, 即 便 中 国 愿 以 厘 金 抵 不 敷, 贷 方 亦 难 于 接 受, 因 厘 局 又 非 洋 员 所 能 管 辖 见 中 国 近 代 期 刊 汇 刊 实 学 报, 中 华 书 局,1991, 第 页 2 张 元 济 书 札 ', 第 页 3 清 国 外 债, 实 学 报, 第 731 页 另 有 译 自 伦 敦 东 方 报 1 0 月 1 日 的 述 各 西 报 议 论 中 国 借 款 事, 实 学 报, 第 590 ~ 页

220 20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门 章 京 汪 大 燮 甚 至 发 表 如 下 感 想 : 英 俄 争 借 款 势 亦 岌 岌, 近 当 可 罢 论 矣 惟 英 人 所 索 颇 多 有 益 于 华 者, 不 成 亦 殊 可 惜 1 张 元 济 汪 大 燮 的 言 论 代 表 了 年 间 知 识 精 英 对 于 外 交 和 内 政 问 题 的 关 注 点, 英 国 经 由 贷 款 获 取 包 括 苏 杭 甬 路 在 内 的 铁 路 承 办 权 问 题 并 未 弓 丨 发 他 们 特 殊 的 关 注 年 3 月 1 日 第 二 次 英 德 借 款 签 约,4 月 2 4 日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督 办 盛 宣 怀 就 奉 旨 与 英 商 怡 和 洋 行 代 表 的 英 国 银 公 司 签 订 沪 宁 铁 路 借 款 草 合 同,2 6 月 督 办 关 内 外 铁 路 大 臣 胡 燏 棻 与 英 国 银 公 司 签 订 关 内 外 铁 路 借 款 草 合 同 后 因 俄 国 强 烈 反 对, 关 内 外 铁 路 草 合 同 搁 浅 作 为 补 偿, 英 国 一 举 获 得 包 括 苏 杭 甬 路 在 内 的 五 路 承 办 权 年 浙 路 风 潮 中, 汪 大 燮 曾 就 此 事 作 过 如 下 说 明 : 当 时 合 肥 因 日 本 而 与 俄 结 约, 许 以 南 满 枝 路, 计 以 抵 日 后 又 因 俄 势 太 重, 与 英 约 许 以 关 外 三 省 铁 路, 计 议 抵 俄 时 欲 经 奉 天 黑 吉 直 抵 交 界, 为 俄 所 阻 而 罢 此 路 至 新 民 厅, 不 复 往 北 其 言 有 以 兵 力 相 助, 直 不 啻 攻 守 同 盟, 而 事 未 成, 见 于 公 牍 者 亦 未 完 备 英 照 有 明 知 有 相 助 之 意, 而 听 人 拦 阻, 实 系 有 意 失 和 4 汪 大 燮 此 说 涉 及 了 关 内 外 铁 路 外 交 纠 纷 的 由 来 年 俄 国 由 中 俄 密 约 取 得 由 西 伯 利 亚 接 造 黑 龙 江 吉 林 铁 路 后, 于 次 年 再 以 谋 求 南 满 支 路 筑 路 权 对 清 廷 施 压, 然 遭 拒 绝 但 因 胶 州 湾 事 变 影 响, 清 廷 于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898 年 2 月 7 日, 上 海 图 书 馆 编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86, 第 页 第 二 次 英 德 借 款 的 波 折, 参 见 1898 年 1 ~ 3 月 张 荫 桓 日 记 任 青 马 忠 文 整 理 张 荫 桓 日 记, 上 海 书 店 出 版 社,2004, 第 508 ~ 页 2 宓 汝 成 编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中 华 书 局,1963, 第 ~ 页 3 英 国 银 公 司 贷 款 230 万 镑, 主 要 用 于 修 建 关 内 外 铁 路 绥 中 至 新 民 段 ( 亦 称 牛 庄 铁 路, 另 4 作 归 还 关 内 外 铁 路 已 成 段 之 外 债 等 用 参 见 李 占 才 中 国 铁 路 史 汕 头 大 学 出 版 社,1994, 第 107 页 胡 燏 棻 , 安 徽 泗 州 人, 原 籍 浙 江 萧 山, 同 治 十 三 年 1874 进 士,1895 年 起 督 办 津 京 铁 路, 该 路 聘 英 人 金 达 为 总 工 程 师 1906 年 胡 氏 以 浙 籍 京 官 身 份 列 席 北 京 声 援 浙 路 运 动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7 年 1 1 月 21 日 另,1907 年 1 0 月 2 6 日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 : 五 路 原 起, 实 因 关 外 铁 路 毁 议, 英 使 来 照 以 为 有 意 失 和, 而 铸 成 此 大 错, 当 时 允 许 照 会, 开 首 便 言 两 国 微 有 误 会, 业 已 言 归 于 好, 来 照 所 请 五 路, 除 津 镇 已 另 商 有 办 法 外, 沪 宁 九 广 苏 杭 敕 盛 与 公 司 订 合 同 云 云 则 为 国 际 交 涉 无 可 逃 遁 书 札, 第 页 汪 康 年 师 友

221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I 209 年 3 月 2 7 日 被 迫 与 俄 签 订 的 旅 大 租 借 条 约 中, 有 允 建 南 满 铁 路 一 款 1 而 为 牵 制 俄 国 在 东 北 的 扩 张, 清 廷 又 采 纳 张 之 洞 等 政 要 的 均 势 外 交 主 张, 有 意 在 东 北 弓 丨 进 英 国 等 诸 列 强 势 力 2 从 而 第 二 次 英 德 借 款 成 立 后, 即 有 关 内 外 铁 路 对 英 借 款 但 是, 清 廷 此 举 加 剧 了 俄 英 间 的 竞 争, 俄 国 强 烈 抗 议 清 廷 关 内 外 铁 路 对 英 借 款, 英 国 则 为 实 现 关 内 外 铁 路 借 款 计 划, 作 出 了 英 中 结 盟 的 外 交 试 探, 所 谓 如 借 英 款 修 路, 无 论 何 国 与 中 国 有 征 战 之 事, 英 国 必 愿 相 助 3 但 以 均 势 构 想 为 外 交 政 策 的 清 廷 终 还 是 妥 协 于 俄 国 的 干 涉 英 国 则 不 能 容 忍 外 交 上 如 此 受 挫, 于 是 要 挟 清 廷 以 津 镇 沪 宁 苏 杭 甬 等 五 路 承 办 权 作 为 对 英 真 心 和 好 之 据 英 外 交 大 臣 贝 尔 福 对 驻 华 公 使 窦 纳 乐 的 下 述 指 令, 显 示 了 英 方 此 次 的 强 硬 立 场 : 如 果 你 有 任 何 理 由 担 心 他 们 会 迟 不 接 受 的 话, 兹 授 权 给 你 告 诉 他 们 : 除 非 他 们 立 即 同 意, 我 们 就 将 认 为 他 们 关 于 卢 汉 铁 路 事 的 背 信 是 故 意 敌 视 我 国 的 一 种 行 功, 而 且 我 们 将 采 取 相 应 的 行 动 你 在 和 舰 队 司 令 磋 商 之 后, 可 以 发 出 限 定 他 们 # 对 津 镇 等 五 路 要 求 的 ^ 原 注 答 复 的 日 子 的 通 牒 耽 搁 的 时 间 是 不 能 太 长 的 4 此 后 的 事 情 是, 当 年 1 0 月 1 0 日 胡 燏 棻 与 英 国 银 公 司 签 订 关 内 外 铁 路 借 款 正 式 合 同, 铁 路 至 新 民 厅, 不 复 往 北, 是 适 应 了 俄 国 愿 望 的 重 大 修 正 1 0 月 1 5 日,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督 办 盛 宣 怀 与 英 国 银 公 司 订 苏 杭 甬 铁 路 借 款 草 合 同, 这 是 对 英 国 获 得 五 路 承 办 权 的 具 体 落 实 二 浙 赣 铁 路 风 波 与 浙 路 公 司 成 立 在 列 强 竞 相 获 得 中 国 的 铁 路 干 线 承 办 权 之 后, 新 政 初 期 浙 江 地 方 的 铁 路 申 办 活 动 亦 渐 趋 活 跃, 先 是 ~ 年 间 不 同 背 景 的 浙 江 绅 商 欲 申 办 江 墅 铁 路 连 接 杭 州 城 江 干 与 日 租 界 拱 宸 桥, 长 仅 1 6 公 里 其 1 近 代 中 国 史 事 日 志 ', 第 页 2 张 之 洞 致 总 署 电,1898 年 9 月 2 3 日, 张 文 襄 全 集 ' 卷 80, 第 6 ~ 7 页 3 窦 纳 乐 在 总 署 晤 谈 纪 要,1898 年 7 月 2 4 日,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336 ~ 页 4 贝 尔 福 致 窦 纳 乐 电,1898 年 8 月 17 日,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 页

222 21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中 最 引 人 注 目 的 是 年 一 批 集 丝 业 各 巨 商 之 资 并 以 借 日 资 为 主 张 的 申 办 者, 与 李 厚 祐 等 一 批 有 声 望 的 旅 沪 甬 籍 商 绅 以 自 办 为 主 张 的 申 办 者 之 间 的 竞 争 1 江 墅 路 风 波 暂 告 不 息, 年 春 又 有 一 批 世 家 子 弟 推 举 在 籍 前 广 东 惠 潮 嘉 道 沈 守 廉 为 总 理, 以 弓 I 进 德 资 的 方 式 申 办 墅 浦 铁 路 上 海 浦 东 一 乍 浦 一 杭 州, 并 公 开 声 称 甬 沪 一 线 巳 归 英 商 承 办, 虑 其 独 擅 利 权, 弓 I 进 德 国 势 力 有 设 法 牵 制 英 商 之 利 2 无 论 江 墅 路, 还 是 墅 浦 路, 或 因 拟 自 办 者 虎 头 蛇 尾, 或 因 拟 引 外 资 者 遭 政 府 否 决, 风 波 即 起 即 息, 社 会 影 响 甚 有 限 3 其 间 任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督 办 大 臣 的 盛 宣 怀 始 终 告 诫 浙 江 地 方, 拟 建 铁 路 不 能 构 成 对 苏 杭 甬 路 的 竞 争 以 免 弓 丨 发 对 英 外 交 纠 纷 而 盛 宣 怀 如 此 表 态 并 未 弓 丨 发 异 议 英 国 承 办 苏 杭 甬 路 在 浙 江 地 方 被 视 作 有 损 利 权 的 严 重 问 题, 是 在 年 春 夏 之 交 浙 赣 路 风 波 发 生 之 后 年 春, 浙 江 洋 务 局 总 办 许 鼎 霖 陪 同 美 人 倍 次 到 沪 商 办 浙 赣 铁 路 事 事 情 缘 起 据 称, 湖 州 教 案 因 倍 次 竭 力 调 停, 始 得 议 结, 洋 务 局 道 台 许 鼎 霖, 允 许 帮 助 承 办 杭 州 至 常 山 县 界 铁 道 4 许 鼎 霖 和 倍 次 到 沪 后, 年, 以 寓 居 上 海 的 皖 籍 人 士 前 驻 英 公 使 龚 照 瑗 之 子 龚 心 铭 为 首 的 同 善 堂 绅 董 禀 请 集 股 兴 办 该 路, 此 举 首 先 得 到 盛 宣 怀 的 赞 同, 但 盛 氏 告 诫 他 们 修 筑 此 路, 必 须 避 免 与 任 何 外 国 人 发 生 关 系, 以 防 已 莸 苏 杭 甬 路 承 办 权 的 英 国 的 干 预 后 因 预 订 线 路 沿 途 庐 墓 垒 垒, 遵 旨 饬 令 停 办 1903 年 春 夏 之 交, 浙 籍 绅 富 世 家 出 身 的 候 选 知 县 王 宝 莹 候 补 同 知 沈 文 孙 等 又 集 丝 业 各 巨 商 之 资 股 银 二 十 五 万 两, 并 借 日 本 商 资 银 二 十 五 万 两 提 请 申 办 该 路 同 年 秋 则 又 有 旅 沪 甬 籍 商 绅 分 部 郎 中 李 厚 祐 湖 北 试 用 道 李 厚 禧, 会 同 禀 请 集 股 承 办, 已 集 华 股 七 十 万 元 王 宝 莹 等 实 是 日 本 染 指 江 墅 铁 路 的 代 理 人, 李 厚 祐 等 的 竞 争 则 为 清 政 府 挫 败 日 方 外 交 干 预 提 供 了 便 利 1 1 月 1 9 日, 盛 宣 怀 批 示 王 宝 莹 等 禀 文 : 现 在 商 部 定 章, 尤 以 华 商 办 路 为 先 同 日 复 日 本 驻 沪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函 亦 称 : 按 照 总 公 司 奏 案 承 办 者, 自 应 先 尽 华 商 出 资 者, 自 应 先 尽 华 股 至 于 李 厚 祐 等 的 承 办 问 题, 虽 然 盛 宣 怀 并 未 设 阻, 但 终 还 是 以 怡 和 洋 行 杭 甬 线 路 草 约 未 废 而 止, 尽 显 其 中 的 错 综 复 杂, 而 且 日 方 的 外 交 干 预 直 至 1904 年 秋 未 息 以 上 资 料 均 见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70 5 页 张 元 济 致 沈 洁 斋 函,1904 年, 张 元 济 书 札, 第 670 页 又,1903 年 冬, 浙 江 绅 商 丁 宪 章 等, 由 浙 省 商 董 筹 集 股 款, 并 在 京 息 借 美 商, 商 借 商 还, 以 此 方 式 承 办 杭 州 至 金 华 严 州 衢 州 等 地 的 铁 路 见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页 浙 江 商 会 议 复 倍 次 拟 办 浙 省 铁 路 禀 稿,1905 年 5 月 1 8 日, 浙 江 省 图 书 馆 编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浙 江 人 民 出 版 社,1981, 第 页 许 鼎 霖 1857 ~ 1915, 字 久 香, 江 苏 赣 榆 人, 时 任 浙 江 洋 务 局 总 办, 系 1906 年 苏 路 公 司 拒 款 运 动 中 坚 人 物, 与 汤 寿 潜 等 浙 绅 为 同 志 对 比 许 鼎 霖 在 1905 年 浙 赣 路 事 上 与 1906 年 拒 款 运 动 中 的 立 场, 可 见 新 政 时 期 绅 士 处 事 立 场 之 变 幻 莫 测

223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I 211 邀 集 杭 嘉 宁 绍 寓 沪 绅 士 议 办 铁 道 再 由 浙 籍 洋 务 官 员 王 存 善 严 信 厚 沈 敦 和 出 面 邀 士 绅 汤 寿 潜 夏 曾 佑 张 元 济 张 美 翊 参 与 集 议 借 美 款 筑 浙 赣 路 事 1 浙 赣 路 筹 议 的 层 次 显 然 高 出 此 前 江 墅 路 墅 浦 路 许 多 然 集 议 的 消 息 一 见 报, 外 间 谣 言 从 之 而 起, 留 学 生 亦 纷 来 电 函 争 论, 反 对 借 款 筑 浙 赣 路 由 是 汤 寿 潜 等 四 绅 士 有 倡 集 资 自 办 之 议 2 此 时, 任 沪 宁 铁 路 总 办 的 沈 敦 和 发 表 答 汤 夏 张 诸 公 书, 以 客 观 务 实 并 相 对 主 义 的 立 场 表 达 他 对 借 款 筑 路 的 见 解 沈 敦 和 认 为 筹 款 自 办, 洵 为 独 一 无 上 之 策, 然 体 大 物 博, 非 热 心 提 倡 之 官 与 坚 忍 任 事 之 绅, 主 持 于 上, 恐 亦 未 易 观 成 浙 江 在 资 金 和 人 事 两 方 面 均 尚 不 具 备 自 办 铁 路 的 条 件, 因 此 虽 然 借 款 造 路, 利 与 害 俱, 但 不 宜 一 味 拒 绝 沈 敦 和 据 芦 汉 沪 宁 等 巳 成 对 外 借 款 合 同 分 析 利 害 得 失, 拟 出 浙 赣 路 借 款 交 涉 我 方 应 坚 持 的 基 本 立 场 3 而 年 间 受 留 日 学 生 言 论 操 控 的 报 刊 舆 论, 正 在 引 导 社 会 对 借 款 造 路 的 认 知 评 价 日 趋 主 观 并 绝 对 主 义 化 如 7 月 2 日 时 报 在 论 铁 路 与 国 家 之 关 系 为 题 的 文 章 中 谈 借 款 筑 路 : 铁 路 之 所 以 有 益 于 国 家 者, 以 国 家 能 自 有 其 铁 路 也 若 铁 路 而 为 外 人 所 有, 则 所 谓 有 益 者, 亦 必 在 于 外 人, 而 于 我 无 与 也 且 天 下 无 两 利, 人 既 受 其 益 者, 我 必 反 受 其 损 4 7 月 4 日 中 外 日 报 刊 留 日 浙 江 学 生 来 稿 驳 沈 仲 礼 论 浙 赣 铁 路 事, 文 章 结 论 为 : 1 王 存 善 (1849 ~1916), 字 子 展, 杭 州 人, 时 任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严 信 厚 1839 ~ 1907, 字 筱 舫, 慈 溪 人, 时 任 上 海 商 业 会 议 公 所 总 董 中 国 银 行 总 董 上 海 商 务 总 局 总 董 等 职 沈 敦 和 (1865 ~ 1920), 字 仲 礼, 鄞 县 人,1904 年 前 后 任 沪 宁 铁 路 总 办 中 国 通 商 银 行 总 董 红 十 字 会 总 董 张 美 翊 , 字 让 三, 鄞 县 人, 时 任 上 海 商 业 会 议 公 所 议 员 1906 年 浙 路 公 司 第 一 次 股 东 会 议 上, 张 美 翊 张 元 济 婉 拒 出 任 议 长 的 推 举 见 张 树 年 主 编 张 元 济 年 谱, 商 务 印 书 馆,1991, 第 6 2 页 2 汤 夏 张 诸 公 致 沈 仲 礼 书,1905 年 5 月 2 5 日,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268 ~ 沈 仲 ^[ 观 察 复 浙 绅 公 函,1905 年 5 月 2 6 日,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沈 敦 和 为 推 动 浙 赣 路 借 款, 另 著 有 移 复 浙 江 商 会 文 覆 浙 江 同 人 公 函 覆 东 京 留 学 同 乡 函 等 参 见 日 本 浙 江 留 学 生 来 稿 驳 沈 仲 礼 论 浙 赣 铁 路 事, 东 方 杂 志 光 绪 三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号, 交 通, 第 105 页 4 东 方 杂 志 光 绪 三 十 一 年 十 月 号, 交 通, 第 83 页

224 21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综 而 论 之, 处 置 浙 赣 铁 路 之 法 有 三 一 自 办, 上 策 也 二 不 办, 中 策 也 三 借 款 办, 无 策 也 自 办, 一 筹 华 款, 二 举 经 理, 三 商 立 公 司, 官 为 保 护 此 问 题 凡 为 浙 人 无 论 在 朝 在 野, 皆 当 研 究 之 赞 助 之 者 也 即 使 自 办 不 成, 至 于 不 办, 吾 浙 固 有 之 土 地 未 失 也, 固 有 之 权 利 自 若 也, 外 人 岂 得 无 端 要 求 哉! 元 气 既 固, 外 邪 不 入, 何 国 无 权, 何 国 无 界, 此 非 顽 固 排 外 书 生 之 迂 谈 也 1 无 疑 留 日 学 生 的 言 论 在 浙 赣 路 风 波 的 扩 大 化, 并 波 及 苏 杭 甬 路 的 过 程 中 有 重 大 作 用 以 此 为 背 景 浙 绅 就 地 方 铁 路 达 成 以 拒 绝 外 人, 筹 款 自 办 为 主 义 的 共 识 7 月 2 4 日, 旅 沪 浙 绅 召 开 大 会, 成 立 了 以 自 办 为 宗 旨 的 浙 江 铁 路 公 司 汤 寿 潜 张 元 济 等 一 批 正 途 出 身, 但 缺 乏 洋 务 实 践 经 验 的 上 层 士 绅 被 推 举 到 浙 路 领 袖 地 位, 而 沈 敦 和 严 信 厚 等 一 批 在 洋 务 领 域 久 有 经 验 和 地 位 的 官 员 则 仅 作 局 外 旁 观 2 汤 寿 潜 乃 此 后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的 领 袖 人 物, 因 此 有 必 要 对 其 人 稍 作 交 待 汤 寿 潜 ~ , 字 蛰 仙, 光 绪 十 四 年 进 士, 于 年 以 时 论 著 作 危 言 四 卷 享 有 盛 誉 又 因 庚 子 年 参 与 东 南 互 保 活 动 辛 丑 年 参 与 为 刘 坤 一 张 之 洞 谋 划 新 政 方 略, 在 南 方 绅 界 名 声 大 震 虽 然, 关 于 汤 的 人 品, 年 张 元 济 就 有 蛰 亦 非 不 正 人 的 评 价 ; 废 约 运 动 中, 汪 大 燮 就 汤 的 言 行 亦 有 所 谓 干 誉 之 心 太 重, 蛰 仙 本 是 捧 名 教 二 字 作 招 牌 者 的 评 价 4 张 元 济 汪 大 燮 对 于 汤 寿 潜 的 评 价, 表 明 他 1 东 方 杂 志 光 绪 三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号, 交 通, 第 页 年, 汪 康 年 在 对 苏 杭 甬 路 自 办 总 结 教 训 时 说 : 学 界 中 人 以 极 小 之 股 而 专 执 其 权 可 怪 也 即 指 此 种 情 形 见 苏 杭 雨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康 年 : 汪 穰 卿 笔 记, 上 海 书 店 出 版 社,1997, 第 7 页 年, 张 之 洞 有 意 安 排 汤 寿 潜 与 梁 启 超 同 主 时 务 报 ' 笔 政, 汪 康 年 转 知 张 元 济 求 对 4 策, 张 元 济 建 议 : 能 却 之 最 妙, 蛰 亦 非 平 正 人 也 见 1897 年 1 0 月 3 日 张 元 济 致 汪 康 年 函 1897 年 9 月 1 7 日 钱 恂 致 汪 康 年 函,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 3000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来 函,1906 年 4 月 2 6 日 1907 年 2 月 21 日,1909 年 7 月 2 日 钱 恂 致 汪 康 年 函 : 也 有 蛰 仙 太 好 作 伪 求 名 的 评 价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钱 恂 , 字 念 劬, 浙 江 归 安 人, 年 为 驻 英 公 使 薛 福 成 随 员, 归 国 后 以 湖 北 候 补 道 员 人 张 之 洞 幕, 年 任 湖 北 驻 日 留 学 生 监 督, 后 曾 任 驻 荷 兰 意 大 利 公 使 钱 恂 伯 父 钱 振 伦 系 翁 同 龢 二 姐 夫

225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213 们 对 汤 氏 为 人 处 世 的 品 性 深 有 了 解 但 这 未 影 响 张 元 济 汪 大 燮 和 汪 康 年 等 浙 绅 上 层 大 力 将 汤 推 上 浙 路 领 袖 位 置 在 汤 氏 最 初 推 辞 浙 路 总 理 之 时, 张 元 济 还 曾 以 大 义 责 令 受 事, 而 汪 大 變 则 转 请 汪 康 年 告 蛰 仙 切 勿 推 倭 1 既 对 汤 寿 潜 有 非 不 正 人 的 不 佳 评 价, 但 仍 将 其 推 向 浙 路 领 袖 位 置, 张 元 济 等 士 绅 行 为 如 此 悖 理, 应 从 他 们 对 中 国 社 会 政 治 状 况 的 失 望 和 焦 虑 感 中 寻 找 理 解 的 线 索 凭 借 异 人 及 非 常 手 段 实 现 救 亡 的 激 进 主 义 思 想, 在 遭 遇 维 新 运 动 失 败 的 浙 绅 上 层 中 成 为 风 气 如 年 9 月, 张 元 济 在 谈 及 维 新 运 动 的 经 验 教 切 丨 时, 对 康 有 为 与 维 新 运 动 的 关 系 就 巳 有 康 固 非 不 正 人, 然 风 气 之 开, 不 可 谓 非 彼 力 的 认 识 2 又 如 年 夏, 张 元 济 汪 康 年 叶 翰 宋 恕 章 炳 麟 孙 宝 暄 等 浙 省 精 英 都 列 名 于 与 清 政 权 公 开 对 立 的 上 海 中 国 国 会 运 动, 当 该 年 秋 与 国 会 运 动 有 组 织 联 系 的 自 立 军 遭 张 之 洞 镇 压, 浙 绅 不 但 就 此 在 政 治 上 与 张 之 洞 对 立, 而 且 不 同 程 度 地 表 现 出 离 经 叛 道 的 动 向 钱 恂 以 无 论 种 种 变 态, 总 比 承 不 好 说 庚 子 事 变, 一 言 道 尽 了 士 绅 失 去 期 待 体 制 内 变 革 耐 心 的 心 情 3 不 惜 与 政 权 决 裂 以 实 现 救 亡 的 冲 动 由 此 酝 酿 生 成, 张 元 济 等 浙 绅 出 于 实 用 主 义 的 考 虑 全 力 推 举 汤 寿 潜, 认 为 推 进 废 约 运 动 正 需 汤 氏 这 样 的 非 不 正 人 作 领 袖 人 物 而 如 此 想 法 的 本 身, 也 正 说 明 浙 绅 自 始 就 意 识 到 浙 路 自 办 的 棘 手 三 盛 宣 怀 清 廷 与 浙 路 废 约 浙 路 公 司 成 立, 以 拒 绝 外 人, 筹 款 自 办 为 主 义 办 浙 省 铁 路, 1898 年 与 英 国 签 订 的 苏 杭 甬 铁 路 借 款 草 合 同 问 题, 自 然 首 当 其 冲 地 被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在 7 月 2 4 日 浙 路 公 司 成 立 大 会 的 报 道 中, 就 巳 经 出 现 了 同 时 又 议 废 杭 甬 铁 路 草 约, 改 归 自 办, 故 亦 电 致 盛 宫 保 的 内 容 年 的 国 内 1 致 全 浙 铁 路 公 司 董 事 会,1909 年 12 月 1 5 日, 张 元 济 书 札, 第 页 2 张 元 济 致 汪 康 年 函,1898 年 9 月 2 3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1738 页 3 钱 恂 致 汪 康 年 函,1901 年 3 月 13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4 东 方 杂 志 光 绪 三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号, 交 通, 第 151 页 从 废 约 至 风 潮, 孙 廷 翰 ( 字 问 清 孙 廷 献 ( 字 蔼 人 兄 弟 是 推 动 事 态 发 展 的 重 要 人 物 不 过, 浙 绅 中 也 不 乏 主 张 谨 慎 从 事, 尽 可 能 避 免 外 交 纠 纷 而 达 到 自 办 目 的 者 如 汪 康 年 就 倾 向 于 接 受 盛 宣 怀 所 谓 惟 言 可 自 办 而 绝 不 提 废 约 事 的 建 议 但 谨 慎 派 的 主 张 显 然 不 能 居 主 导 地 位

226 21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社 会 政 治 环 境 决 定 浙 路 废 约 事 迅 即 波 及 全 国, 见 汪 康 年 述 : ( 浙 路 集 众 开 会, 宣 告 废 约, 并 电 致 各 报 于 是 言 废 约 者 风 起 云 涌, 若 山 西 之 于 福 公 司, 若 安 徽 之 于 铜 官 山, 直 东 江, 皖 之 于 津 浦, 江 苏 之 于 沪 宁, 莫 不 集 会 并 演 说, 大 放 厥 辞 几 于 无 报 不 载, 无 一 日 之 报 不 载, 一 若 伊 等 之 笔 舌 可 作 炮 火 用 也 者 1 盛 宣 怀 就 是 在 全 国 一 片 废 约 的 舆 论 声 中 被 浙 绅 和 清 廷 推 到 了 废 约 前 台 盛 宣 怀 不 但 在 年 粵 汉 路 废 约 事 上 持 反 对 废 约 立 场, 而 且 还 主 持 对 英 借 款 的 沪 宁 路 于 年 4 月 开 工 然 年 夏 苏 杭 甬 路 废 约 事 发 后, 盛 宣 怀 的 立 场 却 微 妙 地 朝 相 反 方 向 演 变 除 应 考 虑 社 会 舆 论 的 因 素 外, 更 重 要 的 还 在 与 盛 宣 怀 个 人 相 关 的 更 具 体 的 利 害 关 系 因 素 上 盛 宣 怀 自 年 秋 因 父 盛 康 故 世 守 制, 更 因 袁 世 凯 的 北 洋 系 乘 机 在 中 国 轮 船 招 商 局 中 国 电 报 总 局 等 官 督 商 办 洋 务 企 业 领 域 扩 张 势 力, 盛 氏 拥 有 的 职 位 多 数 遭 免, 仅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督 办 汉 阳 铁 厂 督 办 等 少 数 职 位 尚 得 保 全 年 春 末, 盛 宣 怀 心 存 复 出 之 念, 服 阕 循 例 到 京 请 安, 召 见 三 次 其 间 盛 氏 以 京 汉 全 路 完 工, 引 疾 求 退 辞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督 办 职, 慈 禧 面 谕 国 家 正 值 多 事, 汝 系 旧 臣, 不 应 出 此, 并 以 赏 紫 禁 城 骑 马 予 以 慰 留 但 秋 间 清 廷 又 下 旨 盛 某 不 准 干 预 粵 汉 路 废 约 事 务, 令 其 离 京 返 沪 从 事 对 德 条 约 谈 判 2 盛 宣 怀 年 复 出 的 愿 望 就 此 破 灭 当 时 主 宰 盛 宣 怀 复 出 与 否 的 关 键 人 物 是 军 机 大 臣 兼 外 务 部 尚 书 瞿 鸿 機, 原 1 苏 杭 雨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穰 卿 笔 记, 第 2 页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的 声 势 远 胜 过 粤 汉 路 废 约 运 动 1904 年 秋, 粤 汉 路 废 约 会 议 在 沪 召 开 之 时, 苏 杭 甬 路 废 约 问 题 未 因 此 而 被 提 出, 甚 至 未 影 响 沪 宁 路 借 款 正 合 同 的 签 约 并 动 工 兴 建 而 如 汪 康 年 所 言, 浙 路 废 约 一 起, 弓 I 发 了 全 国 各 地 的 废 约 运 动, 其 原 因 与 中 国 当 时 的 舆 论 气 氛 环 境 变 化 有 关 见 泰 晤 士 报 驻 华 记 者 并 受 聘 任 英 国 银 公 司 对 华 交 涉 人 的 濮 兰 德 1906 年 2 月 1 2 日 以 中 国 人 的 中 国 为 题 所 作 中 国 局 势 的 评 述 : 日 本 打 败 了 俄 国 在 中 国 产 生 的 影 响 使 全 中 国 清 楚 地 感 觉 到 了 这 个 影 响 是 潜 伏 在 人 民 所 处 的 环 境 中 的 若 干 原 因 造 成 的 ; 这 样 造 成 的 形 势 是 政 治 家 必 须 予 以 估 量 的 人 民 整 个 态 度 发 生 了 显 著 的 变 化, 胆 小 怕 事 的 亚 洲 人 似 乎 突 然 间 认 识 到 西 方 列 强 不 再 是 无 敌 的, 其 结 果 就 是 立 8 卩 唤 醒 了 民 族 的 本 能 和 表 现 她 的 民 族 政 策 一 一 中 国 人 的 中 国 见 澳 骆 惠 敏 编 清 末 民 初 政 情 内 幕 一 一 泰 晤 士 报 驻 北 京 记 者 袁 世 凯 政 治 顾 问 乔 : 厄 : 莫 里 循 书 信 集 上 卷, 知 识 出 版 社,1986, 第 页 脚 注 1 2 盛 宣 怀 行 述, 第 4 3 页 盛 宣 怀 : 愚 斋 存 稿 思 补 楼 藏 版

227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215 由 则 缘 于 粵 汉 路 废 约 事 盛 宣 怀 行 述 于 此 所 言 甚 隐 讳 : 初 粤 汉 贷 美 款, 文 襄 张 之 洞 本 力 赞 其 成 惟 以 谋 国 之 忠, 动 于 两 省 士 绅, 流 弊 甚 大 之 言, 顿 翻 前 议 湘 争 尤 烈, 文 襄 雅 不 欲 开 罪 湘 绅, 又 与 某 公 方 交 欢, 遂 不 得 不 于 府 君 集 矢 1 此 处 张 之 洞 与 某 公 方 交 欢 的 某 公 即 瞿 鸿 機 瞿 鸿 機 为 湖 南 人, 时 论 于 粵 汉 路 废 约 事 的 恶 性 发 展 有 谓 皆 系 九 公 ( 瞿 鸿 機 ) 怕 同 乡, 优 柔 致 乱 者 一 说 2 此 说 恰 与 瞿 氏 门 生 汪 大 燮 汪 康 年 评 论 其 为 政 无 定 性 无 定 识 无 定 谋, 而 专 门 弄 小 巧 机 相 吻 合 3 粵 汉 路 废 约, 瞿 鸿 機 于 从 事 铁 路 借 款 交 涉 的 盛 宣 怀 巳 有 所 不 满 4 苏 杭 甬 路 继 粵 汉 路 后 再 起 废 约, 不 满 也 因 之 益 深, 盛 氏 复 出 愿 望 不 能 得 到 瞿 鸿 機 的 同 情 实 属 自 然 至 于 瞿 鸿 機 对 苏 杭 甬 路 废 约 的 态 度, 实 与 他 在 粵 汉 路 废 约 事 上 怕 同 乡, 优 柔 致 乱 者 相 仿 瞿 氏 曾 于 年 代 后 半 期 出 任 浙 江 学 政, 汪 大 燮 汪 康 年 汤 寿 潜 张 元 济 等 浙 绅 均 尊 其 为 座 汤 寿 潜 在 争 取 瞿 氏 加 大 支 持 废 约 力 度 时 就 有 所 谓 吾 师 在 浙 日 久, 义 为 第 二 故 乡 一 说, 因 此 瞿 鸿 機 在 浙 路 废 约 事 上 的 立 场 自 始 就 受 浙 绅 左 右 势 在 难 免, 由 此 也 连 1 盛 宣 怀 行 述 ' 第 4 3 页 2 以 上 资 料 均 见 1904 年 美 人 培 次 进 京 办 粤 汉 路 交 涉, 但 以 瞿 鸿 機 为 首 的 外 务 部 却 设 法 将 其 推 归 地 方 督 抚 张 之 洞 办 理 见 1904 年 1 2 月 陶 湘 致 盛 宣 怀 函,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一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79, 第 1 6 页 3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7 年 4 月 1 2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4 见 1904 年 8 月 陶 湘 致 盛 宣 怀 函,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等 页 5 盛 宣 怀 后 向 岑 春 煊 述 1905 年 在 京 与 瞿 氏 交 接 事 : 善 化 相 国 为 胞 弟 人 学 座 师, 在 京 时 常 见 面, 极 蒙 青 睐 乃 出 京 即 闻 北 洋 谈 及 则 反 是,( 原 删 : 弟 所 以 不 服 阕 不 复 见 用 者, 皆 善 化 阻 之 一 一 原 注 大 人 先 生 爱 僧 不 现 于 面, 诚 亦 难 于 臆 料 吴 伦 霓 霞 王 尔 敏 合 编 :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3, 第 页 该 函 应 作 于 岑 春 煊 拟 进 京 背 景 下, 盛 宣 怀 有 意 借 助 岑 春 煊 挽 回 瞿 鸿 機 对 其 偏 见 瞿 鸿 機 周 边 人 物 对 盛 宣 怀 普 遍 无 好 感, 如 1906 年 7 月 2 6 日 余 敏 斋 致 瞿 鸿 機 函 : 近 者 某 公 辈 裴 回 京 沪, 三 月 皇 皇, 报 纸 讥 嘲, 士 夫 讪 笑, 颇 为 不 值 当 系 对 1905 年 盛 宣 怀 汲 汲 复 出 事 情 的 讥 嘲 见 瞿 鸿 機 朋 僚 书 牍 选, 近 代 史 资 料 总 108 号,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2004, 第 1 5 页 6 如 汤 寿 潜, 光 绪 十 一 年 1885 举 人 十 四 年 1888 进 士, 张 元 济 汪 大 燮 汪 康 年 光 绪 十 五 年 1889 举 人 1904 年 张 元 济 发 起 抵 制 墅 浦 铁 路 终 得 遂 愿, 即 借 助 于 瞿 鸿 機 的 济, 年 秋 汤 寿 潜 致 瞿 鸿 機 函 朋 僚 书 牍 选, 近 代 史 资 料 总 108 号, 第 2 3 页

228 21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带 地 制 约 了 正 汲 汲 于 复 出 的 盛 宣 怀 的 立 场 浙 路 酝 酿 废 约, 正 当 盛 宣 怀 在 京 期 间 最 初, 盛 宣 怀 对 浙 绅 建 议 : 浙 路 可 自 办 而 绝 不 提 废 约 事 此 建 议 背 后 盛 氏 的 真 实 设 想 是 : 浙 人 若 实 力 自 办, 此 约 不 废 而 自 废 因 此, 当 7 月 初 英 国 银 公 司 来 函 催 议 苏 杭 甬 铁 路 借 款 正 约 时, 盛 宣 怀 以 所 有 苏 杭 甬 铁 路 巳 经 筹 款 自 办, 怡 和 之 草 合 同 自 应 作 罢 为 答 复 1 盛 宣 怀 的 表 态 导 致 英 方 转 向 外 交 解 决 8 月 中, 英 国 驻 华 公 使 照 会 清 廷 外 务 部, 派 员 与 议 正 约 面 对 浙 绅 与 英 国 相 互 冲 突 的 要 求, 清 廷 于 9 月 2 3 日 上 谕 作 出 支 持 苏 杭 甬 铁 路 借 款 草 合 同 废 约 的 表 态, 并 指 令 盛 宣 怀 具 体 执 行 然 同 日, 在 外 务 部 致 浙 抚 聂 缉 築 函 中, 表 明 清 廷 表 态 的 草 率 并 自 相 矛 盾 : 查 浙 绅 创 办 全 路, 究 由 何 处 入 手, 无 从 悬 揣 惟 由 苏 至 杭, 现 在 小 轮 行 驶, 转 运 货 物 颇 为 利 便, 原 不 必 急 于 兴 工 若 能 稍 变 名 目, 另 定 路 线, 既 占 全 省 路 利 之 先 著, 则 前 议 不 废 自 废, 可 省 纠 葛 务 希 执 事 饬 知 浙 绅 预 筹 妥 办 为 要 上 谕 支 持 废 约, 这 对 盛 宣 怀 而 言 不 失 为 解 脱, 由 此 他 可 在 不 承 担 政 治 责 任 的 前 提 下 迎 合 浙 绅 和 瞿 鸿 機 等 的 废 约 主 张 1 0 月 初, 盛 宣 怀 即 以 奉 上 谕 废 约 名 义 函 知 英 国 银 公 司 协 商 废 约 不 过, 盛 宣 怀 提 出 的 废 约 理 由, 是 借 用 浙 绅 废 约 奏 折 中 所 谓 此 项 草 合 同 延 及 七 年, 至 今 未 定 正 约, 查 欧 西 国 法 律, 凡 契 约 成 后, 此 一 造 并 未 实 行, 彼 一 造 即 可 声 明 作 废 2 此 说 将 苏 杭 甬 路 借 款 草 合 同 作 单 纯 的 商 业 合 同 看 待, 其 意 在 架 空 草 约 签 订 的 中 英 政 府 外 交 背 景 1 1 月 中, 清 廷 命 唐 绍 仪 出 任 外 务 部 右 侍 郎 并 主 持 铁 路 交 年 秋 浙 省 同 乡 京 官 致 盛 宣 怀 函 盛 宣 怀 复 浙 省 同 乡 京 官,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页 盛 宣 怀 自 称 其 间 英 国 银 公 司 代 表 朴 ( 濮 ) 兰 德 赴 京 运 动, 主 于 唐 唐 绍 仪 宅, 唐 允 而 某 ( 盛 宣 怀 ) 不 允 也 见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外 务 部 致 聂 缉 槩 函 朱 杨 恩 请 桴 苏 杭 甬 草 合 同 速 予 撤 废 折, 上 谕,1905 年 9 月 23 日,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页 1907 年 冬 盛 宣 怀 密 陈 苏 杭 甬 草 约 原 案 详 确 情 形 折, 称 其 遵 上 谕 于 1905 年 1 0 月 3 日 本 此 意 指 浙 绅 主 张 的 废 约 理 由 函 致 英 公 司 迅 速 定 期 会 议 撤 废 见 愚 斋 存 稿 卷 14, 第 4 页 ;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255

229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I 217 涉, 由 此 袁 世 凯 的 北 洋 系 全 面 接 管 铁 路 事 务 盛 宣 怀 于 1 2 月 5 日 自 上 海 电 奏 铁 路 总 公 司 请 即 裁 并, 归 唐 侍 郎 督 办, 一 以 事 权 1 复 出 愿 望 连 遭 打 击 加 强 了 盛 宣 怀 依 附 瞿 鸿 機 的 倾 向, 他 在 浙 路 废 约 事 上 的 态 度 也 由 此 趋 于 积 极 月 2 5 日 盛 氏 再 度 以 废 约 致 函 英 国 银 公 司, 其 中 首 次 提 出 如 下 的 废 约 理 由, 即 在 年 春 的 江 墅 路 风 波 中 盛 氏 曾 致 函 英 方, 声 明 杭 州 铁 路, 现 有 他 商 请 办, 势 难 久 待 ; 自 此 函 订 之 日 起, 如 六 个 月 之 内 再 不 勘 路, 则 杭 甬 一 路 草 约 即 作 罢 论 3 但 是, 盛 宣 怀 在 公 开 主 张 这 一 废 约 理 由 时, 有 意 隐 瞒 了 年 他 与 英 方 交 涉 时 重 要 的 情 节, 即 怡 和 洋 行 及 时 回 函, 以 苏 杭 甬 路 的 修 筑 耽 误 之 咎 由 于 拳 匪, 英 方 不 任 责, 拒 绝 了 盛 宣 怀 所 谓 六 个 月 为 限 作 罢 论 的 主 张 4 当 盛 宣 怀 在 沪 以 废 约 为 立 场 对 英 国 银 公 司 交 涉 时, 北 京 外 务 部 则 以 十 分 暧 昧 的 立 场 处 理 英 方 的 相 关 外 交 交 涉 1 2 月 2 8 日 英 驻 华 公 使 萨 道 义 以 应 从 速 接 续 详 细 测 勘 苏 杭 甬 铁 路 照 会 外 务 部 外 务 部 的 覆 照 既 未 对 勘 察 事 提 出 异 议, 又 以 苏 杭 甬 铁 路 系 由 浙 江 张 巡 抚 接 议, 英 公 1 愚 斋 存 稿 卷 2 3, 第 3 页 2 如 1906 年 2 月 盛 宣 怀 致 函 瞿 鸿 機 函 : 所 有 前 后 议 办 路 约 始 末 情 形, 当 尽 在 大 部 洞 鉴 3 之 中, 现 已 一 一 交 替, 何 敢 求 谅 于 人? 但 其 中 委 曲 艰 难, 自 应 据 实 陈 奏, 作 一 结 束, 想 老 夫 子 大 人 亦 必 以 为 然 也 犹 忆 京 华 数 月 追 随, 仰 蒙 VI 诲 之 中, 常 寓 爱 惜 之 意, 感 激 私 衷, 匪 言 可 喻 近 日 自 知 办 理 不 善, 有 负 栽 培 瞿 鸿 機 朋 僚 书 牍 选, 近 代 史 资 料 总 108 号, 第 2 页 密 陈 苏 杭 甬 草 约 原 案 详 确 情 形 折,1907 年 12 月, 愚 斋 存 稿 卷 14, 第 4 页 1902 年 起 有 不 同 背 景 的 绅 商 竞 相 申 办 江 墅 路, 为 防 止 引 发 外 交 纠 纷,1903 年 盛 宣 怀 与 怡 和 洋 行 签 订 沪 宁 路 正 约 后 督 促 该 行 尽 快 对 苏 杭 甬 路 勘 路 估 价, 以 便 落 实 该 路 正 约 然 英 方 对 盛 宣 怀 的 意 见 未 予 以 重 视, 致 英 对 苏 杭 甬 路 承 办 权 长 期 未 能 完 全 确 立 不 难 理 解 1905 年 秋 盛 宣 怀 在 陷 于 废 约 困 境 之 际, 生 发 对 英 方 延 宕 正 约 签 订 的 不 满, 这 种 情 绪 自 然 助 长 了 他 对 废 约 合 理 合 法 的 认 识 4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穰 卿 笔 记 ', 第 3 页 关 于 1903 年 怡 和 洋 行 回 函 问 题, 据 1907 年 秋 外 务 部 覆 陈 苏 杭 甬 铁 路 借 款 交 涉 情 形 折 称 : 三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盛 宣 怀 始 将 函 稿 咨 送 前 来, 其 时 该 公 司 致 盛 宣 怀 覆 函, 有 此 路 草 约 前 经 贵 政 府 允 许 签 押, 曾 抄 送 使 署 备 案, 今 会 议 之 前 必 须 候 公 使 回 示 等 语 ; 盛 宣 怀 旋 于 三 十 二 年 1906 二 月 覆 奏 内 称 二 十 九 年 沪 宁 合 同 签 押 时 以 此 路 苏 杭 甬 路 逾 时 已 久, 责 其 应 作 废 弃, 面 诘 再 三, 英 公 司 不 允, 复 致 函 申 说, 彼 虽 强 辩, 然 商 废 之 说 实 已 从 此 埋 根 等 语 东 方 杂 志 光 绪 三 十 四 年 一 月 号, 交 通, 第 9 ~ 1 0 页 从 中 可 见 1905 年 1 2 月 2 8 日 废 约 函 发 出 后, 盛 宣 怀 及 时 将 1903 年 怡 和 复 函 稿 呈 送 外 务 部, 并 在 1906 年 春 杭 州 交 涉 破 裂 后, 盛 宣 怀 奏 稿 再 度 说 明 怡 和 曾 有 拒 绝 函

230 21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使 只 需 将 此 转 饬 该 公 司 ( 即 银 公 司 知 悉 可 也 的 答 复 应 付 英 方 的 要 求 1 一 面 是 盛 宣 怀 向 英 国 银 公 司 提 出 废 约, 一 面 是 外 务 部 默 认 英 方 实 施 勘 察, 然 后 续 定 苏 杭 甬 铁 路 借 款 正 约 的 要 求 政 府 方 面 立 场 的 混 乱 是 统 治 者 高 层 缺 乏 统 一 政 见 的 结 果 奕 劻 及 彳 洋 系 一 派 主 张 续 定 正 约,2 而 瞿 鸿 機 一 派 则 支 持 浙 江 地 方 废 约, 两 派 相 互 牵 制 又 相 互 推 倭 责 任 所 以, 外 务 部 在 表 明 与 英 国 续 定 正 约 意 向 的 同 时, 并 不 对 浙 江 地 方 施 压 以 保 证 英 方 勘 察 活 动 得 以 开 展 年 初, 关 于 浙 路 废 约 的 中 英 交 涉 就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转 移 于 浙 江 地 方 四 汪 大 燮 及 浙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年 初 浙 路 交 涉 由 北 京 转 移 至 杭 州, 盛 宣 怀 虽 仍 有 会 同 浙 抚 部 院 办 理 交 涉 的 身 份, 但 因 英 国 银 公 司 有 意 排 斥 令 他 无 从 涉 人 3 而 从 此, 盛 宣 怀 的 浙 路 废 约 主 张 表 达 得 更 趋 激 进, 他 建 言 浙 抚 : 苏 杭 甬 仅 有 草 合 同, 并 未 人 奏 揆 度 事 理, 定 可 废 弃, 不 如 直 截 以 应 废 告 之, 并 提 起 二 十 九 年 之 函, 不 作 商 量 语 只 要 内 外 坚 持, 始 终 不 允 浙 人 自 造 浙 官 保 护, 彼 执 此 未 奏 之 草 合 同, 断 无 用 处 4 尽 管 盛 宣 怀 此 时 巳 向 浙 绅 上 层 说 明, 年 怡 和 复 书 谓 耽 误 之 咎 由 于 拳 匪, 伊 不 任 责 的 真 相, 然 浙 绅 无 意 顾 忌 于 此, 态 度 颇 为 强 硬 地 直 以 废 约 为 必 然 之 事, 或 为 巳 然 之 事, 应 对 英 方 在 杭 州 的 交 涉 英 驻 杭 领 事 及 银 公 司 代 表 濮 兰 德 见 浙 抚 张 公, 而 蛰 仙 属 张 公 勿 见 后 以 外 部 电 始 见, 濮 两 拜 蛰 仙 亦 不 年 1 2 月 2 8 日 萨 道 义 致 外 务 部 照 会,1906 年 1 月 1 日 外 务 部 复 萨 道 义 照 会,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页 2 如 汪 康 年 记,1905 年 九 月, 余 北 上 在 津 探 询 项 城 之 意, 知 甚 以 为 难 至 京, 闻 外 务 3 4 部 亦 然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穰 卿 笔 记, 第 2 页 1906 年 1 月 1 2 日 怡 和 洋 行 致 盛 宣 怀 函 : 接 奉 京 谕, 杭 州 铁 路 事 宜, 现 已 不 属 贵 大 臣 分 内 之 事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840 页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同 期 对 已 正 式 签 约 的 沪 宁 铁 路, 盛 宣 怀 明 确 持 反 对 废 约 之 立 场, 他 电 复 外 务 部 力 陈 废 约 之 难, 有 英 公 司 承 办 该 路, 目 前 并 无 违 背 合 同 之 处, 无 辞 可 藉, 碍 难 悔 约 见 申 报 1905 年 1 1 月 6 日,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836

231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215 见, 并 不 答 拜 1 英 方 在 杭 州 的 交 涉 以 失 败 告 终, 苏 杭 甬 路 勘 察 事 务 因 此 也 无 法 启 动 关 于 汤 寿 潜 在 废 约 运 动 中 面 对 外 交 事 务 的 表 现, 汪 康 年 有 所 谓 蛰 仙 本 无 外 交 才, 故 对 于 外 人 惟 以 抗 拒 为 唯 一 手 段, 而 一 无 操 纵 之 术 的 评 价 如 此 不 能 面 对 交 涉, 其 原 因 不 是 士 绅 外 交 能 力 的 欠 缺, 而 是 士 绅 有 置 废 约 对 于 朝 廷 对 于 大 局 之 未 是 而 不 顾 的 动 机 2 关 于 这 一 点 我 们 可 以 年 秋 至 年 春 汪 大 燮 在 致 汪 康 年 的 信 函 中 关 于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所 作 观 感 和 评 论 为 线 索 进 行 探 寻 汪 大 燮 系 汪 康 年 堂 兄, 光 绪 十 五 年 举 人, 年 考 人 总 理 衙 门 章 京 后 长 期 任 职 外 交 界 ; 庚 子 年 驰 赴 西 安 行 在, 于 交 涉 事 殚 究 始 终 ; 辛 丑 年 筹 议 俄 国 撤 兵 东 三 省, 上 疏 拒 约, 两 宫 为 之 动 容 3 由 此 汪 大 燮 在 清 廷 外 交 事 务 中 的 地 位 渐 升, 直 至 年 出 任 驻 英 公 使 浙 路 公 司 成 立 正 当 汪 大 燮 赴 英 前 夕 长 期 供 职 外 交 界, 并 即 将 就 任 驻 英 公 使, 如 此 身 份 决 定 汪 大 燮 对 中 英 苏 杭 甬 路 借 款 草 合 同 的 外 交 背 景 必 有 清 楚 的 了 解 但 在 浙 路 公 司 成 立 时 他 还 是 表 达 了 支 持 的 立 场, 仅 讯 及 汪 康 年 : 杭 沪 路 能 收 回 否? 至 念 吾 弟 能 在 京 沪 杭 经 理 此 事 否? 或 亦 可 为 蛰 仙 之 助 4 在 有 心 探 知 浙 绅 关 于 废 约 想 法 的 同 时, 他 还 希 望 能 通 过 汪 康 年 对 废 约 活 动 施 加 影 响 直 到 其 后 唐 绍 仪 主 持 铁 路 交 涉, 并 有 与 英 国 续 定 苏 杭 甬 路 正 约 的 主 张 后, 汪 大 燮 才 于 年 1 月 对 汪 康 年 明 言 苏 杭 甬 路 草 合 同 的 中 英 外 交 背 景 及 其 性 质 的 严 重 性, 所 谓 : 弟 言 杭 雨 路 废 约 不 难, 此 事 兄 记 不 甚 真, 如 与 浦 信 正 大 宁 沪 九 广 是 一 事, 便 属 五 路 之 一 五 路 者, 当 时 李 文 忠 在 译 署 与 窦 使 先 有 互 换 照 会, 此 事 并 非 谣 言, 即 是 两 国 政 府 商 定 之 事, 废 极 不 易 5 1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穰 卿 笔 记 第 3 页 1906 年 3 月 1 5 日, 英 驻 华 公 使 萨 道 义 致 外 务 部 照 会 称,2 月 1 5 日 浙 抚 接 待 本 国 领 事, 而 仍 未 允 公 司 代 表 人 见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页 2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穰 卿 笔 记 ', 第 7 页 3 碑 传 集 补 ' 卷 末, 第 23 ~ 2 8 页 ;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896 年 1 0 月 8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4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5 年 1 0 月 2 2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826 ~ 幻 7 页 5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 如 6 年 1 月 2 3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232 22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关 于 英 承 办 苏 杭 甬 路 作 为 两 国 政 府 商 定 之 事 的 历 史, 并 未 在 浙 江 上 层 士 绅 的 记 忆 中 完 全 消 失, 作 为 年 供 职 总 理 衙 门 的 政 府 官 员 汪 大 燮 是 如 此, 对 当 时 活 跃 于 报 界 政 界 的 汪 康 年 来 说 同 样 应 如 此 其 间 的 区 别 仅 在 于 汪 大 燮 驻 英 公 使 的 身 份 令 他 不 能 不 正 视 该 事 实 目 卩 便 如 此, 汪 大 燮 碍 于 个 人 利 害 得 失, 对 废 约 运 动 表 态 始 终 暧 昧 当 得 知 英 方 在 杭 州 交 涉 以 破 裂 告 终,4 月 2 6 日 汪 大 燮 曾 向 汪 康 年 表 达 了 强 烈 的 批 判 立 场, 所 谓 : 杭 路 事 实 系 干 涉 国 际, 愤 争 断 断 无 益 蛰 仙 为 人, 原 足 钦 佩, 惟 此 事 恐 其 干 誉 之 心 太 重, 以 为 不 如 我 意, 则 我 洁 身 而 退, 既 可 以 不 担 责 任 而 名 已 成 不 知 愈 愤 争, 则 愈 缠 愈 紧, 实 坏 事 也 不 问 来 由, 而 徒 愤 愤 然 曰 废 约 废 约, 究 竟 废 之 理 由 安 在? 废 之 实 力 安 在? 国 际 事 可 以 粗 心 负 气 行 之 耶 ( 筱 帅 ( 浙 抚 张 曾 敫 不 见 公 司 中 人, 却 无 大 碍, 然 也 须 派 人 见, 非 不 见 所 能 了 也 此 事 须 请 执 事 及 仲 泼 ( 黄 绍 琪 慕 韩 # 孙 宝 琦 二 公 细 细 商 酌 为 是 1 汪 大 燮 杭 路 事 实 系 干 涉 国 际 一 说 明 确 地 支 持 了 英 方 草 议 系 俩 政 府 所 订 的 主 张, 而 批 驳 了 浙 绅 所 谓 盛 宣 怀 与 英 国 银 公 司 签 订 的 草 合 同 系 私 法 人 交 涉 的 说 法 2 为 使 浙 路 废 约 归 于 理 性, 汪 大 燮 请 汪 康 年 联 络 浙 绅 黄 绍 琪 孙 宝 琦 施 以 影 响, 并 告 诫 汪 康 年 日 报 亦 以 少 诋 外 务 为 是, 尤 其 指 出 当 时 主 管 路 政, 从 事 具 体 交 涉 事 务 的 外 务 部 右 侍 郎 唐 绍 仪 实 当 今 外 交 最 高 等 之 人, 有 心 思, 有 手 段, 不 多 见 也 能 有 以 辅 助 之 为 妙, 万 弗 攻 击 之 也, 并 声 称 苏 杭 甬 路 交 涉 如 不 按 唐 侍 郎 办 法, 定 必 失 败 3 由 此 可 见, 汪 大 燮 在 浙 路 问 题 上 从 一 开 始 就 倾 向 于 以 唐 绍 仪 为 代 表 的 奕 劻 及 彳 洋 系 立 场 如 此 选 择, 除 外 交 利 害 关 系 的 考 虑 外, 还 有 汪 大 燮 对 国 内 政 局 前 景 的 特 殊 考 虑 汪 氏 兄 弟 长 期 在 政 治 上 人 事 上 依 附 于 瞿 鸿 1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 如 6 年 4 月 2 6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843 ~ 页 筱 帅 系 浙 江 巡 抚 张 曾 敫, 字 润 生, 号 小 帆, 河 匕 南 皮 人,1905 年 1 0 月 接 任 浙 江 巡 抚 2 张 曾 敫 致 外 务 部 电,1906 年 2 月 1 6 日,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页 3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6 年 4 月 2 6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唐 绍 仪 于 1905 年 1 1 月 署,1906 年 2 月 至 1 1 月 任 外 务 部 右 侍 郎 汪 大 燮 于 1906 年 1 1 月 至 1907 年 9 月 任 外 务 部 右 侍 郎, 在 汪 氏 1907 年 5 月 归 国 前 仍 由 唐 绍 仪 兼 署

233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I 221 機, 汪 大 燮 在 外 务 部 职 位 步 步 走 高 应 包 含 瞿 氏 的 提 携 从 维 护 瞿 鸿 機 政 治 前 景 而 言, 汪 大 燮 从 来 主 张 瞿 氏 协 调 与 袁 世 凯 北 洋 系 的 关 系, 此 时 全 力 支 持 唐 绍 仪 即 出 于 如 此 动 机 1 瞿 氏 政 治 地 位 的 稳 固 联 系 汪 氏 兄 弟 的 前 程 和 机 遇, 汪 大 燮 对 杭 州 交 涉 破 裂 反 应 强 烈, 其 原 因 虽 有 中 国 对 英 外 交 总 体 利 益 受 损 的 成 分, 但 更 多 是 出 于 对 中 英 交 涉 破 裂 将 激 化 瞿 鸿 機 与 奕 劻 及 ] 匕 洋 系 矛 盾 的 忧 虑 这 是 理 解 汪 大 燮 在 废 约 问 题 上 表 态 暧 昧 反 复 的 线 索 杭 州 交 涉 破 裂, 外 务 部 密 示 浙 江 我 但 坚 持 自 办, 未 便 重 提 收 回,2 默 许 浙 绅 自 办 苏 杭 甬 路 的 活 动 面 对 英 方 外 交 压 力, 则 以 推 延 续 定 正 约 时 间 表 为 交 涉 宗 旨 彼 英 使 萨 道 义 谓 我 允 设 公 司, 不 将 苏 杭 甬 划 出, 是 侮 慢 英 人, 为 食 言 之 证 邸 奕 劻 忽 答 之 曰, 浙 人 无 款, 不 过 瞎 闹 而 巳, 将 来 仍 是 你 们 办 的 3 其 间 奕 劻 甚 至 向 英 使 坦 言 清 廷 苦 衷 : 该 省 如 此 同 心, 未 便 抵 制, 若 政 府 或 外 务 部 有 所 抵 阻, 深 恐 有 险 碍 然 清 廷 的 苦 衷 并 不 能 得 到 英 方 的 同 情 4 月 中 萨 道 义 离 任 前 照 会 外 务 部, 要 求 清 廷 明 嘱 浙 抚, 接 待 公 司 代 表 人 与 之 议 商 正 合 同 ;5 月 中, 英 驻 华 代 办 照 会 外 务 部 提 出 在 京 议 商 苏 杭 甬 正 合 同 ;6 月 1 5 日, 中 英 在 京 达 成 先 行 提 议 广 九 铁 路, 其 苏 杭 甬 铁 路 问 题, 现 时 暂 从 缓 议 的 共 识 ;7 月 末 英 代 办 以 其 将 调 任 为 由, 要 求 外 务 部 于 广 九 铁 路 开 议 之 前, 将 现 时 之 实 在 情 形 登 诸 文 牍, 以 免 日 后 或 有 误 会 之 处 4 对 此 瞿 鸿 機 坚 执 不 允, 在 总 理 衙 门 与 英 使 口 争, 词 锋 甚 恶, 构 成 汪 大 燮 所 谓 的 中 英 浙 路 交 涉 年 夏 间 大 闹 一 回 的 局 面, 晚 清 人 费 行 简 关 于 瞿 鸿 機 有 所 谓 外 交 爿 卩 所 长, 长 外 部 数 年, 事 半 决 于 袁 世 凯 也 的 感 这 实 是 年 唐 绍 仪 出 任 外 务 部 右 侍 郎 后, 瞿 1 汪 大 燮 协 调 瞿 袁 关 系 的 意 图 由 来 已 久, 见 1906 年 3 月 1 日 6 月 2 5 日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2 函,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 页 汪 大 燮 系 刑 部 左 侍 郎 沈 家 本 之 婿 张 曾 敫 致 外 务 部 函,1906 年 3 月 2 8 日,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页 实 际 上 回 到 了 最 初 盛 宣 怀 所 谓 可 自 办 而 绝 不 提 废 约 事 的 策 略 上, 由 此 浙 路 公 司 启 动 招 股 勘 测 等 具 体 事 务 3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 如 8 年 1 月 3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4 见 1906 年 3 月 1 5 日 4 月 1 9 日 萨 道 义 致 外 务 部 照 会 5 月 1 2 日 英 驻 华 代 办 嘉 乐 恒 致 外 务 部 照 会 7 月 3 1 日 嘉 乐 恒 致 外 务 部 函,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页 5 见 1907 年 1 0 月 2 6 日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 汪 大 燮 答 拱 宸 桥 耒 书,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6 沃 丘 仲 子 ( 费 行 简 近 代 名 人 小 传, 中 国 书 店,1988, 第 1*49 页

234 22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袁 两 党 在 外 交 事 务 上 的 争 斗 相 对 缓 和, 多 能 以 相 互 妥 协 处 置 的 反 映 但 其 结 果 则 是 清 廷 以 暧 昧 矛 盾 的 表 态 周 旋 于 浙 绅 和 英 方 两 种 完 全 对 立 的 要 求 之 间, 并 不 断 地 在 为 废 约 运 动 提 供 发 展 的 机 缘 年 5 月 中 旬, 英 方 照 会 在 京 议 商 苏 杭 甬 正 合 同, 数 日 间 即 有 孙 宝 琦 等 浙 绅 联 名 呈 文, 吁 请 清 廷 俯 顺 舆 情, 力 为 主 持, 严 拒 英 商 之 请, 勿 与 开 议 1 以 此 为 背 景 汪 大 燮 对 废 约 的 态 度 亦 骤 然 一 变, 转 向 浙 人 若 实 力 自 办, 此 约 不 废 而 自 废 的 立 场, 其 6 月 2 8 日 函 : 浙 路 事 闻 蛰 仙 集 股 甚 踊 跃, 已 可 有 成, 欣 喜 无 量 惟 此 事 终 不 免 有 交 涉, 务 望 吾 弟 与 唐 少 翁 熟 商, 必 使 无 阻 为 妙 想 唐 前 有 能 速 自 办 亦 是 一 法 之 语, 必 能 使 英 人 无 言 也 2 值 得 指 出, 汪 大 燮 对 废 约 前 景 作 如 此 盲 目 乐 观 的 表 态, 是 与 其 驻 英 公 使 的 身 份 不 相 符 的 因 为 他 切 实 地 了 解 年 后 英 国 对 华 外 交 政 策 日 趋 强 硬 的 现 实 年 以 来 中 外 交 涉 事 件 频 发, 除 各 地 的 废 约 运 动 外, 上 海 公 堂 案 南 昌 教 案 等 相 继 发 生, 促 使 英 国 新 的 对 华 外 交 政 策 的 酝 酿 出 台 年 夏 初 汪 大 燮 如 此 述 及 其 关 于 新 出 台 的 英 对 华 外 交 政 策 的 感 想, 所 谓 英 国 政 府 主 意, 凡 中 国 已 有 定 约 给 与 之 权 利 不 让, 但 不 加 求 利 益, 大 略 如 此 故 彼 有 根 据 之 利 益 不 能 争, 我 有 根 据 彼 无 根 据 之 事 可 办 耳 当 时 英 国 政 府 巳 经 通 过 否 定 年 春 粵 督 岑 春 煊 与 英 议 定 的 广 九 铁 路 草 合 同, 并 以 将 与 清 廷 外 务 部 重 开 交 涉 的 方 式 表 达 了 五 路 筑 路 权 在 其 有 根 据 之 利 益 范 围 内 的 强 硬 立 场 关 于 广 九 路 重 开 交 涉 的 前 景 汪 大 燮 有 对 中 国 恐 更 坏 耳 的 预 感 3 苏 杭 甬 路 的 前 景 自 然 不 可 能 有 异 于 广 九 路 尽 管 如 此, 汪 大 燮 仍 然 不 欲 在 浙 路 事 上 有 更 积 极 的 作 为 年 9 月, 浙 籍 京 官 集 会 认 浙 路 股, 其 中 孙 宝 琦 认 一 万 元, 黄 绍 琪 黄 绍 第 兄 弟 各 五 千 元, 而 汪 大 1 孙 宝 琦 等 上 外 务 部 呈 文,1906 年 5 月 1 8 日,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页 孙 宝 琦 为 年 驻 法 公 使, 年 驻 德 公 使 孙 宝 琦 弟 宝 暄 私 下 持 反 对 废 约 立 场, 但 不 能 影 响 孙 宝 琦 公 开 表 态 2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6 年 6 月 2 8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847 页 3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6 年,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235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I 223 變 以 其 弟 汪 大 钧 故 世 抚 恤 金 五 千 两 银 人 浙 路 公 司 优 先 股 追 究 汪 氏 此 举 动 机, 虽 然 不 能 否 认 其 所 谓 以 浙 人 而 尽 心 浙 事, 于 义 亦 得 如 此 而 巳 一 说,1 但 更 合 理 的 解 释 当 系 出 于 维 持 其 在 政 界 士 绅 界 关 系 网 的 考 虑 汪 大 燮 曾 对 汪 康 年 如 此 言 及 维 持 个 人 在 官 场 清 名 的 重 要 性 : 兄 非 不 知 好 名 之 心 太 甚, 非 特 吃 苦 而 且 受 敌 处 此 不 得 不 好 名 之 地, 当 此 不 得 不 好 名 之 时, 亦 是 无 计 可 施 名 誉 一 倒, 则 排 之 者 乘 间 而 人 如 其 外 间 名 誉 日 隆, 将 来 办 事, 便 有 左 右 逢 源 之 妙 年, 清 廷 的 官 制 改 革 加 剧 了 国 内 政 局 的 复 杂 性, 汪 大 燮 个 人 的 清 名, 以 及 他 与 瞿 鸿 機 及 浙 绅 的 关 系 也 由 此 愈 显 其 重 要 性, 不 能 不 承 认 汪 大 燮 年 1 1 月 升 任 外 务 部 右 侍 郎, 与 他 在 浙 路 废 约 问 题 上 表 态 谨 慎 有 一 定 的 关 系 至 于 汪 康 年 在 浙 路 问 题 上 的 处 境 和 立 场 亦 与 汪 大 燮 相 仿, 直 至 年 夏 他 在 废 约 事 上 与 浙 路 公 司 合 作 良 好, 而 他 所 主 持 的 京 报 在 舆 论 间 更 有 瞿 氏 机 关 报 之 目 焉 一 说 3 浙 路 公 司 成 立, 废 约 呼 声 一 起, 对 苏 杭 甬 借 款 草 合 同 知 情 与 不 知 情 的 士 绅 都 被 裹 挟 进 群 体 一 致 的 社 会 舆 论 中, 无 人 敢 公 开 或 坚 持 自 己 独 立 的 立 场 和 见 解 废 约 舆 论 日 趋 激 烈, 参 与 者 日 趋 众 多 局 面 的 形 成,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以 此 为 背 景 的 五 浙 路 废 约 与 丁 未 政 潮 奕 劻 及 袁 世 凯 彳 卜 洋 系 与 瞿 鸿 機 的 矛 盾 斗 争 导 致 清 廷 在 浙 路 问 题 上 不 能 形 成 统 一 的 立 场, 从 而 延 误 了 以 缓 和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的 时 机 在 浙 路 问 题 滑 向 强 硬 解 决 的 进 程 中, 英 方 显 然 掌 握 了 主 动 权, 因 其 新 的 对 华 外 交 政 策 中 包 含 有 加 强 与 袁 世 凯 北 洋 系 联 系 的 特 殊 考 虑 年 秋, 英 国 新 任 驻 华 公 使 朱 尔 典 抵 京 朱 尔 典 曾 驻 使 朝 鲜, 并 因 此 与 袁 世 凯 唐 绍 仪 建 立 友 谊 关 于 该 项 任 命 汪 大 燮 有 外 人 之 用 心 如 此 的 1 另 外, 汤 寿 潜 孙 廷 翰 各 认 股 一 万 元, 张 元 济 张 美 诩 各 认 股 五 千 元 参 见 闵 杰 浙 路 公 司 的 集 资 与 经 营, 近 代 史 研 究 1987 年 第 3 期, 第 278 页 ;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 1906 年 1 1 月 2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2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 如 6 年 1 月 2 3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3 凌 霄 一 士 随 笔 谓 : 瞿 鸿 機 在 军 机, 汪 其 门 下 士 京 报 有 瞿 氏 机 关 报 之 目 焉 徐 凌 霄 徐 一 士 : 凌 霄 一 士 随 笔, 山 西 古 籍 出 版 社,1997, 第 页

236 22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感 慨 朱 尔 典 从 事 苏 杭 甬 路 交 涉 态 度 强 硬, 致 汪 大 燮 有 秋 间 又 闹 一 回 的 说 法 1 针 对 奕 劻 难 向 该 省 浙 江 ) 告 以 筑 造 此 路 之 利 权 巳 允 给 华 英 银 公 司, 商 议 正 合 同, 仍 欲 展 缓 的 表 态, 朱 尔 典 明 示 英 方 立 场 : 中 英 之 间 商 议 各 项 铁 路 正 合 同 事 宜, 每 致 耽 延, 日 久 不 结, 实 俾 英 国 政 府 不 免 猜 嫌, 中 国 现 欲 自 行 振 兴 本 国 工 商 各 举, 英 政 府 虽 甚 以 为 是, 然 中 国 政 府 认 定 之 成 据, 岂 能 不 切 实 照 办 也 双 方 最 后 协 定, 俟 九 广 订 定 成, 陆 续 订 约 苏 杭 甬 路 合 同 2 至 此, 浙 路 废 约 失 败 之 势 在 政 府 层 面 上 既 定, 清 廷 向 浙 绅 摊 牌 只 是 时 间 问 题 而 巳 在 此 背 景 下,1 0 月 9 日 汪 大 燮 寄 禀 瞿 鸿 機, 他 对 汪 康 年 所 谓 所 言 乃 外 交 真 正 原 理 上 发 出 之 论, 知 我 罪 我, 无 所 懵 也, 表 明 他 明 知 与 瞿 鸿 機 意 见 相 左, 但 仍 不 顾 及 后 果 地 要 发 表 个 人 见 解 至 于 禀 文 的 具 体 内 容, 可 由 汪 大 燮 同 时 致 汪 康 年 函 的 如 下 相 关 内 容 了 解 大 概 : 苏 杭 雨 路 事, 如 空 争 废 约, 万 万 不 成, 必 至 出 事 故 而 后 已 如 谓 英 来 文 不 利 害, 可 挡 一 面, 则 彼 亦 何 难 利 害, 此 乃 无 法 之 动, 最 忌 之 药 也 究 竟 废 约 之 理 由 安 在, 诸 公 能 切 言 之 否? 其 宗 旨 安 在, 诸 公 能 切 言 之 否? 用 外 财 办 内 国 事, 各 国 皆 有 之, 但 患 事 权 同 去 耳 政 府 诸 公 亦 岂 听 凭 无 根 据 之 说, 而 与 之 随 波 逐 流 乎? 鄙 意 疑 蛰 仙 不 过 空 争, 争 之 不 得, 则 自 摆 脱 不 管 其 宗 旨 不 过 如 此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6 年 1 0 月 31 日 1907 年 1 0 月 2 6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朱 尔 典 致 外 务 部 节 略,1906 年 1 0 月 4 日,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8*46 页 ;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7 年 1 0 月 2 6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1906 年 10 月 9 日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 该 函 另 有 如 下 诸 说 其 一, 唐 ( 绍 仪 ) 所 言 苏 杭 甬 各 节, 究 系 有 理 想 之 言 此 事 即 使 欲 废, 亦 须 与 议 合 同, 惟 操 权 在 我 手 之 宗 旨, 如 彼 不 允, 则 可 言 是 汝 不 愿 耳 其 二, 谓 外 交 最 怕 者, 不 肯 谈 耳 不 肯 谈, 却 非 外 交 手 段, 而 是 强 权 手 段, 外 交 事, 话 说 出 口 不 可 收 回 也 倘 不 至 此 最 好, 否 则 真 无 以 自 处 亦 均 有 浙 路 背 景 其 三, 批 评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张 謇 汤 寿 潜 诸 人 在 路 事 上 的 地 方 主 义 立 场 : 即 蛰 仙 诸 人 皆 管 窥 之 见, 未 尝 登 高 一 望 外 国 议 员 虽 分 区 选 举, 然 担 承 全 国 责 任, 非 担 承 一 方 责 任 也 如 事 事 可 以 等 大 炮 来 再 说, 则 世 界 事 可 以 毋 庸 法 律 矣 天 下 事 可 以 不 服 强 权, 不 能 不 服 法 律 该 函 11 月 2 3 日 寄 达, 而 汪 康 年 于 11 月 1 6 日 函 已 言 及 去 年 以 来, 争 路 争 矿, 发 电 腾 报, 恐 一 事 不 能 争 回, 而 民 志 可 堕 汪 康 年 的 失 落 感 以 九 广 路 借 款 合 同 签 订 在 即 为 背 景, 此 后 他 与 浙 路 公 司 联 系 渐 稀, 所 谓 自 丙 午 1906 秋 后 渐 少 言 及, 然 犹 时 报 告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8 乃 876^ 894 ^ 897 页 ;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穰 卿 笔 记, 第 3 页

237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225 汪 大 燮 此 时 在 浙 路 废 约 问 题 上 悲 观 消 极 的 理 由, 是 他 对 自 己 无 力 影 响 瞿 鸿 機 与 袁 世 凯 彳 洋 系 合 作, 使 浙 路 问 题 步 人 和 缓 的 解 决 进 程 深 感 失 望 1 几 乎 在 汪 大 燮 寄 禀 瞿 鸿 機 的 同 时, 汤 寿 潜 也 力 图 以 自 己 的 政 治 见 解 影 响 瞿 氏 当 时 汤 寿 潜 在 浙 路 废 约 事 上 争 取 得 瞿 鸿 機 的 全 力 支 持, 至 于 在 更 广 泛 的 政 治 问 题 上 他 对 瞿 氏 施 加 影 响 力 的 方 向, 则 具 体 见 于 其 致 瞿 鸿 機 函 的 如 下 文 字 : 比 读 邸 钞, 更 置 疆 臣, 大 非 人 望 西 林 当 代 江 陵, 不 得 于 粤, 去 而 之 滇, 犹 或 有 说 闻 某 侍 郎 # 唐 绍 仪 将 总 外 务, 他 姑 不 论, 藏 约 无 结 局, 南 昌 案 失 于 法, 公 堂 案 败 于 英, 专 谋 于 路 输 出 媚 敌, 自 利 中 央 岂 谓 天 下 无 耳 目 耶 (2 汤 寿 潜 攻 击 唐 绍 仪 主 持 的 外 交 事 务, 有 其 排 外 废 约 立 场 的 背 景 至 于 他 以 明 代 改 革 政 治 家 张 居 正 ( 籍 湖 北 江 陵 誉 比 岑 春 煊 ( 籍 广 西 西 林, 则 以 年 秋 岑 春 煊 出 资 资 助 立 宪 公 会 为 背 景 3 汤 寿 潜 与 汪 大 燮 影 响 瞿 鸿 機 的 政 治 方 向 大 相 异 趣 是 显 然 的, 而 年 春 丁 未 政 潮 酿 成 的 事 实 表 明 在 年 秋 是 汤 寿 潜 的 影 响, 而 非 汪 大 燮 的 影 响 发 生 了 作 用 年 春 丁 未 政 潮 是 年 瞿 鸿 機 主 持 官 制 改 革 激 化 了 与 袁 世 凯 北 洋 系 权 力 斗 争 的 延 续 双 方 争 权 在 新 设 邮 传 部 人 事 安 排 上 表 现 得 尤 为 激 烈 邮 传 部 尚 书 张 伯 熙 属 瞿 党, 而 唐 绍 仪 出 任 左 侍 郎 唐 氏 安 插 亲 信 之 员 陈 昭 常 施 肇 基 分 别 出 任 邮 传 部 部 丞 参 议, 但 年 1 2 月 中 授 职, 次 年 1 月 即 遭 罢 免 至 年 3 月 末 邮 传 部 尚 书 张 伯 熙 故 世, 瞿 袁 两 党 1 尽 管 年 之 交 汪 大 燮 抨 击 奕 劻 和 袁 世 凯 间 的 政 治 黑 金 关 系, 失 望 于 清 廷 高 层 的 2 3 满 汉 斗 争, 但 始 终 未 放 弃 促 进 瞿 与 袁 之 间 合 作, 对 外 推 进 缓 和, 对 内 在 维 持 满 汉 共 治 体 制 现 状 的 前 提 下 推 进 立 宪 政 治 改 革 运 动 的 总 体 设 计 这 是 读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中 汪 大 燮 给 汪 康 年 函 能 够 感 受 至! 的 1906 年 秋 汤 寿 潜 致 瞿 鸿 機 函 该 函 汤 寿 潜 臧 否 地 方 大 员, 甚 至 以 扶 持 浙 抚 张 曾 敫 为 由 请 求 撤 换 按 察 使 布 政 使 等 浙 省 地 方 大 员 见 瞿 鸿 機 朋 僚 书 牍 选, 近 代 史 资 料 总 108 号, 第 23 ~ 2 4 页 1906 年 9 月 上 旬 岑 春 煊 函 张 謇, 表 态 欲 立 法 政 研 究 会, 愿 助 开 办 费 一 万 元, 仍 筹 常 费 岁 一 千 此 时 岑 春 煊 因 在 粤 路 事 上 与 地 方 士 绅 不 协, 由 署 在 两 广 总 督 调 云 贵 总 督 汤 寿 潜 西 林 当 代 江 陵 之 说, 更 多 在 向 瞿 鸿 機 传 达 岑 氏 谋 求 进 京 之 意 劳 祖 德 整 理 郑 孝 胥 日 记, 中 华 书 局,1993, 第 页

238 22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对 邮 传 部 的 争 斗 愈 形 炽 热 另 则 全 国 铁 路 统 归 邮 传 部 管 理, 即 将 开 始 的 浙 路 交 涉 问 题 也 加 大 了 邮 传 部 人 事 安 排 的 敏 感 性 浙 绅 普 遍 有 交 涉 能 由 浙 举 出 人 来 与 议 是 上 策 的 愿 望 汪 大 燮 亦 就 此 发 表 见 解 : 果 能 以 张 季 直 ( 张 謇 汤 蛰 仙 等 为 之, 庶 足 服 人 然 张 汤 诚 非 位 以 尚 ( 尚 书 侍 侍 郎 不 可 郑 苏 龛 ( 郑 孝 胥 ) 张 菊 生 ( 张 元 济 或 将 就 耳, 然 难 必 其 来 因 此, 汪 大 燮 并 不 反 对 由 唐 绍 仪 原 班 人 马 从 事 浙 路 交 涉, 但 当 他 4 月 见 报 载 唐 少 川 唐 绍 仪 放 奉 天 巡 抚 的 消 息, 有 归 期 当 不 远 的 感 想, 即 意 识 到 将 受 命 从 事 浙 路 交 涉 1 一 个 月 后, 外 务 部 向 朱 尔 典 承 诺 即 刻 招 汪 大 變 归 国 办 浙 路 交 涉, 并 直 言 汪 氏 系 浙 江 人, 与 本 省 绅 民 可 以 联 络, 不 至 隔 阂 2 从 中 可 见 汪 大 燮 从 事 浙 路 交 涉 的 新 使 命 也 在 瞿 袁 争 权 的 范 围 然 当 6 月 汪 大 燮 回 到 北 京, 丁 未 政 潮 巳 落 下 帷 幕, 瞿 鸿 機 在 与 袁 世 凯 政 权 中 败 彳, 开 缺 回 籍 清 末 人 评 论 丁 未 政 潮 谓 : 瞿 挟 台 谏 及 所 谓 社 会 名 流 以 自 重, 袁 则 倚 庆 王 为 奥 援, 而 以 外 交 军 事 为 后 盾, 西 太 后 则 操 纵 其 间 3 浙 路 问 题 的 解 决 必 在 慈 禧 操 纵 丁 未 政 潮 结 局 的 政 治 考 量 之 中, 因 为 丁 未 政 潮 后 清 廷 处 理 的 最 重 大 的 政 务 即 浙 路 问 题 而 袁 世 凯 取 代 瞿 鸿 機 执 掌 外 务 部 反 映 了 清 廷 有 意 借 助 袁 氏 以 强 硬 手 段 解 决 浙 路 问 题 由 于 丁 未 政 潮, 清 廷 摆 脱 了 在 浙 路 问 题 上 迟 迟 不 能 统 一 立 场 的 困 境, 但 失 去 瞿 鸿 機 这 样 足 以 影 响 浙 绅 的 关 键 人 物, 清 廷 亦 就 失 去 借 助 名 教 操 控 浙 路 上 层 人 物 的 途 径 和 可 能 汪 大 燮 在 意 识 到 自 己 将 受 命 从 事 浙 路 交 涉 时 曾 评 述 汤 寿 潜 : 蛰 仙 本 是 捧 名 教 二 字 作 招 牌 者 凡 用 此 招 牌 之 店, 大 约 总 是 半 真 半 假 半 通 不 通 但 招 牌 捧 得 牢 便 是 要 好, 只 得 恭 维 他 因 为 他 要 捧 招 1 以 上 引 言 均 见 1907 年 2 月 2 1 日 4 月 1 2 日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2 第 页 1906 年 初 学 部 奏 调 张 元 济 开 复 原 官, 先 在 学 部 参 事 厅 行 走, 后 出 任 外 务 部 新 设 储 才 馆 提 调, 张 氏 终 以 与 唐 绍 仪 意 见 不 合 不 辞 而 去 1907 年 初 奕 劻 再 度 召 张 元 济 进 京 开 办 储 才 馆, 张 氏 仍 不 辞 而 去 1907 年 夏 清 廷 授 张 元 济 以 邮 传 部 左 参 议, 遭 拒 奕 劻 甚 看 重 张 元 济, 因 此 有 张 氏 1911 年 8 月 上 书 奕 劻 事 联 芳 那 桐 瞿 鸿 機 邹 嘉 耒 与 朱 尔 典 谈 话 纪 要,1907 年 5 月 1 4 日,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第 页 3 叶 恭 绰 : 矩 园 余 墨, 辽 宁 教 育 出 版 社,1997, 第 1 2 页

