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来 西 亚 20 年 行 动 方 略 草 案 主 催 : 马 来 西 亚 中 华 大 会 堂 总 会 ( 华 总 ) 协 办 : 华 社 研 究 中 心 ( 华 研 ) 吉 隆 坡 9 月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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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来 西 亚 20 年 行 动 方 略 草 案 主 催 : 马 来 西 亚 中 华 大 会 堂 总 会 ( 华 总 ) 协 办 : 华 社 研 究 中 心 ( 华 研 ) 吉 隆 坡 9 月 2009 年

目 目 录 免 录 編 號 項 目 页 数 征 责 信 声 明 年 行 录 动 方 略 专 案 团 队......i-ii i ii............ iii. 个 关 键 领 域 的 挑 战 等 待 马 来 西 亚 人......iv 序 丹 斯 里 林 玉 唐 华 总 会 长 20..v-vi 导 陈 友 信 华 社 年 规 划 小 组 专 案 委 员 會 主 席 34.. vii-ix 政 治 言 与...x-xi xi 前 20.. xii-xiii i 政 治 理 行 动 方 略.. 选. 1-2 国 言 A. 司 党 与 民 主 化.. 3-31 其 举 度 程 序 A.0 官 会 和 州 立 法 议 会.... 3 A.1 联 法 机 构 和 总 检 察 署......3 A.2 地 他 衡 机 构... 6 A.3 媒 僚, 警 察 和 军 队...9 A.4 公 邦 制 和 东 马 州 属.... 12 A.5 外 方 府.....13 A.6 国 体 民 交 家 社 政 建 会 策 设 和 民 主 建 设..14 A.7..18 A.8......20 A.9 23 A.10...26 A.11.....28 A.12....30 i

編 號 济 項 与 目 环 境 行 动 方 略 页 数 观 易 来 源 经 与 西 资 济 投 基 中 本 国 因 和 东 盟 关 决 本 识 不 设 平 业 施 经 私 济 营 和 化 数 计 小 化 型 和 企 制 造 码 鸿 会 文 化 人 行 阶 动 级 方 和 略 劳 力 市 化 口 会 统 与 社 计 经 济 变 中 的 马 生 原 住 民 及 沙 性 巴 别 和 议 来 群 保 西 性 健 亚 团 系 的 体 艺 的 术 转 与 社 砂 拉 越 土 育 行 动 方 略 源 育 专 流 概 教 教 育 系 B. 经 C. 社 D. 教 宏 贸 马 前 能 解 B.0 基 B.1 知 B.2 服 B.3 B.4 中 B.5 农 B.6 工 B.7 环 B.8 B.9 B.10 B.11 B.12 B.13 文 宗 人 前 社 移 C.0 西 C.1 卫 C.2 马 C.3 族 C.4 C.5 C.6 C.7 C.8 C.9 前 多 教 大 D.0 D.1 D.2 D.3 言 亚 源 资 素 系......32-89....32..33 务 等 划 沟..39 -...44..47 业 业. 51..55 境 业 场..59..62..67 (SME)..70..74..80 教 言 会..85 91-100 民 化...91 统 题..92..96 型 会 著..99. 101. 105. 107....112 言...116 论...119 育 统 123-2 1414 123 124 131...137 ii

免 责 声 明 此 乃 草 案 仅 供 公 众 人 士 或 团 体 参 考 与 提 供 意 见 及 回 馈 后, 才 定 案 此 草 案 亦 可 自 华 总 网 站 下 载 任 何 人 欲 引 述 或 使 用 此 草 案 中 的 资 料, 务 请 联 络 华 总 秘 书 处 征 求 同 意, 地 址 如 下 : 20 年 行 动 方 略 秘 书 处 马 来 西 亚 中 华 大 会 堂 总 会 ( 华 总 ) The Federation of Chinese Associations Malaysia (FCAM) No 1 Jln Maharajalela 50150 Kuala Lumpur Malaysia 电 话 : (6) 03 2273 4008 传 真 : (6) 03 2273 4015 电 邮 : myhuazong@gmail.com 网 站 : http://www.fecam.org.my iii

征 信 录 RM 1 丹 斯 里 林 玉 唐 100,000.00 2 丹 斯 里 李 金 友 100,000.00 3 陈 凯 希 先 生 50,000.00 4 陈 友 信 先 生 50,000.00 5 潘 媜 祥 先 生 50,000.00 6 丹 斯 里 方 天 興 50,000.00 7 拿 督 林 家 全 局 绅 30,000.00 8 丹 斯 里 劉 南 輝 30,000.00 9 拿 督 林 顺 平 30,000.00 10 丹 斯 里 郑 福 成 20,000.00 总 数 510,,000.00 0 iv

至 马 来 西 亚 20 陈 友 年 行 动 方 略 专 案 团 队 杨 < 华 社 20 年 规 拿 信 有 先 为 席 划 小 组 专 案 委 员 會 >: 郑 刘 督 荣 志 黄 兴 文 汉 良 ) 拿 督 钟 郭 林 来 家 福 全 局 隆 生 许 先 综 生 文 绅 拿 督 刘 景 国 林 杜 杨 德 乾 有 宜 焕 为 博 先 士 生 < 行 动 方 略 专 案 執 行 委 员 會 >: 陈 亚 才 先 生 年 月 ( 2009 4 ) 林 德 宜 黄 杨 博 士 专 案 主 导 < 行 动 方 略 隊 伍 >: 何 进 淑 玉 发 雯 苓 先 小 硕 生 姐 士 ( ) 生 主 ( v

注 < 行 动 方 略 咨 询 撰 写 组 >: 先 生 1. 政 治 与 治 理 行 动 方 略 咨 询 撰 写 组 ( 協 調 單 位 : 吉 隆 坡 暨 雪 兰 莪 中 华 大 会 堂 ) 召 集 人 : 拿 督 黄 汉 良 ( 华 总 中 委 / 隆 雪 华 堂 董 事 ) 方 略 撰 写 人 : 廖 国 华 先 生 先 生 2. 经 济 行 动 方 略 咨 询 撰 写 组 ( 協 調 單 位 : 华 总 ) 召 集 人 : 陈 友 信 ( 华 社 20 年 规 划 小 组 委 员 會 主 席 / 华 总 副 会 长 / 隆 雪 华 堂 会 长 ) 方 略 撰 写 人 : 潘 力 克 先 生 先 3. 文 化 教 育 行 动 方 略 咨 询 撰 写 先 组 生 生 ( 協 調 單 位 : 华 总 ) 召 集 人 : 刘 志 文 ( 森 美 兰 中 华 大 会 堂 主 席 / 华 总 副 会 长 ) 方 略 撰 写 人 ( 文 化 ): 唐 南 发 方 略 撰 写 人 ( 教 育 ): 王 增 文, 姚 丽 芳 女 士 先 生 4. 社 会 与 环 境 行 动 方 略 咨 询 撰 写 组 ( 協 調 單 位 : 华 社 研 究 中 心 ) 召 集 人 : 杨 有 为 ( 华 研 策 略 研 究 委 员 会 主 任 / 隆 雪 华 堂 义 务 总 秘 书 ) 方 行 略 撰 写 人 : 文 平 强 博 士, 郑 庭 河 博 士 出 ( : ) 生 先, 陈 再 藩 生 先, 林 福 南 动 方 略 咨 询 撰 写 组 组 员 名 单 梢 后 完 稿 列 vi

34 个 关 键 领 域 的 挑 战 等 待 马 来 西 亚 人 重 社 会 文 化 形 建 塑 马 来 西 亚 人 历 的 史 國 : 家 認 同 与 未 来 唐 南 发 Social-Cultural 对 我 们 过 去 现 在 与 未 来 的 意 义 Josh Hong : 宗 林 德 宜 博 士 Dr Lim Teck Ghee and Helen Ang 马 教 政 治 与 社 会 在 马 来 西 亚 目 前 的 發 展 与 未 来 的 趋 势 Dr Farish Noor and Future Trends 人 来 口 西 亚 艺 术 文 学 发 展 的 前 景, 老 化 问 题 与 其 他 社 会 人 口 陈 再 藩 ( 小 曼 ) : 变 迁 : 未 来 趋 势 与 影 响 文 平 强 Mr Tan Chai Puan 移 民 趋 势 与 议 题 : 未 来 挑 战 与 因 应 之 道 Dr Voon Phin Keong 马 来 西 亚 性 别 平 等 : 未 来 改 变 的 展 望 黄 永 宝 吴 春 心 Dr Diana Wong 国 马 民 来 保 西 健 亚 的 前 劳 景 动 阶 级 与 劳 工 运 动 志 权 博 士 种 族 性 团 体 的 前 景 : 华 团 的 个 案 研 究 李 陈 亚 活 才 安 Lee Hwok Aun Tang Ah Chai 多 源 流 教 育 系 统 与 其 前 景 教 育 黄 进 发 姚 丽 芳 莫 顺 Educational 多 元 族 裔 社 会 中 的 语 言 与 教 育 : 未 来 趋 势 李 亚 福 遨 源 博 士,, Dr Lee Hock Guan No. Topic Writer 1 Constructing a Malaysian national identity: Past and future 2. Shaping Malaysian History: What It Means for Our Past, Present and the Future 3 Religion, Politics and Society in Malaysia: Current Developments 4. The Future of Malaysian Art and Literature 5 Aging and Other Key Socio-Demographic Changes: Future Trends and Implications 6 Migration Trends and Issues: Future Challenges and Policy Responses 7 Gender Equality in Malaysia: Prospects for Future Change 8 The Future of Health Care 9 The working class and labour movement in Malaysia 10 The Future of Communal Organization: The Case Study of Chinese NGOs 11 Multi-stream Education System and its Future 12 Language and Schooling in a Multiethnic Society: Future Scenarios Dr Cecilia Ng and Zarizana Abdul Aziz Dr Chan Chee Khoon 生 吴 建 成 Wong Chin Huat, Mok Soon Sang Goh Kean Seng, Yow Lee Fung, Lee Phung Koon.,, vii

马 高 来 西 亚 的 母 语 教 育 關 鍵 性 的 探 討 13 Mother-Tongue Education in Malaysia: A Critical Review 马 等 来 教 西 育 亚 改 的 革 高 : 等 迎 私 合 立 未 教 来 需 求 : 育 成 長 与 發 展 14 Higher Education Reforms: Meeting Future Needs 15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in Malaysia 舒 经 济 与 环 境 重 缓 不 平 等 : 未 来 社 会 所 需 的 政 策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16 Addressing Inequalities: Policies for a Future Society 马 思 考 马 来 西 亚 的 基 礎 建 設 私 有 化 17 Rethinking Infrastructure privatisation in Malaysia 农 来 西 亚 的 中 小 型 企 业 的 前 景 : 局 限 与 机 会 18 The Future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Malaysia: Constraints and Opportunities 发 业 发 展 未 来 之 挑 戰 19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Challenges of the Future 马 展 服 务 业 : 全 球 化 经 济 中 未 来 政 策 挑 战 : 20 Developing the Services Sector: Future Policy Challenges in a Globalized 贸 来 西 亚 的 工 業 化 開 啓 創 新 Economy 21 Malaysian Industralisation: Unlocking Innovation 宏 易 投 資 与 革 新 马 来 西 亚 的 挑 战 : 22 Trade, Investment And Reform: Challenges for Malaysia, : 环 观 经 济 基 本 因 素 的 强 化 : 因 应 不 确 定 前 景 23 Strengthening Macroeconomic Fundamentals to Cope with An Uncertain Future 能 境 源 与 的 永 消 续 减 发 : 展 未 : 来 管 趋 理 势 马 与 来 影 西 响 亚 的 未 来 首 要 考 慮 24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anaging Future Priorities in Malaysia 25 Depletion 种 政 治 与 管 理 of Energy Resources: Future Trends and Implications 马 族 来 政 西 治 亚 与 的 联 选 合 举 政 与 府 国 的 会 未 改 来 革 的 前 景 Politics and Governance 26 The Future of Ethnic Politics and Coalition Government 27 The Future of Electoral and Parliamentary Reforms in Malaysia 杨 泉 博 士 Dr Yoong Suan 李 華 安 博 士 Assoc. Prof Dr. Azmi Sharom Prof. Ibrahim Ahmad Bajunid and Dr. Lee Fah Onn 陈 Prof. 甄 威 义 信 华 Sulochana 博 士 Nair Dr Jeff Tan Dr Chin Yee Whah 謝 李 美 玲 博 士 杨 淑 雯 Prof. Fatimah Mohd. Arshad Dr Sieh Lee Mei Ling and Tricia Yeoh, Prof. 胡 永 泰 Dr. 教 Rajah 授 Rasiah Dr Shankaran Nambiar Prof Woo Wing Thye Gurmit Singh Prof Khalid Abdul Rahim and Audrey Liwan 杜 乾 焕 博 士 Dr Mavis Puthucheary Dr Toh Kin Woon viii

今 联 天 大 马 尋 找 平 衡 监 督 制 衡 机 制 的 前 景 28 Malaysia Today Searching for Balance: The Future of Check and Balance Mechanisms in the Country 地 邦 体 制 与 东 马 两 州 : 趋 势 与 未 来 选 项 : 29 Federalism and East Malaysia States: Trends and Future Options 國 方 治 理 革 以 面 對 城 市 发 展 的 未 来 挑 战 30 Local Governance Reform to face Future Challenges of Urban Growth 未 家 来 發 展 年 改 致 善 力 公 通 共 過 服 资 务 讯 与 言 论 自 由 來 達 到 资 讯 公 民 31 Improving The Public Service for National Development : 32 的 馬 哈 迪 主 義 与 種 族 政 治 相 對 民 主 化 和 多 元 化 政 治 公 民 社 会 神 聖 The next 20 years : Striving for an informed citizenry through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20 : 33 Mahathirism 全 角 球 色 政 治 中 的 马 and 来 西 Communal 亚 : 自 獨 立 以 Politics 來 之 外 Vs 交 政 Democratization 策 及 可 能 的 未 来 情 and 势 Multi-Racial Politics: The Sacred Role of Civil Society : 34 Malaysia in Global Politics: Foreign Policy since Independence and Possible Future Scenarios 詹 Datuk Mohd. Zaid Ibrahim 吴 运 豪 教 授 Prof. Dr. James Chin Ung Ho 林 万 鸿 海 励 博 士 Dr Goh Ban Lee Dr Lim Hong Hai Gayathry 祝 家 丰 华 博 士 Venkiteswaran Dr Thock Kiah Wah And Dr Thock Ker Pong Prof Dr. Johan Savaranamuthu ix