239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I 227 牌, 便 不 致 十 分 走 捆 惟 帮 他 的 人 亦 甚 难 得, 能 帮 他 的 人 便 是 在 他 之 上 否 则, 他 亦 不 信 服 也 1 其 中 包 含 了 汪 大 燮 对 自 己 从 事 浙 路 交 涉 前 景 的 设 想 汤 氏 以 名 教 为 标 榜, 只 要 清 廷 于 浙 路 借 款 作 明 确 表 态, 汤 氏 就 不 可 能 铤 而 走 险 执 意 违 抗, 况 且 有 瞿 鸿 機 这 样 能 令 汤 寿 潜 信 服 的 重 臣 汪 大 燮 如 此 尚 可 称 乐 观 的 前 景 设 想, 因 瞿 鸿 機 的 去 位 而 毫 无 意 义 因 与 汤 寿 潜 皆 指 为 善 化 ( 瞿 鸿 機 ) 徒,8 月 汪 大 燮 不 复 与 闻 浙 路 交 涉 事 2 9 月 初 袁 世 凯 出 任 外 务 部 尚 书, 以 高 压 廓 清 续 定 苏 杭 甬 路 正 约 在 地 方 的 障 碍, 汤 寿 潜 为 首 的 浙 绅 则 以 运 动 民 众 掀 动 风 潮 对 抗 在 此 背 景 下,1 0 月 中 汪 大 燮 出 任 调 解 使 命, 由 此 又 成 为 浙 绅 攻 击 对 象, 地 方 社 会 一 度 以 掘 汪 氏 祖 坟 相 威 胁 3 面 对 浙 绅 中 不 明 事 理 之 人 太 多, 而 又 皆 得 出 而 干 预 的 纷 扰 状 况, 汪 大 燮 深 感 痛 惜 他 认 为 士 绅 因 借 款 而 疑 失 路 权, 因 失 路 权 而 疑 失 国 权, 遂 谓 路 亡 浙 亡, 浙 亡 国 亡, 并 以 此 运 动 民 众 掀 动 风 潮, 如 此 在 行 动 上 与 革 命 党 人 合 流, 是 士 绅 于 国 家 于 政 权 的 不 负 责 任, 所 谓 排 满 革 命 之 风 说, 有 志 者 当 暗 消 之, 不 当 阴 助 之 今 之 人 皆 能 发 不 能 收, 且 发 时 断 不 计 及 结 果 4 从 汪 大 燮 关 于 浙 路 风 潮 的 感 想 中 可 以 看 到 由 废 约 到 掀 动 风 潮, 士 绅 在 行 动 上 巳 经 走 上 了 反 满 革 命 的 道 路 清 末 南 方 社 会 传 统 的 反 满 意 识 全 面 复 苏, 士 绅 排 外 活 动 的 影 响 力 远 胜 于 革 命 党 人 的 公 开 号 召 六 浙 路 拒 款 及 其 在 年 的 结 局 年 夏, 汪 大 燮 与 英 国 银 公 司 交 涉 续 定 苏 杭 甬 路 借 款 正 合 同 原 苏 杭 甬 路 草 合 同 规 定 将 来 订 正 约 与 嗣 后 商 定 核 准 之 沪 宁 正 约 一 样 经 汪 1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7 年 2 月 21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2 汪 大 燮 被 袁 世 凯 视 为 瞿 党 之 密 党 袁 世 凯 出 任 外 务 部 尚 书, 汪 大 燮 外 务 部 右 侍 郎 职 随 即 遭 免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7 年 1 0 月 2 6 日 1 2 月 3 日 1908 年 1 月 3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3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 如 7 年 1 0 月 26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936 页 4 见 1907 年 1 1 月 17 日 12 月 1 1 日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968 页

240 22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大 燮 力 争, 英 使 朱 尔 典 亦 愿 饬 该 公 司 ( 指 英 国 银 公 司 让 步, 不 再 执 定 与 沪 宁 章 程 办 法 一 律 后 续 由 北 洋 系 梁 如 浩 完 成 的 合 同 方 案 基 本 与 同 时 交 涉 的 津 镇 路 相 仿, 借 款 一 百 五 十 万 磅, 但 分 办 路 借 款 为 二 事, 路 由 中 国 自 造, 并 于 1 0 月 2 0 日 奏 准 1 五 路 中 津 镇 路 的 地 位 最 模 糊, 而 且 进 人 交 涉 最 迟, 因 此 苏 杭 甬 路 争 取 得 与 津 镇 路 相 似 的 合 同 条 款, 从 保 守 利 权 的 角 度 言 之 巳 有 甚 多 进 步 从 事 调 停 的 汪 大 燮 对 比 原 草 合 同 条 款 分 析 该 方 案 得 失 : 路 本 给 英 人 办, 降 一 等 为 中 英 合 办, 又 降 一 等 为 借 款 自 办, 巳 轻 两 成 ; 以 此 方 案 续 定 苏 杭 甬 路 借 款 正 合 同 不 特 胜 沪 宁, 更 胜 九 广 2 然 年 秋, 因 瞿 鸿 機 去 位 而 失 去 与 清 廷 高 层 直 接 联 系 渠 道 的 浙 绅, 其 废 约 动 机 巳 突 破 单 纯 利 害 关 系 层 面 而 全 面 的 政 治 化, 地 方 与 清 廷 中 央 汉 族 与 满 族 对 抗 的 成 分 亦 巳 超 过 了 中 外 对 抗 的 成 分 如 风 潮 中 张 元 济 就 主 张 以 国 民 代 表 而 非 浙 路 公 司 代 表 的 身 份 赴 京 协 商, 5 口 体 现 了 士 绅 巳 将 废 约 与 立 宪 及 地 方 自 治 运 动 系 于 一 体 的 倾 向 3 因 此 苏 杭 甬 路 借 款 合 同 条 款 的 任 何 局 部 性 修 正 在 当 时 对 士 绅 而 言 都 巳 毫 无 价 值 了 年 秋 后, 面 对 浙 绅 如 此 激 烈 的 对 抗, 清 廷 也 未 有 任 何 镇 压 动 作 此 中 原 因 一 则 在 浙 绅 并 无 公 开 反 叛 的 动 机, 另 则 在 清 廷 尚 有 在 理 的 层 面 上 与 浙 绅 较 量 的 优 势 地 位 1 1 月 2 1 日, 浙 江 和 江 苏 两 路 公 司 推 举 出 遵 旨 商 办, 不 借 外 款 进 京 交 涉 代 表, 外 务 部 随 即 有 代 表 来, 先 令 丞 参 接 1 外 务 部 奏 苏 杭 甬 铁 路 借 款 办 法 折,1907 年 1 0 月 2 0 日,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273 页 年 1 0 月 2 6 日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 该 函 称, 此 轮 交 涉 经 力 争 始 得 与 津 镇 略 同, 作 为 借 款 自 办, 英 方 不 设 总 管 帐, 洋 工 程 师 由 我 自 聘, 专 管 支 用 借 款, 其 于 路 事 则 承 我 指 挥, 不 得 自 出 己 见 铁 路 建 成 后, 洋 工 程 师 即 可 辞 退, 银 公 司 不 问 路 事 另, 汪 大 燮 答 拱 宸 桥 耒 书 称 : 是 以 大 不 相 同 之 说, 乃 政 府 与 人 民 交 涉 之 事, 而 施 诸 外 人 则 不 能 行, 惟 有 拉 住 津 镇, 求 其 大 同, 而 后 可 有 小 异 耳 所 谓 大 不 相 同 之 说, 指 浙 绅 以 奉 旨 商 办 为 据, 主 张 苏 杭 甬 路 区 别 于 五 路 中 其 他 各 路 汪 大 燮 指 出 这 是 政 府 内 政 失 误 所 致, 只 能 政 府 与 地 方 士 绅 相 互 妥 协 加 以 解 决, 而 不 能 毁 及 外 交 见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3 汤 寿 潜 是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副 会 长, 浙 路 公 司 赴 京 代 表 张 元 济 孙 廷 翰 是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 而 苏 路 公 司 的 赴 京 代 表 许 鼎 霖 王 同 愈 是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董 在 议 派 代 表 进 京 前 后,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正 筹 谋 成 立 国 会 期 成 会, 要 求 清 廷 速 开 国 会 见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会 员 题 名 表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职 员 表,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地 方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 郑 孝 胥 日 记, 第 页

241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I 229 待 请 其 阅 看 案 卷 的 沉 着 应 对,1 并 于 1 1 月 3 0 日 由 军 机 处 电 召 盛 宣 怀 进 京 浙 绅 废 约 所 恃 依 据 之 一, 在 不 承 认 英 承 办 苏 杭 甬 路 有 中 英 政 府 间 外 交 协 定 背 景, 视 年 草 合 同 为 民 间 公 司 合 同 因 此 汪 大 變 接 手 办 理 浙 路 交 涉 自 然 以 检 索 年 外 交 档 案 为 首 务, 年 9 月 从 驻 俄 公 使 任 上 召 回 的 浙 籍 官 员 胡 惟 德 更 提 议 将 年 外 交 案 卷 捡 出 宣 布, 作 为 瓦 解 浙 绅 废 约 依 据 的 枢 纽 2 浙 绅 废 约 所 恃 另 一 依 据, 在 年 盛 宣 怀 致 英 方 函 限 怡 和 六 个 月 不 开 工 即 作 废, 而 怡 和 逾 期 未 复 函, 草 合 同 由 此 不 废 自 废 因 此 盛 宣 怀 自 然 成 为 清 廷 瓦 解 浙 绅 所 谓 草 合 同 不 废 自 废 主 张 的 关 键 人 物 盛 宣 怀 此 次 应 招 进 京 参 与 浙 路 交 涉 甚 感 狼 狈 因 为 年 后, 盛 宣 怀 除 了 在 浙 路 废 约 事 上 与 浙 绅 有 合 作 外, 他 正 全 力 从 事 的 汉 冶 萍 煤 铁 厂 矿 公 司 筹 建 亦 得 浙 绅 上 层 的 积 极 响 应, 双 方 于 年 夏 就 汉 冶 萍 扩 资 招 股 事 达 成 合 作 协 议, 该 项 合 作 于 汉 冶 萍 公 司 创 立 至 关 重 要 至 于 浙 路 纠 纷 中 清 廷 方 面 的 关 键 人 物 袁 世 凯, 盛 宣 怀 虽 与 其 势 难 两 立, 但 创 立 汉 冶 萍 公 司 政 治 上 须 经 清 廷 批 准, 其 间 袁 世 凯 的 态 度 至 关 重 要 两 难 间 的 盛 宣 怀 于 赴 京 前 夕 的 1 2 月 6 日 致 电 江 浙 士 绅 作 保 持 合 作 的 表 态 : 宣 奉 命 入 都, 虽 未 明 言 何 事, 恐 涉 苏 杭 雨, 不 敢 称 疾 鄙 见 草 约 在 奉 旨 商 办 之 前, 屡 告 愆 期, 彼 不 来 议, 似 有 理 法 可 持 所 有 旨 准 商 办 及 此 次 辩 论 案 由, 请 抄 交 幼 龄 兄 带 京 备 阅 为 祷 月 1 0 日, 盛 宣 怀 抵 京 即 蒙 召 对, 奏 答 中 盛 氏 仍 否 定 草 约 事 关 外 交, 1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7 年 1 1 月 2 5 日 派 代 表 人 京, 动 议 于 1907 年 9 月 下 旬, 汤 寿 潜 声 称 约 苏 路 王 张 两 总 理 赴 都, 向 外 部 交 涉 然 一 且 清 廷 主 动, 浙 路 方 面 则 转 向 消 极 见 1 1 月 1 7 日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 : 惟 代 表 不 可 不 耒, 不 耒 终 难 合 笼 也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 页 ; 辛 亥 革 命 浙 江 史 料 选 辑 第 229 页 2 胡 惟 德, 字 馨 吾, 浙 江 吴 兴 人, 上 海 广 方 言 馆 习 英 语 出 身, 光 绪 十 四 年 1888 以 算 学 3 中 式 举 人 1907 年 自 驻 俄 公 使 任 上 召 回 国 后 以 署 外 务 部 右 丞 身 份 参 与 处 理 浙 路 问 题 1908 年 3 月, 清 廷 以 胡 惟 德 梁 士 诒 高 而 谦 为 代 表 与 英 国 中 英 公 司 订 立 沪 杭 甬 铁 路 借 款 合 同 盛 宣 怀 致 吕 景 端 转 浙 苏 铁 路 总 理 协 理,1907 年 1 2 月 6 日,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吕 景 端, 字 幼 龄, 常 州 人, 盛 宣 怀 亲 信 幕 僚

242 23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以 示 其 与 浙 绅 同 一 立 场, 所 谓 铁 路 借 款 不 过 一 二 英 商 之 事, 与 国 际 无 关 臣 责 其 逾 限, 彼 固 无 辞 何 至 酿 成 交 涉 1 但 在 年 怡 和 是 否 回 函 这 样 具 体 的 且 其 亲 手 经 办 的 事 情 上, 盛 宣 怀 则 无 回 旋 余 地 据 1 2 月 11 日 汪 大 燮 传 述 的 信 息 : 盛 昨 到 京, 有 人 见 之, 盛 云 约 不 允 废, 本 已 奏 明, 当 时 公 司 并 有 复 信, 不 能 指 为 默 认 云 此 事 不 知 盛 将 如 何 解 决 2 汪 大 燮 自 外 务 部 案 卷 中 早 巳 知 晓 盛 明 明 有 公 司 不 允 作 废 之 奏,3 此 时 所 谓 此 事 不 知 盛 将 如 何 解 决, 是 言 盛 氏 如 何 处 理 其 与 浙 路 公 司 的 关 系 1 2 月 1 1 日, 盛 宣 怀 接 奉 谕 旨 : 近 日 迭 据 内 外 臣 工 奏 称 苏 杭 雨 铁 路 草 合 同 业 经 盛 宣 怀 商 明 作 废, 英 公 司 曾 已 默 许 等 语 查 此 案 要 以 草 合 同 已 否 作 废 为 全 案 最 要 关 键 究 竟 是 否 已 废, 英 公 司 是 否 默 许, 著 该 侍 郎 详 确 覆 奏, 勿 稍 4 由 是, 盛 宣 怀 于 召 对 后 越 二 日, 密 疏 详 陈 苏 杭 甬 草 约 原 案 经 历 情 形, 确 认 年 5 月 2 4 日 函 怡 和 洋 行 后,5 月 3 1 日 目 卩 接 怡 和 拒 绝 中 方 主 张 的 回 函 1 2 月 1 5 日, 盛 宣 怀 又 奉 旨 : 著 随 同 外 务 部 妥 筹 办 理 苏 杭 甬 路 案 5 从 此, 盛 宣 怀 与 浙 绅 在 浙 路 废 约 事 上 彻 底 分 道 扬 镳 1 盛 宣 怀 行 述 ', 第 49 页 2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7 年 12 月 1 1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96 4 页 12 月 1 0 日 两 路 代 表 自 沪 启 程, 同 日 清 廷 电 浙 抚 召 汤 寿 潜 等 七 位 浙 绅 上 层 进 京 人 觐, 汤 氏 推 以 浙 路 总 理 有 接 任 者 即 当 遵 旨 首 途 受 召 浙 绅 终 未 进 京 3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7 年 1 0 月 2 6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4 5 密 陈 苏 杭 甬 草 约 原 案 详 确 情 形 折,1907 年 1 2 月, 愚 斋 存 稿, 卷 14, 第 1 页 盛 宣 怀 密 陈 苏 杭 甬 草 约 原 案 详 确 情 形 折 ' 和 1907 年 1 1 月 29 日 外 务 部 覆 陈 苏 杭 甬 铁 路 借 款 交 涉 情 形 折, 均 刊 于 东 方 杂 志 光 绪 三 十 四 年 1908 一 月 号 盛 宣 怀 行 述 ', 第 48 页 ; 密 陈 苏 杭 甬 草 约 原 案 详 确 情 形 折,1907 年 12 月, 愚 斋 存 稿 卷 14, 第 2 7 页 盛 宣 怀 此 时 仍 欲 周 旋 于 江 浙 士 绅,1907 年 1 2 月 1 9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美 翊 电 : 元 电 甚 感 丨 旨 令 认 草 约 不 废, 乃 覆 奏 借 款 未 奉 批 准, 自 办 已 奉 允 准, 为 可 废 铁 据 奏 人 大 触 怒, 而 浙 电 亦 归 罪 内 外 夹 攻, 日 来 大 病, 但 在 京 一 日, 决 不 使 画 押, 只 要 三 鼓 不 竭, 枝 节 不 生, 了 结 或 不 甚 远, 请 密 告 总 协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687 页 总 协 指 浙 路 公 司 总 理 汤 寿 潜 协 理 刘 锦 藻, 苏 路 公 司 总 理 王 清 穆 协 理 张 謇

243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231 两 路 代 表 于 1 2 月 1 6 日 抵 京 在 所 谓 草 合 同 与 国 际 无 关 的 主 张 上, 代 表 自 知 难 于 坚 持, 进 京 后 曾 会 议, 但 言 外 部 若 请 看 卷, 万 不 可 看, 一 看 便 无 话 可 说 至 于 草 合 同 不 废 自 废 一 说, 尽 管 怡 和 有 复 信 的 情 节 对 浙 绅 上 层 并 非 秘 密, 但 仍 对 盛 宣 怀 的 合 作 寄 予 很 高 期 望 因 此 闻 知 盛 宣 怀 覆 奏, 代 表 皆 失 所 依 恃, 张 元 济 更 有 所 谓 政 府 何 不 重 责 盛, 外 间 所 以 争 得 如 此 热 闹 者, 徒 以 默 许 故 耳 彼 既 曾 有 复, 盛 何 以 不 宣, 而 令 人 扰 攘 至 此 之 说 1 在 此 背 景 下 代 表 自 然 难 于 再 坚 持 拒 绝 阅 看 案 卷 的 立 场 关 于 1 2 月 2 5 日 代 表 赴 外 务 部 阅 看 案 卷 情 境, 见 汪 大 變 如 下 所 述 : 项 城 坚 请 代 表 看 卷, 代 表 不 得 已 而 看 焉 卷 已 印 出 三 本 ( 尚 是 择 要 ^ 原 引 文 是 日 菊 # 张 元 济 九 ( 许 鼎 霖, 字 久 香, 苏 路 代 表 二 人 言 最 多, 亦 最 圆 转 闻 惟 言 可 不 看 卷, 谓 外 间 但 知 有 奉 旨 商 办 之 案, 不 问 他 案 云 看 卷 时 兄 未 陪 看 闻 临 别 时 问 # 孙 廷 翰, 字 问 清, 浙 路 代 表 谓 英 人 如 将 江 浙 人 杀 完, 此 路 可 给 英 造 云 年 苏 杭 甬 等 五 路 承 办 权 总 署 允 复 照 会 及 允 改 字 句 照 会, 当 时 系 英 股 及 路 矿 局 所 办 之 事, 时 王 相 王 文 韶 为 总 署 及 路 矿 大 臣, 菊 生 为 英 股 兼 路 矿 局 章 京, 且 总 署 承 认 之 正 式 公 文, 王 中 堂 有 分 画 诺, 菊 生 有 分 办 稿 3 在 外 交 案 卷 的 如 此 呈 现 下, 张 元 济 备 感 狼 狈 在 1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7 年 1 2 月 2 1 日 1908 年 1 月 7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1908 年 3 月 ~ 年 1 月 盛 宣 怀 任 邮 传 部 右 侍 郎,1908 年 8 月 ' 1910 年 5 月 汪 大 燮 任 邮 传 部 左 侍 郎 1909 年 汤 寿 潜 以 盛 捏 造 要 函 为 罪 奏 请 撤 盛 宣 怀, 并 同 时 胁 迫 汪 大 燮 离 邮 传 以 保 路, 对 此 汪 康 年 有 谓 盛 后 来 所 出 之 信 为 捏 造 者, 则 非 也 的 评 说 至 1910 年 汤 寿 潜 再 度 以 盛 诱 我 浙 人 于 拒 款 之 途 电 劾 盛 宣 怀 汪 康 年 称 汤 氏 此 说 是 直 自 处 于 被 绐 之 列, 则 此 前 之 争 皆 为 错 误 此 实 自 破 藩 篱, 诚 不 解 蛰 仙 之 镯, 一 何 至 此 见 苏 杭 甬 路 始 末 略 记, 汪 穰 卿 笔 记 ', 第 5 7 页 2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8 年 1 月 7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阅 看 案 卷 后, 草 合 同 与 国 际 无 关 说 遭 瓦 解, 于 是 浙 绅 又 有 所 谓 但 知 有 奉 旨 商 办 之 案, 不 问 他 案 说 的 应 对 两 路 代 表 以 遵 旨 商 办, 不 借 外 款 为 宗 旨 进 京 交 涉, 表 明 浙 绅 对 阅 看 案 卷 的 结 果 早 有 准 备 参 见 记 苏 杭 甬 铁 路 拒 借 英 款 事, 东 方 杂 志 光 绪 三 十 四 年 1908 一 月 号, 交 通, 第 3 7 页 3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 如 7 年 12 月 21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970 页

244 23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所 难 免, 曾 任 驻 秘 鲁 领 事 及 浙 江 洋 务 局 总 办 的 苏 路 代 表 许 鼎 霖 亦 颇 尴 尬, 因 此 二 人 言 最 多, 亦 最 圆 转 至 此, 张 元 济 巳 经 无 法 再 坚 持 但 知 有 奉 旨 商 办 之 案, 不 问 他 案 一 即 否 定 废 约 受 政 府 外 交 利 益 制 约 的 强 硬 立 场 了 张 氏 自 谓, 在 京 期 间 俨 各 有 刀 锯 在 前 之 象, 事 事 均 作 查 抄 拿 问 之 准 备 1 表 明 他 不 能 无 视 自 己 在 英 国 获 取 五 路 承 办 权 问 题 上 应 有 的 责 任, 并 意 识 到 继 续 坚 持 废 约 的 政 治 危 险 以 此 为 背 景, 张 元 济 于 阅 看 档 案 后 旬 月 之 间, 中 道 忽 变, 托 故 先 归, 逍 遥 事 外, 浙 路 废 约 阵 营 则 因 此 将 他 与 汪 康 年 同 列 上 海 五 毒 之 一 年 3 月 6 日, 中 英 政 府 签 订 沪 杭 甬 路 借 款 合 同 废 约 阵 营 内 部 的 分 裂, 令 清 廷 迫 使 浙 路 公 司 接 受 外 务 部 拟 定 的 部 借 部 还 的 借 款 方 案 成 为 可 能, 浙 路 废 约 和 拒 款 运 动 也 由 此 于 年 春 后 暂 告 不 息 作 为 事 件 的 尾 声, 值 得 提 及 的 是 年 秋, 早 巳 与 浙 路 上 层 分 道 扬 镳 的 张 元 济 评 议 清 廷 开 设 国 会 期 限 巳 定 九 年 的 决 策, 以 为 不 心 而 论, 九 年 之 说 诚 不 为 迟, 此 时 国 民 不 必 再 与 政 府 抗 争, 姑 且 返 求 诸 己, 将 应 办 之 事 一 一 举 办, 二 三 年 后 稍 有 端 绪, 若 得 机 会 再 行 争 辩 未 为 失 时 并 主 张 由 自 己 参 与 的 商 务 印 书 馆 办 东 方 杂 志 对 预 备 立 宪 公 会 的 方 针, 不 宜 随 声 附 和, 宜 时 时 从 高 一 层 着 想, 以 为 国 民 之 向 导 年 7 月, 张 元 济 更 发 表 评 论 : 新 政 之 为 害 与 夫 京 外 各 官 之 不 负 责 任, 只 便 私 图 而 不 顾 大 局, 无 论 改 弦 更 张, 即 欲 行 专 制 政 体, 恐 亦 不 得 循 是 以 往, 必 致 灭 亡 4 可 见 张 元 济 在 年 后 更 多 的 是 追 究 士 绅 的 责 任, 而 非 一 味 指 斥 清 廷 作 为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主 要 策 动 者 的 张 元 1 张 元 济 致 汤 寿 潜,1908 年 2 月 6 日, 张 元 济 书 札, 第 页 2 申 报 1908 年 2 月 12 日 署 名 孙 蔼 人 广 告,1908 年 2 月 张 元 济 致 孙 廷 献 函 孙 廷 献, 字 蔼 人, 孙 廷 翰 弟 张 元 济 书 札, 第 页 ; 汪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1908 年 2 月 4 日,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3 致 高 凤 谦 陶 惺 存 杜 亚 泉 函,1908 年 8 月 31 日, 张 元 济 书 札, 第 963 页 年 7 月 30 日 张 元 济 致 汪 康 年 函 另,1911 年 3 月 2 3 日 张 元 济 致 汪 康 年 函 : 叹 两 三 年 来 中 国 报 界 堕 落 极 矣 1911 年 5 月, 张 元 济 参 与 汪 大 燮 唐 文 治 向 清 廷 建 言 活 动,8 月 以 救 亡 图 存 行 政 之 宗 旨 五 条 上 书 奕 劻 武 昌 起 义 后 的 1 1 月, 汤 寿 潜 邀 其 响 应 革 命, 张 元 济 予 以 拒 绝 见 张 元 济 书 札, 第 页 ; 张 元 济 年 谱, 第 ~ 101 页

245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233 济 他 于 年 后 言 论 立 场 的 骤 变, 呈 现 了 这 一 时 期 南 方 士 绅 排 外 活 动 内 在 动 机 的 复 杂 性 七 结 语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是 清 末 第 一 起 由 排 外 演 变 至 赵 战 清 廷 统 治 权 威 的 地 方 士 绅 运 动, 也 是 最 后 导 致 辛 亥 革 命 的 保 路 运 动 的 先 声 透 过 对 该 事 件 的 考 察, 不 难 获 得 关 于 辛 亥 前 十 年 即 清 廷 的 新 政 时 期 中 国 社 会 政 治 状 况 演 变 的 以 下 认 识 年 的 庚 子 事 变 开 启 了 中 国 近 代 社 会 转 型 中 继 太 不 天 国 及 第 二 次 鸦 片 战 后 的 第 二 次 重 大 转 变 时 期 这 主 要 体 现 于 清 廷 与 地 方 之 间 的 权 力 消 长 的 转 折 性 变 化 传 统 中 国 的 地 方 社 会 治 理, 得 力 于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和 地 方 绅 权 三 种 权 力 的 维 系 处 在 中 间 枢 纽 地 位 的 地 方 政 府 的 正 常 运 作, 上 需 中 央 政 府 威 权 的 支 持, 下 需 地 方 绅 权 的 合 作 晚 清 随 着 清 廷 统 治 威 权 的 逐 渐 丧 失, 地 方 治 理 的 三 种 权 力 的 制 衡 关 系 也 在 瓦 解 中 第 一 轮 的 权 力 消 长 演 变 完 成 于 太 不 天 国 及 第 二 次 鸦 片 战 后, 此 期 的 矛 盾 主 要 表 现 在 清 廷 与 地 方 督 抚 之 间, 且 清 廷 仍 处 在 主 导 地 位 上 庚 子 事 变 中 的 东 南 互 保 运 动 和 辛 丑 后 清 廷 的 新 政 改 革, 均 是 由 南 方 士 绅 推 动 而 实 现 的, 而 新 一 轮 的 权 力 消 长 演 变 即 由 此 开 始, 地 方 士 绅 逐 渐 替 代 督 抚 成 为 清 廷 与 地 方 矛 盾 的 主 体, 并 处 在 矛 盾 的 主 导 地 位 上 这 是 清 政 权 内 部 的 分 裂 由 上 层 统 治 集 团 不 断 向 地 方 社 会 统 治 基 础 深 人 的 必 然 结 果 新 政 时 期, 南 方 士 绅 排 外 活 动 的 动 因 来 自 地 方 绅 权 的 扩 张 东 南 互 保 的 实 践, 增 强 了 地 方 士 绅 自 救 和 自 保 的 意 识, 以 利 权 自 保 为 号 召 的 所 谓 文 明 排 外 论 应 运 而 生 如 年 出 自 张 元 济 笔 下 的 文 明 排 外 论, 个 人 成 为 利 权 自 保 的 最 基 本 的 单 元, 所 谓 人 之 生 也, 无 不 以 自 利 为 宗 旨 ; 国 之 立 也, 即 无 不 以 自 利 其 国 为 宗 旨, 排

246 23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外 由 此 成 为 人 的 天 责 1 利 权 自 保 成 为 士 绅 排 外 的 号 召, 一 方 面 是 列 强 势 力 渗 透 地 方 的 力 度 范 围 加 大 所 致, 另 一 方 面 则 在 于 社 会 进 化 论 的 传 播 导 致 此 前 主 导 排 外 活 动 的 夷 夏 之 辨 论 退 出 舆 论 舞 台 庚 子 事 变 后 基 于 利 权 的 彼 我 之 间 ( 分 厂 取 代 基 于 文 化 的 夷 夏 之 辨, 排 外 立 场 的 依 据 巳 有 了 根 本 性 变 化 这 一 变 化 与 士 绅 欲 扩 张 地 方 绅 权, 力 图 摆 脱 名 教 束 缚 的 需 要 相 一 致 不 过, 由 此 士 绅 获 得 的 仅 是 言 论 的 自 由, 以 及 对 抗 清 廷 的 主 动 地 位, 因 社 会 转 型 而 来 的 士 绅 自 身 思 想 上 的 危 机 则 并 未 由 此 得 到 解 决 像 张 元 济 这 样 正 途 出 身 在 维 新 运 动 中 又 在 新 锐 学 人 之 列 的 士 人, 在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中 竟 有 如 此 因 政 治 道 德 迷 失 而 陷 于 进 退 失 据 困 境 的 个 人 经 历,2 这 正 是 士 绅 思 想 危 机 加 剧 的 反 映 究 其 原 因, 不 能 不 在 士 绅 对 待 西 学 的 态 度, 尤 其 是 士 绅 接 纳 社 会 进 化 论 的 思 想 方 法 上 寻 找 近 代 以 来, 士 绅 以 传 统 经 世 致 用 的 学 术 立 场 对 待 西 方 学 说, 既 无 同 情 的 理 解, 又 乏 认 真 系 统 的 研 求 依 据 传 统 儒 学 关 于 道 德 一 权 力 王 道 一 霸 道 的 经 典 阐 释, 士 绅 充 分 自 信 地 认 定 了 近 代 西 方 成 功 的 非 道 德 性 然 社 会 进 化 论 一 一 西 方 的 成 功 经 验, 又 启 示 了 中 国 的 自 救 唯 有 走 求 强 之 路 因 此, 士 绅 对 求 强 目 标 的 非 道 德 性 认 知, 在 客 观 上 否 定 了 自 己 在 求 强 过 程 中 接 受 道 德 约 束 的 必 要 性 新 政 时 期 排 外 运 动 中 士 绅 不 但 将 忠 于 清 廷 的 观 念 弃 置 不 顾, 而 且 将 诚 信 等 中 西 方 共 通 的 公 共 领 域 道 德 原 则 也 置 于 随 时 可 以 突 破 位 置 上 士 绅 自 以 为 如 此 处 世 处 事 有 社 会 进 化 论 作 依 据 至 于 贯 穿 于 西 方 学 说 和 思 想 观 念 中 的 西 方 社 会 特 有 的 基 本 道 1 张 元 济 原 文 为 : 吾 闻 日 本 政 界 有 文 明 排 外 之 论, 是 何 言 欤? 吾 国 言 排 外 数 十 年, 撤 藩 割 地 偿 兵 费 租 界 势 力 圈, 主 权 尽 失, 而 转 为 世 界 诟 病, 皆 排 外 之 效 呜 呼 丨 彼 所 谓 文 明 排 外 者, 是 何 言 欤? 盖 人 之 生 也, 无 不 以 自 利 为 宗 旨 ; 国 之 立 也, 即 无 不 以 自 利 其 国 为 宗 旨 者, 是 以 有 凌 侮 劫 夺 之 事 凡 以 凌 侮 劫 夺 人 为 事 者, 例 不 以 凌 侮 劫 夺 为 怪, 是 以 彼 我 之 间, 荡 荡 然 无 界 畔 无 契 约, 缘 隙 生 事, 罄 竹 不 胜 书 及 其 迭 经 自 然 人 为 之 两 淘 汰 而 残 存 于 兹 者, 渐 趋 知 力 平 等 之 势, 又 以 经 历 既 多, 识 见 渐 澈, 知 前 者 凌 侮 劫 夺 之 为 两 不 利, 而 自 利 者 不 得 不 行 以 两 利 之 术, 于 是 人 与 人 有 伦 理, 而 国 与 国 有 外 交 要 之, 以 保 有 主 权, 不 受 凌 侮 劫 夺 为 界 说, 是 故 外 交 其 表 面, 而 排 外 其 里 面 也 当 世 君 子 诚 欲 审 国 势 坰 外 情, 出 文 明 手 段, 以 尽 排 外 之 天 责, 于 吾 此 报, 当 不 无 涓 壤 之 助 外 交 报 1902 年 1 月 4 日 创 刊 号 叙 例, 转 弓 自 张 元 济 年 谱 ', 第 4 1 ~ 4 2 页 2 汪 大 燮 汪 康 年 兄 弟 的 情 况 多 与 张 元 济 相 仿, 至 于 汤 寿 潜 的 情 况 则 更 趋 于 极 端

247 论 浙 江 士 绅 与 浙 路 废 约 235 德 要 素, 士 绅 则 群 体 性 地 无 视 之 如 社 会 进 化 论 具 有 激 励 个 体 积 极 应 对 来 自 自 然 和 社 会 挑 战 的 积 极 成 分, 这 是 西 方 社 会 强 调 个 人 自 主 自 立 的 个 人 主 义 文 化 传 统 中 的 固 有 成 分, 传 统 的 养 成 使 士 绅 无 力 面 对 社 会 进 化 论 对 个 体 的 道 德 要 求, 因 而 近 代 以 来 士 绅 的 自 强 诉 求 从 来 是 以 国 家 为 对 象, 而 个 人 被 排 除 在 自 强 诉 求 的 对 象 之 外 的 新 政 时 期 士 绅 接 纳 社 会 进 化 论 更 以 摆 脱 名 教 束 缚, 取 得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政 治 主 动 为 目 的, 利 权 意 识 在 由 国 家 地 方 向 个 人 延 伸 落 实, 但 个 人 独 立 意 识 的 养 成 问 题 仍 未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因 此 士 绅 以 丧 失 对 传 统 的 自 信 为 代 价 接 纳 社 会 进 化 论, 力 不 从 心 地 试 图 将 自 己 的 思 想 性 格 顺 应 于 外 来 思 想 并 加 以 变 革,1 这 样, 不 但 中 国 的 历 史 和 价 值 在 他 们 心 灵 中 被 撕 裂, 西 方 的 历 史 和 价 值 同 样 是 被 撕 裂 的 2 以 此 为 背 景 看 浙 路 废 约 运 动 中 的 士 绅, 因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不 定 混 乱, 而 困 惑, 而 冒 险 者 都 大 有 人 在 即 使 不 考 虑 清 廷 控 御 地 方 能 力 的 下 降, 在 潜 意 识 上 新 政 时 期 的 士 绅 更 具 好 斗 性, 其 言 论 缺 乏 社 会 责 任 感 的 倾 向 亦 更 趋 严 重 但 是 新 政 成 就 了 这 样 一 批 既 缺 乏 自 主 独 立 意 识, 亦 缺 乏 自 身 变 革 诉 求 的 士 绅, 在 清 政 权 的 全 面 衰 败 的 背 景 下, 他 们 借 助 学 会 办 报 办 学 等 群 体 力 量 获 得 了 群 体 的 所 谓 自 强, 并 形 成 了 个 人 独 立 言 论 为 舆 论 所 柑 制 的 病 态 的 公 共 舆 论 空 间, 推 动 着 士 绅 群 体 为 无 意 识 举 动 3 浙 路 交 涉 中 士 绅 一 逞 己 意 的 主 张 废 约, 置 清 廷 陷 于 外 交 危 局 而 不 顾 这 种 情 况 恰 如 英 国 泰 晤 士 报 高 层 关 于 新 政 中 明 显 的 排 外 趋 势, 它 甚 至 可 能 比 旧 形 式 的 保 守 主 义 的 排 外 造 成 更 大 的 危 险 和 混 乱 的 评 论 4 在 内 政 方 面, 排 外 加 剧 了 地 方 与 清 廷 的 对 抗 清 末 南 方 社 会 反 清 意 识 的 全 面 复 苏, 士 绅 排 外 活 动 的 潜 在 影 响 力 甚 至 胜 于 革 命 党 人 的 公 开 号 召 在 外 交 方 面, 1 这 是 日 本 学 者 三 石 善 吉 在 传 统 中 国 的 内 在 性 发 展 中 论 及 体 制 内 士 绅 与 晚 清 的 改 革 时 所 讲 到 的, 我 赞 成 他 的 观 点 见 三 石 善 吉 传 统 中 国 的 内 在 性 发 展, 中 央 编 译 出 版 社, 1999, 第 137 页 2 这 是 美 国 学 者 赖 文 森 在 梁 启 超 与 中 国 近 代 思 想 中 一 段 精 妙 的 论 述 中 的 语 言 赖 文 森 : 梁 启 超 与 中 国 近 代 思 想, 四 川 人 民 出 版 社,1987, 第 4 页 3 参 见 孙 宝 瑄 忘 山 庐 日 记,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1983, 第 页 ;1908 年 汪 4 大 燮 致 汪 康 年 函, 汪 康 年 师 友 书 札, 第 页 清 末 民 初 政 情 内 幕 一 泰 晤 士 报 驻 北 京 记 者 袁 世 凯 政 治 顾 问 乔 : 厄 : 莫 里 循 书 信 集 上, 第 页

248 23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以 中 英 关 系 日 趋 恶 化 为 背 景 继 年 8 月 英 日 同 盟 条 约 后, 又 有 年 8 月 英 俄 协 议 的 签 订, 中 国 在 东 亚 国 际 环 境 中 的 危 机 处 境 雪 上 加 霜 士 绅 排 外 活 动 对 国 家 长 期 根 本 利 益 的 损 害, 不 但 是 彻 底 背 离 了 他 们 实 现 体 制 内 变 革 的 初 衷, 而 且 在 将 社 会 推 向 丧 失 国 家 意 识 的 危 境 新 政 时 期, 士 绅 借 助 结 社 办 学 办 报 等 活 动 扩 大 了 社 会 影 响 力, 预 示 着 他 们 作 为 一 支 政 治 力 量, 将 在 正 在 变 革 的 中 国 政 坛 上 发 挥 其 特 殊 的 作 用 然 因 被 新 政 推 向 政 坛 的 士 绅 上 层 在 精 神 文 化 状 态 上 未 有 向 近 代 方 向 的 决 定 性 转 移, 因 而, 他 们 既 不 可 能 在 极 富 挑 战 性 的 政 治 环 境 下 代 表 知 识 界, 作 为 一 支 稳 健 的 政 治 力 量, 为 中 国 政 治 的 顺 利 转 型 作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亦 不 能 借 社 会 转 型 提 供 的 机 遇 登 上 政 治 舞 台 的 中 心 而 且 此 间 士 绅 言 论 行 为 的 非 道 德 倾 向 表 现, 极 大 地 损 害 了 他 们 作 为 民 意 代 表 的 形 象, 当 剧 烈 的 革 命 运 动 ^ 辛 亥 革 命 ^ 终 于 发 生 时, 他 们 仍 然 只 能 在 动 荡 的 政 治 环 境 中 选 择 各 自 的 依 附 对 象 时 代 为 士 绅 一 传 统 中 国 一 个 非 常 充 满 活 力 的 阶 层 一 提 供 的 机 遇, 亦 就 此 告 终! 原 文 发 表 于 近 代 中 国 : 经 济 与 社 会 研 究, 复 旦 大 学 出 版 社,

249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张 之 洞 主 持 之 下 的 官 办 汉 阳 铁 厂, 自 年 6 月 开 工 到 年 6 月 一 年 的 时 间 中, 炼 铁 炉 只 间 断 性 地 开 工 不 足 四 个 月 张 之 洞 面 对 汉 厂 难 以 为 继 的 局 面, 准 备 将 汉 厂 招 商 接 办, 在 与 包 括 洋 商 在 内 的 多 方 接 触 之 后, 决 定 将 汉 厂 交 盛 宣 怀 招 商 接 办 盛 宣 怀 年 接 办 汉 厂 后, 为 解 决 汉 厂 的 经 营 危 机, 曾 多 次 举 借 巨 额 外 债 对 此, 长 期 以 来 海 内 外 历 史 学 界 多 有 非 议, 尤 其 是 关 于 向 日 本 借 债 的 问 题 本 文 通 过 对 盛 宣 怀 年 接 办 汉 阳 铁 厂 年 为 了 汉 阳 铁 厂 而 创 办 萍 乡 煤 矿 到 年 酝 酿 成 立 汉 冶 萍 公 司 十 年 的 历 史 的 分 析 研 究, 认 为 在 清 末 政 治 经 济 环 境 之 下, 对 于 汉 阳 铁 厂 萍 乡 煤 矿 这 样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有 至 关 重 要 地 位 的 新 兴 大 型 钢 铁 联 合 企 业, 当 其 初 建 时 期 国 家 不 能 及 时 地 予 以 贷 款 和 政 策 的 扶 持, 在 西 方 列 强 及 曰 本 竞 向 中 国 进 行 资 本 输 出 的 时 代 背 景 下, 它 纵 使 不 向 日 本 借 款, 也 会 或 向 德 国 或 向 英 国 或 向 比 利 时 国 借 款, 沦 为 这 些 外 国 资 本 的 附 庸 盛 宣 怀 最 初 为 汉 阳 铁 厂 萍 乡 煤 矿 大 举 日 债, 实 在 是 一 种 形 势 所 迫, 是 一 种 反 复 权 衡 利 弊 之 后 的 选 择 对 于 盛 宣 怀 的 做 法, 应 予 以 同 情 的 理 解 汉 冶 萍 公 司 最 终 因 日 债 而 成 为 日 本 资 本 的 附 庸, 当 时 的 政 府 应 负 主 要 的 责 任 一 汉 阳 铁 厂 严 峻 的 现 实 年 4 月, 盛 宣 怀 与 张 之 洞 谈 妥 由 他 招 商 接 办 原 官 办 汉 阳 铁 厂 当

250 23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时 投 入 资 金 已 达 银 五 百 六 十 余 万 两 的 汉 厂,1 除 厂 地 机 炉 可 作 成 本 二 百 余 万 两 外, 其 余 皆 浮 费 之 款,2 没 有 留 下 可 供 盛 宣 怀 使 用 的 资 金 当 年 5 6 月, 盛 宣 怀 两 次 向 社 会 发 布 招 集 商 股 章 程, 第 一 次 计 划 招 股 一 百 万 两, 第 二 次 则 声 称 计 划 招 股 二 百 万 两,3 但 直 至 年 末, 并 未 招 到 分 文 商 股 年 汉 厂 运 营 周 转 资 金, 除 有 张 之 洞 的 铁 政 局 拨 款 银 十 五 万 两 外,4 主 要 是 1 张 之 洞 与 盛 宣 怀 议 定 : 官 办 汉 厂 用 去 的 五 百 六 十 多 万 两 银, 一 且 汉 厂 生 铁 炉 开 始 炼 铁, 2 每 出 铁 一 吨 就 要 上 缴 政 府 银 一 两, 当 五 百 六 十 多 万 两 银 缴 完 后, 就 要 作 为 对 政 府 的 报 效, 永 远 是 每 出 铁 一 吨 上 缴 银 一 两 另 外, 一 且 铁 路 公 司 向 汉 阳 铁 厂 订 购 钢 轨, 汉 阳 铁 厂 就 得 先 从 铁 路 公 司 的 预 付 轨 价 银 中 分 两 次 共 提 取 一 百 万 两 上 缴 户 部, 作 为 归 还 官 办 汉 阳 铁 厂 所 用 户 部 二 百 万 两 拨 款 的 一 半 见 1898 年 5 月 4 日 查 明 炼 铁 厂 用 款 咨 部 立 案 折 1896 年 6 月 2 6 日 铁 厂 招 商 承 办 议 定 章 程 折, 张 文 襄 公 全 集, 中 国 书 店,1990, 卷 44, 第 4 5 页 卷 4 7, 第 15 ~17 页 汉 冶 萍 之 历 史, 中 国 实 业 杂 志 第 6 年 第 六 期,1915 年 6 月 日 本 东 京 版, 转 弓 自 陈 真 编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三 辑, 三 联 书 店,1961, 第 423 页 3 两 次 招 股 章 程 见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四 汉 冶 萍 公 司 ( 一,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4, 第 页 过 去 相 关 的 研 究 论 著 及 资 料 中, 根 据 盛 宣 怀 的 这 两 份 招 商 集 股 章 程, 判 断 1896 年 盛 宣 怀 接 办 汉 厂 时, 已 招 到 商 股 银 一 百 万 或 二 百 万 两, 这 缺 乏 可 靠 的 事 实 依 据 据 汉 冶 萍 公 司 史 料 确 切 的 记 载, 汉 厂 直 到 1905 年, 才 有 轮 船 招 商 局 和 电 报 局 的 商 股 银 五 十 余 万 两 而 据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账 目 记 录,1898 年 投 资 汉 厂 银 十 万 两,1901 年 又 投 资 银 十 七 ^ 四 万 两,1902 ~ 1907 年 没 有 投 资, 此 期 盛 宣 怀 已 离 轮 船 招 商 局 督 办 职 如 此,1898 ~ 1905 年 轮 船 招 商 局 对 汉 厂 的 投 资 总 共 只 有 二 十 七 ^ 四 万 两, 而 电 报 局 的 投 资 到 1905 年 时 就 只 有 不 到 二 十 三 万 两 了 据 盛 宣 怀 的 说 法, 电 报 局 的 投 资 是 在 轮 船 招 商 局 之 后, 那 么, 电 报 局 对 汉 厂 的 投 资 就 必 定 是 在 1898 年 后 了 另 外, 还 据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账 目 记 录,1899 年 向 萍 矿 投 资 十 万 两,1901 年 投 资 六 万 四 千 余 两,1903 年 投 资 七 万 两,1906 年 投 资 二 十 一 万 七 千 两 轮 船 招 商 局 之 所 以 在 1903 年 1906 年 两 年 还 对 萍 矿 投 资, 是 因 为 它 的 用 煤 在 开 平 被 英 资 吞 并 后 主 要 依 靠 萍 矿 尽 管 如 此, 这 种 零 星 小 额 的 资 金 开 始 并 不 是 作 为 股 本 银 投 入 的, 而 是 作 为 代 汉 厂 或 萍 矿 垫 付 某 项 经 费, 因 而 它 们 就 不 能 如 真 正 的 股 银 被 有 计 划 地 合 理 地 使 用 关 于 这 点, 在 1905 年 萍 矿 总 办 张 赞 宸 谈 及 轮 电 二 局 和 铁 路 公 司 给 萍 矿 的 投 资 情 况 时, 有 很 清 楚 的 说 明 本 文 后 面 将 论 及 轮 船 招 商 局 向 汉 厂 萍 矿 的 投 资 情 况, 参 见 朱 荫 贵 国 家 干 预 经 济 与 中 日 近 代 化, 东 方 出 版 社,1994, 第 120 ~ 121 页 4 盛 宣 怀 两 次 说 及 这 笔 拨 款 其 一 称,1896 年 他 在 与 张 之 洞 交 涉 接 办 汉 厂 时, 空 拳 赤 手 屡 辞 未 莸, 遂 请 回 沪 招 集 商 股, 必 得 现 款 百 万, 宽 期 三 月 再 行 来 鄂 接 办 复 蒙 慰 谕, 再 三 饬 由 铁 政 局 交 付 银 十 五 万 两, 为 接 办 成 本, 即 日 交 替 其 二 称, 这 十 五 万 两 银 的 拨 款 实 质 是 铁 厂 代 铁 政 局 还 帐, 从 前 官 局 结 欠 各 洋 行 约 十 八 万 两 香 帅 拨 银 十 五 万 两, 即 是 交 商 转 还 现 除 还 去 外, 向 各 洋 行 分 期 展 缓, 而 所 拨 之 十 五 万 两, 业 以 移 缓 就 急, 凑 入 成 本 之 用, 是 商 局 又 多 一 累 1900 年 1 月 6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四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6, 第 ~ 页 ; 盛 宣 怀 致 张 赞 宸 函,1897 年 2 月 1 1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一, 第 383

251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从 各 钱 庄 借 短 期 息 款 据 在 汉 厂 管 银 钱 的 盛 春 颐 1 2 月 的 报 告, 汉 厂 当 年 综 计 用 款 自 十 月 底 止, 已 欠 各 庄 有 十 万 一 千 有 余, 加 以 冬 月 上 旬 为 止, 又 用 二 万 之 谱, 统 计 岁 内 用 款 总 在 二 十 万 以 外 盛 春 颐 要 盛 宣 怀 汇 银 三 十 万 两, 其 中 二 十 万 两 以 赶 在 年 关 前 归 还 各 钱 庄 欠 账, 余 数 则 存 放 钱 庄, 俾 给 钱 庄 留 下 好 信 誉, 以 利 下 年 再 度 举 借 1 向 钱 庄 借 款 对 汉 厂 来 说 是 饮 鸩 止 渴, 因 为 钱 庄 借 款 月 月 计 息, 随 时 转 票, 借 本 还 息, 则 息 银 即 变 本 银 ; 庄 号 月 结, 月 滾 越 多 2 从 年 萍 乡 煤 矿 与 德 商 礼 和 洋 行 之 间 的 十 二 年 期 借 贷 利 息 七 厘 这 种 情 况 来 看, 当 时 钱 庄 的 短 期 借 款 月 息 应 远 高 于 此 数 钱 庄 借 款 势 必 导 致 汉 厂 经 营 成 本 越 来 越 重 年 1 0 月 盛 宣 怀 被 委 中 国 铁 路 督 办, 年 2 月 他 就 以 预 付 轨 价 的 方 式 将 筹 办 淞 沪 路 卢 保 路 的 铁 路 经 费 银 三 十 万 两 拨 用 于 汉 厂 不 过, 在 钢 轨 等 产 品 未 交 付 给 铁 路 公 司 前, 汉 厂 须 为 这 笔 预 付 轨 价 向 铁 路 公 司 至 少 支 付 年 息 七 厘 的 利 息 3 种 种 迹 象 表 明, 年 间, 汉 厂 的 运 营 周 转 资 金 几 乎 全 依 赖 于 高 利 贷 性 质 的 钱 庄 借 贷 和 铁 路 公 司 贷 款 性 质 的 预 付 轨 价 盛 春 颐 致 盛 宣 怀 函,1896 年 12 月 1 8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一, 第 页 这 样 要 求 盛 宣 怀 为 汉 厂 汇 款 的 信 函 1896 年 底 前 还 有 好 几 份, 见 同 书 第 页 盛 宣 怀 批 候 选 郎 中 李 维 格 禀,1905 年 3 月 2 8 日, 张 赞 宸 : 奏 报 萍 乡 煤 矿 历 年 办 法 及 矿 内 已 成 工 程,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三 辑, 第 418 ;4 4 3 页 3 参 见 1907 年 盛 宣 怀 建 议 四 川 总 督 赵 尔 巽 将 川 汉 铁 路 公 司 款 以 预 付 轨 价 方 式 存 放 于 汉 厂 时 所 提 条 件, 当 时 盛 宣 怀 的 条 件 按 年 七 厘 生 息, 其 息 按 半 年 一 付, 而 赵 尔 巽 的 条 件 则 利 息 七 厘, 改 为 按 月 计 标 为 要 求 见 盛 宣 怀 致 赵 尔 巽 ', 吴 伦 霓 霞 王 尔 敏 合 编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3, 第 页 ; 又 1907 年 11 月 4 日 盛 宣 怀 致 赵 尔 巽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41 页 4 虽 然 盛 宣 怀 在 1897 年 2 月 说 过 以 下 的 话 : 汉 厂 的 现 有 资 本 银 为 铁 路 总 公 司 预 支 轨 价 银 三 十 万 两, 湖 北 铁 政 局 拨 银 十 五 万 两, 备 赈 存 款 银 二 万 两, 股 份 五 十 万 两, 四 共 成 本 银 九 十 七 万 两 现 仅 股 份 银 未 动 盛 宣 怀 致 张 赞 宸 函,1897 年 2 月 1 1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一, 第 页 但 是, 股 份 银 五 十 万 两 在 当 时 只 是 一 个 虚 拟 的 数 字, 这 是 盛 宣 怀 拟 议 中 的 轮 电 二 局 向 汉 厂 的 投 资 关 于 轮 电 二 局 向 汉 厂 的 投 资 情 况, 见 本 文 前 注 盛 宣 怀 所 以 在 毫 无 资 金 也 毫 无 商 股 的 情 况 下 接 办 汉 厂, 其 最 初 的 考 虑 的 确 是 如 他 所 言 所 恃 招 商 电 报 铁 路 银 行 皆 属 笼 罩 之 中, 不 必 真 有 商 股, 自 可 通 筹 皆 顾 他 想 依 靠 自 己 督 办 的 轮 船 招 商 局 电 报 局 铁 路 总 公 司 及 中 国 通 商 银 行 等 的 资 金 来 使 汉 厂 运 转 然 而 事 实 上, 这 种 挹 此 注 彼 的 办 法 在 这 些 独 立 经 营 的 企 业 的 运 转 中 很 成 为 问 题, 再 加 上 它 完 全 依 靠 盛 宣 怀 的 督 办 的 权 威, 一 且 这 种 权 威 失 去, 挹 此 注 彼 就 根 本 无 法 实 现, 如 前 注 于 轮 向 汉 情 的 明

252 24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早 在 年, 张 之 洞 初 步 预 测 开 工 后 的 汉 厂 的 常 年 周 转 资 金 在 银 一 百 万 两 以 上, 盛 宣 怀 接 办 后, 区 区 数 十 万 的 预 支 轨 价 及 钱 庄 借 款, 只 够 维 持 一 时, 且 使 汉 厂 债 务 日 趋 加 重 5 卩 便 只 有 运 营 周 转 资 金 问 题, 盛 宣 怀 从 更 经 济 合 理 的 借 贷 条 件 出 发 举 借 外 债 也 是 早 晚 之 事, 更 何 况 当 时 他 还 面 临 着 汉 厂 设 备 技 术 改 造 大 数 额 的 资 金 需 求 压 力 张 之 洞 官 办 时 期 遗 留 下 来 的 设 备 技 术 及 生 产 上 的 要 害 问 题 有 如 下 三 项 : 一 是 生 铁 炉 问 题 汉 厂 虽 建 有 甲 乙 两 座 生 铁 炉, 但 是 甲 炉 由 于 设 计 建 造 的 问 题, 始 终 未 开 炉 冶 炼 至 于 开 工 的 乙 炉 也 因 设 计 建 造 的 问 题, 生 产 状 况 并 不 理 想, 还 时 有 停 炉 修 理 情 况 汉 厂 生 铁 产 量 少, 导 致 成 本 高 昂,1 外 洋 生 铁 每 吨 十 五 两, 本 厂 成 本 二 十 五 两 生 铁 成 本 高 昂 导 致 熟 铁 成 本 每 吨 至 五 十 二 两, 而 外 洋 市 价 不 过 四 十 两 2 按 照 生 产 成 本 核 算, 汉 厂 仅 冶 炼 及 销 售 生 铁 一 项, 就 要 月 计 赔 亏 四 万 金 3 二 是 炼 钢 炉 问 题 汉 阳 铁 厂 虽 有 一 座 马 丁 炉 可 以 炼 出 适 合 制 造 钢 轨 的 钢 材, 但 炉 小 费 料, 产 量 小, 出 钢 成 本 极 高, 不 能 满 足 钢 轨 生 产 的 要 求 汉 厂 生 产 钢 轨 依 靠 的 是 两 座 贝 色 麻 酸 法 炼 钢 炉, 但 又 因 该 炉 型 不 能 适 应 大 冶 矿 石, 炼 出 的 钢 含 磷 过 高, 制 成 钢 轨 容 易 断 裂 这 一 问 题 不 仅 严 重 影 响 了 钢 轨 的 成 品 率, 也 影 响 到 其 销 售 价 格 和 销 量 外 洋 轨 价 每 吨 三 十 余 两, 厂 造 则 须 五 十 两 左 右, 每 吨 吃 亏 银 十 余 两 而 当 时 厂 铁 除 路 轨 外, 别 项 销 场 甚 稀, 又 不 能 不 相 依 为 命,4 因 此 汉 厂 处 于 这 样 的 境 况 : 销 轨 越 多, 亏 本 越 大, 而 如 果 一 旦 停 止 炼 钢 或 销 轨, 又 势 必 导 致 停 工 关 闭 年, 比 利 时 商 人 欲 以 提 供 贷 款 的 名 义 承 办 汉 厂, 遂 委 托 汉 厂 比 籍 工 程 师 吕 柏 详 细 调 查 报 告 汉 厂 的 设 备 生 产 等 的 情 况 吕 柏 是 张 之 洞 在 1894 年 汉 厂 投 产 之 际, 就 开 始 聘 用 的, 因 此 相 当 熟 悉 汉 厂 的 情 况, 汉 厂 的 乙 号 生 铁 炉 就 是 在 吕 柏 来 厂 后, 在 其 建 议 与 主 持 之 下, 设 法 将 炉 脚 直 至 总 风 管 止, 尽 行 拆 毁 改 造 之 后, 才 投 产 的 按 照 乙 炉 的 生 产 状 况, 一 日 出 铁 不 过 四 十 至 五 十 吨, 后 将 甲 乙 两 炉 的 所 用 机 件 并 为 一 炉 之 用, 才 使 乙 炉 的 出 铁 每 日 达 到 七 十 八 十 吨 在 汉 冶 萍 公 司 史 料 中, 就 有 这 份 吕 柏 向 比 商 公 司 提 供 的 年 汉 厂 的 设 备 生 产 状 况 的 报 告 书, 它 对 了 解 此 期 汉 厂 的 设 备 生 产 等 的 情 况 具 有 重 要 的 价 值 见 1899 年 3 ~ 4 月 吕 柏 致 比 公 司 函 附 件 : 1894 年 6 月 至 1898 年 1 1 月 汉 阳 铁 厂 出 铁 清 单,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 页 2 见 1896 年 9 月 1 5 日 郑 官 应 致 盛 宣 怀 函 1896 年 9 月 4 日 郑 官 应 : 铁 厂 次 第 筹 办 张 本 六 十 条, 汉 冶 萍 公 司 ( 一, 第 页 3 汪 应 度 : 收 发 所 及 厂 事 条 陈,1896 年 7 月 1 5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一, 第 121 页 4 盛 宣 怀 致 张 赞 宸 函,1897 年 2 月 1 1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一, 第 页

253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1 的 6~ 三 是 焦 碳 来 源 问 题 张 之 洞 将 铁 厂 建 在 汉 阳, 原 设 想 在 湖 北 境 内 开 采 煤 矿, 该 计 划 落 空, 汉 厂 的 生 铁 炉 不 得 不 使 用 昂 贵 的 开 不 焦 进 口 焦 1 不 过, 即 使 每 吨 价 位 常 在 银 十 六 七 两 的 开 不 焦, 也 常 有 或 质 量 不 佳, 或 接 济 不 上 的 情 况,2 导 致 铁 厂 仅 开 工 的 一 座 生 铁 炉 停 炉 生 铁 炉 的 时 开 时 停, 不 仅 导 致 炉 身 的 受 损, 需 要 耗 资 修 理, 还 影 响 全 厂 的 生 产 据 年 初 的 报 告, 盛 宣 怀 接 办 后 的 八 个 月 中, 生 铁 炉 开 工 五 个 半 月, 而 贝 钢 厂 止 做 二 十 余 日, 钢 轨 厂 四 十 余 日, 马 丁 厂 六 十 余 日, 闲 时 多, 做 时 少, 成 本 自 重,3 净 亏 本 银 三 十 万 零 七 千 七 百 余 两 4 上 述 生 产 环 节 上 的 问 题 是 致 命 性 的 盛 宣 怀 接 办 后, 欲 从 根 本 上 扭 转, 必 得 投 人 技 术 设 备 改 造 的 大 量 资 金 他 一 开 始 就 听 从 洋 工 程 师 的 建 议, 欲 改 造 甲 座 生 铁 炉, 使 其 可 与 乙 炉 同 时 开 工, 提 高 生 铁 产 量, 但 终 因 缺 乏 经 费 而 作 罢 5 总 办 郑 观 应 在 惨 淡 经 营 了 近 一 年 之 后, 于 年 3 月 向 盛 宣 怀 建 议 : 铁 厂 既 难 停 工, 现 在 办 法 又 难 保 本, 如 欲 获 利, 必 须 变 通, 只 有 拨 归 铁 路 公 司 郑 观 应 的 方 案 是 铁 厂 归 于 铁 路 公 司, 由 铁 路 公 司 拨 款 二 百 万 两, 投 资 建 煤 矿 炼 焦 及 新 的 生 铁 炉 等 6 郑 观 应 当 初 曾 竭 力 怂 恿 盛 宣 怀 从 张 之 洞 手 中 接 办 汉 厂, 如 今 在 主 持 汉 厂 不 到 一 年 后 就 提 出 这 样 的 建 议, 可 见 汉 厂 困 境 之 棘 手 二 开 发 萍 乡 煤 矿 与 首 次 举 借 外 债 年 后 盛 宣 怀 郑 观 应 首 先 着 力 解 决 的 生 产 环 节 问 题 是 确 保 乙 号 生 1 汉 厂 曾 经 尝 试 用 马 鞍 山 煤 焦, 但 结 果 是 出 铁 少, 还 被 烧 坏 生 铁 炉 见 1896 年 8 月 9 日 郑 官 应 致 盛 宣 怀 函 1896 年 9 月 2 日 吕 柏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一, 第 在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资 料 中, 就 常 见 到 汉 厂 向 盛 宣 怀 报 告, 开 平 焦 不 佳 影 响 生 铁 炉 的 出 铁, 所 订 购 的 数 量 到 厂 不 足 影 响 生 铁 炉 的 开 工, 盛 宣 怀 为 此 还 致 函 开 平 矿 总 办 张 翼 等 人 见 1898 年 2 月 21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翼 陈 霭 亭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 页 年 3 月 2 3 日 郑 官 应 致 盛 宣 怀 函 附 件 : 谈 汝 康 : 统 合 二 十 二 年 度 钢 厂 商 办 成 本 说 帖, 汉 冶 萍 公 司 ( 一, 第 页 4 盛 春 颐 上 盛 宣 怀 禀,1898 年 7 月 3 1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4 5 页 5 当 然 汉 厂 也 缺 乏 合 格 的 管 理 生 产 技 术 的 工 程 师 张 之 洞 的 官 办 汉 厂 虽 用 洋 工 程 师 三 十 六 名, 但 是 不 务 实, 合 格 者 不 多, 经 总 办 郑 观 应 的 整 顿, 只 留 下 十 四 名, 仍 不 见 很 称 职 见 1897 年 5 月 20 日 郑 官 应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一, 第 517 ~535 页 6 分 别 见 1897 年 3 月 1 7 日 郑 官 应 致 盛 宣 怀 函 1897 年 4 月 7 日 郑 官 应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一, 第 页

254 24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铁 炉 不 因 缺 焦 而 停 炉, 维 持 全 厂 生 产, 以 满 足 淞 沪 路 卢 保 路 的 订 轨 当 时 汉 厂 不 计 价 格, 大 力 开 拓 焦 碳 来 源, 除 开 不 焦 外, 积 极 联 系 日 本 英 国 甚 至 德 国 的 进 口 焦 这 样 做 的 结 果 是, 年 全 年, 乙 号 生 铁 炉 未 因 缺 焦 而 停 炉, 基 本 满 足 了 淞 沪 路 卢 保 路 的 订 轨 需 求, 不 过, 该 年 汉 厂 的 成 本 亏 折 高 达 银 四 十 余 万 两 年 初, 卢 汉 路 亦 开 始 向 汉 厂 订 轨, 同 时 汉 厂 生 铁 炉 洋 工 程 师 抱 怨 开 不 焦 量 少 质 劣 影 响 生 铁 炉 产 量 的 报 告 时 时 传 向 盛 宣 怀 2 提 高 生 铁 产 量 将 两 座 生 铁 炉 同 时 开 工 的 问 题 重 新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而 前 提 则 是 确 保 焦 碳 来 源 由 此 而 有 投 资 开 发 萍 乡 煤 矿 之 举 4 月, 盛 宣 怀 奏 准 清 廷 后 即 任 命 汉 厂 提 调 张 赞 宸 为 萍 矿 总 办, 并 请 大 冶 矿 洋 工 程 师 拟 算 出 开 发 萍 矿 所 需 要 的 费 用 3 在 毫 无 资 金 准 备 的 情 况 下, 盛 宣 怀 一 面 命 张 赞 宸 向 钱 庄 借 款 作 开 发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一 面 亲 自 在 上 海 汉 口 与 各 国 领 事 商 人 进 行 多 方 的 借 款 交 涉 当 时 日 本 驻 上 海 代 理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万 寿 之 助 认 为, 汉 厂 借 款 对 于 日 本 政 府 是 极 好 的 机 会 小 田 切 年 1 2 月 给 日 本 政 府 的 报 告 中 有 以 下 建 议 : 此 际 由 我 国 提 供 此 项 资 金, 将 铁 政 局 和 大 冶 铁 矿 管 理 权, 掌 握 到 我 国 手 中, 实 属 极 为 必 要 之 事 如 果 ( 盛 宣 怀 向 日 本 借 款, 则 希 望 按 以 下 条 件 订 立 合 同, 贷 款 额 二 百 万 两, 利 息 五 厘, 偿 还 期 限 十 年, 铁 政 局 和 大 冶 铁 矿 等 必 要 管 理 人 员, 由 日 人 担 任, 技 师 之 聘 任 解 雇, 由 管 理 人 员 决 定, 但 不 能 专 用 一 国 人 员 ; 关 于 纯 利 润 分 配, 要 比 1 盛 宣 怀 在 致 张 之 洞 函 中 讲 是 自 二 十 二 年 四 月 起, 二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止, 结 帐 亏 折 银 七 十 余 万 两, 除 去 前 一 年 亏 折 三 十 余 万 两, 那 么 1897 年 的 亏 折 就 应 是 四 十 余 万 两 见 1900 年 1 月 6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180 页 2 盛 宣 怀 致 张 翼 陈 霭 亭 函,1898 年 2 月 21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 页 3 见 1896 年 1 1 月 马 克 斯 : 萍 矿 采 运 情 形 并 筹 改 用 西 法 办 理 节 略 1897 年 6 月 1 4 日 盛 宣 怀 照 会 郑 官 应 1898 年 1 月 20 日 盛 宣 怀 致 赖 伦 训 条, 分 别 见 汉 冶 萍 公 司 ( 一, 第 276 ~ 页 盛 宣 怀 在 接 办 汉 厂 后, 就 在 派 人 主 持 开 采 安 徽 东 流 煤 矿 江 西 康 中 煤 矿 的 同 时, 派 洋 工 程 师 勘 查 萍 乡 煤 矿, 从 汉 厂 派 员 驻 在 萍 矿 收 购 该 地 用 土 法 炼 出 的 焦 碳 另 外, 也 派 员 将 从 萍 矿 收 购 的 煤 炭 运 往 马 鞍 山 煤 矿, 利 用 该 矿 的 炼 焦 炉 炼 焦 当 时 洋 工 程 师 已 向 盛 宣 怀 报 告, 萍 煤 的 质 量 极 佳, 极 具 开 采 价 值 因 此, 萍 煤 运 往 马 鞍 山 后, 是 用 萍 煤 七 分 马 煤 三 分 掺 和 在 一 道 炼 焦 的 汉 厂 在 使 用 开 平 焦 外 国 焦 的 同 时, 也 使 用 这 种 萍 乡 焦

255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1 的 6~ 英 比 两 国 条 件 多 少 对 中 国 有 利, 即 贷 款 人 分 得 四 分 之 一 ^ 现 在 我 国 如 能 援 其 资 金, 则 除 营 业 上 一 般 利 益 外, 还 得 获 得 下 列 利 益 : 第 一, 有 运 出 我 国 焦 煤, 而 回 运 矿 石 生 铁 之 利 ; 第 二, 有 在 中 国 扶 植 我 国 势 力 之 利 ; 第 三, 有 东 方 制 铁 事 业 由 我 国 一 手 掌 握 之 利 ; 第 四, 有 使 中 日 两 国 关 系 密 切 之 利 ' 等 等 小 田 切 的 报 告 中 还 具 体 提 到 各 国 的 借 款 条 件 : 英 国 建 议 条 件 为 贷 款 五 十 多 万 镑, 利 息 五 厘, 接 管 铁 政 局 和 大 冶 矿 山 管 理 权, 技 师 悉 用 英 国 人, 营 业 纯 利 润 分 得 十 分 之 三, 偿 还 期 限 极 长 比 利 时 郭 格 里 尔 公 司 条 件 为 贷 款 四 百 万 法 郎, 年 利 七 厘, 纯 利 润 分 配 十 分 之 四, 企 业 如 未 获 利, 其 亏 损 额 该 国 负 担 十 分 之 四 其 它 条 件 与 英 国 大 体 相 同 1 小 田 切 报 告 只 提 到 盛 宣 怀 正 在 与 日 英 比 三 国 交 涉 而 事 实 上, 盛 宣 怀 与 德 国 的 借 款 谈 判 也 正 在 秘 密 进 行 中, 并 于 年 6 月 向 德 商 礼 和 洋 行 提 出 了 一 份 详 细 的 借 款 条 件 意 向 书 2 经 过 将 近 一 年 的 交 涉, 年 4 月 盛 宣 怀 与 礼 和 洋 行 签 订 了 萍 乡 煤 矿 公 司 与 上 海 礼 和 洋 行 借 款 合 同 萍 矿 向 礼 和 借 款 四 百 万 马 克, 其 中 三 百 万 用 于 礼 和 代 萍 矿 购 置 矿 机 洗 煤 机 炼 焦 炉 等, 一 百 万 现 银 交 付, 用 作 萍 矿 开 发 的 周 转 资 金 借 款 为 十 二 年 期, 年 息 七 厘 # 并 由 轮 船 招 商 局 所 有 在 上 海 洋 泾 浜 南 北 之 地 皮 栈 房 以 及 各 项 产 业 作 抵 押 礼 和 则 由 此 取 得 在 十 二 年 期 内 烟 台 缫 丝 厂 产 品 的 专 卖 权 从 借 款 的 抵 押 条 件 可 以 了 解 盛 宣 丨 I' 不 之 所 以 选 择 德 商 礼 和 借 款, 而 未 选 择 日 英 比 的 原 因 日 英 比 的 条 件 或 是 要 求 参 与 管 理, 或 是 要 求 合 办 汉 厂 4 尽 管 向 德 商 借 款 是 盛 宣 怀 在 权 衡 利 弊 后 的 选 择, 然 而 其 1 日 驻 上 海 代 理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次 官 都 筑 第 六 十 七 号 机 密 函,1898 年 1 2 月 1 8 日,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学 系 编 旧 中 国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关 系 史 料 选 辑,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1985, 第 页 以 下 简 称 史 料 选 辑 2 见 1898 年 6 月 28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赞 宸 函 ' 及 附 件 礼 和 洋 行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3 盛 宣 怀 在 向 礼 和 提 出 的 借 款 意 向 书 中 借 款 利 息 为 六 厘, 结 果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书 中 却 变 成 了 七 厘, 从 盛 宣 怀 最 终 还 是 选 择 礼 和 借 款 来 看, 可 知 当 时 借 款 的 困 难 见 1899 年 4 月 8 曰 萍 乡 煤 矿 公 司 与 上 海 礼 和 洋 行 借 款 合 同,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4 比 商 公 司 的 条 件 更 是 以 此 次 借 款 而 获 得 汉 厂 的 承 办 权, 它 于 1901 年 又 再 次 以 借 款 为 由 提 出 与 盛 宣 怀 合 办 汉 厂 见 1899 年 3 ~ 4 月 吕 柏 致 比 公 司 函 1901 年 4 月 2 2 日 吕 柏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 第 页

256 24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中 仍 有 许 多 不 利 的 因 素 据 萍 矿 总 办 张 赞 宸 称 : 礼 和 借 款, 未 购 机 先 付 息, 计 息 更 重 ;1 另 外 借 款 和 还 款 均 是 以 德 国 马 克 结 算, 萍 矿 的 还 款 银 在 与 马 克 的 结 算 上 也 吃 亏 甚 多 2 礼 和 借 款 到 手, 距 张 赞 宸 筹 建 萍 矿 已 整 一 年 这 一 年, 萍 矿 所 有 用 款, 全 赖 从 钱 庄 筹 借 礼 和 现 金 交 付 的 一 百 万 马 克, 折 合 银 不 到 三 十 万 两, 尚 不 够 还 钱 庄 借 款 ; 而 礼 和 借 款 的 还 款 一 年 两 期, 转 瞬 即 届 应 还 息 本 之 日 率, 又 由 息 借, 以 为 应 付 3 因 此 在 与 礼 和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四 个 月 之 后, 即 自 年 8 月 开 始, 萍 矿 请 求 火 速 调 拨 资 金 的 信 函 就 频 频 递 向 盛 宣 怀 4 盛 宣 怀 迫 于 为 萍 矿 筹 措 建 设 资 金, 成 立 萍 矿 股 份 公 司, 其 股 份 汉 厂 银 二 十 万 两, 招 商 局 银 十 五 万 两, 铁 路 公 司 银 十 五 万 两, 共 银 五 十 万 两 不 过 汉 厂 的 股 份 银 以 旧 欠 相 抵, 而 招 商 局 铁 路 公 司 的 股 份 银 则 是 陆 续 零 交, 指 作 还 款, 不 能 应 时 济 用, 最 终, 萍 矿 用 款 仍 不 得 不 向 钱 庄 挪 借, 所 谓 不 得 不 展 转 挪 移, 以 为 扯 东 补 西 之 计 5 不 久, 受 义 和 团 运 动 的 影 响, 在 萍 矿 工 作 的 德 美 工 程 师 全 部 撤 到 上 海 长 达 一 年, 建 设 工 程 停 顿, 这 对 萍 矿 筹 建 无 疑 又 是 雪 上 加 1 张 赞 宸 致 盛 宣 怀 函,1901 年 5 月 26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 见 1905 年 张 赞 宸 在 回 顾 萍 乡 煤 矿 开 办 时 的 困 难 的 分 析 和 评 论, 张 赞 宸 : 奏 报 萍 乡 煤 矿 历 年 办 法 及 矿 内 已 成 工 程,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三 辑, 第 页 盛 宣 怀 则 为 此 笔 借 款 以 轮 船 招 商 局 产 业 作 抵 押, 被 言 官 弹 劾 见 1899 年 5 月 1 1 日 北 京 冯 志 先 致 盛 宣 怀 电, 愚 斋 存 稿 卷 93, 第 26 页, 思 补 楼 藏 版 ; 又 1899 年 7 月 25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赞 宸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15 3 页 3 张 赞 宸 : 奏 报 萍 乡 煤 矿 历 年 办 法 及 矿 内 已 成 工 程,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三 辑, 见 1899 年 8 月 12 日 莫 曦 致 盛 宣 怀 函 1899 年 9 月 1 5 日 盛 春 颐 宗 得 福 施 肇 曾 5 致 盛 宣 怀 函 1900 年 6 月 9 日 张 赞 宸 致 盛 宣 怀 函 1900 年 6 月 2 2 日 张 赞 宸 致 盛 宣 怀 函 1901 年 1 月 2 3 日 莫 曦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莫 曦 致 盛 宣 怀 函,1899 年 8 月 12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 张 赞 宸 : 奏 报 萍 乡 煤 矿 历 年 办 法 及 矿 内 已 成 工 程,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三 辑, 第 页 在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账 目 上, 的 确 看 到 有 1899 年 投 资 萍 矿 十 万 两 银 的 记 录, 以 后 又 有 1901 年 投 资 六 ^ 四 四 万 两,1903 年 投 资 七 万 两,1906 年 投 资 二 十 一. 七 万 两 银 的 记 录 参 见 前 引 朱 荫 贵 书 第 120 ~ 121 页 不 过, 这 些 投 资 记 录 在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史 料 中 并 没 有 留 下 明 确 的 记 载, 因 此 正 如 上 举 萍 矿 史 料 记 载 的, 它 们 不 是 作 为 股 本 一 次 性 投 入 的, 而 是 陆 续 零 交, 指 作 还 款, 不 能 应 时 济 用 铁 路 公 司 的 股 份 银 也 应 属 同 样 性 质 6 见 1900 年 6 月 2 2 日 张 赞 宸 致 盛 宣 怀 函 1900 年 8 月 9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 1901 年 5 月 26 日 张 赞 宸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57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1 的 6 ~ 1907 丨 245 三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签 订 煤 铁 互 售 合 同 ~ 与 德 商 礼 和 签 订 萍 乡 煤 矿 借 款 合 同 的 当 月, 即 年 4 月, 盛 宣 怀 又 与 日 本 签 订 了 煤 铁 互 售 合 同, 通 过 向 日 本 制 铁 所 出 售 大 冶 铁 矿 石 的 方 式, 为 汉 阳 铁 厂 筹 措 资 金 该 合 同 虽 不 属 借 款 性 质, 但 它 奠 定 了 此 后 日 本 对 汉 冶 萍 公 司 资 本 输 出 的 模 式 日 本 制 铁 所 由 日 本 政 府 创 建 于 年, 因 日 本 国 内 可 供 冶 炼 的 铁 矿 资 源 不 多, 虽 说 尚 在 建 设 之 中, 制 铁 所 及 日 本 政 府 方 面 就 在 考 虑 如 何 获 得 大 冶 矿 石 的 可 靠 供 应 前 述 小 田 切 的 报 告 书 中 即 有 通 过 借 款 而 获 得 回 运 矿 石 生 铁 之 利 一 说 煤 铁 互 售 合 同 的 签 订, 主 要 是 日 本 方 面 的 主 动 日 本 前 首 相 伊 藤 博 文 受 日 本 制 铁 所 所 长 和 田 中 雄 委 托, 年 1 0 月 在 武 汉 会 见 张 之 洞 时 提 出 此 一 意 向 张 之 洞 要 日 本 方 面 直 接 与 盛 宣 怀 交 涉 1 小 田 切 作 为 日 本 方 面 参 与 交 涉 的 主 要 人 员, 从 一 开 始 就 接 受 了 外 务 大 臣 青 木 周 藏 的 下 述 训 令 : 购 买 现 属 中 国 人 所 有 之 大 冶 铁 山 某 一 特 定 区 域 内 之 全 部 矿 石, 及 商 议 在 上 述 区 域 内 之 矿 石 由 日 人 单 独 开 采 是 否 可 能 2 盛 宣 怀 为 维 护 汉 厂 的 利 益, 坚 决 拒 绝 了 日 本 方 面 的 这 一 要 求 见 小 田 切 给 日 本 外 务 省 的 密 函 : 盛 氏 对 出 卖 矿 石 一 事, 虽 立 即 表 示 同 意, 但 对 于 划 出 矿 山 一 部 分, 全 部 委 托 我 国 人 进 行 开 采 之 提 议, 则 无 轻 易 允 诺 之 事 因 此, 相 约 俟 熟 虑 之 后 再 议 其 后, 因 无 满 意 回 答, 本 领 事 乃 先 将 详 情 向 湖 广 总 督 张 之 洞 申 述 之 后, 更 向 盛 督 办 提 出 下 列 建 议 : 一 在 大 冶 铁 矿, 1 许 同 莘 张 文 襄 公 年 谱 光 绪 二 十 四 年 载 : 九 月, 日 本 侯 爵 伊 藤 博 文 来, 云 所 办 神 2 户 能 炼 焦 碳, 拟 运 煤 来 鄂, 而 回 船 时 代 销 大 冶 铁 矿, 答 以 径 与 盛 京 堂 商 之 据 盛 宣 怀 向 总 理 衙 门 报 告 : 日 本 制 铁 所 长 官 和 田 持 伊 藤 函, 先 赴 湖 北 与 张 督 部 堂 面 商, 允 以 可 行, 即 回 至 上 海 与 本 大 臣 商 议 合 同 年 限 价 值 盛 宣 怀 呈 总 理 事 务 衙 门 文, 史 料 选 辑 1899 年 1 1 月 2 2 日, 第 1 5 页 日 外 务 大 臣 青 木 周 藏 致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万 寿 之 助 电,1898 年 1 1 月 3 0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5 页

258 24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指 定 某 一 部 分, 该 区 域 内 所 产 一 切 矿 石, 以 一 吨 若 干 代 价, 售 予 日 本 制 铁 所 该 区 域 内 所 采 掘 矿 石, 不 得 供 作 他 用 二 矿 山 土 地 所 有 权 属 于 中 国 此 次 商 议 之 办 法, 决 无 借 用 中 国 土 地 之 意, 只 不 过 在 其 土 地 上 买 卖 搬 运 该 指 定 区 域 内 所 产 矿 石 而 已 三 中 国 铁 政 局 聘 请 日 本 采 矿 技 师 及 助 手 若 干 人, 管 理 采 掘 事 宜, 日 本 制 铁 所 得 派 遣 委 员 到 该 地 区, 与 中 国 委 员 共 同 处 理 有 关 矿 石 搬 运 事 宜 四 矿 石 代 价 及 其 他 必 要 条 款 等, 一 俟 日 本 委 员 来 华 后, 即 进 行 商 议 缔 结 合 同 对 于 上 述 提 议 盛 氏 表 示 同 意, 并 希 望 制 铁 所 和 田 长 官 亲 自 来 华 商 议 年 3 月, 和 田 中 雄 来 沪 与 盛 宣 怀 谈 判 合 同 事 盛 宣 怀 向 张 之 洞 报 告 谈 判 情 况 : 彼 请 第 一 办 法, 系 租 山 由 其 自 开, 巳 力 阻 不 允 ; 第 二 办 法, 只 售 铁 石, 按 吨 定 价, 或 换 焦 煤, 当 可 无 弊 4 月 7 日, 盛 宣 怀 与 和 田 在 沪 正 式 签 订 的 合 同, 基 本 上 是 按 照 上 述 他 与 小 田 切 谈 判 的 条 件 而 订 2 合 同 的 核 心 部 分 是 在 订 约 后 的 十 五 年 内, 大 冶 矿 每 年 向 日 本 制 铁 所 销 售 五 万 吨 矿 石 ; 在 直 至 年 1 2 月 前 的 两 年 内, 矿 价 订 为 每 吨 ( 日 元 二 元 四 角, 此 后 矿 价 重 订 ; 汉 厂 所 需 煤 焦 等, 可 由 日 本 制 铁 所 代 其 购 买 不 过, 这 份 合 同 对 于 汉 厂 向 日 本 制 铁 所 购 买 煤 焦 的 意 义 并 不 大, 因 为 日 本 制 铁 所 本 身 并 不 产 煤 焦, 加 之 煤 焦 在 中 国 市 场 上 的 价 格 变 化 很 大, 因 此 该 合 同 主 要 在 于 汉 厂 向 日 本 制 铁 所 售 卖 大 冶 矿 石, 汉 厂 由 此 每 年 可 得 可 靠 收 人 十 万 日 元 以 上, 以 此 解 决 一 部 分 周 转 资 金 的 问 题 3 1 日 驻 上 海 代 理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次 官 都 筑 馨 六 第 六 十 五 号 机 密 函,1898 年 1 2 月 16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6 ~ 7 页 2 分 别 见 1898 年 1 2 月 2 7 日 日 农 商 务 大 臣 曾 祢 致 外 务 大 臣 青 木 第 五 五 一 号 密 函 1899 年 4 月 7 日 煤 铁 互 售 合 同, 史 料 选 辑, 第 8 9 ~ 1 3 页 ; 汉 阳 铁 政 局 与 日 本 制 铁 所 互 易 煤 铁 合 同,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92 ~ 9 6 页 3 关 于 这 笔 为 期 两 年 每 年 售 卖 五 万 吨 矿 石 得 来 的 款 项, 盛 宣 怀 最 初 还 不 是 想 将 它 用 于 汉 厂 的 资 金 周 转, 而 是 想 用 于 汉 阳 厂 内 开 设 学 堂, 专 肄 化 矿 炼 铁 炼 钢 诸 学, 预 备 替 易 洋 匠 就 庶 藉 销 矿 之 余, 教 炼 矿 之 人, 无 待 借 材 异 国, 其 事 乃 可 经 久 1899 年 1 1 月 2 2 日 盛 宣 怀 呈 总 理 事 务 衙 门 文, 史 料 选 辑, 第 1 5 ~ 1 6 页 可 惜, 这 笔 款 项 并 未 照 盛 宣 怀 最 初 设 想 的 那 样 使 用 这 笔 款 项 虽 然 不 大, 而 张 之 洞 却 想 分 得 一 份 在 盛 宣 怀 与 日 本 交 涉 时,1898 年 1 2 月 2 2 日 张 之 洞 致 盛 宣 怀 电 提 出 了 以 下 要 求 : 前 铁 厂 归 商 承 办, 议 定 每 出 铁 一 吨, 缴 官 银 一 两, 现 日 本 岁 购 大 冶 矿 石 五 万 吨, 商 厂 岁 获 巨 款, 此 利 益 在 铁 厂 制 造 之 外, 似 应 地 方 亦 同 受 其 益, 众 论 方 惬 拟 援 照 生 铁 例 减 半, 每 运 铁 矿 一 吨, 由 商 厂 分 价 银 五 钱, 归 官 以 昭 公 允 至 炼 铁 学 堂 乃 于 铁 厂 有 益 之 事, 似 与 地 方 无 涉