序 马 来 西 亚 20 年 行 动 方 略 丹 斯 里 林 玉 唐 华 总 会 长 很 多 人 都 想 要 知 道, 是 什 么 原 因 促 使 华 总 耗 费 这 样 多 的 人 力 和 物 力 起 草 马 来 西 亚 20 年 行 动 方 略? 事 情 要 追 溯 到 2005 年, 华 总 联 合 其 他 主 要 华 团, 草 拟 第 9 大 马 计 划 建 议 书 的 时 候, 当 时 我 们 发 觉 华 社 在 很 多 领 域, 都 缺 乏 数 据 和 资 料, 因 此 咸 认 华 社 如 果 要 在 5 年 后, 政 府 征 求 民 间 对 第 10 大 马 计 划 的 意 见 时, 华 社 要 提 出 令 政 府 信 服 的 数 据 和 建 议, 必 须 事 先 作 好 充 分 的 准 备 接 着 在 2007 年, 华 总 也 配 合 国 家 独 立 50 周 年, 分 别 举 行 了 马 来 西 亚 华 人 的 贡 献 与 国 家 进 展 学 术 研 讨 会, 及 马 来 西 亚 华 人 贡 献 图 片 展, 我 们 当 时 就 想 到, 在 回 顾 过 去 的 时 候, 更 应 该 展 望 将 来, 为 未 来 作 好 规 划, 以 应 对 各 种 挑 战 这 两 个 因 素, 催 生 了 马 来 西 亚 20 年 行 动 方 略 我 要 感 谢 华 总 副 会 长 及 负 责 起 草 马 来 西 亚 20 年 行 动 方 略 的 马 来 西 亚 华 社 20 年 规 划 委 员 会 主 席 陈 友 信 先 生, 及 以 联 合 国 与 世 界 银 行 前 资 深 官 员 林 德 宜 博 士 为 首 的 专 家 学 者, 经 过 他 们 将 近 一 年 的 努 力, 这 份 方 略 终 于 出 炉 我 也 要 感 谢 协 办 的 华 社 研 究 中 心 ( 华 研 ) 杨 有 为 先 生, 华 总 13 个 会 员 和 各 相 关 华 团 及 一 些 朋 友 们 的 支 持 及 赞 助 我 们 在 这 个 时 候 制 定 马 来 西 亚 20 年 行 动 方 略 在 时 机 上 是 对 的, 尤 其 全 球 化 的 到 来 和 308 大 选 之 后, 国 内 政 经 文 教 领 域 的 局 势 不 断 的 在 改 变, 处 于 竞 争 激 烈, 瞬 息 万 变 的 环 境, 任 何 小 小 的 阻 碍, 都 会 使 我 们 远 远 落 在 其 他 人 的 后 头, 我 们 如 果 不 思 进 取, 继 续 在 原 地 踏 步, 在 我 们 后 面 的 对 手 很 快 就 会 超 越 我 们 我 相 信 马 来 西 亚 20 年 行 动 方 略 能 够 加 强 我 们 应 对 挑 战 的 能 力 马 来 西 亚 人 民 都 具 备 了 创 新 进 取 的 能 力, 只 要 我 们 愿 意 作 出 调 整 和 改 变, 我 们 一 定 能 够 配 合 国 内 外 局 势 的 发 展, 占 取 先 机 30 年 前, 大 家 都 说,10 秒 已 经 是 人 类 在 男 子 一 百 公 尺 短 跑 的 速 度 极 限, 但 是 在 2009 年 8 月 举 行 的 世 界 田 径 赛, 一 百 公 尺 短 跑 冠 军 竟 然 跑 出 低 于 9.6 秒 的 成 绩, 以 9.58 秒 破 了 世 界 记 录 x

由 此 可 见, 人 类 不 断 的 在 进 步, 人 类 的 潜 能 可 以 无 限 发 挥, 从 一 个 极 限 再 突 破 另 一 个 极 限 我 们 在 进 步, 我 们 的 对 手 也 在 进 步, 就 像 今 天, 每 个 一 百 公 尺 短 跑 好 手 都 能 够 轻 易 的 跑 出 低 于 10 秒 的 成 绩, 但 是 只 有 最 好 的 才 能 得 到 冠 军 马 来 西 亚 20 年 行 动 方 略 内 的 各 项 建 议, 有 助 于 改 善 我 们 所 处 的 环 境, 提 升 我 们 竞 争 的 技 能, 加 强 我 们 应 对 挑 战 的 能 力 我 希 望 大 家 能 够 以 积 极 的 态 度, 来 贯 彻 马 来 西 亚 20 年 行 动 方 略 内 的 各 项 建 议, 协 助 建 立 一 个 有 活 力 竞 争 力 公 平 及 民 主 的 马 来 西 亚 社 会 马 来 西 亚 20 年 行 动 方 略 强 调 的 是 方 略 和 行 动, 好 的 方 略 固 然 重 要, 行 动 更 重 要, 方 略 的 建 议 必 须 有 效 的 执 行 和 贯 彻, 才 能 看 到 成 果 我 始 终 坚 信, 有 行 动 就 会 有 成 果, 愿 大 家 和 我 们 一 起 努 力 xi

序 20 年 行 动 方 略 的 缘 起 与 突 破 陈 友 信 华 社 20 年 规 划 小 组 专 案 委 员 會 主 席 当 年 华 总 为 第 九 大 马 计 划 献 策 时, 就 深 刻 领 悟 到 华 团 的 备 忘 录 时 常 面 对 数 据 及 资 料 不 足 的 窘 境, 故 面 对 官 员 的 刁 难 询 问 时, 往 往 哑 口 无 言, 难 以 据 理 力 争 在 华 总 会 长 丹 斯 里 林 玉 唐 的 大 力 鼓 励 下, 曾 在 联 合 国 及 世 界 银 行 担 任 高 职 的 林 德 宜 博 士 终 于 承 诺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学 者 作 三 十 四 个 关 键 领 域 的 学 术 研 究, 并 写 出 包 含 行 动 方 案 的 论 文 ; 而 我 也 坦 然 接 下 方 略 专 案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职, 与 华 总 多 位 高 层 领 导 人 及 多 州 华 堂 会 长 组 成 委 员, 全 面 规 划 推 动 此 专 案 的 进 程 专 案 亦 获 得 华 社 研 究 中 心 ( 华 研 ) 协 办, 並 委 派 杨 有 为 先 生 全 程 协 助 我 也 欣 慰 专 案 亦 获 得 各 方 支 持 与 赞 助 衷 心 感 谢 他 们 为 了 既 尊 重 各 族 源 流 专 家 学 者 的 研 究 自 由, 又 能 确 保 拟 定 的 行 动 方 略 原 则 会 符 合 国 民 民 意 及 华 社 心 声, 我 们 也 延 请 了 百 多 位 华 社 专 才 及 华 团 代 表, 共 分 四 个 专 案 咨 询 撰 写 组, 即 ( 一 ) 社 会 与 环 境 ( 二 ) 文 化 教 育 ( 三 ) 经 济 及 ( 四 ) 政 治 与 治 理, 进 行 行 动 方 略 的 草 拟 工 作 此 行 动 方 略 的 精 神 与 过 往 华 团 的 重 要 文 件 如 华 团 文 化 备 忘 录 华 团 宣 言 华 团 文 化 工 作 总 纲 领 及 华 团 大 选 诉 求, 一 脉 相 承 但 此 文 件 倒 也 与 时 并 进, 有 了 七 点 的 新 提 升 :- ( 一 ) 这 是 华 团 首 次 大 规 模 邀 请 包 含 非 华 团 工 作 者 的 专 家 学 者 进 行 的 学 术 研 究, 并 以 彼 等 的 研 究 心 得 作 为 拟 定 行 动 方 略 的 基 调 及 理 论 根 据 ( 二 ) 所 延 请 的 专 家 学 者 包 括 了 各 媒 介 语 及 各 族 的 专 才, 而 不 只 是 谙 华 文 的 华 社 精 英 及 华 团 工 作 者 参 与 工 作 ( 三 ) 这 份 兴 革 建 议 不 只 是 像 华 团 传 统 议 决 案 仅 是 呼 吁 有 关 当 局 的 行 动 它 是 根 据 个 别 的 方 略 要 求 各 级 政 府 企 业 界 及 民 间 组 织 配 合 落 实 执 行, 催 促 公 民 社 会 的 建 立 xii

( 四 ) 行 动 方 略 着 重 点 在 于 行 动, 而 不 仅 是 原 则 性 的 呼 吁, 所 以 此 文 件 将 列 明 具 体 执 行 方 案 及 行 动 步 骤 ( 五 ) 为 了 能 定 期 检 定 行 动 的 绩 效, 此 专 案 希 望 每 五 年 华 社 能 进 行 检 讨 除 了 评 定 行 动 的 效 应 外, 尚 需 做 出 应 有 的 修 改, 以 确 保 其 理 念 及 方 略 符 合 时 代 的 需 求 ( 六 ) 方 略 是 方 法 与 策 略 的 简 称, 此 文 件 带 有 策 略 思 考, 注 重 趋 势 发 展 的 因 应 之 道 华 社 不 能 只 做 针 对 时 事 的 反 应, 应 有 前 瞻 性 思 维 ( 七 ) 此 文 件 跨 越 华 团 最 关 心 擅 长 的 领 域, 如 华 教 中 华 文 化 等, 而 尝 试 涉 及 其 他 重 要 跨 越 族 群 领 域, 例 如 卫 生 保 健 系 统 原 住 民 环 保 能 源 资 源 宏 观 经 济 等, 广 大 华 团 视 野, 让 华 团 加 入 国 家 建 设 的 队 伍 在 此 国 家 转 型 的 关 键 时 刻, 华 团 也 必 须 响 应 时 代 的 号 召 与 时 并 进 鉴 于 国 家 政 治 上 浮 现 了 两 线 制 雏 形, 经 济 上 也 面 临 严 峻 挑 战, 必 须 进 行 转 型 ( 如 我 国 在 近 年 内 由 石 油 输 出 国 转 变 成 石 油 输 入 国 ) 国 人 若 不 奋 起 直 追, 我 国 恐 会 被 边 缘 化 回 想 五 六 十 年 代 的 菲 律 宾 风 光 一 时, 再 看 今 日 菲 律 宾 的 国 力 与 现 状, 我 国 国 民 应 有 所 借 鉴 警 惕 华 人 应 享 有 公 民 权 利, 也 要 肩 负 起 建 国 责 任 为 国 家 把 脉 寻 路 之 际, 华 团 更 应 化 被 动 为 主 动, 积 极 参 与 建 塑 一 个 公 平 民 主 进 步 繁 荣 的 公 民 社 会 xiii

导 言 为 马 来 西 亚 人 而 制 订 的 华 总 行 动 方 略 是 我 国 在 各 主 要 生 活 领 域 里 长 期 发 展 的 一 个 综 合 性 架 构. 这 些 领 域 包 括 : 社 会 与 文 化, 教 育, 经 济 与 环 境, 以 及 政 治 它 的 目 的 是 确 认 我 国 在 未 来 二 十 年 里, 在 短 期, 中 期 与 长 期 期 间 可 能 遇 到 的 主 要 挑 战 为 了 克 服 这 些 挑 战, 行 动 方 略 包 含 了 一 套 建 议 与 行 动 方 略, 目 的 为 协 助 指 导 我 国 政 府 与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为 全 体 国 民 迈 向 为 全 体 民 实 现 一 个 安 全, 繁 荣, 且 和 谐 的 未 来. 有 異 於 由 政 府 与 其 他 组 织 所 实 施 的 政 策 计 划, 华 总 项 目 乃 經 过 一 个 广 泛 的 基 層 参 与 性 程 序 进 行 的 参 与 者 来 自 不 同 利 益 相 关 領 域, 包 括 国 内 備 受 人 尊 敬 的 学 者 与 政 策 分 析 家, 领 袖 与 各 族 群 成 员, 企 业 与 公 民 社 会 组 织, 以 及 那 些 在 全 国 六 个 地 點 参 与 了 咨 询 过 程 的 公 众 人 士. 参 与 此 项 目 的 专 家 与 参 与 者 全 都 意 识 到, 由 于 国 家 经 济 与 社 会 各 个 层 次 所 发 生 的 快 速 变 化, 以 及 出 现 了 区 域 性 与 全 球 性 挑 战, 全 体 国 民 所 面 对 的 共 同 未 来 变 得 更 为 险 峻 同 时, 虽 然 我 国 具 有 马 来 西 亚 宪 法 原 则, 睦 邻 计 划 原 则,2020 年 愿 景, 以 及 最 近 由 首 相 拿 督 斯 里 纳 吉 拉 萨 所 提 出 的 一 个 马 来 西 亚 理 念 来 指 导 整 体 的 发 展 计 划 之 外, 可 是 除 了 政 府 的 官 方 发 展 计 划, 并 没 有 详 细 的 政 策 文 件, 让 国 民 可 以 得 到 引 导 以 確 定 在 近 期 与 未 来 如 何 去 发 展 社 会, 政 治 与 经 济 在 此 推 展 的 行 动 方 略, 乃 通 过 一 系 列 特 别 展 开 的 研 究 所 获 的 结 论, 提 供 给 政 府 与 公 众 对 发 展 的 一 个 选 择 以 及 发 展 愿 景, 以 便 能 克 服 我 国 未 来 发 展 道 路 上 的 不 足 来 自 全 国 各 地 多 元 族 裔 背 景 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意 见 与 回 馈, 都 被 接 纳 在 此 政 策 的 结 论 与 建 议 里 致 使 行 动 方 略 成 功 的 六 个 必 要 因 素 行 动 方 略 欲 实 施 成 功, 有 賴 於 六 个 必 要 因 素 这 些 因 素 如 下 : 需 要 一 个 包 容 性 及 革 新 性 的 处 理 角 度, 使 全 体 国 人 - 不 管 其 种 族, 阶 级 与 宗 教 - 都 能 相 处 共 事, 为 国 家 利 益 而 克 服 共 同 的 挑 战 与 障 碍 需 要 确 保 全 体 国 民 通 过 一 个 绩 效 优 越 奖 励 制 度, 並 提 供 机 会 去 发 展 他 们 的 潜 能. 需 要 通 过 一 个 能 提 供 均 等 机 会, 又 能 广 泛 被 接 受 的 分 配 制 度 与 社 会 正 义 来 强 化 贫 困, 弱 勢, 以 及 被 边 缘 化 者 以 使 他 們 能 结 合 及 发 展 在 主 流 社 会 与 经 济 中 需 要 拥 有 一 个 有 优 质 施 政, 有 效 率, 廉 正 的 政 府 包 括 执 行 單 位, 立 法 部 門, 行 政 处 与 司 法 机 构 - 行 使 問 责 行 動, 决 策 透 明, 卓 越 人 员 及 篤 信 自 由 与 全 民 主 的 制 度 需 要 在 发 展 范 围 上 遵 守 可 持 续 性 由 于 眾 多 环 境 管 理 原 则 都 包 含 可 持 续 发 展 生 态 观 点, 所 以 社 会 面 亦 與 经 济 问 题 同 样 受 到 关 注 因 此, 发 展 原 则 应 能 达 到 国 人 当 前 一 代 的 需 求, 同 時 亦 不 会 损 害 到 下 一 代 的 需 求. 需 要 考 虑 到 人 生 变 幻 无 常 及 难 以 预 料 的 事 物, 必 須 通 过 加 强 个 人, 家 庭 与 机 构 的 适 应 度, 以 及 强 化 他 们 能 预 测 危 机 的 韧 度, 从 而 尽 量 降 低 未 知 的 危 险. 1