259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于 年 后 加 快 了 萍 矿 建 设 进 度, 并 在 礼 和 贷 款 采 购 的 机 器 设 备 未 到 时, 将 马 鞍 山 煤 矿 和 大 冶 铁 矿 的 一 部 分 矿 机 洗 煤 机 炼 焦 炉 等 设 备 撤 去 供 萍 矿 利 用, 因 此 萍 矿 尚 能 接 济 汉 厂 焦 碳 所 需 年 年 两 年, 乙 号 生 铁 炉 除 短 暂 的 缺 焦 停 炉 和 修 理 停 炉 外, 基 本 维 持 了 正 常 开 工 不 过, 仅 一 座 生 铁 炉 开 工 以 及 萍 焦 质 量 不 佳 等 问 题,1 汉 厂 钢 轨 成 本 仍 然 极 昂, 每 出 轨 一 千 吨, 须 亏 本 银 七 千 两 2 卢 汉 路 洋 总 监 工 沙 多 向 汉 厂 订 轨 每 吨 价 为 英 金 六 镑, 即 每 吨 轨 不 过 四 十 三 四 两, 而 汉 轨 成 本 总 在 五 十 两 以 外, 后 经 讨 价 还 价, 沙 多 答 应 以 每 吨 七 镑 订 购 但 汉 厂 总 会 办 盛 春 颐 宗 得 福 等 人 仍 认 为 轨 价 太 低, 联 名 致 函 盛 宣 怀, 请 其 再 与 沙 多 论 加 价,3 而 沙 多 则 认 为 每 吨 七 镑 的 轨 价 已 高 于 市 场 上 洋 轨 的 价 格, 铁 路 公 司 实 已 吃 亏, 不 肯 再 加 价 4 洋 轨 有 西 方 优 势 的 生 产 设 备 技 术, 价 格 自 然 远 低 于 汉 轨 如 果 政 府 能 够 利 用 关 税 的 作 用 限 制 洋 轨 的 进 口, 汉 轨 的 价 格 就 不 至 于 在 市 场 上 太 吃 亏 政 府 未 能 负 起 保 护 汉 厂 产 品 的 责 任 月 2 3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电 称, 售 日 矿 石 需 雇 人 开 采 运 输 装 运 修 趸 船 购 买 安 装 起 重 机 械 等, 约 需 本 银 十 余 万, 初 办 三 年 必 无 余 利, 钧 意 欲 令 每 吨 捐 银 五 钱, 断 办 不 到 拟 令 大 冶 局 员 将 日 本 矿 价 二 元 四 角 专 款 列 收, 除 开 支 外, 实 得 余 利, 每 十 两 抽 缴 五 钱, 庶 可 官 商 两 顾 愚 斋 存 稿 卷 34, 第 页 1 本 来 在 当 地 很 好 的 萍 焦, 经 多 公 里 的 水 陆 长 途 运 输, 到 汉 厂 后 已 是 大 块 变 小 块, 并 被 掺 杂 不 少 的 泥 沙 萍 焦 不 佳 的 问 题 常 弓 I 起 汉 厂 与 萍 矿 之 间 的 矛 盾, 后 来 双 方 均 认 识 到 这 是 运 输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盛 宣 怀 也 因 此 下 决 心 大 借 外 债, 修 建 萍 焦 的 运 输 铁 路 2 盛 宣 怀 致 张 赞 宸 函,1899 年 7 月 25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152 页 3 盛 春 颐 宗 得 福 等 感 情 激 奋 地 向 盛 宣 怀 表 示 : 万 一 价 已 定 局, 不 能 更 改, 则 汉 厂 决 不 为 之 代 造, 情 愿 听 其 向 外 洋 定 购, 饬 停 钢 厂 照 此 情 形, 钢 厂 尚 复 有 何 指 望, 不 如 及 早 停 炼, 以 免 江 河 日 下 1899 年 9 月 2 日 盛 春 颐 宗 得 福 施 肇 曾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159 页 而 卢 保 路 订 轨, 盛 宣 怀 利 用 了 自 己 是 铁 路 总 公 司 督 办 的 特 权, 使 其 轨 价 每 吨 为 银 六 十 两 1899 年 6 月 1 4 日 盛 春 颐 宗 得 福 施 肇 曾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14 3 页 卢 保 路 订 轨 主 要 是 在 1898 年, 它 向 汉 厂 付 出 了 高 额 轨 价, 因 而 盛 宣 怀 说 1898 年 汉 厂 损 失 不 重 1898 年 1 2 月 1 8 日 日 驻 上 海 代 理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次 官 都 筑 第 六 十 七 号 机 密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2 9 页 在 卢 汉 路 的 订 料 方 面, 盛 宣 怀 则 完 全 没 有 了 发 言 权, 一 切 由 该 路 洋 总 监 工 决 定 4 盛 宣 怀 致 盛 春 颐 施 肇 曾 宗 得 福 函,1899 年 9 月 8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5 盛 宣 怀 后 来 认 识 到 这 点, 他 在 对 日 本 制 铁 所 的 产 品 受 到 国 家 保 护 之 法, 加 重 进 口 税, 免 去 出 口 税, 凡 用 材 料, 均 买 本 国, 其 余 国 家 权 力 所 能 到 者, 尽 力 保 护 之 的 肯 定 时, 对 政 府 表 示 不 满 愚 斋 存 稿 附 录 愚 斋 东 游 日 记,1908 年 9 月 2 4 日

260 24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在 汉 阳 铁 厂 资 金 亏 空 日 趋 严 重 的 情 况 下,1 盛 宣 怀 又 遭 遇 政 府 催 还 两 笔 欠 款 一 是 盛 宣 怀 接 办 之 际 张 之 洞 的 铁 政 局 拨 款 银 十 五 万 两, 年 间 尚 有 部 分 未 还 ; 二 是 按 年 商 办 章 程 从 铁 路 预 付 轨 价 中 提 银 一 百 万 两 归 还 户 部 原 官 办 汉 厂 拨 款 的 尚 余 部 分 2 对 于 户 部 的 催 款, 盛 宣 怀 一 面 组 织 参 与 制 订 商 办 章 程 的 郑 观 应 等 人 进 行 辩 复, 同 时 他 两 次 致 函 张 之 洞, 告 知 汉 厂 此 数 月 间, 铁 货 难 售, 钢 轨 停 造 的 困 难 情 势, 请 其 出 面 转 圜, 暂 缓 还 款 时 间 年 8 月, 盛 宣 怀 与 日 方 代 表 小 田 切 签 续 订 大 冶 矿 石 合 同 ', 正 是 在 政 府 催 还 欠 款 的 情 势 下 进 行 的 续 订 大 冶 矿 石 合 同 规 定, 今 后 五 年 内 每 年 汉 厂 向 日 本 制 铁 所 销 售 矿 石 七 万 吨, 其 中 每 吨 价 日 元 三 元 的 头 等 矿 石 五 万 吨 4 该 合 同 可 使 汉 厂 每 年 有 二 十 万 日 元 左 右 的 收 人 盛 宣 怀 与 日 本 续 订 矿 石 售 卖 合 同, 除 有 经 济 的 考 虑 外, 另 有 一 重 要 原 因, 即 他 想 以 此 阻 止 日 本 援 西 方 列 强 例, 向 中 国 强 索 矿 山 开 采 权 自 年 以 来, 日 本 巳 经 多 次 向 盛 宣 怀 提 及 : 若 据 俄 德 英 意 成 案, 索 办 一 矿, 自 开 自 运, 何 难 之 有? 盛 宣 怀 多 次 向 张 之 洞 提 议, 共 同 设 法 抵 制 日 本 这 一 企 年 7 月, 开 不 煤 矿 的 主 权 丧 失 于 英 国, 盛 宣 怀 有 一 种 很 深 的 危 机 感,8 月 9 日, 他 密 函 张 之 洞, 告 之 自 开 不 为 西 人 谋 占, 轮 电 厂 矿 无 不 觊 觎, 防 维 补 救 之 不 遑, 实 推 暨 之 乏 术 6 当 月 2 9 日 他 与 日 方 续 订 大 冶 矿 石 合 同, 即 有 阻 止 日 本 谋 占 大 1 盛 春 颐 在 无 法 再 向 钱 庄 借 款 的 情 况 下, 直 接 向 盛 宣 怀 要 款, 如 1899 年 9 月 的 一 次 催 款, 2 所 谓 厂 待 款 急 如 星 火, 大 有 断 炊 之 势 协 成 催 款 之 急, 亦 如 星 火 厂 所 恃 者 协 成, 倘 协 成 接 济 一 断, 大 局 如 何? 前 已 一 再 函 电 具 禀, 不 知 宪 台 如 何 设 法, 尚 乞 迅 赐 酌 行 为 妥 盛 春 颐 宗 得 福 施 肇 曾 致 盛 宣 怀 函,1899 年 9 月 1 5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1 第 页 协 成 是 汉 厂 借 息 银 的 主 要 钱 庄, 在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史 料 中, 频 频 成 的 1898 年 卢 汉 路 向 汉 厂 预 付 轨 价 时, 汉 厂 如 约 归 还 了 五 十 万 两,1900 年 户 部 加 大 了 催 还 尚 余 的 五 十 万 两 的 压 力 3 分 别 见 1900 年 6 月 户 部 责 成 湖 北 铁 政 局 按 期 归 还 官 本 折 1900 年 8 月 2 日 盛 宣 怀 咨 4 5 呈 张 之 洞 文 1900 年 8 月 9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续 订 大 冶 矿 石 合 同,1900 年 8 月 2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205 ~ 页 ; 第 二 次 续 订 条 款,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电,1899 年 7 月 2 2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14 页 ;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1901 年 2 月 2 4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6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1900 年 8 月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204 页

261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冶 铁 矿 之 意 四 第 二 次 举 借 洋 债 失 败 正 在 大 举 建 设 的 萍 乡 煤 矿 因 受 义 和 团 运 动 的 影 响, 工 程 耽 搁 了 近 一 年, 不 但 停 工 糜 费, 而 且 还 影 响 到 汉 厂 的 煤 焦 供 应,1 汉 厂 又 不 得 不 用 价 极 昂 的 开 不 焦, 造 成 资 金 更 大 的 缺 口 此 时, 卢 保 路 保 正 路 等 的 订 轨 巳 全 部 完 成, 而 卢 汉 路 的 洋 总 监 工 沙 多 则 因 汉 轨 含 磷 过 重 的 问 题 未 解 决, 拒 绝 将 该 路 使 用 的 钢 轨 钢 件 全 部 向 汉 厂 订 购, 致 使 汉 厂 路 轨 不 销 ; 而 一 向 是 汉 厂 生 铁 主 要 市 场 的 日 本 亦 价 格 大 跌, 销 路 不 畅, 厂 内 轨 铁 的 积 压 越 来 越 大 萍 矿 的 建 设 资 金 和 汉 厂 的 周 转 资 金 均 频 频 告 急, 钱 庄 挪 借 太 多 巳 无 法 再 借 年 初, 盛 宣 怀 决 定 再 次 举 借 洋 债, 为 萍 矿 筹 措 建 设 资 金, 并 修 复 汉 厂 从 未 使 用 过 的 甲 号 生 铁 炉 此 次 借 洋 债, 盛 宣 怀 仍 然 是 与 德 日 比 法 等 国 同 时 交 涉, 如 日 商 东 肥 洋 行 德 商 礼 和 洋 行 比 商 万 顺 公 司 等 等 东 肥 洋 行 答 应 借 款 日 元 二 百 万, 条 件 是 以 大 冶 铁 矿 作 保 3 盛 宣 怀 原 打 算 向 比 商 万 顺 公 司 抵 借 银 壹 百 万 两, 将 上 海 华 盛 纱 厂 及 芜 湖 煤 矿 作 抵, 而 万 顺 公 司 贷 款 的 条 件 则 是 如 汉 厂 之 修 理 机 器 厂 锅 炉 翻 砂 厂 木 厂 等 处, 就 刻 下 所 有 各 机 器 及 房 屋 作 汉 厂 之 成 本, 交 万 顺 公 司 代 办, 由 万 顺 公 司 添 本 拓 大, 汉 厂 与 万 顺 公 司 合 办 4 日 商 比 商 的 要 价 太 高, 盛 宣 怀 不 能 答 应, 交 涉 没 有 成 功 而 与 法 德 之 间 的 交 涉 也 无 结 果 5 1 此 时 东 流 煤 矿 康 中 煤 矿 的 开 发 均 宣 告 失 败 见 1899 年 5 月 1 6 日 盛 宣 怀 致 郑 官 应 照 会 1899 年 9 月 1 5 日 盛 宣 怀 致 盛 春 颐 施 肇 曾 宗 得 福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 第 页 2 盛 春 颐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函,1901 年 6 月 1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2 4 1~242 页 3 见 1901 年 1 月 2 1 日 盛 宣 怀 致 盛 春 颐 李 维 格 函 1901 年 2 月 2 4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 1901 年 4 月 1 0 日 盛 春 颐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4 见 1901 年 2 月 2 8 日 吕 柏 致 盛 宣 怀 函 1901 年 4 月 2 2 日 吕 柏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 页 5 见 1901 年 1 0 月 9 日 盛 春 颐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函 1903 年 1 月 7 日 盛 宣 怀 致 赵 竹 君 函 编 者 将 该 函 时 间 光 绪 二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1903 年 1 月 7 日 误 作 光 绪 二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初 五 日 因 为 该 函 末 盛 宣 怀 署 愚 弟 在 苫 盛 宣 怀 稽 首, 说 明 其 在 为 父 亲 盛 康 守 制 期 间 盛 康 去 世 在 光 绪 二 十 八 年 九 月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62 25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年 2 月, 开 不 煤 矿 正 式 交 付 英 国 大 东 公 司, 盛 宣 怀 考 虑 到 轮 船 招 商 局 用 煤 向 恃 开 不, 而 今 开 不 沦 为 英 产, 担 心 倘 或 海 上 有 事, 禁 煤 出 口, 势 必 无 从 呼 吁 今 中 国 大 煤 矿 仅 一 萍 乡, 幸 在 长 江 之 内, 虽 有 事 亦 可 接 济 1 因 此, 盛 宣 怀 打 算 将 萍 矿 归 并 于 轮 船 招 商 局, 俾 从 轮 局 获 得 建 设 资 金 但 此 计 划 未 成 为 现 实, 因 当 年 1 1 月 李 鸿 章 去 世, 袁 世 凯 接 替 李 鸿 章 出 任 直 隶 总 督 兼 彳 洋 大 臣, 传 统 属 北 洋 势 力 范 围 的 轮 电 二 局 归 人 袁 世 凯 名 下, 盛 宣 怀 自 然 不 愿 意 将 萍 矿 归 于 轮 船 招 商 局 当 盛 宣 怀 计 划 将 萍 矿 归 于 轮 局 时, 他 曾 试 探 张 之 洞, 要 将 汉 厂 归 还 他, 张 之 洞 则 在 幕 僚 面 前 怒 诟 久 之, 坚 拒 2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盛 宣 怀 决 计 用 萍 矿 汉 厂 作 押, 举 借 洋 债 年 初, 他 分 别 以 汉 厂 萍 矿 全 部 产 业 作 押, 向 德 商 礼 和 交 涉 各 借 四 百 万 马 克 双 方 曾 于 8 月 签 订 了 萍 乡 煤 矿 与 礼 和 洋 行 借 款 合 同,3 但 因 张 之 洞 的 强 烈 反 对, 此 项 合 同 未 生 效 1 0 月, 盛 宣 怀 父 去 世, 按 例 他 辞 去 了 包 括 轮 船 招 商 局 电 报 局 督 办 在 内 的 所 有 职 务 在 家 守 制 4 从 此, 汉 厂 萍 矿 利 用 轮 电 二 局 资 金 作 周 转 的 可 能 性 不 复 存 在 了 月, 袁 世 凯 以 视 察 为 名, 要 汉 厂 将 商 办 后 全 部 的 账 目 清 理 上 交, 势 要 接 管 汉 厂 6 该 月, 盛 宣 怀 在 上 海 向 袁 世 凯 试 探 其 对 汉 厂 的 真 实 意 图, 提 出 汉 厂 办 下 去 的 唯 一 办 法 在 借 洋 款, 还 商 本, 统 归 官 办 袁 世 凯 回 京 后 则 答 复 盛 宣 怀 : 铁 1 盛 宣 怀 札 萍 乡 煤 矿 文,1901 年 7 ~ 8 月,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 劳 祖 德 整 理 郑 孝 胥 日 记, 中 华 书 局,1993, 第 页 3 萍 乡 煤 矿 与 礼 和 洋 行 借 款 合 同,1902 年 8 月 7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282 ~ 最 终 除 轮 电 二 局, 他 的 其 他 一 些 差 缺 并 未 被 清 廷 开 去, 而 改 为 署 任 1903 年 1 月, 清 廷 派 袁 世 凯 为 电 务 大 臣,2 月, 袁 世 凯 亲 信 杨 士 琦 为 轮 船 招 商 局 总 理,3 月, 会 办 电 务 大 臣 吴 重 熹 正 式 接 办 电 政 局 5 如 该 年 在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账 上, 就 有 为 汉 厂 萍 矿 垫 款 四 十 六 ^ 九 万 两 的 记 录 见 前 引 朱 荫 贵 书, 第 121 页 6 宗 得 福 致 盛 宣 怀 函,1902 年 1 1 月 2 6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298 ~ 页 袁 世 凯 立 刻 就 想 接 管 汉 厂, 见 1902 年 1 月 盛 宣 怀 在 汉 厂 与 礼 和 借 款 失 败 之 后, 他 致 函 张 之 洞 的 亲 信 : 赵 凤 昌 言 : 铁 厂 所 借 礼 和 四 百 万 马 克, 已 废 议 不 成, 厂 与 萍 年 终 应 还 之 款 须 二 三 十 万, 来 年 不 能 扩 充, 更 不 能 了 轮 电 两 局 接 济 之 路 已 绝, 实 非 借 巨 款 不 办 今 之 议 者 皆 云, 铁 厂 亦 宜 交 慰 帅 一 手 办 理 读 慰 帅 来 电, 亦 愿 自 任 ( 见 1903 年 1 月 7 日 盛 宣 怀 致 赵 竹 君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盛 宣 怀 考 虑 张 之 洞 不 愿 汉 厂 最 终 落 人 袁 世 凯 手 中, 他 想 请 赵 凤 昌 说 服 张 之 洞, 要 求 其 同 意 汉 厂 借 洋 债 以 使 其 发 展

263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251 事 详 细 面 奏, 指 厂 借 十 兆, 扩 充 整 顿, 以 保 大 利, 但 不 可 由 外 人 执 政 1 汉 厂 前 途 未 卜, 清 廷 中 枢 既 答 应 可 以 向 洋 商 借 巨 债, 盛 宣 怀 将 为 解 决 汉 厂 技 术 设 备 改 造 问 题 赴 日 本 欧 美 考 察 的 李 维 格 半 途 招 回, 命 他 加 紧 与 洋 商 交 涉 借 债, 准 备 加 快 在 萍 矿 新 建 铁 厂 及 汉 厂 技 术 设 备 改 造 的 进 度,2 以 与 袁 世 凯 争 夺 汉 厂 3 但 是, 此 时 洋 商 借 贷 的 条 件 更 加 苛 刻 如 德 商 礼 和 提 出, 除 非 盛 宣 怀 同 意 与 其 合 办 萍 矿, 或 与 其 合 办 汉 厂, 否 则 不 再 贷 款 4 而 比 商 万 顺 公 司 则 表 示 非 厂 矿 两 处, 或 招 洋 股, 或 售 股 票, 华 洋 合 办, 才 肯 贷 款 5 对 借 款 前 景 感 到 悲 观 的 李 维 格, 在 向 盛 宣 怀 报 告 礼 和 拒 绝 贷 款 的 消 息 五 天 之 后, 提 出 辞 汉 厂 会 办 职, 辞 职 的 第 一 条 理 由 是 汉 厂 无 钱 不 能 办 事 年 初, 听 说 彳 洋 要 办 银 行, 考 虑 到 彳 洋 银 行 一 建, 通 商 银 行 非 其 竞 争 对 手, 盛 宣 怀 奏 请 军 机 处 户 部 拟 将 通 商 银 行 二 百 五 十 万 两 银 的 商 股 改 作 萍 矿 商 股, 户 部 拨 存 通 商 银 行 的 一 百 万 两 银 则 作 为 贷 款 拨 入 汉 厂 7 但 此 举 因 张 之 洞 和 袁 世 凯 的 反 对 而 未 得 获 准 ^ 盛 宣 怀 与 日 本 方 面 关 于 日 方 以 预 付 矿 价 的 方 式 向 汉 厂 提 供 贷 款 的 谈 1 盛 宣 怀 致 军 机 处 外 务 部 户 部 函,1903 年,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404 页 1902 年 12 月 2 5 日 袁 世 凯 致 盛 宣 怀 电 : 铁 厂 必 须 全 力 维 持, 又 须 就 铁 或 就 煤 扩 充 新 厂, 已 在 宫 枢 前 谆 切 陈 明, 但 借 款 以 矿 厂 作 押 则 可, 由 外 人 执 权 则 万 不 可 愚 斋 存 稿 卷 59, 第 15 页 2 原 在 汉 厂 做 翻 译 后 又 做 会 办 的 李 维 格, 于 1902 年 9 月 与 盛 春 颐 一 道 向 盛 宣 怀 建 议, 如 果 汉 厂 不 归 官 办 或 不 与 洋 商 合 办, 那 么, 就 以 铁 就 煤, 在 萍 矿 设 立 铁 厂 及 改 造 汉 厂 当 月, 李 维 格 就 这 一 建 议 向 盛 宣 怀 提 交 了 详 细 的 报 告 盛 宣 怀 接 受 了 建 议,1 0 月, 他 派 李 维 格 赴 日 本 及 欧 美 考 察 钢 铁 业, 为 新 铁 厂 及 汉 厂 的 改 造 订 购 机 器 设 备 见 1902 年 9 月 盛 春 颐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说 帖 1902 年 9 月 26 日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说 帖,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3 盛 宣 怀 想 把 汉 厂 归 还 张 之 洞, 但 他 显 然 不 想 把 汉 厂 交 给 袁 世 凯 4 赖 伦 致 盛 宣 怀 函,1903 年 6 月 5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324 ~ 页 5 原 汉 厂 洋 工 程 师 吕 柏 从 比 利 时 寄 信 汉 阳 铁 厂 翻 译 章 达, 谓 前 时 闻 得 盛 宫 保 曾 因 厂 矿 两 处 经 费, 向 洋 商 借 贷 数 处, 终 无 成 议 表 示 愿 意 为 盛 宣 怀 在 比 利 时 交 涉 借 款 1903 年 5 月 21 日 吕 柏 致 章 达 函,1903 年 5 月 21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343 页 6 李 维 格 在 辞 职 的 同 时, 又 再 重 申 汉 厂 归 官 办 的 意 见 : 如 此 看 来, 以 矿 厂 欲 借 巨 款, 终 难 望 成 ; 而 矿 厂 非 有 巨 款, 无 可 办 之 理 一 再 筹 思, 惟 有 归 官 之 一 法, 由 国 家 出 面 指 一 的 款 抵 押, 作 为 国 债, 或 者 竟 以 造 路 许 之, 借 款 方 能 有 成 1902 年 1 2 月 2 5 日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30 1 页 7 盛 宣 怀 致 军 机 处 外 务 部 户 部 函,1903 年,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404 ~ 页 8 分 别 见 1902 年 12 月 17 日 袁 世 凯 致 盛 宣 怀 电 1903 年 1 月 2 6 日 张 之 洞 致 盛 宣 怀 电, 愚 斋 存 稿 卷 59, 第 页

264 25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判, 正 是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进 行 的 五 首 次 向 日 本 举 借 巨 款 一 一 大 冶 矿 石 预 借 矿 价! 年 底, 当 日 本 方 面 听 说 盛 宣 怀 正 在 为 汉 厂 向 德 商 交 涉 借 债 时, 立 刻 采 取 了 行 动 1 2 月 2 7 日, 日 本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寿 太 郎 密 函 小 田 切 : 对 于 该 铁 矿 如 有 贷 款 必 要, 我 方 决 定 将 进 而 予 以 应 允 希 即 善 体 此 意, 拟 定 适 当 方 案, 见 机 与 盛 宣 怀 进 行 商 谈 倘 或 落 入 外 人 之 手, 则 实 为 极 严 重 问 题 所 以, 为 了 确 立 我 方 权 利, 务 望 全 力 以 赴 年 2 月 6 日, 小 田 切 复 电 小 村 : 盛 宣 怀 希 望 借 款 二 百 万 两 至 三 百 万 两, 年 利 百 分 之 五 或 百 分 之 六, 本 领 事 先 就 此 提 出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即 # 一 铁 矿 不 得 出 让 或 抵 押 与 其 他 外 国 ; ( 二 ) 铁 矿 石 价 格 在 合 同 规 定 年 限 第 一 期 末 妥 善 商 定 ; # 三 借 款 由 铁 矿 石 价 偿 还 3 月 1 0 日, 小 村 第 二 次 密 函 训 令 小 田 切 : 嗣 接 贵 领 事 二 月 六 日 第 七 号 来 电, 曾 就 此 与 有 关 阁 僚 咨 商, 并 召 制 铁 所 长 官, 认 真 进 行 商 谈, 结 果, 决 定 以 附 记 条 件 接 受 盛 之 要 求 因 此, 希 望 以 此 为 基 础 与 盛 氏 进 行 交 涉 总 之, 我 国 对 大 冶 铁 矿 方 针, 在 于 使 其 与 我 制 铁 所 关 系 更 加 巩 固, 并 成 为 永 久 性 者 ; 同 时, 又 须 防 止 该 铁 矿 落 入 其 他 外 国 人 之 手 此 乃 确 保 我 制 铁 所 将 来 发 展 之 必 要 条 件 1 自 年 盛 宣 怀 与 外 国 交 涉 借 债 以 来, 这 是 日 本 第 一 次 有 可 能 获 得 的 1 以 上 见 1902 年 1 2 月 2 7 日 日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寿 太 郎 致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密 函 1903 年 2 月 6 日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复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电 1903 年 3 月 1 0 日 日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致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第 十 二 号 机 密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4 3 ~ 4 5 页

265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1 的 6 ~ 1907 丨 253 机 会, 因 而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驻 北 京 公 使 内 田 康 哉 驻 沪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等 联 合 采 取 了 积 极 的 行 动 日 方 与 盛 宣 怀 之 间 围 绕 借 款 条 件 的 谈 判 虽 然 基 本 上 是 按 小 村 给 小 田 切 的 训 令 进 行, 但 在 关 键 问 题 上 盛 宣 怀 针 锋 相 对, 绝 无 退 让 从 小 村 3 月 1 0 日 的 训 令 中 关 于 日 方 贷 款 的 具 体 条 件 与 7 月 1 7 日 盛 宣 怀 提 出 的 汉 厂 方 面 的 借 款 条 件 的 对 比, 可 以 对 此 有 清 楚 的 了 解 小 村 关 于 贷 款 条 件 切 丨 令 的 具 体 内 容 分 下 述 两 部 分 : # 一 借 款 条 件 : 一 明 治 三 十 二 年 四 月 和 田 盛 宣 怀 间 所 订 矿 石 购 买 合 同, 如 下 列 条 件 予 以 修 订 二 借 款 金 额 二 百 万 日 元 ( 如 必 需 增 加 则 为 三 百 万 日 元, 年 息 六 厘, 偿 还 期 限 三 十 年 三 以 大 冶 矿 山 及 其 附 属 铁 路 房 屋 和 机 器 等 一 切 物 件 作 为 借 款 担 保 ; 在 此 期 间, 不 得 将 上 项 抵 押 品 出 卖 出 让 或 抵 押 与 他 国 政 府 与 私 人 四 大 冶 矿 山 聘 用 我 国 技 师 ( 二 ) 矿 石 购 买 合 同 修 订 要 领 : 一 期 限 自 本 年 起 延 长 三 十 年 二 头 等 矿 石 价 格 在 明 治 三 十 八 年 八 月 以 前, 仍 按 现 行 协 定 率, 以 后 每 五 年 在 最 低 二 元 四 十 钱, 最 高 三 元 范 围 内, 议 定 适 当 价 格 三 一 年 购 买 量 为 五 万 吨 以 上, 若 超 过 八 万 吨, 则 应 在 上 述 价 格 内 全 部 酌 予 减 价 1 而 7 月 1 7 日 盛 宣 怀 提 出 的 借 款 条 件 主 要 有 六 项 : 一 借 款 总 额 为 三 百 万 日 元, 其 中 一 百 万 日 元 于 合 同 签 字 之 日 交 付 ; 其 余 二 百 万 日 元, 分 两 次 交 付, 5 卩 签 字 后 每 三 个 月 交 付 一 百 万 日 元 二 不 以 大 冶 全 部 为 抵 押, 而 以 其 一 部, 即 目 前 为 运 往 日 本 而 进 行 采 掘 之 矿 山 及 铁 路 全 部 为 抵 押 三 日 本 工 程 师 担 任 上 述 抵 押 矿 山 之 采 掘 事 务 四 矿 石 价 格, 三 十 年 内 不 变 上 等 定 为 日 金 三 元, 下 等 日 金 二 元 四 十 钱 五 购 买 八 万 吨 以 上 要 减 价 之 条 件 删 除 六 汉 厂 直 接 由 贷 款 方 取 得 贷 款, 制 铁 所 向 贷 款 方 交 付 矿 价 2 在 此 后 的 交 涉 中, 除 借 款 金 额 为 三 百 万 日 元 双 方 均 无 异 议 外, 其 他 各 年 3 月 1 0 日 日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致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第 十 二 号 机 密 函 附 记 条 件, 史 料 选 辑, 第 45 ~ 46 页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第 八 十 九 号 机 密 函,1903 年 7 月 1 8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53 ~ 5 4 页

266 25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款 都 进 行 了 反 复 的 交 涉, 尤 其 是 关 于 矿 价 盛 宣 怀 提 出 矿 价 三 十 年 不 变, 是 根 据 年 续 订 大 冶 矿 石 合 同 的 经 验 该 合 同 规 定 矿 价 五 年 不 变, 头 等 矿 石 价 每 吨 三 元, 是 依 据 伦 敦 市 场 价 所 订, 当 时 正 值 铁 价 飞 腾 之 时, 而 两 年 后 铁 价 大 跌, 碍 于 合 同 的 关 系, 日 方 无 法 降 低 矿 价, 年 合 同 矿 价 订 五 年 不 变 对 汉 厂 来 说 是 得 利 的 日 本 则 因 为 上 次 矿 价 吃 亏, 所 以 此 次 交 涉 特 别 重 视 矿 价 问 题,1 不 肯 在 三 十 年 还 款 期 限 内 固 定 矿 价, 而 坚 持 矿 价 至 少 五 年 按 伦 敦 市 场 价 协 议 一 次 后 来 盛 宣 怀 在 矿 价 问 题 上 有 新 的 立 场, 实 是 他 在 向 汉 厂 洋 工 程 师 咨 询 后 对 该 问 题 有 了 新 的 认 识, 关 于 这 一 点 可 从 他 所 提 出 的 矿 价 协 议 方 案 中 看 到 盛 宣 怀 提 出 : 矿 价 在 五 年 后 必 须 变 动, 此 变 动 是 要 按 矿 之 深 浅 难 易, 比 较 前 五 年, 会 定 矿 价 如 会 议 未 定, 则 于 未 定 期 内, 以 现 款 抵 偿, 照 合 同 第 一 款 年 限 匀 摊, 每 年 还 日 本 金 洋 十 万 元, 矿 石 即 时 停 售 2 此 方 案 危 及 日 本 制 铁 所 的 矿 石 来 源 是 否 有 保 障 的 问 题, 因 而 日 本 方 面 坚 决 反 对, 最 终 在 年 1 月 正 式 签 订 的 大 冶 购 运 矿 石 预 借 矿 价 正 合 同 中, 该 条 改 为 : 矿 价 十 年 一 协 议, 协 议 时 视 挖 矿 之 深 浅 难 易, 比 较 前 十 年, 又 须 考 查 英 国 铁 价 涨 跌, 折 中 会 定 矿 价 倘 会 议 不 定, 5 卩 应 彼 此 各 请 公 正 人 一 人, 秉 公 定 价 倘 此 两 人 有 意 见 不 合 之 处, 即 由 此 两 人 公 请 一 人 断 定, 彼 此 即 应 照 办, 不 得 再 有 异 议 3 中 日 之 间 的 借 贷 款 交 涉, 从 年 1 2 月 开 始, 到 年 1 月 正 式 签 订 合 同, 经 历 了 一 年 多 的 时 间, 可 知 谈 判 进 行 的 艰 难 从 正 合 同 的 全 部 内 容 来 看, 基 本 上 依 照 了 年 7 月 1 7 日 盛 宣 怀 提 出 的 借 款 条 件 4 应 该 说 日 方 的 妥 协 多 于 盛 宣 怀, 因 为 这 是 自 年 以 来 日 本 一 直 希 望 实 现 的 贷 款,5 日 方 在 此 次 贷 款 交 涉 中, 始 终 担 心 德 比 等 国 抢 在 日 本 前 面 贷 款 于 汉 厂 小 田 切 在 向 政 府 报 告 盛 宣 怀 同 时 也 在 与 德 比 交 涉 借 款 时 提 醒 政 1 2 日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致 上 海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第 六 十 二 号 机 密 训 令,1903 年 8 月 7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5 5 页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第 一 一 二 号 机 密 函,1903 年 8 月 2 5 日, 史 料, 60 3 大 冶 购 运 矿 石 预 借 矿 价 正 合 同,1904 年 1 月 1 5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114 页 4 大 冶 购 运 矿 石 预 借 矿 价 正 合 同,1904 年 1 月 1 5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5 日 本 政 府 为 了 向 汉 厂 贷 款, 达 到 长 期 获 取 大 冶 矿 石 的 目 的, 于 1902 年 3 月 就 建 立 了 兴 业 银 行, 随 时 准 备 得 到 机 会, 以 与 盛 宣 怀 交 涉 贷 款 参 见 日 信 夫 清 三 郎 日 本 政 治 史 第 3 卷, 上 海 译 文 出 版 社,1988, 第 页

267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255 府 : 根 据 盛 氏 习 性, 如 遇 类 似 本 件 情 况, 常 是 向 多 方 面 进 行 交 涉, 而 从 中 选 择 对 自 己 提 出 最 有 利 条 件 之 对 方 订 立 合 同 所 以, 目 前 应 特 加 注 意 1 相 比 德 比 两 国 的 贷 款 是 以 合 办 汉 厂 为 条 件 来 说, 盛 宣 怀 认 为 日 本 通 过 预 付 矿 价 的 方 式 向 汉 厂 贷 款, 对 于 汉 厂 是 有 利 的 另 外, 他 认 为 通 过 这 种 借 款 方 式, 有 利 于 阻 止 日 本 向 中 国 索 要 矿 山 开 采 权 年 汉 厂 的 经 营 状 况, 是 盛 宣 怀 接 办 后 最 严 峻 的 一 年 年 下 半 年, 乙 号 生 铁 炉 因 炉 身 损 坏 熄 火 修 理, 该 年 开 工 不 足, 卢 汉 路 订 轨 尚 少 九 千 吨 不 能 交 货 年 初, 卢 汉 路 续 订 轨 二 万 吨 迫 于 订 货 压 力, 汉 厂 虽 将 动 议 多 年 的 甲 号 生 铁 炉 的 修 复 付 诸 实 施, 实 现 了 两 炉 齐 开, 但 因 为 还 有 焦 碳 及 技 术 设 备 等 诸 多 问 题 未 解 决, 生 铁 产 量 仍 然 不 足 4 为 解 决 卢 汉 路 的 订 轨, 汉 厂 甚 至 与 大 冶 地 方 上 签 订 购 买 土 炉 炼 生 铁 的 合 同,5 用 于 贝 色 麻 炉 炼 钢 制 轨 汉 厂 生 产 的 实 际 状 况, 加 深 了 盛 宣 怀 对 汉 厂 设 备 改 造 的 迫 切 感, 这 应 是 促 使 此 次 合 同 签 订 的 重 要 因 素 6 1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小 田 切 复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第 四 十 号 机 密 函,1903 年 3 月 2 7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4 8 页 2 盛 宣 怀 向 外 务 部 张 之 洞 说 明 自 己 的 意 图 : 为 维 持 铁 厂 筹 款 不 得 已 之 计, 历 年 与 洋 商 磋 议 借 款 不 止 一 次, 厂 矿 担 保 外, 并 须 侵 我 办 事 之 权, 因 是 屡 议 无 成 日 人 肯 如 此 迁 就 者, 因 制 铁 所 业 费 官 本 二 千 万 元, 非 购 铁 制 炼 不 可 查 部 定 章 程, 洋 人 准 在 中 国 地 方 买 地 开 矿, 设 执 此 相 争, 不 必 预 付 巨 款, 便 可 购 山 自 办, 官 商 倶 困, 流 弊 更 多 即 如 福 公 司 因 矿 及 路 坚 持 欲 在 晋 豫 内 地 自 行 制 铁, 但 求 其 照 约 在 商 埠 设 厂 尚 无 把 握 此 次 日 人 在 合 同 内 载 明, 不 得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炉 设 厂 将 所 购 矿 石 熔 炼 钢 铁, 实 已 力 防 流 弊 两 两 比 较, 大 冶 合 同 已 极 便 宜 盛 宣 怀 分 致 清 政 府 外 务 部 张 之 洞 鱼 电,1903 年 1 2 月 2 4 日,, 92 3 汉 阳 铁 厂 光 绪 二 十 九 年 底 结 欠 应 还 急 款 清 单,1904 年 2 月 2 0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405 ~ 页 这 一 年 底, 汉 厂 欠 钱 庄 洋 行 急 待 归 还 之 款 就 达 银 8 4 万 两, 萍 矿 则 欠 达 银 四 十 二 万 两 因 而, 在 预 支 矿 价 合 同 签 订 之 前,1903 年 1 2 月, 汉 厂 已 向 日 本 民 间 资 本 大 仓 组 借 款 银 二 十 万 两, 用 于 急 待 归 还 的 钱 庄 借 款 4 见 盛 春 颐 1903 年 6 月 1 8 日 的 报 告 : 厂 中 自 两 炉 同 开 后, 出 铁 亦 仅 与 一 炉 仿 佛, 且 所 出 之 铁, 磷 重 者 多, 钢 厂 不 能 合 用 沙 多 于 月 初 到 汉, 先 定 轨 五 千 吨, 只 收 头 号, 不 收 次 号 至 年 底, 废 轨 已 积 存 六 千 多 吨, 不 能 炼 钢 之 生 铁 已 积 存 一 万 多 吨 见 盛 春 颐 致 张 赞 宸 函, 又 1903 年 3 月 7 日 宗 得 福 致 盛 宣 怀 函 1903 年 12 月 5 日 张 赞 宸 致 盛 宣 怀 函, 分 别 见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333 ; 页 年 6 月 汉 阳 铁 厂 与 大 冶 土 炉 局 议 订 生 铁 合 同,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338 页 6 当 年 1 1 月, 盛 宣 怀 向 张 之 洞 第 二 次 提 出 要 将 汉 厂 归 还 的 意 图, 同 时, 他 向 军 机 处 外 务 部 户 部 等 发 出 汉 阳 铁 厂 收 归 国 有 议 借 洋 债 说 帖 ', 以 使 之 同 意 汉 厂 向 日 本 预 借 矿 价 见 1903 年 1 1 月 1 1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 盛 宣 怀 : 汉 阳 铁 厂 收 归 国 有 议 借 洋 债 节 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 页

268 25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六 汉 厂 萍 矿 走 上 借 日 债 的 不 归 之 路 ~ 年 1 月 预 借 矿 价 合 同 签 订, 第 一 笔 款 到 手, 盛 宣 怀 立 刻 实 施 其 改 造 汉 厂 之 计 划 2 月, 李 维 格 与 两 名 洋 工 程 师 一 同 出 洋 考 察, 目 的 在 解 决 生 铁 和 钢 含 磷 过 高 等 长 期 困 扰 汉 厂 的 技 术 问 题, 并 为 计 划 中 的 新 厂 订 购 机 器 设 备 1 当 年 底 李 维 格 一 行 从 国 外 归 来, 次 年 1 月 提 出 考 察 报 告 报 告 中 有 两 项 对 于 此 后 汉 厂 的 发 展 颇 具 关 键 意 义 其 一, 汉 厂 钢 铁 含 磷 过 高 原 因 在 贝 色 麻 炉 不 适 合 大 冶 矿 石 的 性 能 李 维 格 听 从 英 国 专 家 的 建 议, 决 定 废 弃 汉 厂 的 两 座 贝 色 麻 炉, 重 新 在 欧 洲 订 购 容 积 在 三 十 吨 的 马 丁 碱 法 炉 两 座 及 配 套 机 器 设 备 2 李 维 格 建 议, 汉 厂 除 生 铁 炉 继 续 开 工 外,3 包 括 炼 钢 制 轨 在 内 的 所 有 生 产 全 部 停 工, 直 至 新 马 丁 炉 等 机 器 设 备 安 装 到 位 后 全 面 技 术 改 造 的 实 现 其 二, 由 于 经 费 有 限, 放 弃 出 洋 考 察 前 拟 订 的 在 萍 矿 或 大 冶 矿 建 设 新 铁 厂 的 计 划, 将 新 购 置 的 两 座 马 丁 炉 设 置 于 汉 厂 为 保 证 新 马 丁 炉 炼 钢 用 铁, 一 俟 汉 厂 资 金 有 周 转 余 地, 5 卩 在 大 冶 矿 新 建 二 百 五 十 吨 的 生 铁 炉 一 座 李 维 格 的 报 告 得 到 盛 宣 怀 的 认 可 按 原 设 想, 三 百 万 日 元 的 预 借 矿 价 是 为 汉 厂 改 造 筹 款, 但 改 造 计 划 一 旦 实 现, 汉 厂 煤 焦 供 应 问 题 势 必 变 得 更 加 严 峻 为 彻 底 解 决 萍 焦 的 运 输 问 题, 盛 宣 怀 将 预 借 矿 价 中 的 一 百 六 十 万 日 元 用 于 建 萍 株 铁 路 于 是 可 用 于 汉 厂 改 造 的 资 金 仅 有 一 百 四 十 万 日 元 左 右 了, 而 改 造 汉 厂 计 划, 仅 新 购 两 1 为 在 萍 矿 设 铁 厂 就 焦 炼 铁 的 问 题, 盛 宣 怀 已 多 次 向 厂 矿 及 沪 上 的 洋 工 程 师 咨 询 此 次 李 维 格 一 行 出 洋, 盛 宣 怀 向 他 们 提 出 了 数 十 条 需 要 考 察 的 问 题 见 1903 年 3 月 1 2 日 章 达 致 盛 春 颐 函 1903 年 6 月 1 6 日 赖 伦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315 ~ ~332 页 2 这 个 自 张 之 洞 的 官 办 汉 厂 1894 年 开 工 以 来 一 直 困 扰 汉 厂 生 产 的 问 题, 在 李 维 格 一 行 赴 欧 洲 考 察 之 时, 沪 宁 铁 路 的 洋 工 程 师 就 将 汉 轨 样 品 寄 回 英 国 该 路 驻 伦 敦 工 程 处 化 验, 得 出 了 与 李 维 格 在 英 国 听 到 的 其 他 专 家 同 样 的 结 论 因 此, 沪 宁 公 司 决 定 不 向 汉 厂 订 轨 及 其 他 钢 料, 而 转 向 英 国 订 购 排 立 马 礼 孙 致 格 林 森 函,1904 年 1 0 月 1 3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 第 450 ~ 页 3 因 日 俄 战 争, 日 本 大 量 向 汉 厂 订 购 生 铁 见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 中 1904 ~ 1905 年 部

269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1 的 6 ~ 1907 丨 257 座 马 丁 炉 及 配 套 设 备 和 大 冶 矿 建 生 铁 炉 两 项, 就 需 银 三 百 万 两 1 汉 厂 改 造 计 划 的 资 金 缺 口, 令 盛 宣 怀 仍 然 面 临 着 举 借 巨 款 的 压 力 年 5 月, 在 日 本 驻 汉 口 领 事 向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的 报 告 中, 就 巳 经 有 汉 厂 向 日 本 民 间 财 团 大 仓 组 筹 借 日 元 五 十 万 萍 矿 借 银 三 十 五 万 两 的 记 录 6 月, 萍 矿 与 大 仓 组 的 借 款 合 同 签 订,2 而 汉 厂 与 大 仓 组 的 借 款 交 涉 则 同 6 月, 盛 宣 怀 在 天 津 与 德 商 礼 和 交 涉 汉 厂 借 款, 具 体 内 容 见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 一 借 银 二 百 万 两, 息 可 厚, 期 可 短 ; 一 借 四 十 万 镑, 息 五 厘, 九 一 扣, 期 二 十 年, 均 照 户 部 彼 要 汉 冶 萍 三 处 抵 保, 允 以 汉 萍, 别 开 大 冶 为 日 本 生 铁 预 借 地 步 3 大 约 因 盛 宣 怀 不 能 满 足 礼 和 的 贷 款 要 求, 礼 和 借 款 没 有 结 果 4 7 月, 盛 宣 怀 与 德 资 的 德 华 银 行 借 款 交 涉 及 委 托 汉 厂 新 洋 总 监 工 吕 柏 所 进 行 的 借 款 交 涉 均 未 成 功 5 没 有 巨 款, 汉 厂 改 造 计 划 即 面 临 半 途 搁 浅 的 危 险 此 时 正 值 日 俄 战 争 后 期, 虽 然 战 争 巳 经 停 止, 但 汉 厂 仍 接 有 日 本 方 面 大 量 的 生 铁 订 单 日 本 对 汉 厂 生 铁 依 赖 的 加 深, 不 但 为 再 度 举 借 日 债 提 供 了 有 利 的 机 遇, 而 且 鼓 舞 了 盛 宣 怀 对 汉 厂 前 景 的 信 心 盛 宣 怀 举 借 日 债 以 完 成 汉 厂 改 造 计 划 的 迫 切 心 情 见 于 8 月 1 日 致 李 维 格 函 以 下 内 容 : 汉 冶 萍 出 类 拔 萃, 兄 所 谓 只 要 有 本 钱, 必 有 一 鸣 惊 人 之 日 弟 亦 有 无 穷 之 奢 望 也 目 前 借 款 为 第 一 要 义, 成 效 利 钝 间 不 容 发, 制 铁 所 拟 订 每 年 三 万 吨, 及 与 大 冶 矿 石 各 条 事 宜 不 致 更 改 等 语, 可 以 照 准 惟 铁 价 应 以 三 井 大 仓 为 根 据 弟 意 彼 需 铁, 我 需 款, 各 有 所 1 李 维 格 : 新 公 司 接 办 汉 阳 铁 厂 之 预 算,1905 年 4 月 上 旬,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488 页 2 在 前 一 年 的 1 0 月, 萍 矿 就 已 向 大 仓 组 借 款 日 元 三 十 七 万 多 见 1904 年 1 0 月 1 1 日 萍 乡 煤 矿 向 大 仓 喜 八 郎 借 款 合 同 1905 年 6 月 2 6 日 萍 乡 煤 矿 向 大 仓 喜 八 郎 借 款 合 同,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 页 3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1905 年 6 月 2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4 不 过, 年 底 在 日 本 方 面 与 盛 宣 怀 关 于 汉 厂 萍 矿 的 借 款 交 涉 过 程 中, 又 看 到 礼 和 方 面 与 盛 宣 怀 关 于 借 款 交 涉 的 记 录 见 1905 年 9 月 1 5 日 日 驻 汉 口 领 事 永 泷 致 临 时 兼 任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第 二 十 六 号 机 密 函 1905 年 1 0 月 1 9 日 日 驻 汉 口 领 事 永 泷 致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第 一 三 六 号 机 密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5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1905 年 7 月 1 1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70 25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图 或 可 成 就, 争 一 步 是 一 步 1 同 8 月 2 3 日, 日 驻 汉 口 领 事 永 泷 发 给 内 阁 总 理 大 臣 兼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的 机 密 函, 巳 谈 到 汉 厂 萍 矿 向 日 方 提 出 的 具 体 的 借 款 要 求 所 谓 : 现 在, 铁 政 局 总 办 向 三 井 物 产 会 社 申 请 借 款 四 百 万 日 元 乃 至 五 百 万 日 元, 萍 乡 煤 矿 局 总 办 向 大 仓 组 申 请 借 款 四 百 万 日 元 两 局 所 提 出 条 件 相 同 2 6 日, 桂 太 郎 向 永 泷 发 出 训 令 : 政 府 对 此 经 认 真 研 究 后, 认 为 不 确 定 将 来 方 针, 徒 然 随 着 问 题 之 发 生 进 行 小 额 贷 款, 并 非 良 策 关 于 本 案, 应 根 据 上 述 方 针, 同 对 方 交 涉 即 借 款 金 额 增 大, 利 息 减 低, 延 长 大 冶 矿 山 采 掘 权 之 年 限, 并 以 铁 政 局 及 萍 乡 煤 矿 作 抵 押, 其 技 师 应 聘 日 本 人 担 任, 负 责 业 务 2 不 过, 由 桂 太 郎 代 表 日 本 政 府 提 出 的 借 贷 条 件, 汉 厂 萍 矿 与 三 井 大 仓 组 借 贷 双 方 都 不 能 接 受 汉 厂 原 意 是 要 三 井 以 预 付 生 铁 价 的 方 式 贷 款, 而 萍 矿 原 意 则 是 将 焦 碳 在 日 本 之 专 卖 权 给 予 大 仓, 而 以 预 付 代 价 之 名 义 实 现 贷 款 至 于 桂 太 郎 所 谓 要 延 长 大 冶 矿 山 采 掘 权 之 年 限 及 以 汉 厂 萍 矿 全 部 产 业 作 抵 押 技 师 应 聘 日 本 人 等 条 件, 汉 厂 萍 矿 一 件 亦 难 同 意 再 者 贷 款 金 额 过 巨, 三 井 大 仓 组 也 颇 有 困 难 对 此, 桂 太 郎 希 望 在 坚 持 他 上 述 方 针 的 基 础 上, 由 政 府 的 兴 业 银 行 出 面 贷 款 3 于 是, 自 1 0 月 1 9 日 开 始, 兴 业 银 行 理 事 井 上 等 人 在 沪 与 盛 宣 怀 李 维 格 等 进 行 借 贷 款 条 件 的 交 涉, 但 交 涉 归 于 失 败 4 1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1905 年 8 月 1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 见 1905 年 8 月 2 3 日 日 驻 汉 口 领 事 永 泷 致 临 时 兼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第 二 十 号 机 密 函 1905 年 8 月 2 6 日 日 临 时 兼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致 驻 汉 口 领 事 永 泷 第 十 三 号 机 密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 见 1905 年 1 0 月 3 日 日 驻 汉 口 领 事 水 野 幸 吉 致 临 时 兼 任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第 三 号 电 1905 年 9 月 1 5 日 日 驻 汉 口 总 领 事 永 泷 致 临 时 兼 任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第 二 十 六 号 机 密 函 1905 年 1 0 月 1 9 日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永 泷 致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第 一 三 六 号 机 密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4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永 泷 致 领 事 兼 任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第 一 四 四 号 机 密 函,1905 年 1 1 月 14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143 页

271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1 的 6 ~ 1907 丨 259 不 过, 无 论 如 何 在 盛 宣 怀 看 来, 日 本 方 面 的 贷 款 条 件 优 于 德 比 等 国 因 此, 他 在 上 述 的 一 系 列 交 涉 失 败 之 后, 并 没 有 放 弃 向 日 本 方 面 借 款 的 愿 望, 仍 然 在 寻 找 机 会 与 三 井 大 仓 组 等 重 新 交 涉 汉 厂 与 三 井 的 一 百 万 日 元 的 借 款 交 涉, 5 卩 是 在 上 述 兴 业 银 行 交 涉 失 败 之 后 立 刻 就 开 始 的 年 2 月, 双 方 签 订 了 借 款 合 同 借 款 基 本 上 是 依 照 汉 厂 原 来 的 条 件, 三 井 以 预 付 钢 铁 价 款 的 方 式 贷 款, 合 同 中 没 有 以 汉 厂 作 押 的 条 款 1 汉 厂 向 三 井 的 借 款 成 功 后, 萍 矿 向 大 仓 组 借 款 二 百 万 日 元 的 交 涉 随 即 开 始 上 年 因 借 款 数 额 大, 导 致 日 本 政 府 插 手 而 失 败 此 次 盛 宣 怀 从 一 开 始 就 坚 持 仅 限 于 商 业 上 之 关 系, 回 避 与 ( 日 本 ) 政 府 或 银 行 协 商 尽 管 盛 宣 怀 坚 持 仅 与 大 仓 组 的 人 员 交 涉, 但 是 最 终 是 不 可 能 避 开 日 本 政 府 插 手 的 盛 宣 怀 与 大 仓 组 借 款 合 同 在 年 5 月 1 日 正 式 签 订, 日 本 外 务 大 臣 林 董 6 月 1 3 日 致 驻 华 公 使 林 权 助 的 机 密 函 透 露 了 日 本 政 府 操 纵 此 次 贷 款 的 内 情, 所 谓 : 今 春, 江 西 省 萍 乡 煤 矿 局 向 大 仓 组 申 请 借 款 二 百 万 日 元, 大 仓 组 因 无 资 力 承 担 全 额 借 款, 请 求 政 府 协 助 经 本 省 与 大 藏 省 商 议 后, 认 为 该 矿 局 为 现 在 华 南 唯 一 煤 矿, 保 留 其 担 保 权, 实 属 有 利, 故 决 定 全 部 金 额, 由 政 府 支 出 即 由 日 本 兴 业 银 行 买 入 相 当 于 二 百 万 元 之 债 券, 由 该 银 行 以 六 厘 五 利 率 贷 给 大 仓 组 二 百 万 元, 再 由 该 组 以 七 厘 五 利 率, 期 限 七 年, 将 上 项 金 额 转 贷 与 萍 乡 煤 矿 局 2 1 此 笔 一 百 万 日 元 的 借 贷 款, 是 由 三 份 合 同 来 确 认 的 ( 见 1905 年 9 月 1 5 日 日 驻 汉 口 总 领 事 永 泷 致 临 时 兼 任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第 二 十 六 号 机 密 函 1905 年 1 0 月 3 日 日 驻 汉 口 领 事 水 野 幸 吉 致 临 时 兼 任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第 三 号 电 1905 年 1 0 月 1 9 日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永 泷 致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第 一 三 六 号 机 密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1906 年 2 月 1 3 日 汉 阳 铁 厂 与 三 井 物 产 会 社 借 款 合 同 三 井 物 产 会 社 代 销 汉 阳 铁 厂 货 料 合 同 1906 年 2 月 28 日 汉 阳 铁 厂 向 三 井 物 产 会 社 预 支 钢 铁 价 款 合 同,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 第 540 ~ ~547 页 主 要 内 容 为 : 三 井 贷 款 一 百 万 日 元 给 汉 厂, 年 息 七 厘 半, 三 年 期 而 汉 厂 的 所 有 钢 铁 在 三 年 期 内, 除 去 中 国 境 内 东 三 省 威 海 卫 青 岛 仍 归 三 井 代 销 及 香 港 所 销 钢 铁, 归 三 井 一 家 专 销 三 井 将 所 销 钢 铁 价 款, 作 为 汉 厂 归 还 三 井 的 借 款 本 息 另, 同 年 1 2 月, 盛 宣 怀 以 汉 厂 从 第 二 年 开 始, 每 年 向 日 本 制 铁 所 加 售 二 万 吨 矿 石 为 名, 与 日 本 横 滨 正 金 银 行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即 向 正 金 银 行 预 支 矿 价 三 十 万 曰 元, 然 后 由 制 铁 所 将 矿 价 交 付 正 金 银 行, 五 年 期, 年 息 七 厘, 所 有 担 保 条 件 如 1904 年 1 月 的 兴 业 银 行 借 款 合 同 2 以 上 见 1907 年 4 月 2 9 日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永 泷 复 外 务 大 臣 林 董 第 五 十 六 号 电 1907 年 6 月 3 日 日 外 务 大 臣 林 董 致 驻 中 国 公 使 林 权 助 第 三 十 六 号 机 密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272 26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此 次 大 仓 组 贷 款 二 百 万 日 元, 实 质 上 是 萍 矿 向 大 仓 组 预 收 焦 价 一 百 四 十 余 万 两 8 月 1 日, 萍 矿 又 与 大 仓 组 签 订 了 由 大 仓 组 专 销 向 日 本 出 口 萍 矿 焦 碳 的 合 同 1 正 当 盛 宣 怀 交 涉 三 井 大 仓 组 两 笔 借 款 之 时, 年 2 月, 清 廷 以 唐 绍 仪 取 代 盛 宣 怀 督 办 铁 路 总 公 司,3 月, 盛 宣 怀 交 卸 铁 路 总 公 司 差 使 此 后, 即 有 铁 路 总 公 司 催 还 存 放 于 汉 厂 两 笔 总 额 为 一 百 九 十 余 万 两 的 预 付 轨 价 银 2 面 对 此 种 压 力, 盛 宣 怀 第 三 次 向 张 之 洞 提 出 汉 厂 收 归 官 办, 或 官 商 合 办 3 张 之 洞 则 仍 以 巨 款 难 筹, 坚 持 不 允 盛 宣 怀 又 致 函 位 居 清 廷 中 枢 的 奕 劻, 请 求 支 持 其 暂 缓 归 还 铁 路 公 司 款 4 想 必 铁 路 公 司 的 催 款 压 力 由 此 得 以 缓 解 当 时 之 汉 阳 铁 厂 实 际 上 达 无 人 敢 接 手 的 境 况, 盛 宣 怀 不 断 举 借 巨 额 外 债 正 是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获 得 清 廷 的 认 可 另 外, 也 不 能 不 承 认, 只 有 盛 宣 怀 有 这 样 的 政 治 能 量 与 魄 力 为 汉 阳 铁 厂 在 当 时 的 政 治 经 济 环 境 下 争 得 如 此 的 发 展 之 路 年 萍 矿 与 日 本 大 仓 组 借 款 合 同 签 约 后, 汉 厂 萍 矿 在 独 立 经 办 前 提 下 再 举 外 债 已 经 极 少 可 能 了 5 当 年 1 0 月, 历 经 三 年 的 汉 厂 改 造 工 程 基 1 该 笔 借 款 为 七 年 期, 年 息 七 厘 五 在 六 年 之 内, 萍 矿 销 往 日 本 的 焦 碳 由 大 仓 组 专 销 见 1907 年 12 月 13 日 大 冶 矿 局 向 日 本 横 滨 正 金 银 行 借 款 合 同 1907 年 5 月 1 日 萍 乡 煤 矿 与 大 仓 洋 行 借 款 合 同 1907 年 8 月 1 日 大 仓 洋 行 运 销 萍 乡 煤 矿 焦 炭 合 同,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端 方 电,1906 年 12 月 21 日 愚 斋 存 稿 卷 62, 第 6 页 ;1906 年 5 3 月 2 5 日 盛 宣 怀 致 载 振 唐 文 治 顾 肇 新 函 1906 年 7 月 1 日 盛 宣 怀 致 唐 绍 仪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1906 年 1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 : 近 日, 接 友 人 密 缄, 谓 倾 跻 我 者, 料 我 厂 矿 必 因 债 户 四 逼 而 倒, 不 仅 侄 为 天 下 笑, 公 亦 为 天 下 笑 览 竟, 不 禁 咯 血 无 数 星 点 侄 尝 终 夜 思 索, 钢 铁 厂 必 归 官 办, 即 不 然, 亦 必 归 官 商 合 办 人.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 第 539 页 此 时 的 盛 宣 怀 确 为 汉 厂 萍 矿 的 缺 款 及 还 款 事 窘 迫 至 极, 见 当 年 2 月 2 7 日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函 中 窃 窥 府 主 言 论 之 间 忧 形 于 色 之 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4 盛 宣 怀 致 奕 劻 函,1906 年 3 月 4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5 就 在 萍 矿 向 日 本 大 仓 组 借 款 二 百 万 日 元 之 后 的 三 个 月,1907 年 8 月, 盛 宣 怀 在 与 李 维 格 谈 到 萍 矿 及 汉 厂 的 用 费 时 即 有 如 下 说 法 : 萍 矿 月 支 经 费, 除 汉 厂 应 付 焦 煤 价 及 汉 阳 运 销 局 零 星 销 场 进 款 相 抵 外, 每 月 不 敷 八 九 万 两 之 巨 兼 之 汉 市 欠 款 一 百 五 六 十 万, 移 东 补 西, 筹 措 为 难, 其 拮 据 情 形 实 属 日 紧 一 日 1907 年 8 月 2 2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14 页 他 自 接 办 汉 厂 以 来, 汉 厂 已 用 去 银 七 百 二 十 六 万 多 两, 萍 矿 则 用 去 银 五 百 七 十 七 万 多 两, 而 其 中, 汉 厂 只 有 商 股 银 一 百 万 两, 萍 矿 则 只 有 商 股 银 一 百 五 十 万 两, 绝 大 多 数 用 银 来 自 钱 庄 和 日 本 方 面 的 各 种 借 款 见 1907 年 9 月 3 日 盛 宣 怀 奏 折 1907 年 8 月 29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73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1 的 6 ~ 1907 丨 261 本 竣 工 同 时 萍 矿 的 建 设 也 基 本 告 成 向 社 会 展 现 了 甚 好 的 发 展 前 景 1 盛 宣 怀 抓 住 此 有 利 时 机 合 并 汉 厂 与 萍 矿, 组 建 汉 冶 萍 煤 铁 厂 矿 公 司, 面 向 国 内 招 集 商 股, 为 汉 冶 萍 的 经 营 发 展 筹 措 资 金 年 3 月, 汉 冶 萍 煤 铁 厂 矿 公 司 奏 准 成 立, 并 向 农 工 商 部 注 册, 成 为 完 全 商 办 公 司 汉 冶 萍 公 司 计 划 在 原 来 老 股 加 息 股 五 百 万 元 的 基 础 上, 增 招 新 股 一 千 五 百 万 元, 使 股 本 达 到 二 千 万 元 2 不 过, 纵 使 新 公 司 完 全 实 现 招 股 计 划, 而 新 公 司 此 后 数 十 年 内 生 产 的 矿 石 数 年 内 炼 成 的 生 铁 钢 焦 碳 等 主 要 产 品 的 大 部 分, 早 巳 由 前 述 与 日 本 方 面 签 订 的 种 种 借 款 合 同, 以 预 支 矿 价 预 支 生 铁 价 预 支 钢 价 预 支 焦 碳 价 等 方 式 出 卖 了 因 此 新 公 司 在 很 长 的 时 期 内, 将 处 在 只 生 产 而 进 款 甚 少 的 境 况 下, 为 维 持 扩 大 生 产, 增 加 收 人, 所 需 资 金 仍 然 必 须 依 靠 借 款 3 这 就 是 汉 冶 萍 公 司 成 立 后 要 不 断 地 向 日 本 借 债 的 原 因 张 之 洞 的 官 办 汉 厂, 由 于 厂 位 失 宜 煤 焦 缺 乏 生 铁 炉 的 设 计 建 造 及 向 外 国 订 制 的 炼 钢 炉 均 不 合 式 等 先 天 性 的 缺 陷, 给 后 来 接 办 者 留 下 了 不 可 逆 转 的 困 难 要 想 使 汉 厂 走 上 正 常 的 生 产 运 行 轨 道, 必 须 投 人 巨 额 资 金, 进 行 全 面 的 改 造 和 扩 建, 这 在 年 期 间, 盛 宣 怀 都 基 本 上 办 到 了, 他 在 使 汉 厂 走 上 正 常 的 生 产 运 行 轨 道 的 同 时, 还 建 成 了 一 座 大 规 模 的 萍 乡 煤 矿, 并 最 终 将 它 们 组 建 成 中 国 最 早 规 模 最 大 的 钢 铁 联 合 企 业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建 成, 盛 宣 怀 功 不 可 没 至 于 汉 冶 萍 公 司 在 建 成 的 同 时 也 走 上 了 向 日 本 借 债 的 不 归 之 路, 在 偿 还 日 债 的 几 十 年 间, 成 为 向 日 本 制 铁 所 提 供 优 质 原 材 料 产 地 的 结 局, 如 本 文 所 述 及 的, 其 责 任 不 在 盛 宣 怀, 其 原 因 1 盛 宣 怀 向 张 之 洞 报 告 新 汉 厂 机 炉 皆 属 极 新, 其 电 气 之 神 速, 钢 质 之 精 美, 东 西 人 阅 厂 者 皆 啧 啧 称 颂, 英 美 报 章 惊 为 意 外 目 前 两 炉 改 良 添 机 后, 日 出 生 铁 二 百 吨, 新 置 马 丁 钢 厂 三 座, 只 用 两 座, 炼 钢 称 是, 并 以 开 造 第 三 化 铁 火 炉, 明 年 工 竣, 可 日 出 三 百 吨, 连 前 每 日 共 出 五 百 吨, 足 供 各 省 路 轨 及 在 华 各 厂 船 械 之 用 而 初 步 建 成 的 萍 矿, 所 炼 焦 碳 每 月 万 吨, 汉 厂 自 用 炼 铁 一 吨 只 须 焦 碳 一 吨 有 零, 与 从 前 以 开 平 日 本 焦 两 吨 炼 铁 一 吨 大 相 悬 殊 现 又 添 造 洗 煤 机 炼 焦 炉, 月 计 可 出 三 万 吨, 足 供 添 炉 之 用, 兼 销 日 本 等 处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1907 年 1 1 月 30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50 页 ) 盛 宣 怀 对 新 汉 厂 有 一 定 的 信 心, 因 此 他 四 处 致 函 宣 传 新 汉 厂 和 萍 矿 的 面 貌 2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公 司 大 概 章 程 草 议,1907 年 1 0 月,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38 页 3 而 事 实 上,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股 本 筹 集 进 展 得 非 常 缓 慢, 直 到 1911 年, 才 筹 集 到 一 千 三 百 万 元, 和 二 千 万 元 的 目 标 距 离 还 很 远 参 见 全 汉 升 汉 冶 萍 公 司 史 略,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72, 第 127 页

274 26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主 要 应 该 从 当 时 中 国 的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中 去 寻 找 关 于 这 一 点, 如 果 结 合 本 文 所 涉 及 的 日 本 方 面 的 内 容 来 看, 就 将 会 有 更 清 楚 的 认 识 曰 本 制 铁 所 自 年 动 工 兴 建, 到 年 共 用 去 经 费 六 千 万 日 元, 全 由 政 府 出 资 为 解 决 制 铁 所 缺 乏 铁 矿 石 的 问 题, 历 届 政 府 的 各 部 门 从 最 高 层 领 导, 到 驻 华 领 使 馆 人 员, 再 到 民 间 资 本 财 团, 为 达 到 使 汉 厂 成 为 其 长 期 稳 定 地 提 供 优 质 铁 矿 石 基 地 的 目 的, 各 方 联 合 起 来 进 行 了 种 种 的 努 力 正 视 这 一 点, 才 能 对 在 清 末 时 代 环 境 下 汉 冶 萍 公 司 最 终 沦 为 日 本 资 本 附 庸 的 历 史 必 然 性 有 一 更 全 面 的 理 解! 原 文 以 盛 宣 怀 在 汉 冶 萍 公 司 成 立 前 的 日 本 借 款 论 析 为 题, 发 表 于 上 海 中 山 学 社 编 近 代 中 国 第 十 一 辑,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出 版 社, ; 又 以 盛 宣 怀 与 汉 冶 萍 公 司! 上 为 题, 编 入 二 十 世 纪 盛 宣 怀 研 究, 江 苏 古 籍 出 版 社, 此 次 收 入 本 论 文 集 略 有 修 订

275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 ^ 自 年 接 办 汉 阳 铁 厂 至 年 萍 乡 煤 矿 建 成, 此 期 汉 冶 萍 创 业 在 盛 宣 怀 一 生 的 洋 务 企 业 活 动 中 具 有 特 殊 的 意 义 最 显 著 的 是 盛 宣 怀 对 于 汉 冶 萍 决 策 的 重 心 和 经 营 理 念 相 对 于 他 在 轮 船 招 商 局 等 企 业 中 的 作 为, 已 经 发 生 了 具 有 本 质 意 义 的 变 化 轮 船 招 商 局 作 为 航 运 业 的 运 营 性 质, 对 传 统 商 业 的 经 营 理 念 及 方 式 有 相 当 大 的 相 容 性 适 应 性 在 当 时 中 国 的 社 会 政 治 经 济 环 境 下, 从 事 于 招 商 局 这 样 的 近 代 企 业 的 经 营 者 遭 遇 思 想 观 念 变 革 的 冲 击 是 有 限 的 自 年 参 与 策 划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创 立, 盛 宣 怀 前 有 年 代 的 与 徐 润 唐 廷 枢 的 争 权, 后 有 年 代 的 与 马 建 忠 的 争 权, 至 年 代 初 期 招 商 局 完 全 处 在 盛 氏 的 掌 控 之 下 后, 他 关 于 招 商 局 的 决 策 和 经 营 理 念, 最 能 反 映 其 与 近 代 企 业 家 精 神 的 格 格 不 人 年 代 面 对 太 古 怡 和 等 外 资 轮 船 公 司 的 竞 争 压 力, 盛 氏 在 招 商 局 贯 彻 本 局 宗 旨, 宜 用 敛 字 诀 的 经 营 思 想 所 谓 敛 字 诀, 即 轻 视 技 术 设 备 改 造 的 投 资, 专 注 于 获 利 既 多, 储 款 皆 实, 官 商 血 本 皆 有 着 实 的 眼 前 利 益 1 此 一 策 略 置 企 业 的 长 远 发 展 利 益 于 不 顾, 其 目 的 在 借 企 业 谋 取 个 人 的 政 治 利 益, 借 官 方 政 策 扶 持 谋 取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尽 管 此 期 盛 宣 怀 拥 有 相 当 份 额 的 招 商 局 股 本, 这 全 取 决 于 招 商 局 赢 利 的 现 状 总 之, 无 论 经 营 思 想 及 目 的, 还 是 个 人 对 企 业 的 关 系, 盛 宣 怀 在 招 商 局 的 经 营 活 动, 更 多 的 是 从 属 1 见 致 招 商 局 盛 督 办 书 ', 夏 东 元 校 编 郑 观 应 集 ( 下,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8, 第 页 ;1886 年 9 月 2 8 日 盛 宣 怀 上 李 鸿 章 禀 另 参 见 朱 荫 贵 晚 清 轮 船 招 商 局 资 金 外 流 与 盛 宣 怀 敛 字 诀 初 探, 招 商 局 与 中 国 近 现 代 化, 广 东 人 民 出 版 社,1994, 第 320 ~ 页 ; 易 惠 莉 : 郑 观 应 评 传, 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1998, 第 ~ 页

276 26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于 其 政 治 的 事 业, 而 缺 乏 近 代 企 业 家 创 业 的 意 义 接 办 汉 阳 铁 厂 是 盛 宣 怀 企 业 活 动 性 质 演 变 的 一 个 转 折 点 年 后 至 少 在 汉 阳 铁 厂 的 经 营 思 想 上, 他 巳 经 与 敛 字 诀 背 道 而 驰, 为 了 企 业 的 起 死 回 生, 他 不 断 地 举 借 巨 额 外 债,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扩 大 经 营 的 规 模 和 技 术 设 备 的 改 造 在 钢 铁 业 这 样 基 础 性 的 制 造 业 领 域, 企 业 投 资 回 报 周 期 长 且 缺 乏 保 障 的 特 点, 在 逼 迫 经 营 者 走 上 举 债 风 险 经 营 道 路 的 同 时, 必 然 带 动 经 营 者 精 彳 申 面 貌 的 变 化 虽 然 年 前 盛 宣 怀 尚 无 个 人 资 金 投 人, 然 此 时 他 同 汉 冶 萍 的 关 系 巳 与 同 期 与 招 商 局 的 关 系 有 所 区 别 风 险 创 业 的 经 历, 使 汉 冶 萍 相 对 招 商 局 等 对 于 盛 宣 怀, 有 更 深 刻 的 个 人 事 业 之 意 义 1 在 年 中 国 政 局 的 变 化 对 个 人 命 运 发 生 重 大 影 响 之 背 景 下, 这 种 与 汉 冶 萍 的 关 系 推 动 盛 宣 怀 向 近 代 企 业 家 的 方 向 上 迈 出 具 有 决 定 意 义 的 一 步 即 ~ 年 间 盛 宣 怀 将 个 人 资 金 大 量 地 投 人 完 全 缺 乏 赢 利 把 握 的 汉 冶 萍, 从 此 他 个 人 与 汉 冶 萍 的 利 益 关 系 更 直 接 地 建 立 在 企 业 经 营 成 败 的 意 义 上, 这 无 疑 将 进 一 步 淡 化 他 在 汉 冶 萍 经 营 决 策 及 理 念 中 传 统 的 和 政 治 的 成 分 2 探 讨 和 分 析 盛 宣 怀 经 营 汉 冶 萍 的 经 历, 必 将 加 深 我 们 对 中 国 早 期 工 业 化 所 遭 遇 的 来 自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和 传 统 文 化 传 统 观 念 以 及 国 际 环 境 的 阻 力 的 认 识, 也 将 令 我 们 对 中 国 由 传 统 社 会 向 近 代 社 会 变 迁 的 困 难 有 更 深 刻 的 体 认 一 盛 宣 怀 商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之 活 动 萍 乡 煤 矿 的 建 成 以 及 预 期 年 将 有 两 座 马 丁 炉 投 产, 汉 阳 铁 厂 的 运 营 状 况 将 会 因 此 而 有 大 的 改 观,3 在 年 出 现 了 为 社 会 看 好 的 转 机 盛 宣 怀 敏 锐 地 看 到 汉 冶 萍 实 现 正 式 合 并, 是 为 汉 阳 铁 厂 进 一 步 技 术 改 造 募 集 国 内 资 金 的 机 会 当 时 情 况 如 年 8 月 2 9 日 他 向 张 之 洞 阐 述 的 合 1 此 期, 盛 宣 怀 为 要 求 更 多 政 策 支 持 而 以 汉 阳 铁 厂 恢 复 官 办 要 挟 张 之 洞, 然 他 绝 对 没 有 放 2 弃 对 铁 厂 控 制 权 的 意 思 1896 ~ 1907 年 的 汉 冶 萍 创 业 经 历, 使 盛 宣 怀 1908 年 前 后 个 人 投 资 汉 冶 萍 具 有 近 代 企 业 家 风 险 投 资 的 意 义, 与 当 时 中 国 社 会 投 机 股 市, 或 投 资 稳 当 的 莸 利 企 业 的 情 况 是 不 可 同 日 而 的 3 关 于 萍 乡 煤 矿 的 建 设 和 汉 阳 铁 厂 的 改 造 工 程, 请 参 见 前 篇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

277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65 并 理 由, 所 谓 : 若 将 铁 厂 煤 矿 分 招, 则 萍 煤 招 足 甚 易, 汉 厂 人 皆 震 惊 于 旧 亏 太 巨, 成 本 过 重, 虽 老 股 亦 不 肯 加 本, 新 股 更 裹 足 不 前, 是 以 十 年 之 久, 屡 招 屡 綴, 竟 致 无 从 提 起 1 萍 乡 煤 矿 是 完 全 以 商 办 运 作 创 设,2 尽 管 其 创 办 在 人 事 资 金 以 及 建 成 后 的 运 营 方 面, 都 与 汉 冶 两 处 厂 矿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关 系, 但 由 于 汉 冶 两 处 厂 矿 继 承 有 前 官 办 的 遗 留 问 题, 因 此 汉 冶 萍 的 合 并 是 有 相 当 政 治 障 碍 的 盛 宣 怀 向 张 之 洞 陈 述 上 述 理 由 的 原 因 即 在 此 不 过 盛 宣 怀 似 乎 并 未 顾 及 可 能 的 政 治 障 碍, 合 并 汉 冶 萍 三 处 厂 矿 组 建 一 个 新 的 股 份 公 司 的 集 资 计 划, 至 迟 在 年 春 巳 经 开 始 付 诸 实 施 见 年 6 月 8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 蒋 挹 之 查 阅 厂 矿 回 沪,3 拟 有 办 法 数 条, 由 海 观 京 兆 交 来,4 并 属 注 明 允 与 不 允 字 样, 再 行 商 酌 弟 逐 款 核 阅, 先 言 虚 该 虚 存, 必 须 厘 剔, 后 言 存 件 照 商 例 折 旧, 亏 款 归 老 公 司 担 任, 实 系 因 公 之 亏, 新 公 司 亦 可 酌 认, 而 终 之 以 各 派 公 正 人 至 汉 估 量, 即 可 定 局 玩 其 语 气, 直 是 倒 盘 召 替, 并 非 合 股 共 办 盖 该 款 之 有 合 同 有 借 据, 蒋 知 其 不 能 虚 也 第 欲 将 我 结 存 机 料 存 货 ^ 减 价 作 短, 不 能 不 以 虚 该 逼 出 虚 存 二 字, 虚 存 折 旧, 结 亏 愈 多, 使 创 办 十 年 者 甘 心 认 亏, 并 甘 心 将 指 日 发 达 之 厂 矿 双 手 换 让, 然 后 彼 以 少 数 资 本, 多 数 虚 名, 假 酌 认 前 亏 之 1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1907 年 8 月 2 9 日,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四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6, 第 617 页 2 请 参 见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 第 二 节 1907 年 9 月 3 日, 盛 宣 怀 为 合 并 汉 冶 萍 事 上 奏 清 廷 时 也 强 调 : 萍 矿 原 系 商 办 公 司, 创 办 之 始, 集 股 不 多, 大 率 贷 借 华 洋 各 商 活 本 垫 办 盛 宣 怀 奏 折,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3 蒋 鸿 林 1875? , 字 抑 卮, 亦 作 抑 之 挹 之, 浙 江 绸 缎 商 人 蒋 海 筹 之 子 1902 年 自 费 留 学 日 本 东 京, 初 进 武 备 学 堂, 后 因 体 弱 转 学 经 济 蒋 抑 卮 于 1904 年 会 江 浙 铁 路 拒 款 事 起, 即 回 国, 民 国 时 期 以 银 行 家 名 世 蒋 抑 卮 一 生 好 藏 书, 曾 从 章 太 炎 学, 与 鲁 迅 为 知 交 参 见 孔 宝 定 鲁 迅 与 蒋 抑 卮,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1983 年 第 2 期 1907 年 7 月, 盛 氏 函 告 李 维 格 他 与 蒋 氏 交 涉 情 况 : 弟 先 往 拜 不 见, 亦 不 回 候, 其 少 年 自 负, 富 家 翁 亦 可 概 见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1907 年 7 月 2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02 页 蒋 海 筹 (1845 ' 1934, 绍 兴 人,1858 年 起 与 兄 廷 梁 合 伙 贩 丝 绸, 后 设 蒋 广 昌 绸 庄 于 杭 州, 其 自 制 产 品 为 杭 州 织 造 局 选 用,1876 年 在 上 海 设 广 昌 隆 绸 庄 4 袁 海 观 , 名 树 勋, 湖 南 湘 潭 人,1905 年 9 月 由 上 海 道 迁 任 江 苏 按 察 使, 1906 年 2 月 迁 顺 天 府 府 尹,1908 年 任 山 东 巡 抚,1909 年 署 两 广 总 督, 次 年 病 免 袁 氏 1907 年 对 投 资 汉 冶 萍 犹 疑 不 定

278 26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公 义, 享 汉 萍 永 远 之 乐 利, 手 辣 心 敏, 无 逾 于 此 弟 当 时 即 拟 决 绝 回 报, 嗣 念 此 事 商 榷 数 年, 宁 彼 辞 我, 不 宜 自 我 辞 彼 因 另 拟 合 股 公 司 章 程 十 二 款, 又 邀 京 兆 面 谈, 请 勿 误 认 宗 旨, 老 股 尽 可 不 得 额 外 利 益, 却 不 能 使 老 股 丝 毫 吃 亏 从 该 函 可 知, 盛 宣 怀 吸 弓 丨 浙 江 绅 商 蒋 抑 卮 等 投 资 汉 冶 萍 厂 矿 的 努 力 由 来 巳 久, 只 是 在 年 后 才 有 了 实 质 性 的 进 展 蒋 抑 卮 为 投 资 事 在 年 春 专 程 赴 湖 北 考 察, 可 能 还 包 括 萍 乡, 因 为 此 函 中 称 蒋 氏 欲 享 汉 萍 永 远 之 乐 利, 巳 明 指 汉 冶 萍 一 体 化 的 意 向 了 在 组 建 新 公 司 的 基 本 设 想 方 面, 蒋 抑 卮 与 盛 宣 怀 有 根 本 性 的 分 歧 蒋 氏 提 出 在 对 汉 冶 萍 诸 厂 矿 作 彻 底 清 算 的 基 础 上, 对 现 有 的 设 备 作 折 旧, 旧 有 的 亏 欠 作 合 理 的 处 理 后 归 人 新 建 公 司 的 账 务 ; 而 盛 宣 怀 则 是 简 单 的 在 扩 大 股 本 吸 纳 新 资 金 的 意 义 上 组 建 新 公 司, 即 新 公 司 对 汉 冶 萍 诸 厂 矿 旧 有 的 一 切 予 以 无 条 件 的 全 盘 继 承 此 间 盛 宣 怀 虽 无 意 使 双 方 的 商 议 破 裂, 但 丝 毫 无 有 妥 协 之 意 向 一 方 面 盛 氏 出 于 维 护 自 身 利 益, 另 则 蒋 氏 的 方 案 将 加 大 合 并 的 政 治 障 碍 此 时 萍 矿 建 成, 萍 焦 运 输 汉 阳 的 问 题 也 在 局 部 的 解 决 中, 盛 宣 怀 坚 信 只 待 当 时 尚 在 计 划 中 的 二 百 五 十 吨 化 铁 炉 投 产, 即 有 冶 铁 用 之 不 尽, 萍 焦 取 之 不 竭 ; 铁 路 之 借 钢 轨, 美 日 之 销 生 铁, 十 年 内 不 患 不 畅 的 全 面 大 好 局 面 因 此, 他 在 交 付 自 己 拟 订 作 为 与 蒋 抑 卮 协 商 基 础 的 合 股 章 程 十 二 款 时, 胸 有 成 竹 地 放 言 : 成 否 都 在 一 月 内 定 议, 过 期 作 废 1 7 月 2 9 日, 在 蒋 抑 卮 毫 无 妥 协 的 情 况 下, 盛 宣 怀 致 函 李 维 格 具 体 谈 及 对 新 公 司 的 招 股 设 想 : 弟 拟 先 就 旧 股 库 平 二 百 五 十 万 两, 增 足 银 五 百 万 元, 换 给 新 股 票, 另 举 董 事 七 人 成 董 事 会, 即 赴 商 部 注 册, 俟 成 效 昭 著, 再 加 董 事, 添 招 新 股 五 百 万 元, 以 成 一 千 万 之 公 司 目 前 旧 股 均 已 首 肯, 惟 萍 矿 内 有 汉 厂 入 股 银 二 十 万 两, 汉 厂 内 有 萍 矿 入 股 银 十 万 两, 又 有 萍 1 以 上 见 1907 年 6 月 8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598 ~ 页 二 百 五 十 吨 化 铁 炉 当 时 只 是 订 购 了, 投 产 则 在 年 间

279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67 矿 息 股 十 二 万 两, 共 成 四 十 二 万 两 应 加 足 银 元 八 十 四 万 元, 即 须 另 招 接 替, 此 须 仗 新 董 事 分 招, 似 尚 可 克 期 而 集 至 续 招 五 百 万, 须 俟 第 一 层 成 效 见 后, 方 能 举 办 公 若 能 招 致 蒋 抑 之 诸 君, 固 可 咄 嗟 而 就, 否 则 天 下 之 大, 现 成 局 面 亦 必 有 应 者 1 虽 说 盛 宣 怀 对 汉 冶 萍 甚 有 信 心, 但 也 清 醒 在 现 有 条 件 下 招 股 的 规 模 不 可 能 太 大, 要 稳 妥 地 分 两 步 进 行, 并 对 蒋 抑 卮 加 盟 仍 抱 期 待 至 8 月 初 蒋 抑 卮 袁 树 勋 诸 人 让 步, 同 意 以 盛 宣 怀 的 组 建 新 公 司 方 案 参 与 投 资, 盛 宣 怀 也 表 明 断 不 肯 薄 待 新 股, 但 不 肯 苛 刻 老 股, 使 天 下 创 办 实 业 人 寒 心 唾 骂 2 8 月 9 日, 他 以 汉 冶 萍 总 公 司 名 义 在 上 海 发 布 了 以 老 股 扩 容 方 式 进 行 的 第 一 期 集 资 公 告 公 告 规 定 老 股 过 期 未 补 交 扩 股 款, 系 自 失 优 先 股 之 权 力, 只 可 另 招 新 股 补 足 ; 此 项 代 老 股 补 足 之 新 股 亦 作 为 优 先 股, 将 来 官 利 余 利 与 老 股 一 律 照 派, 并 无 区 别 3 此 即 针 对 蒋 挹 之 袁 树 勋 等 新 加 盟 者 的 优 惠 蒋 抑 卮 等 浙 江 绅 商 的 加 盟, 与 年 间 立 宪 以 及 国 人 抵 御 西 方 列 强 资 源 侵 略 的 社 会 政 治 气 氛 有 相 当 关 系 郑 孝 胥 于 1 0 月 6 日 在 上 海 立 宪 公 会 举 办 的 有 张 謇 汤 寿 潜 等 出 席 的 为 汉 冶 萍 公 司 招 股 造 势 的 集 会 上 演 讲 : 华 人 之 为 各 国 所 践 踏 久 矣, 吾 侪 皆 老, 虽 有 腾 身 奋 起 之 志, 望 之 政 府 固 已 无 及, 若 能 以 中 国 为 大 市 场, 华 人 自 为 主 人, 不 过 十 年, 当 使 列 国 仰 我 之 鼻 息, 非 难 致 也 世 界 为 煤 铁 之 世 界, 中 国 为 煤 铁 之 国, 华 人 之 社 会 宜 为 煤 铁 之 股 东, 华 人 之 财 产 宜 为 煤 铁 之 资 本, 使 举 国 专 售 煤 铁, 即 以 他 业 悉 委 之 外 人, 计 利 相 抵, 犹 十 与 三 之 比 例 耳 今 盛 氏 内 为 政 府 所 边, 外 为 商 业 所 叛, 挺 而 走 险, 将 走 投 日 本 之 罗 1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1907 年 7 月 2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 盛 宣 怀 得 知 蒋 氏 有 投 资 意 向 后, 对 其 有 如 下 评 价 : 近 日 有 人 言 抑 之 是 精 刻 一 路 中 国 富 家 子 弟, 未 曾 见 过 欧 洲 大 事 业, 无 怪 其 拘 执, 多 在 小 处 计 较 若 请 公 司 中 商 务 董 事, 亦 甚 要 有 精 刻 人 在 内, 锱 铢 必 较, 方 能 鞭 辟 人 里, 免 得 宽 袍 大 袖, 从 铁 线 中 抽 出 之 利, 亏 损 在 无 形 之 地, 况 抑 之 自 拟 附 股 三 十 万, 将 来 必 能 得 其 死 力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1907 年 8 月 5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3 汉 阳 制 铁 厂 萍 乡 大 冶 煤 铁 矿 总 公 司 启,1907 年 8 月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10

280 26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网 苟 汉 冶 萍 公 司 一 失, 则 煤 铁 遂 亡 ; 煤 铁 亡, 则 中 国 华 人 与 之 俱 亡 公 等 亟 宜 纠 合 中 国 煤 铁 公 会, 以 图 接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之 策 公 会 成 立, 视 立 宪 实 行 之 效, 孰 难 孰 易, 必 有 能 辨 之 者 愿 速 营 之! 年 立 宪 及 绅 商 政 治 参 与 意 识 空 前 高 涨 的 社 会 政 治 气 氛 不 但 为 汉 冶 萍 招 股 创 造 了 有 利 条 件, 而 且 完 全 足 以 廓 清 汉 冶 萍 合 并 案 中 所 有 政 治 障 碍 该 年 7 月, 张 之 洞 离 湖 广 总 督 任 赴 京 人 主 军 机 8 月 2 9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 的 原 稿, 在 陈 述 合 并 汉 冶 萍 实 行 完 全 商 办, 即 注 册 成 一 完 全 公 司 之 理 由 中, 除 提 及 列 强 觊 觎 中 国 煤 铁 资 源 的 因 素 外, 还 有 如 下 敏 感 话 题 : 将 来 继 公 督 楚, 必 是 旗 族, 继 侄 办 厂, 必 是 部 员, 能 俟 至 弥 亏 收 利 之 后, 尚 可 为 轮 电 之 续 如 不 待 成 功 即 归 腐 败, 前 人 苦 心, 后 人 藐 之, 国 人 倒 捣 乱, 外 人 攘 之 时 局 难 测, 是 用 隐 忧 2 可 见 年 盛 宣 怀 合 并 汉 冶 萍 的 决 策 并 非 单 纯 的 经 济 考 虑, 其 中 还 包 含 重 要 的 政 治 考 虑 在 年 清 廷 宣 布 预 备 立 宪, 政 治 制 度 改 革 提 上 议 事 日 程 的 背 景 下, 中 央 政 府 体 制 实 行 了 局 部 调 整, 关 键 之 举 包 括 新 设 统 管 铁 路 邮 政 轮 船 等 洋 务 企 业 的 邮 传 部 此 前 清 廷 新 设 铁 路 总 局 任 唐 绍 仪 为 督 办, 巳 令 盛 宣 怀 失 原 有 督 办 铁 路 职 权 出 于 保 护 自 己 在 各 企 业 中 的 巳 有 权 益 免 遭 侵 蚀 的 动 机, 盛 宣 怀 十 分 重 视 新 设 邮 传 部 的 人 事 安 排, 防 其 为 北 洋 系 所 控 制 年 春, 盛 宣 怀 在 设 法 走 庆 亲 王 奕 劻 门 路 运 动 邮 传 部 尚 书 职 位 的 同 时, 积 极 地 支 持 瞿 鸿 機 岑 春 煊 联 手 发 起 的 倒 袁 世 凯 的 政 治 月 5 日 郑 孝 胥 出 席 盛 杏 荪 演 说 汉 冶 萍 公 司 事 略 之 会,6 日 郑 氏 演 说 得 张 謇 汤 寿 潜 的 赞 同 ;8 日 汤 寿 潜 邀 郑 氏 至 浙 路 公 司, 晤 蒋 抑 之 汪 穰 卿, 抑 之 出 示 调 查 汉 冶 萍 煤 铁 事, 拟 明 日 集 众 于 商 学 公 会 议 之, 使 余 与 蛰 先 出 名 见 苏 祖 德 整 理 郑 孝 胥 日 记, 中 华 书 局,1993, 第 页 1908 年 2 月 2 9 日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函, 述 及 郑 孝 胥 汤 寿 潜 赵 凤 昌 诸 人 所 言 当 时 发 起 纠 合 中 国 煤 铁 公 会 倡 议, 支 持 汉 冶 萍 合 并 招 商 案 的 内 情 见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 盛 宣 怀 在 删 除 敏 感 文 字 后 寄 出 见 1907 年 8 月 2 9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 第 页

281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69 活 动,1 但 最 后 邮 传 部 尚 书 等 职 还 是 落 人 北 洋 系 2 谋 求 邮 传 部 控 制 权 的 失 利, 并 不 代 表 年 盛 宣 怀 与 袁 世 凯 政 治 斗 争 的 全 部 事 实 上 年 清 廷 宣 布 预 备 立 宪, 在 另 一 方 向 上 为 盛 宣 怀 提 供 了 稳 固 其 在 企 业 领 域 的 权 益 的 途 径 在 立 宪 运 动 的 推 动 下, 商 会 活 动 的 活 跃 以 及 绅 商 社 会 对 制 定 商 法 的 热 切 期 盼,3 使 巳 经 落 人 北 洋 系 控 制 的 轮 船 电 报 两 局 的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面 临 完 全 商 办 的 挑 战 借 此 背 景, 盛 宣 怀 在 1907 年 春 运 动 轮 船 招 商 局 内 江 浙 股 东 选 举 股 东 代 表 赴 京 办 理 商 办 注 册, 谋 求 在 完 全 商 办 的 意 义 上 夺 回 对 轮 船 招 商 局 的 控 制 权 虽 然 此 举 在 年 未 有 结 果, 但 是 却 大 大 地 威 胁 了 北 洋 对 招 商 局 的 控 制 力 4 因 为 汉 冶 萍 诸 企 业 中 不 存 在 有 实 质 意 义 的 商 股, 社 会 对 官 督 商 办 体 制 的 质 疑 和 挑 战, 并 不 直 接 危 及 盛 宣 怀 对 这 些 企 业 的 控 制 但 年 下 半 年 后, 受 北 洋 系 控 制 邮 传 部 及 张 之 洞 调 离 湖 广 总 督 任 的 影 响, 盛 宣 怀 在 汉 冶 萍 诸 企 业 的 督 办 地 位 变 得 十 分 脆 弱 官 方 督 办 身 份 既 不 足 以 抗 御 北 洋 和 湖 北 地 方 政 府 两 方 面 对 企 业 权 益 的 觊 觎, 而 且 甚 至 随 时 有 被 罢 免 的 可 能 性 5 盛 宣 怀 此 际 借 合 并 汉 冶 萍, 一 举 变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两 处 企 业 官 督 商 办 之 体 制 为 完 全 商 办, 使 自 己 从 官 方 委 派 到 企 业 的 督 办 变 为 商 办 股 东 推 举 的 总 理, 有 在 政 治 上 以 攻 为 守, 变 被 动 为 主 动 的 策 略 考 虑 年 9 月 3 日, 盛 宣 怀 以 拟 将 汉 冶 萍 三 局 厂 归 并 一 大 公 司 事 奏 1 即 叶 恭 绰 所 谓 瞿 挟 台 谏 及 朝 野 清 流 以 自 重, 袁 则 内 倚 亲 贵 而 以 外 交 军 事 为 后 援 辛 未 政 潮 事 后 袁 世 凯 致 两 江 总 督 端 方 亲 笔 密 扎, 谓 瞿 岑 倒 袁 活 动 武 进 供 给 亦 有 人 言 及, 其 愿 大 谋 或 武 进 来 代 大 谋 谓 岑 煊, 武 进 谓 盛 宣 怀 参 见 张 国 淦 北 洋 军 阀 的 起 源, 北 洋 军 阀 史 料 选 辑 上,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1985, 第 ~ 年 5 月 3 日, 清 廷 宣 布 岑 春 煊 为 邮 传 部 尚 书 ;5 月 2 9 日, 则 改 由 北 洋 系 的 陈 璧 出 任 3 上 海 商 务 总 会 发 起 的 各 埠 华 商 筹 议 商 法 草 案 大 会, 于 1907 年 1 1 月 1 9 日 在 沪 召 开 4 盛 宣 怀 策 动 的 轮 船 招 商 局 商 办 注 册 活 动, 导 致 北 洋 系 的 代 总 理 徐 润 出 招 商 局 5 张 之 洞 作 为 创 始 人, 绝 不 愿 意 汉 冶 厂 矿 有 失 败 的 结 局, 以 损 害 其 洋 务 殿 军 的 声 名 ; 在 盛 宣 怀 为 企 业 谋 求 政 策 保 护 时, 多 能 得 到 他 一 定 程 度 的 响 应 张 之 洞 去 后, 盛 宣 怀 在 湖 北 就 没 有 如 此 的 有 利 条 件 了 6 直 至 汉 冶 萍 商 办 注 册 成 功 后, 盛 宣 怀 仍 忧 虑 于 此 1908 年 秋 在 日 本 疗 病 的 盛 氏 听 说 清 廷 有 与 美 国 合 资 官 办 铁 厂 的 信 息, 即 刻 致 电 李 维 格 : 美 国 人 看 厂, 少 川 唐 绍 仪 主 使, 欲 借 美 款 改 官 办 ; 招 股 告 白, 刷 印 演 说, 均 宜 注 重 商 本 商 办, 激 励 团 体, 防 维 外 患 见 1908 年 9 月 2 7 日 盛 宣 怀 致 吕 海 电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电, 吴 伦 霓 霞 王 尔 敏 合 编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3, 第 页 的

282 27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清 廷, 表 明 了 新 公 司 完 全 商 办 之 立 场 : 会 议 公 司 章 程 投 筒 公 举 董 事, 设 立 股 东 正 式 会, 遵 照 钦 定 商 律 赴 部 注 册, 实 行 商 办 宗 旨 并 于 此 时 向 清 廷 提 出 刊 刻 总 理 制 铁 厂 兼 萍 冶 等 处 煤 铁 矿 务 木 质 关 防 一 颗, 以 便 奏 咨, 而 副 名 实 1 可 见 盛 宣 怀 欲 改 变 自 己 对 于 汉 冶 萍 诸 企 业 之 身 份 地 位 的 迫 切 性 年 1 0 月 间, 盛 宣 怀 为 两 座 马 丁 炉 的 投 产 赴 汉 阳 视 察, 他 不 但 在 行 前 借 助 立 宪 公 会 郑 孝 胥 张 謇 汤 寿 潜 诸 人 为 汉 冶 萍 公 司 招 股 事 造 势, 而 且 请 上 海 绅 商 公 举 代 表 七 人 与 他 同 赴 汉 阳 盛 宣 怀 先 行 赴 萍 乡 视 察, 自 萍 乡 返 汉, 即 有 沪 商 代 表 到 汉, 会 同 汉 商 来 议 加 股 归 并 厂 矿 合 成 一 大 公 司 月 初 他 与 上 海 湖 北 之 绅 商 代 表 协 商 联 合 招 股 事, 凡 七 日 而 定 议, 老 股 认 足 五 百 万, 新 股 招 认 一 千 五 百 万, 并 签 署 了 一 份 汉 冶 萍 公 司 商 办 章 程 草 议 十 五 条 3 关 于 草 议 十 五 条 最 后 文 本 的 出 台, 郑 孝 胥 日 记 有 盛 宣 怀 放 言 不 改 一 字, 则 可 签 字, 而 令 众 论 骚 然 的 记 录 4 可 见 盛 宣 怀 为 坚 持 其 主 张 表 现 了 步 步 为 营 的 强 硬 谈 判 立 场 所 谓 草 议 十 五 条 即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萍 乡 煤 矿 合 并 成 立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股 份 公 司 议 单, 此 草 议 与 此 前 1 0 月 拟 就 的 公 议 汉 冶 萍 制 铁 采 矿 合 并 公 司 扩 充 条 款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公 司 大 概 章 程 草 议 相 比, 第 十 四 款 的 出 现 当 属 盛 宣 怀 所 作 让 步,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目 前 汉 冶 萍 厂 矿 一 切 事 权 及 银 钱 帐 目 仍 由 现 在 总 理 主 持, 俟 股 东 会 成 立, 将 现 在 总 理 经 手 债 欠 全 行 担 任 后, 即 由 股 东 公 举 总 理 5 草 议 十 五 条 作 为 一 份 有 更 广 泛 民 意 代 表 的 章 程, 在 当 时 环 境 下 对 于 盛 宣 怀 推 进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是 必 需 的, 但 从 一 开 始 他 就 无 意 将 此 章 程 付 诸 实 施 盛 宣 怀 以 现 任 总 理 和 老 股 创 办 全 体 代 表 双 重 身 份 在 草 议 十 五 条 上 签 字 的 当 月, 他 在 致 张 之 洞 函 中 如 此 谈 有 关 草 议 的 年 9 月 3 日 盛 宣 怀 奏 折 盛 宣 怀 奏 片,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同 日, 盛 宣 怀 为 合 并 事 分 别 致 函 张 之 洞 奕 劻 和 袁 世 凯 2 郑 孝 胥 日 记, 第 1112 页 ;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 1907 年 1 1 月 3 0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50 页 3 郑 孝 胥 日 记, 第 1113 页 ; 盛 宣 怀 致 赵 尔 巽 函,1907 年 1 1 月 4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41 页 4 记,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萍 乡 煤 矿 合 并 成 立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股 分 公 司 议 单,1907 年 1 1 月 4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83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 271 侄 原 拟 注 册 后 徐 徐 招 股, 先 还 急 债, 再 图 扩 充, 不 料 沪 汉 商 人 愿 来 一 气 担 任, 沪 则 蒋 汝 藻 # 系 袁 京 兆 代 表,1 汉 则 宋 炜 臣 ( 即 水 电 公 司 为 首,2 并 有 苏 堪 提 倡 3 现 值 苏 杭 铁 路 激 招 巨 股, 拟 来 汉 口 分 设 银 行, 以 银 行 之 资 本 兼 办 汉 厂, 确 非 空 言 可 比 4 彼 等 急 如 星 火, 不 待 商 榷 即 索 草 议, 所 要 求 者 甚 为 贪 狠 侄 向 来 谋 始 则 不 畏 艰 危, 成 功 则 自 甘 退 让, 盖 所 成 之 事 皆 公 事, 非 私 事 也 但 念 老 商 昔 皆 隶 我 轮 电 银 行 纱 厂 之 商 人 也, 强 其 入 股 十 年 之 久, 担 受 非 常 奇 险, 未 得 分 毫 利 益 二 十 二 年, 中 堂 奏 定 章 程 第 三 条 所 准, 本 厂 老 商 必 须 永 远 格 外 优 待, 办 无 成 效, 额 息 必 不 短 欠 ; 办 有 成 效, 余 利 加 倍 多 派 嗣 后 气 局 丰 盛, 推 广 加 股, 必 先 尽 老 商 承 认, 有 旧 票 呈 验 方 准 其 纳 入 新 股, 以 示 鼓 励, 而 杜 新 商 趋 巧 之 习 等 语 今 若 一 概 抹 煞, 难 保 老 商 不 有 后 言, 亦 无 以 劝 后 来 之 创 始 者 此 系 商 人 一 面 须 待 股 东 议 决 也 5 1 蒋 汝 藻 , 字 孟 萍, 江 苏 吴 兴 人, 光 绪 二 十 九 年 1903 举 人, 浙 江 铁 路 公 司 董 事, 官 学 部 总 务 司 郎 中, 辛 亥 革 命 期 间 任 浙 江 军 政 府 盐 政 局 长 蒋 抑 卮 则 以 汤 寿 潜 代 表 的 身 份 在 草 议 上 签 字 见 1907 年 1 1 月 4 日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萍 乡 煤 矿 合 并 成 立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股 分 公 司 议 单 1907 年 7 月 2 9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1907 年 8 月 3 日 盛 宣 怀 致 袁 树 勋 函, 分 别 见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 第 页 2 宋 炜 臣 1866 ~ 1926, 字 谓 润, 浙 江 镇 海 人 1888 年 在 沪 与 叶 澄 衷 合 办 燮 昌 火 柴 厂, 1896 年 受 叶 氏 委 派, 宋 氏 赴 汉 口 设 华 盛 呢 绒 军 服 布 件 厂 及 燮 昌 火 柴 二 厂 捐 候 补 道 衔, 莸 二 品 顶 戴 被 张 之 洞 誉 为 有 为 之 士 1898 年 张 之 洞 设 汉 口 洋 务 局, 宋 氏 以 同 知 衔 列 第 一 届 总 董 ;1906 年 张 之 洞 批 准 给 予 专 利, 并 允 附 官 股 3 0 万 元, 创 设 由 宋 氏 出 任 总 经 理 的 商 办 汉 镇 既 济 水 电 有 限 公 司, 该 公 司 属 下 的 电 厂 水 厂 分 别 于 1908 年 1909 年 投 产 3 苏 堪, 郑 孝 胥 字 4 蒋 抑 卮 1904 年 自 日 本 归 国 后, 在 其 父 蒋 海 筹 支 持 下 佐 汤 蜇 仙 ( 汤 寿 潜 先 生 创 立 浙 江 商 办 铁 路 公 司, 招 股 近 千 万 以 为 非 办 银 行 不 足 以 资 周 转, 乃 与 同 里 绅 富 创 立 浙 江 兴 业 银 行, 由 铁 路 公 司 认 资 本 之 半 为 公 股, 余 招 商 股 群 情 疑 阻, 乃 首 创 垫 款 之 议, 遂 于 光 绪 三 十 二 年 1906 成 立 总 行 于 杭 州, 次 年 设 分 行 于 上 海 汉 口 参 见 鲁 迅 与 蒋 抑 卮 盛 宣 怀 此 处 所 言 正 是 该 情 况 年 1 1 月 30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1902 年 前 以 轮 船 招 商 局 电 报 局 名 义 注 资 于 汉 阳 铁 厂, 此 时 两 局 的 头 面 人 物 成 为 所 谓 的 老 商, 多 是 与 盛 氏 关 系 密 切 者 1907 年 1 0 月 间, 汉 阳 铁 厂 老 商 联 名 致 函 盛 宣 怀 主 张 其 等 利 益, 除 坚 持 由 老 商 扩 股 的 老 股 五 百 万, 一 律 作 为 优 先 股, 俾 符 余 利 加 倍 多 派 外, 还 提 出 即 在 五 百 万 元 以 外, 亦 必 先 尽 老 商 承 认 的 要 求 不 排 除 该 函 系 盛 氏 策 划 的 可 能 见 1907 年 1 0 月 汉 阳 铁 厂 老 商 致 盛 宣 怀 公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3 4 页

284 27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与 沪 鄂 绅 商 就 商 办 及 招 股 问 题 达 成 暂 时 的 共 识, 为 汉 冶 萍 合 并 案 进 人 具 体 与 官 方 交 涉 阶 段 铺 不 了 道 路 年 立 宪 的 政 治 气 氛 使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的 单 纯 的 政 治 阻 力 巳 经 不 复 存 在, 主 要 的 障 碍 是 来 自 与 汉 阳 铁 厂 尚 存 银 钱 联 系 的 湖 北 地 方 政 府 1 在 张 之 洞 后 掌 管 湖 北 地 方 权 力 者 恰 如 盛 宣 怀 所 担 心, 汉 军 旗 人 赵 尔 巽 出 任 湖 广 总 督 赵 尔 巽 提 出 合 并 案 中 将 汉 阳 铁 厂 尚 欠 官 本 四 百 六 十 万 两 变 作 官 股, 照 商 股 提 息 八 厘, 并 且 作 股 本 永 远 提 息, 而 本 项 仍 在 盛 宣 怀 虽 不 能 同 意, 但 也 不 能 正 面 反 对, 因 协 议 中 有 老 商 格 外 优 待 一 说, 赵 尔 巽 将 尚 欠 官 本 变 股 本 的 主 张, 在 官 商 同 创 其 始 者, 官 商 亦 同 受 其 益 的 意 义 上 足 以 成 立 盛 宣 怀 顺 其 势 设 定 对 策, 提 出 既 然 湖 北 政 府 有 意 将 尚 欠 官 本 变 股 本, 享 受 老 商 之 待 遇, 则 理 当 如 老 商 一 样, 也 在 合 并 案 中 再 行 注 人 相 应 的 扩 股 资 金 因 为 1 1 月 初 协 议 能 否 贯 彻, 关 键 全 在 第 一 步 老 股 扩 股 计 划 的 实 现 既 然 老 股 底 盘 因 所 欠 官 本 变 股 本 而 增 大, 自 然 其 扩 股 的 规 模 得 有 相 应 地 增 大 赵 尔 巽 确 为 盛 宣 怀 此 策 所 难, 但 仍 不 让 步, 提 出 : 鄂 省 一 时 难 筹 巨 款, 应 留 优 先 空 股, 俟 有 款 时 附 人 月 2 0 日, 盛 宣 怀 在 武 汉 致 赵 尔 巽 公 文 书, 为 湖 北 政 府 设 计 筹 款 具 体 途 径, 一 定 要 湖 北 政 府 筹 定 现 款, 俟 新 商 交 股 之 时 一 气 交 付 3 盛 氏 向 赵 氏 强 调 在 合 并 案 中 官 本 变 股 本 所 需 交 纳 的 相 应 的 扩 股 款 必 须 及 时 到 位 的 理 由 : 先 掣 股 票, 庶 可 昭 示 众 商, 俾 知 官 股 亦 有 现 银 在 内, 并 说 明 此 举 与 合 并 案 的 成 败 有 如 下 的 利 害 关 系 : 现 在 新 商 请 仍 照 接 续 办 理,4 并 未 议 及 官 本 作 股 一 律 提 息 此 次 草 议 所 以 首 先 提 明 拟 即 奏 咨 者,5 原 欲 候 奏 准 而 后 年 春, 盛 宣 怀 策 划 的 轮 船 招 商 局 商 办 注 册 案 不 能 成 功, 主 要 在 于 局 内 徐 润 为 代 表 的 粤 港 股 东 的 对 抗, 而 非 单 纯 的 北 洋 系 的 阻 碍 2 以 上 见 1907 年 1 1 月 2 0 日 盛 宣 怀 致 赵 尔 巽 节 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 第 页 3 盛 宣 怀 致 赵 尔 巽 节 略,1907 年 1 1 月 2 0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赵 尔 巽 需 交 扩 股 款 还 包 括 自 1896 年 盛 氏 接 办 后 归 还 的 一 百 万 两 官 本 4 指 1896 年 盛 宣 怀 与 张 之 洞 达 成 的 商 办 官 本 归 还 章 程 继 续 有 效, 见 1 1 月 4 日 协 议 第 七 款 1907 年 1 1 月 4 日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萍 乡 煤 矿 合 并 成 立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股 分 公 司 议 单,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5 指 1 1 月 4 日 签 订 的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萍 乡 煤 矿 合 并 成 立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股 份 公 司 议 单 前 言 中 汉 厂 冶 矿 萍 矿 拟 即 奏 咨 归 并 成 一 公 司 一 语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42 页

285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73 施 行, 盖 因 新 商 必 欲 借 此 一 议 试 探 商 情, 能 否 招 此 巨 款, 再 来 担 任, 故 签 议 之 日 另 有 专 函 与 新 商 代 表 郑 宋 二 君 作 为 附 件, 声 明 如 果 查 帐 及 担 任 债 欠 或 有 争 执 不 合 之 处, 则 前 项 条 款 仍 行 作 废 等 语 1 预 计 到 湖 北 政 府 将 利 用 汉 阳 铁 厂 尚 欠 官 本 做 文 章, 盛 宣 怀 特 意 在 1 1 月 初 协 议 外 安 排 了 上 述 附 件, 其 意 在 若 因 湖 北 政 府 作 梗, 他 与 沪 鄂 绅 商 达 成 的 协 议 作 废, 湖 北 政 府 自 然 得 承 当 废 约 以 及 此 后 汉 阳 铁 厂 难 以 为 继 局 面 的 责 任 在 年 立 宪 的 政 治 气 氛 下, 此 策 略 是 足 以 制 约 赵 尔 巽 的 次 日 即 1 1 月 2 1 日, 赵 尔 巽 的 态 度 有 所 缓 和, 并 承 认 其 前 致 铁 厂 总 办 李 维 格 公 文 殊 不 得 体, 请 取 销 掷 还 为 盼 2 此 后, 盛 宣 怀 与 赵 尔 巽 间 的 争 执 必 须 由 张 之 洞 作 仲 裁 1 1 月 2 4 日 盛 宣 怀 密 函 张 之 洞, 谓 次 帅 赵 尔 巽 从 未 共 事, 巳 见 数 面, 于 厂 中 官 本 讨 论 甚 详, 似 无 成 见 此 厂 自 中 堂 发 起, 钢 铁 关 系 国 际, 将 来 成 败 利 钝 亦 不 仅 在 鄂 省, 故 次 帅 亦 必 候 敝 处, 请 商 钧 处 而 后 定 议 也 3 为 了 获 得 张 之 洞 支 持, 盛 宣 怀 积 极 谋 求 修 复 自 年 年 间 中 美 合 办 粵 汉 铁 路 废 约 案 后 二 氏 关 系 的 裂 痕,4 密 函 中 有 如 下 文 字 : 秋 初 慈 驾 入 都, 亟 思 赴 鄂, 因 病 不 能 行, 徒 深 张 恋 侄 壮 不 如 人, 老 尤 钝 朽, 回 念 甲 午 以 后, 离 合 肥, 就 庇 宇 下, 接 汉 阳 厂, 成 京 汉 路, 以 及 互 保 拳 乱, 会 议 商 约, 相 随 鞭 策, 幸 免 愆 尤, 向 无 躁 进 之 心, 而 戆 直 干 忌, 皆 由 学 术 迂 疏, 前 则 失 之 太 新, 今 则 失 之 太 旧, 可 谓 不 合 时 宜 之 甚 者 矣 5 不 过 盛 宣 怀 能 否 获 得 张 之 洞 支 持, 仍 然 必 须 建 立 在 他 是 否 能 在 官 方 利 益 处 理 上 作 出 恰 当 而 合 理 的 说 明 1 1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再 次 密 函 张 之 洞, 谓 : 1 见 1907 年 1 1 月 2 0 日 盛 宣 怀 致 赵 尔 巽 节 略 1 1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 中 亦 作 此 说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 赵 尔 巽 复 盛 宣 怀 函,1907 年 1 1 月 2 1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3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1907 年 1 1 月 2 4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4 参 见 郑 观 应 评 传 ', 第 6 如 ~ 6 33 页 5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1907 年 1 1 月 2 4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86 27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现 在 所 议 招 集 新 股 一 千 五 百 万 元, 应 先 尽 鄂 省 入 官 股 五 百 万 元, 悉 照 商 股 一 律 掣 股 票, 一 律 收 取 官 余 利, 按 照 商 律 第 三 十 条 为 官 商 合 办 公 司, 一 体 遵 守 商 部 定 例 办 理, 似 最 平 允 盖 厂 由 鄂 省 发 起, 利 应 鄂 省 同 享 也 ^ 障 官 股 一 事, 次 帅 虽 以 为 然, 而 于 一 百 数 十 万 之 款, 能 否 移 缓 就 急, 仍 须 取 决 于 中 堂 大 抵 股 分 实 为 分 利 之 权 舆, 非 得 现 银, 断 难 折 服 商 人 之 心 况 欲 以 现 银 作 二 百 万 元, 博 其 股 票 五 百 万 元, 十 年 之 内 即 欲 分 其 优 利 一 千 万 乎? 如 中 堂 以 官 股 为 然, 必 须 切 实 电 侄, 方 能 上 与 次 帅 筹, 下 与 商 人 议, 否 则 放 弃 利 权, 固 商 人 所 深 1 盛 宣 怀 之 立 场 是 不 能 容 忍 官 商 合 办 公 司 之 结 果,2 要 求 湖 北 政 府 交 纳 一 百 数 十 万 现 金 只 是 作 为 抵 御 赵 尔 巽 官 本 变 股 本 的 策 略 而 巳 密 函 中 盛 宣 怀 明 确 地 向 张 之 洞 表 明, 官 本 变 股 本 合 并 汉 冶 萍 成 官 商 合 办 公 司, 将 挫 伤 绅 商 投 资 的 热 情 立 场 在 1 1 月 3 0 日 给 张 之 洞 的 密 函 中, 盛 宣 怀 谓 天 气 渐 寒, 亟 须 返 沪, 然 他 并 未 离 开 武 汉, 可 见 他 未 在 张 之 洞 处 获 得 有 力 支 持 3 因 汉 阳 铁 厂 老 商 昔 皆 隶 我 轮 电 银 行 纱 厂 之 商 人,4 多 系 盛 氏 亲 信 之 员, 所 以 1 2 月 2 0 日 坐 镇 武 汉 的 盛 宣 怀 就 亲 自 拟 出 一 份 所 谓 湖 北 铁 厂 铁 山 煤 矿 公 司 股 商 致 盛 宣 怀 公 启, 借 老 商 向 张 之 洞 及 赵 尔 巽 施 加 压 力 该 公 启 表 面 是 对 1 1 月 初 协 议 发 难, 但 却 在 对 老 股 股 权 的 认 定 问 题 上 做 文 章 公 启 有 如 下 文 字 : 阁 下 当 年 招 商 入 股 之 时, 所 有 总 督 部 堂 张 相 国 奏 定 刊 明 股 票 发 给 为 凭, 商 人 受 领 莫 不 见 有 煌 煌 批 准 之 谕 旨, 上 有 督 办 大 臣 之 印, 又 有 董 事 签 名 如 今 矿 务 大 旺, 而 贵 督 办 贵 总 董 岂 今 日 不 认 此 股 票 耶? 1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1907 年 1 1 月 3 0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盛 宣 怀 与 立 宪 派 为 代 表 的 南 方 绅 商 社 会 达 成 共 识 年 1 1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 分 别 见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 第 页 查 郑 孝 胥 日 记 1907 年 1 2 月 逐 日 记 载, 不 见 有 关 盛 宣 怀 事 若 盛 氏 在 沪 必 会 为 汉 冶 萍 事 与 郑 氏 有 接 触 1908 年 1 月 3 日 盛 宣 怀 抵 京, 当 是 直 接 从 武 汉 动 身 4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1907 年 1 1 月 3 0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87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75 报 登 诸 公 多 属 明 达 之 士, 岂 他 日 见 此 股 票 而 能 不 认 耶? 苏 杭 雨 铁 路 可 以 卖, 汉 冶 萍 厂 矿 亦 可 以 卖 耶? 商 等 于 阁 下 办 理 此 事 之 艰 难, 谤 怨 之 丛 集, 莫 不 钦 佩 而 原 谅 此 番 文 字 声 明 老 股 全 按 是 否 拥 有 股 票 认 定, 意 在 否 定 官 本 变 股 本 之 说 结 合 公 启 最 后 段 落 的 强 调, 更 可 理 解 此 一 用 心 公 启 最 后 如 此 声 明 : 以 上 诸 款 预 告 贵 督 办 贵 总 董 : 凡 我 老 股 必 认 股 票 而 行 事, 其 余 概 不 承 认 总 而 言 之, 阁 下 或 称 督 办, 或 称 总 理, 皆 是 官 样 文 章, 其 未 与 老 股 决 议 者, 即 不 得 称 为 老 股 全 体 代 表 也 如 一 月 之 内 不 奉 尊 处 回 函, 股 商 惟 有 将 违 悖 章 程 ^ 登 报, 特 开 股 东 大 会, 一 同 联 合 具 名 公 呈 枢 部 申 辩 公 理, 务 要 达 到 目 的 为 止 幸 勿 漠 视 1 接 着 盛 宣 怀 又 亲 自 拟 出 另 一 份 所 谓 汉 冶 铁 厂 萍 乡 煤 矿 股 商 致 盛 宣 怀 公 启, 虽 然 不 如 前 件 那 样 强 调 老 股 的 认 定, 但 该 公 启 前 有 从 前 官 办 用 银 五 百 余 万 两, 仍 照 光 绪 二 十 二 年 湖 广 张 督 部 堂 奏 案 接 续 办 理 的 声 明, 后 有 有 旧 票 呈 验 方 准 其 纳 人 新 股 的 强 调, 中 间 还 有 拼 足 老 股 五 百 万 元 的 表 白 2 其 用 心 仍 是 在 否 定 湖 北 政 府 官 本 变 股 本 的 主 张 时 局 为 盛 宣 怀 突 破 汉 冶 萍 商 办 合 并 案 的 政 治 障 碍 创 造 了 机 遇 年 底 江 浙 两 省 反 对 铁 路 借 款 运 动 酿 成 风 潮, 盛 宣 怀 奉 旨 迅 速 来 京 预 备 召 见 3 以 此 为 背 景, 年 1 月 3 日 盛 宣 怀 由 武 汉 抵 京, 汉 冶 萍 商 办 合 并 案 也 由 此 获 得 了 动 力 在 集 八 十 余 人 列 名 公 启 的 背 景 下,4 1 月 2 0 日 盛 宣 怀 自 北 京 电 上 海 : 汉 厂 事 欲 由 老 股 董 事 诸 人 列 名 注 册, 问 苏 蛰 之 意 如 1 见 1907 年 1 2 月 2 0 日 到 湖 北 铁 厂 铁 山 煤 矿 公 司 股 商 致 盛 宣 怀 公 启 另,1907 年 1 2 月 1 5 日 到 王 文 韶 致 盛 宣 怀 函, 亦 属 盛 宣 怀 在 武 汉 一 手 策 划 制 作 者 该 件 借 浙 江 最 有 地 位 的 士 绅 王 文 韶 之 名 为 老 股 代 言 王 文 韶, 字 夔 石, 晚 号 退 圃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 第 ~662 页 2 见 1907 年 12 月 底 汉 冶 铁 厂 萍 乡 煤 矿 股 商 致 盛 宣 怀 公 启,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在 沪 的 郑 观 应 于 1 月 2 3 日 接 盛 宣 怀 电 告, 以 汉 阳 铁 厂 前 总 办 之 身 份 列 名 注 册 商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参 见 郑 观 应 评 传 ', 第 ~ 页 3 参 见 夏 东 元 盛 宣 怀 传, 南 开 大 学 出 版 社,1998, 第 页 为 处 理 浙 路 风 潮 事, 于 1 月 2 7 日 盛 宣 怀 得 清 廷 恩 赏 红 绸 袍 褂 料 各 一 卷 4 盛 宣 怀 致 王 存 善 函,1908 年 1 月 2 2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88 27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何 显 然 郑 孝 胥 对 上 年 1 1 月 初 协 议 后 的 交 涉 情 况 无 所 知 因 此 对 盛 氏 设 计 的 注 册 策 略 发 表 了 如 下 意 见 : 仍 宜 由 赵 盛 会 奏, 以 实 行 光 绪 二 十 二 年 原 奏 招 商 扩 充 之 案, 如 奉 旨 该 部 知 道, 则 请 商 部 先 立 案 后 注 册 可 也, 先 注 册 后 招 股 亦 可 也 ; 今 用 老 股 董 事 注 册, 有 何 用 意? 恐 多 此 一 举 而 已 1 由 此 亦 可 见 赵 尔 巽 与 盛 宣 怀 之 间 并 未 能 达 成 完 全 妥 协 盛 宣 怀 按 期 交 纳 一 百 数 十 万 现 金 的 先 决 条 件, 以 及 以 老 商 公 启 表 明 的 绅 商 绝 不 妥 协 的 立 场, 阻 挡 了 湖 北 政 府 官 本 变 股 本 的 主 张 盛 宣 怀 在 商 办 注 册 事 上 自 然 也 不 可 能 得 到 赵 尔 巽 的 任 何 协 助 虽 然 在 商 办 注 册 事 上 盛 宣 怀 与 新 商 存 有 相 当 分 歧, 然 相 对 官 方 的 政 治 障 碍 而 言, 这 全 在 他 的 驾 驭 之 内 年 3 月, 汉 冶 萍 煤 铁 厂 矿 公 司 向 农 工 商 部 注 册 成 功, 成 为 完 全 商 办 公 司 盛 宣 怀 后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选 举 为 汉 冶 萍 公 司 第 一 任 总 理 在 年 清 廷 立 宪 的 政 治 环 境 下, 长 期 有 活 跃 于 企 业 官 场 绅 商 社 会 经 验 的 盛 宣 怀 恰 逢 如 鱼 得 水 之 好 时 机, 尽 管 此 期 他 的 政 治 境 遇 并 非 理 想, 但 在 汉 冶 萍 合 并 及 招 股 事 上, 他 一 方 面 谋 求 在 当 时 南 方 绅 商 社 会 有 影 响 力 的 立 宪 派 头 面 人 物, 如 郑 孝 胥 汤 寿 潜 张 謇 等 的 支 持, 一 方 面 运 动 在 其 掌 控 下 的 参 与 招 商 局 电 报 局 等 投 资 的 绅 商, 以 此 为 后 盾 周 旋 于 湖 北 地 方 政 府 和 清 廷 中 央, 终 于 使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完 全 按 照 他 的 意 图 实 现 二 汉 冶 萍 公 司 社 会 之 招 股 年 1 1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为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事 密 函 张 之 洞, 其 中 有 关 于 他 亲 赴 汉 阳 铁 厂 和 萍 乡 煤 矿 视 察 后 的 感 想, 所 谓 : 汉 阳 新 钢 厂 告 成, 侄 来 鄂 验 收, 机 炉 皆 属 极 新, 其 电 气 之 神 速, 钢 质 之 精 美, 东 西 人 阅 厂 者 皆 啧 啧 称 颂, 英 美 报 纸 惊 为 意 外 目 前 两 炉 改 良 添 机 后, 日 出 生 铁 二 百 吨, 新 置 马 丁 钢 厂 三 座, 只 用 两 座, 炼 1 郑 孝 胥 日 记 ( 二, 第 1124 页 2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函,1908 年 2 月 2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70 ~ 页

289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77 钢 称 是, 并 已 开 造 第 三 化 铁 火 炉, 明 年 工 竣, 可 日 出 三 百 吨, 连 前 每 日 共 出 五 百 吨, 足 供 各 省 路 轨 及 在 华 各 厂 船 械 之 用 不 仅 杜 塞 漏 卮, 尚 欲 溢 出 外 洋, 与 欧 美 钢 铁 争 胜, 此 铁 厂 已 成 之 大 效 也 侄 复 赴 萍 履 勘 新 通 之 大 煤 槽, 乘 窿 内 电 车, 约 四 里 许, 始 达 正 槽 自 取 块 煤 而 出, 所 炼 焦 炭 每 月 万 吨, 汉 厂 自 用 炼 铁 一 吨 只 须 焦 炭 一 吨 有 零, 与 从 前 以 开 平 日 本 焦 两 吨 炼 铁 一 吨 大 相 悬 殊 现 又 添 造 洗 煤 机 炼 焦 炉, 月 计 可 出 三 万 吨, 足 供 添 炉 之 用, 兼 销 日 本 等 处 只 待 昭 山 铁 路 接 成, 并 造 成 浅 水 轮 船, 便 可 每 日 出 煤 三 千 吨 以 二 千 吨 炼 焦 炭, 以 一 千 吨 售 块 煤, 并 能 制 造 火 砖 以 济 厂 用 此 煤 矿 已 成 之 大 效 也 总 之, 大 冶 萍 乡 铁 煤 皆 无 上 之 品, 无 尽 之 藏, 汉 阳 居 中 扼 要, 现 已 将 长 江 湘 河 边 地 收 买, 并 在 大 别 山 之 南 填 湖 用 挂 线 路 再 辟 新 厂 三 年 内 日 可 出 钢 铁 一 千 吨, 十 年 内 可 与 克 虏 伯 新 钢 厂 相 颉 颃 尚 忆 中 堂 原 奏 : 从 此 0 风 气 日 开, 造 船 造 械 造 一 切 机 器, 次 第 推 广, 相 率 效 法, 中 国 开 富 强 之 宏 观, 国 家 收 永 远 之 报 效 等 语, 侄 舍 身 拼 命, 冒 险 前 进, 当 时 深 虑 虚 愿 难 偿, 至 此 始 幸 实 行 可 践 今 日 以 十 载 苦 功, 一 身 肩 任 之 成 业 公 诸 天 下, 上 不 负 中 堂 所 知, 下 不 负 股 商 所 托, 尤 始 愿 所 不 及 此 1 此 中 的 乐 观 不 能 全 谓 之 策 略, 因 为 盛 宣 怀 在 亲 信 李 维 格 面 前 也 有 同 样 的 乐 观, 所 谓 : 冶 铁 用 之 不 尽, 萍 焦 取 之 不 竭, 铁 路 之 借 钢 轨, 美 日 之 销 生 铁, 十 年 内 不 患 不 畅 2 而 且 盛 宣 怀 从 不 隐 晦 汉 冶 萍 债 务 方 面 的 困 境, 之 前 8 月 2 9 日 他 致 张 之 洞 函 : 本 厂 汉 阳 铁 厂 实 在 商 股 只 有 一 百 万 两, 萍 乡 商 股 亦 只 有 一 百 五 十 万 两, 其 余 皆 属 重 息 借 贷 之 款 自 路 事 交 代 存 款 全 提 之 后, 几 至 不 支 3 现 上 海 惟 恃 厂 矿 产 业 由 通 商 银 行 纺 织 厂 作 保, 抵 汇 三 1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1907 年 1 1 月 3 0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1907 年 6 月 8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598 ~ 页 3 指 1906 年 初 唐 绍 仪 取 代 盛 宣 怀 督 办 铁 路 总 公 司 后, 催 还 铁 路 总 公 司 存 放 于 汉 阳 铁 厂 两 笔 总 额 为 190 余 万 两 的 预 付 轨 价 银 一 事

290 27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百 万 两, 汉 口 街 市 亦 抵 汇 二 百 数 十 万 之 多 尾 大 不 掉, 实 属 冒 险 已 极, 一 旦 倒 帐, 贻 笑 中 外, 何 以 对 人 ( 年 月 之 间, 盛 宣 怀 致 函 袁 世 凯 也 谓 : 接 办 汉 阳 铁 厂 十 载 于 兹, 至 今 日 而 始 有 豁 然 开 朗 之 象 ; 然 债 台 百 级, 巳 到 绝 境, 非 有 生 力 军 再 接 再 厉, 基 础 虽 定, 远 大 难 期 ; 现 既 激 动 商 界, 如 水 趋 壑, 事 机 紧 凑, 似 宜 利 而 用 之 ; 归 并 厂 矿 合 成 一 大 公 司, 俟 股 分 招 有 成 数, 即 一 面 归 还 华 洋 急 债, 一 面 再 添 炉 座, 大 举 冶 炼 2 关 于 汉 阳 铁 厂 背 负 沉 重 债 务, 运 营 艰 难 的 状 况 是 一 公 开 之 秘 密, 盛 宣 怀 在 张 之 洞 袁 世 凯 面 前 如 此 宣 扬, 也 非 纯 系 策 略 总 之, 年 间 盛 宣 怀 关 于 汉 冶 萍 两 方 面 的 言 论, 都 代 表 他 关 于 汉 冶 萍 合 并 招 商 案 的 真 实 感 想 经 营 之 困 难 盛 氏 自 然 有 深 刻 体 验, 然 汉 冶 萍 作 为 一 个 企 业 整 体 所 蕴 涵 的 商 业 前 景, 也 是 他 长 达 十 年 经 营 活 动 的 深 刻 感 受, 而 且 经 其 十 年 的 惨 淡 经 营 至 年 前 后, 巳 开 始 显 现 出 向 好 的 方 向 发 展 的 迹 象 年 间 盛 宣 怀 是 抱 有 喜 忧 参 半 的 心 情 推 动 策 划 汉 冶 萍 合 并 招 商 事 情, 当 时 汉 冶 萍 是 他 掌 控 下 的 唯 一 企 业, 即 他 当 时 唯 一 的 事 业, 这 也 决 定 了 他 在 此 过 程 中 行 动 的 冒 险 性 借 助 年 前 后 的 社 会 政 治 环 境 以 及 个 人 的 政 治 能 量, 盛 宣 怀 突 破 了 汉 冶 萍 合 并 案 的 政 治 障 碍, 但 招 商 作 为 一 项 经 济 活 动, 其 成 功 与 否 主 要 取 决 于 具 体 的 利 益 条 件 绅 商 社 会 对 于 汉 冶 萍 的 观 感 应 与 盛 宣 怀 没 有 大 的 分 歧, 抱 有 喜 忧 参 半 的 心 情 看 待 招 股, 既 顾 虑 落 人 陷 阱, 又 担 心 与 大 好 商 机 失 之 交 臂 浙 江 商 人 蒋 抑 卮 与 盛 宣 怀 间 关 于 投 资 条 件 的 久 议 不 决, 以 及 郑 孝 胥 所 谓 世 界 为 煤 铁 之 世 界, 中 国 为 煤 铁 之 国, 华 人 之 社 会 宜 为 煤 铁 之 股 东, 华 人 之 财 产 宜 为 煤 铁 之 资 本, 使 举 国 专 售 煤 铁, 即 以 他 业 悉 委 之 外 人, 计 利 相 抵, 犹 十 与 三 之 比 例 耳, 这 都 是 南 方 绅 商 社 会 面 对 汉 冶 萍 招 商 心 态 的 反 映 虽 然 盛 宣 怀 与 新 投 资 者 谈 判 表 现 了 十 分 强 硬 的 立 场, 但 他 设 计 的 招 股 方 案 整 1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1907 年 8 月 2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年 1 1 月 下 旬 或 1 2 月 初 盛 宣 怀 致 袁 世 凯 函 ; 又,1907 年 1 1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密 函 张 之 洞 亦 谓 : 原 拟 注 册 后 徐 徐 招 股, 先 还 急 债, 再 图 扩 充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291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79 体 上 是 十 分 诱 人 的, 即 公 司 不 论 老 股 新 股, 长 年 官 息 八 厘 ; 除 官 息 外, 所 有 盈 余 先 提 公 积 十 分 之 一, 余 作 若 干 成 分 派 年 1 1 月, 盛 宣 怀 与 沪 汉 两 地 绅 商 代 表 达 成 妥 协, 优 厚 的 股 息 回 报 是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不 过, 即 便 盛 宣 怀 如 实 贯 彻 年 1 1 月 章 程, 基 于 汉 阳 铁 厂 的 财 务 及 经 营 现 状, 单 凭 优 厚 的 股 息 回 报 的 承 诺 仍 尚 不 能 保 证 新 商 如 约 投 资, 新 商 还 需 要 盛 宣 怀 作 出 切 实 可 信 的 行 动 担 保, 即 盛 氏 个 人 资 金 大 量 投 人 汉 冶 萍 另 外, 盛 宣 怀 对 于 新 商 投 资 的 期 待 是 以 不 危 及 他 在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绝 对 掌 控 权 为 前 提 的, 他 必 须 突 破 草 议 十 五 条 第 十 四 款 的 束 缚 这 样 两 方 面 的 因 素 决 定 了 如 下 事 实 : 年 汉 冶 萍 招 股, 盛 宣 I' 不 是 在 没 有 新 商 合 作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个 人 资 本 冒 险 的 年 1 2 月 间, 在 向 清 廷 农 工 商 部 申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商 办 注 册 的 同 时, 盛 宣 怀 单 方 面 拟 出 一 份 修 正 章 程 为 了 取 得 立 宪 公 会 的 支 持, 盛 宣 怀 派 李 维 格 赴 沪, 将 该 章 程 交 郑 孝 胥 汤 寿 潜 赵 凤 昌 等 传 阅 据 李 维 格 转 述, 郑 孝 胥 阅 后 云 : 老 股 独 自 注 册 总 理 不 公 举 老 股 必 得 优 先 三 层, 均 与 原 议 不 符, 新 股 必 反 对, 章 程 不 宜 布 告, 恐 起 风 潮 2 不 但 在 专 依 赖 老 股 办 注 册 的 问 题 上, 盛 宣 怀 与 立 宪 公 会 诸 人 有 分 歧, 而 且 在 他 意 欲 继 续 把 持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问 题 上, 立 宪 公 会 诸 人 也 一 致 有 反 对 立 场 甚 至 与 盛 宣 怀 关 系 密 切, 属 于 汉 冶 萍 公 司 老 股 阵 营 的 杨 学 沂 也 表 明 了 不 以 为 然 的 态 度, 如 其 所 谓 : 注 册 宜 合 新 旧, 且 宜 真 有 股 份 者 章 程 四 十 八 节 所 开 各 人 系 宫 保 所 用 之 人, 是 伙 计 而 非 股 东, 于 理 不 合 总 理 即 使 公 举, 宫 保 亦 宜 退, 惟 功 成 而 退 为 真 豪 杰, 转 令 人 崇 拜 3 1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萍 乡 煤 矿 合 并 成 立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股 分 公 司 议 单,1907 年 1 1 月 4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函,1908 年 2 月 2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3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函 1908 年 2 月 2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70 ~671 页 杨 学 沂, 字 缓 卿,1908 年 秋 盛 宣 怀 赴 日 疗 病 期 间 为 汉 冶 萍 招 股 在 沪 主 持 人,1909 年 轮 船 招 商 局 商 办 注 册 成 功, 出 任 招 商 局 董 事, 系 盛 氏 亲 信 一 列 的 人 物 1908 年 4 月 2 2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电 : 我 为 巨 款 未 必 立 就, 乃 援 浙 局 暂 定 章 程, 庶 免 游 移 ; 消 除 新 旧 意 见, 实 是 开 诚 迁 就 此 说 盛 氏 意 在 辩 白 1908 年 3 月 1 6 日 盛 宣 怀 致 杨 学 沂 电 : 奏 内 现 在 督 办 改 总 理, 总 办 改 协 理, 仍 现 在 股 商 所 推 ; 俟 新 股 全 齐, 债 欠 全 清, 再 由 新 老 股 商 公 举 ; 皆 与 汉 议, 不 触 不 背 ; 一 切 俟 回 沪 妥 商, 再 定 招 股 办 法 ( 原 删 : 不 经 调 停, 惟 以 后 如 何 共 事, 请 公 代 酌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 页 此 后 的 事 实 表 明, 新 商 与 老 商, 盛 宣 怀 个 人 与 新 商 的 分 歧 未 能 弥 合,1908 年 的 招 股 实 际 上 没 有 获 得 新 商 的 响 应

292 28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注 册 在 即 之 时 有 这 样 一 份 修 正 章 程 出 台, 显 露 了 盛 宣 怀 欲 将 商 办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稳 固 地 掌 握 在 自 己 手 中 的 决 心, 其 原 因 与 他 当 时 在 清 廷 政 治 地 位 的 上 升, 汉 冶 萍 商 办 注 册 成 功 在 握 的 信 心 有 关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的 动 机 从 来 就 主 要 是 政 治 性 的, 为 了 突 破 合 并 案 的 政 治 障 碍, 他 有 获 得 上 海 武 汉 等 地 绅 商 支 持 的 必 要, 虽 然 他 也 迫 切 需 要 广 泛 的 投 资, 但 必 须 是 以 不 损 害 他 对 于 汉 冶 萍 的 控 制 权 为 前 提 年 1 1 月 武 汉 章 程 出 台, 展 现 了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乃 绅 商 社 会 统 一 的 意 愿, 但 此 后 盛 宣 怀 5 卩 独 自 运 动 老 商 推 动 合 并 案, 就 巳 经 预 示 了 他 绝 不 会 受 与 沪 汉 绅 商 妥 协 的 束 缚 武 汉 章 程 第 十 一 款 为 : 股 东 会 未 成 以 前, 由 老 股 创 办 人 新 股 发 起 人 公 举 权 理 董 事 九 人 查 帐 人 二 人 此 权 理 董 事 系 在 股 东 会 未 成 以 前 专 办 注 册 查 帐 招 股 等 时, 俟 股 东 会 成, 另 举 董 事 1 这 些 主 张 在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的 实 施 进 程 中 毫 无 获 得 贯 彻 的 迹 象 年 春 汉 冶 萍 实 施 注 册 之 际, 盛 宣 怀 与 沪 汉 两 地 新 商 的 关 系 完 全 破 裂 势 在 必 然, 此 后 在 招 股 事 上 他 自 然 不 能 得 到 新 商 的 响 应 合 作 武 汉 章 程 签 订 时, 沪 汉 新 商 认 招 一 千 五 百 万 元 汉 商 认 六 百 万, 沪 商 认 六 百 万, 余 归 散 股 广, 盛 氏 则 承 头 旧 股 五 百 万 的 扩 股 计 划 3 在 商 办 体 制 条 件 下 欲 确 保 个 人 对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唯 一 的 途 径 只 能 以 最 大 的 股 东 代 表 为 前 提 1 1 月 后 盛 宣 怀 竭 力 笼 络 招 商 局 电 报 局 等 处 的 旧 同 人, 即 有 确 保 旧 股 五 百 万 的 扩 股 率 先 成 功 的 考 虑 扩 股 资 金 除 来 自 盛 氏 及 其 同 志 外, 还 有 另 一 途 径 盛 宣 怀 年 1 1 月 1 7 日 致 外 务 部 尚 书 兼 会 办 大 臣 吕 海 寰 函 谓 :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萍 乡 煤 矿 合 并 成 立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股 分 公 司 议 单,1907 年 1 1 月 4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1908 年 8 月, 在 汉 冶 萍 股 本 达 八 百 余 万 元 的 情 况 下, 盛 宣 怀 致 函 与 浙 江 新 商 关 系 密 切 的 袁 树 勋 提 出 : 拟 公 举 顾 晴 川 兄 为 查 帐 员, 卅 底 止 帐 目 已 齐 全, 新 钢 厂 资 本 皆 在 去 年 帐 内 ; 晴 川 未 知 何 日 能 赴 沪 汉, 章 程 票 式 俟 印 齐 再 呈 台 览 盛 宣 怀 的 建 议 似 乎 未 得 新 商 的 响 应, 1907 年 间 投 资 欲 望 很 强 的 袁 树 勋 在 1908 年 间 似 乎 未 真 正 投 资 见 1908 年 8 月 7 日 致 袁 树 勋 函, 北 京 大 学 历 史 系 近 代 史 教 研 室 整 理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中 华 书 局,1960, 第 119 页 ;1907 年 8 月 5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08 页 盛 宣 怀 致 吕 海 寰 函,1907 年 1 1 月 17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4 4 页 另 有 拟 议 新 旧 股 一 千 五 百 万 元 一 说 见 1907 年 1 1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 附 件 : 酌 纳 官 股 分 利 办 法 节 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93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81 弟 所 认 旧 股 五 百 万, 尚 有 数 十 万 未 齐, 每 股 五 十 元 如 此 好 股 份, 不 敢 不 致 意 阁 下, # 相 处 数 年, 从 不 提 及, 因 无 把 握, 今 则 实 有 大 利, 胜 于 轮 电 多 矣 ^ 原 注 似 可 将 所 存 别 处 数 厘 轻 息 之 项, 附 此 优 股 两 三 万 元, 为 将 来 遂 初 向 平 之 用 附 抄 招 股 议 单 一 件, 煤 矿 预 算 单 一 件, 铁 厂 预 算 单 一 件, 收 条 五 十 张 琴 相 奎 乐 帅 可 一 询 之 如 相 好 之 中, 有 人 愿 附 股 者, 敬 祈 费 神, 代 为 招 徕, ( 可 书 堂 斋 存 根 寄 下, 银 圆 可 随 后 汇 来, 须 收 到 之 日 起 利 ^ 原 注 如 能 招 足 十 万 元, 余 利 可 提 花 红 一 分, 数 目 亦 属 不 少 大 令 郎 可 以 出 名 作 一 议 董 现 看 商 情, 大 非 昔 比, 几 有 推 之 不 去 之 势, 老 股 优 先 数 目 甚 少, 乞 早 函 复 为 祷 ~ 年 之 交, 确 有 北 京 官 员 人 股, 盛 宣 怀 与 其 同 志 间 有 京 股 作 为 老 股 一 百 万 元 之 说 2 无 论 京 股 能 否 达 到 百 万 之 数, 五 百 万 元 扩 股 之 成 功 还 是 得 以 盛 宣 怀 个 人 资 金 的 切 实 投 人 为 基 础 年 汉 冶 萍 公 司 招 股 初 期, 盛 宣 怀 及 其 家 族 的 资 金 即 巳 投 人, 这 一 事 实 与 该 年 电 报 局 收 赎 官 办 相 联 系 虽 然 电 报 局 与 招 商 局 同 处 商 本 官 办 的 地 位, 但 是 电 归 官 办 二 十 八 年 巳 奉 旨, 实 发 端 于 南 皮 项 城 3 因 为 早 有 此 政 治 定 论, 电 报 收 赎 归 官 办 在 年 后 社 会 政 治 气 氛 的 推 动 下 势 在 必 行 如 果 说 年 盛 宣 怀 以 国 家 可 渐 收 拓 广 之 大 利, 并 可 免 官 占 商 产 之 恶 名 为 由 积 极 推 动 电? 艮 收 赎 归 官 办,4 尚 只 是 出 于 对 袁 世 凯 ] 卜 洋 集 团 政 治 斗 争 的 需 要, 1 盛 宣 怀 致 吕 海 寰 函,1907 年 1 1 月 17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44 ~ 645 页 1 如 9 2 年 3 月 2 0 日 盛 氏 通 知 吕 海 寰 领 取 官 利, 表 明 吕 氏 在 汉 冶 萍 有 投 资 见 致 吕 海 寰 函,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157 页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848 页 从 盛 档 中 保 留 下 1909 年 1 月 中 旬 盛 氏 通 知 在 京 同 僚 持 付 款 单 据 换 领 股 票 的 函 件 来 看, 有 前 四 川 总 督 奎 俊, 南 书 房 翰 林 袁 励 准, 贝 勒 溥 伦, 度 支 部 侍 郎 陈 邦 瑞, 侍 读 学 士 吴 士 鉴 恽 毓 鼎, 邮 传 部 侍 郎 吴 郁 生, 吏 部 尚 书 陆 润 庠 其 中 只 有 溥 伦 十 万 元 奎 俊 一 万 五 千 元 ( 三 百 股 记 有 具 体 数 额, 其 他 诸 人 数 额 不 详 1909 年 3 月 3 1 日 盛 宣 怀 致 陆 润 庠 函 : 上 海 开 股 东 会 选 举 董 事, 照 章 另 有 函 致 尊 处, 或 即 派 王 新 三 兄 就 近 赴 会, 或 另 派 人 均 可 陆 氏 当 有 较 大 的 投 资 见 致 陈 夔 龙 函 致 陈 邦 瑞 函 1909 年 1 月 1 1 日 致 恽 毓 鼎 致 吴 士 鉴 函 致 吴 郁 生 函 1909 年 3 月 31 日 致 陆 润 庠 函,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139 ~ 以 页 3 盛 宣 怀 致 陈 璧 电,1908 年 6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435 页 4 盛 宣 怀 : 光 绪 三 十 二 年 设 电 报 沿 革 ' 亲 笔 按 语 参 见 盛 宣 怀 传, 第 345 页

294 28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那 么 年 就 主 要 是 经 济 意 义 上 的 考 虑 了 因 为 政 府 收 赎 总 计 二 万 二 千 股 的 电 报 股 所 涉 资 金 将 高 达 数 百 万 元, 从 资 本 市 场 角 度 言 之, 无 疑 有 利 于 汉 冶 萍 招 股, 而 且 大 宗 电 报 股 票 的 持 股 人 恰 是 盛 宣 怀 在 电 报 局 招 商 局 的 同 好, 包 括 他 本 人 年 1 月 下 旬 盛 宣 怀 申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商 办 注 册,3 月 9 日 他 被 清 廷 授 邮 传 部 右 侍 郎, 管 摄 路 电 航 邮 四 政, 而 3 月 1 1 日 他 则 又 被 命 仍 充 会 办 商 约 大 臣, 前 赴 上 海 经 理 3 月 1 3 日 清 廷 批 准 汉 冶 萍 公 司 商 办 注 册, 并 责 成 盛 宣 怀 加 招 华 股, 认 真 经 理, 以 广 成 效 ;3 月 1 4 日 清 廷 政 务 处 会 议 实 行 电 报 收 赎 归 官 办, 盛 宣 怀 以 同 时 兼 有 电 报 创 始 人 和 前 电 报 督 办 的 双 重 身 份, 被 指 定 经 办 该 事, 担 任 回 沪 劝 导 电 报 股 东 的 重 任 在 汉 冶 萍 招 商 与 电 报 收 赎 官 办 的 错 综 关 系 中, 不 清 楚 盛 宣 怀 在 其 间 究 竟 起 了 何 样 作 用, 但 是 事 情 发 生 发 展 的 趋 向 正 符 合 盛 氏 的 愿 望 则 是 无 疑 的 在 经 办 收 赎 电 报 股 票 过 程 中, 盛 宣 怀 尽 可 能 地 表 现 出 他 是 企 业 股 东 利 益 的 代 言 人, 力 争 有 更 好 的 收 赎 价 格 1 至 8 月 7 日 事 成 定 局, 盛 宣 怀 函 告 与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关 系 密 切, 时 任 山 东 巡 抚 的 袁 树 勋 : 此 间 收 赎 电 报 定 价 一 百 八 十 元, 未 发 去 年 利 息, 以 致 稍 有 争 论, 煞 费 调 停 现 已 缴 股 过 半 汉 冶 萍 招 股 本 拟 让 过 此 风 近 日 收 电 股 而 来 入 厂 矿 约 有 十 之 三 四, 当 与 一 琴 渭 臣 诸 君 商 定, 以 一 千 万 元 为 优 先 股, # 老 商 居 三 百 万 元, 新 商 居 七 百 万 元 以 示 招 徕 昨 日 截 算 已 得 八 百 余 万 元, 大 约 容 易 招 足 2 从 中 可 汉 冶 萍 股 益 于 政 府 收 股 的 情 于 其 家 族 所 持 电 报 股 的 情 况, 年 6 月 1 4 日 盛 氏 曾 致 电 邮 传 部 予 以 坦 白 地 说 明 : 上 年 汉 冶 萍 添 股 时, 戚 属 都 巳 出 售, 改 人 厂 矿 ; 现 查 尚 有 九 百 股 未 售, 自 必 遵 章 领 价 3 至 于 盛 宣 怀 的 同 志 友 朋 的 电 报 股 也 是 如 1 盛 宣 怀 开 始 十 分 坚 定 地 支 持 持 股 者 所 主 张 每 股 二 百 元 的 收 赎 价 格 2 盛 宣 怀 致 袁 树 勋 函,1908 年 8 月 7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119 页 3 盛 宣 怀 致 邮 传 部 电,1908 年 6 月 14 日, 愚 斋 存 稿 卷 73, 第 20 页 为 了 表 明 对 政 府 收 赎 行 动 的 支 持, 盛 氏 率 先 按 政 府 最 初 坚 持 的 收 赎 价 一 百 七 十 元 缴 出 所 持 九 百 股 电 股 见 6 月 2 5 日 盛 宣 怀 致 吴 郁 生 函 : 弟 戚 属 所 执 九 百 股, 若 不 先 声 明 提 开, 决 不 请 益, 嫌 疑 所 在, 何 敢 赞 一 辞 ; 今 虽 酌 中 加 价, 而 弟 经 手 者 仍 只 领 一 七, 庶 可 以 对 部 对 商 而 毫 无 避 忌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117 页

295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83 此 情 况 盛 氏 自 称 : 政 府 收 赎 电 报 股 票, 于 股 东 有 绌 无 盈, 弟 早 料 及, 故 凡 熟 人 老 股, 早 劝 售 出 1 具 体 的 例 子 见 盛 宣 怀 致 湘 籍 官 员 魏 允 恭 下 电 : 如 以 电 报 一 股 换 汉 冶 萍 四 股, 实 得 票 本 二 百 元, 官 利 八 厘, 按 年 可 收 稳 利 十 六 元, 照 预 算 余 利 亦 有 二 分, 可 收 四 十 元 即 使 只 有 余 利 二 厘, 便 比 得 上 电 股 二 十 元 此 股 票 亦 可 抵 押, 将 来 卖 价 若 再 加 倍, 便 可 得 四 百 元 敝 处 戚 友 售 电 股, 皆 换 矿 股, 但 决 不 劝 外 人 因 公 提 及, 谨 详 告 2 这 些 有 先 见 之 明 者 在 年 抛 售 电 报 股 的 资 金 流 向 汉 冶 萍 事 属 自 然, 具 体 数 额 似 乎 就 该 是 年 间 盛 宣 怀 与 李 维 格 所 谓 老 股 加 一 百 万 元 虽 说 动 用 了 自 己 的 资 金, 盛 氏 及 其 同 志 还 是 借 助 于 政 府 收 赎 电 报 股 份 之 时 机, 以 最 佳 的 获 利 将 资 金 从 电 报 中 转 移 出 来 3 三 汉 冶 萍 公 司 股 本 之 实 际 状 况 年 9 月 初 盛 宣 怀 赴 日 疗 病, 兼 作 日 本 币 制 和 钢 铁 业 考 察, 至 11 月 底 因 慈 禧 光 绪 去 世 回 国 年 初 在 通 知 汉 冶 萍 公 司 股 东 兼 官 场 中 同 僚 领 取 股 票 时, 盛 宣 怀 述 及 招 股 情 形 : 汉 冶 萍 厂 矿 稍 受 电 政 影 响 侄 东 游 时 仅 集 八 百 余 万, 国 丧 以 来, 南 中 市 面 口 受 惊 口 银 号 钱 庄 纷 纷 倒 闭, 更 可 恍 然 于 大 实 业 可 靠 矣 归 1 盛 宣 怀 致 张 少 莲 电,1908 年 7 月 2 3 日,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440 页 2 盛 宣 怀 致 魏 允 恭 电,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此 电 在 政 府 发 布 收 赎 电 报 股 公 告 前, 电 股 市 场 价 在 二 百 元 的 高 价 位 1908 年 7 8 月 间 盛 宣 怀 以 政 府 收 赎 电 股 官 员 身 份 作 盛 宫 保 致 电 报 大 股 东 书, 为 汉 冶 萍 招 股 作 宣 传, 其 中 有 如 下 细 节 : 据 云, 系 收 回 电 报 每 股 一 百 八 十 元, 加 二 十 元 来 买, 厂 矿 四 股 计 票 本 二 百 元 见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124 页 3 盛 宣 怀 多 在 负 面 意 义 上 说 及 政 府 收 赎 电 报 股 份 对 汉 冶 萍 招 股 的 影 响, 如 1908 年 9 月 1 曰 盛 宣 怀 致 吴 士 鉴 函 : 电 报 收 赎, 只 因 扣 息 不 给, 未 免 怨 声, 为 公 中 所 省 无 几, 而 于 将 来 商 界 交 涉 不 无 影 响 也 1909 年 1 月 1 1 日 盛 宣 怀 致 吴 郁 生 函 : 此 次 股 票 之 迟 延, 初 因 电 政 收 股, 商 界 不 无 影 响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页

296 28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来 不 多 日, 又 集 一 百 余 万 准 拟 开 春 正 月 底 二 月 初 开 股 东 大 会, 实 行 商 办 1 从 前 述 8 月 初 巳 得 八 百 余 万 元 到 9 月 初 仍 是 仅 集 八 百 余 万, 盛 宣 怀 解 释 为 汉 冶 萍 从 前 十 年 不 付 息, 故 虽 发 旺 仍 难 免 观 望 2 汉 冶 萍 公 司 招 股 的 社 会 反 应 颇 为 清 淡 可 见 一 斑 此 前 武 汉 章 程 拟 议 新 旧 股 一 千 五 百 万 元,3 在 年 8 月 初 招 股 有 实 质 性 启 动 的 情 形 下, 巳 经 变 为 拟 收 足 千 万 暂 作 停 顿 4 汉 冶 萍 在 具 体 实 施 招 股 活 动 时 招 股 规 模 的 收 束, 代 表 盛 宣 怀 从 一 开 始 就 对 汉 冶 萍 招 股 不 抱 乐 观 的 期 望 值 得 说 明 的 是, 对 于 汉 冶 萍 公 司 招 股, 盛 宣 怀 主 要 是 依 赖 私 人 关 系 网 络 推 广 自 年 底 以 后, 盛 宣 怀 就 不 断 以 回 报 优 厚 的 所 谓 优 先 股 吸 弓 丨 官 场 中 的 同 僚 投 资, 直 至 年 9 月 1 日, 次 日 即 将 赴 日 的 盛 氏 仍 频 频 致 函 北 京 的 官 场 同 好 推 广 招 股 事 情, 所 谓 : 附 呈 章 程 十 套, 祈 求 存 览 ; 如 有 愿 人 股 者, 请 即 送 交 通 商 银 行 即 汉 冶 萍 驻 京 办 事 处 袁 宝 三 兑 收 掣 发 收 据, 以 速 为 妙 年 7 8 月 间, 盛 宣 怀 在 与 李 维 格 商 讨 招 股 事 情 时 议 及 以 下 方 案 : 老 股 原 议 五 百 万, 悉 照 票 面 收 条 一 律 优 先 酌 分 红 利 ; 兄 谓 真 老 股 只 有 三 百 万 元, 此 外 老 股 加 一 百 万 元, 京 股 作 为 老 股 一 百 万 元, 须 有 分 别 绶 卿 谓 宜 准 新 股 先 入 者 五 百 万 亦 作 优 先, 以 免 新 股 观 望 弟 恐 老 股 仍 有 计 较, 因 参 两 公 之 意, 拟 将 真 老 股 三 百 万 元 为 头 等 优 先, 派 红 利 一 成 五 ; 注 册 前 已 收 二 百 万 元, 又 注 册 后 先 入 五 百 万 元 为 二 等 优 先, 共 派 红 利 一 成 五, 系 为 先 劝 五 百 万 起 见 其 余 千 万, 已 有 公 股 一 百 六 十 四 万, 息 股 一 百 万, 只 少 七 百 余 万 新 炉 告 成, 自 然 容 易 6 该 处 所 述 方 案 与 实 际 实 施 的 招 股 进 程 有 可 相 互 参 照 之 处, 其 中 两 点 值 1 盛 宣 怀 致 陆 润 庠 函,1909 年 1 月 1 1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14 7 页 2 盛 宣 怀 致 袁 励 准 函,1908 年 9 月 1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0 0 ~ 0 1 页 年 1 1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 附 件 : 酌 纳 官 股 分 利 办 法 节 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4 盛 宣 怀 致 袁 励 准 函,1908 年 8 月 29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119 页 5 盛 宣 怀 致 袁 励 准 函 盛 宣 怀 致 吴 士 鉴 函,1908 年 9 月 1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 页 盛 氏 劝 说 对 象 有 度 支 部 侍 郎 绍 英 等 人 6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电,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297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85 得 强 调 其 一, 所 谓 真 老 股 三 百 万 元, 系 指 早 巳 耗 尽 的 老 股 二 百 万 两 银 ; 而 所 谓 息 股 一 百 万, 则 是 老 股 多 年 应 得 股 利 七 十 余 万 两 折 算 而 来 的 息 股 1 至 于 所 谓 老 股 加 一 百 万 元, 据 盛 宣 怀 拟 定 的 扩 股 方 案 : 每 股 库 不 一 百 两 者 作 银 元 一 百 四 十 九 元, 凭 旧 票 加 付 银 元 五 十 一 元, 换 给 新 股 票 2 即 二 百 万 两 真 老 股 换 给 新 股 票 三 百 万 元 时, 必 需 加 注 资 金 参 与 扩 股, 共 计 一 百 万 元 年 底 盛 氏 及 其 同 志 出 售 电 股 所 得, 构 成 了 这 一 百 万 资 金 的 来 源 所 谓 京 股, 为 盛 氏 在 北 京 同 僚 中 吸 弓 I 的 资 金, 其 数 额 亦 在 一 百 万 元 盛 氏 谓 注 册 前 巳 收 二 百 万 元, 即 李 维 格 谓 老 股 加 一 百 万 元, 京 股 作 为 老 股 一 百 万 元 两 项 之 和, 而 息 股 一 百 万 是 不 在 其 内 的 盛 宣 怀 承 领 扩 股 五 百 万 元 是 在 这 样 的 意 义 上 完 成 的, 而 实 际 进 人 的 资 金 额 为 二 百 万 元, 而 且 是 在 注 册 前 巳 告 完 成 3 其 二, 所 谓 注 册 后 先 人 五 百 万 元, 加 上 注 册 前 完 成 的 扩 股 五 百 万 元, 即 组 成 年 8 月 后 盛 宣 怀 宣 称 的 现 拟 招 足 一 千 万 5 卩 行 开 会 举 董 的 构 想 4 这 一 千 万 也 就 是 所 谓 的 优 先 股, 而 在 一 千 万 优 先 股 外, 汉 冶 萍 公 司 还 设 计 有 另 一 类 性 质 的 股 份, 即 所 谓 其 余 千 万, 已 有 公 股 一 百 六 十 四 万, 息 股 一 百 万, 只 少 七 百 余 万 除 年 间 发 放 给 老 商 的 息 股 归 在 此 类, 至 于 公 股 一 百 六 十 四 万 则 系 汉 冶 萍 诸 处 厂 矿 旧 欠 官 款 转 变 而 来 年 8 月 9 日 汉 阳 制 铁 厂 萍 乡 大 冶 煤 铁 矿 总 公 司 公 启 : 本 公 司 原 集 汉 阳 铁 厂 股 本 库 平 银 一 百 万 两, 萍 乡 煤 矿 股 本 库 平 银 一 百 万 两, 此 为 创 始 老 股, 自 人 股 日 起 截 止 本 年 止, 应 支 股 利 七 十 余 万 两, 已 分 掣 股 票, 此 为 老 商 息 股 一 一 除 息 股 改 作 银 圆 约 二 万 股 毋 庸 加 本 外, 其 老 股 本 库 平 银 二 百 万 两, 改 换 银 圆 股 票 三 百 万 元, 作 为 六 万 股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年 8 ~ 9 月 汉 阳 铁 厂 萍 乡 煤 矿 大 冶 铁 矿 筹 议 合 并 招 股 章 程, 汉 冶 萍 公 司 3 ( 二, 第 页 汉 阳 铁 厂 自 1896 年 到 1908 年 从 未 分 过 官 利, 汉 冶 萍 公 司 成 立 时 决 定 予 老 股 每 百 股 派 给 长 年 八 厘 息 股, 老 股 的 折 合 以 此 为 依 据 另 见 1908 年 盛 宣 怀 致 汉 厂 邱 许 二 氏 电 : 老 股 库 平 百 万 作 一 百 五 十 万 元, 加 股 五 十 万 元, 共 成 二 百 万 元, 已 列 刊 本 奏 咨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1908 年 1 月 6 日, 盛 氏 告 知 向 他 要 款 的 萍 矿 总 办 卢 洪 昶 : 新 股 须 在 明 年 注 册 后 方 能 开 招, 老 商 招 股 尚 有 百 万 元 之 额, 似 可 先 招 一 二 十 万 以 济 急 用 又 盛 氏 欲 直 隶 总 督 杨 士 骧 以 地 方 政 府 掌 控 的 资 金 认 股, 谓 : 普 通 商 股 一 千 五 百 万 元, 沪 汉 新 商 已 经 承 认, 优 先 老 股, 尚 可 补 招 一 百 万 元, 除 各 省 官 绅 分 认 已 逾 一 半, 尚 有 四 十 万 光 景, 无 论 官 款 私 款, 均 可 一 律 附 人 盛 宣 怀 致 卢 洪 昶 函 1908 年 1 月 13 日 盛 宣 怀 致 杨 士 骧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4 盛 宣 怀 致 吴 士 鉴 函,1908 年 9 月 1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131 页

298 28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汉 冶 萍 商 办 注 册 关 于 旧 欠 官 款 的 处 理, 基 本 上 遂 了 盛 宣 怀 之 愿 盛 氏 对 此 极 为 得 意, 所 谓 : 厂 矿 商 办, 官 款 不 计 息, 折 片 不 交 议, 费 尽 心 力, 居 然 作 到 1 事 实 上 其 中 盛 宣 怀 也 有 相 应 妥 协, 年 4 月 5 日 上 张 之 洞 书 谓 : 前 所 面 奏 内 府 公 股 一 节, 力 筹 以 公 济 公 之 款, 居 然 得 有 一 百 廿 六 万 两 2 侄 拟 将 自 己 创 始 股 分 凑 入 报 效, 计 可 得 二 百 万 元 所 有 经 手 零 星 公 款, 一 概 合 盘 托 出, 虽 于 公 家 无 足 重 轻, 而 华 商 公 司 可 入 公 股, 藉 开 风 气, 实 于 农 工 商 大 有 裨 益 3 这 里 所 谓 内 府 公 股 目 卩 前 述 已 有 公 股 一 百 六 十 四 万, 所 涉 转 作 公 股 的 官 款, 主 要 由 年 1 1 月 盛 宣 怀 为 阻 挡 赵 尔 巽 官 本 变 官 股 主 张, 而 向 张 之 洞 提 出 的 可 酌 情 转 为 官 股 的 数 笔 官 款 构 成 如 盛 氏 督 办 铁 路 公 司 时, 作 为 预 支 轨 价 截 存 铁 厂 洋 例 银 九 十 七 万 两 等 4 若 盛 宣 怀 于 年 8 月 初 汉 冶 萍 招 股 巳 得 八 百 余 万 元 一 说, 确 实 按 前 述 盛 氏 与 李 维 格 所 言, 将 息 股 一 百 万, 公 股 一 百 六 十 四 万 都 排 除 在 外 的 话, 那 么 进 人 汉 冶 萍 的 实 际 资 金 在 五 百 余 万, 是 一 值 得 乐 观 的 成 果 但 如 若 并 非 如 此, 盛 宣 怀 将 息 股 公 股 都 归 在 此 八 百 余 万 名 下, 那 么 实 际 进 人 汉 冶 萍 的 资 金 就 只 在 二 百 万 到 三 百 万 之 间 这 后 一 种 情 况 的 可 能 性 是 非 常 大 的, 因 为 年 8 月 以 后 社 会 对 汉 冶 萍 招 股 的 反 应 长 期 相 当 冷 淡, 股 本 额 始 终 停 滞 在 八 百 余 万 元 的 水 不 上 这 种 冷 淡 说 明 政 府 收 赎 电 报 股 的 社 会 资 金 流 人 汉 冶 萍 的 数 额 有 限, 也 间 接 说 明 1907 年 1 1 月 盛 宣 怀 与 上 海 武 汉 商 人 达 成 的 协 议 并 未 得 以 实 行, 汉 冶 萍 公 司 招 1 盛 宣 怀 致 杨 学 沂 电,1908 年 3 月 1 6 日,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2 盛 宣 怀 此 说 有 误, 当 为 一 百 一 十 六 万 两 参 见 汉 冶 萍 历 年 经 费 股 本 和 债 务 ', 陈 真 编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三 辑, 三 联 书 店,1961, 第 页 按 银 圆 与 库 平 银 1 0 比 7 的 3 4 兑 换 率, 一 百 一 十 六 万 两 与 前 述 公 股 一 百 六 十 四 万 相 符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1908 年 4 月 5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9 1 页 在 同 日 致 袁 世 凯 函 中, 盛 宣 怀 言 明 将 自 己 创 始 股 分 十 万 两 凑 人 报 效, 并 说 及 所 谓 内 府 公 股 在 立 宪 后 将 以 皇 室 经 费 名 目 公 开 见 致 袁 宫 保,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9 1 ~ 9 2 页 1907 年 1 1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 附 件 : 酌 纳 官 股 分 利 办 法 节 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299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87 股 是 靠 盛 宣 怀 及 其 同 志 独 立 推 进 年 月 间, 汉 冶 萍 公 司 招 股 面 向 社 会 展 开, 在 日 本 的 盛 宣 怀 此 期 电 询 上 海 : 汉 巳 开 招, 京 催 股 票, 望 速 告 成 招 股 情 势 若 何? 其 后 盛 氏 电 武 汉 李 维 格 有 招 股 甚 慰 一 说,1 然 不 知 上 海 负 责 招 股 事 宜 的 杨 学 沂 是 否 告 知 其 实 情 年 1 月 1 日, 从 日 本 回 国 一 月 有 余 的 盛 宣 怀 对 湖 广 总 督 陈 夔 龙 坦 言 汉 冶 萍 招 股 局 面 : 弟 旋 沪, 适 值 南 北 钱 荒, 招 股 未 便 下 手, 据 全 司 禀 报 尚 未 满 九 百 万 元 拟 收 足 一 千 万 即 行 截 数, 照 律 开 会 兹 附 呈 松 寿 堂 股 份 票 单 一 百 股, 敬 祈 查 收, 如 有 可 劝 集 之 处 尚 乞 鼎 言, 于 有 意 无 意 中 代 为 招 徕 2 可 见 盛 宣 怀 对 一 千 万 的 指 标 甚 有 压 力 不 过 数 日 后 的 1 月 6 日, 盛 氏 又 以 乐 观 的 语 态 告 知 河 南 巡 抚 吴 重 熹 : 汉 冶 萍 巳 收 得 九 百 余 万, 尚 剩 卅 余 万 以 待 当 道 3 没 有 必 要 怀 疑 盛 宣 怀 言 论 的 真 实 性, 招 股 数 在 数 日 间 的 突 变, 唯 一 可 信 的 解 释 是 盛 氏 又 有 大 笔 个 人 资 金 投 人 因 为 年 1 1 月 草 议 十 五 条 第 十 二 款 : 公 司 不 论 老 股 新 股, 长 年 官 息 八 厘, 统 于 次 年 三 月 给 发 4 招 股 一 千 万 元 的 计 划 必 须 克 期 完 成, 否 则 无 法 推 进 换 发 股 票 及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工 作, 将 直 接 威 胁 到 如 期 发 放 官 息 的 招 股 承 诺 的 实 现 盛 宣 怀 1 月 6 日 致 沈 瑜 庆 函, 甚 可 见 此 间 其 推 广 汉 冶 萍 招 股 的 急 迫 及 其 手 法 : 昨 睹 日 东 国 困 民 穷, 悉 赖 实 业 以 资 国 用, 卅 年 前 惟 合 肥 师 相 与 文 1 见 1908 年 1 0 月 14 日 盛 宣 怀 致 杨 学 沂 电 1 0 月 13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电,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致 湖 广 陈 夔 龙,1909 年 1 月 1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页 此 前 盛 宣 怀 有 函 致 陈 夔 龙 : 汉 冶 萍 优 先 股 代 留 二 百 股, 只 须 墨 银 一 万 元 ( 见 1908 年 1 2 月 9 日 致 陈 伯 帅 再 启,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139 页 而 1909 年 1 月 1 日 函 表 明 陈 氏 只 认 购 股 盛 宣 怀 致 吴 重 熹,1909 年 1 月 6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144 页 1 月 1 1 日 盛 氏 以 极 轻 松 的 言 辞 报 告 北 京 股 东 归 来 不 多 日, 又 集 一 百 余 万 盛 宣 怀 致 陆 润 庠,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页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萍 乡 煤 矿 合 并 成 立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股 份 公 司 议 单,1907 年 1 1 月 4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300 28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肃 公 许 我 助 我, 不 料 败 于 项 城 之 手 商 务 之 毁 弃, 人 皆 视 为 敝 屣, 谁 之 过 欤 窃 愿 藉 汉 冶 萍 钢 铁 以 挽 回 实 业, 集 千 万 袭 以 成 团 体, 附 上 节 略 数 纸, 拟 为 公 留 数 十 股, 示 我 同 志 而 已 # 年 内 截 数, 仅 空 卅 万 之 额, 以 待 知 交, 每 股 洋 五 十 元, 数 不 在 多, 在 乎 名 誉 而 已 ^ 原 注 祈 酌 覆 1 盛 宣 怀 与 沈 瑜 庆 系 同 辈 之 交, 因 此 虽 非 企 业 活 动 的 同 志, 他 仍 以 不 问 可 否 的 方 式 要 求 沈 氏 认 购 五 百 元 汉 冶 萍 股 然 沈 氏 能 否 予 盛 宣 怀 以 面 子 不 得 而 知 年 春 节 前 夕, 盛 宣 怀 向 北 京 认 买 汉 冶 萍 股 的 同 僚 发 出 换 发 股 票 以 及 准 拟 开 春 正 月 底 二 月 初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信 息 2 年 后 的 2 月 21 日, 盛 宣 怀 告 知 吴 重 熹 汉 冶 萍 招 股 一 千 万 元 的 计 划 完 成, 并 畅 言 其 于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抱 负 : 汉 冶 萍 十 年 以 来, 纯 是 扶 墙 抹 壁, 得 步 进 步, 现 在 居 然 集 成 真 实 商 股 一 千 万 以 作 基 础 此 外 拟 专 集 '] 股 自 一 千 元 至 一 百 元 五 十 元 者, 愈 小 愈 好, 恨 不 得 十 八 省 百 姓 个 个 有 股 份 所 以 欲 收 小 股 者, 结 吾 民 之 团 体, 方 足 以 防 外 人 之 觊 觎, 亦 以 见 一 二 人 创 获 之 大 利, 公 诸 千 万 人, 亦 足 以 御 众 人 之 口 实, 不 致 利 欲 薰 蒸, 为 权 贵 所 攘 夺, 庶 几 在 弟 总 理 任 内 树 不 动 之 基 3 盛 宣 怀 对 于 执 掌 汉 冶 萍 公 司, 坚 定 不 移 的 权 势 欲 中 实 也 包 含 有 相 当 的 1 盛 宣 怀 致 沈 瑜 庆 函,1909 年 1 月 6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页 该 函 述 及 1870 年 代 中 两 江 总 督 沈 宝 祯 ( 沈 瑜 庆 之 父 助 盛 氏 实 现 收 购 美 商 旗 昌 船 队 的 主 张 1909 年 2 月 4 日 ( 正 月 十 四 日 郑 观 应 自 广 东 向 盛 宣 怀 报 告 在 港 粤 商 人 及 侨 商 中 推 广 汉 冶 萍 股 份 无 所 收 获, 这 是 盛 氏 一 年 前 委 托 于 郑 观 应 的 事 情 显 然 这 与 盛 宣 怀 在 1909 年 1 月 间 曾 去 信 郑 氏 有 关 另 外 1909 年 2 月 2 日, 郑 观 应 致 盛 宣 怀 函 : 官 应 前 拟 购 四 十 股, 查 章 程 以 五 十 股 为 一 议 决 权, 昨 电 嘱 舍 弟 定 之 加 送 银 五 百 元, 共 购 五 十 股 可 见 郑 氏 1908 年 间 对 汉 冶 萍 招 股 的 反 映 相 当 冷 淡, 此 加 购 的 五 百 元 当 也 是 以 盛 宣 怀 来 信 要 求 认 买 为 前 提 请 参 见 郑 观 应 评 传 ' 第 ~ 页 1909 年 以 后 盛 宣 怀 曾 与 日 本 神 户 华 商 吴 锦 堂 商 讨 过 吸 引 日 本 华 侨 投 资 汉 冶 萍 事, 结 果 不 详 见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2 盛 宣 怀 致 陆 润 庠 函 1909 年 1 月 1 1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14 7 页 3 见 1909 年 2 月 21 日 盛 宣 怀 致 吴 重 熹 函 另,1908 年 底 盛 宣 怀 致 袁 励 准 函 告 知 汉 冶 萍 董 事 会 议 宜 分 招 零 星 股 份 以 结 商 民 团 体, 故 现 已 收 足 一 千 万 之 外, 不 妨 广 收 小 股, 虽 一 二 股 不 嫌 其 琐 碎 也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页