共 同 塑 造 我 们 的 未 来 根 据 上 述 六 个 关 键 因 素, 以 下 所 提 供 的 行 动 方 略 呼 吁 在 我 国 各 主 要 領 域 如 经 济, 社 会 与 政 治 必 作 出 积 极 的 改 革 它 意 识 到, 对 我 国 所 面 对 的 许 多 问 题, 缺 点 与 挑 战, 所 采 取 的 習 以 如 常 的 態 度 是 不 能 被 接 受 的, 它 只 能 危 害 我 们 的 未 来 进 展 与 繁 荣, 不 得 长 治 久 安 在 提 出 各 項 改 革 与 改 变 时, 行 动 方 略 没 有 忽 略 我 国 某 些 十 分 尖 锐 敏 感 性 的 课 题, 並 将 其 建 议 根 基 于 我 国 目 前 的 状 况 与 国 家 的 局 面 所 提 之 建 议 并 非 过 于 简 单 或 乌 托 邦 式 的 意 见 或 理 想 相 反 的, 在 这 里 呈 现 的 行 动 方 略, 是 一 套 实 际 可 行 的 建 议, 它 考 虑 到 了 主 要 参 与 者 的 不 同 议 程 与 兴 趣, 並 深 刻 的 理 解 到 占 主 导 位 置 的 种 族, 社 会, 宗 教, 政 治 与 经 济 问 题 是 我 国 复 杂 多 元 化 的 因 素 制 订 这 些 建 议 的 重 要 因 素 乃 根 基 于 深 入 的 研 究 与 同 行 评 审 所 归 纳 出 来 的 结 果, 所 有 建 议 草 案 都 经 过 不 同 领 域 的 学 者 专 家 与 社 团 贤 达 多 次 深 入 的 审 查, 最 后 才 被 编 入 行 动 方 略 虽 然 建 议 的 行 动 方 略 之 目 的 是 要 协 助 塑 造 一 个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能 面 对 目 前 与 将 来 眾 多 挑 战, 有 生 氣 勃 勃 有 凝 聚 性 的 反 应 ; 但 这 样 一 个 动 机, 只 有 在 我 国 的 決 策 者 政 治 领 导 各 社 区 各 组 织 与 各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领 导 看 到 有 急 切 需 要 新 思 维, 新 策 略 来 面 对 我 国 未 来 的 挑 战, 才 能 见 效 我 国 所 有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包 括 政 府 政 党 公 众 与 私 人 部 门, 都 知 道 马 来 西 亚 与 马 来 西 亚 人 不 能 再 不 思 进 取 了 那 些 曾 经 为 我 们 服 务 的 良 策, 如 果 不 能 再 产 生 新 的 结 果 来 使 我 们 赶 上 竞 争 性 更 强, 要 求 更 严 峻 的 全 球 环 境, 这 些 政 策 必 须 被 革 新 那 些 带 来 恶 劣 后 果 的 政 策, 或 已 经 再 次 失 败 者, 都 不 能 再 继 续 下 去 它 们 必 须 被 抛 弃 有 明 显 的 证 据 说 明, 我 们 的 进 展 已 经 被 大 量 根 据 狭 窄 的, 宗 派 导 向 的, 族 群 主 义 的 政 策 所 胁 制, 它 们 限 制 了 我 们 国 家, 社 会 与 人 民 的 发 展, 并 降 低 了 我 们 的 生 活 方 式 与 民 主 制 度 的 内 容 与 质 量 这 些 存 在 于 多 元 化 领 域, 如 经 济, 教 育, 文 化, 行 政 发 展, 政 治 与 治 理 错 误 的 及 过 时 的 政 策, 必 须 有 系 统 的 加 以 铲 除, 取 代 之 以 新 的, 更 为 前 瞻 性 的 政 策, 使 我 们 能 发 展 我 们 的 全 能, 很 快 地 跟 已 发 展 和 全 面 民 主 国 家 并 步 齐 趋. 马 来 西 亚 正 处 于 决 定 其 未 来 发 展 的 实 质 与 轨 道 的 一 个 决 定 性 时 刻 我 们 政 策 的 抉 择, 将 决 定 我 们 是 否 将 跻 身 世 界 成 功 国 家 之 林, 抑 或 与 那 些 无 法 发 挥 本 身 潜 能 而 庸 庸 碌 碌 的 国 家 并 列 现 在 是 我 国 所 有 利 益 相 关 者 赞 同 并 实 施 下 列 行 动 方 略 所 制 订 的 政 策 与 措 施 的 时 候, 他 们 必 须 作 出 勇 敢 的 决 策 来 维 护 我 们 的 现 在 与 未 来 2

A. 政 治 与 治 理 行 动 方 略 A.0 前 言 马 来 西 亚 在 过 去 五 十 年 间 经 历 了 可 观 的 政 治 变 迁, 未 来 短 期 与 长 期 内 无 可 避 免 的 更 多 变 迁 将 会 发 生 无 论 如 何, 变 迁 的 方 向 与 其 影 响 结 果 难 以 预 测, 部 分 因 为 旧 的 挑 战 无 法 克 服, 而 新 的 挑 战 接 踵 出 现 在 1957 年 时, 当 这 个 国 家 获 取 独 立 时, 其 最 主 要 的 考 量 是 按 照 宪 法 的 安 排 在 民 主 与 议 会 统 治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一 个 新 的 国 家 超 过 五 十 年 后 的 今 天, 我 们 不 能 再 把 自 己 当 成 是 一 个 新 或 者 年 轻 的 国 家, 因 此 必 须 与 不 断 重 复 的 政 治 动 荡 与 危 机 共 存, 必 须 无 怨 地 接 受 脆 弱 的 民 主 体 制, 以 及 无 条 件 地 接 受 操 控 国 会 的 行 政 机 关 相 反 地, 我 们 应 该 提 升 对 我 国 政 治 体 系 中 所 有 重 要 与 少 被 检 视 的 机 关 的 水 平, 以 便 达 到 更 高 层 次 的 民 主 表 现 与 实 践 本 政 治 与 治 理 行 动 方 略 涵 盖 了 影 响 我 国 政 治 生 活 程 序 与 规 范 的 许 多 政 治 体 制 本 方 略 的 核 心 思 想 是 民 主 程 序 是 多 元 族 群 社 会 中 和 平 与 稳 定 的 唯 一 保 障, 而 政 治 必 须 以 在 个 人 与 社 群 层 次 促 进 自 由 与 平 等 为 宗 旨 这 需 要 三 方 面 的 改 革 : 第 一, 构 成 与 形 塑 民 选 政 府 的 核 心 机 构 与 机 制, 也 就 是 选 举 制 度 与 程 序 立 法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与 政 党 ; 第 二, 一 系 列 的 非 民 选 国 家 机 关, 它 们 的 功 能 或 为 制 衡 民 选 政 府 或 为 执 行 后 者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与 政 策 ; 第 三, 制 衡 民 选 与 非 民 选 国 家 机 关 的 非 国 家 力 量, 也 就 是 媒 体 与 公 民 社 会 整 体 而 言, 这 些 建 议 旨 在 避 免 国 家 权 力 被 垄 断 与 滥 用 它 们 也 志 在 保 障 与 推 进 人 权 与 基 本 自 由, 并 让 我 们 通 过 民 主 体 制 与 价 值 超 越 族 群 与 宗 教 政 治 联 署 支 持 这 些 建 议, 将 是 建 立 一 个 有 马 来 西 亚 特 色 但 是 同 时 符 合 全 面 民 主 国 家 标 准 与 规 范 的 强 韧 民 主 体 制 的 重 要 一 步 然 而, 仅 仅 联 署 并 不 足 够 我 们 必 须 同 时 有 广 泛 的 政 治 参 与, 并 通 过 有 承 担 而 又 自 治 的 相 关 体 制 与 公 民 来 捍 卫 我 们 的 公 民 与 政 治 权 利 及 自 由 A.1 政 党 与 民 主 化 建 议 1 确 保 跨 党 派 对 民 主 的 承 诺 所 有 的 马 来 西 亚 人 必 须 加 强 对 自 由 民 主 价 值 观 的 信 念 和 行 动 的 承 诺 这 一 承 诺 可 以 成 为 所 有 的 马 来 西 亚 人 - 不 论 其 种 族, 宗 教, 文 化, 语 言, 区 域, 或 其 他 派 别 - 团 结 提 供 依 据 所 有 政 党 都 必 须 接 受 唯 有 民 主 出 政 权 的 原 则, 绝 不 采 取 选 举 以 外 手 段 执 政 任 何 政 党 都 不 应 该 通 过 非 民 选 机 关 推 翻 政 权 如 果 政 权 的 委 托 暧 昧 不 明 时, 选 民 必 须 有 最 终 的 决 定 权 力 持 续 至 今 的 霹 雳 州 宪 法 危 机, 正 是 一 个 警 告, 警 惕 我 们 民 主 游 戏 规 则 被 破 坏 的 乱 局 一 旦 非 民 选 机 关 被 认 为 可 以 主 宰 民 选 议 会 与 政 府 的 生 命, 各 方 都 会 努 力 争 取 所 有 非 民 选 机 关, 最 终 产 生 政 变 与 反 政 变 的 恶 性 循 环 3

1. 朝 野 政 党 必 须 协 商, 并 就 下 届 大 选 的 选 务 和 接 受 选 举 结 果 正 当 性 达 成 协 议 公 众 人 士 应 该 受 到 鼓 励, 就 协 议 内 容 提 出 他 们 的 看 法 并 给 与 支 持, 以 便 能 够 确 保 选 举 能 带 来 持 久 稳 定 的 结 果 2. 联 邦 与 州 宪 法 中 的 灰 色 地 带 应 该 消 除, 以 强 化 民 选 政 府 的 地 位, 并 减 低 最 高 元 首 与 州 统 治 者 的 裁 量 权 如 果 有 政 党 / 联 盟 取 得 多 数 议 席, 其 领 袖 必 须 首 先 受 邀 组 织 新 政 府 而 当 一 个 多 数 政 府 的 领 袖 寻 求 解 散 国 会 或 州 议 会 时, 最 高 元 首 或 州 统 治 者 必 须 允 准 其 请 求 3. 联 邦 与 州 宪 法 法 律 以 及 条 例 中 的 灰 色 地 带 应 该 消 除, 以 确 保 国 会 与 州 议 会 的 自 治 地 位, 并 避 免 行 政 机 关 或 任 何 非 民 选 机 关 的 介 入 或 干 预 建 议 2 促 进 非 选 举 产 生 的 机 构 行 政 中 立 性 除 了 民 选 议 会 与 政 府, 所 有 民 主 国 家 都 有 两 组 非 民 选 机 关 第 一 组, 包 括 皇 室 司 法 机 关 反 贪 污 委 员 会 人 权 委 员 会, 功 能 是 监 督 与 制 衡 民 选 政 府 我 们 虽 然 需 要 他 们 制 衡 选 举 与 政 党 政 治 的 流 弊, 它 们 绝 不 可 卷 入 选 举 与 政 党 政 治 之 中, 乃 至 决 定 政 权 归 属 第 二 组, 包 括 总 检 察 长 公 署 州 立 法 顾 问 办 公 室 选 举 委 员 会 文 官 体 系 警 察 与 军 队, 则 是 执 法 与 行 政 机 关 当 他 们 为 当 朝 政 府 服 务 时, 应 该 严 守 行 政 中 立, 而 非 服 务 于 执 政 党 的 一 党 之 私 所 有 非 民 选 机 关 都 应 该 正 视 并 尊 敬 在 野 党 为 未 来 行 政 权 的 竞 逐 者 1. 我 国 政 治 体 制 中 的 所 有 利 害 相 关 者 必 须 秉 持 非 民 选 机 关 政 治 与 行 政 中 立 的 原 则 任 何 非 民 选 国 家 机 关 企 图 影 响 政 治 结 果 或 支 持 特 定 党 派 利 益 的 做 法, 必 须 受 到 抗 拒 并 谴 责 2. 应 该 制 订 一 项 民 主 与 行 政 中 立 法 令, 以 把 国 家 机 关 与 国 家 雇 员 公 然 破 坏 政 治 与 行 政 中 立 原 则 或 破 坏 民 主 程 序 与 体 制 的 行 为, 列 为 刑 事 罪 3. 作 为 国 会 / 州 议 会 在 野 党 领 袖 职 位 的 延 伸, 影 子 内 阁 应 该 体 制 化 为 了 确 保 影 子 内 阁 有 效 运 作, 并 促 进 朝 野 跨 党 合 作, 影 子 阁 员 应 该 有 特 权 可 以 取 得 官 方 以 及 其 他 本 属 机 密 的 资 讯 4

建 议 3 强 化 政 党 作 为 民 主 体 制 政 党 是 民 主 的 重 要 体 系, 因 为 它 们 整 合 不 同 社 会 集 团 的 利 益, 并 且 协 助 政 治 竞 争 首 先, 通 过 政 党, 公 民 得 以 在 被 动 的 投 票 之 外 参 与 政 治 政 党 让 公 民 选 择 不 同 的 政 纲 与 候 选 人 第 二, 强 大 的 政 党 认 同 意 味 着 政 治 任 务 必 须 选 择 代 表 哪 一 方 面 的 利 益 与 意 识 形 态 立 场, 因 此 不 能 任 意 改 变 党 籍 从 这 个 角 度 而 言, 政 党 约 束 了 政 治 人 物, 促 进 他 们 的 问 责 态 度 运 作 正 常 的 政 党 意 味 着 政 治 精 英 奖 不 能 通 过 恩 庇 个 人 崇 拜 与 家 族 忠 诚 来 控 制 选 票 第 三, 公 民 通 过 政 党 参 与 政 治 时, 让 国 家 与 其 程 序 取 得 正 当 性 因 此, 政 党 体 系 必 须 受 到 强 化, 以 便 确 保 他 们 能 够 在 结 构 上 更 加 民 主, 并 更 能 够 吸 引 新 会 员 与 参 与 者 1. 政 党 必 须 实 行 内 部 民 主, 采 行 公 开 竞 争 审 议 与 分 权 式 决 策 2. 党 的 最 高 层 职 位, 应 该 考 虑 限 定 任 期, 以 避 免 当 权 者 凭 借 当 权 优 势 巩 固 权 位, 以 便 领 导 层 能 新 陈 代 谢 3. 应 该 进 行 更 多 民 意 调 查, 以 确 保 政 党 贴 近 民 意, 因 而 确 保 政 治 更 加 能 回 应 民 意 并 且 更 包 容 4. 政 党 应 该 每 年 享 有 国 家 补 助, 以 便 资 助 定 义 清 楚 可 以 接 受 的 营 运 与 组 织 性 活 动 就 如 一 些 国 家 的 做 法, 有 关 补 助 的 数 目, 可 以 根 据 党 员 人 数 以 及 / 或 者 上 一 届 大 选 得 票 率 来 审 定 5. 为 了 鼓 励 有 包 容 性 与 中 道 的 政 治, 跨 越 不 同 族 群 信 仰 与 其 他 社 会 群 体 的 政 党 活 动, 应 该 受 到 特 别 的 国 家 补 助 建 议 4 平 衡 民 意 代 表 对 选 民 的 问 责 制 民 意 代 表 对 所 属 政 党 与 选 民 的 问 责 必 须 得 到 平 衡, 以 确 保 代 表 们 能 根 据 良 心 自 主 地 作 出 决 定, 而 选 民 又 对 他 们 有 终 极 的 控 制 权 目 前, 议 员 可 以 违 反 政 党 意 志 甚 至 改 变 党 籍 直 到 下 一 届 大 选 前, 选 民 并 无 从 奖 赏 或 惩 罚 这 些 议 员 的 作 为 事 实 上, 联 邦 宪 法 下 的 现 有 第 48 条, 以 及 州 宪 法 的 类 似 条 款, 阻 止 了 民 意 代 表 迟 职 重 选 如 果 选 民 相 信 民 意 代 表 违 背 了 他 们 的 委 托, 应 该 有 权 决 定 要 不 要 补 选 而 如 果 民 意 代 表 的 行 动 得 到 选 民 的 支 持, 他 们 就 不 应 该 被 本 身 政 党 绑 架 跳 党 的 决 定 5

1. 联 邦 宪 法 第 48(6) 条 与 各 州 宪 法 相 应 条 款 应 该 废 除, 以 便 容 许 民 选 议 员 能 够 在 他 们 认 为 适 当 的 时 候 辞 职 并 寻 求 新 的 委 托 2. 联 邦 与 州 宪 法 应 该 修 订, 以 允 许 选 民 发 动 类 似 加 拿 大 的 罢 免 选 举, 以 便 革 除 不 称 职 或 者 违 反 选 民 意 愿 包 括 跳 槽 的 议 员 A.2 选 举 制 度 和 程 序 建 议 1 确 保 选 区 重 新 划 分 公 平 民 主 选 举 要 有 意 义, 其 中 一 个 条 件 是 平 等 的 选 举 权, 体 现 一 人 一 票 的 原 则 在 马 来 西 亚, 选 区 重 新 划 极 不 公 平, 边 界 任 意 规 划 已 达 到 偏 袒 一 方 的 效 果, 大 小 也 不 平 均 有 必 要 实 施 公 正 的 选 区 重 新 划 分 改 革, 以 维 护 一 人 一 票 的 原 则, 以 确 保 政 党 政 治 是 真 正 和 公 正 的 竞 争, 而 不 是 偏 向 于 任 何 一 方 1. 联 邦 宪 法 必 须 修 订, 以 要 求 选 举 委 员 会 在 为 国 会 下 议 院 与 州 立 法 议 会 划 分 选 区 时, 确 保 最 大 的 选 区 选 民 人 数 不 超 过 平 均 值 的 150%, 而 最 小 的 选 区 也 不 小 于 平 均 值 的 50%, 使 最 大 选 区 不 至 于 大 过 最 小 选 区 的 三 倍 2. 选 举 法 令 必 须 修 订, 以 确 保 选 区 边 界 首 先 依 据 行 政 区 域 疆 界, 然 后 自 然 交 通 或 社 会 文 化 疆 界 3. 选 举 法 令 必 须 修 订, 以 确 保 选 举 委 员 会 在 重 划 选 区 时 进 行 有 意 义 的 咨 询, 征 求 所 有 利 害 相 关 者 包 括 州 与 地 方 政 府 政 党 公 民 社 会 团 体 居 民 的 意 见 而 且, 新 的 选 区 划 分 建 议, 必 须 在 呈 上 予 国 会 或 州 立 法 议 会 比 准 之 前, 先 交 由 独 立 的 专 家 顾 问 团 审 核 建 议 2 确 保 充 分 给 予 选 举 权 民 主 选 举 必 须 允 许 所 有 合 法 选 民 投 票, 并 且 确 保 只 有 合 法 选 民 才 可 以 投 票 如 果 合 法 选 民 被 排 除 或 非 法 的 选 民 可 以 投 票, 选 举 结 果 将 会 不 公 平 干 净 准 确 的 选 民 名 册 是 民 主 的 选 举 一 个 先 决 条 件 随 着 信 息 和 通 信 技 术 的 改 进, 选 民 和 公 民 的 资 料 存 档 可 以 随 时 迅 速 更 新 和 整 理 要 让 全 民 享 有 选 举 权, 就 应 该 确 保 所 有 合 格 选 民 要 投 票 时 都 能 够 轻 易 如 此 做 现 在, 有 约 4 百 万 符 合 资 格 的 公 民 大 部 分 是 年 轻 人 没 有 注 册 为 选 民 与 此 同 时, 许 多 年 轻 人 没 有 选 举 权, 因 为 未 满 21 岁, 尽 管 他 们 的 切 身 利 益 受 到 政 府 政 策 影 响, 而 本 身 也 有 能 力 参 与 公 共 事 务 事 实 上, 在 现 有 的 6

21 岁 选 举 年 龄 下, 如 果 上 一 届 大 选 在 年 轻 人 满 21 岁 前 举 行, 那 么, 青 年 可 能 到 等 到 23-24 岁 才 能 第 一 次 投 票 1. 选 举 委 员 会 必 须 做 出 安 排, 根 据 国 民 登 记 局 与 警 方 的 资 料 库 定 期 更 新 选 民 册 使 之 同 步, 并 更 新 归 化 丧 失 公 民 权 定 罪 死 亡 与 迁 移 后 的 选 举 资 格 与 地 址 2. 所 有 合 格 选 民, 将 在 达 到 投 票 年 龄 或 任 何 法 律 限 制 期 届 满 时, 将 自 动 被 登 记 成 为 选 民, 而 这 更 新 的 过 程 将 在 提 名 日 前 截 止 3. 投 票 最 低 年 龄 从 21 岁 下 调 至 18 岁 建 议 3 确 保 公 平 竞 争 平 台 自 由 与 公 平 的 选 举, 不 止 是 定 期 检 定 公 众 的 政 治 偏 好, 也 应 该 是 全 面 审 议 后 有 知 决 定 的 无 约 束 过 程 从 竞 选 自 由 到 使 用 国 家 资 源 的 机 会, 民 主 选 举 因 此 需 要 公 平 的 竞 争 平 台, 确 保 所 有 候 选 人 都 有 共 同 的 机 会 获 选 民 听 取 意 见 并 作 出 选 择 阻 止 任 何 候 选 人 享 有 这 些 自 由 与 机 会, 其 实 就 是 在 阻 止 选 民 得 到 充 分 的 选 项 作 考 虑 1. 选 举 法 令 应 该 修 订, 以 确 保 竞 选 期 能 有 42 天, 真 正 发 挥 其 作 用 2. 选 举 法 令 应 该 修 订, 授 命 警 方, 确 保 所 有 候 选 人 都 能 得 到 足 够 的 地 点 与 时 段 来 举 办 群 众 大 会, 并 且 保 护 所 有 候 选 人 的 竞 选 活 动 不 受 任 何 方 面 的 骚 扰 或 威 胁 3. 选 举 法 令 应 该 修 订, 以 确 立 所 有 候 选 人 在 使 用 政 府 资 源 时 不 受 歧 视 的 规 定 建 议 4 确 保 选 举 期 间 的 自 由 与 公 平 使 用 媒 体 的 机 会 选 举 的 公 平 竞 争 平 台, 不 能 少 了 所 有 候 选 人 自 由 与 公 平 使 用 媒 体 的 机 会 原 则 上, 所 有 国 营 媒 体 应 该 为 所 有 候 选 人 提 供 免 费 与 公 平 的 使 用 机 会 至 于 私 营 媒 体, 免 费 的 使 用 机 会 应 该 公 平 分 配 给 所 有 候 选 人, 而 付 费 管 道 则 必 须 确 保 任 何 有 能 力 付 费 者 皆 不 受 歧 视 所 有 候 选 人 也 应 该 在 面 对 负 面 新 闻 时 有 答 辩 的 权 利 7

1. 选 举 法 令 应 该 修 订, 以 便 授 命 国 家 电 台 电 视 台 (RTM) 主 办 全 国 或 全 州 性 的 电 视 直 播 辩 论, 让 所 有 在 全 国 大 选 或 全 州 大 选 中 参 选 至 少 12 5% 议 席 的 政 党 的 领 袖 参 与 2. 选 举 罪 行 法 令 应 该 修 订, 以 遏 制 候 选 人 在 付 费 使 用 媒 体 时 遭 受 歧 视 3. 选 举 罪 行 法 令 应 该 修 订, 授 命 所 有 媒 体 机 构 为 任 何 候 选 人 在 面 对 任 何 负 面 新 闻 时 提 供 答 辩 的 权 利 建 议 5 控 制 政 治 与 选 举 开 支 政 治 资 金 必 须 有 充 分 的 调 节, 以 防 止 任 何 滥 用 或 不 公 平 的 优 势 首 先, 捐 赠 必 须 公 开, 使 媒 体 和 民 间 社 会 可 以 监 测 捐 赠 者 是 否 有 从 接 收 捐 赠 者 方 的 政 策 或 地 位 得 到 任 何 不 当 的 利 益, 从 政 策 或 立 场 的 赞 助 方 或 代 表 其 次, 参 赛 者 不 应 过 分 依 赖 于 私 人 捐 助 者 第 三, 竞 选 过 程 不 应 该 过 于 昂 贵 这 将 确 保 选 举 不 会 偏 向 于 有 钱 的 政 党 和 候 选 人 1. 选 举 罪 行 法 令 应 该 修 订, 在 管 制 候 选 人 开 销 之 余 也 管 治 政 党 的 开 销 2. 选 举 罪 行 法 令 应 该 修 订, 以 便 利 候 选 人 诚 实 报 告 不 止 开 支, 也 包 括 捐 款, 并 且 限 定 个 人. 不 得 捐 助 单 一 候 选 人 超 过 马 币 五 千 元 3. 选 举 罪 行 法 令 应 该 修 订, 取 消 选 举 开 支 的 上 限, 而 由 针 对 不 实 报 告 的 重 罚 取 代 4. 政 党 与 候 选 人 应 该 有 机 会 得 到 国 家 补 助, 以 资 助 竞 选 开 支 以 及 非 竞 选 期 的 政 治 活 动., 有 关 补 助 的 款 额 应 该 根 据 上 一 届 大 选 政 党 得 票 与 政 党 党 员 人 数 来 分 配 建 议 6 确 保 自 由 和 公 正 投 票 投 票 过 程 不 应 有 代 理 投 票 恐 吓 多 次 投 票 和 冒 名 顶 替 的 事 件 发 生 所 有 选 民 必 须 在 参 赛 者 代 理 人 和 独 立 观 察 员 的 监 视 下, 以 自 由 和 秘 密 的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在 权 威 人 士 可 能 干 预 的 封 闭 环 境 下 投 票, 必 须 加 以 避 免 此 外, 如 果 选 民 名 册 的 准 确 性 不 能 得 到 充 分 保 证, 则 必 须 有 保 障 措 施, 以 核 实 选 民 的 身 份, 或 者 至 少 防 止 重 复 投 票 事 件 的 发 生 8

1. 联 邦 宪 法, 选 举 法 令 与 选 举 ( 选 务 ) 条 例 必 须 在 下 一 届 大 选 前 修 订, 以 确 保 能 够 在 每 个 选 民 身 上 使 用 不 脱 落 墨 水, 来 排 除 多 次 投 票 2. 选 举 ( 选 民 登 记 ) 条 例 必 须 在 下 一 届 大 选 前 修 订, 以 便 所 有 军 警 人 员 与 配 偶 脱 离 邮 寄 选 民 名 册, 而 与 一 般 市 民 一 起 投 票 独 立 存 在 的 选 民 册 应 该 只 供 国 外 选 民 -- 如 旅 居 国 外 的 公 务 员 与 学 生 -- 使 用 建 议 7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改 革 选 举 行 政 必 须 专 业 化 及 公 正 决 策 过 程 必 须 透 明 一 致 和 尽 可 能 采 取 与 各 方 协 商 的 态 度 选 举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得 到 各 方 认 可 因 此, 其 成 员 的 提 名 应 该 得 到 朝 野 政 党 的 支 持 才 能 救 人 1. 联 邦 宪 法 第 114 条 应 该 修 订, 以 确 保 选 举 委 员 会 由 不 同 背 景 的 无 党 籍 人 士 出 任, 提 名 权 力 应 该 由 国 会 各 党 团 根 据 上 一 届 大 选 得 票 率 分 配 被 提 名 者 之 后 将 由 国 会 委 任 成 员 代 表 特 定 领 域 与 机 构 的 独 立 遴 选 局 所 核 定 2. 联 邦 宪 法 第 114 条 应 该 修 订, 以 便 选 举 委 员 会 将 享 有 财 政 自 主 权, 并 且 有 独 立 于 联 邦 民 事 服 务 之 外 的 雇 员 执 行 任 务 3. 选 举 法 令 必 须 在 第 13 届 大 选 前 修 改, 以 确 保 选 举 委 员 会 将 会 认 证 国 内 外 的 选 举 观 察 团, 并 且 赋 予 他 们 观 察 的 权 利 A.3 国 会 和 州 立 法 议 会 建 议 1 确 保 朝 野 分 享 国 会 和 州 议 会 领 导 权 由 于 立 法 机 关 是 内 阁 制 国 家 中 唯 一 直 选 产 生 的 机 构, 立 法 机 关 独 立 于 行 政 机 关 因 此 变 得 重 要 而 这 可 以 通 过 赋 予 反 对 党 与 政 府 后 座 议 员 更 大 权 力 来 达 成 目 标 立 法 机 关 的 领 导 权, 从 立 法 议 程 的 制 定, 到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专 责 委 员 会 的 主 导, 应 当 有 朝 野 政 党 分 享 1. 议 长 与 副 议 长 必 须 是 民 意 代 表 9

2. 立 法 议 程 应 该 通 过 首 相 与 议 会 在 野 党 领 袖 以 两 党 协 商 的 方 式 决 定, 3. 公 共 账 目 委 员 会 以 及 其 他 有 调 查 或 监 督 目 的 的 主 要 委 员 会, 都 应 该 由 在 野 党 议 员 担 任 主 席 建 议 2 提 高 质 询 时 间 的 有 效 性 质 询 时 间 在 公 众 监 督 政 府 的 政 策 和 执 行 方 面, 发 挥 了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质 询 过 程 为 公 民 提 供 不 容 易 获 得 的 重 要 资 料, 并 帮 助 公 民 向 政 府 施 压 以 做 好 本 身 工 作 关 键 的 是, 政 府 和 反 对 派 议 员 应 该 认 真 看 待 质 询 时 间, 视 为 公 共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1. 下 议 院 开 会 期 间, 每 周 应 有 首 相 质 询 时 间, 一 如 英 国 下 议 院 ; 而 州 议 会 中 也 应 该 由 相 应 的 首 长 质 询 时 间 首 相 质 询 时 间 必 须 电 视 直 播, 而 首 长 质 询 时 间 至 少 应 该 通 过 电 台 现 场 转 播 2. 连 续 两 次 缺 席 议 会 质 训 时 间 的 部 长 或 州 行 政 议 员, 将 被 送 交 国 会 特 权 委 员 会 处 理 建 议 3 公 开 政 府 帐 目 委 员 会 (PAC) 听 证 会 在 立 法 机 构 中, 公 共 账 目 委 员 会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机 构, 因 为 它 似 乎 在 管 理 大 部 分 州 营 机 构 这 个 机 构 提 供 了 一 个 制 度 化 的 机 会, 以 便 腐 败, 低 效 率 或 不 恰 当 使 用 公 共 资 金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不 善 管 理 行 为 得 以 揭 露 重 要 的 是 要 确 保 公 众 能 充 分 参 与 其 审 察 工 作 及 出 席 听 证 会, 以 达 到 其 预 期 效 果 1. 公 共 账 目 委 员 会 的 听 证 会 必 须 公 开, 以 让 公 众 得 以 全 面 监 视 与 参 与 2. 公 共 账 目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记 录 应 该 像 国 会 的 会 议 记 录 一 样, 应 该 出 版 并 广 泛 流 传 建 议 4 提 供 平 等 支 持 所 有 国 会 议 员 和 州 议 员 不 管 他 们 来 自 什 么 政 党, 所 有 国 会 议 员 和 州 议 员 都 是 民 选 代 表 朝 野 政 党 的 议 员 不 10

应 该 因 为 党 籍 而 受 到 不 同 的 对 待 选 区 服 务 的 财 政 援 助 与 政 策 工 作 的 支 援 机 会 皆 应 该 公 平 分 配 1. 每 位 国 会 议 员 应 该 获 得 两 位 研 究 助 理, 而 每 位 州 议 员 则 得 最 少 一 个 其 好 处 包 括 政 策 辩 论 与 监 督 的 素 质 都 提 供 2. 每 位 国 会 议 员 与 州 议 员, 不 管 来 自 什 么 政 党, 都 应 该 获 得 同 样 数 额 的 财 政 援 助, 作 为 选 区 内 发 展 与 供 应 的 开 支 建 议 5 上 议 院 的 选 举 在 两 院 制 立 法 机 构 中, 上 议 院 的 功 能 是 制 衡 一 般 比 较 强 大 的 下 议 院 在 马 来 西 亚, 上 议 院 非 民 选, 其 成 员 ( 通 常 包 括 过 气 与 初 出 茅 庐 的 从 政 者 ) 只 能 充 当 下 议 院 的 橡 皮 图 章 民 选 制 度, 可 为 原 本 无 能 为 力 的 上 议 院 增 加 活 力, 提 高 其 为 国 家 服 务 的 素 质 此 外, 在 联 邦 国 家 当 中, 上 议 院 通 常 扮 演 确 保 小 州 属 能 和 大 州 属 享 有 同 样 权 力, 或 至 少 确 保 大 州 属 不 过 于 强 大 的 角 色, 在 保 护 人 口 少 的 州 属 方 面, 尤 其 是 沙 巴 和 沙 捞 越, 通 过 上 议 院 的 选 举 可 以 得 到 充 分 发 挥 1. 所 有 上 议 员 都 必 须 是 由 政 党 名 单 比 例 代 表 制, 以 全 州 为 一 选 区 的 选 举 中 产 生 2. 每 个 州 将 有 至 少 三 席, 而 人 口 众 多 的 州 将 可 获 更 多 议 席, 但 是, 大 州 相 较 于 小 州 将 永 远 有 比 较 少 的 人 均 代 表 权, 作 为 保 护 小 州 利 益 的 机 制 3. 沙 巴 砂 拉 越 纳 闽 三 个 州 与 直 辖 区, 应 该 总 体 上 占 三 分 一 议 席, 以 便 他 们 可 以 在 影 响 他 们 利 益 的 问 题 上 享 有 否 决 权 4. 如 果 选 择 退 出 一 般 正 常 州 的 上 议 员 选 区, 西 马 的 原 住 民 将 拥 有 三 个 特 别 议 席 5. 如 果 选 择 退 出 一 般 的 正 常 州 的 上 议 员 选 区, 马 来 西 亚 欧 亚 社 群 与 暹 罗 人 社 群 将 各 获 一 个 议 席 11