301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89 事 业 心, 这 决 定 了 在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中 他 会 将 相 当 数 额 的 个 人 资 金 投 人 冒 险 尽 管 对 于 此 期 他 及 其 家 族 在 汉 冶 萍 的 投 资, 尚 难 给 出 一 个 准 确 的 说 明 四 汉 冶 萍 之 官 利 困 境 和 对 外 借 款 汉 冶 萍 公 司 年 底 至 年 初 的 招 股 活 动, 没 有 得 到 签 署 草 约 十 五 条 的 新 商 的 响 应, 因 此 在 年 5 月 1 6 日 召 开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第 一 届 股 东 大 会 上, 盛 宣 怀 在 几 乎 无 悬 念 的 情 况 下 当 选 公 司 总 理 1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同 时, 汉 冶 萍 公 司 也 面 临 着 向 股 东 发 放 官 利 八 十 万 的 财 务 压 力 中 国 近 代 股 份 制 企 业 创 办, 自 轮 船 招 商 局 以 来 就 延 续 着 一 种 特 有 的 传 统, 即 企 业 对 于 投 资 者 的 回 报 一 股 息 一 包 含 两 部 分 内 容 武 汉 章 程 第 十 二 款 : 公 司 不 论 老 股 新 股, 长 年 官 息 八 厘, 统 于 此 年 三 月 给 发 ; 第 十 三 款 : 除 官 息 外, 所 有 盈 余 先 提 公 积 十 分 之 一, 余 作 若 干 成 分 派, 俟 股 东 会 议 决 2 前 者 所 谓 官 息, 是 不 问 企 业 经 营 是 否 赢 利 都 必 须 设 法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这 决 定 汉 冶 萍 公 司 和 股 东 间 几 乎 与 传 统 借 贷 关 系 毫 无 二 致 ; 后 者 所 谓 余 利 的 分 配, 才 具 有 近 代 股 份 制 企 业 的 股 息 的 意 义, 但 汉 冶 萍 对 其 则 另 有 老 股 新 股 等 繁 复 的 等 级 区 分 即 便 汉 冶 萍 公 司 经 营 有 所 盈 余, 仅 官 息 一 项 的 支 出 即 是 相 当 沉 重 的 考 虑 到 官 息 和 余 利 两 重 支 出, 从 汉 冶 萍 公 司 解 决 其 经 营 上 的 财 政 困 境 的 效 益 而 年 初, 盛 宣 怀 在 筹 备 汉 冶 萍 股 东 大 会 的 同 时 积 极 策 划 轮 船 招 商 局 商 办 注 册 案, 可 见 他 对 自 己 当 选 汉 冶 萍 总 理 的 信 心 不 过, 盛 氏 对 于 董 事 人 员 的 安 排 还 是 作 了 精 心 的 策 划, 见 4 月 2 9 日 盛 宣 怀 致 宗 舜 年 函 : 按 照 商 律 开 股 东 会 选 举 董 事 执 事 精 于 会 计, 似 可 在 选 举 之 列, 惟 照 章 必 须 有 自 己 股 份 五 百 股 以 上 者 方 能 合 格 又 5 月 2 日 盛 宣 怀 致 熊 希 龄 函 : 定 于 本 月 二 十 七 日 开 股 东 大 会, 蒋 星 翁 已 允 充 董 事, 然 必 须 事 前 一 晤 方 妥, 星 翁 寓 何 处, 弟 不 妨 便 衣 先 往, 因 总 董 必 须 由 股 东 公 举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页 蒋 星 翁 是 否 1907 年 1 1 月 赴 武 汉 的 上 海 代 表, 待 查 2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萍 乡 煤 矿 合 并 成 立 汉 冶 萍 煤 铁 有 限 股 份 公 司 议 单,1907 年 1 1 月 4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302 29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言, 国 内 招 股 的 途 径 远 不 如 对 日 本 实 行 的 预 支 矿 价 的 借 贷 方 式 1 关 于 这 一 点, 盛 宣 怀 甚 是 明 白 李 维 格 在 年 针 对 该 年 为 建 新 铁 厂 举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外 债 事, 与 日 人 谈 关 于 国 内 招 股 与 举 借 外 债 的 感 想 : 就 现 今 中 国 之 水 平 而 言, 仍 不 能 不 给 予 相 当 之 官 利, 惟 如 给 官 利, 则 不 能 多 招 股 东 如 现 公 司 规 定 给 官 利 八 厘, 对 公 司 言, 非 常 不 利, 因 此 次 新 借 款 须 用 于 新 厂 之 一 切 经 营 也 若 每 年 可 获 得 一 分 二 厘 之 利 益, 则 除 支 付 六 厘 利 息 外, 尚 可 余 存 六 厘 之 纯 益 今 后 借 款 偿 还 完 毕, 现 公 司 即 拥 有 一 规 模 巨 大 之 新 厂, 而 成 为 未 来 大 力 发 展 之 基 础 2 但 在 一 千 万 元 的 初 期 招 股 计 划 完 成 后, 盛 氏 仍 然 力 图 更 广 泛 招 徕 股 份 在 年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夕, 汉 冶 萍 商 股 巳 招 一 千 零 十 四 万 元 3 这 一 方 面 是 汉 冶 萍 面 临 财 务 的 压 力 所 致, 另 一 方 面 则 反 映 了 此 期 盛 氏 的 冒 险 心 态 年 初, 中 国 政 坛 再 次 出 现 重 大 的 变 化, 即 袁 世 凯 的 隐 退 虽 然, 这 并 不 说 明 北 洋 势 力 的 消 退, 但 是 却 意 味 着 盛 宣 怀 在 清 廷 的 政 治 地 位 将 会 有 所 上 升 年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的 成 功, 以 及 其 间 对 于 电 报 收 赎 的 成 功 操 作, 还 包 括 对 日 本 钢 铁 业 的 考 察, 令 盛 宣 怀 对 自 己 的 能 力 ^ 官 场 的 年, 盛 宣 怀 以 年 利 率 七 厘 劝 说 川 督 赵 尔 巽 将 川 汉 路 集 资 款 以 预 支 轨 价 的 方 式 存 汉 阳 铁 厂, 虽 商 谈 未 妥, 但 表 明 官 利 八 厘 安 排 超 过 预 支 轨 价 的 利 率 汉 冶 萍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对 转 为 所 谓 内 府 公 股 二 百 万 元 的 前 官 款 支 付 的 官 利, 将 超 出 此 前 借 贷 利 息 支 出 很 多 相 比 于 外 债 的 利 率, 官 利 更 高 盛 宣 怀 在 尚 有 举 借 外 债 余 地 的 情 况 下 推 动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案, 其 着 眼 点 在 适 应 时 局 变 化 的 政 治 意 义, 而 非 资 金 来 源 之 意 义 另 外 完 全 商 办 后, 汉 冶 萍 举 借 外 债 的 政 治 阻 力 有 所 减 缓 就 盛 宣 怀 个 人 而 言, 他 更 关 注 自 己 对 企 业 控 制 力 的 长 期 稳 固 性, 至 于 企 业 商 办 官 办 的 区 分 在 他 看 来 并 不 重 要 见 1908 年 1 0 月 盛 宣 怀 针 对 日 本 首 相 桂 太 郎 谈 日 本 铁 路 国 有 化 之 成 功 经 验 发 表 的 看 法 : 余 曰 或 云 贵 国 制 铁 所 亏 本 因 系 官 办, 余 颇 疑 其 说, 因 余 所 办 之 汉 阳 铁 厂 系 属 商 办, 而 亦 亏 蚀, 其 盈 亏 当 在 出 货 之 多 寡, 断 不 在 官 商 之 分 别 愚 斋 东 游 日 记, 思 补 楼 藏 版, 第 5 2 页 1908 年, 盛 宣 怀 指 出 在 今 之 商 学 界 尚 未 到 实 在 办 事 地 步 的 社 会 政 治 现 状 下, 铁 路 唯 有 国 有 官 办 一 途 1911 年, 盛 宣 怀 不 顾 士 商 普 遍 反 对, 一 意 推 进 铁 路 干 线 国 有, 一 方 面 有 为 汉 冶 萍 之 生 存 的 考 虑, 也 有 坚 持 自 以 为 正 确 主 张 的 一 面 日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经 理 实 相 寺 致 董 事 小 田 切 出 差 汉 口 复 命 书,1911 年 8 月 8 日 至 1 9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 盛 宣 怀 致 宗 舜 年 函,1909 年 4 月 29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164 页

303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91 政 治 能 量 和 企 业 的 经 营 能 力 ^ 有 极 为 乐 观 的 估 价 年 初 在 筹 备 汉 冶 萍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同 时, 盛 宣 怀 积 极 地 策 划 轮 船 招 商 局 商 办 案, 此 举 使 年 前 他 在 中 国 近 代 企 业 活 动 中 的 主 宰 地 位 得 到 全 面 恢 复 另 外, 1908 年 年 两 年 中 国 铁 路 建 设 的 铺 开, 对 汉 冶 萍 的 市 场 现 状 及 前 景 十 分 有 利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盛 宣 怀 对 其 从 事 的 事 业 有 过 于 乐 观 的 信 心 不 足 为 怪 5 月 5 日 他 致 官 场 的 友 人 前 岳 常 醴 道 韩 古 农 函 中, 关 于 汉 冶 萍 公 司 事 业 及 其 前 景 有 自 豪 而 乐 观 地 表 示 : 汉 冶 萍 为 东 方 杰 出 之 一 事, 震 动 欧 亚 奉 上 优 先 二 股 哂 存, 以 贻 吾 侄 辈, 将 来 不 止 十 倍 其 值 也 1 股 东 大 会 后 的 5 月 2 2 日, 他 致 函 陆 润 庠 再 次 传 达 出 他 对 于 汉 冶 萍 前 景 的 乐 观 : 汉 冶 萍 现 有 日 本 美 国 太 不 洋 两 处 派 人 来 议 买 生 铁, 每 年 各 廿 万 吨 之 多, 如 可 成 议, 须 在 大 冶 添 造 四 炉, 获 利 奚 啻 十 倍, 似 必 在 银 行 自 来 水 各 公 司 之 上 也 2 此 间, 盛 宣 怀 鼓 动 吴 郁 生 卖 洋 商 耶 松 船 厂 股 票 转 持 汉 冶 萍 股, 以 求 进 人 公 司 董 事 会 时, 将 乐 观 的 前 景 说 得 更 具 体, 即 汉 冶 萍 来 年 发 达 必 在 轮 电 之 上 多 多 矣 股 价 加 三 倍 不 甚 远 一 原 注 厂 3 同 样 不 应 将 盛 宣 怀 这 些 乐 观 的 言 论 简 单 地 视 为 招 股 的 策 略 在 与 同 僚 们 关 于 汉 冶 萍 前 景 的 说 明 中, 盛 宣 怀 还 没 有 坦 露 这 样 的 考 虑, 即 他 对 自 己 在 清 廷 中 央 的 政 治 地 位 将 有 所 增 强 的 预 感 中, 意 识 到 可 以 对 铁 路 借 款 等 问 题 发 生 更 大 的 影 响 力, 从 而 为 汉 冶 萍 谋 求 到 更 令 人 乐 观 的 发 展 空 间 4 尽 管 盛 宣 怀 有 理 由 对 汉 冶 萍 的 发 展 前 景 寄 予 希 望 和 梦 想, 但 是 眼 前 的 现 实 却 是 严 峻 的 关 于 这 一 点, 不 妨 以 剖 析 盛 宣 怀 年 为 汉 冶 萍 合 并 案 向 张 之 洞 递 呈 的 文 件, 作 为 探 讨 的 出 发 点 该 文 件 中, 盛 宣 怀 对 汉 冶 萍 公 司 成 立 后 生 产 和 获 利 状 况 作 了 如 下 说 明 : 1 盛 宣 怀 致 韓 古 农 函,1909 年 5 月 5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166 页 2 盛 宣 怀 致 陆 润 庠 函,1909 年 5 月 2 2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168 页 3 见 1909 年 3 月 31 日 盛 宣 怀 致 陆 润 庠 函 1909 年 7 月 20 日 盛 宣 怀 致 吴 郁 生 函,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页 4 铁 路 建 设 的 全 面 铺 开, 对 汉 冶 萍 经 营 及 财 务 方 面 的 益 处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1909 年 初, 盛 宣 怀 极 为 关 注 铁 路 借 款 案 的 具 体 条 款, 谋 求 汉 阳 铁 厂 承 办 路 轨 作 为 借 款 合 同 的 条 款 之 一 ; 同 时 他 还 积 极 谋 取 已 经 动 工 的 津 浦 铁 路 使 用 汉 阳 铁 厂 路 轨, 并 将 路 轨 款 以 预 支 轨 价 的 方 式 存 于 汉 冶 萍 公 司 见 1909 年 2 月 2 5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望 屺 函 1909 年 4 月 2 6 日 盛 宣 怀 致 吕 海 寰 函,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页

304 29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一 详 核 预 算 表, 汉 厂 三 十 四 年 每 日 出 生 铁 二 百 五 十 吨, 三 百 曰 计, 共 出 生 铁 七 万 五 千 吨 # 每 吨 成 本 约 合 二 十 两 其 中 以 六 万 吨 炼 钢 # 每 日 出 二 百 吨, 约 八 折 成 钢, 可 售 马 丁 钢 四 万 八 千 吨, 以 一 万 五 千 吨 售 生 铁, 约 可 获 余 利 银 八 十 万 两 萍 矿 三 十 四 年 每 日 出 生 煤 一 千 五 百 吨 本 可 出 三 千 吨, 因 昭 山 铁 路 未 成, 轮 船 难 运, 三 百 日 计, 共 出 生 煤 四 十 五 万 吨 其 中 以 三 十 万 吨 炼 焦 炭, 可 售 焦 炭 十 五 万 吨,^ 以 十 五 万 吨 售 块 煤, 约 可 获 余 银 三 十 万 二 共 约 敷 成 本 二 千 万 元 之 官 息 八 厘, 计 银 元 一 百 六 十 万 元, 合 银 一 十 万 一 详 核 预 算 表, 汉 厂 三 十 五 年 每 日 出 生 铁 五 百 余 吨, 三 百 日 计, 共 出 生 铁 十 五 万 吨 # 每 吨 成 本 约 合 十 五 两 其 中 以 十 二 万 吨 炼 钢, 可 售 马 丁 钢 九 万 六 千 吨, ^ 以 三 万 吨 售 生 铁, 通 年 约 可 获 余 利 二 百 三 十 五 万 两 # 生 铁 成 本 可 少 七 十 四 万 两 萍 矿 三 十 五 年 每 日 出 生 煤 三 千 吨 ( 其 时 昭 山 铁 路 已 通, 可 以 尽 运, 三 百 日 计, 共 出 生 煤 九 十 万 吨 其 中 以 六 十 万 吨 炼 焦 炭, 可 售 焦 炭 三 十 万 吨 ( 其 时 第 三 化 铁 大 炉 需 焦 加 倍, 日 本 亦 可 销 通 ) 以 三 十 万 吨 售 块 煤, 约 通 年 得 获 余 利 六 十 三 万 两 二 共 约 敷 成 本 二 千 万 元 之 官 息 二 分, 计 银 元 四 百 万 元, 合 银 二 百 八 十 万 两, 有 盈 无 绌 一 详 核 三 十 六 年 再 加 第 四 化 铁 大 炉, 可 出 铁 七 百 五 十 吨 ; 三 十 七 年 再 加 第 五 化 铁 大 炉, 可 出 铁 一 千 吨, 成 本 愈 轻, 获 利 愈 多 矣 1 显 然, 汉 冶 萍 全 年 的 产 出 是 相 当 可 观 的 但 是 该 文 件 忽 略 了 一 个 基 本 的 事 实, 即 汉 冶 萍 巨 额 的 债 务 状 况 2 比 如 萍 矿 于 年 向 德 商 礼 和 洋 行 所 借 四 百 万 马 克 的 借 款, 迄 年 每 年 均 要 支 付 本 利 五 十 万 马 克 ; 年 汉 阳 铁 厂 向 日 本 兴 业 银 行 所 借 三 百 万 日 元 预 支 矿 价 款, 三 十 年 内 每 年 均 年 1 1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密 函 附 件 : 酌 纳 官 股 分 利 办 法 节 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653 ~ 页 2 盛 宣 怀 在 说 明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必 要 性 的 文 件 中 则 专 门 谈 及 汉 冶 萍 的 债 务 状 况

305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要 以 七 万 吨 以 上 矿 石 价 偿 还 ; 年 汉 阳 铁 厂 向 日 商 三 井 物 产 所 借 一 百 万 日 元 预 支 钢 铁 价 款, 五 年 内 它 在 刘 庄 安 东 烟 台 旅 顺 大 连 威 海 青 岛 香 港 新 加 坡 日 本 朝 鲜 等 地 所 销 钢 铁 要 由 三 井 代 销, 其 货 款 全 部 用 以 偿 三 井 债 ; 又 年 萍 矿 向 日 商 大 仓 洋 行 所 借 二 百 万 日 元 预 支 焦 炭 价 款, 七 年 内 要 由 大 仓 洋 行 包 销 其 在 日 本 的 全 部 焦 炭, 其 货 款 全 部 用 以 偿 大 仓 债 1 这 些 意 味 着 公 司 在 成 立 后 的 相 当 长 时 期 内, 产 品 的 相 当 部 分, 已 经 以 预 支 矿 价 预 支 钢 铁 价 和 预 支 焦 炭 价 方 式 卖 出 了 至 于 国 内 债 务 方 面, 除 汉 阳 铁 厂 的 官 本 银 尚 有 四 百 六 十 余 万 两 待 还 外, 汉 冶 萍 常 年 保 持 着 大 额 的 国 内 短 期 债 务, 其 规 模 可 从 盛 宣 怀 向 张 之 洞 报 告 的 以 下 数 据 中 得 到 了 解 至 年 8 月, 汉 阳 铁 厂 包 括 大 冶 矿 所 用 商 本 已 七 百 数 十 万 两, 而 实 在 商 股 只 有 一 百 万 两, 其 余 皆 属 活 本, 认 利 息 不 认 盈 亏 的 重 息 借 贷 之 款 当 时 之 具 体 债 务, 上 海 惟 恃 厂 矿 产 业 由 通 商 银 行 纺 织 厂 作 保, 抵 汇 三 百 万 两, 汉 口 街 市 亦 抵 汇 二 百 数 十 万 之 多 2 汉 冶 两 处 如 此, 萍 乡 情 况 也 应 相 仿 而 且 短 期 债 务 状 况 在 年 之 后 虽 因 招 股 可 能 有 一 定 好 转, 但 不 可 能 有 大 的 改 观, 因 为 自 年 开 始 筹 划 的 汉 厂 二 百 五 十 吨 新 化 铁 炉 和 萍 矿 运 输 车 辆 轮 驳 等 的 配 套 工 程, 投 资 涉 银 二 百 万 两 以 上 3 正 因 此, 年 后 汉 冶 萍 对 外 借 款 接 连 不 断, 其 中 日 本 正 金 银 行 两 笔 是 十 年 期 借 款, 即 6 月 的 一 百 五 十 万 日 元,1 1 月 的 五 十 万 日 元 ;4 1 请 参 见 前 篇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函,1907 年 8 月 2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年 8 月 2 2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 谈 : 萍 矿 月 支 经 费, 除 汉 厂 应 付 焦 煤 价 及 汉 阳 运 销 局 零 星 销 场 进 款 相 抵 外, 每 月 不 敷 八 九 万 两 之 巨 兼 之 汉 市 欠 款 一 百 五 六 十 万, 移 东 补 西, 筹 措 为 难, 其 拮 据 情 形 实 属 日 紧 一 日 总 局 毫 无 进 款, 每 月 筹 付 厂 矿 借 款 利 息 已 属 不 赀, 况 萍 矿 每 至 窘 急 之 际, 辄 买 申 票, 由 沪 代 解, 总 局 苟 可 设 法, 无 不 尽 力 扶 持, 奈 为 日 正 长, 财 力 有 限, 恐 终 有 颠 蹶 之 虑 顷 又 据 卢 道 萧 牧 来 电 告 急, 中 底 两 比 转 期 之 外, 仍 短 三 十 万, 不 能 过 去, 未 便 坐 视 除 由 敝 处 悉 索 敝 赋, 勉 筹 十 万, 中 比 可 以 敷 衍, 底 比 所 缺, 不 得 不 将 铁 厂 焦 煤 价 抵 付 务 请 阁 下 即 属 许 笠 山 兄 筹 付 银 十 万 两 如 果 铁 厂 不 欠 萍 款, 亦 请 代 为 挪 移, 以 救 燃 眉 之 急 明 知 厂 矿 同 一 为 难, 然 新 厂 已 有 转 机, 人 心 比 前 相 信, 汉 口 市 面 欠 款 较 少, 筹 借 较 易 现 在 汉 萍 已 定 归 并, 厂 矿 本 属 一 家, 务 请 切 嘱 笠 山 顾 全 大 局, 勉 为 其 难, 万 勿 推 诿, 并 希 电 复, 以 慰 悬 念, 至 要, 至 盼 汉 冶 萍 公 司 ( 二, 第 页 而 当 年 5 月, 萍 矿 刚 向 日 商 大 仓 洋 行 预 借 焦 价 二 百 万 日 元, 由 此 可 知 萍 矿 用 款 缺 口 之 大 4 附 录 : 公 司 借 日 债 表, 史 料 选 辑, 第 1114 页 ; 又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电,1908 年 6 10, 业, 857

306 29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其 余 麦 加 利 银 行 一 万 九 千 三 百 十 四 英 镑, 东 方 汇 理 银 行 洋 例 银 二 十 五 万 两, 德 华 银 行 洋 例 银 十 三 万 两, 捷 成 洋 行 洋 例 银 八 万 二 千 两, 礼 和 洋 行 洋 例 银 二 十 四 万 两 等, 均 属 短 期 至 年, 在 筹 备 汉 冶 萍 第 一 届 股 东 大 会 的 3 月 3 1 日, 又 有 一 笔 期 限 为 两 年 半 的 正 金 银 行 洋 例 银 五 十 万 两 借 款,1 数 额 恰 与 5 月 发 放 官 利 八 十 万 元 一 致 由 此 可 见, 尽 管 汉 冶 萍 产 出 巳 相 当 可 观, 而 且 年 年 的 市 场 现 状 及 前 景 相 当 乐 观, 但 在 相 当 长 的 时 期 内 真 正 具 备 纯 利 润 意 义 的 收 益 相 当 有 限, 甚 至 可 说 是 不 具 备 的 虽 然 年 汉 冶 萍 公 司 对 股 东 承 诺 的 官 利 按 时 发 放, 而 且 其 产 品 的 销 路 十 分 看 好, 但 这 并 不 足 以 减 消 其 完 全 依 靠 借 贷 运 营 的 严 重 现 状 年 7 月, 汉 冶 萍 股 本 达 一 千 一 百 万 元,2 新 增 的 股 本 当 主 要 来 自 盛 宣 怀 及 其 同 志 当 年 所 得 的 官 利, 社 会 资 金 的 进 人 仍 是 有 限 五 汉 冶 萍 与 日 本 制 铁 所 年 秋, 盛 宣 怀 赴 日 本 治 病 和 考 察 币 制, 兼 有 对 日 本 制 铁 所 所 长 访 问 汉 阳 铁 厂 的 回 访 就 是 在 该 次 访 问 期 间, 日 本 政 府 首 次 明 确 向 盛 宣 怀 提 出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的 建 议 愚 斋 东 游 日 记 记 录 年 1 0 月 2 4 日, 盛 宣 怀 拜 访 日 本 首 相 桂 太 郎 的 情 况 : 访 内 阁 总 理 大 臣 桂 太 郎 侯 相, 与 谈 制 铁 所 事 桂 云, 此 厂 开 办 在 余 上 次 任 内 阁 时, 因 见 外 来 钢 铁 甚 多, 思 设 法 以 抵 制 之, 初 办 时 甚 不 容 易, 幸 历 任 长 官 及 现 在 中 村 男 爵 办 事 干 练, 始 能 到 此 地 步 但 查 每 年 外 来 钢 铁 仍 有 四 千 数 百 万, 此 皆 由 于 用 货 日 多, 出 货 尚 少, 是 非 急 谋 扩 充 不 足 以 云 抵 制 也 惟 敝 国 原 料 不 多, 故 有 购 运 大 冶 矿 石 之 举 鄙 见 最 好 两 国 合 办, 贵 国 富 原 料, 敝 国 精 制 造, 资 本 各 半, 利 益 均 1 据 汪 熙 从 汉 冶 萍 公 司 看 旧 中 国 引 进 外 资 的 经 验 教 训 表 五, 复 且 学 报,1979 年 第 6 期 2 盛 宣 怀 致 吴 郁 生 函,1909 年 7 月 20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177 页

307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295 分, 通 力 合 作, 急 起 直 追, 抵 制 之 道 庶 几 在 是 1 日 记 未 录 盛 宣 怀 对 桂 太 郎 建 议 的 回 应, 却 详 细 地 记 录 该 次 拜 访 结 束 之 际 的 礼 节 性 的 话 语, 其 中 桂 太 郎 再 提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之 建 议 : 桂 又 云, 贵 大 臣 此 次 到 制 铁 所 时, 应 请 详 细 阅 看, 或 可 商 量 一 合 办 之 法 余 曰 必 当 细 看, 惟 钢 铁 税 则 最 关 紧 要, 闻 贵 国 即 将 与 各 国 改 定 税 则, 断 不 可 使 东 方 吃 亏 桂 曰 谨 领 教, 适 言 彼 此 忍 痛 苦 五 字, 实 为 己 为 人 之 忠 告, 请 即 作 为 纪 念 珍 重 握 别 2 后 来 盛 宣 怀 曾 言, 汉 阳 生 铁 供 应 日 本 一 事, 曾 于 赴 日 时 对 桂 首 相 及 其 他 各 方 面 均 陈 述 过 意 见,3 这 是 当 时 他 对 日 方 关 于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建 议 的 回 应, 即 以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生 铁 出 口 作 为 中 日 钢 铁 业 合 作 的 基 础 至 于 这 方 面 双 方 是 否 有 过 就 合 作 问 题 进 行 更 深 人 的 磋 商, 则 尚 不 得 而 知 不 过 有 一 点 是 可 以 肯 定 的, 盛 宣 怀 年 秋 访 日 与 日 本 方 面 建 立 起 比 较 良 好 的 私 人 关 系 这 在 愚 斋 东 游 日 记 有 充 分 的 体 现, 下 述 例 子 则 更 足 以 说 明 问 题 盛 氏 访 日 之 际, 恰 好 回 国 的 三 井 物 产 武 汉 支 店 长 高 木 陆 郎 在 该 社 常 务 理 事 山 本 条 太 郎 的 安 排 下, 与 盛 氏 建 立 起 良 好 的 私 人 关 系 年 高 木 受 盛 宣 怀 劝 辞 三 井 物 产 职 务, 受 聘 出 任 汉 冶 萍 公 司 对 外 交 涉 顾 问 4 因 债 权 人 之 地 位, 赋 予 日 本 对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某 些 事 务 拥 有 干 预 权, 年 后 当 这 类 干 预 事 件 发 生, 以 及 汉 冶 萍 进 一 1 愚 斋 东 游 日 记, 第 5 1 页 2 愚 斋 东 游 日 记, 第 53 页 3 4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有 吉 致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第 二 十 三 号 机 密 函,1910 年 3 月 2 8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160 页 盛 宣 怀 访 日 期 间, 曾 与 日 本 制 铁 所 所 长 中 村 洽 谈 制 铁 所 直 接 向 汉 冶 萍 购 买 钢 材 生 铁 煤 焦 事 情 见 愚 斋 东 游 日 记, 第 页 1911 年 辛 亥 革 命 期 间, 盛 宣 怀 遭 革 职 后 由 北 京 辗 转 青 岛 大 连 再 赴 日 本 神 户, 其 间 均 有 高 木 的 陪 同 和 照 料 参 见 日 中 村 义 辛 亥 革 命 史 研 究, 未 来 社,1979, 第 288 ~ 289 页, 盛 宣 怀 致 王 勋 李 维 格,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1911 年 1 0 月 28 日 曰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三 四 九 号 电 日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三 五 六 号 电,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1912 年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案 中, 高 木 充 任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与 盛 宣 怀 间 交 涉 活 动 的 重 要 联 系 人 日 本 从 政 府 到 民 间 对 1908 年 秋 盛 宣 怀 访 日 极 为 重 视, 外 务 省 派 曾 任 驻 南 京 领 事 的 深 泽 暹 全 程 陪 伴 盛 氏 在 日 活 动 ;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三 井 物 产 常 务 理 事 山 本 条 太 郎 时 常 前 去 问 候 山 本 为 1912 年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案 的 始 作 俑 者

308 29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步 向 日 方 提 出 借 款 要 求 时, 日 本 方 面 的 直 接 经 办 人 员 都 对 盛 宣 怀 个 人 的 现 实 处 境 表 现 出 较 多 同 情 的 理 解 这 是 年 前 双 方 交 涉 中 所 没 有 的 一 层 内 容, 因 此 年 后 盛 宣 怀 主 持 的 几 粧 大 额 对 日 借 款 中, 中 方 的 权 益 得 到 相 对 多 的 维 护 年 春 汉 阳 铁 厂 的 新 化 铁 炉 竣 工 投 产, 加 上 原 有 两 座 化 铁 炉, 按 计 划 每 日 可 出 铁 六 百 吨, 这 样 铁 厂 马 丁 钢 炉 已 有 六 座, 每 日 约 可 出 钢 三 四 百 吨 所 需 的 生 铁 可 得 保 证,1 此 前 汉 阳 铁 厂 运 营 上 的 困 局 将 有 大 的 突 破 虽 然 新 化 铁 炉 投 产 后, 铁 厂 实 际 生 产 状 况 与 原 计 划 设 想 有 相 当 大 的 距 离,2 但 这 在 当 时 并 不 构 成 问 题 因 为 继 订 货 充 足, 几 有 应 接 不 暇 之 势 的 年 和 年 之 后,3 恰 在 新 化 铁 炉 建 成 钢 铁 产 量 可 成 倍 增 长 的 年, 铁 厂 开 始 面 临 产 品 无 销 路 的 困 难 局 面 年 铁 厂 钢 轨 产 量 可 达 十 万 吨, 但 除 接 到 津 浦 路 一 万 吨 订 单 外, 其 余 的 均 无 着 落 4 此 前, 盛 宣 怀 寄 希 望 张 之 洞 与 英 法 德 美 银 行 团 间 关 于 粵 汉 ( 两 湖 境 内 段 川 汉 铁 路 借 款 合 同 谈 判 成 功, 两 路 的 开 工 为 汉 阳 铁 厂 的 产 品 提 供 长 期 稳 定 的 国 内 市 1 盛 宣 怀 致 孙 宝 琦 函,1910 年 1 月 2 8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207 页 年 8 月,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经 理 实 相 寺 参 观 汉 阳 铁 厂, 见 仅 有 一 座 旧 生 铁 炉 开 工, 生 铁 产 额 每 日 约 百 余 吨, 新 式 熔 矿 炉 一 座, 日 产 约 二 百 五 十 吨, 现 在 日 产 量 为 三 百 五 十 吨 1911 年 8 月 8 日 至 1 9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经 理 实 相 寺 致 董 事 小 田 切 出 差 汉 口 复 命 书, 史 料 选 辑, 第 220 页 3 如 1908 年 中 期, 当 津 浦 路 北 段 津 渝 路 开 标 督 办 该 路 大 臣 吕 海 寰 告 盛 宣 怀, 汉 轨 无 论 4 何 式 均 可 中 标 时, 盛 答 复 吕, 汉 轨 应 接 不 睱, 汉 厂 年 内 须 交 各 路 定 轨 均 去 年 订 定 芬 封 河 前 运 津 五 千 吨, 限 于 钢 炉, 实 来 不 及, 现 已 添 炉, 明 年 津 浦 所 需 当 可 供 应 今 年 芬 封 河 首 五 千 吨, 只 可 外 购 ; 敝 厂 实 因 五 千 吨 期 既 迫 促, 开 标 仍 无 把 握, 故 不 愿 辞 先 定 者, 宁 让 英 德, 免 尊 处 为 难 1908 年 7 月 1 日 盛 宣 怀 致 吕 海 寰 电,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年 情 况 也 是 如 此, 年 初 公 司 的 一 份 报 告 称 : 是 月 止, 除 造 成 货 件 已 交 已 运 不 计 外, 本 年 尚 应 赶 造 浙 路 苏 路 闽 路 九 广 南 浔 京 汉 六 大 路 钢 轨, 零 件 三 万 二 千 一 百 零 五 吨 二 月 以 后, 又 揽 定 粵 汉 铁 路 钢 轨 八 千 吨, 津 浦 铁 路 钢 轨 零 件 一 万 八 千 四 百 零 四 吨 综 计 揽 定 之 货, 五 万 八 千 零 九 吨, 每 吨 通 扯 五 十 两, 可 得 货 价 银 三 百 万 两 ( 售 铁 价 在 外 虽 不 尽 限 年 内 交 货, 然 本 年 钢 厂 钢 炉, 实 无 片 刻 休 息 汉 冶 萍 煤 铁 路 矿 厂 概 略, 东 方 杂 志 ' 第 六 卷 第 八 号, 1909 年 9 月, 第 1 6 ~ 1 7 页 由 于 汉 冶 萍 已 走 上 正 常 的 生 产 运 行 轨 道, 又 订 货 充 足, 1909 年 它 在 历 史 上 第 一 次 出 现 赢 利 1909 年 8 月, 津 浦 铁 路 督 办 大 臣 吕 海 寰 以 渎 职 罪 被 革 职, 盛 宣 怀 在 津 浦 路 钢 轨 招 标 中 的 中

309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 297 场, 而 年 1 0 月 4 日 张 之 洞 的 去 世 令 此 项 谈 判 成 功 的 时 间 表 大 大 推 后 1 就 在 汉 阳 铁 厂 产 品 市 场 遭 遇 困 局 的 背 景 下, 年 3 月 2 2 日, 盛 宣 怀 与 美 国 西 雅 图 西 方 钢 铁 公 司 旧 金 山 罗 伯 特 丨 大 来 公 司 草 签 授 予 两 公 司 对 汉 冶 萍 的 生 铁 和 铁 矿 石 在 美 国 独 家 经 销 权 的 合 同 3 月 2 5 日 东 京 朝 日 新 闻 报 道 该 消 息, 就 此 弓 丨 发 了 日 本 政 府 上 下 的 极 大 关 注 2 5 日 大 藏 次 官 若 槻 礼 次 郎 就 致 函 外 务 次 官 石 井 菊 次 郎 立 刻 电 告 驻 华 使 团 着 手 调 查, 同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有 吉 明 即 接 到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的 立 即 调 查 令 2 日 方 的 立 场 认 为, 该 合 同 包 含 汉 冶 萍 向 美 国 公 司 预 借 生 铁 和 矿 石 价 值 的 意 义, 以 合 同 的 执 行 势 必 影 响 大 冶 向 日 本 提 供 优 质 铁 矿 石 数 量 为 由, 向 汉 冶 萍 表 明 其 强 烈 反 对 的 立 场 3 月 2 6 日 2 8 日 两 日, 有 吉 明 连 续 复 电 复 函 小 村 报 告 调 查 1 盛 宣 怀 致 张 之 洞 电,1909 年 5 月 1 9 日 5 月 2 6 日,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874 ~ 页 1908 年 6 月, 清 廷 颁 布 铁 路 干 线 收 归 国 有 的 政 策,7 月 张 之 洞 以 粵 汉 ( 两 湖 段 川 汉 路 督 办 大 臣 之 身 份 启 动 对 外 借 款 谈 判 日 本 驻 汉 口 代 理 总 领 事 致 外 务 大 臣 报 告 书, 评 论 张 之 洞 去 世 对 借 款 谈 判 的 影 响 : 自 粵 汉 铁 路 借 款 问 题 发 轫 以 来, 鼓 吹 收 回 利 权, 努 力 反 对 借 款 的 运 动 者 甚 伙 然 因 前 督 张 之 洞 为 借 款 主 持 人, 反 对 者 率 难 贯 彻 始 终, 致 该 运 动 遂 时 起 时 伏 惟 张 之 洞 逝 世, 谘 议 局 开 设, 湖 北 渚 政 乃 渐 次 摆 脱 张 氏 之 牵 掣 斯 时 留 日 鄂 省 学 生 团 体 铁 路 会, 即 通 电 邮 传 部, 说 借 款 不 可 签 定 ; 同 时 通 电 湖 北 谘 议 局 及 总 商 务 会, 请 敦 劝 总 督 拒 绝 借 款 宓 汝 成 编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中 华 书 局, 1963, 第 1203 页 张 之 洞 去 世 后, 粵 汉 川 汉 路 借 款 谈 判 归 邮 传 部 主 持, 但 显 然 更 难 驾 驭 地 方 反 对 势 力 2 日 驻 大 冶 技 师 西 泽 致 制 铁 所 长 官 中 村 函,1910 年 4 月 1 7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自 1908 年 6 月 美 国 会 通 过 退 还 庚 子 赔 款 后, 中 国 官 绅 商 民 对 美 好 感 大 增,7 月 政 府 派 出 致 谢 的 赴 美 专 使,9 月 北 京 绅 民 会 议 致 谢 美 政 府,1 0 月 底 政 府 派 高 官 赴 厦 门 慰 问 来 访 的 美 海 军 舰 队 日 方 对 中 美 合 同 签 订 感 到 紧 张, 一 是 担 心 作 为 屡 次 向 日 方 预 借 矿 价 担 保 品 的 大 冶 优 质 的 狮 子 山 铁 矿 因 此 而 出 卖 给 美 国 人, 而 影 响 对 日 本 制 铁 所 的 供 应 ; 二 是 如 驻 大 冶 技 师 西 泽 向 制 铁 所 所 长 中 村 的 报 告 中 所 言 : 德 美 之 亲 近 与 美 中 之 接 近, 近 来 尤 为 显 著 在 中 国 南 方 和 北 方 官 场 中, 固 不 待 言 ; 即 各 通 商 口 岸 等 处, 也 可 到 处 看 到 美 中 两 国 人 之 亲 密 握 手 美 国 势 力 之 迅 速 发 展 扩 大, 实 属 惊 人, 我 认 为 美 国 购 买 大 冶 矿 石, 不 仅 出 于 政 略 上 企 图 将 来 在 长 江 流 域 掌 握 利 权, 是 因 为 美 国 最 优 质 之 铁 矿 逐 渐 濒 于 缺 乏, 结 果 不 得 不 乘 机 插 手 东 亚 由 此 西 泽 认 为, 日 本 政 府 应 抓 住 此 事, 与 汉 冶 萍 交 涉, 使 该 矿 山 成 为 我 国 专 用 此 事 最 后 是 由 盛 宣 怀 李 维 格 及 大 冶 铁 矿 总 办 王 锡 绶 分 别 给 日 方 提 供 了 备 忘 录 公 函 四 号, 以 解 释 汉 冶 萍 与 美 方 的 合 同 不 涉 及 影 响 日 本 制 铁 所 方 面 任 何 利 益 才 算 了 结 而 日 方 则 表 示 下 述 态 度 : 一 铁 厂 此 次 所 为, 极 为 不 当, 但 我 方 采 取 宽 大 处 理, 只 责 其 不 当 至 于 美 中 合 同, 则 应 予 承 认 二 应 使 铁 厂 对 我 制 铁 所 约 定, 在 现 行 合 同 之 最 终 年 限 以 前, 以 现 在 矿 石 价 格 作 为 最 高 限 额, 不 能 增 加 日 农 商 务 大 臣 小 松 原 致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第 十 五 号 机 密 函,1910 年 6 月 3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10 29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结 果, 其 中 转 述 了 盛 宣 怀 以 下 关 于 以 汉 冶 萍 向 日 本 提 供 生 铁 为 基 础 的 中 日 钢 铁 业 长 期 合 作 意 向 : 原 来 汉 阳 生 铁 供 应 日 本 一 事, 曾 于 赴 日 时 对 桂 首 相 及 其 他 各 方 面 均 陈 述 过 意 见, 当 时 据 首 相 说, 俟 税 则 改 正 后, 当 予 考 虑 其 后 亲 自 参 观 若 松 制 铁 所 时, 也 曾 向 中 村 长 官 陈 诉 此 意 但 根 据 事 理, 又 觉 得 日 本 制 铁 所 属 官 办 企 业, 或 有 不 能 订 立 长 期 商 业 合 同 之 原 因 总 之, 日 本 缺 乏 的 是 铁, 且 需 用 甚 亟, 汉 阳 铁 厂 原 料 丰 富, 大 有 扩 张 余 地 日 本 如 能 考 虑 及 此, 应 当 使 若 松 制 铁 所 之 规 模 专 力 制 钢, 与 我 方 订 立 合 同, 购 买 我 方 生 铁, 则 为 一 举 两 得, 对 双 方 均 有 利 之 事 业, 此 乃 我 方 最 希 望 之 事 今 后 如 日 本 需 要 我 方 生 铁 而 数 额 并 不 过 大, 则 现 在 汉 阳 之 规 模, 即 可 供 应 ; 如 日 本 据 上 述 决 定 方 针, 希 望 年 年 大 量 供 应, 则 可 考 虑 预 先 订 立 合 同, 扩 大 汉 阳 之 规 模, 使 其 能 满 足 需 要 1 日 本 驻 大 冶 技 师 西 泽 公 雄 在 4 月 1 7 日 致 制 铁 所 所 长 中 村 雄 次 郎 函, 则 对 中 美 合 同 签 订 之 原 因 作 了 如 下 的 分 析 : 合 并 汉 阳 大 冶 和 萍 乡 成 为 二 千 万 元 之 公 司 组 织, 内 部 坚 决 实 行 大 改 革, 表 面 上 早 就 吹 嘘 合 并 有 利, 实 际 上 则 尚 有 很 大 亏 损 据 下 官 暗 中 探 听 之 消 息, 今 年 上 半 年 对 股 东 之 利 息 分 配, 即 已 陷 入 困 境 据 下 官 揣 测, 其 所 以 绞 尽 脑 汁 向 美 国 人 出 售 生 铁 和 矿 石, 主 要 原 因 即 在 于 此 盛 宣 怀 之 苦 衷, 实 有 值 得 同 情 之 处 2 汉 冶 萍 与 美 国 公 司 年 3 月 草 签 的 合 同, 在 一 年 后 出 于 美 国 公 司 方 1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有 吉 致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第 二 十 三 号 机 密 函,1910 年 3 月 2 8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160 页 2 日 驻 大 冶 技 师 西 泽 致 制 铁 所 长 官 中 村 函,1910 年 4 月 1 7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1910 年 在 临 近 第 二 届 股 东 官 利 发 放 日 期 的 4 月 9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再 度 一 次 向 华 俄 道 胜 银 行 东 方 汇 理 银 行 借 款 洋 例 银 一 百 万 两 见 汪 熙 从 汉 冶 萍 公 司 看 旧 中 国 引 进 外 资 的 经 验 教 训 表 五 ) 汉 冶 萍 公 司 成 立 后 经 营 状 况 恰 如 1914 年 民 国 政 府 主 持 的 调 查 报 告 描 述 : 股 本 无 多, 出 货 甚 少 始 则 依 债 为 生, 继 则 拔 本 付 债, 事 未 办 成, 无 利 可 得 而 股 款 收 人, 官 利 即 [ 超 ] 利 债 相 循, 填 股 作 息, 长 夜 梦 梦, 永 无 了 期 曾 述 菜 向 农 商 部 报 告 调 查 汉 冶 萍 经 营 失 败 情 形,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三 辑, 第 页

311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面 的 原 因 而 作 废,1 而 日 本 方 面 响 应 盛 宣 怀 的 建 议, 日 方 购 买 汉 冶 萍 生 铁 的 交 涉 在 年 较 早 时 间 即 已 开 始 年 日 本 财 政 出 现 了 摆 脱 日 俄 战 争 后 长 期 赤 字 状 况 走 向 复 苏 的 转 机, 在 此 背 景 下 出 台 了 将 于 年 一 方 面 要 准 许 铁 路 一 一 干 线 改 建 宽 轨 的 计 划 补 充 铺 设 轻 便 铁 路 一 一 与 八 幡 制 铁 所 及 电 话 事 业 的 扩 大, 另 一 方 面 要 允 许 海 军 的 扩 张 的 经 济 及 军 事 计 划,2 并 为 此 制 定 出 日 本 制 铁 所 的 第 二 期 扩 建 计 划 因 此, 当 年 1 0 月 中 旬, 日 本 制 铁 所 所 长 中 村 雄 次 郎 在 政 府 策 划 的 背 景 下 来 华,1 1 月 7 日 中 村 与 盛 宣 怀 签 订 了 制 铁 所 购 买 汉 冶 萍 生 铁 和 铁 矿 石 的 草 合 同 3 草 合 同 关 于 汉 冶 萍 向 日 本 制 铁 所 售 卖 生 铁 和 矿 石 有 以 下 长 达 二 十 年 的 安 排 ( 见 下 表 ): 就 在 日 本 制 铁 所 和 汉 冶 萍 公 司 年 1 1 月 7 日 草 合 同 签 订 的 当 日, 盛 宣 怀 向 日 方 提 出 预 付 生 铁 矿 石 的 价 款 五 或 六 百 万 元 的 书 面 文 件 后 经 日 本 大 藏 外 务 等 省 及 日 本 银 行 各 有 关 方 面 官 员 的 讨 论, 决 定 由 政 府 提 供 资 金, 而 由 正 金 银 行 出 面, 以 十 年 期 年 息 六 厘 的 条 件, 向 汉 冶 萍 贷 款 六 百 万 日 元, 用 作 日 本 制 铁 所 向 汉 冶 萍 预 支 生 铁 价 年 3 月, 日 国 会 通 过 制 铁 所 向 汉 冶 萍 购 买 生 铁 矿 石 案 后,3 月 31 1 在 现 已 刊 行 的 盛 宣 怀 档 案 中 未 见 有 关 该 合 同 的 资 料 日 本 大 藏 省 要 求 外 务 省 派 员 调 查 此 事 实 际 上 是 否 系 中 国 方 面 以 铁 矿 作 担 保 进 行 借 款? 参 与 其 事 的 美 方 代 表 记 此 事 : 一 九 一 〇 年 二 月 八 日, 以 西 方 钢 铁 公 司 利 益, 我 们 乘 船 访 问 中 国 该 公 司 拟 在 普 吉 特 海 峡 的 铁 谷 建 立 一 所 工 厂, 到 上 海 后, 我 们 同 以 盛 宫 保 [ 盛 宣 怀 ] 为 首 的 政 府 官 员 多 次 会 谈, 最 后 的 结 果 使 我 们 有 可 能 同 他 们 签 订 一 个 很 有 利 的 关 于 供 给 矿 石 和 生 铁 的 合 同 但 是 一 年 以 后, 西 方 钢 铁 公 司 陷 入 财 政 困 难,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中 的 它 的 那 一 方 面 的 权 利 义 务, 这 对 我 们 国 家 是 一 项 损 失, 因 为 由 此 我 们 的 地 位 被 日 本 取 而 代 之 该 合 同 后 来 由 大 来 公 司 方 面 撤 消 汉 冶 萍 与 美 国 西 雅 图 钢 铁 公 司 自 1909 年 开 始 有 生 铁 矿 石 售 卖 协 商, 规 定 自 1910 年 起 到 1917 年 中 期 止, 每 年 供 应 生 铁 三 万 六 千 吨 至 七 万 二 千 吨, 矿 石 三 万 六 千 吨 至 七 万 二 千 吨 生 铁 每 吨 美 元 十 三 元, 矿 石 每 吨 美 元 一 元 五 角 丫 1910 年 汉 冶 萍 已 向 西 雅 图 钢 铁 公 司 售 生 铁 二 万 吨 见 1910 年 盛 宣 怀 等 同 大 来 及 哈 巴 特 劳 会 谈 并 签 订 合 同 1910 年 8 月 1 日 日 驻 大 冶 技 师 西 泽 致 外 务 次 官 石 井 密 函 1911 年 5 月 4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驻 北 京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总 经 理 高 桥 是 清 报 告,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2 日 信 夫 清 三 郎 : 日 本 政 治 史, 上 海 译 文 出 版 社,1988, 第 48 页 年 1 0 月 1 1 日 日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致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第 九 十 五 号 机 密 函 称 : 此 次 政 府 制 定 若 松 制 铁 所 事 业 之 扩 充 计 划, 为 了 预 先 让 中 村 长 官 与 盛 宣 怀 之 间 对 此 事 进 行 密 商, 特 派 该 长 官 赴 贵 地 与 盛 宣 怀 面 晤 中 村 长 官 将 于 十 七 日 前 后 从 若 松 出 发, 经 上 海 大 冶 汉 口, 预 定 下 月 上 旬 到 达 贵 地 到 达 后, 关 于 制 铁 所 扩 充 计 划 等, 将 亲 自 与 贵 官 密 谈 详 情 有 该 长 官 面 达, 渚 事 希 赐 予 方 便 密 函 驻 华 公 使 伊 集 院, 史 料 选 辑, 第 169 页 所 谓 若 松 制 铁 所 八 幡 制 铁 所 均 指 日 本 制 铁 所

312 30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日 正 金 银 行 日 本 制 铁 所 和 汉 冶 萍 即 签 订 了 此 笔 预 借 生 铁 价 值 正 合 同 按 1 1 月 7 日 草 合 同 附 件 规 定, 预 支 生 铁 价 交 付 得 待 第 二 年 3 月 日 本 国 会 通 过 该 案 之 后, 但 事 实 上, 早 在 年 3 月 之 前 正 金 银 行 已 将 大 部 汉 冶 萍! 生 铁 及 矿 石 购 买 预 算 表 单 位 : 吨 元 生 铁 年 限 每 年 买 卖 额 合 计 每 吨 价 款 价 款 合 计 自 四 十 四 至 四 十 七 四 年 间 ^1911 ~ 四 十 八 年 一 年 间 自 四 十 九 年 至 五 十 八 年 十 年 十 年 合 计 间 1917 ~ 十 五 年 间 计 矿 石 自 四 十 九 年 至 六 十 四 年 十 五 年 间 1917 ~ 十 五 年 计 注 ( 生 铁 加 矿 石 价 款 总 额 注 : 矿 石 一 吨 价 款 二 元 六 十 钱 系 三 元 ( 一 等 及 二 元 二 十 钱 ( 二 等 之 平 均 数 年 也 是 汉 冶 萍 财 务 甚 感 困 窘 的 一 年, 该 年 上 海 发 生 非 常 严 重 的 经 济 危 机 并 波 及 其 他 地 区,3 汉 冶 萍 根 本 无 法 再 从 中 资 机 构 融 资 在 上 述 六 百 万 预 支 生 铁 价 借 款 外, 为 汉 冶 萍 借 款, 年 盛 宣 怀 还 曾 与 外 资 华 比 银 行 大 东 公 司 法 商 银 行 汇 丰 银 行 等 交 涉,4 最 终 达 成 借 款 协 议 的 主 要 的 就 有 十 三 笔, 总 额 合 海 关 两 银 六 百 三 十 六 万 八 千 余 两 该 总 额 的 一 半 以 上 来 自 日 本, 其 中 四 笔 来 自 正 金 银 行, 两 笔 来 自 三 井 物 产 5 1 此 笔 合 同 的 谈 判 签 订, 见 1910 年 1 1 月 7 日 日 本 制 铁 所 与 公 司 订 定 售 购 生 铁 草 合 同 及 有 关 往 复 函 件 1910 年 1 1 月 2 8 日 日 本 银 行 总 经 理 松 尾 致 兼 大 藏 大 臣 桂 太 郎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秘 第 一 〇 五 号 函 1911 年 3 月 2 0 日 横 滨 正 金 银 行 总 经 理 高 桥 致 驻 北 京 董 事 小 田 切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2 该 表 见 1910 年 12 月 20 日 日 本 制 铁 所 长 官 中 村 致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函 附 记 : 生 铁 及 矿 石 购 买 预 定 表, 史 料 选 辑, 第 176 页 3 关 于 此 次 上 海 的 经 济 危 机, 见 民 立 报 1910 年 1 0 月 2 0 日 21 日 的 评 论 所 谓 : 中 国 金 融 界 恐 慌 至 此, 将 使 数 十 万 工 人 失 业, 将 使 数 百 家 股 东 赤 贫, 将 使 数 千 种 实 业 之 进 化 停 顿, 将 使 数 百 万 家 小 营 生 者 小 存 储 者, 哭 者 哭, 涕 者 涕, 逃 散 者 逃 散 4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5 汪 熙 从 汉 冶 萍 公 司 看 旧 中 国 引 进 外 资 的 经 验 教 训 表 五

313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301 至 于 日 本 政 府 向 汉 冶 萍 公 司 提 供 的 这 笔 六 百 万 日 元 大 额 紧 急 贷 款, 是 在 ~ 年 之 交 其 国 内 如 下 财 政 背 景 下 实 现 的 当 时 日 本 的 国 债 累 计 巳 增 至 二 十 五 亿 八 千 五 百 万 日 元 之 多, 年 度 到 期 应 该 偿 还 的 公 债, 是 利 息 为 五 厘 的 五 亿 二 千 万 日 元 经 济 危 机 引 起 利 率 下 降, 创 造 了 这 样 的 条 件, 即 以 发 行 四 厘 利 率 的 公 债 来 偿 还 五 厘 利 率 的 公 债, 减 轻 利 息 的 负 担 日 本 政 府 为 此 于 当 年 2 月 和 3 月 两 次 募 集 了 国 内 公 债 一 亿 八 千 万 日 元 和 一 亿 五 千 四 百 万 日 元, 但 是 预 期 的 第 三 期 公 债 募 集 由 于 国 内 财 政 的 不 佳 而 搁 浅 了 日 本 内 阁 不 得 不 转 向 借 外 债,5 月, 以 四 厘 利 率 分 别 向 英 国 募 集 公 债 一 千 一 百 万 英 镑 ( 合 一 亿 零 七 百 三 十 九 万 三 千 日 元, 向 法 国 募 集 公 债 四 亿 五 千 万 法 郎 ( 合 一 亿 七 千 四 百 一 十 五 万 日 元, 完 成 了 新 公 债 对 旧 公 债 的 转 期 1 在 本 国 财 政 如 此 不 利 的 状 况 下, 日 本 政 府 为 实 现 对 汉 冶 萍 六 百 万 日 元 贷 款 付 出 的 代 价 可 想 而 知, 从 中 则 可 以 感 受 到 其 背 后 动 机 的 坚 定 性 和 长 期 性 六 汉 冶 萍 对 日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大 借 款 年 8 月 盛 宣 怀 奉 召 人 京, 接 回 邮 传 部 右 侍 郎 本 任 并 帮 办 度 支 部 币 制 事 宜 令 ; 次 年 1 月 授 任 邮 传 部 尚 书 在 完 成 汉 冶 萍 六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后, 盛 宣 怀 又 同 时 进 行 两 笔 大 额 借 款 交 涉 其 一 为 邮 传 部 与 日 本 政 府 交 涉 二 千 万 日 元 的 铁 道 公 债 借 款,2 其 二 为 汉 冶 萍 募 集 三 千 万 元 或 二 百 万 英 镑 借 贷 而 与 日 英 法 德 美 等 各 国 银 行 交 涉 驻 北 京 的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关 于 此 次 盛 宣 怀 想 通 过 外 债 为 汉 冶 萍 募 集 巨 量 资 金 一 事, 在 向 总 行 报 告 中 这 样 解 释 : 该 公 司 总 理 盛 宣 怀 和 协 理 李 维 格 鉴 于 该 公 司 历 来 在 营 业 上 负 债 不 少, 其 主 要 债 主 为 盛 宣 怀, 盛 氏 几 乎 把 自 己 全 部 财 产 充 作 制 铁 事 业 之 资 金, 由 于 铁 厂 事 业 已 逐 步 得 到 整 顿, 而 盛 氏 亦 已 渐 入 老 境, 拟 于 此 时, 募 集 约 三 千 万 元 的 公 司 债, 一 方 面 用 以 偿 还 盛 氏 通 融 之 款 项 ; 另 1 参 见 日 本 政 治 史 四, 第 页 2 铁 道 公 债 借 款, 计 划 用 于 邮 传 部 清 还 京 汉 铁 路 借 用 度 支 部 官 款, 及 偿 付 各 路 借 款 本 息

314 30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方 面, 用 充 事 业 扩 张 之 资 金 商 议 结 果, 拟 一 半 从 日 本 募 集, 一 半 从 他 国 募 集 盛 宣 怀 因 已 将 其 全 部 私 产 投 入 汉 冶 萍 公 司, 当 然 会 感 到 极 大 苦 痛 所 以 他 很 想 由 哪 里 举 一 笔 债 收 回 其 资 金, 以 预 防 在 万 一 时 发 生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自 己 资 产 之 间 的 纠 纷, 这 是 合 理 的 想 法 由 于 汉 阳 铁 厂 和 大 冶 铁 矿 的 矿 山 和 财 产, 巳 经 作 为 此 前 多 次 借 款 的 担 保, 此 次 借 款 盛 宣 怀 试 图 以 萍 乡 煤 矿 的 所 有 财 产 作 担 保 对 此, 小 田 切 提 出 日 本 方 面 的 如 下 对 策 : 萍 乡 偏 处 内 地, 一 朝 有 事, 几 乎 很 难 受 到 外 国 之 保 护, 在 此 情 况 下, 不 管 该 煤 矿 有 多 大 希 望, 要 以 之 募 集 上 述 债 款, 则 殊 无 把 握 因 此, 假 使 外 国 方 面 有 意 应 募, 也 必 将 进 而 提 出 以 大 冶 矿 山 汉 阳 铁 厂 等 作 担 保 的 要 求, 其 理 甚 明 此 时, 我 国 将 对 此 提 出 异 议, 自 不 待 论 如 此 则 从 外 国 募 集 如 所 希 望 的 巨 额 公 司 债 一 事, 便 毫 无 把 握, 势 必 使 盛 氏 之 私 产 整 理 遭 到 很 多 困 难 此 种 场 合, 对 我 国 说 来, 正 是 可 乘 之 机, 这 可 能 是 又 一 次 需 要 下 大 决 心 的 时 候 目 前 对 各 方 面 都 无 妨 碍, 而 对 我 国 则 颇 为 必 要 的 一 个 方 案 就 是 对 汉 阳 铁 厂 大 冶 铁 矿 和 新 着 手 之 铜 官 山 等 处 建 立 充 分 之 根 据, 使 之 与 我 维 持 比 较 长 久 的 密 切 关 系, 一 旦 时 机 到 来, 则 该 公 司 之 公 司 债 在 一 千 万 元 以 内, 我 国 可 以 承 担 1 小 田 切 上 述 对 策 设 想 反 映 了 日 本 各 方 的 立 场, 5 卩 为 保 证 日 本 成 为 控 制 汉 冶 萍 的 唯 一 外 国 势 力, 日 本 要 垄 断 对 汉 冶 萍 的 贷 款 而 盛 宣 怀 同 时 与 日 英 法 德 美 等 各 国 银 行 交 涉 的 策 略, 则 正 刺 激 了 日 本 方 面 的 竞 争 欲 望 2 正 金 银 行 总 理 高 桥 是 清 用 密 电 指 示 小 田 切, 以 盛 宣 怀 违 反 汉 冶 萍 年 2 月 1 5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驻 北 京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总 行 代 理 总 经 理 山 川 勇 木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189 ~ 190 页 2 李 维 格 对 盛 宣 怀 此 种 借 款 策 略 不 以 为 然, 谓 任 意 玩 弄 外 交 小 手 法, 与 各 方 面 势 力 接 触, 企 图 从 中 渔 利, 决 非 得 计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横 滨 正 金 总 行 经 理 三 岛 弥 太 郎 第 一 函, 1911 年 12 月 16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15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303 大 借 款 日 本 应 优 先 的 诺 言 为 由 出 面 交 涉,1 并 向 小 田 切 传 达 日 本 政 府 方 面 的 意 向 : # 汉 冶 萍 公 司 是 早 晚 需 要 二 百 万 镑 资 金 的, 日 本 既 已 要 求 盛 氏 重 新 考 虑, 当 盛 氏 提 出 要 求 时, 则 我 国 非 有 通 融 二 百 万 镑 的 决 心 不 可, 自 不 待 言 关 于 此 点, 政 府 亦 有 意 答 应 盛 氏 之 要 求, 但 在 接 受 邮 传 部 二 千 万 元 借 款 之 后, 再 对 公 司 通 融 二 百 万 镑, 这 又 为 日 本 方 面 的 资 金 情 况 所 难 允 许 因 此, 如 认 为 公 司 债 二 百 万 镑 终 于 有 承 担 必 要 时, 则 邮 传 部 借 款 希 望 只 限 于 现 在 谈 判 中 之 一 千 万 元, 又, 关 于 承 担 二 百 万 镑 公 司 债 一 事, 希 望 大 冶 铁 矿 汉 阳 铁 厂 和 萍 乡 煤 矿 一 定 要 当 作 担 保, 公 司 近 来 到 手 之 铜 官 山 亦 应 尽 可 能 同 样 当 作 担 保 2 小 田 切 根 据 上 述 指 示 精 神 与 盛 宣 怀 在 北 京 进 行 交 涉, 于 3 月 2 4 日 签 订 正 金 银 行 与 邮 传 部 间 一 千 万 日 元 铁 道 公 债 的 借 款 合 同, 但 继 续 进 行 的 汉 冶 萍 借 款 交 涉 却 遭 遇 了 麻 烦 小 田 切 4 月 2 1 日 致 高 桥 是 清 密 电 : 一 千 万 元 借 款 案, 报 纸 上 有 中 伤 盛 宣 怀 之 消 息 3 加 之 最 近 二 千 万 元 借 款 问 题 亦 被 泄 密, 军 机 大 臣 陆 军 部 方 面 攻 击 盛 宣 怀 假 公 济 私 如 二 千 万 元 借 款 和 萍 乡 担 保 借 款 成 立, 盛 氏 地 位 必 发 生 危 险 为 此, 盛 氏 提 出 将 汉 冶 萍 公 司 借 款 谈 判 一 律 暂 时 中 止, 他 日 当 以 同 样 手 续 再 行 协 议 的 请 求 对 此 实 无 计 可 施 但 今 日 如 失 此 机 会, 将 来 或 将 产 生 对 我 不 利 之 事 故, 也 难 逆 料 因 此, 经 各 方 面 协 商 后, 作 为 我 个 人 意 见, 以 制 铁 所 生 铁 矿 石 价 款 作 抵 偿, 进 行 一 千 二 百 万 元 以 下 借 款 之 秘 1 据 日 方 资 料 记 载 1910 年 1 0 月 日 本 制 铁 所 所 长 中 村 来 中 国 与 盛 宣 怀 交 涉 六 百 万 日 元 预 借 生 铁 价 合 同 时, 曾 向 盛 提 出 如 公 司 需 要 事 业 扩 张 经 费 时, 日 本 可 以 筹 借 相 当 数 额 盛 宣 怀 与 李 维 格 以 书 面 答 称 : 为 了 事 业 扩 充, 约 需 二 三 千 万 两 资 金, 但 此 金 额 并 非 一 时 急 需, 而 且 可 望 在 国 内 筹 措, 如 内 地 筹 措 困 难, 则 在 外 国 募 集 公 司 债 还 对 书 面 旨 意 用 口 头 作 了 进 一 步 阐 述, 确 切 说 明 : 上 述 所 谓 在 国 内 筹 措 云 云, 即 不 向 国 外 借 款 之 意 万 一 不 得 已 要 在 外 国 募 债 时, 当 尽 先 同 日 本 商 谈, 并 以 其 大 部 分 让 日 本 承 担 日 正 金 银 行 总 理 高 桥 是 清 复 驻 北 京 董 事 小 田 切 函,1911 年 3 月 9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191 页 2 史 料 选 辑, 第 192 页 3 如 民 立 报 1911 年 4 月 2 3 日 2 4 日 两 日 于 右 任 的 文 章 : 敬 告 希 望 政 府 之 国 民, 该 文 痛 骂 盛 宣 怀 向 日 本 借 款 为 丧 心 病 狂 谋 取 私 利 之 举

316 30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密 谈 判 唯 提 供 担 保 须 得 政 府 许 可, 甚 为 困 难, 所 以 提 出 了 如 下 条 件, 即 汉 阳 大 冶 财 产 全 部 不 能 作 为 他 国 借 款 之 担 保, 如 以 之 作 借 款 担 保, 则 须 先 同 日 本 商 谈 1 4 月 2 5 日, 驻 华 公 使 伊 集 院 也 向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作 了 与 小 田 切 相 同 内 容 的 报 告 2 在 当 时 社 会 政 治 舆 论 对 盛 宣 怀 及 日 本 方 面 不 利 的 情 况 下, 小 田 切 和 伊 集 院 担 心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要 以 汉 冶 萍 全 部 财 产 担 保 的 条 件 会 导 致 借 款 的 失 败, 最 终 令 盛 宣 怀 转 向 他 国 借 款, 从 而 威 胁 日 本 对 汉 冶 萍 巳 有 的 控 制 优 势, 因 此 向 政 府 建 议 放 弃 以 汉 冶 萍 全 部 财 产 作 担 保 的 条 件, 实 现 无 担 保 借 款 不 过 日 本 国 内 经 各 方 讨 论 之 后, 于 4 月 2 5 日 表 示 拒 绝 小 田 切 和 伊 集 院 的 建 议, 认 为 该 借 款 如 实 际 上 不 能 确 保 汉 阳 大 冶 之 担 保, 而 即 于 此 时 进 行 巨 额 借 款 则 殊 无 意 义 日, 小 田 切 和 伊 集 院 再 次 分 别 致 电 高 桥 和 小 村, 说 明 其 对 策 的 理 由 小 田 切 电 : 盛 宣 怀 健 康 不 佳, 数 年 之 后, 必 为 他 人 所 代 替, 双 方 关 系 将 由 友 谊 关 系 一 变 而 为 纯 粹 利 害 关 系, 则 借 款 谈 判 必 较 今 日 更 为 困 难 彼 时, 购 买 生 铁 矿 石 虽 可 继 续, 但 此 外 的 目 的 恐 将 成 为 泡 影 伊 集 院 电 : 如 本 案 终 不 能 成 功, 则 对 将 来 恐 别 无 保 障 之 途, 而 且 从 前 经 过 种 种 苦 心 与 策 划 所 逐 渐 赢 得 的 我 方 对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特 殊 地 位, 亦 将 难 免 毁 于 一 旦 此 外, 由 于 盛 宣 怀 的 健 康 关 系 以 及 周 围 的 情 势, 很 难 预 料 他 在 何 时 死 去 或 者 垮 台 万 一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则 关 于 本 件 借 款 之 商 较 年 4 月 2 1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驻 北 京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总 经 理 高 桥 电 ' 这 里 小 田 切 所 谓 个 人 意 见, 应 该 是 与 盛 宣 怀 等 商 谈 之 后 的 双 方 协 议 因 为 据 三 日 后,4 月 2 4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驻 北 京 董 事 4 田 切 致 总 经 理 高 桥 电 ', 盛 宣 怀 向 正 金 银 行 提 出 的 借 款 条 件, 与 此 前 小 田 切 的 个 人 意 见 是 一 致 的 史 料 选 辑, 第 196 页 2 见 1911 年 4 月 2 5 日 日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第 一 六 一 号 电, 史 料 选 3 辑, 第 页 日 正 金 银 行 总 经 理 高 桥 复 驻 北 京 董 事 小 田 切 电,1911 年 4 月 2 5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197

317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305 另 外 驻 大 冶 技 师 西 泽 也 在 2 7 日 致 电 制 铁 所 所 长 中 村 赞 成 小 田 切 和 伊 集 院 的 无 担 保 借 款 方 案, 认 为 该 方 案 : 可 以 成 为 确 定 我 国 将 来 在 长 江 方 面 的 权 牙 彳, 防 御 他 国 野 心 之 基 础 因 此, 千 祈 忍 受 目 前 若 干 不 便, 予 以 同 意 又, 此 次 条 款 比 去 年 贵 长 官 在 本 地 之 口 头 约 定, 利 权 更 有 很 大 扩 张, 这 无 非 是 避 虚 名 得 实 利 的 一 种 手 段, 而 且, 卑 职 认 为, 本 案 绝 对 必 要, 故 希 同 外 务 大 臣 大 藏 大 臣 农 商 务 大 臣 协 议 后, 即 予 指 示 为 妥 1 最 终 是 小 田 切 伊 集 院 和 西 泽 这 些 中 国 通 的 意 见 占 了 上 风 一 周 后 的 5 月 2 日, 小 田 切 代 表 正 金 银 行 与 盛 宣 怀 签 订 了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合 同, 借 款 仍 属 汉 冶 萍 向 日 本 制 铁 所 预 借 生 铁 价 款 性 质 合 同 第 五 款 规 定 : 此 借 款 并 无 抵 押, 但 公 司 亦 不 将 公 司 所 有 汉 阳 大 冶 两 处 现 在 及 将 来 一 切 产 业 抵 押 他 国 借 款, 如 将 来 欲 将 此 汉 冶 两 处 产 业 抵 押 借 款, 须 先 尽 银 行 ( 指 正 金 银 行 另 外, 该 合 同 及 合 同 附 件 还 规 定, 今 后 不 仅 是 汉 冶 萍 向 日 本 制 铁 所 所 售 生 铁 价 款, 包 括 三 井 物 产 在 日 本 所 售 全 部 生 铁 价 款, 都 在 偿 还 此 借 款 本 息 之 内 2 有 碍 于 国 内 日 益 高 涨 的 反 对 外 债 的 社 会 气 氛, 借 款 合 同 中 有 应 盛 宣 怀 要 求 加 人 的 一 款, 即 该 合 同 须 俟 汉 冶 萍 公 司 董 事 会 通 过 后 才 能 生 效 盛 氏 之 意 图, 在 该 合 同 系 秘 密 签 订, 一 旦 公 开 生 效,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共 同 承 担 以 减 弱 对 他 个 人 的 伤 害 不 过, 按 当 时 的 董 事 会 尚 难 以 通 过 该 合 同,3 盛 宣 1 以 上 见 1911 年 4 月 2 6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驻 北 京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总 经 理 高 桥 电 日 驻 中 国 2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外 务 大 臣 小 村 第 一 六 四 号 电 1911 年 4 月 2 7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致 东 京 分 行 转 大 冶 技 师 西 泽 发 给 农 商 务 省 中 村 雄 次 郎 电,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预 借 生 铁 价 值 续 合 同,1911 年 5 月 1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207 ~ 页 该 借 款 为 十 五 年 期, 年 息 六 厘 3 合 同 签 订 后 小 田 切 即 报 告 高 桥 : 随 着 我 国 与 公 司 间 关 系 益 加 亲 密, 中 国 国 内 对 公 司 之 非 难 声 日 高, 外 国 方 面 又 正 在 进 行 离 间, 此 为 无 庸 置 疑 之 事 当 此 之 时, 最 可 忧 虑 者 是 两 国 关 系 的 情 况 被 泄 漏 ; 进 而 传 到 中 国 内 外 国 人 士 耳 中, 因 而 引 起 严 重 事 件 因 此, 为 慎 重 计, 不 久 前 曾 电 阁 下 及 上 海 汉 口 两 分 行 陈 述 对 公 司 与 银 行 的 借 款 关 系, 有 严 守 秘 密 之 必 要 日 正 金 银 行 驻 北 京 董 事 小 田 切 复 总 经 理 高 桥 函,1911 年 5 月 1 2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18 30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怀 为 此 准 备 改 组 汉 冶 萍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达 到 通 过 合 同 的 目 的 1 而 此 后 时 局 的 急 变, 竟 使 盛 宣 怀 完 全 无 暇 于 此, 接 下 来 的 铁 路 干 线 国 有 政 策 的 贯 彻, 令 他 暂 时 远 离 汉 冶 萍 事 务 5 月 7 日, 盛 宣 怀 与 正 金 银 行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5 月 8 日, 清 廷 颁 布 内 阁 官 制, 设 立 责 任 内 阁, 盛 宣 怀 为 邮 传 部 大 臣 5 月 9 日, 盛 宣 怀 所 奏 铁 路 干 线 国 有 政 策 获 清 廷 批 准 5 月 2 0 日, 盛 宣 怀 与 英 美 德 法 四 国 银 行 团 正 式 签 订 粵 汉 川 汉 铁 路 一 千 万 镑 借 款 合 同, 而 湘 鄂 川 等 省 开 始 掀 起 反 对 铁 路 国 有 运 动 8 月 初, 当 按 合 同 规 定 该 月 底 第 一 期 正 金 银 行 交 付 汉 冶 萍 公 司 借 款 的 日 期 即 将 来 临 时, 陷 于 保 路 风 潮 旋 涡 中 的 盛 宣 怀 甚 至 忘 记 此 事 2 虽 然 日 本 方 面 对 此 很 不 满 意, 但 小 田 切 决 定 采 取 如 下 对 策 : 对 此 采 取 强 硬 主 张 并 非 难 事, 但 为 我 国 与 汉 冶 萍 公 司 间 的 前 途 着 想, 除 非 万 不 得 已, 不 能 粗 暴 从 事, 此 为 我 国 各 方 所 深 知 不 过 细 察 该 氏 情 况, 对 第 一 次 交 付 日 期 之 迫 近 竟 不 在 意, 谓 已 遗 忘 ; 现 在 又 踌 躇 不 敢 提 交 并 非 全 部 是 心 腹 之 董 事 会 议 等, 均 不 能 认 为 系 虚 伪 言 行, 而 且 不 少 地 方 是 应 予 以 同 情 的 综 合 全 部 情 况 来 看, 此 际, 不 使 其 威 望 受 很 大 损 害, 以 期 利 用 他 ; 对 他 不 严 格 追 究, 灵 活 使 用 他 以 此 手 段 谋 求 局 面 之 圆 满 解 决 最 为 得 计 3 8 月 中 旬, 小 田 切 派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经 理 实 相 寺 赴 汉 阳 调 查 汉 冶 萍 实 况 结 果, 汉 冶 萍 协 理 李 维 格 向 实 相 寺 透 露 了 汉 冶 萍 方 面 关 于 一 千 二 百 年 8 月 6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驻 北 京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总 经 理 高 桥 函 : 盛 经 理 曾 对 鄙 人 说, 2 公 司 董 事 中 不 同 色 彩 人 物 有 二 三 名, 如 将 该 合 同 提 交 董 事 会, 恐 有 引 起 意 外 纠 纷 之 虞, 因 拟 在 新 董 事 改 选 后, 先 提 出 以 前 签 订 之 六 百 万 元 借 款 合 同, 请 求 追 认 ; 到 时 看 情 况 如 何, 再 提 出 一 千 二 百 万 元 借 款 合 同, 请 予 通 过 一 一 今 日 将 合 同 提 交 董 事 会 求 得 通 过, 实 则 极 为 困 难, 而 且 反 有 误 事 之 虞 故 目 前 常 为 此 苦 心 焦 思 望 根 据 李 协 理 之 提 案, 俟 最 近 董 事 改 选 后, 将 总 管 理 处 设 在 汉 阳, 由 上 海 之 杨 学 沂 和 萍 乡 煤 矿 总 办 等 心 腹 董 事 组 成, 然 后 履 行 本 合 同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1911 年 8 月 6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驻 北 京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总 经 理 高 桥 函 : 盛 总 理 由 于 事 务 繁 忙, 竟 完 全 忘 记 了 本 月 底 是 第 一 次 收 付 日 期, 闻 此 甚 觉 意 外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 日 正 金 银 行 驻 北 京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总 经 理 高 桥 函,1911 年 8 月 6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213

319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307 万 日 元 借 款 延 期, 且 借 款 用 途 作 重 大 改 变, 即 不 是 用 于 汉 阳 铁 厂 而 是 将 用 于 在 汉 口 之 外 的 地 方 重 建 一 座 大 规 模 铁 厂 的 主 张 实 相 寺 自 汉 阳 致 小 田 切 报 告 中, 转 述 李 维 格 的 谈 话 如 下 : 鉴 于 目 前 状 况, 汉 阳 铁 厂 固 然 系 汉 冶 萍 公 司 财 产, 但 回 溯 其 成 立 之 初, 系 属 于 清 政 府 事 业, 如 清 朝 此 种 国 体 国 家, 只 需 一 纸 上 谕, 即 可 作 任 意 处 置 所 以 借 款 与 汉 阳 铁 厂 相 关 联, 万 一 此 项 借 款 一 旦 泄 之 于 世, 就 不 太 容 易 处 理, 是 以 各 董 事 对 在 现 在 条 款 上 签 字 有 所 顾 虑, 自 不 待 言 另 一 方 面, 再 要 扩 充 汉 阳, 就 汉 阳 规 模 来 说, 已 不 许 可, 因 此 拟 将 此 次 借 款 在 扬 子 江 下 游 如 芜 湖, 一 年 之 中 轮 船 可 来 往, 这 样 的 地 点 建 设 新 工 厂, 开 始 时, 计 划 以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来 装 置 两 个 最 新 式 熔 矿 炉 炼 焦 炉 及 煤 气 机 # 副 产 物 采 取 机 ) 还 有, 设 立 新 厂 之 最 大 目 的 在 于 : 当 汉 阳 铁 厂 从 政 府 手 上 接 收 过 来 时, 生 铁 每 吨 须 报 效 银 一 两, 并 约 定 永 久 上 缴, 按 照 当 时 计 算, 预 计 一 年 须 上 缴 十 数 万 两 而 今 公 司 事 业 愈 益 发 达, 年 产 量 在 数 年 内 即 可 达 二 十 万 吨 以 上, 每 年 所 支 付 报 效 银 亦 须 在 二 十 万 两 以 上 而 此 次 计 划 之 新 工 厂, 实 际 上 虽 与 汉 冶 萍 相 同, 但 为 了 免 除 上 述 巨 额 报 效 银 起 见, 其 名 称 将 不 称 为 汉 冶 萍 公 司, 而 以 其 它 名 义 登 记 1 在 年 汉 阳 铁 厂 改 造 计 划 中, 就 曾 有 在 大 冶 或 萍 乡 另 建 新 厂 的 设 想, 因 经 费 的 原 因 而 放 弃, 年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的 巨 额 借 款 为 该 设 想 的 复 苏 提 供 了 基 础 此 次 设 想 中 的 新 工 厂, 规 划 建 在 汉 口 和 上 海 之 间 长 江 下 游 如 芜 湖 这 样 水 陆 交 通 便 利 的 地 点,3 新 厂 拟 建 筑 日 产 四 百 吨 的 大 熔 炉 年 8 月 8 日 ' 1 9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经 理 实 相 寺 致 董 事 小 田 切 出 差 汉 口 复 命 书 李 维 格 关 于 汉 冶 萍 改 变 借 款 用 途 理 由 的 说 明 有 不 尽 合 乎 情 理 处 如 报 效 银 题, 盛 宣 怀 后 来 就 有 明 确 表 态 : 新 工 厂 建 成 后, 将 会 继 续 上 缴 每 吨 生 铁 一 两 的 报 效 银 原 因 是 : 如 不 上 缴 一 两 之 报 效 银, 以 后 可 能 须 缴 纳 制 造 税, 输 出 税 及 其 他 附 加 税, 合 计 或 将 超 过 一 两 因 此, 照 原 样 缴 纳 报 效 银 一 两, 方 为 上 策 见 1 1 月 2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经 理 实 相 寺 致 横 滨 总 行 总 务 部 第 六 十 五 号 密 电,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2 参 见 盛 宣 怀 汉 阳 铁 厂 与 日 本 借 款 1896 ~ 1907 第 六 节 3 后 来 考 虑 新 工 厂 用 煤 将 仰 仗 萍 乡 煤 矿, 因 此 计 划 改 设 于 九 江 附 近, 将 来 修 筑 由 萍 乡 至 九 江 的 铁 路, 以 便 运 煤 见 1911 年 1 1 月 2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经 理 实 相 寺 致 横 滨 总 行 总 务 部 第 六 十 五 号 密 电,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问

320 30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二 座, 预 定 最 高 产 量 在 八 百 吨 以 上, 因 此 据 李 维 格 计 算, 两 座 大 化 铁 炉 的 费 用 约 需 四 百 万 两, 煤 气 机 5 卩 副 产 物 采 取 机 二 百 万 两, 炼 焦 炉 二 百 万 两, 土 地 的 买 人 码 头 设 备 等 一 切 费 用 二 百 万 两, 合 计 一 千 万 两, 计 划 此 款 由 新 借 款 开 支 1 建 新 厂 是 旧 有 设 想 的 复 苏, 因 此 具 有 说 服 日 本 方 面 的 基 础 尽 管 汉 冶 萍 突 然 推 迟 借 款 交 付 日 期 并 变 更 借 款 用 途 的 做 法, 令 日 方 措 手 不 及, 但 小 田 切 在 与 实 相 寺 西 泽 等 人 反 复 商 议 之 后, 最 终 向 正 金 银 行 总 理 高 桥 提 出 了 一 份 同 意 汉 冶 萍 变 更 借 款 用 途 的 报 告 报 告 首 先 认 可 了 汉 冶 萍 提 出 的 变 更 借 款 的 三 条 理 由, 其 中 一 条 为 : 汉 阳 铁 厂 现 虽 属 汉 冶 萍 公 司 财 产 之 一 部 分, 但 其 成 立 当 时, 系 属 政 府 之 官 办 事 业 将 来 凭 一 纸 上 谕 决 定 如 何 处 置, 实 难 预 测 是 以 在 公 司 董 事 中, 有 人 对 本 借 款 同 汉 阳 铁 厂 相 连 一 事, 深 恐 他 日 将 此 借 款 合 同 公 诸 于 世 时, 将 成 为 招 致 物 议 之 口 实 2 报 告 认 为, 新 厂 建 成 后 有 十 条 对 日 本 有 利 的 地 方, 其 中 两 条 同 日 本 加 强 或 扩 张 对 汉 冶 萍 的 长 期 利 益 直 接 有 关, 即 第 四 条 : 准 备 使 用 新 铁 厂 附 近 之 矿 石, 不 足 时, 方 使 用 大 冶 出 产 在 这 方 面, 得 以 保 存 大 冶 矿 石, 有 使 大 冶 与 日 本 关 系 永 久 继 续 之 利 第 七 条 : 新 工 厂 告 成, 估 计 至 少 需 要 五 年 在 此 期 间, 可 观 察 公 司 状 况 和 外 国 动 静, 随 机 应 变, 乘 机 有 可 能 使 我 国 势 力 渗 人 汉 阳 萍 乡 之 利 3 以 后, 小 田 切 等 人 又 在 北 京 与 盛 宣 怀 等 进 行 了 多 次 交 涉, 8 月 2 3 日, 双 方 正 式 达 成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用 途 变 更 的 协 商 案 该 案 共 有 五 款, 其 中 第 一 和 第 五 款 小 田 切 在 向 高 桥 报 告 时 加 了 着 重 号 即 第 ^ ' 款 : 1 日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经 理 实 相 寺 致 董 事 小 田 切 出 差 汉 口 复 命 书,1911 年 8 月 8 日 至 1 9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2 此 条 关 于 建 新 厂 之 政 治 理 由 的 说 明, 似 比 前 述 李 维 格 所 谓 清 朝 此 种 国 体 国 家, 只 需 一 纸 上 谕,8 卩 可 作 任 意 处 置 更 全 面, 也 更 合 情 理 3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总 经 理 高 桥 电,1911 年 8 月 2 3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224 ~ 225