A.4 司 法 机 构 和 总 检 察 属 建 议 1 恢 复 司 法 的 权 力 司 法 机 关 最 初 被 赋 予 司 法 权, 以 防 止 行 政 机 关 的 任 意 使 用 权 力 和 滥 权 1988 年 联 邦 法 院 院 长 和 其 他 二 位 法 官 被 开 除 后, 联 邦 宪 法 第 121( 1 ) 条 款 被 修 正, 删 除 了 原 有 的 联 邦 的 司 法 权 力 落 在 字 眼 总 之, 司 法 机 关 从 此 屈 从 于 议 会, 现 在 更 沦 落 成 传 达 行 政 机 关 意 志 的 管 道 恢 复 其 原 来 的 权 力, 确 保 司 法 机 关 在 三 权 分 力 的 原 则 下, 扮 演 政 府 第 三 个 支 柱 的 角 色 1. 1988 年 之 前 的 联 邦 宪 法 第 121(1) 条 所 谓 联 邦 的 司 法 权 力 必 须 恢 复, 以 便 法 庭 能 够 检 验 任 何 立 法 乃 至 刑 侦 权 利 的 和 险 象 现 象 建 议 2 避 免 行 政 ( 政 府 ) 控 制 司 法 人 员 的 委 任 新 近 成 立 的 法 官 聘 任 委 员 会 (JAC) 的 独 立 性 必 须 加 强, 使 人 无 质 疑 之 地 这 是 必 要 的 改 革, 因 为 首 相 在 任 命 和 撤 销 委 员 会 成 员 方 面, 仍 然 保 持 着 过 大 和 不 受 制 止 的 权 力 1. 法 官 聘 任 委 员 会 必 须 改 革 以 便 首 相 委 任 成 员 只 占 少 数 2. 首 相 撤 销 对 任 何 司 法 凭 任 委 员 的 权 利 必 须 被 解 除 3. 当 首 相 反 对 法 官 凭 任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时, 事 情 即 交 由 国 会 举 行 听 证 会 与 决 定 建 议 3 削 减 总 检 察 长 公 署 权 力 在 现 有 的 政 治 结 构 下, 总 检 察 长 拥 有 巨 大 的 权 力 他 拥 有 检 控 权 和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见 的 权 力 其 双 重 职 能 构 成 了 利 益 冲 突 问 题, 因 为 总 检 察 长 被 视 为 作 出 选 择 性 检 控 并 偏 袒 现 任 政 府 在 马 来 西 亚, 总 检 察 长 权 力 过 大 的 问 题 的 另 一 层 面, 则 体 现 在 其 同 时 控 制 着 检 察 机 关 与 地 廷 和 推 事 廷 法 官 的 权 力 为 了 克 服 这 一 问 题, 一 些 国 家 使 总 检 察 长 成 为 内 阁 一 员, 把 检 控 权 转 交 于 其 他 官 员 1. 总 检 察 长 应 该 成 为 内 阁 部 长 扮 演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的 角 色, 而 其 检 控 权 力 则 可 以 转 交 给 特 别 设 立 的 公 共 监 控 主 任 12

2. 现 在 技 术 上 是 行 政 机 关 一 部 分 的 地 方 法 庭 的 司 法 官 员 与 推 事, 应 该 从 总 检 察 长 调 到 司 法 机 关 下 A.5 其 他 制 衡 机 构 建 议 1 增 强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Suhakam)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力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无 效 率 的 表 现, 已 经 使 它 面 对 被 联 合 国 系 统 降 级 的 危 险 对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评 价 其 问 题, 在 于 被 首 相 掌 握 的 伟 人 问 题 另 外 一 个 问 题 是,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由 行 政 机 关 而 非 国 会 掌 控 因 为 没 有 根 据 其 调 查 结 果 采 取 行 动 的 权 力,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被 广 泛 视 为 无 牙 老 虎 1.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应 该 脱 离 首 相 署, 改 而 直 接 向 国 会 负 责 2.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们 应 该 由 国 会 人 权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名, 再 由 下 议 院 通 过, 然 后 才 交 由 最 高 元 首 核 准 3.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报 告, 必 须 在 国 会 辩 论, 然 后 由 国 会 人 权 常 设 委 员 会 负 责 跟 进, 必 要 时 举 行 公 共 听 证 会 4. 任 何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的 免 职 只 能 在 行 为 不 检 的 情 况 下 被 允 许 --- 必 须 由 国 会 人 权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案, 再 经 下 议 院 以 2/3 多 数 通 过, 然 后 才 交 给 最 高 元 首 5. 人 权 为 运 会 应 该 享 有 检 控 烟 力 6.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应 该 被 允 许 举 办 公 共 听 证 会, 包 括 那 些 已 经 被 戴 上 法 庭 的 案 件 建 议 2 加 强 反 贪 委 员 会 (MACC) 的 独 立 和 权 力 马 来 西 亚 反 贪 委 员 会 表 现 与 其 前 身 反 贪 污 局 一 样 令 人 失 望 该 委 员 会 仍 然 面 临 相 同 的 问 题, 即 选 择 性 起 诉 像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一 样, 它 未 能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部 分 原 因 因 为 它 仍 然 隶 属 首 相 署 而 非 向 国 会 负 责 1. 反 贪 污 委 员 会 应 该 脱 离 首 相 署, 而 改 为 直 接 向 国 会 负 责 13

2. 反 贪 污 委 员 们 应 该 由 国 会 反 贪 污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名, 由 下 议 院 通 过, 再 交 由 最 高 元 首 核 准 3. 任 何 反 贪 污 人 权 委 员 的 免 职 只 能 在 行 为 不 检 的 情 况 下 被 允 许 --- 必 须 由 国 会 反 贪 污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案, 再 经 下 议 院 以 2/3 多 数 通 过, 然 后 才 交 给 最 高 元 首 4. 反 贪 污 委 员 会 应 该 享 有 检 控 权 5. 就 国 家 总 审 计 署 与 公 共 账 目 委 员 会 对 国 会 与 州 议 会 报 告 中, 被 指 责 涉 及 贪 污 滥 用 权 力 以 及 财 务 管 理 不 当 的 政 府 机 构, 反 贪 污 委 员 会 应 该 被 强 制 展 开 调 查 建 议 3 加 强 帐 目 总 审 计 司 公 署 的 有 效 性 在 政 府 的 行 政 工 作 中, 总 审 计 司 起 着 关 键 作 用 他 列 出 可 能 出 现 浪 费 和 贪 污 领 域, 并 点 明 那 方 面 可 能 提 高 效 率 然 而, 如 同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一 样, 政 府 不 一 定 要 根 据 总 审 计 司 建 议 采 取 行 动 这 影 响 了 总 审 计 司 的 表 现 和 效 率 1. 国 家 总 审 计 司 公 署 的 年 度 报 告 与 建 议, 应 该 交 由 国 会 反 贪 污 常 设 委 员 会 去 采 取 进 一 步 的 行 动 A.6 官 僚, 警 察 和 军 队 建 议 1 建 立 更 具 包 容 性 的 公 务 员, 警 察 和 军 队 在 一 个 多 种 族 如 马 来 西 亚 的 社 会 中, 单 一 族 群 或 近 于 单 一 族 群 控 制 的 机 关 是 负 面 现 象 这 些 机 构 将 不 可 避 免 地 疏 远 其 中 缺 乏 代 表 或 代 表 人 数 不 足 的 族 群 为 了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务, 重 要 的 国 家 机 构, 比 如 官 僚, 警 察 和 军 队, 其 成 员 必 须 体 现 多 元 种 族 宗 教 和 文 化 的 特 色 多 年 来, 国 内 外 观 察 家, 都 对 高 度 族 群 化 和 强 烈 亲 马 来 人 的 官 僚 机 构 所 表 现 出 来 的 种 族 偏 见, 表 示 关 注 1. 在 不 牺 牲 绩 效 的 前 提 下, 国 家 的 聘 任 政 策 应 该 追 求 官 僚 体 系 内 的 人 口 多 元 性, 包 括 性 别 社 群 与 地 域 的 代 表 性 2. 为 了 纠 正 过 去 与 现 在 的 偏 差, 更 多 有 资 格 的 菲 马 来 人 应 该 被 委 任 担 任 高 职, 也 需 要 更 大 的 努 力 去 吸 引 更 多 菲 马 来 人 加 入 公 务 员 体 系 14

3. 更 多 的 非 马 来 人 应 该 被 委 任 为 各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作 为 建 立 族 群 上 更 多 元 更 有 代 表 性 的 公 务 员 系 统 的 改 革 手 段 的 一 部 分 建 议 2 减 少 公 务 员 人 数 目 前, 官 僚 机 构 人 数 冗 员 过 多 这 一 方 面 造 成 了 公 务 员 的 低 效 率 和 不 好 形 象, 另 一 方 面 也 造 成 公 务 员 的 技 能 和 工 作 质 量 和 效 率 无 法 提 高 的 问 题 公 务 员 冗 员 过 多 效 率 不 足, 也 有 损 于 国 家 的 财 政 和 长 期 成 长 1. 公 务 员 薪 金 制 度 应 该 全 面 改 革, 为 底 层 雇 员 提 供 与 表 现 挂 钩 的 全 面 加 薪, 而 能 轻 易 被 滥 用 的 福 利 则 改 为 薪 金 与 津 贴 的 一 部 分 2. 逐 步 裁 减 公 务 员 人 数 的 计 划 急 不 容 缓 首 先, 冗 员 过 多 的 部 门 应 该 在 受 控 制 的 情 况 下. 让 人 员 流 失 接 着, 减 少 民 事 服 务 在 国 家 经 济 的 角 色, 将 能 产 生 一 个 比 较 精 瘦 更 有 生 产 力 的 民 事 服 务, 而 它 将 能 更 好 地 服 务 一 个 开 放 与 现 代 化 社 会 与 经 济 的 需 要 3. 所 有 有 兴 趣 在 私 人 界 开 拓 事 业 的 公 共 部 门 雇 员, 应 该 获 得 企 业 家 训 练 以 及 与 能 力 挂 钩 的 财 务 支 援 官 僚 服 务 的 年 资 应 该 得 到 足 够 的 肯 定 并 适 当 的 奖 赏 建 议 3 根 据 效 绩 招 聘 和 晋 升 公 务 员 公 务 员 招 聘 制 度 不 能 用 任 人 唯 贤, 势 将 影 响 到 服 务 传 递 系 统 与 政 府 事 务, 最 终 将 伤 害 所 有 马 来 西 亚 人 的 利 益 虽 然 联 邦 宪 法 第 153 条 款 规 定 马 来 人 和 东 马 土 著 在 公 务 员 招 聘 方 面 的 特 殊 地 位, 但 宪 法 没 有 指 定 保 留 配 额 的 大 小 从 宽 解 释 宪 法 规 定, 并 且 公 平 与 透 明 地 实 施 该 条 款, 将 能 够 确 保 我 国 能 拥 有 具 竞 争 力 和 任 人 唯 贤 的 官 僚 机 构, 而 不 至 于 对 土 著 利 益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1. 民 事 服 务 到 2011 年 时 将 划 出 30% 职 位 作 为 竞 争 性 的 配 额, 这 些 职 位 包 括 最 高 管 理 层, 将 以 绩 效 作 为 聘 请 与 擢 升 的 主 要 考 量 这 个 竞 争 性 的 固 打 将 逐 步 提 高, 在 2016 年 时 成 为 40%,2021 年 时 成 为 50%,2026 年 时 成 为 60%, 并 在 2031 年 达 到 70% 2. 一 个 保 留 给 马 来 人 与 东 马 土 著 的 非 竞 争 性 配 额, 即 使 在 2030 后 仍 然 保 持 在 30%, 以 符 合 联 邦 宪 法 第 153 条 的 精 神 一 如 竞 争 性 的 配 额, 绩 效 仍 然 应 15

该 成 为 这 部 分 职 位 聘 任 与 擢 升 的 主 要 标 准, 虽 然 地 域 代 表 性 也 应 该 纳 入 考 量 3. 特 别 的 能 力 养 成 计 划, 应 该 特 地 为 非 竞 争 性 配 额 内 的 政 府 雇 员 量 身 定 做, 以 提 升 他 们 的 竞 争 能 力, 掌 握 技 能, 并 强 化 他 们 的 整 体 求 职 条 件 4. 公 共 服 务 局 海 外 奖 学 金 应 该 给 与 最 佳 的 学 生, 其 中 2011 年 时 的 所 有 奖 学 金 份 额 的 三 分 一, 完 全 根 据 能 力 与 回 国 意 愿 来 盼 发 这 一 部 分 应 该 逐 渐 扩 大 至 70% 5. 为 了 吸 引 年 轻 才 俊, 并 确 保 有 策 略 性 领 域 中 的 有 能 力 经 理 专 业 人 士 与 研 究 员 不 会 流 失, 公 共 服 务 界 应 该 提 供 市 场 竞 争 性 加 给 (market competiivenes loading) 建 议 4 提 升 实 务 能 力 和 专 业 化 有 人 置 疑 高 级 公 务 员 的 知 识 和 分 析 水 平, 及 他 们 在 有 效 决 策 方 面 的 能 力 即 便 身 为 内 阁 部 长 的 莱 士 雅 丁 也 曾 在 2006 年 说 过, 他 们 的 许 多 意 见 和 调 查 结 果 已 经 证 明 不 正 确, 尤 其 是 在 公 众 利 益 领 域 方 面 除 了 招 聘 和 晋 升 制 度 未 能 充 分 强 调 任 人 唯 贤, 一 般 事 务 和 行 政 及 外 交 服 务 (PTD) 的 精 英 也 不 够 专 业 化 1. 为 了 能 更 好 地 规 划 与 执 行 政 策,PTD 官 员 应 该 被 鼓 励 强 化 他 们 在 本 身 领 域 的 专 业 能 力 2. 为 了 累 计 经 验, PTD 官 员 应 该 在 本 身 专 业 内 服 务, 直 到 他 们 升 至 部 门 最 高 层 在 层 峰 时, 普 遍 性 的 协 调 与 整 合 能 力 将 成 为 重 要 需 要 3. 专 精 的 PTD 官 员 与 其 他 大 学 毕 业 生 官 员 应 该 在 本 身 专 业 内 接 受 聘 后 训 练, 以 强 化 他 们 的 专 业 能 力 4. 公 共 服 务 局 应 该 与 本 地 大 学 合 作 为 公 务 员 提 供 聘 后 训 练 5. 被 选 为 出 任 外 交 官 或 驻 在 国 外 团 体 的 PTD 官 员, 必 须 有 很 好 的 英 文 能 力, 特 别 是 英 文 16