321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309 公 司 现 欲 另 立 公 司 ( 此 后 称 新 公 司, 在 扬 子 江 下 游 海 轮 周 年 可 到 之 处 建 设 铁 厂 ( 此 后 称 新 厂, 即 以 合 同 所 订 之 借 款 日 币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为 建 设 之 资 将 来 新 厂 告 成, 工 程 完 固, 炉 器 整 新, 每 日 确 出 上 等 合 用 生 铁 五 六 百 吨, 即 一 年 至 少 出 铁 二 十 万 吨 之 谱, 则 可 商 妥 办 法, 将 新 厂 调 换 汉 阳 铁 厂 第 五 款 : 公 司 制 铁 所 银 行 商 将 汉 阳 铁 厂 调 换 新 厂 后, 如 公 司 欲 将 公 司 之 汉 阳 萍 乡 产 业 抵 押 他 外 国 借 款, 或 以 该 产 业 抵 押 他 外 国 发 售 公 司 债 票, 则 公 司 允 商 银 行 与 他 外 国 一 律 平 均 承 办 1 协 商 案 之 后 第 二 天 的 8 月 2 5 日, 盛 宣 怀 向 小 田 切 提 出 了 将 借 款 首 期 支 付 从 8 月 底 延 期 到 1 2 月 底 的 书 面 申 请, 其 理 由 据 李 维 格 称 是 因 为 盛 宣 怀 需 要 假 以 时 日, 待 有 适 当 机 会 向 清 廷 说 明 此 事, 以 求 得 其 同 意 盛 宣 怀 认 为, 鉴 于 汉 冶 萍 长 期 与 日 本 之 关 系, 清 廷 未 必 会 反 对 此 事 另 外, 该 借 款 案 仍 尚 需 由 即 将 成 立 的 汉 冶 萍 总 管 理 处 会 议 签 署 后 方 能 实 施 2 从 年 预 支 生 铁 价 六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案, 到 年 新 建 铁 厂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案, 中 日 两 国 在 钢 铁 业 领 域 的 合 作, 基 本 上 是 在 盛 宣 怀 1908 年 秋 访 日 期 间 主 张 的 方 向 上 发 展 汉 冶 萍 由 向 日 本 提 供 矿 石 煤 焦 等 资 源 的 状 况, 逐 渐 在 向 提 供 初 级 工 业 产 品 生 铁 过 渡 中 国 拥 有 的 大 冶 铁 矿 资 源, 使 盛 宣 怀 有 可 能 在 较 有 利 的 条 件 下 获 得 日 本 资 金 的 支 持, 从 而 巩 固 并 扩 张 中 国 的 钢 铁 企 业 在 这 场 双 赢 的 商 业 较 量 中, 盛 宣 怀 所 处 的 地 位 绝 不 能 说 是 被 动 的 关 于 年 8 月 后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的 用 途 突 然 发 生 变 更 的 原 因, 汉 冶 萍 公 司 协 理 李 维 格 在 武 昌 起 义 爆 发 后 曾 向 小 田 切 透 露 过 如 下 年 8 月 3 0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总 经 理 高 桥 函 日 本 外 务 省 大 藏 省 政 务 局 正 金 银 行 日 本 银 行 的 高 级 官 员 于 9 月 下 旬 就 变 更 后 的 借 款 案 举 行 会 议 见 1911 年 9 月 2 6 日 日 政 务 局 长 分 致 正 金 银 行 总 经 理 和 制 铁 所 长 官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230 ~ 页 2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总 经 理 高 桥 函,1911 年 8 月 3 0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22 31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信 息 : 盛 在 北 京 任 职 中, 曾 和 来 华 的 美 国 人 休 瓦 布 会 晤 过 两 次, 关 于 制 铁 事 业 进 行 过 各 种 商 谈 对 此 问 题, 休 瓦 布 认 为 汉 冶 萍 公 司 之 事 业, 除 非 比 现 在 稍 为 缩 小 或 者 稍 为 扩 大, 否 则 将 难 见 其 有 利, 他 似 已 表 示 : 如 扩 大 经 营, 美 国 方 面 亦 将 充 分 尽 力, 盛 似 已 大 为 所 动 1 应 该 认 为 年 年 间 美 国 人 休 瓦 布 的 观 点 不 是 启 发 而 是 坚 定 了 盛 宣 怀 关 于 汉 冶 萍 发 展 前 途 的 看 法, 目 卩 汉 冶 萍 转 亏 为 盈 的 途 径 必 须 走 扩 大 生 产 规 模 之 路 实 际 上 这 也 正 是 年 盛 宣 怀 接 办 汉 阳 铁 厂 后 所 走 过 的 道 路,2 即 以 国 外 对 汉 冶 萍 拥 有 的 矿 产 资 源 的 需 求 为 依 托, 在 较 有 利 的 条 件 下 为 扩 大 生 产 规 模 筹 集 资 金 至 于 汉 冶 萍 扩 张 所 必 须 解 决 的 产 品 市 场 问 题, 盛 宣 怀 在 年 后 即 积 极 地 扭 转 汉 冶 萍 以 资 源 性 产 品 铁 矿 石 煤 焦 出 口 的 不 利 局 面, 转 为 初 级 制 品 生 铁 的 出 口 与 此 同 时, 他 不 能 不 以 更 强 的 力 度 开 拓 国 内 市 场 年 5 月 9 日, 清 廷 从 盛 宣 怀 奏 宣 示 铁 路 干 线 国 有 政 策, 并 将 路 政 归 邮 传 部 管 5 月 2 0 日, 盛 宣 怀 与 英 德 法 美 四 国 银 行 团 重 签 粵 汉 川 汉 铁 路 借 款 合 同 盛 宣 怀 对 年 6 月 张 之 洞 主 持 下 达 成 的 借 款 合 同 最 重 要 的 变 更, 是 在 将 原 合 同 两 路 钢 轨 等 材 料 一 半 购 自 借 款 承 办 国 的 条 款, 改 为 钢 轨 并 其 附 件 等 应 由 汉 阳 铁 厂 自 行 制 造 供 用 3 由 此, 可 以 部 分 地 回 答 年 盛 宣 怀 积 极 地 在 政 治 上 推 动 借 款 筑 路 的 铁 路 国 有 政 策, 甚 至 是 在 预 见 至 1 南 方 绅 商 广 泛 反 对 的 情 况 下 强 硬 地 付 诸 实 施 的 理 由 : 其 间 盛 宣 怀 必 有 这 样 的 考 虑, 目 卩 为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发 展 谋 得 一 线 生 机 因 铁 1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横 滨 正 金 总 行 经 理 三 岛 弥 太 郎 第 一 函,1911 年 1 2 月 1 6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2 最 初 盛 宣 怀 立 足 汉 阳 铁 厂 扩 大 生 铁 冶 炼 能 力, 实 相 寺 年 8 月 查 看 汉 阳 铁 厂 已 见 到 为 建 造 另 一 座 日 产 二 百 五 十 吨 生 铁 的 大 化 铁 炉 平 地 基 工 程 施 工 ( 见 年 8 月 8 日 至 1 9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经 理 实 相 寺 致 董 事 小 田 切 出 差 汉 口 复 命 书,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因 此, 扩 大 汉 冶 萍 生 铁 生 产 的 规 划 不 是 起 于 年 8 月 建 新 厂 意 向 的 提 出 3 中 国 近 代 铁 路 史 资 料 ( 三, 第 1230 页

323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311 路 建 设 的 全 面 启 动, 将 不 仅 为 汉 冶 萍 提 供 市 场, 还 将 带 来 资 金 1 汉 冶 萍 的 前 途 实 际 上 是 盛 宣 怀 在 年 铁 路 问 题 上 持 强 硬 立 场, 并 不 惜 政 治 冒 险 的 主 要 动 因 七 中 日 合 办 新 铁 厂 方 案 之 提 出 年 1 0 月 1 0 日 武 昌 起 义 爆 发 时, 李 维 格 正 在 北 京 与 实 相 寺 等 商 议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本 年 底 交 付 的 具 体 实 施 事 宜 1 1 日, 盛 宣 怀 令 李 氏 速 回 汉 阳, 以 使 汉 冶 萍 在 乱 局 中 免 遭 破 坏 1 2 日 得 革 命 军 当 日 清 晨 占 领 汉 阳 铁 厂 的 消 息, 次 日 盛 宣 怀 邀 实 相 寺 面 商, 请 其 转 告 日 本 政 府, 如 叛 军 真 能 节 制 行 动, 维 持 秩 序, 可 否 乘 此 时 机 以 该 铁 厂 与 日 本 有 利 害 关 系 为 理 由, 而 由 贵 国 直 接 与 叛 军 交 涉, 设 法 予 以 保 全 2 并 向 日 方 提 出 以 下 具 体 的 行 动 建 议 : 如 撇 开 政 府 关 系, 完 全 作 为 横 滨 正 金 银 行 所 采 取 之 措 施, 秘 密 疏 通 直 接 引 起 此 次 事 变 之 军 事 首 领 如 黎 元 洪 那 样 的 人 物 # 驻 武 昌 第 二 十 一 混 成 旅 团 协 统 ^ 原 注, 使 其 了 解 银 行 对 铁 厂 有 借 款 等 利 害 关 系, 请 严 格 取 缔 任 意 破 坏 铁 厂 等 行 为, 以 保 全 上 述 利 害 关 系, 或 能 产 生 某 些 效 果 日, 盛 宣 怀 又 面 商 日 驻 华 公 使 伊 集 院, 提 出 同 样 的 保 护 汉 冶 萍 的 请 求 4 1 李 维 格 1911 年 8 月 说 明 要 求 日 方 推 迟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交 付 时 间 之 理 由 : 公 司 业 已 2 与 督 办 粤 汉 川 汉 大 臣 订 立 制 造 全 线 钢 轨 合 同, 公 司 事 业 愈 益 趋 向 发 达 备 考 : 该 项 合 同 钢 轨 二 十 万 吨 及 桥 梁 等 项, 合 计 金 额 一 千 三 四 百 万 两 以 上, 公 司 已 收 到 二 百 万 两, 此 后, 当 可 随 时 借 用 一 一 原 注 日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经 理 实 相 寺 致 董 事 小 田 切 出 差 汉 口 复 命 书,1911 年 8 月 8 日 至 1 9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日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临 时 兼 任 外 务 大 臣 林 董 第 四 五 四 号 电,1911 年 1 0 月 1 2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249 ~ 页 3 日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临 时 兼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第 二 五 九 号 电,1911 年 1 0 月 1 3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4 日 临 时 兼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致 驻 汉 口 总 领 事 松 村 第 四 十 四 号 电,1911 年 1 0 月 1 4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24 31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在 未 得 到 日 本 各 方 肯 定 的 答 复 情 况 下, 两 日, 盛 宣 怀 连 续 致 电 尚 在 日 本 国 内 的 小 田 切, 提 出 : 一 因 汉 阳 铁 厂 与 正 金 银 行 有 巨 额 借 款 关 系, 请 日 本 政 府 出 面 保 护 ; 二 如 日 本 政 府 肯 出 面 保 护, 即 同 意 立 即 实 行 日 方 所 提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案 的 实 施 2 小 田 切 回 电 盛 宣 怀, 请 其 在 北 京 与 实 相 寺 商 谈 该 案 的 具 体 实 施 事 宜 ; 同 时 正 金 银 行 总 理 高 桥 也 电 令 实 相 寺, 在 与 盛 宣 怀 交 涉 时 应 乘 时 加 入 对 日 本 有 利 的 条 件 3 在 与 盛 宣 怀 反 复 交 涉 后, 实 相 寺 1 0 月 2 5 日 向 日 本 发 回 如 下 内 容 的 电 报 : 盛 宣 怀 急 需 借 款 之 理 由, 正 如 本 年 五 月 三 日 李 维 格 交 给 小 田 切 关 于 汉 冶 萍 公 司 负 债 状 况 之 谈 话 笔 记 所 述 : 在 中 国 内 地 各 种 借 款 中, 本 年 应 偿 还 额 为 四 百 万 两 之 一 部 分, 和 向 外 国 定 购 汉 阳 铁 厂 新 熔 矿 炉 贷 款 二 百 万 两 内 应 付 之 数 额, 故 希 望 在 签 订 合 同 同 时, 即 领 取 一 百 万 月 1 2 日, 伊 集 院 向 日 政 府 临 时 兼 任 外 务 大 臣 林 董 报 告 他 对 盛 宣 怀 之 请 求 的 考 虑 和 答 复 : 本 职 对 盛 宣 怀 之 处 境, 虽 感 同 情, 但 以 其 所 提 出 之 要 求, 则 涉 及 清 朝 与 第 三 者 之 关 系 问 题, 而 我 国 将 来 与 叛 党 间 之 关 系 亦 需 加 以 考 虑, 不 能 草 率 从 事, 目 前 只 好 暂 持 静 观 态 度, 视 将 来 事 态 发 展 如 何, 外 国 方 面 或 有 各 自 采 取 自 卫 措 施 之 必 要, 届 时 有 可 插 手 之 机, 当 前 则 实 难 于 措 手, 本 职 尚 须 加 以 周 密 考 虑 伊 集 院 答 复 盛 宣 怀 : 在 汉 口 要 与 松 村 总 领 事 经 常 接 触, 在 本 地 与 本 职 保 持 联 系, 以 待 将 来 相 机 处 理 1 4 日, 日 临 时 兼 任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指 示 驻 汉 口 总 领 事 松 村 : 此 际 根 据 我 国 方 面 有 利 害 关 系 之 事 实, 特 委 阁 下 以 伊 集 院 公 使 之 设 想, 秘 密 与 叛 军 交 涉, 以 谋 保 护 铁 厂 安 全 之 途 关 于 盛 宣 怀 于 1 3 日 向 日 政 府 所 提 建 议, 桂 太 郎 告 松 村 : 正 就 此 事 同 各 方 商 议 中 1 7 日, 松 村 致 电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康 哉 : 保 护 铁 厂 一 事, 已 暗 中 提 醒 革 命 军 首 领 黎 元 洪 注 意 黎 明 白 表 示, 他 本 来 也 有 同 样 的 意 见 关 于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也 作 同 样 办 理 1 8 日, 伊 集 院 电 告 内 田 : 盛 宣 怀 本 日 又 商 询 实 相 寺 有 无 某 种 保 全 办 法 本 职 遂 令 实 相 寺 答 复 云, 此 事 作 为 内 部 秘 密 措 施, 松 村 总 领 事 当 为 尽 力 一 盛 氏 对 此 仍 谓 甚 感 困 惑, 又 电 小 田 切, 请 求 设 法 日, 伊 集 院 致 电 松 村 : 关 于 本 案, 我 方 措 施 与 盛 宣 怀 方 面 毫 无 关 系, 完 全 出 于 我 方 提 议, 只 保 持 为 了 保 全 我 借 款 关 系 上 之 权 利, 所 采 取 的 方 式 是 绝 对 必 要 又, 就 借 款 关 系 而 论, 以 汉 阳 铁 政 局 为 直 接 担 保 和 对 汉 冶 萍 公 司 全 部 财 产 能 充 抵 押 者, 合 计 约 一 千 四 五 百 万 元, 但 大 冶 关 系, 则 又 当 别 论, 此 情 望 能 了 解 再 有, 如 我 方 之 事 有 所 泄 露, 则 盛 宣 怀 将 极 感 危 惧, 此 情 亦 望 亮 察 资 料 依 次 见 1911 年 1 0 月 1 2 日 日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临 时 兼 任 外 务 大 臣 林 董 第 四 五 四 号 电 1911 年 1 0 月 1 8 日 日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二 八 六 号 电 1911 年 1 0 月 1 7 日 日 驻 汉 口 总 领 事 松 村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康 哉 第 七 十 四 号 电,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2 日 正 金 银 行 总 经 理 高 桥 致 北 京 分 行 训 令 电,1911 年 1 0 月 1 9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日 正 金 银 行 总 经 理 高 桥 致 北 京 分 行 训 令 电,1911 年 1 0 月 1 9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237 ~ 238 同

325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313 元, 两 个 月 内 再 领 取 五 百 万 元 盛 氏 最 初 是 考 虑 为 了 要 委 托 我 方 保 护 汉 阳 铁 厂 而 订 立 合 同 的, 现 则 倾 向 于 为 了 设 法 获 得 现 款, 而 急 于 签 署 合 同 因 此, 我 方 应 利 用 此 机 会, 提 出 较 小 田 切 案 和 本 月 十 五 0 九 日 贵 电 提 出 之 条 件 更 进 一 步 的 条 件 即 将 萍 乡 煤 矿 也 纳 入 我 势 力 范 围 之 条 件 ^ 原 注 此 际, 六 百 万 元 表 面 上 系 充 汉 冶 萍 公 司 使 用, 实 际 上 它 如 何 使 用, 我 方 采 取 一 切 无 关 之 态 度, 使 盛 宣 怀 和 清 朝 政 府 对 我 方 好 意 表 示 感 谢 ; 或 者 假 如 盛 宣 怀 确 有 把 借 款 一 部 分 充 作 军 费 之 目 的, 则 此 际 以 一 百 万 元 作 为 公 司 份 额, 以 五 百 万 元 直 接 贷 与 度 支 部, 而 使 清 朝 政 府 感 谢 我 方 好 意, 同 时, 也 给 盛 宣 怀 脸 上 增 光, 此 举 实 为 得 策 总 之, 不 管 怎 样, 一 千 二 百 万 元 借 款 合 同 之 成 立, 即 系 使 清 朝 政 府 公 然 承 认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我 国 之 关 系, 此 者 对 我 方 最 为 有 利, 故 应 不 失 时 机, 从 速 采 取 某 种 方 法, 以 达 成 协 议 如 何 之 处, 敬 请 指 示 风 闻,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午 前, 四 国 方 面, 在 汇 丰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认 真 商 议 了 清 朝 政 府 申 请 一 千 万 两 借 款 事 宜 此 事 如 四 国 方 面 接 受, 则 有 失 我 国 体 面, 故 承 盼 我 方 从 速 决 定 1 就 在 上 述 电 报 发 出 的 当 日, 盛 宣 怀 遭 资 政 院 弹 劾,2 6 日 清 廷 将 盛 宣 怀 革 职, 永 不 叙 用 2 8 日 晨 盛 宣 怀 避 人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长 宅 邸, 当 晚 乘 美 国 方 面 为 其 准 备 之 列 车 出 京, 然 后 由 天 津 搭 乘 德 国 轮 船 转 赴 青 岛 暂 避 关 于 盛 宣 怀 由 北 京 出 天 津 赴 青 岛 之 事, 伊 集 院 向 内 田 的 报 告 中 有 以 下 内 容 当 美 国 银 行 团 代 表 正 在 北 京 与 盛 宣 怀 交 涉 四 国 粵 汉 川 汉 铁 路 借 款 事 宜 的 司 戴 德, 侦 悉 盛 宣 怀 避 人 正 金 北 京 分 行 的 消 息 后 : 1 日 正 金 银 行 代 理 总 经 理 山 川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二 六 三 号 函,1911 年 1 0 月 2 5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1 0 月 2 4 日, 伊 集 院 也 电 告 内 田 : 关 于 保 护 汉 阳 铁 政 局 一 事, 其 后 盛 宣 怀 愈 益 积 极 展 开 活 动, 终 于 提 出 如 下 方 案 : 即 刻 由 汉 冶 萍 公 司 向 横 滨 正 金 银 行 借 款 六 百 万 元, 然 后 将 该 公 司 与 横 滨 正 金 银 行 间 之 全 部 借 贷 关 系 向 摄 政 王 以 及 清 政 府 各 中 枢 要 人 公 开 言 明, 以 求 得 清 政 府 之 承 认 一 一 按 盛 氏 提 出 此 案 之 真 实 意 图, 不 外 乎 想 借 此 获 得 我 方 对 汉 阳 铁 政 局 做 出 确 实 保 证 ; 同 时, 想 乘 此 清 廷 急 于 筹 措 军 费 而 穷 极 无 策 之 际, 通 过 此 次 借 款, 以 维 系 摄 政 王 等 对 其 本 人 之 信 赖 此 项 借 款, 虽 将 视 此 次 变 乱 之 结 果 如 何 而 难 保 不 承 担 若 干 风 险, 但 就 其 最 终 结 果 来 看, 总 会 有 助 于 我 方 向 汉 冶 萍 公 司 伸 展 势 力 和 确 保 权 益 故 望 不 失 时 机, 设 法 促 其 实 现 日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三 二 三 号 电,191 1 年 1 0 月 2 4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256 ~ 页

326 31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即 与 美 国 公 使 馆 及 福 开 森 等 人 串 通, 经 多 方 策 划, 极 力 想 把 盛 宣 怀 拉 入 美 国 保 护 之 下 终 于 策 动 四 国 公 使 出 面, 迫 使 庆 亲 王 做 出 保 证 : 清 政 府 对 于 盛 宣 怀, 除 降 谕 革 职 外 别 无 其 它 任 何 加 罪 之 意, 并 言 明 准 其 在 四 国 保 护 之 下 离 开 北 京 1 盛 宣 怀 出 京 时, 英 美 德 法 四 国 公 使 馆 各 派 两 名 士 兵 保 护, 四 国 银 行 团 亦 派 员 随 行 日 本 则 除 有 两 名 宪 兵 随 护 至 天 津 外, 公 使 伊 集 院 指 令 高 木 陆 郎 跟 随 盛 宣 怀 始 终 2 盛 宣 怀 抵 青 岛 后 侨 居 德 租 界 内, 他 与 小 田 切 等 日 方 人 士 的 联 系 则 通 过 三 井 物 产 青 岛 支 店 转 达 其 间,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接 高 木 陆 郎 报 告 : 盛 宣 怀 希 望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依 照 8 月 2 4 日 与 小 田 切 的 协 商 案, 迅 速 了 结 签 字 手 续 1 0 月 31 日, 公 使 伊 集 院 请 示 内 田, 建 议 派 小 田 切 返 中 国 继 续 与 盛 宣 怀 交 涉 1 1 月 1 1 日, 三 井 青 岛 支 店 致 电 总 社 : 据 盛 宣 怀 意 见, 他 希 望 对 在 上 海 的 董 事 解 释 : 汉 阳 铁 厂 只 是 由 于 受 到 日 本 保 护, 才 得 平 安 保 全 下 来 并 请 彼 等 在 五 月 一 日 合 同 上 签 署 如 有 困 难, 则 合 同 可 根 据 小 田 切 案, 在 汉 口 由 李 维 格 和 正 金 银 行 分 行 会 签 小 田 切 案 即 小 田 切 制 定 的, 不 需 要 董 事 签 字 月 1 5 日, 小 田 切 在 与 外 务 省 官 员 商 议 后, 决 定 立 刻 返 回 中 国, 为 在 原 协 商 案 中 增 加 对 日 方 更 有 利 条 件 与 盛 宣 怀 进 行 新 一 轮 交 涉 4 至 于 李 维 格, 他 在 1 0 月 1 1 日 晚 离 京 返 汉 后, 就 具 体 承 担 起 维 护 动 乱 中 汉 冶 萍 三 处 厂 矿 利 益 的 职 责 汉 阳 铁 厂 在 炮 火 的 威 胁 下 全 部 停 产, 厂 中 洋 员 全 部 撤 往 上 海 1 0 月 2 3 日, 李 维 格 与 三 井 物 产 汉 口 支 店 副 经 理 丹 羽 年 1 0 月 2 8 日 日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三 五 六 号 电 本 来, 正 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为 盛 宣 怀 已 准 备 特 别 列 车 赴 塘 沽, 然 后 计 划 在 塘 沽 换 乘 三 井 物 产 所 属 福 星 轮 赴 大 连 结 果 美 驻 华 公 使 抢 先 一 步, 劝 盛 宣 怀 改 乘 其 已 准 备 好 之 列 车 出 京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2 参 见 辛 亥 革 命 史 研 究, 第 288 ~ 页 年 1 1 月 1 1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次 官 石 井 函 附 件, 史 料 选 辑, 第 见 1911 年 1 1 月 1 5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次 官 石 井 函 1911 年 1 1 月 1 6 日 到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盛 宣 怀 密 电,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27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315 义 一 议 定 汉 阳 铁 厂 及 萍 汉 轮 驳 等 全 部 财 产 暂 委 该 行 代 理 事 不 交 还 2 4 日, 李 维 格 借 公 司 董 事 名 义 遣 散 工 人 月 7 日, 日 本 驻 汉 口 总 领 事 松 村 报 告 内 田 : 按 照 大 冶 中 国 电 报 局 总 办 之 声 明, 革 命 党 此 时 未 占 领 大 冶 矿 山, 系 因 我 军 舰 龙 田 号 现 停 泊 该 地 而 踌 躇 若 革 命 党 以 武 力 占 领 该 地, 则 为 保 护 我 国 权 利, 势 难 沉 默, 本 职 有 预 先 唤 起 革 命 党 注 意 之 必 要 据 川 岛 司 令 官 之 警 告, 于 十 一 月 七 日 令 波 多 野 通 译 生 至 武 昌 面 会 黎 元 洪, 告 以 革 命 党 如 有 以 上 行 动, 则 将 对 革 命 党 不 利 之 意 黎 答 以 大 冶 清 朝 官 吏 已 逃 亡, 该 地 现 完 全 在 军 政 府 手 中, 此 外 更 毋 需 出 以 其 他 积 极 行 动, 且 充 分 保 护 各 国 权 利, 按 我 党 最 初 之 宣 言, 其 旨 至 明 2 三 款 : 同 时,1 1 月 初 日 驻 大 冶 技 师 西 泽 与 大 冶 铁 矿 局 总 办 达 成 以 下 协 约 第 一, 日 本 于 本 年 度 购 买 定 额 矿 石 以 外, 已 临 时 买 入 一 万 零 五 百 吨 为 了 尽 量 利 用 适 合 于 运 输 矿 石 船 舶 航 行 之 长 江 水 位, 还 需 购 买 多 矿 第 二, 矿 价 以 现 金 支 付, 充 矿 山 经 营 资 金 之 补 助 如 仍 感 不 足, 在 日 本 制 铁 所 保 证 之 下, 暂 由 横 滨 正 金 银 行 或 其 他 银 行 每 月 借 入 银 一 万 五 千 两, 而 使 用 之 第 三, 如 兵 乱 长 期 延 续, 以 一 时 之 通 融 难 于 办 理 时, 日 本 政 府 可 1 日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临 时 兼 外 务 大 臣 桂 太 郎 第 二 五 九 号 电,1911 年 1 0 月 1 3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1 0 月 2 4 日 李 维 格 告 汉 冶 萍 公 司 同 人 书 : 自 鄂 省 局 面 一 变, 厂 矿 机 关, 市 面 金 融 均 已 停 摆, 股 东 债 主 惊 惶 失 措, 纷 纷 追 问 办 法, 而 尤 以 外 债 为 最 关 紧 要, 董 事 会 相 隔 遥 远, 信 息 阻 滞, 目 前 厂 矿 究 属 如 何 情 形, 无 从 悬 揣, 至 于 铁 厂 一 切 事 务, 必 须 有 人 暂 代 经 理, 惟 华 商 纷 纷 迁 避, 自 顾 不 暇, 其 不 迁 避 者, 只 有 洋 商, 只 得 暂 托 洋 行 照 料, 而 洋 行 中 则 以 三 井 为 最 宜 盖 该 行 与 厂 交 易 最 久, 定 购 厂 货 最 多, 预 借 货 款 亦 最 巨, 熟 悉 厂 中 情 形, 委 托 暂 代 经 理, 较 能 接 洽, 请 即 查 照 办 理, 厂 中 暂 行 停 工, 托 三 井 派 人 看 守, 一 俟 平 靖, 再 商 开 工 办 法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一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1979, 第 224 ~ 页 2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有 吉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三 十 号 电,1911 年 1 1 月 1 2 日, 史 料 选 辑, 258

328 31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代 替 中 国 矿 务 局, 自 行 管 理 一 切 矿 山 事 务 月 1 3 日, 李 维 格 与 西 泽 在 停 靠 于 大 冶 的 日 舰 满 洲 号 上 就 汉 阳 铁 厂 的 前 途 问 题 进 行 商 谈 事 后, 西 泽 将 商 谈 内 容 总 结 为 以 下 两 条 函 告 日 本 制 铁 所 所 长 中 村 : 一 明 治 四 十 四 年 度 # 一 九 年 我 国 订 购 之 生 铁 一 万 五 千 吨, 连 同 追 加 订 货 二 万 五 千 吨, 共 计 生 铁 四 万 吨, 原 定 由 汉 阳 铁 厂 提 供 现 该 厂 已 停 止 生 产, 履 行 合 同 殊 无 把 握 幸 熔 矿 炉 等 设 备 尚 未 因 兵 火 而 遭 偌 大 破 坏, 俟 今 后 两 三 周 内 武 汉 地 区 炮 火 平 息 时, 我 国 方 面 应 即 由 我 制 铁 所 出 面 向 武 昌 革 命 军 都 督 黎 元 洪 提 出 正 式 交 涉 : 为 减 轻 日 本 国 家 所 受 之 损 失, 要 求 由 我 国 派 遣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前 来 汉 阳, 重 新 燃 起 熔 矿 炉, 恢 复 生 产 ; 迫 使 黎 元 洪 尊 重 各 国 既 得 之 利 权, 对 履 行 既 定 合 同 不 加 阻 难, 坚 决 使 该 厂 恢 复 旧 观 二 武 汉 地 区 将 来 大 有 兵 连 祸 结 之 虞, 不 适 于 大 规 模 工 业 发 展, 若 求 长 远 稳 定 且 交 通 便 利, 仍 以 选 定 上 海 为 宜 幸 在 上 海 浦 东 地 区 保 有 大 片 土 地, 俟 产 出 明 年 及 后 年 所 需 之 生 铁 ( 仅 限 于 向 日 本 提 供 之 数 量 ^ 原 注 后, 即 将 汉 阳 铁 厂 所 有 一 切 机 械 设 备 全 部 迁 往 上 海, 与 日 本 合 资, 共 同 经 营 发 行 股 票, 招 募 日 本 人 投 资 购 股 ( 亦 可 以 目 前 正 在 洽 谈 中 之 一 千 二 百 万 元 借 款 抵 股 ^ 原 注, 兴 办 一 大 型 铁 厂, 将 现 今 之 汉 阳 铁 厂 及 扬 子 江 械 器 局 ( 刻 下 已 因 兵 焚 停 产 ^ 原 注 合 并 起 来, 特 造 趸 船, 将 大 冶 及 他 地 矿 石 运 至 上 海, 焦 炭 及 煤 炭 则 由 萍 年 1 1 月 1 2 日 日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有 吉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三 十 号 电 1 2 月 3 1 日 驻 汉 口 总 领 事 松 村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一 四 八 号 电 告 以 就 湖 北 军 政 府 派 人 进 驻 大 冶 铁 矿 之 事 向 黎 元 洪 调 查 的 结 果 : 本 日 见 黎 元 洪 答 云 : 确 曾 派 人, 只 是 为 了 调 查 矿 务 局 现 状, 目 前 尚 无 占 领 该 铁 矿 之 意 云 云 据 此 本 职 当 即 言 明 : 该 铁 山 如 以 前 所 申 述, 与 日 本 政 府 有 重 大 关 系, 如 贵 军 有 侵 害 行 为, 必 将 招 致 不 愉 快 结 果 故 望 在 贵 国 政 争 尚 未 平 定 以 前, 仍 照 旧 维 持 并 为 避 免 误 解 起 见, 今 后 凡 有 关 该 铁 山 之 事, 请 预 先 与 本 总 领 事 或 西 泽 商 洽 等 语 黎 氏 已 慨 然 应 允 1912 年 1 月 1 7 日 日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致 驻 汉 口 总 领 事 松 村 第 五 号 电 : 近 来 革 命 军 屡 对 大 冶 铁 山 施 加 种 种 压 力, 以 致 该 方 面 之 警 备 不 可 疏 忽 时 下 由 于 水 量 关 系, 需 要 使 停 泊 该 地 之 千 早 舰 下 航, 而 另 以 河 川 炮 舰 一 艘 接 替, 并 为 维 持 该 地 警 备 力 量 起 见, 已 决 定 派 出 陆 战 队 若 干 名 在 该 地 登 陆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29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317 乡 开 平 及 日 本 供 应, 运 费 须 限 定 在 不 影 响 工 业 经 济 发 展 之 范 围 以 内 迁 厂 费 用, 以 卖 出 汉 阳 铁 厂 厂 地 之 价 款 抵 充, 当 可 绰 绰 有 余 李 氏 坚 信 此 项 事 业 必 有 发 展 前 途, 殷 切 希 望 我 国 当 局 予 以 赞 助, 从 速 决 断 施 行 1 此 函 说 明 李 维 格 在 与 西 泽 的 商 谈 中, 巳 向 日 方 传 递 了 中 日 合 资 在 上 海 浦 东 新 建 铁 厂 的 设 想 小 田 切 于 1 1 月 1 9 日 由 神 户 启 程 来 华, 途 中 在 九 州 日 本 制 铁 所 停 留 之 际 见 上 述 西 泽 致 中 村 密 函, 他 与 中 村 均 以 为 中 日 合 办 新 铁 厂 的 设 想 有 考 虑 价 值 就 此, 小 田 切 巳 经 确 定 了 主 张 以 中 日 合 办 为 得 计 的 谈 判 立 场 2 汉 冶 萍 借 款 新 一 轮 交 涉, 是 于 1 2 月 1 4 日 盛 宣 怀 抱 病 由 青 岛 抵 达 大 连 后 立 即 进 行 的 3 据 1 2 月 1 6 日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正 金 总 行 经 理 的 报 告 所 述, 交 涉 是 以 日 方 提 出 的 关 于 原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合 同 的 修 正 案 为 基 础 展 开 的 小 田 切 自 谓 : 该 方 案 是 比 以 前 我 方 所 提 出 方 案 对 我 方 更 为 有 利 之 方 案, 其 中 最 关 键 的 为 第 一 ^ 款 : 新 厂 由 日 中 合 办, 双 方 各 出 资 一 ^ 半, 中 国 方 面 之 出 资, 由 日 本 贷 予, 附 件 据 此 修 改 ; 第 二 款 : 新 厂 的 办 法 另 行 商 定 对 于 日 方 的 修 正 案, 盛 宣 怀 基 本 同 意, 而 在 他 提 出 的 进 一 步 修 正 中, 对 日 方 的 关 键 要 求 作 了 如 下 婉 转 的 拒 绝 表 态 : 关 于 第 一 和 第 二 两 项, 由 于 仔 细 考 虑 的 时 间 不 够, 现 在 难 于 订 立 满 意 之 协 定, 仍 将 其 当 作 和 原 来 一 样 的 借 款, 在 合 同 内 增 加 如 下 一 条, 俟 他 日 时 局 平 定 后, 观 察 内 外 形 势, 如 可 以 与 外 国 合 办, 首 先 第 一 就 和 日 本 合 办 年 1 1 月 1 4 日 日 驻 大 冶 技 师 西 泽 致 制 铁 所 长 官 中 村 函 1 5 日, 西 泽 再 以 密 函 将 以 上 内 容 报 告 于 松 村 1 7 日, 松 村 同 样 以 机 密 函 将 其 报 告 于 内 田 史 料 选 辑, 第 267 ~ 见 1911 年 1 2 月 1 6 日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横 滨 正 金 总 行 经 理 三 岛 弥 太 郎 第 一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 见 1911 年 1 2 月 1 3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总 经 理 高 桥 电 1911 年 1 2 月 1 6 日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横 滨 正 金 总 行 经 理 三 岛 弥 太 郎 第 一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李 维 格 搭 日 舰 满 洲 号 于 1 1 月 1 9 日 抵 沪, 在 沪 期 间 则 受 到 日 驻 沪 领 事 馆 的 保 护 ;12 月 1 0 日 在 高 木 陆 郎 的 陪 伴 下 由 上 海 动 身 直 接 赴 大 连, 并 在 1 2 日 前 已 抵 达 因 此 在 盛 宣 怀 参 与 交 涉 之 前, 小 田 切 与 李 维 格 已 有 接 触

330 31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在 事 实 上 拒 绝 了 日 方 合 办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盛 宣 怀 不 但 要 求 一 千 二 百 万 元 借 款 的 偿 还 期 限 十 五 年, 希 望 改 为 二 十 年, 而 且 在 此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外 提 出 新 的 借 款 要 求 小 田 切 转 述 其 借 款 理 由 及 设 想 如 下 : # 汉 冶 萍 公 司 向 内 地 各 银 行 以 及 私 人 的 借 款 总 额 约 达 一 千 万 元 ( 其 中 由 盛 宣 怀 本 人 通 融 的 约 三 百 万 元 ^ 原 注, 因 此, 对 方 希 望 此 时 即 将 此 问 题 予 以 根 本 解 决 对 方 提 案 如 下 : 甲 从 新 向 日 本 借 现 款 三 百 万 日 元 ( 不 得 已 时, 将 其 中 二 百 万 元 作 为 一 千 二 百 万 元 中 的 二 百 万 元 亦 可 ^ 原 注, 另 发 行 七 百 万 元 公 司 债, 以 萍 乡 煤 矿 作 担 保, 分 二 十 年 偿 还, 以 矿 石 价 款 支 付 本 息 乙 三 百 万 元 现 金 借 款, 以 之 偿 还 内 地 借 款 一 部 分 和 作 因 兵 乱 遭 受 损 害 的 工 厂 修 理 费 七 百 万 元 公 司 债 交 给 内 地 债 权 人 丙 发 行 公 司 债 之 一 切 事 务, 由 日 本 正 金 银 行 办 理 在 小 田 切 对 盛 宣 怀 此 番 要 求 表 示 很 难 就 此 商 谈 的 情 况 下, 盛 氏 主 动 提 出 抵 押 担 保 条 件 : 万 一 不 能 支 付 新 借 款 三 百 万 日 元 及 公 司 债 七 百 万 元 的 本 息, 则 将 大 冶 铁 山 的 矿 石 开 采 权 和 萍 乡 煤 矿 的 经 营 权 暂 时 让 给 正 金 银 行, 俟 债 务 全 部 偿 还 后, 再 恢 复 原 状 年 末, 盛 宣 怀 在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外, 决 定 以 大 冶 萍 乡 两 处 的 开 采 经 营 权 为 抵 押 担 保, 再 举 借 三 百 万 日 元 现 金 和 七 百 万 日 元 公 司 债, 此 举 所 冒 风 险 是 空 前 的 其 发 生 的 背 景, 是 此 时 盛 宣 怀 急 需 为 停 工 关 闭 中 的 汉 阳 铁 厂 及 勉 强 开 工 中 的 大 冶 铁 矿 和 萍 乡 煤 矿 筹 措 维 持 经 费 见 11 月 2 5 日 盛 宣 怀 在 青 岛 为 大 冶 铁 矿 和 萍 乡 煤 矿 筹 款 事 致 函 上 海 汉 冶 萍 总 公 司 : 总 公 司 负 欠 甚 巨, 到 期 押 款 只 可 要 求 展 期, 汇 丰 二 十 万, 顾 函 已 将 戈 登 路 基 地 加 押, 已 允 接 展 惟 三 井 纱 厂 押 款 百 万 元, 兄 亦 电 1 以 上 见 1911 年 1 2 月 1 6 日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横 滨 正 金 总 行 经 理 三 岛 弥 太 郎 第 一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31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319 嘱 高 木, 如 欲 酌 加 利 息, 亦 属 无 法 至 应 付 各 款 到 期 利 息, 约 需 规 元 十 四 万 二 千 余 两, 萍 矿 要 用 三 十 八 万, 大 冶 月 需 之 款, 岫 云 来 函, 西 泽 允 将 矿 石 价 付 给 惟 遣 散 汉 萍 洋 人, 需 给 川 薪 1 2 月 2 日 他 再 分 别 致 函 汉 冶 萍 有 关 人 士, 具 体 商 谈 筹 款 之 途 径 : 昨 青 岛 美 领 事 介 绍 上 海 美 华 公 司 大 班 来 见, 谈 及 汉 厂 借 款, 据 云 : 目 下 不 能 借 款, 若 由 美 国 人 保 护, 须 二 厘 酬 劳 鄙 人 答 以 公 司 须 股 东 会 议, 诸 多 不 便, 难 以 商 议 美 领 事 又 云 : 伊 有 人 寿 公 司 地 产 公 司 能 有 力 量 借 款 [ 答 以 ] 倾 将 集 成 纱 厂 原 抵 三 井 日 金 壹 百 万 圆, 西 历 年 底 到 期, 如 能 代 借, 可 与 尊 处 商 量 总 之 押 借 百 万, 关 系 在 汉 冶 萍, 余 意 若 仍 抵 押 日 款, 则 三 井 尚 可 真 代 力 台 湾 银 行 做 押 五 十 万, 若 不 成, 则 汉 冶 萍 不 得 了 纱 厂 押 款 一 百 万 元, 亦 是 汉 冶 萍 代 借, 如 果 三 井 不 肯 转 期, 有 无 他 处 可 押?1 关 于 年 的 社 会 动 乱 对 汉 冶 萍 经 营 状 况 的 致 命 打 击, 年 的 一 份 调 查 报 告 说 明 如 下 : 该 公 司 原 定 计 划, 生 铁 矿 石 钢 轨 煤 焦 现 皆 有 一 定 销 场, 按 年 计 算, 则 虽 负 债 累 累, 弥 补 岂 难? 乃 军 兴 以 来, 情 形 顿 异, 据 该 董 事 会 所 报 告, 困 难 之 点 有 四 : 一 曰 煤 焦 军 兴 后, 轮 驳 常 为 军 界 截 用, 运 单 又 失 效 力, 萍 矿 外 销 之 煤, 由 民 船 运 汉 者, 偷 盗 掺 杂, 好 煤 变 劣, 买 主 不 收, 失 此 销 路, 难 以 支 持 一 曰 铁 矿 石 冶 矿, 鄂 省 正 议 没 收, 此 外 尚 有 两 处 开 工 之 矿, 土 人 误 为 铅 矿, 阻 止 采 运, 一 曰 锰 矿 石 汉 厂 所 用 锰 矿 石, 向 恃 鄂 之 兴 国, 湘 之 常 宁, 而 非 有 法 律 保 护, 势 难 采 运 而 其 最 可 忧 者, 尤 在 金 融 据 称, 自 军 兴 后, 1 分 别 见 1911 年 1 1 月 25 日 盛 宣 怀 致 金 菊 蕃 函 12 月 2 日 盛 宣 怀 致 王 勋 顾 润 章 函 盛 宣 怀 致 顾 润 章 函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 第 22(6 ~ 页

332 32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机 关 破 坏, 营 业 久 停, 每 月 坐 耗 及 待 支 之 款 : 则 债 息 月 2 0 余 万 两 ; 则 计 停 工 一 日, 所 耗 须 7 千 以 上 1 社 会 动 乱 将 原 巳 在 惨 淡 经 营 中 的 汉 冶 萍 逼 人 了 绝 境, 盛 宣 怀 不 得 不 冒 以 大 冶 萍 乡 铁 煤 两 矿 的 开 采 经 营 权 作 抵 押 的 风 险 尽 管 如 此, 盛 氏 的 要 求 也 未 得 小 田 切 的 响 应 在 小 田 切 1 2 月 1 6 日 的 报 告 书 中 称 现 尚 未 到 正 式 交 涉 之 时 机, 即 日 方 应 待 机 而 行, 坚 持 主 张 以 中 日 合 办 为 得 计 的 立 场 2 交 涉 就 此 陷 于 僵 局 如 果 说 在 此 前 盛 宣 怀 尚 可 因 日 本 对 中 国 铁 矿 石 的 特 殊 需 求, 以 弓 丨 人 他 国 借 款 为 手 段, 在 对 日 借 款 谈 判 中 握 有 相 当 大 的 主 动 权, 但 在 年 的 大 规 模 的 社 会 动 乱 环 境 下, 他 巳 完 全 地 陷 于 被 动 之 地 位 至 于 日 本 方 面 则 经 历 了 多 年 的 努 力, 在 巳 经 掌 握 有 借 款 主 动 权 的 情 况 下, 即 使 没 有 李 维 格 首 先 提 出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之 说, 日 方 也 会 将 合 办 作 为 新 借 款 的 首 要 条 款 主 动 提 出, 以 实 现 其 夙 愿 小 田 切 原 以 青 岛 在 德 国 势 力 范 围 下, 不 宜 于 作 为 汉 冶 萍 对 日 借 款 的 交 涉 地, 建 议 在 大 连 交 涉 小 田 切 此 主 张 似 有 意 回 避 盛 宣 怀 直 接 参 与 谈 判, 当 他 得 知 盛 宣 怀 于 1 2 月 1 2 日 抱 病 由 青 岛 动 身 赴 大 连 的 消 息 时, 作 如 下 感 想 : 得 此 消 息, 毋 宁 有 意 外 之 感 想 系 由 于 盛 之 神 经 质, 不 能 诸 事 由 李 独 行, 因 而 带 病 来 大 连 的 3 向 日 方 表 示 合 办 新 铁 厂 的 意 向 是 李 维 格 单 独 的 行 动 4 中 日 合 办 新 铁 厂 之 举, 对 于 盛 宣 怀 而 言, 不 到 走 投 无 路 之 境 地, 他 是 决 不 迈 出 此 步 的 在 经 历 了 因 实 施 铁 路 干 线 国 有 借 款 筑 路 政 策, 而 遭 政 治 上 的 灭 顶 之 灾 后, 盛 宣 怀 对 中 外 合 办 企 业 设 想 在 国 内 的 阻 力 必 有 全 新 1 此 份 报 告 公 开 发 表 于 1914 年 1 月, 但 从 报 告 内 容 看 应 作 于 1912 年 底 报 告 见 汉 冶 萍 辛 亥 革 命 后 遭 遇 的 危 机,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三 辑, 第 471 ~ 页 2 见 1911 年 1 2 月 1 6 日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横 滨 正 金 总 行 经 理 三 岛 弥 太 郎 第 一 函, 史 料 选 3 辑, 第 页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横 滨 正 金 总 行 经 理 三 岛 弥 太 郎 第 一 函,1911 年 1 2 月 1 6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4 小 田 切 述 李 维 格 在 大 连 交 涉 中 的 立 场 称 : 他 对 于 在 汉 口 及 其 他 方 面 所 受 日 本 之 保 护, 深 铭 肺 腑, 交 涉 上 非 常 便 当, 因 此, 我 亦 以 诚 心 诚 意, 稳 当 踏 实 的 态 度, 正 在 和 他 交 换 意 见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横 滨 正 金 总 行 经 理 三 岛 弥 太 郎 第 一 函,1911 年 1 2 月 1 6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33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321 的 认 识 除 此 之 外, 盛 宣 怀 必 须 对 企 业 拥 有 绝 对 权 力 的 权 势 欲, 也 决 定 他 不 可 能 轻 易 应 允 日 方 以 合 办 方 式 分 享 其 权 力 的 要 求 当 盛 宣 怀 得 知 李 维 格 巳 向 日 方 透 露 出 中 日 合 办 新 铁 厂 之 意 向 后, 就 李 氏 在 他 即 将 与 小 田 切 进 行 的 交 涉 中 须 与 他 保 持 一 致 立 场 之 要 求, 于 1 1 月 2 5 日 致 函 李 氏 : 尊 意 重 新 组 织 公 司, 再 开 工 鄙 见 亦 以 为 然 中 华 仅 此 一 大 实 业, 保 持 商 股, 似 属 要 义 若 要 扩 充, 宜 换 无 名 号 无 官 利 股 票, 口 口 富 卿 商 议,1 必 不 能 如 原 议 之 尽 如 我 意 天 下 事 必 须 自 己 先 有 定 见, 方 能 与 人 商 量 以 后 政 府 不 知 如 何 变 相, 财 政 必 更 困 难, 我 看 无 论 君 主 民 主, 十 年 之 内 亦 不 能 平 安, 此 弟 之 灰 心 也 公 之 重 新 组 织 公 司, 与 富 卿 会 议, 皆 当 一 以 贯 通, 故 弟 将 此 心 腹 语 倾 筐 侧 0 倒 箧 以 出 之 公 年 方 强, 可 勿 灰 心, 亦 万 不 可 乱 方 寸, 沉 思 渺 虑 请 将 大 意 先 行 密 示, 免 得 十 日 后 富 卿 会 议 时 彼 此 意 见 不 同, 电 报 说 不 清 楚, 是 所 至 盼 2 盛 宣 怀 此 际 虽 然 对 汉 冶 萍 之 前 景 十 分 灰 心, 但 毫 无 轻 易 放 弃 中 华 仅 此 一 大 实 业 之 念, 他 一 度 欲 与 德 国 银 行 交 涉 借 款, 以 此 作 为 在 对 日 交 涉 中 的 筹 码 3 无 论 盛 宣 怀 此 番 策 略 在 年 间 能 否 奏 效, 其 不 肯 轻 言 放 弃 独 办 的 用 心 是 显 然 的 虽 然 在 大 连 交 涉 期 间, 李 维 格 强 烈 的 亲 日 倾 向 小 田 切 利 害 关 系 的 劝 诱, 以 及 更 重 要 的 亦 时 势 使 然 等, 令 盛 宣 怀 有 今 后 定 将 更 加 诚 意 依 赖 日 本 的 表 态,4 但 在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这 一 关 键 问 题 上, 他 始 终 没 有 松 口 就 在 交 涉 一 时 难 有 突 破 的 情 况 下, 盛 宣 怀 决 定 遵 医 嘱 去 暖 和 地 方 疗 病, 他 不 但 选 定 日 本, 并 提 出 希 望 小 田 切 同 行, 以 便 交 涉 能 继 续 年 1 2 月 底, 李 维 格 与 高 木 小 田 切 与 盛 宣 怀 分 两 批 赴 日 本 此 1 富 卿 乃 小 田 切 之 字 2 致 李 一 琴 ( 李 维 格 ) 函 稿,1911 年 1 2 月 2 日, 盛 宣 怀 未 刊 信 稿, 第 234 ~ 页 年 1 2 月 1 6 日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横 滨 正 金 总 行 经 理 三 岛 弥 太 郎 第 一 函 : 李 ( 维 格 闻 知 其 事, 即 对 盛 痛 陈 利 害, 提 出 日 本 与 公 司 关 系 近 来 愈 益 亲 密, 依 赖 日 本 保 护 之 处 甚 多, 故 此 时 应 改 变 以 前 态 度, 以 完 全 依 赖 日 本 为 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4 见 1911 年 12 月 26 日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三 岛 第 二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28 1 页 5 见 1911 年 1 2 月 1 6 日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横 滨 正 金 总 行 经 理 三 岛 弥 太 郎 第 一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280 页

334 32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后 由 于 南 京 I 防 时 政 府 的 涉 人, 汉 冶 萍 公 司 对 日 借 款 案 完 全 脱 离 了 盛 宣 怀 之 掌 控 汉 冶 萍 公 司 成 为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与 日 本 政 府 和 财 界 的 政 治 经 济 交 易 中 的 牺 牲 品 在 中 国 近 代 民 用 工 业 企 业 活 动 正 当 起 步 的 年, 李 鸿 章 对 禀 求 大 办 洋 务 的 盛 宣 怀 有 盛 杏 荪 机 智 敏 达,^ 其 条 陈 固 欲 办 大 事, 兼 作 高 官 之 评 价 1 如 果 缺 乏 汉 冶 萍 创 业 这 一 章 的 话, 我 们 关 于 盛 宣 怀 企 业 活 动 的 评 价 很 大 程 度 上 将 只 能 建 立 在 李 鸿 章 上 述 认 定 的 基 础 上 由 于 年 之 汉 冶 萍 创 业 活 动, 我 们 不 能 不 对 盛 宣 怀 在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企 业 活 动 领 域 的 地 位 作 出 更 积 极 的 评 价 李 鸿 章 年 关 于 盛 宣 怀 欲 办 大 事, 兼 作 高 官 的 人 生 精 神 追 求 和 权 势 欲 的 认 定, 是 十 分 切 实 的, 但 正 是 积 极 的 人 生 精 神 和 权 势 的 追 求 欲 望, 促 成 了 盛 宣 怀 年 接 办 汉 阳 铁 厂, 继 而 又 不 失 时 机 地 在 年 为 创 立 个 人 拥 有 稳 固 掌 控 权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进 行 个 人 的 风 险 投 资 无 论 是 否 自 愿, 至 年 盛 宣 怀 及 其 家 族 拥 有 汉 冶 萍 股 本 额 为 四 百 万 元, 占 汉 冶 萍 总 股 本 一 千 二 百 万 元 的 三 分 之 一 2 只 要 盛 宣 怀 有 心 在 企 业 活 动 领 域 有 所 成 就, 中 国 社 会 的 时 代 性 变 迁 就 必 然 地 推 动 他 从 传 统 官 商 向 近 代 企 业 家 转 变, 这 不 是 他 个 人 意 志 所 能 左 右 的 在 当 时 也 只 有 在 参 与 汉 冶 萍 这 样 涉 及 资 本 大, 投 资 回 报 期 长 的 基 础 工 业 项 目 的 创 业 活 动, 才 存 在 推 动 这 种 转 变 的 不 可 逆 转 的 动 力 年 末 在 大 规 模 的 社 会 动 乱 的 背 景 下, 汉 冶 萍 公 司 陷 于 几 近 全 面 停 产 危 境, 就 此 汉 冶 萍 进 人 了 漫 长 而 无 望 的 惨 淡 维 持 时 期 伴 随 着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衰 败, 盛 宣 怀 个 人 由 传 统 官 商 一 体 的 企 业 督 办 向 近 代 企 业 家 转 移 的 进 程 也 由 此 终 止,3 这 对 于 汉 冶 萍 及 盛 宣 怀 个 人 无 疑 都 是 悲 剧 性 的 1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函,1876 年 6 月 2 9 日, 年 子 敏 编 注 李 鸿 章 致 潘 鼎 新 书 札, 中 华 书 局,1960, 第 102 页 2 据 1911 年 李 维 格 向 小 田 切 透 露 : 公 司 现 今 发 行 的 股 票 总 额, 约 一 千 二 百 五 十 万 元, 其 中 盛 占 四 百 万 元 1911 年 1 2 月 1 6 日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横 滨 正 金 总 行 经 理 三 岛 弥 太 郎 第 一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据 盛 宣 怀 统 筹 全 局 意 见 书, 截 止 1911 年 1 2 月 汉 冶 萍 公 司 股 份 共 收 元 合 银 万 两 ; 另 1912 年 东 方 杂 志 载 文 汉 冶 萍 公 司 之 内 容 称 : 据 该 公 司 董 事 报 告, 股 份 银 1316 万 元, 以 两 计 算 银 余 万 两, 盛 宣 怀 股 本 约 有 4 百 万 元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三 辑, 第 ~ 页 3 民 国 初 年, 盛 宣 怀 掌 控 下 的 招 商 局 也 在 政 局 震 荡 中 难 于 维 持 而 急 于 出 卖, 在 出 卖 不 成 的 情 况 下, 则 巧 立 名 目 将 公 司 的 积 累 分 配 一 空, 全 不 顾 及 公 司 的 命 运

335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借 款 丨 ^ 323 盛 宣 怀 在 年 的 遭 遇 同 时 也 是 具 有 时 代 性 悲 剧 意 义 的 在 此 我 们 不 能 不 提 出 从 晚 清 至 民 初 的 中 国, 没 有 为 企 业 活 动 提 供 足 以 维 持 长 久 发 展 的 社 会 政 治 环 境 的 问 题 1 在 追 究 晚 清 上 层 统 治 集 团 包 括 盛 宣 丨 I' 不 本 人 在 内 的 历 史 责 任 的 同 时, 通 过 ~ 年 汉 冶 萍 的 创 业 发 展 历 史, 我 们 也 当 对 那 一 时 代 强 烈 的 抗 御 外 力 对 于 中 国 经 济 资 源 侵 略 的 社 会 政 治 环 境 作 出 一 恰 当 的 历 史 评 价 1 9 世 纪 以 来 西 方 列 强 及 日 本 觊 觎 中 国 经 济 资 源 是 客 观 的 事 实, 这 在 本 文 对 盛 宣 怀 的 汉 冶 萍 创 业 活 动 与 日 本 的 关 系 的 探 讨 中 已 相 当 清 楚, 然 在 当 时 的 国 际 环 境 下, 中 国 政 府 和 中 国 企 业 经 营 者 仍 然 拥 有 相 当 的 保 护 本 国 资 源 的 空 间, 关 键 在 当 事 者 能 否 具 备 维 护 国 家 民 族 及 自 身 企 业 的 高 度 责 任 感 和 能 力 正 因 为 政 府 及 政 治 家 不 能 具 备 这 样 的 责 任 感 和 能 力, 在 那 一 时 代 抵 御 外 力 事 实 上 更 多 的 成 为 政 治 家 和 绅 商 社 会 玩 弄 舆 论, 实 现 各 自 政 治 和 经 济 利 益 的 手 段 即 便 是 盛 宣 怀 作 为 对 弓 丨 人 外 资 及 外 国 技 术 力 量 开 发 中 国 资 源 的 价 值 有 最 深 刻 认 识 的 中 国 政 治 家, 为 了 突 破 汉 冶 萍 合 并 商 办 的 政 治 阻 力, 他 也 实 用 主 义 地 在 这 一 方 面 与 立 宪 派 社 会 精 英 进 行 过 合 作 如 果 政 治 家 和 绅 商 社 会 对 于 抵 御 外 力 的 政 治 热 情, 真 实 地 如 1911 年 反 对 铁 路 国 有 运 动 所 反 映, 那 么 就 很 难 想 象 如 汉 冶 萍 这 样 关 涉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的 基 础 工 业 在 向 社 会 招 股 时 得 不 到 响 应, 以 致 汉 冶 萍 不 得 不 靠 不 断 地 向 日 本 举 借 巨 额 外 债 惨 淡 经 营 在 当 时 的 中 国 社 会 政 治 环 境 下, 民 间 经 营 活 动 主 要 是 受 到 经 济 利 益 的 驱 动, 不 同 的 政 治 经 济 利 益 集 团 各 自 出 于 自 身 的 利 益 需 求, 对 抵 御 外 力 的 口 号 加 以 利 用, 而 缺 乏 将 口 号 付 诸 实 施 的 诚 意 和 行 动 在 不 能 依 靠 自 身 力 量 发 展 近 代 企 业 的 同 时, 杜 绝 了 合 理 利 用 外 资 的 可 能 性, 中 国 早 期 工 业 化 便 这 样 延 误 了 最 佳 的 时 机! 原 文 以 盛 宣 怀 与 汉 冶 萍 公 司 ( 下 ) 为 名, 发 表 于 二 十 世 纪 盛 宣 怀 研 究, 江 苏 古 籍 出 版 社, 此 次 收 入 本 论 文 集 略 有 修 订 二 1 美 郝 延 平 在 中 国 近 代 商 业 革 命 一 书 中, 就 政 府 在 1882 ~ 1883 年 中 国 企 业 投 资 活 动 兴 衰 中 的 责 职 作 如 下 评 论 : 虽 然 清 政 府 没 有 从 根 本 上 直 接 阻 碍 中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但 是, 它 未 能 履 行 诸 如 维 持 和 平 制 定 商 法 和 使 度 量 衡 标 准 化 等 对 于 经 济 活 动 至 关 重 要 的 职 能 郝 延 平 : 中 国 近 代 商 业 革 命,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91, 第 页 笔 者 以 为, 这 样 的 评 价 对 于 1911 年 前 后 同 样 是 适 用 的

336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曰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年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借 款 案 闹 得 沸 沸 扬 扬 的 当 年, 舆 论 即 有 如 下 说 法 : 汉 冶 萍 借 款, 事 甚 复 杂, 而 内 容 又 极 秘 密, 故 其 经 营 手 续, 殊 不 明 了 若 就 报 章 所 传 述 者 观 之, 则 此 款 为 政 府 之 主 动 乎? 抑 盛 宣 怀 之 主 动 乎? 亦 一 足 供 研 究 之 问 题 也 1 历 史 的 原 因 再 加 上 众 所 周 知 的 政 治 原 因, 长 期 以 来, 历 史 学 界 在 对 民 初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的 研 究 上, 主 要 集 矢 于 盛 宣 怀, 认 为 盛 宣 怀 从 个 人 的 私 利 出 发 与 日 本 签 订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合 同, 而 忽 略 了 历 史 的 本 来 真 实 面 目, 目 卩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是 此 次 与 日 本 签 订 合 办 借 款 合 同 的 主 动 者, 盛 宣 怀 只 是 充 当 了 被 动 的 角 色 2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严 重 的 财 政 困 难, 决 定 它 无 法 按 原 计 划 进 行 北 伐, 无 法 对 各 省 独 立 后 建 立 的 军 政 府 进 行 掌 控, 也 无 法 将 制 订 和 颁 布 的 一 系 列 法 律 政 策 条 文 付 诸 实 施,3 因 而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也 就 缺 乏 对 全 国 政 局 的 影 响, 临 时 大 总 统 孙 中 山 1 高 劳 : 临 时 政 府 借 债 汇 记, 东 方 杂 志 第 八 卷 第 十 一 号,1912 年 5 月 1 日 2 最 近 几 年 以 来, 已 有 研 究 认 为 过 去 的 观 点 有 失 偏 颇, 特 别 是 在 对 盛 宣 怀 关 于 此 事 的 责 任 的 评 价 上 如 李 培 德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辛 亥 革 命 认 为 : 汉 冶 萍 合 办 草 约 绝 非 仅 由 盛 宣 怀 单 方 面 可 以 促 成,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亦 需 负 部 分 责 任 见 辛 亥 革 命 与 近 代 中 国, 中 华 书 局,1994 ; 扬 华 山 论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期 间 汉 冶 萍 合 办 风 波 认 为, 在 此 事 上 更 值 得 加 以 探 讨 的 是 孙 中 山 的 妥 协 和 软 弱 换 言 之, 孙 中 山 也 有 责 任 见 上 海 学 术 月 刊 1998 年 第 11 期 ; 持 这 种 观 点 的 论 文 主 要 还 有 孙 立 田 民 初 汉 冶 萍 公 司 中 日 合 办 问 题 探 析, 见 天 津 历 史 教 学 1998 年 第 3 期 3 与 南 京 革 命 党 人 有 密 切 接 触 的 英 国 驻 南 京 领 事 伟 晋 颂, 在 向 英 驻 京 公 使 朱 尔 典 的 报 告 中, 多 有 关 于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财 政 困 难 的 内 容 如 1912 年 1 月 1 1 日 的 报 告 : 引 起 内 阁 注 意 的 第 一 个 问 题, 是 如 何 获 得 现 款 以 进 行 政 府 工 作 的 问 题 目 前 革 命 派 的 税 收 仅 勉 强 足 以 应 付 他 们 的 军 事 需 要, 没 有 钱 可 节 省 下 来 用 于 其 他 的 目 的 1 月 2 0 日 的 报 告 : 自 从 我 上 一 次 于 本 月 1 1 日 写 信 给 您 以 来, 没 有 什 么 事 情 可 向 您 报 告 由 于 缺 乏 现 款, 无 论 在

337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325 也 缺 乏 对 全 国 革 命 形 势 发 展 进 行 指 挥 调 控 的 权 威, 丨 最 终 这 种 局 面 迫 使 孙 中 山 让 位 给 袁 世 凯, 他 以 及 革 命 党 人 多 年 来 追 求 建 立 全 国 性 革 命 政 权 的 理 想 遂 化 为 泡 影 1 通 过 探 索 和 研 究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可 以 予 以 上 结 论 背 后 的 历 史 场 景 真 实 而 具 体 的 呈 现, 可 以 加 深 对 孙 中 山 在 当 时 的 社 会 条 件 下 推 翻 清 王 朝 建 立 共 和 国 的 革 命 的 困 难, 以 及 日 本 乘 机 攫 取 中 国 利 权 的 扩 张 行 为 的 认 识, 也 可 以 加 深 对 南 京 I 防 时 政 府 及 辛 亥 革 命 的 性 质 的 认 识 一 孙 中 山 与 日 本 三 井 物 产 的 借 款 交 涉 年 1 0 月 1 2 日, 孙 中 山 在 美 国 丹 佛 获 武 昌 起 义 的 消 息, 当 时 他 正 在 美 国 中 部 地 区 为 国 内 的 革 命 活 动 筹 得 必 要 的 资 金, 并 计 划 在 结 束 纽 约 之 行 后, 将 赴 欧 洲 一 行, 看 在 英 国 法 国 能 否 有 所 作 为 武 昌 起 义 的 消 息 基 本 上 没 有 改 变 孙 中 山 既 定 的 计 划 和 行 程, 关 于 这 一 点 的 原 因, 他 于 1 0 月 3 1 日 致 其 美 国 顾 问 咸 马 里 的 电 报 表 达 得 十 分 明 确 所 谓 : 黎 元 洪 的 宣 言 是 难 以 解 释 的, 突 然 成 功 可 能 助 长 其 野 心, 但 他 缺 乏 将 才, 无 法 久 持 各 地 组 织 情 况 甚 好, 都 希 望 我 加 以 领 导 如 得 财 力 支 持, 我 绝 对 能 控 制 局 势 在 我 们 到 达 之 前, 不 可 能 组 成 强 有 力 的 政 府, 因 此 贷 款 是 必 需 的 这 个 首 都 或 各 省, 使 他 们 在 内 政 方 面 的 改 组 不 能 获 得 任 何 进 展 作 为 临 时 政 府 处 境 窘 迫 的 一 个 例 证, 有 人 告 诉 我 说, 可 供 行 政 管 理 费 用 的 改 组 不 够 支 付 各 部 总 长 的 薪 金, 他 们 中 间 大 多 数 人 的 职 责 完 全 是 有 名 无 实 的, 所 以 直 到 目 前 为 止 没 有 给 他 们 提 供 办 公 室 或 办 事 人 员 1 月 3 0 日 的 报 告 : 现 在, 内 阁 每 周 集 会 两 次, 仍 忙 于 财 政 问 题, 而 未 顾 及 几 乎 所 有 其 他 的 事 情 毫 无 疑 问, 政 府 十 分 缺 乏 现 款, 它 已 经 欠 付 军 队 的 大 批 饷 银 ; 除 非 它 能 够 迅 速 得 到 现 款 或 实 现 和 平, 军 队 的 士 气 肯 定 将 受 到 很 坏 的 影 响 以 上 引 言 均 见 胡 滨 编 英 国 蓝 皮 书 有 关 辛 亥 革 命 资 料 选 译, 中 华 书 局,1984, 第 一 般 研 究 者 在 探 讨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及 辛 亥 革 命 失 败 的 原 因 时, 都 注 意 到 了 财 政 的 问 题 如 李 荣 昌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财 政 问 题 初 探, 见 武 昌 辛 亥 革 命 研 究 中 心 编 辛 亥 革 命 与 近 代 中 国, 湖 北 人 民 出 版 社,1991 ; 胡 绳 武 金 冲 及 : 辛 亥 革 命 史 稿 ( 第 四 卷,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91

338 32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该 电 发 出 时, 孙 中 山 正 在 纽 约 准 备 启 程 赴 欧 洲 后 在 伦 敦 期 间, 他 又 曾 如 此 向 英 国 记 者 言 及 自 年 以 来 流 亡 海 外 于 革 命 事 业 的 使 命 : 拳 乱 结 束 时, 我 回 到 美 国 当 时 我 急 需 一 种 比 军 队 和 武 器 更 为 重 要 的 东 西, 没 有 它, 这 两 项 都 不 会 有, 那 就 是 钱 不 是 指 我 曾 从 各 处 得 到 的 只 那 么 多 的 款 项, 而 是 至 少 要 有 五 十 万 英 镑 ; 没 有 这 么 多 的 钱, 就 会 失 败 于 是 我 开 始 扮 演 一 个 新 角 色, 即 政 治 基 金 的 募 集 人 1 2 月 1 6 日, 孙 中 山 归 国 途 经 新 加 坡, 他 对 来 访 的 华 侨 邓 泽 如 等 人 更 直 接 地 言 及 武 昌 起 义 后 新 形 势 下 他 的 使 命 : 因 迟 迟 而 归 国 者, 要 在 欧 洲 破 坏 满 清 之 借 外 债, 又 谋 新 政 府 之 借 人 此 次 直 返 上 海, 解 释 借 洋 债 之 有 万 利 而 无 一 害, 中 国 今 日 非 借 五 万 万 不 能 建 设 裕 如 这 些 言 论 都 足 以 反 映, 孙 中 山 认 为 武 昌 起 义 后 革 命 事 业 成 败 之 关 键 系 于 筹 款 一 举 此 间, 他 在 这 方 面 巳 有 过 具 体 尝 试, 如 曾 就 能 否 立 即 或 在 短 时 间 内, 贷 款 予 革 命 临 时 政 府 等 问 题, 探 询 法 国 东 方 汇 理 银 行 总 裁 西 蒙, 而 得 到 否 定 的 回 答 年 1 0 月 后, 孙 中 山 在 海 外 进 行 革 命 的 外 交 及 筹 款 活 动 中, 日 本 从 一 开 始 就 居 于 重 要 地 位 1 0 月 下 旬 前, 孙 中 山 已 经 通 过 宫 崎 滔 天 向 日 本 方 面 表 达 了 当 此 之 际, 本 人 无 论 如 何 亦 愿 前 往 日 本 一 行 的 意 愿, 只 是 日 本 政 府 不 能 在 他 以 公 开 身 份 停 留 要 求 上 作 出 让 步, 而 终 无 结 果 2 在 欧 美 筹 款 一 无 所 获 的 情 况 下, 孙 中 山 自 然 将 希 望 转 向 日 本 1 1 月 2 4 日, 孙 中 山 由 法 国 马 赛 启 程 返 国,2 8 日 电 宫 崎 滔 天, 请 他 与 池 亨 吉 赴 香 港 接 船 月 2 1 日, 孙 中 山 由 香 港 动 身 赴 沪, 同 行 者 除 如 约 来 接 的 宫 崎 池 1 以 上 引 言 均 见 1911 年 9 月 25 日 复 咸 马 里 电 1911 年 1 1 月 中 旬 我 的 回 忆 ^ 与 伦 敦 滨 海 杂 志 记 者 的 谈 话 1911 年 1 1 月 2 3 日 与 西 蒙 的 谈 话 1911 年 1 2 月 1 6 日 与 邓 泽 如 等 的 谈 话, 广 东 社 会 科 学 院 历 史 研 究 所 编 孙 中 山 全 集 第 一 卷, 中 华 书 局,1981, 第 页 2 若 日 本 政 府 同 意 其 不 更 姓 名 而 登 陆, 孙 中 山 计 划 赴 欧 活 动 后 再 返 美 国, 经 西 雅 图 前 往 日 本 1911 年 1 0 月 2 6 日 水 野 驻 纽 约 总 领 事 致 内 田 外 务 大 臣 电, 邹 念 之 编 译 日 3 本 外 交 文 书 选 译 一 一 关 于 辛 亥 革 命,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1980, 第 181 ~ 182 页 致 宫 崎 寅 藏 电,1911 年 1 1 月 28 日, 孙 中 山 全 集 第 一 卷, 第 页 宫 崎 和 池 亨 吉 均 是 孙 中 山 长 期 的 追 随 者, 而 宫 崎 又 经 常 在 孙 中 山 与 日 本 政 治 家 大 陆 扩 张 主 义 者 犬 养 毅 头 山 满 等 人 之 间 充 当 联 络 人

339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327 亨 吉 二 氏 外, 另 有 日 人 山 田 纯 三 郎 山 田 纯 三 郎 乃 牺 牲 于 惠 州 起 义 的 山 田 良 政 之 弟, 时 为 满 洲 嘱 托 职 员, 住 三 井 物 产 株 式 会 社 上 海 支 店 中 1 途 中 孙 中 山 向 山 田 表 示, 希 望 他 帮 助 从 三 井 物 产 借 款 一 二 千 万 日 元 月 2 5 日, 孙 中 山 一 行 抵 上 海 南 方 支 持 革 命 的 政 治 力 量 都 对 孙 中 山 的 归 国 抱 有 资 金 上 的 期 待 英 文 大 陆 报 记 者 2 5 日 采 访 孙 中 山 的 新 闻 稿 中, 有 下 述 对 话 : 主 笔 : 君 带 有 巨 款 来 沪 供 革 命 军 乎? 孙 # 大 笑 何 故 问 此? 主 笔 : 世 人 皆 谓 革 命 军 之 成 败, 须 观 军 饷 之 充 足 与 否, 故 问 此 孙 : 革 命 不 在 金 钱, 而 全 在 热 心 吾 此 次 回 国, 未 带 金 钱, 所 带 者 精 神 而 已 3 另 据 日 本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有 吉 明 向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康 哉 的 报 告 : 孙 中 山 抵 沪 后, 朝 夕 接 待 大 量 内 外 客 人 来 访, 门 庭 若 市 据 传 孙 氏 携 回 许 多 活 动 经 费, 但 其 数 额 并 不 会 太 大, ( 一 说 五 千 万 元 一 一 原 文 南 方 革 命 党 人 在 资 金 问 题 上 的 困 境, 给 归 国 后 的 孙 中 山 以 更 大 的 压 1 日 本 学 者 中 村 哲 夫 认 为, 孙 中 山 并 未 招 山 田 赴 港 迎 接, 而 山 田 主 动 去 港 相 迎, 应 是 日 本 相 关 人 士 的 安 排 见 日 中 村 哲 夫 : 移 情 阁 遗 闻 一 孙 文 与 吴 锦 堂, 阿 牛 社,1990, 第 页 2 据 山 田 的 回 忆 : 1 2 月 2 5 日, 在 香 港 至 上 海 船 中, 孙 文 对 我 说 : 你 在 三 井 那 样 的 有 钱 处 3 工 作, 帮 助 搞 点 钱 吧! 我 问 : 究 竟 需 要 多 少? 越 多 越 好, 一 千 万 二 千 万 都 可 以 听 了 这 话 我 目 瞪 口 呆 自 己 是 个 小 职 员, 当 然 搞 不 来 那 么 多 钱 孙 文 看 我 面 有 难 色, 就 鼓 励 说 : 你 还 没 有 去 干, 怎 么 知 道 干 不 成 呢? 转 弓 I 自 李 廷 江 :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1994, 第 页 1912 年 2 月 1 6 日, 莫 里 循 在 评 论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对 日 借 款 案 时 述 及 孙 中 山 的 对 日 认 识 : 孙 逸 仙 本 人 深 得 日 本 人 的 同 情 他 曾 在 日 本 居 住 多 年, 他 对 于 那 个 国 家 比 对 于 中 国 更 为 了 解 因 此 日 本 人 很 容 易 利 用 这 种 心 理 此 外, 孙 逸 仙 还 自 以 为 他 在 日 本 有 很 大 影 响, 足 以 取 得 日 本 对 南 方 共 和 政 府 的 承 认 致 达 : 狄 : 布 拉 姆 函, 澳 骆 惠 敏 编 清 末 民 初 政 情 内 幕 一 一 泰 晤 士 报 驻 北 京 记 者 袁 世 凯 政 治 顾 问 乔 : 厄 : 莫 里 循 书 信 集 上 ( 以 下 简 称 莫 里 循 书 信 集, 知 识 出 版 社,1986, 第 881 页 莫 里 循 被 认 为 是 对 中 国 问 题 有 相 当 洞 察 力 的 人 物, 他 从 中 国 发 出 的 消 息 和 见 解, 还 能 够 为 许 多 国 家 的 当 政 人 物 作 向 导 ( 弓 I 言, 莫 里 循 书 信 集 上 ), 第 4 ~ 5 页 因 而 他 关 于 孙 中 山 对 日 认 识 的 评 论, 应 该 有 较 大 的 参 考 价 值 与 上 海 大 陆 报 4 主 笔 的 谈 话,1911 年 12 月 25 日 至 26 日 间, 论 孙 中 山 全 集 第, 573

340 32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力 2 9 日, 宣 布 独 立 的 十 七 省 代 表 在 南 京 召 开 会 议, 举 孙 中 山 为 临 时 大 总 统 当 日, 在 山 田 纯 三 郎 等 人 的 安 排 下, 孙 中 山 赴 三 井 物 产 上 海 支 店, 与 该 店 店 长 藤 濑 政 次 郎 会 面, 正 式 提 出 向 三 井 物 产 借 款 请 求 据 山 田 的 记 载 : 藤 濑 氏 讲, 如 果 汉 冶 萍 能 够 华 日 合 办, 三 井 方 面 可 以 拿 出 五 百 万 来, 孙 中 山 亦 表 示 同 意 ; 藤 濑 氏 又 说 明 确 答 复 需 要 一 星 期 时 间 1 孙 中 山 当 即 作 出 肯 定 的 答 复, 是 有 其 理 由 的, 因 此 亦 是 可 信 的 当 时, 孙 中 山 正 面 对 筹 建 中 华 民 国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棘 手 的 财 政 问 题, 资 金 需 求 之 紧 迫, 如 张 謇 此 间 发 表 的 对 于 南 京 新 政 府 财 政 之 意 见 书 所 谓 : 今 欲 设 临 时 政 府 之 目 的, 在 能 使 各 国 承 认 共 和, 各 国 之 能 否 承 认, 先 视 吾 政 府 权 力 之 巩 固 与 否 政 府 权 力, 首 在 统 一 军 队, 次 在 支 配 财 政 ; 而 军 队 之 能 否 统 一, 尤 视 财 力 之 强 弱 为 断 中 央 政 府 每 年 支 出 以 极 少 之 数 核 计, 须 有 一 万 二 千 万 两, 然 则 此 每 年 所 短 八 千 万 两 之 款, 于 何 所 求, 将 责 之 财 政 部 长 一 人, 操 何 术 以 应 付, 将 欲 息 借 外 债, 则 政 府 初 成 立 之 时, 无 巩 固 之 权 力, 各 国 安 肯 承 借 张 謇 将 解 脱 新 政 府 财 政 困 境 的 希 望 寄 托 于 孙 中 山, 谓 : 孙 中 山 先 生 久 在 外 洋, 信 用 素 著, 能 否 于 新 政 府 成 立 之 后, 担 任 募 集 外 债 一 万 万 两 或 至 少 五 千 万 两 以 上 2 可 见 举 借 外 债 是 孙 中 山 筹 建 新 政 府 的 当 务 之 急, 亦 是 1 以 上 引 言 转 弓 I 自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 第 页 三 井 物 产 职 员 在 借 款 事 上 一 开 始 就 提 出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的 原 因 : 一 是 三 井 物 产 从 1906 年 开 始 就 对 汉 冶 萍 多 次 提 供 贷 款, 与 汉 冶 萍 发 生 了 紧 密 关 系 武 昌 起 义 发 生, 汉 阳 铁 厂 受 到 炮 火 威 胁, 并 受 到 被 湖 北 军 政 府 接 管 的 威 胁, 全 厂 停 产, 汉 冶 萍 协 理 李 维 格 将 铁 厂 善 后 工 作 及 萍 汉 轮 驳 全 部 委 托 三 井 物 产 武 汉 支 店 代 理, 汉 冶 萍 之 命 运 与 三 井 物 产 有 很 大 关 系 二 是 由 于 日 本 制 铁 所 长 期 依 赖 汉 阳 铁 厂 的 矿 石, 日 本 政 府 及 民 间 各 界 人 士 均 关 注 汉 冶 萍 事,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是 日 本 上 下 长 期 的 希 望, 为 公 开 的 秘 密 中 村 哲 夫 认 为 : 由 此 次 会 面,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便 卷 人 了 与 以 三 井 为 中 介 的 日 本 方 面 的 借 款 交 涉 ( 见 移 情 阁 遗 闻 一 一 孙 文 与 吴 锦 堂 第 182 页 当 时, 三 井 物 产 对 革 命 党 的 借 款 军 火 活 动 相 当 活 跃,1 2 月 中 旬 有 黄 兴 的 三 十 万 元 短 期 借 款 和 广 东 军 政 府 总 额 近 四 十 四 万 元 的 军 火 交 易 的 接 洽, 并 均 在 1912 年 1 月 告 成 见 1911 年 1 2 月 1 7 日 有 吉 驻 上 海 总 领 事 转 高 洲 领 事 致 内 田 外 务 大 臣 电 1911 年 1 2 月 2 1 日 船 津 驻 香 港 代 总 领 事 致 内 田 外 务 大 臣 电 1912 年 1 月 9 日 濑 川 驻 广 州 总 领 事 致 内 田 外 务 大 臣 电 1912 年 1 月 1 2 日 船 津 驻 香 港 代 总 领 事 致 内 田 外 务 大 臣 电 1912 年 2 月 2 4 日 濑 川 驻 广 州 总 领 事 致 内 田 外 务 大 臣 电 附 录 三 井 借 款 资 料, 曰 本 外 交 文 书 选 译 ^ 关 于 辛 亥 革 命 ', 第 页 2 张 孝 若 : 南 通 张 季 直 先 生 传 记, 上 海 书 店,1991 年 影 印 版, 第 169 页

341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329 得 到 南 方 政 治 力 量 认 可 的 可 能 是 主 要 由 于 对 举 借 外 债 的 可 能 性 缺 乏 信 心, 张 謇 婉 辞 了 在 1 月 1 日 成 立 的 中 华 民 国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中 出 任 财 政 总 长 一 职 英 泰 晤 士 报 驻 北 京 记 者 莫 里 循, 于 1 月 5 日 评 论 孙 中 山 与 他 的 临 时 政 府 : 孙 中 山 迄 今 给 人 们 良 好 的 印 象 人 们 认 为 孙 中 山 随 身 携 带 巨 额 的 外 币, 因 此 对 他 有 好 印 象, 但 印 象 好 到 底 多 少 是 由 于 所 传 他 带 来 巨 款 却 很 难 说 据 我 了 解, 实 际 他 什 么 钱 都 没 有 带 来 一 旦 此 事 为 人 所 知, 人 们 很 可 能 会 对 他 产 生 反 感 1 当 时 的 财 政 压 力, 不 但 令 孙 中 山 有 向 日 本 举 债 的 冲 动, 临 时 政 府 的 其 他 与 日 本 有 关 系 的 要 员 同 样 如 此 早 在 孙 中 山 归 国 前, 黄 兴 等 为 筹 措 武 器 弹 药 和 经 费, 已 经 在 与 三 井 物 产 交 涉 借 款, 并 与 大 仓 洋 行 等 交 涉 以 轮 船 招 商 局 和 江 苏 铁 路 公 司 财 产 为 抵 押 的 巨 额 借 款 2 作 为 南 方 革 命 军 黄 兴 代 表 的 何 天 炯, 则 早 在 年 1 2 月 5 日 就 已 经 赴 日, 与 日 本 财 界 政 界 高 层 进 行 广 泛 接 触 了 3 因 此, 孙 中 山 1 2 月 2 9 日 接 受 三 井 方 面 提 出 的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为 借 款 条 件, 有 得 到 南 方 革 命 党 高 层, 如 黄 兴 诸 人 支 持 的 背 景 日 本 方 面 对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借 款 案 的 反 应 极 其 迅 捷 1 2 月 3 1 日 夜, 日 本 制 铁 所 所 长 中 村 雄 次 郎 在 东 京 拜 访 三 井 物 产 常 务 理 事 山 本 条 太 郎,4 谈 年 1 月 5 日 致 达 - 狄 布 拉 姆 函 该 函 就 曾 参 与 清 末 币 制 改 革 的 陈 锦 涛 出 任 财 政 总 长 一 事, 发 表 如 下 评 论 : 财 政 部 总 长 陈 锦 涛, 是 现 代 中 国 人 中 最 有 财 政 知 识 的 人 ; 据 我 所 知, 他 在 柏 林 会 议 上 结 识 的 外 国 银 行 家, 对 他 的 印 象 都 极 好 可 见 新 政 府 属 意 于 陈 氏 打 开 向 西 方 列 强 举 债 的 不 利 局 面 参 见 莫 里 循 书 信 集 上, 第 页 2 参 见 日 本 外 交 文 书 选 译 一 关 于 辛 亥 革 命 ' 第 七 部 分 革 命 党 的 借 款 活 动 3 何 天 炯, 字 晓 柳, 广 东 梅 县 人, 曾 长 期 留 学 日 本, 为 老 同 盟 会 员 广 东 光 复 后, 任 军 政 府 顾 问 时 在 上 海, 被 黄 兴 委 为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赴 日 借 款 代 表 关 于 何 天 炯 在 日 本 的 筹 款 活 动, 日 本 报 纸 有 报 道 参 见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 第 203 ~ 页 ; 另 见 俞 辛 焊 : 孙 中 山 与 日 本 关 系 研 究, 人 民 出 版 社,1996, 第 118 页 4 山 本 条 太 郎 1867 ~ 1936, 日 本 实 业 家 政 治 家 入 三 井 物 产 后,1888 年 被 调 往 上 海 支 店,1901 年 任 上 海 支 店 长 山 本 1906 年 在 上 海 帮 助 盛 宣 怀 的 纺 织 事 业, 莸 盛 好 感,1907 年 盛 筹 划 成 立 汉 冶 萍 公 司 时, 曾 与 其 商 议 同 年 1 0 月, 日 本 政 府 决 定 让 山 本 担 当 与 盛 宣 怀 交 涉 的 所 有 事 宜, 外 务 大 藏 两 省 充 当 山 本 交 涉 的 后 援 1908 年 山 本 任 三 井 物 产 总 社 理 事 回 到 日 本, 当 年 盛 宣 怀 访 问 日 本 时, 山 本 根 据 政 府 指 令, 成 为 实 际 的 接 待 者 参 见 日 中 村 义 辛 亥 革 命 史 研 究, 未 来 社,1979, 第 页 ; 盛 宣 怀 愚 斋 存 稿, 思 补 楼 藏 版, 附 录 愚 斋 东 游 日 记, 第 页 山 本 于 1920 年 当 选 日 本 众 议 院 议 长,1927 年 任 满 铁 社 长