建 议 5 增 强 公 众 对 公 务 员 的 审 查 和 监 制 除 了 能 力 和 代 表 性 不 足 的 问 题, 公 务 员 也 需 要 更 迅 速 更 有 效 的 公 共 控 制 在 过 去, 不 仅 是 公 共 监 控 被 忽 视, 连 各 种 公 共 监 控 机 制, 如 议 会 司 法 公 民 社 会 和 媒 体 等, 都 逐 步 被 政 府 破 坏 或 忽 视 除 了 赋 权 这 些 能 够 为 民 事 服 务 提 供 回 馈 的 体 制, 我 们 也 需 要 建 立 新 的 体 制 来 确 保 与 加 强 公 共 问 责 的 水 平 1. 联 邦 与 州 的 公 共 投 诉 局 应 该 提 升 为 独 立 的 公 共 投 诉 监 察 使 公 署 (Public Complaints Ombudsman Offices ), 只 对 国 会 或 州 立 法 议 会 负 责 2. 公 共 投 诉 监 察 使 应 该 由 国 会 或 州 议 会 的 公 共 投 诉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名, 再 由 整 个 议 院 或 议 会 通 过, 然 后 再 由 最 高 元 首 委 任 3. 公 公 投 诉 监 察 使 的 撤 职 只 能 基 于 行 为 不 检 必 须 由 国 会 / 州 议 会 公 共 投 诉 常 设 委 员 会 提 议, 并 得 到 国 会 或 议 会 以 三 份 二 多 数 通 过, 才 由 最 高 元 首 或 州 统 治 者 解 聘 4. 公 共 服 务 局 应 该 为 公 务 员 提 供 有 关 公 共 问 责 的 特 别 训 练, 作 为 各 政 府 机 关 的 使 命 与 目 标 它 也 应 该 经 常 展 开 媒 体 宣 传 攻 势, 向 公 众 强 调 官 僚 系 统 的 政 治 中 立 性, 并 强 调 公 共 回 馈 对 改 善 公 共 问 责 的 重 要 性 建 议 6 确 保 警 察 受 到 有 效 的 公 共 监 督 和 控 制 警 察 需 要 紧 急 和 广 泛 的 改 革, 已 是 受 到 广 泛 承 认 的 事 实 2005 年, 皇 家 委 员 会 提 供 了 一 份 634 页 的 报 告, 其 中 载 有 125 项 建 议 清 理 警 察 队 伍 长 期 以 来 警 察 受 到 使 用 残 暴 手 法 腐 败 服 务 质 量 差 和 政 治 偏 见 的 指 控 所 困 扰 尽 管 公 众 肯 定 有 关 报 告 的 透 彻 性 并 全 力 支 持 其 建 议, 几 乎 没 有 证 据 表 明 政 府 将 有 意 尽 开 执 行 这 些 建 议 各 主 要 建 议 包 括 规 范 警 察 在 查 案 时 的 行 为 -- 被 忽 略 这 说 明 政 府 机 构 缺 乏 承 担, 去 实 现 改 革 以 确 保 遵 守 人 权 标 准 成 为 马 来 西 亚 警 务 工 作 的 规 范 与 此 同 时, 各 项 指 标 显 示, 刑 事 案 件 和 暴 力 犯 罪, 如 谋 杀 持 械 抢 劫 和 强 奸 最 近 急 剧 增 加, 导 致 更 多 的 公 众 对 警 队 的 状 况 感 到 忧 心 与 失 望, 并 质 疑 政 府 是 否 认 真 改 革 警 队, 抑 或 为 了 狭 隘 的 政 治 议 程, 把 讨 好 一 支 唯 唯 诺 诺 的 警 队 置 于 国 家 利 益 之 上 1. 皇 家 调 查 委 员 会 所 建 议 的 独 立 警 察 投 诉 与 行 为 不 检 委 员 会 (IPCMC), 应 该 立 即 落 实, 不 再 拖 延 IPCMC 的 权 威 与 权 限 不 应 该 受 到 削 弱 17

2. 皇 家 委 员 会 所 提 出 的 其 他 检 疫 也 应 该 尽 速 落 实 政 府 应 该 向 国 会 提 出 建 议 的 落 实 时 间 表 3. 总 警 长 的 委 任 应 该 由 一 个 包 含 内 政 部 代 表 退 休 法 官 退 休 高 层 警 官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律 师 公 会 与 公 民 社 会 团 体 代 表 组 成 的 独 立 遴 选 委 员 会 建 议 如 果 内 政 部 拒 绝 接 受 有 关 建 议, 它 就 交 由 国 会 内 政 事 务 常 设 委 员 会 处 理, 在 召 开 公 共 听 证 会 后 作 出 决 定 4. 警 区 主 任 以 上 的 高 层 警 官 必 须 向 国 会 内 政 事 务 常 设 委 员 会 申 报 财 产 5. 警 察 的 薪 金 应 该 向 上 调 整, 以 便 能 对 应 他 们 的 风 险 与 责 任 6. 改 善 警 队 人 员 特 别 是 基 层 警 员 的 福 利 必 须 得 到 更 多 的 关 注 这 将 有 效 减 少 贪 污 的 动 机. 建 议 7 下 放 管 制 警 察 部 队 的 权 力 现 有 警 察 部 队 的 管 制 权 力 高 度 中 央 集 权, 可 能 需 要 下 放 予 地 方, 并 从 联 邦 宪 法 的 联 邦 权 限 移 至 联 邦 与 州 共 管 权 限 目 前, 警 方 完 全 属 于 联 邦 政 府 管 辖 范 围 之 内 这 让 警 察 更 易 于 被 政 治 化 下 放 警 察 控 制 权 力 的 最 大 好 处 是, 让 警 务 工 作 可 以 更 有 效 地 纳 入 地 方 民 众 的 意 见, 从 而 确 保 打 击 犯 罪 和 其 他 需 要 地 方 参 与 和 支 持 的 警 务 工 作 取 得 更 好 的 结 果 1. 确 保 一 个 更 能 回 应 民 意 与 更 向 公 众 负 责 的 警 察 部 队, 联 邦 与 州 政 府 必 须 分 享 管 制 警 察 的 权 力 联 邦 与 州 权 力 的 分 割, 应 该 由 熟 悉 警 队 事 务 人 士 以 及 各 相 关 单 位 的 代 表, 组 成 一 个 适 度 高 级 的 委 员 会, 就 此 提 出 建 议 2. 每 个 警 区 应 该 设 立 一 个 包 括 国 会 议 员 州 议 员 县 市 议 员 社 区 领 袖 的 咨 询 委 员 会, 以 便 强 化 警 察 与 社 区 在 打 击 犯 罪 上 的 合 作 A.7 联 邦 制 和 东 马 州 属 建 议 1 重 新 谈 判 和 重 组 权 力 分 配 马 来 西 亚 高 度 集 中 系 统 的 联 邦 制, 是 当 初 体 制 设 计 以 及 联 邦 政 府 多 年 来 抓 揽 权 力 的 结 果 虽 然 联 邦 宪 法 把 管 辖 权 限 明 确 划 分 为 联 邦 州 以 及 联 邦 与 州 共 管 三 种 范 围, 但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实 际 的 权 力 平 衡 进 一 步 转 向 联 邦 政 府 这 种 集 权 倾 向 已 18

经 侵 蚀 联 邦 制 的 优 势, 譬 如 多 样 性, 灵 活 性 和 竞 争 性 州 自 主 权 的 受 侵 蚀 引 起 州 之 间 的 不 满, 尤 其 是 沙 巴 和 砂 拉 越 沙 砂 两 州 当 年 是 在 所 谓 20 点 协 议 的 基 础 上 与 西 马 半 岛 共 同 组 成 马 来 西 亚 此 协 议 明 确 罗 列 州 属 的 权 利, 应 成 为 重 新 谈 判 和 重 新 组 织 联 邦 与 州 的 关 系 及 权 力 划 分 过 程 中 的 起 点 1. 普 遍 上, 我 们 需 要 地 方 分 权 与 权 力 下 放, 以 便 一 些 权 力 从 联 邦 政 府 转 移 至 州 政 府 这 将 允 许 受 到 赋 权 的 州 政 府 进 一 步 把 权 力 下 放 给 地 方 政 府, 确 立 一 个 真 正 有 意 义 的 三 层 政 府 行 政 架 构 2. 教 育 与 警 察 等 政 策 领 域 需 要 更 多 在 地 的 反 应, 因 此, 在 原 则 上 应 该 归 于 联 邦 与 州 共 管 范 围 内, 以 便 州 政 府 能 够 在 州 内 的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上 扮 演 比 较 有 意 义 的 角 色 3. 联 邦 政 府 应 该 与 沙 巴 砂 拉 越 政 府 举 行 特 别 会 谈, 检 讨 20 点 协 议 这 会 议 应 该 考 虑 个 别 学 者 专 家 公 民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一 般 公 众 的 意 见, 以 便 能 够 拟 出 笔 现 状 更 好 的 宪 法 安 排 4. 联 邦 与 半 岛 州 政 府 的 权 力 分 配 谈 判, 应 该 通 过 统 治 者 会 议 国 家 财 政 理 事 会 国 家 土 地 理 事 会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理 事 会 等 宪 政 机 制 进 行 建 议 2 增 加 联 邦 对 所 有 州 的 财 政 援 助 根 据 联 邦 宪 法 规 定, 州 有 权 得 到 联 邦 两 种 基 本 的 财 政 资 助, 即 基 本 建 设 费 及 州 内 道 路 的 维 持 费 这 种 资 助 对 于 州 政 府 显 然 远 远 不 足, 因 为 它 们 的 其 他 收 入 主 要 只 局 限 于 土 地 木 材 和 联 邦 宪 法 中 阐 明 的 州 权 权 范 围 (state list) 上 其 他 项 目 的 税 收 财 务 上 的 贫 弱, 让 州 政 府 无 法 在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和 服 务 方 面 满 足 州 民 的 需 求 1. 现 有 联 邦 与 州 政 府 之 间 在 征 税 权 力 与 财 政 资 源 的 分 配 必 须 检 讨 以 确 保 州 享 有 充 分 的 财 政 自 主 2. 州 政 府 从 石 油 与 天 然 气 开 采 所 分 享 的 税 收 比 例, 应 该 由 5% 提 升 至 更 高, 并 应 该 直 接 付 予 州 政 府 3. 联 邦 宪 法 第 109 条 所 规 定 的 人 均 财 源 与 维 修 道 路 财 源, 必 须 提 高, 以 便 州 政 府 特 别 是 管 理 资 源 稀 少 的 州 属 者, 能 够 有 意 义 地 运 作 19

4. 沙 巴 与 砂 拉 越 应 该 在 特 定 时 段 内 ( 譬 如 说 10 年 ) 享 有 额 外 的 预 算 资 源, 以 便 能 落 实 那 些 能 够 提 高 生 活 水 平 与 提 升 经 济 生 产 力 的 州 发 展 计 划 建 议 3 保 存 沙 巴 与 砂 拉 越 两 州 的 社 会 文 化 认 同 沙 巴 与 砂 拉 越 有 着 与 西 马 半 岛 截 然 不 同 的 文 化 与 认 同 两 州 的 区 域 认 同 必 须 受 到 尊 重 与 加 强 许 多 东 马 土 著 认 为, 他 们 的 文 化 认 同 受 到 威 胁, 因 为 联 邦 政 府 常 被 视 为 企 图 把 西 马 半 岛 的 规 范 价 值 标 准 与 实 践 强 加 于 东 马 1. 关 系 土 著 土 地 权 利 的 法 律 必 须 受 到 检 讨, 以 承 认 针 对 土 地 的 土 著 习 俗 权 利 (NCR), 为 如 何 转 化 这 些 土 地 作 为 商 业 地 段 提 供 一 个 机 制, 并 为 这 些 土 地 的 拥 有 权 提 供 一 个 架 构 2. 联 邦 与 州 政 府 应 该 资 助 沙 巴 与 砂 拉 越 两 州 土 著 社 群 的 自 主 的 文 化 基 金 会, 协 助 他 们 保 存 本 身 的 语 言 文 化 与 信 仰 这 些 文 化 基 金 会 应 该 由 社 群 的 文 化 领 袖 领 导, 而 非 部 们 或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主 导 3. 联 邦 与 州 政 府 应 该 确 保 非 回 教 徒 土 著 的 少 数 社 群 不 受 歧 视 建 议 4 促 进 东 西 马 之 间 的 团 结 友 爱 意 识 地 理 上 的 距 离, 不 同 的 历 史 发 展, 不 同 的 社 会 文 化 构 成 和 不 同 的 政 治 背 景, 导 致 东 西 马 人 民 对 马 来 西 亚 的 身 份 特 征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这 些 差 异 因 缺 乏 积 极 互 动 而 严 重 分 歧, 虽 然 差 异 应 该 得 到 尊 重, 共 同 点 应 该 受 到 强 调, 以 便 能 培 育 对 国 家 的 归 属 感 1. 9 月 16 日 应 该 列 为 马 来 西 亚 / 联 邦 日, 并 且 宣 布 为 联 邦 假 日 2. 应 该 组 织 东 西 马 中 学 与 大 专 学 生 之 间 的 交 换 计 划, 让 彼 此 体 验 对 方 的 生 活 方 式 A.8 地 方 政 府 建 议 1 恢 复 地 方 选 举 地 方 选 举 是 体 现 民 主 的 最 基 本 层 面 在 联 邦 和 州 选 举 之 前, 马 来 亚 / 马 来 西 亚 在 20

1951 年 就 已 实 行 现 代 形 式 的 地 方 选 举 然 而,1965 年, 联 盟 政 府 以 马 印 对 抗 中 引 发 国 家 安 全 为 由 中 止 一 切 的 地 方 选 举 此 后, 地 方 选 举 一 直 没 有 恢 复,1976 年 起, 所 有 地 方 议 员 都 由 州 政 府 委 任 委 任 制 度 直 接 违 反 了 民 主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个 主 要 特 征 它 也 导 致 了 对 民 意 不 敏 感, 滥 用 职 权, 管 理 不 善 和 腐 败 的 地 方 政 府 唯 有 恢 复 地 方 选 举, 才 能 加 强 地 方 民 众 参 与 解 决 在 地 的 发 展 问 题, 同 时 确 保 联 邦, 州 和 地 方 三 层 治 理 的 顺 利 运 作, 一 如 许 多 类 似 现 代 民 主 政 体 的 常 态 1. 联 邦 与 州 政 府 应 该 尽 快 恢 复 地 方 政 府 选 举 这 方 面 的 讨 论 可 以 通 过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理 事 会 展 开 2. 在 恢 复 地 方 政 府 选 举 之 前, 州 政 府 应 该 根 据 选 民 的 意 愿 而 非 党 籍 委 任 地 方 议 员 选 民 的 偏 好, 可 以 参 考 上 一 届 州 选 举 的 政 党 得 票, 或 者 实 行 假 选 举 3. 公 民 社 会 团 体 应 该 动 员 公 众 并 游 说 政 党 恢 复 地 方 政 府 选 举 4. 如 果 联 邦 政 府 拒 绝 恢 复 地 方 政 府 选 举, 州 政 府 应 该 单 方 面 推 行 联 邦 宪 法 的 第 113(4) 条 与 第 九 表 第 二 列 表 ( 州 权 限 清 单 ) 第 四 项, 都 说 明 了 地 方 政 府 选 举 其 实 属 于 州 政 府 权 限 建 议 2 革 新 地 方 选 举 如 果 地 方 选 举 仅 仅 是 恢 复 1965 年 之 前 的 形 式, 那 进 行 的 很 可 能 是 简 单 多 数 当 选 ( FPTP ) 的 选 举 制 度 目 前 FPTP 选 举 制 度 的 可 能 受 益 者 是 那 些 全 国 性 的 政 党, 却 不 利 于 社 区 领 导 人 或 非 政 党 组 织 政 党 政 治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也 可 能 反 映 既 有 的 分 歧, 例 如 族 群 宗 教 性 质 者, 而 不 能 促 进 非 族 群 性 的 政 治 议 题, 例 如 环 境, 阶 级 利 益 或 妇 女 权 利 旧 的 选 举 制 度 也 没 有 涵 盖 直 选 的 市 长 或 地 方 议 会 主 席 比 起 内 阁 式 政 府, 直 选 的 政 府 首 长 更 有 政 治 实 力 去 确 保 政 策 可 以 在 都 会 区 尤 其 是 吉 隆 坡 -- 得 到 落 实 1. 恢 复 的 地 方 政 府 选 举 应 该 采 取 混 合 选 制, 让 一 些 议 席 通 过 政 党 名 单 比 例 代 表 制 选 出 这 项 革 新 将 能 鼓 励 新 政 党 的 出 现, 并 鼓 励 妇 女 与 专 业 人 士 参 政 2. 都 会 区 的 市 长 应 该 直 选, 以 便 能 出 现 有 效 与 向 公 众 负 责 的 政 府 首 长. 3. 地 方 选 举 的 投 票 权 应 该 扩 大 到 永 久 居 民 21

建 议 3 提 升 档 案 处 理 和 执 法 效 率 更 好 的 档 案 处 理 和 严 格 执 法, 能 够 提 升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在 决 策 层 面 上, 地 方 议 会 会 议 记 录 一 般 只 记 录 议 决, 没 有 案 由, 也 没 有 主 要 提 议 者 的 名 字 这 种 忽 略 防 碍 了 问 责 制 在 执 行 层 面, 不 遵 守 法 规 的 情 况 并 不 一 定 有 记 录 和 报 告 那 些 阻 碍 法 律 执 行 者 因 此 不 需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对 于 不 依 法 行 事,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首 长 及 其 下 属 的 责 任 也 应 受 到 追 究 1. 地 方 议 会 与 小 组 的 会 议 记 录 应 该 包 含 决 策 的 细 节, 包 括 决 策 的 理 由, 以 及 涉 及 决 策 的 主 要 方 面 的 资 料 2. 所 有 法 律 与 条 例 不 受 遵 守 的 案 例, 必 须 有 详 细 的 记 录 3. 各 部 门 的 年 度 报 告 必 须 包 含 有 关 没 有 执 法 或 不 守 法 案 例 的 数 据 与 细 节 4. 法 律 与 条 例 不 受 执 行 时, 议 会 部 门 的 主 管 应 该 被 要 求 负 起 责 任 建 议 4 在 关 键 流 程 和 业 务 中 落 实 透 明 度 地 方 政 府 目 前 在 一 般 的 决 策 和 具 体 的 采 购 上 缺 乏 透 明 度 官 方 机 密 盛 行 于 地 方 政 府, 尽 管 它 其 实 缺 乏 在 联 邦 和 州 政 府 层 次 的 合 理 性 地 方 议 会 会 议 本 应 公 开 进 行, 却 常 常 是 闭 门 作 业 采 购 过 程 也 并 不 透 明, 因 此 滋 生 腐 败 和 治 理 不 善 1. 地 方 政 府 法 令 第 23 条 应 该 改 成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的 会 议, 包 括 其 委 员 会, 必 须 公 开 让 公 众 人 士 与 媒 体 代 表 列 席, 除 非 地 方 政 府 在 会 议 上 通 过 议 案 作 出 相 反 的 决 定 2. 城 乡 规 划 法 令 应 该 修 订, 以 便 决 定 发 展 商 对 发 展 物 业 的 申 请 的 一 站 式 中 心 委 员 会 (One Stop Centre Committee) 必 须 开 放 其 会 议 让 公 众 与 媒 体 列 席 3. 所 有 采 购 必 须 采 行 透 明 国 际 等 团 体 设 定 的 最 佳 做 法 建 议 5 改 造 和 重 组 地 方 政 府 以 目 前 的 情 况, 马 来 西 亚 第 三 级 的 政 府, 其 实 仍 然 分 为 两 套 系 统 : 一 为 县 市 议 会, 另 一 为 已 过 时 但 依 然 为 县 署 与 土 地 局 沿 用 的 行 政 县 区 (district) 与 副 县 (mukim) 22

系 统 一 些 联 邦 机 构, 如 警 察 和 公 共 工 程 部 门, 也 各 自 划 分 本 身 的 县 级 辖 区, 尽 管 并 无 多 少 实 际 权 力 尤 有 进 者, 因 为 联 邦 与 州 级 选 区 划 分 不 公, 地 方 政 府 的 边 界 往 往 跨 越 国 会 议 席 和 州 议 席 的 选 区 由 于 存 在 多 重 县 级 实 体, 而 这 些 实 体 又 不 与 选 区 对 应, 因 此 妨 碍 了 地 方 利 益 的 有 效 发 声 与 整 合 对 地 方 政 府 最 佳 的 权 力 分 配, 也 需 要 一 些 诸 如 财 政 资 源 的 分 配 和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否 则 地 方 政 府 将 缺 乏 效 力 1. 现 有 平 行 与 重 叠 的 行 政 县 区 ( 县 与 土 地 局 ) 与 地 方 政 府 应 该 合 二 为 一, 以 便 产 生 简 单 的 第 三 级 政 府, 控 制 本 身 的 机 构, 并 协 调 其 辖 区 内 的 联 邦 与 州 政 府 单 位 2. 联 邦 政 府 必 须 提 高 它 每 年 所 提 供 给 地 方 政 府 的 平 均 化 拨 款, 并 且 归 还 一 些 税 收, 譬 如 服 务 税, 给 征 收 地 区 的 地 方 政 府 A.9 媒 体 建 议 1 改 革 钳 制 媒 体 的 法 律 马 来 西 亚 的 传 媒 业 受 到 了 两 种 形 式 的 控 制, 抑 制 它 发 挥 两 大 功 能 : 第 一, 作 为 制 衡 政 府 的 第 四 权 ; 第 二, 作 为 公 共 场 域 ( public sphere) 第 一 种 控 制 在 于 内 容, 特 别 是 在 所 谓 敏 感 课 题 上 ; 而 第 二 种 控 制 则 是 通 过 设 立 媒 体 市 场 的 入 场 障 碍 与 此 同 时, 记 者 也 必 须 在 印 刷 及 出 版 法 令, 传 播 与 多 媒 体 法 令, 内 部 安 全 法 令, 官 方 机 密 法 令, 诽 谤 法 令 和 刑 事 法 典 等 苛 法 的 威 胁 下 运 作 在 过 去 二 十 年 里, 执 政 联 盟 通 过 兼 并 和 收 购 媒 体 公 司, 已 几 乎 垄 断 了 印 刷 和 广 播 媒 体 所 有 权 形 势, 加 上 法 律 规 章, 从 而 形 成 了 让 政 府 意 见 占 主 导 地 位 和 掌 控 主 流 媒 体 的 媒 体 景 观 虽 然 政 府 偶 尔 有 建 议 要 改 革 某 些 法 律, 却 从 未 进 行 任 何 有 意 义 的 协 商 或 后 续 行 动 1. 应 该 设 立 国 会 特 选 委 员 会 以 检 讨 所 有 管 制 言 论 自 由 的 法 律 条 例 与 实 践 这 些 法 律 包 括 印 刷 与 出 版 法 令 传 播 与 多 媒 体 法 令 内 安 法 令 官 方 机 密 发 领 与 刑 事 法 典 只 有 特 选 委 员 会 才 有 权 力 展 开 广 泛 的 咨 询, 并 采 集 所 有 利 害 相 关 者 的 回 馈 与 意 见, 以 修 订 废 除 或 取 代 这 些 法 例 2. 联 合 国 言 论 自 由 报 告 员 与 法 律 改 革 与 国 际 条 约 驻 马 来 西 亚 工 作 小 组 应 该 受 邀 从 国 际 人 权 法 例 角 度 评 估 我 国 言 论 自 由 的 现 状 与 地 位 23

3. 全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应 该 推 动 联 邦 宪 法 下 基 本 人 权 的 检 讨, 以 为 媒 体 法 律 改 革 的 辩 论 提 供 一 个 强 有 力 的 人 权 面 向 4. 在 等 待 国 会 特 选 委 员 会 就 媒 体 法 律 改 革 的 建 议 时, 印 刷 与 出 版 法 令 应 该 搁 置 内 政 部 应 该 避 免 查 禁 出 版 物 与 撤 销 期 刊 的 出 版 准 证 一 个 包 含 媒 体 与 人 权 社 群 代 表 的 独 立 临 时 委 员 会 应 该 设 立, 以 便 处 理 任 何 有 关 媒 体 不 专 业 或 违 反 伦 理 行 为 的 投 诉 建 议 2 促 进 对 话 和 参 与 对 种 族 冲 突 的 恐 惧, 已 被 利 用 来 合 理 化, 国 家 对 它 所 认 定 的 族 群 性 辩 论 与 争 议 所 展 开 的 镇 压 这 反 过 来 又 阻 碍 了 许 多 公 共 课 题 得 到 健 康 开 放 的 对 话 和 辩 论, 尤 其 是 被 视 为 植 根 于 族 群 或 群 体 差 异 或 与 紧 张 局 势 有 关 者 开 放 公 共 空 间 为 敏 感 课 题 的 讨 论 不 但 是 可 取 的, 也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因 此 应 当 给 予 一 切 的 便 利, 而 不 是 被 泼 冷 水 或 者 受 到 不 合 理 的 检 查 援 引 恶 法 与 诉 诸 诽 谤 诉 讼 等 的 行 动, 会 扼 杀 言 论 自 由, 并 妨 碍 理 性 和 积 极 参 与 的 公 民 社 会 的 健 康 发 展 1. 所 有 禁 止 言 论 自 由 的 法 律, 包 括 内 安 法 令, 煽 动 法 令, 刑 事 法 典 等, 应 该 被 取 消 或 改 革 2. 毁 谤 罪 应 该 除 刑 事 罪 化, 受 影 响 方 面 应 该 对 本 身 认 定 的 毁 谤 行 为 采 取 民 事 法 律 行 动 3. 政 府 政 党 与 公 民 社 会 团 体, 应 该 主 办 公 开 理 性 的 对 话 与 讨 论, 来 探 讨 所 谓 敏 感 课 题 所 有 参 与 者 必 需 作 出 承 担, 尊 重 与 保 护 异 议 建 议 3 优 化 公 民 对 公 共 资 讯 的 近 用 权 获 得 公 共 资 讯 是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如 果 没 有 这 种 获 取 公 共 资 讯 的 自 由, 公 民 不 能 充 分 了 解 或 有 意 义 地 参 与 公 共 事 务 全 球 超 过 80 个 国 家 通 过 了 保 障 资 讯 自 由 的 法 律 马 来 西 亚 不 仅 未 能 立 法 规 定 这 项 信 息 权 利, 反 而 让 现 存 的 官 方 机 密 法 令 来 威 慑 试 图 发 现 和 揭 露 当 今 政 府 任 何 错 误 的 公 民 1. 所 有 被 列 为 机 密 的 公 共 文 件 应 该 受 到 检 讨, 研 究 解 密 的 可 能 性, 以 加 强 公 众 对 公 共 资 讯 的 近 用 权 2. 应 该 在 联 邦 与 州 层 次, 制 定 资 讯 自 由 法 令 以 便 取 代 过 时 的 官 方 机 密 法 令 24

建 议 4 保 护 数 据 和 隐 私 公 众 目 前 对 个 人 资 讯 面 对 潜 在 操 纵, 滥 用 和 误 用 的 危 险 缺 乏 认 识 一 方 面, 大 多 数 人 并 不 知 道 当 局 或 企 业 主 在 安 全 措 施 之 名 下 对 他 们 进 行 的 监 视, 包 括 闭 路 电 视, 数 据 跟 踪 系 统, 生 物 识 别 卡, DNA 测 试 等 这 造 成 了 越 来 越 多 隐 私 被 侵 犯 的 案 例 1. 应 该 展 开 公 众 教 育 运 动, 以 便 提 升 公 众 对 隐 私 权 与 数 据 保 护 的 认 识, 以 为 立 法 工 作 的 前 锋 2. 应 该 制 定 数 据 保 障 法 令 与 隐 私 法 令, 以 确 保 个 人 数 据 不 受 侵 犯, 同 时 保 障 个 人 免 受 国 家 机 关 与 其 他 方 面 的 威 胁 建 议 5 确 保 有 一 个 开 放 和 竞 争 激 烈 的 媒 体 环 境 媒 体 环 境 必 须 是 开 放 和 竞 争 性 的, 以 确 保 多 元 的 拥 有 权 和 避 免 垄 断 控 制 进 入 媒 体 市 场 必 须 不 受 限 制, 使 消 费 者 能 受 益 于 各 种 新 闻 报 道 和 新 闻 报 道 的 不 同 意 见 和 分 析 然 而, 自 由 进 入 市 场 并 不 能 阻 止 并 购 发 生, 最 终 能 生 存 下 来 的 公 司 还 是 少 数 与 此 同 时 出 现 的 趋 势 是 : 如 果 只 有 少 数 几 家 以 利 润 为 导 向 的 媒 体 公 司 能 够 生 存 下 来, 很 可 能 会 导 致 我 们 的 文 化 生 活 同 质 化 和 商 业 化 一 个 蓬 勃 发 展 及 有 竞 争 力 的 媒 体 市 场 才 最 符 合 公 众 利 益 1. 媒 体 主 权 的 集 中 应 该 受 到 法 律 限 制, 以 保 障 媒 体 业 的 多 元 与 竞 争 性 2. 媒 体 业 的 入 场 障 碍 必 需 消 除, 以 便 个 人 企 业 与 政 党 都 能 设 立 媒 体 公 司 申 请 过 程 应 该 公 开 透 明 并 受 到 合 理 的 审 查, 以 鼓 励 媒 体 业 的 竞 争 与 多 元 性 3. 联 邦 政 府 应 该 设 立 以 英 国 广 播 公 司 为 蓝 本 的 公 共 服 务 广 播 机 构 其 中 一 个 方 式 是 让 有 本 身 宪 章 的 马 新 社 享 有 足 够 的 自 主 权, 再 让 现 为 政 府 机 关 的 大 马 电 台 电 视 台 (RTM) 并 入 马 新 社 旗 下 4. 为 了 进 一 步 保 障 媒 体 业 的 小 型 业 者 免 受 过 度 竞 争 的 威 胁, 政 府 应 该 考 虑 对 未 来 非 盈 利 的 社 区 报 章 电 台 与 电 视 台 提 供 税 务 假 期 与 补 助 25

建 议 6 促 进 媒 体 专 业 人 员 之 间 的 团 结 和 自 律 媒 体 自 由 的 捍 卫 和 扩 展 很 大 程 度 上 依 赖 于 媒 体 从 业 人 员 的 行 为 不 幸 的 是, 马 来 西 亚 媒 体 专 业 人 员 基 本 上 没 有 互 相 合 作, 以 抵 御 侵 犯 媒 体 自 由 的 国 家 和 企 业, 并 以 自 律 来 否 决 国 家 干 预 的 理 由 更 糟 糕 的 是, 媒 体 专 业 人 员 很 少 坚 决 要 去 监 督 政 府 和 作 为 公 共 领 域 的 监 护 者 1. 媒 体 应 该 发 展 本 身 的 自 律 指 南, 以 重 建 本 身 作 为 独 立 与 可 靠 新 闻 与 分 析 的 信 用 它 也 应 该 对 保 障 伦 理 与 专 业 水 平 作 出 更 大 的 承 担 可 信 与 强 大 的 媒 体 必 然 崇 尚 编 务 独 立 与 气 节 2. 媒 体 必 须 注 重 本 身 作 为 第 四 权 的 角 色, 并 确 保 它 能 够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及 时 与 公 正 的 报 道, 没 有 偏 见, 特 别 是 在 国 家 的 政 治 发 展 上 3. 媒 体 专 业 人 必 须 建 立 同 道 之 间 的 感 情, 团 结 一 致 反 抗 对 媒 体 专 业 构 成 的 威 胁 A.10 公 民 社 会 建 议 1 废 除 或 改 革 限 制 言 论 和 结 社 自 由 的 法 律 虽 然 联 邦 宪 法 第 10( 1 ) ( b ) 和 ( c ) 条 款 阐 明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自 由, 但 同 一 条 款 后 面 部 分 却 赋 权 国 会 制 定 法 律 限 制 自 由 虽 然 大 多 数 民 主 国 家 施 加 一 定 的 法 律 限 制 公 民 和 政 治 自 由, 但 在 马 来 西 亚 有 关 限 制 却 远 远 超 过 合 理 的 范 畴, 实 际 上 抑 制 了 公 民 社 会 的 健 康 运 作 其 他 如 警 察 法 令 社 团 法 令 工 会 法 令 和 大 专 及 大 专 学 院 法 令 等 法 令, 严 格 限 制 了 集 会 自 由 以 及 成 立 政 党 工 会 学 生 会 及 其 他 协 会 的 集 会 自 由, 因 而 有 效 地 遏 制 了 工 人 学 生 和 广 大 市 民 的 政 治 参 与 1. 应 该 成 立 专 司 人 身 自 由 的 国 会 特 选 委 员 会, 以 检 讨 联 邦 宪 法 第 九 部 分 内 安 法 令 以 及 所 有 与 紧 急 状 态 相 关 的 法 律 该 委 员 会 应 该 努 力 援 用 联 合 国 人 权 宣 言 以 及 其 他 国 际 法 例 作 为 主 要 指 南 26