342 33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南 方 支 那 政 府 向 日 本 的 各 方 提 出 了 借 款 中 村 希 望 山 本 从 有 利 于 将 来 日 本 在 中 国 获 取 有 希 望 的 矿 山 的 国 家 利 益 出 发, 对 借 款 案 作 出 积 极 回 应 因 为 从 上 海 的 藤 濑 那 里 也 传 来 了 如 果 日 本 不 在 财 政 上 援 助 南 方 政 府, 南 方 政 府 就 会 垮 台 的 情 报,1 山 本 中 村 随 即 拜 访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康 哉 和 首 相 西 园 寺 公 望, 征 求 其 对 向 孙 中 山 的 南 方 政 府 提 供 借 款 之 意 见 2 此 后, 参 与 1 2 月 2 9 日 在 上 海 与 孙 中 山 会 谈 的 三 井 物 产 上 海 支 店 职 员 森 恪, 于 年 1 月 5 日 赶 回 东 京, 向 总 社 和 益 田 孝 等 汇 报 3 1 月 1 1 日, 作 为 日 本 政 府 关 于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向 三 井 物 产 的 借 款 案 的 表 态, 由 外 务 省 政 务 局 长 仓 知 铁 吉 起 草 的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大 纲 六 条 出 台 各 条 内 容 如 下 : 一 改 汉 冶 萍 煤 铁 厂 矿 有 限 公 司 之 组 织 为 华 日 合 办 之 有 限 公 司 二 华 日 合 办 之 新 公 司 股 本, 定 为 二 千 六 百 万 元 华 股 一 千 三 百 万 元, 日 股 一 千 三 百 万 元 ( 此 款 仍 须 从 缓 商 定 ^ 原 注 三 汉 冶 萍 煤 铁 厂 矿 有 限 公 司 之 所 有 一 切 缺 款, 备 有 确 据 者, 由 新 公 司 接 认 四 汉 冶 萍 煤 铁 厂 矿 有 限 公 司 之 所 有 一 切 产 业 物 料 暨 权 利, 由 新 公 司 接 认 五 新 公 司 总 理 华 人 一 名, 协 理 日 人 一 名, 办 事 总 董 二 名, 华 日 各 一 名 ( 此 外 须 有 董 事 若 干 名, 华 日 同 数 ^ 原 注 1 移 情 阁 遗 闻 一 一 孙 文 与 吴 锦 堂, 第 184 页 ; 又 参 见 孙 中 山 与 日 本 关 系 研 究 ', 第 141 ~ 142 页 2 关 于 此 事, 后 来 山 本 在 东 京 朝 日 新 闻 上 发 表 谈 话 : 三 井 物 产 上 海 支 店 的 藤 濑 政 次 朗 3 及 森 恪 等 积 极 地 进 行 着 援 助 革 命 党 的 活 动, 八 幡 制 铁 所 的 所 长 中 村 雄 次 郎 君 要 我 以 大 冶 铁 矿 山 为 担 保 来 做 这 笔 借 款 的 交 易 恰 巧 这 时 又 得 到 藤 濑 的 情 报 说 :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财 政 极 为 窘 困, 为 装 备 军 队 需 要 一 笔 急 用, 日 本 如 不 设 法 援 助, 临 时 政 府 将 有 随 时 瓦 解 的 危 机 我 一 得 到 这 个 情 报 便 下 定 援 助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决 心 即 使 现 在 的 援 助 得 不 到 什 么 兑 现, 可 是 对 于 日 本 的 将 来 着 想 却 是 极 为 有 利 的 于 是 我 就 同 中 村 君 至 内 田 康 哉 外 务 大 臣 及 西 园 寺 首 相 那 里, 征 求 了 政 府 的 意 见 后, 便 一 手 承 办 这 次 三 百 万 元 的 借 款 三 井 常 务 董 事 山 本 条 太 郎 在 东 京 朝 日 新 闻 上 发 表 的 谈 话,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学 系 编 旧 中 国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本 关 系 史 料 选 辑 ( 以 下 简 称 史 料 选 辑,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85, 292 孙 中 山 与 日 本 关 系 研 究 ', 第 134 页 益 田 孝 是 三 井 物 产 的 创 始 人 首 脑 森 恪 1911 年 3 月 由 三 井 上 海 支 店 转 任 美 国 纽 约 支 店,1 1 月 被 招 回 日 本, 再 度 派 驻 上 海 支 店 森 恪 与 山 田 是 旧 交 参 见 移 情 阁 遗 闻 一 一 孙 文 与 吴 锦 堂 ', 第 1 82 页

343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331 六 总 会 计 日 人 一 名, 归 办 事 总 董 节 制 该 合 办 大 纲 在 1 2 日 由 西 园 寺 内 阁 农 商 务 省 外 务 省 大 藏 省 等 诸 大 臣 协 议 后 通 过 由 此 以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为 前 提 的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借 款 案, 在 日 本 政 府 方 面 获 得 支 持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对 上 述 合 办 大 纲 的 表 态, 则 在 日 本 正 金 银 行 神 户 分 行 1 月 1 3 日 致 横 滨 总 行 电 报 中 巳 有 如 下 述 的 明 确 反 映 了 : 革 命 党 财 政 代 表 何 天 迥 [ 炯 ] 携 来 孙 中 山 电, 提 出 汉 冶 萍 公 司 合 办 案, 承 诺 日 本 提 出 之 一 切 条 件, 另 由 公 司 向 革 命 党 提 供 五 百 万 元 是 否 允 诺, 要 求 即 复 此 事, 李 维 格 大 体 上 同 意, 正 与 盛 宣 怀 协 议 中 此 机 不 可 失, 希 速 提 出 我 方 之 条 件, 并 祈 同 当 局 商 议 核 夺 1 至 于 在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中 据 有 重 要 地 位 的 一 方 一 汉 冶 萍 公 司, 至 1 月 1 2 日 后 才 正 式 涉 人 其 中 二 盛 宣 怀 与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三 井 物 产 之 间 的 交 涉 汉 冶 萍 公 司 总 经 理 盛 宣 怀 当 时 正 旅 居 日 本 神 户, 公 司 协 理 李 维 格 则 常 驻 东 京 上 述 正 金 银 行 神 户 分 行 电 所 谓 此 事, 李 维 格 大 体 上 同 意, 正 与 盛 宣 怀 协 议 中, 如 实 地 反 映 了 盛 李 二 氏 对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主 持 下 的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的 立 场 并 不 一 致 其 原 因, 在 三 井 物 产 借 孙 中 山 借 款 请 求 之 机 提 出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案 之 前, 李 维 格 曾 提 出 过 中 日 合 资 在 上 海 浦 东 新 建 铁 厂 的 设 想 李 维 格 中 日 合 资 在 浦 东 新 建 铁 厂 设 想 的 起 因, 当 追 溯 到 年 5 月 1 日 盛 宣 怀 以 汉 冶 萍 预 借 生 铁 价 款 名 义, 与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万 寿 之 助 签 订 了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的 借 款 合 同, 合 同 规 定 正 金 银 行 在 当 年 8 月 开 始 向 汉 冶 萍 分 期 交 付 借 款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直 至 武 昌 起 义 爆 发, 借 款 也 未 开 始 交 付 1 1 月 1 3 日, 在 受 战 火 的 威 胁 汉 冶 萍 全 面 停 产 的 背 景 下, 李 维 格 在 与 日 驻 汉 冶 萍 技 师 西 泽 公 雄 探 讨 汉 冶 萍 的 前 途 问 题 中, 提 出 了 中 1 以 上 资 料 和 引 言 均 见 1912 年 1 月 1 8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省 政 务 局 长 仓 知 铁 吉 函 1912 年 1 月 1 3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神 户 分 行 致 总 行 电,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44 33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日 合 资 在 上 海 浦 东 地 区 建 立 新 铁 厂 之 设 想, 日 本 方 面 以 上 述 尚 未 到 位 的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作 为 股 本, 中 国 方 面 则 以 汉 冶 萍 在 浦 东 的 土 地 及 从 汉 阳 铁 厂 撤 往 新 铁 厂 的 机 器 设 备 为 股 本 李 维 格 的 设 想 立 刻 获 得 了 日 本 各 方 的 回 应, 但 却 未 得 盛 宣 怀 赞 同 1 盛 宣 怀 在 被 清 廷 革 职 后 避 居 青 岛, 后 赴 大 连 再 转 往 日 本 神 户 暂 住, 他 始 终 在 毫 不 涉 及 合 办 的 意 义 下 与 小 田 切 交 涉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2 当 年 1 月 1 2 日, 日 政 府 批 准 以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为 前 提 的 对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借 款 案 后, 盛 宣 怀 独 自 主 持 的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交 涉 自 然 终 止, 被 迫 涉 人 对 其 本 人 和 汉 冶 萍 公 司 毫 无 权 益 可 言 的 临 时 政 府 对 日 借 款 案 日 方 仍 是 以 正 金 银 行 小 田 切 出 面 与 盛 宣 怀 交 涉, 这 就 是 前 述 1 月 1 3 日 正 金 银 行 神 户 分 行 电 报 的 由 来 在 日 方 以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与 盛 宣 怀 交 涉 之 际,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与 盛 宣 怀 间 的 交 涉 也 同 时 开 始 了 1 月 1 4 日, 随 同 盛 宣 怀 在 神 户 的 汉 冶 萍 商 务 经 理 王 勋 致 电 其 弟 ^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外 交 总 长 王 宠 惠, 通 告 盛 宣 怀 对 临 时 政 府 与 日 方 达 成 的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之 意 见 : 何 天 迥 [ 炯 ] 君 接 孙 总 统 电, 欲 汉 冶 萍 筹 款, 勋 将 此 意 告 盛 盛 云 : 义 不 容 辞, 但 目 前 即 以 产 业 加 借 押 款, 无 人 肯 借 或 如 来 电 所 云, 华 日 合 办, 或 可 筹 措 ; 或 由 新 政 府 将 公 司 产 业 股 款 欠 款 接 认, 即 由 政 府 与 日 合 办, 股 东 只 要 股 款 欠 款 皆 有 着 落, 必 允 否 则, 或 由 公 司 与 日 商 合 办, 均 可 惟 合 办 以 严 定 年 限 权 限 为 最 要, 免 蹈 开 平 覆 辙 日, 王 宠 惠 偕 汉 冶 萍 公 司 驻 沪 办 事 员 陈 荫 明 在 南 京 与 孙 中 山 面 商 盛 宣 怀 意 见 1 7 日, 陈 荫 明 将 与 孙 中 山 面 商 之 意 见 电 告 王 勋 转 盛 宣 怀 : 1 以 上 内 容 均 见 1911 年 1 1 月 1 4 日 日 驻 大 冶 技 师 西 泽 致 制 铁 所 长 官 中 村 函 1911 年 11 月 1 5 日 西 泽 致 日 驻 汉 口 总 领 事 松 村 机 密 函 日 人 对 李 维 格 与 西 泽 协 议 的 记 述 1911 年 1 2 月 1 6 日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横 滨 正 金 银 行 总 行 经 理 三 岛 弥 太 郎 第 一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 278 页 2 见 1911 年 12 月 26 日 小 田 切 自 大 连 致 三 岛 第 二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280 ~ 28 3 页 盛 3 宣 怀 对 李 维 格 中 日 合 资 建 新 铁 厂 设 想 的 反 对 立 场, 请 参 见 拙 作 盛 宣 怀 汉 冶 萍 与 曰 本 借 款 一 文 1912 年 1 月 1 4 日 王 勋 致 陈 荫 明 电 ', 陈 旭 麓 顾 廷 龙 汪 熙 主 编 : 盛 宣 怀 档 案 资 料 选 辑 之 一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79, 第 页

345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333 孙 意 : 民 国 于 盛 并 无 恶 感 情, 若 肯 筹 款, 自 是 有 功, 外 间 舆 论 过 激, 可 代 为 解 释 惟 所 拟 中 日 合 办, 恐 有 流 弊 政 府 接 认, 亦 嫌 非 妥 当 办 法, 不 若 公 司 自 借 巨 款, 由 政 府 担 保, 先 将 各 欠 款 清 偿, 留 一 二 百 万 作 重 新 开 办 费, 再 多 借 数 百 万 转 借 民 国 荫 要 求 将 公 司 产 业 及 盛 私 产 已 充 公 者 一 律 发 还 总 统 云 : 动 产 已 用 去 者, 恐 难 追 回 ; 不 动 产 可 承 认 发 还 若 回 华, 可 认 保 护 1 细 察 盛 宣 怀 与 孙 中 山 间 往 复 的 上 述 两 份 电 报, 在 当 时 国 内 政 治 形 势 下, 以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为 代 价 为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借 款, 于 盛 宣 怀 并 不 存 在 大 障 碍, 要 害 在 由 谁 承 担 中 日 合 办 责 任 的 问 题 显 然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无 意 承 担 合 办 之 责 任, 因 此 有 孙 总 统 电 欲 汉 冶 萍 筹 款 之 说 盛 宣 怀 为 实 行 铁 路 干 线 建 设 权 收 归 国 有, 以 备 借 款 中 外 合 办 筑 路 之 政 策, 在 清 政 府 邮 传 部 尚 书 任 上 身 败 名 裂, 自 然 明 了 承 担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责 任 之 利 害 关 系 因 此, 盛 宣 怀 的 回 应 只 是 在 明 确 责 任, 所 谓 : 由 政 府 与 日 合 办 或 由 公 司 与 日 商 合 办, 均 可 ; 惟 合 办 以 严 定 年 限 权 限 为 最 要, 免 蹈 开 不 覆 辙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对 于 盛 宣 怀 的 回 应 的 答 复 十 分 策 略, 所 谓 : 所 拟 中 日 合 办, 恐 有 流 弊, 政 府 接 认, 亦 嫌 非 妥 当 办 法, 不 若 公 司 自 借 巨 款, 由 政 府 担 保 表 面 上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从 原 先 中 日 合 办 的 立 场 退 却, 同 意 盛 宣 怀 以 其 他 方 式 自 行 借 款 但 此 前 盛 宣 怀 巳 经 明 言 : 目 前 即 以 产 业 加 借 押 款, 无 人 肯 借, 因 此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这 番 表 态 无 实 际 意 义 1 月 1 7 日 陈 荫 明 转 达 孙 中 山 意 见 的 电 报, 前 有 若 肯 筹 款, 自 是 有 功, 外 间 舆 论 过 激, 可 代 为 解 释, 后 有 汉 冶 萍 和 盛 氏 家 族 被 没 收 的 不 动 产 可 承 认 发 还 的 承 诺, 其 意 者 卩 是 在 压 迫 盛 宣 丨 [' 不 主 动 承 担 合 办 责 任 事 情 至 此,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能 否 成 功 的 关 键, 全 在 盛 宣 怀 能 否 承 担 合 办 之 责 任 1 7 日 小 田 切 将 日 政 府 通 过 的 日 中 合 办 汉 冶 萍 大 纲 递 交 给 李 维 格, 次 日 小 田 切 从 李 维 格 处 得 转 达 孙 中 山 意 见 的 1 7 日 来 电, 决 定 当 尽 可 能 面 晤 盛 宣 怀 2 盛 宣 怀 明 白 孙 中 山 关 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立 场 的 1 陈 荫 明 复 王 勋 电,1912 年 1 月 1 7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 页 2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省 政 务 局 长 仓 知 铁 吉 函,1912 年 1 月 1 8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29 7 页

346 33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转 变, 是 不 欲 担 此 坏 名 耶, 因 此 他 对 1 7 日 来 电 迟 迟 不 复, 但 指 示 李 维 格 撇 开 ( 合 办 事, 专 议 借 款 2 0 日, 陈 荫 明 自 南 京 致 电 王 勋, 请 盛 宣 怀 迅 速 对 1 7 日 来 电 作 出 答 复, 如 照 准, 请 速 派 李 维 格 赴 上 海 商 议 盛 宣 怀 此 时 才 指 示 王 勋 复 电 南 京 1 关 于 2 0 日 王 勋 复 电 南 京 的 内 容, 没 有 留 下 明 确 史 料 但 显 然 盛 宣 怀 仍 故 作 糊 涂, 以 汉 冶 萍 抵 押 借 款 为 应 答, 因 为 2 1 日 由 在 东 京 的 何 天 炯 来 函, 转 来 了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明 确 指 示 何 天 炯 函 的 全 文 如 下 : 汉 冶 萍 公 司 大 鉴 : 刻 接 南 京 政 府 来 电, 须 将 该 公 司 改 为 华 日 合 办, 因 筹 巨 款 以 接 济 军 需, 兹 请 贵 公 司 即 日 照 行, 所 有 后 事 新 政 府 能 一 力 保 护, 断 勿 迟 疑 可 也 即 问 鸿 安 何 天 迥 [ 炯 ] 顿 首 中 华 民 国 第 一 年 正 月 二 十 一 日 为 强 调 何 天 炯 转 达 的 权 威 性, 随 函 附 有 黄 兴 以 民 国 陆 军 总 长 的 名 义 给 何 的 委 任 状 : 兹 因 军 事 需 财 孔 亟, 特 委 任 何 君 天 迥 赴 东 借 募 巨 款, 所 有 订 立 条 件 悉 有 全 权, 但 不 得 损 失 国 权 及 私 利 等 弊 须 至 委 任 者 何 君 天 迥 执 据 黄 兴 黄 帝 纪 元 四 千 六 百 另 九 年 十 月 2 何 天 炯 函 另 还 附 有 孙 中 山 致 何 氏 的 电 报 : 晓 柳 鉴 : 汉 冶 萍 华 日 合 办, 新 政 府 巳 许 可, 刻 下 军 需 紧 急, 须 向 各 关 系 者 咨 商 一 切, 勿 延 3 出 于 无 奈,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不 得 不 重 新 明 确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之 立 场, 但 仍 未 以 直 接 予 盛 宣 怀 指 令 的 形 式 下 达, 盛 氏 也 没 有 随 即 改 变 立 场 2 2 日, 盛 宣 怀 派 人 赴 东 京 面 商 小 田 切, 以 不 提 合 办 议 借 款 ^ 此 举 自 然 为 日 方 拒 绝, 南 年 1 月 2 1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 该 函 中 如 下 之 说 似 与 王 勋 复 电 内 容 相 关 所 谓 总 之, 目 下 借 款 多 多 益 善, 若 欲 于 预 借 一 千 二 百 万 公 债 一 千 万 之 外, 再 欲 加 增, 岂 有 别 策 耶? 事 在 他 人 手 中, 我 知 其 难, 然 亦 恐 不 能 过 迟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232 ~ 页 年 1 月 21 日 何 天 炯 致 汉 冶 萍 公 司 函 附 件 民 国 陆 军 总 长 给 何 天 炯 的 委 任 状,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页 3 孙 中 山 致 何 天 炯 ', 吴 伦 霓 霞 王 尔 敏 合 编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出 版 社,1993, 第 900 页 4 盛 宣 怀 自 神 户 致 东 京 小 田 切 函,1912 年 1 月 2 3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47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335 京 方 面 因 此 加 大 施 压 力 度 2 3 日 晨, 盛 宣 怀 收 到 黄 兴 2 2 日 发 出 的 电 报 电 报 内 容 如 下 : 前 由 何 天 迥 [ 炯 ] 转 达 尊 意, 承 允 助 力 民 国, 由 汉 冶 萍 公 司 担 借 日 金 五 百 万 元, 归 民 国 政 府 借 用 见 义 勇 为, 毋 任 钦 佩 兹 特 请 三 井 洋 行 与 尊 处 接 洽, 商 订 条 约, 即 日 签 押 交 银, 公 私 两 益, 是 所 切 盼, 并 复, 陆 军 部 总 长 黄 兴 叩 1 黄 兴 来 电 虽 不 提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为 借 款 前 提, 但 意 思 巳 尽 在 特 请 三 井 洋 行 与 尊 处 接 洽, 商 订 条 约 之 中 该 电 措 辞 一 改 此 前 协 商 之 态 度 而 为 强 制, 令 盛 宣 怀 顿 感 紧 张 此 间 情 形 见 小 田 切 2 4 日 致 外 务 省 政 务 局 长 仓 知 铁 吉 函 所 作 描 述 : 昨 晨 盛 宣 怀 收 到 另 纸 所 书 黄 兴 第 一 号 电 报, 黄 兴 之 电 意, 有 无 仍 然 支 持 三 井 洋 行 的 合 办 原 案, 使 合 办 与 借 款 并 行 之 意, 其 间 尚 不 分 明, 但 通 观 先 后 情 况, 最 初 孙 文 拍 电 时, 有 民 国 政 府 同 意 合 办 之 意, 其 后 又 变 更 为 唯 一 借 款 主 义, 不 能 无 疑 盛 宣 怀 接 到 上 电, 状 极 狼 狈, 加 之 上 海 报 纸 披 露 公 司 借 款 问 题, 对 彼 攻 击, 因 此 神 经 紧 张, 彼 之 言 语 不 似 平 生 之 沉 着, 彼 与 李 商 议 后 终 于 决 定 派 王 勋 # 阁 臣, 王 宠 ; 惠 之 兄 前 往 南 京, 王 于 昨 夜 乘 满 洲 号 动 身 往 上 海 予 对 盛 劝 告 以 应 就 合 办 速 电 南 京 始 为 上 策, 究 竟 是 否 拍 电 尚 未 明 了 2 事 实 上, 盛 宣 怀 2 4 日 给 黄 兴 发 出 了 如 下 内 容 的 电 报 : 南 京 陆 军 总 长 黄 鉴 : 电 悉 顷 日 商 小 田 切 面 称, 不 愿 担 借, 要 求 合 办 何 君 天 迥 来 函, 华 日 合 办 政 府 已 许 可, 而 贵 电 无 合 办 字 样 合 办 虽 系 旧 矿 律 所 准, 然 以 法 律 论, 必 应 政 府 核 准, 方 敢 遵 行 究 竟 民 政 府 主 意 如 何? 日 代 表 在 此 专 候, 请 速 核 夺 电 复 3 1 黄 兴 致 盛 宣 怀 电,1912 年 1 月 2 2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233 ~ 页 2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省 政 务 局 长 仓 知 函,1912 年 1 月 2 4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298 ~299 页 3 盛 宣 怀 致 黄 兴 电,1912 年 1 月 2 4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页

348 33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同 日, 小 田 切 复 2 3 日 盛 宣 怀 来 函, 再 次 断 然 拒 绝 盛 宣 怀 无 合 办 前 提 的 汉 冶 萍 借 款 请 求 ;1 盛 宣 怀 只 得 在 要 求 临 时 政 府 对 合 办 责 任 有 一 更 明 确 的 承 担 之 同 时,2 当 日 命 李 维 格 在 东 京 就 汉 冶 萍 合 办 借 款 案 与 小 田 切 开 始 进 行 交 涉 针 对 日 政 府 的 合 办 大 纲, 李 维 格 提 出 了 对 案 八 条, 在 主 要 的 问 题 上 否 定 日 政 府 的 合 办 大 纲 条 款 日 晨, 山 本 条 太 郎 来 神 户, 事 情 再 度 出 现 戏 剧 性 变 化 山 本 来 神 户, 即 黄 兴 2 2 日 电 报 中 兹 特 请 三 井 洋 行 与 尊 处 接 洽 之 谓 山 本 在 了 解 了 何 天 炯 与 盛 宣 怀 间 的 交 涉 情 况 后, 中 午 直 接 致 电 孙 中 山, 要 求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对 盛 宣 怀 施 以 更 大 的 压 力 电 报 所 谓 : 接 东 京 电, 阁 下 致 盛 电 未 切 要 害 敝 处 已 电 复 东 京 云 : 阁 下 已 授 全 权 予 三 井 与 盛 谈 判, 请 遵 行 如 本 月 底 各 项 条 件 未 能 为 盛 所 接 受, 谈 判 即 作 破 裂 论, 贵 政 府 即 可 对 汉 冶 萍 及 盛 氏 产 业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请 阁 下 将 此 点 电 盛 何 4 午 后, 在 小 田 切 陪 同 下 山 本 赴 盛 宣 怀 处 交 涉 中 山 本 向 盛 宣 怀 递 交 了 以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汉 冶 萍 公 司 和 三 井 物 产 三 方 名 义 拟 就, 包 含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及 汉 冶 萍 公 司 向 民 国 政 府 提 供 五 百 万 元 借 款 等 条 款 的 所 谓 南 京 草 约,5 并 告 知 盛 氏 : 汉 冶 萍 公 司 借 款 巳 巨, 现 在 中 国 大 局 未 定, 非 照 南 年 1 月 2 4 日 小 田 切 复 盛 宣 怀 函 : 所 商 一 节, 敝 行 因 贵 公 司 无 货 可 抵, 按 照 敝 行 章 程 断 难 再 行 通 融 惟 闻 三 井 曾 有 华 日 合 办 之 说, 弟 一 再 筹 思, 除 此 实 亦 别 无 办 法 史 料 选 辑, 第 29 8 页 2 3 日 夜 派 赴 南 京 的 王 勋 带 去 盛 宣 怀 拟 汉 冶 萍 筹 款 条 款 八 条, 该 八 条 除 说 明 汉 冶 萍 此 前 已 借 日 方 巨 款, 再 难 续 借 的 情 况 外, 要 求 临 时 政 府 明 确 对 合 办 责 任 的 承 当 见 1912 年 1 月 2 7 日 王 勋 带 沪 汉 冶 萍 筹 款 条 款 八 条,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页 3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省 政 务 局 长 仓 知 函,1912 年 1 月 2 4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299 ~301 页 年 1 月 2 7 日 上 海 三 井 物 产 会 社 致 孙 中 山 函 ' 电 文 中 东 京 当 作 何 天 炯 处 理 解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237 页 5 废 约 后 南 京 草 约 又 常 被 称 作 沪 三 井 之 约 笔 者 认 为 该 草 约 签 订 时 间 至 迟 在 1 月 2 2 日 2 2 日 黄 兴 电 盛 宣 怀 : 兹 特 请 三 井 洋 行 与 尊 处 接 洽, 商 订 条 约,2 5 日 晨 山 本 携 南 京 草 约 文 本 抵 神 户 从 时 间 上 说 山 本 似 在 华 参 与 草 约 交 涉 拟 订, 亲 自 携 草 约 返 日 黄 兴 2 2 日 致 电 盛 宣 怀 前, 南 京 草 约 已 拟 订 为 合 理 2 月 下 旬 在 国 内 舆 论 将 订 约 责 任 归 咎 于 盛 氏 的 情 况 下, 盛 氏 致 电 南 京 草 约 当 事 人 赵 凤 昌 述 1 月 2 2 日 与 2 5 日 事 : 黄 又 来 电, 授 全 权 与 三 井 直 接 办 妥, 并 怪 弟 观 望 三 井 面 交 南 京 所 拟 合 办 条 款, 小 田 切 与 李 一 琴 即 本 此 议 定 盛 宣 怀 致 赵 凤 昌 电,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349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337 京 草 约 不 能 再 借 款 项 日 商 现 已 公 举 小 田 切 万 寿 之 助 为 代 表, 请 公 司 速 议 进 行 日 夜, 三 井 物 产 上 海 支 店 向 神 户 致 电 : 报 告 事 态 紧 急 情 况 李 维 格 乃 与 另 一 在 日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职 员 林 志 熙, 于 2 6 日 晨 匆 匆 赴 盛 宣 怀 处 会 商 2 三 井 上 海 支 店 所 谓 事 态 紧 急 情 况, 当 系 孙 中 山 2 5 日 晚 八 时 接 山 本 来 电 后 的 复 电 : 已 遵 来 示 各 点 电 盛 日 晨 五 时, 盛 宣 怀 也 接 黄 兴 措 辞 极 为 强 硬 的 来 电, 内 容 如 下 : 前 电 谅 悉 至 今 未 得 确 切 回 答, 必 执 事 不 诚 心 贊 助 民 国 兹 已 电 授 全 权 于 三 井 洋 行 直 接 与 执 事 交 涉, 请 勿 观 望, 即 日 将 借 款 办 妥, 庶 公 私 两 益, 否 则 民 国 政 府 对 于 执 事 之 财 产 将 发 没 收 命 令 也 其 早 图 之, 盼 复 黄 兴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全 面 执 行 了 山 本 2 5 日 致 孙 中 山 电 的 意 旨, 对 盛 宣 怀 施 以 切 中 要 害 的 压 力 2 7 日, 小 田 切 如 此 向 外 务 省 政 务 局 长 仓 知 报 告 2 6 日 的 交 涉 经 过 : 由 于 昨 晨 黄 兴 来 电, 事 态 乃 急 转 直 下 ; 我 方 把 握 此 机 会, 迅 即 开 始 商 谈 日 下 午, 盛 宣 怀 与 小 田 切 之 间 已 以 南 京 草 约 为 1 盛 宣 怀 分 呈 袁 世 凯 孙 中 山 唐 绍 仪 及 外 务 部 长 工 商 部 长 文,1912 年 4 月,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页 2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省 政 务 局 长 仓 知 函,1912 年 1 月 2 6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 上 海 三 井 物 产 会 社 致 孙 中 山 函,1912 年 1 月 2 7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页 4 黄 兴 致 盛 宣 怀 电, 辛 亥 革 命 前 后,1912 年 1 月 26 日, 第 235 页 5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省 政 务 局 长 仓 知 函,1912 年 1 月 2 7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303 ~ 页 该 函 附 有 小 田 切 与 盛 宣 怀 2 6 日 达 成 的 神 户 草 约 全 文 对 比 神 户 草 约 与 南 京 草 约, 发 现 只 有 极 个 别 文 字 的 改 动 盛 宣 怀 档 案 中 收 有 两 份 中 文 本 南 京 草 约 藏 于 上 海 图 书 馆 一 件 附 有 英 文 借 款 合 同 要 点 见 1912 年 1 月 2 6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中 日 合 办 草 约,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235 ~ 页, 该 书 编 者 在 该 件 标 题 上 署 1 月 2 6 日, 所 据 不 明 藏 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一 件, 原 件 标 题 旁 注 有 小 字 正 月 二 十 六 日 照 英 文 译, 见 三 井 洋 行 与 南 京 政 府 先 定 之 汉 冶 萍 合 办 草 约,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两 件 文 字 不 尽 相 同, 如 第 十 二 款 上 图 藏 件 为 : 本 合 同 做 三 份, 用 中 曰 英 三 国 文 字 各 执 一 份, 若 字 句 间 有 疑 问 处, 应 以 英 文 为 准 ; 而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藏 件 为 : 合 同 做 三 份, 用 中 日 两 国 文 字, 旁 注 英 文, 各 执 一 份, 凡 遇 合 同 上 疑 问 处, 应 以 英 文 作 准 2 6 日 盛 宣 怀 与 小 田 切 为 以 南 京 草 约 为 基 准 拟 订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草 约, 为 准 确 把 握 南 京 草 约 条 款 细 节, 盛 氏 2 6 日 曾 据 英 文 本 南 京 草 约 译 出 中 文 本 山 本 2 5 日 面 交 盛 宣 怀 南 京 草 约 应 有 中 英 两 种 文 本

350 33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准, 达 成 可 称 作 神 户 草 约 的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草 约 十 款 2 7 日 午 后 三 时, 山 本 致 电 孙 中 山 : 接 神 户 来 电, 一 二 日 内 可 签 草 约, 请 转 知 南 京 政 府 同 日, 盛 宣 怀 致 函 三 井 上 海 支 店 的 森 恪 : 兹 有 三 事, 奉 托 阁 下 赴 江 宁 代 陈 民 政 府, 以 释 疑 团 一 汉 冶 萍 公 司 借 款 与 民 政 府 一 事, 我 已 允 认 昨 日 三 井 来 函 谓 : 民 政 府 允 日 华 公 司 合 办, 共 同 经 营, 已 授 全 权, 从 速 决 定 等 语 日 本 已 派 小 田 切 代 表 商 议 草 合 同 条 款 政 府 既 给 全 权 三 井, 前 来 直 接 [ 交 涉, 公 司 照 律 遵 行 弟 因 咯 血 卧 病, 已 派 协 理 李 维 格 与 彼 交 涉, 先 定 草 约 据 三 井 云 : 核 准 之 后, 当 可 先 办 借 款 若 干 知 我 罪 我, 惟 希 原 谅 一 陈 荫 明 偕 王 宠 惠 君 奉 孙 总 统 面 谕 : 民 国 于 盛, 并 无 恶 感 情, 外 间 舆 论 过 激, 可 代 解 释 盛 私 产 已 用 去 者, 恐 难 追 回 ; 不 动 产 可 承 认 发 还 若 回 华, 可 任 保 护 等 语 闻 之, 无 不 感 激 涕 零 程 德 全 以 私 怨 将 弟 产 业 发 封 充 公, 在 政 府 所 得 甚 少, 在 盛 氏 祖 产 所 失 甚 多, 如 蒙 早 日 发 还, 使 天 下 皆 知 政 府 道 德, 不 以 势 力 压 制 盛 氏 子 孙 感 且 不 朽, 必 当 核 估 收 回 产 业 之 数, 除 别 人 不 计 外, 竭 力 筹 款 报 效, 以 答 高 之 一 弟 因 铁 路 借 款, 得 罪 舆 论 此 次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合 办, 虽 为 矿 律 所 准, 民 政 府 特 予 三 井 全 权 交 涉, 而 他 人 不 得 周 知 上 海 民 立 报 二 十 六 日 已 经 指 名, 盛 贼 将 汉 冶 萍 与 日 本, 私 议 痛 骂 不 堪 将 来 报 端 难 免 不 再 有 议 论, 不 得 不 格 外 慎 重, 并 非 推 诿 ; 且 合 办 亦 各 国 法 律 常 有 之 事 也 以 上 三 事, 乞 酌 量 代 陈, 公 私 两 益 1 在 该 函 外, 盛 宣 怀 另 有 授 权 森 恪 代 理 盛 氏 所 有 私 产 之 委 托 书 如 下 : 所 有 别 表 目 录 记 述 一 切 财 产, 原 来 归 盛 氏 独 产 及 其 股 份 之 私 有 者, 现 次 为 森 恪 君 代 表 盛 氏, 所 有 以 上 一 切 财 产 交 付 森 恪 君 故 兹 言 1 以 上 均 见 1912 年 1 月 2 7 日 盛 宣 怀 致 森 恪 函,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238 ~ 页

351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339 明 : 森 恪 君 有 一 切 全 权 # 随 时 电 商 特 给 为 据 壬 子 年 正 月 二 十 七 曰 1 盛 宣 怀 将 与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交 涉 收 回 私 产 事, 全 权 委 托 于 三 井 上 海 支 店 的 森 恪 此 情 节 间 接 地 说 明 : 盛 宣 怀 签 约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作 为 补 偿, 三 井 物 产 则 有 承 当 担 保 盛 宣 怀 收 回 被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没 收 私 产 的 义 务 森 恪 在 此 后 对 孙 中 山 的 影 响 作 用, 也 说 明 了 这 一 点 2 9 日, 盛 宣 怀 由 神 户 致 电 黄 兴 : 南 京 陆 军 长 黄 鉴 : 二 十 四 复 电 谅 鉴 二 十 六 尊 电 已 授 全 权 三 井 之 间 交 涉, 即 日 办 妥 三 井 来 函, 所 授 全 权 系 日 华 合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营 业, 并 从 速 决 定 借 款, 与 何 天 迥 [ 炯 ] 君 来 函 相 同 小 田 切 照 此 来 议 草 约, 坚 持 要 挟, 既 欲 速 定, 何 敢 观 望 宣 咯 血 不 能 起, 已 派 李 维 格 与 彼 之 间 妥 议, 即 赴 东 京 签 押, 请 即 转 陈 孙 总 统 并 致 农 工 商 长 宣 叩 2 同 日, 盛 宣 怀 与 小 田 切 在 神 户 正 式 签 署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草 合 同 2 9 日 签 署 的 草 合 同, 对 比 2 6 日 神 户 草 约 只 有 局 部 文 字 上 的 修 正, 其 中 有 实 质 意 义 的, 惟 有 意 在 消 除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直 接 插 手 借 款 案 痕 迹 的 两 处 其 一, 草 合 同 第 十 款 : 以 上 所 开 新 公 司 华 日 合 办, 俟 由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电 准 的 俟 字, 由 草 约 的 巳 字 改 来 ; 其 二, 草 合 同 尾 附 有 如 下 盛 宣 怀 亲 笔 所 书, 并 加 署 名 的 说 明 文 字 : 以 上 草 合 同 十 条, 俟 民 国 政 府 核 准 后, 敝 总 理 再 行 加 签 盖 印, 特 此 声 明 正 月 二 十 九 日 盛 宣 怀 [ 原 注 : 此 系 盛 总 理 亲 笔 附 注 3 草 合 同 巳 签 署, 盛 宣 怀 仍 为 未 得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在 合 办 汉 冶 萍 事 上 明 确 的 责 任 承 担 而 不 安 签 署 草 合 同 当 日, 盛 氏 致 电 在 南 京 的 王 勋 陈 荫 明, 请 设 法 再 与 孙 中 山 联 系 3 0 日, 王 陈 二 人 复 电, 并 隨 即 函 知 如 下 : 荫 两 次 到 宁, 均 亲 见 孙 总 统, 与 合 办 之 议, 确 系 极 端 允 许, 且 切 1 盛 宣 怀 致 森 恪 委 任 状,1912 年 1 月 2 7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325 页 2 盛 宣 怀 致 黄 兴 电,1912 年 1 月 2 9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239 ~ 页 3 中 日 合 办 公 司 草 合 同,1912 年 1 月 29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31 4 ~ 31 6 页

352 34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盼 速 成, 则 准 合 办 系 其 本 意, 不 容 疑 义 昨 晚 勋 等 同 到 三 井 藤 濑 住 宅 谈 论 此 事, 伊 亦 谓 : 本 系 三 井 亲 得 孙 总 统 切 实 许 允, 是 以 即 晚 由 电 禀 复 准 合 办 实 出 总 统 意 无 疑 1 此 间, 盛 宣 怀 在 明 确 责 任 承 担 方 面 谋 得 了 更 有 利 的 凭 据, 即 保 存 在 盛 档 中 的 一 件 山 本 条 太 郎 致 孙 中 山 的 英 文 函 该 函 开 宗 明 义 地 声 明 : 谨 向 阁 下 证 实 下 列 来 往 电 报 即 确 认 1 月 2 5 日 至 2 7 日 间 山 本 与 孙 中 山 间 三 件 电 报 在 详 录 每 份 电 报 的 全 文 及 收 发 时 间 后, 山 本 对 此 举 的 原 由 作 了 如 下 说 明 : 汉 冶 萍 业 务 经 理 王 阁 臣 于 一 月 初 即 在 日 本, 今 晨 返 沪, 午 后 曾 来 访 王 急 于 了 解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想 法 是 如 何 产 生 的 我 告 诉 他, 阁 下 与 胡 汉 民 先 生 均 曾 提 及 此 事 汉 冶 萍 中 日 合 办 的 设 想, 是 去 年 十 二 月 底 我 与 阁 下 晤 谈, 议 论 到 浙 江 铁 路 时 提 起 的 当 时 我 曾 经 谈 到, 假 使 阁 下 能 同 意 浙 江 铁 路 由 中 日 合 办, 也 许 能 以 该 路 为 抵 押, 设 法 借 款 若 仍 保 持 为 中 国 铁 路 公 司, 恐 难 罗 致 借 款 2 显 然 山 本 此 举 是 应 盛 宣 怀 要 求 而 为 与 此 同 时,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也 在 按 部 就 班 地 具 体 实 行 了 3 0 日, 李 维 格 去 电 王 勋 请 转 孙 中 山 诸 人, 以 合 办 草 合 同 签 署 为 条 件 的 三 井 借 款, 由 三 井 物 产 直 接 与 孙 中 山 接 洽 ; 三 井 上 海 支 店 则 接 到 本 国 来 电, 由 藤 濑 政 次 郎 等 直 接 与 孙 中 山 商 议 具 体 实 施 借 款 事 也 在 3 0 日, 陈 荫 明 致 函 孙 中 山, 请 求 发 给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日 商 1 王 勋 陈 荫 明 致 盛 宣 怀 函,1912 年 1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 页 2 上 海 三 井 物 产 会 社 致 孙 中 山 函,1912 年 1 月 2 7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页 该 书 编 者 为 此 函 标 定 1 月 2 7 日 的 时 间, 似 有 商 榷 余 地 其 一, 对 照 王 勋 ( 即 王 阁 臣 陈 荫 明 1 月 3 0 日 致 盛 宣 怀 函, 笔 者 以 为 山 本 致 函 孙 中 山 的 时 间 应 在 盛 宣 怀 2 9 日 指 示 王 勋 陈 荫 明 设 法 联 络 孙 中 山 之 后 其 二, 山 本 2 5 日 午 后 尚 在 神 户 与 小 田 切 访 盛 宣 怀, 在 当 时 交 通 条 件 下, 他 不 太 可 能 在 2 7 日 午 后 已 经 抵 达 上 海 据 山 本 自 述 1911 年 1 2 月 3 1 日 夜 在 日 本 东 京 与 日 本 制 铁 所 所 长 中 村 会 面, 表 明 他 未 参 与 1 2 月 2 9 日 在 三 井 上 海 支 店 的 会 谈, 本 函 山 本 谓 去 年 十 二 月 底 我 与 阁 下 晤 谈, 表 明 二 氏 在 孙 中 山 2 5 日 抵 沪 后 的 数 日 间 曾 会 晤 据 有 关 森 恪 的 史 料 可 知 山 本 在 1912 年 1 月 初 又 来 华 见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243

353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341 合 办 筹 借 巨 款 转 借 民 国 的 中 央 政 府 特 许 状 1 三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中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和 汉 冶 萍 的 得 失 2 月 后, 汉 冶 萍 合 办 借 款 案 转 人 具 有 实 质 内 容 的 正 式 合 同 的 交 涉 与 谈 判 2 月 1 日, 山 本 从 上 海 致 函 孙 中 山, 通 告 以 下 事 项 : 顷 接 东 京 总 公 司 来 电, 关 于 汉 冶 萍 中 日 合 办 事 已 完 全 洽 妥, 但 为 使 该 约 生 效, 并 使 您 获 得 所 需 之 借 款, 尚 须 所 有 董 事 的 批 准 及 股 东 的 证 实 这 就 需 要 相 当 时 日 为 了 尽 速 向 您 提 供 借 款, 已 洽 妥 以 汉 阳 铁 矿 为 抵 押, 筹 借 二 百 万 至 三 百 万 日 元 以 上 为 东 京 来 电 之 要 旨 我 已 草 拟 了 为 目 前 借 款 所 必 需 的 文 件, 由 敝 处 森 恪 君 呈 请 阁 下 批 准 该 项 文 件 请 由 阁 下 与 陆 军 部 长 黄 兴 先 生 签 字 敝 处 若 电 致 前 途, 借 款 几 天 之 内 即 可 汇 到 森 恪 君 今 日 晨 0 由 日 本 到 达, 将 有 很 多 事 须 与 阁 下 商 谈 考 虑 到 借 款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我 仍 以 留 驻 上 海 筹 措 款 项 为 宜 2 山 本 所 谓 我 已 草 拟 了 为 目 前 借 款 所 必 需 的 文 件, 即 2 月 2 日 森 恪 在 南 京 与 孙 中 山 黄 兴 签 署 的 合 同 书 权 利 合 同 借 款 续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居 于 首 要 地 位 的 合 同 书 的 主 要 条 款 如 下 : 第 一 条 公 司 资 本 额 为 三 千 万 日 元, 为 中 国 日 本 两 国 人 共 同 经 营 之 事 业 第 二 条 中 国 人 日 本 人 持 有 之 股 数 相 等, 各 股 之 权 利 相 同 第 三 条 公 司 除 现 已 由 日 本 借 入 一 千 万 日 元 外, 再 向 日 本 借 入 五 百 万 日 元 ( 以 上 借 入 资 金 总 额 一 千 五 百 万 日 元, 抵 作 日 本 人 之 股 份 第 四 条 上 列 五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由 公 司 借 与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其 支 付 办 法, 一 部 分 以 现 金 支 付, 余 额 用 作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向 三 井 购 买 军 火 1 见 1912 年 1 月 30 日 1 月 31 日 陈 荫 明 致 孙 大 总 统 函 1 月 31 日 王 勋 致 李 维 格 函,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另 外, 该 日 盛 宣 怀 向 李 维 格 发 出 与 正 金 银 行 签 署 以 大 冶 铁 矿 等 为 担 保 借 五 百 万 日 元 的 委 任 状 见 1912 年 1 月 3 0 日 盛 宣 怀 给 李 维 格 的 委 任 状,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页 2 上 海 三 井 物 产 会 社 致 孙 中 山 函,1912 年 2 月 1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244 ~ 页

354 34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之 价 款 第 五 条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领 取 上 列 借 款, 须 提 交 委 任 状 指 定 领 取 人, 三 井 凭 该 人 之 收 据 支 付 借 款 第 六 条 上 列 五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须 于 明 治 四 十 六 年 一 月 口 日 还 清, 利 息 为 年 利 八 厘 # 每 百 日 元 为 八 日 元, 分 明 治 四 十 五 年 七 月 口 日 和 明 治 四 十 六 年 一 月 口 日 两 次 归 还 第 七 条 上 列 政 府 借 款 之 支 付, 偿 还 及 利 息 之 支 付, 其 ;I; 兑 均 由 三 井 力 理 第 八 条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免 除 由 中 国 输 出 之 生 铁 输 出 税 第 九 条 公 司 既 定 之 合 同,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应 予 承 认 嗣 后 制 定 条 款 及 条 款 之 修 正, 董 事 之 选 任, 均 应 依 据 第 一 条 之 主 旨 ^ 中 国 人 日 本 人 之 共 同 事 业 力 理 第 十 条 公 司 由 前 政 府 已 取 得 之 权 利,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应 予 承 认 第 十 一 条 有 关 本 合 同 之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借 款 事 宜, 均 通 过 三 井 办 理 1 上 述 第 一 二 三 四 六 条, 分 别 规 定 了 日 本 向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提 供 借 款 的 先 决 条 件 数 额 支 付 方 式 还 款 期 及 借 款 利 率 关 于 第 三 四 条 所 涉 内 容, 有 如 下 说 明 之 必 要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日 方 股 本 额 一 千 五 百 万 日 元, 其 中 一 千 万 将 由 年 以 来 日 本 正 金 银 行 以 预 付 矿 价 方 式 向 汉 冶 萍 公 司 提 供 的 数 次 贷 款 的 未 偿 部 分 转, 另 外 五 百 万 日 元 则 将 以 向 南 京 I 临 时 政 府 提 供 借 款 的 替 代 方 式 投 人 正 金 银 行 是 日 本 对 汉 冶 萍 大 额 长 期 贷 款 的 唯 一 实 施 者,2 这 次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所 谓 再 向 日 本 借 人 五 百 万 日 元, 也 主 要 由 正 金 银 行 提 供 见 合 同 书 的 附 件 认 证 第 三 款 : 1 合 同 书 及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之 认 证, 史 料 选 辑, 第 ~ 页 合 同 书 虽 冠 有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汉 冶 萍 煤 铁 厂 矿 有 限 公 司 和 三 井 物 产 株 式 会 社 之 间, 订 立 合 同 如 下 一 说, 但 汉 冶 萍 公 司 在 该 合 同 中 没 有 任 何 权 益 可 言 是 显 然 的 1912 年 2 月 2 日 签 署 的 三 份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是 在 汉 冶 萍 公 司 完 全 被 排 除 在 外 的 情 况 下 完 成 的 2 除 日 本 政 府 兴 业 银 行 曾 于 1904 年 贷 款 汉 阳 铁 厂 三 百 万 日 元 外 正 金 银 行 以 预 支 矿 价 的 形 式 向 汉 冶 萍 公 司 提 供 长 期 贷 款, 汉 冶 萍 公 司 按 合 同 向 日 本 制 铁 所 提 供 铁 矿 石, 由 制 铁 所 将 当 年 应 付 矿 价 直 接 缴 正 金 银 行 这 是 一 整 套 在 日 本 政 府 统 筹 安 排 下, 以 正 金 银 行 为 枢 纽 具 体 实 施 的 资 本 输 出 方 式 历 次 贷 款 均 是 在 日 本 外 务 省 大 藏 省 等 政 府 部 门 的 监 控 下 由 正 金 银 行 出 面 谈 判

355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343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承 认 在 股 东 大 会 开 会 前, 公 司 先 以 大 冶 铁 山 为 抵 押, 借 入 二 百 万 日 元 乃 至 三 百 万 日 元, 作 为 该 合 同 草 案 所 订 之 公 司 借 与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五 百 万 日 元 之 一 部 分, 支 付 给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 余 款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后, 方 能 支 付 1 这 里 的 二 百 万 日 元 乃 至 三 百 万 日 元, 即 是 由 正 金 银 行 率 先 提 供 的 部 分 至 于 促 成 该 次 借 款 案 的 三 井 物 产, 在 实 施 借 款 方 面 的 责 任 则 体 现 在 借 款 续 合 同 第 五 款 : 三 井 洋 行 当 竭 力 募 集 日 金 二 百 五 十 万 元, 借 与 民 国 政 府 此 条 业 巳 声 明 在 草 约 内 矣 一 原 文 连 前 借 款 共 成 日 金 五 百 万 元 2 三 井 物 产 承 担 的 这 二 百 五 十 万 元 借 款 是 后 继 部 分, 从 条 款 措 辞 上 可 以 感 受 到 某 种 不 确 定 的 因 素 统 察 2 月 2 日 签 署 的 三 份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可 以 得 到 如 下 认 识 :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的 实 现, 代 表 的 是 日 本 的 国 家 利 益, 因 此 借 款 案 的 主 要 实 施 者, 是 长 期 在 合 办 目 标 方 向 上 统 筹 资 本 输 出, 且 有 政 府 资 本 背 景 的 正 金 银 行, 正 金 银 行 自 然 成 为 合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中 曰 方 的 唯 一 代 表 至 于 促 成 该 次 借 款 案 的 三 井 物 产 的 地 位, 则 仅 限 于 合 同 之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借 款 事 宜, 均 通 过 三 井 办 理 三 井 物 产 不 直 接 涉 人 合 办 汉 冶 萍 事 宜, 这 由 三 井 从 该 借 款 案 所 获 具 体 利 益 也 可 明 了 3 理 清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所 涉 中 日 各 方 的 地 位 关 系, 有 助 于 理 解 三 井 物 产 在 本 案 中 与 盛 宣 怀 和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关 系 1 月 2 5 日 三 井 物 产 理 事 山 本 条 太 郎 亲 自 出 面 代 表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向 盛 宣 怀 施 压,1 月 2 9 日 后 盛 宣 怀 则 要 求 山 本 出 具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承 担 责 任 证 据 的 信 函, 其 道 理 即 在 于 此 至 于 借 款 案 与 汉 冶 萍 相 关 事 宜 的 交 涉, 则 始 终 只 在 盛 宣 怀 与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之 间 进 行 4 1 合 同 书 及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之 认 证, 史 料 选 辑, 第 31 2 页 2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与 日 商 三 井 洋 行 借 款 续 合 同,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 合 同 书 第 四 条 : 借 款 相 当 部 分 用 作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向 三 井 购 买 军 火 之 价 款 ; 第 八 条 :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免 除 由 中 国 输 出 之 生 铁 输 出 税 这 与 三 井 物 产 自 1906 年 通 过 借 款 获 得 汉 阳 铁 厂 生 铁 在 中 国 北 方 各 口 岸 香 港 澳 门 及 日 本 的 专 销 权 有 关 权 利 合 同 第 一 款 :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同 意 将 来 对 中 国 之 矿 山 铁 路 电 气 及 其 他 事 业 让 于 外 国 人 时, 如 条 件 相 同, 则 让 给 三 井 物 产 株 式 会 社 合 同 书 及 中 华 民 国 政 府 之 认 证,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4 盛 宣 怀 与 小 田 切 1 月 2 9 日 在 神 户 所 签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草 合 同, 始 终 未 送 交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2 月 2 3 日, 李 维 格 收 到 山 本 要 求 将 该 草 合 同 迅 速 送 到 南 京 之 电 见 1912 年 2 月 2 3 日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电,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25 2 页

356 34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在 南 京 三 井 物 产 的 森 恪 与 孙 中 山 黄 兴 一 日 间 签 署 三 份 合 同 之 同 时, 在 东 京 神 户, 盛 宣 怀 李 维 格 与 小 田 切 就 正 金 银 行 向 汉 冶 萍 提 供 三 百 万 日 元 贷 款 的 合 同 条 款 谈 判, 则 进 行 得 十 分 艰 难 虽 然 此 次 贷 款 有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公 司 日 方 股 本 的 名 义, 但 是 由 于 借 款 不 能 俟 合 办 实 施 而 必 须 尽 早 到 位, 因 此 这 次 借 款 案 的 借 款 支 付 及 偿 还 方 式 的 具 体 安 排, 仍 延 续 了 年 以 来 正 金 银 行 与 汉 冶 萍 间 大 多 数 借 贷 款 合 同, 同 属 预 付 矿 价 性 质 该 次 合 同 条 款 共 十 条, 全 系 小 田 切 拟 订, 除 借 款 抵 押 条 款 过 苛 和 还 贷 期 限 安 排 过 长 等 条 款 令 盛 宣 怀 难 以 接 受 外, 如 下 有 涉 汉 冶 萍 利 权 全 面 丧 失 的 两 款, 也 为 盛 氏 激 烈 反 对 : 第 七 条 如 在 中 国 偶 生 哭 乱, 或 因 公 司 经 营 困 难, 公 司 有 不 能 照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所 开 条 款 办 理 之 虑, 公 司 制 铁 所 银 行 三 面 妥 商 办 法, 即 请 制 铁 所 银 行 暂 作 公 司 之 代 理 人, 代 办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各 地 方 矿 石 之 开 采 搬 运 供 给 等 事 所 有 一 切 经 费, 由 矿 石 价 值 扣 除 唯 变 乱 平 定, 或 公 司 力 能 自 办, 仍 由 公 司 自 行 办 理 第 八 条 中 国 现 因 发 生 变 乱, 公 司 制 铁 所 银 行 明 治 四 十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宣 统 三 年 三 月 初 二 日 在 北 京 所 订 供 给 生 铁 暨 预 借 生 铁 价 值 合 同 所 开 条 款,1 公 司 不 能 完 全 照 办, 制 铁 所 受 其 亏 损, 银 行 亦 抱 忧 虑 如 将 来 变 乱 连 绵 不 止, 或 新 变 发 生, 或 公 司 经 营 困 难, 公 司 不 得 完 全 照 办 该 合 同 所 开 条 款 之 时, 公 司 制 铁 所 银 行 三 面 妥 商 办 法, 即 请 制 铁 所 银 行 暂 作 公 司 之 代 理 人, 代 办 汉 阳 铁 厂 制 造 生 铁 搬 运 供 给 等 事 所 有 一 切 经 费, 由 生 铁 价 值 扣 除 唯 变 乱 平 定, 或 公 司 力 能 自 办, 即 仍 由 公 司 自 行 办 理 2 对 于 盛 宣 怀 修 正 条 款 之 要 求, 小 田 切 坚 持 无 改 动 余 地, 其 僵 持 局 面 致 正 金 银 行 与 汉 冶 萍 公 司 间 的 借 贷 款 合 同 迟 迟 不 能 签 订 由 于 该 合 1 指 1911 年 3 月 3 1 日 汉 冶 萍 正 金 银 行 和 日 本 制 铁 所 三 家 所 订 预 借 生 铁 价 值 正 合 同, 该 案 正 金 银 行 提 供 借 款 六 百 万 日 元 合 同 见 史 料 选 辑, 第 ~ 页 2 预 借 矿 石 价 值 合 同,1912 年 2 月 1 0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31 8 ~ 31 9 页

357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345 同 是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与 三 井 物 产 2 月 2 日 签 订 三 份 合 同 生 效 的 先 决 条 件, 因 而 南 京 方 面 频 频 去 电 催 迫 盛 宣 怀 李 维 格 2 月 7 日 从 东 京 致 函 盛 宣 怀 作 如 下 之 说 : 借 款 合 同 及 特 别 契 约, 磋 磨 数 日, 条 款 无 可 再 改 南 京 急 电 催 逼, 亦 无 可 再 延 应 否 即 行 签 定? 祈 此 函 到 时 即 速 电 示 电 语 只 须 可 签 不 可 签, 勿 涉 他 语, 以 免 再 延, 而 生 枝 节 恐 邮 局 耽 误, 故 专 差 送 呈, 立 候 电 示 格 与 小 田 切 会 议 时, 均 有 虎 侯 # 井 上 馨 在 座, 并 闻 1 显 然 南 京 方 面 的 压 力 令 李 维 格 感 到 专 差 送 呈 不 能 及 时, 同 日 再 电 盛 宣 怀 作 如 下 之 说 : 宁 电 催 款, 一 日 数 至, 云 如 再 不 付 款, 前 议 全 翻, 应 合 契 据 事, 违 背 法 律, 亦 恐 生 变 合 同 条 款, 前 日 井 上 侯 亦 拟 酌 改 小 田 对 云, 稿 已 磋 定, 不 能 再 改, 故 条 款 井 上 亦 未 能 改 2 山 本 云, 合 办 东 京 必 成 合 办 一 成, 借 款 条 款 均 不 吃 重 2 月 9 日 形 势 愈 益 紧 迫, 先 是 三 井 物 产 的 山 本 当 时 任 盛 宣 怀 秘 书 的 高 木 陆 郎, 以 及 李 维 格 林 志 熙 四 人 共 同 致 电 盛 宣 怀 : 又 接 宁 电, 今 日 不 签 定, 前 之 各 议 全 行 取 销 等 语 事 急 矣, 委 任 状 请 先 签 字, 如 条 款 有 实 在 为 难 之 处, 只 要 两 面 力 能 办 到, 签 定 付 款 后, 总 可 转 圜, 请 放 心 此 系 爱 宫 保 起 见, 一 家 人 之 话, 速 速 勿 迟, 再 无 往 返 电 商 时 立 候 三 等 电 复, 高 木 来 不 及 山 本 高 木 李 林 同 叩 再, 今 晚 不 签, 事 即 决 裂 1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函,1912 年 2 月 7 日,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2 井 上 侯 即 井 上 馨 2 月 初 盛 宣 怀 与 井 上 馨 面 晤 曾 谈 及 借 款 事, 见 1912 年 2 月 盛 宣 怀 与 井 上 馨 等 晤 谈 示 意 字 条,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243 ~ 页 不 过, 井 上 馨 的 涉 人 也 未 能 改 善 盛 宣 怀 在 交 涉 中 的 地 位

358 34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当 晚 十 一 时, 高 木 再 去 电 盛 宣 怀, 作 最 后 的 催 促 : 委 任 状 三 份 速 照 签 定, 无 时 再 改 速 电 示, 再 迟, 事 决 裂, 所 有 宫 保 各 事, 弟 无 力 再 能 代 办, 爱 莫 能 助, 祈 谅, 切 勿 自 误, 言 尽 于 此 1 电 报 函 件 中 所 谓 前 议 宫 保 事, 应 是 前 面 所 述 通 过 陈 荫 明 森 恪 等 人 的 多 方 联 络, 盛 宣 怀 得 到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口 头 承 诺, 即 如 果 盛 宣 怀 同 意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临 时 政 府 就 负 责 保 护, 并 发 还 已 被 没 收 的 盛 氏 私 产 此 时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明 确 以 发 还 私 产 事 相 威 胁, 盛 宣 怀 也 就 不 作 坚 持 了 2 月 1 0 日, 盛 宣 怀 与 小 田 切 日 本 制 铁 所 所 长 中 村 三 人 签 订 预 借 矿 价 合 同 合 同 规 定 日 方 于 2 月 12 日 交 付 三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其 中 只 有 五 十 万 元 归 汉 冶 萍 公 司 自 用 关 于 归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用 二 百 五 十 万 元 借 款 的 支 付,2 早 在 2 月 9 日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财 政 总 长 陈 锦 涛 就 电 告 孙 中 山, 三 井 物 产 森 恪 交 到 期 票 银 五 十 万 两 ;3 至 2 月 1 以 上 三 段 引 文 均 自 1912 年 2 月 7 日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电 1912 年 2 月 9 日 山 本 条 太 郎 李 维 格 等 致 盛 宣 怀 电 高 木 陆 郎 致 盛 宣 怀 电,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页 高 木 原 为 三 井 物 产 武 汉 支 店 职 员,1908 年 盛 宣 怀 访 日 时, 由 山 本 指 示 竭 力 接 近 盛 宣 怀, 因 此 而 得 盛 宣 怀 好 感,1909 年 被 盛 聘 为 汉 冶 萍 对 外 交 涉 的 顾 问 盛 宣 怀 被 清 廷 革 职 后 由 北 京 辗 转 青 岛 大 连, 再 赴 日 本 神 户 时, 均 由 高 木 安 排 和 陪 同 参 见 辛 亥 革 命 史 研 究 ', 第 页 ; 盛 宣 怀 致 王 勋 李 维 格,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 1911 年 1 0 月 2 8 日 日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三 四 九 号 电 1911 年 1 0 月 28 日 日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三 五 六 号 电, 史 料 选 辑, 第 270 ~ 在 汉 冶 萍 公 司 档 案 的 杂 卷 中, 有 一 份 标 题 为 通 过 三 井 物 产 会 社 借 给 中 国 政 府 金 元 的 说 明, 文 中 开 始 即 谓 : 本 金 额 由 明 治 四 十 五 年 二 月 十 日 横 滨 正 金 银 行 借 入 的 三 百 万 日 元, 以 其 五 十 万 元 使 用 于 公 司, 其 余 二 百 五 十 万 元 分 成 二 百 万 元 和 五 十 万 元 两 笔, 借 与 三 井 物 产 株 式 会 社, 该 会 社 再 以 之 借 与 南 京 政 府 见 年 2 月 2 4 日 日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致 驻 中 国 公 使 伊 集 院 第 十 一 号 机 密 函 注 释 2, 史 料 选, 黄 彦 李 伯 新 编 著 孙 中 山 藏 档 选 编 (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中 华 书 局,1986, 第 页 名 义 上 由 汉 冶 萍 借 给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这 笔 款 由 三 井 物 产 经 手 转 交, 盛 宣 怀 面 晤 井 上 馨 时 曾 议 及 这 一 特 意 的 安 排, 并 于 2 月 1 0 日 致 函 李 维 格 如 此 说 明 其 原 由 : 阁 下 面 告, 款 交 三 井, 公 司 取 三 井 收 据, 而 三 井 转 交 中 华 政 府, 取 中 华 政 府 收 据, 自 属 极 妥 办 法 倘 无 三 井 间 接, 面 子 骨 子 均 不 妥 另,2 月 8 日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电 : 带 来 委 任 状, 照 法 律 无 用 ; 昨 由 律 师 另 备 专 差 送 呈 去 后, 小 田 切 又 云 款 交 何 人, 另 需 委 任 该 电 所 言 即 涉 交 款 事 宜, 也 是 2 月 9 日 南 京 即 莸 得 第 一 笔 款 的 原 因 见 1912 年 2 月 盛 宣 怀 与 井 上 馨 等 晤 谈 示 意 字 条 1912 年 2 月 8 日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电,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页 注 1, 246

359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日 借 款 到 位 达 二 百 万 元 ; 其 余 五 十 万, 迄 5 月 中 旬 才 交 付 完 毕 1 四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催 迫 汉 冶 萍 借 款 之 原 因 南 京 I 防 时 政 府 成 立 后, 孙 中 山 黄 兴 曾 直 接 插 手 数 桩 对 日 借 款 案, 其 中 唯 有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款 项 到 位, 虽 然 该 案 最 终 也 未 免 失 败 的 结 局 将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置 于 孙 黄 对 日 借 款 的 全 局 以 及 当 时 南 北 和 谈 的 政 局 演 变 中, 作 统 一 的 考 察, 对 理 解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在 催 迫 盛 宣 怀 同 意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时 的 所 作 所 为 的 原 由 完 全 必 要 孙 中 山 归 国 后 迫 于 国 内 政 局, 尤 其 是 立 宪 派 的 立 场, 不 能 不 附 和 政 界 普 遍 的 解 决 南 北 对 峙 局 面 的 方 案 : 只 要 袁 世 凯 迫 使 清 帝 退 位, 即 将 临 时 总 统 让 位 于 袁 世 凯 但 事 实 上, 无 论 孙 中 山 还 是 黄 兴, 并 不 愿 接 受 这 样 一 个 置 革 命 事 业 于 半 途 的 结 果 因 此 只 要 国 内 政 局 允 许, 孙 黄 就 积 极 提 出 北 伐 口 号 年 1 2 月 3 1 日, 彳 方 和 谈 代 表 唐 绍 仪 以 袁 世 凯 不 承 认 所 定 条 款 电 请 辞 职 ; 年 1 月 2 日, 袁 世 凯 唆 使 段 祺 瑞 冯 国 璋 等 电 请 内 阁 代 表 主 张 君 主 立 宪, 反 对 共 和 孙 中 山 即 刻 在 1 月 4 日 致 电 陈 炯 明, 下 达 北 伐 出 兵 令 在 左 右 南 北 和 谈 政 局 演 变 的 诸 多 因 素 中, 除 国 内 各 派 政 治 力 量 的 立 场 外, 以 英 国 为 首 的 列 强 的 影 响 也 发 生 着 重 要 作 用 国 际 上 支 持 孙 中 山 为 首 的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与 袁 世 凯 反 动 势 力 对 抗 的 力 量, 从 一 开 始 就 只 有 日 本 国 内 政 界 财 界 势 力 这 也 是 早 在 年 1 2 月 5 日 黄 兴 就 派 何 天 炯 赴 日 筹 款 的 原 因 何 天 炯 在 日 期 间, 接 洽 了 以 允 准 日 本 帮 助 中 国 建 立 中 央 银 1 据 2 月 1 3 日 孙 中 山 复 黎 元 洪 电 : 汉 冶 萍 款 原 急 不 择 荫 前 途 陆 续 仅 交 过 二 百 万, 随 到 随 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迟 交 五 十 万, 责 任 不 在 三 井 这 五 十 万 孙 中 山 原 打 算 拨 归 湖 北 军 政 府 用 因 其 反 对 合 办 借 款 案 最 力, 但 随 着 反 对 局 面 愈 演 愈 烈, 孙 中 山 于 废 约 举 棋 不 定, 乃 嘱 三 井 鄂 五 十 万 暂 存 三 井, 候 议 再 拨 1912 年 2 月 1 8 日 王 勋 致 李 维 格 电,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页 最 后, 三 井 于 5 月 1 4 日 按 临 时 政 府 财 政 总 长 陈 锦 涛 令, 将 该 款 分 交 上 海 财 政 司 朱 佩 珍 规 银 二 十 五 万 两, 南 京 留 守 代 表 曾 炤 规 银 十 万 两 1912 年 6 月 2 2 日 公 司 呈 北 洋 政 府 国 务 总 理 财 政 总 长 文,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作 为 当 事 人 的 山 田 纯 三 郎 则 称,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契 约 的 签 署 是 由 我 拿 着 它 找 到 孙 中 山 黄 兴, 而 后 交 给 藤 濑 的, 但 其 中 所 说 的 五 百 万 元 最 终 也 未 能 全 部 交 到 孙 中 山 手 中, 只 交 了 三 百 万 元, 剩 下 的 两 百 万 元 也 就 没 有 下 文 了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第 页 第 9 8 注 山 田 此 说 似 不 完 全 准 确

360 34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行 为 前 提, 日 本 在 短 期 内 向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提 供 一 千 万 日 元 的 借 款 案 该 借 款 案 的 交 涉 进 程, 即 与 1 月 4 日 后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北 伐 立 场 的 演 变 有 重 要 的 关 系 为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案, 在 中 日 间 积 极 活 动 者 是 长 期 支 持 孙 中 山 并 与 之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神 户 实 业 家 三 上 丰 夷 月 3 0 日, 三 上 丰 夷 急 电 黄 兴, 电 报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东 京 元 老 大 臣 会 议 结 果, 确 定 援 助 共 和 政 府 何 天 避 [ 烟 ] 与 松 方 大 隈 阪 谷 芳 郎 三 岛 正 金 面 谈 之 后, 同 意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资 本 一 亿 日 元 设 立 此 银 行, 涩 泽 等 人 皆 愿 尽 力 阪 谷 早 有 成 案 事 态 紧 急 重 大, 望 与 犬 养 相 商 速 复 为 盼 2 阪 谷 芳 郎 为 日 本 实 业 金 融 界 领 袖 人 物 涩 泽 荣 一 之 婿, 长 期 任 职 大 藏 省, 于 年 出 任 大 藏 大 臣 阪 谷 对 中 国 事 务 有 长 期 的 关 注, 曾 在 年 6 月 上 海 出 版 的 英 文 报 刊 中 国 新 闻 上 发 表 过 关 于 中 国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的 意 见 书,3 是 该 项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案 的 主 要 策 动 者 阪 谷 芳 郎 的 动 议 得 到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响 应, 三 上 丰 夷 于 1 月 6 日 来 华 三 上 来 华 之 立 场, 见 于 其 如 下 言 论 : 考 虑 我 国 利 益, 莫 不 如 利 用 此 机, 援 助 革 命 军 为 上 策 耳 惟 革 命 军 乏 于 军 费, 再 过 二 月 左 右, 将 遭 受 灭 顶 之 厄 运, 故 余 意 以 为, 当 以 筹 措 军 费 为 目 的,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筹 集 武 器 4 三 上 在 南 京 多 次 面 见 孙 中 山 黄 兴, 并 频 频 活 动 于 在 华 日 人 如 宫 崎 滔 天 犬 养 毅 等 中 5 至 于 其 活 动 对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影 响, 则 可 以 如 下 事 实 说 明 1 关 于 孙 中 山 与 三 上 丰 夷 的 关 系, 参 见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 第 页 ; 孙 中 山 与 日 本 关 系 研 究 ', 第 85 ~ 8 7 页 2 转 引 自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 第 205 ~ 页 松 方 即 松 方 正 义,1891 年 和 1896 年 两 度 任 总 理 大 臣 ; 大 隈 即 大 隈 重 信, 历 任 大 藏 外 务 大 臣, 并 在 1898 年 和 1914 年 两 度 任 总 理 大 臣 3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第 20 4 页 4 转 引 自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 第 页 5 后 宫 崎 滔 天 述 该 借 款 案 : 南 京 政 府 组 成, 进 而 兴 起 北 伐 军 之 际, 曾 与 日 本 资 本 家 间 达 成 一 千 五 百 万 元 之 借 款, 惜 乎 丨 井 上 馨 从 中 作 梗, 遂 忍 气 吞 声 与 袁 世 凯 妥 协, 交 出 南 京 政 府 转 弓 I 自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 第 页 宫 崎 所 谓 一 千 五 百 万 当 系 设 立 银 行 借 款 案 一 千 万 与 三 井 洋 行 在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中 承 诺 的 五 百 万 两 项 之 和

361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月 1 1 日, 孙 中 山 致 电 大 隈 重 信 : 银 行 之 事 巳 委 托 阪 谷 男 爵, 银 行 及 武 器 事 望 尽 速 1 也 就 在 该 日, 孙 中 山 宣 布 自 任 北 伐 军 总 指 挥, 黄 兴 为 北 伐 军 参 谋 长, 并 制 定 了 六 路 北 伐 的 计 划 最 能 说 明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案 与 制 定 六 路 北 伐 计 划 联 系 的 是, 孙 中 山 在 1 月 8 日 与 三 上 丰 夷 洽 谈 该 案 时, 提 出 贵 国 元 老 若 能 明 了 临 时 政 府 之 处 境, 望 十 日 内 先 通 融 一 千 万 日 元 为 盼 的 要 求 ; 为 了 迫 使 日 方 尽 快 满 足 其 要 求, 孙 中 山 声 称 正 与 美 国 公 司 交 涉 借 款, 并 拟 借 美 国 陆 军 兵 士 参 战 2 值 得 提 及 的 是,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也 正 是 在 同 一 时 间 内 筹 划, 并 在 1 月 1 2 日 和 1 3 日 间 获 孙 中 山 批 准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案 在 1 月 1 8 日 日 本 政 界 元 老 会 议 上 遭 遇 井 上 馨 的 反 对, 此 后 虽 然 阪 谷 芳 郎 诸 人 仍 在 积 极 推 动, 但 在 孙 中 山 方 面, 则 因 其 十 日 内 融 资 一 千 万 日 元 的 要 求 不 能 得 到 回 应, 对 日 方 推 动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的 行 动 也 缺 乏 热 情 了, 尽 管 直 至 2 月 8 日 才 正 式 通 知 日 方 终 止 该 借 款 案 3 因 为 缺 乏 必 要 的 经 费 支 持,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北 伐 很 快 就 失 去 最 初 的 锐 气 1 月 1 5 日, 孙 中 山 电 告 南 北 和 议 的 南 方 代 表 伍 廷 芳, 如 清 帝 退 位 宣 布 共 和, 他 即 让 临 时 大 总 统 位 于 袁 世 凯, 绝 不 食 言 孙 中 山 的 妥 协 倾 向, 马 上 招 致 长 期 支 持 其 革 命 活 动 的 日 本 人 士, 包 括 头 山 满 犬 养 毅 诸 人 在 内 的 强 烈 反 对 作 为 策 动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案 中 的 关 键 人 物 之 一 ' 的 犬 养 毅, 在 1 月 2 1 日 致 函 孙 中 山 谓 : 毅 窃 谓 阁 下 如 忧 列 强 启 瓜 分 之 端 者, 而 袁 亦 以 此 一 事 巧 冲 动 1 1 月 1 1 日 孙 中 山 致 电 原 口 要 : 三 上 丰 夷 与 何 天 迥 [ 炯 ] 所 商 议 设 立 银 行 事 望 速 予 实 行, 情 况 允 诺, 望 光 临 敝 地 提 供 武 器 事, 亦 望 尽 速 办 理 1 月 1 5 日 孙 中 山 专 函 松 方 正 义 表 示 2 望 阁 下 鼎 助 实 为 厚 幸 1 月 上 旬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聘 犬 养 毅 为 政 治 顾 问, 寺 尾 亨 副 岛 义 一 为 法 制 顾 问, 中 旬 后 聘 阪 谷 芳 郎 原 口 要 为 财 政 顾 问 见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第 页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第 页 莫 理 循 得 1 月 1 4 日 寄 自 南 京 的 信 函 称, 美 孚 石 油 公 司 的 布 雷 克 两 天 前 从 上 海 到 这 里 会 见 孙 文 总 统, 他 们 的 长 时 间 会 见 刚 刚 结 束, 就 宣 布 革 命 党 得 到 达 四 千 万 两 银 子 的 资 金 ; 美 孚 石 油 公 司 的 目 的 是 保 障 他 们 莸 得 在 陕 西 和 中 国 其 他 地 方 发 现 的 油 井 的 租 让 权 查 马 圭 尔 来 函, 莫 理 循 书 信 集 ' 第 833 页 该 事 后 不 见 再 被 提 及 3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第 236 页

362 35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革 军 诸 台 之 意, 以 驯 致 妥 协 之 势, 然 是 不 可 有 之 事 也 敝 邦 政 府 已 决 不 干 涉 之 方 针 矣 而 国 论 之 所 向, 阁 下 已 然 知 之 敝 邦 已 如 此, 列 国 谁 能 有 干 涉 之 力? 阁 下 断 勿 顾 虑 今 日 之 事, 只 有 勇 往 迈 进 而 已, 断 断 乎 勿 迟 疑, 北 京 已 在 阁 下 之 掌 中 矣!1 当 时 中 国 社 会 普 遍 认 为 南 北 对 抗 将 招 致 列 强 瓜 分 之 局, 犬 养 毅 以 日 本 政 府 之 立 场 说 明 此 论 的 虚 妄, 指 出 袁 世 凯 正 是 利 用 此 论 为 其 谋 取 权 力 制 造 舆 论, 告 诫 孙 中 山 不 要 心 存 将 袁 世 凯 驯 致 妥 协 之 势 的 幻 想 函 中 所 谓 国 论 之 所 向, 阁 下 巳 然 知 之, 是 指 日 本 社 会 舆 论 倾 向 于 南 方 革 命 党 人 2 次 日 即 1 月 2 2 日, 犬 养 毅 再 函 孙 中 山 谓 : 如 闻 者 袁 有 妥 协 之 意, 而 阁 下 亦 颇 欲 之 夫 不 衂 一 兵, 而 能 成 共 和 政 体, 贵 国 福 莫 大 于 此 第 袁 谲 诈 百 端, 心 术 不 测, 若 陷 其 计 中, 大 事 去 矣! 毅 谓 南 北 协 商, 宜 于 南 京, 不 宜 于 天 津 愿 阁 下 勿 寸 步 去 南 京 也 3 事 实 上,1 月 下 旬 后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对 袁 世 凯 的 妥 协 倾 向 巳 经 得 到 遏 止 1 月 2 0 日, 在 南 北 双 方 达 成 袁 世 凯 出 任 中 华 民 国 临 时 大 总 统 共 识, 清 帝 退 位 诏 书 巳 经 起 草 完 毕 的 情 况 下, 袁 世 凯 接 孙 中 山 电, 这 封 电 报 对 原 清 帝 退 位 条 件 增 加 了 四 款 其 中, 坚 持 不 得 在 北 京 设 立 临 时 政 府, 限 制 了 袁 世 凯 的 手 脚, 也 引 起 各 国 公 使 馆 的 极 大 忧 虑 2 2 日, 孙 中 山 再 电 袁 世 凯, 对 前 电 的 四 款 附 加 条 件 修 正 为 五 款, 其 中 新 增 : 袁 可 对 中 外 发 表 政 见, 1 孙 中 山 藏 档 选 编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45 3 页 2 整 个 明 治 时 期 日 本 在 对 华 关 系 问 题 上, 政 府 与 民 间, 包 括 政 府 内 各 派 系 间 的 立 场 差 距 甚 大 武 昌 起 义 后, 与 英 国 结 盟 的 关 系 决 定 日 本 政 府 在 南 北 对 峙 问 题 上 保 持 中 立 但 是 政 界 财 界 及 民 间 的 大 陆 扩 张 主 义 者 与 革 命 党 人 的 关 系 渊 源, 决 定 日 本 从 一 开 始 在 向 革 命 党 人 提 供 借 款 军 火 方 面 十 分 活 跃, 因 此 政 府 的 中 立 立 场 也 甚 模 糊 如 禁 止 孙 中 山 以 公 开 身 份 赴 日 活 动, 而 日 本 驻 香 港 代 总 领 事 私 下 又 向 孙 中 山 表 示, 日 本 政 府 不 但 绝 无 压 制 革 命 党 之 意, 且 对 革 命 党 抱 有 颇 大 同 情 日 本 外 交 文 书 选 译 一 一 关 于 辛 亥 革 命, 第 193 页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江 苏 铁 路 抵 押 借 款 案, 都 是 长 期 从 事 对 华 资 本 输 出 的 财 团 三 井 大 仓 等 促 成, 并 设 法 得 到 政 府 之 认 可 和 支 持 至 于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案 和 满 洲 租 借 借 款 案 的 发 生 在 日 本 政 界 财 界 的 背 景 当 极 复 杂 3 孙 中 山 藏 档 选 编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45 3 页

363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351 服 从 共 和, 以 为 被 举 之 地 ; 袁 须 受 民 国 推 举, 不 得 由 清 廷 授 权 等 内 容 日 电 后, 南 北 和 议 再 陷 僵 局 2 3 日, 莫 理 循 向 日 本 驻 北 京 公 使 馆 透 露 如 下 信 息 : 袁 世 凯 将 于 明 晨 提 出 辞 表, 然 后 立 即 离 京 前 往 天 津 事 态 发 展 至 此, 原 因 有 二 : # 一 孙 逸 仙 态 度 豹 变, 竟 不 顾 以 往 之 交 涉 结 果, 于 两 日 前 突 然 打 来 电 报, 要 求 皇 帝 退 位 后 立 即 承 认 南 京 共 和 政 府 据 袁 世 凯 所 获 秘 密 情 报 称 : 孙 氏 此 举, 全 出 于 寺 尾 博 士 等 两 名 日 本 顾 问 之 怂 恿 2 孙 中 山 2 2 日 电 之 用 意 在 拖 延 南 北 议 和, 以 争 取 时 间 从 日 本 各 方 面 获 得 借 款, 再 度 启 动 北 伐 的 军 事 行 动 1 月 下 旬 后,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逼 迫 盛 宣 怀 接 受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一 日 紧 似 一 日 的 原 由, 即 以 此 为 背 景 3 除 此 之 外, 一 粧 关 系 重 大 的 对 日 借 款 案 也 酝 酿 于 这 一 背 景 下 年 2 月 2 日, 在 南 京 代 表 三 井 物 产 与 临 时 政 府 签 署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1 莫 里 循 致 达 狄 : 布 拉 姆 函 附 件,1912 年 1 月 26 日, 莫 里 循 书 信 集 ', 第 页 驻 华 公 使 伊 集 院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电 1912 年 1 月 2 4 日, 莫 理 循 认 为 一 且 袁 世 凯 辞 职 离 京, 必 将 惹 起 重 大 事 态, 届 时 世 间 定 必 同 声 谴 责 日 本, 一 一 认 为 袁 之 去 职 乃 系 日 本 国 公 使 暗 中 逼 迫 所 致 日 本 外 交 文 书 选 译 一 关 于 辛 亥 革 命 ', 第 ~ 页 南 方 议 和 代 表 伍 廷 芳 和 参 赞 温 宗 尧 对 孙 中 山 1 月 2 2 日 电 十 分 不 满 据 莫 里 循 记 当 时 情 况 : 温 宗 尧 甚 至 表 示, 如 果 他 有 一 支 手 枪, 他 就 亲 手 杀 死 孙 中 山 当 然 这 不 过 是 说 说 而 已, 但 却 说 明 了 他 们 对 他 们 的 临 时 总 统 抱 有 怎 样 的 看 法 1912 年 1 月 2 3 日 克 : 达 : 卜 鲁 斯 来, 里 循 信 集, 另, 轮 船 招 商 局 抵 押 借 款 案 起 于 1911 年 1 2 月 初, 黄 兴 渚 人 在 上 海 与 日 本 大 仓 洋 行 交 涉 四 百 万 日 元 借 款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交 涉 始 终 进 展 缓 慢, 但 自 上 月 1 月 下 旬 以 来, 南 京 孙 逸 仙 与 黄 兴, 或 以 直 接 形 式, 或 通 过 上 海 都 督 陈 其 美, 公 然 向 招 商 局 董 事 会 提 出 要 求, 以 该 局 所 有 之 全 部 财 产 为 抵 押, 借 款 一 千 万 两, 提 供 军 事 费 用 ; 并 限 期 于 上 月 二 十 七 日 以 前 交 董 事 会 讨 论 决 定, 给 予 回 答 因 招 商 局 此 前 已 抵 押 于 汇 丰 银 行,2 月 5 日 英 国 就 该 案 向 日 本 政 府 提 出 抗 议, 导 致 该 案 最 终 流 产 另 借 款 额 为 三 百 万 日 元 的 江 苏 铁 路 抵 押 借 款 案 在 1 月 2 7 日 正 式 签 约, 至 2 月 6 日 已 支 付 二 百 五 十 万 该 借 款 中 归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动 用 的 款 额 为 二 百 五 十 万 该 案 在 1 月 3 日 前 已 召 开 股 东 会, 议 定 交 涉 条 件, 并 委 任 王 一 亭 全 权 办 理 王 氏 系 出 任 上 海 革 命 军 政 府 交 通 部 长 的 绅 商, 临 时 政 府 伍 廷 芳 陈 锦 涛 只 是 在 认 可 的 意 义 上 介 入 此 案, 孙 中 山 黄 兴 无 特 别 施 加 影 响 的 迹 象 以 上 依 次 见 日 本 外 交 文 书 选 译 ^ 关 于 辛 亥 革 命 ', 第 ~ ~

364 35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款 案 三 合 同 的 森 恪, 在 其 来 华 之 际 接 受 有 一 项 特 殊 的 使 命, 即 三 井 物 产 最 高 首 脑 益 田 孝, 秉 承 日 本 政 界 元 老 桂 太 郎 之 旨 意, 向 森 恪 下 达 了 试 探 满 洲 租 借 借 款 案 的 指 令 1 森 恪 于 2 月 3 日 曾 两 次 面 见 孙 中 山, 他 如 此 向 孙 中 山 阐 述 满 洲 租 借 借 款 案 可 行 之 理 由 : 显 然, 革 命 政 府 今 后 还 有 诸 多 困 难, 不 依 靠 地 理 上 历 史 上 有 特 殊 立 场 日 本 之 援 助, 断 难 成 功 若 阁 下 决 心 舍 弃 命 运 已 定 之 满 洲, 将 其 委 诸 日 本, 作 为 其 代 价 而 欲 从 日 本 得 到 特 殊 援 助, 以 完 成 革 命 之 大 业, 日 本 必 会 答 应 贵 方 要 求 使 用 必 要 之 手 段 日 本 为 保 全 满 洲 而 不 惜 发 动 第 二 次 战 争, 若 能 暗 中 与 阁 下 携 手, 解 决 悬 之 已 久 之 国 策 大 问 题, 亦 可 以 小 努 力 换 避 免 第 二 次 战 争 之 利 益 2 森 恪 还 提 出 : 满 洲 租 借 借 款 案 必 须 由 孙 中 山 或 黄 兴 秘 密 渡 日, 直 接 与 桂 太 郎 进 行 磋 商 3 满 洲 租 借 借 款 案 在 孙 中 山 处 获 得 响 应, 从 孙 中 山 下 述 言 论 中 可 以 得 知 他 接 受 这 一 新 的 借 款 案 的 理 由 所 在 : 近 日, 革 命 政 府 财 政 穷 乏 已 达 极 点, 供 给 军 队 之 财 源 几 无, 几 达 破 产 之 地 步, 若 数 日 内 无 法 获 得 救 燃 眉 危 机 之 资 金, 或 解 散 军 队, 或 解 散 政 府, 命 运 当 此 此 时, 余 等 若 数 日 不 露 面, 恐 谣 言 四 起, 谓 余 等 逃 走 矣 鉴 于 上 述 现 状, 旧 历 年 前 后 不 拘 何 种 手 段, 亦 要 筹 足 维 持 军 队 之 费 用 汉 冶 萍 断 然 实 行 日 华 合 办, 以 筹 五 百 万 元, 以 招 商 局 为 担 保 借 款 一 千 万 元 等 举, 皆 因 此 故 也 虽 费 如 此 工 夫, 但 此 类 交 涉 荏 1 森 恪 从 来 就 表 现 出 对 通 过 贷 款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而 获 得 日 本 在 华 利 权 的 非 常 热 情 据 说,12 月 2 9 日 孙 中 山 赴 三 井 物 产 上 海 支 店 与 藤 濑 面 商 借 款 事 后, 森 恪 应 孙 中 山 之 友 人 萱 野 长 知 的 要 求, 未 请 示 东 京 本 社 就 擅 自 作 主 拿 出 支 店 的 机 密 费 ( 有 说 十 五 万 元, 也 有 说 三 十 万 元, 交 给 了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开 了 三 井 援 助 中 国 革 命 活 动 的 先 河 东 京 本 社 的 常 务 经 理 山 本 条 太 郎 和 益 田 孝 听 说 后 极 其 震 惊, 急 忙 赶 赴 上 海, 指 责 森 恪 越 权 行 为 森 恪 拒 不 认 错 却 向 他 们 滔 滔 不 绝 地 讲 起 中 国 形 势, 并 扬 言 : 革 命 成 功 之 后, 扬 子 江 一 带 之 利 权 即 可 全 归 三 井 即 我 帝 国 所 有, 此 正 是 国 家 兴 盛 之 策 也 转 弓 I 自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转 引 自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 第 页 当 时 胡 汉 民 代 替 患 病 的 黄 兴 出 席, 日 本 人 士 则 有 宫 崎 滔 天 山 田 纯 三 郎 见 日 藤 井 昇 三 : 孙 中 山 的 对 日 态 度 ^ 从 对 日 依 靠 到 对 日 批 判, 纪 念 辛 亥 革 命 七 十 周 年 学 术 讨 论 会 论 文 集, 中 华 书 局,1983, 第 2534 页 3 桂 太 郎 系 长 州 藩 出 身,1901 年 1908 年 1912 年 三 度 出 任 总 理 大 臣

365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353 苒 不 决, 故 不 得 已 又 考 虑 出 : 先 与 袁 世 凯 定 和 议, 以 抑 天 下 之 乱, 而 后 徐 筹 军 资, 以 图 再 起, 以 武 力 扫 平 北 京, 重 建 天 下 之 方 针 近 日 与 北 方 频 繁 交 涉 议 和 协 定, 与 袁 之 谈 判 亦 渐 成 熟, 双 方 条 件 大 体 一 致, 而 今 只 待 南 方 之 决 心, 南 北 即 可 休 战, 而 余 等 至 今 仍 对 解 决 财 源 问 题 存 一 线 之 希 望, 若 有 幸 可 能 解 决 防 止 军 队 离 乱 之 足 够 资 金, 余 等 可 将 对 袁 和 谈 延 至 年 后, 再 筹 资 金, 而 后 排 除 袁 氏, 按 当 初 之 计 划 以 兵 力 彻 底 扫 除 南 北 异 己 分 子, 建 立 共 和 政 体, 绝 他 日 内 争 之 根 虽 然 如 此, 时 至 今 日, 仍 无 获 得 金 钱 之 望, 倘 不 幸 在 此 五 日 内 即 九 日 以 前 旧 历 年 末 前 无 法 获 得 预 定 一 千 五 百 万 元 之 借 款, 则 万 事 休 矣 革 命 政 府 倒 台 之 前, 可 先 法 制 人 达 成 南 ;1 匕 和 议, 将 政 权 让 于 袁 世 凯, 而 政 权 一 旦 移 于 袁 氏 之 手, 今 后 难 发 突 变, 亦 几 乎 无 望 履 行 与 日 本 之 密 约 也 孙 中 山 上 述 言 论 的 最 后 部 分 表 示 若 2 月 9 日 前 借 款 不 能 到 位, 则 该 借 款 案 即 无 实 施 之 必 要 因 此 2 月 3 日 下 午 六 时 森 恪 急 电 益 田 孝, 所 谓 : 财 政 困 乏 支 那, 年 底 前 若 无 一 千 五 百 万 元, 将 有 战 争, 或 革 命 政 府 将 陷 混 乱 因 与 汉 冶 萍 公 司 已 成 立 五 百 万 元 借 款 以 招 商 局 担 保 向 邮 船 公 司 与 英 德 美 国 等 借 款 一 千 万 元 正 在 交 涉 中, 若 五 日 以 内 其 借 款 无 望 成 立, 万 事 皆 休, 孙 黄 当 与 袁 缔 结 和 议, 让 政 权 于 袁 因 孙 承 认 日 本 租 借 满 洲, 日 本 为 防 革 命 军 解 散, 汉 冶 萍 公 司 五 百 万 元 之 外 若 立 即 再 借 一 千 万 元, 与 袁 世 凯 之 和 议 可 中 断 孙 文 或 黄 兴 可 至 日 本 达 成 满 洲 之 秘 密 契 约 钱 未 到 手 前, 军 队 有 解 散 之 虞 若 离 南 京, 恐 生 变 事 满 洲 之 事, 倘 决 意 实 行, 祈 四 日 内 电 告 借 款 一 千 万 元, 当 中 对 袁 凯 之 和 议 益 田 孝 接 森 恪 电 后, 即 刻 告 知 井 上 馨, 并 于 次 日 致 电 有 意 日 本 出 兵 占 领 满 洲 的 山 县 有 朋 电 文 如 下 : 孙 已 承 诺 租 借 南 满 之 事 但 支 那 元 旦 以 前 若 无 一 千 五 百 万 元, 除 将 政 权 让 于 袁 世 凯 外, 别 无 他 途, 若 日 本 承 担 此 借 款, 已 允 中 断 对 袁 讲 和, 孙 文 或 黄 兴 即 刻 来 日 缔 结 秘 密 契 约 已 与 井 上 侯 电 话 述 及

366 35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此 事, ^ 祈 速 就 此 裁 决 与 否 商 议, 并 且 与 政 府 协 商 但 井 上 和 山 县 处 均 没 有 回 音 在 此 情 况 下 孙 中 山 仍 于 2 月 5 日 6 日 两 次 电 森 恪, 要 求 日 方 的 答 复 6 日 电 中 再 次 强 调 : 巳 将 对 袁 世 凯 和 谈 延 至 9 日, 故 9 日 前 祈 有 确 切 答 复 在 森 恪 多 次 催 促 下,8 日 益 田 孝 电 森 恪, 电 文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与 袁 世 凯 之 和 谈 虽 非 可 容 余 等 置 辞 之 事, 亦 请 转 告 对 孙 黄 深 切 之 同 情, 余 等 祈 孙 黄 在 于 己 有 利 地 位 上 达 成 妥 协, 井 上 侯 难 于 直 接 回 答 目 下 汉 冶 萍 之 二 百 五 十 万, 将 设 法 于 明 日 汇 出 满 洲 一 事, 倘 能 来 一 人, 劝 告 签 定 秘 密 条 约, 可 望 得 到 更 多 同 情 1 日 方 不 能 按 孙 中 山 的 要 求, 在 2 月 9 日 前 提 供 一 千 五 百 万 日 元 的 借 款, 该 借 款 案 也 就 此 终 止 但 孙 中 山 曾 对 日 本 大 陆 扩 张 主 义 者 提 出 的 满 洲 租 借 借 款 案, 作 出 过 如 此 积 极 的 响 应 则 是 史 实, 这 是 由 孙 中 山 欲 将 其 革 命 事 业 进 行 到 底 的 信 念 所 决 定 的 自 1 月 2 2 日 孙 中 山 电 袁 世 凯 有 意 拖 延 南 北 议 和 的 进 程 后,2 月 2 日 社 会 上 巳 传 闻 皇 室 退 位, 革 党 政 府 当 同 时 取 消, 别 立 南 北 统 一 之 政 府, 袁 世 凯 为 总 统, 唐 绍 仪 为 总 理 2 在 南 北 和 议 巳 几 成 定 局 的 情 况 下,2 月 3 日 孙 中 山 仍 冒 天 下 之 大 不 韪 与 森 恪 开 始 谈 满 洲 租 借 借 款 案, 可 见 当 时 孙 中 山 黄 兴 诸 人 之 决 心 3 以 此 为 考 察 基 点,1 月 下 旬 以 来 围 绕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向 盛 宣 怀 施 以 的 种 种 高 压 就 不 存 在 任 何 理 解 上 的 障 碍 了 1 以 上 引 用 资 料 均 转 自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 第 254 ~ 页 另 参 考 孙 中 山 的 对 日 态 度, 纪 念 辛 亥 革 命 七 十 周 年 学 术 讨 论 会 论 文 集 ', 第 2535 页 三 井 物 产 在 汉 冶 萍 公 司 与 正 金 银 行 签 署 借 款 合 同 书 的 前 一 天, 即 2 月 9 日 提 前 向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支 付 五 十 万 两 银 票, 正 是 出 于 这 一 政 治 背 景 2 劳 祖 德 整 理 郑 孝 胥 日 记, 中 华 书 局,1993, 第 1389 页 3 日 本 学 者 藤 井 昇 三 最 早 就 满 洲 租 借 借 款 案 进 行 研 究 1981 年 武 汉 召 开 纪 念 辛 亥 革 命 七 十 周 年 学 术 讨 论 会 上, 藤 井 昇 三 在 孙 中 山 的 对 日 态 度 一 一 从 对 日 依 靠 到 对 日 批 判 一 文 中 对 该 案 有 大 要 的 探 讨, 后 又 以 辛 亥 革 命 时 期 孙 中 山 关 系 资 料 一 一 围 绕 满 洲 问 题 的 森 恪 书 简 及 孙 中 山 的 对 日 态 度 一 一 以 辛 亥 革 命 时 期 满 洲 租 借 问 题 为 中 心 ' 等 论 文, 就 该 案 作 专 题 研 究 值 得 指 出, 旅 日 学 者 李 廷 江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一 书 就 该 案 有 较 深 人 的 探 讨, 本 节 史 料 主 要 转 弓 I 自 该 书, 笔 者 对 借 款 案 的 交 涉 过 程 了 解 也 多 来 自 该 书

367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月 8 日 清 帝 退 位 条 款 见 报,2 月 9 日 清 帝 退 位 诏 书 及 致 外 国 公 使 的 文 告 也 巳 准 备 就 绪 面 对 如 此 之 局 面, 孙 中 山 黄 兴 除 了 接 受 南 北 和 议 的 既 成 事 实 外, 巳 没 有 任 何 回 旋 之 余 地 2 月 8 日,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筹 款 代 表 何 天 炯 离 日 返 国, 孙 中 山 电 告 日 方 取 消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计 划 1 2 月 1 2 日, 清 帝 退 位 诏 书 发 布, 南 北 和 议 成 立, 孙 中 山 向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参 议 院 提 出 辞 呈 大 约 就 在 这 一 天, 三 井 物 产 交 来 汉 冶 萍 借 款 中 的 最 后 一 笔 款 一 孙 中 山 先 前 允 诺 给 湖 北 军 政 府 的 五 十 万 日 元, 孙 中 山 嘱 : 暂 存 三 井, 候 议 再 拨 2 借 款 在 当 时 场 景 下, 对 于 孙 中 山 巳 经 失 去 意 义 从 以 上 的 分 析 可 知, 孙 中 山 及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所 有 向 日 本 提 出 的 借 款, 都 是 出 于 巩 固 军 队, 维 持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而 与 袁 世 凯 势 力 较 量 的 考 虑 为 了 从 日 本 得 到 借 款, 就 需 要 对 日 本 作 出 妥 协, 出 让 中 国 部 分 的 利 权 从 孙 中 山 的 对 日 观 的 发 展 演 变 来 看, 当 时 尚 处 在 对 日 依 靠 的 时 期, 他 并 未 将 对 日 本 的 妥 协 看 得 比 对 袁 世 凯 势 力 妥 协 更 为 严 重 为 了 对 抗 袁 世 凯, 孙 中 山 选 择 了 对 日 本 妥 协, 出 让 中 国 利 权, 以 获 得 他 必 需 的 资 金 3 五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草 合 同 废 约 对 年 1 月 下 旬 后 孙 中 山 黄 兴 在 面 对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内 外 强 大 的 反 对 声 浪 下, 积 极 推 进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史 实 的 了 解, 并 不 是 多 余 的 满 洲 租 借 借 款 案 在 这 一 历 史 场 景 的 观 照 下, 我 们 对 于 孙 中 山 黄 兴 作 为 革 命 者 的 冒 险 精 神 则 会 有 更 深 一 层 的 了 解 1 2 月 1 6 日 孙 中 山 专 函 阪 谷 说 取 消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计 划 事 : 前 请 鼎 助 关 于 中 央 银 行 之 事, 蒙 荷 热 心, 至 为 深 感 惟 以 缔 造 之 始, 需 用 浩 繁, 金 融 机 关, 刻 不 能 缓, 久 仪 尊 教, 迫 不 及 待, 是 以 率 先 成 立, 因 于 事 势 使 然, 非 倏 变 初 议 也 今 中 央 银 行 虽 建, 惟 巩 固 与 否, 尚 未 可 知 异 日 如 有 困 难, 再 当 求 助, 谅 阁 下 高 怀 宏 识, 必 终 不 我 遐 弃 转 弓 I 自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第 ~ 页 该 函 反 映 孙 中 山 同 意 日 方 帮 助 设 立 中 央 银 行, 完 全 出 于 筹 措 借 款 之 目 的 2 王 勋 致 李 维 格 函,1912 年 2 月 1 8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249 页 3 日 本 学 者 藤 井 昇 三 认 为, 孙 中 山 的 对 日 态 度 经 历 了 一 个 从 对 日 依 靠 到 对 日 批 判 的 过 程, 但 是 这 种 转 变 要 到 1919 年 之 后 见 藤 井 昇 三 孙 中 山 的 对 日 态 度 一 从 对 日 依 靠 到 对 日 批 判, 纪 念 辛 亥 革 命 七 十 周 年 学 术 讨 论 会 论 文 集

368 35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一 直 是 在 三 井 物 产 与 孙 中 山 黄 兴 及 小 田 切 与 盛 宣 怀 之 间 秘 密 交 叉 进 行, 直 至 1 月 2 9 日 盛 宣 怀 与 小 田 切 签 署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草 合 同 后, 媒 体 中 才 有 关 于 该 案 的 报 道 1 1 月 3 1 日, 上 海 革 命 党 报 纸 民 立 报 转 发 日 本 报 刊 的 有 关 报 道, 并 于 此 事 极 有 不 满 之 处 ; 同 日, 上 海 英 文 时 报 也 发 表 了 相 同 消 息 虽 经 陈 荫 明 和 王 勋 等 活 动 沪 上 各 报 馆 主 笔, 舆 论 仍 不 能 平 息 2 攻 击 盛 宣 怀 和 孙 中 山 的 言 论, 主 要 来 自 革 命 阵 营 内 部 各 派 力 量 2 月 后 有 影 响 的 人 物 及 团 体, 纷 纷 表 态 强 烈 反 对 合 办 借 款 案 2 月 5 日, 湖 南 共 和 协 会 上 书 孙 中 山 反 对 合 办 借 款 案 3 2 月 7 日,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实 业 部 长 张 謇 致 函 孙 中 山 黄 兴 反 对 合 办 借 款 案 4 2 月 8 日,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参 议 院 湖 北 省 议 员 刘 成 禺 联 合 江 西 陝 西 等 省 议 员, 提 出 议 1 据 1912 年 3 月 湖 北 省 军 政 府 调 查 借 款 始 末 报 告, 临 时 政 府 财 政 部 长 陈 锦 涛 和 参 议 院 的 首 要 人 物 等 均 言 对 借 款 内 幕 都 不 了 解 史 料 选 辑, 第 328 页 事 实 当 如 此 莫 里 循 发 给 泰 晤 士 报 的 通 讯 报 道 中, 以 及 在 其 与 中 外 各 界 人 士 来 往 函 件 中 均 未 提 及 该 事, 尽 管 他 当 时 对 日 本 在 中 国 的 动 向 极 为 关 注, 甚 至 有 在 南 京 上 海 等 地 的 日 本 新 闻 记 者 定 期 给 他 去 函 莫 里 循 直 到 革 命 党 的 报 纸 将 此 事 闹 得 沸 沸 扬 扬 之 时, 才 第 一 次 提 及 此 事 见 1912 年 2 月 1 6 日 致 达 - 狄 : 布 拉 姆 函, 莫 里 循 书 信 集, 第 页 关 于 借 款 额 莫 里 循 函 有 误 另, 名 士 郑 孝 胥 长 期 定 居 上 海, 在 其 逐 日 记 有 南 北 议 和 及 南 北 政 府 活 动 的 日 记 中 也 完 全 未 涉 及 此 事 2 预 感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将 被 媒 体 暴 光, 陈 荫 明 3 0 日 函 告 被 他 认 为 是 孙 中 山 最 得 用 之 人 冯 自 由 :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草 合 同 签 署, 日 本 报 纸 一 且 报 道, 上 海 各 报 亦 必 转 载, 请 冯 氏 出 面 疏 通 民 立 报 等, 在 转 载 时 于 言 论 中 略 予 维 持 31 日 民 立 报 刊 有 关 消 息 后, 陈 荫 明 又 函 告 孙 中 山, 民 立 报 的 消 息 若 各 报 辗 转 抄 袭, 必 一 一 妄 加 评 论, 舆 论 激 烈, 亦 一 大 障 碍 之 点 ; 请 孙 氏 嘱 民 立 报 报 主 于 右 任 授 意 该 报, 力 为 维 持, 免 美 举 翻 成 众 的 同 一 天, 陈 荫 明 和 王 勋 在 沪 疏 通 各 主 要 报 馆 主 笔, 告 之 该 事 真 相 ; 并 致 函 李 维 格, 请 其 与 何 天 炯 联 系, 请 何 氏 关 照 民 立 报 驻 日 记 者 2 月 1 日, 上 海 天 铎 报 即 发 表 了 为 汉 冶 萍 及 盛 宣 怀 辩 护 的 报 道 以 上 资 料 据 陈 荫 明 致 孙 大 总 统 函 上 海 天 铎 报 要 闻 上 海 天 铎 报 译 文 汇 报,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孙 中 山 藏 档 选 编 (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 页 4 参 见 1912 年 1 月 张 謇 日 记, 张 謇 研 究 中 心 南 通 市 图 书 馆 编 张 謇 全 集 第 六 卷, 江 苏 古 籍 出 版 社,1994, 第 页 日 本 外 交 文 书 收 有 日 本 驻 南 京 领 事 铃 木 1 月 3 1 日 对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嘱 探 孙 中 山 关 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意 向 指 令 的 复 电 : 孙 中 山 表 示 汉 冶 萍 公 司 中 日 合 办, 亦 无 不 可 ; 惟 不 甚 愿 用 盛 宣 怀 之 名 义 ; 再 者, 黄 兴 与 张 謇 洽 商 后, 为 商 洽 合 办 事, 本 地 实 业 部 员 何 陶, 外 一 名, 一 周 前 启 程 赴 日 本, 是 以 张 謇 似 系 主 持 本 案 实 际 业 务 之 人 日 驻 南 京 领 事 铃 木 复 外 务 大 臣 第 二 十 五 二 十 六 号 电,1912 年 1 月 3 1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此 说 不 确, 据 张 謇 日 记 :1 月 2 日 被 推 为 实 业 部 总 长 ; 时 局 未 定, 秩 序 未 复, 无 从 言 实 业 也 1 月 3 日 与 孙 中 山 谈 政 策, 未 知 涯 畔

369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357 案 交 参 议 院 表 决 丨 该 议 案 指 责 临 时 政 府 : 一 以 兵 力 强 迫 招 商 局 押 借 外 款 ; 二 擅 发 军 用 钞 票 ; 三 以 汉 冶 萍 合 同 押 借 巨 宽, 致 成 中 日 合 办 凡 此 三 端, 既 失 政 府 信 用, 又 足 激 变 民 心, 应 请 公 决 口 警 告 政 府, 另 议 善 法 1 2 月 9 日 章 炳 麟 致 函 孙 中 山 谓 : 公 与 克 强 盛 宣 怀 松 方 正 义 四 人, 定 立 合 同, 以 汉 冶 萍 公 司 抵 款 千 万, 半 作 政 费, 半 入 公 司, 不 胜 诧 绝 大 冶 之 铁, 萍 乡 之 煤, 为 中 国 第 一 矿 产, 坐 付 他 人, 何 以 立 国? ^ 此 等 重 要 事 件, 不 经 议 会 通 过, 而 以 三 人 秘 密 行 之, 他 日 事 情 宣 布, 恐 执 事 与 盛 宣 怀 同 被 恶 名, 自 是 无 容 足 于 中 区 之 地, 如 何 不 思 久 远 而 冒 昧 为 此 乎?2 在 各 方 的 责 难 下, 孙 中 山 百 般 说 明 合 办 借 款 的 不 得 已 苦 衷 2 月 9 日 1 月 1 6 日 张 謇 即 回 南 通 1 月 2 3 日 张 謇 由 南 通 抵 上 海,2 月 3 日 张 謇 由 上 海 抵 苏 州,2 月 7 日 在 苏 州 与 孙 黄 函, 争 汉 冶 萍 不 可 与 日 人 合 资 2 月 9 日, 孙 黄 答 复 汉 冶 萍 约 已 签 2 月 1 0 日 再 与 孙 黄 函, 汉 冶 萍 以 之 抵 借 犹 可 2 月 1 1 日 未 得 孙 黄 答 闻 清 帝 已 定 逊 位 而 中 尼 2 月 1 2 日 电 孙, 以 汉 冶 萍 事 前 不 能 参 预, 后 不 能 补 救, 自 劾 辞 职 张 謇 致 孙 中 山 黄 兴 电 全 部 内 容 为 : 汉 冶 萍 事, 曾 一 再 渎 陈, 未 蒙 采 纳 ; 在 大 总 统 自 有 为 难 惟 謇 身 任 实 业 部 长, 事 前 不 能 参 预, 事 后 不 能 补 救 ; 实 属 尸 位 溺 职, 大 负 委 任 民 国 成 立, 岂 容 有 溺 职 之 人, 滥 竽 国 务? 谨 自 劾 辞 职, 本 日 即 归 乡 里 特 此 驰 陈 张 謇 日 记, 张 謇 全 集 第 六 卷, 第 页 ; 第 一 卷, 第 240 页 张 謇 日 记 及 其 辞 职 电, 表 明 他 未 参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1 见 1912 年 2 月 12 日 王 勋 致 李 维 格 函 附 件 : 时 报 新 闻 一 则,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页 该 书 作 为 附 件 收 编 盛 档 中 有 关 刘 成 禺 议 案 的 新 闻 藏 件, 文 内 有 一 月 十 日 时 报 的 出 处 及 时 间 说 明 无 论 从 史 实, 还 是 从 作 为 正 件 收 入 该 书 的 盛 档 藏 件 都 足 以 证 明 文 中 所 署 时 间 有 误, 正 确 时 间 似 应 以 2 月 1 0 日 为 合 理 关 于 湖 北 革 命 党 人 对 孙 黄 签 署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合 同 的 反 对 之 激 烈 态 度, 见 日 本 驻 汉 口 领 事 松 村 3 月 1 9 日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机 密 函 : 孙 黄 等 在 合 同 签 字 时, 未 与 南 京 政 府 要 人 们 商 议 并 取 得 其 承 认, 而 且 手 续 上, 也 没 有 经 过 参 议 院 审 议, 因 而 损 害 了 一 般 的 感 情, 以 致 引 起 各 种 抗 议 ; 特 别 是 湖 北 籍 参 议 院 议 员, 虽 然 提 出 有 关 签 字 之 质 询, 但 由 于 没 有 给 予 任 何 解 释, 反 而 采 取 威 胁 手 段, 致 使 湖 北 省 参 议 院 议 员 联 袂 辞 职 湖 北 人 民 不 分 上 下, 反 抗 气 势 很 高, 不 易 镇 静 下 来 湖 北 省 临 时 议 会 已 经 决 议 废 除 合 同, 对 南 京 政 府, 非 迫 其 取 消 不 可 另 外 黎 元 洪 也 致 电 孙 中 山 反 对 合 办 借 款 案 以 上 资 料 依 次 见 1912 年 3 月 1 9 日 日 驻 汉 口 总 领 事 松 村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二 十 三 号 机 密 函 1912 年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副 总 统 黎 元 洪 咨 参 议 院 文, 史 料 选 辑, 第 ~ 页 2 汤 志 钧 编 章 太 炎 政 论 选 集, 中 华 书 局,1977, 第 页

370 35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孙 中 山 复 张 謇 函 : 铁 矿 合 办 诚 有 如 所 示 之 利 害 惟 度 支 困 极, 而 军 民 待 哺, 日 有 哗 溃 之 虞, 譬 犹 寒 天 解 衣 袭 付 质 库, 急 不 能 择 也 先 生 一 言, 重 于 九 鼎, 匡 救 维 持, 使 国 人 纵 目 光 于 远 大, 为 将 来 计 ; 而 亦 令 政 府 迫 于 救 患 之 苦 衷, 权 宜 之 政 策, 免 为 众 矢 之 的, 不 胜 厚 望 1 2 月 1 3 日 孙 中 山 复 函 章 炳 麟 : 此 事 弟 非 不 知 利 权 有 外 溢 之 处, 其 不 敢 爱 惜 声 明 名 冒 不 韪 而 为 之 者, 犹 之 寒 天 解 衣 付 质, 疗 饥 为 急 先 生 等 盖 未 知 南 京 军 队 之 现 状 也, 每 日 到 陆 军 部 取 饷 者 数 十 起, 军 事 用 票, 非 不 可 行, 而 现 金 太 少, 无 以 转 换, 虽 强 迫 市 人, 亦 复 无 益 年 内 无 巨 宗 之 收 入, 将 且 立 踣, 此 种 情 形, 寓 宁 者 俱 目 见 之 召 盛 而 使 募 债 事, 仍 缓 不 济 急, 无 论 和 战 如 何, 军 人 无 术 使 之 枵 腹 前 敌 之 士, 犹 时 有 哗 溃 之 势, 弟 坐 视 克 [ 黄 兴 兄 之 困, 而 环 观 各 省 又 无 一 钱 供 给 以 言 借 债, 南 北 交 相 破 坏, 非 有 私 产, 无 能 为 役 似 此 紧 急 无 术 之 际, 如 何 能 各 方 面 皆 顾? 至 于 急 不 择 荫 之 实 情, 无 所 隐 饰, 则 祈 达 人 之 我 谅 2 不 过, 孙 中 山 的 此 番 解 释 未 能 换 得 同 僚 或 同 志 的 任 何 同 情 与 理 解 2 月 1 2 日, 张 謇 以 反 对 不 能 奏 效 辞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实 业 部 长 职 ; 章 炳 麟 则 将 2 月 9 日 致 孙 中 山 函 以 章 太 炎 先 生 布 告 为 题, 发 表 于 3 月 6 日 大 共 和 日 报 2 月 1 3 日, 孙 中 山 曾 复 电 黎 元 洪 : 汉 冶 萍 原 急 不 择 荫 前 途 陆 续 仅 交 过 二 百 万, 随 到 随 尽 现 订 仅 以 此 数 变 为 虚 抵, 而 废 弃 合 办 之 约 前 此 借 款, 因 清 廷 与 民 国 互 相 抵 制 破 坏, 故 难 成 就 3 由 该 电 可 知, 至 迟 自 2 月 1 3 日, 孙 中 山 已 公 开 声 明 废 止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约 4 2 月 1 南 通 张 季 直 先 生 传 记 ', 第 页 原 件 无 日 期, 但 从 张 謇 日 记 所 记, 该 函 应 是 2 月 9 日 所 发 2 孙 文 大 总 统 复 总 统 府 枢 密 顾 问 章 炳 麟 函,1912 年 2 月 1 3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 孙 中 山 全 集 ' 第 二 卷, 第 8 8 页 4 2 月 1 8 日 王 勋 在 上 海 致 电 李 维 格 : 现 察 政 府 以 大 局 已 定, 筹 款 将 易, 而 三 井 款 未 交 足, 欲 借 此 废 约 王 勋 致 李 维 格 电,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249 页

371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日, 孙 中 山 在 第 一 次 咨 参 议 院 会 上, 就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和 招 商 局 抵 押 借 款 案 作 答 : 政 府 据 院 议 通 过 之 国 债 一 万 万 元, 因 仓 猝 零 星 征 集, 颇 难 应 急, 遂 向 汉 冶 萍 及 招 商 局 管 产 之 人, 商 请 将 私 产 押 借 巨 款, 由 彼 筹 得 款 后, 以 国 民 名 义 转 借 于 政 府, 作 为 一 万 万 国 债 内 之 一 部 分 嗣 又 因 政 府 批 准 以 汉 冶 萍 由 私 人 与 外 人 合 股, 得 钱 难 保 无 意 外 枝 节, 旋 令 即 取 消 五 百 万 元 合 股 之 议, 仍 用 私 人 押 借 之 法, 借 到 二 百 万 元, 转 借 于 政 府 1 孙 中 山 显 然 不 愿 将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之 真 相 公 布 于 众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2 月 2 0 日 李 维 格 接 王 勋 紧 急 来 电 : 反 对 合 办 将 成 大 风 潮, 影 响 共 和 大 局 咸 谓 孙 黄 被 盛 蒙 蔽 唐 急 邀 弟 会 议, 赵 竹 君 在 场, 均 谓 : 非 请 盛 速 设 法 取 消 合 办 合 同, 无 可 解 救 务 速 商 盛 电 认 取 消, 俾 照 电 宁 答 参 议 院 弟 言 : 请 政 府 废 三 井 约 唐 谓 : 政 府 取 消 恐 别 生 枝 节, 公 司 取 消 系 解 较 易 将 来 帮 助 公 司, 政 府 自 有 办 法 速 请 盛 决 定, 急 盼 电 复 勋 2 此 时 巳 倾 向 于 同 盟 会 的 前 北 方 政 府 议 和 代 表, 并 风 传 将 出 任 袁 世 凯 政 府 总 理 的 唐 绍 仪, 出 面 为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收 拾 残 局 南 北 两 大 阵 营 的 意 向, 都 要 求 盛 宣 怀 充 当 替 罪 羊, 其 中 包 括 南 北 和 谈 中 的 风 云 人 物 汉 冶 萍 公 司 董 事 赵 凤 昌 2 月 2 3 日, 孙 中 山 在 第 二 次 咨 参 议 院 会 上 就 汉 冶 萍 招 商 局 两 借 款 案 作 答, 其 中 更 细 致 地 述 及 汉 冶 萍 案 的 来 由 及 其 内 容 : 汉 冶 萍 之 款 系 该 公 司 以 私 人 资 格 与 日 本 商 定 合 办, 其 股 份 系 各 一 千 五 百 万 元, 尚 未 通 过 合 同 于 股 东 会, 先 由 该 公 司 借 日 本 五 百 万 元, 转 借 与 临 时 政 府, 而 求 批 准 其 事, 先 交 二 百 万 元 至 三 百 万 元, 候 合 办 1 孙 中 山 全 集 第 二 卷, 第 106 页 2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电,1912 年 2 月 20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250 ~ 25 1 页

372 36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公 司 成 立, 交 清 五 百 万 该 款 已 陆 续 收 到 二 百 万 元 本 总 统 以 与 外 人 合 股, 不 无 流 弊, 而 其 交 款 又 极 濡 滞, 不 能 践 期, 是 以 取 消 前 令 惟 已 收 支 之 二 百 万 元 照 原 约 须 为 担 保 之 借 款 1 孙 中 山 答 词, 为 了 隐 瞒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是 由 他 本 人 与 三 井 物 产 积 极 策 动 的 基 本 事 实, 导 致 情 节 的 诸 多 模 糊 和 歪 曲 如 汉 冶 萍 公 司 向 曰 本 借 款 不 是 五 百 万 元, 而 是 三 百 万 元, 其 中 二 百 五 十 万 元 是 转 借 于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 又 如 允 诺 向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提 供 五 百 万 元 借 款 的 是 三 井 物 产, 除 汉 冶 萍 借 自 正 金 银 行 再 转 借 予 临 时 政 府 的 二 百 五 十 万 元 归 在 该 五 百 万 元 借 款 名 下 外,2 另 二 百 五 十 万 元 属 三 井 独 立 向 临 时 政 府 提 供 的 借 款 # 孙 中 山 所 谓 交 款 濡 滞 的 正 是 应 由 三 井 物 产 直 接 向 临 时 政 府 交 付 的 二 百 五 十 万, 与 汉 冶 萍 公 司 毫 不 相 涉 2 月 2 3 日, 孙 中 山 通 过 王 勤 电 告 盛 宣 怀 : 该 草 约, 前 虽 批 准, 后 以 其 交 款 濡 滞, 并 不 践 期, 已 电 告 前 途, 汶 0 文 定 取 消, 盛 氏 万 不 能 以 已 由 政 府 核 准 为 借 口 唐 君 等 前 商 办 法 系 为 盛 氏 计 今 各 省 反 对, 舆 论 哗 然, 盛 氏 宜 早 设 法 废 去 此 约 且 证 书 有 须 通 过 于 公 司 股 东 会 一 语, 不 为 通 过, 此 约 即 废, 不 患 无 以 处 此 也, 乞 速 电 告 盛 4 孙 中 山 意 在 要 求 盛 宣 怀 认 同 他 关 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来 由 的 说 法, 并 出 面 废 约 与 此 同 时, 该 日 孙 中 山 致 函 盛 宣 怀 : 1 孙 中 山 全 集 第 二 卷, 第 ~ 页 2 因 此 盛 宣 怀 安 排 这 笔 本 属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二 百 五 十 万 元 借 款 由 三 井 物 产 转 交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原 因 3 参 见 本 文 前 述 2 月 2 日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与 三 井 物 产 之 间 签 订 的 第 三 份 合 同 文 件, 以 及 2 月 1 0 日 汉 冶 萍 与 正 金 银 行 日 本 制 铁 所 三 家 签 订 的 预 借 矿 价 合 同 4 盛 宣 怀 2 4 日 评 此 电 的 有 关 说 法 蛮 不 讲 理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电 盛 宣 怀 致 杨 学 沂 函,1912 年 2 月 2 4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页 /) 田 切 于 2 月 2 4 日 致 内 田 函 : 王 勋 致 李 维 格 之 另 函 云, 中 国 方 面 认 为 尽 管 三 井 约 定 贷 款 五 百 万 日 元, 但 今 只 交 付 二 百 万 日 元, 显 系 违 反 合 同, 据 此 理 由, 可 认 作 三 井 方 面 完 全 葬 送 了 合 同 及 合 办 问 题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孙 中 山 废 约 的 真 实 理 由 应 如 前 述,8 卩 孙 中 山 辞 临 时 大 总 统 职 后 已 无 经 费 上 的 急 需

373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361 杏 荪 执 事 鉴 : 森 氏 来, 得 见 尊 函 执 事 以 垂 暮 之 年, 遭 累 重 叠, 可 念 也 丨 保 护 维 持, 倘 能 为 力 之 处, 必 勉 为 之 现 在 南 北 调 和, 袁 公 不 日 来 宁, 愚 意 欲 乘 此 机 会, 俾 消 释 前 嫌, 令 执 事 乐 居 故 里 区 区 不 尽, 即 托 森 氏 面 陈 此 颂 旅 安 孙 文 叩 壬 子 民 元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1 虽 然 这 是 对 盛 宣 怀 来 函 的 回 复, 但 孙 中 山 还 是 适 时 向 盛 氏 重 申 保 障 其 财 产 的 承 诺 盛 宣 怀 收 到 该 函 是 在 3 月 初, 但 因 有 森 恪 王 勋 等 诸 多 关 系, 盛 氏 完 全 可 能 及 时 地 得 知 该 函 的 内 容 此 情 此 景, 甚 令 盛 宣 怀 有 进 退 无 据 的 难 堪 2 月 2 0 日 接 王 勋 电 后, 盛 宣 怀 曾 一 度 欲 致 电 孙 中 山, 拒 绝 出 面 废 约, 后 经 李 维 格 劝 阻 未 果 2 至 2 3 日, 在 致 电 孙 中 山 表 示 愿 意 出 面 废 约 的 同 时, 盛 宣 怀 还 是 借 致 电 袁 世 凯 贺 其 当 选 大 总 统 之 机, 说 明 了 借 款 案 的 真 相 及 自 己 的 无 辜 : 汉 冶 萍, 宁 允 三 井 合 办 借 款, 勒 令 公 司 签 字 ; 草 合 同 仍 声 明 俟 政 府 核 准 3 盛 宣 怀 始 终 担 心 唐 绍 仪 与 孙 中 山 合 谋 设 陷 阱 于 他, 2 4 日 又 一 度 欲 以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批 准 的 是 孙 中 山 与 三 井 物 产 上 海 支 店 达 成 的 所 谓 沪 三 井 之 约, 也 即 南 京 草 约, 而 非 1 月 2 9 日 由 他 与 小 田 切 签 字 的 神 户 草 合 同 十 条 为 理 由, 拒 绝 出 面 废 约, 并 声 称 我 若 再 含 糊, 袁 孙 并 力 1 转 引 自 夏 东 元 盛 宣 怀 年 谱 长 编,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出 版 社,2004, 第 页 盛 宣 2 怀 委 任 森 恪 代 理 其 国 内 财 产, 盛 氏 托 森 恪 转 交 致 孙 中 山 函 的 内 容 及 发 函 日 期 均 不 确, 但 从 孙 氏 复 函 内 容 看, 该 函 当 是 言 其 财 产 问 题 另 据 2 月 5 日 高 木 陆 郎 自 上 海 致 盛 宣 怀 函 : 宫 保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一 事, 昨 晚 接 南 京 来 电 森 恪 云 : 已 说 妥, 民 国 政 府 照 宫 保 所 拟 草 稿 办 理, 可 知 照 各 省 都 督 府 完 全 保 护 云 云, 望 祈 放 念 为 荷 然 所 拟 报 效 一 节, 宫 保 已 许 三 十 万 圆, 森 恪 已 向 民 政 府 说 过, 若 再 减 恐 有, 却 有 于 宫 保 信 用 不 美, 仍 出 原 议 三 十 万 元 为 妥 高 木 陆 郎 致 盛 宣 怀 函,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页 盛 氏 托 森 恪 致 孙 中 山, 可 能 在 接 2 5 高 木 之 李 维 格 致 盛 宣 怀 电 : 山 本 云 : 合 办 事 系 宁 政 府 为 须 款 急 迫, 与 三 井 商 定, 严 令 公 司 遵 照, 此 系 宁 政 府 与 三 井 之 事, 与 宫 保 全 不 相 干 蒙 蔽 二 字, 渠 当 剖 辨 明 白 渠 俟 沪 复 电, 如 须 渠 往, 渠 即 往 面 白 一 切 如 政 府 欲 废 约, 须 政 府 与 三 井 直 接 交 涉, 与 公 司 无 干 政 府 年 终 需 款, 千 钧 一 发, 合 办 裨 益 两 国 实 业 商 务 藉 此 筹 款, 政 府 并 无 不 是 云 又, 阁 臣 函 云 : 十 二 见 总 统, 伊 谓 反 对 无 碍, 已 设 法 消 弭, 公 司 不 必 过 问, 倘 畏 攻 击, 可 全 推 政 府 身 上, 诿 为 威 逼 云 查 何 天 炯 第 一 次 到 神 户, 要 见 宫 保, 出 示 孙 总 统 电, 系 我 们 初 次 闻 合 办 事 宫 保 切 勿 轻 易 发 电, 候 三 井 沪 行 电 再 说 但 2 月 2 2 日 王 勋 致 李 维 格 电 : 唐 绍 仪 以 外 间 不 明, 不 能 详 为 解 释, 且 万 不 能 使 人 归 咎 孙 黄, 致 碍 大 局 只 有 暗 中 取 消, 使 人 不 再 提 此 事 方 好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3 以 上 均 见 1912 年 2 月 2 3 日 盛 宣 怀 致 孙 中 山 电 盛 宣 怀 致 袁 世 凯 电, 辛 亥 革 命 前, 252

374 362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集 矢, 死 有 余 辜, 充 满 了 欲 说 出 真 相, 不 愿 做 替 罪 羊 的 冲 动 1 盛 宣 怀 的 不 安 是 有 理 由 的 自 孙 中 山 废 约 主 张 出, 社 会 即 有 万 矢 集 于 一 人 ^ 盛 宣 怀 ^ 的 局 面 2 盛 宣 怀 不 能 不 担 心 :5 卩 便 孙 中 山 有 心 兑 现 归 还 盛 氏 财 产 的 承 诺, 社 会 舆 论 的 压 力 也 使 之 无 法 实 施 这 样 的 社 会 动 向 巳 在 显 示, 如 神 州 日 报 2 月 2 2 日 载 署 名 民 社 湖 南 共 和 协 会 江 西 联 合 分 会 四 川 共 和 协 会 河 南 共 和 协 会 国 民 协 会 等 的 汉 冶 萍 合 资 公 揭, 该 公 揭 谓 : 如 盛 宣 怀 不 取 消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约, 即 处 以 最 激 之 办 法 四 条 如 下 : # 一 盛 宣 怀 所 有 私 产 概 行 充 公, 并 查 明 彼 督 办 铁 路 时 用 官 价 收 买 民 地 以 为 私 产 之 劣 迹, 无 论 该 地 产 已 卖 未 卖 及 借 出 抵 押, 概 行 充 公 ( 二 ) 盛 宣 怀 既 为 卖 国 奴 逃 居 外 国, 凡 属 盛 氏 家 族 一 律 逐 出 民 国 之 外, 令 依 盛 宣 怀 为 生 活 # 三 汉 冶 萍 公 司 股 东 应 立 即 反 对 盛 宣 怀 合 办 之 举, 如 不 反 对 者, 即 系 同 党, 应 将 其 所 有 股 票 概 行 充 公 # 四 凡 助 盛 宣 怀 为 虐, 经 手 此 事 之 人, 我 等 经 查 有 姓 名, 如 不 取 消 此 合 办 之 举, 即 与 盛 宣 怀 一 同 宣 布 死 刑 日, 汉 冶 萍 公 司 董 事 会 上 海 股 东 分 别 致 电 盛 宣 怀, 要 求 迅 速 取 消 合 办 约, 谓 : 全 国 舆 论 哗 然, 鄂 湘 赣 三 省 人 民 起 而 反 抗, 将 恐 激 成 变 端, 我 等 同 受 其 累, 决 不 甘 心 日, 上 海 申 报 又 刊 出 湖 北 共 和 促 进 会 致 孙 中 山 及 南 京 政 府 各 部 总 长 参 议 院 各 团 体 通 电, 谓 合 办 无 论 巳 否 签 押, 倘 用 以 抵 押 借 款, 鄂 人 誓 不 承 认 5 1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电,1912 年 2 月 2 4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25 3 页 2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密 电,1912 年 2 月 2 3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25 2 页 3 史 料 选 辑, 第 325 页 ; 盛 宣 怀 致 杨 学 沂 函,1912 年 2 月 2 7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汉 冶 萍 公 司 上 海 股 东 致 盛 宣 怀 电,1912 年 2 月 26 日,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25 5 页 5 湖 北 省 共 和 促 进 会 致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通 电 早 在 2 月 2 日, 汉 冶 萍 大 股 东 叶 景 葵 就 已 在 开 始 联 络 其 他 股 东, 谋 反 对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见 公 司 股 东 叶 景 葵 致 股 东 聂 云 台 其 杰 何 范 之 电, 史 料 选 辑, 第 326 页

375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363 在 这 样 的 局 面 下, 盛 宣 怀 采 取 了 十 分 谨 慎 的 处 理 方 式 自 2 月 2 4 日 起, 盛 宣 怀 分 别 致 电 汉 冶 萍 公 司 董 事 杨 学 沂 赵 凤 昌 等 人, 在 安 排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废 约 的 同 时, 力 图 将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的 真 相 公 之 于 众 : 所 有 此 事 合 办 缘 起, 往 来 电 文, 特 此 抄 送 全 分, 望 即 刷 印 多 分, 开 会 之 日, 分 送 各 股 东 阅 看, 便 当 一 目 了 然 1 另 外, 在 盛 宣 怀 的 要 求 下,2 月 2 8 日 三 井 物 产 出 具 了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批 准 沪 三 井 之 约 的 证 明 2 在 这 样 的 背, 安 排 股 东 会 的 召 三 井 物 产 向 盛 宣 怀 提 交 了 如 下 一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迟 至 3 月 2 2 日 才 在 上 海 召 开, 全 体 通 过 否 决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案 3 月 2 9 日 盛 宣 怀 致 函 孙 中 山 : 中 山 先 生 阁 下 : 两 上 芜 缄, 度 邀 青 鉴 汉 冶 萍 股 东 反 对, 已 正 [ 式 ] 函 致 日 代 表 取 消 前 议, 并 面 告 前 途 宣 怀 一 人 愿 负 责 任, 不 得 另 生 枝 节, 似 已 默 许, 堪 慰 下 走 交 涉 数 十 年, 向 以 信 义 为 操 纵, 用 敢 上 纾 尊 廑 钢 铁 关 系 自 强, 需 本 甚 巨, 华 商 心 有 余 而 力 不 足, 恐 非 政 府 与 商 民 合 办 不 能 从 速 恢 张, 以 与 欧 美 抗 衡 也 闻 公 卸 责 后 即 离 南 京, 而 上 海 为 社 会 人 才 荟 萃 之 藪, 八 方 消 息 灵 通 可 否 檐 帏 暂 住, 以 慰 天 下 喁 喁 之 望 敬 请 钧 安 3 句 号 至 此, 由 孙 中 山 黄 兴 诸 人 策 动 的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画 上 1 盛 宣 怀 在 2 月 2 4 日 致 杨 学 沂 函 对 公 布 往 来 函 电 稿 事 持 谨 慎 态 度, 谓 : 登 报 可 少 说, 办 事 员 演 说 亦 可 简 净 ;2 6 日 致 杨 学 沂 函 则 态 度 转 变 激 烈, 谓 : 此 事 重 在 顾 全 名 节, 来 往 电 报 祈 即 付 登 报 章 盛 宣 怀 致 杨 学 沂,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页 此 间 盛 宣 怀 在 对 孙 中 山 黄 兴 等 的 关 系 问 题 上 态 度 甚 矛 盾, 但 最 终 未 致 破 裂 年 2 月 2 8 日 三 井 洋 行 复 汉 冶 萍 公 司 函 : 径 复 者 : 昨 接 来 函, 已 悉 一 一 贵 公 司 3 改 华 日 合 办 一 节, 已 由 民 国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批 准, 并 由 敝 沪 行 与 民 国 政 府 签 定 草 约 兹 特 正 式 知 会 贵 公 司, 敝 处 已 执 有 民 国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总 统 批 准 实 据 复 请 台 安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盛 宣 怀 实 1912 年 3 月 2 9 日 盛 宣 怀 致 孙 中 山 函 为 发 还 盛 氏 私 产 事,3 月 中 旬 盛 孙 二 氏 间 还 有 一 次 书 函 往 还, 即 盛 宣 怀 复 孙 前 总 统 ' 与 3 月 1 9 日 孙 中 山 致 盛 宣 怀 函 二 件 见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页 ; 盛 宣 怀 实 业 函 电 稿, 第 页

376 364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六 废 约 后 孙 中 山 盛 宣 怀 对 合 办 的 态 度 虽 然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以 废 约 告 终, 但 是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案 之 议, 并 未 因 此 而 告 终 结 尤 其 是 对 于 盛 宣 怀 而 言 年 2 月 2 1 日, 在 得 知 孙 中 山 巳 决 定 废 弃 合 办 约 之 后, 尚 滞 留 神 户 的 盛 宣 怀 致 函 李 维 格 : 鄙 见 请 阁 下 实 告 山 本 王 正 廷 之 言, 如 欲 合 办, 须 趁 早 取 其 核 准 实 据, 过 此 以 往, 更 难 着 手, 根 本 巳 摇, 运 动 无 力 矣 倘 三 井 办 不 到, 务 请 据 实 密 以 告 我 天 气 稍 暖, 弟 当 赴 东 京 一 行, 另 筹 办 法 1 2 月 2 4 日, 盛 宣 怀 为 安 排 废 约 股 东 大 会 致 函 汉 冶 萍 公 司 董 事 杨 学 沂, 函 中 他 毫 无 隐 晦 地 表 明 了 对 合 办 事 的 全 面 立 场 : 论 汉 冶 萍 生 意, 合 办 必 好, 日 本 用 钢 铁 最 多, 可 不 买 欧 铁, 余 利 必 厚, 于 中 国 实 业 必 有 进 步 但 舆 论 必 不 以 为 然, 我 故 不 肯 起 此 念 乃 日 本 趁 民 政 府 要 借 债, 运 动 此 约, 催 逼 我 公 司 成 议 弟 亦 料 其 必 难 成, 然 此 后 公 司, 日 不 相 助, 筹 款 更 难 2 后 汉 冶 萍 公 司 董 事 会 两 次 致 电 盛 宣 怀, 表 示 全 体 董 事 反 对 合 办, 并 建 议 不 必 再 召 开 股 东 会 议 议 决 但 盛 宣 怀 仍 坚 持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正 式 启 动 合 办 案 要 经 由 半 数 股 东 赞 成, 否 则 作 罢 的 2 月 1 0 日 合 办 合 同 第 十 条 款, 作 为 废 约 程 序 这 一 方 面 可 表 明 他 在 名 义 上 对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承 担 了 责 任, 以 求 对 孙 中 山 诸 人 的 要 求 有 一 个 公 开 的 交 代 ; 另 一 方 面 则 有 盛 宣 怀 对 合 办 抱 有 期 待 的 特 殊 考 虑 2 月 2 6 日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 董 事 欲 以 此 两 电 即 作 为 多 数 不 赞 成, 弟 恐 不 能 此 事 急 脉 缓 受, 借 开 会 延 二 十 天, 弟 以 为 有 益 无 损 惟 此 时 合 办 必 不 能 成, 汉 冶 萍 岂 能 无 办 法? 务 望 大 驾 速 来 盐 屋 3 熟 商 数 日 ( 许 多 关 键 不 能 形 诸 笔 1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25 1 页 2 盛 宣 怀 致 杨 学 沂 函,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25 5 页 3 盛 宣 怀 旅 居 神 户 市 西 的 盐 屋, 系 当 地 华 侨 吴 锦 堂 的 安 排 参 见 移 情 阁 遗 闻 一 一 孙 文 与 吴 锦 堂 ', 第 3 9 页

377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365 墨, 以 定 大 局 请 与 小 田 切 山 本 两 君 说 明, 目 前 看 守 在 南 京 无 济 于 事 # 并 不 必 住 神 户, 无 人 不 知 来 办 此 事 矣, 暂 留 高 木 以 通 消 息 1 盛 宣 怀 以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拖 延 废 约 的 时 间 2 月 2 7 日 高 木 致 盛 宣 怀 电 : 贵 国 时 局 尚 难 逆 料 局 变, 则 股 东 意 亦 变, 似 股 东 会 期 不 必 急 急 2 在 此 事 上, 盛 宣 怀 与 小 田 切 山 本 和 高 木 有 相 似 的 立 场, 都 期 待 中 国 国 内 政 治 出 现 令 汉 冶 萍 合 办 案 得 以 继 续 的 转 机 自 年 接 办 汉 阳 铁 厂 后 苦 于 资 金 匮 乏 的 经 验, 令 盛 宣 怀 深 知 资 金 对 于 汉 冶 萍 公 司 这 样 大 型 企 业 的 致 命 意 义, 当 时 的 中 国 国 内 政 治 经 济 及 社 会 环 境 条 件, 完 全 不 具 备 提 供 如 此 大 规 模 资 金 来 源 的 可 能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维 持 只 能 依 赖 于 对 外 借 款, 这 巳 经 是 辛 亥 革 命 前 的 实 况 年 1 0 月 武 昌 起 义 造 成 的 社 会 政 治 动 乱, 更 使 盛 宣 怀 倾 向 于 依 赖 外 资 外 力 来 维 持 企 业 正 常 运 转, 因 此 年 1 1 月 李 维 格 有 中 日 合 资 在 上 海 浦 东 新 建 铁 厂 之 设 想 出 台, 只 是 当 时 慑 于 铁 路 干 线 国 有 政 策 失 败 后 的 国 内 舆 论 压 力, 盛 宣 怀 不 能 公 开 支 持 而 巳 经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后, 中 国 国 内 政 治 社 会 环 境 必 是 令 他 于 合 办 在 资 金 因 素 外, 有 更 充 分 的 理 由 以 及 心 情 更 迫 切 的 原 因 与 孙 中 山 不 同, 盛 宣 怀 当 时 与 日 本 的 关 系, 无 论 在 公 的 一 层, 即 企 业 关 系 方 面 ; 还 是 私 的 一 层, 即 个 人 人 事 关 系 方 面, 基 本 上 都 只 限 定 在 经 济 的 意 义 上 盛 宣 怀 对 日 关 系 密 切 的 来 由 全 在 于 : 在 诸 列 强 中 与 日 本 进 行 的 借 贷 活 动, 对 于 他 个 人 以 及 他 所 控 制 的 企 业 而 言 是 最 有 利 可 图 的 于 私 而 言, 盛 氏 家 族 的 私 产 四 百 万 元 在 汉 冶 萍 公 司, 占 汉 冶 萍 全 部 股 份 的 几 至 三 分 之 一 在 武 昌 起 义 后 的 政 局 及 社 会 环 境 下, 盛 宣 怀 迫 切 需 要 找 到 一 个 好 的 办 法 使 其 股 本 不 致 遭 遇 灭 顶 之 灾, 这 同 武 昌 起 义 前 他 曾 希 望 通 过 向 日 本 1 盛 宣 怀 致 李 维 格 函,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25 7 页 2 高 木 陆 郎 致 盛 宣 怀 电,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第 页 2 月 2 4 日 小 田 切 致 函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仍 认 为 合 办 案 如 不 采 取 着 着 巩 固 地 位 之 态 度, 前 途 之 纠 纷 将 更 甚 ;3 月 1 2 日 函 则 建 议, 设 法 将 合 办 案 移 交 袁 世 凯 的 民 国 政 府 接 办, 而 使 之 保 留 于 半 死 状 态, 以 俟 否 极 泰 来 见 日 正 金 银 行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78 366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举 借 一 千 二 百 万 日 元, 将 个 人 资 金 抽 回 的 考 虑 是 一 样 的 1 对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生 存 状 态, 武 昌 起 义 爆 发 前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尽 管 有 种 种 的 困 难, 但 是 它 过 去 最 困 扰 的 几 方 面 问 题, 如 生 产 技 术 设 备 缺 焦 以 及 产 品 市 场 销 路 等 等 都 基 本 解 决 了 2 汉 冶 萍 公 司 的 生 产 有 可 能 出 现 良 性 循 环, 在 此 背 景 下 盛 宣 怀 才 大 胆 地 劝 诱 清 廷 亲 贵 及 政 府 大 员 们 投 资 汉 冶 萍 然 而, 武 昌 起 义 的 炮 火 摧 毁 了 盛 宣 怀 和 汉 冶 萍 的 希 望 和 梦 想 汉 冶 萍 三 处 均 机 关 破 坏, 营 业 停 顿, 基 本 处 于 停 工 状 态, 尤 其 是 汉 阳 铁 厂, 遭 遇 重 创 3 当 时 汉 冶 萍 的 大 股 东 日 本 神 户 华 侨 吴 锦 堂 计 算 : 汉 冶 萍 厂 矿 停 办 1 日, 公 司 须 赔 利 债 5 千 两, 连 股 息 每 日 须 赔 7 千 两 4 这 种 状 况 当 然 不 能 听 任 其 继 续, 中 日 合 办 则 是 挽 救 汉 冶 萍 唯 一 有 效 的 途 径 年 2 月 1 6 日, 英 泰 晤 士 报 驻 京 记 者 莫 里 循 在 得 知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合 同 签 订 之 事 后, 说 : 这 笔 交 易 完 全 合 法, 不 能 出 面 反 对 各 国 银 行 多 年 来 一 直 在 争 着 作 这 笔 生 意, 然 而 人 们 承 认 日 本 人 对 权 利 的 要 求 最 为 强 烈 1 见 1911 年 2 月 1 5 日 日 正 金 银 行 驻 北 京 董 事 小 田 切 致 总 行 代 理 山 川 勇 木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190 页 2 另 外, 当 时 全 国 各 省 的 兴 办 铁 路 迁 延 数 年 的 粵 汉 川 汉 路 借 款 合 同 的 签 订 等 为 汉 冶 萍 的 钢 轨 钢 件 等 产 品 提 供 了 庞 大 的 市 场 3 据 汉 冶 萍 股 东 汪 幼 安 当 时 的 调 查 报 告 : 该 公 司 原 定 计 划, 生 铁 矿 石 钢 轨 煤 焦 现 皆 4 有 一 定 销 场, 按 年 计 算, 则 虽 负 债 累 累, 弥 补 岂 难? 乃 军 兴 以 来, 情 形 顿 异, 据 该 董 事 会 所 报 告, 困 难 之 点 有 四 : 一 曰 煤 焦 军 兴 后, 轮 驳 常 为 军 界 截 用, 运 单 又 失 效 力, 萍 矿 外 销 之 煤, 由 民 船 运 汉 者, 偷 盗 掺 杂, 好 煤 变 劣, 买 主 不 收, 失 此 销 路, 难 以 支 持 一 曰 铁 矿 石 冶 矿, 鄂 省 正 议 没 收, 此 外 尚 有 两 处 开 工 之 矿, 土 人 误 为 铅 矿, 阻 止 采 运, 若 汉 厂 开 炉 后, 因 无 矿 石 停 炼, 损 失 更 巨 一 曰 锰 矿 石 汉 厂 所 用 锰 矿 石, 向 恃 鄂 之 兴 国, 湘 之 常 宁, 而 非 有 法 律 保 护, 势 难 采 运 而 其 最 可 忧 者, 尤 在 金 融 据 称, 自 军 兴 后, 机 关 破 坏, 营 业 久 停, 每 月 坐 耗 及 待 支 之 款, 则 债 息 月 2 0 余 万 两 ; 则 计 停 工 一 日, 所 耗 须 7 千 以 上 陈 真 等 编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三 辑, 三 联 书 店, 1958, 第 471 ~472 页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三 辑, 第 479 页 迄 至 1911 年 1 0 月, 汉 冶 萍 的 债 务 为 : 正 金 银 行 预 支 铁 价 日 金 6 百 万 元, 合 规 银 506 万 余 两 ; 又 正 金 银 行 借 款 规 银 1 百 万 两 ; 三 井 洋 行 借 款 日 金 1 百 万 元 ; 汇 丰 各 银 行 保 安 各 洋 行 规 银 1,897,0 0 0 余 两 ; 储 蓄 公 司 496,000 余 两 ; 由 各 项 该 款 6 万 余 两 ; 又 查 汉 口 厂 矿 局 预 支 矿 石 价 日 金 3 百 万 元, 除 还 尚 欠 2 百 余 万 元 ; 正 金 银 行 借 日 金 2 百 万 元 ; 道 胜 银 行 借 银 1 百 万 两 ; 邮 传 部 预 支 轨 价 银 2 百 万 两 ; 四 川 铁 路 预 支 轨 价 银 1 百 余 万 两 见 中 国 近 代 工 业 史 资 料 第 三 辑, 第 478

379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367 这 对 他 们 来 说 是 极 其 重 要 的 事, 因 为 他 们 象 在 大 冶 得 到 的 那 样, 必 需 取 得 源 源 供 应 的 铁 矿 石, 这 笔 贷 款 的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为 了 保 证 铁 矿 石 的 供 应 没 有 一 家 银 行 对 这 笔 交 易 表 示 任 何 反 对 意 见 1 正 因 为 日 本 对 大 冶 铁 矿 的 依 赖, 日 本 才 可 能 比 其 他 列 强 向 汉 冶 萍 公 司 提 供 相 对 优 惠 的 贷 款 及 合 办 的 条 件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是 当 时 中 国 时 局 发 展 演 变 下 的 自 然 结 果 虽 然, 盛 宣 怀 不 愿 在 受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挟 制 的 情 况 下, 完 全 被 动 地 参 与 到 对 日 合 办 案 中, 但 是 一 旦 如 此 被 动 地 参 与 其 中, 即 可 有 政 府 应 对 国 内 强 大 的 反 对 力 量, 对 于 盛 宣 怀 来 说, 于 私 于 公 也 不 失 为 一 种 可 以 接 受 的 好 的 结 果 这 也 就 是 盛 宣 怀 在 2 月 下 旬 后, 处 心 积 虑 地 力 图 维 持 合 办 案 的 原 因 了 北 洋 政 府 时 期, 虽 然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案 未 能 实 现, 但 是 汉 冶 萍 仍 然 只 能 依 赖 于 日 本 资 金 年 1 0 月, 新 当 选 的 汉 冶 萍 董 事 长 赵 凤 昌 在 向 北 洋 政 府 各 方 电 告 汉 冶 萍 的 困 境 时, 指 出 : 唯 公 司 自 上 年 八 月 以 后, 全 仗 日 本 制 铁 所 银 行 陆 续 借 款, 勉 强 维 持, 迄 今 巳 垫 有 二 百 数 十 万 之 巨 除 日 本 银 行 外, 又 一 无 挪 移 之 处, 其 所 以 若 此 竭 力 辅 助, 无 非 冀 得 生 铁 之 供 给 2 对 于 孙 中 山 而 言, 长 期 革 命 活 动 的 经 验 使 他 认 识 到 筹 集 巨 额 经 费 是 中 国 革 命 成 功 的 一 个 关 键, 因 而 他 多 年 在 海 外 活 动 的 一 个 主 要 内 容 就 是 为 革 命 筹 集 经 费, 武 昌 起 义 后 他 继 续 在 欧 美 活 动 两 个 多 月 也 是 为 筹 集 经 费, 在 返 国 的 船 上 与 前 来 迎 接 的 日 本 人 所 谈 还 是 为 筹 集 经 费, 而 在 他 归 国 之 后, 所 面 临 的 最 重 要 问 题 仍 然 是 筹 集 经 费 从 当 时 情 况 来 看, 筹 集 经 费 的 渠 道 不 可 能 来 自 国 内, 唯 一 的 办 法 是 借 外 债 孙 中 山 对 借 外 债 有 这 样 的 认 识 : 明 知 借 债 遗 累 后 人, 然 不 借 债, 则 连 后 人 皆 无, 故 借 债 为 生 死 问 题, 非 利 害 问 题, 譬 如 有 病 不 食 药 则 死, 故 明 知 其 苦 而 食 之 3 所 以 2 月 中 旬, 孙 中 山 在 遭 到 来 自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内 部 的 反 对 之 后, 始 终 打 算 将 中 日 合 办 汉 1 致 达 - 狄 : 布 拉 姆 函,1912 年 2 月 1 6 日, 莫 里 循 书 信 集, 第 页 2 公 司 董 事 会 长 赵 凤 昌 等 呈 北 洋 政 府 大 总 统 国 务 院 工 商 部 虞 电,1912 年 1 0 月 7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36 7 页 3 孙 中 山 全 集 ' 第 二 卷, 第 35 0 页

380 368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冶 萍 事 坚 持 下 去 1 虽 然 在 当 时 资 金 问 题 巳 不 再 是 重 要 的 考 虑, 此 举 孙 中 山 不 免 有 维 护 个 人 声 名 的 动 机 但 更 有 意 义 的, 是 他 在 坚 持 从 来 认 为 是 正 确 的 主 张 在 废 除 合 办 案 巳 成 定 局 的 3 月 1 6 日, 孙 中 山 还 在 南 京 与 三 井 物 产 的 森 恪 密 谈 据 日 本 驻 南 京 领 事 铃 木 向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报 告 的 孙 氏 与 森 恪 氏 密 谈 之 大 要, 可 知 密 谈 双 方 有 如 此 的 共 识 : 认 为 合 办 合 同 即 使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取 消, 但 以 其 同 三 井 所 订 合 同 和 横 滨 正 金 银 行 借 款 合 同 及 其 附 属 合 同, 依 然 存 在, 于 适 当 时 机 有 使 该 案 复 活 之 意 铃 木 还 就 此 对 孙 中 山 黄 兴 诸 人 面 对 废 除 合 办 案 的 对 策, 作 了 如 下 的 揣 测 : 忖 度 孙 黄 对 本 件 的 真 意, 可 以 查 知 他 们 内 心 认 为 公 司 合 办 较 为 得 策, 且 欲 使 其 实 现 ; 但 由 于 参 议 院 及 其 他 士 民 之 激 烈 反 对, 知 道 在 目 前 其 信 念 难 于 贯 彻 且 正 金 与 该 公 司 的 合 办 合 同, 纵 令 取 消, 而 三 井 合 同 正 金 借 款 合 同 以 及 附 带 的 特 别 合 同, 仍 未 消 灭, 他 日 仍 能 收 合 办 之 实 效 现 在 暂 将 股 东 大 会 对 合 办 案 之 否 决, 搁 在 一 边, 一 候 舆 论 平 静 以 后, 再 说 明 合 办 对 中 日 两 国 对 公 司 对 股 东 和 其 他 有 关 当 事 人 都 极 为 有 利, 以 徐 图 实 行 合 办 根 据 他 们 向 森 恪 所 泄 露 的 密 谈 之 要 点, 这 是 很 明 了 的 又, 孙 在 表 面 上 盲 从 参 议 院 之 反 对 决 议 取 消 合 办 之 声 明, 承 认 该 合 同 无 效, 决 定 偿 还 预 借 款, 并 将 此 意 电 告 在 上 海 的 财 政 总 长 陈 锦 涛, 又 派 财 政 次 长 急 赴 上 海, 商 议 取 消 合 同 ; 但 事 实 上, 对 我 方 当 事 者, 并 未 发 出 上 述 声 明 及 采 取 偿 还 预 借 款 的 措 施 年 2 月 2 4 日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函 称 : 最 近 王 勋 在 南 京 会 见 孙 总 统 之 际, 孙 总 统 言 称 : 参 议 院 之 反 对 不 足 惧, 政 府 当 局 者 出 席 参 议 院 答 辩, 三 两 言 即 可 定 事 关 于 合 办 问 题, 公 司 受 他 人 攻 击, 乃 系 政 府 威 胁 之 结 果, 其 责 应 推 之 于 政 府, 云 云 据 王 勋 二 月 十 二 日 自 上 海 致 李 维 格 函 一 一 原 文 另,2 月 1 2 日 王 勋 致 李 维 格 函 称, 孙 中 山 欲 参 议 院 湖 北 籍 议 员 王 正 廷 回 湖 北 劝 说 黎 元 洪, 由 黎 调 回 首 先 在 参 议 院 向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发 难 的 刘 成 禺, 以 使 合 办 借 款 案 在 参 议 院 第 二 三 次 审 议 时 通 过 史 料 选 辑, 第 345 页 ; 辛 亥 革 命 前 后 ', 第 页 2 见 1912 年 3 月 1 8 日 日 驻 南 京 领 事 铃 木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七 十 二 号 电,1912 年 3 月 22 曰 日 驻 南 京 领 事 铃 木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十 八 号 机 密 函,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81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365 日 本 各 方 在 商 议 后 决 定, 与 其 在 中 国 国 内 反 对 合 办 案 正 激 烈 的 情 况 下 迫 使 孙 黄 坚 持, 不 如 要 求 孙 氏 确 保 将 合 办 案 移 交 给 新 政 府 接 办, 而 日 本 方 面 则 暗 中 图 谋 局 面 之 逐 步 发 展, 以 待 时 机 成 熟, 坚 决 实 行 合 办 1 在 汉 冶 萍 公 司 股 东 召 开 大 会 否 决 合 办 案 的 第 二 日, 即 3 月 23 日, 铃 木 访 问 了 孙 中 山, 事 后 他 用 机 密 函 向 内 田 报 告 他 与 孙 中 山 的 交 谈 内 容 : 遵 于 二 十 三 日 非 正 式 地 去 总 统 府 拜 访 孙 氏, 说 明 本 件 经 过, 并 要 求 孙 氏 确 保 将 合 办 案 移 交 给 新 政 府 接 办, 并 尽 力 促 使 其 实 行 最 初, 他 谈 到 在 舆 论 激 烈 反 对 之 今 天, 欲 期 合 办 之 实 行, 绝 不 可 能, 而 且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已 遭 到 否 决 命 运, 则 合 办 案 只 能 视 为 业 已 取 消, 已 无 计 可 施, 暗 中 述 说 其 处 境 之 困 难 本 领 事 根 据 电 训 旨 趣, 说 明 过 去 经 过, 指 出 其 责 任 重 大, 并 委 婉 地 引 用 三 井 密 约, 杨 谈 很 久 孙 氏 亦 终 于 改 变 其 原 来 主 张, 说 他 自 己 早 已 认 识 到 合 办 之 利, 不 久 将 在 广 东 兴 办 中 外 合 办 事 业, 由 他 或 他 的 代 理 人 直 接 经 营, 对 合 办 反 对 论 者 将 以 事 实 显 示 其 利 害 得 失, 对 他 们 作 启 蒙 工 作 ; 他 相 信 今 后 在 中 国 合 办 事 业, 将 会 不 断 出 现 同 时, 也 提 到 汉 冶 萍 合 办 一 事, 他 有 特 别 重 大 责 任, 并 明 白 表 示 : 一 俟 唐 绍 仪 来 宁 后, 当 告 以 本 件 经 过, 怂 恿 其 由 新 政 府 接 办, 今 后 并 将 充 分 努 力 促 使 合 办 得 以 实 现 2 虽 说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案 终 未 能 成 功, 但 是 孙 中 山 始 终 没 有 放 弃 与 日 本 合 资 在 中 国 兴 办 实 业 的 念 头, 年 2 月 在 访 日 期 间, 他 又 由 森 恪 等 联 络, 与 山 本 条 太 郎 益 田 孝 及 涩 泽 荣 一 等 人, 合 议 成 立 中 日 合 办 的 中 国 兴 业 公 3 1 小 田 切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函,1912 年 3 月 12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347 页 2 日 驻 南 京 领 事 铃 木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十 九 号 机 密 函,1912 年 3 月 2 5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后 来 铃 木 希 望 孙 中 山 能 给 以 一 个 书 面 的 保 证 或 备 忘 录 之 类, 并 又 具 函 ; 又 于 两 日 后 再 访 孙 中 山 此 事 的 结 果 是 于 4 月 2 日, 即 孙 中 山 解 职 离 开 南 京 前 的 一 天 由 胡 汉 民 署 名 给 了 铃 木 一 个 答 复, 大 意 说 : 日 前 商 议 的 某 事, 我 们 孙 不 便 赞 成, 目 前 因 解 职 匆 匆, 公 私 多 忙, 无 暇 详 述 日 驻 南 京 领 事 铃 木 致 外 务 大 臣 内 田 第 二 十 一 号 机 密 函,1912 年 4 月 4 日, 史 料 选 辑, 第 页 3 日 本 财 界 与 辛 亥 革 命 第 八 章 对 此 问 题 作 了 详 尽 的 探 讨

382 370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孙 中 山 黄 兴 等 人 对 日 关 系 的 复 杂 性, 是 盛 宣 怀 所 不 能 及 的 除 了 有 经 济 的 政 治 的 人 事 的 多 重 意 义 外, 孙 中 山 黄 兴 与 其 交 往 的 日 本 友 人 的 关 系, 甚 至 有 道 义 的 政 治 理 想 的 共 同 承 当 的 成 分 当 然 这 巳 经 不 属 本 文 所 要 讨 论 的 内 容 总 之,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策 划 的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是 由 多 方 面 因 素 促 成 的 其 中 最 基 本 的 因 素 是 : 孙 中 山 黄 兴 等 革 命 者 在 由 于 武 昌 起 义 而 骤 然 被 推 到 领 导 全 国 性 的 推 翻 清 王 朝 运 动 的 政 治 舞 台 前 列 之 际, 无 论 是 他 们 的 主 张 还 是 他 们 作 为 革 命 领 袖 的 地 位, 并 不 能 在 南 方 绅 商 社 会 中 获 得 认 同 南 方 绅 商 和 社 会 精 英 在 推 翻 清 王 朝 的 问 题 上, 与 孙 中 山 黄 兴 等 革 命 者 达 成 共 识, 而 在 由 孙 中 山 黄 兴 等 革 命 者 建 立 民 主 共 和 政 权 方 面, 他 们 缺 乏 提 供 经 费 上 和 道 义 上 支 持 的 热 情 在 这 样 的 情 况 下, 孙 中 山 黄 兴 等 只 能 寄 希 望 从 国 外 获 得 巩 固 新 生 政 权 的 资 金 在 这 一 点 上, 他 们 又 不 能 获 得 刚 刚 由 保 路 运 动 中 走 出 来 的 南 方 绅 商 社 会 的 支 持 问 题 的 要 害, 并 不 在 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的 正 确 与 否, 而 在 于 此 案 恰 恰 触 犯 了 2 0 世 纪 初 以 来 南 方 绅 商 社 会 反 应 最 激 烈 的 所 谓 出 卖 利 权 作 为 革 命 者, 孙 中 山 黄 兴 在 那 样 的 历 史 环 境 下 推 进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甚 至 满 洲 租 借 借 款 案, 并 无 可 厚 非 在 年 2 月 初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巳 经 公 开 的 情 况 下, 孙 中 山 仍 继 续 加 速 推 进 借 款 案 的 实 施, 并 谋 求 更 具 冒 险 性 的 满 洲 租 借 借 款 案, 恰 在 这 一 点 上 表 现 了 他 具 备 作 为 革 命 家 的 气 质 一 为 其 建 立 共 和 国 之 理 想 不 惜 牺 牲 个 人 声 名 的 英 雄 精 神 年 年 之 交, 孙 中 山 黄 兴 对 于 他 们 的 革 命 理 想 作 了 相 当 艰 难 的 坚 持, 这 种 精 神 对 于 1 9 世 纪 以 来 中 国 精 英 阶 层 来 说 弥 足 珍 贵 我 们 今 天 没 有 必 要 就 这 诸 多 借 款 案 对 孙 中 山 黄 兴 等 革 命 党 人 求 全 责 备, 而 指 责 他 们 向 日 本 出 卖 利 权 1 在 向 以 袁 世 凯 所 代 表 的 反 动 势 力 妥 协 还 是 向 日 本 妥 协 问 题 的 两 难 选 择 上, 孙 中 山 从 当 时 对 中 国 革 命 前 景 的 认 识 和 对 日 本 年 2 月 8 日 后 张 謇 章 炳 麟 就 合 办 借 款 案 向 孙 中 山 黄 兴 发 难, 是 保 路 运 动 后 南 方 绅 商 再 度 利 用 出 卖 利 权 作 为 政 治 斗 争 的 工 具 张 謇 章 炳 麟 等 充 分 了 解 在 当 时 新 政 权 的 运 作 绝 不 能 不 依 赖 于 外 债 的 现 实, 他 们 所 支 持 上 台 的 袁 世 凯 政 权 在 当 年 即 开 始 借 外 债 问 题 的 出 现 只 能 追 究 于 近 代 以 来 中 国 精 英 阶 层 在 健 全 近 代 意 义 的 国 家 民 族 观 念, 以 及 国 权 意 识 方 面 的 淡 漠, 正 因 此 才 发 生 了 十 九 二 十 世 纪 之 交 的 中 国 社 会 对 于 出 卖 利 权 口 号 的 滥 用

383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盛 宣 怀 与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I 371 的 认 识 出 发 选 择 了 后 者, 这 是 他 必 须 作 出 的 选 择 在 历 史 的 进 程 中, 当 要 在 某 一 方 面 有 所 获 时, 在 其 他 方 面 可 能 就 不 得 不 有 所 积 极 的 放 弃 人 类 不 是 生 活 在 一 个 理 想 的 世 界 中, 孙 中 山 黄 兴 所 处 的 时 代 更 是 如 此, 我 们 不 可 能 希 望 事 事 都 有 两 全 其 美 的 结 果! 本 文 是 孙 中 山 盛 宣 ' 丨 不 与 民 初 中 日 合 办 汉 冶 萍 借 款 案 一 文 的 改 写 该 文 发 表 于 二 十 世 纪 盛 宣 怀 研 究 ', 江 苏 古 籍 出 版,

384 后 记 年 1 2 月,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会 在 深 圳 成 立 本 人 因 曾 有 过 对 招 商 局 早 期 领 导 成 员 盛 宣 怀 郑 观 应 等 人 的 研 究 经 历, 有 幸 受 邀 出 席 成 立 大 会, 又 列 名 研 究 会 特 邀 顾 问 兼 特 约 研 究 员 年, 研 究 会 有 编 选 题 名 为 招 商 局 与 近 代 中 国 研 究 的 论 文 集 之 举, 论 文 集 除 收 录 研 究 会 五 位 特 约 研 究 员 在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领 域 的 论 文 外, 还 收 录 由 各 位 特 约 研 究 员 推 荐 的 其 他 作 者 在 该 领 域 的 研 究 论 文 当 时 我 因 缺 少 招 商 局 史 的 专 题 论 文, 只 得 从 既 有 郑 观 应 评 传 ' 一 书 中 节 选 相 应 章 节, 题 名 郑 观 应 与 轮 船 招 商 局, 作 为 本 人 从 事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的 成 果 充 数 不 过, 参 与 招 商 局 与 近 代 中 国 研 究 ' 论 文 集 编 辑 活 动 的 经 验, 令 我 领 略 到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对 于 了 解 中 国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建 设 以 及 近 代 企 业 家 精 神 形 成 的 重 要 意 义, 萌 发 从 事 轮 船 招 商 局 早 期 历 史 研 究 的 热 情 从 事 招 商 局 早 期 历 史 专 题 性 研 究 的 动 因, 还 缘 于 我 对 盛 宣 怀 研 究 的 兴 趣 盛 氏 在 轮 船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案 中 的 作 用 地 位, 以 及 由 并 购 案 而 来 的 他 与 李 鸿 章 唐 廷 枢 徐 润 诸 人 的 矛 盾 纷 争 的 是 非 曲 直, 这 些 问 题 的 回 答 在 令 我 感 到 棘 手 的 同 时, 亦 为 其 尚 未 被 历 史 学 界 揭 示 而 感 到 兴 奋, 因 此 并 购 案 成 为 我 进 行 招 商 局 早 期 历 史 专 题 研 究 的 契 人 口 从 而 有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案 与 商 战 论 近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建 立 之 困 境 一 以 招 商 局 并 购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为 个 案 考 察 光 绪 六 七 年 的 晚 清 政 坛 ^ 以 刘 坤 一 与 李 鸿 章 之 争 为 中 心 的 考 察 ' 三 篇 论 文 的 写 作, 分 别 就 并 购 案 起 因 及 并 购 案 后 招 商 局 内 外 各 方 面 矛 盾 发 展, 并 终 至 演 变 成 一 场 严 重 的 政 治 风 波 的 过 程, 进 行 史 事 追 踪 此 外, 为 探 究 招 商 局 内 盛 宣 怀 与 唐 廷 枢 徐 润 矛 盾 纷 争 的 渊 源, 写 作 唐 廷 枢 徐 润 与 招 商 局 之 筹 建

385 后 记 373 与 改 组 ; 为 探 究 招 商 局 创 办 前 以 唐 廷 枢 徐 润 为 代 表 的 香 山 买 办 与 政 府 的 关 系 写 作 同 治 初 年 清 政 权 的 中 兴 与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之 关 系 一 围 绕 旅 沪 香 山 买 办 向 政 府 捐 纳 的 考 察 上 述 论 文 构 成 我 在 招 商 局 早 期 历 史 研 究 领 域 中 的 成 果 在 具 体 着 手 招 商 局 并 购 美 商 旗 昌 轮 船 公 司 案 研 究 时, 我 对 该 案 仅 有 探 寻 史 事 发 生 以 及 主 导 其 发 生 演 变 过 程 动 因 的 期 待 就 最 后 的 成 果 而 言, 我 的 写 作 亦 仅 达 成 这 样 的 目 标, 因 为 论 文 未 就 招 商 局 实 施 并 购 案 的 正 确 与 否 作 出 明 确 的 评 价 作 为 对 并 购 案 作 了 专 题 研 究 后 的 感 想, 则 是 光 绪 初 年 招 商 局 作 为 中 国 唯 一 的 官 督 商 办 洋 务 企 业, 其 并 购 案 事 件 中 所 蕴 涵 的 政 治 意 义 的 重 大 性 复 杂 性, 远 远 地 超 出 我 的 预 期 此 外, 我 也 更 深 刻 地 意 识 到 学 术 性 的 历 史 写 作 空 间 的 逼 仄 性 因 为, 学 术 性 的 历 史 写 作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建 立 在 文 献 解 读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的, 唯 有 如 此 才 有 重 构 历 史 的 可 能 性 值 得 庆 幸 的 是, 招 商 局 并 购 案 留 下 颇 为 丰 富 的 公 私 档 案 资 料, 其 中 与 并 购 案 相 关 的 重 要 人 物 盛 宣 怀 的 档 案 资 料 尤 其 叹 为 观 止 对 并 购 案 的 研 究 能 有 上 述 成 果, 完 全 基 于 这 样 的 文 献 基 础 愈 是 对 于 那 些 数 量 庞 大 而 内 容 极 其 丰 富 的 文 献 资 料 的 阅 读, 愈 激 发 我 继 续 对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的 兴 趣 和 热 情 解 读 文 献, 成 为 我 研 究 中 的 重 要 功 课, 从 而 造 成 前 述 论 文 中 有 大 量 引 文 以 及 行 文 曲 折 文 章 冗 长 的 结 果 这 样 的 论 文 前 已 能 在 近 代 中 国 思 想 与 文 化 史 林 ' 等 刊 物 上 发 表, 我 心 存 庆 幸 和 感 激 之 心 此 度 逢 招 商 局 成 立 周 年 庆 典, 蒙 招 商 局 史 研 究 会 推 荐 资 助, 论 文 再 有 结 集 问 世 的 机 会, 私 心 又 将 既 往 发 表 过 的 有 关 盛 宣 怀 的 多 篇 研 究 论 文 附 人 其 中, 构 成 招 商 局 早 期 历 史 中 的 人 和 事 为 主 题 的 个 人 论 文 集, 在 感 到 万 般 幸 运 的 同 时, 这 里 再 度 对 招 商 局 方 面 表 达 感 激 之 情 易 惠 莉 年 2 月 1 9 日

386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口 " ) 数 据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乂 易 惠 莉 著 ^ 一 北 京 :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 招 商 局 文 库 ^ 研 究 丛 刊 15 關 ! 1 易 1 易 I 1 轮 船 招 商 局 - 研 究 - 中 国 汉 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3 4 数 据 核 字!2012 第 号 招 商 局 文 库 ^ 研 究 丛 刊 易 惠 莉 论 招 商 局 出 版 人 义 谢 寿 光 出 版 者 ^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地 址 义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三 环 中 路 甲 2 9 号 院 3 号 楼 华 龙 大 厦 邮 政 编 码 责 任 部 门 义 近 代 史 编 辑 室! 责 任 编 辑 义 李 建 军 电 子 信 箱 X ⑷;.011 责 任 校 对 7 刘 宏 桥 项 目 统 筹 义 徐 思 彦 责 任 印 制 义 岳 阳 经 销 义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市 场 营 销 中 心! 读 者 服 务 7 读 者 服 务 中 心! 印 装 7 北 京 画 中 画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开 本 # 787??X 1092?? 1/16 印 张 义 24 丨 25 版 次 / 年 1 1 月 第 1 版 字 数 千 字 印 次 年 1 1 月 第 1 次 印 刷 书 号 ; 關 定 价 7 69 丨 0 0 元 本 书 如 有 破 损 缺 页 装 订 错 误, 请 与 本 社 读 者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更 换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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