2. 应 该 成 立 专 司 结 社 自 由 的 国 会 特 选 委 员 会, 以 检 讨 联 邦 宪 法 第 10 条 (3) 社 团 法 令 工 会 法 令 大 专 法 令, 并 参 考 联 合 国 人 权 宣 言 以 及 其 他 的 国 际 人 权 条 例 3. 应 该 成 立 专 司 集 会 自 由 的 国 会 特 选 委 员 会, 以 检 讨 警 察 法 令 与 刑 事 法 典 的 相 关 条 文, 并 制 定 和 平 集 会 法, 并 参 考 联 合 国 人 权 宣 言 以 及 其 他 国 际 法 例 建 议 2 鼓 励 志 愿 服 务 和 公 民 社 会 的 发 展 现 代 民 主 政 体 的 典 型 特 征 是 活 跃 的 公 民 社 会, 以 及 共 同 志 趣 与 友 爱 精 神 下 蓬 勃 的 志 愿 服 务 与 自 愿 性 质 的 集 体 行 动 允 许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蓬 勃 发 展 的 社 会 资 -- 本 身 是 人 际 网 络 信 任 和 大 我 意 识 的 结 果 -- 其 实 需 要 时 间, 精 力 和 资 源 长 时 间 建 立 起 来 我 国 许 多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因 人 力 和 财 力 资 源 不 足 而 不 能 完 善 操 作 支 持 民 间 社 会, 而 不 附 带 任 何 控 制 和 操 纵 条 件, 应 该 是 所 有 国 家 企 业 界 和 个 人 议 程 的 一 环 1. 联 邦 州 与 地 方 政 府 应 该 制 定 明 确 的 政 策, 以 确 保 符 合 资 格 的 公 民 社 会 团 体, 能 够 免 费 或 以 优 惠 价 使 用 它 们 的 设 施, 资 源 与 服 务 2. 财 政 部 应 该 制 定 明 确 与 无 歧 视 性 的 指 南, 以 处 理 公 民 社 会 团 体 要 求 捐 款 免 税 的 申 请 这 些 指 南 不 应 该 局 限 于 传 统 意 义 的 慈 善 团 体, 而 应 该 涵 盖 非 盈 利 参 与 公 民 社 会 工 作 的 组 织 3. 设 立 基 金 会 社 团 与 非 盈 利 有 限 公 司 所 面 对 的 繁 文 缛 节, 应 该 简 化, 处 理 申 请 时 间 也 应 该 缩 短, 以 鼓 励 更 多 公 民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建 议 3 促 进 不 同 族 群 之 间 的 沟 通 与 合 作 有 助 于 族 群 之 间 的 团 结, 打 破 族 群 之 间 的 成 见 和 减 低 族 群 的 身 份 偏 见 的 弥 合 性 社 会 资 本, 应 该 受 到 积 极 发 扬 公 民 社 会 必 须 把 促 进 跨 族 群 的 联 系 友 谊 与 合 作 视 为 己 任 1. 会 员 主 要 来 自 单 一 族 群 的 公 民 社 会 团 体 应 该 寻 求 开 放 会 员 籍 予 其 他 族 群, 活 者 至 少 组 织 活 动 以 期 吸 引 到 其 他 族 群 的 个 人 2. 议 题 相 同 或 类 似 但 是 拥 有 不 同 族 群 - 宗 教 基 层 的 公 民 社 会 团 体, 应 该 成 立 比 较 制 度 化 或 固 定 的 论 坛 或 管 道, 以 便 沟 通 和 合 作 27

A.11 外 交 政 策 建 议 1 在 联 合 国 和 其 他 国 际 机 构 中 倡 导 和 平 和 人 权 作 为 一 个 中 等 规 模 的 国 家,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作 眼 通 过 积 极 参 与 联 合 国 和 其 他 国 际 机 构 活 动, 发 展 她 的 中 间 力 量 国 策 这 意 味 着 在 国 际 事 务 中 坚 持 普 世 的 和 平 与 人 权 的 原 则 这 一 立 场 不 仅 符 合 我 们 在 国 内 问 题 上 应 保 有 的 立 场, 而 且 也 是 非 常 有 助 于 我 们 赢 得 国 际 认 可 友 谊, 甚 至 领 导 作 用 尽 管 马 来 西 亚 一 直 积 极 参 与 联 合 国, 包 括 维 持 和 平 活 动, 我 国 只 认 可 两 种 国 际 人 权 协 议 书, 其 他 的 全 都 尚 未 签 署 我 们 也 对 许 多 国 家 侵 犯 人 权 的 行 为 采 取 回 避 的 立 场 我 们 对 待 人 权 冷 淡 的 态 度, 加 上 我 们 在 政 治 自 由 和 人 口 贩 卖 的 不 良 记 录, 已 严 重 制 约 我 国 在 国 际 的 影 响 力 1.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继 续 她 在 联 合 国 机 构 如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联 合 国 贸 发 会 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联 合 国 难 民 署 2.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继 续 支 持 及 参 与 维 持 和 平 与 监 督 和 平 的 活 动 3.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签 署 与 核 准 所 有 有 关 人 权 的 联 合 国 公 约 与 协 定 4.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签 署 允 许 正 当 政 治 难 民 与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取 得 庇 护 地 位 的 1951 年 联 合 国 条 约. 5.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严 厉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的 活 动 建 议 2 促 进 全 球 和 区 域 性 不 结 盟 运 动 20 世 纪 70 年 代 以 来, 不 结 盟 一 直 是 马 来 西 亚 外 交 政 策 的 标 志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我 们 一 直 是 不 结 盟 运 动 和 其 他 第 三 世 界 集 团 一 个 积 极 成 员 在 区 域 范 围 内, 我 国 一 路 来 在 东 南 亚 坚 持 无 核 武 器 区 立 场, 自 1994 年 以 来, 东 盟 就 采 取 这 样 的 立 场 并 受 到 大 国 的 尊 重 不 与 大 国 结 盟 免 除 马 来 西 亚 和 东 盟 受 到 大 国 的 直 接 或 通 过 代 理 战 争 的 干 预 相 反 地, 大 国 反 而 要 争 取 我 们 与 东 盟 的 友 谊 显 然, 这 一 立 场 应 该 继 续 成 为 我 们 外 交 政 策 的 一 个 核 心 原 则 1.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延 续 她 的 中 立 立 场 以 及 在 不 结 盟 运 动 中 的 会 员 籍 2.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继 续 秉 持 东 盟 国 家 的 东 南 亚 无 核 武 器 区 域 政 策 28

建 议 3 : 加 强 参 与 东 盟 和 促 进 东 盟 的 人 权 宪 章 在 侵 犯 人 权 环 境 污 染 和 其 他 被 认 为 是 成 员 国 内 部 事 务 方 面, 东 盟 迄 今 实 行 不 干 预 政 策 所 谓 的 东 盟 方 式, 特 别 是 在 处 理 缅 甸 问 题 方 面, 已 经 伤 害 到 东 盟 在 国 际 舞 台 上 的 信 誉 虽 然 东 盟 宪 章 ( 在 2007 年 11 月 被 接 纳 ) 包 含 了 社 会 正 义 和 人 权 国 际 法 方 面 的 原 则, 并 计 划 设 立 一 个 人 权 机 构, 但 至 今 一 直 没 有 依 章 行 事 积 极 执 行 东 盟 宪 章, 大 力 提 倡 人 权, 并 发 挥 更 主 导 作 用, 进 一 步 加 强 东 盟 国 家 一 体 化, 是 和 马 来 西 亚 的 利 益 一 致 的 1.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继 续 秉 持 东 盟 国 家 的 和 平 处 理 冲 突 原 则 2.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主 张, 东 盟 国 家 应 该 在 民 主 与 人 权 问 题 上, 应 该 采 取 比 较 主 动 干 预 的 做 法, 以 要 求 成 员 国 逐 步 改 善 现 状 3.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主 张, 只 要 军 人 继 续 在 缅 甸 当 政, 它 的 东 盟 会 员 籍 就 应 该 被 中 止 4.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推 动 成 立, 一 个 不 但 在 经 济 上 全 面 整 合 而 且 以 普 世 民 主 与 人 权 价 值 的 东 盟 共 同 体. 5.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支 持, 按 照 其 新 宪 章 所 指 定 者, 成 立 东 盟 层 级 的 人 权 机 构 6.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支 持 东 盟 人 权 工 作 组 的 工 作 与 建 议 建 议 4 : 在 伊 斯 兰 世 界 促 进 和 平, 提 倡 民 主 和 人 权 马 来 西 亚 20 世 纪 70 年 代 以 来 一 直 积 极 参 与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OIC), 甚 至 在 03 年 至 07 年 期 间 担 任 其 主 席 马 来 西 亚 应 充 分 利 用 其 在 伊 斯 兰 世 界 的 影 响 力, 推 动 全 球 秩 序, 促 进 和 平, 提 倡 人 权 民 主 和 多 元 文 化, 因 为 这 同 样 会 给 伊 斯 兰 世 界 带 来 好 处 在 巴 勒 斯 坦 和 伊 拉 克 的 问 题 上, 维 护 普 世 和 平 民 主 和 人 权 原 则, 比 成 为 伊 斯 兰 世 界 发 言 人, 更 加 能 说 服 非 伊 斯 兰 国 家 和 争 取 到 更 多 的 支 持 文 明 之 间 的 敌 视 和 两 极 分 化, 助 长 恐 怖 主 义, 危 害 马 来 西 亚 的 国 家 利 益 提 倡 普 世 的 民 主 和 人 权 原 则, 也 将 有 助 于 化 解 上 述 敌 视 和 两 极 分 化 现 象 1.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继 续 活 跃 于 回 教 会 议 组 织 以 及 广 大 的 穆 斯 林 世 界 2. 马 来 西 亚 应 该 在 回 教 世 界 中 鼓 吹 和 平 民 主 人 权 与 多 元 文 化 主 义 的 价 值, 特 别 是 在 为 巴 勒 斯 坦 伊 拉 克 与 世 界 其 他 地 区 仗 义 执 言 时 29

A.12 国 家 建 设 和 民 主 建 设 建 议 1 促 进 政 治 和 社 会 经 济 平 等 与 自 由 的 统 一 价 值 观 要 在 一 个 如 马 来 西 亚 多 元 种 族, 多 元 宗 教, 多 元 文 化 和 多 元 语 言 的 社 会 建 设 国 家, 不 能 建 立 在 文 化 单 元 化 的 基 础 上, 这 将 造 成 更 多 的 分 歧 相 反 的, 应 通 过 提 倡 平 等 和 自 由 原 则, 加 强 团 结 意 识 不 能 有 任 何 马 来 西 亚 人 因 为 种 族 宗 教 区 域 文 化 语 言 性 别 生 活 方 式 或 政 治 背 景 而 受 到 歧 视 一 个 先 进 和 成 熟 的 民 主 制 度 将 确 保 以 平 等 的 支 持, 让 族 群 和 个 人 在 达 到 他 们 愿 望 的 过 程 中, 有 充 分 的 选 择 和 自 由 权 力 1. 应 该 制 定 以 英 国 种 族 关 系 法 令 为 蓝 本 的 平 等 促 进 法 令, 取 代 煽 动 法 令, 以 惩 处 宪 法 架 构 以 外 的 歧 视, 以 及 规 范 仇 恨 言 论 与 犯 罪 2. 应 该 推 展 公 共 教 育, 以 让 马 来 西 亚 人 民 真 正 赏 识 我 们 多 元 的 文 化 遗 产, 并 在 珍 视 自 由 责 任 与 互 相 尊 重, 以 及 从 各 文 化 社 群 汲 取 并 发 扬 共 同 价 值 的 基 础 上 促 进 跨 族 群 关 系 建 议 2 废 除 土 著 与 非 土 著 的 二 分 法 土 著 与 非 土 著 的 二 分 法, 造 成 族 群 极 度 分 裂, 误 解 和 不 信 任 然 而, 现 实 中 受 益 群 体 归 类 为 土 著 的 不 相 称 高 贫 穷 率 ( 不 管 是 绝 对 或 相 对 贫 穷 ) 必 须 得 到 承 认, 在 未 来 的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政 策 上 受 到 考 虑 虽 然 扶 持 行 动 有 助 于 确 保 充 分 向 上 的 社 会 流 动 性, 在 确 定 援 助 标 准 时, 应 以 社 会 经 济, 而 不 是 民 族 - 宗 教 - 文 化 作 为 考 量 1. 在 最 短 暂 的 未 来, 土 著 与 非 土 著 的 官 方 使 用 应 该 只 限 于 联 邦 宪 法 第 153 条 的 内 容 2. 长 期 而 言, 当 受 惠 社 群 相 信 他 们 在 联 邦 宪 法 第 153 条 的 特 别 地 位 已 不 再 需 要 时, 有 关 宪 法 的 保 障 应 该 被 检 讨, 以 便 在 受 惠 社 群 的 明 确 同 意 下 被 废 除 建 议 3 通 过 多 元 宗 教 信 仰 政 党 超 越 宗 教 分 歧 所 有 民 主 国 家 都 有 某 种 形 式 的 社 会 分 歧 这 种 宗 教 上 的 分 歧, 只 要 不 造 成 紧 张 局 势, 或 破 坏 国 家 的 稳 定 或 威 胁 其 和 平 发 展 道, 就 不 必 过 于 担 心 在 这 方 面, 因 其 发 挥 政 治 动 员 的 潜 在 能 力, 制 度 化 宗 教 扮 演 的 角 色 特 别 重 要 单 元 宗 教 政 党 应 自 我 改 造, 提 供 更 具 包 容 性, 维 护 多 元 宗 教 信 仰 的 平 台 在 理 想 的 情 况 下, 多 元 宗 教 信 仰 30

政 党 之 间, 在 享 有 共 同 道 德 和 伦 理 价 值 观 的 同 时, 因 对 如 何 最 好 地 发 展 国 家 的 不 同 立 场, 进 行 良 性 的 竞 争 1. 回 教 主 义 者 应 该 在 考 虑 到 我 国 的 多 元 族 群 多 元 宗 教 的 现 实 下, 把 他 们 的 目 标 从 建 立 回 教 国 转 而 为 能 够 吸 引 其 他 社 群 的 选 项 其 中 一 个 可 能 更 为 国 人 接 受 的 目 标 是 世 俗 国 家 虔 诚 社 会, 让 回 教 价 值 在 马 来 西 亚 的 公 共 与 私 人 生 活 中 扮 演 重 要 但 不 是 侵 入 性 的 角 色 2. 长 期 而 言, 政 治 精 英 应 该 努 力 建 立 两 个 或 多 个 多 元 信 仰 的 政 党 或 联 盟, 以 求 代 表 多 元 宗 教 的 选 民 通 过 这 种 政 党 竞 争 与 宗 教 歧 异 的 交 叉 关 系, 宗 教 性 的 利 益 与 议 程 可 以 通 过 其 核 心 价 值 在 马 来 西 亚 政 治 中 发 挥 影 响, 但 是, 又 不 致 于 导 致 或 引 发 族 群 与 宗 教 性 的 动 员 31